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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永润A(001160)

东方永润: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东方永润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基金管理人:东 方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民生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东方永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重要提示 东方永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由原东方永润18 个月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902 号文批准变更注册而 来。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7 年8 月23 日生效。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 “本基 金管理人” ) 保证 《东 方永润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的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 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 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 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 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 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 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 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 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 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理论上其长期平 均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率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和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在投资中将国债期货纳入投资范围,因此,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 险、流动性风险等。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 变化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 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东方永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 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 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 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 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本基金在投资中将资产支持证券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可能带来以下风险: ①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 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


②利率风险: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一般 而言,如果市场利率上升,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将面临价格下降、本金损失的 风险,而如果市场利率下降,资产支持证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的风险。


③流动性风险: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 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 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④提前偿付风险:债务人可能会由于利率变化等原因进行提前偿付,从而使基 金资产面临再投资风险。


⑤操作风险:基金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 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⑥法律风险: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 常执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 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 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 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基金销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 年10 月1 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的要求, 经与相关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报监管部门备案后, 本基金管理人对旗下部分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基金合 同及托管协议自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生效, 具体情况请参阅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8东方永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年3 月 31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证券日报》 及本基金 管理人网站上发布的公告。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8 年6 月30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本 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8 年8 月23 日。 东方永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5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 47 第七部分


基金的存续 ............................................ 48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9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61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72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74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75 第十三部分


基金收益与分配 ...................................... 8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85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90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3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5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0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2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5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6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127 东方永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 第一部分


绪言 《东方永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 书” 或 “本 招募说明 书” ) 依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法 》 ( 以 下简称 “ 《基金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 ( 以 下简称“ 《运作 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东方永润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由东方永润18 个月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本招募说明书由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 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 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东方永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2 第二部分


释义 在《东方永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 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东方永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东方 永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东方永润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东方永润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8、 《基金法》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 经2012 年12 月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修订, 自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并 经 2015 年4 月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 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 《销售办法》 : 指中国 证监会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 同年6 月1 日 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同年7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运作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2014 年7 月7 日颁布、 同年8 月8 日实施的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同年 10 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东方永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3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或接受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账户 东方永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4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东方永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1、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2、T+n 日: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3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5、 《业务规则》 : 指 《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3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2、元:指人民币元 4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东方永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5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 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4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介 50、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不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 额 51、C 类基金份额: 指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不收取认购/申购 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5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东方永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6 第三部分


基金 管理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基 本情况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 号1-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 号1-4 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崔伟 成立时间:2004 年6 月11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叁亿元人民币 营业期限:2004 年6 月11 日至2054 年6 月10 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从事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中 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80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635106822 联系人:李景岩 电话:010-6629588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人民币) 出资比例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9,200 万元 64% 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 8,100 万元 27% 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2,700 万元 9% 合


计 30,000 万元 100% 内部组织结构: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下设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 控制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公司组织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 产品委员会、IT 治理委员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研究部、 权 益投资部、固定收益部、量化投资部、产品开发部、专户投资部、机构业务一部、 机构业务二部、市场部、电子商务部、运营部、交易部、信息技术部、财务部、人东方永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7 力资源部、综合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财富管理部二 十个职能部门及上海分公司、北京分公司、广州分公司、成都分公司;公司设督察 长, 分管风险管理部、 监察稽核部, 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的风险管理和监察稽核工作。





二 、基 金管理 人主 要人员 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崔伟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 副处级秘书,中国证监会党组秘书、秘书处副处长、处长,中国人民银行东莞中心 支行副行长、党委委员,中国人民银行汕头中心支行行长、党委书记兼国家外汇管 理局汕头中心支局局长,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副局长兼党委委员、局长兼党委书 记,中国证监会协调部副主任兼中国证监会投资者教育办公室召集人;现任东方基 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吉林大学商学 院教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监事、东方汇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兴志先生,董事,硕士,研究员。历任吉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宏观处处 长,吉林省体改委产业与市场处处长,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副总裁,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东证融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纪委书记,兼任吉林省证券业协会监事长。 何俊岩先生,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 师,吉林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历任吉林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计划财务部财务科 长,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客户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福建凤 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东北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常务副总裁,东证融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东证融达投资 有限公司董事,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副董事长、总裁、党委副书记,吉林省总会计师协会副会长,东证融通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东证融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 庄立明先生,董事,大学学历,会计师。历任河北省商业厅审计处,河北华联 商厦分店副经理, 省贸 易厅财审处, 省商贸集 团财审处 (正科) , 省 工贸资产经营有 限公司财务监督处副处长,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财务监督部副部长、 财务监督部部长、副总会计师;现任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董事、总会东方永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8 计师,兼任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华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董丁丁先生,董事,北京大学金融学硕士,中共党员。历任海南航空股份有限 公司飞行计划员、机组资源管理员、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金融服务部信贷信息助 理、 信贷信息主管、 公司业务经理、 客户经理、 总经理助理, 资金信贷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现任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雷小玲女士, 独立董事, 北京大学EMBA, 中国注册会计师。 历任贵阳市财经学 校会计专业教师,贵州省财经学院会计学系教师,海南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 证监会发行部发行审核委员,亚太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副主任会计师。现任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海南分所所长,兼任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咨询委 员会主任委员。 陈守东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通化煤矿学院教师,吉林大学数学 系教师,吉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吉林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 吉林大学数量经济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中国金融学年会常务理事,吉林省现场统计学会副理事长,吉林省法学会金 融法学会副会长及金融法律专家团专家。 刘峰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历任湖北省黄石市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海南 方圆律师事务所主任; 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兼任梓昆科技 (中 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律师发展战略研究委员会副主任,金融证券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经济,科技法律 学会理事, 并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聘为首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组专家。 刘鸿鹏先生,董事,吉林大学行政管理硕士。曾任吉林物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 顾问,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办事处融资融券专员,吉林省信托营业部筹建负 责人,新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同志街营业部副经理,经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杭州营业部经理、 营销管理总部副经理、 经理。2011 年5 月加盟本公司, 历任 总经理助理兼市场总监、市场部经理,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公司总经理。 (二)监事会成员 赵振兵先生, 监事会主 席, 本科, 高级经济师 。 历任河北华联商厦团 委副书记、 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河北省商贸集团经营二公司副总经理,河北省工贸资产经 营有限公司改革发展处副处长,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团委书记、企业 管理部副部长、资产运营部部长、副总裁;现任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东方永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9 总裁、 党委副书记、 副 董事长, 兼任河北国控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记、 华北铝业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杨晓燕女士,监事,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职北京银行等金融机构, 20 余年金融、证券从业经历;现任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兼任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肖向辉先生, 监事, 本 科。 曾任职北京市化学 工业研究院、 中国工商 银行总行; 现任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运营部总经理。 (三)高级管理人员 崔伟先生,董事长,简历请参见董事介绍。 刘鸿鹏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董事介绍。 秦熠群先生,副总经理,兼任东方汇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中央财经大学 经济学博士。 历任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 学校分部副主任等职务。2011 年 7 月加盟本公司, 历任董办主任、 董秘、 总经理助理等职务, 期间兼任人力资源部、 综合管理部、风险管理部等部门总经理职务。 李景岩先生,督察长,硕士研究生,中国注册会计师。历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延吉证券营业部财务经理、北京管理总部财务经理。2004 年6 月加盟本公司, 历任财务主管, 曾任财务部经理, 财务负责人, 综合管理部经理兼人力资源部经理、 总经理助理。 (四)本基金基金经理 姓名 任职时间 简历 周薇 (女士) 2017年8月23日


至今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金融学博士,9 年证券 从业经历,曾任中国银行总行外汇期权投资经理。 2012 年7 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曾任 固定收益部债券研究员、 投资经理、 东方金账 簿货 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东方金账 簿货 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永润 18 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7 年 8 月 23 日起转型为东方永润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 理、 东方鼎新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东方永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0 理、东方荣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现任东方惠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东方永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 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 稳定 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盛世 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永熙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刘鸿鹏先生,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简历请参见董事介绍。 许文波先生,公司总经理助理、权益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吉林大 学工商管理硕士,17 年 投资从业经历。 曾任新 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顾问部分析 师;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分公司投资管理部投资经理、部门经理;德邦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投资研究部总经 理。2018 年4 月加盟东 方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现任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彭成军先生,公司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清 华大学数学硕士,11 年投资从业经历。 曾任中国光大银行交易员, 中国民生银行中 心金融市场部投资管理总经理助理、高级交易员。2017 年 11 月加盟 东方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现任东方双债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强化收益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蒋茜先生, 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8 年证券从业经历。历任 GCW Consulting 高级分析师、中信证券高级经理、天安财 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总监、 渤海人寿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总监。2017 年5 月 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任东方支柱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刘志刚先生,量化投资部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吉林大学数量经济学 博士,10 年基金从业经 历。 历任工银瑞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开发部产品开发经 理、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市场部副总经理兼产品开发总监。2013 年5 月加盟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任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专户业务部总经理、东方永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1 产品开发部总经理、 东 方央视财经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自 2015 年12 月3 日起转型为东方启明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东方启明量化 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东方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量化成 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王然女士,研究部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北京交通大学产业经济学 硕士,10 年证券从业经历, 曾任益民基金交通运输、 纺织服装、 轻工制造行业研究 员。2010 年4 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曾任权益投资部交通运输、 纺织 服装、 商业零售行业研究员, 东方策略成长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5 年8 月7 日转型为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 策略成长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于2015 年8 月7 日转型为东方策略成长混合 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于2017 年5 月11 日转型为东方成长收益平 衡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东方荣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民丰 回报赢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7 年9 月13 日起转型为东方民丰回 报赢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东方 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于 2018 年 1 月 17 日转型为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价值挖掘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民丰回报赢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盛世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 方大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姚航女士,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工商管 理硕士,14 年证券从业经历。曾就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2010 年 10 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任债券交易员、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赢 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于 2017 年5 月11 日起转型为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 方东方永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2 民丰回报赢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7 年9 月13 日起转型为东方民 丰回报赢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于2018 年1 月17 日转型为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东方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成 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东方金证通货币市场基金基 金经理、东方民丰回报赢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六)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理 人职 责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 运用并管理 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 及 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东方永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3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东方永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4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 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东方永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5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 金管理 人的 承诺 (一)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 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二)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基金法》及有 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东方永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6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 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 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四)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牟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一)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 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 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 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 维护内控 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 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二)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1)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环境控制包括管理思想、经营理念、东方永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7 控制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管理层通过定期学习、讨论、检讨内控制度,组织内控设计并以身作则、 积极执行,牢固树立诚实信用和内控优先的思想,自觉形成风险管理观念;通过营 造公司内控文化氛围,增进员工风险防范意识,使其贯穿于公司各部分、岗位和业 务环节。 (3) 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的制定和内控工作的评估审查, 对公司 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承担最终责任;同时,通过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 监督职能,避免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建立健全符 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4) 建立决策科学、 运营规范、 管理高效的 运行机制, 包括民主透 明的决策程 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 统。 (5) 建立科学的聘用、 培训、 轮岗、 考评、 晋升、 淘汰等人事管理制度, 严格 制定单位业绩和个人工作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正直、诚 实、公正、廉洁的品质与应有的专业能力。 2、风险评估 公司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 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 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3、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工作的指导; 公司董事会通过其下设的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对公司和基金的合法 合规性进行监督。 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代表董事会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 法合规性及风险控制状况进行评估,并督促经理层、督察长落实或改进。 督察长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及公司内部 风险控制情况,行使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二层次: 公司管理层对经营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的组织主要是总经理办公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和风险与监察稽核部门; 东方永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8 (1) 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经营重大事项之决策机构, 并负责公司层面风险管理 工作。 (2) 风险控制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及资产管理的最高风险控制机构。 风险控 制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拟定基金投资风险控制的基本制度和标准,划分和量化市场 风险,并进行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评估和业绩评价。 (3)风险与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公司、基金运作和资产管理的合法合规性、 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及公司日常风险和基金投资的绩效评价进行风险管理、 监察、 稽核。 第三层次:各职能部门对各自业务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业务部门作为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 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和执行各部门的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对各 自业务中潜在风险进行自我检查和控制。 4、制度体系 制度是内部控制的指引和规范,制度缜密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 (1) 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 业务控制制度、 会计核算控制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2) 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包括授权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及业绩考核制度、 行政管 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 (3) 业务控制制度包 括投资管理制度、 风险 控制制度、 资料档案管 理制度、 技 术保障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 5、信息与沟通 建立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 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三)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 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东方永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9 第四部分


基金 托管人 一 、基 金托管 人概 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时间:1996 年2 月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罗菲菲 中国民生银行是我国首家主要由非公有制企业入股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同时又是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建立的规范的股份制金融企业。多 种经济成份在中国金融业的涉足和实现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使中国民生银行有别 于国有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而为国内外经济界、金融界所关注。中国民生银行成 立二十年来,业务不断拓展,规模不断扩大,效益逐年递增,并保持了快速健康的 发展势头。 2000 年12 月19 日, 中国民生银行A 股股票 (600016)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 上市。 2003 年 3 月 18 日,中国民生银行 40 亿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交所正式挂牌 交易。2004 年11 月8 日, 中国民生银行通过 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了58 亿元人 民币次级债券,成为中国第一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私募发行次级债券的商 业银行。2005 年10 月26 日, 民生银行成功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成为国内首家完成 股权分 置改 革的 商业 银 行,为 中国 资本 市场 股 权分置 改革 提供 了成 功 范例。 2009 年11 月26 日,中国民生银行在香港交易所挂牌上市。 中国民生银行自上市以来, 按照 “团结奋进, 开拓创新, 培育人才; 严格管理,东方永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20 规范行为,敬业守法;讲究质量,提高效益,健康发展”的经营发展方针,在改革 发展与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 先后推出了 “大集中” 科技平台、 “两率” 考核 机制、 “三卡” 工程、 独立评审制度、 八大基础管理系统、 集中处理商业模式及事业 部改革等制度创新,实现了低风险、快增长、高效益的战略目标,树立了充满生机 与活力的崭新的商业银行形象。 2013 年度,民生银行荣获中国投资协会股权和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年度中国优 秀股权和创业投资中介机构“最佳资金托管银行”及由21 世纪传媒颁发的2013 年 PE/VC 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 2013 年荣获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民营企业内部审计优秀企业。 在第八届“21 世纪亚洲金融年会”上,民生银行荣获“2013?亚洲最佳投资金 融服务银行”大奖。 在“2013 第五届卓越竞争力金融机构评选”中,民生银行荣获“2013 卓越竞 争力品牌建设银行”奖。 在中国社科院发布的《中国企 业社会责任蓝皮书(2013 ) 》中,民生银行荣获 “中国企业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 、 “中国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 、 “中国银行业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 。 在 2013 年第十届中国最佳企业公民评选中,民生银行荣获“2013 年度中国最 佳企业公民大奖” 。


2013 年还获得年度品牌金博奖“品牌贡献奖” 。 2014 年 获评中国银行业协会 “ 最 佳民 生金 融奖 ” 、 “ 年度公益慈善优秀项目 奖”。 2014 年 荣获《亚洲企业管治》“第四届最佳投资者关系公司” 大 奖和 “2014 亚洲企业管治典范奖”。 2014 年被英国 《金融时报》 、 《博鳌观察》 联合 授予“亚洲贸易金融创新服务” 称号。 2014 年还荣获 《亚洲银行家》 “中国最佳中小企业贸易金融银行奖”, 获 得《 21 世纪经济报道》颁发的“最佳资产管理私人银行”奖,获评《经济观察》报“年度 卓越私人银行”等。 2015 年度,民生银行在《金融理财》举办的 2015 年度金融理财金貔貅奖评选 中荣获“金牌创新力托管银行奖” 。 东方永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21 2015 年度,民生银行荣获《EUROMONEY》2015 年度“中国最佳实物黄金投资银 行”称号。 2015 年度, 民生银行连续第四次获评 《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 (2015) 》 “中国 银 行业社会责任发展指数第一名” 。 2015 年度, 民生银行在 《经济观察报》 主办的 2014-2015 年度中国卓越金融奖 评选中荣获“年度卓越创新战略创新银行”和“年度卓越直销银行”两项大奖。 2016 年度,民生银行 荣获 2016 胡润中国新 金融 50 强和 2016 中国 最具创新模 式新金融企业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张庆先生,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博士研究生,具有基金托管人高 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从事过金融租赁、 证券 投资、 银行管理等工作 , 具有25 年金 融从业经历,不仅有丰富的一线实战经验,还有扎实的总部管理经历。历任中国民 生银行西安分行副行长,中国民生银行沈阳分行筹备组组长、行长、党委书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4 年 7 月 9 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成为《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后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银行。为了更 好地发挥后发优势,大力发展托管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 成立伊始就本着充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为客户提供高品质托管服务的原则, 高起点地建立系统、 完 善制度、 组织人员。 资 产托管部目前共有员工68 人, 平均年 龄36 岁,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80%以上员工具有硕士以上文凭。基金 业务人员100%都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中国民生银行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秉承“诚信、严谨、高效、务实”的经 营理念,依托丰富的资产托管经验、专业的托管业务服务和先进的托管业务平台, 为境内外客户提供安全、准确、及时、高效的专业托管服务。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中国民生银行已托管181 只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民生银行于2007 年推出 “托付 民生· 安享财富” 托管 业务品牌, 塑造产品创新、 服务专业、 效益优 异、 流程先进、 践行社会责任的托管行形象,赢得了业界的高度认可和客户的广泛好评,深化了与 客户的战略合作。 自2010 年至今, 中国民生银行荣获 《金融理财》 杂志颁发的 “最 具潜力托管银行”、“最佳创新托管银行”、“金牌创新力托管银行”奖和“年度 金牌托管银行” 奖, 荣 获 《21 世纪经济报道》 颁发的 “最佳金融服务 托管银行” 奖。 东方永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22 二 、基 金托管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一)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证自觉 合规依法经营,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保障 业务正常运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民生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监督中心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中心共 同组成。总行审计部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 独立、专职的风险监督中心,负责拟定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总体思路与计划,组 织、指导、协调、监督各业务中心风险控制工作的实施。各业务中心在各自职责范 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三)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资产托管部的所有中心和岗位,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 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风险监督中心,该中心保持高度的独立 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 各中心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 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 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部门 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四)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 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监督中心指导业务中心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东方永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23 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 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 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 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 制定完备 的 《应急预案》 , 并组 织员工定期演练; 建立 异地灾备中 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五)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监 控等五个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坚持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理念。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 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 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 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中心和业务岗位,每位 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3.建立分工明确、 相互牵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托管部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中心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中心、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4.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十 分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业务管理 办法、内部控制制度、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职责及涵括所有后台运作环节的操作手 册。以上制度随着外部环境和业务的发展还会不断增加和完善。 5.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是风险控制的关键。制度执行比编写制度更重要,制度落 实检查是风险控制管理的有力保证。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内部设 置专职风险监督中心,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定期对业务的运行进行稽核检查。总行 审计部也不定期对资产托管部进行稽核检查。 6.将先进的技术手段运用于风险控制中。在风险管理中,技术控制风险比制度东方永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24 控制风险更加可靠,可将人为不确定因素降至最低。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仅从业务 方面而且从风险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较强的自动风 险控制功能。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 基金的投资 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 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 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和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东方永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25 第五部分


相关 服务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销售 机构 (一)直销机构 1、柜台交易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 号1-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 号3 层 法定代表人:崔伟 联系人:孙桂东 电话:010-66295921 传真:010-66578690 网址:www.orient-fund.com 或www.df5888.com 2、电子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具 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网址:www.orient-fund.com 或www.df5888.com (二)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2、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吉林省长春市东南湖大路1817 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东南湖大路1817 号 法定代表人:唐国兴 联系人:孟明 东方永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26 电话:0431-84992680 传真:0431-84992649 客服电话:400-88-96666(全国)、96666(吉林省) 网址:www.jlbank.com.cn 3、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68 号兴业大厦9 楼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刘玲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569070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07727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5、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话:95579 或4008-888-999 东方永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27 网址:www.95579.com 6、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7、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 号投资广场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8、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30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 号金源中心30 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孙旭 电话:0769-22119348 客服电话:961130(省内直拨,省外请加拨区号0769) 网址:www.dgzq.com.cn 9、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3 楼 东方永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28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联系人:戴巧燕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0、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 号618 室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41、42、43、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服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1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275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话:021-95553、400-8888-001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12、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 号财智中心B1 座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范超 电话:0551-65161666 东方永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29 传真:0551-5161600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13、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28 层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750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莉娟 电话:021-54967552 传真:021-54967293 客服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14、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833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姜志伟 电话:0451-87765732 传真:0451-82337279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15、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02 号中广核大厦北楼10 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彭莲 电话:0755-83331195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www.lxsec.com 16、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永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30 住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25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17、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 号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021-53686200 客服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18、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19、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东方永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31 联系人:王叔胤 电话:021-33388252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0、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 号经贸中心4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 号经贸中心48 楼 法定代表人:赵立功 联系人:马国栋 电话:0755-83252843 传真:0755-82545500 客服电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2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734343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22、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宋明 电话:010-66568450 传真:010-66568990 东方永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32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3、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13 号江苏大厦B 座15 楼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罗艺琳 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60582 客服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2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5、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1 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 号龙翔广场东座5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刘晓明 电话:0531-89606165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2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永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33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郑慧 电话:010-6083 8888 传真:010-6083 6029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27、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 层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13 层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755-83201097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28、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 号国贸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 号国贸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85679203 客服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29、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东方永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34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518048) 法定代表人:刘世安 联系人:周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21-58991896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30、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 号新盛大厦B 座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 号新盛大厦B 座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夏锐 电话:010-66559079 传真:010-66555147 客服电话:95309 网址:www.dxzq.net 31、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 电话: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32、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东方永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35 传真:0571-26698533 客户服务电话:400 076 6123 网址:www.fund123.cn 33、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400 678 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34、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务电话:400 700 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35、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浦东新区峨山路613 号6 幢55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 号3C 座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彭远芳 电话:021-54509998-2010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400 1818 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东方永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36 36、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2 号民建大厦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2 号民建大厦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宋丽冉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 6661 网址:www.myfund.com 37、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 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 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 赵荣春 联系人:申泽灏 电话:010-57418813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400 678 5095 网址:www.niuji.net 38、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10 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东翼7 层727 室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张燕 电话:010-58325388-1588 传真:010-58325282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8.jrj.com.cn 39、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杭州市文二西路1 号903 室 东方永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37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 号楼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刘晓倩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8910240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40、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宝山区蕴川路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 弄61 号10 号楼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赵沛然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41、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 号五层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 号乐成中心A 座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马鹏程 联系电话:13501068175 传真:010-56810628 客服: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42、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 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09 单元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联系电话:021-20665952 东方永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38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43、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 号裙房2 层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 号裙房2 层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胡伟 联系人:牛亚楠


联系电话:010-65951887 传真:010-65951887 客服: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44、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陈云卉 联系电话:021-33323999-5611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400-820-2819 网址: www.chinapnr.com 45、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08 号北美广场B 座1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娟 联系电话:021-38509735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东方永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39 46、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 号凯石大厦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葛佳蕊 联系电话:021-63333389 传真:021-63332523 客服:4000178000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47、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 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李孟军 联系电话:020-89629012 传真:020-89629011 48、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2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朱海涛 联系电话:021-20324158 传真:021-20324199 客服电话: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49、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 号16 楼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 号6 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毛林 东方永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40 联系电话:021-80133597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50、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 号8 号楼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联系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51、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A 座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A 座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联系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fundzone.cn 52、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142 号14 层1402 办公用房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中街甲1 号 朝来高科技产业园5 号楼 法定代表人:程刚 联系人:张旭 联系电话:010-58160168 传真:010-58160181 东方永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41 客服:400-810-5919 网址:www.fengfd.com 53、乾道盈泰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南1 号楼7 层7117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13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兴吉 联系人:高雪超 联系电话:010-62062880 传真:010-82057741 客服:400-088-8080 网址:www.qiandaojr.com 54、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418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联系人:马力佳 电话:0755-83999907-815 传真:0755-83999926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55、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 号1 号楼22 层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万容 电话:18910325400 传真:010-89189289 客户服务电话:个人业务:95118 , 400 098 8511 企业业务:400 088 8816 网址:fund.jd.com 56、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东方永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42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李鑫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57、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 号1 幢A2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 号1 幢A2208 室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徐越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 88312099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58、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 号1 幢2 楼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 号通泰大厦B 座8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6313618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59、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46 层4609-10 单 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 号金地中心A 座6 层





东方永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43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余永键


电话:010-85097570 传真:010-85097308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60、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 号3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 号302 室 联系人:戴珉微 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 客户服务电话:400-6767-523 网址:www.zzwealth.cn 61、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 号A 栋201 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 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 座17 楼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62、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 号A 栋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 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19 号金润大厦23A 法定代表人:高锋 联系人:李勇 东方永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44 电话:0755-83655588 传真:0755-8365551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4-8688 网址:www.keynesasset.com 63、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 城(一期)第7 栋 23 层1 号、4 号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 城 (一期) 第7 栋23 层1 号、4 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联系人:孔繁


电话:027-87006003*8020


传真:027-87006010 客户服务电话:400-027-9899 网址:www.buyfunds.cn 64、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 号4 号楼40 层46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 号北京财富中心A 座46 层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65、金惠家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升园公寓1 号楼1 层南部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大街18 号丰联广场A 座1009 联系人:胡明哲 电话:15810201340 传真:028-62825388 客服电话:400-8557333 东方永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45 网址:www.jhjhome.com 66、天津市凤凰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181 号世纪都会1606-1607 办公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181 号世纪都会1606-1607 联系人:孟媛媛 电话:18920017760 传真:022-23297867 客户服务电话:400-706-6880


网址:www.fhcfjj.com 67、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 号 联系人:徐江 电话:18840800358 客服电话:400-0411-001 网址:www.haojiyoujijin.com 二 、登记 机构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 号1-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 号1-4 层 法定代表人:崔伟 联系人:刘博睿 电话:010-66295824 传真:010-66578680 网址:www.orient-fund.com 或www.df5888.com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 律 师事 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东方永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46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陆奇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四 、审 计基金 财产 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南京东路61 号4 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 号院7 号楼10 层 法定代表人:朱建弟 联系人:朱锦梅 电话:010-68286868 传真:010-88210608 经办注册会计师:朱锦梅、赵立卿 东方永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47 第六部分


基 金的 历史沿革 东方永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转型而来。 东方永润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2015 年3 月13 日 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5]392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5 年 4 月 1 日 起至 2015 年4 月28 日进行公开募集, 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 经 中国证监会 《关于东方永润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备案确认的函》 (机 构部函[2015]1211 号) 确认, 《东方永润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于2015 年5 月4 日生效。 2017 年6 月27 日至2017 年7 月24 日, 东方永润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大会表决通过了 《关 于东方永润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同意东方永润18 个月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运作方式、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业绩 比较基准、 赎回费率等内容, 修订基金合同与托管协议, 并同意将东方永润 18 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 “东方永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上述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根据该持有人大会决议,自 2017 年 8 月23 日起, 《东方永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东方永润18 个月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东方永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48 第七部分


基金 的存续 一、 基金 份额 的变 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进行本基金份额的更名以及必要信息的变 更。 二 、基 金存续 期内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 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 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东方永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49 第八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 、基 金份额 的类 别 本基金根据基金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A 类基金份额:指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不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指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A 类基金份 额和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 不得互相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理 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 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 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申 购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 、申 购和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一)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东方永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50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一)“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二)“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三)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四)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 、申 购与赎 回 的 程序 (一)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二)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东方永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51 (三)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 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 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已经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致使其相关权 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 后果。 六、 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制 (一) 投资者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 元, 每次定期定额投资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 元, 具体办理要求 以销售机构的交易细则为准, 但不得低于基金 管理人规定的 最低限额。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 份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 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三)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四)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 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五)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申 购费用 和赎 回费用 (一)申购费用 东方永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52 本基金仅对A 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用,不对C 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 金财产,申购费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转 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 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 益形成的补充养老金, 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 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 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和非养老金 客户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M) 非养老金客户 养老金客户 不收取 M<100 万 0.60% 0.24% 100 万≤M<500 万 0.40% 0.16% M≥500 万 1000 元/笔 投资者重复申购时,需按单笔申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申购费用。 (二)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对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分别收取,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 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1、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及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如下: 持有时长(T) 赎回费率 计入基金财产比例 T < 7 日 1.50% 100% 7 日 ≤ T < 30 日 0.50% 100% 30 日 ≤ T < 90 日 0.30% 75% 90 日 ≤ T < 180 日 0.10% 50% T ≥ 180 日 0.00% 0% 2、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及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如下: 东方永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53 持有时长(T) 赎回费率 计入基金财产比例 T < 7 日 1.50% 100% 7 日 ≤ T < 30 日 0.50% 100% T ≥ 30 日 0.00% 0% (三)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 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四)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 回费率。 八、 申购 份额与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一)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C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舍去尾数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 某投资者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10,000 元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假 设该笔申购按照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其对应申购费率为0.60%,申购当日A 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832 元。则其可得到的A 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1+0.60%)×0.60%=59.64 元 东方永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54 净申购金额=10,000-59.64=9,940.36 元 申购份额=9,940.36/1.0832=9,176.84 份 例2: 某投资者 (养老金客户) 投资10,000 元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假设 该笔申购按照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其对应申购费率为0.24%,申购当日A 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832 元。则其可得到的A 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1+0.24%)×0.24%=23.94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23.94=9,976.06 元 申购份额=9,976.06/1.0832=9,209.80 份 例 3:某投资人投资 500 万申购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申购当日 A 类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832 元。则其可得到的A 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 元 净申购金额=5,000,000.00-1,000.00=4,999,000.00 元 申购份额=4,999,000/1.0832=4,615,029.54 份 例4: 某投资者投资10 万元申购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200 元,则其可得到的C 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费用=0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 元 申购份额=100,000.00/1.1200=89,285.71 份 (二)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A 类/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A 类/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5: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60 日,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0.30%,该 日 A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0 元, 则其获得 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费用=10,000.00×1.2500×0.30%=37.50 元


净赎回金额=10,000.00×1.2500-37.50=12,462.50 元


例6: 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10,000 份A 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200 日,对东方永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55 应的赎回费率为0.00%,该 日 A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0 元, 则其获得 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费用=0.00 元


净赎回金额=10,000.00×1.2500-0.00=12,500.00 元 例 7: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20 日,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0.50%,该 日 C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0 元, 则其获得 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费用=10,000.00×1.2500×0.50%=62.50 元


净赎回金额=10,000.00×1.2500-62.50=12,437.50 元 例 8: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40 日,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0.00%,该 日 C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0 元, 则其获得 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费用=0.00 元


净赎回金额=10,000.00×1.2500-0.00=12,500.00 元 (三)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A/C 类基金份额净值= (A/C 类基金资产净值)/ (A/C 类当日发行在 外的基金份 额总数) 本基金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九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二)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三)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四)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东方永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56 有人利益时。 (五)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结算机构因技术故障或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 法正常运行。 (七)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 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 (八)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九)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一) 、 (二) 、 (三) 、 (五) 、 (六) 、 (八) 、 (九)项暂停申购情形之 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 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暂 停赎回 或者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二)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三)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四)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五)出现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六)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东方永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57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 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四)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一、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一)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二)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 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 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 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东方永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58 3、 在出现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的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 20%以上的情形时,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申请赎回的超过前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有权全部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 或“2、 部分延期赎回 ” 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但 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部分 的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 暂停赎回: 连续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三)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二、 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一)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二)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 (三)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 日但少于2 周( 含 2 周) ,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1 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四)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刊登 暂停公告。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 个工作日在 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 告最近1 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 三、 基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东方永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59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 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四、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 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五、 基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六、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七、 基金份额 的 冻结和 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 八、 基金份 额的 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东方永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60 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东方永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61 第九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一、 投 资目标 本基金在积极投资、 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 稳定增值, 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 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次级债券、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 债券回购、 同 业存单、 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 货币市场工具、 国 债期货、 股票 (包括中 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权证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本基金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从法规的规定或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三 、投 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我国宏观经济指标、 国家产业政 策、 货币政策和财政政 策及我国 资本市场的运行状况等深入研究,判断我国宏观经济发展趋势、中短期利率走势、 债券市场预期风险水平和相对收益率。 (一)类别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结合对我国股票市场、 债券市场的发展 特点、 货币政策导向及 宏观经济 指标等分析,在符合本基金金合同约定的前提下,确定对固定收益类资产和权益类东方永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62 资产的配置比例并进行动态调整。同时,本基金根据债券的发行主体、风险来源、 收益率水平、市场流动性等因素,将债券市场划分为一般债券(含国债、中央银行 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等) 、 信用债券 (含地方政府债、 公司债、 企业债、 金融债、 非 政策性金融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券等)、 附 权 债券(含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含回售及赎回选择权的 债券等)三个类别。 通过对债券市场预期风险水平及相对收益率、 类别券种的流动性、 信 用水平等 分析,确定基金资产在上述三个类别券种的配置比例。 1、一般债券投资策略 在目标久期控制及期限结构配置基础上, 对于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 融债,本基金主要通过跨市场套利等策略获取套利收益。同时,由于国债及央行票 据具有良好的流动性,能够为基金的流动性提供支持。 2、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信用债券的信用利差与债券发行人所在行业特征和自身情况密切相关。 本基金 将通过对债券发行人所属行业及公司资产负债情况、公司现金流情况、公司运营情 况及未来发展前景分析等,对 信用债券的违约风险及合理的信用利差水平进行判断, 对信用债券进行独立、客观的价值评估。 3、附权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债性特征、 股性特征等因素的基 础上, 利 用BS 公式或二叉树定价模型等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 重视对可转换债券对 应股票的分析与研究,选择那些公司和行业景气趋势回升、成长性好、安全边际较 高的品种进行投资。对于含回售及赎回选择权的债券,本基金将利用债券市场收益 率数据, 运用期权调整利差 (OAS) 模型分析含 赎回或回售选择权的债券的投资价值, 作为此类债券投资的主要依据。 (二)久期调整策略 在全面分析宏观经济环境与政策趋向等因素的基础上, 本基金将通过调整债券 资产组合的久期,达到增加收益或减少损失的目的。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降低 时,本基金将延长所持有的债券组合的久期,从而可以在市场利率实际下降时获得 债券价格上升所产生的资本利得;反之,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上升时,则缩短 组合久期, 以避免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带来的资本损失, 并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 东方永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63 (三)期限结构策略 在债券资产久期确定的基础上, 本基金将通过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 的合理预期,调整组合的期限结构策略,适当的采取子弹策略、哑铃策略、梯式策 略等,在短期、中期、长期债券间进行配置,以从短、中、长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 化中获取收益。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陡时,采取子弹策略;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平 时,采取哑铃策略;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不变或平行移动时,采取梯形策略。 (四)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适当投资于股票, 增强基金资产收益 。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 将重点投 资于成长性好、估值水平具有一定安全边际的股票,同时参考公司的历史分红情况 和分红能力。本基金将全面考察公司所处行业的产业竞争格局、业务发展模式、盈 利增长模式、公司治理结构等基本面特征等对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行分析和比较,挖 掘具备投资价值的股票。 (五)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 将通过对权证标的 证券基本面的研究, 并 结合权证 定价模型,深入分析标的资产价格及其市场隐含波动率的变化,寻求其合理定价水 平。全面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谨慎投资,追求较稳定的 当期收益。 (六)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 个券选 择和把握 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通过信用研究 和流动性管理,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 定收益。 (七)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国债期货的投资以套期保值、 回避市 场风险为目的。 结合国 债市场交 易情况和期货市场的收益性、流动性等情况,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操作,获取 超额收益。 四 、投 资管理 流程 研究、决策、组合构建、交易、风险监控、评估和组合调整的有机配合共同构 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流程。严格的投资管理流程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东方永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64 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一)研究 本基金的投资研究主要依托于公司整体的研究平台,由研究员负责,采用自上 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对全球宏观经济形势、中国经济发展趋势、货 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分析, 深入研究行业景气状况、 市场合理估值水平, 预测利率变化趋势;深入研究其合理的投资价值;据此提出大类资产配置、行业配 置、个股配置的投资建议。 (二)资产配置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上述研究报告,对基金的投资方向、资产配置比例等提出 指导性意见。 基金经理基于研究员的投资建议,根据自己对未来一段时期内证券市场走势的 基本判断,对基金资产的投资,制定月度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计划,并报投资决策 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方可按计划执行。 (三)组合构建 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范围确定后,基金经理参考研究员的个股投资建议,结合自 身的研究判断,决定具体的投资品种并决定买卖时机,其中重大单项投资决定需经 投资总监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四)交易执行 中央交易室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 执行证券投资组合计划,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 (五)风险监控 本基金管理人各相关业务部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监控,定期向风 险控制委员会汇报。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风险监控情况,责令投资不规范的基金经 理进行检讨,并及时调整。 (六)风险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部定期或不定期对基金的投资进行风险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 使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能够更加清楚组合承担的风险水平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策略,并了解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组合收益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 否。基金经理可以据以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七)组合调整 东方永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65 基金经理将依据宏观经济状况、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以及组合风 险与绩效的评估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使之不断得到优化。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 要对上述投资管理流程进行调整。 五 、投 资限制 (一)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 中, 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东方永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66 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5%;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3)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4)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7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本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上述第2、12、17、18 项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东方永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67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二)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 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 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总全价指数收益率×90%+沪深300 指数收益率 ×10% 本基金选择中债总全价指数收益率作为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中债总 全价指数样本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 场等) 、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 ,是中国目 前最权威,应用也最广的指数。中债总全价指数的构成品种基本覆盖了本基金的债 券投资标的,反映债券全市场的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 本基金选择沪深 300 指数 收益率作为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沪深 300东方永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68 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60%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可投资性。 若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 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 围和投资策略,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业 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理论上其长期平均 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八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股东权 利及 债权人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一)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二)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三)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四)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已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 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8 年6 月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90,212.64 0.67 其中:股票 190,212.64 0.67 2 固定收益投资 24,138,636.35 85.30 其中:债券 24,138,636.35 85.30 东方永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69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785,308.32 13.38 7 其他各项资产 185,846.05 0.66 8 合计 28,300,003.36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8,370.00 0.03 B 采矿业 7,210.00 0.03 C 制造业 83,868.71 0.30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 生产 和供应业 32,634.00 0.12 E 建筑业 11,390.00 0.04 F 批发和零售业 4,770.00 0.02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 技术 服务业 10,590.00 0.04 J 金融业 23,649.93 0.08 K 房地产业 7,730.00 0.03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 环境和公共设施 管理 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他 服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90,212.64 0.68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000543 皖能电力 7,400 32,634.00 0.12 2 603313 梦百合 1,000 19,450.00 0.07 3 600985 雷鸣科化 1,584 16,362.72 0.06 4 000623 吉林敖东 900 16,182.00 0.06 东方永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70 5 601688 华泰证券 969 14,505.93 0.05 6 601311 骆驼股份 1,000 11,470.00 0.04 7 601800 中国交建 1,000 11,390.00 0.04 8 600570 恒生电子 200 10,590.00 0.04 9 002772 众兴菌业 1,000 8,370.00 0.03 10 600325 华发股份 1,000 7,730.00 0.03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5,958,600.00 21.34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2,984,500.00 46.50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2,984,500.00 46.50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5,195,536.35 18.60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4,138,636.35 86.44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80207 18 国开 07 100,000 9,993,000.00 35.78 2 020237 18 贴债 20 60,000 5,958,600.00 21.34 3 113008 电气转债 25,080 2,515,022.40 9.01 4 113010 江南转债 24,730 2,510,342.30 8.99 5 018006 国开1702 20,000 1,993,000.00 7.14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东方永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71 (1)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发现存在被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 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 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3,292.5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42,544.50 5 应收申购款 9.0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85,846.05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113008 电气转债 2,515,022.40 9.01 2 113010 江南转债 2,510,342.30 8.99 3 113013 国君转债 11,144.10 0.04 4 128026 众兴转债 528.66 0.00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东方永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72 第 十 部分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基 金净值 表现 历史各时间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东方永润债券A 类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 增长 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7.08.23-2017.12.31 -0.86% 0.05%


-0.55%


0.09%


-0.31%


-0.04% 2018.01.01-2018.06.30 1.72% 0.22%


1.36%


0.14%


0.36%


0.08% 东方永润债券C 类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 增长 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7.08.23-2017.12.31 -1.01% 0.05% -0.55% 0.09% -0.46% -0.04% 2018.01.01-2018.06.30 1.58% 0.22% 1.36% 0.14% 0.22% 0.08% 二 、本 基金累 计净 值增长 率与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的 历史走 势对 比图 东方永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73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7 年 8 月 23 日生效,建仓期为 6 个 月,建仓期结 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合同规定。 东方永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74 第十 一 部分


基 金的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东方永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75 第十二部分


基 金资产估值 一 、估 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为 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同业存单、应收款项、国债 期货合约、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 、估 值方法 (一)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发行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发行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以交易所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减去估 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减去估值东方永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76 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 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二)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 配股 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三)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等固定收益 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四)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五)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六)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七)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东方永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77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 、估 值程序 (一)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 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 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 位以内 (含第4 位) 发 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一)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 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二)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 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 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 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 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东方永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78 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 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 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 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 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 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 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三)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 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四)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一)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东方永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79 营业时; (二)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三)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的; (四)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 以公布。 九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一)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六)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等发送的数 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 轻由此造成的影响。东方永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80 第十三部分


基 金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一)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分红资金将 按红利发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转成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 收申购费。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则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 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二) 基金收益分配后 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三)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四)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2 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 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东方永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81 六 、基 金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东方永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82 第十四部分


基 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三)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四)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五)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七)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八)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九)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每日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7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自动于 次月前五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每日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东方永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83 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自动于 次月前五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 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三)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仅对 C 类基金份 额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按 前一日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自动于次月前五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 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四)-(十)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三)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四)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东方永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84 第十五部分


基 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一)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二)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三)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四)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五)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六)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七)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一)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二)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三)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东方永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85 第十六部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 基金 的信息 披露应 符合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 、 《流 动 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 相关 法律法 规关于 信息 披露的 披 露方 式、登 载媒 介、报 备方 式等规 定发 生变化 时, 本基金 从其 最新规 定 。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五)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六)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 基金公 开披 露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 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东方永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86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 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 个月结束之日起45 日 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 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 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 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东方永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87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 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9、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东方永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88 10、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和仲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 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 管理费、 托管费和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19、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3、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八)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的 比例和 报告 期末 按市 值 占基金 净资 产比 例大 小 排序的 前 10东方永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89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九)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 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 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 公众查阅、复制。 东方永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90 第十七部分


风 险揭示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理论上其长期平均 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 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部分:


一 、系 统性风 险: 系统性风险是指由于经济、政治、环境等因素的变化对证券价格造成的影响, 其主要包括利率风险、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购买力风险等。 ①利率风险:对于债券投资而言,利率的变化不仅会影响债券的价格及投资者 对于后市的预期,而且会带来票息的再投资风险,对基金的收益造成影响。 ②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 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③经济周期风险:宏观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的运行状况将直 接影响上市公司的经营、盈利情况。证券市场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直接反应将影 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④购买力风险:购买力风险又称通货膨胀风险,是由于通货膨胀、货币贬值造 成投资者实际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 二 、非 系统性 风险 :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行业或个别证券特有的风险,包括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信用风险等。 ①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 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证券价格变动的风险。 ②信用风险: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发行人出 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者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下降等原因造成的基金 资产损失的风险。 三 、流 动性风 险 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在市场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变现或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另一方面是东方永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91 指本基金面临大量赎回而无法及时变现其资产而造成的风险。 四 、运 作风险 ①管理风险: 指在基金 管理运作过程中, 由于 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 验、 判断 、 决策等主观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 断而产生的风险, 或者由于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不完善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的风险。 ②交易风险:指在基金投资交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风险。 ③运作风险:由于运营系统、网络系统、计算机或交易软件等发生技术故障等 突发情况而造成的风险,或者由于操作过程中的疏忽和错误而产生的风险。 ④道德风险:指业务人员道德行为违规产生的风险,包括由内幕交易、违规操 作、欺诈行为等原因造成的风险。 五 、本 基金特 有的 风险 1、投资国债期货的风险 本基金在投资中将国债期货纳入到投资范围中,因此,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 差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 发生变化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 套利效果, 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 一类为流通量风险, 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 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 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2、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在投资中将资产支持证券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可能带来以下风险: ①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 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


②利率风险: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一般 而言,如果市场利率上升,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将面临价格下降、本金损失的 风险,而如果市场利率下降,资产支持证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的风险。


③流动性风险: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 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 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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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92 ④提前偿付风险:债务人可能会由于利率变化等原因进行提前偿付,从而使基 金资产面临再投资风险。


⑤操作风险:基金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 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⑥法律风险: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 常执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六 、法 律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 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 、其 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 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根据交易所就资金前端额度控制的相关要求,基金管理人(交易参与人)按照 前一交易日日终的相关产品的合计资产总额作为每个交易日申报的最高额度,并与 基金托管人(结算参与人)明确约定额度申报事项。由于交易所就资金前端额度控 制的规定,从而可能存在影响本基金财产收益的风险。 东方永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93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 (一)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 金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四)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 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二)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四)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东方永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94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四 、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七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东方永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95 第十九部分


基 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东方永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96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 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 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 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东方永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97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东方永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98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 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东方永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99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 则, 为基金开设资金账 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为 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 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 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金 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东方永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00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但法律法东方永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01 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 (含10%)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 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合同》 的 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在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6) 按照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东方永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02 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 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 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 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益登 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东方永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03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 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 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 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若 到 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 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 个 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 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东方永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04 (1) 会议召集人按 《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 议通知后, 在2 个工作 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 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 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 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若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 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 开会的程序进行。 4、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 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东方永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0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 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 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 或 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 为有效。 东方永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0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 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 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 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东方永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0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 金合同 变更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 变 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东方永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08 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东方永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09 四 、争 议解决 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 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东方永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10 第二十部分


基 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 号1-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 号1-4 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崔伟 成立日期:2004 年6 月1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8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叁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从事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中 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日期:1996 年2 月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东方永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11 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结汇、售汇业务; 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 效期至 2020 年02 月18 日) ;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 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 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 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 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次级债券、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 债券回购、 同 业存单、 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 货币市场工具、 国 债期货、 股票 (包括中 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权证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本基金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从法规的规定或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东方永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12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 中, 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 超过该权证的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5%;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3)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东方永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13 (4)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7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本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因证券市场、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上述第2、12、17、18 项 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 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东方永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14 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 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 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或不定 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 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 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及时向基 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 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 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 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 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 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 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 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 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 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 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东方永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15 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 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 失, 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 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 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 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或预先确定的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 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 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5.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 业务的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了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相 关制度(以下简称“ 《制度》 ” ) ,以规范对中期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基 金管理人《制度》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中期票据属于固定 收益类证券, 基金投资 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 法规及 《 基 金合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制;


(2)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 不超过该期证券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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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16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发现异常 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因和解 决措施。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 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期票据超过投资比例的,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 在10 个交易日内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七)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基金管 理人在签署银行存款协议前,应将草拟的银行存款协议送基金托管人审核。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 和核查。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 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东方永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17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二)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 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东方永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18 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 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3.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 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非因基金财产 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4.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5.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实现分账管理,独立核 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6.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 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7.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 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 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 财产。 (二)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基金 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 使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 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三)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东方永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19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本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 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 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 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若无相关 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四)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五)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 的其他账户 ,可以 根据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开 立,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 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 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 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但基金托管人东方永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20 应妥善保管保管凭证。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 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 、复核 与完 成的 时间及 程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精确到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五位 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 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二)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给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以约定的方 式将复核结果提交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外 公布。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 登 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于15 年。 如不能妥善保 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 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东方永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21 遵守保密义务。 七 、争 议解决 方式 因本托管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 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 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 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 与终止 (一)本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本托管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 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监管部门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东方永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22 第二十 一 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随着业务的发展和 客户需求的变化,积极增加或变更服务内容,努力提高服务品质,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专业、便捷、周到的全方位服务。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开 户确认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开户网上查询确认服务,投资者可通过登录基金管理 人网站了解相关的开户信息。 二 、资 料发送 1、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电子对账单定期发送服务,并为有需要的投 资者提供纸质对账单的寄送服务。 为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得方便、快捷、私密性较强的对账单信息,基金管理 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电子对账单发送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户后可通过基 金管理人网站、客服电话、客服邮箱留下本人的电子邮件地址及相关信息,基金管 理人将定期为其发送电子对账单。 2、其他资料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定制要求和相应的客户类别,寄送公司期 刊及各类研究报告,动态地向客户提供时效性强的财经资讯。 三 、呼 叫中心 服务 东方基金呼叫中心已经开通并能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安全高效的信息查询服 务及人工咨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自动语音系统进行交易信息查询、账 户信息查询与修改以及基金信息的查询,在这过程中基金份额持有人有任何需要帮 助的地方,均可以转接人工或在语音信箱中留言;东方基金呼叫中心同时受理 E-Mail、传真等多样化咨询方式,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便捷多样的交流方式。 东方基金呼叫中心电话:010-66578578,400-628-5888(免长途通话费用) 东方基金呼叫中心传真:010-66578700 东方永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23 四 、短 信服务 若投资者准确完整地预留了手机号码 (小灵通用户除外) , 可获得免费手机短信 服务,包括交易短信、短信对账单、净值短信、产品信息、基金分红提示、公司最 新公告等。未预留手机号码的投资者可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添加后 获得此项服务。若因网络、数据传输等原因导致短信内容有误,具体内容以基金管 理人信息为准。 五 、网 上交易 业务 本基金已开通网上交易业务,个人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办理 基金的开户、申购、赎回等各项业务,基金管理人在遵循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开展网 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申购 业务时可享受申购费率优惠,详情可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查阅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开通网上交易业务的公告。 为方便个人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将酌情丰富网上交易渠道。 六 、网 上查询 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所有东方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基金交易 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询。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 包括基金的法律文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最新资料。 七 、客 户投诉 受理 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东方基金呼叫中心(010-66578578 或400-628-5888)、 基金管 理人网站(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 、电子邮件 (services@orient-fund.com) 、 传真、 信件等方式对基金份额管理人的工作提出建 议或意见。基金管理人将用心倾听投资者的需求和意见,并按照《东方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客户投诉业务处理制度》流程处理,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反馈。 东方永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24 八 、投 资顾问 服务 基金管理人拥有一支具有金融专业技能与良好沟通技能的专业的理财顾问团 队,分布于北京、上海等地区,致力于为投资者提供优异的个性化理财服务。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 构无 法理 解的 内容 ,请 通过 上述 联系 方 式 联系 基金管 理人 。请确 保投 资前, 您/ 贵机构 已经 全面理 解了 本招募 说明 书。 东方永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25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机构设置、职能划分可能会发生 变化,职能也会相应地做出调整,但不会影响本基金的投资理念、投资目标、投资 范围和投资运作。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本基 金管理人对上述规则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 上述规则由本基金管理人制定, 并由其解 释与修改, 但规则的修改若实质性地修改了基金合同,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达成决议。 三、本招募说明书将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更新。招募说明书解释与 基金合同不一致时,以基金合同为准。 四、自 上次《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截 止 日 2018 年 2 月 23 日到本次《 招募说明书 (更新) 》截止日2018 年8 月23 日之间的信息披露事项如下: 公告名称 公告日期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东海证券开展的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2018-3-30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根据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修订基金合同及托管协 议的公告 2018-3-31 东方永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18 年3 月31 日修订) 2018-3-31 东方永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18 年3 月31 日修订) 2018-3-31 东方永 润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原东 方永 润 18 个月 定期开 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年度报告 2018-3-31 东方永 润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原东 方永 润 18 个月 定期开 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年度报告摘要 2018-3-31 东方永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号) 2018-4-4 东方永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摘要(2018 年 第1 号) 2018-4-4 关于在中信证券(山东)开通旗下基金定投业务的公告 2018-4-17 东方永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1 季度报告 2018-4-19 东方永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2 季度报告 2018-7-19 东方永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26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 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东方永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27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准予东方永润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 文件 二 、《 东方永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 东方永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关于申请东方永润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之法律意 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8 年9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