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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501100)

安康: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博时 安康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博时 安康 18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 :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 中国建 设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博时 安康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 重 要提 示】 
 
1 、本 基金根 据2016 年11 月15 日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 会《关于 准予博 时安康18 个月
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注册 的批复 》 (证 监许可[2016]2696 号)进行募集。 
2 、基金管理人 保证招募 说明书的 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本招 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 监会
注册 , 但中国 证监会对 本基金募 集的 注册 , 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 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 也 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 金没有 风险。 基金 管 理人依照恪 尽职守、 诚 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 定盈 利,也不保 证最低收 益。 
3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 认购(或 申购)基 金时应认 真阅读 基金 合同、 本 招募说明 书 等
信息披露文 件 , 需充分了 解本基金 的产品特 性, 并承 担基金投资 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 投 资本
基金可能遇 到的风险 包括: 利率风 险, 本基金持 有的 信用品种违 约带来的 信用风险, 债 券回
购风险 等等 ; 基金 运作风险 , 包 括在本基金的封闭运作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不能
赎回基 金 份 额 的 风 险 , 以 及 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管理 运作过程中 产生的基 金管理风 险, 等等 。
此外, 本基金 以1.00 元初始面值进行募 集, 在市场 波 动等因素的 影响下, 存 在 基金 份 额净值
跌破1.00 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本 基金为 债券型基 金, 预 期收益和预期 风险高 于货币市 场基金,
低于混合型 基金、股 票型基金 ,属于中 低风险/ 收益 的 产品。 
4 、本基金的一 部分资产 将可能投 资于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由于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发行
门槛低, 投资过 程中的信 用风险也 相应增加, 有 可能 出现债券到 期后, 企业不 能按时清 偿债
务, 或者在存续 期内评级 被下调的 风险。 中小企 业私 募债券不能 在交易所 上市交易, 而 是通
过上证所固 定收益证 券综合电 子平台及 深交所综 合协 议交易平台, 或证券公 司进行转 让,同
时, 交 易所按 照申报 时间 先后顺 序对私 募债 券转让 进行 确认 ,对导 致私募 债券 投资者 超过
200 人的转让不予确认 。 因 此, 本基金 在投资中 小企 业私募债券 的过程中, 面临着流 动性风
险。 
5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具 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 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 法发行上 市的债券 、货
币市场工具 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 资的 其他金融工 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 会的
相关规定) ,在正 常市场环境 下本基金的 流动性风险 适中。在特殊市 场条件下, 如证券市场
的成交 量发 生急剧萎 缩、 基金发 生巨额赎 回以及其 他 未能预见的 特殊情形 下, 可能导 致基金
资产变现困 难或变现 对证券资 产价格造 成较大冲 击, 发生基金份 额净值波 动幅度较 大、 无法
进行正常赎 回业务、 基金不能 实现既定 的投资决 策等 风险。 
6 、 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 准为 中债 综合指数 (总财 富 ) 收益率×90%+1 年期 定期存 款利博时 安康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率 (税后) ×10% , 但本 基金的 收益水平 有可能不 能 达到或超过 业绩比较 基准 , 投 资者面临
获得低于 业 绩比较基 准 甚至亏 损的风险 。 
7 、基金不同于 银行储蓄 与债券, 基金投资 者有可能 获得较高的 收益,也 有可能损 失本
金。 投资有风 险, 投资者 在进行 投资决策 前, 请仔细 阅 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 书及 《基金 合同》 。 
8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 来表现。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的 业绩并不 构成
新基金业绩 表现的保 证。 
9 、本 基 金 的 封 闭 期 间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不 能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基 金 份 额 , 因 此 ,
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错 过 某 一 开 放 期 而 未 能 赎 回 , 其 份 额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封 闭 期 , 至 少
到 下 一 开 放 期 方 可 赎 回 。 
10 、 基金管理人提 醒投资人 基金投资 的 “ 买 者自负 ” 原 则, 在投 资人作出 投资决策 后, 基
金运营状况 与基金净 值变化引 致的投资 风险,由 投资 人自行负责 。 
11 、 本招募说明书 ( 更新) 所 载内容截 止日为2018 年8 月17 日, 有关财务数据 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2018 年6 月30 日(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 
 博时 安康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目录 
第一 部分


绪言 ..................................................... 1 第二 部分


释义 ..................................................... 2 第三 部分


基金管 理人 ............................................... 7 第四 部分


基金托 管人 .............................................. 19 第五 部分


相关服 务机 构 ............................................ 22 第六 部分


基金的 募集与基金合 同的生效 .............................. 32 第七 部分


基金份 额的上市交易 ...................................... 33 第八 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 回 .................................... 34 第九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 45 第 十 部分


基金的 业绩 ............................................. 52 第十 一部分


基金 的财产 ............................................ 54 第十 二部分


基金 资产的估值 ........................................ 55 第十 三部分


基金 的收益与分配 ...................................... 59 第十 四部分


基金 费用与税收 ........................................ 61 第十 五部分


基金 的会计与审计 ...................................... 63 第十 六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 64 第十 七部分


风险 揭示 .............................................. 70 第十 八部分


基金 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 清算 .................. 74 第十 九部分


基金 合同的内容摘 要 .................................... 76 第二 十部分


基金 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 91 第二 十一部分


对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 102 第二 十 二 部分


其 他应披露的事 项 ................................... 104 第二 十三部分


招 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 106 第二 十四部分


备 查文件 ........................................... 107 博时 安康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 第 一 部分


绪言 《 博时安康 18 个 月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 以下简称 “ 招募 说明书 ” 或 “ 本招 募说明书 ” ) 依 照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 (以下 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销售办 法》 ” ) 、 《 证券投资 基 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 性风险管理 规定》 ” ) 以 及 《 博时安康 18 个月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LOF) 基金合同 》 (以下简 称 “ 基金合 同 ” 或 《基金合 同》 )编 写。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 漏, 并对其 真 实性、准确 性、完整 性承担法 律责任。 博时安康 18 个月定 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以下简称 “ 基金 ” 或“ 本基金 ” )是 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 载明的资 料申请募 集的。 本基金 管理人没有 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 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 载明的信 息,或对 本招募说 明书 作任何解释 或者说明 。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编 写, 并经 中国 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 (以下简 称 “ 中 国证监会 ”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 关系的法律文件。基金 投资者自依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金份 额 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 当事人, 其 持有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 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 受 ,并按照《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投 资者欲了 解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和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金合同 。 博时 安康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2 第 二 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 除非文意 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或 简称具有如 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博时 安康 18 个月定 期开放债 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2 、基金管理人: 指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 设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4 、 基金合同: 指 《博时安康 18 个月 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基金合同》 及对该基金 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 基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人 就本基金 签订之《博 时安康 18 个月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LOF )托 管协议》 及对该托 管协议的任 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指《博时 安康 18 个月定期 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 招募说 明书》及其 定期的更 新 7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指 《博时 安康 18 个 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LOF ) 基 金份额发 售公告》 8 、上市交易公告 书:指《 博时安 康 18 个月 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LOF )上 市交易公告 书》 9 、 法律法规 : 指 中国现行 有效并公 布实施的 法律 、 行 政法规、 规范性文 件、 司法解释 、 行政规章以 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有 约束力的 决定 、决议、通 知等 10 、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 五次 会议通过,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代 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 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 会第十四 次 会议 《全国 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 委员会关 于 修改 〈中华人民 共和国 港口法> 等七部 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 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订 11 、 《销售办法》 : 指中国 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2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订 13 、 《运作办法》 :指 中国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博时 安康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3 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 时做出的修 订 14 、 《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 指中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开 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 管 理规定》 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的修 订 15 、中国证监会:指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16 、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指 中国人民 银行和/ 或 中国 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 会 17 、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指受 基金合同 约束,根 据基金合 同享有权 利并承担 义务的 法律 主体,包括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18 、个人投资者:指 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可投 资于 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 人 19 、 机构投 资者:指 依法可 以投资证 券投资基 金的、在 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 内合法 登记 并存续或经 有关政府 部门批准 设立并存 续的企业 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 体或其他 组织 20 、 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 指符合相 关法律法 规规定可 以投资于 在中国境 内依法 募集 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 机构投资 者 21 、 投资人 :指个人 投资者 、机构投 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 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合 法取得基 金 份额的投 资人 23 、 基金销 售业务: 指基金 管理人或 销售机构 宣传推介 基金,发 售基金份 额,办 理基 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 定期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4 、 销售机 构:指博 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 符合《销 售办法》 和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条件, 取 得基金销 售业务资 格并与基 金管理人 签 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代 理协议, 代 为办理 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5 、 登记业 务:指基 金登记 、存管、 过户、清 算和结算 业务,具 体内容包 括投资 人基 金账户的建 立和管理 、基金份 额登记、 基金销售 业务 的确认、清 算和结算 、代理发 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和办理 非交易过 户等 26 、 登记机 构:指办 理登记 业务的机 构。基金 的登记机 构为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27 、 基金账 户:指登 记机构 为投资人 开立的、 记录其持 有的、基 金管理人 所管理 的基 金份额余额 及其变动 情况的账 户 28 、 基金交 易账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 资人开立 的、记录 投资人通 过该销售 机构办 理认博时 安康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4 购、申购、 赎回、转 换及转托 管等业务 而引起的 基金 份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 的账户 29 、 基金合 同生效日 :指基 金募集达 到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 件,基 金管 理人向中国 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 案手续完 毕,并获 得中 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的 日期 30 、 基金合 同 终止日 :指基 金合同规 定的基金 合同终止 事由出现 后,基金 财产清 算完 毕,清算结 果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予以 公告的日 期 31 、 基金募集期 : 指自 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 起至发售 结 束之日止的 期间, 最长不得 超过 3 个月 32 、存续期:指基金 合同生效 至终止之 间的不定 期期 限 33 、工作日:指上海 证券交易 所、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 正常交易日 34 、T 日:指销售机 构在规 定时间受 理投资人 申购、 赎回或其他 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5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 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6 、 封闭期 :指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包括《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 )或自 每一 开 放期结束 之日次日 起(包括 该日)18 个月的期间 。本基金的 第一个封 闭期为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起 ( 包括该日) 至 18 个月后的对 应日 的期间。 下一个 封闭期为 首个开 放期结 束之日次日 起 (包括该日) 至 18 个月后的对 应日的 期间, 以此类推。 如该对应 日 为非工 作 日或 不存在 的,则顺 延至下一 工作日。 本基金封 闭期 内不办理申 购与赎回 业务 37 、 开放期 :指自封 闭期结 束之日后 第一个工 作日起( 含该日) 五至二十 个工作 日, 具体期间由 基金管理 人在封闭 期结束前 公告说明。 开 放期内, 本基金 采取开放 运作模式, 投 资人可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 或其他业 务, 开放期 未 赎回的份额 将自动转 入下一个 封闭期。 如在开放期 内发生不 可抗力或 其他情形 致使基金 无法 按时开放或 需依据 《基 金合同》 暂 停申 购与赎回业 务的, 基金 管理人有 权合理调 整申购或 赎 回业务的办 理期间并 予以公告, 在不可 抗力或其他 情形影响 因素消除 之日下一 个工作日 起, 继续计算该 开放期时 间 38 、开放日:指在开 放期内, 为投资人 办理基金 份额 申购、赎回 或其他业 务的工作 日 39 、开放时间:指开 放日基金 接受申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的时间 段 40 、 《业务规则》 : 指 《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开 放式 基金业务规 则》 , 是规范 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登记方 面的业务 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 资人共同 遵守 41 、 认购: 指在基金 募集期 内,投资 人根据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申请购 买基 金份额的行 为 博时 安康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5 42 、 申购: 指基金合 同生效 后的开放 期内,投 资人根据 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 明书的 规定 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 行为 43 、 赎回: 指基金合 同生效 后的开放 期内,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按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 明书 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 金份额兑 换为现金 的行为 44 、上市交易:指投 资人通过 场内会员 单位以集 中竞 价的 方式买 卖基金份 额的行为 45 、 场外: 指通过上 海证券 交易所外 的销售机 构办理基 金份额认 购、申购 和赎回 的场 所。 通过该等 场所办理 基金份 额的认购、 申购、 赎 回 也称为场外 认购、 场外 申购、 场 外赎回 46 、 场内: 指上海证 券交易 所具有相 应业务资 格的会员 单位利用 交易所开 放式基 金交 易系统办理 基金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 和上市交 易的 场所。 通过该等 场所办理 基金份额 的认 购、申购、 赎回也称 为场内认 购、场内 申购、场 内赎 回 47 、 基金转 换: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按 照基金合 同和基金 管理人届 时有效公 告规定 的条 件, 申请将其 持有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某一 基金的基 金 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48 、转托管:指系统 内转托管 及跨系统 转托管的 总称 49 、 系统内 转托管: 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在登 记结算系 统内不 同销 售机构(网 点)之间 或证券登 记系统内 不同会员 单位 (交易单元 )之间进 行转托管 的行为 50 、 跨系统 转托管: 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在登 记结算系 统和证 券登 记系统之间 进行转托 管的行为 51 、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开放式基 金登记结 算系统 52 、证券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上海分公 司证券登 记系统 53 、场外份额:指登 记在登记 结算系统 下的基金 份额 54 、场内份额:指登 记在证券 登记系统 下的基金 份额 55 、 定期定 额投资计 划:指 投资人通 过有关销 售机构提 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购日 、扣 款金额及扣 款方式, 由销 售机构于 每期约定 扣款日在 投资人指定 银行账户 内自动完 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 购申请的 一种投资 方式 56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 金净赎回申 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工 作日基金 总份额的 20% 博时 安康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6 57 、元:指人民币元 58 、 基金收 益 :指基 金投资 所得债券 利息、买 卖证券价 差、银行 存款利息 、已实 现的 其他合法收 入及因运 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 成本和费 用的 节约 59 、 基金资 产总值: 指基金 拥有的各 类有价证 券、银行 存款本息 、基金应 收款项 及其 他资产的价 值总和 60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 去基金负 债后 的价值 61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 计算 日基金份额 总数 62 、 基金资 产估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 资产和负 债的价值 ,以确定 基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的 过程 63 、 指定媒 介:指中 国证监 会指定的 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 的报刊、 互联网网 站及其 他媒 介 64 、不可抗力:指基 金合同当 事人不能 预见、不 能避 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观 事件 65 、 流动性 受限资产 :指由 于法律法 规、监管 、合同或 操作障碍 等原因无 法以合 理价 格予以变现 的资产 , 包括但 不限于到 期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上的 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 存款 ( 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 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 、 资产支持证 券、因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法 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 等 博时 安康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7 第 三 部分


基 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光华 成立时间: 1998 年7 月13 日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 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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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55 )8316 9999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 ”)经中国 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 号文批 准设立。目 前公司股 东为招商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持 有股份 49%; 中国长 城资产管 理公司, 持有股份 25% ;天津港 (集团) 有限公司 ,持有股 份 6 %;上海汇 华实业有 限公司, 持有股 份 12%; 上 海盛业股 权投资基 金有限公 司, 持有 股份6 %; 广厦建 设集团有 限责任公 司, 持 有股份 2% 。 注册资本 为 2.5 亿 元人民币 。 公司设立了 投资决策 委员会。 投 资决策委 员会负责 指 导基金资产 的运作、 确 定基本的 投 资策略和投 资组合的 原则。 公司下设两 大总部和 二十九个 直属部门, 分 别是: 权 益投资总部、 固 定收益总 部以及宏 观策略部、 交易部、 指数与量 化投资部 、特定资 产管 理部、多元 资产管理 部、年金 投资部、 绝对收益投 资部、 产品规划 部、 营 销服务部 、 客户 服 务中心、 市场部 、 养老金 业务中心 、 战 略客户部、机构- 上海、机构-南方、券 商业务部、 零 售-北京、零售- 上海、零售- 南方、央 企 业务部、 互 联网金融 部、 董事会 办公室、 办公室、 人力资源部、 财务部、 信 息技术部 、 基 金运作部、 风险管理 部和监察 法律部。 权益投资总 部负责公 司所管理 资产的权 益投资管 理及 相关工作。 权益 投资总部 下设股票 投资部 (含各 投资风格 小组) 、 研究部。 股票投资 部 负责进行股 票选择和 组合管理 。 研究部 负责完成对 宏观经济、 投 资策略、 行业 上市公司 及市 场的研究。 固定 收益总部 负责公司 所管 理资产的固 定收益投 资管理及 相关工作。 固 定收益总 部下设现金 管理组、 公募 基金组、 专户 组、国际组 和研究组 ,分别负 责各类固 定收益资 产的 研究和投资 工作。 市场部负责 公司市场 和销售管 理、 销售组织、 目 标和 费用管理、 销售 督导与营 销培训管 理、 公司零售渠 道银行总 行管理与 维护、 推动金 融同 业业务合作 与拓展、 国际 业务的推 动与 协作等工作。 战 略客户部 负责北方 地区由国 资委和财 政部直接管 辖企业以 及该区域 机构客户博时 安康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8 的销售与服 务工作。 机 构-上海 和机构-南 方分别主 要 负责华东地 区、 华南地 区以及其 他指定 区域的机构 客户销售 与服务工 作。 养老金业 务中心负 责公司社保 基金、 企业年 金、 基本养老 金及职业年 金的客户 拓展、 销售与 服务、 养老金 研究 与政策咨询、 养 老金销售 支持与中 台运 作协调、相关信 息服务等工 作。券商业 务部负责券 商 渠道的开拓和销 售服务。零 售-北京、 零售-上海、 零 售-南方 负责公司 全国范围 内零售客 户 的渠道销售 和服务。 央 企业务部 负责招 商局集团签 约机构客 户、 重要中 央企业及 其财务公 司 等客户的拓 展、 合作业 务落地与 服务等 工作。营销 服务部负 责营销策 划、销售 支持、品 牌传 播、对外媒 体宣传等 工作。 宏观策略部 负责为投 委会审定 资产配置 计划提供 宏观 研究和策略 研究支持。 交 易部负责 执行基金经 理的交易 指令并进 行交易分 析和交易 监督 。 指数与量化投 资部负责 公司各类 指数 与量化投资 产品的研 究和投资 管理工作。 特 定资产管 理部负责公 司权益类 特定资产 专户 和权 益类社保投 资组合的 投资管理 及相关工 作。 多元资产 管理部负责 公司的基 金中基金 投资产品 的研究和投 资管理工 作。 年金投资 部负责公 司所管理 企业年金等 养老金资 产的投资 管理及相 关工作。 绝对 收益投资 部负责公 司绝对收 益产品的 研 究和投资管 理工作。 产 品规划部 负责新 产品设计、 新 产品报批 、 主管部 门沟通维 护、 产品 维 护以及年金 方案设计 等工作。 互 联网金 融部负责公 司互联网 金融战略 规划的设 计和实施, 公 司互联网金 融的平台 建设、 业务 拓展和 客户运营, 推 动公司相 关业务在 互联网平 台的整合 与 创新。 客户服 务中心负 责零售客 户的服 务和咨询工 作。 董事会办公 室 专门负 责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 及董 事会各专业 委员会各 项会务工 作; 股东关系管 理与董、 监事的联 络、沟通 及服务; 基金 行业政策、 公司治理 、战略发 展研究、 公司文化建 设; 与公司治 理及发展 战略等相 关的重大 信息披露管 理; 政府公共 关系管理; 党 务工作; 博时慈 善基金会 的管理及 运营等。 办公 室负 责公司的行 政后勤支 持、 会议及文 件管 理、外事活 动管理、 档案管理 及工会工 作等。人 力资 源部负责公 司的人员 招聘、培 训发展、 薪酬福利、 绩 效评估、 员工沟通 、 人力资 源信息管 理 工作。 财务部 负责公司 预算管 理、 财务 核 算、 成本控 制、财 务分 析等工 作。信 息技 术部负 责信 息系 统开发 、网络 运行 及维护 、IT 系统安全及 数据备份 等工作。 基 金运作部 负责基金 会 计和基金注 册登记等 业务。 风险 管理部 负 责建 立和完 善公司 投资 风险管 理制度 与流 程,组 织实 施公 司投资 风险管 理与 绩效分 析工 作, 确保公司各 类投资风 险得到良 好监督与 控制。 监 察法律部负 责对公司 投资决策、 基 金运 作、 内部管理 、 制度执 行等方面 进行监察 , 并向公 司 管理层和有 关机构提 供独立、 客观、 公 正的意见和 建议。 另设北京分 公司、 上海 分公司、 沈阳分公 司、 郑州 分 公司和成都 分公司, 分 别负责对 驻 京、 沪、 沈阳 、 郑州和 成都人员 日常行政 管理和对 赴 京、 沪、 沈阳 和郑州处 理 公务人 员给予 协助。此外 ,还设有 全资子公 司博时资 本管理有 限公 司,以及境 外子公司 博时基金 (国际) 有限公司。 截止到2018 年6 月 30 日, 公司总人 数为 541 人, 其 中研究员和 基金经理 超过 90% 拥有博时 安康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9 硕士及以上 学位。 公司已经建 立健全投 资管理制 度、 风险 控制制度、 内 部监察制度、 财务管理 制度、 人 事 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 制度和员 工行为准 则等公司 管理 制度体系。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 成员 张光华先生, 博士, 董 事长。 历 任国家外 汇管理局 政 研室副主任, 计划处处 长, 中国 人 民银行海南 省分行副 行长、 党委 委员, 中 国人民银 行 广州分行副 行长、 党委 副书记, 广东发 展银行行长 、 党委 副书记 , 招商银 行副行长 、 执行 董 事、 副董 事长、 党委副书 记, 在 招商银 行任职期间 曾兼任永 隆银行副 董事长、 招 商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董 事长、 招商 信诺人寿 保险有 限公司董事长、 招银国际金 融有限公司 董事长、招银 金融租赁有限公 司董事长。2015 年 8 月起,任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暨法定代 表人 。 江向阳先生 ,董事。2015 年 7 月起任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 经理。 中 共党员, 南开 大学国际金 融博士, 清 华大学金 融媒体 EMBA 。1986-1990 年就读于 北京师范 大学信息 与情报 学系, 获学士学 位; 1994-1997 年就读 于中国政 法大学 研究生院, 获法 学硕士学 位; 2003-2006 年,就读于 南开大学 国际经济 研究所, 获国际金 融博 士学位。2015 年 1 月至 7 月,任 招商 局金融集团 副总经理、 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党委副 书记。 历任中国 证监会办 公厅、 党办副 主任兼新闻 办(网信 办)主任 ;中国证 监会办公 厅副 巡视员;中 国证监会 深圳专员 办处长、 副专员;中 国证监会 期货监管 部副处长 、处长; 中国 农业工程研 究设计院 情报室干 部。 彭磊女士, 分别 于 1994 年 7 月及 2010 年 7 月获 得西南财经 大学企业 管理专业 经济 学学士学位, 以及北京 大学金融 学专业经 济学硕士 学 位。 曾在不同 证券和金 融类公司 担任管 理或行政职位, 拥有相关管 理和从业经 验。于 2002 年 5 月至 2003 年 10 月兼 任友联资 产管理公司执行 董事。于 2002 年 5 月 加入招商局 金融集团有限公 司,历任综 合管理部副 总经理、 审计 稽核部总 经理、 中 国业务部 总经理、 证 券部总经理、 总经理助 理。 自 2011 年 6 月起担任长城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 ;自 2015 年 3 月起担任摩根 士丹利华鑫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 事;自 2016 年 4 月起担任 招商局金 融集 团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 王金宝先生 , 硕士 , 董事 。1988 年7 月至 1995 年 4 月在上海同 济大学数 学系工作 , 任 教师。1995 年 4 月进入 招商证券 ,先后任 上海澳门 路营业部总 经理、上 海地区总 部副总经 理 (主持工作 ) 、 投资 部总经理 、 投资部 总经理兼 固 定收益部总 经理、 股票 销售交 易部总经 理(现更名 为机构业 务总部) 、机构业 务董事总 经理 。2002 年 10 月至 2008 年 7 月, 任博 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第二届、 第三届监 事会监事 。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 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第四届至 第六届董 事会董事 。 陈克庆先生,北 京大学工商管 理硕士。2001 年起历 任世纪证券投资 银行北京总部 副总 经理, 国信证 券投行业 务部副总 经理, 华 西证券投 资 银行总部副 总经理、 董 事总经理 。2014 年加入中国 长城资产 管理公司 ,现任投 资投行事 业部 副总经理。 博时 安康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0 张灏先生,1978 年生, 学士。2000 年毕业 于美国麻 省理工学院 ,获得数 学学士学 位和 经济学学士学位 。2000 年 起,任职于瑞 士信贷(CSFB )纽约办公室并 加入企业并 购部门担 任经理,负 责全球电 讯及消费 零售行业 的并购项 目;2005 年,加 入摩根大 通(JP Morgan ) 香港办公室担任 副总裁,负 责大中华区 的企业并购项 目;2008 年, 加入著名基 金公司德劭 集团(DE Shaw& Co. )之大 中华区私募 股权投资部 门 担任执行董事。2013 年至今 ,加入上 海信利股权 投资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担任 董事及上 海汇 华实业有限 公司担任 投资总监, 并 负责 股权投资项 目管理。 顾立基先生 , 硕士 , 独立董 事。1968 年至 1978 年就 职于上海印 染机械修 配厂, 任 共青 团总支书记;1983 年起, 先后任招商 局蛇口工业区 管理委员会办公 室秘书、主 任;招商局 蛇口工业区 免税品有 限公司董 事总经理 ;中国国 际海 运集装箱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副 总经理、 总经理; 招商 局蛇口工 业区有限 公司副总 经理、 国际 招 商局贸易投 资有限公 司董事副 总经理; 蛇口招商港 务股份有 限公司董 事总经理; 招商局蛇 口 工业区有限 公司董事 总经理; 香 港海通 有限公司董 事总经理; 招商局科 技集团有 限公司董 事 总经理、 招商 局蛇口工 业区有限 公司副 总经理。2008 年退休 。2008 年 2 月至今 ,任清华 大 学深圳研究 生院兼职 教授;2008 年 11 月至 2010 年 10 月 ,兼任 招商局科 技集团有 限公司执 行董事;2009 年 6 月至今, 兼任中 国 平安保险( 集团)股 份有限公 司外部监 事、监事 会主 席;2011 年 3 月至今, 兼任 湘电 集团 有限公司外 部董事;2013 年 5 月至2014 年8 月 ,兼 任德华安顾 人寿保险 有限公司 (ECNL ) 董事;2013 年 6 月至 今, 兼任深 圳市昌红 科技股 份有 限公司独立 董事。2014 年11 月 起, 任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第六届 董事会独 立董事。 姜立军先生 ,1955 年生, 会计师, 工商管理 硕士(MBA )。1974 年 12 月 参加工作 ,历 任中国远洋运输 总公司财务 处科员、中 国-坦桑尼亚 联合海运服务公 司财务部经 理、日本中 铃海运服务 公司财务 部经理 、 中远 (英国 ) 公司 财务部 经理、 香 港益丰船 务公司财 务部经理 、 香港-佛罗伦租箱 公司(香港 上市公司 ) 副总经理、 中远太平洋有限 公司(香港 上市公司) 副总经理、 中 远日本公 司财务部 长和营业 副本部长、 中远集装箱 运输有限 公司副总 会计师等 职。2002.8-2008.7 , 任 中 远 航 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A 股 上 市 公 司 ) 首 席 执 行 官 、 董 事 。 2008.8-2011.12 , 任中 远投资 ( 新加坡) 有限公司 (新 加坡上市公 司) 总裁、 董事会副 主席、 中远控股(新加坡 )有限公司 总裁;并任 新加坡中资 企业协会会长。2011.11-2015.12,任 中国远洋控 股股份有 限公司执 行 (A+H 上 市公司) 执 行董事、 总经 理。2012.2-2015.12,兼 任中国上市 公 司协会 副监事长、 天 津上市公 司协会副 会长;2014.9-2015.12 , 兼任 中国上市 公司协会监 事会专业 委员会副 主任委员 。 赵如冰先生,1956 年生,教 授级高级工 程师,国际 金融专业经济学 硕士研究生。 历任 葛洲坝水力 发电厂工 作助理工 程师、工 程师、高 级工 程师、葛洲 坝二江电 厂电气分 厂主任、 书记;1989.09 —1991.10 任葛 洲坝至上 海正负 50 万 伏超高压直 流输电换 流站书记 兼站长, 主持参加了我国第 一条亚洲最 大的直流输 电工程的安 装调试和运行;1991.10 —1995.12 任博时 安康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1 厂办公室主 任兼外事 办公室主 任;1995.12 —1999.12 , 任华能南方开 发公司党 组书记、 总经 理, 兼任中 国华能集 团董事 、 深圳南 山热电股 份有限 公司 (上市 公司代 码 0037) 副董事长 、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副董事 长、深圳华 能电讯有限 公司董事长;2000.01-2004.07 ,华 能 南方公司被 国家电力 公司重组 后, 任华能 房地产开 发 公司副总经 理, 长城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副董事长、董事;2004.07-2009.03 , 任 华 能 房 地 产 开 发 公 司 党 组 书 记 、 总 经 理 ; 2009.12-2016.8, 任景 顺长城基 金管理公 司董事 长、 景 顺长城资产 管理 (深圳) 公司 董事长; 2016.8-至今, 任阳光 资产 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副董事 长;兼任西南证 券、百隆东 方、威华股 份独立董事 。 2、基金管理 人监事会 成员 车晓昕女士,硕 士,监事。1983 年起历 任郑州航空 工业管理学院助 教、讲师、珠 海证 券有限公司 经理、 招商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投资银行 总 部总经理。 现 任招商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财务管理董 事总经理 。2008 年7 月起, 任博时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 第四至六 届监事会 监事。 陈良生先生 , 中央 党校经济 学硕士 。1980 年至 2000 年就职于中 国农业银 行巢湖市 支行 及安徽省分 行。2000 年起就 职于中国 长城资 产管理公 司, 历任 合肥办事 处综合管 理部部长 、 福州 办事处 党委委员 、总经理 、福建省 分公司党 委书 记、总经理 。2017 年 4 月至今任 中国 长城资产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机 构协同部 专职董监 事。2017 年 6 月起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监事。 赵兴利先生, 硕 士, 监事。1987 年至 1995 年就职 于天 津港务局计 财处。1995 年至 2012 年 5 月先后 任天津港 贸易公司 财务科科 长、 天津港 货 运公司会计 主管、 华夏 人寿保险 股份有 限公司财务 部总经理、 天津港财 务有限 公司常务 副总 经理。2012 年 5 月筹 备天津港 ( 集团) 有限公司金 融事业部 , 2011 年 11 月至 今任天津 港 (集 团) 有限公 司金融事 业部副部 长。 2013 年 3 月起, 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第 五至六届 监事 会监事。 郑波先生,博士 ,监事。2001 年起先后 在中国平安 保险公司总公司 、博时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工作 。现任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人力资 源部 总经理。2008 年 7 月起 ,任博时 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第四至 六届监事 会监事。 黄健斌先生,工 商管理硕士。1995 年起 先后在广发 证券有限公司、 广发基金管理 有限 责任公司投资管 理部、中银 国际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基 金管理部工作。2005 年加 入博时基金 管理公司, 历任 固定收益 部基金经 理、 博时平衡 配置 混合型基金 基金经理、 固 定收益部 副总 经理、 社保组合 投资 经理、 固 定收益部 总经理。 现任 公司总经理 助理兼固 定收益总 部董事总 经理、 年金投 资部总经 理、 社保 组合投资 经理、 高 级 投资经理、 兼 任博时资 本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2016 年 3 月 18 日至今 担任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监事会 员工监事 。 严斌先生, 硕士,监 事。1997 年 7 月起先 后在华侨 城集团公司 、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工作。现 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财 务部总经 理。2015 年 5 月起,任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第六届 监事会监 事。 博时 安康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2 3、高级管理 人员 张光华先生 ,简历同 上。 江向阳先生 ,简历同 上。 王德英先生,硕 士,副总经理 。1995 年 起先后在北 京清华计算机公 司任开发部经 理、 清华紫光股 份公司 CAD 与信 息事业部 任总工程 师。2000 年加入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历 任行政管理 部副经理, 电脑部副 经理、 信 息技术部 总 经理、 公司代 总经理。 现任公司 副总经 理,主管 IT、 运作、指数 与量化投资等 工作,博时 基金(国际)有限 公司及博时 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 。 董良泓先生,CFA ,MBA ,副 总经理。1993 年起先后 在中国技术进出 口总公司、中 技上 海投资公司、 融 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长城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从 事投资管 理工作。2005 年 2 月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历 任社保股 票基金经 理, 特定 资产高 级投资经 理, 研究部总 经理兼特定 资产高级 投资经理、 社 保股票基 金经理、 特定资产管 理部总经 理、 博时资本 管理 有限公司董 事。 现任公 司副总经 理兼高 级投资经 理、 社保组合投 资经理, 兼 任博时基 金 (国 际)有限公 司董事。 邵凯先生, 经 济学硕士 , 副总经 理。1997 年至 1999 年在河北省 经济开发 投资公司 从事 投资管理工 作。2000 年 8 月加入 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 债券组合 经理助理 、债券组 合经理、 社保债 券基金基 金经理、 固定 收益部副 总经 理兼社保债 券基金基 金经理、 固定 收益 部总经理、 固 定收益投 资总监、 社保组合 投资经理 。 现任公司副 总经理 、 兼 任博时 基金 (国 际)有限公 司董事、 博时资本 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 徐卫先生,硕士 ,副总经理。1993 年起 先后在深圳 市证券管理办公 室、中国证监 会、 摩根士丹利 华鑫基金 工作。2015 年 6 月加 入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现 任公司副 总经理兼 博时资本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 博时基金( 国际)有 限公 司董事。


孙麒清女士,商 法学硕士,督 察长。曾供 职于广东深 港律师事务所。2002 年加入 博时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历 任监察法 律部法 律顾问、 监 察 法律部总经 理。 现任公 司督察长 , 兼任 博时基金( 国际)有 限公司董 事、博时 资本管理 有限 公司副董事 长。 4、本基金基 金经理 陈凯杨先生,硕 士。2003 年 起先后在深 圳发展银行 、博时基金、长 城基金工作。2009 年 1 月再次 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历 任固定收 益研究员、 特定 资产投资 经理、 博时理 财 30 天债券 基金 (2013.1.28-2015.9.11 ) 基金经 理、 固定收益总 部现金管 理组投资 副总监、 博 时 外 服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2015.6.15-2016.7.20 ) 、 博 时 岁 岁 增 利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基 金 (2013.6.26-2016.12.15 ) 、 博 时裕瑞纯 债债券基 金 (2015.6.30-2016.12.15 ) 、 博 时裕盈 纯债债券基 金 (2015.9.29-2016.12.15 ) 、 博 时裕恒纯 债债券基金 (2015.10.23-2016.12.15)、 博 时 裕 荣 纯 债 债 券 基 金 ( 2015.11.6-2016.12.15 ) 、 博 时 裕 晟 纯 债 债 券 基 金 (2015.11.19-2016.12.27 ) 、 博时裕泰 纯债债券 基金 (2015.11.19-2016.12.27 ) 、 博 时裕博时 安康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3 丰 纯 债 债 券 基 金 ( 2015.11.25-2016.12.27 ) 、 博 时 裕 和 纯 债 债 券 基 金 (2015.11.27-2016.12.27 ) 、 博时裕坤 纯债债券 基金 (2015.11.30-2016.12.27) 、 博 时裕 嘉 纯 债 债 券 基 金 ( 2015.12.2-2016.12.27 ) 、 博 时 裕 达 纯 债 债 券 基 金 (2015.12.3-2016.12.27 ) 、 博 时裕康纯 债债券基 金 (2015.12.3-2016.12.27 ) 、 博 时安心 收 益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基 金 ( 2012.12.6-2016.12.28 ) 、 博 时 裕 腾 纯 债 债 券 基 金 (2016.1.18-2017.5.8 )、博时裕安纯 债债券基金(2016.3.4-2017.5.8 )、 博时裕新纯债 债券基金(2016.3.30-2017.5.8 )、博 时裕发纯债债 券基金(2016.4.6-2017.5.8 )、博时 裕景纯债债 券基金 (2016.4.28-2017.5.8 ) 、 博时裕乾 纯债债券基 金 (2016.1.15-2017.5.31)、 博时裕通纯债债券基金(2016.4.29-2017.5.31 )、博时安和 18 个 月 定 开 债 基 金 (2016.1.26-2017.10.26 )、 博时安源 18 个月定开 债基金(2016.6.16-2018.3.8 )、博时 安誉 18 个 月 定 开 债 基 金 (2015.12.23-2018.3.15 )、博时安泰 18 个 月 定 开 债 基 金 (2016.2.4-2018.3.15 )、博时安祺一 年定开债基金 (2016.9.29-2018.3.15 )、博时安 诚 18 个 月 定 开 债 基 金 ( 2016.11.10-2018.5.28 ) 、 博 时 裕 信 纯 债 债 券 基 金 (2016.10.25-2018.8.23 ) 的基 金经理。 现 任固定收 益总部现金 管理组投 资总监兼 博时月月 薪定期支付债券基 金(2013.7.25-至今 )、博时双月 薪定期支付债券基 金(2013.10.22-至 今) 、 博 时现金收 益货币基 金 (2015.5.22- 至今) 、 博时 安瑞 18 个月 定开债基 金 (2016.3.30- 至今) 、 博时安 怡 6 个 月定开债 基金 (2016.4.15-至 今) 、 博时裕弘纯 债债券基金( 2016.6.17- 至今) 、 博时裕 顺纯债债 券基金 (2016.6.23-至今 ) 、 博时裕 昂纯债债 券基金 (2016.7.15- 至今) 、 博时裕 泉纯债债 券基金 (2016.9.7-至今 ) 、 博时裕诚纯 债债券基 金 (2016.10.31- 至今)、博时安康 18 个月定开债(LOF )(2017.2.17- 至今)基金、博时 合惠货币基金 (2017.5.31- 至今) 、博时富 益纯债债 券基金(2018.5.9-至今) 的基金经 理。 5、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 员 委员:江向 阳、邵凯 、黄健斌 、李权胜 、欧阳凡 、魏 凤春、王俊 、过钧 江向阳先生 ,简历同 上。 邵凯先生, 简历同上 。 黄健斌先生 ,简历同 上。 李权胜先生 , 硕士 。1994 年至 1998 年在北京 大学生命 科学学院学 习, 获理 学学士 学位。 1998 年至 2001 年继 续就读于 北京大学, 获理学硕 士 学位。2013 年至 2015 年就读清 华大学- 香港中文大 学金融 MBA 项 目,获得 香港中文 大学 MBA 学位。2001 年 7 月至 2003 年 12 月在 招商证券研 发中心工 作,任研 究员;2003 年 12 月至 2006 年 2 月在银华 基金工作 ,任基 金 经理助理。2006 年3 月加入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任研究员。2007 年 3 月起任研 究部研 究 员兼任博 时精选股 票基金经 理助理。2008 年 2 月调 任特定资产 管理部投 资经理。2012 年 8 月至 2014 年 12 月 担任博时 医疗保健 行业股票 型证 券投资基金 (2012.8.28-2014.12.26 ) 基金经理。2016 年 7 月至 2018 年 1 月 担 任 博 时 新 趋 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博时 安康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4 (2016.7.25-2018.1.5 )基金经理。2013 年 12 月 开始担任博时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2013.12.19-至今)基金 经理。现任 公司董事总 经 理兼股票投资部 总经理,权益 投资价值 组负责人, 公 司投资决 策委员会 成员。 欧阳凡先生 ,硕士。2003 年起 先后在衡 阳市金杯 电缆 厂、南方基 金工作。2011 年加 入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曾任特定 资产管理 部副总经 理、 社保组合投 资经理助 理。 现任公司 董事总经理 兼特定资 产管理部 总经理、 权益投资 GARP 组负责人、 年金投资 部总经理 、绝对 收益投资部 总经理、 社保组合 投资经理 。 魏凤春先生,经 济学博士。1993 年起先 后在山东经 济学院、江南证 券、清华大学 、江 南证券、中信建 投证券公司 工作。2011 年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投 资经理、博 时抗通胀增 强回报 (QDII-FOF ) 基金、 博 时平衡配 置 混合基金的 基金经理。 现任首席 宏观策 略分析师兼 宏观策略 部总经理 、多元资 产管理部 总经 理。 王俊先生,硕士 。2008 年从 上海交通大 学硕士研究 生毕业后加入博 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历 任研究 员、金 融地 产与公 用事业 组组 长、研 究部 副总 经理、 博时国 企改 革股票 基金 (2015.5.20-2016.6.8 ) 、 博时 丝路主题 股票基金 (2015.5.22-2016.6.8 ) 、 博时沪 港深价 值优选混合基金(2017.1.25-2018.3.14 )的基 金经 理。现任研究部总 经理兼博时 主题行业 混合(LOF)基金(2015.1.22-至今)、 博时沪港深优 质企业混合基金(2016.11.9- 至今)、 博时沪港深 成长企业 混合基金 (2016.11.9-至 今) 、 博 时新兴消费 主题混合 基金 (2017.6.5- 至今)的基 金经理。 过钧先生,硕士 。1995 年起 先后在上海 工艺品进出 口公司、德国德 累斯顿银行上 海分 行、美国 Lowes 食品 有限公 司、美国 通用电气 公司、 华夏基金固 定收益部 工作。2005 年加 入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基 金 经 理 、 博 时 稳 定 价 值 债 券 投 资 基 金 (2005.8.24-2010.8.4 ) 的基金经 理、 固定收益 部副 总经理、 博时转 债增强债 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2010.11.24-2013.9.25 )、博时 亚 洲 票 息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3.2.1-2014.4.2 ) 、博时裕祥分级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2014.1.8-2014.6.10 )、 博 时双债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2013.9.13-2015.7.16 )、博时新财 富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2015.6.24-2016.7.4 ) 、 博 时新机遇 混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2016.3.29-2018.2.6 ) 、 博 时新策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2016.8.1-2018.2.6 )、博 时稳健回报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2014.6.10-2018.4.23 ) 、 博 时 双 债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6.10.24-2018.5.5 ) 、 博时 鑫润灵活 配置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 金 (2017.2.10-2018.5.21)、 博时鑫和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2017.12.13-2018.6.16 ) 、 博时鑫 惠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1.10-2018.7.30 )的基 金经 理。现任董事总经 理兼固定收 益总部公 募基金组投 资总监、 博 时信用债 券投资 基金 (2009.6.10-至今) 、 博 时新收益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 (2016.2.29-至 今) 、 博时 新价值灵 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2016.3.29- 至今)、博时鑫 源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2016.9.6-至今) 、博时乐臻 定期开放混博时 安康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5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6.9.29- 至 今 ) 、 博 时 新 起 点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6.10.17-至今)、博 时鑫瑞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2017.2.10-至 今)的基金 经理。 6、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 存在近亲 属关系。 三 、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 资 金,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 的发 售、申购、 赎回和登 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3 、自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以诚 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 具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 式管 理和运作基 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 理的 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 委托第三 人运作基 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 托管人的 监督; 8 、采取适当合 理的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 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 定, 按有关规 定计算并 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 确定 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的 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 核算并编 制基金 财务会计 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 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 ; 11 、严格按照《基金 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 商业秘 密,不泄 露基金投 资计划、 投资意 向等。除 《基金法 》 、 《 基金 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在基 金信息公 开披 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 他人泄露 ; 13 、 按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方 案, 及 时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 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 与赎回申 请,及时 、足额支 付赎 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 金托 管人、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博时 安康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6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 活动的会 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 他相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保需 要向基金 投资者 提供的各 项文件或 资料在规 定时间发 出,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规 定的时间 和方式, 随 时查阅到 与 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 合理成 本的条件下 得到有关 资料的复 印件;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 面临解 散、依法 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及 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的 损失或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 时,应 当承 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 免除; 21 、 监督基 金托管人 按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 反基 金合同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基金管理 人应为基 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 偿; 22 、 当基金 管理人将 其义务 委托第三 方处理时 ,应当对 第三方处 理有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责任 ; 23 、 以基金管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行 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24 、 基金管 理人在募 集期间 未能达到 基金的备 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 管理 人承担全部 募集费用 ,将已募 集资金并 加计银行 同期 活期 存款利 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 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 金认购人 ;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 金合同约 定的 其他义务。 四 、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 反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的 行 为 ,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 反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 券 法 》 行 为 的 发 生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 反 《 基 金 法 》 的 行 为 ,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下 列 行 为 的 发 生 : (1 ) 将 基 金 管 理 人 固 有 财 产 或 者 他 人 财 产 混 同 于 基 金 财 产 从 事 证 券 投 资 ; (2 ) 不 公 平 地 对 待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 博时 安康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7 (3 )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或者职务之便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利 益 ; (4 )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5 ) 侵 占 、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6 ) 泄 露 因 职 务 便 利 获 取 的 未 公 开 信 息 、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 暗 示 他 人 从 事 相 关 的 交 易 活 动 ; (7 ) 玩 忽 职 守 , 不 按 照 规 定 履 行 职 责 ; (8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行 为 的 发 生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规 范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不 从 事 其 他 法 规 规 定 禁 止 从 事 的 行 为 。


五 、 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谋 取最大利益; 2 、 不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第 三 者 谋 取 利 益 ;


3 、 不 泄 露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或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 暗 示 他 人 从 事 相 关 的 交易活动 ; 4 、 不 以 任 何 形 式 为 其 他 组 织 或 个 人 进 行 证 券 交 易 。


六 、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 风 险 管 理 的 原 则 (1 ) 全 面 性 原 则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必 须 覆 盖 公 司 的 所 有 部 门 和 岗 位 , 渗 透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和 业 务 环 节 。 (2 ) 独 立 性 原 则 公 司 设 立 独 立 的 监 察 法律部 , 监 察 法律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负责对公 司 各 部 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稽 核 和 检 查 。 (3 )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博时 安康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8 公 司 及 各 部 门 在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的 设 计 上 要 形 成 一 种 相 互 制 约 的 机 制 , 建 立 不 同 岗 位 之 间 的 制 衡 体 系 。 (4 ) 定 性 和 定 量 相 结 合 原 则 建 立 完 备 的 风 险 管 理 指 标 体 系 , 使 风 险 管 理 更 具 客 观 性 和 操 作 性 。 2 、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体 系 结 构 公 司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结 构 是 一 个 分 工 明 确 、 相 互 牵 制 的 组 织 结 构 , 由 最 高 管 理 层 对 风 险 管 理 负 最 终 责 任 , 各 个 业 务 部 门 负 责 本 部 门 的 风 险 评 估 和 监 控 , 监 察 法律部负 责 监 察 公 司 的 风 险 管 理 措 施 的 执 行 。 具 体 而 言 , 包 括 如 下 组 成 部 分 : (1)董事会 负 责 制 定 公 司 的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 对 风 险 管 理 负 完 全 的 和 最 终 的 责 任 。 (2 )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作 为 董 事 会 下 的 专 业 委 员 会 之 一 ,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负 责 批 准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系 统 文 件 , 即 负 责 确 保 每 一 个 部 门 都 有 合 适 的 系 统 来 识 别 、 评 定 和 监 控 该 部 门 的 风 险 , 负 责 批 准 每 一 个 部 门 的 风 险 级 别 。 负 责 解 决 重 大 的 突 发 的 风 险 。 (3)督察长 独 立 行 使 督 察 权 利 ; 直 接 对 董 事 会 负 责 ; 按 季 向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提 交 独 立 的 风 险 管 理 报 告 和 风 险 管 理 建 议 。 (4 ) 监 察 法 律 部 监 察 法 律 部 负 责 对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和 措 施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察 , 并 为 每 一 个 部 门 的 风 险 管 理 系 统 的 发 展 提 供 协 助 , 使 公 司 在 一 种 风 险 管 理 和 控 制 的 环 境 中 实 现 业 务 目标。 (5 ) 风 险 管 理 部 风 险 管 理 部 负 责 建 立 和 完 善 公 司 投 资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与 流 程 , 组 织 实 施 公 司 投 资 风 险 管 理 与 绩 效 分 析 工 作 , 确 保 公 司 各 类 投 资 风 险 得 到 良 好 监 督 与 控 制 。 (6)业务部门 风 险 管 理 是 每 一 个 业 务 部 门 最 首 要 的 责 任 。 部 门 经 理 对 本 部 门 的 风 险 负 全 部 责 任 , 负 责 履 行 公 司 的 风 险 管 理 程 序 , 负 责 本 部 门 的 风 险 管 理 系 统 的 开 发 、 执 行 和 维 护 , 用 于 识 别 、 监 控 和 降 低 风 险 。 3 、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的 措 施 (1 ) 建 立 内 控 结 构 , 完 善 内 控 制 度 公 司 建 立 、健 全 了 内 控 结 构 , 高 管 人 员 关 于 内 控 有 明 确 的 分 工 , 确 保 各 项 业 务 活博时 安康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9 动 有 恰 当 的 组 织 和 授 权 , 确 保 监 察 活 动 是 独 立 的 , 并 得 到 高 管 人 员 的 支 持 , 同 时 置 备 操 作 手 册 , 并 定 期 更 新 。 (2 ) 建 立 相 互 分 离 、 相 互 制 衡 的 内 控 机 制 建 立 、 健 全 了 各 项 制 度 , 做 到 基 金 经 理 分 开 , 投 资 决 策 分 开 , 基 金 交 易 集 中 , 形 成 不 同 部 门 , 不 同 岗 位 之 间 的 制 衡 机 制 , 从 制 度 上 减 少 和 防 范 风 险 。 (3 ) 建 立 、 健 全 岗 位 责 任 制 建 立 、健 全 了 岗 位 责 任 制 ,使 每 个 员 工 都 明 确 自 己 的 任 务 、 职 责 ,并 及 时 将 各 自 工 作 领 域 中 的 风 险 隐 患 上 报 , 以 防 范 和 减 少 风 险 。 (4 ) 建 立 风 险 分 类 、 识 别 、 评 估 、 报 告 、 提 示 程 序 建 立 了 评 估 风 险 的 委 员 会 , 使 用 适 合 的 程 序 , 确 认 和 评 估 与 公 司 运 作 有 关 的 风 险 ; 公 司 建 立 了 自 下 而 上 的 风 险 报 告 程 序 , 对 风 险 隐 患 进 行 层 层 汇 报 , 使 各 个 层 次 的 人 员 及 时 掌 握 风 险 状 况 , 从 而 以 最 快 速 度 作 出 决 策 。 (5 ) 建 立 有 效 的 内 部 监 控 系 统 建 立 了 足 够 、有 效 的 内 部 监 控 系 统 ,如 电 脑 预 警 系 统 、投 资 监 控 系 统 ,对 可 能 出 现 的 各 种 风 险 进 行 全 面 和 实 时 的 监 控 。 (6 ) 使 用 数 量 化 的 风 险 管 理 手 段 采 取 数 量 化 、 技 术 化 的 风 险 控 制 手 段 , 建 立 数 量 化 的 风 险 管 理 模 型 , 用 以 提 示 指 数 趋 势 、行 业 及 个 股 的 风 险 ,以 便 公 司 及 时 采 取 有 效 的 措 施 ,对 风 险 进 行 分 散 、控 制 和 规 避 , 尽 可 能 地 减 少 损 失 。 (7 ) 提 供 足 够 的 培 训 制 定 了 完 整 的 培 训 计 划 , 为 所 有 员 工 提 供 足 够 和 适 当 的 培 训 , 使 员 工 明 确 其 职 责 所 在 , 控 制 风 险 。 第 四 部分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 情况 名称: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简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博时 安康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20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 亿壹仟零 玖拾柒万 柒仟肆佰 捌拾 陆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 格批文及 文号:中 国证监会 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 行成立于1954 年 10 月, 是一 家国内领 先、 国际知名的 大型股份 制商业银 行, 总部设在北 京。本行 于 2005 年 10 月在 香港联合 交易 所挂牌上市( 股票代码 939),于 2007 年 9 月在上 海证券交 易所挂牌 上市(股票 代码 601939) 。 2017 年 6 月末,本 集团资产 总额 216,920.67 亿元, 较上年末增 加 7,283.62 亿元 ,增 幅 3.47%。 上 半年, 本 集团实现 利润总额1,720.93 亿 元, 较上年同 期增长 1.30% ; 净 利润较 上年同期增 长 3.81% 至1,390.09 亿元, 盈利水平 实现 平稳增长。 2016 年, 本集 团先后 获得国内 外知名机 构授予的100 余项重要奖 项。 荣获 《 欧洲货币》 “2016 中国最佳 银行” , 《 环球金 融》 “2016 中 国最佳 消费者银行” 、 “2016 亚太 区最佳 流动 性管理银行” , 《机构投 资者》 “ 人民币国 际化服务 钻石 奖” , 《亚洲银 行家》 “中 国 最佳 大型零 售银行奖”及中 国银行业协 会“年度最 具社会责任 金 融机构奖” 。本集 团在英国《 银行家》 2016 年 “世界银 行 1000 强 排名”中 ,以一级 资本总 额继续位列 全球 第 2;在美 国《财富 》 2016 年世界500 强排 名第 22 位。 中国建设银 行总行设 资产托管 业务部, 下 设综合处 、 基 金市场处、 证 券保险资 产市场处 、 理财信托股权市 场处、QFII 托管处、 养老金托管处 、清算处、核算 处、跨境托 管运营处、 监督稽核处 等 10 个职 能处室, 在上海设 有投资托 管服 务上海备份 中心, 共有 员工 220 余人。 自 2007 年起, 托管部连 续聘请外 部会计师 事务所对 托管业 务进 行内部控 制审计, 并已经成 为常规化的 内控工作 手段。 (二)主要 人员情况 纪伟, 资产托 管业务部 总经理, 曾先后在 中国建设 银 行南通分行、 总行计划 财务部、 信 贷经营部任 职, 并在总 行公司业 务部、 投 资托管业 务 部、 授信审批 部担任领 导职务。 其拥有 八年托管从 业经历, 熟悉各项 托管业务 ,具有丰 富的 客户服务和 业务管理 经验。 龚毅, 资产托管 业务部副 总经理, 曾就 职于中国 建设 银行北京市 分行国际 部、 营业部并 担任副行长, 长期从事 信贷业务 和集团客 户业务等 工 作, 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 务和业务 管理经 验。 郑绍平,资 产托管业 务部副总 经理,曾 就职于中 国建 设 银行总行 投资部、 委托代理 部、 战略客户部, 长 期从事客 户服务、 信贷 业务管理 等工 作, 具有丰富的 客户服务 和业务管 理经博时 安康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21 验。 黄秀莲, 资产托 管业务部 副总经理, 曾 就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总行 会计部, 长期 从事托管 业务管理等 工作,具 有丰富的 客户服务 和业务管 理经 验。 原玎, 资产托管 业务部副 总经理, 曾就 职于中国 建设 银行总行国 际业务部, 长 期从事海 外机构及海 外业务管 理、 境内外汇 业务管理、 国 外金 融机构客户 营销拓展 等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服务 和业务管 理经验。 (三)基金 托管业务 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 批开办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 务的商业 银行 , 中国建设银 行一直秉 持 “以客户 为中心” 的经 营理念, 不断加强 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 制 , 严格履行托 管人的各 项职责, 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为资产 委托人提 供高质量 的托管服务。 经 过多年稳 步发展, 中国 建设银行托 管资产规 模不断扩 大, 托管业务 品种不断 增加, 已形成包 括证券投 资基金、 社保 基金、 保险资 金、 基本 养老个人 账户、(R)QFII 、(R)QDII 、 企业年 金等产品 在内的托 管业务 体系,是目 前国内托 管业务品 种最齐全 的商业银 行之 一。截至 2017 年二季度 末,中国 建设 银行已托管 759 只证 券投资基 金。 中国建 设银行专 业 高效的托管 服务能力 和业务水 平, 赢得 了业内的高 度认同。 中 国建设 银行连续 11 年获得 《全 球托管人》 、 《 财资》 、 《 环球金融 》 “中 国最佳托管银行” 、 “中国最佳 次托管银行 ” 、 “最佳托 管专家 ——QFII ”等奖项, 并在 2016 年被《环球 金融》评 为中国市 场唯一一 家“最佳 托管 银行”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 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银行 严格遵守 国家有关 托 管业务的法 律法规、 行 业监管规 章 和本行内有 关管理规 定,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 严 格 监察, 确保业 务的稳健 运行, 保 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 完整, 确保 有关信 息的真实、 准确、 完 整 、 及时, 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权 益。 (二)内部 控制组织 结构 中国建设银 行设有风 险与内控 管理委员 会, 负责全 行 风险管理与 内部控制 工作, 对托 管 业务风险控 制工作进 行检查指 导。 资产托管 业务部配 备了专职内 控合规人 员负责托 管业务的 内控合规工 作,具有 独立行使 内控合规 工作职权 和能 力。 (三)内部 控制制度 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 务 部具备 系统、 完善 的制度 控制体系, 建 立了管理制 度、 控制制 度、 岗位 职 责、 业务操作 流程, 可 以保证托 管业务的 规范操作 和 顺利进行; 业 务人员具 备从业资 格; 业 务管理严格 实行复核、 审核、 检 查制度, 授权工作 实 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 按规程 保管、 存 放、 使用 , 账户 资料严格 保管, 制约机制 严格有效 ; 业务操作区 专门设置 , 封闭 管理, 实施 音像监控; 业 务信息由 专职信息 披露人 负责, 防止 泄 密; 业务实现 自动化操 作, 防止 人为事 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 完整、独 立。 博时 安康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22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 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程序 (一)监督 方法 依照 《基金法 》 及其配 套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监 督所托管基 金的投资 运作。 利用 自 行开发的“新一 代托管应用 监督子系统” ,严格按照 现行法律法规以 及基金合同 规定,对基 金管理人运 作基金的 投资比例、 投 资范围、 投资 组合 等情况进行 监督。 在日常 为基金投 资运 作所提供的 基金清算 和核算服 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 理 人发送的投 资指令、 基 金管理人 对各基 金费用的提 取与开支 情况进行 检查监督 。 (二)监督 流程 1. 每工作日 按时通过 新一代托 管应用监 督子系统, 对 各基金投资 运作比例 控制等情 况进 行监控,如 发现投资 异常情况 ,向基金 管理人进 行风 险提示,与 基金管理 人进行情 况核实, 督促其纠 正 ,如有重 大异常事 项及时报 告中国证 监会 。 2. 收到基金 管理人的 划款指令 后,对指 令要素等 内容 进行核查。 3. 根据基金 投资运作 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 基金投资 运 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金 投资运作 的 合法合规性 和投资独 立性等方 面进行评 价,报送 中国 证监会。 4. 通过技术 或非技术 手段发现 基金涉嫌 违规交易, 电 话或书面要 求基金管 理人进行 解释 或举证,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第 五 部分


相 关服 务 机 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一)场外 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北京直 销中心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北京直 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建国 门内大街 18 号恒 基中心 1 座 23 层 电话: 010-65187055 传真:


010-65187032 、010-65187592 联系人: 韩明亮 博时一线通 : 95105568 (免长途话费) 博时 安康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23 2 、代销机构 (1)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街1 号院1 号楼 法定 代表 人: 田国 立 联系 人: 张静 传真 : 010 -66275654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33 网址 : http://www.ccb.com/ (2) 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银 城中路188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银 城中路188 号 法定 代表 人: 彭纯 联系 人: 王菁 电话 : 021-58781234 传真 : 021-58408483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59 网址 : http://www.bankcomm.com/ (3)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7088 号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7088 号 法定 代表 人: 李建 红 联系 人: 邓炯 鹏 电话 : 0755 -83198888 传真 : 0755 -83195049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55 网址 : http://www.cmbchina.com/ (4) 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12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北 京东路689 号 东银 大厦25 楼 法定 代表 人: 高国 富 联系 人: 吴斌 电话 : 021 -61618888 传真 : 021 -63602431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28 网址 : http://www.spdb.com.cn (5) 中 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外 大街6 号 光大 大厦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街25 号光 大中 心 法定 代表 人: 李晓 鹏 博时 安康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24 联系 人: 朱红 电话 : 010 -63636153 传真 : 010 -63636157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95 网址 : http://www.cebbank.com (6) 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2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2 号 法定 代表 人: 洪崎 联系 人: 王继 伟 电话 : 010 -58560666 传真 : 010 -57092611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68 网址 : http://www.cmbc.com.cn/ (7) 广 发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广州 市越 秀区 农林 下路83 号 办公 地址 : 广州 市越 秀区 农林 下路83 号 法定 代表 人: 杨明 生 联系 人: 陈泾 渭/刘伟 电话 : 020-38321497/020-38322566 传真 : 020-38321676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308003 网址 : http://www.cgbchina.com.cn/ (8) 宁 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 南路700 号 办公 地址 :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 南路700 号 法定 代表 人: 陆华 裕 联系 人: 胡技 勋 电话 : 0574-89068340 传真 : 0574-87050024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74 网址 : http://www.nbcb.com.cn (9) 东 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广东 省东 莞市 东城 区鸿 福东路2 号 办公 地址 : 广东 省东 莞市 东城 区鸿 福东路2 号东 莞农 商银 行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王耀 球 联系 人: 杨亢 电话 : 0769-22866270 传真 : 0769-22866282 客户 服务 电话 : 961122 网址 : http://www.drcbank.com/ 博时 安康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25 (10) 深 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 北路 赛格 科技园4 栋10 层1006#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 门外 大街28 号 富卓 大厦A 座6 层 法定 代表 人: 马勇 联系 人: 张燕 电话 : 010-58325388 传真 : 010-5832530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166-1188 网址 : http://8.jrj.com.cn/ (11) 和 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 大街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 大街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 代表 人: 王莉 联系 人: 张紫 薇 电话 : 0755-82721122-8625 传真 : 0755-82029055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920-0022 网址 : http://Licaike.hexun.com (12) 厦 门市 鑫鼎 盛控 股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道2 号厦 门第 一广场1501-1504 办公 地址 :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道2 号厦 门第 一广场1501-1504 法定 代表 人: 陈洪 生 联系 人: 徐明 静 电话 : 0592-3122716 传真 : 0592-806077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918-0808 网址 : www.xds.com.cn (13) 诺 亚正 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 镇漕 廊公路7650 号205 室 办公 地址 : 上海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68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8 楼801 室 法定 代表 人: 汪静 波 联系 人: 方成 电话 : 021-38602377 传真 : 021-38509777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21-5399 网址 : http://www.noah-fund.com (14) 深 圳众 禄金 融控 股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 路物 资控 股置 地大厦8 楼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 路物 资控 股置 地大厦8 楼 法定 代表 人: 薛峰 博时 安康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26 联系 人: 童彩 平 电话 : 0755-33227950 传真 : 0755-3322795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78-8887 网址 : https://www.zlfund.cn/; www.jjmmw.com (15) 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195 号3C 座9 楼 法定 代表 人: 其实 联系 人: 潘世 友 电话 : 021-54509998 传真 : 021-64385308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181-8188 网址 : http://www.1234567.com.cn (16) 上 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路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南路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厦903 ~906 室 法定 代表 人: 杨文 斌 联系 人: 张茹 电话 : 021-2061361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700-9665 网址 : http://www.ehowbuy.com (17) 蚂 蚁( 杭州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 街道 文一 西路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 地址 :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 区江 南大道3588 号 恒生 大厦12 楼 法定 代表 人: 陈柏 青 联系 人: 朱晓 超 电话 : 021-60897840 传真 : 0571-26697013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076-6123 网址 : http://www.fund123.cn (18) 上 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 翔路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 方路1267 号11 层 法定 代表 人: 张跃 伟 联系 人: 敖玲 电话 : 021-58788678-8201 传真 : 021 —58787698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20-2899 网址 : http://www.erichfund.com 博时 安康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27 (19) 浙 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杭州 市西 湖区 文二 西路1 号 元茂 大厦903 室 办公 地址 : 浙江 省杭 州市 余杭 区五 常街 道同 顺街18 号 同花 顺大 楼 法定 代表 人: 凌顺 平 联系 人: 吴杰 电话 : 0571-88911818 传真 : 0571-86800423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77-3772 网址 : www.5ifund.com (20) 嘉 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道8 号上 海国 金中 心办 公楼 二期46 层4609-10 单元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路91 号金 地中心A 座6 层 法定 代表 人: 赵学 军 联系 人: 余永 键 电话 : 010-85097570 传真 : 010-65215433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021-8850 网址 : www.harvestwm.cn (21) 宜 信普 泽( 北京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路88 号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路88 号SOHO 现代城C 座18 层1809 法定 代表 人: 戎兵 联系 人: 程刚 电话 : 010-52855713 传真 : 010-85894285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09-9200 网址 : http://www.yixinfund.com (22) 南 京苏 宁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 大道1-5 号 办公 地址 :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 大道1-5 号 法定 代表 人: 钱燕 飞 联系 人: 喻明 明 电话 : 025-66996699-884131 传真 : 025-66996699-884131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177 网址 : www.snjijin.com (23) 北 京恒 天明 泽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北 京经 济技 术开 发区 宏达 北路10 号5 层5122 室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 环中路20 号乐 成中心A 座23 层 法定 代表 人: 周斌 联系 人: 马鹏 程 博时 安康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28 电话 : 010-57756074 传真 : 010-56810782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980-618 网址 : www.chtwm.com (24) 北 京钱 景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6 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6 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 代表 人: 赵荣 春 联系 人: 魏争 电话 : 010-57418829 传真 : 010-5756967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93-6885 网址 : www.qianjing.com (25) 泰 诚财 富基 金销 售( 大连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 口区 星海 中龙园3 号 办公 地址 :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 口区 星海 中龙园3 号 法定 代表 人: 林卓 联系 人: 张晓 辉 电话 : 0411-88891212-327 传真 : 0411-84396536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411-999 网址 : www.haojiyoujijin.com (26) 深 圳富 济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 作区 前湾 一路1 号A 栋201 室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南 山区 高新 南七 道惠 恒集 团二期418 室 法定 代表 人: 齐小 贺 联系 人: 陈勇 军 电话 : 0755-83999907 传真 : 0755-83999926 客户 服务 电话 : 0755-83999913 网址 : www.jinqianwo.cn (27) 上 海陆 金所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 环路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 环路1333 号14 楼 法定 代表 人: 郭坚 联系 人: 宁博 宇 电话 : 021-20665952 传真 : 021-22066653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21-9031 网址 : www.lufunds.com 博时 安康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29 (28) 珠 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 华路6 号105 室-3491 办公 地址 :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 大道东1 号保 利国 际广 场南塔12 楼B1201-1203 法定 代表 人: 肖雯 联系 人: 吴煜 浩 电话 : 020-89629099 传真 : 020-89629011 客户 服务 电话 : 020-80629066 网址 : www.yingmi.cn (29) 中 证金 牛( 北京 )投 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头1 号2 号楼2-45 室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 门外 大街甲1 号环 球财 讯中心A 座5 层 法定 代表 人: 钱昊 旻 联系 人: 孙雯 电话 : 010-59336533 传真 : 010-5933650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909998 网址 : www.jnlc.com (30) 北 京蛋 卷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 东大街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 东大街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法定 代表 人: 钟斐 斐 联系 人: 戚晓 强 电话 : 15810005516 传真 : 010-85659484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061-8518 网址 : danjuanapp.com (31) 中 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路66 号4 号楼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街188 号 法定 代表 人: 王常 青 联系 人: 刘畅 电话 : 010-65608231 传真 : 010 -6518226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108/95587 网址 : http://www.csc108.com/ (32) 深 圳前 海微 众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广东 省深 圳市 前海 深港 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A 栋201 室 办公 地址 : 广东 省深 圳市 南山 区田 厦国 际中心36 楼、37 楼 法定 代表 人: 顾敏 联系 人: 唐宇 博时 安康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30 电话 : 0755-89462525 传真 : 0755-86700688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999-8877 网址 : http://www.webank.com/ ( 二 ) 场 内 销 售 机 构 场 内 销 售 机 构 是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具 有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经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认 可 的 会 员 单 位 , 名 单 详 见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太平桥大 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 17 号 电话:010-59378888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朱 立元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源 泰律师事 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浦东 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 大厦 14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浦东 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 大厦 14 楼 负责人:





廖海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联系人: 刘佳 经办律师: 廖海、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 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 务所( 特殊普通 合伙)


住所: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陆 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 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湖 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 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 伙人:李 丹


联系电话: (021 )23238888


博时 安康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31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沈 兆杰


经办注册会 计师:张 振波、沈 兆杰


博时 安康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32 第 六 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与基金合同 的生效 一 、 基 金 的 募 集 基金管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 、 《销售 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募集本基金 ,并于 2016 年 11 月 15 日获 中国证监会 《关于 准予 博时安康 18 个月定期开 放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注册 的批复 》( 证监 许可[2016]2696 号)。 本基金募集 期间为自 2016 年 12 月 26 日起至 2017 年 2 月 13 日,基金份额共 募集 667,345,355.21 份(含利息结转的份 额),有 效认购 户数为 1,328 户。 本基金运作 方式为契 约型开放 式,存续 期间为不 定期 。 二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已 于 2017 年 2 月 17 日正式生效。 三、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和 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 效后, 连续二 十个工作 日出现基 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 满二百人 或者基金 资产 净值低于五 千万元情 形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定期 报 告中予以披 露; 连续六 十个工作 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 如 转换运作 方式、 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 金合同等 ,并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进行 表决。 法律法规 或 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 时,从其 规定。 博时 安康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33 第 七 部分


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 易 一 、 上 市 交 易 的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本基金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上海 证 券 交 易 所 规 定 的 上 市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份 额 将 申 请 在 上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后 ,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上海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 登 记 在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中 的 基 金 份 额 可 通 过 办 理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业 务 将 基 金 份 额 转 托 管 在 证 券 登 记 系 统 中 , 再 上 市 交 易。 二 、 上 市 交 易 的 地 点 本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 地 点 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后 ,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系 统 中 的 基 金 份 额 可 直 接 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 交 易 ; 登 记 在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中 的 基 金 份 额 通 过 办 理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业 务 将 基 金 份 额 转 至 证 券 登 记 系 统 后 , 方 可 上 市 交 易 。 三 、 上 市 交 易 的 时 间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3 个 月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 在 符 合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条 件 下 , 申 请 基 金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 在 确 定 上 市 交 易 的 时 间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迟 在 上 市 前3 个 工 作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公告。 四 、 上 市 交 易 的 规 则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上 市 交 易 需 遵 守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规 则 》 、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 市 规 则 》 等 有 关 规 定 及 其 不 时 修 订 和 补 充 。 五 、 上 市 交 易 的 停 复 牌 、 暂 停 上 市 、 恢 复 上 市 和 终 止 上 市 本 基 金 的 停 复 牌 、 暂 停 上 市 、 恢 复 上 市 和 终 止 上 市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 六 、 上 市 交 易 的 费 用 本基金 上 市 交 易 的 费 用 按 照 上海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 七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对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 规 则 等 相 关 规 定 内 容 进 行 调 整 的 ,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相 应 予 以 修 改 , 且 此 项 修 改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本基金上市交 易 方 面 的 新 功 能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履 行 适 当 的 程 序 后 增 加 相 应 功 能 。 博时 安康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34 第 八 部分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 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将通过销 售机构进 行。 本基金基 金份额可通 过场内和 场外两种 方式 申购。 本基金场 外申购和 赎回场所 为基金管 理人的直 销网点及各 场外销售 机构的基 金销售网 点, 场内申购 和赎回场 所为上海 证券交易 所内具有 相 应业务资格 的会员单 位, 具体的 销售网 点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 相关公告 中列 明。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 况变更或 增减 销售机构, 并 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 者应当在 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 或按销售 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 二 、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封闭期、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封 闭 期 间 投 资 人 不 能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基 金 份 额 , 但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系 统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持 有 人 可 在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后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转 让 基 金 份 额 。 登 记 在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通 过 办 理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业 务 将 基 金 份 额 转 至 场 内 后 ,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转 让 基 金 份 额 。 本 基 金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为 开 放 期 内 的 每 个 工 作 日 。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 时 除 外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2 、 申 购 、 赎 回 开 始 日 及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除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 另 有 约 定 外 , 自 首 个 封 闭 期 结 束 之 后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 包 括 该 日 ) , 本 基 金 进 入 首 个 开 放 期 ,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等 业 务 。 本 基 金 每 个 封 闭 期 结 束 之 后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 包 括 该 日 ) 起 进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期 。 开 放 期 以 及 开 放 期 办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的 具 体 事 宜 见 《 招 募 说 明 书 》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 相 关 公 告 。 在 开 放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该 开 放 期 下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的 价 格 ; 但 若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期 最 后 一 日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结 束 之 后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申 请 的 , 视 为 无 效 申 请 。 三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 投资人场外首次 购买基金 份额的最 低金额 为 1 元 , 追加购买最低 金额为 1 元; 详情博时 安康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35 请见当地销 售机构公 告 ;场内 申购金额 应当为 1 元的 整倍数,且 不低于 1000 元; 2 、本基金目前 对单个投 资人累计 持有份额 不设上限 限制,基金 管理人可 以规定单 个投 资者累计持 有的基金 份额数量 限制, 具体 规定见定 期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 , 但需符 合 法律法规 、监管机 构 的规定 和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3 、 每 个 交 易 账 户 最 低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为 1 份; 场 内 赎 回 份 额 应 当 为 整 数 份 额 ; 4 、当接受申购 申请对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不 利影响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采取设 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 金额上限 或基金单 日净 申购比例上 限、 拒绝大 额申购、 暂 停基 金申购等措 施, 切实保 护存量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 权益。 具体请 参见招募 说明书或 相关公 告。 5 、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 ,调整上 述规定申购 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 数量 限制。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 调整实施 前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关规 定进行公 告并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 申购、赎 回价格以 申请当日 收市后计算 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基准 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 ”原则 ,即申购 以金额申 请,赎回以 份额申请 ; 3 、当日的申购与 赎回申请 可以在 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 时间以内撤 销; 4 、场外赎回遵 循“先进 先出”原 则,即按 照投资人 认购、申购 的先后次 序进行顺 序赎 回; 5 、投资者通过 场外申购 、赎回应 使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 立的开放 式基 金账户, 通过 场内申购、 赎回应使 用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开 立的上海 证券账户( 人民币普 通股票账 户和证券 投资基金 账户 ); 6 、办理申购、赎 回业务时 ,应当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 原则; 7 、本基金的申 购、赎回 等业务, 按照上海 证券交易 所、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的相关业 务规则执 行。 若相关法 律法规、 中国 证监 会、 上海证券交 易所或中 国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对申 购、赎回 业务等规 则有新的 规定 ,按新规定 执行。 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 则 进行调整。 基 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 规 则开始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 定媒介上进 行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申 请 方 式 博时 安康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36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申 请 。 2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款 项 支 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必 须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投 资 人 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 申购款项, 申 购 申 请 成 立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基 金 份 额 时 , 申 购 生 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递 交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成 立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赎 回 时 , 赎 回 生效。 投 资 人 赎 回 申 请 生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T +7 日(包括该日) 内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 形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条 款 处 理 。 遇 交 易 所 或 交 易 市 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 他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能 控 制 的 因 素 影 响 业 务 处 理 流 程 , 则 赎 回 款 项 划 付 时 间相应顺延。 3 、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申请日(T 日)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在 T +1 日 内 对 该 交 易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认。 T 日 提 交 的 有 效 申 请 , 投 资 人 应 在 T +2 日后( 包 括 该 日)及时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若 申 购 不 成立或 无 效 , 则 申 购 款 项 本金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请 。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对 于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投 资 者 应 及 时 查 询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并 在 调 整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六 、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 、 本 基金基金 份额在申 购时收取 基金申 购费用。 本 基金申购费 用用于本 基金的市 场推 广、销售、 登记等募 集期间发 生的各项 费用,不 列入 基金财产。 (1 ) 场 外 申 购 时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费 率 如 下 表 所 示 : 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 基金份额 申 购费率 M <50 万元 0.60% 50 万元≤M <300 万元 0.30% 博时 安康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37 300 万元≤M <500 万元 0.08% M≥500 万元 1000 元/ 笔 (2 ) 通 过 场 内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者 , 申 购 费 率 如 下 表 所 示 : 申购金额(M ) 基金份额 申 购费率 M <50 万元 0.06% 50 万元≤M <300 万元 0.03% 300 万元≤M <500 万元 0.008% M≥500 万元 100 元/ 笔 2 、本基金的场外 赎回费率 如下表 所示: 赎回份额持 有时间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7 日≤Y<30 日 0.5% Y≥30 日 0 本基金 对持 续 持有期 少于 7 日 的投资者 收取的场 内赎 回费率为 1.5%, 其余的 场内赎 回费率 固定 为 0.1%。 备注: 赎回费 用由赎回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承 担, 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 份额时 收取。 其中 ,对持续 持有期少 于 7 日的 投资者收 取不 低于 1.5% 的赎回费 并全额 计入基金 财 产;其他 赎 回费 中不 低于赎回 费总额的 25% 归入基金 财产,未归 入基金财 产的部分 用于支 付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范 围 内 调 整 申 购 费 率 、 赎回费率 、 或 收 费 方 式 。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如 发 生 变 更 , 基 金 管 理 人 最迟应在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 实施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 本 基 金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方 式 申 购 费 用 适 用 比 例 费 率 时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 +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 购 金 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 申 购 金 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博时 安康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38 申 购 费 用 适 用 固 定 金 额 时 : 申购费用 = 固 定 金 额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 净 申 购 金 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产 生 的 收 益 归 基 金 财 产 所 有 。 场 内 申 购 份 额 先 按 四 舍 五 入 的 原 则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再 按 截 位 法 保 留 到 整 数 位 , 小 数 部 分 对 应 的 金 额 退 还 投 资 者 。 举 例1 : 假 定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1.0160 元 , 某 投 资 人 本次通 过 场 外 申购本基金 基 金份额10 万 元 , 对 应 的 本 次 申 购 费 率 为0.60%,该投资 人 可 得 到 的 基 金 份 额 为 : 净申购金额 =100,000/ (1 +0.60%) =99,403.58 元 申购费用=100,000 -99,403.58 =596.42 元 申购份额=99,403.58/1.0160 =97,838.17 份 即 : 投 资 者 投 资10万元场外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 假 定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160 元,可得到97,838.17 份 基 金 份 额 。 2 、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方 式 : 本基金的净 赎回金额 为赎回金 额扣减赎 回费用。 采用 “ 份额赎回” 方式, 赎 回价格以T 日 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 算,其中 :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 ×T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赎 回份额×T 日基金 份额净 值×赎回 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金 额-赎回 费 赎回金额单 位为人民 币元, 计算结 果按四舍 五入方法 , 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 由此 产生 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 金 财产享有 或承担。 举例2 : 假设某投资 者场外赎 回基金份 额100,000 份, 该笔份额持 有时间满 一个封闭 期 , 则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0 ,假 设赎回 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是1.0600 元,则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 为: 赎回金额=100,000 ×1.0600=106,000.00( 元)


赎回费用=100,000 ×1.0600 ×0 =0.00 ( 元)


净赎回金额 =106,000.00-0.00 =106,000.00 ( 元)


博时 安康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39 即 :投资者 场外赎 回本基金10 万份基 金份额, 持有期限 满 一个封 闭期 ,假 设赎回 当日 基金份额净 值是1.06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106,000.00 元。 3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本 基金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均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4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5位四舍五入,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在遇巨额赎回或其他特殊情况下, 为维护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可 直 接 增 加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保 留 位 数 并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 而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在 基 金 封 闭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在 基 金 开 放 期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 遇 特 殊 情 况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 调 低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 赎 回 费 率。 5 、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应 遵 守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有 关 业 务 规 则 。 若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对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规 则 有 新 的 规 定 , 基 金 合 同 相 应 予 以 修 改 , 并 按 照 新 规 定 执 行 , 且 此 项 修 改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八 、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 、 经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同 意 ,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出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时 间 之 前 可 以 撤 销 。 2 、 投 资 者 申 购 基 金 成 功 后 , 登 记 机 构 在T +1 日 为 投 资 者 登 记 权 益 并 办 理 登 记 手 续,投资者自T +2 日 ( 含 该 日 ) 后 有 权 赎 回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 3 、 投 资 者 赎 回 基 金 成 功 后 , 登 记 机 构 在T +1 日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扣 除 权 益 的 登 记 手 续。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注 册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但 不 得 实 质 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博时 安康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40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在 开 放 期 间 ,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 3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4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会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或对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5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 或发生其他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机 构 或 登 记 机 构 的 技 术 故 障 等 异 常 情 况 导 致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 基 金 登 记 系 统 或 基 金 会 计 系 统 无 法 正 常 运 行 ; 7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 8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50 % , 或 者 变 相 规 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生上述 第1 、2 、3 、5 、6 、7 、9 项 暂停申购情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本金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 且 开 放 期 时 间 将 相 应 顺 延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合 理 调 整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期 间 并 予 以 公 告 。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及处理 在 开 放 期 间 ,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 博时 安康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41 3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4 、 继 续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将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5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 6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拒 绝 接 受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申请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规定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对于场外赎回申请,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对 于 场 内 赎 回 申 请 , 按 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并 公 告 , 且 开 放 期 时 间 将 相 应 顺 延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合 理 调 整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期 间 并 予 以 公 告 。 十 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 巨 额 赎 回 的 认 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额) 超 过 前 一 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 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对 于 场 外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者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1 )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 , 按 正 常 赎 回 程 序 执 行 。 (2 )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开 放 期 内 ,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且 不 存 在 单 一 持 有 人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工 作 日 基 金 总 份 额20%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第 (1 ) 项 办 理 , 亦 可 在 对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赎 回 申 请 全 部 接 受 和 确 认 并 当 日 按 比 例 办 理 支博时 安康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42 付 的 赎 回 份 额 不 得 低 于 前 一 工 作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20% 的 基 础 上 ,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采 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措 施 。 但 对 于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按 比 例 办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不 得 低 于 基 金 总 份 额 的20% ,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但 延 缓 支 付 的 期 限 最 长 不 超 过20个工 作日。 (3 ) 延 期 办 理 : 开 放 期 内 , 如 果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且 单 一 持 有 人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工 作 日 基 金 总 份 额20%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延 期 办 理 赎 回 申 请 。 在 上 述 情 况 下 , 对 于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日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工 作 日 基 金 总 份 额20% 的 部 分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进 行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此 类 持 有 人 剩 余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以 及 其 他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上 述 第(1 ) 、 (2 )项 规 则 办 理 。对 于 上 述 持 有 人 被 延 期 办 理 的 部 分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办 理 部 分 将 被 撤 销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直 至 办 理 完 毕 , 因 此 导 致 延 期 办 理 期 限 超 过 开 放 期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开 放 期 外 为 基 金 份额持有人继续办理赎回申请,开放期间外延期办理的期限最长不可超过20个工作 日 , 开 放 期 外 延 期 办 理 期 间 不 办 理 申 购 亦 不 接 受 新 的 赎 回 申 请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工 作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不 受 单 笔 赎 回 最 低 份 额 的 限 制 。 延 长 期 限 的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 尚 未 办 理 完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上 述 第 (1)项规则办理。 当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场 内 赎 回 申 请 按 照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登 记 机 构 的 有 关 业 务 规 则办理。3 、 巨 额 赎 回 的 公 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或 者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在3 个 交 易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 同 时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公 告 。 十 二 、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1 、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规 定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博时 安康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43 案 , 并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 间 ,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最 迟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也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暂 停 公 告 中 明 确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 间 , 届 时 不 再 另 行 发 布 重 新 开 放 的公告。 3 、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消 除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公 布 最 近1个工 作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4 、 以 上 暂 停 及 恢 复 基 金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公 告 规 定 , 不 适 用 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封 闭 期 与 开 放 期 运 作 方 式 转 换 引 起 的 暂 停 或 恢 复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情 形 。 十 三 、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 并 提 前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相 关 机 构 。 十 四 、 基 金 份 额 的 转 让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且 条 件 具 备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过 户 登 记 。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让 业 务 的 ,将 提 前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的 业 务 规 则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让 业 务 。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情形而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 , 并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费 。 博时 安康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44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1 、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之 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 行为。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 处 于 募 集 期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能 办 理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可 以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收 取 转 托 管 费 。 2 、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和 证 券 登 记 系 统 之 间 进 行 转 托 管 的 行 为 。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的 具 体 业 务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的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 处 于 募 集 期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能 办 理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可 以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收 取 转 托 管 费 。 十七、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规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最 低申购金额。 十 八 、基金 份额的冻结 、解冻与质押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 机 构 认 可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基 金 份 额 被 冻 结 的 , 被 冻 结 部 分 产 生 的 权 益 一 并 冻 结 , 被 冻 结 部 分 份 额 仍 然 参 与 收 益 分 配 与 支 付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的除外。 如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质 押 业 务 或 其 他 基 金 业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制 定 和 实 施 相 应 的 业 务 规 则 。 博时 安康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45 第 九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 谨 慎 投 资 的 前 提 下 ,本基金力争战胜业绩比较基准, 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 稳 健、持续增值 。 二、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国 家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次 级 债 券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企 业 债 券 、 公 司 债 券 、 中 期 票 据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短 期 融 资 券 及 超 级 短 期 融 资 券 、 可 分 离 交 易 债 券 的 纯 债 部 分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回 购 和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等 金 融 工 具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证 券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 。 本 基 金 不 投 资 于 股 票 、 权 证 等 资 产 ,也 不 投 资 于 可 转 换 债 券( 可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的 纯 债 部 分 除 外 ) 、 可 交 换 债 券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资 产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但 应 开 放 期 流 动 性 需 要 , 为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 在 每 次 开 放 期 前二个月 、 开 放 期 及 开 放 期 结 束 后二个月 的 期 间 内 , 基 金 投 资 不 受 上 述 比 例 限 制 。 开 放 期 内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在 封 闭 期 内 , 本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5%的限制,其中,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 款 等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三 、投资策略 1 、 封 闭 期 投 资 策 略 (1 )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本 基 金 为 债 券 型 基 金 , 在 自 上 而 下 的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方 面 主 要 通 过 研 究 经 济 运 行 趋 势 , 深 入 分 析 财 政 及 货 币 政 策 对 经 济 运 行 的 影 响 , 结 合 中 长 期 利 率 走 势 、 各 大 类 资 产 的 预 期 收 益 率 、波 动 性 及 流 动 性 方 面 的 因 素 ,自 上 而 下 的 决 定 债 券 的 品 种 、级 别 、期 限 等 维 度 的 分 布 配 置 , 保 障 资 产 在 长 期 内 实 现 既 定 投 资 目 标 。 本 基 金 通 过 承 担 适 度 的 信 用 风 险 来 获 取 溢 价 , 主 要 关 注 个 券 选 择 和 行 业 配 置 两 个 方 面 。 在 定 性 与 定 量 分 析 结 合 的 基 础 上 , 通 过 自 下 而 上 的 策 略 , 在 固 定 收 益 金 融 工 具 中 进 行 个 债 的 精 选 , 结 合 适 度 分 散 业 配 置 策 略 , 构 造 和 优 化 组 合 。 在 以 上 战 略 性 资 产 配 置 的 基 础 上 , 本 基 金 通 过 自 上 而 下 和 自 下 而 上 相 结 合 、 定 性 分 析 和 定 量 分 析 相 补 充 的 方 法 , 确 定 资 产 在 非 信 用 类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 国 家 债 券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等 ) 和 信 用 类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之 间 的 配 置 比 例 。 博时 安康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46 (2 )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的 主 要 投 资 策 略 是 买 入 与 封 闭 期 相 匹 配 的 债 券 , 并 持 有 到 期 , 或 者 是 持 有 回 售 期 与 封 闭 期 相 匹 配 的 债 券 , 获 得 本 金 和 票 息 收 入 ; 同 时 , 根 据 所 持 债 券 信 用 状 况 变 化 , 进 行 必 要 的 动 态 调 整 ; 在 谨 慎 投 资 的 前 提 下 , 力 争 获 取 高 于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投 资收益。 对 于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 主 要 从 四 个 层 次 进 行 独 立 、 客 观 、 综 合 的 考 量 , 以 筛 选 出 合 适 的 投 资 标 的 。 第 一 , 基 于 全部公开信息对已经上市或待上市债券的发行主体进行研究, 内容主 要 涉 及 发 行 人 的 股 东 背 景 、 行 业 地 位 及 发 展 趋 势 、 担 保 方 式 及 担 保 资 产 、 外 部 增 信 质 量 、自 由 现 金 流 量 动 态 、债 务 压 力 、 再 融 资 能 力 等 ,并 从 以 上 角 度 对 发 行 主 体 进 行 精 细 化 分 析 和 归 类 , 规 避 同 一 信 用 等 级 中 外 部 评 级 偏 高 以 及 信 用 风 险 偏 高 的 个 券 , 甄 选 同 一 信 用 评 级 中 内 生 资 质 及 外 部 增 信 好 的 个 券 , 纳 入 债 券 池 。 第 二 , 使 用 基 金 管 理 人 内 部 的 信 用 评 估 体 系 对 备 选 个 券 进 行 评 分 , 着 重 考 察 发 行 人 的 偿 债 能 力 、 现 金 管 理 能 力 、 盈 利 能 力 三 个 核 心 要 素 。 第 三 ,对 市 场 同 类 可 比 债 券 、信 用 收 益 率 曲 线 、市 场 交 易 活 跃 度 、机 构 需 求 进 行 偏 好 分 析 , 对 个 券 进 行 流 动 性 风 险 、 信 用 风 险 的 综 合 定 价 , 判 断 其 合 理 估 值 水 平 。 第 四 , 根 据 市 场 结 构 与 需 求 特 征 , 在 前 三 个 层 次 的 分 析 基 础 上 , 对 个 券 进 行 深 入 的 跟 踪 分 析 , 发 掘 其 中 被 市 场 低 估 的 品 种 , 在 控 制 流 动 性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对 低 估 品 种 进 行 择 机 配 置 和 交 易 。 (3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投 资 策 略 针 对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本 基 金 以 持 有 到 期 , 获 得 本 金 和 票 息 收 入 为 主 要 投 资 策 略 , 同 时 , 密 切 关 注 债 券 的 信 用 风 险 变 化 , 力 争 在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获 得 较 高 收 益 。 本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审 慎 原 则 , 制 定 严 格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和 信 用 风 险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并 经 董 事 会 批 准 ,以 防 范 信 用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等 各 种 风 险 。 (4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策 略 针 对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本 基 金 将 在 国 内 资 产 证 券 化 品 具 体 政 策 框 架 下 , 通 过 宏 观 经 济 、 提 前 偿 还 率 、 资 产 池 结 构 及 所 在 行 业 景 气 变 化 等 因 素 的 研 究 , 对 个 券 进 行 风 险 分 析 和 价 值 评 估 后 选 择 风 险 调 整 收 益 高 的 品 种 进 行 投 资 。 本 基 金 将 严 格 控 制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总 体 投 资 规 模 并 进 行 分 散 , 以 降 低 流 动 性 风 险 。 (5 ) 杠 杆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将 综 合 考 虑 债 券 投 资 的 风 险 收 益 以 及 回 购 成 本 等 因 素 , 在 严 格 控 制 投 资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通 过 正 回 购 ,获 得 杠 杆 放 大 收 益 。开 放 期 内 , 本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不 得 超 过博时 安康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47 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封 闭 期 内 , 本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0% 。 2 、 开 放 期 投 资 策 略 开 放 期 内 ,本 基 金 为 保 持 较 高 的 组 合 流 动 性 , 方 便 投 资 人 安 排 投 资 , 在 遵 守 本 基 金 有 关 投 资 限 制 与 投 资 比 例 的 前 提 下 , 将 主 要 投 资 于 高 流 动 性 的 投 资 品 种 。 四、投资决策流程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是 本 基 金 的 最 高 决 策 机 构 , 定 期 或 遇 重 大 事 件 时 就 投 资 管 理 业 务 的 重 大 问 题 进 行 讨 论 ,并 对 本 基 金 投 资 做 方 向 性 指 导 。基 金 经 理 、研 究 员 、交 易 员 等 各 司 其 责 , 相 互 制 衡 。 具 体 的 投 资 流 程 为 : 1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定 期 召 开 会 议 , 确 定 本 基 金 的 总 投 资 思 路 和 投 资 原 则 ; 2 、 宏观策 略部基于 自上而 下的研究 为本基金 提供建 议; 研究部 行业研究 员为行业 研究 与分析提供 支持;固 定收益部 数量及信 用分析员 为固 定收益类投 资决策提 供依据; 3 、 固 定 收 益 部 定 期 召 开 投 资 例 会 ,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决 定 , 结 合 市 场 和 个 券 的 变 化 , 制 定 具 体 的 投 资 策 略 ; 4 、 基 金 经 理 依 据 投 委 会 的 决 定 , 参 考 研 究 员 的 投 资 建 议 , 结 合 风 险 控 制 和 业 绩 评 估 的 反 馈 意 见 ,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制 定 并 实 施 具 体 的 投 资 组 合 方 案 ; 5 、 基 金 经 理 向 交 易 员 下 达 指 令 , 交 易 员 执 行 后 向 基 金 经 理 反 馈 ; 6 、 监 察 法 律 部 对 投 资 的 全 过 程 进 行 合 规 风 险 监 控 ; 7 、 风 险 管 理 部 通 过 行 使 风 险 管 理 职 能 , 测 算 、 分 析 和 监 控 投 资 风 险, 根 据 风 险 限 额 管 理 政 策 防 范 超 预 期 风 险 ; 8 、 风 险 管 理 部 对 基 金 投 资 进 行 风 险 调 整 业 绩 评 估 , 定 期 与 基 金 经 理 讨 论 收 益 和 风险预算。 五 、投资限制 ( 一 ) 禁 止 行 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3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4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是 中国证监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博时 安康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48 5 、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 6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7 、 法律、 行 政 法 规 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原 则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 如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 变 更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则 本 基 金 可 不 受 上 述 规 定 的 限 制 或 按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执 行 。 ( 二 ) 投 资 组 合 限 制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应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 1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资 产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但 应 开 放 期 流 动 性 需 要 , 为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 在 每 次 开 放 期 前二个月 、 开 放 期 及 开 放 期 结 束 后二个月 的 期 间 内 , 基 金 投 资 不 受 上 述 比 例 限 制 ; 2 、 开 放 期 内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券 , 在 封 闭 期 内 , 本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5%的限制, 其 中 ,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 款 等 ;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本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证券的 10%; 4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10%; 5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6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7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博时 安康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49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0%; 8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0 、 本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剩 余 封 闭 运 作 期;


11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0% , 其 中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12 、 开 放 期 内 , 本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40% ; 封 闭 期 内 , 本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0% ; 13 、 开 放 期 内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15%;封闭期内不受此限;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投 资 ; 14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 致 ; 15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除上述第 2 、8 、13 、14 项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约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变更上 述 限 制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可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或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但 须 提 前 公 告 , 不 需 要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博时 安康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50 六 、 业绩比较基准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为 : 中 债 综 合 指 数 ( 总 财 富 ) 收 益 率 ×90%+1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 税 后 ) ×10% 。 本 基 金 选 择 上 述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原 因 为 本 基 金 是 通 过 债 券 资 产 的 配 置 和 个 券 的 选 择 来 增 强 债 券 投 资 的 收 益 。 中 债 综 合 指 数(总财富) 由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编 制 , 该 指 数 旨 在 综 合 反 映 债 券 全 市 场 整 体 价 格 和 投 资 回 报 情 况 。 指 数 涵 盖 了 银 行 间 市 场 和 交 易 所 市 场 , 具 有 广 泛 的 市 场 代 表 性 , 适 合 作 为 市 场 债 券 投 资 收 益 的 衡 量 标 准 ; 由 于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开 放 期 内 持 有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采 用 90% 作 为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中 债 券 投 资 所 代 表 的 权 重 ,10%乘以 1 年 定 期 银 行 存 款 利 率 ( 税 后 ) 作 为 现 金 资 产 所 对 应 的 权 重 可 以 较 好 的 反 映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或 者 有 更 权 威 的 、 更 能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推 出 , 或 者 是 市 场 上 出 现 更 加 适 合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基 准 的 指 数 , 或 者 市 场 发 生 变 化 导 致 本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不 再 适 用 或 本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停 止 发 布 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可 调 整 或 变 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并 及 时 公 告 , 而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 七 、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 金 为 债 券 型 基 金 , 预 期 收 益 和 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混合型基金、 股 票 型 基 金 , 属 于 中 低 风险/收益的产品。 八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 相关权利 的处理原则及 方法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相 关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的利益; 2 、 有 利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与 增 值 ; 3 、 不 通 过 关 联 交 易 为 自 身 、 雇 员 、 授 权 代 理 人 或 任 何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任 何 不 当 利 益 。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及 连 带 责 任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复 核 了 本 报 告 中 的 净 值 表 现 和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等 内 容 , 保 证 复 核 内 容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博时 安康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51 本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所 载 数 据 截 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 本 报 告 中 所 列 财 务 数 据 未 经 审计。 1 报告期末 基金资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 资 692,564,895.20 93.71 其中:债券 622,830,895.20 84.27 资产支持证 券 69,734,000.00 9.44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买断 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14,691,916.04 1.99 7 其他各项资 产 31,810,218.83 4.30 8 合计 739,067,030.07 100.00 2 报告期末 按行业分 类的股票 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股票 。 3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股 票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股票 。 4 报告期末 按债券品 种分类的 债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00,675,000.00 14.67 其中:政策 性金融债 100,675,000.00 14.67 4 企业债券 164,662,895.20 23.99 5 企业短期融 资券 130,612,000.00 19.03 6 中期票据 109,629,000.00 15.97 7 可转债(可 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117,252,000.00 17.08 9 其他 - - 10 合计 622,830,895.20 90.73 5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债 券投资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 1 170206 17 国开 06 700,000 69,643,000.00 10.15 2 101755003 17 紫江集 MTN001 500,000 49,665,000.00 7.24 3 136360 16 富力 04 400,000 38,964,000.00 5.68 4 136753 16 大华 02 400,000 38,624,000.00 5.63 5 180403 18 农发 03 300,000 31,032,000.00 4.52 博时 安康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52 6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资 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 细 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数量( 份)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 1 116901 一方碧 32 300,000.00 29,880,000.00 4.35 2 146674 花呗 45A1 200,000.00 19,936,000.00 2.90 3 149086 借呗 49A1 200,000.00 19,918,000.00 2.90 7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贵 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贵金 属。 8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权 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权证 。 9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 资的股指 期货交易 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股指 期货。 10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 资的国债 期货交易 情况说 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国债 期货。 11 投资组合 报告附注 11.1 报告期内基金投 资的前十 名证券的 发行主体 没有 被监管部门 立案调查 ,或在报 告 编制日前一 年内受到 公开谴责 、处罚。 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 名股票中 ,没有投 资超出基 金合 同规定备选 股票库之 外的股票 。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证金 10,401.34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20,243,187.12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1,556,630.37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1,810,218.83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 处于转股 期的可转 换债券明 细 报告期末本 基金未持 有处于转 股期的可 转换债券 。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 票中存 在流通受 限情况的 说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股票 。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的其他 文字描述 部分 由于四舍五 入的原因 ,分项之 和与合计 项之间可 能存 在尾差。 第 十 部分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谨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保证博时 安康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53 基金一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往业 绩 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 险, 投 资者在做出 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 说明 书。 自基金合同 生效开始 ,基金份 额净值增 长率及其 与同 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率 ①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7.2.17-2017.12.31 -0.19% 0.06% 0.89% 0.05% -1.08% 0.01% 2018.1.1-2018.6.30 3.06% 0.06% 3.56% 0.07% -0.50% -0.01% 2017.2.17-2018.6.30 2.86% 0.06% 4.48% 0.06% -1.62% 0.00% 博时 安康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54 第十一部分


基金 的财 产 一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金应收款 项 及其 他 资产的 价 值 总 和 。 二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账 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 账户、 证 券 账户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相 独 立 。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管和处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售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 其 他 权 利 。 除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处 分 外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被 处 分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不 同 基 金 的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债 务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 博时 安康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55 第十 二部分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一 、 估 值 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 基 金 净 值 的 非 交 易 日 。 二 、 估 值 对 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 资 产 及 负 债 。 三 、 估 值 方 法 1 、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或 挂 牌 转 让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选 取 估 值 日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对 应 的 估 值 净 价 估 值 , 具 体 估 值 机 构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另 行 协 商约定;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债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3 、 对 全 国 银 行 间 市 场 上 不 含 权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按 照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 值 净 价 估 值 。 对 银 行 间 市 场 上 含 权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按 照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唯 一 估 值 净 价 或 推 荐 估 值 净 价 估 值 。 对 于 含 投 资 人 回 售 权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回 售 登 记 截 止 日 ( 含 当 日 ) 后 未 行 使 回 售 权 的 按 照 长 待 偿 期 所 对 应 的 价 格 进 行 估 值 。 对 银 行 间 市 场 未 上 市 , 且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未 提 供 估 值 价 格 的 债 券 , 在 发 行 利 率 与 二 级 市 场 利 率 不 存 在 明 显 差 异 , 未 上 市 期 间 市 场 利 率 没 有 发 生 大 的 变 动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如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最 新 规 定 的 , 则 从 其 规 定 。 4 、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 估 值 。 5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6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7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 估 值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博时 安康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56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的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四 、 估 值 程 序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作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 精 确 到0.000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五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规定对外公 布。 五 、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时 , 视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应 按 照 以 下 约 定 处 理 : 1 、 估 值 错 误 类 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登 记 机 构 、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受损方”)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2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1 )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确 保 估 值 错 误 已 得 到 更 正 。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 并博时 安康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57 且 仅 对 估 值 错 误 的 有 关 直 接 当 事 人 负 责 , 不 对 第 三 方 负 责 。 (3 ) 因 估 值 错 误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受损方”)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 (4)估值 错 误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 3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程 序 估 值 错 误 被 发 现 后 , 有 关 的 当 事 人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处 理 , 处 理 的 程 序 如 下 : (1 ) 查 明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确 定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 (2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估 值 错 误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评估; (3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赔偿损失; (4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进 行 更 正 , 并 就 估 值 错 误 的 更 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4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如 下 :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2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 (3 )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处 理 。 六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2 、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 3 、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障 投 资博时 安康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58 人 的 利 益 ,已 决 定 延 迟 估 值 ; 如 果 出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属 于 紧 急 事 故 的 任 何 情 况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出 售 或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时 ; 4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的 , 应 当暂停估值; 5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 基 金 净 值 的 确 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作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规定对 基 金 净 值 予 以 公 布 。 八、 特 殊 情 况 的 处 理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6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 2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有 关 会 计 制 度 变 化 或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等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或 减 轻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 博时 安康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59 第十 三部分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 配 一 、 基 金 利 润 的 构 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 、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 孰 低 数 。 三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1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红 利 再 投 资 不 受 封 闭 期 限 制 )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是 现 金 分 红 ; 2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3 、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在 费 用 收 取 上 不 同 , 其 对 应 的 可 分 配 收 益 可 能 有 所 不 同 。 本 基金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同 等 分 配 权 ; 4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在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 并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对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和 支 付 方 式 进 行 调 整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 四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时 间 、 分 配 数 额 及 比 例 、 分 配 方 式 等 内 容 。 五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的 确 定 、 公 告 与 实 施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在 2 日内在指定 媒 介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中 发 生 的 费 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以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博时 安康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60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计 算 方 法 , 依 照 《 业 务 规 则 》 执 行 。博时 安康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61 第十 四部分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4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 仲 裁 费 和诉讼费;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费 用 ; 6 、 基 金 的 证 券 交 易 费 用 ; 7 、 基 金 的 银 行 汇 划 费 用 ; 8 、 基 金 的 开 户 费 用 和 账 户 维 护 费 ; 9 、 基 金 上 市 费 及 年 费 ; 10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 费 用 。 二 、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0%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下: H = E×0.5 0 % ÷当年天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按 月 支 付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一 致 的 财 务 数 据 , 自 动 在 月 初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 按 照 指 定 的 账 户 路 径 进 行 资 金 支 付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需 再 出 具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休 息 日 或 不 可 抗 力 等 致 使 无 法 按 时 支 付 的 , 顺 延 至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结 束 之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或 不 可 抗 力 情 形 消 除 之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支 付 。 费 用 自 动 扣 划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进 行 核 对 , 如 发 现 数 据 不 符 , 及 时 联 系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解 决 。 博时 安康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62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10%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下: H = E×0.10% ÷当年天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按 月 支 付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一 致 的 财 务 数 据 , 自 动 在 月 初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 按 照 指 定 的 账 户 路 径 进 行 资 金 支 付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需 再 出 具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休 息 日 或 不 可 抗 力 等 致 使 无 法 按 时 支 付 的 , 顺 延 至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结 束 之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或 不 可抗力情 形 消 除 之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支 付 。 费 用 自 动 扣 划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进 行 核 对 , 如 发 现 数 据 不 符 , 及 时 联 系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解 决 。 上述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 中第 3 -10 项 费 用 ,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三 、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下 列 费 用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产的损失;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 四、基金税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 执 行 。 博时 安康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63 第十 五部分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 计 一 、 基 金 会 计 政 策 1 、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 2 、 基 金 的 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 年 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基 金 首 次 募 集 的 会 计 年 度 按 如 下 原 则 : 如 果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少 于 2 个 月 , 可 以 并 入 下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披露 ; 3 、 基 金 核 算 以 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记 账 单 位 ; 4 、 会 计 制 度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会 计 制 度 ; 5 、 本 基 金 独 立 建 账 、 独 立 核 算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编 制 基 金 会 计 报 表 ; 7 、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以 书面 方 式 确 认 。 二、 基 金 的 年 度 审 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审 计 。 2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更 换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应 事 先 征 得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意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需 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博时 安康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64 第十 六部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关 于 信 息 披 露 的 规 定 发 生 变 化 时 ,本 基 金 从 其 最新规定。 二 、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 保 证 所 披 露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介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 以 下 简 称 “网站” ) 等 媒 介 披 露 ,并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资 料 。 三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承 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1 、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2 、 对 证 券 投 资 业 绩 进 行 预 测 ; 3 、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失; 4 、 诋 毁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者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5 、 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 6 、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四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 中 文 文 本 为 准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元 。 五 、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包 括 : ( 一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1 、 《 基 金 合 同 》 是 界 定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 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 金 投 资 者 重 大 利 益 的 事 项 的 法 律 文 件 。 博时 安康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65 2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等 内 容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 内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公 告 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就 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3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 运 作 监 督 等 活 动 中 的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册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基 金 合 同 》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将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 二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 定 媒 介 上 。 ( 三 ) 《 基 金 合 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登 载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公 告 。 ( 四 )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基 金 份 额 获 准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3 个 工 作 日 前 , 将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五)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基 金 封 闭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基 金 开 放 期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 六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 基 金 合 同 》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赎 回 费 率 ,并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前 述 信 息 资 料 。 博时 安康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66 ( 七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过 审 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并 将 季 度 报 告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不 足 2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在 公 开 披 露 的 第 2 个 工 作 日 ,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 书面报告方式。 本 基 金 持 续 运 作 过 程 中 ,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 性 风 险 分 析 等 。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 情 形 ,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权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至 少 应 当 在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比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 有 风 险 ,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 八 ) 临 时 报 告 本 基 金 发 生 重 大 事 件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下 列 事 件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 2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3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不包括本基金开放期与封闭期运作方式的转换) ; 4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法 定 名 称 、 住 所 发 生 变 更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股 东 及 其 出 资 比 例 发 生 变 更 ; 博时 安康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67 7 、 基 金 募 集 期 延 长 ;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发 生 变 动 ; 9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在 一 年 内 变 更 超 过 百 分 之 五 十 ;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百 分之三十; 11 、 涉 及 基 金 管 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 仲 裁 ; 1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受 到 监 管 部 门 的 调 查 ;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14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 15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事 项 ; 16、管理费 、 托 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 17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百 分 之 零 点 五 ; 18 、 基 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19 、 变 更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20 、 更 换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 21、本基金 进 入 开 放 期 ; 22、本基金申购 、 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缓 支付或延期办理; 24 、 本 基 金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 25 、 本 基 金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的 设 置 ; 27 、 基 金 推 出 新 业 务 或 服 务 ; 28 、 本 基 金 份 额 停 复 牌 、 暂 停 上 市 、 恢 复 上 市 或 终 止 上 市 ; 29 、 发 生 涉 及 本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 项 时 ; 博时 安康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68 30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 ( 九 ) 澄 清 公 告 在《 基 金 合 同 》存 续 期 限 内 ,任 何 公 共 媒 介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 十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中国证监会备 案 , 并 予 以 公 告 。 ( 十 一 ) 投 资 于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信 息 披 露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后 两 个 交 易 日 内 ,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介 披 露 所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名 称 、 数 量 、 期 限 、 收 益 率 等 信 息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等 文 件 中 披 露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投 资 情 况 。 ( 十 二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投 资 情 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年 报 及 半 年 报 中 披 露 其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 额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内 所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明 细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其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 额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末 按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 十三)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信 息 六 、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管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信 息披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的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 审 查 , 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出 具 书 面 文 件 或 者 盖 章 确 认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介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介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介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 介 披 露 信 息 , 并 且 在 不 同 媒 介 上 披 露 同 一 信 息 的 内 容 应 当 一 致 。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专 业 机博时 安康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69 构 ,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 稿 , 并 将 相 关 档 案 至 少 保 存 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后 10 年。 七 、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的 存 放 与 查 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 以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 八 、 当 出 现 下 述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暂 停 或 延 迟 披 露 基 金 相 关 信 息: 1 、不可抗力; 2 、 发 生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 3 、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情 况 。 博时 安康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70 第十七部分


风险 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 、市场风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受 到 经 济 因 素 、 政 治 因 素 、 投 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 导 致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变 化 而 产 生 风 险 , 主 要 包 括 : (1 ) 政 策 风 险 。 因 国 家 宏 观 政 策 ( 如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行 业 政 策 、 地 区 发 展 政 策 等 ) 发 生 变 化 , 导 致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而 产 生 风 险 。 (2 )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 随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变 化 , 证 券 市 场 的 收 益 水 平 也 呈 周 期 性 变 化 。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 收 益 水 平 也 会 随 之 变 化 , 从 而 产 生 风 险 。 (3 ) 利 率 风 险 。 利 率 直 接 影 响 着 债 券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 影 响 着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其 收 益 水 平 会 受 到 利 率 变 化 的 影 响 。在 利 率 上 升 时 ,基 金 持 有 的 债 券 价 格 下 降 , 如 基 金 组 合 久 期 较 长 , 则 将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4 ) 购 买 力 风 险 。 基 金 的 利 润 将 主 要 通 过 现 金 形 式 来 分 配 , 而 现 金 可 能 因 为 通 货 膨 胀 的 影 响 而 导 致 购 买 力 下 降 , 从 而 使 基 金 的 实 际 收 益 下 降 。 (5 ) 再 投 资 风 险 。 再 投 资 风 险 反 映 了 利 率 下 降 对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利 息 收 入 再 投 资 收 益 的 影 响 ,这 与 利 率 上 升 所 带 来 的 价 格 风 险( 即 利 率 风 险 )互 为 消 长 。具 体 为 当 利 率 下 降 时 , 基 金 从 投 资 的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所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进 行 再 投 资 时 , 将 获 得 比 以 前 较 少 的 收 益 率 , 这 将 对 基 金 的 净 值 增 长 率 产 生 影 响 。 (6 ) 信 用 风 险 。 基 金 所 投 资 债 券 的 发 行 人 如 出 现 违 约 、 无 法 支 付 到 期 本 息 , 或 由 于 债 券 发 行 人 信 用 等 级 降 低 导 致 债 券 价 格 下 降 , 将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 (7 ) 债 券 回 购 风 险 。 债 券 回 购 为 提 升 整 体 基 金 组 合 收 益 提 供 了 可 能 , 但 也 存 在 一 定 的 风 险 。债 券 回 购 的 主 要 风 险 包 括 信 用 风 险 、投 资 风 险 及 波 动 性 加 大 的 风 险 ,其 中 , 信 用 风 险 指 回 购 交 易 中 交 易 对 手 在 回 购 到 期 时 , 不 能 偿 还 全 部 或 部 分 证 券 或 价 款 , 造 成 基 金 净 值 损 失 的 风 险 ; 投 资 风 险 是 指 在 进 行 回 购 操 作 时 , 回 购 利 率 大 于 债 券 投 资 收 益 而 导 致 的 风 险 以 及 由 于 回 购 操 作 导 致 投 资 总 量 放 大 , 致 使 整 个 组 合 风 险 放 大 的 风 险 ; 而 波 动 性 加 大 的 风 险 是 指 在 进 行 回 购 操 作 时 , 在 对 基 金 组 合 收 益 进 行 放 大 的 同 时 , 也 对 基 金 组 合 的 波 动 性( 标 准 差 )进 行 了 放 大 ,即 基 金 组 合 的 风 险 将 会 加 大 。回 购 比 例 越 高 , 风 险 暴 露 程 度 也 就 越 高 , 对 基 金 净 值 造 成 损 失 的 可 能 性 也 就 越 大 。 2 、管理风险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由 于 基 金 投 资 策 略 、 人 为 因 素 、 管 理 系 统 设 置 不 当 造 成 操 作 失 误博时 安康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71 或 基金管理人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 ) 决 策 风 险 : 指 基 金 投 资 的 投 资 策 略 制 定 、 投 资 决 策 执 行 和 投 资 绩 效 监 督 检 查 过 程 中 , 由 于 决 策 失 误 而 给 基 金 资 产 造 成 的 可 能 的 损 失 ; (2 ) 操 作 风 险 : 指 基 金 投 资 决 策 执 行 中 , 由 于 投 资 指 令 不 明 晰 、 交 易 操 作 失 误 等 人 为 因 素 而 可 能 导 致 的 损失; (3 ) 技 术 风 险 : 是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设 置 不 当 等 因 素 而 可 能 造 成 的 损 失。 3 、流动性风险 在 开 放 式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 可 能 会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 巨 额 赎 回 可 能 会 产 生 基 金 仓 位 调 整 的 困 难 , 导 致 流 动 性 风 险 , 甚 至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1 )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安 排 本 基 金 在 封 闭 期 内 , 不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 无 流 动 性 应 对 压 力 。 在 开 放 期 内 , 本 基 金 在 客 户 集 中 度 控 制 、 巨 额 赎 回 监 测 及 应 对 在 投 资 者 申 购 赎 回 方 面 均 明 确 了 管 理 机 制 , 在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客 户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 以 及 市 场 大 幅 波 动 、 流 动 性 枯 竭 等 极 端 情 况 下 发 生 无 法 应 对 投 资 者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保 障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的 前 提 下 可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审 慎 确 认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并 综 合 运 用 各 类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工 具 作 为 辅 助 措 施 , 全 面 应 对 流 动 性 风 险 。 (2 ) 拟 投 资 市 场 、 行 业 及 资 产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评 估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市 场 主 要 为 证 券 交 易 所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等 流 动 性 较 好 的 规 范 型 交 易 场 所 , 主 要 投 资 对 象 为 具 有 良 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债 券 和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等 ) , 同 时 本 基 金 基 于 分 散 投 资 的 原 则 在 行 业 和 个 券 方 面 未 有 高 集 中 度 的 特 征 , 综 合 评 估 在 正 常 市 场 环 境 下 本 基 金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适 中 。 (3 ) 巨 额 赎 回 情 形 下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措 施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情 形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或 巨 额 赎 回 份 额 占 比 情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同 时 , 如 本 基 金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单 个 开 放 日 申 请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一 定 比 例 以 上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对 其 采 取 延 期 办 理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措 施 。 (4 ) 实 施 备 用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工 具 的 情 形 、 程 序 及 对 投 资 者 的 潜 在 影 响 在 市 场 大 幅 波 动 、 流 动 性 枯 竭 等 极 端 情 况 下 发 生 无 法 应 对 投 资 者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以 保 障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为 前 提 , 严 格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谨 慎 选 取 延 期 办 理 巨 额 赎 回 申 请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收 取博时 安康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72 短 期 赎 回 费 等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工 具 作 为 辅 助 措 施 。 对 于 各 类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工 具 的 使 用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依 照 严 格 审 批 、审 慎 决 策 的 原 则 ,及 时 有 效 地 对 风 险 进 行 监 测 和 评 估 , 使 用 前 经 过 内 部 审 批 程 序 并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在 实 际 运 用 各 类 流 动 性 风 险 管理工 具 时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款 项 支 付 等 可 能 受 到 相 应 影 响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严 格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进 行 操 作 , 全 面 保 障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 4 、合规性风险 指 基 金 管 理 或 运 作 过 程 中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基 金 投 资 违 反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规 定 的 风 险 。 5 、 本 基 金 特 有 风 险 (1 ) 根 据 本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的 规 定 ,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各 类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 无 法 完 全 规 避 发 债 主 体 特 别 是 短 期 融 资 券 、中 期 票 据 、公 司 债 、企 业 债 的 发 债 主 体 的 信 用 质 量 变 化 造 成 的 信 用 风 险 ;另 外 ,如 果 持 有 的 信 用 债 出 现 信 用 违 约 风 险 ,将 给 基 金 净 值 带 来 较 大 的 负 面 影 响 和 波动。 (2 ) 本 基 金 的 封 闭 期 为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包 括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 或 自 每 一 开 放 期 结 束 之 日 次 日 起( 包 括 该 日 )18 个 月 的 期 间 。 在 本 基 金 的 封 闭 运 作 期 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不 能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因 此 ,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错 过 某 一 开 放 期 而 未 能 赎 回 , 其 份 额 将 转 入 下 一 封 闭 期 , 至 下 一 开 放 期 方 可 赎 回 。 (3 ) 本 基 金 开 放 期 内 单 个 开 放 日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赎 回 申 请 应 于 当 日 全 部 予 以 办 理 和 确 认 。基 金 经 理 会 对 可 能 出 现 的 巨 额 赎 回 情 况 进 行 充 分 准 备 并 做 好 流 动 性 管 理 , 但 当 基 金 在 单 个 开 放 日 出 现 巨 额 赎回 被 全 部 确 认 时 , 申 请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有 可 能 存 在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风 险 , 未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有 可 能 承 担 短 期 内 变 现 而 带 来 的 冲 击 成 本 对 基 金 净 资 产 产 生 的 负 面 影 响 。 同 时 , 如 本 基 金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单 个 开 放 日 申 请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一 定 比 例 以 上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对 其 采 取 延 期 办 理 赎 回 申 请 的 措 施 。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还 可能面临暂时 无 法 赎 回 的 情 形 。 (4 )本基金的一部 分资产将 可能投资 于中小企业 私 募债券。由于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发 行门槛低, 投资过程 中的信用 风险也相 应增加 。 有可 能出现债券 到期后, 企业不能 按时清偿 债务, 或者 在 存续期 内评级被 下调的风 险。 中 小企业 私募债券不 能在交易 所上市交 易, 而是 通过上证所 固定收益 证券综合 电子平台 及深交所 综合 协议交易平 台,或证 券公司进 行转让 , 同时, 交易 所按照申 报时间 先后顺序 对私募债 券转让 进行确认, 对导致私 募债券 投资者超 过博时 安康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73 200 人的转让不予确认 。 因此, 本 基金在投 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 的过程中, 面临着 流动性风 险。 (5 )本基金的一部 分资产将 可能投资 于资产支持 证 券。资产支持 证券(ABS )或资产 支持票据 (ABN ) 是一种债 券性质 的金融工 具, 其向 投资者支付 的本息来 自于基础 资产池产 生的现金流 或剩余权 益。 与 股票和一 般债券不 同, 资 产支持证券 不是对某 一经营实 体的利益 要求权, 而 是对基础 资产池 所产生的 现金流和 剩余权 益的要求权 , 是一种 以资产 信用为支 持 的证券, 所 面临的风 险主要 包括交易 结构风险 、 各种 原因导致的 基础资产 池现金流 与对应证 券现金流不 匹配产生 的信用风 险、市场 交易不活 跃导 致的流动性 风险等。 6 、其他风险 (1 ) 随 着 符 合 本 基 金 投 资 理 念 的 新 投 资 工 具 的 出 现 和 发 展 , 如 果 投 资 于 这 些 工 具 , 基 金 可 能 会 面 临 一 些 特 殊 的 风 险 ; (2 ) 因 技 术 因 素 而 产 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 因 基 金 业 务 快 速 发 展 而 在 制 度 建 设 、 人 员 配 备 、 内 控 制 度 建 立 等 方 面 不 完 善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 (4 ) 因 人 为 因 素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 如 内 幕 交 易 、 欺 诈 行 为 等 产 生 的 风 险 ; (5 ) 对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如 基 金 经 理 的 依 赖 而 可 能 产 生 的 风 险 ; (6 )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从 而 带 来 风 险 ; (7 ) 其 他 意 外 导 致 的 风 险 。 二、声明 1 、 投 资 者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 须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风 险 ; 2 、 除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接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外 , 本 基 金 还 通 过 基 金 销售 机 构 销 售 , 基金管理人与其他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博时 安康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74 第十 八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 止与基 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须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自 表 决 通 过 之 日 起 生 效 , 并 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 二 、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事 由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 基 金 合 同 》 应 当 终 止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接 的 ;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4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2)对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博时 安康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75 (4 )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6 )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期 限 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 及 时 变 现 的 , 清 算 期 限 相 应 顺 延 。 四 、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行分配。 六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15 年 以上。 博时 安康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76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权 利、义务 ( 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 义 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当 事 人 , 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并 不 以 在 《 基 金 合 同 》 上 书 面 签 章 或 签 字 为 必 要 条 件 。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同 等 的 合 法 权 益 。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 ) 分 享 基 金 财 产 收 益 ; (2 ) 参 与 分 配 清 算 后 的 剩 余 基 金 财 产 ; (3 ) 在 开 放 期 内 依法转让或者申 请 赎 回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4 )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者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事 项 行 使 表 决 权 ; (6 )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资 料 ; (7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服务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 法 提 起诉 讼 或 仲 裁 ; (9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 ) 认 真 阅 读 并 遵 守 《 基 金 合 同 》 、 《 招 募 说 明 书 》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 (2 ) 了 解 所 投 资 基 金 产 品 , 了 解 自 身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 主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 关 注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 及 时 行 使 权 利 和 履 行 义 务 ; 博时 安康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77 (4 ) 缴 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款 项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所 规 定 的 费 用 ; (5 ) 在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的 有 限 责任; (6 )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其 他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活 动 ; (7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议; (8 )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 (9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于: (1)依法募集 资 金; (2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独 立 运 用 并 管 理基金财产; (3 ) 依 照 《 基 金 合 同 》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其他费用; (4 ) 销 售 基 金 份 额 ; (5 )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基 金 合 同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7 )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 (8 ) 选 择 、 更 换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对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和 处 理 ; (9 )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登 记 业 务 并 获 得《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费 用 ; (10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决 定 基 金 收 益 的 分 配 方 案 ;


(11 ) 在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 拒 绝 或 暂 停 受 理 申 购 、 赎回与 转 换 申 请 ; (12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1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博时 安康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78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14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 的 外 部 机 构 ;


(15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换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和 非 交 易过户等 业 务 规 则 ; (16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于: (1 )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 申 购 、 赎 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2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3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财产;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 管 理 和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7 ) 依 法 接 受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 (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的 价 格 ; (9 )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10 ) 编 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11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向 他博时 安康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79 人泄露; (13 )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基金收益; (14 ) 按 规 定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 年以上; (1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 开 资 料 , 并 在 支 付 合 理 成 本 的 条 件 下 得 到 有 关 资 料 的 复 印 件 ; (18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20)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时 ,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2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2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 金 事 务 的 行 为 承 担 责 任 ;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 法 律行为;


(24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 基 金 合 同 》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 30 日 内 退 还 基 金 认 购 人 ; (25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议 ; (26 )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博时 安康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80 (2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于: (1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安 全 保 管 基金财产; (2 ) 依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他费用; (3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对 基 金 财 产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4 ) 根 据 相 关 市 场 规 则 , 为 基 金 开 设 证 券 账 户 等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账 户 、为基金 办 理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清 算 ; (5 ) 提 议 召 开 或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6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 (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于: (1 )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持 有 并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 格 的 熟 悉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专 职 人 员 ,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托 管 事 宜 ; (3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独 立 核 算 ,分 账 管 理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账 户 设 置 、 资 金 划 拨 、 账 册 记 录 等 方 面 相 互 独 立 ;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 财 产 ;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等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账 户 , 按 照博时 安康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81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 交 割 事 宜 ;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予 以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8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9 ) 办 理 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1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 当 的 措 施 ; (11 )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 年以上; (12 ) 建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13 ) 按 规 定 制 作 相 关 账 册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 (1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项; (15 )依 据《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配合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17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1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监 管 机 构 , 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19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其 赔 偿 责 任 不因其退任 而 免 除 ; (20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议 ; (21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 表决的程序和 规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拥 有 平 等的投票权。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设 日 常 机 构 。 ( 一 ) 召 开 事 由 博时 安康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82 1 、 除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或 《 基 金 合 同 》 另 有 约 定 外 ,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2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3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4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不 包 括 本 基 金 开 放 期 与 封 闭 期 运 作 方 式 的 转 换 ) ; (5 )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6 ) 变 更 基 金 类 别 ; (7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的 合 并 ; (8 )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范 围 或 策 略 ; (9 )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程 序 ;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1 )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0%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 事 项 书面要求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2 )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和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 事 项 ; (13 ) 终 止 基 金 上 市 , 但 因 本 基 金 不 再 具 备 上 市 条 件 而 被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终 止 上 市的除外; (14 )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事 项 。 2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1 )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增 加 的 基 金 费 用 的 收 取 ; (2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且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 )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而 应 当 对 《 基 金 合 同 》 进 行 修 改 ; (4 )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 修 改 不博时 安康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83 涉 及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5 )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以 及 不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产 生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 根 据 基 金 实 际 运 作 情 况 ,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调 整 本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的 设 置 ; (6 )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以 及 在 不 损 害 已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 登 记 机 构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有 关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基 金 交 易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规 则 ; (7 )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以 及 在 不 损 害 已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推 出 新 业 务 或 服 务 ; (8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 二 ) 会 议 召 集 人 及 召 集 方 式 1 、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 基 金 合 同 》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人召集。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规 定 召 集 或 不 能 召 开 时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行 召 集 , 并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 开 并 告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配 合 。 4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以上(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配 合 。 博时 安康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84 5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单 独 或 合 计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 并 至 少 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 监 会 备 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配 合 , 不 得 阻 碍 、 干 扰 。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 登 记日。 ( 三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通 知 时 间 、 通 知 内 容 、 通 知 方 式 1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应 于 会 议 召 开 前 30 日 , 依 据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知 应 至 少 载 明 以 下 内 容 : (1 ) 会 议 召 开 的 时 间 、 地 点 和 会 议 形 式 ; (2 ) 会 议 拟 审 议 的 事 项 、 议 事 程 序 和 表 决 方 式 ; (3 ) 有 权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登 记 日 ; (4 )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 效 期 限 等 ) 、 授 权 方 式 、 送 达 时 间 和 地 点 ; (5 ) 会 务 常 设 联 系 人 姓 名 及 联 系 电 话 ; (6 ) 出 席 会 议 者 必 须 准 备 的 文 件 和 必 须 履 行 的 手 续 ; (7 ) 召 集 人 需 要 通 知 的 其 他 事 项 。 2 、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 表 决 意 见 寄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和 收 取 方 式 。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效 力 。 ( 四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议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或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关 允 许 的 其 他 方 式 召 开 ,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确 定 。 博时 安康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85 1 、 现 场 开 会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现 场 开 会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可 以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议 程 : (1 )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登 记 资 料 相 符 ; (2 ) 经 核 对 ,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 若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时 间 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 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三 分 之 一 ( 含 三 分 之 一 ) 。 2 、 通 讯 开 会 。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 书 面 形 式 或 大 会 公 告 载 明 的 其 他 方 式 在 表 决 截 至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 通 讯 开 会 应 以 书 面 方 式 或 会 议 规 定 的 其 他 形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通 讯 开 会 的 方 式视为有效: (1 ) 会 议 召 集 人 按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 相 关 提 示 性 公 告 ; (2 )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会 议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通 知 不 参 加 收 取 表 决 意 见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 若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有 代 表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一 ) 基 金博时 安康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86 份 额 的 持 有 人 直 接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 (4 ) 上 述 第 (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与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记 录 相 符 。 3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机 关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经 会 议 通 知 载 明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亦 可 采 用 其 他 非 书 面 方 式 授 权 其 代 理 人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授 权 方 式 可 以 采 用 书 面 、网 络 、电 话 、短 信 或 其 他 方 式 ,具 体 方 式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确 定 并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列 明 ; 在 会 议 召 开 方 式 上 , 本 基 金 亦 可 采 用 其 他 非 现 场 方 式 或 者 以 现 场 方 式 与 非 现 场 方 式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会 议 程 序 比 照 现 场 开 会 和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的 程 序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采 用 书 面 、网 络 、 电 话 、短 信 或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具 体 方 式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确 定 并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列 明 。 ( 五 ) 议 事 内 容 与 程 序 1 、 议 事 内 容 及 提 案 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如 《 基 金 合 同 》 的 重 大 修 改 、 决 定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讨 论 的 其 他 事 项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 改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前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得 对 未 事 先 公 告 的 议 事 内 容 进 行 表 决 。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 七 )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二 分 之 一 )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或 主 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作 出 的 决 议 的 效 力 。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博时 安康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87 单 位 名 称 ) 、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号 码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 委 托 人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和 联 系 方 式 等 事 项 。 (2)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提 前 30 日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关监督 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有 一 票 表 决 权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分 为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1 、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二 分 之 一 )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 过 事 项 以 外 的 其 他 事 项 均 以 一 般 决 议 的 方 式 通 过 。 2 、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含 三 分 之 二 )通 过 方 可 做 出 。除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采 取 记 名 方 式 进 行 投 票 表 决 。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监 督 员 及 公 证 机 关 均 认 为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项表决。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博时 安康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88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的 效 力 。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计票结果。 (3 )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 一 次 为 限 。 重 新 清 点 后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 当 场 公 布 重 新 清 点 结 果 。 (4 )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的 效 力 。 2 、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 若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派 代 表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和 表 决 结 果 。 ( 八 ) 生 效 与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5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自 表 决 通 过 之 日 起 生 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必 须 将 公 证 书 全 文 、 公 证 机 构 、 公 证 员 姓 名 等 一 同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 九 )本 部 分 关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事 由 、召 开 条 件 、议 事 程 序 、表 决 条 件 等 规 定 , 凡 是 直 接 引 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规 则 的 部 分 , 如 将 来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规 则 修 改 导 致 相 关 内 容 被 取 消 或 变 更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并 提 前 公 告 后 , 可 直 接 对 本 部 分 内 容 进 行 修 改 和 调 整 ,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三、基金合同的 解除和 终止的事由、程 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博时 安康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89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须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自 表 决 通 过 之 日 起 生 效 , 并 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 ( 二 ) 《 基 金 合 同 》 的 终 止 事 由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 基 金 合 同 》 应 当 终 止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接 的 ; 3 、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4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4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2 )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4 )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6 )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博时 安康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90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期 限 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 及 时 变 现 的 , 清 算 期 限 相 应 顺 延 。 ( 四 )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剩余财产中支付。 ( 五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行分配。 ( 六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七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 基 金 合 同 》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 基 金 合 同 》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并 对 各 方 当 事 人 具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和 律 师 费 由 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责 ,继 续 忠 实 、勤 勉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 基 金 合 同 》 受 中 国 法 律 管 辖 。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 合同的方式 《 基 金 合 同 》可 印 制 成 册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销 售 机 构 的 办 公 场 所 和 营 业 场 所 查 阅 。 博时 安康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91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 管理人 名称: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 :张光华 成立日期:1998 年 7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证 监会证监 基字[1998]26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2.5 亿元人 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 售;资产 管理;中 国证 监会许可的 其他业务 (二)基金 托管人 名称: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简称:中 国建设银 行)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 : 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 仟伍佰亿 壹仟零玖 拾柒万柒 仟肆 佰捌拾陆元 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 吸收公 众存款 ; 发放短 期、 中 期、 长 期贷 款; 办理 国内外结 算; 办 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 发 行金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代 理兑付、 承销 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 券、 金融 债券; 从事同业拆 借; 买卖、 代理买卖 外汇; 从 事银行卡 业 务; 提供信用 证服务及 担保; 代 理收付博时 安康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92 款项及代理 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 箱服务; 经 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 机构等监 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 一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进 行 监 督 。 《 基 金 合 同 》 明 确 约 定 基 金 投 资 风 格 或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的 格 式 提 供 投 资 品 种 池 , 以 便 基 金 托 管 人 运 用 相 关 技 术 系 统 , 对 基 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关 于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约 定 进 行 监 督 , 对 存 在 疑 义 的 事 项 进 行 核 查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国 家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次 级 债 券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企 业 债 券 、 公 司 债 券 、 中 期 票 据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短 期 融 资 券 及 超 级 短 期 融 资 券 、 可 分 离 交 易 债 券 的 纯 债 部 分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回 购 和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等 金 融 工 具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证 券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 。 本 基 金 不 投 资 于 股 票 、 权 证 等 资 产 ,也 不 投 资 于 可 转 换 债 券( 可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的 纯 债 部 分 除 外 ) 、 可 交 换 债 券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资 产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但 应 开 放 期 流 动 性 需 要 , 为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 在 每 次 开 放 期 前二个月 、 开 放 期 及 开 放 期 结 束 后二个月 的 期 间 内 , 基 金 投 资 不 受 上 述 比 例 限 制 。 开 放 期 内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在 封 闭 期 内 , 本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5%的限制;其中,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 款 等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 二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下 述 比 例 和 调 整 期 限 进 行 监 督 : 1.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但 应 开 放 期 流 动 性 需 要 , 为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 在 每 次 开 放 期 前二个月 、 开 放 期 及 开 放 期 结 束 后二个月 的 期 间 内 , 基 金 投 资 不 受 上 述 比 例 限 制 ; 2. 开 放 期 内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在 封 闭 期 内 , 本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5%的限制;其 中 ,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 款 等 ; 3.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本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博时 安康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93 该证券的 10%; 4.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10%; 5.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6.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7.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0%; 8.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 本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剩 余 封 闭 运 作 期;


11.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0%,其 中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12. 开 放 期 内 , 本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40% ; 封 闭 期 内 , 本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 13 . 开 放 期 内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15%;封闭期内不受此限;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投 资 ; 14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 致 ; 15.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除上述第 2 、8 、13 、14 项 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博时 安康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94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 变 更 上 述 限 制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或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但 须 提 前 公 告 , 不 需 要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 三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本 托 管 协 议 第 十 五 条 第 ( 十 二 ) 款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通 过 事 后 监 督 方 式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的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履 行 信 息 披露义务。 ( 四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 经 慎 重 选 择 的 、 本 基 金 适 用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并 约 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严 格 按 照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的 范 围 在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选 择 交 易 对 手 。 基 金 托 管 人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按 事 前 提 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每 半 年 对 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交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 式 进 行 更 新 , 新 名 单 确 定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 所 进 行 但 尚 未 结 算 的 交 易 , 仍 应 按 照 协 议 进 行 结 算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 式 的 ,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说 明 理 由 , 并 在 与 交 易 对 手 发 生 交 易 前 3 个 工 作 日 内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解 决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对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控 制 , 按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 交 易 规 则 进 行 交 易 , 并 负 责 解 决 因 交 易 对 手 不 履 行 合 同 而 造 成 的 纠 纷 及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任 何 法 律 责 任 及 损 失 。 若 未 履 约 的 交 易 对 手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定 的 时 间 前 仍 未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相 应 损 失 先 行 予 以 承 担 , 然 后 再 向 相 关 交 易 对 手 追 偿 。 基 金 托 管 人 则 根 据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成 交 单 对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后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 易 对 手 或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任 何 损 失 和 责 任 。 博时 安康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95 ( 五 )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审 慎 原 则 , 制 定 严 格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和 信 用 风 险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并 经 董 事 会 批 准 ,以 防 范 信 用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等 各 种 风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是 否 符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事 后 监 督 , 如 发 现 异 常 情 况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因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导 致 的 信 用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如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出 现 损 失 致 使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赔 偿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此 遭 受 的 损 失 。 ( 六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 七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及 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电 话 提 醒 或 书 面 提 示 等 方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书 面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前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 八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 行 核 查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书 面 提 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 或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事 项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数 据 资 料 和 制 度 等 。 ( 九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 十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证监会。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核 查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基 金博时 安康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96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等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和 监 督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等 行 为 。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 本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改 正 。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会。 四 、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 一 )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的 原 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的其他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双 方 可 另 行 协 商 解 决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不 得 自 行 运 用 、处 分 、分 配 本 基 金 的 任 何 资 产 ( 不 包 含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结 算 数 据 完 成 场 内 交 易 交 收 、 开 户 银 行 或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扣 收 结 算 费 和 账 户 维 护 费 等 费 用 ) 。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账 户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并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财 产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追 偿 行 为 应 予博时 安康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97 以 必 要 的 协 助 与 配 合 , 但 对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 二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及 募 集 资 金 的 验 资 1.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应 存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的 “ 基 金 募 集 专 户 ” 。 该 账 户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立 并 管 理 。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属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开 立 的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 同 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规 定 办 理 退 款 等 事 宜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提 供 充 分 协 助 。 ( 三 )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1.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基金 管 理 人 合 法 合 规 的 指 令 办 理 资 金 收 付 。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和 使 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任 何 其 他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 基 金 资 产 的 支 付 。 ( 四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基金 开 立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联 名 的 证 券 账 户 。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或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基 金 的 任 何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理博时 安康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98 和 运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 证 券 账 户 开 户 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先 行 垫 付, 待 托 管 产 品 启 始 运 营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划 款 指 令,将代垫开户费从本基金托管资金账户中扣还基金管理人。 4.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并 代 表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完 成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一 级 法 人 清 算 工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予 以 积 极 协 助 。 结 算 备 付 金 、 结 算 备 付 金 、 结 算 保 证 金 、 交 收资 金 等 的 收 取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规 定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签 署 的 《 托 管 银 行 证 券 资 金 结 算 协 议 》 执 行 。 5.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使 用 的 ,若 无 相 关 规 定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比 照 上 述 关 于 账 户 开 立 、 使 用 的 规 定 执 行 。 ( 五 ) 债 券 托 管 专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申 请 并 取 得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的 交 易 资 格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银 行 间 市 场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的 有 关 规 定 , 在 银 行 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持 有 人 账 户 和 资 金 结 算 账 户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银 行 间 市 场 债 券 的 结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共 同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回 购 主 协 议 。 ( 六 ) 其 他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1.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时 , 如 果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使 用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开 立 有 关 账 户 。该 账 户 按 有 关 规 则 使 用 并 管 理 。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 七 )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有 价 凭 证 等 的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开 户 证 实 书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北 京 分 公 司 、 银 行 间 市 场 清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证 实 书 等 有 价 凭 证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按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双 方 约 定 办 理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的 资 产 或 其 保 管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 八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签 署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博时 安康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99 签 署 的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年 度 审 计 合 同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协 议 及 基 金 投 资 业 务 中 产 生 的 重 大 合 同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重 大 合 同 签 署 后 及 时 以 加 密 方 式 将 重 大 合 同 传 真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在 三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正 本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重 大 合 同 的 保 管 期 限 为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后 15 年。 对 于 无 法 取 得 二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加 盖 公 章 的 合 同 传 真 件 , 未 经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 合 同 原 件 不 得 转 移 。 五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 算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 数 点 后 第 五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约 定 对 外 公布。 六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至 少 应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分 别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保 存 期 不 少 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 则 按 相 关 法 规 承 担 责 任 。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 管 人 ,不 得 无 故 拒 绝 或 延 误 提 供 ,并 保 证 其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 , 并 应 遵 守 保 密义务。 七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因 本 协 议 产 生 或 与 之 相 关 的 争 议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 , 协 商 、 调 解 不 能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当 事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用 和 律 师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各 自 继 续 忠 实 、博时 安康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00 勤 勉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权益。 本 协 议 受 中 国 法 律 管 辖 。 八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 终 止 ( 一 )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程 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 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出 现 的 情 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6) 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博时 安康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01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 月 , 但 因 本 基 金 所 持 证 券 的 流 动 性 受 到 限 制 而 不 能 及 时 变 现 的 , 清 算 期 限 相 应 顺 延 。 6.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剩 余 财 产 中 支 付 。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15 年以上。 博时 安康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02 第二十 一 部分


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服务主 要由基金 管理人、 基 金 销售机构提 供。 基金管 理人承诺 为 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 一系列的 服务, 根据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需要 和市场的 变化, 有权 增加或 变 更服务项 目,主要 服务内容 如下: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 、 交易 确认单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正 常 开 放 期 , 每 次 交 易 结 束 后 , 投 资 者 可 在T+2 个工作日后通 过 销 售 机 构 的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和 打 印 交 易 确 认 单 , 或 在 T+1 个工作日后通过博时一线通电话、博时网站查询交易确认情况。基金管理人不向 投 资 者 寄 送 交 易 确 认 单 。 2 、纸质对账单 根 据 客 户 需 要 , 博 时 基 金 向 投 资 人 提 供 纸 质 账 单 寄 送 服 务 。 每 季 度 结 束 后10个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本 季 度 有 交 易 的 投 资 者 寄 送 纸 质 对 账 单 ; 每 年 度 结 束 后15个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所 有 持 有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者 寄 送 纸 质 对 账 单 。 3 、电子对账单 每 月 结 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所 有 订 阅 电 子 邮 件 对 账 单 的 投 资 者 发 送 电 子 邮 件 对 账 单。 投 资 者 可 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http://www.bosera.com ) 自 助 订 阅 ; 或 发 送 “ 订 阅 电 子 对 账 单 ” 邮 件 到 客 服 邮 箱service@bosera.com ; 也 可 直 接 拨 打 博 时 一 线 通 95105568 ( 免 长 途 话 费 ) 订 阅 。 4 、 由 于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邮 寄 地 址 、 手 机 号 码 、 电 子 邮 箱 不 详 、 错 误 、 未 及 时 变 更 或 邮 局 投 递 差 错 、 通 讯 故 障 、 延 误 等 原 因 有 可 能 造 成 对 账 单 无 法 按 时 或 准 确 送 达 。 因 上 述 原 因 无 法 正 常 收 取 对 账 单 的 投 资 者 , 敬 请 及 时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或 拨 打 博 时 一 线 通 客 服 电 话 查 询 、 核 对 、 变 更 您 的 预 留 联 系 方 式 。 二 、网上 理财 服务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投 资 者 可 获 得 如 下 服 务 : 1 、 自 助 开 户 交 易 投 资 者 可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 与 本 公 司 达 成 电 子 交 易 的 相 关 协 议 , 接 受 本 公 司 有 关 服 务 条 款 并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后 , 即 可 自 助 开 户 并 进 行 网 上 交 易 , 如 基金认/ 申 购 、 定 投 、 转 换 、 赎 回 、 赎 回 转 申 购 及 分 红 方 式 变 更 等 。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情 况 及 业 务 规 则 请 登 录 本 公 司 网 站 查 询 。 2 、查询服务 博时 安康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03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查 询 所 持 有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交 易 记 录 等 信 息 , 同 时 可 以 修 改 基 金 账 户 信 息 等 基 本 资 料 。 3 、 信 息 资 讯 服 务 投 资 者 可 以 利 用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获 取 基 金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各 类 信 息 , 包 括 基 金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新 动 态 、 热 点 问 题 等 。 4 、在线客服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首 页 “ 在 线 客 服 ” 功 能 进 行 在 线 咨 询 。 也 可 以 在 “ 您 问 我 答 ” 栏 目 中 , 直 接 提 出 有 关 本 基 金 的 问 题 和 建 议 。 三 、 短信 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订 制 短 信 服 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相 应 短 信 服 务 。 四 、 电子邮件 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电 子 邮 件 方 式 的 业 务 咨 询 、 投 诉 受 理 、基金份额净值 等 服务。 五 、 手机理财 服务 投 资 者 通 过 手 机 访 问 博 时 移 动 版 直 销 网 上 交 易 系 统(http://m.bosera.com )和 博 时App 版 直 销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 可 以 使 用 基 金 理 财 所 需 的 基 金 交 易 、 理 财 查 询 、 账 户 管 理 、 信 息 资 讯 等 功 能 和 服 务 。 六 、 信息订阅 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 客 服 中 心 提 交 信 息 订 制 的 申 请 , 基金管理人 将 以 电 子 邮 件 、 手 机 短 信 的 形 式 定 期 为 投 资 者 发 送 所 订 制 的 信 息 。 七 、 电话理财 服务 投 资 者 拨 打 博 时 一 线 通 :95105568 ( 免 长 途 话 费 ) 可 享 有 投 资 理 财 交 易 的 一 站 式综合服务: 1 、 自 助 语 音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助 语 音 系统提供7 ×24 小 时 的 全 天 候 服 务 , 投 资 者 可 以 自 助 查 询 账 户 余 额 、交 易 情 况 、 基 金 净 值 等 信 息 ,也 可 以 进 行 直 销 交 易 、密 码 修 改 、 传 真 索 取 等 操 作 。 2 、 电 话 交 易 服 务 : 本 公 司 直 销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博 时 一 线 通 电 话 交 易 平 台 在 线 办 理 基 金 的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变 更 分 红 方 式 、 撤 单 等 直 销 交 易 业 务 , 其 中 已 开 通 协 议 支 付 账 户 的 投 资 者 还 可 以 在 线 完 成 认/申购款项的自动划付。 3 、人 工 电 话 服 务 :投 资 者 可 以 获 得 业 务 咨 询 、信 息 查 询 、 资 料 修 改 、投 诉 受 理 、 信 息 订 制 、 账 户 诊 断 等 服 务 。 4 、 电 话 留 言 服 务 : 非 人 工 服 务 时 间 或 线 路 繁 忙 时 , 投 资 者 可 进 行 电 话 留 言 。 八 、 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公司网址: www.bosera.com


博时 安康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04 电子信箱:service@bosera.com 博时一线通 客 服 电 话 :95105568(免长途话费) 九、如本招募说明 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 的内容,请通过上述 方式联系基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 募说明书。 第二十 二 部分


其 他应 披露 的 事项 ( 一) 、2018 年08 月16 日 ,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上 公 告 了 《 关 于 博 时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增 加 深 圳 市 新 兰 德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参 加 其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 ( 二) 、2018 年08 月14 日 ,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上 公 告了《20180814 关 于 博 时 安 康18 个 月 定 开 债 (LOF )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 ( 三) 、2018 年08 月11 日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上 公 告 了 《 博 时 安 康18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LOF) 开 放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的 公 告 》 ; ( 四) 、2018 年07 月20 日 ,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上 公 告 了 《 博 时 安 康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18年第2 季 度 报 告 》 ; ( 五) 、2018 年07 月16 日 ,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上 公 告 了 《 博 时 安 康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分 红 公 告 》 ; ( 六) 、2018 年04 月24 日 ,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上 公 告了《20180424 关 于 博 时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增 加 蚂 蚁 ( 杭 州 )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参 加 其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 ( 七) 、2018 年04 月20 日 ,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上 公 告 了 《 博 时 安 康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18年第1 季 度 报 告 》 ; ( 八) 、2018 年04 月03 日 ,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上 公 告 了 《 博 时 安 康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1 号 ( 摘 要 ) 》 ; ( 九) 、2018 年03 月31 日 ,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上 公 告 了 《 博 时 安 康18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LOF)2017 年 年 度 报 告 ( 摘 要 ) 》 ; ( 十) 、2018 年03 月27 日 ,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上 公 告 了 《 博 时 安 康18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LOF ) 托 管 协 议 》 、 《 博 时 安 康 18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基 金 合 同 》 ; (十一) 、2018 年03 月24 日 ,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上博时 安康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05 公 告 了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博 时 安 康18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修 改 前 后 文 对 照 表 》 、 《 关 于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变 更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法 律 文 件 的 公 告 》 。 博时 安康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06 第二十 三 部分


招 募说 明书 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供 公 众 查 阅 、复 制 ;投 资 者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对 投 资 者 按 此 种 方 式 所 获 得 的 文 件 及 其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文 本 的 内 容 与 所 公 告 的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 投 资 者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www.bosera.com ) 查 阅 和 下 载 招 募 说明书 。博时 安康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07 第二十 四 部分


备 查文 件 以 下 备 查 文 件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办 公 场 所 , 在 办 公 时 间 可 供 免 费 查 阅 。 ( 一 ) 中 国 证 监 会 准予博时安康18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LOF) 注册 的文件 ( 二 ) 《 博 时 安康18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LOF) 基金合同》 ( 三 ) 《 博 时 安康18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LOF) 托管协议》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 五 ) 基 金 托 管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 六 ) 法 律 意 见 书 ( 七 ) 中 国 证 监 会 要 求 的 其 他 文 件 查 阅 方 式 : 投 资 者 可 在 营 业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复 印 件 。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018 年9 月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