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九泰锐丰(168104)

九泰锐丰: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9月)查看PDF公告

 
 
 
 
 
 
 
 
九泰 锐丰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 募说 明书 
 
 
 
 
 
 
 
基金管理 人: 九泰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 托管人: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九泰锐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九泰 锐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以 下简 称“ 本基 金 ” )由九 泰锐丰 定增两年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变更而来。 2018 年9 月28 日, 《 九泰锐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生效 。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 基金经中国证监 会注 册,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注 册, 并不 表 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 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 者申 购基 金时 应认 真阅 读本 招募 说明 书和 基金 合同 等信 息 披露 文件 ,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 资价 值, 全面 认识 本基 金产 品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和产 品特 性, 充分 考虑 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 判断 市场 , 对申 购基 金的 意愿 、 时 机、 数量 等投 资行 为作 出独 立决 策。 本基 金投 资于 证券 市场 , 基金 净值 会因 为证 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 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 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 包括 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 政策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等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 险揭示”部分 ) 。基金 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 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 在变更注册前 , 九泰锐丰定增两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以定期开放 方式 运作 , 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 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 期开放运作方式。 本基金 自 《九泰锐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 金合 同》 生效之日起 转为开放式运作。本 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与 交易 , 在场内交易过程中, 可能出现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 价格偏离基金份额净 值的情形 ,即基金折价 或溢价交易,从而影响持有人收益或产生损失。 本基金 在成立时 , 仍持有一定比例 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 此类股票系 九泰锐丰 定增两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期间 投资 。 基金管理人将 根 据对市场行情的判断, 择机减持此类股票。 减持期间 , 本基 金可 能面临流动性风 险 , 详见 本招募说明书 第十 六 部分 第七款 “本基金 特有风险 ” 。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一般情况下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债券 型基 金,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属于 中高 风险 收益 特征 的证 券投 资九泰锐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基金 品种 。 本基 金可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 股指 期货 和权 证等 金融 衍生 品, 可能 给本 基金 带来 额外 风险 。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预 示其 未来 表现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 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九泰锐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8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4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和存续 ................................................................................. 43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4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6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59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66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67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2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7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7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84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90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2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8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8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130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31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132 九泰锐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1 第一部分


前言 《九泰锐丰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以下 简称 “本 招募说明书” )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 规定 》 (以 下简 称 “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第5 号<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 《 九泰 锐丰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 (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 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九泰锐丰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的投资 目标、 投资 策略、 投资 风险 、 费率 结构 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 本招募说明书由 九泰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 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 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 享有 权利 、 承担 义务 。 基金 投资 者欲 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 详细 查阅基金合同。 九泰锐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2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九泰 锐丰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2、 基金管理人:指 九泰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 合同 : 指 《 九泰 锐丰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 及对 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 订之《 九泰 锐丰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 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九泰 锐丰 灵活 配 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 (LOF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法律 法规 : 指中 国现 行有 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 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 解释 、 行政 规章 以及 其他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 决议 、 通知 等 8、 《基 金法 》 : 指 2003 年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并经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议 修订, 自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 ,并 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 修改 〈中华 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 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 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 《销 售办 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2013 年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运 作办 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指中 国证 监会 于2017 年 8 月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九泰锐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3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 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 投资 者: 指依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可 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指符 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包 括其 不时修订)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 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人民 币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 合 《人 民币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境 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 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 人 20、 投资 者 : 指个 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 律法 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 许购 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其他 投 资 者 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22、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基 金管 理人 或销 售机 构宣 传推 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 机构 : 指九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 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 ,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 务的机构 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4、 会员 单位 : 指具 有基 金销 售业 务资 格, 经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和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认 可 的、 可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交 易系 统办 理本 基 金的 申九泰锐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4 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5、 场外 :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系 统外 的销 售机 构利 用其 自身 柜台 或其 他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26、 场内 : 通过 具有 相应 业务 资格 的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利用 深圳 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 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通过该等 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27、 登记 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管 、 过户 、 清算 和结 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 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8、 登记 机构 : 指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本基 金的 登记 机构 为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9、 注册 登记 系统 : 指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登记 结算 系统,登记在该系统的基金份额也称为场外份额 30、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 指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登记在该系统的基金份额也称为场内份额 31、 开放 式 基金 账户 : 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基金投资者办理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时 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32、 深圳 证券 账户 : 指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开 设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基金投资者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 基金交易 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 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3、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销 售机 构为 投资 者 开立 的、 记录 投资 者 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 申购 、 赎回 、 交易 、 转换 及转 托管 等业 务而 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34、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变更注册后的 《九泰锐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生效日期 35、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九泰锐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5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 工 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 时间 受理 投资 者 申购 、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9、T+n 日: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40、开放日: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 《业 务规 则》 : 指 本基 金管 理人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任公司及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3、 申购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投资 者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4、 上市 交易 : 指基 金投 资者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 位以 集中 竞价 的方 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赎回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和 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 的条 件, 申请 将其 持有 某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该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 转托 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 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 系统 内转 托管 : 指投 资者 将 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 (网 点) 之间 或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内 不同 会员 单位 ( 交易 单元 ) 之间 进行 转 托管的行为


49、 跨系 统转 托管 : 指投 资者 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和 证券 登记 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0、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 者 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 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由销 售机 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 者 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九泰锐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6 51、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 请份 额 总数 及基 金转 换 中转 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2、 元:指人民币元 53、 基金 收益 : 指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息 、 债券 利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存 款利 息、 已实 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 费用 的节 约 54、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基 金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行 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计 算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 价值 ,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8、 指定 媒介 : 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 站 及其他媒介 59、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0、 摆动 定价 机制 : 指当 开放 式基 金遭 遇大 额申 购赎 回时 , 通过 调整 基金 份 额净 值的 方式 , 将基 金调 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 资者 , 从而 减少 对存 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不 利影 响, 确保 投资 者的 合法 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1、 第三方估值机构: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和/ 或中证指数 有限公司,和/ 或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经协商一致 后确定的其他估值机构 62、 不可 抗力 : 指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九泰锐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7 第三部分


基金 管理人 一、基金 管理人的 基本情况 名称: 九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18 号院1 号楼801-16 室 办公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30 号仰山公园 8 号楼 A 栋 101-120 室、 201-222 室 设立日期:2014 年 7 月 3 日 法定代表人: 卢伟忠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 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2014 年 7 月 3 日至长期 联系电话:010-57383999 联系人: 韩炳光 股权结构: 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同创九鼎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拉萨 昆吾 九鼎 产业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 九州 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出资分别占注 册资本的26% 、25% 、25% 和 24% 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吴强 先生 , 管理 学硕 士, 董 事长 。 曾任 万联 证券 投行 部业 务经 理, 宏源 证券 资本市场部副总经理, 安信证券投行部业务副总裁, 国信证券投行业务部总经理 助理 。 现任 同创 九鼎 投资 管理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 副总 经理 , 九州 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吴刚 先生 , 管理 学硕 士, 董事 。 曾任 闽发 证券 投资 银行 部 项目 经理 , 中国 证 监会机构监管部副处长、 处长。 现任同创九鼎投资管理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卢伟 忠先 生, 金融 学硕 士, 董事 、 法定 代表 人, 总经 理。 曾任 金瑞 期货 研究 员, 安信 证券 股指 期货IB 业务 专员 , 安信 期货 办公 室主 任, 安信 期货IB 业务部 总经理 , 安信 证券 资产 管理 部产 品总 监, 安信 乾盛 常务 副总 经理 。 现任 九泰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九泰锐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8 袁小 文女 士, 高级 管理 人员 工商 管理 硕士 , 独立 董事 。 曾任 广东 万通 期货 公 司副 总经 理, 浙江 金马 期货 公司 常务 副总 , 长城 伟业 期货 经纪 有限 公司 (后 更名 为华泰长城期货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华泰长城期货有限公司总经理, 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执行副董事长,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 现任阳富教 育咨询服务(深圳)有限公司董事长职务。 徐艳 女士 , 经济 学博 士, 教授 , 独立 董事 。 曾任 长春 税务 学院 金融 系国 际金 融教 研室 主任 , 海国 投工 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经理, 现任海南大学经济管 理学院学位委员会委员、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等职务。 陈耿先生,经济学博士,教授,独立董事。曾任青岛崂 山区政府(高科技开 发区)职员,重庆大学工商管理博士后科研站博士后,重 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 学院教师,现任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EMBA 中心主任职务。 2、监事会成员 徐磊 磊先 生, 工商 管理 硕士 , 监事 。 曾任 昆吾 九鼎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行政 助 理、 行政 经理 , 同创 九鼎 投资 管理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监事 , 现任 同创 九鼎 投资 管 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刘开 运先 生, 金融 学硕 士, 监事 。 曾任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师, 昆 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合伙人助理。 现任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定 增投资中心总经理、致远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兼执行投资总监。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卢伟忠先生,简历同上。 王玉 女士 , 涉外 经济 本科 , 副总 经理 。 曾任 陕西 群力 子弟 学校 教师 , 北京 思 拓克斯商贸有限公司经理助理, 太平洋人寿保险北京分公司营销业务部经理、 海 淀支公司总经理、 分公司党委委员、 副总经理, 国风共创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经 理。现任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 。 吴祖 尧先 生, 工学 硕士 , 副总 经理 。 曾任 中国 信达 信托 投资 公司 证券 研 究部 副经 理, 中国 银河 证券 研究 中心 研究 主管 、 董事 总经 理, 中国 银河 证券 投行 内核 小组 成员 , 中国 银河 证券 投资 顾问 部董 事总 经理 , 中 国银河证券投资决策委员会 委员。现任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陈沛 先生 , 法学 硕士 , 督察 长。 曾任 广州 大学 松田 学院 教 师、 平安 证券 有限九泰锐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9 责任公司合规专员、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股权管理专员、 安信基 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律主管、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 部负责人。现任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刘开 运先 生, 金融 学硕 士, 中国 籍, 具有 基金 从业 资格 ,7 年证券从业 经验。 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 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合 伙人助理。2014 年 7 月加入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九泰天富改革新动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 7 月16 日至 2016 年 7 月 16 日) 基金 经 理, 现任 定增 投资 中心 总经 理、 致远 权益 投资 部总 经理 兼执 行投 资总 监, 九泰 锐 智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 8 月 14 日至 今) 、九 泰锐 富事 件 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2 月 4 日至 今) 、 九泰 锐益 定增 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 8 月 11 日至 今) 、九 泰锐 丰定 增两 年定期开 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 8 月 30 日至 今) 、九 泰锐 华灵 活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 12 月 19 日至 今) 、九 泰锐 诚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原 九泰 锐诚 定增 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 3 月 24 日至今)的基金经理。 5、 公募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吴祖尧先生(委员会主席) 、 张勇先 生 、 刘开运 先生 、刘心任先生 。 吴祖尧先生,同上。 张勇 先生 , 经济 学硕 士, 中国 籍,15 年证 券从 业经 验 ,9 年基金经理任职经 验。 历任 南京市商业银行信贷员、 债券交易员,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交易 员、基金经理助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固定收益总部现金管理组投资总监、 博时现金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6 年 7 月至 2015 年 5 月) 、博 时策 略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9 年 8 月至 2015 年 5 月) 、博 时稳 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0 年 8 月至 2014 年 2 月) 、博 时安 盈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4 月至 2015 年 5 月) 、博 时宏 观回 报债 券型 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2 月至 2015 年 5 月) 、博 时天 天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2014 年 8 月至 2015 年 6 月)基金经理、博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2014九泰锐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10 年9 月至2015 年6 月) 基金 经理 、 博时 月月 盈短 期理 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4 年9 月至2015 年6 月)基金经理、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4 年11 月至2015 年 6 月) 基金 经理 。 现任 九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裁 助理 兼绝 对 收益部总经理。 刘开 运先 生, 金融 学硕 士, 中国 籍, 具有 基金 从业 资格 ,7 年证券从业经验。 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 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合 伙人助理。2014 年 7 月加入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 任战略投资部锐系列定 增业务组执行投资总监,九泰天富改革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7 月 16 日至2016 年 7 月 16 日) 、 九泰 锐智 定增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2015 年 8 月 14 日至 今) 、 九泰 锐富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2016 年 2 月4 日至今)、九泰锐益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8 月 11 日至 今) 、 九泰 锐丰 定增 两年 定期 开放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6 年 8 月 30 日至 今) 、 九泰 锐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6 年12 月 19 日至今)、九泰锐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2017 年 3 月 24 日至今)的基金经理。 刘心 任先 生, 北京 大学 、 香港 大学 经济 金融 双硕 士, 中国 籍。7 年证券从业 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任广发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研究员。2015 年 5 月加 入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研究发展部总监兼定增投资中心副总经理。 现任九泰 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11 月 15 日至今)的基金经理。 6、公司董事长吴强先生与公司董事吴刚先生系兄弟关系。除此以外,上述 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 资 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 人事管理等制度,保九泰锐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11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 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 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表 、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 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 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 违 反基 金 合同 导 致基 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 害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合 法权 益九泰锐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12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金 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 法律 、 法规 、规 章、 基金 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 《基金法》及有 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 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 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九泰锐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13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 定,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 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 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 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 取信于社会为宗旨, 按照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 严格 遵守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发布 的监 管规 定, 不断 更新 投 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 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 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 规定 ,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 基金投 资内 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 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 暗示 他人 从九泰锐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14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促进公司诚信、 合法、 有效 经营 , 保障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维护 公司 及公 司股 东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 金 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的内部控制目标 (1 )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2 )防范和化解风险; (3 )提高经营效率; (4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公 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风险管理必须涵盖公司各个部门和各个岗位, 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 环节,包括各项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风险管理制度的有 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 各机 构、 部门 和岗 位确 保相 对独 立并 承担 各自 的风 险控 制职 责。 公司 基 金资 产、 自有 资产 、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须 分离 。 督察 长和 监察 稽核 部对 公司 风险 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4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在制度安排、 组织机构的设计、 部门和岗位设置上形成 权责 分明 、 相互 制约 的机 制, 从而 建立 起不 同岗 位之 间的 制衡 体系 , 消除 内部 风险 控制 中的 盲点 , 强化监察稽核部对业务的监督检查功能。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将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 并充分发挥各机构、 部门及员工的工作 积极 性, 尽量 降低 经营 成本 , 提高 经营 效益 , 保证 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 的九泰锐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15 内部控制效果。 (6 )适时性原则 风险管理应具有前瞻性, 并且必须随着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 境的改变和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及时进行相应 的修改和完善。 (7 )内控优先原则 内控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自觉形成风险防范意 识; 执行 内控 制度 不能 有任 何例 外, 任何 人不 得拥 有超 越制 度或 违反 规章 的权 力; 公司业务的发展必须建立在内控制度完善并稳固的基础之上。 (8 )防火墙原则 公司在敏感岗位如: 基金投资、 交易执行、 基金清算岗位 之间, 基金会计和 公司 会计 之间 、 会计 与出 纳之 间等 等, 在物 理上 和制 度上 设置 严格 的防 火墙 进行 隔离,以控制风险。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 完备、 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 层面的制度构成。 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 第二 个层面是公 司内部控制大纲, 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 第三个 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 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 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 它们的制订、 修改、 实施、 废止遵循相应的程序, 每一 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 监察稽核部定期对公司制度、 内部 控制方式、方法和执行情况实行持续的检验,并出具专项报告。 4、内控监控防线 为体现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的原则,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 设立顺 序递进、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1 )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 线。各岗 位均制定明 确的 岗位 职责 , 各业 务均 制定 详尽 的操 作流 程, 各岗 位人 员上 岗前 必须 以书 面形 式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2 )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 监控防线。公司在相 关部 门、 相关 岗位 之间 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 传递 和信 息沟 通制 度, 后续 部门 及九泰锐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16 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的责任; (3 )建立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 各机构、各项业务全 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 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5、关于授权、研 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 )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 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和管理层必 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 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 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 执行 ; 各项 经济 经营 业务 和管 理程 序必 须遵 从管 理层 制定 的操 作规 程, 经办 人员 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 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 形式 , 授权 书应 当明 确授 权内 容和 时效 。 公司 授权 要适 当, 对已 获授 权的 部门 和 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 )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 客观, 不 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 建立严密 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 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 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建立研 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 )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 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 定合理的决策程序; 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 并应建立与所授权 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 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 保证基金 投资的合法合规性。 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 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 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 )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 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 建立了交 易监 测系 统、 预警 系统 和交 易反 馈系 统, 完善 了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 集中 交易 室对 交易指令进行审核, 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 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 交易记 录应 完善 , 并及 时进 行反 馈、 核对 和存 档保 管; 同时 建立 了科 学的 投资 交易 绩效九泰锐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17 评价体系。 (5 )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 并根据风险控制重点建立严 密的会计系 统, 对于 不同 基金 、 不同 客户 独立 建账 , 独立 核算 ; 公司 通过 复核 制 度、 凭证 制度 、 合理 的估 值方 法和 估值 程序 等会 计措 施真 实 、 完整 、 及时 地记 载 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 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 确 保档案真实完整。 (6 )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 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 组织、 审核 和发 布工 作, 以此 加强 对信 息的 审查 核对 , 使所 公布 的信 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 )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 对董事会负责, 经董事会聘任, 报中国 证监会核准。 根据 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 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 调阅公 司相 关档 案, 就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独立 地履 行检 查、 评价 、 报告 、 建议 职 能。 督察 长定 期和 不定 期向 董事 会报 告公 司内 部控 制执 行情 况, 董事 会对 督察 长 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 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 性。 公司 明确 了监 察稽 核部 及内 部各 岗位 的具 体职 责, 配备 了充 足的 人员 , 严格 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 通 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 对违反法律、 法规和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 )基金管理人 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 (2 )基金管理人 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 基金管理人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 控 制制度。 九泰锐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18 第四部分


基金 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 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 复兴门内 大街55 号 成立 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注册资本: 人民币35,640,625.71 万 元 联系电话 :010-66105799 联系人: 郭明 2、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8 年6 月, 中国 工商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共 有员 工212 人, 平均 年龄 33 岁,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 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 级技术职称。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 托管 服务 以来 , 秉承 “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 的宗 旨, 依靠 严密 科学 的风 险管 理 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的管理模 式、 先进 的营 运系 统和 专业 的服 务团 队, 严格 履 行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 全、 高效 、 专业 的托 管服 务, 展现 优异 的市 场形 象和 影响 力。 建立 了国 内托 管银 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 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 资基 金、 证券 公司 集合 资产 管理 计划 、 证券 公司 定向 资产 管理 计划 、 商业 银行 信 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 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 同时 在国 内率 先开 展 绩效 评估 、 风险 管理 等增 值服 务, 可以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 截至2018 年 6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 券投资基金 874 只。 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一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 、 英国《全球托管人》 、香港《财资》 、美国《环球金融》 、 内地《证券时报》 、 《上九泰锐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19 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61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 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 评。 二、 基金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 地位 。 这些 成绩 的取 得, 是与 资产 托管 部 “一 手抓 业务 拓展 , 一 手抓 内控 建设 ” 的做 法是 分不 开的 。 资产 托管 部非 常重 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 风险 管 理工 作, 在积 极拓 展各 项托 管业 务的 同时 , 把加 强风 险防 范和 控制 的力 度, 精心 培育 内控 文化 , 完善 风险 控制 机制 , 强化 业务 项目 全过 程风 险管 理作 为重 要工 作 来做。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十一 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 ISAE3402 审阅,获得无 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 在风 险管 理、 内 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 明中 国工 商银 行托 管服 务的 风险 控制 能力 已经 与 国际 大 型托 管 银行 接 轨, 达 到国 际 先进 水 平。 目 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 、 规范 运作 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 风格 , 形成 一个 运作 规范 化 、 管理 科学 化、 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 商 银行 资 产托 管 业务 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 结构 由 中国 工 商银 行 稽核 监 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 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 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 法律 规章 , 对业 务的 运行 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 职权 。 各业 务处 室在 各自 职责 范围 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九泰锐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20 (1 ) 合法 性原 则。 内控 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及监 管 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 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 督制 约; 监督 制约 应渗 透到 托管 业务 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 覆盖 所有 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 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 “内 控优 先” 的原 则, 新设 机构 或新 增业 务品 种时 , 必须 做到 已建 立相 关的 规 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保证基 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 经营管 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 门;直接操作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 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 严格分离,建立了明 确的 岗位 职责 、 科学 的业 务流 程、 详细 的操 作手 册、 严格 的人 员行 为规 范等 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 (2 )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 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 资产 托管 部在 实现 内部 控 制目 标 方面 的进 展, 并 根据 检 查情 况提 出内 部 控制 措 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 立“自控防线” 、 “互 控防 线” 、 “监 控防 线” 三道 控制 防线 , 健全 绩效 考核 和激 励机 制, 树立 “以 人为 本” 的内 控文 化, 增强 员工 的责 任心 和荣 誉感 , 培育 团队 精神 和核 心竞 争力 。 并 通过 进行 定期 、 定向 的业 务与 职业 道德 培训 、 签订 承诺 书, 使员 工树 立风 险 防范 与控制理念。 九泰锐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21 (4 )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 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营销 活动 、 处理 各项 事务 , 从而 有效 地控 制和 配置 组织 资源 , 达到 资源 利用 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 )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 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 管理 ,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对 业务 运作 状况 进行 检查 、 监控 , 指导 业务 部门 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 数据和传真加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准备与响 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 恢复中心,制定了基 于数 据、 应用 、 操作 、 环境 四个 层面 的完 备的 灾难 恢复 方 案, 并组 织员 工定 期演 练。 为使 演练 更加 接近 实战 , 资产 托管 部不 断提 高演 练标 准, 从最 初的 按照 预订 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 。从演练结果看,资 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 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 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完善组织结构 ,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 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 有效。 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 度的建设,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 年努 力, 资产 托管 部已 经建 立了 一整 套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 包括 : 岗位 职责 、 业 务操 作流 程、 稽核 监察 制度 、 信息 披露 制度 等, 覆盖 所有 部门 和岗 位, 渗透 各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 内部 风险 控制 始终 是托 管部 工作 重点 之一 , 保持 与业 务发 展同 等地 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九泰锐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22 规范 运作 , 一直 将建 立一 个系 统、 高效 的风 险防 范和 控制 体系 作为 工作 重点 。 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 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三、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证 券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 基金投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 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 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的合 法性 、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 和核查。 基金 托管 人对 上 述事 项 的监 督 与核 查中 发现 基 金管 理 人的 实 际投 资 运作 违 反《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上 述 监督 内容 的约 定和 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 整改的时限 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在规定时间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基金 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 如基 金管理人 未能在通知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 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 人无正当理 由, 拒绝 、 阻挠 对方 根据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诈 等手 段九泰锐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23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泰锐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2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场外 销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 1)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18 号院1 号楼801-1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30 号仰山公园8 号楼A 栋 109 室 法定代表人:卢伟忠 联系人:潘任会 电话:010-57383818 网址:http://www.jtamc.com/ 2)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 平台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的申购、 赎回等业务, 具体业 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网址:http://www.jtamc.com/ (2 )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100032 )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http://www.icbc.com.cn/icbc/ 2)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6 号万通中心D 座 21&28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李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九泰锐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25 公司网址:https://fund.shengshiview.com/ 3)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路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路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客户服务电话:95573 公司网址:http://www.i618.com.cn/ 4)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 号桐城中央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A 座 F12,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公司网址:https://www.dtsbc.com.cn/ 5)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白泉街10 号 2 栋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9 号 A 座 1505 室 法定代表 人:张冠宇


联系人:刘美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9868 公司网址:http://www.tdyhfund.com/ 6)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30 号仰山公园东一门2 号楼 法定代表人:魏先锋 联系人:郭小璇 客户服务电话:95305 公司网址:http://www.jzsec.com/ 九泰锐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26 7)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周一涵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公司网址:http://stock.pingan.com/ 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芸 客户服务电话:95587/4008-888-108 公司网址:https://www.csc108.com/ 9)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12 层 法定代 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孙燕波 客服服务电话:95390 公司网址:http://www.hrsec.com.cn/ 10)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 号新盛大厦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 号新盛大厦B 座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夏锐 客户服务电话:95309 公司网址:http://www.dxzq.net/ 11)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九泰锐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27 住所:内蒙古呼和浩特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D 座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D 座 法定代表人: 庞介民 联系人:熊丽 客户服务电话:400-196-6188 公司网址:https://www.cnht.com.cn/ 12)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代勋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公司网址:http://www.gjzq.com.cn/ 13)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1 号楼 36 层 36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1 号楼36 层3603 室 法定代表人:程刚


联系人:赵立芳 客户服务电话:400-100-3391 公司网址:http://www.dianyingfund.com/ 14)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客户服务电话:95584/4008-888-818 公司网址:http://www.hx168.com.cn/ 15) 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下城区武林时代商务中心1604 室 九泰锐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28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 武林时代商务中心1604 室 法定代表人:陈刚 联系人:毛肖勇 客户服务电话: 0571-86655920 公司网址:https://www.cd121.com/ 16)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济南市经七路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http://www.zts.com.cn/ 17)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商报东路英龙商务大厦8 楼 A-1(811-812 )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南山1910 小 区 A3-1 法定代表人:苗宏升 联系人:王清臣 客户服务电话:4007-903-688 公司网址:http://www.fundying.com/ 18)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8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8 号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联系人:奚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公司网址:https://www.95579.com/ 19)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 号院1 号楼3 层 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 号院 1 号楼3 层 307 九泰锐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29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客户服务电话:400-673-7010 公司网址:http://www.jianfortune.com/ 20)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大街28 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 16-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 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 16-18 层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联系人:李微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8888 公司网址:http://www.mszq.com/ 21)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张煜 客户服务电话:95355 公司网址:http://www.swsc.com.cn/ 22)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127 号大成大厦6 层(信达证券)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鹿馨方 客户服务电话: 95321 公司网址:http://www.cindasc.com/ 23)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 期)第七 幢23 层 1 号 4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九泰锐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30 第七幢23 层 1 号4 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联系人:陆锋 客户服务电话:400-027-9899 公司网址:http://www.buyfunds.cn/ 24)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 、N-2 地块 新浪总部科研楼5 层 518 室 办公 地址 :北 京 市海 淀 区东 北 旺西 路 中关 村 软件 园 二期 ( 西扩 )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 层518 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联系人:吴 翠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公司网址:https://trade.xincai.com/ 25)上海朝阳永续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浦东新区上丰路977 号 1 幢 B 座81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碧波路690 号 4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廖冰 联系人:陆纪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699-1888


公司网址:http://www.998fund.com/ 26)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 号 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 号 4 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毛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公司网址:http://www.fundhaiyin.com/ 27)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九泰锐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31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张佳琳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http://www.erichfund.com/ 28)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健男 客户服 务电话:95525 公司网址:http://www.ebscn.com/ 29)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40/4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40/42 层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联系人:王雯 客户服务电话:4008323000 公司网址:http://www.csco.com.cn/ 30)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望京SOHO T3 A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 :钟斐斐 联系人:袁永姣 客户服务电话:400-061-8518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31)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 号 13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金桥路27 号 1 号楼1 层 九泰锐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32 法定代表人:桂水发 联系人:范泽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1515 公司网址:http://www.zhengtongfunds.com/ 32)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 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1501-1504 室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 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1501-1504 室 法定代表人: 陈洪生 联系人:陈承智 客户服务电话:400-918-0808 公司网址:http://www.xds.com.cn/ 33)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 号都市之门B 座 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 号都市之门B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袁伟涛 客户服务电话:95328 ,400-860-8866 公司网址:http://www.kysec.cn/ 34)上海有鱼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自由 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2123 号 3 层 3E-265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桂平路391 号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林琼 联系人:徐海峥 客户服务电话:021-60907378 公司网址:http://www.youyufund.com/ 35)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 号五层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39 号第一上海中心C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周斌 九泰锐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33 联系人:张晔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公司网址: https://www.chtfund.com/ 36)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 号投资广场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联系人:王一彦 客户服务电话:95531 公司网址:http://www.longone.com.cn/ 37)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 弄 61 号 10 号楼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曹怡晨 客服电话:400-921-7755 电话:86-021-50583533 公司 网址:http://a.leadfund.com.cn/


38)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 号建威大厦1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 号建威大厦1208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李皓 客户服务电话:010-67000988 公司网址:http://www.zcvc.com.cn/ 39)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 号元茂大厦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18 号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九泰锐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34 联系人:吴强 客户服务电 话:4008-773-772 公司网址:http://www.5ifund.com/ 40)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 号凯石大厦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王哲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公司网址:https://www.vstonewealth.com/ 41)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5 楼 法定代表人:鲍东华 联系人:宁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https://www.lufunds.com/ 42) 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梅路1801 号凯科国际大厦7 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陈云卉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公司网址:http://www.chinapnr.com/ 43)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富特北路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 号 8 座 3 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兰敏 九泰锐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35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6788 公司网址:http://www.66liantai.com/ 44)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 栋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 号富卓大厦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彦 联系人:文雯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公司网址:http://www.new-rand.cn/ 45)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SOHO 10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SOHO 1008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陈剑炜 客服服务电话:400-893-6885 公司网址:http://www.qianjing.com/ 46)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2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15 层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朱真卿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 公司网址:www.dtfunds.com 47)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 号 1 幢 A 座 2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 号万通新世界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段京璐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九泰锐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36 公司网址:https://www.yilucaifu.com/ 48) 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 试验 区杨 高南 路428 号 1 号楼 1102 、1103 单元 办公 地址 :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 试验 区杨 高南 路428 号 1 号楼 1102 、1103 单元 法定 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胡旦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19931 公司网址:http://www.gw.com.cn


49)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 弄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张裕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https://www.noah-fund.com/ 50)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 号26 号楼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https://www.ehowbuy.com/ 51)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 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九泰锐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37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http://www.1234567.com.cn/ 52)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李欣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址:http://www.xcsc.com/ 53)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https://www.yingmi.cn/ 54)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 号裙房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 号裙房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胡伟 联系人:姜颖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公司网址:https://www.hongdianfund.com/ 55)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 号环球财讯中心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孙雯 九泰锐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38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传真:010-59336586 公司网址:http://www.jnlc.com/ 56) 深圳富济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12 号惠恒集团二期418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12 号惠恒集团二期418 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联系人:杨涛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07 公司网址:http://www.fujiwealth.cn/ 57)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 村大街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http://www.hcjijin.com/ 58)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 号泛利大厦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刘洋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址:http://www.hexun.com/ 59)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1 号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 楼 办公地址:深圳 市罗湖区梨园路1 号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九泰锐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39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https://www.zlfund.cn/ 60)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 作区 前湾 一路1 号 A 栋 201 室 (入 驻深 圳市 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田厦金牛广场A 座36 楼、37 楼 法定代表人:顾敏 联系人: 罗曦 客服电话:400-999-8877 公司网址:https://www.ifastps.com.cn/ 61) 北京肯特瑞财 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 号 1 号楼22 层 2603-06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大 兴区 亦庄 经济 开发 区科 创十 一街 十八 号院 京东 集团 总部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熊彦清 客户服务电话:400 098 8511 公司网址:http://fund.jd.com 62)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兴 镇路 潘园 公路1800 号 2 号楼6153 室 (上 海泰 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昆明路518 号北美广场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吴鸿飞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https://www.jiyufund.com.cn/ 63)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 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18 号院朝来高科技产业园18 号楼 九泰锐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40 法定代表人:程刚


联系人:张旭 客户服务电话:4008105919 公司网址:http://www.fengfd.com/ 64)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 号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33 号 8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延福 联系人:徐亚丹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公司网址:https://www.520fund.com.cn/ 65)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 号 1 幢 2 楼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 号通泰大厦B 座8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仲秋玥 客服电话:400-817-5666 公司网址:https://www.amcfortune.com/ 66)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 号 9 号楼 15 层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张得仙 客服服务电话:400-6099-200 公司网址:http://www.yixinfund.com/ 67)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罗艺琳 九泰锐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41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公司网址:http://www.zszq.com/ 68)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 号高科大厦4 楼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 号保利广场A 座 38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杨晨 客户服务电话:95391/4008005000 网址:http://www.tfzq.com 69)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53 层 5312-15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 号金地中心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贾一夫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2、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办理场内申购、赎回和上市 交易业务的 机 构为具 有基 金销 售业 务资 格并 经 深圳 证 券交 易所 和中 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司 认 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 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 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电话:010-59378982 传真:010-58598907 九泰锐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42 联系人:程爽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 天元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 号太平 洋保险大厦10 层 负责人:朱 小辉 电话:010-57763888 传真:010-57763777 经办律师:吴冠雄、李晗 联系人:李晗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222 号 30 楼


北京分所负责人: 曾顺福


联系人: 杨婧





联系电话:021-61418888


传真电话:021 -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 文启斯、杨丽


九泰锐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43 第六部分


基金 的 历史沿革 和存续 一、 本 基金的历史沿革 九泰锐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由九泰锐丰定增两年定期开 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 九泰锐丰定增两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关 于准予九泰锐丰定增两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6]1438 号)准予注册,基金管理人为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九泰锐丰定增两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6 年7 月 27 日至2016 年 8 月23 日进行公开募集, 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 书面 确认 , 《九 泰锐 丰定 增两 年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 年 8 月 30 日生效。 九泰锐丰定增两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6 年 12 月 1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交易代码为168104 。 2018 年 7 月 16 日至2018 年8 月 24 日期 间, 九泰 锐丰 定增 两年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审议通过 了《 九泰锐丰定增两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相关事项的议 案 》 ,内 容包 括九 泰锐 丰定 增两 年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调整 基 金运 作方 式、 投资 目标 、 投资 组合 比例 、 投资 策略 、 管理 费率 以及 修订 基金 合同 等,并同意将九泰锐丰定增 两年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 “九泰锐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 。根 据上 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 《九 泰锐 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合同》于2018 年 9 月 28 日生效。 二、 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 后 ,连续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 情形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 报告 中予 以披 露; 连续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九泰锐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44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泰锐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45 第 七 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 上市交易的 时间 和 地点 本基 金由 九泰 锐 丰定 增 两年 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转型 而 来。九泰锐丰定增两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6 年 12 月 1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 金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的上 市 交易 需 遵循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交易 规 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 三、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 有关规定执行。


四、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 发布系统同时揭示本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五、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 《 基金法》 和深圳证 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当基 金发 生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市 规则 》 规定 的因 不再 具备 上 市条件而应当终止上市的情形时, 本基金将变更为非上市的开放式基金, 基金名 称变 更为“九泰锐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 基金 终止 上市 后, 对于 本基 金场 内份 额的 处理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提前 制定 并公告。 六、其他事项


相关 法律 法规 、 中国 证监 会及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对 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规 则等 相关 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 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可以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 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九泰锐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46 第 八 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场外申购、 赎回业务 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 点和其它销售机构的销售网 点; 投资 者办 理本 基金 场内 申购 、 赎回 业务 的场 所为 具有 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 且 符合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有 关风 险 控制 要求 的深 圳 证券 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 者应 当在 销售 机构 办 理基 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 场所 或 按销 售机 构提 供 的其 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 投资 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 市场 、 证券/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 情况 , 基金 管理 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 但应 在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 办理 场内 与场 外份 额 的申购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 办理 场内 与场 外份 额 的赎回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 关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等业务 。 投资 者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回等业务 申 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九泰锐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47 1、 “未知价 ” 原则 , 申购 、赎回 价格以 申请 当日 收市 后计 算的 基金份额 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 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 3、 当日的 场外 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 4、 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 原则,即按照投资 者认购 、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 顺序赎回 ,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 的场内申购、赎回业 务时 ,需 遵守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和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 的相 关 业务 规 则。 若相 关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或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 等 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 允许 的情 况下 , 对上 述原 则进 行调 整。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需 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 出申购或赎回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 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 购资 金,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应确 保账 户内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否则 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立。 投资者在规定时间内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购 成立 ; 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确认 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 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由此产生的利息等 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 份额持有人 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 份额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 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申请 成功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T+7 日 (包 括该 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将款项通过销售机构划往基金份 额持有人账户 。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或 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按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如遇证券/期货 交易 所或 交 易市 场数 据传 输延 迟、九泰锐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48 通讯 系统 故障 、 银行 交换 系统 故障 或其 他非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所 能控 制的 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 管理 人 应以 交易 时 间结 束 前受 理有效 申购 和赎 回 申请 的 当天 作 为申 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 ( 包括该日 ) 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 者应 在 T+2 日后 ( 包 括该日 ) 及时 到销 售网 点 柜台 或 以销 售机 构规 定 的其 他 方式 查询 申请 的 确认 情 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 者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申购 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必 须在 调整 实施 日前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 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本基金指定代理销售机构场外申购基金, 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 元 , 追加 申购 没有 最低 金额 限制 ;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中 心的 首次 最低 申购 金额 为50,000 元, 追加 申购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0 元, 不设 级差 限制 ; 通过基 金管理人电子交易平台每个交易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 元, 追加 申购 没 有最低金额限制 。 通过 具有 基金 销 售业 务 资格 且 符合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有 关风 险 控制 要 求的 深 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申购基金,单笔申购最低 金额为 1,000 元或其整数 倍。 本基金存续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累计申购金额限制。 2、 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份额场外赎回时,赎回的最 低份额为 5 份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将其 全部 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但某 笔赎 回导 致单 个交 易 账户的 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5 份时,剩余基金份额将与该 次赎回份额一起全部赎九泰锐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49 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份额场内赎回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 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 暂停 基金 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也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 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基金份额的数量限 制,深圳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 司的 相关 业务 规 则有 规 定的 ,从 其最 新 规定 办 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 赎回份额 和最低基金份额余额等 数量限制 , 或者 新增 基金 规模 控制 措施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 在调整 实施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 , 并在 T+1 日内 公告 。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 意, 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2、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 )申购费率 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基金份额的 申购费率 具体如下表: 费用项 单笔金额 (M) 收费标准 申购费 (场 外) M <100 万元 1.50% 100 万元 ≤M <300 万元 1.00% 300 万元 ≤M <500 万元 0.50% M≥500 万元 按笔固定收取,1000 元九泰锐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50 /笔 申购费 (场内)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应按照本基金招募说 明书约定的场外申购费率设定投资 者的场内申购费 率。 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同时是场外基金销售机构时, 其场内申购费率优先取其场外申购费率。 (2 )赎回费率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基金 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 费用项 持有期限 (Y) 收费标准 赎回费 (场外 ) Y<7 日 1.50% 7 日≤Y<30 日 0.75% 30 日≤Y<365 日 0.50% 365 日 ≤Y<730 日 0.25% Y ≥730 日 0 赎回费(场内) Y<7 日 1.50% Y≥7 日 0.5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对 场外 持有期少于30 日 ( 不含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 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 场外 持有期在30日 以上 ( 含) 且少于90日 (不含 )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75% 计入基金财产;对 场外 持有期在90 日 以上 (含 ) 且少于180 日 ( 不含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50% 计入基金财产;对 场外持续持有期180 日以上 ( 含 )的投资 者 所收取赎回费用总 额的25% 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 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投 资者 通过场内赎回时,赎回费将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在场外认购、场外申购的投资 者其份额持有年限以份额实际持有年限为 准;在场内认购、场内申购以及场内买入,并转托管至场外赎回的投资 者 , 其 份额持有 期限 自份额转托管至场外之日起开始计算。 九泰锐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51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 定交易方式 ( 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 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适当调低基金申 购费率 ,并进行公告 。 (5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3、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1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1)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申购时,基金份额的有效申购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 申购金额在扣除相 应的费用后,以有效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申购时,基金份额的有效申购份额由申购金额扣除申购费用后除以申 购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确定。 场内申购份额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再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零头退还投 资者。 2)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有效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 扣除相应的费用,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2 )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以申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申购费用。基金份额的申购 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九泰锐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52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场外申购本基金,对应申购费率为1.50%,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1.6280 元,若投资者选择场外申购,则其可得到的申购 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50%)=98,522.17 元 申购费用=100,000 -98,522.17 =1,477.83 元 申购份额=98,522.17/1.628 =60,517.30 份 即:若该投资者选择场外申购,则投资10 万元,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1.628 元,可得到60,517.30份本基金份额。 若投资者选择场内申购,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 份额为60,517 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 的资金返还投资者。退款 金额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60,517 ×1.6280=98,521.68元 退款金额=100,000 -98,521.68-1,477.83 =0.49元 场外 基金份额以赎回总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赎回费用 ,场内基金份 额以赎回 总额为 基数 采取固定赎回费率计算赎回费用。 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T日申请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场外赎回本基金10万份,持有时间2年以上,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0%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528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 ×1.5280=152,800.00 元 九泰锐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53 赎回费用 =152,800.00 ×0% =0元 赎回金额=152,800.00 -0=152,800.00元 即:投资者在 场外赎回本基金10万份,持有时间2年以上,假设赎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是1.528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52,800.00 元。 例:某投资者场内赎回本基金10万份,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0% ,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528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 ×1.5280=152,800.00 元 赎回费用 =152,800.00 ×0.50%=764.00元 赎回金额=152,800.00 -764.00 =152,036.00 元 即:投资者在场内 赎回本基金10万份,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 ,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528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52,036.00 元。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 者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或者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 无法 接受 投资者 的申购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 基金 估值 , 并采 取暂 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 的措施 。 3、 证券/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 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 构 的异常 情况导致 基 金销售 系统、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 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九泰锐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54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 使用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等人员持有的基金份额除外。 8、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 规模、单日净申购比 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 金额上限的。 9、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9 项 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资 者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者。 当发生上述第7 项、 第 8 项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采 取比 例确 认等 方式 对该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进行 限 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笔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受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以及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接受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 参考 的活 跃 市场 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 术仍 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 重大 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暂停 基金 估值 , 并采 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 3、 证券/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形 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 上述 情形 之 一且 基 金管 理 人决 定暂 停接 受 赎回 申 请或 延 缓支 付 赎回 款 项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请 , 基金 管理 人九泰锐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55 应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对于 已接受 的 赎回申请,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 。 若出 现上 述第4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在申请 场外 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对于场内赎 回部 分, 按照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及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 的有 关 规定 办 理。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 后扣 除 申购 申请 份额 总 数及 基 金转 换中 转入 申 请份 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过 前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总份 额的10% , 即认 为是 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本基金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 定全 额赎 回、 部分 延期 赎回 或暂 停赎 回。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且现金不足以支 付赎 回款 项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充分 评估 基金 组合 资产 变现 能力 、 投资 比例 变 动与基金单位份额净值波动的基础上, 审慎接受、 确认赎回申请, 切实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 者 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 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 支付 投资 者的 赎回 申 请而 进 行的 财产 变现 可 能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造 成 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 提下 ,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 如投 资者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 投资 者未 能赎 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九泰锐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56 若基 金发 生巨 额 赎回 , 在单 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赎 回 申请 超 过基 金 总份 额 30% 以上 的情 形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超过 前述 约定 比例 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区别 处理 。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 续赎 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选择 取消 赎回 的,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如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被延期的赎回申请份额在下一开放日 仍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30% , 则仍 按上 述规 则办 理, 以此 类推 ,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 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前述比例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 上述 “ (1) 全额 赎回 ” 或 “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的约 定方 式与 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 , 可暂 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登记机构的有 关业务规则办理, 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 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4、延缓支付或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缓支付或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短信、 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 售机构通知等方式)在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 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九泰锐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57 有关 规定 , 最迟 于重 新开 放日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 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或 最近1 个工 作日 (暂 停时间超过1 日时 适用 )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 也可 以根 据实 际情 况在 暂停 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时 间和 基金 份额净值的确定方式 ,届时 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 、 基金转换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根据 相 关法 律 法规 以及 基金 合 同的 规 定决 定 开办 本 基金 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 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 者 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 定。 投资 者 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 于基 金管 理 人在 相 关公 告或 更新 的 招募 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 定期 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三 、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 其合 法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捐赠 给 福利 性质 的基 金 会或 社 会团 体; 司法 强制 执行 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 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 、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可根 据 登记 机 构的 相关 规定 办 理已 持 有基 金 份额 在 不同 销 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 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募集期内本基金不得办理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九泰锐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58 托管。 十五 、 基金 份额 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 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十六、基金申购赎回安排的补充和调整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 后, 根据 具体 情况 对上 述申 购和 赎回 的安 排进 行补 充和 调整 , 但须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泰锐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59 第 九 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基于对宏观经济、 资本市场的深入分析和理解, 通过深入挖掘国内经济增长 和结构转型所带来 的投 资机 会, 精选 具有 估值 优势 和成 长优 势的 公司 股票 进行 投 资,力争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 括创 业板 、 中小 板股 票及 其他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发行 的股 票) , 债券 (国 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 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 交换 债券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央行 票据 、 短期 融资 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 中期 票据 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同业 存单 、 权证 , 股指 期货 、 货 币市 场工 具 ,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比 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 金通 过深 入 挖掘 并 充分 理 解国 内经 济增 长 和结 构 转型 所 带来 的 投资 机 会, 精选 具有 估值 优势 和成 长优 势的 公司 股票 进行 投资 , 力争 获取 超越 业绩 比较 基准的收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1、 大类 资产配置策略 九泰锐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60 本基金主要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 国家财政和货币政策、 国家产业政策 以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 证券市场走势的分析, 在评价未来一段时间股票、 债券 市场相对收益率的基础上, 动态优化调整权益类、 固定收益类等大类资产的配置。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 准的回报。 2、股票投资策略 股票投资 策略方面 , 本基 金采 用定 性分 析方 法和 定量 分析 方法 相结 合的 策略 进行股票投资。 本基金的股票定性分析方法采用深度价值挖掘和多层面立体投资分析体系。 在灵活的类别资产配置的基础上, 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及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 挖掘优质的上市公司, 严选其中安全边际较高的个股构建投资组合: 自上而下地 分析行业的增长前景、行业结构、商业模式、竞争要素等分析把握其投资机会; 自下而上地评判企业的产品、 核心竞争力、 管理层、 治理 结构等; 并结合企业基 本面和估值水平进行综合的研判,严选安全边际较高的个股。 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 本基金的股票定量分析方法将分析备选股票的估值指 标(如PE、PB、PE/G 、PS、股 息率 等) 、成 长性 指标 (主 营业 务收 入增 长率 、净 利润增长率、毛利率增长率、净利润现金保障倍数等) 、 现金流量指标和其他财 务指 标, 再通 过比 较市 场整 体估 值水 平、 行业 估值 水平 、 主要 竞争 对手 估值 水平 , 并参考国际市场估值水平,来评估备选股票价值提升带来的投资机会。 3、 债券 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数据、 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趋势以及不同类属 的收 益率 水平 、 流动 性和 信用 风险 等因 素的 基础 上, 构建 债券 投资 组合 。 本基 金 运用 久期 控制 策略 、 期限 结构 配置 策略 、 类属 配置 策略 、 骑乘 策略 、 杠杆 放大 策 略等多种策略进行债券投资。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变动分析、 收益 率利差分析和公司基本面分析、 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 的情 况下 , 通过 信用 研究 和流 动性 管理 , 选择 风险 调整 后的 收益 高的 品种 进行 投 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九泰锐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61 中小企业私募债票面利率较高、 信用风险较大、 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差。 本基 金将运用基本面研究, 结合公司财务分析方法对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进 行分析和 度量 , 综合 考虑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安 全性 、 收益 性和 流动 性等 特征 , 选择 风险 与收益相匹配的品种进行投资。 6、权证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主动进行权证投资。 基金权证投资将以 价值分析为基础, 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 把握市场的短期 波动,进行积极操作,追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现稳健的超额收益。 7、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 基金 管理 人可 运 用股 指 期货 , 以提 高投 资效 率 更好 地 达到 本 基金 的 投资 目 标。 本基 金在 股指 期货 投资 中将 根据 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以套 期保 值为 目的 , 在风 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着谨慎原 则, 参与 股指 期货 的投 资, 以管 理投 资组 合的 系统 性风 险, 改善 组合 的风 险收 益特 性。 此外 , 本基 金还 将运 用股 指期 货来 对冲 诸如 预期 大额 申购 赎回 、大 量 分红 等 特殊 情况 下的 流 动性 风 险以 进行 有效 的 现金 管 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 金可 以相 应调 整和 更新 相关 投资 策略 , 并 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相关公告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 ;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基金 保 留的 现金 或投 资于 到期 日 在一 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的比 例 合计 不低 于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九泰锐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62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30% ;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8 )本 基金 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10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最 长期 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15 )本 基金 管 理人 管 理的 全 部基 金持 有的 同 一权 证 ,不 得 超过 该 权证 的 10%; (16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的0.5 %; (17)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 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 其中 ,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九泰锐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63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 回购)等 ;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 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18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 (1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展开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1 )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22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 11)、( 19)、( 20 )项另有约定外,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本基金持 有证 券期 间, 如发 生证 券处 于流 通受 限状 态等 非基 金管 理人 原因 导致 基金 投资 比 例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情形消除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 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应当 符合 基 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九泰锐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64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 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 人或 者与 其有 其他 重 大利 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 的证 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 销的 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 交易 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关 交易 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 律、 行政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或 调整 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1、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 沪深300 指数收益率 ×60%+ 中债总指数 (总值 )财富指数 收益率 ×40%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选取沪深300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该指数能够较为 全面地反映中国股票市场的状况;债券投资部分选择中债总指数 (总值 ) 财富 指 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该指数能够较为全面 地反映 中国固定收益市场的状况, 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2、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 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 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 比较基准九泰锐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65 时,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 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一般情况下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债券 型基 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 属于 中高 风险 收益 特征 的证 券投 资 基金品种。 九泰锐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66 第 十 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 、 期货 及票 据价 值、 银行 存款 本息 和基 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 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 并配 合为 基金 开立 期货 账户 。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 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 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 机构 的财 产, 并由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登记 机构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 行清 算的 ,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 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基 金财 产所 产 生的 债权 , 不得 与其 固有 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九泰锐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67 第 十 一 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 、 期货 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 股指 期货 合约 和银 行存 款 本息 、 应收款项 、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以及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 估值 日 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 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 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 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 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基 金合 同另 有规 定的 除 外 ) ,在 估值 日采 用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价 格数 据进 行估 值; (3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减 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可转换债券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 股票 ,按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九泰锐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68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 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 据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 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1 )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格进行 估值,估值当日无结 算价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结 算价 估 值;当日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2 )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 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 均应 被认 为采 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 按本 项第 (1)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3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7、 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与基 金 托管 人 商 定后 , 按最 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 价格 估 值。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 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九泰锐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69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 管理 人于 每 个工 作 日计 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及 基金 份 额净 值 ,并 按 规定 公 告。 2、基 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按约定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 确性 、 及时 性。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4 位以 内 ( 含第 4 位) 发生 估值 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 构、 或投 资 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九泰锐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70 时协 调各 方, 及时 进行 更正 , 因更 正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费用 由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确保 估值 错误 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 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 损方 ” ) ,则 估值 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 的正 确情 形的 方式 。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 对因 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 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九泰锐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71 (2 )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通报 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 到基 金份 额 净值 的 0.5%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 通报 基金托管人、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 ;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 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期货 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形 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 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按约定 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 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 或证券/期货 交易所 、 期货 公司 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有关 会计 制度 变化 、 市场 规则 变更 等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 资产估值 错误 的 , 由此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 或减轻由此 造成的影响。 九泰锐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72 第 十 二 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 利润 指基 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 和其 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 后的 余额 , 基金 已实 现 收益 指基 金利 润 减去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 后的 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 润指 截至 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 利润 与未 分 配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收 益分 配, 具体 分配 方案 以公 告为 准。 若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 收益分配方式 为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投 资者 不选 择,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 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登记 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 违反 法规 的 规定 且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 不利 影响 的 前提 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 案中 应载 明 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泰锐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73 基金 红利 发放 日 距离 收益 分 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 润计 算截 止 日) 的时 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 收益 分配 时 所发 生的 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 投资 者自 行 承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 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场内 基金 份额 收 益分 配时 发 生的 费用 ,遵 循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和 登 记机 构的 相关规定。 九泰锐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74 第 十 三 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仲裁费 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 、期货 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证券/期货等 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基金的上市费和年费; 10、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0%年费 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 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 后, 由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 的年 费率 计提 。 托管 费的 计 算方法如下: H= E×0.2 5%÷ 当年天数 九泰锐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7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 于次月首日起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提取 , 基金 管理 人无 需再 出具 资金 划拨 指令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 付的 , 顺延 至法 定节 假日 、 休息 日结 束之 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支付 。 上述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3 -10 项费用 ”,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 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 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 依照 《 信息 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 规定 于 新的 费 率实 施 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九泰锐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76 第 十 四 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基金首次募 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 个月 , 可以 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 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 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 日内在 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泰锐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77 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 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 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等 法律 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 自然 人、 法人 和 其他 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 网站 ” ) 等媒 介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的祝 贺性 、 恭维 性或 推荐 性的 文字 ;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九泰锐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78 (一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 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 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 基金 认购 、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 投资 、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息 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 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 按照 《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就基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 售公 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 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收 到 中国 证 监会 确认 文件 的 次日 在 指定 媒 介上 登 载基 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3 个工作日前,将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 份额 申 购或 者 赎回 后,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每 个开 放 日的 次九泰锐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79 日, 通过 网站 、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以及 其他 媒介 ,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公告 半 年度 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 场交 易 日基 金 资产 净 值和 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六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 在基 金份 额 销售机构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 资料。 (七 )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 书面报 告方式。 基金 运作 期间 , 如报 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总 份额20% 的情 形, 为保 障其 他投 资者 的权 益, 基金 管理 人至 少应 当在 基金 定期 报 告 “影 响投 资者 决策 的其 他重 要信 息” 项下 披露 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额 变化 情况 及产 品的 特有 风险 ,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 中,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年度 报告 和半 年度 报告 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九泰锐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80 (八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 、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九泰锐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81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 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本基金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8、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的; 29、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事项。 (九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 定的 事 项, 应当 依法 报 国务院 证券 监 督管 理 机构 备 案,并予以公告。 (十 一 )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 (更 新) 等文 件中 披露 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 包括 投资 政策 、 持仓 情况 、 损益 情 况、 风险 指标 等, 并充 分揭 示股 指期 货交 易对 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 合 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2 个交 易日 内, 在中 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 限、 收益 率等 信息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三)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九泰锐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82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 、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 期末 按市 值占 基金 净资 产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四) 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 度,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定 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 的 招募 说 明书 等公 开披 露 的相 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 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 信息的报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除 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 外,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住 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九泰锐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83 3、当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情形时;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九泰锐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84 第十 六 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 管理风险、政策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及其他风险。 一、市场风险 由于 经济 环境 、 产业 和行 业状 况、 公司 基本 面 等方 面的 变化 , 可能 导致 基金 投资组合中的证券市值发生不可预见的变动, 进而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市场风险 主要包括: 1、 经济周期风险:市场的收益水平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动而变动,基金 所投资于国债与上市或挂牌公司股票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2、 利率风险:市场利率变动引起证券投资收益变动的可能性,市场利率的 变化会引起证券价格变动,并进一步影响证券收益的确定性; 3、 公司经营风险: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会导致其股票价 格的 下跌 , 或股 息、 红利 减少 , 使基 金投 资收 益下 降 , 从而 给基 金的 投资 带来 风 险; 4、 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货币贬值给投资者带来实际收益水平下 降的风险; 5、财务风险: 公司财务结构不合理、融资不当而导致投资者预期收益下降 的风险。 二、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在投资者大额申购赎回或在投资组合持有的证券由于外部 环境影响或基本面重大变化而导致流动性降低, 基金管理人难以在合理的时间内 以公允价格将其变现而引起资产的损失或交易成本的不确定性, 从而可能为基金 带来投资损失的风险。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几个方面了解基金面临的流动性风险及管理方法, 并根据 自身的流动性偏好与基金流动性风险的匹配情况进行投 资决策。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请参阅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九泰锐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85 (1 )拟投资市场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权证,股指期货、 货币 市场 工具 ,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 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投资标的主要交易场所为上海、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银行间、 交易所 债券 市场 , 上述 市场 运作 时间 长、 透明 度较 高、 运作 方式 规范 、 历史 流动 性状 况 良好 , 正常 情况 下能 够满 足基 金变 现需 求。 当遇 到极 端市 场情 况时 , 基金 管理 人 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 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 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拟投资行业流动性风险评估 股票 投资 方面 , 本基 金采 用定 性分 析方 法和 定量 分析 方法 相结 合的 策略 进行 股票 投资 。 经过 严格 的定 量分 析和 定性 分析 , 最终 确定 股票 投资 组合 , 并适 时进 行投资组合调整。 债券 投资 方面 , 本基 金通 过深 入分 析宏 观经 济数 据、 货币 政策 和利 率变 化趋 势以及不同类属的收益率水平、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的基础上, 构建债券 投 资组 合。 本基 金运 用久 期控 制策 略、 期限 结构 配置 策略 、 类属 配置 策略 、 骑乘 策 略、杠杆放大策略等多种策略进行债券投资。 因此 , 本基 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的 行业 配置 较为 灵活 , 在综 合考 虑宏 观因 素 和行业各项指标情况下进行行业配置, 行业分散度较高, 受到单一行业流动性风 险影响较小。 (3 )拟投资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将选择流动性较好、 流通市值较高、 集中度较低的股票进行分散投资。 分散投资不仅能够降低基金对单只股票的风险暴露, 而且从流动性角度来看, 可 以较好地避免单只股票处于停牌等状态对组合流动性的影响。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 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现金类资产不足以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充分评估基金组合资产变现能力、 投资比例变动与基金单位份额净值波动的 基础上,审慎接受、确认赎回申请,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九泰锐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86 具体措施请参阅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第九 项“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4、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 下, 可依 照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综合 运用 各类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工 具, 对 赎回申请等进行适 度调 整, 作为 特定 情形 下基 金管 理人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的 辅助 措 施,包括但不限于: (1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具体情形及程序请参阅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 分第九项“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当基金管理人实施相关措施时,投资 者可能面临赎回需求无法满足的风险。 (2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具体情形程序请参阅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第八 项“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当基金管理人实施相关措施时,投 资者可能面临无法确认赎回申请的风险。 (3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具体情形及程序请参阅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第 八项“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 。当 基金 管理 人实 施相 关措 施时 , 可能出现投资者无法及时收到赎回款项的风险。 (4 )收取短期赎回费,具体情形及程序请参阅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第六 项“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当基金管理人实施相关措施时,持有 期限少于7日的投资者将被收取较高的赎回费用。 (5 )暂停基金估值,具体情形及程序请参阅本招募说明书第十二部分第六 项“暂停估值的情形” 。当基金管理人实施相关措施时,投资者可能无法获知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净值, 且基金管理人还可能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 购赎回申请。 (6 )摆动定价,具体情 形及程序请参阅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第六项“申 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当基金管理人实施相关措施时,大额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可能面临申购赎回价格调整以承担市场冲击成本的风险。 (7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具体情形、程序及其影响请参阅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九泰锐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87 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本基金在投资过程中,主要面临以下两类信用风险: 第一类是所投资的债券自身的信用 风险 , 包括 : 违约 风险 , 主要 是指 债券 发 行人未能履行约定契约中的义务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 即发行人不能履行还本 付息的责任而使基金资产的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离所造成损失的风险; 信 用评级调整风险, 主要是指由于经济周期、 行业周期、 公司经营管理等因素发生 不利 变化 , 致使 债券 发行 人的 财务 状况 恶化 , 偿债 能力 降低 , 由此 造成 债券 信用 评级降低、价格下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第二类信用风险是债券交易对手的风险, 主要是指在债券的交易过程中, 由 于交易对手方不能足额按时交割, 导致本基金可能无法按时收到或足额收到应得 的证券或价款而 造成价款或证券的损失的风险,或者是指在回购交易的过程中, 融资方无法按时支付回购本金和利息所带来的风险。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技能、 经验及判断等主观因素 会影响其对相关信息、 经济形势及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水平 、 管理 手段 和管 理技 术等 因素 可能 会影 响本 基金 的 收益水平。 五、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政府各种经济和非经济政策的变化给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资产 带来 的风 险; 政策 风险 包括 : 货币 政策 的变 动、 财政 政策 的波 动、 税收 政策 的变 动、 产业 政策 的变 动、 进出 口 政策的变动等政策的变动引发的市场价格变动, 对 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带来的风险。





六、其它风险 1、操作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等风险。 2、技术风险 在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九泰锐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88 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 基金管理公司、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3、其它风险 战争 、 自然 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及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 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七、本基金特有风险


1、折价风险 本基金 在深交所上市交易, 在证券市场持续下跌、 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不活跃 等情 形下 , 有可 能出 现基 金份 额二 级市 场交 易价 格低 于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情形 , 即 基金折价交易,从而影响持有人收益或产生损失。 2、 持有未 减持的 解禁非公开 发行股票风险 本基金在成立时,仍持有一定比例的前期通过非公开发行方式获 得的股票, 此类 股票 系九 泰锐 丰定 增 两年 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 作期 间 投资 , 基金 管理 人将 择机 减持 此类 股票 。 在本 基金 运行 初期 , 受监 管机 构及 交易 所的相关规则限制, 本基金持有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可能未完成减持, 如遭遇极端 市场情况或极端的赎回需求,本基金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 3、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 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 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其发行 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 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对象的私募发行。 因此, 中小企 业 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 从而增加了本基金整体的 债券投资风险。 4、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品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权证等金融衍生品。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 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 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 与价格波动的预期。 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 流动性风险、 操 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 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 剧烈 , 有时 候比 投资 标的 资产 要承 担更 高的 风险 。 并且 由于 衍生 品定 价相 当复 杂,九泰锐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89 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股指 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 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 当出现不利行情时, 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 使投资 者 权益遭受较大损失。 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如果没有在规 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损失。 5、 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 可投资于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本公司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但 由于资产支持证 券具有一定的信用风险 、 利率 风险 、 流动 性风 险、 提前 偿 付风 险 等风 险, 可能 导 致包括基金净值波动在内的各项风险。 九泰锐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90 第 十 七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 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 并 自 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 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 小组 ,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九泰锐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91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 部审 计,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 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 算过 程 中发 生 的所 有 合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后, 基金托管人负责注销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 账户、债券托管专户账户以及其他相关账户。基金 管理人 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九泰锐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92 第 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一、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 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 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 为基 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融券 ;


(14 )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券 经纪 商 、 期货 经纪 机构九泰锐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93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 等 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 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 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 等 。 除 《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 但向 监管 机构 、 司法 机关 、 已出 具保 密承 诺函 的 审计 、 法律 等外 部专 业九泰锐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94 顾问提供的除外 ; (13 )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 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表 、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供 的各 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金 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 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九泰锐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95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 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 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 资金账户、 证券 账户 、 期货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 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 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 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定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期 货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账九泰锐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96 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 宜; (7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 因审计 、 法律 等外 部专 业顾问要求 必须 提 供的 除 外 , 但 此种 情形 下应 要 求信 息 接收 方严 格履 行 保密 义 务 ;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 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 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 变现 和 分配; (18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九泰锐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97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 人,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基 金合 同当 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服务 机构 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九泰锐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98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 议 ;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1 )终止基金合同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导致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除外)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根 据 法律 法规 的要 求提 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但 法律 法规 、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 的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 终止 基金 上市 , 但因 基金 不再 具备 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 上市的除外; 九泰锐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99 (11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对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变更收费方式 、调低赎回费率;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 变化; (5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九泰锐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100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 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 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 效期 限等 )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 况下 ,由 会议 召 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九泰锐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101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 力。 (四 )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 或法 律法 规、 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 出席 , 现场 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 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且 持有 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 基金 管 理人 持有 的登 记 资料 相 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不 少于 本 基金 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 总份 额 的二 分之 一( 含 二分 之 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新 召 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到会 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 表的 有 效的 基金 份额 应 不少 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 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大会 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 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 金托管人为召集人,九泰锐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102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 人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不 小于 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 总份 额 的二 分之 一( 含 二分 之 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 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 (含 三分 之一 ) 以上 基金 份额 的持 有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 书面意见; (4 ) 上述 第 (3) 项中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 基金 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 人的 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 证明 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可采用 网络 、 电话 、 短信 等其 他非 书面 方式 授权 其代 理人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具 体授权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可采用网络、电话、 短信 等其 他非 现场 方式 或 者以 非 现场 方式 与现 场 方式 结 合的 方式 召开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会议 程序 比照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 式开 会的 程序 进行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 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 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 )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 合同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 他事 项 以及 会议 召集 人 认为 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九泰锐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10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 表, 在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主持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 托 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通过 方为 有效 ; 除下 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 本基 金与九泰锐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104 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各项 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 内并 列 的各 项 议题 应 当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 在出 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和代 理人 中选 举 两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中选 举三 名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 任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 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 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 可以 在宣 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 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 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九泰锐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105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 上公 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 议事程序、 表 决条 件等 规定 , 凡是 直接 引用 法律 法规 的部 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修 改导 致相 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 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 并 自 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九泰锐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106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 后, 连续60 个工作日 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 情形 的,本基金合同终止,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 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 小组 ,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 员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 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 算过 程 中发 生 的所 有 合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九泰锐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107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 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 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后, 基金托管人 负责 注销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 券账户、债券托管专户 账户以及 其他相关账户。 基金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八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 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 处理 期间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应 恪守 各自 的职 责, 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 (为 本合 同之 目的 , 不包 括香 港特 别行 政区 、 澳门 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法律)管辖。 五、 基金 合同 存 放地 和投 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代销 机构 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 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九泰锐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108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托管协议 的内容摘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 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18 号院1 号楼801-16 室 法定代表人:卢伟忠 成立日期:2014 年 7 月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650 号 注册资本:2 亿 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 范围 : 基金 募集 、 基金 销售 、 特定 客户 资产 管理 、 资产 管理 和中 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2014 年 7 月 3 日至长期 电话:010-57383999 传真:010-57383966 联系人:韩炳光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 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 复兴门 内大街55 号(100032 )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电话 : (010 )66105799 传真 : (010 )66105798 联系人 :郭明 成立时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 万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 行职 能的 决定 》 (国 发[1983]146 号) 九泰锐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109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 销售 业务 ; 代理 发行 、 代理 承销 、 代理 兑付 政府 债券 ; 代收 代付 业务 ; 代理 证券资金清算业务 (银证转账) ;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有效期至2018 年 08 月 27 日) ;代 理政 策性 银行 、外 国政 府和 国际 金融 机构 贷款 业 务; 保管 箱服 务; 发行 金融 债券 ;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 债券 ; 证券 投资 基金 、 企业 年金 托管 业务 ; 企业 年金受托管理服务、 年金账户 管理 服务 ; 开放 式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 认购 、 申购 和 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发行、 代理发行、 买卖或代理买卖 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金 融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 务; 电话 银行 、 网上 银行 、 手机 银行 业务 ; 办理 结汇 、 售汇 业务 ; 经国 务院 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 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 括创 业板 、 中小 板股 票及 其他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发行 的股 票) , 债券 (国 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 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 交换 债券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央行 票据 、 短期 融资 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 中期 票据 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债券) 、 资产支 持证 券、 债券 回购 、 银行 存款 、 同业 存单 、 权证 , 股指 期货 、 货币 市场 工具 ,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九泰锐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110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 (1 )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本基 金的 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保持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比 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 但须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后方可纳入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范围。 基金管理人须向基金托管人定期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对应的股票清单, 基金 托管人仅根据该股票清单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比例。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 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 资限制:


1)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 ;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 的交 易 保证 金后 ,基 金保 留 的现 金或 投资 于到 期日 在 一年 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的 比例 合 计不 低于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 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 ;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 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九泰锐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111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且由 本基 金托 管人 托管 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16)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的0.5%; 17)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规定: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 其中 ,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不含质 押式回 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20% ;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九泰锐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112 18)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 1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20)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 展开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21)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 本 基金的投资范围 , 投资策 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对于因法律法规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调整的, 基金管理人应 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书面同意后方可纳入投资监督范围。 基金管 理人 知晓 基金 托管 人投 资 监督 职 责的 履行 受外 部 数据 来 源或 系统 开发 等 因素 影 响,基金 管理人应为托管人系统调整预留所需的合理必要时间。 (3 )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2)、 11)、 19)、 20 )项 另有 约定 外 ,因 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 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本基金持有证 券期 间, 如发 生证 券处 于流 通受 限状 态等 非基 金管 理人 原因 导致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 符合前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情形消除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九泰锐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113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 至少 提前 2 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 便于托管人实 施交易监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 资限制进行监督。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 基金 管 理人 与 关联 方进 行法 律 法规 禁 止基 金 从事 的 关联 交 易时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管 理人 采取 必要 措施 阻止 该关 联交 易的 发生 , 若基 金托 管人 采取 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 发生 时,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应按 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 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如果基金 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双方认可的文件格式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基金托管人根据名单对基金管理人 银行间市场交易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拟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 应九泰锐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114 按 照 前述 要求 重新 向基 金 托管 人提 交名 单, 并通 过 电话 或邮 件向 基金 托管 人 确 认, 拟调 整名 单经 基金 托管 人确 认后 开始 生效 。 因基 金管 理人 未履 行确 认程 序导 致交易对手名单未变更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知晓并同意新名 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 结算。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 发现 基 金管 理 人与 不在 名单 内 的银 行 间市 场 交易 对 手进 行 交易 ,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提 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 执行 交易 并造 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2 )基金管理人未提供交易对手名单或交易对手名单 文件格式无法获得双 方认可的 , 均视 为未 提供 名单 。 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基金 托管 人无 需履 行前 款项 下 监督职责。因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未提供交易对手名单, 但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银行间市 场的丙类会员进行债券交易的, 可以通过邮件、 电话等双方认可的方式提醒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可行 性说 明。 基金 管理 人应 确保 说 明内 容真 实、 准确 、 完整 。 基金 托管 人不 对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可 行性 说明 进行 实 质审 查。 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经提 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 执行 交易 并造 成基 金资 产损 失 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 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以DVP( 券款兑 付)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则评估存 款银行信用风险并据此自行选择存款银行。 因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原则给基金造 成的 损失 ,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相关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先行 承担 。 基金 管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后, 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仅限于督促基金管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九泰锐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115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办法》规范的非公开 发行 股票 、 公开 发行 股票 网下 配售 部分 等在 发行 时明 确一 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 交易 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 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 。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提 供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 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 管理 人应 至 少于 首 次执 行 投资 指令 之前 两 个工 作 日将 上 述资 料 书面 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 要求 的有 关书 面信 息 ,包 括 但不 限于 拟发 行 证券 主 体的 中 国 证监 会 批准 文 件、 发行 证券 数量 、 发行 价格 、 锁定 期,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 价格 、 总成 本、 总 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 划付 时间 等。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真 实、 完整 , 并应 至少 于拟 执行 投资 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审核。 (5 )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 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规定 ,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 法律 法规 进行 监督 , 并审 核基 金管 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在 投 资流 通 受限 证券 前就 该 风险 的 消除 或防 范措 施 进行 补 充书 面说 明, 并保 留查 看基 金管 理人 风险 管理 部门 就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出 具 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无 法达 成一 致, 应 及时 上 报中 国 证监 会 请求 解九泰锐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116 决。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切 实履 行监 督职 责, 则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没 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 ) 基金 托管 人 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金 费 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 作违反《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有关 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个工 作日 及时 核对 , 并以 书面 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 期内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托管 人有 义务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赔 偿因 其违 反基 金合 同而 致使 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 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 必须 于估 值 完成 后 方可 获 知的 监控 指标 或 依据 交 易程 序 已经 成 交的 投 资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该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 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 九泰锐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117 三、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期货账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 基金 托 管人 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 对 基金 财 产实 行 分账 管 理、 无故 未执 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 投资 信息 等 违反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本托 管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并予 协助 配合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 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 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 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 券账户、期货账户等九泰锐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118 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 务和 其他 基金 的托 管 业务 实 行严 格的 分账 管 理,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 整与 独 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 收财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募集 专户 。 该账 户由 登记 机构 管理 。 基金 募集 期满 ,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后 , 由基 金 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 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 名以 上 (含 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有 效。 验 资完 成, 登记 机构 应将 募集 的属 于本 基金 财产 的全 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为基 金 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 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 的银 行存 款。 该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本基 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 行条 例》 、 《人 民币 利率 管理 规定 》 、 《利 率管 理暂 行规 定》 、 《支 付结 算办 法》 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九泰锐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119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 金托 管 人和 本 基金 联名 的方 式 在中 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 有限 公 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 金托 管 人的 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 上海 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 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 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 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 后,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 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 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 )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 物证 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实 物证 券也 可存 入中 央 国债 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司 或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 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 和转 让,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 制或 保管 的证 券不 承 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九泰锐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120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 金 签署 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 大合 同 的原 件 分别 应 由基 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保 管。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 基金 签署 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 个工作日内 通 过专 人送 达、 挂号 邮寄 等安 全方 式将 合同 原件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合同 原件 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20 年以上。 五、 基金 资产 净 值计 算与 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4 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 暂停估值时除外。 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 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资产 净值 并以 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 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 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 《基 金法 》 ,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股指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 本息、 应收款项、九泰锐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121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以及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 挂牌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 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或 挂牌 转让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基 金合 同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在估值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减去 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可转换债券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 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 债券 和权 证,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 )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 数据估值。 九泰锐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122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 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6 )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1)股票指 数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格进行估 值,估值当日无结算 价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结 算价 估值 ; 当日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小 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 产进 行估 值, 均应 被认 为采 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 本项第1)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7 )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8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9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0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 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 后公 告的 , 由此 造成 的投 资者 或基 金的 损失 ,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 或 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九泰锐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123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 或基 金的 损失 , 以及 由此 造成 以后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顺延 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 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 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 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 任。 (四)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 估值 方法 的第 (8) 项进 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证券交易所、 期货 公司 及登 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 据错 误, 有关 会计 制度 变化 、 市场 规则 变更 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错 误而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 但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 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 若双 方对 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九泰锐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124 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 , 并将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 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 日内 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 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 对报告加 盖公 章后 ,以 加密 传真 方 式将 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 托管 人 复核 ;基 金托 管 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 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后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 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 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 核对 无误 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 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 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九泰锐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125 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由 基金 的 基金 登记 机构 根 据基 金 管理 人 的指 令 编制 和 保管,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 文档的形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 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 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等涉 及到 基金 重要 事项 日 期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应 于 发生 日后 十个 工 作日 内 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20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由 于自 身原 因无 法 妥善 保 管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议 解决 方 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 处理 期间 , 相关 各方 当事 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继续 忠 实、 勤勉 、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 (为本协议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九泰锐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126 八、 托管 协议 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 , 其内 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 证 监会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 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 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 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 小组 ,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九泰锐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127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 审计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 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四 ) 基金 财产 清算 完毕 后,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注 销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债券托管专户账户以及其他相关账户。基金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五)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九泰锐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128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有权 增加 和修 改相 关 服务 项目 。 如因 系统 、 第三 方或 不可 抗力 等原 因, 导致 下 述服 务无 法提 供, 基金 管理人不承担相关责任。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 包括电话呼叫中心和 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服务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登录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http://www.jtamc.com/ ) 查阅 交易对账单。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向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订制 电子邮件或短信形式 的交易对账单。


交易账单 的 查阅 和订 制 具体 方 法可 参见 基金 管 理人 网 站或 拨 打客 服 热线 咨 询。


三、 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站在线客服、 呼叫中心人工座 席、 书信 、 电子 邮件 、 传真 等渠 道对 基金 管理 人和 代销 机构 所提 供的 服务 进行 投 诉。 四、服务联系方式 1、客户服务中心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可拨打如下电话:400-628-0606 (免 长途 话费 ) 。 投资 者如 果认 为自 己 不能准确理解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的具体 内容, 也可拨打上述电 话详询。 传真 :010-57383866 2、互联网站及电子信箱


网址:http://www.jtamc.com/


九泰锐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129 电子信箱:service@jtamc.com 九泰锐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130 第 二十 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 并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九泰锐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131 第二十 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 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按相关法律法规, 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 投资 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 间内获取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投资 者 也 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九泰锐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132 第二十 三部分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 中国 证监 会 准予 九泰 锐丰定增两年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募集 注册的文件 2、 中国 证监 会准 予九 泰锐 丰定增两年 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变更注册的文件 3、《 九泰 锐丰定增两年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 九泰 锐丰定增两年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 《九泰 锐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 6、 《九泰锐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托管协议 》 7、法律意见书 8、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9、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10 、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 者查阅方式: 1、存 放地 点: 《基 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处;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 查阅 方式 : 投资 者 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 买复印件。 九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9月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