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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黄金D(000929)

博时黄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2 号 
 
 
 
 
 
 
 
博 时 黄 金 交易 型 开 放 式证 券 投 资 基金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 
2018 年 第 2 号 
 
 
 
 
 
 
 
 
 
 
基金管 理人: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2 号 
 
【重要 提示】 
 
1 、 本基 金根据 2013 年 7 月 31 日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 委员会 《 关于 核准 博时 黄 金交易 型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及其 联接基 金募 集的 批复 》 ( 证 监许可[2013 ]1026 号)和 2014 年 7 月
29 日 《 关于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及 其联接 基金 募集 时间 安排 的确认 函》 ( 基
金部函[2014]903 号 ) 文 进行募 集 。 
2 、本 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招 募 说 明书 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完整 。 
本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金 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3 、 本 基金 投资 于黄 金现 货 合约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90% , 具 有与 上海 黄 金交易 所
Au99.99 现货 实盘 合约 相 似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净值 会随 黄金 市场 的变化 而波 动。 投资 者在 投资本 基金 前, 请认 真阅 读本招 募说
明书 , 全 面认 识本基 金的 风险收 益特 征和 产品 特性 , 充 分考 虑自 身的风 险承 受能力 , 理性 判
断市场 ,对 认购 (或 申购 赎回) 、买 卖基 金的 意愿 、 时机、 数 量 等投 资行 为作 出独立 决策 ,
获得基 金投 资收 益, 亦承 担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 风险。 
4 、投 资本 基金 可能 遇到 的 风险包 括黄 金市 场波 动风 险、基 金跟 踪偏 离风 险、 基金份 额
二级市 场交 易价 格折 溢价 的风险 、本 基金 交易 时间 与境内 外黄 金市 场交 易时 间不一 致的 风
险、 不 同申 购赎 回模 式下 交易和 结算 规则 存在 差异 的风险 、 基 金份 额交 易规 则调整 的相 关风
险等特 有风 险, 以及 第三 方机构 服务 的风 险、 管理 风险、 操作 风险 、 交 收失 败风险 、 技 术风
险、不 可抗 力风 险等。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关 于基金 投资 的“ 买者 自负 ”原则 ,在 投资 者作 出投 资决策 后 ,
基金运 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者 自行 承担 。 
投资人 应全 面了 解和 承担 本基金 可能 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包括 : (1) 在基 金建 仓时, 可
能由于 黄金 现货 合约 流动 性不足 等原 因而 无法 按预 期进行 建仓 , 从而 对基 金运 作产生 不利 影
响 ; (2 ) 在 黄金 现货 合约 流动性 不足 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理 人可 能无 法迅 速、 低成本 地调 整基
金投资 组合 ,从 而对 基金 收益造 成不 利影 响。 
5 、本 基金 向投 资者 开放 场 内份额 的现 券申 购 、赎 回 业务 ,场 内份 额的 现金 申 购、 赎回
业务, 场外 份额 的现 金申 购、 赎 回业 务。 不同 申购 、 赎回 方式 的开 放日 与开 放时间 、 清 算交
收及登 记结 算规 则或 有差 异。 
在本基 金开 放申 购、 赎回 后: 
(1 ) 投 资者 参与 黄金 现货 实盘合 约申 购 , 需 要持 有深 圳 A 股账 户或 证券 投资 基 金账户 ,
以及上 海黄 金交 易所 黄金 账户 (以 下简 称 “ 黄金 账 户” ) 。 投 资者 在首次 参与 黄金现 货实 盘合
约申购 前须 根据 上海 黄金 交易所 的相 关规 定, 完成 账户备 案。 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2 号 
 
(2 ) 仅持 有深 圳 A 股 账户 的投资 者, 除可 参与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二级 市场 交易 , 还可 参
与本基 金场 内份 额的 现金 申购、 赎回 ; 
(3 ) 仅持 有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基金 账户 的投 资者 , 仅 可参与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二级市 场
交易, 不能 参与 本基 金的 申购、 赎回 ; 
(4 ) 投资 者进 行黄 金现 货 实盘合 约申 购或 赎回 时 , 单一 账 户每 笔申 购或 赎回 份额须 为
最小申 赎单 位的 整数 倍, 最高不 得超 过 999,999,999 份, 申购 、赎 回份 额上 限的具 体规 定
详见每 日公 布的 申购 赎回 清单。 
敬请投 资者 详细 阅读 《基 金合同 》 、 《 招募 说明 书》 关于本 基金 各类 申购 、 赎 回方式 的说
明。 
6 、投 资者 一旦 认购 、申 购 或赎回 本基 金 ,即 表示 对 基金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所 涉及的 基
金份额 的证 券变 更登 记方 式以及 申购 赎回 所涉 及申 购、赎 回对 价的 交收 方式 已经认 可。 
7 、在 目前 结算 规则 下, 投 资者交 易 、申 购、 赎回 本 基金 ,应 当遵 守下列 规定 ,具 体以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登 记结 算机构 及上 海黄 金交 易所 等服务 机构 的规 则为 准: 
(1 ) 投资 者 T 日 买入 的场 内份额 ,T 日 可以 卖出 ; 
(2 ) 投 资者 T 日 买入 的场 内份额 ,T+1 日可 以赎 回 。 如 果对 应的 结算 参与 人 当日日 终
资金不 足,T+1 日不 得以 黄金现 货实 盘合 约为 对价 进行赎 回; 
(3 ) 投 资者 T 日以 现券 申 购方式 申购 的场 内份 额,T 日 可以 卖出 或赎 回; 投 资者 T 日
以现券 赎回 方式 赎回 场内 份额后 ,T 日可 卖出 赎回 获得的 黄金 现货 实盘 合约 ;投资 者 T 日
以现金 申购 方式 申购 的场 内份额 ,T+1 日可卖 出或 赎回。 
(4 ) 以现 金赎 回方 式赎 回 场内份 额的 , 登记 结算 机 构对现 金替 代采 取逐 笔全 额非担 保
交收模 式 。 当 登记结 算机 构 确认 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后, 基金 份额 即被记 减 , 但此时 投资 者尚
未收到 赎回 款。 
(5 ) 未来 , 如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登 记结 算机 构及 上 海黄金 交易 所等 服务 机构 就本基 金
基金份 额的 交易 、 结 算等 相关规 则进 行调 整, 基金 管理人 或将 调整 本基 金相 关业务 的具 体办
理时间 及销 售机 构, 请投 资者关 注基 金管 理人 及相 关服务 机构 的相 关公 告。 
8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根据 登 记结算 机构 的不 同分 为场 内份额 与场 外份 额 。本 基 金的场 外
份额根 据费 用收 取方 式的 不同分 为 D 类场 外份额 和 I 类场外 份额 。 
本基金 场内 份额 、D 类 场 外份额 和 I 类 场外 份额 单 独设置 基金 代码 , 并 分别 公布基 金份
额净值。 
9 、本 基金 追踪 黄金 现货 实 盘合约 价格 , 但不 等同 于 实物黄 金 ,投 资者 赎回 基 金份额 时
得到相 应价 值的 上海 黄金 交易所 的黄 金现 货实 盘合 约及现 金差 额, 无法 直接 取得实 物 黄 金 。 
10、 基金 不同 于银 行储 蓄 与债券 ,基 金投 资 者 有可 能获得 较高 的收 益, 也有 可能损 失
本金 。 投资有 风险, 投资 者认购 (或申 购) 本 基金 时应认 真阅 读本 基金 的 《 招募说 明书》及
《基金 合同 》 。 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2 号 
 
11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其 未来 表现 。 
12、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
不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 
本招募 说明 书更 新所 载内 容截止 日 为 2018 年 8 月 13 日 ,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现 截
止日 为 2018 年 6 月 30 日。 (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2 号 
 
目录 
第一部 分


绪言 ............................................................... 1 第二部 分


释义 ............................................................... 2 第三部 分


基金管理 人 ......................................................... 9 第四部 分


基金托管 人 ........................................................ 21 第五部 分


相关服务 机构 ...................................................... 22 第六部 分


基金的募 集 ........................................................ 27 第七部 分


基金合同 的生 效 .................................................... 28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折算 与变更 登记 ............................................ 28 第九部 分


基金份额 的交 易 .................................................... 28 第十部 分


基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30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 47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业绩 ...................................................... 54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55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 56 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57 第十六 部分


基金费 用与 税收 .................................................. 59 第十七 部分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60 第十八 部分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61 第十九 部分


风险揭 示 ........................................................ 64 第二十 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69 第二十 一部 分


基金合同 的内容 摘要 ............................................ 72 第二十 二部 分


基金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 84 第二十 三部 分


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 91 第二十 四部 分


其他应披 露事项 ................................................ 92 第二十 五部 分


招募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 94 第二十 六部 分


备查文件 ...................................................... 94 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2 号 1 第一部 分


绪言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以下 简称 “招 募说 明书 ”或“ 本 招募说 明书 ” ) 依照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公开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运 作 管理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销 售管 理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 《 公开 募集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 ( 以下 简 称《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规定 》 ) 以 及 《 博时 黄金交 易型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 称 “基 金合 同 ” ) 编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 博时黄 金交 易型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 “ 基金” 或“ 本基 金 ” )是 根 据本招 募 说明书 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的 。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在 本招 募 说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 ,或 对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以下 简称 “中 国证监 会 ” )核 准。 基金 合 同是约 定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之间权 利、 义务 的法 律文 件。基 金投资 者 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并按照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 承担 义务 。 基金 投 资者 欲了解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 应 详细 查阅 基 金合同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2 号 2 第二部 分


释义 本 招募 说明 书 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博时 黄金 交易 型 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 指《博 时黄 金交 易型 开放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及对 基 金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招募说明书 或本 招募 说明 书: 指《博 时黄 金 交 易型 开放 式证 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及 其 定期更 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 之 《 博时 黄金交易 型开放 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议 》 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何 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业务规则: 指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发 布实 施的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型开 放 式指数 基金 业务 实施 细则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 司发布 实施 的《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关 于深圳 证 券交易 所交 易型 开放 式基 金登记 结算 业务 实施 细则 》 、 中国 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发 布的 其他相 关 规则和 规定 以及 《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 登记 业务规 则》; 发售公告: 指《博 时黄 金交 易型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法》: 指2012 年12 月28 日经 第十 一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第三 十次 会议 通过 , 自2013 年6 月1 日 起实 施的 《 中华人 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 《销售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2013 年3 月15 日颁 布、 同年6 月1 日实 施 的《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 《运作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2014 年7 月7 日颁布 、 同 年8 月8 日 实施 的 《公开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2 号 3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 的修订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 同 年7 月1 日 起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 指中国 证监 会2017 年8 月31 日颁 布、 同 年10 月1 日实 施的 《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及颁布 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金合 同享 受权 利并 承担 义务的 法 律主体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基金管理人: 指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照 法律 法规 、招 募说 明书和 基金 合同 合法 取得 基金份 额 的投资 者; 登记结算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 管、 过户 、清算 和结 算业 务, 具体 内容包 括 投资者 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 基金 份额 登记 、 基 金交 易 的确认 、 清算和 结算 、代 理发 放红 利、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 册等; 登记结算机构: 指办理 登记 结算 业务 的机 构。本 基金 的登 记结 算机 构为中 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和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其 中, 本基金 认购 份额 的登 记结 算、场 内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及上 市 交易等 相关 业务 的登 记结 算由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 司负责 办理 ;本 基金 场外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等 相关 业务的 登 记结算 由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负责 办理 ; 场内份额: 指由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办理 份额 登记 结算业 务 的基金 份额 ; 场外份额: 指由基 金管 理人 办理 份额 登记结 算业 务的 基金 份额 ; 上海黄金交易所、 黄 金交 易 所或金交所: 均指上 海黄 金交 易所 ,即 经国务 院批 准, 由中 国 人 民银行 组 建,在 国家 工商 行政 管理 总局登 记注 册的 ,目 前中 国唯一 合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2 号 4 法从事 贵金 属交 易的 国家 级市场 ,遵 循公 开、 公平 、公正 和 诚实信 用的 原则 组织 黄金 交易, 不以 营利 为目 的, 实行自 律 性管理 的社 团法 人; 投资者: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和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资 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有 关法律 法规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可以 投 资于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然 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 国境 内合 法注 册登 记或经 有权 政府 部门 批准 设立和 有 效存续 并依 法可 以投 资证 券投资 基金 的企 业法 人、 事 业法人 、 社会团 体或 其它 组织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指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经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可以 投资 于中国 证 券市场 ,并 取得 国家 外汇 管理局 额度 批准 的中 国境 外的机 构 投资者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指按照 基金 合同 第九 部分 之规定 召集 、召 开并 由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或 其合 法的 代理 人进 行表决 的会 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中载明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的 基 金份额 募集 期限 ,自 基金 份额发 售之 日起 最长 不超 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 结束 , 基 金募 集的 基金份 额总 额、 募集 金额 和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 数符合 相 关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管 理人依 据《 基金 法》 向中 国证监 会办 理备 案手 续后 ,中国 证 监会的 书面 确认 之日 ; 存续期: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 工作日: 指上海 黄金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共 同交 易日 ; 发售: 指在基 金募 集期 内, 销售 机构向 投资 者销 售本 基金 基金份 额 的行为 ; 认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 内, 投资 者按照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的 规 定申请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申购: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投资 者根据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的 规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2 号 5 定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赎回: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按基 金合 同和 招募说 明 书规定 的条 件申 请 将 其持 有的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基金 合 同约定 的对 价资 产 的 行为 ; 申购、赎回清单: 指由基 金管 理人 编制 的用 以公告 场内 份额 申购 对价 、赎回 对 价等信 息的 文件 ; 申购对价: 指投资 者申 购本 基金 场内 份额时 ,按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 规定应 交付 的组 合证 券、 现金替 代、 现金 差额 及其 他对价 ; 或投资 者申 购本 基金 场外 份额时 ,按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 的规定 应向 基金 管理 人支 付的现 金; 赎回对价: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其 持有的 本基 金场 内份 额时 ,基金 管 理人按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规 定应 交付 给投 资者 的组合 证 券、现 金替 代、 现金 差额 及其他 对价 ;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赎 回其持 有的 场外 份额 时, 基金管 理人 按基 金合 同和 招募说 明 书的规 定应 支付 给投 资者 的现金 ; 组合证券: 指在黄 金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的黄金 (Au ) 品 种 , 为 标 的指数 对 应的黄 金现 货合 约或 者基 金管理 人指 定的 黄金 现货 合约; 黄金现货合约 指黄金 现货 实盘 合约 、黄 金现货 延期 交收 合约 以及 《上海 黄 金交易 所现 货交 易规 则》 (及其 不时 修订 )规 定的 在黄金 交 易所其 他黄 金现 货挂 盘合 约 黄金现货实盘合约 指依据 《上 海黄 金交 易所 现货交 易规 则》 (及 其不 时修订 ) 采用现 货实 盘交 易的 黄金 交易所 挂盘 合约 ; 现金替代: 指申购 、赎 回本 基金 场内 份额的 过程 中, 投资 者按 基金合 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用 于替代 组合 证券 中部 分证 券的一 定 数量的 现金 ; 现金差额: 指最小 申购 、赎 回单 位的 资产净 值与 按当 日收 盘价 计算的 最 小申购 、赎 回单 位中 的组 合证券 市值 和现 金替 代之 差;投 资 者申购 、赎 回时 应支 付或 应获得 的现 金差 额根 据最 小申购 、 赎回单 位对 应的 现金 差额 、申购 或赎 回的 基金 份额 数计算 ; 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2 号 6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 指投资 者申 购、 赎回 本基 金场内 份额 的的 最低 数量 ,投资 者 申购、 赎回 的本 基金 场内 份额应 为最 小申 购、 赎回 单位的 整 数倍;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指基金 管理 人或 管理 人委 托的第 三方 在交 易时 间内 根据基 金 管理人 提供 的申 购、 赎回 清单和 组合 证券 内各 只证 券的实 时 成交数 据计 算并 发布 的场 内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简 称 IOPV ; 场内申赎 指投资 者通 过上 海黄 金 交 易所 会 员或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会 员等申 购赎 回代 理机 构分 别采用 现券 、现 金申 购、 赎回本 基 金场内 份额 的方 式; 场外申赎 指投资 者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直销机 构或 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代 理 机构等 销售 机构 采用 现金 申购、 赎回 本基 金场 外份 额 的方式 ; 现金申赎 指投资 者通 过现 金申 购、 赎回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方 式; 现券申赎 指投资 者通 过黄 金现 货实 盘合约 申购 、赎 回本 基金 基金份 额 的方式 ; 预估现金差额: 指为便 于计 算基 金份 额参 考净值 及申 购赎 回代 理机 构预先 冻 结申请 场内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投 资者 的相 应资 金, 由基金 管 理人计 算并 公布 的现 金数 额;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 指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符 合特定 资格 的、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代理办 理本 基金 场内 份额 申购、 赎回 业务 的销 售机 构 收益评价日: 指基金 管理 人计 算本 基金 各类别 基金 份额 累计 收益 率与标 的 指数累 计收 益率 差额 之日 ; 标的指数累计收益率 : 指收益 评价 日标 的指 数收 盘价与 场内 基金 份额 上市 前一日 标 的指数 收盘 价之 比减 去100% (期 间如 发生 基金 份额 折 算或拆 分、合 并, 则以 基金 份额 折算或 拆分 、合 并日 为初 始日重 新 计算) ; 基金累计收益率: 指收益 评价 日各 类别 基金 份额净 值与 场内 份额 上市 前一日 各 类别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收盘 价之比 减去100% ( 期间 如 发生基 金 份额折 算, 则以 基金 份额 折算日 为初 始日 重新 计算 ,如本 基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2 号 7 金实施 份额 拆分 、合 并, 将按经 拆分 、合 并调 整后 的基金 份 额折算 日各 类别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来计 算相 应基 金份 额的累 计 收益率 ); 联接基金: 指将绝 大部 分基 金财 产投 资于博 时黄 金交 易型 开放 式证券 投 资基金 (目 标ETF ) ,紧 密跟踪 标的 指数 表现 ,追 求跟踪偏 离度和 跟踪 误差 最小 化, 采用开 放式 运作 方式 的基 金; 发售代理机构: 指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在 本基金 认购 期间 代理 本基 金发售 业 务的机 构; 直销机构: 指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代销机构: 指接受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代 为办理 本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和 其他基 金业 务的 具有 基金 代销业 务资 格的 机构 ; 销售机构: 指直销 机构 及本 基金 代销 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巨额赎回 指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场 外份额 的净 赎回 申请 (场 外份额 赎 回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 场外 份额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场 外 份额申 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场外份 额转 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的 余 额)超 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额 的10% ; 指定媒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和互 联网网 站; 深圳证券账户: 指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开 设的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人民 币普 通股 票账户 (简 称 “A 股账 户” ) 或证 券 投资基 金账 户( 简称 “基 金账户 ”) ; 黄金账户: 指投资 者在 上海 黄金 交易 所开立 的交 易账 户; 开放日: 指申购 赎回 代理 机构 或基 金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或其 他业 务的 日期 ; T 日: 指申购 赎回 代理 机构 或基 金销售 机构 在规 定时 间内 受理投 资 者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的 日期 ; T +n 日: 指T 日起 (不 包括T 日 )的 第n 个 工作 日; 基金利润: 指基金 利息 收入 、投 资收 益、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收 入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2 号 8 扣除相 关费 用后 的余 额;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本 基金 拥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银 行存款 本 息、基 金应 收的 申购 基金 款、缴 存的 保证 金以 及其 他投资 所 形成的 价值 总和 ;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基 金份 额余 额总 数后得 出 的基金 份额 的资 产净 值; 法律法规: 指中华 人民 共和 国现 行有 效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部 门规章 及 其他规 范性 文件 以及 对其 做出的 不时 修改 和补 充; 不可抗力: 指无法 预见 、无 法避 免、 无法克 服的 任何 事件 和因 素 ;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 法律 法规 、监 管、 合同或 操作 障碍 等原 因无 法以合 理 价格予 以变 现的 资产 ,包 括但不 限于 到期 日在10 个 交易日 以 上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 款(含 协议 约定 有条 件提 前支取 的 银行存 款 ) 、 停 牌股 票、 流 通受限 的新 股及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 因发行 人债 务违 约无 法进 行转让 或交 易的 债券 等。 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2 号 9 第三部 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29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光华 成立时 间: 1998 年7 月13 日 注册资 本: 2.5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联系人 :





韩强 联系电 话:


(0755 )8316 9999 博时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以下简称 “公司 ”) 经中 国证监会 证监基 字[1998]26 号文 批 准设立 。目 前公 司股 东为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持有股 份 49% ; 中国 长城 资产管 理公 司 , 持有股 份 25% ; 天津 港( 集团) 有限 公司 ,持 有股 份 6% ;上 海汇 华实 业有 限公司 ,持 有股 份12 %; 上 海盛 业股 权投 资基金 有限 公司 , 持 有股 份 6% ; 广 厦建 设集 团有 限 责任公 司, 持 有股 份2% 。注 册资 本为 2.5 亿元 人民 币。 公司设 立了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指导基 金资 产的 运作 、 确 定基本 的投 资策略 和投 资组 合的 原则 。 公司下 设两 大总 部和 二十 九个直 属部 门 , 分别 是 : 权益投 资总 部 、 固定 收益 总部以 及宏 观策略 部、 交易 部、 指数 与量化 投资 部、 特定 资产 管理部 、多 元资 产管 理部 、年金 投资 部 、 绝对收 益投 资部、 产品 规 划部、 营销服 务部、 客户 服务中 心、 市 场部、 养老 金业务 中心、 战 略客户 部、机构-上 海、机 构-南方 、券商 业务 部、零 售-北京 、零售-上海 、零 售- 南方 、央 企业务 部、 互联 网金 融部 、 董事 会办 公室、 办公 室 、 人力 资源 部、 财 务部、 信息技 术部 、 基 金运作 部、 风险 管理 部和 监察法 律部 。 权益投 资总 部负 责公 司所 管理资 产的 权益 投资 管理 及相关 工作 。 权益 投资 总部 下设股 票 投资部 (含 各投 资风 格小 组) 、 研究 部。 股 票投 资 部负责 进行 股票 选择 和组 合管理 。 研 究部 负责完 成对 宏观 经济 、 投 资策略 、 行业 上市公 司及 市场的 研究 。 固定收 益总 部负责 公司 所 管 理资产 的固 定收 益投 资管 理及相 关工 作 。 固定 收益 总部下 设现 金管 理组 、 公 募基金 组 、 专 户 组、国 际组 和研 究组 ,分 别负责 各类 固定 收益 资产 的研究 和投 资工 作。 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2 号 10 市场部 负责 公司 市场 和销 售管理 、 销售 组织 、 目 标 和费用 管理 、 销售督 导与 营销培 训管 理、 公司 零售 渠道银 行总 行管理 与维 护 、 推动 金融 同业业 务合 作与 拓展 、 国 际业务 的推 动 与 协作等 工作 。 战略 客户 部负 责北方 地区 由国 资委 和财 政部直 接管 辖企 业以 及该 区域机 构客 户 的销售 与服 务工 作。 机构- 上海和 机构-南 方分 别主 要 负责华 东地 区、 华南 地区 以及其 他指 定 区域的 机构 客户 销售 与服 务工作 。 养老 金业务 中心 负责公 司社 保基 金、 企业 年金 、 基 本养 老 金及职 业年 金的 客户 拓展 、 销 售与 服务 、 养 老金 研 究与政 策咨 询 、 养老 金销 售支持 与中 台运 作协调 、相关 信息服 务等 工作。 券商业 务部负 责券 商渠道 的开拓 和销售 服务 。零售- 北京 、 零售- 上海、 零售-南 方负 责公司 全国 范围 内零 售客 户的渠 道销 售和 服务 。 央 企业务 部负 责招 商局集 团签 约机 构客 户、 重要中 央企 业及 其财 务公 司等客 户的 拓展 、 合 作业 务落地 与服 务等 工作。 营销 服务 部负 责营 销策划 、销 售支 持、 品牌 传播、 对外 媒体 宣传 等工 作。 宏观策 略部 负责 为投 委会 审定资 产配 置计 划提 供宏 观研究 和策 略研 究支 持 。 交 易部负 责 执行基 金经 理的 交易 指令 并进行 交易 分析 和交 易监 督。 指数 与量 化投 资部 负责 公司各 类指 数 与量化 投资 产品 的研 究和 投资管 理工 作 。 特 定资 产管 理部负 责公 司权 益类 特定 资产专 户和 权 益类社 保投 资组 合的 投资 管理及 相关 工作 。 多元 资产 管理部 负责 公司 的基 金中 基金投 资产 品 的研究 和投 资管 理工 作 。 年 金投资 部负 责公 司所 管理 企业年 金等 养老 金资 产的 投资管 理及 相 关工作 。 绝 对收 益投 资部 负责公 司绝 对收 益产 品的 研究和 投资 管理 工作 。 产 品规划 部负 责新 产品设 计、 新产 品报 批、 主管部 门沟 通维 护、 产品 维护以 及年 金方 案设 计等 工作。 互联 网金 融部负 责公 司互 联网 金融 战略规 划的 设计 和实 施, 公司互 联网 金融 的平 台建 设、 业 务拓 展和 客户运 营, 推动 公司 相关 业务在 互联 网平 台的 整合 与创新 。 客 户服 务中 心负 责零售 客户 的服 务和咨 询工 作。 董事会 办公 室专 门负 责股 东会、 董事 会、 监事 会及 董事会 各专 业委 员会 各项 会务工 作 ; 股东关 系管 理与 董、 监事 的联络 、沟 通及 服务 ;基 金行业 政策 、公 司治 理、 战略发 展研 究 、 公司文 化建 设 ; 与公 司治 理及发 展战 略等 相关 的重 大信息 披露 管理 ; 政 府公 共关系 管理 ; 党 务工作 ; 博时 慈善基 金会 的管理 及运 营等 。 办 公室 负责公 司的 行政 后勤 支持 、 会 议及 文件 管 理、外 事活 动管 理、 档案 管理及 工会 工作 等。 人力 资源部 负责 公司 的人 员招 聘、培 训发 展 、 薪酬福 利、 绩效 评估 、 员 工沟通 、 人 力资 源信 息管 理工作 。 财 务部 负责 公司 预算 管 理、 财务 核 算 、 成 本 控制 、 财 务 分析 等 工 作 。 信息 技 术 部 负责 信 息 系 统 开发 、 网 络 运行 及 维 护 、IT 系统安 全及 数据 备份 等工 作。 基 金运 作部 负责 基金 会计和 基金 注册 登记 等业 务。 风 险管 理部 负 责 建 立 和 完善 公 司 投 资风 险 管 理 制 度与 流 程 , 组织 实 施 公 司 投资 风 险 管 理与 绩 效 分 析工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2 号 11 作, 确保 公司 各类投 资风 险得到 良好 监督 与控 制。 监察法 律部 负责 对公 司投 资决策 、 基金 运 作、 内 部管 理、 制度 执行 等方面 进行 监察 , 并 向公 司管理 层和 有关 机构 提供 独立、 客观 、 公 正的意 见和 建议 。 另设北 京分 公司 、 上 海分 公司、 沈阳 分公 司、 郑州 分公司 和成 都分 公司 , 分 别负责 对驻 京、 沪 、 沈 阳、 郑 州和 成 都人员 日常 行政 管理 和对 赴京、 沪、 沈阳 和郑 州处 理公务 人员 给予 协助。 此外 ,还 设有 全资 子公司 博时 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境外 子公 司博 时基金 (国 际 ) 有限公 司。 截止 到2018 年6 月30 日 , 公司 总人 数为541 人, 其中研 究员 和基 金经 理超 过 90% 拥有 硕士及 以上 学位 。 公司已 经建 立健 全投 资管 理制度 、 风 险控 制制 度、 内部监 察制 度、 财务 管理 制度、 人事 管理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和员工 行为 准则 等公 司管 理制度 体系 。 二、主要成员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张光华 先生 , 博 士, 董事 长。 历 任国 家外 汇管 理局 政研室 副主 任, 计划 处处 长, 中 国人 民银行 海南 省分 行副 行长 、 党委 委员 , 中 国人 民银 行广州 分行 副行 长、 党委 副书记 , 广 东发 展银行 行长、 党委 副书 记 , 招商 银行副 行长、 执行 董事、 副 董事 长、 党 委副 书记, 在 招商 银 行任职 期间 曾兼 任永 隆银 行副董 事长 、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招商 信诺人 寿保 险有 限公司董 事长 、招银 国际 金融有限 公司 董事长 、招 银金融租 赁有 限公司 董事 长。2015 年 8 月起,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暨 法定 代表 人。 江向阳 先生 ,董 事。2015 年 7 月起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中 共党 员,南 开 大学国 际金 融博 士, 清华 大学金 融媒 体 EMBA 。1986-1990 年就 读于 北京 师范 大 学信息 与情 报 学系 , 获 学士 学位 ; 1994-1997 年 就读 于中 国政 法大 学 研究生 院 , 获 法学 硕士 学位 ; 2003-2006 年,就 读于 南开 大学 国际 经济研 究所 ,获 国际 金融 博士学 位。2015 年 1 月至 7 月, 任招 商 局金融 集团 副总 经理 、 博 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党委 副书记 。 历任 中国证 监会 办公厅 、 党办 副 主任兼 新闻 办( 网信 办) 主任; 中国 证监 会办 公厅 副巡视 员; 中国 证监 会深 圳专员 办处 长 、 副专员 ;中 国证 监会 期货 监管部 副处 长、 处长 ;中 国农业 工程 研究 设计 院情 报室干 部。 彭磊女 士 , 分 别于 1994 年 7 月及 2010 年 7 月获 得西南 财经 大学 企业 管理 专业经 济 学学士 学位 , 以 及北 京大 学金融 学专 业经 济学 硕士 学位。 曾在 不同 证券 和金 融类公 司担 任管 理或行政 职位 ,拥有 相关 管理和从 业经 验。于 2002 年 5 月至 2003 年 10 月兼任友 联资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2 号 12 产管理公 司执 行董事 。于 2002 年 5 月 加入招 商局 金融集团 有限 公司, 历任 综合管理 部副 总经理 、 审 计稽 核部 总经 理、 中 国业 务部 总经 理、 证券部 总经 理、 总经 理助 理。 自 2011 年 6 月起担 任长 城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董事 ;自 2015 年 3 月 起担任 摩根士 丹利 华鑫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自 2016 年 4 月起 担任 招商 局金 融 集团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王金宝 先生 , 硕士 , 董事 。1988 年7 月至 1995 年4 月在 上海 同济 大学 数学 系工作 , 任 教师。1995 年 4 月进 入招 商证券 ,先 后任 上海 澳门 路营业 部总 经理 、上 海地 区总部 副总 经 理 (主 持工 作) 、 投资 部 总经理 、 投 资部 总经 理兼 固定收 益部 总经 理、 股票 销售交 易部 总经 理(现 更名 为机 构业 务总 部)、 机构 业务 董事 总经 理。2002 年 10 月至 2008 年 7 月, 任博 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第二 届、第 三届 监事 会监 事。2008 年 7 月起 ,任 博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第四 届至 第六 届董 事会 董事。 陈克庆先 生, 北京大 学工 商管 理硕 士。2001 年起历 任世纪证 券投 资银行 北京 总部副 总 经理, 国信 证券 投行 业务 部副总 经理 , 华 西证 券投 资银行 总部 副总 经理 、 董 事总经 理。2014 年加入 中国 长城 资产 管理 公司, 现任 投资 投行 事业 部副总 经理 。 张灏先 生,1978 年生 ,学 士。2000 年 毕业 于美 国麻 省理工 学院 ,获 得数 学学 士学位 和 经济学学 士学 位。2000 年 起,任职 于瑞 士信贷 (CSFB )纽约 办公室 并加入 企业 并购部门 担 任经理 ,负 责全 球电 讯及 消费零 售行 业的 并购 项目 ;2005 年 ,加 入摩 根大 通 (JP Morgan ) 香港办公 室担 任副总 裁, 负责大中 华区 的企业 并购 项目;2008 年,加 入著名 基金公司 德劭 集团(DE Shaw& Co. )之 大中华区 私募 股权投 资部 门担任执 行董 事。2013 年 至今,加 入上 海信利 股权 投资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担 任董 事及 上海 汇华实 业有 限公 司担 任投 资总监 , 并负 责 股权投 资项 目管 理。 顾立基 先生 , 硕士 , 独立 董事 。1968 年至 1978 年 就职于 上海 印染 机械 修配 厂, 任共 青 团总支书 记;1983 年起, 先后任招 商局 蛇口工 业区 管理委员 会办 公室秘 书、 主任;招 商局 蛇口工 业区 免税 品有 限公 司董事 总经 理; 中国 国际 海运集 装箱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副 总经 理 、 总经理 ; 招商 局蛇 口工 业区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 国 际招 商 局贸 易投 资有 限公 司董 事副总 经理 ; 蛇口招 商港 务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总经 理; 招商 局蛇 口工业 区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香港 海通 有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 招 商局科 技集 团有 限公 司董 事总经 理、 招商 局蛇 口工 业区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2008 年退 休。2008 年 2 月至 今, 任清 华大 学深圳 研究 生院 兼职 教授 ;2008 年 11 月至 2010 年 10 月, 兼任 招商局 科技 集团 有限 公司 执行董 事;2009 年 6 月至 今,兼 任中 国 平安保 险( 集团 )股 份有 限公司 外部 监事 、监 事会 主席;2011 年 3 月至 今, 兼任湘 电集 团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2 号 13 有限公 司外 部董 事;2013 年5 月至 2014 年8 月, 兼 任德华 安顾 人寿 保险 有限 公司(ECNL ) 董事;2013 年6 月至 今, 兼任深 圳市 昌红 科技 股份 有限公 司独 立董 事。2014 年 11 月起 , 任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第 六届董 事会 独立 董事 。 姜立军 先生 ,1955 年 生, 会计师 ,工 商管 理硕 士(MBA )。1974 年 12 月参 加 工作, 历 任中国 远洋运 输总公 司财 务处科 员、中 国-坦 桑尼亚 联合海 运服务 公司财 务部 经理、 日本中 铃海运 服务 公司 财务 部经 理、 中 远 (英 国) 公司 财务 部经理 、 香 港益 丰船 务公 司财务 部经 理、 香港-佛 罗伦租 箱公 司(香 港上市 公司) 副总经 理、 中远太 平洋有 限公司 (香 港上市 公司) 副总经 理、 中远 日本 公司 财 务部 长和 营业 副本 部长 、 中远 集装 箱运 输有 限公 司副总 会计 师等 职。2002.8-2008.7 , 任 中 远 航 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A 股 上 市 公 司 ) 首 席 执 行 官 、 董 事 。 2008.8-2011.12 , 任 中远 投资 ( 新加 坡) 有限 公司 ( 新加坡 上市 公司 ) 总 裁、 董 事会副 主席 、 中远控股 (新加 坡)有 限 公司总裁 ;并任 新加 坡中 资企业协 会会长 。2011.11-2015.12,任 中国远 洋控 股股 份有 限公 司执行 (A+H 上市 公司 ) 执 行董事 、 总经 理 。2012.2-2015.12,兼 任中国 上市 公司 协会 副监 事长 、 天 津上 市公司 协会 副会长 ;2014.9-2015.12 , 兼 任中 国上 市 公司协 会监 事会 专业 委员 会副主 任委 员。 赵如冰先 生,1956 年生, 教授级高 级工 程师, 国际 金融专业 经济 学硕士 研究 生。历 任 葛洲坝 水力 发电 厂工 作助 理工程 师、 工程 师、 高级 工程师 、葛 洲坝 二江 电厂 电气分 厂主 任 、 书记;1989.09 —1991.10 任葛洲 坝至 上海 正 负50 万 伏超高 压直 流输 电换 流站 书记兼 站长 , 主持参加 了我国 第一 条亚 洲最大的 直流输 电工 程的 安装调试 和运行 ;1991.10 —1995.12 任 厂办公 室主 任兼 外事 办公 室主任 ;1995.12 —1999.12 , 任 华能 南方 开发 公司 党 组书记 、 总经 理, 兼任 中国 华能 集团 董 事 、 深圳 南山 热电 股份 有 限公司 ( 上市 公司 代码0037 ) 副董 事长 、 长城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副 董事长、 深圳华 能电 讯有 限公司董 事长;2000.01-2004.07 ,华 能 南方公 司被 国家 电力 公司 重组后 , 任 华能 房地 产开 发公司 副总 经理 , 长 城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副 董 事 长 、 董 事 ;2004.07-2009.03 , 任 华 能 房 地 产 开 发 公 司 党 组 书 记 、 总 经 理 ; 2009.12-2016.8, 任 景顺 长 城基金 管理 公司 董事 长、 景顺长 城资 产管 理 ( 深圳 ) 公 司董 事长; 2016.8-至今 ,任阳 光资 产 管理股份 有限 公司副 董事 长;兼任 西南 证券、 百隆 东方、威 华股 份独立 董事 。 2 、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车晓昕女 士, 硕士, 监事 。1983 年起 历任郑 州航空 工业管理 学院 助教、 讲师 、珠海 证 券有限 公司 经理 、 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 银行 总部总 经理 。 现 任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2 号 14 财务管 理董 事总 经理 。2008 年7 月起 ,任 博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第 四至 六届 监事会 监事 。 陈良生 先生 , 中 央党 校经 济学硕 士。1980 年至2000 年就职 于中 国农 业银 行巢 湖市支 行 及安徽 省分 行。2000 年起 就职于 中国 长城 资产 管理 公司, 历任 合肥 办事 处综 合管理 部部 长、 福州办 事处 党委 委员 、总 经理、 福建 省分 公司 党委 书记、 总经 理。2017 年 4 月至 今 任中 国 长城资 产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机构 协同 部专 职董 监事 。2017 年 6 月起 任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监事 。 赵兴利 先生 , 硕士 , 监 事 。1987 年至1995 年就 职于 天津港 务局 计财 处 。1995 年至 2012 年5 月 先后 任天 津港 贸易 公司财 务科 科长 、 天 津港 货运公 司会 计主 管、 华夏 人寿保 险股 份有 限公司 财务 部总 经理 、 天 津港财 务有 限公 司常 务副 总经理 。2012 年5 月 筹备 天津港 (集 团) 有限公 司金 融事 业部 , 2011 年 11 月 至今 任天 津港 ( 集团 ) 有 限公 司金 融事 业 部副部 长 。 2013 年3 月 起,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第五 至六 届监 事会监 事。 郑波先生 ,博 士,监 事。2001 年 起先后 在中国 平安 保险公司 总公 司、博 时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工作 。现 任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 部总经 理。2008 年 7 月起 ,任博 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第 四至 六届 监事会 监事 。 黄健斌先 生, 工商管 理硕 士。1995 年 起先后 在广发 证券有限 公司 、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 责任公司 投资 管理部 、中 银国际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管理 部工 作。2005 年 加入博时 基金 管理公 司 , 历 任固定 收益 部基金 经理 、 博时平 衡配 置混合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 固定收 益部 副 总 经理 、 社 保组 合投资 经理 、 固 定收 益部 总经理 。 现 任公司 总经 理助 理兼 固定 收益总 部董 事总 经理、 年 金 投资 部总 经理 、 社保 组合 投资 经理 、 高 级投资 经理 、 兼 任博 时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2016 年3 月 18 日 至今担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监事 会员 工监 事。 严斌先 生, 硕士 ,监 事。1997 年 7 月起 先后 在华 侨 城集团 公司 、博 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工作 。现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财务 部总 经理 。2015 年 5 月起 ,任 博时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第 六届 监事 会监 事。 3 、高 级管 理人 员 张光华 先生 ,简 历同 上。 江向阳 先生 ,简 历同 上。 王德英先 生, 硕士, 副总 经理。1995 年起先 后在北 京清华计 算机 公司任 开发 部经理 、 清华紫 光股 份公 司 CAD 与 信息事 业部 任总 工 程 师。2000 年加 入博 时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历 任行政 管理 部副 经理 , 电 脑部副 经理 、 信 息技 术部 总经理 、 公 司代 总经 理。 现任公 司副 总经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2 号 15 理,主 管 IT、 运作 、指数 与量化 投资等 工作, 博时 基金(国际) 有 限公司 及博 时资本 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董良泓先 生,CFA ,MBA , 副总经理 。1993 年 起先后 在中国技 术进 出口总 公司 、中技 上 海投资 公司 、 融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长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从事 投资 管理 工作 。2005 年2 月加入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社 保股票 基金 经理 , 特 定资 产高级 投资 经理 , 研 究部 总 经理兼 特定 资产 高级 投资 经理 、 社 保股 票基金 经理 、 特 定资 产管 理部总 经理 、 博 时资 本管 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现任 公司 副总经 理兼 高级 投资 经理 、 社保 组合 投资 经理 , 兼 任博时 基金 (国 际)有 限公 司董 事。 邵凯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副总经 理。1997 年至1999 年在河 北省 经济 开发 投资 公司从 事 投资管 理工 作。2000 年 8 月加入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任 债券 组合 经理 助理、 债券 组 合经理 、 社保 债券基 金基 金经理 、 固定 收益部 副总 经理兼 社保 债券 基金 基金 经理 、 固 定收 益 部总经 理、 固定 收益 投资 总监、 社保 组合 投资 经理 。 现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兼 任博时 基金 (国 际)有 限公 司董 事、 博时 资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徐卫先生 ,硕 士,副 总经 理。1993 年 起先后 在深圳 市证券管 理办 公室、 中国 证监会 、 摩根士 丹利 华鑫 基金 工作 。2015 年 6 月加 入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现 任公 司副总 经理 兼 博时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博 时基 金( 国际) 有限 公司董 事。


孙麒清女 士, 商法学 硕士 ,督察长 。曾 供职于 广东 深港律师 事务 所。2002 年 加入博 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监察法 律部 法律 顾问 、 监 察法律 部总 经理 。 现 任公 司督察 长, 兼任 博时基 金( 国际 )有 限公 司董事 、博 时资 本管 理有 限公司 副董 事长 。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赵云阳 先生 , 硕士 。2003 年至 2010 年在 晨星 中国 研 究中 心 工作 。2010 年加 入 博时基 金 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量化分析师、基金经理助理、博时特许价值股票基金 (2013.9.13-2015.2.9 ) 、博时招财 一号保 本基金 (2015.4.29-2016.5.30 ) 、博时中证 淘 金大数 据100 基 金 (2015.5.4-2016.5.30 ) 、 博时 沪深300 指 数基 金 (2015.5.5-2016.5.30)、 上证企 债30ETF 基金 (2013.7.11-2018.1.26 ) 基金 经理 。 现 任博 时深证 基本 面200ETF 基金 (2012.11.13- 至今 )兼 博 时深证 基本 面 200ETF 联接 基金(2012.11.13- 至今 ) 、博时 证券 保险指 数分 级基 金 (2015.5.19- 至今) 、 博时 黄金ETF 基金 (2015.10.8-至 今) 、 博时上 证 50ETF 基金 (2015.10.8- 至今) 、 博 时上 证50ETF 联接基 金 (2015.10.8-至 今) 、 博时 银行 分级基 金(2015.10.8- 至 今)、 博时 黄 金ETF 联接 基金(2016.5.27-至 今) 的基金 经理 。 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2 号 16 王祥先 生, 学士 。2006 年 起先后 在中 粮期 货、 工商 银行总 行工 作。2015 年加 入博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曾 任基 金经理 助理 。 现 任博 时黄 金 ETF 基金 (2016.11.2- 至今) 兼博 时黄 金ETF 联接 基金 (2016.11.2-至 今) 、 博 时上 证自 然 资源 ETF 基 金 (2016.11.2-至今) 、 博 时上证 自然 资 源ETF 联接 基金(2016.11.2-至 今) 的基金 经理 。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 方 维玲女 士,2014 年 08 月 13 日至2015 年 12 月23 日 任本基 金 基金经 理。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委员: 江向 阳、 邵凯 、黄 健斌、 李权 胜、 欧阳 凡、 魏凤春 、王 俊、 过钧 江向阳 先生 ,简 历同 上。 邵凯先 生, 简历 同上 。 黄健斌 先生 ,简 历同 上。 李权胜 先生 , 硕士 。1994 年至1998 年在 北京 大学 生 命科学 学院 学习 , 获理 学 学士学 位。 1998 年至2001 年继 续就 读于北 京大 学, 获理 学硕 士学位 。2013 年至 2015 年 就读清 华大 学- 香港中 文大 学金 融 MBA 项 目,获 得香 港中 文大 学 MBA 学位。2001 年 7 月至 2003 年 12 月在 招商证 券研 发中 心工 作, 任研究 员;2003 年 12 月至 2006 年 2 月 在银 华基 金 工作, 任基 金 经理助 理。2006 年 3 月加 入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任研 究员 。2007 年 3 月 起任研 究部 研 究员兼 任博 时精 选股 票基 金经理 助理 。2008 年 2 月 调任特 定资 产管 理部 投资 经理。2012 年 8 月至2014 年 12 月 担任 博时医 疗保 健行 业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2012.8.28-2014.12.26 ) 基 金 经 理 。2016 年 7 月至 2018 年 1 月 担 任 博 时 新 趋 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6.7.25-2018.1.5 ) 基金经理 。2013 年 12 月 开始担任 博时精 选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2013.12.19-至 今)基 金 经理。现 任公 司董事 总经 理兼股票 投资 部总经 理, 权益投资 价值 组负责 人,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成 员。 欧阳凡 先生 ,硕 士。2003 年起先 后在 衡阳 市金 杯电 缆厂、 南方 基金 工作 。2011 年加 入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曾任特 定资 产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 社 保组 合投资 经理 助理 。 现 任公 司 董事总 经理 兼特 定资 产管 理部总 经理 、权 益投 资 GARP 组负 责人 、年 金投 资部 总经理 、绝 对 收益投 资部 总经 理、 社保 组合投 资经 理。 魏凤春先 生, 经济学 博士 。1993 年起 先后在 山东经 济学院、 江南 证券、 清华 大学、 江 南证券、 中信 建投证 券公 司工作。2011 年加 入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历任 投资经理 、博 时抗通 胀增 强回 报 (QDII-FOF) 基金、 博时 平衡 配置 混合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现 任首席 宏观 策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2 号 17 略分析 师兼 宏观 策略 部总 经理、 多元 资产 管理 部总 经理。 王俊先生 ,硕 士。2008 年 从上海交 通大 学硕士 研究 生毕业后 加入 博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历任研究 员 、 金 融 地产 与 公 用 事 业组 组 长 、 研究 部 副 总 经 理、 博 时 国 企改 革 股 票 基金 (2015.5.20-2016.6.8 ) 、 博时 丝路 主题 股票 基金 (2015.5.22-2016.6.8 ) 、 博时 沪港 深价 值优选混 合基金 (2017.1.25-2018.3.14 )的 基金 经 理。现任 研究部 总经理 兼 博时主题 行业 混合(LOF) 基金 (2015.1.22-至今) 、博时 沪港深 优 质企业混 合基金 (2016.11.9- 至今 )、 博时沪 港深 成长 企业 混合 基金 (2016.11.9-至 今) 、 博时新 兴消 费主 题混 合基 金 (2017.6.5- 至今) 的基 金经 理。 过钧先生 ,硕 士。1995 年 起先后在 上海 工艺品 进出 口公司、 德国 德累斯 顿银 行上海 分 行、美 国 Lowes 食 品有 限 公司、 美国 通用 电气 公司 、华夏 基金 固定 收益 部工 作。2005 年加 入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基 金 经 理 、 博 时 稳 定 价 值 债 券 投 资 基 金 (2005.8.24-2010.8.4 ) 的基金 经理 、 固定收 益部 副总经 理 、 博 时转债 增强 债券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2010.11.24-2013.9.25 ) 、 博 时 亚 洲 票 息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3.2.1-2014.4.2 )、 博时裕祥分 级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2014.1.8-2014.6.10)、 博 时双债增 强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金(2013.9.13-2015.7.16 ) 、博时 新财富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2015.6.24-2016.7.4 ) 、 博时 新机 遇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2016.3.29-2018.2.6)、博 时新策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2016.8.1-2018.2.6 ) 、博时 稳健回 报债券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LOF )(2014.6.10-2018.4.23 ) 、 博 时 双 债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6.10.24-2018.5.5 ) 、 博时鑫 润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7.2.10-2018.5.21)、 博时鑫 和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7.12.13-2018.6.16 ) 、 博 时鑫 惠 灵活配 置混 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2017.1.10-2018.7.30 )的 基金 经 理。现任 董事总 经理兼 固 定收益总 部公 募基金 组投 资总 监、 博时 信用债 券投 资基 金 (2009.6.10- 至今 ) 、 博 时新 收益 灵活配 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2016.2.29-至今 ) 、 博 时新 价值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6.3.29- 至今)、 博时 鑫源灵 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2016.9.6-至 今)、 博时乐 臻定期开 放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6.9.29- 至 今 ) 、 博 时 新 起 点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6.10.17-至 今)、 博 时鑫瑞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 金(2017.2.10- 至今)的 基金 经理。 6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 责 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2 号 18 1 、依 法申 请并 募集 基金 , 办理或 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金 份 额的发 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益 ; 7 、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 及任何 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8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 9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采取 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开放 式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 赎 回和 注销 价 格的方 法符 合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12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13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除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5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6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7 、依 据《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8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9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20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2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 诺 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2 号 19 1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违反《 证券 法》 的行 为, 并承诺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效 措施 ,防 止违 反《 证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


2 、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不 从事 违反 《 基金 法》 的行 为, 并 承诺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制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下列 行为的 发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 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基金 合同 , 并承诺 建立 健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违 反基 金合 同行 为的 发生;


4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5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其他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 的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谋取最 大 利益; 2 、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 取利益;


3 、不 泄露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 的有关 证券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 、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1) 全面 性原 则 公司风 险管 理必 须覆 盖公 司的所 有部 门和 岗位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 和业 务环 节。 (2)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设 立独 立的 监察 部, 监察法律 部 保持 高度 的独 立性和 权威 性, 负责 对公 司各部 门风 险控制 工作 进行 稽核 和检 查。 (3)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司及 各部 门在 内部 组织 结构的 设计 上要 形成 一种 相互制 约的 机制 , 建立 不同 岗 位之 间 的制衡 体系 。 (4) 定性 和定 量相 结合 原 则 建立完 备的 风险 管理 指标 体系, 使风 险管 理更 具客 观性和 操作 性。 2 、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风险 控 制体系 结构 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2 号 20 公司的 风险 管理 体系 结构 是一个 分工 明确 、 相 互牵 制的组 织结 构, 由最 高管 理层对 风险 管理负 最终 责任 , 各 个业 务部门 负责 本部 门的 风险 评估和 监控 , 监 察法律 部 负责监 察公 司的 风险管 理措 施的 执行 。具 体而言 ,包 括如 下组 成部 分: (1) 董事 会 负责制 定公 司的 风险 管理 政策, 对风 险管 理负 完全 的和最 终的 责任 。 (2)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作为董 事会 下的 专业 委员 会之一 , 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负责批 准公 司风 险管 理 系 统文件 , 即 负责确 保每 一个 部门 都有 合适的 系统 来识 别、 评定 和监控 该部 门的 风险 , 负 责批准 每一 个部 门的风 险级 别。 负责 解决 重大的 突发 的风 险。 (3) 督察 长 独立行 使督 察权 利; 直接 对董事 会负 责; 按季 向风 险管理 委员 会提 交独 立的 风险管 理报 告和风 险管 理建 议。 (4) 监察 法律 部 监察法 律部 负责 对公 司风 险管理 政策 和措 施的 执行 情况进 行监 察 , 并 为每 一个 部门的 风 险管理 系统 的发 展提 供协 助,使 公司 在一 种风 险管 理和控 制的 环境 中实 现业 务目标 。 (5) 风险 管理 部 风险管 理部 负责 建立 和完 善公司 投资 风险 管理 制度 与流程 , 组织 实施 公司 投资 风险管 理 与绩 效 分析 工作 ,确 保公 司各类 投资 风险 得到 良好 监督与 控制 。 (6) 业务 部门 风险管 理是 每一 个业 务部 门最首 要的 责任 。 部 门经 理对本 部门 的风 险负 全部 责任, 负责 履行公 司的 风险 管理 程序 , 负责 本部 门的 风险 管理 系统的 开发 、 执 行和 维护 , 用于 识别 、 监 控和降 低风 险。 3 、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风险 控 制的措 施 (1) 建立 内控 结构 ,完 善 内控制 度 公司建 立 、 健 全了内 控结 构, 高管 人员 关于内 控有 明确的 分工 , 确保各 项业 务活动 有 恰 当的组 织和 授权 , 确 保监 察活动 是独 立的 , 并 得到 高管人 员的 支持 , 同 时置 备操作 手册 , 并 定期更 新。 (2) 建立 相互 分离 、相 互 制衡的 内控 机制 建立、 健全 了各 项制 度, 做到基 金经 理分 开, 投资 决策分 开, 基金 交易 集中 , 形成 不同 部门, 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 衡机制 ,从 制度 上减 少和 防范风 险。 (3) 建立 、健 全岗 位责 任 制 建立、 健全 了岗 位责 任制 , 使每 个员 工都 明确 自己 的任务 、 职 责, 并及 时将 各自工 作领 域中的 风险 隐患 上报 ,以 防范和 减少 风险 。 (4) 建立 风险 分类 、识 别 、评估 、报 告、 提示 程序 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2 号 21 建立了 评估 风险 的委 员会 , 使 用适 合的 程序 , 确 认 和评估 与公 司运 作有 关的 风险 ; 公 司 建立了 自下 而上 的风 险报 告程序 , 对 风险 隐患 进行 层层汇 报, 使各 个层 次的 人员及 时掌 握风 险状况 ,从 而以 最快 速度 作出 决 策。 (5) 建立 有效 的内 部监 控 系统 建立了 足够 、 有 效的 内部 监控系 统, 如电 脑预 警系 统、 投 资监 控系 统, 对可 能出现 的各 种风险 进行 全面 和实 时的 监控。 (6) 使用 数量 化的 风险 管 理手段 采取数 量化 、 技 术化 的风 险 控制手 段, 建立 数量 化的 风 险管理 模型 , 用 以提 示指 数 趋势、 行业及 个股 的风 险, 以便 公司及 时采 取有 效的 措施 , 对风 险进 行分 散、 控制 和规避 , 尽 可能 地减少 损失 。 (7) 提供 足够 的培 训 制定了 完整 的培 训计 划, 为所有 员工 提供 足够 和适 当的培 训, 使员 工明 确其 职责所 在 , 控制风 险。 第四部 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玖 佰肆拾 叁亿 捌仟 柒佰 柒拾 玖万壹 仟贰 佰肆 拾壹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电 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 主要 人员情况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 1998 年, 现有 员工110 余人, 大部 分员 工具 有丰 富的银 行、 证券、 基金 、 信 托从 业经 验, 且 具有 海外 工作 、 学 习或培 训经 历,60% 以上 的员工 具有 硕士 以上学 位或 高级 职称 。 为 给客户 提供 专业 化的 托管 服务 , 中 国银 行已在 境内 、 外 分行 开展 托 管业务 。 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2 号 22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银 行拥 有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 金 ( 一对 多 、 一 对一) 、 社 保基金 、 保险 资金 、QFII 、RQFII 、QDII 、 境 外三 类 机构 、 券 商资 产管理 计划、 信托 计划、 企业年 金、 银 行理 财产 品 、 股权基 金、 私募基 金、 资金托 管等 门类 齐全 、 产品 丰富 的托 管业务 体系 。 在 国内 , 中 国银 行首家 开展 绩效 评估 、 风 险 分析 等增 值服 务,为 各类 客户 提供 个性 化的托 管增值 服 务, 是国 内领先 的大 型中 资托 管银 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情 况 截至 2018 年6 月30 日, 中国银 行已 托 管674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其 中境 内基 金 638 只, QDII 基金 36 只 ,覆 盖了 股票型 、债 券型 、混 合型 、货币 型、 指数 型、FOF 等多种 类型 的基 金,满 足了 不同 客户 多元 化的投 资理 财需 求, 基金 托管规 模位 居同 业前 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 控制 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 秉 承中国 银行 风险 控制 理念 , 坚持 “规 范运 作、 稳 健 经营” 的原 则。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部 风险 控制工 作贯 穿业 务各 环节 , 通 过 风 险识 别与评 估 、 风险控 制措 施设 定及 制度 建设 、 内 外部 检 查及审 计等 措施 强化 托管 业务全 员、 全面 、全 程的 风险管 控。 2007 年起 , 中 国银 行连 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先后获 得基 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 ”和“SSAE16 ” 等国 际主 流内控 审阅 准 则的无 保留 意见 的审 阅报 告。2017 年 , 中 国银 行继 续获得 了基 于 “ISAE3402 ” 和 “SSAE16 ” 双准则 的内 部控 制审 计报 告。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内 控制度 完善 , 内控措 施严 密, 能够 有效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 人 运作 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的 相 关规定 ,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规 定 , 或 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拒绝 执行 , 及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并 及时向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 理 机构报 告。 基金 托管 人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 当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及时 向国 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报告 。 第五部 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2 号 23 1 、场 外份 额直 销机 构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北 京直销 中心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北 京直销 中心 地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内 大 街 18 号 恒基中 心 1 座 23 层 电话: 010-65187055 传真:


010-65187032 、010-65187592 联系人 : 韩明亮 博时一 线通 : 95105568 ( 免长 途话 费) 2 、场 外份 额 代 销机 构 (1) 浙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达洋 联系人: 毛真海 电话 : 0571-87659546 传真: 0571-87659188 客户服务电话: 95527 网址: http://www.czbank.com (2) 杭州联 合农村商 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上城区建国中路99 号 办公地址: 杭州市上城区建国中路99 号 法定代表人: 张晨 联系人: 张强 电话: 0571-87923324 传真: 0571-87923314 客户服务电话: 96596 网址: www.urcb.com (3) 蚂蚁( 杭州)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 朱晓超 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2 号 24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 0571-26697013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网址: http://www.fund123.cn (4) 珠海盈 米财富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 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人: 吴煜浩 电话: 020-89629099 传真: 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 020-80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5) 上海华 夏财富投 资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1 幢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1 幢2 楼 268 室 法定代表人: 毛淮平 客户服务电话: 13816092323 网址: http://www.cwmc.cn/ (6) 中国银 河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 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 际企业大厦 C 座2 -6 层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联系人: 辛国政 电话: 010-83574507 传真: 010-66568990 客户服务电话: 95551/4008888888 网址: http://www.chinastock.com.cn/ (7) 江苏紫 金农村商 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梦都大街 136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梦都大街 136 号 法定代表人: 张小军 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2 号 25 联系人: 樊林 电话: 025-88866851 传真: 025-88866715 客户服务电话: 025-96855 网址: www.zjrcbank.com 3 、场 内份 额现 金申 购、 赎 回办理 机构 (以 下排 序不 分先后 ) 浙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万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招商证 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申 万宏 源证 券有限 公司 、 光 大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齐 鲁证券 有限 公司 、 中 信建 投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渤 海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长 城证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第一创 业证 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国泰君 安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平 安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 西 藏东 方财富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 司、 国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恒泰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4 、场 内份 额实 物申 购、 赎 回办理 机构 (1) 中 国工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 易 会满 联系人 : 杨 菲 传真: 010 -6610791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网址: http://www.icbc.com.cn/ (2 )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联系人 : 张宏革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http://www.bankcomm.com/ (3 ) 海通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淮海 中 路 98 号


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2 号 26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广东 路 689 号 海通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王开 国


联系人 : 李笑 鸣


电话: 4008888001


传真: 021 -63602722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3


网址: http://www.htsec.com/ 二、登记结算机构 1 、场 内份 额登 记结 算机 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7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 颖


电 话:0755-25946013


传 真:0755-25987122 联系人 :严 峰 2 、场 外份 额登 记结 算机 构 名称: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深南 大 道 7088 号招 商 银行大 厦 2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8 号 中粮 广 场 A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 光华 电话:010-65171166 传真:010-65187068 联系人 :许鹏 三、上海黄金交易所 名称: 上 海黄 金交 易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 黄 浦区 河南中 路 99 号 上海 黄金 交 易所大 厦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黄 浦区 河南中 路 99 号 上海 黄金 交 易所大 厦 电话:021-33189588 传真:021-33662058 联系人 :杨艳 四、出具法律意见书 的 律 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 市 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2 号 27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安冬 经办律 师: 吕红 、安 冬 五、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 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特殊 普 通合 伙)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 星展 银行 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普 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沈 兆杰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张 振波 、沈兆 杰


第六部 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 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理 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募 集本 基金 ,并 于2013 年7 月31 日经 中国 证监 会 证监许 可 [2013]1026 号文 核准 募集 。 本基 金自2014 年8 月4日 至2014 年8 月7日 进行 发售 。共募 集 292,174,448.00 份基 金份 额,有 效认 购户 数为2530 户 。 本基金 为交 易型 开放 式基 金,基 金存 续期 限为 不定 期。 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2 号 28 第七部 分


基金合同的生 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4 年8 月13 日正 式生 效。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起, 本基 金管理 人正 式开始 管理 本基 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合 同存 续期 内, 连续 20 个工 作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量 不 满 200 人 或者 基 金资产 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情形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 报告中 予以 披露 ;连 续 60 个工作 日出 现 前述情 形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 提出解 决方 案 , 如转 换运 作方式 、 与其 他 基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按 其规 定办 理。 第八部 分


基金份额折算 与变更登记 基金份 额折 算是 指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基 金运 作的 需要 , 在基 金资 产净 值不 变的 前提下 , 按 照一定 比例 调整 基金 份额 总额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行 为。 基金 份额 折算 由基 金管 理人向 登记 结 算机构 申请 办理 ,并 由登 记结算 机构 进行 基金 份额 的变更 登记 。 本基金 已 以2014 年8 月27 日为 基金 份额 折算 日进 行折算 , 折 算结 果详 见 《博 时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博时 黄金 交易型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份额 折算 结果 公告 》 。 基金 份额 折 算后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与折 算基准 日业 绩比 较基 准 ( 上 海黄金 交易 所 Au99.99 现 货实盘 合约 收 盘价) 的 1/100 基 本一 致 。 本基金 存续 期间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实际 需要 对基 金份额 进行 折算 ,并 提前 公告。


基金份 额折 算后 ,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总 额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数 额将发 生 调整, 但调 整后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占基金 份额 总额 的比 例不 发生变 化。 基金 份额折 算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 无 实质 性影 响, 无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份 额折 算的 具体 方法 在 基金 份额 折算 公告 中列 示。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交 易 一、基金上市 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2 号 29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具备 下 列条件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依据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证 券投资 基金 上市规 则》 ,向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申请 基金 份额 上市 : 1 、基 金募 集金 额( 含 现 券 认购所 募集 的黄 金现 货实 盘合约 市值 )不 低 于 2 亿元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不少 于 1000 人; 3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证 券 投资基 金上 市规 则》 规定 的其他 条件 。 基金上 市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与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签订 上市协 议书 。 基 金获 准在 深圳证 券 交 易 所上 市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基 金上 市日 前至 少 3 个工作 日发 布基 金上 市交 易公告 书。 本基金 的场 内份 额已 于 2014 年 9 月 1 日 在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上市 , 基 金二 级市 场交易 简 称:博 时黄 金, 二级 市场 交易代 码:159937 。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 交易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在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上 市交 易须 遵照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证 券 投资基 金 上市规 则》 、 《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基金业 务实 施细 则》 , 以 及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交 易规 则》 等有 关规 定。 三、暂停上市交易 基金份 额上 市交 易期 间出 现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可暂 停基 金的 上市交 易 , 并报中 国 证 监会 备案 : 1 、不 再具 备本 章第 一款 规 定的上 市条 件; 2 、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决定 暂停 其上 市; 3 、严 重违 反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有关 规则 的; 4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应 当暂停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四、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后 , 有 下列情 形之 一的 ,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可 终止 基金 的上 市交易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1 、暂 停上 市之 日起 半年 内 未能消 除暂 停上 市原 因的 ; 2 、基 金合 同终 止;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上市 ; 4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应 当终止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终 止基 金上 市的 决 定之 日 起 2 个工 作 日内发 布 基金终 止上 市公 告。 若因上 述 1 、3 、4 项等 原 因使本 基金 不再 具备 上市 条件而 被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终止上 市 的,本 基金 将由 交易 型开 放式基 金变 更为 非上 市的 开放式 基金 或与 联接 基金 合并 。 五、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IOPV )的计算与公告 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2 号 30 基金管 理人 在每 一个 交易 日开市 前向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提供 当日 基金 的 场 内份 额的现 金 申购赎 回清 单。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IOPV )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委托 的第 三 方计算 ,并 交由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发布 ,供 投资 者 交 易、申 购、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参考 。 (1 )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的 计算公 式:





基金份额参 考净 值= (Au99.99 现货 实盘 合约 最 新成交 价+ 每千 克 Au99.99 现货 实盘 合 约对应 的预 估现 金差 额/1000 )/100 。 (2 )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的 计算以 四舍 五入 的方 法保 留小数 点 后 4 位。 (3 ) 基金 管理 人 可 以调 整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的 计算 公式, 并予 以公 告。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一)场内份额的申 购与 赎回 本基金 的场 内份 额的 申购 赎回包 括两 种方 式: 现券 申赎方 式和 现金 申赎 方式 。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上海 黄金 交易所 会员 或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会 员等 申购 赎回 代理 机构 , 分 别 采用现 券或 现金 ,申 购赎 回本基 金场 内 份 额。 1 、申 购与 赎回 的场 所 本基金 场内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业 务由 申购 赎回 代理 机构办 理。 投资者 应当 按申 购赎 回代 理机构 指定 的方 式办 理本 基金场 内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在开 始场 内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业务 前公告 申购 赎回 代理 机构 名单, 并可 依据实 际情 况增 加或 减少 申购赎 回代 理机 构。 2 、申 购与 赎回 办理 的开 放 日及时 间 (1 )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通常情 况下 , 投 资者 可办 理场内 份额 申购 、 赎 回等 业务的 开放 日为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和上 海黄金 交易 所的 共同 交易 日 。 本 基金 场内 份额 现金 申购、 赎回 业务 的具 体办 理时间 为开 放日 的 9:30-11:30 和 13:00-15:00 。 本 基金 场内 份额 现券 申购、 赎回 业务 的具 体办 理时间 为开 放 日的 9:30-11:30 和 13:30-15:00 。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要求或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公 告暂 停场 内份 额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 若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或 上海 黄金交 易所 变更 交易 时间 或出现 其他 特殊 情况 , 或出 于具体 业 务运作 的需 要, 基金 管理 人可对 前述 开放 日、 开放 时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并公 告。 (2 ) 申购 与赎回 的 开始 时 间 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2 号 31 本基金 已 于 2014 年 9 月 1 日开 始办 理场 内份 额的 现金申 购、 赎回 业务 及场 内份额 的现 券申购 、赎 回业 务。 3 、申 购与 赎回 的原则 (1)本 基金 场 内份 额的 申 购、 赎回 采用 份额 申购 和 份额赎 回的 方式 , 即申 购 、赎 回均 以份额 申请 ; (2 ) 本基 金场 内份 额的 申 购、赎 回申 请提 交后 不得 撤销; (3 ) 本基 金场 内份 额的 申 购、 赎回 应遵 守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 上海 黄金 交易 所 及中国 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相关业 务规 则和 参与 各方 相关协 议 的 有关 规定 ; (4 ) 基金 管理 人在 不损 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的情 况下可 更改 上述 原则 , 但 最迟应 在 新的原 则实 施 前 3 个工 作 日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4 、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 账户 备案 场内份 额现 券申 赎模 式下 , 投资 者首 次提 交本 基金 场内份 额的 现券 申购 、 赎 回申请 前必 须先按 照上 海黄 金交 易所 的相关 规定 进行 账户 备案 。 投资者 完成 账户 备案 后方 可参与 本基 金 场内份 额的 现券 申购 、赎 回,否 则申 请将 被拒 绝。 本基金 场内 份额 现券 申购 、 赎回方 式下 账户 备案 的具 体要求 及办 理流 程见 申购 赎回代 理 机构的 相关 业务 规则 。 场内份 额现 金申 赎方式 下 ,投资 者无 须进 行账 户备 案。 (2 )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的 提 出及确 认 投资者 提交 场内 份额 的申 购申请 时 , 须 根据 申购 赎回 清单备 足相 应数 量并 符合 要求的 申 购对价 , 否则 申购申 请失 败。 投资 者提 交场内 份额 的赎回 申请 时 , 须根 据申 购赎回 清单 备 足 相应数 量并 符合 要求 的赎 回对 价 ,否 则赎 回申 请失 败。 申购赎 回代 理机 构受 理 投 资者 场 内份 额的 申购 、 赎回 申请并 不代 表申 购 、 赎 回申 请成功 。 场内份 额申 购、 赎回 的确 认以登 记结 算机 构的 确认 结果为 准。 (3 ) 申购 和赎 回的 清算 交 收与登 记 本基金 场内 份额 申购 、 赎 回过程 中涉 及的 申购 对价 、 赎回 对价 的清 算交 收适 用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登 记结 算机 构、 上海黄金 交 易所 相关 业务 规则和 各参 与方 相关 协议 的有关 规定 。 1 )场 内份 额的 现券 申赎 方式 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2 号 32 场内份 额的 现券 申赎 模式 下,投 资 者 T 日的 申购 或 赎回申 请受 理后 ,上 海黄 金交易 所 办理黄 金现 货实 盘合 约的 过户 , 登 记结 算机 构根 据上 海黄金 交易 所黄 金 现 货实 盘合约 过户 的 结果, 于 T 日 日终 完成 基 金份额 的变 更登 记。 基金管 理人 与申 购赎 回办 理机构 在 T+1 日 进行 现金 差额的 交收 。 如果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 登记 结算 机构 、 上 海黄 金交 易所和 基金 管理 人在 清算 交收时 发现 不能正 常履 约的 情形 , 则 依据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 登 记结算 机构 、 上海黄 金交 易所相 关业 务 规 则和参 与各 方相 关协 议的 有关规定 进 行处 理。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 登记结 算机 构、 上海 黄金 交 易所和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对 场内份 额现 券申 购与 赎回 的程序 进行 调 整。 2 )场 内份 额的 现金 申赎 方 式 场内份 额的 现金 申赎 模式 下, 投 资者 T 日 提交 的申 购或赎 回申 请受 理后, 正 常情况 下, 登记结 算机 构 于 T 日日 终 办理基 金份 额及 现金 替代 款等的 交收 ,并 于 T+3 日 内办理 现金 差 额的清 算。 赎回现 金替 代款 将自 有效 赎回申 请之 日 起 7 个工 作 日内划 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账户。 如果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 登记 结算机 构和 基金 管理 人在 清算交 收时 发现 不能 正常 履约的 情 形, 则 依据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登 记结 算机 构相 关业 务规则 和参 与各 方相 关协 议的有 关规 定进 行处理 。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 登 记结 算机 构和基 金管 理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内 , 对场 内 份额现 金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进行 调整 。 登记结 算机 构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场 内 份额 清 算交 收和 登记 的办 理时间 、 方 式进行 调整 , 并最 迟于 开始 实施 日 的 3 个工 作日 前 在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媒 体公 告。 5 、申 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1 ) 投资 者现 券申 购、 赎 回本基 金场 内份 额 ,须按 现券申 购 、赎 回的 最小申 购、 赎回 单位的 整数 倍提 交申 请。 投资者 现金 申购 、 赎 回本 基金场 内份 额, 须按 现金 申购、 赎回 的最 小申购 、赎 回单 位的 整数 倍提交 申请 。 目前, 本基 金 场 内份 额的 最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为 30 万份。 投资者 提出 场内 份额 的现 券申购 申请 前须 按 3000 克 或其整 数倍 备足 用于 申购 的 AU99.95 或 AU99.99 现货 实盘合 约, 或 AU99.95 和 AU99.99 两 种现 货实 盘合 约的组 合。 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2 号 33 (2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 场情况 , 对场 内份 额现 券 申赎 、场 内份 额现 金申 赎 的最小 申 购、赎 回单 位进 行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生 效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 进行前 述调 整必 须提 前 3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3 ) 基金 管理 人可 设定 本 基金场 内份 额的 现券 申购 份额上 限 、现 金申 购份 额 上限 、现 券赎回 份额 上限 及现 金赎 回 份额 上限 ,以 对当 日的 现券申 购、 现金 申购 总规 模或现 券赎 回 、 现金赎 回总 规模 进行 控制 ,并分 别在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公告 。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设定 单 个投资 者累 计持 有的 本基 金场内 份额 上限 。 (5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上 海黄金 交易 所的 相关 业务 规则 、基 金运 作情 况、 市 场情况 和 投资者 需求 等因 素,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情 况下 , 调 整场内 份额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额限 制并 及时 公告。 6 、申 购与 赎回 的对 价和 费 用 (1 ) 场内 份额 的现 券申 购 、赎 回方 式下 ,申 购对 价 是指投 资者 申购 本基 金的 场内份 额 时应交 付的 组合 证券 、 现 金替代 、 现金 差额及 其他 对价 。 赎 回对 价是指 投资 者赎回 本基 金 的 场内份 额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交付 给赎 回人 的组 合证 券、 现金 差额 及其他 对价 。 在 场内 份额 的 现金申 购、 赎回 方式 下, 申购对 价是 指投 资者 申购 本基金 的场 内份 额时 应交 付的现 金替 代 、 现金差 额及 其他 对价 。 赎 回对价 是指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的 场内 份额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交 付给 投资者 的现 金替 代、 现金 差额及 其他 对价 。 (2 ) 本基 金场 内份 额申 购 、赎 回方式 下 ,申 购对 价 、赎 回对 价根 据申 购、 赎 回清单 和 投资者 申购 、赎 回的 本基 金场内 份额 数额 确定 。 申购、 赎回 清单 由基 金管 理人编 制。T 日场 内份 额 的现券 申购 、 赎 回清 单由 基金管 理人 提供给 上海 黄金 交易 所 。 T 日 场内 份额 的现 金申 购 、 赎 回清 单由 基金 管理 人 提供给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T 日 的申 购、 赎 回 清单 在当 日申 购、 赎回 开放时 间前 公告 。 (3 ) 场内 份额 申购 、赎 回 方式下 , 申 购赎 回代 理机 构可按 照不 超 过 0.5% 的标 准收取 佣金。 (4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 并 在 T+1 日 公告 , 计算 公式 为 计算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发售 在外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如遇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5 ) 本基 金场 内份额 的 现 券申购 、 赎回 方式 下, 过 户费等 相关 费用 按上 海黄 金交易 所 的相关 规定 执行 。 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2 号 34 (二)场外份额的申 购与 赎回 本基金 的场 外份 额根据 费 用收取 方式 的不 同分 为 D 类场外 份额 和 I 类 场外 份 额。 1 、申 购与 赎回 的场 所 目前, 本基 金场 外份额 的 申购、 赎回 业务 由基 金管 理人的 直销 机构 或基 金管 理人指 定的 代销机 构办 理。 投资者 应当 按基 金管理 人 的直销 机构 或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代销 机构 指定 的方 式办理 本 基金场 外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2 、申 购与 赎回 办理 的开 放 日及时 间 (1 )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投资者 可办 理场 外份额 申 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开放 日为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和上 海黄 金交易 所 的共同 交易 日, 开放 日对 投资者 的业 务办 理时 间 为 9 :30-15 :00 ,具 体以 销 售网点 的公 告 和安排 为准 。 若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或 上海 黄金 交 易所 变更 交易 时间 或出现 其他 特殊 情况 , 基金 管理人 可 对场外 份额 的开 放日 、开 放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并 公告。 (2 ) 申购 与赎回 的 开始 时间 本基金 已 于 2014 年 12 月 18 日 开始 办理 场外 份额 的 申购、 赎回 业务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时间 办理本 基金 场外 份额 的申 购、赎 回 。 投资者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或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申请 且登 记结 算机 构确认 接受 的 , 其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为下 一开 放日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的价 格。 3 、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 本基 金场 外份 额的 申 购与赎 回采 取 “未 知价 ” 原则 ,即 申购 、赎 回价 格 以申请 当 日收市 后计 算的 场外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算 ; (2 ) 本基 金场 外份额 的 申 购与赎 回采 取 “ 金 额申购 、份 额赎 回 ” 原则 ,即 申 购以金 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本 基金 场外 份额 当日 的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在 开放 时间内 是否 可以 撤销 由本 基金的 销 售机构 根据 相关 业务 规则 确定 ; (4 ) 基金 管理 人在 不损 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的情 况下可 更改 上述 原则 , 但 最迟应 在 新的原 则实 施 前 3 个工 作 日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4 、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2 号 35 (1 ) 申购 与赎 回的 申请 方 式 投资者 须根 据销售 机 构规 定的程 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体 业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本基 金场外 份 额的 申 购或 赎回 申请 。 (2 )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的 款 项支付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场 外份额 时, 必须 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 投资 者交 付款 项 且 款项在 规定 时点前 到达 指定 账户 ,申 购申请 即为 有效 ;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7 日 ( 包括该 日 )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发 生 巨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参 照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理 。 (3 )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的确认 基金管 理人 以 开 放日 的开 放时间 结束 前受 理有 效的 申购和 赎回 申请 的当 天作 为申购 或 赎回申 请日 (T 日) 。正常 情况下 ,本基金 D 类场 外 份额 和 I 类场 外份 额的 登记 结算 机构 在 T+1 日内 对该 交易 的有效性 进行 确认 。 T 日 提交 的 D 类场外 份额 和 I 类场外 份额 的 有效 申请 , 投资者 可 在 T+1 日后 ( 包 括该日 )到 销售 网点 柜台 或 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查 询申 请 的确认 情况 。若 场外 份额 申购不 成功 ,则 场外 份额 申购款 项退 还给 投资 者。 销售机 构对 场外 份额 的申 购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确 实 接收到 申请 。场 外份额 申 购、赎 回的 确认 以登 记结 算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5 、申 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1 ) 本基金 D 类场 外份 额 , 首次 申购 基 金份 额 的 最低金 额 为1 元, 追 加申 购最低 金额 为1 元 。 本 基金I 类 场外 份额首次 申购 基 金份 额 的 最低金 额 为 1 元, 追 加申 购最低 金额 为 1 元。


(2 ) 每个 交易 账户 无 最 低 持有 本 基金 场外 份额 余额 限制。 (3 ) 单个 投资 者 累 计持 有 的本基 金场 外份 额暂 无上 限限制 。 (4 )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 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 成潜在 重大 不利 影响 时 , 基金管 理 人应当 采取 设定 单一 投资 者申购 金额 上限 或基 金单 日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停 基金申 购等 措施 , 切 实保 护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具体 请参 见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或相关 公告 。 (5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律 法规允 许的 情况 下 ,调 整 上述规 定 场 外份 额 申 购金 额 、 赎回 份额 、 持 有最 低余 额限 制以 及持有 份额 上限 等 的 数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前依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2 号 36 6 、申 购与 赎 回 的价 格、 费 用及其 用途 (1 ) 投资 者 申 购 、赎 回场 外份额 的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场 外份 额的 基金份 额 净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基 金管理 人可 向投 资者 收取 一定的 费用 或成 本。 (2 ) 本基 金 D 类场外 份 额和 I 类 场外 份额 单独 设 置基金 代码 , 并分 别公 布 基金份 额净 值。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在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 在 T+1 日 公告 。 (3 ) 投 资者 在申 购、 赎回本基 金 D 类 场外 份额时 ,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补券 或卖 券相关 的 交易成 本, 收取 一定 的申 购费和/ 或赎 回费 并归 入 D 类场外 份额 的基 金财 产 , 以确保 覆 盖 D 类场外 份额 申赎 发生 的证 券交易 费用 。 (4 ) 投资 者在 申购 、 赎 回 本基 金 I 类场 外份 额时 , 所发生 的补 券或 卖券 相关 的交易 成 本, 由 I 类场 外 份 额的 基 金资产 承担 。 (5 ) 申购 本基 金场外 份 额 的计算 : 申购 的有 效场外 份额为 净申 购金 额除 以当 日的基 金 份额净 值, 有效 份额 单位 为份。 (6 ) 赎回 本基 金场外 份额的 金额 计算 : 本基 金场 外 份额的 赎回 金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有 效赎回 份额 乘以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并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赎 回金 额单 位为 元。 (7 ) 本基 金 场 外份 额的申购 费用 最高 不超 过申 购金 额的 0.5% , 赎回 费用 最高 不超过 赎回金 额 的 0.5% 。 目前 , 根据上 海黄 金交 易所 约定 的交易 手续 费率 , 本 基金 D 类 场外 份额 的申购 费用 为 0.05% , 赎 回费用 为 0.05% 。 本基 金 D 类 场外 份额 的 申 购费 用 由申购 D 类 场 外份额 的 投 资者 承担 , 在 投资者 进行 场外 申购 时收 取, 申购 费总 额的 100% 计 入投资 者所 申 购类别 的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财产 。 本基 金 D 类场外 份 额的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本基金 D 类 场外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本 基金 场外 份额 时收 取 , 赎回费 总额 的 100% 计入 投资 者所 赎回 类 别的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财产 。 未 来, 如果 上海 黄金 交 易所调 整交 易 手续费 率, 则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调 整本 基 金 D 类 场外份 额的 申 购费、 赎回 费。 本基 金 I 类场外 份额 暂不 收 取 申购 费、赎 回费 。 (8 ) 本基 金 D 类 场外 份额 、I 类 场外 份额 暂不 收取 销售服 务费 。 (9 ) 基金 管理 人 可 以在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费率或 收费 方式 , 并最 迟 应于新 的 费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10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 不违反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情 况下 根据 市场情 况 制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投资者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开 展基金 促销 活动 。在 基金 促销活 动期 间 ,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2 号 37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按中 国 证 监会 要 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 对投 资者 适当 调整 基金 申购费 率、 赎回 费率等 相关 费率 。 (三)申购赎回清单 的内 容与格式 1 、现 券申 购赎 回清单 的内容 (1 ) 申购 赎回 清单 的内 容 T 日 现券 申购 赎回 清单 公 告内容 包括 一级 市场 基金 代码、 最小 申购 赎回 单位 、T -1 日 各黄金 现货 实盘 合约 对应 的现金 差额 (元/ 千 克) 、T 日各黄 金现 货实 盘合 约对 应的预 估现 金 差额( 元/ 千 克) 、T -1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申购 上限 、赎回 上限 、申 购赎 回标 志等 。 (2 ) 预估 现金 差额 相关 内 容 预估现 金差额 是 指为 便于 申赎代 理机 构预 先冻 结申 请申购 、赎 回的 投资 者的 相应资 金 , 由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现金 数额。 T 日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公 告 T 日 预估 现金 差额 。其 计 算公式 为: T 日 每千 克 Au99.99 现货 实盘合 约预 估现 金差 额= (T -1 日 最小 申购 、赎 回 单位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T -1 日最 小 申购、 赎回 单位 对应 的黄 金现货 重量 ×Au99.99 现 货实盘 合 约 T -1 日 收盘 价×1000 克)÷T -1 日 最小 申购 、赎 回 单位对 应的 黄金 现货 重量 T 日 每千 克 Au99.95 现 货 实盘合 约预 估现 金差 额= (T -1 日 最小 申购 、赎 回 单位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T -1 日最 小 申购、 赎回 单位 对应 的黄 金现货 重量 ×Au99.95 现 货实盘 合 约 T -1 日 收盘 价×1000 克)÷T -1 日 最小 申购 、赎 回 单位对 应的 黄金 现货 重量 预估现 金差 额的 数值 可能 为正 、 为 负或 为零 。 预估 现金差 额计 算至 小数 点 后 2 位, 小数 点后 第 3 位 四舍 五入 。若 T 日为 基金 分红 除息 日, 上述计 算公 式中 “T-1 日最小申 购、 赎 回单位 的基 金资产 净 值” 需扣减 相应 的收 益分 配数 额 (3 ) 现金 差额 相关 内容 T 日 现金 差额 在(T+1 ) 日 的申购 、赎 回清 单中 公告 ,其计 算公 式为 : T 日 每千 克 Au99.99 现 货 实盘合 约现 金差 额= (T 日 最小申 购 、 赎 回单 位的 基 金资产 净 值 -T 日 最小 申购 、赎 回 单位对 应的 黄金 现货 重量 ×Au99.99 现 货实 盘合 约 T 日 收盘 价× 1000 克) ÷T 日 最小 申购 、 赎回 单位 对应 的黄 金现 货重量 T 日 每千克 Au99.95 现 货 实盘合 约现 金差 额= (T 日 最小申 购 、 赎 回单 位的 基 金资产 净 值 -T 日 最小 申购 、赎 回 单位对 应的 黄金 现货 重量 ×Au99.95 现 货实 盘合 约 T 日 收盘 价× 1000 克) ÷T 日 最小 申购 、赎回 单位 对应 的黄 金现 货重量 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2 号 38 现金差 额的 数值 可能 为正 、为负 或零 。现 金差 额计 算至小 数点 后 2 位 ,小 数 点后 第 3 位四舍 五入 。 ① 在投资 者申 购时 , 若 现金 差额为 正数 , 则 投资 者应 根据其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 对 应的黄 金现货 实盘 合约 类型 和黄 金 现货 重量 支付 相应 的现 金; 若 现金 差额 为负 数, 则 投资 者 将根 据 其申购 的基 金份 额 对 应的 黄金现 货实 盘合 约类 型和 黄金现 货重 量 获 得相 应 的 现金。 ② 在投资 者赎 回时 , 若 现金 差额为 正数 , 则 投资 者将 根据其 赎回 的基 金份 额 及 基金管 理人支 付的 黄金 现货 实盘 合约类 型和 黄金 现货 重量 获得相 应的 现金 ; 若 现金 差额为 负数 , 则 投资 者 应根 据其 赎回 的基 金份额 及基 金管 理人 支付 的黄金 现货 实盘 合约 类型 和黄金 现货 重 量 支付 相应 的现 金 。 (4 ) 申购 赎回 清单 的格 式 T 日 现券 申购 赎回 清单 的 格式举 例如 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 告日 期


基金名 称


基金管 理公 司名 称


一级市 场基 金代 码


申购赎 回方 式


T-1 日信息内容 Au99.99 现金 差额 (单 位 :人民 币元/ 千克 )


Au99.95 现金 差额 (单 位 :人民 币元/ 千克 ) 最小申 购赎 回单 位基 金净 值(单 位: 人民 币元 )


基金份 额净 值( 单位 :人 民币元 )


T 日信息内容 Au99.99 预估 现金 差额 ( 单位: 人民 币元/ 千克 )


Au99.95 预估 现金 差额 ( 单位: 人民 币元/ 千克 )


当天累 计可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上限 (单 位: 份)


当天累 计可 赎回 的基 金份 额上限 (单 位: 份)


是否需 要公 布 IOPV


最小申 购赎 回单 位( 单位 :份)


最小申 购赎 回单 位 分 红金 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


是否允 许申 购


是否允 许赎 回


是否接 受 Au99.99 现货 实 盘合约 申购


是否接 受 Au99.95 现货 实 盘合约 申购


黄金现货合约信息内 容 黄金现 货合 约 合约数 量( 克) Au99.99 合约 和/ 或 Au99.95 合约 3000 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2 号 39 备注: 此表 为示 例 2 、现 金申 购赎 回清 单 (1) 申购 赎回 清单 的内 容 T 日 现金 申购 赎回 清单 内 容包括 : 一 级市 场基 金代 码、 最 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所对应 的申 赎现金 、组 合证 券内 各黄 金 合约 数据 、现 金替 代、 现金差 额、 预估 现金 差额 、T -1 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当日 申购 上限 、当日 赎回 上限 及其 他内 容。 (2) 申赎 现金 “ 申赎 现金 ” 不属 于组 合证 券, 是 为了 便于 登记 结算 机构的 清算 交收 安排 , 在 申购赎 回清 单中增 加的 虚拟 证券 。 “ 申 赎现金 ” 的 现金 替代 标志 为 “ 必须” , 但 含义 与组 合成 份证券 的必 须 现金替 代不 同 , “ 申 赎现 金 ” 的申购 替代 金额 为最 小申 购单位 所对 应的 成份 证券 的可以 现金 替 代金额 之和 ,赎回 替 代金 额固定 为 0 。 (3) 组合 证券 组合证 券是 指本 基金 投资 组合所 包含 的全 部或 部分 黄金现 货实 盘合 约 。 申 购赎 回清单 将 公告最 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所对应 的组 合证 券内 各 黄 金现货 实盘 合约 的合约 名 称、 合约 代 码及 数量。 在场 内份 额现 金申 购、赎 回方 式下 ,组 合证 券仅包 括 Au99.99 现货 实 盘合约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投 资组 合的实 际情 况及 未来 具体 业务的 需要 , 调整 组合 证券 的内容 及 其构成 ,并 根据 组合 证券 的内容 相应 调整 现金 替代 相关内 容。 (4) 现金 替代 相关 内容 现金替 代是 指申 购、 赎回 本基金 场内 份额 的过 程中 , 投资 者按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的 规定, 用于 替代 黄金 现货 实盘合 约的 一定 数量 的现 金。 ① 现金替 代仅 包括 可以 现金 替代( 标志 为“ 允许 ” ) 。 可以现 金替 代是 指在 申购 基金份 额时 ,允 许使 用现 金作为 全部 黄金 现货 实盘 合约的 替 代,在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该黄金 现货 实盘 合约 只允 许使用 现金 作为 替代 。 ② 替代金 额的 计算 公式 为: 替代金 额= 允许 现金 替代 的黄金 现货 实盘 合约 数量 ×该黄 金现 货实 盘合 约前 一交易 日 收盘价 ×(1+ 现金 替代 溢 价比例 ) 。 收取现 金替 代溢 价的 原因 是, 对 于使 用现 金替 代的 黄金现 货实 盘合 约, 基金 管理人 代替 申购投 资 者 买入 黄金 现货 实盘合 约的 实际 交易 价格 加上相 关交 易费 用后 与申 购时的 价格 可 能有所 差异 。 为便于 操作 , 基 金管 理人 在申购 赎回 清单中 预先 确定 现金 替代 溢价比 例 , 并 据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2 号 40 此收取 替代 金额 。如 果预 先收取 的金 额高 于基 金购 入该部 分黄 金现 货实 盘合 约的实 际成 本 , 则基金 管理 人将 退还 多收 取的差 额 ; 如 果预 先收 取的 金额低 于基 金购 入该 部分 黄金现 货实 盘 合约的 实 际 成本 ,则 基金 管理人 将向 投资 者收 取欠 缺的差 额。 ③ 替代金 额的 处理 程序 T 日 ,基 金管 理人 在申 购 赎回清 单中 公布 现金 替代 溢价比 例, 并据 此收 取替 代金额 。 登记结 算机 构为 投资 者办 理申购 基金 份额 与现 金替 代交收 后的 次日 , 基金 管理 人将以 收 到的替 代金 额买 入被 替代 的黄金 现货 实盘 合约 。 基金 管理人 以替 代金 额与 被替 代证券 的实 际 购入成 本 (包 括买入 价格 与交易 费用 ) 的差额 , 确 定基金 应退 还投 资 者 或投 资 者应 补交 的款 项; 若 当日 未能 购入 全部 被替代 的黄 金现 货实 盘合 约, 则 以替 代金 额与 所购 入的部 分被 替代 黄金现 货实 盘合 约实 际购 入成本 加上 按照 当日 收盘 价计 算 的未 购入 的部 分被 替代黄 金现 货 实盘合 约价 值的 差额 ,确 定基金 应退 还投 资 者 或投 资 者应 补交 的款 项。 登记结 算机 构为 投资 者办 理赎回 基金 份额 交收 后的 次日 , 基 金管 理人 将卖 出被 替代的 黄 金现货 实盘 合约 。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卖 出的 被替 代证 券的实 际卖 出金 额( 扣除 相关费 用) ,确 定应支 付投 资 者 的赎 回现 金 替代 款; 若当 日未 能卖 出全部 被替 代的 黄金 现货 实盘合 约, 则以 卖出的 被替 代证 券的 实际 卖出金 额 ( 扣除 相关 费用) 加上当 日收 盘价 计算 的未 卖出的 部分 被 替代黄 金现 货实 盘合 约价值 ,确 定支 付投 资 者 的赎 回现金 替代 款。 (5) 预估 现金 差额 相关 内容 预估现 金差额 是 指由 基金 管理人 估计 并 在 T 日现 金 申购赎 回清 单中 公布 的当 日现金 差 额的估 计值 ,预 估现 金差 额由申 购赎 回代 理机 构预 先冻结 。 预估现 金差额 的 计算 公式 为: T 日 预估 现金 差额 =T -1 日最小 申购 、赎 回单 位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申购 赎回 清单中 可 以现金 替代 的黄 金现 货实 盘合约 所代 表的 黄金 现货 重量 与 T -1 日收盘 价乘 积 之和。 其中 , 黄 金现 货实 盘合约 所 代表的 黄金 现货 重量 根据 黄金现 货实 盘合 约的 数量 与该合 约 交易单 位的 乘积 进行 计算 。 预估现 金差额 的 数值 可能 为正、 为负 或为 零。 若 T 日为基 金分 红除 息日 ,则 计算公 式 中的“T -1 日 最小 申购 、 赎回单 位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需扣 减相 应的 收益 分配 数额。 (6) 现金 差额 相关 内容 T 日 现金 差额 在 T +1 日的 申购赎 回清 单中 公告 。其 计算公 式为 : 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2 号 41 T 日 现金 差额 =T 日最 小 申购、 赎回 单位 的资 产净 值-申 购赎 回清 单中 可以 现金替 代的 黄金现 货实 盘合 约所 代表 的黄金 现货 重量 与 T 日 收 盘价乘 积之 和。 其中 , 黄 金现 货实 盘合约 所 代表的 黄金 现货 重量 根据 黄金现 货实 盘合 约的 数量 与该合 约 交易单 位的 乘积 进行 计算 。 T 日 投资 者以 现金 申购、 赎回方 式申 购、 赎回 本基 金场内 份额 时, 需按基 金管 理 人 T +1 日 公告 的 T 日 现金 差额 进行 资 金的清 算交 收。 现金差 额的 数值 可能 为正 、 为负 或为 零。 在投资 者 申购时 , 如 现金 差额 为正 数, 则 投资 者 应根 据其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支付 相应 的现 金, 如现 金差额 为负 数, 则投 资 者 将根据 其申 购的 基金份 额获 得相 应的 现金 ; 在 投资 者 赎 回时 , 如 现 金差额 为正 数 , 则投 资 者 将根据 其赎 回的 基金份 额获 得相 应的 现金 , 如现 金差 额为 负数, 则投 资 者应 根据 其赎 回的 基金 份额支 付相 应 的 现金 。 (7) 申购 赎回 清单 的格 式 T 日 现金 申购 赎回 清单 格 式举例 如下 : 基本信息 最新公 告日 期 基金名 称 基金管 理公 司名 称


基金代 码


标的 指 数代 码


申购赎 回方 式


T-1 日信息内容 T-1 日 现金 差额 (单 位: 人 民币元) 最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资产 净值( 单位 :人 民币 元)


基金份 额净 值( 单位 :人 民币元 )


T 日信息内容 预估现 金差 额 ( 单位 : 人 民币元)


最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单 位:份 )


最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分红 金额( 单位 :人 民币 元)


是否需 要公 布 IOPV


是否允 许申 购


是否允 许赎 回


是否允 许现 金申 购


可以现 金替 代比 例上 限 100.00% 当天累 计可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上限 (单 位: 份)


当天累 计可 赎回 的基 金份 额上限 (单 位: 份)


T 日组合信息内容 证券代 码 证券简 称 股份数 现金替 现金替 代 申购替 代金 赎回替 代金 额 挂牌市 场 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2 号 42 量 代标志 保证金 率 额 159900 申赎现 金 必须 940,500.00 0.00 深圳市 场 Au9999 Au9999 3000 允许 10%


上海黄 金 交易所 备注: 此表 为示例 。 申赎替 代金 额中 包括 溢价 现金部 分, 其所 对应 的黄 金现货 合约 仅 为 Au99.99 。 (3 )本 基金 场内 份额 的现金 申购 赎回 清单 内容 与 场 内份额 的现 券 申 购赎 回清 单在内 容 或格式 上可 能略 有差 异 。 场 内份额 的现 金申 购赎 回清 单及场 内份 额的 现券 申购 赎回清单 的具 体内容 以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在网站 上公 布的 实际 内容 为准 。 (四)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 情形及处理 在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者的 申购 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可 视情 况同时 暂停 或拒 绝场 内份 额的现 券申 购、 场内 份额 的现金 申购 或场 外 D 类 份 额的申 购、 场 外 I 类份 额的 申购 ,也 可 只拒绝 或暂 停其 中一 种或 部分份 额类 别或 方式 的申 购。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或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受理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2 ) 基金 申购 赎回 开放 时 间内 ,上 海黄 金交 易所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等交 易场 所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或 临时 停市 ;或上 海黄 金交 易所 黄金 现货合 约暂 停交 易; (3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上 海黄金 交易 所 、申 购赎回 代理机 构 、登 记结 算机构 、基 金管 理人等 因异 常情 况无 法办 理申购 , 或者 因异常 情况 申购 、 赎 回清 单无法 编制 或编制 不当 。 上 述异常 情况 指基 金管 理人 无法预 见并 不可 控制 的情 形,包 括但 不限 于系 统故 障、网 络故 障 、 通讯故 障、 电力 故障 、数 据错误 等; (4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5 ) 基金 财产 规模 过大 ,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或 其他 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的情 形; (6 ) 无法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 额净值 、申 购赎 回清 单或 者 IOPV 计 算错 误、 申购 赎回清 单 编制错 误; (7 ) 当日 申购 申请 达到 基 金管理 人设 定的 相应 类别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份额 上限 的情 况 ; (8 )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停 接受 基金 申购 申请 ; 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2 号 43 (9 ) 法律 法规 、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 上海 黄金 交易 所 规定或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情 形。 在发生 上述 情形 ( 第(7 ) 项除外 ) 且基 金管 理人决 定暂停 申购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根 据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申购 进行 公告 。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形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并 依法公 告。 (五)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的情形及处 理 在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 基 金管 理人可 视情 况同 时对 场内 份额的 现券 赎回 、场 内份 额的现 金赎 回或 场 外 D 类 份额的 赎回 、 场外 I 类 份额 的赎 回实 施 暂停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 也可只 针对 其中 一种 或部 分份额 类别 或方 式实施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或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受理 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2 ) 基金 申购 赎回 开放 时 间内 ,上 海黄 金交 易所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等交 易场 所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或 临时 停 市 ;或上 海黄 金交 易所 黄金 现货合 约暂 停交 易; (3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上 海黄金 交易 所 、申 购赎回 代理机 构 、登 记结 算机构 、基 金管 理人等 因异 常情 况无 法办 理赎回 , 或者 因异常 情况 申购 、 赎 回清 单无法 编制 或编制 不当 。 上 述异常 情况 指基 金管 理人 无法预 见并 不可 控制 的情 形,包 括但 不限 于系 统故 障、网 络故 障 、 通讯故 障、 电力 故障 、数 据错误 等; (4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5 ) 无法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 额净值 、申 购赎 回清 单或 者 IOPV 计 算错 误、 申购 赎回清 单 编制错 误; (6 )当 日场 内份额 赎 回申 请达到 基金 管理 人设 定的 相应类 别基 金份 额的 赎回 份额上 限 的情况 ; (7) 场外 份额 连续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的 开放 日发 生连 续巨额 赎回 ; (8 )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延缓 支付 赎回 对价 或暂 停接受 基金 赎回 申请 ; (9 ) 法律 法规 、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 上海 黄金 交易 所 规定或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情 形。 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2 号 44 在发生 上述 情形 ( 第(6 ) 项除外 ) ,基 金管 理人 应 根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暂 停赎回 的公 告。 在暂 停赎 回的情 形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理 并依 法公 告。 对于 已经 确认的 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也 可以 根据所 发生 的情形 的实 际 影 响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在发生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情形之 一时 ,本 基金 的申 购和赎 回可 能同 时暂 停。 (六)场外份额巨额 赎回 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 场 外份额 净赎 回申 请 ( 场外 份额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场外 份额 转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场外份 额申 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场 外份 额转 入申 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 额)超 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10% , 即认 为是 发生了 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场外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时 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对 场外份 额 的赎回 决定 全额 赎回 或部 分延期 赎回 。 (1 ) 全额 赎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者的全 部场 外份 额赎 回申 请时 ,按 正常赎 回程 序执 行。 (2 )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者 的场外 份额 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 因支付 投资 者的 场外 份额 赎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 现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造成较 大波 动 时,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日接 受场外 份额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 下, 可对 其余 场外份 额的 赎回申 请延 期办 理。 对于 当日的 场外 份额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 户场外 份额 赎回 申 请 量占 场外份 额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确定 当日 受理 的赎 回份额 ; 对 于未 能赎回 部分 , 投 资者 在提 交场外 份额 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 消赎 回。 选 择延 期赎 回的,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 开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 选 择取 消赎 回的, 当日 未获 受理的 部分 场外 份额 的赎 回申请 将被 撤销 。 延期 的场 外份额 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场 外份 额 赎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无优 先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 回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回为 止 。 如投资 者在 提交 场外 份额 赎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 投 资者 未能 赎 回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 理。 (3 )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 赎 回 时, 对于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当 日赎 回申 请超 过上 一开放 日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的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其 进行延 期办 理 ( 被延 期赎 回的赎 回申 请, 将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赎 回,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 一并处 理, 无优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2 号 45 先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 回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 ; 对于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申 请赎回 的份 额中 未超 过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 的部分 ,基 金 管理人 根据 前段 “(1 ) 全 额赎回 ”或 “(2 ) 部分 延 期赎回 ”的 约定 方式 与其 他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赎 回申 请一 并办 理。 但是 , 如 该持 有人 在 提交赎 回 申 请时 选择 取消 赎回 , 则 其当 日 未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 将被撤 销。 (4 ) 暂 停赎 回: 连 续 2 日 以上( 含 本数) 发生 场外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要 , 可暂停 接受 基金 的场 外赎 回申请 ; 已 经接 受的 场外 赎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但 不得 超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 在指定 媒体 上进 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场外 份额 巨额 赎回并 延期 办理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者 招募 说明书 约定 的其 他方 式在 三个交 易日 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 七)基金份额的登 记与 转托管 1 、基 金份 额的 登 记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采用 分系 统登记 的原 则 。 投资 者通 过认购 、 二级 市场买 入 、 场内申 购的 基金份 额的 登记 结算 业务 由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负 责办 理 ; 场 外份 额的登 记结 算 业务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办 理。 2 、基 金份 额的 转托 管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转 托管 包括场 外份 额的 系统 内转 托管及 场内 、 场外 份额 的跨 系统转 托 管。 条件许 可情 况下 , 在 基金 管理人 制定 并发 布有 关规 则后, 本基 金场 外份 额可 跨系统 转托 管为场 内份 额, 按场 内份 额 的赎回 对价 进行 赎回 , 并 可 场内交 易。 除非 基金 管理 人 另行公 告, 本基金 不接 受投 资者 提出 的跨系 统转 托管 申请 。 ( 八)基金的转换 本基 金 D 类 份额 已于 2016 年 12 月 5 日 起开 始办 理 基金转 换业 务。 (1 ) 转换 费 用 基金转 换费 用由 转出 基金 赎回费 和申 购费 补差 两部 分构成 , 其 中: 申 购费 补差 具体收 取 情况, 视每 次转 换时 的两 只基金 的申 购费 率的 差异 情况而 定。 基金 转换 费用 由基金 持有 人承 担。 (2 ) 其他 与转 换相 关的 事 项 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2 号 46 1 )业 务规 则


①本基 金转 换业 务适 用于 可以销 售包 括博 时黄 金交 易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 金 D 类 基金 份额及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所有 已开 通以 及未 来将 开通日 常转 换业 务的 货币 市场基 金且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为同 一机 构的博 时旗 下基 金的 销售 机构。 ② 前端 收费 模式 的开 放式 基金只 能转 换到 前端 收费 模式的 其它 基金 ( 申购 费为 零的基 金 视同为 前端 收费 模式 ) , 后 端收费 模式 的基 金可 以转 换到前 端或 后端 收费 模式 的其它 基金 , 非 QDII 基 金不 能与 QDII 基金进 行互 转 。 ③ 基金 转换 的目 标基 金份 额按新 交易 计算 持有 时间 。 基金转 出视 为赎 回 , 转 入视 为申购 。 基金转 换后 可赎 回的 时间 为 T +2 日。 ④ 基金 分红 时再 投资 的份 额可在 权益 登记 日 的 T +2 日提交 基金 转换 申请 。 ⑤ 基金 转换 以申 请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 投资者 采用 “ 份额 转换 ” 的原 则提交 申 请。转 出基 金份 额必 须是 可用份 额, 并遵 循 “ 先 进先 出 ” 的原 则。


2 )暂 停基 金 转 换的 情形 及 处理 基金转 换视 同为 转出 基金 的赎回 和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 因此有 关转 出基 金和 转入 基金暂 停 或拒绝 申购 、暂 停赎 回的 有关规 定适 用于 基金 转换 。 出现法 律、 法规 、 规 章规 定的其 它情 形或 其它 在 《 基金合 同》 、 《招 募说 明书 》 已载 明并 获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特殊 情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暂停基 金转 换业 务。 3 )重 要提 示 ① 本基 金转 换业 务适 用于 可以销 售包 括 博 时黄 金交 易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 金 D 类 基金 份额及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所有 已开 通以 及未 来将 开通日 常转 换业 务的 货币 市场基 金且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为同 一机 构的博 时旗 下基 金的 销售 机构。 ② 转换 业务 的收 费计 算公 式及举 例参 见 2010 年 3 月 16 日刊 登于 本公 司网 站 的《博 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开放 式基 金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 ③ 本公 司管 理基 金的 转换 业务的 解释 权归 本公 司。 ( 九)其他 1 、在 条件 允许 时, 基金 管 理人可 开放 集合 申购 , 即 允许多 个投 资者 集合 其持 有的黄 金 现货实 盘合 约, 共同 构成 最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或其 整数倍 , 进 行申 购。 在不 损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制定 集合 申购 业务的 相关 规则 。 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2 号 47 2 、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理 机构可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开 展其 他服 务, 双方 需签订 书面 委托 代理 协议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场 外份 额开 放申 购、 赎 回后 ,在 不违 反法 律法 规 及不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前 提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实际情 况, 调整 本基 金场 外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原则 及申购 、 赎 回模 式, 或 停止 办理 本基 金场 外 份额的 申购 、 赎 回业 务。 如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调整 场外 份额的 申购 、 赎回方 案, 应于 新的 申购、 赎回方 案开 始实 施前 予以 公告。 如决 定停 止办 理场 外 份额的 申购 、 赎回业 务 , 基 金管 理人 应采 取适当 措施 对本 基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场外 份额作 出妥 善 安排并 提 前 公告 。 4 、在 不违 反法 律法 规及 不 损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前提 下 ,基 金管 理人 在 与基金 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后 , 可 为本 基金增 设新 的份 额类 别或 进行基 金份 额分 级。 基金 管理人 可就 分级 运作后 的全 部或 部分 份额 申请场 内交 易, 制定 并公 布相应 的业 务规 则 5 、未 来 ,在 相关条 件成 熟 时, 本基 金可 向已 开立 上 海黄金 交易 所黄 金账 户的 投资者 开 放现金 申购 、赎 回。 具体 的申购 、赎 回办 法届 时见 基金管 理人 的相 关公 告。 ( 十)联接 基金的投 资 本基金 的联 接基 金可 投资 于本基 金, 与本 基金 实现 同一投 资目 标。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 过 户、冻结、解冻等其 他业 务 基金的 登记 结算 机构 可依 据 法律 、法 规、 行业 相关 业务规 定或 基金 管理 人的 业务规 则 , 受理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冻结与 解冻 等业 务, 并收 取一定 的手 续费 用。 第十 一 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通过 投资 于黄 金交 易所的 黄金 现货 合约 , 在 跟 踪偏离 度和 跟踪 误差 最小 化的前 提 下,争 取为 投资 者提 供与 标的指 数表 现接 近的 投资 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可以 投资 黄金 交易 所的黄 金现 货合 约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黄 金交 易所 的黄金 现货 合约 , 包 括 : 黄金现 货实 盘合约 、 黄 金现 货延 期交 收合约 及其 他在 上海 黄金 交易所 上 市 的、 经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的合约 。 本 基金 主要 投资 的黄金 现货 实盘 合约 为 AU99.99 、 AU99.95 。 本 基金 主要投 资 的黄金 现货 延期 交收 合约 为 AU (T+D )。 本基 金主 要投资 的黄 金现 货合 约可 以根据 市 场流动 性情 况的 变化 进行 调整。 本基 金可 从事 黄金 现货租 赁业 务。 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2 号 48 建仓完 成后 ,本 基金 投资 于黄金 现货 合约 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 的 90% ,其 他金 融工具 的投 资比 例依 照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的 规定 执行。 基于跟 踪误 差 、 流 动性 因 素和交 易便 利程 度的 考虑 , 黄 金现 货实 盘合 约中 , 本 基金 将主要 投资 于 AU99.99 。 但因特 殊情 况( 比如 流动 性不足 等) 导致 本 基 金无 法 买入 足 够的 AU99.99 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投资 于 AU99.95 和 AU (T+D )或 其他 品种 以 进行适 当替代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管 理人 对 本 基金 主要 投资的 黄金 现货 合约 可以 根据市 场流 动性 情况 的变 化 或 其他情 况 进 行调 整 , 此调 整无须 召开 持有 人大 会。 本基金 可从 事黄 金现 货租 赁业务 。 三、标的指数 上海黄 金交 易所 的黄 金现 货实盘 合 约 AU99.99 价格 。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 主要 采取 被动 式管 理策略 。


本基金 投资 于 黄 金现 货合 约 的资 产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90% 。 基于跟 踪误 差 、 流 动性 因 素和交 易便 利程 度的 考虑 , 黄 金现 货实 盘合 约中 , 本 基金将 主 要投资 于 AU99.99 。 但因 特殊情 况( 包括 但不 限于 流动性 不足 等) 导致 本基 金无法 买入 足 够的 AU99.99 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投资 于 AU99.95 和 AU (T+D )或 其他 品种 以 进行适 当替 代。 在正常 市场 情况 下, 本基 金的风 险管理 目 标是 追求 日均跟 踪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不超过 0.2% , 年化 跟踪 误差 不超 过 2% 。 当 基金 跟踪 偏离 度 和跟踪 误差 超过 了上 述范 围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采取 合理 措施 ,避 免跟踪 偏离 度和 跟踪 误差 的进一 步扩 大。 五、投资决策 流程 1 、 投 资决 策依 据 有关法 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的相 关规 定是 基金 管理 人运用 基金 财产 的决 策依 据。 2 、 投 资管 理体 制 本基金 管理 人实 行投 资决 策委员 会领 导下 的基 金经 理负责 制。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负责做 出 有关 投 资管 理重大 事项 的 决策。 基金 经理 负责 做出 组合 日 常维 护过 程中 的组 合构建 、 组 合调 整及基 金每 日申 购赎 回清 单的编 制等 决策 。 3 、 投 资管 理程 序 本基金 的投 资管 理程 序如 下: (1 ) 研究 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2 号 49 基金管 理人 的 投 资及 研究 部门将 依托 公司 整体 研究 平台, 整合 外部 信息 包括 券商 、 独 立 第三方 等外 部研 究力 量的 研究成 果 , 开 展对 全球 及国 内黄金 市场 的跟 踪研 究及 其流动 性的 监 控,并 定期 撰写 相关 的研 究报告 ,作 为本 基金 投资 决策的 重要 依据 。 (2 ) 投资 决策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依 据相关 研 究报 告, 定 期或遇 重大 事件 时临 时召 开投资 决 策委员 会议 , 对相关 事项 做出决 策 。 基 金经理 根据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的决 议, 做出基 金投 资 管 理的日 常决 策。 (3 ) 组合 构建 基金经 理主 要 采 取被 动式 管理策 略, 以不 低 于 90% 的组合 资产 投资 于 上 海黄 金交易 所 黄金现 货合 约 。 日常 组合 构建中 , 基金 经理将 根据 不同黄 金现 货合 约的 流动 性, 选择 恰当 的 黄金现 货合 约品 种 构 建基 金投资 组合 。 在 追求 跟踪 误差和 跟踪 偏离 度最 小化 的前提 下, 基金 经理 可 采取 适当 的方 法, 提高投 资效 率, 降低 交易 成本, 控制 投资 风险 。 (4 ) 交易 执行 交易部 负责 本基 金的 具体 交易执 行, 交易 部同 时履 行一线 监控 的职 责。 (5 ) 投资 绩效 评估 本基金 管理 人定 期和 不定 期对本 基金 的投 资绩 效进 行评估 , 确 认基 金组 合是 否 实现了 投 资预期 , 并 对跟踪 误 差的 来源进 行归 因分 析等 。 基 金经理 依据 绩效 评估 报告 总结或 检讨 以往 的投资 策略 及投 资流 程 , 如果需 要, 亦对 投资 组合 流程 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 (6 ) 组合 监控 与调 整 基金经 理根 据 本 基金 现金 方式的 净 申 购赎 回 、 日常 现券申 购赎 回交 收 的 现金 流量情 况 , 以及基 金投 资绩 效评 估结 果等 , 对 基金 投资 组合 中的 黄金现 货合 约的 持仓 及现 金头寸 进行 动 态监控 和调 整, 密切 跟踪 投资标 的 。 基金管 理人 在确 保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根 据环境 的变 化和 基金 实际 投资的 需 要, 有 权对 上述 投资 管理 程序做 出调 整, 并将 调整 内容在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及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中予以 公告 。 六、投资组合管理 1 、 投 资组 合的 构建 基金管 理人 构建 基金 投资 组合的 过程 主要 分为 三个 步骤: 确定 目标 组合 、 制 定 及实施 建 仓策略 以及 逐步 调整 组合 。 (1 ) 确定 目标 组合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采取 被动 式管理 策略 , 买 入标 的指 数 所对应 的黄 金现 货实 盘合 约 构建 基 金投资 组合 。 (2 ) 制定 及实 施 建 仓策 略 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2 号 50 基金经 理依 据对 主要 黄金 现货合 约的 流动 性和 交易 成本等 因素 所做 的分 析, 制 定合理 的 建仓策 略。 (3 ) 逐步 调整 组合 本基金 投资 于国 内黄 金现 货合约 的资 产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的 90% 。本 基金 将在基 金 合同生 效之 日 起 6 个月 内 达到这 一投 资比 例。 此后 ,如因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因 素导致 基金 投 资组合 不符 合这 一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2 、 投 资组 合的 日常 管理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的日 常管 理内容 主要 包括 以下 几个 方面: (1 ) 跟踪 误差 的日 常管 理 基金经 理及 时 对 跟踪 误差 进行归 因分解 , 了解 跟踪 误差来 源, 保持 对 投 资标 的的跟 踪 与 分析 , 重 点关 注不同 黄金 现货实 盘合 约的 流动 性、 投资组 合流 动性 的变 化、 申购赎 回及 现 金 头寸对 跟踪 误差 的影 响, 以便及 时调 整组 合, 降低 影响, 最小 化跟 踪误 差。 (2 ) 投资 组合 的再 平衡 。 由于申 购赎 回、 组合 现金 头寸、 黄金 现货 延期 交收 合约与 现货 实盘 合约 表现 存在差 异 等 因素的 影响 , 使 组合 偏离 标的指 数较 大时 , 基 金经 理需要 对组 合中 不同 黄金 现货合 约的 持仓 进行平 衡调 整 (3 ) 基金 每日 申购 赎回 清 单的制 作 基金经 理 以 T-1 日 投 资标 的的数 量、 价格 及组 合数 据 为基 础, 制 作 T 日基 金 申购赎 回 清单并 予以 公告 。 3 、 投 资组 合的 定期 管理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定 期管 理内容 主要 包括 以下 几个 方面: 每周末 , 基 金经 理对 投资 组合表 现及 跟踪 误差 等进 行分析 , 分 析最 近组 合的 跟踪偏 离 度 和跟踪 误差 情况 ,寻 找出 未能有 效控 制偏 离的 原因 ,为进 一步 修正 组合 提供 参考 。 每月末 , 根据 基金 合同 中 关于基 金管 理费 、 基金 托 管费 和 基金 仓储 费 等 的支 付要求 , 进 行现金 支付 的准 备 。 必要 情况下 , 本 基金 将以 卖出 黄金现 货实 盘合 约的 方式 支付基 金所 须负 担的各 项费 用。 。 每季末 , 基金 经理 检查 组 合各类 资产 的法 规比 例 , 需要时 则调 整组 合 , 以 达 到符合 信息 披露要 求的 法规 比例 。 4 、投 资组 合的 交易 本基金 的主 要投 资对 象为 上海黄 金交 易所 的上 市交 易的黄 金现 货合 约。 为了保 持本 基金 的竞 争力 , 尽量 降低 中间 环节 的费 用, 本 基金 拟向 上海 黄金 交易所 申请 开立特 别交 易通 道, 满足 本基金 对实 物黄 金高 效、 低成本 的投 资需 要。 七、业绩比较基准 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2 号 51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黄金现 货实 盘合 约 AU99.99 收益 率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变更 本基 金的业 绩比 较基 准,而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对象 为黄 金现货 合约 ,预 期风 险/ 收 益水平 与黄 金相 似, 在证 券投资 基 金中属 于较 高风 险和 预期 收益的 基金 品种 。 九、投资禁止行为与 限制 1 、禁 止用 本基 金 财 产从 事 以下行 为 (1 ) 承销 证券 ; (2 )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6 )买 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 照法 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由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 禁止 的 其他活 动。 2 、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1 ) 本基 金投 资于 黄金 现 货合约 的资 产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的 90% ; (2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 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1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部 投资 组合 持有 一家上 市公 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30% ; (3 )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 金 不符合 前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4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5 )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限制 。 3 、 若将 来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 定发 生修 改或变 更, 致使 本款 前述 约定的 投 资禁止 行为 和投 资组 合比 例限制 被修 改或 取消 , 基 金管理 人在 依法 履行 相应 程序后 , 本 基金 可相应 调整 禁止 行为 和投 资限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六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除 第(3 ) 、(4 )条外 , 因 市场 波动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2 号 52 使基金 投资 不符 合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比 例规 定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十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 整。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规 定时 ,从 其规 定。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 、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2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和直 接管 理; 3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 、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雇 员 、授 权代 理人 或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从 事黄 金租 赁。 十二、基金投资组合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根 据基 金合 同规 定复核 了本 报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 净 值 表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 容,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8 年6 月30 日, 本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计 。 1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10,195,643,540.00 99.54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44,833,406.11 0.44 7 其他各 项资 产 2,417,617.31 0.02 8 合计 10,242,894,563.42 100.00 2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3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4 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2 号 53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 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序号 贵金属 代 码 贵金属 名称 数量( 份)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AU9999 AU9999 37,935,000.00 10,143,060,300.00 99.14 2 AU9995 AU9995 197,000.00 52,583,240.00 0.51 8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10 报告 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国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11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1.1 报告 期内 基金 投资 的 前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没 有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在报 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 11.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中, 没有 投资 超出 基金 合同规 定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股票 。 11.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603,200.00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33,449.00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680,968.31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417,617.31 11.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1.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11.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2 号 54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第十二 部分


基金 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 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开始 基金 份额净 值增 长率 及其 与同 期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比较: 1 、 博 时黄金 ETFA 类 : 期间 净值增长 率 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④ 2014.8.13-2014.12.31 -5.30% 0.98% -7.47% 1.04% 2.17% -0.06% 2015.1.1-2015.12.31 -7.80% 0.85% -7.37% 0.87% -0.43% -0.02% 2016.1.1-2016.12.31 18.87% 0.92% 18.42% 0.93% 0.45% -0.01% 2017.1.1-2017.12.31 3.20% 0.51% 3.45% 0.51% -0.25% 0.00% 2018.1.1-2018.6.30 -2.32% 0.40% -2.06% 0.40% -0.26% 0.00% 2014.8.13-2018.6.30 4.63% 0.77% 2.84% 0.78% 1.79% -0.01% 2 、 博 时黄金 ETF 场外D 类: 期间 净值增长 率 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④ 2014.12.18-2014.12.31 0.26% 0.67% 0.10% 0.86% 0.16% -0.19% 2015.1.1-2015.12.31 -0.33% 0.96% -7.37% 0.87% 7.04% 0.09% 2016.1.1-2016.12.31 19.10% 0.92% 18.42% 0.93% 0.68% -0.01% 2017.1.1-2017.12.31 4.00% 0.51% 3.45% 0.51% 0.55% 0.00% 2018.1.1-2018.6.30 -2.26% 0.40% -2.06% 0.40% -0.20% 0.00% 2014.12.18-2018.6.30 20.98% 0.78% 11.25% 0.75% 9.73% 0.03% 3 、 博 时黄金 ETF 场外I 类: 期间 净值增长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 ①- ③ ②- ④ 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2 号 55 率① 率标准差 ② 基准收益 率③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2014.12.18-2014.12.31 0.21% 0.67% 0.10% 0.86% 0.11% -0.19% 2015.1.1-2015.12.31 -7.21% 0.86% -7.37% 0.87% 0.16% -0.01% 2016.1.1-2016.12.31 18.38% 0.92% 18.42% 0.93% -0.04% -0.01% 2017.1.1-2017.12.31 3.23% 0.51% 3.45% 0.51% -0.22% 0.00% 2018.1.1-2018.6.30 -2.32% 0.40% -2.06% 0.40% -0.26% 0.00% 2014.12.18-2018.6.30 10.99% 0.74% 11.25% 0.75% -0.26% -0.01% 注:本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黄 金现 货实 盘合 约 AU99.99 收益 率 。 自2014 年12 月18 日起对 本基 金增 设I 类场 外份额 ,同 时, 本基 金原 场外份 额变 更为 本基 金 的D 类场 外份 额。 本基金 的场 外份 额根 据费 用收取 方式 的不 同分 为D 类场外 份额 和 I 类场 外份 额。D 类 场外 份 额和I 类场 外份 额单 独设 置基金 代码 ,并 分别 公布 基金份 额净 值。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本 基金 拥有的 黄金 现货 合约 、 银 行存款 本息 、 基 金应 收的 申购基 金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开立基 金资 金账户 以及 证券 账户 、 黄 金账户 , 与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自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财 产账 户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及处 分 1 、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因基 金财 产的 管理 、 运 用或者 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 3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因依 法解 散 、被 依法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 清算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范围 。 4 、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不得 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固有财 产的 债务 相抵 销 ; 不同基 金 财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 抵销。 非因 基金 财产 本身 承 担的债 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 强制执 行。 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2 号 56 第十四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 真 实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开 放式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应 按基 金估 值后 确定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二、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 关的 证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营业 日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 需要对 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估值对象 本基金 所拥 有的 黄金 现货 合约及 其他 各类 有价 证券 。 四、估值方法 1 、黄 金现货 实 盘合 约 估 值 方法 黄金现 货实 盘合 约 按 估值 日其所 在交 易所 的当日 收 盘价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以 最近 收盘价 估值 。 2 、黄 金现 货延 期交 收合 约 估值方 法 黄金现 货延 期交 收合 约 按 估值日 其所 在交 易所 的 当 日结算 价 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易的 , 以 最近 结 算价 估值 。 3 、其 他有 价证 券 其他有 价证 券按 有关 规定 估值。 4 、 本 基金 持有 的回 购以 成 本列示 , 按合同 利 率 在回 购期间 内逐 日计 提应 收或 应付利 息 。 5 、本 基金 持有 的银 行存 款 和备付 金余 额以 本金 列示 ,按相 应利 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6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采 用上 述 1-5 项 规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均 应 被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充 足的 理由 认为 按上 述方法 对基 金 财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综合 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 流动性 、 收 益率 曲线 等多 种因素 的基 础上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国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国 家最新 规定 进行 估值 。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 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完成 估 值后, 将估值 结果 报给 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估值 方法、 时 间、 程 序进行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无 误后 返回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月末 、 年 中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交 易 所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 原因暂 停营 业时 ; 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2 号 57 2 、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财 产价值 时 ; 3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应当暂 停 估 值 ; 4 、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各类 别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金托 管 人进行 复核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 束后 计算当 日各 类别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 值并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人 ,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各 类别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予以 公布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五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 定的 , 从其规 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 、当 基金 财产 的估 值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四 位( 含第 四位 )内 发生 差 错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2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额 净值 出现错 误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 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当计 价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当 计价 错误达 到或 超过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公告 , 并同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 、 基金 管理 人按 本条 第 ( 四) 款有 关估 值方 法规 定 的第 6 项 条款 进行 估值 时 , 所 造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误 处理 。 2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 由于 黄 金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本 期利 润是 指基 金本 期已实 现收 益加 上本 期公 允价值 变动 收益 。 基金 本期 已实现 收 益指基 金本 期利 息收 入、 投资收 益、 其他 收入 (不 含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 扣 除相关 费用 后的 余额。 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2 号 58 期末可 供分 配利 润 , 采 用期 末资产 负债 表中 未分 配利 润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 部分的 孰 低数。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 以使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累计 收益 率尽 可能 贴近 标的指 数同 期累 计收 益率 为原则 进 行收益 分配 。 基于本 基金 的性质 和特 点 , 本基 金收 益分配 不须 以弥 补浮 动亏 损为前 提 , 收 益 分配后 有可 能使 除息 后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低 于面 值。 本基金 的收 益分 配应 遵循 下列原 则: 1 、本 基金 场内 份额 收益 分 配采用 现 金 方式 。本 基 金 I 类及 D 类场 外份 额的 收 益分配 方式分 两种 :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再 投资 , 投 资者 可选 择现金 红利 或将 现金 红利 自动转 为该 类基 金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不 选择 ,本 基 金 I 类和 D 类 场外 份额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 现金分 红。 投资 者可 主动 申请选 择具 体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但若 本基 金 I 类和 D 类场 外份 额 特定销 售方 式下 仅采 用某 一收益 分配 方式 且通 过业 务规则 载明 的 , 投 资者 对该 销售方 式的 业 务规则 的接 受则 视为 选择 该销售 方式 业务 规则 所载 明的收 益分 配方 式 。 投 资者 选择的 分红 方 式的认 定方 法将 以登 记结 算机构 的规 则为 准 ; 2 、每 一类 别基 金份 额 享 有 同等分 配权 ; 3 、基 金收 益评 价日 核定 的 本基 金 I 类场 外份 额的 基 金累计 收益 率超 过标 的指 数同期 累 计收益 率达 到 0.01% 以 上 , 本基 金 I 类场 外份 额方 可 进行收 益分 配; 基金 收益 评价日 核定 的 本基金 场内 份额 及D 类场 外份额 的基 金累 计收 益率 超过标 的指 数同 期累 计收 益率达 到1% 以 上,本 基金 场内 份额 及 D 类场外 份额 方可 进行 收益 分配; 4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 金 I 类 场外份 额可 进行 收益 分配 ;基金 合 同生效 不满 三个 月, 本基 金 I 类场 外份 额收 益可 不 分配。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 条件的 前提 下, 本基金 场内 份额 及 D 类 场 外份额 的收 益分 配每 年至 多 2 次; 每次 收益 分配 比 例不得 低于 期 末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5% ; 基 金合同 生效 不满 三个 月, 本基金 场内 份额 及 D 类 场 外份额 收益 可 不分配 ; 5 、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指期 末资产 负债 表中 未分 配利 润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 收益的 孰 低数; 6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基金收益分配数 额的 确定原则 1 、在 收益 评价 日,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基 金累 计收 益率 、 标的 指数 同期 累计 收益 率。 基金收 益评 价日 本基 金相 对 标的 指数 的超 额收 益率 =基金 累计 收益 率- 标 的指 数同期 累 计收益 率。 基金累 计收 益率 为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与基 金上 市前 一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之 比减去 100% ; 标的指 数 累 计收 益率 为当 日 标的 指数 收盘 价与 基金 上市前 一日 标的 指数 收盘 价之比 减去 100% 。 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2 号 59 期间如 发生 基金 份额 折算 、 拆 分或 合并 , 则 以基 金 份额折 算 、 拆 分或合 并 日 为初始 日重 新计算 上述 指标 。 2 、根 据前 述收 益分 配原 则 计算截 至基 金收 益评 价日 本基金 的份 额可 分配 收益 ,并 确定 收益分 配比 例。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以 及该日 的可 供分 配利 润 、 基 金收益 分 配对象 、分 配原 则、 分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支付方 式及 有关 手续 费等 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 确定 与公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 人 拟定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确定 , 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第十六 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场 外份 额的 销售 服务 费 ; 4 、基 金的 上市 费及 年费 ; 5 、基 金收 益分 配发 生的 费 用; 6 、因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或 结 算而产 生的 费用 ; 7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8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9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会 计师费 和律 师费 ; 10、 基金 资产 的资 金汇 划 费用; 11、 黄金 现货 合约 交易 手 续费、 延期 补偿 费、 交割 费、过 户费 及仓 储费 ; 12、 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允 许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可以 从基金 财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具 体计提 方法 、计 提标 准在 招募说 明书 或相 关公 告中 载明; 13、 按照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规定 可以 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 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 方法如 下 : 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2 号 60 H =E ×0.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管 理费 E 为前一 日基 金财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日起 3 个工 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2 、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 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1%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1%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 方法如 下 : H=E ×0.1%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托 管费 E 为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日起 3 个工 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托管 人。 3 、场 外份 额的 销售 服务 费


本基金 场外 份额 暂不 收取 销售服 务费 。 本基 金场 外份 额的销 售服 务费 可以 根据 基金合 同 的相关 规定 进行 调整 并在 调整前 进行 公告 。 4 、本 条第 一款 第 4 至第 13 项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应 协 议的规 定, 列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 目 本条第 一款 约定 以外 的其 他费用 , 以及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履 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损 失等 不列 入基 金费用 。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 金托 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 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销 售服 务费 , 无须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五、其他费用 按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约 定,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其他 的费用 , 并 按照相 关的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进行 公告 或备 案。 六、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第十七 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2 号 61 2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 、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 核 算制 度执 行。 4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 、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留完 整 的会计 账目 、 凭证 并进 行 日常的 会计 核算 , 按照 有 关法律 法 规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以 书面 方式 确认 。 二、基金审计 1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相 独 立的 、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 资格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等对 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 2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须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 金管理 人 应在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后 2 日内 公告 。 3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第十八 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至少 一 种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互联 网网 站等 媒介 披露 , 并保证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时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将 招 募说明 书 、 基 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将基 金合 同、基 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公 司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 月结 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 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并 登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后 的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公告 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四、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 别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2 号 62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之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 站、 基 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 披 露开 放日 各类别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 别基金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前 述最 后一 个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 各类别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五 、定期报告 基金定 期报 告由 基金 管理 人按照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颁 布的 有关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 由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相 关内 容 进行复 核 。 基 金定期 报告 ,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告 、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及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1 、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 年度报 告, 并将 年度 报告正 文登 载于网 站上 , 将年度 报告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年 度报 告 的 财务会 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2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完 成 基金半 年度报 告, 并将 半年 度报 告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上。 3 、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季 度报 告, 并将 季度 报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 月 的,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 年度报 告。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 应 当在基 金年 度报 告和 半年 度报告 中披 露基 金组 合资 产情况 及 其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 如报告 期内 出现 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 达到 或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20% 的 情形 ,为保 障 其他投 资者 的权 益 , 基 金管 理人至 少应 当在 基金 定期 报告 “影 响投 资者 决策 的其 他重要 信息 ” 项下披 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报 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 化情况 及本 基金 的特有 风险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六 、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两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告 , 并 在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事 件 ,包 括: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2 号 63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 所; 19、 基金 变更 、增 加、 减 少基金 代销 机构 ; 20、 基金 更换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 ; 21、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 赎回; 22、 基金 申购 、赎 回 费 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 并延期 支付 ;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 27、 调整 最小 申购 、赎 回 单位; 28、 调整 基金 份额 类别 的 设置; 29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决议 ; 30、 发生 涉及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时; 31、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事项 。 七 、公开澄清 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2 号 64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 任 何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八 、信息披露文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住 所 , 投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印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投 资者在 支付 工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第十九 部分


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 、黄 金市 场波 动风 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 在 上海 黄金交 易所 挂盘 的 黄 金现 货合 约 , 跟 踪黄 金现 货合 约价格 , 黄 金价格 波动 为产 品的 主要 风险。 影响 黄金 价格 的主 要因素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 、黄 金的 供给 和需 求 。 (2 ) 、全 球和 地区 性政 治 经济环 境、 金融 体系 稳定 性的改 变和 突发 事件 的发 生; (3 ) 、投 资者 对通 货膨 胀 预期的 变化 ; (4 ) 、外 汇汇 率和 利率 水 平的变 化; (5 ) 、对 冲基 金和 商品 共 同基金 的投 资和 交易 行为 的变化 。 本基金 力求 紧密 跟踪 黄金 现货合 约价 格变 化 , 投 资者 需明确 本基 金的 价值 为黄 金现货 合 约价值 扣除 仓储 、 管 理和 托管等 费用 之后 的价 值。 扣除各 种费 用支 出后 , 本 基金单 位份 额 所 代表的 黄金 份额 可能 会不 断下降 。 2 、基 金跟 踪偏 离的 风险 由于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本 基金的 业绩 表现 与业 绩比 较基准 之间 可能 产生 差异 , 即跟 踪偏 离风险 。导 致跟 踪偏 离风 险的主 要因 素包 括但 不限 于: (1 ) 本基 金的 日常 支出 。 包括管 理费 ,托 管费 ,黄 金现货 合约 交易 、结 算、 仓储费 , 投资者 申赎 基金 份额 的过 程中因 黄金 现货 实盘 合约 的过户 所产 生的 费用 以及 其他证 券交 易 费用等 。上 述费 用因 素可 能导致 本基 金业 绩表 现低 于业绩 比较 基准 。 (2 ) 本基 金投 资标 的与 业 绩比较 基准 的结 构可 能存 在差异 。 投资 者以 现券 方 式申购 本 基金场 内份 额时 ,本 基金 接受投 资者 以Au99.95 或Au99.99 现货 实 盘合 约提 出的申 购申 请 ; 在投资 者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本基 金可 支 付Au99.95 或 Au99.99 现货 实盘 合约 作为赎 回对 价 。 本基金 可以 投资 于AU(t+d) 现货 延期 合约, 当出 现较 大规模 的申 购或 赎回 时, 为应对 流动 性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2 号 65 压力, 本基 金持 有 或 交易 的 黄金延 期合 约的 比例 将上 升。 即 ,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可 能由 Au99.95 和Au99.99 现货 实盘 合约 以及AU(T+d) 现 货延 期合 约 等共 同构 成 , 本 基金 投 资组合 与业 绩比 较基准 的结 构差 异可 能导 致基金 表现 与业 绩比 较基 准的偏 离。 (3) 现金 方式 申赎 本基 金 的场内 份额 和场 外份 额带 来的现 金管 理拖 累。 投资 者以现 金 方式申 购、 赎回 本基 金场 内份额 或场 外份 额时 ,本 基金需要 代 理投 资 者 买卖 黄金现 货合 约 , 由此可 能产 生相 应的 交易 费用和 冲击 成本 , 导致 本基 金投资 组合 面临 一定 程度 的跟踪 偏离 风 险。 3 、基 金份 额二 级市 场交 易 价格折 溢价 的风 险 本基金 为交 易所 交易 基金 , 存在 二 级市 场交 易价 格与 一级市 场申 购赎 回价 格之 间偏离 的 可能性 。 4 、基 金份 额交 易价 格折 溢 价 相对 股票 类 ETF 可 能较 高的风 险 有效的 套利 交易 会 使 ETF 交易价 格和 份额 净值 之间 的偏离 较快 趋于 一致 , 但 由于本 基 金的二 级市 场交 易场所 为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 而本 基金 主要投 资标 的的 交易 场所 为 上海 黄金 交 易 所, 两个 交易 所 涨 跌停 板制度 的差 异、 交易 时间 的差异 以及 节假 日的 差异 等 原因 可能 造成 本基金 折溢 价率 高于 股票 类 ETF 。 5 、流 动性 风险


(1) 在 基金 建仓 时, 可 能 由于黄 金现 货合 约流 动性 不足等 原因 而无 法按 预期 进行建 仓, 从而对 基金 运作 产生 不利 影响。 (2) 在黄 金现 货合 约流动 性不 足的 情况 下, 基金管 理人 可 能无法 迅速 、低 成本 地调 整基金 投资 组合 ,从 而对 基金收 益造 成不 利影 响。 1 )基 金申 购、 赎回 安排 本基金 基于 客户 集中 度控 制、 巨额 赎回 监测 及应 对在 投资者 申购 赎回 方面 均明 确了管 理 机制 , 在 接受 申购申 请对 存量客 户利 益构 成潜 在重 大不利 影响 , 以及市 场大 幅波动 、 流动 性 枯竭等 极端 情况 下发 生无 法应对 投资 者巨 额赎 回的 情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在 保障 投资者 合法 权 益的前 提下 可按 照法 律法 规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审慎 确认申 购赎 回申 请并 综合 运用各 类流 动 性风险 管理 工具 作为 辅助 措施, 全面 应对 流动 性风 险。 2 )拟 投资 市场 、行 业及 资 产的流 动性 风险 评估 本基金 投资 对象 主要 包括 黄金现 货合 约等 。 在 黄金 现货合 约流 动性 不足 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人 可能 无法 迅速 、低 成本地 调整 基金 投资 组合 ,从而 对基 金收 益造 成不 利影响 。 3 )场 外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的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措施 基金场 外出 现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 基 金管 理 人 可以 根据 基金当 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或巨额 赎 回份额 占比 情况 决定 全额 赎回或 部分 延期 赎回 。 同 时, 如 本基 金单 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单个 开放日 申请 赎回 基金 份额 超过基 金总 份额 一定 比例 以上的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 其采取 延期 办 理赎回 申请 的措 施。 4 )实 施备 用的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工 具的 情形 、程 序及 对投资 者的 潜在 影响 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2 号 66 在市场 大幅 波动 、 流 动性 枯竭等 极端 情况 下发 生无 法应对 投资 者巨 额赎 回的 情形时 , 基 金管理 人将 以保 障投 资者 合法权 益为 前提 , 严 格按 照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谨慎 选取 延期办 理巨 额赎 回申 请、 暂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 暂停 基金 估值 等 流动 性 风 险管理 工具 作为 辅助 措施 。 对于 各类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工具 的使 用, 基金 管理 人将依 照严 格审 批、 审慎 决策 的原则 , 及 时有效 地对 风险 进行 监测 和评估 , 使用 前经过 内部 审批程 序并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在实 际运用 各类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工具 时 , 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 赎 回款 项 支付等 可能 受到 相应 影响 , 基金 管理 人将 严格 依照 法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进行 操作 , 全 面保障 投资 者的 合法 权益 。 6 、本 基金 交易 时间 与境 内 外黄金 市场 交易 时间 不一 致的风 险 由于本 基金 申购 、 赎回 的开 放时间 及二 级市 场交 易时 间与境 内外 黄金 市场 的交 易时间 并 不完全 一致 , 投 资 者 在境 外 黄金 市场 开放 时间 或上 海黄金 交易 所的 夜盘 交易 期间, 无法 参与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或二 级市场 交易 。 因 此, 在国 际金价 出现 大幅 波动 时,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或不 能及 时反 映国 际金价 市场 的变 动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能因 为国 际金 价的不 利变 动 遭受损 失。 7 、业 绩比 较基 准变 更的 风 险


根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如 果上海 黄金 交易 所Au99.99 现货 实盘 合约 终止 交易 或者 Au99.99 现 货实 盘合 约流 动性发 生重 大改 变, 或者 国内黄 金交 易所 出现 其它 代表性 更强 、 投 资者认 同度 更高 的黄 金基 准价格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据 维护 投资 者合 法权 益的原 则, 在征 得基金 托管 人 同 意后 , 变 更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如业 绩 比较基 准变 更, 本基 金的 投资组 合可 能会 有一 定调 整, 以 反映 新的 业绩 比较 基准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投资 者须 承担 此项 调整带 来的 风险 与成 本。


8 、退 市风险


因本基 金不再 符 合证 券交 易所上 市条 件被 终止 上市 , 或被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提 前 终止上 市, 导致 基金 份额 不能继 续进 行二 级市 场交 易的风 险。 9 、参 考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IOPV )决 策的 风险


本基金 委托 的第 三方 机构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计 算依据 及计 算方 法 , 每 个交 易日实 时 计算并 发布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IOPV ) , 供 投 资者 交易、 申 购、 赎回基 金份 额时参 考。 实 时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IOPV ) 与实 时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可能存 在差 异 , 第 三方 机 构在计 算 IOPV 时也可 能出 现错 误 ,投 资 者参考 其进 行投 资决 策可 能达到 预期 目标 。9 、投资者认购 或申购 失败的 风险 (1) 如投 资 者 提交 本基 金 场内份 额的 现券 申购 申请 时未完 成账 户备 案, 或未 能提供 符 合要求 的黄 金现 货实 盘合 约, 或 未根 据现券 申 购赎 回清单 的要 求备 足预 估现 金差额 , 则 场内 份额的 现券 申购 申请 失败 。 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2 号 67 (2) 如投 资 者 提 交 本基 金场 内份额 的 现 金申 购申 请时 , 未能 根据 现金 申购 赎回 清单的 要 求备足 现金 替代 或预 估现 金 差额 ,则 场内 份额 的 现 金申购 申请 失败 。 (3) 本基 金还 可能 在现 券申 购赎回 清单 和现 金申 购赎 回清单 中分 别设 定申 购份 额上限 。 对于以 现券 申购 方式 提交 的申购 申请 , 如 果一 笔新 的被确 认成 功的 申购 申请 , 会使 本基 金的 当日申 购份 额超 过现 券申 购赎回 清单 中设 定的 当日 申购份 额上 限时 ,该 笔申 购申请 将被 拒 绝; 对于 以现 金申购 方式 提交的 申购 申请 , 如 果一 笔新的 被确 认成 功的 申购 申请 , 会 使本 基 金的当 日申 购份 额超 过现 金申购 赎回 清单 中设 定的 当日申 购份 额上 限时 , 该笔 申购申 请将 被 拒绝。 (4) 如果 投资 者 或 申购 赎回 代理机 构应 付资 金不 足或 出现违 约,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也 可 能失败 。 10、 投资 者赎 回失败 的风险 (1) 如投资 者 提交 本基 金场 内份额 的现券 赎回 申请 时 未完成 账户 备案 , 则 现券 赎回申 请 失败。 (2) 如投 资 者 提交 本基 金场 内份额 的 现 券赎 回申 请时 所持有 的符 合要 求的 基金 份额不 足, 或 未能 根据 现券 申购 赎回清 单的 要求 备足 预估 现金差 额, 则 场 内份 额的 现券赎 回申 请失 败。 (3) 如投 资 者 提 交 本基 金场 内份额 的 现 金赎 回申 请时 所持有 的符 合要 求的 基金 份额不 足, 或 未能 根据 现金 申购 赎回清 单的 要求 备足 预估 现金差 额, 则 场 内份 额的 现金赎 回申 请失 败。 (4) 本基 金还 可能 在现 券申 购赎回 清单 和现 金申 购赎 回清单 中分 别设 定赎 回份 额上限 。 对于以 现券 赎回 方式 提交 的份额 赎回 申请 , 如 果一 笔新的 被确 认成 功赎 回申 请, 会 使本 基金 当日赎 回份 额超 过现 券申 购赎回 清单 中设 定的 当日 赎回份 额上 限时 ,该 笔赎 回申请 将被 拒 绝;对 于以 现金 赎回 方式 提交的 份额 赎回 申请 ,如 果一笔 新的 被确 认成 功的 份额赎 回申 请 , 会使本 基金 当日 赎回 份额 超过现 金申 购赎 回清 单中 设定的 当日 赎回 份额 上限 时, 该笔 赎回 申 请将被 拒绝 。 (5) 随着 市场 环境 的变 动, 基金管 理人 有可 能调 整最 小申购 、 赎回 单位 , 由此 可能导 致 投资者 按原 最小 申购 、 赎 回单位 申购 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无 法按 照新 的最 小申 购、 赎 回单 位全 部赎回 ,而 只能 在二 级市 场卖出 全部 或部 分基 金份 额。 (6) 在当 前的 交易 规则 下 , 投 资者 T 日 买入 的基 金 份额 T+1 日 可赎 回。 但是 , 如 果对 应的结 算参 与人 当日 日终 资金不 足, 则 T+1 日 可能 出现投 资者 赎回 黄金 现货 实盘合 约失 败 的情形 。 11 、 不同 申购 赎回 模式 下 交易和 结算 规则 存在 差异 的风险 本基金 的申赎 分 为场 内 份 额的 现 券申 赎、 场内 份额 的 现金 申赎 、场 外 份 额的 现金申 赎 。 不同的 申赎 方式 下 , 本基 金的 申 购赎 回 办 理时 间及 办理条 件、 登记 结算 规则 等或有 差异 。 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2 号 68 12、 基金 份额 交易 规则 调整的 相关 风险 因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 登 记结 算 机构 及上 海黄 金交 易所 等服务 机构 可能 就本 基金 基金份 额 的交易 、 结算 等相关 规则 进行调 整 ,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回 的登记 交收 规则或 上市 交 易 的交易 规则 可能 因此 而发 生变化 。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将 根据相 关服 务机 构的 调整 后的业 务规 则 及本基 金的 运作 需要 , 适 时 调整本 基金 各申 赎模 式的 交易、 结算 规则。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交易 、 结算规 则的 调整 或将 涉及 相关业 务办 理时 间及 销售 机构的 调整 , 可能 与投 资 者 的交易 习惯 有 一定差 异。 13、 本基 金场 外份 额暂 不 可上市 交易 的风 险 本基金 场内 份额 的登 记结 算机构 为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 场外 份额 的登记 结 算机构 为基 金管 理人 。 在 场外份 额 、 场 内份额 之间 开通跨 系统 转托 管业 务前 , 场 外份 额暂 不 可转托 管至 场内 ,也 不可 上市交 易。 14 、参 与黄 金租 赁业 务的 风险 本基金 可以 参与 黄金 现货 租赁业 务 。 是 指本 基金 用 所 持有的 黄金 交易 所的 现货 黄金合 约 向合作 机构 租赁 出黄 金, 并按照 合同 约定 收取 租赁 费用, 合作 租入 方到 期归 还等额 同质 黄金 的业务 。该 业务 存在 交易 对手信 用风 险, 即若 业务 对手方 破产 或未 到期 归还 等额同 质黄 金 , 则需要 追索 债务 且可 能无 法获得 全部 或部 分债 权所 产生的 风险 。 二 、其他风险 1 、第 三方 机构 服务 风险 本基金 的多 项服 务委 托第 三方机 构办 理, 存在 以下 风 险: (1)、 因 多种 原因 , 申 购 赎回办 理机 构办 理 申 购赎 回业务 可能 受到 限制 、 暂 停或终 止, 由此影 响对 投资 者的 申购 赎回服 务。 (2)、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 上海黄 金交 易所 、登 记结 算机构 、 申 购赎 回办 理机 构 、基 金 托管人 及其 他代 理机 构可 能 调整 业务 规则 及制 度, 也可能 发生 违约 , 导 致基 金或投 资者 利益 受损的 风险 。 2 、操 作风 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可能 因内 部制度 存在 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操 作 失误或 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引 致风险 , 例 如, 申购 赎回 清单编 制错 误、 越权 违规 交易、 资金 清算 操作错 误、 欺诈 行为 及交 易错误 等风 险。 3 、技 术风 险 在 本基 金的 投资 、 交 易 、 服务与 后台 运作 等业 务过 程中 , 可 能因 为技术 系统 的故障 或差 错导致 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 这 种技 术风险 可能 来自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上海 黄金 交易所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登记 结算 机构 及 申 购赎 回办理 机构 等。 4 、管 理风 险 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2 号 69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等相关 当事 人的 业务 发展 状况 、 人 员配 备、 管理 水 平与内 部控 制等对 基金 收益 水平 存在 影响 。 因 业务 扩张过 快 、 行业内 过度 竞争 、 对 主要 业务人 员过 度依 赖等可 能会 产生 影响 投资 者利益 的风 险。 5 、不 可抗 力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可能 导致 基金 资产 有遭 受损失 的风 险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上海 黄金 交易 所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 登 记结 算机构 和 申 购赎 回办 理 机 构等可 能因 不可 抗力无 法正 常工 作, 从而 影响基 金的 各项 业务 按正 常时限 完成 。 第二十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2 、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自 决议 通过之 日起 生效 , 决议 生 效后两 个 工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3 、但 如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 发生变 动并 属于 基金 合同 必须遵 照进 行修 改的 情形 ,或 者基 金合同 的修 改不 涉及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变 化或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 质性不 利影 响的 , 可 不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而经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修改 后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 、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3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六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4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行使请 求给 付报 酬、 从基 金财产 中获 得补 偿的权 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2 号 70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有 关规 定组 织清 算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算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 金管理 人组 织成 立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 、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 制作 清算 报告 ; (6 )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 、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 清偿 基金 债务 ; 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2 号 71 (4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2 ) 、(3 ) 项规 定清 偿 前,不 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对于基 金缴 存于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最低结 算备 付金 和交 易席 位保证 金 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方 可收 回。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15 年 以上。 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2 号 72 第二十 一 部分


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义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 (1 )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 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 诉讼; (9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 (1 )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 缴纳 基金 认购 和用 于 认购基 金的 黄金 现货 实盘 合约 、应 付申 购对 价和 赎 回对价 及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费用 ; (3 )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其 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及 其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合法 利益的 活 动; (5 ) 执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决议 ; (6 )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7 ) 遵守 基金 管理 人、 销 售机构 和登 记结算 机 构的 相关交 易及 业务 规则 ; (8 )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2 )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独 立管 理运 用 基 金财 产; (3 )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 制 订、 修改 并公布 有关 基金 募集 、 认 购、 申 购、 赎回、 转托 管、 基金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冻结 、收 益分配 等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 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2 号 73 (4 )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决定 本基 金的 相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获 得基 金管理 费 , 收 取认购 费 、 申购费 、 赎回 费及其 他事 先核准 或公 告的 合理 费用 以及法 律法 规规 定的其 他费 用; (5 )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6 ) 在本 合同 的有 效期 内 ,在 不违 反公 平、 合理 原 则以及 不妨 碍基 金托 管人 遵守相 关 法律法 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基 础上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基 金 托 管人 履行 本合 同的情 况进 行 必要的 监督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了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应及 时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以及 采取 其他 必要 措施以 保护 本基 金及相 关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的利益 ; (7 )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选择适 当的 基金 代销 机构 并有权 依照 代销 协议 和有 关法律 法 规对基 金代 销机 构行 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8 ) 更换 登记 结算 机构 , 获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对 基金注册 登记代 理机 构进 行必 要的 监督和 检查 ; (9 )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的 申请 ; (10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融 券; (11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制订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12) 按照 法律 法规, 代 表基金 行使 因投 资于 黄金 现货合 约和 其他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 (13 )在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14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5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 行为; (16 )选 择、 更换 律师 、 审计师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并 确 定有关 费率; (17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 ) 依法 申请 并募 集基 金 ,办 理或 者委 托经 国务 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认 定的 其他机 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2 )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2 号 74 (5 )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 (7 )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第 三人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金 财产 ;


(8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9 )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 施使计 算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认购价 格、 申购 对价 、赎 回对价 的 方法符 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的 规定 ;


(12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13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4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金 法、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以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对价 ; (16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重 大合同 及 其他相 关资 料; (17 )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8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9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 配; (20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应 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 金托管 人追 偿; (22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1 、基 金托 管 人 的权 利: (1 )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 (3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2 号 75 (4 )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6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 场所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 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以基 金财 产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非法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6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7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8 )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9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0) 根据 法律 法规 及本 合同的 约定 ,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业 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事 项 ; (11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的相 关内 容出 具意 见, 说明基 金 管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适 当的 措施 ; (12 )保 存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名册 ; (13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4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 指令 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 (16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7 )按 照法 律法 规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8 )因 过错 违反 基金 合 同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责 任不 因其退 任 而免除 ; (19) 因基 金管 理人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除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连 带责 任; (20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2 号 76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 、议事及表决的程序 和规 则 ( 一)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由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合法 的代理 人组 成。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享 有平 等的 表决 权, 每一基 金份 额具 有一 票表 决权。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本基金 联接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以凭 所持 有的 联接基 金份 额出 席或 者委 派代表 出 席本基 金的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并参 与表 决, 其持 有的 享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 额数 和表决 票数 为 : 在本基 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权益 登记 日 , 联 接基 金持有 本基 金份 额的 总数 乘以该 持有 人 所持有 的联 接基 金份 额占 联接基 金总 份额 的比 例, 计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 入的 方法, 保留 到整 数位。 联接基 金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应以联 接基 金的 名义 代表 联接基 金的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身份 行使 表决 权 , 但 可接 受联接 基金 的特 定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委 托以联 接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理 人的 身份 出席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并 参与 表 决。 联接基 金的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联接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本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 须 先遵 照联 接基金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召 开联接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联接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 由 联接基 金的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联 接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议 召开 或 召集 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二)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时 ,经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或 持有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下同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同意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 、终 止基 金合 同; 2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 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要 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变 更基 金类 别; 6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7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议事 程序 、表 决方 式和 表决程 序; 8 、 终止 基金 上市 ,但 因 本 基金 不再 具备 上市 条件 而被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终止 上市的 除 外; 8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 9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 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变更 基 金合同 等其 他事 项; 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2 号 77 1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应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事 项。 (三)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管 费率 、 销售 服务 费 和其他 应由 基金 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承担的 费用 ; 2 、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变 更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 调低赎 回 费率或 收费 方式 ; 3 、因 相应 的 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 、经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 基金 管理 人 、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 上海 黄金 交易 所和 登 记结算 机 构在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调 整有 关基 金认购 、 申购 、 赎回 、 交 易、 转托 管、 非 交易过 户等 业务 的规 则; 7 、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主 要投资 的黄 金现 货合 约根 据市场 流动 性情 况的 变化 或其他 情 况进行 调整 ; 8 、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规定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以 外的 其他 情形 。 ( 四) 召集 方式 : 1 、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另有约 定外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基金 管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者 不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2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计算 , 下同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 召集,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以基 金管 理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计 算, 下 同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2 号 78 4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集 ,并 至少 提 前 30 日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 (五) 通知 召开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集人 应当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天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就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将至 少载 明 以下内 容: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 、会 议形 式; 4 、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的 内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 代理人 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 代理有 效 期限等 )、 授权 委托 书送 达时间 和地 点; 5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6 、权 益登 记日 ; 7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8 、如 采用 通讯 表决 方式 , 还应载 明具 体通 讯 方 式 、 委托的 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和 联 系人、 书面 表达 意见 的寄 交和收 取方 式、 投票 表决 的截止 日以 及表 决票 的送 达地址 等 内 容 ; 9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表 决意 见的计 票结 果。 (六) 开会 方式 1 、会 议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 现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本人 出席 或通 过授 权委 派其代 理人 出席 , 现场 开会 时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应 当出 席。 通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基金 合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 书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人 确定, 但决 定基 金管 理人 更换或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和 终止 基金 合同 事宜必 须以 现场 开会 方式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2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条 件 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2 号 79 (1 ) 现场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亲 自出 席会 议 者 持有 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身 份证 明 和受托 出席 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代理 人身份 证明 和授 权委 托书 等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 本 基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2 )经 核对 , 汇总到 会者 出 示的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全 部 有效凭 证 所代表 的基 金份 额占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 二分 之一 ) 。 若到 会者在 权益 登 记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人 可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 的 3 个月 以 后、 6 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重 新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 基金份 额应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分 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 未能满 足上 述条 件的 情况 下, 则 召集 人可 另行 确定 并公告 重新 开会 的时 间和 地点, 但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变 。 (2 ) 通讯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 公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 两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公 告 ; 2 )召 集人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 定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3 )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 含二 分之一 ) ; 若 本人 直接 出 具书面 意见 或授 权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基金份 额小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二分 之一 , 召 集人可 以 在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时间 的 3 个 月 以后、 6 个月 以 内,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 重新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应 当有 代表三 分之 一以 上 ( 含三 分之一 ) 基 金份 额的 持有 人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 权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意 见; 4 )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其他 代表 ,同 时提 交 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和 受托 出席 会议 者出 具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和授 权 委托书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 5 、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已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如果开 会条 件达 不到 上述 的条件 ,则 召集 人可 另行 确定并 公告 重新 表决 的时 间( 至少 应 在 25 个 工作 日后) , 且 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应保 持不 变 。 (七)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 ) 议事 内容 限为 本条 前 述第 (二 )款 规定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范围内 的 事项。 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2 号 80 (2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以 在大 会召 集人 发出 会议通 知前 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需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表 决 的提案 。 (3 )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交的 提案 ,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 a 、关 联性 。 大会召 集人 对 于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涉 及事项 与基 金有 直接 关系 ,并 且不 超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议 ; 对 于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b 、程 序性 。 大会召 集 人 可 以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提 案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做出 决定 。如 将其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案 人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同意 变更 的,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程 序进行 审议 。 (4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审议表 决的 提案 , 或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的 提案 , 未 获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通 过, 就同 一提 案再 次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其 时间 间隔不 少 于 6 个月 。法 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6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集 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后 , 如果 需要 对原 有 提案进 行 修改或 增加 新的 提案 , 应 当最迟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日 前 30 日 公告 。 否则, 会议 的 召开日 期应 当顺 延并 保证 至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 的 间隔期 。 2 、议 事程 序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并 形成 大会决 议 , 报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生 效。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召 集人 在会 议通 知中公 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决 截止 日期第 二个 工作 日由 大会 聘请的 公证 机关 的 公 证员 统计全 部有 效表 决并 形成 决议 , 报 经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 生效 。 (八) 表决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 特别 决议 对于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 含三分 之 二) 通过 。 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或者 基金 托管 人、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或 终止 基金 合同应 当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2 ) 一般 决议 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2 号 81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 含 50%)通 过。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4 、采 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 见即视 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逐 项表决 。 (九)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主持 人为 召集 人授 权出 席大会 的代 表 ,如 大会 由 基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中 推举 两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 如果 基金 管 理人为 召集 人 , 则监 督员 由基金 托管 人担 任; 如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监 督员由 基金 托 管 人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中指 定) 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自行 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中 推 举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任 监票 人。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 ) 如果 大会 主持 人对 于 提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 可以对 所投 票数 进行 重新 清点 ;如 果大会 主持 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理人 对 大会主 持人 宣布 的表 决结 果有异 议,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大会 主持 人应当 立即 重新 清点 并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限 一次 。 (4 ) 在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担任 召集 人的 情形 下, 如果 在计 票过 程中 基 金管理 人 或者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配合 的, 则参 加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推举 三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共同 担任 监票 人进 行计 票。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可采 取如 下方 式: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 人 授权代 表 (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授 权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行计 票, 由公 证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 行监督 的, 则大 会召 集人 可自行 授 权 3 名监 票人 进 行计票 ,并 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票 过程 予 以公证 ,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果 。 (十) 生效 与公 告 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2 号 82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按 照《 基金 法》 有关 法律 法 规规定 表决 通过 的事 项 , 召集人 应 当自通 过之 日 起 5 日内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自表决 通过 之 日起生 效 。 2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均有法 律约 束力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应当 自 决 议生 效之 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 。 4 .如 果采 用通 讯方 式进 行 表决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 公证书 全 文、公 证机 关、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十一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 终止 的事由、程序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2 、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 决议 通过之 日起 生效 , 决议 生 效后两 个 工作 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3 、但 如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 发生变 动并 属于 本基 金合 同必须 遵照 进行 修改 的情 形, 或者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本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或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 的 ,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而经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修改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 终止 ; 2 、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3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六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4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行使请 求给 付报 酬、 从基 金财产 中获 得补 偿的权 利。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按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组织 清算组 对 基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2 号 83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 金管理 人组 织成 立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 、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 管基 金财 产;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 制作 清算 报告 ; (6 )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 、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 (2)、( 3 ) 项规 定清 偿前 ,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对于基 金缴 存于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最低结 算备 付金 和交 易席 位保证 金 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方 可收 回。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2 号 84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15 年 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一) 本基 金合 同适 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二 ) 本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之间因 本基 金合 同产 生的 或与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的争 议可通 过 友好协 商解 决 , 但 若自 一 方书面 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 协商方 式解 决 的, 则 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交 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照其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对仲 裁各 方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三 ) 除 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 本 基金 合同 的其 他部 分应 当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 行 。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基金合 同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住所 , 投 资者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基金合 同条 款及 内容 应以 基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第二十 二部分


基金托管 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或简 称 “管 理人 ”) 名称: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深南 大 道 7088 号招 商 银行大 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 光华 成立日 期:1998 年 7 月 1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6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5 亿 元人 民币 经营范 围 :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金 管理 及中 国证 监会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或简 称 “托 管人 ”)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四 清 成立时 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9438779.124100 万 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2 号 85 经营范 围: 吸收 人民 币存 款;发 放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贷款 ;办 理结 算; 办理 票据贴 现 ;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 理发 行 、 代理 兑付、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从事 同业拆 借; 提 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供 保险 箱服 务; 外 汇存 款; 外 汇贷 款; 外汇汇 款; 外 汇兑 换; 国 际结算 ; 同业 外汇 拆借; 外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外汇借 款; 外 汇 担保; 结汇 、 售 汇; 发 行和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买卖 和代 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 自营 外汇 买卖 ; 代 客外 汇买卖 ; 外 汇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用 卡的 发行 及付款 ; 资信 调查、 咨询 、 见证 业务; 组织或 参加 银团贷 款; 国 际贵 金属 买 卖; 海外 分支 机 构经营 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银 行业 务 ; 在 港澳 地区 的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参 与代 理 发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建 立相 关的技 术系 统,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进 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方 面: 1 、对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 理人应 将拟 投资 的各 投资 品种的 具 体范围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实 际情况 的变 化, 对各 投资 品种的 具体 范围 予以更 新和 调整 , 并 通知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 上述投 资范 围对 基金 的投 资进行 监督. 本基金 可以 投资 黄金 交易 所的黄 金现 货合 约及 法律 法规或 中 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本基 金主 要投资 于黄 金交 易所 的黄 金现货 合约 ,包 括: 黄金 现货实 盘合 约 、 黄金现 货延 期交 收合 约及 其他在 上海 黄金 交易 所上 市的、 经中 国人 民银 行批 准的合 约。 本基 金主要 投资 的黄 金现 货实 盘合约 为 AU99.99 、 AU99.95 。 本基 金主 要投 资的 黄 金现货 延期 交 收合约 为 AU (T+D ) 。 本 基金主 要投 资的 黄金 现货 合约可 以根 据市 场流 动性 情况的 变化 进 行调整 。本 基金 可从 事黄 金现货 租赁 业务 。 建仓完 成后 ,本 基金 投资 于黄金 现货 合约 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 的 90% ,其 他金融 工 具的投 资比 例依 照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的 规定 执行 。 基于跟 踪误 差 、 流动 性因 素和交 易便 利程 度的 考虑 , 黄 金现 货实 盘合约 中 , 本基金 将主 要投资 于AU99.99 。 但 因特 殊情况 (比 如流 动性 不足 等 ) 导致 本基 金无 法买 入足 够 的AU99.99 时,基 金管 理人 可投 资 于 AU99.95 和 AU (T+D ) 或其他 品种 以进 行适 当替 代。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管 理人 对 本 基金 主要 投资的 黄金 现货 合约 可以 根据市 场流 动性 情况 的变 化或其 他 情况进 行调 整, 此调 整无 须召开 持有 人大 会。 本基 金可从 事黄 金现 货租 赁业 务。 2 、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1 ) 本基 金投 资于 黄金 现 货合约 的资 产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的 90% ; 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2 号 86 (2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且由本 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 开放式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发 行 的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 1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且由 本托 管 人托管 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 有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股 票 , 不 得超 过该 上市 公司可 流通 股 票的 30% ; (3 )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合 前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4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诺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展 逆回 购 交易的 ,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并 承担由 于不 一致 所导致 的风 险或 损失 。 3 、为 对基 金禁 止从 事的 关 联交易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相互 提供与 本 机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 与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的 公司 名单 ; 4 、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 人提供 其 上 海黄 金交 易所 的大宗 交易 、 黄金 租赁 交 易和银行 间债券 市场 的交 易对 手库 ,交易 对手 库由 上海 黄金 交易所 及 银 行间 交易 会员 中财务 状况 较 好、 实 力雄 厚、 信用 等级 高的交 易对 手组 成。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的变化 , 及 时对 交易对 手库 予以 更新 和调 整, 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管理 人参 与 上 海黄 金交 易所的 大宗 交 易、 黄 金租 赁交 易或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的交 易对 手应符 合交 易对 手库 的范 围。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参 与 上 海黄 金交易 所的 大宗 交易 、 黄金 租赁交 易或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交 易 对手是 否符 合交 易对 手 库 进行监 督;


5 、基 金托 管人 对 上 海黄 金 交易所 的大 宗交 易 、黄 金 租赁交 易和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交 易 方式的 控制 按如 下约 定进 行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审 慎的 风险控 制原 则, 对 上 海黄 金交易 所的 大宗 交易 对手 、 黄金 租赁 交易对 手和 银行 间交 易对 手的资 信状 况进 行评 估, 控制交 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 确定 与各 类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在 具体 的交易 中 , 应尽力 争取 对基 金有 利的 交易方 式 。 由 于 交易对 手资 信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赔偿责 任。 6 、基 金如 投资 银行 存款 , 基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事先 确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 款 银行的 名单 ,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据以 对基 金投 资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 手是 否符合 上述 名单 进行 监督 ;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复核 。 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2 号 87 (三) 基金 托管 人在 上述 第 (一 ) 、 ( 二) 款 的监 督和 核查中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基 金合 同》 及 本协议 的约 定 , 应及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并改 正。 在限 期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四)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及 本协议 的 规定, 应当 拒绝 执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依照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 金合 同》 、本 协 议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 依照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五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 包括但 不限 于: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监督、核 查 1 、在 本协 议的 有效 期内 , 在不违 反公 平 、合 理原 则 以及不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遵 守相关 法 律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础 上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本 协议 的情况 进行 必 要的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托 管人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2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无正 当理由 未执 行或 延迟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 及本 协议有 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3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 包括但 不限 于 :提 交相 关 资料以 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 基 金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的合 法合 规指 令或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 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证券账 户。 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2 号 88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外,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基 金财 产。 (二)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募 集资金 的验 资和 入账 1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管 理人宣 布停 止募 集时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 含现 券认 购所 募集 的 黄金实 盘合 约的 市值 )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等有 关规 定的 , 由 基金管 理人 在法 定期 限内 聘请具 有从 事相 关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 务所对 基金 进行 验资 ,并 出具验 资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以上 ( 含 2 名)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方为有 效。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本 基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 在基金 托管 人处 为本 基金 开立的 基金银 行账 户中 ,并 确保 划入的 资金 与验 资确 认金 额相一 致。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 、基 金托 管人 以本 基金 的 名义开 设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本 基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包括 但不 限于 投资 、支 付赎回 金额 、 支付基 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均 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户 进行 。 3 、本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户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银 行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 (四) 基金 进行 定期 存款 投资的 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以基 金名 义在 基金托 管人 认可 的存 款银 行的指 定营 业网 点开 立存 款账户 ,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银行 预留 印鉴的 保管 和使 用。 在上 述账户 开立 和账 户相 关信 息变更 过程 中,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开户 或账 户变更 所需 的相 关资 料。 (五) 黄金 交易 编码 、基 金证券 账户 、结 算备 付金 账户及 其他 投资 账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代表 本 基金,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本 基金联 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证 券账户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在上海 黄金 交易 所为 基金 申请黄 金交 易 编码,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必 要的协 助。 2 、本 基金 黄金 交易 编码 、 证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出 借或 转让 本基 金的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本基 金的 证 券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活 动。 3 、基 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用 于办 理基 金托 管人 所托管 的包 括本 基金 在内 的全部 基金 在证 券交 易所 进行证 券投 资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2 号 89 所涉及 的资 金结 算业 务。 结算备 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规定 执 行。 4 、在 本托 管协 议生 效日 之 后,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其 他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 务的 ,涉及 相关账 户的 开设 、使 用的 ,若无 相关 规定 ,则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比照 并遵 守上 述关于 账户 开 设、使 用的 规定 。 (六)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 请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拆 借 市场的 交易 资格 ,并 代表 基金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 义 在中 央国债 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银 行间 债券市 场债 券 和资金 的清 算。 在上 述手 续办理 完毕 之后 ,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向中 国人 民银 行报备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妥善保 管。基 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不 承担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署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除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 基金 签署与 基金 有 关的重 大合 同时 应保 证基 金一方 持有 两份 以上 的正 本,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至 少 各持有 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由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 规定各 自保 管 至少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与 复核 1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该 基金份 额总 数后 的价 值。 2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 开 放 日对基 金财 产估 值 。估 值 原则应 符合 《 基金 合同》 、 《证 券投 资 基金 会计 核算 业务 指引 》 及其 他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 金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开放日 结束 后计 算得出 当日 的该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在 盖章 后以 双方 约定的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进行 复核, 并以 双方 约定 的方 式将复 核结 果传 送给 基金 管理人 ,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月 末、 年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3 、当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不能客 观反 映基 金财 产公 允价值 时,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 值。 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2 号 90 4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 基 金合同 》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程序 以 及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双方 应及 时进行 协商 和 纠正。 5 、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四 位内发 生差 错时 , 视为 基 金份额 净 值估值 错误 。 当基金 份额 净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取 合理 的 措 施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当计价 错误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当计 价错 误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报中国 证监 会 备案的 同时 并及 时进 行公 告。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前述 内容 另有 规定 的 , 按 其规定 处 理 。 6 、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 布的任 何基 金净 值数 据错 误,导 致该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实 际损 失, 基金 管理人 应对 此承 担责 任。 若基金 托管 人计 算的 净值 数据正 确, 则 基金托 管人 对该 损失 不承 担责任 ;若 基金 托管 人计 算的净 值数 据也 不正 确, 则基金 托管 人 也应承 担部 分未 正确 履行 复核义 务的 责任 。如 果上 述错误 造成 了基 金财 产或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的不 当得 利, 且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已 各自 承担了 赔偿 责任 ,则 基金 管理人 应负 责 向不当 得利 之主 体主 张返 还不当 得利 。如 果返 还金 额不足 以弥 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已承担 的赔 偿金 额, 则双 方按照 各自 赔偿 金额 的比 例对返 还金 额进 行分 配。 7 、 由于 黄金 交易 所及 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或 由于 其他 不可 抗力 原因,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 错误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责 任。 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8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的复 核 结果与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存 在差 异, 且双 方经 协商未 能达成 一致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按 照 其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基 金托 管 人可以 将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登记与保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3 、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提 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每半 年度结 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定 期 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 对于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时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记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相 关的 名册生 成 后 5 个工作 日内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2 号 91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如 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并 代为 履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 基 金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保管 费给 予补 偿。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 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之 间因 本协 议产 生的 或与本 协议 有关 的争 议可 通过友 好 协商解 决。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 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解 决的 , 则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并按 其时有 效的 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的 ,对 仲裁 各方 当事人 均具 有约 束力 。 (三) 除争 议所 涉的 内容 之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行 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八、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 基金 管理 人在 向中 国证监 会申 请发 售基 金份 额时提 交的 基金 托管 协议 草案, 应经 托管协 议双 方当 事人 的法 定代表 人或 授权 签字 人签 字并加 盖公 章 , 协 议当 事人 双 方根 据中 国 证监会 的意 见修 改托 管协 议草案 。托 管协 议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的文 本为 正式 文本。 (二 ) 本 协议 自 双方 签署 之日起 成立 , 自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生效 。 本 协议 的有效 期 自 其生效 之日 起至 基金 财产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公 告之 日止 。 (三) 本协 议自 生效 之日 起对双 方当 事人 具有 同等 的法律 约束 力。 (四) 本协 议正 本一 式陆 份,协 议双 方各 执贰 份,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和中 国银 监会各 壹 份,每 份具 有同 等法 律效 力。 第二十 三部分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 发 售代理 机构 、 申赎代 理机 构 提供 。 基 金管理 人 承 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供 一系 列的 服务 , 以下 是主 要的 服务 内容。 基金管 理人 根 据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需要 和市场 的变 化, 有权 增加 和修改 服务 项目 。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服 务内 容如下 :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 客户服 务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提供 每周 七天 、每 天 24 小时的 自动 语音 服务 和查 询服务 , 客户可 以通 过电 话查 询基 金份额 净值 。 同 时, 客服 中 心提供 工作 日每 天 9:00-21:00 、 节 假日 (十一 和春 节除 外)9:00-17:00 的电 话人 工服 务。 全国统 一客服 热 线:95105568 (免 长途 话费 ) 二、网 上客 户服 务中 心 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2 号 92 网上客 户服 务为 投资 者 提 供查询 服务 、 资讯服 务以 及在线 交流 的平 台。 登陆 网站后 , 投 资者 可 以查 询基 金相 关信 息, 享受 资讯 服务 ; 投资者 还可 以查 询热 点问 题及 其解答 , 并提 交 投诉与 建议 。 公司网 址: www.bosera.com 电子邮 箱:service@bosera.com 三、客 户投 诉处 理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博时 基金 网站、 客服 中 心 IVR 自 动 语音留 言、 客服 中心 电话 人工坐 席、 书信 、 电 子邮 件、 传真 等 渠道对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服务进 行投 诉 。 投资 者还 可以通 过发 售代 理机构 、 申 赎代 理机 构 的 服务电 话对 该代 理机 构提 供的服 务进 行投 诉。 第二十 四部分


其他应披 露事项 ( 一) 、2018 年 08 月 06 日 ,我公 司分 别在 中国 证券 报、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上公 告了 《20180806 关 于博 时旗 下 部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 杭州 银行为 代销 机构 并参 加其 费率优 惠活 动 的公告 》 ; ( 二) 、2018 年 08 月 02 日 , 我 公司 分别 在中 国证 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上公 告了 《 关 于博时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加 凤凰 金信 (银 川)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并参 加其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 三) 、2018 年 07 月 25 日 ,我公 司分 别在 中国 证券 报、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上公 告了 《20180725 关 于博 时旗 下 部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 佛山 农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为代 销机 构 并参加 其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 四) 、2018 年 07 月 20 日 , 我 公司 分别 在中 国证 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上公 告了 《 博 时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8 年第 2 季 度 报告》 ; ( 五) 、2018 年 07 月 11 日 ,我公 司分 别在 中国 证券 报、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上公 告了 《20180711 关 于博 时旗 下 部分基 金增 加华 夏银 行为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 ; ( 六) 、2018 年 06 月 29 日 ,我公 司分 别在 中国 证券 报、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上公 告了 《20180629 关 于博 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参加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手 机银 行 申购及 定投 业务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 ; ( 七) 、2018 年 06 月 20 日 , 我 公司 分别 在中 国证 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上公 告了 《 关 于博时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加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 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2 号 93 ( 八) 、2018 年 05 月 28 日 , 我 公司 分别 在中 国证 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上公 告了 《 关 于博时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加 华泰 期货 有限 公司 为代销 机构 并参 加其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 告》 ; ( 九) 、2018 年 05 月 11 日 ,我公 司分 别在 中国 证券 报、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上公 告了 《20180511 关 于博 时旗 下 部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 青海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并 参加 其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 ( 十) 、2018 年 04 月 20 日 , 我 公司 分别 在中 国证 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上公 告了 《 博 时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8 年第 1 季 度 报告》 ; ( 十一) 、2018 年 04 月 13 日,我 公司 分别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上 公告 了 《20180413 关 于博 时旗 下 部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 深圳 盈信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为 代销机 构并 参 加其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 ( 十 二) 、 2018 年 03 月 31 日 , 我公 司分 别在 中国 证券 报、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上公告 了 《 博 时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7 年年 度报 告 (摘要 ) 》 ; ( 十 三) 、 2018 年 03 月 30 日 , 我公 司分 别在 中国 证券 报、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上公告 了 《 博 时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2018 年第 1 号 (摘 要) 》 、 《20180330 关 于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部 分基 金参 加交 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手机 银行 申购及 定投 业 务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 十 四) 、 2018 年 03 月 27 日 , 我公 司分 别在 中国 证券 报、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上公告 了 《 博 时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 博时 黄金交 易型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 同》 ; ( 十 五) 、 2018 年 03 月 26 日 , 我公 司分 别在 中国 证券 报、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上公告 了 《 关 于博时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加 申万 宏源 及申 万宏 源西部 证券 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 ( 十六) 、 2018 年 03 月 24 日 , 我公 司分 别在 中国 证券 报、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上公告 了 《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博 时黄 金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修改前 后文 对 照表》 、 《关 于博 时基 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根据 《公 开募 集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 定》变 更旗 下部 分基 金法 律文件 的公 告》 ; ( 十七) 、 2018 年 03 月 02 日 , 我公 司分 别在 中国 证券 报、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上公告 了 《 关 于博时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加 上海 基煜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并参 加其费 率优 惠 活动的 公告 》 。 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2 号 94 第二十 五 部分


招募说明 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 明书 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的 办公 场所 , 投 资者 可在办 公时 间查 阅; 投资 者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上 述文 件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对 投 资者 按此 种方 式所获 得的 文件 及其复 印件 ,基 金管 理人 保证文 本 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投资者 还可 以直 接登 录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 (www.bosera.com ) 查 阅和 下载 招 募说明 书。 第二十 六 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的办 公场 所, 在办 公时间 可供 免费 查阅 。 一、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博时 黄金交 易型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三、《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四、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和公 司章 程 五、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六、关 于申 请募 集 博 时黄 金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 金之 法律 意见 书 七 、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文件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2018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