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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强债A(240012)

华宝强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华宝 增强 收 益债 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更 新 ) 2018 年第2 号 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重要 提示 】 本基金 根据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关 于核准 华 宝 兴业 增 强收 益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募集的 批复 》(证监 许可 [2008]1294 号) 的 核准 , 进 行募集 。 基 金合 同于 2009 年 2 月 17 日 正式生 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 华宝增 强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募说 明书”或“本招 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 基 金没有 风险 。 中国 证监 会 不对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及市 场前景 等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者保 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其 长期平 均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率 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但 低于混 合型 基金 和 股票 型基 金 。 在 债 券型基 金产 品中 , 其长 期 平均风 险程 度和 预期 收益 率高于 纯债 券基 金。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 需 充分 了解 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 并承 担 基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 类 风 险, 包括 : 因 整 体政治 、 经济 、 社 会等 环 境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 个别证 券特 有的 非系统 性风 险 , 由 于基 金 投资人 连续 大量 赎回 基金 产生的 流动 性风 险 , 基 金 管理人 在基 金管 理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 基金 管理风 险 。 同 时, 作为 债 券基金 的持 有人 , 投资 者 还要承 担债 券发 行人出 现违 约引 起的 信用 风险等 等 。 投 资者 在进 行 投资决 策前 , 请仔 细阅 读 本基金 的 《招 募 说明书 》 及 《 基金 合同 》 , 并 根据 自身 的投 资目 的 、 投 资期 限、 投资 经验 、 资产状 况等 判断 基金是 否和 投资 者的 风险 承受能 力相 适应 ,自 主判 断基金 的投 资价 值, 自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 自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其 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也不构 成对 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投资于 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申购 本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招 募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 金投资 的 “买 者自 负” 原 则, 在投 资者 作出 投资 决 策后 , 基 金 运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导致的 投资 风险 , 由投 资 者自行 负担 。 本招 募说 明 书所载 内容 截止 日为2018 年 8 月 17 日 , 有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 截止日 为 2018 年6 月30 日, 数据 未经 审 计。 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单一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数不 得达 到或 超过 基金份 额总 数 的 50% , 但 在 基金运 作 过程中 因基 金份 额赎 回等 情形导 致被 动达 到或 超 过50%的 除外 。 原招募 说明 书与 本次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不 一致 的, 以本次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为准 。





























录 一、 绪


言 ............................................................................................................................. 1 二、 释


义 ............................................................................................................................. 2 三、 基金 管理 人 ..................................................................................................................... 6 四、 基金 托管 人 ................................................................................................................... 12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 16 六、 基金 的募 集 ................................................................................................................... 37 七、 基金 合同 生效 ............................................................................................................... 38 八、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 回 ............................................................................................... 39 九、 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其他基 金转 换 ........................................................................... 48 十、 基金 的投 资 ................................................................................................................... 51 十一、 基金 的业 绩 ................................................................................................................. 60 十二、 基金 财产 ..................................................................................................................... 62 十三、 基金 资产 估值 ............................................................................................................. 64 十四、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68 十五、 基金 的费 用 ................................................................................................................. 70 十六、 基金 税收 ..................................................................................................................... 72 十七、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73 十八、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74 十九、 风险 揭示 ..................................................................................................................... 79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清算 ................................................................. 82 二十一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85 二十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内 容摘要 ......................................................................................... 98 二十三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09 二十四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11 二十五 、招 募说 明书 存 放 及查阅 方式 ............................................................................... 112 二十六 、备 查文 件 ............................................................................................................... 113 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1 一、 绪








本 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 称 “ 《 基 金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销 售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 信息 披露 办 法 》 ”) 、 《公 开募 集开 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 以下 简称 “ 《流动 性规 定》 ” ) 、 其 他有 关规定 及 《 华宝 增强 收益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同 ”) 编 写。





本 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华宝增 强收 益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策 略、风 险、 费率 等 与 投资人 投资 决策 有关 的必 要事项 ,投 资人 在作 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招 募说明 书。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说 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漏 ,并 对其 真 实 性、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 法律责 任。





本 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书 所载 明资 料申 请 募 集的。 本招 募说 明书 由本 基金管 理人 解释 。 本 基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 ,或对 本招 募说 明 书 作出任 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 招募 说明 书根 据基 金合同 编写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基金 当事 人之 间 权 利、义 务的 法律 文件 。基 金投资 人自 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 合 同的当 事人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并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 基 金 投资人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2 二、 释


义 本 招募 说明 书 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本合同 、 《 基金 合同 》 指《华宝 增 强收 益 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对合 同的 任 何 有效的 修订 和补 充 中国 指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仅为 《 基金合 同》 目的 不包 括香 港特别 行政 区、 澳门特 别行 政区 及台 湾地 区) 法律法 规 指中国 现时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部 门规章 及规 范 性 文件 《基金 法》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销售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运作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 流动 性规 定 》 指中国 证监 会2017 年 8 月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1 日实 施的 《公 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 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 指由于 法律 法规 、监 管、 合同或 操作 障碍 等原 因无 法以合 理价 格 予 以变现 的资 产, 包括 但不 限于到 期日 在 10 个 交易 日以上 的逆 回 购 与银行 定期 存款 (含 协议 约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 的银 行存款 ) 、 停牌 股 票、流 通受 限的 新股 及非 公开发 行股 票、 资产 支持 证券、 因发 行 人 债务违 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的 债券 等 元 指中国 法定 货币 人民 币元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依据 《基 金合 同》 所募 集的华宝 增 强收 益 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指《 华宝 增 强收 益 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 即用 于公 开披 露本基 金的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托 管人 、 相 关服 务机 构、 基 金的 募集 、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基 金份 额的交 易、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 基 金 的投资 、基 金的 业绩 、基 金的财 产、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基 金收 益 与 分配、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风险 揭示、 基金 的 终 止与清 算、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对 基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3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 阅 方式、 备查 文件 等涉 及本 基金的 信息 ,供 基金 投资 者选择 并决 定 是 否提出 基金 认购 或申 购申 请的要 约邀 请文 件, 及其 定期的 更新 托管协 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签订 的《 华宝 增强 收益 债券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托 管协 议》 及其 任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发售公 告 指《华宝 增 强收 益 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业务 规则 》 指《华宝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监 管机 构 指中国 银行 保险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或其 他经 国务 院授 权的机 构 基金管 理人 指华宝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指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根据 《基 金合 同》 及相 关文件 合法 取得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 投 资 者 基金代 销机 构 指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取得 基金 代 销 业务资 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基金 销售 与服 务代 理协议 ,代 为 办 理本基 金发 售、 申购 、赎 回和其 他基 金业 务的 代理 机构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网点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存 管、 清算 和交收 业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投资 者基 金 账 户管理 、基 金份 额注 册登 记、清 算及 基金 交易 确认 、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华宝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或其委 托的 其他 符合 条件 的办理 基金 注 册 登记业 务的 机构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指受《 基金 合同 》约 束, 根据《 基金 合同 》享 受权 利并承 担义 务 的 法律主 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个人投 资者 指年 满18 周岁 ,合 法持 有 现时有 效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居民 身份 证、 军人证 件等 有效 身份 证件 的中国 公民 ,以 及符 合法 律法规 规定 的 条 件可以 投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的自 然人 机构投 资者 指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在中 国合 法 注 册登记 并存 续或 经政 府有 关部门 批准 设立 的并 存续 的企业 法人 、 事 业法人 、社 会团 体和 其他 组织 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4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 法》及 相关 法 律 法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 中国 境内合 法募 集的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中国 境 外 的基金 管理 机构 、保 险公 司、证 券公 司以 及其 他资 产管理 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和法律 法规 或 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的总 称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指2009 年2 月17 日 募集期 指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中载明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的 基金 份 额 募集期 限,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日 起不 超 过3 个 月的 期限 基金存 续期 指《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合 法存续 的不 定期 之期 间 日/天 指公历 日 月 指公历 月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 机构 办理 本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等 业务 的工 作日 T 日 指申购 、赎 回或 办理 其他 基金业 务的 申请 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 T 日) 认购 指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者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发售 指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销 售机构 向投 资者 销售 本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基金 投资 者根 据基 金销 售网点 规定 的手 续, 向基 金管理 人购 买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本基 金的 日 常申 购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不超 过 3 个月的 时间 开始 办理 赎回 指基金 投资 者根 据基 金销 售网点 规定 的手 续, 向基 金管理 人卖 出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本基 金的 日常赎 回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不超 过 3 个月的 时间 开始 办理 巨额赎 回 指在单 个开 放日 ,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净赎 回申 请( 赎回申 请总 数 加 上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数 后扣 除申 购申 请总 数及基 金转 换 中 转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的余 额)超 过上 一日 本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时的 情形 销售服 务费

















指从基 金资 产中 计提 的, 用于本 基金 市场 推广 、销 售以及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服务 的费 用 基金份 额类 别














指根据 认购/申 购费 用、 赎 回费用 收取 方式 的不 同将 基金份 额分 为 不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5 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代码不同,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或有 不同 基金账 户 指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给投 资者开 立的 用于 记录 投资 者持有 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情况的 账户 交易账 户 指各销 售机 构为 投资 者开 立的记 录投 资者 通过 该销 售机构 办理 基 金 交易所 引起 的基 金份 额的 变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转托管 指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 同一 基金账 户下 的基 金份 额从 某一交 易账 户 转 入另一 交易 账户 的业 务 基金转 换 指投资 者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申请 将其 所持 有的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 任 一开放 式基 金( 转出 基金 )的全 部或 部分 基金 份额 转换为 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任 何其 他开 放式 基金( 转入 基金 )的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者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约 定每 期扣 款日、 扣款 金 额 及扣款 方式 ,由 销售 机构 于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 者指定 银行 账 户 内自动 完成 扣款 及基 金申 购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的股 票红 利、股 息、 债券 利息 、票 据投资 收益 、 买 卖证券 差价 、银 行存 款利 息以及 其他 收益 和因 运用 基金财 产带 来 的 成本或 费用 的节 约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所拥 有的 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本 基金应收 的申购 基金 款以 及其 他投 资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扣除 负债 后的净 资产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过 程 货币市 场工 具 指现金 ; 一 年以 内( 含一 年)的银 行定 期存 款、 大额 存 单;剩 余期 限 在三百 九十 七天 以内( 含 三 百九十 七天)的 债券; 期限 在一年 以内(含 一年) 的债 券回 购; 期限 在 一年以 内( 含一 年)的 中央 银行票 据; 中国 证监会 、中 国人 民银 行认 可的其 他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 金融 工具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和互 联网网 站 不可抗 力




















指本合 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事 件。 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6 三、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华宝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海 环球 金融 中 心 58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 58 楼 法定代 表人 : 孔 祥清 总经理 :HUANG Xiaoyi Helen ( 黄小 薏 ) 成立日 期:2003 年 3 月 7 日 注册资 本:1.5 亿元


电话:021 -38505888 联系人 :章希 股权结 构: 中方 股东 华宝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持 有 51%的股 份, 外方 股东Warburg Pincus Asset Management, L.P.持有 49% 的股 份。 (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人员 情况 1 、 董事会 成员 孔祥清 先生 ,董 事长 ,硕 士,高 级会 计师 。曾 任宝 钢计财 部资 金处 主办 、主 管、副 处长 , 宝 钢集团 财务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现 任华 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华宝 投资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 法兴华 宝汽 车租 赁( 上海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华宝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董 事、 华宝都 鼎( 上海 ) 融 资租赁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中国太 平洋 保险 (集 团)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HUANG Xiaoyi Helen (黄 小薏) 女士 , 董 事, 硕士 。曾任 加拿 大 TD Securities 公 司金 融分 析师,Acthop 投 资公 司财 务总监 。2003 年5 月 加入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先后担 任公 司营 运总 监、董 事会 秘书 、副 总经 理,现 任华 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Michael Martin 先生 ,董 事,博 士。 曾任 Wachtell Lipton Rosen & Katz 律 师助理 ;第 一 波士顿 银行 董事 总经 理; 瑞银证 券董 事总 经理 ;Brooklyn NY Holdings 总裁 ; 现任美 国华 平投 资 集团全 球执 行委 员会 成员 、全球 金融 行业 负责 人、 董事总 经理 ,美 国Financial Engines 董 事、 加拿 大DBRS 董 事、 美国Mariner Finance 董 事。 周朗朗 先生 ,董 事, 本科 。曾任 瑞士 信贷 第一 波士 顿(加 拿大 )分 析师 ;花 旗银行 (香 港 ) 投资银 行部 分析 师; 现任 美国华 平集 团中 国金 融行 业负责 人、 董事 总经 理, 华融资 产管 理股 份 有 限公司 董事 ,上 海灿 谷投 资管理 咨询 服务 有限 公司 董事。 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7 胡光先 生, 独立 董事 ,硕 士。曾 任美 国俄 亥俄 州舒 士克曼 律师 事务 所律 师、 飞利浦 电子 中 国 集团法 律顾 问、 上海 市邦 信阳律 师事 务所 合伙 人。 现任上 海胡 光律 师事 务所 主任、 首席 合 伙 人 。 尉安宁 先生 ,独 立董 事, 博士。 曾任 宁夏 广播 电视 大学讲 师, 中国 社会 科学 院经济 研究 所 助 理研究 员, 世界 银行 农业 经济学 家, 荷兰 合作 银行 东北亚 区食 品农 业研 究主 管,新 希望 集团 常 务 副总裁 ,比 利时 富通 银行 中国 区 CEO 兼上 海分 行行 长,山 东亚 太中 慧集 团董 事长。 现任 上海 谷 旺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陈志宏 先生 ,独 立董 事, 硕士。 曾任 毕马 威会 计师 事务所 合伙 人、 普华 永道 会计师 事务 所 合 伙人, 苏黎 世金 融服 务集 团 中国区 董事 长, 华彬 国际 投 资(集 团) 有限 公司 高级 顾问。 2 、监 事会 成员 朱莉丽 女士 ,监 事, 硕士 。曾就 职于 美林 投资 银行 部、德 意志 银行 投资 银行 部;现 任美 国 华 平集团 执行 董事 。 杨莹女 士 , 监事 , 本 科。 曾 在三九 集团 、 中 国平 安保 险 (集 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 永亨银 行 ( 中 国)有 限公 司、 中国 民生 银行工 作, 现任 华宝 投资 有限公 司风 控合 规部 总经 理。 贺桂先 先生 ,监 事, 本科 。曾任 华宝 信托 投资 有限 责任公 司研 究部 副总 经理 ;现任 华宝 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营 运副 总监 兼北京 分公 司总 经理 兼综 合管理 部总 经理 。 王波先 生, 监事 ,硕 士。 曾任上 海证 券报 记者 ;现 任华宝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互金业 务总 监 兼 互金策 划部 总经 理。 3 、高 级管 理人 员 孔祥清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同上 。 HUANG Xiaoyi Helen (黄 小薏) 女士 ,总 经理 ,简 历同上 。


向辉先 生, 副总 经理 ,硕 士。曾 在武 汉长 江金 融审 计事务 所任 副所 长、 在长 盛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市 场部 任职 。2002 年 加入华 宝基 金公 司参 与公 司的筹 建工 作, 先后 担任 公司清 算登 记部 总 经 理、营 运副 总监 、营 运总 监,现 任华 宝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欧江洪 先生 ,副 总经 理, 本科。 曾任 宝钢 集团 财务 部主办 、宝 钢集 团成 本管 理处主 管、 宝 钢 集团办 公室 (董 事会 办公 室) 主 管/ 高级 秘书 、 宝 钢 集团办 公厅 秘书 室主 任、 华宝投 资有 限公 司总 经理助 理兼 行政 人事 部总 经理、 党委 组织 部部 长, 党委办 公室 主任 、董 事会 秘书等 职务 。现 任 华 宝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李 慧勇 先生 , 副 总经 理, 硕 士。 曾 在上 海申 银万 国证 券研究 所有 限公 司担 任董 事总经 理/ 所长 助理/ 研究 执行 委员 会副 主 任/首 席分 析师 的职 务。 现 任华宝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 刘月华 先生 ,督 察长 ,硕 士。曾 在冶 金工 业部 、国 家冶金 工业 局、 中国 证券 业协会 等单 位 工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8 作。现 任华 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督察 长。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李栋梁 先生 ,硕 士, 拥 有CFA 资 格。 曾在 国联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华宝 信托 有限责 任公 司和 太平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从 事固定 收益 的研 究和 投资 ,2010 年 9 月加 入华 宝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先 后 担任债 券分 析师 、 基金 经 理助理 职务 。2011 年6 月 起担任 华宝 宝康 债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2014 年10 月起 兼任 华宝 增强 收 益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2015 年10 月至2017 年12 月兼 任华 宝新机 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和华 宝新价 值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 经 理。 2016 年4 月 兼任 华宝 宝鑫纯 债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经 理。 2016 年5 月 任固 定收 益部副 总经 理。2016 年 6 月兼任 华宝 可转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经 理。2016 年9 月至 2017 年 12 月兼任 华宝 新活 力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2016 年 12 月起 兼任华 宝新 起点 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2017 年 1 月至 2018 年 6 月 任华 宝新 动力 一年定 期开 放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2017 年2 月兼 任华宝 新飞 跃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理 。2017 年 3 月至 2018 年 7 月任 华宝 新回 报一 年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2017 年 3 月至 2018 年 8 月任华 宝新 优选 一年 定期 开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2017 年6 月任 华宝 新优 享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詹杰先 生, 硕士 。曾 在三 星综合 技术 研究 院、 阿里 巴巴云 计算 有限 公司 从事 技术研 究工 作 , 在华创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研究所 、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从 事行 业研 究工 作。2015 年 9 月加 入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先后担 任投 资经 理助 理 、 投资经 理的 职务 。2018 年8 月担 任华 宝增 强收 益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和 华宝大 盘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本基金 的历 任基 金经 理如 下: 牟旭东 先生 ,其 任职 期间 为 2009 年2 月至 2011 年2 月; 曾丽琼 女士 ,其 任职 期间 为 2009 年2 月至 2010 年6 月。 华志贵 先生, 其 任职 期间 为 2010 年6 月至 2013 年4 月。 王瑞海 先生 ,任 职期 间 为2013 年4 月至 2014 年 10 月。 5 、固 定收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成员 李慧勇 先生 ,公 司副 总经 理。


陈 昕先 生, 固定 收益 部总经 理、 华宝 现金 宝货 币市场 基金 、华 宝现 金添 益交易 型货 币市 场 基 金 基金 经理 。


李 栋梁 先生 ,固 定收 益部副 总经 理、 华宝 宝康 债券投 资基 金、 华宝 增强 收益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华 宝宝 鑫纯 债一 年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华 宝可 转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9 金经理 、 华 宝新 起点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华宝 新飞 跃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宝新 优享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6、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内 部控 制制 度 1 、风 险管 理体 系 本 基金 在运 作过 程中 面临的 风险 主要 包括 市场 风险、 信用 风险 、流 动性 风险、 操作 风险 、 合规性 风险 、信 誉风 险和 事件风 险( 如灾 难) 。 针对上 述各 种风 险, 本公 司建立 了一 套完 整的 风险 管理体 系, 具体 包括 以下 内容: (1) 搭建 风险 管理 环境 。 具体包 括制 定风 险管 理战 略、 目标 , 设 置相 应的 组 织机构 、 建立 清晰的 责任 线路 和报 告渠 道、配 备适 当的 人力 资源 、开发 适用 的技 术支 持系 统等内 容。 (2) 识别 风险 。辨 识公 司 运作和 基金 管理 中存 在的 风险。 (3) 分析 风险 。 检 查存 在 的控制 措施 , 分析 风险 发 生的可 能性 及其 引起 的后 果并将 风险 归 类。 (4) 度量 风险 。 评 估 风险 水平的 高低 , 既有 定性 的 度量手 段 , 也 有定 量的 度 量手段 。 定性 的 度 量是 把风 险水 平划 分为 若 干级 别, 每一 种风 险按 其 发生 的可 能性 与后 果的 严 重程 度分 别进 入相应 的级 别。 定量 的方 法则是 设计 一些 风险 指标 ,测量 其数 值的 大小 。 (5) 处 理风 险。 将 风险 水 平与既 定的 标准 相对 比, 对于那 些级 别较 低、 在 公 司所定 标准 范 围 以 内的 风险 ,控 制相 对宽 松 一点 ,但 仍加 以定 期监 控 ,以 防其 超过 预定 标准 ; 而对 较为 严重 的 风 险, 则制 定适 当的 控制 措 施; 对于 一些 后果 可能 极 其严 重的 风险 ,则 除了 严 格控 制以 外, 还准备 了相 应的 应急 处理 措施。 (6) 监 视与 检查。 对已 有 的风 险 管理 系统 进行 实时 监视, 并定 期评 价其管 理 绩效, 在必 要 时结合 新的 需求 加以 改变 。 (7) 报告 与咨 询 。 建 立风 险管理 的报 告系 统 , 使 公 司股东 、 公司 董事 会、 公 司高级 管理 人 员及监 管部 门及 时而 有效 地了解 公司 风险 管理 状况 ,并寻 求咨 询意 见。 2 、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风险 控制 原则 健 全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机制 必须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务 、各 个部 门和 各级 岗位, 并渗 透到 决 策、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环 节; 有 效性 原则 。通 过设 置科学 清晰 的操 作流 程, 结合程 序控 制, 建立 合理 的内控 程序 ,维 护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 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10 独 立性 原则 。公 司必 须在精 简高 效的 基础 上设 立能充 分满 足公 司经 营运 作需要 的部 门和 岗 位 , 各部 门和 岗位 在职 能上 保 持相 对独 立性 ;公 司固 有 财产 、各 项委 托基 金财 产 、其 他资 产分 离运作 ,独 立进 行; 相 互制 约原 则。 内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约, 并通 过切实 可行 的相 互 制衡措 施来 消除 内部 控制 中的盲 点; 防 火墙 原则 。公 司基 金管理 、交 易、 清算 登记 、信息 技术 、研 究、 市场 营销等 相关 部门 , 应 当 在物 理上 和制 度上 适当 隔 离; 对因 业务 需要 必须 知 悉内 幕信 息的 人员 ,应 制 定严 格的 批准 程序和 监督 防范 措施 ; 成 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应当充 分发 挥各 部门 及每 位员工 的工 作积 极性 ,尽 量降低 经 营 运作 成 本,保 证以 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合 法合 规性 原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制 度和 各项规 定, 并在 此 基础上 遵循 国际 和行 业的 惯例制 订; 全 面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制度 必须 涵盖 公司 经营 管理的 各个 环节 ,并 普遍 适用于 公司 每一 位 员工, 不留 有制 度上 的空 白或漏 洞; 审 慎性 原则 。公 司内 部控制 的核 心是 风险 控制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制 订要 以审慎 经营 、防 范 和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适 时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制度 的制 订应 当具 有前 瞻性, 并且 必须 随着 公司 经营战 略、 经营 方 针 、 经营 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 化和 国家 法律 法规 、政 策 制度 等外 部环 境的 改变 及 时进 行相 应的 修改或 完善 。 (2) 内部 风险 控制 的要 求 和内容 内 部风 险控 制要 求不 相容职 务分 离、 建立 完善 的岗位 责任 制和 规范 的岗 位管理 措施 、建 立 完整的 信息 资料 保全 系统 、建立 授权 控制 制度 、建 立有效 的风 险防 范系 统和 快速反 应机 制。 内 部风 险控 制的 内容 包括投 资管 理业 务控 制、 市场管 理业 务控 制、 信息 披露控 制、 信息 技 术系统 控制 、会 计系 统控 制、档 案管 理控 制、 建立 保密制 度以 及内 部稽 核控 制等。 (3) 督察 长制 度 公 司设 督察 长, 督察 长由公 司总 经理 提名 ,董 事会聘 任, 并应 当经 全体 独立董 事同 意。 督 察长的 任免 须报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 督 察长 应当 定期 或者 不定期 向全 体董 事报 送工 作报告 ,并 在董 事会 及董 事会下 设的 相关 专 门 委 员会 定期 会议 上报 告基 金 及公 司运 作的 合法 合规 情 况及 公司 内部 风险 控制 情 况。 督察 长发 现 基 金及 公司 运作 中存 在问 题 时, 应当 及时 告知 公司 总 经理 和相 关业 务负 责人 , 提出 处理 意见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11 和 整 改建 议, 并监 督整 改措 施 的制 定和 落实 ;公 司总 经 理对 存在 问题 不整 改或 者 整改 未达 到要 求的, 督察 长应 当向 公司 董事会 、中 国证 监会 及相 关派出 机构 报告 。 (4) 监察 稽核 及风 险管 理 制度 监 察 稽核 部和 风险 管理 部依 据 公司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在 所赋 予的 权限 内, 按照 所 规定 的程 序和适 当的 方法 ,进 行公 正客观 的检 查和 评价 。 监 察稽 核部 和风 险管 理部负 责调 查评 价公 司内 控制度 的健 全性 、合 理性 ;负责 调查 、评 价 公 司 有关 部门 执行 公司 各项 规 章制 度的 情况 ;评 价各 项 内控 制度 执行 的有 效性 , 对内 控制 度的 缺 失 提出 补充 建议 ;进 行日 常 风险 监控 工作 ;协 助评 价 基金 财产 风险 状况 ; 负 责 包括 基金 经理 离任审 查在 内的 各项 内部 审计事 务等 。 3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声明 书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合 规控 制。 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12 四、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日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郭 明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截至2018 年6月, 中国 工商 银行资 产托 管部 共有 员工212 人, 平均 年龄33 岁,95% 以上员 工拥 有大学 本科 以上 学历 ,高 管人员 均拥 有研 究生 以上 学历或 高级 技术 职称 。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者 ,中 国工 商银 行自1998 年 在国 内首 家提 供托 管 服务以 来, 秉承 “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宗旨 ,依 靠严 密科 学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体系、 规范 的 管 理 模式、 先进 的营 运系 统和 专业的 服务 团队 ,严 格履 行资产 托管 人职 责, 为境 内外广 大投 资 者 、 金融资 产管 理机 构和 企业 客户提 供安 全、 高效 、专 业的托 管服 务, 展现 优异 的市场 形象 和 影 响 力。建 立了 国内 托管 银行 中最丰 富、 最成 熟的 产品 线。拥 有包 括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托资 产 、 保 险资产 、 社会 保障 基金 、 基本养 老保 险 、 企 业年 金 基金 、QFII资产、QDII 资 产、 股权 投资 基金、 证券公 司集 合资 产管 理计 划、证 券公 司定 向资 产管 理计划 、商 业银 行信 贷资 产证券 化、 基 金 公 司特定 客户 资产 管理 、QDII 专户 资产 、ESCROW 等门 类 齐全的 托管 产品 体系 ,同 时在国 内率 先开 展绩效 评估 、风 险管 理等 增值服 务, 可以 为各 类客 户提供 个性 化的 托管 服务 。截至2018 年6 月, 中国工 商银 行共 托管 证券 投资基 金874 只 。自2003 年以来 ,本 行连 续十 五年 获得香 港《 亚 洲 货 币》、 英国 《全 球托 管人 》、香 港《 财资 》、 美国 《环球 金融 》、 内地 《证 券时报 》、 《 上 海 证券报 》等 境内 外权 威财 经媒体 评选 的61 项最 佳托 管银行 大奖 ;是 获得 奖项 最多的 国内 托 管 银 行,优 良的 服务 品质 获得 国内外 金融 领域 的持 续认 可和广 泛好 评。 (四)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各 项业 务飞 速发展 ,始 终保 持在 资产 托管行 业 的 优 势地位 。这 些成 绩的 取得 ,是与 资产 托管 部“ 一手 抓业务 拓展 ,一 手抓 内控 建设” 的做 法 是 分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13 不开的 。 资 产托 管部 非常 重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 风险 管理工 作, 在积 极拓 展各 项托管 业务 的同 时 , 把加强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的 力度, 精心 培育 内控 文化 ,完善 风险 控制 机制 ,强 化业务 项目 全 过 程 风险管 理作 为重 要工 作来 做。继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年 八次 顺 利通过 评估 组织 内部 控制 和安全 措施 是否 充分 的最 权威的SAS70 (审 计标 准 第70 号) 审 阅后 , 2015 年、2016 年 中国 工商 银行 资产托 管部 均通 过ISAE3402 (原SAS70 ) 审 阅, 迄今 已 第十次 获得 无保 留意见 的控 制及 有效 性报 告,表 明独 立第 三方 对我 行托管 服务 在风 险管 理、 内部控 制方 面 的 健 全性和 有效 性的 全面 认可, 也证明 中国 工商 银行 托管 服务的 风险 控制 能力 已经 与国际 大型 托管 银行接 轨, 达到 国际 先进 水平。 目前 ,ISAE3402 审 阅已经 成为 年度 化、 常规 化的内 控工 作 手 段 。 1、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强 化和 建立 守法 经营、 规 范 运 作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 风格 ,形成 一个 运作 规范 化、 管理科 学化 、监 控制 度化 的内控 体系 ; 防 范 和化解 经营 风险 ,保 证托 管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维护 持有人 的权 益; 保障 资产 托管业 务安 全 、 有 效、稳 健运 行。 2、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内 控 合 规部、 内部 审计 局) 、资 产托管 部内 设风 险控 制处 及资产 托管 部各 业务 处室 共同组 成。 总 行 稽 核监察 部门 负责 制定 全行 风险管 理政 策, 对各 业务 部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指 导、监 督。 资 产 托 管部内 部设 置专 门负 责稽 核监察 工作 的内 部风 险控 制处, 配备 专职 稽核 监察 人员, 在总 经 理 的 直接领 导下 ,依 照有 关法 律规章 ,对 业务 的运 行独 立行使 稽核 监察 职权 。各 业务处 室在 各 自 职 责范围 内实 施具 体的 风险 控制措 施。 3、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 合 法性 原则。 内控 制 度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及监管 机构 的监 管要 求, 并贯穿 于托 管 业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 (2) 完 整性 原则。 托管 业 务的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都 必须有 相应 的规 范程 序和 监督制 约; 监 督制约 应渗 透到 托管 业务 的全过 程和 各个 操作 环节 ,覆盖 所有 的部 门、 岗位 和人员 。 (3) 及时 性原 则。 托管 业 务经营 活动 必须 在发 生时 能准确 及时 地记 录; 按照 “内控 优先 ” 的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 业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 已 建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 审慎 性原 则。 各 项 业务经 营活 动必 须防 范风 险, 审 慎经 营, 保 证基 金 资产和 其他 委 托资产 的安 全与 完整 。 (5) 有效 性原 则。 内控 制 度应根 据国 家政 策、 法律 及经营 管理 的需 要适 时修 改完善 , 并 保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14 证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 得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 员的例 外。 (6) 独 立性 原则。 设立 专 门履行 托管 人职 责的 管理 部门; 直接 操作 人员 和控 制人员 必须 相 对独立 ,适 当分 离; 内控 制度的 检查 、评 价部 门必 须独立 于内 控制 度的 制定 和执行 部门 。 4、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 严格 的隔 离制 度。 资 产托管 业务 与传 统业 务实 行严格 分离 ,建 立了 明确 的岗位 职责 、 科学的 业务 流程 、详 细的 操作手 册、 严格 的人 员行 为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并采 取了 良 好 的 防火墙 隔离 制度 , 能 够确 保资产 独立 、 环 境独 立、 人员独 立、 业务 制度 和管 理独立 、 网 络独 立 。 (2) 高层 检查。 主管 行领 导与部 门高 级管 理层 作为 工行托 管业 务政 策和 策略 的制定 者 和 管 理者, 要求 下级 部门 及时 报告经 营管 理情 况和 特别 情况, 以检 查资 产托 管部 在实现 内部 控 制 目 标方面 的进 展, 并根 据检 查情况 提出 内部 控制 措施 ,督促 职能 管理 部门 改进 。 (3) 人事 控制 。 资 产托 管 部严格 落实 岗位 责任 制 , 建立 “自 控防 线” 、 “ 互控 防线 ” 、 “监 控防线 ”三 道控 制防 线, 健全绩 效考 核和 激励 机制 ,树立 “以 人为 本” 的内 控文化 ,增 强 员 工 的责任 心和 荣誉 感, 培育 团队精 神和 核心 竞争 力。 并通过 进行 定期 、定 向的 业务与 职业 道 德 培 训、签 订承 诺书 ,使 员工 树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 理念 。 (4) 经营 控制 。 资 产托 管 部通过 制定 计划 、 编 制预 算等方 法开 展各 种业 务营 销活动 、 处 理 各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 制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 资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 的。 (5) 内部 风险 管理 。 资 产 托管部 通过 稽核 监察 、 风 险评估 等方 式加 强内 部风 险管理 , 定 期 或不定 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 况进行 检查 、监 控, 指导 业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 别、 评估, 制定 并 实 施 风险控 制措 施, 排查 风险 隐患。 (6) 数据 安全 控制 。 我 们 通过业 务操 作区 相对 独立 、 数据 和传 真加 密、 数据 传输线 路的 冗 余备份 、监 控设 施的 运用 和保障 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 安全。 (7) 应急 准备 与响 应。 资 产托管 业务 建立 专门 的灾 难恢复 中心 ,制 定了 基于 数据、 应用 、 操作、 环境 四个 层面 的完 备的灾 难恢 复方 案, 并组 织员工 定期 演练 。为 使演 练更加 接近 实 战 , 资产托 管部 不断 提高 演练 标准, 从最 初的 按照 预订 时间演 练发 展到 现在 的“ 随机演 练” 。 从 演 练结果 看, 资产 托管 部完 全有能 力在 发生 灾难 的情 况下两 个小 时内 恢复 业务 。 5、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职稽 核监 察部 门, 配备 专职稽 核监 察人 员, 在总 经理的 直接 领 导下, 依照 有关 法律 规章 , 全面 贯彻 落实 全程 监控 思想, 确保 资产 托管 业务 健康、 稳定 地 发 展 。 (2) 完 善组 织结 构, 实 施 全员风 险管 理。 完善 的风 险管理 体系 需要 从上 至下 每个员 工的 共 同参与 ,只 有这 样, 风险 控制制 度和 措施 才会 全面 、有效 。资 产托 管部 实施 全员风 险管 理 , 将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15 风险控 制责 任落 实到 具体 业务部 门和 业务 岗位 ,每 位员工 对自 己岗 位职 责范 围内的 风险 负 责 , 通过建 立纵 向双 人制 、横 向多部 门制 的内 部组 织结 构,形 成不 同部 门、 不同 岗位相 互制 衡 的 组 织结构 。 (3) 建 立健 全 规 章制 度。 资产托 管部 十分 重视 内控 制度的 建设 , 一 贯坚 持把 风险防 范和 控 制的理 念和 方法 融入 岗位 职责、 制度 建设 和工 作流 程中。 经过 多年 努力 ,资 产托管 部已 经 建 立 了一整 套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包 括: 岗位 职责 、业 务操作 流程 、稽 核监 察制 度、信 息披 露 制 度 等,覆 盖所 有部 门和 岗位 ,渗透 各项 业务 过程 ,形 成各个 业务 环节 之间 的相 互制约 机制 。 (4) 内 部风 险控 制始 终是 托管部 工作 重点 之一 , 保 持与业 务发 展同 等地 位。 资产托 管业 务 是商业 银行 新兴 的中 间业 务,资 产托 管部 从成 立之 日起就 特别 强调 规范 运作 ,一直 将建 立 一 个 系统、 高效 的风 险防 范和 控制体 系作 为工 作重 点。 随着市 场环 境的 变化 和托 管业务 的快 速发 展 , 新问题 、新 情况 不断 出现 ,资产 托管 部始 终将 风险 管理放 在与 业务 发展 同等 重要的 位置 , 视 风 险防范 和控 制为 托管 业务 生存和 发展 的生 命线 。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托 管协 议和 有关 基金 法规的 规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 范 围和投 资对 象、 基金 投融 资比例 、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基 金参 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计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基 金收益 分配 、相 关 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其 中对基 金的 投资 比 例 的监督 和核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后六 个月 开始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反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或有 关基金 法律 法 规 规定的 行为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 ,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确认 。 在 限期 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 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 限期纠 正。 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16 五、 相 关 服 务 机构 (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1、直 销机 构: (1) 直销 柜台 本公司 在上 海开 设直 销柜台 。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海 环球 金融 中 心 58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 58 楼 法定代 表人 : 孔 祥清 直销柜台 电话 :021-38505731 、38505732 、021-38505888-301 或 302 直销柜台 传 真:021-50499663 、50988055 网 址:www.fsfund.com (2) 直销e 网金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直销 e 网金 系 统办 理本基 金的 申购 、 赎回 、 转换 等 业务 , 具 体交易 细则 请参 阅本 公司 网站公 告。 网上 交易 网址 :www.fsfund.com 。





2 、代 销机 构 (1)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邮编:100140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联系电 话:95588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88 ;010-66106114 公司网 址:www.icbc.com.cn (2)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 内大 街 69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邮编:100005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17 联系电 话:95599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99 公司网 址:www.abchina.com (3)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中 国银 行总行 办公 大楼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邮编:100818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联系人 :陈 洪源 联系电 话:95566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6 公司网 址:www.boc.cn (4)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邮编: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联系电 话:95533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33 公司网 址:www.ccb.com (5)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银城 中 路 188 号 邮编:200120 法定代 表人 :彭 纯 联系人 :曹 榕 联系电 话:95559 传真: (021 )58408483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9 公司网 址:www.bankcomm.com 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18 (6)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邮编:518040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联系人 :邓 炯鹏 联系电 话:95555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5 公司网 址:www.cmbchina.com (7)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中国 福州 市湖 东路 154 号 注册地 址: 中国 福州 市湖 东路 154 号 邮编:350003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联系电 话:95561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1 公司网 址:www.cib.com.cn (8)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西绒线 胡 同 28 号天 安国 际 办公楼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邮编:100031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联系人 :王 志刚 联系电 话:95568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8 公司网 址:www.cmbc.com.cn (9) 渤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 渤海 银行 大厦 注册地 址: 中国 天津 市河 东区海 河东 路 218 号 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19 邮编:300012 法定代 表人 :李 伏安 联系人 :王 星 联系电 话:400-888-8811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41 公司网 址:www.cbhb.com.cn (10) 广发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东风东 路 713 号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越秀区 东风 东 路 713 号 邮编:510080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生 联系电 话:400-830-8003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30-8003 公司网 址:www.cgbchina.com.cn (11 )华 夏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华夏 银 行大厦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邮编:100005 法定代 表人 :李 民吉 联系电 话:95577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77 公司网 址:www.hxb.com.cn (12) 江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中 华 路 26 号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中 华 路 26 号 邮编:210001 法定代 表人 :夏 平 联系电 话:400-869-6098 客户服 务电 话 :96098 ,40086-96098 公司网 址:www.jsbchina.cn 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20 (13)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深南 东 路 5047 号 邮编:518001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联系人 :戴 青 联系电 话:95511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11-3 公司网 址:www.bank.pingan.com (14)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邮编:200002 法定代 表人 :高 国富 联系人 :胡 子豪 联系电 话:95528 传真:021-61162165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28 公司网 址:www.spdb.com.cn (15)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 邮编:100010 法定代 表人 :李 庆 萍 联系人 :王 晓琳 联系电 话:95558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8 公司网 址:www.citicbank.com (16)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2008 号中 国凤 凰 大厦 1 号楼 9 层 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21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邮编:518026 法定代 表人 :王 连志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4008-001-001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17 公司网 址:www.essence.com.cn (17)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奥体 中心 北侧) 注册地 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第二 大 街 42 号写 字 楼 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王 星 联系电 话:400-651-5988 传真:022-28451958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51-5988 公司网 址:www.ewww.com.cn (18) 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6-17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6-17 楼 邮编:518034 法定代 表人 :丁 益 联系人 :金 夏 联系电 话:400-666-6888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666-888 公司网 址:www.cgws.com (19)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新华 路 特 8 号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新华 路 特 8 号 邮编:430015 法定代 表人 :尤 习贵 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22 联系人 :奚 博宇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79 公司网 址:www.95579.com (20) 德邦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福 山 路 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 26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阳 路 510 号南 半 幢 9 楼 法定代 表人 :武 晓春 联系人 :刘 熠 传真:86216876798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128 公司网 址:www.tebon.com.cn (21)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生 态大 街 6666 号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生 态大 街 6666 号 邮编:130118 法定代 表人 :李 福春 联系人 :安 岩岩 传真:0431-85096795 客户服 务电 话 :95360 公司网 址:www.nesc.cn (22)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东 方国 际金 融广 场 2 号楼 21-29 层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邮编:200010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王 欣 传真:021-63326729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03 公司网 址:www.dfzq.com.cn 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23 (23)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联系人 :王 一彦 传真:021-50498825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31 ;400-8888-588


公司网 址:www.longone.com.cn (24)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工 业园区 星阳 街 5 号 邮编:215021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联系人 :陆 晓 联系电 话:400-860-1555 传真:0512-62938527 客户服 务电 话 :95330 公司网 址:www.dwzq.com.cn (25) 东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魏 庆华 联系人 :夏 锐 联系电 话:400-888-8993 传真:010-66555246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993 、95309 公司网 址:www.dxzq.net.cn (26) 方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盘 古大 观 A 座 40F-43F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 -24 层 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24 法定代 表人 :高 利 联系人 :程 博怡 联系电 话:95571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71 公司网 址:www.foundersc.com (27)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3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健 男 联系人 :李 晓皙 联系电 话:95525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25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28)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北 路 183 号 大都 会广 场 43 楼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黄埔区 中新 广州 知识 城腾 飞一 街 2 号 618 室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马 梦洁 联系电 话:95575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75 公司网 址:www.gf.com.cn (29) 国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内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 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邮编:100007 法定代 表人 :王 少华 联系人 :李 弢 联系电 话:400-818-8118 传真:010-84183311 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25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18-8118 公司网 址:www.guodu.com (30)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钟 伟镇 传真:021-38670666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21 公司网 址:www.gtja.com (31)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广东 路 689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 淮海 中 路 9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杰 联系人 :李 楠 联系电 话:95553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3 、400 -8888 -001 或拨 打各 城 市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32) 恒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赛 罕区敕 勒川 大街 东方 君 座 D 座-14F


注册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赛 罕区敕 勒川 大街 东方 君 座 D 座-14F


邮编:010010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联系人 :熊 丽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196-6188 公司网 址:www.cnht.com.cn (33)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天山 区文 艺 路 233 号宏 源大 厦 8 楼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 20 楼 2005 室 邮编:830002 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26 法定代 表人 :韩 志谦 联系人 :王 怀春 传真:0991-2301927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00-0562 公司网 址:www.hysec.com (34)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邮编:230081 法定代 表人 :章 宏韬 联系人 :范 超 联系电 话:400-809-6518 传真:0551-65161672 客户服 务电 话 :95318 公司网 址:www.hazq.com (35)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楼 邮编:200120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传真:021-68777822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0-9898 公司网 址:www.cnhbstock.com (36)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088 号招 商 银行上 海大 厦 18-19 层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王 虹 联系电 话:0591-96326 传真:021-20655196 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27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47 公司网 址:www.hfzq.com.cn


(37)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88 号华 泰证 券一 号楼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邮编:210019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联系人 :马 艺卿 联系电 话:95597 传真:021-83387254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97 公司网 址:www.htsc.com.cn (38)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松北 区创新 三 路 833 号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水 路 56 号 邮编:150028 法定代 表人 :赵 宏波 联系人 :姜 志伟 联系电 话:400-666-2288 传真:0451-82337279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66-2288 公司网 址:www.jhzq.com.cn (39) 民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 16-20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 16-18 层 邮编:100005 法定代 表人 :冯 鹤年 联系人 :韩 秀萍 传真:010-85127917 客户服 务电 话 :95376 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28 公司网 址:www.mszq.com (40) 中国 民族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盘 古大 观 A 座 40F-43F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姜 志军 联系人 :程 博怡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9-5618 公司网 址:www.e5618.com (41) 平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之江 联系人 :周 驰 传真:0755-82435367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11-8 公司网 址:www.stock.pingan.com (42)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 中心东 塔楼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 中心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韩 笑 联系电 话:400-666-1618 传真:0351 -8686619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66-1618 、95573 公司网 址:www.i618.com.cn (43)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 久事 商务 大厦 7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 久事 商务 大厦 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俊杰 联系人 :邵 珍珍 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29 联系电 话:400-891-8918 传真:021-53686100 ,021-53686200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962518 公司网 址:www.962518.com (44)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世 纪商 贸广 场 40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邮编:200031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陈 飙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23 公司网 址:www.swhysc.com (45)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西大 街 甲 127 号大 成大 厦 6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张 晓辰 联系电 话:400-800-8899 传真:010-63081344 客户服 务电 话 :95321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46)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长柳 路 36 号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华辉 联系人 : ( 公邮 ) 联系电 话:95562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2 公司网 址:www.xyzq.com.cn 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30 (47)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西城 区金融 大 街 35 号国 际企 业 大厦 C 座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2-6 层 邮编:100033 法定代 表人 :陈 共炎 联系人 :辛 国政 传真:010-83574807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888 或 95551 公司网 址:www.chinastock.com.cn (48)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福田 区益 田路江 苏大 厦 A 座 30 楼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霍 达 联系人 :黄 婵君 传真:0755-82943227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5 公司网 址:www.newone.com.cn (49)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东 园四 区 2 号 中航 资 本大 厦 35 层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南昌 国际 金融 大厦 A 栋 41 层 邮编:100102 法定代 表人 :王 晓峰 联系人 :王 紫雯 联系电 话:400-886-6567 传真:010-59562637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66-567 公司网 址:www.avicsec.com (50) 中国 国际 金融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31 法定代 表人 :毕 明建 联系人 :吕 卓 传真:010-65058065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910-1166 公司网 址:www.cicc.com (51)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花园 石桥 路 66 号 东亚 银 行金融 大 厦 18 层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秦 雨晴 联系电 话:95538 传真:021-20315125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38 公司网 址:www.zts.com.cn (52)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21 层及 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注册地 址: 深圳 福田 区益 田路 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 心 A 座第 04 层、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涛 联系人 :胡 芷境 传真:0755-82026539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32 或 400-600-8008 公司网 址:www.china-invs.cn (53)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东城 区朝 内大 街 2 号 凯恒 中 心 B 座 18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许 梦园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87 公司网 址:www.csc108.com 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32 (54)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越 时代 广 场(二 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越 时代 广 场(二 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刘 宏莹 联系电 话:010-60838677 传真:0755-8321742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990-8826 公司网 址:www.citicsf.com (55)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邮编:100026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联系人 :王 一通 传真:010-60833739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48 公司网 址:www.cs.ecitic.com


(56)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东海西 路 28 号 龙翔 广场 东 座 5 层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邮编:266000


法定代 表人 :姜 晓林 联系人 :刘 晓明


联系电 话:95548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48 公司网 址:www.zxwt.com.cn 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33 (57) 中银 国际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1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银城 中路 200 号 中银 大 厦 39 层 邮编:200120


法定代 表人 :宁 敏 联系人 :许 慧琳 传真:021-50372474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208888 公司网 址:www.bocichina.com (58) 北京 蛋卷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传真:010-61840699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618518 公司网 址:https://danjuanapp.com/ (59)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 际大 厦 903 ~906 室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700-9665 公司网 址:www.ehowbuy.com (60)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920-0022 公司网 址:www.licaike.com (61) 上海 华夏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17-5666 (62) 上海 基煜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488 号太 平金 融大 厦 1503 室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兴镇 路潘 园公 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34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0-5369 公司网 址:www.jiyufund.com.cn (63)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 富卓 大 厦 A 座 7 层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166-1188 公司网 址:http://8.jrj.com.cn (64) 北京 肯特 瑞财 富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海 淀区 海淀东 三 街 2 号 4 层 401-15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988511 公司网 址:http://kenterui.jd.com (65) 上海 联泰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座 3 层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466-788 公司网 址:www.66zichan.com (66)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19031 公司网 址:www.lufunds.com (67)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杨浦 区秦 皇岛 路 32 号 C 栋 2 楼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 -821 -5399 公司网 址:www.noah-fund.com (68) 南京 苏宁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客户服 务电 话 :95177 公司网 址:www.snjijin.com (69)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1818-188 公司网 址:www.1234567.com.cn 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35 (70)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联系人 :张 丽琼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773-772 公司网 址:www.5ifund.com (71) 上海 挖财 金融 信息 服务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50810673 公司网 址: www.wacaijijin.com (72) 上海 万得 投资 顾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1-0203 (73) 北京 新浪 仓石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 北 京市 海 淀 区 东北旺 西路 中关 村软 件园 二期(西扩)N-1、N-2 地块 新浪总 部科 研楼 5 层 518 室 客户服 务电 话 :010-62675369 公司网 址:www.xincai.com (74) 宜信 普泽 投资 顾问 (北京 )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099-200 公司网 址:www.yixinfund.com (75) 奕丰 金融 服务 (深 圳)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84-0500 公司网 址:www.ifastps.com.cn (76) 中经 北证 (北 京)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00-0030 公司网 址:www.bzfunds.com


(77)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股份有 限公 司 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36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 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 8 楼 801 联系电 话:400-678-8887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78-8887 公司网 址:www.zlfund.cn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选 择其 他机 构代理 销售 基金 , 并 及时 公告。 ( 二) 注册登 记机 构: 华宝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同上 ) ( 三) 律师事 务所 和经 办律 师 名称: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联系电 话:(86 21) 3135 8666 传真: (86 21) 3135 8600 联系人 :黎 明 经办律 师: 吕 红、 黎 明 (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 册 会计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陆家 嘴环 路1318 号 星展银 行大 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黄 浦区湖 滨 路 202 号企 业天 地 2 号 楼普 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 :张 勇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张勇 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37 六、 基金的募集


本 基金 经中 国证 监会 证 监许可 [2008 ]1294 号 核 准,由 基金 管理 人 依 照《 基金法 》 、 《 运作 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募 集 。 2009 年1 月5 日 起向 社会 公开募 集, 截至2009 年 2 月 13 日 ,共 募集 了 2,258,208,383.25 份基 金 份额, 其 中 A 类 615,728,987.54 份,B 类 1,642,479,395.71 份; 有 效认购 户数 为 18,453 户 , 其中 A 类 6,453 户,B 类12,000 户。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38 七、 基 金 合 同 生效





本基金 基 金合 同于 2009 年 2 月 17 日正 式生 效 。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连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情形 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出现 前述 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并提 出解决 方案 ,如 转换 运作 方式、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或 者终止 基金 合同 等, 并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进 行 表决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39 八、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与 赎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基金投 资者 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所 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他 方式 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基 金代 销机 构, 并予以 公告 。 (二)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本基金 自 2009 年 4 月 15 日起开 始办 理日 常申 购 、 赎回业 务。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投资 者应当 在开 放日 办理 申 购 和赎回 申请 。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或交易 所交 易时 间更 改或 实际情 况需 要, 基金 管理 人可对 申购 、 赎 回时间 进行 调整 ,但 此项 调整应 在实 施 日2 日 前在 指定媒 体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或 者转 换 。 投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的 ,其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 价格为 下次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时间 所在 开放 日的价 格。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 知价 ”原 则, 即申 购、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进 行 计 算;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当日 开放 时间 结束 前撤销 , 在 当日 的开 放时 间结束 后不 得撤 销; 4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赎回 基金份 额时 , 基 金管 理人 按先进 先出 的原 则, 即对 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基 金份额 进行 赎回 处理 时, 申(认 )购 确认 日期 在先 的基金 份额 先赎 回 , 申(认 )购 确认 日期 在后 的基金 份额 后赎 回, 以确 定所适 用的 赎回 费率 ; 5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基金 运作的 实际 情况 并在 不影 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实 质利 益的前 提下 调 整 上述原 则。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新 规则 开始 实施 前按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 及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40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程序 ,在 开放日 的业 务办 理时 间向 基金销 售机 构 提 出申购 或赎 回的 申请 。 投资者 在申 购本 基金 时须 按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备 足申购 资金,投 资者 在提 交 赎回申 请时 ,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赎 回的申 请无 效而 不予 成交 。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T 日规 定时 间受 理的 申请 ,正常 情况 下,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在 T+1 日 内为 投 资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性 进行 确认 , 在T +2 日后 ( 包括 该日) 投资 者可 向销售 机构 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查 询申购 与赎 回的 成交 情况 。 基金发 售机 构申 购申 请的 受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而仅 代表 发售 机构 确实接 收到 申 购 申请。 申购 的确 认以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或 基金 管理 公司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若申 购不 成 功 或无效 ,申 购款 项将 退回 投资者 账户 。 投资 者T 日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基 金管 理人 将通 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及其 相关 基金销 售机 构 在 T+7 日 (包 括该 日 ) 内将 赎回款 项划 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账 户 。 在 发生 巨额 赎 回的 情 形时 , 款项 的 支付办 法参 照《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条 款处 理。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通过代 销网 点 和 直销 e 网金 申购 本基 金单 笔最 低金 额为 1 元 人民 币( 含申 购 费) 。 通过 直销 柜台 首 次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为 10 万元 人民 币( 含申 购 费) , 追加 申购 最低 金额 为 1 元 人民 币( 含申 购费) 。 已在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柜台 购买 过基 金的 投资 者, 不 受首 次申 购最 低金 额的限 制, 但受 追加 申购最 低金 额的 限制 。 各 销售机 构对 最低 申购 限额 及交易 级差 有其 他规 定的 ,以各 销售 机构 的 业 务规定 为准 。 其他销 售机 构的 投资 者 欲 转入直 销柜台 进 行交 易要 受直销 柜台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 ,调 整首 次申购 的最 低金 额。 投资人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 个投资 者累 计持 有份 额上 限限制 详见 相关 公告 。 当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 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 成潜 在重大 不利 影响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采取 设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 金额 上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 购比 例上限 、 拒 绝大 额申 购、 暂 停基金 申购 等措 施, 切实保 护存 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具 体请 参见相 关公 告。 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41 2 、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投资人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赎 回。 本基 金按 照份额 进行 赎回 ,申 请赎 回份额 精确 到 小 数点后 两位 ,单 笔赎 回份 额不得 低 于 1 份。 基 金持 有 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 在销 售机构 保留 的基 金 份 额余额 不 足 1 份 的, 在赎 回时需 一次 全部 赎回 。3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况 下, 调整 上述 对申 购的金 额和 赎回 的份 额的 数量限 制、 单个 投资 者单 日或单 笔申 购金 额 上 限、本 基金 总规 模限 额和 单日净 申购 比例 上限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生效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 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至少 在一 家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 、申 购费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采 用 前端收 费模 式收 取基 金 申 购费用 。 投资 者可 以多 次 申购本 基金,申 购费率 按每 笔申 购申 请单 独计算 。 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费用 由投 资者 承担 , 本基 金 B 类基 金份额 不收 取申 购费 。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的 申 购费率 表如 下: 申购金 额 申购费 率 50 万 以下 0.8% 大于等 于 50 万 ,小 于100 万 0.6% 大于等 于 100 万 ,小 于 200 万 0.4% 大于等 于 200 万 ,小 于 500 万 0.2% 500 万 (含 )以 上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主 要用 于市场 推广 、销 售、 注册 登记等 各项 费用 ,不 列入 基金财 产。 2 、赎 回费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的最 高 赎回 费率 不超 过 5% , 赎回费 随基 金持 有时 间的 增加而 递减 。 本 基金 B 类 基金 份 额 七日 以 内收 取 1.5% 的赎 回费 ,七 日及七 日以 上 不 收取 赎回 费。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的赎回 费率 表如 下: 持有时 间 费率 七日以 内 1.5% 七日以 (含 七日 )- 两年 以 内 0.3% 两年以上 ( 含两 年) 0% 本基 金 B 类基 金份 额 的 赎 回费率 表如 下: 持有时 间 费率 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42 七日以 内 1.5% 七日以 (含 七日 )以 上 0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额 时收 取 。 对持续 持有 期少 于7 日的 投资者 收取 的赎 回费 ,基 金管理 人将 其全 额计 入基 金财产 。对 持续 持 有 期长于 7 日的 投资 者, 应 当将不 低于 赎 回 费总 额的 25%计 入基 金财 产, 其余 用 于支付 登记 结算 费 和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3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范围 内 调整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并最迟 应于 新的 费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基 金 促 销计划 , 针 对 特 定地 域范 围、 特 定行 业、 特定 职业 的投资 者 以 特定 交易 方式( 如网上 交易 、 电 话交 易等) 等进 行基 金交 易的 投 资人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促 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动 期间 , 按 相关 监管部 门要 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基 金 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费 率。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1)A 类 基金 份额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 和净 申购金 额。 其中 ,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的 情形下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申购 费率] 申购费 用 = 申购 金额 -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 日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适 用固 定金 额的 情形下 :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均按 舍去尾 数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 基 金财产 承担 。申购 费用 、 净申购 金额 的计 算 按 四舍 五入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位 ,由 此误 差 产 生的 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例: 某 投资 者当日 申 购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10 万 元 , 假 设 申购 当 日A 类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0260 元, 对应 的 本次前端 申 购费 率 为0.8% ,该投 资者 可得 到 的A 类 基金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100,000.00/ (1+0.8%) =99,206.35 元 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43 申购费 用=100,000.00-99,206.35 =793.65 元 申购份 额=99,206.35/1.0260 =96,692.34 份 即: 投 资者 投资10 万元 申 购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假 设申 购当 日A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为1.0260 元 ,可 得到96,692.34 份A 类基 金份 额 。 (2)B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份额计 算方 式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申购 当日B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保留 小数点 后两 位, 两位 以后 舍去, 舍去 部分 所代 表的 资产归 基金 财 产 所有。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1)A 类 基金 份额 的 赎 回 金额 计 算方 式 赎回总 额= 赎 回份 额× 赎回 当日 A 类基 金份 额净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额× 赎回 费率 净 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上 述计 算结 果均 按照 四舍 五入方 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由 基金 财 产 承担。 投资者 赎回 10,000 份 基金 份额, 持有 期限 一年 九个 月,对 应的 赎回 费率 为 0.3%,假 设赎 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1.1615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 金额为 : 赎回总 额=10,000 ×1.1615=11,615.00 元 赎回费 用=11,615.00 ×0.3%=34.85 元 赎回金 额=11,615.00-34.85=11,580.16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10,000 份 基金份 额, 持有 期限 一年 九个月 ,对 应的 赎回 费率 为 0.3% ,假 设 赎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1.1615 元 , 则 其可 得到 的 赎回金 额 为11,580.16 元。 (2 )B 类基 金份 额 的赎回 金额 计算 方式 赎回金 额= 赎 回份 数× 赎回 当日 B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上述各 计算 结果 按照 四舍 五入方 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基 金财 产 承 担,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有 。 3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公 告 。 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A 类 基 金份额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发 售在外 的 A 类基 金份额 总 数 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44 B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B 类 基 金份额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发 售在外 的 B 类 基金 份额 总 数 遇特殊 情况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4 、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四 位, 小数点 后第 五位 四舍 五入 ,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在基 金财产 中 列支 。 (八)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1 、 经基 金销 售机 构同 意, 基金投 资者 提出 的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 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时间 之前 可以撤 销。 2 、投 资者T 日 申购 基金 成 功后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 增加 权 益并办 理注 册 登记手 续 , 投资 者 自T+2 日起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3 、投 资者T 日 赎回 基金 成 功后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 扣 除 权 益并办 理相 应 的注册 登记 手续 。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 并 最迟 于开 始实施 前3 个工 作日 予以 公告。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暂停 或拒 绝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 、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 金无法 正常 运作 ;


2 、证 券交 易场 所在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无 法计 算; 3 、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的情 形; 但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出 现无 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 仍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 大 不确定 性时 ,经 与 基 金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暂 停接 受基 金申购 申请 ; 4 、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 可能 对基 金业绩 产生 负面 影响, 从而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5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可暂 停申 购的情 形; 6 、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 者某些 申购 申请 有可 能导 致单一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 额数的 比例 达 到 或者超 过基 金份 额总 数 的50%, 或者 变相 规避50% 集 中度的 情形 时; 7 、 申请 超过 基金 管理 人设 定的基 金总 规模 、 单 日净 申购比 例上 限、 单一 投资 者单日 或单 笔申 购金额 上限 的; 8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会有 损 于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某 笔申 购。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申 购款项 将全 额退 还投 资者 。发生 上 述 1 到 4 项 暂停 申购情 形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形 消 除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4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 理并 予以 公告。 (十) 暂停 赎回 或者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拒绝 接受 或暂 停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 申请或 者延 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 1 、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 金管理 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证 券交 易场 所依 法决 定 临时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的情 形; 但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出 现无 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 仍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 与 基 金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暂 停接 受基 金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4 、 因 市场 剧烈 波动 或其 他 原因而 出现 连 续2 个或 2 个以上 开放 日巨 额赎 回, 导致本 基金 的现 金支付 出现 困难 ; 5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立 即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已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理 人 将 足额 支付 ;如 暂时不 能足 额支 付的 ,可 延期支 付部 分赎 回款 项, 按每个 赎回 申请 人 已 被接受 的赎 回申 请量 占已 接受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未支 付部分 由基 金管 理 人 按照发 生的 情况 制定 相应 的处理 办法 在后 续开 放日 予以支 付。 同时, 在出 现上 述 第 3 款 的情形 时, 对已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可延 期支 付赎 回款 项,最 长不 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在 至少一 家指定 的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公告 。 投 资者 在申 请赎回 时可 事先 选 择 将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撤 销。 暂停基 金的 赎回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刊登 暂停 赎 回 公告。 在暂停 赎 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 依照 有关规 定在 至 少 一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上公 告。 (十一 )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本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基金 净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总 数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额 总数 后 扣 除申购 申请 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的余额 )超 过上 一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10%时,即 认为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部 分 顺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46 延赎回 。 (1) 全 额赎 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者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程 序执 行。 (2) 部分 顺延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支付投 资者 的 赎 回申请 可能 会对 基金 的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管 理人 在当 日接 受赎 回比例 不低 于上 一 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10%的 前提 下,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 予以办 理。 投资 者未 能赎 回部分 ,除 投资 者 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选择 将当 日未获 办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外,延 迟至 下一 个开 放日 办理, 赎回 价格 为 下 一个开 放日 的价 格。 依照 上述规 定转 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的赎 回不 享有 赎回 优先 权,并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部 分顺 延赎回 不受 单笔 赎回 最低 份额的 限制 。 (3) 当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若存在 单个 赎回 申请 人当 日申请 赎回 的份 额超 过前 一工作 日基 金 总 份额20% ( “ 大额 赎回 申请 人” ) 的 情形 ,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按 照保 护其 他赎 回申 请人 ( “ 普通 赎回 申 请人” ) 利益 的原 则, 优 先 确认普 通赎 回申 请人 的赎 回申请 , 在 当日 可接 受赎 回的范 围内 对普 通赎 回申请 人的 赎回 申请 予以 全部确 认或 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请 量占 普通 赎回 申请 人赎回 申请 总量 的 比 例确认 ;在 普通 赎回 申请 人的赎 回申 请全 部确 认且 当日接 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 份 额的 10% 的 前提 下, 在仍 可接受 赎回 申请 的范 围内 对大额 赎回 申请 人的 赎回 申请按 比例 确认 。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投 资者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期 赎回 或取 消赎 回。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转 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 续赎回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选 择取 消赎 回的 ,当 日未获 受理 的部 分 赎 回申请 将被 撤销 。延 期的 赎回申 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请 一并 处理 ,无 优先 权并以 下一 开放 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如 投资 者在提 交赎 回申 请 时 未作明 确选 择, 投资 者未 能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理 。部 分延 期赎 回不 受单笔 赎回 最低 份 额 的限制 。 (4)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 发生巨 额赎 回并 顺延 赎回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2 日 内通过 指定 媒体 及基金 管理 人的 公司 网站 或代销 机构 的网 点刊 登公 告,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向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 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 本基金 连 续2 个 开放 日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 已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 并 应 当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 (十二 ) 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 天,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基 金管 理 人 网站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公 布最 近一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47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一天但 少于 两周 ,暂 停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金 管 理 人 应 提前 2 个 工 作日 在至少 一 家指 定 媒体 及基 金 管理 人 网站 刊 登基 金重 新 开放 申 购或 赎 回的 公 告,并 在重 新开 始办 理申 购或赎 回的 开放 日公 告最 近一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暂停 期间 , 基 金管 理 人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一 次。 暂停结 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家指 定媒 体及 基 金 管理人 网站 连续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并 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日 公告 最近 一 个 开放日 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 (十三 )转 托管 本基金 目前 实行 份额 托管 的交易 制度 。投 资者 可将 所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从 一个 交易账 户转 入 另 一个交 易账 户进 行交 易。 具体办 理方 法参 照《 业务 规则》 的有 关规 定以 及基 金代销 机构 的业 务 规 则。 (十四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者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届时发 布公 告 或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确定 。 (十五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申 购、赎 回等 基金 交易 方式 ,将一 定数 量的 基金 份额 按照一 定规 则 从 某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转移 到另一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的 行为。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继承、 捐 赠 、司 法强 制执 行和经 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的其他 情况 下 的 非交易 过户 。其 中, “继 承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 合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将其合 法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捐赠给 福利 性质 的基 金会 或社会 团体 的情 形; “司法 执行 ”是 指司 法机 构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强 制划 转给 其 他 自然人 、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无 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接 受划 转的 主体应 符合 相关 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持有 本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者的条 件。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必须 提供 基金 注 册 登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对于符 合 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 业务 规则 》的 有关规 定办 理。 (十六 )基 金的 冻结 与解 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以 及注册 登记 机 构 认可的 其他 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冻 。基 金份 额被 冻结 的,被 冻结 部分 产生 的权 益一并 冻结 ,被 冻 结 部分份 额仍 然参 与收 益分 配与支 付。 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48 九、 与 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金 转 换 (一) 基金 转换 申请 人的 范围 本基金 的持 有人 均可 以按 照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申 请和 办理本 基金 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 金 的转换 。 (二) 基金 转换 受理 场所 基金转 换只 能在 同一 销售 机构进 行, 转换 的两 只基 金必须 都 是 该销 售机 构代 理销售 的本 公 司 管理的 基金 。 其 他销 售机 构基金 转换 业务 的具 体办 理时间 、流 程以 销售 机构 及其网 点的 安排 和 规 定为准 。 (三) 基金 转换 受理 时间 投资人 可以 在基 金开 放日 的交易 时间 段申 请办 理基 金转换 业务 ,具 体办 理时 间与基 金申 购 、 赎回业 务办 理时 间一 致。 (四) 基金 转换 费用 本 基金 与上述 基金 的 转换 ,转换 费用 由二 部分 组成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和 转入 基金与 转出 基 金 的申购 补差 费。 赎回费 :按 转出 基金 正常 赎回时 的赎 回费 率收 取费 用。其 中 25% 归 转出 基金 基金财 产, 其余 作为注 册登 记费 和相 关的 手续费 。 由 于本 基 金B 类 基金份 额的 赎回 费为 零 , 则从 B 类基 金份 额 转 出,将 不收 取赎 回费 。 申购补 差费 :按 照转 入基 金与转 出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的差额 收取 补差 费。 转出 基金金 额所 对 应 的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 低于 转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的, 补差费 率为 转入 基金 和转 出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差 额;转 出基 金金 额所 对应 的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 高于 转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的, 补差费 为零 。由于本 基金B 类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费为零 ,则 从 B 类基 金份 额转入 其他 基金 ,对 应的 申购补 差费 率即 为 转 入基金 的对 应申 购费 率。 计算基 金转 换费 用所 涉及 的赎回 费率 和申 购费 率均 按正常 费率 执行 。 本 基金 的两类 基金 份 额 之间不 可转 换。 (五) 基金 转换 公式 1 、基 金转 换公 式为 : 转出费 用= 转出 份额 ×基 金 单位净 值 × 赎回 费率 转出总 金额=转 出份 额*基 金单位 净值 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49 净转出 金额=转 出总 金额- 转出费 用 净转入 金额=净 转出 金额/ (1+补 差费 率) ( 当转 出基 金金 额所 对应 的 转出基 金申 购费 率低 于转 入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补差 费率= 转入 基金 的申购 费率-转 出基 金的 申 购费率 ; 当 转出 基金 金额 所 对应的 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 高于转 入基 金的 申 购费率 ,补 差费 率=0)) 补差费=净 转出 金额- 净转 入金额 2 、 基 金管 理人 在不 损害 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的情 况下可 更改 上述 公式 , 但 应最迟 在新 的公 式适用 前3 个工 作日 予以 公 告。 (六) 基金 转换 的程 序 1 、基 金转 换的 申请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必须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销 售代 理人规 定的 手续 ,在 开放 日的交 易时 间 段 内提出 基金 转换 申请 。 2 、基 金转 换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 理人 以收 到基 金转 换申请 的当 天作 为基 金转 换申请 日(T 日 ), 并在T+1 工 作日 对该 交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 投资人 可 在T+2 工作 日及 之后到 其提 出基 金转 换申 请的网 点进 行成 交 查 询。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转换 时,基 金管 理人 按先 进先 出的原 则对 该持 有人 基金 账户在 该销 售 机 构托管 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处 理,即 先确 认的 份额 先转 换,后 确认 的份 额后 转换 。 ( 七) 基金 转换 的数 额限 制 基金转 换遵 循“ 份额 转换 ”的原 则, 转换 申请 份额 精确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单 笔转换 申请 份 额 不得低 于1 份。 因为 转换 等非赎 回原 因导 致投 资人 在销售 机构 (网 点) 保留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少 于 该基金 最低 保留 份额 数量 限制的 ,注 册登 记机 构不 作强制 赎回 处理 。 (八) 基金 转换 的注 册登 记 1 、 基 金投 资人 提出 的基 金 转换申 请 , 在 当日 交易 时间 内可以 撤销 , 交易 时间 结束 后不得 撤销 。 2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 内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转 换申 请进 行确 认, 确认成 功后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办理 相关 的注册 登记 手续 。 3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 内 , 对 上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 最迟 于开 始实施 前 3 个工 作日 予以 公告。 (九) 拒绝 或暂 停基 金转 换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1 、除 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拒 绝或 暂停 接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转换 申请 : 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50 (1) 不可 抗力 ; (2) 证券 交易 所在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3)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转换 ; (4) 暂停 估值 ; (5)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如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转换 申请 被拒 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原 基金 份额不 变。 2 、发 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日 立 即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 发 生基 金合 同或 招募 说 明书中 未予 载明 的事 项, 但基金 管理 人有 正当 理由 认为需 要拒 绝或 暂停接 受基 金转 换申 请的 ,应当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4 、暂停 基 金转 换 , 基金 管 理人 应 立即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5 、暂 停期 结束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收 益和转 份额 的情 况。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信 息披露 媒体 上 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基金 转换 的公告 ,并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收益 情况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1 日但 少于 两周 ,暂 停结 束,重 新开 放基 金转 换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 1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基 金转 换的 公告 , 并 在重新 开放 基金 转 换 日公告 最新 的基 金收 益情 况。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暂停 期间 , 基 金管 理 人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一 次; 当连续 暂停 时间 超过 两个 月时, 可对 重复 刊登 暂停 公告的 频率 进行 调整 。暂 停结束 ,重 新开 放 基 金转换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上连 续刊 登基 金重新 开放 基金 转 换 的公告 ,并 在重 新开 放基 金转换 日公 告最 新的 基金 收益的 情况 。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51 十、 基金的投资 ( 一) 本基金 投资 目标 、范 围、 策略、 业绩 比较 基准 和风 险收益 特征 1 、投 资目 标 在控制 风险 和保 持资 产流 动性的 前提 下, 追求 较高 的当期 收益 和总 回报 ,争取 实现 基金 资 产 的长期 稳健 增值 。 2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公 司债 券、 企业 债券 、可转 换债 券 、 短期融 资券 、金 融债 、资 产支持 证券 、国 债、 央行 票据、 债券 回购 、股 票、 权证 , 以及 法律 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本基金 投资 于债 券 等 固定 收益 类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的 80% ;投 资于 股票等 权益 类 资 产的比 例不 超过 基 金 资产 的 20% ;现 金 ( 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或 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本基金 可通 过投 资首 次发 行股票 、增 发新 股、 可转 换债券 转股 票以 及权 证行 权等方 式获 得 股 票,也 可 直 接从 二级 市场 买入股 票。 本基 金 可 通过 参与可 分离 转债 申购 而获 得权证 ,也可 直接从 二级市 场买 入权 证。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 其纳入 投资 范围 。 3 、投 资策 略 (1)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采取 积极 的资 产配 置策略 ,通 过宏 观策 略研 究,对 相关 资产 类别 (包 括固定 收益 类 资 产、权 益类 资产 和货 币资 产等) 的预 期收 益进 行动 态跟踪 ,决 定 其 配置 比例 。 固定收 益类 资产 中, 本基 金将主 要通过 大 类资 产配 置、分 类资 产配 置自 上而 下进行 债券 投 资 管理, 以达到 稳 定收 益和 充分流 动性 的投 资目 标。 大 类资 产配 置主 要是 通过 对宏观 经济 趋势 、金 融货 币政策 和利 率趋 势的 判断 对债券 类资 产 进 行选择 配置 ,同 时也 在银 行间市 场、 交易 所债 券市 场进行 选择 配置 。 分类资 产配 置主 要通 过分 析债券 市场 变化 、投 资人 行为、 品种 间相 对价 值变 化、债 券供 求 关 系变化 和信 用分 析进 行分 类品种 配置 。可 选择 配置 的品种 范围 有国 债、 金融 债、企 业债 、央 票 、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52 短期融 资券 等等 。 (2) 债券 投资 策略 (不 含 可转换 债券 ) 本基金 采取 自上 而下 的方 法确定 投资 组合 久期 ,结 合自下 而上 的个 券选 择方 法构建 债券 投 资 组合。 首先, 本基 金将 密切 关注 国内外 宏观 经济 走势 与我 国财政 、货 币政 策动 向, 预测未 来利 率 变 动走势 ,自 上而 下地 确定 投资组 合的 久期 。 其次, 债券 投资 组合 的构 建与调 整是 一个 自下 而上 的过程 , 需 综合 评价 各券 收益率 、 波 动性、 到期期 限、 票息 、 赋 税条 件、 流 动性 、 信 用等 级以 及债券 持有 人结 构等 决定 债券价 值的 影响 因素 。 同时, 本基 金将 运用 系统 化的定 量分 析技 术和 严格 的投资 管理 制度 等方 法管 理风险 ,通 过久 期 、 平均信 用等 级、 个券 集中 度等指 标, 将组 合的 风险 控制在 合理 的水 平。 在此 基础上 ,通 过各 种 积 极投资 策略 的实 施, 追求 组合较 高的 回报 。主 要运 用的策 略有 : 1 )利 率预 期策 略 基于对 宏观 经济 环境 的深 入研究 ,预 期未 来市 场利 率的变 化趋 势, 结合 基金 未来现 金流 的 分 析,确 定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如 果预 测未 来利 率将上 升, 则可 以通 过缩 短组合 平均 剩余 期 限 的办法 规避 利率 风险 ,相 反,如 果预 测未 来利 率下 降,则 延长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 赚取 利率 下 降 带来的 超额 回报 。 2 )估 值策略


通过比 较债 券的 内在 价值 和市场 价格 而做 出投 资决 策。当 内在 价值 高于 市场 价格时 ,买 入 债 券;当 内在 价值 低于 市场 价格时 ,卖 出债 券。 3 )利 差策 略


基于不 同债 券市 场板 块间 利差而 在组 合中 分配资 产 的方法 。收 益率 利差 包括 信用利 差、 可 提 前赎回 和不 可提 前赎 回证 券之间 的利 差等 表现 形式 。信用 利差 存在 于不 同债 券市场 ,如 国债 和 企 业债利 差、 国债 与金 融债 利差、 金融 债和 企业 债利 差等; 可提 前赎 回和 不可 提前赎 回证 券之 间 的 利差形 成的 原因 是基 于利 率预期 的变 动 。 4 )互 换策略


为加强 对投 资组 合的 管理 ,在卖 出组 合中 部分 债券 的同时 买入 相似 债券 。该 策略可 以用 来 达 到提高 当期 收益 率或 到期 收益率 、提 高组 合质 量、 减少税 收等 目的 。 5 )信 用分 析策 略 根据宏观 经 济运 行周 期阶 段,分析 债券 发 行人 所处 行 业发展 前景 、 发 展状 况、 市 场地位 、 财 务 状况、 管理 水平 和债 务水 平 等因素,评 价债 券发 行人 的 信用风 险, 并根 据特 定债 券 的发行 契约,评价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53 债券的 信用 级别,确 定债 券 的信用 风险 。 (3) 可转 换债 券投 资策 略 可转换 债券 同时 具有 债券 、股票 和期 权的 相关 特性 ,结合 了股 票的 长期 增长 潜力和 债券 的 相 对安全 、收 益固 定的 优势 ,并有 利于 从资 产整 体配 置上分 散利 率风 险并 提高 收益水 平。 本基 金 将 重点从 可转 换债 券的 内在 债券价 值 ( 如票 面利 息、 利 息补偿 及无 条件 回售 价格 ) 、 保护 条款 的适 用 范围、 期权 价值 的大 小、 基础股 票的 质地 和成 长性 、基础 股票 的流 通性 等方 面进行 研究 ,在 公 司 自行开 发的 可转 债定 价分 析系统 的支 持下 ,充 分发 掘投资 价值 ,并 积极 寻找 各种套 利机 会, 以 获 取更高 的投 资收 益 。 (4)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 略 深入分 析支 持资 产的 构成 及质量 、发 行条 款等 ,进 行积极 投资 。 (5) 新股 申购 投资 策略 鉴于新 股投 资是 目前 国内 低风险 、高 收益 的投 资品 种之一 ,本 基金 将积 极参 与新股 申购 , 增 强收益 。本 基金 将依 靠公 司投研 系统 ,对 新股 进行 深入分 析, 确定 股票 内在 价值, 结合 市场 估 值 水平, 来预 测上 市价 格, 同时考 虑市 场利 率水 平及 股票中 签率 ,综 合评 估新 股的投 资价 值, 把 握 获利机 会。 (6) 个 股精 选策 略 采取定 量与 定性 相结 合的 个股精 选策 略, 使用 成长 、价 值 、盈 利等 方面 的指 标对股 票进 行 排 序,并 对排 名靠 前的 股票 进行案 头研 究和 实地 调研 ,深入 研究 企业 的基 本面 和长期 发展 前景 , 挑 选出预 期表 现将 超过 大盘 的个股 ,构 建核 心组 合。 (7) 权证 投资 策略 对权证 标的 证券 的基 本面 进行研 究, 结合 期权 定价 模型和 我国 证券 市场 的交 易制度 估计 权 证 价值, 主要 考虑 运用 的策 略包括 :杠 杆策 略、 价值 挖掘策 略、 获利 保护 策略 、价差 策略 、双 向 权 证策略 、卖 空有 保护 的认 购权证 策略 、买 入保 护性 的认沽 权证 策略 等。 4 、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是 中 国债券 总指 数收 益率 ×100% 。 中国债 券总 指数 由中 央债 券登记 结 算 中心 于2003 年1 月1 日 编制 发布 , 样 本涵盖 交易 所、 银 行间市 场记 帐式 国债 (固 定、 浮 动利 率) 、 金 融债。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公 司将中 国债 券总 指 数 情况于 中国 债券 信息 网(www.chinabond.com.cn ) 上 公开发 布。 从投资 范围 看, 本基 金主 要投资 于固 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而中 国债 券总 指数 是目前 涵盖 范 围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54 最广的 公开 指数 ,涵 盖了 中国债 券市 场整 体价 格和 投资回 报情 况; 且指 数样 本是采 集市 场上 真 正 在交易 品种 所制 定出 来的 ,有利 于基 金管 理人 以此 总指数 为基 准进 行投 资组 合的配 置。 因此 , 本 基金选 择 中 国债 券总 指数 作为业 绩比 较基 准。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 能为市 场普 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基 准推 出 , 或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 合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 的股票 指数 时, 本基 金可 以在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 案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 准并 及时公 告。 5 、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其 长期平 均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率低于 混合 型基 金 和 股票 型基金 ,高于货 币市场 基金 。在 债券 型基 金产品 中 , 其长 期平 均风 险程度 和预 期收 益率 高于 纯债券 基金 。 (二) 投资 程序 1 、研 究部 负责 投资 研究 和 分析 宏观研 究人 员通 过研 究经 济形势 、 经 济政 策 (货 币 政策、 财政 政策、 区域 政 策、 产 业政 策等) 等,撰 写宏 观 研 究报 告, 就基金 的 资 产配 置 提 出建 议。 债券研 究人 员在 预测 未来 利率走 势的 基础 上, 研究 债券的 收益 率、 风险 特征 和久期 ,对 债 券 品种的 类别 配置 及个 券投 资提出 具体 建议 。 行业研 究人 员根 据数 量化 模型及 对股票 基 本面 的考 察,确 定对 股票 的投 资建 议。 2 、量 化投 资部 负责 跟踪 数 量分析 模型 量化投 资部 实时 跟踪 数量 分析模 型, 定期 将对 债券 和股票 的分 析结 果提 交给 研究部 、基 金 经 理和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 3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投 资决策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定期 和不 定期 召 开会 议, 根据 研究 部、 量 化投 资部 和投 资管 理部提 交的 报告 , 就基金 重大 战略 ,包 括组 合 资产 配 置 、债 券组 合久 期、债 券类 别配 置等 做 出 决策。 4 、基 金经 理负 责投 资执 行 基金经 理在 公司 研究 团队 和风险 评估 小组 的协 助与 支持下 , 向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提交投 资计 划, 并在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确定 的范围 内, 构建 和调 整投 资组合 ,向 交易 部下 达投 资指令 。 5 、绩 效评 估 绩效评 估 人 员利 用相 关工 具对基 金的 投资 风格 、投 资风险 进行 评估 ,测 算经 风险调 整后 的 投 资绩效 ,并 对业 绩贡 献进 行分析 。 6 、内 部控 制 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55 内部控 制委 员会 、 督 察长 、 监察稽 核部 和风 险管 理部 负责内 控制 度的 制定 , 并 检查执 行情 况 。 (三) 投资 限制 与禁 止行 为 1 、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 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2) 本基金 与由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 共同 持 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 证券, 不得超过 该证 券的10% ; (3)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4)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基 金 持有的 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3%,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有 同一 权证 的 比 例不超 过该 权证 的10% 。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遵从 其规 定 ; (5) 现金 (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和到 期日 不超 过 1 年的 政府 债 券不低 于 5%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7) 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指 同一信用 级别)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8)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不得超 过其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 10% ; (9) 本基金 财产参与 股票发 行申购, 所申报的 金额不 得超过本 基金的总 资产, 所申报的 股票 数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 (10)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 基 金合同 》关 于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和 投资 比例 的约 定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开放 式基 金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不得 超 过 该 上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投资 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发 行的 可流 通 股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流 通股 票 的30% ; (12)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因 证 券 市 场波动 、上 市公 司股 票停 牌、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不符 合前 款所 规 定 比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 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的 投资 ; (13)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展 逆回 购 交 易 的,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 要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14)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 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56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 述限制 的,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基 金不 受 上 述限制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 制 。 除上述 第 (5) 、 (12) 、 (13) 项 外 , 由于 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或基 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 管 理 人之 外 的原 因 导 致 的投 资 组合 不 符合 上述 约 定的 比 例不 在 限制 之内 , 但基 金 管理 人 应在 10 个交易 日 内 进行 调整 ,以 达到标 准 。 其中 因交 易品 种存在 锁定 期的 原因 ,当 股票 等 权益 类资产合 计超过 基金 净值 的20% , 基 金管理 人将 在相 关交 易品 种锁定 期满 后 10 个 交易 日 内调整 , 以 达到 标 准。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2 、禁 止行 为 本基金 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票 或者 债券; (6) 买 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东 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四) 基金 的融 资 、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 (五)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原 则及 方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上市 公司 的经 营管理 ; 2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








4、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 国家有 关规 定代 表基 金独 立行使 债权 人权 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六 )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报 告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8 年6 月30 日, 本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计 。 1 、 报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57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0,724,801.81 6.45 其中: 股票


10,724,801.81 6.45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149,659,016.60 90.04 其中: 债券


149,659,016.60 90.04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 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337,708.47 2.01 8 其他资 产


2,496,452.11 1.50 9 合计





166,217,978.99





100.00 2 、 报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1)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 的境内 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188,013.81 1.59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产 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1,443,509.00 1.05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 件和 信息 技术 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7,093,279.00 5.17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0,724,801.81 7.82 (2)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 的 港股 通 投 资股 票投 资组 合 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58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港股通 投资 股票 。 3 、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601998 中信银 行 285,800 1,774,818.00 1.29 2 600030 中信证 券 91,400 1,514,498.00 1.10 3 000651 格力电 器 28,800 1,357,920.00 0.99 4 600029 南方航 空 122,100 1,031,745.00 0.75 5 601328 交通银 行 147,000 843,780.00 0.61 6 600525 长园集 团 78,533 830,093.81 0.60 7 601818 光大银 行 222,700 815,082.00 0.59 8 601988 中国银 行 221,700 800,337.00 0.58 9 600999 招商证 券 49,800 681,264.00 0.50 10 000776 广发证 券 50,000 663,500.00 0.48 4 、 报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18,157,445.60 13.23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30,101,400.00 21.93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20,292,400.00 14.79 4 企业债 券 81,435,171.00 59.34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19,965,000.00 14.55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49,659,016.60 109.06 5 、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 的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 1 112025 11 珠 海债 110,000 11,102,300.00 8.09 2 140350 14 进出 50 100,000 10,269,000.00 7.48 3 101800351 18 津 城建 MTN008A 100,000 10,003,000.00 7.29 4 010303 03 国债 ⑶ 100,660 9,981,445.60 7.27 5 101659008 16 洪都 航空MTN001 100,000 9,962,000.00 7.26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59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投资 。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 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 策 本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 价 本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10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发现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在报 告期 内被 监管部 门立 案 调 查,也 没有 在报 告编 制日 前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无证 券投 资决 策程 序需特 别说 明。 (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未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股 票库 。 (3)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4,422.69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388,445.88 5 应收申 购款 93,583.54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496,452.11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 流 通受 限情 况。 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60 十一、基 金 的 业绩





本基金 业绩 数据 为截 止 2018 年6 月30 日 的数 据, 本报告 中所 列数 据未 经审 计。 (一 ) 本 报告 期基 金份 额 净值增 长率 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比较 1、华宝 增 强收 益债 券 A :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 ③ ②-④ 2009/02/17 —2009/12/31 5.80% 0.19% -2.54% 0.06% 8.34% 0.13% 2010/01/01 —2010/12/31 0.51% 0.28% -0.87% 0.10% 1.38% 0.18% 2011/01/01 —2011/12/31 -4.71% 0.29% 2.52% 0.11% -7.23% 0.18% 2012/01/01 —2012/12/31 7.73% 0.18% -0.67% 0.07% 8.40% 0.11% 2013/01/01 —2013/12/31 2.27% 0.26% -5.28% 0.11% 7.55% 0.15% 2014/01/01 —2014/12/31 16.24% 0.26% 7.48% 0.15% 8.76% 0.11% 2015/01/01 —2015/12/31 12.68% 0.17% 4.51% 0.12% 8.17% 0.05% 2016/01/01 —2016/12/31 1.10% 0.08% -1.80% 0.13% 2.90% -0.05% 2017/01/01 —2017/12/31 0.16% 0.10% -4.26% 0.09% 4.42% 0.01% 2018/01/01 —2018/6/30 0.03% 0.12% 2.99% 0.12% -2.96% 0.00% 2009/02/17 —2018/6/30 48.11% 0.21% 1.35% 0.11% 46.76% 0.10% 2、华宝 增 强收 益债 券 B :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 ③ ②-④ 2009/02/17 —2009/12/31 5.43% 0.19% -2.54% 0.06% 7.97% 0.13% 2010/01/01 —2010/12/31 0.11% 0.28% -0.87% 0.10% 0.98% 0.18% 2011/01/01 —2011/12/31 -5.09% 0.29% 2.52% 0.11% -7.61% 0.18% 2012/01/01 —2012/12/31 7.32% 0.18% -0.67% 0.07% 7.99% 0.11% 2013/01/01 —2013/12/31 1.85% 0.26% -5.28% 0.11% 7.13% 0.15% 2014/01/01 —2014/12/31 15.78% 0.26% 7.48% 0.15% 8.30% 0.11% 2015/01/01 —2015/12/31 12.21% 0.17% 4.51% 0.12% 7.70% 0.05% 2016/01/01 —2016/12/31 0.69% 0.08% -1.80% 0.13% 2.49% -0.05% 2017/01/01 —2017/12/31 -0.14% 0.10% -4.26% 0.09% 4.12% 0.01% 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61 2018/01/01 —2018/6/30 -0.18% 0.12% 2.99% 0.12% -3.17% 0.00% 2009/02/17 —2018/6/30 42.75% 0.21% 1.35% 0.11% 41.40% 0.10% (二 )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 来基金 累计 净值 增长 率变 动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变 动的 比 较 华宝增 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累计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历史 走势对 比图 (2009 年2 月 17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华宝增 强收 益债 券 A : 华宝增 强收 益债 券 B : 注: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自 基金 成立 日期 的 6 个 月内达 到规 定的 资产 组合 , 截 至 2009 年8 月16 日, 本基 金已 达到 合 同规定 的资 产配 置比 例。 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62 十二、基金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银 行存款 本息 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基 金款 以 及 其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其构成 主要 有: 1 、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 2 、结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计 利 息; 3 、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及 其应 收利 息; 4 、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 、应 收申 购款 ; 6 、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7 、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和应计 利息 ; 8 、权 证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9 、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10 、其 他资 产等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 义开立 资金 结算 账户 和托 管专户 用于 基金 的资 金结 算业务 ,并 以 基 金托 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 银行 间债券 托管 账户 并 报 中国人 民银 行备 案。 开立 的基金 专用 账户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代销机 构和 基金 注 册 登记机 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相 独立。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代销机 构的 财产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 有财产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因 基金 财 产 的管理 、运 用或 其他 情形 而取得 的财 产和 收益 ,归 入基金 财产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和 基金 代 销 机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 其自身 的法 律责 任, 其债 权人不 得对 本基 金 财 产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或 其他权 利。 除依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金 财产 不 得 被处分 。 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63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 财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固 有资 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抵 消; 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 的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 债务不 得相 互抵 消。 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64


十 三 、 基 金 资 产估 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资产 是否保 值、 增值 ,依 据经 基金资 产估 值 后 确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而计 算出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计算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价格 的基础 。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 关的 证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营业 日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 需要对 外披 露 基 金净值 的非 营业 日。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和 负债 。 (四)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基 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后 ,将 估值 结果 加盖 业务公 章以 书 面 形式加 密传 真至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估 值方法 、 时 间、 程 序 进行复 核, 复核 无误 后在 基金管 理人 传真 的书 面估 值结果 上加 盖业 务公 章返 回给基 金管 理人 ; 月 末、年 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行 。 (五)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括 股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价 ( 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以最近 交易 日的 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 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 重 大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3)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 利 息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 最 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如 最近 交易 日 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 市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65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4)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交易所 上市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 本 估值。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 转 增股 、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的 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3)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 交易 所上市 的同 一股 票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 确 定公允 价值 。 3 、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 股权, 从配 股除 权日 起到 配股确 认日 止, 如果 收盘 价高于 配股 价, 按收盘 价高 于配 股价 的差 额估值 。收 盘价 等于 或低 于配股 价, 则估 值为 零。 4 、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5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7 、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 值。 根据 《 基金 法》 , 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审 查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因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 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 (六)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和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复核。 基金 管 理 人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 束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 值 计算结 果复 核并 书面 确认 后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予以 公布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4 位 ,小 数点 后第 5 位四 舍五 入。 当估 值或份 额净 值 计 价错误 实际 发生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立即 纠正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当 错 误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66 达到或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当 估值错 误偏 差达 到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0.5% 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公 告 ,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因基 金 估值错 误给 投资 者造 成损失 的, 应先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基金 管理 人对 不应由 其承 担的 责任 ,有 权向过 错人 追偿 。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注 册登 记机 构、 或 代理销 售机 构、 或投资 者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 遭 受损失 的当 事人 ( “ 受损 方 ” )按 下述 “差 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系 统 故 障差错 、下 达指 令差 错等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引 起的 差错, 若系 同行 业 现 有技 术水平 无法 预见 、 无 法避免 、无 法抗 拒, 则属 不可抗 力, 按照 下述 规定 执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因不 可抗 力 原 因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 其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仍应 负 有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 差错 已发 生, 但 尚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差 错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 及时 进行 更正 , 因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 差错责 任方 承担 ;由 于差 错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 已产 生的差 错, 给当 事 人 造成损 失的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若差 错责 任方 已经 积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 义 务的当 事人 有足 够 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差 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况 向有 关当 事 人 进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正 。 (2) 差 错的 责任 方对 可能 导致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责 , 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 且仅 对差 错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差 错而 获得 不当 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差错 责任方 仍应 对差 错负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 其他当 事人 的利 益 损 失 ( “受 损方 ” ) , 则 差错 责 任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 利 返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将 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 其 实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错 责任 方。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 差 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 如 果因 基金 管理 人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基 金托 管人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67 应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托 管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资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 为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偿 。除 基金 管理 人和 托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 并 拒绝进 行赔 偿时 ,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向差 错方 追偿 。 (6) 如果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 人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并且 依据 法律 、行 政法规 、 《 基金 合同》 或其 他规 定, 基金 管理人 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仲 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赔 偿责 任, 则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 的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并有 权要求 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的 费用 和遭 受 的 损失。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 根据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根 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 , 需要 修改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的 交易 数据 的, 由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 正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5)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偏 差达 到基 金 份 额净值 的0.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与 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证 券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值 技 术 仍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后 ,应 当暂 停基金 估值 ; 4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八)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 基金 管理 人按 估值 方法 的第 6 项进 行估 值时 , 所 造 成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处 理 ; 2 、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其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 由于 其他 不可 抗力 原因,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该 错误 的, 由 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68 十 四 、 基 金 收 益与 分 配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基金收 益包 括: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债 券利 息、票 据投 资收 益、 买卖 证券差 价、 银 行 存款利 息以 及其 他收 入。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计入 收益 。 (二) 基金 净收 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 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6 次 , 全年 分配 比例 不得低 于年 度可 供分 配收 益的 10%,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 满3 个 月可 不进 行收益 分配 ; 2 、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现 金红 利按除 权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资 ;若 投资 者不 选择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 益 分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 3 、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净 亏 损,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4 、基 金当 年收 益应 先弥 补 上一年 度亏 损后 ,才 可进 行当年 收益 分配 ; 5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6 、 由 于本 基金 分为A 类 基 金份额 和B 类基 金份 额, 各基金 份额 类别 对应 的可 分配收 益将 有所 不同; 同一 基金 份额 类别 内的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配 权; 7 、分 红方 式的 设置 与变 更 投资人 可在 销售 机构 处对 托管在 该处 的基 金通 过基 金分红 方式 的设 置和 变更 进行分 红方 式 的 选择, 基金 分红 方式 变更 确认后 对该 销售 机构 账户 内托管 的该 基金 品种 全部 份额有 效。 投资 人 未 作基金 分红 方式 选择 的情 况下, 分红 方式 根据 本条 第 2 项 所述 的默 认分 红方 式确定 ,否 则不 再 适 用本条 第2 项所 述的 默认 分红 ; 8 、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净收 益、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分配 时间 、分 配数额 及比 例 、 分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日 内在 至少一 家指 定 媒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69 体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红利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者 的现金 红利 小 于 一定金 额, 不足 于支 付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可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现 金红利 按权 益登 记日 除权 后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 依 照 《 业 务规则 》执 行 。 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70 十 五 、 基 金 的 费用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销 售服 务费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 产 总值 中扣 除。 (二)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计 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6%年 费 率计提 。 管 理费 的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0.6%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 基 金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后 于 次月 前2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 一次性 支付 给基 金 管 理人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假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 基金 的托 管费 按 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2% 的 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0.2%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 基 金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后 于 次月 前2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取 。若遇法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71 定节假 日、 公休 日 等,支 付 日期顺 延。 3 、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费, 本基 金B 类基 金份额 的销 售服 务费 年费 率为 0.4% , 本 基 金销售 服务 费将 专门 用于 本基金 的销 售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服务 ,基 金管 理人 将 在基 金年 度报 告 中 对该项 费用 的列 支情 况作 专项说 明。 销售服 务费 按前 一 日 B 类 份额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4%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0.4% ÷当 年天 数 H 为基 金每 日应 计提 的销 售服务 费 E 为前 一日B 类 份额 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算 ,逐日 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 于 次 月前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 取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 上述一 、 基 金费 用 的 种类 中第 4 -9 项费 用 , 根 据有 关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 按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列 入当 期费 用 , 由基 金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包括 但不 限于 验资费 、会 计师 和律 师费 、信息 披露 费 用 等费用 ;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费用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可 根据 基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基 金托 管 费 率、基 金销 售费 率等 相关 费率。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或 基金 销售 费率 等费率 , 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或 基金 销售 费率 等费率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 管 理人 必 须最 迟 于新的 费 率 实施 日前 2 日在 至少 一 种 指定 媒 体和 基 金管理 人 网 站上 公 告。 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72 十 六 、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


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73 十 七 、 基 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 年度按 如下 原 则:如 果《 基金 合同 》生 效少 于 2 个 月, 可以 并入 下一个 会计 年度 ;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 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 照有 关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 7 、 基金 托管 人每月 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以 书面方 式确 认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计 1 、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及其注 册会 计师 对本 基金 的年度 财务 报表 进行 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需 在2 日 内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74 十 八 、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等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 人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 披露 信 息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国 证 监 会指定 的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 联网 网站 ( 以下 简称 “ 网站 ” ) 等媒介 披露 , 并 保证 基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息 资料 。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基 金信息 披露 义 务 人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 的,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基 金合 同》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上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将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 载在网 站上 。 (1)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应 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明基 金认 购、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75 申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 资、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 揭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等 内容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人 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 内,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 上, 将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 基金 管理 人在 公告 的 15 日前向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并 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面 说明 。 (2) 《 基金 合同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 序,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 涉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 的事项 的法 律文 件 。 (3) 基金 托管 协议 是界 定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在基 金财 产保 管及 基金 运作监 督等 活 动 中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并 在披 露 招募 说明 书 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理 人网 站上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登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公 告。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 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站 、 基 金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 市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 净 值登载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 5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 基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的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 购、 赎回费 率,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查阅或 者复 制前 述 信 息资料 。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文 登 载 于网站 上, 将年 度报 告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基 金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应当 经过 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报 告正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76 文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 将季 度报 告登载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 年 度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场 所 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 文本和 书面 报告 两种 方式 。 基金运 作期 间, 如报 告期 内出现 单一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总 份额 20% 的 情形 , 为保障 其他 投资 者利 益, 基金管 理人 至少 应当 在定 期报告 “影 响投 资者 决策 的其他 重要 信息 ” 项 下披露 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报告期 末持 有份 额及 占比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额 变化 情况及 本基 金的 特 有 风险,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特殊情 形除 外。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应当在 基金 年度 报告 和半 年度报 告中 披露 基金 组合 资产情 况及 其 流 动性风 险分 析等 。 7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在 公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响 的 下 列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 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三 十 ;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77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政 处罚 ,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 、 销售服 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时; (27)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 、澄 清公 告 在《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任 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息 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备 案, 并 予 以公告 。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 召 集人 应当 至少提 前 40 日 公告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时间、 会议 形式 、审 议事 项、议 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等事项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 法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 召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 披露义 务。 10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 务 。 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78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 式 准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管 理 人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份额 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 报告和 定期 更新 的 招 募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 查,并 向基 金管 理人 出具 书面文 件或 者盖 章 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披 露信 息外 ,还可 以根 据 需 要在其 他公 共媒 体披 露信 息,但 是其 他公 共媒 体不 得早于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网 站披 露信 息 , 并且在 不同 媒介 上披 露同 一信息 的内 容应 当一 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应 当 制 作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 案至少 保存 到 《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供 公 众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以 供公众 查阅 、 复 制。 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79 十 九 、风险揭示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风 险 1 、 市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政 治因 素、 投资 心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导致 基 金 收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 )政 策风 险: 因国 家宏观 政 策( 如货 币政 策、 财政 政 策、 行业 政策 、地 区发 展 政策 等) 发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而 产生 风险 。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经济 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证券 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 周期 性 变化 。基 金投资 于债券 与 上市 公司 的股票 ,收 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变化 ,从 而产 生风 险。 (3 )利 率风 险: 金融 市场利 率 的波 动会 导致 证券 市场 价 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利 率 直接 影响 着债券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影响着 企业 的融 资成 本和 利润。 基金 投资 于债券 和 股票, 其收 益水 平 会 受到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 (4 )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 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 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 益率, 这与利 率 上升所 带来 的价 格风 险互 为消长 。 2 、 流动性 风险 基金可 能面 临因 市场 交易 量不足 , 导 致基 金持 有的 证券不 能迅 速、 低成 本地 转变为 现金 的 风 险。本 基金 面临 的流 动性 风险还 包括 由于 出现 大额 赎回, 致使 本基 金没 有足 够的现 金应 付基 金 赎 回支付 的要 求所 引致 的风 险。 (1) 拟投 资市 场、 行业 及 资产的 流动 性风 险评 估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对象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债券 类资 产 、 债券回 购、 银行 存款 、货 币市场 工具 (含 同业 存单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 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标的 资产 大部分 为标 准化 债券 金融 工具, 一般 情况 下具 有较 好的流 动性 。同 时 , 本基金 严格 控制 投资 于流 动受限 资产 和不 存在 活跃 市场需 要采 用 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的投 资 品 种的比 例。 除此 之外 ,本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历 史经 验和市 场情 况动 态调 整基 金中高 流动 性资 产 的 比例并 通过 组合 管理 、分 散投资 对各 类标 的资 产进 行合理 配置 ,以 防范 流动 性风险 。 (2) 巨额 赎回 情形 下的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措 施 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80 基金管 理人 已建 立内 部巨 额赎回 应对 机制 ,对 基金 巨额赎 回情 况进 行严 格的 事前监 测、 事 中 管控与 事后 评估 。当 基金 发生巨 额赎 回时 ,基 金管 理人需 要根 据实 际情 况进 行流动 性评 估, 确 认 是否可 以接 受所 有赎 回申 请。当 发现 现金 类资 产不 足以支 付赎 回款 项时 ,需 充分评 估基 金组 合 资 产变现 能力 、投 资比 例变 动与基 金单 位 份 额净 值波 动的基 础上 ,审 慎接 受、 确认赎 回申 请, 切 实 保护存 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金 当时 的资 产 组 合状况 或巨 额赎 回份 额占 比情况 决定 全额 赎回 或部 分延缓 支付 。 (3) 实施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 工具的 情形 、程 序及 对投 资者的 潜在 影响 在市场 大幅 波动 、流 动性 枯竭等 极端 情况 下发 生无 法应对 投资 者巨 额赎 回的 情形时 ,基 金 管 理人将 以保 障投 资者 合法 权益为 前提 ,严 格按 照法 律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谨慎 选取 延期 办 理 巨额赎 回申 请、 暂停 接受 赎回申 请、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收取 短期 赎回 费、 暂停基 金估 值、 摆 动 定价等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工 具作为 辅助 措施 。对 于各 类流动 性风 险管 理工 具的 使用, 基金 管理 人 将 依照严 格审 批、 审慎 决策 的原则 ,及 时有 效地 对风 险进行 监测 和评 估, 使用 前经过 内部 审批 程 序 并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在实 际运 用各 类流 动性 风险管 理工 具时 ,可 能对 投资者 有以 下潜 在 影 响:投 资者 的部 分或 全部 赎回申 请可 能被 拒绝 ,同 时投资 者完 成基 金赎 回时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可 能 与其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不同 ;投 资者 接收赎 回款 项的 时间 将可 能比一 般正 常情 形 下 有所延 迟;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7 日的 投资 者收 取不 低于 1.5% 的 赎回 费; 投 资 者没有 可供 参考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同 时赎 回申 请可能 被延 期办 理或 被暂 停接受 ,或 被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等。 3 、信 用风 险 债券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 拒 绝支付 到期 本息,或 由于 债 券发行 人信 用质 量降 低导 致债券 价格 下降 的风险,信 用风 险也 包括 证 券交易 对手 因违 约而 产生 的证券 交割 风险 。





4 、管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研 究水 平、 投资管 理水 平直 接影 响基 金收益 水平 ,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对 经济 形势 和证券 市场 判断 不准 确、 获取的 信息 不全 、投 资操 作出现 失误 ,都 会 影 响基金 的收 益水 平。 5 、本 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资产支 持证 券投 资风 险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资 产支持 证券 。 资 产 支 持证 券存在 信用 风险 、 利率风 险、 提前 偿付 风险 、操作 风险 和法 律风 险等 。 1 ) 信 用风 险也 称为 违约 风 险, 它 是指 资产 支持 证券 参与主 体对 它们 所承 诺的 各种合 约的 违约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81 所造成 的可 能损 失。 从简 单意义 上讲 ,信 用风 险表 现为证 券化 资产 所产 生的 现金流 不能 支持 本 金 和利息 的及 时支 付而 给投 资者带 来损 失。 2 ) 利率 风险 是指 资产 支持 证券作 为固 定收 益证 券的 一种, 也具 有利 率风 险, 即 资产支 持证 券 的价格 受利 率波 动发 生逆 向变动 而造 成的 风险 。 3 ) 提 前偿 付风 险是 指若 合 同约定 债务 人有 权在 产品 到期前 偿还 , 则 存在 由于 提前偿 付而 使投 资者遭 受损 失的 可能 性。 4 )操 作风 险是 指相 关各 方 在业务 操作 过程 中, 因操 作失误 或违 反操 作规 程而 引起的 风险 。 5 ) 法 律风 险是 指因 资产 支 持证券 交易 结构 较为 复杂 、 参与 方较 多、 交易 文件 较多, 而存 在的 法律风 险和 履约 风险 。 6 、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可 能因为 技术 系统 的故 障或 者差错 而影 响 交 易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 资人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 种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 管理公 司、 注册 登 记 机构、 销售 机构 、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 等。 7 、合 规性 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基 金投 资违 反法 规及基 金合 同 有 关规定 的风 险。 8 、其 他风 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可 能导致 基金 财 产 的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行业 竞争 、代理 商违 约、 托管 行违 约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控 制能 力 之 外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损。 (二) 声明 1 、 本 基金 未经 任何 一级 政 府、 机 构及 部门 担保 。 投 资人自 愿投 资于 本基 金, 须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2 、 除 基金 管理 人直 接办 理 本基金 的销 售外 , 本 基金 还通过 代销 机构 代理 销售 , 但是 , 基 金并 不是代 销机 构的 存款 或负 债,也 没有 经代 销机 构担 保或者 背书 ,代 销机 构并 不能保 证其 收益或本 金安全 。 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82 二 十 、 基 金 合 同的 变 更 、 终 止 与基 金 财 产 清 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以 下变 更《 基金 合同 》 的事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1)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2)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提 高销售 服务 费 ; (5)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召开 程 序; (9) 终止 《基 金合 同》 ; (10) 其他 可能 对基 金当 事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的 事项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 变 更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和 销售 服务 费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 基金 合同 》 的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生 变化 ; (6) 除按 照法 律 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规 定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 2 、 关 于 《 基金 合同 》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后生效 , 自 决 议 生效后 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并在 决议 生 效 5 日 内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83 2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承 接 的 ; 3 、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 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基 金管 理任何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继续 履行 保护 基 金 财产安 全的 职责 。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可 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财产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用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费 用 、 交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84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律 师 事 务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合同 》终 止并 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5 个 工作 日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进行公 告。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85 二十一 、 基 金 合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一)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利 及义 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1)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1 ) 依法募 集基 金; 2 )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独 立运 用并 管理 基金 财 产 ; 3 )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 取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 4 ) 销售基 金份 额; 5 )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6 )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 法律 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基 金 合 同》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管 部门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投 资 者 的利益 ; 7 ) 在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 选择、 委托 、更 换基 金代 销机构 ,对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 )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12 )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 和 《 基金 合同 》 的前 提下 , 制 订和 调整 《 业务 规则》 , 决 定和 调整 除 调高管 理费 率 、 托管 费率 和销售 服务 费率 之外 的基 金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13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金 财 产 投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4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


15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行 为 ; 16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券 经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的 外部 机 构 ; 17 )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1 ) 依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者 委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发 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如 认为基 金代 销机 构违 反《 基金合 同》 、基 金销 售与 服 务代理 协议 及国 家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86 有关法 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2 )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 配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 的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 方式管 理 和 运作基 金 财 产; 5 )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 证所 管理的 基 金 财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 基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 6 ) 除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 任何第 三 人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8 ) 采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 算基金 份额 认购 、申 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基 金 合 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 回的 价 格 ; 9 )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 制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 等。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保 密, 不向 他人 泄露 ; 13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 益 ; 14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依 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金 托 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并 且保 证投资 者能 够 按 照《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时 间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 在支付 合理 成本 的 条 件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 复印 件;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管人; 20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时, 应当 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 基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87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 担 责任; 但因 第三 方责 任导 致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受 到损 失, 而基 金管理 人首 先承 担 了 责任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向第 三方 追偿 ; 23 )以 基 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 )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期 间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 基金 合同 》 不 能生 效 ,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 已募 集 资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存款 利息在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 后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 26 )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定 期或 不定 期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 27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1 ) 自《基 金 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 ) 依《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入 ; 3 )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违 反《 基金 合同 》及国 家 法 律法规 行为 , 对 基金 财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损 失的 情形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并 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益 ; 4 ) 以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联名 的方式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和 深圳分 公 司 开设证 券账 户; 5 ) 以基金 托管 人名 义开 立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用 于证 券交易 资金 清算 ; 6 ) 以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公 司开 设 银 行间 债 券托 管账 户 , 负责 基金投资债 券的后 台匹 配 及 资金 的清 算; 7 ) 提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8 ) 在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9 )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1 )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 2 ) 设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 所,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 熟悉基 金 托 管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88 3 )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 安 全,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 产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 以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 托管 的 不 同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 户, 独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保 证不同 基金 之间 在名 册登 记、账 户设 置、 资 金 划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立 ; 4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任 何 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 按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照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 的投资 指令 , 及 时办 理清 算、交 割事 宜; 7 )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 信 息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 )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 办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有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说 明基 金管理 人在 各 重 要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进 行;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施 ;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2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3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16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7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机 构 , 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 而 免除; 20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金 管理 人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利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89 2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 22 ) 法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和义务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利 1 ) 分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 参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基 金财产 ; 3 ) 依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4 ) 按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5 ) 出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 项行使 表 决 权; 6 )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资 料; 7 )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 8 ) 对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销 售机 构损 害其 合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 诉讼; 9 )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同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份 基金 份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 权益 。A 类 基金 份额与 B 类基 金份额 由于 基 金 份额净 值不 同, 基金 收益 分 配的金 额以 及参 与清 算后 的剩余 基金 财产 分配 的数 量将可 能有 所不 同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义 务 1 ) 遵守《 基金 合同 》 ; 2 ) 缴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3 ) 在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 基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 )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 他《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5 ) 返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因 任何原 因, 自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代销 机构 处获得 的 不 当得利 ; 6 )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7 ) 法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二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共 同组成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份 额拥 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 2 、 有以下 情形 之一 时 , 应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90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提 高销售 服务 费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 上 ( 含10%)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以基 金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份 额计 算, 下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事 项 。 3 、 有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和 销售 服务 费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3)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 基金 合同 》 的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 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变 化; (6) 除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情 形 。 4 、 会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 (3)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由基金 托管 人 自 行召 集 。 (4)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 含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金 份额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91 持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5)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 含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单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 额10%以 上 ( 含 10%)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记 日 。 5 、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 通知方 式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40 天,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 及基金 管理 人 网站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 明以 下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和 会议 形式 ;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形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权 委托 书的 内容 要 求(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份,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 效期限 等) 、送 达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行 表决的 情况 下, 由会 议召 集人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方 式, 并 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 具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 证机关 及其 联系 方 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 意见 寄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 式。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到 指 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 进 行监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托管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到指 定 地 点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 票 进行监 督的 , 不影 响表 决 意见的 计票 结果 。 6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92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议 召 集人确 定, 但决 定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事宜 必须以 现场 开会 方式 召开 。 (1) 现 场开 会。 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书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 场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列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 金管理 人或 托管 人 不 派代表 列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力 。现 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下 条件 时, 可以 进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议程: 1 ) 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 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 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登 记资 料相 符; 2 ) 经核 对, 汇 总到 会者 出 示的在 权利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有效 的基金 份额 不少 于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 额的 50% (含50%) 。 (2) 通讯 开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对表决 事项 的投 票以 书面 形式在 表决 截 至 日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 的地址 。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 面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 会 议召 集人 按 《 基金 合 同》 规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关 提示 性公 告; 2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 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 金托 管人或 基金 管理 人 经 通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本 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 份额不小 于在 权益 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50%(含 50% ) ; 4 ) 上 述第3) 项 中 直 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代 理 人,同 时提 交的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 托 出 具书 面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 的委 托人持 有基 金份 额 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与 基金 登 记注册 机构 记录 相符 , 并 且 委托 人出 具的 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 通知的 规定 ; 5 )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否 则提 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 规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表 面符 合法 律法 规和会 议通 知规 定 的 书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决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但应 当计 入 出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93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 7 、 议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 重 大修 改 、 决定终 止 《基 金合同 》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 法律 法规 及 《基 金合 同 》 规 定的 其他事 项以及 会议 召 集人 认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 登 记日基 金总 份 额10% (含10% )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在大 会召 集人发 出会 议通 知前 向大 会召集 人提 交需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表 决的提 案; 也可 以在 会议 通知发 出后 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临 时提 案, 临时 提案 应当在 大会 召开 日 至 少35 天前 提交 召集 人 并 由 召集人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 日30 天前 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 临时 提案 进行 审核, 符合 条 件 的应当 在大 会召 开 日30 天 前公告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 按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 审核: 1 ) 关 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 于提案 涉及 事项 与基 金有 直接关 系, 并且 不超 出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职 权范 围的 ,应 提交大 会审 议; 对于 不符 合上述 要求 的, 不 提 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如 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提交 大 会表 决, 应当 在 该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解 释和 说明 。 2 ) 程序 性。 大 会召 集人 可 以对提 案涉 及的 程序 性问 题 做出 决定 。 如 将提 案进 行分拆 或合 并表 决,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变 更的 ,大会 主持 人可 以就 程序 性问题 提请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做出 决定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行 审议 。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含 10% )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或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未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通 过, 就同 一提 案再 次提请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其 时间 间 隔 不少 于6 个 月。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除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 后,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案 进行修 改, 应 当 最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前 30 日 公告 。 否 则 ,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 当顺 延并保 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 有30 日的 间隔 期。 (2) 议事 程序 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94 1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 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然 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形 成大会 决议 。大 会主 持人 为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出 席会议 的代 表, 在基 金管 理人 授 权代 表 未 能主 持大 会的情 况下 ,由 基金 托管 人授权 其出 席会 议 的 代表主 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授权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代 表 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 (含50%) 选举 产生一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该 次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不出 席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 身份证 号码 、住 所地 址、 持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等 事 项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30 日公 布 提案 ,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由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 成决议 。 8 、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 一 般决 议 须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 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 (含50% ) 通 过方 为有 效 ; 除下列 第 (2 ) 项所 规定 的 须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 一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 (2) 特别 决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三 分 之 二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通 过方可 做出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式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基 金托 管人 、 终 止《 基 金合 同 》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提交 符合 会议通 知中 规 定 的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 表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 者, 符 合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 见视 为 有 效表决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 表 决 。 9 、 计票 (1) 现场 开会 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95 1 ) 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中 选举 两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一名 监 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 大会 虽然 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 开 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中选 举三 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影 响计 票的 效力 。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果 。 3 ) 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或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对于 提交 的表 决结果 有怀 疑, 可以 在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所 投票 数要求 进 行重 新清点 。 监 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清 点,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限 。 重 新清 点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 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影 响计 票 的效力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 表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 由公证 机关 对其 计 票 过程予 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 计 票和表 决结 果。 10 、 生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或 者 备 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 及 基金管 理人 网 站 上公告 。 如 果采 用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 公证机 构、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议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均有约 束力 。











( 三)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和终 止 1、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以下变 更《 基金 合同 》的 事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1)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2)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96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提 高销售 服务 费 ; (5)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召开 程 序; (9) 终止 《基 金合 同》 ; (10) 其他 可能 对基 金当 事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的 事项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 变 更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和 销售 服务 费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 基金 合同 》 的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生 变化 ; (6) 除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规 定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 关于 《 基金 合同 》 变 更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生效 后方 可执行 , 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 公告 。 2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6 个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 基金托 管人 承接 的; (3) 因重 大违 法、 违规 行 为,被 中国 证监 会责 令终 止的 ;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 四) 争议 解决 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而 产生 的或 与《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如 经友 好 协 商未能 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据 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97 裁地点 为北 京,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 当事 人具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由 败诉方 承担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五) 基金 合同 的存 放和获 得方 式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3 日 前, 将 基金 合 同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将 基金 合同 登载 在各自 公司 网站 上 。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成 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代 销机 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所 查阅 ;投 资者 也可 按工本 费购 买《 基金 合同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但内 容应以 《基 金合 同 》 正本为 准。 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98 二十 二 、 基 金 托管 协 议 内 容 摘 要





(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华宝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道100 号 上海环 球金 融中 心58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道100 号上 海 环 球金 融中 心58 楼 法定代 表人 : 孔 祥清 设立日 期:2003 年3 月7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3]19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21-38505888 2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 (010 )66106912 传真: (010 )66106904 联系人 :蒋 松云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34,018,850,026 元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设立 文号 : 国务 院 《关 于中 国人 民银 行专门 行使 中央 银行 职能 的决定 》 (国 发 [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99 经营范围 :办理人 民币存 款、贷款 、同业拆 借业务 ;国内外 结算;办 理票据 承兑、贴 现、 转 贴现、 各类 汇兑 业务 ;代 理资金 清算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代 理销 售业 务;代 理发 行、 代 理 承销、 代理 兑付 政府 债券 ; 代收 代付 业务; 代理 证 券投资 基金 清算 业务 (银 证转账 ) ; 保 险兼 业代 理业务 (有 效期 至2008 年9 月4 日 ) ; 代理 政策 性 银行、 外国 政府 和国 际金 融机构 贷款 业务 ;保 管箱服 务; 发行 金融 债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金 融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 企业 年金托 管业 务; 企 业 年金受 托管 理服 务; 年金 账户管 理服 务; 开放 式基 金的注 册登 记、 认购 、申 购和赎 回业 务; 资 信 调查 、 咨 询、 见证 业务 ; 贷款承 诺 ; 企 业、 个人 财 务顾问 服务 ; 组织 或参 加 银团贷 款 ; 外 汇存 款; 外汇贷 款 ; 外 币兑 换 ; 出 口托收 及进 口代 收 ; 外 汇 票据承 兑和 贴现 ; 外汇 借 款; 外汇 担保 ; 发行、 代理发 行、 买卖 或代 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 券; 自 营、 代客 外汇 买卖 ; 外汇金 融衍 生业 务; 银行卡 业务 ;电 话银 行、 网上银 行、 手机 银行 业务 ;办理 结汇 、售 汇业 务; 经国务 院银 行业 监 督 管理机 构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 下述 基 金投资 范围 、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 括公司 债券 、 企业 债券 、 可转换 债券 、 短 期融资 券 、 金 融债 、 资 产 支持证 券 、 国 债、 央行 票 据、 债券 回购 、 股 票、 权 证,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本基金 可通 过投 资首 次发 行股票 、 增 发新 股、 可转 换债券 转股 票以 及权 证行 权等方 式获 得 股 票,也可 直 接从 二级 市场 买 入股票 。 本 基金 可通 过参 与可分 离转 债申 购而 获得 权证, 也可 直接 从二 级市场 买入 权证 。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 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对 下述 基金 投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1 )按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的投 资资 产配 置比 例为 : 本基金 投资 于债 券 等 固定 收益 类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的 80% ;投 资于 股票等 权益 类 资 产的比 例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的 20%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因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等 因素导 致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规 定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合 理的 期 限 内调整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 以符合 上述 比例 限定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可 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并可 依据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适时合 理地 调整 投资 范围 。 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100 2 )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制 :


a、持 有一 家上市 公 司的 股 票,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b、 本 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共同 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不得超 过该 证 券的10% ; c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d、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基 金持有 的全 部权 证的 市值 不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持 有同 一权 证的 比例不 超过 该权 证 的10%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遵 从其 规定 ; e 、现 金和 到期 日不 超过 1 年的政 府债 券不 低 于 5% ; f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g 、本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 证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 资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h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 部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 权 益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 ,不得超 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i、 本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得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所申报 的股 票 数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 j、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 金 合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比例 的约 定; l、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 述限制 的,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基 金 不 受 上述限 制 。 除投资 资产 配置 外,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和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 始 。 3 )法 规允 许的 基金 投资 比 例调整 期限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或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原因 导致的 投资 组 合 不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 , 不在限 制之 内, 但基 金管 理人应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 进行调 整, 以达 到 规 定的投 资比 例限 制要 求。 其中因 交易 品种 存在 锁定 期的原 因, 当股 票 等 权益 类 资产 合计 超过 基 金 净值 的 20% , 基金 管理 人 将在相 关交 易品 种锁 定期 满后 10 个交 易日 内调 整 ,以达 到标 准。 法律 法规 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至少 提前 2 个 工作 日正式 向基 金 托 管人发 函说 明基 金可 能变 动规模 和公 司应 对措 施, 便于托 管人 实施 交易 监督 4 )本 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 有关规 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5 )相 关法 律、 法规 或部 门 规章规 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 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101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对 下述 基金 投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 3)从事 可 能使 基金 承担 无 限责任 的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 向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 的股票 或债 券 ; 6)买 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 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证 券;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易 活动 ; 8)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基 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述 规定 的限制 。 (4 ) 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对于 基金 关 联投资 限制 进行 监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事 先相 互 提 供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 其更新 , 加 盖公 章 并 书面提 交, 并确 保所 提供 的关联 交易 名单 的真 实性 、完整 性、 全面 性。 基金 管理人 有责 任保 管 真 实、完 整、 全面 的关 联交 易名单 ,并 负责 及时 更新 该名单 。名 单变 更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发 送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 于2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回 函确 认已知 名单 的变 更。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在运 作中 严格遵 循了 监督 流程 ,基 金管理 人仍 违规 进行 关联 交易, 并造 成基 金资 产损 失的, 由基 金管 理 人 承担责 任。 若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与 关联 交易 名单 中列 示的关 联方 进行 法律 法规 禁止基 金从 事 的 关联交 易时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管 理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 关联交 易的 发生 , 若 基金托 管人 采取 必要 措施 后仍无 法阻 止关 联交 易发 生时,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对 于交易 所场 内已 成交 的违 规关联 交易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交易 所规则 的规 定进 行 结 算,同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5) 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102 券市场 进行 监督 。 1 ) 基金 托管 人 依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易 时面 临的 交易 对手 资信风 险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银行 间市 场 交 易对 手 的名 单, 并 按 照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 该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 所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 名 单后2 个工 作日 内回 函确 认收到 该名 单。 基金 管理 人应定 期或 不定 期对 银行 间市场 现券 及回 购 交 易对手 的名 单进 行更 新, 名 单中增 加或 减少 银行 间 市 场交易 对手 时须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出书 面申 请, 基金托 管人 于2 个工 作日 内回函 确认 收到 后, 对名 单进行 更新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基 金托 管人 书 面 确认后 ,被 确认 调整 的名 单开始 生效 ,新 名单 生效 前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 手所进 行但 尚未 结 算 的交易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 行结算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应 及时 提 醒 基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经 提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 执行 交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的,基 金托 管人 不 承 担责任 ,发 生此 种情 形时 ,托管 人有 权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2 )基 金托 管人 对于 基金 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方 式 的控 制 基金 管理 人在 银行 间市 场 进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 时, 需按 交易 对手 名单 中约 定的该 交易 对 手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进行交 易。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 照事先 约定 的有 利 于 信用风 险控 制的 交易 方式 进行交 易时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 人与 交易对 手重 新确 定 交 易方式 ,经 提醒 后仍 未改 正时造 成基 金资 产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 3 )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 行间市 场交易的 核心交 易对手为 中国工商 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 设 银行、 中国 农业 银行 和交 通银行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可 以根据 当时 的市 场 情 况调整 核心 交易 对手 名单 。基金 管理 人有 责任 控制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在 与核心 交易 对手 以 外 的交易 对手 进行 交易 时, 由于交 易对 手资 信风 险引 起的损 失先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其后 有权 要 求 相关责 任人 进行 赔偿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 格遵循 了上 述监 督流 程, 则对于 由于 交易 对 手 资信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不 承担赔 偿责 任。 (6)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选 择存 款银 行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用 等级 、 存 款银 行的 支付能 力等 涉 及 到存款 银行 选择 方面 的风 险。本 基金 核心 存款 银行 名单为 中国 工商 银行 、中 国银行 、中 国建 设 银 行、中 国农 业银 行和 交通 银 行, 本基 金投 资除 核心 存款银 行以 外的 银行 存款 出现由 于存 款银 行 信 用风险 而造 成的 损失 时, 先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偿 ,之后 有权 要求 相关 责任 人进行 赔偿 ,如 果 基 金托管 人在 运作 过程 中遵 循上述 监督 流程 ,则 对于 由于存 款银 行信 用风 险引 起的损 失, 不承 担 赔 偿责任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可 以根据 当时 的市 场情 况对 于核心 存款 银行 名 单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103 进行调 整。 (7)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监 督 1 ) 基 金投 资流 通 受限 证券, 应 遵守 《 关于 规范 基 金投 资 非公 开 发行 证券 行 为的 紧 急通 知 》 、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 券有 关问题 的通 知》 等 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2 ) 流通 受限 证券 , 包 括由 《上市 公司 证券 发行 管理 办法》 规范 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公开 发行 股 票 网下 配售 部 分等 在发行 时 明确 一定 期 限锁 定期的 可 交易 证券, 不包 括 由于发 布 重大 消息 或 其 他原因 而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已发 行未 上市 证券 、回 购交易 中的 质押 券等 流通 受限证 券。 3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首 次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批 准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 程、 风险控 制制 度。 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 基 金管理 人还 应提 供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批准 的流 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 上述 资料 应包括 但不 限于 基 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额度和 投资 比例 控制 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应至 少于 首次 执行投 资指 令之 前两 个工 作日将 上述 资料 书面 发至 基金托 管人 , 保 证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行 审核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收 到上 述资 料后 两个 工作日 内, 以书 面 或 其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确认 收到上 述资 料。 4 ) 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符合 法律 法规 要求的 有关 书面 信息, 包括 但不 限于 拟发 行证券 主体 的中 国证 监会 批准文 件、 发行 证券 数量 、 发行 价格 、 锁 定期 , 基金拟 认购 的数 量、 价格 、总成 本、 总成 本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已 持有 流通受 限证 券市 值 占 资产净 值 的 比例 、资 金划 付时间 等。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上 述信 息的 真实 、完 整,并 应至 少于 拟 执 行投资 指令 前两 个工 作日 将上述 信息 书面 发至 基金 托管人 ,保 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 行 审 核。 5 ) 基 金托 管人 应对 基金 管 理人是 否遵 守法 律法 规、 投资决 策流 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情况 进行 监督 ,并审 核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有关 书面 信息 。基 金托 管人认 为上 述资 料 可 能导致 基金 出现 风险 的, 有权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在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前就 该风 险的消 除或 防范 措 施 进行补 充书 面说 明, 并保 留查看 基金 管理 人风 险管 理部门 就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出具 的风 险 评 估报告 等备 查 资 料的 权利 。否则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拒绝执 行有 关指 令。 因拒 绝执行 该指 令造 成 基 金财产 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并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应 及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如果 基金 托 管 人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则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没 有切 实履 行监 督职责 ,导 致基 金 出 现风险 ,基 金托 管 人 应承 担连带 责任 。 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104 2 、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资 产净值 计算 、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应 收资 金到账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 基 金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核 查。 3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 作违反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基 金托 管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通 知 后 应在下 一个 工作 日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向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在限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 人 对 基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托管 人 有 义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赔偿 因其违 反《 基金 合同 》而 致使投 资者 遭 受 的损 失。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关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者违 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 应当拒 绝执 行,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 有 关规定 ,或 者违 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必须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托 管 人 并改正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对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 需向中 国证 监会 报 送 基金监 督报 告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 限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或采 取拖 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进行 有效 监督 ,情 节严 重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 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核 查事 项包 括但 不限 于基金 托管 人 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管理 人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 关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作 等行 为。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未执 行或 无 故 延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指 令、 泄露 基金 投资 信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 通 知后应 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形 式向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在 限期 内,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随时 对 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并予 协助 配合。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通知 的违 规 事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105 项未能 在限 期 内 纠正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要求基 金托 管人 赔 偿 基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 失。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 同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包 括但不 限于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 理 人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或采 取拖 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有效 监督 ,情 节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 金 管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 四) 基金 财产 保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 则 基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 财产。 基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未 经基 金管 理人 的合法 合规 指令 或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及协议 另有 规定 ,不 得自 行运用 、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任何 财产 。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基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与基 金托 管人 的其 他业 务和其 他基 金 的 托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 分账 管理,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独 立 。 对于因 基金 认( 申) 购、 基金投 资过 程中 产生 的应 收财产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与 有关 当 事 人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到账 日基 金财 产没有 到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 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行 催收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损 失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责 向有 关当 事 人 追偿基 金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对 此不 承担 责任 。 除依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外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2 、募 集资 金的 验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将认购 资金 划入 基金 管理 人在具 有托 管 资 格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华宝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认 购专户 。该 账户 由基 金管 理人开 立并 管理。基 金募集 期满 ,募 集的 基金 份额总 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 数符 合《基 金法 》 、 《 运 作 办法》 等有 关规 定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进 行验 资, 出 具 验资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应由 参加 验资 的2 名以 上( 含 2 名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签 字有 效。 验 资 完成,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募 集的属 于本 基金 财产 的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为 基金开 立的 资产 托 管 专户中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资金 当日 出具 确认 文件 。 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106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未 能达到 《基 金合 同》 生效 的条件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退 款 事 宜。 3 、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基 金托 管人 以 本 基金 的名 义在其 营业 机构 开设 资产 托管专 户, 保管 基金 的银 行存款 。该 资 产 托管专 户是 指基 金托 管人 在集中 托管 模式 下, 代表 所托管 的基 金与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 司进行 一级 结算 的专 用账 户。该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 活 动,均 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人 的资产 托管 专户 进行 。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 不 得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 其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用 基金 的任 何银 行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 以 外的活 动。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 《人 民币 银行 结算 账户 管 理办 法》 、 《现 金管 理暂 行条例 》 、 《 人 民 币利率 管理 规定 》 、 《 利率 管理暂 行规 定》 、 《支 付结 算办法 》 以 及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的 其他 规定 。 4 、基 金证 券账 户与 证券 交 易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 金 托 管人 以基 金 托管 人和 本 基 金联 名的 方 式在 中国 证 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公 司上 海 分 公司/ 深 圳分公 司开 设证 券账 户。 基 金 托 管人 以基 金 托管 人的 名 义 在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 公司 上 海分 公司/ 深 圳分 公 司 开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 户,用 于证 券清 算。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 不 得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 自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 户;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户 进行 本基 金 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5 、债 券托 管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义 申请 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行 间同 业 拆 借市场 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交易 ;基 金托 管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托管 自营 账户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基 金的债 券的 后台 匹 配 及资金 的清 算。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应 一起 负责 为基 金对 外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国 债市 场回购 主协 议, 正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6 、其 他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在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 后, 本基金 被允 许从 事符 合法 律法规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 投 资品种 的投 资业 务时 ,如 果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 设和 使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协助 托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107 法规的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开立 有关 账户 。该账 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 并管理 。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其 中实物 证券 也 可 存 入 中央 国债 登 记结 算有限 责 任公 司或 中 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司 上海分 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或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 保管 库。 实 物证 券 的 购买 和转 让,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 属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期间 的损 坏、 灭失, 由此 产生 的 责 任应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 券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署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除 协议 另有 规定外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时 应保 证 基 金一方 持有 两份 以上 的正 本,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的 原件 。基 金 管 理人在 合同 签署 后5 个工 作日内 通过 专人 送达 、挂 号邮寄 等安 全方 式将 合同 原件送 达基 金托 管 人 处。合 同原 件应 存放 于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件 保管 部 门15 年以 上 。 (五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 与复核 1 、 基金 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 的价值 。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指计算 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除以 计算日该 基金份额 总数后 的价值 。 基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 后4位 ,小数 点后 第5位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 的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 估 值原 则应符 合 《 基金 合同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会 计核算 办法 》及 其他 法律 、法规 的 规 定。 用于 基金 信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由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 份 额资产 净值 并以 加密 传真 方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核 后, 签名 、 盖 章并以 加密 传真 方式 传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 3、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 管理人计算 并公告 基金资 产净值,基 金托管 人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因此, 本基 金的 会计 责任 方是基 金管 理人 , 就 与本 基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的 意 见, 按照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有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 值。





(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管 ,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目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管 方式可 以采 用电 子 或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108 文档的 形式 。保 管期 限 为 15 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交下 列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 《基金 合同 》 终 止日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利登 记日、 每 年6 月30 日、 每 年12 月 31 日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 和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其中每 年6 月 30 日 、每 年 12 月31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应于 下月 前十 个工作 日内 提交 ;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 基金 合 同》 终 止日 等涉 及到 基金 重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十 个工 作日 内提 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保 存期 限 为 15 年 。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将 所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其 他用 途, 并 应 遵守保 密义 务。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按 有关 法 规 规定各 自 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除经 友好协 商可 以 解 决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 会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裁 ,仲 裁的 地 点 在北京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 有约 束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事人 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 尽 责地履 行《 基金 合同 》和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 中 国法 律管 辖。 ( 八)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与 终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的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 变 更 后 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生 效 。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 本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109 二十 三 、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增 加或变 更服 务项 目及 内容 。主要 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资料 寄送 投资人 更改 个人 信息 资料 ,请及 时到 原开 立华宝 基 金账户 的销 售网 点更 改。 在从销 售机 构获 取准 确的 客户地 址 、 邮编 和电 子邮 箱地址 的前 提下 , 基 金管 理人将 根据 投 资 者的需 要寄 送以 下资 料 : 1 、基 金投 资人 对账 单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每月 度结 束后的3个 工作 日内, 向已 经定制 了电 子对 账单 服务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提供 电子 对账 单。 如基 金持有 人因 特殊 原因 需要 获取指 定期 间的 纸质 对账 单,可 拨打 我公 司 客 服电话400-700-5588 (免 长途话 费) 、021-38924558 ,按“0” 转人 工服 务, 提 供姓名 、开 户证 件 号码或 基金 账号 、邮 寄地 址、邮 政编 码、 联系 电话 ,客服 人员 核对 信息 无误 后,为 基金 持有 人 免 费邮寄 纸质 对账 单。 2 、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基金管 理人 以说 明或 电子 形式向 投资 人寄 送基 金其 他信息 资料 。 ( 二)红 利再 投资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时,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可 以选 择将 所获 红利再 投资 于本 基金,登记 注册机 构将 其 所获红 利按 分红 实施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额 。红 利再 投资 免 收 申购费 用。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1 、定 义





本 基金 的"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是指 投资 人可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销售机 构提 交申 请 , 约定每 月扣 款时 间、 扣款 金额, 由指 定的 销售 机构 于每月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 人指定 资金 账户 内 自 动完成 扣款 和基 金申 购申 请的一 种长 期投 资方 式。 投资者 在办 理本 业务 的同 时,仍 然可 以进 行 日 常申购 、赎 回业 务。 2 、办 理时 间


本 业务 申请 受理 时间 为开放 式基 金法 定开 放 日 9 :30 -15 :00 。





3 、办 理场 所 目前, 本公 司直 销 e 网金 及部分 代销 机构 已开 通本 基金的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 本公司 新增 其他 销售 机构 开办此 业务 时, 将另 行公 告。 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110 4 、扣 款金 额


投 资者 应与 销售 机构 就申请 开办 本业 务约 定每 月固定 扣款 (申 购) 金额 。具体 最低 扣款 金 额 以各销 售机 构为 准。 投资 者通过 本公 司直 销 e 网金 办理本 业务 时, 每期 扣款 金额最 低不 少于 人 民 币 1 元 (含 申购 费) 。 ( 四) 在线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利用 自己 的网 站 (www.fsfund.com ) 为 基 金投资 人提 供网 上查 询、 网上资 讯服 务 。 ( 五) 资讯 服务 1 、 投 资人 如果 想了 解申 购 与赎回 的交 易情 况、 基金 账户份 额、 基金 产品 与服 务等信 息, 可拨 打华宝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如下电 话: 电话呼 叫中 心:4007005588 ,021-38924558 该 电话 可 转人工 座席 。 直销柜台 电 话:021-38505888-301 或302 、38505731 、38505732 传真:021 -50499663 , 50988055 2 、互 联网 站 公司网 址:www.fsfund.com 电子信 箱:fsf@fsfund.com


( 六)客 户投 诉和 建议 处理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呼 叫中 心人 工座 席、书 信、 电子 邮件 、传 真等渠 道对 基 金 管理人 和销 售机 构所 提供 的服务 进行 投诉 或提 出建 议。投 资 人 还可 以通 过代 销机构 的服 务电 话 对 该代销 机构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诉 。 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111 二十四 、 其 他 应披 露 事 项 本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在指 定媒体 刊登 的公 告如 下:


告日期 公告名 称 2018/08/29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华宝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变更 公 告 2018/08/24 华宝增 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8 年半 年度 报 告(摘 要) 2018/08/24 华宝增 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8 年半 年度 报 告 2018/07/18 华宝增 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8 年第 2 季 度 报告 2018/07/01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 下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2018/04/21 华宝增 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8 年第 1 季 度 报告 2018/03/30 华宝增 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03/30 华宝增 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更新 ) 2018/03/28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修订 基金 合同 有关条 款的 公告 2018/03/27 华宝增 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2018/03/27 华宝增 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2018/03/27 华宝增 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7 年 度 报告 ( 摘要) 2018/03/27 华宝增 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7 年度 报告 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112 二十 五 、 招 募 说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本 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的 住所 , 供 公众查 阅、 复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保 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113 二十 六 、 备 查 文件 以下文 件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办 公场 所备 投资人 查阅 。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华宝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华宝 增 强收 益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华宝 增 强收 益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 《华宝 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五) 法律 意见 书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和 公司 章程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八)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查 阅或 下载 基金 合同、 招募 说明 书、 托管 协议及 基金 的 各 种定期 和临 时公 告。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8 年9 月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