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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逆向策略混合(040035)

华安逆向策略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华安逆向策 略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基金管 理人: 华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 金托管 人: 中国 工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二〇一八 年 九 月 重要提 示 华安逆向 策略 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 “本 基金 ” ) 由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以 下简称 “ 基金 管理人 ” ) 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进行 募集 , 并 经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会2012 年5 月25日 证监 许可[2012]703号文核 准 。 本 基金的 基金 合同自2012 年8 月16 日 生效。 根据 《公 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及基 金合同 的有 关约定 , 经协 商基金 托管 人同意 , 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案 ,自2015年8 月6日 起, 华安 逆向 策略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更名 为 “华安 逆向 策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其对 应基 金简 称更 名为 “华安 逆向 策略混 合 ”。 本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准 确、 完整。 本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金 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人 应当 认真阅 读 《 基金 合同 》 、 《 招募说 明书 》 等 基金 法律 文件, 了解 基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并 根据自 身的 投资 目的 、 投 资期限 、 投 资经 验、 资产 状况等 判断 基金 是否和 投资 人的 风险 承受 能力相 适应 。 基金管 理人 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证 本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本 基金 的过 往业绩 及其 净值 高低 并不 预示其 未来 业绩 表现 (或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不构 成对本 基金 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 。 基 金管 理 人提醒 投资 人基 金投 资的 “买者 自负 ” 原 则, 在 作出投 资 决策 后,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 基金 净值 变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人 自行 负担 。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涉及 与基 金托管 人相 关的 基金 信息 已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除 特别说 明 外,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内容 截止日 为2018年8月16 日 , 有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 截止日 为2018 年6月30日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1 六、基金的募集 ........................................................................................................................... 6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6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 回 ....................................................................................................... 64 九、基金的投资 ........................................................................................................................... 77 十、基金的业绩 ........................................................................................................................... 91 十一、基金的财产 ....................................................................................................................... 92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94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 配 ........................................................................................................... 99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 收 ......................................................................................................... 101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 计 ......................................................................................................... 103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104 十七、风险揭示 ......................................................................................................................... 108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 、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113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 要 ..................................................................................................... 116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 容摘要 ............................................................................................. 117 二十一、对基金投资人 的 服务 ................................................................................................. 118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 项 ......................................................................................................... 120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 放 及查阅方式 ..................................................................................... 124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25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 摘 要 ..................................................................................................... 126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 摘 要 ..................................................................................................... 140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一、 绪言 《华安 逆向 策略 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以下简 称 “ 本招 募说 明书” ) 依据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 公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 运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 、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以 下简 称 “ 《流 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 ” )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以及 《华安 逆向 策略 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 以下简 称“ 基金 合同 ”) 编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 基金 投 资者 自 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的 当 事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 同的 承认 和接受 ,并按 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义 务。 基金投资 者 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1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 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非 文意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具有 如下含 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华安 逆向 策略 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华 安逆向策略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 基 金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招募说 明书 : 指《华 安逆向策略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 定 期更新 ; 发售公 告: 指《华 安逆向 策略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托管协 议 指《华 安逆向策略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其任 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 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第 十 届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会 第 五次会 议通 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 十一 届全 国人 民 代表大 会常务 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 议修订 , 自2013 年6 月1 日起实 施 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 时 做出的 修订 ;


《销售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2013 年 6 月 1 日实 施 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 的修订 ; 《运作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2014 年7 月7 日 颁布 、 同年8 月8 日实施 的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 出的修 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6 月8 日 颁布 、 同年7 月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 修订;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指中国 证监 会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10 月1 日实施 的 《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及 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管 理人 : 指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 金登记、存管、 清算和交 收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 资 者基金 账户 管理 、 基 金份 额注册 登记 、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确 认、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2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登记机 构: 指办理 本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 构。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机 构 为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 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委 托 代为办 理本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的 机构 ; 投资人 : 指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关法律 法规可以投资于 证券投资 基 金的自 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在中 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或经 有权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和 有 效存续 并依法可以投资 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企业法 人、事业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 相 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投 资于在中 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 资 基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指按照 本基金合同第八 部分之规 定召集、召开并 由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或其 合法 的代 理人 进行表 决的 会议 ; 基金募 集期 : 指基金 合同、招募说明 书及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中 载明,并 经 中国证 监会核准的基金 份额募集 期限,自基金份 额发售之 日 起最长 不超 过3 个 月;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募集 结束,基金募集 的基金份 额总额、募集金 额和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基金 管 理人依 据《基金法》向 中国证监 会办理备案手续 后,中国 证 监会的 书面 确认 之日 ; 存续期 : 指本基 金合 同生 效至 终止 之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认购: 指在基 金募集期内,投 资者按照 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申请购 买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在本 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存续期 间,投资者申请 购买本基 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 赎回: 指在本 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存续期 间,基金份额持 有人按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条件 向基金 管理 人 卖出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基 金管理人 规定的条件,申 请将其持 有 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某 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转托管 :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 基金账户 内的某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 从 3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一个销 售机 构托 管到 另一 销售机 构的 行为 ;


指令: 指基金 管理人在运用基 金资产进 行投资时,向基 金托管人 发 出的资 金划 拨及 实物 券调 拨等指 令;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 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 并接 受基 金管理 人委 托, 代为 办理 基金 认 购、 申购、 赎回 和其 他基金 业务 的 机构 ;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指定媒 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 站; 基金账 户: 指注册 登记机构为基金 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由该注 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 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 理 认购、 申购、赎回、转 换及转托 管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 的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指投资 者向销售机构提 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的开 放 日; T+n 日 : 指T 日后 (不 包括 T 日 )第 n 个工 作日 ,n 指自 然数 ; 基金利润 : 指基金 利息收入、投资 收益、公 允价值变动收益 和其他收 入 扣除相 关费 用后 的余 额; 基金资产 总值 : 指基金 持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银 行存款本息、应 收款项以 及 以其他 资产 等形 式存 在的 基金财 产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产 净值 :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以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计 算日基金份额余 额所得的 单 位基金 份额 的价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资产 和负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现行 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 地方法 规、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对 于 该等法 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充 ; 不可抗 力: 指任何 无法预见、无法 克服、无 法避免的事件和 因素,包 括 但不限 于洪水、地震及 其他自然 灾害、战争、疫 情、骚乱 、 4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火灾、 政府征用、没收 、法律变 化、突发停电、 电脑系统 或 数据传 输系统非正常停 止以及其 他突发事件、证 券交易场 所 非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等 ;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由于 法律法规、监管 、合同或 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 理 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 产,包括但不 限于到期日 在 10 个交易 日 以上的 逆回购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 件提前支 取 的银行 存款)、停牌股 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 公开发行 股 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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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1、名 称: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2、住 所: 中 国( 上海 )自由 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道8 号上 海 国金 中心 二期31 -32 层 3、法 定代 表人 :朱 学华 4、设 立日 期:1998 年6月4 日 5、批准 设立 机关 及批 准设立 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20号 6、注 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7、 组织 形式 :有 限责 任公司 8、经 营范 围: 从事 基金 管 理业务 、发 起设 立基 金以 及从事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业 务 9、存 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10、联 系电 话: (021 )38969999 11、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8-50099 12、 联系 人: 王艳 13、网 址:www.huaan.com.cn (二) 注册 资本 和股 权结 构 1、注 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2、 股权 结构 持股单 位 持股占 总股 本比 例 上海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 20% 国泰君 安创 新投 资有 限公 司 20% 上海锦 江国 际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20% 上海工 业投 资( 集团 )有 限公司 20% 国泰君 安投 资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20% (三) 主要 人员 情况


1、基金管 理人董事 、监事 、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 员的姓名 、从业简 历、学 历及兼 职 情况等 。 (1)董 事会 6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朱学华 先生 , 本科 学历 。 历任武 警上 海警 卫局 首长 处副团 职参 谋 , 上 海财 政 证券有 限公 司 党 总支 副书 记, 上 海证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党 委书 记、 副董 事长、 副总 经理 、 工 会 主席, 兼任 海 际 大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 事长。 现任 华安 基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党总 支书 记、 董事 长、 法定 代表人 。 童 威 先生, 博士 研究 生学历 。 历任上 海证 券有 限责任 公 司研 究发 展中 心总 经理 , 上 海国 际集团有 限公司研 究发展 总部副总 经理(主 持工作) ,上投摩 根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司 副 总 经 理, 上海 国际 集团 有限公 司 战略 发展 总部 总经 理兼董事 会办 公室 主任 , 华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现任 华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邱 平 先生, 本科 学历 , 高级 政 工师 职称。 历任 上海红 星 轴承 总厂 党委 书记, 上 海 东风 机 械 (集 团) 公 司总 裁助 理、 副总 裁, 上 海全 光网 络科 技 股份 公司 总经 理, 上海 赛 事商 务有 限 公司总 经理 , 上海 东浩 工 艺品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上 海国 盛集 团科 教投 资 有限公 司党 委副 书 记、 总裁 、 董 事, 上海 建筑 材 料 (集 团) 总公 司党委 书 记、 董 事长 (法 定代表 人 ) 、 总裁 。 现任上 海工 业投 资( 集团 )有限 公司 党委 副书 记、 执行董 事( 法定 代表 人) 、 总裁。 马名驹先 生,工商 管理硕 士,高级 会计师。 历任凤 凰股份有 限公司副 董事长 、总经理 , 上 海 东方 上市 企业 博览 中心 副 总经 理。 现 任锦 江国际 (集 团) 有限 公司 副总裁 兼 计划 财务 部 经 理 及金 融事 业部 总经 理、 上海 锦江 国际 投资 管理有 限 公司 董事 长兼 总经 理、 锦江 麦德 龙现 购 自 运有 限公 司董 事、 华安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长江 养老 保险 股份 有限公 司 董事、 上海 景域文化传播有 限公司董 事、Crystal Bright Developments Limited 董事、 史带财产保 险 股份有 限公 司监 事、 上海 上国投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 董 鑑 华先 生, 大 学学 历, 高 级 经济 师。 历 任上 海市审 计 局基 建处 科员、 副主任 科 员、 处 长助理、 副处长, 固定资 产投资审 计处副处 长(主 持工作) 、 处长, 上海市审 计局财政 审 计 处处长, 上海电气 (集团 )总公司 财务总监,上海电 气(集团 )总公司 副总裁 、财务总 监 。 现任上 海电 气 (集 团) 总 公司监 事长 , 上海 海立 ( 集团 ) 股 份有 限公 司监 事 长, 上海 临港 控 股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 聂小刚 先生 , 经济 学博 士。 历任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投资 银行 三部 助理业 务 董事、 企业融资 总部助理 业务董 事、总裁 办公室主 管、总 裁办公室 副经理、 营销管 理总部副 经理 、 董 事 会秘 书处 主任 助理、 董 事 会秘 书处 副主 任、 董事 会 秘书 处主 任、 上 市办公 室 主任、 国泰 君安创 新投 资有 限公 司总 裁、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战略 投资 部总 经理 等职务 。 现任 国 泰君安 证裕 投资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战 略投 资及 直投 业务委 员会 副 总裁、 战略 管理 部总 经理 。 7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独立董 事: 吴伯庆先 生,大学 学历, 一级律师 ,曾被评 为上海 市优秀律 师与上海 市十佳 法律顾问 。 历 任 上海 市城 市建 设局 秘书 科 长、 上 海市 第一 律师事 务 所副 主任、 上海 市金茂律师 事务 所主 任、上 海市 律师 协会 副会 长。现 任上 海市 金茂 律师 事务所 高级 合伙 人。 夏 大 慰先 生, 研 究生 学历, 教授。 现任 上海 国家 会计 学 院学 术委 员会 主任、 教 授、 博士 生 导 师, 中 国工 业经 济学会 副 会长, 财政 部会 计准则 委 员会 咨询 专家, 财政部 企 业内 部控 制 标准委 员会 委员 , 香港 中 文大学 名誉 教授 , 复旦 大 学管理 学院 兼职 教授 ,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上 市委员 会委 员。 享受 国务 院政府 津贴 。 (2)监 事会 张志红女 士,经济 学博士 。历任中 国证监会 上海监 管局(原上 海证管 办)机构 处副处长 、 机构监管 处副处长 、机构 监管处处 长、机构 监管一 处处长、 上市公司 监管一 处处长 等职 务, 长城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党 委委员、 纪委书记 、预算 管理委员 会委员、 合规总 监、副总 经理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 国泰 君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裁助理 、 投行 业务 委员 会副 总裁等 职务 。 现任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业务 总监 兼投 行业 务委员 会副 总裁 , 华 安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监事长 。 许诺先生, 研究生 学历。 曾任怡安翰 威特咨 询业务 总监,麦理 根(McLagan) 公司中国 区 负 责人。 现任 华安 基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 部高 级 总监, 华安 资产 管理 ( 香港 ) 有 限公 司董事 。 诸慧女士 ,研究生 学历, 经济师。 历任华安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监察稽 核部高 级监察员 , 集中交 易部 总监 。现 任华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集中 交易部 高级 总监 。 (3)高 级管 理人 员 朱学华 先生 , 本科 学历 ,19年证 券、 基金 从业 经验 。 历任武 警上 海警 卫局 首长 处副团 职 参谋,上 海财政证 券有限 公司党总 支副书记 ,上海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党委书 记、副董 事长 、 副总经 理 、 工 会主 席, 兼 任海际 大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董 事长 。 现任 华安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党总支 书记 、董 事长 、法 定代表 人。 童 威 先生, 博士 研究 生学历 ,16年 证 券、 基金 从业经 验。 历 任上 海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研 究发展中 心总经理 ,上海 国际集团 有限公司 研究发 展总部副 总经理( 主持工 作) ,上投 摩 根 基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副 总经理 , 上 海国 际集 团有 限 公司战 略发 展总 部总 经理 兼董事 会办 公 室主任 ,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现 任华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薛 珍 女士, 硕士 研究 生学历 ,17年证 券、 基 金从 业经 验。 曾任 华东 政法 大学副 教 授, 中 8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国 证 监会 上海 证管 办机 构处 副 处长, 中国 证监 会上海 监 管局 法制 工作 处处 长。 现任 华安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 。 翁 启 森先 生, 硕 士研 究生学 历,23 年 金融、 证券 、 基 金 行业 从业 经验。 历任台 湾 富邦 银 行资深 领组 , 台湾JP摩根 证券 投 资经 理, 台 湾摩 根投 信基 金 经理, 台湾 中信 证券 自营 部 协理, 台湾保 德信 投信 基金 经理 , 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全球投 资部 总监 、 基金 投 资部兼 全球 投资 部高级 总监 、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现任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首席 投资官 。 姚 国 平先 生, 硕 士研 究生学 历,14 年金 融、 基金 行 业从业 经验 。 历任 香港 恒 生银行 上海 分行交 易员 , 华夏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区 域销售 经理 , 华安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上海 业 务 部助 理总 监、 机 构业务 总 部高 级董 事总 经理、 公 司 总经 理助 理。 现 任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谷 媛 媛女 士, 硕士 研究 生学历 , 18 年 金融 、 基 金行 业从 业经验 。 历任广 发银 行客 户 经理, 京华山一 国际(香 港)有 限公司高 级经理, 华安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市 场业务 二部大区 经理 、 产品部 高级 董事 总经 理、 公司总 经理 助理 。现 任华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2、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崔莹先生 ,硕士,9 年从 业经 历。 曾任 齐鲁 证券 有限责 任 公司 项目 经理、 太平洋 保 险 集 团总部 资产 负债 匹配 专员 、中国 中投 证券 行业 分析 师。2014 年 3 月 加入 华安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担 任投 资研 究部 行 业分析 师, 基 金经 理助 理。2015 年 6 月 起担 任本 基金的基金 经理 ; 2016 年 3 月起 ,同 时担 任 华安沪 港深 外延 增长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金 经理 ; 2015 年 6 月至2016 年9 月担任 华安 媒体 互联 网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安 智能装 备主 题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历任基 金经 理: 陆从珍 女士 ,2012 年8 月16 日-2015 年 6 月 18 日担任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 3、 本公 司采 取集 体投 资决策 制 度, 公司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成 员的 姓名 和职 务如 下: 童威先 生, 总经 理 翁启森 先生 ,副 总经 理、 首席投 资官 杨明先 生, 投资 研究 部高 级总监 许之彦 先生 ,指 数与 量化 投资部 高级 总监 贺涛先 生, 固定 收益 部总 监 苏圻涵 先生 ,全 球投 资部 助理总 监 9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万建军 先生 ,投 资研 究部 联席总 监 谢振东 先生 ,基 金投 资部 副总监 崔莹先 生, 基金 投资 部助 理总监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属 关 系。 4、 业务 人员 的准 备情 况: 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公司目 前共 有员 工 347 人( 不 含香 港公 司) ,其 中 56.5%具有 硕士及以 上学位,92.2% 以 上具有三 年证券业 或五年 金融业从 业经历, 具有丰 富的实际 操作 经 验。 所有 上述 人员 在最近 三 年内 均未 受到 所在 单位 及 有关 管理 部门 的处 罚。 公司 业务 由投 资与研 究、 营销 、后 台支 持等三 个业 务板 块组 成。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根据《 基金 法》 的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履 行以 下职 责: 1、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 半年 度和年 度基 金 报告;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理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业务 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9、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为; 12、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基金管 理人承诺 建立健 全内部控 制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 防止违反 《证券 法》行 为 的发生 ; 2、基金管 理人承诺 建立健 全内部控 制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 防止违反 《基金 法》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行 为的 发生 ; 10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 理人承诺 加强人 员管理, 强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约 束员工遵 守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越 权或 违规 经营 ; (2)违 反基 金合 同或 托管协 议 ; (3)故 意损 害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或其 他基 金相 关机 构的 合 法利 益; (4)在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的 资 料中 弄虚 作假 ;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 忽职 守、 滥用 职权; (7)泄露 在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证 券、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 未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为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 基金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 进行其 他股 票交 易; (9)协 助、 接受 委托 或以其 他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组 织或 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10) 其他 法律 法规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4、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履 行诚信 义 务的 承诺 基 金 管理 人承 诺将 以取 信于 市 场、 取 信于 社会 为宗 旨, 按照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的 原 则, 严格遵 守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发布 的监 管规 定,不 断更 新投 资理 念, 规范基金 运作 。 5、 基金 经理 承诺 (1)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代 理人 、代 表人 、受 雇人或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不 当利益 ; (3)不泄 露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基 金的商 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除为 基金管理 人进行 基金投资 外,不直 接或间 接进行其 他股票交 易,也 不协助 、 接受委 托或 以其 他任 何形 式为其 他组 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交 易。 (六)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健 全性 原则 内部控 制包 括公 司各 项业 务、 各个 部门或 机构 和全 体 人员 , 并 涵盖到 决策 、 执行 、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11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有 效性 原则 通过科 学的 内部 控制 手段 和方法 , 建立 合理 的内 部控 制程序 , 维护 内控 制度 的有 效执 行 。 (3)独 立性 原则 公 司 各机 构、 部 门和 岗位职 责 应当 保持 相对 独立, 公 司 基金 资产、 自有 资产、 其他 资产 的运作 应当 分离 。 (4)相 互制 约原 则 公司内 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当 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 本效 益原 则 公司运 用科 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法 降低 运作 成本 , 提 高经济 效益 , 以合 理的 控 制成本 达到 最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2、内 部控 制的 组织 体系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组织 体系 是一个 权责 分明 、 分工 明 确的组 织结 构 , 以 实现 对 公司从 决策 层到管 理层 、操 作层 的全 面监督 和控 制。 具体 而言 ,包括 以下 组成 部分 : (1)董 事会 :董 事会 对公司 建 立内 部控 制系 统和 维持 其 有效 性承 担最 终责 任。 (2)监事 会:监事 会依照 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 对公司 经营管理 活动、董 事和公 司管理 层 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3)督察 长:督察 长对董 事会直接 负责。对 公司的 日常经营 管理活动 进行合 规性监 督 和检查 ,直 接向 公司 董事 会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4)合规 与风险管 理委员 会:合规 与风险管 理委员 会是为加 强公司在 业务运 作过程 中 的 风 险控 制而 成立 的非 常设 机 构, 以 召开 例会 形式开 展 工作, 向公 司总 经理负 责。 主要 职责 是定期 和不 定期 审议 公司 合规报 告、 风险 管理 报告 以及其 他风 险控 制重 大事 项。 (5)合规 监察稽核 部:合 规监察稽 核部负责 对公司 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 行情况 进行合 规 性监督 检查 ,对督 察长 负责 。 (6)各业 务部门: 内部控 制是每一 个业务部 门和员 工最首要 和基本的 职责。 各部门 的 主 管 在权 限范 围内, 对其 负责 的 业务 进行 检查 监督 和风 险 控制。 各位 员工 根据 国家 法 律法 规、 公司规 章制 度、 道德 规范 和行为 准则 、自 己的 岗位 职责进 行自 律。 3、 内部 控制 制度 概述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大 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门 业务 规章 等部 分组 成。 公司内 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 司章程 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和 展开 , 是 各项 基本 管 理制度 的 纲要和 总揽 ,内 部控 制大 纲应当 明确 内控 目标 、内 控原则 、控 制环 境、 内控 措施等 内容 。 12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 本 管理 制度 包括 风险 控制 制 度、 投 资管 理制 度、 基 金 会计 制度、 信息 披露制 度、 监察 稽 核 制度、 信息 技术 管理制 度、 公司 财务 制度 、 资料 档 案管 理制 度、 业 绩评估 考 核制 度和 紧 急应变 制度 等。 部门业 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 理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各 部门 的主要 职责 、 岗位 设置 、 岗 位责任 、 操作守 则等 的具 体说 明。 4、 基金 管理 人内 部控 制五要 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 环境 、风 险评 估、 控制活 动、 信息 沟通 、内 部监控 。 (1)控 制环 境 控 制 环境 构成 公司 内部 控制 的 基础, 包括 公司 治理结 构 体系 和内 部控 制体 系。 公司 内部 控制体系 又包括公 司的经 营理念和 内控文化 、内部 控制的组 织体系、 内部控 制的制度 体系 、 员工的 道德 操守 和素 质等 内容。 公司自 成立 以来 , 通过 不 断加强 公司 管理 层和 员工 对内部 控制 的认 识和 控制 意识 , 致 力 于 从 公司 文化、 组织 结构、 管理 制度 等方 面营 造良好 的 控制 环境 氛围, 使风险 意 识贯 穿到 公 司 各 个部 门、 各 个岗 位和各 个 业务 环节。 逐步 完善了 公 司治 理结 构、 加 强了公 司 内部 合规 控 制建设 ,建 立了 公司 内部 控制体 系。 (2)风 险评 估 公 司 通过 对组 织结 构、 业务 流 程、 经 营运 作活 动进行 分 析、 测 试检 查, 发 现风 险, 将风 险进行分 类、按重 要性排 序,找出 风险分布 点,分 析其发生 的可能性 及对目 标的影响 程度 , 评估目 前的 控制 程度 和风 险高低 , 找出 引致 风险 产 生的原 因 , 采 取定 性定 量 的手段 分析 考量 风险的高 低和危害 程度。 在风险评 估后,确 定应进 一步采取 的对应措 施,对 内部控制 制度 、 规则、 公司 政策 等进 行修 订和完 善, 并监 督各 个环 节的改 进实 施。 (3)控 制活 动 公 司 的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业 务 规则 在制 定、 修 订的过 程 中, 也 得到 了一 贯的实 施。 主要 包括: 组织 结构 控制 、操 作控制 、会计 控制 。 ① 组织 结构 控制 公司各 个部 门的 设置 体现 了部门 之间 的职 责分 工 , 及部门 间相 互合 作与 制衡 的原则 。 基 金投资管 理、基金 运作、 市场营销 等业务部 门有明 确的授权 分工,各 部门的 操作相互 独立 、 相互牵 制并 且有 独立 的报 告系统 ,形 成权 责分 明、 严格有 效的 三道 监控 防线 : 以各岗 位目 标责 任制 为基 础的第 一道 监控 防线 : 各 部门内 部工 作岗 位合 理分 工、 职责 明 确, 对不 相容 的职 务、 岗 位分离 设置 , 使不 同的 岗 位之间 形成 一种 相互 检查 、 相 互制 约的 关 13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系,以 减少 差错 或舞 弊发 生的风 险。 各 相 关部 门、 相 关岗 位之间 相 互监 督和 牵制 的第 二道 防 线: 公 司在 相关 部门、 相关 岗位 之间建 立标 准化 的业 务操 作流程 、 重要 业务 处理 表 单传递 及信 息沟 通制 度 , 后续部 门及 岗位 对前一 部门 及岗 位负 有监 督和检 查的 责任 。 以合规 监察 稽核 部对 各部 门、各 岗位 、各 项业 务全 面实施 监督 反馈 的第 三道 监 控 防线 。 ② 操作 控制 公司制定 了一系列 的基本 管理制度 ,如风险 控制制 度、投资 管理制度 、基金 会计制度 、 公 司 财务 制度、 信息 披露制 度、 监察 稽核 制度、 信息 技 术管 理制 度、 资 料档案 管 理制 度、 业 绩 评 估考 核制 度和 紧急 应变 制 度等, 控制 日常 运作和 经 营中 的风 险。 公 司各业 务部 门在 实际 操作中 遵照 实施 。 ③ 会计 控制 公 司 确保 基金 资产 与公 司自 有 资产 完全 分开, 分账管 理, 独立 核算 ; 公 司会计 核 算与 基 金会计 核算 在业 务规 范 、 人员岗 位和 办公 区域 上严 格分开 。 公司 对所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分 别设 立账户 ,分 账管 理, 以确 保每只 基金 和基 金资 产的 完整独 立。 基 本 的会 计控 制措 施主 要包 括: 复核、 对账 制度 ; 凭 证、 资料 管理 制度; 会计 账 务的组 织 和 处理 制度。 运用 会计核 算 与账 务系 统, 准 确计算 基 金资 产净 值, 采 取科学 、 明 确的 资产 估值方 法和 估值 程序 ,公 允地反 映基 金在 估值 时点 的价值 。 (4) 信息 沟通 为了及 时实 现信 息的 沟通 , 有 效地 达成 自下 而上 的 报告和 自上 而下 的反 馈 , 公司采 取以 下措施 : 建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 息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 , 通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 渠道 , 保 证 公司各 级管 理人 员和 员工 可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 关的信 息, 保证 信息 及时 送 达适当 的人 员 进行处 理。 制定了 管理 和业 务报 告制 度, 包括 定期 报告 和不 定 期报告 制度 。 按既 定的 报 告路线 和报 告频率 ,在 适当 的时 间向 适当的 内部 人员 和外 部机 构进行 报告 。 (5) 内部 监控 监控是 监督 和评 估内 部控 制体系 设计 合理 性和 运行 有效性 的过 程 , 对 控制 环 境、 控制 活 动等进 行持 续的 检验 和完 善。 监察稽 核人 员负 责日 常监 督工作 , 促使 公司 员工 积 极参与 和遵 循内 部控 制制 度, 保证 制 度的有 效实 施。 14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公司合规 监 察稽 核部 对各 业务部 门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实施情 况进 行持 续的 检查 。 检验其 是 否 符 合设 计要 求, 并 及时地 充 实和 完善, 反映 政策法 规、 市场 环境 、 组 织调整 等 因素 的变 化 趋势, 确保 内控 制度 的有 效性。 5、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 度声明 基 金 管理 人声 明以 上关 于内 部 控制 制度 的披 露真 实、 准确, 并承 诺公 司将 根据市 场 变化 和业务 发展 来不 断完 善内 部风险 控制 制度 。 15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郭 明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截至 2018 年 6 月 ,中 国工商 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共有 员工 212 人 ,平 均年龄 33 岁,95% 以 上员工 拥有 大学 本科 以上 学历, 高管 人员 均拥 有研 究生以 上学 历或 高级 技术 职称。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者 ,中 国工 商银 行 自 1998 年 在国 内首 家提 供托管 服 务以 来, 秉 承 “诚 实信用 、 勤 勉尽责” 的宗 旨, 依 靠严 密科学 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体 系、 规 范 的管理 模式 、 先进的 营运 系统和 专业 的服 务团 队, 严格履 行资 产托 管人 职责 , 为 境内 外广 大 投资者 、 金 融资 产管 理机 构和企 业客 户提 供安 全、 高效、 专业 的托 管服 务, 展现优 异的 市场 形象和 影响力 。建立 了国 内托管 银行中 最丰富 、最 成熟的 产品线 。拥有 包括 证券投 资基金 、 信托资 产、 保险 资产 、社 会保障 基金 、基 本养 老保 险、企 业年 金基 金、QFII 资产、QDII 资 产、 股 权投 资基 金、 证券 公司集 合资 产管 理计 划、 证券公 司定 向资 产管 理计 划、 商 业银 行信 贷资产 证券 化、 基金 公司 特定客 户资 产管 理、QDII 专户资 产、ESCROW 等门 类齐 全 的托 管产 品体系 , 同时 在国内 率先 开展绩 效评 估 、 风险 管理 等增值 服务 , 可以为 各类 客户提 供个 性 化 的托管 服务 。截 至 2018 年 6 月 ,中 国工 商银 行共托 管 证券 投资 基金 874 只。 自 2003 年以 来,本 行连续 十五年 获得 香港《 亚洲货 币》 、 英国《 全球托 管人》 、 香港 《财资 》 、美国 《环 球金融 》 、 内地 《 证券 时报 》 、 《上 海证 券报 》 等 境内 外权威 财经 媒体 评选 的61 项最佳 托管 银 行大奖 ; 是 获得 奖项 最多 的国内 托管 银行 , 优 良的 服务品 质获 得国 内外 金融 领域的 持续 认可 16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和广泛 好评 。 (四)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 各项 业务 飞 速发展 , 始终 保持 在资 产 托管行 业的 优势地 位。 这些 成绩 的取 得, 是 与资 产托 管部 “一 手抓业 务拓 展, 一手 抓内 控建设 ” 的 做法 是分不 开的 。 资 产托 管部 非常重 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 风险管 理工 作, 在积 极拓 展各项 托管 业务 的同时 , 把 加强 风险 防范 和控制 的力 度, 精心 培育 内控文 化, 完善 风险 控制 机制, 强化 业务 项目全 过程 风险 管理 作为 重要工 作来 做。 2005、 2007 、 2009 、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 2015、 2016、 2017 共十 一次 顺利通 过评 估组 织内 部控 制和安 全措 施最 权威 的ISAE3402 审 阅, 获得无 保留 意见 的控 制及 有效性 报告 。 充 分表 明独 立第三 方对 我行 托管 服务 在风险 管理 、 内 部控制 方面的 健全性 和有 效性的 全面认 可,也 证明中 国工商 银行托 管服务 的风 险控制 能力已 经与国际 大型 托管银 行接 轨,达到 国际 先进水 平。 目前,ISAE3402 审阅已 经 成为年度 化、 常规化 的内 控工 作手 段。 1、 内部 风险 控制 目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强化 和建 立守 法 经营 、 规 范 运作的 经营思 想和经 营风 格,形 成一个 运作规 范化 、管理 科学化 、监控 制度 化的内 控体系 ; 防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维护持 有人 的权 益; 保障 资产托 管业 务 安 全、有 效、 稳健 运行 。 2、 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内 控 合规部 、内部 审计局 ) 、资 产托管 部内设 风险控 制处 及资产 托管部 各业务 处室 共同组 成。总 行稽核 监察部 门负责 制定 全行风 险管理 政策, 对各 业务部 门风险 控制工 作进 行指导 、监督 。 资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稽 核监 察工 作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处 , 配 备专 职稽 核监察 人员 , 在 总 经 理的 直接 领导 下, 依照 有 关法 律规 章, 对业 务的 运 行独 立行 使稽 核监 察职 权。 各业 务处 室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3、 内部 风险 控制 原则 (1)合法性 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 于 托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2) 完整 性原 则。 托管 业 务的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都 必须有 相应 的规 范程 序和 监督制 约; 17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监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人 员。 (3)及时性 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 优 先”的 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业 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建 立相关 的规 章制 度。 (4)审慎 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 其 他委托 资产 的安 全与 完整 。 (5)有效性 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 , 并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得 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员 的例 外。 (6)独立性 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 必 须 相 对独 立, 适 当分 离; 内控 制 度的 检查、 评价 部门 必须 独 立于 内控 制度 的制 定和 执 行部门。 4、 内部 风险 控制 措施 实施 (1)严格的 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 职 责、 科 学的 业务 流程 、 详 细的操 作手 册、 严格 的人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并采 取了 良好的 防火墙 隔离制 度, 能够确 保资产 独立、 环境 独立、 人员独 立、业 务制 度和管 理独立 、 网络独 立。 (2)高层检 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 者 和管理 者, 要求 下级 部门 及时报 告经 营管 理情 况和 特别情 况, 以检 查资 产托 管部在 实现 内部 控制目 标方 面的 进展 ,并 根据检 查情 况提 出内 部控 制措施 ,督 促职 能管 理部 门改进 。 (3 ) 人 事控 制。 资产 托管 部严格 落实 岗位 责任 制 , 建立 “自 控防 线” 、 “ 互控 防线” 、 “ 监 控防线 ” 三道 控制 防线, 健全绩 效考 核和 激励 机制 , 树立 “ 以人 为本” 的内 控文化, 增强 员 工 的 责任 心和 荣誉 感, 培育 团 队精 神和 核心 竞争 力。 并通 过进 行定 期、 定向的 业 务与 职业 道 德培训 、签 订承 诺书 ,使 员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 理念。 (4)经营控 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 处理各 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的 。 (5)内部风 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况 进行 检查 、 监 控, 指导业 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 别、 评 估, 制定 并实施 风险 控制措 施, 排查 风 险隐 患。 (6)数据安 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 路 的冗余 备份 、监 控设 施的 运用和 保障 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安 全。 18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应急准 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 应 用、 操 作、 环境 四个 层面 的完备 的灾 难恢 复方 案, 并组织 员工 定期 演练 。 为 使演练 更加 接近 实战 , 资 产托 管部 不断 提高 演练标 准 , 从 最初 的按 照预 订时间 演练 发展 到现 在的 “ 随机演 练” 。 从演练 结果 看, 资产 托管 部完全 有能 力在 发生 灾难 的情况 下两 个小 时内 恢复 业务。 5、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资产托 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 直 接领导 下, 依照 有关 法律 规章, 全面 贯彻 落实 全程 监控思 想, 确保 资产 托管 业务健 康、 稳定 地发展 。 (2)完善组 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 工 的共同 参与 , 只 有这 样, 风险控 制制 度和 措施 才会 全面、 有效 。 资 产托 管部 实施全 员风 险管 理, 将 风险 控制 责任 落实 到具体 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每 位员 工对 自己 岗位 职责范 围内 的风 险负责 , 通 过建 立纵 向双 人制、 横向 多部 门制 的内 部组织 结构 , 形 成不 同部 门、 不 同岗 位相 互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3)建立健 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 范 和 控 制的 理念 和方 法融 入岗 位 职责、 制度 建 设和 工作 流 程中。 经过 多 年努 力, 资产 托管 部已 经建立 了一 整套 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包括 :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稽核 监察制 度、 信息 披露制 度等 , 覆盖所 有部 门和岗 位 ,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 , 形 成各 个业务 环节 之间的 相互 制 约 机制。 (4)内部风 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 管 业务是 商业 银行 新兴 的中 间业务 , 资 产托 管部 从成 立之日 起就 特别 强调 规范 运作, 一直 将建 立一个 系统 、 高 效的 风险 防范和 控制 体系 作为 工作 重点。 随着 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和托 管业 务的 快速发 展 , 新 问题 、 新 情 况不断 出现 , 资产托 管部 始终将 风险 管理 放在 与业 务发展 同等 重要 的位置 ,视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为托 管业 务生 存和 发展 的生命 线。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 投 资范围 和投 资对 象、 基金 投融资 比例 、 基 金投 资禁 止行为 、 基 金参 与银 行间 债券市 场、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 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露 、 基 金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 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 和 核查, 其中 19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对基金 的投 资比 例的 监督 和核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后六个 月开 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 律 法规规 定的 行为 ,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确认 。 在 限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立即 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通 知 基金 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20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及其联 系人 1、 直销 机构


(1)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上 海业 务部 地址: 中 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 试验 区世 纪大道 8 号国 金 中心 二期 31 层 电话: (021 )38969973 传真: (021 )58406138 联系人 :姚佳 岑 (2) 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北 京分 公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心522 室 电话: (010 )57635999 传真: (010 )66214061 联系人 :刘雯 (3)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广 州分 公司 地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西路8 号高 德置 地夏 广场D 座504 单元 电话: (020 )38082891


传真: (020 )38082079 联系人 :林 承壮 (4)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西 安分 公司 地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高新 区唐延 路35 号旺 座现 代城H 座2503 电话: (029 )87651812 传真: (029 )87651820 联系人 :赵安 平 (5)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成 都分 公司 地址: 成都 市人 民南 路四 段19号威 斯顿 联邦 大厦12 层1211K-1212L 电话: (028 )85268583 传真: (028 )85268827 联系人 :张 晓帆 21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沈 阳分 公司 地址: 沈阳 市沈 河区 北站 路59号财 富中 心E座2103 室 电话: (024 )22522733 传真: (024 )22521633 联系人 :杨贺 (7)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电 子交 易平 台 华安电 子交 易网 站:www.huaan.com.cn 华安电 子交 易热 线:40088-50099 智能手 机APP 平台 :iPhone 交易客 户端 、Android交易客 户 端 传真电 话: (021 )33626962 联系人 :谢伯 恩 2、代销 机构 (1) 中国工 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西 城区复 兴门 内大 街55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西 城区复 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会 满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传真:010-66107571 网址:www.icbc.com.cn (2) 交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彭纯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复 兴门内 大 街1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西 城区复 兴门 内大 街1 号 22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 表人 :陈四 清 电话: (86 )10-66596688 传真: (86 )10-6659456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4)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东 城区建 国门 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周慕 冰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n (5)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田国 立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6) 上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煜 电话: (021 )68475888 传真:0086-21-68476111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 )95594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7)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电话: (0755)83198888 23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传真: (0755)8319510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8)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0 传真:010-66419824 网址:www.psbc.com (9) 上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银城 中 路8 号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秀 仑 电话:962999 传真:021-52381839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 )962999 网址:www.srcb.com


(10)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 国深 圳市 深南 中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谢永 林 电话: (0755)82080387 传真: (0755)8208038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 网址:bank.pingan.com


(11)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168 号上 海银行 大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德 红 电话: (021 )38676798 传真: (021 )38670798 24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12)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 地址 :上 海市 广东路689 号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广东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杰 电话: (021 )23219000 传真: (021 )6341062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13)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邮编:200031)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 话:021-96250500


网址: www.swhysc.com (14)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国 信证 券大 厦 16-26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国 信证 券大 厦十 六层至 二十 六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电话: (0755)82130833 转2181 传真: (0755)8213395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5)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霍 达 25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4669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5 网站:www.newone.com.cn (16)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黄埔区 中新 广州 知识 城腾 飞一 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 址:广 州市 天河 北路 183 号 大都 会广场 5、7 、10、18、19、35、36、38 、39-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电话: (020 )87550265 传真: (020 )875536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17)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连 志


电话: (0755)82825551 传真: (0755)8255835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s.com.cn (18) 中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区 深圳 路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东海西 路 28 号龙 翔广 场东楼 2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晓林 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 (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 电话 : 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19)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26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电话: (010 )63081000 传真: (010 )6308097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网址: www.cindasc.com (20) 长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大 厦 16/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大 厦 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益 电话: (0755)83516094 传真: (0755)835161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6-888 公司网 站:www.cgws.com (21)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健 男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62151789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25 网站:www.ebscn.com (22)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俊 杰 电话:(021) 53519888 传真:(021) 535198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18918 27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网址:www.shzq.com (23) 浙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江干区 五星 路201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江干区 五星 路201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电话: (0571)87901053 传真: (0571)87901913 客户服 务电话 :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zszq/index/index.jsp (24) 财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 顺天 国际 财富中 心 26 层 办公地 址: 湖 南长 沙市 芙蓉 中 路二段 80 号 顺天 国际财 富 中心 26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蔡 一兵 电话: (0731)4403343 传真: (0731)4403439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35316/ 95317 网址:www.cfzq.com (25) 国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 昌市 北京 西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融 大厦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昌 市北 京 西路 88 号江 信国 际金融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徐丽 峰 电话: (0791)86289771 传真: (0791)8628939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22111 网址:www.gszq.com (26) 中泰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传真: (0531)68889752 28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网址: http://www.zts.com.cn/ (27) 世纪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招 商银 行大 厦40-4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招 商银 行大 厦40-42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昧军 电话: (0755)83199511 传真: (0755)83199545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 832 3000 公司网 站:www.csco.com.cn (28)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中 大道 1619 号 南昌 国际 金融大 厦 A 栋 41 层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南 昌国 际金 融大 厦A 栋 41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晓 峰 电话: (0791)6768763 传真: (0791)678941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29) 西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新城区 东新 街319 号 8 幢10000 室 办公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新城区 东新 街319 号 8 幢10000 室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电话: (029 )8740617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cn (30)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涛 电话: (0755)82023442 29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2;4006008008 网址: www.china-invs.cn (31) 中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山 区科 技 中一 路西 华强 高新 发展 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山 区科 技 中一 路西 华强 高新 发展 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电话: (0755)82943755 传真: (0755)829405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32)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2-6 层 办公地 址: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 大街 35 号2-6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共 炎 电话: (010 )66568047 传真: (010 )6656853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3) 民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 8号 民生 金融中 心A 座16 -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 8号 民生 金融中 心A 座16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冯 鹤年 电话: (010 )85120190 传真: (010 )851202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34) 诺亚正 行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杨浦 区秦 皇岛 路 32 号东 码头 园区C 栋 2 楼 30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电话:021-38600676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35)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浦 东新 区峨 山路 613 号 6 幢55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 田路 190 号 2 号 楼东方 财 富大厦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实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36)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虹口 区场 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 1118 号 903-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文 斌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www.ehowbuy.com (37) 蚂蚁( 杭州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文 一西 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3588 号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38)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浦 东新 区高 翔路 526 号 2 幢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东方路 1267 号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跃 伟 电话:021-58788678 传真:021-58787698 31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89-2899


网址: www.e-rich.com.cn (39)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903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路7号杭 州电 子商 务产业 园2 楼


法定代 表人 :易峥 电话:0571-88920879 客服电 话:0571-88920897


4008-773-772 传真:0571-86800423 公司网 站: www.5ifund.com (40)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街6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安 苑路 15-1 号邮 电新 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客服电 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010-59601366-702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41) 中期时 代基 金销 售( 北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建 国 门外 光华 路16号 中国 中期大 厦A 座11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路16号 中国 中期大 厦A 座11 层 法定代 表人 :路 瑶 电话:010-65807609 传真:010-65807110 客服电 话: 95162,4008888160 网址: www.cifcofund.com (42) 众升财 富( 北京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北 四 环中 路27号院5 号楼3201 内3201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北 四 环中路 27 号院5 号楼 3201 内3201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 李 招弟 电话:010-59393923 传真:010-59393074 32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客服电 话:400-876-9988


网址: www.wy-fund.com (43)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5047号发 展银 行大 厦25 楼I 、J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厦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传真:0755-82080798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44) 联讯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 东省 惠州 市惠 城 区江 北东 江三路 55 号 惠州广 播电 视新 闻中 心西 面一层 大堂 和三、 四层 办 公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惠 城 区江 北东 江三路 55 号 惠州广 播电 视新 闻中 心西 面一层 大堂 和三、 四层 法定 代表 人: 徐刚


客 服电 话:95564 网 址:http://www.lxsec.com (45)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1002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8 号保 利广 场E 座 18F 法定代 表人 :王莉 电话 : 021-20835787 传真:021-2083587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公司网 站:licaike.hexun.com (46)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安 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门内 大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常 青 电话: (010 )65183888 传真: (010 )65182261 客服电 话:95587 33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网址: www.csc108.com/ (47) 新时 代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北 三 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北 三 环西路 99 号 西海 国际中 心 1 号楼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叶 顺德 电话: (010 )83561149 传真: (010 )83561094 客服电 话: 400-698-9898 网址: www.xsdzq.cn (48)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合肥 市政 务文 化新区 天鹅 湖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合肥 市政 务文 化新区 天鹅 湖 路198 号 电话: (0551)65161691


传真: (0551)65161600 法定代 表人 :章宏 韬 客服电 话:96518 网址: www.hazq.com (49) 天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2 号高 科大 厦四 楼 办公地 址: 武 汉市 武昌 区中 南路 99 号 武汉 保利 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磊 电话: (027 )87618889 传真: (027 )87618863 客服电 话: 028-86712334 网址: www.tfzq.com (50) 浙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 地址 :杭 州市 庆春路288 号 办 公 地址 :杭 州市 庆春路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沈仁 康 电话: (0571)87659009 ,87659816 34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传真: (0571)8765982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7 网址:www.czbank.com (51)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 街 道 民田路 178 号华融 大厦 27 层 2704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福田 街 道民 田路 178 号 华融 大厦 27 层2704 法定代 表人: 马勇 电话:(010)58325395 传真:(010)58325282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1161188 网址: https://8.jrj.com/ (52) 中国 国际 期货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建 国 门外 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麦 子店 西路 3 号新 恒基 国际大 厦 15 层


法定 代表 人: 王兵 客 服电 话:95162 公 司网 站:www.cifco.net (53)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福华 一 路115 号 投行 大厦 20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福华 一 路115 号 投行 大厦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电话: (0755)25832583 传真: (0755)25831718 客户服 务电 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54) 北京 增财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66 号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法定代 表人 :罗 细安 联系电 话:010-67000988 35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传真号 码:010-67000988-6000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01-8811 网址: http://www.zcvc.com.cn (55) 北京 恒天 明泽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路 20 号 乐成 中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梁 越 客服电 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56) 一路 财富 (北 京) 信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外 大街 2 号万 通新 世界 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客服电 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57) 海银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 刘惠 联系电 话:021-80133888 传真号 码:021-80133413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08-1016 网址: http://www.fundhaiyin.com (58) 上 海汇 付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中 路 336 号 1807-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场 19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皛 联系电 话:021-33323998 传真号 码:021-33323993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0-2819 网址: fund.bundtrade.com (59)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36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8 号卓 越时 代 广场 (二 期) 北座 办公地 址: 广 东省 深圳 市福 田 区中 心三路 8 号中 信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张佑 君 电话: (0755)23835383 传真: (010 )60836029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23835888 网址:www.cs.ecitic.com (60) 中国 国际 金融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建国 门外 大街 1 号国 贸大厦 2 座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建国 门外 大街 1 号国 贸大厦 2 座6 层、26 层、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学 东


电话: (010 )65051166 传真: (010 )65051156 客户服 务电 话: (010 )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61) 太 平洋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云 南省 昆明 市北 京路 926 号同 德广 场写 字楼 31 楼 办公地 址: 云 南省 昆明 市北 京路 926 号同 德广 场写 字楼 3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长伟 客服电 话:95397 网址:http://www.tpyzq.com (62) 泉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 地址 :泉 州市 云鹿路3 号 办公地 址: 泉州 市云 鹿路 3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 子能 联系电 话:0595-22551071 传真号 码:0595-22505215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9-6312 网址: www.qzccbank.com/ (63)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37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电话:010-68946790 传真:010-6846679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64) 东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城 区运 河东一 路 193 号 法定代 表人 :廖 玉林 电话:0769-22119061 传真:(0769)22117730 客户服 务电 话:96228、40011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65) 郑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河南 省郑 州市商 务 外环路 22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郑州 郑东 新区商 务外 环路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天宇 客户服 务电 话:967585( 河南)4000967585(全 国) 网址:www.zzbank.cn (66) 东亚 银行 (中 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花园 石桥 路66 号东 亚银行 金 融大厦 2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花园 石桥 路66 号东 亚银行 金 融大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宝 电话: 021-38663866 传真: 021-38663966 客户服 务电 话:8008303811 网址:www.hkbea.com.cn (67)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1033 室 38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名 路 1098 号 浦江 金融世 纪 广场 法定代 表人 :李兴 春 联系电 话:86-021-50583533 传真号 码 86-021-505836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76266 网址: www.leadbank.com.cn (68) 北京 君德 汇富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18 号15 层办 公 楼一座 15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 富华 大厦 F 座 12 层 B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振 电话:65181028 传真65174782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66-9355 网站:www.kstreasure.com (69) 上海 联泰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号楼 3 层


法定代 表人 : 燕斌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46-67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70) 泰信 财富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实 兴大 街 30 号院3 号楼 8 层 8995 房间 法定代 表人 :李 静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168-7575 网址:www.taixincf.com (71) 北京乐 融多 源投 资咨 询 有限 公司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 望路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法定代 表人 :董 浩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68-1176 网址: www.jimufund.com 39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2) 深圳 富济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 路1 号 A 栋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高新南 七道 惠恒 集团 二 期418 室 法定代 表人 :齐 小贺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83999913 网址: www.jinqianwo.cn (73) 上 海陆 金所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胡学 勤 联系电 话:021-20665952 传真号 码:021-22066653 客服电 话:400-866-6618 网址:www.lu.com (74) 大泰 金石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359 号国 睿大 厦一 号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虹 桥路 1386 号文 广大 厦15 楼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联系电 话:021-22267987 传真号 码:021-22268089 网址: www.dtfund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22267987/400-928-2266 (75)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1 号 宝利 国际 广场 南塔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电 话:020-89629021 传真号 码:020-89629011 客户服 务电 话: 020-89629066 网站:www.yingmi.cn 40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6) 中证 金牛 (北 京)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 头1 号2 号楼 2-45 室 法定代 表人 :彭 运年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909998 网址: www.jnlc.com (77) 华龙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甘 肃省 兰州 市城 关 区东 岗西路 638 号 兰州 财 富中心 21 楼 办公地 址: 甘 肃省 兰州 市城 关 区东 岗西路 638 号 兰州 财 富中心 2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电话: (0931)4890100 传真: (0931)4890118 客户服 务电 话: 0931-4890619 网址:www.hlzq.com (78) 宏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人民南 路二 段十 八号 川信 大厦10 楼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人民南 路二 段十 八号 川信 大厦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玉 明 客服电 话: 4008-366-366 网址: http://www.hxzq.cn (79) 上海 凯石 财富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地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 南路765 号 602-115 室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 178 000 网址: www.lingxianfund.com (80) 上海 中正 达广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地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 大道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黄 欣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767-523





网址: www.zzwealth.cn (81) 苏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1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 路72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 路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兰凤


联系电 话:0512-65280149 传真号 码:0512-69868370 客服电 话:96067 网站:www.suzhoubank.com (82) 广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 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 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胡伏 云 联系人 : 林 洁茹 联系电 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654 客户服 务电 话:


95396 网址: www.gzs.com.cn (83) 深圳 前海 微众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 作 区前 湾一路 1 号 A 栋201 室 ( 入驻 深圳 市前 海商 务秘书 有限 公司)


办 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南 山 区沙 河西路 1819 号深圳 湾 科技 生态园 7 栋 A 座 法定代 表人 :顾 敏 客服电 话:4009998877 网址:www.webank.com (84) 北京 格上 富信 投资 顾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19 号楼701 内 09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东 三 环北路 19 号楼701 内 09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悦章 联系电 话: (010 )65983311 传真号 码: (010 )65983333 客户服 务电 话:010-82350618 42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公司网 址:www.igesafe.com (85) 北京 加和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车 公 庄大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法定代 表人 : 徐 福星 联系电 话: 010-68292745 传真号 码: 010-6829294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0030 公司网 址:www.bzfunds.com (86)平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中心 区 金田 路荣 超大厦 4036 号 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路 荣超 大厦 4036 号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世 安 电话:4008866338


传真: (0755)8240086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87)大 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中山 路 88 号 办公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中山 路 8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占 维 电话:0411-82311410 传真:0411-8231141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40099 公司网 址:www.bankofdl.com (88) 东莞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东城区 鸿福 东 路2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东城区 鸿福 东 路2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沛良


联系电 话: 0769-22866254 43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传真号 码:0769-22866282 客户服 务电 话: 0769-961122 网址: www.drcbank.com (89)北 京晟 视天 下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 村735 号 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甲6 号万 通中心D 座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 蒋煜 联系电 话: 010-5817 0859 传真号 码:010-5817 08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866


公司网 站: www.shengshiview.com (90)奕 丰金 融服 务( 深圳 )有限 公司 地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 作区前 湾一 路1 号 A 栋 201 室 ( 入驻 深圳 市前 海商 务秘书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海 德 三路 海岸 大厦 东座 1115 室,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联系人 : 叶健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4-0500 公司网 站: www.ifastps.com.cn (91) 北京 广源 达信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是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28 号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望 京 东园 四区 浦项 中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 齐 剑辉 联系电 话:4006236060


传真号 码:010-8205586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36060 公司网 站: www:niuniufund.com (92)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44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 广场 (二 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电话:86-10-65558000 传真:86-10-6555080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93) 深圳 市金 斧子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技园 中 区科 苑路 15 号科 兴科 学园B 栋3 单元 11 层 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粤 海 街道 科技 园中 区科 苑路 15 号科 兴科 学园B 栋3 单元 法定 代表 人: 赖 任军 联 系电 话:0755-29330513 传 真号 码:0755-2692053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30-0660 公司网 址:www.jfzinv.com (94)广 发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越 秀区 东风东 路 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生 传真:020-8731077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08003 网址:http://www.cgbchina.com.cn (95) 深圳 前海 凯恩 斯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 驻深 圳市 前海 商 务秘 书有 限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深 南 大道 6019 号 金润 大厦 23A 法定代 表人 :高 峰


联系电 话:0755-83655588


传真号 码:0755-8365551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4-8688


公司网 址:www.keynesasset.com (96) 江苏 常熟 农村 商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45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地址: 江苏 省常 熟市 新世纪 大道 58 号 法定代 表人 :宋 建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62000、0512-962000 或前 往常熟 农 商银 行各 营业 网点 进行 咨 询。 网 址:www.csrcbank.com (97) 北京 蛋卷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 22250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 222507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 东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18518 传真:010-61840699 网站:https://danjuanapp.com/ (98) 上海 大智 慧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杨高南 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杨高 南路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 表人 : 申健 客服电 话:021-20292031 公司网 站:https://www.wg.com.cn/ (99)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市 鲁木 齐市高 新区(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大 成国 际大厦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 市区)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韩志 谦 联系电 话: (010 )88085858 传真号 码: (010 )8808519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公司网 址:www.swhysc.com (100 ) 北京创 金启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 丰胡同 31 号中 水 大厦 215A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 丰胡同 31 号中 水 大厦 215A 法定 代表 人: 梁蓉 46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联 系电 话: 010-66154828 传 真号 码: 010-8806752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62-818 公司网 址:www.5irich.com (101 )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东 城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9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东 城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庆萍 电话:86-10-65558000 传真:86-10-6555080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102 ) 北京汇 成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中 关 村大街 11 号 E 世 界财富 中心 A 座 11 层 1108 号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中 关 村大街 11 号 E 世 界财富 中心 A 座 11 层 1108 号


法定 代表 人: 王 伟刚 联 系电 话:010-56282140


传 真号 码:010-6268082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9059 公司网 址:www.hcjijin.com (103 ) 钱滚滚 财富 投资管 理(上海)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花园 石桥 路66 号东 亚银行 大厦 158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花园 石桥 路66 号东 亚银行 大厦 8 层 法人代 表: 许欣 电话:021-68609600-5905 传真号 码: (021 )3383035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700 公司网 站:www.qiangungun.com (104 ) 江苏昆 山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江苏 省昆 山市前 进 东路 828 号 办 公地 址: 江苏 省昆 山市 前 进东路 828 号 47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法定 代表 人: 张 哲清 联系 电话: (0512)57379810 传真 号码: (0512)57376090 客户服 务电 话:0512-96079 公司 网站:www.ksrcb.com (105 ) 北京新 浪仓 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北 四 环西路 58 号 906 室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海 淀北 二街 10 号泰 鹏大厦 12 层 法定 代表 人: 张琪 联 系电 话: 010-62675369 传 真号 码:010-82607516 (106 ) 嘉兴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嘉兴 市建 国南路 409 号 办 公地 址: 嘉兴 市建 国南 路 409 号 法定 代表 人: 夏 林生 联 系电 话:0573-96528


传 真号 码:0573-82099678 客户服 务电 话:0573-96528 网址: www.bojx.com (107 ) 宁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 南路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108 ) 南京苏 宁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苏 宁 大道 1-5 号 办 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苏 宁 大道 1-5 号 法定 代表 人: 钱 燕飞 联系电 话:025-66996699-884131


传真号 码:025-66996699 联系邮 箱:15071484@cnsuning.com (109 ) 晋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万柏林 区长 风西 街1 号丽 华大厦 48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万柏林 区长 风西 街1 号丽 华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上 官永 清 客服电 话:95105588


网址:www.jshbank.com (110 ) 上海万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自 由 贸易 试验 区福 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浦 明路 1500 号 万得 大厦 11 楼 法定 代表 人: 王 廷富 联 系电 话:021-51327185 传 真号 码:021-5071 01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0203 (111 ) 天津国 美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天津 经济 技术开 发 区南 港工 业区 综合 服务 区 办公楼 D 座二层 202-124 室 办公 地址 :北 京 市朝 阳区霄 云路 26 号 鹏润 大厦 B 座 19 层 法定 代表 人: 丁 东华 联 系电 话:010-59287061


传 真号 码:010-59287825 公司网 址:www.gomefund.com


客服电 话:400-111-0889 (112 ) 南京途 牛金 融信 息服 务有 限公司 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玄武大 道 699-1 号 法 定代 表人 :宋 时琳 客服 电话:4007-999-999


网址:http://jr.tuniu.com (113 )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浦 东 南路 500 号 500 号办 公地 址:上海 市中山 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吉晓 辉 联系人 :高 天、 虞谷 云


电话:021-61618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49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4 ) 和耕传 承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郑 州市 郑东 新 区东风 南路 康宁 街互 联网 金融大 厦 6 层 办公 地址 :郑 州市 郑东 新 区东风 南路 康宁 街互 联网 金融大 厦 6 层 法 定代 表人 :李 淑慧


联 系电 话:0371-85518396 传 真号 码:0371-85518397 (115 ) 上海云 湾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自 由 贸易 试验 区新 金桥路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 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自 由 贸易 试验 区新 金桥路27 号 13 号楼 2 层 法定 代表 人: 戴 新装 联 系电 话: 021-20538888 传 真号 码:021-20538999 客服电 话: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116 ) 乾道金 融信 息服 务( 北京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东 北 旺村南 1 号楼 7 层 7117 室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 外大 街合 生财 富广场1302 室 法定 代表 人: 王 兴吉 联 系电 话:010-62062880 传 真号 码:010-82057741 (117 ) 北京懒 猫金 融信 息服 务有 限公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区 石 景山路 31 号 院盛 景国际 广场 3 号楼 1119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四 惠东 通惠 河畔 产业 园区 1111 号 法定 代表 人: 许 现良 联系电 话: 4001-500-882 传真号 码:010-57649620 客服电话 : 4001-500-882 传真号 码:010-57649620 网址:www.lanmao.com (118 )华鑫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28 层 A01 、B01 (b)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第 28 层 A01 、B01(b)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俞洋 客服电 话:021 -32109999 50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网址:http://www.cfsc.com.cn (119 )上海 挖财 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799 号5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799 号5 楼 法定代 表人 :胡 燕亮 联系电 话:021-50810687 传真号 码:021-58300279


客户服 务电 话:021-50810673 网址: www.wacaijijin.com (120 )东海 期货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25 、27 、29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大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太康


联系电 话: 021-68757102 客服电话 :95531/400-8888588


网址: www.qh168.com.cn (121 )河北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石家 庄市 平安北 大 街 28 号 办公地 址: 石家 庄市 平安北 大 街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 乔 志强 联系人 : 王娟 电话:0311-88627587 传真:0311-8862702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2-9999 公司网 站:www.hebbank.com (122 )济安 财富 (北 京)基 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7 号 财富 中心 A 座 46 层 济安 财富 法定代 表人 :杨 健 联系人 :李 海燕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5-6663(济 安财 富官 网)


400-071-6766 (腾 讯财 经) 公司网 站:www.jianfortune.com 51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3 )泰诚 财富 基金 销售( 大 连) 有限 公司 法定代 表人 :林 卓 地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 口区星 海中 龙园 3 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园 3 号 电话: 400-6411-999 网址: www.taichengcaifu.com (124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 州市 鼓楼 区温 泉 街道 五四路 157 号 7-8 层 办公地 址: 福 州市 鼓楼 区温 泉 街道 五四路 157 号 7-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 (0591)87383623 传真: (0591)87383610 客户服 务电 话: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125 )北京 肯特 瑞财 富投资 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中 关 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22 层 2603-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大 兴区 亦 庄经济 开发 区科 创十 一街 18 号院 京东 集团 总部 法定代 表人: 江卉 联系人:徐伯 宇 电话:4000988511/4000888816 传 真: 010-89188000 客服电 话: 个人 业务:95118 企 业业 务:400-088-8816 公司网 址:http://fund.jd.com/ (126 ) 福建 海峡 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福州 市台 江区江 滨 中大道 358 号福 建海 峡银行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台 江区 江滨中 大 道358 号福 建海 峡银行 法定代 表人 :苏 素华 联系人 :黄 钰雯 电话:13459488960 传真:0591-8733092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39999 52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公司网 站:www.fjhxbank.com (127 )东莞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城区 可园 南路 一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城区 可园 南 路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照 星


电话: (0769)22119351 传真: (0769)22119423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128 )上海 朝阳 永续 基金销 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碧波 路690 号4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 廖冰 联系电 话: 021-80234888 传真号 码: 021-80234898 网址:www.998fund.com (129 ) 贵州华 阳众 惠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贵州 省黔 东南 苗族侗 族自 治州 丹寨 县金 钟经济 开发 区 C 栋 标准 厂房 办公地 址: 贵州 省贵 阳市 云岩区 北京 路9 号 贵州 医科 大 学学 术交 流中心 16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李 陆军


联系电 话: (0851)86909950


传真号 码: (0851)86909950 网址; http://www.hyzhjj.com/ (130 ) 大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15 号桐 城中 央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青年路 八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121212 公司网 站:http://www.dtsbc.com.cn (131 ) 上海华 夏财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名 路 687 号 1 幢 2 楼26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通 泰大 厦B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一梅


联系人 :仲 秋玥


53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55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32 ) 珠海华 润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吉大九 洲大 道 东1346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吉大九 洲大 道 东1346 号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勇 联系电 话: 0755-82817529 传真号 码: 0755-82817612 网址:www.crban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6588(广东 省 外加拨 0756 (133 ) 上海通 华财 富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同丰 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杨 高南路 799 号陆 家嘴 世纪金 融广 场 3 号楼 9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奇 客户服 务电 话:95156 网址: www.tonghuafund.cn (134 ) 中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郑东新 区 CBD 商务 外环路23 号中 科金 座大 厦 办公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郑东新 区 CBD 商务 外环路23 号中 科金 座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窦 荣兴 联系人 :牛 映雪 客户服 务电 话:96688 公司网 站:www.zybank.com.cn (135 ) 武汉市 伯嘉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江 汉区 武汉中 央商 务区 泛海 国 际SOHO 城( 一期 )第 七幢 23 层 1 号 4 号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江 汉区武 汉 中央 商务 区泛 海国际SOHO 城( 一期 )第 七幢 23 层 1 号 4 号 54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 表人 : 陶捷 联系电 话: (027 )87006009


传真号 码: (027 )87006010 网址:http://www.buyfunds.cn (136 ) 江西正 融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高新区 紫阳 大道 绿地 新都 会38 栋 2107 室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高新区 紫阳 大道 绿地 新都 会38 栋 2108 室 法定代 表人 : 陆雯 联系电 话: 13879129841 传真号 码:0791-86692502 网址:http://www.jxzrzg.com.cn/index.asp (137 ) 中民财 富管 理( 上海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0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弭 洪军 联系电 话: 021-33355333 传真号 码:021-33355288 (138 ) 杭州科 地瑞 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下 城区 武林时 代商 务中 心1604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下 城区 上塘 路 15 号 武林 时代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刚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86655920 公司网 站:https://www.cd121.com/ (139 ) 财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杭大 路 15 号 嘉 华国 际商 务中心 201 室, 501 室, 502 室, 1103 室, 1601-1615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杭大 路 15 号 嘉华 国际 商务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陆建 强 客服电 话:95336


网址:www.ctsec.com 55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0 ) 中大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中山北 路 310 号 3 层、11 层西、12 层 东、18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忠宝


联系电 话:400-8810-999 网址:http://www.zdqh.com/ (141 ) 上海基 煜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 兴镇路 潘园 公路1800 号2 号楼6153 室 (上 海 泰和 经济 发 展区) 法定代 表人 : 王翔 联系电 话:021-65370077


(142 ) 深圳市 锦安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前海 深港 合作区 前湾 一路 鲤鱼 门街 一号前 海深 港合 作区 管理 局综合 办 公 室A 栋 201 室( 入住 深圳 市前海 商务 秘书 有限 公司 ) 办公地 址 : 深 圳市 前海 深港 合作区 前湾 一路 鲤鱼 门街 一号前 海深 港合 作区 管理 局综合 办 公 室 A 栋 201 室( 入住 深圳 市前海 商务 秘书 有限 公司 ) 法定代 表人 :李 学东 联系电 话:400-071-9888 网址:http://tz.glodann.com.cn (143 )江 苏 江南 农村 商业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和平中 路 413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和平中 路 413 号


法定代 表人 : 陆 向阳 联系电 话:0519-80585939 传真号 码:0519-89995170 (144 )天津 万家 财富 资产管 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天津 自贸 区( 中心 商务区 )迎 宾大 道1988 号 滨海浙 商大 厦公 寓 2-2413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修辞 联系电 话:13901314076 客户服 务电 话:010-59013825 网址: http://www.wanjiawealth.com/ (145 )宜信 普泽 投资 顾问( 北 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15 层1809 56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C1809 法定代 表人 :戎 兵 联系电 话:010-52413385 传真号 码:010-85894285 网址:http://www.yixinfund.com/ 客服电 话:400-6099-200 (146 )深圳 信诚 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 入驻 深圳 市前 海商 务 秘书有 限公司 ) 法定代 表人 :周 文 总机: (86) 21-68649788 传真: (86) 21-50120888 客服: 400-666-0066


网站: www.xcfunds.com (147) 喜鹊财 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西藏 拉萨 市柳 梧新 区柳梧 大 厦1513 室 法定代 表人 :陈 皓


客服电 话:0891-6177483 网址:http://www.xiquefund.com/cctv/home/aboutUs (148) 泛华普 益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 都市 成华 区建 设路 9 号高 地中心 1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于海 锋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588-588 网址:www.puyifund.com/ (149) 四川天 府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四川 省南 充市 涪江 路1号 法定代 表人 :黄 光伟 热线电 话:400-16-96869


028-96869 网址:http://www.cgnb.cn/pub/ncsh/ (150) 成都华 羿恒 信财 富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57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 表人 :赵 壁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高 新区 天府大 道中 段199 号棕 榈国 际 中心 1 幢 1 单元 19 层 4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高 新区 天府大 道中 段199 号棕 榈国 际 中心 1 幢 1 单元 19 层 4 号 电话:400-8010-009


028-87326832 网址:http://www.huayihengxin.com/ (151) 包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自 治区 包头市 青山 区钢 铁大 街6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自 治区 包头市 青山 区钢 铁大 街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客服: 95352


网站:http://www.bsb.com.cn/ (152) 大河财 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王 荻 住所: 贵州 省贵 阳市 南明 区新华 路 110-134 号富 中国 际 广场 1 栋 20 层1.2 号 网址:http://www.urainf.com/ 联系电 话 0851-88235678 (153) 北京电 盈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程 刚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呼家 楼(京广 中心)1 号楼36 层3603 室 电话:400-100-3391


网址:http://www.dianyingfund.com/ (154)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电话: (028 )86690125 传真: (028 )86690126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155) 上海有 鱼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林 琼 58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 址: 上海 徐汇 区桂 平路391 号 B 座 19 层 公司总 机:021-60907379 客服电 话:021-60907378 传真电 话:021-60907397 网址:http://www.youyufund.com/ (156) 洪泰财 富( 青岛 )基 金销 售有限 责任 公司 法定代 表人 :任 淑桢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区 香港 东 路195 号 9 号楼 701 室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区 香港 东 路195 号 9 号楼 706 室 北京市 西什 库大 街 31 号九思 文 创园 客服电 话:400 6706 863 网址:https://www.hongtaiwealth.com (157) 厦门市 鑫鼎 盛控 股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 道 2 号厦 门第 一广 场西 座 1501-1504 室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 道 2 号厦 门第 一广 场西 座 1501-1504 室 法定代 表人 : 陈 洪生 联系电 话:0592-3122673


传真号 码:0592-3122701 客服热 线:400-918-0808 公司网 址:www.xds.com.cn (158) 北京唐 鼎耀 华投 资咨 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延 庆县 延庆经 济开 发区 百泉 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19 号A 座1504/1505 室


法定代 表人 : 张 冠宇 联系电 话: 86-10-85870662 传真号 码:86-10-85932880 客服电 话:400-819-9868


网址:http://www.tdyhfund.com/ (159) 上海钜 派钰 茂基 金销 售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泥城 镇新 城 路2 号 24 幢 N3187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浦 东南路 379 号 金穗 大厦 14 楼 59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 表人 : 胡 天翔 联系电 话:021-50778395 传真号 码:021-68367031


(160) 嘉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 国( 上海 )自 由 贸易 试验 区世 纪大道8 号上 海国 金中 心办 公楼 二期53 层 5312-15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赵学 军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218850 公司网 站:www.harvestwm.cn


(161) 腾安基 金销 售( 深圳 )有 限公司 地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 路腾 讯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刘 明军 联系电 话:0755-86013388-77386 网址 tenganxinxi.com


客服电 话 0755-86013388 转65864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中 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 试验 区世 纪大道 8 号上 海 国金 中心 二期 31 -32 层 法定代 表人 :朱学 华 电话: (021 )38969999 传真: (021 )33627962 联系人 :赵良 客户服 务中 心电 话:40088-50099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上 海市 银城 中路 68 号 时 代金 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电话: (021 )31358666 60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安冬 经办律 师: 吕 红、 安冬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 星展 银行 大厦 5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黄 浦区湖 滨 路202 号 企业 天地 2 号楼 普华 永道 中心 11 楼 首席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魏 佳亮 经办会 计师 :单 峰、 魏佳 亮 61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六 、基 金的募 集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募 集,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2012 年5 月25 日证 监许 可 【2012 】703 号文 批准 。





本基 金自2012 年7 月18 日向全 社会 公开 募集, 截至 2012 年8 月14 日募 集工作 顺利 结 束。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 基金存 续期 间为 不定 期。 本基金 的发 售对 象为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 资者和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 者。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232,305,855.89 元人 民币 , 认购资 金在 募集 期间 产生 的银行 利息 共计106,774.35 元人 民币。 募集资 金已 于2012 年8 月16 日划 入本 基金 在基 金托 管人中 国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开 立的 基金托 管专 户。 本次募 集有 效认 购总 户数 为 3,447 户 。按 照每 份基 金份额 初始 发售 面值1.00 元人民 币 计算, 设立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有效 份额 共计 232,305,855.89 份基 金份 额, 利息 结转的 基金 份 额为106,774.35 份基 金份额 。 两项 合计 共 232,412,630.24 份基 金份 额, 已 全部 计入本 基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账户 , 归 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其中 , 本 公司 基金从 业人 员认购 持有 的 基 金份额 总额 为 411,536.10 (含募 集期 利息 结转 的份 额) , 占本 基金 总份 额的 比 例为 0.18% 。 按照有 关法 律规 定 , 本 基金 合同生 效前 的律 师费 、 会计 师费 、 信 息披 露费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不从基 金资 产中 支付 。 62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根 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等 法律 法规 以及 本基 金基金 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的 有关规 定 , 本基金 本次 募集 符合 有关 条件, 本基 金管 理人 已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完毕 基金 备案手 续, 并于 2012 年 8 月16 日获 得中 国证监 会的 书面 确认 , 基 金合同 自该 日起 生效 。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本基 金管 理人 正式 开始管 理本 基金 。 63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一) 日常 申购 、赎 回与 转换的 场所 1、 直销 机构


(1)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上 海业 务部 地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道8号国金中心 二期31-32层 电话: (021 )38969973 传真: (021 )58406138 联系人 :姚 佳岑 (2)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北 京分 公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心522 室 电话: (010 )57635999 传真: (010 )66214061 联系人 :刘雯 (3)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广 州分 公司 地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西路8 号高 德置 地夏 广场D 座504 单元 电话: (020 )38082891


传真: (020 )38082079 联系人 :林 承壮 (4)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西 安分 公司 地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高新 区唐延 路35 号旺 座现 代城H 座2503 电话: (029 )87651812 传真: (029 )87651820 联系人 :赵安 平 (5)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成 都分 公司 地址: 成都 市人 民南 路四 段19号威 斯顿 联邦 大厦12 层1211K-1212L 电话: (028 )85268583 传真: (028 )85268827 联系人 :张 晓帆 64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沈 阳分 公司 地址: 沈阳 市沈 河区 北站 路59 号 财富 中心 E 座 2103 室 电话: (024 )22522733 传真: (024 )22521633 联系人 :杨贺 (7)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电 子交 易平 台 华安电 子交 易网 站:www.huaan.com.cn 华安电 子交 易热 线:40088-50099 智能手 机 APP 平台 :iPhone 交易 客户 端、Android 交易 客 户端 传真电 话: (021 )33626962 联系人 :谢 伯恩 2、代 销机 构: 本基金 代销 机构 的名 称、 住 所等信 息请 详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中 “ (一 ) 基金份 额发 售机 构及 其联 系人” 的相 关描 述。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 基 金投 资者 应当在 销 售机构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所 按销 售机 构约 定的 方式办 理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与转 换业务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增加或 者减 少代 销机 构, 并另行 公告 。 销 售机 构可 以根据 情况 增加或 者减 少其 销售 城市 、网点 。 (二)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 赎回 时 除外。 开放 日的具 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在招 募说 明 书中 载明。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日 前 依照 《信 息 65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 申购 、 赎回 开 始日 及业务 办 理时 间 本基金 已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与 转换 业务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者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的 且基金 管理 人或 注册登 记机 构确 认接 受的 ,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为下 一开 放日 基金 份额 申 购、 赎 回的 价格。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未 知价” 原则, 即申 购、赎回 价格 以申请 当日 收市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 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赎回 遵循 “先 进先 出”原 则 ,即 按照 投资 者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4、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实 际情 况依 法对 上述 原则进 行调 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购 和 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 投资 人在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无 效。 66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申购 和 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 回申 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 申请日(T 日),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金 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T 日提 交 的 有效 申请, 投资 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 该日)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或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 接收 到申请 。 申购 或赎 回的 确认 以注册 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 理人的 确认 结 果为准 。若申 购不 成功 ,则 申 购款 项退 还给 投资 人。 3、 申购 和 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将投资 人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退 还给 投 资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管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不 承担由 此产 生的 利息 等任 何损失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T+7 日( 包括该 日) 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在 发生 巨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参 照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处 理。 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 允许的范围 内,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五) 申购 和赎回 的数额 限制 1、每个 基金 账户 首次 申购的 最 低金 额为 人民 币 1 元 ,每次 追加 申购 的最 低金 额为人 民 币1 元。 各代 销机 构对 最低 申购 限额 及交 易级 差有 其他规 定的 , 以 各代 销机 构的业 务规 定为 准。 投 资人 已成 功认 购过 本基金 时则 不受 首次 最低 申购金 额 1 元限 制; 投资 人当期 分配 的基 金收益 转购 基金 份额 时, 不受最 低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销 售 机构赎 回时 ,每 次赎 回申 请不得 低于 1 份 基金 份额。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 在销售 机构 ( 网点 ) 单个 交 易账户 保留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不 足 1 份的 , 余额部 分基 金份 额在 赎回 时需同 时全 部赎 回; 3、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 影响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拒绝 大额 申 购、 暂停 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 体规 定请 参见 相关公 告。 67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市 场情况,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情况下 ,调 整上述 规定 申购金 额 和赎回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费 用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 心申 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 此之 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 差别 的申购费 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 老基 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 计划 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 运营 收益形成 的补充 养老 基金 , 包 括全 国社会 保障 基金 、 可 以投 资基金 的地 方社 会保 障基 金、 企业 年金 单 一计划 以及 集合 计划 。 如 将来出 现经 养老 基金 监管 部门认 可的 新的 养老 基金 类型,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时 或发布 临时 公告 将其 纳入 养老金 客户 范围 , 并按 规定 向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非养 老金 客户 指除 养老金 客户 外的 其他 投资 人。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申购 本基 金份 额的 养老 金客户 申购 费率 为每 笔 500 元。 其他投 资人 申购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申购 费率 如下 所 示: 1、 本基 金申 购费 率最 高不 超过1.5%, 且随 申购 金额 的增加 而递 减。 投 资人 在一 天 之内 如果有 多笔 申购 ,适 用费 率按单 笔分 别计 算。 申购 费率如 下表 所示 : 单笔申 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 万 1.5% 100万≤M<300万 1.2% 300万≤M<500万 0.8% M≥500 万 每笔1000元 本基金的 申购 费用由 基金 申购人承 担, 不列入 基金 财产,主 要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推广 、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2、本基 金的赎 回费率 按持 有期递减 。本 基金的 赎回 费用由赎 回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 68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有人承 担, 其 中不 低于25% 的部分 归入 基金 财产 。 本基 金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7 日的 投 资者 收取 的赎回 费将 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具 体费 率如 下: 持有期 限(Y) 赎回费 率 Y<7 天 1.5% 7 天≤Y<1 年 0.5% 1 年≤Y<2 年 0.25% Y≥2 年 0 注:1 年为365 天,2 年为 730 天 ,以 此类 推。 3、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赎 回费率和 收费 方式由 基金 管理人根 据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确定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范 围内 调 整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并应 在 调整 实施 3 日前在 至少 一种 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 1、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份额 的计 算公 式为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或,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固 定申 购费 金额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或, 固定 申购 费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某 投 资人 投资 10 万元 申购本 基金 , 对 应费 率为1.5%, 假 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1.015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100,000/ (1+1.5%) =98,522.17 元 申购费 用=100,000 -98,522.17 =1,477.83 元 69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申购份 额=98,522.17/1.015=97, 066.18 份 即投 资人 投资 10 万元 申购本 基 金,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 额净 值为 1.0152 元, 则可得 到 97, 066.18 份基 金份 额。 例 ,某 投资 人一 次 性投资 5,000 万 元申 购本 基金 , 对应 单 笔申 购费为 1,000 元, 假设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15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申 购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50,000,000-1,000 =49,999,000 元 申购费 用=1,000 元 申购份 额=49,999,000/1.015=49,260,098.52 份 即投 资人 投资 5000 万 元申 购本基 金,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1.015 元, 则 可得 到49,260,098.52 份 基金 份额。 2、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公式 为: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额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例 ,某 投 资人 持有 本基 金10 万份 基金 份额6 个 月后 赎回, 赎回 费率 为 0.5%, 假设赎 回 当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是 1.015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为 : 赎回总 额=100,000 ×1.015 =101,500 元 赎回费 用=101,500 ×0.5% =507.50 元 赎回金 额=101,500 -507.50=100,992.50 元 即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 10 万 份基金 份额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15 元,则 其 可 得 到的 赎回 金额为 100,992.50 元。 70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T+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基金 资 产净 值/T 日基 金份 额 的余额 数量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 留 到小 数点后 3 位, 小数 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 此 产生的 误差在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 4、申 购份 额的 处理 方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申 购费用 后 , 以 申请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基准 计算 , 各计算 结果 均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小数 点 后2 位, 由此 误差 产 生的 损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产生 的收 益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5、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申 请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的金 额 , 净 赎回金 额 为赎回 金额 扣除 赎回 费用 的金额 , 各计 算结果 均按 照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小 数点 后 2 位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财 产所 有。 (八)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投 资 人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注册 登 记机 构在 T+1 日为 投资 人 登记 权益 并办 理注 册登 记 手续, 投资人 自 T+2 日(包括 该日)后 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额 。 投 资 人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注册 登 记机 构在 T+1 日为 投资 人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注 册登 记手续。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 不得 实质影 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并最 迟于 开始 实施 前3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及 基金 管 理人网 站公 告。 (九)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71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过 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 即认 为是 发生 了巨 额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为有 能力 支付投 资人 的全部赎 回申 请时, 按正 常赎回 程 序执行 。 (2)部分 延期赎 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支 付投资 人的 赎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因 支付投 资 人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 管理人 在当 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的 前 提下, 可对 其余 赎回申 请 延期 办理 。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放 日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赎 回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的 , 当日未 获受理 的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一 开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明 确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回 部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 理。 部分顺 延赎 回不 受单 笔赎 回最低 份额 的限 制。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 回且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 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 日基 金总份额 的 20%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先行对 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超 出 20% 的 赎回 申请 实施延 期办 理, 而对该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20% 以内 (含 20% ) 的赎 回申请 与其 他投 资者 的赎 回申请 按前 述 条款处 理, 具体 见相 关公 告。 (3)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 以上(含 2 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可 暂 停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 上进行 公告 。 3、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72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定 的 其他 方式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体 上 刊登公 告。 (十)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 致基 金无法 正 常运 作。 2、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暂 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 申请可 能会 影响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销售 机构或 注册 登记机构 的技 术保障 等异 常情况 发 生导致 基金 销售 系统 或基 金注册 登记 系统 或基 金会 计系统 无法 正常 运行 。 7、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 者某些申 购申 请有可 能导 致单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数的 比 例达到 或者 超过 基金 份额 总数的 50% ,或 者有 可能 导致投 资者 变相 规避 前述 50%比例 要求 的 情形时 。 8、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接 受申 购申 请。 9、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 第1、2、3、5、6 、8、9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且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某些投资 人的申 购申 请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如果 投资 人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管 理人 指定 的 代销机 构不 承担 由此 产生 的利息 等任 何损 失。 在暂 停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73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一)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开放 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4、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暂 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5、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 接受基 金赎 回申 请。 6、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且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已接受 的赎 回申请 , 基金 管理人 应足 额支付 ; 如暂 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并 以 后续 开 放日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 金额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不承 担由 此产 生的 投资 亏损等 任何 损失 。 若连 续2 个或 2 个 以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延 期支付 最长 不得 超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投 资人 在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撤 销。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的 办理 并 予以 公告 。 (十二)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 公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重 新开 放 日,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并 公 布最近 1 个 估值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1 日但 少于 2 周, 暂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日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 公告 最近 1 个 估 74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值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4、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2 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管 理 人应每 2 周至 少刊 登暂 停 公告 1 次。 暂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2 日在 指定 媒体上 连续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告 最近 1 个估值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十三 ) 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 合同 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 且由 同一 注册 登记机 构办 理注 册登 记的 其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及 本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制 定 并公告 ,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人 与相 关机 构。 (十四 )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布 公 告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确定 。 投 资人 在办 理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时可 自行 约定 每期扣 款金 额 , 每期扣款金额 必须不低于 基金管理人在 相关公告或 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中所规 定的定期定 额 投资计 划最 低申 购金 额。 (十五 )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注 册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而产 生的 非交易 过 户 以 及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 其它 非交 易 过户。 无论 在 上述 何种 情 况下, 接受 划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 以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投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注册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注册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注册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75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六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基金管 理人 、 注 册登 记机 构、 办 理转 托管 的销 售机 构因技 术系 统性 能限 制或 其它合 理原 因,可 以暂 停该 业务 或者 拒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转 托管申 请。 (十七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冻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和解 冻业 务,由 注册 登记 机构 办理 。 注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注 册登记 机 构认可 、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情 况下 的基 金份 额的 冻结与 解冻 。 基 金账 户或 是基金 份额 被冻 结的, 对冻 结部 分产 生的 权益按 照法 律法 规、 监管 规章以 及国 家有 权机 关的 要求决 定是 否冻 结。 当基金 份额 处于 冻结 状态 时, 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其他 机构有 权拒 绝该 部分 基金 份额的 赎 回 、 转出、 非交 易过 户以 及基 金的转 托管 申请 。 76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九 、基 金的投 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重点 投资 于价 值被 低估的 股票 , 在 严格 控制 风险的 前提 下, 力争 实现 基金资 产的 长期稳 健增值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小板 、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 券 (包 括中 期票 据) 、 货 币市 场 工具 、 权 证、 资产 支持 证 券、 股指 期货 以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的相 关规 定 ) 。 如法 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投 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范 围。 本基金持 有的 股票资 产占 基金资产 的 60% -95% ;除 股票以外 的其 他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 5%-40% , 其中 权证 投资 比例 不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的3%,在 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 纳的 交易 保证金后 ,应 当保持 现金 或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 其中 现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和应 收申 购款 等。 (三) 投资 理念 逆向投 资策 略基 于行 为金 融学的 理论 假说 , 即 市场 有效性 不成 立。 中国 股票 市场发 展历 史 较 短、 投资 者结 构不 均衡 等 特征使 A 股 市场 呈现 出了诸 多非 有效 特征 , 投 资者情 绪等 非基 本面特 征严 重影 响了 市场 走势和 股价 表现 。 本 基金 将采用 逆向 投资 的思 维把 握市场 走势 , 挖 掘估值 洼地 。 (四) 投资 策略 1、 资产 配置 策略 在大类 资产 配置 过程 中, 本基金 将使 用定 量与 定性 相结合 的研 究方 法对 宏观 经济、 国家 政策、 资金 面和 市场 情绪 等可能 影响 证券 市场 的重 要因素 进行 研究 和预 测, 结合使 用公 司自 主研发 的多 因子 动态 资产 配置模 型、 基于 投资 时钟 理论的 资产 配置 模型 等经 济模型 , 分 析和 77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比较股 票 、 债 券等市 场和 不同金 融工 具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确 定合 适的资 产配 置比例 , 动态 优 化投资 组合 。 (1)宏 观经济 因素: 主要 关注定期 的宏 观经济 指标 、货币及 财政 政策的 变化 情况。 关 注指标 包括 但不 限于 :GDP增长、 固定 资产 投资 、 工 业企业 利润 增长 率、CPI/PPI指 数、 货币 流动性 、财 政政 策以 及国 际经济 数据 等。


(2)价 值因素 :对价 值因 素的分析 主要 是对市 场整 体估值水 平的 考量, 不仅 对国内 市 场整体 的P/E 、P/B 运 行区 间进行 跟踪 分析 ,同 时也 比较不 同地 区的 相对 估值 变化情 况。


(3)国 家政策 因素: 主要 关注和分 析国 家宏观 经济 政策和监 管政 策对资 本市 场下一 阶 段可能 产生 的影 响, 以及 政策的 持续 性和 贯彻 情况


(4)市 场情绪 因素: 通过 对市场流 动性 的衡量 来跟 踪分析市 场情 绪变化 情况 ,关注 指 标包括 但不 限于 :技 术分 析指标 、公 募基 金平 均仓 位、资 金流 向等 。 2、 股票 投资 策略


(1)基 于投 资者 情绪的 逆 向择时 本基金 认为 当股 市接 近波 峰和波 谷时 , 大多 数投 资者 对市场 走势 的看 法趋 同并 且会出 现 集体误 判。 因此 , 本 基金 将努力 确认 大多 数投 资者 的心理 , 然 后进 行反 向操 作, 通 过公 开市 场信息 观察 国内 股票 型投 资基金 现金 占投 资组 合的 比例 , 一 旦本 季度 股票 型基 金的平 均现 金 比例明 显超 过上 季度 现金 平均比 例, 本基 金就 倾向 于增加 下季 度股 票资 产比 例; 当 本季 度股 票型基 金的 平均 现金 比例 明显低 于上 季度 现金 平均 比例 , 本 基金 就倾 向于 降低 下季度 股票 资 产比例 。 (2)基 于估 值回 复的 行业配 置 本基金 将利 用分 类行 业模 型和公 司有 关研 究部 门的 分析结 果提 供决 策支 持, 动态 地 建立 起一个 包含 所有 行业 的评 估系统 , 数量 化地 分析 各行 业与整 体经 济变 动的 相关 性及各 行业 自 身的周 期性, 判断和 预测 行业的 相对价 值,以 及不 同行业 之间的 估值水 平差 异。A股市 场的 历史显 现出 了低 估值 效应 的存在 , 因 此追 求长 期轮 动效果 , 选 择绝 对估 值或 者相对 估值 较低 的行业 进行 超配 将是 本基 金的主 要行 业配 置策 略。 基金经理 充分 利用华 安自 主开发的 各类 股票估 价模 型和公司 有关 研究部 门的 分析结果 , 考察影 响市 场和 股票 价格 变动的 诸多 因素 , 综 合判 断行业 内股 票的 内在 价值 。 如果 行业 内股 票的市 场价 格因 为某 种原 因没能 反映 其真 实价 值或 潜在价 值,则 视 为价 值低 估,重 点关注 。 78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基 于逆向 思维 的 个股精选 本基金 将采 用 “ 自下 而上 ” 的个 股精 选策 略, 特别 强调基 于逆 向投 资理 念, 精选价 值被 市场低 估的 优质 公司 股票 , 同时 回避 由于 被投 资者 追捧而 高估 的股 票。 本基 金将重 点关 注三 类存在 逆向 投资 机会 的股 票, 包括 : 处 于并 购重 组 事件但 市场 存在 分歧 的股 票; 由于 重大 突 发事件 造成 市场 过度 反映 的股票 ;存 在业 绩改 善潜 力但尚 未被 市场 发掘 的股 票等。 本基金 将依 托公 司的 研究 平台 , 综 合采 用基 本面 分析 和深入 调查 研究 相结 合的 研究方 法 , 对拟投 资股 票的 公司 治理 结构、 财务 状况、 行业 集中 度及行 业地 位等 基本 面因 素综合 分析 与 预判, 确定 上市 公司 的盈 利能力 、 运 营能 力和 增长 潜力, 并结 合股 价因 素寻 找投资 时机 。 同 时, 本 基金 将灵 活运 用市 盈率 (P/E)、市 净 率(P/B ) 、 市盈 增长 比率 (PEG)、企 业 价 值/ 息税前利 润(EV/EBIT)、 企业价值/息税 、折旧 、摊 销前利润 (EV/EBITDA)、自 由 现 金流 贴现(DCF )等 指标 进行相 对估值, 通过 与同行 业公 司以及国 际可 比公司 进行 估值比较 ,找 出其中 价值 被深 度低 估的 公司。 3、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 基 金可 投资 于国 债、 金融 债、 企业 债和 可 转换 债券 等 债券 品种, 基 金经 理通 过 对收益 率、 流动 性、 信用 风险 和 风险溢 价等 因素 的综 合评 估, 合理 分配 固定收 益类 证券组 合中 投资 于国债 、金 融债 、企 业债 、短期 金融 工具 等产 品的 比例, 构造 债券 组合 。 在选择国债品种中,本产品 将重点分析国债品 种所蕴 含的利率风险和流 动性风 险, 根据 利率预 测模型 构造最 佳期 限结构 的国债 组合; 在选 择金融 债、企 业债品 种时, 本基金 将重点 分析债 券的 市场 风险 以及 发行人 的资 信品 质 。 资 信品 质主要 考察 发行 机构 及担 保机构 的财 务 结构安 全性 、 历史违 约 、 担保纪 录等 。 本基金 还将 关注可 转债 价格 与其 所对 应股票 价格 的相 对变化 , 综合 考虑可 转债 的市场 流动 性等 因素 , 决 定投资 可转 债的 品种 和比 例, 捕捉 其套 利 机会。 4、 权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在实 现权 证投 资时 , 将通 过对 权证 标的 证券 基本面 的研 究, 结合 权证 定价模 型寻 求其合 理估 值水 平, 谨慎 地进行 投资 ,以 追求 较为 稳定的 收益 。 5、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投资 本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将综合 运用 久期 管理 、 收 益率曲 线、 个券 选择 和把 握市场 交易 79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机会等 积极 策略 , 在 严格 遵守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基础上 , 通过 信用研 究和 流动性 管理 , 选 择经风 险调 整后 相对 价值 较高的 品种 进行 投资 ,以 期获得 长期 稳定 收益 。 6、 股指 期货 投资 策略 本 基 金在 进行 股指 期货 投资 时, 将根 据风 险 管理 的原 则, 以套 期保 值 为主 要目 的。 在风 险可控 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本着审 慎原 则 , 参与 股指 期货的 投资 , 以管理 投资 组合的 系统 性 风 险,改 善组 合的 风险 收益 特性。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 投资 时机和数量的决策建 立在 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 的判 断和组合 风 险 收益 分析 的基 础上。 基金 管 理人 将根 据宏 观经 济因 素、 政策 及法 规因 素和 资本 市 场因 素, 结合定 性和 定量 方法 , 确 定投资 时机 。 基金管 理人 将结合 股票 投资 的总 体规 模, 以及 中国 证 监会的 相关 限定 和要 求, 确定参 与股 指期 货交 易的 投资比 例。 本基金 将采 用流 动性 好、 交易活 跃的 期货 合约 , 通 过对证 券市 场和 期货 市场 运行趋 势的 研究 , 结 合股 指期货 的定 价模型 寻求 其合 理的 估值 水平 , 与 现货 资产进 行匹 配, 通过 多头 或 空头套 期保 值等 策略 进行 套期保 值操 作。 基金 管理 人将充 分考 虑股 指期 货的 收益性 、 流 动性 及风险 性特 征 , 运用 股指 期货对 冲系 统性 风险 、 对 冲特殊 情况 下的 流动 性风 险, 如大 额申 购 赎回等 。此 外, 利用 金融 衍生品 的杠 杆作 用, 以达 到降低 投资 组合 的整 体风 险的目 的。 基金管 理人 将建 立股 指期 货投资 决策 部门 或小 组 , 负 责股指 期货 的投 资管 理的 相关事 项 , 同时针 对股 指期 货投 资管 理制定 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制 等制 度 , 并 经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批 准后执 行 。 若相 关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 化时, 基 金管 理人 期 货投 资管 理从 其最 新规 定, 以符 合上 述法律 法规 和监 管要 求的 变化。 7、 其他 衍生 工具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密 切跟 踪国 内各 种衍生 产品 的动 向, 一旦 有新的 产品 推出 市场 , 将 在届时 相应 法律法 规的 框架 内, 制订 符合本 基金 投资 目标 的投 资策略 , 同时 结合对 衍生 工具的 研究 , 在 充分考 虑衍 生产 品风 险和 收益特 征的 前提 下, 谨慎 进行投 资。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基金整 体业 绩比 较基 准=80% × 沪深 300 指数 收益 率+20% × 中国 债券 总指 数收益 率 沪深 300 指数 是由 中证 指数 公 司开 发的 中国 A 股市 场统一 指数, 它的 样本 选自 沪 深两 80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个证券市 场, 覆盖了 大部 分流通市 值, 其成份 股票 为中国 A 股市 场中 代表性 强、流动 性高 的主流投 资股 票, 能够 反映 A 股 市场总 体发 展趋势 ,具有权 威性 ,适合 作为 本基金股 票投 资业绩 比较 基准 。 中国债 券总 指数 是由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编制 的中 国债 券指 数 。 该 指数同 时 覆盖了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银行间 以及 银行 柜台 债券 市场上 的主 要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具有 广泛 的市场 代表 性, 能够 反映 债券市 场总 体走 势, 适合 作为本 基金 的债 券投 资业 绩比较 基准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 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的 指数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和 投资 策略 , 确定 变更 基金 的比 较基 准或其 权重 构成 。 业 绩比 较基准 的变 更需 经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及时 公告 , 并在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中列示 。 (六) 投资 管理 程序 1、 投资 决策 依据 (1)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 (2) 宏观 经济 变化 的环 境 、微观 企业 运行 的态 势和 证券市 场走 势。 2、 投资 决策 体系 华安实 行三 级决 策体 系下 的基金 经理 负责 制 。 三 级决 策体系 的责 任主 体是 投资 决策委 员 会、 投 资协 调小 组和 基金 经理。 决策 管理 的原 则是 集体决 策、 分层 授权 、 职 责明确 和运 作规 范。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基 金投资 的最 高决 策机 构, 投资协 调小 组是 基金 投资 的协调 机构 和中 间桥梁 ,投资 协调小 组由 基金投 资部、 研究发 展部 、固定 收益部 的负责 人及 业务骨 干组成 。 基金经 理是 基金 运作 的直 接管理 人。 3、 投资 管理 程序 严谨 、 科 学的 投资程 序是 投资取 得成 功的 关键 , 也 是稳定 管理 、 规范运 作和 风险控 制 赖 以实现 的保 证。 本 基金 实 行以资 产配 置、 证 券选 择 、 组合 构建、 交易执 行、 评估与 调整、 数 量分析 及投 资风 险管 理为 核心的 投资 管理 程序 。 (1)资 产配 置 研究发展 部和 被动投 资部 金融工程 小组 向投资 决策 委员会会 议提 交宏观 经济 分析报告 、 行业分 析报 告 、 市场 分析 报告和 数量 分析 报告 , 在 此基础 之上 , 研究发 展部 策略小 组提 交 投 81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资策略 分析 报告 及资 产配 置建议 报告 , 基 金经 理提 交基金 组合 分析 报告 和未 来操作 建议 , 供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会议 讨论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审议 报告 并形成 投资 决策 建议 , 审 议各基 金的 投资 策略 和投 资计划 。 基 金经理 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决定的 资产 配置 比例 范围 内,决 定基 金的 具体 资产 配置。 (2)证 券选 择 基金经 理根 据决 策会 议的 决议、 基金 的投 资限 制要 求和市 场判 断, 从核 心股 票库中 挑选 股票来 构建 和调 整投 资组 合。 (3)组 合构 建 基金经 理根 据研 究员 提交 的研究 报告 , 结 合自 身的 研究判 断, 决定 具体 的投 资品种 并决 定买卖 数量、 时机, 其中 超权限 投资安 排等需 经投 资决策 委员会 审批。 对于 拟投资 的个股 , 基金经 理将 采取 长期 关注 、 择机 介入 的方 法, 以降 低买入 成本 、 控 制投 资风 险。 对 于已 经买 入的股 票, 基金 的持 有周 期一般 较长 , 长 期持 有的 操作策 略可 有效 降低 基金 的交易 费用 和变 现成本 ,从 而提 高基 金的 收益水 平。 (4)交 易执 行 集中交 易部 负责 具体 的交 易执行 ,同 时履 行一 线监 控的职 责。 (5)风 险与 绩效 评估 基金风 险评 估采 用风 险管 理部门 开发 模型 , 评 估组 合风险 价值 、 行 业配 置、 估值、 流动 性、 利 率和 信用 等风 险。 绩 效评估 采用 华安 自主 研发 组合绩 效归 因分 析系 统和 第三方 绩效 归 因系统 ,对 投资 组合 指定 时间段 进行 绩效 分解 ,归 因收益 风险 来源 。 风险管 理部 定期 和不 定期 对基金 进行 风险 和绩 效评 估, 并 提供 相关 报告。 风险 报告使 得 投资决策委员 会和基金经 理能够随时了 解组合承担 的风险水平以 及是否符合 既定的投资 策 略。 绩效 评估 能够确 认组 合是否 实现 了投 资预 期、 组合收 益的 来源 及投 资策 略成功 与否 , 基 金经理 可以 据以 检讨 投资 策略, 进而 调整 投资 组合 。 (6)组 合监 控与 调整 合规监 察稽 核部 对基 金投 资组合 进行 合规 监控 , 合规 监察稽 核部 依据 证券 基金 相关投 资 法规, 同时 结合 本公 司实 际情况 ,进 行投 资组 合的 合规监 控。 基金经 理将 跟踪 经济 状况 、 证券 市场 和上 市公 司的 发展变 化, 结合 基金 申购 和赎回 的现 金流量 情况 , 以及组 合风 险与绩 效评 估的 结果 , 对 投资组 合进 行监 控和 调整 , 使 之不 断得 到 优化。 82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七)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基 金的风 险与 预期 收益 高于 债券型 基金 和货 币市 场基 金、 低 于股 票型基 金,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金中 的中 高风 险投 资品 种。 (八)投 资限 制 1、组合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应 遵循 以下限 制: (1)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 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2)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3)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证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3% ; (4)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 得超 过该 权证的 10% ;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6)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7)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产 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8)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 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10% ; (9)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0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用 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1 ) 基金 财产 参 与股 票发 行 申购, 本基 金 所申 报的 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2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13)本 基金 持有的 股票 资产占基 金资 产的 60% -95% ,除股 票以 外的其 他资 产占基 金 资 产的 5% -40% ; 83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 )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入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10% ; (15 )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入 期货 合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 得 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 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押 式回 购) 等; (16)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股 票总 市 值的 20% ; (17)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值 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 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 (18 )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内交 易 (不 包括平 仓 ) 的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19)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当保 持不 低于基 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 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 债券, 其中 现金 不包括 结 算备 付金 、 存出保 证金 和应 收申 购款 等; (2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开放 式基 金 ( 包括 开放式 基金 以及 处于 开放 期的定 期开 放基金 ) 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 得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 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 可流通 股票 的30% ; (21)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合 前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22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23)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比 例限 制。 本基金 在开 始进 行股 指期 货投资 之前 , 应与 基金 托管 人就股 指期 货交 易账 户开 立、 清算 、 估值、 交割 等事 宜另 行具 体协商 。 除上述 第 (10)、( 19)、( 21)、( 22 ) 项外, 因 证券 期货 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 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84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法律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销 证券 ; (2)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担保 ; (3)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资 ; (4)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是 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其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6) 买卖 与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券 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9)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 制。 (九)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及债 权人 权利的 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股东权利 及债 权人权 利,保 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2、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与 增 值; 4、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85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十一 )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 , 于 2018 年 7 月 13 日复 核 了本报 告中的 财务指 标、 净值表 现和投 资组合 报告 等内容 ,保证 复核内 容不 存在虚 假记载 、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1 报告期末基金资 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877,631,659.59 67.19 其中: 股票 877,631,659.59 67.19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425,861,720.28 32.60 7 其他各 项资 产 2,706,515.30 0.21 8 合计 1,306,199,895.17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 分类的 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 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86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22,286,262.09 1.76 C 制造业 751,822,572.42 59.32 D 电 力、 热力、 燃气 及水 生产 和供应 业 71,559.85 0.01 E 建筑业 1,636,814.00 0.13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1,200,078.74 0.88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27,674,860.07 2.18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 服务业 13,702,291.20 1.08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37,435,572.00 2.95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 业 112,004.22 0.01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11,689,645.00 0.92 S 综合 - - 合计 877,631,659.59 69.25 3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87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净值比 例( %) 1 002236 大华股 份 5,552,400 125,206,620.00 9.88 2 002597 金禾实 业 4,369,087 88,605,084.36 6.99 3 000739 普洛药 业 11,181,688 80,060,886.08 6.32 4 600271 航天信 息 2,584,140 65,301,217.80 5.15 5 002217 合力泰 6,346,910 52,362,007.50 4.13 6 300207 欣旺达 4,709,110 42,429,081.10 3.35 7 600703 三安光 电 1,897,800 36,475,716.00 2.88 8 002396 星网锐 捷 1,778,158 36,398,894.26 2.87 9 601233 桐昆股 份 2,107,200 36,285,984.00 2.86 10 600641 万业企 业 3,476,400 36,085,032.00 2.85 4 报告期末按债券 品种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投 资。 5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投 资。 6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没有 投资 贵金属 。 8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投 资。 9 报告期末本基金 投资的 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 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 益明 细 88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没有 投资 股指期 货。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的投资政策 本 基 金在 进行 股指 期货 投资 时, 将根 据风 险 管理 的原 则, 以套 期保 值 为主 要目 的。 在风 险可控 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本着审 慎原 则 , 参与 股指 期货的 投资 , 以管理 投资 组合的 系统 性 风 险,改 善组 合的 风险 收益 特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 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 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 策 无。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没有 投资 国债期 货。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 价 无。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报 告期 内, 本基 金 投资的 前十 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没 有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的 , 也 没有在 报告 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到 公开 谴责 、处 罚的 情况。 11.2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股 票 中, 不存 在投 资于 超出基 金 合同 规定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 的股 票。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868,830.65 2 应收证 券清 算 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77,167.48 5 应收申 购款 1,760,517.17 6 其他应 收款 - 89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706,515.30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流通受 限情 况 说明 1 600641 万业企 业 36,085,032.00 2.85 重大事 项停 牌 90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 、基 金的业 绩 基 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作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一) 基金 净值 表现 历史各 时间 段基 金份 额净 值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比较 (截 止时 间 2018 年 6 月30 日) 阶段 净值 增长率 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8 年1 月1 日至2018 年6 月 30 日 -10.13% 1.22% -9.72% 0.92% -0.41% 0.30% 2017 年1 月1 日至2017 年12 月31 日 1.10% 0.85% 16.57% 0.51% -15.47% 0.34% 2016 年1 月1 日至2016 年12 月31 日 -4.37% 1.74% -9.38% 1.12% 5.01% 0.62% 2015 年1 月1 日至2015 年12 月31 日 104.51% 2.67% 5.37% 1.99% 99.14% 0.68% 2014 年1 月1 日至2014 年12 月31 日 41.68% 1.04% 51.66% 0.97% -9.98% 0.07% 2013 年1 月1 日至2013 年12 月31 日 35.51% 1.28% -7.65% 1.12% 43.16% 0.16% 自基金 合同 生 效起至2012 年 12 月31 日 0.10% 0.32% 6.31% 1.05% -6.21% -0.73%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91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 一、 基金的 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款项 以及其 他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二) 基金 资产净 值 本基金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资 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和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处 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构 的固有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托管 费以及 其他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费用 。 基金 财产 的债权 、 不得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固有 财产 的债 务相抵 销, 不同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以 其自 有资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基 金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处分 外, 基 金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非因 基金 92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93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 二 、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易 日 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 日。 (二)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负债 。 (三)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 券(包括 股票 、权证 等) ,以其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交 易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证 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94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 股权,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股指 期货 品种 将按 照相关 规 定进 行估 值。 7、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 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 理人 担任, 因 此, 就与 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值 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95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量 计 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作 日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将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 金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数 点 后3 位以 内( 含第3 位) 发生差 错时 , 视 为基 金份 额 净值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值 错误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 遭受 损失当 事人(“ 受损方 ”)的 直接 损失按 下述“估 值错 误处理 原则 ”给予赔 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96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 损方 ”) , 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值 错误 处理 程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处 理 的方 法如 下: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97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基 金估 值; 4、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认 定 的其 它情 形。 (七) 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并发 送给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八)特殊 情形的处 理 1、 基金 管理 人按 估值 方法的 第 7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造 成 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 值错 误处理 ; 2、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其登 记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或由 于其 他不可 抗力 原因,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 要、 适当、 合 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 能发 现该 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98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 三、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收益 分配 原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6 次, 每 次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 的10% , 若 《 基金合 同》 生效 不满3 个月 可 不进 行收 益分配 ; 2、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 资者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分 配 权; 5、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有 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四)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 分配 方案中 应载 明截止收 益分 配基准 日的 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 程序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99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5 个工 作日 。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 现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100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 四、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 与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费用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1.5%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 金管 理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的1.5%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1.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2、 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 托管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25% 年费率 计提 。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 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的0.25%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H=E ×0.2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 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发 送基 金托 管费 划付 指 令,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 基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 基金 101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管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施 日 2 日前 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二)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 赎 回费 的费率 水平 、 计 算公 式、 收 取方式 详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第八章 第 (六) 款及 第( 七) 款的 相关规 定。 本基金 的基 金转 换费 率将 另行公 告。 (三) 其他 费用 1、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银行 费 用; 2、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金信 息 披露 费用 ;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用 ; 4、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有 关 的会 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5、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6、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7、依法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列 支 的其 他费 用。 上述基 金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法 律规 定的 范围 内参 照公允 的市 场价 格确 定 , 法 律法规 另 有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四)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财产的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所发 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税收 102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根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十 五、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 基金 的会计 政策 1、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会 计 责任 方; 2、本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历 每 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 金首 次募 集的会 计 年度 按如下 原则 :如 果《 基金 合同》 生效 少 于2 个月 ,可 以 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本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以 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的 会 计制 度; 5、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核 算 ; 6、基金 管理人 保留完 整的 会计账目 、凭 证并进 行日 常的会计 核算 ,按照 有关 规定编 制 基金会 计报 表; 7、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 书面 确认。 (二) 基金 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具 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事务 所及 其注册 会计 师对本 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经通知基 金托 管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后 可以 更换 。 就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103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 六 、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基金的 信息披 露应符 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依法 披露 基金信 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基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和其他基 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按规 定将应予披 露的基金信息 披露事项在 规定时间内 通 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刊(以下 简称 “指 定报刊 ”) 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的 互联 网网站(以下 简称 “网 站”)等媒 介披 露。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或 者 重大 遗漏 ; 2、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测 ; 3、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损 失 ;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行 为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招募 说明 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编 制并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 , 将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 内,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上 ,将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并 就 有关更新 内容 提供书 面说 明。更新 后的 招募说 明书 公告内容 的截 止日为 每 6 个月的最 后 1 日。 104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 将基 金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各自 网站 上。 (三)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 基金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事 宜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四)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基金 合同生 效公 告中 将说 明基 金募集 情况 。 (五)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 基金份 额净 值公 告、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公 告 1、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生效 后,在开 始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 前,基 金管 理人将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2、在开 始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赎 回后 ,基金 管理 人将在每 个开 放日的 次日 ,通过 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3、基金 管理人 将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或 自然 日)基金 资产 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上述 市场交 易日 (或自 然日) 的次日 ,将 基金资 产净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六)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披 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申 购 、 赎回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购 、 赎 回费 率, 并 保证 投资人 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点 查阅 或 者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七)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 度报 告、 基金 季度 报告 1、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结 束 之日起 90 日内 , 编 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 正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需经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年 结 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3、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季 度 结束 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4、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2 个 月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105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或者年 度报 告; 5、基金 定期报 告应当 按有 关规定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 应 当在基 金年 度报 告和 半年 度报告 中披 露基 金组 合资 产情况 及 其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 告期 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 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 金总 份额 20% 的情形 , 为保 障其他 投资 者的权 益 , 基 金管理 人至 少应当 在基 金定 期报 告 “ 影响投 资者 决 策 的其他 重要 信息 ” 项 下披 露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报告 期末持 有份 额及 占比 、 报 告期内 持有 份 额 变化情 况及 产品 的特 有风 险,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特 殊情形 除外 。 (八)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 生如 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的 事件 时 , 有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在2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 公告, 并在 公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案 :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召 开 及决 议; 2、终止 基金 合同 ; 3、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资 比 例发 生变 更; 7、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年 内 变更 超过 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基金 管理 人及其 董事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受到 严重 行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06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 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0.5% ; 18、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 19、基金 变更 、 增加 或减 少代销 机 构; 20、基金 更换 注册 登记 机构 ; 21、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 回; 22、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24、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本 基金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响 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时 ; 27、中国 证监 会或本 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九)澄清 公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十)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十一)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十二)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 年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 季 度报告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等文 本文 件在 编制 完成 后, 将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所在地 、 基 金托 管人所 在地 , 供公众 查阅 。 投 资人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件 复制 件 或 复印件 。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指定媒 体 上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107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 七、 风险揭 示 (一) 市场 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证 券市 场的 价格 可能 会因为 国际 国内 政治 环境 、 宏观 和微 观经济 因素 、 国家政 策 、 投资人 风险 收益 偏好 和市 场流动 程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变化而 波动 , 从 而产生 市场 风险 ,这 种风 险主要 包括 : 1、 政策 风险 因财政 政策 、 货 币政 策、 产业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国家 宏观 政策 发生 变化 , 导致 市场 波动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产 生风险 。


2、 经济 周期 风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国 家经 济、 各 个行 业及 上市公 司的 盈利 水平 也呈 周期性 变 化,从 而影 响到 证券 市场 走势。 3、 利率 风险 利率风 险是 指由 于利 率变 动而导 致的 证券 价格 和证 券利息 的损 失 。 利 率风 险是 债券投 资 所面临 的主 要风 险, 息票 利 率、期 限和 到期 收益 率水 平都将 影响 债券 的利 率风 险水平 。 4、 信用 风险 信用风 险是 指发 行人 是否 能够实 现发 行时 的承 诺, 按时足 额还 本付 息的 风险 。 信用 风险 主要来 自于 发行 人和 担保 人。 一般 认为 : 国 债的 信 用风险 可以 视为 零, 而其 它债券 的信 用风 险可按 专业机 构的信 用评 级确定, 信用等 级的 变化或 市场对 某一信 用等级 水平 下债券 收益率 的变化 都会 影响 债 券的 价格,从而 影响 到基 金资 产。 5、再 投资 风险 再 投 资获 得的 收益 有时 又被 称 做利 息的 利息, 这一 收 益取决 于再 投资 时的 利率 水平和 再 投资的 策略 。 因未 来市 场利 率的变 化而 引起 给定 投资 策略下 再投 资收益 率的 不确 定 性为 再投 资风险 。 6、购 买力 风险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收 益将 主要 通 过现 金形 式来 分配, 而现 金 可能 因为 通货 膨胀 因素 而 使其 购买力 下降 。 7、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如经 营决 策、 技 术更 新、 新产 品研 究开发 、 高 108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级专业 人才 流动 、 因 为中 国加入 WT O而 产生 的国 际竞争 加剧 等风 险。 如果 基金所 投资 的上 市公司 基本 面或 发展 前景 产生变 化, 其所 发行 的股 票价格 下跌 , 或 者能 够用 于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基 金预 期的投 资收 益下降 。 虽然 基金可 以通 过投资 多样 化来 分散 这种 非系统 风险 , 但 不能完 全规 避。 (二) 管理 风险 1、 管理 风险 本基金 可能 因为 基金 管理 人的管 理水 平、 管理 手段 和管理 技术 等因 素, 而影 响基金 收益 水平 。 这 种风 险可能 表现 在基金 整体 的投 资组 合管 理上 , 例 如资 产配置 、 类 属配置 不能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要求 , 不 能达 到预期 收益 目标 ; 也 可能 表现在 个券 个股 的选 择不 能符合 本基 金的 投资风 格和 投资 目标 等。 2、 新产 品创 新带 来的 风险 随着中 国证 券市 场与 国际 市场的 接轨 , 各 种国 外的 投资工 具也 逐步 引入 , 这 些新的 投资 工具在 为基 金资 产保 值增 值的同 时, 也会 产生 一些 新的投 资风 险, 例如 可赎 回债券 所带 来的 赎回风 险, 可转 换债 券带 来的转 股风 险, 利率 期货 带来的 期货 投资 风险 等。 同时, 基金 管理 人可能 因为 对这 些新 的投 资产品 的不 熟悉 而发 生投 资错误 ,产 生投 资风 险。 (三) 流动 性风 险 本基金 面临 的证 券市 场流 动性风 险主 要表 现在 几个 方面: 基金 建仓 困难, 或建 仓成本 很 高; 基金 资产 不能迅 速转 变成现 金 , 或 变现成 本很 高; 不能 应付 可能出 现的 投资人 大 额赎回 的风险 ;证 券投 资中 个券 和个股 的流 动性 风险 等。 这些风 险的 主要 形成 原因 是: 1、市场 整体流 动性相 对不 足。证券 市场 的流动 性受 到市场行 情、 投资群 体等 诸多因 素 的影响 , 在 某些 时期 成交 活跃, 流动 性非 常好 , 而 在另一 些时 期, 则可 能成 交稀少 , 流 动性 差。 在 市场 流动 性相 对不 足时, 本基 金的 建仓 或变 现都有 可能 因流 动性 问题 而增加 建仓 成本 或变现 成本 , 对 本基 金的 资产净 值造 成不 利影 响。 这种风 险在 发生 大额 申购 和大额 赎回 时表 现尤为 突出 。 2、证券 市场中 流动性 不均 匀,存在 个券 和个股 流动 性风险。 由于 流动性 存在 差异, 即 使在市 场流 动性 比较 好的 情况下 , 一 些个券 或个股 的流动 性可 能仍 然比 较差 , 这种 情况 的存 在使得 本基 金在 进行 个券 或个股 操作 时, 可能 难以 按计划 买入 或卖 出相 应的 数量, 或者 买入 卖出行 为对 个券 或个 股价 格产生 比较 大的 影响 , 增 加个券 或个股 的建 仓成 本或 变 现成 本。 这 109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种风险 在出 现个 券和 个股 停牌或 涨跌 停板 等情 况时 表现得 尤为 突出 。 3、为应 对可能 出现的 流动 性风险, 基金 管理人 已做 好了相应 的安 排,并 将按 规定及 时 向投资 者披 露本 基金 主要 的流动 性风 险及 应对 措施 。 (1)基 金申 购、 赎回 安排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安排 详见本 招募 说明 书“ 八、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章节。 (2)本 基金 拟投 资市 场、行 业 及资 产的 流动 性风 险评 估 1)基金 合同约 定: “ 本基 金的投资 范围 为具有 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其中 “本基 金 持有的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60% -95% ;除 股票 以外 的 其他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5%-40%”, 从投资 范围 上看 ,基 金资 产的流 动性 良好 ; 2) 从投 资限 制上 看, 基金合 同 约定 : “ 本基 金主 动投资 于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 计不 得超过本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5%” ,本 基金 流动性 受限 资产的比 例设 置符合 《流 动性风险 管理 规定》 。 综上所 述, 本基 金拟 投资 市场、 行业 及资 产的 流动 性良好 ,流 动性 风险 相对 可控。 (3)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的流动 性 风险 管理 措施 为应对 巨额 赎回 情形 下可 能发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金 管理人 在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 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 请而进行的 财产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资 产净值造成 较 大波动 时 , 可 能采 取延 期办 理赎回 申请 或者 对赎 回比 例过高 的单 一投 资者 先行 延期办 理部 分 赎回申 请的流 动性风 险管 理措施 。具体 措施详 见招 募说明 书“八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 中 “ (九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及 处 理方 式” 的相 关内 容。 (4)实 施备 用的 流动 性风险 管 理工 具的 情形 、程 序及 对 投资 者的 潜在 影响 基金管 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 在 确保 投资 者得 到公平 对待 的前 提下 , 可 依照法 律法 规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综 合运用 各类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工具 , 对赎 回申请 等进 行适度 调整 , 作 为特定 情形 下基 金管 理人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的辅 助措 施,包 括但 不限 于: 1)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或 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上述具 体措 施, 详见 招募 说明书 “八 、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与 赎回 ” 中 “(十一) 暂停赎 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的相 关内 容。 2) 延期 办理 巨额 赎回 申请 具体措施 ,详 见招募 说明 书“八、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与赎回” 中“ ( 九)巨 额赎 回的认 定 及处理 方式 ”的 相关 内容 。 3)收 取短 期赎 回费 110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收取短 期赎 回费 的情 形和 程序详 见招 募说 明书 “八、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中第 ( 六) 条第2 款 的相 关约 定。 4) 暂停 基金 估值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详见 招募 说明书 “ 十二 、 基金 资产 的 估值 ” 章 节第 ( 六) 条 的相关 约 定, 若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 致公允 价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确 认后, 实施 暂停基 金估值 , 基金管 理人 相应 会采 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或暂 停接 受基金 申购 赎回 申请 的措 施。 当本基 金出 现上 述情 形时 , 本基 金可 能无 法及 时满 足所有 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 投资 者收 到赎回 款项 的时 间也 可能 晚于预 期或 可能 增加 投资 者赎回 的成 本。 (四) 本基 金的 特定风 险 本基金 作为 混 合型 基金, 在 投 资管 理中 会至 少维 持60%的 股票 投资 比例, 具有对 股 票市 场的系 统性 风险 , 不 能完 全规避 市场 下跌 的风 险和 个股风 险, 在市 场大 幅上 涨时也 不能 保 证 基金净 值能 够完 全跟 随或 超越市 场上 涨幅 度。 本基金 主要 采用 逆向 投资 策略, 其投 资思 路依 然是 价值投 资理 念。 本基 金将 逆向投 资策 略贯彻 到本 基金 的投 资管 理中, 如果 管理 人判 断失 误, 本 基金 投资 回报 可能 低于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 金所 投资的 上市 公司一 般具 有较 大的 不确 定性 , 利 润变 化程度 较大 , 投 资结 果有 可 能 与 投资 预期 有较 大差 异。 因此 , 本 基金 的波 动性可 能 较高, 市场 风 险和 流 动性风 险可 能更 大。 (五) 其他 风险 1、 现金 管理 风险 由于开 放式 基金 的特 殊要 求, 本 基金 必须 保持 一定 的现金 比例 以应 付赎 回的 需求, 在管 理现金 头寸 时 , 有可 能存 在现金 不足 的风 险和 现金 过多而 带来 的机 会成 本风 险。 此外 , 本 基 金也可 能由 于向 投 资人 分红 而 面临 现金 不足 的风 险。 2、 技术 风险 当计算 机 、 通 讯系统 、 交 易网络 等技 术保 障系 统或 信息网 络支 持出 现异 常情 况, 可能 导 致基金 日常 的申 购赎 回无 法按正 常时 限完 成、 注册 登记系 统瘫 痪、 核算 系统 无法按 正常 时限 显示产 生净 值、 基金 的投 资交易 指令 无法 及时 传输 等风险 。


3、 大额 赎回 风险 本基金 是开 放式 基金 , 基 金规模 将随 着投资 人对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而不 断变化 , 若 111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是由于投资人 的连续大量 赎回而导致基 金管理人被 迫抛售债券和 股票以应付 基金赎回的 现 金需要 ,则 可能 使基 金资 产净值 受到 不利 影响 。 4、顺 延或 暂停 赎回 风险 因为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他 原因而 连续 出现 巨额 赎回 , 并导致 基金 管理 人的 现金 支付出 现 困难, 基金 投 资人 在赎 回基 金 份额 时 ,可 能会 遇到 部分顺 延赎 回或 暂停 赎回 等风险 。 5、 其它 风险 战 争、 自然 灾害 等 不可 抗力 可 能导 致基 金资 产有 遭受 损 失的 风险, 以 及证 券市 场、 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销 售代 理人 可能因 不可 抗力 无法 正常 工作 , 从而 有影 响基 金的 申购 和 赎回 按正 常时限 完成 的风 险。 112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 八、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基金 合同变 更内容 对基 金合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重大 影响 的,应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合 同变 更的内 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1)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2)变更 基金 类别 ; (3)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投资 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 (4)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程 序; (5)更换 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 管 人; (6)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但 根据 适用的 相关 规定提高 该等 报 酬标 准的除 外; (7)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并 ; (8)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 项; (9)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法律 法 规和 本 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变更 基金 的申购费 率、 收费方 式或调 低 赎回 费率; (3)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变 动 必须 对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对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及 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 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 (5)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合 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关于 变更基 金合同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应 报中国证 监会 核准或 备案 ,并于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见 后生 效执 行 , 并 自生 效之日 起2 日内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公 告。 (二)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13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 产、撤销等事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 产、撤销等事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三)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基金 合同终 止时 ,成立 基金财产 清算 组,基 金财 产清算组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 行基金 清算 。 (2)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成员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 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负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布基 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 (2)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基金 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 产; (3)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和确 认 ; (4)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和变 现 ; (5)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 告进 行审 计; (6)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律 意 见书 ; (7)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告 中 国证 监会 ; (8)参加 与基 金财产 有 关的民 事 诉讼 ; (9)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114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支付 清算 费用 ; (2)交纳 所欠 税款 ; (3)清偿 基金 债务 ; (4)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 清 算 组 公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 务 所审 计,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115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 九、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详见 附件一 。 116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十 、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详见附 件二 。 117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十 一 、对基 金投资 人的 服务 本公司 承 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供 一系 列的 服务,并 将 根据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需 要 和市 场的变 化, 适时 对服 务项 目进行 调整 。主要 服务 内容 如 下: (一) 投资 人对 账单 服务 本公司在每个自然年 度结 束后20 个工作日内向 定制 纸质对账单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寄送 纸质对 账单 ;每 月向 定制 电子对 账单 服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发 送电 子对 账单 。 (二) 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 服务 客户服 务中 心提 供7X24小 时的基 金净 值信 息、 投资 人账户 交易 情况 、 基 金产 品与服 务等 信息的 自助 查询 。 客户服 务中 心人 工座 席在 交易日 提供 人工 服务 , 基金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客服 热线 获得业 务 咨询、 信息 查询 、服 务投 诉、信 息定 制、 账户 资料 修改等 专项 服务 。 (三) 网络 在线 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站的 “在 线客 服” 在线 就 基金投 资 、 交 易操作 中的 各种问 题进 行咨询 互动 或留 言。 (四) 信息 定制 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拨打 本公 司客服 热线 、 发送 邮件 或者 直接登 录本 公司 网站 定制 电子对 账 单及 资讯 服务 等 各类 信息 服务。 (五) 投诉 受理 服务 投资人可 以通 过各销 售机 构网点柜 台、 客服热 线人 工服务、 在线 客服、 客服 电子邮箱 、 纸质信 函等 多种 不同 的渠 道提出 投诉 或意 见。 本公 司对于 工作 日期 间受 理的 投诉, 原则 上在 受理投 诉后2个工 作日 内回复 ; 对 于非 工作 日提 出的 投诉 , 将 在顺 延的2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回复 。 (六) 网站 交易 服务 依据相 关的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以及 《业 务规则 》 的 规定 , 本 公司 可向个 人投 资人和 机构 投资 人提 供基 金电子 直销 交易 服务 。具 体业务 规则 详见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说明 。 (七) 基金 管理 人客 户服 务联系 方式 客户服 务中 心热线 :40088-50099 ( 免长 途话 费) 客户服 务传 真: (021 )33626962 公司网址 :www.huaan.com.cn 118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电子信 箱:service@huaan.com.cn 客服地 址: 上海 市四 平路1398号 同济 联合 广场B座 14 楼 邮政编 码:200092 (八) 如本招募说明 书存在任何 您/ 贵机构无法 理解的内容 ,请联系基金 管理人客户 服 务中心热 线,或通过电子邮件、传 真、信件等方式联系基金 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 您/ 贵 机构已 经全 面理 解了 本招 募说明 书。 119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 十二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1.近三 年基金 管理人 及其 高级管理 人员 没有受 到过 中国证监 会及 工商、 财税 等有关 机 关的处 罚。 2. 本期 公告 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信息披露媒介名称 披露日期 1.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基 金电 子交 易平台 延长 工行 直联 结算 方式费 率优 惠 活动的 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8.03.14 2.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电 子直 销平 台开展 “微 钱宝 ”账 户交 易费率 优惠 活 动的公 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8.03.21 3.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 下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 定修改 基金 合同 的公 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8.03.24 4.


华安逆 向策 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 合同( 更新 ) 公司网 站 2018.03.24 5.


华安逆 向策 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 合同修 改前 后对 照表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8.03.24 6.


华安逆 向策 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 托管协 议( 更新 ) 公司网 站 2018.03.24 7.


华安逆 向策 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7 年年度 报告 (摘 要)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8.03.27 120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


华安逆 向策 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7 年年度 报告 公司网 站 2018.03.27 9.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 下部 分基 金参加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8.03.29 10.


华安逆 向策 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 的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1 号) 公司网 站 2018.04.02 11.


华安逆 向策 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 的招募 说明 书摘 要(2018 年第 1 号)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8.04.02 12.


华安基 金关 于参 加中 国银 行优惠 活动 的 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8.04.11 13.


华安基 金关 于参 加华 安证 券优惠 活动 的 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8.04.12 14.


华安基 金关 于参 加浙 商银 行优惠 活动 的 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8.04.13 15.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暂停 上海 华 信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销售 旗下基 金业 务 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8.04.13 16.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鑫鼎 盛为 销售 机构 并参加 费率 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8.04.14 17.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 下部 分基 《上海 证券 报》 、 2018.04.20 121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金增加 唐鼎 耀华 为销 售机 构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18.


华安逆 向策 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8 年第1 季度 报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8.04.21 19.


华安基 金关 于参 加中 经北 正优惠 活动 的 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8.04.26 20.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钜派 为销 售机 构并 参加费 率优 惠 活动的 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8.05.18 21.


关于华 安信 用四 季红 债券 基金C 类 增加 招商银 行为 销售 机构 的公 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8.06.02 22.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基 金电 子交 易平台 汇付 天天 盈渠 道关 闭基金 支付 服 务的公 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8.06.11 23.


关于华 安暂 停与 浙江 金观 诚开展 基金 销 售合作 业务 的公 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8.06.12 24.


关于华 安暂 停与 苏州 财路 开展基 金销 售 合作业 务的 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8.06.13 25.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基 金电 子交 易平台 延长 工行 直联 结算 方式费 率优 惠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8.06.15 122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活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6.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嘉实 财富 为销 售机 构并参 加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8.06.26 27.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电 子直 销平 台延长 “微 钱宝 ”账 户交 易费率 优惠 活 动的公 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8.06.27 28.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基 金电 子交 易平台 调整 微钱 宝快 速取 现服务 限额 的 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8.06.27 29.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腾安 基金 为销 售机 构并参 加费 率 优惠的 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8.06.30 30.


华安逆 向策 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8 年第2 季度 报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8.07.18 123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十 三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 所, 投资人 可免 费查阅 。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124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十 四 、备查 文件 (一) 备查 文件 1、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证 券投资 基 金设 立的 文件 2、 基金 合同 3、法 律意 见书 4、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 营业 执照 5、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 营业 执照 6、 托管 协议 7、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二) 存放 地点 :基 金管 理人的 住所 。 (三) 查阅 方式 :投资 人可在营 业时 间免 费查 阅,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复 印件 。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一八 年九 月二 十七 日 125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 件一 :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1、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 集基 金;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销 售基 金份 额; (5)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在 基金 托管 人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机 构 ,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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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6)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财 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和 基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独 立,对 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分 别管理 ,分 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6)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为 自 己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的 监 督;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编 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 金报 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 义务;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 基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127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与 基金 财产的 保 管、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 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 律 行为;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基 金合 同》 不 能 生效, 基金 管理人承 担全 部募集 费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加 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执 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1、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128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根 据相 关市 场规 则,为 基 金开 设证 券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6)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同 的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独 立核算 ,分 账管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根 据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另有 规定外 ,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人 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活 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度 、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29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 (15) 依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 合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 人追偿;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 基金 基金 份 额的 行为 即视 为对 《基 金 合同》 的承 认 和接 受, 基金 投资 者自依 据《基 金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余 基 金财 产; (3)依 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的 基 金份 额;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露 的 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运 作; 130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1)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基金 合 同》 ; (2)了 解所 投资 基金 产品, 了 解自 身风 险承 受能 力,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3)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及 时 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金份 额持 有人组 成,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授 权代表 有 权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并表 决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平 等的 投 票权。 (二)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终 止《 基金 合同 》 ;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6)变 更基 金类 别;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合 并 ; (8)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范 围 或策 略; (9)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程序 ; 131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 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 项;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金 托 管费 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基 金 费用 的收 取; (3) 在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三) 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 代 表基 金份额 10%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132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 当向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5、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额 10%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权 自 行召 集, 并 至 少提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得 阻碍 、 干 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四)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点 和 会议 形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议 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权益 登记 日;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及 联 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的 文 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他 事 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 会议的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会 议 133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召集人 确定 。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 托 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现场开 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以上(含 50%)。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公 布 相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 对书 面表 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 召集 人在 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以上(含 50%); (4)上 述 第(3)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注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5)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 (六)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134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八 ) 条规 定程 序确 定 和公布 监票 人, 然 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案 ,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 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持 人为 基金 管理人 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其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均未能 主持 大 会,则 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50% 以上 (含 50% )选举 产生 一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拒不 出 席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第2 个 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督 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效 表决 ,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决 议 。 如监督 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 场监督 ,则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的 决议 有效 。 (七) 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表决 方 式、 程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 除下 列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135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八) 计票 1、 现场 开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开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理 人中选举两名 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 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中选 举三名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 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则为 基金 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后 的公 告时 间、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2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 者备 案。 136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决 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 约束力 。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生效 后方可 执 行,自 决议 生效 之日 起在 指定媒 体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 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三)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 自出 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 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立 清 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137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务 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和 变 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 6 个月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的处理 和适 用的 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 协 商未 能解 决的, 应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仲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138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139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 件二 :托管 协议 内容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道8号上海 国 金中 心二 期31-32 层 法定代 表人 :朱学 华 成立时 间:1998 年6 月4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20 号 注册资 本:1.5 亿 元人 民币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基金 设立 ,基 金业务 管理 及中 国证 监会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 (021 )38969973 传真: (021 )58406389


联系人 :姚佳 岑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易会 满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 :赵 会军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 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立 机关 和设立 文号 :国务院 《关 于中国 人民 银行专门 行使 中央银 行职 能的决定 》 (国发[1983]146 号) 140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 营 范围: 办理 人民 币存款 、 贷 款、 同业 拆借 业务 ; 国 内 外结 算; 办 理票 据承兑 、 贴 现、 转贴现 、 各类 汇兑 业务 ; 代 理资金 清算 ; 提供 信用 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理 销售 业 务; 代理 发行 、 代理承 销、代 理兑付 政府 债券; 代收代 付业务 ;代 理证券 投资基 金清算 业务 (银证 转账) ; 保险代 理业 务; 代理 政策 性银行 、 外 国政 府和 国际 金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保管 箱服务 ; 发 行金 融债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 企业 年金 托管 业务 ; 企 业年金 受托 管理 服务; 年金账 户管 理服 务 ; 开放 式基金 的注 册登 记 、 认购、 申购 和赎回 业务 ; 资信调 查、 咨 询、 见 证业 务; 贷 款承 诺 ; 企业、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 务; 组 织或 参加 银团 贷款 ; 外汇 存款; 外 汇贷款 ; 外币 兑换; 出口 托收及 进口 代收; 外汇 票 据承兑 和贴 现; 外 汇借 款 ; 外汇担 保; 发 行、 代 理发 行、 买卖 或代 理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自 营、 代客 外汇 买卖; 外汇 金融 衍生业 务; 银行 卡业 务; 电话银 行、 网上 银行、 手 机银行 业务 ; 办 理结 汇、 售汇业 务; 经国 务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 金管 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 与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 投资 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1)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下 述基 金投资 范 围、投 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 ( 包括 中期 票据 ) 、 货 币市 场工 具、 权证 、 资 产支 持证 券、 股指期 货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 具 (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规 定) 。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他 品种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下述 基金 投融资 比 例进行 监督 : 1) 按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的投 资资 产配 置比 例为 : 本 基金 持有的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60% -95%; 除股 票以 外的其 他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5% -40%,其 中权证投 资比 例不高 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3%, 在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金 后, 应当保持 现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其 中现金不 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和应收 申购 款等 。 141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因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等 因素导 致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规 定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调 整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以符 合上 述比 例限 定。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如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本 基金 投资其 他品 种,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并可依 据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适 时合 理地 调整 投资 范围。 2)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金 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


a.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b.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且 托管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全部 基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不 超过该 证券 的10% ; c.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d.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且 托管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全部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 不 得超过 该 权 证的 10% ; e.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 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上 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 f.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g.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h.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 券 规模的 10% ; i.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得 超 过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 模的 10% ; j.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 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 间,如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k.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l. 本基 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40% ; m.本基 金持 有的 股票 资产 占基金 资产 的60% -95%, 除股票 以外 的其 他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5% -40% ; n.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o.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买入 期货 合约 价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5% ; 其 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142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回 购) 等; p.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 价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 股票总 市 值的20% ; q.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 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r.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股 指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 一 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20%; s.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当 保持不 低 于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金 或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其中 现金不 包括 结算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和应 收申 购款 等; t.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且 托管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全部 开放式 基金 (包 括开 放式 基金以 及 处于开 放期 的定 期开 放基 金) 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 通 股票的 15% ;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且托 管于 基金 托管人 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 有一家 上市 公 司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30% ; u.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5%;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 金不符 合前 款所 规定 比例 限制的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资 ; v. 本基 金与 私募类 证券 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易 对手 开展 逆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w.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制 。 本基金 在开 始进 行股 指期 货投资 之前 , 应 与基 金托 管人就 股指 期货 交易 账户 开立、 清 算、估 值、 交割 等事 宜另 行具体 协商 。 《基金 法 》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 述限制 的 , 履行 适 当程 序后 , 基金 不受上 述限 制。 除投资 资产 配置 外 ,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和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 始。 3)法 规允 许的 基金 投资 比 例调整 期限 除上述 第(2)款 第 j 、s 、u、v 项 外, 由于 证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基 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原 因导致 的投 资组 合不符合 上 述约 定的 比例, 不在限 制之 内, 但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10 个交易 日 内 进行 调整, 以达 到 规定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要求 。 法律 法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至少 提前 2 个 工作日 正 式向 143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托 管人 发函 说明 基金 可能变 动规 模和 公司 应对 措施, 便于 托管 人实 施交 易监督 。 4)本 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 有关规 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5) 相关 法律 、法 规或 部门规 章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下述 基金 投资禁 止 行为进 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承 销证 券;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保; 3)从事 可能 使基 金承担 无 限责任 的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国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出资或者 买卖其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发 行的股 票 或债券 ; 6 )买卖与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有控 股关系的 股东或 者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如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 述禁止性 规定,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不 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 联投资限 制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先 相 互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其 更新 , 加 盖公章 并书 面提 交, 并确 保所提 供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的真实 性、 完整 性、 全面 性。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任 保管 真实 、 完 整、 全面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 并 负责及 时更 新该 名单 。 名 单变更 后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于 2 个工 作日内 进行 回函 确认 已知 名单的 变更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 格遵循 了监 督流 程, 基金 管理人 仍违 规进 行关 联交 易, 并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的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责任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 禁止基金 从 事 的关 联交 易时, 基金 托管 人 应及 时提 醒并 协助 基金 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 的发生 , 若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向 中国 144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证监会 报告 。 对 于交 易所 场内已 成交 的违 规关 联交 易,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相关 法律法 规和 交易 所规则 的规 定进 行结 算, 同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5)基金 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1) 基 金托 管人 按以 下方 式 对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间 市场交 易的 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控 制 措施进 行监 督。 基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符合 法律 法规及 行业 标准的银 行间 市场交 易对 手的名单 , 并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金 托管 人 在收到 名单 后2 个工 作日 内回函 确认 收到 该名 单 。 基 金管理 人应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银行 间市 场 现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进行 更新 , 名单 中增 加或 减少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 时须提 前书 面 通 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于 2 个工 作日 内回 函确 认 收到 后, 对 名 单进 行更 新。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基金 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被确 认调 整的 名单 开始生 效, 新名 单生 效前 已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结 算。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提 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 执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 种情形 时, 托管 人有 权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2)基 金托 管人 对于 基金 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方式 的控 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 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 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 约定的该 交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式 进行 交易 。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照 事先 约 定的交 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理 人与 交易 对手 重新 确定交 易方 式 , 经提醒 后仍 未改 正时 造成 基金资 产损 失的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3 )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 市场交 易的 核心 交易 对手 为中国 工商 银行 、中 国银 行、中 国建设 银行 、 中国农 业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 基金 管理 人在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后, 可以根 据当 时 的 市场情 况调 整核 心交 易对 手名单 。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 任控制 交易 对手 的资 信风 险, 在 与核 心交 易对手 以外 的交 易对 手进 行交易 时 , 由 于交 易对 手资 信风险 引起 的损 失先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 其后有 权要 求相 关责 任人 进行赔 偿。 (6)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选 择存 款银 行进 行监 督。 本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用 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的 信用 等级 、存 款银 行的支 付能 力 等涉及 到存款 银行选 择方 面的风 险。本 基金核 心存 款银行 名单为 中国工 商银 行、中 国银行 、 中国建 设银 行、 中国 农业 银行和 交通 银行 , 本 基金 投资除 核心 存款 银行 以外 的银行 存款 出现 由于存 款银 行信 用风 险而 造成的 损失 时, 先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赔偿 , 之 后有 权要求 相关 责任 145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人进行 赔偿 。 基 金管 理人 在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后 , 可 以根据 当时 的市 场情 况对 于核心 存款 银行 名单进 行调 整。 (7)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资 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1)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遵 守 《 关于 规范 基金投 资 非公 开发行 证券 行为 的紧急 通 知》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有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规 定 。 2) 流 通受 限证 券, 包 括由 《上市 公司 证券 发行 管理 办法》 规范 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公 开发行 股票网 下配售 部分 等在发 行时明 确一定 期限 锁定期 的可交 易证券,不包 括由于 发布重 大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 未上 市证券 、 回 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3)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首 次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 基金 管理人 董 事会批 准的 有关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 行股票 , 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提供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 准的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 上述 资料 应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的 投资 额度 和投 资比例 控制 情况 。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 首次 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 个工 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 发至 基金托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4)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符合 法律 法规 要求的 有 关书面 信息 , 包括但 不限 于拟发 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文件 、 发 行证 券数量 、 发行 价 格、 锁 定期, 基金拟 认购 的数量 、 价格 、 总成 本、 总成本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已 持有 流 通受限 证券市 值占资 产净 值的比 例、资 金划付 时间 等。基 金管理 人应保 证上 述信息 的真实 、 完整, 并应 至少 于拟 执行 投资指 令前 两个 工作 日将 上述信 息书 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基金 托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5) 基 金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是 否遵 守法 律法 规、 投资决 策流 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流 动性风 险处 置预 案情 况进 行监督 , 并 审核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有 关书 面信 息。 基金托 管人 认为 上述资 料可 能导 致基 金出 现风险 的 , 有 权要 求基 金管 理人在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就该 风险 的 消除或 防范 措施 进行 补充 书面 说明, 并保 留查 看基 金管 理 人风 险管 理部 门就 基金 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出具的 风险评 估报 告等备 查资料 的权利 。否 则,基 金托管 人有权 拒绝 执行有 关指令 。 因拒绝 执行 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并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146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 及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 则不 承担 任何 责 任。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没有 切实 履行 监 督职 责, 导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人应承 担连 带责 任。 2、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 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计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3、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投 资运 作及其 他运 作违反《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个工 作日及 时核 对, 并以 书面 形式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托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金 合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 的损失 。 对于依 据交 易程 序尚 未成 交的且 基金 托管 人在 交易 前能够 监控 的投 资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 发现该 投资 指令 违反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 约 定的 , 应 当拒 绝执行 , 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于必 须于 估值 完成 后方 可获知 的监 控指 标或 依据 交易程 序已 经成 交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该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其 他有关 规 定, 或者 违反 《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 应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必 须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金 托 管人并 改正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二)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147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无故 未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本 托管协 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向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 基 金 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 管人 改正, 并 予协 助配 合。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管理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失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 机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正当 指令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与基 金托 管人的 其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 对于因 基金 认 ( 申) 购、 基 金投资 过程 中产 生的 应收 财产,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与 有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托管人 处的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基金管 理人 应 负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承 担责 任。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 将 认购资 金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在具有 托 148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管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认购 专户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人 开立 并 管理。 基金 募集 期满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 关规定 后 , 由 基金管 理人 聘请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 进 行验 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应 由参 加 验资的 2 名 以上 (含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师 签字 有效 。 验 资完 成,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募集 的属于 本基 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为 基金 开立 的资 产托 管专户 中,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资 金当 日出 具确 认文 件。 若基金募 集期限届 满,未 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 的条件, 由基金管 理人按 规定办理 退款事 宜。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设 资产托 管专 户 , 保 管基 金的 银行存 款 。 该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由基 金托管 人承 担。 本基 金的 一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需 通过基 金托 管人 的资产 托管 专户 进行 。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银行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产托管专户 的管理应符 合《人民币银 行结算账户 管理办法 》 、 《现 金管理暂 行条例 》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 率管 理暂 行规定 》 、 《 支付结 算办 法 》 以及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的其他 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 上海分公 司/深圳 分公 司开 设证 券账户 。 基金托管 人以 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公 司/深 圳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 理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 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 拆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 管自 营账户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基金 的债 券 149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的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 清算 。 2、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一起 负责 为基金 对外 签订全国 银行 间国债 市场 回购主 协 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事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 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和 使用 , 由 基金 管理 人协助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开立 有关账 户。 该账 户按 有关 规则使 用并 管 理。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中 实物证 券 也可存 入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或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 圳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保 管库 。 实 物证 券的 购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办理 。属于 基金 托管人 实际有 效控制 下的 实物证 券在基 金托管 人保 管期间 的损坏 、 灭失,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证 券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 证 基金 一方 持有 两份 以上 的 正本, 以便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 基 金管 理人 在合 同签 署后 5 个工 作日 内通 过专 人送达 、 挂 号邮 寄等 安全 方式将 合同 原件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合同 原件应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门 15 年以 上。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1、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 的时 间和 程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净资 产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指 计算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该计 算日 基金份 额总 份额 后的 数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3 位 , 小数 点后第 4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金 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估值 原则应 符合 《基 金合 同 》 、 《证券 投资 基 150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金 会计 核算 办法 》及 其他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 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日 交易 结束 后 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资产净 值并 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对净 值 计算结 果复 核后 以双 方认 可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 根据 《 基金 法》 ,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金 会计 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因 此, 本基 金的 会计 责任方 是基 金管 理人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 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有强 制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 有新增 事项 ,按 国 家最新 规定 估值 。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关 的 会计问 题 , 本 基金的 会计 责任方 是基 金管 理人 , 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1、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和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负债 。 2、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的估 值方 法为 :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价 证 券的 估值 ①交易所 上市 的有价 证券 (包括股 票、 权证等) ,以 其估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②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整 最近 交 易市 价, 确 定公允 价格 ;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 收盘 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 如 最 151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④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 易所上 市的 资产支 持证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价 证 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①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 无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②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债券 和权 证,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③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 的股 票,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业 协会 有关 规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因 持有股 票而享 有的 配股权,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4)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5)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6) 股指 期货 品种 将按 照 相关规 定进 行估 值。 (7)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估 值。 (8)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三) 估值 差错 处理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损 失的 应先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基金 管理 人对 不应由 其 承担的 责任 ,有 权向 过错 人追偿 。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 已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确认 后公告 的, 由 此造 成的 投资 者或 基金的 损失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付 赔偿 金, 就 实 际向 投资 者或 基金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由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费 率和 托管 费 率的比 例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152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由于一 方当 事人 提供 的信 息错误 ,另 一方 当事 人在 采取了 必要 合理 的措 施后 仍不能 发 现 该错 误, 进而 导致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错 误造 成投 资者 或基金 的损 失, 以 及 由此 造成 以后 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顺延 错误 而引 起的投 资者 或基 金 的损失 ,由 提供 错误 信息 的当事 人一 方负 责赔 偿。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原 因,基 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 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偿 责任 。但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计算结 果不 一致 时 , 相 关各 方应本 着 勤勉尽 责的 态度 重新 计算 核对, 如果 最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计算 结果 为准 对外公 布 , 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以及因 该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损失 由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基 金托管 人不 负赔 偿责 任。 (四)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在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应按 照 相关 各方 约定 的同 一记 账 方法 和 会 计处 理原 则, 分别 独立 地 设置、 登录 和 保管 本基 金 的全 套账 册, 对相 关各 方 各自 的账册 定期进 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 以保 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 若双 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分 歧, 应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 明原因 并 纠 正, 保证 相关 各 方平 行登 录 的账 册记 录完 全相 符。 若当 日核 对不 符, 暂时无 法 查找 到错 账 的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五)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每 月终了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基金 管理 人对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一 次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并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15 个工 作日内 完 成季 度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 在 会计 年度 半年 终了后 60 日内 完成 半年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在 会计年 度结 束 后90 日内 完 成年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对 报表 加盖 公章 后, 以 加密 传真 方式 将有 关报表 提供 基 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在 3 个 工作 日内 进行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及时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个 季度结 束之 日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完成 季度 报表 ,在 季度 报 告完 成当 153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金托 管人 在收到 后 7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复核 , 并将 复 核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完成 半年 度 报表 ,在 半年报 完成 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 后 30 日内进 行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在每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内 完成 年 度报 表, 在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有 关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后45 日 内复 核,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 整, 调 整以 相关 各方 认可 的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 核 对无误 后, 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 管理人提供 的报告上加盖 业务印鉴或 者出具加盖托 管业务部门 公章的复核 意 见书, 相关 各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 布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计 报告、 半年 报告 或年 度报 告复核 完毕 后, 需盖 章确 认或出 具相 应的复 核确 认书 ,以 备有 权机构 对相 关文 件审 核时 提示。 基金定 期报告 应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2个工 作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包括 《基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基 金合 同》 终 止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益 登 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称 和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 保管 ,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目 前相关 规则 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保管 方式 可以采 用电 子 或文档 的形 式。 保管 期限 为15 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及时 向基 金托管人 提交 下列日 期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 金合同 》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终 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益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其中 每年 12 月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 十个工 作日 内 提交;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 《基 金合 同》 终 止日 等涉 及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 工作日 内提 交。 154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有 关 法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除经 友好协 商可 以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地 点在 北京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相 关各 方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 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备案后生效。 2、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 自出 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 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立 清 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在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接 管基金财 产之 前,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应 按照 《基金 合 155



























































华安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继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职 责。 3、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4、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5、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务 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和 变 现; (4)基 金清 算组 制作 清算报 告 ; (5)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 进行 审计 ; (6)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 (7)将 基金 清算 结果 报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 (8)公 布基 金清 算公 告; (9)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6、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7、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偿 : (1)支付 清算 费用 ; (2)交纳 所欠 税款 ; (3)清偿 基金 债务 ; (4)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