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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智惠金货币(005020)

信诚智惠金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次)查看PDF公告

信诚智惠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次更新) 
 
 
 
 
 
 
 
 
信 诚 智惠 金 货币 市 场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2 次 更新) 
 
 
 
 
 
 
基金管理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诚智惠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次更新) 
 
 
 
重要提示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于 2005 年9 月30 日注册成立。 因
业务发展需要, 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 公司名称由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变
更为“中 信保诚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 以下简 称“我司 ” ) , 并由上海 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于2017 年12 月18 日核发新的营业执照。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合同当事人名 称变动不
影响合同义务的履行。 本次我司名称变更后, 以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 “中
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合同、公告等,
以下简称 “原法 律文件 ” )不受 任何影 响,我 司将按照 约定履 行权利 义务。如原
法律文件对生效条件、有效期限进行特别说明的,以原法律文件的说明为准。 
信诚智惠金货币市场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 年7 月10 日证监
许可【2017 】1192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
国证券监 督管理 委员会 (以下简 称“中 国证监 会 ” )注 册,但 中国证 监会对本基
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 称“基金” )是一种长 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 能是分
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 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 易行的投资
方式, 但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 也不是
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 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预期风
险。 一般来说, 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 投资人承担的预期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为
货币市场基金, 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信诚智惠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次更新) 
 
 
债券型基金 。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
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 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
性判断市 场,对 认购/ 申购基金 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 投资行 为做出 独立、谨慎
决策, 获得基金投资收益, 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和其他风险等。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本基金的
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
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 投资人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销售
机构购买本基金,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业
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若 无 特 别 说 明 为2018年8 月14 日 , 有 关 财 务
数 据 和 净 值 表 现 截 止 日 为2018 年6 月30日 ( 未 经 审 计 ) 。 信诚智惠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次更新) 
5-0-1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2 
第二部分 释义....................................................... 3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1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2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27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 28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36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44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45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49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58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54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60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3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65 
第十九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66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67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69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79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80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1 
附件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88 信诚智惠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次更新) 
5-1-2 
第 一 部分 绪言 
 
《信诚智惠金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 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或“本
招募说明书” ) 依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 基金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规定》 ” )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 《信诚智惠
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 《基金合同》 ”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的承 认和接 受,并 按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信诚智惠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次更新) 
5-2-3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信诚智惠金货币市场 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 《 基金合同》 :指《 信诚智惠金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信诚 智 惠金 货 币市场 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指《 信诚智惠 金 货币 市场 基 金招募说 明书》 及其定 期的更 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信诚智惠金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 2012 年12 月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15 日颁布、 同年6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信诚智惠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次更新) 5-2-4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 业监督 管理机 构:指中 国人民 银行和/或中国 银行业 监督管 理委员 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 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5、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中信保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信诚智惠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次更新) 5-2-5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 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1、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 不包含T 日) 35、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 务规则 》 :指 《 中信保诚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规 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信诚智惠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次更新) 5-2-6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 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巨额 赎回: 指本基 金单个开 放日, 基金净 赎回申请(赎回 申请份 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 元:指人民币元 46、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票据投资收益、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约 47、 摊余成本法: 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 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48、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49、7 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最近 7 个自然日(含节假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0、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1、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的过程 55、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6、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信诚智惠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次更新) 5-2-7 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存 款) 、 资产支 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信诚智惠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次更新) 5-3-8 第三部分 基 金 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 行大楼9 层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 行大楼9 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设立日期:2005 年9 月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2005】 14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21)68649788 联系人:唐世春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万元人民币) 出资比例(%)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9800 49 英国保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800 49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400 2 合 计 20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张翔燕女士, 董事长,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中信银行总行综合计划部总经理, 中信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 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副总经济师, 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信诚智惠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次更新) 5-3-9 司副总裁、 中国中 信集团有限公司业务协同部主任、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董 事长。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道远先生, 董事,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 总经理、 信托管理部总经理、 总经理助理、 董事会秘书、 副总经理。 现任中信信 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固有 业务审查委员会主任兼天津信唐货 币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Guy Robert STRAPP 先生, 董事, 澳大利亚籍, 商科学士。 历任瀚亚投资 (香 港) 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 英国保诚集团亚洲区资产管理业务投资总裁、 瀚亚投 资 (新加坡) 有限公司首席执 行官。 现任瀚亚投资集团首席执行官兼瀚亚投资 (香 港)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 、瀚亚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 魏秀彬女士, 董事, 新加坡籍,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施罗德国际商业银行东 南 亚 区 域 合 规 经 理 、 施 罗 德 投 资 管 理(新加坡) 有 限 公 司 亚 太 地 区 风 险 及 合 规 总 监。现任瀚亚投资首席风险官 、瀚亚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监事。 吕涛先生, 董事,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中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09 年 2 月已 与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并) 总经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 中 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首席执 行官。 孙麟麟先生, 独立董事, 美国籍, 商科学士。 历任安永会计师事务所 (香港) 资产管理审计团队亚太区联合领导人,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 (旧金山) 美国西部资 产管理市场审计团队领导等职。现任 Lattice Strategies Trust 独立受托人、 Nippon Wealth Bank 独 立董事、Ironwood Institutional Multi Strategy Fund LLC and Ironwood Multi Strategy Fund LLC. 独立董事。 夏执东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主任、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部副处长、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 北京天华会 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现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席。 杨思群先生, 独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 历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 副研究员,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经济系副教授。


注: 原 “英国保诚集团亚洲区总部基金管理业务” 自 2012 年2 月 14 日起正信诚智惠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次更新) 5-3-10 式更名为瀚亚投资, 其旗下各公司名称自该日起进行相应变更。 瀚亚投资为英国 保诚集团成员。 2、基 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於乐女士, 执行 监事, 经济学硕士。 历任日本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管理部 主管、 通用电气金融财务 (中国) 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经理。 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首席人力资源官。


3、经营管理层人员情况


张翔燕女士, 董事长,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中信银行总行综合计划部总经理, 中信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 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副总经济师, 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 司副总裁、 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业务协同部主任、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董 事长。现任中信保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吕涛先生, 董事, 总经理,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 管理部总经理、中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2009 年 2 月已与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并)总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 中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首席执行官。 桂思毅先生, 副总经理,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安达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高级 审计员, 中乔智威汤逊广告有限公司财务主管, 德国德累斯登银行上海分行财务 经理,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控制总监、 财务总监 、 首席财务官、 首席 运营官。 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首席财务官, 中信信诚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唐世春先生, 副总经理, 法学硕士。 历任北京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国泰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 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监察部总 监、 总经理助理兼董事会秘书;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 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首 席市场官。 4、督察长


周浩先生, 督察长, 法学硕士 。 历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科员、 公信诚智惠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次更新) 5-3-11 职律师、 副调研员, 上海航运产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合规总监, 国联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察长。 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5、基金经理 吴胤希先生, 理学硕士。 曾任职于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担任投资分析员; 于Excel Markets 担任外汇交易员; 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担任债 券交易员。2016 年 7 月加入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信诚智惠金货币 市场基金 、中信保诚嘉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信诚理财 28 日 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胡喆女士,总经理助理、副首 席投资官、特定资产投资管理总监; 王国强先生,固定收益总监、基金经理; 董越先生,交易总监;


张光成先生,股票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王睿先生,研究副总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 依法募集 资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决策,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 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 的基金 财产和 基金管理 人的财 产相互 独立,对 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信诚智惠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次更新) 5-3-12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 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 他相关 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 基金信诚智惠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次更新) 5-3-13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 期间未能达到基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 基 金 合 同 》 不 能 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严 格遵守《 中华人 民共和 国 证券法 》 、 《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 并建立健全的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违法违规行为 的发生。 2、 基金 管理人 及其董 事、监事 、高级 管理人 员和其他 从业人 员 承诺 严格遵 守《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 ,建 立健全 的内部 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 施,防止以 下《基金法》 、 《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 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的未 公开信 息、利 用该信息 从事或 者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员管 理,强 化职业 操守,督 促和约 束员工 遵守国信诚智惠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次更新) 5-3-14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7 )泄 漏在任 职期间 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秘 密,尚 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8 )未 按法律 法规、 基金管理 公司内 部制度 进行证券 投资, 未事先 向基金 管理人申报,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 ; (9 )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务规 则,利 用对敲 、倒仓等 手段操 纵市场 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 )故意损害投资人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1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 )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4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 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信诚智惠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次更新) 5-3-15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 基金经理的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 定,本 着谨慎的 原则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 反现行 有效的 有关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国 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和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是指公司为了保障业务正常运作、 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 防范经营风险而设立的各种内控机制和一系列内部运作程序、 措施和方法等文本 制度的总称。 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 建立一个决策科学、 营运高效、 稳健发展 的机制, 使公司的决策和运营尽可能免受各种不确定因素或风险的影响。 内部控 制遵循以下原则: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渗透到公司的决策、 执行和监督层次, 贯穿了各业务 流程的所有环节,覆盖了公司所有的部门、岗位和各级人 员。


有效性原则: 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法规信诚智惠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次更新) 5-3-16 和规章, 不得与之相抵触; 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相互制约原则: 在公司的各个部门之间、 各业务环节及重要岗位体现相互监 督、 相互制约, 作到公司决策、 执行、 监督体系的分离以及公司各职能部门中关 键部门、 岗位的设置分离 (如交易执行部门和基金清算部门的分离、 直接操作人 员和控制 人员的 分离等 ) ,形成 权责分 明、相 互牵制的 局面, 并通过 切实可行的 相互制衡措施来降低各种内控风险的发生。


及时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 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 境的变化而不断修正, 并随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等外部环境因素的改变及时进 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将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防火墙原则: 公司基金投资、 基金交易、 投资研究、 市场开发、 绩效评估等 相关部门, 应当在空间和制度上适当分离, 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 对因业务需 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管措施。


2、风险防范体系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的业务特点设置内部机构,并在此 基础上建立层层递进、 严密有效的多级风险防范体系:


(1 )一级风险防范


一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董事会下设风险与审计委员会, 对公司经营管理与基金运作的合规性进行全 面和重点的分析检查,发现其中存在的和可能出现的风险,并提出改进方案。


公司设督察长。 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 组织、 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和风险管理 工作, 监督检查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和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并 定期或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或者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报告工作。


(2 )二级风险防范


二级风险防 范是指在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 监察稽核部和 风险管理部层次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总经理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 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全 面的研究、 分析、 评估, 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并监督制度的执行, 全面、 及信诚智惠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次更新) 5-3-17 时、有效地防范公司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


总经理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 研究并制定公司基金资产的投资战略和投资策 略, 对基金的总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 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 提高基金 资产的安全性的目的。


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在督察长指导下, 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 各分支 机构,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3 )三级风险防范


三级风险防范是指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 控制。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 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 程及风险控制措施, 达到: 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 互相监督; 直接与交易、 资 金、 电脑系统、 重要空白支票、 业务用章接触的岗位, 实行双人负责; 属于单人、 单岗处理的业务, 强化后续的监督机制; 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基金管理人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 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 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 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基金管理人特别 声明以上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根 据市场的变 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信诚智惠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次更新) 5-4-18 第四部分 基 金 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 中信银行 ” )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成立时间:1987 年4月20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 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400680000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有效期至2020年09月09日) ;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 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 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 政府债券、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 收付款项;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结汇、 售汇业务; 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 办理黄金 业务; 黄金进出口; 开展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基金、 保险资金、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托管业 务;经 国务院银 行业监 督管理 机构批准 的其他 业务。 (企业依法 自主选择经营项目, 开展经营活动;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 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 动。 ) 中 信 银 行 (601998.SH 、0998.HK ) 成 立 于1987 年 , 原 名 中 信 实 业 银 行 , 是信诚智惠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次更新) 5-4-19 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 是中国最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 融资的商业银行, 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第一而蜚声海内外。 伴随中国 经济的快速发展, 中信实业银行在中国金融市场改革的大潮中逐渐成长壮大, 于 2005 年8 月, 正式更名 “中信银行” 。2006年12 月, 以中国中信集团和中信国际金 融控股有限公司为股东, 正式成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同年, 成功引进战略 投资者, 与欧洲领先的西班牙对外银行 (BBVA ) 建立了优势互补的战略合作关 系。2007 年4月27 日, 中信银行 在上海 交易所 和香港联 合交易 所成功 同步上市。 2009 年, 中信银行成功收购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简称: 中信国金) 70.32% 股权。 经过三十年的发展, 中信银行已成为国内资本实力最雄厚的商业银行之一, 是一家快速增长并具有强大综合竞争力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2009 年, 中信 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 内部控制审订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 审订报告, 表明 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信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健全 有效性全面认可。 二、主要人员情况 孙德顺先 生, 中信银 行 执行董事 、行 长。孙 先 生自2016年7月20 日起 任本行 行长。孙 先生同 时担任 中信银行 (国际 )董事 长。此前 ,孙先 生于2014 年5月至 2016 年7 月任本行常务副行长; 2014年3月起任本行执行董事; 2011 年12月至2014 年5 月 任 本 行 副 行 长 ,2011 年10 月 起 任 本 行 党 委 副 书 记 ;2010 年1 月至2011 年10 月任交通银行北京管理部副总裁兼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05 年12月至2009 年12 月任 交通银行 北京 市分行 党 委书记、 行长 ;1984年5月至2005 年11 月在中国工商银行海淀区办事处、 海淀区支行、 北京分行、 数据 中心 (北京) 等单位工作, 期间, 1995 年12月至2005年11 月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1999年1月至2004年4月曾兼任中国工商银行数据中心(北京)总经理; 1981 年4 月至1984年5月就职于中国人民银行。 孙先生拥有三十多年的中国银行业 从业经验。孙先生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杨毓先生 ,中 信银行 副 行长,分 管托 管业务 。 杨先生自2015 年7 月起 任本行 党委委员,2015年12 月起任本行副行长。 此前, 杨先生2011年3月至2015 年6月任 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党委书记、 行长; 2006 年7月至2011 年2月任中国建设银 行河北省分行党 委书记、 行长; 1982年8月至2006 年6月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信诚智惠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次更新) 5-4-20 行工作, 历任计财处副处长, 信阳分行副行长、 党委委员, 计财处处长, 郑州市 铁道分行党委书记、行长,郑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河南省分行党委副书记、 副行长(主持工作) 。杨先生为高级经济师,研究生学历,管理学博士。 杨洪先生, 现任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学历, 高级经济师, 教授级注册咨询师。 先后毕业于四川大学和北京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曾供职于中 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 1997年加入中信银行, 相继 任中信银行成都分行信贷部总经 理、 支行行长, 总行零售银行部总经理助理兼市 场营销部总经理、 贵宾理财部总经理、 中信银行贵阳分行党委书记、 行长, 总行 行政管理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 年8 月18 日, 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中信银行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的原则,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2018年6月末, 中信银行已托管154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以及基金 公 司 、 证 券 公 司 资 产 管 理 产 品 、 信 托 产 品 、 企 业 年 金 、 股 权 基 金 、QDII等其他 托管资产,托管总规模达到8.56万亿元人民币。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 控制目 标。强 化内部管 理,确 保有关 法律法规 及规章 在基金 托管业 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 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基金托管 业务持续、 稳健发展; 加强稽核监察, 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 及时有效地发 现、分析、控制和避免风险,确保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的 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工作; 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 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控 制, 对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 客观、 公正的稽核监 察。 3、内部 控制制 度。中 信银行严 格按照 《基金 法》以及 其他法 律法规 及规章 的规定, 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 制定了 《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 务管理办法》 、 《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 和 《中信银行托管业 务内控检查实施细则》 等一整套规章制度, 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信诚智惠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次更新) 5-4-21 节,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持续、稳健发展。 4、内部 控制措 施。建 立了各项 规章制 度、操 作流程、 岗位职 责、行 为规范 等, 从制度上、 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 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 物质条件, 对业务 运行场所实行封闭管理, 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 安装了录像、 录音监控系统, 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 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 业务授权管理等制度, 确保所托管的基金财产独立运行; 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 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 人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信 息披露办 法》 、 基金合 同、托 管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 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会。 信诚智惠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次更新) 5-5-22 第五部分 相 关 服务 机 构 一、 基金份额销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网上交易平台 住所 :中 国(上 海)自 由贸易试 验区世 纪大道8号上海 国金中 心汇丰 银行大 楼9层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 易试验 区世纪 大道8号 上海国 金中心 汇丰银 行大楼9 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电话: (021)6864 9788 联系人: 蒋焱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 认购、 申购及 赎 回 等 业 务 , 具 体 交 易 细 则 请 参 阅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公 告 。 网 上 交 易 网 址 : http://www.citicprufunds.com.cn/ 。 2、其他销售机构 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根据实情,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 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 登记机构 名称: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 易试验 区世纪 大道8号 上海国 金中心 汇丰银 行大楼9 层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 易试验 区世纪 大道8号 上海国 金中心 汇丰银 行大楼9 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客服电话:400-6660066 联系人:金芬泉 电话:021-68649788 信诚智惠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次更新) 5-5-23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赵钰 经办注册会计师: 陈熹、赵钰信诚智惠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次更新) 5-6-24 第六部分 基 金 的募 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经2017年7 月10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7】





1192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的 基金类型 为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存续期限 为不定期, 基金运作方式 为 契约型开放式 。 本基金的实际募集期限为2017年8月4日至2017年8月9日止。 本次募集的净认 购金额为220,110,941.83 元人民币, 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 利息共计4.14 元人 民币 。上述资 金已于2017 年8月10日 全额划 入本基 金在基金托 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 有效 认购总 户 数为307户 。按 照每份 基金份额 面值1.00 元人 民币计 算, 募集发售期募集的有效份额为220,110,941.83 份基金份额, 利息结转的基金 份额为4.14 份基金份额。 两项合计共220,110,945.97 份基金份额, 已全部计入投 资者基金账户, 归投资者所有。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 会计师费、 信 息披露费 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信诚智惠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次更新) 5-7-25 第七部分 基 金 合同 的 生 效 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 已于2017 年8 月14 日正式生效。 《基金合 同》 生效后 , 连续20个 工作 日 出现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 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 决方案 ,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信诚智惠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次更新) 5-8-26 第八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 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业 务发展需要 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 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于2017年8月15日开始办理基金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确定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00 元的基准 进行计算 ;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信诚智惠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次更新) 5-8-27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 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 购申请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正常情况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T日赎回申请生效 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T +3日(包括 该日)内 支付赎 回款项 。 如遇证 券交易 所或交 易市场数 据传输 延迟、 通讯系统故 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 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项在该等故障消除后及时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 在发 生巨额赎回 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 款项 的支付办 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 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或无 效 ,则申购款项 本金 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登记机构可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本基 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 金基 金份额 首 次申购最 低金 额为0.01 元,追加 申购 的 最低 金 额为人 民币0.01 元。 2、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将其全部 或部分 基金份 额赎回, 基金份 额 单笔 赎回的信诚智惠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次更新) 5-8-28 最低份额为0.01份。 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 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 额余额不足0.01份的,需一并全部赎回。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基金的总 规模进 行限制 , 但应最 迟在新 的限额 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4、基金 管理人 可以依 照相关法 律法规 以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在特定 市场条 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 准。 5、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潜 在重大 不利影 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 等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本基金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是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 ) 基金持有的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 (2 ) 当本基金前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 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 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 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 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 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以上的赎回申请 (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 部分) 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 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 金份额净值1.00元。 1、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计算公式: 信诚智惠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次更新) 5-8-29 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1.00元 例:假定 某投 资人在T 日投资10,000 元申 购本 基金基金 份额 ,则其 可 获得的 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00 份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2位, 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2、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 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 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 除需收取强 制赎回费的外,赎回 金额的计算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例: 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10,000份, 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 ×1.00=10,000元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4、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申 请可能 会影响或 损害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5、当日本基金基金份额总额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总规模限额。 6、本基 金出现 当日已 实现收益 或累计 已实现 收益小于 零的情 形,为 保护持 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7、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登记机 构、销 售机构等 因异常 情况导 致基金 销售系 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信诚智惠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次更新) 5-8-30 9、当影 子定价 确定的 基金资产 净值与 摊余成 本法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的正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 10、某笔申购超过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单笔申购上限。 11、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2、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3、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 、6、7、8、9 、12 、13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全部或部分拒绝 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本金将退 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发生上述第9项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 度绝对值调整到0.5% 以内。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本基 金出现 当日 已 实现 收益 或累计 已实现 收益小于 零的情 形,为 保护持 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6、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登记机 构、销 售机构等 因异常 情况导 致基金 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当影 子定价 确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与 摊余成 本法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的负 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信诚智惠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次更新) 5-8-31 请并终止基金合同的。 8、 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 资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现无 可参 考的活 跃 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9、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 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 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 量的比 例分配 给赎回申 请人, 未支付 部分可延 期支付 。若出 现上述第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 放日内 的基金份 额净赎 回申请(赎回申 请份额 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 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 理人在 当日接受 赎回比 例不低 于上一开 放日基 金总份 额的10%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信诚智惠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次更新) 5-8-32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 无优先权,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 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 在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 赎回申 请的 情形下, 基金管 理人可 以延期办 理赎回 申请: 对于该基金 份额持有 人当日 超过上 一开放日 基金总 份额10% 以上的 那部分 赎回申 请,基金管 理人可以进行延期办理;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 基金管 理人根据前段 “ (1) 全 额赎回” 或 “ (2) 部分 延期赎回” 的约定方式 与其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但是, 如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 ) 暂停赎回: 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 人 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 )为 公平对 待不同 类别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合法权益 ,单个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单个 开放日 申请赎 回基金份 额超过 基金总 份额10%的 ,基金 管理 人可以采取 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 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 其他方 式在3个 交易日 内通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说明 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规定 向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公告 ,并公 布最近1个开放 日的每 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 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 金管理人 应提前 在指定 媒介上刊 登基金 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公 告,并 公告最近1信诚智惠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次更新) 5-8-33 个开放日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十二、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 约 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 基金份额 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根据有关机关要求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则决定是否一并冻信诚智惠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次更新) 5-8-34 结。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 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信诚智惠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次更新) 5-9-35 第九部分 基 金 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 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 基准的投资收益率。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期限在 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 银行存款、 债券回购、 中央银行票据、 同业存 单 , 剩余期 限在397 天以内 (含397 天) 的债券 、 非金融 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 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中国证监会及/ 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各类投资品种的收益性、 流动性和风险特征, 在保证基金 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为投 资人创造稳定的收益。 同时, 通过对国 内外宏观经济走势、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研究,结合对市场利率变动的预期, 进行积极的投资组合管理。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整体资产 配置策 略主要 体现在:1)根 据宏观 经济形势 、央行 货币政 策、短 期资金市 场状况 等因素 对短期利 率走势 进行综 合判断;2)根 据前述 判断形成的 利率预期动态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1 )利率预期分析 通过对通 货膨 胀率、GDP 增长率 、货 币供应 量 、国际利 率水 平、汇 率 、政策 取向等跟踪分析, 形成对基本面的宏观研判。 同时, 结合微观层面研究, 主要考 察指标包括:央行公开 市场操作、主流机构投资者的短期投资倾向、债券供给、 债券市场与资本市场资金互动等, 合理预期市场利率曲线动态变化, 据此决定整 体资产配置策略。 (2 )动态调整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结合利率预期分析, 合理运用量化模型, 动态确定并控制投资组合平均剩余信诚智惠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次更新) 5-9-36 期限在120 天以内 ,以 规避较长 期限债 券的利 率风险。 当市场 利率看 涨时,适度 缩短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即减持剩余期限较长投资品种增持剩余期限较短品 种, 降低组合整体净值损失风险; 当市场看跌时, 则相对延长投资组合平均剩余 期限,增持较长剩余期限的投资品种,获取超额收益。 2、类属配 置策略 类属配置指组合在各类短期金融工具如央行票据、 国债、 金融债、 企业短期 融资券以及现金等投资品种之间的配置比例。 作为现金管理工具, 货币市场基金 类属配置策略主要实现两个目标: 一是通过类属配置满足基金流动性需求, 二是 通过类属配置获得投资收益。 从流动性的角度来说, 基金管理人需对市场资金面、 基金申购赎回金额的变化进行动态分析, 以确定本基金的流动性目标。 在此基础 上, 基金管理人在高流动性资产和相对流动性较低资产之间寻找平衡, 以满足组 合的日常流动性需求; 从收益性角度来说,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分析各类属的相对 收益、 利差变化、 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等因素来确定类属配置比例, 寻找具有 投资价值的投资品种, 增持相对低估、 价格将上升的, 能给组合带来相对较高回 报的类属; 减持相对高估、 价格将下降的, 给组合带来相对较低回报的类属, 借 以取得较高的总回报。 3、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层面, 本基金将首先从安全性角度出发, 优先选择央票、 短期国 债等高信用等级的债券品种以回避信用违约风险。对于外部信用评级等级较高 (符合法规规定的级别) 的企业债、 短期融资券等信用类债券, 本基金也可以进 行配置。 除考虑安全性因素外, 在具体的券种选择上, 基金管理人将在正确拟合 收益 率曲线的基础上, 找出收益率出现明显偏高的券种, 并客观分析收益率出现 偏离的原因。 若出现因市场原因所导致的收益率高于公允水平, 则该券种价格出 现低估, 本基金将对此类低估品种进行重点关注。 此外, 鉴于收益率曲线可以判 断出定价偏高或偏低的期限段, 从而指导相对价值投资, 这也可以帮助基金管理 人选择投资于定价低估的短期债券品种。 4、现金流管理策略 本基金作为现金管理工具, 必须具备较高的流动性。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 基金的申购赎回情况、 季节性资金流动情况和日历效应等因素, 对投资组合的现信诚智惠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次更新) 5-9-37 金比例进行结构化管理。 基金管理人将在遵循流 动性优先的原则下, 综合平衡基 金资产在流动性资产和收益性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 通过现金留存、 持有高流动 性券种、 正向回购、 降低组合久期等方式提高基金资产整体的流动性, 也可采用 持续滚动投资方法, 将回购或债券的到期日进行均衡等量配置, 以满足日常的基 金资产变现需求。 5、套利策略 由于市场环境差异、 交易市场分割、 市场参与者差异, 以及资金供求失衡导 致的中短期利率异常差异, 使得债券现券市场上存在着套利机会。 本基金通过分 析货币市场变动趋势、 各市场和品种之间的风险收益差异, 把握无风险套利机会, 包括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出现的跨市场 套利机会、 在充分论证套利可行性的基础 上的跨期限套利等。 无风险套利主要包括银行间市场、 交易所市场的跨市场套利 和同一交易市场中不同品种的跨品种套利。 基金管理人将在保证基金的安全性和 流动性的前提下, 适当参与市场的套利, 捕捉和把握无风险套利机会, 进行跨市 场、跨品种操作,以期获得安全的超额收益。 6、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支持资产的构成和质量等因素, 研 究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和风险匹配情况。 采用数量化的定价模型来跟踪债券的价 格走势,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投资对象以获得稳 定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 4)以定 期存款 利率为 基准利率 的浮动 利率债 券, 已进 入最后 一个利 率调整 期的除外 ; 5)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信诚智惠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次更新) 5-9-38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 天; 平均剩 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 天; 2)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机构发行 的债券 、非金 融企业债 务融资 工具及 其作为 原始权益 人的资 产支持 证券占基 金资产 净值的 比例合计 不得超 过10% ,国债、中 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3)本基 金组合 中的现 金、国债 、中央 银行票 据、政策 性金融 债券占 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 4)现金 、国债 、中央 银行票据 、政策 性金融 债券以及 五个交 易日内 到期的 其他金融 工具占 基金资 产净值的 比例合 计不得 低于10%; 到期日 在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 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 得超过30% ; 除发生巨额赎回、 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 日累计赎 回30%以 上的 情形外, 债券正 回购的 资金余额 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例不 得超过20% ; 5) 本基 金与由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持 有一家公 司发行 的证券 ,不得 超过该证券的10%; 6)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7)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 8) 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投资 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 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 不得超 过20% ,投资于 不具有 基金托 管人资格 的同一 商业银 行的银行存 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 模的10% ;本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 基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 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信诚智惠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次更新) 5-9-39 11)当本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 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12)当本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 天; 投资 组合中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13)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 例合计 不得超 过10%,其 中单一 机构 发行的金 融工具 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 ;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银行 存款、 同业存单、 相关 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品种; 1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因证 券市场 波 动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 本条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 变动、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 除 上 述 第 1)、 3)、 14)、 15) 点 外, 基金 管理人应 在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 整, 以达到上述 标准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 )本 基金投 资的资 产支持证 券须具 有评级 资质的资 信评级 机构进 行持续 信用评级 ,且其 信用评 级应不低 于国内 信用评 级机构评 定的AAA 级或 相当于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 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信诚智惠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次更新) 5-9-40 (4 )若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会 的相关 规定发 生修改或 变更, 基金管 理人履 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6个月 内使基金 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5 )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 单的, 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 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 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 业绩比较基准 :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信诚智惠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次更新) 5-9-41 活期存款是具备最高流动性的存款, 本基金期望通过科学严谨的管理, 使本 基金达到类似活期存款的流动性以及更高的收益, 因此选择活期存款利率作为业 绩比 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时,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 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本基金的预期风 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七、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与平均剩余存续期 的计算 1、计算公式 (1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天) : 负 债 + 债 券 正 回 购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 资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剩 余 期 限 + 债 券 正 回 购 剩 余 期 限 负债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 剩 余 期 限 资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 ? ? ? ?





(2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存续期限: 负 债 + 债 券 正 回 购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 资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 债 券 正 回 购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负债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资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 ? ? ? ? 其中:投 资于金 融工具 产生的资 产包括 现金类 资产(含 清算备 付金、 交易保 证金、证 券清算 款、买 断式回购 履约金)、一 年以内( 含一年)的银行 定期存款、 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 、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 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 买断式 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 “ 摊余成本法 ” 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 贴现式债 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 的确定方法 (1 )银 行 活期 存款、 清算备付 金、交 易保证 金的剩余 期限 和 剩余存 续期限信诚智惠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次更新) 5-9-42 为0天; 证券清 算款的 剩余期限 和剩余 存续期 限 以计算 日至交 收日的 剩余交易日 天数计算。 (2 )银 行定期 存款、 同业存单 的剩余 期限和 剩余存续 期限以 计算日 至协议 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有存款期限, 根 据协 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 的银行存款, 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 )组 合中债 券的剩 余期限 和 剩余存 续期限 是指计算 日至债 券到期 日为止 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 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 )回 购(包 括正回 购 和逆回购)的剩 余期限 和剩余存 续期限 以计算 日至回 购 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 )买 断式回 购产生 的待回购 债券的 剩余期 限 和剩余 存续期 限 为该 基础债 券的剩余期限。 (6)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 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7 )中 央银行 票据的 剩余期限 和剩余 存续期 限以计算 日至中 央银行 票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 小数点后四舍 五入。如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会 对剩余 期限和/或剩余 存续期 限计算 方法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债 权人权 利,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信诚智惠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次更新) 5-9-43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九、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 人 中 信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根 据基金 合 同的约定 ,于2018年7 月18日 复核了 本招募说明书中的投资组合报告,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的财务数据截止至2018 年6月30日。 1.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固定收益投资 35,856,857.78 71.26 其中:债券 35,856,857.78 71.26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 备付金合计 14,405,329.26 28.63 4 其他资产 56,907.59 0.11 5 合计 50,319,094.63 100.00 1.2 报 告期 债券回 购融 资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 3.77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 -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日融资余 额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信诚智惠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次更新) 5-9-44 5.2.1 债 券正 回购的 资金 余额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的 说明 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 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 20% 。 1.3 基 金投 资组合 平均 剩余期 限 1.3.1 投 资组 合平均 剩余 期限基 本情 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60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62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17 本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管理人将动态确定并控制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在 120 天以内,以规避较长期限债券的利率风险。 1.3.2 报 告期 内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期 限超过 120 天 情况 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出现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违规超过 120 天的情况. 1.3.3 报 告期 末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期 限分布 比 例 序 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 1 30 天以内 48.59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 利率债 - - 2 30 天(含)—60 天 19.86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 利率债 - - 3 60 天(含)—90 天 19.74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 利率债 - - 4 90 天(含)—120 天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 利率债 - - 5 120 天(含)—397 天(含) 11.99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 - - 信诚智惠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次更新) 5-9-45 利率债 合计 100.18 - 1.4 报 告期 内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存 续期超 过 240 天情 况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出现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违规超过 240 天的情况.


1.5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6,017,151.98 11.99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6,017,151.98 11.99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29,839,705.80 59.47 8 其他 - - 9 合计 35,856,857.78 71.46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 利率债券 - - 1.6 报 告期 末按摊 余成 本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名的 前十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张) 摊余成本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118161 96 18 上海银行 CD196 100,000 9,973,335.76 19.88 2 1117819 92 17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 CD137 100,000 9,962,892.28 19.86 3 1118995 18 杭州银行 CD046 100,000 9,903,477.76 19.74 信诚智惠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次更新) 5-9-46 07 4 018005 国开1701 60,000 6,017,151.98 11.99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仅持有上述债券投资。 1.7 “ 影子 定价” 与“ 摊余成 本法 ”确定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 告 期 内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在 0.25( 含)-0.5%间的次数 -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1263% 报告期内偏 离度的最低值 -0.0326% 报 告 期 内 每 个 交 易 日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的 简 单平均值 0.0402% 1.7.1 报 告期 内负偏 离度 的绝对 值达 到 0.25% 情况 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出现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的情况. 1.7.2 报 告期 内正偏 离度 的绝对 值达 到 0.5% 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出现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的情况. 1.8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例 大 小排 名 的 前 十 名 资产 支 持证 券 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9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9.1 基 金计 价方法 说明 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 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 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 损益。 1.9.2 基 金 投 资 前 十 名证 券 的发 行 主 体 被 监 管部 门 立案 调 查 或 编 制 日前 一 年内 受 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说明 2017 年11 月3 日,中国 银监会嘉兴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杭州 银行嘉兴分行存在发放用途不真实贷款;信贷资金挪用违法违规行为,嘉兴监管 分局对其罚款人民币 40 万元。 2017 年11 月2 日,中国 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公布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杭州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违反银行结算账户业务规定,给予其警告,并处以罚款人 民币15000 元。 信诚智惠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次更新) 5-9-47 2017 年12 月27 日,银监会发布的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杭州银 行存在个人消费贷款资金流入股市;虚增存贷款;贷款“三查”不到位;办理未发 生现金转移的存取现业务等违法违规 行为,银监会浙江监管局对其罚款人民币 140 万元。 对18 杭州银行CD046 的 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本基金管理人长期跟踪研究该 公司债的发行主体, 我们认为,上述处罚事项未对杭州银行的长期企业经营和投 资价值产生实质性影响,并且估值水平已反映了行业和公司经营风险。我们对该 投资标的的投资严格执行内部投资决策流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 定。 除此之外,其余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均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1.9.3 其 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289.7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55,617.88 4 应收申购款 -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56,907.59 1.9.4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的其他 文字 描述部 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 在尾差。 第十部分 基 金 的业 绩 基金管理 人承诺 以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 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 资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 定盈利 。基金 的过往业 绩并不 代表其 未来表现 。投资 有风险,投资者在 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业绩数据截至2018年6月30日。 信诚智惠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次更新) 5-9-48 (一)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收益 率① 净值收益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7 年8 月14 日至 2017 年12 月31 日 1.5777% 0.0018% 0.1342% - 1.4435% 0.0018% 2017 年8 月14 日至 2018 年 6 月30 日 3.5323% 0.0038% 0.3078% - 3.2245% 0.0038% 注: 业绩比较基准为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二) 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注: 1.基金合同生效起至本报告期末不满一年(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7 年8 月14 日)。


2.本基金建仓期自2017 年8 月14 日至2018 年2 月14 日, 建仓期结束时资 产配置比例符合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 信诚智惠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次更新) 5-9-49 信诚智惠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次更新) 5-10-50 第十一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 项 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信诚智惠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次更新) 5-11-51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资 产 估 值 一、估值日 本 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 对外披 露基金 资产净值 、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收 益和7 日年化 收益率的非 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 本 基 金 估 值 采用 “ 摊余 成 本 法 ” ,即 计价 对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按照 票 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 按实际利率法 摊 销, 每日计提损益。 本 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 2 、 为了避免采用 “ 摊 余成 本 法 ” 计 算 的基 金 资产 净 值 与 按 市 场 利率 和交 易 市 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 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 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 影子定价” 。 当影子定 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 日内将负 偏离 度绝对 值 调整到0.25% 以内 。当 正偏离度 绝对 值达到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 当暂停 接受申 购并在5 个交易 日内将 正偏离度 绝对值 调整到0.5%以内。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 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 补潜在资产损失, 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 以内。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 个交易日超过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 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或者履行适当程序后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 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 3、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4、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信诚智惠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次更新) 5-11-52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 人对基 金资产 净值 、每 万份基 金已实 现收益和7日年 化收益 率 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是按 照相关 法规计 算的每万 份 基金 份额的 日已实 现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4位,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 按日结转份额, 7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个自然 日(含节假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 位,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 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 性。当 基金资产 的计价 导致每 万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小 数点后4位 (含第4 位) 或7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以内 (含第3位) 发生差错时, 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受 损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信诚智惠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次更新) 5-11-53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 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 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信诚智惠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次更新) 5-11-54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 资产 估值 出 现错误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立即 予以纠 正,通 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资产净值的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资产 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 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 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 资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现无 可参 考的活 跃 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法律 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 信息披 露的基 金资产净 值、每 万份基 金已实现 收益和7 日年 化收益 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 日交易结 束后计 算当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每万 份基金已 实现收 益和7 日年化收益 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 人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本部分第三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3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登记机构 发送的 数据错 误,或 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信诚智惠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次更新) 5-11-55 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信诚智惠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次更新) 5-12-56 第十 三 部分 基 金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 “每 日分配 、按日 支 付” 。本 基金根 据每日 基金收益 情况, 以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为基础,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且每日进行支付。 投资 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 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 金根据 每日收 益情况, 将当日 收益全 部分配, 若当日 已实现 收益大 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 金每日 进行收 益计算并 分配时 ,每日 收益支付 方式只 采用红 利再投 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 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若投资 人在每日收益支付时, 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 则增加投资者基金份额; 若当 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 则保持投资者基金份额不变; 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 施尽量避免基金已实现收益小于零,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 缩减投资者基 金份额, 直至累计基金收益为正的工作日, 方为投资者增加基金份额。 若投资人 赎回基金份额,其收益将结清,收益为负值的,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6、当日 申购的 基金份 额自下一 个工作 日起, 享有基金 的收益 分配权 益;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收益分配方案 信诚智惠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次更新) 5-12-57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 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7 日年化 收益率 。若遇法 定节假 日,应 于节假日 结束后 第二个 自然日,披 露节假日 期间的 每万份 基金已实 现收益 和节假 日最后一 日的7 日年化 收益率,以 及节假日 后首个 开放日 的每万份 基金已 实现收 益和7日 年化收 益率。 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基 金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收 益及7 日年化 收益率的 计算见 基金合 同与招 募说明书的“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 信诚智惠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次更新) 5-13-58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 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仲裁费 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 管理 费按前 一 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0.22%年费率 计提 。管理 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 年管理费 率÷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 核对一 致后, 由基金托 管人于 次月首 日起第3 个工作 日 从基 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 托管 费按前 一 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0.08%的年费 率计 提。托 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 年托管费 率÷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信诚智惠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次更新) 5-13-59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 核对一 致后, 由基金托 管人复 核后于 次月首日 起第3 个工作 日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15%,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具体如下: H=E× 年销售服务费率÷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 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核 对一致 后,由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后于次月 首日起 第3个 工作日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登记机构, 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 、基金 费用的 种类”中 第4-10 项费 用,根据 有关法 规及相 应协议 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信诚智惠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次更新) 5-14-60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 的会计 年度为 公历年度 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基金首 次募集 的会计 年度按如 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 同》生 效少于2个月, 可以并 入下一 个会计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 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信诚智惠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次更新) 5-15-61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 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信诚智惠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次更新) 5-15-62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 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 束之日起45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 申请经 中国证 监会 注册 后,基 金管理 人在基金 份额发 售的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公告 1、 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 办理基 金份额申 购或者 赎 回前 ,基金 管理人将 至少每 周公告 一次基金 资产净 值 、每 万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和7日年化收 益率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 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前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 基金已 实现收 益=当日 基金份 额的已 实现收益/当日 基金份 额总额 ×10000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 位。 信诚智惠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次更新) 5-15-63 7 日年化收益率(%)=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 2、在开 始办理 基金份 额申购或 者赎回 后,基 金管理人 将在每 个开放 日的次 日,通过 指定媒 介,披 露开放日 的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收 益和7 日年化 收益率。若 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 益和节 假日最 后一日的7日年 化收益 率,以及 节假日 后首个 开放日的每 万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和7日年化 收益率 。经中 国证监会 同意, 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基金 管理人 将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 后一个 市场交易 日(或 自然日 )基金 资产净值 、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收 益和7 日年化 收益率。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上述市 场交易日 ( 或自 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 资产净 值、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和7日 年化收益率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 (五)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足2个月的 ,基金 管理人 可以不编 制当期 季度报 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 报告在 公开披 露的第2 个工作 日,分 别报中国 证监会 和基金 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基金运作期间,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20% 的 情形, 为保 障其他投 资者的 权益, 基金管理 人至少 应当在 基金定期报 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信诚智惠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次更新) 5-15-64 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中, 至少 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10名份额 持有人 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六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 生重大 事件, 有关信息 披露义 务人应 当在2日 内编制 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 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信诚智惠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次更新) 5-15-65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16、 管理费、 托管费 、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 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 资产 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 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7、当 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 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正 偏离度 绝对值达到0.50%、 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0%以及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 个交易日超过0.50% 的情形; 28、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 时; 29、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 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时; 3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九)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 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信诚智惠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次更新) 5-15-66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 关信息: 1、不可 抗力或 其它情 形致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无 法准确 评估基 金资产 价值时;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形;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基 金管理 人编制 的基金资 产净值 、 每万 份基金已 实现收 益、7 日年化收益 率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 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信诚智惠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次更新) 5-15-67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信诚智惠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次更新) 5-16-68 第十七 部分 风 险揭 示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在所有证券投资基金中, 是风险相对较低的基金产 品。 在一般情况下, 其风险与预期收益均低于一般债券型基金, 也低于混合型基 金与股票型基金。 一、 市场风险 金融市场价格受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 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 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 对证 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2、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利息收益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同时 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 基金投资于债券, 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 化的影响。 3、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或者信息披露不真实、 不完整, 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 收益变化。 4、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等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 的影响。 当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 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少的收益率。 6、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 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 导 致了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二、 管理风险 信诚智惠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次更新) 5-16-69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获取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因此,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 理技术等因素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 流动性风险 (一)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 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而不断变化, 若是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持有 投资品种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 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具 体表现为: 1、当发 生巨额 申购时 ,本基金 由于不 能顺利 买进,使 得本基 金的持 仓比例 被动地发生变化, 可能导致行情上涨时不能实现预期的投资收益目标, 影响基金 的投资业绩; 2、当发 生巨额 赎回时 ,如果市 场流动 性较差 ,本基金 为了兑 现持有 人的赎 回,必须以较高的代价卖出,从而影响基金的投资业绩。 (二)本基金面临的主要流动性 风险及其管理方法如下: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 申购、 赎回安 排详见本 招募说 明书“ 第八部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现金及各类货币市场工具, 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 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 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 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同时, 如 本基金单个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在 单 个 开 放 日 申 请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一 定 比 例 以 上 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可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以更好地应对流动性风险。 基信诚智惠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次更新) 5-16-70 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依照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对赎回申请等进 行适度调整, 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 包括但不 限于:1 )延期 办理巨 额赎回申 请;2 )暂停 接受赎回 申请;3)延 缓支付赎 回款 项;4) 暂停基 金估值 等;对于 各类流 动性风 险管理工 具的使 用,基 金管理人将 依照严格审批、 审慎决策的原则, 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 使用前经 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时,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 其它风险 1、技术风险 计算机、 通讯系统、 交易 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 时限完成、 注册登记系统瘫痪、 核算系 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3、金融 市场危 机、行 业竞争、 代理机 构违约 、托管行 违约等 超出基 金管理 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 损。 五、 特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 基金收益受货币市场流动性及货币市场利率波 动的影响较大, 一方面, 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 另一方面, 在为应付基金赎回而卖出 证券的情况下, 证券交易量不足可能使基金面临流动性 风险,而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也会影响证券公允价值的变动及其交易价格的波 动, 从而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因此, 本基金可能面临较高流动性风险以及货币 市场利率波动的系统性风险。 信诚智惠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次更新) 5-17-71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合 同 的 变 更 、 终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 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 决议生效 后2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 合同》 终止事由 之日起30 个工 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信诚智惠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次更新) 5-17-72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 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5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后, 基金托管人负责注销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 账户、债券托管专户账户以及其他相关账户。基金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 信诚智惠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次更新) 5-18-73 第十 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请见附件一。


信诚智惠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次更新) 5-19-74 第 二十部分 托 管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请见附件二。 75 第二十 一 部分 对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 更服务项目及内容。 主 要服务内容如 下: 一、资料寄送 投资人更改个人信息资料, 请利用以下方式进 行修改: 到原开立基金 账户的销 售网点, 登录中信保诚 网站进行或投资者本人致电客服中心。 二、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中信保诚基金 网站办理基金份额的基金开户、 认购、 申购、 赎回、 撤单、转换、修改分红方式等业务。


基金管理人与招商银行和 银联通合作, 面向招商银行一卡通持卡人和 上海银联 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银联通业务支持银行渠道的持卡人 推出基金网上交易业务。 持有以上银行卡的投资人, 通过 本公司网站 (www.citicprufunds.com.cn ) 登陆网 上交易, 按照网上交易 栏目的相关提示即可办理开放式基金的开户、 交易及查询等 业务。有关详情可参见相关公告。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 网 上 交 易 业 务 的 发 展 状 况, 适时 扩大可用于基金网上交易平台或用于交易支付的银行卡种类, 敬请投资人留意相关 公告。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 即投资人可通过固 定的渠道, 采用定期定 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投资不受最 低申购金额限 制,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将在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后公告。 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 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 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 公告。 五、电话查询服务 信诚智惠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次更新) 5-19-76 中信保 诚基 金 免 长途 费 客服专 线400-6660066 ,为客 户提 供安 全高 效 的电话自 助语音或人工查询服务。 六、在线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利 用 自 己的网 站 (http://www.citicprufunds.com.cn )为基金投 资人提供网上查询、网上资讯、网上留言等服务。 七、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 中信保诚基金提供的网上留言、 呼叫中心人工座席、 书信、 传 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投资人还可 以通过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销售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八、如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在任何 您/贵 机构 无法 理解的 内容, 请通 过上 述方式联 系本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信诚智惠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次更新) 5-20-77 信诚智惠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次更新) 5-21-78 第二十 二 部分 其他 应 披 露 事 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 并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自2018年2 月15 日以来, 涉及本 基金的 相关公告 如下( 信息披 露报纸为: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 1、《 信 诚智惠金货币市场基金 2017 年年度报告》, 2018 年03 月30 日; 2、《 信诚智惠金货币市场基金 2017 年年度报告摘要》, 2018 年03 月 30 日; 3、《 信诚智惠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2018 年03 月24 日; 4、《 信诚智惠金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2018 年03 月24 日; 5、《 关 于信诚 智惠金货 币市场基 金修订 基金合 同、托管 协议部 分条款 的公告》, 2018 年 03 月24 日; 6、《 信诚智惠金货币市场基金 2018 年 “ 清明 ” 假期前暂停大额申购业务的公 告》, 2018 年04 月 02 日; 7、 《信诚智惠金货币市场基金招 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 2018 年 04 月14 日 ; 8、《 信诚智惠金货币市场基金 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 》 ,2018 年04 月 23 日; 9 、 《 信 诚 智 惠 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2018 年 “ 五一 ” 假期前暂停大额申购业务的公 告》, 2018 年04 月 25 日; 10 、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 6 月 30 日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2018 年7 月1 日; 11、《 信诚智惠金货币市场基金 2018 年第二季度报告》 , ,2018 年7 月 19 日。 信诚智惠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次更新) 5-22-79 第二十 三 部分 招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及 查 阅 方 式 招募说 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信诚智惠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次更新) 5-23-80 第二十四 部分 备查 文 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 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 正本为准。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信诚 智惠金货币市场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 《信诚 智惠金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三) 《信诚 智惠金 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9 月27 日 信诚智惠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次更新) 5-24-81 附 件 一 : 基 金 合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及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与义 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 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 赎回 或转换申 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 利;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信诚智惠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次更新) 5-24-82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的业务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 定基金的除调整托管费、 管理费和调高销 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 ;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 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 理的基 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 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管 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 )进行基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信诚智惠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次更新) 5-24-83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 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信诚智惠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次更新) 5-24-84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 账 户及投资 所需其 他账户 、为基 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信诚智惠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次更新) 5-24-85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每 万份基 金已实 现收益 和7 日年化收益率;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信诚智惠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次更新) 5-24-86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信诚智惠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次更新) 5-24-87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规则 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 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 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 除法 律法规 和中国 证监会另 有规定 或《基 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当出现 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信诚智惠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次更新) 5-24-88 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 法律法 规和 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不影响 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的前提下, 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设置 ;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5 )在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基金 合同的 约定范 围内以及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可调整有 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 )在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基金 合同的 约定范 围内以及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可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其 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信诚智惠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次更新) 5-24-89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 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信诚智惠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次更新) 5-24-90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 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 指定的地址。 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信诚智惠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次更新) 5-24-91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 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 若本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 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 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 表决 意见;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 表决 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 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允许 的情况 下,在 会议召开 方式上 ,本基 金亦可 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经会议通知载 明,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 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 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信诚智惠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次更新) 5-24-92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七) 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 成的决议有效。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 运作方 式、更 换基金管 理人或 者基金 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 同》 、本基 金与其他 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信诚智惠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次更新) 5-24-93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信诚智惠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次更新) 5-24-94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与将来颁布的其他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规定的法律法规不一 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 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以 及基金 财产 清算方 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 基金 合同约定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 决议生效 后2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信诚智惠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次更新) 5-24-95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 合同》 终止事由 之日起30 个工 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 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信诚智惠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次更新) 5-24-96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5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 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后, 基金托管人负责注销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 券账户、债券托管专户账户以及其他相关账户。基金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 四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律管辖 (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 澳门和 台湾法律) 。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信诚智惠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次更新) 5-24-97 附 件 二 : 托 管 协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 国(上 海)自 由贸易试 验区世 纪大道8号上海 国金中 心汇丰 银行大 楼9层 法定代表人: 张翔燕 成立时间:2005 年9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14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元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 境外证券投资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成立时间:1987 年4月20日 批准设立文号:国办函[1987]1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25 号 组织形式: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信诚智惠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次更新) 5-24-98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下述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期限在 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 银行存款、 债券回购、 中央银行票据、 同业存 单 , 剩余期 限在397 天以内 (含397 天) 的债券 、 非金融 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 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中国证监 会及/ 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本基 金投资 组合遵 循以下 投资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 天; 平均剩 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 天; 2)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机构发行 的债券 、非金 融企业债 务融资 工具及 其作为 原始权益 人的资 产支持 证券占基 金资产 净值的 比例合计 不得超 过10% ,国债、中 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3)本基 金组合 中的现 金、国债 、中央 银行票 据、政策 性金融 债券占 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 4)现金 、国债 、中央 银行票据 、政策 性金融 债券以及 五个交 易日内 到期的 其他金融 工具占 基金资 产净值的 比例合 计不得 低于10%; 到期日 在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 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 得超过30% ; 除发生巨额赎回、 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 日累计赎 回30%以 上的 情形外, 债券正 回购 的 资金余额 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例不 得超过20% ; 5) 本基 金与由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持 有一家公 司发行 的证券 ,不得 超过该证券的10%; 6)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7)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信诚智惠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次更新) 5-24-99 展期 ; 8) 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投资 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 不得超 过20% ,投资于 不具有 基金 托 管人资格 的同一 商业银 行的银行存 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 模的10% ;本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 基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 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11)当本基 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 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12)当本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 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13)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 例合计 不得超 过10%,其 中单一 机构 发行的金 融工具 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 ;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银行 存款、 同业存单、 相关 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品种; 1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 本条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 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信诚智惠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次更新) 5-24-100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 变动、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 除 上 述 第 1)、 3 ) 、14)、 15) 点 外, 基金 管理人应 在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 整, 以达到上述 标准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 )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本 基金不 得投资 于以下 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 4)以定 期存款 利率为 基准利率 的浮动 利率债 券, 已进 入最后 一个利 率调整 期的除外 ; 5)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 )本 基金投 资的资 产支持证 券须具 有评级 资质的资 信评级 机构进 行持续 信用评级 ,且其 信用评 级应不低 于国内 信用评 级机构评 定的AAA 级或 相当于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 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4 )若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会 的相关 规定发 生修改或 变更, 基金管 理人履 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6个月 内使基金 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5 )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 单的, 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 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信诚智惠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次更新) 5-24-101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 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 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 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其 更新,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提供名单的真实性、 完整 性、全面 性。名 单变更 后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发 送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于2个 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名单变更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 管人回函确认的时间为准。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 管理人仍违规进行交易,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基金信诚智惠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次更新) 5-24-102 托管人不承担任何损失和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交易 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交易的发生, 若基金托管人 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该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 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 的违规交易, 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 同时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5.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 金托管 人依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于基 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 约定各交 易对手 所适用 的交易结 算方式 。基金 托管人在 收到名 单后2 个工作日内 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及回购 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及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 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双方 原定协议 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进行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 )基 金托管 人对于 基金管理 人参与 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的 交易方 式的控 制 基金管理 人在 银行间 债券市场 进行 现券买 卖 和回购交 易时 ,需按 交 易对手 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 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信诚智惠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次更新) 5-24-103 正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 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 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 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 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 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 任何损失和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 )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基金在 投资中 期票据 前,基金 管理人 须根据 法律、 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案, 并书面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2 )如 未来有 关监管 部门发布 的法律 法规对 证券投资 基金投 资中期 票据另 有规定的,从其约定。 (3 )基 金托管 人有权 监督基金 管理人 在相关 基金投资 中期票 据时的 法律法 规遵守情况, 有关制度 、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况, 有关额度、 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违反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以及本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应按相关托管协议要求 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发出回函, 并及时改正。 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 金管理 人改正。 如果基 金管理 人违规事 项未能 在限期 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导致基 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7、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 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信诚智惠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次更新) 5-24-104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应当与 存款银 行建立定 期对账 机制, 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人 应根据 相关规 定,就本 基金银 行存款 业务另 行签订书面 协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传达与 执行、 资金划拨、 账目核对、 到期兑付、 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 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 义务和职责, 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 )基 金托管 人应加 强对基金 银行存 款业务 的监督与 核查, 严格审 查、复 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实 书等有关文件, 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人 在开展 基金存 款业务时 ,应严 格遵守 《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 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的监督应依据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的名单执行,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将基 金资产投资于该名单之外的存款银行, 有权拒绝执行。 该名单如有变更, 基金管 理人应在启用新名单前提前2个工作日将新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有关措施: 1、基金 托管人 应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 每万份 基金已实 现收益 和7日 年化收益 率计算 、应收 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 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 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2、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信诚智惠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次更新) 5-24-105 3、在限 期内, 基金托 管人有权 随时对 通知事 项进行复 查,督 促基金 管理人 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4、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 指令违 反关法律 法规 规 定或者 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报告。 5、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6、基金 管理人 应积极 配合和协 助基金 托管人 的监督和 核查, 必须在 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 资料和制度等。 7、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人 有重大 违规行 为,应立 即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8、基金 管理人 无正当 理由,拒 绝、阻 挠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本协 议规定 行使监 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监督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 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 金法》 、基金 合同、本 托管协 议及其 他有关规 定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信诚智惠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次更新) 5-24-106 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 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或未在合理期限内确认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 基金管理人因此所遭受的 损失。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四)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 (五)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 定行使 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 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 管人 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除依 据 法律法规 规定 、基金 合 同和本 托管协议约定及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外,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 何财产。 3. 基金托 管人 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 产的资 金 账户、证 券账 户等投 资 所需账 户。 4. 基金托 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 财产分 别 设置账 户 ,与 基金托 管 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 基金托 管人 根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 令,按 照 基金合同 和本 协议的 约 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资产。 信诚智惠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次更新) 5-24-107 (二)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 募集期 间募集 的资金应 存于基 金管理 人或其委 托的登 记机构 在基金 托管人的营业机构或在其他银行开立的 “ 基金募集专户 ” ,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或 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2、基金 募集期 满或基 金提前结 束募集 时, 募 集的基金 份额总 额、基 金募集 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 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资 产托管专户中,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同时, 基金管理人应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 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3、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未能 达到基 金合同 生效条件 ,由基 金管理 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 理 1、基金 托管人 以本基 金的名义 在其营 业机构 开立基金 的银行 账户, 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 刻制、保管和使用。 2、基金 银行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 银行账 户的开 立和管理 应符合 有关法 律法规以 及银行 业监督 管理机 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 托管人 以基金 托管人和 本基金 联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基金 托管人 以基金 托管人的 名义在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3、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信诚智惠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次更新) 5-24-108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基金管理 人负责 以基金 的名义申 请并取 得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 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 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由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应 一起负 责为基 金对外签 订全国 银行间 国债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 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 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 海分公 司/ 深 圳分公司 、 银行 间市场 清算所股 份有限 公司 或 票据营业中 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 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 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 控 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 管。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 份以上的正本原件,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 同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 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 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信诚智惠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次更新) 5-24-109 得转移,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 与复 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 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00 元。前 述基金份额 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 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 按日结转份额 ,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个自然日(含节假日) 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 收益 所折算 的年资 产收益率 ,精确 到百分 号内小数 点后 3 位, 百分号内小 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 基 金资产净 值、每 万份基 金已实现 收益和 7 日 年化收益 率 结果 发送基 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登 记与保 管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须 分别妥 善保管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2、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由基金 的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根 据基金 管理人 的指令 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15年。 3、基金 管理人 应当及 时向基金 托管人 定期或 不定期提 交下列 日期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 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托管人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 名册, 保存期限为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信诚智惠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次更新) 5-24-110 4、若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人 由于自 身原因 无法妥善 保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 争 议解决 方式 1、本协 议及本 协议项 下各方的 权利和 义务适 用中华人 民共和 国法律 (为本 协议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 澳门和台湾法律) , 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 2、凡因 本协议 产生的 及与本协 议有关 的争议 ,当事人 双方均 应协商 解决; 协商不成的, 应提交位于北京市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按照其届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 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3、争议 处理期 间,相 关各方当 事人应 恪守各 自职责, 继续忠 实、勤 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 、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与终 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本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 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 金托 管人解 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 或 由其他基 金托 管人接 管 基金 资 产; (3 )基 金管 理人解 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 或 由其他基 金管 理人接 管 基金 管 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