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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通颐定期开放债券A(003726)

融通通颐定期开放债券: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融通通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可能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情形的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融 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融 通通 颐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可 能触 发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的 提示 性公 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融通通颐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 《 基金合同》 ” )的有关规定,融 通通颐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可能触发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现将有关 事 项 提 示 公 告 如 下 : 
一、本基金基本信 息 
基金名称 融通通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融通通颐定期开放债券


基金主代码 003726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7 年 3 月 16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登记机构名称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融通通颐定期开放债券 A 融通通颐定期开放债券 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03726 003727


注: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本基金以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结合的方式运作。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 日起(包 括该日)18 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18 个月后的对 应日的期间。 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至 18 个月后的对应日的期间, 以此类推。 如该对 应日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的开放期为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五至二十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 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如 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 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 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 二、可能触发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说 明 根据基金合同“第五部分基金备案”之“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的约定 :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任一 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 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 则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 : (1 ) 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有效申购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金 额扣除有效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 5000 万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 200 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于 2017 年 3 月 16 日生效, 本基金的第 一个封闭期为自 2017 年 3 月 16 日起至 2018 年 9 月 16 日止,第一个开放期 即本次开放期为自 2018 年 9 月 17 日起至 2018 年 9 月 28 日 止。综合截至 2018 年 9 月 26 日本基金的申 购赎回情况,本基金 2018 年 9 月 28 日日终很可能存在触发基金合同终止的 上述情形,届时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终 止《基金合同》并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且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三、其他需要提示的事 项 1 、若出现触发《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等 规定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将不再开放办理申购、 赎回、 转换等业务。敬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 2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基 金法律文件 。 3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所有。投资者可以登录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www.rtfund.com )或拨打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热线 400-883-8088 (国内免长途话费)咨询相关情 况。 4 、风险提 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在投资基金 前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 《招 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敬请投资者在购买基金前认真考虑、谨慎决策 。 特此公 告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