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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达改革量化A(001017)

泰达改革量化: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9月)查看PDF公告

 
 
 
 
泰达宏利 改革 动 力 量 化策 略 灵 活 配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基 金管 理人 :泰 达宏 利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重要提 示 
泰达宏利改革动力量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
金” )已 于2015 年1月7 日获中国 证监 会证监 许 可[2015]54号文 注册 , 基金合同于
2015 年2 月13日生效。 
本基金 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 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 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
系统性风险 ,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
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
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 高于 债券型
基金 和货币 市场基金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等信
息披露文件 ,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8 月13 日, 有关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2018 年 6 月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目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2 
三、基金管理人...................................................... 6 
四、基金托管人..................................................... 15 
五、相关服务机构................................................... 17 
六、基金的募集..................................................... 3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38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8 
九、基金的投资..................................................... 50 
十、基金的业绩..................................................... 61 
十一、基金的财产................................................... 64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65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0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71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4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74 
十七、风险揭示..................................................... 80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3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4 
二 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0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1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12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 放及查阅方式.................................. 114 
二十四、备查文件.................................................. 114 1 
 
一、绪言 
本招募说 明书依 据 《中 华人民共 和国合 同法》(以下简 称 “《 合同法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金 法》( 以下简 称 “《基 金法》”)、《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以 下简称 “《运 作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证券 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编写 。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泰达宏利改革动力量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 称“中 国证监 会” )注 册。基 金合同 是约定基 金合同 当事人 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享有权 利、承 担义务。基
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 同 。 2 
 
二、释义 
在《泰达宏利 改革动力量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泰达宏 利 改革动 力量化 策略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2、 基金 或本基 金:指 泰达宏利 改革动 力量化 策略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3、 基金管理人:指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基金 合同 : 指《 泰 达宏利 改 革动力 量化策 略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泰达宏 利 改革
动力量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泰 达宏利 改革动 力量化策 略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 一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2013 年2 月17 日由中国证监会第二十八次主席办公会
议通过的、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
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2014 年7 月7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14 年8 月83 
 
日起 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发 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发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存 款) 、 停牌股 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15、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16、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银行 业监督 管理机 构:指中 国人民 银行和/或中国 银行业 监督管 理委员
会 
18、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1、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4 
 
24、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 销售机构: 指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7、 登记机构: 指办理 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泰达宏利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3、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 不包含T 日) 
37、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业 务规则 》 :指 《 泰达宏利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规 则》 ,5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 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 巨额 赎回: 指本基 金单个 开 放日, 基金净 赎回申请(赎回 申请份 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 元:指人民币元 
48、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6 
 
及其他媒介 
54、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55、 基金份额类别: 指根据申购费、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
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6、A 类基金份额: 指 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 但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财
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或简称“A 类份额” 
57、C 类基金份额: 指 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 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或简称“C 类份额” 
58、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 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三、基 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2002 年6 月6 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 弓劲梅 
组织形式:有限责 任公司 
联系电话:010-66577513 
信息披露 联系人: 袁静 
注册资本:一亿八千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51%; 宏利资产管理 (香港) 有限
公司:49 %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名湘财合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湘财荷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2 年 6 月, 是中国首批
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之一。 截至目前, 公司管理 着包括泰达宏利价值优化型系列基7 
 
金、 泰达宏利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泰达宏利效率优选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
泰达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市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泰达宏利集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 沪深300 指数增强
型 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领先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聚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泰达宏利中证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逆
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 宏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
达宏利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转型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
宏利改革 动力量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创盈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复兴伟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
新起点灵活配置混合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
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创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活期友货币市场基金、 泰达宏利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同顺大数据量化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泰达宏利汇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量化增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 泰达宏利启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泰达宏利定宏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 泰达宏利创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泰达宏利亚洲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泰达宏利睿智稳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泰达宏利纯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 泰达宏利京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 泰达宏利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泰达宏利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睿选稳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泰达宏利京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泰达宏利启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泰达宏利港股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 泰达宏利 业绩驱动量化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泰达 宏利 全能 优选混 合型基 金中基金 (FOF) 、泰 达宏利交利
3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金利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 泰达宏利绩优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在内的
五十多只 证券投资基金。 
(二)主要人员情况 8 
 
1、董事会成员 
弓劲梅女士, 董事长。 拥有天津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 曾担任天津信托
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 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
限公司高级项目经理, 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 (集团) 有限公司融资与风险管理部
副部长 。现任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部长。 
杨雪屏女士, 董事。 拥有 天津大学工科学士和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硕士学位。
1995 年至 2003 年曾在天津青年报社、 经济观察报社、 滨海时报社等报社担任记
者及编辑;2003 年至 2012 年就职于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办公室秘书科;
自 2012 年至今就职于 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曾担任资产管理
部高级项目经理,现任综合办公室副主任。 
刁锋先生,董事。拥有南开大学经济学学士、经济学硕士及经济学博士学位。
曾担任天津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员、 信托经理, 渤 海财产 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资金运用部部门总助, 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高级项目经理。 现任天
津市泰达国际控股 (集团) 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渤海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等职。 
陈展宇先生, 董事, 拥有 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经济学理学士学位,
现任宏利资产管理 (香港) 有限公司亚洲区机构投资业务部主管, 兼任北亚区财
富及资产 管理部 主管( 日本除外 ) 。加 入宏利 前,陈展 宇先生 曾先后 任职于怡富
基金有限公司、时佳达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高盛(亚洲)资产管理部、
源富资产管理(亚洲)有限 公司等。陈先生持有特许金融分析师执照。 
杜汶高先生, 董事。 毕业于美国卡内基梅隆大学, 持有数学及管理科学理学
士学位, 现为宏利资产管理(亚洲)总裁兼亚洲区主管及宏利资产管理(香港)有限
公司董事,掌管亚洲及日本的投资事务,专责管理宏利于区内不断壮大的资产,
并确保公司的投资业务符合监管规定。 出任现职前, 杜先生掌管宏利于亚洲区(香
港除外) 的投资事务。2001 年至 2004 年,负责波士顿领导机构息差产品的开发
工作。杜先生于 2001 年加入宏利,之前任职于一家环球评级机构,曾获派驻纽
约、 伦敦及悉尼担任杠杆融资及资产担保证券等 不同部门的主管, 拥有二十多年
的资本市场经验。 
张凯女士, 董事, 拥有美国曼荷莲学院经济学学士、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工商9 
 
管理硕士学位。现任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和总经理。出任现职前,
张凯女士曾担任花旗中国副行长、 零售金融业务总裁。 加入花旗前, 张凯女士曾
担任麦肯锡管理咨询公司顾问以及华信惠悦咨询公司的精算分析师。 张凯女士在
北美和亚洲金融业拥有 20 多年的经验。 
刘建先生,董事。先后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天津财经学院,获法学学士、
经济学硕士学位。1988 年至2001 年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机构部副
处长;2001 年至 2003 年任 中信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资金清 算中心 负 责人;2003
年至 2014 年任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机构业务部董事总经理。2014 年 10
月加盟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 年 4 月任公司副总经理,2015 年 8 月
起任公司总经理 ,自 2018 年4 月28 日起代为履行督察长职务 。 
何自力先生,独立董事 。1982 年毕业于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1975 年至
1978 年, 于宁夏国营农场和工厂务农和做工:1982 年至1985 年, 于宁夏自治区
党务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1988 年至今任职于南开大学, 历任经济学系系主任、
经济 学院副院长, 担任教授、 博士生导师; 兼任中国经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和秘
书长、天津经济学会副会长;2002 年 1 月至 7 月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利
分校作访问学者。 
张建强先生,独立董事。二级律师,南开大学法学学士、国际经济法硕士。
曾担任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 现任天津建嘉律师事务所主任, 天津仲裁委员
会仲裁员,天津市律师协会理事,担任天津市政府、河西区政府、北辰区政府,
多家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律顾问, 万达、 招商、 保利等房地产企业法律顾问,
以及天津物产集团等大型国有企业的法律顾问等职。 主要业务领域: 金融、 房地
产、公司 、投资。 
查卡拉? 西索瓦 先生, 独立董事 。拥有 艾戴克 高等商学 院(北 部)工 商管理
学士、法国金融分析学院财务分析学位、芝加哥商学院工商管理学硕士等学位。
曾担任欧洲联合银行 (巴黎) 组合经理助理、 组合经理, 富达管理与研究有限公
司 (东京) 高级分析师 ,Nat West Securities Asia 亚洲运输研究负责人,Credit 
Lyonnais International Asset Management 研究部主管、高级分析师,Comgest
远东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基金经理及董事。现任 JayuLtd.负责人。 
樸睿波 先生, 独立董事。 拥有美国西北大学经济学学士、 美国西北大学凯洛10 
 
格管理学院管理学硕士、 美国西北大学凯洛格管理学院金融学博士等学位。 曾担
任联邦储备系统管理委员会金融经济师,芝加哥商业交易所高级金融经济师,
Ennis Knupp & Associates 合伙人、研究主管,Martingale 资产管理公司(波
士顿) 董事,Commerz 国际资本管理 (CICM) (德国) 联合首席执行官/副执行董
事, 德国商业银行 (英国) 资产管理部门董事总经理。 现任上海交通大学高级金
融学院实践教授。 
2、监事会成员 
许宁先生, 监事长。 毕 业于南 开大学, 经济学 硕士。1991 年至2008 年任职
于天津市 劳动和 社会保 障局;2008 年加入 天 津市泰达 国际控 股(集 团)有限公
司,担任党委委员、董事会秘书、综合办公室主任。 
廖仁勇先生, 职工监事 。 人力资源管理在职研究生, 曾在联想集团有限公司、
中信国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2007 年 6 月加入泰达宏利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人力资源部招聘与培训主管、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助理,
自2014 年10 月起担任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主持部门工作。 
葛文娜女士, 职工监事。 文学学士, 金融学在 职研究生。2006 年 7 月至2015
年 12 月就职于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渠道经理、机构主管、销售部
门总经理助理;2016 年 1 月加入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销售管理部副
总经理,主持部门工作。 
3、高级管理人员 
弓劲梅女士,董事长。简历同上。 
刘建先生,总经理。 简历同上。 
傅国庆先生, 副总经理。 毕业于南开大学和美国罗斯福大学, 获文学学士和
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 EMBA。1993 年至2006 年就职于北
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从事信托业务管理工作, 期间曾任办公室主任、 研发
部经理、信托业务总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副总 经理。2006 年 9 月
起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07 年 1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财
务总监。 
王彦杰先生, 副总经理。 毕业于台湾中山大学和淡江大学, 获企业管理学士
和财务金融硕士学位。1998 年8 月至2001 年 4 月, 先后在国际证券、 日商大和11 
 
证券、 元大投信担任股票分析师;2001 年5 月至2008 年2 月, 任保德信投信股
票投资主管;2008 年 2 月至2008 年8 月,就职于复华投信香港资产管理公司,
担任执行长;2008 年 8 月至 2015 年 10 月, 就职于宏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
任台湾地区投资主管;2015 年10 月加盟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投资总
监,2015 年12 月起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 
4、基金经理 
刘欣先生 ,清华 大学理学硕士;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12 月就职于 工银瑞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8 年 12 月至 2011 年 7 月就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2011 年7 月加入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产品与金融工程部高级
研究员 , 金融工程部副总经理, 现担任金融工程部总经理 兼基金经理 。2014 年1
月 3 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逆向策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2 月
13 日至今担任 本基金基金经 理;2015 年 11 月 17 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绝对收益
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2 月23 日至今担任
泰达宏利同顺大数据量化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 2016 年9
月 26 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11
月 23 日 至 今 担 任 泰 达 宏 利 睿 智 稳 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017 年1 月23 日至今 担任泰达宏利睿选稳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17 年6 月 14 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启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具备11 年基金从 业经验,11 年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经验, 具有基金从业
资格。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名单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刘建、 副总经理兼 投资总监王彦杰、 投资副总
监兼 基金投资部总监 邓艺颖、 金融工程 部总监 戴洁、 资深基金经理兼首席策略分
析师庄腾飞组成。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决策事项, 可分类固定收益类事项、 权益类事项、 其它
事项。 
1)固定收益类事项由刘建、王彦杰表决。 
2)权益类事项由刘建、王彦杰、邓艺颖、戴洁、庄腾飞表决。 
3)其它事项由全体成员参与表决。 12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 法 募集资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 基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违反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券 法》 ( 以下简 称“ 《证
券法》 ” )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证
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违反 《基金 法》的 行为,并 承诺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 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 )承销证券; 
(4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5 )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13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员管 理,强 化职业 操守,督 促和约 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 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违 法法律 法规的 规定,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泄露因职务便利
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 )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 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 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对倒、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
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5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着勤勉 谨慎的 原则为 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 泄露在 任 职期 间知悉的 有关证 券、基 金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4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制必 须覆盖 公司的 所有部门 和岗位 ,渗透 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 )独 立性原 则:设 立独立的 监察稽 核与风 险管理部 ,监察 稽核与 风险管
理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
查; 
(3 )相 互制约 原则: 各部门在 内部组 织结构 的 设计上 要形成 一种相 互制约
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 性和定 量相结 合原则: 建立完 备的风 险管理指 标体系 ,使风 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 、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 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 由最高管
理层对内部控制负最终责任, 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监察
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 事会: 负责制 定公司的 内部控 制政策 ,对内部 控制负 完全的 和最终
的责任; 
(2 )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 董 事 会 及/
或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 会 提 交 有 关 公 司 规 范 运 作 和 风 险 控 制 方 面 的 工 作
报告; 
(3 )投 资决策 委员会 :负责指 导基金 财产的 运作、制 定本基 金的资 产配置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 )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5 )监 察稽核 部:负 责对公司 风险管 理政策 和措施的 执行情 况进行 监察,
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 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
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 )业 务部门 :风险 管理是每 一个业 务部门 最首要的 责任。 部门经 理对本
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 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 序, 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
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15 
 
3 、内部控制的措施 
(1 )建 立、健 全内控 体系,完 善内控 制度: 公司建立 、健全 了内控 结构,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 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 确保
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 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同时置备操作手册, 并定期更
新; 
(2 )建 立相互 分离、 相互制衡 的内控 机制: 建立、健 全了各 项制度 ,做到
基金经理分开, 投资决策分开, 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 、 不同岗位之间的
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 立、健 全岗位 责任制: 建立 、 健全了 岗位责任 制,使 每个员 工都明
确自己的任务、 职责, 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 以防范和减少
风险; 
(4 )建 立风险 分类、 识别、评 估、报 告、提 示程序: 分别建 立了公 司营运
风险和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 使用适合的程序, 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和投资有
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 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 使
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 )建 立内部 监控系 统:建立 了有效 的内部 监控系统 ,如电 脑预警 系统、
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 用 数量 化的风 险管理手 段:采 取数量 化、技术 化的风 险控制 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指数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 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 供足够 的培训 :制定了 完整的 培训计 划,为所 有员工 提供足 够和适
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4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以上关于 内部控 制制度 的披露真 实、准 确; 基 金管理
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四、基 金托管 人 
( 一) 基本情 况 
名称: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 16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 (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 二) 基金托 管部 门及主 要人 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 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 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 ,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60 %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 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 、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 、QDII、 境外三类机构、 券商资产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 企业年金、 银行理财产品、 股权 基金、 私募基金、 资金托管等 门类齐全、 产品丰富 的托管业务体系。 在国 内,中 国银行首家 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 分析等增值服务,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增值 服务 ,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 三) 证券投 资基 金托管 情况 截至 2018 年6 月 30 日, 中国银行已托管 674 只证券投资基金, 其中境内基 金638 只,QDII 基金 36 只, 覆盖了股票型、 债券型、 混合型、 货币 型、 指数型、 FOF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 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 基金托管规模 位居同业前列。 ( 四) 托管业 务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 , 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 风险 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17 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 中国 银行 连续聘请 外部 会计会 计 师事务所 开展 托管业 务 内部控 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 “AAF01/06 ” “ISAE3402” 和 “SSAE16” 等国际主 流内控 审阅准 则的无保 留意见 的审阅 报告。2017 年,中 国 银行继续获 得了基于 “ISAE3402”和“SSAE16 ”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国银行托管 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 五) 托管 人 对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的相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 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 定的, 应当及 时通知基 金管理 人,并 及时向国 务院证 券监督 管理机构报 告。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 销机构 1)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联系人:于贺 联系电话:010-66577617 客服信箱:irm@mfcteda.com 客服电话:400-698-8888 传真:010-66577760/61 公司网站:http://www.mfcteda.com 2)泰达 宏利基金网上直销系统 (1)网上交易系统网址:https://etrade.mfcteda.com/etrading/ 18 支持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的银行卡和第三方支付有: 农业银行 卡、 建设银行卡、 民生 银行卡、 招商银行卡、 兴业银行卡、 中信银行 卡、 光大银 行卡、 交通银行卡、 浦 发银行卡、 中国银行卡 、 广发银行卡、 上海银 行卡 、 汇付 天下 支付和快钱支付 等。 (2)泰达宏利微信公众账号:mfcteda_BJ 支持民生银行卡、招商银行卡 、汇付天下 支付和快钱支付。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8888 或010-66555662 客户服务信箱:irm@mfcteda.com 2、销售机构 1) 中 国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客服电话:95566 联系人:崔瑛 银行网站 :www.boc.cn 2) 交 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彭纯 客服电话:95559 联系人: 王菁银行网址:www.bankcomm.com 3) 招 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服电话:95555 联系人:邓炯鹏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4) 中 国邮 政储蓄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19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联系人:陈春林 公司网址:www.psbc.com 5) 上 海浦 东发展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联系人:肖武侠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6) 平 安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联系人:赵杨 客户服务热线:95511-3 公司网站:bank.pingan.com 7) 渤 海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系人:王宏 客户服务热线:95541 公司网站:www.cbhb.com.cn 8) 东 莞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人:卢国锋 20 联系人:吴兆群 客服电话:4001196228 公司网址:www.dognguanbank.cn 9) 宁 波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 294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客户服务热线:95574 公司网站:www.nbcb.com.cn 10) 包 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联系人:张建鑫 客服电话:95352 11) 湘 财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11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11 层 法定代表人: 孙永祥 客服电话:95351 联系人:李欣 公司网站:www.xcsc.com 12) 渤 海证 券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13) 中 国银 河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21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95551


联系人: 辛国政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14) 中 信建 投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95587/4008-888-108 联系人:刘芸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15) 国 泰君 安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客服电话:95521 联系人: 芮敏祺 公司网站:www.gtja.com 16) 平 安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平安金融大厦26 楼 法定代表人: 曹实凡 联系人: 石静武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17) 申 万宏 源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22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王叔胤 客服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8) 申 万宏 源西部 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 韩志谦 联系人:王怀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9) 中 泰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18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20) 东 北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21) 光 大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23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何耀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22) 新 时代 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法定代表人: 叶顺德 联系人:田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 公司网址:www.xsdzq.cn 23) 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霍达 联系人: 黄婵君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24) 长 城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丁益 联系人:金夏 客户服务电话:0755-33680000400-6666-888 公司网址:www.cgws.com 25) 海 通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 24 客服电话:95553 ,400-8888-001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26) 广 州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楼、20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楼、20 楼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客服电话:95396 联系人:梁微 网址:www.gzs.com.cn 27) 华 福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电话:96326 (福建省外请先拨0591 ) 联系人:王虹 公司 网站:www.hfzq.com.cn 28) 金 元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楼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联系人:马贤清 网站:www.jyzq.cn 29) 德 邦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客服电话:400-888-8128 联系人:朱磊 公司网站:www.tebon.com.cn 25 30) 安 信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楼、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楼、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客服电话:400-800-1001 联系人:陈剑虹 网址:www.essence.com.cn 31) 东 海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联系人:王一彦 公司网络地址:www.longone.com.cn 客服电话:95531 ,400-888-8588 32) 国 都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 华投资大厦9 层10层( 100007)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 华投资大厦9 层10层( 100007) 联系人:黄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3) 财 富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410005)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410005)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联系人:郭磊 客服电话:95317 网址:www.cfzq.com 34) 长 江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26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线:955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www.95579.com 35) 国 金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客服电话:95310 36) 中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郑慧 公司网址:www.citics.com 客服热线:95548 37) 西 藏东 方财富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北京中路 10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 宛平南路88 号金座 法定代表人:陈宏 联系人:周艳琼 公司网址:www.xzsec.com 客服热线:95357 38) 西 部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319 号八幢 10000 室 办公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319 号八幢 10000 室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人:梁承华 27 公司网址:www.westsecu.com 客服热线:95582 39) 中 山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深圳 市华侨城深南大道 9010 号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罗艺琳 公司网址:www.zszq.com 客服热线:95329 40) 九 州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青海省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 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30 号仰山公 园东一门2 号楼 法定代表人: 魏先锋 联系人:郭小璇 公司网址:www.jzsec.com 客服热线:95305 41) 江 海证 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周俊 公司网址:www.jhzq.com.cn 客服热线:400-666-2288 42) 万 联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18、19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3 号高德置地广场 E 栋12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甘 蕾 公司网址:www.wlzq.com.cn 28 客服热线:400-888-8133 43) 中 信证 券(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1 号楼2001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 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5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晓林 联系人:刘晓明 公司网址:www.citicssd.com 客服热线:95548 44) 西 南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张煜 公司网址:www.swsc.com.cn 客服热线:400-809-6096、95355 45) 华 泰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联系人:庞晓芸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46) 上 海华 信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黄浦区南京西路 399 号明天广场 22 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客服电话:4008-205-999 联系人:李颖 公司网站:www.shhxzq.com 47) 中 信期 货有限 公司 29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 刘宏莹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客服电话:400-990-8826 48) 北 京格 上富信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701 内09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701 内09 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联系人:曹庆展 客服电话:400-066-8586 公司网址:www.igesafe.com 49) 泰 诚财 富基金 销售 (大连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客服电话:400-6411-999 公司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50) 诺 亚正 行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8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客服热线:400-821-5399 51) 深 圳众 禄 基金 销售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办公地址:深 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1 号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30 法定代表人:薛峰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客服 电话:4006-788-887 52) 上 海好 买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客服 电话:400-700-9665 53) 蚂 蚁( 杭州)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 266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支付宝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54) 上 海天 天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峨山路 613 号6 幢 55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55) 上 海长 量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刘潇 电话:021-021-2069194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31 56) 和 讯信 息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刘洋 联系电话:021-20835817 传真号码:021-20835885 客服 电话:400-920-0022/021-20835588 公司网址:licaike.hexun.com 57) 北 京展 恒基金 销售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 厦二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服 电话:400-888-6661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58) 浙 江同 花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楼 4 层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服 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59) 一 路财 富(北 京) 信息科 技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702 室 办公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服 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60)6 上海 汇付 基 金销 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办公 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32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客服 电话:400-820-2819 公司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61) 上 海陆 金所 基 金销 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服 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62) 大 泰金 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璐 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客服 电话:400-928-2266 公司网址:www.dtfortune.com 63) 深 圳市 新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A 座17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客服 电话:400-166-1188 公司网址:http://money.jrj.com.cn 64)上海 联 泰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客服 电话:400-046-6788 公司网址:www.66liantai.com 65) 北 京蛋 卷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望京 sohoT2B 座2507 层 33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服 电话:4000-618-518 公司 网址:www.ncfjj.com 66) 武 汉市 伯嘉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 第七幢 23 层1 号 4 号 办公地址:武汉市泛海国际 SOHO 城7 栋 2301、2304 法定代表人:陶捷 客服 电话:400-027-9899 公司网址:www.buyfunds.cn 67) 北 京恒 天明泽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5122 室 办公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A 座23 层2302# 法定代表人:李悦 客服 电话:4008-980-618 公司网址:www.chtfund.com 68) 北 京广 源达信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六层60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宏泰东街浦项中心 B 座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客服 电话:400-623-6060 公司网址:www.niuguwang.com 69) 北 京晟 视天下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六号万通中心 D 座21 层&28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客服 电话:400-818-8866 公司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70) 北 京新 浪仓石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34 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8 号楼新浪总部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公司网址:www.xincai.com 71) 珠 海盈 米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路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 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72) 上 海基 煜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2 号楼6153 室 (上海泰 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 电话:021-65370077-209 公司网站:www.jiyufund.com.cn 73) 北 京汇 成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5 公司网址:www.hcjijin.com 74) 上 海云 湾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锦康路 308 号 6 号楼6 楼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客服电话:400-820-1515 公司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35 75) 上 海万 得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11 楼B 座 办公 地址:中国(上海)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 9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客服 电话:400-821-0203 公司 网址:www.520fund.com.cn 76) 北 京肯 特瑞 基 金销 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401-15 办公地址 :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a 座17 层 法定代表人 :陈超 联系人 :赵德赛 客服电话 :95518/4000888816 公司网址 :http://fund.jd.com 77) 上 海利 得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东方路989号中达广场2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服电话:400-921-7755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78)78 济 安财富 (北 京)资 本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4号楼40层46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北京财富中心A座46层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服电话:400-673-7010 公司网站:www.jianfortune.com 79) 天 津万 家财富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 大厦公寓 2-2413 室 办公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A座5层 法定代表人: 李修辞 36 客服电话:010-59013842 公司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80) 宜 信普 泽投资 顾问 (北京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办公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楼soho 现代城C座18层1809 法定代表人: 戎兵 客服电话:400-6099-200 公司 网址:www.yixinfund.com 本公司 C 类份额的销售机构暂仅包括本公司直销中心、 诺亚正行 (上海) 基 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联 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蚂蚁 (杭州) 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原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 限公司、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 限公司。 如本公司新增本基金 C 类份额的销售机构,请以本公司届时相关公告为准。 (二)登记机构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弓劲梅 联系人:石楠 联系电话:010-66577769 传真:010-66577750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 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37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联系人: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法定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赵柏基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庞伊君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庞伊君 六、基 金的募集 (一) 本基金依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募 集 。 本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已 获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15]54 号文注册。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及存续期 本基金类型:混合型 本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三)基金募集情况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验资, 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 户数为 12910 户,净销售金额为人民币 1,931 ,209,798.06 元,折合基金份额 1,931,209,798.06 份 。 募 集 资 金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产 生 的 利 息 共 计 人 民 币 555,625.09 元,上述资金已于 2015 年 2 月 13 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38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金满足 《基金合同》 生效条件, 《基金合同》 于2015年2 月13日正式生效。 自 《 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 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基金合 同》 生效后 , 连续20个 工作 日出现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5000 万 元 情形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中 予 以 披 露 。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并根据基金 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2、连续60个工作日,有效申请确认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少于200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基金管理人于2017 年2月7日发布 《关于泰达宏利改革动力量化策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中证财富大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与泰达 宏利同顺 大数据量 化优选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修 改基金 合同及托 管协议 的公告 》 ,根据该 公告,自2017年2月9日起本基金增加收取销售服务费的C类份额。 原有基金份额全部自动划归为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类别, A类份额的各项业务 规则与原 基金合 同相同 ;新增加 的C类 基金份 额不收取 申购费 用,但 收取销售服 务费。 本基金 原基金 代码001017 作为 本基金A类 基金 份额代 码,新 增003550 为本基 金C类基金份额代码。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9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 调整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5 年5月7日起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 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 遵循 “ 先进先 出 ”原则 ,即按 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的 先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 5、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优先 ”原则 ,即若 发生申购 、赎回 损害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应当及时暂停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 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40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款项, 申购申 请即为 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 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 +7 日( 包括该日) 内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特殊情况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 如遇交易所或 交易市 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 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顺延至下一个工 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 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 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 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 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通过 基金管 理人直 销中心申 购 本基 金 ,单 个基金账 户单笔 首次申 购最低 金额为10 万元 (含申购费) ,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 (含申购费) ; 已在直销 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 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限制, 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 限制。通过 代销 机构 申 购本基金 ,单个 基金账 户 单笔申 购最低 金额为1元(含申 购费) , 追加申 购最低 金额为1 元(含 申购费) ,销售机 构在不 低于上 述规定的前 提下, 可根据自身的相关情况设定本基金的申购金额下限, 投资者在办理申购业 务时,需遵循对应销售机构的规定。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进行申购 本基金 , 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 为1元 (含申购费) , 单笔 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相关说明。 2、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时或赎 回后, 在销售 机构(网 点)单 个交易 账户保41 留的基金 份额余 额不足1份的, 基金管 理人有 权一次将 持有人 在该交 易账户保留 的剩余基金份额全部赎回。 3、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潜 在重大 不利影 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申购费用 。 投资 者如果 有多笔A 类基金 份额的 申购,适 用费率 按单笔 分别计算。 本基金对 通过直 销中心 申购 本基 金A类 份额 的 养老金客 户与除 此之外 的其他投资 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1 )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 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375% 100 万元≤M<250 万元 0.25% 250 万元≤M<500 万元 0.15%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2 ) 本基金其他投资者 (非养老金客户) 申购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 费率 如下表: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非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50% 100 万元≤M<250 万元 1.00% 250 万元≤M<500 万元 0.6% 42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本基金A 类基金 份额的 申购费用 应在投 资者认 购基金份 额时收 取,不 列入基 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A类份额和C类份额均收取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 自2018年3月31日起,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 于1.5%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资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 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扣除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后的余额归 基金财产。 自2018 年3月31 日起, 本基金A类份额赎回费率随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 递减, 详见下表: 连续持有期限(日历日) 最低赎回费率 计入基金资产比例 1 天-6 天 1.5% 100% 7 天-29 天 0.75% 100% 30 天-89 天 0.5% 75% 90 天-179 天 0.5% 50% 180 天-365 天 0.1% 25% 366 天(含)以上 0% - 自2018 年3月31 日起, 本基金C类份额赎回费率随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 递减。详见下表: C 类赎回费 连 续 持 有 期 限 (日历日) 最低赎回费率 计入基金资产比例 1 天-6 天 1.5% 100% 7 天-29 天 0.5% 100% 30 天(含)以上 0% -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调整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形下 根据市43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 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 当发 生大额 申购或 赎回情形 时,按 照法律 法规及监 管要求 ,在履 行适当 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6、 基金管理人于2017年1月19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旗下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申(认)购( 含定期定 额投资) 金额下 限的公 告》 ,宣布 自2017年1月23日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首次申购最低金额调整为1 元, 超过部 分不设最 低极差 限制; 追加申购 金额为1元, 超过部分 不设最 低级差 限制。销售 机构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前提下, 可根据自身的相关情况设定本基金的申购金额 下限,投资者在办理申购业务时,需遵循对应销售机构的规定。 (七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 以申请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1 )A类基金份额申购 1)若适用比例费率时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若适用固定费用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费用 申购费用=固定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 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 对应费率为 1.5%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50,000/( 1+1.5%)= 49,261.0844 元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50,000-49,261.08=738.92 元 申 购 份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49,261.08 /1.0160 = 48,485.31 份 即: 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可得到48,485.31 份A类基金份额。 (2 )C类基金份额 申购 C类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 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 投资者 投资5 万元申购C类份 额,假 设申购当 日C类 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50,000 /1.0160 = 49,212.60 份 即:投资者投资5 万元申购基金,假设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 元,则可得到49,212.60 份C类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 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 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1 ) 例如: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万份, 持有时间为200天, 对 应的赎回 费率 为0.1% , 假设赎回 当日A类基 金 份额净值 是1.1200 元, 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 ×1.1200=11,200.00元 赎回费用=11,200.00×0.1%=11.20元 45 净赎回金额=11,200.00-11.20=11,188.8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A类基金份额1万份, 持有期限为200天, 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 金份额净值是1.12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1,188.80元。 (2 ) 例 如 : 某 投 资 人 持 有 本 基 金C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满30 天 且不小于7 天 ,在T 日赎回其 持有 的C类 基 金份额10,000 份,T日的C类基 金份额 净值 为1.2000元,则 投资人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 ×1.2000=12,000.00 元 赎回费用 =12,000 ×0.5%=60.00元 净赎回金额=12,000-60.00=11,940.00 元 即投资者 持有本 基金C 类基金份 额不满30 天且 不小于7 天,在T日赎 回 其持有 的C类基金份额10,000.00 份,T日的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元, 则其可得到赎 回金额为11,940.00 元。 3、本基 金基金 份额净 值的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后4位 ,小数 点后第5 位四舍 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管理人自2017 年2月9日起变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保留位数, 由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保留3位修改为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保留4位。 详见基金管 理人于2017 年2月7日发布的 《关于泰达宏利改革动力量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中证财富大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与泰达宏利同顺大数据量 化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与托管协议的公告》 。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 申购申 请。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净 值50%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46 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 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或登记机 构的异 常情况 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者某 些申购 申请有 可能导致 单一投 资者持 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 、6、8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 购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 全部或部分 拒绝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 当前 一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值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 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 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 继续接 受赎回 申请将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47 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 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 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 上述第4 项所述 情形, 按基金合 同的相 关条款 处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 放日内 的基金份 额净赎 回申请(赎回申 请份额 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 理人在 当日接受 赎回比 例不低 于上一开 放日基 金总份 额的10%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 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 暂停赎回: 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 介上进行公告。 48 (4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 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按以下两种情形处理: ①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 全部赎回; ②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 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具体措施如下, a. 对 单 个 投 资 者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20% 以 上 的 赎 回 申 请 和 未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赎回 申请分 开设 定当日赎 回确认 比例, 前者设定 的赎回 确认比 例不高于对 后者设定的赎回确认比例; b.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 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 其他方 式在3个 交易日 内通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说明 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 介 上刊登公告。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 开放日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 开放申 购或赎 回公告, 并公布 最近1 个开放日 的 各类 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 。 3、 若暂停时间超过1日,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信息披露办法》 自行确定公 告增加次数。 十一 、基金转换 49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本基金A 类份额 已于2015 年5月7日起 开放基 金 转换业务 ,具体 实施办 法详见 相关公告。 直销柜台客户可将本基金C 类份额与直销基金份额之间进行转换。 本基金C 类份额适 用本公 司已公 告的基 金 转换费 用 及转 换份额计 算规则 。本基 金C类份额 增加销售机构后的转换规则以本公司届时公告为准。 本基金基金A类份额和C类份额之间暂不开通转换业务。 十二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三、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 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 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是指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提交申 请, 约定每期扣款时间、 扣款金额, 由指定的销售机构于每次约定扣款日在投资50 者指定的资金账户自动完成扣款,并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 本基金A 类份额 已于2015 年5月7日起 开始接 受 定期定额 投资业 务。具 体实施 方法详见相关公告。 本基金C类份额暂不开 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根据2017年1月19 日发 布《泰达 宏利 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 关于 调整旗 下 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申 (认) 购 (含定期定额投资) 金额下限的公告》 , 自2017 年1月23 日起, 投资者定期定额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 首次定期定额申购最低金额调整为1 元,超过 部分不 设最低 级差限制 ;追加 定期定 额 申购最 低金额 为1元 ,超过部分 不设最低级差限制。 销售机构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前提下, 可根据自身的相关情 况设定本 基金A 类份额 定期定额 申购金 额下限 ,投资者 在办理 定期定 额申购业务 时,需遵循对应销售机构的规定。 十六、 基金份额 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 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九、基 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取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同时深入研究各项改革过程中带来的投资机 会, 采用数量化投资方法, 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持久的、 稳定的、 较高的 超业绩基准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债券 回购、 资产支持证券、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51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 其余资产投资于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股指期货、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 其中投资于 具有改革 动力主 题的证 券不低于 非现金 基金资 产的80%; 本基金 每个 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股指期货的投资比例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中国国有企业改革、 金融改革、 土地改革、 企业兼并重组等产生的 各类投资机遇作为主线, 通过量化投资方式精选个股。 一方面, 本基金在对国内 外宏观经济发展趋势、 相关政策深入研究的基础上, 从 “自上而下” 的角度对大 类资产进行优化配置, 并优选受益行业; 另一方面, 本基金凭借多年来不断积累 形成的量化选股框架,从国企改革因子、并购重组因子等方面 出发,结合估值、 成长、 盈利质量、 情绪等因子, 以 “自下而上” 的视角精选出具有各项改革可能 性、 受益于改革的优质公司, 力求在抵御各类风险的前提下获取超越平均水平的 良好回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综合我国各行业当前发展情况及前景展望, 同时结合相关政策、 情绪 等因素, 在构建投资组合中首先对股票、 债券、 货币等大类资产进行分配。 对各 类资产投资前景的判断将依据对宏观经济环境因素、 价值因素、 国家 政策因素和 市场情绪这四方面因素的综合分析判断, 形成对未来市场趋势的判断, 从而确定 基金中各类资产的中长期配置比例范围。 (1 )宏 观经 济 因素: 主要关注 定期的 宏观经 济指标、 货币及 财政政 策的变 化情况。 关注指 标包括 但不限于 :GDP增 长、 固定资产 投资、 工业企 业利润增长 率、CPI/PPI 指数、货币流动性、财政政策以及国际经济数据等。 (2 )价 值因素 :对价 值因素的 分析主 要是对 市场整体 估值水 平的考 量,不 仅对国内市场整体的P/E、P/B运行区间进行跟踪分析, 同时也比较不同地区间的 相对估值变化情况。 (3 )国 家政策 因素: 主要关注 和分析 国家宏 观经济政 策和监 管政策 对资本 市场下一阶段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政策的持续性和贯彻情况。 (4 )市 场情绪 因素: 通过对市 场流动 性的衡 量来跟踪 分析市 场情绪 变化情52 况,关注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分析指标、公募基金平均仓位、资金流向等。 2、改革动力主题上市公司的界定 本基金基 于量化 选股方 法,对A 股市场 中受益 于我国当 前经济 体制改 革的所 有上市公司进行分析, 择优筛选并形成改革动力主题的上市公司证券池。 伴随我 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 基金经理将根据具体经济环境, 对具有改革动力上市公 司的量化界定进行调整。 根据我国当前宏观经济情况及发展前景, 本基金认为当 前具有改革动力的主要领域包括国企改革、 金融改革、 土地流转改革、 企业兼并 重组等。 (1 )国企改革: 改革开放至今, 国企改革经历了以放权让利、 承包经营制改革、 抓大放小以 及公司制改革为主要内容的数轮改革, 每一轮改革释放出的制度红利都对经济发 展产生了深远的意义。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以管 资本为主加强国资监管, 优化国资布局, 进一步破除行政垄断等, 这些目标使得 国企改革再次成为市场关注的热点。 本轮国企改革将成为未来数年的一个持续性 的投资主题。 (2 )金融改革: 随着国内金融国际化的逐步推进, 各项金融改革措施如利率市场化、 沪港通、 新三板、 股票注册制、 自贸区政策等不断有序推出。 本轮金融改革将成为未来 数 年的一个持续性的投资主题。 (3 )土地流转改革: 土改逐步落地, 流转推进或有加速。 农村土地改革一直备受瞩目, 土地改革、 户籍改革以及新型城镇化构成未来农村改革的制度红利, 也将是资本市场未来数 年的重要投资主题。 (4 )企业兼并重组: 企业并购重组是搞活企业、 盘活资产的重要途径。 随着经济转型和新技术的 崛起, 各行业龙头企业通过横向并购重组做大做强, 通过纵向重组打通产业链降 低成本;传统低盈利的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引进先进技术或转型进入高盈利行业。 兼并重组已经成为过去几年资本市场的投资主题, 并且未来也将对资本市场产生 持续 深远的影响。在兼并重组过程中,被兼并的中小型企业往往更加受益。 3、股票投资策略 53 本基金针对沪深两市符合改革动力主题的全部上市公司, 剔除其中不符合投 资要求的股票 (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或公司制度明确禁止投资的股票、 涉及重 大案件和诉讼的股票等) ,筛选得到改革动力主题的股票池。 改革动力主题股票池将不定期地更新,动态纳入符合本基金要求的上市公 司。 由于经济结构变化导致本基金当前的改革概念的覆盖范围发生变动, 基金管 理人有权适时对上述定义进行补充和修订。 基金经理将按照本基金的投资决策程序, 采用各类改革因子, 结合估值、 成 长、 情绪等其他量化因子, 形成多因子打分。 其中改革因子由企业属性因子 (中 央国有企 业、地 方国有 企业、民 营企业 等) 、 国资持股 比例因 子、改 革重点行业 因子、 改革重点区域因子、 企业效率提高潜力等几大类因子构成, 用于预测企业 改革的可能性及其潜在投资获利空间。 由于经济结构变化导致本基金当前的改革 因子定义发生变动,基金管理人有权适时对上述定义进行补充和修订。 根据前述多因子打分, 基金经理采用数量化策略精选具有改革潜力并受益的 证券,权衡风险收益特征后,根据市场波动情况构建股票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基金经理有权根据市场运行情况及 改革进程, 动态调整包括改革因子在内的各量 化因子权重。 4、债券投资策略 对债券的投资将作为控制投资组合整体风险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采用积极 主动的投资策略, 结合宏观经济变化趋势、 货币政策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 平、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 运用久期调整、 凸度挖掘、 信用分析、 波动性交 易、 品种互换、 回购套利等策略, 权衡到期收益率与市场流动性, 精选个券尤其 是改革概念相关债券,构造债券投资组合。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将利用股指期货剥离多头 股票资产部分的系统性风险或建立适当的 股指期货多头头寸对冲市场向上风险。 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的变化、 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的相关性等因素, 计算需要用到 的期货合约数量, 对这个数量进行动态跟踪与测算, 并进行适时灵活调整。 同时, 综合考虑各个月份期货合约之间的定价关系、 套利机会、 流动性以及保证金要求 等因素, 在各个月份期货合约之间进行动态配置, 通过空头部分的优化创造额外 收益。 54 6、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是以权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 配以权证定价模型寻求 其合理估值水平, 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理为手段, 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 、 品种与类属选择, 追求基金资产稳定的当 期收益。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 ) 、 住 房 抵 押 贷 款 支 持 证 券 (MBS)等 ,其定 价受 多种因素 影响, 包括市 场利率、 发行条 款、支 持资产的构 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 本基金将在债券市场宏观分析基础上, 结合蒙特卡洛模拟等数量化方法, 对 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定价,评估其内在价值进行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 基金 股票资 产 占基金资 产的 比例为0%-95%,其余 资产 投资于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股指期货、 权 证、 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 其中投资于改革动 力主题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本基金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有 的卖出 期货合约 价值不 得超过 基金持 有的股票 总市值 的20% ;本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持 有的买 入股指 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10% ;本基 金在 任何交易 日内交 易(不 包括平仓)的 股指期货 合约的 成交金 额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20% ;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95% ,其 中, 有价证券 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 券) 、权 证、资 产支持 证券、买 入返售 金融资 产(不含 质押式 回购) 等;所持有 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 (4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5 (5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6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开放式 基金( 包括开放 式基金 以及处 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 票的15% ;本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 投资组合 持有一 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8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9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10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11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2)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1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4)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17)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8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 证券市 场波 动、上市 公司股 票停牌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56 受限 资产的投资; (19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除上述(2)、( 14 ) 、 (18)、( 19 )项外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10个 交易 日内进行调 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6个月 内使基金 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 在此期间内,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 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 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符合 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 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 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57 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规定的, 本基金的投资按照调整后的规 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5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0%*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 沪深300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 从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300 只A股作 为样本 的综 合 性指数, 具有良 好的市 场代表性 。中证 综合债 券指数由中 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国债、金融债、企业债、 央票及短融整体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较 全面地反映我国债券市场的整体价格 变动趋势,为债券投资者提供更切合的市场基准。 本 基 金 是 混 合 型 基 金 , 基 金 在 运 作 过 程 中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95%, 其余资产投资于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股指期货、 权证、 资 产支持证券 等金融工 具金 融工具 。 因此, “50%*沪深300 指 数收益率+50%* 中 证综 合债指数收 益率 ”是适合衡量本基金投资业绩的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 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本 基金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 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参照的指数在未来不再发布 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经基金托管人同 意并按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 选取相似的或可替代的指数作为业绩比较 基准的参照指数。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具有较高预期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其风险和 预期收 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 管人 中国银 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根据本 基 金合同规 定,于2018年8月27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8 本投资组 合报 告所载 数 据截止2018 年6 月30日 ,本报告 中所 列财务 数 据未经 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 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383,453,138.22 88.83 其中: 股票


383,453,138.22 88.83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 售金融 资产


- - 7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 计


47,674,305.37 11.04 8 其他资 产


524,356.68 0.12 9 合计





431,651,800.27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29,198.65 0.01 B 采矿业 2,145,564.60 0.50 C 制造业 254,965,306.60 59.35 D 电力、 热力 、 燃 气及 水生 产 和 供应业 2,416,703.85 0.56 E 建筑业 20,815,053.10 4.85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3,659,347.10 3.18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9,988.00 0.00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 服 务业 13,481,636.04 3.14 J 金融业 21,175,226.40 4.93 K 房地产 业 48,917,882.74 11.39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4,077,153.00 0.95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 业 689,089.14 0.16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 业 - - P 教育 82,518.00 0.02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59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988,471.00 0.23 S 综合 - - 合计 383,453,138.22 89.26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 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 港股通股票。 3、 报告 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十 名股票 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002236 大华股 份 869,462 19,606,368.10 4.56 2 000002 万


科A 705,422 17,353,381.20 4.04 3 600585 海螺水 泥 454,655 15,221,849.40 3.54 4 600352 浙江龙 盛 1,234,500 14,752,275.00 3.43 5 601318 中国平 安 229,000 13,414,820.00 3.12 6 000333 美的集 团 244,900 12,788,678.00 2.98 7 600741 华域汽 车 502,809 11,926,629.48 2.78 8 000069 华侨城 A 1,571,131 11,359,277.13 2.64 9 600309 万华化 学 249,794 11,345,643.48 2.64 10 601668 中国建 筑 2,059,540 11,245,088.40 2.62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 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名 的前五 名债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 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名 的前十 名资产 支持证 券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 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五 名贵金 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 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名 的前五 名权证 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60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将利用 股指期货剥离多头 股票资产部分的系统性风险或建立适当的股指期货多头头寸对冲市场向上风险。 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的变化、 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的相关性等因素, 计算需要用到 的期货合约数量, 对这个数量进行动态跟踪与测算, 并进行适时灵活调整。 同时, 综合考虑各个月份期货合约之间的定价关系、 套利机会、 流动性以及保证金要求 等因素, 在各个月份期货合约之间进行动态配置, 通过空头部分的优化创造额外 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 剥离系统性风险, 大幅降低净值波动率, 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于国债期货。该策略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没有投资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报 告期内 本基金 投资的前 十名证 券的发 行主体本 期没有 出现被 监管部 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2、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96,348.73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0,240.08 5 应收申 购款 317,767.87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61 8 其他 - 9 合计 524,356.68 13、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4、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5、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 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基 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 同生 效日为2015 年2月13 日 ,基金 合 同生效以 来的 投资业 绩 及与同 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一)截止2018 年6月30 日基金 份额 净值增 长 率及其与 同期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率的比较: 泰 达宏 利改革 动力 A 类 阶段 基金净值 收益率 ① 基金净值收 益率标准差 ② 比较基准 收益率 ③ 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5 年2 月13 日 至2015 年12 月 31 日 36.30% 2.88% 9.39% 1.26% 26.91% 1.62% 2016 年1 月1 日 至2016 年12 月 31 日 3.84% 1.79% -4.24% 0.70% 8.08% 1.09% 2017 年1 月1 日 至2017 年12 月 31 日 5.32% 0.76% 10.65% 0.32% -5.33% 0.44% 2018 年1 月1 日 至2018 年6 月30 日 -7.53% 1.28% -4.61% 0.58% -2.92% 0.70% 本基金合同生效 37.83% 1.87% 10.56% 0.80% 27.27% 1.07% 62 阶段 基金净值 收益率 ① 基金净值收 益率标准差 ② 比较基准 收益率 ③ 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之日起至2018 年 6 月30 日 泰 达宏 利改革 动力 C 类 阶段 基金净值 收益率 ① 基金净值收 益率标准差 ② 比较基准 收益率 ③ 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7 年2 月9 日 至2017 年12 月 31 日 7.23% 0.73% 9.78% 0.33% -2.55% 0.40% 2018 年1 月1 日 至2018 年6 月30 日 -6.45% 1.28% -4.61% 0.58% -1.84% 0.70% 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至2018 年 6 月30 日 0.31% 0.96% 4.72% 0.43% -4.41% 0.53% 注:1、 本基金 业绩比 较基准: 沪深300 指数 收益率*50%+ 中证综 合 债指数收 益率 *50% ;2 、 本基金A类份 额成立于2015 年2 月13 日,本基 金C类 份额成 立于2017年2 月9日。 (二) 泰达宏利改革动力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与业 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2015年2月13日-2018年6月30日) 泰 达宏 利改革 动力 A 类 63 泰 达宏 利改革 动力 C 类 64 注: 本 基金 在建 仓期 结束 时及截 止报 告期 末 各 项投 资比例 已达 到基 金合 同规 定的比 例要 求 。 十一、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65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权收 取的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除外 。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 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 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 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二、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的可转 换债券 ,按照每 日收盘 价作为 估值全 价。 (4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挂牌转让 的资产 支持证 券和私募 证券, 估值日 不存在 活跃市场 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 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 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66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 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未上 市或未 挂牌转 让的债券 ,对存 在活跃 市场的 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对于 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 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 国银行 间市场 上不含权 的固定 收益品 种,按照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 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6、 当发 生大额 申购或 赎回情形 时,按 照法律 法规及监 管要求 ,在履 行适当 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7、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67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0.0001元, 小数点后第 五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 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四位以内(含第四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 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68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 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 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 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管 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69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处理。 (4 )当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差错 给基金 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造成 损失需 要进行 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赔偿 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 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基金托管人承担次要的复核责任 。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或对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法,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 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 产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5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由于各 自技术 系统设置 而产生 的净值 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6 )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或者 监管部 门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果行业 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 第5 项 进 行 估 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 于不可 抗力原 因,或由 于证券 、期货 交易所及 登记结 算公司 发送的 数据错误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70 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 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 、期 货 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停估值;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十三、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 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件的 前提下 , 基金 管理人可 对本基 金进行 基金分 红,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投 资,投 资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对 应 类 别 的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71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 低于面 值;即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 同一基金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 登 记机构 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 益分配 方案由 基金管理 人拟定 ,并由 基金托管 人复核 ,在2 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 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四、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 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72 7、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C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 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 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基 金管理 费划款指 令,基 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 前5个 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 托管 费按前 一 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0.25%的年费 率计 提。托 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25%÷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人与基 金 托管人 核对一 致后,由 基金托 管人于 次月 首 日起5个 工作日 内从 基 金财产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托管 人。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0% 。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 73 计算方法如下: H=E ×0.3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 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销 售服务 费划款指 令,基 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 前5个 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8项及第10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 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 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 酌情调低基金管 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 销售服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提高上 述费率需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 过。基 金管理人 须最迟 于新费 率实施日2 日前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 74 十五、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 的会计 年度为 公历年度 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基金首 次募集 的会计 年度按如 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 同》生 效少于2个月, 可以并 入下一 个会计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 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 及 其 他 规 定 事 项 进 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75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 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 束之日起45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其 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76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 申请经 中国证 监会 注册 后,基 金管理 人在基金 份额发 售的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网站上。 (二)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 其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 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 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于 其 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77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 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足2个月的 ,基金 管理人 可以不编 制当期 季度报 告、半 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 报告在 公开披 露的第2 个工作 日,分 别报中国 证监会 和基金 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报告期内 出现 单一投 资 者持有基 金份 额比例 达 到或超过 基金总 份额20% 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 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 生重大 事件, 有关信息 披露义 务人应 当在2日 内编制 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 ;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 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78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 受申购、赎回; 26、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 27、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9、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 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 公告。 79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 和投资目标等。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 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 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 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 介 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 不可抗力; 80 2、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 、期 货 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暂停估值的; 4、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若出现上述 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 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采取补救措施。 上述情形消失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恢复办理信息披露。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 十七、 风险揭示 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有: 1、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 策风险 :因国 家宏观政 策(如 货币政 策、财政 政策、 行业政 策、地 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 济周期 风险: 随经济运 行的周 期性变 化,证券 市场的 收益水 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 基金 主要 投资于债券类金融工具 , 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 从而产 生风险。 (3 )利 率风险 : 当金 融市场利 率水平 变化时 ,将会引 起债券 的价格 和收益 率变化, 进而影响基金的净值表现。 例如当市场利率上升时,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价格将下降,若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基金资产面临损失。 (4 )购 买力风 险:基 金的利润 将主要 通过现 金形式来 分配, 而现金 可能因81 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 )债 券收益 率曲线 变动风险 :是指 收益率 曲线没有 按预期 变化导 致基金 投资决策出现偏差。 (6 )再 投资风 险:该 风 险与利 率风险 互为消 长。当市 场利率 下降时 ,基金 所持有的债券价格会上涨, 而基金将投资于债券类金融工具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 再投资将获得较低的收益率, 再投资的风险加大; 反之, 当市场利率上升时, 基 金所持有的债券价格会下降,利率风险加大,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7 ) 估值风险: 本基金采用的估值方法有可能不能充分地反映和揭示利率风 险, 或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时, 在一定时期内可能高估或低估基金资产的净 值。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共同协商,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使调整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 产价值,确保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8 )经 营风险 :它与 基金所投 资债券 的发行 人的经营 活动所 引起的 收入现 金流的不稳定性有关。 债券发行人期间运营收入变化越大, 经营风险就越大; 反 之,运营收入越稳定,经营风险就越小。 2、 信用风险 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果不能或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或者不能履行合约 规定的其他义务, 或者其信用等级降低, 将会导致债券价格下降, 进而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 3、 流动性风险 在某种情况下因市场交易量不足, 某些投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 可能导致证 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进而影响到基金投资收益的实现。 4、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 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5、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因此, 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82 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 6、合规性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7、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 将同时投资于权益类及固定收益类市场。 如果股票 市场、债券市场出现整体下跌,本基金的净值表现将受到影响。 在股票市场投资中,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国家颁 布的经济转型方面的政策法规研究是否准确深入; 二是对经济转型时期相关产业 内部上市公司的研究是否符合市场预期, 在研究过程中存在的投资人与上市公司 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同样值得关注。 三是在股 票投资方面的时间点选择是否恰 当, 基金经理、 交易员在指令的发送时间、 交易处理时间都会影响基金的净值情 况。 在债券投资中,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宏观经济 趋势、 政策以及债券市场基本面研究是否准确、 深入。 二是对企业类债券的优选 和判断是否科学、 准确。 基本面研究及企业类债券分析的错误均可能导致所选择 的证券不能完全符合本基金的预期目标。 三是本基金所投资的企业类债券承载的 信用风险 要高于 高信用 等级的债 券(如 国债) ,若债券 发行人 出现违 约、不能按 时或全额支付本金和利息, 将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发生信用风险。 四是 本基金对 股票市场的筛选与判断是否科学、 准确。 基本 面研究以及定量分析可能都无法使 得本基金所选券种符合预期投资目标。 8、 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 基金业 务快速 发展而在 制度建 设、人 员配备、 内控制 度建立 等方面 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 ,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 争、自 然灾害 等不可抗 力可能 导致基 金资产的 损失, 影响基 金收益 水平,从而 带来风险; 83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八、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或基金 合同约 定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的变更自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表 决通过 之日生 效,自 生效日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自基 金合同 生效日 起,出现 如下情 形之一 的,基金 合同应 当终止 并根据 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 )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2 )连续60个工作日,有效申请确认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少于200人。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 合同》 终止事由 之日起30 个工 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84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 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 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5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九、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义务 85 (一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86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 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 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7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 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88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 、 期货账户 、为基 金办理 证券 、 期货 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 证券 账户 、期 货账户 及投资 所需的 其他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 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89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 括但不限于: 90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或转让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 认真阅读并遵守 《基金合同》 、 《业务规则》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 件;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 纳基金 认购、 申购款项 、赎回 费及法 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 所规定 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91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销售服务费; (6 )变更基金类别(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 以上 (含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 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 销售服 务费 和法 律法规 规定的 其他费 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 且在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 方式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92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况; (7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登记机 构在法 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 会许可 的范围 内调整或 修改《 业务规 则》 ,包 括但不 限于有 关基金认 购、申 购、赎 回、转换、 基金交易、非交易 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8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3、自基 金合同 生效日 起,出现 如下情 形之一 的,基金 合同应 当终止 并根据 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 )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2 )连续60个工作日,有效申请确认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少于200人。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 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含10% )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就同 一事项 书 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93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含10% )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就同 一事项 要 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30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集人 应于会 议 召开前30 日, 在指定 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 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或法律法规、94 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 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 的二分 之一, 召集人可 以在原 公告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召 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 、6个 月以内 ,就原定 审议事 项重新 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95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 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 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 面意见;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前提 下,本 基金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亦可采 用其他 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 明;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 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 会议通知中列明,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 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96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 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2个工 作日内 在公证机 关监督 下由召 集人统计 全部有 效表决 ,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二 分之一 以上( 含二分之 一)通 过方为 有效;除 下列第2项所 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 运作方 式、更 换基金管 理人或 者基金 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 同》 、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97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 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表 决通过的 事项, 召集人 应当自通 过之日 起5日 内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自生效 之日起2日内 在指定媒 介上公 告。如 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 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98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 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 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基金 合同约定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的变更自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表 决通过 之日生 效,自 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自基 金合同 生效日 起,出现 如下情 形之一 的,基金 合同应 当终止 并根据 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 )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2 )连续60个工作日,有效申请确认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少于200人。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 合同》 终止事由 之日起30 个工 作日内 成立清算 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99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 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5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100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 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位于北京市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 按照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 人均具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弓劲梅 成立时间:2002 年6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37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8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陈 四清 成立时间:1983 年10月31日 101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 民 币 贰 仟 柒 佰 玖 拾 叁 亿 陆 仟 肆 佰 伍 拾 伍 万 贰 仟 肆 佰 叁 拾 柒元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 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 提供保险箱服务; 外汇 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 汇款; 外汇兑换; 国际 结算; 同业外汇拆借; 外汇票据的 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结汇、 售 汇; 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 币 有价证券;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汇买卖; 代客外 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 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 见证业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国际贵金属买卖; 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 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 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 当地货币; 经中国银行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保险兼 业代理(有效期至2015 年8月15日) 。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建立相 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债券 回购、 资产支持证券、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 其余资产投 资于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股指期货、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 其中投 资于具有 改革动 力主题 的证券不 低于非 现金基 金资产的80% ;本 基金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102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股指期货的投资比例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 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对各投资品种的 具体范围予以 更新和调整,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 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 基金 股票资 产 占基金资 产的 比例为0%-95%,其余 资产 投资于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股指期货、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 其中投资于改革动 力主题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本基金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3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有 的卖出 期货合约 价值不 得超过 基金持 有的股票 总市值 的20% ;本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持 有的买 入股指 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10% ;本基 金在 任何交易 日内交 易(不 包括平仓)的 股指期货 合约的 成交金 额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20% ;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95% ,其 中, 有价证券 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 券) 、权 证、资 产支持 证券、买 入返售 金融资 产(不含 质押式 回购) 等;所持有 的 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6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且由 本托管 人托管 的全部开 放式基 金(包 括开放 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可 流通股票 的15%; 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且由本 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103 通股票的3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8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9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10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2)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1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4)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17)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8)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 证券市 场波 动、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 合本条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104 (20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 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除上述第 (2) 、 (14)、( 18)、( 19)项 外,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6个月 内使基金 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此期间内,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 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 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 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一) 、 (二) 款的 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 违反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基金合 同》及 本协议 的约定, 应及时 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 回函并改正。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四)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的投 资指令 违反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及本协议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 令违反法 律法规 和其他 有关规定 ,或者 违反《 基金合同 》 、本 协议约 定的,应当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包括但不限 于: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105 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 业务核查 1、在本 协议的 有效期 内,在不 违反公 平、合 理原则以 及不妨 碍基金 托管人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 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 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人 擅自挪 用基金 财产、未 对基金 财产实 行分账 管理、 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 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同 》及本 协议有 关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 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基金 管理人 的核查 行为,包 括但不 限于: 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人 的合法 合规指 令或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及本协议 另有规 定,不 得自行运 用、处 分、分 配基金的任 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完 整与独立。 5、除依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规定 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 入账 106 1、基金 募集期 满或基 金管理人 宣布停 止募集 时,募集 的基金 份额总 额、基 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 管理人 应将属 于本基金 财产的 全部资 金划入在 基金托 管人处 为本基 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 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 托管人 以本基 金的名义 开设本 基金的 银行账户 。本基 金的银 行预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 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和使 用,限 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本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 立存款账户, 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的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 在上述账户 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 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 托管人 应当代 表本基金 ,以基 金托管 人和本基 金联名 的方式 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使 用,限 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证 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 托管人 以自身 法人名义 在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开 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 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107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 托管协 议生效 日之后, 本基金 被允许 从事其他 投资品 种的投 资业务 的,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 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 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 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 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 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 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 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 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由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 资产净 值是指 基金资产 总值减 去负债 后的价值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 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财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 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 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 金份额净值, 并在盖章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对 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 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108 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 关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 同》规 定的估 值方法不 能客观 反映基 金财产 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发 行基金 估值违 反《基金 合同》 订明的 估值方 法、 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 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 金资产 的估值 导致基金 份额净 值小数 点后 四位 内(含 第 四位 )发生 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 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 金份额净 值的0.2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当计价 错误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 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 基金管 理人对 外公布的 任何基 金净值 数据错误 ,导致 该基金 财产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 净值数据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 据也不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 任。 如果上述 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 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 利。 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 则双 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 证券、 期货交 易所及登 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据 错误, 或由于 不可抗 力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 基金托 管人的 复核结果 与基金 管理人 的计算结 果存在 差异, 且双方 协商未能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09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方 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 理方 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 如发现存 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 每月终 了后5 个工作日 内完成 ;招募 说明书在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每六个月更新并于该等期间届满后45日内予以公告。 季度报告应于每个季度结束 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40 日 内 编 制 完 毕 并 于 会 计 年 度 半 年 终 了 后60 日内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前季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符合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 人应在收 到后5 个工作 日内完成 复核, 并将复 核结果书 面通知 基金管 理人。基金 管理人在 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 到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 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 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 管人在基金110 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 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发布公告 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 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应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 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 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 年度结束 后5个 工作日 内定期向 基金托 管人提 供。对于 基金募 集期结 束时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权益登 记日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基金管 理人应在 相关的 名册生 成后5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 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 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 议提交位于北京市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并按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 力。 (三) 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 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111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 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二十一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项 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基金投资者交易资料的对账服务 基金投资者可登陆本公司网站(http://www.mfcteda.com )查阅对账单。 基金投资者也可向本公司定制纸质、电子或短信形式的定期或不定期对账 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二)泰达宏利基金网上直销系统 (1 )网上交易系统网址:https://etrade.mfcteda.com/etrading/ 支持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的银行卡和第三方支付有: 农业银行 卡、 建设银行卡、 民生 银行卡、 招商银行卡、 兴业银行卡、 中信银行 卡、 光大银 行卡、 交通银行卡、 浦 发银行卡、 中国银行卡 、 广发 银行卡、 上海银 行卡 、 汇付112 天下 支付和快钱支付 等。 (2 )泰达宏利微信公众账号:mfcteda_BJ 支持民生银行卡、招商银行卡 、汇付天下 支付和快钱支付。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8888或010-66555662 客户服务信箱:irm@mfcteda.com (三)客服电话服务 基金管理 人客服 中心为 投资者提 供7×24 小时 的电话语 音服务 ,投资 者可通 过客 服电 话400-698-8888 的 语音 系统 或登 录公 司网 站www.mfcteda.com,查 询基 金净值、 基金账户信息、 基金产品介绍等情况, 人工座席在工作时间还将为投资 者提供周到的人工答疑服务。 (四)投诉建议受理 投 资 者 可 以 拨 打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电 话400-698-8888 或 客 服 信 箱 : irm@mfcteda.com 向客服中心提交投诉和建议。 二十二 、其他应披露事 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 并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 1.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8 年 3 月 1 日发布《泰 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 2.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8 年3 月24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51 只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 3.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8 年3 月29 日发布 《泰达宏利 改革动力策略灵活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4.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8 年3 月29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基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 5.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8 年 3 月 30 日、6 月 29 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手 机 银 行 费 率 优 惠 活113 动的公告》 。 6.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8 年 4 月 4 日发布《泰 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7.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8 年 4 月 9 日发布《泰 达宏利基金关于暂停通过国 美基金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公告》 。 8.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8 年4 月19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基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 9.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8 年4 月20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根据<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收 取 短 期 赎 回 费 的 提示性公告》 。 10.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8 年 4 月 23 日发布《 泰达宏利 改革动力策略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1 季度报告》。 11.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8 年 5 月 18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12.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8 年 5 月 30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13.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8 年 5 月 31 日、6 月 12 日、6 月 20 日、6 月 21 日、6 月22 日、6 月26 日、6 月 29 日发布 《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基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 14.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8 年7 月7 日 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暂停浙江金观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差销售 业务的公告》 。 15. 本基金管理人 已于 2018 年 7 月 17 日 发布《 泰达宏利关于旗下 基金持有 的 “长生生物 ”股票估值方法调整 的公告》 。 16. 本基金管理人 已于 2018 年 7 月 19 日 发布《 泰达宏利改革动力策略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2 季度报告》。 17. 本基金管理人 已于 2018 年 7 月 21 日 发布《 泰达宏利关于旗 下基金持有 的 “长生生物 ”股票估值方法调整 的公告》 。 18. 本基金管理人 已于 2018 年 7 月 25 日 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 基金调整股票估值方法 的公告》 。 19. 本基金管理人 已于 2018 年 7 月 27 日 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14 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ST 长生”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 20. 本基金管理人 已于2018 年8 月4 日 、8 月7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基金 调整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 投资者在支 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对投 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 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 资 者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http://www.mfcteda.com) 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二十四 、备查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 《泰达宏利改革动力量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3、 《泰达宏利改革动力量 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 存放地点: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其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阅 方式: 投资者 可在营业 时间免 费到存 放地点查 阅,也 可按工 本费购 买复印件。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5 2018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