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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纳斯达克100(美元现汇)(000055)

广发纳斯达克100: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9月)查看PDF公告

 
 
 
 
广 发 纳斯达 克 100 指 数 证券投 资 基金 
更 新 的招募 说 明书 
 
 
 
 
 
 
 
 
 
 
基金管 理人: 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时间: 二〇一八年九月


【 重要 提示】 本基金于2012年4月26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568 号文核准。本基金基金 合同于 2012 年8月15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 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 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 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投资于美国证券市场,基金净 值会因为美国证券市场波动、汇率变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拟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与《基金 合同》 ,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于 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 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8年8 月15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 日为2018 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目录 第 一部 分


绪言 ........................................................... 1 第 二部 分


释义 .......................................................... 2 第 三部 分


风 险揭 示 ...................................................... 7 第 四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 13 第 五部 分


基 金的 业绩 ................................................... 30 第 六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 32 第 七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 40 第 八部 分


境 外托 管人 ................................................... 42 第 九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 46 第 十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98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 与转 换 ................................. 99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 110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 111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 115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 117 第 十六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 120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 121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 125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127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140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 152 第 二十 二部分


其 他应 披露 的事项 ....................................... 154 第 二十 三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56 第 二十 四部分


备 查文件 ................................................ 157


1 第 一部 分


绪言 《广发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 募说明书” ) 依照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 “ 《试行办法》 ” ) 、 《关于实施<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 《通知》”)、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广发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 )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 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 国证监会” ) 核准。 基 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 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 合同。


2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招募说明书: 指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基金或本基金: 指广发纳斯达克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外管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 《证券法》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合同法》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基金法》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2017 年8 月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出的修订;


元: 如无特指,指人民币;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 《基金合同》 约束, 根据本 《基金合同》 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托管人: 指基金托管人委托的、 负责基金境外财产的保 管、存管、清算等业务的金融机构;


3 境外投资顾问: 是指符合 《试行办法》 规定的条件, 根据合同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境 外 证 券 投 资 提 供 证 券 买 卖 建 议 或 投 资 组 合 管 理 等 服 务 并 取 得 收 入 的 境 外 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运作情况 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 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 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 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广 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广 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本 基 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 者 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可 以 投 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 在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有 权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和 有 效 存 续 并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于 证 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 依 招 募 说 明 书 和 基 金 合 同 合 法 取 得 本 基金 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并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 4 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条 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 基金合同备案手续, 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 开放日: 指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 赎回等 业务的工作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 投资者申 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卖出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基 金 账 户 内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一 个 销 售 机 构 托 管 到 另 一 销 售 机构的行为; 投资指令: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委 托 的 第 三 方 机 构 在 运 用 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 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 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5 销售机构 :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并接受基金管 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和 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 销售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及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和互联网网站或其它媒体; 基金账户: 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由 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的 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 托 管 等 业 务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变 动 及 结 余 情况的账户;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的工作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括 T 日) ;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 申 购 款 以 及 其 他 资 产 等 形 式 存 在 的 基 金 财 产 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总额后得出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 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 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 流 通 受 限 的 新 股 及 非 公 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法律法规: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现 行 有 效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司法解释、 地方法 规、 地方规章、 部门规 章 及 其 他 规 范 性 文 件 以 及 对 于 该 等 法 律 法 规 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的客观 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 《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及重大政策调整、台风、洪水、地震、 流行病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 政府征用、 戒严、 没收 、 恐怖主义行为、 突发 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 停或停止交易等事件。


7 第 三部 分


风 险揭 示 本基金 投资 于美国 证券 市场, 基金 净值会 因为 美国证 券市 场波动 等因 素产生 波动 。本基 金投资 中出现 的风 险分 为如下 三类, 一是 境外 投资风 险,包 括海 外市 场风险 、汇率 风险 、政 治风险 等;二 是开 放式 基金风 险,包 括流 动性 风险、 管理风 险、 大额 赎回风 险、衍 生品 投资 风险等;三是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 一、 境 外投 资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会因 为国 际政治 环境 、宏观 和微 观经济 因素 、国家 政策 、投资 人风 险收益 偏好和 市场流 动程 度等 各种因 素的变 化而 波动 ,将对 本基金 资产 产生 潜在风 险,这 种风 险主 要包括: 1、海外市场风险 市场风 险是 指由于 市场 因素如 基础 利率、 汇率 、股 票 价格 和商品 价格 的变化 或由 于这些 市场因素的波动率的变化而引起的证券价格的非预期变化,并产生损失的可能性。 由于本 基金 投资于 海外 证券市 场, 因而会 受到 不同国 家或 地区( 对本 基金而 言, 主要指 美国) 特有的 政治 因素 、法律 制度、 经济 周期 等基本 因素的 影响 ,导 致本基 金的投 资绩 效面 临较大 的波动 性和 存在 潜在损 失的风 险。 例如 美国证 券交易 市场 对每 日证券 交易价 格并 无涨 跌幅上下限的规定, 因此在美国证券交易市场交易的证券的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 另外, 美国的 会计准 则和 信息 披露制 度与中 国相 比会 有较大 差异, 可能 导致 基金管 理人对 公司 盈利 能力和投 资价值判断产生偏差,从而也会给投资带来潜在的风险。 2、汇率风险 本基金 以人 民币销 售和 结算, 经过 换汇后 主要 投资于 美国 市场以 美元 计价的 金融 工具, 因此人 民币与 美元 之间 汇率的 变动将 影响 本基 金以人 民币计 价的 基金 资产价 值,从 而导 致基 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 3、政治风险 政治风 险是 指基金 投资 的某些 境外 国家或 地区 (对本 基金 而言, 主要 指美国 )出 现大的 政治变 化,例 如政 府更 迭、国 内动乱 、政 策调 整、对 外政治 关系 发生 危机等 ,以及 财政 、货 币、产 业和地 区发 展政 策等宏 观政策 发生 变化 等,这 些事件 甚至 可能 造成市 场剧烈 波动 ,从 而带来投资风险,影 响基金的投资收益。 4、法律和政府管制风险


8 由于美 国的 法律法 规与 中国不 同的 原因, 可能 导致本 基金 的某些 投资 行为受 到限 制或合 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 在特定 情况 下,美 国可 能会通 过该 国或该 地区 的财政 、货 币、产 业、 地区发 展等 方面的 政策进行管制,将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影响。 5、会计核算风险 由于美 国对 上市公 司日 常经营 活动 的会计 处理 、财务 报表 披露等 会计 核算标 准的 规定存 在一定差异,可能给本基金投资带来潜在风险。 6、税务风险 由于美 国在 税务方 面的 法律法 规, 本基金 可能 会就股 息、 利息、 资本 利得等 收益 向当地 税务机 构缴纳 税金 ,包 括预扣 税,该 行为 可能 会使得 投资收 益受 到一 定影响 。另外 ,美 国的 税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可 能变化 ,或者 加以 具有 追溯力 的修订 ,所 以可 能须向 其缴纳 本基 金销 售、估值或者投资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二、 开 放式 基金风 险 1、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是指在 开放 式基金 运作 过程中 ,可 能会发 生基 金管理 人未 能以合 理价 格及时 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或对价的风险。 本基金对纳斯达克 100 指数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5%。本基金以 追 求标的 指数长 期增 长的 稳定收 益为宗 旨, 在降 低跟踪 误差和 控制 流动 性风险 的双重 约束 下构 建指数化的投资组合。本基金流动性良好。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 “六、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 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 赎回安 排。在 本基 金发 生流动 性风险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综 合利 用备 用的流 动性风 险管 理工 具以减 少或应 对基 金的 流动性 风险, 投资 者可 能面临 赎回申 请被 暂停 接受、 赎回款 项被 延缓 支付、 基金估值被暂停等风险。 投资者应该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 并评估是否与本基金的 流动性风险匹配。 (2)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 理人 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 在确保 投资 者得到 公平 对待的 前提 下,可 依照 法律法 规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综合运 用各类 流动 性风 险管理 工具, 对赎 回申 请等进 行适度 调整 ,作 9 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 “六、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中的 “ (九) 巨额赎回的认定 及处理 方式” 和“ (十 )拒绝 或暂停 申购 、暂 停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 ,详细 了解本 基金 暂停 接 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 形下 ,投资 人的 部分或 全部 赎回申 请可 能被拒 绝, 同时投 资人 完成基 金赎 回时的 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 “六、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中的 “ (九) 巨额赎回的认定 及处理 方式” 和“ (十 )拒绝 或暂停 申购 、暂 停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 ,详细 了解本 基金 延缓 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 形下 ,投资 人接 收赎回 款项 的时间 将可 能比一 般正 常情形 下有 所延迟 ,可 能对投 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3)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短期赎回费的收取将使得投资者在持续持有期限少于 7 日时会承担较高的赎 回费。 4)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 具体 请参见 基金 合同“ 十七 、基金 资产 估值” 中的 “ (六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详 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 形下 ,投资 人一 方面没 有可 供参考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另一 方面 基金将 暂停 接受基 金申购赎回申请,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赎回本基金。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2、管理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由 于基 金投资 策略 、人为 因素 、管理 系统 设置不 当造 成操作 失误 或公司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 决策风险: 指基金 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 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中, 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 操作风险: 指基 金投资决策执行中, 由 于投资指令不明晰、 交 易操作失误等人为因 10 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大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 为开 放式基 金, 基金规 模将 随着投 资人 对基金 单位 的申购 赎回 而不断 变化 ,若是 由于投 资人的 连续 大量 赎回而 导致基 金管 理人 被迫以 低于目 标价 格抛 售证券 以应付 基金 赎回 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4、金融模型风险 投资管 理人 在有时 会使 用金融 模型 来进行 资产 定价、 趋势 判断、 风险 评估等 辅助 其做出 投资决 策。但 在使 用金 融模型 时,可 能会 因为 模型使 用不恰 当、 模型 参数的 估计错 误、 数据 录入错误等导致模型使用失败,面临出现错误结论的可能性,从而引起投资损失的风险。 5、衍生品投资风险 由于金 融衍 生产品 具有 杠杆效 应, 价格波 动较 为剧烈 ,在 市场面 临突 发事件 时, 可能会 导致投 资亏损 高于 初始 投资金 额,从 而对 基金 收益带 来不利 影响 。此 外,衍 生品的 交易 可能 不够活 跃,在 市场 变化 时,可 能因无 法及 时找 到交易 对手或 交易 对手 方压低 报价, 导致 基金 资产的 额外损 失。 本基 金投资 金融衍 生品 的目 的是为 了组合 避险 或有 效管理 ,并通 过严 格的 风险管理等手段来有效控制风险。 6、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 证券借 贷、 正回购 /逆 回购的 主要 风险在 于交 易对手 风险 ,具体 讲, 对于证 券借 贷,作 为证券 借出方 ,如 果交 易对手 方(即 证券 借入 方)违 约,则 基金 可能 面临到 期无法 获得 证券 借贷收 入甚至 借出 证券 无法归 还的风 险, 从而 导致基 金资产 发生 损失 ;对于 正回购 ,交 易期 满时, 可能 会 出现 交易 对手方 未如约 卖回 已买 入证券 未如约 支付 售出 证券产 生的所 有股 息、 利息和 分红的 风险 ;对 于逆回 购,交 易期 满时 ,可能 会出现 交易 对手 方未如 约买回 已售 出证 券的风险。 7、信用风险 (1)交易结算风险 基金在证券交割或现金交割过程中,由于交易对手违约而引发的风险。 (2)债券投资的信用风险 基金所 投资 债券的 发行 人出现 违约 、拒绝 支付 到期本 息, 可能导 致基 金资产 损失 和收益 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11 8、其它风险 (1)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2) 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从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带来损失的风 险; (3)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 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 来风险; (6)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三、 本 基金 特有的 风险 1、标的指数的风险 标的指 数因 为编制 方法 的缺陷 有可 能导致 标的 指数的 表现 与总体 市场 表现的 差异 。因标 的指数 编制方 法的 不成 熟也可 能导致 指数 调整 较大, 增加基 金投 资成 本,并 有可能 因此 而增 加跟踪 误差, 影响 投资 收益。 如果标 的指 数被 停止编 制及发 布, 或编 制者或 所有者 停止 对本 基金的 指数使 用授 权, 或标的 指数由 其他 指数 替代( 单纯更 名除 外), 或由于 指数编 制方 法等 重大变更而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导致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标的指数波动风险 标的指 数成 份股的 价格 可能受 到政 治因素 、经 济因素 、上 市公司 经营 状况、 投资 者心理 和交易 制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响 而波动 ,导 致指 数波动 ,从而 使跟 踪标 的指数 的本基 金收 益水 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跟踪偏离风险 基金在 跟踪 指数时 由于 各种原 因导 致基金 的净 值表现 与标 的指数 表现 之间产 生差 异的不 确定性,可能因素包括: (1)标的指数成份股的配股、增发、分红等公司行为; (2)标的指数成份股的调整; (3)基金买卖股票时产生的交易成本和交易冲击; (4)申购、赎回因素带来的跟踪误差;


12 (5)基金现金资产的拖累; (6)基金的管理费和托管费带来的跟踪误差; (7)标的指数成份股停牌、摘牌,成份股涨、跌停板等因素带来的偏差; (8)其他因素带来的偏差。


13 第 四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 资目标 本基金 采用 被动式 指数 化投资 策略 ,通过 严格 的投资 程序 约束和 数量 化风险 管理 手段, 力求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追求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美国证券市场中的纳斯达克 100 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以纳斯达 克 100 指数为投资标的的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 ) 、新股(一级市场初次发行或增发) 等,其中,对纳斯达克 100 指数成份股的 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5%,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备选成份股及以纳斯达克 100 指数为投资标的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ETF) 的 投 资比例 不高 于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现金或 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还可投资全球 证券市 场中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包括在 证券市 场挂 牌交 易的普 通股、 优先 股、 存托凭 证、公 募基 金、 结构性 投资产 品 、 金融 衍生产 品、银 行存 款、 短期政 府债券 等以 及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本 基金投 资其 他品种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将 其纳入 投资 范围 。如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变 更投资 品种 比例 限制的 ,基金 管理 人在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并履行 相关程 序后 ,可 相应调 整本基 金的 投资 比例规 定,不 需经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投 资理念 本基金以跟踪纳斯达克 100 指数为原则,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方法,为投资者提供一 个投资于美国纳斯达克市场的有效投资工具。 四、 投 资策略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 以追 求标的 指数 长期增 长的 稳定收 益为 宗旨, 在降 低跟踪 误差 和控制 流动 性风险 的双重约束下构建指数化的投资组合。


14 本基金力争控制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小于 0.5% , 基金 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5% 。 本基金对纳斯达克 100 指数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5% ,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备选 成份股及以纳斯达克 100 指数为投资标的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ETF ) 的投 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二)权益类投资策略 1、股票组合构建原则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来跟踪纳斯达克 100 指数,按照个股在标的指数中的基准权 重构建股票组合。 2、股票组合构建方法 本基金 主要 采用完 全复 制法, 即完 全按照 标的 指数的 成份 股组成 及其 权重构 建基 金股票 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 当预期 成份 股发生 调整 和成份 股发 生配股 、增 发、分 红等 行为时 ,以 及因基 金的 申购和 赎回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会对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 降低跟踪误差。 如有因 受股 票停牌 、股 票流动 性或 其他一 些影 响指数 复制 的市场 因素 的限制 ,使 基金管 理人无 法依指 数权 重购 买成份 股,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市场 情况 ,结 合经验 判断, 对投 资组 合进行适当调整,以获得更接近标的指数的收益率。 3、股票组合调整 (1)定期调整 本基金股票组合根据所跟踪的纳斯达克 100 指数对其成份股的调整而进行相应的定期跟 踪调整。 (2)不定期调整 1)与指数相关的调整


当标的 指数 成份股 因增 发、送 配等 股权变 动而 需进行 成份 股权重 调整 时,本 基金 将根据 指数公司发布的调整决定及其需调整的权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2)申购赎回调整


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 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15 3)其他调整


对于标 的指 数成份 股, 若因其 出现 停牌限 制、 存在严 重的 流动性 困难 、或者 财务 风险较 大、 或者面临重大的不利的司法诉讼、 或者有充分而合理的理由认为其被市场操纵等情形时, 本基金 可以不 投资 该成 份股, 而用备 选股 、甚 至现金 来代替 ,也 可以 选择与 其行业 相近 、定 价特征类似或者收益率相关性较高的其它股票来代替。 4、投资组合绩效评估 本基金 对投 资组合 进行 监控与 评估 时,以 跟踪 偏离度 为核 心监控 指标 ,跟踪 误差 为辅助 监控指 标,对 投资 组合 的日常 调整就 以最 小化 跟踪偏 离度为 原则 ,以 求控制 投资组 合相 对于 业绩比较基准的偏离风险。 (1)核心监控指标:跟踪偏离度


第 n 日跟踪偏离度为 第 n 日基金份额净值增 长率减去第 n 日基金业 绩比较基准增长率后 的绝对值。 (2)辅助监控指标:跟踪误差 跟踪误 差一 般考察 的是 一段交 易时 间内投 资组 合日收 益率 与比较 基准 日收益 率的 偏离情 况,计算公式如下: 2 1 1 () 1 T E t t TE R T ? ? ? ? 其中:TE为基金跟踪误差,?? ?? ?? = ?? ?? ?? -?? ?? ?? 为基金超额收益率,?? ?? ?? 为基金净值收益率, ?? ?? ?? 为基准收益率,T为历史天数。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计算方法,并予以公告。 (三)固定收益类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主要以降低跟踪误差和投资组合流动性管理为目的, 综合考虑流动性和收益性, 构建本基金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组合。 (四)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 可投 资于经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的各种 金融 衍生品 ,如 与标的 指数 或标的 指数 成份股 相关 的 股指期 货、 期权 、权证 以及其 他衍 生工 具。本 基金在 金融 衍生 品的投 资中主 要遵 循有 效管理 投资策 略, 对冲 某些成 份股的 特殊 突发 风险和 某些特 殊情 况下 的流动 性风险 ,以 及利 用金融 衍生产 品的 杠杆 作用, 达到对 标的 指数 的有效 跟踪, 同时 降低 仓位频 繁调整 带来 的交 易成本。


16 五 、投 资决策 依据 和决策 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有关法 律、 法规、 基金 合同以 及标 的指数 的相 关规定 是基 金管理 人运 用基金 财产 的决策 依据。 2、投资管理体制 本基金 管理 人实行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领导下 的基 金经理 负责 制。投 资决 策委员 会负 责决定 有关标 的指数 重大 调整 的应对 决策、 其他 重大 组合调 整决策 以及 重大 的单项 投资决 策。 基金 经理决定日常标的指数跟踪维护过程中的组合构建、调整决策。 3、投资程序 研究支 持、 投资决 策、 组合构 建、 交易执 行、 绩效评 估、 组合监 控与 调整等 流程 的有机 配合共同构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 严格的投资管理程序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 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1) 研究支持: 国际 业务部依托公司整体研究平台, 整合外部信息以及券商等外部研究 力量的 研究成 果, 开展 指数跟 踪、成 份股 公司 行为等 相关信 息的 搜集 与分析 、流动 性分 析、 误差及其归因分析等工作,并撰写相关的研究报告,作为本基金投资决 策的重要依据。 (2) 投资决策: 投资 决策委员会依据国际业务部提供的研究报告, 定期或遇重大事项时 召开投 资决策 会议 ,决 策相关 事项。 基金 经理 根据投 资决策 委员 会的 决议, 进行基 金投 资管 理的日常决策。 (3) 组合构建: 根据 标的指数, 结合研究报 告, 基金经理主要以完 全复制标的指数成份 股权重 的方法 构建 组合 。在追 求跟踪 偏离 度和 跟踪误 差最小 化的 前提 下,基 金经理 将采 取适 当的方法,提高投资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交易执行:中央交易部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 绩效评估: 合规 风控部门 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 并提供相关的绩 效评估 报告。 绩效 评估 能够确 认组合 是否 实现 了投资 预期、 跟踪 误差 的来源 及投资 策略 成功 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此总结和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 组合监控与调整 : 基金经理将跟踪标的 指数的变动, 结合成份 股基本面情况、 流 动 性状况 、基金 申购 和赎 回的现 金流量 情况 以及 组合投 资绩效 评估 的结 果等, 对投资 组合 进行 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17 基金管 理人 在确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前提 下,有 权根 据环境 变化 和实际 需要 对上述 投资程序做出调整,并予以公告。 六 、禁 止行为 与投 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 除应付赎回、 交易 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 借入现金。 该临时用途 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 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0、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12、向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出资或 者买 卖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者债券; 13、买 卖与 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有 控股 关系的 股东 或者与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16、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1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 他活动。 (二)投资限制 1、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8 (1)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 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 不受上述限制; (2)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 地区证 券市 场挂牌 交易 的证券 资产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其 中持有 任一 国家或 地区 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 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资产; (4) 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 受前述限制; (5)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 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 额的 20% ; (6 )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股票停 牌、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金 不符 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 投资 衍生品 应当 仅限于 投资 组合避 险或 有效管 理, 不得用 于投 机或放 大交 易,同 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2) 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 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 投资柜台交易 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 (中资商业银行除外) 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 评级机构评级。 2) 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 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 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 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19 (5)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3、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 (中资商业银行除外) 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 机构评级。 (2) 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 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 (3) 借方 应当在 交易 期内及 时向 本基金 支付 已借出 证券 产生的 所有 股息、 利息 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3)商业票据; 4)政府债券; 5)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 (作为 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 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 归还 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4、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 购 交 易 , 并 且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1) 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 (中资商业银行除外) 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 参与正回购交易, 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 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 一旦买方违约, 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 以满足索赔需要。 (3) 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 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 红。 (4) 参与逆回购交易, 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 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 一旦卖方违约, 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 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20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6)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 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 责任。 5、 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 正回购交易, 所 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 而未回 购证 券总市 值均 不得超 过基 金总资 产 的 50%。 前项 比例限 制 计算, 基金 因参与 证券 借 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三) 若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的 相关规 定发 生修改 或变 更,致 使现 行法律 法规 的投资 禁止行 为和投 资组 合比 例限制 被修改 或取 消, 基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本基 金可 相应 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四)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 除前述本基金投资组合限制第 (7) 条和本基金参与正回购交易、 逆回购交易的第 (5) 条规定 外,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对于因 基金 份额拆 分、 大比例 分红 等集中 持续 营销活 动或 其他原 因引 起的基 金净 资产规 模在 10 个工作日内增加 10 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 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及时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后, 可将调整时限从 30 个工作 日延长到 3 个月。 七 、标 的指数 和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纳斯达克 100 指数(NASDAQ-100 Index)。 当指数 编制 单位停 止标 的指数 的编 制发布 、或 变更指 数编 制方法 使标 的指数 不宜 继续作 为标的 指数、 或取 消对 本基金 使用标 的指 数的 授权等 非因本 基金 管理 人原因 导致本 基金 无法 继续使 用标的 指数 时, 基金管 理人按 照维 护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合法 权益 的原则 ,依据 具体 情况 分析拟 采用的 标的 指数 变更方 案是否 会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产 生实 质性不 利影响 ,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决 定是否 采用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方 式决 定标的 指数变 更事 宜, 如决定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则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纳斯达克 100 指数是美国资本市场三大股票指数之一,它和标普 500 指数、道琼斯工业 21 指数一起, 共同被看作美国股票市场的风向标。 纳斯达克 100 指数由指数提供商 The NASDAQ OMX Group,Inc.(“NASDAQ OMX”) 编制和发 布 , 包括了在纳斯达克股票市场上市交易的市值 最大的 100 只股票,覆盖了信息技术、可选消费、主要消费、医疗保健、工业和通信服务等 行业, 反映了 美国 高科 技、高 成长、 非金 融行 业的整 体走势 ,是 衡量 美国纳 斯达克 股票 交易 市场上市公司整体市场表现最具代表性的股票指数。 截至 2012 年 12 月 28 日,纳斯达克 100 指数基本情况如下: 纳斯达克 100 指数成份股的基本情况 行业 数量 数量占 比 市值( 亿美 元) 市值占比 指数权重合计 信息技术 46 46% 20406.7 61.58% 63.70% 可选消费 24 24% 5822.2 17.57% 17.06% 医疗保健 16 16% 3611.5 10.90% 11.85% 通信服务 2 2% 1322.5 3.99% 1.10% 工业 6 6% 654.9 1.98% 2.11% 主要消费 4 4% 1142.6 3.45% 3.72% 原材料 2 2% 180.0 0.54% 0.46% 数据截至2012 年12 月 28 日;数据来源:NASDAQ OMX 。 纳斯达克100 指数前十大成份股基本资料 公司名 称 代码 行业 国家 市值 (亿美元) 权重 APPLE INC AAPL 信息技术 美国 4997.4 15.94% MICROSOFT CORP MSFT 信息技术 美国 2237.3 7.47% GOOGLE INC-CL A GOOG 信息技术 美国 2324.4 6.16% Oracle Corp ORCL 信息技术 美国 1577.5 5.28% AMAZON.COM INC


INTC 可选消费 美国 1140.3 3.70% Qualcomm Inc AMZN 信息技术 美国 1062.8 3.45% CISCO SYSTEMS INC QCOM 信息技术 美国 1047.7 3.43% INTERL CORP CSCO 信息技术 美国 1019.8 3.36% COMCAST CORP-CLASS A CMCSA 可选消费 美国 982.6 2.58%


22 AMGEN AMGN 医疗保健 美国 651.7 2.17% 数据截至2012 年12 月 28 日;数据来源:NASDAQ OMX 。 The NASDAQ OMX Group, Inc. 及其附属机构 (NASDAQ OMX 及其 附属机构合称为 “公 司” ) 未发起、 支持、 销售或推介本基金。 该公司并未审核本基金的合法性或适用性、 与本基 金有关 的表述 及信 息披 露的准 确性或 完整 性。 该公司 未就证 券投 资、 投资本 基金或 纳斯 达克 100 ? 指 数跟 踪证 券市场 总体表 现的能 力, 对本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 任何 公众作 出明示 或暗 示的 陈述或 保证。 该公 司与 广发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被许 可方) 间的 关系 仅在于 许可使 用注 册商 标 NASDAQ ? 、OMX ? 、NASDAQ OMX ? 、NASDAQ-100 ? 及 NASDAQ-100 指数 ? , 和该公 司 的特定 商号 ,以 及使 用 由 NASDAQ OMX 不 考虑被 许 可 方或 本基 金 而确定 、构 建和 计算的 NASDAQ-100 指数 ? 。NASQAD OMX 在确 定、构建和计算 NASDAQ-100 指数 ? 时无须考 虑 被许可 方或本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需要 。该 公司 不负责 并且未 参与 确定 本基金 发售的 时间 、发 售价格 或发售 规模 ,也 未参与 确定或 计算 将本 基金转 换为现 金的 计算 方法。 该公司 对本 基金 的管理、销售和交易不承担责任。 该公司不保证 NASDAQ-100 指数 ? 或其中任 何数据的准确性及/ 或数据计算的连续性。 该 公司未就被许可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任何个人或实体使用 NASDAQ-100 指数 ? 或其中任 何数据 的结果 ,作 出明 示或暗 示的保 证。 该公 司未作 出明示 或暗 示的 保证, 并且明 示不 对有 关 NASDAQ-100 指数 ? 或其中任何数据的特定目的或用途的适销性和适当性作出保证。在不 限制上 述规定 的前 提下 ,即使 已告知 损害 发生 的可能 ,该公 司不 会对 任何损 失的利 润或 特定 的、偶然的、惩罚性的、间接的或衍生的损害承担责任。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人民币计价的纳斯达克 100 总收益指数收益率。 如果今 后法 律法规 发生 变化, 或者 指数编 制单 位停止 计算 编制该 指数 或更改 指数 名称、 或者有 更权威 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基 准推出 ,或 者是 市场上 出现更 加适 合用 于本基 金业绩 基准 的指 数时,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本 基金 可以 在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八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股 票型基 金, 风险和 收益 高于货 币市 场基金 、债 券型基 金和 混合型 基金 ,具有 较高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 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 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23 九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所投资 证券 产生权 利的 处理原 则及 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十 、基 金的融 资、 融券政 策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 一、 未来条 件许 可情况 下的 基金模 式转 换 本基金 管理 人将在 条件 成熟时 另行 安排在 证券 交易所 场内 接受基 金份 额的申 购赎 回和上 市交易 使本基 金转 型为 同一标 的指数 的上 市型 开放式 基金(LOF ) ,其 场内申 购赎回 、上 市交 易、注 册登记 、收 益分 配等场 内业务 规则 遵循 本基金 上市交 易的 证券 交易所 及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的有 关规定 ,届时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但 须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并提前公告。 若将来 本基 金管理 人推 出同一 标的 指数的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基金 (ETF ) , 则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使本基金采取 ETF 联接基金模式并相应修改 《基金合同》 , 届时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但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提前公告。 十二 、 代理投 票 1、 基金管理人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 将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并行使股票的代理投票权。 2、 基金管理人将本着维护持有人利益的原则, 按照增加股东利益、 提高股东发言权的原 则代理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操作需要, 委托境外资产托管人或其他专业机构提供代理投票的建 议、协助完成代理投票的程序等,基金管理人应对代理机构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4、 通常情况, 在不损 害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本基金将不参与有锁定期要求和支 付较高 费用的 投票事 项。 此外 ,某些 中国以 外的 法域 要求投 票的股 东就 不同 的基金 披露当 前的 持股 情况, 如果存 在此 类披 露要求 ,基金 管理 人在 一般情 况下将 不行 使委 托投票 权,以 保护 基金 持有信息。


24 十 三 、 证券交 易 1、 基金管理人将主要根据交易执行能力、 研究实力和研究支持服务等评价指标选择交易 券商: (1) 交易执行能力。 主要指券商是否对投资指令进行了有效的执行以及能否取得较高质 量的成交结果。 衡量交易执行能力的指标主要有: 是否完成交易、 成交的及时性、 成交价格、 交易差错率、对市场的影响等; (2) 研究实力。 主要是 指券商能否所提供高 质量的宏观经济研究、 行业研究及市场走向、 个股分析报告和专题研究报告,报告内容是否详实,投资建议是否准确; (3) 研究支持服务。 主 要是指券商能否根据本基金的业务需要, 提供高质量的研究报告、 协助安排上市公司调研、 举办推介会、 及时沟通市场情况、 协助交易评价等较为全面的服务; (4)其它指标。主要包括券商的财务实力、市场和销售服务和后台操作便利性。 2、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并确定交易券商交易量的分配。 3、 对于在券商选择和分仓中存在或潜在的利益冲突, 管理人应该本着维护持有人的利益 出发进行妥善处理 ,并及时进行披露。 十 四 、 境外投 资顾 问 本基金 目前 不设境 外投 资顾问 。在 未来, 如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必 要选 择境外 投资 顾问, 则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从维 护基金 持有人 利益 角度 出发, 选择合 适的 境外 投资顾 问,此 事项 无须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意。 十 五、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所 载资 料不存 在虚 假记载 、误 导性陈 述或 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8 年 9 月 20 日复核了本 报告中 的财务 指标 、净 值表现 和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容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在 虚假记 载、 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8 年6 月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25 ( 一) 、 报告 期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人民币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581,116,998.89 82.70 其中:普通股 568,819,485.98 80.95 存托凭证 12,297,512.91 1.75 优先股 - - 房地产信托 - - 2 基金投资 11,218,889.01 1.60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货币市场工具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 付金合计 100,910,598.27 14.36 8 其他各项资产 9,437,551.05 1.34 9 合计 702,684,037.22 100.00 ( 二) 、 报告 期末在 各个 国家 (地区 )证 券市场 的股 票及存 托凭 证投资 分布 国家(地区)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美国 581,116,998.89 89.45 合计 581,116,998.89 89.45 注:1、国家(地区)类别根据股票及存托凭证所在的证券交易所确定。 2、上述美国比重包括注册地为开曼群岛、英国在美国上市的 ADR。


26 ( 三) 、 报告 期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票 投资 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金融 - - 公用事业 - - 能源 - - 房地产 - - 原材料 - - 信息技术 353,856,652.52 54.47 非日常生活消费品 133,874,280.70 20.61 医疗保健 53,820,359.98 8.28 日常消费品 23,364,975.60 3.60 工业 11,670,947.50 1.80 电信业务 4,529,782.59 0.70 合计 581,116,998.89 89.45 注:以上分类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 ( 四) 、 报告 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十 名股票 及存 托凭证 投资 明细 序 号 公司名称 (英 文) 公司名称 (中文) 证券 代码 所在 证 券市 场 所属 国家 (地 区) 数量 (股) 公允价值(人 民币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APPLE INC 苹果公司 AAPL US


纳斯 达克 证券 交易 所 美国 54,155.00 66,328,980.42 10.21 2 AMAZON.COM INC 亚马逊公 司 AMZN US


纳斯 达克 证券 美国 5,346.00 60,125,909.65 9.26


27 交易 所 3 MICROSOFT CORP 微软— Τ MSFT US


纳斯 达克 证券 交易 所 美国 84,653.00 55,232,944.07 8.50 4 FACEBOOK INC-A Facebook 公司 FB US


纳斯 达克 证券 交易 所 美国 26,427.00 33,978,190.52 5.23 5 ALPHABET INC-CL C Alphabet 公司 GOOG US


纳斯 达克 证券 交易 所 美国 3,844.00 28,375,676.83 4.37 6 ALPHABET INC-CL A Alphabet 公司 GOOGL US


纳斯 达克 证券 交易 所 美国 3,290.00 24,580,901.24 3.78 7 INTEL CORP 英特尔公 司 INTC US


纳斯 达克 证券 交易 所 美国 51,344.00 16,887,615.93 2.60 8 CISCO SYSTEMS INC 思科-T CSCO US


纳斯 达克 美国 51,816.00 14,752,652.43 2.27


28 证券 交易 所 9 NETFLIX INC 奈飞公司 NFLX US


纳斯 达克 证券 交易 所 美国 4,789.00 12,403,202.25 1.91 10 COMCAST CORP-CLASS A 康卡斯特 CMCSA US


纳斯 达克 证券 交易 所 美国 50,597.00 10,984,135.42 1.69 注:此处所用证券代码的类别是当地市场代码。 ( 五) 、 报告 期末按 债券 信用 等级分 类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 六) 、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名 的前 五名债 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 七) 、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名 的前 十名资 产支 持证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 八) 、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名 的前 五名金 融衍 生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 九) 、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 前 十名基 金投 资明细


29 序号 基金名称 基金类 型 运作方式 管理人 公允价值 (人民币元) 占 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1 PROSHARES ULTRA QQQ ETF 基 金 契约型开放 式基金 ProShares Trust 11,218,889.01 1.73 ( 十) 投资 组合报 告附 注 1 、 根据公开市场信息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在本报告期内没有出现被监管 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 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96,219.85 4 应收利息 2,692.06 5 应收申购款 9,338,639.14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9,437,551.05 4 、 报告 期末 持有的 处于 转股 期的可 转换 债券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 期末 前十名 股票 中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的 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30 第 五部 分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业绩数据截 至 2018 年6 月30 日。 1. 本 基金 本报告 期单 位基金 资产 净值增 长率 与同期 业绩 比较基 准收 益率比 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2.8.15-2 012.12.31 -4.50% 0.67% -4.37% 0.92% -0.13% -0.25% 2013.1.1-20 13.12.31 29.53% 0.74% 31.04% 0.76% -1.51% -0.02% 2014.1.1-20 14.12.31 16.14% 0.84% 22.46% 0.87% -6.32% -0.03% 2015.1.1-20 15.12.31 17.19% 1.16% 14.70% 1.17% 2.49% -0.01% 2016.1.1-20 16.12.31 11.22% 1.03% 14.75% 1.01% -3.53% 0.02% 2017.1.1-20 17.12.31 23.02% 0.70% 24.69% 0.70% -1.67% 0.00% 2018.1.1-20 18.6.30 12.74% 1.34% 12.65% 1.27% 0.09% 0.07% 2012.8.15-2 018.6.30 159.71% 0.94% 189.32% 0.95% -29.61 % -0.01% 2. 本 基金 自基金 合同 生效以 来单 位基金 资产 净值的 变动 与同期 业绩 比较基 准比 较图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31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2 年8 月15 日至2018 年6 月30 日)


32 第 六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一、 概况 1、名称: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49848(集中办公区) 3、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4、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5、设立时间:2003 年 8 月5 日 6、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105828 7、联系人: 段西军 8、注册资本:1.2688 亿元人民币 9、 股权结构: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广发证券” ) 、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深圳市 前海 香江 金融控 股集团 有限 公司 、康美 药业股 份有 限公 司和广 州科技 金融 创新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分 别持有本基金管理人 51.135%、 15.763%、 15.763 %、 9.458 %和7.881 % 的股权。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孙树明 先生 :董事 长, 博士, 高级 经济师 。兼 任广发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执行董 事、党 委书记 ,中 证机 构间报 价系统 股份 有限 公司副 董事长 ,中 国证 券业协 会第六 届理 事会 兼职副 会长,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第四届 理事 会理 事,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第 二届监 事会监 事, 中国 上市公 司协会 第二 届理 事会兼 职副会 长, 亚洲 金融合 作协会 理事 ,中 国注册 会计师 协会 道德 准则委 员会委 员, 广东 金融学 会副会 长, 广东 省预防 腐败工 作专 家咨 询委员 会财政 金融 运行 规范组成员,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曾任财政部条法司副处长、 处长, 中国经 济开发 信托 投资 公司总 经理办 公 室 主任 、总经 理助理 ,中 共中 央金融 工作委 员会 监事 会工作 部副部 长, 中国 银河证 券有限 公司 监事 会监事 ,中国 证监 会会 计部副 主任、 主任 等职 务。 林传辉 先生 :副董 事长 ,学士 ,现 任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兼任广 发国 际资产 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瑞元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中国 基金 业协 会创新 与战略 发展 专业 33 委员会 委员、 资产 管理 业务专 业委员 会委 员, 深圳证 券交易 所第 四届 上诉复 核委员 会委 员。 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孙晓燕 女士 :董事 ,硕 士,现 任广 发证券 执行 董事、 副总 经理、 财务 总监, 兼任 广发控 股(香 港)有 限公 司董 事,证 通股份 有限 公司 监事长 。曾任 广东 广发 证券公 司投资 银行 部经 理、广 发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财 务部经 理、 财务 部副总 经理、 广发 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投资 自营 部副总 经理, 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财务 总监 、副总 经理, 广发 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财务 部总 经 理。 戈俊先 生: 董事, 硕士 ,高级 会计 师,现 任烽 火通信 科技 股份有 限公 司总裁 ,兼 任南京 烽火星 空通信 发展 有限 公司董 事。曾 任烽 火通 信科技 股份有 限公 司财 务部总 经理助 理、 财务 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副总裁。 翟美卿 女士 :董事 ,硕 士,现 任深 圳香江 控股 股份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南方香 江集 团董事 长、总 经理, 香江 集团 有限公 司总裁 、深 圳市 金海马 实业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长。兼 任全 国政 协委员 ,全国 妇联 常委 ,中国 女企业 家协 会副 会长, 广东省 妇联 副主 席,广 东省工 商联 副主 席,广 东省女 企业 家协 会会长 ,香江 社会 救助 基金会 主席, 深圳 市深 商控股 集团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广东 南粤 银行 董事, 深圳龙 岗国 安村 镇银行 董事。 曾任 深圳 市前海 香江金 融控 股集 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许冬瑾 女士 :董事 ,硕 士,副 主任 药师, 现任 康美药 业股 份有限 公司 副董事 长、 常务副 总经理 ,兼任 世界 中联 中药饮 片质量 专业 委员 会副会 长、国 家中 医药 管理 局 对外交 流合 作专 家咨询 委员会 委员 、中 国中药 协会中 药饮 片专 业委员 会专家 ,全 国中 药标准 化技术 委员 会委 员,全 国制药 装备 标准 化技术 委员会 中药 炮制 机械分 技术委 员会 副主 任委员 ,国家 中医 药行 业特有 工种职 业技 能鉴 定工作 中药炮 制与 配置 工专业 专家委 员会 副主 任委员 ,广东 省中 药标 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 罗海平 先生 :独立 董事 ,博士 ,现 任中华 联合 保险集 团股 份有限 公司 常务副 总经 理、集 团机关 党委书 记, 兼任 保监会 行业 风 险评 估专 家。曾 任中国 人民 保险 公司荆 襄支公 司经 理、 湖北省 分公司 国际 保险 部党组 书记、 总经 理、 汉口分 公司党 委书 记、 总经理 ,太平 保险 有限 公司市 场部总 经理 、湖 北分公 司党委 书记 、总 经理、 助理总 经理 、副 总经理 兼董事 会秘 书, 阳光财 产保险 股份 有限 公司总 裁,阳 光保 险集 团执行 委员会 委员 ,中 华联合 财产保 险股 份有 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 董茂云 先生 :独立 董事 ,博士 ,现 任宁波 大学 法学院 教授 、学术 委员 会主任 ,兼 任海尔 施生物 医药股 份有 限公 司独立 董事, 复旦 大学 兼职教 授,浙 江合 创律 师事务 所兼职 律师 。曾 34 任复旦大学教授、法律系副主任、法 学院副院长。 姚海鑫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 教授、 博士生 导师, 现任辽宁大学新华国际商学院教授、 辽宁大 学商学 院博 士生 导师, 兼任中 国会 计教 授会理 事、东 北地 区高 校财务 与会计 教师 联合 会常务 理事、 辽宁 省生 产力学 会副理 事长 、东 北制药 (集团 )股 份有 限公司 独立董 事、 沈阳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和中兴-沈阳商业大厦 (集团) 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 曾任辽宁 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 工商管理硕士 (MBA) 教育中心副主任、 计财处处长、 学科建设处 处长、发展规划处处长、新华国际商学院党总支书记、新华国际商学院副院长。 2、监事会成员 符兵先 生: 监事会 主席 ,硕士 ,经 济师。 曾任 广东物 资集 团公司 计划 处副科 长, 广东发 展银行广州分行世贸支行行长、 总行资金部处长,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总经理、 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市场拓展部总经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监。 匡丽军 女士 :股东 监事 ,硕士 ,高 级涉外 秘书 ,现任 广州 科技金 融创 新投资 控股 有限公 司工会 主席、 副总 经理 。曾任 广州科 技房 地产 开发公 司办公 室主 任, 广州屈 臣氏公 司行 政主 管, 广州市科达实业发展公司办公室主任、 总经理, 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董事会秘书。 吴晓辉 先生 :职工 监事 ,硕士 ,现 任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信息 技术 部总经 理, 兼任广 发基金分工会主席。曾任广发证券电脑中心副经理、经理。 张成柱 先生 :职工 监事 ,学士 ,现 任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中央 交易 部交易 员。 曾任广 州新太 科技股 份有 限公 司工程 师,广 发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工 程师 ,广 发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信 息技术部工程师。 刘敏女 士: 职工监 事, 硕士, 现任 广发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营销管 理部 副总经 理。 曾任广 发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市 场拓展 部总经 理助 理, 营销服 务部总 经理 助理 ,产品 营销管 理部 总经 理助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传辉 先生 :总经 理, 学士, 兼任 广发国 际资 产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瑞元 资本 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长 ,中 国基 金业协 会创新 与战 略发 展专业 委员会 委员 ,资 产管理 业务专 业委 员会 委员,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第四届 上诉复 核委 员会 委员。 曾任广 发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投 资银 行部 常务副总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朱平先 生: 副总经 理, 硕士, 经济 师。曾 任上 海荣臣 集团 市场部 经理 、广发 证券 投资银 行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 基金科汇基金经理,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 35 广发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助理,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员 会第 六届 创业板 发行审 核委 员会 兼职委员。 易阳方 先生 :副总 经理 ,硕士 。兼 任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投资 总监 ,广发 创新 驱动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转型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聚 惠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广 发国际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董事 ,瑞 元资 本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曾任广 发证券 投资 自营 部副经 理,中 国证 券监 督管理 委员会 发行 审核 委员会 发行审 核委 员, 广发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投资管 理部总 经理 、公 司总经 理助理 ,广 发聚 富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广 发制 造业 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广发 鑫享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 理 、 广发 稳裕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 理、 广发 聚丰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广发 聚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 理、 广发 鑫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段西军 先生 :督察 长, 博士。 曾在 广东省 佛山 市财贸 学校 、广发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中 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工作。 邱春杨 先生 :副总 经理 ,博士 ,兼 任瑞元 资本 管理有 限公 司董事 。曾 任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机构理 财部 副总 经理、 金融工 程部 副总 经理、 金融工 程部 总经 理、产 品总监 ,广 发沪 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魏恒江 先生 :副总 经理 ,硕士 ,高 级工程 师。 兼任广 东证 券期货 业协 会副会 长及 发展委 员会委 员。曾 在水 利部 、广发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工作 ,历任 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上海 分公 司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张敬晗 女士 :副总 经理 ,硕士 ,兼 任广发 国际 资产管 理有 限公司 副董 事长。 曾任 中国农 业科学 院助理 研究 员, 中国证 监会培 训中 心、 监察局 科员, 基金 监管 部副处 长及处 长, 私募 基金监管部处长。 张芊女 士: 副总经 理, 硕士。 兼任 广发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固定收 益投 资总监 、广 发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广发 聚鑫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广 发集鑫 债 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广发鑫 裕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广 发集裕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广发集 丰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 理、 广发 集安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经理、 广发集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曾在施耐德电气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 中国人 保资产 管理 公司 、工银 瑞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和长盛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工作 ,历 任广 发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固 定收益 部总经 理, 广发 聚盛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广发安 宏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广发 安富 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36 资基金基金经理。 4、基金经理 李耀柱 先生 ,理学 硕士 ,持有 中国 证券投 资基 金业从 业证 书。曾 任广 发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中央交易部股票交易员、 国际业务部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 广 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8 月23 日至2017 年 11 月9 日) 、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8 月23 日至2018 年 9 月20 日) 、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8 月23 日至2018 年9 月20 日) 、 广发全球医疗保健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8 月23 日至2018 年9 月20 日) 、 广发纳斯达克生物科技指数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8 月23 日至 2018 年9 月20 日) 。 现任广发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助理、广发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自 2015 年 12 月 17 日起任职)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8 月 23 日起任职) 、广发沪港深新起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11 月 9 日起任职) 、 广发道 琼斯美国石油开发与生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LOF) 基金经理 (自 2017 年3 月10 日起任职) 、 广发港股通恒生综合中型 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 (自 2017 年 9 月 21 日任职 ) 、广发海外多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2 月 8 日起任职) 、 广发科技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8 年5 月31 日起任职) 。 刘杰先 生, 工学学 士, 持有中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业从业 证书 。曾任 广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信息技术部系统开发专员、 数量投资部研究员、 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4 年 4 月 1 日至 2016 年 1 月 17 日) 、广发 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自 2016 年1 月25 日至 2018 年4 月25 日) 。 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资部总 经理助理、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4 年 4 月1 日起任 职) 、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基金经理 (自 2014 年4 月 1 日起任职) 、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5 年8 月20 日 起任职)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1 月 18 日起任职) 、 广发中小板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1 月25 日起任职) 、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1 月 25 日起任职) 、 广发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1 月 25 日起任职) 、广发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8 月 30 日起任职) 、 广发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6 37 年 9 月26 日起任职) 、 广发中证环保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7 年 1 月25 日起任职) 、 广发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7 年4 月 25 日起任职) 、 广 发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7 年 5 月25 日起任职) 、 广发量化稳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7 年 8 月4 日起任 职) 、 广发 中证环 保产 业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发起式 联接 基金基 金经 理(自 2018 年 4 月26 日起任职) 、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8 年 8 月6 日起 任职) 、广发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8 月 6 日起 任职) 、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8 年8 月6 日起任职) 、 广发道 琼斯美国石油 开发与生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LOF ) 基金经理 ( 自2018 年 8 月6 日起任 职) 、 广发港股通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 (自2018 年 8 月6 日起任 职) 、广发纳斯达克生物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8 月 6 日起 任 职) 、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8 年8 月6 日起任职) 、 广发全球医 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8 月6 日起任职) 。 历任基金经理:邱炜,任职时间为 2012 年8 月15 日至2016 年8 月23 日。 5、 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 基 金管理人权益公募投委会由副总经理朱平先生、 策略 投资部 总经理 李巍 先生 、价值 投资部 总经 理傅 友兴先 生、成 长投 资部 总经理 刘格菘 先生 和研 究发展 部总经 理孙 迪先 生等成 员组成 ,朱 平先 生担任 投委会 主席 。基 金管理 人固定 收益 投委 会由副 总经理 张芊 女士 、债券 投资部 总经 理谢 军先生 、现金 投资 部总 经理温 秀娟女 士、 债券 投资部 副总经 理代 宇女 士和固 定收益 研究 部副 总经理 韩晟先 生等 成员 组成, 张芊女 士担 任投 委会主席。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38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 金管理 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1) 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 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 法律、 法规、 规章的规 定, 基 金资产不得用于 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 自己、 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 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39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 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 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 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基金 绩效评估考核制度、集中交易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员 工保密制度、危机处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 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 。 各 岗 位 均 制 定 明 确 的 岗 位 职 责 , 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 内承担各自职责。 2、 建立相关部门、 相 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 公司 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 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 监督的责任。 3、 建立以合规风控部 门对各岗位、 各部门、 各机构、 各项业务全 面 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 道监控防线。合规风控部门属于内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 建立以合规及风险管理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 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 第四道监控防线。


40 第 七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成立时间:1983 年10 月 31 日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 人:王永民 传真:(010)66594942 客服服务中心电话:95566 二、 基 金托 管部门 及主 要人员 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 基金、 信托 从业 经验, 且具有 海外 工作 、学习 或培训 经历 ,60 %以上 的员工 具有 硕士 以上学 位或高 级职 称。 为给客 户提供 专业 化的 托管服 务,中 国银 行已 在境内 、外分 行开 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 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 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一 对多 、一 对一) 、社保 基金 、保 险资金 、QFII、RQFII 、QDII 、境外 三类 机构 、券商 资 产管理 计划、 信托 计划 、企业 年金、 银行 理财 产品、 股权基 金、 私募 基金、 资金托 管等 门类 齐全、 产品丰 富的 托管 业务体 系。在 国内 ,中 国银行 首家开 展绩 效评 估、风 险分析 等增 值服 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 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674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638 只, QDII 基金36 只, 覆盖了股票型、 债券型、 混 合型、 货币型、 指数型 、FOF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 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 托 管业 务的内 部控 制制度


41 中国银 行托 管业务 部风 险管理 与控 制工作 是中 国银行 全面 风险控 制工 作的组 成部 分,秉 承中国 银行风 险控 制理 念,坚 持“规 范运 作、 稳健经 营”的 原则 。中 国银行 托管业 务部 风险 控制工 作贯穿 业务 各环 节,通 过风险 识别 与评 估、风 险控制 措施 设定 及制度 建设、 内外 部检 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 ,中 国银 行 连续聘 请外 部会 计会计 师事务 所开 展托 管业务 内部控 制审 阅工 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 “AAF01/06 ” “ISAE3402”和“SSAE16”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 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7 年, 中国银行 继续获得了基于 “ISAE3402”和“SSAE16”双 准则的 内部控 制审 计报 告。中 国银行 托管 业务 内控制 度完善 ,内 控措 施严密 ,能够 有效 保证 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 托 管人 对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的 方法 和程序 根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理 办法 》的相 关规定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违反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关规 定, 或者 违反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应当拒 绝执行 ,及 时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并 及时 向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报 告。基 金托 管人 如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程 序已经 生效 的投 资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42 第 八部分


境外 托 管人 一、 中 国银 行纽约 分行 概况 名称:中国银行纽约分行 地址:1045 Avenue of Americas, New York, NY 10018 法定代表人:CEO 徐辰行长 成立时间:1981年9月8日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中国银 行纽 约分行 于1 981 年成 立,是 在美 国注册 的中 国银行 分支 机构。 中国 银行纽 约分行 目前 主要 受美 国 货币监 理署 (O CC ) 、美国 联邦 储备 银行 (Fedearl Reserve Bank ) 及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监管。 截至2 01 6年1 2月 月底, 中国 银行纽 约分 行总资 产约 698 .6 5亿美 元, 在美国 全部1 85家 外资 银行 中排名 第19 位。 在汤 森路透 公布的 20 16 年美国 投资级 银团 贷款 名次表上位列第27名(共72家银行) 。 201 6年 9月, 中国 银行纽 约分 行被指 定为 人民币 清算 行;美 元清 算CH IP S排名 第11 位,在 中资 银行 中排名 第一, 中资 银行 市场占 比约7 0% ;国 际结算 业务量 达1 39 0亿美元,占中美货物贸易额的24.04%。 中国银 行纽 约分行 托管 业务历 史悠 久,已 经从 事托管 业务 20多 年, 是中国 银行 纽约分 行的战 略性业 务之 一, 主要服 务于国 内银 行及 机构客 户(包 括国 家主 权基金 、商业 银行 、政 策性银行、各类QDII及其各类产品等) 。 截至2016年12月末,中国银行纽约分行的托管资产规模达690亿美元。 二、 托 管团 队人员 配备 、安 全保管 资产 条件的 说明 (一)中国银行纽约分行托管业务机构设置和职 能 为兼顾 风险 及效率 ,中 国银行 纽约 分行托 管业 务前后 台分 属不同 部门 ,其中 金融 机构部 负责托管客户关系维护、托管产品营销;托管运营由运营服务部托管团队负责。 运营服务部托管团队人数 9 人,人员平均具备10年以上相关经验,职责包括结算、公 司行动、对账、产品研发以及配合前台部门营销托管产品等。 除上述 托管 服务外 ,中 国银行 纽约 分行亦 可根 据客户 需求 提供资 产组 合会计 、资 产净值 43 计算、每日估值等增值性服务。 (二)中国银行纽约分行托管业务资质 中国银 行纽 约分行 的托 管业务 的资 质非常 全面 ,是美 国两 大中央 存管 机构美 联储 、美国 证 券 托 管 结 算公 司(Depository Trust & Clearing Corporation, DTCC) 的 直 接 会 员, 也 是 芝加哥商品交易所的结算银行和托管银行。同时,纽约分行也是 Euroclear 清算成员,可以 代客托管各类欧洲美元债券。 (三)中国银行纽约分行托管服务产品 1. 核心托管服务 ? 代 理客 户收付 和托 管 所有在 美国 发行和 交易 的债券 、股 票和其 他有 价证券 及各 类欧洲 美元债券 ? 代理发放利息股息及其他公司行动 ? 代扣代缴所得税及报税服务 ? 代理投票 ? 报表服务 2. 现金和流动性管理服务 ? 将 每日 现金结 余投 资 于投资 帐户 ,增加 利息 收入; 提供 现金预 报服 务,增 强流 动性管 理,提高资金利用率。 3. 基金或投资组合行政管理服务 ? 投资组合会计核算 ? 资产净值(NAV)计算 4. 中后台外包服务 ? 交易核对及匹配 ? 托管资产市值重估 ? 托管资产核对 5. 抵押品管理 ? 根 据协 议,托 管行 对 客户因 回购 交易、 证券 出借等 活动 产生的 抵押 品进行 估值 、发起 或回应追加抵押品通知、接收或发送抵押品等。 (四)安全保管资产条件 中国银 行纽 约分行 在每 个中央 存管 机构均 分别 开立自 营及 代客托 管账 户,以 隔离 纽约分 44 行自有证券投资资产及客户托管资产。 先进的系统是安全保管资产的重要条件。中国银行纽约分行所采用的托管系统名为 “Global Custody System ” 或 简称 “GPS ” , 是通 过美 联储 认证 的能 与美 联储 证券 结算 系统 直连的系统之一。通过 GPS 进行结算的证券指令的直通化( “Straight through Process”) 程度较高,充分保证证券结算的准确性与及时性。 资产组合会计、 资产净值计算、 每日估值等增值服务采用资金后台系统 OPICS 进行处理, 该系统 可相容 多种 货币 、多种 成本定 价法 及多 种会计 核算法 ,以 满足 不同机 构客户 及各 类基 金的要 求。系 统优 势包 括:多 重货币 ;多 种产 品;简 易操作 ,方 便用 户。系 统所支 持的 河段 方 法 包括 :权 重平 均 (Weighted Average ) 、先 进 先出 (FIFO )及 个别 成 本(Specific ID ) 等。系 统支 持的 估值 方 法有: 以市 场价 格估 值 (Marking to Market ) 、成本 法、 入价 与出价 (Bid and Ask ) 等。 系统 支持的摊销方法有: 免摊销、 直线法、 实际利率 法 (Yield to Maturity ) 等。 (五) 托管业务的主要管理制度 中国银 行纽 约分行 按照 美国货 币监 理署的 要求 实施严 格的 内部控 制制 度和风 险管 理流程 , 建立风 险防范 的三 道防 线。一 道防线 为业 务部 门,包 括前台 及后 台运 营相关 部门; 二道 防线 为风险 管理部 门, 监管 一道防 线的风 险控 制措 施;三 道防线 为内 部审 计部门 ,审查 、复 核第 一、二道防线的操作流程、指引等。 托管业 务运 营在风 险控 制措施 的实 施上采 用重 要环节 实施 双人复 核, 事后每 日对 账等控 制措施 ,减少 操作 风险 ,及时 发现、 防止 各类 风险。 独立风 险管 理部 门定期 或不定 期对 托管 业务进行全面评审及监控,避免人为失误或道德风险。 中国银 行纽 约分行 具备 经过审 核的 灾备方 案以 应付各 类特 殊情况 的发 生。灾 备方 案每年 均进行 测试演 练, 模拟 在突发 情形下 的业 务运 作,并 对测试 结果 进行 检讨及 评估, 以确 保在 突发情 况下仍 能提 供服 务。系 统方面 ,灾 难应 变措施 中心已 预留 独立 应用软 件及数 据库 服务 器,随时取代生产服务器运作。 托管业 务的 规章制 度及 工作手 册根 据与托 管相 关的监 管条 例或指 引( 如货币 监理 署托管 业务指 引、资 产管 理指 引等) 与中国 银行 纽约 分行本 身制定 的内 控制 度(如 反洗钱 内部 控制 框架、 操作风 险管 理办 法、中 国银行 美国 灾备 管理 办 法、信 息保 管办 法等) 编制, 并应 有关 条例、指引或政策之修订而适时调整,以确保合乎对外、对内的监控要求。 有关托管业务的重要规章制度包括《运营服务部托管业务操作规程》 (Operational


45 Service Department - Custody Service Operating Procedures ) ,主要内容包括结算流程、 公司行动流程、报表流程等。 中国银行纽约分行的首席稽核官定期向美国风险与管理委员会 (等同于纽约分行董事会) 汇报, 由稽核 部门 对各 部门进 行定期 及不 定期 稽核。 外部年 度审 计委 任安永 会计师 事务 所进 行。 (六)重大处罚 中国银 行纽 约分行 托管 业务自 成立 至今已 十年 ,从未 受到 监管机 构的 重大处 罚, 亦没有 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46 第 九部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一、 基 金份 额发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公司 通过 在广州 、北 京、上 海设 立的分 公司 及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系统 为投资 者办 理本基 金的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 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0 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9 号金融街中心北楼 11 层 1101 单元 (电梯楼层 12 层 1201 单元)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3)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905-10 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网上交易 投资者 可以 通过本 公司 网上交 易系 统办理 本基 金的开 户、 认购等 业务 ,具体 交易 细则请 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免长途费)或 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5)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2、销售机构 (1)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47 联系人:郭明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2)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广州 天河北 路大 都会广 场 5 、18 、19 、36 、38 、39 、41、42 、43 、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www.gf.com.cn (3)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站:www.ccb.com (4)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站:www.abchina.com (5)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48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6 公司网站:www.boc.cn (6)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联系人:王菁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7)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8)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倪苏云、虞谷云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9)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兴业大厦9 楼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49 联系人:刘玲 电话:021-52629999 客服电话:95561,或拨打当地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cib.com.cn (10 ) 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宁黎明 联系人:张萍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客服电话:021-962888 公司网站:www.bankofshanghai.com (11 )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联系人:董云巍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12 )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联系人:薛军丽 电话:010-68098777 客服电话:95595(全国) 公司网站:www.cebbank.com (13 )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50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联系人:廉赵峰 联系电话:010-65557048 业务传真:010-65550827 客服热线:95558 公司网址:www.bank.ecitic.com (14 ) 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谢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5 ) 名称: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 法定代表人:郭少泉 联系人:滕克 联系电话:0532-85709787 传真:0532-85709799 客服电话: (青岛)96588 , (全国)400-66-96588 公司网站:www.qdccb.com (16 )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达洋 联系人:毛真海 联系电话:0571-87659546


51 传真:0571-87659188 客服电话:95527 公司 网站:www.czbank.com (17 ) 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系人: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811 公司网站:www.cbhb.com.cn (18 ) 名称: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文 联系人:王超 电话: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218 客服电话:95537 公司网站:www.hrbb.com.cn (19 ) 名称: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何茂才 电话:0769-22866255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961122 公司网站:www.drcbank.com (20 ) 名称: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2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九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9 号金融街中心 B 座 法定代表人:乔瑞 联系人:王薇娜 联系电话:010-63229475 传真:010-63229763 客服电话:010-96198 公司网站:www.bjrcb.com (21 ) 名称: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 50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3 楼个人业务部 法人代表:林复 联络人:翁俊 联系电话:025-86775337 客服电话:96400,40088-96400 网址:www.njcb.com.cn (22 ) 名称: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强 联系人: 王栋 电话:0311-88627522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23 ) 名称: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 号 办公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 号 法人代表:陆玉根 联络人:王健


53 联系电话:0512-63969841 客服电话:4008696068 、0512-96068 传真:0512-63969962 网址:www.wjrcb.com (24 ) 名称: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办公地址:广东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吴海恒


联系人:何浩华 电话:0757-22388928 传真:0757-22388235 客服电话: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25 ) 名称: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法人代表:李镇西 联络人:刘芳 联系电话:0472-5189051 客服电话:内蒙古地区:0472-96016 北京地区:010-96016 宁波地区:0574-967210 深圳地区:0755-967210 成都地区:028-65558555 传真:0472-5189057 网址: www.bsb.com.cn (26 ) 名称: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 办公地址:中国.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 法人代表:吴太 普


54 联系人:严峻 联系电话:0571-85108195 客服电话:4008888508 传真:0571-85106576 网址:www.hzbank.com.cn (27 ) 名称: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信合大厦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信合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联系人:黎超雄 联系电话:020-28019593 业务传真:020-28852692 客服热线:020-961111 公司网址:www.grcbank.com (28 ) 名称: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日照市烟台路 197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日照市烟台路 197 号 法定代表人:王森 联系人:刘慧贤 联系电话:0633-8081290 业务传真:0633-8081276 客服热线:0633-96588/400-68-96588 公司网址:www.bankofrizhao.com.cn (29 ) 名称: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 41 号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 41 号 法定代表人:夏 蜀 联系人:戴秋娟 联系电话:0871-63140324 业务传真:0871-63194471


55 客服热线:4008896533 公司网址:www.fudian-bank.com (30 ) (32)名称: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泉州市云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泉州市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联系人:董培姗 联系电话:0595-22551071 业务传真:0595-22505215 客服热线:4008896312 公司网址:www.qzccbank.com (31 ) 名称: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金砂路 92 号嘉信大厦 1-2 楼部分和5 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 533 号 法定代表人:周泽荣 联系人:王放 联系电话:020-38173635 业务传真:020-38173857 客服热线:400-830-8001 公司网址:www.ghbank.com.cn (32 ) 名称: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联系人:熊志强 联系电话:0512-69868390 业务 传真:0512-69868370 客服热线:96067 公司网址:www.suzhoubank.com (33 ) (31)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6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34 ) 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40 层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网址:www.swhysc.com (35 ) 名称: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6 )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7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吴倩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公司网站:www.gtja.com (37 )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38 )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39 ) 名称: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B 座701


邮编:10003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 5 层





邮编:100088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尹伶


58 联系电话:010-66045529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天相投顾网址: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40 )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六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41 )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 —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42 ) 名称: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联系人:王炜哲 电话:021-20328000 公司网站www.bocichina.com (43 ) 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9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热线: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站:www.cgws.com (44 ) 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0686 开放式基金业 务传真:0431-85096795 公司网站:www.nesc.cn (45 ) 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服电话:95503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46 ) 名称: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60 全国统一总机: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47 ) 名称: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联系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站:www.bhzq.com (48 ) 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务热线: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49 ) 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商旅大厦18-21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公司网站:www.dwzq.com.cn (50 ) 名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61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51 ) 名称: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联系人:陈明 电话:0791-86281305 传真:0791-86282293 客服电话: 4008-222-111 公司网站:www.gsstock.com (52 ) 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95573 公司网站:www.i618.com.cn (53 ) 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联系人:沈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62 客服电话: 95570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54 ) 名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公司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95563 公司网站:www.ghzq.com.cn (55 ) 名称:广州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站:www.gzs.com.cn (56 ) 名称: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传真: 0755-23838750 联系人:毛诗莉 客服电话:4008881888 公司网站:www.fcsc.cn (57 ) 名称: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大厦26 楼


63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罗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站:www.tebon.com.cn (58 ) 公司名称: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 路 198 号财智中心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甘霖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96518,4008096518 公司网站:www.hazq.com (59 ) 名称: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解放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徐轶青 电话:0571-87822359 传真:0571-87818329 客服电话:95336(浙江) ,40086-96336(全国) 公司网站:www.ctsec.com (60 ) 名称: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客服电话:0371-967218 或4008139666


64 公司网站:www.ccnew.com (61 ) 名称: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18、19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18、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33 开放式基金接收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罗创斌 联系电话:020-37865070 公司网站:www.wlzq.com.cn (62 ) 名称: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联系人:袁媛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客服电话:0755-83199511 公司网站:www.csco.com.cn (63 ) 名称: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联系人:郭磊 电话:0731-84403319 公司网站:www.cfzq.com (64 ) 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1 栋 9 层


65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统一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www.essence.com.cn (65 ) 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电话:400-886-6567 传真:0791-86770178 公司网站:www.avicsec.com (66 ) 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服电话:9556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网站:www.95579.com (67 ) 名称: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常向东 孙伟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30707 客服电话:0471-4961259 公司网站:www.cnht.com.cn (68 ) 名称: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66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18 层-21 层及第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04、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32、400-600-8008 公司网站:www.china-invs.cn (69 ) 名称: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站:www.qlzq.com.cn (70 ) 名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彭博 电话:0731-8583234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服电话:95571 公司网站:www.foundersc.com (71 ) 名称: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67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刘爽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72 ) 名称: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宋歌 电话:021-50122086 传真:021-50122200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站:www.cnhbstock.com (73 ) 名称: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6-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6-9 层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联系人:李微 联系电话:010-59355941 客服电话:40088-95618 公司网站:www.e5618.com (74 ) 名称: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68 客服电话:400-6898888 公司网站:www.hlzqgs.com (75 ) 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站:www.cindasc.com (76 ) 名称: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联系人:赵钦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640 客服电话:0592-5163588 公司网站:www.xmzq.cn (77 ) 名称: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联系人:徐翔 电话:025-83367888-4201 传真:022-83320066 客户服务热线:4008285888 公司网站:www.njzq.com.cn (78 ) 名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69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A 座三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联系人:陶颖


电话:010-58568040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话:010-58568118 公司网站:www.hrsec.com.cn (79 ) 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站:www.swsc.com.cn (80 ) 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一宏 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4006600109 公司网站:www.gjzq.com.cn (81 ) 名称: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办公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 121 号 万丽城晶座 4 楼 中天证券 经纪事业部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联系人 袁劲松


70 联系电话:024-23280842 客服电话:4006180315 公司网站:www.stockren.com (82 ) 名称: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下埔路 14 号 法定代表人:徐刚 客服电话:400-8888-929 联系人:丁宁 电话:010-64408820 传真:010-64408252 公司网站:www.lxzq.com.cn (83 ) 名称: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1501 法人代表:刘汝军 联络人:孙恺 联系电话:010-83561149 客服电话:400-698-9898 传真:010-83561094 网址:www.xsdzq.cn (84 ) 名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 32 号国资大厦 B 座 法人代表:余磊 联系人:翟璟 联系电话:027-87618882 客服电话:4008005000 传真:027-87618863 公司网址: www.tfzq.com (85 ) 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71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佘晓峰 电话:021-20691836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86 ) 名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客服热线:4006-788-887 (87 ) 名称: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 :


杨莉娟


联系电话:021-64316642


业务传真:021-54653529


客服热线:021-32109999 ;029-68918888;4001099918


(88 ) 名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联系人:刘军


72 联系电话:0755-82943755 业务传真:0755-82940511 客服热线:4001022011 公司网址:www.zszq.com (89 ) 名称: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2 座 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2 座 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业务传真:010-6505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90 ) 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联系电话:021-58870011 业务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热线: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91 ) 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杨翼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8565 业务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热线:0571-88920897 、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92 ) 名称: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73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岗商务中心主楼 4F(07)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岗商务中心主楼 4F(07) 法定代表人:卓紘畾 联系人:王娓萍 联系电话:0755-33376853 业务传真:0755-33065516 客服热线:4006877899 公司网址:www.tenyuanfund.com (93 ) 名称:中期时代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1 幢11 层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1 幢2 层 法定代表人:路瑶 联系人:侯英建 联系电话:010-65808756 业务传真:010-65807864 客服热线:95162、4008888160 公司网址:www.CIFCOFUND.com (94 ) 名称: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32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3201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高晓芳 联系电话:010-59393923 业务传真:010 -59393074 客服热线:400-808-0069 公司网址:www.wy-fund.com (95 ) 名称: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74 联系人:方成 联系电话:021-38600735 业务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热线: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96 ) 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业务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热线: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97 ) 名称: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张裕 联系电话:021-60897840 业务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热线: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98 ) 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吴阿婷 联系电话:0755-82721106-8642 业务传真:0755-82029055


75 客服热线:4009200022 公司网址:www.hexun.com (99 ) 名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12、15 层(详细地址)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12、15 层(详细地址)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联系电话:010-66555316 业务传真:010-66555246 客服热线:4008888993 公司网址:www.dxzq.net.cn (100 ) 名称:上海久富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莱阳路 2819 号1 幢109 室 办公地址:上 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403 号上海信息大厦 1215 室 法定代表人:赵惠蓉 联系人:徐金华 联系电话:021-68685825 业务传真:021-68682297 客服热线:400-021-9898 公司网址:www.jfcta.com (101 ) 名称: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12、13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联系电话:0351-4130322 业务传真:0351-4137986 客服热线:4007121212 公司网址:www.dtsbc.com.cn (102 ) 名称: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76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1 幢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 3 号新恒基国际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联系人:赵森 联系电话:010-59539864 业务传真:010-59539806 客服热线:95162、400-8888-160 公司网址:www.cifco.net (103 ) 名称: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 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陈攀 联系电话:010-57756019 业务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热线:400-786-8868-5 公司网址:www.chtfund.com (104 ) 名称: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3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32 楼 法定代表人:钱华 联系人:王薇 联系电话:021-32229888 业务传真:021-68728703 客服热线:4001-962502 公司网址:www.ajzq.com (105 ) 名称: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B 座46 楼06-10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A 座6 层


77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网址:www.harvestwm.cn 客服电话:400-021-8850 (106 ) 名称:北京创金 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5 号楼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5 号楼215A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张晶晶 联系电话:010-66154828-809 业务传真:010-88067526 客服热线:010-66154828 公司网址:www.5irich.com (107 ) 名称: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9 号楼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SOHO 现代城 C 座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联系人 :程刚 联系电话:010-52855713 业务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热线:400-6099-200 公司网址:www.yixinfund.com (108 ) 名称: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中经北证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5 号楼 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5 号楼 1 层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 联系人:陈莹莹


78 联系电话:13261320700 业务传真:010-88381550 客服热线:010-68998820 公司网址:www.bzfunds.com (109 ) 名称: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一路财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22 层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刘栋栋 联系电话:010-88312877-8009 业务传真:010-88312099 客服热线:400-001-1566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110 ) 名称: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5 号楼 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 城区北礼士路甲 129 号新华 1949 产业园东门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 联系人:陈莹莹 联系电话:13261320700 业务传真:010-88381550 客服热线:010-68998820 公司网址:www.bzfunds.com (111 ) 名称: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1501-1504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1501-1504 法定代表人:林松 联系人:李智磊 联系电话:0592-3122679 业务传真:0592-8060771


79 客服热线:0592-3122731 公司网址:www.xds.com.cn (112 ) 名称: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2 栋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 4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 A303 法定代表人:王岩 联系人:胡明会 联系电话:010-59200855 业务传真:010-59200800 客服热线:400-819-9868 公司网址:www.tdyhfund.com (113 ) 名称: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16 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刘艳妮 联系电话:021-80133827 业务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热线:400-808-1016 公司网址:www.fundhaiyin.com (114 ) 名称:北京恒久浩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怀北路 3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7 号汉威大厦15B5( 西区15 层) 法定代表人:谢亚凡 联系人:陈冲 联系电话:010-88580321 业务传真:010-88580366 客服热线:4006-525-676 公司网址:www.haofunds.com (115 ) 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80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翟飞飞 联系电话:010-52703350-6006 业务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热线:4008886661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116 ) 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61 号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联系人:张裕 联系电话:15801816961 客服热线:4000676266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117 )名称: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1 号楼1603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温特莱中心 A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董浩 联系人:于婷婷 电话:13811217674 客服电话:010-56409010 公司网址:www.jimufund.com (118 )名称: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联系人:季长军 电话:13621233213


81 传真:010-68854009 客服电话:4008-196-665 公司网址:www.buyforyou.com.cn (119 )名称: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120)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13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栗先生 电话:010-68857763 传真:010-68858859 客服电话:95580 公司网址:www.psbc.com (121 )名称: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C 座9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张燕 联系电话:010-58325388-1588 业务传真:010-58325282 客服热线:400-166-1188 公司网址:http://8.jrj.com.cn


82 (122 )名称: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站大楼平街 11-B, 名义层11-A,8-B4,9-B、 C 办公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皇冠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彭文德 联系人:刘芸 联系电话:023-86769637 业务传真:023-86769629 客服热线:400-8877-780 公司网址:www.cfc108.com.cn (123 )名称: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8 号楼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凌秋艳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0-466-788 公司网址:www.66zichan.com (124 )名称: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联系人:马力佳 电话:0755-83999907-815 传真:0411-83999926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公司网址:www.jinqianwo.cn (125 )名称: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中路 668 号


83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中路 668 号 法人代表:王国琛 联系人:续志刚 联系电话:0519-89995001 客服电话:0519-96005 传真:0519-89995001 网址:www.jnbank.cc (126 )名称:北京君德汇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15 层办公楼一座 15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恒基中心办公楼一座 2202 室


法定代表人:李振 联系人:魏尧 电话:010-65181028 传真:010-65174782 客服电话:400-066-9355 公司网址:www.kingstartimes.com (127 )名称: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1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128 )名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张瑾


84 联系电话:021-53519888 业务传真:021-63608830 客服热线:4008918918 、021-962518 公司网址:www.962518.com (129 )名称: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虹梅路 1801 号凯科国际大厦 7-9 层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9-5611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话:400-820-2819 公司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130 )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庞晓芸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131 )名称: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天安国际大厦 49 楼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天安国际大 厦9 楼


法定代表人:陈占维


联系人:李鹏 电话:0411-82308602 传真:0411-82311420 客服电话:4006640099 公司网址:www.bankofdl.com


85 (132 )名称: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B 座 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黄芳、袁伟涛 电话:029-63387256 传真:029-81887060 客服电话:400-860-8866 公司网址:www.kysec.cn (133 )名称: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李晓明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客服电话:4000 178 000 公司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134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蔡宇洲 电话:0755-22197874


25879591 传真:0755-22197701 客服电话:95511-3 公司网站:http://bank.pingan.com (135 )名称:大有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 128 号现代广场三、四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 128 号现代广场三、四楼


86 法定代表人:沈众辉 联系人:马科 电话:0731-84409106 传真:0731-84409009 客服电话:4006-365-058 公司网址:http://www.dayouf.com (136 )名称: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 26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 26 号 法定代表人:肖寒 联系人:廖雪 联系电话:0757-86266566 业务传真:0757-86250627 客服热线:96138 公司网址:www.nanhaibank.com (137 )名称: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CBD 商务外环路 23 号中科金座大厦 法定代表人:窦荣兴 联系人:牛映雪 联系电话:0371-85517710 客服热线:95186 公司网址:www.zybank.com.cn (138 )名称:中民财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7 层05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27 层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联系人:茅旦青 联系电话:021-33355392 业务传真:021-63353736 客服热线:400-876-5716


87 公司网址:www.cmiwm.com (139 )名称: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1 幢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8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仲秋玥 联系电话:010-88066632 业务传真:010-63136184 客服热线:400-817-5666 公司网址:www.amcfortune.com (140 )名称: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107 号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9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3 号楼9 楼 法定代表人:马刚 联系人:庄洁茹 联系电话:021-60818206 业务传真:021-60818280 客服热线:95156 公司网址:www.tonghuafund.com (141 )名称: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31 号院盛景国际广场 3 号楼111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四惠东通惠河畔产业园区 1111 号(龙源通惠大厦)501 法定代表人:许现良 联系人:孟令双 联系电话:15301307396 业务传真:010-87723200 客服热线:4001-500-882 公司网址:www.lanmao.com (142 )名称: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 16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 楼


88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科兴科学园 B3 单元7 楼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联系人:张烨 联系电话:0755-29330502 客服热线:400-9302-888 公司网址:www.jfzinv.com


(143 )名称: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赵明


联系电话:021-20324155 业务传真:021-20324199 客服热线:400-928-2266 公司网址:www.dtfunds.com (144 )名称:洪泰财富(青岛)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 195 号 9 号楼7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什库大街 31 号九思文创园 5 号楼501 法定代表人:任淑桢


联系人:周映筱


联系电话:010-66162800 业务传真:010-66162800 客服热线:400 6706 863 公司网址:www.hongtaiwealth.com (145 )名称: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联系人:褚琦 联系电话:010-59013828


89 业务传真:010-59013707 客服热线:010-59013842 公司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146 )名称: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宁夏 回族 自 治区银 川市 金凤 区阅 海 湾中央 商务 区万 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 (750000 )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100000 )


法定代表人:程刚 联系人:张旭 联系电话:010-58160168 业务传真:010-58160173 客服热线:400-810-5919 公司网址:www.fengfd.com (147 )名称: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第七幢 23 层 1 号 4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 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第七幢 23 层 1 号 4 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联系人:沈怡 联系电话:027-83862952 业务传真:027-83862682 客服热线:400-027-9899 公司网址:www.buyfunds.cn (148 )名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海泰和经济发展 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蓝杰


90 联系电话:021-65370077 业务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热线: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149 )名称: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 110-134 号富中国际广场 1 栋20 层 1.2 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 110-134 号富中国际广场 1 栋20 层 1.2 号 法定代表人:王荻


联系人:方凯鑫


联系电话:0851-88405606/18585196880 业务传真:0851-88405599 客服热线:0851-88235678 公司网址 :www.urainf.com (150 )名称: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A 区 6-7 层 法定代表人:吴承 联系人:谢项辉 电话: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客服电话:0571-967777 公司网站:www.stocke.com.cn (151 )名称: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涪江路 1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下东大街 258 号 法定代表人:黄光伟


联系人:樊海波


联系电话:028-67676033 客服热线:40016-96869


公司网址:www.tf.cn


91 (152 )名称:上海中正达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3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302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戴珉微 联系电话:021-33768132-801 业务传真:021-33768132-802 客服热线:400-6767-523 公司网址:www.zzwealth.cn (153 )名称: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5 层01、02、03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5 层01、02、03 室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联系人:孙琦 联系电话:021-50810687 业务传真:021-58300279 客服热线:021-50810673 公司网址:www.wacaijijin.com (154 )名称:钱滚滚财富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 729S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良友大厦 B301-305 法定代表人:许欣 联系人:屠帅颖 联系电话:021-68609600 客服热线:400-700-9700-钱滚滚专线 公司网址:www.qiangungun.com


(155 )名称: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92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站:www.guodu.com (156 )名称: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杭州市西湖区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 1 号楼(D 区)801 室 办公地址:浙江杭州市西湖区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 1 号楼(D 区)801 室 法定代表人:陆彬彬 联系人:邓秀男 联系电话:0571-56028620 业务传真:0571-56899710 客服热线:400 068 0058 公司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157 )名称: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人代表:张运勇 联系人:乔芳 联系电话:0769-22100155 客服电话:0769-961130 传真:0769-22119426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158 )名称: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魏争 联系电话:010-57418829 业务传真:010-57569671


93 客服热线:400-678-5095 公司网址:www.niuji.net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要求 ,选 择其他 符合 要求的 机构 代理销 售本 基金, 并及时公告。 (159 )名称: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3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302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戴珉微 联系电话:021-33768132-801 业务传真:021-33768132-802 客服热线:400-6767-523 公司网址:www.zzwealth.cn (160 )名称: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5 层01、02、03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5 层01、02、03 室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联系人:孙琦 联系电话:021-50810687 业务传真:021-58300279 客服热线:021-50810673 公司网址:www.wacaijijin.com (161 )名称: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2 号楼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新华社第三工作区 A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孙雯 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86 客服电话:4008909998


94 公司网址:www.jnlc.com (162 )名称: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路 60 号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路 60 号 法定代表人:郭军 联系人:白智 联系电话:029-88992881 业务传真:029-88992475 客服热线:400-86-96779 公司网址:www.xacbank.com (163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兴业大厦9 楼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张小燕 电话:021-52629999 客服电话:95561,或拨打当地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cib.com.cn (164 )名称:深圳信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10 室(入驻深 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时代财富大厦第 49A 单元 法定代表人:周文 联系人:杨涛 联系电话:0755-23946631 业务传真:0755-82786863 客服热线:0755-23946579 公司网址:www.honorfunds.com (165 )名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95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联系人:张洪玮 联系电话:025-58587036 业务传真:025-58587820 客服热线:95319 公司网址:www.jsbchina.com (166 )名称: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田厦金牛广场 A 座 36 楼、37 楼 法定代表人:顾敏


联系人:凌云 联系电话:0755-89462721 业务传真:0755-86700688 客服热线:400-999-8800 公司网址:www.webank.com (167 )名称: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 号H 区(东座)6 楼A3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707 号生命人寿大厦 32 楼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联系人:钟伟 联系电话:13826420174 业务传真:021-50206001 客服热线:021-50206003 公司网址:www.msftec.com (168 )公司名称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 828 号鑫远杰座大厦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 208 号万境财智中心南栋


法定代表人 张永宏


联系人 曾玉姣


96 联系电话 0731-89828592


客服热线 0731-96599


公司网址 www.hrxjbank.com.cn 二、 注 册登 记机构 名称: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49848(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李尔华 电话:020-89188970 传真:020-89899175 三、 律 师事 务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住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6 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 (广州东塔)29 层、10 层 负责人: 王晓华 电话:020-37181333 传真: 020 -37181388 经办律师: 刘智、林晓纯 联系人: 刘智 四、 会 计师 事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 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30 楼 法人代表: 曾顺福 联系人: 洪锐明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003


97 经办注册会计师: 江丽雅、洪锐明


98 第 十部 分


基金 合 同的生 效 一 、 本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 2012 年 8 月 15 日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管理人正式开始 管理本基金。 二 、 基 金存续 期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和 资金额 的限 制


本基金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的存续 期间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不满两 百人 或者基 金资 产净值 低于五 千万元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连 续二 十个 工作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 及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99 第十 一 部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 与转 换 一、 申 购与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构 包括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管理 人委托 的 销 售机构 。具 体的销 售网 点将由 基金管 理人在 招募 说明 书、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或其他 公告中 列明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 销售 机构 ,并 予以公 告、向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备 案。 投资 者可以 在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销 售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按 销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1、本公司直销机构; 2、销售机构 :经本公司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 商 业 银 行 或 其 他 机 构 的 营 业 网 点 。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销 售机 构 开通 电话 、传真 或网 上交易 业务 的,投 资人 可以以 电话 、传真 或网上交易等 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详见销售机构公告。 二、 申 购与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2 年 8 月 15 日正 式生效,本基金自 2012 年 9 月 17 日起开 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和美国 纳斯 达克证 券交 易所同 时开 放交易 的工 作日为 本基金 的开放 日, 但基 金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会 的要 求或 本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申 购、赎 回时 除外 ,开放 日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为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日的 交易时 间。 投资 者在《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日期 和时间 之外 提出 申购、 赎回或 转换 申 请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 新的 证券交 易市 场或其 他特 殊情况 ,基 金管理 人将 视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时 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知 价”原 则, 即 基金的 申购 与赎回 价格 以受理 申请 当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折算为 人民币)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100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 即对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 认购、 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 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 束后不得撤销; 5、 本基金申购、 赎回的 币种为人民币,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 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并对业绩基准、信息披露等相关约定进行相应调整并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但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 申购 本基金 ,须 按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方式 全额交 付申 购款项 。投 资者提 交赎 回申请 时,其 在销售 机构 (网 点)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否 则所 提交 的申购 、赎回 的申 请无 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 定时 间受理 的申 请,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注册 登记 人在T+2 日 内为投 资者 对该交 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投资者应在T+3日 (包括该日) 后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 方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情 况。因 投资 者未 及时进 行该查 询而 造成 的后果 由其自 行承 担。 基金销 售机构 对投 资者 申购或 赎回申 请的 受理 并不代 表该申 请一 定成 功,而 仅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购或赎回申请。申购或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款 方式 ,若资 金在 规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购 不成 功,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赎回 申请成 交后 ,基金 管理 人应通 过注 册登记 机 构 及其相 关基 金销售 机构 按规定 向投资 者支付 赎回 款项 ,赎回 款项在 自受 理基 金投资 者有效 赎回 申请 之日起 不超过 十个 工作 日的时 间内划 往投 资者 银行账 户,但 中国 证监 会另有 规定除 外。 如果 基金投 资所处 的交 易所 或外汇 市场休 市、 本基 金所投 资市场 的交 易清 算规则 有变更 或国 家外 汇管理 相关规 定有 变更 101 影响赎 回款项 的划 付的 ,赎回 款项支 付的 时间 将相应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五 、申 购与赎 回的 数额限 制 1、通 过 销 售机构 每个 基金账 户或 基金管 理人 网上交 易系 统(目 前仅 对个人 投资 人开通) 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人民币份额申购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最低美元现汇份额 申购金额为 10 美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 见各销 售机构 网点 公告 。各基 金代理 销售 机构 有不同 规定的 ,投 资者 在该销 售机构 办理 上述 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 销售机构的最低赎回、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额调整为 1 份,投 资者当日持有份额减少导致在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1 份的,注册登记 机构有 权将全 部剩 余份 额自动 赎回。 各基 金代 理销售 机构有 不 同 规定 的,投 资者在 该销 售机 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3、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 设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限 或基 金单 日净申 购比例 上限 、拒 绝大额 申购、 暂停 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基 金管 理人 基于投 资运作 与风 险控 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 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 申 购费率、 赎 回费 率 1、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需缴纳申购费,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1.30%。 本基金 申购 费率按 照申 购金额 递减 ,即申 购金 额越大 ,所 适用的 申购 费率越 低。 投资者 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100 万 1.30% 100 万≤M<500 万 0.70% 500 万 ≤M<1000 万 0.20%


102 M≥1000 万 1000 元/笔 投 资 人 申 购 本 基 金 美 元 现 汇 基 金 份 额 需 缴 纳 申 购 费 , 申 购 费 率 最 高 不 超 过 申 购 金 额 的 1.30% 。 本基金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 即申购金额越大, 所适用的申 购费率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M(美元) 申购费率 M<20 万 1.30% 20 万 ≤M<100 万 0.70% 100 万≤M<200 万 0.20% M≥200 万 200 美元/笔 本基金 的申 购费用 由申 购人承 担, 主要用 于本 基金的 市场 推广、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各项 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3、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需缴纳赎回费用。 本基金 的赎 回费率 按照 持有时 间递 减,即 相关 基金份 额持 有时间 越长 ,所适 用的 赎回费 率越低,赎回费用等于赎回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具体费率如下: 赎回期限(N ) 赎回费率 N<7 天 1.50% 7 天 ≤N<1 年 0.50% 1 年 ≤N<2 年 0.30% N≥2 年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赎回期限少于 7 天(不含)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在扣除手续费后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赎回期限超过 7 天(含)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收取的 赎回 费用在 扣除 手续费 后余 额不得 低于 赎回费 总额 的 25%应 当归 入基金财 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4、本基金于2014 年5 月9 日开通公司网上交易平台 C 类收费业务模式 (1)C 类收费模式是指不收取申购费率, 按照持有时间分类收取赎回费, 并收取销售服 务费的一种收费模式。具体费率如下: 基金简称 代码 销售 服务费 申 购费 C 类赎回费


103 (2) 本公司为本基金开通的 C 类收费模式中, 赎回费用按下列标准收取: 对持续持有时 间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 持有时间超过 7 日(含7 日)的投资人,不收取赎回费率。 (3) 销售服务费不是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而是由本公司注册登记系统针对每个客户的 C 类资产 逐日计 提并 记录 在每个 客户帐 户, 在客 户赎回 或转换 时从 客户 的赎回 或转换 款项 中扣 除。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费率 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 计划, 经 销 售机 构 同意 后,针 对投 资者 定期和 不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销 活动。 在基 金促 销活动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按中国 证监 会要 求履行 必 要手 续后 ,对 投资者 适当调 整基 金申 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七、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方式 1、 申购份额、 余额的 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 费用后 ,以申 请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为 基准 计算 ,各计 算结果 均保 留至 小数点 后两位 ,小 数点 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人投资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 则可 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30%)=9,871.67 元 申购费用=10,000-9,871.67=128.33 元 广发纳斯达克100 指数(QDII) 270042 0.4%/年 0 对持有时间少于7 日(不含)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收取1.5%的赎回费;对持 有时间超过7 日(含)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收取的赎回费率为 0。


104 申购份额=9,871.67/1.050=9,401.59 份 即: 投资者投资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对应申购费率为 1.30%,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 9,401.59 份基金份额。 2、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的 金额, 净赎 回金 额为赎 回金额 扣除 相应 的费用 的金额 ,各 计算 结果均 保留至 小数 点后 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 某投资者赎回10 万份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 100 天, 对应赎回费率为 0.50%,假 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13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100,000×1.213 =121,300.00 元 赎回费用 =121,300.00 ×0.50%=606.50 元 净赎回金额 =121,300.00 -606.50=120,693.5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 100 天,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是 1.213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20,693.5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应当在估值日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人民币,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八、 申 购与赎 回的 注册登 记 1、 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 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 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 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3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 105 的注册登记手续。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 于开始实 施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暂 停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 本基 金投资 所处 的主要 市场 或外汇 市场 正常或 非正 常停市 ,可 能影响 本基 金投资, 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 继续接受申购可能 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6)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的 情 形 ; (7) 基金资产规模或者份额数量达到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外管 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 (8)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保障或人员伤亡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10 ) 接受 某笔或 某些 申购申 请有 可能导 致单 一投资 者持 有基 金 份额 的比例 达到 或者超 过 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时。


(11 ) 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出 现无 可参 考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值技 术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2 )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发生上述第 (9) 、 (10 ) 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 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申购的,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申购 公告 。在 暂停申 购的情 形消 除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106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本基 金投资 所处 的主要 市场 或外汇 市场 正常或 非正 常停市 ,可 能影响 本基 金投资, 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连续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 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 继续接受赎回可能 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5)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保障或人员伤亡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7)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 仍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经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一 的, 已经确 认的 赎回申 请,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足 额支 付;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付 ,应当 按单 个 赎 回申请 人已被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量占已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总量的 比例 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暂停期间结束, 基 金重新开放时, 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个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个开放日但少于十个开放日,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提前一 个工 作日 ,在指 定媒体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十个开放日,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十个开放日至少 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0 个开放日时, 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 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 107 体连续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并在重 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公 告最近 一个 工作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 、巨 额赎回 的认 定及处 理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 放日 中,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净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 总份额 扣除 申购申 请总 份额后 的余额 )与净 转出 申请 (转出 申请总 份额 扣除 转入申 请总份 额后 的余 额)之 和超过 上一 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本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状 况决 定接受 全额 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接受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兑付投资 者的赎 回申请 进行 的资 产变现 可能使 基金 资产 净值发 生较大 波动 时, 基金管 理人在 当日 接受 赎回比 例不 低于上 一日 基金总 份额 10% 的前 提 下,对 其余 赎回申 请延 期办理 。对 于当日 的赎 回申请 ,应当 按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申请 赎回 份额占 当日申 请赎 回总 份额的 比例, 确定 该单 个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当日 办理的 赎回份 额; 未受 理部分 除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选 择将 当日 未获受 理部分 予以 撤销 者外, 延迟至 下一 开放 日办理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个开 放日的 价格 。转 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 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20%的 ,基 金管理 人 有权对 该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超过 该比例 以上 的赎回 申请 实施延 期办 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 , 对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4)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 方式, 在三 个工 作日内 通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说明有 关处 理方 法,同 时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体予以公告。 (5) 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 本基金连续两个或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 理人认 为有必 要, 可暂 停接受 赎回申 请; 已经 接受的 赎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 但延 108 缓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十 一、 基金转 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在条 件成 熟的情 况下 提供本 基金与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之 间的 转换 服务。 基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换 费。 基金 转换的 程序及 相关 规则 由基金 管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 及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制 定并 公告 。 本公司于2014 年5 月9 日开通网上交易平台C 类收费业务模式,C 类收费模式下的基金 份额与 前端收 费基 金份 额之间 可以相 互转 换, 转换规 则适用 《广 发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网 上直 销基金转换业务规则》 ,关于 C 类收费的基金份额详细转换规则请参考 2014 年 5 月 9 日发布 的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增加 C 类收费模式的公告》 。 十 二、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为 投资 者办理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具 体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在 届时 发布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 三、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转 托管、 冻结 与质押 (一) 非交 易过户 是指 不采用 申购 、赎 回 等基 金交易 方式 ,将一 定数 量的基 金份 额按照 一定规 则从某 一投 资者 基金账 户转移 到另 一投 资者基 金账户 的行 为, 包括继 承、捐 赠、 司法 强制执 行及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认可的 其他 行为 。无论 在上述 何种 情况 下,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其中: 1、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 “ 捐赠 ”仅指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将 其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给 福利 性质的 基金 会或其 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 “ 司法 强制执 行” 是 指国家 有权 机关依 据生 效的法 律文 书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二) 办理 非交易 过户 业务必 须提 供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要 求提供 的相 关资料 ,并 向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办理。 (三) 符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户 申请 自申请 受理 日起二 个月 内办理 ;申 请人按 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109 (四)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变更 办理 基金申 购与 赎回等 业务 的销售 机构 (网点 )时 ,应办 理已持 有基金 份额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转 托管 可分一 步或两 步完 成, 具体按 各销售 机构 要求 办理。 (五)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只受 理国 家有权 机关 依法要 求的 基金账 户或 基金份 额的 冻结与 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律转为基金份额并冻结。 (六)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将可以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质押业 务或 其他基 金业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 四、 基金的 销售 (一) 本基 金的销 售业 务指接 受投 资者申 请为 其办理 的本 基金的 认购 、申购 、赎 回、转 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和客户服务等业务。 (二) 本基 金的销 售业 务由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管理人 委托 的其他 符合 条件的 机构 办理。 基金管 理人委 托 其 他机 构办理 本基金 认购 、申 购、赎 回业务 的, 应与 代理机 构签订 委托 代理 协议, 以明确 基金 管理 人和 销 售机构 之间 在基 金份额 认购、 申购 、赎 回等事 宜中的 权利 和义 务,确 保基金 财产 的安 全,保 护基金 投资 者和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销售机 构应 严格 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


110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总 值包 括基金 所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券 、银 行存款 本息 、基金 的应 收款项 和其他资产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规 范性 文件在 境内 开立人 民币 和外币 资金 账户, 在境 外开立 外币资 金账户 及证 券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境 外托 管人 自有的 财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及处 分 1、本 基金 财产独 立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境 外托 管人的 固有 财产。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因 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 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4、 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按照规定或境外市场惯例开设基金财产的所有资金账户和证 券账户。 5、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自身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 基金财 产行使 请求 冻结 、扣押 或其他 权利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被依 法撤 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7、非因基金财产 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111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一 、估 值目的 基金资 产的 估值目 的是 客观、 准确 地反映 基金 资产的 价值 ,确定 基金 资产净 值, 并为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 、估 值日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本基 金估值 日为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和美国 纳斯 达克证 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 三 、估 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 、估 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股票, 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 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未上 市股 票,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新 股等 方式 发行的 股票, 按估 值日在 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 股票 的收盘 价估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以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估 值。 首次 发行且 未上市 的股 票, 按成本 价估值 。首 次发 行且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 票,同 一股票 在交 易所 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 对于上市流通的债券, 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 ,按 最近交 易日的 收盘 净价 估值。 证券交 易所 市场 未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利 息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按最近 交易 日收 盘价减 去债券 最近 交易 日收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利 息所得 到的 净价 估值。 (2)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3、衍生工具估值方法


112 (1) 上市流通衍生工具按估值日当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未上市衍生工具按成本价估值, 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 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4、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5、基金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其他基金按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6、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 上市 流通、 或流 通受限 、或 暂停交 易的 证券, 应参 照上述 估值 原则进 行估 值。如 果上述 估值方 法不 能客 观反映 公 允价 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并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在任何情况下, 基 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 1-6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 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 1-6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 基金财 产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法律法规对此有新的规定的,按其新的规定进行估值。 9、估值中的汇率选取原则: 估值计 算中 涉及美 元、 港币、 日元 、欧元 、英 镑等五 种主 要 货币 对人 民币汇 率的 ,采用 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涉及其他货币对人民币的汇率的, 采用指定数据服务商提供的估值日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并采用套算的方法进行折算。 10、税收 对于按 照中 国法律 法规 和基金 投资 所在地 的法 律法规 规定 应交纳 的各 项税金 ,本 基金将 按权责 发生制 原则 进行 估值; 对于因 税收 规定 调整或 其他原 因导 致基 金实际 交纳税 金与 估算 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五 、估 值程序


113 基金日 常估 值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一同 进行。 基金 管理人 将估 值结果 以双 方认可 的方 式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以双方 认可的 方式 返回 给基金 管理人 。月 末、 年中和 年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各自委 托第 三方机 构进 行基金 资产估值,但不改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六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证券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它 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 人、 投资顾问无法 准 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 市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技 术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暂停 基金估值; 4、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决定延迟估值; 5、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无法评 估基金资产的情形;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露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进行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每个工 作日 将计 算的前 一工作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人民币,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八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1、 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114 估值错误。 2、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将采 取必要 、适 当合理 的措 施确保 基金 资产估 值的 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出现 错误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大 ;当 估值错 误达 到或超 过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25%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当估值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同 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按本章第四项估值方法中的第 7 条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估 值的应交税金有差 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3、 由于交易机构或独立价格服务商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有关会计制度变化以及由于其他 不可抗 力原因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未能 发现错 误的 ,由 此造成 的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115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利 息收 入、投 资收 益、公 允 价 值变动 收益 和其他 收入 扣除相 关费 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指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基金 未分配 利润 与未分 配利 润中已 实现 收益的 孰低数。 三 、收 益分配 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配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事先未 做出选 择的 ,默 认的分 红方式 为现 金红 利;如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不同 销售机 构选 择的 分红方 式不同 ,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将 以投 资者 最后一 次选择 的分 红方 式为准; 3、 在符合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况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 每份基金 份额每 次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低 于收 益分配 基准 日每份 基金 份额可 供分 配利润 的 10% ,若《基 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 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中应 载明截 止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可 供分 配利润 、基 金收益 分配 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与公 告


116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并 由基 金托管 人核 实后确 定, 基金管 理人 按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 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 、收 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 于一定 金额 ,不 足于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续 费用时 ,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可 将基 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117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4、基金上市费及年费(若本基金上市交易) ; 5、因基金的开户、证券交易、证券清算交收、证券登记存管而产生的各项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9、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10、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1、与基金财产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等; 12、非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过错引起的与基金有关的诉讼、追索费用; 1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金 管理 费(如 基金 管理人 委托 境外投 资顾 问,包 括投 资顾问 费) 按基金 资产净值的 0.8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8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 ×0.8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如基金托管人委托境外托管人, 包括向其支付的相应服务费) 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118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本 基 金作 为指 数基 金 ,需 根 据与 指数 所有 人 NASDAQ OMX Group,Inc.签 署 的指 数使 用 许 可协议的约定向 NASDAQ OMX Group,Inc. 支付指数使用费。 通常情 况下 ,基金 每日 应支付 的指 数使用 费在 次日按 每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年 费率 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1)当E≤1 亿美元时: H=E×0.06%÷365 (2)当E>1 亿美元时: H=1 亿美元×0.06%÷365+ (E-1 亿美元)×0.04% ÷365 H 为每日应当计提且在次日实际计提的指数使用费 E 为每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用费收取下限为每年 4 万美元 (年度最低指数使用费) , 即不足 4 万美元时按照 4 万美元收取 。 年度最 低指 数使用 费应 在基金 合同 生效日 及基 金运作 每满 一整年 时支 付,每 日应 支付的 指数使 用费按 季度 从当 年支付 的年度 最低 指数 使用费 中抵扣 。在 指数 使用费 支付日 ,基 金管 理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指 数使用 费划 付指 令,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如果指 数使 用费的 计算 方法和 费率 等发生 调整 ,本基 金将 采用调 整后 的方法 或费 率计算 指数使 用费。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按照 《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的规 定在 指定媒 体进行 公告 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4、本章第一项第 4 至第 13 款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119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本章第 一项 约定以 外的 其他费 用,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义务 导致的 费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以及 处理 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 发生的 费用等 不列 入基 金费用。 四 、基 金费用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协 商酌 情调低 基金 管理费 、基 金托管 费, 无须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 、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涉及 的各纳 税主 体,依 照国 家法律 法规 和境外 市场 的规定 履行 纳税义 务。


120 第十 六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1 日至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 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 基金会 计报表 ,基 金托 管人定 期与基 金管 理人 就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 表编制 等进行 核对 并以 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 金年度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境外托管人相独立 的、 具有从事证券 业 务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及其注 册会计 师等 机构 对基金 年度财 务报 表及 其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基金管理 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 2 日内披露。


121 第十 七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规 定时 间内, 将应 予披露 的基 金信息 通过 指定媒 体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互联 网网 站等 媒介披 露,并 保证 投资 者能够 按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 、基 金招募 说明 书、基 金合 同、基 金托 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 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 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 、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就 基金 份额发 售的 具体事 宜编 制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并在披 露招 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 、基 金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公 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至 少每 周公告 一次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如本 基金 投资衍 生品, 应当 在每 个工作 日计算 并披 露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T+2 日(T 日为开放日)通过 网站、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及 其他指 定媒 体, 披露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一 个市 场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后 2 个工作日内,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 载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


122 五 、定 期报告 基金定 期报 告由基 金管 理人按 照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颁 布的有 关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内容 与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独 编制 ,由 基金托 管人按 照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对相 关内 容进 行复核。 1、 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于网站 上,将 年度 报告 摘要登 载在指 定报 刊上 。基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 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 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季度报告: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足 两个 月的,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 或者年 度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年度 报告和 半年 度报告 中披 露基金 组合 资产情 况及 其流动 性风 险分析 等。 报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 比例达 到或超 过 20% 的情 形,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季度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年度 报告等 定期 报告 文件中 披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报告期 末持 有份 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 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六 、临 时报告 与公 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应当 在两日 内编 制临时 报告 书,予 以公 告,并 在公开 披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件 ,是 指可能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 或者 基金份 额的 价格产 生重 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123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 金管 理人及 其董 事、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受 到严重 行政 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 销售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 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更换境外投资顾问、境外托管人; 28、基 金运 作期间 如遇 境外投 资顾 问主要 负责 人员变 动, 基金管 理人 认为该 事件 有可能 对基金投资产生重大影响; 29、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若本基金上市交易) ;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24 七 、公 开澄清 在基金 合同 期限内 ,任 何公共 媒体 中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的 消息 可能对 基金 份额价 格产生 误导性 影响 或者 引起较 大波动 的, 相关 信息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该 消息 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 的 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布 后, 应当分 别置 备于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住 所,投 资者 可免费 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125 第十 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事 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 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自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 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 或者基 金合同 的修改 不涉 及本 基金合 同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变 化或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响 的, 可不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而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同意 修改 后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基 金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六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承接 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合同终止,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 财产清 算组 接管 基金财 产之前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金 合同和 托管 协议 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组 126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在进 行基金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2)、( 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做 出的 清算报 告经 会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律 意见 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十五年以上。


127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运用基金财产;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独 立 管 理 基 金 财 产 ; (4)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获得基金 管理人 报酬, 收取 认购 费、申 购费、 基金 赎回 手续费 及其它 事先 批准 或公告 的合理 费用 以及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 在不违反公平、 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 及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基 础上,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对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本合 同的情 况进 行必 要的监 督。如 认为 基金 托管人 违反了 法律 法规 或基金 合同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其它基 金合 同当 事人的 利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应及时 呈报 中国 证监会 和中国 银监 会, 以及采 取其它 必要 措施 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 销售机构 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 销售机构 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 更换基金注册 登记代理机构, 办理基金注册登 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 ) 按照 法律法 规, 代表基 金对 被投资 企业 行使股 东权 利,代 表基 金行使 因投 资于其 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5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6 ) 选择 、更换 律师 、审计 师、 证券经 纪商 或其他 为基 金提供 服务 的外部 机构 并确定 128 有关费率; (17 )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订、 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 认购、 申购、 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18 )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19 )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2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 产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管理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分 别记账 ,进 行证 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基 金 收 益 ; (7) 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 得为自 己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 )编制季报、半年报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采取 适当合 理的 措施使 计算 开放式 基金 份额认 购、 申购、 赎回 价格的 方法 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 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不 泄露 基金投 资计 划、投 资意 向等。 除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29 (16 ) 保存 基金财 产管 理业务 活动 的记录 、账 册、报 表、 代表基 金签 订的重 大合 同和其 他相关资料; (17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 因违 反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损 失或 损害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应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时 ,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 ) 基金 管理人 对其 委托的 境外 投资顾 问及 其他第 三方 机构的 行为 承担责 任, 基金管 理人委 托的第 三方 机构 不包括 相关司 法管 辖区 域内的 证券登 记、 清算 机 构、 第三方 数据 和信 息来源机构、根据当地市场惯例无法向该服务提供方追偿的其他机构; (23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选择、更换境外托管人并与之签署有关协议;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 应得收入; (2) 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 合格的熟悉基 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境内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130 (4) 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 得为自 己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 保管 (或委托境 外托管人)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 合同及 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 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除 《基 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 ) 对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 管理人 在各重 要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进 行;如 果基 金管 理人有 未执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 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 ) 按照 规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配 合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7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除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19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 ) 对其 委托第 三方 机构相 关事 项的法 律后 果承担 责任 ,基金 托管 人委托 的第 三方机 构不包 括相关 司法 管辖 区域内 的证券 登记 、清 算机构 、第三 方数 据和 信息来 源机构 、根 据当 地市场惯例无法向该服务提供方追偿的其他机构; (21 ) 按法 律法规 规定 向中国 证监 会和外 管局 报告基 金管 理人境 外投 资情况 ,并 按相关 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2 ) 办理 基金管 理人 就管理 本基 金的有 关结 汇、售 汇、 收汇、 付汇 和人民 币资 金结算 131 业务; (23 ) 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 汇入、 兑换、 收汇、 付汇、 资金往来、 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 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 其它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相关 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 15 年; (24 )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根据审慎监管原 则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职责。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基金管理人及其代理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 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132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二)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 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 规、 中国证监会和 《基 金合同》 另有规定的 除外) ;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本基金与其它基金合并;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 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 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在不损害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份额在交易所交易;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 8、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133 基金管 理人 决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起 六十 日内召 开; 基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 之十以上 (含百分之十 , 下同)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起 六十 日内召 开; 基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代表基 金份 额百 分之十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十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 告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决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之 日起 六十 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代 表基金 份额 百分 之十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三十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 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就未 经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通知将 至少 载明 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则载明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六)开会方式


134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场 开会 和通讯 方式 开会。 现场 开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本 人出席 或通 过授 权委派 其代理 人出 席, 现场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当 出席,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出席 的,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通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基 金合同 的相 关规 定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决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召 集人确 定, 但决 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 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告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 作 日 内 连 续 公 布 相 关 提 示 性 公 告 ;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不少 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4、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它代表, 同时 提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和 受托出 席会 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和 授权 委托 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 3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 (二) 款规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 项。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 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 当 按 照 以 下 原 则 对 提 案 进 行 审 核 : a、 关联性。 大会召集 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 135 出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职 权范围 的, 应提 交大会 审议; 对于 不符 合上述 要求的 ,不 提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案 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 程序性。 大会召集 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 如将 其提案 进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需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的 ,大会 主持 人可 以就程 序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作出 决定, 并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定的 程序 进行审议。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或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未获 得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通过 ,就同 一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 开会 的方式 下, 首先由 召集 人宣读 提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报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后 生效; 在通 讯表 决开会 的方式 下, 首先 由召集 人在会 议通 知中 公布提 案,在 所通 知的 表决截 止日期 第二 个工 作日由 大会聘 请的 公证 机关的 公证员 统计 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八)表 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 别决 议应当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表决 权的三 分之 二以上 (含 三分之 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 般决 议应当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表决 权的百 分之 五十以 上( 含百分 之五十)通过。 更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管 人、 转换基 金运 作方式 或提 前终止 基金 合同应 当以 特别决 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136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题 应当 分开审 议、 逐项表 决。 3、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 即视为 有效的 表决 ;表 决意见 模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为召 集人, 则监 督员 由基金 托管人 担任 ;如 基金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监督 员由基 金托 管人 在出席 会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中指定)共 同担 任监票 人;如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自行 召集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中推 举三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对 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果 会议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而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或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代 理人 对会 议主持 人宣布 的表 决结 果有异 议,其 有权 在宣 布表决 结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清 点,会 议主 持人 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 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 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 者基金 托管人 拒不 配合 的,则 参加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有 权推 举三 名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如召集 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人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2、通讯方式开会


137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进行计票。 (十)生效与公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按照 《基金法》 有关 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 日起五 日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或者备 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自 中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 起生效。 2、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 有法律 约束力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定。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 日内,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指定媒体公告。 4、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以 及基金 财产 的清算 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事 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 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自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 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 或者基 金合同 的修改 不涉 及本 基金合 同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变 化或 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响 的, 可不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而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同意 修改 后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138 3、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六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承接 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合同终止,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由基金 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 财产清 算组 接管 基金财 产之前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金 合同和 托管 协议 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 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在进 行基金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39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2)、( 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做 出的 清算报 告经 会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律 意见 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十五年以上。 四 、 争 议解决 方式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本基 金合同 的当 事人之 间因 本基金 合同 产生的 或与 本基金 合同 有关的 争议 应首先 通过友好 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未能以协商方式解 决的, 则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议 提交位 于北 京的 中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根据 当时 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 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五 、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合 同的 方式 基金合 同可 印制成 册, 存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住 所,供 投资 者查阅 ,基 金合同 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140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一、 基 金托管 协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49848(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成立日期:2003 年8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91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2688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成立时间:1983 年10 月 3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联系人:王永民 联系电话:010-66594905 经营范 围: 吸收公 众存 款;发 放短 期、中 期、 长期贷 款; 办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 票据承 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 业拆借 ;买 卖、 代理买 卖外汇 ;从 事银 行卡业 务;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141 款项及 代理保 险业 务; 提供保 管箱服 务; 经中 国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等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中实际可以监控事项的约定, 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美国证券市场中的纳斯达克 100 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以纳斯达 克 100 指数为投资标的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 ) 、新股(一级市场初次发行或增发) 等,其中,对纳斯达克 100 指数成份股的 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5%,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备选成份股及以纳斯达克 100 指数为投资标的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 的 投 资比例 不高 于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现金或 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 本基金还可投资全球证券市场中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其他金融工具, 包括在证券市 场挂牌 交易的 普通 股、 优先股 、存托 凭证 、公 募基金 、结构 性投 资产 品、金 融衍生 产品 、银 行存款、短期政府债券等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 纳斯达克 100 指数成份股股票库、 备选成份股股票库、 以纳斯达克 100 指数为投资标的的 ETF 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可 以根据 实际 情况 的 变化 ,对各 投资 品种 的具体 范围予 以更 新和 调整,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 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 受上述限制; 2)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 区证券 市场 挂牌交 易的 证券资 产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其 中 持有任 一国 家或地 区市 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基金持有非流 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 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142 4) 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 前述限制; 5)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 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 的 20%; 6)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 市场波 动、上 市公 司股 票停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不 符合 该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 可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基 金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开 展逆回 购交 易的 , 可接受 质押品 的资 质要 求与本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范 围保持 一致 ,并 承担由 于不一 致所 导致 的风险或损失。 (2)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 投资 衍生品 应当 仅限于 投资 组合避 险或 有效管 理, 不得用 于投 机或放 大交 易,同 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2) 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 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 投资柜台交易衍 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所有 参与 交易的 对手 方(中 资商 业银行 除外 )应当 具有 不低于 中国 证监会 认可 的信用 评级机构评级。 ②交易 对手 方应当 至少 每个工 作日 对交易 进行 估值, 并且 基金可 在任 何时候 以公 允价值 终止交易。 ③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 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 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5)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3)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43 1)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 (中资商业银行除外) 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 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3) 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 一 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①现金; ②存款证明; ③商业票据; ④政府债券; ⑤中资 商业 银行或 由不 低于中 国证 监会认 可的 信用评 级机 构评级 的境 外金融 机构 (作为 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 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 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4) 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 逆回购交易, 并且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1) 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 (中资商业银行除外) 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 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 参与正回购交易, 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 出证券市值的 102%。 一旦买方违约, 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 满足索赔需要。 3) 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 4) 参与逆回购交易, 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 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 一旦卖方违约, 本 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 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 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 任。 (5) 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 正回购交易, 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 出而未 回购 证券总 市值 均不得 超过 基金总 资产 的 50%。 前项 比例限 制 计算, 基金 因参与 证券 144 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 行监督。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 除应付赎回、 交 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 借入现金。 该临时用 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 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0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12 ) 向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出资 或者 买卖其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13 ) 买卖 与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或者 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4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 )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16 )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17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为对基 金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易 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相互提 供与 本机构 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基 金管 理人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其回购 交易 及监督 所需 的其他 投资 品种的 交易 对手库, 交易对手库由信用等级符合 《通知》 要求的交易对手组成。 基金托管人只对进行金融衍生品、 证券借 贷、回 购交 易之 交易对 手作出 监督 。监 督范围 并不包 括一 般证 券买卖 之券商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据 实际 情况 的变化 ,及时 对交 易对 手库予 以更新 和调 整, 并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基 145 金管理 人进行 金融 衍生 品、证 券借贷 、 回 购交 易时, 交易对 手应 符合 交易对 手库的 范围 。基 金托管人对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 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事先确 定符合 条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的 名单, 并及 时提 供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据以对 基金 投资 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6、 对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中实际可 以监控事项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 监督。 (二) 基金 托管人 应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应 收资金 到账 、基 金费用 开支 及 收入 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业务复核。 (三)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或其境 外投 资顾问 的违 规行为 ,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由 基金管 理人 或由 基金管 理人责 成境 外投 资顾问 限期纠 正; 基金 管理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进行 核对确 认并 回函 ;在限 期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如基金 管理 人未 予纠正或基金管理人未责成境外投资顾问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 管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和 核查, 包括 但不限 于: 在规定 时间内 答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正 ,就 基 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求 需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督 报告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五)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于估值日结束且相关数据齐备后, 进行交易后的投资监控和报告。 (六) 基金 托管人 的投 资监督 报告 的准确 性和 完整性 受限 于基金 管理 人或其 境外 投资顾 问及其 他中介 机构 提供 的数据 和信息 ,基 金托 管人对 这些机 构的 信息 的准确 性和完 整性 不作 任何担保、 暗示或表示, 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七)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 人或其境外投资顾问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其投资策略 及决定)及其投资回报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 、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一) 在本 协议的 有效 期内, 在不 违反公 平、 合理原 则以 及不妨 碍基 金托管 人遵 守相关 法律法 规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的 基础上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本 协议的 情况 进行 146 必要的 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但 不限于 基金 托管 人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证 券账户 、复 核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 管理人 发现 基金托 管人 擅自挪 用基 金财产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管 理、无 正 当 理 由 未 执 行 或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基金 合同》 及本 协议 有关规 定时,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基金 托管 人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人 发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配合 基金 管理人 的核 查行为 ,包 括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 、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 金托 管人应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未 经基 金管理 人的 合法合 规指 令或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所有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 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可将基金财产安全保管和办理与基金财产过户有关的手续等职责委托给第 三方机构履行。 6、现金账户中的现金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银行身份持有。 7、基 金托 管人或 其境 外托管 人按 照有关 市场 的适用 法律 、法规 和市 场惯例 ,支 付现金、 办理证券登记等托管业务。 8、 除非基金合同、 托 管协议另有规定或根据基金管理人书面同意, 基金托管人自身, 并 应尽商 业上的 合理 努力 确保境 外托管 人不 得在 任何基 金资产 上设 立任 何担保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抵押、质押、留置等,但根据有关适用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担保 权利除外。 9、 对于因为基金管理人进行本协议项下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47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 金募 集期间 的资 金应存 于基 金管理 人开 立的“ 基金 募集专 户” 。该账 户由 基金管理 人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 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 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 集金额、 基金份额 持 有人人 数符合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后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规定 时间 内,聘 请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 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 划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并 指定的 基金 托管 银行账 户中, 并确 保划 入的资 金与验 资确 认金 额相一致。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的生效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托管账户。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 管和使 用。 本基 金的一 切货币 收支 活动 ,包括 但不限 于投 资、 支付赎 回金额 、支 付基 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进行。 3、 本基金托管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 不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户 ;亦不 得使 用本 基金的 银行账 户进 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资金结算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 账户所在国或地区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或境外托管人处, 按照该交易 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开立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 以及各 自委 托代 理人均 不得出 借擅 自转 让基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 ,亦不 得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除非基金托管人及 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 疏忽、 欺诈或故意不 当行为, 基金托管人 148 将不保 证其或 其境 外托 管人所 接收基 金财 产中 的证券 的所有 权、 合法 性或真 实性( 包括 是否 以良好形式转让) 。 5、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五)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投 资市 场所在 国家 或地区 法律 法规等 有关 规定对 相关 账户的 开立 和管理 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办理。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有 价凭 证等的 保管 按照实 物证 券相关 规定 办理。 基金 托管人 对其 以外机 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托 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保管 由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的与基 金有 关的重 大合 同及有 关凭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 原件提 交给基 金托 管人 。除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人 或其委 托的 第三 方机构 在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金 财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时 一般应 保证 有两 份以上 的正本 ,以 便基 金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 人 按 规 定 各 自 保 管 至 少 15 年。 五 、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 和复 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 份额净 值是 指基金 资产 净值除 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复核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进行 估值, 估值 原则应 符合 《基金 合同 》 、 《 证券 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 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每个工作日下午 15:00 之前, 基金管理人将前 一日的 基金估 值结 果以 双方确 认的形 式报 送基 金托管 人。基 金托 管人 应在收 到上述 估值 结果 后进行 复核, 并以 双方 确认的 方式将 复核 结果 传送给 基金管 理人 ,由 基金管 理人定 期对 外公 布。基金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 相关 法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估 值方法 不能 客观反 映基 金财产 公允 价值时, 149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以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 误。当 基金 份额 净值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损 失进 一步扩 大; 当估值 错误 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通报基 金托 管人并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当 估值 错误达 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5%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公告 ,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 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偏差并且偏差在合理的范围 内,基 金份额 净值 以基 金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为 准,基 金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也应以 基金 管理 人的净值计算结果计提。 7、 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 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实 际损失 ,基 金管 理人应 对此承 担责 任。 若基金 托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据 正确, 则基 金托 管人对 该损失 不承 担责 任;若 基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值 数据也 不正 确, 则基金 托管人 也应 承担 未正确 履行复 核义 务的 责任。 如果上 述错 误造 成了基 金财产 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不 当得 利, 且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已 各自承 担了 赔偿 责任, 则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向 不当得 利之 主体 主张返 还不当 得利 。如 果返还 金额不 足以 弥补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已承 担的赔 偿金 额, 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8、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 因,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检 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错 误的 ,由 此造成 的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可 以 免除 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9、 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 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 成一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按照 其对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基金托 管人 可以 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 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150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后 一个 交易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每半 年度 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 权益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以 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登记 日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 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如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妥善 保存持 有人 名册,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告 ,并 代为 履行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职责 。基 金托 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负有保 密义 务。除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和 本协 议另有 规定外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及其 中的任 何信 息以 任何方 式向任 何第 三方 披露, 基金托 管人 应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及 其中的 信息限 制在 为履 行基金 合同和 本协 议之 目的而需要了解该等信息的人员范围之内。 七 、 争 议解决 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与 之 相 关的争 议, 双方当 事人 应通过 协商 解决, 但若 自一方 书面 提出协 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 的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根 据提 交仲 裁时该 会现时 有效 的仲 裁规则 进行仲 裁。 仲裁 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 理期 间,双 方当 事人应 各自 继续履 行基 金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 、 托 管协议 的修 改、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51 (一)托管协议的修改程序 本协议 经双 方当事 人经 协商一 致, 可以书 面形 式对协 议进 行修改 。修 改后的 新协 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按 照《 基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对本基 金的 财产进 行清算。


152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一 系列 的服务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持 有人注 册登 记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担任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注册 登记 服务, 配备 安全、 完善的 电脑系 统及 通讯 系统, 准确、 及时 地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办 理基 金账户 业务、 基金 份额 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 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等服务。 二 、持 有人交 易记 录查询 及邮 寄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登 记机 构保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上 列明 的所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基金 投资 记录。 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交易结束后(T 日) ,本基金销售网点将于 T+3 日开始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该笔交易成交确认单的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在 T+3 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 务中心 查询 基金 交易情 况。基 金管 理人 直销机 构网点 应根 据在 直销机 构网点 进行 交易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要 求打印 成交确 认单 。基 金销售 代理人 应根 据在 代销网 点进行 交易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进行成交确认。





2、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阅对账单: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查阅对账单。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网站、 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定制纸质或电子形式的定期 对账单 。定期 对账 单分 为季度 对账单 及年 度对 账单。 本基金 管理 人在 每季度 结束后 向本 季度 有交易 并定制 季度 对账 单服务 的投资 者提 供季 度对账 单;每 年结 束后 向所有 本年度 末持 有基 金份额并定制年度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年度对账单 3、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包 括 电 话 呼 叫 中 心 和 网 站 账 户 自 动查询系统)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 三、 信 息定制 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申请 开立本 公司 基金账 户时 如预留 电子 邮件地 址, 可订制 电子 邮件服 153 务,内 容包括 基金 净值 播报、 交易确 认及 相关 基金资 讯信息 等; 如预 留手机 号码, 可订 制手 机短信 服务, 内容 包括 基金净 值播报 、交 易确 认等。 已开立 本公 司基 金账户 未预留 相关 资料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到 销售网 点或通 过基 金管 理人的 客户服 务中 心( 包括电 话呼叫 中心 和网 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办理资料变更。 四、 信 息查询 基金管 理人 为每个 基金 账户提 供一 个基金 账户 查询密 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凭 基金账 号和该密码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呼叫中心 (Call Center ) 查询客户基金账户信息; 同时可 以修改 通信地 址、 电话 、电子 邮件等 信息 ;另 外还可 登录本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查询基 金申 购与 赎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信息。 五、 投 诉受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通 过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网 站在线 客服 、呼叫 中心 人工座 席、 书信、 电子邮 件、传 真等 渠道 对基金 管理人 和 销 售机 构 所提 供的服 务进 行投 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还 可以通过 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六 、服 务联 系 方式


1、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 95105828 或020-83936999,该电话可转人工服务。 传真:020-34281105 2、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s@gf-funds.com.cn


154 第 二十 二部分


其 他应 披露 的事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取消申购限额业务的公告 2018-03-15 关于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 公告 2018-03-22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 C 类收费模 式业务的公告 2018-03-22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证金牛为旗下部分基金 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8-03-30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西安银行为旗下部分基金 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8-05-16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兴业银行为旗下部分基金 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8-05-23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信诚基金销售为旗下部分 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8-05-25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华融湘江银行为旗下部分 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8-06-01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江苏银行为旗下部分基金 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8-06-27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微众银行为旗下部分基金 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8-07-30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民商基金为旗下部分基金 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8-08-01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2018-08-06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暂停大额申购业务的公告 2018-08-10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2018-08-14


155 资基金调整大额申购业务的公告


156 第 二十 三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存放 在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的 办公 场所和 营业 场所, 投资 人可免 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157 第 二十 四部分


备 查文件 ( 一) 中国证 监会 批准广 发纳 斯达克 1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的文件 ( 二) 《 广发 纳斯达 克 10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基 金合 同》 ( 三) 《 广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务 规则 》 ( 四) 《 广发 纳斯达 克 10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托 管协 议》 ( 五) 法律意 见书 ( 六) 基金管 理人 业务资 格批 件、营 业执 照 ( 七) 基金托 管人 业务资 格批 件、营 业执 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