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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新添丰定期混合(004916)

嘉实新添丰定期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嘉实新添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嘉实新添丰定期开放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2017
年6 月22 日证 监许可[2017] 977 号 《关于准予嘉实新添丰定期开放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
批复》 注册募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7 年8 月23 日正式生 效, 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
管理本基金。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 《 嘉实新添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的定期更
新,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 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
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 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 金(以下简 称“基金” ) 是一种长期 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 是分散投资 , 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 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
金融工具, 投资者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也可能承担
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 本基金的产 品特性,充 分考虑自身 的风险承受 能力,理性 判断市场 ,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因政 治、 经济、 社 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
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等。 本基金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 私募债 是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 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 易, 一般情况下, 交易不活跃, 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 受市 场 流动性所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 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为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风险与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股票 型基金 。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全面认识 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谨慎 做出投资决策。 投 资 者 应 当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代 销 机 构 购 买 和 赎 回 基 金 。 本 基 金 在 募 集 期 内 按 1.00 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投资者按 1.00 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 有可 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 1.00 元、 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 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 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 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已 经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2018 年8 月23 日 (特别事项注明除外) ,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8 年6 月30 日 (未经审计)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目


录 一、绪言........................................................................................................................................... 4 二、释义........................................................................................................................................... 5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1 六、基金的募集 ............................................................................................................................. 3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0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1 九、基金的投资 ............................................................................................................................. 55 十、基金的业绩 ............................................................................................................................. 66 十一、基金的财产 ......................................................................................................................... 68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69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3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5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7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78 十七、风险揭示 ............................................................................................................................. 84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0 十九、基金合 同的内容摘要 ......................................................................................................... 92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6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7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9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0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21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 一、绪言 《嘉实 新添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 金法》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运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 下简称 “ 《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 招募 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嘉实 新添丰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均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基金合 同当事人按 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 利、承担义 务。基金投 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 基金:指 嘉实新添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 人:指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 人:指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或《基金合 同》 :指《嘉 实 新添丰定 期开放 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 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本 基金签订之 《 嘉实新添 丰 定期开放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 书:指《嘉实 新添丰 定 期开放 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 定 期 的更新 7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指《 嘉实 新 添丰 定期开 放 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 售 公 告》 8 、 法律法规 :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 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9 、 《基金法 》 : 指 2012 年12 月 28 日经 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 会议通过, 自 2013 年6 月 1 日起实 施 , 并经 2015 年4 月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 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 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0 、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 露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 法》 :指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 《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 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 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 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 机构投 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 投资人 或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 、 基金销 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 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 销售机 构: 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 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4 、 登记业 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5 、 登记机 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 基金账 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 基金交易 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 基金合 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的日期 29 、 基金合同 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 基金募 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1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 、T 日:指 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 、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 日( 不包含T 日) 35 、 定期开 放: 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 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 运作模式。 36 、 开放期: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 期间可以办理申购 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二十个工作日, 开放期的 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 形致使本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影 响因素消除之日的次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37 、封闭期:本基金的 第一个 封闭 期为自基金 合同生效日 起(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 日) , 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的首个半年度对日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的, 则顺延至下一工 作日) 的前一日止。 后续每个封闭期为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 (包括该日) 起 6 个月 (含 6 个月) 后的对应日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的,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的前一日止 。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 ,也不上 市交易 38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 、开放时 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 、 《业务规则》 :指 《嘉 实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开 放式基金业 务规则》 ,是 由基金管理 人 制定并不时修订,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由基金管理人担任登记机构的 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 、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 44 、 基金转换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基 金份额的行为 45 、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6 、 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购日、 扣 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 日, 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 金 转 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 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 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8 、元:指 人民币元 49 、 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 、 基金资 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及其他 资 产的价值总和 51 、基金资 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 、基金份 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 、 流动性 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 件提前支取 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非 公开发行股 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4 、 基金资 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5 、 指定媒介 :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体 56 、不可抗 力: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 三 、 基 金管理 人 ( 一 ) 基金管 理 人 基本情 况 1 、基本信息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 国金中心二期 53 层 09-11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8 层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成立日期 1999 年 3 月25 日 注册资本 1.5 亿元 股权结构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40% , 德意志 资产管理 (亚洲) 有限公司 30% , 立信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30% 。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 号文 批准, 于 1999 年3 月25 日 成立, 是中国第一批基金管理公司之一, 是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 公司注册地上海, 总 部 设在北京并设深圳、 成都、 杭州、 青岛、 南京、 福州、 广 州 、 北京怀柔、 武汉分公司。 公司 获得首批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QDII 资格 和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2 、管理基金 情况 截止 2018 年9 月21 日, 基金管理人共管理 1 只 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144 只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 具体包括嘉实元和、 嘉实成长收益混合、 嘉实增长混合、 嘉实稳健混合、 嘉 实 债券、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 嘉实货币、 嘉实沪深 300 指 数 (LOF)、 嘉实超短债 债券、嘉实 主题混合、 嘉实策略混 合、嘉实海 外中国 股票 混合(QDII) 、嘉实研 究精选混合、 嘉实多元债券、 嘉实量化阿尔法混合、 嘉实回报混合、 嘉实基本面 50 指数 (LOF)、 嘉实价值优势混合、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 嘉实 H 股指数 (QDII-LOF ) 、 嘉实 主题新动力混合、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嘉实领先成长混合、嘉 实深证基本面 120ETF 、嘉实 深证基本面 120ETF 联接、嘉实 黄金(QDII-FOF-LOF) 、 嘉实信用债 券、嘉实周 期优选混合 、嘉实安心 货币、 嘉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 实中创 400ETF 、嘉实中 创 400ETF 联接、嘉实沪深 300ETF 、嘉实优化红利混合、嘉实全球 房地产 (QDII ) 、 嘉实理 财宝 7 天债 券、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债券、 嘉实纯债债券、 嘉实中证 中期企业债指数 (LOF ) 、 嘉实中证 500ETF 、 嘉实增 强信用定期债券、 嘉实中证 500ETF 联 接、 嘉实中证中期国债 ETF 、 嘉实中证金边中期国债 ETF 联接、 嘉 实丰益纯债定期债券、 嘉实研 究阿尔法股票、 嘉实如意宝定期债券、 嘉实美国成长股票 (QDII) 、 嘉实丰益 策略定期债券、 嘉实丰益信用定期债券、 嘉实新兴市场债券、 嘉实绝对收益策略定期混合、 嘉实宝 A/B、嘉 实活期宝货币、 嘉实 1 个月理财债券、 嘉实活钱包货币、 嘉实泰和混合、 嘉实薪金宝货币 、 嘉实对冲套利定期开放混合、嘉实中证医药卫生 ETF、嘉实 中证主要消费 ETF 、嘉实 中证金 融地产 ETF 、 嘉实3 个月 理财债券、 嘉实医疗保健股票、 嘉实新兴产业股票、 嘉实新收益混 合、嘉实沪 深 300 指数 研究增强、 嘉实逆向策 略股票、嘉 实企业变革 股票、嘉实 新消费 股 票基金、 嘉实全 球互联网股票、 嘉实先进制造股票、 嘉实事件驱动股票、 嘉实快线货币、 嘉 实新机遇混 合发起式、 嘉实低价策 略股票、嘉 实中证金融 地产 ETF 联 接、嘉实新 起点灵 活 配置混合、 嘉实腾讯自选股大数据股票、 嘉实环保低碳股票、 嘉实创新成长混合、 嘉实智 能 汽车股票、 嘉实新起航混合、 嘉实新财富混合、 嘉实稳祥纯债债券、 嘉实稳瑞纯债债券、 嘉 实新常态混合、 嘉实新优选混合、 嘉实新趋势混合、 嘉实新思路混合、 嘉实沪港深精选股票、 嘉实稳盛纯债债券、 嘉实稳鑫纯债债券、 嘉实安益混合、 嘉实文体娱乐股票、 嘉实稳泽纯 债 债券、 嘉实惠泽定增混合、 嘉实成长增强混合、 嘉实策略优选混合、 嘉实主题增强混合、 嘉 实研究增强混合、 嘉实优势成长混合、 嘉实稳荣债券、 嘉实农业产业股票、 嘉实价值增强 混 合、 嘉实新添瑞混合、 嘉实现金宝货币、 嘉实增益宝货币、 嘉实物流产业股票、 嘉实丰安 6 个月定期债券、 嘉实新添程混合、 嘉实稳元纯债债券、 嘉实新能源新材料股票、 嘉实稳熙 纯 债债券、嘉 实丰和混合 、嘉实新添 华定期混合 、嘉实定期 宝 6 个月理财债券、嘉 实现金添 利货币、 嘉实沪港深回报混合、 嘉实原油、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 嘉实稳宏债券、 嘉 实 中关村 A 股ETF 、 嘉实稳华 纯债、 嘉实 6 个月理财债券、 嘉实稳怡债券、 嘉实富 时中国 A50ETF 联接、 嘉实富时中国 A50ETF 、 嘉实中小企业量化活力灵活配置混合 、 嘉实创业板 ETF 、 嘉 实新添泽定期混合 、 嘉实合润双债两年期定期债券 、 嘉实新添丰定期混合 、 嘉实新添辉定期 混合、 嘉实领航资产配置混合 (FOF ) 、 嘉实价值精选股票、 嘉实医药健康股票、 嘉实润泽量 化定期混合 、 嘉实核心优势股票、 嘉实润和量化定期混合 、 嘉实金融精选股票、 嘉实瑞享 定 期混合 。其 中嘉实增长 混合、嘉实 稳健混合、 嘉实债券 3 只开放式基 金属于嘉实 理财通系 列基金, 同时,管理多个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特定客户资产基金投资组合 。 ( 二 ) 主要人 员 情 况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 1 、基金管理 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牛成立先生, 联席董事长, 经济学硕士, 中共党员。 曾任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 构 监管司副处 长、处长; 中国银行厦 门分行党委 委员、副行 长(挂职) ; 中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 委员会(下 称银监会) 非银行金融 机构监管部 处长;银监 会新疆监管 局党委委员 、副局长 ; 银监会银行监管四部副主任; 银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党委书记、 局长; 银监会融资性担保业务 工作部 (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主任; 中 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 总裁。 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 书记、 董事长, 兼任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 司董事。 赵学军先生, 董事长, 党委书记, 经济学博士。 曾就职于天津通信广播公司电视设计所、 外经贸部中国仪器进出口总公司、 北京商品交易所、 天津纺织原材料交易所、 商鼎期货经纪 有限公司、 北京证券有限公司、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0 年 10 月至 2017 年 12 月任嘉 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7 年 12 月起任公司董事长 。 朱蕾女士, 董事, 硕士研究生, 中共党员。 曾任保监会财会部资金运用处主任科员; 国 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高级经理;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秘兼发展战略 官; 现任中诚 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兼国际业务部总经理; 兼任中诚国际资本有限公司总经理、 深圳 前海中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高峰先生, 董事, 美国籍, 美国纽约州立大学石溪分校博士。 曾任所罗门兄弟公司利 息 衍生品副总裁, 美国友邦金融产品集团结构产品部副总裁。 自 1996 年加入 德意志银行以来, 曾任德意志银行 (纽约、 香港、 新加坡) 董事、 全球市场部中国区主管、 上海分行行长, 2008 年至今任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行长、德意志银行集团中国区总经理。 Jonathan Paul Eilbeck 先生 , 董事, 英国籍, 南安普顿大学学士学位。 曾任 Sena Consulting 公司咨询顾问,JP Morgan 固定收益 亚太区 CFO 、COO ,JP Morgan Chase 固定收益亚 太区 CFO 、COO ,德意志银行资产与财富管理全球首席运营官。2008 年至 今任德意志银行资产 管理全球首席运营官。 韩家乐先生,董事。1990 年毕业于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1990 年 2 月 至 2000 年 5 月任海问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1994 年至今, 任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 司总经理;2001 年 11 月 至今,任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王巍先生, 独立董事, 美国福特姆大学文理学院国际金融专业博士。 曾任职于中国建设 银行辽宁分行。 曾任中国银行总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美国化学银行分析师, 美国 世界银行顾 问,中国南 方证券有限 公司副总裁 ,万盟投资 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2004 至今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 任万盟并购集团董事长。 汤欣先生, 独立董事, 中共党员, 法学博士,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清华大学商法研 究 中心副主任、 《清华法学》 副主编, 汤姆森路透集团 “中国商法” 丛书编辑咨询委员会成员。 曾兼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一、 二届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 现兼任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委员会 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独立董事委员会首任主任。 王瑞华先生, 独立董事, 管理学博士, 会计学教授, 注册会计师, 中共党员。 曾任中央 财经大学财务会计教研室主任、 研究生部副主任。2012 年 12 月起担任 中央财经大学商学院 院长兼 MBA 教育中心主任。 张树忠先生, 监事长, 经 济学博士, 高级经济师, 中共党员。 曾任华夏证券公司投资银 行部总经理、 研究发展部总经理; 光大证券公司总裁助理、 北方总部总经理、 资产管理总监;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总经理; 大 成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人保资产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首席投资执行官; 中诚 信托有限责 任公司副董 事长、党委 副书记。现 任中诚信托 有限责任公 司党委副书 记、总裁 , 兼任中诚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 穆群先生, 监事, 经济师, 硕士研究生。 曾任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助教, 长安信息产业 (集 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主管。2001 年 11 月至 今任立信 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龚康先生,监事,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2005 年 9 月至今就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人力资源部,历任人力资源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 曾宪政先生,监事,法学硕士。1999 年 7 月至 2003 年 10 月 就职于首钢集团,2003 年 10 月至 2008 年 6 月, 为 国浩律师集团 (北京) 事 务所证券部律师。2008 年 7 月至今 , 就职 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稽核部、法律部,现任法律部总监。 经雷先生, 总经理, 金融学、 会计学专业本科学历, 工商管理学学士学位, 特许金融 分 析师(CFA)。 1998 年到 2008 年在美 国国际集团(AIG )国际 投资公司美国纽约总部担任研 究投资工作。2008 年到2013 年历任 友邦保险中国区资产管理中心副总监, 首席投资总监及 资产管理中心负责人。 2013 年10 月至 今就职于嘉实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历 任董事总经理 (MD)、 机构投资和固定收益业务首席投资官;2018 年3 月起任公司 总经理。 宋振茹女士,副总经理,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经济师。1981 年 6 月至 1996 年 10 月任职于中办警卫局。 1996 年 11 月至 1998 年 7 月于中国银行海外行管理部任副处长。 1998 年 7 月至 1999 年 3 月任博 时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1999 年 3 月至今 任职于嘉实基金管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3 理有限公司,历任督察员和公司副总经理。 王炜女士, 督察长, 中共党员, 法学硕士。 曾就职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北京市陆 通 联合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智浩律师事 务所、 新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曾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法律部总监。 邵健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 历任国泰证券行业研究员, 国泰君安证券行业研 究 部副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 李松林先生, 副总经理,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国元证券深圳证券部信息总监, 南方证 券 金通证券部总经理助理,南方基金运作部副总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2 、基金经理 (1 )现任基 金经理 刘宁女士, 经济学硕士 ,14 年证券从业经验。2004 年5 月加 入嘉实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 , 在公司多个业务部门工作,2005 年 开始从事投资相关工作, 先后担任债券专职交易员、 投资 经理助理、 机构投资部投资经理。2013年7 月30 日至2014 年9 月19日任嘉实丰益策略定期开放 债券基金经理,2015 年12 月15 日至2017年12 月26 日 任嘉实新起点混合基金经理 ,2013 年3 月8 日起至今任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债券基金经理职务。 2013 年6 月4 日至今任 嘉实如意宝定期开放 债 券 基 金 经 理 ,2013 年8 月21 日 至 今 任 嘉 实 丰 益 信 用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基 金 经 理 职 务 ,2016 年4 月8 日至今任 嘉实新优选混合、 嘉实新趋势混合 基金经理。2016年12 月2 日至 今任嘉实稳荣债 券基金经理,2017 年1 月7 日至今任嘉实新添瑞混合基金经理,2017 年3 月1 日至今任嘉实新添 程混合基金经理,2017 年3 月17 日至今 任嘉实新添华定期混合基金经理 ,2017 年7 月14 日 至今 任嘉实新添 泽定期混合 基金经理 ,2017 年7 月20 日至今任 嘉 实合润双债 两年期定期 债券 基金 经理,2018 年1 月20 日至今 任 嘉实润泽量化定期混合基金 经理,2018 年3 月27日至今任嘉实润 和 量 化 定 期 混 合 基 金 经 理 ,2018 年4 月26 日 至 今 任 嘉 实 新 添 荣 定 期 混 合 基 金 经 理 ,2018 年7 月5 日 至今任 嘉实战略配售混合。2017年8 月24日 至今任 本基金基金经理。 (2 )历任基 金经理





2017 年8 月23日至2018年9 月5 日, 王茜女士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3 、股票投资 决策委员会 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 公司副总经理兼股票投资业务联席 CIO 邵健先生, 公 司总经理经 雷先生,各 策略组投资 总监陈少平 女士、邵秋 涛先生、张 金涛先生、 胡涛先生 、 谭丽女士,人工智能投资部负责人张自力先生。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 4 、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 基金管 理 人 的职责 1 、依法募集 基金,办理 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 的 发 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 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 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有关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 基金管 理 人 的承诺 1 、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严 格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 , 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 规定的行为发生。 2 、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严 格遵守《中 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基金法 》及有关法 律 法 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 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 )利用基 金资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加 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 操守,督促 和约束员工 遵守国家有 关 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以下投资或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依照法 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 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4 、基金经理 承诺 (1 )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本 着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 取 最 大利益; (2 )不利用 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 现行有效的 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 基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 , 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 (4 )不从事 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 五 ) 基金管 理 人 的内部 控 制 制度 1 、内部控制 制度概述 为加强内部控制, 防范和化解风险, 促进公司诚信、 合法、 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 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 公司 已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内 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投资管理、 信息披露 、 信息技术管理、 公司财务管理、 基金会计、 人力 资 源管理、 资料档案管理、 业绩评估考核、 监察稽核、 风险控制、 紧急应变等制度。 部门业务 规章是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具体说明。 2 、内部控制 的原则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6 (1 )健全性 原则:内部 控制包括公 司的各项业 务、各个部 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 并 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 原则:通过 科学的内控 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 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 制 度 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 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 (4 )相互制 约原则:组 织结构体现 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的 原则,各部 门有明确的 授 权 分工,操作相互独立。 (5 )成本效 益原则:运 用科学化的 经营管理方 法降低运作 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 以 合 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内部控制 组织体系 (1 )公司董 事会对公司 建立内部控 制系统和维 持其有效性 承担最终责 任。董事会 下 设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 负责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及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 充分 发挥独立董事监督职能,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 )股票投 资决策委员 会为公司投 资管理的最 高决策机构 ,由首席投 资官( 股票 ) 、 总经理、 副总经理、 总监及资深基金经理组成, 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 确定基本的投 资 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3 )风险控 制委员会为 公司风险管 理的最高决 策机构,由 公司总经理 、督察长及 相 关 总监组成,负责全面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化解措施。 (4 )督察长 积极对公司 各项制度、 业务的合法 合规性及公 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 情 况 进行监察、稽核,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5 )监察稽 核部:公司 管理层重视 和支持监察 稽核工作, 并保证监察 稽核部的独 立 性 和权威性, 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 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其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 程、 组织纪律。 监察稽核部具体负责公司各项制度、 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况的监察稽核工作。 (6 )业务部 门:部门负 责人为所在 部门的风险 控制第一责 任人,对本 部门业务范 围 内 的风险负有管控及时报告的义务。 (7 )岗位员 工:公司努 力树立内控 优先和风险 管理理念, 培养全体员 工的风险防 范 意 识,营造一 个浓厚的内 控文化氛围 ,保证全体 员工及时了 解国家法律 法规 和公司 规章制度 ,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 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 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7 4 、内部控制 措施 公司确立 “制度上控制风险、 技术上量化风险” , 积极吸收 或采用先进的风险控制技术 和手段,进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1 )公司逐 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 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 )公司设 置的组织结 构,充分体 现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 的原则 ,各 部门均有明 确 的 授权分工, 操作相互独立。 公司逐步建立决策科学、 运营规范、 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 包 括 民主、 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 高效、 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 以及健全、 有效的内 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3 )公司设 立了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①各岗位职 责明确,有 详细的岗位 说明书和业 务流程,各 岗位人员在 上岗前均应 知 悉 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4 )公司建 立有效的人 力资源管理 制度,健全 激励约束机 制,确保 公 司人员具备 与 岗 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5 )公司建 立科学严密 的风险评估 体系,对公 司内外部风 险进行识别 、评估和分 析 , 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 )授权控 制应当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 建立健全公司授权 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员工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③重大业务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对已不 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 改或取消授权。 (7 )建立完 善的基金财 务核算与基 金资产估值 系统和资产 分离制度, 基金资产与 公 司 自有资产、 其他委托资产以及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 分别核算, 及时、 准确 和 完整地反映基金资产的状况。 (8 )建立科 学、严格的 岗位分离制 度,明确划 分各岗位职 责,投资和 交易、交易 和 清 算、基金会 计和公司会 计等重要岗 位不得有人 员的重叠。 投资、研究 、交易、IT 等重要业 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8 (9 )建立和 维护信息管 理系统,严 格信息管理 ,保证客户 资料等信息 安全、真实 和 完 整。 积极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 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各级领导、 部门及员工均有明确 的报告途径。 (10) 建立 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 加强基金销售管理, 规范基金宣传推介, 不得有不 正 当销售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11) 制订 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 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对发生严重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 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 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 按照预案妥善处理。 (12) 公司 建立健全内部监控制度, 督察长、 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 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适时改进。 ①对公司各项制度、 业务的合法合规性核查。 由监察稽核部设计各部门监察稽核点明 细, 按照查核项目和查核程序进行部门自查、 监察部核查, 确保公司各项制度、 业务符合 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行业监管规则; ②对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监督。 由监察稽核部组织相关业务部门、 岗位共同识别 风险点, 界定风险责任人, 设计内部风险点自我评估表, 对风险点进行评估和分析, 并由 监 察稽核部监督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③督察长发现公司存在重 大风险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 在告知总经理和其他有关高级 管理人员的同时,向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5 、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基金管 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基金管 理人承诺根 据市场变化 和基金管理 人发展不断 完善内部控 制体系和内 部 控 制制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9 四 、 基 金托管 人 ( 一 ) 基本情 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 拾 叁亿捌仟柒佰柒拾 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 王永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 电话:95566 ( 二 ) 基金托 管 部 门及主 要 人 员情况 中国银行 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 , 现有员工110 余人, 大部 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 基金 、 信托 从业经验, 且具有海外工作、 学习或培训经历,60% 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为给客户提供 专业化的托管服务, 中国银行已在境内、 外分行开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 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 (一对多、 一对一) 、 社 保基金、 保险资金、QFII 、RQFII 、QDII 、 境外三类机构、 券商资 产管理计划 、 信托计划、 企业年金、 银行理财产品、 股权基金、 私募基金、 资金托管等 门类 齐全、 产品丰富 的托管业务体系。 在国 内, 中国银行首家 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 分析等增值 服 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增值 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 三 ) 证券投 资 基 金托管 情 况 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中国银行已托管 674 只 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638 只, QDII 基金 36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 、FOF 等多种类 型的基 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 四 ) 托管业 务 的 内部控 制 制 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 秉 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 坚持 “规 范运作、 稳健经营” 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 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 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 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 内外部检 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 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 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 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 ”和“SSAE16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 阅 准 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7 年, 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 “ISAE3402”和“SSAE16”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 内控措施严密, 能够有效保 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 五 ) 托管人 对 管 理人运 作 基 金进行 监 督 的方法 和 程 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的相 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 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 的, 应当及时 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及 时向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1 五 、 相 关服务 机 构 ( 一 ) 基金份 额 发 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


(1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南大街7 号万豪 中心D 座12层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215577 联系人 赵佳 (2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53 层09-11 单元 电话 (021 )38789658 传真 (021 )68880023 联系人 邵琦 (3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都分公司 办公地址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 号中海国 际中心A 座2 单元21 层04-05 单元 电话 (028 )86202100 传真 (028 )86202100 联系人 王启明 (4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 分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 大厦 16 层 电话 (0755 )84362200 传真 (0755 )25870663 联系人 陈寒梦 (5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青岛分公司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 6 号华润大厦 3101 室 电话 (0532 )66777997 传真 (0532 )66777676 联系人 胡洪峰 (6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市江干区四季青街道钱江路 1366 号万象城2 幢 1001A 室 电话 (0571 )88061392 传真 (0571 )88021391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2 联系人 王振 (7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 号信合广场 801A 单元 电话 (0591 )88013670 传真 (0591 )88013670 联系人 吴志锋 (8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 南京市白下区中山东路 288 号新世纪 广场 A 座4202 室 电话 (025 )66671118 传真 (025 )66671100 联系人 徐莉莉 (9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 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 金融中心 50 层 05-06A 单元 电话 (020 )88832125 传真 (020 )81552120 联系人 周炜 2 、代销机构 (1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办公地 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联系人 杨菲 传真 010-66107914 网址 http://www.icbc.com.cn,http://www.icbc-ltd.com 客服电话 95588 (2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注册地址 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电话 (010)66596688 传真 (010)66594946 网址 http://www.boc.cn 客服电话 95566 (3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网址 http://www.ccb.cn 客服电话 95533 (4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3 住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50 网址 http://www.cmbchina.com 客服电话 95555 (5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联系人 廉赵峰 网址 http://www.citicbank.com 客服电话 95558 (6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国富 联系人 高天、虞谷云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63604199 网址 http://www.spdb.com.cn 客服电话 95528 (7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A 座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联系人 王硕 传真 (010 )68858057 客服电话 95580 (8 )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注册地址 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金煜 联系人 汤征程 电话 021-68475888 传真 021-68476111 网址 http://www.bosc.cn 客服电话 95594 (9 )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中融 碧玉蓝天大厦 15-20 、22-2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16 层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 冀光恒 联系人 施传荣 电话 021-38523692 传真 021-50105124 网址 http://www.srcb.com 客服电话 (021)962999 (10)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6 号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金山 联系人 王薇娜 电话 (010)85605006 传真 (010)85605345 网址 http://www.bjrcb.com 客服电话 96198 (11)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华普大厦 办公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 6 号 3 号楼 注册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 6 号 3 号楼 法定代表人 郭少泉 联系人 叶旻 电话 0532-68602127 传真 0532-68629939 网址 http://www.qdccb.com/ 客服电话 96588( 青岛) 、 4006696588( 全国) (12)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江苏 银行总部大厦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 夏平 联系人 张洪玮 电话 (025)58587036 传真 (025)58587820 网址 http://www.jsbchina.cn 客服电话 95319 (13)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3038 号合作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 中国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3038 号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303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光安 联系人 常志勇 电话 0755-25188781 传真 0755-25188785 网址 http://www.4001961200.com 客服电话 961200( 深圳) (14) 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8 号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北路 8 号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黎 联系人 何佳 电话 (0991)8824667 传真 (0991)8824667 网址 http://www.uccb.com.cn 客服电话 (0991)96518 (15)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 6 号 注册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镇西 联系人 张建鑫 电话 010-64816038 传真 010-84596546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 网址 http://www.bsb.com.cn 客服电话 95352 (16)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 王继康 联系人 戴一挥 电话 020-22389188 传真 020-22389031 网址 http://www.grcbank.com/index.html 客服电话 020-961111 (17)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 88 号 注册地址 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 陈萍 联系人 杨琪 电话 028-85315412 传真 028-85190961 网址 http://www.cdrcb.com 客服电话 95392 (18)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兰凤 联系人 熊志强 电话 0512-69868390 传真 0512-69868370 网址 http://www.suzhoubank.com 客服电话 0512-96067 (19)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福州市六一北路 158 号 注册地址 福州市六一北路 158 号 法定代表人 苏素华 联系人 吴白玫 电话 0591-87838759 传真 0591-87388016 网址 http://www.fjhxbank.com 客服电话 4008939999 (20)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注册地址 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 傅子能 联系人 董培姗、王燕玲 电话 0595-22551071 传真 0595-22578871 网址 http://www.qzccbank.com/ 客服电话 4008896312 (21)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山南路 76 号 注册地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山南路 7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能 联系人 周佩玲 传真 0773-3851691 网址 http://www.guilinbank.com.cn 客服电话 4008696299 (22)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 办公地址 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院 C 座 505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谭磊 电话 010-66045182 传真 010-66045518 网址 txsec.com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23)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 张裕 电话 021-38509735 传真 021-38509777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24)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 层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77 传真 021-64385308 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客服电话 95021 (25)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 021-20613999 传真 021-68596916 网址 https://www.howbuy.com/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26)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陆家嘴 金融服务广场二期 11 层 注册地址 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单丙烨 电话 021-20691869 传真 021-20691861 网址 http://www.erichfund.com 客服电话 400-089-1289 (27)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八号国金中心二期 53 楼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53 层 5312-15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 景琪 电话 021-20289890 传真 021-20280110 网址 http://www.harvestwm.cn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28)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 北京) 有限公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楼 15 层 1809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楼 15 层 1809 法定代表人 戎兵 联系人 魏晨 电话 010-52413385 传真 010-85894285 网址 http://www.yixinfund.com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29) 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深南中路 4026 号田面城市 大厦 18 层 b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深南中路 4026 号田面城市 大厦 18 层 b 法定代表人 曾革 联系人 鄢萌莎 电话 0755-33376922 传真 0755-33065516 网址 http://www.tenyuanfund.com 客服电话 4006877899 (30) 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申健 联系人 宋楠 电话 021-20219988-37492 传真 021-20219923 网址 https://www.wg.com.cn/ 客服电话 021-20292031 (31) 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法定代表人 金佶 联系人 陈云卉 电话 021-33323998 传真 021-33323837 客服电话 400-820-2819 (32)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昆明路 518 号北美广 场 A1002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 泰和经济 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 王翔 联系人 蓝杰 电话 021-65370077 传真 021-55085991 网址 http://www.jiyufund.com.cn 客服电话 4008-205-369 (33) 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表人 黄欣 联系人 戴珉微 电话 021-33768132 传真 021-33768132*802 网址 http://www.zzwealth.cn 客服电话 400-6767-523 (34)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8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郑毓栋 联系人 姜颖 电话 13522549431 传真 010-65951887 网址 http://www.hongdianfund.com 客服电话 400-068-1176 (35)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胡学勤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网址 http://www.lufunds.com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36) 中证金牛( 北京)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 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法定代表人 钱昊旻 联系人 仲甜甜 电话 010-59336492 传真 010-59336510 网址 http://www.jnlc.com 客服电话 010-59336512 (37)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666 网址 http://www.gtja.com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38)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电话 (010 )65183880 传真 (010 )65182261 网址 http://www.csc108.com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39)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霍达 联系人 林生迎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网址 http://www.cmschina.com 客服电话 4008888111 、95565 (40)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 大都 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9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 都会广场 5 楼、18 楼、19 楼、 36 楼、38 楼、39 楼、41 楼、42 楼、43 楼和 44 楼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 )87555888 传真 (020 )87555305 网址 http://www.gf.com.cn 客服电话 95575 或致电各地营 业网点 (4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 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 大厦;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 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 郑慧 电话 010-60838888 网址 http://www.cs.ecitic.com 客服电话 95558 (42)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0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 广场 45 层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 王叔胤 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 021-33388224 网址 http://www.swhysc.com 客服电话 021-962505/95523 (43)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联系人 陈剑虹 电话 (0755 )82825551 传真 (0755 )82558355 网址 http://www.essence.com.cn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44)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易 联系人 庞晓芸 电话 0755-82492193 传真 0755-82492962( 深圳) 网址 http://www.htsc.com.cn 客服电话 95597 (45) 中信证券( 山东) 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 金融广场 1 号楼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 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法定代表人 姜晓林 联系人 吴忠超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0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网址 http://www.zxwt.com.cn 客服电话 95548 (46)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4、16 、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6、17 层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丁益 联系人 金夏 电话 (021)62821733 传真 (0755)83515567 网址 http://www.cgws.com 客服电话 4006666888 、 (0755)33680000 (47)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健男 联系人 刘晨、李芳芳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网址 http://www.ebscn.com 客服电话 4008888788 、 10108998 (48)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 、20 楼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 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 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胡伏云 联系人 林洁茹 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654 网址 http://www.gzs.com.cn 客服电话 (020 )961303 (49)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 章宏韬 联系人 范超 电话 0551-65161821 传真 0551-65161672 网址 http://www.hazq.com 客服电话 95318 (50)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 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宏源大 厦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 新市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大 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 韩志谦 联系人 王怀春 电话 0991-2307105 传真 0991-2301927 网址 http://www.swhysc.com/index.jsp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51)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1 住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 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 许曼华 电话 021-20315290 网址 http://www.zts.com.cn/ 客服电话 95538 (52)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 厦 20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 厦 9 、16-20 楼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 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毛诗莉 电话 (0755)23838750 传真 (0755)25838701 网址 http://www.firstcapital.com.cn 客服电话 95358 (53)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 天地大厦 7 、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 157 号 7-8 层 注册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 157 号 7 -8 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 张腾 电话 (0591 )87383623 传真 (0591 )87383610 网址 http://www.hfzq.com.cn/ 客服电话 (0591 )96326 (54)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 新闻中心西面一层 大堂和三、四层 注册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 新闻中心西面一层 大堂和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 徐刚 联系人 彭莲 电话 0755-83331195 网址 http://www.lxsec.com 客服电话 95564 (55)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 18 号川信大厦 10 楼 注册地址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 吴玉明 联系人 刘进海 电话 028-86199278 传真 028-86199382 网址 http://www.hx818.com 客服电话 4008366366 (56)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 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3-1305 室、14 层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 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14 层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2 法定代表人 张皓 联系人 刘宏莹 电话 010-60833754 传真 0755-83217421 网址 http://www.citicsf.com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57)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 大厦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 8 号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 8 号 法定代表人 尤习贵 联系人 李良 电话 (027 )65799999 传真 (027 )85481900 网址 http://www.cjsc.com 客服电话 95579 或 4008-888-999 (58)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州市中山二路 18 号电 信广场 36 、37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 广场 F 座 18 、19 楼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 18、19 楼全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罗创斌 电话 (020 )37865070 传真 020-22373718-1013 网址 http://www.wlzq.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133 (59)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 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注册地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 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 蔡霆 电话 (022)28451991 传真 (022)28451892 网址 http://www.bhzq.com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60)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 范力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 (0512)65581136 传真 (0512)65588021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客服电话 95330 (61)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人 步国旬 联系人 王万君 电话 (025)58519523 传真 (025)83369725 网址 http://www.njzq.com.cn 客服电话 95386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3 (62)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 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 厦 16-20 层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何之江 联系人 周一涵 电话 021-38637436 传真 021-58991896 网址 http://www.stock.pingan.com 客服电话 95511 —8 (63)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 场 18 层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 场 18 层 法定代表人 赵俊 联系人 王一彦 电话 (021)20333333 传真 (021)50498825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客服电话 95531;400-888-8588 (64)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注册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范坤 电话 (0931 )4890208 传真 (0931 )4890628 网址 http://www.hlzq.com 客服电话 95368 (65)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28 层 A01 、B01(b)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28 层 A01 、B01 (b ) 单元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28 层 A01 、B01 (b ) 单元 法定代表 人 俞洋 联系人 杨莉娟 电话 021-54967552 传真 021-54967032 网址 http://www.cfsc.com.cn 客服电话 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66)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B 座 15 层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联系人 罗艺琳 电话 0755-82570586 传真 0755-82960582 网址 http://www.zszq.com.cn 客服电话 95329 (67)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成证大厦 16 楼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 刘婧漪、贾鹏 电话 028-86690057 、 传真 028-86690126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4 028-86690058 网址 http://www.gjzq.com.cn 客服电话 95310 (68)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 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8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 祝献忠 联系人 李慧灵 电话 010-85556100 传真 010-85556088 网址 http://www.hrsec.com.cn 客服电话 400-898-4999 (69)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 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 高科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联系人 岑妹妹 电话 027-87617017 传真 027-87618863 网址 http://www.tfzq.com 客服电话 4008005000 (70) 蚂蚁( 杭州) 基 金销售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 韩爱彬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 0571-26697013 网址 http://www.fund123.cn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71 )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 9 楼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联系人 姜吉灵 电话 021-68882280 传真 021-68882281 网址 https://www.520fund.com.cn/ 客服电话 400-821-0203 (72 ) 凤凰金信( 银川) 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心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办 公房 注册地址 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用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5 房 法定代表人 程刚 联系人 张旭 电话 010-58160168 传真 010-58160173 网址 http://www.fengfd.com/ 客服电话 400-810-55919 (73 ) 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法定代表人 江卉 联系人 江卉 电话 4000988511 传真 010-89188000 网址 http://fund.jd.com 客服电话 010-89188462 (74 )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 钟斐斐 联系人 袁永姣 电话 010-61840688 传真 010-61840699 网址 http://www.ncfjj.com 客服电话 4000-618-518 ( 二 ) 登记机 构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53 层09-11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8 层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 彭鑫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6 ( 三 ) 出具法 律 意 见书的 律 师 事务所 ( 四 ) 审计基 金 财 产的会 计 师 事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 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 廖海 联系人 范佳斐 电话 (021 )51150298-827 传真 (021 ) 51150398 经办律师 刘佳、范佳斐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 领 展 企业 广 场 二 座 普 华 永 道 中 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丹 联系人 张勇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薛竞、张勇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7 六 、 基 金的募 集 ( 一 ) 基金募 集 的 依据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依 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 规定募集。 本 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17 年6 月22 日证监许可[2017]977 号文 注册。 ( 二 ) 基金类 型 和 存续期 间 1 、基金的类 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的运 作方式:契约型,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本基金的第 一个封闭期 为自基金合 同生效日起 (包括基金 合同生效日) ,至基金合 同 生 效日的首个半年度对日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的,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的前一 日止。 后续每个封闭期为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 (包括该日) 起6 个月 (含6 个月) 后的对应 日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的,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的前一日止 。 本基金在封 闭 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 除外) ,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 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 务。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二十个工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 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本 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影响因素消 除之日的次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3 、基金存续 期间:不定期。 ( 三 ) 基金份 额 的 募集期 限 、 募集方 式 及 场所、 募 集 对象、 募 集 目标 1 、募集期限 :2017 年8 月10日至2017年8 月17 日


2 、募集方式 及场所 本基金将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 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4 、募集目标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8 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 ( 四 ) 基金的 认 购 1 、认购程序 :投资者认 购时间安排 、认购时应 提交的文件 和办理的手 续,详见本 基 金 的份额发售公告。 2 、本基金认 购费率按照 认购金额递 减,即认购 金额越大, 所适用的认 购费率越低 。 投 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投资者在认购基金份额时需交纳前端认购费,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具体如下: 认 购 金 额(含 认 购 费) 认购费率 M <100 万元 0.80% 100 万元≤M <300 万元 0.50% 300 万元≤M <500 万元 0.30%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本基金的认 购费用由投 资者承担, 不列入基金 资产,认购 费用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 推广 、 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 、募集资金 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 息转份额 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 、认购份额 的计算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均为人民币 1.00 元。 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认 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 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 认 购金额=认购金额/(1 +认购费 率) 认 购费用=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 购份 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1.00 元 ②认 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 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 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 认 购金额=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 购份 额=(净认购金额 + 认购资 金利息)/1.00 元 其中: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舍去部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9 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 例一: 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 基金, 如果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10 元, 则其可得 到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80% )= 9,920.63 元 认购费用=10,000 – 9,920.63 = 79.37 元 认购份额=(9,920.63 + 10)/1.00 = 9,930.63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 认购本基金,可得到 9,930.63 份基金 份额。 5 、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0 七 、 基 金合同 的 生 效 (一) 基金合 同 生 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7 年 8 月 23 日 正式生效, 自 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管理本基金 。 (二) 基金存 续 期 内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数 量和资 产 规 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 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 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所提 解 决 方 案 进 行 表 决 。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1 八 、 基 金份额 的 申 购与赎 回 ( 一 ) 申购、 赎 回 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 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二 ) 申购、 赎 回 的开放 日 及 时间 1 、封闭期和 开放期 (1 )本基金 的第一个封 闭期为自基 金合同生效 日起(包括 基金合同生 效日),至 基 金 合同生效日 的首个半年 度对日(如 该日为非工 作日或无该 对应日的, 则顺延至下 一工作日 ) 的前一日止。 后续每个封闭期为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包括该日)起 6 个月(含 6 个月) 后的对应日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的,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的前一日止 。 如 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封闭期到期后的开放期未申请赎回, 则自开放期结束日的次日起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封闭期,以此类推。 (2 )本基金 自封闭期结 束之后第一 个工作日起 进入开放期 ,每个开放 期不少于五 个 工 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二十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3 )如基金 管理人公告 的开放期内 发生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 形致使本基 金无法按时 开 放 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次一个工 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2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 交易市场、 证券/ 期货交 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 调整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3 、申购、赎 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或 者转换。 在开放期内,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2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 的, 视为投资人下一开放日提出的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 并按照下一 个开放 日的申请处理 ,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时 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 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 下一开放期首 日之前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 三 ) 申购、 赎 回 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 申购、赎回 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 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 基 准 进行计算; 2 、“金额申 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 四 ) 申购、 赎 回 的程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 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 在规定的时间内 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确认成功 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 遇证券/ 期货 交易所或交 易市场数据 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 障、银行数 据交换系 统故障等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 赎回款项的划出 相应顺延。 在发生巨额 赎回 或基金 合同载明的 其他暂停赎 回、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时 , 款项的支付 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投资人 向销售机构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投资人向销售机构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本基 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3 登记机构 确认申购或赎回的, 申购或赎回生效。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 ( 包括该日) 及时到办理申购、 赎回或其他基金业务的 销售机构营业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 (无利 息 ) 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 及 时查询。 4 、如未来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上述内容另有规定,从其规 定。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 五 ) 申购、 赎 回 的数额 限 制 1 .申请申购 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 币1 元, 追加 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 元; 投 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 额为人民币20,000 元,追 加申购单笔 最低限额为 人民币1 元。 但若有代销 机构特别约 定首 次 申购单笔及追加单笔最低限额并已经发布临时公告,则以该等公告为准。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 不受最低 申购 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 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 会 或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的除外。 2 .申请赎回 基金的份额 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 份 ( 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 1 份, 则必须一次 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 1 份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但若有代销机 构特别约定单笔赎回最低份额并已经发布临时公告,则以该等公 告为准。 3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 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构成潜在 重大不利影 响时,基金 管理 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 . 基金管理 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刊登公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4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 申购、 赎 回 的费率 1 、本 基 金基金 份 额前 端申 购 费率 按照 申 购金 额递 减 ,即 申购 金 额越 大, 所 适用 的申 购 费率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如下: 申 购 金 额(含 申 购 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8% 100 万元≤M <300 万元 0.5% 300 万元≤M <500 万元 0.30% M ≥500 万元 按笔收取,单笔 1000 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 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业务实行申购费率优惠, 其 申购费率不按申购金额分档,统一优惠为申购金额的 0.6 % ,但中国银行长城借记卡、中国 农业银行借记卡持卡人,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优惠按照相关公告规定的费率执行; 机构投 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 其申购费率不按申购金额分档, 统一 优惠为申购金额的 0.6 % 。优惠后费率如果低于 0.6 %,则按 0.6 %执行。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 相关公告规定的相应申购费率低于 0.6% 时 ,按 实际费率收取申购费。 个人投资者于本公司 网上直销系统通过汇款方式 申购本基金的, 前端申购费率按照相关公告规定的优惠费率执行。 注:2014 年 9 月 2 日,本 基金管理 人发 布了《嘉 实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增 加开 通后端收 费基金产 品的 公告》 ,自 2018 年 2 月 23 日起,增 加开 通本基金 在本 公司基金 网上 直销系统 的后 端收费模式( 包括申购、定 期定额投资、 基金转换等业 务) 、并对 通 过本公司基金 网上直销系统 交易的后 端收 费进行费 率优 惠,本基 金优 惠后的费 率见 下表: 持有期限(T ) 基金网上直销 后端申购优惠费率 0

45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天的投 资人 , 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 财产;对持 续持有期大 于等于30天少于90天的投资人 ,赎 回费总额的75% 计入基 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90 天少于180 天 的投资人 ,赎回费总额的50% 计 入 基金 财 产 。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 有 期 限(N ) 赎回费率 N<7 天 1.5% 7 天≤N<30 天 0.75% 30天≤N<180 天 0.5% N ≥180 天 0 3 、基 金 管理人 可 以在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范 围 内调 整申 购 费率 、赎 回 费率 或收 费 方式。 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 、基 金 销售机 构 可以 在不 违 反法 律法 规 规定 及基 金 合同 约定 的 情形 下根 据 市场 情况 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 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 ( 七 ) 申购份 额 、 赎回金 额 的 计算方 式 1 、申购份额 的计算 (1 ) 当投资 者选择申购基金份额时,申购份 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 +申购费 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 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 净值 ②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 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 净值 例一: 某投资 者 投 资5 万元 申 购 本基金 基 金 份额, 假 设 申购当 日 基 金份额 净 值 为1.05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 +0.8% )=49, 603. 17 元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6 申购费用=50,000-49, 603. 17 =396. 83元 申购份额=49, 603. 17/1.0500 =47,241.11 份 即 : 投 资者投 资5 万 元申购 本 基 金 基金 份 额 ,假设 申 购 当日基 金 份 额净值 为1.0500元, 则其可得到47,241.11份 基金份额。 (2 ) 基 金份数 的 计算 保留 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 数点 后 两位 以后 的 部分 舍去 , 舍去 部分 所 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资产。 2 、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 赎回价格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 (1 ) 当投资 者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 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 赎 回费用 (2 ) 赎 回金额 保 留至 小数 点 后两 位, 小 数点 后两 位 以后 的部 分 舍去 ,舍 去 部分 所代 表 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 例 二 : 假定三 笔 赎 回申请 的 赎 回基金 份 额 均为10,000 份 ,但 持 有 时间长 短 不 同,其 中 基金份额净值为假设数,那么各笔赎回负担的赎回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额(份,a ) 10,000 10,000 10,000 基金份额净值(元,b ) 1.1000 1.2000 1.3000 持有时间N N <7 天 7 天≤N<30 天 N ≥180天 适用赎回费率(c ) 1.5% 0.75% 0 赎回总额(元,d=a ×b ) 11,000 12,000 13,000 赎回费(e=c ×d ) 165 90 0 赎回金额(f=d-e ) 10,835 11,910 13,000 ( 八 ) 拒绝或 暂 停 申购的 情 形 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7 3 、证券、期 货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正 常停市,导 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 产 净 值。 4 、接受某笔 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管理 人接受某笔 或某些申购 申请有可能 导致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 例 达 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 相规避 50% 集 中度的情形时。 6 、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到 合适的投资 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 金 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销售 机构或登记 机构的技术 故障等异常 情况导致基 金 销 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 、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 可参 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 用 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6 、7 、8 、9 项暂 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无利息) 将 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停赎 回 或 延缓支 付 赎 回款项 的 情形 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3 、证券、期 货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正 常停市,导 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 产 净 值。 4 、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接受某笔 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 、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 用 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第 4 、5 项除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8 回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 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 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 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 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消除时 (上述第 5 项除外 ) ,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 十 ) 巨额赎 回 的 情形及 处 理 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 转 出 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 ,即认为 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 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 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付 投资人的全 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 赎 回 程序执行。 (2 )部分延 期赎回: 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 资人的全部 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 因 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 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 赎 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 处理。 若下一个开放日不在本开放期内而将跨越下一个封闭期, 则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将在本 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全部被受理, 赎回金额以该开放期内最后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计算基础。 基金管理人确认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后,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可以适当延长赎 回款项的支付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 若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并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20% 的前提下, 如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9 30% 的赎回申 请 ( “大额赎 回申请人” )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优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人 ( “小 额赎回申请 人” )赎回申 请的原则, 对当日的赎 回申请按照 以下原则办 理:如小额 赎回申请 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 则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 申请按比例 (单个大额 赎回申请人 的赎回申请 量/ 当日大额 赎回申请总 量)确认, 对大额赎 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 日不能被全部确 认, 则按照单个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占当日小额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认其当日 受理的赎回申请量, 对当日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 (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 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 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 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 若下一个开放日不在本开放期内而将跨越下一个封闭期, 则小额赎 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本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全部受理; 若大额赎回申请人在本开放期最 后一个开放日仍有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则开放期相应延长且延长后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 理申购、 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 仅为大额赎回申请人办理原开放期内 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 并以实际受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发生部分延期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延长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基 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 )暂停赎 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一) 暂停 申 购 或赎回 的 公 告和重 新 开 放申购 或 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上述 暂停申购或 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 规 定 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若暂停时 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信息披露办法》 自行确定公告的增加 次数,但基 金管理人须 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 , 最迟于重新 开放日在指 定媒介上刊 登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或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0 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 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期与开放期 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 十 二) 基金 转 换 本基金在代销机构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渠道上开放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与 本基 金开通转换业务的本基金管理人旗下的基金包括: 嘉实货币A/B 、 嘉实超短债债券、 嘉实多 元债券A/B 、嘉 实 安 心 货币A/B 、 嘉 实快 线 货 币A 、嘉 实 信 用 债券A/C 、 嘉 实纯 债 债 券A/C 、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嘉实稳祥纯债债券A/C 、 嘉实债券、嘉实稳宏债券A/C 、 嘉 实 成长 收 益 混合A、嘉 实增长混合、 嘉实稳健混合、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 嘉实 主题混合、 嘉实策略混合、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 嘉实量化阿尔法混合、 嘉实回报混合、 嘉 实 价值优势混合、 嘉实主题新动力混合、 嘉实领先成长混合、 嘉实周期优选混合、 嘉实优化 红 利混合、嘉 实研究阿尔 法股票、嘉 实泰和混合 、嘉实沪深300 指数研究增强、嘉实 医疗保健 股票、 嘉实新兴产业股票、 嘉实新收益混合、 嘉实逆向策略股票、 嘉实企业变革股票、 嘉 实 先进制造股票、 嘉实新消费股票、 嘉实事件驱动股票、 嘉实低价策略股票、 嘉实环保低碳 股 票、 嘉实腾讯自选股大数据策略股票、 嘉实智能汽车股票、 嘉实创新成长混合、 嘉实新常 态 混合A/C 、嘉实新趋势混合、嘉实沪港深精选股票、嘉实文体娱乐股票A/C 、 嘉 实 成长 增 强 混合、 嘉实优势成长混合、 嘉实研究增强混合、 嘉实农业产业股票、 嘉实物流产业股票A/C 、 嘉实新能源新材料股票A/C 、 嘉实沪港深回报混合、 嘉实丰和灵活配置混合、 嘉实前沿科技 沪港深股票、 嘉实中小企业量化活力灵活配置混合、 嘉实价值精选股票、 嘉实医药健康股票 A/C 、 嘉实稳华纯债债券 、 嘉实新添华定期开放混合 、 嘉实深证基本面120ETF联接A 、 嘉实 中创400ETF 联接A 、 嘉 实 中 证500ETF 联 接 、 嘉 实 中 证 金 融 地 产ETF 联接A 、嘉实富时中国 A50ETF 联接A 、 嘉 实 中 证 中 期 企 业 债 指 数 (LOF )A/C 、 嘉 实 沪 深300ETF联接(LOF)A 、嘉 实基本面50 指数(LOF)A 。 1 、 基 金转 换费 用 本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1 )通过代 销机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前端转 前端”的模式) 转 出 基 金 有 赎 回 费 用 的, 收 取 该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用 。 从 低 申 购 费 用 基 金 向 高 申 购 费 用 基 金 转换时, 每次 收取申购补 差费用;从 高申购费用 基金向低申 购费用基金 转换时, 不收 取申购补 差费用。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 费 用 差 额 进 行 补 差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1 (2 )通过直 销(直销柜台及网上直销)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前端转前 端”的模式)


转 出 基 金 有 赎 回 费 用 的, 收 取 该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用 。 从0 申 购 费 用 基 金 向 非0 申 购 费 用 基 金 转换时, 每 次 按 照 非0 申 购 费 用 基 金 申 购 费 用 收 取 申 购 补 差 费 ; 非0 申 购 费 用 基 金 互 转 时 , 不 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通过网上直销办理转换业务的, 转入 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率比照该基金网上直销相应优惠 费率执行。 (3 )通过网 上直销系统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后 端转后端”模式) ① 若转出基 金有赎回费,则仅收取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② 若转出基 金无赎回费,则不收取转换费用。 (4 )基金转 换份额的计算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转出基金金额= 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 转出基金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基金申购费用= (转出基金金额-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基金申购费率÷(1+ 转出基金申购费率) 转入基金申购费用= (转出基金金额-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入基金申购费率÷(1+ 转入基金申购费率) 申购补差费用 =MAX (0 ,转入基金 申购费用- 转出基金申购费用) 转换费用=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 申购补差费用 净转入金额= 转出基金金额- 转换费用 转入份额= 净转入金额/ 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 出 基 金 有 赎 回 费 用 的,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以及该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注: 嘉实安心货币、 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 (LOF ) 、 嘉实信用债券、 嘉实新趋势 灵 活配置混合、 嘉实新常态灵活配置混合、 嘉实超短债、 嘉实多元收益债券、 嘉实周期优选 混 合、 嘉实逆向策略股票、 嘉实快线货币基金A 、 嘉实货币、 嘉实新兴产业股票、 嘉实稳华纯 债债券、 嘉实债券、 嘉实纯债债券有单日单个基金账户的累计申购 (转入) 限制 , 嘉实增长 混合、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暂停申购和转入业务, 具体请参见嘉实基金网站刊载的相关公 告。定期开放类基金在封闭期内无法转换。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2 2 、 其 他与 转换 相 关 的事项 (1 ) 基金 转换 的 时间 :投 资 者需 在转 出 基金 和转 入 基金 均有 交 易的 当日 , 方可 办理基 金转换业务。 (2 )基金转 换的原则: ①采用份额转换原则,即基金转换以份额申请; ②当日的转换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 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 撤销; ③基金转换价格以申请转换当日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④投资者可在任一同时销售拟转出基金及转入基金的销售机构处办理基金转换。 基 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 转 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的基金; ⑤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更改上述原则, 但应在新的 原则实施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体公告。 (3 )基金转 换的程序 ①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规定的手续, 在开放日 的业务办理 时间提出转换的申请。 投资者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可用的转出基金份额余额。 ②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在 规 定 的 基 金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段 内 收 到 基 金 转 换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基 金 转 换 的 申请 日 (T 日 ) , 并 在T+1 日对 该 交 易 的有 效 性 进 行确 认 。 投 资者 可 在T+2 日及 之后查询成交情况。 (4 )基金转 换的数额限制 基 金 转换 时, 由 本基 金转 换 到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的 其 他开 放式 基 金时 ,最 低 转出 份额 为1 份基金份额。 但若有代销机构特别约定单笔转换份额最低限额并已经发布临时公告, 则以该 等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基金转换的有关限制并及时公告。 (5 )基金转 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 +1 日为 投资者办理减少转出基金份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3 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一般情况下,投资者自T +2 日起有权赎回转入部 分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于开始 实施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6 )基金转 换与巨额赎回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 本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 资产组合情况, 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 并且对于本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 将采取相同的 比例确认; 但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部分转出申请的情况下, 对未确认的转换申请将不予顺 延。 (7 )拒绝或 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①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 时, 基金管理人可 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转入申请: (a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b )发生基 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c ) 证券 、期 货 交易 所交 易 时间 非正 常 停市 ,导 致 基金 管理 人 无法 计算 当 日基 金 资产净值。 (d )接受某 笔或某些 转入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e ) 基金 管理 人 接受 某笔 或 某些 转入 申 请有 可能 导 致单 一投 资 者持 有基 金 份额 的 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 , 或者变相规避50% 集中度 的情形时。 (f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 他 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形。 (g )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销 售机构或登 记机构的技 术故障等异 常情况导 致 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 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h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 转入 申请的措施。 (i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②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 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转出申请或者延 缓支付转出款项: (a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转出款项 。 (b )发生基 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的 情况。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4 (c ) 证券、期 货 交 易 所交 易 时 间 非正 常 停 市 ,导 致 基 金 管理 人 无 法 计算 当 日 基 金 资产净值。 (d )连续两 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 (e )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 (f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 转出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转出 申请的措施。 (g )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③基金转换业务的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背有 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之前提下调整上述转换的收费方式、 费率水平、 业务 规则及有关限制, 但应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 告。 投资者到本基金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办理本基金转换业务时, 其相关具 体办理规定以各 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 十 三) 基金 的 非 交易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公益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和 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 要 求 登 记 机 构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 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 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 四) 基金 的 转 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向 其 销 售 机 构 申 请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尽管有前述约定, 基金销售机构仍有 权决定是否办理基金份额转托管 。 ( 十 五) 定期 定 额 投资计 划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5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 六) 基金 份额 的冻结 和 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 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九 、 基 金的投 资 ( 一 ) 投资目 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通过优化大类资产配置和选择高安全边际的证券, 力 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 二 ) 投资范 围 本基金投资于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债券等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具体包括: 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 , 股指期货、 权证, 债券 (国债、 金 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 易可转债) 、 可交换公司 债券、央行 票据 、短期 融资券、超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中小企 业私募债等) 、资产支持 证券、债券 回购、同业 存单、银行 存款以及现 金,以及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为 : 本基金投 资于股票资 产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为 0%-40%;基金 保 留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 款等, 在封 闭期内,本 基金不受上 述 5%的限制。股指期 货、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 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 本基金 的投资比例将做相应调整。 ( 三 ) 投资策 略 1 、封闭期投 资策略 (1 )资产配 置策略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6 本基金将从宏观面、 政策面、 基本面和资金面四个角度进行综合分析, 在控制风险的前 提下, 合理确定本基金在股票、 债券、 现金等各类资产类别的投资比例, 并根据宏观经济 形 势和市场时机的变化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2 )股票投 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 “自上而下” 和 “自下而上” 相结合, 精选行业和个股的策略。 以公司行业 研究员的基本分析为基础,同时结合数量化的系统选股方法,精选价值 被 低 估 的 投 资 品 种 。 1 )行业投资 策略:本基 金将在考虑 行业生命周 期、景气程 度、估值水 平以及股票 市 场 行业轮动规律的基础上决定行业的配置, 同时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和证券市场环境的变化, 及时对行业配置进行动态调整;


2 )个股投资 策略:本基 金主要采用 价值型策略 ,将采用“ 自下而上” 的方式,结 合 定 量、 定性分析, 考察和筛选具有综合比较优势的个股作为投资标的。 对价值、 成长、 收益 三 类股票, 本基金设定不同的估值指标。 (3 )债券投 资策略 本基金在债券投资方面, 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数据、 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趋势以及不 同类属的收益率水平、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 以久期控制和结构分布策略为主, 以收益 率曲线策略、利差策略等为辅,构造能够提供稳定收益的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组合。 (4 )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信用评级控制, 通过对投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比例限制, 严格控制风险, 对投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而引起组合整体的利率风险敞 口和信用风险敞口变化进行风险评估, 并充分考虑 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资产流动性 造成的影响,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后,决定投资品种。 基金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 债券,基金 管理人将根 据审慎原则 ,制定严格 的投资决策 流程 、 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以防范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5 )衍生品 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衍生品投资将严格遵守证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合理利用股指期货、 权 证等衍生工具, 利用数量方法发掘可能的套利机会。 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 控制 下跌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1 )权证投资 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 在进 行权证投资时,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 基本面的研究, 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 根据权证的高杠杆性、 有限损失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7 性、灵活性 等特性,通 过限量投资 、趋势投资 、优化组合 、获利等投 资策略进行 权证投资 。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 品种与类 属选择,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2 )股指期货 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本基金将在 风险可控的 前提下,本 着谨慎原则 ,参与股指 期货的投资 ,以管理投 资组合的系 统性风险 , 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套期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本基金在 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 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 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 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基金管理人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订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 确保研究分析、 投资决策、交易执行及风险控制各环节的独立运作,并明确相关岗位职责。 (6 )资产支 持证券投 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宏观经济、 提前偿还率、 资产池结构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变化等因 素的研究, 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 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 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 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 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 综合运用久 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 个券选择和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 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以期获得长期稳定 收益。 (7 )风险管 理策略 本基金将借鉴国外风险管理的成功经验如 Barra 多因子模型 、 风险预算模型等, 并结 合 公司现有的风险管理流程, 在各个投资环节中来识别、 度量和控制投资风险, 并通过调整投 资组合的风险结构,来优化基金的风险收益匹配。 具体而言, 在大类资产配置策略的风险控制上, 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及宏观策略研究小组 进行监控; 在个股投资的风险控制上, 本基金将严格遵守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 控制单一个 股投资风险。 2 、开放期投 资策略 开放期内, 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 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 在遵守本基金有关 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 将通过合理配置组合期限结构等方式, 积极防范流动性风险, 在满足组合流动性需求的同时,尽量减小基金净值的波动。 3 、投资决策 依据和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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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1 )投资决 策依据


?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本基金的投资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 金的有关规定。


? 宏观经济和证券发行人的基本面数据。


? 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 本基金将在承受适度风险的 范围内,选择预期收益大于预期风险的品种进行投资。


(2 )投资决 策程序


?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部通过内部独立研究, 并借鉴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 形 成 宏 观 、 政 策 、 投 资 策 略 、 行 业 和 证 券 发 行 人 等 分 析 报 告 , 为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和基金经理提供决策依据。


?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 根据本基金投资目 标 和 对 市 场 的 判 断 决 定 本 计 划 的 总 体 投 资 策 略 , 审 核 并 批 准 基 金 经 理 提 出 的 资 产 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资决定。


? 在既定的投资目标与原则下, 根据分析师基本面研究成果以及定量投资模 型,由基金经理选择符合投资策略的品种进行投资。


? 独立的交易执行: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严格的交易制度和实时的一线监控 功 能,保证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地执行。


? 动态的组合管理: 基金经理将跟踪证券市场和证券发行人的发展变化, 结 合 本 基 金 的 现 金 流 量 情 况 , 以 及 组 合 风 险 和 流 动 性 的 评 估 结 果 , 对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动态的调整,使之不断得到优化。 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部根据市场变化对本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与监控, 并授权 风险控制小组进行日常跟踪, 出具风险分析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监察稽核部对本基金投资过 程进行日常监督。 ( 四 ) 投资限 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 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40%; (2 )开放期 内,本基金 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 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 内 的 政府债券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 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 受上述 5%的 限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9 (3 )本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5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9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 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 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 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封闭期内本基金 基金资产总 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0% ;开放期内本 基 金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5)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 的 40% ,回购 最长期限为 1 年,到期后 不得展期 ; (16)本基 金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②本基金在 封闭期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0% ;本基金在开放期 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 的买入期货 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有价 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 权证、资产 支 持 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0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 的 20% 。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 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⑥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交 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进入开放期后,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17)本基 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8) 开放期 内,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9) 开放期 内,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 开放期 内,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 致 ; (21)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为被动超标, 不属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的 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所涉证券可交易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 上述第 (2)、 (12 ) 、 (19 ) 、 (20 )项对调整时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基 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 、禁止行为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1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依照法 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 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 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3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 对基金合同 所述投资比 例、投资限 制、组合限 制、禁止行 为 等 作出强制性调整的, 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修改或调整涉及本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限制、 组合限制、 禁止行为等, 且该等调整或 修 改属于非强制性的, 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 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 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但基金管理人在执行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前, 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监管机关报告或备 案。 ( 五 ) 业绩比 较 基 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40% + 中债 综合财富指数收益率×60% 沪深 300 指 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包含上海、 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流动性好、 规 模最大的300 只A 股为样本的成分股指数, 是目前中 国证券市场中市值覆盖率高、 代表性 强、 流动性好, 同时公信力较好的股票指数, 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的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财 富指数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 该指数的样本券包括了商业银行债券、 央行票据、 证券公司债 、证券公司 短期融资券 、政策性银 行债券、地 方企业债、 中期票 据、 记账式国债、 国际机构债券、 非银行金融机构债、 短期融资券、 中央企业债等债券, 综合 反 映了债券市场整体价格和回报情况。 该指数以债券托管量市值作为样本券的权重因子, 每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2 计算债券市 场整体表现 ,是目前市 场上较为权 威的反映债 券市场整体 走势的基准 指数之一 , 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 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 较 基 准 并 及 时公告。 ( 六 ) 风险收 益 特 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风险与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股票 型基金。 ( 七 ) 基金管 理 人 代表基 金 行 使相关 权 利 的处理 原 则 及方法 1 、有利于基 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 、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立 行使相关权 利,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 人 的 利益; 3 、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4 、不通过关 联交易为自 身、雇员、 授权代理人 或任何存在 利害关系的 第三人牟取 任 何 不当利益。 ( 八) 基金 投资 组 合 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 管人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8 年 7 月16 日 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 报告 期末 ” ),本报告所列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 1. 报 告 期 末基金 资 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19,238,636.00 3.26 其中:股票


19,238,636.00 3.26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523,406,500.00 88.80 其中:债券


523,406,500.00 88.80 资产支持证 -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3 券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30,000,245.00 5.09 其中:买断式回购 的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 付金合计


8,048,631.07 1.37 8


其他资产


8,739,266.30 1.48 9


合计


589,433,278.37 100.00 2. 报 告 期 末按行 业 分 类的股 票 投 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2,454,098.00 2.37 D


电力、热力、燃气 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 邮政业


4,187,525.00 0.80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 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2,597,013.00 0.49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 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 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 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 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9,238,636.00 3.66 3. 报 告 期 末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序 的 前十名 股 票 投资明 细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4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0887


伊利股份


365,900 10,208,610.00 1.94 2


601333


广深铁路


985,300 4,187,525.00 0.80 3


000001


平安银行


285,700 2,597,013.00 0.49 4


600409


三友化工


260,800 2,245,488.00 0.43 注: 报告期末,本基金仅持有上述 4 只股票。


4. 报 告 期 末按债 券 品 种分类 的 债 券投资 组 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80,858,000.00 15.38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50,855,000.00 9.67 4


企业债券


34,744,000.00 6.61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45,278,500.00 8.61 6


中期票据


79,380,000.00 15.10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283,146,000.00 53.86 9


其他


- - 10


合计


523,406,500.00 99.56 5. 报 告 期 末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序 的 前五名 债 券 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111816160


18 上海银行 CD160


500,000 49,515,000.00 9.42 2


111714276


17 江苏银行 CD276


500,000 47,860,000.00 9.10 3


180203


18 国开 03


400,000 40,604,000.00 7.72 4


011800461


18 陕交建 SCP003


400,000 40,240,000.00 7.65 5


111814045


18 江苏银行 CD045


400,000 38,712,000.00 7.36 6. 报 告 期 末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序 的 前十名 资 产 支持证 券 投 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 告 期 末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序 的 前五名 贵金属 投资 明 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 报 告 期 末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序 的 前 五名 权证投资明 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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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9. 报 告 期 末本基 金 投 资的股 指 期 货交易 情 况 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0. 报 告 期 末本基 金 投 资的国 债 期 货交易 情 况 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 投 资 组 合报告 附 注


(1 )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在本报告编制 日 前一年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 )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 ) 其 他 资 产构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13,581.2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8,625,685.08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8,739,266.30 (4 ) 报 告 期 末持有 的 处 于转股 期 的 可转换 债 券 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 报 告 期 末前十 名 股 票中存 在 流 通受限 情 况 的说明


报告期末,本基金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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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十 、 基 金的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④ ① - ③ ② - ④ 2017 年 8 月 23 日 (基金 合同生效日) 至2017 年12 月 31 日 3.19% 0.20% 2.97% 0.28% 0.22% -0.08% 2018 年1 月1 日至 2018 年 3 月31 日 2.04% 0.17% -0.11% 0.47% 2.15% -0.30% 2018 年1 月1 日至 2018 年 6 月30 日 2.30% 0.16% -3.00% 0.46% 5.30% -0.30%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 的比较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7


图: 嘉实新添丰定期混合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 对比图 (2017 年 8 月 23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注: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7 年8 月 23 日至报 告期末未满 1 年。 按基金 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约定,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 月内为建仓期, 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的各项 投资比例符合基金合同(十二(二)投资范围和(四)投资限制)的有关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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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十 一 、 基金的 财 产 ( 一 ) 基金资 产 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以及其他投 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 基金资 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 基金财 产 的 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期货 交 易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 金服务 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 基金财 产 的 保管和 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服务 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 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 债 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 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 规 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9 十 二 、 基金资 产 的 估值 (一)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 )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股指期货、 其它投资等 资 产及负债。 ( 三 ) 估值方 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 交易所 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 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 取估 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 ; (3 )交易所 上市交易的 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 应 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 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 上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 所 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配 股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 股 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 (2 )首次公 开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 估 值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0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次公 开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的 股票,同一 股票在交易 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 市 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 交易 的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等固定 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 术 确 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 本基金投 资股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 、中小企业 私募债,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 价 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 、持有的银 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8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 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 最 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能 充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 查明原因 , 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 , 并担任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就与 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 等 基础上充分 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四 ) 估值程 序 1 、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照 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基 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 额 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 人应每个工 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基金 合 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五 ) 估值错 误 的 处理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1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将采取必 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 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 确性 、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4 位) 发生估 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 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 受损失当事 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 ”给 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 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 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 更正, 则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 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 失负责,不 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 仅 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 错误而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 及时返还不 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 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 方 ”) , 则估 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 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错 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 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 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当 事人,并根 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 确 定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 法由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 赔 偿 损失; (4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金 登记机构交 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 机 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 中 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 ,通 知基金托 管人,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 )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5 、特殊情况 的处理 (1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 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 券交易所、 期货交易所 、第三方估 值机构 及登 记 结 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 六 ) 暂停估 值 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在本基金 开放期内, 当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以 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 的 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 基金净 值 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3 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 公布。 十 三 、 基金的 收 益 与分配 ( 一 ) 基金利 润 的 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 基金可 供 分 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 三 ) 基金收 益 分 配原则 1 、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 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 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 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 2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3 、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 、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以 及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下, 基金管理人 可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四 ) 收益分 配 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 收益分 配 方 案的确 定 、 公告与 实 施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4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 六 ) 基金收 益 分 配中发 生 的 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5 十 四 、 基金的 费 用 与税收 ( 一 ) 基金费 用 的 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 或仲裁费;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 券 、期货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 8 、基金的开 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 基金费 用 计 提方法 、 计 提标准 和 支 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E ×0.6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 方核对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 方核对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 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6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 -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 ) 不列入 基 金 费用的 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 产 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 四 ) 基金税 收 本基金支付给管理人、 托管 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 具体税率适用中国税务主管机 关的规定。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 但本基 金运作过程中应缴纳的增值税等以基金管理人名义缴纳的税费由基金财产承担。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7 十 五 、 基金的 会 计 与审计 ( 一 ) 基金会 计 政 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12 月 31 日;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 管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会 计账目、凭 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 算 ,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 人每月与基 金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计 核算、报表 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 面 方 式确认。 ( 二 ) 基金的 年 度 审计 1 、基金管理 人聘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 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 计 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 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 师 事 务所需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8 十 六 、 基金的 信 息 披露 (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 二 ) 信息披 露 义 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媒介和基 金管理人的 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等 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 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 本基金 信 息 披露义 务 人 承诺公 开 披 露的基 金 信 息,不 得 有 下列行 为 :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 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证两 种 文 本的内 容 一 致。两 种 文 本发生 歧 义 的,以 中 文 文本为 准 。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 五 ) 公开披 露 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 金合同》 、基 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 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 )基金招 募说明书应 当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响 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 基 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9 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 说 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 中 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报送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 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 管协议是界 定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 督 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 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 金合同》摘 要登载在指 定 媒介和网 站 上;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 当将《基 金合同》 、基 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和网站上。 3 、 《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和网站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4 、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封闭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 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并在开放期首日披露上一封闭 期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半 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 净值 。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 、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 金合同》 、招 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 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 、 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 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0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 性 风 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 形, 为保障其他 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7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 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之间的运作转换) ; (4 )更换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 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 变更; (7 )基金募 集期延长; (8 )基金管 理人的董事 长、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 基 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 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1 (10)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 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 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 处罚; (14)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 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 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 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 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 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 金进入开放期; (22)本基 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 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 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 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调整 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发生 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中国 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8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并予以公 告。 10 、投资股 指期货的相关公告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2 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 货 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1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显 著 位 置 披 露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和信用风险, 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率等信息, 并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在 基 金 年 报 及 半 年 报 中 披 露 其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所 有 资 产 支 持证券投资明细, 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 ( 六 ) 信息披 露 事 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 七 ) 信息披 露 文 件的存 放 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应 当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 住所 , 供公众查阅、复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3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 八 ) 暂停或 延 迟 信息披 露 的 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法律法规 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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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十 七 、 风险揭 示 ( 一 ) 市场风 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 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 主要 包括: 1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 导致市 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 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 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同时直接影响企 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 具,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购买力风 险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资产保值增值,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 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 、上市公司 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市场、 技术、 竞争、 管理、 财务等都会导致公 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 二 ) 信用风 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的债券违约,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 三 ) 流动性 风 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 在 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 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 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1 、本基金的 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证券/ 期 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5 他特殊情况 ,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调整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拟投资市 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 )投资市 场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股指期货、 权证, 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同业存单、 银行 存款以及现金等。 上述资产均存在规范的交易场所, 运作时间长, 市场透明度较高, 运作 方 式规范, 历史流动性状况良好, 正常情况下能够及时满足基金变现需求, 保证基金按时应对 赎回要求。 极端市场情况下, 上述资产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 导致基金资产无法变现, 从 而 影响投资者按时收到赎回款项。 根据过往经验统计, 绝大部分时间上述资产流动性充裕, 流 动性风险可 控,当遇到 极端市场情 况时,基金 管理人会按 照基金合同 及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 , 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 )投资行 业的流动性风险 股票投资方面, 本基金将在考虑行业生命周期、 景气程度、 估值水平以及股票市场行业 轮动规律的基础上决定行业的配置, 同时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和证券市场环境的变化, 及 时对行业配置进行动态调整。 债券投资方面, 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数据、 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趋势以及不同类属的 收益率 水平、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 以久期控制和结构分布策略为主, 以收益率曲线策 略、利差策略等为辅,构造能够提供稳定收益的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组合。 因此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的行业配置较为灵活, 在综合考虑宏观因素及行业基本面 的前提下进行配置, 不以投资于某单一行业为投资目标, 行业分散度较高, 受到单一行业流 动性风险的影响较小。 (3 )投资资 产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针对流动性较低资产的投资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以降低基金的流动性风险: 开放 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 开放期内, 本基金绝大 部分基金资 产投资于7 个 工作日可变 现资产,包 括可在交易 所 、 银行间市场 正常交易的 债券、非金 融企业债务 融资工具及 同业存单,7 个工作日内 到期或可 支取的逆回 购、银行存 款,7 个工作 日内能够确 认收到的各 类应收款项 等,上述资 产流动性 情况良好。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形式运作, 在遵守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 可在进 入开放期前对资产进行必要的变现, 以应对可能发生的巨额赎回。 同时将通过合理配置组合 期限结构等方式, 积极防范流动性风险, 在满足组合流动性需求的同时, 尽量减小基金净值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6 的波动。 3 、巨额赎回 情形下的流动性风 险管理措施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 ,即认为 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能采用以下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以控制 因巨额赎回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1 )部分延期赎回,并对当日申请赎回的份额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30% 的单 个 赎回申请人部分延期办理; (2 )暂停赎 回; (3 )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4 、实施备用 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1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 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2 )若本基 金在开放期 发生了巨额 赎回,基金 管理人有可 能采取部分 延期赎回或 暂 停 赎回的措施以应对巨额赎回, 具体措施请见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中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部分“ 巨额赎回的 处理方式” 。 因此在巨额 赎回情形发 生时,基金 份额持有人 存在不能 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3 ) 本 基 金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少 于7 日 的 投 资 人 , 收 取1.5% 的 赎 回 费 , 并 将 上 述 赎 回 费 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 四 ) 管理风 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 获取的 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 益水平存在影响。 ( 五 ) 操作或 技 术 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程 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系统 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7 响交易的正 常进行或者 导致投资者 的利益受到 影响。这种 技术风险可 能来自基金 管理公司 、 登记机构、代销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 六 ) 合规性 风 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 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 七 ) 本基金 特 有 的风险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 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股票市场与债券市场, 因此股市、 债市的变 化将影 响到基金业绩表现。 本基金虽然按照风险收益配比原则, 实行动态的资产配置, 但并 不能完全抵御市场整体下跌风险, 基金净值表现因此会可能受到影响。 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 专业研究优势, 加强对市场、 上市公司基本面和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深入研究, 持续优化组合 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1 、 非开放期不能赎回的风险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 在本基金的封闭运作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不能赎 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2 、 巨额赎回风险 若本基金在开放期发生了巨额赎回, 基金管理人有可能采取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的 措施以应对巨额赎回, 因此在巨额赎回情形发生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基金 份额的风险。 3 、 中小企业私募债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 非上市中小企业 采用非公开方式 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 一般情况下, 交易不活跃, 潜在较大流 动 性风险。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 受市场流动性所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 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4 、 资产支持证券风险 本基金投 资资产支持证券, 可能面临利率风险、 流动性风险、 现金流预测风险。 利率 风 险是指市场 利率将随宏 观经济环境 的变化而波 动,利率波 动可能会影 响资产支持 证券收益 。 流动性风险是指在交易对手有限的情况下, 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将面临无法在合理的时间内 以公允价格出售资产支持证券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的还款来源为基础资产未来 现金流, 现金流预测风险是指由于对基础资产的现金流预测发生偏差导致的资产支持证券本 息无法按期或足额偿还的风险。 5 、 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8 本基金的投资工具股指期货可能引发如下风险: (1 )卖空风 险 本基金可能会采用 股指期货来剥离基金的系统性风险, 将来会优选做空个股、 做空其他 衍生工具的方式来实现投资目标。 同时持有多头和空头头寸的方式导致本基金存在在特定市 场情况下跑不赢普通偏股型基金的风险, 同时有可能导致持有本基金在特殊情况下比持有普 通偏股型基金蒙受更大损失。 (2 )基差风 险 在使用股指期货对冲市场风险的过程中, 基金财产可能因为股指期货合约与标的指数价 格波动不一致而遭受基差风险。形成基差风险的潜在原因包括: 1 )需要对冲 的风险资产与股指期货标的指数风险收益特征存在明显差异; 2 )因未知因 素导致股指期货合约到期时基差严重偏 离正常水平; 3 )因存在基 差风险,在 进行股指期 货合约展期 的过程中, 基金财产可 能会承担股 指 期 货合约之间的价差向不利方向变动而导致的展期风险。 (3 )杠杆风 险 因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而存在杠杆,基金财产可能因此产生更大的收益波动。 (4 )到期日 风险 股指期货合约到期时, 基金财产如持有未平仓合约, 中金所将按照交割结算价将基金财 产持有的合约进行现金交割,基金财产将无法继续持有到期合约,具有到期日风险。 (5 )对手方 风险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于股指期货时, 会尽力选择资信状况优良、 风险控制能力 强的期货公司作为经 纪商, 但不能杜绝在极端情况下, 所选择的期货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存在 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或破产清算导致基金财产遭受损失。 (6 )盯市结 算风险 股指期货采取保证金交易, 保证金账户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对资金管理要求较高。 假如市场走势对本基金财产不利, 期货经纪公司会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追加保证金, 以使基金财产能继续持有未平仓合约。 如出现极端行情, 市场持续 向不利方向波动导致期货保证金不足, 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 按规定保证金账户将被强 制平仓,甚至已缴付的所有保证金都不能弥补损失,从而导致超出预 期的损失。 (7 )平仓风 险 在某些市场情况下, 基金财产可能会难以或无法将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平仓, 例如, 这种 情况可能在市场达到涨跌停板时出现。 出现这类情况, 基金财产缴付的所有保证金有可能无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9 法弥补全部损失,委托人还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 期货经纪公司或其客户保证金不足, 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 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中 金所对期货经纪公司的经纪账户强行平仓,基金财产可能因被连带强行平仓而遭受损失。 (8 )连带风 险 为基金财产进行结算的结算会员或该结算会员下的其他投资者出现保证金不足、 又未能 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 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中金所对该结算会员下的经纪账户强行平仓时, 基 金财产的资产可能因被连带强行平仓而遭受损失。 (9 )基金资 产投资特定投资对象的其他风险 如期货经纪公司违反法律法规或中金所交易、 结算等规则, 可能会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 失。 由于国家法 律、法规、 政策的变化 、中金所交 易规则的修 改、紧急措 施的出台等 原因 , 基金财产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继续持有,基金财产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可能面临利 率风险、 流动性风险、 现金流预测风险。 利率风险 是 指市场利率将随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而波动, 利率波动可能会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收益。 流动 性风险是指在交易对手有限的情况下, 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将面临无法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公 允价格出售资产支持证券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的还款来源为基础资产未来现金 流, 现金流预测风险是指由于对基础资产的现金流预测发生偏差导致的资产支持证券本息无 法按期或足额偿还的风险。 6 、 其他投资风险 本基金还投资于股指期货、 权证等金融工具, 而股指期货、 权证属于是高风险投资工具, 相应市场的波动也可能给基金财 产带来较高风险。 (八 ) 其他风 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 代理商违约、 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 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利益受损。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0 十 八 、 基金合 同 的 变更、 终 止 与基金 财 产 的清算 (一) 《 基金合 同 》 的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 涉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 基金合同 约定应经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通 过 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 备 案 或变更注册 。 2 、关于《基 金合同》变 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自决 议通过之日 起 生效,并 应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 在指定 媒介公告。 ( 二 ) 《 基金合 同 》 的终止 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 基金财 产 的 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 小 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在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 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的职责。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具 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成立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 法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1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因本基金所持证券流通性受到限制、结算保证金相 关规定等客观因素,清算期限可相应延长 。 ( 四 )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 基金财 产 清 算剩余 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 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 基金财 产 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七 ) 基金财 产 清 算账册 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2 十 九 、 基金合 同 的 内容摘 要 ( 一 )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的 权 利 与义务 A.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 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 金法》 、 《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 不 限 于: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 请赎回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 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 项 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 构损害其合 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 诉 讼 或仲裁;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 不 限 于: (1 )认真阅 读并遵守《 基金合同 》 、 《招募说明 书》 、 《业务规则》以及 基金管理人 按 照 规定就本基金发布的相关公告; (2 )了解所 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 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交纳基 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3 (5 )在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B .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资金; (2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独立 运用并管理 基 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 他 费 用; (4 )销售基 金份额; (5 )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 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为本基 金提供销售 、销售支付 、份额登记 、估值、投 资顾问、法 律 、 会计等服务的基金服务机构并确定相关费率,对基金服务机构的相关行为 进 行 监 督 和 处 理 ;


(9 )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确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依照 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12)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 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 以基金 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4) 选择、 更换证券经纪商、 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并决定 有关的费率;


(15)在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 ; (16)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4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资金,办 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 额 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 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 方 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 管 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 己 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 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 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确定 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 按照《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12)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会 计账册、报 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 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 合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5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 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 当基金 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期满未能 达到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 金 管理人应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 认购人; (25)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C. 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和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安全保管基 金 财 产; (2 )依《基 金合同》约 定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及 法律法规规 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 他 费 用; (3 )监督基 金管理人对 本基金 的投 资运作,如 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 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 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 设或注销证 券账户、期 货交易账户 、资金账户 等 投 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 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6 (6 )在基金 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基金托 管部门,具 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 熟 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 金 财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 同的基金分 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在 账户设置 、 资金划拨、账册 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 己 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 开设或注销 基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和 证券账户及 期货交易账 户等投资所 需 的 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 理 清 算 、 交 割 事 宜 ; (7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 , 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 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 、 赎 回价格; (9 )办理与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 项 ;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7 (17)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 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权利。 A.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 规、基金合 同或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 定外,当出 现或需要决 定下列事由 之 一 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 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 金管理人; (3 )更换基 金托管人; (4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 金类别;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 略; (9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代表 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 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2)对基 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 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应 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 会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8 的事项。 2 、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 有关规定, 且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 不 利 影响的情况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 对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类别的设置; (3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 对 《基 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按照法 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B. 会议召集 人及召集方式 1 、本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设 日常机构。 除法律法规 规定或《基 金合同》另 有 约 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 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 面 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 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9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 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 碍、干扰。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C.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至少 30 日, 在指定 媒介发布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 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 托证明的内 容要求(包 括但不限于 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 期 限 等) 、送达时 间和地点; (5 )会务常 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 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 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 开会方式并 进行表决的 情况下,由 会议召集人 决定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 本 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理 人,还应另 行书面通知 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 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D.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或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关 允 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以 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明 委派代表出 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 席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受 托出席会议 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 金 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日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显 示,有效的 基 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 50%(含 50%)。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 系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 其对表决事 项的投票以 书面形式在 表 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 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 金 管 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 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统计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 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 接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 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 托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不与法 律法规冲突 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可 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 方 式 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 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基金份额 持有人授权 他人代为出 席会议并表 决的,授权 方式可以 采 用书面、网 络 、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 、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本条第 1 款第 (2 ) 项、 第 2 款第 (3 )项规定 比例的,召 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三个 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1 会, 到会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总数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 E.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本部分“一、召开事由”中所述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审 议 决 定 的 事 项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 主持人按照 下列第七条 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计 票人 ,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 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 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 主持大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 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身份证 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权 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 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 2 个工 作日内在 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 议。 F.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应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 的 三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2 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终 止《基金合 同》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 合并以特别 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投资者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 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 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G.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人士共同担任计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代表担任计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计票人 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即 进行清点并 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 计 票 结果。 (3 )如果会 议主持人或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理 人对于提交 的表决结果 有异议,可 以 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计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票过 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人士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 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 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 对 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3 H.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该表决通过之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计票完成且计票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决议通过条件之日。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 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I.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 三 ) 基金合 同 的 变更、 终 止 与基金 财 产 的清算 A. 《基金合 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 基金合同 约定应经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通 过 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 备 案 或 变 更 注 册 。 2 、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并应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B. 《基金合 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C. 基金财产 的清算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4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 小 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在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 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的职责。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 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 清理、估价 、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 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因本基金所持证券流通性受到限制、结算保证金相 关规定等客观因素, 清算期限可相应延长。 D.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E. 基金财产 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F.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 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5 G.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 四 ) 争议解 决 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各方当 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 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 。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 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律 (为 基金合同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 政 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 五 ) 基金合 同 存 放地和 投 资 者取得 基 金 合同的 方 式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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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二十 、基 金托管 协议的 内容摘 要 ( 一 ) 托管协 议 当 事人 A. 基金管理 人 (或简称“管理人” )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 中心二期 53 层 09-11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成立 时间:1999 年3 月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 1.5 亿元人民 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B. 基金托管 人 (或简称“托管人” )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成立时间:1983 年10 月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 元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 存款;发放 短期、中期 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票据 贴现 ;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服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外汇兑换; 国际结算; 同业外汇拆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 担保; 结汇、 售汇; 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 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汇买卖;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 及付款;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国际贵金属买卖; 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 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7 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 二 ) 基金托 管 人 对基金 管 理 人的业 务 监 督和核 查 A.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的 投 资 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对基金的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债券等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具体包括: 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 , 股指期货、 权证, 债券 (国债、 金 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 易可转债) 、 可交换公司 债券、央行 票据、短期 融资券、超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中小企 业私募债等) 、资产支持 证券、债券 回购、同业 存单、银行 存款以及现 金,以及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对基金投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本基金 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40%; (2 )开放期 内,本基金 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 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 内 的 政府债券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 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 受上述 5%的 限制; (3 )本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5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9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8 (12) 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 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 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封闭期内本基金 基金资产总 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0% ;开放期内本 基 金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5)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回购 最长期限为 1 年,到期后 不得展期; (16)本基 金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②本基金在封闭期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0% ;本基金在开放期 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 的买入期货 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有价 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 权证、资产 支 持 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 的 20% 。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 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即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40%;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⑥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交 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进入开放期后,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17)本基 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8) 开放期 内,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9) 开放期 内,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9 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 开放期 内,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 致 ; (21)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为被动超标, 不属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的 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所涉证券可交易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上述第 (2)、 (12 ) 、 (19 ) 、 (20 )项对调整时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 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 ,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 利益冲突, 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 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查。 3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 对基金合同 所述投资比 例、投资限 制、组合限 制、禁止行 为 等 作出强制性调整的, 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修改或调整涉及本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限制、 组合限制、 禁止行为等, 且该等调整或 修 改属于非强制性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 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 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但基金管理人在执行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前, 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监管机关报告或备案。 B.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 值 计 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 信 息披露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C. 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一) 、 (二)款的监督 和核查中发 现基金管理 人违反法律 法 规 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 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0 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D.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违反 法律法规、 本协议的规 定,应当拒 绝 执 行,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约定的, 应当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的 监督和核查 ,包括但不 限于:在规 定 时 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 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 等。 ( 三 ) 基金管 理 人 对基金 托 管 人的业 务 核 查 A. 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 ,在不违反 公平、合理 原则以及不 妨碍基金托 管人遵守相 关 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 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或注销基金财产的资 金账户、 证券账户、 期货结算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 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B.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 托管人擅 自 挪用基金财 产、未对基 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 无 正 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C.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 合基金管理 人的核查行 为,包括但 不限于:提 交相关资料 以 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对基金 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提 交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 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 ( 四 ) 基金财 产 的 保管 A .基金财产 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 《 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 开设或注销 基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期货结算账 户及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1 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 的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设 置账户,与 基金托管人 的其他业务 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除依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外 ,基 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B. 《基金合 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 管理人依据 法律法规及 招募说明书 决定停止基 金发售时, 募集 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等有 关规定的,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 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并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 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 方为有效。 2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 本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金 划入在基金 托管人处为 本基金开立 的基 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募集备 案条件,《 基金合同》 未能生效, 由基 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C. 基金的银 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 的名义开设 本基金的银 行账户。本 基金的银行 预留印鉴由 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 付 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行 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D .基金进行 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 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 基 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 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 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E. 基金证券 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 本基金,以 基金托管人 和本基金联 名的方式在 中国证券登 记结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2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3 、 基金托管 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用 于 办 理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托 管 的 包 括 本 基 金 在 内 的 全 部 基 金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所 涉 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 之后,本基 金被允许从 事其他投资 品种的投资 业务的,涉 及相 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 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F. 债券托管 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 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 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 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G. 基金财产 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实物证 券、银行定 期存款存单 等有价凭证 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妥善 保管 。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H. 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两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 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复印 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 五 )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计 算 和 会计核 算 A .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3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值 减去基金负 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 净值是指以 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 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基 金合 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 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 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 份额净值, 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 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 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 、 当相关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 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 值方法、程 序以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 正。 5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 致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点 后四位(含 第四位)内 发生差错时 ,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立即 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 及时进行公告。 如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前述内 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 、除基金合同和本协议 另有约定外 ,由于基金 管理人对外 公布的任何 基金净值数 据错 误, 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直接损失, 相关责任方应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 约定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 若 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 任。 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 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 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基金 托管人 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 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 交易所、登 记结算公司 以及证券经 营机构、第 三方 估值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4 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 成的影响。 8 、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 核结果与基 金管理人的 计算结果存 在差异,且 双方经协商 未能 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托管人可 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B .基金会计 核算 1 、基金账册 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 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 人 的处理方法为准。 2 、会计数据 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 如发现存在不符, 双 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 、基金财务 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 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 内公告。 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毕 并于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 公告;半年 度报告在会 计年度半年 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 毕并于会计 年度半年终 了后 60 日 内予以公告 ;年 度报告 在会计年度 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 完成 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 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5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 加盖托管业务 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 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 六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名 册 的 登记与 保 管 A.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姓 名 或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 、基金募集 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 、基金权益 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 、每半年度 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B.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 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 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 权益登记日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以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登记日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C.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 应妥善保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如基金托管 人 无法妥善 保存持有人 名册 ,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 基金托 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 七 ) 争议解 决 方 式 A. 本协议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B.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之 间 因 本 协 议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争 议 可 通 过 友 好 协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6 商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市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并按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 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C. 除争议所 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 八 ) 托管协 议 的 变更与 终 止 A. 托管协议 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变更后的新协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协议约定事项如 与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相冲突的,应以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为准。 B. 托管协议 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 《基金合 同》终止; 2 、本基金更 换基金托管人; 3 、本基金更 换基金管理人; 4 、 发生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中国证监会规定或 《基金合同 》 约定的终止事项。 C. 基金财产 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 行清算。 本 基 金 被 其 他 基 金 吸 收 合 并 或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为 新 基 金 引 起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终 止的, 本基金财产应清理、 估价, 但可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定, 基金财产不予变现和分配, 并直接并入或过户至合并后的基金。 本基金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 本基金 清算的其他事项参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7 二十一 、对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 ) 资料寄 送 1 、开户确认 书和交易对账单 首次基金交易(除基金开户外其他交易类型)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寄 送开户确认书和交易对账单。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 在每年第 1-3 季度结束后向定制纸 质对账单且 在季度内有 交易的投资 者 寄 送季度对账单, 在每年第4 季度结束后 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季度内有交易或最后一个交易日 仍持有份额的投资者寄送年度对账单; 每月向定制电子对帐单服务的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 帐单。 3 、由于投资 者提供的邮 寄地址、手 机号码、电 子邮箱不详 、错误、未 及时变更或 邮 局 投递差错、 通讯故障、 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 因上述原因无法 正常收取对 账单的投资 者,敬请及 时通过本公 司网站,或 拨打本公司 客服热线查 询、核对 、 变更您的预留联系方式。 (二)定 期定 额 投 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通过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 关 规 则 另 行 公 告 。


( 三 ) 手机短 信 服 务 基 金管理人向 定制净值短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 净值短信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通过 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800 (免长途 话费) 、(010)85712266 , 也可通过基金管 理 人网站定制短信服务。 ( 四 ) 在线服 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www.jsfund.cn ,基 金份额持有人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1 、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基金交易查询、 账户信息查询和基金信息 查询。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8 2 、信息资讯 服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 包括基金的法律文 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资料。 3 、网上交易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 个人和机构投资者的网上直销交易业务。 个人和机构投资者 通过基 金管理人网站 www.jsfund.cn 可以 办理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 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 五 ) 咨询服 务 1 、 投资者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 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00-8800 (免长途话费) 、 (010)85712266 ,传真: (010 )65182266 。 2 、网站和电 子信箱 公司网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箱:service@jsfund.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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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二十二 、其他 应 披 露事项 自 2018 年 2 月 23 日至2018 年 8 月 23 日,本基金的临时报告刊登于《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和《证券时报》。 序号 临时报告名称 披露日期 备注 1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北 京 肯 特 瑞 为 嘉 实 新 添 丰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公告 2018 年2 月27日


2 关 于 修 改 嘉 实 新 添 丰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2018 年3 月22日


3 关 于 增 加 国 泰 君 安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开展定投业务的公告 2018 年4 月20日 含本基金 4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万 得 基 金 为 嘉 实 新 添 荣 定 期 混 合 等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代 销 机 构的公告 2018 年5 月25日 含本基金 5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凤 凰 金 信 为 嘉 实 新 添 荣 定 期 混 合 等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代 销 机 构的公告 2018 年5 月25日 含本基金 6 关 于 增 加 腾 安 基 金 销 售 ( 深 圳 ) 有 限 公 司 为 旗下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8 年5 月28日 含本基金 7 关 于 增 加 中 信 期 货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开展定投业务的公告 2018 年7 月16日 含本基金 8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直 销 柜 台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数 量 限 制 的 公 告 2018 年7 月18日 含本基金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0 二十三 、招募 说 明 书存放 及 查 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1 二十四 、备查 文 件 ( 一 ) 备查文 件 目 录 1 、中国证监 会准予嘉实 新添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募集的批复文件。 2 、 《嘉实 新 添丰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3 、 《嘉实 新 添丰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4 、法律意见 书。 5 、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二 ) 存放地 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 或基 金托管人处。 ( 三 ) 查阅方 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备查文 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嘉 实 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司


2018 年9 月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