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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澳银新起点定期开放混合(005179)

信达澳银新起点定期开放混合:关于信达澳银新起点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关 于 信 达 澳 银 新起 点 定 期 开 放 灵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增加 C 类 基 金份 额 并 修 改 基 金合 同 的 公 告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人 的需求,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 信达澳银新起点定
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的约定, 信达澳银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 下简称 “本公 司” )经 与 基金 托管人 交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以下简称
“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决定于 2018 年 10 月 8 日起对旗下信 达澳银新起点
定期开放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以下 简称“本 基金” )增加 收取销售服
务费的 C 类基金份额,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作相应修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
如下: 
一、 增加 C 类基 金份 额 
自 2018 年 10 月 8 日起, 本基金增加 C 类基金份额并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
码 ,投资人 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 A 类基金份 额(现有份额)或 C 类基金份额对
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由于基金费用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和 C 类基金
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 净值。 目前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其基金
账户中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为 A 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
销售费率如下所示: 
( 一)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现有份额) 
1、 申购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 购金 额(M ) 申 购费 率 
M <50万元 1.5% 
50万元≤M <200万元 1.0% 
200万元≤M <500万元 0.6% 
M≥500 万元 每笔1000元 
投资人选择红利自动再投资所转成的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 可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2、 赎回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T < 7 日 1.5% 
7 ≤ T < 30 日 0.75% 
30 日≤ T < 1 年 0.5% 
1 年≤ T < 2 年 0.25% 
T ≥ 2 年 0 
(注: 1 个月以 30 日计,1 年以 365 日计 ) 
赎回费用由赎回 A 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 A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天的投资人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
期大于等于 30 天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的赎回费 总额 7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
持有期大于等于 3 个 月 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 的 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的赎回费总额 25% 计入基金财产。 
( 二)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新增加的份额) 
1、 申购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 赎回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D<7 1.50% 
7≤D<30 0.5% 
30 ≤D 0 
投资人 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 C 类基金份额赎回。 赎回费用由赎回 C 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C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年费率计提。 
二、 本 基金 C 类 基金 份额适用 的销 售机构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 包括本公司 直销柜台以及以下代销机构 : 交
通银行, 渤海银行, 南洋商業銀行, 恒丰银行, 信达证券, 银河证券, 世纪证券,
东兴证券 ,华龙 证券, 中信证券 ,中信 证券( 山东) , 新时代 证券, 平安证券,
光大证券, 申万宏源证券,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 华泰证券, 国信证券, 兴业证券,
长江证券 ,安信 证券, 海通证券 ,华福 证券, 招商证券 ,广州 证券, 浙商证券,
中泰证券 ,联讯 证券, 长城证券 ,恒泰 证券, 国金证券 ,华金 证券, 华信证券,
华西证券, 联储证券, 东方财富证券, 天相投 顾, 深圳众禄, 诺亚正 行, 上海天
天, 好买基金网, 蚂蚁基金, 和讯网, 同花顺, 联泰资产, 展恒基金, 中信期货,
众升财富, 长量基金, 嘉实财富, 虹点基金, 陆基金, 利得基金, 金 斧子, 盈米
财富, 创金启富, 中证 金牛, 钱景财富, 晟视 天下, 万得基金, 富国 大通, 基煜
基金, 唐鼎耀华, 新兰德, 汇成 基金, 大泰金石, 中民财富, 植信基金, 肯特瑞,
喜鹊财富,一路财富,五矿证券,苏宁基金。 
 
三、 基 金合 同的修 订内 容 
为确保本基金增加 C 类基金份额符合法律法规和 《 信达澳银新起点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的规定, 本公司根据与本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的结果, 对 《 信 达澳银新起点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以下简称 “ 《基 金合同》 ” ) 的相关内容 进行了修订。 本次 《基 金合同》 修
订的内容或属于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修
改的事项, 或属于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影响的事项,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定,并已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基金合 同》的 具体修订内
容如下: 
( 一) 第 二部 分“释 义” 
增加 : “52 、 销售服务费: 指 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 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3、 基金份额的类别: 指本基金根据申购费、 赎回费、 销售服务费收 取方式
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 同的类别: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 额。各类基
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 并分别计算和公布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54、A 类基金份额: 指 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
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5、C 类基金份额: 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申购费
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 
以下序号依次修改 。 
 
( 二) 第 三部 分 “基 金的 基本情 况” 
增加 :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 赎回费、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 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其中: 
1、 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
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2、 从 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而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 在 赎 回 时 根
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A 类、C 类 基 金 份 额分 别 设 置 代 码 , 分 别 计算 和 公 告 各 类 基 金 份 额净 值 和
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 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公告。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
相互转换。 ” 
以下序号依次修改 。 
 ( 三) 第 六部 分“基 金份 额的开 放期 、封闭 期、 申购与 赎回 ”


1.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原为 : “1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在封闭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期内,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2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 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 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 说明书》 。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由 基金管 理人决 定,并在 招募说 明书中 列示。申购 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 算结 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 。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 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 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 未归入基金 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其中, 基金管理人 对持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 6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 方法、赎回费率、赎回 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 、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 修改为 : “1 、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计算 和公告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在封闭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 值。 在开放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 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 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 说明书》 。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 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 。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 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 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A 类基金份额申购 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 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 财产;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 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 未归入基金 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其中, 基金管理人 对持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具体 的计算方法、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 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 2.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 原为 :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修改为 :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 ” ( 四) 第 七部 分 “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及 权利义 务 ” 的“三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原为 :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 修改为 :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 ( 五) 第 八部 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1.


原为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 修改为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 2. “1 、 除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外 ,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原为 :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修改为 :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 3. “2 、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且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原为 : “ (2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或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基金 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 修改为 : “ (2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变更收费方式、或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 额类别设置、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 ( 六)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资产估 值” 1. “四、估值程序 ” 原为 :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 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 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 修改为 :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 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 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2.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 原为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 资产 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 修改为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 资产 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 3.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 原为 : “ (2) 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 修改为 : “ (2)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 4.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 原为 :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修改为 : “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 七) 第 十五 部分 “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 1.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 增加 : “3、销售服务费; ” 以下序号依次修改 。 2.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 增加 : “3 、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 0.20% 。本基金 销 售 服 务 费 将 专 门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0% ÷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 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管理人无需 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费 用自动扣 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 3.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原为 :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并 参照行业惯例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修改为 :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并参照行业惯例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 八) 第 十六 部分 “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 1.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原为 :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 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修改为 :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 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 金份额进行再 投资;若 投资者不 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均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 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 能低于面 值。 3、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 份额收取费用情况不同,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 2. “四、收益分配方案 ” 原为 :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修改为 :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 间、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等内容。由于 不同基金 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不同, 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 3.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 原为 :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 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 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 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 修改为 :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的银行 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 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 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 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 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 ( 九) 第 十八 部分 “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 1. “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原为 :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在 封 闭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 份额销 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 修改为 : “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封闭期内,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 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 份额销 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 2. “ (七)临时报告 ” 原为 :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


修改为 : “16 、 管理费、 托管费 、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 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 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 ( 十) 第 二十 四部分 “基 金合同 内容 摘要” 对上述相应修订内容进行修订 。 四、 重 要提 示 : 1 、 本公司于 本公 告日在 网 站上同时 公布 经修改 后 的 信达澳 银新 起点定 期 开 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及摘要将随后 在定期更新时进行相应修改。 2 、 投资人可访问本公司网站 (www.fscinda.com ) 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话费的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8/ 0755-83160160 )咨询相关情况。 风险提示: 本 公 司 承 诺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人 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