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合磐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管理人: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嘉合磐稳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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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 务
(一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 人,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基 金合 同当 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 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
基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 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
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1、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服务 机构 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嘉合磐稳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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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关注基 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 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 反了 《基 金合 同》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 构的 相 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 《 基金合同 》 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 《 基金合同 》 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 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嘉合磐稳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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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 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 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 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 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嘉合磐稳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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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 等 。 除 《基 金法 》 、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 《基金合同 》 的约定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表 、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人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 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 书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 反 《 基金合同 》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合同 》 规定 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人违反 《 基金合同 》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 《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 ,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 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 活期 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嘉合磐稳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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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 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 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
金合同 》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 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 基金合同 》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 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 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嘉合磐稳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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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 基金合同 》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 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 基金合同 》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嘉合磐稳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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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置日常机构 。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1 )终止 《 基金合同 》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调高销售服务费 ;
(6 )变更基金类别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 合同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嘉合磐稳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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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调低 除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外 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调整 基金 的 申购费率、 调低 赎回费率 、 销售 服务 费率 或变 更收 费方 式、
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 《基金合同 》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或 修
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 变化;
(6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基金交易、 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 )按照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 基金合同 》 另有约定外,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
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嘉合磐稳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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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 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 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 效期 限等 )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 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 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嘉合磐稳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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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 或法 律法 规、 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 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 出席 , 现场 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 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
相 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不 少于 本 基金 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 总份 额 的二 分之 一( 含 二分 之
一) 。若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 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新 召
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到会 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 表的 有 效的 基金 份额 应 不少 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对表 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 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 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嘉合磐稳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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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不 小于 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 总份 额 的二 分之 一( 含 二分 之
一) 。若 本人 直接 出具 表决 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表 决 意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 以内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
之一 以上 (含 三分 之一 ) 基金 份额 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表决意见;
(4 )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 基金 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 人的 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 证明 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
3、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 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 网络 、 电话 或其 他方 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 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
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纸质、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 具体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 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 法规 及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嘉合磐稳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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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 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主持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 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 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 方为 有效 ; 除下 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须 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 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嘉合磐稳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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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各项 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 内并 列 的各 项 议题 应 当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 在出 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和代 理人 中选 举 两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中选 举三 名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 任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 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 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 可以 在宣 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 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 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嘉合磐稳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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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 议事程序、 表
决条 件等 规定 , 凡是 直接 引用 法律 法规 的部 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修 改导 致相 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 公告后, 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 基 金的 收益 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 利润 指基 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 和其 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 后的 余额 ,基 金 已实 现 收益 指基 金利 润 减去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 后的 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 润指 截至 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 利润 与未 分 配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
金红 利或 将现 金红 利自 动 转为 相 应类 别的 基金 份 额进 行 再投 资 ; 若投 资 者不 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 两类 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两类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3、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 费, 各基 金份 额类 别对 应的 可供 分配 收益 将有 所不 同, 但本 基金 同一 基金 份
额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嘉合磐稳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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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 案中 应载 明 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收益分配发放 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 )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 收益 分配 时 所发 生的 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 投资 人自 行 承担 。当
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 以 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 基金 份额 。 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基金 的 费用 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 诉讼费 和仲裁费 ;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
10、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 年费 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下: 嘉合磐稳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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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E× 0.4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
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取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或 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 的, 支付
日期顺延。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2% 。 本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将专 门用 于本 基金 的销 售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服 务,
基金管理 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
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 =E ×0.20%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各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嘉合磐稳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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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上述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 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 费用 ;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 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 、 基 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本金安全、 保持资产流动性以及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在合
理充分的定量分析及定性研究基础上, 通过参与债券类资产的投资运作, 力争获
取超越基准的稳健回报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 次级债、中期票 据、短期融资券( 含超
短期融资券) 、可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的纯 债部 分、 资产 支持 证券 、债 券 回购 、同 业
存单、银行存 款( 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 、现金以及其他货币市
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 权证,也不投资 于可转换债券( 可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的
纯债部分除外) 、可交换债券。 嘉合磐稳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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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本基 金持 有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在 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 券投 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额,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 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 )本基金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 的 证券 ,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 )本 基金 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7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主体 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
券。 基金 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果 其 评级 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 期限 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1)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嘉合磐稳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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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13) 本基 金与 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投资 限制 第 (2)、 (9 ) 、 (12) 、 (13)项 外,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 述期 间内 ,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 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嘉合磐稳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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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 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 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 行政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或 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金 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 、 基 金资 产净 值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的公告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两类 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 份额 申 购或 者 赎回 后,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每 个开 放 日的 次
日, 通过 网站 、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 披露 开放 日的 两类 基金份额净
值和两类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公告 半 年度 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 场交 易 日基 金 资产 净 值和 两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 产
净值、 两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 两类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 、 基 金合 同的 变 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
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 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并自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嘉合磐稳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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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 现 《基 金合 同 》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 清算 小组 ,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续忠
实、 勤勉 、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益。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 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嘉合磐稳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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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 )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 算过 程 中发 生 的所 有 合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 基金 债务 后,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 上,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
定的从其规定。
八 、 争 议的 处理 和 适用 的法 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 切争
议, 如经 友好 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根据 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市 。 仲裁 裁
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
争议 处理 期间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应 恪守 各自 的职 责, 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 金合 同》 受中 国法 律 (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 不含港 澳台地区法律) 管
辖。
九、 基 金合 同存 放 地和 投资 人取 得 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