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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沃瑞混合A(005855)

中科沃瑞混合: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中科沃土沃瑞 灵活配置 混合型 发 起式 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 管理 人: 中科 沃土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托管 人: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二 〇一 八年 九月 
 
 
 






























中科沃土 沃瑞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 示】 1、本基 金根据 2018 年 3 月 30 日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 会《 关于 准予 中科 沃土 沃瑞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注 册的 批复 》 (证监 许 可[2018]590 号) 进行 募集。 2 、 基金管 理人保 证招募说 明书的内 容真实、 准确、 完整。本基金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注 册,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金 的投 资价 值、 市场 前景和收 益作出 实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 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财产 ,但 不保 证基 金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益 。 3 、 投资有 风险, 投资者认 购(或申 购)基金 份额时 应认真阅 读基金合 同、本 招募说 明 书等信 息披 露文 件, 自主 判断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全 面认识 本基 金产 品的 风险 收益特 征, 应 充 分考虑 投资 者自 身的 风险 承受能 力, 并对 认购 (或 申购 )基 金的 意愿 、时 机、 数 量等 投资行 为作出 独立 决策 。基 金管 理人提 醒投 资者 基金 投资 的“买者 自负” 原 则, 在投 资 者作 出投资 决策后 ,基 金运 营状 况与 基金净 值变 化导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投 资者 自行 负担 。 4 、 本基金 投资于 证券市场 ,基金净 值会因为 证券市 场波动等 因素产生 波动, 投资者 投 资本基 金前 ,应 全面 了解 本基金 的产 品特 性, 理性 判断市 场, 并承 担基 金投 资中出 现的 各 类 风险, 包括 :因 政治 、经 济、社 会等 环境 因素 对证 券价格 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性 风险 、 个 别证券 特有 的非 系统 性风 险、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管 理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 基金 管理风 险、 本 基 金的特 定风 险等等 。 5 、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预期风险 和预期收 益高于 货币市场 基金和债 券型基 金, 低于 股票型 基金 。 6 、 本基 金为 发起式 基金 , 在基金 募集时 ,使 用基金 管理人 的股东 资金 、基金 管理人 固 有资金、 基金管 理人高 级 管理人员 或基金 经理等 人 员参与认 购本基 金的金 额 不低于 1000 万 元,认购 的基金 份额持 有 期限不低 于三年 。基金 管 理人认购 的基金 份额持 有 期限满三 年后 , 基金管理人 将根据自 身情 况决定是否 继续持有 ,届 时,基金管 理人有 可能赎 回认购的本 基 金份额 。另 外, 本基 金的 基金合 同生 效三 年后 (指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三年 后的对 应日) , 若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两亿 元的,基金 合同自动 终止 。投资者将 面临基 金合同 可能终止的 不 确定性 风险 。 7 、 本基金 的投资 范围为具 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 融工具 ,包括国 内依法发 行上市 交易的 股 票(包括 中小 板、创 业板 及其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资的 股票) 、股指 期货 、国债期 货、 权证、 债券 (包 括但 不限 于国债 、地 方政 府债 、金 融债、 企业 债、 公司 债、 次级债 、可 转 换 债券、可交换债 券、分离 交易可转债、央 行票据、 中期票据、短期 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等) 、资 产支持 证券、 债券 回购、货 币市 场工具 、银 行存款,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中科沃土 沃瑞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 8、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股 票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0%–95% ;权 证投 资比例 范 围为 基金资产净 值的 0%-3%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 指期货合约 和国债期 货合 约需缴纳的 交 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其中 , 现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9、本基 金初 始募 集面 值为人 民 币 1.00 元。 在市 场波动 因 素影 响下 ,本 基金 净值 可 能低 于初始 面值 ,本 基金 投资 者有可 能出 现亏 损。 10、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其 未来 表现 ,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的业 绩也不 构 成 对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11 、基 金管 理人依 照恪 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财产, 但不 保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中科沃土 沃瑞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 目录 第一部 分绪 言 .................................................................................................................................... 4 第二部 分释 义 .................................................................................................................................... 5 第三部 分基 金管 理人 ........................................................................................................................ 9 第四部 分基 金托 管人 ...................................................................................................................... 17 第五部 分相 关服 务机 构 .................................................................................................................. 20 第六部 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 22 第七部 分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25 第八部 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回 .................................................................................................. 26 第九部 分基 金的 投资 ...................................................................................................................... 35 第十部 分基 金的 财产 ...................................................................................................................... 44 第十一 部分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45 第十二 部分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49 第十三 部分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 51 第十四 部分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53 第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54 第十六 部分 风险 揭示 ...................................................................................................................... 59 第十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62 第十八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要 .................................................................................................. 64 第十九 部分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容 摘要 .......................................................................................... 82 第二十 部分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 97 第二十 一部 分招 募说 明书 的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 98 第二十 二部 分备 查文 件 .................................................................................................................. 99





























中科沃土 沃瑞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 第一部分 绪言 《中科沃土沃瑞灵活 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 》 (以下 简称“ 招募说 明书” 或“ 本 招募说明 书” )依照《中 华人民共 和 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 》 (以 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 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 证 券 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 ( 以下简称“ 《销售 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 息 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公开募集 开 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 动性 风险管理规 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 风险 规定》 ” )和其 他有关法 律 法规以及《 中科沃土 沃瑞 灵活配置混 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 同》 (以 下简 称“基金合 同” )编 写。 本招募说 明书阐 述了中科沃 土 沃瑞 灵活配 置混合 型 发起式证 券投资 基金的 投 资目标、 策 略、风险 、费率 等与 投 资者 投资决 策有关 的必 要事 项,投 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 策前应仔 细阅 读 本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管理 人承诺 本招募 说 明书不存 在任何 虚假记 载 、误导性 陈述或 重大遗 漏 ,并对其 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 中科沃土 沃瑞灵 活配置 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以下简 称“基金”或“ 本基金” ) 是根据本 招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资料 申请募 集的 。本 基金管理 人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何其 他人 提 供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信 息, 或对 本招 募说 明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 监会” )注 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之 间权利 、义 务的 法律文件 。基 金 投资者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份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和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其 持有 基 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 明 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 受,并按照《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及其 他 有关规定 享有权 利、 承担 义务。基 金投资 者欲 了解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应 详细 查 阅基金 合同 。





























中科沃土 沃瑞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义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具有以 下含 义: 1、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中科沃 土 沃瑞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2、基金 管理 人: 指中科 沃 土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金 托管 人: 指交通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金 合同 或本 基金 合同: 指 《中科 沃土 沃瑞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 金基 金合同 》及 对本 基金 合同 的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托管 协议 :指 基金 管理人 与 基金 托管 人就 本基 金签 订 之《 中科 沃土 沃瑞 灵活 配 置混 合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招募 说明 书: 指《 中科沃 土 沃瑞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及其定 期的 更新 7、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中科 沃土 沃瑞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 8 、 法律法规:指 中国现行 有效并公布实施 的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 司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金 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十 届全 国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 实 施, 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 十一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 大会 常务 委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 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 , 后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 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十 四次 会议 《全 国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关 于修改<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港 口法> 等七 部法 律的决 定》 修改 的《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及颁 布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0、 《 销售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 的《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信 息披 露办 法》 :指中 国 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 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 的《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流 动性 风险 规定 》 :指 中 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4、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中科沃土 沃瑞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 16、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7、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8、机 构投 资者 :指 依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9、投资 者:指 个人 投资 者、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 资者 的合 称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 资者 21、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 22、销售 机构 :指 中科 沃土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 条件 ,取 得基 金销售 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 务协 议,办 理基 金销 售业务 的机 构 23、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存 管、 过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者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清 算和 结算 、代 理发放 红利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24、注册 登记 机构 : 指办 理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本基金 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为 中科 沃土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或 接受 中 科沃 土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 代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5、基金 账户 :指 注 册登 记机构 为投资 者开立 的、 记录其 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管 理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26、基金 交易账 户: 指销 售机构为 投资者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者 通 过该 销售 机构 办理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转 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资 等业 务而 引起 的基 金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账 户 27、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基金 管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8、基金 合同终 止日 :指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由 出现后 ,基 金财 产清算完 毕,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日 期 29、基 金募 集期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0、存续 期: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 日 至 终止 日 之间 的不 定期期 限 31、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2、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规 定 时间 受理 投资 者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 T 日), n 为自 然数 。





























中科沃土 沃瑞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 34、开放 日: 指为 投资 者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5、开放 时间 :指 开放 日基 金 接受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的时 间段 36、 《 业务 规则》 :指 《中 科沃土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 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是规 范 基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则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者 共同 遵守 37、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 资者 根据 基金 合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38、申 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 资者 根 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39、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0、基 金份 额分 类: 本基 金根据 销售 服务 费及 赎回 费收取 方式 的不 同, 将基 金份额 分为 不同的 类 别:A 类基 金份 额和 C 类基 金份 额。 两类 基金份 额分 设不 同的 基金 代码, 并分 别公 布基金 份额 净值 。A 类基 金份额 指不从 基金 资产 中计 提 销售 服务 费的 基金 份额 ,C 类基 金份 额指从 基金 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务 费的 基金 份额 41、销 售服 务费 :指 本基 金用于 持续 销售 和服 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费用 ,该 笔费用 从基 金财产 中计 提, 属于 基金 的营运 费用 42、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照本 基金 合同 和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定 的条 件,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3、转 托管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构 之间 实施 的变 更所 持基金 份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4、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指 投 资者 通过 有关 销售 机构 提 出申 请, 约定 每期 申购 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由 销售 机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者 指定 银行 账户 内自 动完成 扣款 及受 理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5、巨 额赎 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 放日 ,基 金净 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 基 金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6、元: 指人 民币 元 47、基金 收益: 指基 金投 资所得红 利、股 息、 债券 利息、买 卖证券 价差 、银 行存款利 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8、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9、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中科沃土 沃瑞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 50、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1、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2、摆动 定价机 制:指 当 开放式基 金遭遇 大额申 购 赎回时, 通过调 整基金 份 额净值的 方 式,将基 金调整 投资 组合 的市场冲 击成本 分配 给实 际申购、 赎回的 投资 者, 从而减少 对存 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不 利影响 ,确 保投 资者 的合 法权益 不受 损害 并得 到公 平对待 53、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 在 10 个 交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款 (含 协 议约定 有条 件提 前支 取的 银行存 款) 、停 牌股 票、 流 通受限 的新 股及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资 产 支持证 券、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 的债券等 54、指 定媒 介: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介 55、不 可抗 力: 指本 合同 当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





























中科沃土 沃瑞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 第三部分 基金管 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基 本情 况 1.基金 管理 人: 中科 沃土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公司住所 :广 东省 珠海 市横 琴 新区 宝华路 6 号 105 室-5668( 集中 办公 区) 办公场所 :广 州市 天河 区珠 江 西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融 中心 21 楼 01 单元 自编 06-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朱 为绎 成立日期 :2015 年 9 月 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15]193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特 定客 户资 产管 理、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 会许可 的其 他业务 。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3 亿元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20-23388993 联系人 :古 琳花 2、股 权结 构: 股东名 称 持股比 例 广东中 科科 创创 业投 资管 理有限 责任 公司 54.30% 广东省 粤科 金融 集团 有限 公司 15.38% 珠海横 琴沃 智投 资合 伙企 业(有 限合 伙) 4.90% 珠海横 琴沃 富投 资合 伙企 业(有 限合 伙) 4.90% 珠海横 琴西 拓投 资合 伙企 业(有 限合 伙) 4.90% 珠海横 琴沃 泽投 资合 伙企 业(有 限合 伙) 4.62% 珠海横 琴沃 土创 业投 资有 限公司 3.77% 珠海横 琴沃 海投 资合 伙企 业(有 限合 伙) 3.77% 广东中 广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3.46% 总计 100%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董事 、监 事及 高级 管理人 员 (1)董 事会 成员 朱为绎 先生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会计 学硕 士, 董事 长。曾 任中 国证 监会 广东 监管局 稽查 二处主 任科 员、 上市 公司 监管一 处主 任科 员、 基金 监管处 主任 科员 ,广 东中 科科创 创业 投资 管理有 限责 任公 司研 究部 总经理 、项 目管 理部 总经 理、副 总裁 。现 任中 科沃 土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兼 任中 科招 商投资 管理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常 务副 总裁 ,广 东中 科科创 创业 投资 管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副 总裁 ,珠海 横琴 沃智 投资 合伙 企业( 有限 合伙 )执 行事 务合伙 人, 珠海


























中科沃土 沃瑞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 横琴沃信 投资合 伙企 业( 有限合伙 )执行 事务 合伙 人,广东 海印 集团股 份有 限公司独 立董 事, 广州零 壹沃 土新 三板 研究 院有限 公司 董事 ,暨 南大 学会计 硕士 、审 计硕 士专 业学位 研究 生实 践指导 教师 。 杨绍基 先生 ,管 理学 博士 ,董事 ,总 经理 。曾 任广 东发展 银行 资产 管理 部资 产管理 员, 金鹰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基 金经理 、研 究部 副总 监、 投资管 理部 总监 、首 席投 资官, 现任 中科 沃土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 总经 理。 谢勇先 生, 企业 管理 硕士 ,董事 。曾 任大 鹏证 券公 司高级 投资 经理 ,赛 博维 尔中国 投资 基金执 行董 事, 中科 招商 投资管 理集 团股份 有限 公司 董 事执 行副 总裁 , 中炬 高新技 术实 业 (集团 )股 份有 限公 司独 立董事 ,中 山公 用事 业集 团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现任 中科 招商 投资管理 集团股 份有 限公 司联席总 裁,广 东中 科科 创创业投 资管 理有限 责任 公司首 席执 行官 、 董事总 经理 。兼 任广 州市 政协第 十三 届委 员会 委员 ,中国 股权 投资 基 金 50 人论 坛 执行 副秘 书长, 广东 省创 业投 资协 会常务 副会 长, 新三 板投 融资俱 乐部 首任 轮值 主席 ,广州 市工 商联 合会( 总商 会) 执行 委员 会常务 委员 ,广 州市 股权 投资行 业协 会联 席会 长, 广州市 天河 区工 商联合 会( 总商 会) 执行 委员会 副主 席。 刘卫东 先生 ,经 济学 博士 ,董事 。曾 任核 工业 华南 地质局 科员 ,韶 关证 券登 记公司 登记 部副经 理、 经理 ,中 国人 民银行 韶关 市分 行办 公室 、金管 科科 员, 中国 人民 银行翁 源县 支行 副行长 、行 长, 中国 人民 银行韶 关市 中心 支行 调查 统计科 、人 事科 科长 ,中 国人民 银行 韶关 市中心 支行 副行 长。 现任 广东省 粤科 金融 集团 有限 公司金 融业 务部 副部 长。 兼任广 东省 粤科 融资担 保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潘捷先 生, 经济 学博 士, 董事。 曾任 广东 省国 际问 题研究 中心 副主 任科 员, 广东省 政府 办公厅 副主 任科 员、 主任 科员, 广东 省粤 科金 融集 团有限 公司 高级 经理 ,广 东省粤 科母 基金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投 资副 总监。 现任 广东 省粤 科母 基金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兼任 广 东浙大 粤科 华南 创业 投资 合伙企 业( 有限 合伙 )执 行事务 合伙 人委 派代 表, 广东浙 大粤 科世 纪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法定 代表人 、总 经理 ,广 东省 粤科松 山湖 创新 创业 投资 母基金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经 理, 广东 省粤 科横琴 创新 创业 投资 母基 金有限 公司 法定 代表 人。 彭志红 女士 ,高 级管 理人 员工商 管理 硕 士(EMBA ) ,董事 。现 任完 美( 中国 )有限 公 司财务 中心 总经 理。 兼任 中山市 玛丽 艳娜 美容 品有 限公司 董事 ,珠 海横 琴沃 海投资 合伙 企业 (有限 合伙 )执 行事 务合 伙人, 珠海 横琴 中鹰 企业 管理咨 询有 限公 司监 事。 杨建斌 先生 ,法 学博 士, 独立董 事。 现任 黑龙 江大 学法学 院教 授, 黑龙 江大 学知识 产权 研究中 心主 任, 中国 知识 产权法 学研 究会 副秘 书长 ,黑龙 江省 法学 会知 识产 权法学 研究 会会 长,黑 龙江 省高 级人 民法 院知识 产权 审判 技术 咨询 专家, 黑龙 江省 商标 协会 理事, 哈尔 滨仲 裁委员 会仲 裁员 。





























中科沃土 沃瑞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 邢志盈先 生,文 学学 士, 独立董事 。曾任 中国 工商 银行广东 省分行 科长 、办 公室副主 任、 信贷处 长、 资金 计划 处长 、省行 行长 助理 、副 行长 ,海南 省分 行行 长。 现任 中国秦 发集 团有 限公司 独立 董事 。 马经先 生, 高级 经济 师, 独立董 事。 曾任 中国 人民 银行贵 州省 分行 、海 南省 分行、 深圳 特区分 行副 行长 ,中 国人 民银行 稽核 监督 局副 局长 ,中国 人民 银行 广州 市分 行、深 圳中 心支 行、广 州分 行行 长, 中国 人民银 行巡 视二 组组 长, 广东省 金融 学会 第七 届理 事会会 长, 十一 届全国 政协 委员 。2013 年 3 月退 休。 (2)监 事会 成员 胡玮先 生, 工商 管理 和信 息技术 学士 ,监 事会 主席 。现任 广东 中科 科创 创业 投资管 理有 限责任 公司 总 经理 助理 , 广东中 广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兼董 事会 秘书 ,兼任 珠海 横琴 沃土创 业投 资有 限公 司法定 代 表人 。 洪树林 先生 ,FRM , 经济学 硕 士, 产 品设 计与 业务 创新部 总经 理、 职工 代表 监事。 曾 任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资产管 理部 投资 风险 绩效 分析师 ,金 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产品 研究 员,平 安大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专 户业 务部 产 品经 理,现 任中 科沃 土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产品 设计与业 务创 新部总 经理 、职工 代表 监事 。 白玉玲 女士 ,法 学硕 士, 监察风 控部 副总 经理 、职 工代表 监事 。曾 任河 南省 信阳国 家投 资银行 营业 部科 员, 中国 银行广 东省 分行 法律 事务 处科员 、个 人金 融部 风险 经理, 现任 中科 沃土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 察风控 部副 总经 理、 职工 代表监事 。 (3)高 级管 理人 员 朱为绎 先生 ,会 计学 硕士 ,董事 长,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简 历同 上。 杨绍基 先生 ,管理 学博 士, 总 经理 、董 事, 简历 同上 。 曹萍女 士, 经济 学硕 士, 律师, 督察 长、合 规负 责人 。曾任 原华 夏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现中 信建 投证 券有 限公 司)广 州分 公司 研究 发展 部、投 资银 行部 经理 助理 ,广东 省风 险投 资集团 战略 发展 部项 目经 理,金 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察 稽核 部负 责人 ,泰 康资产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合 规法 律部 总经 理,现 任中 科沃 土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合规 负责人 。 李昱女 士, 管理 学硕 士, 副总经 理兼 任权 益投 资部 总经理 、基 金经 理。 曾任 广发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环市 东营 业部 业务经 理、 投资 理财 部投 资经理 、资 产管 理部 投资 经理, 新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专 户管 理部 副总监 、 专户 管理 部负 责人 、基 金管 理部 基金 经理 、基金 管理 部副 总监,现 任中 科沃土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兼 任权益 投资 部总 经理 、中 科沃土 沃鑫 成长 精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中科 沃土 沃祥 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和中 科沃 土转 型升级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中科沃土 沃瑞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 傅军先 生, 计算 机专 业硕 士,副 总经 理。 曾任 金鹰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运 作保 障部总 监, 富荣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筹)总 经理 助理 、运 营总 监,现 任中 科沃 土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2、 基金 经理 杨凡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基金经 理。 曾任 金鹰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研 究部 研究 员,广 发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自营 部研 究员, 现任 中科 沃土 沃祥 债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中 科沃土 沃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中科 沃土 转型 升级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黄艺明 先生 ,经 济学 硕士 ,权益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基金经 理。 曾任 广东 粤财 信托有 限公 司研究 员,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基 金经 理助 理、 研究总 监助 理, 七匹 狼控 股集团 有限 公司 投资经 理助 理, 广东 富业 盛德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投 资部执 行董 事兼 总经 理、 投资经 理, 中科 沃土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专 户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投资 经理, 现任 权益 投资 部副 总经理 、中 科沃 土沃祥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3、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本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包括 :杨 绍基 先生 、李 昱女士 、马 洪娟 女士 、赵 湘媛女 士及 杨凡先 生。 杨绍基 先生 ,管理 学博 士, 总 经理 、董 事, 简历 同上 。 李昱女 士, 管理 学硕 士, 副总经 理兼 权益 投资 部总 经理、 基金 经理 ,简 历同 上。 马洪娟 女士 ,暨 南大 学金 融学硕 士、 博士 ,固 定收 益部副 总经 理、 基金 经理 。曾任 金鹰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研 究员 、基金经 理,现 任中 科沃 土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固定 收益部副 总经 理、 中科沃 土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理 和中 科沃 土沃 祥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赵湘媛 女士 ,工 学硕 士, 研究部 副总 经理 、基 金经 理助理 。曾 任玛 氏中 国信 息技术 部分 析师, 新华 富时 指数 有限 公司研 究发 展部 高级 分析 师,金 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研究 发展 部研 究员, 现任 中科 沃土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研 究部 副总 经理、基 金经 理助 理。 杨凡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基金经 理。 简历 同上 。 4、 上述 人员 之间 均不 存在近 亲 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 资金 ,办 理基金 份 额的 发售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 金报 告;





























中科沃土 沃瑞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 金管理人 名义, 代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行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 施其 他法律行 为 ; 12、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 遵守现 行有 效的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 章、 基金 合同 和中国 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施 ,防 止违 反现 行有 效的有 关法 律、 法规、 规章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 有关 规定 的行 为发生 。 2、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 遵守《 证券 法》 、 《基 金法 》及有 关法 律法 规, 建立 健全内 部 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下列 行为 发生 : (1)将 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人 财 产混 同于 基金 财产 从事 证 券投 资; (2)不 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的 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4)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规 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5)侵 占、 挪用 基金 财产; (6) 泄漏 因职 务便 利获 取 的未公 开信 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暗 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玩 忽职 守, 不按 照规定 履 行职 责; (8)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国 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 人员管 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促 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越 权或 违规 经营 ; (2)违 反基 金合 同或 托管协 议 ; (3)故 意损 害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或其 他基 金相 关机 构的 合 法利 益; (4)在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的 资 料中 弄虚 作假 ;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 忽职 守、 滥用 职权; (7)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 法律、 法规 、规 章、 基金 合同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等 信息 ;





























中科沃土 沃瑞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 (8)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 务规则 ,利 用对 敲、 倒仓 等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9)贬 损同 行, 以抬 高自己 ;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害 证 券投 资基 金人 员形 象;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 基金 经理 承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己 及 其代 理人 、受 雇人 或任 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3) 不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 关法律 、法 规、 规章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容 、基 金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 他活 动。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为保证公 司规范 化运 作, 有效地防 范和化 解经 营风 险,促进 公司诚 信、 合法 、有效经 营, 保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维护 公司 及公 司股 东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管 理人 建立了 科学 、严 密、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1、 公司 内部 控制 的总 体目标 (1)保 证公 司经 营管 理活动 的 合法 合规 性; (2)保 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 法权 益不 受侵 犯; (3)实 现公 司稳 健、 持续发 展 ,维 护股 东权 益; (4)促 进公 司全 体员 工恪守 职 业操 守, 正直 诚信 ,廉 洁 自律 ,勤 勉尽 责; (5)保 护公 司最 重要 的资本 : 公司 声誉 。 2、 公司 内部 控制 遵循 的原则 (1) 全面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必须 覆盖 公司 的所 有部 门和岗 位, 渗透 各项 业务 过程和 业 务环节 ,并 普遍 适用 于公 司每一 位职 员; (2) 审慎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的核 心是 有效 防范 各种 风险, 公司 组织 体系 的构 成、内 部 管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 范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 点; (3)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设置的 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4)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根 据业务 的需 要设 立相 对独 立的机 构、 部门 和岗 位; 公司内 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





























中科沃土 沃瑞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5 (5) 有效 性原 则: 各种 内 部管理 制度 具有 高度 的权 威性, 应是 所有 员工 严格 遵守的行 动指南 ;执 行内 部管 理制 度不能 有任 何例 外, 任何 人不得 拥有 超越 制度 或违 反规章 的权 力; (6) 适时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应具 有前 瞻性 ,并 且必 须随着 公司 经营 战略 、经 营方针 、 经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 化和国 家法 律、 法规 、政 策制度 等外 部环 境的 改变 及时进 行相 应的 修改和 完善 ; (7) 成本 效益 原则 :公 司 运用科 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低 运作 成本 ,提 高经 济效益 , 力争以 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内 部控 制的 制度 体系 公司制 定了 合理 、完 备、 有效并 易于 执行 的制 度体 系。公 司制 度体 系由 不同 层面的 制度 构成。 按照 其效 力大 小分 为四个 层面 :第 一个 层面 是公司 章程 ;第 二个 层面 是公司 内部 控制 大纲, 它是 公司 制定 各项 规章制 度的 基础 和依 据; 第三个 层面 是公 司基 本管 理制度 ;第 四个 层面是 公司 各机 构、 部门 根据业 务需 要制 定的 各种 制度及 实施 细则 等。 它们 的制订 、修 改、 实施、 废止 应该 遵循 相应 的程序 ,每 一层 面的 内容 不得与 其以 上层 面的 内容 相违背 。公 司重 视对制 度的 持续 检验 ,结 合业务 的发 展、 法规 及监 管环境 的变 化以 及公 司风 险控制 的要 求, 不断检 讨和 增强 公司 制度 的完备 性、 有效 性。 4、 关于 授权 、研 究、 投资、 交 易等 方面 的控 制点 (1) 授权 制度 公司的 授权 制度 贯穿 于整 个公司 活动 。股 东会 、董 事会、 监事 会和 管理 层必 须充分 履行 各自的 职权 ,健 全公 司逐 级授权 制度 ,确 保公 司各 项规章 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各项经 济经 营业 务和管 理程 序必 须遵 从管 理层制 定的 操作 规程 ,经 办人员 的每 一项 工作 必须 是在业 务授 权范 围内进 行。 公司 重大 业务 的授权 必须 采取 书面 形式 ,授权 书应 当明 确授 权内 容和时 效。 公司 授权要 适当 ,对 已获 授权 的部门 和人 员应 建立 有效 的评价 和反 馈机 制, 对已 不适用 的授 权应 及时修 改或 取消 授权 。 (2) 公司 研究 业务 研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客 观,不 受任 何部 门及 个人 的不正 当影 响; 建立 严密 的研究 工作 业务流 程, 形成 科学 、有 效的研 究方 法; 建立 投资 产品备 选库 制度 ,研 究部 门根据 投资 产品 的特征 ,在 充分 研究 的基 础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 库。 建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 流制度 ,保 持畅 通的交 流渠 道; 建立 研究 报告质 量评 价体 系, 不断 提高研 究水 平。 (3) 基金 投资 业务 基金投 资应 确立 科学 的投 资理念 ,根 据决 策的 风险 防范原 则和 效率 性原 则制 定合理 的决 策程序 ;在 进行 投资 时应 有明确 的投 资授 权制 度, 并应建 立与 所授 权限 相应 的约束 制度 和考 核制度 。建 立严 格的 投资 禁止和 投资 限制 制度 ,保 证基金 投资 的合 法合 规性 。建立 投资 风险


























中科沃土 沃瑞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6 评估与 管理 制度 ,将 重点 投资限 制在 规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 对于 投资 结果 建立科 学的 投资 管理业 绩评 价体 系。 (4) 交易 业务 建立集中 交易室 和集 中交 易制度, 投资指 令通 过集 中交易室 完成; 应建 立交 易监测系 统、 预警系 统和 交易 反馈 系统 ,完善 相关 的安 全设 施; 集中交 易室 应对 交易 指令 进行审 核, 建立 公平的 交易 分配 制度 ,确 保各基 金利 益的 公平 ;交 易记录 应完 善, 并及 时进 行反馈 、核 对和 存档保 管; 同时 应建 立科 学的投 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 系。 (5) 基金 会计 核算 公司根据 法律法 规及 业务 的要求建 立会计 制度 ,并 根据风险 控制点 建立 严密 的会计系 统, 对于不 同基 金、 不同 客户 独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公 司通过 复核 制度 、凭 证制 度、合 理的 估值 方法和 估值 程序 等会 计措 施真实 、完 整、 及时 地记 载每一 笔业 务并 正确 进行 会计核 算和 业务 核算。 同时 还建 立会 计档 案保管 制度 ,确 保档 案真 实完整 。 (6) 信息 披露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信 息披 露制度 ,保 证公 开披 露的 信息真 实、 准确 、完 整。 公司设 立了 信息披 露负 责人 ,并 建立 了相应 的程 序进 行信 息的 收集、 组织 、审 核和 发布 工作, 以此 加强 对信息 的审 查核 对, 使所 公布的 信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同 时加 强对 信息 披露的 检查 和评 价,对 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进 办法 。 (7) 监察 稽核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经 董事 会聘任 ,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根 据公 司监 察稽 核工 作的需 要和 董事会 授权 ,督 察长 可以 列席公 司相 关会 议, 调阅 公司相 关档 案, 就内 部控 制制度 的执 行情 况独立 地履 行检 查、 评价 、报告 、建 议职 能。 督察 长定期 和不 定期 向董 事会 报告公 司内 部控 制执行 情况 ,董 事会 对督 察长的 报告 进行 审议 。 公司设 立监 察风 控部 开展 监察稽 核工 作, 并保 证监 察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公司明 确了 监察风 控部 及内 部各 岗位 的具体 职责 ,严 格制 订了 专业任 职条 件、 操作 程序 和组织 纪 律。 监察风 控部 强化 内部 检查 制度, 通过 定期 或不 定期 检查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促使 公司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规范运 行。 公司董 事会 和管 理层 充分 重视和 支持 监察 稽核 工作 ,对违 反法 律、 法规 和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的 ,追 究有 关部 门和 人员的 责任 。 5、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控制 制 度声 明书 (1)本 公司 承诺 以上 关于内 部 控制 制度 的披 露真 实、 准 确;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中科沃土 沃瑞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7 第四部分 基金托 管 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基本 情况 (一) 基金 托管 人概 况 公司法 定中 文名 称: 交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简称 :交通 银行 ) 公司法 定英 文名 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 表人 :彭 纯 住





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 易试 验区 银城 中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银城 中 路 188 号 邮政编 码:200120 注册时 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注册资 本:742.62 亿元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25 号 联系人 :陆 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 行始建于 1908 年, 是中国 历史 最悠 久的 银行 之一, 也是 近代 中国 的发 钞行之 一。1987 年重 新组 建后 的 交通银 行正 式对 外营 业, 成为中 国第 一家 全国 性的 国有股 份制 商 业银行 ,总 部设 在上 海。2005 年 6 月 交通银 行在 香港 联合交 易所 挂牌 上市 ,2007 年 5 月在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上市 。根 据 2017 年英 国《 银行 家》杂 志发 布的 全球 千家 大银行 报告 , 交通银 行一 级资本 位列第 11 位 ,较 上年 上升 2 位; 根据 2017 年美 国《 财富 》杂 志 发布 的世 界 500 强公 司排 行榜 ,交通 银 行营 业收 入位 列第 171 位。 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 交通银 行资 产总 额为 人民 币 92667.97 亿元 。2018 年 1-3 月,交 通银行 实现 净利 润( 归 属于 母公司 股东) 人 民币 200.91 亿元。 交通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 业务中 心( 下文 简称 “托 管中心 ” ) 。 现有 员工 具有 多年基 金、 证券和 银行 的从 业经 验, 具备基 金从 业资 格, 以及 经济师 、会 计师 、工 程师 和律师 等中 高级 专业技 术职 称, 员工 的学 历层次 较高 ,专 业分 布合 理,职 业技 能优 良, 职业 道德素质 过硬 , 是一支 诚实 勤勉 、积 极进 取、开 拓创 新、 奋发 向上 的资产 托管 从业 人员 队伍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彭纯先 生, 董事 长、 执行 董事, 高级 会计 师。 彭 先生 2018 年 2 月起 任本 行董事 长、 执行 董事 。2013 年 11 月 起任本 行执 行董 事。2013 年 11 月至 2018 年 2 月任本 行 副董 事长 、执 行董 事,2013 年 10 月至 2018 年 1 月任本行行长; 2010 年 4 月至 2013 年 9 月 任中国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经 理兼 中央 汇金 投资 有限责 任公 司 执行董 事、 总经 理;2005 年 8 月至 2010 年 4 月 任本行 执 行董 事、 副行 长;2004 年 9 月至 2005 年 8 月任 本行 副行 长;2004 年 6 月至 2004 年 9 月任本 行董 事、 行长 助理 ;2001 年 9 月


























中科沃土 沃瑞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8 至 2004 年 6 月任 本行 行长 助理;1994 年至 2001 年历 任本行 乌鲁 木齐 分行 副行 长、行 长, 南 宁分行 行长 ,广 州分 行行 长。彭 先 生 1986 年于 中国 人民银 行研 究生 部获 经济 学硕士 学位 。 袁庆伟 女士 ,资 产托 管业 务中心 总裁 ,高 级经 济师 。 袁 女士 2015 年 8 月起 任本 行资产 托管 业务 中心 总裁 ;2007 年 12 月至 2015 年 8 月, 历 任本行 资产 托管 部总 经理 助理、 副总 经理 ,本 行资 产托管 业务 中心 副总 裁;1999 年 12 月至 2007 年 12 月,历 任本 行乌 鲁木齐 分行 财务 会计 部副 科长、 科长 、处 长助 理、 副处长 ,会 计 结 算 部高 级经 理。 袁女士 1992 年毕 业于 中国 石油 大 学计算 机科 学系 ,获 得学 士学位 ,2005 年于新 疆财 经学 院获 硕士 学位。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 交通银 行共 托管 证券 投资 基金 350 只。 此外 ,交 通 银行还 托管 了基金公 司特定 客户 资产 管理计划 、证券 公司 客户 资产管理 计划 、银行 理财 产品、信 托计 划、 私募投 资基 金、 保险 资金 、全国 社保 基金 、养 老保 障管理 基金 、企 业年 金基 金、QFII 证券 投资资 产、RQFII 证券投 资资产 、QDII 证券投资资 产和 QDLP 资金 等产 品。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交通银 行严 格遵 守国 家法 律法规 、行 业规 章及 行内 相关管 理规 定, 加强 内部 管理, 保证 托管中 心业 务规 章的 健全 和各项 规章 的贯 彻执 行, 通过对 各种 风险 的梳 理、 评估、 监控 ,有 效地实 现对 各项 业务 风险 的管控 ,确 保业 务稳 健运 行,保 护基 金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二) 内部 控制 原则 1、合 法性 原则 :托 管中 心 制定的 各项 制度 符合 国家 法律法 规及 监管 机构 的监 管要求 , 并贯穿 于托 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动 的始 终。 2、全 面性 原则 :托 管中 心 建立各 二级 部自 我监 控和 风险合 规部 风险 管控 的内 部控制 机 制,覆 盖各 项业 务、 各个 部门和 各级 人员 ,并 渗透 到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经 营环 节,建 立全 面的 风险 管理 监督机 制。 3、独 立性 原则 :托 管中 心 独立负 责受 托基 金资 产的 保管, 保证 基金 资产 与交 通银行 的 自有资 产相 互独 立, 对不 同的受 托基 金资 产分 别设 置账户 ,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4、制 衡性 原则 :托 管中 心 贯彻适 当授 权、 相互 制约 的原则 ,从 组织 结构 的设 置上确 保 各二级部 和各岗 位权 责分 明、相互 牵制, 并通 过有 效的相互 制衡 措施消 除内 部控制中 的盲 点 。 5、有 效性 原则 :托 管中 心 在岗位 、业 务二 级部 和风 险合规 部三 级内 控管 理模 式的基 础 上,形 成科 学合 理的 内部 控制决 策机 制、 执行 机制 和监督 机制 ,通 过行 之有 效的控 制流 程、 控制措 施, 建立 合理 的内 控程序 ,保 障内 控管 理的 有效执 行。 6、效 益性 原则 :托 管中 心 内部控 制与 基金 托管 规模 、业务 范围 和业 务运 作环 节的风 险 控制要 求相 适应 ,尽 量降 低经营 运作 成本 ,以 合理 的控制 成本 实现 最佳 的内 部控制 目标 。





























中科沃土 沃瑞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9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根据《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商 业银 行法》 等法 律法 规, 托管 中心制 定了 一整套严 密、高 效的 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管 理规 章制 度,确保 基金 托管业 务运 行的规范 、安 全、 高效, 包括 《交 通银 行资 产托管 业务 管理 办法 》 、 《 交通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风 险管理 办法 》 、 《交通 银行 资产 托管 业务 系统建 设管 理办 法》 、 《交 通银行 资产 托管 部信 息披 露制度 》 、 《 交通 银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商 业秘 密管理 规定 》 、 《 交通 银行 资产托 管业 务从 业人 员行 为规范 》 、 《 交通 银行资产 托管业 务档 案管 理暂行办 法》等 ,并 根据 市场变化 和基 金业务 的发 展不断加 以完 善。 做到业 务分 工合 理, 技术 系统规 范管 理, 业务 管理 制度化 ,核 心作 业区 实行 封闭管 理, 有关 信息披 露由 专人 负责 。


托管中心 通过对 基金 托管 业务各环 节的事 前指 导、 事中风控 和事后 检查 措施 实现全流 程、 全链条 的风 险控 制管 理, 聘请国 际著 名会 计师 事务 所对基 金托 管业 务运 行进 行国际 标准 的内 部控制 评审 。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交通银 行作 为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 运作管 理 办法》 和有 关证 券法 规的 规定, 对基 金的 投资 对象 、基金 资产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基 金资 产的 核算、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基金 管理人 报酬 的计 提和支付 、基 金托管 人报 酬的计提 和支 付、 基金的 申购 资金 的到 账与 赎回资 金的 划付 、基 金收 益分配 等行 为的 合法 性、 合规性 进行 监督 和核查 。 交通银 行作 为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 违反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等有关 证券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行 为, 及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予以 纠正,基 金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及时 核对确 认并 进行 调整。交 通银 行有权 对通 知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交通 银行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及时 纠正 的,交 通银 行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交通银行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行为 ,有权 立即 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同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四、其 他事 项 最近一 年内 交通 银行 及其 负责资 产托 管业 务的 高级 管理人 员无 重大 违法 违规 行为, 未受 到中国 人民 银行 、中 国证 监会、 中国 银保 监会 及其 他有关 机关 的处 罚。 负责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高级管 理人 员在 基金 管理 公司无 兼职 的情 况。





























中科沃土 沃瑞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 务 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中科 沃土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公司住所 :广 东省 珠海 市横 琴 新区 宝华路 6 号 105 室-5668 办公场所 : 广 东省 广州 市天 河 区珠 江西路 5 号 广州国 际 金融 中心 21 楼 01 单元 自编 06- 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朱 为绎 联系电 话:020-23388993 联系人 :古 琳花 网址:www.richlandasm.com.cn 直销机 构的 网点 信息 详见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2、非 直销 销售 机构 详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或 其他增 加非 直销 销售 机构 的公告 。 (二)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中科 沃土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 新区宝 华 路 6 号 105 室-5668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融 中心 21 楼 01 单元 自编 06-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朱 为绎 联系电 话:020-37128624 传真:020-23388994 联系人 :高 寅初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律师事 务所 :北 京市 盈科 (广州 )律 师事 务所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新城 冼村 路 5 号 凯 华国 际中心 7、8、9 层 负责人 :牟 晋军


电话:020-66857288 传真:020-66857289 经办律 师: 孙晶 、 陈设 联系人 :孙晶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会计师 事务 所: 瑞华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主要经 营场 所: 北京 市海 淀区西 四环 中 路16 号院2 号楼 4 层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杨 剑涛 、顾仁 荣





























中科沃土 沃瑞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1 电话: (010 )-88095588 传真: (010 )-8809119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闫 靖 联系人 :闫 靖 电话:18038097687





























中科沃土 沃瑞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2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 的发售 基金管理人按 照《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 《 销售办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 定募集 本基金 ,并 于 2018 年 3 月 30 日经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可[2018 ]


590 号文 准予 募集 注 册。 一、基 金名 称 中科沃 土沃瑞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二、基 金的 类别 混合型 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三、 基金 存续 期限 不定期 四、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五、 募集 对象 与募 集期 本基金募 集对象 为符合 法 律法规规 定的可 投资于 证 券投资基 金的个 人投资 者 、机构投 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他 投 资者 。 募集期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不 超 过 3 个月 ,具 体 发售时 间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六、募集 场所 投资者 应 当在基 金管理 人 及其指定 的基金 销售机 构 办理基金 发售业 务的营 业 场所或按 基 金销售机 构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理基 金的认 购。 基金 销售机构 办理基 金发 售业 务的地区 、网 点 的具体 情况 和联 系方 法, 请参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以及当 地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增减或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并另 行公 告。 七、 基金 份额 类别 本基金根 据认购 费、 申购 费、销售 服务费 等费 率收 费差异, 将基金 份额 分为 不同的类 别, 分别设 置代 码、 分别 计算 和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 本基金 自募 集之 日起 ,基 金份额 类别 包括 A 类和 C 类。A 类基 金份 额是 在 投资者 认购 或申购时 收取认 购费 或申 购费,但 不再从 本类 别基 金财产中 计提 销售服 务费 的一类基 金份 额; C 类基 金份 额是 在投 资者 认购或 申购 时不 收取 认购 费或申 购费 、但 从本 类别 基金资 产中 计 提 销售服 务费 的一 类基 金份 额。 根据基金 销售情 况,基 金 管理人可 在不损 害已有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权 益的情 况 下,经与 基 金托管人 协商, 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 增加新 的基 金份 额类别、 或者调 整现 有基 金份额类 别的 费 率水平、 或者停 止现 有基 金份额类 别的销 售等 ,调 整实施前 基金管 理人 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 并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规定 公告 。 八、基 金的 初始 面值 、认 购价格 和认 购费 用 1、 初始 面值 :人 民币 1.00 元





























中科沃土 沃瑞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3 2、 认购 费率 本 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在认购 时 收取 基金 认购 费用 。本 基金 C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取 认 购费, 投资者 如果 有多 笔 A 类基金 份 额的 认购 ,适 用费 率按 单 笔分 别计 算。 本 基金 A 类和 C 类 基金 份额 的 认购 费率 见下 表所 示: 认购金 额(M ) A 类 份额 认购 费率 C 类 份额 认购 费率 M < 100 万元 1.20% 0% 100 万元 ≤ M <200 万元 0.80% 200 万元 ≤ M <500 万元 0.60% M ≥ 500 万元 1000 元/ 笔 本基金的 认购费 用应在 投 资者认购 基金份 额时收 取 ,不列入 基金财 产,主 要 用于基金 的 市场推 广、 销售 、登 记等 基金募 集期 间发 生的 各项 费用。 3、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认 购 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的 认 购费 用采 用前 端收 费模 式 ,即 在认 购基金 A 类基 金 份额 时缴纳认 购费。 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 额采用 金额认 购 的方式。 投资者 的认 购金 额包括认 购费 用和净 认购 金额 。投 资者 认购本 基 金 C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 取认 购费 用。 (1)A 类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份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1)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A 类 基金份 额的 认购 份额 计算 如下: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1+认 购费 率)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利息 )/ 基金 份额 初始面 值 2) 适用 固定 费用 时,A 类 基金份 额的 认购 份额 计算 如下: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固定费用 认购费 用= 固定 费用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利息 )/ 基金 份额 初始面 值 基金认购 份额的 计算保 留 到小数点 后两位 ,小数 点 后两位以 后的部 分四舍 五 入,由此 误 差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例 1 : 某投 资者 认购 本基金 A 类份额 10 万元 ,所对 应 的认 购费 率为 1.2% 。 假定该 笔认 购资金 在募 集期 间产 生利 息 100 元。 则认 购 A 类份额 为 :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1+认 购费 率) =100,000 /(1+1.2% )=98814.23 元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100,000 -98814.23=1185.77 元 认购 份额=(净认 购金额+认 购期间的利息 )/基金份 额初始面值= (98814.23+100) /1.00 =98,914.23 份





























中科沃土 沃瑞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4 即 : 投资 者投资 10 万 元认购 本 基金 A 类份 额, 假定 该笔认 购资 金在 募集 期间 产生利 息 100 元,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 时,投 资者 账户 登记 有本 基金 A 类 份额 98,914.23 份。 (2)C 类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份额的 计算 方式 如下 : 认购份 额=( 认购 金额 +认 购利息)/ 基金 份额初 始面 值 例 2 : 某投 资者 认购 本基金 C 类份 额 10 万 元, 该 笔认购 全部 予以 确认 。假 定该笔 认购 资 金 在募 集期 间产 生利息 100 元 。则 认购 C 类份 额为 : 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000+100 )/1.00 = 100,100.00 份 即 : 投资 者投资 10 万元认 购 本基金 C 类份 额, 假 定该笔 认购 资金 在募 集期 间产生 利息 100 元,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 时,投 资者 账户 登记 有本 基金 C 类 份额 100,100.00 份。 4、 募集 期利 息的 处理 方式 有效认购 款项在 募集期 间 产生的利 息将折 算为基 金 份额归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所 有,其中 利 息转份 额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记录 为准 。 九、投 资者 对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1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 安排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 的文 件和办理的手续届时 将依 据有关规 定进行 公告 。 2、认购 方式 本基金 认购 采取 金额 认购 的方式 。 (1) 投 资者 认 购时 ,需 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缴款。 (2 ) 投资者在募集期 内可 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认 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 单独 计算。认 购一经 受理 不得 撤销 。 3、 认购 确认 基金销售 机构对 认购申 请 的受理并 不代表 该申请 一 定成功, 而仅代 表销售 机 构确实接 收 到认购申 请。认 购的 确认 以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果为 准。对 于认 购申 请及认购 份额 的 确认情况 ,投 资者 应 及时 查询并妥 善行使 合法 权利 ,否则, 由此产 生的 投 资者 任何损 失由 投 资者自行 承担 。 4、 认购 限制 首次单 笔最 低认 购金 额不 低于 1 元 (含 认购 费) ,追加 认 购最 低金 额为 1 元 ( 含认购 费) , 详情请 见当 地销 售机 构公 告。募 集期 间的 单个 投 资者 的累 计认 购金 额不 受限 制。 十、基金 募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存入 专门账 户, 在基 金募集行 为结束 前, 任何 人不得动 用 。





























中科沃土 沃瑞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5 第七部分 基金合 同 的生效 一、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本基金 为 发起 式基 金。 本基 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发 起资 金提 供 方认购 本 基 金的 金额 不少于 1000 万 元人 民币 且承 诺持 有期 限 不少于 3 年的条 件下, 基金 募集 期届 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 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 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 验资机 构验 资, 自收 到验 资报告 之日 起 10 日内 ,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 达到基 金备案 条 件的,自 基金管 理人办 理 完毕基金 备案手 续并取 得 中国证监 会 书面确认之日 起 , 《基金 合 同》生效;否 则《基金 合 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 人 在收到中国 证 监会确认 文件的 次日 对《 基金合同 》生效 事宜 予以 公告。基 金管理 人应 将基 金募集期 间募 集 的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二、基 金合 同不 能生 效时 募集资 金的 处理 方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基金 备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 30 日内 返还 投资 者已 缴纳 的 款项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 存款 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 败,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及销售 机构不得请求 报酬。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销售 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 模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3 年后 的对 应日 ,若基 金 资产 净值 低于 2 亿 元 的,基 金合 同自动 终止 。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 继续存续的,连续 20 个 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定期 报告中予 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 并报送解决方 案 , 如转换运 作方式 、与 其他 基金合并 或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并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进行 表 决。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有规 定时 ,从 其规 定。





























中科沃土 沃瑞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6 第八部分 基金份 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一、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本基金的 申购与 赎回将 通 过销售机 构进行 。具体 的 销售网点 将由基 金管理 人 在招募说 明 书或其他 相关公 告中 列明 。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或增 减销售 机构 ,并 予以公告 。基 金 投资者应 当在销 售机 构办 理基金销 售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按销 售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式办 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二、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业务 办理 时间 1、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基金管理 人在开 放日开放办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和 赎 回业务, 具体办 理时间 为 上海证券 交 易所、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交易 日的交 易时 间, 但基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中国 证监 会 的要求 或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告 暂停 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若 出现 新的证券 交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交 易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情 况, 基金管理 人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日 及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调 整,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2、申购 、赎 回开 始日 及业务 办 理时 间 基金管 理人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 办 理申 购,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 间在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开始 办 理赎 回,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 间在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申 购开始 与赎回 开 始时间后 ,基金 管理人 应 在申购、 赎回开 放日前 依 照《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理 人不得 在基金 合 同约定之 外的日 期或者 时 间办理基 金份额 的申购 或 者赎回或 者 转换。投资 者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之外 的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购、 赎回或 转换 申请 且注册登记 机构 确认接 受的 ,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开 放日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的价格 。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 未知价” 原则, 即申 购、赎回价格以申请 当日 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 额净 值为基准 进行计 算;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赎回 遵循“ 先进 先出” 原则, 即按 照投资 者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理 人可在 法律法 规 允许的情 况下, 对上述 原 则进行调 整。基 金管理 人 必须在新 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 上公 告。





























中科沃土 沃瑞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7 本基金的 申购与 赎回将 通 过销售机 构进行 。本基 金 的销售机 构包括 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 管 理人委托 的非 直销 销售 机 构。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更或 增减销 售机 构, 并予以公 告。 基 金投资者 应当在 销售 机构 办理基金 销售业 务的 营业 场所或按 销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方式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四、申 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投资者 申购 两 类基 金, 首 次购买 基金 份额 的最 低金 额为 1 元, 追加 购买 最低金 额为 1 元; 各销售机 构在不 低于 上述 规定的前 提下, 可根 据自 己的情况 调整首 次最 低申 购金额和 追加 最 低申购金 额限 制,具 体以 销售机 构公 布的 为准 。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销 售机 构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每次 赎回申 请不 得低 于 1 份基金 份 额。 每个交 易账 户最 低持 有基 金份额 余额 为 1 份, 若某 笔赎回 导致 单个 交易 账户 的基金 份 额 余额少 于 1 份时 ,余 额部分 基 金份 额必 须一 同赎 回; 本基金目 前对单 个投 资者累计持有 份额不 设上限 限 制,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 单个投资 者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限制, 具体 规定 见定 期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或相 关公 告; 基金管理 人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情 况下, 调整 上述 规定申购 金额和 赎回 份额 的数量限 制。 基金管理 人必须 在调 整实 施前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进 行公 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资者 必 须根据 销售机 构 规定的程 序,在 开放日 的 具体业务 办理时 间内提 出 申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投资者申 购基金 份额时 , 必须全额 交付申 购款项 , 投资者在 规定时 间前全 额 交付申购 款 项,申购 申请 成立 ;注册 登记机 构确认 基金 份额 时, 申 购申 请即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注 册登 记机构 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投 资者 赎回申 请成 功后,基 金管 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 该日) 内支 付赎 回款项。 在发 生 巨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参 照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处 理。 3、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 人应以 交易时 间 结束前受 理有效 申购和 赎 回申请的 当天作 为申购 或 赎回申请 日 (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 提交的 有效 申请 ,投资 者可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到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其 他 方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则 申购 款项退 还给 投 资者 。 基金销售 机构对 申购、 赎 回申请的 受理并 不代表 申 请一定成 功,而 仅代表 销 售机构确 实 接收到申 请。申 购、 赎回 申请的确 认以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确认 结果 为准。 对于 申请的确 认情 况, 投资者应 及时查 询并 妥善 行使合法 权利。 因投 资者 怠于履行 该项查 询等 各项 义务,致 使其 相


























中科沃土 沃瑞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8 关权益受 损的,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基 金销 售机构不 承担 由此造 成的 损失或不 利后 果。 若申购 不生 效, 则申 购款 项退还 给投资 者。 在法律法 规允许 的范围 内 ,基金管 理人或 注册登 记 机构可根 据相关 业务规 则 ,对上述 业 务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本 基金管 理人 将于 调整 实施 前按照 有关 规定 予以 公告 。 六、申 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1、 申购 费用 本 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在申购 时 收取 基金 申购 费用 。本 基金 C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取 申 购费 用。投 资者 如果 有多 笔 A 类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适用 费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 本 基金 A 类和 C 类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费率 见下 表: 申购金 额(M ) A 类 份额 申购 费率 C 类 份额 申购 费率 M <100 万元 1.50% 0% 100 万元 ≤ M < 200 万元 1.00% 200 万元 ≤ M < 500 万元 0.80% M ≥500 万元 1000 元/ 笔 本 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的 申购费 用由投 资 者承 担,不列入 基金 财产, 主要 用 于基金 的市 场推广 、销 售、 登记 等各 项费用 。 2、 赎回 费用 本基金 两类 份额 的赎 回费 率详见 下表 : A 类持有 基金 份额 期限 (Y ) 赎回费 率(% ) Y <7 日 1.50%


7 日 ≤Y <30 日 0.75% 30 日 ≤Y <1 年 0.50% 1 年 ≤Y <2 年 0.25% Y ≥2 年 0.00% C 类持有 基金 份额 期限 (D ) 赎回费 率(% ) D <7 日 1.50%


7 日 ≤D <30 日 0.50%


D ≥30 日 0.00% 本基金的 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 于 30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 赎 回费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持续 持有 期不少 于 30 日但 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3 个月的 A 类份 额投


























中科沃土 沃瑞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9 资者收取 的赎回费 ,将不 低于赎回 费总额 的 75% 计 入基金财 产;对 持续持有 期不少于 3 个 月但少 于 6 个 月的 A 类 份额投 资者 收取 的赎 回费 ,将不 低于 赎回 费总 额的 50%计入 基金财 产;对 持续 持有 期不少 于 6 个 月的 A 类份 额投 资者 ,将不 低于 赎回 费总 额的 25%计入 基金 财产, 未归 入基 金财 产的 部分用 于支 付登 记费 和其 他必要 的手 续费 。 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基 金合 同约定的 范围内 调整 费率 或收费方 式,并 依照 《信 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公告 。 七、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 的计算 方式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申购的有 效份额 为按实 际 确认的申 购金额 在扣除 申 购费用后 ,以申 请当日 该 类基金份 额 净值为 基准 计算 。 (1) A 类 申购 份额 申 购 本基金 A 类 份额 的申 购费用 采用 前端 收费 模式 (即申 购基 金时 缴纳 申购 费), 投资 者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 用和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A 类份额 的计 算方 式如 下: 1)若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A 类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当 日 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2)若 适用 固定 费用 时,A 类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固定费用 申购费 用= 固定 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当 日 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上述计算 结果均 保留到 小 数点后两 位,小 数点后 两 位以后的 部分四 舍五入 , 由此误差 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例 3:某 投资 者投 资 5 万元 申购 A 类份 额, 对应 费率 为 1.5%,假 设申 购当日 A 类基金 份 额 净值为 1.0160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50,000 /(1+1.5%)=49,261.08 元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50,000-49,261.08=738.92 元 申购份额 =净申 购金额 / 申购当 日 A 类基金 份额 净值=49,261.08 /1.0160 =48,485.32 份 即 : 投资 者投资 5 万元 申购 基 金, 假设 申购 当日 A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160 元,则 可 得到 48,485.32 份 A 类基 金 份额。 (2)C 类 申购 份额 C 类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 日 C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中科沃土 沃瑞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0 上述计算 结果均 保留到 小 数点后两 位,小 数点后 两 位以后的 部分四 舍五入 , 由此误差 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例 4:某 投资 者投资 5 万元 申购 C 类 份额 ,假 设申购 当日 C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0160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 日 C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50,000/1.0160=49,212.60 份 即 : 投资 者投资 5 万 元申购 基 金, 假设 申购 当日 C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160 元,则 可 得到 49,212.60 份 C 类基 金 份额。 2、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某一类别 基金份 额赎回 金 额为按实 际确认 的有效 赎 回份额乘 以申请 当日该 类 基金份额 净 值的金 额, 净赎 回金 额为 赎回金 额扣 除赎 回费 用的 金额。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额 与 C 类 基金 份额设 置不 同的 赎回 费率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T 日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用 计算结果 均按照 四舍五 入 方法,保 留小数 点后两 位 ,由此误 差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 归 基金 财产承担 。 例 5 : 某投 资者 赎回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1 万份 ,持有 时间 为一 年, 假设 赎回当 日 A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1200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金 额=10,000×1.1200=11,200.00 元 赎回费 用=11,200 ×0.25%=28.00 元 净赎回 金额=11,200-5.60=11,172.00 元 即 : 投资 者赎回 A 类基 金份 额 1 万份 ,持 有期 限为一 年 ,假 设赎 回当日 A 类基 金 份额 净 值是 1.1200 元 ,则 其可得 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11,172.00 元。 例 6:某 投 资者 持有 本基金 C 类基 金份 额不满 30 天,在 T 日赎 回其 持有的 C 类基 金份 额 10,000 份,T 日的 C 类基 金 份额 净值为 1.2000 元, 则 投资 者获得 的赎 回金 额计算 如下 : 赎回总 金额 =10,000 ×1.2000=12,000.00 元 赎回费 用=12,000×0.5% =60.00 元 净赎回 金额 =12,000-60.00 =11,940.00 元 即投资者持有本基 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满 30 天 ,在 T 日赎回其持 有的 C 类 基金份额 10,000.00 份,T 日的 C 类基 金 份额 净值为 1.2000 元, 则 其可 得到 赎回 金额为 11,940.00 元。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公 式为: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基 金份额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T 日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 量。





























中科沃土 沃瑞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1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4 位 ,小数 点 后第 5 位四 舍五 入,由 此 产生 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在 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内 公告 。 遇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申购份额 余额的 处理方 式 :申购的 有效份 额为净 申 购金额除 以当日 的基金 份 额净值, 有 效份额 的单 位为 份, 上述 计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保 留小 数点 后 2 位,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基 金财 产。 赎回金额 的处理 方式: 赎 回金额为 按实际 确认的 有 效赎回份 额乘以 当日基 金 份额净值 并 扣除相 应的 费用 ,赎 回金 额单位 为元 。上 述计 算结 果均按 四舍 五入 ,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申购费 用由 投 资者 承担 ,不 列 入基 金财 产。 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不违 反 法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约定的情 形下根 据市场 情 况制定基 金 促销计划 ,针对 以特 定交 易方式( 如网上 交易 、电 话交易等 )进行 基金 交易 的投资者 定 期或 不定期地 开展基 金促 销活 动。在基 金促销 活动 期间 ,基金管 理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金的 申购 、 赎回费 率。 八、申 购与 赎回 的登 记 经基金销 售机构 同意, 基 金投资者 提出的 申购和 赎 回申请, 在基金 管理人 规 定的时间 之 前可以 撤销 。 投资者申购 基金成功 后, 在正常情况 下,注册 登记 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 者 登记权益 并 办理登 记手 续, 投 资者自 T+2 日( 含该 日) 后有 权赎 回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投资者赎回 基金成功 后, 在正常情况 下,注册 登记 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 者 办理扣除 权 益的登 记手 续。 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法律 法 规允许的 范围内 ,对上 述 登记办理 时间进 行调整 , 但不得实 质 影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并最迟 于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进 行公 告。 九、拒 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资 者 的申 购申 请: 1、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法 正 常运 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 者 的申 购申请 。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 、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销售机构或注册 登记 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 常情 况导致基 金销售 系统 、基 金注 册登 记系统 或基 金会 计系 统无 法正常 运行 。





























中科沃土 沃瑞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2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 笔或 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 能导 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 额的比例 达到或 者超 过 50% ,或 者变 相 规避 50% 集 中度 的情 形时。 8、当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 估 值技术仍 导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理 人应 当 采取暂 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的措 施。 9、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 生 上述第 1、2、3 、5 、6、8、9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之一且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申购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购公 告。如 果投资 者的申购申 请被 拒 绝,被拒 绝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给投资 者 。 在暂 停申 购的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应及 时恢 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十、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 资者 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管理 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 投资 者 的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 证券、期货交易所 交易 时间非正常停市,导 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 金资产净 值。 4、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开放 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5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 申请 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的情形时,基 金管 理人可暂 停接受 投 资者 的赎 回申 请。 6、当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 估 值技术仍 导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理 人应 当 采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接 受基 金赎 回申 请的 措施。 7、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述 情形之一 且 基金管 理 人决 定拒绝 接受或 暂 停接受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赎回申请 或 延缓支付 赎回款 项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会备 案,已 确认 的赎 回申请, 基金 管 理人应足 额支付 ;如 暂时 不能足额 支付, 应将 可支 付部分按 单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总 量的 比 例分配给 赎回申 请人 ,未 支付部分 可延期 支付 ,并 以后续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依 据计 算 赎 回 金额 。若 出现 上述第 4 项所述 情形 ,按 基金 合 同的相 关条 款处 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申 请赎回时 可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能未 获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在 暂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理 并公 告。 十一、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中科沃土 沃瑞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3 若本基金 单个开 放日内 的 基金份额 净赎回 申请( 赎 回申请份 额总数 加上基 金 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 总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额 总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申 请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出 现巨额 赎回时 , 基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基 金 当时的资 产组合 状况决 定 全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全额赎回: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 投 资者 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 正常赎回 程序执 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投 资者的赎 回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现 可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造 成较大 波动 时, 基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 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 上一开 放日基金 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 赎回申 请延期办 理。 若基金发 生巨额 赎回, 对 于单个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当 日赎回申 请超过 上一开 放 日基金总 份 额 10% 以 上的部分 ,基金管理 人可进行 延期办理 。对于 其余当日 非自动延 期办理 的赎回申 请,应当 按单个 账户 非自 动延期办 理的赎 回申 请量 占非自动 延期 办理的 赎回 申请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日 受理的 赎回 份额 。对于未 能赎回 部分 ,投 资者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择延 期赎 回 或取消赎 回。选 择延 期赎 回的,将 自动转 入下 一个 开放日继 续赎回 ,直 到全 部赎回为 止; 选 择取消赎 回的, 当日 未获 受理的部 分赎回 申请 将被 撤销。延 期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开放 日赎 回 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 先权 并以下一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为 基础计 算赎 回金 额,以此 类推 , 直到全部 赎回为 止。 如投 资者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确选 择,投 资者 未能 赎回部分 作自 动 延期赎 回处 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请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但 不得 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 并应 当在指 定 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3、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上 述巨额 赎回并 延 期办理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通过邮 寄、传 真或者 招 募说明书 规 定 的 其他 方式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 时在指 定媒 介 上 刊登公 告。 十二、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 并在规定 期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公 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 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基 金 份额 净值 。





























中科沃土 沃瑞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4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最 迟于重 新开 放日 在指定媒 介上刊 登重 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 的 公告,也 可以根 据实 际情 况在暂停 公告中 明确 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回 的时 间, 届时不再 另行 发 布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十三、 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相 关 法律法规 以及本 基金合 同 的规定决 定开办 本基金 与 基金管理 人 管理的其 他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基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的 转换费 ,相 关规 则由基金 管理 人 届时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及 本基金合 同的规 定制 定并 公告,并 提前 告知基 金托 管人与相 关机 构。 十四、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非 交易过 户是指 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 受理继 承 、捐赠和 司法强 制执行 等情 形 而 产生 的非交易 过户以 及注 册登 记机构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其它 非交易 过户 。无 论在上述 何种 情 况下, 接受 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依 法可 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投 资者 。 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死亡,其 持有的 基金份 额 由其合法 的继承 人继承 ; 捐赠指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份 额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金 会或社 会团 体; 司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机 构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金 份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然 人、 法 人或其他 组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必 须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 要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对 于符 合 条件的非 交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注册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并 按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规 定的 标准 收费。 十五、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可办理 已 持有基金 份额在 不同销 售 机构之间 的转托 管,基 金 销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准 收取 转托 管 费。 十六、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理 人可以 为投 资者办理定期 定额投 资计划 , 具体规则 由基金 管理人 另 行规定。 投 资者在办 理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可 自行约 定每 期申购 金额, 每期申购 金 额必 须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七、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注册 登记机 构只受 理 国家有权 机关依 法要求 的 基金份额 的冻结 与解冻 , 以及注 册登 记机构 认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中科沃土 沃瑞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5 第九部分 基金的 投 资 一、投 资目 标 本基金通 过系统 化的 方法 精选环境 、财务 可持 续的 上市公司 ,通过 精选 个股 和风险控 制, 力争为 投资 者创 造超 越业 绩比较 基准 的回 报。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 及 其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 金 投资的股票 ) 、 股指期货 、 国债期货、 权 证、债券 (包括 但不 限于 国债、地 方政府 债、 金融 债、企业 债、公 司债 、次 级债、可 转换 债 券、可交换 债券、分 离交 易可转债、 央行票据 、中 期票据、短 期融资券 、超 短期融资券 等) 、 资产支持 证券、 债券 回购 、货币市 场工具 、银 行存 款,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允 许基 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以 后允许基 金投资 其他品 种 ,基金管 理人在 履行适 当 程序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股 票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0%–95% ; 权证 投资比 例范 围为 基 金资产净值的 0%-3%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 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 , 现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三、投 资策 略 (一) 类属 资产 配置 策略 基金管 理人 基于 稳健 投资 的原则 ,通 过对 经济 周期 及资产 价格 发展 变化 的理 解,在 把握 经济周 期性 波动 的基 础上 ,动态 评估 不同 资产 类在 不同时 期的 投资 价值 、投 资时机 以及 其风 险收益 特征 ,追 求股 票、 债券和 货币 等大 类资 产的 灵活配 置及 资产 的稳 健增 长。 1、当 宏观 基本 面向 好、GDP 稳步 增长 且预 期股 票市 场趋于 上涨 时, 本基 金将 采取积 极 进取的 做法 ,主 要投 资于 股票市 场, 分享 股票 市场 上涨带 来的 收益 ; 2、当 宏观 基本 面一 般、GDP 增长 缓慢 且预 期股 票市 场趋于 下跌 时, 本基 金将 采取相 对 稳健的 做法 ,减 少股 票投 资比例 ,增 加债 券或 现金 类资产 比例 ,回 避股 票市 场下跌 的系 统性 风险, 避免 投资 组合 的损 失; 3、在 预期 利率 上升 、债 券 价格将 下降 时, 本基 金将 及时调 整债 券组 合久 期, 债券资 产 主要投 资于 浮息 债券 和久 期较短 的债 券; 4 、在预期利 率下降 、债券 价格将上升 时,本 基金的 债券资产将 主要投 资于中 长期债券 , 以实现 较高 的收 益;





























中科沃土 沃瑞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6 5、在 预期 股票 市场 和债 券 市场都 存在 下跌 风险 时, 本基金 将减 少股 票和 债券 的持有 比 例,除 现金 资产 外, 增加 债券回 购、 央行 票据 等现 金类资 产的 比例 。 基于基 金管 理人 对经 济周 期及资 产价 格发 展变 化的 深刻理 解, 通过 定性 和定 量的方 法分 析宏观 经济 、资 本市 场、 政策导 向等 各方 面因 素, 建立基 金管 理人 对各 大类 资产收 益的 绝对 或相对 预期 ,决 定各 大类 资产配 置权 重。 (二) 股票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基于 环境 、财 务可 持续的 投资 理念 ,通 过定 性和定 量的 方法 ,筛 选出 在环境 、财 务可持 续性表 现突 出的股 票,进 行重 点投 资。 1、环境 、财 务可 持续 的 投 资理念 内涵 本基金 认为 投资 于环 境、 财务可 持续 的优 秀企 业, 在获得 良好 回报 的同 时, 也能维 护或 改善生 态环 境, 推动 整个 社会的 可持 续发 展。 环境、 财务 可持 续的 投资 理念内涵 包 含以 下两 个方 面的内 容: (1) 环 境可 持续 性 环境可 持续 的公 司有 以下 特征之 一: 1)公 司提 供相 关产 品和 服 务用来 满足 包括 但不 限于 以下解 决环 境挑 战的 需求 。 i. 可再生 能源 以及 能源 效率 技术的 需求 ; ii. 由于气 候变 化和 污染 对全 球水供 给的 威胁 ,从 而对 洁净水 全球 性的 需求 增加 ; iii. 由于商 品稀 缺问 题, 相应 对资源 效率 和储 存的 需求 ; iv. 对健康 、自 然和 有机 食品 以及消 费品 的需 求; v. 对满足 新的 环境 管制 专业 化服务 日益 增加 的需 求。 2)公 司进 行清 洁、 高效 和 对环境 负责 的商 业活 动, 以及尽 力降 低对 环境 的影 响。 一个公 司对 环境 可持 续性 的执行 水平 对公 司的 财务 表现有 重大 的影 响。 环境 可持续 性的 商业活 动可 以形 成成 本优 势、质 量以 及提 升企 业盈 利。另 外, 良好 的环 境行 为记录 能够 帮助 公司建 立良 好的 品牌 ,提 升消费 者和 员工 的忠 诚度 。 最后, 公司 对环 境可 持续 性的执 行也 降低 了一 些意 外风险 ,比 如诉 讼, 监管 处罚, 以及 其他对 股东 价值 造成 伤害 的其他 违法 违规 行为 。 (2)财 务可 持续 性增 长





























中科沃土 沃瑞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7 长期可 持续 的财 务增 长是 企业各 方面 核心 竞争 优势 的综合 体现 。本 基金 认为 ,技术 优势 和技术 创新 、商 业模式 和 市场创 新、 资源 禀赋、 公 司治理 等四 方面 因素相 互 联系、 相互 影响 , 共同形 成了 企业 财务 可持 续性增 长的 核心 动力 。 2、 股票 选择 本基金 通过 定量 和定 性相 结合的 方法 定期 分析 和评 估上市 公司 的环境 、财 务可 持 续性 , 从而确 定本 基金 重点 投资 的股票 ,并 根据 定期 分析 和评估 结果 动态 调整 。 (1) 定量分 析 本基金 运用 静态 与动 态数 据相结 合的 方式 考察 股票 的成长 质量 和可 持续 性, 选择那 些被 低估且 有稳 定持 续增 长潜 力的股 票。 在考察 个股 的估 值水 平时 ,本基 金考 察企 业贴 现现 金流以 及内 在价 值贴 现, 结合市 盈率 (PE) 、 市净 率(PB) 、市 销率(PS)等 指标 考察 股票 的 价值 是否 被低 估。 本基金 采用 年复 合营 业收 入增长 率、 盈利 增长 率、 息税前 利润 增长 率、 净资 产收益 率、 以及现 金流 量增 长率 等指 标综合 考察 上市 公司 的成 长性。 在盈利 水平 方面 ,本 基金 对盈利 速度 和盈 利质 量并 重,而 不单 纯追 求上 市公 司盈利 的速 度。本 基金 重点 考察 主营 业务收 入、 经营 现金 流、 盈利波 动程 度三 个关 键指 标,以 衡量 具有 高质量 持续 增长 的公 司。 具体而 言, 营业 收入 增长 率/应收 账款 增长 率(GAR/GSales)、 核 心 营业利 润与 净资 产比 例(CE/Equity) 、 经营 性现 金流与 核 心营 业利 润比 例(CFFO/CE)等 核 心指标 都将 被运 用到 盈利 水平的 度量 上。 (2) 定性分 析 本基金 认为 ,企 业的 持续 成长性 需要 从环 境可 持续 性、资 源禀 赋、 商业 模式 、技术 创新 与技术 优势 、公 司治 理等 方面定 性分 析评 估。本 基金 对 企 业是 否具 有可 持续 性有如 下标 准: 1) 环 境是否 具有可持 续性:以 牺牲环 境为代价 谋取利益 的企业 不具备可 持续性发 展的前 提。 本 基金主 要考察 企业的 环境 保护及 社会责 任实际 履行 情况。 这不但 要求企 业要 遵守国家 及 所在地 方政府 的环境 政策 和条例 ,具有 专门为 保护 环境及 提高资 源利用 效率 的方案及 措 施,同 时要求 企业满 足社 会准则 和规范 ,具有 回报 社会的 责任意 识。本 基金 将关注在 该方面 表现 突出 的企 业。 2) 企 业是否 具有资 源禀赋 :企 业的资 源禀赋 是指由 于企 业所处 的地理 位置、 气候 条件、自 然 资源蕴 藏等方 面的不 同所 导致的 企业专 门从事 某项 业务的 天然优 势。本 基金 认为,如 果企业 没有 所处 行业 所需 的核心 资源 优势 ,企 业发 展就不 具备 可持 续性 ,将 不予投 资。 3) 企 业是否 具有技 术优势 和技 术创新 :技术 优势和 技术 创新是 企业实 现科学 技术 成果向现 实 生产力 转化的 根本途 径, 也是 形成企 业可持 续发展所 需核心 竞争力 的关键 和源 泉。具


























中科沃土 沃瑞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8 体 地,本 基金需 要考察 公司 的主营 产品是 否符合 产业 升级趋 势;企 业是否 采取 了不易被 模 仿或专 利保护 的技术 优势 ,确保 企业在 较长一 段时 间内独 享技术 领先带 来的 超额利润 率 ;企业 是否制 定并有 效执 行了鼓 励技术 创新的 激励 机制。 本基金 将重点 关注 在上述方 面表现 突出 的企 业。 4) 企 业的商 业模式 和市场 创新 能力: 商业模 式和市 场创 新能力 是指企 业通过 不断 创造新盈 利 模式和 开拓新 市场, 将创 新成果 转化为 商业价 值和 企业实 力,并 决定和 影响 着企业创 新 活动的 规模、 内容及 发展 方向。 本基金 主要考 察公 司管理 层是否 具有不 断创 造全新商 业模式 和市 场创 新的 理念 和能力 ,并 重点 关注 表现 优异的 企业 。 5) 企 业是否 具有良 好的公 司治 理:企 业内部 管理涵 盖了 多个方 面,本 基金的 评估 范围包括 但 不限于 :企业 董事会 是否 具有独 立性; 公司是 否具 有健全 、可操 作性强 的、 责权利明 确 的公司 管理治 理规则 ,能 保证内 控的贯 彻实施 ;是 否具有 完善的 风险管 理和 内部人监 督 体系; 是否注 重培养 健康 、有道 德的公 司文化 、保 障员工 的利益 、注重 员工 发展;是 否 实施股 权激励 制度; 是否 有完善 的信息 披露制 度、 保证公 司的透 明度。 对那 些管理结 构较差 ,委 托-代理 制度 混乱、 以及 在大 股东 操纵 、内部 人控 制、 担保 欺骗 、行受 贿 等 方面存 在可 疑或 违法 行为 的公司 ,本 基金 将不 予投 资。 (三) 债券 投资策 略 1、 利率 策略 研究 GDP 、 物价、就业 、 国际收支等国民经 济运行 状况,分析宏观经 济运行 的可能情 景,预 测财 政政 策、货 币 政策等 政府 宏观 经济政 策 取向, 分析 金融 市场资 金 供求状 况变 化趋 势及结 构, 在此 基础上 预 测金融 市场 利率 水平变 动 趋势, 以及 金融 市场收 益 率曲线 斜度 变化 趋势。 组合久 期是 反映利 率风 险 最重要 的指 标,根 据对 市 场利率 水平 的变化 趋势 的 预期, 综合 宏观经 济状 况和 货币政 策 等因素 的分 析判 断,可 以 制定出 组合 的目 标久期 , 预期市 场利 率水 平将上 升时 ,降 低组合 的 久期, 以规 避债 券价格 下 降的风 险和 资本 损失, 获 得较高 的再 投资 收益; 预期 市场 利率将 下 降时, 提高 组合 的久期 , 在市场 利率 实际 下降时 获 得债券 价格 上升 的收益 ,并 获得 较高 利息 收入。 2、 信用 策略 根据国 民经 济运 行周期 阶 段,分 析债 券发 行人所 处 行业发 展前 景、 发行人 业 务发展 状况 、 企业市 场地 位、 财务状 况 、管理 水平 、债 务水平 等 因素, 评价 债券 发行人 的 信用风 险,并 根 据特定 债券 的发 行契 约, 评价债 券的 信用 级别 ,确 定债券 的信 用风 险利 差与 投资价 值。 3、债 券选 择与 组合 优化





























中科沃土 沃瑞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9 本基金 将根 据债 券市场 情 况,基 于利 率期 限结构 及 债券的 信用 级别 ,在综 合 考虑流 动性 、 市场分 割、 息票 率、 税赋 特点、 提前 偿还 和赎 回等 因素的 基础 上, 评估 债券 投资价 值, 选择 定价合 理或 者价 值被 低估 的债券 构建 投资 组合 ,并 根据市 场变 化情 况对 组合 进行优 化。 4、可 转债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可投 资可 转债 、分 离交易 可转 债或 含赎 回或 回售权 的债 券等 ,这 类债 券赋予 债权 人或债 务人 某种 期权 ,比 普通的 债券 更为 灵活 。 1)可 转债 投资 策略 可转债 具有 债权 的属 性, 投资者 可以 选择 持有 可转 债到期 ,得 到本 金与 利息 收益; 也具 有期权 的属 性, 可以 在规 定的时 间内 将可 转债 转换 成股票 。因 此, 可转 债的 价格由 债权 价格 和期权 价格 两部 分组 成。 本基金 将采 用专 业的 分析 和计算 方法 ,综 合考 虑可 转债的 久期 、票 面利 率、 风险等 债券 因素以 及期 权价 格, 力求 选择被 市场 低估 的品 种, 获得超 额收 益。 2) 其他 附权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在对 这类 债券 基本 情况进 行研 究的 同时 ,重 点分析 附权 部分 对债 券估 值的影 响。 对于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的债 券部分 将按 照债 券投 资策 略进行 管理 ,权 证部 分将 在可交 易之 日 起 不超过 3 个 月的 时间内 卖 出。 (四)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通 过对 宏观 经济 、提前 偿还 率、 资产 池结 构以及 资产 池资 产所 在行 业景气 变化 等因素 的研 究, 预测 资产 池未来 现金 流变 化, 并通 过研究 标的 证券 发行 条款 ,预测 提前 偿还 率变化 对标 的证 券的 久期 与收益 率的 影响 。在 严格 控制风 险的 情况 下, 结合 信用研 究和 流动 性管理 ,选 择风 险调 整后 收益高 的品 种进 行投 资, 以期获 得长 期稳 定收 益。 (五) 衍生 品投 资策 略 1、 股指 期货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为提 高投资 效率 , 更好地 达到 本基金 的投 资 目标, 在风 险可控 的前 提 下,本 着谨 慎原则 ,参 与股 指期货 投 资。本 基金 将根 据对现 货 和期货 市场 的分 析,发 挥 股指期 货杠 杆效 应和流 动性 好的 特点, 采 用股指 期货 在短 期内取 代 部分现 货, 获取 市场敞 口 ,投资 策略 包括 多头套 期保 值和 空头套 期 保值。 多头 套期 保值指 当 基金需 要买 入现 货时, 为 避免市 场冲 击, 提前建 立股 指期 货多头 头 寸,然 后逐 步买 入现货 并 解除股 指期 货多 头,当 完 成现货 建仓 后将 股指期 货平 仓; 空头套 期 保值指 当基 金需 要卖出 现 货时, 先建 立股 指期货 空 头头寸 ,然 后逐 步卖出 现货 并解 除股指 期 货空头 ,当 现货 全部清 仓 后将股 指期 货平 仓。本 基 金在股 指期 货套


























中科沃土 沃瑞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0 期保值 过程中 ,将 定期 测 算投资 组合与 股指 期货 的 相关性 、投资 组 合 beta 的稳 定 性, 精细 化确定 投资 方案 比例 。 2、 国债 期货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为提 高对 利率 风险 管理能 力, 在风 险可 控的 前提下 ,本 着谨 慎原 则参 与国债 期货 投资。 国债 期货 作为 利率 衍生品 的一 种, 有助 于管 理债券 组合 的久 期、 流动 性和风 险水 平。 本基金 将按 照相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结合 对宏 观经 济形势 和政 策趋 势的 判断 、对债 券市 场进 行定性 和定 量分 析; 构建 量化分 析体 系, 对国 债期 货和现 货的 基差 、国 债期 货的流 动性 、波 动水平 、套 期保 值的 有效 性等指 标进 行跟 踪监 控, 在最大 限度 保证 基金 资产 安全的 基础 上, 力求实 现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定增 值。 3、 权证 投资 策略 权证为 本基 金辅 助性 投资 工具。 本基 金将 在权 证理 论定价 模型 的基 础上 ,综 合考虑 权证 标的证 券的 基本 面趋 势、 权证的 市场 供求 关系 以及 交易制 度设 计等 多种 因素 ,对权 证进 行合 理定价 。本 基金 权证 主要 投资策 略为 低成 本避 险和 合理杠 杆操 作。 四、投 资限 制 1、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占基金 资 产的 比例为 0%–95% ; (2)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国 债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其 中, 现金不 包括 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3)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 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10% ; (4)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 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 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 票,不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 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超过 该 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的 30% ; (7)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动 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本 基金 不符 合前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8)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40% ;





























中科沃土 沃瑞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1 (9)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证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3% ; (1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不 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11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买入 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得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5% ; (12)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13)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4)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 券 规模的 10% ; (15)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6)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7)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8)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40% ,本 基金 在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回 购 到期 后不 得展期 ; (19)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和国 债期 货合 约价 值与 有价证 券市 值之 和,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95% ,其 中, 有价 证券 指 股票 、债 券( 不含 到期 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权 证、 资 产支持 证券 、买 入返 售金 融资产 (不 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在任 何 交易日 日终 ,持 有的 卖出 股指期 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持有 的股 票总 市值 的 20% ; 在任 何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的 成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 一个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20% ;在 任何 交易 日终,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 买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占 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为 0%-95% ; (20)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合约 价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5%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终 ,持 有卖 出国 债期 货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的 债券 总 市 值的 30% ;在 任何 交易 日内交 易( 不包 括平 仓) 的国债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得 超过 上


























中科沃土 沃瑞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2 一个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债券(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 券)市 值和 买入 、卖 出国 债期货 合约 价值 ,合 计( 轧差计 算)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中 关于 债券 投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 (21)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 国证监 会 认定的其 他主体 为交易 对 手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第 (2)、( 7)、(16 ) 、( 21) 项另有 约定外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 金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金 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 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关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 消 或调整上 述限制 ,如适 用 于本基金 ,基金 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 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 以调 整后 的规定 为准 。 2、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投 资 ;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但 是 中国 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出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定 ,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 其他 活动 。 基金管理 人运用 基金财 产 买卖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及其 控股股 东、实 际 控制人或 者 与其他重 大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的 证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的 证券, 或者 从事 其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应 当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标和 投资策 略, 遵循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则, 防范 利 益冲突,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相关交易 必须 事 先得到基 金托管 人的 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关 联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理人 董事 会 审议,并 经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独立 董事通 过。 基金 管理人董 事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关联 交易 事 项进行 审查 。 五、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 :沪深 300 指数 收益 率×60%+ 中债 综合 全价 (总 值) 指 数收 益率×40%





























中科沃土 沃瑞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3 沪深 300 指数由专业 指数 提供商“中 证指数有 限公 司”编制和 发布,由 沪深 A 股中规 模大、 流动性 好的 最具代 表性的 300 只 股票 组成, 以综合 反映沪 深 A 股市 场整 体 表现 ,具 有良好的 市场代 表性 和市 场影响力 。中债 综合 指数 由中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 编制 , 该指数旨 在综合 反映 债券 全市场整 体价格 和投 资回 报情况。 该指数 涵盖 了银 行间市场 和交 易 所市场, 成份券 种包 括除 资产支持 债和部 分在 交易 所发行上 市的债 券以 外的 其他所有 债券 , 具有广泛 的市场 代表 性, 能够反映 债券市 场总 体走 势。本基 金管理 人认 为, 该业绩比 较基 准 目前能 够忠 实地 反映 本基 金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如果今后 法律法 规发生 变 化,或者 有更权 威的、 更 能为市场 普遍接 受的业 绩 比较基准 推 出,或者 是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合用 于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基准 时,基 金管 理人 经与基金 托管 人 协商一致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变更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并及 时公告 ,而 无需 召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六、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属 于混合 型基金 , 预期收益 和预期 风险低 于 股票型基 金,高 于货币 市 场基金和 债 券型基 金, 具有 中高 等风 险/ 收益 的特 征。





























中科沃土 沃瑞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4 第十部分 基金的 财 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 总值是 指购买 的 各类证券 及票据 价值、 银 行存款本 息和基 金应收 的 申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管 人根据 相关法 律 法规、规 范性文 件为本 基 金开立资 金账户 、证券 账户 以及投 资 所需的其 他专用 账户 。开 立的基金 专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销售机 构和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财 产独立 于基金 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 销售机构 的财产 ,并由 基 金托管人 保 管。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和基金销 售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产承 担其 自 身的法律 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对本 基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结、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除依法 律法 规 和《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因依法解 散、被 依法撤 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 破产等 原 因进行清 算 的,基金 财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基金 财产所 产生 的债 权,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产 生的债 务相 互抵 销;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基金 的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中科沃土 沃瑞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5 第十一部 分基金 资 产的估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的 估值日 为本基 金 相关的证 券交易 场所的 交 易日以及 国家法 律法规 规 定需要对 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交 易日 。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股指 期货合 约、 国债 期货 合约 、权证 、债 券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三、估 值方 法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权益类 证 券的 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 证券 (包括股票、权证等 ) ,以 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 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券 发行 机 构未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件 的,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证券 发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可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权 益 类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 )送股、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和权证,采用 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股票,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上市后,按 交易 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非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会 有关 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交 易所 市场 交易 的固 定 收益品 种的 估值 (1)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 交易或挂 牌转让 的固 定收 益品种(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选取 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 进行 估值; (2 )对在交易所市场 上市 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 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 换债 券收盘价 中所含债 券应收 利息 后得 到的净价 进行估 值; 估值 日没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 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按 最近 交易日债 券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盘价 中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息得 到的 净 价进行估 值。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现 行市 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 挂牌 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和私 募债券,采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 值,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中科沃土 沃瑞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6 4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 固定 收益品种,选取第三 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 日的估值 净价进行 估值。 对银 行间 市场未上 市,且 第三 方估 值机构未 提供估 值价 格的 债券,按 成本 估 值。 5、同 一证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证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 的配 股权,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7 、本基金投 资股指 期货合 约,一般以 估值当 日结算 价进行估值 ,估值 当日无 结算价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8、国 债期 货合 约以 估值 日 的结算 价估 值。 估值 当日 无结算 价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如 法律 法规 今后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9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10、当本 基金发 生大额 申 购或赎回 情形时 ,本基 金 管理人可 以采用 摆动定 价 机制,以 确 保基金估 值的公 平性 。具 体处理原 则与操 作规 范遵 循相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自 律规 则 的规定 。 11 、相关 法律法规 以及监 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 其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 按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 人发现基 金估值 违反基 金 合同订明 的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关 法 律法规的 规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应 立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明 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基 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 基金会 计 核算的义 务由基 金管理 人 承担。本 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人 担任, 因此 ,就 与本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法 达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 值程 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闭市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数 量 计 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入 。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于每 个工 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 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 暂停估 值时 除外 。基金管 理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资 产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净 值结 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中科沃土 沃瑞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7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 将采取必 要、适 当、合 理 的措施确 保基金 资产估 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4 位 以内( 含 第 4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值 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 作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或 注册登 记机 构、 或销售机 构、 或投资者 自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错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受损 失的, 过错 的责 任人应当 对由 于 该 估值 错误遭 受损 失当事人(“受 损方”) 的直 接损失 按下 述“估 值错 误处理原 则” 给予赔 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值 错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 差错、数 据传输 差错 、数 据计算差 错、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1 )估值错误已 发生,但 尚未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 , 及时进行 更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发 生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任 方承担 ;由 于估 值错误责 任方 未 及时更正 已产生 的估 值错 误,给当 事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对直 接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若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极 协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的 当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行 更正 而 未更正, 则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责 任。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对 更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人 进行 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 并且仅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直 接当 事人 负 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 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 应对估 值错 误负 责。如果 由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还不 当得 利 造 成其 他当 事人的 利益 损失(“受 损方”) , 则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 在其 支付的赔 偿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求 交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如 果获 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不 当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则 受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值 错误 处理 程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估值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明所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偿 损失;





























中科沃土 沃瑞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8 (4 )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 基金注册 登记机 构进行 更正 , 并就 估值错 误的 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4、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处 理 的方 法如 下: (1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出 现错误时,基金 管理人应 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 金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当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 估 值技术仍 导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理 人应 当 暂停基 金估 值;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认 定 的其 它情 形。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金 信息披 露的基 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净 值 由基金管 理人负 责计算 , 基金托管 人 负责进行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应于每 个开放 日交 易结 束后计算 当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核 确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人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八、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 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 记结 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等 原因,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采 取必要 、适 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 检查 ,但 是未能发 现该 错 误的,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值错 误,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但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或减轻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中科沃土 沃瑞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9 第十二部 分基金 的 收益分配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 指基金 利息收 入 、投资收 益、公 允价值 变 动收益和 其他收 入扣除 相 关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供 分配利 润指截 至 收益分配 基准日 基金未 分 配利润与 未分配 利润中 已 实现收益 的 孰低数 。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由 于本 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不 收取 销售 服务 费,而 C 类基 金份 额收 取销 售服务 费 , 各基金 份额 类别 对应 的可 供分配 利润 将有 所不 同, 本基金 同一 类别 的每 一基 金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权 ; 2、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件 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每 年收 益 分配 次数 最多为 12 次, 每 份 基金份 额每 次基 金收 益分 配比例 不得 低于 基金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每份 基金 份额 可供分 配利 润的 10%,若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满 3 个 月可 不进 行收益 分 配; 3、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4、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5、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有 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在不违 反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以及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不利 影响的 前 提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对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进行 调整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中应 载 明截止收 益分配 基准日 的 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收 益 分配对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工 作日 内 在指定 媒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 作日 。





























中科沃土 沃瑞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0 基金管理 人向基 金托管 人 下达收益 分配的 付款指 令 ,基金托 管人按 指令将 收 益分配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定账 户。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益 分配时 所发生 的 银行转账 或其他 手续费 用 由投资者 自行承 担。当 投 资者的现 金 红利小于 一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可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则 》执 行。





























中科沃土 沃瑞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 第十三部 分基金 费 用与税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C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 务费;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用 ; 7、基 金的 证券 、 期货 交易费 用 ; 8、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9、基金 相关 账户 的开 户费用 及 账户 维护 费用 ; 10、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1.5%÷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 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由 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与基金 管理 人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自动在 月初 三个 工作 日内 、按照 指定 的账 户路 径进 行资金 支付 ,基 金管理 人无 需再 出具 资金 划拨指 令。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费用 自动 扣划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进 行核对 ,如 发现 数据 不符 ,及时 联系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决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的年 费 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25%÷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 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 费每日 计提, 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 末,按 月 支付,由 基金托 管人根 据 与基金管 理 人核对一 致的财 务数 据, 自动在月 初三个 工作 日内 、按照指 定的账 户路 径进 行资金支 付, 基 金管理人 无需再 出具 资金 划拨指令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公休 日等, 支付 日期 顺延。费 用自 动 扣划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进 行核对 ,如 发现 数据 不符 ,及时 联系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决 。





























中科沃土 沃瑞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 3、C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务 费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 基金份 额 的销 售服 务费 按前 一日 C 类基 金 份 额的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80%的年 费率 计提 。C 类基 金 份额 的销 售服 务费 的计 算 方法如下: H =E ×0.8% ÷ 当年 天数 H 为 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计 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E 为前一 日 C 类 基金 份额基 金 资产 净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核 对一致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自动于次 月首日 起三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付 至注册 登 记机构 ,由 注册 登记 机构 代付给 销售 机构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公休 日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销售服务费 主要用 于本基 金 C 类基 金份额 持续销 售以及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服 务等各项 费 用。上述“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中第 4-10 项费 用”,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 规定 ,按费 用实际支 出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由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管理 人指令 并参 照行 业惯例从 基金 财 产中支 付。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费 用调 整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 协商一致 后,可 根据基 金 发展情况 ,履行 适当程 序 后,调整 基 金管理 费率 、基 金托 管费 率和销 售服 务费 率等 相关 费率。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于新 的费 率实施 日前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五、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中科沃土 沃瑞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 第十四部 分基金 的 会计与审 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基 金 会计 责任 方;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计 年 度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以 并 入下 一个 会计 年度 披露 ;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并进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方 式确认 。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注 册 会计 师, 应事 先征 得基 金 管理 人同 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需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定媒 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中科沃土 沃瑞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 第十五部 分基金 的 信息披露 一、本基 金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基 金法》 、 《运作 办 法》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相 关法 律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 的规 定发生 变化 时, 本基 金从 其最新 规定 。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包 括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按 照法律法 规和中 国证监 会 的规定披 露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应 当在中国 证监会 规定时 间 内,将应 予披露 的基金 信 息通过中 国 证监会指 定的媒 介和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的互 联网网站 (以下 简称“网站”) 等媒 介披 露,并保 证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照《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时间和 方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披 露的 信 息资料 。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测 ;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本基 金公开 披露的 信 息应采用 中文文 本。如 同 时采用外 文文本 的,基 金 信息披露 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基金 合同》 是界定 《 基金合同 》当事 人的 各项 权利、义 务关系 ,明 确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召 开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说 明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涉及 基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事 项的 法 律文件 。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 当最 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 金投 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 明基金认 购、申购 和赎回 安排 、基 金投资、 基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服 务等内 容。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 月 结束 之日起 45 日 内,更 新 招募 说明 书并登载 在基 金管 理人 网 站上,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基金 管理 人


























中科沃土 沃瑞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 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并 就有关 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 定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 监督等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 份额 发售的 3 日前 ,将 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在指 定媒 介上;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将《基金 合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网站上 。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就基金 份 额发售的 具体事 宜编制 基 金份额发 售公告 ,并在 披 露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收到 中 国证监会 确认文 件的次 日 在指定媒 介上登 载《基 金 合同》生 效 公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在 开始办理 基金份 额申购 或 者赎回前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至少每 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回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每 个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网 站、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公告半 年 度和年度 最后一 个市场 交 易日基金 资产净 值和基 金 份额净值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场 交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份 额净值和 基金 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 申购、赎 回价格的 计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赎 回费率 ,并 保证 投资者能 够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 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 网站上 ,将 年度 报告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基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告 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 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中科沃土 沃瑞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6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 面报 告方 式。 本 基金 持续 运作过 程中, 应当 在基 金年 度报告 和半 年度 报告 中披 露基金 组合 资产 情况及 其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 报 告期内 出现单 一投资 者持 有基金 份额比 例达到 或超过 20% 的情 形,为 保障其 他投资 者的权益 ,基金 管理 人至 少应当在 基金定 期报 告“ 影响投资 者决策 的其 他重 要信息” 项下 披 露该投资 者的类 别、 报告 期末持有 份额及 占比 、报 告期内持 有份额 变化 情况 及产品的 特有 风 险,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特 殊情形 除外 。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个工作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 告书, 予以 公告,并 在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中国 证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国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称 重大事 件,是 指 可能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权 益或者基 金份额 的价格 产 生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 基金 合同》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资 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年 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管部 门的主 要 业务人员 在一年 内变动 超 过百分之 三 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或仲 裁;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金 管理人 及其董 事 、总经理 及其他 高级管 理 人员、基 金经理 受到严 重 行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中科沃土 沃瑞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 19、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换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 项时 ; 27、基 金管 理人 采用 摆动 定价机 制进 行估 值; 28、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事 项。 (八) 澄清 公告 在《基金 合同》 存续期 限 内,任何 公共媒 介中出 现 的或者在 市场上 流传的 消 息可能对 基 金份额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相关信息 披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并予 以公 告。 (十) 投资 股指 期货 相关 公告 本基金将 在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告 、年度 报告等 定 期报告和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等文 件 中披露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 ,包括投 资政策 、持 仓情 况、损益 情况、 风险 指标 等,并充 分揭 示 股指期 货交 易对 基金 总体 风险的 影响 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的 投资 政策 和投 资目 标等。 (十一 )投 资国 债期 货相 关公告 本基金将 在在季 度报告 、 半年度报 告、年 度报告 等 定期报告 和招募 说明书 ( 更新)等 文 件中披露 国债期 货交 易情 况,包括 投资政 策、 持仓 情况、损 益情况 、风 险指 标等,并 充分 揭 示国债 期货 交易 对基 金总 体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 合既定 的投 资政 策和 投资 目标等 。 (十二 )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相关 公告 基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年 报 及半年报 中披露 其持有 的 资产支持 证券总 额、资 产 支持证券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明 细。 基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季 度 报告中披 露其持 有的资 产 支持证券 总额、 资产支 持 证券市值 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 资产支持证券 明 细。 (十三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中科沃土 沃瑞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应当建立 健全信 息披露 管 理制度, 指定专 人负责 管 理信息披 露 事务。 基金信息 披露义 务人公 开 披露基金 信息, 应当符 合 中国证监 会相关 基金信 息 披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管 人应当 按照相 关 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 的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的 约 定,对基 金 管理人编 制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基金 份额净 值、 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告 和定 期 更新的招 募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相 关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审 查,并 向基 金管 理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或 者以 XBRL 电子方 式复 核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媒介 。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除依法在 指定媒 介上披 露 信息外, 还可以 根据需 要 在其他公 共 媒介披露 信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介 不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信 息,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披 露同 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为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 息出具 审 计报告、 法律意 见书的 专 业机构,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明 书公布 后,应 当 分别置备 于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销售 机 构的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期 报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置 备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的 住所 ,以 供公众查 阅、 复制。 八、暂 停或 延迟 信息 披露 的情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 3、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或 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他情形 。





























中科沃土 沃瑞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9 第十六部 分风险 揭 示 一、投 资于 本基 金的 主要 风险投 资于 本基 金的 主要 风险有 : 1、 市场 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各 种因 素的影 响, 导致 基金 收益 水平变 化而 产生 风险 ,主 要包括 : (1 ) 政策风险。因国 家宏 观政策(如货币政策 、财 政政策、行业政策、 地区 发展政策 等)发 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波 动而 产生 风险 。 (2 )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 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 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 也呈 周期性变 化。本 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债 券,收 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变 化,从 而产 生风 险。 (3) 利率 风险 。金 融市 场 利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 券市 场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4 ) 通货膨胀风险。 如果 发生通货膨胀,基金 投资 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 可能 会被通货 膨胀抵 消, 从而 影响 基金 资产的 保值 增值 。 (5 ) 再投资风险。再 投资 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 对固 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 再投 资收益的 影响, 这与 利率 上升 所带 来的价 格风 险( 即利 率风 险)互 为消 长。 (6)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司 的经营 状况受 多 种因素的 影响, 如经营 决 策、技术 变革、 新产品 研 发、竞争 加 剧等风险 。如果 基金 所投 资的上市 公司基 本面 或发 展前景产 生变 化,可 能导 致其股价 的下 跌, 或者可分 配利润 的降 低, 使基金预 期收益 产生 波动 。虽然基 金可以 通过 分散 化投资来 减少 风 险,但 不能 完全 规避 。 2、信用 风险 信用风险 主要指 债券、 资 产支持证 券等信 用证券 发 行主体信 用状况 恶化, 导 致信用评 级 下降甚至 到期不 能履 行合 约进行兑 付的风 险, 另外 ,信用风 险也包 括证 券交 易对手因 违约 而 产生的 证券 交割 风险 。 3、 估值 风险 本基金采 用的估 值方法 有 可能不能 充分反 映和揭 示 利率风险 ,或经 济环境 发 生重大变 化 时,在一 定时期 内可 能高 估或低估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将共同协 商, 参 考类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易 市价, 使调 整后 的基金资 产净 值 更公允 地反 映基 金资 产价 值,确 保基 金资 产净 值不 会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 实质性 的损 害。 4、流动 性风 险 流动性风 险是指 因证券 市 场交易量 不足, 导致证 券 不能迅速 、低成 本地变 现 的风险。 流 动性风 险还 包括 基金 出现 巨额赎 回, 致使 没有 足够 的现金 应付 赎回 支付 所引 致的风 险。 (1)拟 投资 市场 、行 业及资产的 流动 性风 险评 估 本基金 的投 资市 场主 要为 证券交 易所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等 流动 性较 好的 规范型 交 易场所 ,主 要投 资对 象为 具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包 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股 票、 债券


























中科沃土 沃瑞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0 和货币 市场 工具 等) ,同 时 本基金 基于 分散 投资 的原 则在行 业和 个券 方面 未有 高集中 度的 特 征,综 合评 估在 正常 市场 环境下 本基 金的 流动 性风 险适中 。 (2)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的流动 性 风险 管理 措施 基金出 现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时 的资 产组 合状 况或 巨额赎 回 份额占 比情 况决 定全 额赎 回或部 分延 期赎 回。 同时 ,如本 基金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单 个开 放日申 请赎 回基 金份 额超 过基金 总份 额一 定比 例以 上的,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 其采取 延期 办理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措施 。 (3)实 施备 用的 流动 性风险 管 理工 具的 情形 、程 序及 对 投资 者的 潜在 影响 在市场大 幅波动 、流动 性 枯竭等极 端情况 下发生 无 法应对投 资者巨 额赎回 的 情形时, 基 金管理人 将以保 障投 资者 合法权益 为前提 ,严 格按 照法律法 规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谨 慎选 取 延期办理 巨额赎 回申 请、 暂停接受 赎回申 请、 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 收取 短期 赎回费等 流动 性 风险管理 工具作 为辅 助措 施。对于 各类流 动性 风险 管理工具 的使用 ,基 金管 理人将依 照严 格 审批、审 慎决策 的原 则, 及时有效 地对风 险进 行监 测和评估 ,使用 前经 过内 部审批程 序并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在 实际运用 各类流 动性 风险 管理工具 时,投 资者 的赎 回申请、 赎回 款 项支付等 可能受 到相 应影 响,基金 管理人 将严 格依 照法律法 规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进行 操作 , 全面保 障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5、操作 风险 操作风险 是指基 金运作 过 程中,因 内部控 制存在 缺 陷或者人 为因素 造成操 作 失误或违 反 操作 规程等引致 的风险,例如 ,越权违规 交易、会计部 门欺诈、交 易错误、IT 系统故障 等 风险。 6、管理 风险 在基金管 理运作 过程 中, 基金管理 人的研 究水 平、 投资管理 水平直 接影 响基 金收益水 平 , 如果基金 管理人 对经济 形 势和证券 市场判 断不准 确 、获取的 信息不 充分、 投 资操作出 现 失误等 ,都 会影 响基 金的 收益水 平。 7、合规 风险 合规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程中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或者 违反 《基金合 同》 有关规 定的 风险 。 8、 本基 金的 特有 风险 (1)特 定投 资对 象的 风险 本基 金为 混 合型 基金 ,股票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0%–95% , 不能 完全 规避市 场下 跌的 风险和 个股 风险 ,在 市场 上涨时 也不 能保 证基 金净 值能够 完全 跟随 或超 越市 场涨幅 。





























中科沃土 沃瑞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1 (2 )在股票资产配置 上,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环 境、 财务可持续性表现突出 的公 司 的 股 票,而市 场整体 并不 全部 符合本基 金的选 股标 准。 在特定的 投资期 间之 内, 本基金的 收益 率 可能会 与市 场整 体产 生偏 差。 (3 )本基金可投资股 指期 货,股指期货采用保 证金 交易制度,由于保证 金交 易具有杠 杆性,当 出现不 利行 情时 ,股价指 数微小 的变 动就 可能会使 投资者 权益 遭受 较大损失 。股 指 期货采用 每日无 负债 结算 制度,如 果没有 在规 定的 时间内补 足保 证金, 按规 定将被强 制平 仓, 可能给 投资 带来 重大 损失 。 (4 )本基金可投资国 债期 货,国债期货采用保 证金 交易制度,由于保证 金交 易具有杠 杆性,当 相应期 限国 债收 益率出现 不利变 动时 ,可 能会导致 投资者 权益 遭受 较大损失 。国 债 期货采用 每日无 负债 结算 制度,如 果没有 在规 定的 时间内补 足保 证金, 按规 定将被强 制平 仓, 可能给 投资 带来 重大 损失 。 9、 其他 风险 (1 )随着符合本基金 投资 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 出现 和发展,如果投资于 这些 工具,基 金可能 会面 临一 些特 殊的 风险; (2) 因技 术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计 算机 系统 不可 靠产生 的风 险; (3 )因基金业务快速 发展 而在制度建设、人员 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 面不 完善而产 生的风 险; (4) 因人 为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内 幕交 易、 欺诈 行为等 产生 的风 险; (5)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金 经 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 险; (6 )战争、自然灾害 等不 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 的损失,影响基金收 益水 平,从而 带来风 险; (7)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二、声 明 投资者 投资 于本 基金 ,须 自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除基金管 理人直 接办理 本 基金的销 售外, 本基金 还 通过非 直销 机构 销售, 基 金管理人 与 基金非直 销 机构 都不 能保 证其收 益或 本金 安全 。





























中科沃土 沃瑞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2 第十七部 分基金 合 同的变更 、终止 与 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的 事项的, 应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 。对 于可不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 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生效后方 可执行, 自决议 生效后 两个 工作 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二 、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具有 从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计 师、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对 基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和 变 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法 律意见 书;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分 配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 6 个 月。





























中科沃土 沃瑞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3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 是指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在 进行基 金清算 过 程中发生 的所有 合理费 用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金 财产清 算的分 配 方案,将 基金财 产清算 后 的全部剩 余资产 扣除基 金 财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 中的有 关重大 事 项须及时 公告; 基金财 产 清算报告 经会计 师事务 所 审计并由 律 师事务所 出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基金 财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中科沃土 沃瑞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4 第十八部 分基金 合 同的内容 摘要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义务 基金投资 者持有 本基金 基 金份额的 行为即 视为对 《 基金合同 》的承 认和接 受 ,基金投 资 者自依据 《基金 合同 》取 得基金份 额,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 《基 金合 同》的当 事人 , 直至其不 再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以 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据《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余 基 金财 产; (3)依 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的 基 金份 额;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行 使表决 权;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露 的 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运 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 构损 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讼 或仲裁 ;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据《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基金 合 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息 披 露文 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 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 值,自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及 时 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4)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款 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其 他义 务。





























中科沃土 沃瑞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5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 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根据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金 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费 用; (4)销 售基 金份 额;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 同》及 国家 有关 法律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其 他监管 部门 ,并 采取必要 措施 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7)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机 构 ,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 记业 务并获得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依 照法律 法规为 基 金的利益 对被投 资公司 行 使股东权 利,为 基金的 利 益行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融 券; (14)以 基金管 理人的 名 义,代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行 使诉讼 权利或 者 实施其他 法 律行为 ;


(15)选 择、更 换律师 事 务所、会 计师事 务所、 证 券经纪商 或其他 为基金 提 供服务的 外 部机构 ;


(16)在 符合有 关法律 、 法规的前 提下, 制订和 调 整有关基 金认购 、申购 、 赎回、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 务规 则;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资 金, 办理 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之 日 起,以诚 实信 用、 谨慎勤 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 产;





























中科沃土 沃瑞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6 (4 )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与稽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基 金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立, 对 所管理的 不同基 金分别 管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6)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 《托管协 议》及其 他有关规定 外,不得 利用基 金财 产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基 金财 产;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的 监 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的 价格 ;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编 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 金报 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履行信 息披露 及报告 义 务; (12)保 守基金 商业 秘密 ,不泄露 基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向 等。除 《基 金法》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按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 方 案,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依 据《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 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确 保需要 向基金 投 资者提供 的各项 文件或 资 料在规定 时间发 出,并 且 保证投资 者 能够按照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时间 和方式 ,随 时查 阅到与基 金有关 的公 开资 料,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织并 参加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19)面 临解散 、依法 被 撤销或者 被依法 宣告破 产 时,及时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并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20)因 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产 的损失 或 损害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合 法 权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监 督基金 托管人 按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 规定履行 自己的 义务, 基 金托管人 违 反《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失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托 管人 追 偿;





























中科沃土 沃瑞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7 (22)当 基金管 理人将 其 义务委托 第三方 处理时 , 应当对第 三方处 理有关 基 金事务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23)以 基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诉 讼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行 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同》不 能生 效,基金 管理人承 担全部 募集 费用 ,将已募 集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期活期 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内 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从基 金管 理人 或其 委托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处接 收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依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财 产; (2 )依《基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费 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资运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 合同》及 国家法律 法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其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成重 大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中 国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 则, 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 资所 需账户, 为基金 办理 证券 、 期货 交 易资金 清算 ; (5)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6)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有符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 格的熟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与稽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 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产 与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以 及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独 立; 对 所托管的 不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户 设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 、 《托 管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 定外,不 得 利用基金 财产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管 基金 财产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中科沃土 沃瑞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8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 《基金合 同》及《 托管 协议 》 的约 定,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投 资指令 ,及 时办 理清算、 交割 事 宜 ,因审 计、 法律 等外 部 专业顾 问提 供的 情况 除外 ; (7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 除《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 《托 管协议》 及其他有 关 规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予 以保 密, 不得 向他人 泄露 ; (8)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人 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活 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对 基金财 务会计 报 告、季 度、 半年 度和年 度 基金报告 出具意 见,说 明 基金管理 人 在各重要 方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照 《基金 合同》 、 《 托管协议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基金 管理 人 有未执行 《基金 合同》 、 《 托管协议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当说 明基 金托管 人是 否采取了 适当 的 措施; (11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活 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从基 金管 理人 或其 委托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处接 收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5)依 据《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配 合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 的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运 作;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面 临解散 、依法 被 撤销或者 被依法 宣告破 产 时,及时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和银行监 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因 违反《 基金合 同 》及《托 管协议 》导致 基 金财产损 失时, 应承担 赔 偿责任, 其 赔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0)按 规定监 督基金 管 理人按法 律法规 和《基 金 合同》规 定履行 自己的 义 务,基金 管 理人因违 反《基 金合 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 为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向 基金管理 人追 偿 ;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 金份额持 有人组 成,基 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 法授权 代 表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 权。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 一)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终 止《 基金 合同 》 , 基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中科沃土 沃瑞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9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 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6)变 更基 金类 别;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并 ; (8)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范 围 或策 略; (9)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程序 ;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单独 或合计 持有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含 10% )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金 管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基 金份额 计算 ,下 同)就同 一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法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的事项 。 2 、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的规 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 情况下, 以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基 金 费用 的收 取; (2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 赎回费率 或在对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的前提 下变 更收 费方 式; (3 )在不违反法 律法规的 规定以及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 , 调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 易过 户、转 托管 等业 务的规 则;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6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规定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 的其他情 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 人 。


























中科沃土 沃瑞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0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 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应 当向 基金管理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代 表 基金 份额 10%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 知 提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 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5、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而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都不召 集的, 单独或合 计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 提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合, 不得 阻 碍、干 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点 和 会议 形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议 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权益 登记 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代理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限 等 )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及 联 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的 文 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他 事 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情况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体 通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机 关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人 、书 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 督;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管 人,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基 金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表 决意 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 ;如 召集 人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则 应另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


























中科沃土 沃瑞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1 到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可 通 过现场开 会方式 或通讯 开 会方式召 开,会 议的召 开 方式由会 议 召集人 确定 。 1 、现场开会。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现场开会 时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人 不派代 表列 席的 ,不影响 表决效 力。 现场 开会同时 符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出席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 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符 合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知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经核对,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 效的基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含 二分 之一)。 2 、通讯开会。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 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 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 提示性 公告 ; (2 )召集人按基金合 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 为基金管 理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会议召 集人在 基金 托管 人(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和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照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取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基金托 管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知 不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见 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书 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含 二分 之一); (4)上 述第(3 )项中 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或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书面 意 见的代理 人,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 托出具书 面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委 托人 持 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及委 托 人的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 证 明符合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 同》和会议 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记录 相符 ; 3、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 条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 二分 之一 以上 基金 份额的 持有 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参加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的持有人 的基金 份额低 于 上述规定 比例的 ,召集 人 可以在原 公 告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时间 的三个 月以 后、 六个月以 内,就 原定 审议 事项重新 召集 基


























中科沃土 沃瑞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2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重新 召集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应当有 代表三 分之 一以 上基金份 额的 持 有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 4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 允许的情况下,本基 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 采用 网络、电 话或其他 方式召 开,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可以 采用 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式进 行表 决, 具体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并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5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 权其 代理人出席会议并表 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 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具体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并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五)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容 为关系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利 益的重 大事项 , 如《基金 合同》 的重大 修 改、决定 终 止《基金合同 》 、更换基 金 管理人、更换 基金托管 人 、与其他基金 合并、法 律 法规及《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召 集人发出 召集会 议的通 知 后,对原 有提案 的修改 应 当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开 会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会 主持人 按照下 列 第七条规 定程序 确定和 公 布监票人 , 然后由大 会主持 人宣 读提 案,经讨 论后进 行表 决, 并形成大 会决议 。大 会主 持人为基 金管 理 人授权出 席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管 理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大 会的情 况下 ,由 基金托管 人授 权 其出席会 议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金 管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托 管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持 大会 , 则由出席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和 代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 (含 二 分之一)选 举产 生一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持 人。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集 人应当 制作出 席 会议人员 的签名 册。签 名 册载明参 加会议 人员姓名( 或 单 位名 称) 、 身份证明 文件号码 、 持有或代表有 表决权的 基 金份额、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 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 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 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决 议。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同等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中科沃土 沃瑞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3 1 、一般决议,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 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 (含 二分 之一 )通 过 方为 有效 ;除 下列第 2 项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 、特别决议,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 上(含 三分 之二 )通过方 可做出 。转 换基 金运作方 式、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者 基金 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以 特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讯 方式进 行表决 时 ,除非在 计票时 有充分 的 相反证据 证明, 否则提 交 符合会议 通 知中规定 的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的 表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资 者,表 面符 合会 议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意 见视为 有效 表决 ,表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计 入出 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各 项提案或 同一项 提案内 并 列的各项 议题应 当分开 审 议、逐项 表 决。 (七) 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选举 两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表 与大 会 召集人授 权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任 监票人 ;如 大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但 是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未出 席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中 选举 三名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 的效力 。 (2 )监票人应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票 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 怀疑 ,可以在 宣布表决 结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要 求进行 重新 清点 。监票人 应当进 行重 新清 点,重新 清点 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计票 过程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 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开 会的情 况下, 计 票方式为 :由大 会召集 人 授权的两 名监督 员在基 金 托管人授 权 代表(若 由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则为 基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的 监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公证 机关 对其计票 过程予 以公 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 效与 公告





























中科沃土 沃瑞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4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个 工作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决 通过 之日 起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如果 采 用通讯 方式进行 表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时 ,必须将 公证书 全文 、公 证机构、 公证 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对 全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九)本 部分关 于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 开事由 、 召开条件 、议事 程序、 表 决条件等 规 定,凡是 直接引 用法 律法 规的部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修改导 致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变更 的, 基 金管理人 提前公 告后 ,可 直接对本 部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调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审议。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执行方 式 (一) 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 指基金 利息收 入 、投资收 益、公 允价值 变 动收益和 其他收 入扣除 相 关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 的余 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 分配利 润指截 至 收益分配 基准日 基金未 分 配利润与 未分配 利润中 已 实现收益 的 孰低数 。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由 于本 基金 A 类基 金 份额不 收取 销售 服务 费,C 类基金 份额 收取 销售 服务 费,各 基 金份额类 别对应 的可 供分 配利润将 有所不 同, 本基 金同一类 别的每 一基 金份 额享有同 等分 配 权; 2、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件 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每 年收 益 分配 次数 最多为 12 次, 每 份基 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 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 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 供分配利润的 10%,若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 配; 3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 自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再 投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本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方 式是 现 金分红 ; 4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 金份额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5、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有 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在不违反 法律法 规、基 金 合同的约 定以及 对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不 利 影响的前 提 下,基 金管 理人 可对 基金 收益分 配原 则进 行调 整, 不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中科沃土 沃瑞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5 (四) 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中应 载 明截止收 益分配 基准日 的 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收 益 分配对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工 作日 内 在指定 媒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 作日 。 基金管理 人向基 金托管 人 下达收益 分配的 付款指 令 ,基金托 管人按 指令将 收 益分配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定账 户。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益 分配时 所发生 的 银行转账 或其他 手续费 用 由投资者 自行承 担。当 投 资者的现 金 红利小于 一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可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则 》执 行。 四、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运 用有关 费用 的提 取、 支付 方式与 比例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C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 务费;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用 ; 7、基 金的 证券 、 期货 交易费 用 ; 8、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9、基金 相关 账户 的开 户费用 及 账户 维护 费用 ; 10、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1.5%÷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 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中科沃土 沃瑞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6 基金管理 费每日 计提, 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 末,按 月 支付,由 基金托 管人根 据 与基金管 理 人核对一 致的财 务数 据, 自动在月 初三个 工作 日内 、按照指 定的账 户路 径进 行资金支 付, 基 金管理人 无需再 出具 资金 划拨指令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公休 假等, 支付 日期 顺延。费 用自 动 扣划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进 行核对 ,如 发现 数据 不符 ,及时 联系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决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的年 费 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25%÷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 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 费每日 计提, 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 末,按 月 支付,由 基金托 管人根 据 与基金管 理 人核对一 致的财 务数 据, 自动在月 初三个 工作 日内 、按照指 定的账 户路 径进 行资金支 付, 基 金管理人 无需再 出具 资金 划拨指令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公休 日等, 支付 日期 顺延。费 用自 动 扣划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进 行核对 ,如 发现 数据 不符 ,及时 联系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决 。 3、C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务 费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 基金份 额 的销 售服 务费 按前 一日 C 类基 金 份 额的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80%的年 费率 计提 。C 类基 金 份额 的销 售服 务费 的计 算 方法如下: H =E ×0.80%÷当年 天数 H 为 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计 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E 为前一 日 C 类 基金 份额基 金 资产 净值 销售服务 费每日 计提, 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 末,按 月 支付。经 基金管 理人与 基 金托管人 核 对一致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自动于次 月首日 起三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付至 注 册登 记机构 ,由 注册 登记 机构 代付给 销售 机构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公休 日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本基金销售 服务费 将专门 用于本基 金 C 类 基金份 额的销售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服务。 销 售 服 务费 主要 用于 本基金 C 类基 金份 额持 续销 售以 及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 各项费 用。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4-10 项费 用”,根 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 用实际支 出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由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管理 人指令 并参 照行 业惯例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中科沃土 沃瑞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7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方向 和投资 限制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通 过系统 化的 方法 精选环境 、财务 可持 续的 上市公司 ,通过 精选 个股 和风险控 制, 力争为 投资 者创 造超 越业 绩比较 基准 的回 报。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 及 其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 金 投资的股票 ) 、 股指期货 、 国债期货、 权 证、债券 (包括 但不 限于 国债、地 方政府 债、 金融 债、企业 债、公 司债 、次 级债、可 转换 债 券、可交换 债券、分 离交 易可转债、 央行票据 、中 期票据、短 期融资券 、超 短期融资券 等) 、 资产支持 证券、 债券 回购 、货币市 场工具 、银 行存 款,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允 许基 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以 后允许基 金投资 其他品 种 ,基金管 理人在 履行适 当 程序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股 票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0%–95% ; 权证 投资比 例范 围为 基 金资产净值的 0%-3%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 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 , 现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三) 投资 限制 1、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占基金 资 产的 比例为 0%–95% ; (2 )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国 债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 金后,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3)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 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 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 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 票,不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 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超过 该 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的 30% ;





























中科沃土 沃瑞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8 (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股票停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本基 金不 符 合前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8)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40% ; (9)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证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3% ; (1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不 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1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12)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13)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4)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 券 规模的 10% ; (15)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 的全部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 资产支 持 证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6)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 金持有 资产支持 证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等 级下降 、不 再符 合投资标 准,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7)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 发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 的金额不 超过本 基金的 总 资产,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8)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 行债券 回 购的资金 余额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 值 的 40%,本 基金 在全 国银行 间 同业 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19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 和,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95% ,其中,有 价证券指 股票、债 券(不含 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 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 金 融资产(不含 质押式回 购 )等;在任 何 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卖 出股指 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 超过基 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 值的 20% ;在任 何交易日 内交易 (不 包括 平仓)的 股指期 货合 约的 成交金额 不得超 过上 一个 交易日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20% ;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 计算 )占 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为 0%-95% ; (20)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 日终,持 有的买 入国债 期 货合约价 值,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 值 的 15% ;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 终,持有 卖出国债 期货合 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 金持有 的债券总 市值 的 30% ;在任 何交易日内 交易(不 包括平仓 )的国 债期货合 约的成交 金额不 得超过上


























中科沃土 沃瑞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9 一个 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30% ; 本基金所持 有的债券 (不含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市值 和买入 、卖 出国 债期货合 约价值 ,合 计( 轧差计算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中关 于债 券 投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 (21)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 国证监 会 认定的其 他主体 为交易 对 手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第 (2)、( 7)、(16) 、( 21) 项另有 约定外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 金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金 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 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关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 消 或调整上 述限制 ,如适 用 于本基金 ,基金 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 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 以调 整后 的规定 为准 。 2、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投 资 ;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但 是 中国 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出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依 照法 律法 规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基金管理 人运用 基金财 产 买卖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及其 控股股 东、实 际 控制人或 者 与其他重 大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的 证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的 证券, 或者 从事 其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应 当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标和 投资策 略, 遵循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则, 防范 利 益冲突,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相关交易 必须 事 先得到基 金托管 人的 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关 联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理人 董事 会 审议,并 经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独立 董事通 过。 基金 管理人董 事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关联 交易 事 项进行 审查 。 六、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以 及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一)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中科沃土 沃瑞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0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的 事项的, 应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 。对 于可不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 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 议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 议生效后 两个 工作 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三)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具有 从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计 师、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务 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和 变 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法 律意见 书;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分 配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 是指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在 进行基 金清算 过 程中发生 的所有 合理费 用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中科沃土 沃瑞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1 依据基金 财产清 算的分 配 方案,将 基金财 产清算 后 的全部剩 余资产 扣除基 金 财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 中的有 关重大 事 项须及时 公告; 基金财 产 清算报告 经会计 师事务 所 审计并由 律 师事务所 出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基金 财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事 人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而产生 的或与 《 基金合同 》有关 的一切 争 议,如经 友 好协商未 能解决 的, 应提 交上海仲裁 委员 会。 根据 该会当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仲裁 ,仲 裁 地点为 上海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性 的并 对各 方当 事人 具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由败 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 期间, 基金合 同 当事人应 恪守各 自的职 责 ,继续忠 实、勤 勉、尽 责 地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八、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合 同》可 印制成 册 ,供投资 者在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销售机 构 的办公场 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中科沃土 沃瑞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2 第十九部 分基金 托 管协议的 内容摘 要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中科 沃土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广 东省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 宝华路 6 号 105 室-5668 法定代 表人 :朱为 绎 成立时 间:2015 年 09 月 0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15】1937 号 注册资 本:1.3 亿元 人民 币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020-23388976 传真:020-23388722


联系人 :洪树 林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中 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 试验 区银 城中路 188 号(邮 政编 码:200120) 法定代 表人 :彭纯 电话:95559 联系人 :陆志 俊 成立时 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742.62 亿元 批准设立 机关和 设立文号 :国务院 国发(1986) 字第 81 号文和 中国人民 银行银 发[1987] 40 号文 存续期间 :吸收 公众存 款 ;发放短 期、中 期和长 期 贷款;办 理国内 外结算 ; 办理票据 承 兑与贴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代理发 行、代 理兑 付、 承销政府 债券 ;买卖 政府 债券、金 融债 券; 从事同业 拆借; 买卖 、代 理买卖外 汇;从 事银 行卡 业务;提 供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代 理收 付 款项业务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经国 务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构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经营结 汇、 售 汇业务 。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中科沃土 沃瑞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3 1 、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 下述基金 投资范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 及 其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 金 投资的股票 ) 、 股指期货 、 国债期货、 权 证、债券 (包括 但不 限于 国债、地 方政府 债、 金融 债、企业 债、公 司债 、次 级债、可 转换 债 券、可交换 债券、分 离交 易可转债、 央行票据 、中 期票据、短 期融资券 、超 短期融资券 等) 、 资产支持 证券、 债券 回购 、货币市 场工具 、银 行存 款,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允 许基 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以 后允许基 金投资 其他品 种 ,基金管 理人在 履行适 当 程序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 融资比例 进行监 督: (1 )按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 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 比例 为:股票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0%–95% ;权 证投 资比 例范 围为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3%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和国债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保持 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 应收 申购 款等 。 因基金规 模或市 场变化 等 因素导致 投资组 合不符 合 上述规定 的,基 金管理 人 应在合理 的 期限内 调整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以 符合 上述 比例 限定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规 定。 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以 后允许本 基金投 资其他 品 种,基金 管理人 在履行 适 当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并可依 据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适 时合 理地 调整 投资 范围。 (2 )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 遵循以下 投资限 制 : 1) 本基 金股 票资 产占 基金资 产 的比 例为 0%–95% ; 2)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 股指期 货合 约、 国债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保持 不 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其 中, 现金 不 包括 结算 备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 3)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 司发行 的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的 10% ; 5)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开放 式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不超 过 该 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的 15% ;





























中科沃土 沃瑞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4 6)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投资 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超过 该 上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30% ; 7)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 性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股 票停牌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本基 金不 符合 前款所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8)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140% ; 9)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10)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11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5% ; 12)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13)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4)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指同 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15)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不 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6)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 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7)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8)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40%,本 基金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 业市 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 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 购到期 后不 得展 期; 19)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和国 债期 货合 约价 值与 有价证 券市 值之 和,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95% , 其中 ,有 价证 券指股 票、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在 一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权 证、 资 产支持 证券 、买 入返 售金 融资产 (不 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在任 何 交易日 日终 ,持 有的 卖出 股指期 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持有 的股 票总 市值 的 20% ; 在任


























中科沃土 沃瑞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5 何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的 成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 一个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20% ;在 任何 交易 日终,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 买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占 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为 0%-95% ; 20)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终,持 有的 买入 国债 期货 合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5%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终, 持有 卖出 国债 期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债 券总 市值 的 30% ;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包 括平 仓) 的国 债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一 个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债券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市值和 买入 、卖 出国 债期 货合约 价值 ,合 计(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中关于 债券 投资 比例的 有关 约定 ; 21)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22)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除上述 第 2)、 7)、 16) 、21 )项另 有约定 外,因 证券 市场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金 规 模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 的 , 从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关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基金法 》及其 他有关 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 门取消 上 述限制的 ,履行 适当程 序 后,基金 不 受上述 限制 。 (3)法 规允 许的 基金 投资比 例 调整 期限 由于证券 市场波 动、上 市 公司合并 或基金 规模变 动 等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原 因 导致的投 资 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 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 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 以达到 规定 的投 资比 例限 制要求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至少 提前 2 个工 作日 正 式向基 金托管 人发 函说 明基 金可 能变动 规模 和公 司应 对措 施,便 于托 管人 实施 交易 监督。 除投资资 产配置 外,基 金 托管人对 基金投 资的监 督 和检查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起 开 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 资禁止行 为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承 销证 券;





























中科沃土 沃瑞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6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投 资 ;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但 是 中国 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出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门 取 消上述禁 止性规 定,基 金 管理人在 履行适 当程序 后 可不受上 述 规定的 限制 。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和《基 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 参与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1 ) 基金托管人依据 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于基 金管 理人参与 银行间 市场 交易 时面 临的 交易对 手资 信风 险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的名 单。 基 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名单后 2 个 工作 日内 电话 或回 函 确认收 到该 名单 。基 金管 理人应 定期 和不 定期对 银行 间市 场现 券及 回购交 易对 手的 名单 进行 更新。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名单 后 2 个 工作 日内电 话或 书面 回函 确认 ,新名 单自 基金 托管 人确 认当日 生效 。新 名单 生效 前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的 交易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行 结算 。 (2)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 间市场 交易 时, 有责 任控 制交易 对手 的资 信风 险, 由于交 易 对手资 信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负责 向相 关责任 人追 偿。 5、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选 择存 款银 行进 行监 督。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选 择符 合条件 的存 款银 行, 基金 托管人 托管 协议 的约 定对 基金投 资银 行存 款是 否符 合有关 规定 进行 监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与 存款 银行 建立 定期对 账机 制, 确保 基金 银行存 款 业务账 目及 核算 的真 实、 准确。 (2)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人应 根据 相关 规定 ,就 本基金 银行 存款 业务 另行 签订书 面 协议, 明确 双方 在相 关协 议签署 、账 户开 设与 管理 、投资 指令 传达 与执 行、 资金划 拨、 账目 核对、 到期 兑付 、文 件保 管以及 存款 证实 书的 开立 、传递 、保 管等 流程 中的 权利、 义务 和职 责,以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3 )基金托 管人应 加强对 基金银行存 款业务 的监督 与核查,严 格审查 、复核 相关协议 、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中科沃土 沃瑞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7 (4)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在开 展基 金存 款业 务时 , 应严 格遵 守《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 以及国 家有 关账 户管 理、 利率管 理、 支付 结算 等的 各项规 定。 6、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 券,应遵守《关于基 金投 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 流通 受限证券 有关问 题的 通知 》等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 (2 )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 由《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 理办法》规范的非公 开发 行股票、 公 开发行 股票网 下配售 部分 等在发 行时明 确一定 期限 锁定期 的可交 易证券, 不包 括由于 发布 重大消息 或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牌的 证券、 已发 行未 上市证券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押券等 流通 受 限证券 。 (3 )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 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经基 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 准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风险控 制制 度。 基金投资 非公 开 发行股票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提供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的流 动性风 险处 置预 案。上述 资料 应 包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比 例控 制情 况。 基金管理 人应至 少于 首次 执行投资 指令之 前两 个工 作日将上 述资料 书面 发至 基金托管 人, 保证基金 托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行 审核。 基金 托管 人应在收 到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日 内, 以 书面或 其他 双方 认可 的方 式确认 收到 上述 资料 。 (4 )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 券前,基金管理人应 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 律法 规要求的 有关书面 信息, 包括 但不 限于拟发 行证券 主体 的中 国证监会 批准文 件、 发行 证券数量 、发 行 价格、锁 定期, 基金 拟认 购的数量 、价格 、总 成本 、总成本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已持 有 流通受限 证券市 值占 资产 净值的比 例、资 金划 付时 间等。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上述信息 的真 实、 完整,并 应至少 于拟 执行 投资指令 前两个 工作 日将 上述信息 书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保 证基 金 托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5 )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 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 有关 问题的通 知》规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遵守 法律法 规进 行监 督,并审 核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有关 书面 信 息。基金 托管人 认为 上述 资料可能 导致基 金出 现风 险的,有 权要求 基金 管理 人在投资 流通 受 限证券前 就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范措 施进行 补充 书面 说明,并 保留查 看基 金管 理人风险 管理 部 门就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出具的 风险评 估报 告等 备查资料 的权利 。否 则, 基金托管 人有 权 拒绝执行 有关指 令。 因拒 绝执行该 指令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任何 责任 , 并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 人无法达 成一致 ,应及 时 上报中国 证监会 请求解 决 。如果基 金 托管人切 实履行 监督 职责 ,则不承 担任何 责任 。如 果基金托 管人没 有切 实履 行监督职 责, 导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人应承 担连 带责 任。





























中科沃土 沃瑞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8 7. 基金托管 人根据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 协议的约 定,对基 金投资 其他方 面进行 监督 。 (二)基 金托管 人应根 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 金资产净 值 计算、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应收资 金到账 、基 金费 用开支及 收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配 、相 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三)基 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 运作及其 他运作违 反《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 、 基金托 管协 议有 关规 定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在下 一个 工作 日及 时核对 ,并 以电 话或 书面 形式向 基金 托管 人反 馈, 说明违 规原 因及 纠正期 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内 及时 改正 。在限 期内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在 限期 内纠 正。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或 者违反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应 当拒 绝执行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有 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定 ,或 者违 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有权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基金 场外 投资指 令进 行审 核时 ,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反 有关 基 金 的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 、本 协议 的规 定, 如交易 未 生效 ,则 不予 执行 并立 即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如 交易 已生 效, 则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 并以 约定 形式 向基金 托管 人反 馈, 由此 造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基金 场外 投资指 令进 行审 核时 ,如 发现投 资指 令有 可能 违反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 、 本协 议的 规 定,应 暂缓 执行 指令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拒 不改正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管理 人应积 极配合 和 协助基金 托管人 的监督 和 核查,必 须在规 定时间 内 答复基金 托 管人并改 正,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对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向 中国 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 人有重大 违规行 为,应 立 即报告中 国证监 会,同 时 通知基金 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基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 人 履行托管 职责情 况进行 核 查,核查 事项包 括但不 限 于基金托 管 人是否安全 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立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证券 账户 及债券 托管 账户,是 否及 时、


























中科沃土 沃瑞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9 准确复核 基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是否根 据基 金管 理人指令 办理 清 算交收, 是否按 照法 规规 定和《基 金合同 》规 定进 行相关信 息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资运 作等 行 为。 基金管理 人发现 基金托 管 人未对基 金资产 实行分 账 管理、擅 自挪用 基金资 产 、未执行 或 无故延迟执 行基金 管理人 资金划拨指 令、泄 露基金 投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 本协议及 其他有 关规 定的 ,应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托管 人在限 期内 纠正 ,基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后 应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式 对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在限期 内, 基金 管理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 促基金托 管人改 正。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事 项未 能 在限期内 纠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对基金管 理人按 照法 规要 求需向中 国证 监 会报送基 金监督 报告 的, 基金托管 人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数 据资料 和制 度等 。基金管 理人 发 现基金 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基金 的任 何资 产。 2.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3.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立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证券账 户、 期货 账户 和债 券托管 账户 等投资 所需 账户 。 4.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立 。 5. 对于因 为 基金投资 产生的应 收资产和 基金申购 过程中 产生的应 收资产, 应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与 有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日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到账 日基金 资产 没有 到达基金 银行 存 款账户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采取 措施进行 催收。 由此 给基 金造成损 失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 失。 基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 结束募集之日起 10 日内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出 具验 资报 告,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验 资 的 2 名 以上( 含 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师 签字 有效 。验 资完 成,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募集 到的全 部资 金 存 入基金托 管人为 基金 开立 的基金银 行存款 账户 中, 基金托管 人在收 到资 金当 日出具相 关证 明 文件。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1.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基 金银行 存款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中科沃土 沃瑞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0 2.基金 托管 人以 本基 金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银 行存 款账 户, 并根 据基金 管理 人合法 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付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用 。 3.本基 金银 行存 款账 户的 开立和 使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基 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存款 账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银行 存款账 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的 活动 。 4.基金 托管 人可 以通 过申 请开通 本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企业网 上银 行业 务进 行资 金支付 ,并 使用交 通银 行企 业网 上银 行(简 称“ 交通 银行 网银 ” )办理 托管 资产 的资 金结 算汇划 业务 。 5.基金 银行 存款 账户 的管 理应符 合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的 有关 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交收 账户 、资金 交收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基金托管 人以基 金托管 人 和本基金 联名的 方式在 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公 司 开立证 券账 户。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何 账户 进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对基 金证 券交收 账户 、资 金交 收账 户进行 证券 的超 卖或 超买 。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结算 备付金 账户 即资金 交收 账户 ,用 于证 券交易 资金 的结 算。 基金 托管人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在 托管人 处开 立基 金的证 券交 易资 金结 算的 二级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向人 民银 行进 行报备 ,并 在备 案通 过后 在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及 银行间 市场 清算 所股份 有 限公司 以本 基金 的名义 开 立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基金 的债券 及资 金的 清算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申 请基 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场 进行 交易 ,由 基金管 理人 在中 国外 汇交 易中心 开设 同业 拆借 市场 交易账 户。 2.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订全 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 债券回 购主协议 ,协议正 本由基 金管理 人保存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若中国证 监会或 其他监 管 机构在本 托管协 议订立 日 之后允许 基金从 事其他 投 资品种的 投 资业务, 涉及相 关账 户的 开立、使 用的, 由基 金管 理人协助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 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开 立有 关账 户。 该账 户按有 关规 则使 用并 管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中科沃土 沃瑞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1 实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基 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实物 证券 的购 买和 转让 ,由基 金托 管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理 。基 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本基 金资产 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银行存 款定 期存 单等 有价 凭证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保 管。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管 理人保 管, 相关 业务 程序 另有限 制除 外。 除本 协议 另有规 定外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基 金签 署与 基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时应 尽可能 保证 持有 二份 以上 的正本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将正 本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合 同的保 管期 限按 照国家 有关 规定 执行 。 对于无法 取得二 份以上 的 正本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 加盖授 权 业务章的 合 同传真 件, 未经 双方 协商 或未在 合同 约定 范围 内, 合同原 件不 得转 移。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1、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 的时 间和 程序 基金资产 净值是 指基金 资 产总值减 去负债 后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值 是指计 算 日基金资 产 净值除 以该 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份 额后 的数 值。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4 位,小 数点后 第 5 位 四舍 五入 ,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基金管理 人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产 估值。 估值 原则 应符合《 基金合 同》 、 《 证 券投资基 金 会计核算 业务指 引》 及其 他法律、 法规的 规定 。用 于基金信 息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 份 额净值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管理 人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易结 束后 计 算当日的 基金份 额资 产净 值并以双 方认可 的方 式发 送给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 管人对净 值计 算 结果复 核后 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公 布。 根据《基金法 》 ,基金 管理 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 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因此, 本基金 的会 计责 任方是基 金管理 人, 就与 本基金有 关的 会 计问题, 如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基础 上充分 讨论 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外予 以公布 。法 律法 规以及监 管部 门有强 制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如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1、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股指 期货合 约、 国债 期货 合约 、权证 、债 券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中科沃土 沃瑞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2 2、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的估 值方 法为 :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权 益类证 券的 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 证券 (包括股票、权证等 ) ,以 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 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券 发行 机 构未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件 的,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证券 发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可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权 益类证 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 股和 公开增发的新股,按 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 市的 股票和权证,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 技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股票,同一股 票在 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 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非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会有 关规 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3) 交 易所 市场 交易 的固定 收 益品 种的 估值 1)对 在交 易所 市场 上市 交 易或挂 牌转 让的 不含 权固 定收益 品种 ,选 取第 三方 估值机 构 提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净价 。 2)对 在交 易所 市场 上市 交 易或挂 牌转 让的 含权 固定 收益品 种, 选取 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提 供的相 应品 种当 日的 唯一 估值净 价或 推荐 估值 净价 。 3)对 在交 易所 市场 上市 交 易的可 转换 债券 ,选 取每 日收盘 价作 为估 值全 价。 4)对 在交 易所 市场 挂牌 转 让的资 产支 持证 券和 私募 债券, 鉴于 目前 尚不 存在 活跃市 场 而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其公 允价值 。如 成本 能够 近似 体现公 允价 值, 则应 持续 评估上 述做 法的 适当性 ,并 在情 况发 生改 变时作 出适 当调 整。 5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 行未 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 债券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 下,以活 跃市场上 未经调 整的 报价 作为计量 日的公 允价 值; 对于活跃 市场报 价未 能代 表计量日 公允 价 值的情况 下,应 对市 场报 价进行调 整以确 认计 量日 的公允价 值;对 于不 存在 市场活动 或市 场 活动很 少的 情况 下,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其 公允 价值 。 (4) 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固定 收 益品 种的 估值 1)对 银行 间市 场上 不含 权 的固定 收益 品种 ,选 取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当 日 的估值 净价 。





























中科沃土 沃瑞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3 2)对 银行 间市 场上 含权 的 固定收 益品 种, 选取 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日 的 唯一估 值净 价或 推荐 估值 净价。 对于 含投 资者 回售 权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回售 登记期 截止 日 (含当 日) 后未 行使 回售 权的按 照长 待偿 期所 对应 的价格 进行 估值 。 3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 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 估值价格的债券,在 发行 利率与二 级市场利 率不存 在明 显差 异、未上 市期间 市场 利率 没有发生 大的 变动的 情况 下,按成 本估 值 。 (5) 同 一证 券同 时在 两个或 两 个以 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证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6 ) 因持有股票而享 有的 配股权,采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7)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合约, 一般 以估 值当 日结 算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当日 无结算 价 的,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8 )国债期货合约以 估值 日的结算价估值。估 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且最 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的 ,采用最 近交易 日结 算价 估值。如 法律法 规今 后另 有规定的 ,从 其 规定。 (9 ) 如有确凿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10)当 本基金 发生大 额 申购或赎 回情形 时,基 金 管理人可 以采用 摆动定 价 机制,以 确 保基金估 值的公 平性 。具 体处理原 则与操 作规 范遵 循相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自 律规 则 的规定 。 (11 )相 关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 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 发现基金 估值违 反基金 合 同订明的 估值方 法、程 序 及相关法 律 法规的规 定或者 未能 充分 维护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时,发现 方应及 时通 知对 方,以约 定的 方 法、程 序和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进行 估值 ,以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 基金资产 净值计 算和基 金 会计核算 的义务 由基金 管 理人承担 。因此 ,就与 本 基金有关 的 会计问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等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法 达成一 致的 意见 ,基金管 理人 有 权按照 其对 基金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三) 净值 差错 处理 当发生净 值计算 错误时 , 由基金管 理人负 责处理 , 由此给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 基金造成 损 失的,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者基 金先 行支付赔 偿金。 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 应根据 实际 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的 责任 ,经 确认 后按 以下条 款进 行赔 偿。 若基金管 理人净 值计算 出 错,基金 托管人 在复核 过 程中没有 发现, 且造成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损失的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规定 对投资 者或 基金 支付赔偿 金,就 实际 向投 资者或基 金支 付 的赔偿金 额,由 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 按照 管理 费率和托 管费率 的比 例各 自承担相 应的 责


























中科沃土 沃瑞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4 任;如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结果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算和核 对, 尚 不能达成 一致时 ,为 避免 不能按时 公布基 金份 额净 值的情形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计算结 果对 外 公布,由 此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基 金造成 的损 失以 及因该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计算顺 延错 误 而引起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 赔付, 基金 托管 人不负赔 偿责任 ;针 对净 值差错处 理, 如 果法律法 规或证 监会 有新 的规定, 则按新 的规 定执 行;如果 行业有 通行 做法 ,在不违 背法 律 法规且不 损害投 资者 利益 的前提下 ,双方 应本 着平 等和保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原 则重 新 协商确 定处 理原 则。 (四)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 在《基金 合同》 生效后 , 应按照相 关各方 约定的 同 一记账方 法 和会计处 理原则 ,分 别独 立地设置 、登录 和保 管本 基金的全 套账册 ,对 相关 各方各自 的账 册 定期进行 核对, 互相 监督 ,以保证 基金资 产的 安全 。若双方 对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分歧 ,应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如对账发 现相关 各方的 账 目存在不 符的, 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必须及 时 查明原因 并 纠正,确 保核对 一致 。若 当日核对 不符, 暂时 无法 查找到错 账的原 因而 影响 到基金资 产净 值 的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五)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应 于每 月终了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完 成。定 期报 告文 件应 按中 国证监 会的 要求 公告 。季 度报表 的编 制, 应于每 季度 终了 后 1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 6 个月 公 告一次 ,于 截止 日后 的 45 日内公 告。 半年 度报 告在 基金会 计年 度 前 6 个 月结束 后的 60 日内 公告;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 度结束 后 90 日 内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初 3 个 工 作日内 完成 上月 度报 表的 编制, 经盖 章后 ,以 约定 方式将 有关 报表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 人收 到后 在 2 个 工 作日内 进行 复核 ,并 将复 核结果 及时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对 于季 度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年 度报告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等定期 报告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上述 监管 部门 规定 的时 间内完 成编 制、 复核 及公 告。基 金托 管人 在复核 过程 中, 发现 双方 的报表 存在 不符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进 行调整 ,调 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不能 于应 当发 布公告 之日 前就 相关 报表 达成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按照 其编 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公 告,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就相 关情 况报 证监会 备案 。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报表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或年度 报告 复核 完毕 后, 可以出 具复 核确认 书( 盖章 )或 以其 他双方 约定 的方 式确 认, 以备有 权机 构对 相关 文件 审核检 查。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中科沃土 沃瑞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5 基金管 理人 可委 托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登记 和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的 内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 括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记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每年 最后 一个 交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负责 编制 和保 管, 并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的 真实 性、 完整 性和 准确性 负责 。 基金管 理人 应根 据基 金托 管人的 要求 定期 和不 定期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一) 基金 管理 人于 《基 金合同 》生 效日 及《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后 10 个工 作日 内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由 注册 登记 机构编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 (二) 基金 管理 人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权益 登记 日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托 管 人提 供 由注册 登记 机构 编制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三) 基金 管理 人于 每年 最后一 个交 易日 后 10 个工 作日内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由注 册登 记机构 编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四) 除上 述约 定时 间外 ,如果 确因 业务 需要 ,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 人商 议一致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由注册 登记 机构 编制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若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由 于自 身原 因无 法妥 善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应 按有 关法 规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七、争议 解决 方式 相关各方 当事人 同意, 因 本协议而 产生的 或与本 协 议有关的 一切争 议,应通过 友好协 商 或者调解 解决。 托管 协议 当事人不 愿通过 协商 、调 解解决或 者协商 、调 解不 成的,任 何一 方 当事人均 有权将 争议 提交 上海仲裁 委员会 ,根 据该 会当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裁, 仲裁 的 地点在上海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局的 ,并对 相关 各方 当事人均 有约束 力。 仲裁 费用由败 诉方 承 担。 争议处理 期间, 相关 各方 当事人应 恪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职 责, 继续 忠实、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管 协议 的修 改与 终止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中科沃土 沃瑞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6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应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 终止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被 依法 取消基 金托 管资 格或 因其 他事由 造 成其他 基金 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财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被 依法 取消基 金管 理资 格或 因其 他事由 造 成其他 基金 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理 权。 (4) 发生 《基 金法》 、 《 销 售办法 》 、 《 运作 办法 》或 其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中科沃土 沃瑞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7 第二十部 分对基 金 份额持有 人的服 务 基金管理 人承诺 为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提供一 系列的 服 务。以下 是主要 的服务 内 容,基金 管 理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修 改这 些服 务项 目: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投 资交易 确认 服务 基金注册 登记机 构保留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 册上列 明 的所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基金交易 记 录。基金 管理人 直销 网点 应根据在 基金管 理人 直销 网点进行 交易的 投资 者的 要求提供 成交 确 认单。 基金 非直 销销 售机 构应根 据在 其销 售网 点进 行交易 的投 资者 的要 求提 供成交 确认 单。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交 易记录 查询 服务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的客 户服 务中 心查询 历史 交易 记录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对账单 服务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登录本 公 司网 站(http://www.richlandasm.com.cn)查阅 对 账单。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也可 向 本公司 定制 电子 对账 单。 具体查 阅和 定制 账单 的方 法可参 见本 公司 网站 或拨 打客服 热线 咨询 。 (四)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 人可利 用非直 销 销售机构 网点为 投资者 提 供定期定 额投资 的服务 。 通过定期 定 额投资计 划,投 资者 可以 通过固定 的渠道 ,定 期定 额申购基 金份额 ,具 体实 施方法见 有关 公 告。 (五) 资讯 服务 1、 客户 服务 电话 投资者如 果想了 解基金 产 品、服务 等信息 ,或反 馈 投资过程 中需要 投诉与 建 议的情况 , 可拨 打如 下电 话:400-018-3610 。投资 者如 果认 为自 己不 能准 确理 解本 基金 《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 合同 》的 具体 内容 ,也可 拨打 上述 电话 详询 。 2、互 联网 站及 电子 信箱 网址:http://www.richlandasm.com.cn 电子信 箱:service@richlandasm.com.cn





























中科沃土 沃瑞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8 第二十一 部分招 募 说明书的 存放及 查 阅方式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投资者可在 办 公时 间 查阅; 投资者 在支付 工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间 内取得 上 述文件复 制 件或复印 件。对 投 资者 按 此种方式 所获得 的文 件及 其复印件 ,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文本的 内容 与 所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投 资者 还可 以直 接登录 基金 管理 人的 网站 (http://www.richlandasm.com.cn )查阅 和下 载 招募说 明书 。





























中科沃土 沃瑞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9 第二十二 部分备 查 文件 以下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的办 公场 所, 在办 公时间 可供 免费 查阅 。 (一) 中国证 监会 准予 中科 沃土 沃瑞灵活 配置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募 集的 文件 (二) 《中科 沃土 沃瑞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三) 《中科 沃土 沃瑞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四) 基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五) 基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六) 关于申请 募集注 册中 科沃土 沃瑞灵 活配置 混合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基 金之法 律 意 见书 (七) 中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文 件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中科沃 土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8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