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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赢消费主题A(006252)

永赢消费主题:基金合同内容摘要查看PDF公告

1 
 
永赢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永赢消 费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 同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 照法 律法规 为 基金的利 益行 使因基 金 财产投资 于证券 所产 生 的权
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 基金 管理人 的 名义,代 表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利 益行使 诉讼 权 利或2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 择、 更换律 师 事务所、 会计 师事务 所 、证券经 纪商或 其他 为 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 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 守基 金商业 秘 密,不泄 露基 金投资 计 划、投资 意向等 。除 《 基金3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 披露前 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按 基金 合同的 约 定确定基 金收 益分配 方 案,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 据《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 财产管理 业务 活动的 会 计账册、 报表、 记录 和 其他 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 保需 要向基 金 投资者提 供的 各项文 件 或资料在 规定时 间发 出 ,并 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 临解 散、依 法 被撤销或 者被 依法宣 告 破产时, 及时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 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 财产 的损失 或 损害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合 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 督基 金托管 人 按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规定履行 自己的 义务 , 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 基金 管理人 将 其义务委 托第 三方处 理 时,应当 对第三 方处 理 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 基金 管理人 名 义,代表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利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 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 集期间未 能达 到基金 的 备案条件 ,基金 合同 不 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4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银行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5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 基金 财务会 计 报告、季 度、 半年度 和 年度基金 报告出 具意 见 ,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 据基 金管理 人 的指令或 有关 规定向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支 付基 金 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 加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 参与 基金财 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 和分配; (18)面 临解 散、依 法 被撤销或 者被 依法宣 告 破产时, 及时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 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 财产 损失时 , 应承担赔 偿责任 ,其 赔 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6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 者持有 本基 金 基金份额 的行 为即视 为 对基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与 C 类 基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 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 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7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组成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 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 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未 设立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的 日常机 构 ,如今后 设立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会的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 但法律 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 (含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8 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 律法 规、基 金 合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 的其他应 当召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调整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 调 低销售服务费, 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 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基金管理人、 基金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 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 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规定、 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9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 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 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可 通过现场 开会 方式或 通 讯开会方 式等法 律法 规 或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 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11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 ,基金 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 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见; (4)上 述第(3)项 中 直接出具 书面意 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受托代 表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 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 记 注 册 机 构 记 录 相 符 。 3、 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亦可采用网络、 电 话、 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会 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开会的程序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 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 中列明。 4、 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采用其他书面或非书 面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 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12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召集人发 出召 集会议 的 通知后, 对原有 提案 的 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 会的 方式下 , 首先由大 会主 持人按 照 下列第七 条规定 程序 确 定和 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 人应 当制作 出 席会议人 员的 签名册 。 签名册载 明参加 会议人员 姓 名(或单 位名称 ) 、身 份证明文 件号码 、持有 或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金 份额、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3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 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 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 方式 进行表 决 时,除非 在计 票时有 充 分的相反 证据证 明, 否 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 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总数。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各项提案 或同 一项提 案 内并列的 各项议 题应 当 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14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 会的 情况下 , 计票方式 为: 由大会 召 集人授权 的两名 监督 员 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 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决议自表 决通 过之日 起 生效。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 在公告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时,必 须将公 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和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应 当执行生 效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 部分 关于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开 事 由、召开 条件、 议事 程 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 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 指基 金利息 收 入、投资 收益 、公允 价 值变动收 益和其 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 分配 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 配基 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 润与未 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15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本基金进行基金分 红,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 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 不同。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遵守法 律法 规且在 对 现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的前 提 下,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 并及时 公告,且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 分配 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 收益 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 分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 发放 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 准日 (即可 供 分配利润 计算截 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在收益分 配方 案公布 后 ,基金管 理人 依据具 体 方案的规 定就支 付的 现 金红 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 资金的划付。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 分配 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 账或 其他手 续 费用由投 资者自 行承 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16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审计费、 律师费和诉讼费、仲 裁费等法律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 国家 有关规 定 和基金合 同约 定,可 以 在基金财 产中列 支的 其 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 的管理 费按前 一 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50%年费 率计提 。管理 费 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实际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 费每 日计算 , 逐日累计 至每 月月末 , 按月支付 ,由基 金管 理 人于 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 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 的托管 费按前 一 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25%的年 费率计 提。托 管 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17 H=E×0.25%÷当年实际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 费每 日计算 , 逐日累计 至每 月月末 , 按月支付 ,由基 金管 理 人于 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20%,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 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实际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 服务 费每日 计 算,逐日 累计 至每月 月 末,按月 支付, 由基 金 管理 人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付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协议支付给 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 作过 程中涉 及 的各纳税 主体 ,其纳 税 义务按国 家税收 法律 、 法规18 执行。 (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 人可 根据法 律 法规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 定调整基 金管理 费、 基 金托 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等相关费率, 并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 调低基金销售服务 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 人必 须于新 的 费率实施 日前 依照有 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在指 定 媒介 上公告。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 要投 资于消 费 主题相关 上市 公司股 票 ,在控制 风险的 前提 下 ,力 争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 投资 范围为 具 有良好流 动性 的金融 工 具,包括 国内依 法发 行 上市 的股票( 包含中 小板、 创业板及 其他经 中国证 监会核准 上市的 股票) 、债券(国 债、金融 债、企 业/公 司债、次 级债、 中小企 业私募债 、可转 换债券 (含分离交 易可转债) 、 央行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等) 、 资产支持证 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股指期货、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 以后允许 基金 投资其 他 品种,基 金管理 人在 履 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 其中投资 于消费主题相关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权证投资 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3%,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 (不含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券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以 备支 付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款项。 (三)投资策略 基于对消 费行 业发展 形 势和未来 趋势 的深刻 理 解,本基 金对于 消费 行 业的19 界定按照 申万行 业分类 标准,划 分为三 类:即 主要消费 、可选 消费和 其他消费。 主要消费指主要与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高度相关的商品或服务; 可选消费指非居 民生活必需的, 主要用于改善居民生活质量的商品和服务, 居民可以自行选择是 否进行消费。 此外其他消费指居民日常生活中直接或间接使用的其他商品或服务, 这类商品或服务拉动一系列与消费相关的产业发展、 升级, 对于拉动 消费形成直 接或间接作用。 根据前文定义, 主要消费包括食品饮料、 家用电器、 农林牧渔、 纺织 服装、 医药生物 、轻工 制造、 交通运输 、公用 事业等 ;可选消 费包括 汽车、 休闲服务、 商业贸易、 金融、 银行 、 电子、 通信、 传媒、 房地产、 建筑材料、 建 筑装饰、 电 气设备、机械设备、计算机等;其他消费包括日用化学产品、民用军工用品。 未来随着 政策 或市场 环 境发生变 化导 致本基 金 对消费主 题相关 行业 的 界定 范围发生变动, 本基金可调整对上述主题界定的标准, 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 进行公告, 不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如未来申万宏源证券研究所对行业分类标准进 行调整, 则本基金亦将酌情进行相应调整。 如申万宏源证券研究所不再发布行业 分类标准, 本基金将根据对消费主题相关行业的界定, 选择符合相应主题范畴的 上市公司股票进行投资。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 过对 宏观经 济 环境的研 究、 结合国 家 财政政策 、货币 政策 形 势以 及证券市场走势的综合分析, 主动判断市场时机, 进行积极的资产配置, 合理确 定基金在股票、 债券等各类资产类别上的投资比例, 并随着各类资产风险收益特 征的相对变化,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本基金的 股票 投资组 合 比例将按 照上 述消 费行业 的预测 平均市 盈率 (PE) 与预测平均市盈增长比 率(PEG) 来判断。 当预测的平均PE 与PEG 在较低阀值区 间时, 本基金将按照规定保持较高仓位的股票类资产配置比例, 从而争取为基金 能够用较低成本抓住机遇获取潜在收益;当预测的平均 PE 与 PEG 在较 高 阀值区 间时, 本基金将按照规定保持较低仓位的股票类资产配置比例, 从而为基金控制 风险。当预测的平均 PE 与 PEG 在剩余其他阀值 区间时,本基金将保持适中的股 票类资产比例。 阀值区间的资产配置比例如下表所示: 20 参考消费行业预测平均市盈率与 预测平均市盈增长比率(PE 与PEG) 股票类资产比例(S) PE≤20 或PEG≤1 60%<S≤95% PE≥40 且PEG≥2 0%≤S≤30% 其他 30%<S≤60% 注:非股 票资 产不包 含 现金(不 含结 算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 申 购款 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基金在 实际 运作过 程 当中将面 临日 常申购 赎 回、证券 市场波 动、 个 股流 动限制等因素的影响。 为方便基金管理人日常投资管理运作, 本基金资产配置比 例将作如下两个设置: 其一, 每个交易日终股票类资产配置比例应在目标配置的 范围内浮动; 其二, 当由于申购赎回、 市场波动等原因致使股票类资产的投资比 例不符合目标配置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对股票类资产的投资比 例进行调整,以符合配置目标要求。 基金管理 人将 根据市 场 的发展, 定期 对消 费行业 数据进 行分析 及跟踪,根 据市场变化和参考指估值中枢变化情况,适时适当调整优化阀值的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在深入研 究的 基础上 , 通过对经 济发 展趋势 进 行分析, 把握经 济发 展 过程 中所蕴含的投资机会, 挖掘优势个股。 基金主要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 的方式来 考察和 筛选具 有比较优 势的个 股。定 性分析包 括公司 在行业 中的地位、 竞争优势、 经营理念及战略、 公司治理等。 定量分析包括盈利能力分析、 财务能 力分析、估值分析等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 根据 当前宏 观 经济形势 、金 融市场 环 境,运用 基于债 券研 究 的各 种投资分析技术,进行个券精选。 4、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 中小 企业私 募 债的投资 主要 围绕久 期 、流动性 和信用 风险 三 方面 展开。 久期控制方面, 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分析和预判, 灵活调整组合的久 期。 信用风险控制方面, 对个券信用资质进行详尽的分析, 对企业性质、 所处行 业、 增信措施以及经营情况进行综合考量, 尽可能地缩小信用风险暴露。 流动性21 控制方面, 要根据中小企业私募债整体的流动性情况来调整持仓规模, 在力求获 取较高收益的同时确保整体组合的流动性安全。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 证券 主要包 括 资产抵押 贷款 支持证 券 (ABS) 、 住房抵 押贷 款 支持 证券(MBS )等证 券品 种。本基 金将重 点对市 场利率、 发行条 款、支 持资产的构 成及质量、 提前偿还率、 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 因素进行分析, 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 评估资产支持证券 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6、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 权证 看作是 辅 助性投资 工具 ,其投 资 原则为优 化基金 资产 的 风险 收益特征。 本基金将在权证理论定价模型的基础上, 综合考虑权证标的证券的基 本面趋势、 权证的市场供求关系以及交易制度设计等多种因素, 对权证进行合理 定价。本基金权证主要投资策略为低成本避险和合理杠杆操作。 7、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 人可 运用股 指 期货,以 提高 投资效 率 更好地达 到本基 金的 投 资目 标。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在风 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着谨慎原则, 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 性风险, 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此外, 本基金还将运用股指期货来对冲诸如 预期大额申购赎回、 大量分红等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进行有效的现金管理。 如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 以后允许 基金 投资其 他 品种,基 金管理 人在 履 行适 当程序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本 基金可 以相应调 整和更 新相关 投资策略, 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相关公告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股票资 产占基 金 资产的 比例为 0%-95% ,其中 投资于 消费主 题 相关的 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基金保留的现金 (不含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或者到期日在22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合计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合计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9)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10)本 基金 投资于 同 一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本 基金 持有的 全 部资产支 持证 券,其 市 值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20%; (12)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3)本 基金 管理人 管 理的全部 基金 投资于 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 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4)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本 基金 持有单 只 中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不得 超过该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10%; (16)基 金财 产参与 股 票发行申 购, 本基金 所 申报的金 额不超 过本 基 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 (17)本 基金 进入全 国 银行间同 业市 场进行 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 超过23 基金资产净值的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 ,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8)本 基金 主动投 资 于流动性 受限 资产的 市 值合计不 得超过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本 基金 与私募 类 证券资管 产品 及中国 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主体 为 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20)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1)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按照以下标准构建组合: (21.1)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 有的买 入 股指期货 合约 价值, 不 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1.2)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日 终, 持有的 卖 出股指期 货合 约价值 不 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21.3)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内交 易( 不包括 平 仓)的股 指期 货合约 的 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1.4)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 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1.5)本 基金 每个交 易日日终 ,持 有的买 入 股指期货 合约 价值与 有 价证 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22)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比例 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 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 14)、( 18)、( 19) 项外 , 因 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24 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内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如果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 门对上述 投资 组合比 例 限制进行 变更的 ,以 变 更后 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本基金, 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 人运 用基金 财 产买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及其控 股股 东 、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法律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变 更或取消 上述 禁止性 规 定,如适 用于本 基金 ,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5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收益率*60%++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40%。 中证内地 消费 主题指 数 由中证指 数有 限公司 编 制并发布 。该指 数是 由 中证 800 指数中属于可选消费或主要消费行业的成份股组合内选取 50 只股票作为 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指数, 以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内消费主题股票的整体状 况。 中国债券总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 2001 年 12 月 31 日推出的债券指数。 它是中国债券市场趋势的表征, 也是债券组合投资管理业绩 评估的有效工具。 中国债券总指数为掌握我国债券市场价格总水平、 波动幅度和 变动趋势,测算债券投资回报率水平,判断债券供求动向提供了很好的依据。 若未来市 场发 生变化 导 致此业绩 比较 基准不 再 适用或有 更加适 合的 业 绩比 较基准,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调 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在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预期 风险和 预 期收益高 于债券 型基 金 和货 币市场基金, 但低于股票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风险和中等预期收益 产品。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 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六、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 估值 日为本 基 金相关的 证券 、期货 交 易场所的 交易日 以及 国 家法 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26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 有的 股票、 权 证、债券 、股 指期货 和 银行存款 本息、 应收 款 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1)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券( 包括股 票、权 证等) , 以其估 值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 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 日后发生了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 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银行间市场发行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 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27 5、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6、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8、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9、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10、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 管人发现 基金 估值违 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 估值 方 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资产净 值计 算和基 金 会计核算 的义务 由基 金 管理 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该类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每个 工作日 计算基金 资产净 值及各 类基金份 额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28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将采取 必要 、适当 、 合理的措 施确保 基金 资 产估 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 位以内 (含第4 位) 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 作过 程中, 如 果由于基 金管 理人或 基 金托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 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 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 直接损失按 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 错误 的主要 类 型包括但 不限 于:资 料 申报差错 、数据 传输 差 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 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 返还不 当得利 造成其他 当事人 的利益 损失(“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29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当计价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计价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 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第9 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30 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 货 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 信息 披露的 基 金资产净 值和 各类基 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 净值 由 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予以公布。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 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 基金转换 运作 方式或 者 与其他基 金合 并,应 当 按照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程序进行。 实施方案若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 应当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31 会审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应当提前发布提示性通知, 明确有关实施安排, 说明对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影响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的选择权, 并在实施前预留 至少二十个开放日或者交易日供基金持有人做出选择。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 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32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但遇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情形时,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 是指 基金财 产 清算小组 在进 行基金 清 算过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 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 财产 清算的 分 配方案, 将基 金财产 清 算后的全 部剩余 资产 扣 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 中的 有关重 大 事项须及 时公 告;基 金 财产清算 报告经 会计 师 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 人同 意,因 基 金合同而 产生 的或与 基 金合同有 关的一 切争 议 ,如 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提交仲裁时 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 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 期间 ,基金 合 同当事人 应恪 守各自 的 职责,继 续忠实 、勤 勉 、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正本 一式六 份 ,除上报 有关 监管机 构 一式二份 外,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 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33 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