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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产债(163827)

中银产债: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查看PDF公告

中银 产业 债一 年定 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开 放 申购 、赎 回业 务 公告 
公告 送出日期:2018 年 9 月 25 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中银 产业 债 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简称 中银产 业 债 定期开放 债券 
基金主代码 163827 
基金运作方 式 契约型 、 上 市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 效日 2014 年 9 月4 日 
基金管理人 名称 中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名 称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 
公告依据 
《中银 产 业 债一 年 定期 开 放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 金 合 同》 、《 中 银 产 业 债一 年定 期 开放 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的 有关约定 
恢复 申购起 始日 2018 年 9 月28 日 
恢复 赎回起 始日 2018 年 9 月28 日 
暂停 申购起 始日 2018 年 10 月26 日 
暂停 赎回起 始日 2018 年 10 月26 日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根据 《中银 产 业债一年 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 《 中银 产 业债一年 定
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的有关规 定 , 中银 产业债 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以下 简称“本基 金” )的封闭 期为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 (包括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 或自每一 开放期结 束之日次 日起 (包 括该日) 一 年的期间, 自 每个封闭 期结束之 后第一
个工作日起 进入开放 期, 期间可以 办理申购 与赎回业 务。 每个开放期 最长不超 过 1 个月, 最短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本次开 放的具体 时间为 2018 年 9 月 28 日 —2018 年 10 月 25 日,自
2018 年 10 月 26 日起暂 停办理本 基金的申 购、赎回 业务 。如封 闭期结束 后或在开 放期内发
生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 形致使基 金无法按 时开放申 购与 赎回业务, 或依 据基金合 同需暂停 申购
或赎回业务 的,开放 期时间顺 延,直至 满足开放 期的 时间要求。 
自 2018 年 9 月28 日 起, 本 基金进入 第 四个开 放期 ,2018 年 9 月 28 日为 本 开放期内 的
首个 开放日, 基 金管理人 自该日 起 办理本基 金 的申购 、 赎回业务, 具体办 理时间为 上海证券
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 易日的交 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 律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求或 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 公告暂停 本基金 的 申购 、赎回时除 外。 
基金管理人 不得在基 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 日期或者 时间 办理 本基金 的申购、 赎 回。 在开放
期内, 投资人 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 和时间提 出 申购、 赎回申 请且登记 机构确认 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为该开 放期内下 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的价 格; 但若投资
人在开放期 最后一日 业务办理 时间结束 之后提出 申购 、赎回申请 的,视为 无效申请 。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投 资者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电子 直 销平 台或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其 他销售 机构 申购 本基金 份
额时,单笔 最低申购 金额为 10 元 人民币; 通过基金 管理人直销 中心柜台 申购本基 金时,单
笔最低申购 金额为 10000 元人 民币。 各销 售机构对 上 述最低申购 限额、 交易 级差有其 他规定
的, 以各销售机 构的业务 规定为准。 投 资者 将当 期分 配的基金收 益转为基 金份额时, 不 受上
述 场外最低 申购金额 的限制。 投 资者可多 次 场外申 购 , 对单个投资 者累计持 有基金份 额不设
上限限制。 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 外。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市 场情况, 在 法律法规 允许的情 况 下, 调整上述 对申购金 额的数量 限
制,并 依据 相关规定 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对于场内申 购、 赎回及 持有场内 份额的数 量限制, 深 圳证券交易 所和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的相关 业务规则 有规定的 ,从其最 新规 定办理。 
3.2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 场外申购费 率 M <100 万 0.8% 
100 万≤M <200 万 0.5% 
200 万≤M <500 万 0.3% 
M ≥500 万 1000 元每笔 
注:1、申购 金额中已 包含投资 者应支付 的申购 费。 
2 、投资者在 一天之内 如有多笔 申购,适 用费率 按单 笔分别计算 。 
3 、投资者进 行场内申 购的,由 销售机构 参照场 外申 购费率执行 。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的 申购费用 由基金申 购人承担 ,不列 入基 金财产。 
2、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范 围内调整费 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于新 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 实施日前 依照有关 规定在指 定 媒介 上 公告 。 基金管理人电 子直销平 台的费率 折扣
以 《中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开展电子 直销平台 费 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及 相关最新 公告为
准。 
3、 销售机构 可以在法 律、行政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允 许的范围内 对基金销 售费用实 行一 
定的优惠, 并 依据有 关规定进 行 公告。 
4、 当接受申购申 请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基金 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 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 金额上限 或基金单 日净 申购比例上 限、 拒绝大 额申购、 暂 停基
金申购等措 施,切实 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 权益。具体 请参见相 关规定。 
5、 当发生大额申 购 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采 用摆动定价 机制,
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 平性。 具体 处理原则 和操作规 范 须遵循相关 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 部门、 自
律规则的规 定。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者可将 其全部或 部分基金 份额赎回。 如遇巨额 赎 回等情况, 赎 回办理和 款项支付 的
办法将参照 基金合同 有关巨额 赎回的条 款处理。 4.2 赎回费率 
1、设 Y 为持 有期限。 当 Y<7 天 时, 赎回 费率为 1.5% ; 当 7 天≤Y <30 天时 , 场外赎 回
费率为 0.75% ;当 Y≥30 时, 场外赎回 费率为 0 。 
2、 场内赎回费率 : 当 Y <7 天时,场内 赎回费率为 1.5%;Y ≥7 天 时,场内赎回 费率
为 0。 
3、上述持有 期是指在 注册登记 系统内, 投资者 持有 基金份额的 连续期限 。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的赎回 费用 由赎回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在投 资者赎回本 基金份
额时收取, 赎回费归 入基金财 产的比例 为赎回费 总额 的 100% 。 
2、基金份额持有 人 场外 赎回 基金份额时 ,除基金合 同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 按“先
进先出” 的原则, 对 该持有人 账户在该 销售机构 托管 的基金份额 进行处理, 即 注册登记 确认
日期在先的 基金份额 先赎回, 注 册登记确 认日期在 后 的基金份额 后赎回, 以 确定被赎 回基金
份额的持有 期限和所 适用的赎 回费率。 
3、基金管理人可 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情况 下,对上述 业务办理规则、 程序、数量 限制等
进行调整, 并在新规 则开始实 施前依照 有关规定 在指 定 媒介 上公 告。 
4、赎回金额的处 理方式:赎 回金额为按 实际确认的 有效赎回份额乘 以申请当日 基金份
额净值并扣 除相应的 费用, 四舍 五入保留 到小数点 后 两位, 由于四 舍五入导 致的误差 归入基
金资产。 
5、基金份额持有 人场内赎回 基金份额时 ,深圳证券 交易所和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的相 关业务规 则有规定 的,从其 最新规定 办理 。 
6、 当发生大额 赎 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采 用摆动定价 机制,
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 平性。 具体 处理原则 和操作规 范 须遵循相关 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 部门、 自
律规则的规 定。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场外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中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200 号中银 大厦45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200 号中银 大厦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表人 : 章砚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1) 中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直销柜 台 
地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银城中 路 200 号 中银大厦45 楼 
客户服务电 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周虹 
2)中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电子 直销平台 
本公司电子 直销平台 包括: 
中银基金官 方网站(www.bocim.com ) 
官方微信服 务号(在 微信中搜 索公众号 “中银基 金” 并选择关注 ) 
中银基金官 方 APP 客 户端(在 各大手机 应用商城 搜索 “中银基金 ”下载安 装) 
客户服务电 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张 磊 5.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1) 中国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北 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1 号 办公地址:








北 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 :





陈 四清 客户服务电 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联系人:











陈 洪源 2) 申万宏源 证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 海市徐汇 区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








上 海市徐汇 区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 :





李梅 联系人:











黄莹 客服电话:








95523 公司网站:








www.swhysc.com 5.2 场内销售机构 场内销售机 构为具有 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 且 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及 其指定的 登记结算 机构 认可的会员 单位。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 排 在本基金的 本次开放 期内, 基金管 理人将在 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 通过 网站、 基金份 额发 售网点以及 其他媒介, 分别披露 开放日基 金份额净 值 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敬请投资 者留意。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 对本基金 本次开放 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 的有关事项 予以说明 ; 2.投资者欲了解 本基金的详 细情况,请 详细阅读《 中银 产业 债一年 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中银 产业 债一 年定期开 放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等法 律文件。投 资者亦可 拨打本公 司的客户 服务电话 :021-38834788 / 400-888-5566 或登 陆本 公司网站 www.bocim.com 了解 相关情况 。 3.风险提示 : 基金管理人 承诺依照 诚实信用、 勤勉尽职 的原则管 理 和运用基金 资产, 但不 保证基金 一 定盈利, 也不保 证最低收 益。 基金的过 往业绩及 其净 值高低并不 预示其未 来业绩表 现。 本基 金以定期开 放方式进 行运作, 在非 开放期间 投资人不 能进行申购、 赎 回。 基金管理 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 资的 “买者 自负” 原 则, 在做 出投资决 策 后, 基金运营 状况与基 金净值变 化引致 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 者自行负 担。 投资者投资 基金前应 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最新的招 募 说明书等法 律文件, 了 解拟投资 基 金的风险收 益特征, 并 根据自身 投资目 的、 投资期 限 、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 等判断基 金是否 和投资者 的 风险承受 能力相匹 配。 特此公告。









































































































































































































































中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018 年9 月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