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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富新趋势混合A(005552)

国富新趋势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富 兰 克林 国 海 新趋势 灵 活 配置 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更新招募 说 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基金管 理人:国海富兰克 林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工商 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 重 要提 示 本 基 金 的 募 集 申 请 于2017 年8 月18 日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 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7】1549 号文注册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8年 2月8日生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证 本 招 募说 明 书 的 内 容真 实 、 准确 、 完 整 。 本招 募 说 明书 经中 国 证 监 会 注册 , 但 中国证 监 会 对 本基 金 募 集申请 的 注 册 ,并 不 表 明其对 本基金的 投 资 价 值 、市 场 前 景和收 益 做 出 实质 性 判 断或保 证 , 也 不表 明 投 资于本 基 金 没 有 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 基 金 投 资 于证 券 市 场, 基 金 净 值 会因 为 证 券市 场 波 动 等 因素 产 生 波动 ,投 资 者 根 据 所持 有 份 额享受 基 金 的 收益 , 但 同时也 要 承 担 相应 的 投 资风险 。 基 金 投 资 中 的 风 险包 括 : 因整体 政 治 、 经济 、 社 会等环 境 因 素 对证 券 价 格产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性风 险 ; 个别证 券 特 有 的非 系 统 性风险 ; 流 动 性风 险 ; 基金管 理 人 在 基 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某一 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 基 金 的 投 资范 围 包 括中 小 企 业 私 募债 券 , 中小 企 业 私 募 债券 的 规 模一 般小 额 零 散 , 主要 通 过 固定收 益 证 券 综合 电 子 平台、 综 合 协 议交 易 平 台或证 券 公 司 进 行 转 让 , 难以 进 行 更广泛 估 值 和 询价 , 因 此中小 企 业 私 募债 券 的 估值价 格 可 能 与 实 际 变 现 的市 场 价 格有一 定 的 偏 差而 对 本 基金资 产 净 值 产生 影 响 。同时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流动 性 可 能比较 匮 乏 , 因此 可 能 面临较 高 的 流 动性 风 险 ,以及 由 流 动 性 较差变现成本较高而使基金净值受损的风险。 本 基 金 投 资 内地 与 香 港股 票 市 场 交 易互 联 互 通机 制 允 许 买 卖的 规 定 范围 内的 香 港 联 合 交易 所 上 市的股 票 ( 以 下简 称 “ 港 股通 标 的 股 票” ) , 会面临 港 股 通 机 制 下 因 投 资环 境 、 投资标 的 、 市 场制 度 以 及交易 规 则 等 差异 带 来 的特有 风 险 , 包 括 港 股 市 场股 价 波 动较大 的 风 险 、汇 率 风 险、港 股 通 机 制下 交 易 日不连 贯 可 能 带 来的风险等 ,具体请见本招募说明书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章节 。 本 基 金 可 根 据投 资 策 略需 要 或 不 同 配置 地 市 场环 境 的 变 化 ,选 择 将 部分 基金 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基金分为股票 型 基金、混合型 基金、债券 型 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 型 , 投 资 者投 资 不 同类型 的 基 金 将获 得 不 同的收 益 预 期 ,也 将 承 担不同 程 度 的 风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2 险。一 般 来说 , 基 金的收 益 预 期 越高 , 投 资者承 担 的 风 险也 越 大 。 本基 金 为 混 合 型 基 金 , 基金 的 预 期风险 与 预 期 收益 水 平 高于债 券 型 基 金和 货 币 市场基 金 , 低 于 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 中等风险收益特征的投资品种。 投 资 有 风 险 ,投 资 者 在进 行 投 资 决 策前 , 请 仔细 阅 读 本 基 金的 招 募 说明 书及 基金合同 等信 息 披 露文件 , 自 主 判断 基 金 的投资 价 值 , 自主 做 出 投资决 策 , 自 行 承担投资风险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绩 并 不 预示 其 未 来 表 现。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 其他 基 金 的业 绩并 不 构 成 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人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在 投 资 人作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运营 状 况 与 基金 净 值 变化导 致 的 投 资 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 中 基 金 投资 组 合 报 告 和基 金 业 绩中 的 数 据 已 经本 基 金 托管 人复 核。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所 载 内 容 截 止日 为2018年8 月8 日 ,有 关 财 务数据 和 净 值表现截止日为2018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3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5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4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4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5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57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59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74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7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80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8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85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86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93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100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102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摘要.............................................................................. 127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47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51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152 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 第 一部 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公 开 募 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指引》(以下简称 “ 《 港 股通 交 易 指引 》” ) 、 《证 券 投资 基金 信 息 披露 管 理 办法 》( 以 下 简 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以 及《富兰克林国海 新 趋 势 灵活配置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 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2 第 二部 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 指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 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合 同 》 :指 《富兰 克林国 海 新 趋势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 管协议 :指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就 本基金 签订之 《富 兰克 林国海 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及 对 该 托 管 协 议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和补充 6、招 募说明 书或 本招 募说明 书:指 《富 兰克 林国海 新趋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指《 富兰克 林国 海 新 趋势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 《 基 金 合 同 》 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 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2003 年10 月28日 经第 十届 全国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12 月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 会议修 订, 自2013 年6 月1日 起实 施, 并 经2015年4月24 日第 十 二届全 国 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 法》 : 指 中国证 监会2013 年3 月15 日颁 布、同 年6 月1日 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同年7 月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2014 年7 月7 日颁布、同年8 月8 日实施 的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3 13、《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指中 国证 监会2017年8 月31日 颁布 、 同年10 月1日 实施的 《公 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及颁布 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 港股通:指内地投 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 ,经由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 证券交易所 设 立 的 证 券 交 易 服 务 公 司 , 向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进 行 申 报 , 买 卖 规 定 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15、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 会 17 、 《 基金合同 》 当事人:指受《 基金合同 》 约束,根据《 基金合同 》 享 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 18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9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 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 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 、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的其他 投资人的合称 23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 基金合同 》 和 《 招募说明书》 合法取得基金 份额的投资人 24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 、 非交易过户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业务 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4 25 、销售机构: 指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 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7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海富兰克林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 接 受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登 记 业 务的机构 28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 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30 、 《 基金合同 》 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 《 基金合同 》 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 、 《 基金合同 》 终止日:指 《 基金合同 》 规定的《 基金合同 》 终止事由 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 指 《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 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 的 开放日 36、T+n 日:指自T 日 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37、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5 39 、《业务规则》: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 管理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 、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和 《 招募说明 书 》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申购:指 《 基金合同》 生效后,投资人根据 《 基金合同》 和 《 招募说 明书 》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 赎 回 : 指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 基 金 合 同 》 和 《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4 、基金份额类别: 指 本 基 金 根 据 认 购/ 申 购 费 用 、 销 售 服 务 费 收 取 方 式 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 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45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 基金合同》 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 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申购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申购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9、元: 指人民币元 50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6 51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各自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 日 各自类别的基金份 额总数 54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 、A 类基金份额: 指 在 投 资 者 认 购/ 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 申购费,但不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6 、C 类 基 金 份 额 : 指 在 投 资 者 认 购/ 申 购 时 不 收 取 前 后 端 认 购/ 申 购 费 , 而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7 、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 法 以 合 理价 格 予以 变现 的 资 产 ,包 括 但不 限于 到 期 日 在10 个 交易日 以 上 的 逆 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 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流动性受限资产, 如未来法律法规变动,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流动性受限资 产范围进行调整 58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 、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介 60 、不可抗力:指 《 基金合同》 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客观事件 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7 第 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 西南 宁市 西乡塘 区总部 路1 号中 国-东 盟科技 企业 孵化 基地一 期C-6栋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9层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成立日期:2004 年1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4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2亿元人民 币 存续期限:50年


联系人: 施颖楠 联系电话:021-3855 5555 股权结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名 “ 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持 有51% 股权,邓普顿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持有49% 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一 )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吴显玲女士,中共党员,管理学硕士,经济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管理处主任科员,广西证券交易中心副总经理(主持全面 工作),广西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广西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副总裁、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督察长、董 事 长 、 国 海 富 兰 克 林 资 产 管 理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国 海 富 兰 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兼任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代为履行总 经理职责,同时兼任国海富兰克林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 理。 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8 副 董 事 长 麦 敬 恩 (Gregory E. McGowan ) 先 生 , 文 学 学 士 , 硕 士 学 位 以 及 法学博士学位。在加入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之前,麦敬恩先生是美国证券 交易委员会的资深律师。麦敬恩先生于1986 年加入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 担任Templeton Worldwide


Inc. 执行副总裁、 董事和法律总顾问。曾任多个富兰 克林邓普顿公司董事,包括但不限于Franklin Templeton Management Luxembourg S.A. (卢森堡),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亚洲)有限公司(香 港),Templeton Asset Management Ltd. ( 新 加 坡 ) , Franklin Templeton Holding Limited ( 毛 里 求 斯 ) , Franklin Templeton Services Limited (爱尔 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寿富兰克林资产管理有 限 公 司 股 东 代 表 。 现 任 富 兰 克 林 邓 普 顿 投 资 集 团 高 级 战 略 顾 问 ,Templeton International Inc. 执行副总裁及法律总顾问,Franklin Templeton France S.A 和 Franklin Templeton Strategic Investments, Ltd. 董 事,Templeton Investment Counsel, LLC 执 行 副 总 裁 ,Franklin Templeton Investment Services Gmbh 咨 询 委 员 会 委 员,Brinker Destinations Trust 独 立 董 事 , 国 海 富 兰 克 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代表、副董事长,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 , 中 国 人 寿 富 兰克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寿富兰克林(深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Global Capital Plc. 独立董事。 董事何春梅女士,中共党员,工程硕士。历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 第五秘书处科员、副主任科员,广西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融资部副经理、财 务部副经理、经理、总经理,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办公室主任, 国海证券有限责任 公 司 监 事 ,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金 融 工 作 办 公 室 副 主 任 、 党 组 成 员、机关党委书记,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广西投资 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国海良 时期货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创新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燕文波先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人力资源部职员、资产管理部职员,上海浦东科创有限公司投资部经理,民生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 理、机构客户部总经理,国海证券有限 责 任 公 司 总 裁 助 理 ( 并 先 后 兼 任 总 裁 办 公室主任和资产管理部、资本市场部、北京管理总部总经理等职务)、副总裁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9 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兼资本市场部总经理、北 京分公司总经理。 现 任 国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兼 企 业 金 融 服 务 委 员 会 主 任及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富兰克林 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 。 董 事 陆 晓 隽 先 生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历 任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旅 游 局 科 员 , 上 海 PSD 管 理 咨 询 公 司 顾 问 、 项 目 经 理 , 华 信 惠 悦 咨 询 公 司 顾 问 、 高 级 顾 问 、 咨 询 经理、咨询总监,韬睿惠悦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全球数据业务中国区副总经 理暨首席顾问、资本市场中国区总经理、人力资本业务中国区总经理暨首席顾 问、中国区金融业董事总经理 , 国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战 略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现 任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监兼首席战略官、研究所所长 、 战 略 管 理 部总经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董 事 梁 葆 玲 (Linda Liang )女士,CPA , 加 利 福 尼 亚 执 照 , 经 济 学 文 学 学 士。历任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加利福尼亚旧金山办事处税务监督高级专员,安 永会计师事务所加利福尼亚圣何塞和帕洛阿尔托办事处税务顾问高级经理。梁 葆玲女士于2005 年加入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历任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总 部美国公司税及全球税总监,富兰克林邓普顿资本控股私人有限公司(新加 坡)亚洲规划与策略总监。现任邓普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官,国海富 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 事。 董事张伟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澳纽银行集团(悉尼)企业银行主 任,香港上海汇丰银行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裁,银行家信托有限公司(英 国)联 席董事 ,德 意志 信托( 香港) 有限 公司 董事。2000 年7 月加 入 富兰克 林邓 普顿投资,先后担任机构业务拓展董事、香港区销售及市场 业 务 拓 展 主 管 、 香 港区总监。现任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亚洲)有限公司大中华区总监及董事,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独立董事张忠国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历任广 西柳州地区财政局副局长,广西鹿寨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柳州地区行署副秘书 长、财办主任,广西财政厅预算处处长,广西财政厅总会计师、副厅长(享受 正厅级待遇),现已退休。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0 独立董事徐同女士,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上海普陀区政协委员。历 任深圳特区证券公司交易部经理、办公室主任、深圳上证总经理,国泰证券公 司总经理助理,北京证券公司副总经理,北京华远集团总经济师,国都证券公 司总经济师。现任三亚财经论坛发展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刘戎戎女士 ,MBA 商 学 硕 士 。 历 任 麦 肯 锡 公 司 商 业 分 析 员 , 昆 仲 亚 洲 基 金 合 伙 人 ,Vision Investment Management(Asia) Limited 董 事 总 经 理 , 博 信资本业务合伙人。现任得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副总经理,联新国际医疗集 团投资管理委员会首席顾问,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施宇澄先生,工商管理硕士,为奥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创办人兼 管理合伙人。施先生曾经担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公司独立董事及中国人寿富兰 克林资产管理(香港)公司独立董事,现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公司另类投资咨 询委员会成员,笔克远东控股公司(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国 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以及上海发展研究基金会理事及兼职 研究员。 管理层董事林勇先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江西省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处调 查分析员,江西省资金融通中心融资部交易员,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资金部资金 交易中心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基金经理,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助理、基金经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交易部总 经理、金融市场事业部副总裁兼资产管理中心、投资交易中心总经理,资产管 理事业部副总裁,平安磐海资本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管 理层董事。 (二)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主席余天丽女士,经济学学士。历任富达基金(香港)有限公司投 资服务代表,Asiabondportal.com 营销助理,富达基金(香港)有限公司亚洲区 项目经理,英国保诚资产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亚洲区战略及产品发展部副 董事,瑞士信贷资产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亚洲区产品发展部总监,工银瑞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产品负责人。现任富兰克林邓普顿资本控股有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1 限公司(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全资子公司)亚洲区产品策略部董事,国海 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监事梁江波先生,研究生班学历,中共党员,经济师、会计师。历任广西 信托投资公司计划财务部核算一科副科长,太平洋保险公司(寿险)南宁分公 司财务部会计,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会计核算部经理,国海良时 期货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兼财务部总经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副 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总经理、国海富 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职 工 监 事 张 志 强 先 生 ,CFA , 纽 约 州 立 大 学 ( 布 法 罗 ) 计 算 机 科 学 硕 士 ,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数学专业硕士。历任美国Enreach Technology Inc. 软件工程 师,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高级研究员,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 级数量分析师,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数量分析师、风险控制部 总经理、业务发展部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与指数 投资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经理、国富沪深300 指数增强基金和国富中证100 指数 增强分级基金基金经理、职工监事。 职工监事赵晓东先生 , 香港大学MBA 。 历 任 淄 博 矿 业 集 团 项 目 经 理 , 浙 江 证券分析员,上海交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级投资经理,国海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行业研究员,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高级研究员、国 富弹性 市值混 合基 金和 国富潜 力组合 混合 基金 的基金 经理助 理, 国富 沪深300指 数增强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总监、 QDII 投 资 总 监 , 国 富 中 小 盘 股 票 基 金 、 国 富 焦 点 驱 动 混 合 基 金 、 国 富 弹 性 市 值 混合基金和国富恒瑞债券基金基金经理、职 工监事。 (三)经营管理层人员 总经理林勇先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江西省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处调查分 析员,江西省资金融通中心融资部交易员,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资金部资金交易 中心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基金经理,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固定收益部总监助理、基金经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交易部总经 理、金融市场事业部副总裁兼资产管理中心、投资交易中心总经理、资产管理 事业部副总裁,平安磐海资本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2 司资产管理事业部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管理 层董事。 副 总 经 理 徐 荔 蓉 先 生 ,CFA ,CPA ( 非 执 业 ) , 律 师 ( 非 执 业 ) , 中 央 财 经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金融部副总经理,融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基金经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顾问、资产管理部 总经理兼投资经理、管理层董事。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投资总监、研究分析部总经理,国富中国收益混合基金、国富潜力组合混 合基金和国富研究精选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副总经理王雷先生,硕士研究生。历任华东计算技术研究所技术安全部职 员,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及上海地区营业部总经理、南京北门桥路证券 营业部总经理、经纪业务事业部执行总经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东机构 理财中心副总监、机构理财部负责人。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 副总经理胡昕彦女士,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会计科科 员,汇丰数据处理(上海)有限公司共同基金部高级专员,2004 年加入国海富 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基金事务部副总经理、行政管理部副总经 理、行政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 (四)督察长 督 察长储丽莉女士,中共党员,律师(非执业),英国伦敦大学亚非学院 法律硕士。历任上海物资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投资经营部副总经 理,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法律顾问。2005 年加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公司法律顾问、高级法律顾问、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监 察稽核部总经理、管理层董事,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 会秘书。自2006 年起,还同时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高级法律顾问。 (五) 现任基金经理 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3 吴西燕女士,上海财经大学硕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会计,国海 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助理、研究员、高级研究员、国富弹性市值混 合基金及国富深化价值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截至本报告期末任国海富兰 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主管,国富中国收益混合基金、国富金融地产 混合基金、国富新机遇混合基金 、 国 富 新 价 值 混 合 基 金 、 国 富 新 趋 势 混 合 基 金 及国富天颐混合基金 的基金经理。 邓钟锋先生,厦门大学金融学硕士。历任深圳发展银行北京分行公司产品 研发及审查、中信银行厦门分行公司信贷审查、上海新世纪信用评级公司债券 分析员、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及国海富 兰 克 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资经理。 截 至 本 报 告 期 末 任 国 海 富 兰 克 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国 富 金 融 地 产 混 合基金、国富新机遇混合基金、国富新增长混合基金、国富新价值混合基金、 国富新收益混合基金、国富新活力混合基金、国富恒丰定期债券基金、国富新 趋势混 合基金 、国 富天 颐混合 基金及 国富 恒裕6个月 定期开 放债 券基 金的基 金经 理。 杜飞先生,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担任研究助理、研究员、国富中小盘股票基金、国富焦点驱动混合基金及国 富弹性市值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截至本报告期末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国 富 成 长 动 力 混 合 基 金 及 国 富 新 趋 势 混 合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兼 研 究 员。 (六)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下述委员组成:林勇先生(公司总经理);徐荔蓉先生 (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研究分析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张志强先生 (量化与指数投资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经理、基金经理、职工监事);赵晓东 先生(权益投资总监、QDII 投资总监、基金经理、职工监事);刘怡敏女士 (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叶斐先生(风险控制部总经理助理)。 储丽莉女士(督察长)有权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任何会议。 (七)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4 (一)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四)按照《 基金合同 》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配收益; (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六)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七)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九)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二)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一)基金管理人将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 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 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便利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 露因职 务便 利获 取的未 公开信 息、 利用 该信息 从事或 者明 示、 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5 (三)基金经理承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 着谨慎 的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 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己、 代理人 、代 表人 、受雇 人或任 何其 他第 三人牟 取不当利益; 3、不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的 有关证 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一)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 险、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 包括以下内容: 1、建 立风险 管理 环境 。具体 包 括制 定风 险管 理战略 、目标 ,设 置相 应的组 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 围等内容。 2、识 别风险 。辨 识组 织系统 与业务 流程 中存 在的风 险以及 风险 存在 和发生 的原因。 3、分 析风险 。检 查存 在的控 制措施 ,分 析风 险发生 的可能 性及 其引 起的后 果。 4、度 量风险 。评 估风 险水平 的高低 ,既 有定 性的度 量手段 ,也 有定 量的度 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 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定的风险 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 理风险 。将 风 险 水平与 既定的 标准 相对 比,对 级别较 低的 风险 加以监 控,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于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及 时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6 6、监 视与检 查。 对已 有的风 险管理 系统 要监 视及评 价其管 理绩 效, 在必要 时加以改变。 7、报 告与咨 询。 建立 风险管 理的报 告系 统, 使公司 股东、 公司 董事 会、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及时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向其寻求咨询意 见。 (二)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 全面性 原则 。内 部控制 制度覆 盖公 司的 各项业 务、各 个部 门和 各级人 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 环节。 (2 ) 独立性 原则 。基 金管理 人设立 独立 的督 察长与 监察稽 核部 门, 并使它 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 ) 相互制 约原 则。 公司部 门和岗 位的 设置 权责分 明、相 互牵 制, 并通过 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 ) 重要性 原则 。公 司的发 展必须 建立 在风 险控制 完善和 稳固 的基 础上, 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业务控制、资金管理控制、会计系 统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信息披露控制、监察稽核控制、人事控制等。 (1 )业务控制 业务控制包括市场开发业务控制、投资管理业务控制、开放式基金业务控 制、金融创新业务控制等。 市场开发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针对市场开发的各项业务建立明确的职 责分工,实行岗位分离制度,保证各项业务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同时加强内部 牵制,防止错误及舞弊行为发生;制定基金销售的标准化流程,选用先进的电 子销售系统,以不断提高基金销售的服务质量和避免差错事故的发生;制定统 一的客户资料和销售资料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各类资料;实施对客户的审查制 度,对客户情况及资金情况进行严格的审查,事先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防 范新的电子交易方式下的各种风险;本公司制作基金的宣传推介材料应符合 《销售管理办法》、《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监管事项的补充规定》和《证券投资 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7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事先均需经公司的督察长检查,出具合规意见书,公司负 责基金营销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当对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复核 并出具复核意见,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 见》的要求,公司及基金销售机 构 在 销 售 基 金 和 相 关 产 品 的 过 程 中 , 将 注 重 根 据基金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 适的基 金 投 资 者 。 为 此 公 司 已 建 立 基 金 销 售 适 用 性 管 理 制 度 , 对 基 金 产 品 进 行 风险评价并定期更新,对基金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同时做好销售人 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加强对基金销售行为的管理,加大对基金投资者的风险提 示,降低因销售过程中产品错配而导致的基金投资者投诉风险。 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建立了严密的研 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了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 研究部门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了 投资分析例会制度,沟通信息,交流经验,研究对策,提高投资 决 策 的 准 确 性 和及时性;建立了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投 资 决 策 业 务 控 制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投 资 决 策 严 格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 限制等要求;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建立了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 不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行交易;制定了基金投资交易业务的 标准化流程并注意流程在各部门之间的衔接和监控,并有书面凭证;建立了完 善的交易记录制度,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及时核对并 存档保管。 (2 )资金管理控制 资金管理控制主要内容包括:基金资金独立于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金。基 金管理人的自有资金与基金资金分开并互为封闭,不混合使用;坚持了资金营 运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经营原则。资金的筹措和使用严格按照法 律法规及基金管理人有关规定执行并统一管理,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注意 其安全性和流动性。 (3 )会计系统控制 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8 基金管理人采取了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 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以确保基金管理人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具体内容 包括: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 凭证管理制度,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账 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基金管 理人建立了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4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 了完整的技术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 保证了信息技术系统的可稽核性;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已经过业务、运 营、监察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5 )信息披露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包括:基金管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 法》、《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及其配套的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和 编报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能够 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基金管理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包 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法律法规以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基金管理人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的作业流 程,各部门各司其职,并承担其相应的责任。 (6 )监察稽核控制 监察稽核控制包括: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督察长,全权负责基金管理人的监 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的任命符合中国证监会的任职条件,经董事会聘任 。 督察 长对董事会负责,任期由基金管理人章程规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监察稽核工作 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基金管理人相关会议,调阅基金管理人 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 能。督察长对于在稽核监察中所掌握的信息资料负有保密责任。督察长定期和 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 行审议;督察长独立出具监察季报、年报及其他报告,直接报送董事会和中国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9 证监会,同时抄送总经理。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向基金管 理人的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7 )人力资源管理控制 人力资源管理控制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合理的员工报酬体系,合理 确定员工报酬水平。过低的报酬会影响人力资源的质量和运行效益,而过高的 报酬会损害基金管理人的利益,所以确定工资制度时坚持了效益优先,兼顾公 平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管理人员的选聘和培养制度。制定科学的管理人 员选聘政策和方法,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制定管理人员培养制度,不断提高 其管理水平;制定了员工的业绩评价和激励方案,充分调动其积极性 。 (8 )内幕交易、关联交易控制和公平交易管理 内幕交易和关联交易控制包括:严格规范和界定禁止员工从事的活动,并 要求员工严格遵守;完善电脑监控系统,在线实时监控基金的投资、交易活 动,防止利用基金财产对敲作价等操纵市场的行为,尤其注意观察大额买卖股 票的现象;设置投资限制表。按关联交易的明确规定限制买卖的股票,对限制 表中的股票严禁购买,监察稽核部门根据限制表监控基金投资;对员工行为进 行监察,防止出现与基金从业人员操守不符的行为,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禁止基 金从业人员从事的行为;对员工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公司实行集中交易制度、防火墙制度、信息控制制度,从制度上防止内幕 交易的发生。公司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和公平交易管理制度,对所管理的不同基 金、专户分别管理,公平对待。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 本公司 确知 建立 、实施 和维持 内部 控制 制度是 本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层 的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20 第 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 基本 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 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注册资本: 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7 年末 ,中国 工 商银行 资产 托管部 共有 员工230 人, 平均年 龄33 岁, 95% 以上 员工拥 有大 学 本科以 上学历 ,高 管人 员均拥 有研究 生以 上学 历或高 级技 术职称。 三、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 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 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 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 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 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 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17 年末,中国工 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815 只。自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四年获得香港 《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21 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54 项 最 佳 托 管 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 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 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 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 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 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 作为重要工作来做。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 2015 、2016 、2017 共 十 一 次 顺 利 通 过 评 估 组 织 内 部 控 制 和 安 全 措 施 最 权 威 的 ISAE3402 审 阅 , 获 得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控 制 及 有 效 性 报 告 。 充 分 表 明 独 立 第 三 方 对 我行托 管服务 在风 险管 理、内 部控制 方面 的健 全性和 有效性 的全 面认 可,也 证明 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 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 (一)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 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 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 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二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 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 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 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 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三)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22 1、 合 法性原 则。 内控 制度 应 当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及 监管机 构的 监管 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 整性原 则。 托管 业务的 各项经 营管 理活 动都必 须有相 应的 规范 程序和 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 时性原 则。 托管 业务经 营活动 必须 在发 生时能 准确及 时地 记录 ;按照 “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 审 慎性原 则。 各项 业务经 营活动 必须 防范 风险, 审慎经 营, 保证 基金资 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 效性原 则。 内控 制度应 根据国 家政 策、 法律及 经营管 理的 需要 适时修 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 立性原 则。 资产 托管部 托管的 基金 资产 、托管 人的自 有资 产、 托管人 托管的其他资产应当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独立,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四) 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 格的隔 离制 度。 资产托 管业务 与传 统业 务实行 严格分 离, 建立 了明确 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 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高 层检查 。主 管行 领导与 部门高 级管 理层 作为工 行托管 业务 政策 和策略 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 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 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人 事控制 。资 产托 管部严 格落实 岗位 责任 制,建 立“自 控防 线” 、“互 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 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 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 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23 4、 经 营控制 。资 产托 管部通 过制定 计划 、编 制预算 等方法 开展 各种 业务营 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 内 部风险 管理 。资 产托管 部通过 稽核 监察 、风险 评估等 方式 加强 内部风 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 据安全 控制 。 通 过业务 操作区 相对 独立 、数据 和传真 加密 、数 据传输 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 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 急准备 与响 应。 资产托 管业务 建立 专门 的灾难 恢复中 心, 制定 了基于 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 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 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 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五) 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 产托管 部内 部设 置专职 稽核监 察部 门, 配备专 职稽核 监察 人员 ,在总 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 产托管业 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完 善组织 结构 ,实 施全员 风险管 理。 完善 的风险 管理体 系需 要从 上至下 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 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 立健全 规章 制度 。资产 托管部 十分 重视 内控制 度的建 设, 一贯 坚持把 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 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 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24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 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 重点。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 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 制为托 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 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25 第 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 直销机构 名称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 西南 宁市 西乡塘 区总部 路1 号中 国-东 盟科技 企业 孵化 基地一 期C-6栋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9层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联系人: 王蓉婕 联系电话:021-3855 5678 传真:021-6887 0708 (二) 代销机构 (1 )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办公地址: 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国海大厦 法定代表人: 何春梅 联系人: 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公司网站:www.ghzq.com.cn (2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26 联系人:权唐 客户服务电话:95587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3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朱雅崴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 95521


公司网址:www.gtja.com (4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010-6656845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邓颜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27 联系人:黄莹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顾凌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cs.ecitic.com (7)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531-68889095 联系人:许曼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 www.zts.com.cn


(8)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电话:0431-85096517 联系人:安岩岩 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28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公司网址:www.nesc.cn (9)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505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电话:010-66045608 传真: 010-66045152 联系人:李景平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045678 公司网址: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站:www.jjm.com.cn (10)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步国旬 电话:025-52310550 传真: 025-52310586 联系人:王万君


客户服务电话:95386 公司网址:www.njzq.com.cn (11)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29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12)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021-53686200-7008 联系人:邵珍珍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公司网址:www.962518.com


(13)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14)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30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15)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 厦20 楼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 大厦 20 楼2005 室(邮编:830002)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公司网址:www.hysec.com (16)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新天地大厦 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3893286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徐松梅 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加拨0591 )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17)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奚博宇 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31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4008-888-999 客户服务网站:www.95579.com (18)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 深圳路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孙秋月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iticssd.com (19)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 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联系人: 洪诚 公司网站:www.citicsf.com 客服电话:400-990-8826 (20)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平安金融大厦 26 层 法定代表人:曹实凡 电话:021-38631117 传真:021-58991896 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32 联系人: 周驰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stock.pingan.com (21)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坚 电话:023-63786633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张煜 客户服务电话:95355 、4008096096 公司网址: www.swsc.com.cn (22)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电话: 021-20324155









































传真:021-20324199 联系人:赵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 公司网址:www.dtfunds.com (23)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孙先帅 电话:0411-88891212 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33 传真:0411-88891212 客户服务电话:400-6411-999 公司网址: www.taichengcaifu.com (24)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2 号楼6153 室(上海 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张巍婧 电话:021-65370077-255 传真: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021-65370077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25)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2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 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86(10)88312099 联系人:徐越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址: www.yilucaifu.com (26)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34 (27)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26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 道南海大道北26号 法定代表人:李宜心


电话:0757-86266566


传真:0757-86250627


联系人:廖雪


客户服务电话:96138


公司网址:www.nanhaibank.com (28)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 26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88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29)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B 座 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0571-26888888 传真:0571-26697013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35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30)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2 楼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大厦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王诗玙 电话:021-20613643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31)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余翼飞 电话:021-80358749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32)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8 号HALO 广场4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36 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33)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 邮电新闻大厦6 楼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李晓芳 电话:010-59601366-7167 传真:0351-4110714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34)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刘洋 电话:010-85650628 传真:021-65884788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址:licaike.hexun.com (35)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A 座9 层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9 层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37 联系人: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户服务电话:400-059-8888 公司网址:www.zscffund.com (36)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常艳琴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37)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 号4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4 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毛林 电话:021-80133597 传真:021-80133413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公司网址:www.fundhaiyin.com (38)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4 楼 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38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39) 深圳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27 层 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A 座7 层 法定代表人:马勇 联系人: 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 4001661188 公司网址: www.jrj.com.cn (40)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 文二西路1 号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楼 4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费超超 电话:0571-88911818-8654 传真: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41)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1 号楼22 层2603-06 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39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 法定代表人: 江卉 联系人:韩锦星 电话:13810801527 传真:010-89188000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公司网址:fund.jd.com (42) 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 第七幢23 层1 号4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2301 室 法定代表人: 陶捷 联系人:徐博 电话:027-83863772 传真:027-83862682 客户服务电话:400-027-9899 公司网址:www.buyfunds.cn (43)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3 层 法定代表人: 燕斌 联系人:兰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6788 公司网址:www.66zichan.com 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40 (44)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03 室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冯培勇 电话:010-58170950 传真:010-581708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公司网址:fund.shengshiview.com (45) 上海景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泥城镇新城路 2 号 24 幢N3809 室 法定代表人:袁飞 联系人:袁振荣 电话:021-61621602-807 传真:021-61621602-819 客户服务电话:021-61621602 公司网址:www.g-fund.com.cn (46)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41 (47)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E 世界财富中心A 座 11 层1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E 世界财富中心A 座 11 层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联系人:王骁骁 电话:18601178886 传真:010-6268082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jijin.com (48) 奕丰金融服务 (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17 楼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 0500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国海富兰克林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 西南 宁市 西乡塘 区总部 路1 号中 国-东 盟科技 企业 孵化 基地一 期C-6栋二层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9层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电话:021-38555511 传真:021-68880120 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42 联系人: 胡昕彦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 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负责人: 俞卫锋 联系人: 丁媛 经办律师: 黎明 、丁媛 联系电话:021- 31358663 传真:021- 31358600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 上海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 潘晓怡 联系人: 潘晓怡 联系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 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43 第 六部 分


基金 的募 集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于 2017 年8月18 日经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7 】1549号文件注册募集。 本基金募集期为 2018 年 1 月 8 日至 2018 年 2 月 2 日,本次募集的 净销售 额为 211,375,180.39 元 人 民 币 ,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银 行 利 息 共 计 18,617.33 元人民币。 本次募 集有 效认 购总户 数为 551 户, 按照 每 份基金 份额 1.00 元人 民币计 算, 本基金在募集期募集的有效认购份额为 211,375,180.39 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 额为 18,617.33 份,两 项合计共 211,393,797.72 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投资 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44 第 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 合同的生效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8 年 2 月 8 日生 效。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 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45 第 八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 《 招募说明书》 或 其 他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 基 金 管 理 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 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 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一)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 》 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 券/ 期货 交易市场、证 券/ 期货 交易所交 易时间变更 、 非 港 股 通 交 易 日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 理人自 《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3个月 开始办 理申 购, 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 相关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 理人自 《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3个月 开始办 理赎 回, 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 相关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 《 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人 在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 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转换价 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转换 的价格。 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46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一)“未知价 ”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二)“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 请; (三)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四)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 进行顺序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一)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二)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 付款项,申购 成 立 ;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基 金 份 额 时 , 申 购 生 效 。 若 申 购 资 金 在 规 定 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 投 资 人 赎 回 申 请 成 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T +7 日 ( 包 括 该 日 ) 内 将赎回款 项 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 遇 交 易 所 或 交 易 市 场 数 据 传 输 延 迟 、 通 讯 系 统 故 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 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 赎回款项在该等故障消除后及时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 《 基金合同》 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处理。 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47 (三)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在T+1 日内 ( 包括该 日 ) 对 该 交 易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T 日 提 交 的 有 效 申 请 , 投 资 人 应 在T+2 日后 ( 包 括 该日 ) 及时 到销 售 网 点柜 台 或 以销 售机 构 规 定的 其 他 方式 查询 申 请 的 确 认情况。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 投资人自行承担。 若申购不成功 或无效,则申购款项 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 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一)代销网点、直销网上交易以及直销电话交易基金投资者每次申购本 基 金 的 最 低金 额 为10 元 ( 含 申 购费 ) 。直 销柜 台 基 金 投资 者 首次 申购 本 基 金 的 最低金额为100,000 元 ( 含 申 购 费 ) , 追 加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10 元 (含申购 费) , 已 在 直 销 柜 台 有 该 基 金 认 购 记 录 的 投 资 者 不 受 首 次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的 限 制。代销网点的基金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 限制。基 金 投 资 者 当 期 分 配 的 基 金 收 益 转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不 受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的 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 二 )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在 销 售 机 构赎 回A 类 基金 份 额 或C 类 基 金份 额 时,每 次 对 本 基 金的 赎 回申 请不 得 低 于10 份 基 金份额 。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赎回 时 或 赎 回 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 赎回。 (三)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如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的 比 例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50% , 或 者 有 可 能 变 相 规 避前述50% 比例,则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四)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48 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 五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 投 资 人 每 个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的 最 低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 单 个 投 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等 。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六 、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一)申购费率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用。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1.00% 100万元(含)以上,500 万元以下 0.60% 5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 笔 (二)赎回费率 1、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7日以下 1.50% 7日(含7日)至30日 0.75% 30日(含30 日)至180日 0.50% 180日(含180 日)以上 0 对 于持续持有A 类 基 金 份 额 少 于30 日 的 投 资 人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 将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对 持 续 持 有A 类 基 金 份 额 长 于 或 等 于30 日但少于3 个 月 的 投 资 人 收 取 的赎回费的75%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对 持 续 持 有A 类 基 金 份 额 长 于 或 等 于3 个月但少 于6 个 月 的 投 资 人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的50%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对 持 续 持 有A 类基金份额 长于或等于6 个 月 的 投资 人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的25% 归入基金财产。未计 入基金财产 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前述所指的1个月为30日) 2、本基金C 类基金 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49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7日以下 1.50% 7日(含7 日)至30日 0.50% 30日(含30日)以上 0 对于持续持有C 类 基 金 份 额 少 于30 日 的 投 资 人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 将 全 额 计 入 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C 类基金份额长于或等于30 日 的 投 资 人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的 25%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未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 费。 (三)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 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对于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净 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假定申购当日A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 元,两笔申购金额分别为1 万 元和200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申购费用和获得的该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金额(元,A ) 10,000 2,000,000 适用申购费率(B ) 1.00% 0.60% 申购费(C =A-D ) 99.01 11,928.43 净申购金额(D =A/ (1+B )) 9,900.99 1,988,071.57 申购份额(=D/1.2000 ) 8,250.83 1,656,726.31 2、 对于申购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50,000 申购本基金的C 类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C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016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160=49,212.60份 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50 (四)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 乘 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来计算,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 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 总金额=赎回份数×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 总金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 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10,000 份A 类 基 金 份 额 , 持 有 时 间 为5 天 , 适 用 的 赎回费率为1.5% ,假 设 赎回当日A 类基金 份额 净值是1.0500元 ,则其 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 总金额=10,000× 1.0500 =10,500.00 元 赎回费用=10,500.00× 1.50% =157.50元 赎回金额=10,500.00 -157.50=10,342.5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 份A 类 基 金 份 额 , 持 有 时 间 为5 天 , 假 设 赎 回 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342.50 元。 例 : 某 投 资者 赎 回本 基金10,000 份C 类 基 金份额 , 持 有 时间 为20 天 ,适 用 的 赎回费率为0.50%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C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1.050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回金额为:


赎回 总金额=10,000× 1.0500=10,500元


赎回费用=10,500× 0.50%=52.50元


赎回金额=10,500 -52.50=10,447.50元


即 : 投 资 者赎 回 本基 金10,000 份C 类基 金 份额, 持 有 时 间为20 天, 假设 赎 回 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447.50元。 (五) 本 基金各个基金份额类别单独设置代码,各类份额分别计算和公告 基金份 额净值 。本 基金 各类基 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均 保留到 小数 点后4位, 小数 点后第5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 并 在T+1 日 内 公 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51 (六)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 除以当日的该类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有 效 份 额 单 位 为 份 ,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七)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 额乘以当日该类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 赎 回 金 额 单 位 为 元 。 上 述 计 算结果 均按四 舍五 入方 法,保 留到小 数点 后2 位,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承担。 ( 八 ) 本 基金A 类 基 金份 额 在 申 购时 收 取 申购费 用 ,C 类 基 金 份额 不收 取 申 购费用。A 类基金份 额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 九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范围内调整费率 或 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 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 十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 《 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 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 调低基金的各项销售费率。 (十一)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 、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一)投 资者T 日申购 基金成功 后,正 常情况 下,基金 登记机 构在T +1 日 内为投资 者增 加权益 并 办理注册 登记 手续, 投 资者自T +2 日起( 含 该日)有权 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 (二)投 资者T 日赎回 基金成功 后,正 常情况 下,基金 登记机 构在T +1 日 内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三)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 进 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 介 上 公告。 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52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一)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二)发生《 基金合同 》 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三)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四)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 (五)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情形。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七)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超过50% ,或者变相规避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 八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 (九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一) 、 (二)、 (三)、 (五)、(六)、(八 ) 、(九)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本金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一)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53 (二)发生《 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三)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四)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五)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 六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 (七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 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 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 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 四 ) 项所述 情形,按 《 基金合同 》 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一)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前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的10% , 即 认 为 是 发 生 了 巨 额 赎回。 (二)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 支付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的 全部 赎回申 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54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 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 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赎 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为因支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10%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 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 的赎回申请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赎回处理。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 基 金 总 份 额10% 的 情 形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 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10% 以 上 的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 期 办 理 ,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根 据 前述“1 、 全 额 赎 回 ” 或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的 约 定 方 式 与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3 、 暂停赎回:连续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三)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公 告或者 通过销 售机 构告 知等 其 他方式 在3 个交 易日内 通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说明 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一)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二) 如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重 新开放 日, 在指 定媒介 上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公告 ,并 公布 最近1 个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55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 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 (三) 如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过1日,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暂 停申 购或 赎回的 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 迟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 也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暂 停 公 告 中 明 确 重 新 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 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 基金合同》 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 基金合同 》的规定制 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56 须提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 限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 请。 十 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申购 金 额 , 每 期 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 《 招募说明书 》中所规定 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 基金份额的冻结 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 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八、其他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 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 开展相关业务,并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57 第 九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 一、基金 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 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等 。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 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 机 构 在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 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一) 取得登记费; (二) 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三)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开 户 资 料 、 交 易 资 料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等; (四)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 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四、基金登记 机构的 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一)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二)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 记业务; 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58 (三)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 及 基金份 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 起不得少于20年; (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 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 及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除外; (五)按《基金合同》及 《 招募说明书 》 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 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六) 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七)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义务。 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59 第 十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 严格 控 制 投 资 组 合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通 过 积 极 主 动 的 资 产 配 置 和 组 合 管 理,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 ( 包 括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港股通 标的股票、 债 券 ( 包 括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 金 融 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 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证 券 公 司 短 期 公司债券、次 级 债 券 、 政 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债券 (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债券回 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同 业 存 单 、 货币 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股 票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0% –95%(其中 投资于 国内 依 法 发行上 市的股 票的 比例 占基金 资产的0%-95% , 投资 于港股 通标 的 股 票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股 票 资 产 的50% )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和 国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 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投资沪港通机制和深港通机制下 港股通允许投资的规定范围内的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如港股通的股 票范围增加、减少或变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作相应调 整。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变 更 投 资 品 种 的 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相关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 比例限制规定。 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60 三、投资策略 (一)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贯彻“自上而下 ”的资产配置策略,通 过对宏观经济、国家/ 地区政 策、证券市场流动性、大类资产相对收益特征等因素的综合分析,在遵守大类 资产投资比例限制的前提下进行积极的资产配置,对基金组合中股票、债券、 短期金融工具的配置比例进行调整和优化,平衡投资组合的风险与收益。 (二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境内股票及港股通标的股票的选择,将采用“自下而上”精选个 股策略,对受益于国家/ 地区产业政策及经济发展方向的相关上市公司进行深入 挖掘,精选具有核心竞争优势和持续成长能力的优质上市公司。具体从以下几 个方面对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行评估: 1、行业地位评估 公司在所属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并在短期内难以被行业内其他竞争对手 超越;公司在未来的发展中,在行业或者细分行业中的地位预期会有较大的上 升。 2、核心竞争力评估 考察一个公司是否具有核心竞争力,主要分析公司是否具有核心技术和创 新能力(如专利、 商 标 等 知 识 产 权 ) , 提 供 的 产 品 ( 或 服 务 ) 是 否 具 有 较 高 的 技术壁垒,是否具有良好的销售网络、市场品牌或垄断资源等,是否具有领先 的经营模式等。 3、盈利能力评估 结 合 公 司 所 处 行 业 的 特 点 和 发 展 趋 势 、 公 司 背 景 , 从 财 务 结 构 、 资 产 质 量、业务增长、利润水平、现金流特征等方面考察公司的盈利能力,专注于具 有行业领先优势、资产质量良好、盈利能力较强、盈利增长具有可持续性的上 市公司。 4、公司治理水平评估 良好的公司治理是公司健康发展的基础。从股权结构的合理性、信息披露 的质量、激励机制的有效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公司的管理层和股东的利益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61 是否协调和平衡、公司是否具有清晰的发展战略等方面,对公司治理水平进行 综合评估。 5、估值水平评估 本基金管理人将对股票进行估值水平的考察,通过评估公司相对市场和行 业的相对投资价值,选择估值水平相对低估或估值合理的上市公司。 6、港股通 本基金将仅通过港股通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不使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QDII )境外投资额度 进行境外投资。 本基金将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在上述行业配置和个股投资策 略下,比较个股与 A 股市场同类公司的质地及估值水平等要素,优选具备质地 优良、行业景气的公司进行重点配置。 (三)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资金流动性等影响市场利 率的主要因素进行深入研究,结合新券发行情况,综合分析市场利率和信用利 差的变动趋势,采取久期调整、收益率曲线配置和券种配置等积极投资策略, 把握债券市场投资机会,以获取稳健的投资收益。 1、久期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市场利率的走势判断调整债券组合的久期,即预期利率将下 降时,增加组合久期,以更多获取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组合收益;在预期利率 将上升时,相应降低组合久期,以控制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2、收益率曲线策略 由于债券供求、投资者偏好和市场情绪等因素,不同期限债券的市场利率 变动幅度往往不一致,收益率曲线表现出非平行移动的特点。通过对不同期限 债券的利率变动趋势的比较分析,本基金将在确定组合久期的前提下,采取相 应的债券期限配置,以从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的利率变化差异中获取超额收 益。 3、券种配置策略 由于信用水平、债券供求和市场情绪等因素,不同市场和类型债券品种的 利率与基准利率的利差不断变动。通过对影响各项利差的因素进行深入分析,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62 评估各券种的相对投资价值,调高投资价值较高的券种的比重以获取超额收 益。 (四)股票申购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研究首 次 发行 (IPO )股 票及增 发新股的上市公司基本 面, 挖 掘公司的内在价值,根据当时股票市场整体投资环境及定价水平,一、二级市 场间资金供求关系,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制定相应的股票申购策略。对通 过股票申购获得的股票,将根据其实际的投资价值确定持有或卖出。 (五)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 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 调整的交易成本。 (六)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对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安全性、收益性 和流动性等方面特征进行研究和比较,对个券发行主体的性质、经营情况、以 及债券的增信措施等进行全面分析,选择具有优势的品种进行投资。制订严格 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七 )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流动 性和风险收益特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度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八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池结构和质量的跟踪考察、分析资产支持 证券的发行条款、预估提前偿还率变化对资产支持证券未来现 金 流 的 影 响 , 谨 慎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九 )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与 传 统 的 信 用 债 券 相 比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由 于 以 非 公 开 方 式 发 行 和 转 让,普遍具有高风险和高收益的显著特点。本基金将运用基本面研究,结合公 司财务分析方法对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度量,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 配的更优品种进行投资。具体为:①研究债券发行人的公司背景、产业发展趋 势、行业政策、盈利状况、竞争地位、治理结构等基本面信息,分析企业的长 期运作风险;②运用财务评价体系对债券发行人的资产流动性、盈利能力、偿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63 债能力、成长能力、现金流水平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评估发行人财务风险; ③利用历史数据、市场价格以及资产质量等信息,估算私募债券发行人的违约 率及违约损失率;④考察债券发行人的增信措施,如担保、抵押、质押、银行 授 信 、 偿债 基 金 、有 序偿 债 安 排等 ; ⑤综 合上 述 分 析结 果 , 确定 信用 利 差 的 合 理水平,利用市场的相对失衡,选择具有投资价值的品种进行投资。 (十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以控制风险和锁定收益为主要目的。在个券层面上,本 基金通过对权证标的公司的基本面研究和未来走势预判,估算权证合理价值, 同时还充分考虑个券的流动性,谨慎进行投资。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30%+ 恒生指数收益 率 *20%+ 中债国债总指数 收益率(全价)*50% 。 沪深 300 指数是沪深证券交易所第一次联合发布的反映 A 股市场整体走势 的指数,在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该指数 样本对沪深市场的覆盖度高,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此外,沪深 300 指数编 制方法清晰透明,具有独立性和良好的市场流动性;与市场整体表现具有较高 的相关度。沪深 300 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计算,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指数的精确性。 恒生指数是由恒 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是香港市场存在历史最长久的 指数,是反映香港股票市场表现最具有代表性的综合指标,适合作为本基金港 股投资的比较基准。 中债国债总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该指数同时覆盖 了上海证券交易所、银行间以及银行柜台债券市场上的主要固定收益类证券, 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适合作为本基金的债券 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 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 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64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予 以 公 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的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 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风 险 收 益 特 征 的 投资品种。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港 股 通 投 资 于 香 港 市 场 股 票 , 会 面 临 港 股 通 机 制 下 因 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 六、 投资决策依据 1、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等的相关规定。


2、宏观经济形势、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导向及市场环境。 3、投 资对象 收益 和风 险的配 比关系 ,在 充分 权衡投 资对象 的收 益和 风险的 前提下作出投资决策,是本基金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七、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通过对不同层次的决策主体明确授权范围,建立了完善的投资决策 运作体系。 (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基金管理人的最高投资决 策机构,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主持,讨论与投资相关的事务,并对重大投资 决策做出决议。 ( 二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和会议决议,在研究分析部的研 究 支持下,根据市场情况,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或调整。在组合构建和调整的 过程中,基金经理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及其他要 求。 ( 三 )中央交易室按照有关制度流程负责执行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并担 负一线风险监控职责。 ( 四 )风险控制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公司制度流程,对基金 的投资行为和投资组合进行持续监控,并定期进行风险分析和报告,确保基金 投资承担的风险在适当的范围内。 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65 八、投资限制 (一)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 基 金 股 票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0% –95% ( 其 中 投 资 于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市的 股票 的比 例占基 金资产 的0%-95% ,投 资于港 股通 标的 股票的 比例 不 超过 股票资产的50% ); 2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和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5%的 现金 (不 包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 、应 收申购款等)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 基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 的证券 (同 一家 公司在 境内和 香港 同时 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其 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券 (同 一家 公司在 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 股合计计算),不 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开放式 基金 (包 括开放 式基金 以及 处于 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 7、本 基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5%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8、本 基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管 产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1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66 11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12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3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4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6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BBB 以上( 含BBB )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7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 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8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 本 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9 、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 20、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 产 净 值 的10%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总 市 值 的20% ;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 《 基 金 合 同 》 关 于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的 有 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21、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 产 净 值 的15%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67 基 金 持 有 的 债 券 总 市 值 的30% ;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 差 计 算 ) 应 当 符 合 《 基金合同》 关 于 债 券 投 资 比 例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 2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 券 市 值 之 和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95% , 其 中 , 有 价 证 券 指 股 票 、 债 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23、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 2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 、7、8、16 项外 , 因证 券、期 货市场 波 动、证 券发行 人合并 、 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六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 《 基金合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期 间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 基金合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 《 基金合同》 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 后的规定为准。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但须提前公告。 (二) 禁止行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1、 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68 7、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九、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一)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二)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三)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四)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 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8 年 7 月 18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 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69 本报告期截至2018 年6月.30日,本报告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26,369,037.20 71.55 其中:债券


126,369,037.20 71.55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41,000,000.00 23.21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2,777,429.31 1.57 8 其他资产


6,479,661.44 3.67 9 合计





176,626,127.95





100.00 注:本基金未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港股。 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2.1 报 告 期末 按行业 分类 的境 内股票 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2 报 告 期末 按行业 分类 的港 股通投 资股 票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未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港股。 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序 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70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8,072,415.20 11.84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8,072,415.20 11.84 4 企业债券 30,561,622.00 20.03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20,259,000.00 13.27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57,476,000.00 37.66 9 其他 - - 10 合计 126,369,037.20 82.80


5.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 排 序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11811107 18 平安银 行CD107 200,000 19,180,000.00 12.57 2 111812093 18 北京银 行CD093 200,000 19,166,000.00 12.56 3 111813047 18 浙商银 行CD047 200,000 19,130,000.00 12.53 4 018005 国开1701 180,040 18,072,415.20 11.84 5 101556023 15 闽高速 MTN001 100,000 10,183,000.00 6.67


6.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贵金 属投资 明细 根据基金合同,本基金不投资贵金属。 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71 9.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9.1 报 告 期末 本基金 投资 的股 指期 货 持仓 和损益 明细 本基金本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 本 基 金投 资股指 期货 的投 资政策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 目的,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 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 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股 指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 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 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10.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本基金本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1.1 本 基 金本 期投 资的 前十 名证券 中, 无报告 期内 发行主 体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的, 或在报 告编 制日前 一年 内受到 证监 会、证 券交 易所公 开谴 责、处 罚的 证 券。 11.2 本基 金投 资的前十 名股 票中, 没有 投资于 超出 基金合 同规 定备选 股票 库之 外 的股 票。 11.3 其 他 资产 构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5,319.4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4,004,487.67 3 应收股利 - 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72 4 应收利息 1,166,053.50 5 应收申购款 1,303,800.81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479,661.44


11.4 报 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债。


11.5 报 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73 第十 一 部分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 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 比较: ( 一) 富兰克 林国 新趋势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A 类] 阶段 净值 增长率 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8 年 2 月 8 日- 2018 年 6 月 30 日 1.06% 0.03% -3.69% 0.56% 4.75% -0.53% ( 二) 富兰克 林国 海 新趋 势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C 类] 阶 段 净值 增长率 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8 年 2 月 8 日- 2018 年 6 月 30 日 0.95% 0.03% -3.69% 0.56% 4.64% -0.53% 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74 第十 二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的 款 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期货账户 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 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75 第十 三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银行存 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值方法 (一)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 易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括股 票、 权证 等),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 证券发 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 易所上 市交 易或 挂牌转 让的固 定收 益品 种(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选取 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 交 易所上 市交 易的 可转换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价 减去可 转换 债券 收盘价 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 交 易所 市 场挂 牌转 让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和中 小企业 私募债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二)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 股和公 开增发 的 股票 ,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76 3、 流 通受限 的股 票, 包括非 公开发 行股 票、 首次公 开发行 股票 时公 司股东 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 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 按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4、 对 在交易 所市 场发 行未上 市或未 挂牌 转让 的债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三)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 (四)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五)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 结算价估值。 (六)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 提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七)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 八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 价格估值。 (九)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 基金合同 》 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 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77 四 、估值程序 (一)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 精 确 到0.000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5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 有 规定 的 , 从其规 定 。 本 基金A 类 基金份 额 和C 类 基 金 份额 将分 别 计 算 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按规定公告 。 (二) 基 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 《 基金合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估值后,将各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 位以内( 含第4 位 ) 发 生 估 值 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一)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二)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 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78 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 值错误 的责 任方 对有关 当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 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 的义 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 , 则 估 值 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三)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 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 发生 的原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 成的 损失进 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 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 处理 的方法 ,需要 修改 基金 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 的, 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四)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出现错 误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 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0.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79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一)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 三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四 )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各类 基 金 净 值 予 以公布。 八 、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八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二)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80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一)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进行收 益分配 ,具 体分 配方案 以公告 为准 ,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3个月 可不 进行收益分配; (二)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 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三)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四) 由 于 本 基 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 而C 类 基 金 份 额 收 取 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 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 有同等分配权; (五)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 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81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管 理人拟 定, 并由 基金托 管人复 核, 在2 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 、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若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的,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82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二)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三)基金销售服务费; (四)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五)《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 讼费;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七) 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八)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九)证券/ 期货账户开户费用、银 行账户维护费用; (十)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十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6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 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首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 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83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三)基金销售 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30% 。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 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30% ÷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 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经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 日、 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四) - (十 一 )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 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84 (三)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四)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目。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 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若无特别说明,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 第(一)-(十一) 项费 用已包含增值税,基金管理人不再另行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增值税及附加税 费。 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85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一)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二)基 金 的 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 年 度 的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 基 金 首 次 募 集 的 会计年度 按如下 原则: 如果《基 金合同 》生效 少于2个 月,可 以并入 下一个会计 年度 披露 ; (三)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四)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五)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六)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七)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一)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证 券 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 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二)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三)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86 第十 七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或监管规则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无需经 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五)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字; (六)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87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 金合同 》是界 定《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权 利、义 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应当最 大限度 地披露 影响基金 投资者 决策的 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 每6个月 结束之 日起45 日内,更 新 《招 募说明 书 》并登 载在网 站上, 将更新后的 《 招 募说明书 》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公 告 的15 日 前 向 主 要 办 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 《 招募说明书》 , 并 就 有 关 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 申请经 中国证 监会 注册 后,基 金管理 人在基金 份额发 售的3 日前, 将基金 《 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露 《招募说明书 》 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若遇法定节假日指定 报刊休刊,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下同)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登 载 《 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88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 销 售 机 构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 类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 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各类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 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 工 作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季 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足2个月的 ,基金 管理人 可以不编 制当期 季度报 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 报告在 公开披 露的第2 个工作 日,分 别报中国 证监会 和基金 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 书面 报告方式。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20% 的 情 形 ,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权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至 少 应 当 在 基 金 定 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89 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 生重大 事件, 有关信息 披露义 务人应 当在2日 内编制 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 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90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 26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 27、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8、中国证监会 或《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 并 予 以 公 告。 (十)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和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 本 基 金 总 体 风 险 的 影 响 以 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 金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和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 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91 基金在季度报告、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和 《 招募说明书 》 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标的 股票交易的相关情况。 基金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XBRL 模板要 求进 行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 《 招募说明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 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92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 案 至 少 保 存 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 招募说明书 》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 信息: (一)不可抗力; (二)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停营业时; (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93 第十 八 部分


风 险揭 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 基金” ) 是 一 种 长 期 投 资 工 具 , 其 主 要 功 能 是 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 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 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 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巨 额 赎 回 风 险 是 开 放 式 基 金 所 特 有 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 时,投资者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 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 型,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 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 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 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 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 《 基金合同 》 、 《招募说明书》 等 基 金 法 律 文 件,了解本基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并 根 据 自 身 的 投 资 目 的 、 投 资 期 限 、 投 资 经 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 名单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按1.00 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 者按1.00 元 面值购 买基 金份额以 后,有 可能面 临基金份 额净值 跌破1.00 元、从而 遭受损失的风险。 一、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的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 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中等风 险 收 益 特 征 的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94 投资品种。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港 股 通 投 资 于 香 港 市 场 股 票 , 需 承 担 汇 率 风 险 以 及 境 外市场的风险。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 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变化,导致收益水平存在的不确定性。市场风险主要包 括: 1、政策 风险。 因国家 宏观政策 (如货 币政策 、财政政 策、行 业政策 、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 周期风 险。随 经济运行 的周期 性变化 ,证券市 场的收 益水平 也呈周 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 之 变 化 , 从 而 产生风险。


3、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的 波动会 导致证 券市场价 格和收 益率的 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 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风 险 。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好 坏 受 多 种 因 素 影 响 , 如 管 理 能 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 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 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 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 全规避。


5 、 信 用 风 险 。 主 要 是 指 债 务 人 的 违 约 风 险 , 若 债 务 人 经 营 不 善 , 资 不 抵 债,债权人可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6、购买 力风险 。基金 的利润将 主要通 过现金 形式来分 配,而 现金可 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7、债券 收益率 曲线风 险。债券 收益率 曲线风 险是指与 收益率 曲线非 平行移 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再投 资风险 。再投 资风险反 映了利 率下降 对固定收 益证券 利息收 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 提 到 的 利 率 风 险 ) 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 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95 9、波动 性风险 。波动 性风险主 要存在 于可转 债的投资 中,具 体表现 为可转 债的价格受到其相对应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同时可转债还有信用风险。转股 风险指相对应股票价格跌破转股价,不能获得转股收益,从而无法弥补当初付 出的转股期权价值。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等主观因 素会影响其对相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能 以 合 理 价 格 及 时 变 现 基 金 资 产 以 支 付 投 资 者赎回款项的风险。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 的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 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 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 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 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 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 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 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96 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采取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可能对投资人造成无法赎回、赎回延期办 理、赎回款项延期支付、赎回时承担冲击成本产生资金损失等影响。 (四)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 国 债 期 货 等 金 融 衍 生 品 。 金 融 衍 生 品 是 一 种 金 融 合 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 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 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 的工具更为剧烈,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险。并且由于衍生品 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2、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由 非 上 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 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信用风险指发债主体违约的风险,是中小企 业私募债最大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是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交投不活跃导致的投 资者被迫持有到期的风险。市场风险是未来市场价格(利率、汇率、股票价 格、商品价格等)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它影响债券的实际收益率。当发债 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或者本基金需要被动卖出中小企业私募债时,受市场流动性 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以较好的价格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 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 面影响。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 本公司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请基金份额持有 人关注包括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导致的基金净值波动在内的各项风险。 4、港股投资风险 本基金除了投资于A 股 市 场 外 , 还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投 资 香 港 联 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97 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香港市场风险、市场制度以及 交易规则不同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 于: (1)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但本基金可通过港股通投资香港证券市场。 港币相对于人民币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价值, 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人民币对港币的汇率的波动也可能加大基金 净值的波动,从而对基金业绩产生影响。 此外,由于基金运作中的汇率取自汇率发布机构,如果汇率发布机构出现 汇率发布时间延迟或是汇率数据错误等情况,可能会对基金运作或者投资者的 决策产生不利影响。 (2)香港市场风险 与内地A 股 市 场 相 比 , 港 股 市 场 上 外 汇 资 金 流 动 更 为 自 由 , 海 外 资 金 的 流 动对港股价格的 影 响 巨 大 , 港 股 价 格 与 海 外 资 金 流 动 表 现 出 高 度 相 关 性, 本基金 在参与港股市场投资时受到全球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变动等因素所导致的系统 风险相对更大。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类相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 的存在,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比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3)香港交易市场制度或规则不同带来的风险 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A 股 市 场 规 则 , 在 港 股 通 机 制 下 参 与 香 港 股 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1)港股市场实行T+0 回转交易机制(即当日 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 可以于 当日卖出),同时对个股不设涨 跌幅限制,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


2)只有 内地与 香港均 为交易日 且能够 满足结 算安排的 交易日 才为港 股通交 易日; 3)香港 出现台 风、黑 色暴雨或 者香港 联合交 易所规定 的其他 情形时 ,香港 联合交易所将可能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 险;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 常情况时,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 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4)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 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98 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香港市场,基于两地市场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港股通 交易日的设定原因,本基金可能面临卖出港股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而造成支 付赎回款日期比正常情况延后而给投资者带来流动性风险,同时也存在不能及 时调整基金资产组合中A 股和港股投资比例,造成比例超标的风险。 5)香港联合交易所停牌、退市等制度性差异带来的风险 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 在交易所认为所要求的 停牌合理而且必要时, 上市公 司 方 可 采 取 停 牌 措 施 。 此 外 , 不 同 于 内 地A 股 市 场 的 停 牌 制 度 ,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对停牌的具体时长并没有量化规定,只是确定了“尽量缩短停牌时间”的原 则 ; 同 时 与A 股 市 场 对 存 在 退 市 可 能 的 上 市 公 司 根 据 其 财 务 状 况 在 证 券 简 称 前 加入相应标记( 例如,ST 及*ST 等标记) 以警示投资者风险的做法不 同,在香港 联合交易所市场没有风 险警示板,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采 用 非 量 化 的 退 市 标 准 且 在 上 市公司退市过程中拥有相对较大的主导权,使得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司的退 市情形较A 股 市 场 相 对 复 杂 。 因 该 等 制 度 性 差 异 , 本 基 金 可 能 存 在 因 所 持 个 股 遭遇非预期性的停牌甚至退市而给基金带来损失的风险。 (4)港股通制度限制或调整带来的风险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存在若干交易限制,该等限制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带来本 基金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所持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资 产估值出现波动增大的风险,以及现行的港股通规则调整所带来的相应风险。 (5)基金资产投资港股标的比例的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 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 股。 (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 欺诈、交易错误、IT 系 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 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 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登记机构、代销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等。


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99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 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其他风险


1 、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的 出 现 , 将 会 严 重 影 响 证 券 市 场 的 运 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2、金融 市场危 机、行 业竞争、 代理商 违约、 托管行违 约等超 出基金 管理人 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 损。 二 、声明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 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代销机构代理 销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代销机构 担保收益,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00 第十 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清算 一、基金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 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执行。 二 、《基金合同》的变更 (一)变更《 基金合同 》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 基金合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 于 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 金 合 同 》 约定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当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二)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职责终 止,在6个月内 没有新 基金管 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四)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 、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30 个 工 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二)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01 (四)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 外部审 计,聘请 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 (五)基 金财产 清算的 期限为6 个月, 但因本 基金所持 证券的 流动性 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五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 于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5个 工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 八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02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合 同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 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符合法 律 法 规 规定的 前 提 下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 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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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 期 货 经 纪 机 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 ,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外 , 不得利 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04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必要信息的情况除 外 ;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15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保证投资人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05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 据 相 关 市 场 规 则 , 为 基 金 开 设 资 金 账 户 、 证券 账 户 等 投 资 所 需 账 户, 为基 金办理证券 、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 依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外, 不得利 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06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等 投 资 所 需 账 户 , 按照 《基金合同》 、 《 托 管 协 议 》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 清算、交割事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 向 审 计 、 法 律 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必要信息的情况除外 ; (8)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07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持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即 视 为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承 认 和 接 受,基金投资人自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 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者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08 (2)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 纳基金 认购、 申购款项 及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所 规定的 费用, 主动查询交易申请的确认情况,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5)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完整性;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 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 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法 律法规、 《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无需召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除外 :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 (6)变更基金类别; 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09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1 )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本 基 金 总 份 额10% 以 上 ( 含10% )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 违背法 律法规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以及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 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或 销售服务费率 、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 置 ;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5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 )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对基金份 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进行调整; (7)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10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 内 召 开 并 告 知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 以 上 ( 含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 并 至 少 提 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集人 应于会 议召开前30 日, 在指定 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11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 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授 权 方 式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纸 质 授 权 、 电 话 授 权 、 短 信 授 权 及 网络授权方式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及 投 票 方 式 ( 包 括 但 不 限于以纸质表决票投票、网络投票及短信投票等)、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 递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 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 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或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机关允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 资料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 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含 1/2 )。 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12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授权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 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重新召集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 当有 代表1/3 以上(含1/3 )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会议 通知载明的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 集人指定的地址。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 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 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含 1/2 ); 本人直接出具 表决 意见或授权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 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 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含 1/3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出具表决意见。 (4 )上述第(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意见的代理人,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具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允许 的情况 下,经 会议通知 载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13 4、在会 议召开 方式上 ,本基金 亦可采 用其他 非现场方 式或者 以现场 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 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 进行,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 七 )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 上 ( 含50% )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作 出 的 决 议 的 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 日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止日期 后2个 工作日 内在公证 机关监 督下由 召集人统 计全部 有效表 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14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50% 以 上 ( 含50% )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第2 项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2/3 以上(含2/3 )通过方可做出 。 除 《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 外,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 本 基 金 与 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 监 督 员 及公证机关均认为 有 充 分 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 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 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15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召 集人应 当自通 过之日起5日内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自生效 之日起2日内 在 指定媒 介 上公 告。如 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 部 分 关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事 由 、 召 开 条 件 、 议 事 程 序 、 表决条件 等 规 定 , 凡 是 直 接 引 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规 则 的 部 分 , 如 将 来 法 律 法 规 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法律法规增加新的持有人大 会机制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调整或补 充,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十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16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件的 前提下 , 基金 管理人可 以根据 实际情 况进行 收益分配 ,具体 分配方 案以公告 为准, 若《基 金合同》 生效不 满3个 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2、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投 资,投 资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 低于面 值;即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 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由于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 类基金份额收 取销售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对各 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 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 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 益分配 方案由 基金管理 人拟定 ,并由 基金托管 人复核 ,在2 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17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若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的,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 仲 裁 费 和诉讼 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 期货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 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6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18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金托管 人发送 基金管 理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于次 月 首日 起2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 支 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送 基金托 管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于次 月首日 起2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 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 金 份额 不收 取 销 售服 务 费,C 类基 金 份 额的 销 售服 务 费年 费 率 为0.30% 。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资产净值的0.30% 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30% ÷当年天 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经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 ” 中第4 -11 项 费用 , 根 据有 关 法规 及 相应 协 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 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19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 他扣缴义务人按 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若无特别 说明, 上述“ (一)基 金费用 的种类 ”中第1 -11项 费用已 包含增 值税,基金管理人不再另行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在 严格控 制 投 资 组 合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通 过 积 极 主 动 的 资 产 配 置 和 组 合 管 理,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 ( 包 括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港 股 通 标的股票、 债 券 ( 包 括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 金 融 债 券 、 企 业 债 券 、 公 司 债 券 、 中 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证 券 公 司 短 期 公司债券、次 级 债 券 、 政 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债券 (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债券回 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同 业 存 单 、 货币 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股 票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0% –95% (其中 投资于国 内依 法发行 上 市的股票 的比 例占基 金 资产的0%-95% ,投资 于港股通标 的 股 票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股 票 资 产 的50% )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和 国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20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 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 资产净值的5% , 其 中,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付金 、 存 出 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投资沪港通机制和深港通机制下 港股通允许投资的规定范围内的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如港股通的股 票范围增加、减少或变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作相应调 整。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 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 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相关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 比例限制规定。 (三)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 基 金 股 票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0% –95% (其中投资于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 股票 的比例 占 基金资产 的0%-95% , 投资于港 股通 标的股 票 的比例 不超 过股票资产的50% ) ; (2)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 和国债 期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 产 净值5 %的现 金 (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 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同一 家公司在 境内和 香港同 时上市 的A+H 股合计计算) ,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同一 家公司 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 股合计计算) , 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开放式 基金( 包括开放 式基金 以及处 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15% ; (6)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投资组 合持有 一家上市 公司发 行的可 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 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21 (7)本 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市 值合计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15%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8)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资管 产品及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主体为 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1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0.5%; (12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13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4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6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 ( 含BBB )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7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18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 ;本 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同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最长 期 限 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22 (19 )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 (20)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 产 净 值 的10%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总 市 值 的20% ;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 《 基 金 合 同 》 关 于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的 有 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21)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 产 净 值 的15%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债 券 总 市 值 的30% ;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 合 《 基金合同 》 关 于 债 券 投 资 比 例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 (2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 和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95% , 其 中 , 有 价 证 券 指 股 票 、 债 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23)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 (2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 )、(7 )、(8)、(16 )项外 ,因 证券、期 货市场波 动、 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效之日起 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 《 基金合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期 间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 应当 符合本 《 基金合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 基 金合同 》 生效之日起开始。 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23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但须提前公告。 2、禁止行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24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 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 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资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执行。 (二)《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 合同 》 涉及法律 法规规 定或本 《基金合同 》约 定应经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 法律法规规定和 《 基金合同》 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当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 合同》 终止事由 之日起30 个工 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25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 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 但 因 本 基 金 所 持 证 券 的 流 动 性 受 到 限 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 于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5个 工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26 八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 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九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查阅。 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27 第 二十 一部分


托管 协议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 南宁市 西乡塘区 总部路1号中 国 —东盟 科技企 业孵化 基地一 期C-6栋二层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成立时间:2004 年1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45 号 注册资本:2.2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50年 电话:(021)38555555 传真:(021)68880983 联系人:施颖楠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 郭明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 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28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 理 人 民 币 存 款 、 贷 款 、 同 业 拆 借 业 务 ;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 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 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 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 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 银团贷 款 ;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 币 兑 换 ; 出 口 托 收 及 进 口 代 收 ; 外 汇 票 据 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 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 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港 股 通 标的股票、 债 券 ( 包 括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 金 融 债 券 、 企 业 债 券 、 公 司 债 券 、 中 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次级债券、政 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债券 (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债券回 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同 业 存 单 、 货币 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 指 期 货 、 国 债 期 货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29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投资沪港通机制和深港通机制下 港股通允许投资的规定范围内的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如港股通的股 票范围增加、减少或变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作相应调 整。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变 更 投 资 品 种 的 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相关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 比例限制 规定。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 部 门 规 章 及 《 基 金 合 同 》 禁 止 投 资 的 投资工具 。 2、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下 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本基 金的投 资资产 配置比 例为: 本 基 金 股 票 投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0% –95% ( 其 中 投 资 于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市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0%-95%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 股票资产 的50%) ;每 个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和 国债期 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产净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 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 地调整投资范围。 (2)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本 基金投 资组合 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a 、 本 基 金 股 票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0% –95% ( 其 中 投 资 于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市的股 票的 比例占 基 金资产的0%-95% ,投 资于港股 通标 的股票 的 比例 不超过 股票资产的50% ); 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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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 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5 %的现 金 (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 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c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 的证券 ( 同一 家 公司在 境内 和香 港同 时 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 , 其 市值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d、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且由本托 管人托 管 的全 部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 行的证 券 (同一家公 司 在 境 内 和 香 港 同 时 上 市 的A+H 股合计计算),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 e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开放 式基 金( 包 括开放 式基 金以 及处 于 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 ; f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 g、本基 金主动 投资于 流动性受 限资产 的市值 合计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h、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主 体为交 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i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 j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 超过该权证的10%; k、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买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0.5 %; l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m 、本基金持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31 n、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 别)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o、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且由本托 管人托 管 的全 部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p、本基 金应投 资于信 用级别评 级为BBB 以上 (含BBB )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q 、 本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r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 券 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s 、 本 基金 持 有的 单 只中 小 企 业私 募 债券 , 其市 值 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 10% ; t 、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遵循以下比例限制: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10% ; 在 任 何 交 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20% ; u、本基 金参与 国债期 货交易, 遵循以 下比例 限制: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15% ; 在 任 何 交 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市 值 和 买 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 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 v、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国 债期货 和股指期 货合约 价值与 有价证 券 市 值 之 和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95% , 其 中 , 有 价 证 券 指 股 票 、 债 券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32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w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的规定为准,但须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方可纳入投资监督范围。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如适用于本基金,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第b 、g 、h 、p 项 外 , 由 于 证 券 、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或 基 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 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以 达 到 规 定 的 投 资 比 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管理 人应在 出现可 预见资产 规模大 幅变动 的情况下 ,至少 提前2 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 实施交易监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下 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33 4、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基 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 金托管 人按以 下方式对 基金管 理人参 与银行间 市场交 易的交 易对手 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 市 场 交 易 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 交易结算 方式。 基金托 管人在收 到名单 后2个 工作日内 回函确 认收到 该名单。基 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于2 个工作 日内回 函确认收 到后, 对名单 进行更新 。基金 管理人 收到基金托 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 单 内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 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 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 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 手名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 金 资 产 损 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 金管理 人参与 银行间市 场交易 的核心 交易对手 为中国 工商银 行、中 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 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 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 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 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交易对手 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34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 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 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 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管理 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 调整。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 否在名单内列明。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 基金投资 非公开 发行股 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 通受限 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 司证券 发行管理 办法》 规范的 非公开 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 易证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 行 未 上 市 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首次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前, 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 险控 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 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 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 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前 ,基金 管理人 应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符 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 件、发 行 证 券 数 量 、 发 行 价 格 、 锁 定 期 , 基 金 拟 认 购 的 数 量 、 价 格 、 总 成 本 、 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 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 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35 (5)基 金托管 人应按 照《关于 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行股 票等流 通受限 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 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 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 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 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 切 实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 则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 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 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 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 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 于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尚 未 成 交 的 且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交 易 前 能 够 监 控 的 投 资 指 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 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36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 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 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 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 托 管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 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37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人 的正当 指令, 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 托管人 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证 券账户 和期货 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与基 金托管 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对于 因基金 认(申 )购、基 金投资 过程中 产生的应 收财产 ,应由 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 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 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 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 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 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 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 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 资 ,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应 由 参 加 验 资 的2 名 以 上 ( 含2 名 ) 中 国 注 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 资金划入基金 托 管 人 为 基 金 开 立 的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中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资 金 当 日出具确认文件。 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38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 托 管 人 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 金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 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 现 金 管 理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 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 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 金合同 》生效 后,基金 管理人 负责以 本基金的 名义申 请并取 得进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 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应 一起负 责为基 金对外签 订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39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 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 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 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 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 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 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 署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15 个工 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 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4 位 ,小数点后第5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 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各类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4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予以公布。 根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 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银行存 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 证 券 发 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③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④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41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②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 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 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 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 值; ④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易 的债券 、资产 支持证券 等固定 收益品 种,采 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同 一债券 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 市场交 易的,按 债券所 处的市 场分别 估值。


(5)股 指期货 、国债 期货合约 一般以 估值当 日结算价 进行估 值。估 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6)估 值计算 中涉及 港币对人 民币汇 率的, 将依据下 列信息 提供机 构所提 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7)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8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9)当 基金发 生大额 申购或赎 回情形 时,基 金管理人 可以采 用摆动 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三)估值差错处理 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42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 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 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 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 就 实 际 向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 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 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按估值 方法的 第(7 )项进行 估值时 ,所造 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证券、期 货 交 易 所 及 其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 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 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 而 引 起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 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 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 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 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43 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 而 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和 公 告 的 , 以 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 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 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 日 内 完 成 半 年 报 告 编 制 并 公 告 ; 在 会 计 年 度 结 束 后90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 人在5 个工作 日内完成 月度报 告,在 月度报告 完成当 日,对 报告加 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 托管人 在3 个 工作日内 进行复 核,并 将复核结 果及时 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 管理人 在7 个 工作日内 完成季 度报告 ,在季度 报告完 成当日 ,将有关报 告提供基 金托管 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 收到后7个工作 日内进 行复核 ,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30 日 内 完 成 半 年 度 报 告 , 在 半 年 报 完 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20 日 内 进 行 复 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在45 日 内 完 成 年 度 报 告 , 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 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 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 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 表 对 外 发 布 公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就 相 关 情 况 报 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 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44 基金定期 报告应 当在公 开披露的 第2个 工作日 ,分别报 中国证 监会和 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须 分 别 妥 善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包 括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 日、每年6月30 日、12 月31日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的内 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保存期限自 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 日、每年6月30 日、每 年12月31 日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基 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 月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 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 备份,保存期限为15 年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 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 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并 对 相 关 各 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45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 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 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 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有其他基 金托管 人接管 基金资 产; (3)基 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有其他基 金管理 人接管 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 自出现 《基金 合同》 终止事由 之日起30 个工 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在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接管基 金财产 之前,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46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6 、基金财产清算期限为6 个月, 但 因 本 基 金 所 持 证 券 的 流 动 性 受 到 限 制 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 算期限相应顺延。 7、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8、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 - (3 ) 项 规 定 清 偿 前 , 不 分 配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 金 财 产 清算公告 于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 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5个 工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47 第 二十 二部分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并 将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主要的服务项目如下:


一、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服务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时 兼 任 本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 在 公 司 内 部 设 立 了 专 门 的 运 营 部 门 负 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业 务 , 配 备 先 进 、 高 效 的 电 脑 系 统 及 通 讯 系 统 , 准 确 、 及 时 地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办 理 基 金 账 户 业 务 、 汇 总 和 储 存 并 管 理 基 金 的 所 有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信 息 , 确 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注 册 与 过 户 登记工作的准确和顺利进行。


二、资料寄送


1、每次申购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 T+2 个 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 点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 ; 2、每次认购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T+2 个 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 查询交易情况,最终确认份额以基金成立后的确认份额为准。 3、 本公司默认的对账 单方式为月度电子邮件 形式对账单,投资者也 可选择 月 度 短 信对 账 单 。 我 司将 在 每 月结 束 后的 5 个 工 作 日内 向 投资 者 发送 基 金 账 户 对 账 单 。 本 公 司 提 示 , 凡 无 法 接 收 电 子 邮 件 对 账 单 的 投 资 者 , 须 在 开 户 成 功 后 与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联系(4007004518 (免长途费)、95105680 (免长途 费)和021-38789555 ) , 我 们 在 核 对 投 资 者 联 系 方 式 完 整 无 误 后 , 可 为 基 金 投 资者 提供 上述对账单服务 。


三、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 金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将 其 所 获 红 利 按 除 息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随时选择更改基 金分红方式。 四、定期定额投资


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48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的 服 务 , 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固 定 的 渠 道 , 采 用 定 期 定 额 的 方 式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 定 期 定 额投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详见相关公告。 五 、资讯服务


1、手机短信提醒服务


投 资 者 在 申 请 开 立 本 公 司 基 金 账 户 时 可 预 留 手 机 号 码 , 由 此 可 获 得 本 公 司 手 机 短 信 提 醒 服 务 。 内 容 包 括 基 金 新 产 品 、 基 金 新 服 务 、 基 金 资 讯 信 息 及 交 易 确认情况等。 2、 电子邮件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在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注 册 , 登 录 定 制 所 需 要 的 各 类 公 开 信 息 。 如果留 下个人邮箱,将会收到定制的信息。 六 、客户服务中心


1、客户服务电话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 7 天、每天 24 小时的自助语音服务和查询 服务,客户可通过电话收听最新公告信息、基金份额净值、自助查询基金账户 余额信息、交易确认情况等。同时,呼叫中心在工作时间提供人工应答服务。 2、网上客户服务中心


网上 “基金账户查询 ”功能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查询、资讯服务以及相 互交流的平台。 注册登录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查询个人账户资料,包括基 金持有情况、基金交易明细、基金分红实施情况等;此外,还可以修改个人账 户资料, 查询热点问题及其解答,查阅投资刊物,或提交投诉和建议等。 公司网址:WWW.FTS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FTSFUND.COM 七 、客户投诉处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网 上 投 诉 栏 目 、 呼 叫 中 心 自 动 语 音 留 言 、 呼 叫 中 心 人 工 坐 席 、 书 信 、 电 子 邮 件 、 传 真 等 渠 道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销 售 机 构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进 行 投 诉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还 可 以 通 过 代 销 机 构 的 服 务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49 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八 、服务渠道


1 、 咨 询 电 话 :4007004518 ( 免 长 途 费 ) 、95105680 ( 免 长 途 费 ) 和 021- 3878 9555


2、网站及在线客服:WWW.FTSFUND.COM


3、传真:021-6887 0708


4、电邮:SERVICE@FTSFUND.COM 5、其他,如邮寄等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 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50 第 二十 三部分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1、2018 年 2 月 10 日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 金参加北京展恒 销售有限公司基金认购、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2018 年 3 月 5 日,关于增加上海景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国海富兰 克 林 基 金 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定投业务的公告 ; 3、2018 年 3 月 12 日 ,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参加 部分销售机构柜台、电子渠道申购、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4、2018 年 3 月 12 日 ,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 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 5、2018 年 3 月 23 日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旗下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计划收取短期赎回费的提示性公告 ; 6、2018 年 3 月 30 日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东海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7、2018 年 4 月 3 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 加 中 泰 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网上渠道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 8、2018 年 4 月 19 日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中兴 通讯股票(000063)估值调整的公告 ; 9、2018 年 4 月 20 日 ,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变更公告 ; 10 、2018 年 5 月 21 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旗下部分基金参加银河证券 开 放 式 证 券投资基金申购、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11 、2018 年 5 月 25 日,关于新增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国海富 兰 克 林 基 金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开展相关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 12 、2018 年 6 月 9 日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中兴 通讯股票(000063)估值调整的公告 ; 13 、2018 年 7 月 20 日,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2 季度报告 。 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51 第 二十 四部分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招募说明书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关销售 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供公众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 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 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 富兰克林国海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52 第 二十 五部分


备查 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接受富兰克林国海 新 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注册文件 (二)《富兰克林国海 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富兰克林国海 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富兰克林国 海 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 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国 海 富 兰 克 林 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二零一八年 九 月二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