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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明择(501038)

银华明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银 华 明择 多 策略 定 期开 放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更新招募 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基 金管 理人 :银 华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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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17 年 5 月26 日证监许可【2017】787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合同 生效日为2017年8月11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风险和收益作出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 中 国 证 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基金”)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 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 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 也 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来说, 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 投资人承担的收益 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 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 股票型基金, 属于中高预期风险、 中高预期收益 的基金产品。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1.00 元发售, 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 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 险、基金运作风险、其他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 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 即当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投资人 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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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 资 人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相 适 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当 投 资 人 赎 回 时 , 所 得 可能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 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 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 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购、申 购和赎回基金份额,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以及相关公告。 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8 月 11 日,有关财务数据 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8 年 6 月 30 日,所披露的投资组合为 2018 年第 2 季度 的数据(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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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11 四、基金托管人 ............................................................................................................................ 26 五、相关服务机构 ........................................................................................................................ 30 六、基金的募集 ............................................................................................................................ 4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5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 交易............................................................................................................. 46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48 十、基金的投资 ............................................................................................................................ 63 十一、基金的业绩 ........................................................................................................................ 75 十二、基金的财产 ........................................................................................................................ 76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 77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83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85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87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 露................................................................................................................. 88 十八、风险揭示 ............................................................................................................................ 95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99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102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 119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 133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 事项........................................................................................................... 135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 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 136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37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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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一 、绪 言 《 银 华 明 择 多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以 下 简 称 “招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说明 书”) 依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 售办法》 ”)、 《公开 募集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运作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公开募 集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流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银华明择 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 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银 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应 按照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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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 合同 、 《基金 合 同》 :指 《 银华 明择多 策略定期 开放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银华明 择多策 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 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银华明 择多策略 定期开 放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银 华明择 多策略 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其 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 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和其制定机构不时做出的修改、 补充和有权解释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 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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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 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包括其不时修订) 规定的条件,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 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 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 可以投 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 试点办 法》 ( 包括其不 时修订 )及相 关法律法 规规定 ,运用 来自境外的 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 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人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 及招募说明书等 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 金 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25、 销售机构: 指银华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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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 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其中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 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 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6、基金销售网点:指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27、 场外: 指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者其 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 通 过该 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 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28、 场内: 通过具有相 应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 通 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 场内申购、 场内 赎回 29、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30、 登记机构: 指 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人也可以自行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登记机构 31、 登记结算系统: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登记在该系统的基金份额也称为场外份额 32、 证券登记系统: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 系统,登记在该系统的基金份额也称为场内份额 33、 开放式基金账户: 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用于记录投资人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 投资人办理 场外认购、 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 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 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登记结 算系统 34、上 海证券账户: 指 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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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开设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投资人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 场内认购、 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 需持有上海证券账户。 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系 统 35、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6、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 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之日 37、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8、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9、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 后合法存续 的不定期期 间 40、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 41、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日 42、 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 n=1, 2, 3, 4, 5…… 43、 封闭期: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或者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18 个 月的期间内, 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起至 18 个月后的 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止。第二个封闭期为自首个开放期结束 之日次日起至 18 个月 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 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但投资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转 让基金份额 44、 开放期: 指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 期 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 作日,最短 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 开放期内 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暂停申购和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 在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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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45、 月度 对日: 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度中的对应日期, 若该日历月 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或月度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 个工作日 46、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7、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8、 《业务规则》 : 指本基金管理人、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及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9、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 件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0、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 开放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 的条件 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申请购买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51、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 开放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要求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 为现金的行为 52、 上市交易: 基金存 续期间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 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53、 《上市交易公告书》 : 指 《银华 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54、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某一开放 式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已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业务的 其他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55、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6、 系统内转托管: 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 转登记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之 间进行 指定关系变更 的行为 57、 跨系统转托管: 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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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券登记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8、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 工作 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59、 元:指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60、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61、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股指期货合约、 银行存款 本息、基金应收 的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2、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 扣除基金负债后的 净资产值 63、 基金份额净值: 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所得价 值 64、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5、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存 款) 、 停牌股 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6、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67、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观事 件 68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招募说明书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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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 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 文号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2001]7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222亿元人民 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3090 银华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成立于2001 年5 月28日 ,是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 (证监 基金字[2001]7 号文) 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为2.222亿元人 民币,公 司的股 权结构 为西南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出资 比例44.10% ) 、第一创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6.10% ) 、 东 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出 资 比 例 18.90% ) 、山 西海 鑫实 业股份有 限公 司(出 资 比例0.90%) 、杭 州银华 聚义投资合 伙企业 (有限合伙) ( 出资比例3.57% ) 、 杭州银华致信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出资比例3.20% ) 及杭州银华汇玥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出资比 例3.22%)。 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 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名称已于2016年8月9 日起变更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 经营运作规范, 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公司 董事会下设 “战略委员会” 、 “风险控制委员会” 、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 、 “审计委 员会” 四个专业委员会, 有针对性地研究公 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 况, 制定相应的政策, 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 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 会由4 位监事 组成,主 要负责 检查公 司的财务 以及对 公司董 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投资管理一 部、投资管理二部、投资管理三部、量化投资部、境外投资部、养老金投资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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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部、FOF 投 资 管 理 部 、 研 究 部 、 市 场 营 销 部 、 机 构 业 务 部 、 养 老 金 业 务 部 、 交 易管理部、风险管理部、产品开发部、运作保障部、信息技术部、互联网金融 部、战略发展部、投资银行部、监察稽核部、人力资源部、公司办公室、行政 财务部、内部审计部、深圳管理部等 25 个职 能部门,并设有北京分公司、青岛 分公司和上海分公司。此外,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投资业务的最 高决策机 构,同 时下设 “主动型 A 股投 资决 策、固定 收益投 资决策 、量化和境 外投资决策、养老金投资决策及基金中基金投资决策”五个专门委员会。公司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公司投资业务理念、投资政策及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 管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 珠 林 先 生 : 董 事 长 , 经 济 学 博 士 。 曾 任 甘 肃 省 职 工 财 经 学 院 财 会 系 讲 师,甘 肃 省 证 券 公 司 发 行 部 经 理 , 中 国 蓝 星 化 学 工 业 总 公 司 处 长 , 蓝 星 清 洗 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西南证券副总裁,中国银河证券副 总裁,西南证券董事、总裁;还曾先后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委 员会委员、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现任公司董事长,兼任中国上市公司 协会并购融资委员会执行主任、中国证券业协会绿色证券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 员、中国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促进会副理事长、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中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财政部资产评估准则委员会委员。 钱龙海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曾任北京京放投资管理顾问公司总经理 助理;佛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 书记、董事、总裁,兼任第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第一创业摩根大 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并任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理事,中国证券 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第五届副主任委员,深圳市证券业协会副会长。 李福春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研究生,高级工程师。曾任一汽集团公司 发展部部长、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 任、长春市副市长、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吉林省政府秘书长。现任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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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吴坚先生:董事,中共党员。曾任重庆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科员, 重庆市证券监管办公室副处长,重庆证监局上市处处长,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 理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重庆东源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长,重庆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重庆上市公司董事长协会秘书长,西南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重庆银海融资租赁 有限公司董事长,重庆直升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副董 事 长 , 华 融 渝 富 股 权 投 资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西南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总裁、党委副书记,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西证国际投 资有限公司董事长,西证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重庆仲裁委仲裁 员,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 王立新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最早的 从业者,已从业 20 年 。他参与创始的南方基金和目前领导的银华基金是中国优 秀的基金管理公司。曾就读于北京大学哲学系、中央党校研 究 生 部 、 中 国 社 会 科学院研 究生部 、长江 商学院 EMBA 。先后 就 职于中国 工商银 行总行 、中国农村 发展信托投资公司、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参与筹建南方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并历任南方基金研究开发部、市场拓展部总监。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银华财富资本管理 (北京) 有限公司董事长。此外,兼任中 国基金业协会理事、香山论坛发起理事、秘书长、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年鉴》 副 主编、北京大学校友会理事、北京大学企业家俱乐部理事、北京大学哲学系系 友会秘书长、北京大学金融校友联合会副会长。 郑秉文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社会 科学院研究生院副院长,欧洲所副所长,拉美所所长和美国所所长。现任第十 三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研究生院教授、博士 生导师,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 保监会重大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在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国家行政学 院、武汉大学等十几所大学担任客座教授。 刘星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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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全国先进会计 (教育) 工 作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现任中国会计学会理事,中国会计学 会对外学术交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会计学会教育分会前任会长,中国管 理现代化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优选法统筹与经济数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邢冬梅女士: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律师。曾任职于司法部中国法律事务 中心( 后 更 名 为 信 利 律 师 事 务 所) , 并 历 任 北 京 市 共 和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 现 任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金融部负责人,同时兼任北京朝阳区律 师协会副会长。 封和平先生:独立董事,会计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任职于财政部 所属中华财务会计咨询公司,并历任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合伙 人,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主管合伙人,摩根士丹利中国区副主 席;还曾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 审核委员会委员、第 29 届奥运会北京奥组委财务顾问。现任普华永道高级顾 问,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常务理事。 王芳女士 :监 事会主 席 ,西南政 法大 学法学 硕 士及清华 五道 口金融 EMBA 。 2000 年至 2004 年 9 月 就职于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部,2004 年 10 月至今 历任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席律师、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合规总监、副 总裁。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 合规总监。 李军先生:监事,管理学博士。曾任四川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教师,西南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证券营业部咨询部分析师、高级客户经理、总经理助 理、业务总监,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此外,还曾先后 担 任 重 庆 市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统 计 评 价 处( 企 业 监 管 三 处) 副 处 长 、 企 业 管理三处副处长、企业管理二处处长、企业管理三处处长,并曾兼任重庆渝富 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 总经理。 龚飒女士:监事,硕士学历。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财务负 责人,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业部副总经理,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稽核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总经理,银华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现任公司机构业务部总监。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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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杜永军先生:监事,大专学历。曾任五洲大酒店财务部主管,北京赛特饭 店财务部主管、主任、经理助理、副经理、经理。现任公司行政财务部总监助 理。 周 毅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硕 士 学 位 , 曾 任 美 国 普 华 永 道 金 融 服 务 部 部 门 经 理、巴克莱银行量化分析部副总裁及巴克莱亚太有限公司副董事等职,曾任银 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及银华 抗通胀 主 题证券 投资基 金(LOF) 基金经 理和 公司总经 理助理 职务。 现任公司副 总经理,兼任公司量化投资总监、量化投资部总监以及境外投资部总监、银华 国际资本 管理有 限公司 总经理, 并同时 兼任银 华深证 100 指数分 级 证券投资基 金、银华中证 800 等权重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 凌宇翔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机械工业部、西南证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2001 年 起 任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督 察 长 。 现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苏薪茗先生:副总经理。博士研究生,获得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清华 大学法律硕士、英国剑桥大学哲学硕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经济学博士 (金融学专业) 学位。曾先后担任福建日报社要闻采访部记者,中国银监会政策 法规部创新处主任科员,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综合处副处长,中国银监会创 新监管部产品创新处处长,中国银监会湖北银监局副局长。现任公司副总经 理。 杨 文 辉 先 生 , 督 察 长 , 法 学 博 士 。 曾 任 职 于 北 京 市 水 利 经 济 发 展 有 限 公 司、中国证监会。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任银华财富资本 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本基金基金经理 倪明先生:经济学博士。曾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研究分析工作, 历 任债券信用分析师、债券基金助理、行业研究员、股票基金助理等职,并曾 于2008 年1 月12 日至2011 年4 月15 日期间 担任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职务。2011 年4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自2011 年9 月26 日起 担任银华核心价值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5 年 5 月 6 日起 兼任银华领先策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 年8 月27 日起兼 任银华战略新兴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 7 月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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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8 日至2017 年9 月4 日 兼任银华内需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7 年 8 月 11 日起兼 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7 年 11 月 3 日起兼任银华估值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11 月 24 日起兼任银华稳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苏静然女士:硕士研究生。曾就职于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宏源证 券 股份有 限公司 、诺安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先 后从事农 业、家 电、食 品饮料行业 研究。2014 年 1 月加入银华基金,历任行业研究员、投资经理,基金经理助 理。 自 2017 年 10 月 30 日起兼任银华核心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 领先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战略新兴灵活配置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7 年 8 月 11 日起兼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7 年11 月 24 日起兼任银华稳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李晓星先生 :硕士学位,2006 年至2010 年期 间任职于ABB 有限公司,历任 运营发展部运营顾问,集团审计部高级审计师等职务;2011 年 3 月加盟银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职务。自 2015 年 7 月 7 日起 担任银华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12 月 22 日起, 兼 任银华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7 年 8 月 11 日起兼 任本基金 基金经理 ,自 2017 年 11 月 3 日起兼任银华 估值优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8 年3 月12 日起兼任银华心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经理,自 2018 年 7 月 5 日 起兼任银华心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8 月 15 日起兼任银华稳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及银华战略新兴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3、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王立新 委员:周毅、王华、姜永康、倪明、董岚枫、肖侃宁、周可彦、李晓星 王立新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 周毅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王华先生,硕士学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曾任职于西南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2000 年10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筹) ,先后在研究 策划部、基金经理部工作,曾任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银华货币市场证 券投资基金、银华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富裕主题混合型证券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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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投资基金、银华回报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华逆向 投资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优质增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管理一部总监、投资经理及 A 股基金投资总监。 姜永康先生,硕士学位。2001 年至 2005 年曾就职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组合经理等职。2005 年 9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曾任养老金管理部投资经理职务。曾担任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 金、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中 证转债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 永泰积极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基金 投资总监及投资管理三部总监、投资经理以及银华财富资本管理 (北京) 有限公 司董事。 倪明先生,经济学博士;曾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研究分析工作, 历任债券信用分析师、债券基金助理、行业研究员、股票基金助理等职,并曾 任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2011 年 4 月加盟银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投资管理一部副总监兼基金经理。曾任银华内需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现任银华核心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领先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战略新兴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估值 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银华稳 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董 岚 枫 先 生 , 博 士 学 位 ; 曾 任 五 矿 工 程 技 术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高 级 业 务 员 。 2010 年 10 月 加盟 银 华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 历任研究 部助 理研究 员 、行业研究 员、研究部副总监。现任研究部总监。 肖 侃 宁 先 生 , 硕 士 研 究 生 , 曾 在 南 方 证 券 武 汉 总 部 任 投 资 理 财 部 投 资 经 理,天同 (万家)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任天同 180 指数基金、天同保本基金及万家 货币基金基金经理,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中心任投资经理管理 企业年金,在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 投资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分管投 资和研究工作)。2016 年 8 月加入银华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总经理助理。 周可彦先生,硕士学位。历任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员,申万巴黎基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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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曾担任嘉实泰和价值封闭式基金基金经理职务,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曾担 任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2013 年 8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公司银华富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和谐主题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 沪 港 深 增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银 华 瑞 泰 灵 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银华瑞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李晓星先生,硕士学位,2006 年 8 月至 2011 年 2 月任职于 ABB(中 国)有 限公司, 历任运 营发展 部运营顾 问、集 团审计 部高级审 计师等 职务。2011 年 3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职务,现任投 资管理一部基金经理。现任银华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盛世精 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银华 估 值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银 华 心 诚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 、 银华心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银华稳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及银华战略新兴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财产; (3 )依 照基金 合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批准的 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 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金 合同及 有关法律 规定监 督基金 托管人, 如认为 基金托 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人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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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 停受理申购 、赎回和转换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 、转托管等 业务的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 以诚实 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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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份额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 或要求外,在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 因 审 计 、 法 律 等 外 部 专 业 顾 问 提 供 服 务 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 (13 )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 人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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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 款 利 息 (税后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按 照 招 募 说 明 书 列 明 的 投 资 目 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 金管理 人不从 事违反《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法 》的行 为,并 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行为的发 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2 )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3 )违反规定将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4 )从 事证券 信用交 易(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 定的除 外); (5 )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6 )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 )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8 )违 反证券 交易业 务规则, 利用对 敲、倒 仓等行为 来操纵 和 扰乱 市场价 格; (9 )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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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10 )通过股票投资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11 ) 因基金投资股票而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与上市公司董事会或其 他持有 5% 以上投 票权 的股东恶 意串通 ,致使 股东大会 表决结 果侵犯 社会公众股 东的合法利益; (12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本基 金管理 人将加 强人员管 理,强 化职业 操守,督 促和约 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 )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6 )泄 漏在任 职期间 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秘 密、尚 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着谨慎 的原则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 益; (2 )不 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己及 其代理 人、代 表人、受 雇人或 任何第 三人谋 取利益; (3 )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悉的 有关证 券、基 金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 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声誉风险和外部风险。针对上述各种风 险,本公司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 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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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1 )建 立风险 管理环 境。具体 包括制 定风险 管理战略 、目标 ,设置 相应的 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 范围等内容。 (2 )识 别风险 。辨识 组织系统 与业务 流程中 存在什么 样的风 险,为 什么会 存在以及如何引起风险。 (3 )分 析风险 。检查 存在的控 制措施 ,分析 风险发生 的可能 性及其 引起的 后果。 (4 )度 量风险 。评估 风险水平 的高低 ,既有 定性的度 量手段 ,也有 定量的 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 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 的 级 别 。 定 量 的 方 法 则 是 设 计 一 些 风 险 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 )处 理风险 。将风 险水平与 既定的 标准相 对比,对 于那些 级别较 低的风 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 划,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 )监 视与检 查。对 已有的风 险管理 系统要 监视及评 价其管 理绩效 ,在必 要时适时加以改变。 (7 )报 告与咨 询。建 立风险管 理的报 告系统 ,使公司 股东、 公司董 事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 全 面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覆 盖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和 各 级 人 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 性原则 。公司 设立独立 的督察 长与监 察稽核部 门,并 使它们 保持高 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 制约原 则。公 司部门和 岗位的 设置权 责分明、 相互牵 制,并 通过切 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 性原则 。公司 的内部风 险控制 工作必 须从实际 出发, 主要通 过对工 作流程的控制,进而达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 ) 防 火 墙 原 则 。 公 司 的 投 资 管 理 、 基 金 运 作 、 计 算 机 技 术 系 统 等 相 关 部 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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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适时 性原则 。公司 内部风险 控制制 度的制 定,应具 有前瞻 性,并 且必须 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 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 会下设立了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 行研究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在特殊情况下,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依据其职 权,在上报 董事会的同时,对公司业务进行一定的干预。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 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 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 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 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 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 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 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 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 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 制度。 在 明 确 的 岗 位 责 任 制 度 基 础 上 , 设 置 科 学 、 合 理 、 标 准 化 的 业 务 操作流 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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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保存人员进行处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 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 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 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 出改进意见 , 促 进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有 效 地 执 行 。 监 察 稽 核 人 员 具 有 相 对 的 独 立性,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督察长、董事会及中国证监会。 (3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 管理人 确知建 立、实施 和维持 内部控 制制度是 基金管 理人董 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3) 基金管理人承 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 部控制制度。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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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 年10 月,是一家国 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 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 ( 股 票 代 码 939) ,于 2007 年 9 月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上 市( 股 票 代 码 601939) 。 2017 年6 月末,本集团 资产总额216,920.67 亿元,较上年末增加7,283.62 亿元,增幅 3.47% 。上半年,本集团实现利润总额 1,720.93 亿元,较上年同期 增长1.30%;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长3.81%至1,390.09 亿元,盈利水平实现平稳 增长。 2016 年,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100 余项重要奖项 。荣获 《欧洲货币》“2016 中国最佳银行”,《环球金融》“2016 中国最佳消费者银 行”、“2016 亚太 区 最佳流动 性管理 银行” ,《机构 投资者 》“人 民币国际化 服 务钻石奖”, 《亚洲银行家》 “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及中国银行业协会 “年度最 具社会 责任金 融机构奖 ”。本 集团在 英国《银 行家》2016 年“世界银 行 1000 强排名”中,以一级资本总额继续位列全球第 2 ;在美国《财富》2016 年世界500 强排名第 22 位。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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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 险资产市 场处、 理财信 托股权市 场处、QFII 托管处、 养老金 托管处 、清算处、 核算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监督稽核处等 10 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 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 220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 连续聘请外部会 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 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纪伟,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总行计 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任职,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投资托管业务部、授信审 批部担任领导职务。其拥有八年托管从业经历,熟悉各项托管业务,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 部、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 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 委托代理部、战略客户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 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 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 玎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国 际 业 务 部,长期从事海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金融机构客 户营销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 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 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 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 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 养老个人账户、(R)QFII 、(R)QDII 、 企 业 年 金 等 产 品 在 内 的 托 管 业 务 体 系 , 是 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7 年二季度 末,中国建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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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设银行已 托管 759 只 证券投资 基金。 中国建 设银行专 业高效 的托管 服务能力和 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连续 11 年 获 得 《 全 球 托 管 人》 、 《财资》 、 《环球金 融》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 “最佳托管专家 ——QFII”等奖项,并在 2016 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 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 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 确 、 完 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 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 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 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 实行集 中 控 制 , 业 务 印 章 按 规 程 保 管 、 存 放 、 使 用 , 账 户 资 料 严 格 保 管 , 制 约 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 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 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 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 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 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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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 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 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 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 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和投 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 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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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 1、场外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 办公楼15 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2)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网址 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移动端站点: 请到本公司官方网站或各大移动应用市场下载“银华生利 宝”手机APP 或关注“银华基金”官方微信 客户服务电话 010-85186558 ,4006783333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 续,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 )其他销售 机构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服电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2) 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客服电话 95588 网址 www.icbc.com.cn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客服电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客服电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5) 中国民生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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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客服电话 95568 网址 www.cmbc.com.cn 6)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7) 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8号 法定代表 人 杨黎 客服电话 96518 网址 www.uccb.com.cn 8) 河北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28号 法定代表 人 乔志强 客服电话 400-612-9999 网址 www.hebbank.com 9)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 金煜 客服电话 021-962888 网址 www.bankofshanghai.com 10)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法定代表 人 董祥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网址 http://www.dtsbc.com.cn/ 11) 国联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7-9层 法定代表人 姚志勇 客服电话 95570 网址 www.glsc.com.cn 12)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D座 法定代表 人 庞介民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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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客服电话 400-196-6188 网址 www.cnht.com.cn 13)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新 疆 乌 鲁 木 齐 市 高 新 区 ( 新 市 区 ) 北 京 南 路358 号 大 成 国 际 大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 人 韩志谦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网址 www.hysec.com 14)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法定代表 人 李晓安 客服电话 95368 网址 www.hlzq.com 15)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 祝献忠 客服电话 95390 网址 www.hrsec.com.cn 16)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法定代表 人 李刚 客服电话 400-860-8866 网址 www.kysec.cn 17)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法定代表 人 徐刚


客服电话 95564


网址 www.lxzq.com.cn


18)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 人 李玮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 www.zts.com.cn 19)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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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客服电话 400-666-1618; 95573 网址 www.i618.com.cn 20)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法定代表 人 林义相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 www.jjm.com.cn 21)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东新街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 人 刘建武 客服电话 95582 网址 www.westsecu.com.cn 22)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 人 叶顺德 客服电话 4006-98-98-98 网址 www.xsdzq.cn 23)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 人 张志刚 客服电话 95321 网址 www.cindasc.com 24)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 法定代表人 何亚刚 客服电话 400-889-5618 网址 www.e5618.com 25)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 人 陈共炎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26) 中天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号甲 法定代表人 马功勋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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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客服电话 95346 网址 www.iztzq.com 27)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 人 王常青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2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A层 法定代表 人 张佑君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www.citics.com 29)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法定代表 人 杨宝林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www.citicssd.com 30)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 人 王连志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网址 www.essence.com.cn 31)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 丁益 客服电话 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 www.cgws.com 32)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 尤习贵 客服电话 95579; 400-8888-999 网址 www.95579.com 33)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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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网址 www.tebon.com.cn 34)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法定代表 人 赵俊 客服电话 95531 ; 400-8888-588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35) 东吴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 范力 客服电话 95330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36)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 高利 客服电话 95571 网址 http://www.foundersc.com 37) 光大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 人 薛峰 客服电话 95525 ; 400-888-8788 网址 www.ebscn.com 38)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客服电话 95575 或致电各 地营业网点 网址 http://www.gf.com.cn 39)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客服电话 95310 网址 www.gjzq.com.cn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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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40)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法定代表 人 何如 客服电话 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41)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 人 李工 客服电话 95318 网址 www.hazq.com 42) 南京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 步国旬 客服电话 95386 网址 www.njzq.com.cn 43)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 、B01(b) 单元 法定代表 人 俞洋 客服电话 021-32109999 ; 029-68918888 ; 400-109-9918 网址 www.cfsc.com.cn 44)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 人 李梅 客服电话 95523 ;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45) 万联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18、19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客服电话 400-8888-133 网址 www.wlzq.com.cn 46)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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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268 号 法定代表 人 杨华辉 客服电话 95562 网址 www.xyzq.com.cn 47) 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客服电话 400-8888-111 ; 95565 网址 www.newone.com.cn 48)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 法定代表 人 吴承根 客服电话 95345 网址 www.stocke.com.cn 49)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 层-21层及第04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高涛 客服电话 95532 网址 www.china-invs.cn


50)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 人 黄扬录 客服电话 95329 网址 http://www.zszq.com/ 51)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 圳 市 福田 区中 心 三路8 号 卓越 时 代广 场 (二期 ) 北座13 层 1301-1305室、14 层


法定代表 人 张皓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52)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法定代表 人 吴坚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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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网址 www.swsc.com.cn 53) 湘财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 南 省 长 沙 市 天 心 区 湘 府 中 路198 号 新 南 城 商 务 中 心A 栋11 楼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客服电话 400-888-1551 网址 www.xcsc.com 54)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 人 刘世安 客服电话 95511-8 网址 stock.pingan.com 55)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法定代表 人 李俊杰 客服电话 021-962518 网址 www.962518.com 56)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 人 蔡咏 客服电话 400-8888-777 网址 www.gyzq.com.cn 57) 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客服电话 95553 或拨打各 城市营业网点咨 询电话 网址 www.htsec.com 58)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联系人 童彩平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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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59)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联系人 单丙烨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60)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 号 鄂 尔 多 斯 国 际 大 厦9 楼 (200120) 联系人 罗梦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61)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9层 联系人 张燕 客服电话 4008507771


网址 t.jrj.com 62)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 联系人 吴杰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网址 www.ijijin.cn 63)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9楼 联系人 潘世友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64)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08号北美广场B座12F 联系人 张裕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65)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 13 号楼6 层616 室 联系人 博乐 客服电话 400-678-5095 网址 www.niuji.net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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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66)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A 座 6 层 联系人 费勤雯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67)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23 层 联系人 马鹏程 客服电话 400-786-8868-5 网址 www.chtfund.com 68)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 1333 号14 楼 联系人 宁博宇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69)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琶 洲 大 道 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联系人 黄敏嫦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70)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08 联系人 丁向坤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网址 www.fundzone.cn 71)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6F 联系人 韩爱彬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72)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 16 楼 联系人 刘艳妮 客服电话 400-808-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m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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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73)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 济 开发区科创十一 街18 号院A 座4 层A428 室 联系人 江卉 客服电话 4000988511 网址 keterui.jd.com (以上排名不分先后) 2、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 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进行 (具体名单 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本基金认购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 会员单位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 。 尚 未 取 得 相 应 业 务 资 格 , 但 属 于 上 海 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人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和基金 合同等 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联系人 徐一文 电话 010-59378888 传真 010-5859890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及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层 负责人 廖海 联系人 范佳斐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经办律师 刘佳、范佳斐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及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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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楼17 层01-12 室 法定代表人 毛鞍宁 联系人 马剑英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 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 徐艳、马剑英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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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六 、基 金的募 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 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 2017 年5 月26 日证监 许可【2017 】787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已于2017年8月4日结束募集, 本基金募集期募集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 额共计1,089,257,419.14 份,有效认购户数为14210户。 (二)基金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 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四) 基金的封闭期与开放期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 式。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或者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18 个月 的期间内, 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 18 个月后的月度对 日的前 一日止。第二个封闭期为自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至 18 个月后 的月度对日 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但投资人 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其 中,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度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历 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或月度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 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最短 不少于 5 个工 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暂停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开放期 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 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要求。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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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 期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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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七 、基 金 合同 的生 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7 年 8 月 11 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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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八、 基金 份额 的上 市 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本 基金符合法律法规 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 规 定的 上市 条 件的情况下,基金份额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1、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上市交易 的地点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上市 后,登记在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 海分 公司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场外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 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证券登记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2、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7 年11 月 21 日发布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 公告书》 , 本基金于 2017 年11 月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3、基金上市条件 基金合同生效后, 具备 下列条件的,基金 管理 人可依据《上海证 券交 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 2 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4、上市交易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7 年11 月 21 日发布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 (二)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基金份额 在上 海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上 市交 易需 遵 循 《 上 海 证 券交 易所 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 (三)上市交易的费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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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四)上市交易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 上市基金份额的停 复牌 和终止上市按照《 基金 法》相关规定和上 海证 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相关公告。 (五)相 关 法 律 法规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上 海证 券交 易 所 对 基 金 上 市交 易的 规 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 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并可在本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 (六)若 上 海 证 券交 易所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增 加了 基金 上 市交易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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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九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一)基金的封闭期与开放期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 式。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或者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18 个月 的期间内, 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 18 个月后的月度对 日的前 一日止。第二个封闭期为自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至 18 个月后 的月度对日 的 前一日止, 以此类推。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但投资人可 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其中, 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度中的对应日期, 若该日历月 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或月度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 期间可以办理申购 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最短不少于 5 个工作 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 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暂停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开放期 时间中止计算 , 在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影 响 因 素 消 除 之 日 次 一 工 作 日 起 , 继 续 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要求。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投资人办理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 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认可的, 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上海证 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管理人委托的场外销售机构。 投资人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场外申 购、 赎回业务; 投资人需 使用上海证券账户办理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 其中, 上 海证券账户是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上 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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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 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通过上述方式进行 申购与赎回。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基金销售 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四)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 投资 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 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 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 期间可以办理申购 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最短不少于 5 个工作 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开放期内 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暂停申购和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 间中止计算,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 日起, 继续计算 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要求。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回或者转换。 开 放 期 内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但 若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期 最 后 一 日 业 务 办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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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开 放 期 以 及 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 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 管理人 规定的时 间以内 撤销, 在当日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场 外赎回基 金份额 时,基 金管理人 遵循“ 先进先 出”原 则,即按照投资人持有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 人通过 上海证 券交易所 交易 系 统办理 基金份额 的场内 申购、 赎回业 务时,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 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 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 以各销售 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 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但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时除外。 遇证券、 期货交易所 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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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 业务处理流程时, 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 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 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 立或无效,则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因投资人 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 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其他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 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 时间进行调整并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七)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限制 1 、 在 本 基 金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的 销 售 网 点 及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场 外 申 购 时,每个基金账户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每笔追加申 购的最低金 额为人民币 10 元。直 销机构的直销中心仅对机构投资者办理业务,基金管理人 直销机构或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 不得低于上述最低申购金额。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 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风险控制要求的上 海证券交 易所 会员单 位 场内申购 基金 ,单笔 申 购最低金 额为人 民币 1,000 元, 同时申购金额必须是整数金额。 2、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销售机构 办理场 外赎回 时,每笔 赎回申 请的最 低份额 为 10 份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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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持有人办理某笔赎回业务时或办理某笔赎回业务后在场外单一销售机构保留的 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办理 基 金份额场 内赎 回时, 每 笔赎回申 请的最 低份 额 为 10 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 3、本基 金管理 人有权 对单个投 资人累 计持有 的基金份 额上限 或累计 持有的 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上限进行限制。 4、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潜 在重大 不利影 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 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对于 场内申 购、赎 回及持有 场内基 金份额 的数量限 制,上 海证券 交易所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 理。 6、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市场情 况,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 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 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本基金场外和场内申购费率相同。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可 以 投 资 基 金 的 地 方 社 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 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将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 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 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 老金客户,所适用的特定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的大小分档,如下所示: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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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申 购费 率 申 购金 额(M, 含 申购费) 直 销养 老金客 户申 购费率 M<50 万元 0.45% 50 万元≤M<100 万元 0.36% 100 万元≤M<200 万元 0.30% 200 万元≤M<500 万元 0.18%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除前述直销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所适用的申 购费率按申购金额的大小分档,如下所示: 申 购费 率 申 购金 额(M, 含 申购费) 非 直销 养老金 客户 申购费 率 M<50 万元 1.50% 50 万元≤M<100 万元 1.20% 100 万元≤M<200 万元 1.00% 200 万元≤M<500 万元 0.60%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赎回费总额 25% 应 归 基 金 财 产 , 其 余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手续费 。 其中 ,对于 持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 的投资者 收取 的 赎回费 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 本基金场内外赎回费率相同,具体的 赎回费率如下: 赎 回费 率 持 有期 限 (Y ) 赎 回费 率 Y<60 天 1.50% Y≥60 天 0% 3、本基 金申购 费在投 资人申购 基金份 额时收 取。申购 费用由 申购本 基金基 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不列入基金财产。投 资 人 在 一 天 之 内 如 果 有 多 笔 申 购 , 适 用 费 率 按 单 笔 分 别 计 算。 4、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范 围内调 整申购费 率、赎 回费率 或收费 方式。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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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5、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 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 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 (九)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场 外申购 时,申 购的有效 份额为 按实际 确认的申 购金额 在扣除 相应的 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场内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的计算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再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金额退还至投资人资金 账户。 (2 )场 内和场 外赎回 时,赎回 金额为 按实际 确认的有 效赎回 份额乘 以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 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以申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申购费用。基金的申购金额 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固 定 申 购 费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 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某直销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0.00 元,通过场外申购本基金,其 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3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00 元,则其可得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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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00/(1 +0.30%)=997,008.97 元 申购费用=1,000,000.00 -997,008.97=2,991.03 元 申购份额=997,008.97/1.0600=940,574.50 份 即:某直销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0.00 元 ,通过场外申购本基金 ,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00 元,则可得到 940,574.50 份基金份额。 例四:某非直销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0.00 元,通过场内申购本基金, 其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0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00 元,则其可 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00/(1 +1.00%)=990,099.01 元 申购费用=1,000,000.00 -990,099.01=9,900.99 元 申购份额=990,099.01/1.0600=934,055 份(截位保留至整数位) 即:某非 直销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0.00 元,通过场内申购本基金,假 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00 元,则其可得到934,055 份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赎回和场内赎回均采用份额赎回的方式,赎回金额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为基准 计算, 计算结果 以四舍 五入的 方式保留 到小数 点后 2 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五: 某投资 人通 过 场外 赎回 持有的 1,000,000 份基 金份额 ,持 有 期限为 560 天,其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0 元,则 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0×1.1480=1,148,000.00 元 赎回费用=1,148,000.00 ×0%=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00-0=1,148,000.00 元 即:某持有本基金560 天的投资人通过场外赎回持有的1,000,000 份基金份 额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1480 元 , 则 可 得 到 的 净 赎 回 金 额 为 1,148,000.00 元。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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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4、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封 闭 期 内 , 在基 金份额上市交易前,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 交 易 日的次日,通过 其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基 金 份 额 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 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 其 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遇 特 殊 情 况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十)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及处理方式 在开放期内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在开放期内,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 措施。 3、证券 、期货 交易场 所或银行 间债券 交易市 场依法决 定临时 停市或 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者某 些申购 申请有 可能导致 单一投 资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6、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出现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登记结 算系统 或证券 登记系 统的技术故障或其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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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无法正常运行。 8、申请 超过基 金管理 人设定的 基金总 规模、 单日净申 购比例 上限、 单一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6、7、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 购 款 项 本金将全额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 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暂停申购情形的,开放期将按因不 可抗力等原因而暂停申购的时间相应延长,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业务 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十 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及处理方式 在开放期内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 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3、证券 、 期货 交易场 所或银行 间债券 交易市 场依法决 定临时 停市或 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 继续接 受赎回 申请将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 情形时 ,基 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发行人违约或交易对手延期、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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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 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 出 现 上 述 第 4 项所 述情形 ,按 基金合同 的相关 条款处 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如暂停本基金份额的赎回,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对于场内赎回申请,按照上海 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如开放期 内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暂停赎回情形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 等原 因 而暂停赎回的 时 间 相 应 延长,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合 理 调 整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期 间 并予以公告。 (十 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 开放期内 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 工作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 , 即认 为是发生了 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 场外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 回 比 例 不 低于 上 一 工 作 日 基 金 总 份额 的 2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 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工作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处理 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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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 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相关业务公告。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的限制。 (3 )在 开放期 内,若 本基金发 生巨额 赎回且 单个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单日赎 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不含 20% ) , 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对于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当日提出的赎回申请中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 (含 20% ) 的部分,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的方式, 与其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并且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采取相同的处理方式;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提出的赎回申请中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 的部分 (不含 20% ) , 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 延期的赎回申请处理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 式遵照 相 关 的 业 务 规 则 及 相 关 公 告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不 受 单 笔 赎 回 最 低 份 额 的 限 制。 (4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信息 披露办法》 规定的时限要求内通知基金份额 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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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应依 法及时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 暂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消 除的, 基金管 理人应于 重新开 放日公 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停申 购或赎 回的时 间,最迟 于重新 开放日 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 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开 放期与封闭期基金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开放期 与封闭期基金运作方式转换的有关信息披露按照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约定执行。 (十四)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决定开办本 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 换 业 务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五)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 (十六)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或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划转主体。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以其他方式处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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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分。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 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 准收费。 (十七) 基金的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认购、 申购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 从场内转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认购、 申购、 上市 交易买入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外转入的基金份额登记 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上海证券账户下。 2、系统内转托管 (1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可将其持 有的基 金份额 在登记结 算系统 内不同 销售机 构 (网点) 之间进行系 统内转托管或在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转指定。 (2 )基 金份额 登记在 登记结算 系统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变更 办理赎 回业务 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基 金份额 登记在 证券登记 系统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变更 办理基 金份额 上市交易或场内赎回业务的会员单位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转指定。 3、跨系统转托管 自 2017 年 11 月 24 日 起可以通过认购本基金的 销售机构 办理本基金份额的 跨系统转托管业务 。 (1 )跨 系统转 托管是 指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 在登记 结算系 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本 基金跨 系统转 托管的具 体业务 按照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八) 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 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 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如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或国家有权机关的明确指示,被 冻结的基金份额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基金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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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九)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 程序后,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或者办理基 金份额质押等相关业务,届时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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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十 、基 金的投 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灵活运用定向增发等多种投资策略, 充分挖掘潜在的投资机会, 在 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投资人获取稳健回报。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含中小板股票、 创 业板股 票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包含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 融资券 、 超短期融资券、 次级 债券、 地方 政府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债券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 允许投资 的债券 ) 、资 产支持证 券、债 券回购 、非金融 企业债 务融资 工具、同业 存单、银 行存款 (包括 协议存款 、定期 存款及 其他银行 存款) 、现金 、权证、股 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 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 于 股 票 资产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 的 40% ~ 85% ; 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每个开放期开始前两 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两个月内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封闭期内, 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 金; 开放期内,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 )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分析方法, 对宏观经济环境、 国家经济政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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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策、 行业发展状况、 股票市场风险、 债券市场整体收益率曲线变化和资金供求关 系等因素进行分析, 综合评价各类资产的市场趋势、 预期风险收益水平和配置时 机。 在此基础上, 本基金将积极主动地对权益类资产、 固定收益类资产和现金等 各类金融资产的配置比例进行实时动态调整。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以定向增发相关投资策略为主, 并综合运用价值、 成长、 周期、 主 题等多种策略,优选股票进行主动投资。 (1 )定向增发投资策略 定向增发是指上市公司向特定投资者 (包括大股东、 机构投资者、 自 然人等)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融资方式。 本基金在研究宏观经济大周期和行业小周期的基础 上, 采用定量及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甄选定向增发项目对基本面改善预期较 大、 同时估值相对具有优势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定量分析将综合各类定价指标 (市盈率 、市净 率、市 销率等) 和回报 指标( 资本回报 率、资 产收益 率等) ,并 结合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的动态变化对实施定增项目的企业开展全 方位评估。 基于定量筛选的结果, 本基金将借助基金管理人的股票研究平台和 产 业投资平台, 多维度调研并采用立体投资分析体系, 从定增公司管理层的能力和 人品、 定向增发项目目的、 定向增发对象结构、 定向增发项目类别等多方面, 全 面分析定增项目与上市公司主业的协同性以及对其基本面改善所能贡献的边际 收益, 把握定向增发相关投资机会, 选择出优质的股票作为基金的备选标的, 制 定投资方案。 具体而言, 本基金重点关注以下三类公司, 全面挖掘定向增发相关 投资机会。 1)正在实施定向增发的上市公司 本基金将全面分析正在实施定向增发公司的基本面情况, 结合市场未来走势 进行判断, 从战略角度评估本基金参与该定向增发项目的预 期中签情况、 预期损 益和风险水平, 积极参与风险较低的定向增发项目。 在本基金所参与的定向增发 股票锁定期结束后, 本基金将根据对该股票内在投资价值和成长性的判断, 结合 对股票市场环境的分析,选择适当的时机卖出。 2)实施定向增发后二级市场价格低于定增股票发行价格的上市公司 对于已经实施定向增发且定增股票尚处于锁定期的上市公司, 当其股票二级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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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市场价格和定向增发发行价格之间出现倒挂的情形时, 本基金将基于扎实的基本 面研究, 从中遴选出价值被低估、 基本面优秀的上市公司买入并持有其股票, 耐 心等待其价值回归。 3)即将实施定向增发的 上市公司 定向增发项目自预案公告开始至成功实施历经董事会、 股东大会、 监 管机构 等几个环节的审议批准。 已经发布公告表示即将实施定向增发的上市公司, 一般 具备较强的基本面改善的预期或较好资产注入的预期。 本基金将在研究其定增意 图、 基本面改善状况或注入资产质量等因素的前提下, 精选基本面和安全边际双 优的定增公司, 在二级市场进行投资。 在市场尚未充分预期的时候前瞻性地投资, 等待市场充分预期甚至过度预期时卖出。 (2 )其它股票投资策略 在定向增发策略之外, 本基金还将基于对经济 周期、行业发展趋势、 公司竞 争优势和估值体系的分析, 综 合运用价值策略、 成长策略、 主题策略和周期策略 等策略, 构建多样化投资组合。 1) 价值策略 价值策略的核心在于寻找定价低于合理市场价格的股票并等待价值回归。 虽 然从长期 来看市 场是“ 称重器” ,但短 期内也 会不时呈 现出“ 投票机 ”的特征。 由于市场风格压制或预期偏差, 在一段时间内某些股票的股价可能出现大幅低于 合理市场价格的情况。 本基金将深入研究这类股票的基本面, 全面评估其行业地 位和竞争优势以及造成较低股价的原因, 并评估公司合理价值、 研究和分析股价 回归催化剂因素,买入合适的标的并耐心持有,等待价值回归。 2) 周期策略 周期策 略重点关注行业出现的拐点性机会。 通过对产能、 产量、 价格、 库存 的研究, 判断行业景气变化所处的阶段。 结合供求趋势、 产业政策和竞争格局的 变化, 在行业景气向上的拐点出现之前进行投资, 等待行业景气兑现带来的股价 上升。 3) 成长策略 成长策略重点在于投资处于高成长阶段的新兴产业, 同时警惕成长性高的新 兴行业所伴随的高风险和高估值。本基金基于对国内外产业发展状况的深入研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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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究, 对行业景气趋势进行确认, 并通过对行业格局、 核心技术、 公司盈利模式的 研究,遴选出该行业中竞争优势强、潜在成长性好的上市公司,结合估值指标, 在合适的时机进行投资。 4) 主题策略 主题策略侧重于研究经济发展过程中由于政策主导、 经济结构变化出现的各 类投资主题,并投资于那些受惠于投资主题的上市公司。一方面,从经济改革、 结构调整、技术进步等多方面探究产业结构或企业运作模式根本性的变化 趋势, 挖掘具有中长期效应的主题投资机会。 另一方面, 对于具有投资价值的主题机会, 本基金通过全面研究主 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和关 键驱动因素, 分 析 企 业 对 投 资 主 题 的敏感性及获益水平,精选个股进行投资。 3、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投资方面, 本基金将坚持安全性、 流动性和收益性作为资产配置原则, 采取久期调整策略、 类属配置策略、 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个券精选策略, 以兼 顾投资组合的安全性、收益性与流动性。 (1 )久期调整策略 本基金采用目标久期管理法作为本基金债券类证券投资的核心策略。 通过对 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分析研判,形成 对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 进而调整所持有的债券资产组合的目标久期,达到增加收益或减少损失的目的。 (2 )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各市场、 各券种的相对投资价值、 流动性及信用风险, 对各市 场及各种类的固定收益类资产之间的比例进行适时、 动态的分配和调整, 确定最 能符合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 (3 )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将在确定资产组合平均久期的基础上, 根据利率期限结构的特点, 进 一步预测未来收益率曲线可能的变化形态, 进而确定采用集中策略、 哑铃策略或 梯形策略等, 在长期、 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 以从不同期限债券 的相对价 格变化中获利。 (4 )个券精选策略 在运用上述策略方法基础上,通过分析个券的剩余期限与收益率的配比状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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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况、 信用等级状况、 流动性指标等因素, 选择风险收益配比最合理的个券作为投 资对象, 并形成组合。 本基金还将采取积极主动的策略, 针对市场定价错误和回 购套利机会等,在确定存在超额收益的情况下,积极把握市场机会。 根据基金申购、 赎回等情况, 对投资组合进行流动性管理, 确保基金资产的 变现能力。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支持资产的构成及 质量、 提前偿还率、 风险补偿收益和 市场流动性等基本面因素, 估计资产违约风 险和提前偿付风险, 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 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 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 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 评 估其内在价值。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主动进行权证投资。 基金权证投资将以 价值分析为基础, 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 把握市场的短期 波动,进行积极操作,追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现稳健的超额收益。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着谨慎原则 , 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 改善组合 的风险收益特性。 套期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本基金 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 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 并结合 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四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40% ~85% ;但 应开放 期流动性需要,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每个开放期开始前两个月至开放期 结束后两个月内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2 )封 闭期内 ,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 除 股指 期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开放期内,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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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 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开放式 基金( 包括开放 式基金 以及处 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8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9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1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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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 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长 期 限 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 )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开放期 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7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2)封闭 期内, 本基 金 在任何交 易日日 终,持 有的买入 期货合 约价值 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开放期内,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 中,有价 证券指 股票、 债券(不 含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 、 权证、资产 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期 货合约价 值不得 超过本 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4)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 票市值和 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 关约定; 5)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股指 期货合 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8 ) 在开放期内, 本 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 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 、 (13) 、 (18) 、 (19) 项外 , 因 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 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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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进行投 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本基金持有证 券期间, 如发生证券处于流通受限状态等非基金管理人原因导 致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情形消除后的 10 个交 易日内调整完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 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 如适用 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 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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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5%+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45%。 沪深 300 指 数是 上海 证券交易 所和 深圳证 券 交易所共 同推 出的沪 深 两市指 数, 该指数编制合理、 透明, 有一定的市场覆盖、 抗操纵性强, 并且有较高的知 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中国债券总指数能够较为全面地反映中国固定收益市场的状 况, 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综合考虑到本基金大类资产的配置情况和指数的代 表性, 本基金选择沪深 300 指数和中国债券总指数的加权平均作为本基金的投资 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 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经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并及时公告,且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 和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 股票型基金, 属于中高预期风险、 中高预期收益的基金产 品。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相 关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4、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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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 中的财务指标、净值 表 现 和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等 内 容 , 保 证 复 核 内 容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 载数据截至2018 年6 月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944,157,327.09 81.60 其中: 股票


944,157,327.09 81.60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10,004,000.00 0.86 其中: 债券


10,004,000.00 0.86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01,946,808.17 17.45 8 其他资 产


981,780.44 0.08 9 合计





1,157,089,915.70





100.00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市值 占总 资产 净值 比例 的分项 之和 与合 计可 能有 尾差。


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2.1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境 内股 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23,357,510.00 2.02 C 制造业 619,967,519.73 53.69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13,736,988.98 1.19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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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173,469,020.84 15.02 K 房地产 业 33,548,340.00 2.91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80,070,142.02 6.93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7,805.52 0.00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944,157,327.09 81.76


2.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 港 股通 投资股 票投 资组合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港 股通 股票 投资 。


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2027 分众传 媒 8,366,786 80,070,142.02 6.93 2 000858 五粮液 941,778 71,575,128.00 6.20 3 600809 山西汾 酒 1,057,176 66,485,798.64 5.76 4 600887 伊利股 份 2,337,338 65,211,730.20 5.65 5 000651 格力电 器 1,275,800 60,153,970.00 5.21 6 002202 金风科 技 3,940,890 49,812,849.60 4.31 7 601328 交通银 行 7,350,100 42,189,574.00 3.65 8 601398 工商银 行 7,505,000 39,926,600.00 3.46 9 601288 农业银 行 11,567,200 39,791,168.00 3.45 10 603589 口子窖 626,778 38,515,508.10 3.34





4.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10,004,000.00 0.87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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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0,004,000.00 0.87


5.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22789 11 象屿 债 100,000 10,004,000.00 0.87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仅 持有上 述债 券。


6.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 投资 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贵金 属投资 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贵 金属 。 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权 证。 9.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股 指期 货。 10.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易 情况 说 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国 债期 货。 11.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1.1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十 名证 券的 发行主 体本 期不存 在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查 , 或 在报 告编制 日前 一年内 受到 公开谴 责、 处罚的 情形 。 11.2 本 基金 投资的 前十 名股票 没有 超出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备 选股票 库之 外的情 形。 11.3 其 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416,870.73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564,909.71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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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981,780.44


11.4 报 告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换 债券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11.5 报 告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的说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的情 况。 11.6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的其他 文字 描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比 例的分 项之 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差 。 十 一 、 基金的 业绩 基 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书。 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7 年8 月11 日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至 2017 年 12 月31 日 13.14% 0.82% 3.92% 0.39% 9.22% 0.43%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6 月30 日 -6.30% 1.26% -5.87% 0.63% -0.43% 0.63% 2017 年8 月11 日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至 2018 年 6 月30 日 6.01% 1.08% -2.19% 0.54% 8.20% 0.54%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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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十二 、 基金的 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 有价证券、 股指期货合约、 银行存款本息 和基金应收的 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 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 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其他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 由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托管账户中的资金进行 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 金登记机构和 其他 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 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非 因 基 金 财 产 本 身 承 担 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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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十三 、 基金资 产估 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 股票、 股指期货合约、 权证、 债 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 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值; (2 )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或第三 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或第 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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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 股票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 以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4、 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本基 金持有 的回购 以成本列 示,按 合同利 率在回购 期间内 逐日计 提应收 或应付利息。 6、本基 金持有 的 银行 存款和备 付金余 额以本 金列示, 按相应 利率逐 日计提 利息。 7、本基 金投资 同业存 单,按估 值日第 三方估 值机构提 供的估 值净价 估值; 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8、本基 金投资 股指期 货合约, 按估值 当日结 算价进行 估值, 估值当 日无结 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 值。 9、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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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发现方应及 时 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 以约定的方法、 程序和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 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 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四 )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估 值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 并按规定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估值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后, 将拟公告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 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 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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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 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 返还不 当得利 造成其他 当事人 的利益 损失(“ 受损方”),则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 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 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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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重大错误或者估值出现重大偏离的, 应当提示基金管理人依法履行披露和报告义务。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 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证券/ 期货交 易 所、登记 结算公 司、证 券/期货 经纪机 构发送 的数据 错误及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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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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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十四 、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场外 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 人可选 择现金 分红 或将现金 分红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红利再投资不受封闭期 限制) ; 若投资 人不选 择,本基 金默认 的收益 分配方式 是现金 分红; 红利再投方 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本基金场内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2、 基金收益 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 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 ,基 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并于变更 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且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 方式等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由 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依 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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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 自行 承担。 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转为基金份额。 红 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依照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场内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时发生的费用,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 相关规定。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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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十五 、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 合同生 效后与 基金相关 的 会计 师费、 审计费、 律师费 和诉讼 费、仲 裁费等法律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结算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 印花税、 证管费、 过户费、 手续费 、经纪 商佣金、 证券/ 期货账 户相关费 用及其 他类似 性质 的费用 等) ;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 期货 相关账户开户和维护费用; 9、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 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金托管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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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 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0 项 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此 项调整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 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 金管理人或者其 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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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十六 、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 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会计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期货业 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 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案 。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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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十七 、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 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 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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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1 )基 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 权利、义 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人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 人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其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财 产保管 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 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网站上。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 3 个工作日前,将上 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 封闭期内,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 交易日的次日,通过 其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 其网站、 基金份额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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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销售网点 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6、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 人能够在基金份额 销售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于 其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 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 人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 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 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人的 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 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20% 的情形, 基金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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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管理人 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人 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 险。 8、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 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 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之间的运作转换) ;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总 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基 金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基金 管理费、 基金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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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增加、 变更、减少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 进入开放期; (22 )本基金申购 、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 )本基金停复牌或终止上市; (29 )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30 )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9、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按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11 、 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相关信息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 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2、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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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 13、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指定媒介披露 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 成本、 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 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 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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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期 货交易 所遇法 定节假日 或因其 他原因 暂停营 业时; 2、不可抗力; 3、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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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十八 、 风险揭 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证券价格受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的 影响会产生波动,从而对本基金的投资产生潜在风险,导致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发生波动。 1、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 大变化而导致的本基金投资对象的价格波动,从而给投资人带来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市场的收益水平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动而 变动,本 基金所 投资的 权益类 和/或债 券类相 关投资工 具的收 益水平 也会随之变 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不仅直接 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还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权 益类 和/ 或债券 类相关投资工具,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一部分收益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 膨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给投资人带来实际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 5、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债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 6、债券发行人提前兑付风险 当利率下降时,拥有提前兑付权的债券发行人往往会行使该类权利。在此 情形下,基金经理不得不将兑付资金再投资到收益率更低的债券上,从而影响 投资组合的整体回报率。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 景、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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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 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 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8、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一方到期无法履行约定义务致使本基金遭受损失 的风险。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9、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 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10、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 导致了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二)基金运作风险 1、管理风险 在 本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经 验 、 判 断 、 决 策 、 技 能 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本 基金收益水平。此外,基金管理人的职业操守和道德标准同样都有可能对本基 金回报带来负面影响。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 2、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 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导致本基金资产损失,例如,越权违规交 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等。 在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 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 来自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等。 (三)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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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况,可能导致基金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 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金融 市场危 机、行 业竞争、 代理机 构违约 、托管行 违约等 超出本 基金管 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本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受损; 3 、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的 出 现 , 将 会 严 重 影 响 证 券 市 场 的 运 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四)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折价风险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 式。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或者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18 个月 的期间内, 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本基金 在 封 闭 期 内 不 开 放 申 购 、 赎 回 , 期 间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只能通过二级市场交易卖出基金份额变现。在证券市场持续下跌、基 金交易不活跃等情况下,有可能出现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低于基金份额 净值的情形,即基金折价交易,从而影响投资人收益或产生损失。 2、混合型基金存在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资产配置策略对基金的投资业绩具有较大的影响。 在类别资产配置中可能会由于市场环境、公司治理、制度建设等因素的不同影 响,导致资产配置偏离优化水平,为组合绩效带来风险。 3、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1 )基差风险 在使用股指期货对冲市场风险的过程中,基金财产可能因为股指期货合约 与标的指数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遭受基差风险。 (2 )系统性风险 组合现货的β可能不足或者过高,组合风险敞口过大,股指期货空头头寸 不能完全对冲现货的风险,组合存在系统性暴露的风险。 (3 )保证金风险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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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产品的期货头寸,如果未预留足够现金,在市场出现极端情况时,可能遭 遇保证金不足而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4 )合约展期风险 组合持有的主力合约交割日临近,需要更换合约进行展期,如果合约的基 差朝不利的方向变化或流动性不足,展期会面临风险。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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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十九 、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合 同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自生 效后方 可执行 ,并自 决议生 效后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若法律法规发生 变化,则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基金合 同终止 事由 出 现后 ,基 金管理 人组织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在基 金财产 清算过 程中,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各自 履行职 责,继 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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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1 )基金合同终止 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基金管理人应在 6 个月内办理基金财产的清算事宜,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根 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在特殊情况下, 若截至清算期限届满日, 本基 金仍持有 流通受 限证券 的(包括 但不限 于未到 期回购等 ) ,基 金管理 人可在该等 证券可流通后进行二次清算。 本基金的清算期限自动顺延至全部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之日。 7、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一致 或基金 资产清算 小组认 为有对 基金份 额持有人更为有利的清算方法, 本基金财产的清算可按该方法进行, 并及时公告,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按相关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 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 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 。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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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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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二十 、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财产; (3 )依 照基金 合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批准的 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金 合同及 有关法律 规定监 督基金 托管人, 如认为 基金托 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人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和转换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 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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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 、转托管 等业务的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 以诚实 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 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 格按 照《基 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 露及报 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或要求 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 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 因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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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供的情况除外 ; (13 )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 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 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 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税 后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 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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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 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人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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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 另有规定 或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 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 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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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 人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 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 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 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申请赎回或转让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 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 权益的活动;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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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为准。 (一) 召开事由 1、 除基 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当 出现或 需要决 定下列事 由之一 的,应 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之间的运作转换) ; (5 )调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终止基金上市, 但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 的除外; (1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 )对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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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14 )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 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约定 的情况 下, 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对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的情况 下,调 整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变更收费方式, 调低赎回费率或除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之外的其他 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3 )因 相应的 法律法 规、上海 证券交 易所或 登记机构 的相关 业务规 则发生 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合 同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或 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 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其他情 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 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 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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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 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通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对 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通知基金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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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以及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 的 有关证 明文件、 受托出 席会议 者出具 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有关证明文件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 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按 照本基 金合同 的相关规 定以召 集人通 知的非 现场方式 (包括邮寄、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 他方式) 进行表决,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载明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 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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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直接 出具表 决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表决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 表出具表 决意见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 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允许 的情况 下,经 会议通知 载明, 本基金 亦可采 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4、基金 份额持 有人授 权他人代 为出席 会议并 表决的, 在法律 法规或 监管机 构允许的情况下,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 召集 人接受的具体授权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 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但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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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 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发出 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 进行 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 则,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 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 联性。 大会召 集人对于 提案涉 及事项 与基金有 直接关 系,并 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 会审 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 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 解释和说明。 (2 )程 序性。 大会召 集人可以 对提案 涉及的 程序性问 题做出 决定。 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 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 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 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 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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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会议召集人应 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5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 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人,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 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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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 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异 议,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 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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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 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 根据 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 协 商 一 致 报 监 管 机 关 并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相 应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三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以 及基金 财产 清算方 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基金 合同约定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合 同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自生 效后方 可执行 ,并自 决议生效后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若法律法规发生 变化,则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基金合 同终止 事由 出 现后 ,基 金管理 人组织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在基 金财产 清算过 程中,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各自 履行职 责,继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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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基金管理人应在 6 个月内办理基金财产的清算事宜,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根 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在特殊情况下, 若截至清算期限届满日, 本基 金仍持有 流通受 限证券 的(包括 但不限 于未到 期回购等 ) ,基 金管理 人可在该等 证券可流通后进行二次清算。 本基金的清算期限自动顺延至全部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之日。 7、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一致 或基金 资产清算 小组认 为有对 基金份 额持有人更为有利的清算方法, 本基金财产的清算可按该方法进行, 并及时公告,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按相关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 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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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 。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 议解决 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为北京 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除非仲裁裁决另 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 (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人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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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二十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 一) 基金托 管协 议当事 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层 邮政编码:100738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成立日期:2001 年5 月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22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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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业务。 (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核 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 监督。 《基金合同》明 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 证券选择标 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 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选择标准 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含中小板股票、 创业板股 票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包含国债、 金融债 、 企业债 券、 公司债券、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券、 地方 政府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债券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 允许投资的债券) 、资 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同业 存单、银行存款(包括 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 其他银行存款) 、现金 、权证、股 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 定。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资 产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 的 40% ~ 85% ; 应开放期流动性 需要, 为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每个开放 期开始前两 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两个月内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封闭期内,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 金; 开放期内,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 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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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1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中 股 票资 产比 例为 基金资 产 的 40% ~85% ; 但应 开 放 期流动性需要,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每个开放期开始前两个月至开放期 结束后两个月内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2 )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开放期内,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 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且在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0 %;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 产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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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金资产净值的 40% ; (15 )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 开放期 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6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规定: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封闭期内,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开放期内,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 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资产 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4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期货投资之前, 应与基金托管人、 期货公司三方一同就期 货开户、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签署《期货投资托管操作三方备忘录》 。 (17 ) 封闭期内,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净值的 85% ; 开放期内,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 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 不 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12 项外,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持有证券期间, 如发生证券处于流通受限状态等非基金管理人原因导 致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情形消除后的 10 个交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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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易日内调整完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 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 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 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 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 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和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名单。 基 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名单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 单发送给对方。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 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 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 人 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 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 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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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 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 )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 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 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限 于 可 由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 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 任与损失, 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 经其 董事会批准。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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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投资比例限制失调、 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 以及有关异 常情况的处置。 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并承担所有 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 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应赔偿 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 )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于投资前向基金托管人提 交有关书面资料,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 准确、 完整。 有关资料 如有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 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 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 在合理期限内未能 进行及时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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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4)信息披露情况。 (6 )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 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7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应 及 时 以 电 话 提 醒 或书 面 提 示 等 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 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 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 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1、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人履 行托管 职责情 况进行核 查,核 查事项 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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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人 擅自挪 用基金 财产、未 对基金 财产实 行分账 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本 协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 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3、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人 有重大 违规行 为,应及 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 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 金托管 人按照 规定开设 基金财 产的资 金账户和 证券账 户等投 资所需 账户。 (4 )基 金托管 人对所 托管的不 同基金 财产分 别设置账 户,确 保基金 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 )基 金托管 人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本协议 的约定保 管基金 财产, 如有特 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本基金 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 开户银行或交易/登记结算机构扣收交易费、 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 (6 )对 于因为 基金投 资产生的 应收资 产,应 由基金管 理人负 责与有 关当事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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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 何责任。 (7 )除 依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外,基金 托管人 不得委 托第三 人托 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 金募集 期间募 集的资金 应存于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托管 人的营 业机构 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 金募集 期满或 基金停止 募集时 ,募集 的基金份 额总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 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 报 告 。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由 参 加 验 资 的2名或2 名 以 上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签 字 方为有 效。 (3 )若 基金募 集期限 届满,未 能达到 《基金 合同》生 效的条 件,由 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托管 人应以 本基金的 名义在 其营业 机构开立 基金的 银行账 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 (2 )基 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和使 用,限 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 符合法 律法规 规定的条 件下, 基金托 管人可以 通过基 金托管 人专用 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托管 人在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为 基金开 立基金 托管人 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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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2 )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使 用,仅 限于满 足开展本 基金业 务的需 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证 券账户 卡的保 管由基金 托管人 负责, 账户资 产的管 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本基金财产承担。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 待 托 管 产 品 启 始 运 营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划 款 指 令,将代垫开户 费从本基金托管资金账户中扣还基金管理人。 账户开立后,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 证券账户开通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4 )基 金托管 人以基 金托管人 的名义 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开 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 交收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规 定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与基金托管人签署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执行。 (5 )若 中国证 监会或 其他监管 机构在 本托管 协议订立 日之后 允许基 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 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 结算机 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 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 律法规 等有关 规定对相 关账户 的开立 和管理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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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办理。 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 间市场清 算所股 份有限 公司、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上海分 公司/深圳 分公司/ 北京分 公司或 票据营业 中心的 代保管 库,保管 凭证由 基金托 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双方约定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 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或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将 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 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 同》终止后15年。 (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和复 核 1、基金 资产净 值是指 基金资产 总值减 去负债 后的金额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 并按规定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估值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 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拟公告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 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保管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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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保存期 不少于20 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 不少于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 供, 并保证其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 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 七) 适用法 律与 争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除 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 (为本协议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 八)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变 更、 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2、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 )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 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 金托管 人接管 基金 资 产; (3 )基 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 金管理 人接管 基金管 理权;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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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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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二 十二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订这些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对账单服务采取定制方式,未定制此服务的投资人可通过互联网站、语音 电话、手机网站等途径自助查询账户情况。纸质对账单按季度提供,在每季度 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 内向该季度内有交易的 持有人寄送。电子对账单按月度和 季度提供,包括微信、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持有人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咨询、查询服务 1.信息查询密码 基金查询密码用于投资人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投资人请在 知晓基 金账 号后 ,及时 登录公 司网 站 www.yhfund.com.cn 修改 基金 查询密 码, 为充分保障投资人信息安全,新密码应为 6-18 位数字加字母组合。


2.信息咨询、查询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 品与服务等信息,请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 录 公 司 网 站 进 行 咨 询、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400-678-3333、010-85186558 公司网址:www.yhfund.com.cn (三)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已的线上平台定期或不定期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投资资讯 及基金经理(或投资顾问)交流服务。


(四)电子交易与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线上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交易,详情请查看公司 网站或相关公告。 (五)如 本招募 说明书 存在任何 您/贵 机构无 法理解的 内容, 请通过 上述方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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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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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二 十三 、其 他 应披 露事项 自上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以来涉及本基金的重要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8 年3 月28 日披露了 《关于修订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基金 合同有关条款及调整赎回费的公告》 , 修订后的 《基金合同》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 起生效, 但为不影响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合同》 中 “ 本基金对持 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的条款将于 2018 年4 月1 日起正式实施。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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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二 十四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 投 资 人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 准。 投资人 还可 以直 接登 录 基金管 理人 的网 站(www.yhfund.com.cn )查 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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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二 十五 、备查 文件 1. 中国证监会准予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 的文件; 2.《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关 于 申 请 募 集 银 华 明 择 多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法 律 意 见;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 管协议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 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