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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ETF(159923)

100ET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2期)查看PDF公告

 
 
大成 中证 100 交 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 2 期)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 司 
 
二〇 一 八 年 九 月 大成 中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 1 页 重 要 提 示 大成中证1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经 中 国 证 监 会2012 年12 月19 日 证 监 许 可 【2012】1699 号文核 准募集 , 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于2013 年2月7日 正式生效 。 基金管理人 保证本招 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本招募 说明书 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 准,并不表明中国证 监会对本基金 的价值和收益做出 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 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 信用、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 证本基金一 定盈利, 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 。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 申购本基 金时应认 真阅读本 更新 的招募说明 书。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 来表现。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本更新招募 说明书所载内容截至日为2018年8 月7 日 (其中人员变动信息以公告日 为准) ,有关基金投 资组合及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18年6月30 日 (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 大成 中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 2 页 目


录 重 要 提 示............................................................................................................................................ 1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3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23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5 六、基金合 同的生 效 ............................................................................................................................ 30 七、基金份额的交 易 ............................................................................................................................ 30 八、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及非 交易过户 .......................................................................................... 32 九、基金的投资 .................................................................................................................................... 43 十、基金的业绩 .................................................................................................................................... 55 十一、基金的融资 融券、转融通 ......................................................................................................... 56 十二、基金的财产 ................................................................................................................................ 57 十三、基金资产的 估值 ........................................................................................................................ 58 十四、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 62 十五、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 65 十六、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 66 十七、基金的信息 披露 ........................................................................................................................ 67 十八、风险揭示 .................................................................................................................................... 73 十九、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 与 基金财产清 算 .................................................................................. 79 二十、基金合同内 容摘要 ..................................................................................................................... 83 二十一、基金托管 协议内容摘要 ....................................................................................................... 106 二十二、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 务 .................................................................................................... 118 二十三、其他应披 露的事项 ................................................................................................................ 119 二十四、 对招募说 明书更新部分 的说明 ............................................................................................. 119 二十五、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查 阅方式 ............................................................................................ 120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20 大成 中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 3 页 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 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销售 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 办法》 )、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其他 有关规定及《 大成中证1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基金合 同 )编 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 责任。本基金是根据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 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 本招募说 明书作任何 解释或者 说明。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 《 大成中 证100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 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会核 准。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取得 依基金合 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 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 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 并按照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 《信 息披露办 法》 、 《销售办法》 、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权 利、 承担义务; 基金 投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权利和 义务, 应详 细 查阅 《 大成中 证100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 二、 释


义 在 本招募说 明书 中, 除非文意 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或 简称具有如 下含义 : 基金或本基 金: 指大成中证 100 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或 本基金合 同: 指 《大成中 证 100 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 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 招募说明书 : 指《大成中 证 100 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 书》及其定 期更新; 大成 中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 4 页 发售公告: 指《大成中 证 100 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基 金份额 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 《大成中 证 100 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托 管协议》 及其任何有 效修订和 补充;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 指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 ;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十届 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 常务 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 通过的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及不时 做出的修 订;


《销售办法》 : 指 2011 年 6 月 9 日由 中国证监 会公布并 于 2011 年 10 月 1 日 起实施的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 及不时 做出 的修订; 《运作办法》 :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 由中国证 监会公布 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实施的 《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 及不时 做出 的修订; 《信息披露 办法》 : 指中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 及不时 做出 的修订;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 定》 指中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 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订 《登 记 结 算 业 务 实 施 细 则》: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 有限责任公 司关于深圳证 券交 易 所 交 易型 开放 式基 金 登 记结 算业务 实施 细则 》 及 其 不 时修 订;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基金: ETF 联接基金 指《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 “ 交 易 型 开 放 式指 数 基 金” ; 指将绝大多 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 资目标 类似,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 踪误差 最小化,采 用开放式 运作方式 的基金;


元: 指人民币元 ; 基金管理人 : 指大成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 : 指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登记结算业 务: 指《登记结算业务实 施 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 的 登记 、 托管 和结 算业 务; 登记结算机 构: 指办理本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 算机构大成 中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 5 页 为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 者; 个人投资者 :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 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 机构投资者 :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 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 人、社会团 体或其他 组织;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 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 境外的机 构投资者 ;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指按照《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 构投资 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 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 中国境外的 机构投资 者;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十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 合法的代 理人进行 表决的会 议; 基金募集期 :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的基 金份额募集 期限, 自 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 起最长不 超过 3 个月; 基金合同生 效日: 指募集结束, 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 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 基金管 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 中国证 监会的书面 确认之日 ;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 同生效至 终止之间 的不定期 期限; 工作日: 指深圳证券 交易所和 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 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 请购买 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 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按照本基 金合同 的规定申请 购买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 按基金 合同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 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 为基金大成 中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 6 页 合同约定的 对价资产 的行为; 申购赎回清 单: 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 的 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 回 对价 等 信息 的文 件; 申购 对价: 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 额 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 明书 规 定应 交付 的组 合证 券 、 现金 替代、 现金 差额 及 其 他 对 价; 赎回 对价: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 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 人 按基 金 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 交 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 、 现金 替 代、 现金 差额 及其 他 对 价; 标的 指数: 指中证指 数有 限公 司编 制并发 布的 中证 100 指 数及 其未 来可 能发 生的 变更; 组合 证券: 指本 基金 标的 指 数 所包 含的全 部或 部分 证 券; 完全 复制法: 指一种构建跟 踪指数的 投资组合的方法。通过 购 买标 的 指数 中的所有成份证券, 并 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 标 的指 数 中的 权重 确定 购买 的 比 例, 以达到 复制 指数 的 目 的 ; 最小 申购 赎回 单 位: 指本基金申购份额、 赎 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 资 者申 购 或赎 回的 基金 份额 数 应 为最 小申购 赎回 单位 的 整 数 倍; 现金 替代: 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 , 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 说明 书 的规 定, 用于 替代 组 合 证券 中部分 证券 的一 定 数 量 的 现金; 现金 替代 退补款 : 指投资者支付的现金替代与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 的成本 及相关费用的差额。若现金替代大于本基金购入被替 代成份 证券的成本及相关费用,则本基金需向投资者退还差 额,若 现金替代小于本基金购入被替代 成份证券的成本及 相关费 用,则投资 者需向本 基金补缴 差额; 现金差额: 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 的最小 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 资者申 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 赎回单 位对应的现 金差额、 申购或赎 回的基金 份额数计 算; 预估现金差 额: 指 由 基 金 管 理人 计 算 并在 T 日 申 购 赎 回 清 单中 公 布的 当 日 现金差额预估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预先冻 结;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 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 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 拨及实物 券调拨等 指令; 大成 中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 7 页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 资格并接 受基金管 理人委托 , 代为办 理 基 金认购、 申购、赎回和其他 基金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 构和申 购赎回代理 券商(代 办证券公 司) ;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 人及本基 金代销机 构; 基金销售网 点: 指基金管理 人的直销 中心及基 金代销机 构的代销 网点 ; 发售代理机 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 管理人指定 的代理本 基金发售 业务的机 构; 申购 赎回 代理 券 商: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 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 ,又称 为代办证券 公司;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 网网站 或其它媒体 ;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 办理基金 申购、赎 回等业务 的工作日 ; T 日: 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 日; T+n 日: 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 日,n 指自然数 ;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 行存款利息 以及其他 合法收入 ; 收益评 价日 : 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增长 率差额 之日; 基金 净值 增长率 : 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 额净值 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 (期间 如发生基 金份额折 算, 则 以基金 份额折算日 为初始日 重新计算 ); 标的 指数 同期 增 长率: 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 指数收 盘值之比减 去 1 乘以 100% ( 期间如发 生基金份 额折算 , 则以 基金份额折 算日为初 始日重新 计算); 基金资产总 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 项以及 以其他资产 等形式存 在的基金 资产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产净 值: 指基金资产 总值减去 基金负债 后的价值 ; 基金份额净 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 得的单 位基金份额 的价值; 大成 中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 8 页 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 指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根据申 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 算并由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简 称 IOPV ;


基金资产估 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 净值的过 程; 流动性受限 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 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 发行股 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 的债券等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 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对于 该等法律法 规的不时 修改和补 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 预见、无 法克服、 无法避免 的事件和 因素 。 三 、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 管理人概 况


名称:大成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 32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 32 层 设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2 日 注册资本: 贰亿元人 民币 股权结构 : 公司股 东为中泰 信托有 限责任公 司 (持 股 比例 50% ) 、 中 国银河投 资管理 有限公 司(持股比 例 25% ) 、光大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持股 比例 25% )三家公 司。 法定代表人 :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肖 剑 ( 二)主要 人员情况 大成 中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 9 页 1.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 董事会: 刘卓先生,董事长,工学学士。曾任 职于共 青团哈尔 滨市委、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中泰信托有 限责任公 司;2007 年 6 月, 任 哈尔滨 银行 股份有限公 司执行董 事;2008 年 8 月, 任 哈尔滨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 会秘书 ; 2012 年 4 月, 任哈尔滨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副 董事长 ; 2012 年 11 月至 今,任中 泰信托有 限责任公 司监事 会主席 。2014 年 12 月 15 日起任 大成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 长。 靳天鹏先生 ,副董事 长,国际 法学硕士 。1991 年 7 月至 1993 年 2 月,任职于共 青团河南 省委;1993 年 3 月至 12 月,任 职于深圳 市国际经 济 与法律咨询 公司;1994 年 1 月至 6 月, 任 职于深圳市 蛇 口律师 事务所 ;1994 年 7 月至 1997 年 4 月, 任 职于蛇口 招商港务 股份有限 公司; 1997 年 5 月至 2015 年 1 月,先后任光大 证券有限 责 任公司南方 总部研究 部研究员 ,南方总 部 机构管理部副总经理,光大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业 务部总经理助理,资产管理总部 投资部副 总经理 (主持 工作) , 法律合规 部副总经 理, 零售 交 易业务总部 副总经理 ;2014 年 10 月, 任 大 成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公司董事 ;2015 年 1 月起任 大成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董事长。 罗登攀先生 , 董 事、 总 经理 , 耶鲁大 学经济学 博士 。 具注册金融 分析师(CFA) 、 金融 风险管 理师(FRM ) 资格,国家“千人计划”专家。曾任毕 马威(KPMG )法律诉讼部资深 咨询师、 金融部资深 咨询师, 以及 SLCG 证券诉讼 和咨询公 司 合伙人;2009 年至 2012 年, 任中国证 券 监督管理委 员会规划 委专家顾 问委员, 机构 部创新处 负责人;2013 年 2 月至 2014 年 10 月, 任 中信并购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总经理, 执 委会委员 。2014 年 11 月 26 日起任大 成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总经 理。2015 年 3 月起 兼任大成 国际资产 管理 有限公司董 事长。 周雄先生, 董事, 金融学博 士, 北京 大学光华 管理学院 高级管理人 员工商管 理硕士 (EMBA), 上海市黄浦 区政协委 员。1987 年 8 月至 1993 年 4 月 ,任厦门大 学财经系 教师;1993 年 4 月至 1996 年 8 月 ,任华 夏证券有 限公司厦 门分公司 经理;1996 年 8 月至 1999 年 2 月,任人 民日报 社事业发展 局企业管 理处副处 长;1999 年 2 月至 2018 年 2 月任职于中泰信托 有限责任 公司, 历任副总裁 、总裁, 现为中泰 信托有限 责任公司 董事 。 孙学林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具 注册会计师、注 册资产评估师资格。现任中国银河 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总裁 助理,兼任投资二部 总经理兼行政负责人、投资决策 委员会副 主任。2012 年 6 月起 ,兼任镇 江银河创 业投资有 限 公 司总经理、 投资决策 委员会委 员。 黄隽女士,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 现任中国人民大 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 国 人民大学艺 术品金融 研究所副 所长。 叶林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现 任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院教授、民商法教研室主任, 博 士研究生导 师、国家 社会科学 重点基地 中国民商 事法 律科学研究 中心兼职 教授。 大成 中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 10 页 吉敏女士,独立董事,金融学博士, 现任东北财经大 学讲师,教研室主任,东北财经大 学 金融学国家级教学团队成员,东 北财经大学开发金融 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主要从事 金融业产 业组织结构、银行业竞争方面的 研究。参与两项国家 自然科学基 金、三项国家社科基 金、三项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一般项目、 多项省级创新团队项 目,并负责撰写项目总结报告, 在国内财 经类期刊发 表多篇学 术论文。 金李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英 国牛津大学商学 院终身教职正教授(博士生导师) 和 北京大学光 华管理学 院讲席教 授 (博士 生导师) , 金融 系联合系主 任, 院长助 理, 北京 大学国家 金融研究中心主任。曾在美国哈 佛大学商学院任教十 多年,并兼任哈佛大学费正清东 亚研究中 心执行理事 。 监事会: 许国平先生 ,监事会 主席,中 国人民大 学国民经 济学 博士。1987 年至 2004 年先后任 中国 人民银行国 际司处长 , 东京 代表处代 表, 研究 局调研 员, 金融稳 定局体改 处处长 ;2005 年 6 月 至 2008 年 1 月任中 央汇金投 资有限责 任公司建 行股 权管理部主 任;2005 年 8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中国银 河金融控 股有限责 任公司董 事、 副总 经理 、 党委委员 ;2007 年 2 月至 2016 年 11 月 任中国银河 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长、 总裁、党 委书 记;2010 年 6 月至 2014 年 3 月兼任北京 银河吉星创 业投资有 限责任公 司董事长 ;2007 年 1 月至 2015 年 6 月任中国银河 证券股份 有限 公司董事 ;2014 年 1 月至 2017 年 6 月任银河 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党委书记 ;2014 年 3 月至 2018 年 1 月任银 河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至 2017 年 11 月) 及法定 代表人 ;2018 年 3 月加入 大 成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任监事 会主席。 蒋卫强先生, 职 工监事, 经济 学硕士。1997 年 7 月至 1998 年 10 月 任杭州 益和电脑 公司开 发部软件工 程师。1998 年 10 月至 1999 年 8 月任杭 州 新利电子技 术有限公 司电子商 务部高级 程 序员。1999 年 8 月加入大 成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历任 信息技术部 系统开发 员、 金融工程 部高级 工程师、监察稽核部总监助理、 信息技术部副总监、 风险管理部副总监、风险管理部 总监,现 任信息技术 部总监。 吴萍女士,职工监事 ,文学学士,中 国注册会计师协 会非执业会员。曾任职于中国农业 银 行深圳分行、 日 本三和银 行深圳分 行、 普华永 道会计 师事务所深 圳分所。2010 年 6 月加 入大成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历任计 划财务部 高级会计 师、 总 监助理, 现 任计划财 务部副 总监。2016 年 10 月起兼任 大成国际 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 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肖剑先生,副总经理,哈佛大学公共 管理硕士。曾任 深圳市南山区委(政府)办公室副 主 任,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兼广聚投 资控股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深圳市人 民政府国有 资产监督 管理委员 会副处长 、 处长 。 2014 年 11 月加入大 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015大成 中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 11 页 年 1 月起任 公司副总 经理。 温智敏先生, 副 总经理, 哈佛 大学法学 博士。 曾任 职 于美国 Hunton & Williams 国际律师事 务所纽约州执业律师。中银国际 投行业务副总裁,香 港三山投资公司董事总经理,标 准银行亚 洲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 理兼中国 投行业务 主管。2015 年 4 月加入 大成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任首席 战略官, 2015 年 8 月起 任公司副 总经理。 2016 年 10 月起兼任大 成国际资 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 周立新先生,副总经理,大学本科学 历。曾任新疆精 河县党委办公室机要员、新疆精河 县 团委副书记、新 疆精河县人民政 府体改委副主任、新 疆精河县八家户农场党委书记、 新疆博尔 塔拉蒙古自治州团委副书记及少 工委主任、江苏省铁 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江苏省 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控股企业 及江苏省铁路实业集 团有限公司控股企业负责人、中 国华闻投 资控股有限 公司燃气 战略管理 部项目经 理。2005 年 1 月加入大成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 历任 客户 服务中心总监助理、市场部副总 经理、上海分公司副 总经理、客户服务部总监兼上海 分公司总 经理、公司 助理总经 理,2015 年 8 月起 任公司副 总经 理。 谭晓冈先生,副总经理,哈佛大学公 共行政管理硕士 。曾任财政 部世界银行司科长,世 界 银行中国执基办技术顾问,财政 部办公厅处长,全国 社保基金理事会办公厅处长、海 外投资部 副主任。2016 年 7 月 加入大成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2017 年 2 月起 任公司副 总经理。 姚余栋先生,副总经理,英国剑桥大 学经济学博士。 曾任职于原国家经贸委企业司、美 国 花旗银行伦敦分行。曾任世界银 行咨询顾问,国际货 币基金组织国际资本市场部和非 洲部经济 学家,原黑龙江省招商局副局长 ,黑龙江省商务厅副 厅长,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二 司副巡视 员, 中国人民银 行货币政 策司副司 长, 中国人 民银行 金融研究所 所长。2016 年 9 月加入 大成 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任 首席经济 学家,2017 年 2 月 起任 公司副总经 理。 陈翔凯先生,副总经理,香港中文大 学工商管理硕士 。曾任职于广发证券海南分公司, 平 安保险集团公司。曾任华安财产 保险有限公司高级投 资经理,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固定 收益部总监, 招 商证券资 产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经理。2016 年 11 月加 入大成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2017 年 2 月 起任公司 副总经理 。 赵冰女士, 督察长, 清华大学 工商管理 硕士。曾 供职 于中国证券 业协会资 格管理部 、专业 联络部、 基 金公司 会员部, 曾任中 国证券业 协会分析 师委员会委 员、 基 金销售专 业委员会 委员。 曾参与基金 业协会筹 备组的筹 备工作。 曾先后任 中国 证券投资基 金业协会 投教与媒 体公关部 负 责人、理财 及服务机 构部负责 人。2017 年7月加 入大 成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2017 年8 月起任公 司 督察长。 2、 现任基金 经理 苏秉毅:经济学硕士。证券从业年限14年。2004 年9 月至2008 年5月就职于华夏基金管理 有大成 中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 12 页 限公司基金运作部。2008年加 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产品设计师、高级产品设 计师、 基金经理助 理、 基金经 理。 2012年8月28日至2014年1 月23日担任 大成中证500 沪市交 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 理。2014年1月24 日至2014年2 月17日任大成健康产 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 2012 年2月9日至2014年9月11 日担任深证 成长40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 投 资基 金及 大成 深证 成长40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2年8月24 日起任中证500 沪市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3 年1月1 日至2015 年8月25 日 兼任大成沪深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13 年2月7日起任大成中证1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6月5 日起任大成深 证成份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5 年6月29日起担任大 成中证互联网金融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3 月4日起担任大成核心双动力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及 大成沪深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2018 年6月26 日起担任 大成景恒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经理。 现任数量 与指数投 资部副总 监。 具有基金从 业资格。 国籍:中 国 3、 公司量化 投资决策 委员会 公司量化投 资决策委 员会由 6 名成员组 成,设 量化投 资决策委员 会主席 1 名,其他 委员 5 名。名单如 下: 黎新平,基金经理,数量与指数投资 部总监,量化投 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李绍,期 货投 资 部总监,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 员;苏秉毅,基金经 理,数量与指数投资部副总监, 量化投资 决策委员会委员;冉凌浩,基金 经理,量化投资决策 委员会委员;夏高,基金经理, 量化投资 决策委员会 委员,张 钟玉,基 金经理, 量化投资 决策 委员会委员 。 上述人员之 间不存在 亲属关系 。 ( 三 )基金 管理人的 职责 按照《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 管理人必须 履行以下 职责: 1. 依法募集基 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 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 发售和、 申购、赎回 和登记事 宜;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大成 中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 13 页 3.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以 诚实信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足 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进 行基金投 资分析 、 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 式管理 和 运作基金财 产; 5.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 控制、 监 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 及 人事管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基金 财产和基金 管理人的 财产相互 独立, 对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分别管 理、 分 别记账, 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 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人 运作基金 财产; 7.依法接受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 8. 采取适 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份 额认购 、 申购 、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 按有关规 定计算并 公告基金 资产 净值,确定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的价格 ; 9.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的财务 会计报 告; 10 .编制季 度、半年 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 ;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 不 泄露基金 投资计划、 投 资 意向等, 除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在基 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 应予 以保密,不 向他人泄 露; 13 .按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时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 益; 14 .按规定 受理申购 与赎回申 请,及时 、足额支 付赎 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 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6 . 按规定 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会计 账册、 报表、 记录 和其他 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 项文件或资料在 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 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 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 件下得到有 关资料的 复印件; 18 .组织并 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金财 产的 保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大成 中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 14 页 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 损失或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 责 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 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履行 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 合 同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 时,基金 管理人应 为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 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 方处理时,应当 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 担责任; 23 .以基金 管理人的 名义,代 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行使诉讼权 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 行为; 24 .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 25 .建立并 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26 .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 金合同约 定的 其他义务。 ( 四 )基金 管理人承 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 法》 ,并建立健全 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 止违反《证 券法》行 为的发生 ;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 效措施,防 止以下《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禁止 的行 为发生: (1)将基金 管理人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投资 ; (2)不公平 地对待其 管理的不 同基金财 产; (3)利用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利益;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禁 止的其他 行为。 3、 基金管 理人承诺 加强人员 管理, 强化职业 操守, 督 促和约束员 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 律法规 及行业规范 ,诚实信 用、勤勉 尽责,不 从事以下 活动 : (1)越权或 违规经营 ; (2)违反基 金合同或 托管协议 ; 大成 中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 15 页 (3)损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 他基金相 关机构 的合 法利益; (4)在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的资 料中弄虚 作假; (5)拒绝、 干扰 、阻 挠或严重 影响中国 证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忽职 守、滥用 职权; (7)泄漏在 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未 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 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 (8)除按本 公司制度 进行基金 投资外, 直接或 间接 进行其他股 票交易; (9)协助、 接受委托 或以其他 任何形式 为其他 组织 或个人进行 证券交易 ; (10 ) 违反证 券交易场 所业务 规则, 利用 对敲、 倒 仓 等手段操纵 市场价格, 扰乱市 场秩序; (11 )故意损害 基金投资 者及其他 同业机 构、人员 的 合法权益; (12 )以不 正当手段 谋求业务 发展; (13 )有悖 社会公德 ,损害证 券 投资基 金人员形 象; (14 )信息 披露不真 实,有误 导、欺诈 成分; (15 )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禁止的其 他行为。 4、 本基金 管理人将 根据基金 合同的规 定, 按 照招募说 明书列明的 投资目标 、 策略 及限制等 全权处理本 基金的投 资。


5、 本基 金管理人 不从事违 反 《 基金法 》 的 行为 , 并建 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 , 采 取有效措 施, 保证基金财 产不用于 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承销证 券; (2)违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是 国务院 证 券监督 管理 机构 另有规 定的除外 ; (5)向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 (6)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7)法律、 行政法规 和国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机 构规 定禁止的其 他活动。 大成 中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 16 页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 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 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的,应当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 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的规定, 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 性规定,履行适 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 规 定限制。 ( 五 ) 基金 经理的承 诺 1、 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慎 的 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 大利益; 2、 不利用职 务之便为 自己及其 代理人、 受雇人 或任 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3、 不违反 现行有效 的有关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和中国 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 , 泄漏在 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 证券、基 金的商业 秘密、尚 未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 投资计划 等信息; 4、 不从事损 害基金财 产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的证 券交易及其 他活动。 ( 六 )基金 管理人的 内部控制 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为加强内部控制,促进 公司诚信、合法 、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 益,维护 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 法权益,依据《证券法 》 、 《证券投资基金公司管理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 意见》等法律法规,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大 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 大纲》 。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 风险,保证经营 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在充分 考 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 立组织机制、运用管 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 施而形成 的系统。公司建立科学合理、控 制严密、运行高效的 内部控制体系,制定科学完善的 内部控制 制度。 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由 内部控制 大纲、基 本管理制 度、 部门业务规 章等部分 组成。 公 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 和维持其有效性 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管理层对内部 控 制制度的有 效执行承 担责任。 1、 公司内部 控制的总 体目标 大成 中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 17 页 (1)保证公 司经营运 作严格遵 守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 和行业监管 规则,自 觉形成守 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 经营思想 和经营理 念。 (2) 防范 和化解经 营风险 , 提高经 营管理效 益, 确 保 经营业务的 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 产的安 全完整,实 现公司的 持续、稳 定、健康 发展。 (3)确保基 金、公司 财务和其 他信息真 实、准 确、 完整、及时 。 2、 公司内部 控制遵循 以下原则 (1) 健全性 原则。 内 部控制涵 盖公司的 各项业务、 各 个部门或 机 构和各级 人员, 并 包括决 策、执行、 监督、反 馈等各个 环节。 (2) 有效性 原则。 通 过科学的 内控手段 和方法, 建 立 合理的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的有 效执行。 (3) 独立 性原则。 公司各机 构、 部 门和岗位 职责的设 置保持相对 独立, 公 司基金财 产、 自 有资产与其 他资产的 运作相互 分离。 (4)相互制 约原则。 公司设置 的各部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相 互制衡。 (5) 成本效 益原则。 公司运用 科学化的 经营管理 方法 降低运作成 本, 提高经 济效益, 以合 理的成本控 制达到最 佳的内部 控制效果 。 3、 公司制定 内部控制 制度遵循 以下原则 (1)合法合 规性原则 。公司内 控制度符 合国家 法律 法规、规章 和各项规 定。 (2) 全面 性原则 。 内部控 制制度涵 盖公司经 营管理的 各个环节, 不得留 有制度上 的空白或 漏洞。 (3)审慎性 原则。制 定内部控 制制度以 审慎经 营、 防范和化解 风险为出 发点。 (4) 适时性 原则。 随 着有关法 律法规的 调整和公 司经 营战略、 经营 方针、 经 营理念等 内外 部环境的变 化进行及 时的修改 或完善内 部控制制 度。 4、 内部控制 的基本要 素 内部控制的 基本要素 包括控制 环境、风 险评估、 控制 活动、信息 沟通和内 部监控。 (1) 控制 环境构成 公司内部 控制的基 础, 控 制环境包 括经营理念 和内控文 化、 公 司治理结大成 中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 18 页 构、 组织结 构、员工 道德素质 等内容。 (2) 公司 管理层牢 固树立内 控优先和 风险管理 理念, 培养全体员 工的风险 防范意识 , 营造 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 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 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 风险意识 贯穿到公司 各个部门 、各个岗 位和各个 环节。 (3) 健全 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 , 充分 发挥独立 董事和监 事会的监督 职能, 禁止不正 当关联交 易、利益输 送和内部 人控制现 象的发生 ,保护投 资者 利益和公司 合法权益 。 (4) 公司的 组织结构 体现职责 明确、 相 互制约的 原则 , 各部门有明 确的授权 分工, 操 作相 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 营规范、管理高效的 运 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 策程序和 管理议事规 则,高效 、严谨的 业务执行 系统,以 及健 全、有效的 内部监督 和反馈系 统。 (5)依据公 司自身经 营特点设 立顺序递 进、权 责统 一、严密有 效的内控 防线: 1) 各岗位 职责明确 , 有详 细的岗位 说明书和 业务流程 , 各岗位人 员在上 岗前均应 知悉并以 书面方式承 诺遵守, 在授权范 围内承担 责任。 2)建立重要 业务处理 凭据传递 和信息沟 通制度 ,相 关部门和岗 位之间相 互监督制 衡。 3) 公司督察长 和内部 监察稽核 部门独立 于其他部 门, 对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 行情况实 行严格 的检查和反 馈。 4)风险管理 部主要负 责对投资 组合 的市 场风险 、流 动性风险和 信用风险 等进行风 险测量, 并提出风险调整的建议;对投资 业绩进行评价,包括 整体表现分析、业绩构成分析以 及业绩短 期和长期持续性检验;对将要展 开的新业务和创新性 产品的投资做全面的风险评估, 提出风险 预警等工作 。 (6) 建立 有效的人 力资源管 理制度 , 健全激 励约束机 制, 确保公 司各级 人员具备 与其岗位 要求相适应 的职业操 守和专业 胜任能力 。 (7) 建立科 学严密的 风险评估 体系, 对 公司内外 部风 险进行识别、 评估和分 析, 及时 防范 和化解风险 。 (8)建立严 谨、有效 的授权管 理制度, 授权控 制贯 穿于公司经 营活动的 始终。 1) 确保股东 会、 董事 会、 监事会 和管理层 充分了解 和 履行各自的 职权, 建立 健全公 司授权大成 中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 19 页 标准和程序 ,保证授 权制度的 贯彻执行 。 2)公司各业 务部门、 分支机构 和各级人 员在规 定授 权范围内行 使相应的 职责。 3)公司重大 业务的授 权采取书 面形式, 明确授 权书 的授权内容 和时效。 4)公司适当 授权,建 立授权评 价和反馈 机制, 包括 已获授权的 部门和人 员的反馈 和评价, 对已不适用 的授权及 时修改或 取消授权 。 (9) 建立 完善的资 产分离制 度, 公 司资产与 基金财产 、 不同基金 的资产 之间和其 他委托资 产,实行独 立运作, 分别核算 。 (10 ) 建立 科学、 严格的岗 位分 离制 度, 明 确划分各 岗位职责, 投资和交 易、 交 易和清算、 基金会计和 公司会计 等重要岗 位不得有 人员的重 叠。 重要业务部 门和岗位 进行物理 隔离。 (11 )制订切实 有效的应 急应变措 施,建 立危机处 理 机制和程序 。 (12 )维护 信息沟通 渠道的畅 通,建立 清晰的报 告系 统。 (13 )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 置督察长和独立 的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 制 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 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 实。公司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 效性,并 根据市场环 境、新的 金融工具 、新的技 术应用和 新的 法律法规等 情况进行 适时改进 。 5、 内部控制 的主要内 容 (1) 公司自觉 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 法规, 按 照投资管 理 业务的性质 和特点严 格制定管 理规章、 操作流程和 岗位手册 ,明确揭 示不同业 务可能存 在的 风险点并采 取控制措 施。 (2)研究业 务控制主 要内容包 括: 1)研究工作 保持独立 、客观。 2)建立严密 的研究工 作业务流 程,形成 科学、 有效 的研究方法 。 3) 建立 投资对象 备选库制 度, 根据基金 合同要 求, 在 充分研究的 基础上建 立和维护 备选库。 4)建立研究 与投资的 业务交流 制度,保 持通畅 的交 流渠道。 5)建立研究 报告质量 评价体系 。 (3)投资决 策业务控 制主要内 容包括: 1) 严格 遵守法律 法规的有 关规 定 , 符合基 金合同 所规 定的投资目 标、 投 资范围 、 投资 策略、大成 中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 20 页 投资组合和 投资限制 等要求。 2)健全投资 决策授权 制度,明 确界定投 资权限 ,严 格遵守投资 限制,防 止越权决 策。 3) 投资决 策有充分 的投资依 据, 重 要投资有 详细的研 究报告和风 险分析支 持, 并 有决策记 录。 4)建立投资 风险评估 与管理制 度,在设 定的风 险权 限额度内进 行投资决 策。 5) 建立科 学的投资 管理业绩 评价体系 , 包括 投资组合 情况、 是否 符合基 金产品特 征和决策 程序、基金 绩效归属 分析等内 容。 (4)基金交 易业务控 制主要内 容包括: 1) 基金交易实 行集中 交易制度, 基金经理 不得直接 向 交易员下达 投资指令 或者直接 进行交 易。 2)建立交易 监测系统 、预警系 统和交易 反馈系 统, 完善相关的 安全设施 。 3) 交易管理 部门审核 投资指令 , 确认其 合法、 合规 与 完整后方可 执行, 如出 现指令 违法违 规或者其他 异常情况 ,应当及 时报告相 应部门与 人员 。 4)公司执行 公平的交 易分配制 度,确保 不同投 资者 的利益能够 得到公平 对待。 5)建立完善 的交易记 录制度, 及时核对 并存档 保管 每日投资组 合列表等 。 6)建立科学 的交易绩 效评价体 系。 根据内部控 制的原则 ,制定场 外交易、 网下申购 等特 殊交易的流 程和规则 。 (5) 建立 严格有效 的制度 , 防止不 正当关联 交易损害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 基金 投资涉及 关联交易的 ,在相关 投资研究 报告中特 别说明, 并报 公司风险控 制委员会 审议批准 。 (6) 公司在审 慎经营 和合法规 范的基础 上力求金 融创 新。 在充分论 证的前提 下周密考 虑金 融创新品种或业务的法律性质、 操作程序、经济后果 等,严格控制金融新品种、新业 务的法律 风险和运行 风险。 (7) 建立 和完善客 户服务标 准、 销售 渠道管 理、 广告 宣传行为规 范, 建立 广告宣传 、 销售 行为法律审 查制度, 制定销售 人员准则 ,严格奖 惩措 施。 (8)制定详 细的登记 过户工作 流程,建 立登记 过户 电脑系统、 数据定期 核对、备 份制 度,大成 中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 21 页 建立客户资 料的保密 保管制度 。 (9) 公司 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有关规定 , 建立 完善的信息 披露制度 , 保证 公开披露 的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及 时。 (10 )公司 配备专人 负责信息 披露工作 ,进行信 息的 组织、审核 和发布。 (11 )加强对公司及基金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 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对出 现的失误提 出处理意 见,并追 究相关人 员的责任 。 (12 )掌握 内幕信息 的人员在 信息公开 披露前不 得泄 露其内容。 (13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 循安全性、实用 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制定信息 系 统的管理制 度。 信息技术系 统的设 计 开发符合 国家、 金融 行业软件 工 程标准的要 求, 编写完 整的技术 资料; 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设置保密 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 ,并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可稽性, 信息技术 系统投入运 行前,经 过业务、 运营、监 察稽核等 部门 的联合验收 。 (14 )通过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 任制度、门禁制 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施, 确 保系统安全 运行。 (15 )计算机机房、设备、网络等硬 件要求符合有关 标准,设备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实 施 明确的责任 管理,严 格划分业 务操作、 技术维护 等方 面的职责。 (16 )公司软件的使用充分考虑到软 件的安全性、可 靠性、稳定性和可扩展性 ,具备身 份 验证、访问控制、故障恢复、安 全保护、分权制约等 功能。信息技术系统设计、软件 开发等技 术人员不得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 。用户使用的密码口 令定期更换,不得向他人透露。 数据库和 操作系统的 密码口令 分别由不 同人员保 管。 (17 )对信息数据实行严格的管理, 保证信息数据的 安全、真实和完整,并能及时、准 确 地传递到会计等各职能部门;严 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 授权修改程序,并坚持电子信息 数据的定 期查验制度 。 建立电子信 息数据的 即时保存 和备份制 度,重要 数据 异地备份并 且长期保 存。 (18 )信息技术系统定期稽核检查, 完善业务数据保 管等 安全措施,进行排除故障、灾 难大成 中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 22 页 恢复的演习 ,确保系 统可靠、 稳定、安 全地运行 。 (19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 计法》 、 《金融企业会 计制度》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 办 法》 、 《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制订基金 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 工作操作 流程和会计 岗位工作 手册,并 针对各个 风险控制 点建 立严密的会 计系统控 制。 (20 )明确职责划分,在岗位分工的 基础上明确各会 计岗位职责,禁止需要相互监督的 岗 位由一人独 自操作全 过程。 (21 )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 建账、独立核算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 户设置、资 金划 拨、 账簿记录 等方面相 互独立。 基金 会计核算与 公司会计 核算相互 独立。 (22 )采取 适当的会 计控制措 施,以确 保会计核 算系 统的正常运 转。 1) 建立凭证制 度, 通过凭证 设计、 登录、 传 递、 归档 等一系列凭 证管理制 度, 确保正确 记 载经济业务 ,明确经 济责任。 2)建立账务 组织和账 务处理体 系,正确 设置会 计账 簿,有效控 制会计记 账程序。 3)建立复核 制度,通 过会计复 核和业务 复核防 止会 计差错的产 生。 (23 )采取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 估值程序,公允 反映基金所投资的有价证券在估值 时 点的价值。 (24 )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在授 权范围内,及 时 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确保基金财 产 的安全。 (25 )建立 严格的成 本控制和 业绩考核 制度,强 化会 计的事前、 事中和事 后监督。 (26 )制订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 务交接制度,财 会部门妥善保管密押、业务用章、 支 票等重要凭 据和会计 档案,严 格会计资 料的调阅 手续 ,防止会计 数据的毁 损、散失 和泄密。 (27 )严格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 费用报销运作管 理办法,自觉遵守国家财税制度和 财 经纪律。 (28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 任,对董事会负 责。督察长应当经中国证监会相关 派 出机构认可后方可任职。根据公 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 要和董事会授权 ,督察长可以列 席公司相 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 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 告、建议 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 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 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 报告进行大成 中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 23 页 审议。 (29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对公 司管理层负责, 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公司保证监察 稽 核部门的独 立性和权 威性。 (30 )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 位的具体职责, 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员,严格监 察 稽核人员的 专业任职 条件,严 格监察稽 核的操作 程序 和组织纪律 。 (31 )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 或不定期检查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 保公司 各 项经营管理 活动的有 效运行。 (32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和支 持监察稽核工作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 制 度的,追究 有关部门 和人员的 责任。 6、 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 部控制制 度的声明 (1)本公司 承诺以上 关于内部 控制制度 的披露 真实 、准确。 (2)本公司 承诺根据 市场变化 和公司业 务发展 不断 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四 、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 情况 名称:中国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简称“ 中国银行 ” ) 住所及办公 地址:北 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1 号 首次注册登 记日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 仟玖佰肆 拾叁亿 捌 仟柒佰柒 拾玖 万壹仟贰佰 肆拾壹元 整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 】24 号 托管部门信 息披露联 系人:王 永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行客 服电话:95566 (二)基金 托管部门 及主要人 员情况 大成 中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 24 页 中国银行托 管业务部 设立于1998 年, 现 有员工110 余 人 , 大部分员工 具有丰 富的银行 、 证券、 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 外工作、学习或培训 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 或高级职称 。为给客 户提供专 业化的托 管服务, 中国 银行已在境 内、外分 行开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 (一对多、 一对一) 、社保基 金、保 险资金 、QFII 、RQFII 、QDII 、境外三类机构、 券商资产 管 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 银行理财产品、股权 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 类齐全、 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 内,中国银行首家开 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 务,为各 类客户提供 个性化的 托管增值 服务,是 国内领先 的大 型中资托管 银行。 (三)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情况 截至2018 年6 月30日, 中国银行 已托管674 只证券投 资 基金, 其中境 内基金638 只, QDII 基金 36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 型、货币型、指 数型、FOF 等多种类型的基 金,满足了不 同客户多元 化的投资 理财需求 ,基金托 管规模位 居同 业前列。 (四)托管 业务的内 部控制制 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 工作是中国银行 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 承 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 规范运作、稳健经营 ”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 风险控制 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 识别与评估、风险控 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 检查及审 计等措施强 化托管业 务全员、 全面、全 程的风险 管控 。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 会计会 计师事务所 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 后 获得基于 “SAS70”、“ AAF01/06 ” “ISAE3402 ” 和“SSAE16 ”等 国际主 流内控审 阅准 则 的 无保留 意见 的审阅 报告。2017年, 中国银 行继 续获得 了基于 “ISAE3402 ”和“SSAE16 ”双 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 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 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 效保证托 管资产的安 全。 (五)托管 人对管理 人运作基 金进行监 督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 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的投 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大成 中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 25 页 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报 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 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 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 , 或者 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 的, 应当 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 , 并及 时向国务 院证券监 督管 理机构报告 。 五 、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 份额发售 机构 一 . 网下现 金 及网下 股票 发售 机构 名称:大成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7088 号招 商银行大 厦32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7088 号招商 银 行大 厦32层 法定代表人 :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乐园 公司网址:www.dcfund.com.cn 大成基金客 户服务热 线: 400-888-5558( 免长途固 话 费) 大成基金深 圳投资理 财中心 地址: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7088 号招 商银行大 厦32 层 联系人:肖 成卫、关 志玲、白 小雪 电话:0755-22223523/22223177/22223555 传真:0755-83195235/83195242/83195232 邮编:518040 二 . 申购赎 回代理证 券公司 1、国泰君安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大成 中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 26 页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168 号上海 银行 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客服电话:95521 联系人:芮 敏祺、朱 雅崴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161 网址:www.gtja.com 2、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8 号卓 越时 代广场(二 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客服电话:010-84588888 联系人:顾 凌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cs.ecitic.com 3、中信证券 (山东)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 山区苗岭 路29 号澳 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 青岛市东 海西路2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客服电话:95548 联系人: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zxwt.com.cn 大成 中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 27 页 4、中国银河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35号 国际企业 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 :宋卫刚 客服电话:4008-888-888 联系人:宋 明 联系电话:010-66568450 传真:010-6656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江苏大 厦A 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客服电话: 95565 联系人:黄 婵君 电话:0755-82960167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6、申万宏源 证券有限 公司 通讯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 路989 号40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客服电话:95523 、4008895523 联系人:曹 晔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7、光大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大成 中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 28 页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客服电话:400-888-8788 、95525 联系人:刘 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8、西南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 中区临江 支路2号合 景国际 大厦A 幢 法定代表人 :余维佳 客服电话:4008096096 联系人:张 煜 联系电话:023-63786633 网址:www.swsc.com.cn 9、上海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黄 浦区四川 中路213号 久事商 务大 厦7楼 法定代表人 : 李俊杰 客服电话:021-962518 、4008918918 联系人: 许 曼华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63608830 网址:www.962518.com 三 . 网上现 金发售代 理机构 投资者可直接通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办理网 上 现金认购业 务。详见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


大成 中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 29 页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 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或变更 上 述发售代理 机构,并 及时公告 。 (二)登记 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 市西城区 太平桥大 街17 号 法 定代表人 :周明 联系人:赵 亦清 电话: (010 )50938782 传真: (010 )50938907


(三)律师 事务所和 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 市金杜律 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东三 环中路7号 财富中 心写 字楼A 座40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东三 环中路7号 财富中 心写 字楼A 座40层 负责人:王 玲 电话:0755-22163333 传真:0755-22163390 经办律师: 靳庆军、 冯艾 联系人:冯艾 (四)会计 师事务所 和经办注 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 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 务所(特 殊普通合 伙)


住所:中国( 上海) 自由 贸 易试验区 陆家嘴环 路1318 号 星展银行大 厦6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湖滨 路202 号企 业天地2 号楼 普华永道中 心11 楼


执行事务合 伙人:李 丹


电话:021-23238189


联系人:俞 伟敏


大成 中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 30 页 经办注册会 计师:张 振波、俞 伟敏


六、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 合同的生 效 根据相关法 规和 《 大成中证1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 的有关 规定, 基 金合同已于2013年2月7日正式生 效,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 管理本基 金。 (二)基金 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 量和资金 额的 限制 本基金的 基 金合同生 效后, 连续20 个工作 日出现基 金 份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 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 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 个工作日 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 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或与 其他基金 合并等,并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进 行表决。 (三)基金 类型及存 续期限 基金类型: 股票型指 数基金 基金运作方 式: 交易 型 开放式 标的指数: 中证100指数 基金存续期 限:不定 期 七、 基金份额的交易 (一)基金 份额的上 市 本基金已于2013 年3 月5日开始 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 上 市 交易。 (二)基金 份额的上 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上市交易、暂停 或终止上市交易,应遵照《深圳证 券大成 中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 31 页 交易所交易 规则》 、 《 深圳证券 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 金上 市规则》及 其他有关 规定。 ( 三 )终止 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 深圳 证券 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1、不再具备 本部分第 (一)款 规定的上 市条件 ; 2、基金合同 终止; 3、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上市; 4、基金合同 约定的终 止上市的 其他情形 ; 5、 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 为应当终 止上市的 其他情 形。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到 深圳 证 券交 易所 终止 基金 上市的 决定 之日 起2个工 作日 内发 布基 金 终止上市公 告。 若因上述1 、5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 备上市条件而 被 深圳 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本 基 金将由交易 型开放式 基金变更 为直接以 中证100 指数 为标的的非 上市的开 放式指数 基金。 若届 时 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 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 ,则本基金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的 原则,履行 适当的程 序后选取 其他合适 的指数作 为标 的指数。 ( 四 )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的计 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中证 指数有限公司在 相关证券交易所开市后根据申购赎 回 清单和组合 证券内 各 只证券的 实时成交 数据计算 基金 份额参考净 值 (IOPV ) 并由深圳 证券交易 所在交易时 间内发布 ,供投资 人交易、 申购、赎 回基 金份额时参 考。


1、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计算公式 为: 基 金 份 额参 考 净值 =( 申 购 赎回 清 单中 必 须用 现 金替代 的 替 代金 额 +申 购 赎回 清 单中 可 以 用 现金 替代成 份证券 的数 量与最 新成交 价相 乘之和+ 申 购赎 回清单 中禁止 用现 金替代 成份证 券 的数量与最 新成交价 相乘之和 +申购 、 赎回 清单中的 预估现金部 分)/ 最小 申购赎回 单位对应 的基 金份额。 2、基金管理 人可以调 整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计算 公式 ,并予以公 告。 大成 中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 32 页 八 、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及 非交易过户 (一)申购 与赎回场 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 基金申购、赎回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 券 商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 理本基金 的申购和 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 公告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 增 加或减少申 购赎回代 理券商, 并予以公 告。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 办理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具体业务的办理时间及 办 理方式基金 管理人将 另行公告 。 (二)申购 和赎回的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等业务的开放 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上海证 券交 易 所的交易日, 具体办理 时间为深 圳证券交 易所及上 海 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 易日的交 易时间。 但 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公告暂停 申购、赎 回时除外 。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相关证券交 易所交易时间变 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 视 情况对前述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进行相应 的调整 , 并应 在实施日前 依照 《 信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 若证券 交易场所 依法决定 临 时停市或在 交易时间 非正常停 市, 基金 管 理人在次日 依照《信 息披露办 法》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 媒体上公告 。 2、申购与赎 回的开始 日及业务 办理 时间 本基金日常 申购、赎 回开放日 :2013 年3 月5日 (三)申购 和赎回的 数额限制 投资者申购 、赎回的 基金份额 需为最小 申购赎回 单位 的整数倍。


本基金最小 申购赎回 单位为100 万份, 基 金管理人 可根 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调整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大成 中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 33 页 规定指定媒 体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 四 ) 申购 与赎回的 原则 1、申购、赎 回应遵守 《登记结 算业务实 施细则 》及 其他相关规 定; 2、基金采用 份额申购 和份额赎 回的方式 ,即申 购和 赎回均以份 额申请; 3、本基金的 申购 对价 、赎回对 价包括组 合证券 、现 金替代、现 金差额及 其他对价 ; 4、申购与赎 回申请提 交后不得 撤销; 5、 基金管理人 在不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权益的情 况下 可更改上述 原则, 但应 在新的原 则实 施前按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五 ) 申购 与赎回的 程序 1、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 提出 (1)投资者办理申购或赎回业务,应同时持有并使 用深圳A 股账户和上海A 股账户,并保 证该两个账 户的证件 号码和名 称属于同 一投资者 所有 ;


(2) 投资者的 相关证 券和基金 份额应当 托管在申 购赎 回代理券商, 且投资者 深圳托管 的托 管单元与上 海指定交 易 的交易 单元为同 一申购赎 回代 理券商;


(3)投资者 通过该申 购赎回代 理券商申 报申购 、赎 回业务。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 商或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 办 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 请。


投资者在申 购本基金 时须按申 购赎回清 单的规定 备足 申购对价, 投资 者在提交 赎回申请 时, 必须有足够 的基金份 额余额和 现金。


2、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 确认 基金投资者 申购、赎 回申请在T+1 日 进行确认 。 对于投资者 提交的申 购申请 , 申购 赎回代理 券商根据 投资者提交 的申购申 请以及T 日基金管 理人公布的申购赎回清单,相应 冻结投资 者账户内的 组合证券、现金替代款和预估现 金差额。 T+1 日, 基金管理 人对冻结 情况符 合要求的 申购申请予 以确认。 如冻结情 况不符合 要求, 则申 购申请失败 。 大成 中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 34 页 对于投资者 提交的赎 回申请 , 申购 赎回代理 券商根据 投资者提交 的赎回申 请以及T 日基金管 理 人公布的 申购赎回 清单,相 应冻结 投资者账 户内的基 金份额、 预估现金 差额。T+1 日 ,基 金 管理人根据冻结情况对投资者的 赎回申请予以确认。 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 份额不足 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 ,或本基金投资组合 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 对价,则 赎回申请失 败。 投 资者可在T+2 日通过办 理申购 、赎回 的销售网 点查询 有关申请 的确认 情况。 投资者应 及 时查询有关 申请的确 认情况。 如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 申请有可能导致 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 到 或 者超过50% ,或 者基金 管理人 认为可能 存在变 相规避50% 集 中度限制 的情形 时,基 金管理 人 有权对该单一投资者的申请全部 或部分确认失败。由 此,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有投 资人自行 承担。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潜在 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 取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 施,切实 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合法权 益。具体 请参见相 关公告。 3、申购与赎 回 的清算 交收与登 记 本 基金 申购 赎回 过程 中涉 及的 组合 证券 和基 金份 额交收 适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及相关 证券交易 所最新的 相关规则 。 T+1 日, 登记结 算机构根 据基金 管理人 对申购、 赎回申 请的确认 信息, 为投资 者办理组 合 证券、基金份额的清算交收,并 将结果发送给相关证 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 通 常情况下 , 投资 者T 日申购所得 的基金份额 、 赎回所 得的组合 证券 在 T+2 日可用。 现金替 代和现金 差额由基 金管理人 与申购赎 回代理券商 于 T+1 日进行清 算, T+2 日进 行交收,登记结算机构可以依据 相关规则 对此提供代 收代付服务并完成交收。对于确 认失败的 申请,登记结算机构将对冻结的 组合证券和基金份额 予以解冻,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将 对冻结的 资金予以解 冻。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生 清算交收参与方 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登 记 结算业务实 施细则》 的有关规 定进行处 理。 大成 中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 35 页 投资者应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和申购 赎回代理券商的 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 、 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 投资者原因导致现金 差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 款未能按 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 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 资者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 的其他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或基金 资产的损 失。 若投资者用以申购的部分或全部组合 证券或者用以赎 回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因被国家 有 权机关冻结 或强制执 行导致不 足额的, 基 金管理人 有 权指示申购 赎回代理 券商及登 记结 算机 构 依法进行相应处置;如该情况导 致其他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基金资产遭受损失的,基金 管理人有 权代表其他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 基金资产 要求该投 资者 进行赔偿。 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并不 违背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 则 的情况下可 更改上述 程序。 基金管理 人最迟须 于新规 则开始日前 按照 《 信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指定 媒体公告 。 ( 六 ) 申购 、赎回的 对价、费 用 1、 申购对价、 赎回对 价根据申 购赎回清 单和投资 者申 购、 赎回的基 金份额数 额确定。 申购 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 应交付的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赎回对 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 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 及其他对价 。


2、申购赎回清 单由基金 管理人编制 。T 日的申购赎回 清单在当日深 圳证券交易 所开市前 通 知深圳证券 交易所及 登记结算 机构, 并在深圳 证券交 易所及基金 管理人网 站公告 。 T 日的基金份 额 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 计算,并 在T+1 日公告 ,计算公式 为计算日 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 计算日 发售 在外的基金 份额总数 。如遇特 殊情况, 可以适当 延迟 计算或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3、 投资者在申 购或赎回 基金份额 时, 申购赎 回代理券 商可按照不 超过申购 或赎回份 额0.5% 的标准收取 佣金,其 中包含证 券交易所 、登记结 算机 构等收取的 相关费用 。 ( 七 ) 申购 赎回清单 的内容与 格式 1、申购赎回 清单的内 容


T 日申购赎回清单内 容包括最 小申购赎 回单位所 对应 的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T 日预估 现金大成 中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 36 页 差额、T-1日现金 差额、基 金份额净 值及其他 相关内 容 。


2、组合证券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 的全部或部 分证 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 赎 回单位所对 应的各成 份证券名 称、证券 代码及数 量。


3、现金替代 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 资者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 合 证券中部分 证券的一 定数量的 现金。


采用现金替 代是为了 在相关成 份股停牌 等情况下 便利 投资者的申 购、 提高基金 运作的效 率, 基金管理人在制定具体的现金替 代方法时遵循公平及 公开的原则,以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为出发点, 并进行及 时充分的 信息披露 。


(1)现金替代 分为3种类 型:禁止现 金替代( 标志为 “ 禁止”) 、可以现 金替代( 标志为 “ 允许 ”) 和必须现金 替代( 标 志为 “ 必须 ”) 。


禁止现金替 代是指在 申购、赎 回基金份 额时,该 成份 证券不允许 使用现金 作为替代 。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 ,允许使用现金 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 , 但在赎回基 金份额时 ,该成份 证券不允 许使用现 金作 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 代是指在 申购、赎 回基金份 额时,该 成份 证券必须使 用现金作 为替代。 (2)可以现 金替代


① 适用情形: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一 般是因停牌等原 因导致投资者无法在申购时买入的 证 券或基金管 理人认为 可以适用 的其他情 形。 ② 替代金额 :对于可 以现金替 代的证券, 替代金额 的计 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 替代证券 数量× 该 证券经除 权调整的T-1 日 收盘价× (1 +现金 替代保证 金率)


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 人需在证券恢复 交易后买入,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 相 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最新价 格可能有所差异。为 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 回清单中 预先确定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并 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 入该部分 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 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 ;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 购入该部大成 中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 37 页 分证券的实 际成本, 则基金管 理人将向 投资者收 取欠 缺的差额。


③ 替代金额 的处理程 序


T 日, 基金管理人在 申购赎回 清单中公 布现金替 代保证 金率, 并据 此在T+2 日收取 替代金额 。


在T+1 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2个交易日( 简称为T +3日) 内,基金管理人将以 收到的替代 金额买入 被替代的 部分证券 。


T +3日日终, 若已购入 全部被替 代的证券, 则 以替代 金额与被替 代证券的 实际购入 成本( 包 括买入价格 与交易费 用) 的 差额, 确 定基金应 退还投资 者或投资者 应补交的 款项; 若 未能购 入全 部被替代的证 券,则以替 代金额与 所购入的部 分被替 代证券实际购 入成本加上 按照T +3日收盘 价计算的未 购入的部 分被替代 证券价值 的差额, 确 定 基金应退还 投资者或 投资者应 补交的款 项。 特 例情况: 若自T+1 日起 ,相关 证券交 易所正常 交易日 已达到20 日而该 证券正 常交易日 低 于2日, 则以替 代金额与 所购入的 部分被替 代证券实 际 购入成本加 上按照最 近一次收 盘价计算 的 未购入的部 分被替代 证券价值 的差额, 确定基金 应退 还投资者或 投资者应 补交的款 项。


T +3日后第1个工作 日( 若 在特例情 况下, 则为T+1 日 起第21个交 易日), 基金管理 人将应退 款 和补款的明细数据发送给申购赎 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 管人,现金替代多退少补资金的 清算和交 收在T +3日后2个工作日( 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1 日起第22个交易日) 内完成,登记结算机构 对此提供代 收代付服 务。


④ 替代限制: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 偏离度和跟踪误 差,基金管理人可规定投资者使用 可 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 值的一定比例。现金替代比例的 计算公式 为: 说明:假设 当天可以 现金替代 的股票只 数为n 。 (3)必须现 金替代


① 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 般是因标的指数 调整将被剔除、或基金管理人出于 保 护持有人利 益原则等 原因认为 有必要实 行必须现 金替 代的成份证 券。


参 考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该 证 券 参 考 价 格 只 替 代 证 券 的 数 量 第 ) 现 金 替 代 比 例 ( ? ? ? ? ? ? n 1 i % 100 i %大成 中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 38 页 ② 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 券,基金管理人 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 告替代的一 定 数量的现金,即 “ 固定替代金额 ” 。固定替代金额的计 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 以其经除权 调整的T-1 日 收盘价。


4、预估现金 差额相关 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是 指由基金管 理人估计并 在T 日申购赎 回清单中公布的 当日现金差 额的估计 值,预估现 金差额由 申购赎回 代理券商 预先冻结 。


T 日 预 估 现 金 差 额=T-1 日 最 小申 购 赎 回单 位 的基 金资 产 净 值 -( 申 购赎 回 清单 中 必 须用 现 金 替代的 固定替 代金额 +申购 赎回清 单中可以 用现金替 代成份 证券的 数量与T 日经 除权调 整后 的 前收盘 价乘积 之和+ 申购赎 回清单 中禁止用 现金替代 成份证 券的 数 量与T 日 经除 权调整 后的 前收 盘价乘 积之和) 其中, T 日经除 权调整的 前收盘价 由深圳证 券交易所 提供。 另 外, 若T 日为基金分红 除息日, 则计算公式 中的“T-1日最 小申购赎 回单位的 基金资 产 净值”需扣 减相应的 收益分配 数额。 预估现金差 额的数值 可能为正 、为负或 为零。 5、现金差额 相关内容


T 日现金差额在T +1 日的申购 赎回清单 中公告, 其计 算公式为:


T 日 现 金 差 额=T 日 最 小 申购 赎 回单 位的 资 产净 值-( 申 购 赎 回清 单中 必 须用 现 金替 代的 固 定替代金额+申 购赎回清单 中可以用现 金替代成份 证 券的数量与T 日收盘价乘积 之和+申购 赎 回清单 中禁 止用现金 替代成份 证券的数 量与T 日收盘 价乘积之和)


T 日投资者申购、 赎回基金 份额时 , 需按T +1日公 告 的T 日现金差额进行 资金的清 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 零。在投资者申 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 者 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 应的现金,如现金差 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申 购的基金 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者 赎回时,如现金差额 为正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赎回 的基金份 额获得相应 的现金, 如现金差 额为负数 ,则投资 者应 根据其赎回 的基金份 额支付相 应的现金 。


6、申购赎回 清单的格 式


T 日申购赎 回清单的 格式举例 如下: 大成 中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 39 页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 期: 2013-01-10 基金名称: 大成中证 100ETF 基金管理公 司名称: 大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基金代码: 159923 标的指数代 码: 399903 T-1 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 单位:元) : -5,590.00. 最小申购赎 回单位资 产净值( 单位:元) : 1,000,000 基金份额净 值(单位 :元) : 1.000 T 日信息内容 预估现金差 额(单位 :元) : -5590.00 最小申购赎 回单位( 单位:份) : 1,000 ,000 T 日最 小申购赎回单 位分红金 额(单位 :元) : 0.00 申购赎回组 合证券只 数: 100 是否需要公 布 IOPV : 是 是否允许申 购: 允许 是否允许赎 回: 允许 是否开放保 证金申购 : 禁止 可以现金替 代比例上 限: 40% 成份股信息 内容 证券代码 股票 简称 股票数量 现金替代 标志 现金替代 保 证金 率 固定替代 金额 000001 平安银行 700 允许 21%


000002 万科A 2800 允许 21%


000063 中兴通讯 600 允许 21%


000069 华侨城A 1000 允许 21%


000157 中联重科 1300 允许 21%


000338 潍柴动力 300 允许 21%


000425 徐工机械 400 允许 21%


000527 美的电器 600 允许 21%


大成 中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 40 页 000538 云南白药 100 允许 21%


000568 泸州老窖 200 允许 21%


000629 攀钢钒钛 1200 允许 21%


000651 格力电器 700 允许 21%


000776 广发证券 800 允许 21%


000792 盐湖股份 200 允许 21%


000858 五 粮 液 500 允许 21%


000869 张


裕A 100 允许 21%


000895 双汇发展 100 允许 21%


000898 鞍钢股份 500 允许 21%


000937 冀中能源 200 允许 21%


000983 西山煤电 400 允许 21%


002024 苏宁电器 1300 允许 21%


002142 宁波银行 300 允许 21%


002304 洋河股份 100 允许 21%


002415 海康威视 100 允许 21%


002594 比亚迪 100 允许 21%


600000 浦发银行 3200 允许 21%


600005 武钢股份 1100 允许 21%


600010 包钢股份 700 允许 21%


600011 华能国际 1200 允许 21%


600015 华夏银行 1000 允许 21%


600016 民生银行 6400 允许 21%


600019 宝钢股份 1500 允许 21%


600028 中国石化 1200 允许 21%


600029 南方航空 1000 允许 21%


600030 中信证券 2000 允许 21%


600031 三一重工 900 允许 21%


600036 招商银行 4000 允许 21%


600048 保利地产 1200 允许 21%


600050 中国联通 2400 允许 21%


600104 上汽集团 900 允许 21%


600111 包钢稀土 400 允许 21%


600115 东方航空 700 允许 21%


600150 中国船舶 200 允许 21%


600188 兖州煤业 200 允许 21%


600256 广汇能源 600 允许 21%


600276 恒瑞医药 200 允许 21%


600309 烟台万华 300 允许 21%


600348 阳泉煤业 300 允许 21%


600362 江西铜业 200 允许 21%


600406 国电南瑞 300 允许 21%


600489 中金黄金 400 允许 21%


大成 中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 41 页 600519 贵州茅台 100 允许 21%


600547 山东黄金 200 允许 21%


600585 海螺水泥 600 允许 21%


600795 国电电力 2200 允许 21%


600837 海通证券 2300 允许 21%


600875 东方电气 200 允许 21%


600887 伊利股份 500 允许 21%


600900 长江电力 1400 允许 21%


600999 招商证券 700 允许 21%


601006 大秦铁路 1700 允许 21%


601018 宁波港 1100 允许 21%


601088 中国神华 900 允许 21%


601111 中国国航 700 允许 21%


601117 中国化学 600 允许 21%


601118 海南橡胶 300 允许 21%


601158 重庆水务 300 允许 21%


601166 兴业银行 2200 允许 21%


601169 北京银行 1500 允许 21%


601186 中国铁建 900 允许 21%


601288 农业银行 7200 允许 21%


601299 中国北车 1200 允许 21%


601318 中国平安 1000 允许 21%


601328 交通银行 5600 允许 21%


601336 新华保险 100 允许 21%


601390 中国中铁 1500 允许 21%


601398 工商银行 4500 允许 21%


601558 华锐风电 200 允许 21%


601600 中国铝业 800 允许 21%


601601 中国太保 900 允许 21%


601618 中国中冶 1400 允许 21%


601628 中国人寿 400 允许 21%


601666 平煤股份 300 允许 21%


601668 中国建筑 4300 允许 21%


601669 中国水 电 1100 允许 21%


601688 华泰证券 600 允许 21%


601699 潞安环能 300 允许 21%


601766 中国南车 1000 允许 21%


601788 光大证券 0 必须


5388.000 601800 中国交建 300 允许 21%


601808 中海油服 200 允许 21%


601818 光大银行 0 必须


10605.000 601857 中国石油 1000 允许 21%


601898 中煤能源 500 允许 21%


大成 中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 42 页 601899 紫金矿业 2300 允许 21%


601939 建设银行 2700 允许 21%


601958 金钼股份 300 允许 21%


601988 中国银行 0 必须


5567.000 601989 中国重工 1300 允许 21%


601998 中信银行 800 允许 21%


说明:此表 仅为示意 ,以实际 公布的为 准。 (八)拒绝 或暂停申 购、暂停 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 在如下情况 下,基金 管理人可 以拒绝或 暂停接受 投资 者的申购、 赎回申请 : (1)因不可 抗力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法正 常运作 或无 法受理投资 者的 申购 、赎回申 请; (2) 因特殊原 因 (包括 但不限于 相关证券 交易场所 依 法决定临时 停市或在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 金资产 净值 ; (3)发生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 ; (4)基金管 理人开市 前因异常 情况无法 公布申 购、 赎回清单; (5) 相 关证券交 易所、 申购赎回 代理券商 、 登 记结算 机构等因异 常情况无 法办理申 购、 赎 回, 或 者指数编 制单位 、 相关 证券交易 所等因异 常情 况使申购 、 赎回 清单无法 编制或编 制 不当。 上述异常情 况指基金 管理人无 法预见并 不可控制 的情 形,包括但 不限于系 统故障、 网 络故障、 通讯 故障、 电力故障 、数据错 误等; (6)基金管 理人认为 会有损于 现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的某笔 申购或某 些申购; (7) 基金管理 人认为 可能有损 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 者其他申购、 赎回投资 者利益的 其他 情形; (8) 当前 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 现 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 用估值大成 中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 43 页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 暂停接受基 金申购 、 赎回 申请 的措施。 (9)法律法 规、深圳 证券交易 所规定或 经中国 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情形。 在发生暂停 申购或赎 回的情形 之一时, 本基金的 申购 和赎回可 能 同时暂停 。 发生上述情 形之一 (第 (6) 项除外 ) 且基 金管理人 决 定拒绝或暂 停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申购、 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及时公告。已接受的赎回 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 当足额支 付。 在 拒绝或暂 停申购 、 赎回的 情形消除时 , 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 申购、 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公告,并公 告最近 1 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 。 (九)基金 的非交易 过户、冻 结与解冻 登记 结算 机构可根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 交 易过户、 冻结与解冻等业务, 并按照其 规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九 、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 目标 本基金进行 被动式指 数化投资, 紧密跟踪 标的指数 , 追求跟踪偏 离度和跟 踪误差的 最小化。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标 的指数成 份股和备 选成份股 。


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 金可能会少量投 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非标的指 数 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 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上市的股票)、新股、债券( 含中期票大成 中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 44 页 据)、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 、权证、股指期货、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但须符 合中国证 监会 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 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 将其纳入投 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 于标的指 数成份股 和备选成 份股的资 产比 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90% , 权 证、 股指期货及 其他金融 工具的投 资比例依 照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构的 规定执行 。 (三)投资 理念 本基金以拟 合、跟踪 中证 100 指 数为原则 ,通过被 动 式指数化投 资方法, 力求获得 该指数 所代表的中国证券市场的平均收 益率,为投资者提供 一个管理透明且成本较低的标的 指数投资 工具。 (四)投资 策略 本基金为被动式指数基金,采取完全 复制法,即按照 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 其权重构 建 股票投资组 合,并根 据标的指 数成份股 及其权重 的变 动进行相应 调整。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 配股、增发、分 红等行为时,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 回 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 可能带来影响时,或 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 时,或其 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 标的指数时,基金管 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 当变通和 调整,从而 使得投资 组合紧密 地跟踪标 的指数。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和其他经中国 证监会允许的衍 生金融产品,如权证以及其他与标 的 指数或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 份股相关的衍生工具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 险管理的 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力争 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 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 交易成本 和跟踪误差 ,达到有 效跟踪标 的指数的 目的。 在正常市场 情况下, 本基金的 风险控制 目标是追 求日 均跟踪偏离 度的绝对 值不超过 0.2% , 年跟踪误差 不超过 2% 。 如因标 的指数编 制规则 调整等 其他原因, 导致 基金跟踪 偏离度和 跟踪误 差超过了上 述范围, 基金管理 人应采取 合理措施 ,避 免跟踪偏离 度和跟踪 误差的进 一步扩大 。 1、决策依据 大成 中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 45 页 有关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和标 的指数的 相关规定 是基 金管理人运 用基金资 产的决策 依据。 2、投资管理 体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 委员会领导下的 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决定有关指 数 重大调整的应对决策、其他重大 组合调整决策以及重 大的单项投资决策;基金经理负 责决定日 常指数跟踪 维护过程 中的组合 构建、调 整决策以 及每 日申购、赎 回清单的 编制决策 。 3、投资程序 研究支持、投资决策、组合构建、交 易执行、投资绩 效评估、组合维护的有机配合共同 构 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严 格的投资管理程序可 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避 免重大风 险的发生。 (1) 研究 支持: 数量 与指 数 投资部 依托公司 整体研究 平台, 整合 外部信 息以及券 商等外部 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开展指数跟 踪、成份股公司行为 等相关信息的搜集与分析、流动 性分析、 跟踪误差及 其归因分 析等工作 ,作为基 金投资决 策的 重要依据。


(2) 投资 决策: 投资决策 委员会依 据数量 与 指数 投资 部提供的研 究报告 , 定期召 开或遇重 大事项时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决 策相关事项。基金经 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 每日进行 基金投资管 理的日常 决策。 (3) 组合构 建: 根据 标的指数 情况, 结合 研究支持 , 基金经理以 完全复制 标的指数 成份股 及其权重的方法构建组合。在追 求实现基金投资目标 的前提下,基金经理将采取适当 的方法, 以降低买入 成本、控 制投资风 险。 (4)交易执 行: 交易 管理部负 责具体的 交易执 行, 同时履行一 线监控的 职责。 (5) 投 资绩效评 估: 风险管理 部定期和 不定期 对基金 进行投资绩 效评估 , 并提 供相关报 告。 绩效评估能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 了投资预期、组合跟 踪误差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 否,基金 经理可以据 此检讨投 资策略, 进而调整 投资组合 。 (6) 组合监 控与调整 : 基金经 理将跟踪 标的指数 变动 , 结合成份股 基本面情 况、 成份 股公 司行为、流动性状况、基金申购 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 况以及组合投资绩效评估的结果 等,采取 适当的跟踪 技术对投 资组合进 行监控和 调整,密 切跟 踪标的指数 。 大成 中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 46 页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有权 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 资 管理程序做 出调整, 并在更新 的招募说 明书中公 告。 (五)投资 管理程序 1、投资组合 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 构建投资 组合的过 程主要分 为三步: 确 定 目标组合、 确 定建仓策 略和逐步 调整。 (1) 确定目标 组合: 基 金管理人 根据完全 复制标的 指 数成份股及 其权重的 方法确定 目标组 合。 (2) 确定建 仓策略: 基金经理 根据对成 份股流动 性、 公司行为等 因素的分 析, 确定 合理的 建仓策略。 (3) 逐步 调整: 根据完全 复制法确 定目标组 合之后 , 基金经理在 规定时间 内采用适 当的手 段调整实际 组合直至 达到跟踪 指数 要求 。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 份股和备选成份 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90% ,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 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本基 金将在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 月的时间 内达到这 一 投资比例。 此后,如 因标的指 数成份股 调 整、 基金申购 或赎回带 来现金等 因素导致 基金不符 合 这一投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 调整。 2、日常投资 组合管理 (1)成份股 公司行为 信息的跟 踪与分析 :跟踪 标的 指数成份股 公司行为 (如:股 本变化、 分红、停牌、复牌等)信息,以 及成份股公司其他重 大信息,分 析这些信息对指数的 影响,进 而进行组合 调整分析 ,为投资 决策提供 依据。 (2) 标的 指数的跟 踪与分析 : 跟踪 标的指数 编制方法 的变化, 确 定指数 变化是否 与预期一 致,分析是 否存在差 异及差异 产生的原 因,为投 资决 策提供依据 。 (3) 每 日申购赎 回情况的 跟踪与分 析: 跟踪本 基金申 购和赎回信 息, 分析其对 组合的影 响。 大成 中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 47 页 (4) 组合 持有证券 、 现金 头寸及流 动性分析 : 基金 经 理分析实际 组合与目 标组合的 差异及 其原因,并 进行成份 股调整的 流动性分 析。 (5)组合调 整: 1) 利用数 量化分析 模型, 找出将实 际组合调 整到目标 组合的最优 方案, 确定组合 调整及交 易 策略。 2) 如发 生成份股 变动 、 成份股 公司合并 及其他 重大事 项, 可 提请投资 决策委员 会召开会 议, 决定基金的 操作策略 。 3)调整组合 ,达到目 标组合的 持仓结构 。 (6) 对比 指数与组 合的每日 及累计的 绩效数据 , 检测 跟踪误差及 其趋势 。 分析由 于组合每 只股票构成与指数构成的差异导 致的跟踪误差的程度 与趋势以找出跟踪误差的来源, 进而决定 需要对组合 调整的部 分及调整 方法。 (7) 根据指数 跟踪研究 结果及当 日最新组 合情况进 行 指数分析及 组合分析 并进行组 合调整 计算,进而 制定下一 个交易日 的交易内 容与策略 。 (8)以 T-1 日指数成 份股构成、 权 重、 次日参考 开盘 价为基础, 考虑 T 日将会 发生的 上市 公司变动等 情况,制 作 T 日申购、赎 回清单并 公告。 3、定期投资 组合管理 (1)每月 每月末,根据基金合同中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等 的支付要求,及时检查组合中现金 的 比例,进行 支付现金 的准备; 每月末,在基金经理会议上对投资操 作、组合、跟踪 误差等进行分析。分析最近基金组 合 与标的指数 间的跟踪 偏离度和 跟踪误差 情况,找 出未 能有效控制 较大偏离 的原因; 每月末,投资决策委员会可对基金的 操作进行指导与 决策。基金经理根据公司投资决策 委 员会的决策 开展下一 阶段的工 作。 大成 中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 48 页 (2)标的指 数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的编制规则及调整公告 ,基金经理依据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在指数成 份 股调整生效 前, 分析并 确定组合 调整策略 , 尽量减 少 成份股变更 带来的跟 踪偏离度 和跟踪误 差。 4、投资绩效 评估 (1)每日, 基金经理 分析基金 的跟踪偏 离度。 (2)每月末 ,风险管 理部对本 基金的运 行情况 进行 量化评估。 (3)每月末 ,基金经 理根据评 估报告分 析当月 的投 资操作、组 合状况和 跟踪误差 等情况, 重点分析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 踪误差产生原因、现 金控制情况、标的指数成份股调 整前后的 操作以及成 份股未来 可能发生 的变化等 。 在正常市场 情况下, 本基金力 争日均 跟踪偏离 度的绝 对值不超过 0.2% , 年跟踪 误差不超 过 2% 。 如 因指数编 制规则调 整或其他 因素导致 跟踪偏离 度和跟踪误 差超过上 述范围, 基金管 理人 应采取合理 措施避免 跟踪偏离 度、跟踪 误差进一 步扩 大。 (六)标的 指数和 业 绩比较基 准 本基金的标 的指数及 业绩比较 基准为: 中证 100 指数 。 中证 100 指数 是从沪 深 300 指数 样本股中 挑选规模 最 大的 100 只股 票组成样 本股, 以综合 反映沪深证 券市场中 最具市场 影响力的 一批大市 值公 司的整体状 况。 如果指数编 制单位变 更或停止 中证 100 指数的编 制及 发布,或中证 100 指数 由其他指 数替 代,或由于 指数编制 方法等重 大变更导 致中证 100 指 数不宜继续 作为标的 指数,或 证券市场 有 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 指数推出时,本基金 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 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的程序 后,变更本基金的标 的指数并相应地变更业绩比较基 准,而无 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标的指数更换后,业绩比较基准随之 变更,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需要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 中 与原标的指 数相关的 商号或字 样。 大成 中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 49 页 (七)风险 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 险和预期收益率 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及 货 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 金,被动跟 踪标的指 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 标的指数 所代表的股 票市场相 似的风险 收益特征 。 (八)投资 禁止行为 与限制 1、禁止用本 基金资产 从事以下 行为 (1)承销证 券; (2)违反规 定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5)依照法 律、行政 法规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 由中 国证监会规 定禁止的 其他活动 。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 重 大利害管理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 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 则,防范利益冲突, 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 规定,并 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2、基金投资 组合比例 限制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将 遵循以下 限制: (1)本基金 投资于标 的指数成 份股和备 选成份 股的 资产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90% ; (2)进入全 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 的债券回 购融入 的资 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40% , 在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中的债 券回购最 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 展期; (3) 本基 金参与股 票发行申 购, 本 基金所申 报的金额 不超过基金 总资产 , 本基金 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不 超过拟发 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 行股票的 总量 ; 大成 中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 50 页 (4 )本 基金 投资权 证,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 的总 金额, 不超 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 持有同一权 证的比例 不超过该 权证 的 10% 。投资于 其 他权证的投 资比例, 遵从法律 法规或监 管 部门的相关 规定; (5)在任何 交易日日 终,持有 的买入股 指期货 合约 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0% , 其中, 有 价证券指 股票、 债券 ( 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 出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 市值 的 20% ; 在任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包括 平仓)的 股 指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 后,应当 保持不低 于交 易保证金一 倍的现金 。 (6) 本基金主 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 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 规定比例限 制的,基 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 性受 限资产的投 资。


(7) 本基金与 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 证监会认 定 的其他主体 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 回购交 易的,可接 受质押品 的资质要 求应当与 本基金合 同约 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 致; (8)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限 制。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 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 同的约 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前提下, 除上述第(6)、(7)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 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 指数成份股调整、基 金申购或赎回带来现金等非本基 金管 理人 的因素致使 基金的投 资组合不 符合上述 规定的投 资比 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 3、 若将来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 规定发生 修改 或变更, 致使 本款前述 约定的投 资禁 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 改或取消,基金管理 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 金可相应 调整禁止行 为和投资 限制规定 。 (九)基金 投资组合 报告 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会 及董事保 证本报告 所载资料 不存 在虚假记载、 误 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 漏,大成 中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 51 页 并对其内容 的真实性 、准确性 和完整性 承担个别 及连 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 根据 基金 合同规定 ,于 2018 年 9 月 4 日复核 了本报 告中的财 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 投资组合 报告等内 容,保证 复核内容 不存 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本投资组合 报告所载 数据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本 报告中所列 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 1.报告期末 基金资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51,176,398.76 97.68 其中:股票 51,176,398.76 97.68 2 基金投资 - 0.00 3 固定收益投 资 - 0.00 其中:债券 - 0.00 资产支持证 券 - 0.00 4 贵金属投资 - 0.00 5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0.00 6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0.00 其中: 买 断式回购 的买入返 售 金融资产 - 0.00 7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1,212,900.82 2.32 8 其他资产 1,163.11 0.00 9 合计 52,390,462.69 100.00


2 .报告期末 按行业分 类的股票 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 指数投资 按行业分 类的 境内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 、渔业 - 0.00 B 采矿业 1,738,926.14 3.33 C 制造业 18,764,430.26 35.94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水生 产和 供应业 1,538,507.26 2.95 E 建筑业 1,854,649.24 3.55 F 批发和零售 业 568,397.28 1.09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 政业 1,401,035.02 2.68 H 住宿和餐饮 业 - 0.00 I 信息传输 、 软件 和信息技 术服 务业 853,210.18 1.63 J 金融业 21,327,543.73 40.85 K 房地产业 2,365,615.73 4.53 L 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 463,723.92 0.89 M 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务 业 - 0.00 N 水利、 环境和公 共设施管 理业 - 0.00 大成 中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 52 页 O 居民服务 、 修理 和其他服 务业 - 0.00 P 教育 - 0.00 Q 卫生和社会 工作 - 0.00 R 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 - 0.00 S 综合 - 0.00 合计 50,876,038.76 97.44 2.2 报告期末 积极投资 按行业分 类的境内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A 农、林、牧 、渔业 - 0.00 B 采掘业 - 0.00 C 制造业 123,424.00 0.24 D 电力、 热力 、 燃气及 水生 产和供应业 - 0.00 E 建筑业 - 0.00 F 批发和零售 业 - 0.00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 政业 - 0.00 H 住宿和餐饮 业 - 0.00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 息技 术服务业 - 0.00 J 金融业 - 0.00 K 房地产业 - 0.00 L 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 - 0.00 M 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务 业 - 0.00 N 水利、 环境 和公共设 施管 理业 - 0.00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 他服 务业 - 0.00 P 教育 - 0.00 Q 卫生和社会 工作 - 0.00 R 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 176,936.00 0.34 S 综合 - 0.00 合计 300,360.00 0.58 2.3 报告期末 按行业分 类的港 股 通投资股 票投资 组合 无。 3.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 股票投资 明细 3.1 报告期末 指数投资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排 序 的前十名 股票投资 明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601318 中国平安 77,688 4,550,963.04 8.72 2 600519 贵州茅台 3,705 2,710,059.30 5.19 大成 中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 53 页 3 600036 招商银行 77,761 2,056,000.84 3.94 4 000333 美的集团 33,017 1,724,147.74 3.30 5 000651 格力电器 34,484 1,625,920.60 3.11 6 601166 兴业银行 96,478 1,389,283.20 2.66 7 601328 交通银行 234,585 1,346,517.90 2.58 8 600887 伊利股份 44,842 1,251,091.80 2.40 9 600016 民生银行 178,038 1,246,266.00 2.39 10 600276 恒瑞医药 15,827 1,199,053.52 2.30


3.2 报告期末 积极投资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排序 的前五名 股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 (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 1 002739 万达电影 3,400 176,936.00 0.34 2 600485 信威集团 11,600 123,424.00 0.24 4 .报告期末 按债券品 种分类的 债券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债券 投资。 5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 债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债券 投资。 6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十名 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资产支持 证券。 7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 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权证 。 8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 贵金属 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贵金 属。 9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 资的股指 期货交易 情况说 明 9.1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 资的股指 期货持仓 和损益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未投 资股指期 货。 9.2 本基金投 资股指期 货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投资 股指期货 将根据风 险管理的 原则,以 套期 保值为目的 ,力争利 用股指期 货的杠 杆作用,降 低股票仓 位频繁调 整的交易 成本和跟 踪误 差,达到有 效跟踪标 的指 数的 目的。 大成 中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 54 页 10 .报告期 末本基金 投资的国 债期货交 易情况说 明 10.1 本期国 债期货投 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未投 资国债期 货。 10.2 报告期 末本基金 投资的国 债期货持 仓和损益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未投 资国债期 货。 10.3 本期国 债期货投 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未投 资国债期 货。 11 .投资组合报 告附注 11.1 本基金投资 的前十名 证券的发 行主体 本期 未出 现 被监管部门 立案调查 , 或在报 告编制日 前 一年内受到 公开谴责 、处罚的 情形。 11.2 本基金投资 的前十名 股票中, 没有投 资于超出 基 金合同规定 的备选股 票库之外 的股票。 11.3 其他资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958.47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04.64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163.11 大成 中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 55 页 11.4 报告期末持 有的处于 转股期的 可转换 债券明细





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处于转股 期的可转 换债 券。 11.5.报告期末 前十名股 票中存在 流通受限 情况的说 明 11.5.1 报告期末 指数投资 前十名股 票中存在 流通受限 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 报告期末 指数投资 前十名 股 票中无 流通 受限情况。 11.5.2 报告期末 积极 投资 前五名股 票中存在 流通受限 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 分的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流通受限情 况说明 1 002739 万达电影 176,936.00 0.34 临时停牌 2 600485 信威集团 123,424.00 0.24 临时停牌 11.6 投资组合报 告附注的 其他文字 描述部 分 由于四舍五 入原因, 分项之和 与合计可 能有尾差 。 十、 基金 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 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 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 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 在做出投资 决策前应 仔细阅读 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 书。 (一) 自基金 合同生效 日 (为 2013 年 2 月 7 日) , 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基 金合同生 效以来 完整会计年 度的基金 份额净值 增长率投 资业绩以 及与 同期业绩比 较基准收 益率的比 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④ 2013.02.07-2013.12.31 -14.00% 1.37% -21.39% 1.47% 7.39% -0.10% 2014.01.01-2014.12.31 60.23% 1.31% 59.64% 1.33% 0.59% -0.02% 2015.01.01-2015.12.31 -1.31% 2.43% -1.52% 2.47% 0.21% -0.04% 2016.01.01-2016.12.31 -6.25% 1.24% -7.50% 1.26% 1.25% -0.02% 大成 中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 56 页 2017.01.01-2017.12.31 30.90% 0.67% 30.21% 0.68% 0.69% -0.01% 2018.01.01-2018.06.30 -11.32% 1.21% -11.77% 1.22% 0.45% -0.01% 2013.02.07-2018.06.30 48.00% 1.49% 31.34% 1.52% 16.66% -0.03% (二)自基 金合同生 效以来基 金份额增 长率变动 及其 与同期业绩 比较基准 收益率变 动的比 较: 大成中证 100ETF 基金份额 累计 净值增长 率与同期 业 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的 历史走势 对比图 (2013 年 2 月 7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注:本基金合同规定,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 约定。建 仓期结束 时,本基 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十一 、 基金的融资 融券 、转融 通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和政策的规 定进行融资融券、转融通。待基金 参 与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的相关 规定颁布后,基金管 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 资策略和 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 提下,参与融资融券 业务以及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办理 转融通业 务, 以提高 投资效 率及进行 风险管理 。 届时 基金参与 融资融券、 转融通 等业务的 风险控制 原则、 具体参与比例限制、费用收支、 信息披露、估值方法 及其他相 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及 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的 要求执行 ,无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决 定。


大成 中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 57 页 十二 、基金 的财产 (一)基金 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 有的各类有价证 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 项 和其他投资 所形成的 价值总和 。 (二)基金 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 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 的价值。 (三)基金 资产的账 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开立基金资金 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自有的财 产账户以 及其他基 金资产账 户独 立。 (四)基金 资产的保 管及处分 1、本基金资 产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 托管人 的固 有财产,并 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 。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因 基金资产 的管理 、运 用或者其他 情形而取 得的财产 和收益, 归基金资产 。 3、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因依法 解散、 被依法撤 销 或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 行清算 的,基金资 产不属于 其清算范 围。 4、 基金资 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固 有财产的债 务相抵销 ; 不同 基金资产 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 互抵销。 非因基金 资产本身 承担 的债务,不 得对基金 资产强制 执行。 5、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处 分外,基金 资产不得 被处分 。 大成 中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 58 页 十 三 、基金资产 的 估值 (一)估值 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 反映基金相关金 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并 为 基金份额提 供计价依 据。 (二)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 所的正常工作日 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 露 基金净值的 非工作日 。 (三)估值 对象 基金所持有 的金融资 产和金融 负债。 (四)估值 方法 1、股票估值 方法 (1)上市流 通股票的 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 易所的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 格。 (2)未上市 股票的估 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 等发行未上市的 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 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 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首次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 ,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 计量的情 况下, 按成本估值。 大成 中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 59 页 (3)有明确 锁定期股 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 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 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 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 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 证券的估 值办法 (1) 证券 交易所市 场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 盘净价估值 , 估值 日没有交 易的,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 行 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 , 确定公允价 格。 (2) 证券交易 所市场未 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 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 的债券 应 收利息( 自 债券计息 起始日或 上一起息 日至估值 当日 的利息) 得 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估值日 没 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 的净价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 市价,确 定公允价 格。 (3) 未上 市债券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的 情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4) 在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 的债券 、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益品 种, 采 用估值 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5) 交易 所以大宗 交易方式 转让的资 产支持证 券, 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 况下,按 成本进行 后续 计量。 (6)同一债 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市 场交易 的, 按债券所处 的市场分 别估值。 3、权证估值 : (1)配股权 证的估值 : 因持有股票 而享有的 配股权, 类同权证 处理方式 的, 采用估值技 术进行估 值。 大成 中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 60 页 (2)认沽/ 认 购权证的 估值: 从持有确认 日起到卖 出日或行 权日止, 上市交易 的认 沽/ 认购权证按 估值日的 收盘价估 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按最近交 易日的收盘 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 考 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未 上市交易 的认 沽/ 认购权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 计量的情 况下,按 成本估值 。 4、本基金持 有的回购 以成本列 示,按合 同利率 在回 购期间内逐 日计提应 收或应付 利息。 5、本基金持 有的银行 存款和备 付金余额 以本金 列示 ,按相应利 率逐日计 提利息。 6、金融衍生 品的估值 (1) 上市 流通金融 衍生品按 估值日其 结算价估 值; 估 值日无交易 的, 以 最近交易 日的结算 价估值。 (2) 未上 市金 融衍 生品按成 本价估值 , 如成 本价不能 反映公允价 值, 则 采用估值 模型确定 公允价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 人采用上述1-6项规定的 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 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 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 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 其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 人可在 综合考虑市 场成交价 、 市场 报价、 流动性、 收益率曲线 等多种因 素的基础 上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 估值。 8、国家有最 新规定的 ,按国家 最新规定 进行估 值。 (五)估值 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 管人一同进 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 值 后,将估值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 式报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 的估值方 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以 双方认可的方式将确认结果返回 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 末估 值复核与基 金会计账 目的核对 同时进行 。 (六)暂停 估值的情 形 大成 中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 61 页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 所遇法定 节假日 或因 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 2、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无法准 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 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 时,经与 基金 托管人协商 一致的; 4、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情形 。 (七)基金 份额净值 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 管 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 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 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 理人,由 基金 管理人对基 金份额净 值予以公 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 后第4位 四舍五入。国家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八)估值 错误的处 理 1、 当基金资 产 的估值 导致基金 份额净值 小数点后3位 (含第3 位) 内 发生差 错时, 视为 基金 份额净值估 值错误。 2、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将采取必 要、 适 当合理的 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 性、 及 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 失进一步扩 大; 当计价错 误达到或 超过基 金份额净 值 的0.2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报 中国证监 会 备案;当计价错 误达到或超过 基金份额净 值的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并同 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 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构另有 规定的 ,按 其规定处理 。 (九)特殊 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 关估值方法规定 的第7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 差不作为基 金份额净 值错误处 理。 大成 中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 62 页 2、 由于不 可抗力原 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 登记结算 公司发送的 数据错误 ,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 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 的影响。 十四 、 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 费用的种 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标 的指数 许可使用 费; 4、 因基金 的证券交 易或结算 而产生的 费用 ( 包括但不 限于经手费 、 印花税 、 证管 费、 过户 费、手续费 、券商佣 金、权证 交易的结 算费及其 他类 似性质的费 用等) ; 5、基金合同 生效以后 的信息披 露费用; 6、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含公证费 ) ; 7、基金合同 生效以后 的会计师 费和律师 费; 8、基金资产 的资金汇 划费用; 9、基金上市 费及年费 ; 10 、按照国 家有关法 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 可以 列入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 费用计提 方法、计 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基金管理人 的基金管 理费按基 金资产净 值 的 0.5% 年费 率计提。 大成 中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 63 页 在通常情况 下,基金 管理费按 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5% 年费 率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H =E× 0.5%÷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 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 人 于次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资产 中一次性 支付 给基金管理 人。 2、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 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托 管费按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1% 年费 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 下,基金 托管费按 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1% 年费 率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H=E× 0.1%÷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 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 人 于次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资产 中一次性 支付 给基金托管 人。 3、 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 指数许可 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 可方所签订的指 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定的指数许 可 使用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许可使 用费。其中,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许可使用固定费不列 入基金费 用。


在通常情况下,指 数使用许可 费按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03% 的年费率计 提。计算方 法 如下:


H=E× 0.03%÷ 当年天数


大成 中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 64 页 H 为每日 计提的指 数使用许 可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 日计提,按季支 付。根据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供 应 商签订的相应指数许可协议的规 定,标的指数许可使 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自然季 度)人民 币 50,000 元 , 当季 标的指数 许可使用 费不足 50,000 元的, 按 照 50,000 元支付 。 由基金 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 金标的指 数许可使 用费划付 指令 , 经基金 托管人复 核后于每 年 1 月, 4 月, 7 月,10 月 的前 10 个 工作日内 将上季度 标的指数 许 可使用费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性 支付给标 的 指数许可方 。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 可使用费的计算 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调整 , 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 率计算指数使用费。 基金管理人应在招募说明书及其 更新中披 露基金最新 适用的方 法。 4、本条第( 一)款第 4 至第 10 项费用由 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规及 相应协 议的规定, 列入或摊 入当期基 金费用。 (三)不列 入基金费 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 未完全履行义务 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 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 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 所发 生的信息 披露费、律 师费和会 计师费以 及其他不 从基金资 产中 支付的费用 等不列入 基金费用 。 (四)基金 管理费和 基金托管 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 调低基金管理费 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依照国家 法律 法规的规定 履行纳税 义务。 大成 中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 65 页 十五 、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 利润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 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 额,基金已 实现收益 指基金利 润减去公 允价值变 动收 益后的余额 。 (二)收益 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 分配采用 现金方式 ; 2、本基金的 每份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 3、基金收益 评价日核 定的基金 份额净值 增长率 超过 标的指数同 期增长率 达到 1% 以上 ,基 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 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的计算方 法参见本条 第(三) 款; 4、 本基金以使 收益分配 后基金份 额净值增 长率尽可 能 贴近标的指 数同期增 长率为原 则进行 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 特点,本基金收益分 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 收益分配 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 值低于面值,即基金 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收益评价日 )的基金 份额净值减 去每单 位 基金份额 收益分配 金额后可 能低 于面值; 5、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 红条件的 前提下, 基金收 益分 配每年至多 12 次;若基 金合同生 效不 满三个月, 收益可不 分配; 6、基金红利 发放日距 离收益分 配基准日 的时间 不超 过 15 个工作 日; 7、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三)基金 收益分配 数额的确 定 1、 在收益 评价日 , 基金管 理人计算 基金份额 净值增长 率和标的指 数同期增 长率, 并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 增长率与 标的指数 同期增长 率的差额, 当 差额超过 1% 时, 基金 管理人有 权进行收 益 分配。


基金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 与标的指数同期 增长率 的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增长 率大成 中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 66 页 -标的指数 同期增长 率 基金份额净 值增长率 = (收益 评价日基 金份额净 值/ 基 金上市前一 日基金份 额净值-1) × 100% 标的指数同期 增长率=( 收益评价 日标的指数 收盘值/ 基金上市前一 日标的指数 收盘值-1) × 100% 期间如发生 基金份额 折算,则 以基金份 额折算日 为初 始日重新计 算上述指 标。 2、 根据前述收 益分配 原则确定 收益评价 日本基金 的可 分配收益、 收 益分配比 例及收益 分配 数额。 (四)收益 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 基准日、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 、 分配数额及 比例、分 配方式 及 有关手续 费等内容 。 (五)收益 分配方案 的确定、 公告与实 施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 法 规的规定向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在分配方案 公布后 (依 据具体方 案的规定 ) , 基金管 理 人就支付的 现金红利 向基金托 管人发 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 管人按照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及时 进行分红资 金的划付 。 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关 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六)收益 分配中发 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 发生的银 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 费用由基 金份 额持有人自 行承担。 十六 、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 会计政策 大成 中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 67 页 1、基金的 会 计年度为 公历每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币 元为 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 制度按国 家有关的 会计核算 制度执 行。 4、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5、本基金会 计责任人 为基金管 理人。 6、 基金管 理人应保 留完整的 会计账目 、 凭证 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 算, 按 照有关法 律法规规 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 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 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 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 审计 1、 基金管 理人聘请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独立 的、 具有从 事证券 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 其 注册会计 师等对基 金年度财 务报表及 其他 规定事项进 行审计; 2、 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充足理 由更换会 计师事务 所, 须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 基金管 理人应在 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后 按《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 公告 ; 3、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 十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指定媒 体 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 体披露,并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 料。 (一)基金 招募说明 书、基金 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基 金管理人 应当 在基金份额 发售的 3 日 前,将招 募说 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大成 中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 68 页 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各 自公司网 站上。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 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明书 并登载 在网站上, 将 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 报 刊上。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公告的 15 日前 向 中国证监会 报送更新 的招募说 明书,并 就有关更 新内 容提供书面 说明。 (二)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 体事宜编制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 的当日登载 于指定报 刊和网站 上。 (三)基金 合同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 认基金合同生效 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 载 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四)基金 份额折算 日公告、 基金份额 折算结果 公告 基金建仓结 束后,基 金管理人 确定基金 份额折算 日, 并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 将基金份 额折 算日公告登 载于指定 媒体及网 站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结算机构 完成基金份额的 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将基金份 额 折算结果公 告登载于 指定媒体 上。 (五)基金 开始申购 、赎回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应于申购 开始日、 赎回开始 日 前 2 日 在指 定媒体上公 告。


(六)基金 份额上市 交易公告 书


基金份额获 准在证券 交易所上 市交易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基金 份额上市 交易前 3 个 工作 日将基金份 额上市交 易公告书 登载在指 定媒体上 。 (七)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公 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大成 中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 69 页 次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之后,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在每 个 开放日的 次日, 通过 网站、 基金份额销 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 体,披露 开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 和年度最 后一个市场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的次日,将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登 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 站上。 (八)申购 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 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个开 放日深圳证券交易所 开 市前,通过 网站、申 购赎回代 理机构以 及其他媒 体公 告当日的申 购赎回清 单。 (九)定期 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 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 独编制,由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 容进 行复 核。 基金定 期报告 , 包括基 金年度 报告、 基金半年 度 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及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 1、基金年度 报告: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编 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 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 经过审计 。 2、基金半年 度报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上半年 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半 年度 报告,并将 半年度报 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 上,将半 年度 报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 报刊上。 3、基金季度 报告: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 结束 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 编制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将季度 报告登载 在指定报 刊和网站 上。 基金合同生 效不足 2 个 月的,基 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 制 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 度报告或 者年度 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 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 投资者利益, 基金 管理人至少应 当在定期报 告“影响 投资者决策的其他 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大成 中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 70 页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 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特殊 情形除 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 过程中, 应 当在基金年 度报告和半 年 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十)临时 报告与公 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在两日 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 在 公开披露日 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 办公 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 事件,包括 :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 2、终止基金 合同; 3、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4、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5、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法定名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 其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基金募集 期延长; 8、 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 基金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 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9、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在一年内 变更超 过 50% ; 10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部门的主 要业 务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 超过 30% ; 大成 中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 71 页 11 、涉及基金管 理人、基 金资产、 基金托 管业务的 诉 讼; 12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 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 金托管人及 其基金托 管部门负 责人受到 严重行政 处罚 ; 14 、重大关 联交易事 项; 15 、基金收 益分配事 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等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方式 和费 率发生变更 ; 17 、基金份 额净值计 价错误达 基金份额 净值 0.5% ; 18 、基金改 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 、基金变 更、增加 、减少基 金代销机 构; 20 、基金更 换基金登 记结算机 构; 21 、基金开 始办理申 购、赎回 ; 22 、基金申 购、赎回 费率及其 收费方式 发生变更 ; 23 、基金发 生巨额赎 回并延期 支付; 24 、基金连 续发生巨 额赎回并 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 ; 25 、基金暂 停接受申 购、赎回 申请后重 新接受申 购、 赎回; 26 、变更标 的指数; 27 、基金份 额终止 上 市交易; 28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 议 ; 大成 中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 72 页 29 、发生涉 及基金申 购、赎回 事项调整 或潜在影 响投 资者赎回等 其他重大 事项; 30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事 项。 (十一)澄 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 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 动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 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十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 当依法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召集 人应当至 少提前 30 日 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 开时间、 会 议形式、审 议事项、 议事程序 和表决方 式等事项 。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不依法 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的, 召集人应当 履行相关 信息披露 义务。 (十三)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信息


(十四)信 息披露文 件的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 投 资者在支付 工本费后 ,可在合 理时间内 取得上述 文件 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 工 本费后,可 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 上述文件 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 上进行查阅。本 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 上 公告。 本基金的信 息披露将 严格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进行。 大成 中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 73 页 十 八 、风险揭示 (一)市场 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 引起的波动,将 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 包 括:


(1)政策风 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 家政策的变化对 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 场 价格波动, 影响基金 收益而产 生风险。


(2)经济周 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 的晴雨表,而经 济运行具有周期 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 证 券市场的收 益水平产 生影响, 从而产生 风险。


(3)利率风 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 债券市场的价格 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 业 的融资成本 和利润水 平。基金 投资于股 票和债券 ,收 益水平会受 到利率变 化的影响 。


(4)购买力 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资产保值 增值,如果发生 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 的 收益可能会 被通货膨 胀抵消, 从而影响 基金资产 的保 值增值。


(5)上市公 司经营风 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市场、技术 、竞争 、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 司 盈利发生变 化,从而 导致基金 投资收益 变化。 (二)本基 金特有的 风险 1、本基金作 为指数型 基金的特 有风险 大成 中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 74 页 (1)标的指 数回报与 股票市场 平均回报 偏离的 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 场。标的指数成 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 的 平均回报率 可能存在 偏离。


(2)标的指 数波动的 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 因素、经济因素 、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 和 交易制度等 各种因素 的影响而 波动, 导致指数 波动, 从而使基金 收益水平 发生变化 , 产生 风险。


(3)基金投 资组合回 报与标的 指数回 报 偏离的 风险


以下因素可 能使基金 投资组合 的收益率 与标的指 数的 收益率发生 偏离: 1) 由于标的指 数调整 成份股或 变更编制 方法, 使本 基 金在相应的 组合调整 中产生跟 踪偏离 度与跟踪误 差。


2)由于标的 指数成份 股发生配 股、增发 等行为 导致 成份股在标 的指数中 的权重发 生变化, 使本基金在 相应的组 合调整中 产生跟踪 偏离度和 跟踪 误差。


3) 由于成份股 停牌、 摘 牌或流动 性差等原 因使本基 金 无法及时调 整投资组 合或承担 冲击成 本而产生跟 踪偏离度 和跟踪误 差。


4) 由于基 金投资过 程中的证 券交易成 本, 以 及基金管 理费和托管 费的存在 , 使基 金投资组 合与 标的指 数产生跟 踪偏离度 与跟踪误 差。


5) 在本 基金指数 化投资过 程中, 基金管理 人的管 理能 力, 例如 跟踪指数 的水平 、 技术 手段、 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 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 响,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 的跟踪程 度。


6) 其他因 素产生的 偏离。 如因受到 最低买入 股数的限 制, 基金投 资组合 中个别股 票的持有 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 可能不完全相同;因 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 造成的指 数跟踪成本 较大; 因基金申 购与赎回 带来的现 金变动 ; 因指数 发布机构 指数编制 错误等, 由此产 生跟踪偏离 度与跟踪 误差。


大成 中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 75 页 (4)标的指 数变更的 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 定,如出现变更 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标 的 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 策将会改变,投资组 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 特征将与 新的标的指 数保持一 致,投资 者须承担 此项调整 带来 的风险与成 本。


2、本基金作 为交易型 开放式基 金的特有 风险 (1)基金份 额二级市 场交易价 格折溢价 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 基金份额二级市 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在一定范 围 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 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 影响,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 的情形, 即存在价格 折溢价的 风险。


(2)参考 IOPV 决策和 IOPV 计算错误的 风险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 托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计 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 ) ,并由 深圳证券交 易所在交 易时间发 布, 供投资 者交易、 申 购、 赎回基金 份额时参 考。IOPV 与实时的 基金份额净 值可能存 在差异, IOPV 计算可能 出现错 误, 投资者 若参考 IOPV 进行投资决 策可能 导致损失。


(3)退市风 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 件被终止上市, 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 终 止上市,导 致基金份 额不能继 续进行二 级市场交 易的 风险。


(4)投资者 申购失败 的风险


本基金的申 购赎回清 单中 , 可能仅允 许对部分 成份股 使用现金替 代。 因 此, 投资者 在进行 申 购时,可能存 在因个别 成份股涨 停、 临时停牌 等原因而 无法买入申 购所需的 足够的成 份股, 导致 申购失败的 风险。


(5)投资者 赎回失败 的风险


在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如本基金 投资组合内不具 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可 能大成 中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 76 页 导致出现赎 回失败的 情形。


另外,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市 值规模变化等因 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此可 能 导致投资者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 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 份额,可能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 购赎回单 位全部赎回 ,而只能 在二级市 场卖出全 部或部分 基金 份额。


(6)基金份 额赎回对 价的变现 风险


本基金赎回对价主要为组合证券,在 组合证券变现过 程中,由于市场变化、部分成份股 流 动性差等因 素,导致 投资者变 现后的价 值与赎回 时赎 回对价的价 值有差异 ,存在变 现风险。


(7)基金份 额场外实 物申赎模 式的特殊 风险 由于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组合证券横跨 深圳及上海两个 证券交易所,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流 程参照国际 通行的 ETF 运作方式 ,采用组 合证券 “ 场 外实物申购 、赎回 ” 的模式 办理,其 申购、 赎回流程与 组合证券 仅在深圳 或上海证券 交易所 上市 的 ETF 产品有所差异。 通常情况 下, 投资 者的申购、 赎回申请 在 T+1 日确认 , 申购所 得 ETF 份额及赎回所 得组合证 券在 T+2 日可用 , 投 资者需承担 期间组合 证券或基 金份额净 值波动的 风险 。 如投资者需要通过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参与本基金的申 购、赎回,则应同时持有并使用深 圳 A 股账户与上海 A 股账户 , 且该两 个账户 的证件号 码 及名称属于 同一投资 者所有, 同时用以 申 购、 赎回 的深圳 证券交易 所股票的 托管证券 公司和上 海 A 股账户的指定 交易证券 公司应为 同一 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 如无法满 足上述条 件,投资 者面 临申购 、赎 回失败的 风险。 3、 单一投资 者集中度 较高的风 险 由于投资者的申购赎回行为可能导致 本基金的单一投 资者 持有的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 比 例较高,该单一投资者的申购赎 回行为可能影响本基 金的投资运作,从而对基金收益 产生不利 影响。 基金管理人 将控制单 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 例低 于 50% ,并防 止投资者 以其他方 式变 相规避 50% 集中度 限制的情 形发生 (运 作过程中, 因 基 金份额赎回 等情形导 致被动超 标的除外) 。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者 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 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 比例达到 或者超过 50% , 或者基 金管理人 认为可能 存在变 相规 避 50% 集 中度限制 的情形时, 基 金管理人 有权拒绝该 单一投资 者的全部 或部分的 认/ 申购申请 或 确认失败。 大成 中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 77 页 (三)第三 方机构服 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 项服务委 托第三方 机构办理 ,存在以 下风 险:


(1) 申购 赎回代理 券商因多 种原因, 导致代 理申购、 赎回业务受 到限制、 暂停或终 止, 由 此影响对投 资者申购 赎回服务 的风险。


(2) 登记 结算机构 可能调整 结算制度 , 如对 投资者基 金份额、 组 合证券 及资金的 结算方式 发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 者带来理解偏差的风 险。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证 券交易所 及其他代理 机构。


(3) 证券交 易所、 登 记结算机 构、 基金托 管人及其 他 代理机构可 能违约, 导 致基金 或投资 者利益受损 的风险。 ( 四 )信用 风险


指基金在 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 者基金所投资债 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 期 本息,导致 基金资产 损失。


( 五 )流动 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 理价格及时变现 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的 风 险, 流动性风险 管理的目 标则是确 保基金 组合资产 的 变现能力与 投资者赎 回需求的 匹配与平 衡。 (1)基金申 购、赎回 安排


本基金的申 购、赎回 安排详见 本招募说 明书“七 、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章节。 (2)拟投资 市场、行 业及资产 的流动性 风险评 估 本基金的投 资市场主 要为证券 交易所、 全 国银行间 债 券市场等流 动性较好 的规范交 易场所, 主 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 融工具,同时本基金 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 券方面进 行合理配置 ,综合评 估在正常 市场环境 下本基金 的流 动性风险适 中。 (3)巨额赎 回情形下 的流动性 风险管理 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基金 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 额 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 期赎回。同时,如本 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 开放日申 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一定比例以上的,基 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 赎回申请 的措施。 大成 中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 78 页 (4)实施备 用的流动 性风险管 理工具的 情形、 程序 及对投资者 的潜在影 响 在市场大 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 情况下发生无法 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 金 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为前提,严格按照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 选取延期 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 基金估值 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 措施。对于各类流动 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 理人将依 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 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 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 审批程序 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 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 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 请、赎回 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 基金 管理人将严格依 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 行操作, 全面保障投 资者的合 法权益。 ( 六 ) 操作 或技术风 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 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 或 违反操作规 程等原因 可能引致 风险 ,例如 ,越权 违规 交易、会 计部门 欺诈、 交易错误 、IT 系统 故障等风险 。 在 交易型 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 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 错 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 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 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证券 交易所、 证券登记 结算 机构等。 ( 七 )管理 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 管理人对经济形 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的 信 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 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 金收益水 平存在影响 。 ( 八 )合规 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 法律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 同 有关规定的 风险。 ( 九 )不可 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 现,将会严重影 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资大成 中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 79 页 产遭受损失 。 金融市场危 机、 行业竞 争、 代理机 构违约 等超出基 金 管理人自身 直接控制 能力之外 的风险, 可能导致基 金或者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受损。 ( 十 )风险 声明


1、 本基金未 经任何一 级政府、 机构及部 门担保。 投 资 者自愿投资 于本基金, 须自行 承担投 资风险。


2、 除基金 管理人直 接办理本 基金的销 售外, 本基金还 通过代销机 构销售 , 但本基 金并不是 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 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 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 益或本金 安全。 十九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 与基金财产 清算 (一)基金 合同的变 更 1、 按照法 律法规规 定或本合 同约定 , 基金合 同变更内 容对基金合 同当事人 权利、 义务产生 重大影响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合 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并 依法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自 中国证监 会核 准之日起生 效。 下列涉及到基金合同内容变更的事项 应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并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决议同意: (1)终止基 金合同; (2)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3)变更基 金类别; (4) 变更 基金投资 目标、 投资范围 或投资策 略 (法 律 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 除外) ; (5)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议事程序 ; 大成 中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 80 页 (6)更换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7) 提高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 准。 但 根 据法律法规 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 酬标准 的除外; (8)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9) 对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 义务 产生重大 影响, 需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变 更基金 合同等其他 事项; (10 ) 终止基 金上市, 但因基金 不再具备 上市条件 而 被深圳证券 交易所终 止上市的 情形除 外; (11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 情形。 2、 但出现 下列情况 时, 可 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 变更后公布 经修订的 基金合同 ,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


(1)调低基 金管理费 率、基金 托管费率 、其他 应由 基金或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承担的 费用; (2)法律法 规明确要 求增加的 由基金资 产承担 的基 金费用的收 取; (3) 在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 内变更本 基金 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 费率或变 更收 费方式; (4) 因相应的 法律法 规、 深圳证 券交易所 或者登记 结 算机构的相 关业务规 则发生变 动以及 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 定,应当 对基金合 同进行修 改; (5)基金合 同的修改 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 利义 务关系发生 实质性变 化; (6)基金合 同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利影响 ; (7)按照法 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 要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其 他情形。 3、 关于变更基 金合同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经中 国证监会核 准或备案, 并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或出 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 生效。基金管理人应 在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按大成 中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 81 页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 (二)基金 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 2、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 , 在六个 月内没 有新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 3、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情形 。 基金合同终 止后,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有权依照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 《销 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行使请求 给付 报酬、从基 金资产中 获得补偿 的权利。 (三)基 金 资产的清 算 1、 基金合同终 止, 基金 管理人应 当按法律 法规和 基 金 合同 的有关 规定组织 清算组对 基金资 产进行清算 。 2、基金资产 清算组 (1)自基金 合同终止 事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内由 基 金管理人组 织成立基 金资产清 算组, 在基金资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资产 之前,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 管协议的 规定继续履 行保护基 金资产安 全的职责 。 (2) 基金 资产清算 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 、 具有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 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 员组成。 基金 资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 作人员。 (3) 基金 资产清算 组负 责基 金资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基金资产 清算组可 以依法进行 必要的民 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 同终止情 形发生后 ,由基金 资产清 算组 统一接管基 金资产; 大成 中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 82 页 (2)基金资 产清算组 根据基金 资产的情 况确定 清算 期限; (3)基金资 产清算组 对基金资 产进行清 理和确 认; (4)对基金 资产进行 评估和变 现; (5)制作清 算报告; (6) 聘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行 外部审计, 聘 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 法律意 见书; (7)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8)对基金 资产进行 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 资产清算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过程中 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 金资产清算 组优先从 基金资产 中支付。 5、基金剩余 财产的分 配 基金资产按 下列顺序 清偿: (1)支付清 算费用; (2)交纳所 欠税款; (3)清偿基 金债务; (4)按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资产未 按前款(1)、( 2 ) 、 (3)项规 定清偿 前, 不分配给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最 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等 , 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对其 进行调整 后方 可收回。 大成 中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 83 页 6、基金资产 清算的公 告 基金资产清 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基金资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由 基金托管 人保存 15 年 以上。 二十 、 基金合同内 容摘要 以下内容摘 自《大成 中证 1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一、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权 利、义务 (一)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与义务 1、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1)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2)依照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管理 运用基 金资 产; (3) 根据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相关证券 交易所及 登 记结算机构 相关业务 规则的规 定, 制 订、修改并 公布有关 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收 益分 配等方面的 业务规则 ; (4)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决 定本基金 的相 关费率结构 和收费方 式, 获得基 金管 理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监管 部门批准 的其他收 入; (5)根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销 售基金 份额 ; (6) 在本 合同的有 效期内 , 在不违 反公平 、 合理原 则 以及不妨碍 基金托管 人遵守相 关法律 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 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 行必要的 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规定对基金资产、其他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利益造成 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 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 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以保护本 基金及相关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利益; 大成 中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 84 页 (7) 根据基金 合同的规 定选择适 当的基金 代销机构 并 有权依照代 销协议和 有关法律 法规对 基金代销机 构行为进 行必要的 监督和检 查; (8) 自 行担任基 金登记结 算机构或 选择 、 更换 基金登 记结算机构 , 办 理基金登 记结算业 务, 并按照基金 合同规定 对基金登 记结算机 构进行必 要的 监督和检查 ; (9)在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 ,拒绝或 暂停受 理申 购和赎回的 申请; (10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和 参 与转融通; (11 )依据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 制订基金 收 益分配方案 ; (12 )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 投资企业行使股 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 他 证券所产生 的权利; (13 )在基 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 时,提名 新的基金 托管 人; (14 )依据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 券经纪商或其他 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 有 关费率; (16 ) 以基金 管理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 益行使诉讼 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 法律 行 为; (17 )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 权利 。 2、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 (1) 依法申请 并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 监 会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 金份额 的发售、申 购、赎回 和登记事 宜; (2)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3)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以诚实信 用、勤 勉尽 责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资产 ; 大成 中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 85 页 (4) 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 以专业 化的经营 方式管 理 和运作基金 资产; (5) 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的基 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 独立,对所管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 资; (6)按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 收益; (7) 除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 不得为自己 及任何第 三人谋 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 三人运作 基金资产 ;


(8)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的财 务会计 报告 ; (9)依法接 受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 (10 )编制 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 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 定;


(12 )计算 并公告基 金资产净 值,确定 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对价 ,编制申 购赎回清 单; (13 )严格 按照《基 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 (14 )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 金投资计 划、 投 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 定外,在 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 前应 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 人泄露; (15 ) 按规 定受理 申购和赎 回申请 , 及时 、 足额支 付 投资者申购 或赎回之 基金份额 的对价; (16 )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 记录、账册、报 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 他 相关资料; (17 )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 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 金托管 人、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大成 中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 86 页 (18 )以基 金管理人 名义,代 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行使诉讼权 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 行为; (19 )组织 并参加基 金资产清 算小组, 参与基金 资产 的保管、清 理、估价 、变现和 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资产 的损失或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 赔 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 管人追偿; (22 )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 义务。 (二)基金 托管人的 权利与义 务 1、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1)依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 全保管 基金 资产; (2)依照基 金合同的 约定获得 基金托管 费; (3)监督基 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运 作; (4)在基金 管理人职 责终止时 ,提名新 的基金 管理 人;


(5)依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 (6)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权 利。 2、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 (1)安全保 管基金资 产; (2) 设立专 门的基金 托管部, 具有符合 要求的营 业场 所, 配备足够 的、 合格 的熟悉基 金托 管业务的专 职人员, 负责基金 资产托管 事宜; (3)按规定 开设基金 资产的资 金账户和 证券账 户; 大成 中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 87 页 (4)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以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 人谋取非法 利益,不 得委托第 三人托管 基金资产 ; (5)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资产 分别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资产的 完整和独 立; (6)保管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7)保存基 金托管业 务活动的 记录、账 册、报 表和 其他相关资 料; (8)按照基 金合同的 约定,根 据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 ,及时办理 清算、交 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 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 息公开披露 前应予以 保密,不 得向他 人 泄露; (10 )根据 法律法规 及本合同 的约定, 办理与基 金托 管业务活动 有关的信 息披露事 项; (11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 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 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 的行为, 还应当说 明基金托 管人是否 采取 了适当的措 施; (12 )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13 ) 复核 、 审查 基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申 购、 赎 回对价的 现金部分 ; (14 )按规 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 关 规定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的 现 金部分;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17 )按照 法律法规 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 (18 )因过错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 资产损失,应承 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 除; 大成 中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 88 页 (19 )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 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除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外 ,基金托 管人不承 担连带责 任; (20 )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 义务。 (三)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与义务 1、 基金投 资者 购买本 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 为即视为 对基 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 者自 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 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 当事人并不 以在基金 合同上书 面签章为 必要条件 。每 份基金份额 具有同等 的合法权 益。 2、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 (1)分享基 金资产收 益; (2)参与分 配清算后 的剩余基 金资产; (3)依法转 让或者申 请赎回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 ;


(4)按照规 定要求召 开或自行 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5) 出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 行使表 决权;


(6)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资料;


(7)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8) 对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份 额销售机 构 损害其合法 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 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权 利。 3、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义务 (1)遵守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 大成 中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 89 页 (2)缴纳基 金认购款 项和认购 股票、应 付申购 对价 和赎回对价 及基金合 同规定的 费用; (3)在持有 的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基 金亏损 或者 基金合同终 止的有限 责任; (4)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其 他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及 其他基金合 同当事人 合法利益 的 活动; (5)执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6)返还在 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因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7)遵守基 金管理人 、销售机 构和登记 结算机 构的 相关交易及 业务规则 ; (8)依法转 让或者申 请赎回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 ; (9)法律法 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义 务。 二、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集 、议事及 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 人 可委托代理 人参加会 议并行使 表决权。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 等的投票 权。 (二)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的联接基 金的相 关性,本 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 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 直接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并参 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 时,联接基金持有人 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 和表决票 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 乘以该持 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 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 ,保留到 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 金的名义代表联 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本 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 表决权,但可接受联 接基金的 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委托以联 接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理 人的身份 出席本基 金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并参与表 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 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 金合同》的约定召开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联接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 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 的基金管大成 中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 90 页 理人代表联 接基金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议召开或 召集 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三)有以 下情形之 一时,应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1、终止基金 合同; 2、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3、提 高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的报 酬 标准 , 但根 据 法律 法 规的 要 求提 高该 等 报酬 标 准 的 除外;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变更基金类别; 6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 和表 决程序;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 、终止基金上市,但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 上市 的除外; 10 、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变 更 基 金 合 同等其他事项; 11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应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 法 律法 规 和基 金 合同 规 定的 范围 内 变更 本 基金 的 申购 费 率、 调 低赎 回费 率 或变 更 收 费 方式; 3、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 相 关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者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发 生 变 动 以 及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应当对基金合 同进行修改; 大成 中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 91 页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 关系发生实质性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 不利影响; 6、基 金 管理 人 、相 关 证券 交 易所 和登 记 结算 机 构在 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范 围 内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 易、转托管、非 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7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五)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 规或基金 合同另有 约定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 人召集。 2、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向 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 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 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 , 基 金托管人仍 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应当自 行召集。 3、 单独或合 计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以 基 金管理人收 到提议当 日的基金 份额 数 量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提 出 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 召集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 , 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应当向 基金托管 人 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 集, 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 议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决定召 集 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 开。 4、 单独或 合计代表 基金份 额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就 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而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都 不召集的 ,单 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 权自行召 集,并至 少提前 30 日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5、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 配大成 中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 92 页 合,不得阻 碍、干扰 。 6、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集 人负责选 择 确定 开会 时间、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 (六)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 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 事项进行表决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 以下内 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 3、授 权 委托 证 明的 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 限于 代 理人 身 份、 代 理权 限 等) 、授 权 委托 证 明 送 达时间和地点; 4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 5 、会务常 设联系人 姓名、电 话; 6、权益登记 日; 7、 如采 用通讯 表 决方式 , 还应 载明具体 通讯方 式、 委 托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 联系人、 书面表达意 见的寄交 和收取方 式、投票 表决的截 止日 以及表决票 的送达地 址等内容 。 (七)开会 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 现场开会、通讯 方式开会或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 许 的其他开会方式。现场开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 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 相关规定 以通讯的书 面方式进 行表决。 会议的召 开方式由 召集 人确定。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 下条件时 ,可以进 行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议 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 有 基 金份 额 的 凭 证 和 受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具 的 委 托 人 持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大成 中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 93 页 证和授 权委托证 明等文件 符合法律 法规、本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 2、 经核对 , 汇总 到会者出 示的在权 益登记日 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 显示, 全部有效 凭证所代 表的基金份 额占权益 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 的 50% 以上。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规定公布 会议通知 后,在 两个 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 公告; 2、 召集人在 基金托管 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 人, 则为基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关 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 方式收取 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经通知 拒不参加 收取和统 计书面表 决意见的 ,不 影响表决效 力; 3、 本人直接出 具书面表 决意见或 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 书 面表决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 占权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 50% 以上; 4 、 直接 出具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其他 代 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 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和授 权委托证明 等文件符 合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和会 议通 知的规定, 并与登记 结算机构 记录相符 ; 5、会议通知 公布 前已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如果开会条 件达不到 上述的条 件, 则 召集人可 另行确 定并公告重 新表决的 时间( 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 ,且确 定有权 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 议通知 载 明,基金份 额持有人 也可以采 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 方式进行 表决,或 者采用网 络、电话 或其 他方式授权 他人代为 出席会议 并表决。 (八)议事 内容与程 序 1、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1) 议 事内容限 为本条前 述第 (三 ) 款规 定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事 由范围内 的事项。 (2) 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 单独 或 合计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 在大会召集 人发出会 议通知前 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 需由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 的提案。 大成 中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 94 页 (3)对于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 的提案, 大会召 集人 应当按照以 下原则对 提案进行 审核: a 、 关 联性 。 大会召 集人认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案涉及 事项与基金 有直接关 系, 并 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 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 不符合上 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 定 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 会表决,应 当在该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上进行 解释 和说明。 b、 程序性 。 大会 召集人可 以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提案 涉及的程序 性问题做 出决定 。 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 得原提案人同意;原 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 人可以就 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做出决定,并按 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 序进行审 议。 (4)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 的提案 ,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通 过,就同 一提案再 次提请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 隔不少于 6 个月。法 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 外 。 (5)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不得 对未事先 公告的 议事 内容进行表 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 宣读提案,经讨 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报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 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 知中公布 提案,在所 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 期后 2 个工 作日内由 大 会聘请的公 证机关的 公证员统 计全部有 效 表决并形成 决议,报 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或备案后 生效 。 (九)表决 1、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 持每份基 金份额享 有平等的 表决 权, 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 以委托代 理人 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并行 使表决权 。 2、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分 为一般决 议和特 别决 议: (1)特别决 议 大成 中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 95 页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人所 持 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 上 (含三 分之二) 通过。 (2)一般决 议 对于一般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 表决权的 50% 以上 (不 含 50% ) 通 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 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 方为有效, 除上述事 项外,应 当以一般 决议通过 即为 有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 取通讯 方式进行 表决时 ,符合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效的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 表的基 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 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 审议、 逐项表 决。 (十)计票 1、现场开会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为召 集人授权 出席 大会的代表, 如大会由 基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 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 理人为召 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的 授权代表担任;如基 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 基金托管 人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中指定) 共同担任 监 票人; 如大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自行召集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推举三名 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 担任监票 人。 (2 )监 票人 应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清 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 计票 结 果。 (3) 如果 大会主持 人对于提 交的表决 结果有怀 疑, 可 以对所投票 数进行重 新清点 ; 如果大 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 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 对大会主大成 中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 96 页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 有权 在宣布表决结果 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 人应当立 即重新清点 并公布重 新清点结 果。重新 清点仅限 一次 。 (4) 在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担任召 集人的情 形下 , 如果在计票 过程中基 金管理人 或者 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 担任监票人 进行计票 。 (5) 计票 过程应由 公证机关 予以公证 。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 大会的 , 不影响 计票的效力 。 2、通讯方式 开会 在通讯方式 开会的情 况下,计 票方式可 采取如下 方式 :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 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 集,则为基 金 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 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 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 督的 ,不影响计 票和表决 结果。 (十一)生 效与公告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按照 《 基金法》 有 关法律法 规 规定表决通 过的事项, 召集人 应当自 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 备案。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的事项自 中国证监 会 依法核准或 者出具无 异议意见 之日起生 效。 2、生 效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对 全 体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均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定。 3、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当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后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集人在至 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如 果 采用 通 讯方 式 进行 表 决, 在公 告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决议 时 ,必 须将 公 证书 全 文 、 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大成 中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 97 页 (十二)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 益分配原 则、执行 方式 (一)基金 利润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 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 额,基金已 实现收益 指基金利 润减去公 允价值变 动收 益后的余额 。 (二)收益 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 分配采用 现金方式 ; 2、本基金的 每份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 3、基金收益 评价日核 定的基金 份额净值 增长率 超过 标的指数同 期增长率 达到 1% 以上 ,基 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 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的计算方 法参见本条 第(三) 款; 4、 本基金以使 收益分配 后基金份 额净值增 长率尽可 能 贴近标的指 数同期增 长率为原 则进行 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 特点,本基金收益分 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 收益分配 后有可 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 值低于面值,即基金 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收益评价日 )的基金 份额净值减 去每单位 基金份额 收益分配 金额后可 能低 于面值; 5、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 红条件的 前提下, 基金收 益分 配每年至多 12 次;若基 金合同生 效不 满三个月, 收益可不 分配; 6、基金红利 发放日距 离收益分 配基准日 的时间 不超 过 15 个工作 日; 7、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三)基金 收益分配 数额的确 定 1、 在收益 评价日 , 基金管 理人计算 基金份额 净值增长 率和标的指 数同期增 长率, 并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 增长率与 标的指数 同期增长 率的差额, 当 差额超过 1% 时, 基金 管理人有 权进行收 益大成 中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 98 页 分配。


基金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 与标的指数同期 增长率的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增长 率 -标的指数 同期增长 率 基金份额净 值增长率 = (收益 评价日基 金份额净 值/ 基 金上市前一 日基金份 额净值-1) × 100% 标的指数同期 增长率=( 收益评价 日标的指数 收盘值/ 基金上市前一 日标的指数 收盘值-1) × 100% 期间如发生 基金份额 折算,则 以基金份 额折算日 为初 始日重新计 算上述指 标。 2、 根据前述收 益分配 原则确定 收益评价 日本基金 的可 分配收益、 收 益分配比 例及收益 分配 数额。 (四)收益 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 基准日、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 、 分配数额及 比例、分 配方式及 有关手续 费等内容 。 (五)收益 分配方案 的确定、 公告与实 施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 法 规的规定向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在分配方案 公布后 (依 据具体方 案的规定 ) , 基金管 理 人就支付的 现金红利 向基金托 管人发 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 管人按照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及时 进行分红资 金的划付 。 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关 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六)收益 分配中发 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 发生的银 行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由基 金份 额持有人自 行承担。 四、与基金 财产管理 、运用有 关费用的 提取、支 付方 式与比例 大成 中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 99 页 (一)基金 费用的种 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标的指数 许可使用 费; 4、 因基金 的证券交 易或结算 而产生的 费用 ( 包括但不 限于经手费 、 印花税 、 证管 费、 过户 费、手续费 、券商佣 金、权证 交易的结 算费及其 他类 似性质的费 用等) ; 5、基金合同 生效以后 的信息披 露费用; 6、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含公证费 ) ; 7、基金合同 生效以后 的会计师 费和律师 费; 8、基金资产 的资金汇 划费用; 9、基金上市 费及年费 ; 10 、按照国 家有关法 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 可以 列入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 费用计提 方法、计 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基金管理人 的基金管 理费按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5% 年费 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 下,基金 管理费按 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5% 年费 率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H =E× 0.5%÷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 大成 中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 100 页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 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 人 于次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资产 中一次性 支付 给基金管理 人。 2、基金托 管 人的基金 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托 管费按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1% 年费 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 下,基金 托管费按 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1% 年费 率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H=E× 0.1%÷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 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 人 于次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资产 中一次性 支付 给基金托管 人。 3、 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 指数许可 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 可方所签订的指 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定的指数许 可 使用费计提方 法支付指数许可使 用费。其中,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许可使用固定费不列 入基金费 用。


指数许可使 用费的费 率、收取 下限、具 体计算方 法及 支付方式请 参见招募 说明书。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 可使用费的计算 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调整 , 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 率计算指数使用费。 基金管理人应在招募说明书及其 更新中披 露基金最新 适用的方 法。


4、本条第( 一)款第 4 至第 10 项费用由 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规及 相应协 议的规定, 列入或摊 入当期基 金费用。 (三)不列 入基金费 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履行义务 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大成 中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 101 页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 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 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 生的信息 披露费、律 师费和会 计师费以 及其他不 从基金资 产中 支付的费用 等不列入 基金费用 。 (四)基金 管理费和 基金托管 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 调低基金管理费 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依照国家 法律 法规的规定 履行纳税 义务。 五、基金财 产的投资 方向和投 资限制 (一)投资 范围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标 的指数成 份股和备 选成份股 。


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 金可能会少量投 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非标的指 数 成份股 (包括 中小板、 创业板及 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 核 准上市的股 票) 、 新股、 债券 (含 中期票据) 、 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权证 、股指期货、资产支 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 具(但须 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 相关 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 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 将其纳入投 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 于标的指 数成份股 和备选成 份股的资 产比 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90% , 权 证、 股指期货及 其他金融 工具的 投 资比例依 照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构的 规定执行 。 (二)投资 禁止行为 与限制 1、禁止用本 基金资产 从事以下 行为


(1)承销证 券; (2)违反规 定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大成 中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 102 页 (4)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5)依照法 律、行政 法规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 由中 国证监会规 定禁止的 其他活动 。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 重 大利害管理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 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的原 则,防范利益冲突, 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 规定,并 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2、基金投资 组合比例 限制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将 遵循以下 限制: (1)本基金 投资于标 的指数成 份股和备 选成份 股的 资产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90% ; (2)进入全 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 的债券回 购融入 的资 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40% , 在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中的债 券回购最 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 展期; (3) 本基 金参与股 票发行申 购, 本 基金所申 报的金额 不超过基金 总资产 , 本基金 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不 超过拟发 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 行股票的 总量 ; (4 )本 基金 投资权 证,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 的总 金额, 不超 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 持有同一权 证的比例 不超过该 权证 的 10% 。投资于 其 他权证的投 资比例, 遵从法律 法规或监 管 部门的相关 规定; (5)在任何 交易日日 终,持有 的买入股 指期货 合约 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0% , 其中, 有 价证券指 股票、 债券 ( 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 出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 市值 的 20% ; 在任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包括 平仓)的 股 指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 后,应当 保持不低 于交 易保证金一 倍的现金 。 (6) 本基金主 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 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大成 中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 103 页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 规定比例限 制的,基 金 管理人 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 性受 限资产的投 资。


(7) 本基金与 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 证监会认 定 的其他主体 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 回购交 易的,可接 受质押品 的资质要 求应当与 本基金合 同约 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 致; (8)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限 制。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 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 同的约 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前提下, 除上述第(6)、(7)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 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 指数成份股调整、基 金申购或赎回带来现金等非本基 金管理人 的因素致使 基金的投 资组合不 符合上 述 规定的投 资比 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 3、 若将来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 规定发生 修改 或变更, 致使 本款前述 约定的投 资禁 止行为和投 资组合比 例限制被 修改或取 消, 基金管 理 人在依法履 行相应 程 序后, 本 基金可相 应 调整禁止行 为和投资 限制规定 。 六、基金财 产净值的 计算方法 和公告方 式 (一)基金 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 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 的价值。 (二)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公 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 一 次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之后,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在每个 开放日的 次日, 通过 网站、 基金份额销 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 体,披露 开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个市场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的次日,将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登 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 站上。 大成 中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 104 页 七、基金合 同解除和 终止的事 由、程序 以及基金 财产 清算的方式 (一)基金 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本基金合 同应当终 止 :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 2、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 , 在六个 月内没 有新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 3、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情形 。 基金合同终 止后,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有权依照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 《销 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行使请求 给付 报酬、从基 金资产中 获得补偿 的权利。 (二)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 基金合同终 止, 基金 管理人应 当按法律 法规和本 基 金合同的有 关规定组 织清算组 对基金 资产进行清 算。 2、基金资产 清算组 (1)自基金 合同终止 事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内 由 基 金管理人组 织成立基 金资产清 算组, 在基金资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资产 之前,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 管协议的 规定继续履 行保护基 金资产安 全的职责 。 (2) 基金 资产清算 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 、 具有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 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 员组成。 基金 资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 作人员。 (3) 基金 资产清算 组负责基 金资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基金资产 清算组可 以依法进行 必要的民 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 同终止情 形发生后 ,由基金 资产清 算组 统一接管基 金资产; 大成 中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 105 页 (2)基金资 产清算组 根据基金 资产的情 况确定 清算 期限; (3)基金资 产清算组 对基金资 产进行清 理和确 认; (4)对基金 资产进行 评估和变 现; (5)制作清 算报告; (6) 聘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行 外部审计, 聘 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 法律意 见书; (7)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8)对基金 资产进行 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资产清算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过程中 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 金资产清算 组优先从 基金资产 中支付。 5、基金剩余 财产的分 配 基金资产按 下列顺序 清偿: (1)支付清 算费用; (2)交纳所 欠税款; (3)清偿基 金债务; (4)按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资产未 按前款(1)、( 2 ) 、 (3)项规 定清偿 前, 不分配给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最 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等 , 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对其 进行调整 后方 可收回。 大成 中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 106 页 6、基金资产 清算的公 告 基金资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基金资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由 基金托管 人保存 15 年 以上。 八、争议解 决方式 (一)本 基 金合同 适 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 法律并从 其解 释。 (二)本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 本 基金合同 产生的 或与 本 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 友 好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 方书面提 出协商解 决争议之 日 起 60 日内争 议未能以 协商方式 解决的, 则 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 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 ,对仲裁 各方当事 人均 具有约束力 。 (三)除争 议所涉内 容之外, 本基金合 同 的其他 部分 应当由 本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继续 履行。 九、基金合 同存放地 和投资者 取得基金 合同的方 式 (一)本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 上报 有关监管机 构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 各持有二份 ,每份具 有同等的 法律效力 。 (二)基金 合同存放 地和投资 者取得基 金合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住所,投资 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 内 取得上述文 件复印件 ,基金合 同条款及 内容应以 基金 合同正本为 准。 二十 一、基金托管 协议内容摘 要 以下内容摘 自《 大成 中证 1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 投资基金托 管协议》 一、托管协 议当事人 (一)基金 管理人( 或简称 “ 管理人 ” ) 名称:大成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 32 层 大成 中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 107 页 法定代表人 :刘卓 成立时间:1999 年 4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 关: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 会 批准设立文 号: 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1999]10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资本: 贰亿元人民 币 经营范围: 发起设立基 金、基金 管理及中 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 托管人( 或简称 “ 托管人 ” ) 名称:中国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复兴门内 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 】24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 柒佰玖拾 壹亿肆仟 柒佰贰拾 贰万叁仟 壹佰 玖拾伍元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 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 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信 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 及代理保险业务;提 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 贷款;外 汇汇款; 外汇兑 换; 国际结 算; 同业外汇 拆借; 外汇 票据的承兑 和贴现; 外汇 借款; 外汇 担保; 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 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 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 外币有价 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 买卖; 外汇信用卡的 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 付款;资 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 或参加银团贷款;国 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 营与当地 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 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 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 地货币; 经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 的其他业 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 金 合同》 的约定 , 建立相 关的技术 系统, 对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运作进行 监督。主 要包括以 下方 面: 1、对基金的 投资范围 、投资对 象进行监 督 大成 中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 108 页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标 的指数成 份股 和备 选成份股 。 此 外, 为更 好地实现 基金的投 资目标, 本基金可能会少量投资于 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非标的 指数成份股(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 他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上市的股 票) 、 新 股、 债券 ( 含 中期票据) 、 货币市场 工具、 银 行存款、 权证、 股指期货、 资 产支持证 券以及法 律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 融工具 (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 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 他品种,基金 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可 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权证、股指 期货及其 他金融工 具的投资 比例依照 法律 法规或监管 机构的规 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 投资的股票库、 标 的指数成份股及 备选成份股库、 债券库等各投资品 种 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 的具体范 围予以更新 和调整, 并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 根据上述投 资范围对 基金的投 资进行监 督; 2、对基金投 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 % ; (2) 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 的债券回 购融入的 资 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40% , 在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中的债 券回购最 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 展期; (3) 本基金 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 , 本基 金所申报 的金额 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 产, 本基 金所申 报的股票数 量不超过 拟发行股 票公司本 次发行股 票的 总量; (4)本 基金 投资权 证,在 任何交 易日买 入的总 金额, 不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5% ,基金持有 的全部权证的市 值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3% ,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 持有同一权 证的比例 不超过该 权证的 10% 。 投资于 其 他权证的投 资比例 , 遵从法 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的相关 规定; (5) 在任何 交易日日 终, 持有 的买入股 指期货合 约 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 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 有的买入 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0% , 其中, 有价证 券指股票 、债 券( 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权证 、资 产 支持证券、买 入返售金 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 回购)等 ;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卖 出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 市值的 20% ; 在任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除 股指大成 中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 109 页 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 后,应当 保持不低 于交 易保证金一 倍的现金 。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 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 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 符合前款 所规定比例 限制的, 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 动新增流 动性 受限资产的 投资。


(7) 本基金 与私募类 证券资 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主体 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 回购交 易的,可接受 质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本基 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 本基金 管理人承 诺本基金与私 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 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 的资质要 求与本基 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并承担由 于不一致 所导致的 风险或损失 。 (8)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投资比 例限 制。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 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 同的约 定。在符合相 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 前提下, 除 上述第(6)、( 7)项外 , 因证券 市场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 、标的指 数成份股调 整、基金 申购或赎回带 来现金等 非本基金 管理人的 因素致使基 金的投资 组合不符 合上述规 定的投资 比例 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行 调整。法律 法规或监 管部门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发生修改或 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资禁 止 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 或取消,基金管理人 在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 可相应调 整禁止行为 和 投资限 制规定。 3、 为对基金禁 止从事 的关联交 易进行监 督, 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相 互提供与 本机构 有控股关系 的股东或 与本机构 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 系的 公司名单;


4、 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其银行 间债券市 场交 易的交易对 手库, 交易 对手库由 银行 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 力雄厚、信用等级高 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实 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 库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 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 的交易对 手是否符 合交 易对 手库进行 监督 ;


5、基金托管 人对银行 间市场交 易的交易 方式的 控制 按如下约定 进行监督 。 大成 中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 110 页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 则,对银行间交 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控制 交 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在具体的交易中, 应尽力争 取对基金有 利的交易 方式。由 于交易对 手资信风 险引 起的损失,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 赔偿责任 。 6、 基金如 投资银行 存款, 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事先确定 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 投资银行 存款的交易 对手是 否 符合上述 名单进行 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 金到账、基金费用开 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 披露、基金 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 绩表现数 据等 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 、 (二 )款的监督和 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 规 的规定、 《基 金合同》 及本协议 的约定, 应 及时通知 基 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 基 金管理 人收到通 知 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 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 时向中国 证监会报 告。 (四)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指 令违反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 及本协议 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依照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 依据交易 程序已经 生效的指 令违 反法律法规 和其他有 关规定, 或 者违反 《基 金合同》 、 本协议约 定的, 应当立即 通知基金 管理人 , 并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时向 中国证监 会 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 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 时 间 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 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 求需向中国 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 ,基金管 理人 应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 数据资料 和制度等 。 三、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 的业务核 查 (一)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 反公平、合理原 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 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 上,基金管理人有权 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 进行必要 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 基金资产、开设基金资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 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 办理清算大成 中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 111 页 交收、相关 信息披露 和监督基 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 自挪用基金资产 、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无 正 当理由未执 行或延迟 执行基金 管理人资 金划拨指 令、 泄露基金投 资信息等 违反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 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 改正。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 金管理人 应依照法 律法规的 规定报告 中 国 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 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 基金管理人 核查托管 财产的完 整性和真 实性,在 规定 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 四、基金财 产的保管 (一)基金 资产保管 的原则


1、基金资产 应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的固 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未经基金管理 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 《基 金 合同》及本 协议另有 规定,不 得自行运 用、处分 、分 配基金的任 何财产。 3、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资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资产 分 别设 置账 户,确保基 金资产的 完整与独 立。 5、 除依据 《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 基金合同 》 及其 他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外, 基金 托管人 不得委托第 三人托管 基金资产 。 (二)基金 合同生效 前募集资 金的验资 和入账 1、 基金募集 期满或基 金管理人 宣布停 止募集时 , 募集 的基金份额 总额、 基 金募集金 额、 基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 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 期限内聘 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 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 验资报告 应由参加验 资的 2 名 以上(含 2 名)中 国注册会 计师 签字方为有 效。 大成 中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 112 页 2、 基金 管理 人应将 属于本基 金资产的 全部资金 划入在 基金托管人 处为本基 金开立的 基金银 行账户中, 并确保划 入的资金 与验资确 认金额相 一致 。 (三)基金 的银行账 户的开设 和管理 1、基金托管 人应负责 本基金的 银行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 2、 基金托管 人以本基 金的名 义开设本 基金的银 行账户 。 本基金的 银行预留 印鉴由基 金托管 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 币收支活动,包括但 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 付基金收 益、收取申 购款、支 付或收取 现金差额 、支付或 收取 现金替代、 支付或收 取现金替 代 退补款, 均需通过本 基金的银 行账户进 行。 3、 本基金银 行账户的 开立和 使 用, 限 于满足开 展本基 金业务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 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 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 活动。 4、基金银行 账户的管 理应符合 法律法规 的有关 规定 。 (四)基金 进行定期 存款投资 的账户开 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基金 托管人负责 该账户及 银行预留 印鉴的保 管和使用。 在 上述账户开 立和账户 相关信息 变更过程 中, 基金管理人 应提前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开 户或账户 变更 所需的相关 资料。 (五)基金 证券账户 、结算备 付金账户 及其 他投 资账 户的开设和 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应当代 表本基 金, 以基 金托管人 和本基 金联名的方 式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开设证券 账户。 2、 本基金证 券账户的 开立和使 用, 限 于满足开 展本基 金业务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 券账户,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 活动。 3、 基金托管 人以自身 法人名 义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 户, 用 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 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 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 涉及的资大成 中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 113 页 金结算业务 。结算备 付金的收 取按照中 国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的规 定执行。 4、 在本托管 协议生效 日之后 , 本基金 被允许从 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 的, 涉及 相关账 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 定,则基金托管人应 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的 规定。 (六)投资 者申购或 赎回时现 金替代、 现金差额 的查 收与划付 基金托管人 应根据登 记结算机 构的结算 通知或者 基金 管理人的指 令办理本 基金因申 购、 赎回产生的 现金替代 和现金差 额的结算 。 (七)债券 托管专户 的开设和 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 易;基金 托管人负责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设 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 券托管账 户, 并代表 基 金进行银行 间债券市 场债券和 资金的清 算。 在上述手续 办理完毕 之后,由 基金托管 人负责向 中国 人民银行报 备。 (八)基金 资产投资 的有关有 价凭证的 保管 基金资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基 金托管人对 其以外机 构实际有 效控制的 有价凭证 不承 担责任。 (九)与基 金资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及有 关凭证的 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 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 签署有关 重大合 同后应在 收 到合同正本 后 30 日内 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 提 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 规定外,基金管理人 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同时 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 正本,以便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 正本的原 件。重大合 同由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按规定 各自 保管至少 15 年。 五、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 核算 大成 中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 114 页 (一)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和 复核 1、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 负债后的 价值 。 基金份额净 值是指计 算日基 金 资产 净值除以计 算日该基 金份额总 数后的价 值。 2、 基金管理 人应每开 放日对基 金资产估 值。 估值 原则 应符合 《基金 合同》 、 《 证券投资 基金 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用于基 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 得出当日 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 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 对净值计 算结果进行 复核, 并以 双方约定 的方式将 复核结果 传 送给基金管 理人 , 由基 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 月末、年中 和年末估 值复核与 基金会计 账目的核 对同 时进行。 3、 当相 关法律法 规或 《 基金合同 》 规 定的估值 方法不 能客观反映 基金资产 公允价值 时, 基 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 情况,并 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 后, 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 值。 4、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 《基 金 合同》 订明的估 值方法 、 程序 以及相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或 者未能充 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时,双 方应及时 进行协商 和纠正。 5、 当基金资产 的估值 导致基金 份额净值 小数点后 三位 内发生差错 时, 视为基 金份额净 值估 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 误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 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 达 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 报中国证监 会备 案; 当计价 错误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当在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的同时并 及 时进行公告 。如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关对 前述内容 另有 规定的,按 其规定处 理。 6、除基金合同和本协 议另有约定外, 由于基金管理 人 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 数据错误, 导致该基金资 产或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实际损 失,基金 管理人应对此 承担责任 。若基金 托管人计 算的净值数据 正确,则 基金托管 人对该损失 不承担责 任;若基金托 管人计算 的净值数 据也不正 确,则基金托 管人也应 承担部分 未正确履行 复核义务 的责任。 如果 上述错误 造成了基 金资产或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不当 得利,且 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 管人已各自承 担了赔偿 责任,则 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不 当得利之 主体主张 返还不当得 利。如果 返还金额不足 以弥补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已承担 的赔偿金 额,则双 方按照各 自赔偿金 额的 比例对返还 金额进行 分配。 7、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 登记结算公司发 送的数据错 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 、 适当、 合理 的措施进行 检查, 但 是未能发 现该错误 的,大成 中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 115 页 由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 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可以免除 赔偿责任 。但基金 管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 除由此造 成的 影响。 8、 如果基金托 管人的复 核结果与 基金管 理人的计 算结 果存在差异, 且双方经 协商未能 达成 一致,基金管 理人可以 按照其对 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基 金托管人 可以将相 关情况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 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 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在《基金合同 》生效后,应 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 处理原则,分 别独立地 设置、登 记和保管基 金的全套 账册,对双方 各自的账 册定期进 行核对, 互相监督,以 保证基金 资产的安 全。若双方 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 歧,应以 基金管 理 人的处理 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 和财务指 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定期就会计 数据和财务指 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 在不符,双方 应及时查明 原因并纠 正。 3、基金财务 报表和定 期报告的 编制和复 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每月分别独 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 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 完成; 招募说明 书在《基 金合同 》生效后每 六个月更 新并公告 一次,于 该 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 告。季度 报告应在 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 毕并于每 个季度结束 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 予以公告 ;半年度 报告在会计 年度半年 终了后 40 日 内编制完 毕并于会计 年度半年 终了后 60 日 内予以公 告;年度 报告在会计 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 制完毕并 于会计年度 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 公告。 基金 合同生效 不 足两个月的, 基 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 制当期 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或者年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 完成当日,将报 表盖章后提供 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 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 进行复 核,并将 复核结果 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 管理人在 季度报告 完 成当日,将 有关报告 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 复核,基 金托 管人应在收 到后 5 个工作日 内完成复 核,大成 中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 116 页 并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 理人在半 年度报告完 成 当日,将 有关报告 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复 核, 基金托管 人应在收 到后 10 个工作日 内 完成复核, 并将 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 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年 度报告完 成当日,将 有关报告 提供基金托管 人复核, 基金托管 人应在收 到后 15 个工 作日内完 成复核, 并 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 知 基金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之 间的上述文 件往来均 以加密传 真的方式 或双方商 定的 其他方式进 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 中,发现双方的 报表存在不符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 查明原因,进 行调整, 调整以双 方认可的账 务处理方 式为准;若双 方无法达 成一致以 基金管理 人的账务处理 为 准。核 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 人在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 报告上加 盖托管业 务部门公 章或者出具加 盖托管业 务部门公 章的复核意 见书,双 方各自留存一 份。如果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不能于 应当发布 公告之日 之前就相关 报表达成 一致,基金管 理人有权 按照其编 制的报表 对外发布公 告,基金 托管人有 权就相关 情况报证 监会 备案。 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的保 管 (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内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的内容包 括但不限 于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名称 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包括以下 几类: 1、基金募集 期结束时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2、基金权 益 登记日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3、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登记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4、每半年度 最后一个 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二)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对于基金募集期 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 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 理人应在相 关的名册 生成后 5 个工作日 内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大成 中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 117 页 (三)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并代为履行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 金托管人 应对基金管 理人由此 产生的保 管费给予 补偿。 七、适用法 律与争议 解决方式 (一)本协 议适用中 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 并从其解 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 商解决。 但若 自一方书 面提出协 商解决争 议之日 起 60 日内争议未 能以协商 方式解决 的, 则任何 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 仲裁。 仲裁 裁决是终 局的,对 仲裁各方 当事人均 具有 约束力。 (三)除争 议所涉的 内容之外 ,本协议 的当事人 仍应 履行本协议 的其他规 定。 八、托管协 议的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托管 协议的变 更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 , 可 以对协议 进行变更 。 变更 后的新协 议, 其内容不 得与 《基 金合同》的 规定有任 何冲突。 变更后的 新协议应 当报 中国证监会 核准。 (二)托管 协议的终 止 发生以下情 况,本托 管协议应 当终止: 1、 《基金合 同》终止 ; 2、本基金更 换基金托 管人; 3、本基金更 换基金管 理人; 4、发生《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或其他 法律法 规 规 定的终止事 项。 大成 中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 118 页 (三)基金 资产的清 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 金合同》及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 行 清算。 二十 二、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服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潜在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将根 据具体情况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 将 根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 市场的变 化,增加 或变 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 务内容如 下:


(一) 客 服中心电 话服务


投资者拨 打基金管 理人客 服热线 400-888-5558 (国内 免长途 话 费)可享有 如下服务 : A、自 助语音服 务:提供 7 ×24 小时电话自 助语音的 服务,可 进行账户 查询、 基金净 值、 基金 产品等自 助查询服 务。 B、 人 工坐席服务: 提供每 周五天,每 天不少于8 小时的人工 坐席服务 (法 定节假日 除外) 。 投资 者可以 通过该热线 获得业务 咨询 、 基金账 户查询、 交易情况查 询、服务 投诉及建 议、信息 定制、资 料修 改等专项服 务。 (二)综合对账单服务


大成基金按季 度和年度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综合对账单服务 , 服务形式包括网站自助查询、电 子邮件账单、手机短 信账单、客服热线查询、纸质对 账单邮寄 等。其中, 纸质对账 单邮寄仅 限 70 岁以 上持有 人、 或确有需要 并已订制 纸质对账 单的持有 人。 (三)财经汇资讯服务


大成财经汇是 专为大成旗 下 持有人提供的资讯服务平台,财经 汇 提供专业、 独家、 一手的理 财资讯。 投资者 可登录基 金管理人网 站 (www.dcfund.com.cn ) 财经 汇平台免费 使用。 (四) 网站 自助服 务


基金 管理人网 站 (www.dcfund.com.cn ) 为 投资者 提供基金 账户及交 易情况查询、个人资料修改、手 机短信和电子邮件信 息定制等自助服务,提供理财刊 物查阅、 公司公告、热点问答、市场点评 等信息资讯服务。同 时,网站还设有电子邮箱服务( 客户服务 邮箱:callcenter@dcfund.com.cn )和 网上在线 答疑 服务。 (五)网上交易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已 开通个人投资 者网上交易业务。个人投资者通过 基 金管理人网 站 www.dcfund.com.cn 可以 办理基金 认购 、申购、赎 回、转换 、撤单、 基金定投、 分红方式修改、账户资料修改、 交易密码修改、交易 情况查询和账户信息查询等各类 业务。其 中,基金定 投、转换 等业务的 开通时间 ,已另行 公告 为准。 (六) 财富 俱乐部


财富俱 乐部是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中的高端 (VIP) 客户专门 设立的服 务大成 中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 119 页 体系,将为 高端(VIP )客户提 供专项的 个性化 服务 。 (七) 投资 理财中 心


大成 基金 深圳 投资理财 中心负 责所辖区域 高端 (VIP ) 客 户的柜台式 服务工作。 (八)客户投诉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者 可以通过基金 管理人或销售机构的柜台、投资理 财 中心、客服热线、网站在线栏目 、电子邮件及信函等 渠道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对于 受理的投 诉或建议, 基金管理 人承诺最 迟 T+1 日内 给予回复 ; 不能及时回 复的,在 约定的最 晚主动联 系 客户时间内 告知客户 。 二十 三 、其他应披 露的事项 (一)本基 金管理人 目前无重 大诉讼事 项。 (二)最近 3 年本基 金管理人 及高级管 理人员没 有受 到任何处罚 。 (三)2018 年 2 月 8 日至 2018 年 8 月 7 日发布 的公 告: 1.


2018 年 3 月 22 日 《大成 中证 100 交 易型指数 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8 年 第 1 期) 》 、 《 大成中 证 100 交易 型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期) 》。 2.


2018 年 3 月 27 日《 关于修 订公司旗 下证券投 资 基金基金合 同有关条 款的公告 》 、 《关 于调整公司 旗下证券 投资基金 赎回费的 公告》、 《大 成中证 100 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 、 《 大成中 证 10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 《 《大成中 证 1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 同》修订 前后 对照表》。 3.


2018 年 3 月 31 日 《大 成中 证 100 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2017 年度报告 及摘 要 》 。 4.


2018 年 4 月 20 日 《大成 中证 100 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投 资基 金 2018 年第 1 季 度报 告 》 。 5.


2018 年 6 月 22 日《 关于提 请直销非 自然人 客户 及时登记收 益所有人 信息的公 告》。 6.


2018 年 6 月 30 日《 关于基金 管理人再 次提请投 资 者及时更新 已过期身 份证件或 者身份 证明文件的 公告》。 7.


2018 年 7 月 20 日 《大成 中证 100 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投 资基 金 2018 年第 2 季 度报 告 》 。 大成 中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 120 页 二十 四、对招 募说明书更新 部分的说明 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依据《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 《信 息披露办法》 、 《流 动 性风险管理 规定》 及 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的要求 , 对 2018 年 3 月 22 日公布 的 《 大成 中证 100 交 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招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1 期) 》进行 了更新, 并根据 本基金 管 理 人 对 本基 金 实施 的 投 资经 营 活 动进 行 了内 容 补充 和 更 新, 本更 新 的招 募 说 明书 主 要更 新 的 内容如下: 1、根据最新 资料,更 新了 “ 三、基 金管理人 ” 部分 。 2、根据最新 资料,更 新了 “ 四、基 金托管人 ” 部分 。 3、根据最新 数据,更 新了 “ 九、基 金的投资 ” 部分 。 4、根据最新 数据,增 加了 “ 十、基 金的业绩 ” 部分 。 5、根据最新 公告,增 加了 “ 二十 三 、其他应 披露的事 项 ” 部分 ,披露 了 2018 年 2 月 8 日至 2018 年 8 月 7 日的公 告。 6、根据最新 情况,更 新了 “ 二十 四 、对招募 说明书更 新部分的说 明 ” 。 二十 五、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 查阅方式 (一)招募 说明书的 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代销 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的办公场所, 并 刊登在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网站 上。 (二)招募 说明书的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基金 的招募说明书,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 复 印件,但应 以本基金 招募说明 书的正本 为准。 二十 六、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 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在 办 公时间内可 供免费查 阅。 大成 中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 121 页 (一)中国 证监会核 准 大成中 证 100 交 易型开放 式指 数 证券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件 (二) 《大成 中证 1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 》 (三) 《大成 中证 1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管协议 》 ( 四 )法律 意见书 ( 五 )基金 管理人业 务资格批 件 和 营业 执照 ( 六 )基金 托管人业 务资格批 件和营业 执照 ( 七 )中国 证监会要 求的其他 文件


























大成 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









































2018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