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招商金砖(161714)

招商金砖: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零一八年第
二号) 
 
 
 
 
 
 
 
基金管理 人: 招 商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管 人: 中 国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截止日:2018 年 08 月 11 日 招商 标普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2 
重 要 提示 
招商标普金砖四 国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以下 简称“本基金” )经中国证 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 2010 年9 月9 日 《关 于核准招 商标普金 砖 四国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募集的
批复》 (证监许 可字 〔2010〕1244 号文) 核准公开 募 集。本基金 的基金合 同于 2011 年2 月
11 日正式生 效。本基 金为契约 型开放式 。 
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以下称 “本基金 管理人” 或 “管理人”) 保证招募 说明书的 内
容 真实 、准确 、完整 。本 招募说 明书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但 中国证 监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 不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值 和收益 作出 实质性 判断 或保 证,也 不表明 投资 于本基 金没
有风险。 
本 基金 投资于 在全 球四 个发达 证券 市场股 票交 易所 上市 的金 砖四国 上市 公司 股票, 基
金 净值 会因为 所投资 证券 市场波 动、金 砖四 国经济 波动 等因 素产生 波动。 投资 者投资 本基
金 可能 面临的 风险包 括: 一是全 球投资 风险 ,包括 海外 市场 风险、 新兴市 场投 资风险 、政
府 管制 风险、 汇率风 险、 政治和 法律风 险、 会计核 算风 险、 税务风 险等; 二是 本基金 投资
风 险, 包括投 资标的 风险 、利率 风险、 衍生 品风险 、信 用风 险、流 动性风 险、 交易结 算风
险 、金 融模型 风险等 ;三 是管理 风险、 操作 和技术 风险 以及 不可抗 力风险 。本 基金属 于具
有 较高 风险和 较高收 益预 期 的证 券投资 基金 品种, 投资 者在 投资本 基金之 前, 请仔细 阅读
本 基金 的招募 说明书 和基 金合同 ,全面 认识 本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和产品 特性 ,并充 分考
虑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 力,理性 判断市场 ,谨慎做 出投 资决策。 
基 金管 理人依 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
证 基金 一定盈 利,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当投 资人赎 回时 ,所 得或会 高于或 低于 投资人 先前
所支付的金 额。如对 本招募说 明书有任 何疑问, 应寻 求独立及专 业的财务 意见。 
投 资有 风险, 过往 业绩 并不预 示其 未来表 现。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其它 基金 的业绩 并
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 表现的保 证。投资 人在认购 ( 或 申购) 本基金 时应认真 阅读本招 募说明
书。 
基 金招 募说明 书自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起,每 六个 月更 新一 次, 并于每 六个 月结 束之日 后
的 45 日内公 告,更新 内容截至 每六个月 的最后 一日 。 
本更新招募 说明书所 载内容截 止日为2018 年8 月11 日,有关财 务和业绩 表现数据 截止
日为 2018 年6 月30 日,财务 和业绩表 现数据未 经审 计。 
本基金托管 人中国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已 于2018 年8 月28 日复核 了本次更 新的招募 说明
书。 招商 标普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3 
目录 
§ 1 绪言............................................................................................................................................. 4 
§ 2 释义............................................................................................................................................. 5 
§ 3 风险揭示................................................................................................................................... 10 
§ 4 基金的投 资 ............................................................................................................................... 16 
§ 5 基金管理 人 ............................................................................................................................... 30 
§ 6 基金的募 集与基金 合同的生 效 ............................................................................................... 41 
§ 7 基金份额 的上市交 易 ............................................................................................................... 42 
§ 8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 44 
§ 9 基金的费 用与税收 ................................................................................................................... 56 
§ 10 基金的 业绩 ............................................................................................................................. 59 
§ 11 基金的财产 ............................................................................................................................. 60 
§ 12 基金资 产的估值 ..................................................................................................................... 61 
§ 13 基金的 收益与分 配 ................................................................................................................. 65 
§ 14 基金的 会计和审 计 ................................................................................................................. 67 
§ 15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68 
§ 16 基金合 同的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产 的清算 ......................................................................... 72 
§ 17 基金托 管人 ............................................................................................................................. 74 
§ 18 境外托 管人 ............................................................................................................................. 76 
§ 19 相关服 务机构 ......................................................................................................................... 82 
§2 0 基金合 同的内容 摘要 ........................................................................................................... 108 
§ 21 基金托 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 121 
§ 22 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 130 
§ 23 其他应 披露事项 ................................................................................................................... 132 
§ 24 招募说 明书的存 放及查阅 方式 ........................................................................................... 134 
§ 25 备查文 件 ............................................................................................................................... 135 
 招商 标普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4 
§1 绪言 
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 《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 (以下 简称“ 《基金法 》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法 》 ( 以下简称 “ 《 销售办法 》 ” ) 、 《证 券 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 以下简
称“ 《信 息披露办 法》 ” ) 、 《合格境 内机构投 资者 境外证券投 资管理试 行办法 》 (以 下简
称“《试行办法 》”)、《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 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规 定》 ”) 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 《 招商标 普金 砖四国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以 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何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或 者重 大遗 漏,并 对
其 真实 性、准 确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责 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说 明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 集的 。本基 金管理 人没 有委托 或授权 任何 其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募 说明书 中载 明的信 息,
或对本招募 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 或者说明 。


本 招募 说明书 根据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编写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基金 投资人 自依 基金 合同取 得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其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 利、承担 义务。基 金投资人 欲了解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和义务, 应详细查 阅基 金合同。 招商 标普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5 §2 释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 除非另有 所指,下 列词语或 简称 代表如下含 义: 基金或本基 金: 指招商标普 金砖四国 指数 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 指《招商标 普金砖四 国指数 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基 金合同》 及其任何有 效修订和 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 书: 指《 招商标普 金砖四国 指数 证券 投资基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及其定期更 新; 托管协议: 指《招商标 普金砖四 国指数 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托 管协议》 及其任何有 效修订和 补充; 发售公告: 指《 招商 标普金砖 四国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LOF ) 发售 公告》 ;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 指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 ; 外管局: 指国家外汇 管理局; 《证券法》 : 指《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法》 ; 《合同法》 : 指《中华人 民共和国 合同法》 ; 《基金法》 : 指《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 《流动性规 定》: 指中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 年 10 月1 日 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及颁 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订; 元: 如无特指, 指人民币 ; 基金合同当 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 享受权利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体,包 括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管理人 : 指招商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 : 指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境外托管人 : 指基金托管人委托的 、负责基金境 外财产的保管 、存 管、清 算等业务的 金融机构 ; 标的指数: 指标准普尔 金砖四国40 指数或 标普金砖 四国指 数 (S&P BRIC 40 Index) 及未来可 能的变更 ; 招商 标普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6 注册登记业 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 、清算和交收 业务,具体内 容包 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 管理、 基金 份额注册 登记、 清算 及基金交 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 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 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 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注 册登 记机构 为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 中登公司: 指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 投资者和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 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 他投资者 ; 个人投资者 :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有关法律法 规可以投资于 证券 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 机构投资者 :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 册登记或经有 权政府部门批 准设 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 资于证券投资 基金的企业法 人、 事业法 人、社会团 体或其他 组织; 基金份额持 有人: 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 金合同合法取 得本基金基金 份额 的投资 者; 基金募集期 :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 并经中国证监 会核 准的基 金份额募集 期限, 自基金 份额发售 之日起最 长不超过 三个月; 基金合同生 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 定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条件, 基金 管理人 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 办理完毕基金 合同备案手续 ,获 得中国 证监会书面 确认之日 ;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 生效至终 止之间的 不定期期 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 交易所和 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 日; 开放日: 指基金管理 人为投资 者办理基 金申购、 赎回 等业务的 工作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者按照基 金合同的规定 申请 购买本 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存续期间, 投资者申请购 买本 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 为; 赎回: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存续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 人 按 基金合 同规定的条 件要求基 金管理人 卖出 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 行为; 招商 标普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7 上市交易: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 资者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会 员单 位以集 中竞价的方 式买卖基 金份额的 行为; 场外: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外的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份 额认 购、申 购和赎回的 场所。 通过 该等场所 办理基金 份额的认 购 、 申购、 赎回也称为 场外认购 、场外申 购、场外 赎回; 场内: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内具有相应业 务资格的会员 单位 利用交 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 系统办理基金 份额认购、申 购、 赎回和 上市交易的 场所。 通过 该等场所 办理基金 份额的认 购 、 申购、 赎回也称为 场内认购 、场内申 购、场内 赎回; 日常交易: 指场外申购和赎回等 场外基金交易 ,以及场内申 购和 赎回及 上市交易等 场内基金 交易;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 基金管理人规 定的条件,申 请将 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 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 基金的基 金份额的 行为; 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 基金账户内的 某一基金的基 金份 额从一 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 一销售机构的 行为,本基金 的转 托管包 括系统内转 托管和跨 系统转托 管;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 售机构提出申 请,约定每期 扣款 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 每期约定扣款 日在 投资者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 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 一种 投资方 式;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或其委 托的第三方机 构在运用基金 财产 进行投 资时,向基 金托管人 发出的资 金划拨及 实物券调 拨等 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 件, 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 接受基金管理 人委托代为办 理本 基金认 购、申购、 赎回和其 他基金业 务的机构 ;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 人及本基 金代销机 构; 基金销售网 点: 指基金管理 人的直销 中心及基 金代销机 构的代销 网点 ;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用以进行信息 披露的报刊和 互联 网网站招商 标普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8 或其它媒体 ; 深圳证券帐 户: 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 开设 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 通股票帐户( 简称“A 股帐 户” )或证 券投资基金帐户(简 称“基金帐户 ”),投资者 通过 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 理基金交易、 申购、赎回等 业务 时需持 有深圳证券 账户;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 金投资者开立 的记录其持有 的由 该注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 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 开立的记录投 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 构 办理 认购、申购、赎 回、 转换及转托管 等业务而引起 的 基 金份额 的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 账户; 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注册登记系 统: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系 统,又简称 为 TA 系统 ; 系统内转托 管: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在注册 登记系统内不 同销 售机构 (网点)之间或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 内不同会员单 位( 席位) 之间进行转 托管的行 为; 跨系统转托 管: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在注册 登记系统和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间进行 转登记的 行为; T 日: 指销售机构 受理投资 者申购、 赎回 或其他业 务申请的 开放日; T+n 日: 指自T 日后 第 n 个工 作日(不 包括 T 日 ),n 指 自然 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买卖 证券价差、银 行存 款利息 及其他合法 收入; 基金可供分 配利润: 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分配 利润与未分配 利润 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 低数; 基金资产总 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 券、银行存款 本息、应收申 购款 以及其 他资产等形 式存在的 基金财产 的价值总 和; 招商 标普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9 基金资产净 值: 指基金资产 总值减去 基金负债 后的价值 ; 基金 份额净 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 资产 净值除以计算 日基金份额总 额后 得出的 基金份额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估 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 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 值的过程 ; 货币市场工 具: 指银行存款、可转让 存单、银行承 兑汇票、银行 票据 、商业 票据、回购协 议、短 期政府债券等 中国证监会、 中国 人民银 行认可的具 有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 工具; 公司行为信 息: 指证券发行人所公告 的会或将会影 响到基金资产 的价 值及权 益的任何未完成或已 完成的行动, 及其他与本基 金持 仓证券 所投资的发 行公司有 关的重大 信息; 不可抗力: 指任何不能预见、不 能避免、不能 克服的客 观情 况, 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法》及 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及重大政 策调 整、台 风、洪水、地震、 流 行病 及其他自 然灾害,战争 、骚 乱、火 灾、政府征用、戒严 、没收、恐怖 主义行为、突 发停 电或其 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 易场所非 正常暂停 或停止交 易等 事件 ; 流动性受限 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 管、合同或操 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 现的资产, 包 括但不限 于到期日 在 10 个 交 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 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 提前 支取的 银行存款) 、 停牌股 票、 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 非公开发 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 行人债务违约 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 易的债 券等。 招商 标普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0 §3 风险 揭示 证券投资基 金 (以下简 称“基金 ”) 是一种 长期投资 工具,其主 要功能是 分散投资 ,降 低 投资 单一证 券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基 金不 同于银 行储 蓄和 债券等 能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 工具, 投资人 购买 基金, 既可能 按其 持有份 额分 享基 金投资 所产生 的收 益,也 可能 承担基金投 资所带来 的损失。 基 金在 投资运 作过 程中 可能面 临各 种风险 ,既 包括 市场 风险 ,也包 括基 金自 身的管 理 风 险、 技术风 险和合 规风 险等。 巨额赎 回风 险是开 放式 基金 所特有 的一种 风险 ,即当 单个 交 易日 基金的 净赎回 申请 超过基 金总份 额的 百分之 十时 ,投 资人将 可能无 法及 时赎回 持有 的全部基金 份额。 基 金分 为股票 基金 、混 合基金 、债 券基金 、货 币市 场基 金等 不同类 型, 投资 人投资 不 同 类型 的基金 将获得 不同 的收益 预期, 也将 承担不 同程 度的 风险。 一般来 说, 基金的 收益 预期越高, 投资人承 担的风险 也越大。 投 资人 应当认 真阅 读基 金合同 、招 募说明 书等 基金 法律 文件 ,了解 基金 的风 险收益 特 征 ,并 根据自 身的投 资目 的、投 资期限 、投 资经验 、资 产状 况等判 断基金 是否 和投资 人的 风险承受能 力相适应 。 本基金为被 动管理的 指数型基 金,主要 投资方向 为标 准普尔金砖 四国 40 指数 的成份股 及 备选 成份股 ,属于 具有 较高风 险和较 高收 益预期 的证 券投 资基金 品种, 其预 期风险 与收 益 水平 高于债 券型基 金和 混合型 基金。 并且 ,本基 金主 要投 资于以 金砖四 国为 代表的 新兴 市 场, 其风险 收益水 平高 于投资 于海外 成熟 市场的 基金 。本 基金适 合具有 较高 风险承 受能 力、并能正 确认识和 对待本基 金可能出 现的投资 风险 的中长期投 资者。 基 金管 理人建 议基 金投 资者在 选择 本基金 之前 ,通 过正 规的 途径, 如: 招商 基金客 户 服务热线 (4008879555 ) ,招商 基金公司 网站 (www.cmfchina.com ) 或者通过 其他代销 机构, 对 本基 金进行 充分、 详细 的了解 。在对 自己 的资金 状况 、投 资期限 、收益 预期 和风险 承受 能 力做 出客观 合理的 评估 后,再 做出是 否投 资的决 定。 投资 者应确 保在投 资本 基金后 ,即 使出现短期 的亏损也 不会给自 己的正常 生活带来 很大 的影响。 投 资人 应当充 分了 解基 金定期 定额 投资和 零存 整取 等储 蓄方 式的区 别。 定期 定额投 资 是 引导 投资人 进行长 期投 资、平 均投资 成本 的一种 简单 易行 的投资 方式。 但是 定期定 额投 资 并不 能规避 基金投 资所 固有的 风险, 不能 保证投 资人 获得 收益, 也不是 替代 储蓄的 等效 理财方式。 基 金管 理人提 请投 资人 特别注 意, 因基金 份额 拆分 、封 转开 、分红 等行 为导 致基金 份 额 净 值 变 化 , 不 会 改 变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不 会 降 低 基 金 投 资 风 险 或 提 高 基 金 投 资 收 益。因基金份额 拆分、封转 开、分红等 行为导致基 金 份额净值调整 至 1 元初始面 值,在市招商 标普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1 场 波动 等因素 的影响 下, 基金投 资仍有 可能 出现亏 损或 基金 份额净 值仍有 可能 低于初 始面 值。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以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产 ,但 不保 证本基 金 一 定盈 利,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其他 基金 的业绩 不构成 对本 基金业 绩表 现 的保 证。基 金管理 人提 醒投资 人基金 投资 的“买 者自 负” 原则, 在做出 投资 决策后 ,基 金运营状况 与基金净 值变化引 致的投资 风险,由 投资 人自行负担 。 投资者投资 本基金可 能面临的 风险包括 : 3.1 本基金投 资的特定风 险 1、新兴市场 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主 要投资方 向为标准 普尔金砖 四国 40 指数 的成份股及 备选成份 股,金砖 四国 属 于新 兴市场 国家, 与成 熟市场 相比, 新兴 市场往 往具 有市 场规模 较小、 发展 不完善 、制 度 不健 全、流 动性较 差、 波动性 较高等 特点 ,投资 于新 兴市 场的风 险可能 高于 成熟市 场, 使 得基 金资产 面临更 大的 波动性 和潜在 风险 。此外 ,新 兴市 场的经 济环境 、政 治环境 往往 更不稳定, 进一步加 大了新兴 市场的潜 在投资风 险。 2、指数化投 资的风险 本基金的主 要投资方 向为标准 普尔金砖 四国 40 指数 的成份股及 备选成份 股,采用 完全 被动复制指 数的方法 进行投资 ,因此存 在指数化 投资 的风险。 (1)地区配 置风险 本 基金 投资于 金砖 四国 ,金砖 四国 中某些 国家 的市 场环 境、 经济环 境、 政治 环境与 发 达 国 家 或 其 他 新 兴 市 场 国 家 相 比 往 往 更 不 稳 定 , 具 有 较 大 的 潜 在 投 资 风 险 。 此 外 , 由 于 80% 以上的资产采用完全复制法,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在地区配置比例上与标的指数基本一 致 ,其 中市值 占比最 高的 国家为 中国, 其次 为巴西 、俄 罗斯 、印度 。与其 他投 资于新 兴市 场的 QDII 基金 相比,本 基金地区 配置较为 集中且不 均衡,占比 较高的国 家或地区 的宏观经 济 和微 观主体 的投资 风险 将对本 基金的 投资 业绩产 生重 要影 响,使 得基金 资产 面临更 大的 波动性和潜 在风险。 (2)行业配 置风险 由 于 金 砖 四 国 属 于 新 兴 市 场 国 家 , 具 有 特 殊 的 产 业 结 构 , 偏 重 于 某 些 特 定 行 业 的 发 展,会导致 本基金在 行业配置 上的不均 衡。如标 普金 砖四国 40 指数 中,能源 行业市值 占比 最 高, 金融行 业市值 占比 位居第 二,第 三位 为材料 行业 ,这 些特定 行业所 处的 景气周 期将 对本基金的 投资业绩 产生一定 的影响。 (3)标的指 数回报与 股票市场 平均回报 偏离的 风险 招商 标普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2 ① 标的 指数不 能代 表全 球股票 市场 ,金砖 四国 作为 新兴 市场 国家的 代表 ,其 收益与 发 达 国家 股票市 场收益 以及 全球股 票市场 平均 收益不 一致 ,存 在标的 指数回 报与 全球股 票市 场平均回报 偏离的风 险。 ② 标的 指数并 不能 完全 代表其 所包 含的四 个国 家本 地股 票市 场的走 势。 下表 比较了 标 普金砖四国 40 指数与四 国本地市 场最具代 表性的股 票指数及按 四国占比 加权后的 混合指数 收 益情 况,收 益表现 并不 完全一 致,因 此存 在标的 指数 回报 与金砖 四国本 地股 票市场 平均 回报偏离的 风险。 (4)标的指 数波动的 风险 标 的指 数成份 股的 价格 可能受 到政 治因素 、经 济因 素、 上市 公司经 营状 况、 投资者 心 理 和交 易制度 等各种 因素 的影响 而波动 ,导 致指数 波动 ,从 而使基 金收益 水平 发生变 化, 产生风险。 同时,本 基金跟踪 的标的指 数 —— 标 普金 砖四国 40 指数 属于新兴 市场指数 ,指 数收益的波 动性也高 于发达股 票市场及 全球股票 市场 的收益波动 性。 (5)标的指 数变更的 风险 根 据基 金合同 规定 ,如 出现变 更标 的指数 的情 形, 本基 金将 变更标 的指 数。 基于原 标 的 指数 的投资 政策将 会改 变,投 资组合 将随 之调整 ,基 金的 收益风 险特征 将与 新的标 的指 数保持一致 ,投资者 须承担此 项调整带 来的风险 与成 本。 3、流动性风 险 由 于开 放式基 金的 特殊 要求, 本基 金必须 保持 一定 的现 金比 例以应 付赎 回的 要求。 由 于 全球 证券市 场波动 性较 大,在 市场下 跌时 经常出 现交 易量 急剧减 少的情 况, 如果在 这时 出现较大数额赎 回申请,则 基金资产仓 位调整和/或 变现困难,或成 本 很高,基 金面临流动 性 风险 ,可能 影响基 金份 额净值 。同时 ,由 于本基 金涉 及跨 境交易 ,其赎 回到 帐期通 常需 要比现有开 放式基金 更长的时 间。 (1)基金申 购、赎回 安排 本基金的申 购、赎回 安排详见 本招募说 明书“§8 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章节。 (2)拟投资 市场、行 业及资产 的流动性 风险评 估 本 基金 的投资 市场 主要 为证券 交易 所、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等流动 性较 好的 规范型 交 易场所,主 要投资对 象为具有 良好流动 性的金融 工具 (包括国内外依 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 、债 券和货币市 场工具等) , 同时本基 金基于分 散投资的 原则在行业 和个券方 面未有高 集中度的 特征 ,综合 评估在正 常市场环 境下本基 金的流动 性风 险适中。 (3)巨额赎 回情形下 的流动性 风险管理 措施 基 金出 现巨额 赎回 情形 下,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或 巨额赎 回 份 额占 比情况 决定全 额赎 回或部 分延期 赎回 。同时 ,如 本基 金单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单个 开 放日 申请赎 回基金 份额 超过基 金总份 额一 定比例 以上 的, 基金管 理人有 权对 其采取 延期 办理赎回申 请的措施 。 招商 标普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3 (4)实施备 用的流动 性风险管 理工具的 情形、 程序 及对投资者 的潜在影 响 在 市场 大幅波 动、 流动 性枯竭 等极 端情况 下发 生无 法应 对投 资者巨 额赎 回的 情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将 以保障 投资 者 合法 权益为 前提 ,严格 按照 法律 法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谨慎 选 取延 期办理 巨额赎 回申 请、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收 取短 期赎回 费、 暂 停 基 金 估 值 等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工 具 作 为 辅 助 措 施 。 对 于 各 类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工 具 的 使 用 ,基 金管理 人将依 照严 格审批 、审慎 决策 的原则 ,及 时有 效地对 风险进 行监 测和评 估, 使 用前 经过内 部审批 程序 并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致 。在 实际 运用各 类流动 性风 险管理 工具 时 ,投 资者的 赎回申 请、 赎回款 项支付 等可 能受到 相应 影响 ,基金 管理人 将严 格依照 法律 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约 定进行操 作,全面 保障投资 者的 合法权益。 4、衍生品风 险 由 于金 融衍生 产品 具有 杠杆效 应, 价格波 动较 为剧 烈, 在市 场面临 突发 事件 时,可 能 会 导致 投资亏 损高于 初始 投资金 额,从 而对 基金收 益带 来不 利影响 。此外 ,衍 生品的 交易 可 能不 够活跃 ,在市 场变 化时, 可能因 无法 及时找 到交 易对 手或交 易对手 方压 低报价 ,导 致基金资产 的额外损 失。 5、金融模型 风险 投 资管 理人在 有时 会使 用金融 模型 来进行 资产 定价 、趋 势判 断、风 险评 估等 辅助其 做 出 投资 决策。 但是金 融模 型通常 是建立 在一 系列的 学术 假设 之上的 ,投资 实践 和学术 假设 之 间存 在一定 的差距 ;而 且金融 模型结 论的 准确性 往往 受制 于模型 使用的 数据 的精确 性。 因 此 , 投 资 者 在 使 用 金 融 模 型 时 , 面 临 出 现 错 误 结 论 的 可 能 性 , 从 而 承 担 投 资 损 失 的 风 险。 6、证券借贷 风险 作为证券借 出方,如 果交易对 手方 (即证 券借入方) 违约,则基 金可能面 临到期无 法获 得证券借贷 收入甚至 借出证券 无法归还 的风险, 从而 导致基金资 产发生损 失。 7、正回购/ 逆回购风 险 在 回购 交易中 ,交 易对 手方可 能因 财务状 况或 其它 原因 不能 履行付 款或 结算 的义务 , 从而对基金 资产价值 造成不利 影响。 8、信用风险 信 用 风 险 是 指 基 金 在 交 易 过 程 发 生 交 收 违 约 , 或 者 基 金 所 投 资 债 券 之 发 行 人 出 现 违 约 、拒 绝支付 到期本 息, 都可能 导致基 金资 产损失 和收 益变 化。一 般认为 :国 债的信 用风 险 较低 ,而其 它债券 的信 用风险 可按专 业机 构的信 用评 级确 定,信 用等级 的变 化或市 场对 某 一信 用等级 水平下 债券 率的变 化都会 迅速 的改变 债券 的价 格,从 而影响 到基 金资产 。通 常 来讲 ,低信 用级别 机构 所发行 的债券 会提 供高于 其他 优质 信用级 别债券 的回 报,但 也会 伴随着更大 的损失的 风险。 9、利率风险 招商 标普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4 金 融市 场利率 的波 动会 导致证 券市 场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息票利 率、 期限 和到期 收 益 率水 平都将 影响债 券的 利率风 险水平 ,企 业的融 资成 本和 利润。 基金投 资于 债券和 债券 回购,其收 益水平可 能会受到 利率变化 和货币市 场供 求状况的影 响。 10 、大宗交 易风险 大 宗交 易的成 交价 格并 非完全 由市 场供需 关系 形成 ,可 能与 市场价 格存 在差 异,从 而 导致大宗交 易参与者 的非正常 损益。 11 、交易结 算风险 在 基金 的投资 交易 中, 因交易 的对 手方无 法履 行对 一位 或多 位的交 易对 手的 支付义 务 而使得基金 在投资交 易中蒙受 损失的可 能性。 3.2 全球投资 风险 1、海外市场 风险 海外投资受到各 个国家/ 地区 宏观经济运 行情况、货 币政策、财政政 策、产业政 策、税 法 、汇 率、交 易规则 、结 算、托 管以及 其他 运作风 险等 多种 因素的 影响, 上述 因素的 波动 和 变化 可能会 使基金 资产 面临潜 在风险 。此 外,海 外投 资的 成本、 海外市 场的 波动性 也可 能高于国内A 股市场 ,存在一 定的市场 风险。 2、政府管制 风险 本 基金 投资于 全球 不同 国家的 市场 ,各国 对市 场的 管制 程度 和具体 措施 不同 ,可能 通 过 该国 该地区 的财政 、货 币、产 业等方 面的 政策进 行管 制, 由此导 致市场 波动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3、政治风险 基金所投资的国 家/ 地区因政 治局势变化 (如罢工、 暴动、战争等) 或法令的变 动,可 能 导致 市场的 较大波 动, 从而给 本基金 的投 资收益 造成 直接 或间接 的影响 。此 外,基 金所 投资的国家/地区 可能会不时 采取某些管 制措施,如 资本或外汇管制 、对公司或 行业的国有 化以及征收 高额税收 等,从而 对基金收 益以及基 金资 产带来不利 影响。 4、法律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地 区适用不同 法律法规的 原因,可能 导致本基金的某 些投资行为 在部分 国家/地区受 到限制或 合同不能 正常执行 ,从而 使得 基金资产面 临损失的 可能。 5、汇率风险 本 基 金 以 人 民 币 募 集 和 计 价 , 经 过 换 汇 后 投 资 于 全 球 市 场 以 多 种 外 币 计 价 的 金 融 工 具 。外 币相对 于人民 币的 汇率变 化将会 影响 本基金 以人 民币 计价的 基金资 产价 值,从 而导 致基金资产 面临潜在 风险。 6、会计核算 风险 招商 标普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5 会 计核 算风险 主要 是指 由于会 计核 算及会 计管 理上 违规 操作 形成的 风险 或错 误。由 于 各个国家/ 地区对 上市公司日 常经营活动 的会计处理 、财务报表披露 等会计核算 标准的规定 存 在一 定差异 ,可能 导致 基金经 理对公 司盈 利能力 、投 资价 值的判 断产生 偏差 ,从而 给本 基 金投 资带来 潜在风 险。 同时基 金管理 人在 计算、 整理 、制 证、填 单、登 账、 编表、 保管 及 其相 关业务 处理中 ,可 能由于 客观原 因与 非主观 故意 造成 行为过 失 ,从 而对 基金收 益造 成影响。 7、税务风险 由 于各 个国家/地 区在税 务方 面的法 律法 规存在 一定差 异, 当投资 某个 国家/ 地区 市场 时,该国家/ 地区可能会要求基金就股息、利息、资 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 金,该行为会使 基金收益受 到一定影响 。此外,各 个 国家/地区的税收 规定可能发 生变化, 或者实施具有追 溯力的修订 ,从而导致 基金向该国 家/地区缴纳在基金 销售、估值 或者出售 投资当日并 未预计的 额外税项 。 3.3 其他风险 1、管理风险 本 基金 采用指 数化 投资 方式被 动复 制标的 指数 ,在 基金 管理 运作过 程中 ,管 理人的 知 识 、技 能、经 验、判 断等 主观因 素会影 响其 对标的 指数 的复 制效果 。本基 金力 求实现 对标 的 指数 的有效 跟踪, 获得 与标的 指数收 益相 似的回 报, 但并 不保证 基金投 资收 益为正 。管 理 人可 能因信 息不全 等原 因导致 判断失 误, 使得基 金投 资目 标无法 完成, 甚至 造成基 金资 产损失。 2、操作风险 和技术风 险 相 关当 事人在 业务 各环 节操作 过程 中,因 内部 控制 存在 缺陷 或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作 失 误 或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等 原 因 可 能 引 致 风 险 , 例 如 , 越 权 违 规 交 易 、 会 计 部 门 欺 诈 、 交 易 错 误、IT 系统 故障等风 险。 在 开放 式基金 的各 种交 易行为 或者 后台运 作中 ,可 能因 为技 术系统 的故 障或 者差错 而 影 响 交 易 的 正 常 进 行 或 者 导 致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受 到 影 响 。 这 种 技 术 风 险 可 能 来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境 外资 产托管 人、登 记结 算机构 、销 售机 构、证 券交易 所、 证券登 记结 算机构等等 。 3、不可抗力 风险 战 争、 自然灾 害等 不可 抗力因 素的 出现, 将会 严重 影响 证券 市场的 运行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 的损失 。金融 市场 危机、 行业竞 争、 代理机 构违 约等 超出基 金管理 人自 身直接 控制 能力之外的 风险,可 能导致基 金或者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受损。 招商 标普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6 §4 基金 的投 资 4.1 投资目标 本 基金 采用指 数化 投资 方式, 通过 投资纪 律约 束和 量化 风险 管理, 力求 实现 对标的 指 数 的有 效跟踪 ,获得 与标 的指数 收益相 似的 回报。 本基 金控 制目标 为基金 净值 收益率 与标 的指数收益 率之间的 年跟踪误 差不超过6%。 4.2 投资理念 金 砖四 国良好 的经 济发 展前景 和巨 大的市 场潜 力凸 显其 投资 价值。 指数 化投 资可以 以 较低的成本 获取良好 的市场长 期回报。 本基金通 过对 标准普尔金 砖四国 40 指 数的跟踪 ,寻 求标的指数 所代表的 四个新兴 市场 (巴西 、俄罗斯 、 印度和中国) 的平均收 益率,给 投资者 提 供 参 与 金 砖 四 国 新 兴 经 济 体 经 济 快 速 增 长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投 资 机 会 , 实 现 资 产 的 长 期 增 值。 4.3 投资范围 及投资方向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全 球 证 券 市 场 中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普 通 股 、 优 先 股 、存 托凭证 等权益 类证 券;银 行存款 、可 转让存 单、 回购 协议、 短期政 府债 券等货 币市 场 工具 ;政府 债券 、公司 债券 、可转 换债 券等固 定收益 类证 券;以 及基 金、ETFs 、 金融 衍 生品和中国 证监会许 可的其他 金融工具 。 本基金为股票型 指数基金, 股票等权益类 资产的投资 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90 % ,其 中 投资 于标的 指数 成份股 、备 选成份 股的 资产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不 低于 80% 。现金 及到 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的 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5%,其中, 现金类资产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本 基金投 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人 在控 制跟 踪误差 的 前提下,在 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 纳入投资 范围 。 在 保 证 流 动 性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现 金 头 寸 可 存 放 于 境 内 , 满 足 基 金 赎 回 、 支 付 管 理 费、托管费 、手续费 等需要, 并可以投 资货币市 场工 具。 4.4 投资策略 本基金至少 80% 以上 的资产采 用完全复 制法进行 指数 化投资, 即按照 标准普尔 金砖四国招商 标普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7 40 指数成份股及 其权重构建 指数投资组 合,并根据 标的指数成份股 及其权重的 变化进行相 应调整。 在因 特殊情况 导致无法 获得足够 数量的股 票 时, 基金管理 人将采用 优化方法 构建最 优投资组合 的个股权 重比例, 以求尽可 能贴近目 标指 数的表现。 1、股票投资 策略 本 基金尽可 能追求基 金资产在 股票市场 上的充分 投资 。 本基金投资于 股票 等权 益类资产 的比例不低 于 基金资 产的 90% , 其中 投资于标 的指数 成份股、 备选成份 股的资产 占基金资 产 的比例不低 于 80% 。 (1 )股票组 合构建原 则 本基金投资 于标的指 数成份股 、 备选 成份股的 资产占 基金资产的 比例不低 于 80% , 该部 分资产本基 金将采取 完全复制 法复制指 数进行投 资, 即按照标准 普尔金砖 四国 40 指 数成份 股及其权重 构建指数 投资组合 ,并根据 标的指数 成份 股及其权重 的变化进 行相应调 整。 (2 )股票组 合的构建 和调整 本基金在建 仓期内, 按照 标准普尔 金砖四 国 40 指数 各 成份股的基 准权重对 其逐步买 入, 在力求跟踪 误差最小 化的前提 下, 本基金 可采取适 当 的方法降低 买入成本。 当遇到以 下情况 时, 本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 据市场的 具体情况, 对 指数 投资部分进 行适当调 整, 以便实现 对跟 踪误差的有 效控制: a)预期标的 指数成份 股将调整 时; b)标的指数 成份股发 生分拆、 拆股、增 发、分 红、 并购等公司 行为时; c)指数成份 股出现流 动性问题 或者可能 发生停 牌、 退市等情况 时;


d)其他影响 指数复制 的因素。 本基金指数 组合的调 整按照定 期调整和 不定期调 整的 方式进行。 1)定期调整 本基金所构 建的指数 化投资组 合将定期 根据所跟 踪的 标普金砖四 国 40 指数 对其成份 股 的调整而进 行相应的 跟踪调整。 本基金在 目标指数 成 分股定期调 整信息公 布前一个 月内, 根 据对调整方 案的分析 预测以及 成分股调 整对股价 影响 的分析, 在 保持较小 跟踪误差 的前提 下 , 决定采取提 前调整还 是事后调 整的策略, 增 持可 能进入目标 指数的股 票, 剔除可能 被调 整出目标指 数的股票。 并 在目标指 数成分股 定期调整 信息公布后 一个月内 按照调整 后的指数 成分股及权 重构建投 资组合。 2)不定期调 整 在以下情况 出现时, 本基金将 对指数投 资组合进 行调 整: 招商 标普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8 a)当成份股 发生分拆 上市、拆 股、增发 、分红 、并 购等情况而 影响成份 股在指数 中权 重的行为时 ,本基金 将根据指 数公司的 指数调整 公告 及时对指数 投资组合 进行相应 调整; b)根据本基 金的申购 和赎回情 况,对股 票投资 组合 进行相应调 整,从而 有效跟踪 标的 指数; c)若个别成 份股因 停 牌、流动 性不足或 受到法 规限 制等其他因 素,使得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按照其所 占标的指 数的权重 进行购买 时, 基金管理 人将综合考 虑跟踪误 差最小化 和投资者 利益,决定 部分持有 现金或买 入相关的 替代性组 合; d)当成份股 退市的, 相应成份 股从指数 计算中 剔除 ,本基金将 做相应调 整; e)其他需要 调整的事 项。 3)跟踪误差 的监控与 管理 本基金将采 取事前预 测和事后 跟踪分析 的方法来 控制 基金对于基 准指数的 跟踪效果, 主 要使用业界 通用的指 数基金业 绩评价标 准, 即基金 日 跟踪偏离度 和年化跟 踪误差, 以 衡量基 金日收益率 相对基准 指数日收 益率的差 值以及该 差值 在 一段时间 的波动性, 控 制的目标 为追 求上述两个 评价指标 的最小化 。





① 事前 预测:





每日, 基金 经理通过 公司使用 的投资风 险模型软 件对基金的 风险因子 和基金的 跟踪误差 进行估算: p S F F s p p w F F w ? ? ? ? ? ? ? ? ? ? ? 其中, p ? ? 是基金的预 计跟踪误 差,Wp 是基 金组合中 个股 与比较基准 的权重差 异,Fs 和 ∑FxF 是风险模型 软件测算 的个股对 风险因子 的敞口和 风险 因子的协方 差矩阵。 基金 经理和风 险控 制 部门 对基金 的跟踪 误差 进行事 前的估 算, 以确保 基金 不会 在高于 基金风 险目 标的操 作运 行,并监测 主要的风 险来源。





② 事后 跟踪分析 :





(1)每 日,基金 经理分析 基金的跟 踪偏离 度。 i i i b p d ? ? 其中,di 是每日 跟踪偏离 度,pi 是基金 每日价格 收 益,bi 是指数每 日价格收 益。





(2)每 月末,基 金绩效与 风险评估 小组对 本基 金的运行情 况进行量 化评估。 招商 标普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9 T d N i N i i i ? ? ? ? ? ? ? ?1 2 1 1 其中, σ i 是基金 最近一年 的日跟 踪误差,di 是 每日 跟踪偏离度 ,N 是最 近一年交 易天数。 基金的年化 跟踪误差 ∑将根据 实际交易 的天数进 行计 算。





基金经 理将根据 基金业绩 和风险评 估报告分 析当 月的投资操 作、 组合状况 和跟踪误 差等 情况, 重点分析 基金的偏 离度和跟 踪误差产 生原因、 现金控制情 况、 标的指数 成份股调 整前 后的操作、 以及成份 股未来可 能发生的 变化等。 在正常市场 情况下, 本基 金日均跟 踪偏离度 的绝对值 不超过 0.35% , 年跟踪误 差不超过 6.0% 。 如因指 数编制规 则调整或 其他因素 导致跟踪 偏 离度和跟踪 误差超过 上述范围, 基金管 理人应采取 合理措施 避免跟踪 偏离度、 跟踪误差 进一 步扩大。 2、债券投资 策略 作为股票型 指数基金, 本基金的 债券投资 仅为辅助 性 投资手段。 本 基金的债 券投资以 降 低基金的跟 踪误差、 管理 基金的流 动性为目 的, 同时 考虑金融衍 生品保证 金管理的 需要, 通 过采用主动 投资策略 构建海外 债券投资 组合,并 且个 券的选择不 限于金砖 四国市场 。 3、金融衍生 产品投资 策略 本基金使用 金融衍 生 工具的目 的是尽量 实现在中 国交 易日的连续 交易, 减少指 数的跟踪 误差, 在流动 性较差时 减少集中 交易带来 的冲击成 本, 而不是通过 金融衍生 工具来投 机获利。 可以不使用 金融衍生 工具时, 尽 量减少衍 生工具的 使 用。 任何金融 衍生工具 的使用将 严格遵 守指数跟踪的目 标。 金融工 具的初始保 证金不超过 基 金资产的 3%, 基金运行不使 用杠杆操 作,即 投资 组合的杠 杆比例最 高不超过 基金资产 的 100% 。 本基金至少 80% 以上 的资产采 用完全复 制法来追 踪标 的指数。 然而, 考虑到实 际投资操 作的各种情 况,我们 将 适当参 与金融衍 生产品的 投资 , 金融衍生 品的投资 策略主要 包括 : (1)利用金融衍 生产品的跨 市场交易的 特点,减少 因为限制投资、 交易假期和 时差对 跟踪指数的 拖累。 (2)利用金融衍 生产品的杠 杆作用,减 少现金头寸 或者某些成份股 的交易流动 性可能 带来的跟踪 误差; (3)利用金 融衍生产 品来对冲 一些外汇 市场汇 率的 波动造成的 跟踪误差 ; (4)适当利 用金融衍 生产品组 合的持有 收益覆 盖一 定的基金固 定费用。 本基金对金 融衍生产 品的投资 将严格遵 守法律法 规及 监管机构的 相关规定 。 招商 标普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20 4.5 投资决策 1、投资决策 依据 (1)须符合 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 ,严格遵 守基金 合同 及公司章程 ; (2)维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作为基金 投资的 最高 准则。 2、投资决策 程序 (1)投资决 策委员会 定期召开 会议,提 出资产 配置 比例的指导 意见; (2)基金经 理根据投 资决策委 员会的指 导意见 确定 具体的资产 配置方案 ; (3)基金经 理依据指 数编制单 位公布的 指数成 份股 名单及权重 ,进行投 资组合构 建; (4)基金经理及 风险管理部 对投资组合 的偏离度和 跟踪误差进行持 续跟踪和评 估,风 险管理部对 风险隐患 提出预警 ,基金经 理采取措 施控 制投资组合 的偏离度 和跟踪误 差; (5)基金经理根 据指数成份 股或权重变 化情况、基 金申购赎回情况 、指数成份 股派息 情况等,适 时进行投 资组合调 整; (6)在投资决策 过程中,风 险管理部负 责对各决策 环节的事前及事 后风险、操 作风险 等 投资 风险进 行监控 ,并 在整个 投资流 程完 成后, 对投 资风 险及绩 效做出 评估 ,提供 给投 资决策委员 会、投资 总监、基 金经理等 相关人员 ,以 供决策参考 。 4.6 业绩比较 标准 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 准为:标 准普尔金 砖四国 40 总 收益指数 (S&P BRIC 40 Index (Net TR ))收益 率 标准普尔金 砖四国 40 指 数由世界 知名指数 编制商标 准普尔(Standard & Poor ’s )编 制并发布。 该指数中 国家占比 最大的为 中 国 (超 过 40% ) ,最小为 印度 (近 6% ) ;在行 业分 布上,金融 、能源和 材料三个 行业占比 较高 ( 合计达 到 80% ) ,指数的 国家占比 和行业占 比 都 较好 的反映 了金砖 四国 各个国 家经济 发展 和行业 发展 的现 状。从 代表性 上看 ,按上 市公 司 在当 地股票 市场 的市值 、各 国当地 交易 所指数 以及当 地货 币来计 算, 巴西和 印度有 1/3 的股票市值 ,俄罗斯 有2/3 的股 票市值, 以及香港 恒 生国企指数72% 的股票 市值入选 了金砖 四国成份股 。同时 S&P BRIC 40 指 数与各国 当地市场 最具代表性 的股票指 数的相关 性都高于 80% ,具有良好的 市场代表性 。指数成份 股为巴西、 俄 罗斯、印度和 中国四个国 家的 40 家 蓝筹公司, 所有公司 均在发达 市场证券 交易所上 市交 易 (包括香港证 券交易所 、伦敦股 票交 易所、纳斯 达克及纽 约证券交 易所) ,因此 规避了新 兴市场国家 对境外投 资者的投 资限制和 外汇管制,保证 了指数的可 投资性。指 数编制方法 规 定了成份股最低 流通市值( 不低于 10 亿美元) 和最低 交易量 (最近 三个月日 均交易量 不低 于 500 万美 元) 等要求, 保证了指 数具 有良好流动 性。此外 ,该指数 与沪深300 指数的相 关 性仅为0.197 ,可有效 分散投资 者单一 投资国内 A 股市场的 投资风险 。 招商 标普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21 如果标普金 砖四国 40 指数被停 止编制及 发布, 或 标 普金砖四国 40 指数由 其他指数 替 代,或由于 指数编制 方法等重 大变更导 致标普金 砖四 国 40 指数不宜 继续作为 标的指数 ,或 证 券市 场上出 现其他 更合 适的指 数作为 本基 金的标 的指 数, 本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依据审 慎性 原 则, 在充分 考虑持 有人 利益及 履行适 当程 序的前 提下 ,更 换本基 金的标 的指 数和投 资对 象,并依据 市场代表 性、流动 性、与原 指数的相 关性 等诸多因素 选择确定 新的标的 指数。 4.7 风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是被 动管理的 指数型基 金,主要 投资方向 为标 普金砖四国 40 指数的成 份股及备 选 成份 股,属 于具有 较高 风险和 收益预 期的 证券投 资基 金品 种,其 预期风 险与 收益水 平高 于 债券 型基金 和混合 型基 金。并 且,本 基金 主要投 资于 以金 砖四国 为代表 的新 兴市场 ,其 风险收益水 平高于投 资于海外 成熟市场 的基金。 4.8 投资限制 1、投资比例 限制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将 遵循以下 限制: (1)基金持有同 一家银行的 存款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在 基金托管账 户的存 款可以不受 上述限制 。 (2)基金持有同 一机构(政 府、国际金 融组织除外 )发行的证券市 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但指 数基金不 受此限。 (3)基金持有与 中国证监会 签署双边监 管合作谅解 备忘录国家或地 区以外的其 他国家 或 地区 证券市 场挂 牌交易 的证 券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0%, 其中持 有任一 国家 或 地区市场的 证券资产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3% 。 (4)基金不得购 买证券用于 控制或影响 发行该证券 的机构或其管理 层。同一基 金管理 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不得持 有同 一机构 10% 以上 具有投票 权的 证券发 行总 量。但 指数 基金 不 受此限。 前 项投 资比例 限制 应当 合并计 算同 一机构 境内 外上 市的 总股 本,同 时应 当一 并计算 全 球存托凭证 和美国存 托凭证所 代表的基 础证券, 并假 设对持有的 股本权证 行使转换 。 (5)基金持 有非流动 性资产市 值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前 项非 流动性 资产 是指 法律或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流通 受限 证券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 他 资产。 (6)基金持有境 外基金的市 值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持有货币市 场基金 可以不受上 述限制。 招商 标普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22 (7)同一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 有任何一只 境外基金,不得 超过该境外 基金总 份额的 20%。 (8 ) 为 应 付 赎 回 、 交 易 清 算 等 临 时 用 途 借 入 现 金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9)本基金主动 投资于流动 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因 证 券市 场波动 、上市 公司 股票停 牌、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金 不符 合前述所规 定比例限 制的,基 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 新增 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 资。 (10 ) 本基金与 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 逆回 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金 合同 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11 )相关 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 部门规定 的其它投 资限 制。 除上述第(9)、 (10)项外 ,若基金超 过上述(1) —(8)项投资比 例限制,应 当在 超 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 日内采用 合理的商 业措施 减仓 以符合投资 比例限制 要求。 2、金融衍生 品投资 本 基金 投资衍 生品 应当 仅限于 投资 组合避 险或 有效 管理 ,不 得用于 投机 或放 大交易 , 同时应当严 格遵守下 列规定: (1)本基金 的金融衍 生品全部 敞口不得 高于基 金资 产净值的 100 %。 (2)本基金投资 期货支付的 初始保证金 、投资期权 支付或收取的期 权费、投资 柜台交 易衍生品支 付的初始 费用的总 额不得高 于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3)本基金 投资于远 期合约、 互换等柜 台交易 金融 衍生品,应 当符合以 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 的对手方( 中资商业银 行除外) 应 当具有不低于中 国证监会认 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 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 当至少每个 工作日对交 易进行估值 ,并且基金可在 任何时候以 公允价 值终止交易 。 3)任一交易 对手方的 市值计价 敞口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20 %。 (4)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本基金会 计年度结 束后 60 个 工作日内向 中国证监 会提交包 括衍 生品头寸及 风险分析 年度报告 。 3、本基金可 以参与证 券借贷交 易,并且 应当遵 守下 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 易的对手方 (中资商业 银行除外) 应当具有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 级机构评级 。 (2 ) 应 当 采 取 市 值 计 价 制 度 进 行 调 整 以 确 保 担 保 物 市 值 不 低 于 已 借 出 证 券 市 值 的 102 %。 (3 )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 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 红。一旦借 方违约, 本基金根 据协议和 有关法律 有权 保留和处置 担保物以 满足索赔 需要。 (4)除中国 证监会另 有规定外 ,担保物 可以是 以下 金融工具或 品种: 招商 标普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23 1)现金; 2)存款证明 ; 3)商业票据 ; 4)政府债券 ; 5)中资商业银行 或由不低于 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信用 评级机构评级的 境外金融机 构(作 为交易对手 方或其关 联方的除 外)出具 的不可撤 销信 用证。 (5)本基金有权 在任何时候 终止证券借 贷交易并在 正常市场惯例的 合理期限内 要求归 还任一或所 有已借出 的证券。 (6)基金管 理人应当 对基金参 与证券借 贷交易 中发 生的任何损 失负相应 责任。 4 、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 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1)所有参与正 回购交易的 对手方(中 资商业银行 除外)应当具有 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 构信用评 级。 (2)参与正回购 交易,应当 采取市值计 价制度对卖 出收益进行调整 以确保现金 不低于 已 售出 证券市 值的 102 %。一 旦买 方违约 ,本 基金根据 协议 和有关 法律 有权保 留或 处置 卖 出收益以满 足索赔需 要。 (3)买方应当在 正回购交易 期内及时向 本基金支付 售出证券产生的 所有股息、 利息和 分红。 (4)参与逆回购 交易,应当 对购入证券 采取市值计 价制度进行调整 以确保已购 入证券 市 值不 低于支 付现 金的 102 % 。一 旦卖方 违约 ,本基金 根据 协议和 有关 法律有 权保 留或 处 置已购入证 券以满足 索赔需要 。 (5)基金管理人 应当对基金 参与证券正 回购交易、 逆回购交易中发 生的任何损 失负相 应责任。 5、基金参与证券 借贷交易、 正回购交易 ,所有已借 出而未归还证券 总市值或所 有已售 出而未回购 证券总市 值均不得 超过基金 总资产的50%。 前项 比 例限制 计算 ,基 金因参 与证 券借贷 交易 、正 回购 交易 而持有 的担 保物 、现金 不 得计入基金 总资产。 4.9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购买不动 产。 2、购买房地 产抵押按 揭。 3、购买贵重 金属或代 表贵重金 属的凭证 。 招商 标普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24 4、购买实物 商品。 5、除应付赎回、 交易清算等 临时用途以 外,借入现 金。该临时用途 借入现金的 比例不 得超过本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6、利用融资 购买证券 ,但投资 金融衍生 品除外 。 7、参与未持 有基础资 产的卖空 交易。 8、从事证券 承销业务 。 9、向他人贷 款或者 提 供担保。 10 、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11 、向 其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出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境外 资 产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 12 、买 卖与其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境外 资产 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 或者与 其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境外 资产托 管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或 者承 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 13 、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不 正当 的证券交易 活动。 14 、不公平 对待不同 客户或不 同投资组 合。 15 、除法律 法规规定 以外,向 任何第三 方泄露客 户资 料。 16 、依照法 律法规有 关规定, 由国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 机构规定禁 止的其他 活动。 若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的相 关规 定发生 修改 或变 更, 致使 现行法 律法 规的 投资禁 止 行 为和 投资组 合比例 限制 被修改 或取消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本基 金可相 应调 整禁止行为 和投资限 制规定。 4.10 投资组 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 投资 不符合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比 例规 定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3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 整。法律法 规另有规 定时,从 其规定。 4.11 基金管 理人代表基 金行使所投资 证券产生权 利的处理原则 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 照国家有关 规定代表基 金独立行使 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 益; 2、有利于基 金财产的 安全与增 值。 4.12 代理投 票权 招商 标普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25 基 金管 理人应 作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代理 人, 行使 所投 资股 票的投 票权 。基 金管理 人 将 本着 维护持 有人利 益的 原则, 勤勉尽 职地 代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行 使投票 权。 在履行 代理 投 票职 责过程 中,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操 作需 要,委 托境 外投 资顾问 、境外 资产 托管人 或其 他 专业 机构提 供代理 投票 的建议 、协助 完成 代 理投 票的 程序 等,基 金管理 人应 对代理 机构 的行为进行 必要的监 督,并承 担相应责 任。 4.13 证券交 易 基金管理人 有严密的 券商选择 、评价及 交易量分 配管 理制度。 1、经纪商选 择的标准 基 金管 理人主 要根 据经 纪商的 研究 质量和 服务 质量 来对 经纪 商进行 评分 ,并 据评分 排 名选择经纪 商。 其中研究质 量评分标 准包含: (1) 综合实力 :包括产 品的全面性 、核心研 究员的人 数、 上市公司的 覆盖面; (2) 准确 性:盈利 预测、推 荐评 级; (3) 及时 性:第一 时间进 行沟通 研究成果。 服务质量评 分标准包 含: (1) 推介 服务:电 话沟通、 研讨会议、 电子邮件 、上门推 荐、 联合调研; (2 )完成 基金管理 人要求的 额外项 目的 能力,等等 。 2、交易量的 分配 基 金管 理人将 根据 上述 标准对 经纪 商进行 综合 考察 ,选 取研 究和服 务评 分排 名靠前 的 经 纪商 进行合 作,并 据此 各个经 纪商的 交易 量。基 金管 理人 将遵循 最有利 于基 金持有 人利 益的基本准 则,尽可 能降低交 易成本。 4.14 基金投 资组合报告 招商标普金砖四 国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管理人 -招商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的 董事会 及 董事 保证本 报告所 载资 料不存 在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大遗 漏,并 对其 内容的 真实 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 承担个别 及连带责 任。 本投资组合 报告所载 数据截至2018 年 6 月 30 日 ,来 源于 《招商标普 金砖四国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2018 年第2 季度报告 》。 1. 报告期末基 金资产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 币元 )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22,966,437.19 92.19 其中:普通 股


11,255,599.52 45.18








优先 股


-


-


招商 标普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26








存托 凭证


11,710,837.67 47.01








房地 产信托凭 证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 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 券


- - 4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买断 式回购的 买入 返售金融资 产


- - 6


货币市场工 具


- - 7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 计


1,559,256.05 6.26 8


其他资产


385,188.33 1.55 9


合计


24,910,881.57 100.00 2. 报告期末在 各个国家(地 区)证券市 场的股票及 存托凭证投资 分布 国家 (地 区)


公允价值( 人民币元 )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香港 10,992,981.90 45.02 美国 9,444,664.02 38.68 英国 2,528,791.27 10.36 合计 22,966,437.19 94.05 3. 报告期末按 行业分类的股 票及存托凭 证投资组合 3.1 报告 期末指数投 资按行业分 类的股票及存托凭 证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人民币元 )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必需消费品 362,747.35 1.49 电信服务 890,687.01 3.65 房地产 406,481.19 1.66 非必需消费 品 1,597,855.98 6.54 金融 8,144,932.46 33.35 能源 3,100,570.72 12.70 信息科技 7,449,413.87 30.50 原材料 1,013,748.61 4.15 合计 22,966,437.19 94.05 招商 标普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27 3.2 报告 期末积极投 资按行业分 类的股票及存托凭 证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积极 投资的权 益投资。 4.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 票及存托凭 证 投资 明细 4.1 报告 期末指数投 资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十名股 票 及存 托凭证投资明 细 序号


公司名称 (英文)


公司名称 (中文)


证券 代码


所在证 券市场


所属 国家 (地 区)


数量 (股)


公允价值( 人 民币元)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 (%)


1 ALIBABA GROUP HOLDIN G-SP ADR - BABA US 美 国 纽 约 证 券 交易所 美国 1,993 2,446,562.55 10.02 2 TENCEN T HOLDIN GS LTD 腾讯控股 有限公司 700 HK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香港 7,143 2,371,567.29 9.71 3 CHINA CONSTR UCTION BANK-H 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939 HK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香港 348,125 2,127,905.36 8.71 4 IND BK OF CHINA-H 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1398 HK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香港 291,073 1,440,519.40 5.90 5 BAIDU INC - SPON ADR - BIDU US 纳 斯 达 克 证 券 交易所 美国 731 1,175,326.51 4.81 6 CHINA MOBILE LTD 中国移动 有限公司 941 HK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香港 15,157 890,687.01 3.65 7 PING AN INSURAN CE GROUP - 2318 HK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香港 13,648 830,778.60 3.40 招商 标普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28 CO-H 8 V ALE SA-SP ADR - V ALE US 美 国 纽 约 证 券 交易所 美国 9,386 796,165.69 3.26 9 HDFC BANK LTD-ADR - HDB US 美 国 纽 约 证 券 交易所 美国 1,130 785,209.13 3.22 10 SBERBA NK-SPON SORED ADR - SBER LI 英 国 伦 敦 证 券 交易所 英国 7,259 693,311.63 2.84 4.2 报告 期末积极投 资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十名股 票 及存 托凭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积极 投资的权 益投资。 5. 报告期末按 债券信用等级 分类的债券 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债券 。 6.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债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债券 。 7.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名的前十名资 产支持证券 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 8.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金 融衍生品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金融 衍生品 。 9.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十名基 金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基金 。 招商 标普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29 10.投资组合 报告附注 10.1


本 基金 本期投 资的 前十 名证券 中发 行主体 未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不存 在报 告编制 日 前一年内受 到公开谴 责、处罚 的证券 。 10.2 本基金投资 的前十名 股票中, 没有超出 基金合同 规定 的备选股票 库的股票 。 10.3 其他资产构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人民 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利


114,480.46 4


应收利息


95.31 5


应收申购款


72,114.56 6


其他应收款


198,498.00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85,188.33 10.4 报告期末持有 的处于转股 期的可转换债 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转股 期的可转 换债券。 10.5 报告期末前十 名股票中存 在流通受限情 况的说 明 10.5.1 报告期末 指数投资前 十名股票中 存在流通受 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指 数投资前 十名股票 中不存在 流通 受限情况。 10.5.2 报告期末 积极投资前 五名股票中 存在流通受 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积极 投资的股 票投资 。 招商 标普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30 §5 基金 管理 人 5.1 基金管理 人概况 公司名称: 招商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 设立日期:2002 年 12 月 27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3.1 亿元 法定代表人 :李浩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 电话:(0755 )83199596 传真:(0755 )83076974 联系人:赖 思斯 股权结构和 公司沿革 : 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经中国 证监会证监 基金字[2002]100 号文 批 准设 立,是 中国第 一家 中外合 资基金 管理 公司。 目前 公司 注册资 本金为 人民 币十三 亿一 千万元(RMB1,310,000,000 元), 股东及股权结 构 为:招商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招商银行 ”) 持 有公司全 部股权的55%,招 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 司 (以 下简称“ 招商证券 ”) 持有公司全 部股权的45%。 2002 年 12 月,公司由 招商证券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荷兰投资 )、中国 电 力 财务 有限公 司、中 国华 能财务 有限责 任公 司、中 远财 务有 限责任 公司共 同投 资组建 ,成 立 时注 册资本 金人 民币一 亿元 ,股东 及股 权结构 为:招 商证 券持有 公司 全部股 权的 40% ,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兰 投资)持有公 司 全部股权的 30% ,中国电力财 务有限公 司、中国 华 能财务有 限责任公 司、中远 财务有限 责任 公司各持有 公司全部 股权的 10% 。 2005 年 4 月,经公司股 东会审议 通过并经 中国证监 会批复同意 ,公司注 册资本金 由人 民币一亿元 增加至人 民币一亿 六千万元 ,股东及 股权 结构不变。 2007 年 5 月,经公司股 东会审议 通过并经 中国证监 会批复同意 ,招商银 行受让中 国电 力 财务 有限公 司、中 国华 能财务 有限责 任公 司、中 远财 务有 限责任 公司及 招商 证券分 别持 有的公司 10%、10%、10%及 3.4% 的股权 ;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兰投 资)受 让 招商 证券持 有的 公司 3.3 % 的股 权 。上 述股 权转让完 成后 ,公司 的股 东及股 权结 构为 : 招 商 银 行 持 有 公 司 全 部 股 权 的 33.4% , 招 商 证 券 持 有 公 司 全 部 股 权 的 33.3%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兰 投资)持有公 司全部股权 的 33.3% 。同时,公 司注册资本 金由人民 币一亿六千 万元增加 至人民币 二亿一千 万元。 招商 标普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31 2013 年 8 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兰 投资)将 其持有的 公司 21.6% 股权转让给 招商银行 、11.7%股 权转让 给 招商 证券。 上述股 权转 让完成 后,公 司的 股东及 股权 结构 为:招 商银行 持有 全部股 权的 55 %,招商 证券持有 全部股权 的 45%。 2017 年12 月, 经公司股 东会审议 通过并经 报备中国 证监会,公 司股东招 商银行和 招商 证 券按 原有股 权比例 向公 司同比 例增资 人民 币十一 亿元 。增 资完成 后,公 司注 册资本 金由 人民币二亿 一千万元 增加至人 民币十三 亿一千万 元, 股东及股权 结构不变 。 公司主要股 东招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成 立于 1987 年4 月 8 日。招商银行始 终坚持“ 因 您而变”的经营 服务理念, 已成长为中 国境内最具品 牌影响力的商业 银行之一。2002 年 4 月 9 日,招 商银行在 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 市 (股 票代码 :600036);2006 年 9 月 22 日,招 商 银行在香港 联合交易 所上市( 股份代号 :3968)。 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是百年 招商 局集团 旗下 的证 券公 司, 经过多 年创 业发 展,已 成 为拥有证券 市场业务 全牌照的 一流券商 。2009 年 11 月 17 日,招商 证券在上 海证券交 易所 上市(代码 600999);2016 年 10 月 7 日 ,招商证 券在香港联 合交易所 上市(股 份代号: 6099 )。 公 司 将 秉 承 “ 诚 信 、 理 性 、 专 业 、 协 作 、 成 长 ” 的 理 念 , 以 “ 为 投 资 者 创 造 更 多 价 值 ”为 使命, 力争成 为中 国资产 管理行 业具 有“差 异化 竞争 优势、 一流品 牌” 的资产 管理 公司。 5.2 主要人员 情况 5.2.1 董事 会成员 李 浩先 生,招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执行董 事、 常务 副行 长兼 财务负 责人 。美 国南加 州 大学工商管 理硕士学 位,高级 会计师。1997 年 5 月加 入招商银行 任总行行 长助理,2000 年 4 月至2002 年3 月兼任招商银行上海 分行行长 ,2001 年12 月起担任招商银 行副行长 ,2007 年 3 月起兼任财务 负责人 ,2007 年6 月起 担任招商 银 行执行董事 ,2013 年 5 月起 担任招商 银 行常 务副行 长,2016 年 3 月 起兼 任深 圳市招 银前海 金融 资产交 易中 心有 限公司 副董 事 长。现任公 司董事长 。 邓晓力女士,毕 业于美国纽约 州立大 学, 获经济学博 士学位。2001 年加入招商证 券, 并于 2004 年1 月至2004 年12 月 被中国证 监会借调 至南方证券 行政接管 组任接管 组成员。 在加入招商 证券前, 邓女士曾 任 Citigroup ( 花旗集 团) 风险 管理部高 级分析师 。现任招 商 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副 总裁 兼首席 风险官 ,分 管风险 管理 、公 司财务 、结算 及培 训工作 ;兼 任中国证券 业协会财 务与风险 控制委员 会副主任 委员 。现任公司 副董事长 。 招商 标普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32 金旭女士, 北京大学 硕士研究 生。1993 年7 月至2001 年11 月在中国 证监会工 作。2001 年11 月至2004 年7 月在华夏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任副 总经理。2004 年7 月至2006 年1 月在 宝盈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任总经 理。2006 年1 月至2007 年5 月在梅隆 全球投资 有限公司 北京 代表处任首 席代表。2007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担 任国泰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 理。2015 年 1 月加入 招商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现 任公司副 董事 长、总经理 兼招商资 产管理 (香 港) 有 限公司董事 长。 吴冠雄先生 ,硕士研 究生,22 年法 律从业经 历。1994 年8 月至1997 年9 月在中国北方 工业公司任 法律事务 部职员。1997 年 10 月至 1999 年 1 月在新加 坡 Colin Ng & Partners 任中国法律 顾问。1999 年 2 月至 今在北京 市天元律 师事务所工 作,先后 担任专职 律师、事 务所权益合 伙人、事 务所管理 合伙人、 事务所执 行主 任和管理委 员会成员 。2009 年 9 月至 今兼任北京 市华远集 团有限公 司外部董 事,2016 年 4 月至今兼任北 京墨迹风 云科技股 份有 限公司独立 董事,2016 年12 月至今兼 任新世纪 医疗 控股有限公 司(香港 联交所上 市公司) 独立董事,2016 年11 月 至今任中 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 员会第三届 上市公司 并购重组 专家咨询 委员会委员 。现任公 司独立董 事。 王 莉女 士,高 级经 济师 。毕业 于中 国人民 解放 军外 国语 学院 ,历任 中国 人民 解放军 昆 明 军区 三局战 士、助 理研 究员; 国务院 科技 干部局 二处 干部 ;中信 公司财 务部 国际金 融处 干部、银行部资 金处副处长 ;中信银行( 原中信实业 银行) 资本市场 部总经理、 行长助理、 副 行长等 职。 现任中 国证券 市场研 究设 计中心(联办)常 务干事 兼基 金部总 经理; 联办控 股 有限公司董 事总经理 等。现任 公司独立 董事。 何玉慧女士,加 拿大皇后大 学荣誉商学士 ,26 年会 计从业经历。曾 先后就职于 加拿大 National Trust Company 和 Ernst & Young ,1995 年 4 月加入香 港毕马威 会计师事 务所, 2015 年 9 月退休前系香 港毕马威 会计师事 务所金融 业内部审计 、风险管 理和合规 服务主管 合伙人。2016 年 8 月至 今任泰 康保险集 团股份有 限公 司独立董事 ,2017 年 9 月至今 任汇丰 前 海证 券公司 独立董 事, 同时兼 任多个 香港 政府机 构辖 下委 员会的 委员和 香港 会计师 公会 纪律评判小 组委员。 现任公司 独立董事 。 孙谦先生,新加坡 籍,经济学 博士。1980 年至 1991 年先后就读于 北京大学、复 旦大 学、 William Paterson College 和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 并获得学 士、工商 管理硕 士 和经 济学博 士学位 。曾 任新加 坡南洋 理工 大学商 学院 副教 授、厦 门大学 任 财 务管理 与会 计 研究 院院长 及特聘 教授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高级访 问金 融专 家。现 任复旦 大学 管理学 院特 聘 教授 和财务 金融系 主任 。兼任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中国 金融 期货交 易所和 上海 期货交 易所 博 士后 工作站 导师, 科技 部复旦 科技园 中小 型科技 企业 创新 型融资 平台项 目负 责人。 现任 公司独立董 事。 5.2.2 监事 会成员 招商 标普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33 赵 斌先 生,毕 业于 深圳 大学国 际金 融专业 、格 林威 治大 学项 目管理 专业 ,分 别获经 济 学学士学位 、理学硕 士学位。1992 年 7 月至 1998 年 12 月,历任 招商银行 证券部 员工、福 田营业部主 任、海口 营业部经 理助理、 经理;1999 年1 月至 2006 年1 月,历 任招商证 券经 纪业务部总 经理助理 、深圳龙 岗证券营 业部副总 经理 (主持工作) 、 深圳南山 南油大道 营业 部经理;2006 年1 月至2009 年4 月 ,担任招 商证券 私 人客户部总 经理;2008 年4 月至2016 年1 月,担任 招商证券 零售经 纪总部总 经理,期 间于2013 年4 月至2014 年1 月兼任招 商证 券渠道管理 部总经理 。赵斌先 生亦于 2007 年 7 月至 2011 年 5 月 担任招商 证券职工 代表监 事。2016 年1 月起至今 ,赵斌先 生担任招 商证券合 规 总监。同时 ,赵斌先 生于2008 年7 月 起担任招商 期货有限 公司董事 ,于 2015 年 7 月起担 任招商证券 资产 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现 任公司监事 会主席。 彭 家 文 先 生 , 中 南 财 经 大 学 国 民 经 济 计 划 学 专 业 本 科 , 武 汉 大 学 计 算 机 软 件 专 业 本 科。2001 年 9 月加入招 商银行。 历任招商 银行总行 计划资金部 经理、高 级经理, 计划财务 部总经理助 理、副总 经理。2011 年11 月起任 零售综 合管理部副 总经理、 总经理。2014 年6 月起任零售 金融总部 副总经理 、副总裁 。2016 年 2 月起任零售 金融总部 副总裁兼 总行零售 信贷部总经 理。2017 年 3 月起 任招商银 行郑州分 行行 长。2018 年 1 月起任总 行资产 负债管 理部总经理 兼投资管 理部总经 理。现任 公司监事 。 罗琳女士,厦门 大 学经济学硕 士。1996 年加入招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投资银行部 ,先 后担任项目经理 、高级经理 、业务董事 ;2002 年起 参与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筹备,公司 成 立 后 先 后 担 任 基 金 核 算 部 高 级 经 理 、 产 品 研 发 部 高 级 经 理 、 副 总 监 、 总 监 、 产 品 运 营 官,现任首 席市场官 兼市场推 广部总监 、渠道财 富管 理部总监、 公司监事 。 鲁丹女士, 中山大学 国际工商 管理硕士 ;2001 年 加入 美的集团股 份有限公 司任 Oracle ERP 系统实施顾问 ;2005 年5 月至2006 年12 月于韬睿惠悦咨询 有限公司 任咨询顾 问;2006 年12 月至2011 年2 月于怡安 翰威特咨 询有限 公 司任 咨询总监;2011 年2 月至2014 年3 月 任 倍智 人才管 理咨询 有限 公司首 席运营 官; 现任招 商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战 略与 人力资 源总 监兼人力资 源部总监 、公司监 事,兼任 招商财富 资产 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 李扬先生,中央 财经大学经济 学硕士,2002 年加入 招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历任 基金 核算部高级 经理、副 总监、总 监,现任 产品运营 官兼 产品研发一 部总监、 公司监事 。 5.2.3 公司 高级管理人 员 金旭女士, 总经理, 简历同上 。 钟文岳先生 ,常务副 总经理, 厦门大学 经济学硕 士。1992 年7 月至 1997 年4 月于中国 农村发展信 托投资公 司任福建 (集团 ) 公 司国际业 务 部经理;1997 年 4 月至 2000 年 1 月于 申银万国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任 九江营业 部总经理 ;2000 年1 月至2001 年1 月 任厦门海 发投招商 标普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34 资股份有限 公司总经 理;2001 年1 月至2004 年1 月 任深圳二十 一世纪风 险投资公 司副总经 理;2004 年 1 月至2008 年11 月 任新江南 投资有限 公 司副总经理 ;2008 年 11 月至 2015 年 6 月任招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投 资管理部 总经理;2015 年6 月加入招 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现任公司常 务副总经 理兼招商 财富资产 管理有限 公司 董事。 沙骎先生, 副总经理 ,南京通 信工程学 院工学硕 士。2000 年11 月加 入宝盈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历 任 TMT 行业 研究员、 基金经理 助理、交 易 主管;2008 年 2 月加 入国泰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历任 交易部总监 、研究部总 监,投资总 监 兼基金经理,量 化&保本投资 事业部总 经理;2015 年 加入招商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现任公 司副总经理兼招 商资产管理 (香港)有 限公司董事 。 欧志明先生,副 总经理,华中 科技大学经 济学及法学 双学士、投资经 济硕士。2002 年 加入广发证 券深圳业 务总部任 机构客户 经理;2003 年4 月至 2004 年7 月于广 发证券总 部任 风险控制岗 从事风险 管理工作 ;2004 年 7 月加入招 商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 ,曾任法 律合规部 高 级经 理、副 总监、 总监 、督察 长,现 任公 司副总 经理 、董 事会秘 书,兼 任招 商财富 资产 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兼 招商资产 管理(香 港)有限 公司 董事。 杨渺先生,副总 经理,经济学 硕士。2002 年起先后 就职于南方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巨 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 金融工程研 究员、行业研 究员、助理基金 经理。2005 年加入招 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 高级数量分 析师、投资 经 理、投资管理二 部(原专户资 产投资部) 负责人及总 经理助理 ,现任公 司副总经 理。 潘西里先生,督 察长,法学硕 士。1998 年加入大鹏 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法律部, 负 责法 务工作;2001 年10 月 加入天同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监 察稽核部, 任职主管 ;2003 年2 月加入 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会 深圳 监管局 ,历 任副主 任科员 、主 任科员 、副 处长及 处长 ;2015 年加入招商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现任公 司督察长 。 5.2.4 基金 经理 白海峰先生 ,硕士。 曾任职于 新东方教 育科技集 团;2010 年 6 月加入国泰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 ,历任 管理培 训生 、宏观 经济研 究高 级经理 、首 席经 济学家 助理、 国际 业务部 负责 人;2015 年加 入招商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现任国际 业务部总监兼招 商资产管理 (香港)有 限 公司 执行董 事兼 总经理 、招 商全 球 资源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管理 时间 :2016 年 11 月8 日 至今) 、招 商标普 金砖四国 指数证券 投资 基金(LOF) 基 金经理 (管 理时间 :2016 年 11 月8 日至 今)、招 商中国信 用机会定 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QDII) 基金 经理(管 理时间:2016 年 11 月8 日至 今) 、招商沪 港深科技 创新主题精 选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 理(管理 时间:2017 年 5 月 13 日至今) 、招商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 指数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管理时 间:2018 年 4 月 13 日 至今)。 招商 标普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35 本基金历任 基金经理 包括:刘 冬先生, 管理时间 为 2011 年 2 月 11 日至 2012 年 8 月 2 日;牛若磊 先生,管 理时间为2011 年12 月24 日至2015 年7 月3 日;邓栋先生, 管理时间 为 2015 年7 月 3 日至 2016 年11 月8 日。 5.2.5 投资 决策委员会 成员 公 司 的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由 如 下 成 员 组 成 : 总 经 理 金 旭 、 副 总 经 理 沙 骎 、 副 总 经 理 杨 渺 、总 经理助 理兼固 定收 益投资 部负责 人裴 晓辉、 总经 理助 理兼投 资管理 一部 总监王 景、 交易业务总 监兼交易 部总监路 明、国际 业务部总 监白 海峰。 5.2.6 上述 人员之间均 不存在近亲属 关系。 5.3 基金管理 人职责 根据《基金 法》,基 金管理人 必须履行 以下职责 : 1、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国务 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认定的 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 购、赎回 和登记事 宜;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管理、 分别记 账, 进行证券投 资; 4、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5、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6、编制中期 和年度基 金报告; 7、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及转换 价格; 8、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 露事 项; 9、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0 、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1 、以 基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2 、国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 规定的其 他职责。 5.4 基金管理 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 承诺不得从 事违反《证 券法》、《 基金法》、《运 作办法》、 《销售 办法》 、 《合格境内 机构投资 者境外证 券投资管 理试 行办法》 等法律 法规及规 章的行为 ,并 承诺建立健 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 防止 违法行为的 发生。 2、基金管理 人的禁止 行为: 招商 标普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36 (1)将其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于 基金财 产 从 事证券投资 ; (2)不公平 地对待其 管理的不 同基金财 产; (3)利用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利益;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 为。 3、基金管理 人禁止利 用基金财 产从事以 下投资 或活 动: (1)承销证 券; (2)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向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出资 或者买卖其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 (5)买卖与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有控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与其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有其 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 者承 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 (6)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7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 动。 上 述禁 止行为 为引 用当 时有效 的相 关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的 有关禁 止性 规定 ,如法 律 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 上述禁止 性规定, 本基金在 履行 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 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 承诺加强人 员管理,强 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 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 律、法规及 行业规范 ,诚实信 用、勤勉 尽责,不 从事 以下活动: (1)越权或 违规经营 ; (2)违反基 金合同或 托管协议 ; (3)故意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他基 金相关 机构 的合法利益 ; (4)在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的资 料中弄虚 作假; (5)拒绝、 干扰、阻 挠或严重 影响中国 证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忽职 守、滥用 职权; (7)泄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 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8)除为公 司进行基 金投资外 ,直接或 间接进 行其 他股票交易 ; (9)协助、 接受委托 或以其它 任何形式 为其它 组 织 或个人进行 证券交易 ; (10 )其他 法律、行 政法规以 及中国证 监会禁止 的行 为。 5、本公司承 诺履行诚 信义务, 如实披露 法规要 求的 披露内容。 6、基金经理 承诺 招商 标普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37 (1)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 规定,本着 谨慎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 职务之便 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 人、 受雇人或任 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 (3)不泄漏在任 职期间知悉 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 业秘密,尚未依 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 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 等信息; (4)不协助 、接受委 托或以其 它任何形 式为其 它组 织或个人进 行证券交 易。 5.5 内部控制 制度 1、内部控制 的原则 健全性原则 、有效性 原则、独 立性原则 、相互制 约原 则、成本效 益原则。 2、内部控制 的组织体 系 公 司的 内部控 制组 织体 系是一 个权 责分明 、分 工明 确的 组织 结构, 以实 现对 公司从 决 策层到管理 层和操作 层的全面 监督和控 制。具体 而言 ,包括如下 组成部分 : (1)监事会:监 事会依照公 司法和公司 章程对公司 经营管理活动、 董事和公司 管理层 的行为行使 监督权。 (2 )董事会合规与审计委员会:合规与审计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之 一 ,负 责决定 公司各 项重 要的内 部控制 制度 并检查 其合 法性 、合理 性和有 效性 ,负责 决定 公 司风 险管理 战略和 政策 并检查 其执行 情况 ,审查 公司 关联 交易和 检查公 司的 内部审 计和 业务稽查情 况等。 (3)督察长:督 察长隶属于 董事会合规 审计委员会 ,对董事会负责 。负责对公 司的日 常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进 行 合 规 性 监 督 和 检 查 , 直 接 向 公 司 董 事 长 、 副 董 事 长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4)风险管理委 员会:风险 管理委员会 是总经理下 设的风险控制部 门,主要负 责对公 司 经营 管理中 的重大 问题 和重大 事 项进 行风 险评估 并作 出决 策,并 针对公 司经 营管理 活动 中发生的重 大突发性 事件和重 大危机情 况,实施 危机 处理机制。 (5)监察稽核部 门:监察稽 核部门负责 对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和风险 管理政策的 执行情 况进行合规 性监督检 查,向公 司风险管 理委员会 和总 经理报告。 (6)各业务部门 :风险控制 是每一个业 务部门和员 工最首要的责任 。各部门的 主管在 权 限范 围内, 对其负 责的 业务进 行检查 监督 和风险 控制 。员 工根据 国家法 律法 规、公 司规 章制度、道 德规范和 行为准则 、自己的 岗位职责 进行 自律。 3、内部控制 制度概述 (1)内控制 度概述 公司内控制 度由内部 控制大纲 、公司基 本制度、 部门 管理办法和 业务管理 办法组成 。 招商 标普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38 公司内控大 纲包括 《内部控 制大纲 》 和 《 法规遵循 政 策 (风险 管理制度 ) 》 ,它们是 各 项基本管理 制度的纲 要和总揽 ,是对公 司章程规 定的 内控原则的 细化和展 开。 公 司 基 本 制 度 包 括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公 司财务 制度、 资料 档案管 理制度 、业 绩评估 考核 制度 、人力 资源管 理制 度和危 机处 理 制度 等。部 门管理 办法 在公司 基本制 度基 础上, 对各 部门 的主要 职责、 岗位 设置、 岗位 责任进行了 规范。业 务管理办 法对公司 各项业务 的操 作进行了规 范。 (2)风险控 制制度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由 一 系 列 的 具 体 制 度 构 成 , 具 体 包 括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 法 规 遵 循 政 策 、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业 务 隔 离 制 度 、 标 准 化 作 业 流 程 制 度 、 集 中 交 易 制 度 、 权 限 管 理 制 度、信息披 露制度、 监察稽核 制度等。 (3)监察稽 核制度 公 司设 立相对 独立 的内 部控制 组织 体系和 监察 稽核 部门 。监 察稽核 部门 的职 责是依 据 国 家的 有关法 律法规 、公 司内部 控制制 度在 所赋予 的权 限内 按照所 规定的 程序 和适当 的方 法 对监 察稽核 对象进 行公 正客观 的检查 和评 价,包 括调 查评 价公司 内控制 度的 健全性 、合 理 性和 有效性 、检查 公司 执行国 家法律 法规 和公司 规章 制度 的情况 、进行 日常 风险控 制的 监控工作、 执行公司 内部定期 不定期的 内部审计 、调 查公司内部 的违法案 件等。 4、内部控制 的五个要 素 内部控制的 基本要素 包括控制 环境、风 险评估、 控制 活动、信息 沟通、内 部监控。 (1)控制环 境 公 司致 力于树 立内 控优 先和风 险控 制的理 念, 培养 全体 员工 的风险 防范 意识 ,营造 一 个 浓厚 的风险 控制的 文化 氛围和 环境, 使全 体员工 及时 了解 相关的 法律法 规、 管理层 的经 营 思想 、公司 的规章 制度 并自觉 遵循, 使风 险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个 部门、 各个 岗位和 各个 业务环节。 (2)风险评 估 公 司 对 组 织 结 构 、 业 务 流 程 、 经 营 运 作 活 动 进 行 分 析 , 发 现 风 险 , 并 将 风 险 进 行 分 类 ,找 出风险 分布点 ,并 对风险 进行分 析和 评估, 找出 引致 风险产 生的原 因, 采取定 性定 量 的 手 段 分 析 考 量 风 险 的 高 低 和 危 害 程 度 。 落 实 责 任 人 , 并 不 断 完 善 相 关 的 风 险 防 范 措 施。 (3)控制活 动 公司控制活 动主要包 括组织结 构控制、 操作控制 和会 计控制等。 A.组织结构 控制 各 部门 的设置 体现 部门 之间职 责有 分工, 但部 门之 间又 相互 合作与 制衡 的原 则。基 金 投 资 管 理 、 基 金 运 作 、 市 场 营 销 部 等 业 务 部 门 有 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各 部 门 的 操 作 相 互 独 立、相互牵 制并且有 独立的报 告系统, 形成了权 责分 明、严密有 效的三道 监控防线 : 招商 标普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39 a. 以各 岗 位目 标责 任制 为基础 的第 一道监 控防 线: 各部 门内 部工作 岗位 合理 分工、 职 责 明确 ,并有 相应的 岗位 说明书 和岗位 责任 制,对 不相 容的 职务、 岗位分 离设 置,使 不同 的岗位之间 形成一种 相互检查 、相互制 约的关系 ,以 减少舞弊或 差错发生 的风险。 b. 各相 关部门 、相 关岗 位之间 相互 监督和 牵制 的第 二道 监控 防线: 公司 在相 关部门 、 相 关岗 位之间 建立标 准化 的业务 操作流 程、 重要业 务处 理凭 据传递 和信息 沟通 制度, 后续 部门及岗位 对前一部 门及岗位 负有监督 和检查的 责任 。 c. 以督 察长、 监察 稽核 部对各 岗位 、各部 门、 各机 构、 各项 业务全 面实 施监 督反馈 的 第三道监控 防线。 B.操作控制 公 司设 定了一 系列 的操 作控制 的制 度手段 ,如 标准 化业 务流 程、业 务、 岗位 和空间 隔 离 制度 、授权 分责制 度、 集中交 易制度 、保 密制度 、信 息披 露制度 、档案 资料 保全制 度、 客户投诉处 理制度等 ,控制日 常运作和 经营中的 风险 。 C. 会计控制 公 司确 保基金 资产 与公 司自有 财产 完全分 开, 分帐 管理 ,独 立核算 ;公 司会 计核算 与 基 金会 计核算 在业务 规范 、人员 岗位和 办公 区域上 进行 严格 区分。 公司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以及本基 金下分别 设立账户 ,分帐管 理 ,以确 保每 只基金和基 金资产的 完整和独 立。 (4)信息沟 通 即指及时地 实现信息 的流动, 如自下而 上的报告 和自 上而下的反 馈。 公 司 建 立 了 内 部 办 公 自 动 化 信 息 系 统 与 业 务 汇 报 体 系 , 通 过 建 立 有 效 的 信 息 交 流 渠 道 ,保 证公司 员工及 各级 管理人 员可以 充分 了解与 其职 责相 关的信 息,保 证信 息及时 送达 适当的人员 进行处理 。 公 司制 定管理 和业 务报 告制度 ,包 括定期 报告 制度 和不 定期 报告制 度。 定期 报告制 度 按照每日、 每月、每 年度等不 同的时间 频次进行 报告 。 A. 执行 体系报 告路 线: 各业务 人员 向部门 负责 人报 告; 部门 负责人 向分 管领 导、总 经 理报告; B. 监督 体 系报 告路 线: 公司员 工、 各部门 负责 人向 监察 稽核 部门报 告, 监察 稽核部 门 向总经理、 督察长分 别报告; C. 督察 长定期 出具 监察 报告, 报送 董事会 合规 与审 计委 员会 、董事 长、 副董 事长和 中 国证监会; 如发现重 大违规行 为,应立 即向董事 长、 副董事长和 中国证监 会报告。 (5)内部监 控 督 察长 和监察 稽核 部门 人员负 责日 常监督 工作 ,促 使公 司员 工积极 参与 和遵 循内部 控 制 制度 ,保证 制度有 效地 实施。 公司监 事会 、董事 会合 规与 审计委 员会、 督察 长、风 险管 理 委员 会、监 察稽核 部门 对内部 控制制 度持 续地进 行检 验, 检验其 是否符 合规 定要求 并加招商 标普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40 以 充实 和改善 ,及时 反映 政策法 规、市 场环 境、技 术等 因素 的变化 趋势, 保证 内控制 度的 有效性。 招商 标普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41 §6 基金 的募 集 与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业务规则》 等 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及基 金合同,并 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 证监许可〔2010 〕1244 号文核准 公开募集 。募集 期 从 2011 年 1 月 4 日起到2011 年 1 月 28 日止,共募 集 436,572,159.14 份基金份 额,有 效认 购总户数为 3,779 户。 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已 于 2011 年2 月 11 日正式生 效。 本 基金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存 续 期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两百 人或 者基 金财产 净 值 低于 五千万 元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及 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连续二 十个工 作日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数 量不满 两百人 或者 基金财 产净值 低于 五千万 元的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向中 国证监 会说 明原因及报 送解决方 案。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 的,按其 规定办理 。 招商 标普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42 §7 基金 份额 的 上市 交易 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有 关规 定, 申请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上 市交易 。 基 金上 市后, 登记在 证券 登记结 算系统 中的 基金份 额可 直接 在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上市交 易; 登 记在 注册登 记系统 中的 基金份 额可通 过办 理跨系 统转 登记 业务 将 基金份 额转 登记在 证券 登记结算系 统中,再 上市交易 。 一、 基金份 额的上市 交易 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 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有关规定 ,申 请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 1、上市交易 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 易所。 2、上市交易 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 效后三个 月内开始 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 上市 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 的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最 迟在上市 前 3 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种指 定报刊 和网站上刊 登公告。 3、上市交易 的规则 (1)本基金 上市首日 的开盘参 考价为前 两个交 易日 基金份额净 值; (2)本基金 实行价格 涨跌幅限 制,涨跌 幅比例 为 10% ,自上市首 日起实行 ; (3)本基金 买入申报 数量为 100 份或其 整数倍 ; (4)本基金 申报价格 最小变动 单位为 0.001 元 人民 币; (5)本基金 上市交易 遵循《深 圳证券交 易所交 易规 则》及其他 有关规定 。 4、上市交易 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 交易的费 用按照深 圳证券交 易所的有 关规 定办理。 5、上市交易 的行情揭 示 本 基金 在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挂牌 交易 ,交易 行情 通过 行情 发布 系统揭 示。 行情 发布系 统 同时在 T 日 揭示基金T-2 日的 份额净值 。 6、上市交易 的停复牌 、暂停上 市、恢复 上市 发生下列情 形之一时 ,本基金 应暂停上 市: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数连续 20 个工作 日低于 1000 人; (2)基金总 份额连 续 20 个工 作日低于2 亿份; (3)违反国 家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证 监会决 定暂 停本基金上 市; (4)深圳证 券交易所 认为须暂 停上市的 其他情 形。 暂 停上 市情形 消除 后, 基金管 理人 可向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提出 恢复上 市申 请; 经深圳 证 券交易所核 准后,可 恢复本基 金上市。 招商 标普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43 7、终止上市 的情形和 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 况之一时 ,本基金 应终止上 市交易: (1)自暂停 上市之日 起半年内 未能消除 暂停上 市原 因的; (2)基金合 同终止; (3)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终止上市 ; (4)深圳证 券交易所 认为须终 止上市的 其他情 况。 发 生上 述终止 上市 情形 时,由 证券 交易所 终止 其上 市交 易, 基金管 理人 报经 中国证 监 会备案后终 止本基金 的上市, 并在至少 一种指定 报刊 和网站上刊 登终止上 市公告。 8、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对 基金上市交易的 规则等相关 规定内 容 进行 调整的 ,基金 合同 相应予 以修改 ,并 按照新 规定 执行 ,且此 项修改 无须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招商 标普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44 §8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赎 回 8.1 申购与赎 回办理的场 所 投 资 者 可 使 用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 场 内 代 销 机 构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投 资者还 可使用 开放 式基金 账户,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场 外代销 机构柜 台系 统办理 场外 申购、赎回 业务。 投 资者 应当在 基金 管理 人和场 内、 场外代 销机 构办 理基 金申 购、赎 回业 务的 营业场 所 或 按基 金管理 人和场 内、 场外代 销机构 提供 的其他 方式 办理 基金的 申购和 赎回 。本基 金场 内、场外代 销机构名 单将由基 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 明书 、份额发售 公告或其 他公告中 列明。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 况变更或 增减代销 机 构,并 予以 公告。 8.2 申购与赎 回办理的开 放日期及时间 1、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 资者 在本基 金的 开放 日办理 本基 金份额 的申 购和 赎回 等业 务。本 基金 的开 放日为 上 海 证券 交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同时开 放交 易的工 作日 ,但 基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 时 除 外 。 如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主 要 市 场 ,包 括纽约 证券交 易所 、纳斯 达克证 券交 易所、 香港 证券 交易所 和伦敦 证券 交易所 遇节 假日同时休 市或暂停 交易,本 基金将暂 停申购或 赎回 。 本 基金 场内申 购赎 回业 务的具 体办 理时间 为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日 的交 易时 间,场 外 申 购赎 回的具 体办理 时间 以各代 销机构 规定 的时间 为准 ,投 资者在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日 期和 时 间之 外提出 申购、 赎回 申请的 ,其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价 格为下 次办理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时间所 在开放日 的价格。 如 遇下 列情况 基金 管理 人可决 定是 否暂停 申购 赎回 的办 理或 将申购 赎回 申请 顺延至 下 一开放日: (1)如本基金投 资的一个或 多个海外市 场(包括纽 约证券交易所、 纳斯达克证 券交易 所、伦敦证 券交易所 和香港证 券交易所) 遇 节假日休 市或暂停交 易,致使 本基金接 近或超过 资产净值 40% 的资产 无法交易 或估值时 (资 产净值比 例以本基金 在决定暂 停申购或 赎回前一 个估值 日的 投资组合 为基础) ,本 基金将暂 停申购或 赎回。海外 市场节假 日以纽约 证券交易 所 、纳 斯达克 证券交 易所 、香港 证券交 易所 、伦敦 证券 交易 所公布 的日期 为准 。本基 金管 理 人将 根据纽 约证券 交易 所、纳 斯达克 证券 交易所 、香 港证 券交易 所、伦 敦证 券交易 所公招商 标普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45 布 的 节 假 日 日 期 , 于 每 年 年 末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公 告 下 一 年 度 预 计 的 暂 停 申 购 赎 回 时 间,并在实 际暂停申 购赎回的 情形发生 前在指定 媒体 以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 进行公告 。 (2)如中国外汇 市场暂停交 易或境内商 业银行暂停 对公业务,本基 金将决定是 否暂停 申购赎回。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证 券交 易所交 易时 间 变 更或 其他 特殊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将 视 情况 对前述 开放日 及开 放时间 进行相 应的 调整, 但应 在实 施日前 依照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公告。 2、申购与赎 回的开始 时间 本 基金 的申购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日后 不超过 三个 月开 始办 理。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由基 金 管理人另行 公告。 本 基金 的赎回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日后 不超过 三个 月开 始办 理。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由基 金 管理人另行 公告。 在确定申购开始 时间与赎回 开始时间后, 由基金管理 人于开始申购或 赎回的 3 日 前在 至少一种指 定媒体公 告。 8.3 申购、赎 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 则,即基金 的申购与赎 回价格以受 理申请当日 的基 金份额净值 (折算 为人民币) 为基准进 行计算; 2、基金采用 金额申购 和份额赎 回的方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 额申请; 3、投资者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 办理本基金 的场内申购、赎 回业务时, 需遵守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及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相 关业 务规则 。若相 关法 律法规 、中 国 证监 会、深 圳证券 交易 所或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对场 内申购 、赎 回业务 规则 有新的规定 ,将按照 新规定执 行; 4、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赎回基 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 按先进先出的原 则,对该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在该销 售机构 托管 的基金 份额进 行处 理,即 申购 确 认 日期在 先的基 金份 额先赎 回, 申购确认日 期在后的 基金份额 后赎回, 以确定所 适用 的赎回费率 ; 5、基金投资者申 购基金份额 时,必须全 额交付申购 款项,基金投资 者交付款项 后,申 购申请方为 有效; 6、当日的申购与 赎回申请可 以在当日业 务办理时间 结束前撤销,在 当日业务办 理时间 结束后不得 撤销; 7、基金管理人在 不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情况 下可更改上述原 则,但最迟 应在新 的原则实施3 日前在 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 公告。 招商 标普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46 8.4 申购与赎 回的程序 1、场外申购 与赎回的 程序 (1)场外申 购与赎回 申请的提 出 基 金投 资者须 按销 售机 构规定 的手 续,在 开放 日的 业务 办理 时间提 出申 购或 赎回的 申 请。 投 资者 申购本 基金 ,须 按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方式 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投资 者提 交赎回 申 请时,其在 销售机构 ( 网点) 必须 有足够的 基金份额 余额,否则 投资者提 交的申购 、赎回申 请无效。 (2)场外申 购与赎回 申请的确 认 T 日规定时间 受理的申 请,正常 情况下, 本基金注 册 登记人在T+2 日内为投 资者对该 交 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 。投资者 应在 T+3 日 (包括该 日 ) 后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 售机构 规 定的 其他方 式查询 申请 的确认 情况。 因投 资者未 及时 进行 该查询 而造成 的后 果由其 自行 承担。 基 金销 售机构 申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而 仅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接 收 到申购申请 。申购的 确认以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或 基金 管理人的确 认结果为 准。 2、场外申购 与赎回申 请的款项 支付 申 购采 用全额 交款 方式 ,若资 金在 规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 账则 申购不 成功 ,申 购不成 功 或无效,申 购款 项将 退回投资 者账户。 投 资者 赎回申 请成 交后 ,基金 管理 人应通 过注 册登 记机 构按 规定向 投资 者支 付赎回 款 项 ,赎 回款项 在自受 理基 金投资 者有效 赎回 申请之 日起 不超 过十个 工作日 的时 间内划 往投 资 者银 行账户 。如果 基金 投资的 主要市 场休 市,赎 回款 项将 在自受 理基金 投资 者有效 赎回 申 请之 日起不 超过十 三个 工作日 的时间 内划 往投资 者银 行账 户(基 金投资 的主 要市场 详见 《招募说明 书》)。 在发生巨 额赎回时 ,赎回款 项的 支付办法按 基金合同 有关规定 处理。 3、场内申购 与赎回的 程序 办 理本 基金份 额场 内申 购、赎 回业 务应遵 守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及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 责 任公 司的有 关业务 规则 。若相 关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 深圳证 券交易 所或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对场内申 购、赎回 业务规则 有新 的规定,将 按新规定 执行。 (1)场内申 购与赎回 申请的提 出 基 金投 资者须 遵循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场内申 购赎 回相 关业 务规 则,在 开放 日的 交易时 间 内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 申请。 投 资者 在申购 本基 金时 须按业 务办 理单位 规定 的方 式备 足申 购资金 。投 资者 在提交 赎 回 申请 时,其 账户内 必须 有足够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否则 所提 交的申 购、赎 回申 请无效 而不 予成交。 招商 标普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47 (2)场内申 购和赎回 申请的确 认 T 日规定时间受 理的申请,正 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 在 T+2 日内为 投资者对该交 易的 有效性进行 确认,在 T +3 日后( 包括该日 )投资者 应向销售机 构或以销 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 购与赎回 的成交情 况,否则 ,由此产 生的 投资者任何 损失由投 资者自行 承担。 业 务办 理单位 对申 购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 功, 而仅代 表业 务办 理单位 确 实接收到申 购申请。 申购的确 认以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或基金管理 人的确认 结果为准 。 4、场内申购 和赎回的 款项支付 申 购采 用全额 缴款 方式 ,若申 购资 金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 账则申 购不 成功 ,若申 购 不成功或无 效,申购 款项将退 回投资者 账户。 投 资者 赎回申 请成 交后 ,基金 管理 人应通 过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按规 定向 投资 者支付 赎 回 款项 ,赎回 款项在 自受 理基金 投资者 有效 赎回申 请之 日起 不超过 十个工 作日 的时间 内划 往 投资 者银行 账户。 如果 基金投 资的主 要市 场休市 ,赎 回款 项将在 自受理 基金 投资者 有效 赎回申请之 日起不超 过十三个 工作日的 时间内划 往投 资者银行账 户 (基金投资 的主要市 场详 见 《招募说明书》 ) 。在 发生巨额 赎回时, 赎回款项 的支付办法 按基金合 同有关规 定处理 。 8.5 申购与赎 回的数额和 价格 1、申购金额 、赎回份 额及余额 的处理方 式 (1)单笔申 购的最低 金额为 10 元。 (2)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销售机 构赎回时 ,每笔 赎回 申请不得低于 1 份基金 份额,且 通 过 场内 单笔申 请赎回 的基 金份额 必须是 整数 份;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赎 回时或 赎回 后将导 致在 销售机构( 网点)保 留的基金 份额余额 不足 1 份 的, 需一并全部 赎回。 (3)本基金 基金份额 持有人每 个交易账 户的最 低份 额余额为 1 份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因 赎回、转换等原 因导致其单 个基金账户 内剩余的基 金 份额低于 1 份 时,注册登记 系统可对 该剩余的基 金份额自 动进行强 制赎回处 理。 2、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市场情 况,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 情况下,调整上 述规定申购 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 数量限制 。基金管 理人必须 在调整前 依照 《信 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在中 国证 监会指定媒 体上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3、当接受申购申 请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基金 管理人 应 当采 取设定 单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限 或基 金单日 净申 购比 例上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暂停 基金申购等 措施,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 法权益,具 体请参见 相关公告 。 4、申购份额 的计算 本 基金 的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费 用和 净申购 金额 。注 册登 记机 构根据 单次 申购 的实际 确 认金额确定 每次申购 所适用的 费率并分 别计算, 计算 公式如下: 招商 标普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48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 额/ (1 + 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 额/ 申购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申 购费 用以四 舍五 入方 式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场 内申 购份 额采用 截尾 法保 留到整 数 位 ,不 足一份 基金份 额部 分的申 购资金 零头 由交易 所会 员单 位返还 给投资 者; 场外申 购份 额以四舍五 入方式保 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 ,由此产 生的 误差计入基 金财产。 例一,某投 资者通过 场外投资 5,000 元申购本 基金, 对应费率为 1.6% ,假设申 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 值为 1.128 元,则 其可得到 的申购份 额为 : 净申购金额=5,000/ (1+1.6% )=4,921.26 元 申购费用=5,000-4,921.26=78.74 元 申购份额=4,921.26/1.128=4,362.82 份 即:某投资 者通过场 外投资5,000 元申购 本基金, 假 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为1.128 元,则可得 到 4,362.82 份基金 份额。 例二:某投 资者通过 场内投资10,000 元 申购本基 金, 对应的申购 费率为1.6% ,假设 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25 元,则 其申购手续费 、可得到的申购 份额及返还 的资金余额 为: 净申购金额=10,000/ (1+1.6% )=9,842.52 元 申购费用=10,000-9,842.52=157.48 元 申购份额=9,842.52/1.025=9,602.46 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 保留至整数份 ,故投资者 申购所得份 额为 9,602 份 ,整数位后 小数部 分的申购份 额对应的 资金返还 给投资者 。具体计 算公 式为: 实际净申购 金额=9,602 ×1.025=9,842.05 元 退款金额=10,000-9,842.05-157.48=0.47 元 即 : 投资 者投 资 10,000 元从 场 内申 购本 基金 ,假 设申 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25 元,则其可 得到基金 份额 9,602 份,退 款 0.47 元。 5、赎回金额 的计算 投资者在赎 回 基金份 额需缴纳 一定的赎 回费用。 计算 公式如下: 赎回总额= 赎回份额 ×赎回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额 ×赎回费 率 赎回金额= 赎回总额 -赎回费 用 赎 回费 用、赎 回金 额以 四舍五 入方 式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金 财 产。 招商 标普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49 例三:某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 本基金 10,000 份 基金 份额一年后 (未满2 年 ) 决定从 场 外赎回,对 应的赎回 费率为 0.3% ,假设赎 回当日基 金 份额净值是 1.148 元 ,则可 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 ×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3%=34.44 元 赎回金额=11,480-34.44=11,445.56 元 即:某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10,000 份本 基金基金 份额 一年后 (未满2 年) 从 场外赎回 , 假设赎回当 日本基金 份额净值 是 1.148 元,则可 得到 的赎回金额 为 11,445.56 元。 例四:某投 资者从场 内赎回本 基金10,000 份基金 份 额,且持有 期限大于7 日,赎回 费 率为 0.5%, 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为 1.148 元 ,则其可得 赎回金额 为: 赎回总额=10,000 ×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5%=57.40 元 赎回金额=11,480-57.40=11,422.60 元 即:投资者 从深圳证 券交易所 场内赎回 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且持有期 限大于 7 日,假设赎 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 值为 1.148 元,则 可得 到的赎回金 额为 11,422.60 元。 5、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公式 T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在 T+1 日 计算,并 在 T+2 日公 告。遇特殊 情况,经 中国证监 会同 意,可以适 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计算公 式为: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T 日基金 资产净值/T 日基 金份 额的余额数 量 本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保留 到小数点 后 3 位, 小数 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 的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 。 8.6 申购与赎 回的费用 1、 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 购费率按 照申购金 额逐级递 减, 投资人 在 一天之内如 果有多笔 申购, 适用 费 率按单笔分 别计算。 费率如下 :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 1.6% 100 万≤M<300 万 1.0% 300 万≤M<500 万 0.8% 招商 标普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50 M ≥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申购费用由 申购人承 担, 在投资 者申购本 基金份额 时 从申购金额 中扣除, 由 基金管理 人 及代销机构 收取,用 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 广、销售 、注 册登记等发 生的各项 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场 外赎回费 率按照基 金份额持 有时间逐 级递 减,费率如 下: 连续持有时 间(N ) 赎回费率 N <7 日 1.5% 7 日≤N <1 年 0.5% 1 年≤N <2 年 0.3% N ≥2 年 0 注:1 年指 365 天,2 年为 730 天,依此 类推。 本基金场内 赎回 时, 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者 收取 1.5% 的赎回 费 ,除此 之外 , 固定赎回费 率 0.5% 。 赎 回费 用由赎 回人 承担 ,在投 资者 赎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本 基金对 持续 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 收取 的赎 回费全额 计入基金 财产 , 除此之 外, 赎回 费用的 75% 作为注 册登记费 及 其他相关手 续费,剩 余 25%归 基金财产 所有。 3、基金管理 人官网交 易平台交 易 www.cmfchina.com 网上 交易,详细 费率标准或费 率 标准的调整请查阅 官网交易平台 及 基金管理人 公告 。 4、基金管理人可 以调整申购 、赎回费率 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将于新 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 开始实施前3 日在至 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信 息披 露媒体公告 。 5、 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不违反 法 律法规规 定及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况下 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 划, 经代销机 构同意后, 针 对投资者 定期 和不定期地 开展基金 促销活动。 在 基金 促销活动期 间, 基金管 理人可以 按中国证 监会要求 履 行必要手续 后, 对投资 者适当调 整基金 申购费率和 赎回费率 ,并在不 迟于促销 活动开始 日前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可以针对 特定投资 人 (如养老金 客户等) 开展费率优 惠活动, 届时 将提前公 告。 招商 标普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51 8.7 申购与赎 回的注册登 记 1、经基金销售机 构同意,基 金投资者提 出的申购和 赎回申请,在基 金管理人规 定的时 间之前可以 撤销。 2、投资者申购基 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在 T +2 日为投资者 增加权益并 办理注 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 自 T+3 日 起有权赎 回该部 分基 金份额。 3、投资者赎回基 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在 T +2 日为投资者 扣除权益并 办理相 应的注册登 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 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范围 内,对上述 注册登记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 ,并最 迟于开始实 施前 3 日 前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 8.8 巨额赎回 的认定及处 理方式 1、巨额赎回 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 中,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总份额 扣除申购 申请总份 额后 的余额) 与净转 出申请 (转出 申请总份 额扣除转 入申 请总份额后 的余额) 之和 超过上一 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 ,为 巨额赎回 。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出 现巨 额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 产组 合状况 决定 接受 全额赎 回 或部分延期 赎回。 (1)接受全额赎 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兑付 投资者的全部赎 回申请时, 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 行。 (2)部分延期赎 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 兑付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 兑付投 资 者的 赎回申 请进行 的资 产变现 可能使 基金 资 产净 值发 生较 大波动 时,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日 基金总份额 10 %的前提 下,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 理。若进行 上 述延 期办理 ,对 于单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当日赎 回申请 超过 上一日 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 的 部 分, 将自动 进行延 期办 理。对 于其余 当日 非自动 延期 办理 的赎回 申请, 应当 按单个 账户 非 自动 延期办 理的赎 回申 请量占 非自动 延期 办理的 赎回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确定 当日受 理的 赎 回 份 额 。 未 受 理 部 分 除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选 择 将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者 外 ,延 迟至下 一开放 日办 理,赎 回价格 为下 一个开 放日 的价 格。转 入下一 开放 日的赎 回申 请不 享有赎 回优先权 ,以此类 推,直到 全部赎回 为止 。 (3)当发生巨额 赎回并延期 办理时,基 金管理人应 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招募说 明书规 定 的其 他方式 ,在三 个工 作日内 通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说明 有关处 理方法 ,同 时在至 少一 种指定媒体 予以公告 。 招商 标普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52 (4)暂停接受和 延缓支付: 本基金连续 两个或两个 开放日以上发生 巨额赎回, 如基金 管 理人 认为有 必要, 可暂 停接受 赎回申 请; 已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但延缓期限 不得超过 二十个工 作日,并 应当在至 少一 种指定媒体 公告。 8.9 拒绝或暂 停申购、暂 停赎回的情形 及处理 1、在如下情 况下,基 金管理 人 可以拒绝 或暂停 接受 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 (1)因不可 抗力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法接 受投资 者的 申购申请; (2)本基金主要 投资市场的 交易所或外 汇市场交易 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 产净值; (3)本基金投资 的主要证券 交易市场或 外汇市场的 公众节假日,并 可能影响本 基金正 常估值时; (4)因基金收益 分配或基金 投资组合内 某个或某些 证券发生重大事 项可能导致 净值的 较 大波 动等原 因,使 基金 管理人 认为继 续接 受申购 可能 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的; (5)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财产 估值情 况; (6)基金 财产规 模过大,使 基金管理人 无法找到合 适的投资品种, 或可能对基 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 响,从而 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 的情形; (7)基金资产规 模或者份额 数量达到了 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上限(基 金管理人可 根据外 管局的审批 及市场情 况进行调 整); (8)基金管理人 认为接受某 笔或某些申 购申请可能 会影响或损害现 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时; (9)当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 术仍导 致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暂停接 受基金申 购申请; (10)基 金管理 人接受某 笔或者某 些申购申 请有可能 导致单一投 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 的比 例达到或者 超过 50% ,或者变 相规避 50% 集中度 的情 形; (11 )法律 、法规规 定或经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可 暂停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上述情 形之一的 ,申购款 项将全额 退还投资 者。 发生上述 (1)到(7) 项 、第 (9) 项 暂停 申购情 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至少 一家指 定媒 体刊 登暂停 申购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在 暂停申购 的情形消 除时,基 金管理人 应及 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 理。 如果投资者 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 ,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将 申购款项退 回至投资 者账户。 2、在如下情 况下,基 金管理人 可以暂停 接受投 资者 的赎回申请 : (1)因不可 抗力导致 基金管理 人不能支 付赎回 款项 ; 招商 标普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53 (2)基金主要投 资市场的交 易所或外汇 市场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 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 净值; (3)本基金投资 的主要证券 交易市场或 外汇市场的 公众节假日,并 可能影响本 基金正 常估值时; (4)本基金的资 产组合中的 重要部分发 生暂停交易 或其他重大事件 ,继续接受 赎回可 能会影响或 损害其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时; (5)因市场 剧烈波动 或其他原 因导致本 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 上发生巨 额赎回, 根据 基金合同规 定,可以 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 的情况; (6)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财产 估值情 况; (7)当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 术仍导 致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或暂停 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 ; (8)法律、 法规规定 或经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 他情 形。 发 生上 述情形 之一 的, 已经确 认的 赎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足额 支付 ;如 暂时不 能 足 额支 付,应 当按 单 个赎 回申请 人已被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量占 已接受 的赎回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分配给赎回 申请人, 其余部分 在后续开 放日予以 支付 。 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 除时,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 复赎 回业务的办 理。 3、暂停基金 的申购、 赎回,基 金管理人 应按规 定公 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4、暂停期间结束 ,基金重新 开放时,基 金管理人应 按规定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 备案 。 (1)如果发生暂 停的时间为 一个开放日 ,基金管理 人将于重新开放 日,在指定 媒体刊 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 公告,并 公告最近 一个 工作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 。 (2)如果发生暂 停的时间超 过一个开放 日但少于十 个开放日,暂停 结束,基金 重新开 放 申购 或赎回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提前一 个工 作日, 在指 定媒 体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回日 公告最近 一个 工作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 (3)如果发生暂 停的时间超 过十个开放 日,暂停期 间,基金管理人 应每十个开 放日至 少 重复 刊登暂 停公告 一次 ;当连 续暂停 时间 超过二 十个 开放 日时, 可对重 复刊 登暂停 公告 的 频率 进行调 整。暂 停结 束,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提前 三个工 作日 在 指定 媒体连 续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并在 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日公 告最 近一个工作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 8.10 基金转 换 招商 标普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54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在 条件成 熟的 情况 下提供 本 基 金与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之间 的转 换服务 。基 金转 换可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费 。基 金 转换 的程序 及相关 规则 由基金 管理人 届时 根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制定 并公 告。 8.11 基金的 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 户是指不采 用申购、赎 回等基金交易 方式, 将一定数 量的基金份 额按 照 一定 规则从 某一投 资者 基金账 户转移 到另 一投资 者基 金账 户的行 为,包 括继 承、捐 赠、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 国 有 资 产 无 偿 划 转 、 机 构 合 并 或 分 立 及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的 其 他 行 为。无论在上述 何种情况下 , 接受划转 的主体必须 是合格的个人投 资者或机构 投资者。其 中: 1、“继承” 是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有 的基 金份额由其 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 ; 2、“捐赠”仅指 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合 法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赠给福 利性质的基 金会或 其他具有社 会公益性 质的社会 团体; 3、“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国 家有权机关 依据生效的 法律文书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 制执行划 转给其他 自然人、 法人、社 会团 体或其他组 织; 4、“国有资产无 偿划转”指 因管理体制 改革、组织 形式调整或资产 重组等原因 引起的 作为国有资 产的基金 份额在不 同国有产 权主体之 间的 无偿转移; 5、“机构合 并或分立 ”指因机 构的合并 或分立 而导 致的基金份 额的划转 。 办 理非 交易过 户业 务必 须提供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资 料, 并向 基金注 册 登记机构申 请办理。 符 合条 件的非 交易 过户 申请自 申请 受理日 起二 个月 内办 理; 申请人 按基 金注 册登记 机 构规定的标 准缴纳过 户费用。 8.12 基金的 转托管 本 基金 的份额 采用 分系 统登记 的原 则。场 外认 购或 申购 的基 金份额 登记 在注 册登记 系 统 持有 人开放 式基 金 账户 下;场 内认购 、申 购或上 市交 易买 入的基 金份额 登记 在证券 登记 结 算系 统持有 人证券 账户 下。登 记在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中的 基金份 额既可 以在 深圳证 券交 易 所上 市交易 ,也可 以直 接申请 场内赎 回。 登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中 的基金 份额 可申请 场外 赎回。 本基金的转 托管包括 系统内转 托管和跨 系统转登 记。 1、系统内转 托管 招商 标普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55 (1)系统内转托 管是指持有 人将持有的 基金份额在 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 构(网 点)之间或 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内不同会 员单位( 席位 )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 行为。 (2)基金份额登 记在注册登 记系统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在变更办理基 金赎回业务 的销售 机构(网点 )时,可 办理已持 有基金份 额的系统 内转 托管。 (3)基金份额登 记在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变更办 理上市交易 或场内 赎回的会员 单位 (席 位) 时 ,可办理 已持有基 金份额的 系统内转托 管。具体 办理方法 参照 《业 务规则》的 有关规定 以及基金 代销机构 的业务规 则。 2、跨系统转 登记 (1)跨系统转登 记是指持有 人将持有的 基金份额在 注册登记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 之间进行转 登记的行 为。 (2)本基金跨系 统转登记的 具体业务按 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 责 任公司的相 关规定 办理。 8.13 基金的 冻结与解冻 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只受 理国家 有权 机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账户 或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解 冻 以 及注 册登记 机构认 可的 其他情 况下的 冻结 与解冻 。基 金账 户或基 金份额 被冻 结的, 被冻 结 部 分 产 生 的 权 益 按 照 我 国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规 章 以 及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的 要 求 来 决 定 是 否 冻 结 。在 国家有 权机关 作出 决定之 前,被 冻结 部分产 生的 权益 先行一 并冻结 。被 冻结部 分份 额仍然参与 收益分配 与支付。 8.14 基金份 额的质押 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基 金管 理人将 可以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押 业务 或其 他基金 业 务,并制定 和实施相 应的业 务 规则。 招商 标普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56 §9 基金 的费 用 与税 收 9.1 基金费用 的种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含境 外资产托 管人收 取的 费用); 3、标的指数 使用费; 4、因基金的证券 交易或结算 而产生的费 用(包括但 不限于经手费、 印花税、证 管费、 过户费、手 续费、证 券经纪商 佣金、权 证交易的 结算 费及其他类 似性质的 费用等) ; 5、基金合同 生效以后 的信息披 露费用; 6、基金合同 生效以后 的会计师 费和律师 费; 7、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8、基金的资 金汇划费 用; 9、基金进行 外汇兑换 交易的相 关费用; 10 、与基金 缴纳税收 有 关的手 续费、汇 款费等; 11 、基金上 市初费和 上市年费 ; 12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可以在 基金财产 中列支的 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 清算时所 发生费用 ,按实际 支出额从 基金 财产总值中 扣除。 9.2 基金费用 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基金管理人 的基金管 理费 (如基 金管理人 委托投资 顾 问,包括投 资顾问费) 按基金资 产 净值的 0.8% 年费率计 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8%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 ×0.8%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管 理费每 日计 提,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付 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首日起 10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付 给基 金管 理 人。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招商 标普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57 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托 管费 (如基金 托管人委 托境外资 产托管人, 包括向其 支付的相 应服 务费)按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25% 年费率 计提。 在 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25%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方 法 如 下: H=E ×0.2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托 管费每 日计 提,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 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首日起 10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付 给基 金托 管 人。 3、标的指数 使用费 本 基金 作为指 数基 金, 需根据 与指 数所有 人标 准普 尔指 数公 司签署 的指 数使 用许可 协 议 的约 定向标 准普尔 指数 公司支 付指数 使用 费。指 数使 用费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开 始计 提 ,按 前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06 %年 费率计 提,且 指数 使用费 收取 下限 为每年 3 万美 元,即若不 足 3 万美 元则按照3 万美元 收取。 H=E ×0.06 %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指 数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标的指数使 用费每日 计提,逐 日累计。 基金合同 生效 日起及其后的 12 个月为 第一个指 数使用费的 支付周期 ,依此类 推。基金 管理人将 于基 金合同生效 后的 45 天内 支付首个 支付 周期的指数 使用费下 限 (3 万美元 ) ,在首 个支付周 期到期后, 若根据上 述公式计 提的指数 使用费大 于 3 万美元, 基金管理 人在 45 天 内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 指数使用 费划款指 令,将超 出 部分 的指数 使用费 支付 给指数 所有人 。以 后各个 支付 周期 的指数 使用费 支付 方法依 此类 推。 如 果指 数使用 费的 计算 方法和 费率 等发生 调整 ,本 基金 将采 用调整 后的 方法 或费率 计 算指数使用 费。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按照 《 信 息披露 管 理办法》 的规 定在指定 媒体进行 公告。 此项调整无 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4、本条第9.1 款第4 至第12 项费 用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 应协 议的规定, 列入当期 基金费用 。 9.3 不列入基 金费用的项 目 招商 标普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58 本条第 9.1 款 约定以外的其 他费用,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因未 履行或未完全 履行 义 务导 致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损失 ,以 及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用 等不 列入基金费 用。 9.4 基金费用 调整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协 商酌 情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无 须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 管理人必 须最迟于 新的费率 实施 日前 3 个工 作日予以 披露。 9.5 税收 本 基金 运作过 程中 涉及 的各纳 税主 体,依 照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境外市 场的 规定 履行纳 税 义务。 招商 标普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59 §10 基 金的 业绩 基 金管 理人依 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财产 ,但投 资 者 购买 本基金 并不等 于将 资金作 为存款 存放 在银行 或存 款类 金融机 构,本 基金 管理人 不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投资者 在做出投 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 读本基金 的招 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 生效以来 的投资业 绩及与同 期基准的 比较 如下表所示 :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 绩比较 基 准 收益率 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1.02.11-2011.12.31 -26.10% 1.39% -19.01% 1.61% -7.09% -0.22% 2012.01.01-2012.12.31 9.34% 1.13% 13.13% 1.18% -3.79% -0.05% 2013.01.01-2013.12.31 -3.71% 1.01% -1.60% 1.06% -2.11% -0.05% 2014.01.01-2014.12.31 -5.53% 1.04% -3.14% 1.07% -2.39% -0.03% 2015.01.01-2015.12.31 -6.67% 1.32% -6.47% 1.38% -0.20% -0.06% 2016.01.01-2016.12.31 15.89% 1.14% 18.79% 1.19% -2.90% -0.05% 2017.01.01-2017.12.31 28.93% 0.81% 35.10% 0.84% -6.17% -0.03% 2018.01.01-2018.06.30 -1.95% 1.11% -0.63% 1.16% -1.32% -0.05% 自基金成立 起至 2018.06.30 0.50% 1.13% 30.26% 1.20% -29.76% -0.07% 注:本基金 合同生效 日为 2011 年 2 月 11 日 。 招商 标普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60 §11 基 金的 财产 11.1 基金资 产总值 本 基金 基金资 产总 值包 括基金 所拥 有的股 票、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金 的应 收款 项和其 他 投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 和。 11.2 基金资 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 资产净值 是指基金 资产总值 减去负债 后的 价值。 11.3 基金财 产的账户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规 范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 立资 金账户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 资 所需 的其他 专用账 户。 开立的 基金专 用账 户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金登记 机构自有 的财产账 户以及其 他基金财 产账 户相独立。 11.4 基金财 产的保管及 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 立于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境 外资产托管人的 固有财产。 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 境外资产 托管人不 得将基金 财产 归入其固有 财产。 2、基金托管 人和境外 资产托管 人应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3、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境外资产 托管人因基 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 他情形 而取得的财 产和收益 ,归基金 财产。 4、基金托管人或 境外资产托 管人按照规 定或境外市 场惯例开设基金 财产的所有 资金账 户和证券账 户。 5、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确保基 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 立。 6、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自 身相应的法律责 任,其债权 人不得 对 基金 财产行 使请求 冻结 、扣押 或其他 权利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因 依法 解散、 被依 法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 清算的, 基金 财产不属于 其清算范 围。 7、非 因基金 财产本身 承担的债 务,不得 对基金 财产 强制执行。 招商 标普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61 §12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12.1 估值目 的 基 金资 产的估 值目 的是 客观、 准确 地反映 基金 资产 的价 值, 确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并 为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 回提供计 价依据。 12.2 估值日 基金合同生 效后,每 个工作日 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 值,T+1 日完成 T 日估值 。 12.3 估值对 象 本基金所拥 有的股票 和银行存 款本息、 应收款项 和其 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 12.4 估值方 法 (1)上市流 通股票估 值方法: 按 估值 日当日 其所 在证 券交易 市场 的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 收盘 价估值 。 (2)未上市 股票估值 方法: 送 股、 转增股 、配 股和 公开增 发新 股等方 式发 行的 股票 ,按 估值日 在交 易所 挂牌的 同 一股票的收 盘价估值 ;估值日 无交易的 ,以最近 交易 日的收盘价 估值。 首次公开发 行且未上 市的股票 ,按成本 价估值。 首 次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 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 市的同 一 股票的市价 估值。 非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 票,按估 值技术确 定的 公允价值估 值。 (3)衍生工 具估值方 法: 上 市流 通衍生 工具 按估 值日当 日其 所在市 场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 交 易日 的收盘 价估值 。未 上市衍 生工具 按成 本价估 值, 如成 本价不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则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4)存托凭 证估值方 法: 公开挂牌的 存托凭证 按其所在 证券交易 所的最近 交易 日的收盘价 估值。 (5)基金估 值方法: 招商 标普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62 (a)上市流通的 基金按估值 日其所在证 券交易所的 收盘价估值;估 值日无交易 的,以 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 估值。 (b)其他基 金按最近 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估 值。 (6)债券估 值方法: (a)对于上市流 通的债券, 证券交易所 市场实行净 价交 易的债券按 估值日其所 在证券 交 易所 的收盘 价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证 券交 易所市 场未 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净 价进 行 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按 最近交 易日 债券收 盘价 减去 所含的 最近交 易日 债券应 收利 息后得到的 净价估值 。 (b)对于非上市 债券,参照 主要做市商 或其他权威 价格提供机构的 报价进行估 值,其 中 成熟 市场的 债券按 估值 日的最 近买价 估值 ;新兴 市场 的债 券按估 值日的 最近 买价和 卖价 的均值估值 。 (7)非流动 性资产或 暂停交易 的证券估 值方法 : 对 于未 上市流 通、 或流 通受限 、或 暂停交 易的 证券 ,应 参照 上述估 值原 则进 行估值 。 如 果上 述估值 方法不 能客 观反映 公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具 体情况 ,并 与基金 托管 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 估值。 (8) 在任何 情况下, 基金管理 人如采用 本项第 (1 )- (7) 小项规 定的方法 对基金财 产 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 为采用了 适当的估 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 管理人认 为按本项 第 (1)- (7)小项规定的 方法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 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9)国家法 律法规对 此有新的 规定的, 按其新 的规 定进行估值 。 (10 )估值 中的汇率 选取原则 : 估 值计 算中涉 及美 元、 港币、 日元 、欧元 、英 镑等 五种 主要 货币对 人民 币汇 率的, 将 以估值日中 国人民银 行公布的 人民币汇 率中间价 为准 。 外 币交 易涉及 人民 币与 上述五 种货 币以外 的其 他货 币之 间折 算的, 以指 定数 据服务 商 提供的当日 各种货币 对美元折 算率采用 套算的方 法进 行折算。 (11 )税收 对 于按 照中国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投资 所在地 的法 律法 规规 定应 交纳的 各项 税金 ,本基 金 将 按权 责发生 制原则 进行 估值; 对于因 税收 规定调 整或 其他 原因导 致基金 实际 交纳税 金与 估算的应交 税金有差 异的,基 金 将在相 关税金实 际支 付日进行相 应的估值 调整。 12.5 估值程 序 招商 标普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63 1、基金日常估值 由基金管理 人同基金托 管人一同进 行。基金管理人 完成估值后 ,将估 值 结果 以双方 认可的 方式 发送给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基 金合 同规定 的估 值 方 法 、 时 间 、 程 序 进 行 复 核 , 复 核 无 误 后 ,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月 末、年中和 年末估值 复核与基 金会计账 目的核对 同时 进行。 2、在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 允许的情况 下,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可以各自 委托第 三 方机 构进行 基金资 产估 值,但 不改变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各自 应承 担的责任。 12.6 暂停估 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主要市场 遇法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因停市 时; 2、基金管理 人所在的 中国内地 遇法定节 假日时 ; 3、因不可抗力或 其它情形致 使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境外资产 托管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财产 价值时; 4、占基金相当比 例的投资品 种的估值出 现重大转变 ,基金管理人为 保障投资人 的利益 决定延迟估 值时; 5、如出现基金管 理人认为属 于紧急事故 的任何情况 ,会导致基金管 理人不能出 售或无 法评估基金 资产的; 6、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 值 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暂停基金 估值; 7、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它情 形。 12.7 基金份 额净值的确 认 用 于基 金信息 披露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人 进行 复核。 基 金 管理 人每个 工作日 将计 算的前 一工作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并 发送给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 。 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精确到 0.001 元人 民币,小数 点后第四位四舍 五入。 国家另 有规 定的,从其 规定。 12.8 估值错 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 估值导致基 金份额净值 小数点后三 位内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 份额净 值估值错误 。 招商 标普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64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 、及 时性。 当基金 份额 净值出 现错误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 施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当 计价 错误达 到或 超过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 人 应当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当 计价错误达 到或超过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 公告,并同 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3、前述内容 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构另有 规定的 ,按 其规定处理 。 12.9 特殊情 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 人按本条 (四) 估 值方法中 的第 (8) 项 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 的误差不 作为 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处 理。 2、由于交易机构 或独立价格 服务商发送 的数据错误 ,或有关会计制 度变化以及 由于其 他 不可 抗力原 因,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适 当、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 未能发 现错误 的, 由此造 成的基 金财 产估值 错误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可 以免 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 管理人应 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 措施 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 3、对于因税收规 定调整或其 他原因导致 基金实际 交 纳税金与基金按 照权责发生 制进行 估值的应交 税金有差 异的,相 关估值调 整不作为 基金 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招商 标普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65 §13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13.1 收益的 构成 基 金利 润指基 金利 息收 入、投 资收 益、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 的余额,基 金已实现 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 去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后的 余额。 13.2 基金可 供分配利润 基 金可 供分配 利润 指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数。 13.3 收益分 配原则 基金收益分 配是指按 规定将基 金的可分 配收益按 基金 份额进行比 例分配。 1、基金收益分配 采用现 金方 式或红利再 投资方式, 登记在注册登记 系统的基金 份额, 其 持有 人可自 行选择 收益 分配方 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事 先未 做出选 择的, 默认 的分红 方式 为 现金 红利; 选择红 利再 投资的 ,现金 红利 则按除 权日 经除 权后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自动 转为 基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 ; 登 记在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中的 基金 份额只 支持 现金 红利 方式 ,投资 者不 能选 择其他 的 分 红方 式,具 体权益 分配 程序等 有关事 项遵 循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及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的相 关规定; 2、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 3、基金可供 分配利润 为正的情 况下,方 可进行 收益 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位 基金份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不 能低于 面值,基金 收益分配 基准日即 基金可供 分配利润 计算 截止日; 5、在符合有关基 金分红条件 的前提下, 基金收益分 配每年至多 12 次;每份基 金份额 每次收益分 配比例不 得低于收 益分配基 准日每份 基金 份额可供分 配利润的20%; 6、基金红利 发放日距 离收益分 配基准日 的时间 不超 过 15 个工作 日; 7、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和分红 再投资形成 的基金份额 均以四舍五入方 式保留到小 数点后 第 2 位,由 此误差产 生的损失 由基金财 产承担, 产生 的收益归基 金财产所 有; 8、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13.4 收益分 配方案 招商 标普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66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载 明 基 金 收 益 的 范 围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原 则 、 分 配 时 间、分配数 额及比例 、分配方 式及有关 手续费等 内容 。 13.5 收益分 配方案的确 定与公告 基 金收 益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核实 后确定 ,基 金管 理人按 法 律法规的规 定向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 13.6 收益分 配中发生的 费用 1、收益分配 采用红利 再投资方 式免收再 投资的 费用 。 2、收益分配时发 生的银行转 账等手续费 用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行承 担。当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 小于一 定金额 ,不 足于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 时,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可 将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的现金 红利 按除权 日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红 利再 投资的 计算 方法,依照 《业务规 则》执行 。 招商 标普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67 §14 基 金的 会计 和审 计 14.1 基金会 计政策 1、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每 年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2、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币 为记 账单位。 3、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 关的会计 制度执行 。 4、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5、本基金会 计责任人 为基金管 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 保留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 规定编 制 基金 会计报 表,基 金托 管人定 期与基 金管 理人就 基金 的会 计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行 核对 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14.2 基金年 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 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境 外资产托管人相 独立的、具 有从事 证 券业 务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及 其注册 会计 师等机 构对 基金 年度财 务报表 及其 他规定 事项 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充足理 由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 须经基金托管人 同意,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 人应在更 换会计师 事务所后 在 2 日内披露。 招商 标普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68 §15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基 金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规 定时 间内 ,将 应予 披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指 定 媒 体和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互联 网网 站等媒 介披 露, 并保证 投资者 能够 按照基 金合 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 息资 料。 15.1 基金招 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 中国证监会 核准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 在基金份额发售 的 3 日前, 将招 募 说明 书、基 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报 刊和 网站上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当将 基金 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 登载在各 自公司网 站上。 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内 ,更新 招 募说明书 并 登 载在 网站上 ,将更 新后 的招募 说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更新 的招募说 明书,并 就有 关更新内容 提供书面 说明。 15.2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就 基金 份额发 售的 具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 明书的当日 登载于指 定报刊和 网站上。 15.3 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 金合同生 效的次日 在指定媒 体和 网站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 15.4 基金上 市交易公告 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 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金上市 日前至少 3 个工 作 日,将基 金上市交 易公告书 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 网站 上。 15.5 基金资 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公 告 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 告 一次 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如本 基金投 资衍 生品 ,应当 在每个 工作 日计算 并披 露基金份额 净值。 招商 标普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69 在开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 赎回之后,基 金管理人应 当在每个估值日 后 2 个工作 日内 通 过网 站、基 金份额 发售 网点以 及其他 指定 媒体, 披露 开放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前述 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的 2 个工作日内, 将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登载在指 定媒体和 网站 上。 15.6 基金份 额申购、赎 回价格公告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 件上 载明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 价 格的 计算方 式及有 关申 购、赎 回费率 ,并 保证投 资者 能够 在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查阅 或者 复制前述信 息资料。 15.7 定期报 告 基 金定 期报告 由基 金管 理人按 照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颁布 的有关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 披 露内 容与格 式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独 编制 ,由基 金托 管人 按照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对相 关内 容进行复核 。 1、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日 起九十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 年度报 告 ,并 将年度 报告正 文登 载于网 站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上 。基 金年度 报告 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 经过审计 。 2、基金半年度报 告: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六十日内 ,编制完成 基金半 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 度报告正 文登载在 网站上, 将半 年度报告摘 要登载在 指定报刊 上。 3、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束 之日起十五个工 作日内,编 制完成 基金季度报 告 ,并将 季度报告 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 网站 上。 基 金合 同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 度报告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 年度报告。 本 基金 持续运 作过 程中 ,应当 在基 金年度 报告 和半 年度 报告 中披露 基金 组合 资产情 况 及其流动性 风险分析 等。 如 报告 期内 出现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份 额达 到或 超过基 金总 份额 20% 的情 形, 为保 障 其 他投 资者的 权益, 基金 管理人 至少应 当在 基金定 期报 告“ 影响投 资者决 策的 其他重 要信 息 ”项 下披露 该投资 者的 类别、 报告期 末持 有份额 及占 比、 报告期 内持有 份额 变化情 况及 产品的特有 风险,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特 殊情形除 外。 15.8 临时报 告与公告 招商 标普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70 基 金发 生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应当 在两 日内 编制 临时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露 日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前 款所 称重大 事件 ,是 指可能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 者基 金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 响的下列事 件: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 2、提前终止 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4、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5、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法定名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 其出资比 例发生变 更; 7、基金募集 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 董事长、总 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 动; 9、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在一年内 变更超 过 50%; 10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部门的主 要业 务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 超过 30%; 11 、涉及基 金管理人 、基金财 产、基金 托管业务 的诉 讼; 12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 查;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基金托 管人及其 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 人受到严 重行 政处罚; 14 、重大关 联交易事 项; 15 、基金收 益分配事 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等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方式 和费 率发生变更 ; 17 、基金份 额净值计 价错误达 基金份额 净值 0.5% ; 18 、基金改 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 、基金变 更、增加 、减少基 金代销机 构; 20 、基金更 换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 21 、基金开 始办理申 购、赎回 ; 22 、基金申 购、赎回 费率及其 收费方式 发生变更 ; 23 、基金发 生巨额赎 回并延期 办理; 24 、基金连 续发生巨 额赎回并 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 ; 25 、基金暂 停接受申 购、赎回 申请后重 新接受申 购、 赎回; 26 、更换投 资顾问、 境外资产 托管人; 招商 标普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71 27 、基 金运作 期间 如遇 投资顾 问主 要 负责 人员 变动 ,基 金管 理人认 为该 事件 有可能 对 基金投资产 生重大影 响; 28 、本基金 发生涉及 基金申购 、赎回事 项调整或 潜在 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 29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事 项。 15.9 公开澄 清 在 基金 合同期 限内 ,任 何公共 媒体 中出现 的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消 息可 能对 基金份 额 价 格产 生误导 性影响 或者 引起较 大波动 的, 相关信 息披 露义 务人知 悉后应 当立 即对该 消息 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 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 会。 15.10 信息 披露文件的 存放与查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住 所,投资者 可免费查 阅。在支 付工本费 后,可在 合理 时间内取得 上述文件 复印件。 基 金定 期报告 公布 后, 应当分 别置 备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住所 ,投 资者可 免 费查阅。在 支付工本 费后,可 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 上述 文件复印件 。 招商 标普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72 §16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 清算 16.1 基金合 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本 合同的约定 应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 事项的。 2、变更基金合同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应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案,并自 中 国证 监会核准或 出具无异 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 3、但如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发 生变动并属 于基金合同 必须遵照进行修 改的情形, 或者基 金 合同 的修改 不涉及 基金 合同当 事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或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 性不 利影响 的,可 不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而 经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同 意修 改后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16.2 基金合 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合同 终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 2、因重大违 法、违规 行为,被 中国证监 会责令 终止 的; 3、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 在六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承 接的; 4、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情形 。 16.3 基金财 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 ,基金管理 人应当按法 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 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 算。 2、基金财产 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 日起三十个 工作日内由 基金管理人组织 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 组 ,在 基金财 产清算 组接 管基金 财产之 前,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按 照基 金合同 和托 管协议的规 定继续履 行保护基 金财产安 全的职责 。 (2)基金财产清 算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 计师、 律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成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可以 聘用 必要的 工作 人员。 招商 标普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73 (3)基金财产清 算组负责基 金财产的保 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 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事活 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 同终止情 形发生后 ,由基金 财产清 算组 统一接管基 金财产; (2)基金财 产清算组 根据基金 财产的情 况确定 清算 期限; (3)基金财 产清算组 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 理和确 认; (4)对基金 财产进行 评估和变 现; (5)制作清 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进行 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 律意见书; (7)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8)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4、清算费用 清 算费 用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在进 行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合 理费 用, 清算费 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组优 先从基金 财产中支 付。 5、基金剩余 财产的分 配 基金财产按 下列顺序 清偿: (1)支付清 算费用; (2)交纳所 欠税款; (3)清偿基 金债务; (4)按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1 )、(2 )、(3 ) 项规定 清偿 前,不分配 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 。 6、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做 出 的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 7、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由 基金托管 人保存 二十 年以上。 招商 标普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74 §17 基 金托 管人 17.1 基金托 管人的基本 情况 名称:中国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简称“ 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 地址:北 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 记日期:1983 年 10 月31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 仟玖佰肆 拾叁亿捌 仟柒佰柒 拾玖 万壹仟贰佰 肆拾壹元 整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 证 监基字【1998 】24 号 托管部门信 息披露联 系人:王 永民 传真:(010 )66594942 中国银行客 服电话:95566 17.2 基金托 管部门及主 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 部设立于 1998 年, 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 员工具有丰富 的银 行 、证 券、基 金、信 托从 业经验 ,且具 有海 外工作 、学 习或 培训经 历,60 %以 上的员 工具 有 硕士 以上学 位或高 级职 称。为 给客户 提供 专业化 的托 管服 务,中 国银行 已在 境内、 外分 行开展托管 业务。 作 为国 内首批 开展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国 银行拥 有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金(一对多、 一对一)、社 保基金、保 险资金、QFII 、RQFII、QDII 、境外三 类机构、券 商 资产 管理计 划、信 托计 划、企 业年金 、银 行理财 产品 、股 权基金 、私募 基金 、资金 托管 等 门类 齐全、 产品丰 富的 托管业 务体系 。在 国内, 中国 银行 首家开 展绩效 评估 、风险 分析 等增值服务 ,为各类 客户提供 个性化的 托管增值 服务 ,是国内领 先的大型 中资托管 银行。 17.3 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 情况 截至2018 年6 月30 日 ,中国银 行已托管674 只证 券 投资基金, 其中境内 基金638 只, QDII 基金 36 只, 覆盖了股 票型、债 券型、混 合型、 货币型、指 数型、FOF 等多 种类型的 基 金,满足了 不同客户 多元化的 投资理财 需求,基 金托 管规模位居 同业前列 。 17.4 托管业 务的内部控 制制度 招商 标普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75 中 国银 行托管 业务 部风 险管理 与控 制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 面风 险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 秉 承中 国银行 风险控 制理 念,坚 持“规 范运 作、稳 健经 营” 的原则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部 风 险控 制工作 贯穿业 务各 环节, 通过风 险识 别与评 估、 风险 控制措 施设定 及制 度建设 、内 外部检查及 审计等措 施强化托 管业务全 员、全面 、全 程的风险管 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 事务 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 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 、“AAF01/06 ”、“ISAE3402 ”和“SSAE16 ”等国 际主流内控 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 的审阅报告。2017 年 , 中 国 银 行 继 续 获 得 了 基 于 “ISAE3402 ”和 “SSAE16 ” 双 准 则 的 内 部 控 制 审 计 报 告 。 中 国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内 控 制 度 完 善 , 内 控 措 施 严 密,能够有 效保证托 管资产的 安全。 17.5 托管人 对管理人运 作基金进行监 督的方法和 程序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 《公开 募 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的 相 关规 定,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令 违反 法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规 定, 或 者违 反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应当 拒绝执 行,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及时 向国 务院证 券监 督 管理 机构报 告。基 金托 管人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经 生效的 投资 指令违 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 定,或者违 反基金合同 约 定的,应当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 人,并及 时向国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 报告。 招商 标普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76 §18 境 外托 管人 18.1 中银香 港概况 名称:[中国 银行(香港) 有限公 司] 住所:[香港 中环花园 道 1 号中 银大厦] 办公地址:[ 香港中环 花园道 1 号中银大 厦] 法定代表人 :[高迎欣 总裁] 成立时间:[1964 年 10 月 16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黄 晚仪 副 总经理 托 管业务主 管] 联系电话:[852-3982-6753]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 公司( “ 中银香港 ”)早于 1964 年成立,并在 2001 年 10 月1 日 正式重组为中国 银行(香港) 有限公司, 是一家在香 港 注册的持牌银行 。其控股公 司- 中银香 港(控股) 有 限公司( “中银香 港(控股) ”)-则于 2001 年 2 日在 香港注册 成立,并 于 2002 年7 月25 日开始 在香港 联合交易 所主板上 市,2002 年12 月2 日被纳 入为恒 生指数成 分股。 中银香港目 前主要受 香港金管 局、证监 会以及联 交所 等机构的监 管。 截至 2017 年 末,中银 香港(控股)有限公 司的总资 产 超过 23 ,399 亿港元, 资本总额 超 过 2,417.4 亿 港元, 总资 本比率为 21.76% 。中 银香 港( 控股)的财务实 力及双 A 级 信用评 级,可媲美 不少大型 全球托管 银行,其 最新信评 如下(截至 2017 年12 月 31 日): 穆迪投资服务 标准普尔 惠誉国际评级 评级展望 稳定 稳定 稳定 长期 Aa3 A+ A 短期 P-1 A-1 F1 展望 稳定 稳定 稳定 中 银香 港作为 香港 第二 大银行 集团 ,亦为 三家 本地 发钞 银行 之一, 拥有 最庞 大分行 网 络与广阔的客户 基础,且连 续四年成为 “亚太及香 港 区最稳健银行” 《银行间杂 志》, 并 三度获得“ 香港区最 佳银行” 《银行家 杂志》等 。 招商 标普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77 托 管服 务是中 银香 港企 业银行 业务 的核心 产品 之一 ,目 前为 超过六 十万 企业 及工商 客 户提供一站式的 证券托管服 务。对于服 务国内企业及 机构性客户( 包括 各类 QDII 及其各类 产品等) ,亦素有经验,于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包括 于 2006 年被委任为国内首只银行类 QDII 产品之境 外托管行, 于 2007 年 被委任为国内 首只券商类 QDII 集成计划 之境外托管 行,另于 2010 年服务 市场首宗 的跨境 QDII-ETF 等; 至于服务境 外机构客 户方面亦 成就显 著 : 在“债券通”的领 域








=> 自开通至今,持续 维持最大的市 场份额 在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RQFII) 的领域


=> 成为此类人民币产 品的最大香港 服务商














在离岸人民币CNH 公募基金的领域





=> 成为市场上首家服 务商(2010 年8 月)














=> 目前亦为最大的服 务商 在港上市的交易所 买卖基金(ETF)








=> 中资发行商的最大 服务商之一 在离岸私募基金的 领域








=> 新募长仓基金的最 大服务商之一 在非上市的股权/债 权投资领域





=> 香港少有的服务商 之一 其 业务 专长及 全方 位的 配备, 令中 银香港 成为 目前 本地 唯一 的中资 全面 性专 业全球 托 管银行, 亦 是唯一获 颁行业奖 项的中资 托管行:














































































































































































































专业杂志 所获托管奖项 亚洲投资人杂志 (Asian Investors) 服务提供者 奖项 : - 最佳跨境托管亚洲 银行 (2012) 财资杂志(The Asset) Triple A 托管专家系列 奖项: -


最佳QFII 托管行 (2013) -


最佳中国区托管 专家 (2016) 财资杂志(The Asset) Triple A 个人领袖奖项 : Fanny Wong - 香港区年度托管 银行家 (2014) 财资杂志(The Asset )Triple A 资产服务 、机构投资 者及保 险机构系列奖项: -


最佳QDII 托管行(2018) ; 及 -


最佳QDII 客户个案 (2018) 招商 标普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78 获债券通有限公司 颁发“债券通 优秀托管机 构”(2018) 截至2017 年 末,中银 香港(控股)的托管 资产规 模达11,623 亿港元。 18.2 托管部 门人员配备 、安全保管资 产条件的说 明 1、主要人员 情况 托 管 业 务 是 中 银 香 港 的 核 心 产 品 之 一 , 由 管 理 委 员 会 成 员 兼 副 总 裁 袁 树 先 生 直 接 领 导 。针 对国内 机构客 户而 设的专 职托管 业务 团队现 时有 二十 名骨干 成员, 职级 均为经 理或 以上,分别主理结 算、公司行动 、账务(Billing) 、 对账(Reconciliation) 、 客户服务、 产 品开发、营 销及网管 理等方面 。骨干人 员均来自 各大 跨国银行, 平均具备 15 年以上的 专业 托 管工作 经验( 包括 本地托 管及 全球托 管) ,并操 流利普 通话, 可说 是香港 最资深 的托管 团 队。 除 配备 专职的 客户 关系 经理, 中银 香港更 特设 为内 地及 本地 客户服 务的 专业 托管业 务 团队,以提 供同时区 、同语言 的高素质 服务。 除 上述 托管服 务外 ,若 客户需 要估 值、会 计、 投资 监督 等增 值性服 务, 则由 中银香 港 的附属公司 中银国际 英国保诚 信托有限 公司 (“中银 保诚”) 提供。 作为 「强制性 公积金计 划管理局」 认可 的信托公 司,中银 保诚多年 来均提供 国际水平的 估值、会 计、投资 监督等服 务,其专职 基金会计 与投资监 督人员达50 多名 ,人 员平均具备 10 年以上 相关经验 。 中 银 香 港 的 管 理 层 对 上 述 服 务 极 为 重 视 , 有 关 方 面 的 人 员 配 置 及 系 统 提 升 正 不 断 加 强。另外,其它中/后台部门 亦全力配合 及支持托管 服务的提供,力 求以最高水 平服务各机 构性客户。 关键人员简 历 黄晚仪女士 托管业务主 管 黄女士于香 港大学毕 业,并取 得英国 Heriot-Watt University 的工 商管理硕 士及英 国 特 许 银 行 公 会 的 会 士 资 格 。 黄 女 士 从 事 银 行 业 务 超 过 二 十 年 , 大 部 分 时 间 专 职 于 托 管 业 务 ,服务 企业 及机构 性客户 。效力 的机 构包括 曾为全球 最大之 金融 集团- 花旗集 团- 及本 地 两大发钞银行- 渣 打及中银香 港。参加中 银香港前, 黄女士为花旗集 团之董事及 香港区环球 托 管业 务总监 。目前 黄女 士专职 于领导 中银 香港的 全球 托管 及基金 服 务发 展, 并全力 配合 中 国合 格境内 机构投 资者 之境外 投资及 理财 业务之 所需 ,且 担任中 银香港 集团 属下多 家代 理 人公 司及信 托公司 的企 业董事 。黄女 士亦 热心推 动行 业发 展,包 括代表 中银 香港继 续担 任 「香港信托人 公会」 行政委 员会之董 事一职; 自 09 年 9 月至 2015 年 6 月 期间, 获 「 香港招商 标普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79 交易所」 委任作 为其结算 咨询小组 成员;另 外,黄女 士目前亦是 香港证监 会产品咨 询委员会 的委员之一 。 郑丽华女士 托管运作主 管 郑 女士 乃英国 特许 公认 会计师 公会 之资深 会员 及香 港会 计师 公会之 会员 。郑 女士从 事 金 融与 银行业 务超过 二十 年,其 中十多 年专 职于托 管业 务, 服务企 业及机 构性 客户。 曾经 工作的机构包括全球最大之金融集团 – 美 国 摩 根 大通 银 行 与 汇 丰 银 行 及 本 地 银 行- 恒生银 行,对托管 业务操作 、系统流 程及有关 之风险管 理尤 为熟悉。 阮美莲女士 财务主管 阮 女士 拥有超 过二 十年 退休金 及信 托基金 管理 经验 ,管 理工 作包括 投资 估值 、基金 核 算 、投 资合规 监控及 信托 运作等 。加入 中银 国际集 团前 ,阮 女士曾 于百慕 达银 行任职 退休 金 部门 经理一 职,以 及于 汇丰人 寿任职 会计 经理, 负责 退休 金基金 会计工 作。 阮女士 是香 港会计师公 会及英国 特许公认 会计师公 会资深会 员, 并持有英国 列斯特大 学硕士学 位。 2、安全保管 资产条件 在 安全 保管资 产方 面, 为了清 楚区 分托管 客户 与银 行拥 有的 资产, 中银 香港 目前已 以 托 管人 身份在 本港及 海外 存管或 结算机 构开 设了独 立的 账户 以持有 及处理 客户 的股票 、债 券等资产交 收。 除 获得 客户特 别指 令或 法例要 求外 ,所有 实物 证券 均透 过当 地市场 之次 托管 人以该 次 托 管人 或当地 存管机 构之 名义登 记过户 ,并 存放于 次托 管人 或存管 机构内 ,以 确保客 户权 益。 至 于在 异地市 场进 行证券 交割 所需之 跨国 汇款, 除非市 场/ 存托 机构/ 次托 管行等 另 有 要 求, 否则中 银香港 会尽 可能在 交收日 汇入 所需款 项, 以减 少现金 停留于 相关 异地市 场的 风险。 先进的系统 是安全保 管资产的 重要 条件 。 中银香港所采用的 托管系统名为 “Custody & Securities System ” 或简称 CSS ,是中 银 香港 聘用一 支科技 专家 、并结 合银行 内部 的专才 ,针 对机 构性客 户的托 管需 求在原 有的 零售托管系 统上重新 组建而成 的。CSS 整个系 统构建 在开放平台 上,以 IBM P5 系列 AIX 运 行 。系 统需使 用两台 服务 器,主 要用作 数据 存取及 支持 应用 系统软 件,另 各自 附有备 用服 务器配合。 此外,一 台窗口服 务器已安 装 NFS(Network File System,for Unix) 模块, 负责 与 AIX 服务 器沟通。 新 系统 除了采 用尖 端科 技 开发 ,并 融合机 构性 客户 的需 求与 及零售 层面 的系 统优势 , 不单符合SWIFT-15022 之要 求,兼 容file transfer 等不同的数 据传输, 亦拥有庞 大的容量招商 标普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80 ( 原有的零售托管 系统就曾多 次证实其在 市场买卖高 峰期均运作如常 ,反观部分 主要银行的 系统则瘫痪 超过 1.5 小时)。 至于基金估值、会计核 算以及投资监督服 务,则采 用自行研发的 FAMEX 系统进行处 理 ,系 统可相 容多种 货币 、多种 成本定 价法 及多种 会计 核算 法,以 满足不 同机 构客户 及各 类基金的需要。 系统优势包 括:多种货币 ;多种分类 ;实时更新;支 持庞大数据 量;简易操 作, 方 便 用 户 。 系 统 所 支 持 的 核 算 方 法 包 括: 权 重 平 均(Weighted Average) ; 后 入 先 出 (LIFO) ;先入先出(FIFO) ;其它方法可经与客户商 讨后实施。系统所支持的估值方法 有: 以市场价格标明(Marking to Market) ;成本法; 成 本或市场价的较低 者;入价与 出价(Bid and offer) ;分 期偿还(Amortization) ;含息或除 息(Clean/dirty) ;及其它根 据证券类别 的例外估值 等。 18.3 托管业 务的主要管 理制度 作 为一 家本地 持牌 银行 ,中银 香港 的业务 受香 港金 融管 理局 全面监 管; 另外 , 作为 本 地上市的金 融机构, 中银香港 亦需严格 遵守香港 联合 交易所的规 定及要求 。 中 银香 港实施 严格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和风险 管理 流程 ,所 有重 要环节 均采 用双 人复核 , 减 少人工 操作 风险; 并由独 立风险 管理 部门就 任何新产 品/ 服务/ 措施 等进行 全面评 核及 监 控 ,避 免人为 失误或 道德 风险。 任何外 判安 排,除 上述 风险 分析外 ,还需 寻求 监管机 构之 批淮。 对 于次 托管行 或服 务商 的委任 ,中 银香港 亦制 定了 有关 选任 、服务 标准 、及 日常服 务 水 平监 控等制 度及要 求, 以确保 服务质 量。 对托管 客户 而言 ,中银 香港亦 承担 其次托 管行 之服务疏失 等风险, 并在托管 合约中清 楚订明。 中 银香 港具备 经审 核之 应变计 划以 应付各 种各 样特 殊情 况的 发生。 应变 计划 每年均 会 进 行测 试及演 练,模 拟在 突发情 形下之 业务 运作, 并对 测试 结果进 行检讨 及评 估,以 确保 在 突发 情形下 仍能提 供服 务。系 统方面 ,灾 难应变 措施 中心 亦已预 留独立 应用 软件及 数据 库服务器, 随时取代 生产服务 器运作。 托 管业 务之规 章制 度及工 作手 册乃根 据与 托管相 关的监 管条 例或指 引( 如: 员 工守 则, 了解你的客户政 策 、防洗钱 政策及个人 私隐条例等) 与中银香港本身 制定的内控 制度(如 : 信息安全管理办 法,包括托 管系统用户 之管理、权 限 之设定等)缮制, 并因应有关 条例、指 引或政策之 修订而适 时调整, 以确保乎 合对外、 对内 的监控要求 。 有 关 托管 业务 的重 要规 章 制度 包括 《托 管业 务 标准操 作 规程 》(Custody - 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 Overview ) ,主要内 容包括: 账户开立、 客户账户 管理、结 算程序、 公司行动程 序、资产 核对、资 金报告、 账单、投 诉、 应急计划等 等。以及 《托 管系统进 入控 制规程》(Custody - System Access Control Procedure Overview ), 内容涵 盖系统范 围、招商 标普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81 系 统描 述、用 户概况 、功 能列表 、职责 定义 、增加 、删 除、 修改程 序、请 求格 式、控 制与 备份安排等 。 中 银香 港设有 独立 的稽 核委员 会, 直接向 董事 会负 责, 对各 部门进 行定 期及 不定期 之 稽核。至于 年度审计 ,则委任 罗兵咸永 道会计师 事务 所进行。 中 银集 团系内 各企 业法 人或业 务条 线均严 格分 开, 并设 严密 的防火 墙, 以确 保客户 资 料高度保密 。 18.4 重大处 罚 中 银香 港托管 业务 自成 立至今 已十 二年, 从未 受到 监管 机构 的重大 处罚 ,亦 没有重 大 事项正在接 受司法部 门、监管 机构的立 案调查。 招商 标普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82 §19 相 关服 务机构 19.1 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 19.1.1 场 外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 招商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招商基金客 户服务热 线:400-887-9555 (免长途 话费 ) 招商基金官 网交易平 台 交易网站:www.cmfchina.com 客服电话:400-887-9555 (免 长途话费 ) 电话:(0755 )83196437 传真:(0755 )83199059 联系人:陈 梓 招商基金战 略客户部 地址:北京 市西城区 月坛南街1 号院 3 号楼 1801 电话:13718159609 联系人:莫 然 地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088 号上海 招商 银行大厦南 塔 15 楼 电话:(021 )38577388 联系人:胡 祖望 招商基金机 构理财部 地址: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 23 楼 电话:(0755 )83190401 联系人:任 虹虹 地址:北京 市西城区 月坛南街1 号院 3 号楼 1801 电话:18600128666 联系人:贾 晓航 地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088 号上海 招商 银行大厦南 塔 15 楼 电话:(021 )38577379 联系人:伊 泽源 招商基金直 销交易服 务联系方 式 地址: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6019 号金 润大厦 11 层 招商基金客 户服务部 直销柜台 招商 标普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83 电话:(0755 )83196359 83196358 传真:(0755 )83196360 备用传真: (0755)83199266 联系人:冯 敏 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信 息 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 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电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杨 菲 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7088 号 招商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电话:(0755 )83198888 传真:(0755 )83195050 联系人:邓 炯鹏


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电话:95566 传真:(010 )66594853 联系人:张 建伟 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 街6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电话:95599


传真:(010 )85109219 联系人:张 伟 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电话:(021 )58781234 传真:(021 )58408483 联系人:张 宏革 中国光大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 :唐双宁 招商 标普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84 电话:95595 传真:(010 )63636248 联系人:朱 红 华夏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 街22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建 电话:(010 )85238667 传真:(010 )85238680 联系人:郑 鹏 中国民生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电话:95568 传真:(010 )58092611 联系人:穆 婷 中国邮政储 蓄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电话:95580 传真:(010 )68858117 联系人:王 硕 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东南路 500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国富 电话:(021 )61618888 传真:(021 )63604199 联系人:高 天 宁波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 州区宁南 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电话:0574-87050038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王 佳毅 东莞农村商 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东 城区鸿福 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 :何沛良 电话:0769-961122 联系人:林 培珊 江苏江南农 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常州市天 宁区延宁 中路 668 号 招商 标普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85 法定代表人 :陆向阳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066 联系人:包 静 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江苏大 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江苏大 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电话:(0755 )82960223 传真:(0755 )82960141 联系人:林 生迎 客户服务电 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中国银河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35 号国际 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街35 号国企大 厦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辛 国政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中信建投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立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 )65182261 联系人:权 唐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国泰君安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商招商 标普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86 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 上海银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 敏祺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华泰联合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中心 区中心广 场香 港中旅大厦 第五层(01A 、02、03、04)、 17A、18A、24A 、25A 、26A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中心区 中心广场 香港 中旅大厦第5 层、17 层、18 层、24 层、25 层、26 层 法定代表人 :马昭明 联系人:盛 宗凌、庞 晓芸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客服电话:95513 公司网址:www.lhzq.com 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 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 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 芸、李笑 鸣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广发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 区天河北 路 183-187 号 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 州天河北 路大都会 广场 5、18 、19 、36、38、39 、41、42、43 、44 楼 招商 标普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87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电话:(020 )87555888 传真:(020 )87555417 联系人:黄 岚 客户服务电 话:95575 或致电 各地营业 网 点 网址:www.gf.com.cn 申万宏源证 券有限公 司(原申 银万国证 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路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路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曹 晔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平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中心区 金田路4036 号 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中心区 金田路4036 号 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电话:(0755 )22621866 传真:(0755 )82400862 联系人:吴 琼 客户服务电 话:95511-8 网址:http://stock.pingan.com 光大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电话:(021 )22169999 传真:(021 )22169134 联系人:刘 晨 客户服务热 线:95525 网址:www.ebscn.com 安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招商 标普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88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2008 号中国 凤凰大厦 1 栋9 层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余 江 客服电话:4008001002 网址:www.essence.com.cn 中信证券( 山东)有 限责任公 司(原中 信万 通证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 山区深圳 路 222 号 青岛 国际金融广 场 1 号楼20 层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 山区深圳 路 222 号 青岛 国际金融广 场 1 号楼 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电话:(0532 )85022326 传真:(0532 )85022605 联系人:吴 忠超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1012 号国 信证券大厦 十六层至 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1012 号国 信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人 :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齐 晓燕 客户服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长江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 华路特8 号长江证 券大 厦 办公地址: 武汉市新 华路特8 号长江证 券大 厦 招商 标普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89 法定代表人 :杨泽柱 电话:(027 )65799999 传真:(027 )85481900 联系人:奚 博宇 客服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代销资格批 准文号: 证监基金 字【2003 】25 号 华福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 四路 157 号新天地 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1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电话:021-20655183 、13764105212 传真:021-20655196 联系人:王 虹、高文 静 客服电话: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国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 市辅星路13 号 办公地址: 广西南宁 市滨湖路46 号 法定代表人 :何春梅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牛 孟宇 客服电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华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 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 邺区江东 中路 228 号华 泰证券广场 、深圳市 福田区深 南大道4011 号 港中旅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周易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庞 晓芸 招商 标普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90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申万宏源西 部证券有 限公司( 原宏源证 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 木齐市高 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 国际大厦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 木齐市高 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 国际大厦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 :许建平 电话:(010 )88085858 传真:(010 )88085195 联系人:李 巍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天相投资顾 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街19 号富凯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5 号 新盛 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27 联系人:林 爽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http://www.txsec.com 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越时代 广场(二 期)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亮马 桥路48 号中信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顾 凌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东方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 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9 层 招商 标普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91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 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 21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电话:(021 )63325888 传真:(021 )63326173 联系人:胡 月茹 客服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信达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宣武 门西大街 甲 127 号大成大 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电话:010-83252182 传真:(010 )63080978 联系人:唐 静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大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 连市沙河 口区会展 路 129 号大连国 际金融 中心 A 座- 大连期货 大厦 38、39 层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 连市沙河 口区会展 路 129 号大连国 际金融 中心 A 座- 大连期货 大厦 38、39 层 法定代表人 :李红光 电话:0411-39991807 传真:0411-39673214 联系人:谢 立军 客服电话: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中航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红 谷滩新区 红谷中大 道 1619 号国际 金融大厦A 座 41 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立 路60 号润枫德 尚 6 号楼 3 层中航证 券 招商 标普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92 法定代表人 :王宜四 电话:010-64818301 传真:010-64818443 联系人:史 江蕊 客服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华融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阳 门北大 街18 号 中国人保寿 险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人 :祝献忠 电话:010-85556048 传真:010-85556088 联系人:孙 燕波 客服电话: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华宝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世 纪大道 100 号57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世 纪大道 100 号57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电话:021-68777222 传真:021-20515593 联系人:刘 闻川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方正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芙蓉 中路二段 华侨 国际大厦 22 -24 层 公司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芙蓉 中路二段 华侨 国际大厦 22 -24 层 法定代表人 :雷杰 联系人:徐 锦福 电话:010-57398062 传真:010-57308058 客服电话:95571 招商 标普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93 网址:www.foundersc.com 中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原齐 鲁证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 南市经七 路 法定代表人 :李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 阳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中山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 山区科技 中一路西 华强 高新发展大 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 山区科技 中一路西 华强 高新发展大 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40511 联系人:罗 艺琳 客服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 广州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西路 5 号 广州 国际金融中 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西路 5 号 广州 国际金融中 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林 洁茹 客服电话:95396 网址:www.gzs.com.cn 东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 州延陵西 路23 号投资广 场 18 层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东 方路1928 号东 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赵俊 电话:021-20333333 招商 标普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94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 一彦 客服电话:400-888-8588 ;95531 网址:www.longone.com.cn 东吴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 园区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 :吴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 晓丹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http://www.dwzq.com.cn 华龙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兰州市城 关区东岗 西路 638 号财 富大厦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 州市城关 区东岗西 路 638 号财富大 厦 19 楼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电话:0931-4890208 、0931-8784656 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范 坤、杨力 客服电话:0931-95368 公司网站地 址:www.hlzq.com 恒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 和浩特市 新城区新 华东 街 111 号 办公地址: 内蒙古呼 和浩特市 新城区新 华东 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 :庞介民 联系人:魏 巍 电话:0471-4974437 传真:0471-4961259 客服电话:4001966188 网址:www.cnht.com.cn 渤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 济技术开 发区第二 大街 42 号写字楼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 开区宾水 西道 8 号 招商 标普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95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王 兆权 网址:www.ewww.com.cn 客服电话:400-651-5988 民生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 街28 号 民生金融中 心 A 座 16-1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 街28 号 民生金融中 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表人 :岳献春 电话:010-85127622 传真:010-85127917 联系人:赵 明 网址:www.mszq.com 客服电话:4006198888 万和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海口市南 沙路49 号通信 广场二楼 办公地址: 海口市南 沙路49 号通信 广场二楼 深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7028 号时代 科技大厦 西厅 20 层 法定代表人 :朱治理 电话:0755-82830333 传真:0755-25161630 联系人:黎 元春 网址:http://www.vanho.com.cn 客服电话:0755-25170332 五矿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4028 号经贸 中心 4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4028 号经贸 中心 48 楼 法定代表人 :赵立功 联系人:王 鹏宇 电话:0755-83219194 传真:0755-82545500 招商 标普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96 客服电话:40018-40028 网站:www.wkzq.com.cn 中国中投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与福中 路交 界处荣超商 务中心A 栋第18 层-21 层及第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 .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6003 号荣超 商务中心 A 栋第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 :龙增来 联系人: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服电话:4006008008 ,95532 国金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青 羊区东城 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成都市青 羊区东城 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刘 婧漪、贾 鹏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国都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直 门南大街3 号 国华投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 :常喆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 联系人:黄 静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http://www.guodu.com 西南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 北区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 北区桥北 苑 8 号西 南证 券大厦 招商 标普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97 法定代表人 :吴坚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张 煜 客服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浙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杭大 路 1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杭大 路 1 号黄 龙世 纪广场 A 座 6-7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电话:021-64718888 传真:021-64713795 联系人:李 凌芳 客服电话:0571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英大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中路华能 大厦 三十、三十 一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中路华能 大厦 三十、三十 一层 法定代表人 :吴骏 联系人:吴 尔晖 联系人电话 :0755-83007159 联系人传真 :0755-83007034 客服电话:4000-188-688 公司网址:www.ydsc.com.cn 大同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 区迎宾 街15 号 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 原市长治 路 111 号 山西 世贸中心 A 座F12、F13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联系人:薛 津 联系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30322 客服电话:4007121212 招商 标普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98 网址:www.dtsbc.com.cn 东北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自 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 长春市净 月开发区 生态大街6666 号东北证券 503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树财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安 岩岩 客服电话: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华鑫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厦 28 层 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肇 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 :俞洋 联系人:陈 敏 电话:021-54967552 传真:021-64333051 网站:www.cfsc.com.cn 客服电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 4001099918 新时代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北三 环西路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15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北三 环西路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1501 法定代表人 :刘汝军 联系人:田 芳芳 电话:010-83561146 传真:010-83561094 客服电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第一创业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福华一 路 115 号投行大 厦 20 楼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福华一 路 115 号投行大 厦 15-20 楼 招商 标普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99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地址:深圳 市福田区 福华一路115 号投 行大 厦 18 层 联系人:李 晓伟 电话:0755-23838076 传真:0755-25838701 网址:www.fcsc.cn 客服电话:4008881888 中国国际金 融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 国门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 国门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 :金立群 联系人:蔡 宇洲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客服电话:4009101166 中国民族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北四 环中路27 号院 5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北四 环中路27 号盘 古大观 A 座 40F-43F 法定代表人 :赵大建 电话:59355941 传真:56437030 联系人:李 微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九州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原天 源证券) 注册地址: 青海省西 宁市长江 路53 号汇通大 厦六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民田 路新华保 险大 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林小明 电话:010-57672224,17888805198 招商 标普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00 传真:0755-33329815 联系人:郭 小璇 客服电话:4006543218 网址:www.tyzq.com.cn 万联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 州市天河 区珠江东 路 11 号高德置地 广场 F 座18 、1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 州市天河 区珠江东 路 11 号高德置地 广场 F 座18 、19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王 鑫 电话:020-38286588 传真:020-38286588 客服热线:4008888133 公司网址:www.wlzq.com.cn 太平洋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 明市青年 路 389 号 志远 大厦 1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北展 北街九号 华远 企业号 D 座 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 :李长伟 联系人:谢 兰 电话:010-88321613 传真:010-88321763 客服电话:400-665-0999 网址:www.tpyzq.com 联讯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惠 州市惠城 区江北东 江三 路惠州广播 电视新闻 中心三、 四楼 公司地址: 广东省惠 州市惠城 区江北东 江三 路惠州广播 电视新闻 中心三、 四楼 法定代表人 :徐刚 电话:0752-2119700 传真:无 联系人:彭 莲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www.lxsec.com 招商 标普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01 中信期货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越时代 广场 (二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越时代 广场 (二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联系人:韩 钰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10-57762999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客服电话:400-990-8826 东海期货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东 方路1928 号东 海证券大厦8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东 方路1928 号东 海证券大厦8 楼 法定代表人 :陈太康 联系人:李 天雨 电话:021-68757102/13681957646 传真:无 网址:www.qh168.com.cn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上海云湾投 资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新 金桥路 27 号13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锦 康路308 号陆 家嘴世纪金 融广场 6 号楼 6 层 法定代表人 :戴新装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9999 联系人:范 泽杰 统一客服电 话:400-820-1515 公司网站地 址: www.zhengtongfunds.com 上海长量基 金销售投 资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高 翔路 526 号 2招商 标普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02 幢 220 室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电话:400-820-2899 传真:021-58787698 联系人:敖 玲 深圳众禄基 金销售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深南 东路5047 号发 展银行大厦 25 楼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童 彩平 蚂蚁(杭州 )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 杭区仓前 街道海曙 路东 2 号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电话:0571-28829790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韩 松志 北京展恒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 义区后沙 峪镇安富 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088-8802 联系人:周 文婕 诺亚正行( 上海)基 金销售投 资顾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金 山区廊下 镇漕廊公 路 7650 号 205 室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电话:400-821-5399 传真:(021 )38509777 联系人:李 娟 招商 标普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03 上海好买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场中路685 弄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电话:(021 )58870011 传真:(021 )68596916 联系人:张 茹 上海天天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龙田 路 190 号2 号 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 :其实 电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潘 世友 和讯信息科 技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外 大街22 号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电话:400-9200-022 传真:0755-82029055 联系人:吴 阿婷 浙江同花顺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文二 西路一号 元茂 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刘 宁 上海陆金所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1333 号 14 楼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郭坚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宁 博宇 招商 标普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04 上海联泰资 产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区富 特北 路 277 号 3 层310 室 法定代表人 :燕斌 电话:400-046-6788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凌 秋艳 北京乐融多 源投资咨 询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西大 望路 1 号1 号 楼 1603 法定代表人 :董浩 电话:400-068-1176 传真:010-56580660 联系人: 于 婷婷 深圳市新兰 德证券投 资咨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华强 北路赛格 科技 园 4 栋 10 层1006# 法定代表人 :杨懿 电话:400-166-1188 传真:010-83363072 联系人: 文雯 嘉实财富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世 纪大道 8 号上 海国金中心 办公楼二 期 46 层 4609-10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电话:400-021-8850 联系人: 余 永健 网址: www.harvestwm.cn 珠海盈米财 富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 海市横琴 新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 :肖雯 电话:020-80629066 招商 标普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05 联系人: 刘 文红 网址: www.yingmi.cn 南京苏宁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 武区苏宁 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 :钱燕飞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联系人: 王锋 网址:http://fund.suning.com 北京蛋卷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阜通 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 :钟斐斐 电话:4000-618-518


联系人:戚 晓强





网址:http://www.ncfjj.com/


上海基煜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 明县长兴 镇路潘园 公路 1800 号2 号楼6153 室 (上海 泰和经 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 :王翔


电话: 400-820-5369 联系人:吴 鸿飞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中民财富基 金销售( 上海)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中山 南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法定代表人 :弭洪军 电话:400-876-5716 联系人:茅 旦青


网址:www.cmiwm.com 上海挖财金 融信息服 务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杨 高南路 799 号5 层 01 、02/03 室 法定代表人 :胡燕亮 招商 标普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06 电话:021-50810687 联系人:樊 晴晴 网址: www.wacaijijin.com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世纪 金融 广场杨高南 路 799 号3 号楼 9 楼 法定代表人 :兰奇


电话:95156 转 5 联系人:陈 益萍 网址: www.tonghuafund.com 济安财富( 北京)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太阳 宫中路16 号院 1 号楼冠捷大 厦 3 层 307 单元 法定代表人 :杨健 联系人:李 海燕


联系电话:13501184929


客服电话:400-673-7010 公司网址:http://www.jianfortune.com/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选 择其 他符 合要 求的 机构代 理销 售本 基金, 并 及时公告。 19.1.2 场 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场 内认购通 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 内具有基 金代 销业务资格 的会员单 位 (具体名单 详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或相关 业务公告) 进 行。本基 金募集期结 束前获得 基金代销 资格的证 券 公司 也可代 理场内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尚未 取得相 应业 务资 格,但 属于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会 员 的其 他机构 ,可在 本基 金上市 后,代 理投 资者通 过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交易 系统 参与本 基金 的上市交易 。 19.2 注册登 记机构 名称: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太平桥大 街 17 号 招商 标普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07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电话:(010 )59378888 传真:(010 )59378907 联系人:朱 立元 19.3 律师事 务所和经办 律师 名称:北京 市高朋律 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东三 环北路 2 号南银大 厦 28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磊 电话:(010 )59241188 传真:(010 )59241199 经办律师: 王明涛、 李勃 联系人:王 明涛 19.4 会计师 事务所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德勤 华永会计 师事务所 (特殊普 通合伙) 注册地址: 上海市延 安东路 222 号外滩 中心 30 楼 执行事务合 伙人:曾 顺福 电话:021-6141 8888 传真:021-6335 0177 经办注册会 计师:汪 芳、吴凌 志 联系人:汪 芳 招商 标普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08 §20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 要 20.1 基金合 同当事人的 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和义务 A、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1)依法申 请并募集 基金,办 理基金备 案手续 ; (2)依照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运用基金 财产;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 产; (4)根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决 定本基金的 相关费率结构和 收费方式, 获得基 金 管理 人报酬 ,收取 认购 费、申 购费、 基金 赎回手 续费 及其 它事先 批准或 公告 的合理 费用 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的 其它费用 ; (5)根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之规定销 售基金 份额 ; (6)在本合同的 有效期内, 在不违反公 平、合理原 则以及不妨碍基 金托管人遵 守相关 法 律法 规及其 行业监 管要 求的基 础上,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对基 金托管 人履行 本合 同的情 况进 行 必要 的监督 。如认 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 了法 律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对基金 财产 、其它 基金 合 同当 事人的 利益造 成重 大损失 的,应 及时 呈报中 国 证 监会 和中国 银监会 ,以 及采取 其它 必要措施以 保护本基 金及相关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利益 ; (7)根据基金合 同的规定选 择适当的基 金代销机构 并有权依照代销 协议对基金 代销机 构行为进行 必要的监 督和检查 ; (8)自行担任基 金注册登记 机构或选择 、更换基金 注册登记代理机 构,办理基 金注册 登记业务, 并按照基 金合同规 定对基金 注册登记 代理 机构进行必 要的监督 和检查; (9)在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 ,拒绝或 暂停受 理申 购和赎回的 申请; (10 )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 下,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的利益依法 为基金进 行融资; (11 )依据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 定 ,制订基 金收 益的分配方 案; (12 ) 按照法律 法规,代 表基金对 被投资企 业行使股 东权利,代 表基金行 使因投资 于其 它证券所产 生的权利 ; (13 )在基 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 时,提名 新的基金 托管 人; (14 )依据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15 )依照 有关规定 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 资于证券 所产 生的权利; (16 ) 选择、更 换律师、 审计师、 证券经纪 商或其他 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 部机构并 确定 有关费率; 招商 标普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09 (17) 根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订 、修 改并 公布 有关基 金募 集、 认购、 申 购、赎回、 转托管、 基金转换 、非交易 过户 、冻 结、 收益分配等 方面的业 务规则; (18 )选择 、更换基 金投资顾 问; (19 )委托 第三方机 构办理本 基金的交 易、清算 、估 值、结算等 业务; (20 )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以及依 据基金合 同制订的 其它法律文 件所规定 的其它权 利 。 B、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 金,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 发售、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宜 ; (2)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以诚实信 用、勤 勉尽 责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 (3)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4)配备足够的 具有专业资 格的人员进 行基金投资 分析、决策,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 财产和 基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分 别管理 、分 别记账 ,进 行证券投资 ; (6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 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7)除依据《基 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外,不得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 利益,不得 委托第三 人运作基 金财产; (8)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的财 务会计 报告 ; (9)依法接 受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 (10 )编制 季报、半 年报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 )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 开放式基 金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 方法 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 定; (12 )计算 并公告基 金资产净 值,确定 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格 ; (13 )严格 按照《基 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 (14 )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不泄露 基金投资 计划、投 资意向等。 除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 定外,在 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 前应 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 人泄露; (15 )按规 定受理申 购和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款项; (16 ) 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报 表、代表基 金签订的 重大合同 和其 他相关资料 ; (17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 托管人、基 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招商 标普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10 (18)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9 ) 组织并参 加基金财 产清算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 (20 ) 因违反基 金合同导 致基金财 产的损失 或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应 承担 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 除; (21 ) 基金托管 人 违反基 金合同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追偿 ; (22 )基金 管理人对 其委托的 投资顾问 及其他第 三方 机构的行为 承担责任 。 (23 )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职责。 2、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与义务 A、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1)依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2)依照基 金合同的 约定获得 基金托管 费; (3)监督基 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运 作; (4)在基金 管理人职 责终止时 ,提名新 的基金 管理 人; (5)依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 (6)选择、 更换境外 资产托管 人并与之 签署有 关协 议; (7)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它权 利。 B、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准 时将公司行 为信息通知 基金管理人,确 保基金及时 收取所 有应得收入 ; (2)设立专门的 基金托管部 ,具有符合 要求的营业 场所,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 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 的专职人 员,负责 基金财产 境内托管 事宜 ; (3)按规定 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 证券账 户; (4)除依据《基 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外,不得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 利益; (5)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产 分别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财产的 完整和独 立; (6)保管(或委 托境外资产 托管人)由 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签订的 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 合同及有关 凭证; (7)保存基 金托管业 务活动的 记录、账 册、报 表和 其他相关资 料; (8)按照基 金合同的 约定,根 据基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及时 办理清算 、交割事 宜; (9)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除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 ,在基 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应 予以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 (10 )办理 与基金托 管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露 事项 ; 招商 标普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11 (11 ) 对基金财 务会计报 告、半年 度 和年度 基金报告 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 各重 要 方面 的运作 是否严 格按 照基金 合同的 规定 进行;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有未执 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行为,还 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 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 的措 施; (12 )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13 )复核 、审查基 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 (14 )按规 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5 ) 依据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或有 关规定向 基金份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 项 ; (16 )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 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 (17 )按照 规定监督 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运作; (18 ) 因过错违 反基金合 同导致基 金财产损 失,应承 担赔偿责任 ,其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 免除;除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外 ,基金托 管人不承 担连 带责任; (19 ) 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 时,应为基 金向基金 管理人追 偿 ; (20 )对其 委托第三 方机构相 关事项的 法律后果 承担 责任。 (21 )国务 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 构规定的 其他职责 。 3、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与义 务 A、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 (1)分享基 金财产收 益; (2)参与分 配清算后 的剩余基 金财产; (3)依法转 让或者申 请赎回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4)按照规 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5)出席或者委 派代表出席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资料; (7)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8)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它权 利。 B、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义务 (1)遵守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 (2)缴纳基 金认购、 申购款项 及基金合 同规定 的费 用; (3)在持有 的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基 金亏损 或者 基金合同终 止的有限 责任; (4)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合 法利益的活 动; (5)执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6)返还在 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因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招商 标普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12 (7)基金份额持 有人应遵守 基金管理人 及其代理销 售机构和注册登 记机构的相 关交易 及业务规则 ; (8)法律法 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义 务。 20.2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1、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由本 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 法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每 一基 金份额拥有 平等的投 票权。 2、有以下事 由情形之 一时,应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终止基 金合同, 但基金合 同另有约 定的除 外; (2)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3)提高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报 酬标准,但 根据法律法规的 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 除外 ); (4)更换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5)变更基 金类别; (6)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7)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8)本基金 与其它基 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 重大影响, 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变更 基金合同等 其他事项 ; (10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1 )单独 或合计持 有本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以基金管 理人收到 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 额计算, 下同 )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2 )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它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事项。 3、以下情况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2)法律法 规要求增 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 取; (3)在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 内变更本基 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 收费方 式; (4)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而应当 对基金 合同 进行修改; (5)对基金 合同的修 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关系发 生变化; (6)对基金 合同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利影 响; (7)除法律 法规或基 金合同规 定应当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以外的其 它情形。 招商 标普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13 4、召集方式 : (1)除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 集。基 金管理人未 按规定召 集或不能 召集时, 由基金托 管人 召集。 (2)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必要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十日 内决 定是 否召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 十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 不 召集 或在规 定时间 内未 能作出 书面答 复,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开 的, 应当自 行召 集。 (3)代表基金份 额百分之十 (含百分之 十)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同一事项 认为有 必 要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自收 到 书面 提议之 日起十 日内 决定是 否召集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托管人。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 十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 不召集或在 规定时间 内未能作 出书面答 复,代 表 基金 份额百分之 十以上 (含 百分之十) 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 开的,应 当向基金 托管 人提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十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起 六十日内召 开。 (4)代表基金份 额百分之十 以上(含百 分之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 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而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集 或在规 定时 间内未 能作 出 书面 答复的 ,代表 基金 份额百 分之十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权 自行召 集, 并至少 提前 三十日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 (5)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 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 、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 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 日。 5、通知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应当 于会 议召 开前 40 天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上 公 告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不得就 未经公 告的 事项进 行表 决。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知 将至 少载明以下 内容: (1)会议召 开的时间 、地点、 方式和会 议形式 ;; (2)会议拟 审议的事 项、议事 程序和表 决形式 ; 招商 标普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14 (3) 投票委托 书内容 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 代理人身 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 地点; (4)会务常 设联系人 姓名、电 话; (5)有权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益登 记日; (6)出席会 议者必须 准备的文 件和必须 履行的 手续 ; (7)召集人 需要通知 的其他事 项; (8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 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表决方 式 ,并 在会议 通知中 说明 本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所采 取的 具体通 讯方式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 及其 联系方 式和联 系人 、表决 意见寄 交的 截止时 间和 收取 方式、 投票表 决的 截止日 以及 表决票的送 达地址等 内容; (9)如召集人 为 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 行监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人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如 召集人 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拒不 派代表 对表 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 督的,不 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 票效 力。 6、开会方式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 式开 会,会 议的 召开 方式由 会 议召集人确 定。 (1)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本人 出席或通过 授权委派其代理 人出席,现 场开会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授 权代表 应当 列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 管人 不派代 表列席 的, 不影响 表决效 力; 通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基 金合同 的相 关规定 以通 讯 的书 面方式 进行表 决。 会议的 召开方 式由 召集人 确定 ,但 决定基 金管理 人更 换或基 金托 管 人的 更换、 转换基 金运 作方式 和提前 终止 基金合 同事 宜必 须以现 场开会 方式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 下条件时 ,可以进 行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议 程: ① 亲自 出席会 议者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和 受托 出席 会 议 者出 具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 凭证 和授权 委托书 等文 件符合 法律法 规、 本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定 ,并 且持有 基金 份额的凭证 与基金登 记注册机 构记录及 基金管理 人持 有的登记资 料相符; ② 经核 对,汇 总到 会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显 示, 全部 有效凭 证 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不 少于权益 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 的 50% (含 50%)。 (2)通讯开会。 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 对表决事项 的表决意见以书 面形式或会 议通知 等 相关 公告中 指定的 其他 形式在 表决截 至日 以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址 。通 讯开会 应以 书面方式或 会议通知 等相关公 告中指定 的其他形 式进 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招商 标普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15 ①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公 告 会 议 通 知 后 , 在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连 续 公 布 相 关 提 示 性 公 告; ②会议召集 人在基金 托管人 (如 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 集 人,则为基 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 关 的 监督 下按照 会议通 知规 定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表 决意见 ,基金 托管 人或基 金管 理人经通知 不参加收 取表决意 见的,不 影响表决 效力 ; ③ 本人 直接出 具表 决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表 出具 表决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 金份额不少 于权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50% (含50% ); ④ 上述 第③项 中直 接出 具表决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他 人出 具表 决意见 的 其 它代 表,同 时提交 的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和受托 出席 会议 者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证 和授权 委托书 等文 件符合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与 基金登 记注 册 机构 记录及 基金管 理人 持有的 登记资 料相 符,并 且委 托人 出具的 代理投 票授 权委托 书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 定; ⑤会议通知 公布前已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3)如果出现任 何不符合上 述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召开条件的情况 ,则对同一 议题可 履行再次开 会程序。 再次开会 日期的提 前通知期 限为 40 天,但确定 有权出席 会议的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资格 的权益 登记 日不应 发生变 化。 再次开 会仍 然必 须达到 上述所 有相 关条件 ,才 能视为有效 。 7、议事内容 与程序 (1)议事内 容及提案 权 ① 议事 内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的 重大 事项 ,如 基金 合同的 重大 修改 、决定 终 止 基金 合同、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 金合并 、法律 法规 及基金 合同 规定的其他 事项以及 会议召集 人认为需 提交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讨论的其 他事项。 ②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单独或合 并持有权 益登 记日基金总 份额 10%(含 10% )以 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可以 在大会 召集人 发出 会 议通 知前 向大 会召集 人提交 需由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的 提案 ;也可 以在会 议通 知发出 后向 大会 召集人 提交临 时提 案,临 时提 案应当在大 会召开日 至少 35 天 前提交召 集人并 由召 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就未 经公告的 事项进行 表决 。 ③ 召集 人对于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的临 时提 案进 行审核 , 符合条件的 应当在大 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对于基 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的 提案,大 会召集人 应当按照以 下原则对 提案进行 审核: a、关联性。大会 召集人对于 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案涉 及事项与基金有 直接关系, 并且不 超 出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职 权范 围的, 应提交 大会 审议; 对于 不 符合 上述要 求的, 不提 交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如果 召集人 决定不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案提交 大会表决 ,应当在 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上进行解 释和说明 。 招商 标普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16 b、程序性。大会 召集人可以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提 案涉及的程序性 问题作出决 定。如 将 其提 案进行 分拆或 合并 表决, 需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原提 案人不 同意变 更的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题 提请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出 决定 ,并 按照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定 的程序进行 审议。 ④单独或合 并持有权 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 10%(含 10% )或以上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交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的 提案, 或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提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审议 表决的 提案, 未获 得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通 过, 就同一 提案再 次提 请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审议,其 时间间隔 不少于六 个月。法 律法 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 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集 人发 出召开 会议 的通 知后 ,对 原有提 案进 行修 改,应 当 最迟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 开前 30 日公 告。否则 ,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 当顺延并 保证至少 与公告日期 有 30 日的 间隔期。 (2)议事程 序 ①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报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后生效 。大 会主持 人为 基金 管理人 授权出 席会 议的代 表,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如 果基金 管理人 授权 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 授权代 表均 未能 主持大 会,则 由出 席大会 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 人作为 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或主 持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不 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作 出的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 应当制作 出席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签 名册 载明参加 会 议人员姓 名 (或单位名 称) 、身份证 号码、住 所地址、 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 权 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 姓名 (或单 位名称) 等事项。 ②通讯开会 在 通讯 表决开 会的 方式 下,首 先由 召集人 按照 前述 约定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决 截 止日期 2 个工作 日由大会聘 请的公证机 关的公证员 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并形成决 议,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 形成决议 ,报经中 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 案后 生效。 8、表决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每份 基金份额 享有一 份平 等的表决权 。 (2)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分为一般 决议和 特别 决议: ①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 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 上 (含三分之 二)通过方 可作出。 ②一般决议 招商 标普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17 对于一般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 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 方为有效。除上 述第 1 项所 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 过事项以外的其 他事项均以 一般决议的 方式通过。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或 者基 金托管 人、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或 提前 终止基 金合 同应 当以特 别 决议通过方 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 取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 时,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 证据 证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 通 知中 规定的 确认投 资 者 身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效 出席 的投 资者, 表面符 合法 律法规 、基 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规 定的 表决意 见视为 有效 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不 清或相 互矛 盾的视 为弃 权表决,但 应当计入 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 数。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 各项 议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 表决。 9、计票 (1)现场开 会 ①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为 召集人 授权 出席 大会 的代 表,如 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 人中推举 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 的一名监 督员 (如 果 基金 管理人 为召集 人, 则监督 员由基 金托 管人担 任; 如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监 督员 由基金托管 人在出席 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中指 定) 共同担任监 票人;如 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 有 人自 行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但是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未 出席 大会或 拒不配 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 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中推 举三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不 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 计票的效 力。 ② 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 由大 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③ 如果 会议主 持人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代 理人 对于 提交 的表 决结果 有怀 疑, 可以在 宣 布 表决 结果后 立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行 重新 清点。 监票 人应 当进行 重新清 点, 重新清 点以 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 后,大会 主持人应 当当场公 布重 新清点结果 。 ④ 计票 过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出席 大会 的,不 影 响计票的效 力。 (2)通讯方 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 开会的情 况下,计 票方式可 采取如下 方式 : 招商 标普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18 由大会召集 人授权的 两名监督 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 权代 表 (若由基金托 管人召集 ,则为基 金管理人授 权代表) 的监 督下进行 计票,并 由公证机 关对其计票 过程予以 公证。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 督的 ,不影响计 票和表决 结果。 10 、生效与 公告 (1)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按 照《基金法 》有关规定 表决通过的事项 ,召集人应 当自通 过 之日 起五日 内报中 国证 监会核 准或者 备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定的 事项 自中国 证监 会依法核准 或者出具 无异议意 见之日起 生效。 (2)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对 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 均有 法律约 束力。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应 当执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决定。 (3)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应当自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出具无 异议意见后 2 个工作 日 内,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 集人在指 定媒体公 告。 (4)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 表决,在公 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必须将 公证书 全文、公证 机关、公 证员姓名 等一同公 告。 11 、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关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 20.3 基金合 同的变更、 终止及基金财 产的清算 A.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本 合同的约定 应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 事项的。 2、变更基金合同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应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案,并自 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 出具无异 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 3、但如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发 生变动并属 于本基金合 同必须遵照进行 修改的情形 ,或者 基 金合 同的修 改不涉 及本 基金合 同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或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的 ,可 不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而 经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修改后公 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B. 基金合同 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本基金合 同终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 2、因重大违 法、违规 行为,被 中国证监 会责 令 终止 的; 3、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 在六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承 接的; 4、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情形 。 招商 标普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19 C. 基金财产 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 ,基金管理 人应当按法 律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的有关 法律法规规 定对基 金财产进行 清算。 2、基金财产 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 日起三十个 工作日内由 基金管理人组织 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 组 ,在 基金财 产清算 组接 管基金 财产之 前,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按 照基 金合同 和托 管协议的规 定继续履 行保护基 金财产安 全的职责 。 (2)基金财产清 算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 计师、 律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成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可以 聘用 必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产清 算组负责基 金财产的保 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 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事活 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 同终止情 形发生后 ,由基金 财产清 算组 统一接管基 金财产; (2)基金财 产清算组 根据基金 财产的情 况确定 清算 期限; (3)基金财 产清算组 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 理和确 认; (4)对基金 财产进行 评估和变 现; (5)制作清 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进行 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 律意见书; (7)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8)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4、清算费用 清 算费 用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在进 行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合 理费 用, 清算费 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组优 先从基金 财产中支 付。 5、基金剩余 财产的分 配 基金财产按 下列顺序 清偿: (1)支付清 算费用; (2)交纳所 欠税款; (3)清偿基 金债务; (4)按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1 )、(2 )、(3 ) 项规定 清偿 前,不分配 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 。 6、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招商 标普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20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做 出 的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 7、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由 基金托管 人保存 二十 年以上。 20.4 争议的 处理 1、本基金合 同适用中 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 并从其 解释 。 2、本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之间 因本基金合 同产生的或 与本基金合同有 关的争议应 首先通 过友好协商 解决。但 若自一方 书面要求 协商解决 争议 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未能 以协商方 式解 决 的, 则任何 一方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位于 北京 的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员 会, 根据当 时有 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 裁。仲裁 裁决是终 局的,对 仲裁 各 方当事人 均具有约 束力。 3、除争议所 涉内容之 外,本基 金合同的 其他部 分应 当由本基金 合同当事 人继续履 行。 招商 标普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21 §21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 容摘 要 21.1 托管协 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 人(或简 称“管理 人”) 名称:招商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浩 成立时间:2002 年 12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2002]100 号文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13.1 亿元 人民币 经营范围: 发起设立 基金、基 金管理及 中国证监 会批 准的其他业 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 人 名称:中国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简称“ 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 地址:北 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 记日期:1983 年 10 月31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 仟玖佰肆 拾叁亿捌 仟柒佰柒 拾玖 万壹仟贰佰 肆拾壹元 整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 】24 号 托管部门信 息披露联 系人:王 永民 传真:(010 )66594942 中国银行客 服电话:95566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 营范 围:吸 收公 众存 款;发 放短 期、中 期、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 承 兑与 贴现; 发行金 融债 券;代 理发行 、代 理兑付 、承 销政 府债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金融 债 券; 从事同 业拆借 ;买 卖、代 理买卖 外汇 ;从事 银行 卡业 务;提 供信用 证服 务及担 保; 代 理收 付款项 及代理 保险 业务; 提供保 管箱 服务; 经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理 机构 等监管 部门 批准的其他 业务。 21.2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招商 标普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22 1、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 中实际可以监控 事项的约定 ,建立 相关的技术 系统,对 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运作进行 监督 。主要包括 以下 方面 : (1)对基金的投 资范围、投 资对象进行 监督。基金 管理人应将拟投 资的股票库 等各投 资 品种 的具体 范围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的变 化, 对各投 资品 种 的具 体范围 予以更 新和 调整,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上述 投资 范围对 基金 的投资进行 监督; (2)对基金 投融资比 例进行监 督; (3)对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进 行监督。为 对基金禁止 从事的关联交易 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 相互 提供与 本机构 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或 与本机 构有其 他重 大利害 关系 的公司名单 ; (4)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其回 购交易及监 督所需 的其他投 资品种的交 易对手 库,交易对 手库由信 用等级符 合 《通知》 要 求的交易 对手组成。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 据实际情 况 的变 化,及 时对交 易对 手库予 以更新 和调 整,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金融 衍 生品 、证券 借贷、 回购 交易时 ,交易 对手 应符合 交易 对手 库的范 围。基 金托 管人对 交易 对手是否符 合交易对 手库进行 监督; (5)基金如投资 银行存款, 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 定,事 先 确定 符合条 件的所 有存 款银行 的名单 ,并 及时提 供给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人据以 对基 金投资银行 存款的交 易对手是 否符合上 述名单进 行监 督; (6)对法律 法规 规定及基金 合同中实际 可以监控事 项约定的基金投 资的其他方 面进行 监督。 2、基金托管人应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 计算、 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应收 资金到 账、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基 金收益 分配 、相关 信息 披露、基金 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 绩表现数 据等 进行业务复 核。 3、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 人或其投资 顾问的违规 行为,应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 人,由 基 金管 理人或 由基金 管理 人责成 投资顾 问限 期纠正 ;基 金管 理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进 行核 对 确认 并回函 ;在限 期内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如基金 管理 人 未予 纠正 或基金管理 人未责成 投资顾问 纠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 报告中国证 监会。 4、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和 协助基金托 管人的监督 和核查,包括但 不限于:在 规定时 间 内答 复基金 托管人 并改 正,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证 ,对基 金托 管人按 照法 规 要求 需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度等。 5、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财产 的投资运作 于估值日结束且 相关数据齐 备后, 进行交易后 的投资监 控和报告 。 招商 标普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23 6、基金托管人的 投资监督报 告的准确性 和完整性受 限于基金管理人 或其投资顾 问及其 他 中介 机构提 供的 数 据和 信息, 基金托 管人 对这些 机构 的信 息的准 确性和 完整 性不作 任何 担保、暗示 或表示, 并对这些 机构的信 息的准确 性和 完整性所引 起的损失 不负任何 责任。 7、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 或其投资顾 问的投资行 为(包括但不限 于其投资策 略及决 定)及其投 资回报不 承担任何 责任。 21.3 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 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 效期内,在 不违反公平 、合理原则 以及不妨碍基金 托管人遵守 相关法 律 法规 及其行 业监管 要求 的基础 上,基 金管 理人有 权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本 协议 的情况 进行 必 要的 核查, 核查事 项包 括但不 限于基 金托 管人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开 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 户和 证券账 户、复 核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办理清 算交收、 相关信息 披露和监 督基金投 资运 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管 人擅自挪用 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理 、无正 当 理由 未执行 或延迟 执行 基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令 、泄 露基 金投资 信息等 违反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及本 协议有 关规 定时, 应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纠 正, 基金托 管人 收 到通 知后应 及时核 对并 以书面 形式对 基金 管理人 发出 回函 。在限 期内,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托 管人 改正。 基金 托 管 人对基 金管理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 的,基金 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 证监 会。 3、基金托管人应 积极配合基 金管理人的 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 核查托管 财产的完 整性和真 实性,在 规定 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 21.4 基金财 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 保管的原 则 (1)基金财 产应独立 于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的 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 应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 理人的合法合规 指令或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及 本协议另 有规定, 不得自行 运用、处 分、 分配基金的 任何财产 。 (3)基金托 管人按照 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 的所有 资金 账户和证券 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 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基金托管人 可将基金财 产安全保管 和办理与基 金财产过户有关 的手续等职 责委托 给第三方机 构履行。 (6)现金账 户中的现 金由基金 托管人或 其境外 托管 人以银行身 份持有。 招商 标普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24 (7)托管人或其 境外托管人 按照有关市 场的适用法 律、法规和市场 惯例,支付 现金、 办理证券登 记等托管 业务。 (8)除非根据基 金管理人书 面同意,基 金托管人不 得在任何托管资 产上设立任 何担保 权 利, 包括但 不限于 抵押 、质押 、留置 等, 基金托 管人 尽商 业上的 合理努 力确 保境外 托管 人 不得 在任何 托管资 产上 设立任 何担保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抵押、 质押、 留置 等,但 根据 有关使用法 律的规定 而产生的 担保权利 除外。 (9)对于因为基 金管理人进 行本协议项 下基金投资 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 管理人 负 责与 有关当 事人确 定到 账日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 账日 没有到 达托管 账户 的,基 金托 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由 此给基 金造 成损失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负责 向有 关当事 人追 偿基金的损 失。 2、基金募集 期间及募 集资金的 验资 (1)基金募集期 间的资金应 存于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 托管人的营业机 构开立的“ 基金募 集专户”。 该账户由 基金管理 人以基金 管理人的 名义 开立并管理 。 (2)基金募集期 满或基金停 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 份额总额、基金 募集金额、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人数 符合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在规 定时间 内, 聘请具 有从 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进 行验 资,出 具验 资报 告。出 具的验 资报 告由参 加验 资的2 名或2 名 以上中国 注册会计 师签字方 为有效。 验资完成后 ,基金管 理人应将 属于基金 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入 基金 托管人 开立并 指定 的基金 托管 银行 账户中 ,并确 保划 入的资 金与 验资确认金 额相一致 。 (3)若基金募集 期限届满 , 未能达到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的生 效条件,由 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 办理退款 等事宜。 3、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基金托 管人应负 责本基金 的银行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2)基金托管人 以本基金的 名义开设本 基金的托管 账户。本基金的 银行预留印 鉴由基 金 托管 人保管 和使用 。本 基金的 一切货 币收 支活动 ,包 括但 不限于 投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付基金收 益、收取 申购款, 均需通过 本基金的 托管 账户进行。 (3)本基金托管 账户的开立 和使用,限 于满足开展 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托 管人、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立 其他 任何银 行账 户; 亦不得 使 用本 基金 的银行 账户 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 的活动。 (4 )基金资金结算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 在国或地区监管理机构的有关规 定。 4、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 在基金所投 资市场的交 易所或登记 结算机构或境外 资产托管人 处,按 照该交易所 或登记结 算机构的 业务规则 开立证券 账户 。 招商 标普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25 (2)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和 使用,仅限 于满足开展 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 理人以 及各自 委托 代理人 均不得 出借 擅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户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 动。 (3)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和 证券账户相 关证明文件 的保管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 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 运用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 (4)基金证 券账户的 开立和管 理应符合 账户所 在国 或地区有关 法律的规 定。 5、其他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因业务发展 需要而开立 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 投资市场所在国 家或地区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由基 金托管 人或境 外资 产托管 人负 责开 立。新 账户按 有关 规则使 用并 管理。 (2)投资市场所 在国家或地 区法律法规 等有关规定 对相关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另 有规定 的,从其规 定办理。 6、基金财产 投资的有 关有价凭 证等的保 管 基 金财 产投资 的有 价凭 证等的 保管 按照实 物证 券相 关规 定办 理。基 金托 管人 对其以 外 机构实际有 效控制的 有价凭证 不承担责 任。 7、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 的保管 基 金托 管人按 照法 律法 规保管 由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 有关凭证。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署有 关重大合 同后 应在收到合 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 份正 本 的原 件提交 给基金 托管 人。除 另有规 定外 ,基金 管理 人或 其委托 的第三 方机 构在代 表基 金 签署 与基金 财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时一 般应 保证有 两份 以上 的正本 ,以便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至少 各持有 一份 正本原 件。重 大合 同由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 按规 定各自 保管 至少 20 年。 21.5 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及会计核算 基金财产的 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 算按照相 关的法律 法规 进行。 1、基金财产 定价 基 金托 管人、 境外 托管 人负责 按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约 定的定 价原 则对 基金财 产 进 行定 价。在 进行资 产定 价时, 基金托 管人 、境外 托管 人有 权本着 诚意原 则, 依赖本 协议 所 约定 的经纪 人、定 价服 务机构 或其他 机构 的定价 信息 ,但 在不存 在过错 的前 提下, 基金 托 管人 、境外 托管人 对上 述机构 提供的 信息 的准确 性和 完整 性不作 任何担 保, 并对这 些机 构的信息的 准确性和 完整性所 引起的基 金管理人 或基 金财产损 失 不负任何 责任。 2、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和复核 (1)基金资 产净值 招商 标普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26 基 金资 产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债 后的 价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净 值 除以基金份 额总数后 的价值。 (2)复核程 序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 日对基金 进行估值 ,估值原 则应 符合基金合 同、 《证券投 资基金会 计核算业务 指引》及 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 定。每个 工作 日下午 15:00 之前,基 金管理人 将前 一 日的 基金估 值结果 以书 面形式 报送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上 述传 真后对 净值 计算结果进 行复核, 并在当日 18 :00 之前 盖章或签 字后以传真 方式将复 核结果传 送给基金 管 理人 , 由基 金管理 人定 期对外 公布。 基金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值 复核与 基金 会计账 目的 核对同时进 行。 (3)当相关法律 法规或基金 合同规定的 估值方法不 能客观反映基金 财产公允价 值时,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 体情况, 并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 估值。 (4)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 估值违反基 金合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程 序以及 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 未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时,双 方应及 时进 行协商 和纠 正。 (5)当基金财产 的估值导致 基金份额净 值小数点后 三位内发生差错 时,视为基 金份额 净 值估 值错误 。当基 金份 额净值 出现错 误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纠 正, 并采取 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 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 误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对 前 述 内 容 另 有 规 定 的 , 按 其 规 定 处 理。 (6)如果基金托 管人的复核 结果与基金 管理人的计 算结果存在偏差 并且偏差在 合理的 范 围内 ,基金 份额净 值以 基金管 理人的 计算 结果为 准, 基金 管理费 和基金 托管 费也应 以基 金管理人的 净值计算 结果计提 。 (7)由于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 布的任何基 金净值数据 错误,导致该基 金财产或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的实际 损失, 基金 管理人 应对此 承担 责任。 若基 金托 管人计 算的净 值数 据正确 ,则 基 金托 管人对 该损失 不承 担责任 ;若基 金托 管人计 算的 净值 数据也 不正确 ,则 基金托 管人 也 应承 担部分 未正确 履行 复核义 务的责 任。 如果上 述错 误造 成了基 金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的不 当得利 ,且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托 管人 已各自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则基 金管 理人应 负责 向 不当 得利之 主体主 张返 还不当 得利。 如果 返还金 额不 足以 弥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已承担的赔 偿金额, 则双方按 照各自赔 偿金额的 比例 对返还金额 进行分配 。 (8)由于证券交 易所及其登 记结算公司 及其他中介 机构发送的数据 错误,或由 于其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但 是未能 发现该 错误 的,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财产 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可 以 免除 赔偿责 任。但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消 除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招商 标普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27 (9)如果基金托 管人的复核 结果与基金 管理人的计 算结果存在差异 ,且双方经 协商未 能 达成 一致,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按 照其对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结果对 外予以 公布 ,基金 托管 人可以将相 关情况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3、基金会计 核算 (1)基金账 册的建立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在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应按 照双 方约 定的同 一记 账方 法和会 计 处 理原 则,分 别独立 地设 置、登 记和保 管基 金的全 套账 册, 对双方 各自的 账册 定期进 行核 对 ,互 相监督 ,以保 证基 金财产 的安全 。若 双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存 在分歧 ,应 以基金 管理 人的处理方 法为准。 (2)会计数 据和财务 指标的核 对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定 期就 会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进行 核对。 如发 现存 在不符 , 双方应及时 查明原因 并纠正。 (3)基金财 务报表和 定期报告 的编制和 复核 基 金财 务报表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 编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应 于 每月终了后 5 个 工作日内完 成;招募说 明书在基金 合同生效后每六 个月更新并 公告一次, 于该等期间 届满后45 日 内公告 。季度报 告应在每 个季 度结束之日 起10 个工作 日内, 由基金 管理人将编 制完毕的 报告送交 基金托管 人复核, 并于 每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予 以公告;半 年度报告 在会计年 度半年终 了后 45 日内 ,由基金管 理人将编 制完毕的 报告送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并 于会计年 度半年终 了后 60 日内 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 在会计年 度结束后 70 日内,基金 管理人 将编制完 毕的报告 送交基金 托管 人复核,并 于会计年 度终了后90 日内 予 以公 告。基 金合同 生效 不足两 个月的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当 期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或者年度 报告。 基 金管 理人在 月度 报表 完成当 日, 将报表 盖章 后提 供给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基 金托管 人 在 收到 后应立 即进行 复核 ,并将 复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管理 人机 构在季 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 有关报告提 供给基金托 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应在收 到后 5 个工 作日内完 成 复核 ,并将 复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半年度 报告完 成当 日,将 有关 报告提供给 基金托管 人复核, 基金托管 人应在收 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 完成复核 ,并将 复核结 果 书面 通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在 年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将有关 报告提 供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基金托 管人应在 收到后 15 个 工作日内 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 通知基金 管理人。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之间的 上述文 件往 来均以 加密 传真 的方式 或双方 商定 的其他 方式 进行。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 中,发 现双 方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 共 同查 明原因 ,进行 调整 ,调整 以双方 认可 的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若双方 无法 达成一 致以 基 金管 理人的 账务处 理为 准。核 对无误 后, 基金托 管人 在基 金管理 人提供 的报 告上加 盖托招商 标普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28 管 业务 部门公 章或者 出具 加盖托 管业务 部门 公章的 复核 意见 书,双 方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 不能于 应当发 布公 告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一 致, 基金管 理人 有权按 照其 编制的报 表对外发 布公告, 基金托管 人有 权就相关情 况报证监 会备案。 21.6 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 册的保管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的内容包 括但不限 于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名称 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包括以下 几类: (1)基金募 集期结束 时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 (2)基金权 益登记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3)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登记 日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4)每半年 度最后一 个交易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的提供 对 于每 半年度 最后 一个 交易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名 册,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每半 年度结 束 后 5 个工作日内 定期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 。对于基金 募集期结束时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基 金权 益登记 日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以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基金 管理人应 在相关的 名册生成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 3、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的保管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妥 善 保 存 持 有 人 名 册 ,基 金管理 人应及 时向 中国证 监会报 告, 并代为 履行 保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的职 责。 基金托管人 应对基金 管理人由 此产生的 保管费给 予补 偿。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负有保 密义 务。 除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 本协议 另 有 规定 外,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及其 中的 任何信 息以任 何方 式向任 何第 三 方披 露,基 金托管 人应 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及 其中 的信 息限制 在为履 行基 金合同 和本 协议之目的 而需要了 解该等信 息的人员 范围之内 。 21.7 争议的 解决方式 因 本协 议产生 或与 之相 关的争 议, 双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 商解 决,但 若自 一方 书面提 出 协商解决争 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 未能以协 商方式解 决的,则任 何一方有 权将争议 提交位于 北 京 的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根 据 提 交 仲 裁 时 该 会 现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仲裁裁 决是终局 的,对当 事人均有 约束力。 争 议处 理期间 ,双 方当 事人应 各自 继续履 行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议 规定 的义 务,维 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招商 标普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29 本协议适用 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 律并从其 解释。 招商 标普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30 §22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服 务 本 基金 管理人 承诺 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供 下列 服务 。同 时,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投 资 人的需要和 市场的变 化,对以 下服务内 容进行相 应调 整。 22.1 网上开 户与交易服 务 客户持有指 定银行的 账户,通 过招商基 金网上交 易平 台,可以实 现在线开 户交易。 招商基金网 址:www.cmfchina.com 22.2 资料的 寄送服务 1、本基金管理人 将按照场外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定制 情况,提供纸质 、电子邮件 或短信 方 式对 账单。 客户可 通过 招商基 金客户 服务 热线或 者网 站进 行账单 服务定 制或 更改。 服务 费用由本基 金管理人 承担,客 户无需额 外承担费 用。 2、由于交易对账 单记录信息 属于个人隐 私,如果客 户选择邮寄方式 ,请务必预 留正确 的 通讯 地址及 联系方 式, 并及时 进行更 新。 本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资 料邮寄 服务 原则上 采用 邮 政 平 信 邮 寄 方 式 , 并 不 对 邮 寄 资 料 的 送 达 做 出 承 诺 和 保 证 ; 也 不 对 因 邮 寄 资 料 出 现 遗 漏、泄露而 导致的直 接或间接 损害承担 任何赔偿 责任 。 3、电子邮件对账 单经互联网 传送,可能 因邮件服务 器解析等问题无 法正常显示 原发送 内 容, 也无法 完全保 证其 安全性 与及时 性。 因此招 商基 金管 理公司 不对电 子邮 件或短 信息 电 子化 账单的 送达做 出承 诺和保 证,也 不对 因互联 网或 通讯 等原因 造成的 信息 不完整 、泄 露等而导致 的直接或 间接损害 承担任何 赔偿责任 。 4、基金管理人不 寄送场内投 资者的对账 单,投资者 可随时到交易网 点打印交易 资料或 通过交易网 点提供的 自助、电 话、网上 服务等手 段查 询交易信息 。 5、根据客户的需 求,本基金 管理人可向 场外基金持 有人提供如资产 证明书等其 它形式 的账户信息 资料。 22.3 信息发 送服务 场 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通过 招商 基金管 理公 司网 站、 客户 服务热 线提 交信 息定制 申 请,基金管 理人通过 手机短讯 或 E-MAIL 方 式发送场 外基金份额 持有人定 制的信息 。可定制 的 信息 包括: 基金净 值、 投研观 点、公 司最 新公告 提示 等, 基金公 司还将 根据 业务发 展的 实际需要, 适时调整 定制信息 的内容。 招商 标普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31 除 了发 送场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定制 的各类 信息 外, 基金 公司 也会定 期或 不定 期向预 留 手机号码及 EMAIL 地址的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 基金分红、节日问候、产品推广等信 息 。如 场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不希 望接收 到该 类信息 ,可 以通 过招商 基金客 户 服 务热线 取消 该项服务。 22.4 网络在 线服务 场外基金份额持 有人通过基 金账号/开户 证件号码和 登录密码登录招 商基金网站 ,可享 有账户查询 、信息定 制、资料 修改、理 财刊物查 阅等 多项在线服 务。 招商基金网 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金电 子邮箱:cmf@cmfchina.com 22.5 招商基 金客服热线 电话服务 招商基金客 户服务热 线提供全 天候 24 小时 的自动语 音查询服务 。场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可进行基金 账户余额 、交易情 况、基金 份额净值 等信 息的查询。 招商基金客 户服务热 线提供每 周六天 (法 定节假日 除 外) ,每天 不 少于 7 小 时的人工 咨 询 服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通过 该热线 享受 业务咨 询、 信息 查询、 投诉建 议等 专项服 务, 场外基金持 有人更可 通过热线 进行信息 定制、资 料修 改等操作。 招商基金全 国统一客 户服务热 线:400-887-9555 (免 长途费) 22.6 客户投 诉受理服务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以通 过直销 和代 销机构 网点 柜台 的意 见簿 、基金 公司 网站 、客户 服 务热线、书 信及电子 邮件等不 同的渠道 对基金公 司和 销售网点提 供的服务 进行投诉 。 对 于工 作日期 间受 理的 投诉, 原则 上是及 时回 复, 对于 不能 及时回 复的 投诉 ,基金 公 司 将在 承诺的 时限内 进行 处理。 对于非 工 作 日提出 的投 诉, 将在顺 延的工 作日 当日进 行处 理。 招商 标普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32 §23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公告日期 1 关于招商基 金旗下部 分基金增 加基煜为 代销机构 并参 与其费率优 惠活 动的公告 2018-02-12 2 招商基金旗 下部分基 金增加上 海挖财为 代销机构 的公 告 2018-03-08 3 招商标普金 砖四国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 )基金 合 同(2018 年 3 月 22 日修订) 2018-03-22 4 招商标普金 砖四国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 )托管 协 议(2018 年 3 月 22 日修订) 2018-03-22 5 关于招商标 普金砖四 国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LOF )修 订基金合同 的公 告 2018-03-22 6 招商标普金 砖四国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摘要 (二零一八 年第一号 ) 2018-03-26 7 招商标普金 砖四国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二 零一八年第 一号) 2018-03-26 8 关于招商标 普金砖四 国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LOF )2018 年境外主要 市 场节假日暂 停申购( 含定期 定额投资) 和赎回 业务的 公 告 2018-03-28 9 关于招商基 金旗下部 分基金继 续参加中 国工商银 行个 人电子银行 基金 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2018-03-28 10 招商标普金 砖四国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 )2017 年 度报告摘要 2018-03-30 11 招商标普金 砖四国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 )2017 年 度报告 2018-03-30 12 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继续参 加交 通银行股份 有限 公司手机银 行渠道基 金申购及 定期定额 投资手续 费率 优惠的公告 2018-03-31 13 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参与东 海证 券申购费率 优惠 活动的公告 2018-04-02 14 招商标普金 砖四国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2018 年第 1 季度报告 2018-04-23 15 关于招商标 普金砖四 国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LOF )2018 年境外主要 市 场节假日暂 停申购( 含定期 定额投资) 和赎回 业务的 公 告 2018-05-04 16 关于招商标 普金砖四 国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LOF )2018 年境外主要 市 场节假日暂 停申购( 含定期 定额投资) 和赎回 业务的 公 告 2018-05-22 17 关于招商标 普金砖四 国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LOF )2018 年境外主要 市 场节假日暂 停申购( 含定期 定额投资) 和赎回 业务的 公 告 2018-05-26 18 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降 低旗下基 金在招商 银行 定期定额投 资最 低限额的公 告 2018-05-29 19 关于招商标 普金砖四 国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LOF )2018 年境外主要 市 场节假日暂 停申购( 含定期 定额投资) 和赎回 业务的 公 告 2018-06-27 20 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继续参 加交 通银行股份 有限 公司手机银 行渠道基 金申购及 定期定额 投资手续 费率 优惠的 公告 2018-06-30 21 关于招商标 普金砖四 国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LOF )2018 年境外主要 市 场节假日暂 停申购( 含定期 定额投资) 和赎回 业务的 公 告 2018-07-03 22 招商基金旗 下部分基 金增加济 安财富为 代销机构 及开 通定投和转 换业 2018-07-10 招商 标普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33 务并参与其 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23 招商标普金 砖四国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2018 年第 2 季度报告 2018-07-19 招商 标普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34 §24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 及查 阅方 式 24.1 招募说 明书的存放 地点 本 招募 说明书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发 售机构 和注 册登 记人的 住 所,并刊登 在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的网站上 。 24.2 招募说 明书的查阅 方式 投 资人 可在办 公时 间免 费查阅 本招 募说明 书,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本 招募 说明 书的复 印 件,但应以 本基金招 募说明书 的正本为 准。 招商 标普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35 §25 备 查文 件 投 资者 如果需 了解 更详 细的信 息, 可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或 销售 代理 人申请 查 阅以下文件 : 1、中国证监 会批准招 商标普金 砖四国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LOF) 募集的文 件 2、《招商标 普金砖四 国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LOF )基 金合同》 3、《招商标 普金砖四 国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LOF )托 管协议》 4、《招商标 普金砖四 国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LOF )代 销协议》 5、《招商标 普金砖四 国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LOF )注 册登记协议 》 6、《律师事 务所法律 意见书》 7、招商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业务 资格批件 、营业 执照 和公司章程 8、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业务 资格批件 和营业 执照 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018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