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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海外多元配置(QDII)人民币(005557)

广发海外多元配置(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9月)查看PDF公告

 
 
 
 
广 发 海外多 元 配置证 券 投资基 金 (QDII )
更 新 的招募 说 明书 
 
 
 
 
 
 
 
基金管 理人: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时间: 二〇一八年九月


【 重要 提示】 本基金于2017 年11 月 20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2116 号文注册。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 说明 书经中 国证 监会注 册, 但中国 证监 会对本 基金 募集的 注册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 理人 依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产 ,但 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 可投 资于境 外证 券市场 ,基 金净值 会因 为所投 资证 券市场 波动 等因素 产生 波动。 在投资 本基金 前, 投资 者应全 面了解 本基 金的 风险收 益特征 和产 品特 性, 充 分考虑 自身 的风 险承受 能力, 从而 获取 基金投 资收益 ,并 承担 相应的 投资风 险。 本基 金投资 中出现 的风 险主 要分为 三类, 一是 市场 风险, 包括政 策风 险、 经济周 期风险 、利 率风 险、通 货膨胀 风险 等; 二是开 放式基 金风 险, 包括流 动性风 险、 管理 风险、 大额赎 回风 险、 衍生品 投资风 险等 ;三 是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包括海外市场风险、汇率风险、政治风险等。 投资者 可使 用人民 币和 美元提 交本 基金的 认购/申购 申请 ,其中 使用 人民币 认购/申购的 份额将被确认为人民币份额, 使用美元认购/申购的份额将被确认为美元份额; 在未来条件成 熟时,本基金可增设其他外币份额,外 币份额以相应币种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 投资有 风险 ,投资 人拟 认购( 或申 购)基 金时 应 认真阅 读本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与 《基金 合同》 ,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于 认购( 或申购)基 金的意 愿、时 机、数 量等 投资 行为作 出独立 决策 。基 金管理 人提醒 投资 人基 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8 月8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 日为 2018 年6 月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目录 第 一部 分


绪言 ........................................................... 1 第 二部 分


释义 .......................................................... 2 第 三部 分


风 险揭 示 ...................................................... 9 第 四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 16 第 五部 分


基 金的 业绩 ................................................... 29 第 六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 31 第 七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38 第 八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与 转换 ................................... 39 第 九部 分


基 金费 用与税 收 ............................................... 53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财产 ................................................... 56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 58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 64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 66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 67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 73 第十 六 部分


基金 托管人 ................................................. 75 第 十七 部分


境外 托管人 ................................................. 77 第 十八 部分


相关 服务机 构 ............................................... 83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124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140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 152 第 二十 二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54 第 二十 三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 155 第 二十 四部分


备 查文件 ................................................ 156


1 第 一部 分


绪言 《广发海外多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 (QDII) 招 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 招募说明书” 或 “本 招募说明书” ) 依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 “ 《试行办法》 ” ) 、 《关于实施<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 “ 《通知》 ” ) 和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广发海外多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 (QDII) 基金合同》 (以下 简 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遗漏 ,并 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海 外多 元配 置证券 投资基 金(QDII ) (以 下简称 “基 金” 或“本 基金” )是 根据 本招 募说明 书所 载明的 资料 申请募 集的 。本基 金管 理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他 人提 供未在 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 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 国证监会” ) 注册。 基 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 自依基 金合 同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本 基金合 同的 当事人 ,其 持有基 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 人欲了 解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阅 基金 合同。





2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招募说明书 指《广发海外多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 )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基金或本基金 指广发海外多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广发海外多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 ) 基金合同》 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仅 为 基 金 合 同 目 的 不 包 括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及 台 湾 地 区) 法律法规 指 中 国 现 时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 规 章 以 及 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自 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并经2015 年4 月24 日第十 二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四 次 会议通过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 年 3 月15 日颁布、同年 6 月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 年 8 月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3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 年8 月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出的修订 《试行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7 年 6 月18 日颁布、同年 7 月5 日实施的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 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通知》 指中国证监会2007 年6 月18 日公布的 《关于 实施< 合 格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外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托管协议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广发海外多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 (QDII)托 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发售公告》 指《广发海外多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 》 ,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会 外管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派出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境外托管人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根据基金托管人 与其签订的合同, 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 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境外投资顾问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根据基金管理人 与其签订的合同, 为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 证 券 买 卖 建 议 或 投 资 组 合 管 理 等 服 务 的 境 外 金融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 《招募说明书》 和 《基金合同》 及相关 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基 金 销 售 与 服 务 协 议, 办理本基金发售、 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 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及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销售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代 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广 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5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 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基金份额类别














指 本 基 金 根 据 认 购/ 申 购 、 赎 回 所 使 用 货 币 的 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以人民币 计 价 并 进 行 认 购/ 申 购 、 赎 回 的 份 额 类 别 , 称 为人民币份额; 以美元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 赎回的份额类别,统称为美元份额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 毕基金备案手续, 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 日 基金中的基金














指投资对象为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其投资组 合由各种基金组成 募集期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等业务 的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 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6 T+n 日 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 指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人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额的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 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将 基 金 份 额 兑 换 为 现 金 的 行为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日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人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业 务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机 构 的 操 作 基金转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7 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 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 已 实 现 的 其 他 合 法 收 益 和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和 本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 以 及 其 他 资 产 的 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数所得的基金份额价值, 本基金人民币份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公司行为信息 指 证 券 发 行 人 所 公 告 的 会 或 将 会 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 的 价 值 及 权 益 的 任 何 未 完 成 或 已 完 成 的 行动, 及其他与本基金持仓证券所投资的发行 公 司 有 关 的 重 大 信 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权 益 派 发、配股、提前赎回等信息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 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 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 8 行 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 流 通 受 限 的 新 股 及 非 公 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或赎回时, 通过 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 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 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 得到公平对待 指定媒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全 国性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观事件


9 第 三部 分


风 险揭 示 本基金 主要 投资于 境外 成熟市 场( 包括香 港市 场) , 少量 资产投 资于 其他国 家( 或地区) 市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境内外 证券市 场波 动等 因素产 生波动 。本 基金 投资中 出现的 风险 分为 如下三 类:一 是市 场风 险,包 括政策 风险 、经 济周期 风险、 利率 风险 、通货 膨胀风 险等 ;二 是开放 式基金 风险 ,包 括流动 性风险 、管 理风 险、大 额赎回 风险 、衍 生品投 资风险 等; 三是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包括海外市场风险、汇率风险、政治风险等。


一、 市 场风 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 宏观 政策( 如货 币政策 、财 政 政策 、行 业政策 、地 区发展 政策 等)发 生变 化,导 致市场价格波动而 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周 期性 变化, 证券 市场的 收益 水平也 呈周 期性变 化。 本基金 主要 投资于 股票市场 ,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4、通货膨胀风险 如果发 生通 货膨胀 ,基 金投资 于证 券所获 得的 收益可 能会 被通货 膨胀 抵消, 从而 影响基 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 开 放式 基金风 险 1、流动性风险 开放式 基金 要随时 应对 投资者 的赎 回,可 能发 生基金 管理 人未能 以合 理价格 及时 变现基 金资产 以支付 投资 者赎 回款项 的风险 。如 果基 金资产 不能迅 速转 变成 现金, 或者变 现为 现金 时使基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 购以及 赎回安 排。 在本 基金发 生流动 性风 险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综合 利用备 用的流 动性 风险 10 管理工 具以减 少或 应对 基金的 流动性 风险 ,投 资者可 能面临 赎回 申请 被暂停 接受、 赎回 款项 被延缓支付、 被收取短 期赎回费、 基金 估值被 暂停、 基金采用摆动定 价等风险。 投资者应该 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并评估是否与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匹配。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 拟投 资市场 、行 业及资 产的 流动性 良好 :本基 金主 要投资 于海 外的公 募基 金来实 现资产 配置的 目标 ,投 资于已 与中国 证监 会签 署双边 监管合 作谅 解备 忘录的 国家或 地区 证券 监管机 构登记 注册 的公 募基金 (包括 开放 式基 金和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基金(ETF ) ) 的投 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产 的 80% ;在 投资 过程中 ,将 把流动 性作 为本基 金标 的基金 选择 的重要 考察 指标,以保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本基金流动性良好。 因此, 在正 常情况 下, 本基金 拟投 资市场 、行 业及资 产的 流动性 良好 ,可以 与本 基金的 申购赎回安排相匹配。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本基 金交 易过程 中, 可能会 发生 巨额赎 回的 情形。 巨额 赎回可 能会 产生基 金仓 位调整 的困难 ,导致 流动 性风 险,甚 至影响 基金 份额 净值。 当本基 金出 现巨 额赎回 时,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基金 当时 的资 产组合 状况决 定全 额赎 回、部 分延期 赎回 或暂 停赎回 ,以及 摆动 定价 等措施 。发生 延期 办理 赎回申 请或延 缓支 付情 形时, 投资人 面临 无法 全部赎 回或无 法及 时获 得赎回 资金的 风险 。在 本基金 延期办 理投 资者 赎回申 请的情 况下 ,投 资者未 能赎回 的基 金份 额还将面临净值波动的风险。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 理人 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 在确保 投资 者得到 公平 对待的 前提 下,可 依照 法律法 规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综合运 用各类 流动 性风 险管理 工具, 对赎 回申 请等进 行适度 调整 ,作 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 具体 请参见 基金 合同“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与赎回 ”中 的“八 、暂 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和 “九、 巨额赎 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 接 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 形下 ,投资 人的 部分或 全部 赎回申 请可 能被拒 绝, 同时投 资人 完成基 金赎 回时的 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 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1 投资人 具体 请参见 基金 合同“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与赎回 ”中 的“八 、暂 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和 “九、 巨额赎 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 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 形下 ,投资 人接 收赎回 款项 的时间 将可 能比一 般正 常情形 下有 所延迟 ,可 能对投 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3)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 对持 续持有 期少 于 7 日的 投资者 收取 不低于 1.5% 的赎回 费 ,并将 上述 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 短期赎回费的收取将使得投资者在持续持有期限少于 7 日时会 承担较高的 赎回费。 4)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中的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 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 形下 ,投资 人一 方面没 有可 供参考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另一 方面 基金将 暂停 接受基 金申购赎回申请,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赎回本基金。 5)摆动定价 当本基 金发 生大额 申购 或赎回 情形 时,基 金管 理人可 以采 用摆动 定价 机制, 以确 保基金 估值的 公平性 。当 基金 采用摆 动定价 时, 投资 者申购 或赎回 基金 份额 时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将 会根据 投资组 合的 市场 冲击成 本而进 行调 整, 使得市 场的冲 击成 本能 够分配 给实际 申购 、赎 回的投 资者, 从而 减少 对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不利影 响, 确保 投资者 的合法 权益 不受 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若本基 金采 取摆动 定价 机制, 投资 者申购 基金 获得的 申购 份额及 赎回 基金获 得的 赎回金 额均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此外, 由于 境外市 场的 交易日 、交 易时间 、结 算 规则 等与 国内存 在一 定的差 异, 本基金 有关申 购、赎 回的 开放 与交易 确认的 安排 不同 于国内 一般开 放式 基金 。本基 金赎回 款项 到达 投资者 指定账 户需 要更 长的时 间。对 于采 用不 同币种 认购本 基金 的投 资者, 收到赎 回款 项的 时间也可能根据所赎回币种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2、管理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由 于基 金投资 策略 、人为 因素 、管理 系统 设置不 当造 成操作 失误 或公司 12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 决策风险: 指基金 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 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中, 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 操作风险: 指 基 金投资决策执行中, 由 于投资指令不明晰、 交 易操作失误等人为因 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大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 为开 放式基 金, 基金规 模将 随着投 资人 对基金 单位 的申购 赎回 而不断 变化 ,若是 由于投 资人的 连续 大量 赎回而 导致基 金管 理人 被迫以 低于目 标价 格抛 售证券 以应付 基金 赎回 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4、金融模型风险 基金管 理人 在有时 会使 用金融 模型 来进行 资产 配置、 资产 定价、 趋势 判断、 风险 评估等 辅助其 做出投 资决 策。 但在使 用金融 模型 时, 可能会 因为模 型使 用不 恰当、 模型参 数的 估计 错误、 数据录 入错 误等 导致模 型使用 失败 ,面 临出现 错误结 论的 可能 性,从 而引起 投资 损失 的风险。 5、操作风险 本基金 境外 投资涉 及复 杂的业 务环 节及不 同的 当事方 ,在 各业务 环节 的操作 过程 中,可 能因内 部控制 不到 位或 者人为 因素造 成操 作失 误或违 反操作 规程 而引 致风险 ;本基 金后 台运 作中, 可能因 为技 术系 统故障 或者差 错而 影响 交易的 正常进 行甚 至导 致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受到影响。 (1) 系统故障风险 当计算 机系 统、通 信网 络等技 术保 障系统 出现 异常情 况, 可能导 致基 金日常 的赎 回无法 按正常 时限完 成、 注册 登记系 统瘫痪 、核 算系 统无法 按正常 时限 产生 净值、 基金的 投资 交易 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 金融模型风险 金融模 型风 险是指 由于 投资决 策或 风险管 理依 赖的金 融模 型错误 或参 数不准 确而 引发的 风险。 (3) 人为操作失误风险 基金经 理或 交易员 在境 外证券 投资 管理业 务过 程中由 于人 为失误 ,造 成错误 指令 或错误 13 交易,从而引发操作风险,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6、其它风险 (1)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 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2) 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从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带来损失的风 险; (3)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 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 来风险; (6)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三、 本 基金 特有的 风险 本基金作为一只QDII 基金, 可投资境外证券市场, 基金投资表现因国际政治环境、 宏观 和微观 经济因 素、 国家 政策、 投资人 风险 收益 偏好和 市场流 动程 度等 各种因 素的变 化而 发生 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海外市场风险 由于本 基金 可投资 于海 外证券 市场 ,因而 会受 到不同 国家 或地区 特有 的政治 因素 、法律 制度、 经济周 期等 基本 因素的 影响, 导致 本基 金的投 资绩效 面临 较大 的波动 性和存 在潜 在损 失的风险。 2、汇率风险 本基金 资产 经过换 汇后 投资于 主要 以港元 计价 的金融 工具 ,同时 不排 除少量 资产 投资于 其他国 家或地 区。 港元 与人民 币之间 以及 其他 外币与 人民币 之间 的汇 率变化 将会影 响本 基金 的基金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汇率风险。 3、政治风险 政治风 险是 指基金 投资 的某些 境外 国家或 地区 出现大 的政 治变化 ,例 如政府 更迭 、国内 动乱、 政策调 整、 对外 政治关 系发生 危机 等, 以及财 政、货 币、 产业 和地区 发展政 策等 宏观 政策发 生变化 等, 这些 事件甚 至可能 造成 市场 剧烈波 动,从 而带 来投 资风险 ,影响 基金 的投 资收益。


14 4、法律和政府管制风险 由于境 外的 法律法 规与 中国不 同的 原因, 可能 导致本 基金 的某些 投资 行为受 到限 制或合 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 在特定 情况 下,境 外国 家或地 区可 能会通 过该 国或该 地区 的财政 、货 币、产 业、 地区发 展等方面的政策进行管制,将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影响。 5、会计核算风险 由于香 港及 其他国 家或 地区对 上市 公司日 常经 营活动 的会 计处理 、财 务报表 披露 等会计 核算标准的规定存在一定差异,可能给本基金投资带来潜在风险。 6、税务风险 本基金 在香 港及其 他国 家或地 区市 场进行 投资 时,不 排除 需按照 当地 税务法 律法 规就股 息、利 息、 资 本利 得等 收益向 税务机 构缴 纳税 金,包 括预扣 税, 该行 为可能 会使得 资产 回报 受到一 定影响 。各 国或 地区税 收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可能 变化, 或者 加以 具有追 溯力的 修订 ,所 以可能 须向该 国或 该地 区缴纳 本基金 销售 、估 值或者 出售投 资当 日并 未预计 的额外 税项 。本 基金在 投资境 外证 券市 场时会 事先了 解清 楚当 地的税 务法律 法规 ,同 时,在 境外托 管人 的协 助下,完成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税务扣缴工作。 7、衍生品投资风险 衍生工 具是 为了有 效管 理金融 风险 而设计 的工 具,其 价值 是从一 些基 础资产 价格 、参考 利率或 指数中 派生 出来 的。由 于事先 涉及 的现 金流相 对较少 ,故 衍生 工具有 杠杆作 用, 然而 杠杆作 用是一 把双 刃剑 。一方 面,由 于交 易成 本非常 低,杠 杆作 用可 使衍生 工具成 为一 种对 冲风险 和投机 的有 效工 具;另 一方面 ,由 于事 先涉及 的现金 支付 较少 ,因此 就更加 难以 评估 潜在的下跌风险。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的目的是为了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为目标, 而不为获取投机收益, 会通过控制规模、计算风险价值等手段来有效控制风险。 8、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 证券借 贷、 正回购 /逆 回购的 主要 风险在 于交 易对手 风险 ,具体 讲, 对于证 券借 贷,作 为证券 借出方 ,如 果交 易对手 方(即 证券 借入 方)违 约,则 基金 可能 面临到 期无法 获 得 证券 借贷收 入甚至 借出 证券 无法归 还的风 险, 从而 导致基 金资产 发生 损失 ;对于 正回购 ,交 易期 满时, 可能会 出现 交易 对手方 未如约 卖回 已买 入证券 未如约 支付 售出 证券产 生的所 有股 息、 利息和 分红的 风险 ;对 于逆回 购,交 易期 满时 ,可能 会出现 交易 对手 方未如 约买回 已售 出证 15 券的风险。 9、境外证券投资额度限制引致的风险


本基金 将按 照中国 证监 会和外 管局 核准的 额度 (美元 额度 需折算 为人 民币) 设定 基金募 集期内的募集规模上限。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 但基金管理人有 权根据基金的境外证券投资额度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 购。


16 第 四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 资目 标 本产品在控制风险与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资产配置的理论选择海外 ETF 与主 动管理 基金作 为主 要投 资标的 ,通过 全球 化的 资产配 置和组 合管 理, 有效地 分散投 资风 险; 在降低组合波动性的同时,实现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 投 资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已 与 中 国 证 监 会 签 署 双 边 监 管 合 作 谅 解 备 忘 录 的 国 家 或 地 区 证 券 监管机 构登记 注册 的公 募基金 (包括 开放 式基 金和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基金 (ETF ) ) ; 已与中 国证监 会签署 双边 监管 合作谅 解备忘 录的 国家 或地区 证券市 场挂 牌交 易的普 通股、 优先 股、 全球存 托凭证 和美 国存 托凭证 、房地 产信 托凭 证;政 府债券 、公 司债 券、可 转换债 券、 住房 按揭支 持证券 、资 产支 持证券 及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可的 国际金 融组 织发 行的证 券;银 行存 款、 可转让 存单、 银行 承兑 汇票、 银行票 据、 商业 票据、 回购协 议、 短期 政府债 券等货 币市 场工 具; 与固定收益、 股权、 信用、 商品指数、 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 远期合约、 互换及 经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境 外交易 所上 市交 易的权 证、期 权、 期货 等金融 衍生产 品; 以及 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组合 比例 为:本 基金 投资于 已与 中国证 监会 签署双 边监 管合作 谅解 备忘录 的国家 或地区 证券 监管 机构登 记注册 的公 募基 金(包 括开放 式基 金和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 基金 (ETF) ) 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投资于权益类产品 (包括股票型基金、 股票(含 优先股))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20%-90%;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得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 款等。 如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变更 投资 品种的 比例 限制的 ,基 金管理 人在 与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并 履行相 关程 序后 ,可相 应调整 本基 金的 投资比 例规定 ,不 需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三、 投 资策 略


17 (一)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 在大 类资产 配置 层面将 贯彻 “自上 而下 ”的分 析框 架,通 过分 析全球 宏观 经济环 境形势 和变化 态势 、市 场趋势 (将结 合企 业盈 利状况 、估值 水平 、流 动性、 投资主 体行 为以 及市场情绪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 以及政治与 经济政策动向, 分析、 比较和把握股票、 债券 、 大宗商 品、另 类资 产和 现金等 大类资 产的 预期 收益和 风险特 征; 并结 合资产 配置理 论以 及金 融工程 的组合 构建 和分 析方法 ,采用 目标 风险 和战术 调整相 结合 的方 式,通 过主要 投资 于境 外公募基金,对各大类资产进行战略配置与调整。 本基金目标风险水平以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参考标准, 将使用资产-目标风险配置模型 来制定 适应组 合风 险收 益比的 大类资 产配 置框 架,以 较为稳 定的 权益 、固定 收益, 以及 商品 的比例 来实现 对目 标风 险的把 控;在 战略 配置 基础上 对各大 类资 产的 实际投 资比例 进行 战术 性调整 和基于 量化 模型 进行风 险优化 ,以 期达 到平滑 风险, 降低 短期 回撤, 规避负 向事 件, 以及平衡各类资产的作用。 战术调 整的 依据包 括对 全球宏 观经 济形势 以及 经济周 期变 化的判 断以 及对各 类资 产短期 风险的 把握。 此外 ,在 遇到较 大的申 购赎 回情 况时, 本产品 会以 短时 降低偏 离目标 风险 的方 式应对申赎。 (二)标的基金投资策略


在体现 本基 金的资 产配 置策略 框架 下,本 基 金 将主要 在欧 美和香 港金 融市场 中进 行标的 基金选择, 本基金的投资标的主要包括 ETF, 共同基金以及监管允许范围内的另类投资产品。 本基金 通过 定量分 析策 略和定 性分 析策略 相结 合的方 式精 选标的 基金 ,定量 分析 将主要 以基金 的流动 性、 稳定 性和收 益性作 为重 要的 选择指 标,同 时兼 顾考 虑基金 所须承 担的 费率 水平。 1、流动性 考察投资标的流动性的指标包括了标的共同基金或 ETF 的规模,日度和月度的平均申购 和赎回量(或 ETF 的交易量)以及大额申购或赎回造成的价格或净值变化。 2、稳定性 考察稳 定性 的指标 包括 了所选 标的 之历史 波动 率、夏 普比 例 、回 撤幅 度、对 事件 性因素 的反应,以及市场承压表现等情况。 3、收益性 考察标 的收 益性的 指标 包括投 资标 的所能 带来 的股息 、债 利、持 有期 预期回 报、 汇率转 18 换回报以及投资标的自身的资本增值潜力。 定性分 析将 结合基 金公 司、投 资经 理、投 资决 策流程 、以 及风险 控制 等因素 进行 考量, 选择投 研团队 稳定 、投 研实力 突出、 公司 风险 内控制 度完备 和长 期可 查业绩 良好的 基金 作为 重点配置对象。 (三)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本着谨慎和风险可控的原则, 适度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各类 金融衍生产 品, 如期货、 期权、 权 证、 远期合约、 掉期以 及其他衍 生工具。 本基 金投资于金融衍生品主 要是为了避险和增值、 管理汇率风险, 以便更好地实现基 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投资于各类 金融衍生品的全部敞口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未来, 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 丰富,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更新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此外, 在符 合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的 前提下 ,本 基金还 可进 行证券 借贷 交易、 回购 交易等 投资, 以增加 收益 。未 来,随 着全球 证券 市场 投资工 具的发 展和 丰富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在经 监管部门允许,并履行相应程序后,可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 四、 禁 止行 为与投 资限 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 除应付赎回、 交易 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 借入现金。 临时用途借 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9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基金管 理人 运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际 控制 人或者 与其有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的 证券 ,或 者从事 其他重 大关 联交 易的, 应当符 合本 基金 的投资 目标和 投资 策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优 先原则 ,防 范利 益冲突 ,建立 健全 内部 审批机 制和评 估机 制, 按照市 场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相关交 易必 须事 先得到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并按 法律法 规予 以披 露。重 大关联 交易 应提 交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并 经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独 立董事 通过 。基 金管理 人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查。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本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顾问(若有)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不公平对待不同基金财产或不同投资者;


2、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基金或投资者资料;


3、中国 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 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 金( ETF) ) 的投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产 的 80% , 投资于 权益类 产品 (包 括股票 型基金 、股 票( 含优先 股)) 占基 金资 产 的比例 为 20%-90% ,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基 金保留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 每只境外基金 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投资境外伞型基金的, 该 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3、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1 ) 其他基金中基金;(2) 联接基金 (A Feeder Fund); (3 )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4、 每个交易日日终应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20 债券,其中现金不得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5、 基金持有同一机构 (政府、 国际金融组织 除外) 发行的证券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 6、 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其中银行应当是中资商 业银行 在境外 设立 的分 行或在 最近一 个会 计年 度达到 中国证 监会 认可 的信用 评级机 构评 级的 境外银行,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7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 资比 例限制 应当 合并计 算同 一机构 境内 外上市 的总 股本, 同时 应当一 并计 算全球 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8、 本基金在境外投资中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 的其他 国家 或地区 证券 市场挂 牌交 易的证 券资 产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其 中持有任 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9、本 基金 持有非 流动 性资产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前项非 流动 性资产是 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10、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持有任 何一 只境外 基金 ,不得 超过 该境外 基金 总份额 的 20%; 11、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2、本 基金 主动 投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值 合计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股票停 牌、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金 不符 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 基金 与私募 类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主体 为交 易对手 开展 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境外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境外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 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 同时应当严 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2) 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 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 投资柜台交易 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21 1)所 有参 与交易 的对 手方( 中资 商业银 行除 外)应 当具 有不低 于中 国证监 会认 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 易对 手方应 当至 少每个 工作 日对交 易进 行估值 ,并 且基金 可在 任何时 候以 公允价 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 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 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5)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5、本基金境外投资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 (中资商业银行除外) 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 机构评级; (2) 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 (3) 借方 应当在 交易 期内及 时向 本基金 支付 已借出 证券 产生的 所有 股息、 利息 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 现金; 2) 存款证明; 3) 商业票据; 4) 政府债券; 5)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 (作 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 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 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 负相应责任。 16、 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 逆回购交易, 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 (中资商业银行除外) 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 参与正回购交易, 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 售出证 券市 值的 102 % 。一旦 买方 违约, 本基 金根据 协议 和有关 法律 有权保 留或 处置卖 出收 22 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 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 红; (4) 参与逆回购交易, 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 值不低 于支 付现金 的 102 %。 一旦 卖方违 约, 本基金 根据 协议和 有关 法律有 权保 留或处 置已 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 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 责任。 17、基 金参 与证券 借贷 交易、 正回 购交易 ,所 有已借 出而 未归还 证券 总市值 或所 有已售 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 基金因参与证券 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18、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对 上述组 合限 制政策 作出 强制性 调整 的,本 基金 应当按 照法 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政策的 调整或修改对本基金的 效力并非强制性的, 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协商一致后, 可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 或修改后的组合限制政策执行, 而无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但基金管理人在执行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 组合限制政策前, 应并向监管机关更新本基金注册或备 案,并在实施前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 1-2 项、 第 5-10 项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0 个交易日 内 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六 个月 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在上述 期间 ,基 金的投 资范围 、投 资策 略应当 符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五、 业 绩比 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人民币计价的 MSCI 全球股票指数(MSCI World


Index )收 益率×40% + 人民币计价的花旗全球政府债券指数 (Citigroup World Government Bond Index ) ×60%


23 MSCI 全球股票指数是MSCI Inc. 推出的综合反映全球23 个成熟市场 上大中市值股票的标 杆性指数, 具有国际知名度高、 市场代表性强、 流动性好的优势, 其成分股覆盖成熟市场 85% 的市值,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花旗世 界政 府债 券指 数(WGBI) 综合 反映 固定 利率、 本地 货币 、投 资 级主权 债券 的表 现, 目前由 20 多个国家发行的主权债券组成,以多种货币计价,拥 有超过 25 年的历史,是一种 被广泛使用的业绩比较基准。 该基准所选指数已涵盖全球主要市场和资产类别, 充分反映全球股市和债市的综合表现, 是市场 中兼 具代表 性与 权威性 的指 数;考 虑到 本基金 的目 标风险 定位 ,采用 40% 的 MSCI 全 球股票 指数与 60% 的花 旗全球 政府债 券指 数之 和作为 本基金 的业 绩基 准,符 合本基 金的 资产 配置目标。 如果今 后法 律法规 发生 变化, 或者 有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 场普遍 接受 的业绩 比较 基准推 出,或 者是市 场上 出现 更加适 合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基 准的指 数时 ,本 基金可 以在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准 并及时 公告 ,但 无须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六、 风 险收 益特征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境外公募基金, 属于中等风险收益水平的证券投资基金产 品, 预期风 险和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七、 代 理投 票 1、 基金管理人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 将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并行使股票的代理投票权。 2、 基金管理人将本着维护持有人利益的原则, 按照增加股东利益、 提高股东发言权的原 则代理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操作需要, 委托境外资产托管人或其他专业机构提供代理投票的建 议、协助完成代理投票的程序等,基金管理人应对代理机构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4、 通常情况, 在不损 害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本基金将不参与有锁定期要求和支付较高 费用的 投票事 项。 此外 ,某些 中国以 外的 法域 要求投 票的股 东就 不同 的基金 披露当 前的 持股 情况, 如果存 在此 类披 露要求 ,基金 管理 人在 一般情 况下将 不行 使委 托投票 权,以 保护 基金 24 持有信息。 八、 证 券交 易 1、 基金管理人将主要根据交易执行能力、 研究实力和研究支持服务等评价指标选择交易 券商: (1) 交易 执行能力。 主要指券商是否对投资指令进行了有效的执行以及能否取得较高质 量的成交结果。 衡量交易执行能力的指标主要有: 是否完成交易、 成交的及时性、 成交价格、 交易差错率、对市场的影响等; (2) 研究实力。 主要是 指券商能否所提供高质量的宏观经济研究、 行业研究及市场走向、 个股分析报告和专题研究报告,报告内容是否详实,投资建议是否准确; (3) 研究支持服务。 主 要是指券商能否根据本基金的业务需要, 提供高质量的研究报告、 协助安排上市公司调研、 举办推介会、 及时沟通市场情况、 协助交易评价等较为全面的服务; (4)其它指标。主要包 括券商的财务实力、市场和销售服务和后台操作便利性。 2、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并确定交易券商交易量的分配。 3、 对于在券商选择和分仓中存在或潜在的利益冲突, 管理人应该本着维护持有人的利益 出发进行妥善处理,并及时进行披露。


九、 境 外投 资顾问 本基金 目前 不设境 外投 资顾问 。在 未来, 如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必 要选 择境外 投资 顾问, 则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从维 护基金 持有人 利益 角度 出发, 选择合 适的 境外 投资顾 问,此 事项 无须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意。 十、 基 金投 资组合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所 载资 料不存 在虚 假记载 、误 导性陈 述或 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8 年 9 月 18 日复核了本 报告中 的财务 指标 、净 值表现 和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容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在 虚假记 载、 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8 年6 月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25 (一)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 普通股 - - 存托凭证 - - 优先股 - - 房地产信托 - - 2 基金投资 90,005,556.94 40.04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货币市场工具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34,747,191.93 59.94 8 其他各项资产 61,673.77 0.03 9 合计 224,814,422.64 100.00 ( 二) 报 告期 末在各 个国 家(地 区) 证券市 场的 股票及 存托 凭证投 资分 布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及存托凭证。


26 ( 三)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及 存托凭 证投 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及存托凭证。 ( 四)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及存托 凭证 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及存托凭证。 ( 五)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信 用等级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 六)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名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 七)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名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 八)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名的 前五名 金融 衍生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 九)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基金 投资明 细 序 号 基金名称 基金类 型 运作方 式 管理人 公允价值 (人民币 元)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 1 T ROWE-DYN GLOB BD-I 普通开 放式基 金 契约式 开放式 基金 T Rowe Price Funds 20,356,217.43 9.98


27 2 ISHARES RUSSELL 2000 ETF ETF 基 金 契约式 开放式 基金 BlackRock Fund Advisors 15,154,154.14 7.43 3 SPDR S&P OIL & GAS EXP & PR ETF 基 金 契约式 开放式 基金 State Street Bank and Trust Company 14,525,892.02 7.12 4 ISHARES 7-10 YEAR TREASURY B ETF 基 金 契约式 开放式 基金 BlackRock Fund Advisors 10,430,400.17 5.12 5 POWERSHARES QQQ TRUST SERIES ETF 基 金 契约式 开放式 基金 Invesco PowerShares Capital Mgmt Limited 8,147,794.38 4.00 6 T. ROWE PRICE-GBL FC GR E-I 普通开 放式基 金 契约式 开放式 基金 T Rowe Price Funds 6,674,087.47 3.27 7 ISHARES MSCI FRANCE ETF ETF 基 金 契约式 开放式 基金 BlackRock Fund Advisors 4,552,100.64 2.23 8 ISHARES MSCI GERMANY ETF ETF 基 金 契约式 开放式 基金 BlackRock Fund Advisors 3,809,414.29 1.87 9 ISHARES MSCI AUSTRALIA ETF ETF 基 金 契约式 开放式 基金 BlackRock Fund Advisors 3,748,710.03 1.84 10 ENERGY SELECT SECTOR SPDR ETF 基 金 契约式 开放式 基金 State Street Bank and Trust Company 2,606,786.37 1.28 ( 十)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28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 券的发行主体在本报告 期内没有出现被监管部 门立案调查,或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 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782.13 5 应收申购款 58,891.64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1,673.77 4. 报 告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 告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29 第 五部 分


基 金的 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业绩数据截 至 2018 年6 月30 日。 1. 本 基金 本报告 期单 位基金 资产 净值增 长率 与同期 业绩 比较基 准收 益率比 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8.2.8-20 18.6.30 -0.28% 0.47% 4.38% 0.32% -4.66% 0.15% 注: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人民币计价的 MSCI 全球股票指数收益率×40% +人民币 计价的花旗全球政府债券指数×60%。 2. 本 基金 自基金 合同 生效以 来单 位基金 资产 净值的 变动 与同期 业绩 比较基 准比 较图 广发海外多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 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8 年2 月8 日至2018 年6 月30 日)


30 注: (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期为 2018 年2 月8 日, 至 披 露 时 点 本 基 金 成 立 未 满 一 年 。 (2)本基金建仓期为基金合同生效后 6 个月,至披露时点本基金仍处于建仓期。


31 第 六部分


基 金管 理人 一、 概况 1、名称: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49848(集中办公区) 3、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4、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5、设立时间:2003 年 8 月5 日


6、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95105828 7、联系人: 段西军 8、注册资本:1.2688 亿元人民币


9、 股权结构: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广发证券” ) 、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广州科技金融创新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分别持有本基金管理人 51.135 %、15.763%、15.763 %、9.458%和 7.881 %的股权。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孙树明先生: 董事长, 博士, 高级经济师。 兼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执行董事、 党委书记,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中国证券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兼职副 会长,上海证券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理事,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二届监事会监事,中国上市公司 协会第二届理事会兼职副会长,亚洲金融合作协会理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道德准则委员会 委员,广东金融学会副会长,广东省预防腐败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财政金融运行规范组成员,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曾任财政部条法司副处长、处长,中国经济开发 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办公 室主任、 总经理助理, 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监事会工作部副部长,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副主任、主任等职务。 林传辉先生:副董事长,学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基金业协会创新与战略发展专业委员 32 会委员、资产管理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届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曾任广 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孙晓燕女士:董事,硕士,现任广发证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兼任广发控股 (香港)有限公司董事,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曾任广东广发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 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经理、财务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自营部副总 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戈俊先生: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现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兼任南京烽 火星空通信发展有限公司董事。曾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副总裁。 翟美卿女士: 董事, 硕士, 现任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长, 南方香江集团董事长、 总经理, 香江集团有限公司总裁、 深圳市金海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兼任全国政协委员, 全国妇联常委,中国女企业家协会副会长,广东省妇联副主席,广东省工商联副主席,广东省 女企业家协会会长,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主席,深圳市深商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东 南粤银行董事,深圳龙岗国安村镇银行董事。曾任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 代表人、董事长。 许冬瑾女士:董事,硕士,副主任药师,现任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常务副总 经理,兼任世界中联中药饮片质量专业委员会副会长、国家中医药管理 局对外交流合作专家咨 询委员会委员、中国中药协会中药饮片专业委员会专家,全国中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全 国制药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药炮制机械分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国家中医药行业特有工 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药炮制与配置工专业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广东省中药标准化技术委 员会副主任委员等。 罗海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集团 机关党委书记,兼任保监会行业风险评估专家。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荆襄支公司经理、湖北 省分公司国际保险部党组书记、总经理、汉口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太 平保险有限公司市 场部总经理、湖北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阳光财产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阳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委员,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 理、董事长、党委书记。


33 董茂云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学术委员会主任,兼任海尔施 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复旦大学兼职教授,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曾任复 旦大学教授、法律系副主任、法学院副院长。 姚海鑫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辽宁大学新华国际商学院教授、 辽宁大学商学院博士生导师,兼 任中国会计教授会理事、东北地区高校财务与会计教师联合会 常务理事、辽宁省生产力学会副理事长、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沈阳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和中兴-沈阳商业大厦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曾任辽宁大学工 商管理学院副院长、 工商管理硕士 (MBA ) 教育中心副主任、 计财处处长、 学科建设处处长、 发 展规划处处长、新华国际商学院党总支书记、新华国际商学院副院长。 2、监事会成员 符兵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经济师。曾任广东物资集团公司计划处副科长,广东发展 银行广州分行世贸支行行长、总行资金部处长,广发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市 场拓展部副总经理、市场拓展部总经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监。 匡丽军女士:股东监事,硕士,高级涉外秘书,现任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工会主席、副总经理。曾任广州科技房地产开发公司办公室主任,广州屈臣氏公司行政主管, 广州市科达实业发展公司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董事 会秘书。 吴晓辉先生:职工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兼任广发 基金分工会主席。曾任广发证券电脑中心副经理、经理。 张成柱先生:职工监事 ,学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部交易员。曾任广州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 术部工程师。 刘敏女士:职工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管理部副总经理。曾任广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助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助理,产品营销管理部总经理助 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传辉先生:总经理,学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瑞元资本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 中国基金业协会创新与战略发展专业委员会委员, 资产管理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34 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届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 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朱平先生:副总经理,硕士, 经济师。曾任上海荣臣集团市场部经理、广发证券投资银行 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基金科汇基金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广 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六届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兼职 委员。 易阳方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广发创新驱动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转型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广 发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瑞元资本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投资自营部副经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 发行审核委员,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广发聚富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制造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鑫享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稳裕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聚丰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鑫益灵活配置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段西军先生:督察长,博士。曾在广东省佛山市财贸学校、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工作。 邱春杨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兼任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 金融工程部副总经 理、 金融工程部总经理 、 产品总监, 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魏恒江先生:副总经理,硕士,高级工程师。兼任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副会长及发展委员 会委员。曾在水利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 分公司总 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张敬晗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曾任中国农业 科学院助理研究员,中国证监会培训中心、监察局科员,基金监管部副处长及处长,私募基金 监管部处长。 张芊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广发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鑫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裕债券型证券投资 35 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广发集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曾在施耐德电气公司、中国银河证券、中国人保 资产管理公司、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广发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安宏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安富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基金经理 李耀柱先生,理学硕士,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证书。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央交 易部股票交易员、 国际业务部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 8 月23 日至2017 年11 月 9 日) 。 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 业务部总经理助理、广发纳斯达克 1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12 月17 日起任职) 、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 8 月23 日起任 职)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8 月23 日起任职) 、广发美国 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8 月23 日起任职) 、 广发全球医疗 保健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8 月23 日起任职) 、 广发纳斯达克生物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 8 月23 日起任职) 、 广发沪港深新起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自2016 年11 月9 日 起任职) 、 广发道琼斯美国石油开发与生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LOF) 基金经理(自 2017 年3 月10 日起任职) 、广发港股通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 (自 2017 年9 月21 日任职) 、 广发海外多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 (QDII) 基金经理 (自 2018 年 2 月 8 日起任 职) 、广发科技动力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5 月 31 日 起任职) 。 5、 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 基金管理人权益公募投委会由副总经理朱平先生、 策略 投资部 总经理 李巍 先生 、价值 投资部 总经 理傅 友兴先 生、成 长投 资部 总经理 刘格菘 先生 和研 究发展 部总经 理孙 迪先 生等成 员组成 ,朱 平先 生担任 投委会 主席 。基 金管理 人固定 收益 投委 会由副 总经理 张芊 女士 、债券 投资部 总经 理谢 军先生 、现金 投资 部总 经理温 秀娟女 士、 债券 投资部 副总经 理代 宇女 士和固 定收益 研究 部副 总经理 韩晟先 生等 成员 组成, 张芊女 士担 任投 委会主席。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 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36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 金管理 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1) 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的 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37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内部控 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 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内部控制环境、 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基金绩效评估考核制 度、集中交易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员工保密制度、危机 处理制度、 监察稽核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工作要求、 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 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 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 各 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 担各自职责。 2、 建立相关部门、 相 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 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 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 的责任。 3、 建立以 合规风控部门 对各岗位、 各部门、 各机构、 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 合规风控部门属于内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 建立以合规及风险管理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 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 四道监控防线。





38 第 七部分


基金 合 同的生 效 一、 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时 间 本基金合同已于2018 年 2 月8 日生效,自该日起,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正 式 开 始 管 理 本 基 金 。 二、 基 金存 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量 和资 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若未来本基金新增外币份额,则外币份额需按计算 日中国 人民银 行最 新公 布的人 民币对 该外 币汇 率中间 价折算 为人 民币 )情形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定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连续六 十个 工作 日出现 前述情 形的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并提 出解 决方 案,如 转换运 作方 式、 与其他 基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金 合同等 ,并 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9 第 八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与 转换 本基金 人民 币份额 以人 民币计 价并 进行申 购、 赎回 , 美元 份额以 美元 计价并 进行 申购、 赎回 ; 在未来 条件 成熟 时,本 基金可 增设 外币 份额, 外币份 额以 相应 币种计 价并进 行申 购、 赎回。 以其他外币种类进行基金份额申赎的原则、 费用等届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一、 申 购与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赎 回将 通过销 售机 构进行 。具 体的销 售网 点将由 基金 管理人 在招 募说明 书或其 它相关 公告 中列 明。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变 更或增 减基 金销 售机构 ,并予 以公 告。 若销售 机构开 通电 话、 传真或 网上等 交易 方式 ,投资 人可通 过上 述方 式进行 申购与 赎回 ,具 体办法 由基金 管理 人另 行公告 。基金 投资 人应 当在销 售机构 办理 基金 销售业 务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本公司直销机构; 2、 非直销机构: 经本公 司委托, 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点。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八部分) 本基金不 同类别份额的申购、赎回的销售机构可能不同。 若基金 管理 人或销 售机 构开通 电话 、传真 或网 上交易 业务 的,投 资人 可以以 电话 、传真 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详见销售机构公告。 二、 申 购与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和本基 金投 资的主 要境 外市场 以及 相关期 货交 易所同 时开放 交易的 交易 日为 本基金 的开放 日, 投资 人在开 放日办 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和赎 回, 具体 时间为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和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易 日的交 易时 间,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出 现新的 证券 交易市 场、 交易所 交易 时间变 更或 其他特 殊情 况,基 金管理 人将视 情况 前述 开放日 及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但在 实施 日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在指定媒体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40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与 赎回 开始时 间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申购 、赎回 开放 日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 理人 不得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或 者时间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或 者赎 回或者 转换。 投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请 且登记 机构 确认 接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知 价”原 则, 即 申购、 赎回 价格以 申请 当日收 市后 计算的 对应 的基金 份额 类别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对该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基 金份 额进行 赎回处 理时 ,认 购、申 购确认 日期 在先 的基金 份额先 赎回 ,认 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 “分 币种申 购、 赎 回”原 则, 即以人 民币 申购获 得人 民币份 额, 赎回人 民币 份额获 得人民 币,以 美元 申购 获得美 元份额 ,赎 回美 元份额 获得美 元, 其他 外币份 额(如 有) 以此 类 推; 6、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 开展多币种的申购 、 赎回, 并对业绩基 准、信息披露等相关约定进行相应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对上 述原则 进行 调整。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基 金销 售机构 规定 的程序 ,在 开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内 提出 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41 投资人 申购 基金份 额时 ,必须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投 资人 交付申 购款 项,申 购成 立;本 基 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10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国家外 汇管理 相关规 定有 变更 或本基 金所投 资市 场的 交易清 算规则 有变 更时 ,赎回 款支付 时间 将相 应调整; 当基金境外投资主要市场休市、 外汇市场休市或暂停交易时赎回款项支付日期顺延。 在发生 巨额赎 回或 本基 金合同 载明的 其他 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情 形时, 款项 的支 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 所或 交易市 场数 据传输 延迟 、通讯 系统 故障、 银行 数据交 换系 统故障 或其 它非基 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 所能控 制的因 素影 响业 务处理 流程, 则赎 回款 顺延至 上述情 形消 除后 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基金管 理人 可以在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允 许的 范围内 ,对 上述业 务办 理时间 进行 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交 易时 间结束 前受 理有效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的当天 作为 申购或 赎回 申请日 (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2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3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 的确认 情况 。基 金销售 机构对 投资 人申 购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请 一定生 效, 而仅 代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 到申购 、赎回 申请 。申 购申请 的确认 以注 册登 记机构 或基金 管理 人的 确认结 果为准 。对 于申 购、赎 回申请 的确 认情 况,投 资者应 及时 查询 。因投 资者怠 于履 行该 项查询 等各项 义务 ,致 使其相 关权益 受损 的,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 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若申购不生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 、申 购与赎 回的 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 (1 )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每 个 基 金 账 户 首 次 人 民 币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为 10 元(含申购费), 追加人民币申购最低限额为 10 元; 美元现汇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 美元 (含 42 申购费) , 追加美元现汇认购最低申额为 10 美元 (含认购费) ; 投资 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 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销售机构网点公告。 (2)直销机构网点(非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金账户首次人民币申购的最低限额为 10 元 (含申购费) , 首次美元现汇申购的最低限额为 10 美元 (含申购费) ; 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本基 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2、赎回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销售机构的最低赎回、 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额为 1 份,投资者当日持 有份额减少导致在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1 份的 ,注册登记机构有权将全 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各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 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3、 当接受申 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 等措施,具体规定届时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 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届时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 申 购费 率 、赎 回费 率 1.本基 金的 申购和 赎回 价格以 申请 当日的 相应 基金类 别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进 行计算 。 2.本基 金采 用前端 收费 的方式 进行 申购, 其中 人民币 份额 的申购 费用 以人民 币支 付,美 元份额 的申购 费用 以美 元支付 ,其他 外币 份额 (如有 )以此 类推 。本 基金可 对人民 币份 额和 美元份额分别设置申购费率及金额分档标准。 (1)人民币份额申购费率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需缴纳申购费, 本基金的人民币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1.50% 。 本基金 人民 币申购 费率 按照申 购金 额递减 ,即 申购金 额越 大,所 适用 的申购 费率 越低。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 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人民币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1.5%


43 100 万元 ≤M<500 万元 0.8%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2) 美元份额的申购费率 (目前只有部分销售机构支持美元现汇账户申购业务, 具体请 参照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执行)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需缴纳申购费, 本基金的美元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1.50% 。 本基金 美元 申购费 率按 照申购 金额 递减, 即申 购金额 越大 ,所适 用的 申购费 率越 低。投 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美元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20 万美元 1.5% 20 万美元 ≤M<100 万美元 0.8% M≥100 万美元 200 美元/笔 本基金 的申 购费用 由申 购人承 担, 主要用 于本 基金的 市场 推广、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各项 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3.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需缴纳赎回费用。 本基金 的赎 回费率 按照 持有时 间递 减,即 相关 基金份 额持 有时间 越长 ,所适 用的 赎回费 率越低 ,赎回 费用 等于 赎回金 额乘以 所适 用的 赎回费 率。本 基金 人民 币份额 和美元 份额 的赎 回费率结构相同,具体费率如下: 赎回期限(N ) 赎回费率 1 天≤N<7 天 1.5% 7 天≤N<30 天 0.75% 30 天≤N<1 年 0.5% 1 年≤N<2 年 0.3% N≥2 年 0 1 年,指365 天。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天的投资者, 将赎回费 全部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30 天但少于 90 天的投资者,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90 天内但少于 180 天的投资者,将不低于赎回费总 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180 天的投资者,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


44 4.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在履 行相关 手续 后,在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内 调整 申购、 赎回 费率或 调整收 费方式 ,基 金管 理人依 照有关 规定 于新 的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对特定交易方式 (如 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 ,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 规定的情况下, 基 金 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6.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在不 违反法 律法 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情况 下根 据市场 情况 制定基 金促销 计划, 经销 售机 构同意 后,针 对投 资者 定期和 不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销 活动。 在基 金促 销活动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按中国 证监 会要 求履行 必要手 续后 ,对 投资者 适当调 整基 金申 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七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 将对 以人民 币和 美元申 购的 基金份 额根 据人民 币份 额和美 元份 额的净 值以 及人民 币份额 和美元 份额 的申 购费率 和申购 金额 分档 标准分 别确认 份额 ,其 中使用 美元进 行申 购份 额的计算同时适用于美元现钞申购和 美元现汇申购,具体方法如下: (1)人民币申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 人民 币份额 的申 购金额 包括 申购费 用和 净申购 金额 ,人民 币申 购份额 的计 算公式 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人民币份额的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或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注:申请当日指申购申请当日


例3 : 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投资 10,000 元人民币申购本基金, 对应费率 为 1.5%, 假设申购当日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10 元人民币, 则可得到的人民币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0%)=9,852.22 元人民币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 元人民币 申购份额=9,852.22/1.0510=9,374.14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人民币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10 元人 45 民币,可得到 9,374.14 份基金份额。 (2)美元申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美元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美元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美元份额的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注:申请当日指申购申请当日


例4 : 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投资 10,000 美元 (现汇) 申购本基金, 假设 该申购金额所使用的申购费率为 1.50%,申购当日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0.1699 美元 , 则可得到的美元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0%)=9,852.22 美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 美元 申购份额=9852.22/0.1699=57,988.35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美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美元折算净值为 0.1699 美元,可得到 57,988.35 份基金份额。 申购费 用以 人民币 元或 美元为 单位 ,四舍 五入 ,保留 至小 数点后 二位 ;申购 份额 采取四 舍五入 的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二 位,由 此误 差产 生的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产 生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所有。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1)人民币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人民币份额×赎回当日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 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 5 ,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10 万份人民币份额 6 个月后赎回,赎回费率为 0.5%,假设 赎回当日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015 =101,500 元 赎回费用=101,500×0.5% =507.50 元


46 赎回金额=101,500-507.50 =100,992.50 元 即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 10 万份 人民 币份 额,假 设赎回 当日 人民 币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是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992.50 元。 (2)美元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美元份额×赎回当日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 6 ,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10 万份美元份额 18 个月后赎回,赎回费率为 0.3% ,假设赎 回当日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0.1660 美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0.1660 =16,600 美元 赎回费用=16,600×0.3% =49.8 美元 赎回金额=16,600-49.8 =16,550.2 美元 即投资者 赎回本基金10 万份美元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0.1660 美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6,550.2 美元。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费用 以人民 币元 或相应 外币 为单位 ,四 舍五入 ,保 留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分 别计 算并披 露不 同类别 份额 对应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人民币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是 指计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美 元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当日 人民 币份 额的基 金份额 净值 除以 中国人 民银行 最新 公布 的人民 币对美 元汇 率中 间价, 人民币 份额 的基 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美元 , 小数点 后第五 位四 舍五 入,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未来若 新增外 币份 额, 则该外 币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算 方式 、精 确位数 ,届时 详见 本基 金的相 关公告 及定 期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 净值在 T+2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 申 购与赎 回的 注册登 记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47 投资人 必须 根据基 金销 售机构 规定 的程序 ,在 开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内 提出 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份 额时 ,必须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投 资人 交付申 购款 项,申 购成 立;本 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10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国家外 汇管理 相关规 定有 变更 或本基 金所投 资市 场的 交易清 算规则 有变 更时 ,赎回 款支付 时间 将相 应调整; 当基金境外投资主要市场休市、 外汇市场休市或暂停交易时赎回款项支付日期顺延。 在发生 巨额赎 回或 本基 金合同 载明的 其他 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情 形时, 款项 的支 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 所或 交易市 场数 据传输 延迟 、通讯 系统 故障、 银行 数据交 换系 统故障 或其 它非基 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 所能控 制的因 素影 响业 务处理 流程, 则赎 回款 顺延至 上述情 形消 除 后 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基金管 理人 可以在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允 许的 范围内 ,对 上述业 务办 理时间 进行 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交 易时 间结束 前受 理有效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的当天 作为 申购或 赎回 申请日 (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2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3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 的确认 情况 。基 金销售 机构对 投资 人申 购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请 一定 生 效, 而仅 代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 到申购 、赎回 申请 。申 购申请 的确认 以注 册登 记机构 或基金 管理 人的 确认结 果为准 。对 于申 购、赎 回申请 的确 认情 况,投 资者应 及时 查询 。因投 资者怠 于履 行该 项查询 等各项 义务 ,致 使其相 关权益 受损 的,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 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若申购不生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九、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


48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本基 金投资 所处 的主要 市场 或外汇 市场 正常或 非正 常停市 ,可 能影响 本基 金投资, 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的公众节假日, 并可能影响本基金正常 估值时。 (4) 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 继续接受申购可能 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保障或人员伤亡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7) 基金资产规模或者份额数量达到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外管 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 (8)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9)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10 ) 接受 某笔或 某些 申购申 请有 可能导 致单 一投资 者持 有基金 份额 的比例 达到 或者超 过 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1 ) 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出 现无 可参 考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值技 术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2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 述除 第(11 )项 外的情 形之 一且基 金管 理人决 定拒 绝或暂 停接 受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时, 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发生上述 (1)到(7) 项、 第 (9) 项和第 (11) 项暂停 申购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等媒 介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告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十 、暂 停赎回 或者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受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赎回 申请 或者延 缓支 付赎回 49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本 基金进 行交 易 的主要 证券 交易市 场或 外汇市 场交 易时间 非正 常停市 或遇 公众节 假日,可能影响本基金投资,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 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 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休市时,具体规定参见招募说明书; (5) 本 基金的 资产 组 合中的 重要 部分发 生暂 停交易 或其 他重大 事件 ,继续 接受 赎回可 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6) 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销 售机 构或注 册登 记机构 因技 术保障 或人 员伤亡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当 前一估 值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 资产出 现无 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 采用 估值技 术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 (7) 项外的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已确 认的 赎回申 请,基 金管 理人 应足额 支付; 如暂 时不 能足额 支付, 应将 可支 付部分 按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赎 回申请 人, 未支 付部分 可延期 支付 。在 计算单 个赎回 申请 人的 赎回申 请量所 代表 的基 金资产 净值和 赎回 申请 总量所 代表的 基金 资产 净值时 ,美元 份额 和其 他外币 份额( 如有 )所 代表的部分依据当日适用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 若出现上述第 (3) 款情形时, 按基金合同 的 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 、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放 日内 基金净 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总 数加 上基金 转换 中转出 申请 份额总 数后扣 除申购 申请 总数 及基金 转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总 数后的 余额 )超 过前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50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 巨额 赎回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据 本基 金当时 的资 产组合 状况 决定全 额赎 回或部 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 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 申请 而进行 的财产 变现 可 能 会对基 金的资 产净 值造 成较大 波动时 ,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低 于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 提 下,可 对其 余赎回 申请 延期办 理。若 进行 上述 延期处 理,对 于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当日 超过 上一开 放日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 的赎回 申请 , 将自动 进行延 期办 理; 对于其 余赎回 申请 , , 应当按 单个账 户赎 回申 请 量占赎 回申请 总量 的比 例,确 定当日 可确 认的 赎回份 额。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回 或取消 赎回 。选 择延期 赎回的 ,将 自动 转入下 一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当日未 获确认 的部 分赎 回申 请 将被撤 销。 延期 的赎回 申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无优先 权并以 下一 开放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赎 回并 延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过 邮寄、 传真 或者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2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十二 、 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51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 果发 生暂停 的时 间超过 两周 (含两 周)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应每 两周 至少重复 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 在指定 报刊和 网站 等媒 介上连 续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在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 、 在未来 摆动 定价机 制的 实施条 件成 熟后, 本基 金可以 采用 摆动定 价作 机制为 大额 申 赎或 赎回等 特定 情形下 基金 管理人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的辅助 措施 ,摆动 定价 机制的 相关 原理 与 操作 方法, 将遵 循相关 法律 法规和 监管 部门、 自律 规则的 相关 规定。 十 四 、 基金转 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决定开 办本 基金与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基 金转 换可 以收取 一定的 转换 费, 相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本基金不同份额类别之间暂不进行相互转换。 十五 、


基金 的非 交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是指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受理 继承、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等 情形 而产生 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死亡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由 其合 法的继 承人 继承; 捐赠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质 的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司法强 制执 行是 指司法 机构依 据生 效司 法文书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强制 划转给 其 他自 然人 、法 人或其 他组织 。办 理非 交易过 户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机 构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料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 、 基金的 转托 管


52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办理 已持有 基金 份额在 不同 销售机 构之 间的转 托管 ,基金 销售 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为 投资 人办理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具 体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另 行规 定。投 资人在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时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款 金额, 每期 扣款 金额必 须不低 于基 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 、 基 金的 冻结和 解冻 与质押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只受 理国家 有权 机关依 法要 求的基 金份 额的冻 结与 解冻, 以及 注册登 记机构 认可的 其他 情况 下的冻 结与解 冻。 基金 份额被 冻结的 ,被 冻结 部分产 生的权 益一 并冻 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如相关 法律 法规允 许基 金管理 人办 理基金 份额 的质押 业务 或其他 基金 业务, 基金 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53 第 九部分


基 金费 用与税 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的管理费; 2、基金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的证券与期货账户开立费用和维护费用、 证券与期货交易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交 易、清算、登记等实际发生的费用(out-of-pocket fees);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会计 师费 、律师 费和 诉讼费 、追 索费用 ,税 务顾问 费; 7、基 金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应 当缴 纳的, 购买 或处置 证券 有关的 任何 税收、 征费 、关税、 印花税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及费用) (简称“税收” ) ; 8、代表基金投票或其他与基金投资活动有关的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0、与基金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等; 11、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2、为应付赎回和交易清算而进行临时借款所发生的费用; 1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1.6%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 ×1.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的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的 管理 费每日 计算 ,逐日 累计 至每月 月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按管理人指令支付或经 双方书 面确认 后由 托管 人直接 从资金 托管 账户 中划付 。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休假 等, 支付 日 54 期顺延。 2、基金的托管费 本基金 托管 费自基 金合 同生效 日起 ,按如 下方 法进行 计提 。本基 金的 托管费 按前 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为包含增值税的含税价款.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发 送基 金托 管费划 款指令 ,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于 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按管理人指令支付或经双方书面确认后由托管人直接从资金托管账户中划付。 。 若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3-13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基 金费用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并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 根据基 金发 展情况 调整 基金管 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等相关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 、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涉及 的各纳 税主 体,其 纳税 义务按 各个 国家或 投资 市场所 在国 家或地 55 区的税 收法律 、法 规执 行。除 因基金 管理 人疏 忽、故 意行为 导致 基金 在税收 方面的 损失 外, 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56 第十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指 购买 的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银行 存款 本息和 基金 应收的 申购 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 、规 范性文 件为 本基金 开立 资金账 户、 证券账 户以 及投资 所需的 其他专 用账 户。 境外托 管人根 据基 金财 产所在 地法律 法规 、证 券交易 所规则 、市 场惯 例以及 其与基 金托 管人 签订的 主次托 管协 议为 本基金 在境外 开立 资金 账户、 证券账 户以 及投 资所需 的其他 专用 账户 。开立 的基金 专用 账户 与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境外托 管人 、境 外投资 顾问、 基金 销售 机构和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自有 的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及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 境外托 管人 的财产 ,并 由基金 托管 人和境 外托管 人保管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境 外托管 人不得 将基 金财 产归入 其固有 财产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境外 托管人 因基 金财 产的管 理、运 用或 其他 情形而 取得的 财产 和收 益,归 入基金 财产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境外 托管人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金 销售 机构 以其自 有的财 产承 担其 自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不 得对本 基金 财产 行使请 求冻结 、扣 押或 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境 外托 管人因 依法 解散、 被依 法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等 原因进 行清算 的, 基金 财产不 属于其 清算 财产 。现金 存入 现 金账 户时 构成境 外托管 人的 等额 债务, 除非法 律法 规及 撤销或 清盘程 序明 文规 定该等 现金不 归于 清算 财产外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作 基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不得 与其 固有 资产产 生的债 务相 互抵 销;基 金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境外托 管人 根据基 金财 产所在 地法 律法规 、证 券交易 所规 则、市 场惯 例及其 与基 金托管 57 人签订的主次托管协议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人在已根据 《试行办法》 的要求谨慎、 尽职的 原则选 择、 委任 和监督 境外托 管人 ,基 金托管 人对境 外托 管人 破产产 生的损 失不 承担 责任。 但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采 取措施 进行追 偿, 基金 管理人 配合基 金托 管人 进行追 偿。除 非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境外托 管人存 在过 失、 疏忽、 欺诈或 故意 不当 行为,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不对 境外 托管 人依据 当地法 律法 规、 证券交 易所规 则、 市场 惯例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58 第十 一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为 本基 金的开 放日 以及国 家法 律法规 规定 需要对 外披 露基金 净值 的非开 放日。 二、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票 、基 金、权 证、 期货合 约、 债券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 值方 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权 益类证 券( 包括股 票、 权证、 存托 凭证等 )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券交 易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估 值;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行 机构发 生影 响证 券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按最近 交易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交易所 上市未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净 价进行 估值 ;估 值日没 有交易 的, 按最 近交易 日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非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4)对于首次发行未上市的债券按成本价估值。


59 3、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4、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 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 若配股权证可以在 交易所交易, 则按照估 值方法第 1 项中确定的方法进行估值; 若配股权证不能在交易所交易, 则按可获配股股票的估值日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 如果收盘价低于或等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 5、基金估值方法 (1) 上市交易型基金的估值按估值日当日其所在证券交易市场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 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未上市交易的基金按照可取得的最近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若基金份额净值 无法通 过公开 渠道 获得 ,则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 ,按 照最能 反映基 金公 允价 值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3) 若某只基金同时存在上市交易型部分和 未上市交易部分, 则区分上市交易型部分和 未上市交易部分后分别按上述方法估值。 6、境外衍生工具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衍生工具按估值日当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未上市衍生工具按成本价估值, 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 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若 衍生 工具 价格无 法通过 公开 信息 取得, 参照最 近一 个交 易日可 取的主 要做 市商 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7、 对于非上市证券, 采用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具体可采用行业通用权威的报价系统提供 的报价进行估值。 8、外汇 汇率 (1) 估值 计算中 涉及 美元、 港币 、日元 、欧 元、英 镑等 五种主 要货 币对人 民币 汇率的, 将依据 下列信 息提 供机 构所提 供的汇 率为 基准 :当日 中国人 民银 行公 布的人 民币与 主要 货币 的中间价。 (2) 其他货币采用美元作为中间货币进行换算, 与美元的汇率则以估值日彭博 (伦敦时 间)16:00 报价数据为准。 若无法 取得 上述汇 率价 格信息 时, 以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共 同认 可的其 他第 三方汇 率报价为准。


60 9、估值中的税收处理原则: 对于按 照中 国法律 法规 和基金 投资 所在地 的法 律法规 规定 应交纳 的各 项税金 ,本 基金将 按权责 发生制 原则 进行 估值; 对于因 税 收 规定 调整或 其他原 因导 致基 金实际 交纳税 金与 估算 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10、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果采用本项 1-8 中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 认为采 用了 适当 的估值 方法。 但是 ,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 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此外, 当 发生大 额申购 或赎 回情 形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采用摆 动定价 机制 ,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1、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 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估 值方 法、程 序及 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担 任, 因此 ,就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 后,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 值程 序 1、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每个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开 放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估值时间点为 T+1 日完成 T 日估值。 2、 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 ,美元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为 当日 人民 币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除以中 国人民 银行 最新 公布的 人民 币对美 元汇 率中间 价, 人民币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精 确到 0.0001 元 ,美 元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到 0.0001 美元, 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3、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 基金管 理人应 于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前一 工作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并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管 理人 ,由 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予 以公布 。如 经相 61 关各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仍 无法 达成 一致意 见,以 基金 管理 人对资 产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外公布,同时基金托管人可就该情况向监管部门备案。 4、 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各自委托第三 方机构 进行基 金资 产估 值,但 不改变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资产估 值各自 承担 的责 任。 五、 暂 停估 值的情 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证券交易所、 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交易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 3、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 市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技 术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暂停 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 基 金份 额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露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人 负责进 行复核 。基 金托 管人对 净值 计 算结 果复 核确认 后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七、 估 值错 误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值 的准 确性、 及时性。当各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或注册 登记 机构、 或代 理销售 机构、 或投资 者自 身的 过错造 成估值 错误 ,导 致其他 当事人 遭受 损失 的,过 错的责 任人 应当 对由于 该错误 遭受 损失 的当事 人( “ 受损 方” ) 的直接 损失按 下述 “估 值错误 处理原 则” 给予 62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类 型包 括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差 错、 数据计 算差 错、系 统故障 差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引起 的差错 ,若 系同 行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按下列有关不可抗力的约定处理。 由于不 可抗 力原因 造成 投资者 的交 易资料 灭失 或被错 误处 理或造 成其 他差错 ,因 不可抗 力原因 出现差 错的 当事 人不对 其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责 任,但 因该 差错 取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及 时协 调各方, 及时进 行更正 ,因 更正 估值错 误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错 误责任 方承 担; 由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产 生的 估值 错误,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直 接损失 承担 赔偿 责任; 若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已经 积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则该 当事 人应 当承担 相应赔 偿责 任。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情 况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 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仍 应对估 值错 误负 责。如 果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估 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 的赔偿 金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利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经 获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 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0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6) 由于证券交易所、 交易市场及登记结算公司及数据供应商发送的数据错误, 券商或 交易对 家的成 交回 报错 误或延 误,或 不可 抗力 原因等 原因,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 施进行 检查 ,但 是未能 发现该 错误 的, 由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应当 积极 63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7) 由于时差、 通讯 或其他非可控的 客观原因, 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时 间点前 无法 确认 的交易 ,导致 的对 基金 资产净 值的影 响, 不作 为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差 错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出现 错误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64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利 息收 入、投 资收 益、公 允价 值变动 收益 和其他 收入 扣除相 关费 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指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基金 未分配 利润 与未分 配利 润中已 实现 收益的 孰低数。 三 、收 益分配 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 每份基金 每次收 益分 配比例 不得 低于收 益分 配基准 日每 份基金 份额 该次可 供分 配利润 的 10% ,若《基 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 自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资 ;若 投资 者不选 择,本 基金 默认 的收益 分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如投资 者在 不同 销售机 构选择 的分 红方 式不同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将 以投资 者最 后一 次选择 的分红 方式 为准 。如果 投资者 选择 或默 认选择 现金分 红形 式, 则美元 份额以 美元 现汇 进行现 金分红 ,人 民币 份额以 人民币 进行 现金 分红; 如果选 择红 利再 投资形 式,则 同一 类别 基金份 额的分 红资 金将 按除权 日除权 后的 该类 别基金 净值转 成相 应的 同一类 别的基 金份 额; 份额持 有人可 对不 同类 别份额 分别选 择不 同的 分红方 式,但 同一 份额 持有人 持有的 同一 类别 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 单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对于外 币申 购的 份额, 由于汇 率因 素影 响,存在收益分配后外币折算净值低于对应的基金份额面值的可能。 4、本基金 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收 益分 配币种 与其 对应份 额的 认购/ 申购 币种相 同。 美元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按权益登 记日前一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折算为相应的美元金额。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5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中应 载明截 止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可 供分 配利润 、基 金收益 分配 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 收 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所 发生 的银行 转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由 投资 人自行 承担 。当投 资人 的现金 红利小 于一定 金额 ,不 足于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续 费用时 ,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可 将基 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66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 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基 金管理人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 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二 、基 金年度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7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一、 本 基金 的信息 披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 试行办 法》 、 《 通知》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相关法律 对信 息披露 的方 式、 登 载媒 体、 报备 方式等 规 定 发生 变化时 ,本 基金从 其最 新规定 。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 披露基 金信 息,并 保证 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在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时间内 ,将 应予披 露的 基金信 息通 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 并保证 基金投 资人 能够 按照《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时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 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 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 应采 用 中文 文本 。 如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采用阿 拉伯 数字; 本基 金的人 民币 份额以 人民 币计算 并披 露净值 及相关 信息, 美元 份额 以当日 人民币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除 以中 国人 民银行 最新公 布的 人民 币对美 元汇率 中间 价计 算并披 露净值 及相 关信 息;其 他外币 份额 (如 有)以 相应币 种计 算并 68 披露净 值及相 关信 息。 除特别 说明外 ,人 民币 份额的 货币单 位为 人民 币元, 美元份 额的 货币 单位为美元, 其他外币份额 (如有) 的货币单位届时详见本基金设立该外币份额的相关公告。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 购和赎 回安排 、基 金投 资、基 金产品 特性 、风 险揭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服务 等内 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并登 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 公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 送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并就有 关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说明。 3、 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 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招募说明 书、基 金合同 摘 要 登载 在指定 媒体;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应 当将 基金合 同、托 管协 议登 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就 基金 份额发 售的 具体事 宜编 制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书 的当日 登载于指定媒体。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至 少每 周公告 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每个估值日后 2 个工作日内通过 网站、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及 其他媒 介, 披露 开放日 的各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 69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1 个估值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最后 1 个估值日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金 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 息披露 文件 上载明 各类 基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格 的计算 方式 及 有 关申购 、赎回 费率 ,并 保证投 资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发 售网点 查阅 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 登载于 网站上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基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会 计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会计 年度结 束后 60 个 工作 日内向 证监 会提 交包括 衍生品 头寸 及风险 分析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本基金 若投 资境外 衍生 品,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 会计年 度结 束后 60 个 工作日 内 向证监会 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年度 报告和 半年 度报告 中披 露基金 组合 资产情 况及 其流动 性风 险分析 等。报 告期 内出现 单一 投资者 持有 基金份 额比 例达到 或超 过 20%的 情 形,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季度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年度 报告等 定期 报告 文件中 披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报告期 末持 有份 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70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告,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的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件 ,是 指可能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 或者 基金份 额的 价格产 生重 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部 门的 主要业 务人 员在一 年内 变动超 过百 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 金管 理人及 其董 事、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受 到严重 行政 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71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8、本基金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或开通不同类别份额之间的转换; 29、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媒 体中 出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份额 价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悉 后应当 立即 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应当依 法报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 备案 ,并 予以公 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建立 健全信 息披 露管理 制度 ,指定 专人 负责管 理信 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公 开披露 基金 信息, 应当 符合中 国证 监会相 关基 金信息 披露 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人 编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等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进 行复核 、审 查, 并向基 金管理 人出 具书 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除依 法在 指定媒 体披 露信息 外, 还可以 根据 需要在 其他 公共媒 72 体披露 信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体不得 早于 指定 媒体披 露信息 ,并 且在 不同媒 介上披 露同 一信 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出 具审计 报告 、法律 意见 书的专 业机 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应当 分别 置备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73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 应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 的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3、 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 或者基 金合同 的修改 不涉 及本 基金合 同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变 化或 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响 的, 可不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而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同意 修改 后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基 金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74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根据流通受限证券的处理情况适 当延长清算期限,并提前公告。 四 、清 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财 产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理 费用 ,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 师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 》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75 第 十六 部分


基金 托管人 一、 基 金托 管人基 本情 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 (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 主 要人 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 现有员工110 余人, 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 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 有硕士以上 学位或高级职称。 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 中国银行已在境内、 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一对多、一对一) 、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 、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 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 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 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 基 金托 管业务 经营 情况 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中国银行已托管 674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638 只, QDII 基金36 只, 覆盖了股票型、 债券型、 混 合型、 货币型、 指数型 、FOF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 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 基 金托 管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76 中国银 行托 管业务 部风 险管理 与控 制工作 是中 国银行 全面 风险控 制工 作的组 成部 分,秉 承中国 银行风 险控 制理 念,坚 持“规 范运 作、 稳健经 营”的 原则 。中 国银行 托管业 务部 风险 控制工 作贯穿 业务 各环 节,通 过风险 识别 与评 估、风 险控制 措施 设定 及制度 建设、 内外 部检 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 ,中 国银 行 连续聘 请外 部会 计会计 师事务 所开 展托 管业务 内部控 制审 阅工 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 “AAF01/06 ” “ISAE3402”和“SSAE16”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 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7 年, 中国银行 继续获得了基于 “ISAE3402”和“SSAE16”双 准则的 内部控 制审 计报 告。中 国银行 托管 业务 内控制 度完善 ,内 控措 施严密 ,能够 有效 保证 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进 行监 督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 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报告。


77 第 十七 部分


境外 托管人 一、 中 银香 港概况 名称:[ 中国银行( 香港) 有限公司] 住所:[ 香港中环花园 道 1 号中银大厦] 办公地址:[ 香港中环 花园道 1 号中银大厦] 法定代表人:[ 岳毅总 裁] 成立时间:[1964 年 10 月 16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黄晚仪 副总 经理 托管业务主管] 联系电话:[852-3982-6753]


中国银行( 香港) 有限公 司( “ 中银香港” )早于 1964 年成立,并在 2001 年 10 月 1 日正式 重组为中国银行( 香港) 有限公司, 是一家在香港注册的持牌银行。 其控股公司- 中银香港(控股) 有限公司 ( “ 中银香港( 控股)”) - 则于 2001 年 2 日在香港注册成立, 并于 2002 年 7 月 25 日开 始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2002 年 12 月 2 日被纳入为恒生指数成分股。中银香港目前 主要受香港金管局、证监会以及联交所等机构的监管。 截至 2016 年 12 月月底,中银香港( 控股) 有限 公司的总资产超过 23,277 亿港元,资本总 额超过 2,168 亿港元, 总资本比率为 22.35% 。中银香港的财务实力及双 A 级信用评级,可以 媲美不少大型全球托管银行。中银香港( 控股) 最新信评如下(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穆 迪投 资服务- 标 准普 尔 惠 誉国 际评级 评级展望 稳定 稳定 稳定 长期 Aa3 A+ A 短期 P-1 A-1 F1 展望 稳定 稳定 稳定 中银香 港作 为香港 第二 大银行 集团 ,亦为 三家 本地发 钞银 行之一 ,拥 有最庞 大分 行网络 78 与广阔的客户基础。 托管服 务是 中银香 港企 业银行 业务 的核心 产品 之一, 目前 为超过 六十 万企业 及工 商客户 提供一站式的证券托管服务。对于服务国内企业及机构性客户( 包括各类 QDII 及其各类产 品 等) , 亦素有经验, 于行 业处于领先地位, 包括 于 2006 年被委任为国内首只银行类 QDII 产品 之境外托管行, 于 2007 年被委任为国内首只券商类 QDII 集成计划 之境外托管行, 另于 2010 年服务市场首宗的跨境 QDII-ETF 等; 至于 服务境外机构客户方面亦成就显著 : 在 人民 币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RQFII)的领域 => 成 为此 类人民 币产 品的 最大 服务商 在 离岸 人民币 CNH 公募 基金 的领域


=> 成 为市 场上首 家服 务商(2010 年 8 月)





























=> 目 前亦 为最 大的 服务商 在 港上 市的交 易所 买卖基 金(ETF)





=> 中 资发 行商的 最大 服务 商之 一 在 离岸 私募基 金的 领域








=> 新 募长 仓基金 的最 大 服 务商 之一 在 非上 市的股 权/ 债权投 资领 域





=> 香 港少 有的服 务商 之一 其业务 专长 及全方 位的 配备, 令中 银香港 成为 目前本 地唯 一的中 资全 面性专 业全 球托管 银行, 亦是唯一获颁行业奖项的中资托管行:











































































































































































































专 业杂 志- 所 获托 管奖项 亚 洲 投 资 人 杂 志 (Asian Investors) 服务提供 者 奖项 - 最 佳跨 境托管 亚洲 银行 (2012 ) 财 资杂 志(The Asset) Triple A 托 管专 家系列奖 项: -


最佳 QFII 托 管行 (2013) -


最 佳中 国区 托管专 家 (2016) 财 资杂 志(The Asset) Triple A 个 人 领袖奖 项: Fanny Wong - 香 港 区年 度托 管银行 家 (2014) 截至 2017 年 6 月末,中银香港( 控股) 的托管 资产规模达 10,215.28 亿港元。


79 二 、托 管部门 人员 配备、 安全 保管资 产条 件的说 明 (一)主要人员情况 托管业 务是 中银香 港的 核心产 品之 一,由 管理 委员会 成员 兼副总 裁袁 树先生 直接 领导。 针对国 内机构 客户 而设 的专职 托管业 务团 队现 时有二 十名骨 干成 员, 职级均 为经理 或以 上, 分 别 主理 结算 、公 司 行动 、 账务(Billing) 、对 账(Reconciliation) 、 客 户服 务、 产品 开 发、 营销及网管理等方面。 骨干人员均来自各大跨国银行, 平均具备 15 年以上的专业托管工作经 验(包括本地托管及全球托管),并操流利普通话,可说是香港最资深的托管团队。 除配备 专职 的客户 关系 经理, 中银 香港更 特设 为内地 及本 地客户 服务 的专业 托管 业务团 队,以提供同时区、同语言的高素质服务。 除上述 托管 服务外 ,若 客户需 要估 值、会 计、 投资监 督等 增值性 服务 ,则由 中银 香港的 附属公 司中银 国际 英国 保诚信 托有限 公司 ( “ 中银保 诚” ) 提供 。作 为「强 制性公 积金 计划 管 理局」 认可的 信托 公司 ,中银 保诚多 年来 均提 供国际 水平的 估值 、会 计、投 资监督 等服 务, 其专职基金会计与投资监督人员达 50 多名,人员平均具备 10 年以上相关经验。 中银香 港的 管理层 对上 述服务 极为 重视, 有关 方面的 人员 配置及 系统 提升正 不断 加强。 另外, 其 它中/后台部门亦全力配合及支持托管服务的提供, 力求以最高水平服务各机构性客 户。 关键人员简历: 黄晚仪女士, 托 管 业 务 主 管, 黄 女 士 于 香 港 大 学 毕 业 , 并 取 得 英 国 Heriot-Watt University 的工商管理硕士及英国特许银行公会的会士资格。 黄女士从事银行业务超过二十 年,大 部分时 间专 职于 托管业 务,服 务企 业及 机构性 客户。 效力 的机 构包括 曾为全 球最 大之 金融集团 - 花旗集团 - 及本地两大发钞银行 - 渣打及中银香港。 参加中银香港前, 黄女士 为花旗 集团之 董事 及香 港区环 球托管 业务 总监 。目前 黄女士 专职 于领 导中银 香港 的 全球 托管 及基金 服务发 展, 并全 力配合 中国合 格境 内机 构投资 者之境 外投 资及 理财业 务之所 需, 且担 任中银 香港集 团属 下多 家代理 人公司 及信 托公 司的企 业董事 。黄 女士 亦热心 推动行 业发 展, 包括代表中银香港继续担任 「香港信托人公会」 行政委员会之董事一职; 自 09 年 9 月至 2015 年 6 月期间, 获「香港交易所」委任作为其结算咨询小组成员;另外,黄女士目前亦是香港 证监会产品咨询委员会的委员之一。 郑丽华 女士 ,托管 运作 主管, 郑女 士乃英 国特 许公认 会计 师公会 之资 深会员 及香 港会计 80 师公会 之会员 。郑 女士 从事金 融与银 行业 务超 过二十 年,其 中十 多年 专 职于 托管业 务, 服务 企业及 机构性 客户 。曾 经工作 的机构 包括 全球 最大之 金融集 团 – 美 国摩根 大通银 行与 汇丰 银行及本地银行 - 恒生银行,对托管业务操作、系统流程及有关之风险管理尤为熟悉。 阮美莲 女士 ,财务 主管 ,阮女 士拥 有超过 二十 年退休 金及 信托基 金管 理经验 ,管 理工作 包括投 资估值 、基 金核 算、投 资合规 监控 及信 托运作 等。加 入中 银国 际集团 前,阮 女士 曾于 百慕达 银行任 职退 休金 部门经 理一职 ,以 及于 汇丰人 寿任职 会计 经理 ,负责 退休金 基金 会计 工作。 阮女士 是香 港会 计师公 会及英 国特 许公 认会计 师公会 资深 会员 ,并持 有英国 列斯 特大 学硕士学位。 (二)安全保管资产条件 在安全 保管 资产方 面, 为了清 楚区 分托管 客户 与银行 拥有 的资产 ,中 银香港 目前 已以托 管人身 份在本 港及 海外 存管或 结算机 构开 设了 独立的 账户以 持有 及处 理客户 的股票 、债 券等 资产交收。 除获得 客户 特别指 令或 法例要 求外 ,所有 实物 证券均 透过 当地市 场之 次托管 人以 该次托 管人或当地存管机构之名义登记过户,并存放于次托管人或存管机构内,以确保客户权益。 至于在 异地 市场进 行证 券交割 所需 之跨国 汇款 ,除非 市场/存托 机构/ 次托管 行等 另有要 求, 否则中银香港会尽可能在交收日汇入所需款项, 以减少现金停留于相关异地市场的风险。 先进的系统是安全保管资产的重要条件。 中银香港所采用的托管系统名为”Custody & Securities System ”或简称 CSS,是中银 香港聘 用一支 科技 专家 、并结 合银行 内部 的专 才,针 对机构 性客 户的 托管需 求在原 有的 零售 托管系统上重新组建而成的。CSS 整个系统构建在开放平台上,以 IBM P5 系列 AIX 运行。系 统需使用两台服务器, 主要用作数据存取及支持应用系统软件, 另各自附有备用服务器配合。 此外,一台窗口服务器已安装 NFS (Network File System, for Unix) 模块,负责与 AIX 服 务器沟通。 新系统 除了 采用尖 端科 技开发 ,并 融合机 构性 客户的 需求 与及零 售层 面的系 统优 势,不 单符合 SWIFT-15022 之要求, 兼容 file transfer 等不同的数据传输, 亦拥有庞大的容量 (原 有的零 售托管 系统 就曾 多次证 实其在 市场 买卖 高峰期 均运作 如常 ,反 观部分 主要银 行的 系统 则瘫痪超过 1.5 小时)。 至于基金估值、会计核算以及投资监督服务,则采用自行研发的 FAMEX 系统进行处理, 系统可 相容多 种货 币、 多种成 本定价 法及 多种 会计核 算法, 以满 足不 同机构 客户及 各类 基金 81 的需要。 系统优势包括: 多种货币; 多种分类; 实时更 新; 支持庞大数据量; 简易操作, 方便 用 户 。系 统所 支持 的核算 方 法包 括: 权重 平均(Weighted Average) ;后 入 先出(LIFO);先入 先出(FIFO) ;其 它方 法 可经与 客户 商讨后 实施 。系统 所支 持的估 值方 法有: 以市 场价格 标明 (Marking to Market) ; 成 本法 ;成 本 或市 场价 的 较低 者; 入 价与 出价(Bid and offer) ;分 期偿还(Amortization) ;含息或除息(Clean/dirty);及其它根据证券类别的例外估值等。 三 、托 管业务 的主 要管理 制度 作为一 家本 地持牌 银行 ,中银 香港 的业务 受香 港金融 管理 局全面 监管 ;另外 ,作 为本地 上市的金融机构,中银香港亦需严格遵守香港联合交易所的规定及要求。 中银香 港实 施严格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和风险 管理 流程, 所有 重要环 节均 采用双 人复 核,减 少人工操作风险; 并由独立风险管理部门就任何新产品/ 服务/ 措施等进行全面评核及监控, 避 免人为失误或道德风险。任何外判安排,除上述风险分析外,还需寻求监管机构之批淮。 对于次 托管 行或服 务商 的委任 ,中 银香港 亦制 定了有 关选 任、服 务标 准、及 日常 服务水 平监控 等制度 及要 求, 以确保 服务质 量。 对托 管客户 而言, 中 银 香港 亦承担 其次托 管行 之服 务疏失等风险,并在托管合约中清楚订明。 中银香 港具 备经审 核之 应变计 划以 应付各 种各 样特殊 情况 的发生 。应 变计划 每年 均会进 行测试 及演练 ,模 拟在 突发情 形下之 业务 运作 ,并对 测试结 果进 行检 讨及评 估,以 确保 在突 发情形 下仍能 提供 服务 。系统 方面, 灾难 应变 措施中 心亦已 预留 独立 应用软 件及数 据库 服务 器,随时取代生产服务器运作。 托 管 业 务 之 规 章制 度 及工 作 手 册 乃 根 据与 托 管相 关 的 监 管 条 例或 指 引( 如: 员工守则, 了 解你的客户政策 、 防洗 钱政策及个人私隐条例等) 与中银香港本身制定的内控制度( 如 : 信息 安全管理办 法, 包括托管系统用户之管理、 权限之设定等) 缮制, 并因应有关条例、 指引或政 策之修订而适时调整,以确保乎合对外、对内的监控要求。


有关托管业务的重要规章制度包括《托管业务标准操作规程》 (Custody - 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 Overview ) ,主要内容包括 :账户开立、客户账户管理、结算程序、公司 行动程 序、资 产核 对、 资金报 告、账 单、 投诉 、应急 计划等 等。 以及 《托管 系统进 入控 制规 程》 (Custody - System Access Control Procedure Overview ) ,内容涵盖 系统范围、系统描述、 用户概况、功能列表、职责定义、增加、删除、修改程序、请求格式、控制与备份安排等。 中银香 港设 有独立 的稽 核委员 会, 直接向 董事 会负责 ,对 各部门 进行 定期及 不定 期之稽 82 核。至于年度审计,则委任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中 银 集 团 系 内 各 企 业 法 人 或 业 务 条 线 均 严 格 分 开, 并 设 严 密 的 防 火 墙, 以 确 保 客 户 资 料 高度保密。 四 、重 大处罚 中银香 港托 管业务 自成 立至今 已十 年,从 未受 到监管 机构 的重大 处罚 ,亦没 有重 大事项 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83 第 十八 部分


相关 服务机 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公司 通过 在广州 、北 京、上 海设 立的分 公司 及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系统 为投资 者办 理本基 金的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 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0 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9 号金融街中心北楼 11 层 1101 单元 (电梯楼层 12 层 1201 单元)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3)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905-10 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网上交易 投资者 可以 通过本 公司 网上交 易系 统办理 本基 金的开 户、 认购等 业务 ,具体 交易 细则请 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免长途费)或 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5)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2、其他 销售机构 (1)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8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6 公司网站:www.boc.cn (2)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广州 天河北 路大 都会广 场 5 、18 、19 、36 、38 、39 、41、42 、43 、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4)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5)名称: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5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联系人:朱瑞良 联系电话:0512-69868364 业务传真:0512-69868370 客服热线:96067 公司网址:www.suzhoubank.com (6)名称: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22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22 号 法定代表人:王天宇 联系人:张露茜 联系电话:0371-67009917 业务传真:0371-67009917 客服热线:967585 公司网址:www.zzbank.cn (7)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蔡宇洲 电话:0755-22197874


25879591 传真:0755-22197701 客服电话:95511-3 公司网站:www.bank.pingan.com (8)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2 座 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2 座 27 层及28 层


86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业务传真:010-6505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9)名称: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客服电话:400-6898888 公司网站:www.hlzqgs.com (10 )名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李慧灵


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85556153 客服电话:400-898-9999 公司网站:www.hrsec.com.cn (11 )名称: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1501 法定代表人:叶顺德 联系人:田芳芳 联系电话:010-83561146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 或95399


87 网址:www.xsdzq.cn (12 )名称: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12、13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联系电话:0351-4130322 业务传真:0351-4137986 客服热线:4007121212 公司网址:www.dtsbc.com.cn (13 )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0686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431-85096795 公司网站:www.nesc.cn (14 )名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12、15 层(详细地址)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12、15 层(详细地址)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联系电话:010-66555316 业务传真:010-66555246 客服热线:4008888993 公司网址:www.dxzq.net.cn (15 )名称: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8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B 座 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黄芳、袁伟涛 电话:029-63387256 传真:029-81887060 客服电话:400-860-8866 公司网址:www.kysec.cn (16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cs.ecitic.com (17 )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深圳路 222 号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20 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zxwt.com.cn (18 )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89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95573 公司网站:www.i618.com.cn (19 )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站:www.cindasc.com (20 )名称: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联系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站:www.bhzq.com (21 )名称: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刘爽 电话:0451-85863719


90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22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23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83574807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95551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4)名称: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12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李欣 电话:021-38784580 传真:021-68865680 公司网站:www.xcsc.com (25 )名称: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1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站:www.guodu.com (26 )名称: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 1 号4 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长安兴融中心西楼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叶密林 联系电话:010-83991719 业务传真: (010)66412537 客服热线:95385 公司网址:www.grzq.com (27 )名称: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金砖大厦 8 层 法定代表人:沙常明 联系电话:021-80295888 客服热线:400-620-6868 公司网址:www.lczq.com (28 )名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 32 号国资大厦 B 座 法人代表:余磊 联系人:翟璟 联系电话:027-87618882


92 客服电话:4008005000 传真:027-87618863 公司网址: www.tfzq.com (29 )名称: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站大楼平街 11-B, 名义层11-A,8-B4,9-B、 C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皇冠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彭文德 联系人:刘芸 联系电话:023-86769637 业务传真:023-86769629 客服热线:400-8877-780 公司网址:www.cfc108.com.cn (30 )名称: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5 号楼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5 号楼215A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张晶晶 联系电话:010-66154828-809 业务传真:010-88067526 客服热线:010-66154828 公司网址:www.5irich.com (31 )名称: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2 栋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 4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 A303 法定代表人:王岩 联系人:胡明会 联系电话:010-59200855 业务传真:010-59200800


93 客服热线:400-819-9868 公司网址:www.tdyhfund.com (32 )名称:佳泓(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怀北路 3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7 号汉威大厦15B5( 西区15 层) 法定代表人:谢亚凡 联系人:陈冲 联系电话:010-88580321 业务传真:010-88580366 客服热线:010-88580321 公司网址:www.jiahongfunds.com (33 )名称: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陈攀 联系电话:010-57756019 业务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热线:400-786-8868-5 公司网址:www.chtfund.com (34 )名称: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联系人:褚琦 联系电话:010-59013828 业务传真:010-59013707 客服热线:010-59013842 公司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94 (35 )名称: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魏争 联系电话:010-57418829 业务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热线:400-678-5095 公司网址:www.niuji.net (36 )名称: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一路财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22 层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刘栋栋 联系电话:010-88312877-8009 业务传真:010-88312099 客服热线:400-001-1566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37 )名称: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9 号楼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SOHO 现代城 C 座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魏晨 联系电话:010-52858244 业务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热线:400-6099-200 公司网址:www.yixinfund.com (38 )名称:中期时代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95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1 幢11 层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1 幢2 层 法定代表人:路瑶 联系人:侯英建 联系电话:010-65808756 业务传真:010-65807864 客服热线:95162、4008888160 公司网址:www.CIFCOFUND.com (39 )名称: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联系人 :季长军 电话:010-52609656 传真:010-51957430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40 )名称: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薛长平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8891212 客服电话:4006411999 公司网址:www.haojiyoujijin.com (41 )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96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翟飞飞 联系电话:010-52703350-6006 业务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热线:4008886661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42 )名称: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 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 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43 )名称: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法人代表:李镇西 联络人:刘芳 联系电话:95352 客服电话:内蒙古地区:0472-96016 北京地区:010-96016 宁波地区:0574-967210 深圳地区:0755-967210 成都地区:028-65558555 传真:0472-5189057


97 网址: www.bsb.com.cn (44 )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系人: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户服务热线:95541 公司网站:www.cbhb.com.cn (45 )名称: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龙 联系人:杨森 电话:022-28405330 传真:022-28405631 客服电话:4006-960296 公司网站:www.bank-of-tianjin.com (46 )名称: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CBD 商务外环路 23 号中科金座大厦 法定代表人:窦荣兴 联系人:牛映雪 联系电话:0371-85517710 客服热线:95186 公司网址:www.zybank.com.cn (47 )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98 联系人:王虹 电话:021-20655183 传真:021-20655196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48 )名称: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3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32 楼 法定代表人:钱华 联系人:王薇 联系电话:021-32229888 业务传真:021-68728703 客服热线:4001-962502 公司网址:www.ajzq.com (49 )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务热线: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50 )名称: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A 区 6-7 层 法定代表人:吴承 联系人:谢项辉 电话: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99 客服电话:0571-967777 公司网站:www.stocke.com.cn (51 )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站:www.zts.com.cn (52 )名称: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大厦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罗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站:www.tebon.com.cn (53 )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4008888788 ,10108998,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100 (54 )名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55 )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 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祁昊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话: 95570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56 )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商旅大厦18-21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公司网站:www.dwzq.com.cn (57 )名称: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101 联系人:杨莉娟


联系电话:021-54967202


业务传真:021-54967293


客服热线:021-32109999 ;029-68918888;4001099918 (58 )名称: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甘霖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96518 公司网站:www.hazq.com (59 )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李玉婷 联系电话:021-33388229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60 )名称: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联系人:王怀春 联系电话:0991-2307105


102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61 )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电话:400-886-6567 传真:0791-86770178 公司网站:www.avicsec.com (62 )名称: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宋歌 电话:021-50122086 传真:021-50122200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站:www.cnhbstock.com (63) 名称: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人:步国旬 联系人:王万君 联系电话:025-58519523 客户服务电话:95386 传真:025-83369725 网址:www.njzq.com.cn (64 )名称: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芜湖路 258 号


103 办公地址:合肥市芜湖路 258 号 法定代表人:吴国华 联系人:蔡芳 联系电话:0551-62862801 业务传真:0551-62862801 客服热线:4008878707 公司网址:www.hsqh.net (65 )名称: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方成 联系电话:021-38600735 业务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热线: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66 )名称: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 号4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4 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毛林 联系电话:021-80133597 业务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热线:400-808-1016 公司网址:www.fundhaiyin.com (67 )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104 联系人:佘晓峰 电话:021-20691836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68 )名称: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杭州市西湖区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 1 号楼(D 区)801 室 办公地址:浙江杭州市西湖区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 1 号楼(D 区)801 室 法定代表人:陆彬彬 联系人:邓秀男 联系电话:0571-56028620 业务传真:0571-56899710 客服热线:400 068 0058 公司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69) 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61 号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联系人:张裕 联系电话:15801816961 客服热线:4000676266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70 )名称: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8 号楼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105 客服电话:4000-466-788 公司网址:www.66zichan.com (71) 名称: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中路 66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中路 668 号 法人代表:王国琛 联系人:续志刚 联系电话:0519-89995001 客服电话:0519-96005 传真:0519-89995001 网址:www.jnbank.cc (72 )名称: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泉州市云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泉州市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联系人:董培姗 联系电话:0595-22551071 业务传真:0595-22505215 客服热线:4008896312 公司网址:www.qzccbank.com (73 )名称:上海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冀光恒 联系人:施传荣 联系电话:021-385766666 业务传真:021-50105124 客服热线:962999 公司网址:www.srcb.com


106 (74 )名称: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 法定代表人:郭少泉 联系人:滕克 联系电话:0532-85709787 传真:0532-85709799 客服电话: (青岛)96588 , (全国)400-66-96588 公司网站:www.qdccb.com (75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联系方式: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客服电话:96528,上海、北京地区 962528 公司网站:www.nbcb.com.cn (76 )名称: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A 座 法定代表人:王晓昕 联系人:叶卓伟 电话:0551-2667635 传真:0551-2667684 客服电话:4008896588( 安徽省外)、96588(安徽省内) 公司网站:www.hsbank.com.cn (77 )名称: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联系人:郭磊


107 电话:0731-84403319 公司网站:www.cfzq.com (78 )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联系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号码:028-86690126 (79 )名称: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传真: 0755-23838750 联系人:毛诗莉 客服电话:95358 公司网站:www.firstcapital.com.cn (80 )名称: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厅和三、 四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客服电话:95564 联系人:彭莲 公司网站:www.lxsec.com (81 )名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曹实凡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全国统一总机:95511-8


108 网址:www.pingan.com (82 )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站:www.swsc.com.cn (83 )名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联系人:刘军 联系电话:0755-82943755 业务传真:0755-82940511 客服热线:4001022011 公司网址:www.zszq.com (84 )名称: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人代表:张运勇 联系人:乔芳 联系电话:0769-22100155 客服电话:0769-961130 传真:0769-22119426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85 )名称: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9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话:95396 公司网站:www.gzs.com.cn (86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 —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87 )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热线: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站:www.cgws.com (88 )名称: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18、19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3 号高德置地广场 E 栋12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33


110 联系人:甘蕾 联系电话:020-38286026 公司网站:www.wlzq.cn (89 )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统一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www.essence.com.cn (90 )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服电话:9556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网站:www.95579.com (91 )名称: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联系人:周欣玲 电话:0791-86281305 传真:0791-86282293 客服电话: 4008-222-111 公司网站:www.gsstock.com


111 (92 )名称: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 110-134 号富中国际广场 1 栋20 层 1.2 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 110-134 号富中国际广场 1 栋20 层 1.2 号 法定代表人:王荻


联系人:方凯鑫


联系电话:0851-88405606/18585196880 业务传真:0851-88405599 客服热线:0851-88235678 公司网址:www.urainf.com (93 )名称: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何茂才 电话:0769-22866255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961122 公司网站:www.drcbank.com (94 )名称: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信合大厦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信合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联系人:杨华 联系电话:020-28019593 业务传真:020-28852692 客服热线:020-961111 公司网址:www.grcbank.com (95 )名称: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112 办公地址:广东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吴海恒


联系人:何浩华 电话:0757-22388928 传真:0757-22388235 客服电话: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96 )名称: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 26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 26 号 法定代表人:肖寒 联系人:廖雪 联系电话:0757-86266566 业务传真:0757-86250627 客服热线:96138 公司网址:www.nanhaibank.com (97 )名称: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 193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 193 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联系人:巫渝峰 电话:0769-22100193 传真:0769-22117730 客服电话:40011-96228 公司网站:www.dongguanbank.cn (98 )名称: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C 座9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113 联系人:张燕 联系电话:010-58325388-1588 业务传真:010-58325282 客服热线:400-166-1188 公司网址:http://8.jrj.com.cn (99 )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吴阿婷 联系电话:0755-82721106-8642 业务传真:0755-82029055 客服热线:4009200022 公司网址:www.hexun.com (100 )名称:众升财富(北京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A 座9 层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3201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高晓芳 联系电话:010-59393923 业务传真:010 -59393074 客服热线:400-876-9988 公司网址:www.zscffund.com (101 )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114 业务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热线:4001818188 (102 )名称: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103 )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 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杨翼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8565 业务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热线:0571-88920897 、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104 )名称: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胡伟 联系人:姜颖 电话:010-65951887 客服电话:4006180707 公司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105 )名称: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115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虹梅路 1801 号凯科国际大厦 7-9 层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云卉 电话:021-33323999-5611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话:400-820-2819 公司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106 )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联系电话:021-58870011 业务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热线: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107 )名称: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1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108 )名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116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张裕 联系电话:021-60897840 业务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热线: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109 )名称: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6 号楼 2 单元21 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6 号楼 2 单元21 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吴季林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4000618518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110 )名称: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王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无 客电话:4008365365-9 公司网址:www.Fund.licai.com (111 )名称: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宏泰东街 浦项中心 B 座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王英俊


117 电话:13911468997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4006236060 公司网址:www.niuniufund.com (112 )名称: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8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姜吉灵 电话:021-5132 7185 传真:021-5071 0161 客服电话:400-821-0203 (113 )名称: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17 楼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叶健


公司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号码:0755-21674453 客服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114 )名称: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4 层401-15 办公地址:北京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大楼 A 区17 层 法定代表人:陈超 联系人:江卉 电话:13141319110 传真:010-89188000 客服电话:400-088-8816


118 公司网址:http://jr.jd.com/ (115 )名称: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 399 号明天广场 20 楼 法定代表人:陈灿辉 联系人:021-63898427 电话:徐璐 客服电话:400-820-5999 网址:www.shhxzq.com (116 )名称: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1 号楼1102、1103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1 号楼1102、11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印强明 电话:021-20219188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021-20219931 公司网址:https://8.gw.com.cn/ (117 )名称: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B 座46 楼06-10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北京市朝阳区 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A 座6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网址:www.harvestwm.cn 客服电话:400-021-8850 (118 )名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119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客服热线:4006-788-887 (119 )名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2 号楼615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蓝杰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120 )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jijin.com (121 )名称: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120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常向东 孙伟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30707 客服电话:4001966188 公司网站:www.cnht.com.cn (122 )名称: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 范春艳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客服电话:95377 公司网站:www.ccnew.com (123 )名称: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二街 198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二街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电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客服电话:4008888818 公司网址:www.hx168.com.cn (124 )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易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121 联系人:庞晓芸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上述销 售机 构中, 仅中 国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招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交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接受美元现汇认购。 3、本基金发售期间,若新增销售机构或销售机构新增营业网点,则另行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要求 ,选 择符合 要求 的机构 销售 本基金 ,并 及时公 告。 (1)名称: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A 区 6-7 层 法定代表人:吴承 联系人:谢项辉 电话: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客服电话:95345 公司网站:www.stocke.com.cn (2)名称:浙江金观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杭州市西湖区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 1 号楼(D 区)801 室 办公地址:浙江杭州市西湖区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 1 号楼(D 区)801 室 法定代表人:陆彬彬 联系人:邓秀男 联系电话:0571-56028620 业务传真:0571-56899710 客服热线:400 068 0058 公司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3)名称: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涪江路 1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下东大街 258 号


122 法定代表人:黄光伟


联系人:樊海波


联系电话:028-67676033 客服热线:40016-96869


公司网址:www.tf.cn (4)名称: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联系人:袁媛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客服电话:4008323000 公司网站:www.csco.com.cn (5)名称: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5 号楼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5 号楼215A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张晶晶 联系电话:010-66154828-809 业务传真:010-88067526 客服热线:010-66154828 公司网址:www.5irich.com (6)名称:深圳信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10 室(入驻深 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时代财富大厦第 49A 单元 法定代表人:周文 联系人:杨涛


123 联系电话:0755-23946631 业务传真:0755-82786863 客服热线:0755-23946579 公司网址:www.honorfunds.com 二 、注 册登记 人 名称: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49848(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李尔华 电话:020-89188970 传真:020-89899175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住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6 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 (广州东塔)10、29 层 负责人 :王晓华 电话:020-37181333


传真:020-37181388


经办律师: 刘智、林晓纯 联系人: 刘智 四 、审 计基金 资产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30 楼 法人代表: 曾顺福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 洪锐明、江丽雅


124 第十 九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49848(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成立时间:2003 年8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9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2688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20-83936666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 合同及 国家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其他监 管部 门, 并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5 (11 )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 法律法 规为 基金的 利益 对被投 资公 司行使 股东 权利,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 律师 事务所 、会 计师事 务所 、证券 经纪 商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外 部机构; (16 )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 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1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 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 产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管理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分 别记账 ,进 行证 券投资; (6) 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 得利用 基金 财产为 自己 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 件的规 定, 按有 关规定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净 值,确 定各 类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 的价 格; (9)进行基金会 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26 (11 ) 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 保 守基金 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 意向等 。除 《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 规定保 存基 金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会计账 册、 报表、 记录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人 能够按 照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间 和方式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支 付合 理成 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 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 金在募 集期 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基 金合同 》不 能生效 ,基 金管理人 承担因 募集行 为而 产生 的债务 和费用 ,将 已募 集资金 并加计 相应 币种 银行同 期活期 存款 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 承担尽职调查等反洗钱工作职责, 包括但不限于建立合理有效的反洗钱控制措施, 对其自 身客户 开展 反洗 钱尽职 调查等 管控 工作 ,审查 所管理 的资 金来 源合法 ;资金 管理 及投 127 资使用 不涉及 恐怖 融资 或其他 违法犯 罪活 动, 不涉 及 被联合 国、 中国 公安部 等制裁 规则 制裁 的人员 或行为 等。 基金 管理人 应建立 健全 客户 尽职调 查等反 洗钱 内部 控制机 制,在 符合 监管 要求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本业务项下客户尽职调查及其他相关情况; (2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成立时间:1983 年10 月 3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批 准设 立文号 :国 务院转 批中 国人民 银行 《关于 改革 中国银 行体 制的请 示报告》 (国发[1979]72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四)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 律法规 行为, 对基 金财 产、其 他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重 大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 (5)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128 (2) 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 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基 金托 管人 固有财 产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托管的 不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独 立核 算, 分账管 理,保 证不 同基 金之间 在名册 登记 、账 户设置、资金 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 得利用 基金 财产为 自己 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除 《基 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 管理人 在各重 要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进 行;如 果基 金管 理人有 未执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 基金 管理人 就管 理本基 金的 资金汇 出、 汇入、 兑换 、收汇 、付 汇、资 金往 来、委 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 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 其它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相关资 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 15 年; (12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和银 行监管 129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 反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除; (20 ) 按规 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 按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 履行自 己的 义务, 基金 管理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 对基 金的境 外财 产,基 金托 管人可 授权 境外托 管人 代为履 行其 承担的 职责 。境外 托管人 依据基 金财 产投 资地法 律法规 、监 管要 求、证 券交易 所规 则、 市场惯 例以及 其与 基金 托管人 之间的 主次 托管 协议持 有、保 管基 金财 产,并 履行资 金清 算等 职责。 境外托 管人 在履 行职责过程中, 因本身过错、 疏忽原因而导致的基金财产受损的, 基金托管人承担相应责任。 在决定 境外托 管人 是否 有过错 、疏忽 等不 当行 为,应 根据基 金托 管人 与境外 托管人 之间 的协 议的适用法律及当地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决定; (23 ) 保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按照规 定对 基金日 常投 资行为 和资 金汇出 入情 况实施 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4 ) 安全 保护基 金财 产,准 时将 公司行 为信 息通知 基金 管理人 ,确 保基金 及时 收取所 有应得收入; (25 ) 每月结束后7 个工作日内, 向中国证监 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 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6 ) 办理 基金管 理人 就管理 本基 金的有 关结 汇、售 汇、 收汇、 付汇 和人民 币资 金结算 业务; (27 )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根据审慎监管原 则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者 购买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即 视为 对基金 合同 的承认 和接 受,基 金投 资者自 取得依 据基金 合同 募集 的基金 份额, 即成 为本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的 当事人 ,直 至其 不再持 有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基 金合同 当事 人并 不以在 基金合 同上 书面 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30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 法 提 起 诉 讼 ;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合 法授权 代表 共同组 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授 权代表 有权 代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同 一类 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1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 外; (6)变更基金类别,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 或合计 持有 本基金 总份 额(美 元份 额及其 他外 币份额 (若 有)按 收到 提议当 日所对应汇率折算为人民币等值基金份额后同人民币基金份额合并计算, 下同) 10%以上 (含 10 %) 基金份 额( 美元 份额及 其他外 币份 额( 若有) 按收到 提议 当日 所对应 汇率折 算为 人民 币等值 基金份 额后 同人 民币基 金份额 合并 计算 ,下同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或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 应当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事 项。 2、 在不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约 定, 并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 前提下 ,以 下情 况可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商 后修 改, 不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法 律法规 规定 的范围 内调 整本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降低赎 回费 率或变 更收 费方式、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销售币种;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基 金合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或 修改不 涉及 《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管理人、 登 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 132 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 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 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 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而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都 不召 集的, 单独 或合计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 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133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应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讯 方式 、委 托的公 证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和 联系人 、书 面 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托管 人, 则应 另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可 通过现 场开 会方式 、通 讯开会 方式 或法律 法规 和监管 机关 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 开会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管 理人 或托 管人不 派代表 列席 的, 不影响 表决效 力。 现场 开会同 时符合 以下 条件 时,可 以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 及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书符 合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定 ,并 且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 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 额(美 元份额 及其 他外 币份额 (若有 )按 权益 登记日 所对应 汇率 折算 为人民 币等值 基金 份额 后同人 民币基 金份 额合 并计算 ,下同 )不 少于 本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美 元份 额及 其他外 币份额 (若 有) 按权益 登记日 所对 应汇 率折算 为人民 币等 值基 金份额 后同人 民币 基金 份额合并计算,下同)的 50% (含50%)。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 134 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 基金合同》 规定公布会 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 金管理人) 到指定 地 点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会议 召集 人在基 金托管 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基 金管理 人) 和公 证机关 的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知 规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 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4) 上述 第(3 )项 中 直接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书面意 见的代 理人, 同时 提交 的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符 合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 的规 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第 1 款第 (2) 项、 或者第 2 款第 (3) 项规定 比例 的 ,召 集人 可以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 时间 的三个 月以后 、六 个月 以内, 就原定 审议 事项 重新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3、 在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 方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采用 书面 、网 络、电 话、短 信或 其他 方式进 行表决 ,具 体方 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 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 采用书面、 网络、 电 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 通知中列明。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重 大事 项,如 基金 合同的 重大 修改、 决定 终止基 金合同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基金 托管 人、 与其他 基金合 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集会 议的 通知后 ,对 原有提 案的 修改应 当在 基金份 135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式 下, 首先由 大会 主持人 按照 下列第 七条 规定程 序确 定和公 布监 票人, 然后由 大会主 持人 宣读 提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并 形成大 会决 议。 大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 金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能 主持大 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 主持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或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制 作出 席会议 人员 的签名 册。 签名册 载明 参加会 议人 员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和联 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 上(含 三分 之二 )通过 方可做 出。 转换 基金运 作方式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 托管 人、终止《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 时,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证 据证明 , 提 交符合 会议 通知中 规定的 确认投 资者 身份 文件的 表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表面 符合 会议通 知规定 的书 面表 136 决意见 视为有 效表 决, 表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为 弃权 表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题 应当 分开审 议、 逐项表 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中选 举两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与 大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一名 监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自 行召 集或 大会虽 然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召集 ,但 是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未 出席大 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中 选举 三名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 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 即对所 投票 数要 求进行 重新清 点。 监票 人应当 进行重 新清 点, 重新清 点以一 次为 限。 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况 下, 计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监 督员 在基金 托管 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 票过程 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时,必 须将公 证书 全文 、公证 机构、 公证 员姓 137 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均有 约束 力。 (九) 本部 分关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事 由、召 开条 件、议 事程 序、表 决条 件等规 定,凡 是直接 引用 法律 法规或 监管规 则的 部分 ,如将 来法律 法规 或监 管规则 修改导 致相 关内 容被取 消或变 更的 ,基 金管理 人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报 监管 机关 并提前 公告后 ,可 直接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 项的, 应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 的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3、 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 或者基 金合同 的修改 不涉 及本 基金合 同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变 化或 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响 的, 可不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而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同意 修改 后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38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根据流通受限证券的处理情况适 当延长清算期限,并提前公告。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财 产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理 费用 ,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 师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 》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139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基 金合同 而产 生的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一切 争议 ,如经 友 好 协商未 能解决 的,应 提交 中国 国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据 该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行 仲裁 ,仲 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基 金合 同当事 人应 恪守各 自的 职责继 续忠 实、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合 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供 投资 者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销 售机构 的办 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140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一、 基 金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49848(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成立日期:2003 年8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91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2688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成立时间:1983 年10 月 3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经营范 围: 吸收公 众存 款;发 放短 期、中 期、 长期贷 款; 办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 票据承 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 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 业拆借 ;买 卖、 代理买 卖外汇 ;从 事银 行卡业 务;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及 代理保 险业 务; 提供保 管箱服 务; 经中 国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等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141 业务。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中实际可以监控事项的约定, 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已 与 中 国 证 监 会 签 署 双 边 监 管 合 作 谅 解 备 忘 录 的 国 家 或 地 区 证 券 监管机 构登记 注册 的公 募基金 (包括 开放 式基 金和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基金 (ETF ) ) ; 已与中 国证监 会签署 双边 监管 合作谅 解备忘 录的 国家 或地区 证券市 场挂 牌交 易的普 通股、 优先 股、 全球存 托凭证 和美 国存 托凭证 、房地 产信 托凭 证;政 府债券 、公 司债 券、可 转换债 券、 住房 按揭支 持证券 、资 产支 持证券 及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可的 国际金 融组 织发 行的证 券;银 行存 款、 可转让 存单、 银行 承兑 汇票、 银行票 据、 商业 票据、 回购协 议、 短期 政府债 券等货 币市 场工 具; 与固定收益、 股权、 信用、 商品指数、 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 远期合约、 互换及 经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境 外交易 所上 市交 易的权 证、期 权、 期货 等金融 衍生产 品; 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 金投 资于已 与中 国证监 会签 署双边 监管 合作谅 解备 忘录的 国家 或地区 证券 监管机 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 ETF) ) 的投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 80%, 投资于权益类产品 (包括股票型基金、 股票 (含优先股) ) 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为 20%-90%;


2)每只 境外 基金 投资比 例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本基 金投 资境 外伞型 基金 的,该 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3)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a、 其他基金中基金; b、 联接基金 (A Feeder Fund); c、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142 4) 每个交易日日终应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其中现金不得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5) 基金持有同一机构 (政府、 国际金融组织 除外) 发行的证券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 6) 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其中银行应当是中资商 业银行 在境外 设立 的分 行或在 最近一 个会 计年 度达到 中国证 监会 认可 的信用 评级机 构评 级的 境外银行,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7)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 以上具有投 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 资比 例限制 应当 合并计 算同 一机构 境内 外上市 的总 股本, 同时 应当一 并计 算全球 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8) 本基金在境外投资中, 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 外的其 他国 家或地 区证 券市场 挂牌 交易的 证券 资产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其中持有 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9)本 基金 持有非 流动 性资产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前项非 流动 性资产是 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10)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且由 基金 托管人 托管 的全部 基金 持有任 何一 只境外 基金 ,不得 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 11)本 基金 主动 投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值 合计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股票停 牌、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金 不符 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 基金 与私募 类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主体 为交 易对手 开展 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2)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证券 发行人 合并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 定。在 上述 期间 内,本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投资 策略应 当符 合本 基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143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对上 述约 定投资 组合 比例限 制进 行变更 的, 以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则 本基 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 基金 托管人 应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应 收资金 到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业务复核。 (三)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违规 行为 ,应及 时提 示基金 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收 到提示 后应及 时进 行核 对确认 并回函 ;在 限期 内,基 金托管 人有 权对 提示事 项进行 复 查 ,如 基金管理人未予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 管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和 核查, 包括 但不限 于: 在规定 时间内 答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正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求 需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督 报告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五)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于估值日结束且相关数据齐备后, 进行交易后的投资监控和报告。 (六) 基金 托管人 的投 资监督 报告 的准确 性和 完整性 受限 于基金 管理 人及其 他中 介机构 提供的 数据和 信息 ,基 金托管 人对这 些机 构的 信息的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不作任 何担保 、暗 示或 表示,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七)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行 为( 包括但 不限 于其投 资策 略及决 定) 及其投资 回报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 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监 督和核 查 (一) 在本 协议的 有效 期内, 在不 违反公 平、 合理原 则以 及不妨 碍基 金托管 人遵 守相关 法律法 规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的 基础上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本 协议的 情况 进行 必要的 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但 不限于 基金 托管 人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 券账户 、复 核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各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净 值、 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 管理人 发现 基金托 管人 擅自挪 用基 金财产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管 理、无 144 正 当 理 由 未 执 行 或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基金 合同》 及本 协议 有关规 定时,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基金 托管 人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人 发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配合 基金 管理人 的核 查行为 ,包 括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境外托管人的固有 财产, 但上述资产 不 包 括 : (1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境 外 托 管 人 在 清 算 机 构 或 其 他 证 券 集 中 处 理 系 统 中 持 有 的 证 券 ; (2) 在过户代理人处保存的集合投资工具中的无凭证份额或其他权益。 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 托管人不对证券托管机构负责。 2、基 金托 管人应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未 经基 金管理 人的 合法合 规指 令或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所有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可将基金财产安全保管和办理与基金财产过户有关的手续等职责委托给第 三方机构履行。 6、现金账户中的现金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银行身份持有。 7、 托管人或其境外托 管人按照有关市场的适用法律、 法规和市场惯 例, 支付现金、 办理 证券登记等托管业务。 8、 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 算时, 不得将 任何 证券 、非现 金资产 及其 收益 归入其 清算财 产; 境外 托管人 因上述 同样 原因 进行终 止清算 时, 基 金 托管人 应当要 求境 外托 管人不 得将证 券、 非现 金资产 及其收 益归 入其 清算财 产,但 当地 的法 律、法 规和市 场惯 例不 允许托 管证券 独立 于清 算财产 的情况 除外 。基 金托管 人应当 确保 自身 及境外 托管人 采取 商业 上的合 理行动 以保 证证 券、非 现金资 产的 任何 部分不 会在其 进行 清算 时,作 为可分 配财 产分 配给其 债权人 。当 基金 托管人 知道托 管资 产的 145 任何一 部份将 被视 为托 管人的 清算财 产时 ﹐托 管人应 尽快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双方理 解在 全球 托管模 式下, 现金 存入 现金账 户时构 成境 外托 管人的 等额债 务, 除非 法律法 规及撤 销或 清盘 程序明文规定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财产外。 (二)实物 证券保管 基金托管人可在以下情况下同意就在境外发行的实物证券 (以下简称 “实物证券” ) 提供 保管服务,但需取决于该市场上是否有此类服务: 1、 基金管理人应在实物证券交付之前将相关证券的价值、 到期日、 要素等其他基金托管 人需要 的信息 告知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负责为 证券从 对方 运送 至基金 托管人 的途 中安 排保险 或运输 。如 基金 管理人 确需基 金托 管人 安排保 险或运 输时 ,双 方可另 行协商 。当 基金 托管人 被要求 交付 此类 证券时 ,基金 托管 人会 安排适 当的运 输。 经基 金管理 人申请 ,基 金托 管人可安排适当保险。 在实物证券交付过程中产生的保险费 (如有) 、 运输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将由基金管理人支付。 2、 双方同意, 如果实物证券在由基金托管人交付给运输服务提供商的过程中发生丢失或 损坏, 托管人 只对 因自 身过失 或过错 造成 的直 接损失 负责, 但托 管人 应协助 管理人 从运 输服 务提供商处或保险公司处追回损失。 3、 对于不以托管人名义持有的受限实物证券, 有关公司行动的信息可能会被延误或不能 从普遍 认可的 行业 信息 来源处 获得, 托管 人不 能保证 此等信 息的 完整 性和准 确性, 与此 证券 有关的 支付可 能会 被延 迟。相 应地, 托管 人将 与受限 实物证 券有 关的 、及时 代收支 付款 并将 完整准 确的公 司行 动信 息转达 给管理 人的 能 力 是受到 与此类 证券 有关 的行业 和市场 惯例 制约 的。托 管人仅 在实 际收 到有关 此类公 司行 动信 息,且 没有因 发行 方及 其顾问 或其他 有关 各方 所设的 限定条 件而 被阻 止参与 此类公 司行 动的 情况下 ,才为 受限 实物 证券服 务。在 不违 反此 款规定的前提下,托管人仍应尽合理努力获取该类信息。 (三)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 “基金募集专 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 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 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 集金额、 基金份额 持 有人人 数符 合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后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规定 时间 内,聘 请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 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 146 部资金 划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并 指定的 基金 托管 银行账 户中, 并确 保划 入的资 金与验 资确 认金 额相一致。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的生效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四)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托管账户。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 管和使 用。 本基 金的一 切货币 收支 活动 ,包括 但不限 于投 资、 支付赎 回金额 、支 付基 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进行。 3、 本基金托管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 不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户 ;亦不 得使 用本 基金的 银行账 户进 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资金结算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监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五)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或境外托管人处, 按照该交易 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开立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 以及各 自委 托代 理人均 不得出 借擅 自转 让基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 ,亦不 得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除非基金托管人及 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 疏忽、 欺诈或故意不 当行为, 基金托管人 将不保 证其或 其境 外托 管人所 接收 基 金财 产中 的证券 的所有 权、 合法 性或真 实性( 包括 是否 以良好形式转让) 。 5、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投 资市 场所在 国家 或地区 法律 法规等 有关 规定对 相关 账户的 开立 和管理 另有 规定的, 147 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有 价凭 证等的 保管 按照实 物证 券相关 规定 办理。 基金 托管人 对其 以外机 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托 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保管 由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的与基 金有 关的重 大合 同及有 关凭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 原件提 交给基 金托 管人 。除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人 或其委 托的 第三 方机构 在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金 财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时 一般应 保证 有两 份以上 的正本 ,以 便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 管 人 按 规 定 各 自 保 管 至 少 20 年。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债 后的 价值。 本基 金分别 计算 不同类 别份 额对应 的基金 份额净 值。 人民 币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照 计算日 基金 资产 净值除 以计算 日基 金份 额的余 额数量 计算 ,美 元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当日 人民币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除 以中 国人 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 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到 0.0001 元, 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到 0.0001 美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2、复核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进行 估值, 估值 原则应 符合 《基金 合同 》 、 《 证券 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 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每个工作日 15:00 之 前, 基金管理人将前一日 的基金 估值结 果以 双方 确认的 形式报 送基 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上 述估值 结果 后进 行复核, 并在当日 18:00 之前以双方确认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 人定期对外公布。基金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 行。 3、当 相关 法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估 值方法 不能 客观反 映基 金财产 公允 价值时, 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并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格 估值 。此 外, 当 发生大 额申 购或 赎回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采用摆 动定 价机 制,以 确保基 金估 值的 148 公平性。 4、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以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 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 误。当 基金 份额 净值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损 失进 一步扩 大; 当计价 错误 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通报基 金托 管人并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当 计价 错误达 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5%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公告 ,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 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偏差并且偏差在合理的范围 内, 基金份额净值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也应以基金管理人 的净值计算结果计提。 7、 由于基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 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实 际损失 ,基 金管 理人应 对此承 担责 任。 若基金 托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据 正确, 则基 金托 管人对 该损失 不承 担责 任;若 基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值 数据也 不正 确, 则基金 托管人 也应 承担 部分未 正确履 行复 核义 务的责 任。如 果上 述错 误造成 了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不 当得 利,且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管 人已各 自承 担了 赔偿责 任,则 基金 管理 人应负 责向不 当得 利之 主体主 张返还 不当 得利 。如果 返还金 额不 足以 弥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已承担 的赔 偿金 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8、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 指数编制机构、 证券经纪机构、 登记结 算机构 及其他 数据 服务 机构发 送的数 据错 误等 原因,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9、 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 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 成一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按照 其对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基金托 管人 可以 将相关 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0、基 金管 理人所 投资 品种, 应提 前与基 金托 管人沟 通, 确保拟 投资 品种在 双方 业务系 统支持 范围内 。对 于不 在基金 托管人 业务 系统 支持范 围内的 新投 资品 种,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托管 人预留 足够 的系 统准备 时间, 并在 必要 时与基 金托管 人进 行系 统联合 测试; 同时 基金 149 管理人 需提供 该投 资品 种的会 计核算 方法 ,并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托管 人以该 会计 核算 方法为依据进行相关业务系统的准备工作。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应 按照 双方约 定的 同一记 账方 法和会 计处理 原则, 分 别 独立 地设置 、登记 和保 管基 金的全 套账册 ,对 双方 各自的 账册定 期进 行核 对,互 相监督 ,以 保证 基金财 产的安 全。 若双 方对会 计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定 期就 会计数 据和 财务指 标进 行核对 。如 发现存 在不 符,双 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基 金管 理人编 制,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月度 报表的 编制 ,应于 每月 终了后 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 ;招 募说明 书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六 个月 更新 并公告 一次, 于该 等期 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将 编制完毕的报告送交基金托管人复核, 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 由基金管理人将编制完毕的报告送交基金托管人复 核,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基金 管理人将编制完毕的报告送交基 金托管人复核, 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告。 基金 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度 报表 完成当 日, 将报表 盖章 后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机构在季度 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 成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在 半年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年 度报告 完成 当日 ,将有 关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应在收到后 25 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 管人 在复核 过程 中,发 现双 方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共 150 同查明 原因, 进行 调整 ,调整 以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理 方式为 准; 若双 方无法 达成一 致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账务 处理 为准 。核对 无误后 ,基 金托 管人在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月度 报告上 加盖 业务 章,在 季报、 半年 报和 年报上 加盖 托 管业 务部 门公章 或者出 具加 盖托 管业务 部门公 章的 复核 意见书 ,双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之 日之 前就 相关报 表达成 一致 ,基 金管理 人有权 按照 其编 制的报 表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就相 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 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如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妥善 保存持 有人 名册,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告 ,并 代为 履行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职责 。基 金托 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负有保 密义 务。除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和 本协 议另有 规定外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及其 中的任 何信 息以 任何方 式向任 何第 三方 披露, 基金托 管人 应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及 其中的 信息限 制在 为履 行基金 合同和 本协 议之 目的而需要了解该等信息的人员范围之内。 七 、争 议解决 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与 之相 关的争 议, 双方当 事人 应通过 协商 解决, 但若 自一方 书面 提出协 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 的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根 据提 交仲 裁时该 会现时 有效 的仲 裁规则 进行仲 裁。 仲裁 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 理期 间,双 方当 事人应 各自 继续履 行基 金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一)托管协议的修改程序 本协议 经双 方当事 人经 协商一 致, 可以书 面形 式对协 议进 行修改 。修 改后的 新协 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151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具备下 列情 形之一 的, 基金托 管人 有权立 即终 止提供 托管 服务、 冻结 涉恐资 金、 要求赔 偿损失或采取其他反洗钱管控措施: 1、 基金管理人被列入国际组织、 当地监管或有关外国政府的制裁名 单, 且相关名单在基 金托管人或当地监管禁止提供账户服务、禁止交易之列; 2、基金管理人从事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机关定罪量刑; 3、 基金管理人涉嫌洗钱、 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被诉讼或调查, 使基金托管人遭 受或可能遭受巨大声誉、财务等损失; 4、 有合理理由怀疑基金管理人涉嫌洗钱、 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要求基金管理 人提供证明交易合法性、真实性等相关材料,基金管理人无合理理由拒绝配合; 5、基金管理人未建立合理有效的客户尽职调查等反洗钱内部控制机制。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按 照《 基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对本基 金的 财产进 行清算。


152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一 系列 的服务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持 有人注 册登 记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担任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注册 登记 服务, 配备 安全、 完善的 电脑系 统及 通讯 系统, 准确、 及时 地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办 理基 金账户 业务、 基金 份额 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 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等服务。 二 、持 有人交 易记 录查询 及邮 寄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登 记机 构保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上 列明 的所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基金 投资 记录。 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交易结束后(T 日) ,本基金销售网点将于 T+3 日开始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该笔交易成交确认单的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 在T+3 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 务中心 查询 基金 交易情 况。基 金管 理人 直销机 构网点 应根 据在 直销机 构网点 进行 交易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要 求打印 成交确 认单 。基 金销售 机构应 根据 在销 售网点 进行交 易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进行成交确认。





2、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阅对账单: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查阅对账单。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网站、 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定制纸质或电子形式的定期 对账单 。定期 对账 单分 为季度 对账单 及年 度对 账单。 本基金 管理 人在 每季度 结束后 向本 季度 有交易 并定制 季度 对账 单服务 的投资 者提 供季 度对账 单;每 年结 束后 向所有 本年度 末持 有基 金份额并定制年度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年度对账单 3、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包 括 电 话 呼 叫 中 心 和 网 站 账 户 自 动查询系统)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 信 息定制 服务


153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申请 开立本 公司 基金账 户时 如预留 电子 邮件地 址, 可订制 电子 邮件服 务,内 容包括 基金 净值 播报、 交易确 认及 相关 基金资 讯信息 等; 如预 留手机 号码, 可订 制手 机短信 服务, 内容 包括 基金净 值播报 、交 易确 认等。 已开立 本公 司基 金账户 未预留 相关 资料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到 销售网 点或通 过基 金管 理人的 客户服 务中 心( 包括电 话呼叫 中心 和网 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办理资料变更。 四、 信 息查询 基金管 理人 为每个 基金 账户提 供一 个基金 账户 查询密 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凭 基金账 号和该密码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呼叫中心 (Call Center ) 查询 客户基金账户信息; 同时可 以修改 通信地 址、 电话 、电子 邮件等 信息 ;另 外还可 登录本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查询基 金申 购与 赎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信息。 五、 投 诉受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通 过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网 站在线 客服 、呼叫 中心 人工座 席、 书信、 电子邮 件、传 真等 渠道 对基金 管理人 和销 售机 构所提 供的服 务进 行投 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还 可以通过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六 、服 务联系 方式


1、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 95105828 或020-83936999,该电话可转人工服务。 传真:020-34281105 2、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s@gf-funds.com.cn


154 第 二十 二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存放 在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的 办公 场所和 营业 场所, 投资 人可免 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155 第 二十 三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广发海外多元配置证券投资基 金(QDII )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2018-02-09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华信证券开通 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8-03-07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广发海外多元配置证券投资基 金(QDII )开放日常申 购、 赎回、 转换和定期 定额投资业 务的公告 2018-04-04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广发海外多元配置证券投资基 金(QDII )2018 年交 易市场休市日暂停申购赎回的公告 2018-04-09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信诚基金销售为旗下部分 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8-05-25


156 第 二十 四部分


备 查文件 ( 一) 中国证 监会 批准广 发海 外多元 配置 证券投 资基 金(QDII )募 集的 文件 ( 二) 《 广发 海外多 元配 置证 券投资 基金 (QDII ) 基金合 同》 ( 三) 《 广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务 规则 》 ( 四) 《 广发 海外多 元配 置证 券投资 基金 (QDII ) 托管协 议》 ( 五) 法律意 见书 ( 六) 基金管 理人 业务资 格批 件、营 业执 照 ( 七) 基金托 管人 业务资 格批 件、营 业执 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