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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中证金融地产ETF联接A(001539)

嘉实中证金融地产ETF联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更新招募说明书 嘉实中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2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重要提示 嘉实 中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经 中国证监会2015 年6 月15 日证监许可[2015]1257 号文注册 募 集 。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于2015 年8 月6 日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 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 金(以下简 称“基金” ) 是一种长期 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 是分散投资 , 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 金融工具, 投资者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也可能承担 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 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因政 治、 经济、 社 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 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 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等等。 此外, 本基金有投资于股指期货相关的特 定风险。 如因股指期货合约与标的指数波动不一致导致的基差风险以及股指期货合约之间价 差异常变动可能导致的展期风险; 因股指期货交易采取保证金制度且盯市结算可能导致的盯 市结算风险;因所选择的期货经纪商破产清算或违规经营导致的第三方风险等。 嘉实 中证金 融地产交易 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 金 (以下简 称“本基金” ) 为


更新招募说明书 嘉实中证 金融 地 产 交 易型 开 放 式 指数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以 下简 称 “ 嘉 实 中 证 金 融 地产ETF”) 的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嘉实 中证金融地产ETF 来实 现对 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因此, 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 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及嘉实 中证金融地产ETF 的表 现密切相关。 本基金的 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 及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之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投资者 应 当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代 销 机 构 购 买 和 赎 回 基 金 。 本 基 金 在 募 集 期 内 按 1.00 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投资者按 1.00 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 有可 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 1.00 元、 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 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 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招募 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8 月 6 日 (特别事项注明除外) ,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8 年 6 月 30 日 (未经审 计) 。


更新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言........................................................................................................................................... 4 二、释义........................................................................................................................................... 5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1 六、基金的募集 ............................................................................................................................. 4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5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6 九、基金转换 ................................................................................................................................. 56 十、基金的投资 ............................................................................................................................. 61 十一、基金的业绩 ......................................................................................................................... 72 十二、基金的财产 ......................................................................................................................... 74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75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80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2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5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86 十八、风险揭示 ............................................................................................................................. 91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 96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8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3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6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8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9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30


招募说明书 4 一、绪言 《 嘉实 中证 金融地产交 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以下 简 称 “本招募说 明书 ”)依 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 法》 (以下简 称 “《基金 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 露办法》 ”) 、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以 下简称 “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 则第 5 号<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 与格式> 》等 有关法律法 规 以及《嘉实 中证金融 地产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 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均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基金合 同当事人按 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 利、承担义 务。基金投 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更新招募说明书 5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 基金:指嘉实中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2 、基金管理 人: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 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合同或 《基金合同》 : 指 《嘉实 中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本 基金签订之 《嘉实中证 金融地产交 易 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 书:指《嘉 实中证金融 地产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 招 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指 《 嘉实中 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9 、 《基金法 》 : 指 2012 年12 月 28 日经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 露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 法》 :指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 《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ETF 联 接基金: 指 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目标 ETF , 与目


更新招募说明书 6 标 ETF 的投 资目标类似 ,紧密跟踪 业绩比较基 准,追求跟 踪偏离度和 跟踪误差最 小化, 采 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5 、 目 标 ETF : 另 一 获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的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ETF ” ) , 该ETF 和本基 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相同, 并且该 ETF 的投资目 标和本基金的投资 目标类似,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该 ETF 以求达到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嘉 实中证金融 地产交 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嘉实中证金融地产 ETF ” )为 目标 ETF 16 、中国证 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8 、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 、个人投 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 、 机构投 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 、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 、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 、 基金销 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 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 、 销售机 构: 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 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6 、 登记业 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 、 登记机 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 、 基金 账 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更新招募说明书 7 29 、 基金交易 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 基金合 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 、 基金合同 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 基金募 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3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 、T 日:指 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 、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 日( 不包含T 日) 37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 、开放时 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 《业务规则》 : 指登记机构、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 如上市) 及基金管理人 就开放式基金制定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 、 认购: 指 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1 、 申购: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2 、 赎回: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 标的指数 : 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 的变更 44 、 基金转换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 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基 金份额的行为 45 、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6 、 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 款


更新招募说明书 8 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 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 金 转 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8 、元:指 人民币元 49 、 基金收 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投资目标 ETF 份额所得收益、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 的节约 50 、 基金资 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 、基金资 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 、 基金份 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 针对某一类基金 份额, 指计算日本类别基 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总数 53 、 基金资 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4 、 流动性 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 件提前支取 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非 公开发行股 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5 、 指定媒 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56 、不可抗 力: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7 、销售服 务费:指从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 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8 、基金份额类别:指 本基金根据 认购/ 申购费 用、销售服 务费收取方 式的不同, 将 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 合并投资运作,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 用, 但不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 A 类基金 份额; 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 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 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


更新招募说明书 9 三 、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 、基本信息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 海国金中心二期 53 层 09-11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8 层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成立日期 1999 年 3 月25 日 注册资本 1.5 亿元 股权结构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40% , 德意志 资产管理 (亚洲) 有限公司 30% , 立信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30% 。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 号文 批准, 于 1999 年3 月25 日 成立, 是中国第一批基金管理公司之一 , 是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 公司注册地上海, 总 部 设在北京 并设深圳、 成都 、 杭州、 青岛、 南京、 福州 、 广 州 、 北京怀柔、 武汉 分公司。 公司 获得首批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 、QDII 资格 和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2 、管理基金 情况 截止 2018 年 9 月 4 日 ,基金管理人共管理 1 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144 只开放 式证 券投资基金 , 具体包括 嘉实元和、 嘉实成长收益混合、 嘉实增长 混合、 嘉实稳健 混合、 嘉 实 债券、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 混合、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 嘉实货币、 嘉实 沪深 300ETF 联接 (LOF ) 、 嘉实超短债 债券、嘉实 主题 混合、 嘉实策略 混 合、嘉实海 外中国股票 混合(QDII) 、嘉实研 究精选 混合 、 嘉实多元债券、 嘉实量化阿尔法 混合、 嘉实回报混合、 嘉实基本面 50 指数 (LOF)、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嘉实价值优势 混合 、嘉实 H 股指数(QDII) 、嘉实主 题新动力 混合、嘉 实多利分级债券、 嘉实领先成长 混合、 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ETF、 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ETF 联 接、嘉实黄 金(QDII-FOF-LOF) 、嘉 实信用债券 、嘉实周期 优选 混合、 嘉实安心货 币、嘉 实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中创 400ETF、 嘉实中创 400ETF 联接、 嘉实沪深 300ETF、 嘉实优化红利 混合、 嘉实全球房地 产(QDII ) 、 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债券、嘉实纯债债券、嘉实中证中期 企业债指数 (LOF ) 、 嘉 实中证 500ETF、 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债券、 嘉实中证 500ETF 联 接、 嘉 实中证中期国债 ETF 、 嘉实中证金边中期国债 ETF 联接、 嘉实丰益纯债定期债券、 嘉实研究 阿尔法股票 、嘉实如意 宝定期债券 、嘉实美国 成长股票(QDII ) 、嘉实丰益策略定 期债券、 嘉实丰益信用定期债券、 嘉实新兴市场债券、 嘉实绝对收益策略定期混合、 嘉实宝 A/B、嘉 实活期宝货币、嘉实 1 个月理财债券、嘉实活钱包货币、嘉实泰和混合 、嘉实薪金宝货币、 嘉实对冲套利 定期混合、嘉实中证主要消费 ETF 、嘉实中证医疗卫生 ETF 、嘉实中证金融地 产 ETF 、嘉 实 3 个月理 财 债券、嘉实医疗保健股票、嘉实新兴产业股票 、嘉实新收益混合、 嘉实沪深 300 指数研究增 强 、 嘉实逆向策略股票、 嘉实企业变革股票、 嘉实新消费股票、 嘉 实全球互联网股票、 嘉实先进制造股票、 嘉实事件驱动股票 、 嘉实快线货币、 嘉实新机遇混 合发起式 、 嘉实低价策略股票、 嘉实中证金融地产 ETF 联接 、 嘉实新起点混合、 嘉实腾讯 自 选股大数据策略股票 、 嘉实环保低碳股票、 嘉实创新成长混合 、 嘉实智能汽车股票 、 嘉实 新 起航混合、 嘉实新财富混合 、 嘉实稳祥纯债债券、 嘉实稳瑞纯债债券、 嘉实新常态混合、 嘉 实新优选混合、嘉实新趋势混合、嘉实新思路混合 、嘉实沪港深精选股票 、嘉实稳盛债券、 嘉实稳鑫纯债债券 、 嘉实安益混合、 嘉实文体娱乐股票、 嘉实稳泽纯债债券、 嘉实惠泽混 合 (LOF ) 、 嘉实成长增强混合、 嘉实策略优选混合 、 嘉实主题增强混合、 嘉实研究增强混合 、 嘉实优势成长混合、 嘉实稳荣债券、 嘉实农业产业股票、 嘉实价值增强混合、 嘉实新添瑞 混 合、 嘉实现金宝货币、 嘉实增益宝货币、 嘉实物流产业股票、 嘉实丰安 6 个月定 期债券 、 嘉 实新添程混合 、 嘉实稳元纯债债券、 嘉实稳熙纯债债券、 嘉实新能源新材料股票、 嘉实新 添 华定期混合、嘉实丰和灵活配置混合、嘉实定期宝 6 个月 理财债券、嘉实沪港深回报混合、 嘉实现金添利货币、 嘉实原油 (QDII-LOF ) 、 嘉 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 嘉实稳宏债券、 嘉 实中关村 A 股 ETF 、嘉实稳华纯债债券、嘉实 6 个月理财债券、嘉实稳怡债券、嘉实富时 中国 A50ETF 联接、 嘉实 富时中国 A50ETF 、 嘉实中小企业量化活力灵活配置混合 、 嘉实创 业板 ETF 、 嘉实新添泽定期混合、 嘉实合润双债两年期定期债券 、 嘉实新添丰定期混合、 嘉 实新添辉定期混合、 嘉实领航资产配置混合 (FOF ) 、 嘉实价值精选股票、 嘉实医药健康股票、 嘉实润泽量化定期混合 、嘉实核心优势股票 、嘉实润和量化定期混合 、嘉实金融精选股票、 嘉实新添荣定期混合、 嘉实致兴定期纯债债券、 嘉实战略配售混合、 嘉实瑞享定期混合 。 其 中嘉实增长 混合、 嘉实稳健 混合和嘉实债券属于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同时, 基金管理人 还 管理多个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 、特定客户资产 投资组合。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 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牛成立先生,联席董事长,经济学硕士,中共党员。曾任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 构监管司副处长、 处长; 中国银行厦门分行党委委员、 副行长 (挂职)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 (下称银监会) 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处长; 银监会新疆监管局党委委员、 副局长; 银监会银行监管四部副主任; 银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党委书记、 局长; 银监会融资性担保业务 工作部 (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主任; 中 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 总裁。 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 兼任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 司董事。 赵学军先生,董事长,党委书记,经济学博士。曾就职于天津通信广播公司电视设计 所、 外经贸部中国仪器进出口总公司、 北京商品交易所、 天津纺织原材料交易所、 商鼎期 货 经纪有限公司、北京证券有限公司、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0 年 10 月至 2017 年 12 月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7 年 12 月起任公司董事长。 朱蕾女士,董事,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曾任保监会财会部资金运用处主任科员;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高级经理;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秘兼发展战略官; 现 任中 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兼国际业务部总经理; 兼任中诚国际资本有限公司总经理、 深 圳前海中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高峰先生, 董事, 美国籍, 美国纽约州立大学石溪分校博士。 曾任所罗门兄弟公司利 息 衍生品副总裁, 美国友邦金融产品集团结构产品部副总裁。 自 1996 年加 入德意志银行以来, 曾 任 德 意 志 银 行 ( 纽 约 、 香 港 、 新 加 坡 ) 董 事 、 全 球 市 场 部 中 国 区 主 管 、 上 海 分 行 行 长 , 2008 年至今 任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行长、德意志银行集团中国区总经理。 Jonathan Paul Eilbeck 先 生 , 董 事 , 英 国 籍 , 南 安 普 顿 大 学 学 士 学 位 。 曾 任 Sena Consulting 公司咨询顾问,JP Morgan 固定收益亚太区 CFO 、COO ,JP Morgan Chase 固 定收益亚太区 CFO 、COO ,德意志银行资产与财富管理全球首席运营官。2008 年 至今任 德意志银行资产管理全球首席运营官。 韩家乐先生 ,董事。1990 年毕业于 清华大学经 济管理学院 ,硕士研究 生。1990 年 2 月至 2000 年 5 月任海 问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1994 年至今 ,任北京德恒有限责 任公司总经理;2001 年 11 月至今,任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王巍先生 , 独立董事, 美国福特姆大学文理学院国际金融专业博士。 曾任职于中国建设 银行辽宁分行。 曾任中国银行总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美国化学银行分析师, 美国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世界银行顾问,中国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万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04 至今 任万盟并购集团董事长。 汤欣先生, 独立董事, 中共党员, 法学博士,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清华大学商法研 究 中 心 副 主 任 、 《 清 华 法 学 》 副 主 编 , 汤 姆 森 路 透 集 团 “ 中 国 商 法 ” 丛 书 编 辑 咨 询 委 员 会 成 员 。 曾兼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一、 二届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 现兼任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委员会委员、中 国上市公司协会独立董事委员会首任主任。 王瑞华先生 , 独立董事, 管理学博士, 会计学教授, 注册会计师, 中共党员。 曾任中央 财经大学财务会计教研室主任、研究生部副主任。2012 年 12 月起担任中央财经大学商学 院院长兼 MBA 教育中心 主任。 张树忠先生, 监事长, 经 济学博士, 高级经济师, 中共党员。 曾任华夏证券公司投资银 行部总经理、 研究发展部总经理; 光大证券公司总裁助理、 北方总部总经理、 资产管理总监;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总经理; 大 成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副总裁、 首席投资执行官; 中诚 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 兼任中诚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 穆群先生, 监事, 经济师, 硕士研究生。 曾任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助教, 长安信息产业 (集 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主管。 2001 年 11 月至今任立信 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龚康先生,监事,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2005 年 9 月至 今就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人力资源部,历任人力资源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 曾宪政先生,监事,法学硕士。1999 年 7 月至 2003 年 10 月就职于首钢集团,2003 年 10 月至 2008 年 6 月 ,为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证券部律师。2008 年 7 月至今, 就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稽核部、法律部,现任法律部总监。 经雷先生, 总经理, 金融学、 会计学专业本科学历, 工商管理学学士学位, 特许金融 分 析师(CFA)。 1998 年到 2008 年在美 国国际集团(AIG )国际 投资公司美国纽约总部担任 研究投资工作。2008 年到 2013 年 历任友邦保险中国区资产管理中心副总监,首席投资总 监及资产管理中心负责人。2013 年 10 月至今就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董事总 经理(MD ) 、机构投资和固定收益业务首席投资官;2018 年 3 月起任公司总经理。 宋振茹女士,副总经理,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经济师。1981 年 6 月至 1996 年 10 月任职于中办警卫局。 1996 年 11 月至 1998 年 7 月于中国银行海外行管理部任副处长。 1998 年 7 月至 1999 年 3 月任博 时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1999 年 3 月至今 任职于嘉实基金管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理有限公司,历任督察员和公司副总经理。 王炜女士, 督察长, 中共党员, 法学硕士。 曾就职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北京市陆 通 联合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智浩律师事务所、 新 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曾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法律部总监。 邵健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 历任国泰证券行业研究员, 国泰君安证券行业研 究 部副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 李松林先生, 副总经理,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国元证券深圳证券部信息总监, 南方证券 金通证券部总经理助理,南方基金运作部副总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2 、基金经理 (1 )现任基 金经理 何 如 女 士 , 硕 士 研 究 生 ,12 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职于IA 克 莱 灵 顿 投 资 管 理 公 司 (IA-Clarington Investments Inc ) 、富兰 克林 坦普顿 投资 管理公 司(Franklin Templeton Investments Corp.) 。2007 年6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先后任职 于产品管理 部 、 指 数投资部, 现任指数投资部副总监、 基金经理。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加拿大籍 。2014 年5 月9 日至2016 年3 月24日任嘉 实中创400ETF、 嘉实中创400ETF 联接基 金经理 , 2016 年1 月5 日至2017 年12月26日任 嘉实深证 基本面120ETF 、嘉实深证 基本面120ETF 联接基金经 理。2014年6 月13 日至今任嘉 实中证主要 消费ETF、嘉实中证医 药 卫生ETF 基金经理,2014 年6 月20日至今任嘉 实中证金融 地产ETF基金经理,2016 年1 月5 日至今 任嘉实沪 深300ETF 、 嘉实沪深300ETF 联接 (LOF ) 、嘉 实H 股指数(QDII-LOF) 、 嘉实黄金(QDII-FOF-LOF)、 嘉实基本 面50指数(LOF ) 、 嘉实中证500ETF 基金经理、嘉实中证500ETF 联接基金经理,2017年6 月29日至今任嘉实 富时 中国A50ETF 联接基金经 理,2017年7 月3 日至今任 嘉实富时中 国A50ETF 基 金经理,2017年7 月 14日至今任 嘉实创业板ETF 基金经理 。2015 年8 月6 日至今任本 基金基金经理 。 刘珈吟 女士 , 硕士研究 生,9 年证券 从业经历,2009 年加入嘉实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曾 任指数投资 部指数研究 员一职 ,现 任指数投资 部基金经理 。2016 年3 月24日至今任嘉实深证 基本面120ETF 、 嘉实深证基本面120ETF联接、 嘉实 中创400ETF 、 嘉实中创400ETF 联接、 嘉实 中证主要消 费ETF、嘉实中证医药卫 生ETF、嘉实中证金融地 产ETF基金经理。2017年6 月7 日 任嘉实中关村A 股ETF 基 金基金经理。2016 年3 月24日至今任 本基金基金经理。 (2 )历任基 金经理:


无。 3 、股票投资 决策委员会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公司副总经理兼股票投资业务联席 CIO 邵健先生, 公司总经理经雷先生, 各策略组投资总监陈少平女士、 邵秋涛先生、 张金涛先生、 胡涛先生、 谭丽女士,人工智能投资部负责人张自力先生 。 4 、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 基金,办理 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 的 发 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 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 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有关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严 格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 , 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 规定的行为发生。 2 、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严 格遵守《中 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基金法 》及有关法 律 法 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 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 )利用基 金资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加 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 操守,督促 和约束员工 遵守国家有 关 法


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以下投资或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依照法 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禁止行为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 制。 4 、基金经理 承诺 (1 )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本 着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 取 最 大利益; (2 )不利用 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 现行有效的 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 基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 , 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 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 制度概述 为加强内部控制, 防范和化解风险, 促进公司诚 信、 合法、 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 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 公司 已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内 部 控 制 大 纲 是 对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内 控 原 则 的 细 化 和 展 开 , 是 各 项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的 纲 要 和 总 揽。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投资管理、 信息披露、 信息技术管理、 公司财务管理、 基金会计、 人 力资源管理、 资料档案管理、 业绩评估考核、 监察稽核、 风险控制、 紧急应变等制度。 部门 业务规章是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 任、操作守则等具体说明。 2 、内部控制 的原则 (1 )健全性 原则:内部 控制包括公 司的各项业 务、各个部 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 并 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 原则:通过 科学的内控 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 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 制 度


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 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 (4 )相互制 约原则:组 织结构体现 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的 原则,各部 门有明确的 授 权 分工,操作相互独立。 (5 )成本效 益原则:运 用科学化的 经营管理方 法降低运作 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 以 合 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 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内部控制 组织体系 (1 )公司董 事会对公司 建立内部控 制系统和维 持其有效性 承担最终责 任。董事会 下 设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 负责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及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 充分 发挥独立董事监督职能,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 )股票投 资决策委员 会由公司总 经理、公司 副总经理、 总监及资深 基金经理组 成 , 负责指导权益类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 (3 )风险控 制委员会为 公司风险管 理的最高决 策机构,由 公司总经理 、督察长及 相 关 总监组成,负责全面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 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化解措施。 (4 )督察长 积极对公司 各项制度、 业务的合法 合规性及公 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 情 况 进行监察、稽核,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5 )监察稽 核部:公司 管理层重视 和支持监察 稽核工作, 并保证监察 稽核部的独 立 性 和权威性, 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 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其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 程、 组织纪律。 监察稽核部具体负责公司各项制度、 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况的监察稽核工作。 (6 )业务部 门:部门负 责人为所在 部门的风险 控制第一责 任人,对本 部门业务范 围 内 的风险负有管控及时报告的义务。 (7 )岗位员 工:公司努 力树立内控 优先和风险 管理理念, 培养全体员 工的风险防 范 意 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 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 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4 、内部控制 措施 公司确立 “制度上控制风险、 技术上量化风险” , 积极吸收 或采用先进的风险控制技术 和手段,进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1 )公司逐 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 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


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 )公司设 置的组织结 构,充分体 现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 的原则,各 部门均有明 确 的 授权分工, 操作相互独立。 公司逐步建立决策科学、 运营规范、 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 包 括 民主、 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 高效、 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 以及健全、 有效的内 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3 )公司设 立了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①各岗位职 责明确,有 详细的岗位 说明书和业 务流程,各 岗位人员在 上岗前均应 知 悉 并以书面 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4 )公司建 立有效的人 力资源管理 制度,健全 激励约束机 制,确保公 司人员具备 与 岗 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5 )公司建 立科学严密 的风险评估 体系,对公 司内外部风 险进行识别 、评估和分 析 , 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 )授权控 制应当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 建立健全公司授权 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员工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③重大业务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 改或取消授权。 (7 )建立完 善的基金财 务核算与基 金资产估值 系统和资产 分离制度, 基金资产与 公 司 自有资产、 其他委托资产以及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 分别核算, 及时、 准确 和 完整地反映基金资产的状况。 (8 )建立科 学、严格的 岗位分离制 度,明确划 分各岗位职 责,投资和 交易、交易 和 清 算、基金会 计和公司会 计等重要岗 位不得有人 员的 重叠。 投资、研究 、交易、IT 等重要业 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9 )建立和 维护信息管 理系统,严 格信息管理 ,保证客户 资料等信息 安全、真实 和 完 整。 积极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 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各级领导、 部门及员工均有明确 的报告途径。 (10) 建立 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 加强基金销售管理, 规范基金宣传推介, 不得有不 正


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当销售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11) 制订 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 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对发生严重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 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 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 按照预案妥善处理。 (12) 公司 建立健全内部监控制度, 督察长、 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适时改进。 ①对公司各项制度、 业务的合法合规性核查。 由监察稽核部设计各部门监察稽核点明 细, 按照查核项目和查核程序进行部门自查、 监察部核查, 确保公司各项制度、 业务符合 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行业监管规则; ②对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监督。 由监察稽核部组织相关业务部门、 岗位共同识别 风险点, 界定风险责任人, 设计内部风险点自我评估表, 对风险点进行评估和分析, 并由 监 察稽核部监督 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③督察长发现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 在告知总经理和其他有关高级 管理人员的同时,向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5 、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基金管 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基金管 理人承诺根 据市场变化 和基金管理 人发展不断 完善内部控 制体系和内 部 控 制制度。


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四 、 基 金托管 人 ( 一 ) 基本情 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 二 ) 基金托 管 部 门及主 要 人 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 , 现有员工 110 余人, 大 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 基金、 信托从业经验, 且具有海外工作、 学习或培训经历,60% 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 托管服务, 中国银行已在境内、 外分行开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 (一对多、 一对一) 、 社保基金、 保险资金、QFII 、RQFII 、QDII 、 境外三类机构、 券商资 产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 企业年金、 银行理财产品、 股权基金、 私募基金、 资金托管等门类 齐全、 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 在国内, 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分析等增值 服 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 ( 三 ) 证券投 资 基 金托管 情 况 截至 2018 年6 月30 日, 中国银 行已托管 674 只 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638 只, QDII 基金 36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 等多种类 型的基 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 ( 四 ) 托管业 务 的 内部控 制 制 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 秉 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 坚持 “规 范运作、 稳健经营” 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 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 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 内外部检 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 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 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 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 ”和“SSAE16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 阅 准 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7 年, 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 “ISAE3402”和“SSAE16”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 内控措施严密, 能够有效保 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 ( 五 ) 托管人 对 管 理人运 作 基 金进行 监 督 的方法 和 程 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的相 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 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 的, 应当及时 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及 时向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五 、 相 关服务 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


(1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南大街 7 号万 豪中心 D 座 12 层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215577 联系人 赵佳 (2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 国金中心 2 期 53 层 09-11 单元 电话 (021 )38789658 传真 (021 )68880023 联系人 邵琦 (3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都分公司 办公地址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 号中海国 际中心A 座2 单元21 层04-05 单元 电话 (028 )86202100 传真 (028 )86202100 联系人 王启明 (4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 分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 大厦 16 层 电话 (0755 )84362200 传真 (0755 )25870663 联系人 陈寒梦 (5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青岛分公司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 6 号华润大厦 3101 室 电话 (0532 )66777997 传真 (0532 )66777676 联系人 胡洪峰 (6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市江干区四季青街道钱江路 1366 号万象城2 幢 1001A 室 电话 (0571)88061392 传真 (0571 )88021391


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联系人 王振 (7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 号信合广 场 801A 单元 电话 0591-88013670 电话 0591-88013670 联系人 吴志锋 (8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 南京市白下区中山东路 288 号新世纪 广场 A 座4202 室 电话 (025 )66671118 传真 (025 )66671100 联系人 徐莉莉 (9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50 层 05-06A 单元 电话 (020 )88832125 传真 (020 )81552120 联系人 周炜 2 、代销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办公地 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联系人 杨菲 传真 010-66107914 网址 http://www.icbc.com.cn,http://www.icbc-ltd.com 客服电话 95588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注册地址 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电话 (010)66596688 传真 (010)66594946 网址 http://www.boc.cn 客服电话 95566 (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网址 http://www.ccb.cn 客服电话 95533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彭纯 联系人 张宏革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网址 http://www.bankcomm.com 客服电话 95559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50 网址 http://www.cmbchina.com 客服电话 95555 (6)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联系人 廉赵峰 网址 http://www.citicbank.com 客服电话 95558 (7)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国富 联系人 高天、虞谷云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63604199 网址 http://www.spdb.com.cn 客服电话 95528 (8)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民生银行大厦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联系人 王志刚 电话 (010)58560666 网址 http://www.cmbc.com.cn 客服电话 95568 (9)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A 座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联系人 王硕 传真 (010 )68858057 客服电话 95580 (10)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更新招募说明书 24 注册地址 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金煜 联系人 汤征程 电话 021-68475888 传真 021-68476111 网址 http://www.bosc.cn 客服电话 95594 (11)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 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 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联系人 张青 电话 0755-22166118 传真 0755-82080406 网址 http://www.bank.pingan.com 客服电话 95511-3 或 95501 (12)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中融 碧玉蓝天大厦 15-20 、22-2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16 层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 冀光恒 联系人 施传荣 电话 021-38523692 传真 021-50105124 网址 http://www.srcb.com 客服电话 (021)962999 (13)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6 号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金山 联系人 王薇娜 电话 (010)85605006 传真 (010)85605345 网址 http://www.bjrcb.com 客服电话 96198 (14)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华普大厦 办公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 6 号 3 号楼 注册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 6 号 3 号楼 法定代表人 郭少泉 联系人 叶旻 电话 0532-68602127 传真 0532-68629939 网址 http://www.qdccb.com/ 客服电话 96588( 青岛) 、 4006696588( 全国) (15)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 吴学民 联系人 顾伟平 电话 0551-65898103 传真 0551-62667684 网址 http://www.hsbank.com.cn 客服电话 4008896588 (16)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住所 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江苏 银行总部大厦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 夏平 联系人 张洪玮 电话 (025)58587036 传真 (025)58587820 网址 http://www.jsbchina.cn 客服电话 95319 (17)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伏安 联系人 王宏 电话 (022)58316666 传真 (022)58316569 网址 http://www.cbhb.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811 (18)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3038 号合作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 中国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3038 号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303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光安 联系人 常志勇 电话 0755-25188781 传真 0755-25188785 网址 http://www.4001961200.com 客服电话 961200( 深圳) (19) 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8 号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北路 8 号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黎 联系人 何佳 电话 (0991)8824667 传真 (0991)8824667 网址 http://www.uccb.com.cn 客服电话 (0991)96518 (20)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 25 号 办公地址 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 25 号 注册地址 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 25 号 法定代表人 叶文君 联系人 王淑华 电话 0535-6699660 传真 0535-6699884 网址 http://www.yantaibank.net 客服电话 4008-311-777 (21)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法定代表人 郭志文 联系人 王超


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电话 0451-86779007 传真 0451-86779218 网址 http://www.hrbb.com.cn 客服电话 95537 (22)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农商 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 王耀球 联系人 谭少筠 电话 0769-22866255 传真 0769-22866282 网址 http://www.drcbank.com/ 客服电话 (0769)961122 (23) 天津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宗唐 联系人 杨森 电话 (022 )28405330 传真 (022 )28405631 网址 http://www.bankoftianjin.com 客服电话 4006-960296 (24)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注册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 乔志强 联系人 王娟 电话 0311-88627587 传真 0311-88627027 网址 http://www.hebbank.com 客服电话 4006129999 (25)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向阳 联系人 包静 电话 13951229068 传真 0519-89995170 网址 http://www.jnbank.com.cn 客服电话 96005 (26) 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东路 828 号 注册地址 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东路 82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哲清 联系人 黄怡 电话 0512-57379810 传真 0512-57370750 网址 http://www.ksrcb.cn/ 客服电话 0512-96079 (27)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兰凤 联系人 熊志强


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电话 0512-69868390 传真 0512-69868370 网址 http://www.suzhoubank.com 客服电话 0512-96067 (28)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山东省威海市宝泉路 9 号 注册地址 山东省威海市宝泉路 9 号 法定代表人 谭先国 联系人 刘文静 电话 0631-5211651 传真 0631-5215726 网址 http://www.whccb.com/ 客服电话 4000096636 (29)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福州市六一北路 158 号 注册地址 福州市六一北路 158 号 法定代表人 苏素华 联系人 吴白玫 电话 0591-87838759 传真 0591-87388016 网址 http://www.fjhxbank.com 客服电话 4008939999 (30)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注册地址 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 傅子能 联系人 董培姗、王燕玲 电话 0595-22551071 传真 0595-22578871 网址 http://www.qzccbank.com/ 客服电话 4008896312 (31)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辽宁省锦州市科技路 68 号 注册地址 辽宁省锦州市科技路 6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伟 联系人 张华阳 电话 0416-3220085 传真 0416-3220017 网址 http://www.jinzhoubank.com/ 客服电话 400-6696178 (32) 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乐清市城南街道伯乐西路 99 号 注册地址 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伯乐西路 99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剑飞 联系人 金晓娇 电话 0577-61566028 传真 0577-61566063 网址 http://www.yqbank.com/ 客服电话 4008896596 (33)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山南路 76 号 注册地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山南路 7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能 联系人 周佩玲 传真 0773-3851691 网址 http://www.guilinbank.com.cn 客服电话 4008696299


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34)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81 号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81 号 法定代表人 张小军 联系人 游丹 电话 025-88866645 传真 025-88866724 网址 http://www.zjrcbank.com/ 客服电话 96008 (35) 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 72 号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临平南大街 72 号 法定代表人 来熤标 联系人 蔡亮 电话 0571-86209980 传真 0571-86137150 网址 http://www.yhrcb.com/ 客服电话 96596/4008896596 (36)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院 C 座 505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谭磊 电话 010-66045182 传真 010-66045518 网址 txsec.com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37)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泛利大厦 10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法定代表人 王莉 联系人 刘洋 传真 8610-65884788 网址 http://www.hexun.com/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38)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 张裕 电话 021-38509735 传真 021-38509777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39)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法定代表 人 薛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33227951 网址 http://www.jjmmw.com;https://www.zlfund.cn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40)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 层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77 传真 021-64385308 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客服电话 95021 (41)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 021-20613999 传真 021-68596916 网址 https://www.howbuy.com/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42)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陆家嘴 金融服务广场二期 11 层 注册地址 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单丙烨 电话 021-20691869 传真 021-20691861 网址 http://www.erichfund.com 客服电话 400-089-1289 (43)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荡街道 注册地址 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 林海明 传真 0571-86800423 网址 http://www.5ifund.com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44)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 号邮电新闻大厦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 号邮电新闻大厦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联系人 李静如 电话 010-59601366-7024 网址 http://www.myfund.com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45)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联系人 曹怡晨 电话 021-50583533 传真 021-50583633 网址 http://www.leadfund.com.cn 客服电话 400-921-7755 (46)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八号国金中心二期 53 楼


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53 层 5312-15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 景琪 电话 021-20289890 传真 021-20280110 网址 http://www.harvestwm.cn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47)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表人 梁蓉 联系人 魏素清 电话 010-66154828 传真 010-63583991 网址 http://www.5irich.com 客服电话 400-6262-818 (48)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 北京)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楼 15 层 1809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楼 15 层 1809 法定代表人 戎兵 联系人 魏晨 电话 010-52413385 传真 010-85894285 网址 http://www.yixinfund.com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49)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 刘汉青 联系人 喻明明 电话 025-66996699-884131 传真 025-66008800-884131 网址 http://www.snjijin.com/ 客服电话 95177 (50) 众升财富( 北京)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 李招弟 联系人 高晓芳 电话 010-59393923 传真 010-59393074 网址 http://www.wy-fund.com 客服电话 400-876-9988 (51) 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深南中路 4026 号田面城市 大厦 18 层 b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深南中路 4026 号田面城市 大厦 18 层 b 法定代表人 曾革 联系人 鄢萌莎 电话 0755-33376922 传真 0755-33065516 网址 http://www.tenyuanfund.com 客服电话 4006877899 (52) 通华财富( 上海)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金桥路 28 号新金 桥大厦 5 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法定代表人 马刚 联系人 褚志朋 电话 021-60818730 传真 021-60818187 网址 http://www.tonghuafund.com 客服电话 40066-95156 (53)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注册地址 北京市密云区兴盛南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法定代表人 于龙 联系人 吴鹏 电话 010-56075718 传真 010-67767615 网址 http://www.zhixin-inv.com 客服电话 400-680-2123 (54)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法定代表人 齐剑辉 联系人 王英俊 电话 010-57298634 传真 010-82055860 网址 http://www.niuniufund.com 客服电话 4006236060 (55) 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申健 联系人 宋楠 电话 021-20219988-37492 传真 021-20219923 网址 https://www.wg.com.cn/ 客服电话 021-20292031 (56) 北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 厦 C 座 709 室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1 号 7 层 703 室 法定代表人 曲阳 联系人 徐娜 电话 010-68292940 传真 010-68292941 网址 http://www.bzfunds.com 客服电话 010-68292745 (57) 济安财富( 北京)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北京 财富中心 A 座 46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法定代表人 杨健 联系人 李海燕 电话 010-65309516 传真 010-65330699 网址 http://www.jianfortune.com 客服电话 400-673-7010 (58)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号楼 3 楼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法定代表人 燕斌 联系人 兰敏 电话 021-52822063 传真 021-52975270


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网址 http://www.66zichan.com 客服电话 400-166-6788 (59)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昆明路 518 号北美广 场 A1002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 泰和经济 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 王翔 联系人 蓝杰 电话 021-65370077 传真 021-55085991 网址 http://www.jiyufund.com.cn 客服电话 4008-205-369 (60) 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表人 黄欣 联系人 戴珉微 电话 021-33768132 传真 021-33768132*802 网址 http://www.zzwealth.cn 客服电话 400-6767-523 (61)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郑毓栋 联系人 姜颖 电话 13522549431 传真 010-65951887 网址 http://www.hongdianfund.com 客服电话 400-068-1176 (62) 上海陆 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胡学勤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网址 http://www.lufunds.com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63)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 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注册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 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法定代表人 袁顾明 联系人 朱海涛 电话 15921264785 传真 021-20324199 网址 http://www.dtfortune.com/ 客服电话 400-928-2266 (64)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人 黄敏嫦 电话 020-89629019 传真 020-89629011 网址 http://www.yingmi.cn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更新招募说明书 33 (65) 中证金牛( 北京)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 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法定代表人 钱昊旻 联系人 仲甜甜 电话 010-59336492 传真 010-59336510 网址 http://www.jnlc.com 客服电话 010-59336512 (66) 中民财富基金销售( 上海)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老太平弄 88 号 A 、B 单元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法定代表人 弭洪军 联系人 茅旦青 电话 021-33355392 传真 021-63353736 网址 http://www.cmiwm.com/ 客服电话 400-876-5716 (67)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 厦 B 座 8 层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法定代表人 毛淮平 联系人 仲秋玥 电话 010-88066632 传真 010-88066214 网址 https://www.amcfortune.com/ 客服电话 400-817-5666 (68)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666 网址 http://www.gtja.com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69)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电话 (010 )65183880 传真 (010 )65182261 网址 http://www.csc108.com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70)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霍达 联系人 林生迎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网址 http://www.cmschina.com 客服电话 4008888111 、95565


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7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 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 大厦;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 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 郑慧 电话 010-60838888 网址 http://www.cs.ecitic.com 客服电话 95558 (72)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 C 座 2-6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 C 座 2-6 层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联系人 辛国政 电话 010-83574507 传真 010-83574807 网址 http://www.chinastock.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73)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联系人 金芸、李笑鸣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23219100 网址 http://www.htsec.com 客服电话 95553 或拨打各城市 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74)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0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 广场 45 层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 王叔胤 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 021-33388224 网址 http://www.swhysc.com 客服电话 021-962505/95523 (75)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4、16 、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6、17 层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丁益 联系人 金夏 电话 (021)62821733 传真 (0755)83515567 网址 http://www.cgws.com 客服电话 4006666888 、 (0755)33680000 (76)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健男 联系人 刘晨、李芳芳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网址 http://www.ebscn.com 客服电话 4008888788 、 10108998 (77)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 、20 楼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 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 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胡伏云 联系人 林洁茹 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654 网址 http://www.gzs.com.cn 客服电话 (020 )961303 (78)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 章宏韬 联系人 范超 电话 0551-65161821 传真 0551-65161672 网址 http://www.hazq.com 客服电话 95318 (79)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 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 许曼华 电话 021-20315290 网址 http://www.zts.com.cn/ 客服电话 95538 (80)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 新闻中心西面一层 大堂和三、四层 注册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 新闻中心西面一层 大堂和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 徐刚 联系人 彭莲 电话 0755-83331195 网址 http://www.lxsec.com 客服电话 95564 (81)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 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3-1305 室、14 层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 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14 层


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法定代表人 张皓 联系人 刘宏莹 电话 010-60833754 传真 0755-83217421 网址 http://www.citicsf.com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82) 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 25、 27、 29 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8 楼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25 、27 、29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太康 联系人 李天雨 电话 021-68757102 传真 021-68757102 网址 http://www.qh168.com.cn/ 客服电话 95531/4008888588 (83)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州市中山二路 18 号电 信广场 36 、37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 广场 F 座 18 、19 楼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 18、19 楼全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罗创斌 电话 (020 )37865070 传真 020-22373718-1013 网址 http://www.wlzq.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133 (84)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 范力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 (0512)65581136 传真 (0512)65588021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客服电话 95330 (85)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尹旭航 电话 (010)63081493 传真 (010)63081344 网址 http://www.cindasc.com 客服电话 95321 (86)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上海市四川中路 213 号 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华旭国际大厦 6 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联系人 邵珍珍 电话 (021)53686888 传真 (021)53686100-7008 网址 http://www.shzq.com 客服电话 (021)962518 、 4008918918 (87)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住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 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 厦 16-20 层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何之江 联系人 周一涵 电话 021-38637436 传真 021-58991896 网址 http://www.stock.pingan.com 客服电话 95511 —8 (88)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厦 9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少华 联系人 黄静 电话 (010)84183389 传真 (010)84183311 网址 http://www.guodu.com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89)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 场 18 层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 场 18 层 法定代表人 赵俊 联系人 王一彦 电话 (021)20333333 传真 (021)50498825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客服电话 95531;400-888-8588 (90)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 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 大厦 4 楼 注册地址 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 王作义 联系人 马贤清 电话 (0755)83025022 传真 (0755)83025625 网址 http://www.jyzq.cn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91)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信托大 厦 16-17 楼 办公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注册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法定代表人 徐朝晖 联系人 梁承华 电话 (029)87416168 传真 (029)87406710 网址 http://www.west95582.com 客服电话 95582 (92)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注册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范坤 电话 (0931 )4890208 传真 (0931 )4890628 网址 http://www.hlzq.com 客服电话 95368


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93)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28 层 A01 、B01(b)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28 层 A01 、B01 (b ) 单元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28 层 A01 、B01 (b ) 单元 法定代表 人 俞洋 联系人 杨莉娟 电话 021-54967552 传真 021-54967032 网址 http://www.cfsc.com.cn 客服电话 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94)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成证大厦 16 楼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 刘婧漪、贾鹏 电话 028-86690057 、 028-86690058 传真 028-86690126 网址 http://www.gjzq.com.cn 客服电话 95310 (95)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陆家嘴 商务广场)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1 幢 32 楼 法定代表人 祝健 联系人 陈敏 电话 (021 )32229888 传真 021- 68728782 网址 http://www.ajzq.com 客服电话 (021 )63340678 (96)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四栋 10 层 1006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四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表人 马勇 联系人 文雯 电话 010-83363101 传真 010-83363072 网址 http://www.xinlande.com.cn 客服电话 400-118-1166 (97)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 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 、0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杨高南路 799 号 3 号楼 5 楼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楼 01、02 、03 室 法定代表人 冷飞 联系人 李娟 电话 021-50810687 传真 021-58300279 网址 http://www.wacaijijin.com 客服电话 021-50810673 (98) 蚂蚁( 杭州) 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 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 韩爱彬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 0571-26697013 网址 http://www.fund123.cn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99)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室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联系人 丁向坤 电话 010-56282140 传真 010-62680827 网址 http://www.hcjijin.com/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100)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 9 楼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联系人 姜吉灵 电话 021-68882280 传真 021-68882281 网址 https://www.520fund.com.cn/ 客服电话 400-821-0203 (101) 凤凰金信( 银川)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心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办 公房 注册地址 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用 房 法定代表人 程刚 联系人 张旭 电话 010-58160168 传真 010-58160173 网址 http://www.fengfd.com/ 客服电话 400-810-55919 (102)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东路康宁街北 6 号楼 6 楼 602 、603 房间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东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6 楼 602 、603 房间 法定代表人 李淑慧 联系人 裴小龙 电话 0371-85518395 4000-555-671 传真 0371-85518397 网址 HGCCPB.COM (103) 南京途牛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 699-32 号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 699-1 号 法定代表人 宋时琳 联系人 王旋 电话 025-86853960 025-86853969 传真 025-86853969 网址 http://www.tuniufu.com (104) 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更新招募说明书 40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法定代表人 江卉 联系人 江卉 电话 4000988511 传真 010-89188000 网址 http://fund.jd.com 客服电话 010-89188462 (105)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 钟斐斐 联系人 袁永姣 电话 010-61840688 传真 010-61840699 网址 http://www.ncfjj.com 客服电话 4000-618-518 (二) 注册登记机构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 办公地址 中 国 ( 上 海) 自 由 贸 易试 验 区 世 纪大 道 8 号 上海 国 金 中 心二 期 53 层 09-11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 彭鑫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 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 廖海 联系人 刘佳 电话 (021 )51150298-827 传真 (021 ) 51150398 经办律师 廖海、刘佳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 领 展 企业 广 场 二 座 普 华 永 道 中 心 11 楼





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法定代表人 李丹 联系人 张勇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薛竞、张勇


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六 、 基 金的募 集 ( 一 )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依 照《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 《销售办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 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 会 2015 年 6 月 15 日证监许可[2015]1257 号 文注 册。 ( 二 )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1 、基金的类 别:ETF 联接 基金 。 2 、基金的运 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 、基金份额 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 申购费 用、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收 取认购/ 申购 费用,不从本类别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A 类基金 份额;投资 者认购/ 申购 时不收取认 购/ 申购费用 ,而是从本 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 费的基金份 额,称为C 类 基金份额。 相关费率的 设置及费率 水平在招募 说明书和 相关公告中列示。 本基金A 类和C 类基金份额 分别设置基 金代码。由 于两类份额 的收费方式 不同,本基 金A 类基金份额 和C 类基金份 额将分别计 算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 值并单独公 告。投资 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能相互转换。 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 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 告中列明。 4 、基金存续 期间:不定期。 (三) 本基金与目标ETF 的联系与区别 1 、 在基金的 投资方法方面, 目标ETF 采取完全复 制法, 直接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 ; 而本基金则 采取间接方 法,通过将 绝大部分基 金财产投资 于目标ETF,实现对业绩 比较基准 的紧密跟踪; 2 、 在交易方 式方面, 投资者既可以像股票一样在交易所市场买卖目标ETF , 也可以 按照 最小申赎单 位和申购赎 回清单的要 求,实物申 赎目标ETF ;而本基金则 像普通的开 放式基金 一样,通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按未知价法进行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与目标ETF 业绩 表现可能出现差异。可能引发差异的因素主要包括:


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1 、法律法规 对投资比例 的要求。目 标ETF 作为一种特殊的 基金品种, 可将全部或 接 近 全部的基金资产, 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 而本基金作为普通的开放式基金, 仍需将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资 产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2 、申购赎回 的影响。目 标ETF 采取实物申赎的 方式,申购 赎回对基金 净值影响较 小 ; 而本基金申赎采取现金方式,大额申赎可能会对基金净值产生一定冲击。 ( 三 )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募集方式及场所、募集对象、募集目标 1 、募集期限 :2015 年7 月1 日至2015 年7 月31 日。


2 、募集方式 及场所 本基金将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 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 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 资人应及时查询。 4 、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 (四)基金的认购 1 、本 基 金认购 费 率按 照认 购 金额 递减 , 即认 购金 额 越大 ,所 适 用的 认购 费 率越 低。 投 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投资者在认购基金份额时需交纳 前端认购费,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具体如下: 认 购 金 额(含 认 购 费) 认购费率 M ﹤50 万元 1.0% 50万元≤M ﹤200 万元 0.6% 200 元≤M ﹤500 万元 0.3%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 每笔1000 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 、募集资金 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 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 、认购份额 的计算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均为人民币 1.00 元。 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 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资金利息)/ 1.00 元 ② 认 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 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资金利息)/1.00 元 其中: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 小数点 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 某投资者投资10,000 元认购本 基金基金份额, 如果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10元 , 则 其可得到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 )=9,900.99元 认购费用=10,000 - 9,900.99=99.01 元 认购份额=(9900.99+ 10)/1.00= 9,910.99 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 元认 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可得到9,910.99 份基金份额。 4 、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更新招募说明书 45 七 、 基 金合同 的 生 效 (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8 月 6 日 正式生效, 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管理本基金 。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 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 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八 、 基 金份额 的 申 购与赎 回 (一)申购、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针对 某类基金份额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 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 2015 年8 月21 日起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 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或者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或者转换的价 格。 (三)申购、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 申购、赎回 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 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 基 准 进行计算; 2 、“金额申 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 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赎回的程序


更新招募说明书 47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成立。 投资人赎回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 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交易 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 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 赎回款 项顺延至上述影响因素消除后的下 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 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 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本基金 登记机构确认申购或赎回的, 申购或赎回生效。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 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 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 及 时查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 .申请申购 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 币1 元, 追加 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 元; 投 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 额为人民币20,000 元,追 加申购单笔 最低限额为 人民币1 元。 但若有代销 机构特别约 定首 次 申购单笔及追加单笔最低限额并已经发布临时公告,则以该等公告为准。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 不受最低 申购 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 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 会


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另有规定的除外。


2 .申请赎回 基金的份额 投资者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 份 (如该 帐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 基金余额不足 1 份, 则 必 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 ; 若某 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 1 份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但若有 代销机构特别约定单笔赎回最低份额并已经发布临时公告,则以该等公告为准。 3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 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构成潜在 重大不利影 响时,基金 管理 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 .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市 场情况, 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介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赎回的费率 1 、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 即申购金额越大, 所适用的申购 费 率 越 低 。 投 资 者 在 一 天 之 内 如 果 有 多 笔 申 购 ,A 类 基 金 份 额 适 用 费 率 按 单 笔 分 别 计 算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 (1 )A 类基 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本基金A 类基金 份 额前端 申 购 费率 按照 申 购金 额递 减 ,即 申购 金 额越 大, 所 适用 的申 购 费率越低。 投资者在一 天之内如果 有多笔申购 ,A 类基金份 额 适用费率 按单笔分别 计算。具 体如下: 申 购 金 额(含 申 购 费) 申购费率 M ﹤50 万元 1.2% 50 万元≤M ﹤200 万元 0.8% 200 元≤M ﹤500 万元 0.4%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 每笔 1000 元 个 人 投资 者通 过 本基 金管 理 人直 销网 上 交易 系统 申 购本 基金A 类 基 金份额 的 业务 实行 申 购费率优惠 ,其申购费 率不按申购 金额分档, 统一优惠为 申购金额的0.6 %,但中国银行长 城借记卡、 中国农业银 行借记卡持 卡人,申购 本基金A 类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费率优惠 按照相关


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公告规定的 费率执行; 机构投资者 通过本基金 管理人直 销 网上交易系 统申购本基 金A 类基金 份额,其申 购费率不按 申购金额分 档,统一优 惠为申购金 额的0.6%。优惠后费率 如果低于 0.6%,则按0.6%执行。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相关 公告规定的A 类基金份额 的 相应申购 费率低 于0.6% 时, 按 实际费率收取申购费。 个人投资者于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通过汇款方式申购本 基金A 类基金 份额 的,前端申购费率按照相关公告规定的优惠费率执行 。 本基金A 类基 金份额 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 类基金份 额的投资 人承担,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注:2013 年 4 月 9 日,本 公司发 布 了《 关于网上 直销 开通基金 后端 收费模式 并实 施费率优 惠的公告 》 , 自 2015 年 8 月 21 日起, 开通本基 金在 本公司基 金网 上直销系 统的 后端收费 模式 (包 括申购、定期 定额投资、基 金转换等业务 ) 、并对通 过 本公司基金网 上直销系统交 易的后端收费 进行费率 优惠 。 本公 司直销 中心柜台 和代 销机构暂 不开 通后端收 费模 式。 具 体请参 见嘉实基 金网 站刊载的 公告 。 (2 )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申购费用 。 2 、本 基 金对基 金 份额 收取 赎 回费 ,在 投 资者 赎回 基 金份 额时 收 取。 基金 份 额的 赎回 费 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


(1 )A 类基 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本基金A 类基金 份 额 的 赎回 费 用由A 类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承担 ,其 中 对持 续持 有 期少 于7 日 的投资者收 取 的赎回费 将 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 ; 除此之外的 赎回费25%的部分归入基 金资产, 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本基金A 类基 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 有 期 限(T ) 赎回费率 T <7 天 1.5% 7 天≤T<365 天 0.5% 365 天≤T<730 天 0.25% T ≥730 天 0 (2 )C 类基 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C 类基 金份额少于7 天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率为1.5% 。 具体如下表所示:


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C 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 (持有期T ) T <7 天 1.50% T ≥7 天 0 本基金 C 类 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并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 、基 金 管理人 可 以在 基金 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调整 费 率或 收费 方 式, 并最 迟 应于 新的 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4 、基 金 管理人 可 以在 不违 反 法律 法规 规 定及 基金 合 同约 定的 情 形下 根据 市 场情 况制 定 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 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 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份额 的计算 (1 )当投资 者选择申购A 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 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 申购费用 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 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② 申购费用 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 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 某投资者投资5 万元 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5 元,则可 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 +1.2% )=49,407.11 元 申购费用=50,000 -49,407.11 =592.89 元 申购份额=49,407.11/1.05 =47,054.39 份 即: 投资者投资 5 万元 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 其可得到 47,054.39 份 A 类 基金份额。 (2 )当投资 者选择申购 C 类基金份额 时,申购份 额 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申购份 额=净申购金额/T 日 C 类基 金份额净值 例二: 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申 购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 1.6280 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0/1.6280=61,425.06 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 元申购C 类 基金份额, 假 设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1.6280 元,则可得到 61,425.06 份 C 类基金 份额。 (3 ) 基金份数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 舍去,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2 .赎回金额 的计算 采用 “份额赎回”方式, 赎回价 格以赎回当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 算公式: 赎回总额= 赎 回份额× 赎回当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 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 舍去,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 三 :假设两笔赎回申请赎回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均为 10,000 份,但持 有时间长短不 同, 其中 A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假设数, 那么各笔赎回负担的赎回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 如下: 赎回 1 赎回 2 赎回 3 赎回份额(份,a ) 10,000 10,000 10,000 基金份额净值 (元, b ) 1.100 1.200 1.300 持有时间 T 7 天≤T <365 天 365 天≤T<730 天 T ≥730 天 适用赎回费率(c ) 0.5% 0.25% 0 赎回总额 (元 , d=a*b ) 11,000 12,000 13,000 赎回费(e=c*d ) 55 30 0 赎回金额(f=d-e ) 10,945 11,970 13,000 例四: 假定C 类基金份额的两笔赎回申请的赎回份额均为10,000 份, 但持 有时间长短不 同, 其中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假设数, 那么各笔赎回负担的赎回费用 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 如下: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赎回1 赎回2 赎回份额(份,A ) 10,000.00 10,000.00 基金份额净值(元,B ) 1.1000 1.3000 持有时间 5 天 55天 适用赎回费率(C ) 1.5% 0% 赎回总额(元,D=A ×B ) 11,000.00 13,000.00 赎回费(E=C ×D ) 165.00 0.00 赎回金额(F=D-E ) 10,835.00 13,000.00 ( 八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 转 出 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 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 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付 投资人的全 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 赎 回 程序执行。 (2 )部分延 期赎回: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 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 付 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 金管理人在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相应类别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 如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


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若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并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前提下, 如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 的赎回申 请 ( “大额赎 回申请人” )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优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人 ( “小 额赎回申请 人” )赎回申 请的原则, 对当日的赎 回申请按照 以下原则办 理:如小额 赎回申请 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 则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 申请按比例 (单个大额赎回申请人的 赎回申请量//当日大 额赎回申请总量) 确认, 对大额赎 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不能被全部确 认, 则按照单个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占当日小额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认其当日 受理的赎回申请量, 对当日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 (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 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 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 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 )暂停赎 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 数) 发生巨额 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 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 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拒绝或暂 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 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所投资 的目标 ETF 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 所投资 的目标 ETF 暂停申购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 且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 本基金申购的。 (4 )发生基 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情 况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 停接收投资 人 的 申购申请。 (5 )证券、 期货交易所 交易时间非 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 资 产 净值。 (6 )基金管 理人认为接 受某笔或某 些申购申请 可能会影响 或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利益时。 (7 )基金资 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找 到合适的投 资品种,或 其他可能对 基 金 业绩产生负面 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 )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销 售机构或登 记机构的技 术保障等异 常情况导致 基 金 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 )当前一 估值日基金 资产值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 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0)法律 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 停申购情形 之一(第 (6 )项除外) 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 基金投资者 的 申 购申请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不含利息) 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 、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 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所投资 的目标 ETF 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 所投资 的目标 ETF 暂停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 且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 本基金赎回的; (4 )发生基 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情 况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 停接收投资 人 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 )证券、 期货交易所 交易时间非 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 资 产 净值。 (6 )连续两 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7 )当前一 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 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8 )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 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时, 基金管理 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


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 分可延期支 付。若出现 上述第 (6 )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 款处理。基 金份额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3 、暂停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 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况 的,基金管 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 , 并 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 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 放日的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3 )若暂停 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信息披露办法》自行确定公告的增 加次数,但 基金管理人 须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 ,最迟于重 新开放日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或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 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 十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公益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和 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 要 求 登 记 机 构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 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 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 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 一)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 申购金额。


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 十 三)基金的冻结和解冻与其他业务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 务规则。 九、基 金转换 本基金 目前仅 A 类基金 份额开通转换业务,C 类份额暂不开通转换业务。 本基金自 2015 年 8 月 21 日开始办理 A 类基金 份额的转换,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开通转换业务的嘉实旗下其他开放式基金包括: 嘉实成长收益混 合 A 、 嘉实稳 健混合、 嘉实增长混合、 嘉实债券、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 嘉实主题精选混 合、 嘉实策略 增长混合、 嘉实货币 A/B 、 嘉实超 短债、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 嘉实研究精选混 合、 嘉实多元债券 A/B 、 嘉实回报混合、 嘉实价值优势混合、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 嘉实量化 阿尔法混合、嘉实主题新动力混合、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ETF 联接 A 、 嘉实领先成长混合、 嘉实信用债券 A/C 、 嘉实周期优选混合、 嘉实安心货币 A/B 、 嘉实中创400ETF 联接A 、 嘉实 优化红利混合、嘉实纯债债券 A/C 、嘉实中证 500ETF 联接 、嘉实研究阿尔法股票、 嘉实泰 和混合、 嘉实丰益纯债债券、 嘉实医疗保健股票、 嘉实新兴产业股票、 嘉实新收益混合、 嘉 实沪深 300 指数研究增强、 嘉实逆向策略股票、 嘉实企业变革股票、 嘉实对冲套利定期混合、 嘉实新消费股票、 嘉实先进制造股票、 嘉实如意宝定期债券 A/C 、 嘉实事件驱动股票、 嘉实 沪深 300ETF 联接(LOF)A 、 嘉实基本面 50 指数(LOF)A 、 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 (LOF )A/C 、 嘉实快线货币 A 、 嘉实低价策略股票、 嘉实环保低碳股票、 嘉 实腾讯自选股大数据策略股票、 嘉实智能汽车股票、 嘉实创新成长混合、 嘉实丰益信用定期债券 A/C 、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债 券 A/C 、嘉实 新常态混合 A/C、嘉实新 趋势混合、嘉实沪港深精选股票、嘉实文体娱乐股票 A/C 、 嘉实稳祥纯债 债券 A/C 、 嘉实成 长增强混合、 嘉实优势成长混合、 嘉实研究增强混合 、 嘉实农业产业股票、嘉实物流产业股票 A/C、嘉 实新能源新材料股票 A/C 、嘉实沪港深回报 混合、 嘉实丰和灵活配置混合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嘉实富时 A50ETF 联接 A 、嘉实


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稳宏债券 A/C 、 嘉实中小 企业量化活力灵活配置混合 、 嘉实稳华纯债债 券、 嘉实价值精选股 票、 嘉实医药健康股票 A/C 、 嘉实新添丰定期开放混合 、 嘉实新添华定期开放混合、 嘉实核 心优势股票、嘉实惠泽混合(LOF ) 、嘉实金融精选股票 A/C 、嘉实新添泽定期开放混合、 嘉实增益宝货币 。 一、转换费用 本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1 )通过代 销机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前端转前端”的模式) 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的, 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从低申购费用基金向高申购费用基金 转换时, 每次 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从高申购费用基金向低申购费用基金转换时, 不收取 申购补 差费用。申购补差费用 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用差额进行补差。 (2 ) 通过直销 (直销柜台及网上直销) 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 “前端转前端” 的模式)


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的, 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从 0 申购 费用基金向非 0 申购费 用基 金转换时, 每 次按照非 0 申购费用基金申购费用收取申购补差费; 非 0 申 购费用基金互转时, 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通过网上直销办理转换业务的, 转入 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率比照该基金网上直销相应优惠 费率执行。 (3 )通过网 上直销系统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后端转后端”模式) ① 若转出基 金有赎回费,则仅收取转出基金 的赎回费; ② 若转出基 金无赎回费,则不收取转换费用。 (4 )基金转 换份额的计算方式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转出基金金额= 转出份额 ×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 转出 基金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基金申购费用= (转 出基金金额-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 ×转出基金申购费率÷ (1+ 转 出基金申购费率) 转入基金申购费用= (转 出基金金额-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 ×转入基金申购费率÷ (1+ 转 入基金申购费率) 申购补差费用=MAX (0 , 转入基金申购费用- 转出 基金申购费 用) 转换费用= 转 出基金赎回费用+ 申购补 差费用 净转入金额= 转出基金金额- 转换费用


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转入份额= 净 转入金额/ 转 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的, 收取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转出基金的基金合 同及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约定。 基金转换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基金转换费率, 调整后的基金转换费率应及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等) 或在特定时间段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 者定期或不 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 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转换费率。 注: 嘉实安心货币、 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 (LOF ) 、 嘉实 信用债券、 嘉实新趋势灵活 配置混合、 嘉实新常态灵活配置混合、 嘉实超短债、 嘉实多元收益债券、 嘉实周期优选混合、 嘉实逆向策略股票、 嘉实快线货币基金 A 、 嘉实货币、 嘉实新兴产业股票、 嘉实稳华纯债债 券、 嘉实债券、 嘉实增益宝货币、 嘉实纯债债券有单日单个基金账户的累计申购 (转入 ) 限 制, 嘉实增长混合、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暂停申购和转入业务, 具体请参见嘉实基金网站 刊载的相 关公告。定期开放类基金在封闭期内无法转换。 二、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 )基金转 换的时间:投资者需在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均有交易的当日,方可办理基 金转换业务。 (2 )基金转 换的原则: ①采用份额转换原则,即基金转换以份额申请; ②当日的转换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 销; ③基金转换价格以申请转换当日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④投资者可在任一同时销售拟转出基金及转入基金的销售机构处办理基金转换。 基金转 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 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在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的基金; ⑤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更改上述原则, 但应在新的原则 实施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3 )基金转 换的程序


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①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规定的手续,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 提出转换的申请。 投资者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帐户中必须有足够可用的转出基金份额余额。 ②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规定的基金业务办理时间段内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 换的申请日 (T 日) , 并在 T+1 日对 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投资者可在 T+2 日 及之后查 询成交情况。 (4 )基金转 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转换时, 由本基金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时, 最低转出份额为 1 份基金份额。 但若有销售机构特别约定最低转出份额并已经发布临时公告, 则以该等公告为 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基金转换的有关限制并及时公告。 (5 )基金转 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 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出基金 份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一般情况下,投资者自 T +2 日起有权赎 回转入 部分的基金份 额。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于开始 实施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6 )基金转 换与巨额赎回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 本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 资产组合情况, 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 并且对于本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 将采取相同的 比例确认; 但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部分转出申请的情况下, 对未确认的转换申请将不予顺 延。 (7 )拒绝或 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①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转入申请: (a )因不可 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b )所投资 的目标 ETF 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c )所投资 的目标 ETF 暂停申购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且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 停本基金转入的; (d )发生基 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 转入申请; (e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f )基金管 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g )基金资 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 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h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 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i )当前一 估值日基金资产值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 转入申请的措施。 (j )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②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 转出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转出款项: (a )因不可 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转出款项; (b )所投资 的目标 ETF 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c )所投资 的目标 ETF 暂停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且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 停本基金转出的; (d )发生基 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 转出申请或延缓支付转出款项; (f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g )连续两 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h )当前一 估 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延缓支付 转出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转出申请的措施。 (i )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③基金转换转出业务的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背有 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之前提下调整上述转换的收费方式、 费率水平、 业务规则 及有关限制,但应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到本基金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办 理本基金转换业务时, 其相关具 体办理规定以各 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十 、 基金 的投 资 ( 一 )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 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 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 , 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 4% 。 (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以目标 ETF 基金 份额、 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 本基金投 资于目标 ETF 的资产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已申购但 尚未确认的目标 ETF 份 额可 计入在内) ;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 后,持有现 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 券的比例 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 款等 。 此外 ,为更好地 实现投资目 标,本基金 可少量投资 于部分非 成份股(包 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 他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发 行的股票) 、 衍生工具( 权证、股 指期货等) 、 债券资产( 国债、金融 债、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可 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 券、分离交 易可转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 资券等) 、资 产支持证 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现金资产、 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 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 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 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超过上述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 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进一步扩大。 在投资运作过程中, 本基金将在综合考虑合规、 风险、 效率 、 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 决 定采用一级市场申赎的方式或证券二级市场交易的方式进行目标 ETF 的买卖。 本基金还将适


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度参与目标 ETF 基金份额 交易和申购、赎回的组合套利,以增强基 金收益。 此外,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衍生 金融产品。 ①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 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 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 交易成本和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② 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 权证的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 控制风险、 实 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③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综合考虑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等因 素, 主要从资产池信用 状况、违约 相关性历史 记录和损失 比例证券的 增强方 从资 产池信用状 况、违约相 关性历史 记录和损失比例证券的增强方式、 利差补偿程度等方面对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与收益状况进 行评估,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 确定资产合理配置比例, 在保证资产安全性的前提条件 下,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1. 决策依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标 的 指 数 的 相 关 规 定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的 决 策 依 据。 2. 投资管理 体制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团队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决定 有关指数重大调整的应对决策、 其他重大 组合调整决策以及重大的单项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 决定日常指数跟踪维护过程中的组合构建以及调整决策。 3. 投资程序 研究、 决策、 组合构建、 交易、 评估、 组合维护的有机配合共同构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 理程序。严格的投资管理程序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1 ) 研究: 指数投资研究小组依托公司整体研究平台, 整合 内部信息以及券商等外部研 究力量的研究成果开展目标 ETF 的 申购赎回清单分析、 目标 ETF 流动 性分析、 标的指数成份 证券相关信息的搜集与分析等,作为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 ) 投资决 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 依据指数投资研究小组提供的研究报告, 定期召开或遇


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重大事项时召开投资决策会议, 决策相关事项。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 每日 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 )交易执 行:集中交易室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4 ) 投资绩 效评估: 风险管理部门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 并提供相 关 报告。绩效 评估能够确 认组合是否 实现了投资 预期、组合 误差的来源 及投资策略 成功与否, 基金经理可以据此检讨投资策略, 进 而调整投资组合。 (5 )组合监 控与调整:基金经理将跟踪目标 ETF 申购赎回清单特征、二级市场交 易特 征、 标的指数变动情况, 并结合成份股基本面情况、 成份股公司行为、 流动性状况、 本基 金 申购和赎回 的现金流量 以及组合投 资绩效评估 的结果等, 对投资组合 进行监控和 调整,密切 跟踪业绩比较基准。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确 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有 权 根 据 环 境 变 化 和 实 际 需 要 对 上 述 投资程序做出调整, 并在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公告。 ( 四 )投资组合管理 1. 投资组合 的建立 在基金建仓期, 为避免有可能在二级市场造成的价格冲击, 基金经理将主要采取一级市 场申购的方式建立联接基金的初始投资组合。 2. 投资组合 的日常管理 (1 )基金经 理根据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指导意见确定具体的资产配置方案。 (2 ) 基金经 理每日根据本基金申购赎回情况及已有现金滞留, 在综合考虑合规、 风险、 效率、 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 决定采用一级市场申赎的方式或证券二级市场交易的方式进行 目标 ETF 的 买卖。 (3 )通常情 况下,联接基金的投资组合主要体现为持有目标 ETF 基金 份额;对于目标 ETF 暂停申购 、 停牌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投资组合中出现的现金, 基金经理将根据市场情况 按照本基金的投资范围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3. 投资绩效 评估 风险管理部门定期对本基金的运行情况和跟踪偏离进行量化评估 并出具评估报告。 基金 经理根据评估报告分析投资操作、组合状况和跟踪误差来源等情况,并相应进行组合调整。 (五 )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1 )本基金 投资于目标 ETF 的资产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已申购但尚未确 认的目标 ETF 份额可计入 在内) ; (2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3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5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6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 持 证券规模的 10 %; (8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 不 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 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基金 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 金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目标 ETF 、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 及目标 ETF 的 20% 。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 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 目标 ETF 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


更新招募说明书 65 算)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⑥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 券 ,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 (12)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在全 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3)本基 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4) 本基 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 本基金 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开户、清算、估值、 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除第 (9)、(14) 、 (15) 项外,因证 券、期货市 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 模 变 动、 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 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 目标 ETF 暂 停申购、 赎回或二级 市 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3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目标 ETF 发生相关变更情形时的处理 目标 ETF 出 现下述情形之一的, 由投资于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 变更为直接投资该标的指 数的指数基金, 以上事项无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


更新招募说明书 66 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 则本基金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履行适当的程序后 选 取 其 他 合 适 的 指 数 作 为 标 的 指 数 。 相 应 地 , 本 基 金 《 基 金 合 同 》 中 将 去 掉 关 于 目 标 ETF 的表述部分,或将变更标的指数,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1) 目标 ETF 交易方式发生重大变更致使本基金的投资策略难以实现; (2) 目标 ETF 终止上市; (3) 目标 ETF 基金合同终止; (4) 目标 ETF 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 (5) 目标 ETF 的基金管理人发生变更(但变更后的本基金与目标 ETF 的 基金管理人相同 的除外) 。 若目标 ETF 变更标的指数,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且继续投资于该目标 ETF。但目标 ETF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变更目标 ETF 标 的指数事项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出 席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进行表决, 目标 ETF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变更标 的 指 数 事 项 的 , 本 基 金 可 不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相 应 变 更 标 的 指 数 并 仍 为 该 目 标 ETF 的联接基金,以上事项无须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依照法 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六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所述投资比例、 投资限制、 组合限制、 禁止行 为 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 本基金应当按 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修改或调整涉及本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限制、 组合限制、 禁止行为等, 且该等调整 或 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 在基金管理人按照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前, 应依法向监管机关报告或备案或更新基金注 册,并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证金融地产指数收益率*95% + 银行活期存款税后利率*5% 。


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中证金融地产指数是本基金目标 ETF 的标的指数。如果目标 ETF 变更标的 指数、或中证 金融地产指数编制机构变更或停止中证金融地产指数的编制及发布、 或中证金融地产指数由 其他指数替代、 或中证金融地产指数由于指数编制方法发生重大变更等原因导致中证金融地 产指数不宜继续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组成部分,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 在充分 考虑持有人利益及履行适当程序的前提下, 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若标的 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 指数更名等) , 无需 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可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标的指数,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及时公告。 ( 八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嘉 实中证金融 地产 ETF 的联接基金, 主要通过投 资于嘉实中 证金融地产 ETF 来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 因此, 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及嘉实中 证金融地产 ETF 的表现密切相关。 本基金的长 期平均风险 和预期收益 率高于混合 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 九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 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 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 有利于基 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 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 当利益。 (十)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8 年 7 月 16 日复核了 本 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 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 报告 期末 ” ),本报告所列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 1. 报 告 期 末 基金 资 产 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1


权益投资


1,276,981.45 2.52 其中:股票


1,276,981.45 2.52 2


基金投资


46,455,260.19 91.53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


- - 其中:买断式回 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 备付金合计


2,852,412.63 5.62 8


其他资产


168,975.93 0.33 9


合计


50,753,630.20 100.00 2. 报 告 期 末 按行 业 分 类 的股 票 投 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 - D


电力、热力、燃气及 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3,155.00 0.01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1,076,771.50 2.13 K


房地产业


193,604.95 0.38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3,450.00 0.01 合计


1,276,981.45 2.53 3.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十名 股 票 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 (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601318 中国平安 3,400 199,172.00 0.39 2 600036 招商银行 3,200 84,608.00 0.17 3 601166 兴业银行 3,900 56,160.00 0.11 4 600016 民生银行 7,400 51,800.00 0.10 5 601328 交通银行 8,500 48,790.00 0.10 6 600030 中信证券 2,500 41,425.00 0.08 7 601288 农业银行 11,900 40,936.00 0.08 8 601398 工商银行 6,700 35,644.00 0.07 9 600000 浦发银行 3,707 35,438.92 0.07 10 601601 中国太保 1,000 31,850.00 0.06 4. 报 告 期 末 按债 券 品 种 分类 的 债 券 投资 组 合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5.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五名 债 券 投 资明 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6.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十名 资 产 支 持证 券 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五名 贵金属 投资 明 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五名 权证 投 资明 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9. 期 末 投 资 目标 基 金 明 细 序 号


基金名称


基金类型


运作方式


管理人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嘉实中证金 融地产 ETF 股票型 交易型开放 式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46,455,260.19 91.98 10. 报 告 期 末 本基 金 投 资 的股 指 期 货 交易 情 况 说 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11. 报 告 期 末 本基 金 投 资 的国 债 期 货 交易 情 况 说 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2. 投 资 组 合 报告 附 注


(1 ) 声 明 本 基 金投 资 的 前 十名 证 券 的 发行 主 体 本 期是 否 出 现 被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 或在 报 告 编 制日 前 一 年 内受 到 公 开 谴责 、 处 罚 的情 形 (1 )2018 年 1 月 19 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关于成都分 行行政处罚 事项公告》 , 公司成都分 行收到中国 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 会四川监管 局行政处罚 决定书(川 银监罚决字 【2018 】2 号) ,对成都 分行内控管 理严重失 效, 授信管理 违规,违规 办理信贷业 务等严重违 反审慎经营 规则的违规 行为依法查 处,执行 罚款 46,175 万元人民币。 2018 年 5 月 4 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行政处罚 信息公开表 (银监罚决 字〔2018〕4 号) ,对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内控 管理严重 违反审慎经 营规则,通 过资管计划 投资分行协 议存款、虚 增一般存款 等违规事实 ,于 2018 年 2 月 12 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 5845 万 元,没收违法所得 10.927 万元,罚 没合计 5855.927 万 元。 2018 年 5 月 4 日, 中国银 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银监罚决 字〔2018 〕1 号) ,对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内 控管理严重 违反审慎经 营规则,违 规批量转 让以个人为借款主体的不良贷款等违规事实, 于 2018 年2 月 12 日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 6570 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 3.024 万 元,罚没合计 6573.024 万元。 2018 年 5 月 4 日, 中国银 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银保监银 罚决字〔2018 〕1 号) , 对兴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 司重大关联 交易未按规 定审查审批 且未向 监 管部门报告, 非真实转让信贷资产等违规事实, 于 2018 年4 月19 日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 罚 款 5870 万元 。


本基金投资于 “浦发银 行(600000) ” , “招商银行 (600036) ” , “兴业银行 (601166)” 的决策程序说明: 本基金投资目标为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 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 最小化, 浦发银行, 招商 银行, 兴业 银行 为标的指数的成份股, 本基金投资于 “浦发银行” , “招商 银行 ” , “兴业银行 ”股票的决策流程,符合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2 )报告期 内本基金投 资的前十名 证券中,其 他七名证券 发行主体无 被监管部门 立 案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 )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3 ) 其 他 资 产 构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9,024.3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24,425.4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551.24 5


应收申购款


24,974.94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68,975.93 (4 ) 报 告 期 末 持有 的 处 于 转股 期 的 可 转换 债 券 明 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 报 告 期 末 前十 名 股 票 中存 在 流 通 受限 情 况 的 说明


报告期末,本基金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十 一 、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 本报告期基 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嘉实中证金融地产 ETF 联接 A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5 年8 月6 日 (基金合同生 效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19.37% 1.44% 4.98% 2.21% 14.39% -0.77% 2016 年 -9.12% 1.22% -10.08% 1.24% 0.96% -0.02% 2017 年 16.92% 0.71% 14.94% 0.72% 1.98% -0.01% 2018 年上半 年 -16.17%


1.23%


-16.32%


1.24%


0.15%


-0.01%


嘉实中证金融地产 ETF 联接 C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④ ③ ③ ④ ④ 2018 年 6 月 15 日 (基金合同生 效日)至 2018 年 6 月30 日 -4.30%


1.25%


-4.40%


1.25%


0.10%


0.00%


2.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来 基 金 累 计 净 值 增 长 率 变 动 及 其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变 动 的比较


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图: 嘉实中证金融地产 ETF 联接 A 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5 年 8 月 6 日至2018 年6 月30 日) 图: 嘉实中证金融地产 ETF 联接 C 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8 年 6 月 20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注: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3 个月内为建仓期, 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十二 (二) 投资范围和 (五) 投资限制) 的有关约定。


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十 二 、 基金的 财 产 (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 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款以及其他投 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期货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服 务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服务 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 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 债 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 规 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十 三 、 基金资 产 的 估值 ( 一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 ETF 基金份额、 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股指 期货、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 三 )估值方法 1 、目标 ETF 份额的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 ETF 份额以目标 ETF 估值日基 金份额净值估值。 2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 上市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 券,对于存 在活跃市场 的情况下, 按估值日收 盘 价 估值; 对于存在活跃市场但收盘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使用调整后的收盘价 估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 )交易所 上市未实行 净价交易的 债券,对于 存在活跃市 场的情况下 ,按估值日 收 盘 价减去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 对于存在活跃市场但收盘价未能代表 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使用调整后的收盘价减去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 价估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交易所 上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 所 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3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配 股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 股 票


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 开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 估 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 开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的 股票,同一 股票在交易 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 市 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4 、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 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等固定 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 术 确 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 本基金投 资股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 、本基金投 资除目标 ETF 之外的其他证券投资基金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的规定估值。 8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 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 最 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四 )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照 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基 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 基 金份额的余 额 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额和 C 类 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 人应每个工 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 基金 合 同


更新招募说明书 77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任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 以内( 含第4 位) 发生估值 错误时, 视为 该类 别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 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 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 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 人 的直接损 失负责,不 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 仅 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 错误而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 及时返还不 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 错 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 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 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当 事人,并根 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 确 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 法由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 赔 偿 损失; (4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的方法,需 要修改 基金 登记机构交 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 机 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 差达到 该类 别 基金份额 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 报基金托管 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 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5 、特殊情况 的处理 (1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按 基 金合同约定 的估值方法 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 误 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 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 券交易所及 登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数 据错误,或 国 家 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基金所投 资的目标 ETF 发生暂停估 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时; 3 、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4 、占基金相 当比例的投 资品种的估 值出现重大 转变,而基 金管理人为 保障投资人 的 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5 、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 用 估


更新招募说明书 79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 6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十 四 、 基金的 收 益 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所不同, 基 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 等分配权。 2 、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 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 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 不进行收益分配 ; 3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 、 基金收益分配后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 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 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更新招募说明书 81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 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 《业 务规则》 执行。


更新招募说明书 82 十 五 、 基金的 费 用 与税收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基金的销 售服务费; 4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 8 、因基金的 证券、期货 交易或结算 而产生的费 用(包括但 不限于经手 费、印花税 、 证 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 9 、基金的开 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基金上 市初费和月费(如上市) ; 11 、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 ETF 份额 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 (若为负数, 则取 0)的 0.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5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 资产净值后的剩余部分; 若为负数,则 E 取 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双 方核对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更新招募说明书 83 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 ETF 份额 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 (若为负数, 则取 0)的 0.1%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 资产净值后的剩 余部分; 若为负数,则 E 取 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核 对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5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 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 销售服务 费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 基金 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 年费率 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40% ÷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 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 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注册登记机构, 经注册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 第 4 -11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 完全 履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 产 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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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85 十 六 、 基金的 会 计 与审计 (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12 月 31 日;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 管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会 计账目、凭 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 算 ,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 人每月与基 金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计 核算、报表 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 面 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 人聘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 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 计 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须通报 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 师 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更新招募说明书 86 十 七 、 基金的 信 息 披露 ( 一) 本基金 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 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 媒介(以 下简称“指 定 媒介”) 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互联网 网站(以 下简称 “ 网站”)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 金合同》 、基 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 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 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更新招募说明书 87 (2 )基金招 募说明书应 当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响 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 基 金 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 说 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报送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 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 书面说明。 (3 )基金托 管协议是界 定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 督 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 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 金合同》摘 要登载在指 定 媒介和网 站 上;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 当将《基 金合同》 、基 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和网站上。 3 、 《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介和 网 站 上 登 载 《 基 金 合 同》生效公告。 4 、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类基 金 份 额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5 、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 金合同》 、招 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 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 、 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 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更新招募说明书 88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 性 风 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 形, 为保障其他 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7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 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 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 集期延长;


更新招募说明书 89 (8 )基金管 理人的董事 长、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 基 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 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 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 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 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 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 费、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 类别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 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 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 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 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 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 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本基 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 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目标ETF 变更; (27)本基 金上市交易; (28)发生 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中国 证监会 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8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


更新招募说明书 9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并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10 、股指期 货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若投资股指期货,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 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 况、 风险指标等, 并 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 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 11 、资产支 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若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2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 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更新招募说明书 91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 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 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 当比例的投 资品种的估 值出现重大 转变,而基 金管理人为 保障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出现基金 管理人认为 属于会导致 基金管理人 不能出售或 评估基金资 产的紧急事 故 的 任何情况; 5 、法律法规 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 八 、 风险揭 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 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 主要 包括: 1 、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 导致市 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 经济周期 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 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同时直接影响企 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 的影响。 4 、 购买力风 险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资产保值增值,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


更新招募说明书 92 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 、上市公司 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市场、 技术、 竞争、 管理、 财务等都会导致公 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二)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所投资 其他基金所投资的债券违约, 导致基 金资产损失。 (三)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 在 开放式基金 交易过程中, 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 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1 、本基金的 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拟投资市 场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 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经考察 中 证金融地产指数 的成份股数量、 日均成交量以及日均成交金额, 该指数及目标 ETF 将具有 充足的流动性可满足本基金投资的要求; 本基金在组合构建过程中, 将根据开放日申购和赎 回情况, 决定投资目标ETF 的时间和方式, 如有因受成份股停牌、 成份股流动性不足或其它 一些影响指数复制的市场因素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结合经验判断, 对股 票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 以期在规定的风险承 受限度之内, 尽量缩小跟踪误差。 因 此, 本基金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 根据过往经验统计, 绝大部分时间上述资产流 动性充裕, 流动性风险可控, 当遇到极端市场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会按照基金合同及相关法 律法规要求,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 、巨额赎回 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


更新招募说明书 93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 ,即认为 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能采用以下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以控制 因巨额赎回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1 )部分延期赎回,并对当日申请赎回的份额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30% 的单 个 赎回申请人部分延期办理; (2 )暂停赎 回; (3 )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4 、实施备用 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1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 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2 )若本基 金发生了巨 额赎回,基 金管理人有 可能采取部 分延期赎回 或暂停赎回 的 措 施以应对巨额赎回, 具体措施请见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中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部分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因此在巨 额赎回情形 发生时,基 金份额持有 人存在不能 及时赎回 基金份额的风险。 (3 ) 本 基 金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少 于7 日 的 投 资 人 , 收 取1.5% 的 赎 回 费 , 并 将 上 述 赎 回 费 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可能因 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 获取的 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 益水平存在影响。 (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系统 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 登记机构、代销机 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更新招募说明书 94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 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由于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 来力求 获得与目标 ETF 所跟踪的标 的指数相近 的平均收益 率,因此目 标 ETF 的特 有风险也是 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 。 简要说明如下,具体情况可参见目标 ETF 招募 说明书: 1 、标的指数 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 股票市场 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 、标的指数 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 份股的价格 可能受到政 治因素、经 济因素、上 市 公 司经营状况、 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 导致指数波动, 从而使基金 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 、基金投资 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 )由于标 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 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 )由于标 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 变 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 )由于成 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 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 )由于基 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使基金 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5 )在本基 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 术手段、 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 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 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 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6 )其他因 素产生的偏 离。如因受 到最低买 入 股数的限制 ,基金投资 组合中个别 股 票 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 因缺乏卖空、 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 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 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 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 误等, 由此产 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更新招募说明书 95 4 、标的指数 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 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 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 本基金将变更标 的指数。 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 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 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 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5 、其他投资 于目标 ETF 的风险 包含目标 ETF 基金份额 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目标 ETF 参考 IOPV 决 策和 IOPV 计算错 误的风险、目标 ETF 退 市风险及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等等。 (八) 投资于股指期货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 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 具备一些特有的风险点。 投 资股指期货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是市场风险、 流动性风险、 基差风险、 保证金风险等。 具体为 : 1 、市场风险 是指由于股 指期货价格 变动而给投 资者带来的 风险。市场 风险是股指 期 货 投资中最主要的风险。 2 、流动性风 险是指由于 市场流动性 差或合约交 易活跃性差 ,交易 参与 者少,买卖 意 愿 不高,期货交易难以迅速、及时、方便的成交所产生的风险。 3 、基差风险 是指股指期 货合约价格 和指数价格 之间的价格 差的波动所 造成的风险 , 以 及不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现价差风险。 4 、保证金风 险是指由于 保证金交易 的杠杆性, 当出现不利 行情时,股 价指数微小 的 变 动就可能会使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失。 而且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如果没有 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 九 )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 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 代理商违约、 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 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利益受损。


更新招募说明书 96 十 九 、 基金合 同 的 变更、 终 止 与基金 财 产 的清算 ( 一 ) 《基金 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本合同约 定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 过 的 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 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须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决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 二 ) 《基金 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4 、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 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 法 律意见书;


更新招募说明书 97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因本基金所持证券流通性受到限制、结算保证金相关 规定等客观因素,清算期限可相应延长 。 (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 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各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 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 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类别基金份 额的剩余资产具有同等的分配权 。 (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更新招募说明书 98 二十、 基金合 同 的 内容摘 要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A.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 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 金法》 、 《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 不 限 于: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 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 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 项 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 构损害其合 法权益的行 为依 法提起 诉 讼 或仲裁; (9 ) 出席或 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 ETF 份额持有人 大会, 对目标 ETF 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10)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 不 限 于: (1 )认真阅 读并遵守《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 书》 、 《业务规则》以及 基金管理人 按 照 规定就本基金发布的相关公告; (2 )了解所 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更新招募说明书 99 (3 )关注基 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 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B. 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资金; (2 )自《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独立 运用并管理 基 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 他 费 用; (4 )销售基 金份额; (5 )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 委托其他符 合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金 登记机构办 理基金登记 业务并获得 《 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 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以基金 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4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0 部机构;


(15 ) 在符 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 ) 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 ETF 所产 生的权利, 基金 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7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资金,办 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 额 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自《基 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以 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 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 方 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 管 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 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 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1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会 计账册、报 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 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 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 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 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分配 ; (19)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 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 当基金 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 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 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 基金认购人; (25)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C. 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安全保管基 金 财 产; (2 )依《基 金合同》约 定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及 法律法规规 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 他 费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2 用; (3 )监督基 金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投 资运作,如 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 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 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 设证券账户 、期货交易 账户、资金 账户等投资 所 需 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 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 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基金托 管部门,具 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 熟 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 确保基 金 财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 己 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 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账 户及期货交 易账户等投 资所需的其 他 账 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 , 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 (11)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3 (12)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 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同一类别 的每一 份 基金份额拥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 A.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 规,或基金 合同,或中 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外, 当出现或需 要决定下列 事 由 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 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 金管理人; (3 )更换基 金托管人; (4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 金类别;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 合并; (8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4 (9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 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 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基金管理人代表 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提议召开 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 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 他应 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的事项。 2 、 以下情况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主动 要求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或其他由基 金 资 产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或 变 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基 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在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 质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 增加或减少 份额类别, 或 调 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7 )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由目标 ETF 的联接基 金变更为直接投资目标 ETF 标的指数 成份股的指数基金; (8 )按照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B. 会议召集 人及召集方式 1 、本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设 日常机构。 除法律法规 规定或《基 金合同》另 有 约 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 人 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 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 面 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5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 集,基金托 管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由 基 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 当配合。 4 、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5 、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 干 扰。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C.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 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 下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 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 托证明的内 容要求(包 括但不限于 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 期 限 等) 、送达时 间和地点; (5 )会务常 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 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 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 开会方式并 进行表决的 情况下,由 会议召集人 决定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 本 次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 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理 人,还应另 行书面通知 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 的 计 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D. 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或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关 允 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以 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明 委派代表出 席 ,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 席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受 托出席会议 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 金 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日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显 示,有效的 基 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 系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 其对表决事 项的投票以 书面形式在 表 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 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 召集 人,则为基 金 管 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 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 接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 有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7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50%);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 托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 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在不与法 律法规冲突 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可 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 方 式 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 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基金份额 持有人授权 他人代为出 席会议并表 决的,授权 方式可以采 用书面、网 络 、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 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 、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本条第 1 款第 (2 ) 项、 第 2 款第 (3 )项规定 比例的,召 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三个 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到会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总数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 E. 议事内容 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 止《基金合 同》 、更换基 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 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8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身份证 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权 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 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F.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 须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应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 的 三 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 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终 止《基金合 同》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 合并以特别 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G.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9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 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即 进行清点并 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 计 票 结果。 (3 )如果会 议主持人或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理 人对于提交 的表决结果 有怀疑,可 以 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票过 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 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 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H. 生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2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该表决通过之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计票完成且计票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决议通过条件之日。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自生 效之 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上公 告。如果采 用 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 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I. 本基金与 目标 ETF 之 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方面的联系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本基金投资的目标 ETF 拟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时, 本基金需提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就目标 ETF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拟表决事 项征求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意见。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在目标 ETF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之前召开并完成表决, 并应当就全部表决意见进行分类统计, 确定权益登记日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0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各类表决意见的具体比例 (比例以百分数表示, 分子四舍五入精 确到小数点 后两位) 。本 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应当分别 按照上述分 类表决意 见的具体比例参加目标 ETF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并据此投票表决 (各类表决意见代表的目标 ETF 基金份 额= 权益登记 日本基金持有的目标 ETF 总份额×该类表决意见占比,基金份额四 舍五入精确 到整数位) 。 本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不 应以本基金 的名义代表 本基金的全 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 目标 ETF 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身份 行使表决权 ,但可接受 本基金的特 定基金 份 额持有人的 委托以本基 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 理人的身份 出席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代 表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议召 开或召集目 标 ETF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 须先遵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定提议召 开或召集目 标 ETF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由 本基金 基 金管理人代表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J. 本部分关 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 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A. 《基金合 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本合同约 定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 过 的 事项的, 应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 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决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B. 《基金合 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4 、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相关法律 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1 C. 基金财产 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 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 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 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因本基金所持证券流通性受到限制、结算保证金相关 规定等客观因素,清算期限可相应延长 。 D.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E. 基金财产 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各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 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 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同一 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类别基金份 额的剩余资产具有同等的分配权 。 F.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 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2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G.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 四) 争议解 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各方当 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 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 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3 二十一 、基金 托 管 协议的 内 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A 、基金管理 人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 中心二期 53 层 09-11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成立时间:1999 年3 月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 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B 、基金托管 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成立时间:1983 年10 月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4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 元整 经营范围: 吸 收 人 民 币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和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提 供 保 险 箱 服 务 ;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 汇 汇 款 ; 外 汇 兑 换 ; 国 际 结 算 ; 同 业 外 汇 拆 借 ; 外 汇 票 据 的 承 兑 和 贴 现 ; 外 汇 借 款 ; 外 汇 担 保 ; 结 汇 、 售 汇 ; 发 行 和 代 理 发 行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买 卖 和 代 理 买 卖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自 营 外 汇 买 卖 ;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 外 汇 信 用 卡 的 发 行 和 代 理 国 外 信 用 卡 的 发 行 及 付 款 ; 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 业 务 ; 组 织 或 参 加 银 团 贷 款 ; 国 际 贵 金 属 买 卖 ; 海 外 分 支 机 构 经 营 与 当 地 法 律 许 可 的 一 切 银 行 业 务 ; 在 港 澳 地 区 的 分 行 依 据 当 地 法 令 可 发 行 或 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A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 ,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对基金的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拟 投 资 的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和 备 选 成 份 股 股 票 库 等 各 投 资 品 种 的 具 体 范 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 更新和调整, 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以目标 ETF 基金 份额、 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 本基金投 资于目标 ETF 的资产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已申购但 尚未确认的目标 ETF 份 额可 计入在内) ;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 后,持有现 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 券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 款等 。 此外 ,为更好地 实现投资目 标,本基金 可少量投资 于部分非 成份股(包 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 他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发 行的股票) 、 衍生工具( 权证、股 指期货等) 、 债券资产( 国债、金融 债、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可 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 券、分离交 易可转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 资券 、超短期融 资券等) 、资 产支持证 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现金资产、 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5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对基金投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本基金 投资于目标 ETF 的资产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已申购但尚未确 认的目标 ETF 份额可计入 在内) ; (2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3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 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5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6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 持 证券规模的 10 %; (8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 不 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 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基金 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 金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6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目标 ETF 、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 及目标 ETF 的 20% 。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 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 目标 ETF 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 算)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95%;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⑥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 券 ,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 (12)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在全 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3)本基 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4) 本基 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 本基金 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开户、 清算、估值、 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7 除第 (9)、(14) 、 (15) 项外,因证 券、期货市 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 模 变 动、 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 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 目标 ETF 暂 停申购、 赎回或二级 市 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3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 合基金 合 同 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 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 基金合同所述投资比例、 投资限制、 组合限制、 禁止行为等作出 强制性调整的, 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 改或调整涉及本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限制、 组合限制、 禁止行为等, 且该等调整或修改 属 于非强制性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 在基金 管理人按照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前, 应依法向监管机关报告或备案或更新基金注册, 并 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B.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 值 计 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 信 息披露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C. 基金托管 人在上述第 A 、B 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的约定,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D.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 反《基金合 同》 、本协议 约定的,应 当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 ,并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 定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 E.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的 监督和核查 ,包括但不 限于:在规 定 时 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 金托管人按照法规 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8 等。 (三) 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A. 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 ,在不违反 公平、合理 原则以及不 妨碍基金托 管人遵守相 关 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 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期货结算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 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 为。 B.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 托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财 产、未对基 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 无 正 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C.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 合基金管理 人的核查 行 为,包括但 不限于:提 交相关资料 以 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A. 基金财产 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 4 、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管 的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设 置账户,与 基金托管人 的其他业务 和 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除依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规定外,基 金 托 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9 B. 《基金合 同》 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 、基金募集 期满或基金 管理人依据 法律法规及 招募说明书 决定停止基 金发售时, 募 集 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 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并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 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 方为有效。 2 、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于 本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金 划入在基金 托管人处为 本基金开立 的 基 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 、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募集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未能生效, 由基金 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C. 基金的银 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 人以本基金 的名义开设 本基金的银 行账户。本 基金的银行 预留印鉴由 基 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 付 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 行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 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行 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D. 基金进行 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 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 基 金托管人 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 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 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 E. 基金证券 账户 、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 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0 1 、基金托管 人应当代表 本基金,以 基金托管人 和本基金联 名的方式在 中国证券登 记 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本基金证 券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或 转 让 本 基 金 的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本 基 金 的 证 券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 , 用 于 办 理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托 管 的 包 括 本 基 金 在 内 的 全 部 基 金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资 金 结 算 业 务 。 结 算 备 付 金 的 收 取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规定执行。 4 、在 本 托管协 议 生 效日之 后 , 本基金 被 允 许从事 其 他 投资品 种 的 投资业 务 的 ,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 使 用 的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 若 无 相 关 规 定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F. 债券托管 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 拆 借 市 场 的 交 易 资 格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和 银 行 间 市 场 清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和 资 金 的 清 算 。 在 上 述 手 续 办 理 完 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G. 基金财产 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妥 善 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H. 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1 将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提 交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重 大 合 同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规 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对 于 无 法 取 得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加 盖 授 权 业 务 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A .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以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均精 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A 类基金 份额和 C 类 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 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 该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 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 、当相关法 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 纠正。 5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任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含第四位)内发生差 错时,视为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 该 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当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2 计价错误达到 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的同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 规 定处理。 6 、除基金合同和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 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直接损失,基金管理人应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 的 约 定 承 担 责 任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计 算 的 净 值 数 据 正 确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该 损 失 不 承 担 责 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 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 当得利,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 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 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8 、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 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 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B. 基金会计 核算 1 、基金账册 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 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 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 、会计数据 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定 期 就 会 计 数 据 和 财 务 指 标 进 行 核 对 。 如 发 现 存 在 不 符 , 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3 3 、基金财务 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分 别 独 立 编 制 。 月 度 报 表 的 编 制 , 应 于 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 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 。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编 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 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 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 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月 度 报 表 完 成 当 日 , 将 报 表 盖 章 后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 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 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 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 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 方式进行。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 发 现 双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 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 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 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A.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 内容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姓名或名 称和持有的 基 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4 1 、基金募集 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 、基金权益 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 、每半年度 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B.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 度最后一个 交易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基 金管理人应 在每半年度 结 束 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 基金托管人 提供。对于 基金募集期 结束时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基 金 权 益 登 记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以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登 记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 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C.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职责。 基金 托 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争议解决方式 A. 本协议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B.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之间因 本协议产生 的或与本协 议有关的争 议可通过友 好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 调 解 不 能 解 决 的 任 何 一 方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位 于 北 京 市 的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并 按 其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仲 裁 各 方 当 事 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C. 除争议所 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A. 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 证监会申请 发售基金份 额时提交的 基金托管协 议草案,应 经 托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5 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 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B.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 日起成立, 自 《基金合 同 》 生效之 日起生效。 本协议的有 效 期 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C. 本协议自 生效之日起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D. 本协议正本一式陆份 ,协议双方 各执贰份, 上报中国证 监会和中国 银监会各壹 份,每 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6 二十二 、对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资料寄送


1 、交易对账 单 首次基金交易(除基金开户外其他交易类型)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寄 送交易对账单。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 在每年第 1-3 季度结束后向定制纸 质对账单且 在季度内有 交易的投资 者 寄 送季度对账单, 在每年第4 季度结束后 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季度内有交易或最后一个交易日 仍持有份额的投资者 寄送年度对账单; 每月向定制电子对帐单服务的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 帐单。 3 、由于投资 者提供的邮 寄地址、手 机号码、电 子邮箱不详 、错误、未 及时变更或 邮 局 投递差错、 通讯故障、 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 因上述原因无法 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者,敬请及时通过本公司网站,或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查询、核对、 变更您的预留联系方式。 (二)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 三 )手机短信服务 基 金管理人向 定制净值短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 净值短信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通过 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800 (免长途 话费) 、(010)85712266 , 也可通过基金管 理 人网站定制短信服务。 ( 四 )在线服务 通过本公 司网站www.jsfund.cn ,基 金份额持有人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1 、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基金交易查询、 账户信息查询和基金信息 查询。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7 2 、信息资讯 服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 包括基金的法律文 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资料。 3 、网上交易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和机构投资者的网上直销交易业务。 个人和机构投资者通过基 金管理人网站 www.jsfund.cn 可以 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 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 等各类业务。


( 五 )咨询服务 1 、 投资者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 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00-8800 (免长途话费) 、 (010)85712266 ,传真 : (010 )65182266 。 2 、网站和电 子信箱 公司网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箱:service@jsfund.cn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8 二十三 、其他 应 披 露事项 自 2018 年2 月 6 日至2018 年8 月6 日 , 本 基金的临时报告刊登于 《中国证券报》 、 《 上 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序号 临时报告名称 披露日期 备注 1 关 于 增 加 苏 宁 基 金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及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8 年2 月14日 含本基金 2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和 耕 传 承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展 定 投 业 务 及 参 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8 年3 月5 日 含本基金 3 关 于 修 改 嘉 实 中 证 金 融 地 产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及 托 管 协 议的公告 2018 年3 月22日 4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旗 下 部 分 基 金赎回费的公告 2018年3 月22日 含本基金 5 关 于 增 加 紫 金 农 商 行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并开展定投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8 年3 月28日 含本基金 6 关 于 增 加 上 海 挖 财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8 年5 月25日 含本基金 7 关 于 增 加 途 牛 金 融 为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公 告 2018 年5 月25日 含本基金 8 关 于 增 加 腾 安 基 金 销 售 ( 深 圳 ) 有 限 公 司 为 旗下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8 年5 月28日 含本基金 9 关 于 嘉 实 中 证 金 融 地 产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增设C 类 基 金 份 额 并 修 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2018 年6 月13日 10 关于增加北京肯特瑞为嘉实中证金融地产 ETF 联接C 、 嘉实深证基本面120ETF联接C 代 销机构的公告 2018 年6 月29日 11 关 于 增 加 中 信 期 货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开展定投业务的公告 2018 年7 月16日 含本基金 12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直 销 柜 台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数 量 限 制 的 公 告 2018 年7 月18日 含本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9 二十四 、招募 说 明 书存放 及 查 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 可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0 二十五 、备查 文 件 ( 一 )备查文件目录 1 、中国证监 会 准予注册 嘉实中证金 融地产交易 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 金 募 集的文件。 2、《 嘉实中 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 。 3、《 嘉实中 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 4 、法律意见 书。 5 、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二 )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 或基 金托管人处。 ( 三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备查文 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嘉 实 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司





2018 年9 月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