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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稳健(151001)

银河银联系列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9月)查看PDF公告










1 银 河银 联系 列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重要提 示 银河银联系列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65 号文批准 发 起设 立, 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于 2003 年8 月4 日正式 生效 。


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准 确、完 整。 本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 证监 会核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基 金募 集的核 准,并 不表 明其对 本基 金的 价 值 和收 益作出 实质 性判断 或保 证,也 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没 有风 险 。


投 资有风 险, 投资人 申购 基金时 应认 真阅读 本招 募说明 书 。


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依 照恪 尽职守 、 诚实 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财 产 ,但 不保证 基金 一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益 。 本 招募 说明书 已经 本基金 基金 托管人 中国 农业银 行复 核。 本招 募说明书 所 载 内容 截止日 为2018 年8 月4 日, 有关 财务数 据和 净值表 现截 止日为2018 年6 月 30 日。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次更新的招募说 明 书为 准。











2 目录


重要提示 ............................................................ 1 第一节 绪





................................................. 3 第二节 释





................................................. 3 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


............................................... 7 第四节 基金托管人


.............................................. 17 第五节 相关服务机构


............................................ 20 第六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 50 第七节 基金的投资


.............................................. 60 第八节 基金的业绩


.............................................. 72 第九节 基金的财产


.............................................. 73 第十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


.......................................... 74 第十一节 基金的收益分配


.......................................... 77 第十二节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8 第十三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2 第十四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 83 第十五节 风险揭示


................................................ 86 第十六节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90 第十七节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2 第十八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6 第十九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3 第二十节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5 第二十一节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6 第二十二节 备查文件 ............................................ 116











3 第 一节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书 依据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 法》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 作管理 办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等有关法规及 《 银河银联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编写。 本系列基金由相互联系又彼此独立的多只基金构成。 各基金拥有共同的基金 发起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遵守同一份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 但各基 金独立运作,单独适用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河银联系列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 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并对 其真 实性 、准确 性、完 整性 承担 法律责 任。本 基金 是根 据本招募 说明书 所载明 的资 料申 请募集 的。本 基金 管理 人没有 委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人提 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 合同是 约定基 金当 事人 之间权 利、义 务的 法律 文件。 基金投 资人 自依 基金合同 取得基 金份额 ,即 成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同 的当事 人, 其持 有基金份 额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接 受,并 按照《 中华 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基 金投资人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 二节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系列基金或本系列基金: 指银河银联系列证券投资基金,由相互联系但又独








4 立运作的多只基金构成 基金: 指银河银联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所包含的各个基金。 各基金独立运作,单独适用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指《银河银联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基金 合同签约方对其的修订 招募说明书: 指《银河银联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更新) : 指《银河银联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 新) 》, 是本系列基金合同生效后对招募说明书定期 更新的文件 《证券投资基金法》 : 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指2004年6月8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年7月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指2014年7月7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14年8月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指2011年6月9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11年10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证券法》: 指1998 年12 月29 日经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或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发起人: 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 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照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 (更新)








5 取得和持有本系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年满18 周 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直销机构: 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并与 基金管理人签订了销售代理协议,代为办理销售服 务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 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 的注册登记、清算及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用以记录各 自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元: 指人民币元 设立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时 间,最长不超过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合同满足生效条件后,基金发起人宣告基金 合同生效的日期 基金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 合同规定的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的日 期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6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T + N 日: 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权益登记日: 指某一特定日期,届时在持有人名册上所载明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按照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享有 相应的权利 除息日: 指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分红方案中确定的将红利从基 金净资产中扣除的日期 认购: 指在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 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 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单个开放日针对某个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 该基金总份额的10%时, 为该基金的巨额赎回。 单 个开放日的净赎回申请,是指该基金份额的赎回申 请加上基金转换中该基金的转出申请,再扣除当日 发生的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及基金转换中该基金的 转入申请之和后得到的余额 基金转换: 指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转换为该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另一个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 指基金发起人向不特定的投资者发行的,表示持有 人对基金享有资产所有权、收益分配权和其他相关 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凭证 基金收益: 指投资所得的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从事的其 他投资等形成的价值总和











7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其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与负债的价值,用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值和单位资产净值的过程 摆动定价机制: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 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 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向社会公众进行信息披露的报 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不能避免、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 素, 包括但不限于: 相 关法律、 法规或规章的变更; 国际、国内金融市场风险事故的发生;自然或人为 破坏造成的交易系统或交易场所无法正常工作;战 争或动乱等。 第 三节 基 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世纪大道1568 号15 层


3、设立日期:2002 年6 月14 日











8 4、法定代表人: 刘立达 5、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世纪大道1568 号15 层 6、电话:021-38568888 7、联系人:罗琼 8、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9、股权结构:





持股单 位 出资额(万元) 占总股 本比 例 中国银 河金 融控 股有 限责 任公司 10,000 50% 中国石 油天 然气 集团 公司 2,500 12.5% 上海城 投( 集团 )有 限公 司 2,500 12.5% 首都机 场集 团公 司 2,500 12.5% 湖南电 广传 媒股 份有 限公 司 2,500 12.5% 合


计 20,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长 刘立 达先 生, 中 共党员 ,英 国威 尔士 大 学(班 戈) 金融 MBA。2014 年 4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1988 年至 2008 年在中 国人民银 行总行 工作, 历任 金融 研究所 国内金 融研 究室 助理研 究员, 研究 局资 本市场处 主任科员、 货币政策处副调研员。2008 年6 月进入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 公司工 作,曾 任股 权管 理运营 部总经 理、 银河 保险经 纪公司 董事 、战 略发展部 总经理、 综合管理部总经理等职。2016 年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总经 理。 董事范 永武 先生, 中共 党员, 中国 社会科 学院 应用经 济学 博士后 ,厦 门大 学会计 学博士 ,哥 伦比 亚大学 硕士, 持有 注册 会计师 、注册 资产 评估 师等专业 资格证书。18 年金融行业从业经历,1999 年 7 月至 2014 年 1 月 任职于中国证 监会,担任并购监管二处处长等职务;2014 年 1 月至 2015 年 1 月 ,担任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5 年1 月至2017 年11 月, 担任中信并购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现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董事王志强先生, 中共党员, 工商管理硕士。2006 年 3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








9 金管理 有限公 司第 二届 董事会 董事, 第三 届董 事会、 第四届 董事 会连 任。历任 上海机 电(集 团) 公司 科长、 处长、 总会 计师 ,上海 久事公 司计 财部 副总,上 海市城 市建设 投资 开发 总公司 计财部 副总 经理 、副总 会计师 等职 。现 任上海市 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副总经理。 董事熊人杰先生, 大学本科学历。2006 年 3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第 二届董 事会 董事 ,第三 届董事 会、 第四 届董事 会连任 。曾 任职 于湖南人 造板厂 进出口 公司 、湖 南省广 电总公 司、 湖南 电广传 媒股份 有限 公司 。现任深 圳市达晨创业投资公司副总裁。 董事付华杰先生, 中共党员, 硕士研究生学历。2018 年 3 月被选举为银河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第四 届董事 会董事 。历 任金 飞民航 经济发 展中 心投 资主管, 首都机 场地产 集团 有限 公司部 门经理 助理 ,首 都机场 集团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部 门经理。现任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副总经理。 董事陆地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2017 年 2 月被选举为银 河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历任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副处长、 中国银河 证券经纪业务总部机构部副经理、 中国银河证券北京安外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中 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综合部董事长秘书, 现任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 任公司股权管理运营部副总经理。 董事戚振忠先生, 中共党员, 企业管理硕士, 高级经济师。2017 年2 月被 选举为 银河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第四届 董事 会董 事。历 任大港 油田 总机 械厂技术 员、大 港油田 局办 公室 科员、 大港油 田经 济研 究所科 员,现 任中 石油 集团公司 资本运营部处长。 独立董事王福山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2002 年 6 月被选 举为银 河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第 一届 董事 会独立 董事, 第二 届、 第三届、 第四届 董事会 连任 。历 任北京 大学教 师, 国家 地震局 副司长 ,中 国人 民保险公 司部门 总经理 ,中 国人 保信托 投资公 司副 董事 长,深 圳阳光 基金 管理 公司董事 长等职。现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巡视员。 独立董事王建宁先生,中共党员,硕士,律师。2015 年 11 月被选举为银 河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第 四届董 事会独 立董 事。 历任国 家建设 委员 会干 部,国家 经济委 员会外 事局 干部 ,国家 计划委 员会 工业 经济联 合会国 际部 干部 ,日本野








10 村证券 株式会 社总 部投 资及咨 询顾问 ,全 国律 协会员 法律助 理, 现任 北京德恒 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独立董事郭田勇先生,2014 年 4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中 央财经 大学 金融 学院教 授、博 士生 导师 ,中央 财经大 学中 国银 行业研究 中心主 任。亚 洲开 发银 行高级 顾问、 中国 人民 银行货 币政策 委员 会咨 询专家、 中国银 监会外 聘专 家、 中国支 付清算 协会 互联 网金融 专家委 员会 委员 、中国国 际金融学会理事。 独立董事李笑明先生, 中共党员, 经济师。2014 年 4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办公室副主任、 主 任;国 家外汇 管理 局办 公室副 主任、 主任 ;中 央汇金 投资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中再保、国开行董事。 监事长 李立 生先生 ,中 共党员 ,硕 士研究 生学 历。历 任建 设部标 准定 额研 究所助 理研究 员, 中国 华融信 托投资 公司 证券 总部研 究发展 部副 经理 ,中国银 河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研 究中心 综合研 究部 副经 理,银 河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筹备 组成员 ,银河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研究 部总 监、 基金管 理部总 监、 基金 经理、金 融工程部总监、产品规划部总监、督察长等职。 监事朱 洪先 生,中 共党 员,经 济学 硕士, 高级 经济师 。历 任中国 工商 银行 华融信 托投资 公司 华东 分部总 经理、 远东 房地 产公司 总经理 ;银 河证 券上海总 部党委 书记、 总经 理、 公司纪 检委员 ;亚 洲证 券(银 河证券 党委 派任 )总裁、 党委书 记;银 河保 险经 纪公司 总经理 、董 事长 等职, 现任中 国银 河投 资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 监事赵斌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2015 年 11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第 四届 监事会 监事。 先后 任职 于北京 城建华 城监 理公 司、银河 证券有限公司。现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总经理 范永 武先生 ,中 共党员 ,中 国社会 科学 院应用 经济 学博士 后, 厦门 大学会 计学博 士, 哥伦 比亚大 学硕士 ,持 有注 册会计 师、注 册资 产评 估师等专 业资格证书。18 年金融行业从业经历,1999 年 7 月至 2014 年 1 月任职于中国 证监会,担任并购监管二处处长等职务;2014 年 1 月至 2015 年 1 月,担任中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5 年 1 月至 2017 年 11 月, 担任中信并购








11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2017 年 12 月加入银河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 副总经理陈勇先生, 中共党员, 大学本科学历。 历任哈尔滨证券公司友谊 路证券 交易营 业部 电脑 部经理 、和平 路营 业部 副总经 理,联 合证 券有 限责任公 司哈尔 滨和平 路营 业部 总经理 、联合 证券 公司 投资银 行总部 高级 经理 ,中国银 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办公室秘书处副处长、处长、 (党委办公室)副主任,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 (党委办公室) 副主任 (主持工作) , 期 间任北京证券业协会秘书长 (兼),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战略发展部 执行总经理,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督察长 秦长建 先生 ,中 共党员 ,研究 生学 历, 硕士学 位。持 有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国际注 册内 部审 计师、 法律职 业资 格证 书、中 国注册 资产 评估 师等专业 资格证 书,先 后在 会计 师事务 所、上 市公 司等 行业从 事内审 、财 务、 资产评估 等工作。2007 年加入银河基金,先后任监察部监察稽核(内审)、财务部总监、 综合管理部总监。 2、基金经理小组情况简介 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现任基金经理: 钱睿南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16 年证券从业经历。曾先后在中国华融信 托投资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2002 年6 月加入银河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历 任交 易主 管、基 金经理 助理 等职 务,现 任总经 理助 理、 股票投资 部总监、 基金经理。 2008 年2 月起担任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5 年 4 月起担任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7 年12 月起担任银河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李立生先生,2003 年8 月至 2005 年 6 月; 杨典先生,2005 年 6 月至 2007 年 1 月;王劲松先生,2007 年 1 月至 2008 年 4 月;王忠波先生,2008 年 4 月 至2009 年8 月;钱睿南先生,2008 年2 月至今。 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现任基金经理:











12 韩晶先生, 中共党员, 经济学硕士,16 年证券从业经历, 曾就职于中国民 族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期间从 事交易 清算 、产 品设计 、投资 管理 等工 作。2008 年6 月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先后担任 债券经理助理、 债券经 理等职务。 现任固定收益部总监、 基金经理。2011 年8 月起担任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2 年 11 月起担任银 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2014 年7 月起 担任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6 月起 担任银河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3 月起担任银 河润利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基 金经 理、 银河丰 利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12 月起担任银河君 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2017 年3 月起担任银河君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银 河君欣 纯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银河犇 利灵 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的基 金经 理,2017 年 4 月起担 任银河 通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LOF)的基金经理、 银 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银河强化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9 月起担任银河嘉祥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银河君辉 3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2 月起担任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银河睿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3 月 起担任银河鑫月享6 个月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毛卫文女士,2003 年8 月至2006 年3 月; 索峰先生,2006 年3 月至2011 年8 月; 韩晶先生, 2010 年1 月至2013 年3 月; 张矛先生, 2011 年8 月至2014 年7 月。韩晶先生,2014 年7 月至今。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总经理范永武 先生,副 总经理陈勇先 生,总经 理助理兼股票 投资部总 监钱 睿南先生, 总经理助理 兼战略规划部总监吴磊先生, 固定收益部总监 韩晶先生, 股票投资部副总监张杨先生,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神玉飞先生。











13 上述人员之间均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 依法募集本基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 基金 管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行 使诉 讼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 管理人 将根据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按照 招募说明 书列明 的投资 目标、 理念、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系列基金的投资。 2、基金 管理人 严格遵 守《证券 法》 、 《证券 投 资基金法 》 、 《 信息披 露 管理办 法》 、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不同基金之间相互投资; (2) 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该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 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或者从事除国家债券以外的其他证券自营 业务;











14 (4) 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 (5) 将基金财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6) 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7) 以基金财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8) 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9) 将基金财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券; (10)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限制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基金 管理人 将加强 人员管理 ,强化 职业操 守,督促 和约束 员工遵 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倒、 对仓 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 在公开信息披露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0)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被代理人、 被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 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








15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包括内控架构体系、 管理制度体系和风险定 位管理系统等。 其中, 内控架构体系分成员工自律、 各部门内设风险经理的监督 和检查、 总经理领导下的监察部的监督和检查、 董事会领导下的专门委员会及督 察长办公室的监督和指导等四个层次; 与此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个多层 次的管理制度体系来加强和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包括公司章程、内部控制指引、 基本管理制度、 部门管理暂行办法与业务手册等五个层次; 风险定位管理系统则 是在分析公司业务和流程中的风险点、 评估风险的大小和等级、 针对潜在风险点 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等基础上形成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国内 外市场形势的变化,对内部风险控制体系进行及时的修整和完善。 基金管理人据内部控制指引制定了监察稽核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 人 力资源 管理制度等基本制度和一系列部门规章制度、 业务操作程序与风险控制措施,从 而进一步防范风险, 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促进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施。 (1) 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管理人在董事会专门设立了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并下设督察长 办公室作为其常设机构, 负责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审查, 指导公司监察部 的日常工作。 督察长可列席公司的任何会议, 每季出具独立的监察稽核报告, 分 别报送监管机构及董事会。 如发现有重大违规违法行为, 督察长将立即向中国证 监会、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及公司董事长报告。 (2) 财务管理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公司财务管理与基金会计核算严格区分。公司财务管理主要 通过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会计政策、制度和准则,如实、准确地反映公司各项业 务活动及成本开支情况。与此同时,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基金会计工作操作流程 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根据全面性、独立性、相互制约等原则针对各个风险点 建立起了严密的基金会计控制系统。 (3)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是规范公司员工行为、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 高员工素质和工作效率、保护员工的正当权利、促进公司发展的制度基础。为








16 此,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整套科学化、标准化的聘用、培训、考评、晋升及淘 汰制度体系,提高员工业务与道德素质,努力塑造出业内一流的员工队伍。 (4) 投资控制制度 i. 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投资原则并审 定资产配置比例, 基金经理小组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 负责确定与实施投资策略、进行具体的证券选择、构建和调整投 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中央交易室交易员负责交易执行; ii. 投资决策权限控制。基金经理小组对单只证券投资超过一定比例 的,须提交书面报告,经投资总监或投资决策委员会(视投资比 例而定)批准后才能执行; iii. 警示性控制。中央交易室对有问题的交易指令进行预警,并在投 资组合中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将达到法规和公司规定的比例限制 时进行预警。对投资比例的预警是通过交易系统设置各类资产投 资比例的预警线,在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系统自 动预警,中央交易室及时向基金经理小组反馈预警情况; iv. 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禁止行为,制定证券 投资限制表,包括受限制的证券和受限制的行为(如反向交易、 对敲和单只证券投资的一定比例等) 。 基金经理小组构建组合时不 能突破这些限制,同时中央交易室对此进行监控,通过预先的设 定,交易系统能对这些情况进行自动提示和限制; v. 一致性控制。对基金经理小组下达的投资交易指令、交易员输入 交易系统的交易指令和基金会计成交回报进行一致性复核,确保 交易指令得到准确执行; vi. 多重监控和反馈。中央交易室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包括上 述警示性控制和禁止性控制) 。 中央交易室本身同时受基金经理小 组及监察稽核的双重监控:基金经理小组监控交易指令的正确执 行;监察稽核部门监控有问题的交易。 (5) 会计控制制度 i. 具有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和会计核算业务的操作及控制规程,确保








17 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ii. 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双人复核制度以及与 托管行相关业务的相互核查监督制度; iii. 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 头寸管理制度; iv. 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6) 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 技术 系统的 安全 稳定运 行, 公司对 硬件 设备的 安全 运行、 数据 传输 与网络 安全管 理、 软硬 件的维 护、数 据的 备份 、信息 技术人 员操 作管 理、危机 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制度。 第 四节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 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 年1 月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林葛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总行设在北 京。经 国务院 批准 ,中 国农业 银行整 体改 制为 中国农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并于








18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 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 全部资 产、负 债、 业务 、机构 网点和 员工 。中 国农业 银行网 点遍 布中 国城乡, 成为国 内网点 最多 、业 务辐射 范围最 广, 服务 领域最 广,服 务对 象最 多,业务 功能齐 全的大 型国 有商 业银行 之一。 在海 外, 中国农 业银行 同样 通过 自己的努 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 为一家城乡 并举、 联通国 际、 功能 齐备的 大型国 有商 业银 行,中 国农业 银行 一贯 秉承以客 户为中 心的经 营理 念, 坚持审 慎稳健 经营 、可 持续发 展,立 足县 域和 城市两大 市场, 实施差 异化 竞争 策略, 着力打 造“ 伴你 成长” 服务品 牌, 依托 覆盖全国 的分支 机构、 庞大 的电 子化网 络和多 元化 的金 融产品 ,致力 为广 大客 户提供优 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 业银 行是中 国第 一批开 展托 管业务 的国 内商业 银行 ,经验 丰富 ,服 务优质, 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 《全球托管人》 评为中国 “最佳托 管银行” 。 2007 年中 国农 业银 行 通过了 美国 SAS70 内 部控制 审计 ,并 获得 无 保留意 见的 SAS70 审计 报告 。自 2010 年起 中国 农业 银行 连续通 过托 管业 务国 际 内控标准 (ISAE3402) 认证 ,表 明了独 立公 正第 三方对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服务 运作流程 的风险 管理、 内部 控制 的健全 有效性 的全 面认 可。中 国农业 银行 着力 加强能力 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 “ ‘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 中成绩突出, 获 “最佳托管银行” 奖。2010 年再次荣获 《首席财务官》 杂志颁 发的“ 最佳资 产托 管奖 ” 。2012 年荣获 第十 届 中国财 经风云 榜“ 最佳 资产托管 银行” 称号;2013 年至2016 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 “托管银行优秀奖” 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 年、 2016 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 年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成立,2014 年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养老金管理中心, 内设综合管理处、 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 处、 委托资 产托管 处、 境外 资产托 管处、 保险 资产 托管处、 风险管理处、 技术保障处、 营运中心、 市场营 销处、 内控监管处、 账 户管理处, 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19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140 名, 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30 余名, 服务团 队成 员专 业水平 高、业 务素 质好 、服务 能力强 ,高 级管 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17 年 6 月 30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372 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托管 业务的 法律 法规、 行业 监管规 章和 行内有 关管 理规 定,守法经营、 规范运 作、 严格监察,确保业 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完整, 确保有 关信息 的 真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保 护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 管业务 风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工 作进行 监督 和评 价。托 管业务 部专 门设 置了风险 管理处,配备 了专职 内 控监督 人员负 责托管 业 务的内 控监督 工作, 独 立行使 监督 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 作流程 ,可 以保 证托管 业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业务 人员 具备从业 资格; 业务管 理实 行严 格的复 核、审 核、 检查 制度, 授权工 作实 行集 中控制, 业务印 章按规 程保 管、 存放、 使用, 账户 资料 严格保 管,制 约机 制严 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 息披露人负 责,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整、 独 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规定的 投资比 例和 禁止 投资品 种输入 监控 系统 ,每日 登录监 控系 统监 督基金管








20 理人的 投资运 作, 并通 过基金 资金账 户、 基金 管理人 的投资 指令 等监 督基金管 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 出现 异常交 易行 为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针对不 同情 况进行 以下 方式 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 书面警示。 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 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 以书面 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 书面报告。 对投资 比例超标、 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 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第 五节 相 关服 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 直销机构: 1、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世纪大道1568 号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立达 网址:www.galaxyasset.com(支持网上交易)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0860 直销业务电话:(021)38568981/ 38568507


传真交易电话:(021)38568985 联系人:郑夫桦、赵冉 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西街6 号院A-F 座三层(邮编:100045) 电话: (010)56086900 传真:(010)56086939 联系人:郭森慧 3、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90-108 号光华大厦西座三楼(邮编: 510620)











21 电话: (020)37602205 传真: (020)37602384 联系人:史忠民 4、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住所: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206 号三层 电话: (0451)82812867 传真: (0451)82812869 联系人:崔勇 5、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住所: 南京市江东中路201 号3 楼南京银河证券江东中路营业部内 (邮编: 210019) 电话: (025)84671299 传真: (025)84523725 联系人:李晓舟 6、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大厦6F (邮编: 518046) 电话: (0755)82707511 传真: (0755)82707599 联系人:史忠民 (二)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22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四清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网址:www.boc.cn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 号A 座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23 8、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9、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10、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或95501 网址:bank.pingan.com


11、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2、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3、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南城路2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茂才











24 客户服务电话: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1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客户服务电话:95561,或拨打当地咨询电话 网址:www.cib.com.cn 15、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昇荣 客户服务电话:95302 网址:www.njcb.com.cn 1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电话: (010)66568292 传真: (010)66568990 联系人:邓颜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7、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021-38676767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敏祺、朱雅崴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5 1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 (010)85130588 传真: (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9、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黄莹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20、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21、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 法定代表人:林治海


电话: (020)87555888











26 传真: (020)87555305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22、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林洁茹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2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24、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3层、25层-29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 (021)63326729 联系人:孔亚楠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27 25、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法定代表人:孙永祥 电话:021-38784580-8918 传真:021-68865680 邮编:410004 联系人:李欣 客户服务电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26、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宁金彪 电话: (0755)83516928 传真: (0755) 83516199 联系人:匡婷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网址: www.cgws.com


27、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 (0755)82492193 传真: (0755)82492962 网址:www.htsc.com.cn 28、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层











28 法定代表人:陆涛 电话: (0755)83025666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蒋浩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网址:www.jyzq.cn


29、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李芳芳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30、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尤习贵 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 (027)85481900 联系人:奚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或95579


网址:www.95579.com 31、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电话: (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880 联系人:罗芳











29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32、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 (0791)6768763 传真: (0791)6789414 联系人:余雅娜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scstock.com 33、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 (0931)4890628 传真: (0931)4890628 联系人:邓鹏怡 客户服务电话:95368 网址:www.hlzq.com 34、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财智中心B1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 (0551)65161666 传真: (0551)5161600 联系人:汪燕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30 35、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电话: (021)20333333 传真: (021)50498851 联系人:王一彦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36、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 (021)20315290 传真: (021)20315125 联系人:许曼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37、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A座国元证券 法定代表人:蔡咏 电话: (0551)68167601 传真: (0551)62207773 联系人:米硕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77、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38、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3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 (010)66045566 传真: (010)66045500 联系人:林爽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jijin.txsec.com 39、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联系人:周杨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0、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833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 (0451)87765732 传真: (0451)82337279 联系人:姜志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41、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7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 (021)68778075 传真: (021)68777723











32 联系人:汪明丽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2、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 (010)63081000 传真: (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43、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 (021)20655183 传真: (0591)87841150 联系人:王虹 客户服务电话: (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44、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6层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肖婷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33 45、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层 法定代表人:徐勇力 电话: (010)66555316 传真: (010)66555246 联系人:汤漫川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 46、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201、501、502、1103、 1601-1615、1701-1716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电话:(0571) 87789160 传真:(0571) 87818329 联系人:陶志华 客户服务电话:95336 网址:www.ctsec.com 47、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盘古大观40层 法人代表:高利


电话:(010)59355807 传真:(010)56437013 联系人:程博怡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48、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18号中国人寿大厦1901











34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电话:(010) 85127622 传真: (010)85127917 联系人: 赵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4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20层经纪业务管理部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 (010)84683893


传真: (010)84685560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50、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51、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 (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35 网址:www.zxwt.com.cn 52、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电话: (0755)83709350 传真: (0755)83700205 联系人:牛孟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53、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电话: (0431)85096517 传真: (0431)85096795 联系人: 安岩岩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54、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18 层-21 层及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 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36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95532 55、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电话: (0755)23838750


传真: (0755)25838701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56、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021-53686200-7008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57、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 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 楼2005室( 邮编:830002)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电话: (0991)2307105 传真: (0991)2301927 联系人:王怀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58、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37 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 (0755)83217421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59、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人代表人:冉云 客服电话:95310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联系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号码:(028)86690126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60、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李进


电话:(021)65080566 传真:(028)86150040


网址: www.hx168.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84、4008-888-818 61、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9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999 联系人:李颖 电话:021-38784818











38 传真:021-68774818 网址: www.shhxzq.com 62、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联系人:程博怡 电话:010-59355807 传真:010-56437030 网址:www.e5618.com


63、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8层A01、B01(b)单元 法定代表人:俞洋 电话: (021)54967552 传真: (021)54967293 联系人: 杨莉娟 客户服务电话:95323,4001099918 网址: www.cfsc.com.cn 64、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法人代表:步国旬 电话:(025)58519523 传真:(025)83369725 联系人:王万君 客户服务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三)第三方独立销售机构 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39 住所: 浦东新区峨山路613 号6 幢551 室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2、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 网址: www.howbuy.com 3、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江南大道3588 号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4、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或 www.jjmmw.com 5、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 号裕景国际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128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6、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 号泛利大厦1002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8 号保利广场18 层











40 法定代表人:王莉 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920-0022/ 021-20835588 网址:licaike.hexun.com 7、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企大厦C 座9 层 法定代表人:马令海 客户服务电话:400-850-7771 网址: t.jrj.com.cn 8、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 号院5 号楼3201 内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0069 网址:www.wy-fund.com 9、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10、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8 楼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11、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 号高地中心1101 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4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566 网址: www.pyfund.cn 12、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昌庆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13、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 号五栋大楼C 座702 室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14、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 号1 幢1 层、 2 层、 9 层、 11 层、 1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3 号新恒基国际大厦15 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客户服务电话:95162 或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net 15、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 号2 栋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亮马桥路4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A 座303 法定代表人:王岩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9-868 网址:www.tdyhfund.com 16、品今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 号4 号楼40 层46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 号北京财富中心A 座46 层











42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075-6663 网址:www.pjfortune.com 17、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989 号中达广场201 室 法定代表人:盛大 客户服务电话:400-067-6266 网址: www. leadfund.com.cn 18、日发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 号东亚银行大厦1307 室 法定代表人:周泉恭 客户服务电话:021-61600500 网址: www.rffund.com 19、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 号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梅路1801 号凯科国际大厦7 层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网址: fund.bundtrade.com 20、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658 弄2 号楼B 座6 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0-466-788 网址: www.91fund.com.cn 21、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2 号 民建大厦6 层











43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22、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 号2 号楼615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昆明路518 号北美广场A 栋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全国统一客服电话:021-65370077 网址:www.jiyufund.com.cn 23、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24、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12 号惠恒集团二期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13 网址: www.jinqianwo.cn 25、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 号16 楼B 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惠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m 26、北京君德汇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 号15 层办公楼一座1502 室 法定代表人:李振 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066-9355











44 网址:www.kstreasure.com 27、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 号保利 国际广场南塔12 楼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28、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 号凯石大厦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户服务电话:4000-178-000 网址: www.lingxianfund.com 29、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B 区4 楼A506 室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 网址: www.dtfunds.com 30、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 号1 号楼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1176 网址: www.jimufund.com 31、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 号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1116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6-500











45 网址: www.ifastps.com.cn 32、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 号2 号楼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环球财讯中心A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彭运年 客户服务电话:(010)59336512 网址:www.jnlc.com 33、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341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34、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 城 (一期) 第七 幢23 层1 号4 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客户服务电话:(027)87006003 网址:www.buyfunds.cn 35、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45 号(锦昌大厦)1 幢10 楼1001 室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公司网站:www.jincheng-fund.com 36、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5095 公司网站:www.niuji.net 37、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46 住所:厦门市思明鹭江道2 号第一广场15 楼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0-777 公司网站:www.xds.com.cn 38、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 号五层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 号嘉盛中心30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公司网站:www.chtfund.com 39、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11 层1108 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站:www.fundzone.cn 40、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19 号金润大厦23A 法定代表人:高锋 客户服务电话:400-804-8688 公司网站:www.keynesasset.com 41、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 号11 楼B 座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42、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田厦金牛广场A 座36 楼、37 楼 法定代表人:顾敏 客户服务电话:400-999-8800











47 公司网站:www.webank.com 43、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 号2 栋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亮马桥路4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A 座303 法定代表人:王岩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9-868 网址:www.tdyhfund.com 44、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31 号院盛景国际广场3 号楼1119 法定代表人:许现良 客户服务电话:4001-500-882 网址:www.lanmao.com 45、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公司 住所:杭州市下城区武林时代商务中心1604 室 法定代表人:陈刚 客户服务电话:(0571)86655920 网址:www.cd121.com 46、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 号C 座六层605 室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623-60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47、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2 号4 层401-15 法定代表人:陈超 客户服务电话:95118/400-098-8511 网址:jr.jd.com 48、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D 座二层











48 202-124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 号鹏润大厦B 座19 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49、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 号5 层01、02/03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客户服务电话:400-025-6569 网址:www.wacaijijin.com 50、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142 号14 层 140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18 号院 朝来高科技产业园18 号楼 法定代表人:程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810-5919 网址:www.fengfd.com 51、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 号1 幢2 楼26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 号1 幢2 楼268 室 法定代表人:李一梅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52、中民财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 号0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 号07 层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49 客户服务电话:400-876-5716 网址:www.cmiwm.com 53、北京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 号楼701 内09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 号楼701 内09 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客户服务电话:400-066-8586 网址:www.igesafe.com 54、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户服务电话:4000-618-518 网址:danjuanapp.com 55、金惠家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升园公寓1 号楼1 层南部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升园公寓1 号楼1 层南部 法定代表人:夏予柱 客户服务电话:400-855-7333 网址:www.jhjfund.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要求, 选择 其他符 合要 求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有关内容同上。


三、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中博律师事务所











50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中化大厦528 室


负责人:齐瑞清


电话: (010)68568529—205


传真: (010)68568528


经办律师:冀宗儒、齐瑞清


四、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


法定代表人:毛鞍宁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0 楼 经办会计师:蒋燕华、石静筠 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蒋燕华


第 六节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和 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和赎 回将 通过本 基金 管理人 的直 销网点 及基 金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点 进行。 投资 者可 按销售 机构提 供的 交易 方式办 理基金 的申 购和 赎回。销 售代理人或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如有变动,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申购和 赎回 的开放 日为 证券交 易所 交易日 (基 金管理 人公 告暂停 申购 、赎 回时除外)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交易所交易时间。 若出现 新的 证券交 易市 场或交 易所 交易时 间更 改或实 际情 况需要 ,基 金管 理人可 对申购 、赎 回时 间进行 调整, 但此 项调 整不应 对投资 者利 益造 成实质影 响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 3 个工 作日前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








51 媒体上刊登公告。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 其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为 下次办 理基 金份 额申购 、赎回 时间 所在 开放日的 价格。 本系列基金已于2003年8月11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 于2003年10月22日开始 办理赎回、转换业务。


三、申购限制


1. 投资者在代销机构的最低申购金额为 10 元(包含申购费用) ,追加投 资金额最低为10 元(包含申购费用;工商银行除外,详见工行业务规则) 。 2. 基金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 份基金份额。 基金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 份的, 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否则将自动赎回。 3. 基金管理 人保留 规定单 个投资者 累计持 有各基 金份额上 限的权 利,必 要时予以实施。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 绝大额 申购 、暂 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 实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在不违 背有 关法律 、法 规、规 章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前 提下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各项限制。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调整生效前 3 个工作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投资者 的申 购、赎 回等 交易行 为只 能针对 具体 的基金 ,不 指定基 金的 交易 申请不予受理。 1.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 按销售机 构规定的手续 ,在开放 日的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 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52 投资者在申购时只能选择 “前端收费” 模式, 投资者选择 “前端收费” 模式 申购本系列基金,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代码为 151001,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 金代码为151002。 投资者申购本 系列基金 ,须按销售机 构规定的 方式备足申购 资金。投 资者 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的网点必须拥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在T 日规定时 间内受理 的申请,正常 情况下投 资者可在T+2 日 及之后 通过销 售机构的客户服务中心或到其办理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 3.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 交款方式 ,若资金在规 定时间内 未能全额到帐 ,则相关 申购 不成功。申购不成功的款项将退回投资者的账户。 投资资赎回申请确认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 (包括该日) 支付赎回 款项。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时,相 关款项 的支 付办 法按基 金合同 、招 募说 明书及最 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银河银 联系 列基金 的有 效前端 申购 申请的 申购 费用及 申购 份额的 计算 统一 采用外扣法,计算公式如下: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 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份数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假定某 投资 者选 择申 购 本系列 基金 下的 银河 稳 健证券 投资 基金10,000 元, 假定T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1.2000元,计算过程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元 申购份数=9852.22/1.2000=8210.18份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53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赎回费=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得到的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 假定某 投资 者申 购得 到 银河收 益证 券投 资基 金 10,000 份 ,一 年半 后赎回 5,000 份,赎回当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 1.8000 元,赎回费率为 0.5%,计算 过程如下: 赎回总额=5,000×1.8000=9,000 元 赎回费=9,000×0.5%=45 元 赎回得到的金额=9,000-45=8955 元 1. 申购份额、 余额的处理 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 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 在扣除 相应的 费用 后, 以当日 基金份 额资 产净 值为基 准计算 ,计 算结 果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四舍五入。 2.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 金份额 资产净 值为 基准 并扣除 相应的 费用 ,计 算结果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二位,小 数点两位以后的四舍五入。 本基金份额资产净 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 点后四位, 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3. 各基金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在T 日当日收市后计算,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资产 净值的计算公式是: 基 金份额资产净值=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当日基金总份额。 六、拒绝或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1. 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针对某个基 金的申购或赎回申请。对该基金的上述处理不影响其他基金的正常申购或赎回。 2.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全部或部分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 (1) 不可抗力; (2) 证券交易市场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54 (3) 基金管理人认为市场缺乏合适的投资机会, 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对现有 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4) 基金管理人认为可能损害现有基金持有人利益的申购行为; (5)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 员支持等条件不具备;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 ,或者变相规避50% 集中度的情形 时; (7)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本基金总规模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 施; (9)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3.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部分或全部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 (1) 不可抗力; (2) 证券交易市场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基金 (4)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 员支持等条件不具备; 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 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55 (6)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的赎 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 应当按单个账户已被 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其余部分 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4. 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 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或赎回申请的, 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后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申请。 七、暂停申购或赎回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应于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或赎回公告。 1. 如果某个基金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仅为1个开放日, 则基金管理人应于 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该基金 最新的份额资产净值。 2. 如果某个基金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超过1个开放日但少于两周, 在暂停 结束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最迟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该基金最新的份额资产净值。 3. 如果某个基金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超过两周,则基金管理人应在暂停 期间每两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4. 如果某个基金连续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 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 在暂停结束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 人最迟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并公告该基金最新的份额资产净值。


八、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56 单个开放日针对某个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该基金总份额的10%时, 为该基金的巨额赎回。 单个开放日的净赎回申请,是 指该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加 上基金转换中该基金的转出申请, 再扣除当日发生的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及基金 转换中该基金的转入申请之和后得到的余额。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该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状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对该基金巨额赎回的处理不影响其他基金。 (1) 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 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 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 兑付投 资者 的赎 回申请 进行的 资产 变现 可能使 该基金 份额 资产 净值发生 较大波 动时, 基金 管理 人在当 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于 上一工 作日 该基 金总份额 10%的 前提下 ,对 其余 赎回申 请延期 办理 。对 于当日 的赎回 申请 ,应 当按单个 账户赎 回申请 量占 赎回 申请总 量的比 例, 确定 当日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未受理部 分除投 资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选择将 当日 未获 受理部 分予以 撤销 者外 ,其余部 分延迟 至下一 开放 日办 理。转 入下一 开放 日的 赎回申 请不享 有赎 回优 先权,并 以下一 个开放 日的 该基 金份额 资产净 值为 基准 计算赎 回金额 ,并 以此 类推,直 到申请 份额全 部赎 回为 止。若 基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在 出现单 个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超过该基金总份额 10% 的赎回申请( “大额赎回申请人”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 ( “小 额赎回申请人” ) 利益 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应 当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 申请, 对小额 赎回 申请 人的赎 回申请 在当 日被 全部确 认,且 在当 日接 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 围内对 大额赎 回申 请人 的赎回 申请按 比例 确认 。对大 额赎回 申请 人当 日未予确 认的部分, 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 期赎回的, 当日未 获处理 的赎 回申 请将自 动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继 续赎回 ,直 至全 部赎回为 止;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理 的赎 回申 请将被 撤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与 下一开 放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理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一开 放日的 该基 金份 额净值为 基础计 算赎回 金额 ,以 此类推 ,直至 全部 赎回 为止。 如大额 赎回 申请 人在提交








57 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大额赎回申请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如小额 赎回申 请人 的赎 回申请 在当日 未被 全部 确认, 则对全 部未 确认 的赎回申 请(含 小额赎 回申 请人 的其余 赎回申 请与 大额 赎回申 请人的 全部 赎回 申请)延 期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应当尽快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4. 如果某个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则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 九、基金的转换 (一)基金的转换 基金转 换是 指投资 者将 其持有 基金 的份额 转换 为同一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另 一基金的份额。 (二)基金的转换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转换业务在基金的开放日办理。 基金设立以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相应对前述开放日进行调整, 具体事宜最迟在调整实施 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基金的转换原则 时,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 超过正 常支 付时 间以外 20 个工 作日 ,并 应当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上公 告。 1. “未知价”原则,即各基金份额间的基金转换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投资者的转换申请须以份额申请提出,指明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的名 称。 3. 当日的基金转换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撤销。 4. 本系列基金下各基金转换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前端收费或后端收费模式 的基金。基金转换后,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 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同一基金的不同收费模式下的基金份额之间不能相互转换。











58 基金管 理人 在不损 害基 金持有 人合 法权益 的情 况下可 更改 上述原 则, 基金 管理人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各基金间转换的费率 根据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5 年报 10 月 27 日发布的 《关于银河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 各基 金间转换不再收取基金转换费, 不 再限定免费转换次数。 (五)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基金转换申请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 出基金 权益 、增加 转入 基金权 益的 登记手 续, 投资者 自T+2 日起 有权 赎回转入 部分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有权在不违背有关法律、 法规、 规 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 对上述基金转换的业务规则及注册登记时间进行调整,最迟应于调整生效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基金转换参与 对巨额赎 回的认定。因 此,在某 个基金发生巨 额赎回时 ,如 果出现 基金转 换, 对该 基金份 额的转 出申 请视 同赎回 处理, 采用 以下 两种处理 方式: 1. 接受全额转换: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和转换申请 时,按照上述的基金转换业务规则全额满足投资者的基金转换申请。 2. 接受部分转换:当 基金管 理人认为没有能 力兑付 投资者的全部赎 回和转 换申 请时, 可以按部分比例 满足基金转换申请, 该 比例与满足赎回的比例保持一致。 没有满足的基金转换申请作无效处理,不能自动顺延至以后的工作日。 (七)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1. 在满足一定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针对某个基金 的基金转换申请。对个别基金的上述处理不影响其他基金的正常转换。 2. 在如下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全部或部分投资者的基金 转换申请: (1) 不可抗力; (2) 证券交易市场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59 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3) 某基金连续两个开放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某基金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对现有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产生不利影响,因此 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暂停接受该基金份额的转出申请; (5)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基金转换行为; 暂停接受该基金份额的转入申请;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 员支持等条件不具备; (7)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3. 发生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 但基金管理 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 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暂 停接受投资者的转换申请。 (八)暂停基金转换公告和重新开放基金转换公告 发生上 述暂 停基金 转换 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应于规 定期限 内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体 上刊 登暂 停公告 。重新 开放 基金 转换时,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重新开放基 金转换的公告。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注册登记机构 受理的非 交易过户申请 仅限于继 承、捐赠、司 法强制执 行以 及基金 管理人 认可 的其 他情况 。其中 继承 是指 基金持 有人死 亡, 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由 其合法 的继 承人 继承; 捐赠是 指基 金持 有人将 其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额捐 赠给福 利性质 的基 金会 或社会 团体或 其他 个人 、组织 ;司法 强制 执行 是指司法 机构依 据生效 的司 法文 书将基金 持有 人持 有的 全部或 部分基 金份 额强 制划转给 其他自 然人、 法人 或其 他组织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规定的标 准收费。











60 (二)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持有人可 办理已持 有的基金份额 在不同销 售机构之间的 转托管, 转入 到直销网点须符合最低数额限制的有关规定。 投资者在进行转托管时, 可以将其 托管在 某个销 售机 构的 基金份 额全部 或部 分转 出。办 理转托 管业 务的 持有人需 在拟转 托管转 入的 销售 机构登 记并开 立基 金的 交易账 户后, 在原 销售 机构办理 转托管 转出手 续, 相关 的基金 份额将 在过 户登 记确认 后自动 转入 持有 人指定的 销售机构。 十一、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为 投资 者提供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服务 。通 过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投资者可通 过固定渠道, 采用定期 定额的方式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具体办 理方法 和地 点参 照基金 管理人 、基 金代 销机构 的业务 规则 以及 相关业务 公告。 十二、基金份额拆分 在不违 背有 关法律 、法 规、规 章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前 提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据 情况对 基金 份额 实施拆 分。基 金份 额拆 分后, 基金份 额总 数与 持有人持 有的基 金份额 数均 相应 调整, 但调整 后的 持有 人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占基 金份额总 数的比 例不发 生变 化, 基金份 额拆分 对持 有人 的权益 无实质 性影 响。 具体拆分 方案参照相关业务公告。 第 七节 基 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银河稳 健基 金:以 稳健 的投资 风格 ,构造 资本 增值与 收益 水平适 度匹 配的 投资组合,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财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银河收 益基 金:以 债券 投资为 主, 兼顾股 票投 资,在 充分 控制风 险和 保持 较高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财产的安全及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方向











61 投资于 在国 内依法 公开 发行、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融 工具 ,以及 法律 、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 股票投 资主 要投资 于经 评估或 预期 认为具 有可 持续发 展能 力的价 值型 股票 和成长 型股票 等; 债券 投资主 要投资 于国 债、 金融债 、投资 级的 企业 债券及可 转换债券等。


三、投资策略 (一)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策略 股票投资主要投资于经评估或预期认为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价值型股 票和成 长型股 票, 包括 经营业 绩较为 稳定 的企 业、有 增长潜 力的 企业 以及经过 资产重组后预期业绩显著改善的企业等发行上市的股票。 在债券投资方面,基金管理人将依据市场利率的预期变化或不同债券收 益曲线 的变化 ,利 用利 率期限 结构差 异, 权衡 到期收 益率与 市场 流动 性,选择 适宜的 债券, 构建 和调 整债券 组合, 在追 求投 资收益 的同时 兼顾 债券 资产的流 动性和安全性。 在正常 情况下 ,该 基金 的资产 配置比 例变 化范 围是: 股票投 资的 比例 范围 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35% 至 75% ; 债券投资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至 45% ;现金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5% 至 20% 。 (二)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策略 根据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金融市场环境及利率走势的综合判断,采取 自上而 下与自 下而 上相 结合的 投资策 略合 理配 置资产 。在控 制利 率风 险、信用 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组合投资,为投资者获得长期稳定的回 报。股 票投资 作为 债券 投资的 辅助和 补充 ,力 争在严 格控制 风险 的情 况下,提 高基金 的收益 率; 股票 选择以 本金的 安全 性作 为重要 考察因 素, 选股 范围将侧 重于优质收益型股票。 在正常 情况 下,该 基金 的资产 配置 比例变 化范 围是: 债券 投资在 基金 资产 净值中的比例最低为 50%, 最高为 95% ; 股票投资在基金资产净值中的比例不 超过 30%;现金在基金资产净值中的比例不低于 5% 。 (三)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遵循以下规定:











62 (1) 投资于股票和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总值的 80% ; (2) 投资于股票的比例在 正 常情况下不低于基金 资 产净值的 35% ,不高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75% ; (3) 投资组合中现金比例不低于 5% ; (4) 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总值的 20% ; (5)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6) 与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其 他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 行的证券 总和, 不超 过该证券的 10% ; (7)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开放式 基金持 有一家 上市公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8)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投资组 合持有 一家上 市公司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9)本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动 性受限资 产的市 值合计 不得超过 本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5% ;因证 券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股 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不符 合前述 规定比例 限制的 ,基 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 展逆回 购交易 的,可接 受质押 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 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1)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四)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遵循以下规定: (1)投资于股票和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总值的 80% ; (2)投资于债券的比例在正常情况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0% , 不高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3)投资于股票的比例在正常情况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4)投资组合中现金比例不低于 5% ; (5)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6)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 不超过 该证券的 10% ;











6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 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 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1)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 第(三 )条中 第(9)、( 10 )项、 第( 四)条 中第(9)、( 10 )项以 外,由 于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化 导致投 资组 合不 符合上 述比例 的规 定的 ,允许基 金管理 人在合 理的 期限 内进行 调整, 以使 投资 组合符 合上述 规定 。有 关法律、 法规、规章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四、业绩比较基准


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上证 A 股指数涨跌 幅×75% + 上证国债指数涨跌幅×25% 。 银河收 益证 券投资 基金 的业绩 比较 基准为 :中 债总财 富( 总值) 指数 涨跌 幅×85%+ 上证 A 股指数 涨跌幅×15% 。 上述业 绩比 较基准 自本 系列基 金合 同生效 后每 半年审 核一 次。如 将来 有更 合适的综合反映交易所债券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综合指数以及反映 沪、深交易所市场的全国股票统一指数,基金管理人将考虑予以更换。


五、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 一只 基金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 的股票 ,其 市值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百








64 分之十; (二) 同一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部 基金持 有一 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超 过该 证券的百分之十; (三) 基金 财产参 与股 票发行 申购 ,单只 基金 所申报 的金 额超过 该基 金的 总资产, 单只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四)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六、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不谋求对基金资产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的控股, 不参与上市公司的经营; 2.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 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基金管理 人按有 关规定 代表基金 出席上 市公司 股东大会 ,行使 股东权 利,履行股东义务。 七、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 管理 人的董 事会 及董事 保证 本报告 所载 资料不 存在 虚假记 载、 误导 性陈述 或重大 遗漏 ,并 对其内 容的真 实性 、准 确性和 完整性 承担 个别 及连带责 任。


本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农业银 行根据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复核 了本 报告 中的财务 指标、 净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报 告等内 容, 保证 复核内 容不存 在虚 假记 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 2018 年 6 月 30 日,本报告所列数据未经审 计。 1.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报 告中所 列财 务数据 未经 审计 1、 期末银河稳健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366,977,938.33 59.74 其中: 股票


366,977,938.33 59.74 2 基金投 资 - -











65 3 固定收 益投 资


155,755,338.56 25.35 其中: 债券


155,755,338.56 25.35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60,000,000.00 9.77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7,884,346.09 4.54 8 其他资 产


3,708,258.03 0.60 9 合计





614,325,881.01





100.00 2、期末银河收益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20,638,734.52 6.51 其中: 股票


20,638,734.52 6.51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269,172,793.80 84.96 其中: 债券


269,172,793.80 84.96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500,000.00 0.16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8,540,376.11 5.85 8 其他资 产


7,955,419.89 2.51 9 合计





316,807,324.32





100.00 1.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1、期末银河稳健基金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87,523,934.38 31.64 D 电力 、 热力、 燃气 及水 生产和供 应 业 71,559.85 0.01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32,719,681.17 5.52











66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23,695,808.51 4.00 H 住宿和 餐饮 业 22,980,471.36 3.88 I 信息传 输、 软件和 信息 技术服务 业 34,454,556.80 5.81 J 金融业 38,166,343.25 6.44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20,957,256.87 3.54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81,226.14 0.01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6,327,100.00 1.07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66,977,938.33 61.93 2、期末银河收益基金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8,992,734.52 2.88 D 电力 、 热力、 燃气 及水 生产和供 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和 信息 技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4,788,000.00 1.53 K 房地产 业 6,858,000.00 2.20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0,638,734.52 6.61











67


1.2.1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沪 港通 投资股 票投 资组合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沪 港通 股票 。 1.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1、 银河稳 健基 金前 十名 股票 明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3579 荣泰健 康 362,400 25,353,504.00 4.28 2 600754 锦江股 份 621,766 22,980,471.36 3.88 3 000963 华东医 药 450,000 21,712,500.00 3.66 4 002027 分众传 媒 2,189,891 20,957,256.87 3.54 5 600036 招商银 行 760,000 20,094,400.00 3.39 6 600436 片仔癀 170,000 19,028,100.00 3.21 7 300450 先导智 能 606,205 18,331,639.20 3.09 8 300365 恒华科 技 855,800 17,655,154.00 2.98 9 000089 深圳机 场 2,299,979 17,594,839.35 2.97 10 603517 绝味食 品 400,000 16,980,000.00 2.87 2、银 河收 益基 金前 十名 股 票明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1979 招商蛇 口 360,000 6,858,000.00 2.20 2 601398 工商银 行 900,000 4,788,000.00 1.53 3 603156 养元饮 品 52,858 3,009,734.52 0.96 4 002391 长青股 份 150,000 1,917,000.00 0.61 5 002384 东山精 密 60,000 1,440,000.00 0.46 6 603019 中科曙 光 30,000 1,376,100.00 0.44 7 603416 信捷电 气 30,000 777,900.00 0.25 8 603668 天马科 技 50,000 472,000.00 0.15














68 1.4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1、银 河稳 健基 金债 券投 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99,804,400.00 16.84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53,681,320.00 9.06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53,681,320.00 9.06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2,269,618.56 0.38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55,755,338.56 26.28 2、银 河收 益基 金债 券投 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225,010,651.00 72.10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39,946,000.00 12.80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4,216,142.80 1.35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69,172,793.80 86.25


1.5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1、银 河稳 健基 金前 五名 债 券明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18002 国开1302 528,880 53,681,320.00 9.06 2 010107 21 国债 ⑺ 487,000 49,771,400.00 8.40 3 019311 13 国债11 200,000 19,972,000.00 3.37 4 019315 13 国债15 100,000 10,030,000.00 1.69 5 019205 12 国债05 100,000 10,026,000.00 1.69











69 2、银 河收 益基 金前 五名 债 券明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280492 12 柳州城 投债 400,000 28,424,000.00 9.11 2 1280397 12 筑工投 债 200,000 20,392,000.00 6.53 3 1380106 13 洋浦债 200,000 20,274,000.00 6.50 4 124159 PR 绍城改 500,000 20,185,000.00 6.47 5 1280118 12 凉国投 债 200,000 20,166,000.00 6.46 1.6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 投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1.7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贵金 属投资 明 细 注:本 基金 未进 行贵 金属 投资。 1.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权 证。 1.9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1.9.1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持仓 和损 益明细 注:本 基金 暂时 不参 与股 指期货 的投 资。 1.9.2 本 基金 投资股 指期 货的投 资政 策 本基金 暂时 不参 与股 指期 货的投 资。 1.10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1.10.1 本 期国 债期货 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暂时 不参 与国 债期 货的投 资。 1.10.2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持仓 和损 益明细 注:本 基金 暂时 不参 与国 债期货 的投 资。











70 1.10.3 本 期国 债期货 投资 评价 无。 1.11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11.1


1 、 银河稳健 基金 及银河收益 基金投资 的前十 名证券中 ,没有发 行主体 被监管部 门立案调 查的情 形, 在报 告编 制日 前一年 内也 没有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2 、银河稳健 基金 及银河收益 基金投资 的前十 名股票中 ,没有 超出基金 合同规定 备选股票 库之外 的股票。 1.11.2 其 他资 产构成 银河稳 健基 金其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408,527.32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3,148,940.43 5 应收申 购款 150,790.28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708,258.03 银河收 益基 金其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37,340.43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2,244,206.96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5,548,561.33 5 应收申 购款 125,311.17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955,419.89











71 1.11.3 报 告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换 债券 明细 4、银 河稳 健基 金 报告期 末持有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28024 宁行转 债 2,269,618.56 0.38


5、银 河收 益基 金 报告期 末持有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3011 光大转 债 2,637,465.20 0.85 2 113013 国君转 债 459,947.40 0.15 3 128024 宁行转 债 1,046.10 0.00 4 128016 雨虹转 债 1,038.20 0.00 1.11.4 报 告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的说明 1、 银河稳健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601600 中国铝 业 24,012,000.00 3.94 重大事 项停牌 2、银河收益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603156 养元饮 品 3,009,734.52 0.96 流通受限 1.11.5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的其他 文字 描述部 分 无。 1.11.6 开 放式 基金份 额变 动 银河稳健基金2018 年第2 季度基金份额变动情况如下表:



































单位: 份 报告期 期初 基金 份额 总额 398,025,559.37 报告期 期间 基金 总申 购份 额 23,836,046.39











72 减:报告期 期间 基金 总赎 回份额 12,691,066.39 报告期 期间 基金 拆分 变动 份额 (份 额减 少以"-" 填列) - 报告期 期末 基金 份额 总额 409,170,539.37 银河收益基金2018 年第2 季度基金份额变动情况如下表: 单位:份 报告期 期初 基金 份额 总额 283,385,155.63 报告期 期间 基金 总申 购份 额 1,919,882.84 减:报告期 期间 基金 总赎 回份额 56,218,319.34 报告期 期间 基金 拆分 变动 份额 (份 额减 少以"-" 填列) - 报告期 期末 基金 份额 总额 229,086,719.13



































第 八节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 产,但 不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 不预示其 未来表 现。投 资有 风险 ,投资 人申购 基金 时应 认真阅 读本招 募说 明书 。有关业 绩数据经托管人复核,但未经审计。(截止2018 年6 月30 日)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稳健 2016 年度 -7.55% 1.18% -8.14% 1.09% 0.59% 0.09% 2017 年度 13.63% 0.68% 5.14% 0.41% 8.49% 0.27%











73 2018 年1 月1 日-6 月30 日 -3.66% 1.06% -9.86% 0.81% 6.20% 0.25% 合同生 效日 起 至今 876.73% 1.32% 98.89% 1.21% 777.84% 0.11% 收益 2016 年度 2.19% 0.17% -0.54% 0.25% 2.73% -0.08% 2017 年度 2.12% 0.10% -0.01% 0.12% 2.13% -0.02% 2018 年1 月1 日-6 月30 日 -0.17% 0.23% 1.97% 0.18% -2.14% 0.05% 合同生 效日 起 至今 344.15% 0.44% 73.03% 0.26% 271.12% 0.18% 第 九节 基 金的 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及从事的其他投资等形 成的价值总和。具体包括: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应收证券清算款、 股票投资、 债券投资及其应收利息、 应收申购款项及其他资产 等。各基金分别计算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财产的账户 各基金分别开立专用银行存款账户和证券账户, 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代销机构、注册登记机构自有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的资产账户相独立。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74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 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 十节 基 金资 产的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 如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净 价进行 估值 ;估 值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盘 价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所含 的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值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75 (4)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不再存在活跃市场,且其潜在估值调整对前 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 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 价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 股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盘 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 如果收 盘价高于配股价, 按收 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 收盘价等于或低 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 4.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 同时在 两个或 两个以上市 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 的市场分别 估 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76 基金依法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以及应收应付款等项目。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一同 进行。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人 完成估 值后 ,将 估值结 果以书 面形 式报 给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 管人按基 金合同 规定的 估值 方法 、时间 、程序 进行 复核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签章返 回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依据 本基 金合 同和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予以公 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确认与处理 1.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 施确保 基金资 产估值 的准确 性和 及时 性。当 基金份 额资 产净 值计算 出现差 错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当立 即公告 并予 以纠 正,尽 快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止 损失进 一步 扩大 。估值差 错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2.基金管理人按上述第二条中的第 3、4、5 项规定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估值差错处理。 3.因基金资 产估值 错误而 给投资者 造成损 失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 承担赔 偿责任 ,赔偿 仅限 于因 差错而 导致的 基金 持有 人的直 接损失 。基 金管 理人在赔 偿基金 投资者 后, 有权 向有关 责任方 追偿 ,基 金管理 人代表 基金 保留 要求返还 不当得利的权利。 4.由于证券 交易所 或登记 结算公司 发送的 数据错 误以及不 可抗力 因素,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但 未能发 现错误 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可 以免除 赔偿责 任。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 采取一 切必 要的 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5.如果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算 精确 到 0.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 五位四 舍五 入,有 关法律 、法 规或 规章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进行估值及复核时,由此造成的误差不作为估值差错处理。 六、暂停公告净值的情形











77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公告基金的基金净值: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 市场价 格且采 用估值 技术 仍导 致公允 价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性 时,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后,应暂停基金估值; 4、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 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 为保障 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5、 如出现基金管理人 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会导致基金管 理人不 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 节 基 金的 收益分 配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1. 买卖证券差价; 2.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 银行存款利息; 4.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 收益的分摊 各基金各自产生的收益分别计入各基金资产; 各基金共同产生的收益, 按各 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的比例或简单算术平均分摊。 具体的分摊方法由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的规定和一般会计原则, 在 公平、公正的基础上,根据该收益的性质共同协商确定。 三、 基金净收益 各基金的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该基金收益中扣除的 费用后的余额。











78 四、 收益分配原则 1. 各基金的收益分配只针对持有该基金份额的持有人。 2. 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 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4. 如果各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 基金收益分配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 符合分红条件的基金每年至少分配收益一次。 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 结束后的4 个月内完成。 7. 基金持有人可以选择现 金分红方式或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相关基金的 方式。 选择采 取红 利再 投资方 式的, 分红 资金 按分红 发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转 成相应的基金份额。 8. 除非基金持有人办理了选择分红方式为红利再投资的手续, 否则其持有 基金份额的默认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方式。 9.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各基金的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分配基准日、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各基金 的收 益分配 方案 由基金 管理 人拟定 ,由 基金托 管人 核实后 确定 ,在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2 个工作日内公告。 第十二 节 基 金的 费用与 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证券投资交易费用; 4. 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持有人大会费用;











79 6. 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费用; 7.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基金的管理费和托管费是针对各基金分别制定的。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各基金的管理费由基金管理人分别确定, 并在本系列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或最 新的公开说明书中逐一明示。管理费按不同基金资产净值的一定年费率分别计 算,管理费率如下: 基金名称 管理费率 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 1.5% 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 0.75%


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 内从基 金资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管 理人 ,若 遇法定 节假日 、休 息日 ,支付日 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系列基金下各基金的托管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确定, 并在本 系列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或最新的公开说明书中逐一明示。 托管费按不同基金资产 净值的一定年费率分别计算,托管费率如下: 基金名称 托管费率


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 0.25%


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 0.2% 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80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托管费每日计 提,按月 支付。由基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 管费 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 )基 金费用 中 第3-7项费 用由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根 据 其它有 关法律、 法规、 规章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应规定, 按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和摊销各基 金的费用。 (三)费用的分摊 各基金各自发生的费用由各基金分别承担;各基金共同发生的费用,按 各基金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的 比例 或简 单算术 平均分 摊。 具体 的分摊方 法由基 金管理 人和 托管 人依照 有关法 律、 法规 、规章 的规定 和一 般会 计原则, 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根据该费用的性质共同协商确定。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 用。 (五)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无须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当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3 个工作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一)申购费 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的申购费用称为前端申购费用,本系列基金的前端申购费 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 分别计算。本基金已公告取消后端收费模式。 本系列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 不列入基金资产, 主要用于本系列基 金的宣传推广、市场营销等相关费用。 前端收费模式的申购费率结构如下 : 申购金额(Х) 申购费率











81 Х<50 万元 1.5% 50 万元≤Х<200 万元 1.2% 200 万元≤Х<500 万元 0.8% 500 万元≤Х 1000 元 银河银 联系 列基金 的有 效前端 申购 申请的 申购 费用及 申购 份额的 计算 统一 采用外扣法,计算公式如下: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 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二)赎回费 基金持有人在办理赎回时须交纳赎回费,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除此之外, 赎回费率为不高于赎回总额(含赎回费)的 0.5%,实际所收取的赎回费中 60% 为注册登记费,归注册登记机构所有;其余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费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赎回费=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得到的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


(三)转换费


根据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5 年报 10 月 27 日发布的 《关于银河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本系列基金间转换不再收取基金转换 费,不再限定免费转换次数。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市 场情况 调整 相关收 费方 式和费 率水 平,最 新的 费率 将在最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中列 示。 如调 整费率 ,基金 管理 人最 迟将于新 的费率生效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82 基金管理人有权在不违背有关法律、 法规、 规 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 针对特 定的投 资者 开展 基金促 销活动 ,在 基金 促销活 动期间 ,基 金管 理人可以 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三 、基 金税收 基金运 作过 程中的 各类 纳税主 体, 依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规章的 规定 ,履 行纳税义务。 第十三 节 基 金的 会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本系列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 基金执行有关会计制度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4. 各基金为独立的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各基金的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 6.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各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 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开展证券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对本系列基金所包 含的各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 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 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 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须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











83 第十四 节 基 金的 信息披 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 《证券投资基金法》 、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公 开募集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办理 。基 金信 息披露事 项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系列基金的信息披露处理原则为: 1.


所有基金的共同事项,将在同一时间、同一文件内进行信息披露; 2. 本系列基金的 招募说明 书(更新)、 定期报告 等信息披露文 件将分别 列 示所有基金的相关内容; 3. 个别基金的信 息披露事 项如有特殊情 况需要单 独披露的,可 在上述公 开 披露资料外,单独进行披露; 4. 如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招募说明书 基金发 起人 按照法 律、 法规、 规章 及基金 合同 的有关 规定 ,编制 并公 告招 募说明书。 二、发行公告 基金发起人按照法律、 法规、 规章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编制并公告本系 列基金的发行公告。 三、招募说明书(更新) 招募说明书 (更新) 是对招募说明书定期更新的文件, 包含本系列基金下所 有基金的相关内容。 本系列基金合同生效后后, 如无特殊情况, 每6个月结束后的45日内编制并 公告招募说明书(更新),并应在公告时间的15日前报中国证监会审核。 招募说明书(更新)的内容包括: 1. 基金简介; 2. 最近一次公开披露的投资组合; 3. 基金经营业绩; 4. 基金的重要变更事项; 5. 其他应披露事项。 招募说明书(更新)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











84 四、定期报告 定期报 告包括 本系 列基 金的年 度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季度报 告、 资产 净值 公告等。 1. 年度 报告 :年 度报 告经注 册会 计师 审计后 在基金 会计 年度结 束后 的 90 日内公告; 2. 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前6 个月结束后的60 日内公告; 3. 季度报告:季度 报告每季度公布一次,在截止日后 15 个工作日内公 告; 4. 净值公告:各基金每开放日的次日披露该开放日基金的单位资产净 值。 5. 基金持续运作 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 度报告和 半年度报告中 披露基金 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6. 基金运作期间 ,如报告 期内出现单一 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达 到或超过 基 金总份 额 20%的 情形 , 为保障 其他投 资者 的权 益,基 金管理 人至 少应 当在基金 定期报 告“影 响投 资者 决策的 其他重 要信 息” 项下披 露该投 资者 的类 别、报告 期末持 有份额 及占 比、 报告期 内持有 份额 变化 情况及 产品的 特有 风险 ,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五、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及基金收益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项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5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 管理人 及其 董 事、总 经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发 生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投 资者赎 回等 的重 大事 项; 2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与说明 在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 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送中国证监会。 七、信息披露管理











86 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2. 基金托管人须 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定 期报告中 有关内容进行 复核,并 就 此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 3.


本 系列基 金的 信息 披露遵 照法律 、法 规、 规章和 中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要 求执行。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 同、 基金招 募说 明书或 更新 后招募 说明 书摘要 、年 度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季度报 告和 基金 份额资 产净值 公告 等文 本文件 在编制 完成 后, 将存放于 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相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 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 按上述 方式 所获 得的文 件或其 复制 件,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保证 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十五 节 风险揭 示 (一)基金业绩波动的风险 基金的业绩表现受许多因素影响。 投资者赎回本系列基金时, 可能盈利也可 能亏损。 基金业绩主要由其投资的股票、 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决定, 股票和债券的 价格波动会导致基金净值的相应变化。 股票和债券价格受到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 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 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 等) 、 经济景气循环、 企业经营状 况 (如管理水平、 财务 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 竞争、 人员素质等) 及 市场利率水 平的影响, 市场情况经常出现波动。 这些波动可能是暂时的也可能会持续很长时 间,有时短期市场波动十分剧烈,而股票的价格波动通常更大。 (二)基金投资策略的风险 本系列基金因其特定的投资策略会使各基金承担相应的风险, 应引起基金投 资者的注意。 银河稳健股票型基金因投资于股票的比例相对较高, 其业绩的波动程度显著 高于以债券投资为主的基金。 在股票市场低迷时, 其基金持有人要承担额外的风








87 险。 选股策略方面, 由于目前我国股票市场上的长期投资理念尚不非常普遍, 在 某些时期具有投资价值的股票价格表现反而会弱于市场整体表现。 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因以债券投资为主, 其业绩的波动程度受市场利率的 影响更为明显。 债券的收益率随利率的变化而变化, 没有固定收益率保证。 一般 而言, 当利率上升时, 债券的价格会下降。 反之, 利率下降时, 债券的价格则会 上升。 再者, 债券的收益率还取决于债券市场和货币市场的供求状况、 债券的发 行数量、 偿还期限、 发行方的信用等级等多种原因。 此外, 不同期限的债券价格 受利率变化的影响存在很大差异, 长期债券的收益通常高于短期债券,但 利率风 险对长期债券的影响也大于短期债券。 由于目前我国债券市场尚不十分完善, 有 时投资品种的流动性情况变动较大,尤其集中在短期内变现可能会出现困难。 虽然基金经理人在选择投资对象时会慎重考虑这些因素, 但还无法完全避免 上述风险。 (三)管理风险 本系列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 关性较大。 基金管理人 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等, 会影响 其对占有信 息的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 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 导致流动性风险, 甚至影响基金份额 净值。 (1)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投资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以 及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 股票投资主要投资于经评估或 预期认为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价值型股票和成长型股票等; 债券投资主要投资 于国债、 金融债、 投资级的企业债券及可转换债券等。 上述资产均存在规范的交 易场所,运作时间长,市场透明度较高,运作方式规范,历史流动性状况良好, 正常情况下能够及时满足基金变现需求, 保证基金按时应对赎回要求。 极端市场








88 情况下, 上述资产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 导致基金资产无法变现, 从而影响投资 者按时收到赎回款项。 据过往数据统计, 绝大部分时间上述资产流动性充裕, 流 动性风险可控, 当遇到极端市场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会按照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投资行业的流动性风险 ①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在正常情况下,该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变化范围 是: 股票投资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35% 至75% ; 债券投资的 比例范围为 基金资产净值的20% 至45% ;现金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5% 至20% 。 股票投资主要投资于经评估或预期认为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价值型股票 和成长型股票, 包括经营业绩较为稳定的企业、 有增长潜力的企业以及经过资产 重组后预期业绩显著改善的企业等发行上市的股票。 在债券投资方面, 基金管理人将依据市场利率的预期变化或不同债券收益曲 线的变化, 利用利率期限结构差异, 权衡到期收益率与市场流动性, 选择适宜的 债券, 构建和调整债券组合, 在追求投资收益的同时兼顾债券资产的流动性和安 全性。 ②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在正常情况下,该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变化范围 是: 债券投资在基金资产净值中的比例最低为50%, 最高为95% ; 股 票投资在基 金资产净值中的比例不超过30%;现金在基金资产净值中的比例不低于5% 。 根据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 金融市场环境及利率走势的综合判断, 采取自上 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合理配置资产。 在控制利率风险、 信用风险以 及流动性风险的基础上, 通过组合投资, 为投资者获得长期稳定的回报。 股票投 资作为债券投资的辅助和补充, 力争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 提高基金的收益 率; 股票选择以本金的安全性作为重要考察因素, 选股范围将侧重于优质收益型 股票。 本基金还会考察组合的行业集中度,控制行业集中度过高而带来的风险。 综上所述, 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 在综合考虑宏观因素及行业基本面的 前提下进行配置, 不以投资于某单一行业为投资目标, 行业分散度较高, 受到单 一行业流动性风险的影响较小。 3)投资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89 本基金针对流动性较低资产的投资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以降低基金的流动性 风险: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本基金绝大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包括可在交易所、 银行间市场正常交易的股票、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同业存单,7个 工作日内到期或可支取的逆回购、银行存款,7个工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的各类 应收款项等,上述资产流动性情况良好。 本基金开放式运作, 在遵守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 可对 资产进行必要的变现, 以应对可能发生的巨额赎回。 同时将通过合理配置组合期 限结构等方式, 积极防范流动性风险, 在满足组合流动性需求的同时, 尽量减小 基金净值的波动。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同时, 如本基金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 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 前述单个赎回申请人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具体内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六 章。 (3) 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 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 赎回申请的措施。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2)若本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有可能采取延期办理的措施以应 对巨额赎回, 具体措施请见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中有关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部分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 因此在巨额赎回情形发生时, 基金份额持有 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3)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 收取1.5% 的赎回费, 并 将上述赎 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五)基金转换风险











90 本系列基金中的任一基金终止, 都会导致投资者不能从其他基金转换至该基 金, 从而给转换行为带来限制。 在市场急剧波动的情况下, 若干基金可能面临巨 额转换的压力,从而使某些转换申请无法执行。 (六)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 而使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七)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安全产生的风险;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 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 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过分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 财产的损失,影响基金 收益水平,从而带来 风险;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第十六 节 基 金的 终止与 清算 一、基金终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基金将终止: (1) 在存续期内,若连续60个工作日某个基金的持有人数量少于100人, 或连续60个工作日该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2) 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被撤销或被接管等事由, 不能继续履行基 金管理人的职责,且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原有的权利及义务; (5)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被撤销或被接管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 金托管人的职责,且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人承担其原有的权利及义务; (6)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91 个别基金的终止不会影响其他基金的正常运作。 若各基金相继终止致使只有 一只基金存续, 且在该情形发生后的一年内, 基金发起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成功 地发起设立新的基金, 则本系列基金应予以解散, 但剩余的基金可作为独立的基 金继续存续。 如果某基金终止, 则自终止日起与该基金有关的所有交易均应立即停止。 在 基金清算小组组成并接管该基金的资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 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保护该基金的资产安全。 二、基金的清算 (一)基金清算小组的成立时间、组成及职责; 1、基金清算小组的成立 基金自终止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下对基金进行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的组成 基金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由基 金管 理人选 定的 具有 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师 事务 所、 具有从 事证券 法律 业务 资格的律 师事务所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的职责 基金清 算小 组接管 基金 财产后 ,负 责对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二)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2、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1、规定基金清算期限; 2、对基金相关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相关资产进行估价; 4、对基金相关资产进行变现; 5、将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以自身名义参加与基金有关的民事诉讼;











92 7、公布清算结果公告; 8、 进行相关剩余资产的分配。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清算费用按各基金分别计算。 各基金发生的清 算费用, 由各基金分别 承担。 (四)基金清算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的剩余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分配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相关的债务; (4) 按上述顺序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 按相关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 例进行分配。 基金持 有人 利用获 分的 剩余资 产认 购、申 购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 免收认购、申购费用。 (五)清算的公告; 基金清算公告于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公告, 清算 过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 将及时 公告。 清算 结果 公告由 基金清 算小 组经 中国证监 会批准后在3 个工作日内公告。 (六)清算的帐册及文件的保存。 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国家规定期限保存15 年以上。 第十七 节 基 金合 同的内 容摘 要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 取得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收益;











93 (3) 知悉基金合同规定的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按基金合同的规定查询或者 获取关于基金业务和基金财务状况的公开资料; (4)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申购、 赎回、 转换或申请转托管基金份额等 交易,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有效申请的款项或相关的基金份额; (5) 参与基金清算后剩余资产的分配,并取得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6) 要求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注册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等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 (7)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一份基金份额均享有同等的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 缴纳认购、申购款项及按照规定应支付的相应费用; (3) 以投资额为限承担基金的亏损,承担基金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或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依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管理并运用基金财 产; (2) 获得基金管理费; (3) 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和 基金合同规定, 致使本系列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的,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必要时应采取措施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除非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及托 管协议另有规定, 否则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行为无须承担任何 责任; (4)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 制订和修改本公 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调整本系列基金的相关业务费率结构和








94 收取方式; (5) 销售基金份额, 向投资者提供相关的服务, 获得认购费用、 申购费用 或其他合理费用; (6) 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必要的时候提议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代表基金对其所投资的企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8) 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9) 委托和更换代销机构, 并对其相关行为进行监督。 如认为代销机构违 反了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 他相关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10)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情形出现时, 决定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 (11)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 (2)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依照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基金财产, 不得将该项职责转委托第三人; (3)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足够人员,从事基金财产管理业务; (4) 建立健全风险控制、 监察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力资源等各项内部管理 制度; 确保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 确 保所管理的不同基金之间在资产运作、财务核算等方面相互独立; (5) 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及时、足额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6) 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7) 编制基金财务报告,及时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每一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9) 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差错时, 应当立即公告并予以纠正, 尽快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因基金份额估值错误而给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该类赔偿仅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 直接损失;











95 (10)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 及时准确地办理基金的 申购、赎回、转换及其他相关业务,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担任注册登记机构, 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注册登记机构, 或更换注册 登记机构; (12)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编制并公告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13)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严格保守商业秘密, 除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 不得向他人提前泄露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14)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 发出,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 与基金相关的公开资料或其复制件; (15)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运作的监督; (16)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7)负责聘请合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 参与相关资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最终 分配; (19)当面临解散、 破产、 依 法被撤销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基金财产, 或者因违背基金合 同规定的管理职责处理基金事务不当,而致使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基金财产的受让 人明知是违反基金合同的规定而接受基金财产的, 应当予以返还或予 以赔偿; (21)因基金托管人过错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代表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不谋求对基金财产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或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4)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96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 获得基金托管费; (3) 监督基金的投资和运作, 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致使本系列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 到重大损失的,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必要时应采取措施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除非有关法 律、 法规、 规章、 基金 合同及托管协议另有规定, 否则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无须 承担任何责任; (4) 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必要的时候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2)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依照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 的全部资产,不得将该项职责转委托第三人; (3)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及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 的足够人员,从事基金财产托管业务; (4) 建立健全风险控制、 监察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力资源等制度, 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资产以及 不同基金资产之间的相互独立。 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 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 同的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 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 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并负责办理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 及其名下的资金往来; (6) 依法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 违规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7)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或基金份额价格;











97 (8) 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15年以上; (9) 出具基金业绩报告, 提供基金托管情况, 并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 银行报告; (10)除有关法律、 法规、 规 章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额外利益; (11)及时以各基金的名义分别开立证券账户、银行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 依法持有基金财产; (12)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3)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严格保守商业秘密, 除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外,不得向他人提前泄露; (14)采用适当、 合理的措施, 使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等事 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15)采用适当、 合理的措施, 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 购、 赎回和转换的方法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16)采用适当、 合理的措施, 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有关法律、 法 规、规章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17)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 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8)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支付收益和赎回款项;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 参 与相关基金资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20)当面临解散、 破产、 依 法被撤销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或持有人的利益损失时, 应承 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监督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 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98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或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4)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系列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授权代表出席并参与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事项分本系列基金的共同事项和各基金的单独 事项。 如属涉及本系列基金下各基金共同利益的事项, 则须召开本系列基金的全 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所有持有人都有权参加。 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要求 各基金均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到会, 并参与表决; 如属只涉及某个基金 及其持有人利益的单独事项, 则召开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只有该基金 的持有人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一)召开事由 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本系列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修改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终止本系列基金合同; (5) 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必要; (6) 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必要; (7)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第 (2)、( 3)、( 4 ) 项为重大事项, 对重大事项的表决需要通过全体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别决议。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相关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对基金合同中涉及该基金的部分进行重大修改 ( 《基金合同》 中规定 可由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协 商后 修改而 无 需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情形除外) ; (2) 终止该基金;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99 (4) 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必要; (5) 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必要; (6)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第 (2) 项为重大 事项, 对重大事项的表决需要通过该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特别决议。 3.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2)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各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 化; (3)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4)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召集方式 1. 一般情况下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会议的时 间、 地点及权益登记日均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 在更换基金 管理人、 审议与基金管 理人可能 构成利益冲突 的事项或 基金 管理人未能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当予以配合。 3. 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当 向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 自行召集。 4. 在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均无法 行使召集 权的情况下, 在权益登 记日 单独或合计持有各基金份额达所有基金在权益登记日份额之和 10% 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本系列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在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均无法 行使召集 权的情况下, 在权益登 记日 单独或合计持有的某基金份额达该基金在权益登记日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0 6.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应 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都不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可以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 (三)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 会议召开前至少 30 日, 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及议事程序; 3.有权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出席会议者或代理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5. 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书 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 限于代理人身 份、代理 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的时间和地点; 6.投票表决截止时间(一般适用通讯开会情况) ; 7.会议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 8.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四)开会方式











101 开会方 式由 会议召 集人 决定, 可采 取现场 开会 方式或 通讯 开会方 式, 但讨 论重大事项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现场开会: 由与会议 相关的持有人 本人出席 或以授权委托 书委派代 表出 席。持 有人代 表在 出席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时 ,应向 召集人 提交 相关 持有人出 具的有 效书面 投票 委托 书。如 大会审 议的 事项 属于本 系列基 金的 共同 事项,则 本系列 基金所 有持 有人 都有权 参加该 会议 ;如 大会审 议的事 项属 于某 个基金的 单独事 项,则 只有 该基 金的持 有人才 有权 出席 该会议 。现场 开会 时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到会人数不少于 10 人; (2) 亲自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受托出席会议者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计不少于 100 人; (3) 亲自出席会议者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书 符合法 律、 法规 、规章、 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4)亲自出席会议的持有人与受托出席会议者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权益 登记日 所持 有的 各基金 份额相 加不 少于 所有基 金在权 益登 记日 份额之和 的 50% 时,可以进行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亲自出席会议的某个基金 的持有 人与受 托出 席会 议者所 代表的 持有 人, 在权益 登记日 所持 有的 该基金份 额不少于该基金在权益登记日总份额的 50% 时,可以进行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议程。 当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也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到会人数不少于 7 人, 其中持有 100 万 以下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或其授 权代表不少于 3 人; (2) 亲自出席会议者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书 符合法 律、 法规 、规章、 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3)亲自出席会议的持有人与受托出席会议者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权益 登记日 所持 有的 各基金 份额相 加不 少于 所有基 金在权 益登 记日 份额之和








102 的 50% 时,可以进行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亲自出席会议的某个基金 的持有 人与受 托出 席会 议者所 代表的 持有 人, 在权益 登记日 所持 有的 该基金份 额不少于该基金在权益登记日总份额的 50% 时,可以进行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议程。 2.通讯开会: 通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表 决。 在符合 以下 条件时 ,通 讯开会 的方 式视 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本 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两个工作日 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会议召集人在公 证机关或中介机构的监督下, 按照会议通知规 定的方 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 少于 100 人; (4) 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各 基金份额相加不少于所有基金在权益登记日份额之和的 50% 时,全体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有 效; 如审 议的事 项属于 某个 基金 的单独 事项, 则出 具有 效书面意 见所代 表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权益登 记日 所持 有的该 基金份 额不 少于 该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总份额的 50% 时,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效;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议事程序 1.议事内容及会议提案: (1) 议事内容: 关系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要事项, 如对基金合同的重 大修改 、以前 终止 基金 合同、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以及 会议召集 人认为 须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不得 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会议提案: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或提 议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当 在发出 会议 通知 前向会 议召集 人提 交须 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表决








103 的提案; 上述当 事人 也可以 在会 议通知 发出 后向会 议召 集人提 交临 时提案 ,临 时提 案最迟应当在大会召开前 15 日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最迟应当在大 会召开日前 10 日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会议通 知后 ,如果 需要 对原有 提案 进行 修改, 应当最迟在会议 召开前 10 日公告。 否 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 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10 日的间隔期;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集人 负责 对会议 提案 进行审 核。 如果提 案所 涉及 事项与 基金有 直接 关系 ,并且 不超出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章 和基 金合 同规定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职权范 围,则 可以 提交 大会审 议。对 于不 符合 上述要求 的,不提交大会审议,并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可以 决定会 议提 案所涉 及的 程序性 问题 。如 将相关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表 决,须 征得 原提 案人的 同意; 若原 提案 人不同意 变更, 会议召 集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题 提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作 出决 定,并按 照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1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会议召集人委派的主持人依照下列第 (七) 条确定 和公 布监 票人, 然后宣 读会 议提 案,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属于所有基金共同事项的,应优先进行表决; 属于某 个基 金单独 事项 的,应 在对 全部共 同事 项表决 结束 后,按 不同 的基 金分小组进行审议表决。 (2) 在通讯表决方式 下, 会议召集人应在表 决截止日期后的 5 个工作日内 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或中介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的每份基金份额均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104 i. 属于 所有 基金 的共 同事 项的 ,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符合 条件 的全体 持有人及其代表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重大 事项以外,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ii. 属于 某个 基金 的单 独事 项的 ,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符合 条件 的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表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除重大事项以外,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i. 属于所有基金的共同事项的,须经代表所有基金参加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ii. 属于某基金的单独事项的,须经代表该基金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iii. 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 对于通讯开 会方式的 表决,除非在 计票时有 充分的相反证 据证明, 否则 表面符 合有关 法律 、法 规、规 章、基 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见即 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 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并列 的各项议 题应 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及其委托人中选举两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 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 集, 则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 其委托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105 (3) 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 新清点。 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及其委托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有权在宣布表 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清点并公布清点结 果;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公证机关或中介机构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或中介机构对其计票过程 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表 决通过 的事 项,召 集人 应当自 通过 之日起 五日 内报 中国证 监会核 准或 者备 案。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的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依法 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除非本 《基 金合同 》或 法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生 效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九)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及时或按规定方式召开 或会议中断, 大会召集人应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采取必 要措施及时通知并尽快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基金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基金合同终止的事由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06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2、因重大违法行为,本系列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被撤销或被接管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 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管理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4、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被撤销或被接管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 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托管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由于重大变更事项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6、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未能在60日内产生新的基金管理人; 7、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形。 (二)基金终止的程序 基金终止后, 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 基 金合同于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清算结果并予以公告之日终止。 四、争议解决方式 本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应 当通过 协商 或调 解解决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不愿 通过协 商或 调解 解决,以 及协商 、调解 解决 不成 的,可 以向有 管辖 权的 人民法 院起诉 ,也 可根 据事后达 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网点的营业场所, 投资者 可在营 业时 间免 费查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可 在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述文 件复印件。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第十八 节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本节内容摘自《银河银联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07 (一)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名称: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 由贸易实验区世纪大道1568 号15 层 法定代表人: 刘立达 (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监督和核查内容 根 据 《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核 算办 法》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 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下各子 基 金的 投资 对象 与投资 范 围、 投资 组合 的比例 、管理 人报酬和托管人托管费的计提比例与支付方法、 资产的核算、 基金净值的计算、 收益分配等方面,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2.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的违 规行 为,应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 期纠正, 并采 取必 要的补 救措施 ;基 金管 理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进行核 对确认 并回函; 在限 期内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对通 知事项 进行复 查, 如基 金管理 人未予 纠正,基金托管人可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为 时, 应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监督和核查内容 根 据 《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核 算办 法》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人 就基 金托 管人是 否及时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的投资 指令 、是 否擅自 动用基 金财产 、是否 及时收 付 基金申 购和赎 回相关 款 项、 是否按时 将分配 给 基金持有 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帐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2.处理方式和程序











108 基金管理 人定 期对基 金托 管人保 管的 本基金 财产 进行核 查。 基金管 理人 发 现基金托 管人 未对 各子基 金财产 实行 分帐 管理、 擅自挪 用基 金财 产、因 托管人 的过错导 致基 金财 产灭失 、减损 或处 于危 险状 态的,基 金管 理人 应以书 面方式 要求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基金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的行 为违 反《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 和其他有 关法 规的 规定,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基金托 管人收到 通知 后进 行核对 确认并 书面 回函 ;在限 期内,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随时对 通知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托 管人 改正 。如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 人发 现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为 时, 应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互间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 对基金 业务执 行监 督、 核查。 基金管 理人 或托 管人无 正当理 由, 拒绝 、阻挠对 方根据 本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等 手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效监 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本基金所有资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 基金托 管人应为本基金的各子基金设立独立的帐户, 与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 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帐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 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对各子基金进行验资, 并分别出具验资报告, 验资报告应由二名以上 参加验资的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得的全部资金分别存入 基金托管人以各子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帐户中。











109 (三)基金银行帐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的银行帐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下各子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分别开设基金 的基本帐户, 各子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授权办理资金收支。 各子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 通过基金的银行帐户进行。 基金银行帐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帐户; 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帐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银行帐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帐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条例》 、 《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 、 《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帐户和证券交易资金清算帐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以本基金下各子基金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 证券帐户。 基金证券帐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帐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帐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人应为各子基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 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清算帐户,用于证券资金清算;为各子基金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开立国债托管账户,用于国债的交易和清算。本 基金的各子基金视为独立的交易和清算主体。 若中国证监会或相关机构关于基金证券帐户或资金清算帐户的规定发 生变化,基金托管人应按新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的规定对证券、资金账户进行使 用和管理。 除上述帐户之外,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基金托管人可 为本基金从事新业务开设相应的投资账户。 (五)国债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10 1、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 金管理人负责代基金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申请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场, 并代 基金 进行交 易。由 基金 托管 人以本基 金下各 子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 公司分 别开设 国债 托管 账户,并 代各子基金分别进行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 购主协议,正本由托管人保管,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 也可以存入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及深圳分公司的代保管 库中。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上述登记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七)和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管 理人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在签 署后 应通 知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七、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 资产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价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按各子基金分别计算。各子基金分别产生的收 益, 分别计入各子基金资产; 各子基金分别发生的费用, 由各子基金分别承 担。 各子基金共同产生的收益及各子基金共同发生的费用, 分别按各子基金 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的比例或简单算术平均分摊。 具体分摊方法, 由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依照一般会计原则, 根据该费用或收益的性质共同协商 确定。 单位基金资产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后的价值。 各子基金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应于每个交易日对各子基金分别计算, 并 于次日分别公告。 2 .复核程序











111 基金管理人应每日对各子基金资产分别进行估值,于每个工作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并将计算结果签章后通过加密传真传送给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 核;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签字、 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 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的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二) 基金帐册的建立和基金帐册的定期 核对及基金财务报表的 编制、复 核 1.基金帐册的建立和基金帐册的定期核对 (1) 帐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将本 基金 各子基 金作 为独立 的核 算主体 分别 建 帐,独立核算。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指定 基金 会计人 员负 责编制 、保 管基金 的会 计 帐册; 双方管理或托管的不同基金的会计帐册, 应完全分开, 单独编制和保管。 (2) 凭证保管及核对: 证券交易及其他会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分别保管并据此建 帐。 基金管理 人每 个交易 日收 市后应 编制 基金估 值表 ,完成 后传 真至基 金托 管 人,由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核对无误后签章回传至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办 理基金 的资 金收付 、证 券实物 出入 库所获 得的 凭证, 由基 金 托管人保管原件并记帐,每月附单据复印件交基金管理人记帐。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其他基金帐册每月核对一次。 2.基金财务报表的编制、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 包括资产负债表、 经营业绩表、 基金净值变动表及其附表,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分别编制。 (2) 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 人在 月度报 表完 成当日 将有 关报表 提供 给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基 金 管理人在 年中 报表 完成当 日将有 关报 表提 供给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托管人 在收到 后20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年 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有关报表提供给








112 基金托管人复核, 托管人在收到后25 个工作日内复核。 托管人发现双方的报表 存在不符 ,双 方应 共同查 明原因 并进 行调 整,按 照最符 合基 金会 计原则 的方法 协商处理 。核 对无 误后, 托管人 在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的报 表上 加盖 公章, 双方各 自留存一份。 (3) 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月度报表为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年中报表为基金会计年度半年 终了后60 日内完成;年度报表为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90 日内完成。 九、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过户登记机构负责建立基金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权益登记日 的基金持有人名册、 基金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 各子基金的 持有人名册应分别建立, 由过户登记机构人保管, 并每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十七、争议的处理 因本协议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 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 愿通过 协商或 调解 解决 ,以及 协商、 调解 解决 不成的 ,可以 向有 管辖 权的人民 法院起诉,也可根据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九、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一)本协议 双方 当事人经协商 一致,可 以对协议进行 修改。修改后的新 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修改后的新协议, 报 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二)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 财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其基 金管理权;











113 4 、发生《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基金终止事项。 第十九 节 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树立并倡导“以客户为中心” 的服务理念以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 至上” 的企 业价 值观, 致力于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供 完善 的理 财服务解 决方案 和卓越 的服 务体 验实践 。基金 管理 人通 过完善 服务过 程, 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创 造价值 ,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 供专 业和 优质的 理财服 务体 验。 基金管理 人根据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需求、 业务发 展和 技术 变迁, 不断完 善服 务内 容,提升 服务品质。 对于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共性需求,基 金管理人 主要利用两个 公共接触 点: 网址和呼叫中心 (Call Center ) 来提供公共服 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个性化 需求与 隐性需 求, 基金 管理人 采用服 务定 制的 方式以 及通过 专业 的理 财顾问团 队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接触拜访、沟通和交流的机制,提供个性化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 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 需要和市 场的变化,持 续完善服 务。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 资料寄 送 1、对账单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需求向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电子文件或纸质 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寄送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 二) 基金收 益分 配申购 基金 份额 基金管 理人 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供 将现金 收益 转换基 金份 额申购 的服 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可 以事 先选择 将所获 分配 的现 金收益 ,按照 基金 合同 有关基金 份额申 购的约 定转 为基 金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事先 未做出 选择 的, 基金管理 人将支付现金。











114 (三 ) 基金转 换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在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提 供本基 金与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的 转换服 务。 基金 转换可以 收取一 定的转 换费 ,相 关规则 由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同 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四) 呼叫中 心及 网站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预设 基金查 询密 码,预 设的 基金账 户查 询的 缺省密 码为基 金持 有人 开户证 件号码 的后 六位 (若开 户证件 号码 的后 六位包含 特殊字 符或中 文,该 位 字符以 “0” 替换) 。为 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账户的安 全和隐 私权不 受侵 犯, 请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其 知晓基 金账号 后, 及时 拨打基金 管理人呼叫中心全国统一客服电话 400-820-0860 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galaxyasset.com 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电话和网站 查询其账户及交易信息。 基金管理人呼叫中心 (400-820-0860) 自动语 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账户余 额、交易等信息的查询;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 5*8 小时的人工服务 ,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供业务咨询、账户信息查询、资料修改、投诉受理等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 管理人网站 www.galaxyasset.com 可以得到各种 网上在 线服务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通过 基金 管理 人“鼠 来宝” 网上 基金 平台可以 进行自助开户、基金交易、账户查询、信息修改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网站 和呼 叫中心 全国 统一客 服电 话进 行服务定制。 ( 五) 投诉和 建议 受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通 过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呼 叫中心 自动 语音留 言、 呼叫 中心人 工座席 、书 信、 电子邮 件、传 真等 渠道 对基金 管理人 和代 销机 构所提供 的服务 进行投 诉或 提出 建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还可以 通过代 销机 构的 服务电话 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115 第二十 节 其 他应 披露事 项 一、本 报告 期内, 无涉 及基金 管理 人、基 金财 产、基 金托 管业务 的诉 讼; 基金投 资策略 未有 变动 ;基金 管理人 、托 管人 及其高 级管理 人员 未受 监管部门 的稽查与处罚;


二、本 报告期 内, 本系 列基金 及基金 管理 人在 《中国 证券报 》 、 《上 海 证券 报》 、 《证券时报》上刊登了如下公告:


1、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洪泰财富 (青岛) 基金销 售有限责任公司为代销机构及费率优惠的公告(2018.2.6) 2、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2018.2.26) 3、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8.3.6) 4、银河银联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2018.3.19) 5、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改银河银联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 协议的公告(2018.3.24) 6、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估值调整的提示性公告 (2018.3.24) 7 、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赎回费的公告 (2018.3.27) 8、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继续参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个人电子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8.3.28) 9、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东亚银行基金定期定额申 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8.3.28) 10、银 河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部分 基金 继续参 加交 通银行 手机 银行 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8.3.29) 11、银河银联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年度报告(2018.3.30) 12、银 河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部分 基金 在东海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参








116 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8.4.13) 13、银 河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基金 所持 有股票 估值 调整的 提示 性公 告(2018.4.20) 14、银河银联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1 季度报告(2018.4.23) 15、银 河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基金 所持 有股票 因长 期停牌 变更 估值 方法的提示性公告(2018.5.2) 16、银 河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部分 基金 在中国 银河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7、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 方法的提示性公告(2018.6.20) 18、银 河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基金 所持 有股票 因长 期停牌 变更 估值 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19、银 河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基金 所持 有股票 因长 期停牌 变更 估值 方法的提示性公告(2018.7.6) 20、银 河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部分 开放 式基金 面向 养老金 客户 实施 特定申购费率的公告(2018.7.9) 21、银河银联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2 季度报告(2018.7.18) 第 二十 一节 招 募说 明书的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本系列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 文件的复制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 二十 二节 备查文 件 1、中国证监会批准银河银联系列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2、 《银河银联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7 3、 《银河银联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