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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A(006409)

富国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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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中债-1-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 金管 理人 :富 国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光 大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二 〇一 八年 九月 
 富国中债-1-3 年国开行债券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示 富国中债-1-3 年国开行 债券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已 于 2018 年 8 月 29 日获得中国 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394 号《关于 准予 富国中债-1-3 年国 开行债券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的批复》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证 本 招 募说 明 书 的 内 容真 实 、 准确 、 完 整 。 本招 募 说 明书 经中 国 证 监 会 注册 , 但中 国证 监 会 对 本基 金 募集 的注 册 , 并 不表 明 其对 本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做 出实 质 性判 断或 保 证 , 也不 表 明投 资于 本 基 金 没有 风 险。 中国 证 监 会 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 基 金 投 资 中的 风 险 包括 : 因 经 济 因素 、 政 治因 素 、 投 资 心理 和 交 易制 度等 各 种 因 素 的影 响 而 形 成的 市 场 风 险 ; 基 金在 交易 过 程 发 生交 收 违约 或者 基 金 所 投 资 债 券 之 发行 人 出现 违约 、 拒 绝 支付 到 期本 息 导致的 信 用风 险 ;债 券收 益 率 曲 线 变动风险 ; 再投资风险 ; 管理风险; 操作或技术风险 ; 合规性风险 ; 流动性风险; 本 基 金 的 特有 风 险 ; 基金 财 产 投 资运 营 过程 中的 增 值 税 等税 负 风险 ; 本基金法律 文 件 风 险 收益 特 征表 述与 销 售 机 构基 金 风险 评价 可 能 不 一致 的 风险 等。 本基金属 于 债 券 型 基金 , 风险 与收 益 低 于 股票 型 基金 、混 合 型 基 金, 高 于货 币市 场 基 金 。 本 基 金 主 要投 资 于标 的指 数 成 份 券及 备 选成 份券 , 具 有 与标 的 指数 相似 的 风 险 收 益特征。 投 资 有 风 险 ,投 资 者 认购 ( 或 申 购 )基 金 时 应认 真 阅 读 本 招募 说 明 书 、 基金 合 同 等 信 息披 露 文件 。基 金 管 理 人提 醒 投资 者基 金 投 资 的“ 买 者自 负” 原 则 , 在 投 资 者 作 出投 资 决策 后, 基 金 运 营状 况 与基 金净 值 变 化 引致 的 投资 风险 , 由 投 资 者自行负责。 基 金 的 过 往 业绩 并 不 预示 其 未 来 表 现。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 其他 基 金 的业 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富国中债-1-3 年国开行债券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目 录 重要提示 ............................................................ 1 目 录 ............................................................... 2 第一部分


前言 ...................................................... 3 第二部分


释义 ...................................................... 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2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5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7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3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6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2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 配 ....................................... 58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5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71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7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9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5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6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8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 109


富国中债-1-3 年国开行债券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第一部分


前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 公 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 基金 运 作 管理 办 法》 ( 以下 简 称 “ 《 运 作办 法 》 ” ) 、 《 证 券投 资 基 金 销 售管 理 办法 》 (以 下 简 称“ 《 销售 办 法》 ”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信息 披 露 管理 办 法 》 ( 以下 简 称“ 《 信息披 露 办 法》 ” ) 、 《 公开 募集 开 放 式证 券 投资 基 金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以下 简 称“ 《 流 动性 风 险规 定 》 ” ) 和其他 有 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 定 ,以 及 《富国中债-1-3 年国开 行债券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 书阐述 了 富 国中债-1-3 年国开 行债 券指数 证券 投资基金 的 投资 目 标 、 策 略 、风 险 、费 率等 与 投资者 投 资 决策 有关 的 全 部 必要 事 项, 投资 者 在做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 基 金 管 理 人承 诺 本 招募 说 明 书 不 存在 任 何 虚假 内 容 、 误 导性 陈 述 或重 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 基 金 是 根 据本 招 募 说明 书 所 载 明 的资 料 申 请募 集 的 。 本 招募 说 明 书由 富国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解 释。 本 基 金 管理 人 没有 委托 或 授 权 任何 其 他人 提供 未 在 本 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根 据 本 基金 的 基 金 合 同编 写 , 并经 中 国 证 监 会注 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 当事 人之 间 权 利 、义 务 的法 律文 件 。 基 金 投资者 自 依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和 基金 合同 的 当 事 人, 其 持有 基金 份 额 的 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 关 规 定 享 有权 利 、承 担义 务 。 基 金 投资者 欲 了解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 权利 和 义 务 ,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富国中债-1-3 年国开行债券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富国中债-1-3 年国开行 债券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 :指《 富 国中债-1-3 年国开 行债 券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合同》 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富国中债-1-3 年 国开行债券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富国中债-1-3 年国开行债券指 数 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 富国中债-1-3 年 国开行债券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 、 法 律 法规 : 指 中国现 行 有 效 并公 布 实 施的法 律 、 行 政法 规 、 规范性 文 件 、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 国 人 民 代 表大 会 常务 委员 会 第 十 四次 会 议《 全国 人 民 代 表大 会 常务 委员 会 关 于 修 改<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港 口法> 等七部 法律的 决 定》修改 的《中 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富国中债-1-3 年国开行债券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日 实 施 的 《公 开 募集 开放 式 证 券 投资 基 金流 动性 风 险 管 理规 定 》及 颁布 机 关 对 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 、 基 金 合 同当 事 人 :指 受 基 金 合 同约 束 , 根据 基 金 合 同 享有 权 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 机 构 投 资者 : 指 依法 可 以 投 资 证券 投 资 基金 的 、 在 中 华人 民 共 和国 境内 合 法 登 记 并存 续 或经 有关 政 府 部 门批 准 设立 并存 续 的 企 业法 人 、事 业法 人 、 社 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 合 格 境 外机 构 投 资者 : 指 符 合 相关 法 律 法规 规 定 可 以 投资 于 在 中国 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 投 资 者 :指 个 人 投资 者 、 机 构 投资 者 和 合格 境 外 机 构 投资 者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1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指 依 基 金 合 同和 招 募 说明 书 合 法 取 得基 金 份 额的 投资 者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 销 售 机 构: 指 富 国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以 及符 合 《 销 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 规 定 的 其他 条 件, 取得 基 金 销 售业 务 资格 并与 基 金 管 理人 签 订了 基金 销 售 服 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 登 记 业 务: 指 基 金登 记 、 存 管 、过 户 、 清算 和 结 算 业 务, 具 体 内容 包括 投 资 者 基 金账 户 的建 立和 管 理 、 基金 份 额登 记、 基 金 销 售业 务 的确 认、 清 算 和 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 登 记 机 构: 指 办 理登 记 业 务 的 机构 。 基 金的 登 记 机 构 为富 国 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 或 接受 富 国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委 托代 为办 理 登 记 业务 的 机构 。本 基 金 的 登 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 、 基 金 账 户: 指 登 记机 构 为 投 资 者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管理 人所富国中债-1-3 年国开行债券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 基 金 交 易账 户 : 指销 售 机 构 为 投资 者 开 立的 、 记 录 投 资者 通 过 该销 售机 构 办 理 认 购、 申 购、 赎回 、 转 换 及转 托 管等 业务 而 引 起 的基 金 份额 变动 及 结 余 情 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 金 管 理 人向 中 国证 监会 办 理 基 金备 案 手续 完毕 , 并 获 得中 国 证监 会书 面 确 认 的 日期 29 、 基 金 合 同终 止 日 :指 基 金 合 同 规定 的 基 金合 同 终 止 事 由出 现 后 ,基 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 基 金 募 集期 : 指 自基 金 份 额 发 售之 日 起 至发 售 结 束 之 日止 的 期 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 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 指销售 机构 在规定 时间 受理投 资者 申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申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5、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务规则》 : 指 《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 基 金 管 理 人所 管 理的 开放 式 证 券 投资 基 金登 记方 面 的 业 务规 则 ,由 基金 管 理 人 和 投资 者共同遵守 38 、 认 购 : 指在 基 金 募集 期 内 , 投 资者 根 据 基金 合 同 和 招 募说 明 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 申 购 : 指基 金 合 同生 效 后 , 投 资者 根 据 基金 合 同 和 招 募说 明 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 赎 回 : 指基 金 合 同生 效 后 ,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按 基 金 合 同和 招 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 基 金 转 换: 指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按照 基 金 合同 和 基 金 管 理人 届 时 有效 公告 规 定 的 条 件, 申 请将 其持 有 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 某 一 基 金的 基 金份 额转 换 为 基 金富国中债-1-3 年国开行债券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 转 托 管 :指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在 本基 金 的 不同 销 售 机 构 之间 实 施 的变 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 定 期 定 额投 资 计 划: 指 投 资 者 通过 有 关 销售 机 构 提 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 购 日 、 扣 款金 额 及扣 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 构于 每期 约 定 扣 款日 在 投资 者指 定 银 行 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 巨 额 赎 回: 指 本 基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基 金 净赎 回 申 请 ( 赎回 申 请 份额 总数 加 上 基 金 转换 中 转出 申请 份 额 总 数后 扣 除申 购申 请 份 额 总数 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入 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A 类基金份额:指 收取认购费、申购费, 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 销售服务 费的一类基金份额 46、C 类基金份 额:指 不收取认购费 、申购费 ,但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 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 47、元:指人民币元 48 、 基 金 收 益: 指 基 金投 资 所 得 债 券利 息 、 买卖 证 券 价 差 、银 行 存 款利 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 、 基 金 资 产总 值 : 指基 金 拥 有 的 各类 有 价 证券 、 银 行 存 款本 息 、 基金 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 、 基 金 资 产估 值 : 指计 算 评 估 基 金资 产 和 负债 的 价 值 , 以确 定 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 、 摆 动 定 价机 制 : 指当 开 放 式 基 金遭 遇 大 额申 购 赎 回 时 ,通 过 调 整基 金份 额 净 值 的 方式 , 将基 金调 整 投 资 组合 的 市场 冲击 成 本 分 配给 实 际申 购、 赎 回 的 投 资 者 , 从 而减 少 对存 量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益 的不 利 影 响 ,确 保 投资 者的 合 法 权 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4 、 流 动 性 受限 资 产 :指 由 于 法 律 法规 、 监 管、 合 同 或 操 作障 碍 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富国中债-1-3 年国开行债券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5 、 指 定 媒 介: 指 中 国证 监 会 指 定 的用 以 进 行信 息 披 露 的 报刊 、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媒介 56 、 不 可 抗 力: 指 基 金合 同 当 事 人 不能 预 见 、不 能 避 免 且 不能 克 服 的客 观事 件 富国中债-1-3 年国开行债券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第三部分


基 金管 理 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总经理:陈戈 电话: (021)20361818 联系人:赵瑛 注册资本:5.2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截止于 2018 年 8 月 31 日):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万宏源 证券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国际信托 股份有限公司 16.675% 公 司 设 立 了 投资 决 策 委员 会 和 风 险 控制 委 员 会等 专 业 委 员 会。 投 资 决策 委员 会 负 责 制 定基 金 投资 的重 大 决 策 和投 资 风险 管理 。 风 险 控制 委 员会 负责 公 司 日 常 运 作 的 风 险控 制 和管 理工 作 , 确 保公 司 日常 经营 活 动 符 合相 关 法律 法规 和 行 业 监 管规则,防范和化解运作风险、合规与道德风险。 公 司 目 前 下 设二 十 五 个部 门 、 三 个 分公 司 和 二个 子 公 司 , 分别 是 : 权益 投资 部 、 固 定 收益 投 资部 、固 定 收 益 专户 投 资部 、固 定 收 益 信用 研 究部 、固 定 收 益 策 略 研 究 部 、多 元 资产 投资 部 、 量 化投 资 部、 海外 权 益 投 资部 、 权益 专户 投 资 部 、 养 老 金 投 资部 、 权益 研究 部 、 集 中交 易 部、 机构 业 务 部 、零 售 业务 部、 营 销 管 理 部 、 客 户 服务 部 、电 子商 务 部 、 战略 与 产品 部、 合 规 稽 核部 、 风险 管理 部 、 计 划 财务部、 人力资源部、 综合管理部 (董事会办公室) 、 信息技术部、 运营部、 北京富国中债-1-3 年国开行债券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分 公 司 、 成都 分 公司 、广 州 分 公 司、 富 国资 产管 理 ( 香 港) 有 限公 司、 富 国 资 产 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权 益 投 资 部 :负 责 权 益类 基 金 产 品 的投 资 管 理; 固 定 收 益 投资 部 : 负责 固定 收 益 类 公 募产 品 和非 固定 收 益 类 公募 产 品的 债券 部 分 ( 包括 公 司自 有资 金 等 ) 的 投 资 管 理 ;固 定 收益 专户 投 资 部 :负 责 一对 一、 一 对 多 等非 公 募固 定收 益 类 专 户 的 投 资 管 理; 固 定收 益信 用 研 究 部: 建 立和 完善 债 券 信 用评 级 体系 ,开 展 信 用 研 究 等 , 为 公司 固 定收 益类 投 资 决 策提 供 研究 支持 ; 固 定 收益 策 略研 究部 : 开 展 固 定 收 益 投 资策 略 研究 ,统 一 固 定 收益 投 资中 台管 理 , 为 公司 固 定收 益类 投 资 决 策 和 执 行 提 供发 展 建议 、研 究 支 持 和风 险 控制 ;多 元 资 产 投资 部 :根 据法 律 法 规 、 公司规章制度、 契约要求, 在 授权范围内, 负 责 FOF 基金投 资运作 和跨资产、 跨 品 种 、 跨 策略 的 多元 资产 配 置 产 品的 投 资管 理。 量 化 投 资部 : 负责 公司 有 关 量 化 投 资 管 理 业务 ; 海外 权益 投 资 部 :负 责 公司 在中 国 境 外 (含 香 港) 的权 益 投 资 管 理;权益专户投资部: 负责社保、保险、QFII 、一对一、一对多等非 公募权益类 专 户 的 投 资管 理 ;养 老金 投 资 部 :负 责 养老 金( 企 业 年 金、 职 业年 金、 基 本 养 老 金 、 社 保 等) 及 类养 老金 专 户 等 产品 的 投资 管理 ; 权 益 研究 部 :负 责行 业 研 究 、 上 市 公 司 研究 和 宏观 研究 等 ; 集 中交 易 部: 负责 投 资 交 易和 风 险控 制; 机 构 业 务 部 : 负 责 年金 、 专户 、社 保 以 及 共同 基 金的 机构 客 户 营 销工 作 ;零 售业 务 部 : 管 理华东营销中心、 华中营销中心、 广东营销中心、 深圳营销中心、 北京营销中心、 东 北 营 销 中心 、 西部 营销 中 心 、 华北 营 销中 心, 负 责 公 募基 金 的零 售业 务 ; 营 销 管 理 部 : 负责 营 销计 划的 拟 定 和 落实 、 品牌 建设 和 媒 介 关系 管 理, 为零 售 和 机 构 业 务 团 队 、子 公 司等 提供 一 站 式 销售 支 持; 客户 服 务 部 :拟 定 客户 服务 策 略 , 制 定 客 户 服 务规 范 ,建 设客 户 服 务 团队 , 提高 客户 满 意 度 ,收 集 客户 信息 , 分 析 客 户 需 求 , 支持 公 司决 策; 电 子 商 务部 : 负责 基金 电 子 商 务发 展 趋势 分析 , 拟 定 并 落 实 公 司 电子 商 务发 展策 略 和 实 施细 则 ,有 效推 进 公 司 电子 商 务业 务; 战略与产 品 部 : 负 责开 发 、维 护公 募 和 非 公募 产 品, 协助 管 理 层 研究 、 制定 、落 实 、 调 整 公 司 发 展 战略 , 建立 数据 搜 集 、 分析 平 台, 为公 司 投 资 决策 、 销售 决策 、 业 务 发 展 、 绩 效 分析 等 提供 整合 的 数 据 支持 ; 合规 稽核 部 : 履 行合 规 审查 、合 规 检 查 、 合规咨询、 反洗钱、 合规宣导与培训、 合规监测等合规管理职责, 开展内部审计, 管 理 信 息 披露 、 法律 事务 等 ; 风 险管 理 部: 执行 公 司 整 体风 险 管理 策略 , 牵 头 拟富国中债-1-3 年国开行债券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定 公 司 风 险管 理 制度 与流 程 , 组 织开 展 风险 识别 、 评 估 、报 告 、监 测与 应 对 , 负 责 公 司 旗 下各 投 资组 合合 规 监 控 等; 信 息技 术部 : 负 责 软件 开 发与 系统 维 护 等 ; 运 营 部 : 负责 基 金会 计与 清 算 ; 计划 财 务部 :负 责 公 司 财务 计 划与 管理 ; 人 力 资 源部: 负责人力资源规划与管理; 综合管理部 (董事会办公室) : 负 责公司董事会 日常事务、 公司文秘管理、 公司 (内部) 宣传 、 信息调研、 行政后勤 管理等工作; 富 国 资 产 管理 ( 香港 )有 限 公 司 :证 券 交易 、就 证 券 提 供意 见 和提 供资 产 管 理 ; 富 国 资 产 管理 ( 上海 )有 限 公 司 :经 营 特定 客户 资 产 管 理以 及 中国 证监 会 认 可 的 其他业务。 截止到 2018 年 7 月 31 日,公司有员工 434 人,其中 69% 以上具有硕士以上 学历。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董事会成员 薛 爱 东 先 生 ,董 事 长 ,研 究 生 学 历 ,高 级 经 济师 。 历 任 交 通银 行 扬 州分 行监 察 室 副 主 任、 办 公室 主任 、 会 计 部经 理 、证 券部 经 理 , 海通 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 司 扬 州 营 业 部 总经 理 ,兴 安证 券 有 限 责任 公 司托 管组 组 长 , 海通 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 司 黑 龙 江 管 理 总部 总 经理 兼党 委 书 记 、上 海 分公 司总 经 理 兼 党委 书 记、 公司 机 关 党 委 书记兼总经理办公室主任。 陈 戈 先 生 , 董事 , 总 经理 , 研 究 生 学历 。 历 任国 泰 君 安 证 券有 限 责 任公 司研 究 所 研 究 员, 富 国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研 究员 、基 金 经 理 、研 究 部总 经理 、 总 经 理 助理、副总经理,2005 年 4 月至 2014 年 4 月任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 经理。 麦陈婉芬女士(Constance Mak), 董事,文学及商学学士,加拿大 特许会计 师。 现任 BMO 金融集团亚洲业务总经理 (General Manager, Asia,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 ,中 加贸易理事会董事和加拿大中文电视台顾问团的成员。历任 St. Margaret ’s College 教师,加拿大毕马威(KPMG )会计事务所的合伙人。 方 荣 义 先 生 ,董 事 , 博士 , 研 究 生 学历 , 高 级会 计 师 。 现 任申 万 宏 源证 券有 限 公 司 副 总经 理 、财 务总 监 、 首 席风 险 官、 董事 会 秘 书 。 历 任 北京 用友 电 子 财 务 技 术 有 限 公司 研 究所 信息 中 心 副 主任 , 厦门 大学 工 商 管 理教 育 中心 副教 授 , 中 国 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深圳市中心支行) 会计处副处长,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富国中债-1-3 年国开行债券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中 心 支 行 非银 行 金融 机构 处 处 长 ,中 国 银行 业监 督 管 理 委员 会 深圳 监管 局 财 务 会 计处处长、国有银行监管处处长,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裴 长 江 先 生 ,董 事 , 研究 生 学 历 。 现任 海 通 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司 副 总 经理 。历 任 上 海 万 国证 券 公司 研究 部 研 究 员、 闸 北营 业部 总 经 理 助理 、 总经 理, 申 银 万 国 证 券 公 司 闸北 营 业部 总经 理 、 浙 江管 理 总部 副总 经 理 、 经纪 总 部副 总经 理 , 华 宝 信托投 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监,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Edgar Normund Legzdins 先生,董事,本科学历,加拿大特许会计师。现任 BMO 金融集团国际业 务全球总裁(SVP & Managing Director,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1980 年至 1984 年在 Coopers & Lybrand 担任审计工 作;1984 年 加入加拿大 BMO 银行 金融集团蒙特利尔银行。 张 科 先 生 , 董事 , 本 科学 历 , 经 济 师。 现 任 山东 省 国 际 信 托股 份 有 限公 司固 有 业 务 管 理部 副 总经 理。 历 任 山 东省 国 际信 托股 份 有 限 公司 基 金贷 款部 业 务 员 、 基 金 投 资 部业 务 员、 基建 基 金 管 理部 业 务员 、基 建 基 金 管理 部 信托 经理 、 基 建 基 金管理部副总经理。 何 宗 豪 先 生 ,董 事 , 硕士 。 现 任 申 万宏 源 证 券有 限 公 司 计 划财 务 管 理总 部总 经 理 。 历 任人 民 银行 上海 市 徐 汇 区办 事 处计 划信 贷 科 、 组织 科 科员 ;工 商 银 行 徐 汇 区 办 事 处建 国 西路 分理 处 党 支 部代 书 记、 党支 部 书 记 兼分 理 处副 主任 ( 主 持 工 作) ; 上海申银证券公司财会部员工; 上海申银证券公司浦东公司财会部筹备负责 人 ; 上 海 申银 证 券公 司浦 东 公 司 财会 部 副经 理、 经 理 ; 申银 万 国证 券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浦 东 分 公司 财 会部 经理 、 申 银 万国 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 司 财会 管 理总 部部 门 经 理 、 总经理助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会管理总部副总经理、总经理。 黄 平 先 生 , 独立 董 事 ,研 究 生 学 历 。现 任 上 海盛 源 实 业 ( 集团 ) 有 限公 司董 事局主席。 历任上海市劳改局政治处主任; 上海华夏立向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盛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总裁。 季文冠先生, 独立董事, 研究生学历。 现任上海金融业联合会常务副理事长。 历 任 上 海 仪器 仪 表研 究所 计 划 科 副科 长 、办 公室 副 主 任 、办 公 室主 任、 副 所 长 ; 上海市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办公室副主任、 办公室主任、 局长助理、 副局 长、 党 组 副 书 记;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 政 府办 公 室主 任、 外 事 办 公室 主 任、 区政 府 党 组 成 员 ; 上 海 市松 江 区区 委常 委 、 副 区长 ; 上海 市金 融 服 务 办公 室 副主 任、 中 共 上 海富国中债-1-3 年国开行债券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市金融工作委员会书记;上海市政协常委、上海市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主任。 伍时焯 (Cary S. Ng ) 先生, 独立董事, 研究生学历, 加拿大特许会计师。 现 任圣力嘉学院 (Seneca College ) 工商系会计及 财务金融科教授。1976 年加入加拿 大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的前身 Thorne Riddell 公司担任审计工作,有 30 余年财务管 理及信息系统项目管理经验, 曾任职在 Neo Materials Technologies Inc. 前身 AMR Technologies Inc., MLJ Global Business Developments Inc., UniLink Tele.com Inc. 等 国际性公司为首席财务总监(CFO )及财务副 总裁。 李 宪 明 先 生 ,独 立 董 事, 研 究 生 学 历。 现 任 上海 市 锦 天 城 律师 事 务 所律 师、 高级合伙人。历任吉林大学法学院教师。 2、监事会成员 付 吉 广 先 生 ,监 事 长 ,研 究 生 学 历 。现 任 山 东省 国 际 信 托 股份 有 限 公司 风控 总 监 。 历 任济 宁 信托 投资 公 司 投 资部 科 员; 济宁 市 留 庄 港运 输 总公 司董 事 、 副 总 经 理 ; 山 东省 国 际信 托投 资 有 限 公司 投 行业 务部 业 务 经 理、 副 经理 ;山 东 省 国 际 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稽核法律部经理; 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信托业务四部经理。 侍旭先生, 监事, 研究生学历。 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副总经理, 历 任 海 通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稽 核 部二 级 部副 经理 、 二 级 部经 理 、稽 核部 总 经 理 助 理等。 沈 寅 先 生 , 监事 , 本 科学 历 。 现 任 申万 宏 源 证券 有 限 公 司 合规 与 风 险管 理中 心 法 律 合 规总 部 副总 经理 , 公 司 律师 , 兼任 上海 仲 裁 委 员会 仲 裁员 。历 任 上 海 市 高 级 人 民 法院 助 理研 究 员 , 上 海 市中 级 人民 法院 、 上 海 市第 二 中级 人民 法 院 助 理 审 判 员 、 审判 员 、审 判组 长 , 办 公室 综 合科 科长 , 申 银 万国 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 司 办 公室主任助理。 张晓燕女士, 监事, 博士。 现任蒙特利尔银行亚洲区和蒙特利尔银行 (中国) 有 限 公 司 首席 风 险官 。历 任 美 国 加州 理 工学 院化 学 系 研 究员 ; 加拿 大多 伦 多 大 学 化 学 系 助 理教 授 ;蒙 特利 尔 银 行 市场 风 险管 理部 模 型 发 展和 风 险审 查高 级 经 理 ; 蒙 特 利 尔 银行 操 作风 险资 本 管 理 总监 ; 道明 证券 交 易 风 险管 理 部副 总裁 兼 总 监 ; 华侨银行集团市场风险控制主管;新加坡交易所高级副总裁和风险管理部主管。 李 雪 薇 女 士 ,监 事 , 研究 生 学 历 。 现任 富 国 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 运 营 部运 营总富国中债-1-3 年国开行债券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监 。 历 任 富国 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 资金 清 算员 、登 记 结 算 主管 、 运营 总监 助 理 、 运 营部运营副总监。 肖 凯 先 生 , 监事 , 博 士。 现 任 富 国 基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集 中 交易 部 风 控总 监。 历 任 上 海 金新 金 融工 程研 究 院 部 门经 理 、友 联战 略 管 理 中心 部 门经 理、 富 国 基 金 管理有限公司监察部风控监察员、高级风控监察员、稽核副总监。 杨 轶 琴 女 士 ,监 事 , 本科 学 历 。 现 任富 国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零 售 业 务部 零售 总 监 助 理 。历 任 辽宁 省证 券 公 司 北京 西 路营 业部 客 户 经 理、 富 国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客户服务经理、营销策划经 理、销售支持经理、高级销售支持经理。 沈 詹 慧 女 士 ,监 事 , 本科 学 历 。 现 任富 国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人 力 资 源部 人力 资 源 总 监 助理 。 历任 上海 交 通 大 学南 洋 中学 教师 、 博 朗 软件 开 发( 上海 ) 有 限 公 司 招 聘 主 管、 思 源电 气股 份 有 限 公司 人 事行 政部 部 长 、 富国 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 人 事经理。 3、督察长 赵瑛女士, 研究生学历, 硕士学位。 曾任职于海通证券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 上海国盛 (集团) 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 与风险管理总部、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与风控部;2015 年 7 月加 入 富 国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 监察 稽 核部 总经 理 , 现 任富 国 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 督察长。 4、经营管理层人员 陈戈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 林 志 松 先 生 ,本 科 学 历, 工 商 管 理 硕士 学 位 。曾 任 漳 州 进 出口 商 品 检验 局秘 书 、 晋 江 进 出口 商 品 检验 局 办 事 处 负责 人 、 厦门 证 券 公 司 业务 经 理 ;1998 年 10 月 参 与 富 国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筹 备, 历 任监 察稽 核 部 稽 察员 、 高级 稽察 员 、 部 门 副经理、部门经理、督察长,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陆 文 佳 女 士 ,研 究 生 学历 , 硕 士 学 位。 曾 任 中国 建 设 银 行 上海 市 分 行职 员,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市场总监、副营销总裁;2014 年 5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 笑 薇 女 士 ,研 究 生 学历 , 博 士 学 位, 高 级 经济 师 。 曾 任 国家 教 委 外资 贷款 办公室项目官员, 摩根 士丹利资本国际 Barra 公司 (MSCI BARRA )BARRA 股票富国中债-1-3 年国开行债券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风险评估部高级研究员, 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公司 (Barclays Global Investors)大 中华主动股票投资总监、高级基金经理及高级研究员;2009 年 6 月加入富国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 , 历任 基金 经 理 、 量化 与 海外 投资 部 总 经 理、 公 司总 经理 助 理 , 现 任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朱少醒先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2000 年 6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 历 任 产品 开 发主 管、 基 金 经 理助 理 、基 金经 理 、 研 究部 总 经理 、权 益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 公司 总 经理 助理 , 现 任 富国 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 副总 经 理兼 权益 投 资 部 总 经理兼基金经理。 5、本基金基金经理 武磊, 博士, 2011 年 7 月至 2012 年 3 月任华泰联 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 2012 年 4 月至 2013 年 7 月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2013 年 8 月至 2014 年 10 月任国泰君安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市场部董事;2014 年 11 月至 2016 年 12 月任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2016 年 12 月加入富国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2017 年 3 月起任富国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目标齐 利一年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6 月起任富国鼎利纯债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7 月起任富国泓利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4 月起任富国臻利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5 月起任富国尊利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7 月起任富国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富国新 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6、投资决策委员会 公司投委会成员: 总经理陈戈, 分管副总经理朱少醒, 分管副总经理李笑薇。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富国中债-1-3 年国开行债券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 四) 基金管 理人 关于遵 守法 律法规 的承 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基金法》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办 法 》 、 《信 息 披 露办 法 》等 法 律法 规 的 行为 , 并承 诺 建立 健 全 的 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 健全的内 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 或者 职 务 之 便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富国中债-1-3 年国开行债券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违法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 定 , 泄 露在 任 职期 间知 悉 的 有 关证 券 、基 金的 商 业 秘 密、 尚 未依 法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基 金 投资 计划 等 信 息 ,或 利 用该 信息 从 事 或 者明 示 、 暗示 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 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 五) 基金管 理人 关于禁 止性 行为的 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 金 管 理 人 运用 基 金 财产 买 卖 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及 其控 股 股 东、 实际 控 制 人 或 者与 其 有重 大利 害 关 系 的公 司 发行 的证 券 或 者 承销 期 内承 销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重 大 关联 交易 的 , 应 当符 合 基金 的投 资 目 标 和投 资 策略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益 优 先原 则, 防 范 利 益冲 突 ,建 立健 全 内 部 审批 机 制和 评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合 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 交易 必 须事 先得 到 基 金 托管 人 的同 意, 并 按 法 律富国中债-1-3 年国开行债券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法 规 予 以 披露 。 重大 关联 交 易 应 提交 基 金管 理人 董 事 会 审议 , 并经 过三 分 之 二 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 如 法 律 、 行 政法 规 或 监管 部 门 取 消 或调 整 上 述禁 止 性 规 定 ,基 金 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 ( 六) 基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 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 基 金 投 资 计划 等 信息 ,或 利 用 该 信息 从 事或 者明 示 、 暗示 他 人 从事 相关 的 交 易 活 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七) 基金管 理人 的风险 管理 体系和 内部 控制制 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 对 上 述 各 种风 险 , 基金 管 理 人 建 立了 一 套 完整 的 风 险 管 理体 系 , 具体 包括 以下内容: (1) 建立风险管理环境。 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 目标, 设置 相应的组 织 机 构 , 配备 相 应的 人力 资 源 与 技术 系 统, 设定 风 险 管 理的 时 间范 围与 空 间 范 围 等内容。 (2) 识别风险。 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的原因。 (3) 分析风险。 检查 存在的控制措施, 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 果。 (4) 度量风险。 评估 风险水平的高低, 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 也有定量的度 量 手 段 。 定性 的 度量 是把 风 险 水 平划 分 为若 干级 别 , 每 一种 风 险按 其发 生 的 可 能 性 与 后 果 的严 重 程度 分别 进 入 相 应的 级 别。 定量 的 方 法 则是 设 计一 些风 险 指 标 , 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富国中债-1-3 年国开行债券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5) 处理风险。 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 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险, 则 承 担 它 ,但 需 加以 监控 。 而 对 较为 严 重的 风险 , 则 实 施一 定 的管 理计 划 , 对 于 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 监视与检查。 对 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 在必要 时加以改变。 (7) 报告与咨询。 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 使公司股东、 公司董事会、 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 全 面 性 原 则。 内 部 控制 制 度 覆 盖 公司 的 各 项业 务 、 各 个 部门 和 各 级人 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 独 立 性 原 则。 公 司 设立 独 立 的 督 察长 与 监 察稽 核 职能 部 门, 并 使 它们 保持 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 相 互 制 约 原则 。 公 司部 门 和 岗 位 的设 置 权 责分 明 、 相 互 牵制 , 并 通过 切实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 重要性原则 。 公 司 的发 展 必 须 建 立在 风 险 控制 完 善 和 稳 固的 基 础 上, 内部 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控制环境 公 司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重视 建 立 完 善 的公 司 治 理结 构 与 内 部 控制 体 系 。基 金管 理 人 在 董 事会 下 设立 有独 立 董 事 参加 的 风险 委员 会 , 负 责评 价 与完 善公 司 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公 司 监事 会负 责 审 阅 外部 独 立审 计机 构 的 审 计报 告 ,确 保公 司 财 务 报 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 司 管 理 层 在总 经 理 领导 下 , 认 真 执行 董 事 会确 定 的 内 部 控制 战 略 ,为 了有 效 贯 彻 公 司董 事 会制 定的 经 营 方 针及 发 展战 略, 设 立 了 总经 理 办公 会、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风险 控 制委 员会 等 委 员 会, 分 别负 责公 司 经 营 、基 金 投资 、风 险 管 理 的 重大决策。 富国中债-1-3 年国开行债券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此 外 , 公 司 设有 督 察 长, 全 权 负 责 公司 的 监 察与 稽 核 工 作 ,对 公 司 和基 金运 作 的 合 法 性、 合 规性 及合 理 性 进 行全 面 检查 与监 督 , 参 与公 司 风险 控制 工 作 , 发 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 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 投 资 目 标 产生 负 面影 响的 内 部 和 外部 因 素, 对公 司 总 体 经营 目 标产 生影 响 的 可 能 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③操作控制 公 司 内 部 组 织结 构 的 设计 方 面 , 体 现部 门 之 间职 责 有 分 工 ,但 部 门 之间 又相 互 合 作 与 制衡 的 原则 。基 金 投 资 管理 、 基金 运作 、 市 场 等业 务 部门 有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各 部门 的 操作 相互 独 立 , 并且 有 独立 的报 告 系 统 。各 业 务部 门之 间 相 互 核 对、相互牵制。 各 业 务 部 门 内部 工 作 岗位 分 工 合 理 、职 责 明 确, 形 成 相 互 检查 、 相 互制 约的 关系, 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 明 确 的 岗 位责 任 制 度基 础 上 , 设 置科 学 、 合理 、 标 准 化 的业 务 操 作流 程, 每 项 业 务 操作 有 清晰 、书 面 化 的 操作 手 册, 同时 , 规 定 完备 的 处理 手续 , 保 存 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信息与沟通 公 司 建 立 了 内部 办 公 自动 化 信 息 系 统与 业 务 汇报 体 系 , 通 过建 立 有 效的 信息 交 流 渠 道 ,保 证 公司 员工 及 各 级 管理 人 员可 以充 分 了 解 与其 职 责相 关的 信 息 , 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⑤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设立 了 独 立于 各 业 务 部 门的 监 察 稽核 职能部 门 ,履 行 内 部稽 核职 能 , 检 查 、评 价 公司 内部 控 制 制 度合 理 性、 完备 性 和 有 效性 , 监督 公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情 况 ,揭 示公 司 内 部 管理 及 基金 运作 中 的 风 险, 及 时提 出改 进 意 见 , 促 进 公 司 内部 管 理制 度有 效 地 执 行。 内 部稽 核人 员 具 有 相对 的 独立 性, 监 察 稽 核 报告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 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富国中债-1-3 年国开行债券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1)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 制度。 富国中债-1-3 年国开行债券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第四部分


基 金托 管 人 ( 一)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成立日期:1992 年 6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 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75 号 投资与托管业务部总经理:张博 电话: (010) 63636363 传真: (010) 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法 定 代 表 人 李晓 鹏 先 生 , 曾 任 中 国 工商 银 行 河南 省 分 行 党 组成 员 、 副行 长, 中 国 工 商 银行 总 行营 业部 总 经 理 ,中 国 工商 银行 四 川 省 分行 党 委书 记、 行 长 , 中 国 华 融 资 产管 理 公司 党委 委 员 、 副总 裁 ,中 国工 商 银 行 党委 委 员、 行长 助 理 兼 北 京 市 分 行 行长 , 中国 工商 银 行 党 委委 员 、副 行长 , 中 国 工商 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 司 党 委 委 员 、 副行 长 、执 行董 事 ; 中 国投 资 有限 责任 公 司 党 委副 书 记、 监事 长 ; 招 商 局 集 团 副 董事 长 、总 经理 、 党 委 副书 记 。曾 兼任 工 银 国 际控 股 有限 公司 董 事 长 、 工 银 金 融 租赁 有 限公 司董 事 长 、 工银 瑞 信基 金管 理 公 司 董事 长 ,招 商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董事 长 、招 商局 能 源 运 输股 份 有限 公司 董 事 长 、招 商 局港 口控 股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主席 、 招商 局华 建 公 路 投资 有 限公 司董 事 长 、 招商 局 资本 投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董 事 长、 招 商局 联合 发 展 有 限公 司 董事 长、 招 商 局 投资 发 展有 限公 司 董 事 长 等 职 务 。 现任 中 国光 大集 团 股 份 公司 党 委书 记、 董 事 长 ,兼 任 中国 光大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党委 书 记、 董事 长 , 中 国光 大 集团 有限 公 司 董 事长 , 中国 旅游 协 会 副 会 长 、 中 国 城市 金 融学 会副 会 长 、 中国 农 村金 融学 会 副 会 长。 武 汉大 学金 融 学 博 士富国中债-1-3 年国开行债券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研究生,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 行 长 张 金 良 先生 , 曾 任中 国 银 行 财 会部 会 计 制度 处 副 处 长 、处 长 、 副总 经理 兼任 IT 蓝图实施办公 室主任、 总经理, 中国 银行北京市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 中 国 银 行 副 行长 、 党委 委员 。 现 任 中国 光 大集 团股 份 公 司 执行 董 事、 党委 委 员 , 兼 任中国光大银行执行董事、行长、党委副书记。 张 博 先 生 , 曾任 中 国 光大 银 行 厦 门 分行 副 行 长, 西 安 分 行 行长 , 乌 鲁木 齐分 行 筹 备 组 组长 、 分行 行长 , 青 岛 分行 行 长, 光大 消 费 金 融公 司 筹备 组组 长 。 曾 兼 任中国光大银行电子银行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级) , 负责普惠贷款团队业务。 现任 中国光大银行投资与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 三) 基金托 管业 务经营 情况 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华夏睿磐泰利六个 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天弘尊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汇安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共 103 只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资 产规模 2777.81 亿元 。同时,开展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专户理财、企业年 金基金 、QDII 、 银 行 理 财、保 险债权 投资 计划 等资产 的托管 及信 托公 司资金 信托 计划、产业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 四) 基金托 管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 保 有 关 法 律法 规 在 基金 托 管 业 务 中得 到 全 面严 格 的 贯 彻 执行 ; 确 保基 金托 管 人 有 关 基金 托 管的 各项 管 理 制 度和 业 务操 作规 程 在 基 金托 管 业务 中得 到 全 面 严 格的贯 彻 执行 ; 确保 基金 财 产 安 全; 保 证基 金托 管 业 务 稳健 运 行; 保护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内 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 所有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 (2) 预防性原则。 树立 “预防为主” 的管理理念, 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内 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 及时性原则。 建 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 发 现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富国中债-1-3 年国开行债券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4) 独立性原则。 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行机构, 业务操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 国 光 大 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 司 董 事 会 下设 风 险 管理 委 员 会 、 审计 委 员 会, 委员 会 委 员 由 相关 部 门的 负责 人 担 任 ,工 作 重点 是对 总 行 各 部门 、 各类 业务 的 风 险 和 内 控 进 行 监督 、 管理 和协 调 , 建 立横 向 的内 控管 理 制 约 体制 。 各部 门负 责 分 管 系 统 内 的 内 部控 制 的组 织实 施 , 建 立纵 向 的内 控管 理 制 约 体制 。 投资 与托 管 业 务 部 建 立 了 严 密的 内 控督 察体 系 , 设 立了 风 险管 理处 , 负 责 证券 投 资基 金托 管 业 务 的 风险管理。 4、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与托管业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 《基金法》 、 《 中 华 人民 共 和国 商 业银 行 法 》 、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运 作 办法 》 、 《 销售 办 法 》 等 法 律 、 法 规的 要 求, 并根 据 相 关 法律 法 规制 订、 完 善 了 《中 国 光大 银行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业 务 内 部控 制规 定 》 、 《 中 国 光大 银 行投 资 与 托管 业 务 部保 密规 定 》 等 十 余 项 规 章 制度 和 实施 细则 , 将 风 险控 制 落实 到每 一 个 工 作环 节 。中 国光 大 银 行 投 资与托管业务部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 在重要岗位 (基金清算、 基 金 核 算 、监 督 稽核 )还 建 立 了 安全 保 密区 ,安 装 了 录 像监 视 系统 和录 音 监 听 系 统,以保障基金信息的安全。 ( 五)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 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根 据 法 律 、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等 的 要 求, 基 金 托管 人 主 要 通 过定 性 和 定量 相结 合 、 事 前 监督 和 事后 控制 相 结 合 、技 术 与人 工监 督 相 结 合等 方 式方 法, 对 基 金 投 资 品 种 、 投资 组 合比 例每 日 进 行 监督 ; 同时 ,对 基 金 管 理人 就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 计 算 、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 报 酬的 计 提和 支付 、 基 金 收益 分 配、 基金 费 用 支 付 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现 基 金 管理 人 的 违 反 法律 、 法 规和 基 金 合 同 等规 定 的 行为 ,及 时 以 书 面 或电 话 形式 通知 基 金 管 理人 限 期纠 正, 基 金 管 理人 收 到通 知后 应 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 以书 面 形式 对基 金 托 管 人发 出 回函 。在 限 期 内 ,基 金 托管 人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行 复 查, 督促 基 金 管 理人 改 正。 基金 管 理 人 对基 金 托管 人通 知 的 违 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富国中债-1-3 年国开行债券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第五部分


相 关服 务 机 构 (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1、直销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 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直销网点:直销中心 直销中心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 588 号宝地广场 A 座 23 楼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 、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20513177 联系人:孙迪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2、其他销售 机构 基 金 管 理 人 可根 据 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 要求 , 选 择其 它 符 合 要 求的 机 构 销售 本基 金,并及时公告。 ( 二) 登记机 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电话: (021)20361818 传真: (021)20361616 联系人:徐慧 富国中债-1-3 年国开行债券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 三) 出具法 律意 见书的 律师 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 陈颖华 ( 四) 审计基 金财 产的会 计师 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 :毛鞍宁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蒋燕华 经办注册会计师: 蒋燕华、石静筠


富国中债-1-3 年国开行债券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第六部分


基 金的 募 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销售办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18 年 8 月 29 日证监许可【2018】 1394 号文注册。 本基金的类别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运作方式为 契约型开放 式。 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 一)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在 发 售 期 内 ,本 基 金 面向 个 人 投 资 者、 机 构 投资 者 、 合 格 境外 机 构 投资 者同 时 发 售 。 基金 管 理人 可根 据 基 金 销售 情 况在 募集 期 限 内 适当 延 长或 缩短 基 金 发 售 时间,并及时公告。 ( 二) 发售对 象 符 合 法 律 法 规规 定 的 可投 资 于 证 券 投资 基 金 的个 人 投 资 者 、机 构 投 资者 和合 格 境 外 机 构投 资 者以 及法 律 法 规 或中 国 证监 会允 许 购 买 证券 投 资基 金的 其 他 投 资 者。 ( 三) 基金的 最低 募集份 额总 额 和募 集金 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 四) 发售方 式 通 过 各 销 售 机构 公 开 发售 , 各 销 售 机构 的 具 体名 单 见 基 金 份额 发 售 公告 以及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 五) 基金份 额的 类别 本 基 金 根 据 认购 费 、 申购 费 、 销 售 服务 费 收 取方 式 的 不 同 ,将 基 金 份额 分为 不同的类别。 收取认购费、 申购费, 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富国中债-1-3 年国开行债券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 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根 据 基 金 销 售情 况 , 基金 管 理 人 在 不违 反 法 律法 规 规 定 且 对已 有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利 益 无实 质 性不 利影 响 的 情 况下 , 经与 基金 托 管 人 协商 一 致, 在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增 加 新的 基 金份 额类 别 、 调 整现 有 基金 份额 类 别 的 费率 ( 基金 管理 费 和 基 金 托管费除外) 、 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规则等, 调整 实 施 前 基 金管 理 人需 依照 《 信 息 披露 办 法》 的规 定 在 指 定媒 介 公告 并报 中 国 证 监 会备案。 ( 六) 认购原 则 1、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 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 费用按每 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 确 实 接 收 到认 购 申请 。认 购 的 确 认以 登 记机 构的 确 认 结 果为 准 。对 于认 购 申 请 及 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 七) 认购费 用 募集期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 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 收 取 认 购 费用 , 而是 从本 类 别 基 金资 产 中计 提销 售 服 务 费。 各 销售 机构 销 售 的 份 额类别以其业务规定为准,敬请投资者留意。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 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具体如下: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 养老金客户的认购费 率见下表: 认购 金额 (M ) 认 购费 率 M <100 万元 0.12% 100 万元 ≤M <500 万元 0.06% M ≥500 万元 1000 元/ 笔 富国中债-1-3 年国开行债券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上述特定认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 老 金 客 户 ,包 括 基本 养老 基 金 与 依法 成 立的 养老 计 划 筹 集的 资 金及 其投 资 运 营 收 益 形 成 的 补充 养 老基 金等 , 具 体 包括 : 全国 社会 保 障 基 金; 可 以投 资基 金 的 地 方 社 会 保 障 基金 ; 企业 年金 单 一 计 划以 及 集合 计划 ; 企 业 年金 理 事会 委托 的 特 定 客 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 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 将 来 出 现 经养 老 基 金监 管 部 门 认 可的 新 的 养老 基 金 类 型 ,本 公 司 将在 招募 说 明 书 更 新时 或 发布 临时 公 告 将 其纳 入 养老 金客 户 范 围 ,并 按 规定 向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 除上述养老金客户外,其他投资者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见下 表: 认 购金 额 (M ) 认 购费 率 M <100万元 0.40% 100万元≤M <500万元 0.20% M ≥500万元 1000 元/ 笔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 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 八) 认购期 认购 资金及 利息 的处理 方式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将 基 金 募集 期 间 募 集 的资 金 存 入专 门 账 户 , 在基 金 募 集行 为结 束 前 , 任 何人 不 得动 用。 有 效 认 购款 项 在募 集期 间 产 生 的利 息 将折 算为 基 金 份 额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 九) 基金认 购份 额的计 算 1、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时 收取认购费用,认购 C 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费用。 2、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 的方式。A 类基金份额 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 用和净 认购金额。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富国中债-1-3 年国开行债券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 购 份 额 的 计算 保 留 到小 数 点 后 两 位, 小 数 点两 位 以 后 的 部分 四 舍 五入 ,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则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40% , 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5.00 元, 则可认购基金份 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 (1+0.40% )=99,601.59 元 认购费用=100,000-99,601.59=398.41 元 认购份额=(99,601.59+55.00 )/1.00 =99,659.59 份 即:该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5.00 元,可得到 99,659.59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 某投资者 (养老金 客户) 投资 2,000,000 元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 认购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 , 则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06% , 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1,100.00 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2,000,000/ (1+0.06% )=1,998,800.72 元 认购费用=2,000,000-1,998,800.72 =1,199.28 元 认购份额=(1,998,800.72+1,100.00 )/1.00 =1,999,900.72 份 即: 该投资者 (养老金 客户) 投资 2,000,000 元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 认购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 ,假 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1,100.00 元,可得 到 1,999,900.72 份 A 类 基金份额。 3、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 购 份 额 的 计算 保 留 到小 数 点 后 两 位, 小 数 点两 位 以 后 的 部分 四 舍 五入 ,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富国中债-1-3 年国开行债券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例: 某投资者 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 息为 5.50 元,则可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5.50)/1.00=10,005.50 份 即: 该投资者 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 息为 5.50 元,可得到 10,005.50 份 C 类基金份额。 ( 十) 基金认 购金 额的限 制 基金管理人规定,本基金的认购金额起点为人民币 10 元(含认购费) 。 投 资 者 通 过 销售 机 构 认购 本 基 金 时 ,除 需 满 足基 金 管 理 人 最低 认 购 金额 限制 外 , 当 销 售机 构 设定 的最 低 金 额 高于 上 述金 额限 制 时 , 投资 者 还应 遵循 相 关 销 售 机构的业务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网 点 接 受 首 次 认 购 申 请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单 笔 人 民 币 50,000 元 (含认购费) ,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20,000 元(含认购费) 。已在直 销网 点 有 认购 过 本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的 其 他基 金记 录 的 投 资者 不 受首 次认 购 最 低 金 额 的 限 制 ,本 基 金直 销网 点 单 笔 最低 认 购金 额可 由 基 金 管理 人 酌情 调整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上 交 易系 统办 理 基 金 认购 业 务的 不受 直 销 网 点单 笔 认购 最低 金 额 的 限 制,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认购费) ,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 购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认购费) 。 (十 一 )基金 份额 的认购 和持 有限额 如本基金单个 投资者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 基 金 管 理 人可 以 采取 比例 确 认 等 方式 对 该投 资 者 的 认 购 申请 进 行限 制。 基 金 管 理 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 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 基 金 管 理 人有 权 拒绝 该等 全 部 或 者部 分 认购 申请 。 投 资 者认 购 的基 金份 额 数 以 基 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 对 每 个账 户 的 认 购 和持 有 基 金份 额 的 限 制 进行 调 整 ,具 体限 制请参见相关公告。 富国中债-1-3 年国开行债券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第 七 部分


基 金合 同 的 生 效 ( 一) 基金备 案的 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 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 集 期 届 满或 者 基金 管理 人 依 据 法律 法 规及 招募 说 明 书 可以 决 定停 止基 金 发 售 ,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 金 募 集 达 到基 金 备 案条 件 的 , 自 基金 管 理 人办 理 完 毕 基 金备 案 手 续并 取得 中 国 证 监 会书 面 确认 之日 起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否 则 基 金 合同 不 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收 到 中 国证 监 会确 认文 件 的 次 日对 基 金合 同生 效 事 宜 予以 公 告。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基 金 募 集期 间 募集 的资 金 存 入 专门 账 户, 在基 金 募 集 行为 结 束前 ,任 何 人 不 得 动用。 ( 二) 基金合 同不 能生效 时募 集资金 的处 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 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税后) ; 3、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 三) 基金存 续期 内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 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 出 解 决 方案 , 如转 换运 作 方 式 、与 其 他基 金合 并 或 者 终止 基 金合 同等 , 并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富国中债-1-3 年国开行债券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第 八 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 一) 申购和 赎回 场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与 赎 回 将通 过 销 售 机 构进 行 。 具体 的 销 售 机 构将 由 基 金管 理人 在 更新 的 招募 说 明书 或其 他 相 关 公告 中 列明 。基 金 管 理 人可 根 据情 况变 更 或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并 予 以公 告。 基 金 投 资者 应 当在 销售 机 构 办 理基 金 销售 业务 的 营 业 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二) 申购和 赎回 的开放 日及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 资 者 在 开 放日 办 理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和 赎 回 ,具 体 办 理 时 间为 上 海 证券 交易 所 、 深 圳 证券 交 易所 的正 常 交 易 日的 交 易时 间, 但 基 金 管理 人 根据 法律 法 规 、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不可抗力, 或者新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 证 券/ 期货 交 易 所 交 易时 间 变更 或其 他 特 殊 情况 , 基金 管理 人 将 视 情况 对 前述 开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应 的 调整 ,但 应 在 实 施日 前 依照 《信 息 披 露 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 确 定 申 购 开始 与 赎 回开 始 时 间 后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在 申 购 、赎 回 开 放日 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得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 之 外的 日 期 或者 时 间 办 理 基金 份 额 的申 购、 赎 回 或 者 转换 。 投资 者在 基 金 合 同约 定 之外 的日 期 和 时 间提 出 申购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登 记机 构 确认 接受 的 , 其 基金 份 额申 购、 赎 回 价 格为 下 一开 放日 基 金 份 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 三) 申购与 赎回 的原则 1 、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申 购 、 赎 回价 格 以 申请当 日 收 市 后计 算 的 基金份 额 净富国中债-1-3 年国开行债券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者认 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 投资者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间、 处 理 规 则 等 在遵 守 基金 合同 和 招 募 说明 书 规定 的前 提 下 , 以各 销 售机 构的 具 体 规 定 为准;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可在 法 律 法规 允 许 的 情 况下 , 对 上述 原 则 进 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四) 申购与 赎回 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者 必 须 根据 销 售 机构 规 定 的 程 序, 在 开 放日 的 具 体 业 务办 理 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 资 者 申 购 基金 份 额 时, 必 须 在 规 定的 时 间 内全 额 交 付 申 购款 项 , 否则 所提 交的申购申请无效。 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投 资 者 在 提 交赎 回 申 请时 须 持 有 足 够的 基 金 份额 余 额 , 否 则所 提 交 的赎 回申 请 无 效 。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在 规 定 的时 间 内递 交赎 回 申 请 ,赎 回 成立 ;登 记 机 构 确 认赎回申请时,赎回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 T 日赎 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 括该日) 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 讯 系 统 故障 、 银行 数据 交 换 系 统故 障 或其 他非 基 金 管 理人 及 基金 托管 人 所 能 控 制 的 因 素 影响 业 务处 理流 程 , 则 赎回 款 顺延 至上 述 情 形 消除 后 的下 一个 工 作 日 划 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银 行账 户 。 在 发生 巨 额赎 回或 基 金 合 同载 明 的其 他暂 停 赎 回 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 在 法 律法 规 和 基 金 合同 允 许 的范 围 内 , 对 上述 业 务 办理 时间富国中债-1-3 年国开行债券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进 行 调 整 ,基 金 管理 人必 须 在 调 整实 施 前依 照《 信 息 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 定 在 指 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以 交 易 时间 结 束 前 受 理有 效 申 购和 赎 回 申 请 的当 天 作 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 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 网 点 柜 台或 以 销售 机构 规 定 的 其他 方 式查 询申 请 的 确 认情 况 。因 投资 者 未 及 时 进 行 查 询 而造 成 的后 果由 其 自 行 承担 。 若申 购不 成 立 或 无效 , 则申 购款 项 本 金 退 还给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基 金 销 售 机 构对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的 受理 并 不 代表 申 请 一 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 机 构 确 实接 收 到申 购、 赎 回 申 请。 申 购、 赎回 的 确 认 以登 记 机构 的确 认 结 果 为 准。对于申请及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 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 五) 申购和 赎回 的数量 限制 1、基金管理人规定,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 , 投 资 者 通 过销 售 机构 申购 本 基 金 时, 除 需满 足基 金 管 理 人最 低 申购 金额 限 制 外 , 当 销 售 机 构设 定 的最 低金 额 高 于 上述 金 额限 制时 , 投 资 者还 应 遵循 相关 销 售 机 构 的业务规定。 直销网点单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含申购 费) ,追 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20,000 元( 含申购费) ;已在直销网点有该基金 认 购 记 录 的投 资 者不 受首 次 申 购 最低 金 额的 限制 。 其 他 销售 网 点的 投资 者 欲 转 入 直销网点进 行 交 易要 受直 销 网 点 最低 申 购金 额的 限 制 。 投资 者 当期 分配 的 基 金 收 益 转 购 基 金份 额 时, 不受 最 低 申 购金 额 的限 制。 通 过 基 金管 理 人网 上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申 购业 务 的不 受直 销 网 点 单笔 申 购最 低金 额 的 限 制, 申 购最 低金 额 为 单 笔 人民币 1 元 (含申购费)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调整本基金申购的最低金 额。 投 资 者 可 多 次申 购 , 但单 一 投 资 者 持有 基 金 份额 数 不 得 达 到或 超 过 基金 份额 总数的 50%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 ) 。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销 售 机 构 赎 回 时 , 每 次 对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不 得 低 于富国中债-1-3 年国开行债券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0.01 份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 0.01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申请赎回。但各销售机构对交易 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 当日申购金额限制、 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采 取设 定单 一 投 资 者申 购 金额 上限 或 基 金 单日 净 申购 比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暂 停基 金申 购 等 措 施, 切 实保 护存 量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基 于 投资 运作 与 风 险 控制 的 需要 ,可 采 取 上 述措 施 对基 金规 模 予 以 控 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 的 数 量 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 必 须 在调 整 实施 前依 照 《 信 息披 露 办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申购 费 用和 赎回费 用 1、申购费率 投 资 者 申 购 本基 金 份 额时 , 需 交 纳 申购 费 用 。投 资 者 如 果 有多 笔 申 购, 适用 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 费 , 而 是 从本 类 别基 金资 产 中 计 提销 售 服务 费。 各 销 售 机构 销 售的 份额 类 别 以 其 业务规定为准,敬请投资者留意。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 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具体如下: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 见下表: 申 购金 额 (M ) 申 购费 率 M <100 万元 0.15% 100 万元≤M <500 万元 0.09% 富国中债-1-3 年国开行债券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M ≥500 万元 1000 元/ 笔 注:上述特定申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本 A 类基金份额的养 老 金 客 户 ,包 括 基本 养老 基 金 与 依法 成 立的 养老 计 划 筹 集的 资 金及 其投 资 运 营 收 益 形 成 的 补充 养 老基 金等 , 具 体 包括 : 全国 社会 保 障 基 金; 可 以投 资基 金 的 地 方 社 会 保 障 基金 ; 企业 年金 单 一 计 划以 及 集合 计划 ; 企 业 年金 理 事会 委托 的 特 定 客 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 将 来 出 现 经养 老 基 金监 管 部 门 认 可的 新 的 养老 基 金 类 型 ,本 公 司 将在 招募 说 明 书 更 新时 或 发布 临时 公 告 将 其纳 入 养老 金客 户 范 围 ,并 按 规定 向中 国证监会 备案。 除上述养老金客户外,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 表: 申 购金 额 (M ) 申 购费 率 M <100 万元 0.50% 100 万元≤M <500 万元 0.30% M ≥500 万元 1000 元/ 笔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赎回费率 (1)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投资者认 ( 申) 购本 基金所对应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时间递减。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适 用相同费率, 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 时间 (N ) 赎 回费 率 N <7 日 1.50% 7 日≤N <30 日 0.10% N ≥30 日 0.00%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 的 计 算 , 以 该 份 额 自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之 日 开 始 计 算 。 ) (2)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富国中债-1-3 年国开行债券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 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 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 、 在 对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 无 实质 性 不 利影响 的 情 况 下, 履 行 适当程 序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可 以 在法 律法 规 规 定 和基 金 合同 约定 的 范 围 内调 整 费率 或收 费 方 式 , 并 最 迟 应 于新 的 费率 或收 费 方 式 实施 日 前依 照《 信 息 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 定 在 指 定媒介上公告。 4、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不 违 反 法 律法 规 规定 及基 金 合 同 约定 的 情形 下根 据 市 场 情况 制 定基 金促 销 计 划 , 针 对 投 资 者定 期 或不 定期 地 开 展 基金 促 销活 动。 在 基 金 促销 活 动期 间, 按 相 关 监 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本基金的销售费率。 ( 七) 申购份 额与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者 (非养老 金客户) 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则 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50%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 ,则其可得到 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 (1+0.50% )=39,801.00 元 申购费用=40,000-39,801.00=199.00 元 申购份额=39,801.00/1.0400=38,270.19 份 富国中债-1-3 年国开行债券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即: 该投资者 (非养老 金客户) 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假 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可得到 38,270.19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 某投资者 (养老金 客户) 投资 2,000,000 元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本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 则 对 应 的 申 购 费 率 为 0.09%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2,000,000/ (1+0.09% )=1,998,201.62 元 申购费用=2,000,000-1,998,201.62=1,798.38 元 申购份额=1,998,201.62/1.0400=1,921,347.71 份 即: 该投资者 (养老金 客户) 投资 2,000,000 元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假 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可得 到 1,921,347.71 份 A 类基金份额。 (2)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者 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 1.1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1500=8,695.65 份 即: 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 1.1500 元,则其可得到 8,695.65 份 C 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持 有时间为 20 日,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 0.10% ,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2500×10,000=12,500.00 元 富国中债-1-3 年国开行债券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赎回费用=12,500.00 ×0.10% =12.50 元 赎回金额=12,500.00 -12.50=12,487.5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 份额,持有时间为 20 日,假设赎 回当日 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250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12,487.50 元。 例: 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持有时间大于 30 日, 则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 假设赎回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00 元,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1.0800=10,800.00 元 赎回费用=10,800.00 ×0% =0.00 元 净赎回金额=10,800.00-0.00=10,800.00 元 即:该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C 类基金 份额,持有时间大于 30 日,假 设赎回日 C 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净 赎回金额为 10,800.00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T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在 当天收 市 后 计算,并在 T+1 日内 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 购 的 有 效 份额 为 净 申购 金 额 除 以 当日 该 类 基金 份 额 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 有效 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 回 金 额 为 按实 际 确 认的 有 效 赎 回 份额 乘 以 当日 该 类 基 金 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 扣 除 相应 的 费用 ,赎 回 金 额 单位 为 元。 上述 计 算 结 果均 按 四舍 五入 方 法 , 保 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调 整 基 金 份额 净 值, 以确 保 基 金 估值 的 公平 性。 具 体 处 理原 则 及操 作规 范 遵 循 相富国中债-1-3 年国开行债券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 ( 八) 拒绝或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 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6、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 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 采 用 估 值技 术 仍导 致公 允 价 值 存在 重 大不 确定 性 时 , 经与 基 金托 管人 协 商 确 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6、7、8、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 接 受 投 资者 的 申购 申请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根 据 有 关 规定 在 指定 媒介 上 刊 登 暂 停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第 4、 5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的,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 金 管 理 人有 权 采取 设定 单 一 投 资者 申 购金 额上 限 或 基 金单 日 净申 购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购 、 暂停 基金 申 购 等 措施 。 基金 管理 人 基 于 投资 运 作与 风险 控 制 的 需 要,也可以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如 果 投 资 者 的申 购 申 请被 全 部 或 部 分拒 绝 的 ,被 拒 绝 的 申 购款 项 本 金将 退还 给 投 资 者 ,基 金 管理 人及 基 金 托 管人 不 承担 该退 回 款 项 产生 的 利息 等损 失 。 在 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富国中债-1-3 年国开行债券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 九) 暂停赎 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可 暂 停接 受 投 资者 的 赎 回 申 请或 延 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时。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 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 采 用 估 值技 术 仍导 致公 允 价 值 存在 重 大不 确定 性 时 , 经与 基 金托 管人 协 商 确 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之 一 且 基金 管 理 人 决 定暂 停 接 受投 资 者 的 赎 回申 请 或 延 缓 支付 赎 回 款 项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及 时 报中 国 证监 会备 案 , 已 确认 的 赎回 申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支 付 ;如 暂时 不 能 足 额支 付 ,应 将可 支 付 部 分按 单 个账 户申 请 量 占 申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 述 情 形 , 按基 金 合同 的相 关 条 款 处理 。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在申 请 赎回 时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未 获 受理 部分 予 以 撤 销。 在 暂停 赎回 的 情 况 消除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及 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 十)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开 放 日 内的 基 金 份 额 净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 基金 转换中转 出申 请 份额 总数 后 扣 除 申购 申 请份 额总 数 及 基 金转 换 中转 入申 请 份 额 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额 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可 以 根 据基 金 当 时 的 资产 组 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富国中债-1-3 年国开行债券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 支 付 投 资者 的 赎回 申请 而 进 行 的财 产 变现 可能 会 对 基 金资 产 净值 造成 较 大 波 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 下 , 可 对 其余 赎 回申 请延 期 办 理 。对 于 当日 的赎 回 申 请 ,应 当 按单 个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申 请 总量 的比 例 , 确 定当 日 受理 的赎 回 份 额 ;对 于 未能 赎回 部 分 , 投 资 者 在 提 交赎 回 申请 时可 以 选 择 延期 赎 回或 取消 赎 回 。 选择 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开 放 日继 续赎 回 , 直 到全 部 赎回 为止 ; 选 择 取消 赎 回的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回 申 请将 被撤 销 。 延 期的 赎 回申 请与 下 一 开 放日 赎 回申 请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以 下 一开 放日 的 该 类 基金 份 额净 值为 基 础 计 算赎 回 金额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回 为 止。 如投 资 者 在 提交 赎 回申 请时 未 作 明 确选 择 ,投 资者 未 能 赎 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若 基 金 发 生 巨额 赎 回 ,在 出 现 单 个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超 过 前 一开 放 日 基金 总份 额 10% 的赎回申请( “大额赎回申请人” )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大额赎回申 请 人 的 赎回 申 请 延期 办理 , 即 按照 保 护 其他 赎回 申 请 人( “ 小 额赎 回申 请 人 ” ) 利 益 的 原 则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 优 先 确认 小 额赎 回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具体 为 : 如 小 额 赎 回 申 请人 的 赎回 申请 在 当 日 被全 部 确认 ,则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当日 接受 赎 回 比 例 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 大 额 赎 回 申请 人 的赎 回申 请 按 比 例确 认 ,对 大额 赎 回 申 请人 未 予确 认的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如 小 额赎 回申 请 人 的 赎回 申 请在 当日 未 被 全 部确 认 ,则 对全 部 未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含 小额 赎回 申 请 人 的其 余 赎回 申请 与 大 额 赎回 申 请人 的全 部 赎 回 申 请 ) 延 期 办理 。 延期 办理 的 具 体 程序 , 按照 本条 规 定 的 延期 赎 回或 取消 赎 回 的 方 式 办 理 ; 同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 对延 期 办理 的事 宜 在 指 定媒 介 上刊 登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行 适 当程 序后 , 有 权 根据 当 时市 场环 境 调 整 前述 比 例和 办理 措 施 , 并 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 人 认 为 有 必要 , 可暂 停接 受 基 金 的赎 回 申请 ;已 经 接 受 的赎 回 申请 可以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富国中债-1-3 年国开行债券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当 发 生 上 述 巨额 赎 回 并延 期 办 理 或 延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 时 , 基金 管 理 人应 当通 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一 )暂停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 的有 关 规 定 , 最迟 于 重新 开放 日 在 指 定媒 介 上刊 登重 新 开 放 申购 或 赎回 的公 告 ; 也 可 以 根 据 实 际情 况 在暂 停公 告 中 明 确重 新 开放 申购 或 赎 回 的时 间 ,届 时不 再 另 行 发 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 十二 )基金 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 根 据 相关 法 律 法 规 以及 基 金 合同 的 规 定 决 定开 办 本 基金 与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 的 其他 基金 之 间 的 转换 业 务, 基金 转 换 可 以收 取 一定 的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金 管 理人 届时 根 据 相 关法 律 法规 及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制定 并公 告 , 并 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三 )基金 份额 的转让 在 法 律 法 规 允许 且 条 件具 备 的 情 况 下, 基 金 管理 人 可 受 理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通 过 中 国 证 监会 认 可的 交易 场 所 或 者交 易 方式 进行 份 额 转 让的 申 请并 由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的 过 户登 记。 基 金 管 理人 拟 受理 基金 份 额 转 让业 务 的, 将提 前 公 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 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 四 )基金 的非 交易过 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过 户 是 指基 金 登 记 机 构受 理 继 承、 捐 赠 和 司 法强 制 执 行等 情形 而 产 生 的 非交 易 过户 以及 登 记 机 构认 可 、符 合法 律 法 规 的其 他 非交 易过 户 , 或 者 按 照 相 关 法律 法 规或 国家 有 权 机 关要 求 的方 式进 行 处 理 的行 为 。无 论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受 划 转的 主体 必 须 是 依法 可 以持 有本 基 金 基 金份 额 的投 资者 或 者 是 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 承 是 指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死 亡 , 其 持有 的 基 金份 额 由 其 合 法的 继 承 人继 承;富国中债-1-3 年国开行债券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捐 赠 指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将 其 合 法 持有 的 基金 份额 捐 赠 给 福利 性 质的 基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强 制 执行 是指 司 法 机 构依 据 生效 司法 文 书 将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划 转 给其 他自 然 人 、 法人 或 其他 组织 。 办 理 非交 易 过户 必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求 提 供的 相关 资 料 , 对于 符 合条 件的 非 交 易 过户 申 请按 基金 登 记 机 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五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可 办 理已 持 有 基 金 份额 在 不 同销 售 机 构 之 间的 转 托 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六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 为 投 资者 办 理 定 期 定额 投 资 计划 , 具 体 规 则由 基 金 管理 人另 行 规 定 。 投资 者 在办 理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时 可自 行 约 定 每期 扣 款金 额,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低 于 基金 管理 人 在 相 关公 告 或更 新的 招 募 说 明书 中 所规 定的 定 期 定 额 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七 )基金 份额 的冻结 、解 冻和质 押 基 金 登 记 机 构只 受 理 国家 有 权 机 关 依法 要 求 的基 金 份 额 的 冻结 与 解 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 金 账 户 或 基金 份 额 、被 冻 结 的 , 被冻 结 部 分产 生 的 权 益 一并 冻 结 ,被 冻结 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 相 关 法 律 法规 允 许 基金 管 理 人 办 理基 金 份 额的 质 押 业 务 或其 他 基 金业 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 应的业务规则。 富国中债-1-3 年国开行债券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第 九 部分


基 金的 投 资 ( 一) 投资目 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国开债、 备选成份国开债、 其他国开债等。 为 更 好 地 实现 投 资目 标, 基 金 还 可投 资 于国 内依 法 发 行 上市 的 国债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 债 券 回购 、 银行 存款 、 同 业 存单 、 货币 市场 工 具 、 国债 期 货以 及中 国 证 监 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 法 律 法 规 或监 管 机 构以 后 允 许 基 金投 资 其 他品 种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合 比 例 为: 本 基 金 投 资于 标 的 指数 成 份 券 和 备选 成 份 券的 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 法 律 法 规 或监 管 机 构变 更 上 述 投 资品 种 的 比例 限 制 , 在 履行 适 当 程序 后, 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 三) 投资策 略 本 基 金 为 指 数基 金 , 主要 采 用 抽 样 复制 和 动 态最 优 化 的 方 法, 投 资 于标 的指 数 中 具 有 代表 性 和流 动性 的 成 份 券和 备 选成 份券 , 或 选 择非 成 份券 作为 替 代 , 构 造与标的指数风险收益特征相似的资产组合,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 本 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2% , 年化 跟踪误差不超过 2% 。 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 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1、优化抽样复制策略 本 基 金 通 过 对标 的 指 数中 各 成 份 国 开债 的 历 史数 据 和 流 动 性分 析 , 选取 流动 性 较 好 的 国开 债 构建 组合 , 对 标 的指 数 的久 期等 指 标 进 行跟 踪 ,达 到复 制 标 的 指 数、降低交易成本的目的。 2、替代性策略 富国中债-1-3 年国开行债券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对 于 市 场 流 动性 不 足 、因 法 律 法 规 原因 个 别 成份 国 开 债 被 限制 投 资 等情 况, 本 基 金 无 法获 得 对个 别成 份 国 开 债足 够 数量 的投 资 时 , 基金 管 理人 将通 过 投 资 其 他成份国开债、非成份国开债、成份国开债衍生品等方式进行替代。 3、其他债券投资策略 为 了 在 一 定 程度 上 弥 补基 金 费 用 , 基金 管 理 人还 可 以 在 控 制风 险 的 前提 下, 使 用 其 他 投资 策 略。 例如 , 基 金 管理 人 可以 利用 银 行 间 市场 与 交易 所市 场 , 或 债 券 一 、 二 级市 场 间的 套利 机 会 进 行跨 市 场套 利; 还 可 以 使用 事 件驱 动策 略 , 即 通 过 分 析 重 大事 件 发生 对投 资 标 的 定价 的 影响 而进 行 套 利 ;也 可 以使 用公 允 价 值 策 略 , 即 通 过 对 债 券 市 场 价 格 与 模 型 价 格 偏 离 度 的 研 究 , 采 取 相 应 的 增/ 减仓操作; 或运用杠杆原理进行回购交易等。 4、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将 根 据风 险 管 理的 原 则 , 以 套期 保 值 为目 的 , 主 要 选择 流 动 性好 、交 易 活 跃 的 国债 期 货合 约进 行 交 易 ,以 降 低债 券仓 位 调 整 的交 易 成本 ,提 高 投 资 效 率,从而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实现投资目标。 未 来 , 随 着 市场 的 发 展和 基 金 管 理 运作 的 需 要, 基 金 管 理 人可 以 在 不改 变投 资 目 标 的 前提 下 ,遵 循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 并履 行适 当 程 序 后, 相 应调 整或 更 新 投 资 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 四) 投资决 策与 交易机 制 1、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 资 决 策 委 员会 负 责 确定 本 基 金 的 大类 资 产 配置 比 例 、 组 合基 准 久 期、 回购 的最高比例等重大投资决策。 基 金 经 理 在 投资 决 策 委员 会 确 定 的 投资 范 围 内制 定 并 实 施 具体 的 投 资策 略, 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集 中 交 易 室 设立 交 易 员, 负 责 执 行 投资 指 令 ,就 指 令 执 行 过程 中 的 问题 及市 场 面 的 变 化对 指 令执 行的 影 响 等 问题 及 时向 基金 经 理 反 馈, 并 可提 出基 于 市 场 面 的 具 体 建 议。 集 中交 易室 同 时 负 责各 项 投资 限制 的 监 控 以及 本 基金 资产 与 公 司 旗 下其他基金之间的公平交易控制。 2、投资程序 投 资 决 策 委 员会 负 责 决 定 基 金 投 资 的重 大 决 策。 基 金 经 理 在授 权 范 围内 ,制富国中债-1-3 年国开行债券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并执行。集中交易室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1) 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的趋势、 运行的格局和特点, 并结合基金合同、 投 资 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 (2) 投资策略报告提交给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决定基金的 投资比例、大类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回购比例等重要事项。 (3) 基金经理根据批准后的投资策略确定最终的资产分布比例、 组合 基准久 期和个券投资分布方式等。 (4)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 五) 标的指 数与 业绩比 较基 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中债-1-3 年国开行债券指 数。 中债-1-3 年国开行 债券 指数隶属于 中债总指 数 族分类,该 指数成份 券 包括 国 家开发银行在境内公开发行且上市流通的待偿期 0.5 年至 3 年 (包含 0.5 年和 3 年) 的政策性银行债。 如 果 标 的 指 数被 停 止 编制 及 发 布 , 或标 的 指 数由 其 他 指 数 替代 ( 单 纯更 名除 外) ,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 或证 券 市 场 上 有代 表 性更 强、 更 适 合 投资 的 指数 推出 , 本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依 据 审 慎 性 原 则 和 维 护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合 法 权益 的 原则 ,经 与 基 金 托管 人 协商 一致 , 在 履 行 适当程序后 , 依 法变 更本 基 金 的 标的 指 数和 投资 对 象 , 并依 据 市场 代表 性 、 流 动 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由 于 上 述 原 因变 更 标 的指 数 , 若 标 的指 数 变 更涉 及 本 系 列 基金 投 资 范围 或投 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 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报 中 国 证 监会 备 案, 并在 指 定 媒 介上 公 告。 若标 的 指 数 变更 对 基金 投资 无 实 质 性 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 指数更名等) , 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 基 金 管理 人 应与 基金 托 管 人 协商 一 致后 ,报 中 国 证 监会 备 案, 并在 指 定 媒 介 上公告。 2、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1-3 年国开行债券 指数收益率×95% +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 (税后) ×5% 富国中债-1-3 年国开行债券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如 果 今 后 法 律法 规 发 生变 化 , 或 者 相关 数 据 编制 单 位 停 止 计算 编 制 该指 数或 更 改 指 数 名称 , 或者 有更 权 威 的 、更 能 为市 场普 遍 接 受 的业 绩 比较 基准 推 出 , 或 者 是 市 场 上出 现 更加 适合 用 于 本 基金 的 业绩 基准 的 指 数 时, 本 基金 管理 人 可 以 在 与 基 金 托 管人 协 商一 致并 按 照 监 管部 门 要求 履行 适 当 程 序后 变 更业 绩比 较 基 准 并 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六)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 基 金 属 于 债券 型 基 金, 风 险 与 收 益低 于 股 票型 基 金 、 混 合型 基 金 ,高 于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本 基金 主要 投 资 于 标的 指 数成 份券 及 备 选 成份 券 ,具 有与 标 的 指 数 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 七) 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90% ; (2)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 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 ① 在 任 何 交 易日 日 终 ,持 有 的 买 入 国债 期 货 合约 价 值 不 得 超过 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② 在 任 何 交 易日 日 终 ,持 有 的 卖 出 国债 期 货 合约 价 值 不 得 超过 基 金 持有 的债 券总市值的 30%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按 照 中国 金 融 期 货 交易 所 要 求的 内 容 、 格 式与 时 限 向交 易所 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③ 所 持 有 的 债券 ( 不 含到 期 日 在 一 年以 内 的 政府 债 券 ) 市 值和 买 入 、卖 出 国富国中债-1-3 年国开行债券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债 期 货 合 约价 值 ,合 计( 轧 差 计 算) 应 当符 合基 金 合 同 关于 债 券投 资比 例 的 有 关 约定; ④ 在 任 何 交 易日 内 交 易( 不 包 括 平 仓) 的 国 债期 货 合 约 的 成交 金 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6)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 展 逆 回 购交 易 的, 可接 受 质 押 品的 资 质要 求应 当 与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投 资 范围保 持一致;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2) 、 (6)和(7) 条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 规 模 变 动 、标 的 指数 成份 券 调 整 、标 的 指数 成份 券 流 动 性限 制 等基 金管 理 人 之 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 日 内 进 行调 整 ,但 中国 证 监 会 规定 的 特殊 情形 除 外 。 法律 法 规另 有规 定 的 , 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 金 合 同 的有 关 约定 。在 上 述 期 间内 , 本基 金的 投 资 范 围、 投 资策 略应 当 符 合 基 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部 门 取消 或 变 更 上 述限 制 , 如适 用 于 本 基 金, 基 金 管理 人在 履 行 适 当 程序 后 ,则 本基 金 投 资 不再 受 相关 限制 或 以 变 更后 的 规定 为准 , 不 需 要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富国中债-1-3 年国开行债券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 金 管 理 人 运用 基 金 财产 买 卖 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及 其控 股 股 东、 实际 控 制 人 或 者与 其 有重 大利 害 关 系 的公 司 发行 的证 券 或 者 承销 期 内承 销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重 大 关联 交易 的 , 应 当符 合 基金 的投 资 目 标 和投 资 策略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益 优 先原 则, 防 范 利 益冲 突 ,建 立健 全 内 部 审批 机 制和 评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合 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 交易 必 须事 先得 到 基 金 托管 人 的同 意,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露 。 重大 关联 交 易 应 提交 基 金管 理人 董 事 会 审议 , 并经 过三 分 之 二 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 如 法 律 法 规 或监 管 部 门取 消 或 调 整 上述 禁 止 性规 定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 八)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 相关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3、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富国中债-1-3 年国开行债券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第十部分


基 金的 财 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是 指 基 金拥 有 的 各 类 有价 证 券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基 金 应收 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据 相 关 法律 法 规 、 规 范性 文 件 为本 基 金 开 立 资金 账 户 、证 券账 户 以 及 投 资所 需 的其 他专 用 账 户 。开 立 的基 金专 用 账 户 与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和 处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立 于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和基 金 销 售 机 构的 财 产 ,并 由基 金 托 管 人 保管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登 记 机 构和 基 金销 售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担 其 自身 的法 律 责 任 ,其 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 基 金财 产 行使 请求 冻 结 、 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因 依 法 解 散、 被 依 法撤 销 或 者 被 依法 宣 告 破产 等原 因 进 行 清 算的 , 基金 财产 不 属 于 其清 算 财产 。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运作 基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不 得 与其 固有 资 产 产 生的 债 务相 互抵 销 ; 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运 作 不 同 基 金 的 基 金 财产 所 产生 的债 权 债 务 不得 相 互抵 销。 非 因 基 金财 产 本身 承担 的 债 务 ,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富国中债-1-3 年国开行债券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第十 一 部分


基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 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 二) 估值对 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债 券 、 银行 存 款 本 息 、国 债 期 货合 约 、 应 收 款项 、 其 他投 资等 资产及负债 。 ( 三) 估值方 法 本 节 所 称 的 固定 收 益 品种 , 是 指 在 银行 间 债 券市 场 、 上 海 证券 交 易 所、 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及 中 国证 监会 认 可 的 其他 交 易场 所上 市 交 易 或挂 牌 转让 的国 债 、 政 策 性金融债等债券品种。 1、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 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4、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按成 本估值。 5、 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 未 发生 重大 变 化 的 ,采 用 最近 交易 日 结 算 价估 值 。如 法律 法 规 今 后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 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 确 保 基 金估 值 的公 平性 。 具 体 处理 原 则与 操作 规 范 遵 循相 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 监 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富国中债-1-3 年国开行债券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7、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管 人 发 现 基 金估 值 违 反基 金 合 同 订 明的 估 值 方法 、程 序 及 相 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护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时 ,应 立 即 通 知 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法 规 , 基金 资 产 净 值 计算 和 基 金会 计 核 算 的 义务 由 基 金管 理人 承 担 。 本 基金 的 基金 会计 责 任 方 由基 金 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 基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经 相 关各 方在 平 等 基 础上 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 法达 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 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四) 估值程 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于 每 个 工作日 计 算 基 金资 产 净 值及各 类 基 金 份额 的 基 金份额 净 值 , 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暂停 估值 时 除 外 。基 金 管理 人每 个 工 作 日对 基 金资 产估 值 后 , 将 各 类 基 金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 结 果发 送 基金 托管 人 , 经 基金 托 管人 复核 无 误 后 ,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五)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 将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确保 基 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程 中 , 如果 由 于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 或登 记 机 构、 或销 售 机 构 、 或投 资 者自 身的 过 错 造 成估 值 错误 ,导 致 其 他 当事 人 遭受 损失 的 , 过 错富国中债-1-3 年国开行债券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的 责 任 人应 当 对 由于 该估 值 错 误遭 受 损 失当 事人 ( “ 受损 方 ” )的 直 接损 失 按 下 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估 值 错 误的 主 要 类型 包 括 但 不 限于 : 资 料申 报 差 错 、 数据 传 输 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 调 各 方 ,及 时 进行 更正 , 因 更 正估 值 错误 发生 的 费 用 由估 值 错误 责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误 责 任方 未及 时 更 正 已产 生 的估 值错 误 , 给 当事 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 对 直接 损失 承 担 赔 偿责 任 ;若 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已 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的 当 事人 有足 够 的 时 间进 行 更正 而未 更 正 , 则其 应 当承 担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误 责 任方 应对 更 正 的 情况 向 有关 当事 人 进 行 确认 , 确保 估值 错 误 已 得 到更正。 (2 ) 估 值错 误 的 责任方 对 有 关 当事 人 的 直接损 失 负 责 ,不 对 间 接损失 负 责 ,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 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 估 值 错 误 责任 方 仍应 对估 值 错 误 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当 事人 不 返 还 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 赔 偿 受 损方 的 损失 ,并 在 其 支 付的 赔 偿金 额的 范 围 内 对获 得 不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付 不 当得 利的 权 利 ; 如果 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人 已 经将 此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损 方 ,则 受损 方 应 当 将其 已 经获 得的 赔 偿 额 加上 已 经获 得的 不 当 得 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富国中债-1-3 年国开行债券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 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5% 时, 基 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当公告; (3)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 应根 据 实际 情况 界 定 双 方承 担 的责 任, 经 确 认 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 赔偿: ① 本 基 金 的 基金 会 计 责任 方 由 基 金 管理 人 担 任, 与 本 基 金 有关 的 会 计问 题, 如 经 双 方 在平 等 基础 上充 分 讨 论 后, 尚 不能 达成 一 致 时 ,按 基 金管 理人 的 建 议 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 若 基 金 管 理人 计 算 的基 金 份 额 净 值已 由 基 金托 管 人 复 核 确认 后 公 告, 由此 给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造 成损 失 的 , 应根 据 法律 法规 的 规 定 对投 资 者或 基金 支 付 赔 偿 金 , 就 实 际向 投 资者 或基 金 支 付 的赔 偿 金额 ,基 金 管 理 人与 基 金托 管人 按 照 过 错 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 如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对 基 金份 额 净 值的 计 算 结 果 ,虽 然 多 次重 新计 算 和 核 对 ,尚 不 能达 成一 致 时 , 为避 免 不能 按时 公 布 基 金份 额 净值 的情 形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计 算 结果 对外 公 布 , 由此 给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基 金 造成 的损 失 , 由 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 由 于 基 金管 理 人 提供的 信 息 错 误( 包 括 但不限 于 基 金 申购 或 赎 回金额 等 ) , 进 而 导 致 基金 份 额净 值计 算 错 误 而引 起 的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和 基 金财 产的 损 失 ,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六)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富国中债-1-3 年国开行债券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 管 理 人 、 基 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 采 用 估 值技 术 仍导 致公 允 价 值 存在 重 大不 确定 性 时 , 经与 基 金托 管人 协 商 一 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 七)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披 露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和各 类 基 金份 额 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由基 金管 理 人 负 责 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 负 责 进行 复 核。 基金 管 理 人 应于 每 个工 作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日 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 和 各类 基 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 额净 值 并 发送 给基 金 托 管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对 净 值计 算结 果 复 核 确认 后 发送 给基 金 管 理 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 对 基 金 净值予以公布。 ( 八) 特殊情形 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 期货交 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 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 当 、 合 理的 措 施进 行检 查 , 但 是未 能 发现 该错 误 的 , 由此 造 成的 基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 免除 赔 偿责 任。 但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富国中债-1-3 年国开行债券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第十二 部 分


基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 一) 基金利 润的 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金 利 息 收入 、 投 资 收 益、 公 允 价值 变 动 收 益 和其 他 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利 润 指 截至 收 益 分 配 基准 日 基 金未 分 配 利 润 与未 分 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默认为现金分红;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 获 分 配 的 现金 收 益, 按照 基 金 合 同有 关 基金 份额 申 购 的 约定 转 为相 应类 别 的 基 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 2、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销 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 收取销 售服务费,各 基金份额 类别对应的 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 遵 守 法 律 法规 和 监 管部 门 的 规 定 ,且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利益 无 实 质不 利影 响 的 前 提 下, 基 金管 理人 可 在 按 照监 管 部 门 要求 履 行 适 当程 序 并与 基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对基 金 收益 分配 原 则 进 行调 整 ,不 需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 但 应 于 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方 案 中 应载 明 截 止 收 益分 配 基 准日 的 可 供 分 配利 润 、 基金 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日 距 离 收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即 可 供分 配 利 润 计 算截 止 日 )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富国中债-1-3 年国开行债券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 六) 基金收 益分 配中发 生的 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时 所 发 生的 银 行 转 账 或其 他 手 续费 用 由 投 资 者自 行 承 担。 当投 资 者 的 现 金红 利 小于 一定 金 额 , 不足 以 支付 银行 转 账 或 其他 手 续费 用时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现 金红 利 自动 转为 相 应 类 别的 基 金份 额。 红 利 再 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富国中债-1-3 年国开行债券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第十三 部分


基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指数许可使用费; 4、C 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 、 基 金 合 同生 效 后 基金 的 证 券 、 期货 结 算 等账 户 开 户 费 用, 银 行 账户 维护 费用; 11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 基 金的 管理 费按 前一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20% 年 费率 计 提。 管理费 的 计 算 方法如下: H =E ×0.2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日 计 提 ,逐 日 累 计 至 每月 月 末 ,按 月 支 付 。 由基 金 管 理人 与基 金 托 管 人 双方 核 对无 误后 , 基 金 托管 人 按照 与基 金 管 理 人协 商 一致 的方 式 于 次 月 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的 托管 费按 前一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05% 年 费率 计 提。 托管费 的 计 算 方法如下: 富国中债-1-3 年国开行债券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H =E ×0.0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日 计 提 ,逐 日 累 计 至 每月 月 末 ,按 月 支 付 。 由基 金 管 理人 与基 金 托 管 人 双方 核 对无 误后 , 基 金 托管 人 按照 与基 金 管 理 人协 商 一致 的方 式 于 次 月 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 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 基 金 作 为 指数 基 金 ,需 根 据 与 中 债金 融 估 值中 心 有 限 公 司签 署 的 指数 使用 许 可 协 议 的约 定 向中 债金 融 估 值 中心 有 限公 司支 付 指 数 许可 使 用费 。指 数 许 可 使 用费费率水平根据基金资产平均净值分档设置。 当 季 基 金 资 产 平 均 净 值= 本 基 金 当 季 存 续 的 每 日 资 产 净 值 之 和/ 当 季 本 基 金 存 续的自然日天数 当季基金资产平均净值对应的各档次费率水平如下: 季度基金资产平均净值 季度费率 年度费率 10 亿人民币以下 (不包括 10 亿人民币整) 1 bp 4 bp 10 亿-20 亿人民币之间 (包括 10 亿人民币整,不包括 20 亿人民币整) 0.75 bp 3 bp 超过 20 亿人民币 (包括 20 亿人民币整) 0.625 bp 2.5 bp 其中:1bp= 基本点数=1/10,000=0.01% 。 每季度按照当季的基金资产平均净值选取适用的费率,计算公式如下: 当季度基金资产平均净值在 10 亿元以下 (不包括 10 亿元) , 指数许可使用费 按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04% 的 年费 率计 提。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每 日计 算,逐 日累计。计算方法如下: H=E ×0.04% ÷当年天 数 当季度基金资产平均净值在 10 亿元至 20 亿元(包括 10 亿元,不包括 20 亿 元) , 指数许可使用费 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3% 的年费率计提。 指数许可富国中债-1-3 年国开行债券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计算方法如下: H=E ×0.03% ÷当年天 数 当季度基金资产平均净值在 20 亿元以上 (包括 20 亿元) , 指数许可使用费按 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5% 的年费率计提。 指数许可使用费每 日计算, 逐 日 累计。计算方法如下: H=E ×0.02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付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许可使用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从基金资产中计提, 每季度支付一次,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初 10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 如 果 指 数 许 可协 议 约 定的 指 数 许 可 使用 费 的 计算 方 法 、 费 率和 支 付 方式 等发 生 调 整 , 本基 金 将采 用调 整 后 的 方法 或 费率 计算 指 数 许 可使 用 费。 基金 管 理 人 将 在 招 募 说 明书 更 新或 其他 公 告 中 披露 基 金最 新适 用 的 方 法, 此 项调 整无 需 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4、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 0.10%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10% ÷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的 销售服 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 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 付。由 基 金 管 理 人与 基 金托 管人 双 方 核 对无 误 后, 基金 托 管 人 按照 与 基金 管 理人协商一 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 的种类” 中第 5-11 项 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富国中债-1-3 年国开行债券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 四) 基金管 理费 和基金 托管 费、销 售服 务费的 调整 调 整 基 金 管 理费 率 、 基金 托 管 费 率 和调 高 基 金销 售 服 务 费 率需 经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须最迟于新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 五) 基金税 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程 中 涉 及的 各 纳 税 主 体, 其 纳 税义 务 按 国 家 税收 法 律 、法 规执 行。 基 金 财 产 投 资的 相 关 税收 , 由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承 担 , 基 金 管理 人 或 者其 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富国中债-1-3 年国开行债券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第十四 部分


基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 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 二) 基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富国中债-1-3 年国开行债券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一 ) 本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应 符 合《 基 金 法》 、 《运 作 办 法》 、 《 信 息 披露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关 规定 。 相 关 法律 法 规关 于信 息 披 露 的披 露 方式 、登 载 媒 介、 报 备方 式等规 定发 生变化 时, 本基金 从其 最新规 定。 ( 二)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露 义 务 人包 括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 召 集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露 义 务 人按 照 法 律 法 规和 中 国 证监 会 的 规 定 披露 基 金 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露 义 务 人应 当 在 中 国 证监 会 规 定时 间 内 , 将 应予 披 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 过 中 国证 监 会指 定的 媒 介 披 露, 并 保证 基金 投 资 者 能够 按 照基 金合 同 约 定 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承诺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期货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 本 基金 公 开 披露的 信 息 应 采用 中 文 文本。 如 同 时 采用 外 文 文本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应 保证 两 种 文 本的 内 容一 致。 两 种 文 本发 生 歧义 的, 以 中 文文 本 为准 。 本 基 金 公 开披 露 的 信息采 用 阿 拉 伯数 字 ; 除特别 说 明 外 ,货 币 单 位为人 民 币 元。 ( 五)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额富国中债-1-3 年国开行债券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持 有 人 大 会召 开 的规 则及 具 体 程 序, 说 明基 金产 品 的 特 性等 涉 及基 金投 资 者 重 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 金招 募 说 明书应 当 最 大 限度 地 披 露影响 基 金 投 资者 决 策 的全部 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认购 、 申购 和赎 回 安 排 、基 金 投资 、基 金 产 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 息 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 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 基 金 招 募说 明 书、 基金 合 同 摘 要登 载 在指 定媒 介 上 ;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就 基 金份 额 发 售 的 具体 事 宜 编制 基 金 份 额 发售 公 告 ,并 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在 收 到中 国 证 监 会 确认 文 件 的次 日 在 指 定 媒介 上 登 载基 金合 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 金 合 同 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 理 基 金 份额 申 购 或者 赎 回 前 , 基金 管 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 过 其 网 站、 基 金份 额销 售 机 构 以及 其 他媒 介, 披 露 开 放日 各 类基 金份 额 的 基 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公 告 半年 度 和 年 度 最后 一 个 市场 交 易 日 基 金资 产 净 值和 各类 基 金 份 额 的基 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前 述 规 定 的市 场 交易 日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值 、 各类 基金 份 额 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和 基 金 份 额累 计 净值 登载 在 指 定 媒 介上。 富国中债-1-3 年国开行债券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在 基 金合 同 、 招 募 说明 书 等 信息 披 露 文 件 上载 明 基 金份 额申 购 、 赎 回 价格 的 计算 方式 及 有 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 并 保 证投 资 者能 够在 基 金 份 额 销售机构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 报 告 正 文登 载 于其 网站 上 , 将 年度 报 告摘 要登 载 在 指 定媒 介 上。 基金 年 度 报 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 登载在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 要 办 公 场所 所 在地 中国 证 监 会 派出 机 构备 案。 报 备 应 当采 用 电子 文本 或 书 面 报 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为 保 障 其 他投 资 者的 权益 , 基 金 管理 人 至少 应当 在 基 金 定期 报 告 “ 影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要 信 息” 项下 披 露 该 投资 者 的类 别、 报 告 期 末持 有 份额 及占 比 、 报 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 基 金 持 续 运作 过 程 中, 应 当 在 基 金年 度 报 告和 半 年 度 报 告中 披 露 基金 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内容。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 以 公 告 ,并 在 公开 披露 日 分 别 报中 国 证监 会和 基 金 管 理人 主 要办 公场 所 所 在 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事 件 , 是指 可 能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权 益 或 者 基金 份 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富国中债-1-3 年国开行债券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基 金托 管 部 门的 主 要 业 务 人员 在 一 年内 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 管理 人 及 其董 事 、 总 经 理及 其 他 高级 管 理 人 员 、基 金 经 理受 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 管 理 费、 托 管 费、 销 售 服 务 费等 费 用 计提 标 准 、 计 提方 式 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 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富国中债-1-3 年国开行债券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 ) 发 生 涉及 基 金 申购 、 赎 回 事 项调 整 或 潜在 影 响 投 资 者赎 回 等 重大 事项 时; (29)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30)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3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 基 金 合 同 存续 期 限 内, 任 何 公 共 媒介 中 出 现的 或 者 在 市 场上 流 传 的消 息可 能 对 基 金 份额 价 格产 生误 导 性 影 响或 者 引起 较大 波 动 的 ,相 关 信息 披露 义 务 人 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10、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在 季 度报 告 、 半 年 度报 告 、 年度 报 告 等 定 期报 告 和 招募 说明 书 ( 更 新 )等 文 件中 披露 国 债 期 货交 易 情况 ,包 括 投 资 政策 、 持仓 情况 、 损 益 情 况 、 风 险 指标 等 ,并 充分 揭 示 国 债期 货 交 易 对本 基 金 总 体风 险 的影 响以 及 是 否 符 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六) 暂停或 延迟 信息披 露的 情形 当 出 现 下 述 情况 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可 暂 停 或 延 迟披 露 基 金相 关信 息: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或无法进行信息披露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 七) 信息披 露事 务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当 建 立 健全 信 息 披露 管 理 制 度 ,指 定 专 人负 责管富国中债-1-3 年国开行债券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公开 披 露 基 金 信息 , 应 当符 合 中 国 证 监会 相 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当 按 照 相关 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会 的 规 定 和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 金 管 理人 编 制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各 类基 金份 额 的 基 金份 额 净值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基 金定 期报 告 和 定 期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等 公开 披 露的 相关 基 金 信 息 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人 除 依 法 在 指定 媒 介 上披 露 信 息 外 ,还 可 以 根据 需要 在 其 他 公 共媒 介 披露 信息 , 但 是 其他 公 共媒 介不 得 早 于 指定 媒 介披 露信 息 , 并 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 基 金 信 息 披露 义 务 人公 开 披 露 的 基金 信 息 出具 审 计 报 告 、法 律 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 八)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 查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布 后 , 应当 分 别 置 备 于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和 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公 布 后 ,应 当 分 别 置 备于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的 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富国中债-1-3 年国开行债券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第 十 六 部分


风险 揭 示 ( 一) 投资于 本基 金的主 要风 险 1、市场风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因 受 经 济因 素 、 政 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 交 易 制度 等 各 种因 素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 币 政 策 、 财政 政 策 、产 业 政 策 等 国家 政 策 的变 化 对 证 券 市场 产 生 一定 的影 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 券 市 场 是 国民 经 济 的晴 雨 表 , 而 经济 运 行 具有 周 期 性 的 特点 。 宏 观经 济运 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 融 市 场 利 率波 动 会 导致 股 票 市 场 及债 券 市 场的 价 格 和 收 益率 的 变 动, 同时 直 接 影 响 企业 的 融资 成本 和 利 润 水平 。 因此 基金 投 资 收 益水 平 会受 到利 率 变 化 的 影响。 (4)购买力风险 如 果 发 生 通 货膨 胀 , 基金 投 资 于 证 券所 获 得 的收 益 可 能 会 被通 货 膨 胀抵 消,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 指基 金 在 交易 过 程 发 生 交收 违 约 ,或 者 基 金 所 投资 债 券 之发 行人 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3、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债 券 收 益 率 曲线 变 动 风险 是 指 与 收 益率 曲 线 非平 行 移 动 有 关的 风 险 ,单 一的 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 存在。 4、再投资风险 再 投 资 风 险 反映 了 利 率下 降 对 固 定 收益 证 券 利息 收 入 再 投 资收 益 的 影响 ,这 与 利 率 上 升所 带 来的 价格 风 险 ( 即前 面 所提 到的 利 率 风 险) 互 为消 长。 具 体 为 当 利 率 下 降 时, 基 金从 投资 的 固 定 收益 证 券所 得的 利 息 收 入进 行 再投 资时 , 将 获 得富国中债-1-3 年国开行债券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较少的收益率。 5、管理风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作 过 程 中, 可 能 因 基 金管 理 人 对经 济 形 势 和 证券 市 场 等判 断有 误 、 获 取 的信 息 不全 等影 响 基 金 的收 益 水平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的 管 理 水 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6、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 相 关 当 事 人在 业 务 各环 节 操 作 过 程中 , 因 内部 控 制 存 在 缺陷 或 者 人为 因素 造 成 操 作 失误 或 违反 操作 规 程 等 引致 的 风险 ,例 如 , 越 权违 规 交易 、会 计 部 门 欺 诈、交易错误、IT 系统 故障等风险。 在 本 基 金 的 各种 交 易 行为 或 者 后 台 运作 中 , 可能 因 为 技 术 系统 的 故 障或 者差 错 而 影 响 交易 的 正常 进行 或 者 导 致投 资 者的 利益 受 到 影 响。 这 种技 术风 险 可 能 来 自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 证券/ 期货交易所、 证券/ 期货登记结算机构 等等 。 7、合规性风险 指 基 金 管 理 或运 作 过 程中 , 违 反 国 家法 律 、 法规 的 规 定 , 或者 基 金 投资 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8、基金估值风险 指每日基金估值可能发生错误的风险。 9、流动性风险 流 动 性 风 险 是指 因 证 券市 场 交 易 量 不足 , 导 致证 券 不 能 迅 速、 低 成 本地 变现 的 风 险 。 流动 性 风险 还包 括 基 金 出现 巨 额赎 回, 致 使 没 有足 够 的现 金应 付 赎 回 支 付所引致的风险。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第 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章节。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基金合同约定: “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国开债、 备选成份国开债、 其他国开债等 ” , 其中 “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 ,从投资范围上看,基金资产的流动性良好; 富国中债-1-3 年国开行债券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从投资限制上看, 基金合同约定: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 本基金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比例设置符合 《流 动性风险规定》 。 综 上 所 述 , 本基 金 拟 投资 市 场 、 行 业及 资 产 的流 动 性 良 好 ,流 动 性 风险 相对 可控。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 本 基 金 出 现巨 额 赎 回情 形 时 , 本 基金 管 理 人经 内 部 决 策 ,并 与 基 金托 管人 协 商 一 致 后, 将 运用 多种 流 动 性 风险 管 理工 具对 赎 回 申 请进 行 适度 调整 , 以 应 对 流动性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a.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b.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c.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d.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措施。 具 体 措 施 ,详 见 招 募说明 书 “ 第 八部 分 基金份 额 的 申 购与 赎 回 ”中“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 市 场 大 幅 波动 、 流 动性 枯 竭 等 极 端情 况 下 发生 无 法 应 对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巨 额 赎 回 的 情形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将 以保 障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合法 权 益为 前提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及 基金 合 同的 规定 , 选 取 延期 办 理巨 额赎 回 申 请 、暂 停 接受 赎回 申 请 、 延 缓 支 付 赎 回款 项 、收 取短 期 赎 回 费、 暂 停估 值、 摆 动 定 价等 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 工 具 作 为 辅 助 措施 。 对于 各类 流 动 性 风险 管 理工 具的 使 用 , 基金 管 理人 将对 风 险 进 行 监 测 和 评 估, 使 用前 与基 金 托 管 人协 商 一致 。在 实 际 运 用各 类 流动 性风 险 管 理 工 具 时 , 投 资者 的 赎回 申请 、 赎 回 款项 支 付等 可能 受 到 相 应影 响 ,基 金管 理 人 将 依 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10、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债券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 的 指 数 并 不能 完 全 代表 整 个 债 券 市场 。 标 的指 数 成 份 债 券的 平 均 回报 率与 整个债券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富国中债-1-3 年国开行债券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标的指数成份债券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 经济因素、 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投资者 心 理和 交 易制 度等 各 种 因 素的 影 响而 波动 , 导 致 指数 波 动, 从而 使 基 金 收 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本 基 金 还 可 能面 临 基 金投 资 组 合 回 报与 标 的 指数 回 报 偏 离 的风 险 , 以下 因素 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 由于标的指数 调整成份债券或变更编制方法, 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 中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 由于标的指数成份债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 使本基金在相应的 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 由于标的指数是每天将利息进行再投资的, 而组合债券利息收入只在卖券 时 和 债 券 付息 时 才收 到利 息 部 分 的现 金 ,然 后才 可 能 进 行这 部 分资 金的 再 投 资 , 因 此 在 利 息再 投 资方 面可 能 会 导 致基 金 收益 率偏 离 标 的 指数 收 益率 ,从 而 产 生 跟 踪 偏 离 度 。另 外 ,指 数成 份 债 券 在付 息 时, 根据 法律 法 规, 基 金份 额持有人需缴 纳 利 息 税 ,因 此 实际 收到 的 利 息 金额 将 低于 票面 利 息 金 额, 相 应的 ,利 息 再 投 资 收 益 也 较 全额 票 面利 息降 低 , 该 两方 面 差异 也进 一 步 导 致基 金 收益 率偏 离 标 的 指 数收益率和加大跟踪误差偏离度。 4) 由于成份债券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 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 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 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等费用的 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 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 例如跟踪指数的水 平 、 技 术 手段 、 买入 卖出 的 时 机 选择 等 ,都 会对 本 基 金 的收 益 产生 影响 , 从 而 影 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7) 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 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债券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 该 债 券 的 权重 可 能不 完全 相 同 ; 因缺 乏 卖空 、对 冲 机 制 及其 他 工具 造成 的 指 数 跟 踪 成 本 较 大; 因 基金 申购 与 赎 回 带来 的 现金 变动 ; 因 指 数发 布 机构 指数 编 制 错 误 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3)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 管 可 能 性 很小 , 但 根据 基 金 合 同 规定 , 如 出现 变 更 标 的 指数 的 情 形, 本基富国中债-1-3 年国开行债券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金将变更标 的指数。 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 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 基 金 的 收 益风 险 特征 将与 新 的 标 的指 数 保持 一致 , 投资者 须 承 担此 项调 整 带 来 的 风险与成本。 (4)国债期货投资风险 本 基 金 的 投 资范 围 包 括国 债 期 货 , 国债 期 货 的投 资 可 能 面 临市 场 风 险、 基差 风 险 、 流 动性 风 险。 市场 风 险 是 因期 货 市场 价格 波 动 使 所持 有 的期 货合 约 价 值 发 生 变 化 的 风险 。 基差 风险 是 期 货 市场 的 特有 风险 之 一 , 是指 由 于期 货与 现 货 间 的 价 差 的 波 动, 影 响套 期保 值 或 套 利效 果 ,使 之发 生 意 外 损益 的 风险 。流 动 性 风 险 可 分 为 两 类: 一 类为 流通 量 风 险 ,是 指 期货 合约 无 法 及 时以 所 希望 的价 格 建 立或 了 结 头 寸 的风 险 ,此 类风 险 往 往 是由 市 场缺 乏广 度 或 深 度导 致 的; 另一 类 为 资 金 量 风 险 , 是指 资 金量 无法 满 足 保 证金 要 求, 使得 所 持 有 的头 寸 面临 被强 制 平 仓 的 风险。 11 、基金财产投资运营过程中的增值税 鉴 于 基 金 管 理人 为 本 基金 的 利 益 投 资、 运 用 基金 财 产 过 程 中, 可 能 因法 律法 规、 税收政策的要求而成为纳税义务人, 就归属于基金的投资收益、 投资回报和/ 或 本 金 承 担纳 税 义务 。因 此 , 本 基金 运 营过 程中 由 于 上 述原 因 发生 的增 值 税 等 税 负 , 仍 由 本基 金 财产 承担 , 届 时 基金 管 理人 与基 金 托 管 人可 能 通过 本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直 接 缴 付, 或 划付 至管 理 人 账 户并 自 基金 管理 人 依 据 税务 部 门要 求完 成 税 款 申 报缴纳。 12 、 本 基 金 法律 文 件 风险 收 益 特 征 表述 与 销 售机 构 基 金 风 险评 价 可 能不 一致 的风险 本 基 金 法 律 文件 投 资 章节 有 关 风 险 收益 特 征 的表 述 是 基 于 投资 范 围 、投 资比 例 、 证 券 市场 普 遍规 律等 做 出 的 概述 性 描述 ,代 表 了 一 般市 场 情况 下本 基 金 的 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 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 根据相关法 律 法 规 对 本基 金 进行 风险 评 价 , 不同 的 销售 机构 采 用 的 评价 方 法也 不同 , 因 此 销 售 机 构 的 风险 等 级评 价与 基 金 法 律文 件 中风 险收 益 特 征 的表 述 可能 存在 不 同 , 投 资者 在 购 买本 基 金时 需按 照 销 售 机构 的 要求 完成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与产 品风 险 之 间 的 匹配检验。 ( 二) 声明 富国中债-1-3 年国开行债券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1 、 本 基 金未 经 任 何一级 政 府 、 机构 及 部 门担保 。 投资者 自 愿 投 资于本 基 金 ,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和指定的基金 销售 机构公开发售, 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 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富国中债-1-3 年国开行债券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第 十 七 部分


基金 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的 清 算 ( 一)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 通 过 的事 项 的, 应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通 过。 对 于法 律法 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定 可 不经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通 过 的 事 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 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二) 基金合 同的 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基 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基金 管 理 人 组织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 组 并在 中 国证 监会 的 监 督 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具 有 从事 证 券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计 师、 律 师 以 及中 国 证监 会指 定 的 人 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职 责 : 基 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负 责 基 金财 产 的 保管、 清 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富国中债-1-3 年国开行债券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四)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 基 金 财产清 算 小 组 在进 行 基 金清算 过 程 中 发生 的 所 有合理 费 用 ,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财 产清 算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清 算 的 分配 方 案 , 将 基金 财 产 清算 后 的 全 部 剩余 资 产 扣除 基金 财 产 清 算 费用 、 交纳 所欠 税 款 并 清偿 基 金债 务后 , 按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有 关 重 大事 项 须 及 时 公告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报 告经 会 计 师事 务所 审 计 并 由 律师 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由 基金 财 产 清 算小 组 报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七)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富国中债-1-3 年国开行债券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第 十 八 部分


基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 金 投 资 者 持有 本 基 金基 金 份 额 的 行为 即 视 为对 基 金 合 同 的承 认 和 接受 ,基 金 投 资 者 自依 据 基金 合同 取 得 基 金份 额 ,即 成为 本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和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直至 其 不再 持有 本 基 金 的基 金 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作为 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富国中债-1-3 年国开行债券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 合 同 及国 家 有关 法律 规 定 , 应呈 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 其 他监 管 部门 ,并 采 取 必 要 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 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 机 构 , 对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和 处 理 ;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 ) 依 照 法 律法 规 为 基金 的 利 益 对 被投 资 公 司行 使 相 关 权 利, 为 基 金的 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 基 金 管理 人 的 名义 , 代 表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的 利 益 行 使诉 讼 权 利或 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富国中债-1-3 年国开行债券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15 ) 选 择 、 更换 律 师 事务 所 、 会 计 师事 务 所 、证 券 、 期 货 经纪 商 或 其他 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 在 符 合 有关 法 律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制 订 和调 整 有 关 基 金认 购 、 申购 、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 关规定 外 , 不 得利 用 基 金财产 为 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 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 符 合 基 金 合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 规 定 ,按 有 关规 定计 算 并 公 告基 金 资产 净值 、 各 类 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 务; 12 ) 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密, 不 泄 露 基金 投 资 计划、 投 资 意 向等 。 除 《基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关 规定 另 有 规 定外 , 在基 金信 息 公 开 披露 前 应予 保密 , 不 向 他富国中债-1-3 年国开行债券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人泄露; 13 ) 按 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确 定 基 金 收 益分 配 方 案, 及 时 向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 规 定 保存 基 金 财产 管 理 业 务 活动 的 会 计账 册 、 报 表 、记 录 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 保 需 要向 基 金 投资 者 提 供 的 各项 文 件 或资 料 在 规 定 时间 发 出 ,并 且保 证 投 资 者 能够 按 照基 金合 同 规 定 的时 间 和方 式, 随 时 查 阅到 与 基金 有关 的 公 开 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 织 并 参加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 ,参 与 基 金财 产 的 保 管 、清 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 散、 依 法 被撤 销 或 者 被 依法 宣 告 破产 时 , 及 时 报告 中 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 基 金托 管 人 按法 律 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 规定 履 行 自 己 的义 务 , 基金 托管 人 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 产 损 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 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 向 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 基 金 管理 人 将 其义 务 委 托 第 三方 处 理 时, 应 当 对 第 三方 处 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 基 金 管理 人 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利 益 行 使 诉 讼权 利 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为; 24 )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募 集期 间 未 能 达 到基 金 的 备案 条 件 , 基 金合 同 不 能生 效, 基 金 管 理 人承 担 全部 募集 费 用 , 将已 募 集资 金并 加 计 银 行同 期 存款 利息 ( 税 后 )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富国中债-1-3 年国开行债券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 及 国 家 法 律法 规 行为 ,对 基 金 财 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 利 益 造成 重 大损 失的 情 形 , 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 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 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 基金 财 产 的安 全 ,保 证其 托 管 的 基金 财 产与 基金 托 管 人 自有 财 产以 及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立 ; 对所 托管 的 不 同 的基 金 分别 设置 账 户 , 独立 核 算, 分账 管 理 , 保 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 依 据《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 关规定 外 , 不 得利 用 基 金财产 为 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宜; 富国中债-1-3 年国开行债券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 基 金 财务 会 计 报告 、 季 度 、 半年 度 和 年度 基 金 报 告 出具 意 见 ,说 明基 金 管 理 人 在各 重 要方 面的 运 作 是 否严 格 按照 基金 合 同 的 规定 进 行; 如果 基 金 管 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 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 据 基 金管 理 人 的指 令 或 有 关 规定 向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支付 基 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 加 基 金财 产 清 算小 组 , 参 与 基金 财 产 的保 管 、 清 理 、估 价 、 变现 和分 配; 18 ) 面 临 解 散、 依 法 被撤 销 或 者 被 依法 宣 告 破产 时 , 及 时 报告 中 国 证监 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 反 基金 合 同 导致 基 金 财 产 损失 时 , 应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其 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 规 定 监督 基 金 管理 人 按 法 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 履 行自 己 的 义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 基 金财 产 损失 时, 应 为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 向 基 金 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由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组 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合 法授 权代 表 有 权 代 表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出 席 会议 并 表决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持有 的每 一 基 金 份富国中债-1-3 年国开行债券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不 设 日 常 机 构, 若 未 来本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成 立日 常机构,则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1、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 以基 金 管理 人收 到 提 议 当日 的 基金 份额 计 算 , 下同 ) 就同 一事 项 书 面 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同 或 中 国 证 监会 规 定 的其 他 应 当 召 开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事项。 (2)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 不 利 影 响的 情 况下 ,以 下 情 况 可由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协商 后修 改 , 不 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 或者变更收费方 式 , 调 整 基金 份 额类 别、 停 止 现 有基 金 份额 类别 的 销 售 或者 增 设本 基金 的 基 金 份 额类别; 富国中债-1-3 年国开行债券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 整或修改 《业务规则》 , 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基金交 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金 管 理人 决定 不 召 集 ,基 金 托管 人仍 认 为 有 必要 召 开的 ,应 当 由 基 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 应 当向 基 金管 理人 提 出 书 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仍认 为 有必 要召 开 的 , 应当 向 基金 托管 人 提 出 书面 提 议。 基金 托 管 人 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代 表和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 出 具书 面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而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都 不召 集 的, 单独 或 合 计 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富国中债-1-3 年国开行债券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日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依法 自行 召 集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 ,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 说 明 本 次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所采 取 的具 体 通 讯 方 式 、委 托 的公 证机 关 及 其 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 意 见 的 计票 进 行监 督; 如 召 集 人为 基 金托 管人 , 则 应 另行 书 面通 知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对 表 决意 见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如 召集 人 为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到 指 定地 点对 表 决 意 见的 计 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拒不 派 代 表 对表 决 意见 的计 票 进 行 监督 的 ,不 影响 表 决 意 见 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可通 过 现 场 开 会方 式 、 通讯 开 会 方 式 或法 律 法 规和 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4)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 表 出 席 ,现 场 开会 时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的 授 权 代表 应 当列 席基 金 份 额 持富国中债-1-3 年国开行债券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有 人 大 会 ,基 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 托 管人 不 派代 表列 席 的 , 不影 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 金 份 额 的凭 证 及委 托人 的 代 理 投票 授 权委 托证 明 符 合 法律 法 规、 基金 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 若 到 会 者 在 权益 登 记日 代表 的 有 效 的基 金 份额 少于 本 基 金 在权 益 登记 日基 金 总 份 额 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 月 以 内, 就 原定 审议 事 项 重 新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 重新 召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到 会者 在权 益 登 记 日代 表 的有 效的 基 金 份 额应 不 少于 本基 金 在 权 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 式 或 相 关公 告 指定 的其 他 方 式 在表 决 截至 日以 前 送 达 至召 集 人指 定的 地 址 。 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相关公告指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召 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定 地点 对 表 决 意见 的 计票 进行 监 督 。 会议 召 集人 在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托 管 人为 召集 人 , 则 为基 金 管理 人) 和 公 证 机关 的 监督 下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式 收 取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 表 决意 见; 基 金 托 管人 或 基金 管理 人 经 通 知 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 若 本 人 直 接 出具 表 决意 见或 授 权 他 人代 表 出具 表决 意 见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所持有的 基 金 份 额 小于 在 权益 登记 日 基 金 总份 额 的二 分之 一 , 召 集人 可 以在 原公 告 的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重 新 召 集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应当 有 代表 三分 之 一 ( 含富国中债-1-3 年国开行债券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基金 份额 的 持 有 人直 接 出具 表决 意 见 或 授权 他 人代 表出 具 表 决 意 见; 4)上述第 3 )项中直 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表 决 意 见 的代 理 人, 同时 提 交 的 持有 基 金份 额的 凭 证 、 受托 出 具表 决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托 人 持有 基金 份 额 的 凭证 及 委托 人的 代 理 投 票授 权 委托 证明 符 合 法 律 法规、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 其 他 书 面或 非 书面 方式 授 权 其 代理 人 出席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并 行使 表 决 权 , 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 非 现 场 方 式相 结 合的 方式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 会 议程 序 比照 现场 开 会 和 通 讯 方 式 开 会的 程 序进 行。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可 以采 用 书 面 、网 络 、电 话、 短 信 或 其 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系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 益的 重 大 事项 , 如 基 金 合同 的 重 大修 改、 决 定 终 止 基金 合 同、 更换 基 金 管 理人 、 更换 基金 托 管 人 、与 其 他基 金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 事 项 以及 会 议召 集人 认 为 需 提交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召 集 人 发 出 召集 会 议 的通 知 后 , 对 原有 提 案 的修 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方 式 下 ,首 先 由 大 会 主持 人 按 照下 列 第 ( 七 )条 规 定 程序 确定 和 公 布 监 票人 , 然后 由大 会 主 持 人宣 读 提案 ,经 讨 论 后 进行 表 决, 并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持 人 为基 金管 理 人 授 权出 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 基金 管 理人 授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情 况 下, 由基 金 托 管 人授 权 其出 席会 议 的 代 表主 持 ;如 果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基 金 托管 人授 权 代 表 均未 能 主持 大会 , 则 由 出席 大 会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富国中债-1-3 年国开行债券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人 和 代 理 人所 持 表决 权的 二 分 之 一以 上 (含 二分 之 一 ) 选举 产 生一 名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该次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的 主 持人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拒 不 出 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 应当 制 作 出席 会 议 人 员 的签 名 册 。签 名 册 载 明 参加 会 议 人员 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 决 权 的 三分 之 二以 上( 含 三 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 出 。 转换 基 金运 作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或 者 基金 托管 人 、 终 止基 金 合同 、本 基 金 与 其他 基 金合 并以 特 别 决 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进 行 表 决时 , 除 非 在 计票 时 监 督员 及 公 证 机 关均 认 为 有充 分的 相 反 证 据 证明 , 否则 提交 符 合 会 议通 知 中规 定的 确 认 投 资者 身 份文 件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投 资 者, 表面 符 合 会 议通 知 规定 的表 决 意 见 视为 有 效表 决,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相 互 矛盾 的视 为 弃 权 表决 , 但应 当计 入 出 具 表决 意 见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各 项 提 案 或 同一 项 提 案内 并 列 的 各 项议 题 应 当分 开审 议、逐项表决。 在 符 合 上 述 规则 的 前 提下 , 具 体 规 则以 召 集 人发 布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通富国中债-1-3 年国开行债券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知为准。 7、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 在 会 议 开始 后 宣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举 两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与 大 会召 集人 授 权 的 一名 监 督员 共同 担 任 监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召 集 或大 会虽 然 由 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 人 召集 , 但是 基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未 出 席大 会的 ,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 主 持 人应 当 在会 议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代 表 担任 监票 人 。 基 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 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 ) 如 果 会议 主 持 人或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或 代理人 对 于 提 交的 表 决 结果有 怀 疑 , 可 以 在 宣 布表 决 结果 后立 即 对 所 投票 数 要求 进行 重 新 清 点。 监 票人 应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清 点 以一 次为 限 。 重 新清 点 后, 大会 主 持 人 应当 当 场公 布重 新 清 点 结 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情 况 下 ,计 票 方 式 为 :由 大 会 召集 人 授 权 的 两名 监 督 员在 基金 托 管 人 授 权代 表 (若 由基 金 托 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 管 理 人授 权 代表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由 公 证 机 关对 其 计 票 过程 予 以公 证。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拒 派 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 采 用 通 讯方 式 进行 表决 , 在 公 告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议 时 ,必 须将 公 证 书 全富国中债-1-3 年国开行债券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和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应当 执 行 生 效 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的 决 议。 生 效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对 全 体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 表决条 件 等 规 定 ,凡 是 直接 引用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规 则的 部 分 , 如将 来 法律 法规 或 监 管 规 则 修 改 导 致相 关 内容 被取 消 或 变 更的 , 基金 管理 人 与 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一 致 并 提 前 公 告 后 , 可直 接 对本 部分 内 容 进 行修 改 和调 整, 无 需 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审 议。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决 议 通过 的 事项 的, 应 召 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通 过 。对 于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同 约 定可 不经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决 议 通 过 的事 项 ,由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 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 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 基 金 财 产清 算 小组 ,基 金 管 理 人组 织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并 在 中国 证监 会 的 监 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富国中债-1-3 年国开行债券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管 人 、 具 有从 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 资 格的 注 册会 计师 、 律 师 以及 中 国证 监会 指 定 的 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指 基 金 财产清 算 小 组 在进 行 基 金清算 过 程 中 发生 的 所 有合理 费 用 ,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清 算 的 分配 方 案 , 将 基金 财 产 清算 后 的 全 部 剩余 资 产 扣除 基金 财 产 清 算 费用 、 交纳 所欠 税 款 并 清偿 基 金债 务后 , 按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有 关 重 大事 项 须 及 时 公告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报 告经 会 计 师事 务所 审 计 并 由 律师 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由 基金 财 产 清 算小 组 报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富国中债-1-3 年国开行债券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各 方 当 事 人 同意 , 因 基金 合 同 而 产 生的 或 与 基金 合 同 有 关 的一 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 协 商 未能 解 决的 ,均 应 提 交 中国 国 际经 济贸 易 仲 裁 委员 会 ,按 照申 请 仲 裁 时 该 会 届 时 有效 的 仲裁 规则 进 行 仲 裁, 仲 裁地 点为 北 京 市 。仲 裁 裁决 是终 局 性 的 并 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 应 恪守 各 自 的职 责 , 继 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 (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 澳门和台湾法律) 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 投资者 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 金 合 同 可 印制 成 册 ,供 投 资 者 在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销 售 机构 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 富国中债-1-3 年国开行债券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第 十九部分


基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容 摘 要 ( 一) 基金托 管协 议当事 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1999】 1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 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成立日期:1992 年 6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 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 富国中债-1-3 年国开行债券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国开债、 备选成份国开债、 其他国开债等。 为 更 好 地 实现 投 资目 标, 基 金 还 可投 资 于国 内依 法 发 行 上市 的 国债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 债 券 回购 、 银行 存款 、 同 业 存单 、 货币 市场 工 具 、 国债 期 货以 及中 国 证 监 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 法 律 法 规 或监 管 机 构以 后 允 许 基 金投 资 其 他品 种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合 比 例 为: 本 基 金 投 资于 标 的 指数 成 份 券 和 备选 成 份 券的 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 法 律 法 规 或监 管 机 构变 更 上 述 投 资品 种 的 比例 限 制 , 在 履行 适 当 程序 后, 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2 ) 基 金托 管 人 根据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及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 , 对基金 投 资 、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 2)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 ① 在 任 何 交 易日 日 终 ,持 有 的 买 入 国债 期 货 合约 价 值 不 得 超过 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② 在 任 何 交 易日 日 终 ,持 有 的 卖 出 国债 期 货 合约 价 值 不 得 超过 基 金 持有 的债 券总市值的 30%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按 照 中国 金 融 期 货 交易 所 要 求的 内 容 、 格 式与 时 限 向交 易所富国中债-1-3 年国开行债券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③ 所 持 有 的 债券 ( 不 含到 期 日 在 一 年以 内 的 政府 债 券 ) 市 值和 买 入 、卖 出国 债 期 货 合 约价 值 ,合 计( 轧 差 计 算) 应 当符 合基 金 合 同 关于 债 券投 资比 例 的 有 关 约定; ④ 在 任 何 交 易日 内 交 易( 不 包 括 平 仓) 的 国 债期 货 合 约 的 成交 金 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6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 逆 回 购 交易 的 ,可 接受 质 押 品 的资 质 要求 应当 与 基 金 合同 约 定的 投资 范 围 保 持 一致;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 2)、 6)和 7) 条外 ,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 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 变 动 、 标 的指 数 成份 券调 整 、 标 的指 数 成份 券流 动 性 限 制等 基 金管 理人 之 外 的 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 进 行 调 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 规 定 的特 殊 情形 除外 。 法 律 法规 另 有规 定的 , 从 其 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 金 合 同 的有 关 约定 。在 上 述 期 间内 , 本基 金的 投 资 范 围、 投 资策 略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定 。 基金 托管 人 对 基 金的 投 资的 监督 与 检 查 自基 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 起 开 始。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部 门 取消 或 变 更 上 述限 制 , 如适 用 于 本 基 金, 基 金 管理 人在 履 行 适 当 程序 后 ,则 本基 金 投 资 不再 受 相关 限制 或 以 变 更后 的 规定 为准 , 不 需 要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运用 基 金 财产 买 卖 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及 其控 股 股 东、 实际 控 制 人 或 者与 其 有重 大利 害 关 系 的公 司 发行 的证 券 或 者 承销 期 内承 销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重 大 关联 交易 的 , 应 当符 合 基金 的投 资 目 标 和投 资 策略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益 优 先原 则, 防 范 利 益冲 突 ,建 立健 全 内 部 审批 机 制和 评估 机 制 , 按富国中债-1-3 年国开行债券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照 市 场 公 平合 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 交易 必 须事 先得 到 基 金 托管 人 的同 意,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露 。 重大 关联 交 易 应 提交 基 金管 理人 董 事 会 审议 , 并经 过三 分 之 二 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议 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 法 律 、 行 政法 规 或 监管 部 门 取 消 或调 整 上 述禁 止 性 规 定 ,则 基 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在 基 金 投资 运 作 之 前 按照 规 定 的数 据 格 式 向 基金 托 管 人提 供符 合 法 律 法 规及 行 业标 准的 、 本 基 金适 用 的银 行间 债 券 市 场交 易 对手 名单 , 并 约 定 各 交 易 对 手所 适 用的 交易 结 算 方 式。 基 金管 理人 应 严 格 按照 交 易对 手名 单 的 范 围 在 银 行 间 债券 市 场选 择交 易 对 手 。基 金 托管 人事 后 监 督 基金 管 理人 是否 按 事 前 提 供 的 银 行 间债 券 市场 交易 对 手 名 单进 行 交易 。基 金 管 理 人可 以 每半 年对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对 手 名单 及结 算 方 式 进行 更 新, 新名 单 确 定 前已 与 本次 剔除 的 交 易 对 手 所 进 行 但尚 未 结算 的交 易 , 仍 应按 照 协议 进行 结 算 。 如基 金 管理 人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需 要 临 时调 整 银行 间债 券 市 场 交易 对 手名 单及 结 算 方 式的 , 应向 基金 托 管 人 说 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 金 管 理 人 负责 对 交 易对 手 的 资 信 控制 , 按 银行 间 债 券 市 场的 交 易 规则 进行 交 易 , 并 承担 交 易对 手不 履 行 合 同造 成 的损 失, 基 金 托 管人 则 根据 银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成 交 单 对合 同 履行 情况 进 行 监 督。 如 基金 托管 人 事 后 发现 基 金管 理人 没 有 按 照富国中债-1-3 年国开行债券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约定 。 基金管理人在 投 资 银 行 定期 存 款的 过程 中 , 必 须符 合 基金 合同 就 投 资 品种 、 投资 比例 、 存 款 期 限 等 方 面 的限 制 。因 基金 管 理 人 违反 上 述规 定给 基 金 造 成的 损 失, 基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任 。 开立 定期 存 款 账 户时 , 定期 存款 账 户 的 户名 应 与托 管账 户 户 名 一 致 , 本 着 便于 基 金财 产的 安 全 保 管和 日 常监 督核 查 的 原 则, 存 款行 应尽 量 选 择 托 管 账 户 所 在地 的 分支 机构 。 对 于 跨行 定 期存 款投 资 , 管 理人 必 须和 存款 机 构 签 订 定 期 存 款 协议 , 约定 双方 的 权 利 和义 务 ,该 协议 作 为 划 款指 令 附件 。该 协 议 中 必 须有如下明确条款: “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 并不得用于转 让和背 书 ;本 息 到期 归还 或 提 前 支取 的 所有 款项 必 须 划 至托 管 专户 (明 确 户 名 、 开 户 行 、账 号 等 ) , 不得 划 入 其他 任 何 账户 ” 。 并 依 照本 协 议 交接 原则 对 存 单交 接 流 程 予 以 明确 。 对于 跨行 存 款 , 基金 管 理人 需提 前 与 基 金托 管 人就 定期 存 款 协 议 及 存 单 交 接流 程 进行 沟通 。 除 非 存款 协 议中 规定 存 款 证 实书 由 存款 行保 管 或 存 款 协 议 作 为 存款 支 取的 依据 , 存 单 交接 原 则上 采用 存 款 行 上门 服 务的 方式 。 特 殊 情 况 下 , 采 用基 金 管理 人交 接 存 单 的方 式 。在 取得 存 款 证 实书 后 ,基 金托 管 人 保 管 证 实 书 正 本。 基 金管 理人 需 对 跨 行存 款 的利 率政 策 风 险 、存 款 行的 选择 及 存 款 协 议 承 担 责 任, 并 指定 专人 在 核 实 存款 行 授权 人员 身 份 信 息后 , 负责 印鉴 卡 与 存 款 证 实 书 等 凭证 的 监交 或交 接 , 以 确保 与 基金 托管 人 所 交 接凭 证 的真 实性 、 准 确 性 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对投资后处于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跨行定期存款账户的预留印鉴为托管人托管业务专用章与托管业务授权人名章。 (6)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 值 计 算 、 各类 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 份 额净 值 计算 、应 收 资 金 到账 、 基金 费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金 收 益分 配、 相 关 信 息披 露 、基 金宣 传 推 介 材料 中 登载 基金 业 绩 表 现 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 果 基 金 管 理人 未 经 基金 托 管 人 的 审核 擅 自 将不 实 的 业 绩 表现 数 据 印制 在宣 传 推 介 材 料上 , 则基 金托 管 人 对 此不 承 担任 何责 任 , 并 将在 发 现后 立即 报 告 中 国 证监会。 (7)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富国中债-1-3 年国开行债券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同 和本 托 管 协 议的 规 定, 应及 时 以 电 话提 醒 或书 面提 示 等 方 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 金 管 理 人 应积 极 配 合和 协 助 基 金 托管 人 的 监督 和 核 查 。 基金 管 理 人收 到书 面 通 知 后 应在 下 一工 作日 前 及 时 核对 并 以书 面形 式 给 基 金托 管 人发 出回 函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疑 义 进行 解释 或 举 证 ,说 明 违规 原因 及 纠 正 期限 , 并保 证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在 上述 规定 期 限 内 ,基 金 托管 人有 权 随 时 对通 知 事项 进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人 改 正。 基金 管 理 人 对基 金 托管 人通 知 的 违 规事 项 未能 在限 期 内 纠 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 基 金 托 管 人发 出 的 书面 提 示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在 规 定 时 间 内答 复 并 改正 ,或 就 基 金 托 管人 的 疑义 进行 解 释 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 人 按 照法 律 法规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的 要 求需 向中 国 证 监 会报 送 基金 监督 报 告 的 事项 , 基金 管理 人 应 积 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 ) 若 基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 金 管 理人 依 据 交易程 序 已 经 生效 的 指 令违反 法 律 、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10 ) 基 金 托管 人 发 现基 金 管 理 人 有重 大 违 规行 为 , 有 权 报告 中 国 证监 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管 理 人 无正 当 理 由, 拒 绝 、 阻 挠对 方 根 据本 托 管 协 议 规定 行 使 监督 权, 或 采 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 碍 对 方进 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 严重 或 经基 金托 管 人 提 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复 核 基 金 管理 人 计算 的基 金 资 产 净值 和 各类 基金 份 额 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 根 据 基 金 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 未 执 行或 无 故延 迟执 行 基 金 管理 人 资金 划拨 指 令 、 泄露 基 金投 资信 息 等 违 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富国中债-1-3 年国开行债券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管人限期纠正。 基 金 托 管 人 收到 通 知 后应 及 时 核 对 并以 书 面 形式 给 基 金 管 理人 发 出 回函 ,说 明 违 规 原 因及 纠 正期 限, 并 保 证 在规 定 期限 内及 时 改 正 。在 上 述规 定期 限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权 随 时对 通知 事 项 进 行复 查 ,督 促基 金 托 管 人改 正 。基 金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管 理 人的 核查 行 为 , 包括 但 不限 于: 提 交 相 关资 料 以供 基金 管 理 人 核 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托 管 人 无正 当 理 由, 拒 绝 、 阻 挠对 方 根 据本 协 议 规 定 行使 监 督 权,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诈 等 手段 妨碍 对 方 进 行有 效 监督 ,情 节 严 重 或经 基 金管 理人 提 出 警 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基金财 产保 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 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 定 到 账 日期 并 通知 基金 托 管 人 ,到 账 日基 金财 产 没 有 到达 基 金账 户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通 知 基金 管理 人 采 取 措施 进 行催 收。 由 此 给 基金 财 产造 成损 失 的 , 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富国中债-1-3 年国开行债券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 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 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 集金额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人数 符合 《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法 》 等 有关 规 定 后,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属 于 基 金财 产 的全 部资 金 划 入 基金 托 管人 为本 基 金 开 立的 基 金托 管专 户 , 同 时 在 规 定 时 间内 , 聘请 具有 从 事 证 券相 关 业务 资格 的 会 计 师事 务 所进 行验 资 , 出 具 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 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专户的名称:富国中债-1-3 年国开行 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 的 银 行 存 款。 本 基金 的一 切 货 币 收支 活 动, 包括 但 不 限 于投 资 、支 付赎 回 金 额 、 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2)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 人 和 基 金管 理 人不 得假 借 本 基 金的 名 义开 立任 何 其 他 银行 账 户; 亦不 得 使 用 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保险监督管理 机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 托 管 人 和 基金 管 理人 不得 出 借 或 未经 对 方同 意擅 自 转 让 基金 的 任何 证券 账 户 ,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账 户 ,并 代表 本 基 金 完成 与 中国 证券 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 的 一 级 法富国中债-1-3 年国开行债券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人 清 算 工 作, 基 金管 理人 应 予 以 积极 协 助。 结算 备 付 金 、交 收 价差 资金 等 的 收 取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 投 资 品 种的 投 资业 务, 涉 及 相 关账 户 的开 立、 使 用 的 ,若 无 相关 规定 , 则 基 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 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 国银行 间 同 业 拆 借市 场 的交 易资 格 , 并 代表 本 基金 进行 交 易 ; 基金 托 管人 负责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央 国 债登 记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开 设银 行 间 债 券市 场 债券 托管 账 户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行 银 行间 市场 债 券 的 结算 。 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共 同代 表 本 基 金 签 订 全 国 银行 间 债券 市场 债 券 回 购主 协 议, 基金 托 管 人 保管 协 议正 本, 基 金 管 理 人保存协议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签订日之 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 同 》 约 定 的其 他 投资 品种 的 投 资 业务 时 ,如 果涉 及 相 关 账户 的 开设 和使 用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协助 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 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和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 开 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 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 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 管人的 保 管 库 , 也可 存 入中 央国 债 登 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公 司 、 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 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 金 托 管 人对 由 基金 托管 人 及 基 金托 管 人委 托保 管 的 机 构以 外 机构 实际 有 效 控 制 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 基 金 财 产 有关 的 重 大合 同 的 签 署 ,由 基 金 管理 人 负 责 。 由基 金 管 理人 代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金 财产 有 关 的 重大 合 同的 原件 分 别 由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除 本协 议 另有 规定 外 , 基 金管 理 人代 表基 金 签 署 的与 基 金财 产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包 括 但不 限 于基 金年 度 审 计 合同 、 基金 信息 披 露 协 议及 基 金投 资业 务 中 产 生富国中债-1-3 年国开行债券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的 重 大 合 同, 基 金管 理人 应 保 证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至 少 各持 有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在重 大 合 同 签署 后 及时 将重 大 合 同 传真 给 基金 托管 人 , 并 在 30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与复 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是 按 照 每个 工 作 日 闭 市后 , 基 金资 产 净 值 除 以当 日 基 金份 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法律法规、监管机 构、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每个 工 作 日计 算 基 金 资 产净 值 及 各类 基 金 份 额 的基 金 份 额净 值, 经 基 金 托 管人 复 核, 按规 定 公 告 。但 基 金管 理人 根 据 法 律法 规 或基 金合 同 的 规 定 暂停估值时除外。 2.复核程序 基 金 管 理 人 每工 作 日 对基 金 资 产 进 行估 值 后 ,将 各 类 基 金 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 结 果 发 送基 金 托管 人, 经 基 金 托管 人 复核 无误 后 , 由 基金 管 理人 按规 定 对 外 公 布。 ( 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保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名 册 至少 应 包 括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的 名 称 和 持有 的 基 金份 额。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册 由基 金 登 记 机构 根 据基 金管 理 人 的 指令 编 制和 保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定 期向 基 金托 管人 提 供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托 管 人得 到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持 有人 名 册后 与基 金 管 理 人分 别 进行 保管 。 保 管 方式 可 以采 用电 子 或 文 档 的形式,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 金 托 管 人因 编 制 基金定 期 报 告 等合 理 原 因要求 基 金 管 理人 提 供 相关资 料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将 有关 资料 送 交 基 金托 管 人, 不得 无 故 拒 绝或 延 误提 供, 并 保 证 其 真 实 性 、 准确 性 和完 整性 。 基 金 托管 人 不得 将所 保 管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 用 于 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 七) 争议解 决方 式 双 方 当 事 人 同意 , 因 本协 议 而 产 生 的或 与 本 协议 有 关 的 一 切争 议 , 如经 友好富国中债-1-3 年国开行债券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协 商 未 能 解决 的 ,均 应提 交 中 国 国际 经 济贸 易仲 裁 委 员 会按 照 申请 仲裁 时 该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裁 规 则进 行仲 裁 , 仲 裁地 点 为北 京市 。 仲 裁 裁决 是 终局 的, 并 对 双 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双 方 当事 人 应 恪 守 各自 的 职 责, 继 续 忠 实 、勤 勉 、 尽责 地履 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 (为本协议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 澳门和台湾法律) 管辖。 ( 八) 托管协 议的 变更与 终止 1、托管协议的 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 ) 基金合同终止;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产;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理权; (4 )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富国中债-1-3 年国开行债券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第二十部分


对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诺 为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提供 一 系 列的 服 务 。 基 金管 理 人 将根 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交 易资 料的寄 送服 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 投资者可在 T +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 印 确 认 单 ;基 金 管理 人将 根 据 持 有人 账 单订 制情 况 向 账 单期 内 发生 交易 或 账 单 期 末 仍 持 有 本公 司 基金 份额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定期 或 不 定 期发 送 对账 单。 由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提 供 的手 机号 码 、 电 子邮 箱 不详 、错 误 、 未 及时 变 更等 原因 有 可 能 造 成 对 账 单 无法 按 时或 准确 送 达 。 因上 述 原因 无法 正 常 收 取对 账 单 的 投资 者 , 敬 请 及 时 通 过 本公 司 网站 ,或 拨 打 本 公司 客 服热 线查 询 、 核 对、 变 更您 预留 的 联系方 式 。 若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需 要 获 取 指定 期 间的 纸质 对 账 单 ,可 拨 打本 公司 客 服 电 话 400-888-0688 或 95105686 (均免长途话费) , 提 供姓名、 开户证件号码或基金账号、 邮 寄 地 址 、邮 政 编码 、联 系 电 话 ,经 本 公司 客服 人 员 核 实相 关 信息 后, 将 为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免费邮寄纸质对账单。 ( 二) 网 上交 易服 务 投 资 者 除 可通 过 基 金管理 人 的 直 销网 点 和 其他销 售 机 构 的销 售 网 点办理 申 购 、 赎回及信息查询外, 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fullgoal.com.cn ) 享受网上 交易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说明。 ( 三) 免费信 息定 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拨打电话、 发送邮件或者发短信 3 种方式定制每周基金净值、 交 易 确 认 信息 、 月度 电子 对 账 单 、季 度 电子 对账 单 、 富 国周 刊 、 富 国快 讯 、 投 资 策略报告、 基金季报和年报摘要、 公告信息等, 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信、 E-MAIL 定期为投资者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 ( 四) 网络在 线服 务 投 资 者 通 过 基金 账 户 号和 查 询 密 码 登录 基 金 管理 人 网 站 “ 客户 服 务 ”栏 目, 可享有账户查询 、 信息定制、资料修改 、投资资讯、在线咨询等多项在线服务。 ( 五) 客户服 务中 心电话 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 24 服务小时基金净值信息、 账户交易情况、富国中债-1-3 年国开行债券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 5 天、每天不少于 8 小时的座席服务,投资 者 可 以 通 过该 热 线获 得业 务 咨 询 、信 息 查询 、服 务 投 诉 、信 息 定制 、资 料 修 改 等 专项服务 ,节假日除外 。 ( 六) 客户投 诉受 理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过 各 销 售机 构 网 点 柜 台、 基 金 管理 人 网 站 投 诉栏 目 、 客户 服务 中心人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 5 种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 供的服务以及基金管理人的政策规定进行投 诉。 ( 七) 基金管 理人 客户服 务联 络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4008880688 ,工作时间内可转人工坐席。 传真: (021)80126256 基金管理人网址:http://www.fullgoal.com.cn 电子信箱:public@fullgoal.com.cn ( 八 ) 如本 招募 说明书存 在任 何您/ 贵 机构无法 理解 的内容 , 请通过上 述方 式 联 系本 基金管 理人 。请确 保投 资前, 您/ 贵机构 已经 全面理 解了 本招募 说明 书。 富国中债-1-3 年国开行债券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8 第二十 一 部分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招 募 说 明 书 公布 后 , 应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和 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所 ,供 公 众查 阅、 复 制 。 在支 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 合理 时 间内 取得 上 述 文 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应以基金备查文件正本为准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 富国中债-1-3 年国开行债券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9 第二十二 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 证监会准 予 富国中债-1-3 年国 开行 债券指数 证 券投资基 金 募集 注 册的文件 (二)《富国中债-1-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富国中债-1-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 申请募集 注 册 富国中债-1-3 年 国开 行债券指数 证券投资 基 金之法 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