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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量化多策略(005443)

国金量化多策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9月)查看PDF公告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金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金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I 国金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1、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9 月 1 日证监许可 【2017 】1615 号文注册 募集。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本基金经中国证 监会 注册 ,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注 册,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 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 本基金为 混合 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 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 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 4、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 特性,充分考虑自身 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 包括: 基 金特定的投资品种相关的特定风险, 因整 体政 治、 经济 、 社会 等环 境因 素对 证券 市场价格产生影响的市场风险, 因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 管理 风险 , 因投 资者 连续 大量 赎回 基金 份额 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金投资过程中 产生的运作风险以及不可抗力风险 等 。 本基金的一般风险及特有风险详见本招募 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5、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人有可能获 得较高的收益,也有 可能 损失 本金 。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 人认 购 (或 申购 )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 募说 明书 》 及 《基 金合 同》 等信 息披 露文 件,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 资价 值, 自 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6、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7、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8、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 则,在投 资者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9、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国金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II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 10、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8 月 1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 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 2018 年 6 月 30 日 。国金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I 目


录 一、绪言.......................................................................................................................... 2 二、释义.......................................................................................................................... 3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19 六、基金的募集 ............................................................................................................. 4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5 九、基金的投资 ............................................................................................................. 55 十、基金的业绩 ............................................................................................................. 66 十一、基金的财产.......................................................................................................... 68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 69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4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6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8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79 十七、风险揭示 ............................................................................................................. 85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91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3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9 二 十 一 、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4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26 二十三、招募 说明书 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128 二十四、备查文件.........................................................................................................129 国金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 下简 称 《销 售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以 下 简称 “ 《流 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 )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 《国 金 量化多策略灵活 配置混合型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 募说 明书 阐 述了国金 量化 多策 略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的投资 目标 、 策略 、 风险 、 费率 等与 投资者 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 必要事项, 投资者 在做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 投资者 依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 投资者 欲了解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国金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金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 合同 : 指 《国 金量 化多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 订之《国金量化多策 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招募说明书 、本招募说明书 :指《国金量化多策略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金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 法规 : 指中 国现 行有 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 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 解释 、 行政 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 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港口 法> 等七 部 法律 的决 定》 修改 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 售办 法》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国金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 颁布 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 行业 监督 管 理机 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6、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受 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金 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 投资 者: 指依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8、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可 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 指符 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 人、 投资 者: 指个 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指依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 人 22、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基 金管 理人 或销 售机 构宣 传推 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 机构 : 指国 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以 及符 合 《销 售 办法 》 和中 国证 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 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管 、 过户 、 清算 和结 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 机构 : 指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 构为 国金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或接受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国金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26、 基金 账户 :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 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销 售机 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录 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 构办 理认 购、 申购 、 赎回 、 转换 、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而 引起 的基 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基 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的日期 30、 基金 募集 期: 指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 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 务规 则》 : 指 《国 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认购 :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国金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值的 方式 , 将基 金调 整投 资组 合的 市场 冲击 成本 分配 给实 际申 购、 赎回 的投 资者 ,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42、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 的条 件, 申请 将其 持有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转托 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 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指投 资人 通过 有关 销售 机构 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申 购日 、 扣款 金额 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 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 申 请份 额总 数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 请份 额 总数 及基 金转 换 中转 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 基金 收益 : 指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息 、 债券 利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存 款利 息、 已实 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 费用 的节 约 48、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基 金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行 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计 算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 款 (含 协议 约定 有条 件提 前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 流通 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国金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53、 指定 媒介 : 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 站 及其他媒介 54、 不可 抗力 : 指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 不能 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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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8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1 年 11 月 2 日 住所 :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 3-6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87 号国际财经中心 D 座 14 层 法定代表人:尹庆军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电话:010-88005888 注册资本:2.8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兆润投 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涌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四家企业共同出资 2.8 亿元 人民 币, 出资 比例 分别 为 49% 、 19.5% 、 19.5% 和 12% 。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纪路先生,董事长,硕士 EMBA 。历 任博 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研究 员、 金 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研究中心总经理、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总经理。 现任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国金证券 (香 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 国金 财务 (香 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 国金 证券 上海 投资 咨 询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国金理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金鹏 先生 , 董事 , 研究 生学 历。 历任 涌金 期货 经纪 有限 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上 海涌金理财顾问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河北财金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涌金实业 (集 团)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国金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风险 控制 中心 总经 理, 国金 证 券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 监事、 监事会主席 , 国金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现任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总经理, 国金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国金 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国金证券 (香港) 有限公 司董事。 国金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许强 先生 , 董事 , 硕士 。 历任 苏州 商品 交易 所交 易部 、 交割 部、 信息 部总 经 理, 中国 华通 物产 集团 经易 期货 经纪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苏州 工业 园区 国有 资产 经 营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 苏州工业园区地产经营管理公司投资部总经理。 现任 苏州工业园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宁远 喜先 生, 董事 , 硕士 。 历任 三九 集团 工程 有限 公司 办 公室 主任 , 深圳 伯 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广东宝丽华集团有限公司广告部经理, 广东宝 丽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现任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广东宝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宝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广东信 用宝征信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梅州客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百合佳缘 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深圳微金所金融 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董事,宝合金服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赵煜 先生 , 董事 , 学士 。 历任 北京 台都 汽车 安全 设备 有限 公司 销售 经理 , 北 京顶峰贸易公司销售经理, 上海浦东中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涌金 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尹庆 军先 生, 董事 , 硕士 。 历任 中央 编译 局世 界所 助理 研 究员 、 办公 厅科 研 外事 秘书 , 中央 编译 出版 社出 版部 主任 ,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 部总 经 理、 董事 会秘 书、 监事 , 国金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筹 ) 拟任 督察 长, 国金 基金 管 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现任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总经理, 北京千石创富资 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克东先生,独立董事,学士,注册会计师。历任煤炭 工业部技术发展司 、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科员、 主任科员, 中国国际经济咨询公司、 中信会计师事务所 咨询 员、 项目 经理 , 中信 会计 师事 务所 副主 任, 中天 信会 计师 事务 所副 主任 。 现 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合伙人,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


鲍卉 芳女 士, 独立 董事 , 硕士 。 历任 湖北 省郧 阳地 区法 律 顾问 处律 师, 最高 人民检察院法纪厅书记员,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博宇律师事务所 律师 , 北京 市大 成律 师事 务所 律师 , 北京 市同 维律 师事 务所 律师 。 现任 北京 市康 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勇 先生 , 硕士 , 高级 经济 师。 历任 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 行二处副处长, 中 国建设银行北京信托公司总经理,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托管清算部总国金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经理 , 中国 金谷 国际 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长。 现任 国金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2、监事会成员 刘沣 先生 , 监事 会主 席, 硕士 。 历任 南方 报业 传媒 集团 资 深记 者, 广东 宝丽 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 现任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副董 事长 、 总经 理兼 董事 会秘 书, 国金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股东 代表 监事。 张宝 全先 生, 监事 , 硕士 , 会计 师 。 历任 哈尔 滨翔 鸿电 子有 限公 司成 本会 计, 哈尔滨八达科技有限公司主办会计, 国巨 电子 (中 国) 有 限公 司内 审专 员, 苏州 工业园区财政局项目资金管理处副处长。 现任苏州工业园区兆润投资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总裁助理,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代表监事。 聂武鹏先生,职工代表监事,硕士。历任天虹商场股份 有限公司培训专员, TCL 集团 股份 有 限公 司招 聘及 培 训经 理, 深圳 迅雷 网络 技术 有限 公 司高 级招 聘 经理 、 国金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筹 ) 综合 管理 部总 经理 助 理兼 人力 资本 经理 , 国 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总监兼运营支持部总经理。 现任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运营 总监 兼运 营支 持部 总经 理、 职工 代表 监事 , 北京 千石 创富 资本 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刘容 女士 , 职工 代表 监事 , 硕士 。 历任 北大 方正 物产 集团 农产 品部 期货 研究 员兼总办会助理,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筹) 风险管理 部风险分析师, 国金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风险分析师兼董事会秘书、合 规风控部总经理助理。 现任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风控部副总经理、 职工代表监事, 北京千石创富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代表监事。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纪路先生,董事长,硕士 EMBA 。简历请见上文。 尹庆军先生,总经理,硕士。简历请见上文。 张丽 女士 , 督察 长, 硕士 , 通过 国家 司法 考试 , 国际 注册 内部 审计 师 。 历任 科学出版社法律事务部内部法律顾问,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筹) 监察稽核部 法律 顾问 , 国金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察 稽核 部法 律顾 问、 监察 稽核 部副 总经 理兼 法律顾问、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现任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国金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索峰 先生 , 副总 经理 , 学士 。 历任 重庆 润庆 期货 服务 有限 公司 业务 部副 总经 理,重庆星河期货经纪公司业务部投资顾问,上海申银万 国证券投资咨询人员, 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民生路营业部交易部经理,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重庆民族路营业部、 重庆管理部研发部经理,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部总监、 总经理助理 , 国金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固定 收益 投 资总监兼上海资管事业部总经理。 现任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固定收 益投资总监、上海资管事业部总经理。 4、基金经理 林健 武先 生, 博士 。 历任 美国 摩根 史坦 利量 化分 析师 , 美国 高盛 股票 投资 战 略副 总裁 、 首席 组合 算法 分析 师, 美国 迈格 尼塔 投资 公司 资深 量化 分析 师和 全球 量化投资战略交易总监, 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金融学教授、 量化投资研究中心 主任 , 国信 证券 发展 研究 总部 博士 后工 作站 导师 和研 究员 。 现任 国金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量化 投资 总监 兼量 化研 究部 总经 理、 量化 投资 事业 一部 总经 理 。 截至本招募说明书更新公布之日, 林建武先生兼任 国金民丰回报 6 个月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郭骁先生, 硕士 。 历任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研究员、 权益投资 部基金经理 ,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研究部总经理助理。现 任量化研究部基 金经理。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名单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尹庆军先生, 副总经理兼 固定收益 投资 总监索峰 先生 , 基金交易部总经理詹毛毛 先生, 量化投资总监林健武 先生 , 量化 投资事业二部总经理杨雨龙先生, 量化投资事业三部总经理兼 基金经理宫雪女士 , 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兼 基金经理 徐艳 芳女 士, 基金 经理 滕祖 光先 生, 基金 经理李安 心 先生 , 研究部总经理 尹海峰先生 。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 资 金,办理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 认定 的 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国金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9、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 法》 的行 为, 并承 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证券 法》 行 为的发 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 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 )承销证券。 (4 )将基金财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 )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7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8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9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 该信 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 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国金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10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11 )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 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 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 基金管理人 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 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 投资。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对倒 、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 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 暗示 他人国金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 和岗位,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 )独立性原则:设立独立的 合规风控 部 ,合规风控 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 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 )相互制约原则: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 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 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 标体系,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 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 由最高管 理层对内部控制负最终责任, 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合规 风控部 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对内部 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 的责任。 (2 ) 督察 长: 独 立行 使督 察权 利 ;直 接对 董 事会 负责 ;及 时 向董 事会 及/ 或董 事会 下设 的相 关专 门 委员 会 提交 有关 公司 规 范运 作 和风 险控 制方 面 的工 作 报告。 (3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 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 )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5 )合规风控部 :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 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 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 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并 负责对投资事前及事中的风险监控, 具体落实针对投 研运作的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制度及日常的投研风控决策, 设置相应的投研风控 措施 , 并对 各投 资组 合风 险进 行分 析, 对发 现的 异常 及时 向相 关部 门反 馈, 以作国金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为调整投资决策的依据。 (6 )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 责任。部门负责人对 本部门的风 险负 全部 责任 , 负责 履行 公司 的风 险管 理程 序, 负责 本部 门的 风险 管 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的措施 (1 )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 、健全了内控结构,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 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 确保 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 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同时置备操作手册, 并定期更 新。 (2 )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 全了各项制度,做到 基金 经理 分开 , 投资 决策 分开 , 基金 交易 集中 , 形成 不同 部门 、 不同 岗位 之间 的 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 险。 (3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 制,使每个员工都明 确自 己的 任务 、 职责 , 并及 时将 各自 工作 领域 中的 风险 隐患 上报 , 以防 范和 减少 风险。 (4 )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分别建立了公司营运 风险和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 使用适合的程序, 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和投资有 关的 风险 ; 公司 建立 了自 下而 上的 风险 报告 程序 , 对风 险隐 患进 行层 层汇 报, 使 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 )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如电脑预警系统、 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 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 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指数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 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 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 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国金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成立日期:1992 年 6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 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 】75 号 投资与托管业务部总经理:张博 电话:(010 ) 63636363 传真:(010 ) 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2、 投资与托管业务部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先生,曾任 中国 工商 银 行河 南省 分行 党组 成员 、 副行 长, 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总经理, 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党委书记、 行长, 中 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党委委员、 副总裁, 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委员、 行长助理兼北 京市 分行 行长 , 中国 工商 银行 党委 委员 、 副行 长,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党 委委 员、 副行 长、 执行 董事 ; 中国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党委 副书 记、 监事 长; 招商 局集团副董事长、总经 理、党委副书记。曾兼任工银国际 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 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副董事长、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招商局港口控股有限公 司董 事会 主席 、 招商 局华 建公 路投 资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招商 局资 本投 资有 限责 任 公司 董事 长、 招商 局联 合发 展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招商 局投 资发 展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等职 务。 现任 中国 光大 集团 股份 公司 党委 书记 、 董事 长, 兼任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 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旅游协会副会国金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长、 中国 城市 金融 学会 副会 长、 中国 农村 金融 学 会副 会长 。 武汉 大学 金融 学博 士 研究生,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 张博 先生 , 曾任 中国 光大 银行 厦门 分行 副行 长, 西安 分行 行长 , 乌鲁 木齐 分 行筹 备组 组长 、 分行 行长 , 青岛 分行 行长 , 光大 消费 金融 公司 筹备 组组 长。 曾兼 任中国光大银行电子银行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级) , 负责 普惠贷款团队业务。 现 任中国光大银行投资与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3、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托管 华夏 睿磐 泰利 六个 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尊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汇安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等共 103 只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基金资 产规模 2777.81 亿元 。 同时 , 开展 了证 券公 司资 产管 理计 划 、 专户 理财 、 企业 年 金基金、QDII 、 银行 理财 、保 险债 权投 资计 划等 资产 的托 管及 信托 公司 资金 信 托计划、产业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二、 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 确保基金托 管人 有关 基金 托管 的各 项 管理 制 度和 业务 操作 规 程在 基 金托 管业 务中 得 到全 面 严格的贯彻执行; 确保基金财产安全; 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 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 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 的各个操作环节,覆 盖所有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 (2 )预防性原则。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从 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 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 )及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加强内部控制。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 )独立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 基金托管业务执行机 构,业务操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国金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 委员 会委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 各类业务的风险和 内控 进行 监督 、 管理 和协 调, 建立 横向 的内 控管 理制 约体 制。 各部 门负 责分 管系 统内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 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 投资与托管业务部 建立了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 设立了风险管理处, 负责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 风险管理。 4、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投 资与 托管 业务 部 自成 立 以来 严 格遵 照 《基 金 法》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商业 银行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 办法 》 等法 律、 法规 的要 求, 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制 订、 完善 了 《中 国光 大银 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规定》 、 《中国光大银行投资与托管业务部保 密规 定》 等十 余项 规章 制度 和实 施细 则, 将风 险控 制落 实到 每一 个工 作环 节。 中 国光大银行投资与托管业务部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 在重要岗 位 (基 金清 算、 基金 核算 、 监督 稽核 ) 还建 立了 安全 保密 区, 安装 了录 像监 视系 统和录音监听系统,以保障基金信息的安全。 三、 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法律 、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等 的要 求, 基金 托管 人主 要通 过定 性和 定量 相结 合、 事前 监督 和事 后控 制相 结合 、 技术 与人 工监 督相 结合 等方 式方 法, 对基 金投 资品 种、 投资 组合 比例 每日 进行 监督 ; 同时 , 对基 金管 理人 就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 算、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报 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基金 收益 分配 、 基金 费用 支付 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 及 时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国金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1、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 3-6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87 号国际财经中 心 D 座 14 层 法定代表人: 尹庆军 联系人: 石迎春 联系电话:010-88005812 客服信箱:service@gfund.com


客服电话:4000-2000-18 传真:010-88005816 网站:http://www.gfund.com 2、国金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网上直销系统 交易系统网址:https://trade.gfund.com


目前支持的网上直销支付渠道:工行卡、建行卡、天天盈、 通联 支付 。 客户服务电话:4000-2000-18 客户服务信箱:service@gfund.com 3、国金基金 移动客户 端 移动客户 端(APP ) 名称 : 及第理财


目前支持的 移动客户端 支付渠道: 通联 支付 客户服务电话:4000-2000-18 客户服务信箱:service@gfund.com (二)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 李晓鹏


国金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电话:(010 ) 63636363 联系人: 张博 客服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2、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 1819 号深圳湾科技生态 园 7 栋 A 座 法定代表人:顾敏 联系人:张沛松 电话:13601614566 客服电话:400-999-8800 网址: www.webank.com 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 电话:028-86690057 传真号码:028-86690126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4、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联系人:宋明 电话:010-6656845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国金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6、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内蒙 古自 治区 呼和 浩特 市武 川县 腾飞 大道 与呈 祥路 交汇 处武 川立 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楼 邮政编码:011700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郭一非 电话:010-83991777 客服电话:95385 网址:http://www.grzq.com 7、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注册资本:352500 万元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8、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 号 30 层 邮政编码:200127 国金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法定代表人:宋卫东


联系人:秦臻


电话:021-20655593 传真:021-20655577


客服电话: 4008211357 网址: www.huajinsc.cn 9、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邮政编码:213000 法定代表人: 赵俊 联系人: 王一彦 电话:021-20333910 传真:021-50498825 客服电话:400-8888-588 网址: www.longone.com.cn 10、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1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12、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国金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13、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62020088 客服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1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东方财富大厦 2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丁珊珊 电话:010-85718402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5、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 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25 层 IJ 单 元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 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25 层 IJ 单 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国金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16、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客服电话:400-876-9988


网址:www.zscffund.com 17、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钟苓玉 电话:010-67000988 客服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18、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东码头园区 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19、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企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马令海 客服电话: 400-166-1188 网址:https:// 8.jrj.com.cn 国金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20、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张晔 电话:010-56810792 客服电话:4007-868-868-5


网址:www.chtfund.com


21、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客服电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22、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联系人:程刚 电话:010-52855713 客服电话:400 6099 200


网址: www.yixinfund.com 23、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北京财富中心 A 座 46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北京财富中心 A 座 46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健 联系人: 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客服电话:400-673-7010 国金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24、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邮政编码:200127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服电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25、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兴 镇路 潘园 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 海泰 和经济发展区) 邮政编码:201913 法定代表人: 王翔 联系人: 俞申莉 电话:021-65370077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26、珠海盈米财富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 -3491 邮政编码:510308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吴煜浩 电话:020-89629099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27、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邮编:200120 法定代表人:郭坚 国金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联系人:宁博宇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28、浙江金观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邮政编码:310015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联系人: 孙成岩 电话:0571-88337717 客服电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29、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 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邮政编码:210000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 朱海涛 电话:15921264785 客服电话:400-928-2266 网址: www.dtfunds.com 30、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邮政编码:200335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 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客服电话:400-16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31、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 1501-1504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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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8 邮政编码:361002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客服电话:400-9180808 网址:www.xds.com.cn 32、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 街道 科技 园中 区科 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3 单元 11 层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 街道 科技 园中 区科 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3 单元 7 层 邮政编码:518000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联系人:刘昕霞


电话:0755-29330513 传真:0755-26920530 客服电话:400-930-0660 网址:www.jfzinv.com/ 33、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邮政编码:200002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 李晓明


电话:021-63333319 客服电话:4006-433-38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34、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邮政编码:116000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李春光


电话:0411-88891212 国金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客服电话:400-041-1001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35、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 区武 汉中 央商 务区 泛海 国际 SOHO 城 (一 期) 第七幢 23 层 1 号 4 号


邮政编码:430000 法定代表人:陶捷 联系人: 陆锋 电话:027-87006003 客服电话:400-027-9899 网址:www.buyfunds.cn 36、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邮政编码:101404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曲哲伦


电话:010-58170820 客服电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37、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邮政编码:518000 法定代表人: 高锋 联系人: 廖苑兰 电话:0755-83655588 客服电话:4008048688 网址:www.keynesasset.com 38、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国金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邮政编码:200127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毛林


电话:021-80133597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39、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邮政编码:100052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 陈珍珍 电话:010-59336529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40、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邮政编码:518054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 0500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41、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室 邮政编码:110190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国金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42、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海 淀区 东北 旺西 路中 关村 软件 园二 期( 西扩)N-1、 N-2 地块 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邮政编码:100193 法定代表人: 李昭琛 联系人:李唯 电话:010-62676979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43、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1 号楼 36 层 3603 室 邮政编码:100020 法定代表人: 程刚 联系人: 张旭 电话:010-56176117 客服电话:400-100-3391 网址:www.bjdyfund.com 44、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邮政编码:100037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徐越 电话:010-88312877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国金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45、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联系人: 徐亚丹 电话:021-51327185 客服电话: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46、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何昳 电话:021-20691922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47、乾道盈泰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3 号院 1 号楼 1302 邮政编码:100088 法定代表人: 王兴吉 联系人: 宋子琪 电话:010-62062880 客服电话:400-088-8080 网址:www.qiandaojr.com 48、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南 港工 业区 综合 服务 区办 公 楼 D 座 二层 202-124 室


邮政编码:100016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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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3 联系人:郭宝亮


电话:010-59287984 客服电话: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49、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邮政编码:100020 法定代表人: 李悦章 联系人: 曹庆展 电话:010-65983311 客服电话:400-066-8586 网址:www.igesafe.com 50、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 城西 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金融商业楼 341 室 邮政编码:100041 法定代表人: 梁洪军 联系人: 季长军 电话:010-52609656 传真:010-51957430 客服电话:400-188-5687 网址: www.buyforyou.com.cn 51、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邮政编码:200232 法定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戴珉微


电话:021-33768132-801


客服电话:400-6767-523


网址:www.zhongzheng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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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4 52、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邮政编码:100102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 戚晓强 电话:010-61840688 客服电话:4000-618-518 网址:danjuanapp.com 53、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通信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注册资本:2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超 电话:4000988511/ 4000888816 传真: 010-89188000 客服电话:个人业务:95118 企业业务:400-088-8816 网址:http://fund.jd.com 54、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邮政编码:210042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王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55、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邮政编码:101500 法定代表人:杨纪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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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5 联系人:吴鹏 电话:010-56075718 客服电话:400-680-2123 网址:www.zhixin-inv.com 56、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邮政编码:200083 法定代表人:马刚 联系人:祝捷 电话:021-60818588 传真:021-60818187 客服电话:400-66-95156 网址:https://www.tonghuafund.com 57、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邮政编码:200127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联系人:朱学勇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客服电话:400-820-1515 网址:http://www.zhengtongfunds.com/ 58、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邮政编码:100020 法定代表人: 王莉 联系人:刘洋 电话:8610-85650628 传真:8610-65884788 国金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59、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 、02 、03 室


邮政编码:200000 法定代表人:胡艳亮


联系人:樊晴晴


电话:021-50810687 传真:021-58300279 60、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513 室 邮政编码:100044 法定代表人:陈皓


联系人: 张萌 电话:4006997719 传真:010-88371180


客服电话:0891-6177483 网址:www.xiquefund.com 61、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 李修辞 联系人: 王芳芳 电话:010-59013842 传真:010-59013707


客服电话:010-59013842 网址:http://www.wanjiawealth.com/ 国金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62、深圳信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港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邮政编码:518000 法定代表人:周文 联系人: 杨涛 电话:0755-23946579


传真:0755-82786863


客服电话:0755-23946579


网址:www.ecpefund.com 63、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下城区武林时代商务中心 1604 室 邮政编码: 310000 法定代表人: 陈刚 联系人: 张丽琼电话:0571-86655920 传真:0571-85269200


客服电话:0571-86655920


网址:www.cd121.com 64、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 110-134 号富中国际广场 1 栋 20 层 1.2 号 邮政编码:550002 法定代表人:王荻 联系人: 方凯鑫 电话:0851-88405606 传真:0851-88405599 客服电话:0851-86235678


网址:www.urainf.com 65、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 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国金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14 层 1402 邮政编码:750000 法定代表人:程刚 联系人:张旭 电话:010-58160168 传真:010-58160173 客服电话:400-810-5919 网址:www.fengfd.com 66、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邮政编码:200010 法定代表人: 弭洪军 联系人: 李娜 电话:021-33357030 传真:021-63353736 客服电话:400-876-5716 网址:www.cmiwm.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基金, 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 3-6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87 号国际财经中心 D 座 14 层 法定代表人:尹庆军 联系人: 刘雪 联系电话:010-88005921 传真:010-88005876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 国金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 陆奇 联系人:陆奇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 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法定代表人:毛鞍宁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贺耀 联系人:张晖 联系电话:010-58152145 传真:010-85188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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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40 六、基金的募集 一、 本基 金依 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 售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于 2017 年 9 月 1 日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7 】1651 号文 准予募集注册 。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及存续期 本基金类型: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三、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 , 自基 金份 额开 始发 售之 日起 计算 , 具体发 售时间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自 2018 年 1 月 8 日到 2018 年 1 月 26 日,本基金同时对个人投资者、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 资者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 国证 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 投资 基 金的其他投资者进行发售 (投资者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直销机构及其他销售机构 的业务办理规则为准)。 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可在募集期限 内继 续销 售, 直到 达到 基金 备案 条件 。 基金 管理 人也 可根 据基 金销 售情 况在 募集 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 告。 四、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具体情况和联系 方法 详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 告 以及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 发布 的 调整 销售 机构 的 相关 公 告 。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六、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 详情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国金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七、本基金的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最高募集规模。 八、认购安排 (一)认购时间 投资 者认 购本 基 金份 额 的具 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由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销 售机 构 确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二)认购程序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投资者开户 需提供销售机构要求提供的材料申请开立 国金 开放式基金账户。 投资者认购所需 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约定, 详见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三)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 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3、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若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 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 本金退还投资者。 (四)认购的限额 1、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对单一投资者在 认购期间累计认购金 额不设上限。 3、 认购最低限额: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电子直 销交易系统(含网上 交易 系统 和移 动客 户端 ) 和其 他 销售 机构 网点 办 理的 首 次单 笔认 购最 低 金额 为 100 元(含认购费,下同) ,追加认购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 元。 投资者通 过 直销柜台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00 元, 单笔 追 加认 购最 低金 额为 1,000 元。 各销售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认购最低金额和追加最低认购金额限国金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制。 4、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 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采 取比 例确 认等 方式 对该 投资 人的 认购 申请 进行 限制 。 基 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 某些认购申 请有 可能 导致 投资 者 变相 规避 前述 50% 比例 要求 的,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拒 绝该 等全 部或 者部 分认 购申 请。 投资 人认 购的 基金 份 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 况下,调整上述对认 购的 金额 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实施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与认购价格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基金份额的认购价格为 1.00 元/ 份。 十、认购费率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一)认购费率 1、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 ) 费率 M<100 万元 1.2% 100 万元≤M<200 万元 1.0% 200 万元≤M<500 万元 0.6% M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2、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笔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募 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二)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当投资人选择认购基金份额时,认购 份额 的计算方法如下: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1+认购费率) 国金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举例说明: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认购费率为 1.20% , 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 5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为: 认购费用=100,000.00 ×1.20%/ (1+1.20% )=1,185.77 元 净认购 金额=100,000.00-1,185.77=98,814.23 元 认购份额=(98,814.23 +50.00 )/1.00=98,864.23 份 即: 该投 资者 投资 10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 , 假设 募集 期间 产生 利息 50.00 元, 可得到 98,864.23 份基金份额。 十一、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十二、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 认购 款项 在 募集 期 间产 生 的利 息将 折算 为 基金 份 额归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三、募集资金的保管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 得动用。


国金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合同 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8 年 2 月 1 日 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 管理本基金。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情形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 报告 中予 以披 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 案, 如转 换运 作方 式、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国金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基金 投资 者应 当在 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等业 务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届时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或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日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或者 转换 。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回 或转 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国金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 款项, 申 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本基金 基金 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 管理 人应 以 交易 时 间结 束 前受 理有效 申购 和赎 回 申请 的 当天 作 为申 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 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 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 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 数量限制 1、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电子直销交易系统(含 网上交易系统和移动国金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客户 端) 和其 他销 售机 构网 点申 购本 基金 份额 的单 笔最 低金 额为1 元 (含 申 购费, 下同 ) , 追加 申购 的单 笔申 购最 低金 额为1 元。 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 首次 申 购本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 民币 1,000 元。 各销售机构可 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 申购 最低金额和追加 申购 最低金额限制。 2、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 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 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赎回,单笔赎回不得 少于 1 份, 但某 笔交 易类 业务 (如 赎回 、 基金 转换 等 ) 导致 单个 交易 账户 的基 金 份额余额少于1 份时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 该部 份剩 余基 金份 额发 起一 次性 自动 全 部赎回。 4、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但若基 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 者某 些申 购申 请有 可能 导 致单 一 投资 者 持有 基 金份 额的 比例 达 到或 者 超过 50% 的情形除外 。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 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 暂停 基金 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 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等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价格和费用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投资者如果有多笔申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费率具体如下表所 示: 申购金额(M ) 费率 M<100 万元 1.5% 100 万元≤M<200 万元 1.2% 200 万元≤M<500 万元 0.8% 国金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M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 购费率/ (1+申 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 购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有效申购当日(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固定金额 申购费用= 固定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有效申购当日(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举例说明: 某投 资者 申购 本基 金基 金 份额 100,000 元, 对应 的申 购费 率为 1.50%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 元,则其申购手续费、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00×1.50%/ (1+1.50% )=1,477.83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00-1,477.83=98,522.17 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560=93,297.51 份 即, 该投 资者 申购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100,000 元, 假设 申购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 元,可得到 93,297.51 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本基金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N ) 赎回费率 N <7 天 1.5% 7 天 ≤N <30 天 0.75% 30 天≤N <1 年 0.5% 1 年≤N <2 年 0.25% N ≥2 年 0 注:N 为基金份额持有期限;1 年指 365 天。 国金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 有效赎回当日(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 赎回费用 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举例说明:某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该笔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为 7 天,则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7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0 ×1.0160=10,160.00 元 赎回费用 = 10,000.00 ×1.0160×0.75% =76.20 元 净赎回金额 = 10,000.00 ×1.0160- 76.20 =10,083.80 元 即: 投资 人赎 回本 基金 10,000 份基 金份 额, 假设 该笔 基金 份额 持有 期限 为 7 天 、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16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10,083.80 元。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 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5、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并应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 额时收取,不列入基 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6、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 持有期少于 30 天的投资 人, 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 对持 续持 有期 大于 等于 30 天少于 90 天 的投资人 , 将赎回费 总额的 75% 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 持续 持有期大于等于90 天少于180 天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 的50% 计入基金财产; 对 持续 持有期大于等于 180 天的投资 人将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 基金财产。


7、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 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国金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按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 对投 资者 适当 调整 基 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等相关费率。 9、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接受 某笔 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 适的 投资 品种 ,或 其他 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 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 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 或者 有可 能导 致投 资者 变相 规 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情形。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 采取暂停接受申购申请的措施。 9、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8 、9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 之一 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本金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并 依国金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法公告 。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情形时,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 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 上述 情形 之 一且 基 金管 理 人决 定暂 停接 受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 赎 回申 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 , 基金 管理 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 分按 单个 账 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 上述第 4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 数加 上基 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 后扣 除 申购 申请 份额 总 数及 基 金转 换中 转入 申 请份 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 为是 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 组合状况决定国金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 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 支付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 请而 进 行的 财产 变现 可 能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造 成较 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 提下 ,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 或取 消赎 回。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20% 的赎 回申 请 ( “大 额赎 回申 请人 ” ) 情形 下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按 照保 护其 他赎 回申 请人 ( “小 额赎 回申 请人 ” ) 利益 的原 则, 优先 确认 小额 赎回 申请 人的 赎回 申请 , 具体 为: 如小 额赎 回申 请人 的赎 回申 请在 当日 被全 部确 认, 则基 金管 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 的前提下,在仍 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该等大额 赎回申请人当日未予确认的部分,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当日 未获 处理 的赎 回申 请将 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 回, 直至 全部 赎回 ; 选择 取消 赎回 的,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至全部赎回为止。 如大额赎回申请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大额赎回申请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 处理 。 如小 额赎 回申 请人 的赎 回申 请在 当日 未被 全部 确认 , 则对 全部 未确 认的 赎 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 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延期 办理 。 延期 办理 的具 体程 序, 按照 本条 规定 的延 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的方 式办国金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理, 具体 方式 由份 额持 有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进行 选择 , 未作 明确 选择 则作 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 同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对 延期 办理 的事 宜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公 告。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 可暂 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 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 每 2 周至少重复 刊登暂停公告 1 次; 当连 续暂 停时 间超 过两 个月 时, 可对 重复 刊登 暂停 公告 的频 率进 行调 整。 暂停 结束 ,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 2 个工 作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根据 相 关法 律 法规 以及 基金 合 同的 规 定决 定 开办 本 基金 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 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国金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 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 其合 法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捐赠 给 福利 性质 的基 金 会或 社 会团 体; 司法 强制 执行 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 料,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 交易 过户 申请 按基 金登 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 定。 投资 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时可 自行 约定 每期 扣款 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 于基 金管 理 人在 相 关公 告或 更新 的 招募 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 定期 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 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 国证 监会 认可 的交 易 场所 或 者交 易方 式进 行 份额 转 让的 申请 并由 登 记机 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不 违反 相关 法律 法规 、 不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产 生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 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 前公告。


国金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九、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数量化模型合理配置资产权重、 精选个股,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的前提下力求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 准发行上市的股票)、 债券 (包 括国 债、 地方 政府 债、 金融 债、 企业 债、 公司 债、 次级 债、 可转 换债 券、 可交 换债 券、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央行 票据 、 中期 票据 、 短期 融资 券 (含 超短 期融 资券)等)、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衍生 工具 (包 括股 指期 货、 国债 期货 、 股票 期权 、 权证 ) 以及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 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为: 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 权证 投资 比 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 、 股指期货合约 和 股票期权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主开发的量化风险模型对市场的系统性风险进行判断, 作为股 票、债券、现金等 金融工具上大 类配置的依 据,并随 着各 类金 融工 具风 险收 益特 征的 相对 变化 , 动态 地调 整各 金融 工具 的投 资比 例。 同时 , 本基 金将 适时 地采 用 股指期货对冲策略做套期保值,以达到控制下行风险的目标。 2、量化选股模型 (1 )多因子选股策略 本基金股票部分的构建主要采用 Alpha 多因子选股模型。 根据对中国证券国金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市场运行特征的长 期研究,利用 长期积累并 最新扩展的大 量因子信息, 引入先进 的因子筛选技术, 动态捕捉市场热点, 快速适应新的市场环境, 对全市场股票进 行筛 选, 增大 组合 的超 市场 收益 。 本基 金在 股票 投资 过程 中 , 强调 投资 纪律 , 降 低随意性投资带来的风险,力争实现基金 资产超越业绩基准的回报。 (2 )统计套利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股票大量数据的回溯研究, 用量化统计分析工具找出市场内部 个股之间的稳定性关系, 将套利建立在对历史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的基础之上, 估 计相关变量的概率分布进行套利操作。 (3 )事件驱动套利策略 本基 金通 过挖 掘 和深 入 分析 可 能造 成股 价异 常 波动 的 时间 以 及对 过 往事 件 的数据检测,获取时间影响所带来的超额投资回报。 (4 )投资组合优化 本基金根据量化风险模型对投资组合进行优化, 调整个股权重, 在控制风险 的前提下追求收益最大化。 3、债券投资策略 债券 投资主要用于提高非股票资 产的 收益 率, 管理 人将 坚持 价值 投资 的理 念, 严格控制风险,追求合理的回报。 (1 )在债券投资方面,管理人将以宏观形势及利率分 析为基础,依据国家 经济发展规划量化核心基准参照指标和辅助参考指标, 结合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的实 施情 况, 以及 国际 金融 市场 基准 利率 水平 及变 化情 况, 预测 未来 基准 利率 水 平变化趋势与幅度,进行定量评价。 (2 )可转债投资策略 本基 金根 据对 可 转换 债 券的 发 行条 款和 对应 基 础证 券 的估 值 与价 格 变化 的 研究 , 采用 买入 低转 换溢 价率 的债 券并 持有 的投 资策 略, 密切 关注 可转 换债 券市 场与股票市场之间的互动关系,选择恰当的时机进 行套利,获得超额收益。 4、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关键在于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 本基金将 在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框架下,采用基本面分析 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 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后进行投资。 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国金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进行定量化研究, 结合股指期货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 的估值水平,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相应投资操 作。 6、股票期权合约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股票期权合约进行交易, 以降低股票仓位调整的交易成本, 提高投资 效率,从而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 建立期权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 授权特定的管 理人员负责期权的投资审批事项,以防范股票期权投资的风险。 7、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 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 流动性和风 险水 平。 管理 人将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根据 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以套 期保 值 为主 要目 的, 结合 对宏 观经 济形 势和 政策 趋势 的判 断、 对债 券市 场进 行定 性和 定 量分 析。 构建 量化 分析 体系 , 对国 债期 货和 现货 的基 差、 国债 期货 的流 动性 、 波 动水 平、 套期 保值 的有 效性 等指 标进 行跟 踪监 控, 在最 大限 度保 证基 金资 产安 全 的基础上,力求实现超额回报。 8、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 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 并结合权 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 并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 益性 、 流动 性、 风险 性特 征, 主要 考虑 运用 的策 略主 要包 括: 价值 挖掘 策略 、 获利 保护 策略 、 杠杆 策 略、 双向 权证 策略 、 价差 策略 、 买入 保护 性的 认沽 权证 策 略、 卖空 保护 性的 认购 权证策略等。 四、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遵循以下限制: (1 )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 (2 )本基金在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 、股 指期 货合 约 和股票期 权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国金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 ,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4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6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8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 的资产支持证 券。 基金 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 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 ) 本基 金参 与股 票发 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1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13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的 0.5 %; (14 )本 基金 管 理人 管 理的 全 部基 金持 有的 同 一权 证 ,不 得 超过 该 权证 的 10 %;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 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和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 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证 、 资产 支持 证券 、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2)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国金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本基 金持 有的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 不得 超过 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4)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5)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值 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 合计 (轧 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6)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 7)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国 债期 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8)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9)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国 债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6)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 因未 平仓 的期 权合 约支 付和 收取 的权 利金 总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 开仓 卖出 认购 期权 的, 应持 有足 额标 的证 券; 开仓 卖 出认 沽期 权的 , 应 持有 合约 行权 所需 的全 额 现金 或 交易 所规 则认 可 的可 冲 抵期 权保 证金 的 现金 等 价物; 3) 未平 仓的 期权 合约 面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其中 , 合约 面值 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7)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8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开 放式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9 ) 开放 期内 ,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基国金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20 )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2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 (8) 、(19)、 (20 )项外 ,因 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 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恢复交易后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 人或 者与 其有 重 大利 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 的证 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 销的 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 交易 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关 交易 必须 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国金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 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 禁止行为规定的 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 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可 依据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规 定直 接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变更 , 该变 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60% ×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40% ×中证全债 指数收益率 沪深 300 指数由中证指数公司在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 为样本编制而成的, 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 值, 具有 良好 的市 场 代表性;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 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 该指数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对异常价格和无价 情况下使用了模型价,能更为真实地反映债券的实际价值和收益率特征。 若未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 较基 准推 出, 或者 市场 发生 变化 导致 本业 绩比 较基 准不 再适 用,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 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七、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期为 2018 年 4 月 1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307,637,085.48 88.80 其中:股票


307,637,085.48 88.80 2 基金投资 - - 国金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7,764,099.41 10.90 8 其他资产


1,033,483.21 0.30 9 合计





346,434,668.10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 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3,473,319.00 1.02 B 采矿业 10,479,866.35 3.07 C 制造业 170,896,565.28 50.04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应业 16,293,863.29 4.77 E 建筑业 8,085,767.74 2.37 F 批发和零售业 14,648,901.75 4.29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5,215,425.00 1.53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13,629,498.71 3.99 J 金融业 48,385,582.54 14.17 K 房地产业 8,042,405.36 2.35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495,756.32 0.44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603,601.14 0.18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5,353,685.00 1.57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032,848.00 0.30 S 综合 - - 合计 307,637,085.48 90.07 注:以上行业分类以 2018 年 6 月 30 日的中国证监会行业分类标准为依据 。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国金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601318 中国平安 132,108 7,738,886.64 2.27 2 600519 贵州茅台 7,201 5,267,243.46 1.54 3 601328 交通银行 833,271 4,782,975.54 1.40 4 600030 中信证券 281,605 4,666,194.85 1.37 5 601288 农业银行 1,341,000 4,613,040.00 1.35 6 300113 顺网科技 248,300 4,322,903.00 1.27 7 600062 华润双鹤 173,800 4,266,790.00 1.25 8 600016 民生银行 592,383 4,146,681.00 1.21 9 300628 亿联网络 62,300 4,106,193.00 1.20 10 603993 洛阳钼业 637,000 4,006,730.00 1.17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代码 名称 持仓 量 (买/ 卖) 合约市值 (元) 公允价值变 动(元) 风险说明 - - - - - 报 告 期 内 ,本 基 金 运 用 股 指 期货 是 出国金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于 追 求 基 金充 分 投 资、 减少 交易 成本 、 降 低 跟 踪 误差 的 目 的 , 总 体 风险 可 控 且 符 合 既 定的 投 资 政策和投资目标。 股指期货投资 本期收益 (元) -2,287,620.00 股指期货投资 本期 公允价值变动 (元) 660,900.00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以套 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进行定量化研究, 结合股指期货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 的估值水平,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相应投资操作。 本报告期内,股指期货仍然长期保持贴水,本基金根据 股指期货定价模型, 阶段性地持有一定比例的股指期货多头仓位, 以获取比较确定的超额收益, 符合 基金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本基金持有的买入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没有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出现本期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67,009.2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695,091.12 3 应收股利 - 国金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4 应收利息 47,979.31 5 应收申购款 23,403.57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033,483.21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国金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 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及 其 更新。 (一)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8 年 2 月 1 日, 基金合同生效以来( 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的 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及其 与 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过去三个月 -10.67% 1.18% -5.19% 0.68% -5.48% 0.50% 2018 年2 月1 日 (基 金合 同 生效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13.14% 1.05% -9.55% 0.73% -3.59% 0.32% 注: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60%+ 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40%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 动的比较 国金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8 年 2 月 1 日,图示日期为 2018 年 2 月 1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三) 其他指标 注: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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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68 十 一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 记机 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 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由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登记 机构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 行清 算的 ,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 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基 金财 产所 产 生的 债权 , 不得 与其 固有 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国金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十 二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 日 本基 金的 估值 日 为本 基 金相 关 的证 券交 易场 所 的交 易 日以 及 国家 法 律法 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期货合约、 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选 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具体的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另行 协商约定。 (3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 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国金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 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股指期货合约按交易所当日公布的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 国债 期货 合约 按估 值当 日结 算价 进行 估值 , 估值 当日 无结 算价 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股票期权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 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 或应付利息。 9、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 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 利息。 10、 如有 充分 理由 表明 按上 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11 、 当发 生大 额申 购或 赎回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采 用摆 动定 价机 制, 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 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 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国金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 构、 或投 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及时 进行 更正 , 因更 正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费用 由估 值错 误 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确保 估值 错误 已得 到更正。 国金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2 )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 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 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 的正 确情 形的 方式 。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 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 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 立即 予以 纠正 ,通 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 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国金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 估值 方法 的第 10 项进 行估 值时 , 所造 成的 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 不可 抗力 , 或证 券/ 期货 交易 所 、 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 存款银行等第 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 误的 ,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国金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十 三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 润指 截 至收 益 分配 基准 日基 金 未分 配 利润 与 未分 配 利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 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8 次, 每次 收益 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10% , 若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 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 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修改或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国金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由基金 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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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76 十 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年费 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 逐日 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 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 费率 计提 。 托管 费的 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国金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 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 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 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履行适当程序 后, 可按 照基 金发 展情 况, 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 费率。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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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78 十 五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 可以 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 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 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国金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十 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网 站” ) 等媒 介披 露 ,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的祝 贺性 、 恭维 性或 推荐 性的 文字 。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 关系,明确基金份额国金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 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 基金 认购 、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 投资 、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息 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 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收 到 中国 证 监会 确认 文件 的 次日 在 指定 媒 介上 登 载基 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 网站 、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公告 半 年度 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 场交 易 日基 金 资产 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国金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 在基 金份 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 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达到或超 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 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 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国金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 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本基金发生涉及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 27、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 国金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 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 、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 期末 按市 值占 基金 净资 产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股指期货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 策、 持仓 情况 、 损益 情况 、 风险 指标 等 , 并充 分揭 示股 指期 货交 易对 基金 总体 风 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国债期货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 (更 新) 等文 件中 披露 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 包括 投资 政策 、 持仓 情况 、 损益 情 况、 风险 指标 等, 并充 分揭 示国 债期 货交 易对 本基 金总 体风 险的 影响 以及 是否 符 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三)股票期权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股票期权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 情况 、 损益 情况 、 风险 指标 、 估值 方法 等 , 并充 分揭 示期 权交 易对 基金 总体 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国金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 度,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除 依 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


国金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十 七 、 风险揭示 本基金存在的主要风险有: 一、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 策、行业政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 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 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国债,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 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 于国债,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基金的 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 配,而现金可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 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 拒绝支 付到期本息的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三、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等, 会 影响其对 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因此 , 本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与本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水平 、 管理 手段 和管理技术 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 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 流动 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 投资者 大额 赎回 , 致使 本基 金没 有足 够的 现金 应付 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致的风险。 为应对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可采取各种有效管理措施, 满足流动 性需 求。 但如 果出 现较 大数 额的 赎回 申请 , 基金 资产 变现 困难 时, 基金 面临 流动国金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性风险。 (1 )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 规范型交易场所, 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债券 和货 币市 场工 具等 ) , 银行间 发行的债券流动性要优于交易 所发 行的 债券 , 货币 市场 类一 般投 资期 限较 短, 流动 性较 好, 同时本基金基于分 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 征, 综合 评估 在正 常市 场环 境 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2 )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 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同时, 如本基金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 基 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 详细 规则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八 章相关约定 。 (3 )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 待的前提下, 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对赎回 申请进行适度调整, 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 本 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 ①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②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③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④收取短期赎回费; ⑤暂停基金估值; ⑥摆动定价; ⑦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 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 审慎决 策的 原则 , 及时 有效 地对 风险 进行 监测 和评 估, 使用 前经 过内 部审 批程 序并 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国金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 基金转换所产生的风险 在基 金转 换时 , 可能 使相 关的 基金 的规 模发 生较 大改 变, 从而 对转 出和 转入 基金的原持有人利益产生影响。 六、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与量化投资方法相关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建立量 化模型的数据来源以广泛覆盖各类信息源的数据库为基础, 包 括宏观经济数据、 行业经济数据、 证券与期货交易行情数据、 上市公司财务数据 等。 这些 数据 通常 来源 于不 同的 数据 提供 商, 并且 因为 不同 的需 要, 在数 据加 工 过程中可能遵循不同的规范。 基金管理人以加工后的数据作为建立模型的数据来 源, 因此 , 源数 据错 误或 预处 理过 程中 出现 的错 误可 能直 接影 响量 化模 型的 输出 结果,形成数据风险。 此外 , 由于 本基 金采 用量 化模 型指 导投 资决 策, 因此 定量 方法 的缺 陷在 一定 程度上也会影响本基金的表现。 一方面, 面对不断变换的市场环境, 量化投资策 略所遵循的模型理论均 处于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 另一方面, 在定量模型的 具体 设定 中, 核心 参数 假定 的变 动均 可能 影响 整体 效果 的稳 定性 ; 最后 , 定量 模 型存在对历史数据的依赖。 因此, 在实际运作过程中, 市场环境的变化可能导致 遵循量化模型构建的投资组合在一定程度上无法达到预期的投资效果。 2、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1 )股指期货的基差风险 在使用股指期货的过程中, 基金财产可能因为股指期货合约与标的指数价格 波动不一致而遭受基差风险。形成基差风险的潜在原因包括: 1)需要对冲的风险资产与股指期货标的指数风险收益特征存在明显差异; 2)因未知因素导致 股指期货合约到期时基差严重偏离正常水平; 3)因存在基差风险,在进行股指期货合约展期的过程 中,基金财产可能会 承担股指期货合约之间的价差向不利方向变动而导致的展期风险。 (2 )股指期货的杠杆风险 因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而存在杠杆, 基金财产可能因此产生更大的收益国金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波动。 (3 )股指期货的到期日风险 股指期货合约到期时, 基金财产如持有未平仓合约, 中金所将按照交割结算 价将基金财产持有的合约进行现金交割, 基金财产将无法继续持有到期合约, 具 有到期日风险。 (4 )股指期货的对手方风险 资产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于股指期货 时, 会尽 力选 择资 信状 况优 良、 风 险控制能力强的期货公司作为经纪商, 但不能杜绝在极端情况下, 所选择的期货 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或破产清算导致基金财产遭受损失 。 (5 )股指期货的盯市结算风险 股指期货采取保证金交易, 保证金账户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对资金管 理要 求较 高。 假如 市场 走势 对本 基金 财产 不利 , 期货 经纪 公司 会按 照期 货经 纪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通知资产管理人追加保证金, 以使基金财产能继续持有未平 仓合 约。 如出 现极 端行 情, 市场 持续 向不 利方 向波 动导 致期 货保 证金 不足 , 又未 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 按规定保证金账 户将被强制平仓, 甚至已缴付的所有保证 金都不能弥补损失,从而导致超出预期的损失。 (6 )股指期货的平仓风险 在某些市场情况下,基金财产可能会难以或无法将持有 的未平仓合约平仓, 例如 , 这种 情况 可能 在市 场达 到涨 跌停 板时 出现 。 出现 这类 情况 , 基金 财产 缴付 的所有保证金有可能无法弥补全部损失, 委托人还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 期货经纪公司或其客户保证金不足, 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 或因其他 原因导致中金所对期货经纪公司的经纪账户强行平仓, 基金财产可能因被连带强 行平仓而遭受损失。 (7 )连带风险 为基 金财 产进 行 结算 的 结算 会 员或 该结 算会 员 下的 其 他投 资 者出 现 保证 金 不足 、 又未 能在 规定 的时 间内 补足 , 或因 其他 原因 导致 中金 所对 该结 算会 员下 的 经纪账户强行平仓时,基金财产的资产可能因被连带强行平仓而遭受损失。 3、 投资国债期货的风险 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 基差风险、 流动性风险。 市场风险是因国金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 基差风险是期货市 场的特有风险之一, 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 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 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 一类为流通量风险, 是指期货 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 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 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 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 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 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 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4、 投资 股票 期权的风险 投资股票期权所面临的主要风 险是股票期权价格波 动带来的市场风险; 因保证金不足、 备兑证券数量不足或持仓超限而导致的强行 平仓 风险 ; 股票 期权 具有 高杠 杆性 , 当出 现不 利行 情时 , 微小 的变 动可 能会 使投 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 包括对手方风险和连带风险在内的第三方风险; 以及各 类操作风险。 5、 资产支持证券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 券, 可能 面临 利率 风险 、 流动 性风 险、 现金 流预 测风 险。 利率 风险 是指 市场 利率 将随 宏观 经济 环境 的变 化而 波动 , 利率 波动 可能 会影 响资产支持证券收益。 流动性风险是指在交易对手有限的情况下, 资产支持证券 持有 人将 面临 无法 在合 理 的时 间 内 以公 允 价格 出 售资 产 支持 证券 而遭 受 损失 的 风险 。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还 款来 源为 基础 资产 未来 现金 流, 现金 流预 测风 险是 指由 于对 基础 资产 的现 金流 预 测发 生 偏差 导致 的资 产 支持 证 券本 息无 法按 期 或足 额 偿还的风险。 七、 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 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 , 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 失,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国金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国金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十 八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 效后方可执行,并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 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 ,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国金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 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 算过 程 中发 生 的所 有 合 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国金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十 九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 人,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基 金合 同当 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 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国金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 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 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 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 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国金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14 )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 券/ 期货 经纪 商 或其 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 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 (18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 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国金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报告义务。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 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 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表 、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金 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 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国金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 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 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 金开 设资 金账 户、 证券 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 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定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 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国金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 资 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 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 从基 金管 理人 或其 委托 的登 记机 构处 接收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 变现 和 分配。 (18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 业 监督 管 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国金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 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国金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3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4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情况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5 )按照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当 由基 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国金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 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 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 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国金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 出席 , 现场 开会 时基 金管 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现场 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 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不 少于 本 基金 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 总份 额 的二 分之 一( 含 二分 之 一) 。 若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 的有 效的 基金 份额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新 召 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到会 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 表的 有 效的 基金 份额 应 不少 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 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 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 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若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 或授 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 面意 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所持 有 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国金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 上 (含 三分 之一 ) 基金 份额 的持 有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 意见。 (4 )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 基金 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 人的 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 证明 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 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会议通知 载明 ,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亦 可采 用其 他方 式授 权其 代理 人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 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 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 他事 项 以及 会议 召集 人 认为 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 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 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主持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国金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 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 、 身份 证明 文件 号码 、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 委托 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 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各项 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 内并 列 的各 项 议题 应 当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国金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 在出 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和代 理人 中选 举 两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 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中选 举三 名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 任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 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 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 可以 在宣 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 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国金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 召开 条件 、 议事 程序 、 表 决条 件等 规定 , 凡是 直接 引用 法律 法规 的部 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修 改导 致相 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 效后方可执行,并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 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 ,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国金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 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 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 算过 程 中发 生 的所 有 合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 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国金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8 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 市, 按照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 处理 期间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 继续忠实、 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 金合 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国金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9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 3-6 法定代表人: 尹庆军 成立 日期: 2011 年 11 月 2 日 批准设立机关 :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证监许可[2011]1661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8 亿元 存续 期间 : 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成立时间:1992 年 6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466.7909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 】75 号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包 括中 小板 、 创业 板以 及其 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 债券 (包 括国 债、 地方 政府 债、 金融 债、 企业 债、 公司 债、 次级 债、 可转 换债 券、 可交 换债 券、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央行 票据 、 中期 票据 、 短期 融资 券 (含 超短 期融国金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0 资券)等)、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衍生 工具 (包 括股 指期 货、 国债 期货 、 股票 期权 、 权证 ) 以及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管理人在进行股票期权等投资前,务必须与托管人就 交收结算、核算估值 等业务规则和流程进行沟通确定, 在系统测试通过后才可投资, 否则, 由此产生 的风险由管理人承担。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 ; (2) 本基 金在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扣 除国 债期 货 、 股指期货合约 和股票期 权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 , 其中 ,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 证金 、 应收 申购 款等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不超 过该 证 券的 10%; (4)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6)本 基金 持 有的 全 部资 产 支持 证券 ,其 市 值不 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2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产 支持 证 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8)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国金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1 (10)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 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本 基 金持 有一 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其 市 值不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0.5 %;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 ,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本基金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和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其中 ,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 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证 、 资产 支持 证券 、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2)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本基 金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 3)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本基 金持 有的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 不得 超过 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4)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5)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值 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 合计 (轧 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6)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15% ; 7)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国 债期 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 8)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国金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2 9)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国 债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 (16)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 因未 平仓 的期 权合 约支 付和 收取 的权 利金 总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 仓卖出认沽期权的, 应持 有合 约行 权所 需的 全 额现 金 或交 易所 规则 认 可的 可 冲抵 期权 保证 金 的现 金 等价物;


3) 未平 仓的 期权 合约 面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其中 , 合约 面 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7)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 资 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 行的 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 超过 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 股票 的 30% ;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 (20)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 逆回 购交 易的 ,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 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 围 保持一致;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8)、(19 )、(20) 项外 ,因 证 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恢复交易后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国金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3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 间内 ,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 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且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本 托管 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四)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 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 冲突 ,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 , 相关 交易 必须 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应 相 互提 供与 本机 构 有控 股 关系 的 股东 或 与本 机 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真实、 完整、 全 面。 基金 管理 人有 责任 保管 关联 交易 名单 , 名单 变更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 格遵 循了 监督 流程 , 基金 管理 人仍 违规 进 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五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基金 投 资运 作 之前 向基 金托 管 人提 供 符合 法 律法 规 及行 业 标准 的、 经慎 重选 择 的、 本基 金适 用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 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 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事后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 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国金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4 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 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 个工作日 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 并承 担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 造成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据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六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 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 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股 票、 公开 发行 股票 网下 配售 部分 等在 发行 时明 确一 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 交易 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在首 次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之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制 定相 关投 资决 策流 程、 风险控制等规章制度。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 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 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 避免基金出现流 动性 风险 。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提 供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 上述 资料 应包 括但 不限 于 基金 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的投 资 额度 和投 资比 例 控制 情 况。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至少 于首 次 投资 流 通受 限证 券之 前 两个 工 作日 将上 述资 料 书面 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 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按约定时 间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 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如 有) : 拟发 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文 件、 拟发 行数 量、 定价 依据 、 锁 定期 、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 价格 、 总成 本、 总成 本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已持 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划款账号、 划款金额、 划款时间文 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国金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5 5.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本协议 的规定与基金托管银 行签订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 协议 应包 括基 金托 管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遵 守相 关 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等内容。 6.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 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 账面价值, 以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7.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 资决策流程、风险控 制制 度、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情 况进 行监 督, 并审 核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有 关书 面 信息 。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上 述资 料可 能导 致基 金出 现风 险的 ,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 看基 金管 理人 风险 管理 部 门就 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 证券 出 具的 风险 评估 报 告等 备 查资 料的 权利 。 否则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拒 绝执 行有 关指 令。 因拒 绝执 行该 指令 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 )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应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约定 。 开立 定期 存 款账 户时 , 定期 存款 账户 的户 名应 与托 管账 户户 名一 致, 本着 便于 委托 资产 的安 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存款行应尽量选择托管账 户所在地的分支机构。 对于跨行定期存款投资, 管理人 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 约定双方的 权利 和义 务, 该协 议作 为划 款指 令附 件。 该协 议中 必须 有如 下明 确条 款 : “存 款 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 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本息到期归还 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 (明确户名、 开户行、 账号等) , 不得 划入其他任何账户” 。 并依照本协议交接原则对存单交接流程予以明确。 如定期 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 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 对于跨 行存 款, 管理 人需 提前 与托 管人 就定 期存 款协 议及 存单 交接 流程 进行 沟通 。 除非 存款协议中规定存款证实书由存款行保管或存款协议作为 存款支取的依据, 存单 交接原则上采用存款行上门服务、 资产管理人负责监交的方式。 特殊情况下, 采 用资产管理人交接存单的方式。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托 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 管理人需对跨行存款的利率政策风险、 存款行的选择及存款协议承担责任, 并指 定专人在核实存款行授权人员身份信息后, 负责印鉴卡与存款证实书等凭证的监 交或 交接 , 以确 保与 托管 人所 交接 凭证 的真 实性 、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托管 人对 投 资后处于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跨行定期存款账户的预留国金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6 印鉴为托管人托管业务专用章与托管业务授权人名章。 如需要, 基金管理人应根 据 本协议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签订投资银行定期存款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基金管 理人在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过程中,必须符合补充协议就 投资品种、投资比例、 存款期限等方面的限制。 基金托管人按照补充协议中的约定对相关投资进行监督 和审核。 (八 )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中 期票 据应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约定 。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 据本协议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签订投资中期票据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基金管理人 在投资中期票据的过程中, 必须严格按照补充协议中的限制性约定进行投资。 在 投资 过程 中, 基金 托管 人将 严格 按照 补充 协议 中的 约定 对相 关业 务进 行监 督和 审 核。 (九 ) 基金 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 计算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 相关 信息 披露 、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 督和核查。 (十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 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 或书 面提 示等 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 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 金托管 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 一)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 二)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国金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7 律、 行政 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十 三)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 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 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 账管 理、 未执 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 投资 信息 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 查托管财 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 )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国金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8 3.基金托管人 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 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确保基 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国金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的开放式基金认 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 集时 ,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同时在规定 时间 内, 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具 验资 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由 参加 验资 的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 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 托管 专户,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投资、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 基金 收益 、 收取 申购 款, 均需 通过 基金 托管 专户 进行 。 基金 托管 账户 信息 以 实际开立情况为准。 资金账户开户名称为:国金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资金账户开户行为: 中国光大银行北京金融街丰盛支行 2.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 业务的需要。基金托国金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9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 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 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证券结算保证金 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 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 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 名义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和 银行 间 市场 清 算所 股份 有限 公 司开 设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基金 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签订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 由基 金管 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国金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0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 有关 实 物证 券 等有 价凭 证由 基 金托 管 人存 放 于基 金 托管 人 的保 管库 , 也可 存入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 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 持有 。 实物 证券 等有 价凭 证的 购买 和转 让,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 办理 。 基金 托管 人对 由基 金托 管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委托 保管 的机 构以 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制的证券不 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签署 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保管 。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 大合 同,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 的 原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将重 大合 同传 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在 30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 限为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 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 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 理人应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得到基金管理人国金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1 提供的持有人名册后与基金管理人分别进行保管。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 的形式,保存期不少于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 托管 人因 编 制基 金 定期 报 告等 合理 原因 要 求基 金 管理 人 提供 相 关资 料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 管人 , 不得 无故 拒绝 或延 误提 供, 并保 证其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 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 处理 期间 , 双方 当事 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 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 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国金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2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 合同 终止 , 应当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4. 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财 产清 算 过程 中 发生 的 所有 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国金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3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国金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4 二十 一 、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下一系列服务;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 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市场状况以及基金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 增加、 修 改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或者委托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 基金登记机 构配 备安 全、 完善 的电 脑系 统及 通讯 系统 , 准确 、 及时 地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办 理 基金账户与基金份额的登记、 管理、 托管与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 派发, 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 等服务。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 即投资者可通过 固定的销售机构, 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具体实施时间和 业务规则详见 基金管理人 发布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资讯服务定制 为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了解基金资讯, 基金管理人推出全方位资讯服务定 制项 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 客服 热线 、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定 制基 金净 值、 电子 对账单等各种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电子邮件、 短信等多渠道发送所定制的资讯。 四、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随时了解基金管理人相关信息及投资资讯, 基金管理 人开通客服热 线(4000-2000-18 ),自动语音服务提供 7× 24 小时交易情况、基 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基金管理人开设人工座席,在每个交易日(工作时间 9:00-17:00 )提供人工 咨询 服务 ,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该 热线 获得 业务 咨询 、 信息 查询 、 建议 与投 诉、 信息 定制、资料修改、索取对账单等专项服务。 投资者也可通过客服热线进行语音留言,客户服务人员将及时进行处理。 五、网络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http://www.gfund.com ) , 投资 者可 享有 基金 交易 、 账国金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5 户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询服务, 也可以获取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的各类信息, 包括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基金公告、 业绩报告、 直销业务表单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动 态等各类最新资料。 基金份额持有人登 录 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在线客服, 可以与客户服务人员进行 网上一对一答疑解惑。 六、投诉建议受理 投资者如果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服务感到不满意或有其他需求, 可通过 语音 留言 、 传真 、 电子 邮件 、 邮寄 等各 种方 式随 时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 也可 直接 与客户服务人员联系, 基金管理人将采用限期处 理、 分级 管理 的原 则, 及时 处理 客户的投诉。 七、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电话:4000-2000-18 网址:http://www.gfund.com 客户服务电子信箱:service@gfund.com 八、如 本招 募说 明 书存 在任 何您/ 贵机 构无 法理 解的 内容 ,请 通过 上述 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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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26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 2017 年 12 月 26 日至 2018 年 8 月 1 日, 本基 金的 相关 公告 登载 于 《中 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本公司官网。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1 《关于增加国金量化多策略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8 年 1 月 5 日 2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增加深圳信诚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8 年 1 月 9 日 3 《关于增加国融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为国金量化多策 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8 年 1 月 10 日 4 《关于增加深圳前海微众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国金 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 的公告》 2018 年 1 月 13 日 5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增加杭州科地瑞富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8 年 1 月 17 日 6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增加华金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8 年 1 月 19 日 7 《关于增加安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为国金量化多策 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8 年 1 月 20 日 8 《国金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2018 年 2 月 2 日 9 《关于国金量化多策略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变更的公告》 2018 年 2 月 6 日 10 《国金基金关于增加大河财富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 旗下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8 年 3 月 30 日 11 《关于国金量化多策略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2018 年 4 月 13 日 12 《国金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2018 年 4 月 21 日 国金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7 2018 年第 1 季度报告》 13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直销系统升级的 公告》 2018 年 4 月 26 日 14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基金参与中国银 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8 年 5 月 18 日 15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凤凰金信 (银川)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8 年 6 月 16 日 16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调整旗下基金所持停 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2018 年 6 月 29 日 17 《国金基金关于增加济安财富 (北京)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8 年 7 月 4 日 18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直销系统升级的 公告》 2018 年 7 月 12 日 19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直销系统升级的 公告》 2018 年 7 月 20 日 20 《国金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2 季度报告》 2018 年 7 月 20 日 21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增加中民财富基金销 售(上海)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8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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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28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 机构 的住 所, 投 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 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 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 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http://www.gfund.com ) 查阅 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国金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9 二十 四 、备查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 准予 基金 注册 的文件。 2、 国金 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国金 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处;其 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 阅,也可按工本费购 买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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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 一 八年 九 月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