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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大华合锦定开债(006412)

平安大华合锦定开债: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平安大华 合锦 定 期 开 放债 券 型 发 起式 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本基 金不向个人投资者 公开销售】 
 
 
 
 
 
 
 
基 金 管理 人 : 平 安 大华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 杭 州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1 
 
【重要 提示】 
 
1 、 本 基金 根据2018年8月31 日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 会 (以 下简 称 “ 中国 证监 会 ” ) 《关
于 准予 平 安大 华 合锦 定期 开放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变更注册 的批 复》 (证 监许 可[2018]1400
号 )进 行募 集。 
2 、基金 管理人 保证招 募说 明书的内 容真 实、准 确、 完整。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
注册,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募 集的 注册 , 并 不表 明其对 本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和市场 前景 作出
实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3 、投资 有风险 ,投资 者认 购(或申 购) 基金份 额时 应认真阅 读基 金合同 、本 招募说 明
书等信 息披 露文 件, 自主 判断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 全 面认识 本基 金产 品的 风险 收益特 征 , 应 充
分考虑 投资 者自 身的 风险 承受能 力, 并对 认购 (或 申购) 基金 的意 愿、 时机 、 数量 等投 资行
为作出 独立 决策 。 基 金管 理人提 醒投 资者 基金 投资 的 “买 者自 负 ” 原则, 在投 资者作 出投 资
决策后 ,基 金运 营状 况与 基金净 值变 化导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投 资者 自行 负担 。 
4 、本基 金投资 于证券 市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证 券市 场波动等 因素 产生波 动, 投资者 在
投资本 基金 前 , 应全 面了 解本基 金的 产品 特性 , 理 性判断 市场 , 并承担 基金 投资中 出现 的 各
类风险 ,包 括: 因政 治、 经济、 社会 等环 境因 素对 证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 形成 的系统 性风 险 、
个别证 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理 风险 、 本
基金的 特定 风险 等等 。 
在正常 市场 环境 下本 基金 的流动 性风 险适 中。 在特 殊市场 条件 下, 如证 券市 场的成 交量
发生急 剧萎 缩、 基金 发生 巨额赎 回以 及其 他未 能预 见的特 殊情 形下 , 可 能导 致基金 资产 变现
困难或 变现 对证 券资 产价 格造成 较大 冲击 , 发 生基 金份额 净值 波动 幅度 较大 、 无法 进行 正常
赎回业 务、 基金 不能 实现 既定的 投资 决策 等风 险 。 
本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券 ,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是 根据相 关法 律法 规由 非上 市中小 企
业采用 非公 开方 式发 行的 债券。 由于 不能 公开 交易 , 一般 情况 下, 交易 不活 跃, 潜 在较 大流
动性风 险 。 当 发债主 体信 用质量 恶化 时 , 受市 场流 动性所 限 , 本 基金可 能无 法卖出 所持 有 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由此 可能给 基金 净值 带来 更大 的负面 影响 和损 失。 
5 、 本 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预期收 益和 预期 风险 高于 货币市 场基 金 , 但低 于混 合型基 金、
股票型 基金 。 
6 、本基 金的投 资范围 主要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上 市 的 国债、地 方政 府债、 金融 债、次 级
债、 央 行票 据、 企业 债、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公司 债、 中期票 据、 短期 融资 券、 超短期 融资 券、
债券回 购、 资产 支持 证券 、 可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的纯 债部分 、 银 行存 款 ( 包括 协议存 款、 通知
存款、 定期存 款及其 他银 行存款) 、同业 存单 、现金 等货币 市场工 具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 
本基金 不投 资于 股票 、 权 证 等权 益类 资产 , 也 不投 资于可 转换 债券 (可 分离 交易可 转 债平安大华 合锦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的纯债 部分 除外 ) 、 可交 换 债券。 
7 、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本 基金 对债 券的投 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80% , 但在每 次
开放期 开始 前10 个工 作日 、 开放 期及 开放 期结 束后10 个工 作日 的期 间内, 基金 投资不 受上 述
比例限 制; 在开 放期 内, 本 基金持 有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投 资比例 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5%。 在封 闭期内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5% 的限 制。 
8 、 本 基金 初始 募集 面值 为 人民币1.00 元 。 在 市场 波 动因素 影响 下 , 本基 金净 值可能 低
于初始 面值 ,本 基金 投资 者有可 能出 现亏 损。 
9 、基金 的过往 业绩并 不预 示其未来 表现 ,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 基金的 业绩 也不构 成
对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10、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11 、本基 金单 一投资 者持 有的基金 份额 可达到 或者 超过50% ,基金 不向 个人投 资者公开
销售 。 平安大华 合锦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目录 
【 重要 提示】 ....................................................... 1 
目录 ........................................................... 3 
第 一部 分


绪言 ..................................................... 4 第 二部 分


释义 ..................................................... 5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 9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 20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 23 第 六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发 售 .......................................... 25 第 七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28 第 八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 29 第 九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 37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财产 .............................................. 42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 43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分配 ........................................ 47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 48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 50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 51 第 十六 部分


风险 揭示 .............................................. 56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 60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62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75 第 二十 部分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88 第 二十 一部分


招 募说明 书的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 90 第 二十 二部分


备 查文件 ............................................ 91 平安大华 合锦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第一部 分


绪言 《 平安大 华合锦 定期 开放 债券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以下 简称 “招募 说 明书 ” 或 “ 本招 募说 明书 ” ) 依照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 称 “ 《 基金法 》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运 作办 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 《公开 募集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 ( 以下 简 称 “ 《 流动 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 ) 和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 平 安大 华 合锦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称 “ 基金合 同 ” )编 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平安 大华合锦 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投 资目标 、 策 略、 风险 、 费 率等 与投 资 人投资 决策 有关 的必 要事 项, 投资 人在 作出投 资决 策前应 仔细 阅读 本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 平安大华 合锦 定期开 放债 券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以下简 称 “ 基金 ” 或“ 本基金” ) 是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资 料申 请募 集的 。 本基 金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其 他人 提 供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信 息, 或对 本招 募说 明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 基金 投资 者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 和接受 ,并按 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义 务。 基金投 资者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平安大华 合锦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 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以 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平 安 大华合 锦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平安 大 华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杭州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 平 安大 华合锦定 期开 放债券 型发 起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及 对 本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平安 大华合 锦定 期开放 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 明书 :指 《 平 安大华 合锦 定期开放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及其 定期 的 更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 平安大 华合 锦定期 开放 债券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份 额发售 公告 》 8 、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 ,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一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务 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 议修订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 , 并 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 届 全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第 十四 次 会议 《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关于 修改<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港口 法> 等 七部 法律的 决定 》 修改 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0 、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 布、同 年 8 月 8 日 实施 的 《 公开 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定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 订 14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7、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平安大华 合锦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18、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9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集 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20 、 人民 币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 指按 照 《 人民 币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境内 证券投 资试 点办法》 (包括 其不 时修订 )及相 关法律 法规规 定, 经中国 证监会 批准, 并取 得国家 外汇管 理局批 准的 投资 额度 ,运 用来自 境外 的人 民币 资金 进行境 内证 券投 资的 境外 法人 21 、 投 资人 : 指 个人 投资 者、 机 构投 资者 、 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 、 人民 币合 格境外 机构 投 资 者 和 发 起资 金 提 供 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或 中 国 证 监会 允 许 购 买 证券 投 资 基 金的 其 他 投 资人 的合称 ,但 本基 金不 向个 人投资 者公 开销 售 2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3、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4、销 售机 构: 指直 销机 构和代 销机 构 25 、直 销机 构: 指平 安大 华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6 、 代 销机 构: 指符 合 《 销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售 业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27 、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 等 28、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 平 安大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或接受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29、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 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30 、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 办 理认购 、 申购 、 赎 回、 转换 、 转 托管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而 引起 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 账 户 31 、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2 、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3 、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4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5、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平安大华 合锦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36、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工作日 37、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38、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9、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 业务 的时 间段 40 、 《业 务规则》 :指 《 平 安大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 务规则》 ,是 规范基 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则 ,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 资人共 同 遵 守 41 、 发 起式基 金: 指 符合 《运作 办法》 和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相 关条 件而 募集 、 运作, 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基金 管理 人高 级管 理人员 或基 金经 理等 人员 承诺认 购一 定金 额并持 有一 定期 限的 证券 投资基 金 42 、 发 起资 金: 指基 金管 理人股 东资 金、 基金 管理 人固有 资金 、 基 金管 理人 高级管 理人 员、 基 金经 理等 投资 管理 人员参 与认 购的 资金 。 发 起资金 认购 本基 金的 金额 不低 于 1,000 万 元,且 发起 资金 认购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期限 不低 于三 年 43 、 发 起资 金提 供方: 指以 发起资 金认 购本 基金 且承 诺 以发 起资 金认 购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期限不 少于 三年 的基 金管 理人股 东、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管理 人高 级管 理人 员或 基金经 理等 人 员 44 、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5 、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的 开放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6 、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的 开放 期内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7 、 定期 开放 : 指 本基 金 采取在 封闭 期内 封闭 运作 、 封 闭期 与封 闭期之 间定 期开放 的运 作方式 48 、 封 闭期 : 本 基金 的封 闭期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 含) 或自 每一 开放 期结束 之日 次日起 (含 ) 至 3 个 月( 含)后 对应 日的 前一 日止 (若该 对应 日为 非工 作日 或无该 对应 日 , 则顺延 至下 一工 作日 ) 。 本 基金在 封闭 期内 不办 理申 购与赎 回业 务, 也不 上市 交易 49 、 开 放期 : 本 基金 自封 闭期结 束之 后第 一个 工作 日起 ( 含) 进入 开放 期, 期间可 以办 理申购 与赎 回业 务。 本基 金每个 开放 期最 长不 超过10 个工 作日, 开放 期的 具体 时间以 基金 管 理人届 时公 告为 准。 开放 期内, 本基 金采 取开 放运 作模式 , 投 资人 可办 理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或其 他业 务, 开放 期未 赎回的 份额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 个封 闭期 。 如 在开 放期 内发生 不可 抗力 或其他 情形 致使 基金 无法 按时开 放或 需依 据 《 基金 合同 》 暂 停申 购与赎 回业 务的 , 基 金管 理 人有权 合理 调整 申购 或赎 回业务 的办 理期 间并 予以 公告 , 在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影响 因素 消 除之日 下一 个工 作日 起, 继续计 算该 开放 期时 间 50 、 基 金转 换: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开 放期 内 按 照本 基金合 同和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有效 公平安大华 合锦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告规定 的条 件, 申请 将其 持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某一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51 、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52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购 日、 申购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申购 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53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 开放期的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转 出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后 扣 除申 购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及 基 金转 换 中 转 入申 请 份 额 总数 后的余 额) 超 过上 一工作 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20%





54 、元 :指 人民 币元 55 、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债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价差 、 银 行存 款利 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56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款项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57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8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9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60 、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介 61 、不 可抗 力: 指本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62 、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 交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款 (含 协 议约定 有条件 提前支 取的 银行存 款) 、资 产支 持证券 、因发 行人债 务违约 无法 进行转 让或交 易的债 券等 63 、 摆动 定价 机制 : 指 当 开放式 基金 遭遇 大额 申购 赎回时 , 通过 调整基 金份 额净值 的方 式, 将基 金调 整投资 组合 的市场 冲击 成本 分配 给实 际申购 、 赎回 的投资 者 , 从而减 少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不 利影响 ,确 保投 资者 的合 法权益 不受 损害 并得 到公 平对待 。 平安大华 合锦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第三部 分


基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 益 田路5033 号平 安金融 中心34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 益 田路5033 号平 安金融 中心34层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 证 监许 可【2010 】1917 号 法定代 表人 :罗 春风 成立日 期:2011 年1 月7日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00,000,000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人 : 吴 小红 联系电 话:0755-22623179 2 、股 东名 称、 股权 结构 及 持股 比 例: 股东名 称 出资额 (万 元) 出资比 例 平安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 18,210 60.7% 大华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7,500 25% 三亚盈 湾旅 业有 限公 司 4,290 14.3% 合计 30,000 100% 基金管 理人 无任 何 重 大行 政处罚 记录 。 3 、客 服电 话:400-800-4800 (免 长途 话费 ) 二 、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人员 情况 1 、董 事、 监事 及高 级管 理 人员 (1) 董事 会成 员 罗春风 先生 , 董 事长, 博士 , 高级 经济 师。1966 年 生。 曾任中 华全 国总 工会 国际 部干部 , 平安保 险集 团办 公室 主任 助理、 平安 人寿 广州 分公 司副总 经理 、 平 安人 寿总 公司人 事行 政部 /培训部 总经理 、平 安保险 集团品 牌宣传 部总经 理、 平安人 寿北京 分公司 总经 理、平 安大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平 安大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现任 平安 大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兼任 深圳 平安大 华汇 通财 富管 理有 限公司 执行 董事 。 平安大华 合锦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姚波先 生 , 董 事 , 硕 士 ,1971 年 生 , 中 国香 港 。 曾 任R.J.Michalski Inc. ( 美 国) 养老 金咨询 分析 员、Guardian Life Ins.Co ( 美国 )助 理精算 师、Swiss Re ( 美 国)精 算师 、 Deloitte Actuarial Consulting Ltd. ( 香港) 精算 师、中国 平安保 险(集团 )股份有 限公 司副总 精算 师、 总经 理助 理等职 务, 现任 中国 平安 保险 ( 集团 ) 股 份有 限公 司常务 副总 经理 兼首席 财务 官兼 总精 算师 。 陈敬达 先生 ,董 事, 硕士 ,1948 年生 ,新 加坡 。曾 任香港 罗兵 咸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师 ; 新鸿基证 券有 限公司 执行 董事;DBS 唯高 达香 港有限 公司执行 董事 ;平安 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副总经 理;平 安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副董 事长/ 副总经 理;平 安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董事 长;中 国平安 保险 (集 团) 执行 委员会 执行 顾问 ,现 任集 团投资 管理 委员 会副 主任 。 杨玉萍 女士, 董事, 学士 ,1983 年生。 曾于平 安数 据科技 ( 深圳 ) 有限 公司 从事运 营 规 划,现 任平 安保 险(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 中心薪 酬规 划管 理部 高级 人力资 源 经 理 。 肖宇鹏 先生 , 董 事, 学士 ,1970 年生 。 曾 任职 于中 国证监 会系 统、 平安 大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督察 长。 现任 平安 大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叶杨诗 明女 士, 董事, 硕 士,1961 年 生, 加 拿大 籍 。 曾任 职于 澳新 银行、 渣 打银行 、 汇 丰银行 并担 任高 级管 理职 务。2011 年 加入 大华 银行 集团, 任大 华银 行有 限公 司董事 总经 理 , 现任大 华银 行有 限公 司董 事总经 理兼 香港 区总 裁兼 大华银 行( 中国 )有 限公 司非执 行董 事 , 同时于 香港 上市 公司 “数 码通电 讯集 团有 限公 司” 任独立 非执 行董 事。 张文杰 先生 , 董 事, 学士 ,1964 年生 , 新 加坡。 现 任大华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执行董 事及 首席执 行长 , 新加坡 投资 管理协 会执 行委 员会 委员 。 历 任新 加坡 政府投 资公 司 “ 特别 投资 部 门”首 席投 资员 ,大 华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组合 经理 ,国际 股票 和全 球科 技团 队主管 。 李兆良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1965 年生 。 曾 任招 商局蛇 口工 业区 华南 液化 气船务 公司 远洋三 副、 二副 、 后 加入 中国平 安保 险 ( 集团 ) 任 总公司 办公 室法 律室 主任 、 总公 司办 公室 主任助 理 、 高 级法律 顾问 、 兼 任中 国平 安保险(集团)总公 司保 险业 务管 理委 员 会委员 、 总公 司投资 审查 委员 会委 员、 广东海 信现 代律 师事 务所 专职律 师 、 合 伙人 ; 现 任 广东华 瀚律 师事 务所任 主任 律师 、合 伙人 。 李娟娟 女士 , 独 立董 事, 学士,1965 年生 。 曾 任安 徽商业 高等 专科 学校 教师 、 深圳 兴粤 会计师 事务 所项 目经 理、 深圳职 业技 术学 院经 济系 教师 、 会 计专 业主任 、 深 圳职业 技术 学院 计财处 处长 ;现 任深 圳职 业技术 学院 经济 学院 副院 长。 刘雪生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硕士,1963 年生 。 曾 任深 圳蛇口 中华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员 、 深 圳华侨 城集 团会 计师 、 财 务经理 、 子 公司 副总 经理 、 总会 计师 、 深 圳市 注册 会计师 协会 部门 临时 负 责人 、秘 书长 助理 ;现任 深圳 市注 册会 计师 协会副 秘书 长。 潘汉腾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学士,1949 年生 。 曾 任新 加坡赫 乐财 务有 限公 司助 理经理 、 新 加坡花 旗银 行副 总裁 、 新 加坡大 华银 行高 级执 行副 总裁; 现任 彩日 本料 理私 人有限 公司 非执 行董事 、 一合 环保控 股有 限公司 独立 董事 、 速 美建 筑集团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华 业集 团有 限平安大华 合锦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公司独 立董 事 。 (2) 监事 会成 员 巢傲文 先生 ,监 事长 ,硕 士,1967 年 生。 曾任 江西 客车厂 科室 助理 工程 师; 深圳市 龙 岗区投 资管 理公 司经 济研 究部科 员; 平安 银行 (原 深圳发 展银 行) 营业 部柜 员、 副 主任 、 支 行会计 部副 主任 、 总 行电 脑 部规 划室 经理 、 总 行零 售银行 部综 合室 经理 、 总 行稽核 部零 售 稽 核室主 管、 总行 稽核 部总 经理助 理; 广东 南粤 银行 总行稽 核监 察部 副总 经理 (主持 工作 ) 、 总行人 力资 源部 总经 理、 惠州分 行筹 建办 主任 、 分 行行长 、 总 行稽 核部 总经 理; 现 任职 于中 国 平 安 保 险( 集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稽 核 监 察 部 总 经 理 室 , 兼 任 重 庆 金 融 资 产 交 易 所 监 事 会 主 席。 冯方女 士, 监事 ,硕 士,1975 年生 ,新 加坡 。曾 任 职于淡 马锡 控股 和旗 下的 富敦资 产 管理公 司以 及新 加坡 毕盛 资产公 司、 鼎崴 资本 管理 公司。 于 2013 年 加入 大华 资产管 理, 现 任区域 总办 公室 主管 。 郭晶女 士, 监事 ,硕 士,1979 年生 。曾 任广 东溢 达 集团研 发总 监助 理、 侨鑫 集团人 力 资源管 理岗 ;现 任平 安大 华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室 副经 理。 李峥女 士, 监事 , 硕 士,1985 年 生。 曾任 德勤 华永 会 计师事 务所 高级 审计 员、 深圳市 宝 能投资 集团 财务 部会 计主 管,现 任平 安大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监察 稽核 岗。 (3) 公司 高管 罗春风 先生 , 博 士, 高级 经济师 ,1966 年 生。 曾任 中华全 国总 工会 国际 部干 部, 平 安保 险集团 办公室 主任助 理、 平安人 寿广州 分公司 副总 经理、 平安人 寿总公 司人 事行政 部/培训 部总经 理 、 平 安保险 集团 品牌宣 传部 总经 理、 平安 人寿北 京分 公司 总经 理、 平安大 华基 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平 安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 现 任平 安大 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兼 任深 圳平 安大 华汇通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执行董 事。 肖宇鹏 先生 , 学 士,1970 年生。 曾任 职于 中国 证监 会系统 、 平 安大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督察长 。现 任平 安大 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付强先 生, 博士 , 高 级经 济师,1969 年生 。 曾 任中 国华润 总公 司进 出口 副科 长、 申 银万 国证券 研究 所任 高级 研究 员、申 万巴 黎基 金管 理公 司高级 研究 经理 、安 信证 券首席 分析 师 、 嘉实基 金管 理公 司产 品总 监、 平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副总 经理 。 现 任平 安大 华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副 总 经 理。 林婉文 女士 ,1969 年 生, 毕业于 新加 坡国 立大 学, 拥有学 士和 荣誉 学位 , 新 加坡籍 。 曾 任新加 坡国 防部 职员 , 大 华银行 集团 助理 经理 、 电 子渠道 负责 人 、 个人 金融 部投资 产品 销 售 主管、 大华 银行 集团 行长 助理, 大华 资产 管理 公司 大中华 区业 务开 发主 管, 高级董 事。 现任 平安大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 汪涛先 生,1976 年生 , 毕 业于谢 菲尔 德大 学, 金融 硕士学 位。 曾任 上海 赛宁 国际贸 易有 限公司 销售 经理 、 汇 丰银 行上海 分行 市场 代表 、 新 加坡华 侨银 行产 品经 理、 渣打银 行产 品 主平安大华 合锦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管、 宁 波银 行总 行个 人银 行 部总经 理助 理、 总行 审计 部 副总经 理、 总行 资产 托 管 部 副总经 理、 永赢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 现任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陈特正 先生 , 督 察长 , 学 士,1969 年 生。 曾任 深圳 发展银 行龙 岗支 行行 长助 理, 龙 华支 行副行 长、 龙岗 支行 副行 长、 布 吉支 行行 长、 深圳 分行信 贷风 控部 总经 理、 平安银 行深 圳分 行信贷 审批 部总 经理 、 平 安银行 总行 公司 授信 审批 部高级 审批 师、 平安 银行 沈阳分 行行 长助 理兼风 控总 监。 现任 平安 大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 2 、基 金经 理 高勇标 先生 , 西 南财 经大 学硕士 。 曾 先后 任职 于国 海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自营 分公司 投资 经理助 理、 深圳 市尧 山财 富管理 有限 公司 投资 管理 部副 总 经理 、 恒 大人 寿保 险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部投 资经 理。2017 年4 月加入平 安大 华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任 投资研 究部 固定收益 组投 资经理, 现任 平安大 华鼎 弘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2017-06-27至 今) 、 平安大 华惠悦纯 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7-09-14至 今) 、 平安 大华 安盈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8-01-23 至今) 、 平 安大 华鼎 沣纯 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8-01-30 至 今) 、 平安 大华 安享保 本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2018-03-16至今 ) 、 平 安大 华鑫 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8-03-16至 今) 、 平安大 华 惠 融纯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2018-08-28 至今 )基 金经 理 。 3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本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包括 : 总 经理 肖宇 鹏先 生, 权 益投 资中 心投 资董 事总经 理李 化松先生 ,衍生 品投资 中 心投资执 行总经 理DANIEL DONGNING SUN 先生 、研究 中心研究 执行 总经理 张晓 泉先 生、 基金 经理黄 维先 生。 肖宇鹏 先生 , 学 士,1970 年生。 曾任 职于 中国 证监 会系统 、 平 安大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督察长 ;现 任平 安大 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李化松 先生 , 北京大 学硕 士。 先后 担任 国信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经济 研究 所分 析师 、 华 宝 兴业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研 究部分 析师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研 究部 高级 研究 员、 基金 经理 。 2018 年3 月加入 平安 大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任 权益 投资中心 投资 董事总 经理 。现担任 平安 大华智 慧中 国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平 安大 华转型 创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 DANIEL DONGNING SUN 先生 ,北京大 学硕士 ,美国 哥 伦比亚大 学博士 ,约翰 霍 普金斯 大 学博士 后 。 先 后担任 瑞士 再保险 自营 交易 部量 化分 析师 、 花 旗集 团投资 银行 高级副 总裁 、 瑞 士银行 投资 银行 交易 量化 总监、 德意 志银 行战 略科 技部量 化服 务负 责人 。2014 年10 月加 入平 安大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任衍生 品投 资中心 投资 执行总经 理。 现任平 安大 华深证300指数 增强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平 安大华沪 深300 指数 量化增 强证券投 资基 金、平 安大 华鑫荣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平安 大华 量化先 锋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 平 安大 华股 息精选 沪港 深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张晓泉 先生 , 清 华大 学材 料科学 与工 程专 业硕 士, 曾先后 担任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研平安大华 合锦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究员 、 招 商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研 究员 、 国投瑞 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研究 总监 助理 。2017 年10 月加入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现任 研究 中心 研究执 行总 经理 。 黄维先 生, 北京 大 学 微电 子学硕 士,2010 年7月 起先 后任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研究 员、 广发证券 资产 管理( 广东 )有限公 司投 资经理 ,于2016 年5 月 加入 平安大 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 现 任平 安大 华睿 享文 娱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平 安大 华鼎 弘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平 安大 华优 势产 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4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 责 1 、依法 募集资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 、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 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等 。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 益分配 方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 、 按规 定保 存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 资料15 年以平安大华 合锦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上;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 且保 证投资 者能 够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在 支付 合理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19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 偿 ;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 任;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4 、基金 管理 人在募 集期 间未能达 到基 金的备 案条 件,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 管 理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 将 已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活期 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结 束后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 诺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 不从事 违反《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法》 ( 以下简 称“ 《 证券 法》 ” ) 的 行 为,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内 部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防 止违 反《 证券 法》 行为的 发生 ; 2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以下违反 《基 金法》 的行 为,并建 立健 全的内 部控 制制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下列 行为的 发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职 务 便利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平安大华 合锦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3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操 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 规章 及行 业规 范, 诚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不 从事以 下活 动: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它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按 本公 司制 度进 行 基金运 作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进 行其 它股 票投 资;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它任 何形 式为 其它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 场秩 序;


(11) 贬损 同行 ,以 提高 自己;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4)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5) 其它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4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禁止 行 为的承 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消 或变 更 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本基 金投资 则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或按变 更后 的规 定执 行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 应 当符合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的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平安大华 合锦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提 交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上 的独 立董 事 通 过。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项 进行 审查 。 5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敬 业、诚信 和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谋取 最大 利益 ; (2)不 协助、 接受委 托或 以其他任 何形 式为其 他组 织或个人 进行 证券交 易, 不利用 职 务之便 为自 己、 或任 何第 三者谋 取利 益; (3)不 违反现 行有效 的法 律、法规 、规 章、基 金合 同和中国 证监 会的有 关规 定,不 泄 露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为保证 公司 规范 化运 作,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促 进公 司诚 信、 合 法、 有效经 营, 保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维 护公 司及 公司股 东的 合法权 益 , 本 基金管 理人 建立了 科学 、 严 密、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1 、公 司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 标 (1) 保证 公司 经营 管理 活 动的合 法合 规性 ; (2) 保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法 权益 不受 侵犯 ; (3) 实现 公司 稳健 、持 续 发展, 维护 股东 权益 ; (4) 促进 公司 全体 员工 恪 守职业 操守 ,正 直诚 信, 廉洁自 律, 勤勉 尽责 ; (5) 保护 公司 最重 要的 资 本:公 司声 誉。 2 、公 司内 部 控 制遵 循的 原 则 (1)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必须覆 盖公 司的所 有部 门和岗位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和 业 务环节 ,并 普遍 适用 于公 司每一 位职 员; (2)审 慎性原 则:内 部控 制的核心 是有 效防范 各种 风险,公 司组 织体系 的构 成、内 部 管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 范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 点; (3)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设置的 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4)独 立性原 则:公 司根 据业务的 需要 设立相 对独 立的机构 、部 门和岗 位; 公司内 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 (5)有 效性原 则:各 种内 部管理制 度具 有高度 的权 威性,应 是所 有员工 严格 遵守的 行 动指南 ;执 行内 部管 理制 度不能 有任 何例 外, 任何 人不得 拥有 超越 制度 或违 反规章 的 权 力 ; (6)适 时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应具有 前瞻 性,并 且必 须随着公 司经 营战略 、经 营方针 、平安大华 合锦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经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 化和国 家法 律法 规 、 政 策制 度等外 部环 境的 改变 及时 进行相 应的 修 改和完 善; (7)成 本效益 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 化的 经营管 理方 法降低运 作成 本,提 高经 济效益 , 力争以 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8)防 火墙原 则:公 司基 金资产、 自有 资产、 其他 资产的运 作应 当分离 ,基 金投资 研 究、决 策、 执行 、清 算、 评估等 部门 和岗 位, 应当 在物理 上和 制度 上适 当隔 离。 3 、内 部控 制的 制度 体系 公司制 定了 合理 、 完 备 、 有效并 易于 执行 的制 度体 系。 公司 制度 体系由 不同 层面的 制度 构成 。 按 照其 效力大 小分 为四个 层面 : 第一个 层面 是公司 内部 控制 大纲 , 它 是公司 制定 各 项 规章制 度的 纲要 和总 揽; 第二个 层面 是公 司基 本管 理制度 , 包括 风险控 制制 度、 投资 管理 制 度、 基 金会计 制度、 信息 披露制 度、 监 察稽 核制 度 、 信息技 术管 理制 度、 公 司财务 制度、 资 料档案 制度 、 业绩评 估考 核制度 和紧 急应 变制 度; 第三个 层面 是部 门业 务规 章, 是在 基本 管 理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 各部 门的主 要职 责、 岗位 设置 、 岗位 责任 、 操 作守 则等 的具体 说明 ; 第 四个层 面是 业务 操作 手册 , 是 各项 具体 业务和 管理 工作的 运行 办法 , 是 对业 务各个 细节 、 流 程进行 的描 述和 约束 。 它 们的制 订、 修改 、 实 施、 废止应 该遵 循相 应的 程序 , 每一 层面 的内 容不得 与其 以上 层面 的内 容相违 背 。 公 司重视 对制 度的持 续检 验 , 结合 业务 的发展 、 法规 及 监管环 境的 变化 以及 公司 风险控 制的 要求 ,不 断检 讨和增 强公 司制 度的 完备 性、有 效性 。 4 、关 于授 权、 研究 、投 资 、交易 等方 面的 控制 点 (1) 授权 制度 公司的 授权 制度 贯穿 于整 个公司 活动 。 股东会 、 董 事会 、 监 事会 和管理 层必 须充分 履行 各自的 职权 , 健全公 司逐 级授权 制度 , 确保公 司各 项规章 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 各项经 济经 营 业 务和管 理程 序必 须遵 从管 理层制 定的 操作 规程 , 经办 人员的 每一 项工 作必 须是 在业务 授权 范 围内进 行 。 公 司重大 业务 的授权 必须 采取 书面 形式 , 授 权书 应当 明确授 权内 容和时 效 。 公 司 授权要 适当 , 对 已获 授权 的部门 和人 员应 建立 有效 的评价 和反 馈机 制, 对已 不适用 的授 权应 及时修 改或 取消 授权 。 (2) 公司 研究 业务 研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 客 观, 不受 任何 部门及 个人 的不正 当影 响 ; 建立 严密 的研究 工 作 业务流 程, 形成 科学 、 有 效的研 究方 法; 建立 投资 产品备 选库 制度 , 研 究部 门根据 投资 产品 的特征 , 在充 分研究 的基 础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 库。 建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 流制度 , 保持 畅 通的交 流渠 道; 建立 研究 报告质 量评 价体 系, 不断 提高研 究水 平。 (3) 基金 投资 业务 基金投 资应 确立 科学 的投 资理念 , 根据 决策 的风 险防 范原则 和效 率性 原则 制定 合理的 决平安大华 合锦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策程序 ; 在 进行 投资 时应 有明确 的投 资授 权制 度, 并应建 立与 所授 权限 相应 的约束 制度 和考 核制度 。 建立 严格的 投资 禁止和 投资 限制 制度 , 保 证基金 投资 的合 法合 规性 。 建 立投 资风 险 评估与 管理 制度 , 将 重点 投资限 制在 规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 对于 投资 结果 建立科 学的 投资 管理业 绩评 价体 系。 (4) 交易 业务 建立集 中交 易室 和集 中交 易制度 , 投资 指令 通过 集中 交易室 完成 ; 应建 立交 易监 测系统 、 预警系 统和 交易 反馈 系统 , 完 善相 关的 安全设 施 ; 集中交 易室 应对 交易 指令 进行审 核 , 建 立 公平的 交易 分配 制度 , 确 保各基 金利 益的 公平 ; 交 易记录 应完 善, 并及 时进 行反馈 、 核 对和 存档保 管; 同时 应建 立科 学的投 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 系。 (5) 基金 会计 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 业务 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 ,并 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 严密 的会计系 统, 对 于不同 基金、 不同 客户独 立建 账, 独 立核 算 ; 公司通 过复 核制 度、 凭 证制度、 合理 的 估值方 法和 估值 程序 等会 计措施 真实 、 完 整、 及 时地 记载每 一笔 业务 并正 确进 行会计 核算 和 业务核 算。 同时 还建 立会 计档案 保管 制度 ,确 保档 案真实 完整 。 (6) 信息 披露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信 息披 露制度 , 保 证公 开披 露的 信息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公 司设立 了 信息披 露负 责人 , 并 建立 了相应 的程 序进 行信 息的 收集、 组织 、 审 核和 发布 工作, 以此 加强 对信息 的审 查核 对, 使所 公布的 信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同 时加 强对 信息 披露的 检查 和评 价,对 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进 办法 。 (7) 监察 稽核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经 董事 会聘任 , 报中 国证监 会相 关机构 认可 。 根据公 司监 察稽核 工 作 的需要 , 督察 长可以 列席 公司相 关会 议 , 调阅 公司 相关档 案 , 就 内部控 制制 度的执 行情 况 独 立地履 行检 查、 评价 、 报 告、 建 议职 能。 督察 长定 期和不 定期 向董 事会 报告 公司内 部控 制执 行情况 ,董 事会 对督 察长 的报告 进行 审议 。 公司设立法律合规监 察部 开展监察稽核工作, 并保 证法律合规监察部的 独立 性和权威 性。 公司 明确 了法律 合规 监察部 及内 部各 岗位 的具 体职责 , 严格 制订了 专业 任职条 件 、 操 作 程序和 组织 纪律 。 法律合 规监 察部 强化 内部 检查制 度, 通过 定期 或不 定期检 查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情 况 , 促使公 司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规 范运 行。 公司董 事会 和管 理层 充分 重视和 支持 监察 稽核 工作 , 对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公 司内 部控制 制 度的, 追究 有关 部门 和人 员的责 任。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声明 书 平安大华 合锦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1) 基金 管理 人 承 诺以 上 关于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基金 管理 人 承 诺根 据 市场变 化和 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完 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平安大华 合锦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第四部 分


基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杭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杭州 市庆 春 路 46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震山 成立时 间:1996 年9 月 25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6.64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14]337 号 2、主 要人 员情 况 杭州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有从 业人 员33 名。 其中 设总 经 理 1 人 ,负 责全 面组 织和 协调资 产 托管部 的相 关工 作。 设总 经理助 理 1 人 , 分管 托管 运营工 作 。 资 产托管 部根 据岗位 职责 分 成 3 个团 队 : 市 场营 销团 队、 风控监 督团 队和 运营 团队 。 从 事资 金清 算、 估值 核 算、 投资 监督、 信息披 露、 内部 稽核 监控 业务的 执业 人 员31 人 。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杭州银 行 自2014 年3 月 获 得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和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的 核准, 取得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资 格( 证监 许可[2014]337 号) 。 目前 ,杭 州银 行已全 面开 展 了包括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 金公司 资管 产品 、 证 券公 司资管 产品 、 信 托计 划、 商业银 行理 财产 品、期 货公 司资 管产 品、 私募投 资基 金等 各类 资产 托管业 务。 截至2018 年 5 月, 资产 托 管业务 余 额 10813.75 亿 元 , 客 户数 量接 近 300 家 , 托管资 产 种类丰 富, 包括 : 证 券投 资基金 、 信 托计 划、 证券 公司客 户资 产管 理计 划、 基金公 司特 定客 户管理 计划 、 商 业银 行理 财 资金、 股权 投资 基金 等。 杭 州银行 已托 管了 易方 达裕 如混合 基金 、 天弘弘 运宝 货 币A 基 金、 天 弘弘运 宝货 币 B 基金 、 博 时 裕利纯 债基 金、 浙商 惠丰 债 券型基 金、 浙商惠 享债 券型 基金 、海 富通瑞 丰债 券型 基金 等 17 只公募 基金 。目 前正 在与 多家基 金管 理 公司洽 谈公 募基 金托 管合 作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杭州银 行建 立了 较为 完善 的法人 治理 结构 , 形成 了 从董事 会 、 经 营层 到操 作 层, 覆盖 信 用风险 、市 场风 险、 操作 风险在 内的 全面 风险 管理 体系, 资产 托管 部也 牢固 树立风 险意 识 , 采取各 种必 要措 施防 范和 化解风 险。 1、建 立科 学、 严格 的岗 位 分离制 度 明确划 分各 岗位 职责 , 系 统运维 、 估值 核算 、 资 金 清算 、 投 资监 督和 内部 稽 核监控 等重平安大华 合锦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要岗位 、 人 员严 格分 开, 估值核 算、 资金 清算 、 投 资监督 等能 接触 到基 金交 易数据 的岗 位人 员进行 物理 分离 。 2、建 立健 全授 权管 理体 系 制定了 《杭 州银 行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授权 管理 办法》 ,将 授 权 管理 贯穿 于 资产托 管 业务的 始终 ,各 岗位 业务 人员均 在规 定授 权范 围内 行使相 应职 责。 3、建 立完 备的 备份 机制 资产托 管的 业务 数据 及其 他重要 数据 每日 进行 安全 备份 , 定 期将 数据 完整 、 真实 、 准 确 地转储 到不 可更 改的 介质 上,并 要求 集中 和异 地保 存,保 存期 限至 少 20 年 。 资产托 管部 关 键岗位 人员 也采 用双 人备 份制度 。 4、 建 立完 备有 效的 应急 措施 制定了 《杭 州银 行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应急 处理 管理办 法》 ,并 针对 托管 业 务备份 、 信息系 统及 资金 清算 等业 务制定 了专 门的 应急 预案 ,对于 各类 突发 事件 、紧 急事件 或故 障 , 定期开 展应 急演 练, 检验 应急预 案的 有 效 性和 可靠 性。 5、建 立严 格的 保密 机制 制定了 《 杭州 银行 证券 投 资基金 托管 保密 管理 办法 》 , 资 产托 管部 配备 独立 的 门禁系 统, 严格禁 止无 关人 员进 入资 产托管 部办 公区 域 , 能 接触 到基金 交易 数据 的岗 位人 员进行 物理 分 离,并 采用 电话 录音 、监 控录像 、信 息加 密传 递技 术等手 段来 实现 风险 控制 。 6、建 立有 效的 内部 稽核 制 度 资产托 管部 设立 稽核 监控 岗, 直接 对资 产托 管部 总 经理负 责 , 独 立对 各岗 位 、 各 项业 务 实施全 面的 监督 反馈 , 以 确 保资产 托管 各项 业务 合法 合规、 安全 有效, 切实 履行 托管人 职责 。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 管人 负有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行使 监督 权的职 责 。 根 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 资对象 和范 围、 投资 组合 比例、 投资 限 制、费 用的 计提 和支 付方 式、基 金会 计核 算、 基金 资产估 值和 基金 净值 的计 算、收 益分 配 、 申购赎 回以 及其 他有 关基 金投资 和运 作的 事项 ,对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业务 监督 、核查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违 反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行为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 函。 在 限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 进 行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立 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 ,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应 当拒 绝执 行,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规 和 其平安大华 合锦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他有关 规定 , 或者违 反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 应当 及时 通知基 金 管 理人 , 并 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 报 告 。 平安大华 合锦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第五部 分


相关服 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 构


1、直 销机 构


平安大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益田路 5033 号 平 安金融 中 心34 层 法定代 表人 :罗 春风 电话:0755-22627627 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 :郑权 网址:www.fund.pingan.com 2 、其 他销 售机构 详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以 及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 调整销 售机 构的 相关 公告 。 二、登记机构


平安大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益田路 5033 号 平 安金融 中 心3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益田路 5033 号 平 安金融 中 心34 层 法定代 表人 :罗 春风 电话:0755-22624581 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 :张 平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 的律 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俞 卫锋 联系人 :陈 颖华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 师: 黎明 、陈 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 师事务所


会 计师 事务 所: 普华 永道 中天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合 伙) 住所: 上海 市黄 浦区 湖滨 路 202 号领 展企 业广 场 2 座普华 永道 中 心11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湖滨 路 202 号领 展企 业广 场 2 座 普华 永道 中 心 11 楼 平安大华 合锦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法定代 表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 (021 )2323 8888 传真电 话: (021 )2323 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曹 翠丽 、 陈怡 联系人 :陈怡 招募说明书 25 第六部 分


基金份 额的发 售 基金管 理人按 照《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募集 本基金 ,并 于2018年8月31日经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2018]1400 号文 准予 募集 注册 。 一、基金名称 平安大 华合锦 定 期开 放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二、基金类别 债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募集对象与募集 期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机构 投资者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人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构 投 资 者 和发 起 资 金 提 供方 以 及 法 律法 规 或 中 国 证监 会 允 许 购买 证 券 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 本基金 单一 投资 者持 有的 基金份 额达 到或 者超 过 50% ,基 金不 向个 人投 资者 公开 销售 。 募集期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不 超 过 3 个 月, 具体 发售时 间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五、募集场所 本基金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中 心和 销售 机构 的销 售网点 进行 募集 。 投资者还 可登录 基金管 理 人公司网 站(www.fund.pingan.com ), 在与基 金管 理人达成 网上交 易的 相关 协议 、 接 受基金 管理 人有 关服 务条 款、 了 解有 关基 金网 上交 易的具 体业 务规 则后,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 上交易 系统 办理 开户 、 认 购等业 务。 (目 前基 金管 理人仅 对个 人投 资者开 通网 上交 易服 务) 。 具体销 售机 构及 联系 方式 以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为准 , 请投 资者 就募 集和 认购的 具 体事宜 仔细 阅读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如果 本基 金后 续调整 销售 机构 的, 基金 管理人 将会 刊登 关于本 基 金 调整 销售 机构 的公告 。 六、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 反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以及 不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益 产生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情 况 下, 根 据基 金实 际运 作情 况, 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实 际情 况,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 , 调 整基金 份额 类别设 置 、 对 基金份 额分 类办法 及规 则进 行调 整、 调整本 基金 的 申 购费率 、 调低 赎回费 率 、 变更收 费方 式或 者停 止现 有基金 份额 的销 售等 , 此 项调整 无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 须提前 公告 。 七、投资人对基金份 额的 认购 1 、认购 时间: 本基金 的认 购时间安 排、 投资人 认购 应提交的 文件 和办理 的手 续请详 细 查阅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平安大华 合锦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2 、认购 应提交 的文件 和办 理的手续 :投 资人认 购本 基金应提 交的 文件和 办理 的手续 参 见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3 、认购 原则: 认购以 金额 申请。投 资者 认购基 金份 额时,需 按销 售机构 规定 的方式 全 额交付 认购 款项 。投 资者 可以多 次认 购本 基金 份额 ,认购 一经 受理 不得 撤销 。 4 、基 金份 额认 购限 制 (1) 投 资者 通过 其他 销售 机构认 购, 单个 基金 账户 单笔最 低认 购金 额起 点为 人民 币 10 元(含 认购 费) ,追 加认 购的单 笔最 低认 购金 额为 人民币 10 元 (含 认购 费) 。基金 管理 人 直销网 点接 受首 次认 购申 请的最 低金 额为 单笔 人民 币 50,000 元 (含 认购 费 ) ,追加 认购 的 最低金 额为 单笔 人民 币 20,000 元 (含 认购 费) 。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网 上交 易系 统 办理 基金 认 购业务 的不 受直 销网 点单 笔认购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 首 次单笔 最低 认购 金额 为人 民币 10 元 ( 含 认购费 ), 追加 认购 的单 笔最低 认购 金额 为人 民 币10 元 (含 认购 费) 。 (2)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市 场情况,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情况下 ,调 整上述 对认 购的金 额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生 效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3)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对每 个基金交 易账 户的单 笔最 低认购金 额进 行限制 ,具 体限制 请 参看 相 关公 告 。 (4)基 金投资 人在基 金募 集期内可 以多 次认购 基金 份额。认 购费 按每笔 认购 申请单 独 计算。 认购 一经 受理 不得 撤销。 5 、认购 申请的 确认: 基金 销售机构 对认 购申请 的受 理并不代 表该 申请一 定成 功,而 仅 代表销 售机 构确 实接 收到 认购申 请。 认购 的确 认以 登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于 认购 申请 及认购 份额 的确 认情 况, 投资人 应及 时查 询并 妥善 行使合 法权 利 , 否则 , 由 此产生 的投 资者 任何损 失由 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6 、认购 款项的 退还: 若投 资者的认 购申 请被全 部或 部分确认 为无 效,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将无效 申请 部分 对应 的认 购款项 本金 退还 给投 资者 。 投资者 开户 和认 购所 需提 交的文 件和 办理 的具 体手 续由基 金管 理人 和销 售机 构约定 , 请 投资者 参阅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 八、基金份额的初始 面值 、认购费用 1 、初 始面 值: 人民 币 1.00 元 2 、认 购费 用: 本基金 在认 购时 收取 基金 认购费 用。 投资 人在 认购 期内如 果有 多笔 认购 , 适 用费率 按单 笔分别 计算 。本 基金 认购 基金份 额的 具体 费用 如下 : 表1: 本基 金的 认购 费率 结构 认购金 额(M) 认购费 率 M<100 万 0.60% 平安大华 合锦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100 万 ≤M <300 万 0.40% 300 万 ≤M <500 万 0.20% M≥50 0 万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认购 费 用 用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登记 等募 集期 间发 生的各 项费 用。 九、募集资金利息的 处理 方式 本基金 的认 购款 项在 基金 募集期 间产 生的 利息 在基 金合同 生效 后将 折算 为基 金份额 , 归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有 。利 息以及 利息 转份 额的 具体 数额, 以登 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十、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投 资人 的认 购金 额包 括认购 费用 和净 认购 金额 ,其中 :


净认购 金额=认 购金 额/(1+ 认购 费率 )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认 购金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 利息)/ 基 金份 额初始 面值


对于500 万 元( 含) 以上 的认购 ,净 认购 金额=认 购 金额- 固定 数额 的认 购费 金 额。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中涉 及金 额的计 算结 果均 以人 民币 元为单 位, 四舍 五入, 保留 小数点 后 2 位; 认 购份 额采 取四 舍五 入的方 法保 留小 数点 后 2 位,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 担,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有 。认 购费 用不 属于 基金资 产。 举例 如下 : 例如: 假定 某投 资人 投资 1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 份额 ,认购 金额 在募 集期 产生 的利息 为 3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认购 份额计 算如 下: 净认购 金额 =10,000/ (1+0.60% )=9,940.36 元


认购费 用=10,000-9,940.36 =59.64 元


认购份 额= (9,940.36 + 3)/1.00 =9,943.36 份 即投资 人投 资 10,000 元 认购本 基金 ,对 应认 购费 率为 0.60%, 加上认 购资 金在认 购期 内获得 的利 息, 可得 到基金 份额 9,943.36 份 (含 利 息折份 额部 分) 。 例如:假 定某投 资人投 资 5,000,000 元认购 本基金 ,认购金 额在募 集期 产生 的利息 为 15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认 购份额 计算 如下 :


认购费 用=1,000 元


净认购 金额 =5,000,000-1000 =4,999,000 元 认购份 额= (4,999,000 + 150 )/1.00 =4,999,150.00 份


即投资 人投 资5,000,000 元认购 本基 金份 额, 对应 认购费 率 为 1,000 元 , 加 上认购 资金 在认购 期内 获得 的利 息, 可得到 基金 份额 4,999,150.00 份( 含利 息折 份额 部 分)。 十一、 募集期间的资 金与 费用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应当存 入专 门账 户 , 在 基金 募集行 为结 束前 , 任何 人不 得动 用 。 基金募 集期 间的 信息 披露 费、 会 计师 费、 律 师费 以及 其他费 用, 不得 从基 金财 产 中列支 。 平安大华 合锦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 同的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使用 发起 资金认 购本 基金 的金 额不 少于 1000 万元人 民币 , 且 发起 资金 认购方 承诺 认购 的 基 金份 额持有 期限 不少 于 3 年的 条件下 , 基 金管 理人依 据法 律法 规及 招募 说明书 可以 决定 停止 基金 发售, 并在 10 日 内聘 请法 定验资 机构 验 资,自 收到 验资 报告 之日 起 10 日内 ,向 中国 证监 会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 日起 , 基 金合 同生效 ; 否则 基金合 同不 生效 。 基 金管 理人在 收到 中国证 监会 确 认 文件的 次日 对基 金合 同生 效事宜 予以 公告 。 基金 管理 人应将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金 存入 专 门账户 ,在 基金 募集 行为 结束前 ,任 何人 不得 动用 。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时 募集资金的处理方 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基金 备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 的款项 ,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存 款 利息; 3 、 如 基金 募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销 售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三年 后的对 应日 , 若 基金 规模 低于 2 亿元 人民 币的 , 基 金合同 自动 终止, 且不 得通 过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延 续基 金合同 期限 。 基金合同 生效 三年后 继续 存续的,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满三年后 的基 金存续 期内 ,连续 20 个工作 日出 现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情 形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 期报 告中予 以披 露; 连续 60 个工 作日 出现 前述 情形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 提出 解决方 案, 如 转换运 作方 式 、 与 其他 基金 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 并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进行 表 决 。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 平安大华 合锦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第八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 购 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销 售 机 构 办理 基 金 销 售 业务 的 营 业 场所 或 按 销 售 机构 提 供 的 其他 方 式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 的开 放日及时间 1 、封 闭期 和开 放期 本基金 的封 闭期 为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含 )或 自每一 开放 期结 束之 日次 日起( 含 ) 至3 个 月 ( 含) 后对 应日 的前一 日止 (若 该对 应日 为非工 作日 或无 该对 应日 , 则顺 延至 下一 工作日 )。 本基 金在 封闭 期内不 办理 申购 与赎 回业 务,亦 不可 上市 交易 。 本基金 自封 闭期 结束 之后 第一个 工作 日起 (含 ) 进 入开放 期 , 期 间可以 办理 申购与 赎回 业务。 本基 金每 个开 放期 最长不 超过 10 个 工作 日, 开放期 的具 体时 间以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公 告为准 。 开 放期 内, 本基 金采取 开放 运作 模式 , 投 资人可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 开 放期 未赎 回的 份额 将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封 闭期 。 如在 开放 期内 发生 不可 抗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无 法按 时开 放或 需依据 《 基金 合同 》 暂 停 申购与 赎回 业务 的,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合理 调整申 购或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期间 并予 以公 告 , 在 不可 抗力或 其他 情形 影响 因素 消除之 日下 一 个工作 日起 ,继 续计 算该 开放期 时间 。 在不违 反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的规 定且 对现 有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不利 影响的 前 提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封闭期 和开 放期 的设 置及 规则进 行调 整, 并提 前公 告。 2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期 内的 每个 开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 , 开 放日 的具 体办 理时间 为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 中国证 监会 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 赎回 时除 外。 在封 闭 期内 , 本 基金 不 办理申 购、 赎回 业务 ,也 不上市 交易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进 行公告 。 3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每个 开放 期的 具体 时间以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公 告为准 。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在 基金合 同 约定之 外的 日期 或者 时间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 回或者 转换 。 在开放 期内 , 投 资人 在基 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且 登记 机构 确认 接受 的, 其 基金 份额平安大华 合锦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申购 、 赎 回价 格为下 一开 放日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的价格 。 但若 投资人 在开 放期最 后一 日 业 务办理 时间 结束 之后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者 转换 申请 的,视 为无 效申 请。 开放期 以及 开放 期 办 理申 购与赎 回业 务的 具体 事宜 见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 相关 公 告 。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进行 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1 、“未 知价” 原则, 即申 购、赎回 价格 以申请 当日 收市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5 、办 理申 购、 赎回 业务 时 , 应当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优先 原则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进行 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期 的开 放日的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出 申 购或赎 回的 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申 请 成立; 登记 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时 ,申 购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 登 记机 构 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 投资 人赎 回申请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在T+7 日( 包括 该日) 内支付 赎回 款项 。 在 发生 巨额赎 回或 本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暂 停赎 回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时 ,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本基 金合 同 有关条 款处 理。 遇交易 所或 交易 市场 数据 传输延 迟、 通讯 系统 故障、 银行数 据交 换系 统故 障或 其他非 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所 能控制 的因 素影 响业 务处 理流程 ,则 赎回 款项 划付 时间相 应 顺 延 。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T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金 登记机 构在T+1 日内 对该交 易的有 效性进 行确 认。T日 提交 的有效 申请, 投资人 应在T+2 日后( 包括该 日)及 时到 销售网 点柜台 或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他 方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或无 效, 则申购 款项 本金 退还 给投 资人。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到 申请 。 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结 果为 准。 对于 申请 的确认 情况 , 投平安大华 合锦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资者应 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法 权利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允 许的 范围 内,对 上述 业务 办理 时间 进行调 整 , 并在调 整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 额限 制 1 、基金 管理人 规定, 投资 者通过 其 他销 售 机构 申购 ,单个基 金账户 单笔 最低 申购金 额 起点为 人民 币10 元 (含 申购 费) ,追 加申购 的 最低 金额为 单笔 人民 币10 元 ( 含申购 费) 。 基金管 理人 直销 网点 接受 首次申 购申 请的 最低 金额 为单笔 人民 币 50,000 元( 含申购 费) , 追加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为单 笔 人民 币20,000 元 (含 申 购费) 。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 交易 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 务的 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 购最 低金额的 限制, 首次 单笔 最低 申购 金额为 人民 币 10 元( 含申 购费) ,追 加申 购的 单笔 最低申 购金 额 为人民 币10 元 (含 申购 费 )。 2 、每 个交 易账 户最 低持 有 基金份 额余 额为 5 份, 若 某笔赎 回导 致单 个交 易账 户的基 金 份额余 额少 于5 份时 ,余 额部分 基金 份额 必须 一同 赎回 。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单 个投资者 累计 持有的 基金 份额数量 限制 ,具体 规定 见定期 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或相 关公 告 。 4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 影响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 停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基 金管 理人 基于 投资运 作与 风险 控制的 需要 ,可 采取 上述 措 施对 基金 规模 予以 控制 , 具体 请参 见相 关公 告。 5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 额和赎 回份 额 的数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公告并 报中 国 证 监会备 案。 六、申购费率、赎回 费率 1 、基金 份 额的 申购 费率 本基金 份额 在申 购时 收取 申购费 用, 对申 购设 置级 差费率 , 申 购费 用应 在投 资人申 购 基 金份额 时收 取。 投资 者在 一天之 内如 果有 多笔 申购 ,适用 费率 按单 笔分 别计 算。 表2: 本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费率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 万 0.80% 100 万 ≤M <300 万 0.50% 300 万 ≤M <500 万 0.30% M≥50 0 万 每笔1000 元 本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 用由 投资人 承担 , 主要用 于本 基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 售 、 登记等 各项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平安大华 合锦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2 、赎 回费 率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本 基金同 笔申 购在 同一 开放 期内赎 回 的,收 取1.5% 的赎 回费 , 且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针 对其他 情形 不收 取赎 回费 率。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按 照《 基金合同 》的 相关规 定调 整费率或 收费 方式, 基金 管理人 最 迟应于 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施 日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的 媒介上 公 告 。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定期 或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 按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 金申购 费率 ,并 进行 公告 。 5 、当本 基金发 生大额 申购 或赎回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可采用 摆动 定价机 制, 以确保 基 金 估 值 的 公 平性 , 摆 动 定价 机 制 的 处 理原 则 与 操 作规 范 参 见 法 律法 规 和 自 律组 织 的 自 律规 则,具 体见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的相 关公 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 金额 的计算方式 1 、申 购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 (1) 若基 金投 资人 申购 份 额 ,申购 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的情 形下 :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2) 若基 金投 资人 申购 份 额 ,申 购费 用适 用固 定金 额的情 形下 :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固 定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 财产承 担。 例如 :假 定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560 元 ,某 投资 人本次 申购 本基 金份额 40 万元, 对应的 本次 申购 费率 为 0.80%, 该投 资人 可得 到的 份 额为: 净申购 金额=400,000/ (1+0.80% )=396,825.40 元 申购费 用=400,000-396,825.40 =3,174.60 元 申购份 额=396,825.40/1.0560=375,781.63 份 即: 投资 人投 资 40 万元 申 购本基 金份额, 假定 申购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0560 元 , 可 得到基金 份额 375,781.63 份。 例 如:假定 T 日基 金份 额 净值 为 1.0560 元 ,某 投资 人投 资 600 万 元申 购本 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 其对 应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 份额为 : 申购费 用=1000 元 净申购 金额 =6,000,000 -1000=5,999,000.00 元 平安大华 合锦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申购份 额=5,999,000.00/1.0560 =5,680,871.21 份 即,投 资人 投资 600 万元 申购本 基金 份额 ,假 定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560 元, 可得到 基金 份 额5,680,871.21 份。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 赎回总 金额=赎 回份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总 金额 — 赎回费 用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 财产承 担。 例 如: 某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份额 1 万份 ,持 有时 间 为三年 ,对 应的 赎回 费率 为 0% ,假 设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250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金额=10,000 ×1.2500=12,500.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00 ×0%=0.00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00-0.00=12,500.00 元 即:投资 者赎 回本基 金份额 1 万 份,持 有时 间为三 年,假设 赎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值 是 1.250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 赎回金 额 为 12,500.00 元。 3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4 位,小 数点 后第 5 位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在 基金 封闭 期内,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资 产净 值 、 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在 基金 开放 期每个 开放 日的次 日 , 基 金 管理人 应通 过其 网站 、 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及 其他 媒介 , 披露 前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 遇特 殊情 况,经 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可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 形 在开放 期内 ,发 生下 列情 况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拒绝 或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 当 前一估值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 术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 接受基 金申 购申 请。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 申请可 能会 影响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或 发生 其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形 。 6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或 登记 机构的 异常 情况 导 致 基金 销售系 统、 基金登 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平安大华 合锦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7 、个 人投 资者 申购 (但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8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1、2 、3、5、6 、8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申购 申请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进 行公 告。 如果 投资 人的申 购申 请被 全部 或部 分 拒绝 的, 被拒 绝的申 购款 项本 金将 退还 给投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的 办理 ,且 开放 期按 暂停申 购的 期间 相应 顺延 。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 期内 发生 下列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赎 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 当 前一估值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 术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 接受 基金赎 回 申 请 。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发 生继 续接 受赎 回申 请 将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情 形。 5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 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 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或 延缓支付 赎回款 项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确 认的 赎回申 请 , 基金管 理人 应足 额支付 ;如 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缓 支付, 延缓 支付 的期 限不 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 , 并 应当 在指定 媒介 上予以 公告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复赎 回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且 开放期 按暂 停赎 回的 期间 相应顺 延。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开放 期内单 个开 放日内的 基金 份额净 赎回 申请(赎 回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前 一工 作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2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巨 额赎 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 、 延缓支 付或 延期 办理 。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延 缓支付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支付 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有 困难 或认为 因支 付投资 人 的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 变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对当 日 全 部赎 回申 请进 行确 认, 但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当日 按比 例办 理的 赎回 份额不 得低 于前平安大华 合锦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一工作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20% ,其余 赎回申 请可以 延缓 支付,但 延缓 支付的 期限 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在 指定 媒介 及其他 相关 媒体 上予 以公 告 。 (3)部 分延期 赎回: 在开 放期内, 当基 金出现 巨额 赎回时, 在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超 过基金 总份 额80%以 上的 赎回申 请等 情形 下 , 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 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全部 赎 回 申 请 有 困难 或 者 因 支付 该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 全部 赎 回 申 请 而进 行 的 财 产变 现 可 能 会对 基金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在 当日 接受 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全部 赎回 的 比 例不低 于前 一 工作日 基金 总份 额 80% 的 前提下 ,对 于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当日 超过 上一 日基 金总份 额 80% 以 上的那 部分 赎回 申请 , 应当 进行 延期 办理 。 对 于未 能赎回 部分 , 投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 可 以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 消赎 回。 选择 延期 赎回的 , 将 自动转 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 续赎回 , 直到 全 部赎回 为止 , 当 在同 一开 放期内 的连 续两 个开 放日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实 际情况 , 在对 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不构 成潜 在重 大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对该 持有人 的赎 回 申请予 以全 部接 受并 确认 ; 选 择取 消赎 回的 , 当 日 未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 将被撤 销 。 延 期 的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 无 优先 权并以 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 础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如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确 选择 , 投资人 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 部 分延 期赎回 不受 单笔 赎回 最低 份额的 限制 。 如 延期办 理期 限超 过开 放期 的, 开放 期相 应延长 , 延 长的开 放期 内不 办理 申购 , 亦 不接 受新 的 赎回申 请 , 即 基金 管理 人 仅为原 开放 期内 因提 交赎 回申请 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80% 以上 而被 延期 办理赎 回的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办理 赎回 业务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采 取相应 措施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募 说明 书规定 的其 他方 式 ( 包括 但不限 于短 信 、 电子 邮件 或由基 金销 售机 构通 知等 方式 ) 在3 个交 易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依 据相 关规 定进 行公 告 。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依 据相关 规定 进行 公告 。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1 个 工作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 、若 暂停 时间 超过 1 日,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暂停 申购或 赎 回 的时 间, 依照 《信息 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定 , 最 迟于重 新开 放日 在指 定媒 介上刊 登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 并 公布最 近1 个工 作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也可 以根 据实 际情况 在暂 停公 告中 明确 重新开 放申 购 或赎回 的时 间, 届时 不再 另行发 布重 新开 放的 公告 。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决定 开办 本基 金与 基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相关 规则由 基金 管理平安大华 合锦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人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告 , 并提 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与 相关 机 构 。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 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认可 的交 易场 所或 者交 易方式 进行 份额 转让 的申 请并由 登记 机构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过户 登 记。 基金 管理 人拟受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将提 前公告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根据 基金 管 理 人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 十 四、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 结 、 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份额 被冻 结的 , 被 冻结 部分产 生的 权 益 一并冻 结 , 被 冻结 部分 份额 仍然参 与收 益分 配与 支付 。 法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的 除 外 。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管理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务 或其 他基 金业 务 , 基 金管理 人 将制定 和实 施相 应的 业务 规则 。 平安大华 合锦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第 九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在严 格控 制风 险及 谨慎控 制组 合净 值波 动率 的前提 下 , 本 基金 追求 基金 产品的 长 期、持 续增 值 , 并力 争获 得超越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投 资回报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国债、 地方 政府债 、 金 融债 、 次 级债 、 央行 票据 、 企 业债 、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公司 债、 中期票 据、 短期 融资券 、 超 短期 融资 券、 债券回 购、 资产 支持 证券 、 可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的纯 债部分 、 银 行存 款(包 括协议 存款、 通知 存款、 定期存 款及其 他银 行存款) 、同业 存单 、现金 等货币 市场工 具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的 相关 规 定) 。 本基金 不投 资于 股票 、 权 证等权 益类 资产 , 也 不投 资于可 转 换 债券 (可 分离 交易可 转 债 的纯债 部分 除外 ) 、 可交 换 债券。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对债 券的 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但 在每次 开 放期开 始 前10 个工 作日、 开放期 及开 放期 结束 后 10 个工作 日的 期间 内, 基金 投资不 受上 述 比例限 制; 在开 放期 内, 本 基金持 有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投 资比例 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5% 。在 封 闭期内 ,本 基金 不受 上 述5%的限 制。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 通过 对宏 观经 济周 期、 行 业前 景预 测和 发 债 主体公 司研 究的 综合 运用 , 主要 采取 利率策 略、 信用 策略 、 息 差策略 等积 极投 资策 略, 在严格 控制 流动 性风 险、 利率风 险以 及信 用风险 的基 础上 , 深入 挖掘 价值被 低估 的固 定收 益投 资品种 , 构建 及调 整固 定收 益投资 组 合 。 本基金 将灵 活应 用组 合久 期配置 策略 、类 属资 产配 置策略 、个 券选 择策 略、 息差策 略 、 现金头 寸管 理策 略等 , 在 合理管 理并 控制 组合 风险 的前提 下, 获得 债券 市场 的整体 回报 率及 超额收 益。 封闭期 投资 策略 :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中债 券、 现金各 自的 长期 均衡 比重 , 依照 本基 金的 特征 和风 险偏好 而确 定。本 基金 定位 为债 券型 基金, 其资 产 配 置以 债券 为主, 并不 因市 场的 中短 期变化 而改 变 。 在不同 的市 场条 件下 , 本 基 金将综 合考 虑宏 观环 境、 市 场估值 水平 、 风 险水 平以 及 市场情 绪, 在一定 的范 围内 对资 产配 置调整 ,以 降低 系统 性风 险对基 金收 益的 影响 。 平安大华 合锦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2 、债 券投 资策 略 (1) 组合 久期 配置 策略 通过预 测收 益率 曲线 的形 状和变 化趋 势, 对各 类型 债券进 行久 期配 置; 当收 益率曲 线走 势难以 判断 时 , 参考 基准 指数的 样本 券久 期构 建组 合久期 , 确保 组合收 益超 过基准 收益 。 根 据操作 , 具 体包 括跟 踪收 益率曲 线的 骑乘 策略 和基 于收益 率曲 线变 化的 子弹 策略、 杠铃 策略 及梯式 策略 。 在目标 久期 的执 行过 程中 , 将 特别 注意 对信 用风 险 、 流 动性风 险及 类属 资产 配置 的管理 , 以使得 组合 的各 种风 险在 控制范 围之 内。 (2) 类属 资产 配置 策略 根据不 同债 券资 产类 品种 收益与 风险 的估 计和 判断 , 通过分 析各 类属 资产 的相 对收益 和 风险因 素, 确定 不同 债券 种类的 配置 比例 。 主 要决 策依据 包括 未来 的宏 观经 济和利 率环 境研 究和预 测, 利差 变动 情况、 市场容 量、 信用 等级 情况 和流动 性情 况等 。 通 过情 景分析 的方 法, 判断各 个债 券类 属的 预期 持有期 回报 ,在 不同 债券 品种之 间进 行配 置。 在类属 资产 配置 层面 上, 本基金 根据 市场 和类 属资 产的信 用水 平, 在判 断各 类属的 利率 期限结 构与 国债 利率 期 限 结构应 具有 的合 理利 差水 平基础 上, 将市 场细 分为 交易所 国债 、 交 易所企 业债 、 银 行间 国债 、 银行 间金 融债 等子 市场 。 结合 各类 属资 产的 市场 容量、 信用 等级 和流动 性特点 ,在目 标久 期管理 的基础 上,运 用修 正的均 值-方差 等模 型,定 期对投 资组合 类属资 产进 行最 优化 配置 和调整 ,确 定类 属资 产的 最优权 重。 同时,本基金针对债 券市 场所涉及行业在同样 宏观 周期背景下不同行业 的景 气度的情 况, 通 过分 散化 投资 和行 业预判 进行 , 具 体表 现为 :1) 分 散化 投资 : 发 行人 涉及众 多行 业, 本组合 将保 持在 各行 业配 置比例 上的 分散 化结 构 , 避 免过度 集中 配置 在产 业链 高度相 关的 上 中下游 行业。2 )行 业投资 :本组 合将依 据对下 一阶 段各行 业景气 度特征 的研 判,确 定在下 一阶段 在各 行业 的配 置比 例, 卖出 景气 度降 低行 业的 债券 , 提 前布 局景 气度 提升 行业的 债 券 。 (3) 息差 策略 本基金 将通 过正 回购 , 融 资买入 收益 率高 于回 购成 本的债 券, 适当 运用 杠杆 息差方 式来 获取主 动管 理回 报 , 选 取具 有较好 流动 性的 债券 作为 杠杆买 入品 种 , 灵 活控 制杠 杆组合 仓位 , 降低组 合波 动率 。 (4) 个券 选择 策略 本部分 策略 强调 公司 价值 挖掘的 重要 性, 在行 业周 期特征 、 公 司基 本面 风险 特征基 础上 制定绝 对收 益率 目标 策略 , 甄别 具有 估值 优势 、 基 本面改 善的 公司 , 采 取高 度分散 策略 , 重 点布局 优势 债券 ,争 取提 高组合 超额 收益 空间 。 1 )信 用债 投资 策略 在信用 债的 选择 方面 , 本 基金将 通过 对行 业经 济周 期、 发 行主 体内 外部 评级 和市场 利差 分析等 判断 , 并结合 税收 差异和 信用 风险 溢价 综合 判断个 券的 投资 价值 , 加 强对企 业债 、 公平安大华 合锦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司债等 品种 的投 资, 通过 对信用 利差 的分 析和 管理 ,获取 超额 收益 。 本基金 还将 利用 目前 的交 易所和 银行 间两 个投 资市 场的利 差不 同 , 密 切关 注两 个市场 之 间的利 差波 动情 况, 积极 寻找跨 市场 中现 券和 回购 操作的 套利 机会 。 2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投 资 策略 针对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本基金 以持 有到 期, 获 得 本金和 票息 收入 为主 要投 资策略 , 同 时, 密 切关 注债 券的 信用 风险变 化, 力争 在控 制风 险的前 提下 , 获 得较 高收 益。 本 基金 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 基 金管 理人将 根据 审慎 原则 , 制 定严格 的投 资决 策流 程、 风险控 制制 度 和 信用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案 , 并 经董 事会 批准 , 以防 范信 用风 险、 流动 性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3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深入分 析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市场利 率、 发行 条款 、支 持资产 的构 成及 质量 、提 前偿还 率 、 风险补 偿收 益和 市场 流动 性等基 本面 因素 , 估 计资 产违约 风险 和提 前偿 付风 险, 并 根据 资产 证券化 的收 益结 构安 排, 模拟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本金 偿还和 利息 收益 的现 金流 过程, 辅助 采用 蒙特卡 罗方 法等 数量 化定 价模型 , 评估 其内 在价 值 , 并结合 资产 支持 证券 类资 产的市 场特 点, 进行此 类品 种的 投资 。 开放期 投资 策略 : 开放期 内 , 本 基金为 保持 较高的 组合 流动 性, 方便 投资人 安排 投资 , 在 遵守 本基金 有 关 投资限 制与 投资 比例 的前 提下 , 将 主要 投资于 高流 动性的 投资 品种 , 防 范流 动性风 险 , 满 足 开放期 流动 性的 需求 。 四、投资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 基金 对债 券的 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但在 每次 开放 期开 始前10 个工 作日、 开放 期及 开放 期结 束后 10 个 工作 日的 期 间 内 ,基金 投资 不受 此比 例限 制; (2)在 开放期 内,本 基金 持有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 债券投 资比 例合计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在封闭 期内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 5% 的限 制; 其中 ,现 金类资 产不 包 括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应 收申 购款 等;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不 得 展 期 ; (6)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平安大华 合锦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8)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 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10% ; (9)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0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BBB 以 上 ( 含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1) 本基 金投 资于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比 例合 计不 高于基 金资 产 的 10% , 且投 资中小 企 业私募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 不得超 过当 期的 剩余 封闭 期; (12)封 闭期 内基金 总资 产不得超 过基 金净资 产的 200%, 开放期 内基金 资产 总值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13) 开放 期内, 本基 金主 动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该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5%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不符合 前述 所 规定比 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 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资 产的 投资 ; (14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5)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2) 、 (10 ) 、 (13)、( 14) 项外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证券 发行人 合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调整 后的 规定执 行 , 但 须提前 公告 , 不 需要 经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 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平安大华 合锦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 应 当符合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的 原则 , 防 范利 益 冲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提 交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项 进行 审查 。 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消 或变 更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则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或按变 更后 的规 定执 行 。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中证 全债 指数 收益 率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 指数 有限公司编制的综合 反映 银行间债 券 市 场 和 沪深 交易 所 债 券 市场的 跨市 场债 券指 数。 该指数 的样 本由 银行 间市 场和沪 深交 易所 市场 的国 债、 金 融债 券及 企业债 券组 成 , 中 证指 数有 限公司 每日 计算 并发 布中 证全债 的收 盘指 数及 相应 的债券 属性 指 标, 为债 券投 资人 提供 投资 分析工 具和 业绩 评价 基准 。 指数涵 盖了 银行 间市 场和 交易所 市场 , 具有广 泛的 市场 代表 性, 适合作 为本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 若未来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化 , 或者有 更权 威的 、 更能 为市 场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推出 , 或者市 场发 生变 化导 致本 业绩比 较基 准不 再适 用或 本业绩 比较 基准 停止 发布 , 本基金 管理 人 可以依 据维 护投 资者 合法 权益的 原则 , 在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后 , 适 当调整 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告 ,而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预 期收益 和预 期风 险高 于货 币市场 基金 , 但低于 混合 型基金 、 股 票型基 金 。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相关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2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平安大华 合锦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第十部 分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 行存 款本息 和基 金应 收款 项以 及其他 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招募说明书 43 第十一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的 交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规 规定 需 要 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债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和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三、估值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在交 易所 市场 上市 交易或 挂牌 转让 的固 定收 益品种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选 取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2)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 交易的 可转 换债 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作为 估值 全价 ; (3)对 在交易 所市场 挂牌 转让的资 产支 持证券 ,估 值日不存 在活 跃市场 时采 用估值 技 术确定 其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如成 本 能 够近 似体 现公 允价值 , 应持 续评 估上 述做 法的适 当性 , 并在情 况发 生改 变时 做出 适当调 整。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2)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 未上市或 未挂 牌转让 的债 券,对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情 况下, 应 以活跃 市场 上未 经调 整的 报价作 为计 量日 的公 允价 值进行 估值 ; 对于 活跃 市场 报价未 能代 表 计量日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 按 成本 应对 市场报 价进 行调整 , 确认 计量日 的公 允价值 ; 对于 不 存在市 场活 动或 市场 活动 很少的 情 况 下, 则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对全 国银行 间市场 上不 含权的固 定收 益品种 ,按 照第三方 估值 机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 当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对 银行间 市场 上含 权的 固定 收益品 种, 按照 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种 当日 的唯 一估 值净 价或推 荐估 值净 价估 值。 对于含 投资 人回 售权 的固 定收益 品种 , 回 售登记 截止 日 (含当 日 ) 后未行 使回 售权 的按 照长 待偿期 所对 应的 价格 进行 估值 。 对 银行 间 市场未 上市 , 且 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未提 供估 值价 格的 债券, 在发 行利 率与 二级 市场利 率不 存在 明显差 异, 未上 市期 间市 场利率 没有 发生 大的 变动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4 、同 一债 券 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6 、基金 投资同 业存单 ,按 估值日第 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估值 净价 估值; 选定 的第三 方 估值机 构未 提供 估值 价格 的,按 成本 估值 。 7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平安大华 合锦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 、当发 生大额 申购或 赎回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采用摆动 定价 机制, 以确 保基金 估 值的公 平性 。 9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四、估值程序 1 、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 算精确 到 0.0001 元 , 小 数 点后 第5 位 四舍 五入 。 国 家另有 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本 基金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公式 为: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基 金资产 净值/T 日基 金份 额 余额总 数。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进行 公告。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按 约定 对外 公布 。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 含第4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的 直接 损失 按 下述“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平安大华 合锦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 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当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差错 给基 金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造成 损失 需要进 行赔 偿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应根 据 实 际 情 况界 定 双 方 承担 的 责 任 , 经确 认 后 按 以下 条 款 进 行赔 偿: ①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双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按基 金管理 人的 建议 执行 , 由 此给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平安大华 合锦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②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 而 且基 金托管 人 未对计 算过 程提 出疑 义或 要求基 金管 理人 书面 说明 , 基金份 额净 值出 错且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造成损 失的 ,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付 赔偿 金, 就实 际向 投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赔 偿金 额,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过错 程度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③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虽 然多 次重 新计 算和核 对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④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信息错 误 (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进 而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计 算 错 误 而引 起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基 金 财 产 的 损失 , 由 基 金管 理 人 负 责赔 付。


(4)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 技术系 统设 置而产生 的净 值计算 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处理 。如果 行业 另有通 行 做法, 双方 当事 人应 本着 平等和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原 则进 行协 商 。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估 值; 4 、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它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估 值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按约 定予以 公布 。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方法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7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 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及登 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等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未能 发现错 误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或减 轻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 平安大华 合锦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第十二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1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 资者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红利 再投 资不受 封闭 期限 制) ;若 投资者 不选 择 , 本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分 红; 2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3 、每 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4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 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符合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并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 不利 影响 的前提 下 , 基金管 理人 可对 基金 收益 分配原 则和 支付 方式 进行 调整,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 确定 、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依 据相 关规 定进行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 得 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 平安大华 合锦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第十三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诉讼 费和 仲裁 费;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包 括但 不限 于场 地费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和公 证费) ; 6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基 金的 账户 开户 费用 、 账户维 护费 用; 9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 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30%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 =E× 0.3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 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 令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 付给基 金管 理人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公休 假或 不可 抗力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 托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0.10% 的 年费率计 提。 托管费 的计 算方法 如 下: H =E×0.1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 令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假或 不可 抗力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上述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 第 3-9 项 费用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 费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平安大华 合锦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鉴于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利益 投资 、 运用基 金财 产过程 中 , 可 能因法 律法 规、 税收 政 策的要 求而 成为 纳税 义务 人, 就 归属 于基 金的 投资 收益、 投资 回报 和/或 本金 承担纳 税义 务。 因此 , 本 基金 运营过 程中 由于上 述原 因发 生的 增值 税等税 负 , 仍 由本基 金财 产承担 , 届时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可 能通过 本基 金财 产账 户直 接缴付 , 或划 付至 基金 管理 人账户 并由 基 金管理 人依 据税 务部 门要 求完成 税款 申报 缴纳 。 平安大华 合锦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第十四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 露;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 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平安大华 合锦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第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 披露应 符合《基金法》、 《运作 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他 有 关 规定。 相 关 法 律 法规 关 于 信息披 露 的 规 定 发生 变 化 时,本 基 金 从 其 最 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介 披露 , 并 保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三、本基金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 的信 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 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保 证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 两种文 本发 生歧义 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基 金合同 》是界 定《 基金合同 》当 事人的 各项 权利、义 务关 系,明 确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2 、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 影响基 金投 资者决策 的全 部事项 ,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 说平安大华 合锦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将 《 基金 合同 》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公 告中 应说 明基金 募集 情况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高 级管 理人员 、 基 金经理 等人 员以 及基 金管 理人股 东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承诺 持有 的期 限等 情况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在 封闭期 内,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净 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 在基金 开 放 期每 个开 放日 的次日 , 基 金管 理人 应通 过网站 、 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及 其他 媒介, 披露 前一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 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平安大华 合锦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年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季 度报 告 中分别 披露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高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等人员 以及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持有 基金 的份 额、 期限 及期间 的变 动情 况。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 流动性风 险分析 等。 报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达 到或 超过 基金总 份 额 20% 的情 形 , 为 保障其 他 投资者 的权 益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至少 在基 金定 期报 告 “ 影响 投资 者决策 的其 他重要 信息 ” 项 下披露 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报告期 末持 有份 额及 占比 、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额 变化 情况及 本基 金的 特有风 险 。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业 务、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仲 裁; 平安大华 合锦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进入 开放 期;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24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5 、调 整基 金份 额类 别的 设置; 26 、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27 、本 基金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响 投资 者赎 回的 ; 28 、基 金管 理人 采用 摆动 定价机 制进 行估 值; 29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十)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投资 情况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后 2 个交易 日内 ,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介 披露所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的 名称 、 数 量、 期限、 收益率 等信 息。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 年度报 告 、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等 文件 中披 露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投资 情况。 (十一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投资情 况 本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 证券总 额、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告 期内 所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明细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季 度报 告中披 露其 持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总额 、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占 基金 净平安大华 合锦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资产的 比例 和报 告期 末按 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比 例大 小排序 的 前10 名资 产支 持 证券明 细 。 (十二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季 度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年 度报 告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 中充分 披露 基金 的相 关情 况并揭 示相 关风 险 , 说 明该 基金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可达 到 或者超 过50% , 基金 不向 个人投 资者 公开 销售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 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 八、当 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 管人 可暂停 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息 : 1 、不 可抗 力; 2 、发 生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 3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 平安大华 合锦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第十六 部分


风险 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 主要 风险 投资于 本基 金的 主要 风险 有: 1 、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各 种因 素的影 响, 导致 基金 收益 水平变 化而 产生 风险 ,主 要包括 : (1)政 策风险 。因国 家宏 观政策( 如货 币政策 、财 政政策、 行业 政策、 地区 发展政 策 等)发 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波 动而 产生 风险 。 (2)经 济周期 风险。 随着 经济运行 的周 期性变 化, 证券市场 的收 益水平 也呈 周期性 变 化。本 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债 券,收 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变 化,从 而产 生风 险。 (3) 利率 风险 。金 融市 场 利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 券市 场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4)通 货膨胀 风险。 如果 发生通货 膨胀 ,基金 投资 于证券所 获得 的收益 可能 会被通 货 膨胀抵 消, 从而 影响 基金 资产的 保值 增值 。 (5)再 投资风 险。再 投资 风险反映 了利 率下降 对固 定收益证 券利 息收入 再投 资收益 的 影响, 这与 利率 上升 所带 来的价 格风 险( 即利 率风 险)互 为消 长。 2 、信 用风 险 信用风 险主 要指 债券 、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信 用证 券发 行主体 信用 状况 恶化 , 导 致信用 评级 下降甚 至到 期不 能履 行合 约进行 兑付 的风 险, 另外, 信用风 险也 包括 证券 交易 对手因 违约 而 产生的 证券 交割 风险 。 3 、流 动性 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是指 因证 券市 场交易 量不 足 , 导致 证券 不能迅 速 、 低 成本地 变现 的风险 。 流 动性风 险还 包括 基金 出现 巨额赎 回, 致使 没有 足够 的现金 应付 赎回 支付 所引 致的风 险。 (1) 拟投 资市 场、 行业 及 资产的 流动 性风 险评 估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国债、 地方 政府债 、 金 融债 、 次 级债 、 央行 票据 、 企 业债 、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公司 债、 中期票 据、 短期 融资券 、 超 短期 融资 券、 债券回 购、 资产 支持 证券 、 可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的纯 债部分 、 银 行存 款( 包 括协议 存款、 通知 存款、 定期存 款及 其他 银 行存款) 、 同 业存单 、 现 金等货 币市 场工 具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的 相关 规 定) 。 本基 金对 债券 的投 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每次 开放 期开 始前 10 个 工作 日、 开放期 及开 放期 结束 后 10 个工作 日的 期间 内, 本基 金的投 资不 受“ 债券 的投 资比例 不低 于 基金资 产 的80% ” 限制 , 有 利于提 高组 合流 动性 ; 开 放期内 , 本基 金为 保持 较 高的组 合流 动 性, 方便 投资 人安排 投资 , 在 遵守 本基 金有关 投资 限制与 投资 比例 的前 提下 , 将 主要 投资 于 高流动 性的 投资 品种 , 防 范流动 性风 险, 满足 开放 期流动 性的 需求 。 总 体来 看, 投 资标 的规平安大华 合锦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模较大 、流 动性 充足 ,综 合评估 在正 常市 场环 境下 本基金 的流 动性 风险 适中 。 (2) 巨额 赎回 情形 下的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措 施 基金出 现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或巨 额赎回 份 额占比 情况 决定 全额 赎回 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同 时, 如 本基 金单 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单个 开放日 申请 赎回 基金 份额 超过基 金总 份额 一定 比例 以上的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 其 超过 部分 采 取延期 办理赎 回申请 的措 施。 详 见《招 募说明 书》 “第八 部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 回”中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部分 内容 。 (3) 实施 备用 的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工具 的情 形、 程序 及对投 资者 的潜 在影 响 在市场 大幅 波动 、 流 动性 枯竭等 极端 情况 下发 生无 法应对 投资 者巨 额赎 回的 情形时 , 基 金管理 人将 以保 障投 资者 合法权 益为 前提 , 严 格按 照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谨慎 选取 延 期办 理巨 额赎 回申 请、 暂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收取 短期 赎回费 、 摆 动定 价、暂 停估 值 等 流动 性风 险管理 工具 作为 辅助 措施 。对于 各类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工具 的使 用 , 基金管 理人 将依 照严 格审 批、 审慎 决策 的原则 , 及 时有效 地对 风险 进行 检测 和评估 , 使用 前 经过内 部审 批程 序并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在实 际运用 各类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工具 时, 投资 者的赎 回申 请、 赎回 款项 支付等 可能 受到 相应 影响 , 基金 管理 人将 严格 依照 法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进行 操作 ,全 面保障 投资 者的 合法 权益 4 、操 作风 险 操作风 险是 指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 因 内部 控制 存在 缺陷 或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 作失 误或违 反 操作规程 等引 致的风 险, 例如,越 权违 规交易 、会 计部门欺 诈、 交易错 误、IT 系统故 障等 风险。 5 、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基 金管理 人的 研究 水平 、 投资 管理水 平直 接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对经 济形 势和证 券市 场判 断不 准确 、 获取 的信 息不 充分、 投资 操作出 现失误 等,都 会影 响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6 、合 规风 险 合规风 险指 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程 中,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 或 者违 反 《基 金合同 》 有关规 定的 风险 。 7 、本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本基金 为纯债 债券 型 基金 , 债券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的80%, 该类 债券 的特定 风 险即成 为本 基金 及投 资者 主要面 对的 特定 投资 风险 。 债券 的投 资收 益会 受到 宏观经 济、 政府 产业政 策、 货币 政策 、 市 场需求 变化 、 行 业波 动等 因素的 影响 , 可 能存 在所 选投资 标的 的成 长性与 市场 一致 预期 不符 而造成 个 券 价格 表现 低于 预期的 风险 。 本基金 采用 定期 开放 的运 作方式 。 在 本基 金的 封闭 运作期 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不能 赎回 基金份 额, 因此, 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错 过某 一开 放期 而未能 赎回 , 其 份额 将转 入 下一封 闭期 ,平安大华 合锦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至少至 下一 开放 期方 可赎 回。 本基金 为发 起式 基金 , 在 基金募 集时 , 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 基 金管理 人高 级管理 人员 或基 金经 理等 人员作 为基 金发 起人 认购 本基金 的金 额不 低于 1000 万元, 认购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期 限不 低于 三年。 基金 发起 人认 购的 基金份 额持 有期 限满 三年 后, 将 根据 自身 情况决 定是 否继 续持 有, 届时, 基金 发起 人有 可能 赎回认 购的 本基 金份 额。 在基金 成立 三年 后 对 应日 ,如果 本基 金的 资产 规模 低于 2 亿元 ,基 金合 同将 自动终止, 上述情 形下 , 投 资者 将面 临基金 合同 可能 终止 的不 确定性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券 ,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是 根据相 关法 律法 规由 非上 市中小 企 业采用 非公 开方 式发 行的 债券。 由于 不能 公开 交易 , 一般 情况 下, 交易 不活 跃, 潜 在较 大流 动性风 险 。 当 发债主 体信 用质量 恶化 时 , 受市 场流 动性所 限 , 本 基金可 能无 法卖出 所持 有 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由此 可能给 基金 净值 带来 更大 的负面 影响 和损 失。 本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具有 一定 的价格 波动 风险 、 流 动性 风险 、 信 用 风险等 风险 。价 格波 动风 险指的 是市 场利 率波 动会 导致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收益 率和价 格波 动 。 流动性 风险 指的 是 受 资产 支持证 券市 场规 模及 交易 活跃程 度的 影响 , 资产 支持 证券可 能无 法 在同一 价格水 平上进 行较 大数量 的买入 或卖出 ,存 在一定 的流动 性风险 。 信 用风险 指的 基 金所投 资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之债务 人出 现违 约, 或在 交易过 程中 发生 交收 违约 , 或由 于资 产支 持证券 信用 质量 降低 导致 证券价 格下 降,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 8 、特 定机 构投 资者 的风 险 根据本 基金 的募 集情 况, 本基金 的目 标客 户包 括特 定的机 构投 资者 , 投 资者 可能面 临以 下风险 ,包 括但 不限 于: (1)由 于应对 特定机 构投 资者的连 续大 量赎回 ,基 金管理人 被迫 抛售持 有投 资品种 以 应付基 金赎 回的 现金 需要 ,则可 能使 基金 资产 净值 受到不 利影 响或 者较 大波 动。 (2)特 定机构 投资者 大额 赎回也可 能由 于基金 份额 净值计算 精度 不高对 剩余 份额的 单 位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 (3)特 定机构 投资者 大量 赎回后, 本基 金规模 可能 过小,导 致不 利于运 用基 金合同 约 定的投 资策 略实 现投 资目 标,从 而对 基金 收益 造成 影响。 9 、本 基金 法律 文件 风险 收 益特征 表述 与销 售机 构基 金风险 评价 可能 不一 致的 风险 本基金 法律 文件 投资 章节 有关风 险收 益特 征的 表述 是基于 投资 范围 、 投 资比 例、 证 券市 场普遍 规律 等做 出的 概述 性描述 , 代 表了 一般 市场 情况下 本基 金的 长期 风险 收益 特 征。 销售 机构(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 机构和 其他 销售 机构)根 据 相关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进 行风险 评价 , 不同的 销售 机构 采用 的评 价方法 也不 同 , 因 此销 售机 构的风 险等 级评 价与 法律 文件中 风险 收 益特征 的表 述可 能存 在不 同, 投资 人在 购买 本基 金时 需按照 销售 机构 的要 求完 成风险 承受 能 力与产 品风 险之 间的 匹配 检验。 二、声明 平安大华 合锦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1 、投 资者 投资 于本 基金 , 须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2 、除基 金管理 人直接 办理 本基金的 销售 外,本 基金 还通过基 金销售 机构 销售 ,基金 管 理人与 基金 销售 机构 都不 能保证 其收 益或 本金 安全 。 平安大华 合锦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第十 七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基金合 同约 定应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并 公告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须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自表决 通 过之日 起生 效, 并自 决议 生效后 两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算 。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但 因本 基金 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时平安大华 合锦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剩余 财产 中支 付 。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 余资 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 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 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平安大华 合锦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申 请;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 赎 回 、 转换 、 定期定 额投 资、 转托 管和 非交易 过户 等业 务规 则;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平安大华 合锦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 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 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平安大华 合锦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部 募 集 费 用, 将 已 募 集 资金 加 计 银 行同 期 活 期 存 款利 息 在 基 金募 集 期 结 束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 为基金开 设资 金账户 、证 券账户等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 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 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平安大华 合锦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 证券账 户等 投资所需 的其 他账户 ,按 照《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 基金 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平安大华 合锦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者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主判 断基 金的投 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发起 资金 提供 方持 有 认购的 基金 份额 不少 于 3 年; (1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 权 。 若将来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 定的 ,以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为准。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在本基 金存 续期内 , 根据 本基金 的运 作需要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可 以增 设日常 机构 , 日常 机构 的设 立与运 作应 当根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的规 定进 行。 (一) 召开 事由 1 、除法 律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另有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 另有约 定外 ,当出 现或 需要决 定 下列事 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平安大华 合锦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 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在对 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和 在不违 反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的 前提下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改 ,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 (1)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2) 调 整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 低赎 回费 率或 变更 收费方 式或 调整 基金 份额 类别设 置、 对基金 份额 分类 办 法 及规 则进行 调整 ;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4)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5)基 金管理 人、登 记机 构、基金 销售 机构调 整有 关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基 金 交易、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等业 务规 则; (6)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 务; (7)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开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平安大华 合锦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 金 托 管 人 仍认 为 有 必 要召 开 的 , 应 当由 基 金 托 管人 自 行 召 集 ,并 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向 基金 管 理 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自 收 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配 合。 5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 额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少 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得 阻碍 、 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 知 方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依据 有关 规定 进 行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 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表决 意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平安大华 合锦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讯 开会 方式或 法律 法规 及监 管机 关允许 的 其他方 式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本 基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分 之一) 。若到 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人 可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 的3 个 月以 后、6 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重 新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 基金份 额应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分 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 。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或大 会 公告载 明的 其他 方式 在表 决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或 大会公 告载 明的 其他 方式 进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 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 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 不影 响表决 效 力 ; (3)本 人直接 出具表 决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表 决意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不 小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分 之一) ;若本 人直接 出具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他 人 代 表 出具 表 决 意 见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所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小 于在 权 益 登 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二分之 一, 召集人可 以在 原 公告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的 3 个月 以 后、6 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上 (含 三分 之一) 基金 份额的 持有 人直 接出 具表 决意见 或授 权平安大华 合锦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他人代 表出 具表 决意 见;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表 决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表决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表决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记 录相 符。 3 、在法 律 法规 和监管 机关 允许的情 况下 ,本基 金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亦可 采用 其他非 书 面方式 授权 其代 理人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授 权方式 可以 采用 书面 、 网 络、 电 话、 短信 或其他 方式 , 具体方 式由 会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中 列明 ; 在会议 召开 方式上 , 本基 金 亦 可 采 用 其 他非 现 场 方 式或 者 以 现 场 方式 与 非 现 场方 式 相 结 合 的方 式 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会议 程序 比照 现场 开会和 通讯 方式 开会 的程 序进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采 用书 面 、 网络、 电话 、短 信或 其他 方式进 行表 决, 具体 方式 由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并 在会 议通知 中 列 明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 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 七) 条规 定程 序确 定 和公布 监票 人, 然 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案 ,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 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持 人为 基金 管理人 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其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均未能 主持 大 会, 则由 出席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 含二分 之一 ) 选 举产生 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拒不 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 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平安大华 合锦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 之一以 上 (含 二分之 一 ) 通 过方 为有 效 ; 除下 列 第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方 可做 出。 除 《 基金 合 同》 另 有约 定外 , 转 换基 金 运作方 式、 更换基 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 托管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本基 金与其 他基金 合并 以特别 决议通 过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在 计票 时监 督员 及公 证机关 均认 为有 充分 的相 反证据 证 明, 否 则提 交符 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 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表 决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 的视为 弃权 表 决,但 应当 计入 出具 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 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 关予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拒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平安大华 合锦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的 ,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九)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条 件、 议事 程序 、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 凡是 直接 引用法 律法 规的部 分 , 如 将来法 律法 规修改 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变 更的 , 基 金管理 人提 前公 告后 , 可 直接对 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调 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 终止 的事由、程序以及基 金财 产清算方式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基金合 同约 定应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并 公告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须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自表决通 过之日 起生 效, 并自 决议 生效后 两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算 。 平安大华 合锦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但 因本 基金 所 持 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剩余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不 愿 或 者不 能通 过协 商、 调解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深圳 国际 仲裁 院 , 按照 深圳 国 际仲裁 院 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 仲裁 地点 为深圳 市 。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 对 各方 当 事人均 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用、律 师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平安大华 合锦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 合同 》 受 中国 法律 (为本 基金 合同 之目 的, 在此不 包括 香港 、 澳 门特 别行政 区和 台湾地 区法 律) 管辖 。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平安大华 合锦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第十 九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要 一 、托 管协 议 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益田路 5033 号 平 安金融 中 心3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益田路 5033 号 平 安金融 中 心34 层 邮政编 码:518000


法定代 表人 :罗 春风 成立时 间:2011 年1 月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10 】191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0000 万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金 管理 及中 国证 监会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杭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杭州 市庆 春 路 46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震山


成立时 间:1996 年9 月 25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35,569.9 万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14]337 号


电话:0571-86475536 联系人 :董 婷婷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 行金 融债 券 ; 代理 发行、 代理兑 付、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 卖政 府 债券、 金 融债 券 等有价 证券 ; 从 事同 业拆 借;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从 事银 行卡 服务 ; 代 理收付 款项 及代 理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 管箱 服务; 外汇 存、 贷款; 经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部 门批 准 的其他 业务 。 二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范围 、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基金 合同 明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按照 基金平安大华 合锦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托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种 池, 以便 基金 托管 人 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 对 基金实 际投 资是 否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约定 进行 监督 ,对存 在疑 义的 事项 进行 核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国债、 地方 政府债 、 金 融债 、 次 级债 、 央行 票据 、 企 业债 、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公司 债、 中期票 据、 短期 融资券 、 超 短期 融资 券、 债券回 购、 资产 支持 证券 、 可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的纯 债部分 、 银 行存 款(包 括协议 存款、 通知 存款、 定期存 款及其 他银 行存款) 、同业 存单 、现金 等货币 市场工 具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的 相关 规 定) 。 本基金 不投 资于 股票 、 权 证等权 益类 资产 , 也 不投 资于可 转换 债券 (可 分离 交易可 转 债 的纯债 部分 除外 ) 、 可交 换 债券。 本基金 对债 券的 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但 在每次 开放 期开 始 前 10 个 工作日 、 开放期 及开 放期 结束 后 10 个工作 日的 期间 内, 基金 投资不 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在开放 期内 , 本基金持 有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投资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在 封闭期 内,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 5% 的限 制。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比例进 行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 例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 基金 对债 券的 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但在 每次 开放 期开 始前10 个工 作日、 开放 期及 开放 期结 束后 10 个 工作 日的 期间 内 ,基金 投资 不受 此比 例限 制; (2)在 开放期 内,本 基金 持有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 债券投 资比 例合计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在封闭 期内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 5% 的限 制; 其中 ,现 金类资 产不 包 括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应 收申 购款 等;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且由本 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过 该证 券 的10% ; (5)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不 得 展 期 ; (6)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8)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 产 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10% ; 平安大华 合锦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9)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且由本基 金托 管人托 管的 全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0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BBB 以 上 ( 含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1) 本基 金投 资于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比 例合 计不 高于基 金资 产 的 10% , 且投 资中小 企 业私募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 不得超 过当 期的 剩余 封闭 期; (12)封 闭期 内基金 总资 产不得超 过基 金净资 产的 200%, 开放期 内基金 资产 总值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13) 开放 期内, 本基 金主 动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该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5%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不符合 前述 所 规定比 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资 产的 投资 ; (14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5)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2) 、 (10 ) 、 (13)、( 14) 项以 外,因 证券 市场波 动、证 券发行 人合 并、基 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调整 后的 规定执 行 , 但 须提前 公告 , 不 需要 经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 三) 基金 托管 人通 过事 后监督 方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从 事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事先 相互提 供 与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 有关 关联方 发行 的 证券名 单。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有责 任确 保关 联交易 名单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完整 性 , 并负责 及时 将更 新后 的名 单发 送 给对 方。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 应 当符合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的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平安大华 合锦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提 交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项 进行 审查 。 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消 或变 更上 述规 定,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相 关限 制或 按变 更后的 规定 执行 。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 及 行业标 准的 、 经慎重 选择 的、 本基 金适 用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定 各交 易 对 手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 易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选 择交易 对手 。 基金 托管 人监 督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进 行交易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每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 进行更 新, 新名 单确定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结 算。 如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 要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的 , 应 及时 向 基金托 管人 说明 理由 ,协 商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法 律责任 及 损失。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据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 单对 合同履 行情 况进 行监 督。 如基金 托管 人事 后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 照事先 约定 的交 易对 手或 交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损失 和责 任。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中期票 据进 行监督 。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七)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 及投 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 作违 反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书面 通知 后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及 时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 解释或 举证 , 说 明违 规原 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 定 期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 规 定期限 内,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八)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就 基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 本 托 管协议 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供 相关 数平安大华 合锦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据资料 和制 度等 。 (九)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 此造成 的损 失 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十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 或采取 拖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复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延 迟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划 拨指令 、泄 露基金 投资信 息等违 反《 基金法》 、基 金 合同 、 本 协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回 函,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限 于 : 提 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性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管 理人 并 改正。 (三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未经基金 管理 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 的合法合规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分账 管理 、 独 立核 算、 确保基 金平安大华 合锦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如 有特殊 情况 双方 可另 行协 商解决 。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日 期 并通知 并配 合基 金托 管人 , 到账 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金 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 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追偿行 为应 予以 必要 的协 助与配 合, 但对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募 集期 间募集 的资 金应存于 具有 托管资 格的 营业机构 开立 的“基 金募 集专户” 。 该账户 由基 金管 理人 开立 并管理 。 2.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集 时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 、 基金 募集金 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人 数符 合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 的基金 银行 账户 , 同 时在 规定时 间内 , 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验资 报告需 对发 起资 金的 持有 人及其 持有 份 额进行 专门 说明 。 出具 的验 资报告 由参 加验 资 的 2 名或 2 名 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字 方为 有 效。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能达 到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办 理退款 等事 宜,基 金托 管人 应提 供充 分协助 。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 有 关规 定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在 其营 业机构 开立 银行 账户 , 并根 据基金 管 理 人 合 法 合 规的 指 令 办 理资 金 收 付 。 基金 管 理 人 授权 基 金 托 管 人办 理 本 基 金银 行 账 户 的开 立、 销 户、 变更 工作, 本 基金银 行账 户无 需预 留印 鉴, 具 体按 基金 托管 人要 求办理 。 基 金银 行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金 的名 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行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以 外的 活 动。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 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 深 圳分 公司 为基 金开立 基 金托管 人与 本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平安大华 合锦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 的管 理和运 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 基金 托管 人以 自身 法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 并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完成 与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的 一级 法人 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 理 人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算 备付金 等的 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规 定 执 行 。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 他监 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 订立 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他 投资品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 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银行 间市场 清算 所股 份有 限公 司根据 有关 规定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为基 金开 立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 代表 本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市 场债 券的结 算。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 代表本 基金 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债券 回购 主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 以根 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开立, 在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商 议后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开 立。新 账户 按有 关规 定使 用并管 理。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库 , 也 可存入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银行 间市 场清算 所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上海 分公 司/ 深圳 分公司 或票 据营业 中心的 代保管 库,保 管凭 证由基 金托管 人持有 。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的 购买 和转 让,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共 同办理 。 基金 托 管人对 由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担 保管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人 代 表 基 金签 署 的 与 基 金财 产 有 关 的重 大 合 同 包 括但 不 限 于 基金 年 度 审 计合 同、 基 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同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重大 合同 的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15 年。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加 盖授 权业 务章的 合 同传真 件或 复印 件, 未经 双方协 商或 未在 合同 约定 范围内 ,合 同原 件不 得转 移 。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平安大华 合锦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数 ,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5 位 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按 规定 公告。 2. 复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 值后 ,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将基金 份额 净值 结果 以双 方约定 的方 式提 交给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以约 定的方 式将 复核 结果 提交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依 据基 金合 同和有 关法 律法 规对 外公 布。 3.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 见的,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债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和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2. 估值 方法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1 ) 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交 易 或挂牌 转让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 选 取第三 方 估值机 构 提 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2 )对 在交 易所 市场 上市 交 易的可 转换 债券 ,按 估值 日收盘 价作 为估 值全 价; 3 )对在 交易所 市场挂 牌转 让的资产 支持 证券, 估值 日不存在 活跃 市场时 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其 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如成 本能 够近 似体 现公 允价值 ,应 持续 评估 上述 做法的 适当 性 , 并在情 况发 生改 变时 做出 适当调 整。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 )首次 公开发 行未上 市的 债券,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2 )对在 交易所 市场发 行未 上市或未 挂牌 转让的 债券 ,对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情况 下,应 以 活跃市 场上 未经 调整 的报 价作为 计量 日的 公允 价值 进行估 值 ; 对 于活 跃市 场报 价未能 代表 计 量日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应对 市场 报价 进行 调整 , 确 认计 量日的 公允 价值 ; 对 于不 存 在市场 活动 或市 场活 动很 少的情 况下 ,则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平安大华 合锦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3)对 全国银 行间市 场上 不含权的 固定 收益品 种, 按照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净 价估 值。 对银行 间市 场上 含权 的固 定收益 品种 , 按 照第 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当 日的 唯一 估值 净价或 推荐 估值 净价 估值 。对于 含投 资人 回售 权的 固定收 益品 种 , 回售登 记截 止日 (含 当日 ) 后 未行 使回 售权的 按照 长待偿 期所 对应 的价 格进 行估值 。 对银 行 间市场 未上 市, 且第 三方 估值机 构未 提供 估值 价格 的债券 , 在 发行 利率 与二 级市场 利率 不存 在明显 差异 ,未 上市 期间 市场利 率没 有发 生大 的变 动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4)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6)基 金投资 同业存 单, 按估值日 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的估 值净 价估值 ;选 定的第 三 方估值 机构 未提 供估 值价 格的, 按成 本估 值。 (7)如 有确凿 证 据表 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8)当 发生大 额申购 或赎 回情形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采用摆 动定 价机制 ,以 确保基 金 估值的 公平 性。 (9)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3.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按估值方 法的 第(7) 项进 行估值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由于证 券交 易场 所及 其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 由于 其他 不可 抗力 原因,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 适当 、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或 减轻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4 位 以内(含第 4 位)发 生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 净值错 误 ; 基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正 ,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 并 采取 合理 的 措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报 基 金托管人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错 误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公 告; 当发 生净 值计算 错误 时,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处 理, 由此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基 金造 成 损 失的,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先 行赔付 ,基 金管 理人 按差 错情形 ,有 权向 其他 当事 人追偿 。 平安大华 合锦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2.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差 错给基 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成 损失 需要 进行 赔偿 时,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实际情 况界 定双 方承 担的 责 任, 经确 认后 按以 下条 款进行 赔偿 : A.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双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按基 金管理 人的 建议 执行 , 由 此给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B. 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 而 且基 金托管 人 未对计 算过 程提 出疑 义或 要求基 金管 理人 书面 说明 , 基金份 额净 值出 错且 造成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损失 的,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对 投资 者或 基金 支付赔 偿金 , 就 实际 向投 资者或 基金 支付 的赔偿 金额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过 错程 度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C. 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虽 然多 次重 新计 算和核 对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D. 由于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的 信息错误 (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申购 或赎 回金额 等) , 进而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计 算 错 误 而引 起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基 金 财 产 的 损失 , 由 基 金管 理 人 负 责赔 付。 3.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 以 基金管 理 人计算 结 果 为准 。 4.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或 者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如果 行业 另有通 行做 法,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现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且 采 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估 值; 4. 法律 法 规 规定 、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他情形 。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分 别 独立地 设置 、 记 录和 保管 本基金 的全 套账 册。 基金 托管人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对 。 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对会 计处 理方 法存在 分歧 ,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的 处理 方法 为准 。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无法 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响 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和 公告 的, 以基金 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平安大华 合锦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表 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进 行独 立的 复核 。核 对不符 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核 时间安 排 1)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 在 每个 季度 结束之 日 起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基 金 季度报 告的 编制 ;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完成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的编 制;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内 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的 编制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 报告 应 当经 过审 计。 基金 合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2) 报表 的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 六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登记 机构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保 管 , 保 存期 限自 基金 账户销 户之 日 起不少 于 20 年。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分 别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存期 不少 于 20 年 。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 则按相 关法 规承 担责 任,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除 外。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性 、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 七 、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深圳 国际 仲裁 院 , 仲裁 地点 为深圳 市 , 按照 深 圳国 际仲 裁院 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 力,仲 裁费 用 、 律师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平安大华 合锦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 ( 为本 协议之 目的 , 在此不 包括 香港 、 澳 门特 别行政 区和 台湾地 区 法 律)管 辖 。 八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其内 容不得 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基金 合同 终止 ; 2.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生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项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1)自出 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由 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 内成立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基金 管 理人 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 分配 。 基 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2.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 应 当按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基 金财 产 清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出 现 时,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请 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外 部审 计, 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 算报 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3.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6 个月 。 但 因本 基金 所持 证 券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 能及时 变平安大华 合锦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现的, 清算 期限 相应 顺延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从 基金 剩余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偿 :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 清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 律 师 事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进 行公 告。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平安大华 合锦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第二十 部分


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服务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 一系 列的 服务。 同时,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根据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需要 和市 场的变 化, 对以 下主 要服 务内容 进行 增加 或变 更。 一、网 上开 户与 交易 服务 客户持 有指 定银 行的 账户 ,通过 平安 大华 基金 官网 交易平 台, 可以 实现 在线 开户 交 易 。 平安大 华基 金网 址:www.fund.pingan.com 二、资 料的 寄送 服务 1 、基金 管理人 在未收 到客 户关于需 要寄 送纸质 对账 单的明确 表示 下,将 发送 电子 对 账 单。 客 户可 根据 个人 需要, 通过平 安大 华客 户服 务热 线或者 平安 大华 客服 邮箱 定制纸 质对 账 单寄送 服务 。客 户无 需额 外承担 纸质 或电 子对 账单 的服务 费用 。 2 、如果 客户选 择纸质 对账 单,本基 金管 理人将 采用 邮寄方式 提供 资料。 但由 于非基 金 管理人 可控 的原 因邮 寄资 料可能 无法 送达 , 对 此本 基金管 理人 不做 任何 承诺 和保证 。 基 金管 理人也 不对 因邮 寄资 料出 现遗漏 、 泄 露而 导致 的直 接或间 接损 害承 担任 何赔 偿责任 。 由 于交 易对账 单记 录信 息属 于个 人隐私 , 请务 必预 留正 确的 通讯地 址及 联系 方式 , 并及 时进行 更 新 。 3 、电子 邮件对 账单经 互联 网传送, 可能 因邮件 服务 器解析等 问题 无法正 常显 示原发 送 内容 。 由 于互 联网是 开放 性的公 众网 络 , 基金 管理 人也无 法完 全保 证其 安全 性与及 时性 。 因 此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公司 不对电 子邮 件或 短信 息电 子化账 单的 送达 做出 承诺 和保证 , 也不 对 因互联 网或 通讯 等原 因造 成的信 息不 完整 、 泄露 等而 导致的 直接 或间 接损 害承 担任何 赔偿 责 任。 4 、根 据客 户的 需求 ,本 基 金管理 人可 提供 如资 产证 明书等 其它 形式 的账 户信 息资料 。 三、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非 直销 销售机构网点和本公 司网 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 提供 定期定额 投资的 服务 ( 本公司 网上 交易系 统的 定期 定额 投资 服务目 前仅 对个 人投 资者 开通 ) 。 通过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 投 资者 可以通 过固 定的 渠道 , 定 期 定额 申购 基金 份额 , 具 体实施 方法 见 有 关公告 。 四、网 络在 线服 务 基金份额 持有 人通过 基金 账号/开 户证件 号码及 登录 密码登录 平安 大华基 金网 站,可 享 有账户 查询 、交 易明 细查 询、对 账单 寄送 方式 或频 率设置 、修 改查 询密 码等 多项在 线 服 务 。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亦提 供基 金公告 、 投资 资讯 、 理 财 刊物 、 基 金常 识等各 种信 息供投 资人 查询。 公司网 址:www.fund.pingan.com 客服邮 箱:fundservice@pingan.com.cn 五、客 户服 务中 心(CALL-CENTER )电 话服 务 平安大华 合锦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客户服 务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提 供 7×24 小 时交 易 情 况、 基 金账 户余 额、 基 金产 品与服 务 等信息 查询 。 客户服 务中 心人 工座 席每 个交易 日 9 :00-17:00 为 投资人 提供 服务 ,投 资人 可以通 过 该客服 中心 获得 业务 咨询 、信息 查询 、投 诉建 议、 信息定 制和 资料 修改 等专 项服务 。 客服电 话:400-800-4800 (免长 途话 费) 直销电 话:0755-22627627 直销传 真:0755-23990088 六、投 诉受 理 投资人 可以 拨打 平安 大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客 户服 务中心 电话 或以 书信 、 电子 邮件等 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 网点提 所供 的服 务进 行投 诉。 对于工 作日 期间 受理 的投 诉, 原则 上是 及时回 复 , 对于不 能及 时回 复的 投诉 , 本 基金 管 理人将 在承 诺的 时限 内进 行处理 。 对 于非 工作 日提 出的投 诉, 将在 顺延 的工 作日当 日进 行处 理。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益 田 路 5033 号 平 安金融 中 心34 层 七、如本 招募 说明书 存在 任何您/ 贵机构 无法理 解的 内容,请 通过 上述方 式联 系本基 金 管理人 。请 确保 投资 前, 您/贵 机构 已经 全面 理解 了 本招募 说明 书。招募说明书 90 第二十 一 部分


招 募说明 书 的存放及查阅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 置 备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住 所, 供公 众 查阅、 复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平安大华 合锦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第二十 二部分


备 查文件 以下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办 公场所 ,在 办公 时间 可供 免费 查 阅 。 (一 ) 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平安 大华合锦 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注册的 文 件 (二) 《 平 安大 华合锦 定 期开放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三) 《 平 安大 华合锦 定 期开放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四)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五)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 关 于申 请募 集注 册 平 安大华 合锦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之 法律意 见 书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件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平安大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