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50ETF:申万菱信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申万菱信上证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8年9月17日 一、基金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申万菱信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申万菱信上证50ETF(场内简称:沪50ETF) 基金主代码 510600 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8年9月3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 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 套法规、《申万菱信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申 万菱信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 申购起始日 2018年9月20日 赎回起始日 2018年9月20日 注:1、申万菱信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一级市场申赎代码为“510601”。 2、本基金暂未开通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具体情况履行适当程序后开通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 场外申购赎回的具体办理方式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办理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 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日常申购业务 (一)申购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单位的整数倍,最小申 购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本基金基金份额目前的最小申购 单位为30万份基金份额。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者需求,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最小申购单位。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调整实施前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申购费率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以按照不超过 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 关费用。 (三)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申购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按申购赎回代办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予 以公告。 2、申购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的方式,即申购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 其他对价; (3)申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和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或依据上海证券交易 所、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的程序 1)申购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对 价,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投资者办理申购业务时应提交 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申购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 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的确认以登记 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 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申购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 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 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投资者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办理基金份额 与组合证券的清算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 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 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 情形,则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 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 规定进行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 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性利益的前提下,对上述申购的程序以及清算 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并在开始实 施前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予以公告。 四、日常赎回业务 (一)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最小赎 回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本基金基金份额目前的最小赎回 单位为30万份基金份额。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者需求,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最小赎回单位。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调整实施前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赎回费率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以按照不超过 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 关费用。 (三)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赎回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按申购赎回代办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予 以公告。 2、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的方式,即赎回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 其他对价; (3)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和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或依据上海证券交易 所、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赎回的程序
1)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投资者办理赎回业务时应提交的文 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具体规定为准。 2)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 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 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对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确实接收到该申请。赎回的确认以登记 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 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 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投资者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办理基金份额 与组合证券的清算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 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 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 情形,则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 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 规定进行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 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性利益的前提下,对上述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 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并在开始实 施前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予以公告。 五、基金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一级交易商)包括: 序号 证券公司名称(全称) 1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9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10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3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1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六、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或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交易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 后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 载于指定媒介。 七、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申万菱信上证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申万菱信 上证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投资 者亦可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swsmu.com)或拨打本基金管 理人的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808588免长途话费)及专线电 话咨询021-962299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 收益。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 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