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沪50ETF(510600)

沪50ETF:申万菱信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申万菱信上证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8年9月17日
一、基金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申万菱信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申万菱信上证50ETF(场内简称:沪50ETF)
基金主代码 510600
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8年9月3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
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
套法规、《申万菱信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申
万菱信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
申购起始日 2018年9月20日
赎回起始日 2018年9月20日
注:1、申万菱信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一级市场申赎代码为“510601”。
2、本基金暂未开通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具体情况履行适当程序后开通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
场外申购赎回的具体办理方式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办理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
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日常申购业务
(一)申购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单位的整数倍,最小申
购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本基金基金份额目前的最小申购
单位为30万份基金份额。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者需求,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最小申购单位。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调整实施前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申购费率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以按照不超过
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
关费用。
(三)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申购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按申购赎回代办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予
以公告。
2、申购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的方式,即申购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
其他对价;
(3)申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和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或依据上海证券交易
所、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的程序
1)申购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对
价,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投资者办理申购业务时应提交
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申购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
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的确认以登记
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
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申购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
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
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投资者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办理基金份额
与组合证券的清算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
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
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
情形,则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
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
规定进行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
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性利益的前提下,对上述申购的程序以及清算
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并在开始实
施前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予以公告。
四、日常赎回业务
(一)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最小赎
回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本基金基金份额目前的最小赎回
单位为30万份基金份额。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者需求,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最小赎回单位。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调整实施前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赎回费率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以按照不超过
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
关费用。
(三)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赎回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按申购赎回代办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予
以公告。
2、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的方式,即赎回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
其他对价;
(3)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和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或依据上海证券交易
所、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赎回的程序


1)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投资者办理赎回业务时应提交的文 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具体规定为准。 2)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 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 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对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确实接收到该申请。赎回的确认以登记 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 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 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投资者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办理基金份额 与组合证券的清算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 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 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 情形,则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 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 规定进行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 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性利益的前提下,对上述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 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并在开始实 施前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予以公告。 五、基金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一级交易商)包括: 序号 证券公司名称(全称) 1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9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10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3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1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六、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或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交易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 后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 载于指定媒介。 七、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申万菱信上证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申万菱信 上证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投资 者亦可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swsmu.com)或拨打本基金管 理人的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808588免长途话费)及专线电 话咨询021-962299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 收益。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 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