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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F(159956)

创业板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1号)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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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 1 号 
 
 
 
 
 
 
 
基 金管理人 : 建信 基金管理 有限 责任公司 
基 金托管人 : 中国 银河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二 〇一八年 九月 [ 键入文 字] 
【重 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 年 7 月 21 日证监许可 【2017】 1331
号文注册募集。本基金合同已于 2018 年 2 月 6 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 金募集 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 判 断 或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 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 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
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 不同的 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
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 ,投资 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本基金属
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 水平高 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
币市场基金,属于高风险/ 高收益的开放式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 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本基金为被动式投资的指数型基金 ,主要 采用完全复制策略,紧密跟踪创
业 板 指 数 , 其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与 标 的 指 数 所 表 征 的 市 场 组 合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相
似。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 解本基 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
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 到的风 险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
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 的风险 以及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
数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 险、基 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
的风险 、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IOPV )计 算错 误的风 险、 基金的 退市 风险 、 投资
人申购、赎回失败的风险、基金份额赎 回对价 的变现风险以及股指期货等金融
衍生品投资的风险等等。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 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
书》 及 《基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
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 状况等 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
受能力相适应。 [ 键入文 字]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
不 构 成 新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人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 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 投
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8 月 5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2018 年 6 月30 日 (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 
 
 建信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1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 人 ...................................................................................................................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 人 ................................................................................................................. 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 机构 ............................................................................................................. 20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发售 ......................................................................................................... 25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的生效 ......................................................................................................... 3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折算与变 更登记 ......................................................................................... 35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 的上市交 易 ................................................................................................. 36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 38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 投资 ............................................................................................................. 51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业绩 ............................................................................................................. 6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 财产 ............................................................................................................. 61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 6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 收益与分 配 ................................................................................................. 67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 用与税收 ..................................................................................................... 68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 会计与审 计 ................................................................................................. 71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72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 示 ................................................................................................................. 79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 同的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产 的清 算 ......................................................... 85 第二十一部 分


《基 金合同》 的内容摘 要 ................................................................................. 87 第二十二部 分


《托 管协议》 的内容摘 要 ............................................................................... 105 第二十三部 分


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服 务 ............................................................................... 124 第 二十四部 分


其他 应披露事 项 ............................................................................................... 127 第二十五部 分


招募 说明书的 存放及查 阅方式 ....................................................................... 128 第二十六部 分


备查 文件 ........................................................................................................... 129 建信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1 第一 部分


前言 《建信创业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以下 简称“本 招募说明书”)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 《合同法》 ” )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以下 简称 “ 《 基金法》 ”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 运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的规定以及 《 建 信 创 业 板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合 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建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 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 决策有 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承担 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 募说明 书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 权任何 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 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 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 法律文 件。基金投资人依据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本基金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 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建信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 第二 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建信创业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 《 建信创业板交 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 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就 本基金签订之《 建信 创业板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 或本 招募说明书 : 指《 建信创 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指《 建信 创业板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 :指《建信创 业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上市 交易公告书》 9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 金合同 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 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一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建信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3 施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 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ETF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 定 义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 16 、ETF 联 接基 金、 联接 基金 :指 将 绝大 多数 基 金财 产投 资于 本基 金 , 与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 、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 行保 险监 督管 理 委 员会 19 、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 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 、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 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21 、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 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 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 《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4 、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 合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的合称 25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建信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4 26 、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及转托管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 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 28、直销机构: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9、其他销售机构:指 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 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 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申 购赎回代理机构 30、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1 、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 由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 购、赎 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 证券公司 32、登记业务: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 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结算及 相关业务 33 、 登记机构或基金登记机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务 的 机 构 。 本 基金的登记机 构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4 、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开立的深圳 A 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 户 35 、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 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6 、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 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 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7 、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 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工作日:指 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 、T 日 :指 销 售 机构 在 规 定 时间 受 理 投 资人申 购 、 赎 回 或 其他 业 务 申 请建信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5 的开放日 41、T+n 日:指 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 含 T 日) 42、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 《业务规则》 :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 施的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 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深圳证券 交 易 所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基 金 登 记 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建信 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规定、通知及指南等 45 、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 、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以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申购对价向基金管理人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 、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 申购赎回清单所规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48 、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 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等信息的文件 49 、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0 、赎回对价: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 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1、标的指数:指创业板指数及其 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2、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3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 、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 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4 、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 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5 、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 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 和现金 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赎回时建信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6 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 购、赎 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 申购或 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6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在 交易时间内根据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 证券的 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57、预估现金部分: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 当日现金差额的预估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机构预先冻结 58 、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 同规定将投资人的基金份额 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 59、元:指人民币元 60 、 基金收益: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 额 61 、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份 额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同 期增长率差额之日 62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 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 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 (期间如 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 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如本基金实 施份额 拆分、合并,将按经拆分、合并 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折算日各类别的基金 份额净 值来计算相应基金份额的净值增 长率) 63 、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 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 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 (期 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或拆分、合 并, 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或拆分、合并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4 、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 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6 、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所得 价值 67 、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 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建信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7 68 、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 媒介 69 、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 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 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 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 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 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0 、 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建信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8 第三 部分


基金 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 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 际金融中心 16 层 设立日期:2005 年 9 月 19 日 法定代表人:孙志晨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文批准设 立 。 公 司 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65% ; 美 国 信 安 金 融 服务公司,25%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 公司,10% 。 本 基 金管 理人 公 司治 理结 构完 善 ,经 营运 作规范 , 能够 切实 维 护基 金投 资 人的利益。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由 全体股 东组成,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以 及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事宜。公司 章程中 明确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依法行 使权利,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 预公司 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的投资运 作。 董 事 会为 公司 的 决策 机构 ,对 股 东会 负责 ,并向 股 东会 汇报 。 公司 董事 会 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根据 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行使 《公 司法》 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总经理等经 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 6 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 3 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向 股 东 会 负 责 , 主 要 负 责 检 查 公 司 财 务 并 监 督 公 司 董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尽 职 情 况。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孙志晨先生,董事长,1985 年获东北财经 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2006 年获建信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9 得长江商学院 EMBA。历 任中国建设银 行总行 筹资部证券处副处长 ,中国建设银 行总行筹资部、零售业务部证券处处长 ,中国 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副 总经理。2005 年 9 月出任建信基金公司总裁,2018 年 4 月起任建信基金公司董 事长。 张军红先生,董事,现任建信基金公司总裁。 毕业于国家行政学院行政管 理专业,获博士研究生学位。历任中国 建设银 行筹资部储蓄业务处科员、副主 任 科 员 、 主 任 科 员 ; 零 售 业 务 部 主 任 科 员 ; 个 人 银 行 业 务 部 个 人 存 款 处 副 经 理、高级副经理;行长办公室秘书一处 高级副 经理级秘书、秘书、 高级经理; 投资托管服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投资 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资产托管 业务部副总经理。2017 年 3 月出任公司监事会 主席,2018 年 4 月起任建信基金 公司总裁。 曹伟先生,董事, 现任中国建设 银行个人存款 与投资部副总经理 。1990 年 获北京师范大学中文系硕士学位。历任 中国建 设银行北京分行储蓄证券部副总 经理、北京分行安华支行副行长、北京 分行西 四支行副行长、北京分行朝阳支 行行长、北京分行个人银行部总经理、 中国建 设银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总经理 助理。 张维义先生,董事 ,现任信安北 亚地区总裁。1990 年毕业于伦敦政 治经 济 学院,获经济学学士学位,2012 年获得华盛顿大学和复旦大学EMBA 工商管理学 硕士。历任新加坡公共服务委员会副处 长,新 加坡电信国际有限公司业务发展 总监,信诚基金公司首席运营官和代总经理,英国保诚集团 (马来西亚) 资产管 理公司首席执行官,宏利金融全球副总裁,宏利资产管理公司 (台湾) 首席执行 官和执行董事,信安北亚地区副总裁。 郑树明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国际( 亚洲) 有 限公 司 北 亚 地 区 首 席 营 运 官 。 1989 年毕业于新加坡国 立大学。历任 新加坡 普华永道高级审计经 理,新加坡法 兴资产管理董事总经理、营运总监、执 行长, 爱德蒙得洛希尔亚洲有限公司市 场行销总监。 华淑蕊女士,董事,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 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毕 业于吉林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历 任《长 春日报》新闻中心农村工作部记 者,湖南卫视 《听我非常道》 财经节目组运营总监,锦辉控股集团公司副总裁、建信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10 锦辉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吉林省 信托有 限责任公司业务七部副总经理、 理财中心总经理、财富管理总监兼理财 中心总 经理、副总经理,光大证券财富 管理中心总经理(MD)。 李全先生,独立董事,现任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1985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 学财政金融学 院,1988 年毕业于 中国人民银 行研究生部。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中国农村信托 投资公 司职员、正大国际财务有限公司 总经理助理/资金部 总经理,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新 华资产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史亚萍女士,独立 董事,现任中 金资本跨境股 权投资部顾问。1994 年毕业 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获国际金融 硕士;1996 年毕业于耶鲁大学 研究生院,获 经济学硕士。先后在标准普尔国际评级 公司、 英国艾比国民银行、野村证券亚 洲、雷曼兄弟亚洲、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美国 威灵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多家 金融机构担任管理职务。 邱靖之先生,独立董事,现任天职国 际 会 计 师事 务 所( 特殊普通合伙) 首席 合伙人。毕业于湖南大学高级工商管理专业, 获 EMBA 学位,全国会计领军人 才,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高级 会计师,澳洲注册会计师。1999 年10 月加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现任首 席合伙人。 2、监事会成员 马美芹女士,监事 会主席,高级 经济师,1984 毕业于中央财政 金融学院, 获学士学位,2009 年获长江商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1984 年加入建 设银行,历任总行筹资储蓄部、零售业 务部、 个人银行部副处长、处长、资深 客户经理(技术二级),个人金融部副 总经理 ,个人存款与投资 部副总经理。 2018 年5 月起任建信基金公司监事会主席。 方蓉敏女士,监事,现任信安国际 (亚洲) 有限公司亚洲区首席律师。曾任 英国保诚集团新市场发展区域总监和美 国国际 集团全球意外及健康保险副总裁 等职务。方女士 1990 年获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拥有新加坡、英格兰 和威尔斯以及香港地区律师从业资格。 李亦军女士,监事,高级会计师,现任中国华 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 司机构与战略研究 部总经理。1992 年 获北京 工业大学工业会计 专业学士,2009建信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11 年 获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会 计 专 业 硕 士 。 历 任 北 京 北 奥 有 限 公 司 , 中 进 会 计 师 事 务 所,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中国华 电集团 财务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助 理、副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 (华电财务公司) 计划财务部经理,中国华 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中国 华电集 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企业融资部 经理。 严 冰 女 士 , 职 工 监 事 , 现 任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总 经 理。2003 年 7 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 理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安永华 明会计师事务所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专员。2005 年 8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 司,历任人力资源管理专员、主管、部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 刘颖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 理 有 限责 任 公 司 内 控 合 规 部 副 总 经 理兼内控合规部审计部 (二级部) 总经理,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 (ACCA)资 深会员。1997 年毕业于 中国人民大学 会计系 , 获学士学位;2010 年毕业于香 港 中 文 大 学 , 获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学 位 。 曾 任 毕 马 威 华 振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高 级 审 计 师、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高级经理。2006 年12 月至今任职于建信 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内控合规部。 安晔先生,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信息技术总监兼信 息技术部总经理。1995 年毕业于北京 工业大 学计算机应用系,获 得学士学位。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 行 信 息 技 术 部, 中 国建 设 银 行 信 息 技 术 管 理 部 北 京 开 发中心项目经理、代处长,建信基金管 理公司 基金运营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 理,信息技术部执行总经理、总经理。 3、公司高管人员 张军红先生,总裁(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曲寅军先生,副总裁,硕士。1999 年 7 月加 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历任审 计部科员、副主任科员、团委主任科员 、重组 改制办公室高级副经理、行长办 公室高级副经理;2005 年 9 月起就职于建信 基金管理公司,历任董事会秘书兼 综合管理部总监、投 资管理部副总 监、专户投 资部总监和首席战略 官;2013 年 8 月至 2015 年 7 月,任我公司控股子公司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 经理。2015 年8 月6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2015 年8 月至2017 年11 月30 日专 任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2017 年 11 月 30 日起兼任建信资建信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12 本管理公司董事长。 张威威先生,副总裁,硕士。1997 年 7 月加 入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 从事个人零售业务,2001 年 1 月加入中国建 设银行总行个人金融部,从事证券 基金销售业务,任高级副经理;2005 年 9 月 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一直从事 基金销售管理工作,历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监 (主持工作) 、总监、公司首席市场 官 等职务。2015 年8 月6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 吴曙明先生,副总裁,硕士。1992 年7 月至1996 年8 月在湖南省物资贸易 总公司工作;1999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在总行营业部、金融机构 部 、 机 构 业 务 部 从 事 信 贷 业 务 和 证 券 业 务 , 历 任 科 员 、 副 主 任 科 员 、 主 任 科 员、机构业务部高级副经理等职;2006 年 3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担任董 事会秘书,并兼任 综合管理部总 经理。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我公 司督察长, 2016 年12 月23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吴灵玲女士,副总裁,硕士。1996 年7 月至1998 年9 月在福建省东海经贸 股 份有限公司工作;2001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 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历任副主 任科员、业务经理、高级经理助理;2005 年 9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 人 力 资 源 部 总 监 助 理 、 副 总 监 、 总 监 、 人 力 资 源 部 总 经 理 兼 综 合 管 理 部 总 经 理。2016 年12 月23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4、督察长 吴曙明先生,督察长(简历请参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本基金基金经理 梁洪昀先生,金融 工程及指数投 资部总经理。 特许金融分析师(CFA ),博 士。2003 年1 月至2005 年8 月就职于大成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金融工程部 研究员、规划发展部产品设计师、 机构理财部高级经理。2005 年 8 月加入建信 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历任研究部研 究员、 高级研究员、研究部总监助理、 研究部副总监、投资管理部副总监、投 资管理 部执行总监、金融工程及指数投 资部总监。2009 年 11 月 5 日起任建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 金经理;2010 年5 月28 日至2012 年5 月28 日任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1 年 9 月 8 日至 2016 年 7 月 20 日任深证基本面6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ETF) 及其联接基金的基金建信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13 经理;2012 年 3 月 16 日起 任建信深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2015 年3 月25 日起任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2015 年7 月31 日起任建信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2015 年8 月6 日至2016 年10 月25 日任建信中证申万有色金属指数 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 2 月 6 日起任建信创业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 2 月 7 日起任建信鑫泽回报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 4 月 19 日起任建信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5 月16 日起任建 信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基金 经理;2018 年6 月13 日起任建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 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张军红先生,总裁。 赵乐峰先生,总裁特别助理。 梁洪昀先生,金融工程及指数投资部总经理。 梁


珉先生,资产配置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 叶乐天先生,金融工程及指数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张


戈先生,资产配置及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7、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方 案,及时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建信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14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严格遵守《基 金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并建立 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 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 便为自己及其 代理人、代 表人、受雇人或任何 第三人谋 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有 关证券、基 金的商业秘密、尚未 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 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 覆盖公司的 各项业务、各个部门 和各级人 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 的督察长与 监察稽核部门,并使 它们保持 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部门和 岗位的设置 权责分明、相互牵制 ,并通过 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 公司的内部风 险控制工作 必须从实际出发,主 要通过对建信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15 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防火墙原则。 公司的投资管 理、基金运 作、计算机技术系统 等相关部 门 ,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 业务需 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 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适时性原则。 公司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的 制定,应具有前瞻性 ,并且必 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 理念等 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 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 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 会下设立了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 责对公 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 合法性、合规性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和 评估, 对公司监察稽核 制度的有效性进 行评价,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审计公 司的财 务报表,评价公司的财务表现, 保证公司的财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 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 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 发展战 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 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另外 ,在公 司高级管理层下设立了风险管理 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 作中的 风险进行研究,制定相应的控制 制度,并实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 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 运 作 的 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及 合 理 性 进 行 全 面 检 查 与 监 督 , 参 与 公 司 风 险 控 制 工 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 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 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 些因素 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 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 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 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 、基金 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 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 且有独 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 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建信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16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 ,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 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 制度。 在 明 确 的 岗 位 责 任 制 度 基 础 上 , 设 置 科 学 、 合 理 、 标 准 化 的 业 务 操 作 流 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 作手册 ,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 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 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 息 交 流 渠 道 , 保 证 公 司 员 工 及 各 级 管 理 人 员 可 以 充 分 了 解 与 其 职 责 相 关 的 信 息,保证 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 ,履行监督、稽核职能,检 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 备性和 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的 执 行 情 况 , 揭 示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及 基 金 运 作 中 的 相 关 风 险 , 及 时 提 出 改 进 意 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监察 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 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 立、实施和维 持内部控制 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 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 司承诺将 根据市场环境 的变化及公 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 部控制制 度。 建信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17 第四 部分


基金 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成立日期:2007 年 1 月 2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7]25 号 注册资本:101.37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629 号 联系人:李蔚 联系电话:95551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中 国 证 券 行 业 领 先 的 综 合 性 金 融 服 务 提 供 商,提供经纪、销售和交易、投资银行等综合证券服务。2007 年 1 月 26 日,公 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由中国银河金融 控股有 限责任公司作为主发起人,联合 4 家国内机构投资者共同发起正式成立 。中央 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实 际控制人。公司本部设在北京,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1.37 亿元人民币。公司于 2013 年 5 月 22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控股股东为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 任公司。 2、主要人员情况 银 河 证券 托管 部 管理 团队 具有 十 年以 上银 行、公 募 基金 、证 券 清算 等金 融 从业经验,骨干员工从公司原有运营部 门抽调 ,可为客户提供更多安全高效的 资金保管、产品核算及产品估值等服务。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银河证券托管部于2014 年1 月正式成立,在获 得证券监管部门批准获得托 管资格后已可为各类公开募集资金设立 的证券 投资基金提供托管服务。托管部 拥 有 独 立 的 安 全 监 控 设 施 , 稳 定 、 高 效 的 托 管 业 务 系 统 , 完 善 的 业 务 管 理 制建信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18 度,同时秉承公司“忠诚、包容、创新 、卓越 ”的企业精神,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银河证券作为基金托管人: (1) 托管业务的经营运 作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保持托管业务 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执行有效。 (3)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使托管业务稳健运行和受 托资产安全完整,实现托管业务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4) 不断改进和完善内控机制、体制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提高业务运 作效率和效果。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公 司 针对 资产 托 管业 务建 立科 学 合理 、控 制严密 、 运行 高效 的 内部 控制 体 系,保持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执行有效。 公 司 审计 部、 风 险管 理部 、法 律 合规 部将 根据法 律 法规 和公 司 相关 制度 , 定期或不定期对开展该业务的相关部门 进行稽 核检查,评估风险控制措施的有 效性,对发现的问题,要求相关部门及时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银河证券托管部制定投资监督标准与监督流程 ,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基 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在授权范围 内独立 履行对托管资产投资运作的监督 职责。 投资监督可以为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主要内容包括: (一) 对托管资产的 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二) 对托管资产的核算估值是否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进行监督; (三) 对 托管资产的资金运用、计提和支付各类费用等情况进行监督; (四) 对托管资产 是否存在透支行为、应收款项是否及时足额到账进行监督; (五) 对托管资产的 收益分配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托管协议的约定进行监督; (六) 其他法律法规、建信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19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约定的监督事项。 公司在对托管资产的投资运作监督过程中,发 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 相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约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履 行 通 知 管 理 人、报告监管部门等程序,并持续跟进 管 理 人的 后 续 处 理 , 督 促 管 理 人 依 法 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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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第 五 部分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网下现金认购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 (1)直销柜台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 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 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孙志晨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2、发售代理机构 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霍达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 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s.com 3)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建信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1 4)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5)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6)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7)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客服电话:4008-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8)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9) 平安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306 号荣超大厦 16-20 楼 法定代表人: 詹露阳 客服电话:95511 建信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2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10)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易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1)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客服电话: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12)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 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13)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丁益 客服电话:0755-82288968 网址:www.cgws.com 14)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 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 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客服电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15)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建信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3 法定代表人:周杰 客服电话 :95553 网址:www.htsec.com 16)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 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毕明建 客服电话:(+86-10) 6505 1166 网址:www.cicc.com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 其他符合要求的发售代理机 构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二)网下股票认购 网下股票认购的发售代理机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三)网上现金认购 网上现金认购的发售代理机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9378856 传真:010-5937890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 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建信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4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 号领展企 业广场2 座11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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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沈兆杰


联系人:沈兆杰 建信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5 第 六 部分


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7 月 21 日证监许可【2017】1331 号文注册。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及存续期间 基金类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发售方式 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三种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 的发售代理机构利用深圳证 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认购。网 下现金 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 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认 购。网 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 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进行认购。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 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者按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 构提供 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基 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接受的认购方 式、办 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 系方式,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发售代理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 况增减、变更发售代理机构,并另行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 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 记机构 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 四、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 合 格 境 外机 构 投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建信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6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五、认购 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 日起最长不得 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 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六、发售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认购价格为 1.00 元。 七、投资人 的认购账户开立及使用 1、账户的开立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深圳证券账户,即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 A 股账户或深圳 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人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 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人,需在认购前持本 人身份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 机构办 理深圳证券账户的开户手续。有 关开设深圳证券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咨询有关规定。 2、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1)深圳证券投资 基金账户只能 进行基金份 额的网上现金认购、 网下现金 认购及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人需要参 与网下 股票认购或基金的申购、赎回, 则应开立深圳 A 股账户。 (2 ) 已 购 买 过 由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担 任 登 记 机 构 的 基 金 的 投 资 人 , 其 拥 有 的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不 能 用 于 认 购 本 基 金。 八、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认购费率 如下表所示: 认购份额(M ) 认购费率 M <100 万 1.0% 100 万≤M <300 万 0.6% 300 万≤M <500 万 0.3%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及网下股票认购 时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建信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7 购费用。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 购、网 下现金认购及网下股票认购时可 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按照不高于 1.0% 的标准收 取一定的佣金。 九、网上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限额:网上 现金认购以基 金份额申请 。单一账户每笔认购 份额需为 1,000 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在认购时间内可 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 限 。 投 资 人 在 可 多 次 申 报 , 不 可 撤 销 , 认 购 申 报 一 经 确 认 , 认 购 资 金 即 被 冻 结。 3、认购金额: 通过 发售代理机构 进行网上现 金认购的投资人,认 购以基金 份额申请,认购佣金、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 购份额×佣金比率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利息折算的份额= 利息/ 认购价格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佣金。 例:某投资人通过某发售代理机构采用现金方式认购 100,000 份本基金,假 设 该 发 售 代 理 机 构 确 认 的 佣 金 比 率 为 1% , 认 购 资 金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为 2.00 元,则需准备的认购资金金额及募集期间利息折算的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1.00 ×100,000 ×1% =1,000.00 元 认购金额=1.00 ×100,000 ×(1+1% )=101,000.00 元 利息折算份额=2.00/1.00=2 份 即:某投资人通过某发售代理机构采用现金方式认购 100,000 份本基金,假 设 该 发 售 代 理 机 构 确 认 的 佣 金 比 率 为 1% , 认 购 资 金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为 2.00 元,该投资人需准备 101,000.00 元资金 ,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 利息折算的份额后,一共可以得到 101,002.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4、认购手续:投资 人在认购本基 金时,需按 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 ,备足认 购资金,办理认购手续。 5、认购的利息:网 上现金认购的 认购款项在 募集期产生的利息将 折算为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 , 利 息 和 具 体 的 份 额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利息折算份额的 计算采用截尾 法保留至整 数位,不足 1 份的部 分归入基金建信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8 资产。 十、网下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限额:网下 现金认购以基 金份额申请 。投资人通过发售代 理机构办 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需为 1,000 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通过基金管 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 5 万份以上(含 5 万份),超过 部分须为 1 万份的整数倍。投资人 在认购时 间内可以多次认购, 累计认购份额 不设上限。投资人在可多次申报,不可撤销。 3、认购金额: 通过 基金 管理人进 行网下现金 认购的投资人,认购 以基金份 额申请,认购费用、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利息折算的份额= 利息/ 认购价格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 例: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采用现金方式认购 50,000 份本基金,假设认 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1.00 元,则需准备的认购资金金额及募集期间 利息折算的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 ×50,000 ×1% =500.00 元 认购金额=1.00 ×50,000 ×(1+1% )=50,500.00 元 利息折算份额=1.00/1.00=1 份 即: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采用现金方式认购 50,000 份本基金,假设认 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1.00 元,该投 资人需准备 50,500.00 元资金,加 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折算的份额后,一共可以得到 50,001 份本基 金基金份额。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 额的计算同通过发售代理机 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4、认购手续:投资 人在认购本基 金时,需按 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 的发售代 理机构的规定,备 足认购资金,办理认购手续。 5、认购的利息:网 下现金认购的 认购款项在 募集期产生的利息将 折算为基建信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9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 , 利 息 和 具 体 的 份 额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利息折算份额的 计算采用截尾 法保留至整 数位,不足 1 份的部 分归入基金 资产。 十一、网下股票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限额:网下 股票认购以单 只股票股数 申报,用以认购的股 票必须是 创业板指数成份股和 已公告的备选 成份股。单 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 股数为 1000 股,超过 1000 股的部分须为 100 股的整数倍 。投资人可以多次提交认购申请, 累计申 报股数不设上限。 3、认购份额: 其中: (1)i 代表投资人提交认购申请的第 i 只股票 ,n 代表投资人提交的股票总 只数,如投资人仅提交了 1 只股票的申请,则 n =1。 (2)“第 i 只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 日的均价”由基金管理人根据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当 日 行 情 数 据 , 以 该 股 票 的 总 成 交 金 额 除 以 总 成 交 股 数 计 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 两位。 若该股票在当日停牌或无成交, 则以同样方法计算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均价作为计算价格。 若某只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至登记 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 期间发生了除息、送股 (转增) 、配 股等权益变动,由于投资人获得了相应的权 益,基金管理人将按如下方式对该股票 在网下 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进行 调整: 1)除息:调整后价 格=网下股票 认购期最后 一日均价-每股现金 股利或股 息 2) 送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 (1+每股送股比例) 3) 配股:调整后价格= (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 配股比例) / (1+每股配股比例) 4 )送股且配股:调 整后价格=( 网下股票认 购期最后一日均价+ 配股价×建信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30 配股比例)/ (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5)除息、送股且配 股:调整后价 格=(网下 股票认购 期最后一日 均价+配 股价× 配股比例-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 (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3)“有效认购数 量”是指由基 金管理人确 认的并由登记机构完 成清算交 收的股票股数。其中: 1)对于经公告限制 认购规模的个 股,基金管 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 量上限的 计算方式详见届时相关公告。如果投资 人申报 的个股认购数量总额大于基金管 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则按照各 投资人 的认购申报数量同比例收取。对 于基金管理人未确认的认购股票,登记 机构将 不办理股票的过户业务,正常情 况下,投资人未确认的认购股票将在认购截止日后的 4 个工作日起可用 。 2)若某一股票在网 下股票认购期 最后一日至 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 户日的冻 结期间发生司法执行,基金管理人将根 据登记 机构发送的解冻数据对投资人的 有效认购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收 取,在发售代理机构允许的 条件下,投资人可选择以现金或基金份额的方式支付认购佣金。 例:某投资人持有创业板指数成份股中股票 A 和股票 B 各 5,000 股和 10,000 股,至某发售代理机构网点认购本基金 ,选择 以现金支付认购佣金。假设认购 期最后一日股票 A 和股票 B 的均价分别 17.50 元和 8.00 元,基金管理人确认的 有效 认购数量为 5,000 股股票 A 和 10,000 股 股票 B ,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认购 费率为 1.0% ,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和需支付 的认购佣金如下: 认购份额= (5,000 ×17.50 )/1.00 +(10,000 ×8.00 )/1.00 =167,500 份 认购佣金=167,500 ×1.0% =1,675 元 即投资人可认购到 167,5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并需另行支付 1,675 元的认 购佣金。 例:某投资人持有创业板指数成份股中股票 A 和股票 B 各 5,000 股和 10,000 股 , 至 某 发 售 代 理 机 构 网 点 认 购 本 基 金 , 选 择 以 基 金 份 额 的 方 式 交 纳 认购佣 金,假设认购期最后一日股票 A 和股票 B 的 均价分别 17.50 元和 8.00 元,基金 管理人确认的有效认购数量为 5,000 股股票 A 和 10,000 股股票 B ,发售代理机 构 确 认 的 认 购 费 率 为 1.0%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基 金 净 份 额 和 需 支 付 的 认 购 佣 金 如建信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31 下: 认购份额= (5,000 ×17.50 )/1.00 +(10,000 ×8.00 )/1.00 =167,500 份 认购费用=1.00 ×167,500/ (1+1.0% )×1.0%=1,658 元 净认购份额=167,500 -1,658/1.00 =165,842 份 4、特殊情形 (1)已公告 的将被调出创业板指数的成份股不得用于认购本基金。 (2)限制个股认购规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网下股票认购日前 3 个月个股 的交易量、价格波动及其他异常情况, 决定是 否对个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并 在网下股票认购日前 3 个工作日公告限制认购 规模的个股名单。 (3)临时拒绝个股 认购:对于在 网下股票认 购期间价格波动异常 或认购申 报数量异常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不经 公告, 全部或部分拒绝该股票的认购申 报。 (4)根据法律法规 本基金不得持 有的标的指 数成份股,将不能用 于认购本 基金。 5、认购手续:投资 人在认购本基 金时,需按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 发 售代理机 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办理认购手续。 6、认购期间的权益 :网下股票认 购日至注册 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 户日的冻 结期间所产生的权益归投资人所有。 7、特别提示:投资 人应根据法律 法规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进行股票 认购,并及时履行因股票认购导致的股份减持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等义务。 十二、募集期 认购资金与股票 的处理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 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 , 将 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 所 有 , 其 中 利息 转 份额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 为 准 ;投资 人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认购股票由发 售代理 机构予以冻结,该股票 自认购日 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所产生的权益归认购投资人本人所有。 十三、 募集期间的资金、股票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募集的股票由发售代理 机构予 以冻结,并由登记机构过户至本 基金组合证券认购专户。 建信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32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 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 金财产中列支。 建信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33 第 七 部分


基金 合 同的 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 (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 ) 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 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 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 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 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 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网下股票认购募集的股票由 发售代理机构予以冻结 ,在基金募集行 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 果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满 足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 2、在基金募集期 限届满后 30 日 内返还投资 人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对于基金募集期间 网下股 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发售代理 机构应予以解冻。 3、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及 发售代理 机构不 得请求报 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发 售 代理 机 构为 基 金 募 集 支 付 之 一 切 费 用 应 由 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 中予以 披 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并提 出 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建信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34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建信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35 第八 部分


基 金份 额折 算与 变更 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进行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 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 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 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 照折算 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 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 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 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建信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36 第九 部分


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一、基金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低于 2 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份额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 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 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 理人应 在本基金基金份额上 市日前按照 相关规定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应遵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 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 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终止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终止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条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收到深圳证券 交易所终止基 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发布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若因上述 1、4、5 项等原因使本 基金不再具 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 证券交易 所终止上市的,本基金将由交易型开放 式基金 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 开放式基金,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个交易日开市前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建信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37 清单,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开市后根据申 购赎回 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 时成交 数据 ,计算 并发 布基 金 份额 参考 净值(IOPV ),供 投资 人交易 、申 购、 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 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数量与 其最新 成交价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 中禁止现金替代的证券数量与其最新成 交价乘 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 现金部分)/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4 位。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五、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 圳 证 券 交易 所 对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 规 则 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 相应予 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 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 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 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 的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建信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38 第十 部分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基金申 购、 赎 回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本 基 金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开 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 机构的 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变更或 增减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予以公告。基 金管理 人在确定、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 代理机构名单时,均应在公告之前报请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交 易 市 场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 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 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 间,可暂停办理申购、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 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份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 回 ” 的 原 则 , 即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 回 均 以 份 额 申 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 价、赎回对价 包括组合证 券、现金替代、现金 差额及其建信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39 他对价; 3、申购与赎回申请 提交后不得 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 5、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基金运作的 实际情况, 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或依据 《业务规则》 调整上述规则,但应在新的原 则实施前依照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规 定 的 程 序,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交付申购对价,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 认申请时,申购生效 。 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有足够的赎回对价 ,则赎 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 按申购 赎回清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对价,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 基金份 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 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 申请的 确认 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 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 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 失 败 。 如 投 资人 持 有的 符 合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足 或 未 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 投资组 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 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 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 仅代表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确 实 接 收 到 该申 请 。申 购 、 赎 回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 确认情 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 使合法权利。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 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过程中涉及的申购赎回对价和基金份额的交收适 用 《业务 规则》的规定。登记机构在申购、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投资 人办理组合证券的清算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 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 给申购 赎回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建信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40 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和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如果基金管理人及登记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 《业 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及建信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对 《业务规则》 进行修订及调整时,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清 算交收与登 记的规则 (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时间、方式等) 将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投资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 机构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 付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 资人原 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退补 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 权为基 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 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申购、赎 回的基金份额 需为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的整数 倍。本基 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100 万份。 2、基金管理人可以 规定本基金当 日申购份额 及当日赎回份额上限 ,具体规 定详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数 量 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其中上述第 2 条基金管理人必须于前一 交易日设定并在当日基金申购赎回清单 上公布 ,而不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也无 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申购和赎回 对价 、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 , 由 此 产生 的 收 益或 损 失 由基 金 财 产承 担 。T 日 的 基金 份 额 净值 在 当天 收 市 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2、申购对价、赎回 对价根据申购 赎回清单和 投资人申购、赎回的 基金份额 数 额 确 定 。 申 购 对 价 是 指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应 交 付 的 组 合 证 券 、 现 金 替 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 指投资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建信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41 应交付给 投资人的 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 3、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 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 交易所开市前公告。申购赎回清单的内 容与格 式详见下文“七、申购赎回清单 的内容与格式”。 4 、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 本基金时,申购 赎回 代理机构可按照不超过 0.5% 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下对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 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 日 申 购 赎回 清 单 公告 内 容 包 括最 小 申 购 、赎回 单 位 所 对 应 的组 合 证 券 、 现金替代、T 日预估现金部分、T-1 日 现 金 差额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及 其 他 相 关 内 容。 2、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 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 公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 金 替 代 是 指 申 购 、 赎 回 过 程 中 , 投 资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分为 3 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 金替代(标志为“允许”)、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禁止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 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 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 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 份证券的替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 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 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 为替代。 (2)可以现金替代 1)适用情形:可以 现金替代的证 券一般是出 于证券停牌等原因导 致投资人建信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42 无法在申购时买入证券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可以适用的其他情形。 2)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经除权调整的 T-1 日收盘价×(1+现金 替代保证金率) 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在被 替代证券恢复交易后买入, 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 申购时 的最新价格可能有 所差异。为便 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 预先确 定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并据此收 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 基金购 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 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 先收取 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 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人收取欠缺的差额。 3)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 日 , 基 金管 理 人 在申 购 赎 回 清单 中 公 布 现金替 代 保 证 金 率 ,并 据 此 收 取 替代金额。在 T 日后被替代证券有正常交易的 2 日( T+2 日) 内,基金管理人将 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证券。T +2 日 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证券, 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 成本( 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 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 补交的 款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证 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 T+2 日收 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 值的差 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 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 T 日起,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 20 日而该证券 正常交易日低于 2 日 ,则以替代金 额与所购 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 实际购入成本 (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 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 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 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T+2 日后第 1 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第 21 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数据 发送给 登记机构,登记机构办理现金替 代多退少补资金的清算;T +2 日后第 2 个工作 日 (若在特例情况下, 则为 T 日起 第 22 个工作日),登记机构办理现金替代多 退少补资金的交收。 4)替代限制:为有 效控制基金的 跟踪偏离度 和跟踪误差,基金管 理人可规 定投资人使用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 不得超 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建信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43 比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 ? 日基金份额净值 1 - T 申购基金份额 日收盘价 1 - T 该证券经除权调整的 只替代证券数量 i 第 % 现金替代比例 1 ? ? ? ? ? n i 说明:假设当天可以现金替代的股票只数为 n 。 (3)必须现金替代 1)适用情形:必须 现金替代的证 券一般是由 于标的指数调整将被 剔除,或 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持有人利益原则等 原因认 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 份证券。 2)替代金额:对于 必须现金替代 的证券,基 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 回清单中 公告替代的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 替代金 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 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其经除权调整的 T-1 日收盘价。 4、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 单中公布的当日 现金差额的预估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机构预先冻结。 预估现金部分的计算公式为: T 日预估现金部分=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 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 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 +申购 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 数量与 T 日经除权调整的前收盘价乘积之和 +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的 证券数量与 T 日经除权调整的前收盘价乘积之和) 其中,T 日经除权调整的前收盘价由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另外,若 T 日为 基金分红除息日, 则计算公式中 的“T-1 日 最 小 申 购 、 赎 回 单 位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需 扣 减 相 应 的 收 益 分 配 数 额 。 预 估 现 金 部 分 的 数 值 可 能 为 正 、 为 负 或 为 零。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 日现金差额在 T+1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其计算公式为: T 日现金差额=T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 (申购赎回清单 中必须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 赎回清 单中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数量与 T 日收盘价乘积之和+ 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 替代的证券数量与 T 日收盘价乘 积之和) 建信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44 T 日投资人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 T+1 日公告的 T 日现金差额进行 资金的清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 资人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 正 数 , 则 投 资 人 应 根 据 其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支 付 相 应 的 现 金 , 如 现 金 差 额 为 负 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 获得相 应的现金;在投资人赎回时,如 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赎 回的基 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 差额为负数,则投资人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6、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2017 年 12 月 21 日 基金名称 建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一级市场基金代码 159956 T-1 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单位 :元) -4050.00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的基金 资产净值(单位 :元) 1779340.00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 :元) 1.7793 T 日信息内容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预估现金部分(单位 :元) -4120.00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 :份) 1,000, 000.00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40% 申购上限 不设上限 赎回上限 80,000,000.00 是否需要公布 IOPV 是 是否允许申购 是 是否允许赎回 是 组合证券信息内容 成分券代 成分券名 股票数 现金替代标 现金替代 固定替代金建信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45 码 称 量 志 溢价比例 额 300001 特锐德 700 允许 21.00%


300002 神州泰岳 2000 允许 21.00%


300003 乐普医疗 1500 允许 21.00%


300009 安科生物 700 允许 21.00%


300010 立思辰


必须


7819 300014 亿纬锂能 800 允许 21.00%


300015 爱尔眼科 900 允许 21.00%


300017 网宿科技 2500 允许 21.00%


300020 银江股份 800 允许 21.00%


300024 机器人 2000 允许 21.00%


300026 红日药业 2600 允许 21.00%


300027 华谊兄弟 2600 允许 21.00%


300033 同花顺 300 允许 21.00%


300037 新宙邦 300 允许 21.00%


300043 星辉娱乐 900 允许 21.00%


300055 万邦达 1000 允许 21.00%


300058 蓝色光标 2300 允许 21.00%


300059 东方财富 4700 允许 21.00%


300068 南都电源 700 允许 21.00%


300070 碧水源 2400 允许 21.00%


300072 三聚环保 1400 允许 21.00%


300073 当升科技 400 允许 21.00%


300075 数字政通 400 允许 21.00%


300077 国民技术 1000 允许 21.00%


300078 思创医惠 900 允许 21.00%


300079 数码科技 2000 允许 21.00%


300083 劲胜智能 1300 允许 21.00%


300085 银之杰 500 允许 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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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300088 长信科技 3100 允许 21.00%


300090 盛运环保


必须


12936 300098 高新兴 800 允许 21.00%


300101 振芯科技 700 允许 21.00%


300104 乐视网


必须


56721 300113 顺网科技 700 允许 21.00%


300115 长盈精密 900 允许 21.00%


300116 坚瑞沃能 900 允许 21.00%


300118 东方日升 700 允许 21.00%


300122 智飞生物 700 允许 21.00%


300124 汇川技术 1700 允许 21.00%


300133 华策影视 1100 允许 21.00%


300134 大富科技 600 允许 21.00%


300136 信维通信 1200 允许 21.00%


300142 沃森生物 1500 允许 21.00%


300144 宋城演艺 1100 允许 21.00%


300145 中金环境 1100 允许 21.00%


300146 汤臣倍健 1200 允许 21.00%


300156 神雾环保


必须


21744 300159 新研股份


必须


14560 300166 东方国信 1300 允许 21.00%


300168 万达信息 1200 允许 21.00%


300170 汉得信息 1100 允许 21.00%


300180 华峰超纤 500 允许 21.00%


300182 捷成股份 2100 允许 21.00%


300185 通裕重工 4000 允许 21.00%


300197 铁汉生态 1400 允许 21.00%


300199 翰宇药业 700 允许 21.00%


300202 聚龙股份 400 允许 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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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300203 聚光科技 500 允许 21.00%


300207 欣旺达 1100 允许 21.00%


300212 易华录 300 允许 21.00%


300216 千山药机 400 允许 21.00%


300222 科大智能 300 允许 21.00%


300244 迪安诊断 500 允许 21.00%


300251 光线传媒 1500 允许 21.00%


300253 卫宁健康 1800 允许 21.00%


300257 开山股份 600 允许 21.00%


300266 兴源环境 900 允许 21.00%


300271 华宇软件 800 允许 21.00%


300273 和佳股份 800 允许 21.00%


300274 阳光电源 1200 允许 21.00%


300284 苏交科 500 允许 21.00%


300287 飞利信 1700 允许 21.00%


300291 华录百纳 600 允许 21.00%


300294 博雅生物 300 允许 21.00%


300296 利亚德 1200 允许 21.00%


300297 蓝盾股份 700 允许 21.00%


300310 宜通世纪 800 允许 21.00%


300315 掌趣科技 3400 允许 21.00%


300316 晶盛机电 800 允许 21.00%


300317 珈伟股份 300 允许 21.00%


300323 华灿光电 600 允许 21.00%


300324 旋极信息 800 允许 21.00%


300347 泰格医药 500 允许 21.00%


300352 北信源 1600 允许 21.00%


300355 蒙草生态 1700 允许 21.00%


300364 中文在线 600 允许 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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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300367 东方网力 700 允许 21.00%


300377 赢时胜 700 允许 21.00%


300383 光环新网


必须


19785 300408 三环集团 1700 允许 21.00%


300418 昆仑万维 800 允许 21.00%


300431 暴风集团 400 允许 21.00%


300433 蓝思科技 800 允许 21.00%


300450 先导智能 300 允许 21.00%


300458 全志科技 300 允许 21.00%


300459 金科文化 900 允许 21.00%


300463 迈克生物 400 允许 21.00%


300496 中科创达 300 允许 21.00%


300498 温氏股份 6000 允许 21.00%


300558 贝达药业 100 允许 21.00%


八、拒绝或 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或办理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因特殊原因(如 深圳证券交易 所在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等), 导致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形; 4、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 况无法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5、相关证券交易所 、申购赎回代 理机构、登 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 无法办理 申购,或者指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交 易所等 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 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 管理人 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 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6 、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第 6 项除外) 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拒绝或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建信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49 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 介 上 刊登 相关 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拒绝,被拒绝的申购对价将退还给投资 人。 在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并予以公告 。 九、拒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或办理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2、因特殊原因(如 深圳证券交易 所在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等), 导致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形; 4、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无法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5、相关证券交易所 、申购赎回代 理机构、登 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 无法办理 赎回,或者指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交 易所等 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 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 管理人 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 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6 、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赎 回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回对价时,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相关 公 告 。 在 暂 停 赎回的情 形 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予以公告 。 十、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 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证券交易所以外 的交易 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 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 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 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应根 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 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一、其他 1 、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且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 多个投 资人集合其持有的组合证券共同 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 行申购 。基金管理人有权制 定集合申购建信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50 业务的相关规则。 2、基金管理人指定 的代理机构可 依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开展其他 服务,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及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 可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 制定并公布相应的业务规则。 4、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不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且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增加其他申购赎 回方式 (如增加场外申赎),并提前公 告。 5 、 若基 金管 理人 推出 以 本基 金为 目标 ETF 的 联 接基 金, 本基 金可 根据实 际情况需要向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开通特殊申购,不收取申购费用。 6、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不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且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限制可以参与本 基金申 购、赎回的投资人类型,并提前 公告。 十二、联接基金的投资 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可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跟踪同一标的指数。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解冻等其他业务 基金的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 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建信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51 第十 一部分


基金 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 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 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可能会 少量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 非成份股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 券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 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 期融资 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 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 转换债 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 的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权证、股指期 货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 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 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 产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且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权证、 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标的指数 创业板指数。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完全被动式指数基金,采用完全复制 法,即按照成份股在标的指 数中的基准权重来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 ,并 根据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及 其 权 重 的 变 化进行相应调整。但因特殊情况 (比如流动性不足等) 导致本基金无法有效复制 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的替代。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主要遵循有效管理投资 策略,主要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现货和期 货市场 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 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谨慎参与股指期货投资。 建信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52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风险控制目标是 追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 值争取不 超过 0.2% ,年跟踪 误差争 取不超 过 2% 。如因标的 指数编 制规则 调整 等其他原因,导致基金跟踪偏离 度 和 跟踪 误 差超 过 了 上 述 范 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进一步扩大。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 投资于 标的指数成份 股和备选成 份股的资产 比例 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9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该 权证 的 10%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3)本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全 部资 产支持 证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证 券规模 的 10%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 用等级 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4)本基金参与 股指期货交易 , 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 押式回购) 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 保持不 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本建信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53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 (5)基金财产参与 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 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7)本基金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40% ;本 基金 在全 国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回 购最 长期限 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8)本基金主动投 资于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市 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 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9)本基金与私募 类证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 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 资质要 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对 于除 第(8) 、(9 ) 项外 的其 他比 例 限 制, 因 证券/期货 市 场波 动、 上 市 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标 的 指 数 成份 股 调整 、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流 动 性 限 制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的投资 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 上 述 限 制 , 如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 2、禁止行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建信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54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 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 、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 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 基金的 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 交易必 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 应提交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 理人董 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 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 业绩比较基准 为标的指数,即创业板指数收益率。 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者停止上述标的指数 编制及发布,或者上述标的 指数由其他指数代替,或由于指数编制 方法等 重大变更导致上述指数不宜继续 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 性更强 、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 权益的原则,通过适当的程序变 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并同时更换本基 金的基 金名称与业绩比较基准。若标的 指 数 变 更 对 基 金 投 资 无 实 质 性 影 响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编 制 机 构 变 更 、 指 数 更 名 等) ,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管理人可在取得 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 变更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建信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55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 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 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高风险/ 高收益的开放式基金。 本基金为被动式投资的股票型指数基金,主要 采用完全复制策略,跟踪创 业 板 指 数 , 其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与 标 的 指 数 所 表 征 的 市 场 组 合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相 似。 八、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8 年 7 月 16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 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止,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 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63,562,465.31 93.32 其中:股票 63,562,465.31 93.32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 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 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买断 式回购的 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4,215,647.30 6.19 8 其他资产 336,998.66 0.49 9 合计 68,115,111.27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 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 例(%) 建信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56 A 农、林、牧、渔业 5,049,097.92 7.63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31,953,018.09 48.26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生 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882,025.50 1.33 F 批发和零售业 515,984.00 0.78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 术服务业 15,733,333.54 23.77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480,510.00 0.73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542,136.00 0.82 N 水利、 环境和公共设施管 理业 1,735,939.00 2.62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3,135,772.92 4.74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534,648.34 5.34 S 综合 - - 合计 63,562,465.31 96.01


注:1 、 合计项不 含可退替 代款的估 值增值。








2 、 以上行业 分类以 2018 年 6 月 30 日的 中国 证监会行业 分类标准 为依据。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港股通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 票投资明 细 (1)报告期末指数 投资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十名 股票投资明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300498 温氏股份 229,296 5,049,097.92 7.63 2 300059 东方财富 219,040 2,886,947.20 4.36 建信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57 3 300124 汇川技术 64,474 2,116,036.68 3.20 4 300003 乐普医疗 56,206 2,061,636.08 3.11 5 300015 爱尔眼科 50,348 1,625,736.92 2.46 6 300408 三环集团 67,182 1,578,777.00 2.38 7 300136 信维通信 49,000 1,505,770.00 2.27 8 300142 沃森生物 72,624 1,451,027.52 2.19 9 300024 机器人 76,400 1,329,360.00 2.01 10 300122 智飞生物 28,700 1,312,738.00 1.98 (2)报告期末积极 投资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五名 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 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 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 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 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 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建信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58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投资于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报告期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该报告期内投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均无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和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87,750.5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986.37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48,261.70 8 其他 - 9 合计 336,998.66 12、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3、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建信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59 14、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建信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60 第十 二部分


基金 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18 年 6 月30 日。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 不代表 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 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


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 —④ 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 -2018 年6 月30 日 -9.28% 1.57% -4.83% 1.86% -4.45% -0.29% 建信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61 第十 三部分


基金 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 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 的 基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 自有的 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 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 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 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 的债务 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建信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62 第十 四部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 、 股 指 期 货 合约 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 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 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 场上市交易或 挂牌转让的 固定收益品种(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 场上市交易的 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 去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 场挂牌转让的 资产支持证 券,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 场发行未上市 或未挂牌转 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银行间市场 交 易的固定收益 品种,选取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建信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63 (2)对银行间市场 未上市,且第 三方估值机 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 固定收益 品种,按成本估值。 4、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 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 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 未上市的股票 和权证,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定期 的股票,同 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 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 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个以 上市场交易 的,按债券所处的市 场分别估 值。 6、本基金投资股指 期货合约,一 般以估值当 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7、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8、如有确凿证据表 明按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 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 值。 9、存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相关规范的,从其规定。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 主 责 任 方 由基 金 管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 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四、估值程序 建信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64 1、基金份额净值是 按照每个 估值 日 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 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 个 估值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估值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 第 4 位) 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 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 受损方 ” ) 的直接损失按 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 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 料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 生,但尚未给 当事人造成 损失时,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 值错误 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 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 的时间 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 更正的 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估值错误已 得到更正。 建信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65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 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负 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 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 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 受损方 ” ) ,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 付的赔 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 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 应 当 将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 值 错 误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 当事人,并根据估值 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或当 事人协商的 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 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或当 事人协商的 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 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 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 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 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出现错误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 律法规或监管 机关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如果 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应本 着 平 等 和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建信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66 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期货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 或其 他情形 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决定暂停基金估值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 其他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 理人应 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 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份额净值予 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 因,或由于证 券交易所、 期货交易所或登记机 构发送的 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虽 然已经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 此造成 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建信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67 第十 五部分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 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为现金分红; 3、当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 增长率达到 1% 以上时,可进 行 收益分配。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为收 益评价 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 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 (期间 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 份 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 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 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4 、 本 基 金 以 使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增 长 率 尽 可 能 贴 近 标 的 指 数 同 期 增长率为原则进行收益分配。基于本基 金的性 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 以 弥 补 浮 动 亏 损 为 前 提 , 收 益 分 配 后 有 可 能 使 除 息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低 于 面 值; 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 分配;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 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 不利 影响 的情况 下 ,基 金管 理 人可 在法 律 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 益分配 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益 分配 方 案中 应载 明基 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分 配时 间、 分 配数 额及 比 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利 发放 日 距离 收益 分配 基 准日 (即 可供分 配 利润 计算 截 止日 )的 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建信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68 第十 六部分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 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诉讼费 和仲裁费 ;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 、结算 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账户开户及维护费用 ; 9、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 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 个 月 月 末, 按 月 支 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管理费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 首日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假 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10% 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0%÷ 当年天数 建信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69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 提 ,逐日累计至每 个 月 月 末, 按 月 支 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托管费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 首日起 3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 遇法定 节假日、公休日等 , 支付日期顺 延。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 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 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支付指 数许可 使用费。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3% 的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 ×0.03%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 50,000 元(大写:伍万圆), 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季季末,按 季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指数 许可使用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于每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首 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指数许 可使用费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指数使用 许可协议所规定的方式支付给标的指数许可方。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 式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 方法或 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 上述 “ 一、基 金费用 的种类 中第 4 -10 项 费用 ” ,根 据有关 法规及 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 当 期 费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因未 履行或未完 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 用支出或建信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70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 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 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 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建信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71 第十 七部分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 ;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 同生效少 于 2 个月,可以并入 下一个会计年 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 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各自 保留完整的 会计账目、凭证并进 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 与基金管理人 就基金的会 计核算、报表编制等 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 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 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充足理 由更 换会计师事 务所,须通报基金托 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建信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72 第十八 部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关 于 信 息 披 露 的 披 露 方 式 、 登 载 媒 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 简称 “ 网站” )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 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 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 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建信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73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 基金合同当事 人的各项权 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 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 应当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响 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 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管理人 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就 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 界定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 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 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 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 其他媒 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建信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74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 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 折算日 和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 金份额折算日 后至少应提 前 2 个工作日将基金 份额折算 日公告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机构完成基金份额 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 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将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 载于指定媒介上。 (六)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通过网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 申购赎回清单。 (八)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 金管理人可 以不编制当期季度 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 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 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 书 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 的情 形,为 保障 其他 投资者 的权 益,基 金管 理人至 少应 当在基 金定建信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75 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 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 变化情 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九)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 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 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 事长、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 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 、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建信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76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 暂停接受 申购、赎回申请 ;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 、本基金发生涉及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 潜在影响投资人赎回等重大 事项; 26、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7、本基金终止上市; 28、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9 、 调 整 最 小 申 购 、 赎 回 单 位 、 申 购 赎 回 方 式 及 申 购 对 价 、 赎 回 对 价 组 成; 30、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 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 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十二) 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 况,包 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 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 交易对 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 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 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建信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77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 在 基 金季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其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 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 (十四)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 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名称、 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五)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对 价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 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 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 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 业 机 构 ,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 稿 , 并 将 相 关 档 案 至 少 保 存 到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建信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78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建信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79 第十九 部分


风险 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由于整体政治、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 格产生影响从而形成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 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变化对 证 券 市 场 产 生 一 定 影 响 , 从 而 导 致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经济运行周期性 的变化会对基金所投资的证 券的基本面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直接导致债券市场的价 格和收益率变动,同时也影 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以及拟投 资债券 的融资成本和收益率水平。上述 变化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和本基金 的收益。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 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 膨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6、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 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 上升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7、投资资产支持证券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 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资 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 流动性 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本基金 管理人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 行资产 支持证券投资,请基金份额持有 人关注包括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导致 的基金 净值波动、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建信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80 险在内的各项风险。 8、投资股指期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投资于股指期货需承 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 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 于股指 期货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 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有时候比投资 标的资 产要承担更高的风险。并且由于 股指期货定价复杂,不适当的估值有可 能使基 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股指期货 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 具有杠 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 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 遭受较 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 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 补足保 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 能给投资带来损失。 9、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指债券发行人或存款银行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 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 下降的 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 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二、基金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风险指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 程中产生的风险,主要包括 以下几种: 1、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 识、经验、判断、决策、技 能等主观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 占有以 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 判断而产生的风险。 2、交易风险 由于交易权限或业务流程设置不当导致交易执 行流程不畅通,交易指令的 执行产生偏差或错误,或者由于故意或 重大过 失未能及时准确执行交易指令, 事后也未能及时通知相关人员或部门,导致基金利益的直接损失。 3、运营风险 由于运营系统、网络系统、计算机或交易软件 等发生技术故障或瘫痪等情 况而无法正常完成基金的申购、赎回、 注册登 记、清算交收等指令而产生的操 作风险,或者由于操作过程效率低下或人为疏忽和错误而产生的操作风险。 建信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81 4、道德风险 因业务人员道德行为违规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主要体现在基金管理人未 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 资产以支付投资人赎回对价的风险。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投资人可以在本基金的 申购、赎回开放日申请申购 或赎回本基金。但在极端的、特殊的市 场情况 下可能无法满足投资人的日常申 购及赎回申请。如在接受申购、赎回申 请对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 重大不利影响、基金资产估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 性等特殊情形时,可能无法满足 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 本基金为被动投资指数基金。在投资方向与投 资比例方面,本基金投资于 标的指 数成 份股和 备选 成份股 的资 产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的 90% ,与 此同 时,本基金严格控制流通受限基金、流 通受限 资产的投资比例。开放式证券投 资 基 金 具 有 较 高 的 流 动 性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 其 每 日 开 放 申 购 、 赎 回 的 机 制 安 排、分散化投资的制度安排等可以满足 本基金 日常的投资管理需要及应对赎回 的资金调拨需求。但在极端的、特殊的 市场情 况下,若证券投资基金行业普遍 面临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所投资的证券 投资基 金的流动性风险也将在一定程度 上影响本基金的资产变现能力及赎回款项支付能力。 2、暂停基金估值 当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 出现无 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并采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 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面 临无法及时赎回所持有的全部基 金份额或无法及时收到赎回款项的风险。 四、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 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 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建信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82 2、标的指数 波动的风险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的 价 格 可 能 受 到 政 治 因 素 、 经 济 因 素 、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状 况、投资人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 的影响 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 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由于标的指数 调整成份股或 变更编制方 法,使本基金在相应 的组合调 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 成份股发生送 配股、增发 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 标的指数 中 的 权 重 发 生 变 化 , 使 本 基 金 在 相 应 的 组 合 调 整 中 产 生 跟 踪 偏 离 度 和 跟 踪误 差。 (3)成份股派发现 金红利、成份 股增发、送 配等所获收益可能导 致基金收 益率偏离标的指数收益率,从而产生跟踪偏离度。 (4)由于成份股停 牌、摘牌或流 动性差等原 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 调整投资 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由于基金投资 过程中的证券 交易成本, 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 管费等费 的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在本基金指数 化投资过程中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能力,例如 跟踪指数 的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 择等, 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 从而影响本基金对 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7)其他因素产生 的偏离。如因 受到最低买 入股数的限制,基金 投资组合 中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 股票的 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 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 踪成本 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 现 金 变 动 ; 因 指 数 发 布 机 构 指 数 编 制 错 误 等 , 由 此 产 生 跟 踪 偏 离 度 与 跟 踪 误 差。 4、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 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 基金将变更指标的数。基于原标的指数 的投资 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 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 的指数 保持一致,投资人须承 担此项调建信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83 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5、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 影响,可能存在不同于基金 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6、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决策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的风险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 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 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供 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 额时参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与实时的 基金份 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计算可能出现错误,投资人若 参考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进行投资决策可 能导致损 失,需投资人自行承担。 7、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 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提前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8、投资人申购失败的风险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可能仅允许对部分 成份股使用现金替代,且设 置现金替代比例上限,因此,投资人在 进行申 购时,可能存在因个别成份股涨 停、临时停牌等原因而无法买入申购所 需的足 够的成份股,导致申购失败的风 险。 9、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能 根 据 成 份 股 市 值 规 模 变 化 等 因 素 调 整 最 小 申 购 、 赎 回 单 位,由此可能导致投资人 按 原 最 小 申 购、 赎 回单 位 申 购 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可 能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 部赎回 ,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 部分基金份额。 10、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本 基 金 赎 回 对 价 主 要 为 组 合 证 券 , 在 组 合 证 券 变 现 过 程 中 , 由 于 市 场 变 化、部分成份股流动性差等因素,导致 投资人 变现后的价值与赎回时赎回对价 的价值有差异,存在变现风险。 11 、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建信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84 (1)申购赎回代理 机构因多种原 因,导致代 理申购、赎回业务受 到限制、 暂停或终止,由此影响对投资人申购赎回服务的 风险。 (2)登记机构可能 调整结算制度 ,如实施货 银对付制度,对投资 人基金份 额、组合证券及资金的结算方式发生变 化,制 度调整可能给投资人带来风险。 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3)证券交易所、 登记机构、基 金托管人及 其他代理机构可能违 约,导致 基金或投资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12、操作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 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 因 素 造 成 操 作 失 误 或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等 引 致 风 险 , 例 如 ,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编 制 错 误、越权违规交易、欺诈行为及交易错误等风险。 五、不可抗力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 有遭受损失的风险。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 机构和 销售代理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 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 建信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85 第二十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规 定或基金合 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 更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 行, 并自 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终止 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 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 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建信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86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外部 审计,聘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 基金债 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建信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87 第二 十 一 部分


《 基金 合同 》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 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 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 的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 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 代表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 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 金产品,了解 自身风险承 受能力,自主判断基 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 款项或股票、 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及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建信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88 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 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 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根 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 费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发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通知、指南的规定以及本基金合同 的前提 下,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等业务的规则; (7)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 定监督基金 托管人,如认为基金 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 呈报中 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8)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9)选择、更换基 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 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 监督和处 理; (10)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1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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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12)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3)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 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 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 券; (15)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 托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以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 有专业资格的 人员进行基 金投资分析、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监 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 财产相 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 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 的措施使计算 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对价 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 规定计 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建信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90 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 , 履 行信 息披 露 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 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 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 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 间和方 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 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建信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91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 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 已募集 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 购所募集的股票,发售代理机构应予 以解冻;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依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 定获得基金托 管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 人对本基金的 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 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 基 金 财 产、 其 他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 ) 根 据 相 关 市 场 规 则 , 为 基 金 开 设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等 投 资 所 需 账 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等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 金托 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场所,配备 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建信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92 (3)建立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监 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 金财产 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 的基金 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 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券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基 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 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 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 秘密,除《基 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 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对 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及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及托管 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 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 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15) 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建信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93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 产 损 失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 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基金,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一致的联接基金的基金合 同生效 ,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金的相关 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 所持有 的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出席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委派 代表出 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票数时 ,联接 基金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 参会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 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 人所持 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 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 方法, 保留到整数位。联接基金折算为 本基金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本基金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 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身份行 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 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建信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94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 基金基 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 金管理 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 人的报酬标 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 的要求调 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 目标、范围或 策略 ,但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 的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 上市的情形除外; (14)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建信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95 2、在不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 的约定以及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 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外的其他费用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 (4)因相应的法律 法规 、深圳证 券交易所或 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 务规则 发 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 修改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 基 金 管 理 人 、 相 关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登 记 机 构 等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赎回、交易、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 业务的规则 (包括但不限于申购赎回清 单的调整、开放时间的调整等);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基金管理人可 增加、减少或 调整基金份 额类别设置、对基金 份额分类 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9)按照指数编制 公司的要求, 根据指数使 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变 更标的指 数许可使用费费率和计算方法; (10)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本基金的联接基金采取其他方式参与本 基金的申购赎回; (11)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建信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96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 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 集,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决定 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 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 会议的召集人 负责选择确 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 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 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 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 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 于代理人身份,代理 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建信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97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 2、采取通讯开会方 式并进行表决 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 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 的具体 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 管理人,还应 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 金托管 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如 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 表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 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 开 会 方 式 等 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 本人出席或 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 人不 派 代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 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受托出 席会议者出具 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 到会者出示的 在权益登记 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 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建信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98 2、通讯开会。通讯 开会系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 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 定的地 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 合同 约定通知 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 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 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三 分之一 以上 (含 三分之一) 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 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 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在法律法规和监 管机关允许的 情况下,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亦可 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由会议召 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 上,本基金亦 可采用其他 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 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 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建信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99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如 基 金 合 同 的 重 大 修 改 、 决 定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 项以及 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讨 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 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 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 案,经 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 会议的 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 权其出 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 未 能 主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 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 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 (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 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 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 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建信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10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 决议须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 决议应当经参 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 合同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以特别决 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 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 份文件 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 视为有 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 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 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 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 一名监 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中 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 基金份额持有 人表决后立 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 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建信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101 (3)如果会议主持 人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代 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 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 票数要 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 新清点 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 公证机关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 予以公 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 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召 集人应当自通 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自生效 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 介 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 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 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 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 及法律法规规 定或 本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建信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102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 更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 行,并自 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 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终止 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 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 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部 审计,聘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建信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103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 基金债 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 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 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 何 一 方 均 有权 将 争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 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双方 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 表人或授 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 人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 期自其生效之 日起至基金 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 证监会 备建信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104 案 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 之日起对包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 基 金 合 同 正 本 一 式 六 份 , 除 上 报 有 关 监 管 机 构 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 两 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 成册,供投资 人在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建信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105 第二 十 二 部分


《 托管 协议 》的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 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孙志晨 成立日期:2005 年 9 月 19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2005]158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 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成立日期:2007 年 1 月 2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7]25 号 注册资本:101.37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629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 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 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 ;融资 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 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基金托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 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 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 要求的 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建信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106 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选择 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 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可能会 少量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非成份股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 券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 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 期融资 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 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 转换债 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 的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权证、股指期 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 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 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且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权证、 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 投资于 标的指数成份 股和备选成 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9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3%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该 权证 的 10%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3)本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全 部资 产支持 证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证 券规模 的 10%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建信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107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 用等级 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4)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 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 押式回购) 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 保持不 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本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 (5)基金财产参与 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 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6)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7)本基金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40% ;本 基金 在全 国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回 购最 长期限 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8)本基金主动投 资于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市 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 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9)本基金与私募 类证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 为 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 资质要 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建信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108 对 于除 第(8) 、(9 ) 项外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因 证券/期货 市 场波 动、 上 市 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标 的 指 数 成份 股 调整 、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流 动 性 限 制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 在上述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的投资 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 上 述 限 制 , 如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 (三) 如本基金需进行期货投资,则在开始进行期货投资之前,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期货公司三方一同就 股指期 货开户、清算、估值、交收等事 宜另行签署《期货投资托管操作三方备忘录》。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本托 管协议 第十五部分 第 (九) 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 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 当符合 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 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 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 相 关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 的、经 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 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 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 银行间 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 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 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和交易结 算方式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 年对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建信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109 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 次剔除 的交易对手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 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 理人根 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 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 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 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 合同而 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 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 责任及 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 再向相 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 则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 情况进 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 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 发现基 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 易对手或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时,基 金托管 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 和 风险 控 制制 度 , 防 范 流 动 性 风 险 、 法 律 风 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 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 通受限证券须 为经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 明确一 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 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 时停牌 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 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 基金不 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 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 和存管 ,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 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建信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110 责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 托管人 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 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 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 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 管直接 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 非公开发行股 票,应制订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并经其董 事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 应 包 括 但 不 限于 因 投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需 要 解 决 的 基 金 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 及相关 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 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 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 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 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 内有效 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 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 原因而 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 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 支付结 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 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 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 基金托 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 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 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 工作日向 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 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 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 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 开发行股 票发行人与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 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 本基金投资非 公开发行股 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名 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建信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111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 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 能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 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管 理工作方面 有关制度、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 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如果基金管理人 未按照本协议 的约定向基 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 据或者报 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 履行托 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 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 依据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 职责外,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 失,基 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 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 7、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应收资 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 推介材 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八)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 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 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 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 到 书 面 通 知后 应 在下 一 工 作 日 前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 管人的 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 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 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 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 基金托 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 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 金托管 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 举证;对基建信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112 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 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一)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 将纠正 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 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 金财产 的托管资金专门账户、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 理人资 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 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 及纠正 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 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 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 托管财 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 将纠正 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 协议规 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 严重或 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建信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113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 规定开设基金 财产的托管 资金专门账户和证券 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 托管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别 设置账户,与基金托 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 的分账 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 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 情 况 双 方 可 另 行 协 商 解 决 。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 不 得 自 行 运 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 管资产 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 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 资产生的应收 资产,应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 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 日基金 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财 产 造 成 损 失 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 偿基金 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 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 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 集的资金应存 于 基金管理 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预先开立的认购专户。 2、基金募集期满或 基金停止募集 时,募集的 基金份额总额、基金 募集金额 (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 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 基金开 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对于属 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证券,登记机构将根 据基金 管理人报送确认的投资人有效认建信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114 购沪市组合证券数据,过户至基金托管 人为基 金开立的基金证券账户。同时在 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 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 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 届满,未能达 到《基金合 同》备案的条件,由 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 宜。 (三)基金的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 基金的名义在 具有基金托 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 设托管资 金专门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 规的指 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 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 基金的 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 于 投 资 、 支 付 赎 回 对 价 的 现 金 部 分 、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 收 取 申 购 对 价 的 现 金 部 分、支付或收取现金差额、现金替代及 现金替 代退补款等,均需通过本基金的 资金账户进行。 2、托管资金专门账 户的开立和使 用,限于满 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 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 的名义 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托 管 资 金 专 门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应 符 合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的 有 关 规 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 方同意 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 证券账 户卡的保管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 , 待 本基 金 启始运营后 , 基金管理 人可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 将 代垫 开 户费 从 本 基 金 托 管 资 金 账 户 中 扣 还 基金管理人。 建信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115 4、基金托管人以基 金托管人的名 义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 完成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 以积极 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 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 其 他监管机构 在本托管协 议生效日之后允许基 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 的开立 、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 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 基金进 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托 管 账 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 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 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在本托管协议生 效日之后,本 基金被允许 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 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 规定对相关账 户的开立和 管理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 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 存入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 公司/ 深圳分 公司 、银 行间 市场 清算 所股 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 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价凭 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共同办理。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 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 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 损坏、 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 人以外 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建信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116 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的 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 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 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 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 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 证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 一份正本的原件。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 上的正 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 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由基金管理人保管。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 《基金合同》 终 止后 15 年,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 指基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债 后的金额。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 照每个交易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基金 份额净值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 个交易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 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 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股指期货合 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 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建信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117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 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 上市交易或挂 牌转让的固 定收益品种(基金合 同另有规 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 上市交易的可 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 可转换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 ) 对 在 交 易 所 市 场 挂 牌 转 让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 发行未上市或 未挂牌转让 的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银行间市场交易 的固定收益品 种,选取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 上市,且第三 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 定收益品 种,按成本估值。 (4)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 上市的股票和 权证,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期的 股票,同一 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 公开发 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 在两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交 易的,按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建信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118 估值。 (6)本基金投资股 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 当 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 结算价估值。 (7)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8)如有确凿证据 表明按上述方 法进行估值 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 人商定 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 估值。 (9)存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相关规范的,从其规定。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 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 金管理 人担任,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 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按估值方 法的第(8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 交易所或登记机构发送的数 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 托 管人 虽 然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 造成的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 损失进 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建信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119 额净值的 0.25% 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通 报基 金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会 备 案 ;错 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 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 由基金 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 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差错给基 金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 要进行赔 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 实际情 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人 担任,基金托管人承 担复核责 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 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 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 由此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份 额净值已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 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 或要求 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 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 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 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 支付的 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结果,虽然 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 免不能 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情形,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 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4)由于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信息 错误(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 赎回金额 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前述内容如法律 法规或者监管 部门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如 果行业另 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 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期 货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建信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120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当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 出现无 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 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决定暂停基金估值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 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 务会 计 报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 本基金 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 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 核 对 不 符 , 暂 时 无 法 查 找 到 错 账 的 原 因 而 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和 公 告 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 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 同查出 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 完 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 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审计。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建信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121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 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 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 通知基金管 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 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 关报告 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应在收到后 4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 以传真 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 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 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整以 国家有关规定为准;若双方无法 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 处 理 为准 。 如果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能 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 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 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八) 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 少应包 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 名 册 由 基金 登 记机 构 编 制 和 保 管 , 保 存 期 自基金 账户销户之日起 不少于 20 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 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 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 供,不 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 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 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 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 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建信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122 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 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 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 将争议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仲裁,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 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 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 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 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 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 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建信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123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 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部 审计,聘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 基金债 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建信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124 第二 十 三 部分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秉承“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重于泰 山”的经营宗旨,不断完善 客户服务体系。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客户 提供以 下服务,并将随着业务发展和客 户需求的变化,积极增加服务内容,努 力提高 服务品质,为客户提供专业、便 捷、周到的全方位服务。 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 (免长途通 话费用) 1、自助语音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 7 天,每天 24 小时的 自动语音服务,内容包括:基 金净值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基金管理人信息查询、基金信息查询等。 2、人工咨询服务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提 供 每 周 一 至 每 周 五 ,9 :00 ~17 :00 的 人 工 电 话 咨 询 服 务。 3、客户留言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客户留言服务将其疑问、建议及 联系方式告知基金管理人客 服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二、订制对账单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电子邮 箱、传真、信件等方式订制 对账单服务,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不 寄送场 内投资者的对账单。本公司在准 确获得投资者邮寄地址、手机号码及电 子邮箱 的前提下,将为已订制账单服务 的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短信和纸质对账单: 1、电子邮件对账单 电子对账单是通过电子邮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供交易对账的一种电子化 的账单 形 式 。 电 子 对 账 单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期 末 基 金 余 额 、 期 末 份 额 市 值、期间交易明细、分红信息等。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每位 预留了有效电子邮箱并成功订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2、短信对账单 短信对账单是通过手机短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电子化 的账单形式。短信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 不限于 :期末基金余额、期末份额市值建信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125 等。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手机号码并成功定 制短信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短信对账单。 3、纸质对账单 纸质对账单是通过平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供份 额 对 账 的 一 种 账 单 形 式 。 纸质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 基金余 额、期末份额市值、期间交易明 细、分红信息等。我公司在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预留了准确 邮寄地址并成功订制纸质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寄送纸质对账单。 4、对账单补寄 投资者提出补寄需求后,我公司将于 15 个工作日内安排寄出。 三、网站服务(www.ccbfund.cn ) 1、信息查询:客户 可通过网站查 询基金净值 、产品信息、建信资 讯、基金 管理人动态及相关信息等。 2、账户查询:投资 人可通过网上 “账户查询 ”服务查询账户信息 ,查询内 容包括份额查询、交易查询、分红查询 、分红 方式查询等;同时投资人还可通 过“账户查询修改”、“查询密码修改”自助修改基本信息及查询密码。 3、投资流程:直销客户可了解直销柜台办理各项业务的具体流程。 4、单据下载:直销客户可方便快捷地下载各类直销表单。 5、销售网点:客户可全面了解基金的销售网点信息。 6、常见问题:汇集 了客户经常咨 询的一些热 点问题,帮助客户更 好地了解 基金基础知识及相关业务规则。 7、客户留言:通过 网上客户留言 服务,可将 投资人的疑问、建议 及联系方 式告知客服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四、短信 服务 若投资人准确完整地预留了手机号码 (小灵通用户除外) ,可获得免费手机 短信服务,包括产品信息、基金分红提 示、公 司最新公告等。未预留手机号码 的投资人可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添加后定制此项服务。 五、电子邮件服务 若投资者准确完整的预留了电子邮箱地址,可 获得免费电子邮件服务,包 括产品信息、公司最新公告等。未预留 电子邮 箱地址的投资者可拨打客服电话建信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126 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添加后订制此项服务。 六、微信、易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官方微信、易信等即时通讯服 务平台为投资者提供理财资 讯 及 基 金 信 息 查 询 等 服 务 。 投 资 者 可 在 微 信 、 易 信 中 搜 索 “ 建 信 基 金 ” 或 者 “ccbfund ”添加关注。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官方微信、易信可查询 基金净值、产品信息、分红 信息、理财资讯等内容。已开立建信基 金账户 的投资者,将微信、易信账号与 基金账号绑定后可查询基金份额、交易明细等信息。 七、密码解锁/ 重置服务 为保证投资人账户信息安全,当拨打客服电话 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个人账户信息,输入 查询密码错误 累计达 6 次账户即被锁定。此 时可致电客服 电话转人工办理查询密码的解锁或重置。 八、客户建议、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网站客户留言、客服中心自动 语音留言、客服中心人工坐 席、书信、传真等多种方式对基金管理 人提出 建议或投诉,客服中心将在两个 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九 、 如本 招募 说明 书存 在任 何您/ 贵 机构 无法理 解 的内 容, 请通 过上 述方 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建信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127 第二 十四 部分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自2018 年 2 月 6 日至2018 年 8 月 5 日,本基 金的临时公告刊登于 《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cbfund.cn 。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 式 法定披露日 期 1 关于新增长 江证券为 旗下开放 式基金代销 机构的公 告 指定报刊和/ 或公 司网站 2018-03-08 2 关于建信创 业板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资产净 值及基金份 额净值的 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公 司网站 2018-03-02 3 建信创业板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上市交 易公告书 指定报刊和/ 或公 司网站 2018-03-02 4 建信创业板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开放日 常申购、 赎回业务的 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公 司网站 2018-03-02 投资者可通过 《中国 证券报》 、 《 上海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和基金管理 人网站www.ccbfund.cn 查阅上述公告。 建信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128 第二 十五 部分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人 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 购买本 招募说明书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 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 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建信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129 第二 十六 部分


备 查文 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建 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2、《建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建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注 册建信创业板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之法律意 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注册登记协议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建信 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 二〇 一八年九月 十 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