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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黄金(160719)

嘉实黄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嘉实 黄金 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2 号) 基金管理人 :嘉实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 商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重 要 提示 (一) 嘉实 黄金证 券 投资 基金 (LOF ) ( 以下 简 称 “本 基金” ) 根据2011 年5 月31 日 中 国 证 券 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以 下简称 “ 中国证 监会 ” ) 《关 于核 准嘉实黄 金证 券投 资 基 金 (LOF ) 募 集 的 批复 》 ) (证 监许可 〔2011 〕839号 ) 和2011 年6 月15 日 《 关于嘉实 黄金证券 投资基金 (LOF) 募集时 间安排的 确认函》 (基 金部函[2011]376 号) 核 准进行 募 集。 本基金 类型为 上市 契 约型 开放式 。 本基金 基金合同 于2011 年8 月4日 正式 生效, 自该日 起本基金 管理人正 式开始管理 本基金。 (二)本招募 说明书是对 原《 嘉实 黄金证 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 新, 原招募 说明书与 本招募说 明书不一 致的, 以本招 募说明书为 准。 基 金 管 理 人保 证 招 募 说 明书 的内容真 实、准 确 、完 整 。本招募 说 明书 经 中国 证 监会核准 , 但中 国 证监 会 对本 基 金 募集的核准 ,并 不 表明 其 对本基金 的 价值 和 收益 作 出实质性判 断或 保 证, 也 不表明 投资于 本基 金没 有 风 险。 (三)本基 金属于基 金中的基 金,在拟 投资对象 资产 数量和资产 规模允许 的条件下 , 投资于 跟踪黄金价格或黄金价格指数的公募基金 的比 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80% ,其 中投资于有实物黄金支持 的(Backed by physical gold )交易所交易基金的比例不 低于 上述黄金基 金投资资 产的80%, 因此 , 本基金 投资于有 实物黄金支 持的公募 基金的比 例可低 至64%。 基金净值 会因为证 券市场波 动等因素 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 资本基金 前请认真 阅读 本 招 募说 明 书, 全 面认 识 本基 金产 品 的风 险 收益 特征和 产 品特 性, 充 分 考虑 自 身的 风险 承 受能力,理性 判断市场,对认购 (或 申购) 基金 的意愿 、 时机、 数量等投 资行为作 出独立决 策, 获得 基金投 资收益 , 亦承 担基金投 资中出现 的各 类风险。 投资本 基金可能 遇到的主 要 风险包括: 黄金价格 下跌的风 险:黄金 价格走势 是影 响本基金业 绩表现的 最重要的 因素 , 黄金价格下跌将导致黄金ETF 净值下跌; 跟踪误差和 累计 偏离度不能正确反映基金跟踪效 果 的风险: 由于 国际黄金 报价的连 续性及 我国QDII 特定估值方法 等原因,投 资 者以本基 金 的基金净值 计算的跟 踪误差和 累计偏离 度可能 不 能正 确反映其跟 踪效果 ; 海外投 资面临 的 国别地区市 场风险、 政 府管制风 险、 监管风 险、 政治 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汇率 风险、 利率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 金(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风险; 衍生品风 险: 为回避 汇率风险 和有效管 理, 本 基金有可能 投 资衍生 工具, 从而引 发 的风险; 等等。 本 基金主要 投资于黄 金基金, 并不 代 表本基金可 以保本或 保证收益, 基 金 投资仍有可 能出现亏 损。 基金管理 人提醒投 资者基 金 投资的 “买者自 负” 原则, 在投 资者 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 金运营状 况与基金 净值变化 引致 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 者自行负 责。 本 基金于2012年2月10日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上市交易期间,如继续接受 申购可能导 致本基金 突破国家 外汇局批 准的外汇 额度 , 本基金将 暂停申 购, 由此 可能导 致 二级市场价 格出现较 大波动 。 当本 基金因外 汇额度原 因暂停申购 期间出现 了较高的 折溢价 率, 折溢 价率可能 因国家 外 汇局批 准基金管 理人新增 外汇额度以 及本基金 恢复申购 业务而 大幅缩小, 亦可能 导致本基 金二级市 场价格出 现较大 波动。 本基 金二级 市场收盘 价折溢价 率可能因黄 金价格波 动等市场 因素发生 较大变动 。 (四 )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 实信 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 低收益。 (五) 投资有风险 , 投资者 申购基金 份额时应 认真阅 读本招募说 明书。 ( 六) 过 往 业绩 并 不 预示 其 未 来表 现 。 基 金管 理 人 所 管 理的 其 它 基金 的 业 绩并 不 构 成 对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 七 )本招募说 明书已经本 基金托管人复 核。本招募 说明书 所载内容 截止日为2018年8 月4日 (特别事 项注明 除外) , 有关 财务数 据和净值 表现 截止日为2018年6 月30 日 (未经 审计)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目


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2 三、风险提示 .............................................................. 8 四、基金的投资 ........................................................... 15 五、基金的业绩 ........................................................... 32 六、基金管理人 ........................................................... 33 七、基金的募集 ........................................................... 43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45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46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48 十一、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0 十二、基金的财产 ......................................................... 63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64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 69 十五、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70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71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 76 十八、基金托管人 ......................................................... 79 十九、境外托管人 ......................................................... 83 二十、相关服务机构 ....................................................... 84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8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29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46 二十四、其它应披露事项 .................................................. 147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8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49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 一 、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基金法》)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 ( 以 下 简 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 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试 行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试 行 办 法 》 、 《 关于实施< 合 格境内机构 投资者境 外证券投 资管理试 行办法> 有关 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 称 《通知》 ) 和其他 相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以 及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 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 书 根据本基金 的基 金合同编 写, 并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 定基金当 事 人 之间 权 利、义 务的法律 文件 。 基 金投资者 自依基金 合同 取得基金 份额 ,即 成为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和 本基 金合同的 当事人, 其持 有 基金 份 额 的 行为本 身 即表 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 认和 接 受 ,并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及 其他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担 义务 。 基金 投资者 欲 了 解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 权 利 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 合 同。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二、 释义 本《招募说 明书》中 ,除非文 义另有所 指,下列 词语 具有以下含 义: 基金或本基 金














指嘉 实 黄金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招募说明 书》











指 《 嘉实黄金 证券投资 基金 (LOF)招募 说明书》 及其定期 更新 《基金合同 》 指 《嘉实黄金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LOF) 合 同》 及对本 合同的任何 有 效的修订和 补充 《托管协议 》 指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签 订的 《嘉 实黄金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托管协议》 及其任何 有效修订 和补充 《发售公告 》 指《嘉实黄 金证券投 资基金 (LOF )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上市交易公 告书 指《嘉实黄 金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份额上 市交易公 告书 》 《业务规则 》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布实施的《 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 开放式基金业 务规则》 、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开放 式基金申 购赎回业 务 实施细则》 、 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发 布实施的《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市开放 式基金登记结 算业务实施细 则》及 代销机构业务 规则等相关 业务规则 和实施细 则 中国 指中华人民 共和国(仅 为《基金 合同》目 的不包 括香 港特别行政 区、 澳门特别行 政区及台 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 公布实施的法 律、行政法规 、部门 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销售办法 》 指《证券投 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 《运作办法 》 指2004 年 6 月 29 日 由中国证 监会公布 , 于 2004 年7 月 1 日起实 施 并于2014 年7 月7 日修订 的 《公开募 集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 法》 及不时做出 的修订 《信息披露 办法》 指《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 定》 指中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 同年 10 月1 日 实施的 《公开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 订 《试行办法 》 指《合格境 内机构投 资者境外 证券投资 管理试行 办法 》 《通知》 《 关于实施< 合 格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外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试 行 办 法> 有 关问题的通 知 》 元 指中国法定 货币人民 币元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 监 督管理 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 构 指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 或其他经 国务院授 权的 机构 外管局 指国家外汇 管理局 或 其授权的 代表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嘉实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境外托管人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的条件,根 据基金托管人 与其签 订的合同,为 本基金提供 境外资产 托管服务 的境外金 融机构 基金份额持 有人 指根据《招募说明 书》和《基金 合同》及相关 文件合 法取得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 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 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 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 业务资格,并与基 金管理人签订 基金销售 与服 务代理 协议,代为办 理本基金发 售、申购 、赎回和 其他基金 业务的代 理机 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 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 点 指基金管理 人的直销 网点及基 金代销机 构的代销 网点 注册登记业 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 、清算和交收 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 户管理、基金份额 注册登记、清 算及基金交易 确认、 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等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 指嘉实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其委 托的其他符合 条件的 办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的机构 , 本基金的注册 登记机构为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 约束,根据《 基金合同》享 受权利 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 的条件可 以投资开 放式证券 投资 基金的自然 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可以投资开 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的 在中国合法注 册登记并存续或经 政府有关部门 批准设立并存 续的企 业法人、事业 法人、社会 团体和其 他组织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 资者 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 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 规定及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条件, 基金管理 人聘 请法定机构验资并 办理完毕基金 备案手续,获 得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 认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 额发售之 日起不超 过 3 个月 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 同》生效 后合法存 续的不定 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 交易所和 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 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 办理本基 金份额申 购、赎回 等业务的 工作 日 T 日 指申购、赎 回或办理 其他基金 业务的申 请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 第 n 个工 作日(不 包含 T 日) 认购 指在本基金 募集期内 投资者购 买本基金 基金份额 的行 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 募集期内 ,销售机 构向投资 者 销售本 基金 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 效后,投资者 根据基金销售 网点规 定的手续,向 基金管理人 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 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份 额持有人根据 基金销 售网点规定的 手续,向基 金管理人 卖出基金 份额的行 为。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 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净赎回申 请(赎 回申请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 请总数 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 上一日本基金 总份 额的 10%时的 情形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给投资者开 立的用于记录 投资者 持有基金管理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人管理的开 放式基金 份额情况 的账 户 交易账户 指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认 购、申购、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 等业务而 引起 的基金 份额的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 账户 上市交易 指基金存续期间投 资者通过场内 会员单位以集 中竞价 的方式买卖基 金份额的行 为 基金销售 指对基金申 购、赎回 、转换等 业务( 不包括交 易)的统称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内的会员 单位进行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赎 回以及上市 交易的场 所 场外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外的销售 机构进行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和赎 回的场所 证券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给投资者开 立的用于记录 投资者 持有证券 的账 户,包括人民币普 通股票账户和 证券投资基金 账户, 记录在该账户 下的基金份 额登记在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的证券登 记结 算系统 开放式基金 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给投资者开 立的用于记录 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 的账户,记录在该 账户下的基金 份额登记在注 册登记 机构的注册登 记系统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 的同一基金账 户下的基金份 额从某 一交易账户转 入另一交易 账户的业 务 投资指令




















指基金 管理人或其 委托的第 三方机构在运用 基金财产进 行投资时 , 向基金托管 人发出的 资金划拨 及实物券 调拨等指 令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申请 将其所持有的 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任 一开放式基金(转 出基金)的全 部或部分基金 份额转 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任 何其他开 放式基金 (转入基 金)的基 金份 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 销售机构提出 申请,约定每 期扣款 日、扣款金额 及扣款方式,由销 售机构于每期 约定扣款日在 投资者 指定银行账户 内自动完成 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 请的一种 投资方式 基金注册登 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放式基金 登记结 算系统,又简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称为 TA 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


指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 分公司证 券登 记结算系统 场外份额


登 记 在注 册 登记 系 统下 的基 金 份额 场内 份 额 登 记在证 券 登记 结 算 系统下的基 金份额 系统内转托 管


指 投资者 将托管 在某场 内代销 机构( 或 营业网 点) 的 基金 份额转 托管 到 其他场 内代销 机构( 或 其他营 业网点) ,或 将托管 在基 金管理 人或 某场外代销机构的 基金份额转托 管到其他场外 代销机 构或基金管理 人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托管在 某场内代销机 构的基金份额 转托管 到基金管理人 或某场外代销机构 ,或将托管在 基金管理人或 某场外 代销机构的基 金份额转托 管到某场 内代销机 构的行为 基金收益 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公 允价值变动收 益和其 他收 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利润 减去公 允价值变动收 益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 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 类证券及票据 价值、银行存 款本息 和本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 款以及其 他投资所 形成的价 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 值 指基金资产 总值扣除 负债后的 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 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计 算日基金份额 总额后 得出的单 位基 金份额的价 值 基金资产估 值 指计算评估 基金资产 和负债的 价值,以 确定基金 资产 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 具 指银行存款、可转 让存单、银行 承兑汇票、银 行票据 、商业票据、 回购协议、短期政 府债券等中国 证监会、中国 人民银 行认可的具有 良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具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 报刊和互 联网 网站 不可抗力




















指本 合同当事 人不能预 见、 不能避免且 不能克服 的客观事 件或因素,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 自然灾害、战 争、疫 情、骚乱、火 灾、政府征用、没 收、恐怖袭击 、传染病传播 、法律 法规变化、突 发停电或其 他突发事 件、证券 交易场所 非正常暂 停或 停止交易等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黄金ETF 指黄金交易 型开放式 基金(Gold Exchange Traded Fund ,简称“ 黄 金 ETF” ) ,是一种 以实物黄金或 者实物黄金收 益凭证 为基础资产, 以追踪黄金现货价 格波动为目标 ,并在证券交 易所上 市交易的交易 所交易基金 黄金基金 指黄金 ETF、黄 金股票指数 ETF 以 及其他跟 踪黄金价 格或者黄金 价 格指数的非 上市黄金 公募基金 与中国证监 会签订了 双边监管 合作谅解 备忘录的 国家 和地区 截至2015 年6 月 共有 以下 国家 和地区 , 包括 美国 、 中 国香港、 新加 坡、澳大利亚、英 国、日本、马 来西亚、巴西 、法国 、德国、意大 利、 埃及、 韩国、 罗马尼亚、 南非共和 国、 荷兰、 比 利时、 加拿大、 瑞士联邦、印度尼 西亚、新西兰 、葡萄牙、尼 日利亚 、越南、阿根 廷、 约旦 、 挪 威、 土耳其 、 印度 、 阿联 酋、 泰国 、 列 支敦士、 蒙古、 俄罗斯、迪拜、爱 尔兰、奥地利 、西班牙、中 国台湾 、马耳他、科 威特、巴基斯坦、 以色列、卡塔 尔、老挝、瑞 典、卢 森堡、塞浦路 斯、乌克兰、立陶 宛、白俄罗斯 、文莱、耿西 、泽西 岛 、马恩岛 、 波兰、哈萨 克斯坦、 阿塞拜疆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三、 风险提示 本基金属于基金中的基金, 在拟投资对象资产数量和 资产规模允许的条件下,投资于 跟踪 黄金价格或 黄金价格 指数的公 募基金 的 比例不低 于本 基金资产净 值的80% , 其中投 资于有实 物黄 金支持的(Backed by physical gold )交易所 交易基 金的比例不 低于上述 黄金基金 投资 资产 的 80% ,因此,本基金投资于有实物黄金支持的公募基 金的比例可低至64% 。投资者投资本基金可 能面临的风险包括:一是本基金特有风险,包括基金 业绩严重受黄金价格单一因素影响、投资 黄金ETF 所面临的特有风险、投资对象资产数量与资 产规模有限引致的特殊风险等;二是全球 投资风险,包括海外市场风险、国家风险和政府管制 风险、汇率与外汇管制风险、政治和法律 风险、会计核算风险、税务风险等;三是本基金投资 风险,包括投资标的风险、利率风险、衍 生品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交易结算风险、 金融模型风险等;四是管理风险、操作和 技术 风险以及不可抗力风险等其它风险。本基金属于 具有较高风险和较高收益预期的证券投资 基金品种,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 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 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 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 出投资决策 。 (一) 本基金特有 风险 1、基金业绩 严重受黄 金价格单 一因素的 影响 本基金主要投 资于境外市 场黄金 ETF ,本基 金业绩表 现受黄金价格 波动影响较 大。影响 黄金 价格波动的 因素包括 但不限于 : (1) 全球黄 金供给和需 求的变动 。包括因为 黄金生 产商的对冲、 各国央行的 购买和出 售、 主要 黄金生 产国黄金 生产成本 的变动等 ; (2) 投资 者对通胀 水平的预 期; (3) 主要 经济体的 利率水平 ; (4) 主要 经济体法 定货币币 值的变动 ; (5) 各国 央行、对 冲基金、 商品基金 等机构投 资者 的投资与交 易活动; (6) 全球 或地区政 治、经济 、金融局 势及货币 体系 的变化。 黄金价格波动 具有长周期 的特点, 其预期收益 可能在 较长的期限内 超越股票、 债券等传 统资 产类别,也可能 在较长期限 内持续缺乏 吸引力。黄 金 价格的长周期波 动构成本基 金最大的风 险之 一。 2、投资黄金ETF 等黄 金交易所 交易产品 所面临 的特 有风险 (1) 黄金 ETF 大 多追踪伦 敦黄金市 场定盘 价, 黄 金 价格的波动 将体现在 黄金 ETF 的基金资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产净值中。 黄金价格 的下跌将 对基金资 产形成不 利影 响。 (2) 黄金 ETF 的市场 价格受 到二级市 场供求关 系的 影响, 价格可 能与资产 份额净值 出现折 价或溢价, 因此面临 流动性风 险。 (3) 为维持 黄金 ETF 的运作, 基金资产 需承担一 定 费用, 反映在 黄金 ETF 的价格 和份额净 值中, 体 现为黄 金 ETF 的 业绩表现 落后于黄 金价格涨 幅。 因此 , 本 基金投资 黄金 ETF 的收益 会与 黄金价格走 势出现偏 离。 (4) 黄金 ETF 所 持有的实 物黄金可 能存在盗 窃、 损 坏等风险 , 也可 能 因为实物 黄金的品 质 低于市场标 准, 或资产 托管人 (此 处特指 黄金 ETF 的 资产托管人) 未能及时 将申购的 黄金由非 指 定账户转至 基金指定 账户, 导致 黄金 ETF 的资产 产生 损失。 如出现 上述情形, 基金资产 将受到 不 利影响。 (5) 为尽可 能减少因为 管理费等 带来的跟踪 误差, 或者因为市场 条件发生变 化有实物 黄金 支持的黄金 ETF 等黄金基 金在数量 、规模、 和流动性 等方面无法 支持本基 金的正常 投资运作 ,本 基金有可能 通过投资 以黄金 ETF 等 黄金基金 为标的资 产的衍生工 具 、非实 物黄金支 持的交易 所交 易 基金或其他追 踪黄金价格 的 非上市公 募基金 。此 类 投资 产品与其跟 踪标的的表 现可能不一 致, 并可能存在 对手方信 用风险, 从而影响 本基金的 业绩 表现。 (6)由于国 际黄金价 格实行 24 小时 连续报 价的特殊 性,海外黄金 ETF 等交易所 交易产品 的 二级市场收 盘价可能 由于交易 时差等原 因与标的 资产 价格产生较 大的偏离 。因此海 外黄金 ETF 等 交易所交易 产品在跟 踪误差的 计算方法 (以NAV 计算 ) 与我 国 QDII 现 行规则 (以二 级市场收 盘价 计算)存在较大 差别,投资 者以本基金 的基金净值 计 算的跟踪误差和 累计偏离度 可能由于上 述原 因不能正确 反映其跟 踪效果。 (7) 本基 金主要通 过投资 于海外黄 金 ETF 等 黄金基金 实现 对国际 黄金价格 的跟踪 。 在实际 操 作过程中, 如果黄金 ETF 等境外投 资标的由 于费用变 更、估值方 法变更、 业绩比较 基准计算 方法 变更、或者其他 不可抗力, 本基金投资 收益与黄金 价 格走势之间的跟 踪误差或者 累计偏离度 可能 因为上述原 因发生变 化。 3、投资对象 资产数量 与资产规 模有限引 致的特 殊风 险 由于有实物 黄金支持 的黄 金 ETF 等交易所 交易产品 数 量和资产规 模有限, 本基金必 须根据法 律法规的要求进 行分散投资 ,影响了投 资的灵活性 。 例如,当流动性 最强、跟踪 偏离度最低 的黄 金 ETF 投资 比例已达 到合规性 上限时 , 本基金 必须寻 找次优的投 资目标 , 从而 影 响本基金 的投资 表现。 另外, 如果黄 金 ETF 的规模大 幅缩小, 本 基金对该 黄 金 ETF 的投 资可能会 被动超标 , 而被迫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减持该基金 ,带来额 外的交易 成本,对 基金资产 净值 形成负面影 响。 4、上市交易 及外汇额 度限制引 致的特殊 风险 (1) 基金合 同生效六 个月后, 在 相关条件 成熟的 情况 下, 本基金管 理人将向 深圳证券 交易所 申请上市交易, 即本基金在 合同生效的 六个月内不 会 上市交易。届时 投资者仅可 通过赎回基 金份 额进行变现 。 (2) 在上市 交易期间, 如继续接 受申购可 能导致 突破 国家外汇局 批准的外 汇额度, 本 基金将 暂停申购, 由此可能 导致二级 市场价格 出现较大 波动 。 (3) 当本 基金因外 汇额度 原因暂停 申购期间 出现了较 高的折溢价 率, 折 溢价率可 能因国家 外 汇局批准基金管 理人新增外 汇额度以及 本基金恢复 申 购业务而大幅缩 小,亦可能 导致本基金 二级 市场价格出 现较大波 动。 (4)本基金 二级市场 收盘价折 溢价率可 能因黄 金价 格波动等市 场因素发 生较大变 动。 ( 二 ) 全球 投资风险 1 海外市场 风险 由于本基金投资于海外证券市场,各国或地区处于不 同产业景气循环周期位置,将对基金 的投资绩效产生影响。海外证券市场可能对于特定事 件、该国或地区特有的政治因素、法律法 规、市场状况、经济发展趋势的 反应较境内证券市场 有诸多不同。并且拟投资市场如美国、新 加坡、香港的证券交易市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 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这些国家或地区证 券的每日涨跌幅空间可能相对较大。以上所述因素可 能带来市场的急剧 波动 ,从而带来投资风 险的增加。 2 国家风险 和政府管 制风险 本基 金投 资 于 全 球 不同 国家的市场 , 各 国对 市 场 的管制 程 度 和具 体 措 施 不 同, 可 能通过 该国 该 地 区 的 财政 、货币、产 业等 方 面 的政 策进行 管制 , 由此 导 致市 场波动而影 响基 金 收 益。 3 政治风险 基金 所投 资 的 国 家/地 区因 政治 局势 变 化( 如 罢工、暴 动、 战 争 等) 或 法 令 的 变动,可能 导 致市 场 的 较 大 波动, 从 而给 本 基 金的 投资 收 益 造成直 接 或 间 接的 影 响。 此外, 基金所 投资 的 国 家/ 地区 可 能 会不时采 取 某 些 管 制措 施, 如资本或 外汇 管 制 、 对 公司 或 行业 的国 有化 以及 征 收 高 额 税收 等, 从而 对基 金收 益 以 及基 金资产 带来 不利 影 响。 4 汇率与外 汇管制风 险 本基金 以 人 民 币募 集和 计 价, 经过 换汇 后 投 资于 全球 市场 以 多 种外 币 计 价的 金融工具 。 外币 相 对 于 人民 币的 汇 率变 化 将 会 影 响本 基金 以人民 币计 价 的基 金 资 产 价值, 从而 导致 基 金资 产面 临潜 在 风 险。此 外, 本基 金可 投资 于全 球成 熟市 场 和 新兴 市 场, 部分新 兴市场国 家/ 地区 可能 对外 汇实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施管 制, 从而 带 来 一 定 的货 币汇 兑 风 险。 5 会 计 核算 风险 会计 核算 风 险 主 要 是指 由于会计核 算及 会 计 管理 上违规 操 作 形成 的 风 险 或 错误 。 由于 各 个国 家/ 地区 对上 市公 司日 常经 营 活 动 的 会计 处理 、 财务报 表 披露 等 会计 核算标 准 的规定 存在 一定 差异, 可 能导致基金经 理对公司盈利 能力、投资价 值的判断产生偏差,从而 给本 基金投资带 来潜在风 险 。 同 时 基 金管 理人 在计算、 整 理、 制证 、 填 单、 登账 、 编表、 保管 及其 相 关 业务 处理 中,可能 由 于 客 观 原因 与非 主 观故 意造 成 行 为过 失, 从而 对基 金收 益造 成 影 响。 6 税收风险 在投资各国或地区市场时,因各国、地区税务法律法 规的不 同,可能会就股息、利息、资 本利得等收益向各国、地区税务机构缴纳税金,包括 预扣税,该行为可能会使得资产回报受到 一定影响。 此外,各 个国家/地 区 的 税收 规定 可能发生 变 化, 或者 实施 具 有 追溯 力 的 修 订, 从而 导 致 基 金 向该 国家/ 地 区缴 纳在 基 金 销售 、估 值或 者出 售投 资当 日并 未 预 计的 额外税 项 。 ( 三)基金 投资风险 1 投资标的 风险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黄 金ETF , 该类金融 产品的目 标是追 踪黄金价格 的走势, 金价走势 无疑是 投资黄金ETF 最大的风 险因素。 当然, 作为 一种基于 实 物黄金的金 融工具, 因 其交易制 度、 组织 架构等也会带来 一些特有的 风险,包括: 二级市场交 易价格偏离净值 风险、基金 发行导致金 价 上涨的风险 、黄金保 管风险等 。 (1)黄金ETF 基金份 额的净值 受黄金波 动影响巨 大 黄金ETF 的目标是尽量反映黄金价格表现,而黄金ETF 净值与其所持有的黄金价值有直接关 联。过去数 年,黄金 价格存在 着一定的 波动性。 (2)基金份 额在二级 市场交易 可能偏离 其净值 ETF 份额可以等于、高于或低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价格 买卖。基金份额净值随黄金ETF资产市 值的波动而波动。基金份额交易价格随基金份额净值 的变动及市场供求而波动。交易价格较基 金份额净值 的折价或 溢价金额 可能会因 商 品交易 所和 证券交易所 时间不一 致等因素 而受影响 。 (3)基金发 行过程本 身带来的 影响 黄金ETF 以黄 金为基础 资产, 有多少基 金份额被 发行在 外, 就意味 着有多少 黄金金条 被收入 基金在保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在基金发行初期,授 权会员为申购基金,必须大量买入黄金并 存入保管人处,这无疑将提振对黄金现货的需求,造 成短期内金价上涨。当基金发行完毕,市 场需求大量 下降,金 价和基金 份额的净 值可能马 上下 跌。 (4)黄金保 管风险 黄金ETF 持有的黄金资产可能遭遇丢失、损坏或偷盗 的风险。黄金ETF的托管人并不对黄金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进行保险,保管人仅对其保管黄 金的业务实力情况进 行适度保险,而且,托管人也不是保险合 约的受益人 。因此, 若以上黄 金损失真 的发生, 保管 人可能得不 到足够的 保险保障 。 2 流动性风 险 市场流动性风险 是指由于市场深度不够或者其他原因 ,导致投资机构不能在不影响市场价 格的情况下买入或卖出证券。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 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 应付赎回的要求。由于全球证券市场波动性较大,在 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 况, 如果在这时 出现较大 数额赎回 申请, 则基金 资产 仓位调整和/ 或变现困 难, 或成本 很高, 基 金面临流动 性风险, 可能影响 基金份额 净值。 同时,由 于本基金涉 及跨境交 易, 其赎回 到帐期 通 常需要比现 有开放式 基金更长 的时间。 1、本基金的 申购、赎 回安排 投资人在开 放日办理 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 赎回, 本基金 申购和赎回 的开放日 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及纽约证 券交易所、 伦敦证券交 易 所、苏黎世证券 交易所同时 开放交易的 每个 工作日,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根 据法律法规 、 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或基金合 同的规定公 告暂 停申购、赎 回时除外 。场内申 购、赎回 业务办理 时间 为 9:30-11:30 和 13:00-15:00;场外 申购、赎 回业务 开放时间 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 所 交易日的交易时 间 ,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 以销 售机构公布 时间为准 。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 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 2、拟投资市 场及资产 的流动性 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 于全球证 券市场内依 法可投资的 公募 基金(包括ETF ) 、固定收 益债券、货 币市场工具、及 中国证监会 允许本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此外, 本基金为对 冲汇率风险 , 可以投资于 外汇远期 合约、外 汇互换协 议、利率 期权 等金 融工具 。 本基金将选取流 动性良好、 规模合理、跟 踪误差较小 、透明度较高、 费率低廉、 估值基准与 本基金的业 绩基准间 的差异小 、组织架 构合理的 黄金ETF 作为主 要投资对 象,构建 备选基金 库。 3、巨额赎回 情形下的 流动性风 险管理措 施 若 本 基 金单 个开 放 日内 的 基金 份额 净 赎回 申 请( 赎 回申 请 份 额总 数加 上 基金 转 换中 转出 申 请 份 额总 数后 扣 除申 购申 请 份额 总数 及基 金 转换 中转 入 申请 份额 总 数后 的余 额)超 过前 一 开放 日的基金总 份额的10% ,即认为 是发生了 巨额赎 回。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能采用 以下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以控制因 巨额 赎回可 能产生的 流动性风 险: (1)部分延期赎回,并对当日申请赎回的份额超过 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30%的单个赎回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申请人部分 延期办理 ; (2)暂停赎 回; (3)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措 施。 4、实施备用 的流动性 风险管理 工具的情 形、程 序及 对投资者的 潜在影响 : (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 施。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基 金份额的风 险。 (2) 若本 基金发生 了巨额赎 回, 基金 管理人有 可能采 取部分延期 赎回或暂 停赎回的 措施以 应对巨额赎回,具体措施请见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 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巨额 赎回的处理方式”。因此在巨额赎回情形发生时,基 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 的风险。 (3)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1.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 。赎回费 在投资者 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 取。 3


衍生品风 险 衍生品所特有的风险在于增加组合的杠杆率,放大收 益或损失,例如,支付少量保证金或 期权费可以 获得大量 的期货或 期 权所代 表的基础 资产 的风险敞口 , 尤 其在 市场 面临 突 发 事件时, 可能会导 致投 资 亏 损高 于初 始 投资 金额,从 而 对 基金 收益 带来 不利 影响 。 此 外, 衍生品的 交易 可能 不 够 活跃,在 市 场 变化 时, 可 能 因无 法及 时找 到交 易对 手或 交易 对手 方压 低报价,导致基 金资 产 的 额 外 损 失。 4 利率风险 金融 市场 利 率 的 波 动会 导致证券市 场价 格 和 收益 率的变 动 。 息票 利 率 、 期 限和 到期收 益 率水 平 都将 影 响 债券 的利率风险水 平,企业的融 资成本和利润 。 基金投资于债券 和债券 回 购, 其收益水 平 可 能会受到 利 率 变 化 和货 币 市 场 供求 状况 的 影 响。 5 信用风险 信用风 险是 指基金在交 易 过程发生交收 违约,或者基 金所投资 债券 之发行人 出现违约 、 拒绝 支 付到 期本息, 都可能 导致基 金 资产 损失 和 收益 变化。 一般 认为: 国债 的信 用风险较 低, 而其 它债 券 的 信用 风险 可 按 专业 机构 的 信 用评级 确 定,信 用等 级 的变化 或市 场对某一 信 用等 级 水 平 下债 券 率的 变化 都会 迅 速 的改 变债券 的价 格, 从而 影 响 到基 金资 产。 。 通常来 讲, 低 信 用 级 别机 构所 发行的 债 券会 提 供 高于 其他优 质 信 用 级 别债 券的 回 报, 但也会 伴随 着 更 大的 损失 的风 险 。本基金所 面临 的主要来自 于银行存 款等货币 市场金融 工具。 6 大宗交易 风险 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并非完全由市场供需关系形成, 可能与市场价格 存在一定差异,从而 导致大宗交 易参与者 的非正常 损益。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 金融模型 风险 本基金所用的金融模型是建立在金融理论,数据统计 和计算程序上的。其中任何一个环节 的微小问题,都有可能导致模型的结果偏差。模型风 险主要来源于:理论模型不够完善,模型 参数调整不当,欠缺足够的软件硬件网络计算能力以 及统计分析得到的数据关系不够稳定。我 们通过以下 措施用以 降低模型 风险, 提 高模型的 精确 性和有效性 。(1) 基 础模型必 须建立在 完善 的金融理论与推导之上;(2) 模型需要有专业人员进 行调试、维护和评价;(3) 统计模型必须通 过严谨的统 计置信度 检验;(4) 在有同 类商用模 型的情 况下, 将选 取具有代 表性的债 券品种集 合 用内部模型 同外部第 三方模型 进行验证 。在结果 有较 大差异时要 找出其中 原因。 8 证券借贷/ 正回购/ 逆回购风 险 证券借贷/ 正回购/逆回购风险的主要风险在于交易对 手风险,具体讲,对于证券借贷,交 易期满时借方未如约偿还所借证券,或在交易期间未 如约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 息和分红;对于正回购,交易期满时买方未如约卖回 已买入证券,或在交易期间未如约支付售 出证券产生 的所有股 息、利息 和分红; 对于逆回 购, 交易期满时 卖方未如 约买回已 售出证券 。 9 交 易 结算 风险 在基金 的 投 资 交易 中, 因交 易的 对手 方 无 法履 行 对 一位或 多 位 的交 易 对 手的 支付义务而 使 得 基 金 在 投 资交 易中蒙受损 失的 可 能 性。 ( 四 )其他 风险 1 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 管理技术等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例如资产配置、类属配置因市场原因可能无法达 到预期收益目标;也可能表现在个券的选 择不能符合 本基金的 投资风格 和投资目 标等。 2 操 作 风险 和技 术 风险 相关 当事 人 在 业 务 各环 节操作过程 中, 因 内 部 控 制存 在缺 陷 或 者人 为 因 素 造 成操作 失误 或 违 反 操 作规 程等 原 因可 能引 致 风 险, 例如, 越 权违 规交 易 、 会计 部 门 欺诈、 交易 错 误、IT 系统 故 障 等 风 险。 在开 放式 基 金 的各 种 交 易 行为 或 者 后 台 运 作中, 可能因为 技 术 系统 的故 障 或 者差错而 影 响 交 易的 正常 进 行 或者导 致 投 资者 的利 益 受 到影响 。这 种 技 术风 险可 能 来自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 境 外 资 产托 管 人、 登 记 结算 机构 、 销 售机构、证 券交易 所、 证 券 登记 结算 机 构等 等。 3 大额赎回 风险 本基金为开 放式基金, 基金规模 将随着 投资者对 基金 单位的赎回 而不断变 化, 若是由 于 投 资者 的连续 大量赎回 而导致基 金管理人 被迫抛售 证券 以应付基金 赎回的现 金需要, 则 可能使基 金资产净值 受到不利 影响。 4 顺延或暂 停赎回风 险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因为市场剧 烈波动或 其他原因 而连续出 现巨额赎 回, 并导致基金 管理人的 现金支付 出现困 难,基金 投 资者 在赎 回基金份 额时,可 能会遇到 部分 顺延赎回或 暂停赎回 等风险。 5 不 可 抗力 风险 战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因 素 的 出现,将 会严 重影响证 券 市 场的 运 行,可 能导致基金资 产 的 损 失 。 金 融市 场 危机 、 行 业竞 争 、 代 理 机 构违 约 等 超出 基金 管 理 人自身 直接 控制能 力 之 外的 风险, 可能导致基 金或 者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受 损 。 四、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 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 于境外市 场以实物黄 金为支持的 交易 所交易 基金等金 融工具, 通过严格的 投资纪律约 束和数量 化的风 险 管理手段 ,力争实 现对 国际市场黄 金价格走 势的 有效 跟踪。 (二)投资 理念 自古以来黄金作 为一种特 殊的资产类 别,集贵金 属属 性、货币属性、 和金融属 性于一身, 具有资产增值、 保值避险、 抵御通胀、风 险分散等优 点,但同时也存 在投资门槛 高、不易交 割 保管、 缺乏流 动性、 难 于变现等 诸多不便。 黄金ETF 通 过合理的运 作机制, 将 实物黄金 属性和证 券属性巧妙结合 ,提供交易 便捷、高流动 性的黄金投 资工具,是近年 来国际市场 上发展最迅 速 的金融创新 产品之一 。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境 外黄金ETF, 特别是 有实物黄 金支 持的黄金ETF , 并以 上市开放 式 (LOF) 形式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 交易,通过严 格的投资纪 律约束和数量化 的风险管理 手段,力争 实 现对国际市 场金价走 势的 有效 跟踪, 为国内 投资者提 供参与国际 黄金投资 市场的有 效投资工 具。 (三)投资 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 于全球证 券市场内依 法可投资的 公募 基金(包括ETF ) 、固定收 益债券、货 币市场工具、及 中国证监会 允许本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此外, 本基金为对 冲汇率风险 , 可以投资于 外汇远期 合约、外 汇互换协 议、利率 期权 等金融工具 。 本基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范 围:在拟投 资对象资产 数量 和资产规模允许 的条件下 ,投资于 跟 踪黄金价格 或黄金价 格指数的 公募基金 的比例不 低于 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80% , 其 中投资于 有实物 黄金支持的 (Backed by physical gold )交 易所交易 基金的比例 不低于上 述黄金基 金投资资 产 的80%; 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的投 资 比例合计不 低于本基 金资产净 值的5%,其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 付金、 存出保证 金、 应收申购 款 等 。 黄金 基金指黄 金ETF 、 黄金股 票指数ETF 以及其他跟 踪黄金价 格或者黄 金价格指 数的非上 市黄 金公募基金 。 在保证流动性的 前提下, 本基金现金 头寸可存放 于境 内,满足基金赎 回、支付 管理费、托 管费、手续 费等需要 ,并可以 投资 货币 市场工具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直 接投资实 物黄 金、 除黄金ETF 外的 其他形式 的交易所 交易黄金产品、 黄金收益凭 证、或与实物 商品挂钩的 衍生品等其他工 具(包括但 不限于以后 在 国内上市、以跟 踪黄金价格 或黄金价格指 数为目的的ETF, 以及在国内 外上市的黄 金期货合约 、 黄 金期权 合约以 及其 他黄金 衍生品 等) , 基金 管理人在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并 履行相 关程 序 后,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围 并相应调整本 基金的投资 比例限制规定, 不需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 会审议。 如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以后 允许本基金投 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 序 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 资范围。 (四)投资 策略 本基金主要 通过投资 于海外市 场跟踪黄 金价格的 交易 所交易基金 (ETF ) 以实 现对黄金 价格的 有效跟踪, 所投资的 海外市场 黄金 ETF 将以 有实物黄 金支持的金 融工具为 主。本基 金不直接 买卖 或持有实物 黄金。 本基金的具 体投资策 略包 括 ETF 组合管理 策略 、现 金 管理策略 以 及衍生品 投资策略 三 部分组 成: 1、ETF 组合管理策略 (1)黄金 ETF 的选 择标准 本基金目前将选择 有实物黄金支 持(backed by physical gold )的 黄金 ETF 作 为主要投资 标的。实物 黄金支持 的黄金 ETF 基 金管理人 持有标准 化实物黄金 并且一级 市场的申 购赎回也 是以 实物黄金进 行,从而 此类黄金ETF 可以 有效跟踪 黄金 价格。 在 具 体 遴 选 黄 金 ETF 的 过 程 中 , 本 基 金 主 要 考 虑 的 因 素 包 括 : 资 产 规 模 (Asset under management)、 跟 踪 误 差 (tracking error ) 、 估 值 基 准 (basis of valuation ), 计 价 货 币 (denominator ) 、 流动 性 (liquidity ) 、 透明度 (transparence)、、 上市地 (listing exchange)、 ETF 管理公司 (Management Company ) 、 组织架构 (structure )等 。具体说 明如下: 1) 规模 : 是 指黄金 ETF 本身 所管理的 资产规模 大小 , 而有实 物黄金 支持的黄 金 ETF 可 以从 市值规模和 黄金储存 量两个角 度来衡量, 规模越大 , 越可以产生 规模效应, 降低黄金ETF 本身 运 营成本从而 降低跟踪 误差,并 且增加投 资安全性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 跟踪误差: 是指黄金ETF 的资 产净值 (NAV ) 与跟 踪指数 (一般 为金价) 的 偏离度, 跟 踪 误差越小, 说明黄金ETF 的运 作越成功 ; 3)估值基准 :是指黄 金 ETF 每 日进行估 值的基准 , 目前绝大部 分黄金 ETF 均以伦敦 金的价 格作 为基准 ; 4) 计价货币: 是指黄金ETF 每日 估值和交 易的基准 货 币, 由于国际 通用金价 为美元计 价, 所 以本基金将 以美元计 价的黄金ETF 为主 ,以减小 其它 货币对美元 的汇率风 险; 5) 流动性: 是 指黄金 ETF 在二 级市场交 易量的大 小 以及买卖价 差的大小。 本基金在 二级市 场买入黄金 ETF 基金 份额时 , 标的ETF 流动 性高 , 产 生的冲击成 本会越小 , 越 有利于本 基金跟踪 误差的控制 ; 6) 透明 度: 主要指黄 金 ETF 的 信息披 露程度 , 信息 披露越完全 、 真实 、 迅 速, 越可以减 少 潜在的投资 风险; 8 )上 市地: 本基金 投资 于与中 国证监 会签署 双边 监管 合 作谅 解备 忘录的 国家或 地区 的黄 金 ETF ; 9) ETF 管理公司 :选择运 作黄金 ETF 时 间长, 运作 成熟,管理 规模大 的 ETF 管理公司 ,将 有利于降低 本基金的 潜在对手 方风险; 10 ) 组织架 构:主要 指黄金 ETF 各参与 方的权责 关 系和合约结 构,不同 市场上黄金 ETF 的 组织架构有 所不同, 合理的组 织架构可 以保障黄 金 ETF 的顺利运 作,减少 潜在的参 与方风险 。 本基金将选取流 动性良好、 规模合理、跟 踪误差较小 、透明度较高、 费率低廉、 估值基准与 本基金的业 绩基准间 的差异小 、组织架 构合理的 黄金ETF 作为主 要投资对 象,构建 备选基金 库。 (2)组合构 建策略 本基金在备 选基金库 的基础上 , 在建 仓期内 综合考虑 备选基金库 中黄金 ETF 的历史 运作记录、 市场流动性、上 市交易所、 交易币种等 因素,并以 最 优跟踪本基金基 准、从而使 本基金跟踪 误差 最小为目标 来进行黄 金 ETF 投 资组合的 构建。 (3)组合调 整策略 在投资组合 构建完成 后,本基 金基本上 将采用买 入持 有的投资策 略,但本 基金会根据 ETF 投 资组合和现 金比例严 格控制基 金净值和 基准的偏 差, 适时调整组 合内不同 ETF 的比重以 及现金比 例,以实现 对基准的 有效跟踪 。 同时,由于本基 金为开放式 基金,我们还 会根据申购 赎回需求,灵活 调 整组合, 结合现金管 理策略,满 足日常的 申赎需求 。 2、现金管理策略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现金管理是本基 金投资管理 的重要组成部 分,根据现 有法律法规的规 定本基金所 持有的现金 及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5% , 其 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 、 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而持 有过多的现 金资产势必 因 为现金拖累而本 基金的跟踪 效果产生影 响, 基金管理人将在 满足现有法 律法规和日 常申购赎回 所 需流动性的前提 下,合理制 定持有现金 资产 的比例,有 效地实现 对业绩基 准的跟踪 。 同时,基金管理 人也将在满 足现有法律法 规的规定和 基金流动性的前 提下,尽可 能提 高现金 资产的收益 率。 3、衍生品投资策略 为降低留存现金 、汇率因素 的影响,本基 金还将本着 谨慎原则,在风 险可控的前 提下,投资 于 以黄金 ETF 、 黄 金股票指 数 ETF 等黄金基金为 标的 资产的期货 与期权 , 以及 外汇远期 合约等汇 率衍生品 。 衍生品投资 的主要策 略包括: 1) 规避汇率风险。 本基金可利用 外汇远期合 约规避外币 资产对人民币的 汇率风险,避 免汇 率剧烈波动 对基金的 业绩产生 不良影响 等。 2) 有效管理。主要 包括对现金流 量的有效管 理、降低冲 击成本等。在短 期的申购赎回 规模 较大或市场 大幅波动 时,利用 金融衍生 品可迅速 调整 现金头寸, 同 时管理 风险以减 少不利影 响。 (五)投资 程 序 1、决 策依据 (1)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 的有关 规定 。依法决策 是本基金 进行投资 的前提; (2) 全 球 宏 观经 济 发 展态 势、 区域 经 济 发展 情况、各 国微 观经 济运 行 环 境、 以及 证 券市场走 势 等 因 素 是本 基 金 投 资决 策的 基 础; (3) 投资对象 收益和风 险的配比 关系。 在充 分权衡投 资对象的收 益和风险 的前提下 作出投资 决策,是本 基金维护 投资者利 益的重要 保障; (4)投资方 式。本基 金在投资 决策委员 会领导 下, 通过投资团 队的共同 努力,由 基金经理 具体执行投 资计划, 争取良好 投资业绩 。 2、 决策程序 2.1 ETF 的投资 本基金主要 通过投资 于有实物 黄金支持 的黄金 ETF 的 方式达成跟 踪金价的 投资目标 。本基金 遴选出在全 球发达市 场上市的 有实物黄 金支持的 优质 黄金 ETF , 基本上 采取买入 持有的投 资策略, 并根据投资组合 的跟踪误差 、流动性等因 素定期进行 调整和再平衡。 具体而言,ETF 投资的 决策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程序与流程 如下: (1)投资原 则的制定 投资决策委员会 在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 同的有关规定的 前提下,根 据研究人员 和基金经理的有 关报告,决 定基金投资 的主要原则 , 对基金投资组合 的资产配置 比例等提出 指导 性意见。 (2)备选基 金库筛选 本基金原则 上选取发 达市场交 易所交易 的黄金 ETF 品 种, 目前 主要涉及 的交易所 有纽约 、 伦 敦、苏黎世、多 伦多、香港 、悉尼等发 达市场。本 基 金将选取流动性 良好、规模 合理、跟踪 误差 较小、透明度较 高、费率低 廉、挂牌时 间较长、估 值 基准与本基金的 业绩基准间 的差异较小 、组 织架构合理 的黄金 ETF 作为主 要投资对 象,构建 备选 基金库。 (3)组合构 建 研究部和基 金经理根 据投资限 制的要求 ,综合考 虑备 选基金库中 黄金 ETF 的历 史运作记 录、 市场流动性、上 市交易所、 交易币种等 因素,在合 法 合规的前提下, 利用最少数 量的有实物 黄金 支持的黄金 ETF 构建 本基金的 模拟组合 , 进行 跟踪误 差和流动性 检验, 并在此基 础上构建 投资组 合。 (4)组合调 整 基金经理有权根 据环境的变 化和实际的需 要,在其权 限范围内对组合 进行调整, 超出其权限 的调整,需报投 资决策委员 会审批。组 合调整至少 每 季度一次,调整 的标准主要 是依据组合 对于 金价的跟踪 误差,适 当降低跟 踪误差大 的黄 金 ETF 比 重、增加跟 踪误差小 的黄 金 ETF 比重,或 者 是调出跟踪 误差大的 黄金 ETF 、调入跟 踪误差小 的黄 金 ETF 。 2.2 非上市 公募基金 的投资 对于非上市公募 基金,基金 经理将主要关 注基金管理 团队、资产规模 、流动性、 投资策略 、 投资业绩、 汇率风险 等基本情 况,从而 确定基金 投资 对象。 基金经理将在充 分考虑以上 因素的情况下 ,选择有优 秀的基金管理团 队、资产规 模较大、流 动性充裕、 信用风险 低、汇率 风险小的 非上市公 募基 金。 2.3 衍生品 的投资 金融衍生品的投 资决策流程 主要包括研究 支持、投资 决策、交易执行 、绩效与风 险评估等阶 段。 公司结构产品投 资部负责金 融衍生品的研 究工作,对 各主要金融衍生 品市场进行 日常研究, 定期或不定 期提供相 关投资建 议的报告 ,跟踪衍 生品 交易对手的 信用状况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经理在内外 部研究的支 持下,本着组 合避险和有 效管理的策略原 则,提出 衍 生品投资需 求,结构产 品投资部 提供相应 的投资及 风险评估 分析 报告。 根据拟投资金融 衍生品的金 额、风险敞口 的大小,基 金经理将投资方 案提交投资 总监或投资 决策委员会 审批。审 批通过后 ,基金经 理将投资 指令 提交交易部 执行。 在定期或不定期 召开的投资 决策委员会会 议上,基金 经理对金融衍生 品的投资运 作情况进行 回顾和评估 检讨。 2.4 现金管理 持有一定比例的 现金资产是 基金保持流动 性的必然要 求,但现金资产 的持有将会 影响到本基 金的跟踪效果, 形成现金拖 累。本基金 将综合考虑 基 金申购赎回、金 价波动等因 素,在保证 基金 流动性需求的前 提下,通 过 量化模型计 算出最佳现 金 持有量,从而提 高现金资产 使用效率, 缩小 本基金的跟 踪误差。 2.5 风险控制 与评估 公司风险控 制委员会 定期召开 会议,对 基金投资 组合 进行风险评 估,并提 出风险控 制意见。 (六)业绩 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 准为: (经汇率 调整后的 ) 伦 敦金 价格, 其 中伦敦 金价格使 用伦敦金 每日 下午收盘价 (London Gold Price PM Fix ) ; 人民币汇率 以报告期末 最后一个 估值日中 国人民银 行或 其授权机构 公布的人 民币汇率 中间价为 准。 由于本基金 主要投资 于有实物 黄金支持 (Physical gold underlying )的黄金ETF ,而黄金ETF 的 业绩比较 基准基本 采用伦敦 金下午收 盘价或者 纽约商 品交易所 (COMEX ) 的黄金期 货当月 合 约价格 (gold future spot settlement price ) , 前者主要运 用于实物支 持的黄金ETF , 因此伦敦金 下午 收盘价比较 符合本基 金的产品 特性。 伦敦金下午 收盘价由 伦敦金银 市场协会 (London Bullion Market Association , LBMA ) 所产生。 伦敦金银市场协 会旗下的伦 敦黄金市场, 是世界上最 大、历史最悠久 的黄金OTC 市场。它的 会员 涵盖全球持 有 黄金的 主要央行 , 以 及来自世 界各地的 黄金生产商 、 精 炼商、 加工商 及其他贸 易商。 伦敦金定价限制由五名成员正式参与,各成员为黄 金 交易商及LBMA 的成员。主席职位每 年 在五名成员公司 之间 轮换。 定价现以电 话方式厘定 , 该五名成员公司 毋须如过往 一般会面厘 定。 上午时段的定价 由伦敦时间 上午十时三 十分开始, 下 午时段的定价由 伦敦时间下 午三时正开 始。 为黄 金 定价 的现 行成 员为Bank of Nova Scotia – ScotiaMocatta, Barclays Bank plc,Deutsche Bank AG, HSBC Bank USA, N.A. 及Soci ét é G én érale 。其他市场参与者 如欲参与 定价买卖 ,必须通 过该 五名黄 金 定 价成员之 一进 行。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如果今后法律法 规发生变化 ,或者由于伦 敦金价格定 价标准发生重大 变更等原因 导致伦敦金 下午收盘价不宜 继续作为业 绩比较基准 ,或者市场 上 出现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 普遍接受的 业绩 比较基准,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变 更业绩比较 基准并及 时公告。 (七)风险 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基金 中基金, 主 要投资于境外 市场以实物 黄金为支持的交 易所交易基 金等金融工 具。 本基金的表 现与黄金价 格走势直接 相关,历史 上 黄金价格波幅较 大,波动周 期较长,预 期收 益可能长期 超过或低 于股票、 债 券等传统 金融资产 。 此外, 本基金 主要投资 海外, 存 在汇率风 险。 ( 八 )投资 限制


下列 投资限 制(包 括 禁 止行 为 、 投 资 组 合限 制 、投资 境 外 基金 的 限制、 金 融衍生品 投资 限 制、 证 券 借贷 交 易限制 、回 购 交易 限 制等 )为引用当 时 有效的 相关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 门的 有 关 限制 性 规 定,如 法律法 规 或 监 管部 门 取消 下列限制 性 或 禁止性规定,本 基金履行 适 当程 序后 可 不受 上述 规定 的 限 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除中 国证监会 另 有规定外, 本基 金禁止 从事下列 行为: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贷款 或提供担 保; (3) 从事承担无 限责任的 投资; (4) 购买不动产 ; (5) 购买房地产 抵押按揭 ; (6) 购买贵重金 属或代表 贵重金属 的凭证 ; (7) 购买实物商 品 ; (8) 除应付赎回 、交易清 算等临时 用途以外 ,借入现 金 ; (9) 利用融资购 买证券, 但投资金 融衍生品 除外 ; (10)参与未持有 基础资产 的卖空交 易 ; (11)购买证券用 于控制或 影响发行 该证券的 机构或其 管理 层; (12)直接投资与 实物商品 相关的衍 生品; (13)向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出资 或者买卖其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债 券;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4)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有控股关系的 股东或 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 其他重 大利 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 者承销期 内承 销的证券; (15)从事内幕交 易、操纵 证券价格 及其他不 正当的证 券交 易活动; (16)当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及《 基金合同 》规 定禁止从事 的其他行 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上 述禁止性规 定,本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不 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 。 2、投资组合 限制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将 遵循以下 限制: (1)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 行的存款不 得超过基金净 值的 20% 。在基金托管账户 的存款可以 不受上述限 制。 (2) 基金持有同一机构 (政府、国 际金融组织 除外)发行 的证券市值不得超 过基金净值 的 10% 。 (3) 基金持有与中国 证 监会签署双 边监管合作 谅解备忘录 国家或地区以外的 其他国家或 地区证券市 场挂牌交 易的证券 资产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其中持 有任一国 家或地区 市场 的证券资产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3% 。 (4) 基金不得购买证券 用于控制或 影响发行该 证券的机构 或其管理层。 本公 司 管理的全 部基金不得 持有同一 机构 10% 以上具有 投票权的 证券 发行总量。 指数基金 可以不受 上述限制 。 上述投资比 例限制应 当合并计 算同一机 构境内 外上 市的总股本 , 同时 应当一并 计算全 球存托 凭证和美国 存托凭证 所代表的 基础证券 ,并假设 对持 有的股本权 证行使转 换。 (5) 基金持有非 流动性资 产市值不 得超过基 金净值的10% 。 上述“非流动性 资产 ”是指 法律或基金合 同规定的流 通受限证券以及 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 资产。 (6) 本 公 司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任 何 一 只 境 外 基 金 , 不 得 超 过 该 境 外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20 %。 (7) 为应付赎回 、交易清 算等临时 用途借入 现金的比 例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 (8) 每只境外基 金投资比 例不超过 本基金基 金资产净 值的20% 。 本 基金投资 境外伞形 基金 的,该伞形 基金应当 视为一只 基金。 (9) 本基金不得 投资于以 下基金: a) 其他基金中 基金;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b) 联接基金(A Feeder Fund ); c) 投资于前述 两项基金 的伞形基 金子基金 。 (10) 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 管部门规 定的其它 投资限制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 月内 使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因证券期货 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 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 投资 不符合 上述各项 投资比例限 制 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 在 三十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 监管 机构另有规 定时,从 其规定。 《基金法》及其 他有关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述 限制的,履行适 当程序后, 基金不受上 述限制。如法律 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变更 投资品种的 比 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在与 基金托管人 协商 一致并履行相关 程序后,可 相应 调整本 基金的投资 比 例上限规定,不 需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审 议。 3、 金融衍生 品投资


本 基金投资 衍生品应当 仅限于投资 组合避险或 有 效管理,不得用 于投机或放 大交易,同 时应 当严格遵守 下列规定 : (1) 本基金的金 融衍生品 全部敞口 不得高于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0%。 (2) 本基金投资期货 支付的初始保 证金、投资 期权支付或 收取的期权费、 投资柜台交易 衍生 品支付的初 始费用的 总额不得 高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 (3) 本基金投资 于远期合 约、互换 等柜台交 易金融衍 生品 ,应当符合 以下要求 : (a)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 手方(中资商 业银行除外 )应当具 有不低于中国证监 会 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 评级。 (b) 交易对手方应当至 少每个工作日 对交易进行 估值,并 且基金可在任何时 候以公允价 值终止交易 。 (c) 任一交易对 手方的市 值计价敞 口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20%。 (4)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本 基金会计 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 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提交包括衍 生品 头寸及风险 分析年度 报告。 4.本基金可 以参与证 券借贷交 易,并且 应当遵守 下列 规定: (1) 所有参与交易的 对手方(中资 商业银行除 外)应当具 有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信用评级 机构 评级。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 应当采取市 值计价制 度进行调 整以确保 担保物市 值不 低于已借出 证券市值 的 102%。 (3) 借方应当在交易 期内 及时向本 基金支付已 借出证券产 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 一旦 借方违约, 本基金根 据协议和 有关法律 有权保留 和处 置担保物以 满足索赔 需要。 (4) 除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 定外,担 保物可以 是以下金 融工 具或品种: (a) 现金; (b) 存款证明; (c) 商业票据; (d) 政府债券; (e)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 不低于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 机构评级的境外金 融机构(作 为交易对手 方或其关 联方的除 外)出具 的不可撤 销信 用证。 (5) 本基金有权在任 何时候终止证 券借贷交易 并在正常市 场惯例的合理期 限内要求归还 任一 或所有已借 出的证券 。 (6) 基金管理人 应当对基 金参与证 券借贷交 易中发生 的任 何损失负相 应责任。 (7) 本基金有权在任 何时候终止证 券借贷交易 并在正常市 场惯例的合理期 限内要求归还 任一 或所有已借 出的证券 。 (8) 基金管理人 应当对基 金参与证 券借贷交 易中发生 的任 何损失负相 应责任。 (9) 基金参与证 券借贷交 易,所有 已借出而 未归还证 券总 市值不得超 过基金总 资产的 50 %。 上述比例限 制计算, 基金因参 与证券借 贷交易而 持有 的担保物不 得计入基 金总资产 。 5.基金可以 根据正常 市场惯例 参与正回 购交易、 逆回 购交易,并 且应当遵 守下列规 定: (1) 所有参与正回购 交易的对手方 (中资商业 银行除外) 应当具有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 级机构信用 评级。 (2) 参与正 回购交易 ,应当采取市 值计价制度 对卖出收益 进行调整以确保 现金不低于已 售出 证券市值的 102 %。一旦买方 违约, 本基 金根据协议 和有关法律有权 保留或处置卖 出收 益以满足索 赔需要。 (3) 买方应当在 正回购交 易期内及 时向 本基 金支付售 出证 券产生的所 有股息、 利息和分 红。 (4) 参与逆回购交易 ,应当对购入 证券采取市 值计价制度 进行调整以确保 已购入证券市 值不 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 %。一旦 卖方违约, 本基金根据 协议和有关法律 有权保留或处 置已 购入证券以 满足索赔 需要。 (5) 基金管理人 应当对基 金参与证 券正回购 交易 、 逆回购 交易中发生 的任何损 失负相应 责任。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基 金参与 证券借贷交易 、 正回购交易,所 有已售出而未回购 证券总市值均不得 超过基金总 资产的 50 %。 本项比例限制计算, 基金因参与 证券借 贷交易、 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 现 金 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基金法》 、 《试行办 法》 、 《通 知》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 规或监管部 门取消 第 3 至 6 条投 资限制 的,履行适 当程序后 ,本基金 不受上述 限制。 ( 九 )基金 管理人代 表基金行 使股东权 利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 将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本 基金独立 行使 股东权利 , 保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 益。 基金管理人 在代表基 金行使股 东或债权 人权利时 应遵 守以下原则 :


1、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 的控股, 不参与所 投资上 市公 司的经营管 理;


2、有利于基 金资产的 安全与增 值;


3、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基 金独立 行使 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 ;


4、 基金管理人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 代表基金 独立行使 债 权人权利, 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


(十)基金 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 按照法律 、法规和 监管部门 的有关规 定进 行融资、融 券。


(十一)代 理投票


代理投票应遵循 基金持有人 利益最大化的 原则,根据 这一原则,公司 制订了代理 投票指引。 代理投票前,基 金经理小组 将充分研究 提案的合理 性 ,并综合考虑独 立第三方研 究机构和反 对者 的意见后, 拟定。


通常情况,在不 损害基金持 有人利益的前 提下,本基 金将不参与有锁 定期要求和 支付较高费 用的投票事 项。 ( 十 二 )证 券交易 基金管理人 已建立 《 交易券商 选择、 评 价、 交 易量分 配以及交易 佣金返还 管理制度》 。 基金 管理人将重点根 据研究服务 、交易服务、 销售服务、 投资策略服务、 市场及后台 服务等评价 指 标选择交易 券商。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上述管理制度对 不同评价指 标设置了评价 权重,相关 人员依据管理制 度对交易券 商研究报告 的质量、研究覆 盖宽度和深 度、交易效 率和效果、 最 佳交易执行等其 他服务质量 进行评 价。 本基 金将依据综合评 价结果确定 交易券商交 易量的分配 。 评价报告每年进 行一次,并 根据评价结 果进 行适当调整 。 公司将严格遵守 监管规定和 与经纪商签订 的协议,按 照市场惯例确定 佣金费率。 遵循的基本 准则是:佣金是 基金持有人 的财产,基 金管理人有 责 任尽可能减降交 易成本,执 行最有利于 基金 持有人利益 的交易。 本基金佣 金的分配 情况将依 法定 期进行披露 。 软佣金只有 在符合下 列所有条 件时方可 接受。 (1)经纪人 提供最好 的交易执 行; (2)本公司 对服务满 意,并且 相关服务 不会导 致对 客户利益造 成损害。 任何软佣金安排 必须事先获 得公司风险委 员会 的批准 。所有的软佣金 纪录将保留 在基金核算 部门,保存 时间为 20 年。 ( 十 三) 基 金投资风 险管理 本基金为基金中 基金,通过 严格的投资纪 律约束和数 量化的风险管理 手段,力争 实现对国际 市场黄金价格走 势的 有效 跟 踪。本基金 将通过跟踪 误 差和跟踪偏离度 等风险控制 指标对基金 投资 绩效和风险 进行识别 和监督。 1)跟踪误差 如果选择以 投资标的 的 NA V 来计算跟踪误差 ,本基 金将采用如 下公式计 算跟踪误 差: ? ? ? ? ? ? N t t B t p R R N T TE 1 2 , , ) ( 1 1 上述公式中 各参数的 定义如下 : T :表示当年交易日 天数; N :表示计 算周期; t p R , :表示 t 日基 金份额单 位净值的 日收益率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其中,t 日基金 份额单位 净值以 经过汇率 调整后的 基 金资产组合 中证券的 t 日 NA V 来进行估值 t B R , : 表示 t 日业绩比 较基准的 日收益率


如果选择以 投资标的 二级市场 收盘价来 计算跟踪 误差 , 本基金 将采用如 下公式计 算跟踪误 差: ? ? ? ? ? ? N t t B t p R R N T TE 1 2 , , ) ( 1 1 上述公式中 各参数的 定义如下 : T :表示当年交易日 天数; N :表示计 算周期; t p R , :表示 t 日基 金份额单 位净值 的 日收益率 其中, t 日基金份 额单位净 值以经过 汇率调整 后的基金 资产组合中 证券的二 级市场收 盘价来进 行估值 t B R , :表示 t 日业 绩比较基 准的日收 益率。 2)跟踪偏离 度 如果选择以 投资标的 证券二级 市场收盘 价来计算 跟踪 偏离度,本 基金将采 用如下公 式: 0 0 1 0 0 1 t t t t t t B B B P P P ? ? ? ? 跟 踪 偏 离 度


0 t P 为期初基金 份额单位 净值 1 t P 为期末基金 份额单位 净值 0 t B 为期初基准 金价 1 t B 为期末基准 金价 其中,基金份额单位净值以经过汇率调整后的基金资产组合中证券的二级市场收盘价来进行 估值。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如果选择以 投资标的 证券 NA V 来计算累计偏 差,本 基金将采用 如下公式 计算: 0 0 1 0 0 1 t t t t t t B B B P P P ? ? ? ? 累 计 偏 差 0 t P 为期初基金 份额单位 净值 1 t P 为期末基金 份额单位 净值 0 t B 为期初基准 金价 1 t B 为期末基准 金价 其中,基金 份额单位 净值以经 过汇率调 整后的基 金资 产组合中证 券的 NA V 来进行估值。 根据目前国 际惯例 , 黄金 ETF 的每日基 金净值 (NA V ) 一般以 T 日伦敦金下 午收盘价 (LN PM FIX ) 减去 ETF 相应费用为计 算依据 。 伦敦 金下午收 盘价的定价 由每日伦 敦时间下 午三时正 开始。 由于时差原 因, 全球不 同地区黄 金 ETF 的基金净值 计 算时间可能 不同于当 日 ETF 二级市场收盘 时 间。另外由 于国际黄 金价格实 行 24 小时连续 报价的 特殊性, T 日伦敦 金下午收 盘价后黄 金现货 价格 (spot price ) 将继续随着市场供求 关 系、 投资 者 预期等因素 不断变化, 导致黄金 ETF 的 T 日 二级市场收 盘价与 T 日 基金净值 之间出现 一定程度 、 甚至较大的 偏离。目 前我国 QDII 规则规 定 ETF 等交易所交易品种 以二级市 场收盘价 计算基金 净 值, 与海 外黄金 ETF 直接以所跟踪标 的 ( 伦 敦金下午收盘价 )来计算基 金净值存在 较大区别。 投 资者以本基金的 基金净值计 算的跟踪误 差和 累计偏离度 可能由于 上述原因 不能正确 反映其跟 踪效 果。 (十四)衍 生品投资 风险管理 金融衍生品 的投资过 程, 同 时也是风 险管理的 过程 。 在金融衍生 品的投资 业务中 , 包括了 “事 前的风险定 位、 事中的 风险管理 和事后的 风险评 估 ” 的全过程、 多 角度、 全 方位的风 险监控体 系。 事前风险控制: 投资决策前 ,投资研究人 员必须对所 运用的金融衍生 品的原理、 特性、运作 机制、风险有深 入的研究和 分析。对拟 投资方案可 能 蕴含的风险进行 充分评估, 并进行必要 的情 形分析和压 力测试。 金 融衍生品 的投资方 案经投资 总 监或投资决 策委员会 审批通过 后, 方可执 行。 事中风险控制: 结构产品投 资部对交易对 手的信用评 级进行跟踪,防 范信用风险 的发生,并 利用现代金融工 程的手段对 对组合进行 风险评估。 基 金经理或结构产 品投资部对 衍生品头寸 以及 风险敞口进行监 控,一旦衍 生品的亏损 超过投资方 案 防范 的目标,立 即向投资决 策委员会汇 报,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考虑采取强 制平仓等 措施以避 免出现严 重的风险 事件 。 事后风险控制: 基金经理或 结构产品投资 部定期对基 金的衍生品交易 策略、运作 情况做投资 回顾分析和风险 评估,识别 内部控制中 的弱点和系 统 中的不足,提供 改进的建议 ;定期评估 、审 定和改进风 险管理政 策。 (十 五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会 及董事保 证本报告 所载资料 不存 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重 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 的真实性 、准确性 和完整性 承担个别 及连 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 金 合同规定,于2018 年7 月16 日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财务指 标、净值表 现和投资组 合报告等内 容 ,保证复核内容 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 性陈 述或者重大 遗漏。 本投资组合 报告所载 数据截 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 “ 报告期末” ) ,本报 告所列财 务数据未 经 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 币元 )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普通 股


- -








优先 股


-


-











存托 凭证


- -








房地 产信托凭 证


- - 2


基金投资


144,592,049.27 93.96 3


固定收益投 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 券


- - 4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买断 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6


货币市场工 具


- - 7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9,194,058.58 5.97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


其他资产


99,366.83 0.06 9


合计


153,885,474.68 100.00 2. 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 的股票及存托 凭证投资分布


报告期末, 本基金未 持有股票 及存托凭 证。


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 投资组合


报告期末, 本基金未 持有股票 及存托凭 证。


4.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序的 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 本基金未 持有股票 及存托凭 证。


5. 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 资组合


报告期末, 本基金未 持有债券 。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序的 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 本基金未 持有债券 。


7. 报告期 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序的 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 本基金未 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序的 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 本基金未 持有金融 衍生品。


9.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序的 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序 号


基金


名称


基金


类型


运作


方式


管理人


公允价值 (人民 币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


1


SPDR


GOLD SHARES


ETF 基金


交易型 开放式


World Gold Tr ust Services LLC


27,576,003.16 18.04 2


GAM


PHYS G OLD - USD A


ETF 基金


交易型 开放式


GAM Investment Management Switzerland AG


24,438,430.63 15.99 3


UBS


ETF GO LD


ETF 基金


交易型 开放式


UBS Fund Mana gement


Switz erland AG


23,698,710.10 15.50 4


ISHARES


GOL D TRUST


ETF 基金


交易型 开放式


BlackRock Fund Advisors


22,224,132.24 14.54 5


ZKB


GOLD E ETF 交易型 Swisscanto Fon 22,172,921.34 14.50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TF AA USD


基金


开放式


dsleitung


AG /Switzerland


6


ETFS


PHYSCL SWISS GOLD SHRS


ETF 基金


交易型 开放式


ETF Securities US LLC


13,781,461.14 9.02 7


ISHARES


GOL D CH


ETF 基金


交易型 开放式


BlackRock Asse t Management Schweiz AG


10,700,390.66 7.00 注:报告期 末,本基 金仅持有 上述 7 只 基金。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报告期内本基金 投资的前十 名证券的发行 主体未被监 管部门立案调查 ,在本报告 编制日前一 年内本基金 投资的前 十名证券 的发行主 体未受到 公开 谴责、处罚 。 (2)





本基金投资 的前十名 股票中, 没有超出 基金合同 规定 的备选股票 库之外的 股票。 (3) 其他资产构 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人民 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177.15 5


应收申购款


98,189.68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99,366.83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 券明细


报告期末, 本基金未 持有处于 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 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 况的说明


报告期末, 本基金未 持有股票 及存托凭 证。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五 、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诚 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但不 保证基金 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 。基金的 过往业绩 并不 代表其未来 表现。投 资有风险 ,投资者 在做 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 说明书。 1. 基金份额 净值增长 率及其与 同期业绩 比较基准 收益 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 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 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 ④ 2011 年8 月4 日至 2011 年12 月31 日 -7.00% 0.64% -10.32% 1.79% 3.32% -1.15% 2012 年 0.65% 0.82% 8.00% 1.05% -7.35% -0.23% 2013 年 -30.13% 1.19% -29.51% 1.32% -0.62% -0.13% 2014 年 -2.60% 0.78% 0.49% 0.82% -3.09% -0.04% 2015 年 -5.81% 0.81% -6.73% 0.91% 0.92% -0.10% 2016 年 13.17% 0.90% 15.49% 1.04% -2.32% -0.14% 2017 年 3.83% 0.58% 6.12% 0.66% -2.29% -0.08% 2018 年 上半 年 -3.40% 0.57% -1.92% 0.58% -1.48% -0.01% 2. 自基金合 同生效以 来基金份 额净值的 变动情况 ,并 与同期业绩 比较基准 收益率的 变动比较 图:嘉实黄 金(QDII-FOF-LOF )基金份 额累计净 值增 长率与同期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的 历史走势对 比图 (2011 年8 月 4 日至2018 年6 月30 日) 注:按基金 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 的约定, 本基金自 基金 合同生效日 起 6 个月 内为建仓 期,建仓 期结 束时本基金 的各项投 资比例符 合基金合 同(十二 (二 )投资范围 和(六) 投资限制 (二)投 资组 合限制)的 有关约定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六 、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 管理人基 本情况 1 、基本信息


名称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 )自由贸 易试验区 世纪大道 8 号 上海国金 中心二期 53 层 09-11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 门北大街 8 号 华润大厦 8 层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成立日期 1999 年 3 月 25 日


注册资本 1.5 亿元 股权结构 中诚信托有 限责任公 司 40% , 德意志资产 管理 (亚 洲 ) 有限公司 30% , 立信投 资 有限责任公 司 30% 。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经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9]5 号文批准, 于 1999 年 3 月 25 日成立, 是中国第一批基 金管理公司 之一,是中 外合资基金 管 理公司。公司注 册地上海, 总部设在北 京并 设深圳、成都、 杭州、青岛 、福州、南 京、广州 、 北 京怀柔 、武汉分 公司。公司 获得首批全 国社 保基金、企 业年金投 资管理人 、QDII 资格和特 定资产 管理业务资 格。 2.管理资产情 况 截止2018年9月2 日,基金 管理人共管 理1只封闭 式证 券投资基金、144 只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 金,具体包括 嘉 实元和、 嘉 实成长收益混 合、嘉实增 长混合、嘉实稳 健混合、嘉 实债券、嘉 实 服务增值行业混 合、嘉实优质 企业 混合、 嘉实货币、 嘉实 沪深300ETF 联接(LOF) 、嘉实超短 债 债券、 嘉 实主题混 合、 嘉 实策略混 合、 嘉 实海外中 国 混合 (QDII ) 、 嘉 实研究精 选 混合 、 嘉实多 元债券、 嘉实 量化阿尔 法 混合 、 嘉实回报 混合、 嘉 实 基本面50指 数 (LOF ) 、 嘉实价值 优势 混合、 嘉实稳固收益债 券、嘉实H股 指数(QDII-LOF ) 、嘉 实 主题新动力 混合 、嘉实多利分 级债券、嘉 实领先成长混合 、 嘉 实 深 证 基 本 面120ETF 、 嘉 实 深 证 基 本 面120ETF 联 接 、 嘉 实 黄金 (QDII-FOF-LOF ) 、 嘉 实信用债 券、 嘉实 周期优选 混合 、 嘉实安心货 币 、 嘉实 中创400ETF 、 嘉实 中创400ETF 联接、 嘉实 沪深300ETF 、 嘉实 优化红利 混合 、 嘉实全球 房地产 (QDII ) 、 嘉 实理财宝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 天债券、 嘉 实增强收 益定期债 券、 嘉实 纯债债券、 嘉 实中证中期 企业债指 数 (LOF) 、 嘉实中证 500ETF 、 嘉实 增强信用 定期债券 、 嘉实中 证500ETF 联 接、 嘉实中证 中期国债ETF、 嘉实 中证金边 中期国债ETF 联接、 嘉 实丰益纯 债定期债 券、 嘉实研 究 阿尔法股票、 嘉实如意 宝定期债 券、 嘉实 美国成长股 票(QDII) 、嘉实丰 益 策略定 期债券 、嘉 实丰益信用 定期债券 、嘉实新 兴市场债 券、 嘉实绝对收益策 略定期混合 、嘉实宝A/B 、嘉实活期 宝货币、嘉实1个 月理财债券 、 嘉实活钱 包 货币、嘉实 泰和混合 、嘉实薪 金宝货币 、嘉实对 冲套 利定期开放 混合、嘉 实中证医 药卫生ETF 、 嘉实中证主 要消费ETF 、 嘉实中 证金融地 产ETF 、 嘉 实3 个月理财债 券 、 嘉实医 疗保健股 票 、 嘉实 新兴产业股 票、 嘉实新 收益混合 、 嘉实沪 深300指数 研 究增强、 嘉实 逆向策略 股票 、 嘉 实企业变 革股票 、嘉实新 消费股票、 嘉实全球互联 网股票、嘉 实先进制造股票 、嘉实事件 驱动股票、 嘉 实快线货币、 嘉实新机 遇混合发 起式、 嘉 实低价策 略 股票、 嘉实中 证金融地 产ETF联接 、 嘉实新 起点混合、嘉实 腾讯自选股 大数据策略股 票、嘉实环 保低碳股票、嘉 实创新成长 混合 、嘉实 智 能汽车股票 、嘉 实新起航混 合、嘉实新财 富混合、嘉 实稳祥纯债债券 、嘉实稳瑞 纯债债券、 嘉 实新常态混合、 嘉实新优选 混合、嘉实新 趋势混合、 嘉实新思路混合 、嘉实沪港 深精选股票 、 嘉实稳盛债券、 嘉实稳鑫纯 债债券 、嘉实 安益混合 、 嘉实文体娱乐股 票、嘉实稳 泽纯债债券 、 嘉实惠泽混合(LOF ) 、嘉实 成长增强混合 、 嘉实策略 优选混合、嘉实 主题增强混 合、 嘉实优 势 成长混合 、 嘉实 研究增强混 合 、 嘉实稳荣 债券 、嘉实 农业产业股票 、 嘉实价值增 强混合 、嘉实 新添瑞混合 、 嘉实 现金宝货 币 、 嘉 实增益 宝货币 、 嘉实 物流产业股 票 、 嘉 实丰安6 个月定期 债券 、 嘉实新添程混合 、嘉实稳元 纯债债券、嘉 实稳熙纯债 债券、嘉实新能 源新材料股 票、嘉实新 添 华定期混合、 嘉实丰和 灵活配置 混合、 嘉 实定期宝6 个 月理财债券、 嘉实沪港 深回报混 合、 嘉实 现金添利货 币、 嘉实原 油 (QDII-LOF) 、 嘉 实前沿科 技 沪港深股票、 嘉实稳宏 债券、 嘉 实中关村 A 股ETF 、嘉 实稳华纯 债债券、 嘉实6个月 理财债 券、 嘉实稳怡债 券、嘉实 富时中国A50ETF 联 接、 嘉实富时中 国A50ETF 、 嘉 实中 小企 业量化活 力灵活配 置混合 、 嘉实创 业板ETF 、 嘉实 新添泽定 期 混合 、 嘉实合润 双债两年期 定期债券 、嘉 实新添丰定 期混合、 嘉实新 添辉定期混 合、嘉实领 航 资产配置混合(FOF ) 、嘉实 价值精选股票 、嘉实医药 健康股票、 嘉实 润泽量化定 期混合 、嘉 实 核心优势股票、 嘉实润和量 化定期混合 、 嘉实金融精 选股票、嘉实新 添荣定期混 合、嘉实致 兴 定期纯债债券、 嘉实战略配 售混合 、 嘉实 瑞享定期混 合 。 其中嘉实增 长混合、嘉 实稳健混合 和 嘉实债券3 只 开放式基 金属于嘉 实理财通 系列证 券投 资基金, 同时 , 管理多 个全国 社保基金 、 企 业年金、特 定客户资 产投资组 合。 (二)主要 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 人董事、 监事、总 经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本情 况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牛成立先生, 联 席董事长, 经 济学硕士 , 中 共党员 。 曾任中国人 民银行非 银行金融 机构监管 司副处长、 处 长; 中国 银行厦门 分行党委 委员、 副 行 长 (挂职) ; 中 国银行 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 ( 下 称银监会) 非银行金 融机构监 管部处长 ;银监会 新疆 监管局党委 委员、副 局长;银 监会银行 监管 四部副主任 ;银监会 黑龙江监 管局党委 书记、局 长; 银监会融资 性担保业 务工作部 (融资性 担保 业务监管部 际联席会 议办公室 )主任; 中诚信托 有限 责任公司党 委委员、 总裁。现 任中诚信 托有 限责任公司 党委书记 、董事长 ,兼任中 国信托业 保障 基金有限责 任公司董 事。 赵学军先生 , 董事长 , 党委书 记, 经济 学博士。 曾就 职于天津通 信广播公 司电视设 计所、 外 经贸部中国 仪器进出 口总公司 、北京商 品交易所 、天 津纺织原材 料交易所 、商鼎期 货经纪有 限公 司、北京证 券有限公 司、大成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2000 年 10 月至 2017 年 12 月任 嘉实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董 事、总经 理,2017 年 12 月 起任公司 董事 长 。 朱蕾女士, 董事, 硕 士研究生 , 中共党 员。 曾任 保监 会财会部资 金运用处 主任科员 ; 国都证 券有限责任 公司研究 部高级经 理;中欧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董秘兼 发展战略 官; 现任 中诚信托 有限 责任公司总 裁助理兼 国际业务 部总经理 ;兼任中 诚国 际资本有限 公司总经 理、深圳 前海中诚 股权 投资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总经理 。 高峰先生,董事 ,美国籍, 美国纽约州立 大学石溪分 校博士。曾任所 罗门兄弟公 司利息衍生 品副总裁, 美国友邦 金融产品 集团结构 产品部副 总裁 。自 1996 年加入德意志银行以来 ,曾任德 意志银行 (纽约、 香港、 新加坡) 董事、 全球市 场部 中国区主管、 上 海分行行 长,2008 年至今任 德意志银行 (中国) 有限公司 行长、德 意志银行 集团 中国区总经 理。 Jonathan Paul Eilbeck 先生 , 董事 , 英 国 籍 , 南安普 顿大学学士 学位 。 曾任 Sena Consulting 公司咨询顾 问, JP Morgan 固定收益亚 太区 CFO 、 COO , JP Morgan Chase 固定收益亚 太区 CFO 、 COO ,德意志银行 资产与财富 管理全球首 席运营官。2008 年至今任德意志银行资产管理全 球首 席运营官。 韩家乐先生, 董 事。 1990 年毕业于清华大学经 济管理 学院, 硕士研究 生。 1990 年 2 月至 2000 年 5 月任海 问证券 投资咨询 有限公司 总经理;1994 年至今,任 北京德恒 有限责任 公司总经 理; 2001 年 11 月至今,任立信投资有 限责任公 司董事长 。 王巍先生,独立 董事,美国 福特姆大学文 理学院国际 金融专业博士。 曾任职于中 国建设银行 辽宁分行。曾任 中国银行总 行国际金融 研究所助理 研 究员,美国化学 银行分析师 ,美国世界 银行 顾问, 中国 南方证券 有限公司 副总裁 , 万盟投 资管理 有限公司董 事长。2004 至今任万盟并 购集团 董事长。 汤欣先生,独立 董事,中共 党员,法学博 士,清华大 学法学院教授、 清华大学商 法研究中心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副主任、 《 清华法学 》 副主 编, 汤 姆森路透 集团 “ 中国 商法 ” 丛书 编辑咨询 委员会 成员。 曾 兼任中 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第一、 二届并购重 组审核委员 会 委员,现兼任上 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委员 会委 员、 中国上 市公司协 会独立董 事委员会 首任主任 。 王瑞华先生 ,独 立董事,管 理学博士,会 计学教授, 注册会计师,中 共党员。曾 任中央财经 大学财务会计教研室主任、研究生部副主任。2012 年 12 月起担任中央财经大学商学院院长兼 MBA 教育中心 主任。 张树忠先生,监 事长,经济 学博士,高级 经济师,中 共党员。曾任华 夏证券公司 投资银行部 总经理、研究发 展部总经理 ;光大证券 公司总裁助 理 、北方总部总经 理、资产管 理总监;光 大保 德信基金管理公 司董事、副 总经理;大 通证券股份 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 、总经理; 大成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人保资 产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副 总 裁、首席投资执 行官;中诚 信托有限责 任公 司副董事长 、 党委 副书记 。 现任中 诚信托有 限责任公 司党委副书 记、 总 裁, 兼 任中诚资 本管理 (北 京)有限公 司董事长 。 穆群先生 , 监事 , 经济师 , 硕士 研究生 。 曾任西 安电 子科技大学 助教, 长安信息 产业 ( 集团) 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会 秘书,北 京德恒有 限责任公 司财 务主管。2001 年 11 月至 今任立信 投资有限 公司财务总 监。 龚康先生, 监事, 中共党员 , 博士 研究生 。2005 年 9 月至今就职 于嘉实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人 力资源部, 历任人力 资源高级 经理、副 总监、总 监。 曾宪政先生, 监 事, 法学硕士。1999 年7 月至2003 年10 月就职于首钢集 团,2003 年10 月至 2008 年6 月 ,为国 浩律师 集团( 北京)事 务所证 券部律 师。2008 年7 月 至今, 就职于 嘉实基 金 管理有限公 司法律稽 核部、法 律部,现 任法律部 总监 。 经雷先生,总经 理,金融学 、会计学专业 本科学历, 工商管理学学士 学位,特许 金融分析师 (CFA)。 1998 年到 2008 年在美国国际集团 (AIG ) 国际投资公 司美国纽 约总部担 任研究投 资工 作。2008 年到 2013 年历任友邦保险中国区 资产管理 中心副总监 , 首席投 资总监及 资产管理 中心 负责人。2013 年 10 月至今就职于嘉实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历任董 事总经理 (MD ) 、 机构 投资和 固定收益业 务首席投 资官;2018 年 3 月起任公司总 经理 。 宋振茹女士, 副 总经理, 中 共党员, 硕 士研究生, 经 济师。1981 年6 月至1996 年10 月任职 于 中办警卫 局。1996年11 月至1998 年7月于 中国银行 海 外行管理部 任副处长。1998 年7 月至1999 年3月任博时基金 管理公司总 经理助理。1999 年3月至 今任职于嘉实基 金管理公司 ,历任督察 员 和公司副总 经理。 王炜女士,督察 长,中共 党员,法学 硕士。曾就 职于 中国政法大学法 学院、北 京市陆 通联 合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智浩 律师事务所、 新 华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曾 任嘉实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法律部总监 。 邵健先生,副总 经理,硕 士研究生。 历任国泰证 券行 业研究员,国泰 君安证券 行业研究 部 副经理,嘉 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基金经 理、总经 理助 理。 李松林先生,副 总经理, 工商管理硕 士。历任国 元证 券深圳证券部信 息总监, 南方证券金 通证券部总 经理助理 ,南方基 金运作部 副总监, 嘉实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 经理助理 。 2、本基金基 金经理 (1)现任基 金经理 陈 正宪 先生,13 年证 券从 业经 历, 曾 任职 于中国 台湾 台育 证券、 中国 台湾保 诚投 信。2008 年 6 月加入嘉实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先后任 职于产品 管理部、指 数投资部 ,现任公 司指数投 资部 执行总监及 基金经理 。 硕士研 究生, 具有基金 从业资 格, 中国台 湾籍 。2016 年1 月 5 日至 今任嘉 实沪深 300ETF 、 嘉实 沪深 300ETF 联接 (LOF ) 、 嘉实H 股指数(QDII-LOF) 、 嘉实中 证 500ETF 及其 联接基金基 金经理 , 2016 年3 月 24 日 至今任嘉 实中 创 400ETF 及 其联接基 金、 嘉 实基本面 50 (LOF) 基金经理 ,2017 年6 月 7 日 至今 任嘉 实中关村 A 股 ETF 基金经理,2017 年 6 月29 日 至今任 嘉实 富时中国 A50ETF 联 接基金经 理,2017 年 7 月 3 日至今 任嘉实富 时中国 A50ETF 基 金经理,2017 年 7 月 15 日 至今 任嘉 实创业 板 ETF 基金 经理 。2016 年1 月 5 日 至今任本 基金基金 经理。 何 如 女 士 , 硕 士 研 究 生 ,12 年 证 券 从 业 经 历 。 曾 任 职 于 IA 克 莱 灵 顿 投 资 管 理 公 司 (IA-Clarington Investments Inc ) 、 富 兰 克 林 坦 普 顿 投 资 管 理 公 司(Franklin Templeton Investments Corp.) 。2007 年 6 月 加入嘉实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先后任职 于产品管 理部、指 数投 资部, 现任指 数投资部 副总监、 基金经理 。 2014 年5 月9 日至2016 年3 月24 日任嘉实中创400ETF 、 嘉实中创400ETF 联接 基金经理, 2016 年1 月5 日至2017 年12 月26 日任 嘉实 深证基本 面120ETF 、 嘉实深证基 本面 120ETF 联接 基金经 理,2014 年 6 月13 日至今任嘉 实中证主 要消费 ETF、 嘉实中 证医药卫生 ETF 基金经理 ,2014 年 6 月 20 日至今任 嘉实中证金 融地产 ETF 基 金经理,2015 年 8 月 6 日至今 任嘉实中 证金融地 产 ETF 联 接基金经 理,2016 年 1 月 5 日至今 任嘉实沪 深 300ETF、嘉 实沪深 300ETF 联接 (LOF) 、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 嘉实基本面 50 指数 (LOF) 、 嘉实中 证 500ETF 及其 联接基 金基金经 理 ,2017 年6 月29 日至 今任 嘉 实富时中国 A50ETF 联接 基金经 理,2017 年7 月3 日至今任 嘉 实富时中国A50ETF 基 金经理, 2017 年7 月14 日至今任嘉 实创业板ETF 基金经 理 。 2016 年 1 月5 日 至今 任本基金 基金经理 。 (2 )历任基金经 理 2014年3月11 日至2016 年1月5日 ,杨宇先 生任本 基金 基金经理。 2011年8月4 日至2014 年3 月11 日 ,杨阳先 生任本 基金 基金经理。 3、 海外投资 决策委员 会 海外投资决 策委员会 的成员包 括: 嘉实 国际行政 总裁James Sun , 嘉实国际首 席投资官 Thomas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Kwan ,资深基金经理Yi Qian Jiang 、June Chua 、Yannan Chenye 、Winnie Wong 、Robert Chen ,风 险管理部总 监 Patrick Chan 。 上述人员之 间均不存 在近亲属 关系。 (三)基金 管理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基金 , 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 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 发售 、 申 购、赎回、 转换和登 记事宜;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资产分 别管理、 分别记 账, 进行证券投 资; 4、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 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5、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6、编制半年 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 ; 7、计算并公 告基金份 额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确定基 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 8、办理与基 金资产管 理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 露事 项; 9、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0 、保存基 金资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1 、以基金 管理人名 义,代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行 使诉讼权利 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 行为; 12 、有关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职责 。 (四)基金 管理人的 承诺 1、 本基 金管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 关规定 , 建立 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违 反有关法律 法 规、基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会 有关规定的 行为 发生。 2、 本基金管理 人承诺严 格遵守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 法》 、 《基金法》 及 有关法律 法规, 建 立健全的内 部控制制 度,采取 有效措施 ,防止下 列行 为发生: (1)将其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于 基金资 产 从 事证券投资 ; (2)不公平 地对待其 管理的不 同 基金资 产 ; (3)利用 基 金资产 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利益;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法律 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规 定禁止的 其他行 为。 3、 本基 金管理人 承诺加强 人员管理 , 强 化职业操 守, 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 及行业规范 ,诚实信 用、勤勉 尽责,不 得将 基金 资产 用于以下投 资或活动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承销证 券; (2)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是 法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外; (5) 向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或 者买卖其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 者债 券; (6) 买 卖与其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有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 其他重 大利 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 者承销期 内承 销的证券; (7)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8)当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会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禁 止 从事的 其他 行为 。 如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 上述禁止性规 定,本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 不受上述规 定的限制。 4、基金经理 承诺 (1) 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 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 (2)不利用 职务之便 为自己及 其代理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 (3) 不违反 现行有效 的有关 法 律法规 、 规 章、 基金 合 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有 关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间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商 业秘密 、 尚未 依法 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 、 基 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4)不从事 损害 基金 资产 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 证券交易及 其他活动 。 (五)基金 管理人内 部控制制 度 1.内部控制 制度概述 为加强内部控制 ,防范和化 解风险,促进 公司诚信、 合法、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根据《证 券投资基金 管理公司内 部控制指导 意 见》并结合公司 具体情况, 公司已建立 健全 内部控制体 系和内部 控制制度 。 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由内部控 制大纲、基本 管理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等 部分组成。 公司内部控 制 大纲是对公司 章程规定的 内控原则的 细化和展开 , 是各项基本管理 制度的纲要 和总揽。基 本管 理制度包括投资 管理、信息 披露、信息 技术管理、 公 司财务管理、基 金会计、人 力资源管理 、资 料档案管理、业 绩评估考核 、监察稽核 、风险控制 、 紧急应变等制度 。部门业务 规章是对各 部门 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 置、岗位 责任、操 作守则等 具体 说明。 2. 内部控制 的原则 (1) 健全性 原则: 内部 控制包括 公司的各 项业务、 各 个部门或机 构和各级 人员, 并涵 盖到决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策、执行、 监督、反 馈等各个 环节; (2) 有效性 原则: 通过 科学的内 控手段和 方法, 建 立 合理的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 制度 的有效 执行; (3)独立性 原则:公 司各机构 、部门和 岗位在 职能 上必须保持 相对独立 ; (4)相互制 约原则: 组织结构 体现职责 明确、 相互 制约的原则 ,各部门 有明确的 授权分工 , 操作相互独 立。 (5) 成本效 益原则: 运 用科学化 的经营管 理方法降 低 运作成本, 提 高经济效 益, 以合 理的控 制成本达到 最佳的内 部控制效 果。 3、内部控制 组织体系 (1) 公司董事 会对公司 建立内部 控制系统 和维持其 有 效性承担最 终责任。 董 事会下设 审计与 合规委员会,负 责检查公司 内部管理制 度的合法合 规 性及内控制度的 执行情况, 充分发挥独 立董 事监督职能 ,保护投 资者利益 和公司合 法权益。 (2) 海外业务 投资决策 委员会由 公司海外 业务首席 投 资官以及嘉 实国际行 政总裁、 固 定收益 投资总监、高级 基金经理、 风险管理经理 组成,负责 指导QDII类基金 资产的运作 、确定基本 的投 资策略和投 资组合的 原则。 (3) 风 险控制委 员会为公 司风险管 理的最高 决策机构 , 由公司 总经理 、 督察 长及部 门总监组 成,负责全 面评估公 司经营管 理过程中 的各项风 险, 并提出防范 化解措施 。 (4) 督察长积 极对公司 各项制度、 业务的合 法合规性 及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 况进行监 察、稽核, 定期和不 定期向董 事会报告 公司内部 控制 执行情况。 (5)监 察稽核部 : 公 司管理层 重视和支 持监察稽 核工 作, 并保 证监察 稽核部的 独立性和 权威 性,配备了充足 合格的监察 稽核人员, 明确监察稽 核 部门及其各岗位 的职责和工 作流程、组 织纪 律。监察稽核部 具体负责公 司各项制度 、业务的合 法 合规性及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况 的监 察稽核工作 。 (6) 业 务部门 : 部门 负责人为 所在部门 的风险控 制第 一责任人 , 对本 部门业务 范围内的 风险 负有管控及 时报告的 义务。 (7) 岗位员 工: 公司努 力树立内 控优先和 风险管理 理 念, 培养全体 员工的风 险防范意 识, 营 造一个浓厚的内 控文化氛围 ,保证全体 员工及时了 解 国家法律法规和 公司规 章制 度,使风险 意识 贯穿到公司各个 部门、各个 岗位和各个 环节。员工 在 其岗位职责范围 内承担相应 的内控责任 ,并 负有对岗位 工作中发 现的风险 隐患或风 险问题及 时报 告、反馈的 义务。 4、内部控制 措施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公司确立“ 制度上控 制风险、 技术上量 化风险” ,积 极吸收或采 用先进的 风险控制 技术和手 段,进行内 部控制和 风险管理 。 (1) 公 司逐步健 全法人治 理结构 , 充分 发挥独立 董事 和监事会的 监督职能 , 严 禁不正当 关联 交易、利益 输送和内 部人控制 现象的发 生,保护 投资 者利益和公 司合法权 益。 (2) 公司设 置的组织 结构, 充分 体现职责 明确、 相 互 制约的原则, 各部门 均 有明确的 授权分 工,操作相互独 立。公司逐 步建立决策 科学、运营 规 范、管理高效的 运行机制, 包括民主、 透明 的决策程序和管 理议事规则 ,高效、严 谨的业务执 行 系统,以及健全 、有效的内 部监督和反 馈系 统。 (3)公司设 立了顺序 递进、权 责统一、 严密有 效的 内控防线: ①各岗位职责明 确,有详细的 岗位说明书 和业务流程 ,各岗位人员在 上岗前均应知 悉并以 书面方式承 诺遵守, 在授权范 围内承担 责任; ②建立重要 业务处理 凭据传递 和信息沟 通制度, 相关 部门和岗位 之间相互 监督制衡 ; (4) 公 司建立有 效的人力 资源管理 制度 , 健全激 励约 束机制, 确保公 司人员 具 备与岗位 要求 相适应的职 业操守和 专业胜任 能力。 (5) 公司建 立科学严 密的风险 评估体系, 对公司内 外 部风险进行 识别、 评估 和分析, 及时防 范和化解风 险。 (6)授权控 制应当贯 穿于公司 经营活动 的始终 ,授 权控制的主 要内容包 括: ①股东会、董事 会、监事会和 管理层充分 了解和履行 各自的职权,建 立健全公司授 权标准 和程序,确 保授权制 度的贯彻 执行; ②公司各部 门、分公 司及员工 在规定授 权范围内 行使 相应的职责 ; ③重大业务 授权采取 书面形式 ,授权书 应当明确 授权 内容和时效 。 ④对已获授权的 部门和人员建 立有效的评 价和反馈机 制,对已不适用 的授 权应及时 修改或 取消授权。 (7) 建立完善 的基金财 务核算与 基金资产 估值系统 和 资产分离制 度, 基金资 产与公司 自有资 产、其他委托资 产以及不同 基金的资产 之间实行独 立 运作,分别核算 ,及时、准 确和完整地 反映 基金资产 的 状况。 (8) 建立 科学、 严格的岗 位分离制 度, 明 确划分各 岗 位职责, 投资和交 易、 交 易和清算 、 基 金会计和公 司会计等 重要岗位 不得有人 员的重叠 。 投 资、 研究 、 交易、IT 等重要 业务部门 和岗位 进行物理隔 离。 (9) 建立和 维护信息 管理系统, 严格信 息管理, 保 证 客户资料等 信息安全、 真实和完 整。 积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极维护信息 沟通渠道 的畅通 , 建立 清晰的 报 告系统 , 各级领导 、 部门 及员工均 有明确的 报告途径。 (10 )建立和完 善客户服务 标准,加强基 金销售管理 ,规范基金宣传 推介,不得 有不正当销 售行为和不 正当竞争 行为。 (11 )制订切实 有效的应急 应变措施,建 立危机处理 机制和程序,对 发生严重影 响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可能引 起系统性 风险、严 重影响社 会稳 定的突发事 件,按照 预案妥善 处理。 (12 )公司 建立健全 内部监控 制度,督 察长、监 察稽 核部对公司 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 行情况进 行持续的监 督,保证 内部控制 制度落实 ;定期评 价内 部控制的有 效性并适 时改进。 ①对公司各 项制度、 业务的合 法合规性 核查。由 监察 稽核部设计 各部门监 察稽核点 明细, 按照查核项 目和查核 程序进行 部门自查 、监察部 核查 ,确保公司 各项制度 、业务符 合有关法 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及行业监 管规则。 ②对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的持续 监督。由监 察稽核部组 织相关业务部门 、岗位共同识 别风险 点,界定风险责 任人,设计 内部风险点 自我评估表 , 对风险点进行评 估和分析, 并由监察稽 核部 监督风险控 制措施的 执行,及 时防范和 化解风险 。 ③督察长发现公 司存在重大风 险或者有违 法违规行为 ,在告知总经理 和其他有关高 级管理 人员的同时 ,向董事 会、中国 证监会和 公司所在 地中 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 报 告。 5、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 部控制的 声明 (1)本公司 承诺以上 关于内部 控制的披 露真实 、准 确; (2)本公司 承诺根据 市场变化 和公司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控制体 系和内部 控制制度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七 、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 募集的依 据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 依照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 销售办法》 、 《试 行办法》 、 《 通知》 、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募集 , 并经 中国证 券监督管 理委 员会2011年5 月31 日 《关于 核准嘉实 黄金证券 投资基金募 集的批复 》 (证监 许可[2011]839 号 )核 准募集。 ( 二)基金 类别、运 作方式及 存续期间 基金类别: 基金中基 金(FOF )


基金运作方 式: 上市 契约型开 放式


存续期间: 不定期 ( 三)募集 期限、募 集方式及 场所、募 集对象、 募集 规模 1 、募集期限 :2011 年7月4 日到2011年7 月29日 2 、募集方式 及场所: 本基金通过 场内和场 外两种方 式发售。 (1 )场内发售 场内发售是指本 基金募集期 结束前获得基 金代销资格 的深圳交易所会 员单位通过 场内代理发 售基金份额 的行为 (具体名 单见基金 份额 《 发售公 告 》 或相关业务 公告) 。 尚未取 得基金代 销资格, 但属于深圳证券 交易所会员 的其他机构 ,可在本基 金 上市后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为 投资 者提供本基 金的上市 交易服务 。 (2 )场外发售 场外发售是指通 过基金销售 网点 ( 包括基 金管理人的 直销中心及代销 机构的代销 网点,具体 名单见基金 份额 《发 售公告 》 ) 通过场外 公开发 售基 金份额的行 为。 (3 ) 通过场内认 购的基金 份额登记 在证券登 记结算系 统持有人证 券账户下; 通过场 外认购的 基金份额登 记在注册 登记系统 持有人开 放式基金 账户 下。 登记在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中 的基金份额既 可以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也可 以直接申请 场内赎回;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如 需办理场外赎回, 应当办理跨系统转 托管后 方能实施。登记 在注册登记 系统中的基 金份额可申 请 场外赎回。登记 在注册登记 系统中的基 金份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额如需办理 场内赎回 ,应当办 理跨系统 转 托管 后 方能 实施。 (4 ) 除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 外, 任何 与基金份 额发售有 关的当事人 不得预留 和提前发 售基金份 额。 3 、募集对象 :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 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 资者。 4 、募集规模 上限: 本基金首次 募集份额 目标上限 为50亿元 ,募集规 模的 具体方案详 见份额发 售公告。 (四)募集 币种


人民币 (五) 基金 面值、认 购费用、 认购价格 及计算公 式 1 、基金面值


本基金基金 份额初始 面值为人 民币1.00 元。 2 、认购价格


本基金按初 始面值发 售,认购 价格为每 份基金份 额人 民币1.00 元。 3 、认 购 费 率 1) 、场外认购:投资者在场外认购本基金时需交纳前 端认购费,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具 体如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0.6% 100万元≤M <200万元 0.3% 200万元≤M <500万元 0.1%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2) 、场内认购:场内会员单位可按照基金招募说明 书 中约定的场外认购的认购费率设定 投资人场内 认购的 佣 金比率。


3)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认购费不列入基 金 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登记 结算等募 集期间发 生的各项 费用。


4) 、投资 者重复认 购时,需 按单笔认 购金额对 应的费 率分别计算 认购费用 。 4、 认购份额 的计算: 1) 、场外 认购的份 额计算: 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 式。基金的认购金额 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 算公式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 金额/ (1+ 认购费率 ) ;


认购费用 = 认购金 额- 净 认购金额 ;


认购份额 = (净认 购金额+ 认购利息 )/ 基金份 额面 值。


场外认购份额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小数点 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认购 款项在募集 期间产生的 利 息将折算为基金 份额,归基 金份额持有 人所 有,其中利息转 份额以基金 注册登记机 构的记录为 准 。利息折算的份 额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 ,小 数点后两位 以后部分 截去,由 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 基金 财产。 2) 、场内认 购份额的 计算


基金场内认 购采用份 额认购的 方式。计 算公式为 :


净认购金额 =挂牌价 格×认购 份额


认购费用= 挂牌价格 ×认购份 额×认购 费率


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 额+认购 费用


利息折算的 份额=利 息/ 挂牌价 格


场内认购金 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小数点 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认 购款项 在募集期间产生 的利息将折 算为基金份 额归基金份 额 持有人所有,其 中利息转份 额以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的记 录为准。 利息折算 的份额保 留至整数 位( 最小单位为1 份),余 额计入基 金财产。 ( 六)募集 资金利息 的处理方 式


确认成功的认购 款项在募集 期间产生的利 息将折算为 基金份额归投资 者所有。其 中利息的数 额以基金注 册机构的 记录为准 。


( 七)募集 期间的资 金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 集的资金应 当存入专门账 户,在基金 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 得动用 。基 金募集期间 的信息披 露 费、会 计师费、 律师费以 及其 他费用,不 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 支。


八 、 基金合同的生 效 (一) 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 合同于2011 年8 月4 日 起正式生 效, 自该 日起本基金 管理人正 式开始管 理本基金 。 ( 二 )基金 存续期内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数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合同》 生 效后,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数量 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的,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 报告中国 证监会; 连 续 20 个工 作 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向中 国 证监会说明 原因并报 送解决方 案。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 定时,从 其规定。 九 、 基金份额的上 市交易 ( 一 )上市交易的时间和地点 1、上市交易 的地点: 深圳证券 交易所 2、上市交易 的时间:2012 年2 月10 日 ( 二 )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 上市交易需遵 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规 则》 、 《深圳证 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 金上市规 则》等有 关规定, 包括但不 限于 : 1、本基金上 市首日的 开盘参考 价为上市 前最新 公布 的基金份额 净值;


2、本基金实 行价格涨 跌幅限制 ,涨跌幅 比例限 制为 10%,自上市 首日起实 行; 3、本基金买 入申报数 量为 100 份或其整 数倍; 4、本基金申 报价格最 小变动单 位为 0.001 元人 民币 ; 5、本基金适 用大宗交 易的有关 规则。 ( 三 )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 交易的费 用按照深 圳证券交 易所有关 规定 办理。


( 四 )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挂 牌交易,交易 行情通过行 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布 系统同时揭 示基金最新 公布的基 金份额净 值。


( 五 )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本基金的停复牌 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执 行。本基金 上市后,若出现 以下情形, 基金管理人 向深圳证券 交 易所申请本基金 停牌,并由 深圳证券交 易所 决定是否停 牌及停、 复牌时间 。 1、 当基金管理人 预计已使用 外汇额度 接 近国家外汇 局批准的境外证 券投资额度 上限时,基 金管理人可发布 交易风险提 示公告,向 基金投资者 提 示风险,并向深 圳证券交易 所申请本基 金于 公告日上午 开市起停 牌一小时 ; 2、 当本基金因外 汇额度原因 暂停申购时 ,本基金管 理人应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申 请在刊登暂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停申购公告 当日对本 基金停牌 ,并于下 一交易日 复牌 ; 3、 本基金因外汇 额度原因暂 停申购期间 ,基金管理 人向国家外汇局 申请增加外 汇额度并获 得批准时,应及 时发布公告 ,披露恢复 申购的时间 , 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申请于 公告当日停 牌、 于下一交易 日复牌; 4、 若因暂停申购 导致本基金 折溢价 率出 现异常,本 基金管理人将根 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要 求进行风险 提示,并 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 申请本基 金于 提示公告日 上午开市 起停牌一 小时。


若未来对上述情 形有更合适 的处理措施, 本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法律法 规、深圳证 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对上 述措施进 行调整及 修改。


( 六 )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上市 后,发生 下列情况 之一时, 应暂停上 市交 易:


1、 不再具 备本条“ ( 一)基金 的上市” 中规定 的上 市条件;


2、 违反国 家有关法 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决定 暂停 其上市;


3、 严重违 反《深圳 证券交易 所证券投 资基金上 市规 则》;


4、 深圳证 券交易所 认为应当 暂停上市 的其他情 形。


发生上述暂停上 市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在 接到深圳证 券交易所通知后 ,应立即在 至少一种指 定媒体上刊 登暂停上 市公告。


( 七 )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 除后,基金 管理人可向深 圳证券交易 所提出恢复上市 申请,经深 圳证券交易 所核准后, 可恢复本 基金上市 ,并在至 少一种中 国证 监会指定媒 体上刊登 恢复上市 公告。 ( 八)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 况之一时 ,本基金 应终止上 市交易:


1、自暂停上 市之日起 半年内未 能消除暂 停上市 原因 的;


2、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提 前终止上 市;


3、基金合同 约定的终 止上市的 其他情形 ;


4、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 为应当终 止上市的 其他情 形。


发生上述终止上 市情形时, 由证券交易所 终止其上市 交易,基金管理 人报经中国 证监会备案 后终止本基 金的上市 ,并在至 少一种指 定媒体上 刊登 终止上市公 告。


( 九 )相关法律 法规、中国 证监会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 对基金上市交易 的规则等规 定内容进行 调整的,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相 应予以修 改,且此 修改 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十 、 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 本基金为上市契 约型开放式 基金,投资者 可以通过上 市交 易、场外申 购赎回、场 内申购赎回 三种方式, 实现基金 份额的日 常交易。


办理本基金份额 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应遵 守深圳证券 交易所及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的有关业务规 则。若相关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 深圳证券交易所 或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对场 内申购、 赎回业务 规则有新 的规定, 将按 新规定执行 。 (一)申购 、赎回的 场所 投资者可使用深 圳证券账户 ,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办理场内 申购、赎回 业务,场内 代销机构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内 具有相应业务资格 的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本基金 相关业务公 告) 。 投资者还 可使用开放式 基金账 户, 通过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管理 人委托的代 销机构办理 场外 申购、赎回 业务。 投资者应当在基 金管理人和 场内、场外代 销机构办理 基金申购、赎回 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 按基 金管理人和 场内、场 外代销机 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 办理 基金的申购 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 况变更或 增减代销 机构,并 予以 公告。 ( 二 )申购 、赎回的 开放日及 时间 本基金自2011 年9 月15 日起 办理申购 与赎回业 务。 本基金申购和赎 回的开放 日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 深圳 证券交易所以及 纽约证券 交易所、伦 敦 证券交易所、苏 黎世证券交 易所同时开 放交易的每 个 工作日,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 规根 据法 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 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 暂 停申购、赎回时 除外。场内 申购、赎回 业务 办理时间为 9:30-11:30 和 13:00-15:00;场外 申购、赎 回业务 开放 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 易所、深 圳证 券交易所交 易日的交 易时间 , 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 以销 售机构公布 时间为准 。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 新的证券交 易市场、证 券交 易所交易时间变 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 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 况对前述开 放日及开放 时间进行相 应 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 照有关规定 在指 定媒体上公 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 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外 的日期或者 时间 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 购、赎 回或者转换 。 投资人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外 的日期和时 间提出申购 、 赎回或转换申请 的,其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 价格为下次 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时 间所在开 放日 的价格。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 三 )申购 、赎回的 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 格以申请 当日各 证券市场收 市后计算 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 算 ;


2 、 “金额申购 、份额赎 回”原则 ,即申 购以金额 申请 ,赎回以份 额申请 ,同时, 场内申购 和 赎回申报单 位应以深 圳证券交 易所的规 定为准;


3 、场外赎回遵循 “先进先 出”原 则,即按 照投资人 份额确认的 先后次序 进行顺序 赎回;


4 、 投 资者通 过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交易系 统办理 本基金的 场内申购 、赎回 业务时, 需遵守 深圳 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业 务规则。


5 、 当 日的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可 以在当日 开放时 间结束前 撤销,在 当日的 开放时间 结束后 不得 撤销;


6 、 基 金管理 人可根据 基金运 作的实际 情况依 法对上述 原则进行 调整。 基金管理 人必须 按有 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 公告。 (四)申购 和赎回的 数额限制


1、 申请申购 基金的金 额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 或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 直销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 投资者通过 直销中 心 柜台 首 次申购单 笔最低限 额 为人民币 20,000 元 (已 通过本基 金代销机构 或/ 及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 者除外) , 投 资 者 通过 直销 中 心 柜 台 追 加 申 购 单 笔最 低 限 额 为 人 民币 1,000 元 ; 通过 代 销机构或 嘉实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网 上直销追加 申购单笔 最低限额 为人民币1 元。 但若有代销机构 特别约定首 次申购单笔 及追加单笔 最 低限额并已经发 布临时公告 ,则以该等 公告 为准。 投资者将当期分 配的基金 收益转购基 金份额或采 用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 时,不受 最低申购金 额 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 购,对单 个投资者累 计持有份额 不设 上限限制。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会另 有 规定除外。


2、 申请赎回 基金的份 额 投资者通过 直销中心 柜台 单笔 赎回不 得 少于 1,000 份 (如该账户 在该销售 机构托管 的基金余 额不足 1,000 份, 则必 须一次性 赎回基金 全部份额) ; 若某笔赎回 将导致投 资者在销 售机构托 管的 基金余额不足 1,000 份时 ,基金管 理人有权 将投资者 在该销售机 构托管的 剩余基金 份额一次 性全 部赎回。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投资者通过 代销机构 或 嘉实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网 上直 销单笔赎回 不得少 于 1 份( 如该帐户 在 该销售机构 托管的基 金余额不 足 1 份, 则 必须一次 性 赎回基金全 部份额) ; 若 某笔赎回 将导致投 资 者在销售机 构托管的 基金余额 不足 1 份时, 基金管理 人有权将投 资者在该 销售机构 托管的剩 余基 金份额一次性全 部赎回。 但 若有代销机 构特别约定 单 笔赎回最低份额 并已经发布 临时公告, 则以 该等公告为 准。 3、 当接受 申购申请 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构成潜 在重大不利 影响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 取设定单一投资 者申购金额 上限或基金 单日净申购 比 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 停基金申购 等措 施,切实保 护存量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具体 规定请参见 相关公告 。 4、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市 场情况, 调 整对申购 金额和 赎 回份额的数 量限制, 基 金管理人 必须在 调整前中国 证监会指 定的媒体 上刊登公 告并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五)申购 、赎回的 程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 方式


对于场外申购和 赎回,投 资人必须根 据场外销售 机构 规定的程序,在 开放日的 业务办理时 间 内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 申请。 对于场内申购和 赎回,基 金投资者需 遵循深圳证 券交 易所场内申购赎 回相关业 务规则,在 开 放日的交易 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 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 购申请时 须按销售机 构规定的方 式备 足申购资金,投 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 时 须持有足够 的基金份 额余额, 否则所提 交的申购 、赎 回申请无效 。 2、 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 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 请,正常 情况下, 基金管理 人 在 T+2 日对基金投资者 申购、赎 回申请 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 投 资者应在 T+3 日 ( 包 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 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 他方 式查询申请 的确认情 况, 否则, 如因 申请未 得到基金 管理人或注 册登记机 构的确认 而造成的 损失, 由投资者自 行承担。


业务办理单位对 申购申请的 受理并不代表 该申请一定 成功,而仅代表 业务办理单 位确实接收 到申购申请 。申购的 确认以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或 基金 管理人的确 认结果为 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范围内,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业务规 则,对上述业务 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并公 告。 3、 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 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 款方式,若 申购资金在规 定时间内未 全额到账则申购 不成功。若 申购不成功 或无效,基 金管 理人或基金 管理人指定 的代销机构 将 投资人已缴付的 申购款项本 金退回投资 者账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户。


投资人 T 日赎回申请 成功后 , 基金 管理人将 通过基金 注册登记机 构及其相 关基金销 售机构在 T +10 日内(包 括该日) 将赎回款 项划往基 金份额持 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 额赎回时 ,款项的 支付 办法参照本 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 处理。 ( 六 )申购 、赎回的 费率 1、 本基金的 申购费用 由投资人 承担,不 列入基 金财 产,主要用 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 广、销售 、 登记结算等各项 费用。投资 者在申购本 基金时需交 纳 前端申购费,费 率按申购金 额递减,具 体如 下: 申购金额 (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8% 100 万元≤M <200 万元 0.5%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3%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个人投资者 通过本基 金管理人 直销网上 交易系统 申购 本基金业务 实行申购 费率优惠 ,其申购 费率不按申 购金额分 档, 统一优惠 为申购金 额的0.6% , 但中国 银行长 城借记卡 、 中 国农业银 行借 记卡持卡人 ,申购本 基金的申 购费率优 惠按照相 关公 告规定的费 率执行; 机构投资 者通过本 基金 管理人直销 网上交易 系统申购 本基金, 其申购费 率不 按申购金额 分档,统 一优惠为 申购金额 的 0.6 %。 优惠后费 率如 果低 于0.6 % , 则 按0.6 %执 行。 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相 关公告规 定的相应 申购 费率低于0.6% 时,按 实际费率 收取申购 费。 个人 投资 者于本公司 网上直销 系统通过 汇款方式 申购 本基金的, 前端申购 费率按照 相关公告 规定的优 惠费 率执行。 2、 本基金的 赎回费用 由赎回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承担, 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赎 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 对持 续持有 期少于7日 的投资者 收取 的赎 回 费 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 , 除此之外 的赎回费 总 额的25% 归入 基金 财产,其 余用于支 付登记结 算费和 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通过场外赎回基金份额,以基金登记系统确认份 额的 顺序,按照 “ 先进先出” 的原则适用赎回 费率。场外 具体赎回 费率如下 :


持有期限(M ) 赎回费率 M<7 天 1.5% 7 天≤M<365 天 0.5% 365 天≤M<730 天 0.3% ≥730 天 0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场内具体赎 回费率如 下: 持有期限(M) 赎回费率 M <7天 1.5% M ≥7天 0.5% 3 、 基金管 理人可 以在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 调整费率 或收费方式 , 并最 迟应于新 的费率或 收 费方式实施 日前依照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


4 、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不 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 及基金合 同 约定的情形 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 销计划, 针对以 特定交易方 式(如网上交 易等)等进行 基金交易的投资 人定期或不 定期地开展 基金 促销活动。在基 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 关监管部门 要 求履行必要手续 后,基金管 理人可以适 当调 低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 金赎回费 率。 5 、 本基金 申购、 赎回的币 种为人民 币, 基 金管理人 可 以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 规定的情 况下, 接 受 其它币种 的申购、 赎回,并 提前公告 。 ( 七 )申购 份额、赎 回金额 及 余额的处 理方式 的 计算 方式 1、 场外申购 份额与赎 回金额的 计算


(1)场外基 金申购份 额的计算 :


基金的申购 金额包括 申购费用 和净申购 金额,其 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 金额/ (1+ 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 额/ 申购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例如, 某投资者 投资 5,000 元申购 本基金, 对 应费率 为 0.8% , 假 设申购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1.128 元,则 其可得到 的申购份 额为:


净申购金额 =5,000/ (1+0.8% )=4,960.32 元


申购费用=5,000 -4,960.32 =39.68 元


申购份数=4960.32/1.128 =4,397.45 份


即:某投资 者投资 5,000 元 申购本基 金,假设 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1.128 元 ,则可得 到 4,397.45 份基 金份额 。


(2)场外基 金赎回金 额的计算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采用“份额 赎回”方 式,赎回 金额以 T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计算公 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 额×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 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 金额- 赎回费用


例如: 假定三 笔赎回申 请的赎回 份额均为 10,000 份, 但持有时间 长短不同, 其中基金 份额净 值为假设数 ,那么各 笔赎回负 担的赎回 费用和获 得的 赎回金额计 算如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额( 份,A) 10,000 10,000 10,000 基金份额净 值(元,B ) 1.100 1.300 1.400 持有时间 100天 366 天 731天 适用赎回费 率(C) 0.5% 0.3% 0% 赎回总额( 元,D=A×B) 11,000 13,000 14,000 赎回费(E=C ×D) 55 39 0 赎回金额(F=D-E) 10,945 12,961 14,000 (3)场外申 购份额、 余额的处 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 为按实际 确认的申购 金额在扣除 相应 的费用后,以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 准 计算,申购 份额计算 结果保留 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 点后两位以 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基 金财产。


(4)场外赎 回金额的 处理方式 :


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来计 算,赎回金 额计算结 果保留到 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后两位以后 的部分四 舍五入, 由此产生 的误 差计入基金 财产。


2、 场内申购 份额与赎 回金额的 计算


(1)场内基 金申购份 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 金额包括 申购费用 和净申购 金额,其 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 金额/ (1+ 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 额/ 申购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 果保留到 整数位,整 数位后小数 部分 的份额对应的资 金返还至 投资者资金 账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户。


例如:某投 资者通过 场内投 资 10,000 元申 购本基金 ,对应的申 购费率 为 0.8% ,假设 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25 元, 则其申购 手续费、 可得 到的申购份 额及返还 的资金余 额为:


净申购金额 =10,000/ (1 +0.8% )=9,920.63 元


申购手续费 =10,000 -9,920.63 =79.37 元


申购份额=9,920.63/1.0250 =9,678.66 份


因场内申购 份额保留 至整数份 ,故投资 者申购所 得份 额为 9,678 份,整 数位后小 数部分的 申 购份额对 应 的资金返 还给投资 者。具体 计算公式 为:


实际净申购 金额=9,678×1.025=9,919.95 元


退款金额=10,000 -9,919.95 -79.37=0.68 元


即:投资者 投资 10,000 元从 场内申购 本基金, 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25 元,则其 可得到基金 份额 9,679 份,退 款 0.68 元。


(2) 场内基金 赎回金额 的计算 采用 “份额 赎回” 方 式, 赎回价格 以 T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 算,计算 公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 额×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 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 金额-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计 算结果保 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小数 点后两 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 入,由此 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 财产。


例如: 某 投资者从 场内赎回 本基金 10,000 份基 金份额 , 持有期 限超过 7 天, 赎 回费率为 0.5% , 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1.148 元 ,则其可 得净 赎回金额为 :


赎回总金额 =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5% =57.40 元


净赎回金额 =11,480 -57.40 =11,422.60 元


即: 投资者 从深圳证 券交易所 场内赎回 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 持有 期 限超过 7 天, 假设 赎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 值为 1.148 元,则 可得到的 净赎 回金额为 11,422.60 元。


3、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 资产净值/T 日发行在 外 的基金份额 总数。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 T+1 日计算, 并在 T+2 日内公 告。 基金份额 净值为计 算日基金 资产净 值除以计算 日发行在 外的基金 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 净 值单位为元, 计 算结果 保留在小 数点后 3 位,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由 此产生的 误差在基 金财 产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每个 工作日日 终对前一日 的基金资产 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 管 人 ,经基金 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 ,由基金 管理人对 外公 布。 (八)申购 、赎回的 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 基金成功 后, 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 在 T+2 日 为投资者登 记权益并 办理注册 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 T+3 日(含 该日)后 有权赎回 该部分基 金份 额。 投资者赎回 基金成功 后, 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 在 T+2 日 为投资者办 理扣除权 益的注册 登记手续 。 基金管理人 或其 委托的其他 符合条件的办 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的机构 可以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 范围内,对上述 注册登记办 理时间进行 调整,但不 得 实质影响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 ,并于开始 实施 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 法》的有 关规定在 至少一家 指定 媒体公告。 ( 九 )巨额 赎回的认 定及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 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 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赎 回申请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总数 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 余额)超过上一 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时 ,即 认为发生了 巨额赎回 。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 时,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 本基金当时 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全额赎 回或部分顺 延赎回。 (1) 全 额赎回 :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能 力支付投 资者 的全部赎回 申请时 , 按正 常赎回程 序执 行。 (2) 部分顺延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 投资者的 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 为支付投 资者的赎 回申请可能会对 基金的资产 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 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上 一日 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 回申请延期 予 以办理。对于 单 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赎 回申 请,应当按 照其 申请赎回份 额 占 当日申 请 赎回总份额 的比例,确定 该 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当日 办 理 的赎回份额; 投资者未能 赎回部分, 除投资者在 提 交赎回申请时选 择将当日未 获办理部分 予以 撤销外,延迟至 下一个开放 日办理,赎 回价格为下 一 个开放日的价格 。依照上述 规定转入下 一个 开放日的赎回不 享有赎回优 先权,并以 此类推,直 到 全部赎回为止。 部分顺 延赎 回不受单笔 赎回 最低份额的 限制。 若基金发生巨额 赎回且基金 管理人决定部 分延期赎回 并在当日接受赎 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日基 金总份额 10%的 前提下 ,如出现 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 人 超过前一日 基金总份额 30%的赎 回申请( “ 大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额赎回申请 人” ) 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当按照 优先确认 其 他赎回申请 人 ( “小额 赎回申请 人” ) 赎回 申 请的原则,对当 日的赎回申 请按照以下 原则办理: 如 小额赎回申请人 的赎回申请 在当日被全 部确 认,则在仍可接 受赎回申请 的范围内对 大额赎回申 请 人的赎回申请按 比例(单个 大额赎回申 请人 的赎回申请 量/ 当日大 额赎回申 请总量) 确认, 对大 额赎 回申请 人未予确 认的赎回 申请延期 办理 ; 如小额赎回申请 人的赎回申 请在当日不 能被全部确 认 ,则按照单个小 额赎回申请 人的赎回申 请量 占当日小额赎回 申请总量的 比例,确认 其当日受理 的 赎回申请量,对 当日全部未 确认的赎回 申请 (含小额赎回申 请人的其余 赎回申请与 大额赎回申 请 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延期办 理。延期办 理的 具体程序,按照 本条规定的 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的 方 式办理;同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对延期 办理 的事宜在指 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 (3) 当 发生巨额 赎回并延 期办理时 ,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通过邮寄 、 传真 或招募说 明书规定 的其 他方式,在三个 工作日内通 知基 金份额 持有人,说 明 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至少 一种指定媒 体予 以公告。


(4) 暂 停接受和 延缓支付 : 本 基金连续 两个开放 日以 上发生巨额 赎回 , 如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 的赎回申请 可 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延 缓期限不得 超过 二十个工作 日,并应 当在至少 一种指定 媒体公告 。 (十)拒绝 或暂停申 购、赎回 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1、除非出现 如下情形 ,基金管 理人不得 暂停或 拒绝 基金投资者 的申购申 请: (1)不可抗 力的原因 导致基金 无法正常 运作;


(2) 本基金进 行交易的 主要证券 交易市场 或外汇市 场 交易时间非 正常停市, 导 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 产净值;


(3) 本基金投 资的主要 证券交易 市场或外 汇市场的 公 众节假日, 并可 能影响 本基金正 常估值 时; (4) 因 基金收益 分配或基 金投资组 合内某个 或某些证 券 进行权益 分派或 发 生重大事 项可能导 致净值的较大波 动等原因, 使基金管理 人认为继续 接 受申购可能会影 响或损害现 有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的;


(5) 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 基 金销售机 构或注册 登记机构因 技术保障 或人员伤 亡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 或基金注 册登记系 统或基金 会计系统 无法 正常运行;


(6) 基 金资产规 模过大 , 使基 金管理人 无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种 , 或 可能对基 金业绩产 生负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面影响,从 而损害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利益;


(7) 基金资产 规模或者 份额数量 达到了基 金管理人 规 定的上限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外 管局的 审批及市场 情况进行 调整) ;


(8)继续接 受申购可 能导致突 破国家外 汇局批 准的 外汇额度; (9)发生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 ;


(10 ) 基金管理 人认为接受 某笔或某些申 购申请可能 会影响或损害现 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时; (11 )深圳 证券交易 所、登记 结算机构 等因异常 情况 无法办理申 购业务的 ; (12 ) 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 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 取暂 停接受基金 申购申请 的措施; (13 )基金管理 人接受某笔 或者某些申购 申请有可能 导致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 到或者超过 50% ,或 者变相规 避 50%集中 度的情 形时 ; (14 ) 法律 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可 暂停 申购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 一的,申购 款项将全额 退还投资者 。 发生上述(1 )至(9)、(11 ) 、 (12) 项 暂停申购情 形时,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至 少一家指 定媒 体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 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 规定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 体公告。 2、 除非出现如 下情形, 基 金管理人 不得拒绝 接受或暂 停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 或者延缓 支付赎回款 项: (1)不可抗 力的原因 导致基金 管理人不 能支付 赎回 款项;


(2) 本基金进 行交易的 主要证券 交易市场 或外汇市 场 交易时间非 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 产净值;


(3) 本基金投 资的主要 证券交易 市场或外 汇市场的 公 众节假日, 并可 能影响 本基金正 常估值 时;


(4)因市场 剧烈波动 或其他原 因而发生 巨额赎 回, 导致本基金 的现金支 付出现困 难; (5) 本基金的 资产组合 中的重要 部分发生 暂停交易 或 其他重大事 件, 继续接 受赎回可 能会影 响或损害其 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时;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 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 基 金销售机 构或注册 登记机构因 技术保障 或人员伤 亡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 或基金注 册登记系 统或基金 会计系统 无法 正常运行;


(7)发生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 ;


(8)深圳证 券交易所 、登记结 算机构等 因异常 情况 无法办理赎 回业务的 ; (9)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 托 管 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 延缓 支付赎回款 项或暂停 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 的措施; (10 ) 法律 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情 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 一的,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 日立即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的赎 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将足额 支付;如暂 时不能足额 支付的,可 延 期支付部分赎回 款项,按每 个赎回申请 人已 被接受的赎回申 请量占已接 受赎回申请 总量的比例 分 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 分由基金管 理人 按照发生的 情况制定 相应的处 理办法在20 个工 作日 内予以支付 。 同时, 在出现 上述第 (4 ) 款的情 形时, 对 已接受的 赎 回申请可延 期支付赎 回款项, 但 延缓期 限不得超过二十 个工作日, 并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 公 告。投资者在申 请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将 当日 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 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 赎回,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在 至少一家 指定 媒体刊登暂 停赎回公 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 规定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 体公告。 3、暂停基金 的申购、 赎回,基 金管理人 应按规 定公 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4、 暂停 申购或赎 回期间结 束, 基金重新 开放时 , 基金 管理人应按 规定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如果发生暂停的 时间为一个 开放日,基金 管理人将于 重新开放日,在 指定 媒体刊 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 告,并公 告最近一 个 开放 日 的基 金份额净值 。 如果发生暂停的 时间超过一 个开放日但少 于十个开放 日,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 人应提前一 个工作日, 在指定媒体 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并 在重 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日 公告最近 一个 开放 日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 时间超过十 个开放日,暂 停期间,基 金管理人应每十 个开放日至 少重复刊登 暂停公告一次; 当连续暂停 时间超过两 个月时,可 对 重复刊登暂停公 告的频率进 行调整。暂 停结 束,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提 前 三个工作 日,在 指定媒体连 续刊登基金 重新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 告,并在 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日 公告最近一 个 开放 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 (十一)基 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本 基金合同的 规定,在条件成 熟的情况下 提供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 金之间的转 换服务。基 金 转换可以收取一 定的转换费 。基金转换 的程 序及相关规 则由基金 管理人届 时根据相 关法律法 规及 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制 定并公告 。


(十二)定 期定额投 资计划


2011 年9 月15 日起 基金管理 人 开始为 投资人办 理 本 基金基金份 额的 定期 定额投资 计划,具 体规则 请参 见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发布的相 关 公告 。 投资 人在办理定 期定额投 资计划时 可自行约 定每 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 ,每期扣 款金额必 须不低于 基金 管理人在相 关公告或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中所 规定的定期 定额投资 计划最低 申购金额 。 (十三)转 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 用分系统登 记的原则。场 外认购或申 购买入的基金份 额登记在注 册登记系统 持有人开放式基 金账户下; 场内认购、 申购或上市 交 易买入的基金份 额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算 系统 持有人证券账户 下。登记在 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中的 基 金份额既可以在 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 易, 也可以直接 申请场内 赎回。登 记在注册 登记系统 中的 基金份额可 申请 场外 赎回。


本基金的转 托管包括 系统内转 托管和跨 系统转托 管。 1 、系统内 转托管


(1) 系 统内转托 管是指持 有人将持 有的基金 份额在注 册登记系统 内不同销 售机构 (网点 ) 之 间或证券登 记结算系 统内不同 会员单位 (席位) 之间 进行转托管 的行为。


(2) 基金份 额登记 在注 册登记 系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变更 办理 基金赎 回业务 的销 售机 构 (网点)时 ,可办理 已持有基 金份额的 系统内转 托管 。


(3) 基 金份额登 记在证券 登记结算 系统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在变更 办理上市 交易或场 内赎回的 会员单位( 席位)时 ,可办理 已持有基 金份额的 系统 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 法参照《 业务规则 》的有关 规定以及 基金 代销机构的 业务规则 。


2、跨系统转 托管


(1) 跨 系统转托 管是指持 有人将持 有的基金 份额在注 册登记系统 和证券登 记结算系 统之间进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行转登记的 行为。


(2)本基金 跨系统转 托管的具 体业务按 照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的相关 规定办理 。 注册登记机 构可依据 其业务规 则,受理 基金份额 的转 托管业务, 并收取一 定的手续 费用。


(十四) 基 金的非交 易过户


注册登记机构及 深圳证券交 易所可依据其 业务规则, 受理基金份额的 非交易过户 业务,并收 取一定的手 续费用。 (十五)基 金的冻结 与解冻


注册登记机构及 深圳证券交 易所可依据其 业务规则, 受理基金份额的 冻结与解冻 等业务,并 收取一定的 手续费用 。 注:2013 年 4 月9 日, 本基金管 理人发布 了 《关于网 上直销开通 基金后端 收费模式 并实施费 率优惠的公 告》,自 2013 年 4 月12 日起, 在本公司 基金网上直 销系统开 通旗下部 分基金产 品的 后端收费模式( 包括申购、 定期定额投 资、基金转 换 等业务)、并对 通过本公司 基金网上直 销系 统交易的后端收 费进行费率 优惠。本公 司直销中心 柜 台和代销机构暂 不开通后端 收费模式。 具体 请参见嘉实 基金网站 刊载的公 告。 十 一 、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 费用的种 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含境 外资产托 管人收 取的 费用) ;


3、 《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信 息披露费 用;


4、 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 用及在境 外市场的 交易、 清 算、 登 记等实际发 生的费用 (out-of-pocket fees ) , 包括但 不限于经 手费、 印 花税、 证管 费、 过户 费、 手续费、 券 商佣金、 权 证交易的 结算 费及其他类 似性质的 费用等;


5、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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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 《基金 合同》 生效后与 基金相关 的会计师 费、 律 师 费, 税务 代理 费等 根据有关 法规、 《 基 金合同》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 ,由基金 管理 人根据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及 相应协议的 规定,按费 用 支出金额支 付,列入 或摊入当 期基金费 用;


7、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 用;


8、基金进行 外汇兑换 交易的相 关费用;


9、 与基金缴纳税 收有关 的手续费、 汇 款费 、 税务代 理 费 等; 基金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应当 缴 纳的, 购买或 处置证券 有关的任 何税收、 征费、 关 税、 印花税、 交易 及其他税 收及预扣 提税 (以 及与前述各 项有关的 任何利息 及费用)


10 、 与基金有关的诉 讼、追索费用; 但由基金管理 人 或托管人自身原因造 成的此类费用由 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 自行承担 ; 11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和《基 金合同》 约 定,可 以在 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 他费用 ; 12 、因更换境外托管 人而进行的资产 转移所产生的 费 用; 但由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自身原 因造成的此 类费用由 基金管理 人或托管 人自行承 担; 本基金终止 清算时所 发生费用 ,按实际 支出额从 基金 财产总值中 扣除。 (二)基金 费用计提 方法、计 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年 费率 计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下 : H=E×1.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 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 计算 ,逐日累 计至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 基金管理费 划款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 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给 基 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 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本基金的托 管费按 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26% 的年 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 如下: H=E×0.26% ÷当年天 数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H 为每日应计提 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 计算 ,逐日累 计至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 基金托管费 划款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 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取 。 若 遇法定节假 日、 公休 日 等, 支付 日期顺延 。 上述“ ( 一) 、基金费 用 的种类 ”中第 3-12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 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 ,按费 用实际支出 金额列入 当期费用 ,由基金 托管人从 基金 财产中支付 。 (三)不列 入基金费 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 行或未 完全 履行义 务导 致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 失; 2、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3、 《基金合同》生 效前的相关 费用,包括 但不限于验 资费、会计师和 律师费、信 息披露费 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 的有关 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四) 费 用 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可 根据基金发 展情况调整基金 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 率等相关费 率。 调高基金管 理费率 、 基金 托管费率 等费率 , 须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 , 除非基金 合同、 相关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另 有规定 ;调 低基金管理 费 率、基金托管费 率等费率, 无须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 最迟于新的 费率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至 少一种指定 媒体上公告 。 (五)基金 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 执行。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十 二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 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 指购买的各 类证券及票据 价值、银行 存款本息和基金 应收的申购 基金款以及 其他投资所 形成的价 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 有: 1、银行存款 及其应计 利息; 2、结算备付 金及其应 计利息; 3、根据有关 规定缴纳 的保证金 及其应收 利息; 4、应收证券 交易清算 款; 5、应收申购 款; 6、股票投资 及其估值 调整; 7、债券投资 及其估值 调整和应 计利息; 8、权证投资 及其估值 调整; 9、其他投资 及其估值 调整; 10 、其他资 产等。 (二)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三)基金 资产的账 户 根据投资所在地 规定及境外 托管人的相关 要求,基金 托管人、境外托 管人可以以 基金名义或 托管人名义开立 证券账户和 现金账户, 保证上述账 户 与基金托管人及 境外托管人 的财产独立 ,并 与基金托管 人及境外 托管人的 其他托管 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 资产的保 管及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 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 人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 基金财产归 入其固有财 产;基金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 因基金财产 的管理、运 用或 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 益,归入基 金财产。基 金 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注册登记机 构和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代销机 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 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 责任 , 其债权 人不得对 本基金财 产行使请 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因依法 解 散、被依法撤销 或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等 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 金财产不属 于其清算财 产。除依法 律 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处分外,基 金财 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 运作基金财 产所产生的债 权,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 的债务相互 抵消;基金 管理人管理 运作不同 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 产生的债 权债 务不得相互 抵消。 在符合本合同和 托管协议有 关资产保管的 要求下,对 境外托管人的破 产而产生的 损失,基金 托管人应采取措 施进行追偿 ,基金管理 人配合基金 托 管人进行追偿。 基金托管人 存在故意或 过失 行为的,应 承担赔偿 责任。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 将其义务委托 第三方,并 对该受托的第三 方处理有关 本基金事务 的行为承担 责任。


基金托管人 及其委托 的境外托 管人应妥 善保存基 金管 理人基金财 产汇入 、 汇出 、 兑 换、 收 汇、 现金往来及证券 交易的记录 、凭证等相 关资料,并 按 规定的期限保管 ,在符合法 律法规以及 基金 合同规定的前提下, 基金托管人委托的境外托 管人持 有的与境外托管人账户相关的资料的保管可 按照境外托 管人的业 务惯例保 管。 十 三 、基金资产 的 估值 (一)估值 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 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 基金资产是 否保值、增值, 依据经基金 资产估值后 确定的基金 资产净值 而计算出 的基金份 额净值, 是计 算基金申购 与赎回价 格的基础 。 (二)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开放 日。T+1 日完成 T 日估值, 估值日后 2 个工作 日内披 露。 (三)估值 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债券、权 证 、基金 份额 和银 行存 款本息等资 产和负债 。 (四)估值 程序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日常估 值由基金 管理人进 行。基金 管理人应 于 T+1 日完 成 T 日估值, 并将估值 结果加盖 业务公章以 书面形式 加密传真 至基金托 管人 , 基金托 管人按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 规定的估 值方 法、时间、程序 进行复核, 复核无误后 在基金管理 人 传真的书面估值 结果上加盖 业务公章返 回给 基金管理人 ;月末、 年中和年 末估值复 核与基金 会计 账目的核对 同时进行 。 在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允 许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可 以各自委托 第三方机构 进行基金资 产估值, 但不改变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对基金资 产估值各 自承担的 责任。 (五)估值 方法 本基金按以 下方式进 行估值: 1、股票估值 方法 (1) 上 市流通股 票按估值 日其所在 证券交易 所 的收盘 价估值; 估值日 无交易的 , 以 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 估值。 (2)未上市 股票的估 值 ①送股、转增股 、配股和增 发等方式发行 的股票,按 估值日在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收盘 价估值,该 日无交易 的,以最 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 估值 ; ②首次发行且未 上市的股票 ,按成本价估 值;首次发 行且有明确锁定 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 交易所上市 后,按交 易所上市 的同一股 票的市价 估值 。 2、债券估值 方法 (1) 对于上市 流通的债 券, 证券交 易所市场 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 按估值日 其所在证 券交易所 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 易的,以最 近交易日的 收 盘价估值。证券 交易所市场 未实行净价 交易 的债券按估值日 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 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 净价进行估 值,估值日 没有 交易的,按 最近交易 日债券收 盘价减去 所含的最 近交 易日债券应 收利息后 得到的净 价估值。 (2)对于非 上市债券 ,参照主 要做市商 或其他 权威 价格提供机 构的报价 进行估值 。 3、衍生品估 值方法 (1) 上 市流通衍 生品按估 值日其所 在证券交 易所的收 盘价估值 ; 估值 日无交易 的, 以最近交 易日的收盘 价估值。 (2) 未 上市衍生 品按成本 价估值 , 如成 本价不能 反映 公允价值 , 则采 用估值模 型确定公 允价 值。 4、存托凭证 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 存托凭证 按其所 在 证券交易 所的最近 交易 日的收盘价 估值。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基金估值 方法 (1)ETF 等上 市流通的 基金按估 值日其所 在证券 交易 所的收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交易 的, 以 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 估值。 (2)其他基 金按公布 的最近交 易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估值。 6、非流动性 资产或暂 停交易的 证券估值 方法 对于未上市 流通、或 流通受限 、或暂停 交易的证 券, 应参照上述 估值原则 进行估值 。 如果上述估值方 法不能客观 反映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 情况,并与 基金托管人 商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 值。 7、 汇率 本基金外币资产 价值计算中 ,所涉及人民 币对美 元、 港币、英镑、欧 元、日元的 汇率应当以 基金估值日中国 人民银行或 其授权机构 公布的人民 币 汇率 中间价为准 。涉及到其 它币种与人 民币 之间的汇率 ,参照数 据服务商 提供的当 日各种货 币兑 美元折算率 采用套算 的方法进 行折算。 8、. 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 律法规和基 金投资所在地 的法律法规 规定应交纳的各 项税金,本 基金将按权 责发生制原则进 行估值;对 于因税收规 定调整或其 他 原因导致基金实 际交纳税金 与估算的应 交税 金有差异的 ,基金将 在相关税 金调整日 或实际支 付日 进行相应的 估值调整 。 9、 在任何情 况下,基 金管理人 如采用本 款第 1-8 项 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 资 产进行估 值,均应 被认为采用 了适当的 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 基金管理 人认为按本 款第 1-8 项规定的 方法对基 金资 产进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 托管人商定 后, 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 值; 10 、 国家有 最新规定 的,按其 规定进行 估值。 根据 《基金法 》 , 基金管 理人计算 并公告基 金资产净 值 , 基金托管人 复核、 审 查基金管 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 。 因此 , 就 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各 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 一致的意 见,按照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资产 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 ( 六)基金 份额净值 的确认和 估值错误 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 数点 后 3 位 ,小数点 后 第 4 位四舍五 入。当估 值或份额 净值计 价错误实际发生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立 即纠正,并 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 步扩大。当 错误 达到或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估值 错误偏差达到 基 金份额净值 的0.5% 时,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公 告, 并报 中 国证监会 备 案。 因基金 估值错误 给投资者 造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成损失的, 应先由基 金管理人 承担,基 金管理人 对不 应由其承担 的责任, 有权向过 错人追偿 。 关于差错处 理,本合 同的当事 人按照以 下约定处 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 如果 由于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 或注 册登记 机构、 或代理 销售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 过错造成差 错,导致其 他当事人遭 受 损失的,过错的 责任人应当 对由于该差 错遭 受损失的当 事人( “受 损方” ) 按下述“ 差错处理 原则 ”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 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 类型包括但 不限于:资料 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 障差错、下达指 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 原因引起的 差 错,若系同行业 现有技术水 平无法预见 、无 法避免、无 法抗拒, 则属不可 抗力,按 照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 因造成投资 者的交易资料 灭失或 被错 误处理或造成其 他差错,因 不可抗力原 因出现差错的当 事人不对其 他当事人承 担赔偿责任 , 但因该差错取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仍应 负有 返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 2、差错处理 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 给基金投资 人造成的损失 应由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协商共同 承担,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对不应 由其承担的 责任,有权 根 据过错原则,向 过错人追偿 ,基金合同 的当 事人应将按 照以下约 定处理。


(1) 差错 已发生 , 但尚 未给当事 人造成损 失时, 差错 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 方, 及 时进行更 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 的费用由差 错责任方承 担;由于差 错 责任方未及时更 正已产生的 差 错,给当 事人 造成的损失由差 错责任方承 担;若差错 责任方已经 积 极协调,并且有 协助义务的 当事人有足 够的 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 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应 当 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差错责 任方应对更 正的 情况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认, 确保差错 已得到更 正。


(2) 差 错的责任 方对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人的 直接损失 负责, 不 对间接 损失负责 , 并 且仅对差 错的有关直 接当事人 负责,不 对第三方 负责。


(3) 因差错而 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负有 及时返还 不 当得利的义 务。 但差错 责任方仍 应对差 错负责,如果由 于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 人不返还或 不 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 当事 人的利 益损 失,则差错责任 方应赔偿受 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 付 的赔偿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 权利;如果 获得不当得 利 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 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 当将其已经 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 获 得的不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 失的 差额部分支 付给差错 责任方。


(4)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差错 小于基金份额 净值 0.5% 时,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 应在发现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日对账务进 行更正调 整,不做 追溯处理 。


(5) 差 错责任方 拒绝进行 赔偿时 , 如果 因基金管 理人 过错造成基 金资产损 失时 , 基金托 管人 应为基金的利益 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如 果因基金托 管 人过错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 人应 为基金的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 追偿。除基 金管理人和 托 管人之外的第三 方造成基金 资产的损失 ,并 拒绝进行赔 偿时,由 基金托管 人负责向 差错方追 偿。


(6) 如 果出现差 错的当事 人未按规 定对受损 方进行赔 偿, 并且 依据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或其 他规定,基金管 理人自行或 依据法院判 决、仲裁裁 决 对受损方承担了 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 人有 权向出现过 错的当事 人进行追 索,并有 权要求其 赔偿 或补偿由此 发生的费 用和遭受 的损失。


(7)按法律 法规规定 的其他原 则处理差 错。 3、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现 后,有关 的当事人 应当及时 进行处理 ,处 理的程序如 下: (1) 查明差 错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有 的当事人 , 并根 据差错发生 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 责任方;


(2)根据差 错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对 因差 错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处理 原则或当 事人协商 的方法由 差错的 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 偿损失; 其中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 差错小于基 金份额净值0.5% 时,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应在发 现日对账务 进 行更正调整,不 做追溯处理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差错 达到或超过基金 份额净值0.5% 时,基金 管 理人应当公 告、通报 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4) 根据差错 处理的方 法, 需要修 改基金注 册登记 机 构的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注册登 记机 构进行更正 ,并就差 错的更正 向有关当 事人进行 确认 。 (七)暂停 估值的情 形 1、 与本基金 投资有关 的证券交 易场所遇 法定节 假日 或因其他原 因休市或 暂停交易 时; 2、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 准确 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 3、 占基金相当 比例的投 资品种的 估值出现 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 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已决 定延迟估 值; 4、出现导致 基金管理 人不能出 售或评估 基金资 产的 紧急事故; 5、 当前 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 管 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基 金估 值; 6、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情形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八)特殊 情形的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 按估值方 法的第 9 项进行估 值时, 所造 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 2、 由于 证券交易 所及其登 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 数据错误 , 或由于 其他不 可抗力原 因,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 措 施进行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 该错误的, 由此 造成的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 可以免除赔偿责 任。但 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 响。 十 四 、基金的收益 分配 (一)基金 收益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 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收益 、 公允 价值变动 收 益和其他收 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 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 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 去公允价 值变动收 益后 的余额。 (二)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分 配 利润 指 截至 收 益分 配 基准 日 基金 未 分配 利 润 与未 分 配利 润 中已 实 现收 益 的孰 低数。 (三)基金 收益分配 原则 1、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 红条件的 前提下, 本基金 每年 收益分配次 数最多 为 6 次, 每份 基金份 额 每次收益 分配比例 不得低于 收益分配 基准日 每 份基 金份额 可供 分配利润 的 20%, 若 《基 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 进行收益 分配; 2、 本基金 收益分配 方式分两 种: 现 金分红与 红利再 投资, 对于 场外认购 、 申购 的基金份 额,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金 份 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 选择,本基 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 式是现金分 红;选择采 取红利再投 资 形式的,分红资 金将按除息 日基金份额 净值 转成相应基 金份额; 场内认购 、 申购和 上市交易 的基金份 额的分红 方式为 现金分红 , 投资者 不能选择 其他的分 红 方式,具体权益 分配程序等 有关事项遵 循深圳证券 交 易所及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的相 关 规定。 3、 基金收 益分配后 基金份额 净值不能 低于面值 ; 即基 金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减 去每单位基 金份额收 益分配金 额后不能 低于面值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 5、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四)收益 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 案中应载 明截止收益 分配基准日 的可 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 配时间、分 配数额及 比例、分 配方式及 有关手续 费等 内容。 (五)收益 分配方案 的确定、 公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 , 并由 基金托 管人复核, 依照 《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公 告并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红利发 放日距离 收益分配 基准日( 即可供分 配利 润计算截止 日)的时 间不得超 过 15 个 工作日。 (六)基金 收益分配 中发生的 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 所发生的银 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由 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 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费 用 时,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有权 将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现金红 利 按除息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转为基金 份额 。 十 五 、基金的会计 和审计 (一)基金 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 方; 2、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 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币 元为 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会计 制度; 5、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6、 基金 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 会计账目 、 凭证并 进行日 常的会计 核算 , 按照 有关规定编 制基金会 计报表;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 基金托管人 每月与基 金管理人 就基金的 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 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 方式确 认。 8、基金管理 人在会计 年度结束 后 60 个工作 日内向证 监会提交包 括衍生品 头寸及风 险分析 年度报告。 (二)基金 的年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聘 请与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相 互独 立的、 具 有证券 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 事 务所及 其注 册会计师 对本基金 的年度财 务报表进 行审 计。 2、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3、 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 , 须 通报基金托 管人 。 更换会 计师事务 所 需依照《信 息披露办 法》的有 关规定在 至少一家 指定 媒体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十六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 信息披露应 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 证 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办 法》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办 法》 、 《合格 境内机构投 资 者境外证券投资 管理试行办 法》 、 《关于 实施 < 合格境内 机构投资 者境外证 券投资管 理试行办 法> 有 关问题的通 知》 、《 基金合 同 》 及其他有 关规 定。 (二)信息 披露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包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等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自然人、 法人 和其他组织 。 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按照 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 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 所披露信息 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 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 , 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 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 定的媒体和 基 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互 联网网站( 以下 简称 “网站” ) 等媒介披 露, 并 保 证基金投 资者能够 按 照 《基金合同 》 约定的 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 者 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 资料。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三)本基 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承诺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 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 1、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预测; 3、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 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四)本基 金公开披 露的信息 应采用中 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 两种文本 的内容 一致。两种 文本发生歧 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A) 《招募 说明书》 、 《基金合 同》 、 《托 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基 金管理人 在基 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招募说 明 书》 、 《基 金合同 》 摘要登 载在指定 媒体上 ;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将 《 基金合同》 、 基金 托管协议登 载在网站 上。 1、 《招募说明书》 应当最大限 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资 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 认 购、申购和赎回 安排、基 金投 资、基金产 品特性、风 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 同》生效 后,基金 管理人 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明书》并登 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 理人在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主要办 公场所所 在地的 中国 证监会派出 机构报送 更新的 《招募说 明 书》 ,并就有 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 面说明 2、 《基金合同》是 界定《基金 合同》当事 人的各项权 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 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 金产品的特 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 的事项 的法律文件 。 3、 《托管协议 》是 界定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基 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等 活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 系的法律 文件。 (B)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 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 《 发 售公告》 , 并 在披露 《招 募说明书 》 的 当日登载于 指定媒体 。 (C) 《基金 合同》生 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基金合同 》生效的 次日在指 定媒 体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公 告。 (D)基金份 额上市交 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 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 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基金 份额上市交易 前至少 3 个工作日, 将基金 份额上市 交易公告 书登载在 指定 报刊和网站 上。 (E)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合同》生 效后,在开始 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者 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后, 基金管理 人应 当每个估值 日后 2 个工作 日内通过 网 站、基金份 额发售网 点以及其 他媒介, 披露估值 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 1 个 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前款规定 的市场交 易日 后的 2 个 工作日内 ,将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 金 份额累计净 值登载在 指定媒体 。 (F)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基金合 同》 、 《招募说 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上载 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 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 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 点查阅或者 复 制前述信息 资料。 (G)基金定 期报告, 包括基金 年度报告 、基金 半年 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 内, 编制完 成 基金年度报 告, 并将年 度报告正 文登 载于网站上, 将 年度报 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 媒体上。 基 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 当经过审 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 完 成基金半年 度报告, 并 将半年度 报告 正文登载在 网站上 , 将半年度 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 定媒 体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15 个工 作日 内, 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 报告, 并将季 度 报告登载在 指定媒体 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或者 年度报告。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定期报 告在公开 披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 公场所 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采用 电子 文本和书面 报告两种 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半年度 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 况及其流动性 风险分 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 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达 到或超过 基 金总份额 20% 的 情形,为保 障其他投 资者的权益,基 金管理人至 少应当在基金 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 披 露该投资者 的类别、 报 告期末持 有份额及 占比、 报告 期内持有份 额变化情 况及产品 的特有风 险, 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特 殊情形除 外。 (H)临时报 告 本基金发生 重大事件 ,有关信 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 ,予以公 告,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 件,是指可能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 下列事件: 1、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 2、终止《基 金合同》 ; 3、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4、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境外 托管人 ; 5、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或 境外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住所发 生变更; 6、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 其出资比 例发生变 更; 7、基金募集 期延长; 8、 基金 管理人的 董事长 、 总经 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 人员 、 基金经 理和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部 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9、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在一年内 变更超过 百分之 五十 ;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部门 的主要业 务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 之三十; 11、涉及基 金管理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业务 的诉 讼; 12、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或境外托 管人受到 监管 部门的调查 ; 13、基金管理人 及其董事、总 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处 罚,基 金托管人及 其基金托 管部门负 责人受到 严重行政 处罚 ; 14、重大关 联交易事 项;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5、基金收 益分配事 项; 16、管理费 、托管费 等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方式 和费 率发生变更 ; 17、基金份 额净值计 价错误达 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 之零 点五; 18、基金改 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变更基 金销售机 构; 20、更换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 21、本基金 开始办理 申购、赎 回; 22、本基金 申购、赎 回费率及 其收费方 式发生变 更; 23、本基金 发生巨额 赎回并延 期支付; 24、本基金 连续发生 巨额赎回 并暂停接 受赎回申 请; 25、本基金 暂停接受 申购、赎 回申请后 重新接受 申购 、赎回; 26、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 议; 27、发生涉 及基金申 购、赎回 事项调整 或潜在影 响投 资者赎回等 重大事项 时; 28、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事 项。 (I)澄清公 告 在《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 体中出现的 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 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 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 动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 息 进行公 开澄 清,并将 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 会。 (J)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的事 项,应当依 法报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核准或者备 案,并 予以公告。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召 集人应当 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召开时间、 会议形式 、审议事 项、议事 程序和表 决方 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不依法 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的, 召集人应当 履行相关 信息披露 义务。 (K)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信 息。 (六)信息 披露事务 管理 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当建 立健全信 息披露管 理 制度, 指定专人 负责管 理信息披 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公开披 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 准则的规定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托管人应当 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规 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 申 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 和定期更新 的招 募说明书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 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 查 ,并向基金管理 人出具书面 文件或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在指定媒 体中选择 披露 信息的报刊 。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除 依法在指定媒 体上披露信 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 他公共媒体 披露信息,但是 其他公共媒 体不得早于 指定媒体披 露 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 露同一信息 的内 容应当一致 。 为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公开 披露的基金信 息出具审计 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 构,应当制 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 关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合 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 披露文件 的存放与 查阅 本基金的交易管 理、交易佣 金返还安排、 代理投票政 策、流程、记录 等文档,应 当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办 公地址 , 投资 者可免费 查阅 。 在支付 工本 费后, 可 在合理 时间内取 得上述文 件 复印件。


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会规 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 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全国性报 刊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互 联 网网站等媒介披 露,并保证 投资者能够 按照 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 露的 信息资料。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应 当分别置备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 布后,应当 分别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供公 众查阅、复 制。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保证文 本的内容 与所 公告的内容 完全一致 。 十 七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 与 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基金 合同的变 更 1、以下变更 《基金合 同》的事 项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议 通过: (1)终止《 基金合同 》 ,但在 基金规模 低于5000 万元 的情况下除 外 ; (2)更换基 金管理人 ;


(3)更换基 金托管人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5) 提 高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的报 酬标准 。 但根 据法律法规 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 酬标准 的除外; (6)变更基 金类别; (7)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8)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 法 律 法规 和 中国 证监 会 另 有 规 定的 除外 ) ; (9)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10)对基 金当事人 权利和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其他 事项。 但出现下列 情况时, 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同意后 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1)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2)法律法 规要求增 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 取; (3)在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调整 本基金的申 购费率、 调低赎回 费率、 变更收费方 式或调整 相关业务 规则; (4)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而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行修 改; (5)对《基 金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或 修改不涉 及《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变化 ; (6)除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规 定应当 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以外的 其他情 形。 2、 关于 《基 金合同 》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应按照届时 有效的法 律法规报 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 备案,自 生效 的次 日 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至少 一家指定 媒体公告 。 (二)基金 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 在6 个月内 没 有新基金管 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 承接 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4、若基金规 模低于 5000 万元,基 金管理人 有权在不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情 况下终 止基金合同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金 资产的清 算 1、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 组, 基金管理人 组织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并在 中国证监 会的 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成员 由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计 师、律师以 及中国证监 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 以聘 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职责: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负 责基 金财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可以依 法进行必 要的民事 活动 。 4、清算程序 (1) 《基金 合同》终 止后,由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统一 接管基金;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 部审计, 聘 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 法律意见 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5、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月 ,自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成立之 日起算 。 (四)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 金财产清算 小组在进行基 金清算过程 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 金财产清算 小组优先 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 (五)财产 清算剩余 资产的分 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 算的分配方 案,将基金财 产清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 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 款并清偿 基金债务 后,按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六)基金 财产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 关重大事项 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基 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 《基金合 同》终止并 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进 行公告。 (七)基金 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十 八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易 会 满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8 年 6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212 人 , 平 均 年 龄 33 岁,95%以 上员工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 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托资产、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QFII 资 产 、QDII 资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 至 2018 年 6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874 只 。 自 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十 五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61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自 成 立 以 来 , 各 项 业 务 飞 速 发 展 , 始 终 保 持 在 资 产 托 管 行 业 的 优 势 地 位 。这 些 成 绩 的 取 得 ,是 与 资 产 托 管 部“ 一 手 抓 业 务 拓 展 ,一 手 抓 内 控 建 设 ”的 做 法 是 分 不 开 的 。 资 产 托 管 部 非 常 重 视 改 进 和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 在 积 极 拓 展 各 项 托 管 业 务 的 同 时 ,把 加 强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力 度 ,精 心 培 育 内 控 文 化 , 完 善 风 险 控 制 机 制 ,强 化 业 务 项目 全 过 程 风 险 管 理 作 为 重 要 工 作 来 做 。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2017 共 十 一 次 顺 利 通 过 评 估 组 织 内 部 控 制 和 安 全 措 施 最 权 威 的ISAE3402 审阅, 获 得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控 制 及 有 效 性 报 告 。 充 分 表 明 独 立 第 三 方 对 我 行 托 管 服 务 在 风 险 管 理 、 内 部 控 制 方 面 的 健 全 性 和 有 效 性 的 全 面 认 可, 也 证 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托 管 服 务 的 风 险 控 制 能 力 已 经 与 国 际 大 型 托 管 银 行 接 轨 , 达 到 国 际 先 进 水 平 。目 前 ,ISAE3402 审 阅 已 经 成 为 年 度 化 、 常 规 化 的 内 控 工 作 手 段 。 ” 1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目 标 保证业务 运 作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 规 则 , 强 化 和 建 立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思 想 和 经 营 风 格 , 形 成 一 个 运 作 规 范 化 、 管 理 科 学 化 、 监 控 制 度 化 的 内 控 体 系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保 证 托 管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维 护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 保 障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安 全 、 有 效 、 稳 健 运 行 。 2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由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内 控 合 规 部 、 内 部 审 计 局 )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设 风 险 控 制 处 及 资 产 托 管 部 各 业 务 处 室 共 同 组 成 。 总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负 责 制 定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 对 各 业 务 部 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 监 督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门 负 责 稽 核 监 察 工 作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处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对 业 务 的 运 行 独 立 行 使 稽 核 监 察 职 权 。 各 业 务 处 室 在 各 自 职 责 范 围 内 实 施 具 体 的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1 ) 合 法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构 的 监 管 要 求 , 并 贯 穿 于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的 始 终 。 (2 ) 完 整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的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都 必 须 有 相 应 的 规 范 程 序 和 监 督 制 约 ; 监 督 制 约 应 渗 透 到 托 管 业 务 的 全 过 程 和 各 个 操 作 环 节 , 覆 盖 所 有 的 部 门 、 岗 位 和 人 员 。 (3 ) 及 时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在 发 生 时 能 准 确 及 时 地 记 录 ; 按 照 “ 内 控 优 先 ” 的 原 则 , 新 设 机 构 或 新 增 业 务 品 种 时 , 必 须 做 到 已 建 立 相 关 的 规 章 制 度 。 (4 ) 审 慎 性 原 则 。 各 项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防 范 风 险 , 审 慎 经 营 ,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和 其 他 委 托 资 产 的 安 全 与 完 整 。 (5 ) 有 效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根 据 国 家 政 策 、 法 律 及 经 营 管 理 的 需 要 适 时 修 改 完 善 , 并 保 证 得 到 全 面 落 实 执 行 , 不 得 有 任 何 空 间 、 时 限 及 人 员 的 例 外 。 (6 ) 独 立 性 原 则 。 设 立 专 门 履 行 托 管 人 职 责 的 管 理 部 门 ; 直 接 操 作 人 员 和 控 制 人 员 必 须 相 对 独 立 , 适 当 分 离 ; 内 控 制 度 的 检 查 、 评 价 部 门 必 须 独 立 于 内 控 制 度 的 制 定 和 执 行部门。 4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实 施 (1 ) 严 格 的 隔 离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与 传 统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分 离 , 建 立 了 明 确 的 岗 位 职 责 、 科 学 的 业 务 流 程 、详 细 的 操 作 手 册 、 严 格 的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等 一 系 列 规 章 制 度 , 并 采 取 了 良 好 的 防 火 墙 隔 离 制 度 , 能 够 确 保 资 产 独 立 、 环 境 独 立 、 人 员 独 立 、 业 务 制 度 和 管 理 独 立 、 网络独立。 (2 ) 高 层 检 查 。 主 管 行 领 导 与 部 门 高 级 管 理 层 作 为 工 行 托 管 业 务 政 策 和 策 略 的 制 定 者 和 管 理 者 , 要 求 下 级 部 门 及 时 报 告 经 营 管 理 情 况 和 特 别 情 况 , 以 检 查 资 产 托 管 部 在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方 面 的 进 展 , 并 根 据 检 查 情 况 提 出 内 部 控 制 措 施 , 督 促 职 能 管 理 部 门 改 进 。 (3 ) 人 事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严 格 落 实 岗 位 责 任 制 , 建 立 “ 自 控 防 线 ” 、 “ 互 控 防 线 ” 、 “ 监 控 防 线 ” 三 道 控 制 防 线 , 健 全 绩 效 考 核 和 激 励 机 制 ,树 立 “ 以 人 为 本 ”的 内 控 文 化 ,增 强 员 工 的 责 任 心 和 荣 誉 感 , 培 育 团 队 精 神 和 核 心 竞 争 力 。 并 通 过 进 行 定 期 、 定 向 的 业 务 与 职 业 道 德 培 训 、 签 订 承 诺 书 , 使 员 工 树 立 风 险 防 范 与 控 制 理 念 。 (4 ) 经 营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制 定 计 划 、 编 制 预 算 等 方 法 开 展 各 种 业 务 营 销 活 动 、 处 理 各 项 事 务 , 从 而 有 效 地 控 制 和 配 置 组 织 资 源 , 达 到 资 源 利 用 和 效 益 最 大 化 目 的 。 (5 )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稽 核 监 察 、 风 险 评 估 等 方 式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对 业 务 运 作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 监 控 ,指 导 业 务 部 门 进 行 风 险 识 别 、 评 估 , 制 定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并 实 施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 排 查 风 险 隐 患 。 (6 ) 数 据 安 全 控 制 。 我 们 通 过 业 务 操 作 区 相 对 独 立 、 数 据 和 传 真 加 密 、 数 据 传 输 线 路 的 冗 余 备 份 、 监 控 设 施 的 运 用 和 保 障 等 措 施 来 保 障 数 据 安 全 。 (7 ) 应 急 准 备 与 响 应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建 立 专 门 的 灾 难 恢 复 中 心 , 制 定 了 基 于 数 据 、 应 用 、 操 作 、 环 境 四 个 层 面 的 完 备 的 灾 难 恢 复 方 案 ,并 组 织 员 工 定 期 演 练 。 为 使 演 练 更 加 接 近 实 战 , 资 产 托 管 部 不 断 提 高 演 练 标 准 , 从 最 初 的 按 照 预 订 时 间 演 练 发 展 到 现 在 的 “ 随 机 演 练 ” 。 从演练结果 看 , 资 产 托 管 部 完 全 有 能 力 在 发 生 灾 难 的 情 况 下 两 个 小 时 内 恢 复 业 务 。 5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情 况 (1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全 面 贯 彻 落 实 全 程 监 控 思 想 , 确 保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健 康 、 稳 定 地发展。 (2 ) 完 善 组 织 结 构 ,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完 善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需 要 从 上 至 下 每 个 员 工 的 共 同 参 与 , 只 有 这 样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和 措 施 才 会 全 面 、 有 效 。资 产 托 管 部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将 风 险 控 制 责 任 落 实 到 具 体 业 务 部 门 和 业 务 岗 位 , 每 位 员 工 对 自 己 岗 位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风 险 负 责 ,通 过 建 立 纵 向 双 人 制 、横 向 多 部 门 制 的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 形 成 不 同 部 门 、 不 同 岗 位 相 互 制 衡 的 组 织 结 构 。 (3 ) 建 立 健 全 规 章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部 十 分 重 视 内 控 制 度 的 建 设 , 一 贯 坚 持 把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理 念 和 方 法 融 入 岗 位 职 责 、 制 度 建 设 和 工 作 流 程 中 。 经 过 多 年 努 力 , 资 产 托 管 部 已 经 建 立 了 一 整 套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包 括 :岗 位 职 责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稽 核 监 察 制 度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等 , 覆 盖 所 有 部 门 和 岗 位 , 渗 透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 形 成 各 个 业 务 环 节 之 间 的 相 互 制 约 机制。 (4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始 终 是 托 管 部 工 作 重 点 之 一 , 保 持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地 位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是 商 业 银 行 新 兴 的 中 间 业 务 , 资 产 托 管 部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就 特 别 强 调 规 范 运 作 , 一 直 将 建 立 一 个 系 统 、 高 效 的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体 系 作 为 工 作 重 点 。 随 着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托 管 业 务 的 快 速 发 展 , 新 问 题 、 新 情 况 不 断 出 现 , 资 产 托 管 部 始 终 将 风 险 管 理 放 在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重 要 的 位 置 , 视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为 托 管 业 务 生 存 和 发 展 的 生 命 线 。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 金进行监督的 方法和程序 根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和 有 关 基 金 法 规 的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对 象 、 基 金 投 融 资 比 例 、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基 金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其 中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比 例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后 六 个 月 开 始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或 有 关 基 金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确 认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十 九 、境外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纽约 梅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The Bank of New York Mellon Corporation


注册地址:240 Greenwich Street, New York, New York 10286 USA 办公地址:240 Greenwich Street, New York, New York 10286 USA 法定代表人 :Charles W. Scharf (Chairman & CEO - 董 事长兼首席 执行官)


股东权益: 415 亿美元( 截止2018 年03 月31 日) 托管资产规 模: 33.5 万 亿美元( 截止2018 年03 月31 日) 组织形式: 股份 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 持续 经营


信用等级: Aa2 评级( 穆迪) ,AA- (标普) (截止2018 年03 月31 日)


(一)境外 托管人的 基本情况


名称:纽约 梅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The Bank of New York Mellon Corporation


注册地址:240 Greenwich Street, New York, New York 10286 USA 办公地址:240 Greenwich Street, New York, New York 10286 USA 法定代表人 :Charles W. Scharf (Chairman & CEO - 董 事长兼首席 执行官) 成立时间:178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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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二)最近 一个会计 年度、托 管资产规 模、信用 等级 等


纽约梅隆银 行公司总 部设在美 国纽约240 Greenwich Street, 是美国历史最悠 久 的商业 银行,也 是全 球最大的金 融服务公 司之一。 公司集多 元化及其 配套 业务于一体 ,服务内 容包括资 产管理、 资产 服务、发行 人服务、 清算服务 、资金服 务和财富 管理 。公司通过 在全球35 个国家和 地区设立 的分 支机构, 为超过100 个金融 市场的投 资提供证 券托管服 务, 为全 球最大 的托管行 , 并 且是全球 最大 的资产管理 服务提供 商之一。 公司在存 托凭证、 公司 信托、股东 服务、清 算贸易、 融资服务 、佣 金管理等业 务方面都 位居全球 前列,并 且是领先 的美 元现金管理 、结算服 务和全球 支付服务 供应 公司。


截至2018 年03 月31 日, 纽约梅 隆银行托 管资产规 模 达33.5 万亿 美元, 管理 资产规模 为1.9 万亿 美元。 截至2018 年03 月31 日, 纽约梅隆 银行股东 权益为415 亿美元 ,一级 资本充足 率为12.7% 。 全球 员工总人数 为52,100 。 信用等级: Aa2 评级( 穆迪) ,AA- (标普) (截止2018 年03 月31 日) 二十 、相关服务机 构 (一)基金 份额发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 (1)嘉实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直 销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建国门 南大街 7 号万豪中 心 D 座 12 层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215577 联系人 赵佳 (2)嘉实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上 海直销中 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世纪 大道 8 号 上海国金 中心 2 期 53 层 09-11 单元 电话 (021)38789658 传真 (021)68880023 联系人 邵琦 (3)嘉实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成 都分公司 办公地址 成都市高新 区交子大道177 号中 海国际中 心A 座2 单元21 层04-05 单元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电话 (028)86202100 传真 (028)86202100 联系人 王启明 (4)嘉实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深 圳 分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益田路6001 号太 平金融大 厦 16 层 电话 (0755)84362200 传真 (0755)25870663 联系人 陈寒梦 (5)嘉实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青 岛分公司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 区山东路6 号华润 大厦 3101 室 电话 (0532)66777997 传真 (0532)66777676 联系人 胡洪峰 (6)嘉实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杭 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市江干 区四季青 街道钱江 路 1366 号 万象城2 幢 1001A 室 电话 (0571)88061392 传真 (0571)88021391 联系人 王振 (7)嘉实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福 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福州市鼓楼 区五四路137 号信 合广场 801A 单元 电话 0591-88013670 电话 0591-88013670 联系人 吴志锋 (8)嘉实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南 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 南京市白下 区中山东 路 288 号 新世纪广 场 A 座 4202 室 电话 (025)66671118 传真 (025)66671100 联系人 徐莉莉 (9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州 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 区珠江西 路 5 号广州国 际金融中 心 50 层 05-06A 单元 电话 (020)88832125 传真 (020 )81552120 联系人 周炜 2、 场外代销 机构


(1) 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住所、办公 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55 号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联系人 杨菲 传真 010-66107914 网址 http://www.icbc.com.cn http://www.icbc-ltd.com 客服电话 95588 (2) 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东城 区建国门 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市 东城区建 国门内大 街 69 号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电话 (010)85108227 传真 (010)85109219 网址 http://www.abchina.com 客服电话 95599 (3) 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市 复兴门内 大街 1 号 注册地址 北京市复兴 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电话 (010)66596688 传真 (010)66594946 网址 http://www.boc.cn 客服电话 95566 (4) 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银城 中路 188 号 注册地址 上海市自由 贸易试验 区银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彭纯 联系人 张宏革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网址 http://www.bankcomm.com 客服电话 95559 (5) 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市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7088 号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050 网址 http://www.cmbchina.com 客服电话 95555 (6) 中信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办公 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朝阳门 北大街 9 号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朝阳门 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联系人 廉赵峰 网址 http://www.citicbank.com 客服电话 95558 (7) 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 东一路 12 号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 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国富 联系人 高天、虞谷 云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63604199 网址 http://www.spdb.com.cn 客服电话 95528 (8) 中国民生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市 西城区复 兴门内大 街 2 号民 生银行大 厦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市 西城区复 兴门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联系人 王志刚 电话 (010)58560666 网址 http://www.cmbc.com.cn 客服电话 95568 (9) 华夏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办公 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建国门 内大街 22 号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建国门 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建 联系人 郑鹏 电话 010-85238667 传真 010-85238680 网址 http://www.hxb.com.cn http://www.95577.com.cn 客服电话 95577 (10) 上海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办公 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银城 中路 168 号 注册地址 上海市自由 贸易试验 区银城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金煜 联系人 汤征程 电话 021-68475888 传真 021-68476111 网址 http://www.bosc.cn 客服电话 95594 (11) 平安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 市深南东 路 5047 号 深圳发展 银行大 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 东路 5047 号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 区深南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联系人 张青 电话 0755-22166118 传真 0755-82080406 网址 http://www.bank.pingan.com 客服电话 95511-3 或 95501 (12) 宁波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宁波市鄞州 区宁南南 路 700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宁波 市鄞州区 宁东路 345 号 注册地址 浙江省宁波 市鄞州区 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 人 陆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电话 (0574 )89068340 传真 (0574)87050024 网址 http://www.nbcb.com.cn 客服电话 96528,962528 上海、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北京地区 (13) 上海农村商 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银城 中路 8 号 中融碧玉 蓝天大厦 15-20 、22-2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银城 中路 8 号 16 层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银城 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 冀光恒 联系人 施传荣 电话 021-38523692 传真 021-50105124 网址 http://www.srcb.com 客服电话 (021)962999 (14) 浙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浙江省杭州 市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 市庆春路 288 号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 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沈仁康 联系人 唐燕 电话 (0571 )87659056 传真 (0571)87659554 网址 http://www.czbank.com 客服电话 95527 (15) 东莞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东莞市城区 运河东一 路 193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 区体育路 21 号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 区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人 卢国锋 联系人 吴照群 电话 (0769)22119061 传真 (0769)22117730 网址 http://www.dongguanbank.cn 客服电话 4001196228 (16) 杭州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杭州市庆春 路 46 号杭 州银行大 厦 办公地址 杭州市下城 区庆春路 46 号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 市下城区 庆春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 陈震山 联系人 严峻 电话 (0571)85108309 传真 (0571)85108309 网址 http://www.hzbank.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508 (17) 温州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温州市车站 大道华海 广场 1 号楼 办公地址 温州市车站 大道 196 号 注册地址 温州市车站 大道 196 号 法定代表人 邢增福 联系人 林波 电话 (0577 )88990082 传真 (0577) 88995217 网址 http://www.wzbank.cn/ 客服电话 (0577)96699 (18) 江苏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南京市中华 路 26 号江 苏银行总 部大厦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 市中华路 26 号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 市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 夏平 联系人 张洪玮 电话 (025)58587036 传真 (025)58587820 网址 http://www.jsbchina.cn 客服电话 95319 (19) 乌鲁木齐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 乌鲁木齐市 新华北路 8 号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 齐市天山 区新华北 路 8 号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 齐市天山 区新华北 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黎 联系人 何佳 电话 (0991)8824667 传真 (0991)8824667 网址 http://www.uccb.com.cn 客服电话 (0991)96518 (20) 江苏江南农 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江苏省常州 市和平中 路 413 号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 市和平中 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向阳 联系人 包静 电话 13951229068 传真 0519-89995170 网址 http://www.jnbank.com.cn 客服电话 96005 (21) 泉州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泉州市丰泽 区云鹿路 3 号 注册地址 泉州市丰泽 区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 傅子能 联系人 董培姗、王 燕玲 电话 0595-22551071 传真 0595-22578871 网址 http://www.qzccbank.com/ 客服电话 4008896312 (22) 天相投资顾 问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西城区新街 口外大街 28 号院 C 座 505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 大厦 B 座 701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谭磊 电话 010-66045182 传真 010-66045518 网址 txsec.com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23) 和讯信息科 技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朝阳门 外泛利大 厦 10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朝外大 街 22 号 1002 室 法定代表人 王莉 联系人 刘洋 传真 8610-65884788 网址 http://www.hexun.com/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24) 诺亚正行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 区秦皇岛 路 32 号 C 栋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 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 张裕 电话 021-38509735 传真 021-38509777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25) 深圳众禄基 金销售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 区笋岗街 道梨园路 物资控股 置地大厦 8 楼 801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 区笋岗街 道梨园路 物资控股 置地大厦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33227951 网址 http://www.jjmmw.com;https://www.zlfund.cn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26) 上海天天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 区宛平南 路 88 号金 座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 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77 传真 021-64385308 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客服电话 95021 (27) 上海好买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 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 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 021-20613999 传真 021-68596916 网址 https://www.howbuy.com/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28) 上海长量基 金销售投 资顾问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东方 路 1267 号 陆家嘴金 融服务 广场 二期 11 层 注册地址 浦东新区高 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单丙烨 电话 021-20691869 传真 021-20691861 网址 http://www.erichfund.com 客服电话 400-089-1289 (29) 浙江同花顺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 市西湖区 古荡街道 注册地址 杭州市文二 西路 1 号 903 室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 林海明 传真 0571-86800423 网址 http://www.5ifund.com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30) 北京展恒基 金销售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安苑路 15 号邮电 新闻大厦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安苑路 15 号邮电 新闻大厦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联系人 李静如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电话 010-59601366-7024 网址 http://www.myfund.com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31) 上海利得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宝山区 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宝 山区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联系人 曹怡晨 电话 021-50583533 传真 021-50583633 网址 http://www.leadfund.com.cn 客服电话 400-921-7755 (32) 嘉实财富管 理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 新区世纪 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世纪 大道八号 国金中心 二期 53 楼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 )自由贸 易试验区 世纪大 道 8 号 上海国金 中心办公楼 二期 53 层 5312-15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 景琪 电话 021-20289890 传真 021-20280110 网址 http://www.harvestwm.cn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33) 北京创金启 富投资管 理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市 西城区民 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民丰胡 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表人 梁蓉 联系人 魏素清 电话 010-66154828 传真 010-63583991 网址 http://www.5irich.com 客服电话 400-6262-818 (34) 宜信普泽投 资顾问( 北京)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建国路 88 号楼 15 层 1809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建国路 88 号楼 15 层 1809 法定代表人 戎兵 联系人 魏晨 电话 010-52413385 传真 010-85894285 网址 http://www.yixinfund.com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35) 南京苏宁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 区苏宁大 道 1-5 号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武 区苏宁大 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 刘汉青 联系人 喻明明 电话 025-66996699-884131 传真 025-66008800-884131 网址 http://www.snjijin.com/ 客服电话 95177 (36) 众升财富( 北京)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北四环 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北四环 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 李招弟 联系人 高晓芳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电话 010-59393923 传真 010-59393074 网址 http://www.wy-fund.com 客服电话 400-876-9988 (37) 深圳腾元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华富街 道深南中 路 4026 号 田面城 市大 厦 18 层 b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华富街 道深南中 路 4026 号 田面城 市大 厦 18 层 b 法定代表人 曾革 联系人 鄢萌莎 电话 0755-33376922 传真 0755-33065516 网址 http://www.tenyuanfund.com 客服电话 4006877899 (38) 北京广源达 信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望京东 园四区 13 号楼浦项 中心 B 座 19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新街口 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 层 605 室 法 定代表人 齐剑辉 联系人 王英俊 电话 010-57298634 传真 010-82055860 网址 http://www.niuniufund.com 客服电话 4006236060 (39) 上海大智慧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 )自由贸 易试验区 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 )自由贸 易试验区 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申健 联系人 宋楠 电话 021-20219988-37492 传真 021-20219923 网址 https://www.wg.com.cn/ 客服电话 021-20292031 (40) 济安财富( 北京)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东三环 中路 7 号 北京财富 中心 A 座 46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东三环 中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法定代表人 杨健 联系人 李海燕 电话 010-65309516 传真 010-65330699 网址 http://www.jianfortune.com 客服电话 400-673-7010 (41) 上海联泰资 产管理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 区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号楼 3 楼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 易试验区 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法定代表人 燕斌 联系人 兰敏 电话 021-52822063 传真 021-52975270 网址 http://www.66zichan.com 客服电话 400-166-6788 (42) 上海汇付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 南路 100 号金外滩 国际广场 19 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 区中山南 路 100 号 19 层 法定代表人 金佶 联系人 陈云卉 电话 021-33323998 传真 021-33323837 客服电话 400-820-2819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3) 北京虹点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工人体 育场北路 甲 2 号裙 房 2 层 222 单元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工人体 育场北路 甲 2 号裙 房 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郑毓栋 联系人 姜颖 电话 13522549431 传真 010-65951887 网址 http://www.hongdianfund.com 客服电话 400-068-1176 (44) 上海陆金所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陆家 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 )自由贸 易试验区 陆家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胡学勤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网址 http://www.lufunds.com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45) 珠海盈米财 富管理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珠海市横琴 新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 新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人 黄敏嫦 电话 020-89629019 传真 020-89629011 网址 http://www.yingmi.cn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46) 中民财富基 金销售( 上海)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 区老太平 弄 88 号 A 、B 单元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 区中山南 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法定代表人 弭洪军 联系人 茅旦青 电话 021-33355392 传真 021-63353736 网址 http://www.cmiwm.com/ 客服电话 400-876-5716 (47) 上海华夏财 富投资管 理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 33 号通 泰大厦 B 座 8 层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 区东大名 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法定代表人 毛淮平 联系人 仲秋玥 电话 010-88066632 传真 010-88066214 网址 https://www.amcfortune.com/ 客服电话 400-817-5666 (48) 国泰君安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 新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银城 中路 68 号 32 层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 )自由贸 易试验区 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666 网址 http://www.gtja.com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49) 中信建投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住所、办公 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电话 (010 )65183880 传真 (010)65182261 网址 http://www.csc108.com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50) 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 市罗湖区 红岭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券 大厦 十六层至二 十六层 注册地址 深圳市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证 券大厦十 六层至 二十 六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网址 http://www.guosen.com.cn 客服电话 95536 (51) 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办公 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益田路 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益田路 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霍达 联系人 林生迎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网址 http://www.cmschina.com 客服电话 4008888111 、95565 (52) 广发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广州天河区 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 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 区天河北 路 183-187 号大都 会广场 5 楼、18 楼、19 楼、36 楼、38 楼、39 楼、41 楼、42 楼、43 楼和 44 楼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州 市黄埔区 中新广州 知识城腾 飞一街 2 号 618 室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 )87555888 传真 (020)87555305 网址 http://www.gf.com.cn 客服电话 95575 或致电 各地营业 网点 (53) 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 区亮马桥 路 48 号中 信证券大 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路 8 号 中信证券 大厦; 北京市 朝阳 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 信证券大厦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代广 场(二期 )北 座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 郑慧 电话 010-60838888 网址 http://www.cs.ecitic.com 客服电话 95558 (54) 中国银河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 35 号国 际企业大 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 35 号国 际企业大 厦 C 座 2-6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 35 号国 际企业大 厦 C 座 2-6 层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联系人 辛国政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电话 010-83574507 传真 010-83574807 网址 http://www.chinastock.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55) 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淮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 路 689 号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联系人 金芸、李笑 鸣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23219100 网址 http://www.htsec.com 客服电话 95553 或拨打 各城市营 业网点咨询 电话 (56) 申万宏源证 券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徐汇 区长乐路 989 号 40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 区长乐路 989 号世 纪商贸广 场 45 层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 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 王叔胤 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 021-33388224 网址 http://www.swhysc.com 客服电话 021-962505/95523 (57) 安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办公 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金田 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联系人 陈剑虹 电话 (0755 )82825551 传真 (0755)82558355 网址 http://www.essence.com.cn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58) 华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 市江东中 路 228 号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 市江东中 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易 联系人 庞晓芸 电话 0755-82492193 传真 0755-82492962( 深圳) 网址 http://www.htsc.com.cn 客服电话 95597 (59) 中信证券( 山东) 有限责任 公司 住所 青岛市崂山 区深圳路 222 号青 岛国际金 融广场 1 号楼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 区深圳路 222 号青 岛国际金 融广场 1 号楼 第 20 层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 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法定代表人 姜晓林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85022605 网址 http://www.zxwt.com.cn 客服电话 95548 (60) 中国中投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 区益田路 与福中路 交界处荣 超商务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 04 层 01、02、03 、05、11 、12 、13 、15 、16 、18 、19、20 、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福田区 益田路 6003 号荣超 商务中 心 A 座 4 层、18-21 层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益田路 与福中路 交界处荣 超商务中 心 A 栋第 18-21 层及 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高涛 联系人 胡芷境 电话 0755-88320851 传真 0755-82026539 网址 http://www.china-invs.cn 客服电话 400 600 8008 (61) 兴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福州市湖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福建省福州 市湖东路 268 号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州 市湖东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华辉 联系人 乔琳雪 电话 021-38565547 网址 http://www.xyzq.com.cn 客服电话 95562 (62) 东方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 区中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13 层、21 层-23 层、25-29 层、32 层、36 层、39 层、40 层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 区中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29 层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联系人 孔亚楠 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 (021)63326729 网址 http://www.dfzq.com.cn 客服电话 95503 (63) 方正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湖南长沙芙 蓉中路二 段华侨国 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 市天心区 湘江中路 二段 36 号 华远华 中心 4 、5 号楼 3701-3717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 市芙蓉中 路二段华 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 施华 联系人 丁敏 电话 (010)59355997 传真 (010)56437013 网址 http://www.foundersc.com 客服电话 95571 (64) 长城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报业 大厦 14 、16 、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报业 大厦 16 、17 层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报业 大厦 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 丁益 联系人 金夏 电话 (021)62821733 传真 (0755)83515567 网址 http://www.cgws.com 客服电话 4006666888 、 (0755)33680000 (65) 光大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办公 地址 上海市静安 区新闸路 1508 号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 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健男 联系人 刘晨、李芳 芳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网址 http://www.ebscn.com 客服电话 4008888788 、 10108998 (66) 广州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广州市天河 区珠江新 城珠 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际金 融中 心 19、20 楼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 区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际金 融中心主 塔 19 层、20 层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 区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际金 融中心主 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胡伏云 联系人 林洁茹 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654 网址 http://www.gzs.com.cn 客服电话 (020)961303 (67) 东北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长春市生态 大街 6666 号 注册地址 吉林省长春 市生态大 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联系人 安岩 岩 电话 (0431)85096517 传真 (0431)85096795 网址 http://www.nesc.cn 客服电话 95360 (68) 华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 市政务文 化新区天 鹅湖路 198 号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 市政务文 化新区天 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 章宏韬 联系人 范超 电话 0551-65161821 传真 0551-65161672 网址 http://www.hazq.com 客服电话 95318 (69) 财富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住所 湖南省长沙 市芙蓉中 路二段 80 号 顺天国 际财富 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 湖南长沙芙 蓉中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际财 富中心 26-28 层 注册地址 长沙市芙蓉 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 国际财富 中心 26 层 法定代表人 蔡一兵 联系人 郭静 电话 (0731)84403347 传真 (0731)84403439 网址 http://www.cfzq.com 客服电话 95317 (70) 华西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成都市高新 区天府二 街 198 号 华西证券 大厦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 市高新区 天府二街 198 号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 市高新区 天府二街 19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 谢国梅 电话 (010)52723273 传真 (028)86150040 网址 http://www.hx168.com.cn 客服电话 95584 (71) 申万宏源西 部证券有 限公司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住所 新疆乌鲁木 齐市高新 区( 新 市区) 北 京南路 358 号大 成 国际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 齐市文艺 路 233 号 宏源大厦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 齐市高新 区(新市 区)北京 南路 358 号大 成国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 韩志谦 联系人 王怀春 电话 0991-2307105 传真 0991-2301927 网址 http://www.swhysc.com/index.jsp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72) 中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山东省济南 市市中区 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 济南市市中 区经七路 86 号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 市市中区 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 许曼华 电话 021-20315290 网址 http://www.zts.com.cn/ 客服电话 95538 (73) 世纪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住所 深圳深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 大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 市深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 大厦 41 层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招商银 行大厦 40 -42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昧军 联系人 方文 电话 (0755 )83199599 传真 (0755)83199545 网址 http://www.csco.com.cn 客服电话 (0755)83199511 (74) 第一创业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 区福华一 路 115 号投行 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福华一 路 115 号投行 大厦 9、16-20 楼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福华一 路 115 号投行 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毛诗莉 电话 (0755)23838750 传真 (0755)25838701 网址 http://www.firstcapital.com.cn 客服电话 95358 (75) 中航证券有 限公司 住所 南昌市红谷 滩新区红 谷中大道 1619 号国 际金融 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 市红谷滩 新区红谷 中大道 1619 号南 昌国 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 市红谷滩 新区红谷 中大道 1619 号南 昌国 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法定代表人 王晓峰 联系人 戴蕾 电话 (0791)86768681 传真 (0791)86770178 网址 http://www.scstock.com/index.html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76) 华福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住所 福州市五四 路 157 号 新天地大 厦 7、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鼓楼 区温泉街 道五四路 157 号 7-8 层 注册地址 福州市鼓楼 区温泉街 道五四路 157 号 7 -8 层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 张腾 电话 (0591 )87383623 传真 (0591)87383610 网址 http://www.hfzq.com.cn/ 客服电话 (0591)96326 (77) 中国国际金 融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建国门 外大街 1 号国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建国门 外大街 1 号国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建国门 外大街 1 号国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 丁学东 联系人 杨涵宇 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 (010)85679203 网址 http://www.cicc.com.cn 客服电话 400 910 1166 (78) 联讯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 闻 中心西面一层大 堂和三、四 层 注册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 闻中心西面一层大 堂和三、四 层 法定代表人 徐刚 联系人 彭莲 电话 0755-83331195 网址 http://www.lxsec.com 客服电话 95564 (79) 宏信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办公地址 成都市人民 南路二段 18 号川信 大厦 10 楼 注册地址 成都市锦江 区人民南 路二段十 八号川信 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 吴玉明 联系人 刘进海 电话 028-86199278 传真 028-86199382 网址 http://www.hx818.com 客服电话 4008366366 (80) 中信期货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 代广场( 二期)北 座 13 层 1303-1305 室、14 层 注册地址 广 东 省 深 圳市 福 田区 中 心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代 广 场(二 期 ) 北座 13 层 1301-1305 、14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联系人 刘宏莹 电话 010-60833754 传真 0755-83217421 网址 http://www.citicsf.com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81) 东海期货有 限责任公 司 办公地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延陵西 路 23、25、27、29 号、 上海市 浦东新区东 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 大厦 8 楼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 市延陵西 路 23、25 、27 、29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太康 联系人 李天雨 电话 021-68757102 传真 021-68757102 网址 http://www.qh168.com.cn/ 客服电话 95531/4008888588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2) 长江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湖北省武汉 市新华路 特 8 号长 江证券大 厦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 市江汉区 新华路特 8 号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 市江汉区 新华路特 8 号 法 定代表人 尤习贵 联系人 李良 电话 (027 )65799999 传真 (027)85481900 网址 http://www.cjsc.com 客服电话 95579 或 4008-888-999 (83) 湘财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湖南省长沙 市天心区 湘府中路 198 号新 南城商务 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 湘府中路 198 号新 南城商务 中心 A 栋 11 楼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 湘府中路 198 号新 南城商务 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联系人 李欣 电话 (021)38784580 传真 (021)68865680 网址 http://www.xcsc.com 客服电话 95351 (84) 万联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广州市中山 二路 18 号 电信广 场 36、37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 区珠江东 路 11 号高德 置地广场 F 座 18、19 楼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 区珠江东 路 11 号 18 、19 楼全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罗创斌 电话 (020 )37865070 传真 020-22373718-1013 网址 http://www.wlzq.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133 (85) 民生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办公 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建国门 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 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建国门 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 融中心 A 座 16 层--18 层 法定代表人 冯鹤年 联系人 赵明 电话 (010)85127766 传真 (010)85127917 网址 http://www.mszq.com/ 客服电话 400-619-8888 (86) 国元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安徽省合肥 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 市梅山路 18 号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 市梅山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 蔡咏 联系人 陈玲玲 电话 (0551 )2246273 传真 (0551)2272100 网址 http://www.gyzq.com.cn 客服电话 95578 (87) 渤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天津经济技 术开发区 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开 区宾水西 道 8 号 注册地址 天津经济技 术开发区 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 楼 101 室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 蔡霆 电话 (022)28451991 传真 (022)28451892 网址 http://www.bhzq.com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88) 山西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太原市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际贸 易中心东 塔楼 办公地址 太原市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际贸 易中心西 塔楼 21 层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太原 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 国际贸易 中心东 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电话 (0351 )8686659 传真 (0351)8686619 网址 http://www.i618.com.cn 客服电话 400-666-1618 (89) 东吴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苏州工业园 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 工业园区 星阳街 5 号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 工业园区 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 范力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 (0512)65581136 传真 (0512)65588021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客服电话 95330 (90) 信达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办公 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闹市口 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闹市口 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尹旭航 电话 (010)63081493 传真 (010)63081344 网址 http://www.cindasc.com 客服电话 95321 (91) 南京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住所 南京市江东 中路 389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 市江东中 路 389 号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 市江东中 路 389 号 法定代表人 步国旬 联系人 王万君 电话 (025)58519523 传真 (025)83369725 网址 http://www.njzq.com.cn 客服电话 95386 (92) 上海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住所 上海市四川 中路 213 号久事商 务大厦 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西藏 中路 336 号华旭国 际大厦 6 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西藏 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联系人 邵珍珍 电话 (021)53686888 传真 (021)53686100-7008 网址 http://www.shzq.com 客服电话 (021)962518 、 4008918918 (93) 新时代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住所、办公 地址 北京市海淀 区北三环 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 区北三环 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 叶顺德 联系人 田芳芳 电话 (010)83561146 网址 http://www.xsdzq.cn 客服电话 95399 (94) 大同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住所 大同市城 区 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 央 21 层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原 市小店区 长治路 111 号山 西世贸中 心 A 座 12、13 层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区 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 央 21 层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 (0351 )4130322 传真 (0351)4130322 网址 http://dtsbc.com.cn/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95) 国联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无锡市金融 一街 8 号 注册地址 江苏省无锡 市金融一 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 姚志勇 联系人 祁昊 电话 0510-82831662 传真 0510-82830162 网址 http://www.glsc.com.cn 客服电话 95570 (96) 平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 中心区金 田路 4036 号荣超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金田路 4036 号荣 超大厦 16-20 层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金田路 4036 号荣 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何之江 联系人 周一涵 电话 021-38637436 传真 021-58991896 网址 http://www.stock.pingan.com 客服电话 95511 —8 (97) 东莞证 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办公 地址 东莞市莞城 区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心 30 楼 注册地址 广东东莞市 莞城区可 园南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联系人 李荣 电话 (0769)22115712 传真 (0769)22115712 网址 http://www.dgzq.com.cn 客服电话 95328 (98) 中原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郑州市郑东 新区商务 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 河南省郑州 市郑东新 区商务外 环路 10 号 注册地址 河南省郑州 市郑东新 区商务外 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联系人 程月艳、李 昐昐 电 话 0371--69099882 传真 0371--65585899 网址 http://www.ccnew.com 客服电话 95377 (99) 国都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住所、办公 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东直门 南大街 3 号国华投 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东直门 南大街 3 号国华投 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翁振杰 联系人 黄静 电话 (010)84183389 传真 (010)84183311 网址 http://www.guodu.com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100) 东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办公 地址 江苏省常州 市延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场 18 层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 市延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场 18 层 法定代表人 赵俊 联系人 王一彦 电话 (021)20333333 传真 (021)50498825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客服电话 95531;400-888-8588 (101) 恒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办公 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 君座 D 座光大银行办公楼 14-18 楼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 君座 D 座光大银行办公楼 14-18 楼 法定代表人 庞介民 联系人 熊丽 电话 (0471 )4972675 网址 http://www.cnht.com.cn 客服电话 4001966188 (102) 国盛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住所 江西省南昌 市北京西 路 88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 市北京西 路 88 号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 市西湖区 北京西路 88 号( 江信国际 金融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徐丽峰 联系人 周欣玲 电话 (0791)86281305 传真 (0791)86281305 网址 http://www.gsstock.com 客服电话 4008222111 (103) 金元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海南省海口 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 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 海口市南宝 路 36 号证 券大厦 4 楼 注册地址 海口市南宝 路36号 证券大厦 4楼 法定代表人 王作义 联系人 马贤清 电话 (0755)83025022 传真 (0755)83025625 网址 http://www.jyzq.cn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104) 德邦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普陀 区曹阳路 510 号南 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福山 路 500 号 城建国际 中心 29 楼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普陀 区曹杨路 510 号南 半幢 9 楼 法定代表人 武晓春 联系人 罗芳 电话 (021 )68761616 传真 (021 )68767981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网址 http://www.tebon.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105) 华龙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 市城关区 东岗西路 638 号兰 州财富中 心 21 楼 注册地址 甘肃省兰州 市城关区 东岗西路 638 号兰 州财富中 心 21 楼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范坤 电话 (0931 )4890208 传真 (0931)4890628 网址 http://www.hlzq.com 客服电话 95368 (106) 上海华信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 )自由贸 易试验区 世纪大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中心 9 楼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 )自由贸 易试验区 世纪大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人 陈灿辉 联系人 倪丹 电话 021-38784818? 传真 021-68775878 网址 http://www.shhxzq.com/ 客服电话 68777877 (107) 华鑫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 区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28 层 A01 、B01(b)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28 层 A01 、B01 (b)单元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28 层 A01 、B01 (b)单元 法定代表人 俞洋 联系人 杨莉娟 电话 021-54967552 传真 021-54967032 网址 http://www.cfsc.com.cn 客服电话 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108) 瑞银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际金 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际金 融中心 12 、15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际金 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 钱于军 联系人 牟冲 电话 (010 )58328112 传真 (010)58328748 网址 http://www.ubssecurities.com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109) 中山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 市福田区 益田路江 苏大厦 B 座 15 层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 区科技中 一路西华 强高新发 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联系人 罗艺琳 电话 0755-82570586 传真 0755-82960582 网址 http://www.zszq.com.cn 客服电话 95329 (110) 国融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呼和浩特市 新城区锡 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 呼和浩特市 新城区锡 林南路 18 路 注册地址 内蒙古自治 区呼和浩 特市武川 县腾飞大 道 1 号 4 楼 法定代表人 张智河 联系人 董晶姗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电话 (010)83991737 传真 (010)66412537 网址 http://www.grzq.com 客服电话 4006609839 (111) 江海证券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哈尔滨市松 北 区创新 三路 833 号 注册地址 哈尔滨市香 坊区赣水 路56号 法定代表人 赵洪波 联系人 周俊 电话 0451-85863726 传真 0451-82337279 网址 http://www.jhzq.com.cn/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112) 国金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 市青羊区 东城根上 街 95 号成 证大厦 16 楼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 市青羊区 东城根上 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 刘婧漪、贾 鹏 电话 028-86690057 、 028-86690058 传真 028-86690126 网址 http://www.gjzq.com.cn 客服电话 95310 (113) 中国民族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 区北四环 中路盘古 大观 A 座 4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北四环 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40 层-43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北四环 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法定代表人 何亚刚 联系人 齐冬妮 电话 (010)59355807 传真 (010)56437013 网址 http://www.e5618.com 客服电话 400-889-5618 (114) 华宝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 新区世纪 大道 100 号环球金 融中心 5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世纪 大道 100 号 57 层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 )自由贸 易试验区 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联系人 夏元 电话 (021 )68777222 传真 (021)68777822 网址 http://www.cnhbstock.com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115) 长城国瑞证 券有限公 司 住所 厦门市莲前 西路 2 号 莲富大厦 十七楼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明 区深田路 46 号深田 国际大 厦 20 楼 注册地址 厦门市思明 区莲前西 路 2 号莲 富大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勇 联系人 林丹 电话 (0592)2079259 传真 (0592)2079602 网址 https://www.gwgsc.com/ 客服电话 400-0099-886 (116) 爱建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 新区世纪 大道 1600 号 32 楼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世纪 大道 1600 号 32 楼 (陆家嘴 商务 广场)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 )自由贸 易试验区 世纪大道 1600 号 1 幢 32 楼 法定代表人 祝健 联系人 陈敏 电话 (021 )32229888 传真 021- 68728782 网址 http://www.ajzq.com 客服电话 (021)63340678 (117) 华融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朝阳门 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 保寿险大 厦 18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 祝献忠 联系人 李慧灵 电话 010-85556100 传真 010-85556088 网址 http://www.hrsec.com.cn 客服电话 400-898-4999 (118) 天风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 市武昌区 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 场 A 座 37 楼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 市东湖新 技术开发 区关东园 路 2 号高 科大 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联系人 岑妹妹 电话 027-87617017 传真 027-87618863 网址 http://www.tfzq.com 客服电话 4008005000 (119) 深圳市新兰 德证券投 资咨询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华强北 路赛格科 技园四栋 10 层 1006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华强北 路赛格科 技园四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表人 马勇 联系人 文雯 电话 010-83363101 传真 010-83363072 网址 http://www.xinlande.com.cn 客服电话 400-118-1166 (120) 上海挖财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杨 高南路 799 号 3 号楼 5 楼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 )自由贸 易试验区 杨高南路 799 号 5 楼 01 、02、03 室 法定代表人 冷飞 电话 02168661977 网址 http://www.wacaijijin.com (121) 蚂蚁( 杭州) 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市余杭 区仓前街 道文一西 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 市余杭区 仓前街道 文一西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 韩爱彬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 0571-26697013 网址 http://www.fund123.cn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122) 北京汇成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 区中关村 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室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 区中关村 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联系人 丁向坤 电话 010-56282140 传真 010-62680827 网址 http://www.hcjijin.com/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123) 上海万得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 )浦东新 区福山路 33 号 9 楼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 )自由贸 易试验区 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联系人 姜吉灵 电话 021-68882280 传真 021-68882281 网址 https://www.520fund.com.cn/ 客服电话 400-821-0203 (124) 凤凰金信( 银川)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宁夏银川市 金凤区阅 海湾中心 商务区万 寿路 142 号 14 层办公房 注册地址 宁夏银川市 金凤区阅 海湾中央 商务区万 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 公用房 法定代表人 程刚 联系人 张旭 电话 010-58160168 传真 010-58160173 网址 http://www.fengfd.com/ 客服电话 400-810-55919 (125) 北京肯特瑞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 区中关村 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 区中关村 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法定代表人 江卉 联系人 江卉 电话 4000988511 传真 010-89188000 网址 http://fund.jd.com 客服电话 010-89188462 (126) 北京蛋卷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阜通东 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阜通东 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 钟斐斐 联系人 袁永姣 电话 010-61840688 传真 010-61840699 网址 http://www.ncfjj.com 客服电话 4000-618-518 (127) 深圳前海微 众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 市南山区 沙河西路 1819 号深 圳湾科 技生 态园 7 栋 A 座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 深港合作 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 秘书有限公 司)经营 场所:深 圳市南山 区田厦国 际中 心 36 楼、37 楼 法定代表人 顾敏 联系人 苏豪 电话 13469952231 传真 0755-86700688 网址 http://www.webank.com/ 客服电话 400-999-8877 3、 场内代销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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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的证券经营机构 营业部(指 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证 券经营资格, 经深交所审 核批准后 成为其会 员, 依法在 交易所内 进 行证 券买卖 的交易所 会员营业 部) , 具体名 单 详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 网站(www.szse.cn) 。 (二)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三)律师 事务所和 经办律师 (四)会计 师事务所 和经办注 册会计师 二十 一、 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权 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 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为即 视为对《基 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 取得依据《基金 合同》募集 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 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 至其不再持 有本基金 的基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作 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 并不以在 《 基金合同 》 上书面签章 或签字为 必要条件 。 每份基金份 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 权益。 1、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 不限于: 名称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 住所、办公 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太平桥 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金颖 联系人 丁志勇 电话 0755-25941405 传真 0755-25987132 名称 上海市通力 律师事务 所 住所、办公 地址 上海市银城 中路 68 号 时代金融 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联系人 黎明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吕红、黎明 名称 普华永道中 天会计师 事务所 ( 特殊普通 合伙) 住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陆家 嘴环路 1318 号星展 银行大 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 路 202 号领展企业 广场二座普 华 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丹 联系人 张勇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册会 计师 薛 竞 、张勇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 分享基金财 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 算后的剩 余基 金财 产 ; (3) 依法转让、 申请赎回 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 ; (4) 按照规定要 求召开 或 自行召集 、召开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 (6) 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资料 ; (7) 监督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运作 ; (8) 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售 机构损害 其合 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 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的其他权 利。 2、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 不限于: (1) 遵守《基金 合同》 ; (2) 提供基金管理人和 监管机构要 求提供的信 息,以及不 时的更新和补充, 并保证其真 实性; (3) 交纳基金认 购、申购 款项及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 所规定的费 用; (4) 在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 范围内, 承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 金合同》终 止的有限 责任; (5) 不从事任何 有损基金 及其他《 基金合同 》当事人 合法 权益 的活动 ;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 程中因任何 原因,自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其他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及基金 代销机构 处获得的 不当得利 ; (7)


执 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决定 ; (8) 法律法规 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和《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 依法募集基 金; (2) 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 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 管理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 (4) 销售基金份 额; (5)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 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监 督基金托管 人,如认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 国家有 关法 律法规规定 ,应呈报中 国 证监会和其他监 管部门,并 采取必要措 施保 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 (7) 在基金托管 人更换时 ,提名新 的基金托 管人; (8) 选择、委托 、更换基 金代销机 构,对基 金代销机 构的 相关行为进 行监督和 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 合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金 注册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注册登 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 同》规定 的费用;


(10 )


依 据《基金 合同》及 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决定 基金收益的 分配方案 ;


(11 ) 在《基金合 同》约定 的范围内 ,拒绝或 暂停受理 申购 与赎回申请 ;


(12 )


在符合有 关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的前 提 下, 制订 和调整 《业务规 则》 , 决 定和调 整除调高管 理费率和 托管费率 之外的基 金相关费 率结 构和收费方 式;


(13 )


依照法律 法规为基金 的利益对被 投资公司行 使股东权利,为 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 证券所产 生的权利 ;


(14 )


在 法律法规 允许的前 提下,为 基金的利 益依 法为基金进 行融资融 券;


(15 )


以基金管 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行使诉讼 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 行为;


(16 )


选择、更 换律师 事务 所、会计师 事务所 、证 券经纪商或其他 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 机构; (17 )


委 托第三方 机构办理 本基金的 交易、清 算、 估值、结算 等业务; (18 )


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的其他权 利。 2、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 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 售、 申购、 赎 回和登记 事宜; 如认 为基金 代销机构 违 反 《基金合同 》 、 基金销 售与服务 代理协议 及 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应 呈报中国证 监会和其他 监 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 护基金投资 者的 利益; (2)


办理 基金备 案手续; (3) 自《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以 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 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 人的财产 相互独立, 对所管 理的 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 除依据 《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不 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 得委托第 三人运作 基金财产 ; (7) 依法接受基 金托管人 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 理的措施 使计算基 金 份额认 购、 申购和 赎 回价格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 按有关规 定计算并 公告基金 资产 净值,确定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的价格 ; (9) 进行基金会 计核算并 编制基金 财务会计 报告; (10 ) 编制季度、 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 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 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 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 不 泄露基金 投资计划 、 投资意 向 等。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 露前 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 泄露; (13 ) 按《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 方案,及时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 益; (14 ) 按规定受理 申购与赎 回申请, 及时、足 额支付赎 回款 项; (15 ) 依据《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或配合基 金 托管人、基 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 (16 ) 按规定保存 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 活动的会 计账册、 报 表 、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 上 ;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 资者提供的 各项文件或 资料在规定 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 同》规定的 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 到 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 在支付合理 成本 的条件下得 到有关 资 料的复印 件; (18 ) 组织并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破 产时,及时 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的损失 或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 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 任,其赔 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 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 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基 金管理人 应为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 义务 委托第 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 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但因 第三方责任 导致基金财 产或基金份 额 持有人利益受到 损失,而基 金管理人首 先承 担了责任的 情况下, 基金管理 人有权向 第三方追 偿;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 在募集期 间未能达 到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生 效, 基 金管理 人承担因募集行 为而产生的 债务和费用 ,将已募集 资 金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 期结 束后 30 日内 退还基金 认购人; (25 ) 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决定 ; (26 )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 册 ,定期或 不定期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名册 ; (27 ) 法律法规 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和《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 自 《基金合同 》 生效之 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定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 ; (2) 依 《基金合同》 约 定获得基 金托管费 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 其他收入 ;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投 资运作,如 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 , 对基金 财 产、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 造 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 中国证监会 ,并 采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 的利益; (4) 选择、更换 或撤销 境 外托管人 ; (5) 按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 账户 ; (6) 提议召开或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7) 在基金管理 人更换时 ,提名新 的基金管 理人; (8)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的其他权 利。 2、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则 持有并安 全保管基 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的基金托 管部门,具 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 的专职人 员,负责 基金财产 托管事宜 ;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 托管的基金 财产与基金 托管人固有 财 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 独立;对所 托管 的不同的基金分 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 保证不同基金之 间在名册登 记、账户设 置、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 等方面相 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 任 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5) 保管 由基金 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 订的与基 金有关的 重大 合同及有关 凭证; (6) 按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 账户,按照 有 关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根据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指 令,及时 办理清算 、交 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 基 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予 以保密, 不得向他 人泄露; (8) 确保基金份额净值 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基 金合同规定 的方法进行计算, 复核、审查 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 值、基金 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 托管业务 活动有关 的信息披 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 告、季度、 半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告 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 否严格按 照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 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 《基金合 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 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 适当 的措施; (11 )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 的年限保存 基金托管业 务活动的记 录、账册、报表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2 ) 建立并保存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 (13 ) 按规定制作 相关账册 并与基金 管理人核 对; (14 ) 依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 令或有关 规定向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支付基金收 益和赎回 款项; (15 )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6 ) 按照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监 督基金管 理人 的投资运作 ; (17 ) 参加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参与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配 ; (18 ) 面临解散、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破 产时,及时 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 构,并通知 基金管理 人; (19 ) 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 理人按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应 为基 金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 追偿; (21 ) 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决定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2 )


对基金的 境外财产, 基金托管人 可授权境外 托管人代为履行 其承担的职 责。境外托 管人在履行职责 过程中,因 本身过错、 疏忽原因而 导 致的基金财产受 损的,基金 托管人承担 相应 赔偿或追索责任 ;在决定境 外托管人是 否有过错、 疏 忽等不当行为, 应根据基金 托管人与境 外托 管人之间的 协议的适 用法律及 当地的证 券市场惯 例决 定; (23 )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按 照规定对基 金日常投资 行为和资金汇出入 情况实施监 督,如发现 投资指令 或 资金汇 出入违法 、违规, 应当 及时向中国 证监会、 外管局报 告; (24 ) 安全保护基金财产 ,准时将公 司行为信息 通知基金管 理人,确保基金及 时收取所有 应得收入; (25 ) 每月结束后 7 个 工作日内 ,向中国 证监会和 外管局报 告基金管理 人境外投 资情况, 并按相关规 定进行国 际收支申 报; (26 ) 办理基金管理人就 管理本基金 的有关结汇 、售汇、收 汇、付汇和人民币 资金结算业 务。 (27 )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 的年限保存 基金管理人 就管理本基 金的资金汇出、汇 入、兑换、 收汇、付汇 、资金往 来、委托 及成交记 录等相关 资料 ; (28 ) 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义务 以及 中国证 监会和外管局根据 审慎监管原 则规定的基 金托管人 的其他职 责。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 表决的程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 有的每一 基金份额 拥有平等 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终止《 基金合同 》 ,但在 基金规模 低于 5000 万 元的情况下 除外 ; (2)更换基 金管理人 ; (3)更换基 金托管人 ; (4)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5) 提高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的报酬 标准。 但根 据法律法规 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 酬标准的 除外; (6)变更基 金类别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8)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 法 律 法规 和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 规 定的 除外) ; (9)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 (10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 合计持有 本基金总 份额 10 %以上 (含10 %)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 金管理人收 到提议当 日的基金 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 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当事人 权利和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其 他 事项; (13 )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事项 。 2、以下情况 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协商 后修 改,不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调低基 金管理费 和基金托 管费; (2)法律法 规要求增 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 取; (3) 在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调整 本 基金的申购 费率、 调低 赎回费率 、 变更 收费方式或 调整相关 业务规则 ; (4)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而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行修 改; (5) 《基 金合同 》 的修 改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利影 响或修改 不涉及 《基金 合同 》 当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变化 ; (6)除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规 定应当 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以外的 其他情形 。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金 合同》另 有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 人召集。 2、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 定召集或 不能召集 时,由 基金 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认 为有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 应当向 基金管 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 。 基 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基 金托管人。 基 金管理 人 决定召集的 ,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召集 , 基 金托管人 仍认 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 当 由基金 托管人 自 行召集。 4、代表基金 份额 10%以 上(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 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代 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集 的, 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 管理人 决定不召集 ,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 金 托管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 托管人应当 自收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 并 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5、 代表基金 份额 10%以 上(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就同一事 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而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都不召 集的, 单 独 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 ( 含 10%) 的 基 金份额持有 人有权自 行召集, 并 至少提前30 日报中 国 证监会备案。 基 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 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 当配合,不 得阻碍、 干扰。 6、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选 择确定 开会 时间、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时间、通知内 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召集人应 于会议 召开 前 30 天,在至少 一家指定 媒体公告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通 知应至少 载明以下 内容: (1)会议召 开的时间 、地点、 方式和会 议形式 ; (2)会议拟 审议的事 项、议事 程序和表 决形式 ; (3)有权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益登 记日; (4)授权委托书 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 限于代理人 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 、送 达时间和地 点; (5)会务常 设联系人 姓 名及联 系电话。 2、采 取 通讯开会 方式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下 , 由会 议召 集人决定通 讯方式和 书面表决 方式 , 并 在会议通知中说 明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所采取 的 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 机关及其联 系方 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 决意见寄 交的截止 时间和收 取方 式。 3、 如召集人为 基金管理 人, 还应另 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 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如召 集人为基金 托管人,则 应另行书面 通 知基金管理人到 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 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则应 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 进行 监督。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 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 的计 票进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 结果。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 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可通过 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 方式或法律法规 和监管机关 允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 由 会议 召集 人确定,但更 换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 必须以现场 开会方式召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开。 1、 现场 开会 。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出 席或以代 理投 票授权委托 书委派代 表出席 , 现场 开会 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的授权代表 应当 列席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 人或托管人 不派 代表列席的,不 影响表决效 力 。现 场开 会同时符合 以 下条件时,可以 进行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议 程: (1) 亲自出席 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出具 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 证及委托人 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 托符合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和 会议通 知的规定 , 并 且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 人持有的 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利 登记日持 有基 金份额的凭 证显示 , 有效 的基金份 额 不 少 于本基金 在 权益 登 记日基金 总 份额的50% (含50%) 。 2、 通讯开会。 通 讯开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的投 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 决截至日 以前送达至 召集人指 定的 地址 。 通讯开 会应以书 面方 式进行表决 。 在 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 会议召 集人 按 《基 金合同》 规定公布 会议通知 后 , 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 提示性 公告; (2) 会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管人 ( 如果基金 托管人为 召 集人, 则为基 金管理人 ) 和公证 机关的 监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 方式收取基 金份额持有 人 的书面表决意见 ; 基金托管 人或基金管 理人 经通知不参 加收取书 面表决意 见的,不 影响表决 效力 ; (3 )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书 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 的 50%(含 50% ) ; (4)上述第(3) 项中 直接出 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受托代 表他人出具 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同时提 交的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 证、受托 出 具 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 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 符合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 和会议 通知的规 定 , 并与基金 登记注册机 构记录相 符,并且 委托人委 托授权符 合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 ; (5)会议通 知公布前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3、 在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允许的 情况下, 经会议通 知 载明,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也可以采 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 方式进行 表决,或 者采用 网 络、电话 或其 他方式授权 他人代为 出席会议 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重大事项 , 如 《基金合 同》 的 重大修改 、 决定 终止 《 基 金 合同》 、 更换基金 管理人 、 更换基 金托管人 、 与其 他 基金合并 、 法律法 规及 《 基金合同 》 规定 的 其他事项以及 会议 召 集人认为 需提交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讨论的 其他事项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单独 或合并持 有权 益 登 记 日基金总份 额 10% (含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 在大会召集 人发出会议 通知前向大 会 召集人提交需由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 议表 决的提案; 也可 以在会议通 知发出后向 大会召集人 提 交临时提案,临 时提案应当 在大会召开 日 至 少 35 天 前提 交召集人 并由召集 人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集 人发出召集会 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在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 开日 30 天 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和 基 金份额持有 人 提交的临时提 案 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 的 应当在大 会召开日30 天前公 告。大会 召集人 应当 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 进行审核 : (1) 关联性。 大会召集 人对于提 案涉及事 项与基金 有 直接关系, 并 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定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职 权范围的, 应 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 ,不 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 议。如果召 集人决定不 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案提交大 会表决,应 当在 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上进 行解释和 说明。 (2) 程 序性 。 大会召 集人可以 对提案涉 及的程序 性问 题 做出决定 。 如 将提案进 行分拆或 合并 表决,需征得原 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 不同意变更 的 ,大会主持人可 以就程序性 问题提请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做 出决 定,并按 照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定的程序 进行审议 。 单独或合并 持有权利 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10% (含 10%) 以上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 提案, 或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 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 议通过,就 同一提案再 次 提请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 议,其时间 间隔 不少于 6 个 月。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除外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集 人发出召开会 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 有提案进行 修改,应当 最迟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 开前 30 日 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开 日期应当 顺延并保 证至少与 公告 日期有 30 日 的间隔期 。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 式下,首先 由大会主持人 按照下列第 七 条规定程序确 定 和公布监 票人,然后 由大会主持人宣 读提案,经 讨论后进行 表决,并形 成 大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 金管理人授 权出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 人 授权代表 未能主持大 会 的情况下,由基 金托管人授 权其出席会 议的 代表主持;如果 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和 基金托管人 授 权代表 均未能主 持大会,则 由出席大会 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 (含50% ) 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 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不出 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作出的 决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 应当制作 出席会议 人员的签 名 册。签 名册 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 名(或单 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址、持有 或代表有 表决权的 基金 份额、委托 人姓名( 或单位名 称)等事 项。 (2)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 集人提前30 日公布 提 案 , 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 止日期 后2 个工 作日内在公 证机关监 督下由召 集人统计 全部有效 表决 ,在公证机关 监督下 形成决议 。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每份基金 份额有一 票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议 须经参 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或其代理 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下 列 第 2 项 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 项以外的 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 决议 的方式通过 。 2、 特别决议, 特 别决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 二 )通过方 可 做 出。转 换基金运作 方 式、更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基 金托管人、 终止 《 基金合同 》以特别 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取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 有充分的相 反证据证明,提 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 的确认投资者身 份文件的表 决视为有效 出席的投资 者 , 符合会议通知 规定的书面 表决意见视 为有 效表决 , 表决意 见模糊不清 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 表 决,但应当计入 出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 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 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 审议、逐 项表决。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 集,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中 选举两名基 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 与大会召集 人授权的一 名监 督员共同担任监 票人;如大 会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 行 召集 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但是基金 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未 出席大会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 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中选举三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票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不出席 大会的, 不影响计 票的效力 。 (2)监票人 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大 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 计票结果 。 (3) 如果会议 主持人 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对 于提交的 表 决结果有怀 疑, 可以在 宣布表决 结果后 立即对所投票数 要求进行重 新清点 。监 票人应当进 行 重新清点,重新 清点以一次 为限。重新 清点 后,大会主 持人应当 当场公布 重新清点 结果。 (4)计票过程应 由公证机关 予以公证,基 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不 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 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 况下,计票 方式为:由大 会召集人授 权的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管 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 人召集,则 为基金管理 人 授权代表 ) 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 证机关对其 计票 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拒派代表 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 响计 票和表决结 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 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 法核 准或者出具 无异议意 见之日起 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决议 应 自在生效的次 日 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 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集 人 在至少一 家 指定媒体 上公告。 如 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 公告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时,必 须将公证 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 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应当 执行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对全体基 金份额持有 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均有约束 力。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 红条件的 前提下, 本基金 每年 收益分配次 数最多 为 6 次, 每份 基金份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额 每次收益 分配比例 不得低于 收益分配 基准日 每 份基 金份额 可供 分配利润 的 20%, 若 《基 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 进行收益 分配; 2、 本基金 收益分配 方式分两 种: 现 金分红与 红利再 投资, 对于 场外认购 、 申购 的基金份 额,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金 份 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 选择,本基 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 式是现金分 红;选择采 取红利再投 资 形式的,分红资 金将按除息 日基金份额 净值 转成相应基 金份额; 场内认购 、 申购和 上市交易 的基金份 额的分红 方式为 现金分红 , 投资者 不能选择 其他的分 红 方式,具体权益 分配程序等 有 关事项遵 循深圳证券 交 易所及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的相 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值;即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 去每单位基 金份额收 益分配金 额后不能 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 5、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 案中应载明 截止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可 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配 对象、分配 时间、分配 数额及比 例、分配 方式及有 关手续费 等内 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 , 并由 基金托 管人复核, 依照 《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红利发 放日距离 收益分配 基准日( 即可供分 配利 润计算截止 日)的时 间不得超 过 15 个 工作日。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 所发生的银 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由 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 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费 用 时,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有权 将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现金红 利 按除息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转为基金 份额 。 四、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 付方式 (一)基金的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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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本基金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1.0%的年 费率 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 H= E×1.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 的基金 的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的管理费 每 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每月 月末, 按月 支付 ,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 基金管理费 划款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 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给 基金 管理人 。 若 遇法定节 假日、 公 休假 等,支 付日期 顺延 。 (二)基金的托管费 本 基金的托 管费按 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26% 的年 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 如下: H= E×0.26%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 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 计算 ,逐日 累计至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基 金托管费划 款指令, 基金托管 人 复核后 于次月前 3 个 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取 。若 遇法 定节假日、 公休日 等, 支付日期 顺延。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 于境外市场 以实物黄金为 支持的交易 所交易 基金 等金 融工具,通 过严格的投 资纪律约束 和数量化 的风险管 理手段, 力争实现 对国 际市场黄金 价格走势 的 有效跟 踪。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 于全球证券市 场内依法可 投资的公募 基金(包括 ETF )、固定收 益债券、货 币市场工具、及 中国证监会 允许本基金 投资的其他 金 融工具。此外, 本基金为对 冲汇率风险 ,可 以投资于外 汇远期合 约、外汇 互换协议 、利率期 权等 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范围 :在拟投资对 象资产数量 和资产规模允许 的条件下, 投资于 跟踪 黄金价格或黄金 价格指数的 公募基金 的比 例不低于本 基金资产净值的 80% ,其中 投资于有实 物黄 金 支持 的(Backed by physical gold )交 易所 交易基 金的 比例 不低 于上 述黄 金基 金投 资资 产的 80% ;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 债券的投资 比例合计不低于 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黄金基金指黄 金 ETF 、黄 金股票指数 ETF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以及其他跟 踪黄金价 格或者黄 金价格指 数的非上 市黄 金公募基金 。 在保证流动性的 前提下,本 基金现金头寸 可存放于境 内,满足基金赎 回、支付管 理费、托管 费、手续费 等需要, 并可以投 资货币市 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直 接投资实 物黄 金、 除黄金 ETF 外的其他 形式的交 易所 交易黄金产品、 黄金收益凭 证、或与实 物商品挂钩 的 衍生品等其他工 具(包括但 不限于以后 在国 内上市、 以跟踪黄 金价格或 黄金价格 指数为目 的的 ETF, 以及在国 内外上市 的黄金 期 货合约 、 黄金 期权合约以及其 他黄金衍生 品等),基 金管理人在 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履行 相关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并相应调 整本基金 的投资比 例限 制规定,不 需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 如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以后 允许本基金投 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 资范围。 (三)投资限制 下列投资限制为 引用当时有效 的相关法律 法规或监管 部门的有关限制 性规定,如法 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 取消下列 限制性或 禁止性规 定,本基 金履 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不 受下列限 制。 1.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本 基金禁止 从事 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 或提供担 保; (3) 从事承担无 限责任的 投资; (4) 购买不动产 ; (5) 购买房地产 抵押按揭 ; (6) 购买贵重金 属或代表 贵重金属 的凭证 ; (7) 购买实物商 品 ; (8) 除应付赎回 、交易清 算等临时 用途以外 ,借入现 金 ; (9) 利用融资购 买证券, 但投资金 融衍生品 除外 ; (10)参与未持有 基础资产 的卖空交 易 ; (11)购买证券用 于控制或 影响发行 该证券的 机构或其 管理 层; (12)直接投资与 实物商品 相关的衍 生品; (13)向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或者买卖 其基金管 理 人、 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 股票或债 券; (14)买卖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或 者与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有其 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 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 承销期内 承销 的证券;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5)从事内幕交 易、操纵 证券价格 及其他不 正当的证 券交 易活动; (16)当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及《 基金合同 》规 定禁止从事 的其他行 为。 2.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 资将遵循 以下限制 : (1)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 。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 不受上述限 制。 (2) 基金持有同一机构 (政府、国 际金融组织 除外)发行 的证券市值不得超 过基金净值 的10% 。 (3)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 监会签署双 边监管合作 谅解备忘录 国家或地区以外的 其他国家或 地区证券市场挂牌 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 市场的证券 资产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3% 。 (4) 基金不得购买证券 用于控制或 影响发行该 证券的机构 或其管理层。 本公 司 管理的全 部基金不得 持有同一 机构10% 以上具 有投票权 的证券 发行总量。 指 数基金可 以不受上 述限制。 前项投资比例限 制应当合 并计算同一 机构境内外 上市 的总股本,同时 应当一并 计算全球 存托凭证和 美国存托 凭证所代 表的基础 证券,并 假设 对持有的股 本权证行 使转换。 (5) 基金持有非 流动性资 产市值不 得超过基 金净值的10% 。 前项非流动性 资产是指法 律或基金 合同规定的 流 通受 限证券以及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 资产。 (6) 本公司 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任 何一只境 外基金 , 不得 超过该境外 基金总份 额的20%。 (7) 为应付赎回 、交易清 算等临时 用途借入 现金的比 例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10% 。 (8) 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投资境外伞形基 金的,该伞 形基金应 当视为一 只基金。 (9) 本基金不得 投资于以 下基金:





(a )其 他基金中 基金;





(b)联接基 金(A Feeder Fund);





(c )投资于前述 两项基金 的伞形基 金子基金 。 (10) 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 管部门规 定的其它 投资 限制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 个 月 内 使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因证券期货 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 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 投资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不符合 上述各项 投资比例限 制 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 在 三十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 监管 机构另有规 定时,从 其规定。 《基金法》及其 他有关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述 限制的,履行适 当程序后, 基金不受上 述限制。如法律 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变更 投资品种的 比 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在与 基金托管人 协商 一致并履行相关 程序后,可 相应调整本 基金的投资 比 例上限规定,不 需经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审 议。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 基金投资 衍生品应当 仅限于投资 组合避险或 有 效管理,不得用 于投机或放 大交易,同 时应 当严格遵守 下列规定 : 1、本 基金的 金融衍生 品全部敞 口不得高 于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0%。 2、本 基 金投资期 货支付的 初始保证 金、 投资期权 支付 或收取的期 权费 、 投资柜 台交易衍 生品支付的 初始费用 的总额不 得高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3、本 基金投 资于远期 合约、互 换等柜台 交易金 融衍 生品,应当 符合以下 要求: (1) 所 有参与交 易的对手 方 ( 中资商业 银行除外 ) 应 当具有不低 于中国证 监会认可 的信 用评级机构 评 级。 (2) 交易对手 方应当至 少每个工 作日对交 易进行估 值 , 并且基金可在 任何时 候以公允 价 值终止交易 。 (3)任一交 易对手方 的市值计 价敞口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20 %。 4、基金管理 人 应当在 本基金会 计年度结 束后 60 个工 作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 提交包括 衍生 品头寸及风 险分析年 度报告。 4.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 且应当遵守下列 规定: 1、 所有 参与交易 的对手方 (中 资商业银 行除外 ) 应当 具有中国证 监会认可 的信用评 级机 构评级。 2、应当采取 市值计价 制度进行 调整以确 保担保 物市 值不低于已 借出证券 市值的 102 %。 3、 借方 应当在 交 易期内及 时向 本基 金支付已 借出证券 产生的所有 股息 、 利息和 分红 。 一 旦借方违约 , 本基金 根据协议 和有关法 律有权保 留和 处置担保物 以满足索 赔需要。 4、除中国证 监会另有 规定外, 担保物可 以是以 下金 融工具或品 种: (1) 现金;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 存款证 明; (3) 商业票 据; (4) 政府债 券; (5) 中资商业银行 或由不低于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 构(作为交 易对手方 或其关联 方的除外 )出具的 不可 撤销信用证 。 5、本 基 金有权在 任何时候 终止证券 借贷交易 并在正常 市场惯例的 合理期限 内要求归 还任 一或所有已 借出的证 券。 6、基金管理 人 应当对 基金参与 证券借贷 交易中 发生 的任何损失 负相应责 任。 7 、 基 金 参 与 证 券 借 贷 交 易 , 所 有 已 借 出 而 未 归 还 证 券 总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总 资 产 的 50 %。 上述比例限 制计算, 基金因参 与证券借 贷交易而 持有 的担保物不 得计入基 金总资产 。 5. 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 易、逆回 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1) 所有参与正回购 交易的对手方 (中资商业 银行除外) 应当具有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 级机构信用 评级。 (2) 参与正回购交易 ,应当采取市 值计价制度 对卖出收益 进行调整以确保 现金不低于已 售出 证券市值的 102%。 一旦买方 违约 ,本 基金根据 协议 和有关法律 有权保留 或处置卖 出收 益以满足索 赔需要。 (3) 买方应当在 正回购交 易期内及 时向 本基 金支付售 出证 券产生的所 有股息、 利息和分 红。 (4) 参与逆回购交易 ,应当对购入 证券采取市 值计价制度 进行调整以确保 已购入证券市 值不 低于支付现 金的 102 %。一旦 卖方违约 , 本基金 根据 协议和有关 法律有权 保留或处 置已 购入证券以 满足索赔 需要。 (5) 基金管理人 应当对基 金参与证 券正回购 交易 、 逆回购 交易中发生 的任何损 失负相应 责任。 6. 基金参与 证券借贷交易、 正回购交易, 所有 已售出 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 资产的 50%。 本项比例限 制计算, 基金因参与证券借 贷交易、 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 现金 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基金法》 、 《试 行办法》 、 《通 知》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第(三) 至(六)项 投资限制的 ,履行适 当程序后 ,本基金 不受上述 限制 。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 式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同》生 效后,在开 始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者 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 净值。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后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每个估值 日后 2 个 工作日内 通过网站、 基金份 额发 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 介,披露 估值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 1 个 工作日基 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前 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 日的 2 个工作 日内,将 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 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 额累 计净值登载 在指定媒 体。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以及基金财产 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 《基金合 同》的事 项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议 通过: (1)终止《 基金合同 》 ,但在 基金规模 低于 5000 万 元的情况下 除外 ; (2)更换基 金管理人 ;


(3)更换 基 金托管人 ; (4)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5) 提 高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的报 酬标准 。 但根 据法律法规 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 酬标准 的除外 ; (6)变更基 金类别; (7)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8)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 、范围 或策略 ( 法 律 法规 和 中国 证监 会 另 有 规 定的 除外 ) ); (9)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10)对基 金当事人 权利和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其他 事项 。 但出现下列 情况时, 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同意后变 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1)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2)法 律法 规要求增 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 取; (3)在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调整 本基金的申 购费率、 调低赎回 费率、 变更收费方 式或调整 相关业务 规则; (4)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而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行修 改; (5)对《基 金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或 修改不涉 及《基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变化 ; (6)除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规 定应当 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以外的 其他情 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应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报 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 自生效 之 日起依照 《信息披 露办 法》的有关 规定在至 少一家指 定媒体公 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基金管 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承接 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4、若基金规 模低于 5000 万元,基 金管理人 有权在不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情 况下终止 基金合同; 5、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 立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基 金管理人 组织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并在 中国 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成员 由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计 师、律师以 及中国证监 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 以聘 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职责: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负 责基 金财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可以依 法进行必 要的民事 活动 。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 《基金 合同》终 止后,由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统一 接管基金财 产; (2)对基 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 部审计, 聘 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 法律意见 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对基金 剩余财产 进行分配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 月,自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成立之 日起算。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 合同》而产生 的或与《基 金合同》有关的 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 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 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 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 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 ,仲 裁地点为北 京,仲裁 裁决是终 局性的并 对各方当 事人 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 由败诉方 承担。 《基金合同 》受中国 法律管辖 。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 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 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基 金代销机构 的办公场所 和营 业场所查阅;投 资者也可按 工本费购买 《基金合同 》 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内容应 以《基金合 同》 正本为准。 二十 二、 基金托管 协议的内容 摘要 (一)基金 托管协议 当事人 1 、基金管理 人(或简 称“管理 人” ) 名称:嘉实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世 纪大道 8 号上 海国金中心 二期 53 层 09-11 单元 法定代表人 : 赵学军 成立时间:1999 年 3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 中国证 监会证监 基金 字[1999]5 号 注册资本:1.5 亿元 组织形式: 有 限责任公 司(中外 合资)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 售、资产 管理及中 国证 监会许可的 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 )6521 5588 传真: (010 )6518 5678 联系人:胡 勇钦 2 、基金托管 人(或简 称“托管 人” ) 名称: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复兴门内 大街 55 号(100032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法定代表人 : 易会满 电话: (010 )66106720 传真: (010 )66106904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立机 关和设立 文号 : 国务院 《关 于中国人 民银 行专门行使 中央银行 职能的决 定》 ( 国发 [1983]146 号)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 人民币存款 、贷款、同业 拆借业务; 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 、贴现、转 贴现、各类汇兑 业务;代理 资金清算; 提供信用证 服 务及担保;代理 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 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证券 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 ;保险- 代理 业务- ; 代理政 策性银行 、 外 国政府和 国际金融 机构贷 款业务; 保管箱服 务; 发行金融 债券 ; 买卖 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证券 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 管 业务;企业年金 受托管理服 务;年金账 户管 理服务;开放式 基金的注册 登记、认购 、申购和赎 回 业务;资信调查 、咨询、见 证业务;贷 款承 诺;企业、个人 财务顾问服 务;组织或 参加银团贷 款 ;外汇存款;外 汇贷款;外 币兑换;出 口托 收及进口代收; 外汇票据承 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 汇担保;发行、 代理发行、 买卖或代理 买卖 股票以外的外币 有价证券; 自营、代客 外汇买卖 ; 外 汇金融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 务;电话银 行、 网上银行、 手 机银行业 务; 办理 结汇、 售汇 业务; 经 国务院银行 业监督管 理机构批 准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 查 (A)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行 为行使 监督 权 1、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 对 下述基金 投资范围、 投资 对象进行监 督。 本基金将投 资于以下 金融工具 :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全 球证券市 场内依法 可投资的 公募 基金(包括 ETF )、 固定收益 债券、货 币市场工具 、及中国 证监会允 许本基金 投资的其 他金 融工具。此 外,本基 金为对冲 汇率风险 ,可 以投资于外 汇远期合 约、外汇 互换协议 、利率期 权等 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范围 :在拟投资对 象资产数量 和资产规模允许 的条件下, 投资于跟踪 黄金价格或黄金 价格指数的 公募基金的比 例不低于本 基金资产净值的 80% ,其中 投资于有实 物黄 金 支持 的(Backed by physical gold )交 易所 交易基 金的 比例 不低 于上 述黄 金基 金投 资资 产的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0% ;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 债券的投资 比例合计不低于 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黄金基金指黄 金 ETF 、黄 金股票指数 ETF 以及其他跟 踪黄金价 格或者黄 金价格指 数的非上 市黄 金公募基金 。 在保证流动性的 前提下,本 基金现金头寸 可存放于境 内,满足基金赎 回、支付管 理费、托管 费、手续费 等需要, 并可以投 资货币市 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直 接投资实 物黄 金、除黄金 ETF 外的其他 形式的交 易所 交易黄金产品、 黄金收益凭 证、或与实 物商品挂钩 的 衍生品等其他工 具(包括但 不限于以后 在国 内上市、 以跟踪黄 金价格或 黄金价格 指数为目 的的 ETF, 以及在国 内外上市 的黄金期 货合约 、 黄金 期权合约以及其 他黄金衍生 品等),基 金管理人在 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履 行 相关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并相应调 整本基金 的投资比 例限 制规定,不 需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 如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以后 允许本基金投 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 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 投资于 相 关法律法 规及《基 金合同》 禁止 投资的投资 工具 。 2、 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 对下述 基金投融 资比例进 行监 督: (1)按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 本 基金的 投资 资产配置 比例为:


在正常的市 场状况下 , 本 基金至少 将基金资 产的 90% 投资于跟踪 黄金价格 的交易所 交易基金 (ETF ) 其 他 公 募 基 金 等 以 黄 金 价 格 为 投 资 标 的 的 金 融 工 具 , 其 中 本 基 金 将 以 有 实 物 黄 金 支 持 (Physical gold underlying )的黄金 ETF 或黄金型 公募基金为 主;现金 或者到期 日不超过 一年 的政府债券 的投资比 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其 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金、 应 收申购款等 。 因基金规模或市 场变化等因 素导致投资组 合不符合上 述规定的,基金 管理人应在 合理的期限 内调整基金 的投资组 合,以符 合上述比 例限定。 法律 法规另有规 定时,从 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以后 允许基金投资 其它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 。如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 监会变更投 资 品种的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 理人在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并 履行相关程 序后,可相 应调整本基 金 的投资比例限制 规定,不需 经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审议 。 (2)根据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本基金投资 组合遵循 以下投资 限制: ① 本基金持有 同一银行 的存款不 得超过基 金净值的20% 。 在基金托 管账户的 存款可以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不受上述限 制。 ② 本 基金持 有同一 机构( 政府、 国际金 融组织 除外)发行 的证券 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10% 。 ③ 本 基金持 有与中 国证监 会签署 双边监 管合作 谅解备忘录 国家或 地区以 外的其 他国 家或地区证 券市场挂 牌交易的 证券资产 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其 中持有任 一国家或地 区市场的 证券资产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3%。 ④ 在 本托管 人托管 下的 基 金不得 购买证 券用于 控制或影响 发行该 证券的 机构或 其管 理层。 基金 管理人 管 理的 且托 管在基金 托管人处 的 全 部基金不得 持有同一 机构10% 以 上具有 投票权 的证券 发行总 量。 指 数基金 可以不受上 述限制 。上述 投资比 例限 制 应当合 并计算 同一机 构境内 外上市 的总股 本,同时应 当一并 计算全 球存托 凭证 和美国存托 凭证所代 表的基础 证券,并 假设对持 有的 股本权证行 使转换。 ⑤ 本 基金持有 非流动 性 资产市值 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上述 非流动 性资产是 指法律或基 金合同规 定的流通 受限证券 以及中国 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资产。 ⑥ 在 本托管 人托管 下的基 金管理 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持有任 何一只 境外基 金,不 得超 过该境外基 金总份额 的20 %。 ⑦ 为应付赎回 、交易清 算等临时 用途借入 现金的比 例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10%。 ⑧ 每只境外基 金投资比 例不超过 本基金基 金资产净 值的20% 。 本基金 投资境 外伞形基 金的,该伞 形基金应 当视为一 只基金。 ⑨ 本基金不得 投资于以 下基金: 1. 其他基金中 基金; 2. 联接基金(A Feeder Fund); 3. 投资于前述 两项 基金 的伞形基 金子基金 。 ⑩ 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 管部门规 定的其它 投资限制 。 若基金超过 上述1-9项 投资比例 限制, 应当在超 过比 例后30 个工 作日内采 用合理的 商业措施减 仓以符合 投资比例 限制要求 ? 本基金可以 参与证券 借贷交易 ,并且应 当遵守下 列规 定: A. 所有参 与交易的对 手方(中资商 业银行除外) 应当 具有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 信用评级机 构评级。 B. 应当采 取市值计 价制度进 行调整以 确保担保 物市值不低 于已借出 证券市 值 的 102%。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C. 借方应 当在交易 期内及时 向 本基金 支付已借 出证券产生 的所有股 息、利 息 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 本 基金根据协议 和有 关法律 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 足索赔需要 。 D. 除中国 证监会另 有规定外 ,担保物 可以是以 下金融 工具或品种 : a. 现金; b.存款证明; c. 商业票据; d. 政府债券; e. 中 资 商业 银行 或 由不 低于 中国 证监 会 认可 的信 用评级 机 构评 级的 境外 金 融 机构(作为 交易对手 方或其关 联方的除 外)出具 的不 可撤销信用 证。 E. 本基金 有权在 任何时候 终止证 券借贷 交易并 在正常市 场惯例 的合理 期限 内 要求归还任 一或所有 已借出的 证券。 F. 基金参与证券借贷 交易, 所有已借 出而未归 还证券总 市值不得超 过基金总 资 产的 50%。 上述 比例限制计算,基金 因参与证 券借贷 交易而持有 的担保物不得计入基金总资 产。 ? 基 金可以 根据正 常市场 惯例参 与正回 购交易 、逆回购交 易,并 且应当 遵守下 列规 定: A. 所有 参与正回购交 易的对手方 (中资商业银 行除外 )应当具有中国证 监会 认可的信用 评级机构 信用评级 。 B. 参与正 回购交易 ,应当采 取市值 计价制度 对卖出收益 进行调整 以确保现 金 不低于已售 出证券市 值的 102 %。 一旦买 方违约, 本 基 金根据协议 和有关法 律有权 保留或处置 卖出收益 以满足索 赔需要。 C. 买方应 当在正回 购交易期 内及时 向 本基金 支付售出证 券产生的 所有股息 、 利息和分红 。 D. 参与逆回购交易, 应当对购入 证 券采取市值 计价制 度进行调整以确保 已购 入证券市值 不低于支 付现金的 102%。 一 旦卖方违 约, 本 基金根据 协议和有 关法律 有权保留或 处置已购 入证券以 满足索赔 需要。 ? 基 金参与 证券借 贷交易 、 正回 购交易 ,所有 已售出而未 回购证 券总市 值均不 得超 过基金总资 产的50%。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上述比例限制计 算,基金因 参与 证券借贷 交易、 正回 购交易而持有的 担保物、现 金不得计入 基金总资产 。 《基金法》及其 他有关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 门 取消上述 限制 的, 履行适 当程序后, 基金不受上 述限制 。 除投资资产 配置外,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的投资的 监督 和检查自本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开始。 (3)相关法 律、法规 或部门规 章规定的 其他比 例限 制。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投 资的监督 和检查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起 开始。 3、 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 对下述 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 进行 监督: 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本 基金 禁止从事下 列行为: a) 承销证券; b) 向他人贷款 或提供担 保; c) 从事承担无 限责任的 投资; d) 购买不动产 ; e) 购买房地产 抵押按揭 ; f) 购买贵重金 属或代表 贵重金属 的凭证 ; g) 购买实物商 品 ; h) 除应付赎回 、交易清 算等临时 用途以外 ,借入现 金 ; i) 利用融资购 买证券, 但投资金 融衍生品 除外 ; j) 参与未持有 基础资产 的卖空交 易 ; k) 直接投资与 实物商品 相关的衍 生品; l) 向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或者买卖 其基金管 理 人、 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 股票或债 券; m) 买卖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或 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有其 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 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 承销期内 承销 的证券; n) 从事内幕交 易、操纵 证券价格 及其他不 正当的证 券交 易活动; o) 当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及《 基金合同 》规 定禁止从事 的其他行 为。 如法律法规 或监 管部门取消 上述禁止性规 定,本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 不受上述规 定的限制。 4、 基金 托管人依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 对于基 金关联投 资限制进 行监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 关基金禁止 从事的关联交 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 供与本机构有控 股关系的股 东或与本机 构有其他重 大 利害关系的公司 名单及其更 新,加盖公 章并 书面提交,并确 保所提供的 关联交易名 单的真实性 、 完整性、全面性 。基金管理 人有责任保 管真 实、完整、全面 的关联交易 名单,并负 责及时更新 该 名单。名单变更 后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发 送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于 2 个工作 日内进行 回函确认 已知名单的 变更。 如 果基金托 管人在运 作中 严格遵循了监督 流程,基金 管理人仍违 规进行关联 交 易,并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 理人 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 人与关联交易 名单中列示 的关联方进行法 律法规禁止 基金从事的 关联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 及时提醒并 协助基金管 理 人采取必要措施 阻止该关联 交易的发生 ,若 基金托管人采取 必要措施后 仍无法阻止 关联交易发 生 时,基金托管人 有权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 。对 于交易所场内已 成交的违规 关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 应 按相关法律法规 和交易所规 则的规定进 行结 算,同时向 中国证监 会报 告。 5、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管理人选 择存款银 行进行 监督 。 本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 的信用风 险主 要包 括存款银 行的 信用等级、 存 款银行 的支付能 力等涉及 到存款银行选择 方面的风险 。 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的 , 其基金管理人应 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 定符合条件 的所有存款 银行的名单 , 并及时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应据 以对基金投资银 行存款的交 易对手是否 符合有关规 定 进行监督。 本基 金投资除提 供的 存款银 行名 单 以外的银行存 款出现由于 存款银行信 用风险而造 成 的损失时,先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赔偿, 之后 有权要求相关责 任人进行赔 偿,如果基 金托管人在 运 作过程中遵循上 述监督流程 ,则对于由 于存 款银行信用风险 引起的损失 ,不承担赔 偿责任。 基 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 致后,可以 根据 当时的市场 情况对于 存款银行 名单进行 调整。 (B) 基金托 管人应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 基 金 份额净值计 算、应收 资金到账 、基金费 用开支及 收入 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 息披露、 基金 宣传推介材 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 等进行监 督和 核查。 (C) 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运作和投 资指 令违反法律 法规或 《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应 及时以书面 或电话或 双方认可 的其他方 式通知基 金管 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基金管 理人 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进 行核对确 认并回函 ;在限期 内, 基金托管人 有权对通 知事项进 行复查, 如基 金管理人未 予纠正, 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 监管部门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或 其授权投 资机构有 重大 违法违规行 为,应立 即报告有 关监管机 构,同时通 知基金管 理人;由 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 正, 并将纠正结 果报告有 关机监管 机构。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 合和协助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和核 查,必须在 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 金托管人 并改正,就 基金托管 人的疑义 进行解释 或举证, 对基 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 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 基金监督报 告的,基 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 关数 据资料和制 度等。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 由,拒绝 、 阻挠基 金托管人 根据 本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 权,或采 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基金 托管人进 行有效监 督,情节 严重 或经基金托 管人提出 警告仍不 改正的, 基金 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 (三)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 人的业务 核查 1. 在本协议有效期 内,在不违反 公平、合理 原则,以及 不导致基金托管 人的接受基金 管理 人监督与检查与 相关法律法 规及其行业 监管要求相 冲 突的基础上,基 金管理人有 权对基金托 管人 履行本协议 的情况进 行必要的 监督与检 查。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 管人履行 托管职责 情况进行 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 托管人安全 保管基金财 产 、开设基金财产 的 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 、复 核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 根据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 息披 露和监督基 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 2. 基金管理人发现 基金托管人擅 自挪用基金 财产、未对 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 行或 无故延迟执 行基金管 理人资金 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 投 资信息等违 反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 本 托 管协议及其 他有关规 定时, 基金 管理人须 向基金托 管 人作出书面 提示; 基金 托管人在 接到提示 后, 应立即对提示内 容予以确认 ,如无异议 ,应在基金 管 理人给定的合理 期限内改进 ,如有异议 ,应 作出书面解 释。 3. 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配合基金管 理人的核查 行为,包括 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核查 托管财产 的完整性 和真实性 ,在规定 时间 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 改正。 (四)基金 财产保管 (A)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基金财产应 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固 有财 产。 基金托管人 应安全保 管基金财 产 ; 基 金托管 人按照规 定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 证券账户 ; 基金托管人 对所托管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设置账 户, 确保基金财 产的完整 与独立 ; 除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和 本协议约定外 ,基金托管 人、及其境外托 管人不得利 用基金财产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为自己或第三方 谋取利益, 违反此义务 所得利益归 于 基金财 产,由此 造成的直接 损失由基金 托管 人承担,该 等责任包 括但不限 于恢复基 金财产的 原状 、承担因此 所引起的 直接损失 的赔偿责 任; 基金托管人自身 ,并尽商业 上的一切努力 确保境外托 管人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 分配托管证 券; 除非根据基金管 理人书面同 意,基金托管 人和境外托 管人不得在任何 托管资产上 设立任何担 保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抵押、 质押、留 置等; 对于因为基 金管理人 进行本协 议项下基 金投资产 生的 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与有关 当事人确定 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到账日 没有 到达托管账 户的,基 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 知并 配合基金管 理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由 此给基金 造成 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 应负责向 有关当事 人追 偿基金的损 失。 (B)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 期满,募 集的基金 份额总额 、基金 募集 金额、基金 份额持有 人人数符 合《基金 法》、《运 作办法》 等有关 规定后, 由基金管 理人聘 请具有从事 证券业务 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 所进 行验资,出 具验资报 告,出具 的验资报 告应由参 加验 资的2名以上 (含2名 )中国注 册会计师 签字 有效。 2、验资完成 ,基金管 理人应将 募集的属 于本基 金财 产的全部资 金划入基 金托管人 为基金开 立的资产托 管专户中 ,基金托 管人在收 到资金当 日出 具确认文件 。 3、若基金募 集期限届 满,未能 达到《基 金合同 》生 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 款事宜。 (C)资产保管内容和约定事项 基金管理人同意,现金账户中的现金将 由基金托管人 或其境外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或其境 外 托管人的银 行身份持 有。 除非授权人士按指令程序发送的指令另 有规定,否则 ,基金托管人和其境外托管人应在收 到 授权人士的 指令后 , 按下 述方式支 付现金 、 售出 或交 付证券:(a)按照 交易发生 的司法管 辖区或市 场的有关惯 常和既定 惯例和程 序作出; 或(b) 就通过 证 券系统进行 的买卖而 言, 按照管 辖该系统 运 营的规则、条例 和条件作出 。基金托 管 人和其境外 托 管人应不时将该 等有关惯例 、程序、规 则、 条例和条件 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 或者被依法宣 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时 , 不得将基金 财产归入 其清算财 产,境外 托管人所 在地 法律或监管 机构另有 规定的除 外。 基金托管人应自身,并确保其境外托管 人尽商业的合 理努力建立安全的数据管理机制,安 全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完整地保存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财产相关 的业务数 据和 信息。 (D)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 可以基金、 基金托管 人或其境 外托管人 的名义在其 营业机构 或其境外 托管人开 立基金的资金账 户,并根 据 基金管理人 合法合规的 指 令办理资金收付 。基金的银 行预留印鉴 由基 金托管人或 其境外托 管人的营 业机构保 管和使用 。 2、 基金资金 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基金 业 务的需要。 基 金托管人 、 基金管 理人不 得假借基金 的名义开 立任何其 他银行账 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 行基金业 务以外的 活动。 3、基金资金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应符合账 户所在 国家 或地区相关 监管机构 的有关规 定。 (E)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在 基金所投 资市场或 证券交易 所适用的 登记结算机 构为基金 开立基金 托管人或 其境外托管人名 义或基金托 管人与基金 联名的证 券 账 户。由基金托管 人或其境外 托管人负责 办理 与开立证券 账户有关 的手续。 2、 基金 证券账户 的开立和 使用 , 仅限于 满足开展 基金 业务的需要 。 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 理人 以及各自境外托 管人均不得 出借或未经 基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双方 同意擅自转 让基金的任 何证 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 行基金业 务以 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 和证券账 户相关证 明文件的 保 管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 的管理 和运用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 4、 基金 管理人投 资于合法 合规 、 符合基 金合同的 其他 非交易所市 场的投资 品种时 , 在基 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 托管人或其 境外 托管人 根据投资所 在 市场以及国家或 地区的相关 规定,开立 进行 基金的投资 活动所需 要的各类 证券和结 算账户。 5、 基金证 券账户的 开立和管 理应符合 账户所在 国家 或地区有关 法律的规 定。 (F)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 展需要而 开立的其 他账户, 可以根据 投资 市场所在国 家或地区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由基金托 管人或其 境外托管 人负责开 立。 2、 投资市场 所在国家 或地区法 律法规等 有关规定 对相 关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另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办理。 (G)证券登记 1、境外证券 的注册登 记方式应 符合投资 当地市 场的 有关法律、 法规和市 场惯例。 2、 基金 托管人应 确保基金 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 金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 始终是所 有证券的 实益所有 人(beneficial owner)的方式 持有基金 财产中的 所有 证券。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 基金 托管人应 该:(a) 在其 帐目和记 录中单独 列记 属于本基金 的证券 , 并且(b) 要求和 尽商 业上的合理努力 确保其境外 托管人在其 各自帐目和 记 录中单独清楚列 记证券不属 于境外托管 人, 不论证券以何人 的名义登记 。而且,若 证券由基金 托 管人、境外托管 人以无记名 方式实际持 有, 要求和确保其境 外托管人将 这些证券和 基金托管人 、 其境外托管人自 有的资产、 任何其他人 的资 产分别独立 存放。 4、 除非基金 托管人及 其境外托 管人存在 过失、 疏忽 、 欺诈或故意 不当行为, 基金托管 人将不 保证其或其境外 托管人所接 收基金财产 中的证券的 所 有权、合法性或 真实性(包 括是否以良 好形 式转让) 。 5 、存 放在证 券系统 的证 券应按 照基金 托管人 及其 境外 托管人 的指 示为基 金的实 益所 有人 持 有,但须遵 守管辖该 系统运营 的规则、 条例和条 件。 6、由基金托管人 及其境外托 管人为基金 的利益而持 有的证券(无记名 证券和在证 券系统持有 的证券除外) 应按本协 议约定登 记。 7、 基金 托管人及 其委托应 就其为基 金管理人 利益而持 有证券的市 场有关证 券登记方 式的重大 改变通 知基金管 理人,并应 基金管理人 要求将这些 市 场发生的事件或 惯例变化通 知基金管理 人。 若基金管理 人要求改 变本协议 约定的证 券登记方 式, 基金托管人 及其委托 应就此予 以充分配 合。 (H)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 行定期存款 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 有关实物证 券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 金托管人及其境 外托管人的 保管库。实 物证券的购买和 转让,由基 金托管人及 其境外托管 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 托管 人及其境外托管 人实际有效 控制下的实 物证券在基 金 托管人保管期间 的损坏、灭 失,由此产 生的 责任应由基金托 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 人 对基金托管 人 及其境外托管人 以外机构实 际有效控制 的证 券不承担保 管责任。 (I)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涉 及基金财 产投 资运作的书 面协议的 副本。 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 署的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 合同 的原件分别应由 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 理人保管。除本 协议另有规 定外,基金管 理人在代表 基金签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 合同时应保 证 基金一方持有两 份以上的正 本,以便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至少各 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 合 同原件应存放于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各自文件保 管部门,保存时 间应符合相 关法律、法 规 要求。 (五)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 计核算 (A )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 殊情形的处理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会计核算和 估值的 处理原则 (1) 基 金资产的 会计责任 主体为基 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 定的会计 原则和核算方法 进行会计处 理。监管部 门或行业组 织 另有约定的从其 约定。基金 托管人应根 据与 基金管理人协商 确定的会计 原则和核算 方法对本基 金 进行会计处理、 对资产净值 计算进行复 核。 基金管理人 应于 T+1 日完成 T 日估 值, 并提 供基金托 管人进行本 基金的净 值计算复 核和本基 金进 行信息披露所需 要的相关信 息。基金管 理人应依据 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定的会 计 原则和会计 准则 进行会计处 理。监管 部门或行 业组织另 有约定的 ,从 其约定。 基金托管人、境 外托管人应 按国家规定和 基金管理人 要求对基金资产 中的证券账 户和现金账 户进行帐实 核对。 (2) 基 金管理人 有权委托 第三方独 立机构进 行会计核 算 , 并认可其委 托的第三 方独立机 构所计 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 ,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 人认可的 第三方独立 机构所计 算的资产 净值进行 复核。 2. 基金托管 人的会计 核算处理 (1) 在 遵守相关 会计法律 法规的前 提下, 基金托 管人应 按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 商确定的 会计核算方法和 处理原则进 行会计核算 ,并按照基 金 管理人对 资产的 划分,分别 对基金财产 单独 建账、独立核算 ,并应指定 专门人员负 责会计核算 与 会计资料保管。 属于基金财 产的收益应 全额 计入会计账 簿,不得 与其他托 管资产的 收益相混 淆。 (2) 基 金资产核 算的内容 包括但不 限于: 证券买卖 业务 的核算、持 有资产的 付息、 兑付、 分红 等业务的核算、 证券发行认 购业务的核 算、货币市 场 工具买卖业务的 核算、银行 存款计息、 存款 账户间的资 金划付业 务的核算 、支付费 用的核算 、汇 兑损益的核 算等。 3. 净值计算 (1) 基 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金 额 。 份额净值是 指基金资 产净值除 以份额 总数, 基金 份额净值 的计算 , 精确到 0.001 人 民币,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定。 (2) 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日为每一 开放日以 及国家法 律 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 露基金净 值的非 开放日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在收 集净值计 算日 估值价格截 止时点所 估值证券 的最近市 场价 格后,对各 类估值资 产进行估 值,计算 出基金资 产净 值及基金份 额净值, 并按规定 公告。本 基金 合同生效后 , T+1 日完成 T 日估值 ,估值日 后 2 个 工作日内披 露。 (B)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 数点后 3 位,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舍五入。当 估值或份 额净 值计 价错误实际发生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立 即纠正,并 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 步扩大。当 错误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达到或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估值 错误偏差达到 基 金份额净值 的0.5% 时,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公 告, 并报 中 国证监会 备 案。 因基金 估值错误 给投资者 造 成损失的, 应先由基 金管理人 承担,基 金管理人 对不 应由其承担 的责任, 有权向过 错人追偿 。 关于差错处 理,本合 同的当事 人按照以 下约定处 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 人、 或注册登记 机构、 或代 理销售机 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 过错造 成差 错,导致其 他当事人遭 受 损失的,过错的 责任人应当 对由于该差 错遭 受损失的当 事人( “受 损方” ) 按下述“ 差错处理 原则 ”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 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 类型包括但 不限于:资 料申报差错 、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 故 障差错、下达指 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 原因引起的 差 错,若系同行业 现有技术水 平无法预见 、无 法避免、无 法抗拒, 则属不可 抗力,按 照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 因造成投资 者的交易资 料灭失或被 错 误处理或造成其 他差错,因 不可抗力 原 因出现差错的当 事人不对其 他当事人承 担赔偿责任 , 但因该差错取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仍 应 负有 返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 2、差错处理 原则 (1) 差 错已发生 , 但 尚未给当 事人造成 损失时 , 差错 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 方, 及 时进行 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 的费用由差 错责任方承 担;由于差 错 责任方未及时更 正已产生的 差错,给当 事人 造成损失的由差 错责任方承 担;若差错 责任方已经 积 极协调,并且有 协助义务的 当事人有足 够的 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 其应当承担 相应赔偿责 任 。差错责任方应 对更正的情 况向有关当 事人 进行确认, 确保差错 已得到更 正。 (2) 差错的责 任方对可 能导致有 关当事人 的直接损 失 负责, 不对间接 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 差 错的有关直 接当事 人 负责,不 对第三方 负责。 (3) 因差错 而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 当得利的义 务。 但差错 责任方仍 应对差 错负责,如果由 于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 人不返还或 不 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 当事人的利 益损 失 ( “受 损方” ) , 则差 错责任方 应赔偿受 损方的损 失, 并在其支付 的赔偿金 额的范围 内对获得 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享 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 权利;如果 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 得利 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 当将其已经 获得的赔偿 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 不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超 过其 实际损失的 差额部分 支付给差 错责任方 。 (4)差错调 整采用尽 量恢复 至 假设未发 生差错 的正 确情形的方 式。 (5) 差错责任 方拒绝进 行赔偿时, 如 果因基金 管理人 过错造成基 金资产损 失时, 基金托 管人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应为基金的利益 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如 果因基金托 管 人过错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 人应 为基金的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 追偿,但属 于境外托管 人 原因造成基金资 产损失的, 由托管人负 责追 偿。除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 之外的第三 方造成基金 资 产的损失,并拒 绝进行赔偿 时,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向差 错方追偿 。 (6)如果出现 差错的当事 人未按规定 对受损方进 行 赔偿,并且依据 法律、行政 法规、 《基 金 合同》或其他规 定,基金管 理人自行或 依据 法院判 决 、仲裁裁决对受 损方承担了 赔偿责任, 则基 金管理人有权向 出现过错的 当事人进行 追索,并有 权 要求其赔偿或补 偿由此发生 的费用和遭 受的 损失。 (7)按法律 法规规定 的其他原 则处理差 错。 3、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现 后,有关 的当事人 应当及时 进行处理 ,处 理的程序如 下: (1)查明差 错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发 生的原因 确定差错 的责任方; (2)根据差 错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对 因差 错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根据差 错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差错 的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 (4) 根据差错 处理的方 法, 需要修改 基金注册 登记机 构的交易数 据的, 由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进行更正, 并就差错 的更正向 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 认; (5) 基 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 管人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错 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的 0.25%时 , 基 金管理人应当报 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 托 管人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错误 偏差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C )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 金投资有 关的证券 交易场所 遇法定 节假 日或因其他 原因休市 或暂停交 易时; (2)因不可 抗力或其 他情形致 使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无法 准确评估 基金资产 价值时; (3)占基金 相当比例 的投资品 种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 变,而基金 管理人为 保障投资 人的利益 , 已决定延迟 估值; (4)出现导 致基金管 理人不能 出售或评 估基金 资产 的紧急事故 ;


(5)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 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 基金 估值; (6)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情 形。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D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人 按 《基金 合同》 规 定 估 值方法进行 估值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 为 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处理。 (2) 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 其登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数据 错 误, 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 原因, 基金 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 的 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 现该错误的 ,由 此造成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 施消除由 此造成的 影响 。 (E )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 按照相关各方约 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 会 计处理原则 , 分 别独立地 设置 、 登录和 保管本基 金的 账册, 对 相关各 方各自的 账册定期 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 金 资产的 安全。 经对账发现 相关各方 的账目存 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管 人必须及 时查明原 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 方平行登 录的账册 记录相符 。 (F ) 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 核 1、基金托管 人法定报 告 基金托管人 需根据相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向监管机 构报 告相关信息 ,包括但 不限于以 下内容: (1)自开设 境外结算 账户之日 起 5 日内 ,将有 关账 户的详情报 告外管局 ; (2) 每月结束 后 7 个工 作日内, 向中 国证监会 和外管 局报告基金 境外投资 情况, 并按相 关监 管规定进行 国际收支 申报;


(3)发现基 金管理人 投资指令 或资金汇 出违法 、违 规的,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或外 管局报告;


(4)中国证 监会和国 家外管局 规定的其 他报告 事项 ; 上述报告应同时 抄送基金管 理人,对于 基金托管人 提 供上述报告,基 金管理人应 予以支持 和 配合。 2、定期信息 和报告 (1)基金托 管人应按 照本协议 及时向基 金管理 人提 供与基金财 产托管业 务相关的 信息报告, 包括但不限 于定期报 告的基金 财产账户 的相关评 估报 告、会计报 表、估值 报告、监 管报告; (2) 应基金 管理人要 求, 基金 托管人及 境外托管 人可 以就有关法 律规定和 市场惯例 等事项向 咨询机构进 行咨询, 但应谨慎 处理该等 咨询事项 并向 基金管理人 报告有关 结果。 (G )基金 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 部门规定 的会计制 度和准则 执行。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H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 基金会计核 算,基金托管 人对本基金 的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进行复 核。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分别独立 地设置、记 录和保管本 基 金的全套账册。 基金托管人 应向基金管 理人 提供基金管 理人进行 本基金的 净值计算 复核和本 基金 进行信息披 露所需要 的相关信 息。 (I )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 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 表由基金 管理人编 制,基金 托管人复 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 基金财务报 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 核。核对 不符时, 应 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 共同查出 原因,进 行调整, 直至 双方数据完 全一致。 3、财务报表 的编制与 复核时间 安排 (1)报表的 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上半年 结束之日起60 日内完成 基金 半年度报告的编 制;在每 年结束之日 起90日内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基金 年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 生 效不足两个 月的,基 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 制当期半 年度 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2)报表的 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完成报 表编制,将 有关报表提 供基 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 人在复核过 程中,发现双方 的报表存在 不符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 查明原 因, 进行调整, 调 整以国家有 关规定为 准。 基金管理人 应留足充 分的时间 ,便于基 金托管人 复核 相关报表及 报告。 (六)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保管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须分 别妥善保 管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名册 , 包括 《 基金合同 》 生效日 、 《基金合同》 终止日、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权利登 记 日、 每年 6 月30 日、12 月31 日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的内 容必须包 括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名称 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由基金的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根据 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 按照目前 相关规则 分别保 管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名册。保 管方式可 以采用电 子或 文档的形式 。保管期 限为法律 法规规定 的期限。 基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 向基金托 管人提交 下列日期 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 基金合同 》 生效日 、 《基金合同》 终 止日、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权利 登记 日、 每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金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份额持有人 名册。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的内容 必须包 括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名称和持 有的基金 份额。 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应于 下月 前十个工作 日内提交; 《基金合 同》生效 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 等涉及到 基金重要 事项日期 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 于发生日 后十个 工 作日 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 以电子版 形式妥善 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 册,并定期 刻成光盘 备份,保 管期限为 法律法规规 定的期限 。基金托 管人不得 将所保管 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用 于基金托 管业务以 外的 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 保密义务 。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由于自 身原因无法妥 善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 法规 规定各自承 担相应的 责任。 (七)争议 解决方式 1. 本托管协 议适用中 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 并依照 其解 释。 相关各方当 事人同 意, 因本协议 而产 生的或与本协议 有关的一切 争议,除经 友好协商可 以 解决的, 均应提 交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 裁委 员会 在 北京仲裁 ,按照申请 仲裁时该会 现行有效的 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 对双 方均有约束 力。 2. 当任何争议发 生或任何争 议正在进行仲 裁时,除争 议事项外,双方 仍有权行使 本协议项下 的其它权利 并应履行 本协议项 下的其它 义务。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二十 三、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 一系列的 服务 。以下是主 要的服务 内容,基 金管理人 将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需要 和市场的 变化,增 加或 变更服务项 目。主要 服务内容 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场外投资 者


每次交易结束后, 可在T+2 工作日后通 过销售机构 的 网点查询和打印 确 认单;首次 基金交易 (除基金开 户外其他 交易类型) 后15个工 作日内, 基 金管理人向 基金份额 持有人寄 送交易对 帐单; 基 金管 理人在 每年 第1-3 季度 结束 后向定 制纸 质对 账单 且在 季度内 有交 易的 投资者 寄送 季度对 账 单, 在每年第4 季 度结束后 向定制纸 质对账单 且季度内 有交易或最 后一个交 易日仍持 有份额的 投资 者寄送年度 对账单; 每月向定 制电子对 帐单服务 的份 额持有人发 送电子对 帐单。 由于投资者 提供的邮 寄地址、 手 机号码、 电子邮箱 不 详、 错误、 未及 时变更 或邮局投 递差错、 通讯故障、 延误等原 因有可能 造成对账 单无法按 时或 准确送达。 因上述原 因无法正 常收取 对 账单 的投资者, 敬请及时 通过本公 司网站, 或拨打本 公司 客服热线查 询、核对 、变更您 的预留联 系方 式。 2、 场内投资 者


每次交易结 束后,可 在T+1 工作日后 到交易网 点进行 确认单的查 询和打印 ,注册登 记机构和 基金管理人 不寄送场 内投资者 的对账单 ,投资者 可随 时到交易网 点打印或 通过交易 网点提供 的自 助、电话、 网上服务 手段查询 。 (二)红利再投资 若基金份额 持有人选 择将基金 收益以基 金份额形 式进 行分配,该 持有人当 期分配所 得的红利 将按照除息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自动转为 本基金份 额。 红利再投资 免收申购 费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从2011 年9 月15 日开始正 式推出定 期定额投 资业务。投 资者可与 中国银行 等代销机 构就本基金申请 开办“定期 定额投资业 务”约定每 期 固定申购金额。 具体受理网 点见相应代 销机 构各分支机 构的公告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四)手机短信服务 基 金管理人 向 定制净 值短信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供基 金 净值短信 服务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可通 过 拨打客户 服务电话400-600-8800 (免长途话费) 、 (010)85712266 , 也可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站定 制短信 服务 。 (五)在线服务 通过本公司 网站www.jsfund.cn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还 可获得如下 服务: 1、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均可 通过基金 管理人网 站实现基 金交 易查询、 账户信息 查询和基 金信息查 询。 2、信息资讯 服务 投资者可以 利用基金 管理人网 站获取基 金和基金 管理 人的各类信 息,包括 基金的法 律文件、 业绩报告及 基金管理 人最新动 态等资料 。 3、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登 录本基金 管理人网 站, 通过直 销网上交 易 办理认购/申 购、 赎回、 转换、 定 期定额 申购、定期 定额赎回 、定期定 额转换、 查询等业 务。 具体参见相 关公告 。


(六)咨询服务 1、投资者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如 果想了解 申购与 赎回 的交易情况 、基金账 户余额、 基金产品 与 服务等信息 , 可拨 打基金管 理人全国 统一客 服电话 : 400-600-8800 (免长途话费) 、 (010)85712266 , 传真: (010 )65182266 。 2、网站和电 子信箱 公司网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箱:service@jsfund.cn


二十 四 、其它应披 露事项 自 2018 年 2 月4 日至2018 年8 月4 日,本 基金的临 时报告 刊登 于《中国 证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日 期 备注 1 关于增加苏宁基金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 机构及参加 费率优惠 的公告 2018 年 2 月 14 日 含本 基金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 关 于 修 改嘉 实 黄金 证 券投 资 基金(LOF) 基 金合同及托 管协议的 公告 2018 年 3 月 22 日 3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 分基金赎回 费的公告 2018 年 3 月 22 日 含本 基金 4 关于嘉实黄 金(QDII-FOF-LOF )2018 年 3 月 30 日、4 月 2 日暂 停申购、 赎 回及定 投业务公告 2018 年 3 月 28 日 5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嘉 实 黄 金 (QDII-FOF-LOF )2018 年 5 月 7 日暂停 申购、赎回 及定投业 务公告 2018 年 5 月 3 日 6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嘉 实 黄 金 (QDII-FOF-LOF ) 2018 年 5 月 10 日暂停 申购、赎回 及定投业 务公告 2018 年 5 月 9 日 7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嘉 实 黄 金 (QDII-FOF-LOF ) 2018 年 5 月 21 日暂停 申购、赎回 及定投业 务公告 2018 年 5 月 17 日 8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嘉 实 黄 金 (QDII-FOF-LOF ) 2018 年 5 月 28 日暂停 申购、赎回 及定投业 务公告 2018 年 5 月 24 日 含本 基金 9 关于增加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 旗下基金代 销机构的 公告 2018 年 5 月 25 日 含本 基金 10 关于增加腾 安基金销 售 (深圳) 有 限公司 为旗下基金 代销机构 的公告 2018 年 5 月 28 日 含本 基金 11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嘉 实 黄 金 (QDII-FOF-LOF )2018 年 7 月 4 日暂停 申购、赎回 及定投业 务公告 2018 年 7 月 2 日 12 关于增加中信期货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 机构并开展 定投业务 的公告 2018 年 7 月 16 日 含本 基金 13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 分基金直销 柜台申购、 赎回、 转换 数量限 制的公告 2018 年 7 月 18 日 含本 基金 14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嘉 实 黄 金 (QDII-FOF-LOF )2018 年 8 月 1 日暂停 申购、赎回 及定投业 务公告 2018 年 7 月 30 日 二十 五、招募说明 书存放及查 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 存放在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及 基金代销机构住所 ,投资者可 在营业时 间免费查阅,也 可按工本费 购买复印件 。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管人保 证其所提供 的文本的内 容与 所公告的内 容完全一 致。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二十 六、 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 会 核准嘉实 黄金 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募 集的文件; 2.《嘉实黄 金证券投 资基金(LOF )基金 合同》 ; 3.《嘉实黄 金证券投 资基金(LOF )托管 协议》 ; 4.法律意见 书; 5.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 6.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 格批件和 营业执照 ; 7.中国证监 会要求的 其他文件 。 存放地点: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 在营业时 间免费查 阅,也可 按工 本费购买复 印件。 嘉实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2018 年9月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