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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智能汽车股票(001790)

国泰智能汽车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二号)查看PDF公告

 
 
 
 
 
 
 
 
国泰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 2018 年 第二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国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截止日: 二 零 一八 年 八 月 一 日 
 
 国泰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二号) 
 
1 
目





录 第一部 分


绪言 ............................................................................................................................... 2 第二部 分


释义 ............................................................................................................................... 2 第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 6 第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 22 第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25 第六部 分


基金 的募 集 ................................................................................................................. 42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 43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43 第九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 53 第十部 分


基金 的业 绩 ................................................................................................................. 64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64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 65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70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 71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73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73 第十七 部分


风 险揭 示 ................................................................................................................. 79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的 终止 与清算 ................................................................................................. 84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要 ................................................................................................. 86 第二十 部分


托 管协 议内 容摘要 ............................................................................................... 101 第二十 一部 分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 121 第二十 二部 分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122 第二十 三部 分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 124 第二十 四部 分


备查 文件 ........................................................................................................... 124 国泰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二号) 1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 年 7 月 17 日证监许可 【2015 】 1697 号文注册 , 并依据中国证监会机构部函 【2017】 1099 号文 ( 《关于国 泰智能汽车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 ) 进行 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 日为 2017 年 8 月 1 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市场 前景和 收益做 出实质性 判断或 保证, 也不表明 投资于 本基金 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 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 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投资人根据所持有 的基金 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 但同时 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基金 投资中的风险包括: 因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环 境 等因素变化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 性风险, 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 运作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 中小 微型 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 和转让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 一般情况 下, 交易不活跃, 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 受市场流 动性所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由此可能给基金 净值 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较高的品种,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认购 (或申购) 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本招募 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 在 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 人自行负 担。当 投资人 赎回时, 所得或 会高于 或低于投 资人先 前所支 付的金额。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国泰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二号) 2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已 经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 2018 年 8 月 1 日, 投资组合报告为 2018 年 2 季度报告,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 2018 年 6 月 30 日。 第 一部 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以及 《国泰智能汽车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如本招募说明书内容 与基金合同有冲突或不一致之处, 均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 即表明 其对基 金合同的 承认和 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 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 二部 分


释义 国泰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二号) 3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泰 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 合同: 指《国 泰 智能汽 车 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及 对 基金 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国泰 智 能汽车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国泰 智 能汽车 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国 泰 智能 汽车 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 金法》 :指《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 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国泰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二号) 4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 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 注册登记业务: 指 基金注册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 具体 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 过户等 26、 注册登 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国 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 的机构 27、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国泰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二号) 5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等业务导致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 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业 务规则 》 :指 《 国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 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 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国泰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二号) 6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 资方式 45、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票据投资收 益、 买 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 本和费用的节约 48、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存 款) 、 停牌股 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3、 指定媒 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4、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第 三部 分


基 金 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国泰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二号) 7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 号 2 层 22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厦 16 层-19 层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5 日 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注册资本:壹亿壹仟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 辛怡 联系电话:021-31089000 ,400-888-868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60% 意大利忠利集团 30%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10% 二、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的基本情况 截至 2018 年 8 月 1 日, 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 98 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国 泰金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 (包括 2 只子基金, 分别为国泰金龙行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金龙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金鹿保本增 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金鼎价值 精 选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由金鼎 证券投 资基金 转型而来 ) 、国 泰金牛 创新成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由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 证券投资 基金转 型而来 ) 、国泰 双利债 券证券 投资基金 、国泰 区位优 势混合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国泰 中 小盘 成 长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 由 金 盛证 券 投 资 基 金转型而来)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国泰价值经典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上证 180 金融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 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国泰事件驱动策略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成长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 大宗商品配置证券 投资 基金(LOF) 、国 泰现金 管理货币市 场基金、 国泰金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国泰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二号) 8 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金泰证券投资基金转 型而来) 、国泰 民安增 利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 国泰国 证房地 产行业指数 分 级 证 券投 资 基金 、 国泰 估 值 优势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LOF ) ( 由 国 泰 估 值 优 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届满转换而来) 、上证 5 年 期国债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 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 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国证医 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聚信价值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 金 、 国泰 民 益灵 活 配置 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LOF ) 、 国 泰 国 策 驱动 灵 活 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浓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安康定期支 付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原国泰 安康养 老定期 支付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国泰 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金 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金鑫 证券投资 基金转 型而来 ) 、国泰 新经济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国泰国证 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由国泰目标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 国泰深证 TMT5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国证有色金属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睿吉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兴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互联 网+ 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 金、国泰央企改革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新目标收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全球绝对收益型基金优选证券投资基 金、 国泰鑫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大健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民福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国泰融丰外延 增 长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LOF ) ( 由 国 泰 融丰 定 增灵 活 配置 混 合 型 证 券投资基金转换而来) 、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由国泰 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由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国 泰民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国 泰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添益灵活配置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国 泰创 业 板 指数 证 券投 资 基金 (LOF ) 、 国 泰 鸿 益灵 活 配 置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丰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信益灵活配置国泰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二号) 9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利是宝货币市场基金、 国泰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国泰普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润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国泰润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融信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国泰景气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国证航天军工指数 证 券 投 资基 金 (LOF ) 、 国 泰 民丰 回 报定 期 开放 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 国 泰 中 证申 万 证券 行 业指 数 证 券投 资 基金 (LOF ) 、 国 泰 策 略价 值 灵活 配 置 混 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由国 泰保本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变更 而来) 、国泰 量化收益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大农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智能装备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融安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润鑫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稳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 宁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国泰瞬利交易型货币市场基 金、 国泰民安增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中国企业信用精 选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QDII ) 、 国 泰 聚 优 价 值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国泰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恒益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招惠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 泰安惠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江源优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国泰聚利价值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量化成 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量化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国泰优势 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另外,本基金管理人于 2004 年获得全国 社会保障基 金理事会 社保基 金资产 管理人资 格,目 前受托 管理全国 社保基 金多个 投资组合。 2007 年 11 月 19 日, 本基金管理人获得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资格。2008 年 2 月 14 日, 本基金管理人成为首批获准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专户理财) 的基 金公司之一, 并于 3 月 24 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QDII ) 资格,囊括了公募基金、社保、年金、专户理财和 QDII 等管理业务 资格。 三、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勇胜,董事长,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1982 年 1 月至 1992 年 10 月 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工作, 历任综合计划处、 资金处副处长、 国际结算部副总经国泰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二号) 10 理 (主持工作) 。1992 年 11 月至 1998 年 2 月任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总 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1998 年 3 月至 2015 年 10 月在国 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其中 1998 年 3 月至 1999 年 10 月任总经理,1999 年 10 月至 2015 年 8 月任董事长。2015 年 1 月至 2016 年 8 月,在中建投信托有限 责任公司任纪委书记,2015 年 3 月至 2016 年 8 月, 在中建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任监事长。2016 年 8 月至 11 月, 在建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建投传媒华文公司 任监事长、 纪委书记。2016 年 11 月起任公司党委书记,2017 年 3 月起任公司董 事长、法定代表人。 方志斌, 董事, 硕士研 究生。2005 年 7 月至 2008 年 7 月, 任职宝钢 国际经 营财务部。 2008 年 7 月至 2010 年 2 月, 任职金茂集团财务总部。 2010 年 3 月至 今, 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作, 历任长期股权投资部助理业务经理、 业 务经理,战略发展部业务经理、处长。2014 年 4 月至 2015 年 11 月,任建投华 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2014 年 2 月至 2017 年 11 月,任中国投 资咨询有限 责任公司董事。2017 年 12 月起任公司董事。 张瑞兵,董事,博士研究生。2006 年 7 月起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工作, 先后任股权管理部业务副经理、 业务经理, 资本市场部业务经理, 策略投 资部助理投资经理, 公开市场投资部助理投资经理, 战略发展部业务经理、 组负 责人,战略发展部处长,现任战略发展部总经理助理。2014 年 5 月起任公司董 事。 Santo Borsellino , 董事 , 硕士研究生。 1994-1995 年在 BANK OF ITALY 负责 经济研究;1995 年在 UNIVERSITY OF BOLOGNA 任金融部助理,1995-1997 年 在 ROLOFINANCE UNICREDITO ITALIANO GROUP – SOFIPA SpA 任金融分 析师;1999-2004 年在 LEHMAN BROTHERS INTERNATIONAL 任 股票保险研 究员;2004-2005 年任 URWICK CAPITAL LLP 合伙人;2005-2006 年在 CREDIT SUISSE 任副总裁;2006-2008 年在 EURIZONCAPITAL SGR SpA 历 任研究员/ 基 金经理。 2009-2013 年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权益部总监。 2013 年 6 月起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总经理。2013 年 11 月起任公 司董事。 游一冰, 董事, 大学本 科, 英国特许保险学会高级会员 (FCII ) 及英 国特许国泰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二号) 11 保险师(Chartered Insurer)。 1989 年至 1994 年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公司营业 部助理经理; 1994 年至 1996 年任中国保险 (欧 洲) 控股有限公司总裁 助理; 1996 年至 1998 年任忠利保险有限公司英国分公司再保险承保人;1998 年至 2017 年 任忠利亚 洲中 国地区 总 经理;2002 年 至今 任 中意人寿 保险 有限公 司 董事;2007 年至今任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董事; 2007 年至 2017 年任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 司总经理;2013 年至今任中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7 年至今任忠利集团 大中华区股东代表。2010 年 6 月起任公司董事。 吕胜, 董事, 硕士。1991 年 7 月至 1994 年 6 月, 在水利水电规划设 计总院 任科员。1994 年 6 月至 1997 年 1 月,在电 力工业部经济调节司任副主任科员、 主任科员。1997 年 1 月至 2003 年 1 月, 在国家电力公司财务与资产管理部任一 级职员、 副处长。2003 年 1 月至 2008 年 1 月, 在国家电网公司建设运行部任处 长。2008 年 1 月至 2008 年 8 月, 在国网信息通信有限公司任总会计师、 党组成 员。 2008 年 8 月至 2017 年 12 月在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总会计师、 党组成员。 2017 年 12 月至今, 在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任总会计师、 党委委员。 2018 年 3 月起任公司董事。 周向勇, 董事, 硕士研究生, 22 年金融从业经历。 1996 年 7 月至 2004 年 12 月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工作, 先后任办公室科员、 个人银行业务部主任 科员。 2004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 月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作, 任办公室高级业务经 理、业务运营组负责人。2011 年 1 月加入国 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 理,2012 年 11 月至 2016 年 7 月 7 日任公司副总经理,2016 年 7 月 8 日起任公 司总经理及公司董事。 王军, 独立董 事,博 士 研究生 ,教授 。1986 年起在 对外经 济贸易 大 学法律 系、 法学院执教, 先后 任助教、 讲师、 副教授 、 教授、 博士生导师、 法学院副院 长、 院长, 兼任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 国际贸易和金融 法律研究所所长、 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 会副会长、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 究会常务理事、 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第一届理事会常务理事、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大连 仲裁委员 会仲 裁员等 职 。2013 年起兼 任金 诚 信矿业管 理股 份有限 公 司(目前已 上市)独立董事,2015 年 5 月起兼任北京采 安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2010 年 6国泰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二号) 12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常瑞明, 独立董事, 大学学历, 高级经济师。 1980 年起在工商银行工作, 历 任河北沧州市支行主任、 副行长; 河北省分行办公室副主任、 信息处处长、 副处 长; 河北保定市分行行 长、 党组副书记、 书记 ; 河北省分行副行长、 行长、 党委 书记;2004 年起任工商银行山西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07 年起任工商银行 工会工作委员会常务副主任; 2010 年至 2014 年任北京银泉大厦董事长。 2014 年 10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黄晓衡, 独立董事, 硕 士研究生, 高级经济师 。 1975 年 7 月至 1991 年 6 月, 在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工作, 先后任职于计划处、 信贷处、 国际业务部, 历 任副处长、 处长。1991 年 6 月至 1993 年 9 月, 任中国建设银行伦敦代表处首席 代表。1993 年 9 月至 1994 年 7 月, 任中国建设银行纽约代表处首席代表。1994 年 7 月至 1999 年 3 月 ,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工作,历任国际部副总经理、资金 计划部总经理、 会计部总经理。1999 年 3 月至 2010 年 1 月, 在中国国际金融有 限公司工作,历任财务总监、公司管委会成员、顾问。2010 年 4 月至 2012 年 3 月, 任汉石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香港) 董事总 经理。 2013 年 8 月至 2016 年 1 月, 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 年 3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吴群, 独立董事, 博士 研究生, 高级会计师。1986 年 6 月至 1999 年 1 月在 中国财政研究院研究生部会计教研室工作, 历任讲师、 副研究员、 副主任、 主任。 1991 年起兼任 中国 财 政研究院 研究 生部( 财 政部财政 科研 所研究 生 部)硕士生 导师。 1999 年 1 月至 2003 年 6 月在沪江德勤北京分所工作, 历任技术部/ 企业风 险管理部高级经理、总监,管理咨询部总监。2003 年 6 月至 2005 年 11 月,在 中国电子产业工程有限公司工作,担任财务部总经理。 2014 年 9 月至 2016 年 7 月 兼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军工委员会副会长,2016 年 8 月起兼任中国上市公司协 会军工委员会顾问。2005 年 11 月至 2016 年 7 月在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 公司工作, 历任审计部副主任、 资产部副主任 (主持工作) 、 主任。2012 年 3 月 至 2016 年 7 月, 担任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济师。2003 年 1 月至 2016 年 11 月, 在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投资的境内外多个公司担任 董事、监事。2017 年 5 月起兼任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 年 10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国泰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二号) 13 2、监事会成员


梁凤玉,监事会主席,硕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1994 年 8 月至 2006 年 6 月, 先后于建设银行辽宁分行国际业务部、 人力资源部、 葫芦岛市分行城内支行、 葫芦岛市分行计财部、 葫芦岛市分行国际业务部、 建设银行辽宁分行计划财务部 工作, 任业务经理、 副 行长、 副总经理等职。2006 年 7 月至 2007 年 3 月在中国 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会计部工作。 2007 年 4 月至 2008 年 2 月在中国投资 咨询公司任财务总监。 2008 年 3 月至 2012 年 8 月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财务会计部任高级经理。 2012 年 9 月至 2014 年 8 月在建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任 副总经理。2014 年 12 月起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Yezdi Phiroze Chinoy , 监 事, 大学本科。 1995 年 12 月至 2000 年 5 月在 Jardine Fleming India 任公司秘 书及法务。2000 年 9 月至 2003 年 2 月, 在 Dresdner Kleinwort Benson 任合 规部主管、公司秘书兼法务。2003 年 3 月至 2008 年 1 月 任 JP Morgan Chase India 合规部副总经理。 2008 年 2 月至 2008 年 8 月任 Prudential Property Investment Management Singapore 法 律及合规部主管。2008 年 8 月至 2014 年 3 月任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Singapore Limited 东南亚及南 亚合规部主 管。2014 年 3 月 17 日 起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Asia Limited 首席执行官。2016 年 12 月 1 日起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Asia Limited 执行董事。2014 年 12 月起任 公司监事。 刘锡忠, 监事, 研究生 。1989 年 2 月至 1995 年 5 月, 中国人民银行 总行稽 核监察局主任科员。1995 年 6 月至 2005 年 6 月, 在华北电力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工作, 历任部门经理、 副总经理。 2005 年 7 月起在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工作, 历任华北分公司副总经理、 纪检监察室主持工作、 风险管理部主任、 资金管理部 主任、河北业务部主任,现任风险管理部主任。2017 年 3 月起任公司监事。 邓时锋, 监事, 硕士研究生。 曾任职于天同证券。 2001 年 9 月加盟国泰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行业研究员、 社保 111 组 合基金经理助理、 国泰金鼎价值混 合和国泰金泰封闭的基金经理助理, 2008 年 4 月至 2018 年 3 月任国泰金鼎价值 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09 年 5 月至 2018 年 3 月兼任国泰区位 优势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原国 泰区位 优势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基金经理, 2013 年 9 月至 2015 年 3 月兼任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的基国泰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二号) 14 金经理, 2015 年 9 月至 2018 年 3 月兼任国泰央企改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2017 年 7 月起任权益投资总监。2015 年 8 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倪蓥, 监事, 硕士研究 生。1998 年 7 月至 2001 年 3 月, 任新晨信息 技术有 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2001 年 3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 部总监、运营管理部总监,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2017 年 2 月起任公司职工监 事。 宋凯,监事,大学本科。2008 年 9 月至 2012 年 10 月,任毕马威华振会计 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助理经理。2012 年 12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纪 检监察室副主任、审计部总监助理。2017 年 3 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陈勇胜,董事长,简历情况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周向勇,总经理,简历情况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陈星德, 博士, 16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 曾就职于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 瑞士银行环球资产管理香港公司和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2009 年 1 月至 2015 年 11 月就职于上 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督 察长、 副总经理。 2015 年 12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李辉, 大学本科, 18 年金融从业经历。 1997 年 7 月至 2000 年 4 月任职于上 海远洋运输公司,2000 年 4 月至 2002 年 12 月任职于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003 年 1 月至 2005 年 7 月任职于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2005 年 7 月至 2007 年 7 月任职于 AIG 集 团,2007 年 7 月至 2010 年 3 月任职于星展银 行。2010 年 4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先后担任财富大学负责人、 总经理办公室负责 人、 人力资源部 (财富 大学) 及行政管理部负 责人,2015 年 8 月至 2017 年 2 月 任公司总经理助理,2017 年 2 月起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封雪梅, 硕士研究生, 20 年金融从业经历, 曾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 营业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 年 1 月至 2018 年 7 月在国寿安 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任总经理助理,2018 年 7 月加 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李永梅,博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 位,19 年证券从业经历。1999 年 7 月至 2014 年 2 月就职于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 历任稽查处副主任科员、 主任科员、国泰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二号) 15 行政办公室副主任、稽查二处副处长等;2014 年 2 月至 2014 年 12 月就职于中 国证监会上海专员办, 任副处长;2015 年 1 月至 2015 年 2 月就职于上海申乐实 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任副总经理;2015 年 2 月至 2016 年 3 月就职于嘉合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2015 年 7 月起任公司督察长;2016 年 3 月加入国 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担任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1 )现任基金经理 李海,硕士研究生,7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2005 年 7 月至 2007 年 3 月在 中国银行中山分行工作。2008 年 9 月至 2011 年 7 月在中国人民大学学习。2011 年 7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和基金经理助理。2016 年 6 月 起任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1 月起兼任国泰 金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 册而来)的基金经理,2017 年 8 月起兼任国泰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2017 年 12 月起兼任国泰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周伟锋, 硕士研究生, 10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 曾任中国航天科技集团西安 航天发动机厂技术员,2008 年 7 月加盟国泰基金,历任研究员,高级研究员, 2012 年 1 月至 2013 年 6 月任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的基金经理助理,2013 年 6 月至 2014 年 7 月任国泰中 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 3 月起兼任国泰价值经典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 由 原 国 泰 价 值 经 典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变更而来, 国泰价值经典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由国泰价值经典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名而来) 的基 金经理,2015 年 1 月至 2016 年 12 月任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5 月起兼任 国泰金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原国泰金鹰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变更注册而来, 国泰金鹰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 基金变更而来)的基金经理,2015 年 8 月至 2016 年 8 月兼任国泰互 联网+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 年 8 月至 2017 年 9 月兼任国泰金鹿保本增值 混合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6 月起兼任国泰智能装备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7 年 8 月起兼任国泰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国泰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二号) 16 金经理。 (2 )历任基金经理 本基金自基金成立以来一直由李海、周伟锋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5、本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管理人设有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其成员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投研 部门负责人及业务骨干等相关人员中产生。 公司总经理可以推荐上述人员以外的 投资管理相关人员担任成员, 督察长和运营体系负责人列席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会议。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职责是根据有关法规和基金合同, 审议并决策 公 司投资研究部门提出的公司整体投资策略、 基金大类资产配置原则, 以及研究相 关投资部门提出的重大投资建议等。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组成如下: 主任委员: 周向勇:总经理 委员: 周向勇:总经理 陈星德:副总经理 吴晨:固收投资总监、绝对收益投资(事业)部总监 邓时锋:权益投资总监、权益投资(事业)部小组负责人 吴向军:海外投资总监、国际业务部总监 6、上述成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或家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职责 1、 依法 募集资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 基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国泰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二号) 17 7、计算 并公告 基金资 产净值 与 基金份 额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 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 基金托管 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违反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券 法》的 行为, 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行 为的发生。 2、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违反 《基金 法》的 行为,并 承诺建 立健全 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员管 理,强 化职业 操守,督 促和约 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 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违 反现行 有效的 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 同和中 国证监 会的有国泰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二号) 18 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8 )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务规 则,利 用对敲 、倒仓等 手段操 纵市场 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严 格遵守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并承诺 建立健 全内部 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 定,本 着谨慎的 原则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秘 密,尚 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且不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经营运作中面临的风险, 保证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 和有效开展, 制定了一系列组织机制、 管理方法、 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 形成了 公司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 该内部控制体系涵盖了内部会计控制、 风险管理控制 和监察稽核制度等公司运营的各个方面, 并通过相应的具体 业务控制流程来严格 实施。 (1 )内部风险控制遵循的原则 国泰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二号) 19 1)全面 性原则 :内部 风险控制 必须覆 盖公司 所有部门 和岗位 ,渗透 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 性原则 :公司 设立独立 的稽核 监察部 ,稽核监 察部保 持高度 的独立 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 制约原 则:公 司及各部 门在内 部组织 结构的设 计上形 成一种 相互制 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保持 与业务 发展的 同等地位 原则: 公司的 发展必须 建立在 风险控 制制度 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5) 定性 和定量 相结合 原则:建 立完备 风险控 制指标体 系,使 风险控 制更具 客观性和操作性。 (2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准则的要求, 建立了完善的内部会计 控制制度, 实现了职责分离和岗位相互制约, 确保会计核算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并保证各基金会计核算和公司财务管理的相互独立, 保护基金资产的独立、 安全。 (3 )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公司为有效控制管理运营中的风险, 建立了一整套完整的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其内容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 主要包括: 岗位分离和空间分离制度、 投资管 理控制制度、 信息技术控制、 营销业务控制、 信息披露制度、 资料保全制度和独 立的稽核制度、 人力资源管理以及相应的业务控制流程等。 通过这些控制制度和 流程,对公司面临的投资风险和管理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 (4 )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实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 通过对稽核监察部充分授权, 对公司执行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遵循情况和有效性进行全面的独 立监察稽核,确保公司经营 的合法合规性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2、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要素 (1 )控制环境 公司经过多年的管理实践, 建立了良好的控制环境, 以保证内部会计控制和 管理控制的有效实施, 主要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 合理的组织结构和分级授 权、注重诚信并关注风险的道德观和经营理念、独立的监察稽核职能等方面。 国泰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二号) 20 1)公司建立并完善了科学的治理结构,目前有独立董事 4 名。董事 会下设 提名及资格审查委员会、 薪酬委员会、 考核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对公司重大经 营决策和发展规划进行决策及监督; 2)在组 织结构 方面, 公司设立 的 执行 委员会 、投资决 策委员 会、风 险 管理 委员会等机构分别负责公司经营、 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决策和监督控制。 同时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和风险控制责任, 既相互独立, 又相互合 作和制约,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构、决策授权和风险控制体系; 3)公司 一贯坚 持诚信 为投资 人 服务的 道德观 和稳健经 营的管 理理念 。在员 工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风险观念,形成了诚信为本和稳健经营的企业文化; 4)公司 稽核监 察部拥 有对公司 任何经 营活动 进行独立 监察稽 核的权 限,并 对公司内部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和有效性进行评价和提出改进建议。 (2 )控制的性质和范围 1)内部会计控制 公司建立 了完善 的内部 会计控制 ,保证 基金核 算和公司 财务核 算的独 立性、 全面性、真实性和及时性。 首先,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有关会计制度和准则, 制定了完善的公 司财务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以及会计业务控制流程, 做好基金业务和公司经营的 核算工作,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反映基金运作情况和公司财务状况。 其次, 公司将基金会计和公司财务核算从人员上、 空间上和业务活动上严格 分开, 保证两者相互独立, 各基金之间做到独立建账、 独立核算, 保证基金资产 和公司资产之间、以及各基金资产之间的相互独立性。 公司建立了严格 的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凭证与记录控制、 资产接触控制、 独 立稽核等制度, 确保在基金核算和公司财务管理中做到对资源的有效控制、 有关 功能的相互分离和各岗位的相互监督等。 另外公司还建立了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执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和财务费用审 批制度,加强成本控制和监督。 2)风险管理控制 公司在经营管理中建立了有效的风险管理控制体系,主要包括: 岗位分离和空间隔离制度: 为保证各部门的相对独立性, 公司建立了明确的国泰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二号) 21 岗位分离制度; 同时实行空间隔离制度, 建立防火墙, 充分保证信息的隔离和保 密; 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通过建立完整的研究业 务控制、 投资决策控制、 交易业 务控制, 完善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决策职能和风险 管理委员会的风险控制职能, 实行投资总监和基金经理分级授权制度和股票池制度, 进行集中交易, 以及 风险 管理部 对投资交易实时监控等, 加强投资管理控制, 做到研究、 投资、 交易、 风 险控制的相互独立、 相互制约和相互配合, 有效控制操作风险; 建立了科学先进 的投资风 险量化 评估和 管理体系 ,控制 投资业 务中面临 的市场 风险、 集中风险、 流动性风险等; 建立了科学合理的投资业绩绩效评估体系, 对投资管理的风险和 业绩进行及时评估和反馈; 信息技术控制: 为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 全稳定, 公司在硬件设备运行维护、 软件采购维护、 网络安全、 数据库管理、 危机处理机制等方面均制定实施了完善 的制度和控制流程; 营销业务控制: 公司制定了完善的市场营销、 客户开发和客户服务制度, 以 保证在营销业务中对有关法律法规的遵守,以及对经营风险的有效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和资料保全制度: 公司制定了规范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保证 信息披露的及时、 准确和完整; 在资料保全方面, 建立了完善的信息资料保全备 份系统,以及完整的会计、统计和各种业务资料档案; 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 稽核监察部有权对公司各业务部门工作进行稽核检查, 并保 证稽核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3)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 公司风险 管理委员会首先从总体上制定了公司风险控制制度, 对公司面临的 主要风险进行辨识和评估, 制定了风险控制原则。 在风险 管理委员会总体方针指 导下, 各部门根据各自业务特点, 对业务活动中存在的风险点进行了揭示和梳理, 有针对性地建立了详细的风险控制流程,并在实际业务中加以控制。 (3 )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检查 公司稽核监察部在进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 对公司各业务活动中内部控制措 施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察稽核, 重点是业务活动中风险暴露程度较 高的环节,以确保公司经营合法合规、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遵循。 国泰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二号) 22 在确保现有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的基础上, 公司会根据新业务开展和市场 变化情况, 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及时的更新和调整, 以适应公司经营活动的变化。 公司稽核监察部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的基础上, 也会重点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改进建议。 (4 )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的报告 公司建立了有效的 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报告流程, 各部门对于内部控制制度实 施过程中出现的失效情况须及时向公司高级管理层和稽核监察部报告, 使公司高 级管理层和稽核监察部及时了解内部控制出现的问题并作出妥善处理。 稽核监察部在对内部控制实施情况的监察中, 对发现的问题均立即向公司高 级管理层报告, 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对于重大问题, 则通过督察长及时向公司董 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同时稽核监察部定期出具独立的监察稽核报告, 直接报 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保证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基 金 管理 人将根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切实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第 四部分


基金 托管 人 一、基金 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国泰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二号) 23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贺倩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 重要组成部分, 总 行 设 在 北 京 。 经国务院 批准 ,中国 农 业银行整 体改 制为中 国 农业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 产、 负债、 业务、 机构 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 成为国内 网点最多、 业务辐射范围最广, 服务领域最广, 服务对象最多, 业务功能齐全的 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 在海外, 中国农业银 行同样通 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 的信誉, 每年位居 《财富》 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 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通国际、 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 可持续发展, 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 实施差异化竞争策 略, 着力打造 “伴你成长” 服务品牌, 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 庞大的电子化 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 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与广大客户共 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 经验丰富, 服务 优质, 业绩突出, 2004 年被英国 《全球托管人》 评 为中国 “最佳托管银行” 。 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 自 2010 年起 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 (ISAE3402 ) 认证, 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 内 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 品牌声誉进 一步提升, 在 2010 年 首届 “ ‘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 中成绩突 出, 获 “最 佳托管银 行” 奖。2010 年再次荣 获《 首席财 务官》杂 志颁 发的“ 最 佳资产托管 奖” 。2012 年荣获第十届中国 财经风云榜 “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称号;2013 年至 2017 年连续荣 获上 海 清算所授 予的 “托管 银 行优秀奖 ”和 中央国 债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 年、2016 年荣获 中国银行业 协会授予的 “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 称号; 2018 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 基金 20 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国泰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二号) 24 银行批准成立,2014 年更名为托管业务部/ 养老金管理中心,内设综合管理部、 业务管理部、 客户一部 、 客户二部、 客户三部 、 客户四部、 风险合规 部、 产品研 发与信息技术部、 营运一部、 营运二部、 市场营销部、 内控监管部、 账户管理部, 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 240 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30 余名, 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 业务素质好、 服务能力强, 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18 年 6 月 30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共 425 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 整 ,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 对托管 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 处 ,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 独立行使监督稽核 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 、完善 的制度 控制体系 ,建立 了管理 制度、控 制制度 、岗位 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 格; 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 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 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 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 防 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国泰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二号) 25 基金托管 人通过 参数设 置将《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 基金合 同、托 管协议 规定的投资比 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 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运作, 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 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 警示。 对本基 金投资比 例接近 超标、 资金头寸 不足等 问题, 以书面 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 报告。 对投资 比例超标 、清算 资金透 支以及其 他涉嫌 违规交 易等行 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第 五部 分


相 关 服务 机构 一、 基金份额销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国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直销 柜台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 大厦 16 层-19 层 客户服务专线:400-888-8688,021-31089000 传真:021-31081861 网址:www.gtfund.com 2 国泰基金 电子交易平台 电子交易网站:www.gtfund.com 登录网上交 易页 面 智能手机 APP 平台: iPhone 交易客户端、 Android 交易客户端 、 “国泰基金”微信交易平台 电话:021-31081738 联系人:李静姝 2、 其他销售机构 (1 )销售银行及券商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100005 )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100005 ) 法定代 表人 : 易 会满 电话:95588 国泰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二号) 26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联系人 : 客 户服 务中 心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95599.cn 3


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 陈 四清 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客服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4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5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户服 务热 线: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 高 国富 电话:021-61618888 联系人 :高 天、 虞谷 云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8 7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孔 丹 联系人 :丰 靖 电话:010-65550827 传真:010-65550827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www.bank.ecitic.com 8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崎 联系人 : 王 志刚 、穆婷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83914283 客服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9


上海农 村商 业银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981 号 国泰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二号) 27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法定代 表人 :胡 平西 联系人 :吴 海平 电话:021-38576977 传真:021-50105124 客服电 话:021-962999 网址:www.srcb.com 10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 伏安 联系人 :陈玮 客服电 话:95541 传真:022-58316259 网址:www.cbhb.com.cn 11


青岛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中 路 68 号 华普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郭 少泉 联系人 :叶旻 电话:0532-68629960 传真:0532-85709725 客服电 话:96588 ( 青岛 )400-669-6588 ( 全国 ) 网址:www.qdccb.com 12


上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煜 联系人 :王笑 客服电 话:95594 传真:021-684761111 网址:www.bosc.cn 13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广 东省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肖 遂宁 联系人 :王 昕 电话:0755-22168032 客服电 话 : 95511-3 或95501 网址:www.bank.pingan.com 14


广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华 夏路 1 号 法定代 表: 王继 康 联系人 : 卢 媛薇 、陈 捷 客服电 话:95313 电话:020-28852729 网址: www.grcbank.com 15


东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东城区 鸿福 东路 2 号 法定代 表: 何沛 良 联系人 : 林 培珊 、杨 亢 客服电 话:0769-961122 电话:0769-22866254 网址:www.drcbank.com 16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杨 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 国泰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二号) 28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客服电 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17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许 梦园 电话:010-8515639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 话:95587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8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罗湖 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 16-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9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 黄 婵君 电话:0755-82960167 传真:0755-83734343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服电 话:400-888-8111/95565 20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邓颜 电话:010-66568292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1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李 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602722 客服电 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22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梅 联系人 :黄莹 电话:021-33388211 客服电 话:95523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国泰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二号) 29 23


万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场 F 栋 18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甘蕾 电话:020-38286026 传真:020-38286588 客服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24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联系人 :陆 晓 电话:0512-62938521 传真:0512-65588021 全国客 服电 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25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郁 忠民 联系人 :张 瑾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客服电 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26


国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永叔 路15 号 办公地 址 : 江 西省 南昌 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 融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 徐 丽峰 联系人 : 周 欣玲 电话:0791-86281305 传真:0791-86281305 网址:www.gsstock.com 27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 晨 、 李芳 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 话:95525 、10108998 、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28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黄 埔区 中新广 州知 识城 腾飞 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广州 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5、18、19、36、 38 、39 、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服电 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29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卓 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国泰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二号) 30 限公司 法定代 表人 : 张 佑君 联系人 : 侯 艳红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029 网址:www.cs.ecitic.com 30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天 津市 经济 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宾水 道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联系人 :王 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31


中信证 券( 山 东)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 岭路29 号 澳柯 玛大 厦15 层1507- 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场 1 号楼 第20 层(266061 )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 赵 艳青 电话:0532-85023924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 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32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崔 少华 联系人 : 奚 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 话:95579 网址:www.95579.com 33


中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185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34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 王 连志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35


中国国 际金 融 股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国泰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二号) 31 份有限 公司 法定代 表人 :李 剑阁 联系人 :罗 文雯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网址:www.cicc.com.cn 36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19 号富 凯大 厦B 座 701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林 爽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27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37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010-88656100 传真:010-88656290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38


华龙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客服电 话:0931-4890100 、4890619 、4890618 网址:www.hlzqgs.com 39


平安证 券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中 心区金 田 路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谢 永林 联系人 : 周 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21-33830395 客服电 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40


浙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浙 江省 杭州 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A 座 6/7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毛 亚莉 电话:021-64318893 传真:021-64713795 客服电 话: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41


中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 刚 联系人 :王 炜哲 电话:021-20328309 传真:021-50372474 客服电 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42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重 庆市 江北 区 桥北 苑 8 号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联系人 :张 煜 国泰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二号) 32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www.swsc.com.cn 43


国都证 券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44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金田 路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 A01 、 B01 (b )单 元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联系人 :王 逍 电话:021-64339000 客服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45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东城根 上 街95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东城根 上 街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贾 鹏 电话: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46


中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卓 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卓 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洪 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网址:www.citicsf.com 47


申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新 疆乌 鲁木 齐 市高新 区 (新 市区 ) 北 京南 路 358 号 大成国 际大 厦 20 楼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季 联系人 :王 怀春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927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48


包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钢铁大 街6 号 法定代 表: 李镇 西 法定代 表: 刘芳 国泰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二号) 33 电话:0472-5189051 电话:0472-5189057 客服电 话:96016 ( 北京 、 内蒙古 地区 ) 网址: www.bsb.com.cn 49


晋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一号丽华大厦 A 座 法定代 表: 阎俊 生 客服电 话:95105588 网址: www.jshbank.com 50


宁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 陆 华裕 客服电 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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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 农村 商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张家 港市 人民 中路 66 号 法定代 表: 王自 忠 联系人 :朱 芳 电话:0512-96065 客服电 话:0512-96065 传真:051256968259 网址:www.zrcbank.com 53


苏 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工 业园区 钟园 路72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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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跃 伟 联系人 :何 昳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 —58787698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国泰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二号) 3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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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路财 富( 北 京)信 息科 技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阜 成门大 街 2 号 万通 新世 界 广场 A 座 22 层 220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大 街 2 号 万通 新世 界广 场 A 座2208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徐 越 客服电 话:400-001-1566 联系电 话:010-88312877 网址:www.yilucaifu.com 13


上海联 泰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 277 号 3 层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联系人 :兰 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 话:400-16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14


上海陆 金所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14楼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15楼 法定代 表人 :鲍 东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网站:www.lufunds.com 15


泰诚财 富基 金销 售(大 连)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3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卓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客服电 话:4006411999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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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微 动利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 路 113 号景 山财 富中心 金 融商业 楼341 室 法定代 表人 :梁 洪军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9-6665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19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民 田 路178 号华 融大 厦 27 层2704 公司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 富卓 大 厦 A 座 7 层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1188 法定代 表人 :张彦 联系人 :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网址:8.jrj.com.cn 20


深圳富 济财 富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 田街道 金田 路中 洲大 厦35 层01B、 02、03 、04 单位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 田街道 金田 路中 洲大 厦35 层01B、 02、03 、04 单位 法定代 表: 刘鹏 宇 联系人 :杨 涛 电话:0755-83999907-815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 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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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国泰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二号) 38 12 楼 1201-1203 单元 法定代 表: 肖雯 联系人 :李 孟 军 电话:18500050725 传真:021-63333390 客服电 话:020-89629099 网址:www.yingmi.cn 22


北京新 浪仓 石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 扩)N-1、N-2 地块 新浪 总 部科研 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 扩)N-1、N-2 地块 新浪 总 部科研 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 表: 李昭 琛 联系人 :付 文红 电话:010-62676405 传真:010-82607151 客服电 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23


上海万 得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法定代 表: 王廷 富 联系人 :姜 吉灵 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电 话: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24


南京苏 宁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1-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苏 宁总 部) 法定代 表: 钱燕 飞 联系人 :喻 明明 电话:025-66996699-884131 传真 :025-66008800-884131 客服电 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25


北京汇 成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 表: 王伟 刚 联系人 :丁 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 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天津万 家财 富资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丰 盛胡 同28 号太 平洋 大厦A 座5 层 国泰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二号) 39 26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法定代 表: 李修 辞 联系人 : 邵 玉磊 电话:010-59013795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27


北京创 金启 富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5 号楼 215A 法定代 表: 梁蓉 联系人 :李 婷婷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3583991 客服电 话: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28


北京格 上富 信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19 号楼701 内 09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19 号楼701 内 09 室 法定代 表: 李悦 章 联系人 :曹 庆展 电话:010-68983311 传真:010-65983333 客服电 话:400-066-8586 网址:www.igesafe.com 29


北京肯 特瑞 财富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 关村东 路66 号1 号楼22 层2603- 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亦 庄经 济开发 区科 创十 一 街18 号院 法定代 表: 江卉 联系人 :赵 德赛 电话:010-89188343 客服电 话:95118 网址:fund.jd.com 30


北京蛋 卷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 SOHO T2 B 座 2507 法定代 表: 钟斐 斐 联系人 :戚 晓强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 话:4000618518 APP 下 载网 址:danjuanapp.com 31


北京恒 天明 泽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 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路 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 心 30 层 3001 室 国泰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二号) 40 法定代 表: 周斌 联系人 :张 鼎 电话:010-59313555 传真:010-59313586 客服电 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wm.com 32


上海华 夏财 富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名 路687 号 1 幢 2 楼26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 李一 梅 联系人 :仲 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552 客服电 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33


通华财 富( 上 海)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同丰 路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杨高 南 路 799 号陆 家嘴 世纪金 融 广场3 号楼 9 楼 法定代 表: 兰奇 联系人 :庄 洁茹 电话:021-60818110 客服电 话:95156 转5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34


北京植 信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密 云县 兴盛南 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惠河南 路盛 世龙 源 10 号 法定代 表: 于龙 联系人 :吴鹏 电话:010-56075718 传真:010-67767615 客服电 话:4006-802-123 网址:www.zhixin-inv.com 35


和耕传 承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东凤 东路 东、 康宁 街 北 6 号楼 6 楼602 、603 房间 办公地址:郑 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康 宁街互联网金融大 厦 6F 法定代 表: 李淑 慧 联系人 :胡 静华 电话:0371-85518396 传真:0371-85518397 客服电 话:4000-555-671 网址:www.hgccpb.com 腾安基 金销 售( 深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1 号 A 栋 201 室 国泰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二号) 41 36


圳)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腾讯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刘 明军 联系人 :白 冰 电话:15112686889 客服电 话:95017 网址:tenganxinxi.com 37


中证金 牛( 北京 )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 头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甲 1 号 环球 财讯中 心 A 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钱 昊旻 传真:010-59336586 联系人 :徐 英 电话:010-59336539 客服电 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二、 登记机构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 号 2 层 22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厦 16 层-19 层 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联系人: 辛怡 传真:021-31081800 客户服务专线:400-888-8688,021-31089000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国泰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二号) 42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魏佳亮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魏佳亮 第六 部分


基金的 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 基金管 理人依 照《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并经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5 】1697 号文 ( 《关 于 准予 国泰 智能汽车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注册 的批 复》 ) 准予 注册 ,并依 据中国 证监会机构 部函 【2017】 1099 号文 ( 《关于国泰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延期募集备案 的回函》)进行 募集。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限


1、基金类型: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的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的认购 本基金自 2017 年 7 月 3 日起向社会公开募集,于 2017 年 7 月 28 日 结束本 基金的募集工作。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 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1,365,977,540.48 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 1,365,977,540.48 份,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442,097.27 元人 民币,折合基金份额 442,097.27 份,已分别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 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上述资金总额已于 2017 年 8 月 1 日全额划入本 基金在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本基金募集期间含本息共募集国泰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二号) 43 1,366,419,637.75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17,205 户。其中,本基金管理人 的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982,627.21 份(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 额) ,占基金总份额比例为 0.0719% ;本基金管理人 未运用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 。 第七 部分


基金合同 的生 效 一、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17 年 8 月 1 日正式生效。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 算程序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 八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 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 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 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具体参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投资人 应当 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 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 现新的证券/ 期货交易 市场、证券/ 期货交易 所交易时国泰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二号) 44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 但应在 实施日 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7 年 9 月 1 日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具体可查阅本基金 管理人于 2017 年 8 月 31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上的《国 泰智能 汽车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 金开放 日常申购 (含定 投) 、 赎回及转换 业务并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 《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 转换申请 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 知价” 原则 ,即申 购 、 赎回 价 格以 申 请当 日 收 市后 计 算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 ;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 出” 原则, 即按 照 投资 人认 购 、 申购 的 先后 次 序进 行 顺 序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 规则开 始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 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 购基 金 份额时 ,必须全 额交付 申购款 项, 投资 人交付 申购款 项时, 申购成立;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 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国泰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二号) 45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时, 赎回成立;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 回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申请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 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 到销售 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 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 由此产生的投资 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时间进行调整, 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 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 元 (含申购费) 。 投资人通过本基金管理 人直销渠道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申购费) 。 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 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 销售机构 的业务规定为准。 2、 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赎回。 单笔赎回申请最低份数为 1.00 份,若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在销售机构 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1.00 份,则该次赎回时必须一起赎回。 投资人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渠道 单笔赎回申请最低份数为 100.00 份,若 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时 在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渠 道 保留的基金 份 额 不 足 100.00 份,则 该次 赎回时必须一起赎回 。 国泰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二号) 46 3、 本基 金不对 投资人 每个交易 账户的 最低基 金份额余 额进行 限制, 但各 销 售机构 对 交易账 户最低 份额余额 有其他 规定的 ,以各 销 售机构 的业务 规定为准 。 4、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潜 在重大 不利影 响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投 资者申 购金额 上限或基 金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本基 金不对 单个投 资人累计 持有的 基金份 额上限进 行限制 ,法律 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6、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及用途 1、申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100 万 1.50% 100 万≤M<300 万 1.20% 300 万≤M<500 万 0.80% M ≥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申购费用由基金份额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 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或等于 30 日但少于 90 日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 续持有期长 于 或等于 90 日但少于 180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 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或等于 180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的 25% 归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 分用于支付 注国泰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二号) 47 册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赎回申请份额持有时间(Y )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7 日≤Y<30 日 0.75% 30 日≤Y<180 日 0.50% 180 日≤Y<365 日 0.10% 365 日≤Y<730 日 0.05% Y ≥730 日 0.00% (注: 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 以该份额在 注册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 算。 )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调整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七、申购 份额与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 份额的计算 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1 )本 基金基 金份额 的申购费 用适用 比例费 率时,申 购份额 的计算 方法如 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 )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对应申购费率为 1.50% ,假设 有效 申购当日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 净申购金额 = 10,000.00 / (1+1.50% )= 9,852.22 元 国泰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二号) 48 申购费用 = 10,000.00-9,852.22 = 147.78 元 申购份额 = 9,852.22/ 1.040 = 9,473.29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0 元申购 本基金,对应申购费率为 1.50% ,假设 有效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则可得到 9,473.29 份基金份额。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 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例:某 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 10,000 份基金份额, 假设该份额的持有时间 为 40 日,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20 元, 则其 可 获得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1.020×0.50% =51.00 元 赎回金额=10,000×1.020 -51.00=10,149.00 元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 10,000 份基金份额, 假设该份额的持有时间为 40 日,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20 元, 则其可 获得 的赎回金额为 10,149.00 元。 3、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4、 申购 份额的 计算及 处理方式 :申购 的有效 份额为净 申购金 额除以 当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 金额的 计算及 处理方式 : 赎回 金额为 按实际确 认的有 效赎回 份额乘 以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国泰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二号) 49 2、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的暂 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请 会影响或 损害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 业绩产 生负面 影响, 或 出现其 他 损害 现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情形。 6、 基金 销售机 构或注 册登记机 构的异 常情况 导致基金 销售系 统、基 金注册 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 管理人 接 受某 笔或者某 些申购 申请有 可能导致 单一投 资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 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 、3、5、6、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发 生上述第 7 项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的暂 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国泰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二号) 50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 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因信用风险等引发的发行人违约或交易对手延期、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6、发生 继续接 受赎回 申请将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全 部赎回 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赎回 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因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国泰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二号) 51 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 个账户 赎回申 请量占赎 回申请 总量的 比例,确 定当日 受理的 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50% 以上 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 50% 以上的部分, 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 50% 的部分,可以根据前段“ (1)全额赎回”或“ (2) 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一并办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 基 金管理人网站 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 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国泰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二号) 52 十二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之间 的转换 业务, 基金转换 可以收 取一定 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的规定制 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 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 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由其 合法的 继承人 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 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 申购金额, 每期 申购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 基金份额 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 登记机 构只受 理国家有 权机关 依法要 求的基金 份额的 冻结与 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泰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二号) 53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 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注册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注册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 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 业务。 十八、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 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九 部分


基 金 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智能汽车主题股票,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追求超越 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 的股票( 包含中 小板、 创业板及 其他依 法发行 、上市的 股票) 、股指 期货、股票 期权、 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债券 (包括国 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 级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地方政府债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政府支持债券、 中 期票据、 可转换 债券( 含分离交 易可转 债) 、 可交换债 券、短 期融资 券、超短期 融资券、 央行票 据) 、 资产支持 证券、 债券回 购、银行 存款、 货币市 场工具等固 定收益类 金融工 具,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 会允许基 金投资 的其他 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投资于 《基金合 同》 界定的智能汽车主题证券资产占非现金资产的比例不 低于 80% ;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比例限制, 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程 序后,可 以相应 调整本 基金的投 资范围 和投资 比例规定。 国泰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二号) 54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投资运作中, 淡化大类资产配置, 侧重在智能汽车主题下精选个股, 以期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1、股票投资策略 随着技术 的快速 发展, 传统汽车 正在加 速驶入 智能时代 。从需 求方面 来看, 人们对安全、 舒适、 环保、 智能的追求促使传统汽车向智能汽车转型升级; 从供 给方面来看, 实现装备制造的智能化将使生产效率、 产品技术水平和质量得到显 著提高, 能源、 资源消耗和污染物的排放明 显降低, 传统繁重的人力成本也将极 大降低。 有理由相信, 在 未来相对较长的一段时间里, 智能汽车将得到长足发展。 (1 )智能汽车主题的界定 本基金所指的智能汽车是指具有感知、 沟通、 关怀功能, 最终可实现无人驾 驶 的汽车 及其相关的制造、 服务以及基于智能汽车所构建的智能生态环境的总称, 它代表汽车电子、 新能源汽车、 车联网、 无人驾驶以及与智能汽车相关服务等未 来行业或领域的长期发展方向。 智能汽车主题将随着科技进步而不断更新, 基金 管理人将持续跟踪科技进步及商业模式发展, 对智能汽车主题所涉及领域进行更 新调整。 本基金界 定的智 能汽车 主 题股票 应至少 符合以 下标准之 一:1 )上市 公司目 前主营业 务隶属 于上述 智能汽车 主题涵 盖范围 的;2) 上市公 司目前 非主营业务 隶属于上述智能汽车主题涵盖范围, 但该部分业务有可能转型为主营业务并成为 公司主要 利润来 源的;3)上市 公司未 来转型 方向或重 点发展 业务隶 属于上述智 能汽车主题涵盖范围的。 (2 )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上市公司获利能力、 成长能力、 估值水平等指标精选个股。 运用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 综合分析其投资价值和成长能力, 确定投资标的股票, 构建投资组合。 2、固定收益类投资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密切关注国内外宏观经济 走势与我国财政、 货币政策动向, 预 测未来 利率变动走势, 自上而下地确定投资组合久期, 并结合信用分析等自下而上的个 券选择方法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配置能够提供稳定收益的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组国泰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二号) 55 合,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 3、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 本基 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 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 并利用股 指期货的对冲作用,降低股票组合的系统性风险。 4、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参与股票期权的投 资。 本基金将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权合约进 行投资。 本基金将基于对证券市场的预判, 并结合股指期权定价模型, 选择估值 合理的期权合约。 5、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综合考虑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安全性、 收益 性和流动性等特征, 选择具有相对优势的品种, 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基础上,谨慎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 。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支持资产 的构成及质 量、 提前偿还率、 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 并辅助采 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 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 应的投资决策 。 7、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 其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 本基金 在权证投资方面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 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 上,立足于无风险套利,尽力减少组合净值波动率,力求稳健的超额收益 。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投资于《基金 合同》界定的智能汽车主题证券资产占非现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2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保持不国泰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二号) 56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开放式 基金( 包括开放 式基金 以及处 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5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6 )本基金投资于权证的投资限制如下: 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3)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买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5% ; (7 )本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限制如下: 1)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3)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 别)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4)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5)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 上 (含 BBB )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 )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行申 购,本 基金所 申报的金 额不超 过本基 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9 )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国泰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二号) 57 金资产净值的 40% ,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0 )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的投资限制如下: 1)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2)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3)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 票市值和 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股指 期货合 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期权的投资限制如下: 1)本基 金因未 平仓的 期权合约 支付和 收取的 权利金总 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0% ; 2)本基 金开仓 卖出认 购期权的 ,应持 有足额 标的证券 ;开仓 卖出认 沽期权 的, 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 金等价物; 3)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其中,合 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2 )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 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 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3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4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5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国泰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二号) 58 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 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6 )法 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 合同》约 定的其 他投资 限制。 除上述第 (2) 、 (14) 、 (15) 项和第 (7) 项 第 5) 目另有约定外, 因证券/ 期 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 当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基 金财产 不得用于 下列投 资或者 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 3、关联交易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国泰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二号) 59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 董事通 过。基 金管理人 董事会 应至少 每半年对 关联交 易事项 进行审查。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收益率×80%+ 中证综合 债指数收益率×20%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 观的业绩比较 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的原则, 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业绩比较基 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 , 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较高的品种,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8 年 7 月 17 日复核了本报告 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 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 2018 年6 月 30 日, 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041,621,042.68 88.93 其中:股票 1,041,621,042.68 88.93 国泰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二号) 60 2 固定收益投资 11,918,015.49 1.02 其中:债券 11,918,015.49 1.02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09,256,298.70 9.33 7 其他各项资产 8,511,745.08 0.73 8 合计 1,171,307,101.95 100.00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041,442,855.75 92.83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 生产和供应业 71,559.85 0.01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25,400.94 0.00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81,226.14 0.01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国泰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二号) 61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041,621,042.68 92.84 (三)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002050 三花智控 5,570,858 104,796,660.33 9.34 2 002466 天齐锂业 2,028,893 100,612,803.87 8.97 3 600885 宏发股份 3,338,843 99,898,182.56 8.90 4 601799 星宇股份 1,656,816 99,226,710.24 8.84 5 603799 华友钴业 950,793 91,475,293.71 8.15 6 300124 汇川技术 2,704,997 88,778,001.54 7.91 7 300568 星源材质 1,848,576 70,634,088.96 6.30 8 300037 新宙邦 2,588,812 69,354,273.48 6.18 9 600066 宇通客车 3,400,012 65,246,230.28 5.82 10 002709 天赐材料 1,688,833 65,087,623.82 5.80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4,500,510.00 0.40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4,500,510.00 0.40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7,417,505.49 0.66 8 同业存单 - - 国泰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二号) 62 9 其他 - - 10 合计 11,918,015.49 1.06 (五)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113509 新泉转债 52,560 5,044,708.80 0.45 2 018002 国开1302 44,340 4,500,510.00 0.40 3 123009 星源转债 18,327 2,372,796.69 0.21 (六)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股指期货。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本基金将根据风 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有选择地投资于股指期货。 套期保值将 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 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 究,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特征, 通过资产 配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国泰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二号) 63 法律法规对于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另有规定的, 本基金将按法律法 规的规定执行。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不能投资于国债期货。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报 告期内 基金投 资的前十 名证券 的发行 主体没有 被监管 部门立 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基金 投资的 前十名 股票中, 没有投 资于超 出基金合 同规定 备选股 票库之 外的情况。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64,319.7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54,671.05 5 应收申购款 7,892,754.29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8,511,745.08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 的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流通受限 情况说明 1 002050 三花智控 2,698,726.73 0.24 增发中签 2 603799 华友钴业 13,422,000.00 1.20 大宗交易 国泰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二号) 64 第 十部 分


基 金 的业 绩 本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8 年 6 月 30 日,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守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 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阶段 份额净值 增长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7 年8 月1 日至 2017 年12 月31 日 -1.60% 0.99% -3.07% 1.19% 1.47% -0.20% 2018 年上半年 0.10% 1.74% -11.28% 1.52% 11.38% 0.22% 2017 年8 月1 日至 2018 年6 月30 日 -1.50% 1.43% -14.01% 1.37% 12.51% 0.06% 注:2017 年8 月 1 日为本基金合同生效日。 第十 一 部分


基 金 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 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国泰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二号) 65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 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 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 二 部分


基 金 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股指期货合约、 股票期权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 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 )对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挂牌转让 的资产 支持证 券和私募 证券, 估值日 不存在国泰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二号) 66 活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 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股票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 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未上 市或未 挂牌转 让的债券 ,对存 在活跃 市场的 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对于 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跃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 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对全 国银行 间市场 上不含权 的固定 收益品 种,按照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 4、 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 5、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 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6、 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股权 ,以及 停止交 易但未行 权的权 证,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 公允价值 的情况 下,按 成本估值 。 国泰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二号) 67 7、 基金 投资的 股指期 货合约, 一般以 估值当 日结算价 进行估 值,估 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 8、本基 金投资 股票期 权合约, 一般以 估值当 期结算价 进行估 值,估 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9、本基 金可以 采用第 三方估值 机构按 照上述 公允价值 确定原 则提供 的估值 价格数据。 10、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 、 相关 法律 法规以 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 有新 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每个 工作日 计算基金 资产净 值及基 金份额净 值,并 按规定 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 同的规 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基 金管理 人每个工 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国泰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二号) 68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 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 作过程 中,如 果由于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人 、或注 册登记 机构、 或销售机 构、或 投资人 自身的过 错造成 估值错 误,导致 其他当 事人遭 受损失的 ,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 直接损失按 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 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 不 全 部返 还不 当 得利造 成 其 他当 事人 的 利益损 失 (“ 受损 方”), 则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国泰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二号) 69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 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 信息披 露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国泰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二号) 70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的第 10 项进行 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 所及登记结算公司等第三方机 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 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 的余额 ,基金 已实现收 益指基 金利润 减去公允 价值变 动收益 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件的 前提下 ,本基 金管理人 可以根 据实际 情况进 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 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2、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投 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 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 低于面 值,即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国泰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二号) 71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承担。 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 其他 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 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 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与基金相 关的会 计师费 、律师费 、诉讼 费和仲 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国泰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二号) 72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1.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 管费率,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国泰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二号) 73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 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本基 金的信 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信 息披露 办 法》 、国泰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二号) 74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 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人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国泰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二号) 75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 会派出 机构报 送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关 更新内 容提供 书面说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 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 份额销售机构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国泰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二号) 76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 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 报告 期内持有 份额变 化情况 及本基金 的特有 风险, 中国证监 会认定 的特殊 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国泰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二号) 77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国泰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二号) 78 人知悉后 应当立 即对该 消息进行 公开澄 清,并 将有关情 况立即 报告中 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需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 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 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一)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 应当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股票期权交 易的有关 情况, 包括投 资政策、 持仓情 况、损 益情况、 风险指 标、估 值方法等, 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 和投资目标。 (十二)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 介披露 所投资 中小企业 私募债 券的名 称、数量 、期限 、收益 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三)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国泰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二号) 79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第十 七部 分


风险揭示 一、系统性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政治、 经济、 社会环境等 因 素的变化对证券价格造成的影 响,其主要包括利率风险、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通货膨胀风险。 1、利率 风险: 对于股 票投资而 言,利 率的变 化将导致 证券市 场资金 供求状国泰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二号) 80 况、 上市公司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等发生变化, 同时改变市场参与者对于后市 利率变化方向及幅度的预期, 这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发生变化, 进而影响本基金 的收益水平。 对于债券投资而言, 利率的变化不仅会影响债券的价格及投资人对 于后市的预期,而且会带来票息的再投资风险,对基金的收益造成影响。 2、政策 风险: 因国家 宏观政策 (如货 币政策 、财政政 策、产 业政策 、区域 发展政策,进出口贸易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3、经济 周期风 险:宏 观经济运 行具有 周期 性 的特点, 宏观经 济的运 行状况 将直接影响上市公司的经营、 盈利情况。 证券 市场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直接反 应将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4、购买 力风险 :购买 力风险又 称通货 膨胀风 险,是由 于通货 膨胀、 货币贬 值造成投资人实际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证券特有的风险, 包括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信用风险 等。 1、 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市场、 技术、 竞争、 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2、信用 风险: 指基金 在交易过 程发生 交收违 约,或者 基金所 投 资债 券的发 行人出现违约、 无法支付到期本息, 或者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下降等原因造 成的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为普通开放式基金, 投资人可在本基金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和赎回业务。 为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将合理控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 审慎确认申购 赎回业务申请,包括但不限于: (1 )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投 资者申 购金额 上限或基 金单日 净申 购 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国泰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二号) 81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提示投资人注意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和相应的流动性风险, 合理安排投资 计划。 2、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投资于《基金 合同》 界定的智能汽车主题证券资产占非现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因此,股票市场/ 债券市场的流动性风险是本基金 主要面临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所投资的股票市场/ 债券市场具有发展成熟、容 量较大、 交易活跃、 流动性充裕的特征, 能够满足本基金开放式运作的流动性要 求。 同时, 本基金采用 分散投资, 针对个股/ 个券设置投资比例上限, 保障了资产 组合 的流动性。 在极端市场行情下, 存在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以合理价格及时变 现或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 加强对市场、 上市公司基本面和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深入研究, 持续优化组合配置, 以控制流动 性风险。 (2 )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单只债券 发行规 模较小 ,且只能 通过两 大交易 所特定 渠道进行转让交易,存在流动性风险。 (3 )股指期货合约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4 )资 产支持 证券只 能通过特 定的渠 道进行 转让交易 ,存在 市场交 易不活 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各类资产及投资标的的交易活跃程度与价格的连续 性情况, 评估各类资产及投资标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并进行动态调整, 以满足基 金运作过程中的流动性要求,应对流动性风险。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全 部赎回国泰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二号) 82 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赎回 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因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 个账户 赎回申 请量占赎 回申请 总量的 比例,确 定当日 受理的 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50% 以上 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 50% 以上的部分, 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 50% 的部分 ,可以 根据前段“ (1)全额赎回” 或“ (2) 部分延期赎回” 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实施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对赎回申 请进行适度调整, 作为 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 备用 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实施情形包括: (1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3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50% 以上 的赎回申请的情形; 国泰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二号) 83 (4 )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限小于 7 日; (5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6 )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决策程序依照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 制度的规定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时刻防范可能产生 的流动性风险, 对流动性风险 进行日常监控,切实保护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采取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可能对投资人造成无法赎回、 赎回延期办理、 赎回款项延期支付、赎回时承担冲击成本产生资金损失等影响。 四、运作风险 1、管理 风险: 指在基 金管理运 作过程 中,由 于基金管 理人的 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等主观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 走势的判断而产生的风险, 或者由于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不完善而导致基金财产 损失的风险。 2、交易风险:指在基金投资交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风险。 3、运作 风险: 由于运 营系统、 网络系 统、计 算机或交 易软件 等发生 技术故 障等突发 情况而 造成的 风险,或 者由于 操作过 程中的疏 忽和错 误而产 生的风险。 4、道德 风险: 指业务 人员道德 行为违 规产生 的风险, 包括由 内幕交 易、违 规操作、欺诈行为等原因造成的风险。 五、 本基金特定风险 1、本基 金是投 资于 智 能汽车 主 题的股 票型基 金,本基 金界定 的 智能 汽车 主 题范围不够准确或上市公司业务变更需重新界定, 都可能使得投资者面临投资的 不确定性。 在本基金界定的 智能汽车主题范围内进行个股精选, 对基金管理人的 个股选择能力要求较高, 如果基金管理人个股选择失误 , 投资人需要承担相应的 风险。 2、本基 金投资 中小企 业私募债 ,中小 企业私 募债是根 据相关 法律法 规由非 上市中小 微型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 和转让 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 一般 情况下, 交易不活跃, 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 受市 场流动性所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由此可能给基金 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国泰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二号) 84 六、其他风险 除以上主要风险以外,基金还可能遇到以下风险: 1、因技 术因素 而产生 的风险, 如基金 在交易 时所采用 的电脑 系统可 能因突 发性事件或不可抗原因出现故障,由此给基金投资带来 风险; 2、因基 金业务 快速发 展而在制 度建设 、人员 配备、内 控制度 建立等 方面 不 完善 产生的风险; 3、因人 为因素 而产生 的风险, 如基金 经理违 反职业操 守的道 德风险 ,以及 因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违规风险; 4、人才 流失风 险,公 司主要业 务人员 的离职 如基金经 理的离 职等可 能会在 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因不 可预见 或不可 抗力因素 导致的 风险, 如战争、 自然灾 害等不 可抗力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第十 八 部分


基金的 终止 与清 算 一、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 合同 》约 定应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生效 后方可 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国泰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二号) 85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国泰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二号) 86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 产清算 报 告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 九 部分


基 金 合 同内 容摘 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 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 办理基 金注册 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国泰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二号) 87 (13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 期货经纪机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国泰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二号) 88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 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国泰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二号) 89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账 户、资金 账户, 为基金 办理证 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国泰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二号) 90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和证券 账户,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国泰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二号) 91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国泰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二号) 92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 《基金 合同》 ( 法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 定的除 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 酬标准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8)变更 基金投 资目标 、范围或 策略( 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 定的除 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国泰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二号) 93 13)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或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他 应当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 下情况 可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协商后修 改,不 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财产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调整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调低 赎回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 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 基金合 同》的 修改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实 质性不 利影响 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按照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不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 法律法 规规定 或《基金 合同》 另有约 定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应 当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的国泰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二号) 94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会议的召 集人负 责选择 确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 委托证 明的内 容要求( 包括但 不限于 代理人身 份,代 理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 取通讯 开会方 式并进行 表决的 情况下 ,由会议 召集人 决定在 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国泰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二号) 95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 场开会 。 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本 人出席 或以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受 托出席会 议 者出 具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核 对,汇 总到会 者出示的 在权益 登记日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显 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以内, 就 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通 讯开会 。通讯 开会系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其对 表决事 项的投 票在表 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 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 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国泰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二号) 96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 3) 本人 直接出 具表决 意见或授 权他人 代表出 具表决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 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 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 意见 ; 4) 上述第 3) 项中直 接出具表 决意 见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或 受托代 表 他人出 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在 法律法 规和监 管机关允 许的情 况下, 本基金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亦可 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 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 )在 会议召 开方式 上,本基 金亦可 采用其 他非现场 方式或 者以现 场方式 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 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表决方式上,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 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载明 。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国泰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二号) 97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 第 7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 般决议 ,一般 决议须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 所持 表决权的 二分之 一以上 (含二分 之一) 通过方 为有效; 除下列 第(2 )项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 别决议 ,特别 决议应当 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代 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除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 基金合同》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 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文件的国泰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二号) 98 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 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 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 席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中选 举三名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担 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表决 后立即 进行清点 并由大 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 计票 过程应 由公证 机关予以 公证,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拒不 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国泰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二号) 99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部 分关于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 开事由 、召开条 件、 议 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 更基金 合同涉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 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国泰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二号) 100 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 外部审 计,聘请 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 产清算 报 告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国泰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二号) 101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应经友好协商解决。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 位于北京市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 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 是终局 的,对 仲裁各方 当事人 均具有 约束力, 除非仲 裁裁决 另有规定,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 期间, 《基金 合同》当 事人应 恪守各 自的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 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 二十 部分


托 管 协 议内 容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 号 2 层 225 室 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壹仟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设立、基金业务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国泰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二号) 102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 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 代理买卖外汇; 结汇 、 售汇; 从 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 管箱服务; 代理资金清算; 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和国际金 融机构贷款业务; 贷款承诺;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 汇款;外 汇借款 ;发行 、代理发 行、买 卖或代 理买卖股 票以外 的外币 有价证券; 外汇票据 承兑和 贴现; 自营、代 客外汇 买卖; 外币兑换 ;外汇 担保;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企 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 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合格 境外机构 投资者 境内证 券投资 托管业 务;代 理开放式 基金业 务;电 话银行、手 机银行、 网上银行业务; 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投 资范围、 投资对 象进行 监督。 《 基金合 同》明 确约定基 金投资 风格或 证券选择标 准的,基 金管理 人应按 照基金托 管人要 求的格 式 提供投 资品种 池和交 易对手库,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 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国泰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二号) 103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 的股票( 包含中 小板、 创业板及 其他依 法发行 、上市的 股票) 、股指 期货、股票 期权、 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债券 (包括国 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 级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地方政府债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政府支持债券、 中 期票据、 可转换 债券( 含分离交 易可转 债) 、 可交换债 券、短 期融资 券、超短期 融资券、 央行 票 据) 、 资产支持 证券、 债券回 购、银行 存款、 货币市 场工具等固 定收益类 金融工 具,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 会允许基 金投资 的其他 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投资于 《基金合 同》 界定的智能汽车主题证券资产占非现金资产的比例不 低于 80% ;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 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比例限制, 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程 序后,可 以相应 调整本 基金的投 资范围 和投资 比例规定。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投 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投资于《基金 合同》界定的智能汽车主题证券资产占非现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2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且 由本基 金托管 人托管的 全部开 放式基 金(包 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基 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5 )本 基金与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且由本 基金托管 人托管 的其他 基金持国泰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二号) 104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6 )本基金投资于权证的投资限制如下: 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2)本基 金与本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且 由本基 金托管人 托管的 其他基 金持有 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3)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买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5% ; (7 )本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限制如下: 1)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3)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 别)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4)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且由 本基金 托管人 托管的全 部证券 投资基 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 的 10% ; 5)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 上 (含 BBB )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 )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行申 购,本 基金所 申报的金 额不超 过本基 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 )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 ) 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为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 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存放在 不具有基金 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11 ) 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根据协国泰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二号) 105 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不受此限制; (12 )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的投资限制如下: 1)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2)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3)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 票市值和 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股指 期货合 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3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期权的投资限制如下: 1)本基 金因未 平仓的 期权合约 支付和 收取的 权利金总 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0% ; 2)本基 金开仓 卖出认 购期权的 ,应持 有足额 标的证券 ;开仓 卖出认 沽期权 的, 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 金等价物; 3)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其中,合 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4 )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 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5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6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7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 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国泰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二号) 106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8 )法 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 合同》约 定的其 他投资 限制。 除上述第 (2) 、 (16) 、 (17) 项和第 (7) 项 第 5) 目另有约定外, 因证券/ 期 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 当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本协 议第十 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名单及其更新, 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 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 性、 完整性、 全面性。 基 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及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 任,基金托管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 并按法律国泰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二号) 107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 董事通 过。基 金管理人 董事会 应至少 每半年对 关联交 易事项 进行审查。 4、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 单进行更新,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 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 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 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但 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 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 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选择存款银行。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应当与 存款银 行建立定 期对账 机制, 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 金托管 人应加 强对基金 银行存 款业务 的监督与 核查, 严格审 查、复 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 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 )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人 在开展 基金存 款业务时 ,应严 格遵守 《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 算等的各项规定。 国泰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二号) 108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 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 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6、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 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7、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 )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 规范基金 投资非 公开发 行证券 行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 通受限 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 司证券 发行管理 办法》 规范的 非公开 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 ,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在 首次投 资流通 受限证券 之前,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制定相 关投资 决策流 程、 风险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 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 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 比例, 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批准。 上 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 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 )在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之前 ,基金 管理人 应至少提 前一个 交易日 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 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如国泰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二号) 109 有) : 拟发行数量、 定价依据、 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与承 销商签订 的销售 协议复 印件、缴 款通知 书、基 金拟认购 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划款账号、 划款金额、 划款时间文件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 整。 (5 )基 金托管 人在监 督基金管 理人投 资流通 受限证券 的过程 中,如 认为因 市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 险,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 并做出书面说明。 否则, 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 有权拒绝执行 其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 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 )基 金管理 人应保 证基金投 资的受 限证券 登记存管 在本基 金名下 ,并确 保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 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7 )如 果基金 管理人 未按照本 协议的 约定向 基金托管 人报送 相关数 据或者 报送了虚假的数据, 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 基金管理人应依法 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 因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 损失。 8、基金 管理人 应在基 金首次投 资中期 票据或 中小企业 私募债 券前, 与基金 托管人签署相应的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补充协议的约定 向基金托管人 提 供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有 关 基 金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或 中 小 企 业私募债券的投资管理制度。 9、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人 的上述 事项及 投资指令 或实际 投资运 作中违 反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国泰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二号) 110 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 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 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 管理人 有义务 配合和协 助基金 托管人 依照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1 、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 为,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 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人履 行托管 职责情 况进行核 查,核 查事项 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 值、根 据基金管 理人指 令办理 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人 擅自挪 用基金 财产、未 对基金 财产实 行分账 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本 协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 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 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国泰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二号) 111 3、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人 有重大 违规行 为,应及 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 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 金托管 人应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 。未经 基金管理 人依据 合法程 序作出 的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4 )基 金托管 人对所 托管的不 同基金 财产分 别设置账 户,确 保基金 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 令,按 照《基金 合同》 和本协 议的约 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 于因为 基金投 资产生的 应 收资 产,应 由基金管 理人负 责与有 关当 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 托管人应 及时通 知基金 管理人采 取措施 进行催 收。由此 给基金 财产造 成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 依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外,基金 托管人 不得委 托第三 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 期间及募集 资金的验资 (1 )基 金募集 期间的 资金应存 于基金 管理人 在具有托 管资格 的商业 银行开 设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 金募集 期间的 资金应存 于基金 管理人 在具有托 管资格 的商业 银行开 设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3 )若 基金募 集期限 届满,未 能达到 《基金 合同》生 效的条 件,由 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基金 资金账户的 开立和管理 国泰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二号) 112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 (2 )基 金托管 人可以 本基金的 名义在 其营业 机构开设 本基金 的资金 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 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 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 (3 )基 金托管 资金账 户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展 本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 (4 )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 (5 )在 符合法 律法规 规定的条 件下, 基金托 管人可以 通过基 金托管 人专用 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 支付。 4、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托管 人在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上 海分公 司、深 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使 用,限 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 金托管 人以自 身法人名 义在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证 券账户 卡的保 管由基金 托管人 负责, 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在 本托管 协议生 效日之后 ,本基 金被允 许从事其 他投资 品种的 投资业 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按有关规定开设、 使用并管理; 若无相关规 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 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国泰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二号) 113 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 并代表本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本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 业务发 展需要 而开立的 其他账 户,可 以根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在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商议 后开立 。新账户 按有关 规则使 用并管理。 (2 )法 律法规 等有关 规定对 相 关账户 的开立 和管理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办理。 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善保管,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 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托管 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 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 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对外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股指期货合约、 股票期权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国泰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二号) 114 (2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 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c )对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d)对在 交易所 市场挂 牌转让的 资产支 持证券 和私募证 券,估 值日不 存在活 跃市场时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进 行估值 。如成本 能够近 似体现 公允价值, 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 ) 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 增发 的股 票,按 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 的 同一股票 的估值 方法估 值;该日 无交易 的,以 最近一日 的市价 (收盘 价)估值; b)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 ) 对在 交 易所 市场 发行 未 上市 或未 挂牌 转让的 债 券, 对存 在活 跃市场 的 情 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对于活 跃市场报 价未能 代表计 量日公允 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 应对市 场报价 进行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跃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d)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 ,同一 股票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值。 3)对全 国银行 间市场 上不含权 的固定 收益品 种,按照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国泰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二号) 115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 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6)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股权 ,以及 停止交 易但未行 权的权 证,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 公允价值 的情况 下,按 成本估值。 7)基金 投资的 股指期 货合约, 一般以 估值当 日结算价 进行估 值,估 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8)本基 金投资 股票期 权合约, 一般以 估值当 期结算价 进行估 值, 估 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9)本基 金可以 采用第 三方估值 机构按 照上述 公允价值 确定原 则提供 的估值 价格数据。 10)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 ) 相关 法律 法规以 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 有新 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国泰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二号) 116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 )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的估 值方法 的第(10)项 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 所及登记结算公司等第三方机 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或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 有权向 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差错 给基金 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造成 损失需 要进行 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金份 额净值 已由基 金托管人 复核确 认后公 告,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净值 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其中基金管国泰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二号) 117 理人承担 50% ,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 3)如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 份额净 值的计算 结果, 虽然多 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正常复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由 于证券 交易所 、登记结 算公司 发送的 数据错误 ,有关 会计制 度变 化 或由于其 他不可 抗力原 因,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虽 然已经 采取必 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由于各 自技术 系统设置 而产生 的净值 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关 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处理。 如果行 业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4、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 净值的情形 (1 )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 不可抗 力或其 他情形致 使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确 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国泰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二号) 118 6、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7、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 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月度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日内完成; 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每 6 个月更新 并公告一次,于该等 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 。季度报告 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毕并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 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 应 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45 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 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 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 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国泰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二号) 119 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 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 管理人 应每季 向基金托 管人提 供基金 业绩比较 基准的 基础数 据和编 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本基金的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须分 别妥善 保 管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权益登记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 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 管人保管。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 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 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 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应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名 册, 保存期 限 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经友好协商解决。 如经友好 协商未能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市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按照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 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国泰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二号) 120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 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生效。 2、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 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 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 金托管 人接管 基金资 产; (3 )基 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 金管理 人接管 基金管 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 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具 有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 金财产 清算过 程中,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各自 履行职 责,继 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 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基金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 金合同 》终止 情 形出现时 ,由基 金财产 清算小组 统一接 管基金 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国泰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二号) 121 4)编制清算报告; 5)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 外部审 计,聘请 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 产清算 报 告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 修改这些 服务项目。


一、客户服务专线 国泰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二号) 122 1、理财咨询: 人工理财咨询、账户查询、投资人个人资料完善等。 2、全天候的 7×24 小时电话自助查询(基金净值、账户信息等) 。 二、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电话信函、 电邮、 传真等方式提出咨询、 建议、 投诉等需求, 基金管理人将尽快给予回复,并在处理进程中随时给予跟踪反馈。 三、短信提示发送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网站申请订制 (退订) 免费 的手机短信资讯。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向投资人发送短信资讯。 四、电子邮件电子刊物发送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网站申请订制 (退订) 免费 的电子邮件资讯。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向投资人发送电子资讯。 五、联系基金管理人 1、网址:www.gtfund.com 2、电子邮箱:service@gtfund.com 3、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88(全国免长途 话费) ,021-31089000 4、客户服务传真:021-31081700 5、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 厦 16 层 -19 层 邮编:200082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 二十 二部 分


其 他 应披 露事 项


公告名称 报社 日期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调 整 长 期 停 牌 股 票 估 值方法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8/2/6 国泰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二号) 123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和 耕 传 承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销售 旗下 部分基 金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2018/2/26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北 京 恒 天 明泽 基 金 销 售有 限 公 司 申 购(含定 期定额 投资)费 率优 惠活 动 的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8/3/7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上 海 华 夏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对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开 通 转 换 业 务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8/3/9 关 于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修改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 议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8/3/23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电 子 银 行 基 金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8/3/28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融e 行 个人 手机 银行渠 道 AI 投 服务 基金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8/3/28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住 所变更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8/3/28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直 销 银 行 对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暂 停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8/4/19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在 直销柜 台渠 道开 通 跨TA 转 换业务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2018/5/7 关 于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对 国 泰 基 金 旗下部 分基 金开 展申 购 ( 含定期 定额 投资 )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8/5/19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暂 停 浙 江 金 观 诚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销 售旗 下部分 基金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8/6/15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调 整 长 期 停 牌 股 票 估 值方法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8/6/20 关于新 增腾 安基 金销 售 ( 深圳) 有限 公司 销售 国 泰 基 金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并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划、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8/7/9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旗 下 部 分 开 放式基 金单 笔申 购、 定期 定额投 资最 低金 额限 制及单 笔赎 回、 转换 最低 份额限 制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8/7/11 关于中 证金 牛 ( 北京 ) 投 资咨询 有限 公司 销售 国 泰 基 金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并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划、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8/7/25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中 银 国 际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增 销 售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并 开 通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转 换业 务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2018/7/27 国泰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二号) 124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任职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8/7/28 第 二十 三部分


招 募 说明 书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投 资人可在 办公时 间免费 查阅;也 可按工 本费购 买本招募 说明书 复制件 或复印件, 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 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 二十 四部分


备 查 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投资人可在办 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一、 中国证监会关于 准予国泰智能汽车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文件 二、 中国证监会关于国泰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 三、 《国泰智能汽车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四、《国泰 智能汽车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