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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投品质(377150)

上投品质: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9月)查看PDF公告

 
 
 
上 投摩根 健康品 质生活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更 新) 
 
基 金 合同 生 效日 期 :2012 年 2 月 1 日 
基 金 管理 人 :上 投 摩根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中 国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重要提示: 
1.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2.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 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核准,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3.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当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4.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 现; 
5.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6.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7 月 31 日,基金投资组合及基金业
绩的数据截止日为 2018 年 6 月 30 日。 
 
二〇一八年九月


2 上 投摩 根 健康 品质 生活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目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1 三、基金管理人............................................................................................................ 6 四、基金托管人.......................................................................................................... 16 五、相关 服务机构...................................................................................................... 17 六、基金的募集及基金合同的生效.......................................................................... 29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29 八、基金的投资.......................................................................................................... 38 九、基金的业绩.......................................................................................................... 50 十、基金的财产.......................................................................................................... 51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52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6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7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9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60 十六、风险揭示.......................................................................................................... 65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7 十八、基 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0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7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6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 方式................................................................ 107 二十二、其它应披露事项........................................................................................ 107 二十三、备查文件.................................................................................................... 108 1 一 、绪 言 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以及《上投 摩根 健康品质生活混合 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同 》( 以下简称 “合同”或“基金合同”) 编写。 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上投摩根 健康品质生活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 基金”或“基金”) 的投 资 目 标 、 策 略 、风 险、 费 率 等 与 投 资 人投 资决 策 有 关 的 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内 容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根据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发行。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招募说明书主要向投资者披露与本基金相关 事项的信息, 是投资者据以选择及决定是否投资于本基金的要约邀请文件。 基金 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 法》 、基金合同及 其它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 、释 义 在本 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 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上投摩根健康品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 上 投 摩 根 健 康 品 质 生 活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 《 上 投 摩 根 健 康 品 质 生 活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2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 上 投 摩 根 健 康 品 质 生 活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份 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 《 上 投 摩 根 健 康 品 质 生 活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 实 施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及 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运作办法》 : 指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 施 的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 本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清 算 和 交 收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 清 算 及 基 金 交 易 确 认 、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名册等;


3 注册登记机构: 指 办 理 本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上 投 摩 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上 投 摩 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本 基 金 注 册 登 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可 以 投 资 于 证 券投 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 在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有 权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和 有 效 存 续 并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 体 ,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第 九 部 分 之 规 定 召 集 、 召 开 并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合 法 的 代 理 人 进 行 表 决 的 会 议; 基金募集期: 指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的 基 金 份 额 募 集 期 限 ,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募 集 结 束 , 基 金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募 集 金 额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规定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 基 金 法 》 向 中 国 证 监 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 工作日: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认购: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者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存 续 期 间 , 投 资 者 申 请 购 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存 续 期 间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购 回 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某 一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且 由 同 一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的 其 他 开 放 式 其 他 基 金 的 基 金 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 指 投 资 者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基 金 账 户 内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一 个 销 售 机 构 托 管 到 另 一 销 售 机 构 的 行 为;


指令: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管 理 基 金 财 产 时 ,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 得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并 接 受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 代 为办理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其 他 基 金 业 务 的 机 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 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5 点; 指定媒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和 互 联网网站或其它媒体; 基金账户: 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由 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及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 投 资 者 向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 请的开放日; T+n 日 : 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日,n 指自然 数; 基金利润: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其 他 收 入 以 及 公 允 价 值 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 基金资产总值: 指 基 金 持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以 及 以 其 他 资 产 等 形 式 存 在 的 基 金 财 产 的 价 值 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财产估值: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 计 算 、 评 估 基 金 财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 产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到 期 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 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6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法律法规: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现 行 有 效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司 法 解 释 、 地 方 法 规 、 地 方 规 章 、 部 门 规 章 及 其 他 规 范 性 文 件 以 及 对 于 该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不 时 修 改 和 补 充; 不可抗力: 指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的客观事件和因素 。 三 、基 金管理 人 (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25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25 层 法定代表人: 陈兵 总经理:章硕麟 成立日期:2004 年 5 月 12 日 实缴注册资本:贰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51% 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UK) Limited























49%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56 号文批 准, 于 2004 年 5 月 12 日成立的合资基金管理公司。2005 年 8 月 12 日,基金管理人完 成了股东之间的股权变更事项。 公司注册资本保持不变, 股东及出资比例分别由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67%和摩根资产管理(英国)有限公司 33%变更为目前 的 51% 和 49% 。 2006 年 6 月 6 日,基 金管理人的名称由“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有限公 7 司”变更为“上投摩根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该更名申请于 2006 年 4 月 29 日获 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并于 2006 年 6 月 2 日 在国家工商总局完成所有变更相关 手续。 2009 年 3 月 31 日, 基金管理人的注册资本金由一亿五千万元人民币增加到 二亿五千万元人民币, 公司股东的出资比例不变。 该变更事项于 2009 年 3 月 31 日在国家工商总局完成所有变更相关手续。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董事 长:陈兵 博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 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大连分行资金财务部总经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 资金财务部总 经理助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个人银行总部管理会计部、 财富 管理部总经理,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上海国际信托有 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 现任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总经理;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 董事: 董事:Paul Bateman 大学本科学位。 曾任 Chase Fleming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全球总监、 摩根资产管理全球 投资管理业务行政总裁。 现任摩根资产管理全球主席、资产管理营运委员会成员及投资委员会成员。 董事: Michael I. Falcon 金融学学士学位。 曾任摩根资产退休业务总监。 现任摩根资产管理亚太区行政总裁、 资产管理营运委员会成员、 集团亚太管 理团队成员、集团资产管理亚太区营运委员会主席。


8 董事:王大智 学士学位。 曾任摩根资产管理机构分销业务总监、 机构业务拓展总监、 香港及中国基金 业务总监。 现任摩根投信董事长暨摩根资产管理集团台湾区负责人。 董事:潘卫东 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 曾任上海 市金融 服务办 公室金融 机构处 处长( 挂职) 、 上海国 际集团 有限公 司副总裁、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董事 长。 董事:陈海宁


研究生学历、经济师。 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金融部总经理助理、 公投总部贸易融资部总经理、 武 汉分行副行长、武汉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兼任总行战略发展部总 经理 。 董事:丁蔚 硕士研究生。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行个人银行业务部副总经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个人银行总部银行卡部总经理,个人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银行卡部总经理。 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零售业务部总经理。 董事:章硕麟


























获台湾大学商学硕士学位。 曾任怡富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副总 经理( 现名摩 根大通证 券) 、 摩根富 林明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现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独立董事:俞樵 经济学博士。


9 现任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经济与金融学教授及公共金融与治理中心主任。 曾经在加里伯利大学经济系、 新加坡国立大学经济系、 复旦大学金融系等单位任 教。 独立董事:刘红忠 国际金融系经济学博士 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复旦大学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 独立董事:戴立宁 获台湾大学法学硕士及美国哈佛大学法学硕士学位。 曾任台湾财政部常务次长 ,东吴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及光华管理学院兼职教授。 独立董事:李存修 获美国加州大学柏克利校区企管博士( 主修财务) 、 企管硕士、 经济 硕士等学 位。 现任台湾大学财务金融学系专任特聘教授。 2. 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监事会主席:赵峥嵘 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历任工商银行温州分行副行长、 浦发银行温州分行副行长、 行长及杭州分行 行长等职务。现任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监事长、党委副书记。 监事:梁斌 学士学位 。 曾在高伟绅律师事务所(香港)任职律师多年。 现任摩根大通集团中国法律总监。 监事:张军 曾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监、 基金经理、 投资组合管理部总 监、投资绩效评估总监、国际投资部总监、组合基金投资部总监。 现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董事, 管理上投摩根亚太优势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上投摩根全球天然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上投摩根全球多元配 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


10 监事:万隽宸 曾任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高级法务经理,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 风险官,尚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现任尚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3. 总经理基本情况: 章硕麟先生,总经理。 获台湾大学商学硕士学位。 曾任怡富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副总 经理( 现名摩 根大通证 券) 、 摩根富 林明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4.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杨红女士 ,副总经理 毕业于同济大学,获技术经济与管理博士 曾任招商银行上海分行稽核监督部业务副经理、营业部副经理兼工会主席、 零售银行部副总经理、 消费信贷中心总经理; 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个 人信贷部总经理、个人银行发展管理部总经理、零售业务管理部总经理。 杜猛先生,副总经理 毕业于南京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历任天同证券、 中原证券、 国信证券、 中银国际研究员;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行业专家、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 国内权益投资一部 总监兼资深基金经理。 孙芳女士,副总经理 毕业于华东师范大学,获世界经济学硕士学位。 历任华宝兴业基金研究员;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专家、 基金经理 助理、研究部副总监、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 国内权益投资二部总监兼资深基 金经理。 郭鹏先生,副总经理 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获企业管理硕士学位。 历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经理、 市场部副总监, 产品及客户营销 部总监、市场部总监兼互联网金融部总监、总经理助理。


11 张军先生,副总经理 毕业于同济大学,获 管理工程硕士学位。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办公室秘书、 公司业务部业务科科长, 徐汇支 行副行长、 个人金融部副总经理, 并曾担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 理一职。 邹树波先生,督察长。 获管理学学士学位。 曾任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高级项目经理, 上海证监局主任科员, 上投摩根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监察稽核部总监。 5.本基金基金经理 基金经理 周战海 先生, 自 2007 年 1 月至 2009 年 3 月在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担任分析师, 2009 年 4 月至 2010 年 7 月在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研究 员,2010 年 8 月起加 入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业专家、基金经理 助理。 自 2015 年 12 月起担任上投摩根文体休闲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自 2018 年 2 月起同时担任上投摩根健康品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董红波先生,其任职日期为 2012 年 2 月 1 日至 2015 年 2 月 16 日, 历任基金经理乐琪先生, 其任职日期为 2014 年 11 月 17 日至 2016 年 4 月 29 日, 历任基金经理张飞 先生, 其任职日期为 2015 年 1 月 30 日至 2018 年 2 月 9 日。 6.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杜猛, 副总经理兼 投资总监; 孙芳, 副总经理兼投资副总监; 朱晓龙, 研究 总监;孟晨波,总经理助理兼货币市场投资部总监; 聂曙光,债券投资部总监; 张军, 投资 董事;黄栋,量化投资部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 或 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 监 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 他 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12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分配 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 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财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 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 其他 法律行为;


12 、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 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 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 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证 券法》 )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 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证券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 违反《基金法》的行为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的发生: (1) 投资于其它基金,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2) 违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将基 金资产 用于 向第三 人抵 押、 担保、 资金 拆借或 者贷 款,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进行融 资担 保的 除外; (3) 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13 (5) 将基金 资产 投资于 与基 金托管 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有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6) 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操纵和扰乱市场价格; (7) 违反法律法规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8)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它行为。 4、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 管理,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 行业规范,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不从事以 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基金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 、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漏在 任职期 间 知悉的 有关证 券、基 金 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扰乱市场秩序; (9)在公开信息披露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0)其它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 自己、 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其它第 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 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4 (五)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性原则。内 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 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 部门或 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通 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 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 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 独立性原则。 基 金管理人各机构、 部 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 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 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 明、相 互制衡。 (5 ) 成本效益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合规性原则 。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 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 规、规 章和各项规定。 (2 )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 ) 审 慎 性 原 则 。 制 定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应 当 以 审 慎 经 营 、 防 范 和 化 解 风 险 为 出发点。 (4 )适时性原则。内 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 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 整和基 金管理人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 的修改或完善。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 规控制。 4、风险管理体系: (1 )董事会下设风险 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 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战 略和控 15 制政策、协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2 ) 董 事 会 下 设 督 察 长 , 负 责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各 业 务 环 节 合 法 合 规 运 作 的 监 督检查和基金管理人内 部稽核监控工作,并可 向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和 中国 证监会直接报告。 (3 ) 经营管理层下设风险评估联席会议, 进行各部门管理程序的风险确认, 评估成员包括经营管理 层、督察长、稽核、风 险管理、基金投资、基 金运 作等各部门主管。风险 评估联席会议对各类风 险予以事先充分的评估 和防 范,并进行及时控制和采取应急措施。 (4 )监察稽核部负责 基金管理人各部门的风 险控制检查,定期不定 期对业 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执 行情况和遵循国家法律 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 情况 进行检查,并适时提出修改建议。 (5 )风险管理部负责 投资限制指标体系的设 定和更新,对于违反指 标体系 的投资进行监查和风险控制的评估。 (6 )风险管理部负责 协助各部门修正、修订 内部控制作业制度,并 对各部 门的日常作业,依风险 管理的考评,定期或不 定期对各项风险指标进 行控 管,并提出内控建议。 风险控制委员会 风险管理部 风险评估联席会议 经营管理层 督察长 董事会 股东会 监察稽核部


16 四 、基 金托管 人 ( 一) 基本情 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 (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 二) 基金托 管部 门及主 要人 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 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 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60 %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 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 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 、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 境外三类机构、 券商资产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 企业年金、 银行理财产品、 股权 基金、 私募基金、 资金托管等 门类齐全、 产品丰富 的托管业务体系。 在国 内,中 国银行首家 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 分析等增值服务,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增值 服务 ,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 三) 证券投 资基 金托管 情况 截至 2018 年6 月 30 日, 中国银行已托管674 只证券投资基金, 其中境内基 金638 只,QDII 基金 36 只, 覆盖了股票型、 债券型、 混合型、 货币 型、 指数型、 FOF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 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 基金托管规模 位居同业前列。 ( 四) 托管业 务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 17 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 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 风险 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 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 中国 银行 连续聘请 外部 会计会 计 师事务所 开展 托管业 务 内部控 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 “AAF01/06 ” “ISAE3402” 和 “SSAE16 ” 等国际主 流内控 审阅准 则的无保 留意见 的审阅 报告。2017 年,中 国 银行继续获 得了基于 “ISAE3402”和“SSAE16 ”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国银行托管 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 五) 托管人 对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的相关规定, 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 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 定的, 应当及 时通知基 金管理 人,并 及时向国 务院证 券监督 管理机构报 告。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2.代销机构: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18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客户服务电话:95566 法定代表 人:陈四清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4)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人代表:李建红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彭 纯 客户服务热线: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国富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19 网址:www.spdb.com.cn (7)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客户服务热线:021-962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8) 中信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24 小时客户服务热线: 95558


网址:www.citicbank.com (9)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24 小时客户服务热线: 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0)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闫冰竹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1)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6528(上海、北京地区962528) 网址:www.nbcb.com.cn (12)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40066-99999 网址:bank.pingan.com (13)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98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 15-20 21-23 层 法定代表人: 冀光恒 门户网站:www.srcb.com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999 (14)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邮编:200031 )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国际互联网网址: www.swhysc.com (15)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邮编:830002 ) 法定代表人: 韩志谦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6)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21 (17)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1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19)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健男 网址:www.ebscn.com


(20)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1)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2)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22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客户服务热线:95562 公司网站: www.xyzq.com.cn (23)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服电话:95553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24)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 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5)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客户服务电话: 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26)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客户咨询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客户服务热线:010-95558


23 (28)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客户服务热线:95503 东方证券网站:www.dfzq.com.cn (29)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和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iticssd.com (30)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7 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户服务热线:0591-96326


公司 网址:www.hfzq.com.cn (31)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 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 金立群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电话:021-58881690 (32)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 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33)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24 法定代表人: 尤习贵 客户服务热线:95579 或4008-888-999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 :www.95579.com


(34)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518048 ) 法定代表人: 詹露阳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 http://stock.pingan.com (35)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 秦皇岛路32 号C 栋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站: www.noah-fund.com (36)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37)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服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站:www.myfund.com (38)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1 幢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8 层 法定代表人:李一梅


25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传真:010-88066552 (39)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40)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53 层 5312-15 单 元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站:www.harvestwm.cn (41) 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1301 、18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葛甘牛


咨询电话:400-820-8988 网站:www.dbs.com.cn (42)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43)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26 公司网站:www.zlfund.cn


www.jjmmw.com (44)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 路1218 号1 幢202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6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站:www.fund123.cn (45)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站: www.1234567.com.cn (46)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 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61 号10 号楼12 楼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客服电话: 400-921-7755 网站:www.leadbank.com.cn (47)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胡学勤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站:www.lufunds.com (48)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2 层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2 层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郑毓栋


27 客服电话:400-618-0707 网站: www.hongdianfund.com (49)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站:www.yingmi.cn (50) 深圳 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马勇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站:http://8.jrj.com.cn/ (51)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 浪总部科研楼5 层51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 浪总部科研楼5 层518 室 法定代表人: 李昭琛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网站:www.xincai.com (52)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4 层 401-15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法定代表人: 江卉 客服电话:4000988511/4000888816 网址: http://fund.jd.com/ (53)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28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2 号楼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名称: 上海市 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 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秦悦民 电话: (86 21) 3135 8666 传真: (86 21) 3135 8600 经办律师: 秦悦民、 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沈兆杰


经办 注册会计师:薛竞、沈兆杰


29 六 、基 金的募 集 及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核准上投摩根 健康品质生活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1]1753 号文) , 自 2012 年 5 月 14 日 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至 2012 年 6 月 15 日募集工作顺利结束。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 本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为 671,919,547.42 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 671,919,547.42 份;认购款项在基金验 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153,977.77 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 153,977.77 份。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6 月 25 日生 效。本 基金 为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基金, 存续期限 为不定期。 本基金的基金名称自 2015 年 7 月 21 日起由上 投摩根健康品质生活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变更为 上投摩根 健康品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该变更不涉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 亦不涉及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的 变更,对本基金的投资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七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和 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具体的销 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 并予以公告。 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 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本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公告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之日, 30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 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次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 始前 3 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 三)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 其在销售机构 (网点 )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对基金投资者申购、 赎回申 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 T+2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及时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否则, 如 因申请未得到基金 管理人或注册登 31 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 基金销售机构对投资者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 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成功的确认以注册 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申 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 付赎回款项, 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 日起不超过 7 个工作 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 四) 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 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 。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 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投资者可多次申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基金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 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0 份, 基金账户余 额不得低于 10 份, 如进行一次赎 回后基金账户中基金份额余额将低于 10 份, 应 一次性赎回。 如因分红再投资、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 巨额赎回、 基金转换等原 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10 份之情况,不受 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 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 见 定期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 告。


32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五)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费用 =


( 申购金 额×申购费率) / (1+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率 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区间 费率 人民币 100 万以下 1.5 % 人民币 100 万以上(含) ,500 万以下 1.0 % 人民币 500 万以上(含) 每笔人民币 1,000 元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 =赎回份数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总额 -赎回费用 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费率 小于 7 日 1.5% 大于等于 7 日小于一年 0.5% 大于等于一年小于两年 0.35% 大于等于两年小于三年 0.2% 大于等于三年 0%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 特 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3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 除申购费用后, 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 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 归基金财产所有。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 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 各计算结 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 所有。 6.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 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 财产中列支。 7.本基金的 申购费用 由投资人承担, 并应在投资 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 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8.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 时收取 。 其中 ,本基金 将对持 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 收取 的赎回 费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除此之外的赎回费不低于 25% 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其余 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9.本基金的申购 费率最 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 ,赎回费率最高不超 过赎回 金额的 5%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 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 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 3 个工作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10.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 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 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 (六)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34 (2 )证 券交易 场所交 易时间临 时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法 计算当 日基金 资产净值;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使基 金管理 人无法 找到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 )本 基金的 资产组 合中的重 要部分 发生暂 停交易或 其他重 大事件 ,继续 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情形; (6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 构或注册 登记机 构因技 术故障 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 行; (7 )基 金管理 人 认为 接受某笔 或某些 申购申 请可能会 影响或 损害现 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 )基 金管理 人接受 某笔或者 某些申 购申请 有可能导 致单一 投资者 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9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0 )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 申购款项将退回 投资者账户。 发生上述 (1)- (6) 、 (9) 、 (10 ) 项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 受申购申请时, 应当依法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2、在以 下情况 下 ,基 金管理人 可以暂 停接受 投资者的 赎回申 请 或延 缓支付 赎回款项 :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 )证 券交易 场所交 易时间临 时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法 计算当 日基金 资产净值; (3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35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 )法律法规规定或经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及时公 告。 除非发生巨额赎回,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 ; 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 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 告。 3、 暂停基金的申购、 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 申购或 赎回期 间结束, 基金重 新开放 时,基金 管理人 应依法 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为一 天,基 金管理 人将于重 新开放 日,在 至少一 种指定媒体,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2 )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超过 一天但 少于两 周,暂停 结束, 基金重 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3 )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超过 两周, 暂停期 间,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两 周至少 重复 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 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的频率进行调整。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 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七)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36 单个开放日中,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 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 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为巨额赎回。 2、巨额 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接受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 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 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 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 时,基金 管理人 在当日 接受赎回 比例不 低于上 一开放日 基金总 份额 10 %的前提 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 例, 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 的赎回份额; 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 以撤销者外, 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转入下 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 )若本基金发生巨 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 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 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20% 以上的部分赎回申请实 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20% 以内(含 20% ) 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具体 见相关公 告。 (4 )当发生巨额赎回 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上公告。 (5 )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 37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会指定媒体 上公告。 ( 八)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条件成熟的情 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 基金转换 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 九) 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1 、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只受理继承、捐赠、司 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 记机构 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 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 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 是指司法机构依 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2、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 申请人按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 转托 管在转出方进行申报,具体办理方法以各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4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账 户 或 基 金 份额 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包括现 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5 、 如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质 押 业 务 或 其 他 基 金 业 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


38 ( 十)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 本基金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 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八 、基 金的投 资 (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有利于提升居民健康水平和生活品质的行业及公司, 力争 把握经济结构调整和消费升级所带来的投资机会。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追 求基金资产 的长期稳定增值。


( 二) 投资理念 人口老龄化、 居民收入的提升以及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完善将带来居民对于 健康和生活品质的日益关注。 受益于此, 能够 为居民提供有利于提升健康水平和 生活品质的产品和服务的公司将获得持续成长动力。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有利 于提升民众健康及生活品质的公司股票, 力争更好的分享公司高成长带来的超额 收益。 ( 三)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A 股股票( 包含中 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货币市 场工具、 权 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为 :股票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70%-95% ,债 券等固 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 付金、 存出保 证金、应 收申购 款等 。 本基金将 不低于 80 % 的股票资产 投资于有利于提升居民健康水平和生活品质的公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39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四) 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对大类资产的配置是从宏观层面出发, 采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 合的手段, 综合宏观经济环境、 宏观经济政策、 产业政策、 行业景气度、 证券市 场走势和流动性的综合分析,积极进行大类资产配置。 影响资产收益的关键驱动因素主要包括基本面和流动性。 基本面驱动, 主要 指在经济周期和通胀周期影响下, 业绩增长、 利率环境、 通胀预期等因素的变动; 流动性驱动主要体现为货币市场环境变动的影响, 具体包括汇率变动、 流动性结 构变动等。 随着各类资产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 本基金将适时动态地调整股 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比 例。 2、股票投资策略 人类的需求主要来自于两方面: 一是延长生命长度, 提升健康水平; 二是拓 展生命宽度, 提高生活品质。 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提升、 城镇化进程的推进以及 社会保障体制的完善, 居民的各方面需求将逐步释放, 尤其是对于身体健康和生 活品质的要求会逐步提高, 由此带来对相关产品和服务的需求的增加, 并推动提 供此类产品和服务的上市公司的快速成长。 本基金将围绕健康生活与品质生活这 两大主题, 重点关注有利于提升民众健康水平以及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质量的行 业和个股。 (1 )健康品质生活主题相关股票的界定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包含 健康生活和品质生活这两大主题。 健康生活对应的是 有利于公众建立健康体质和生活的行业或公司, 如医疗及服务、 健康食品、 文体 产业、 户外运动服装及器械等。 品质生活对应的是符合公众消费趋势, 建立品质 生活的行业和公司, 如 家电、 商贸零售、 旅游 、 航空、 消费电子等。 本基金将不 低于 80 %的股票资产投资于健康生活和品质生活主题相关的上市公司。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理念,在申银万国 23 个一级行业中,与提升 居民健康与生活品质主题相关的行业包括餐饮旅游、 家用电器、 医药生物、 房地 40 产、 纺织服装、 交通运 输、 农林牧渔、 食品饮 料、 交运设备、 商业贸 易、 轻工制 造、 信息服务 、 公用事业 、 建筑建材、 金融服务 和信息设备, 这些行业内的上市 公司将作为本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 对于以上行业之外的其他行业, 如果其中某 些细分行业对提升居民健康水平和生活品质具有积极的作用, 符合健康品质生活 的投资主题,本基金也将对这些细分行业的公司进行积极投资。 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提升和产业升级, 居民的需求也会发生变化, 从而导致 满足居民健康和生活品质需求的行业范围发生变化。 本基金将通过对居民需求变 化和行业发展趋势的跟踪研究,适时调整健康品质生活主题所覆盖的行业范围。 此外, 本基金将对申银万 国行业分类标准进行密切跟踪, 若日后该标准有所调整 或出现更为科学的行业分类标准, 本基金将在审慎研究的基础上, 采用新的行业 分类标准并重新界定健康品质生活主题所覆盖的行业范围。 (2 )行业配置策略 由于健康品质生活主题覆盖众多子行业, 我们将从行业生命周期、 行业景气 度、行业竞争格局等多角度,综合评估各个行业的投资价值。 1)行业景气度分析 行业的景气度受到宏观经济形势、 国家产业政策、 行业自身基本面等多因素 的共同影响, 本基金将分析经济周期的不同阶段对各行业的影响, 并综合考虑国 家产业政策、 消费者需求变化、 行业技术发展趋 势等因素, 判断各个行业的景气 度。本基金将重点关注景气良好或长期增长前景看好的行业。 2)行业生命周期分析 本基金将分析各行业所处的生命周期阶段, 重点配置处于成长期与成熟期的 行业, 对处于幼稚期的行业保持积极跟踪, 对处于衰退期的行业则予以回避。 部 分行业从大类行业看处于衰退期, 但其中某些细分行业通过创新转型获得新的成 长动力,本基金也将对这些细分行业的公司进行投资。 3)行业竞争格局 主要分析行业的产品研发能力和行业进入壁垒, 重点关注具有较强技术研发 能力和较高的行业进入壁垒的行业。 (3 )个股精选策略 在行业配置的 基础上, 本基金管理人将采用 “ 自下而上” 的研究方法 , 充分 41 发挥投研团队的主动选股能力, 紧密围绕健康品质生活的投资主题, 精选优质股 票构建投资组合。具体分以下三个层次进行股票挑选:


首先, 本基金采用主题筛选法, 对上市公司的业务构成进行分析, 评估其产 品和服务在提高居民健康水平与生活品质方面的贡献, 对在同行业中表现突出的 公司予以重点关注。 其次, 本基金将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方法有机结合, 对上市公司基本面进行 深入分析, 从公司行业地位、 发展战略、 核心竞争力、 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对上 市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行评估,挖掘具有较高竞争优 势的上市公司。 最后,本基金将运用不同的股票估值方法对上市公司的估值水平进行分析, 筛选出具有估值吸引力的投资标的。 1)主题筛选 本基金对能够准确把握居民消费趋势, 积极提供或致力于开发能满足居民对 于高层次生活需求的产品或服务的公司予以关注。 在评价一个公司时, 本基金将 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 公司产品和服务对居民生活的影响或益处; ? 公司的业务构成, 其中有多大比例的产品或服务能够满足居民高层次生 活需求,及其对公司收入和利润的贡献程度; ? 公司对上述业务的投入及发展规划。 2)基本面筛选 ? 行业地位评估 通过对公司在细分行 业中的市场占有率、 竞争优势、 盈利能力综合指标等方 面的分析, 重点关注在细分行业中的龙头企业以及预期经过快速成长即将成为细 分行业龙头的企业。 ? 清晰合理的发展战略 公司的战略目标及产业布局若能符合产业的发展方向和国家产业政策, 可以 支持公司的持续高速成长。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居民需求变化趋 势、产业发展方向和国家产业政策的上市公司。 ? 持续领先的核心竞争优势 通过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 技术创新、 盈利模 式等方面的深入研究, 评估上 42 市公司在行业内是否具有难以超越的竞争优势,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具有强大的产 品研发能力和品 牌运营能力以及积极进取的渠道拓展能力的上市公司。 ? 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 分析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 管理层素质及其经营决策能力、 投资效率等方面, 判断公司是否具备保持长期竞争优势的能力。 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 可以从制度 上保证公司的持续成长能够顺利体现为股东的收益。 3)估值优化 为了避免投资于估值过高的公司股票, 本基金将结合上市公司所处行业、 业 务模式等特征,选择合适的股票估值方法,可供选择的估值方法包括市盈率法 (P/E ) 、 市 净 率 法 (P/B ) 、 市 盈 率 - 长 期 成 长 法 (PEG ) 、 企 业 价 值/ 销售收 入(EV/SALES)、 企业 价值/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法 (EV/EBITDA ) 、 自由现金流 贴现模型(FCFF,FCFE )或股利贴现模型(DDM )等。 3、固定收益类投资策略 对于 固定收益类资产的选择, 本基金将以价值分析为主线, 在综合研究的基 础上实施积极主动的组合 管理, 并主要通过类属配置与债券选择两个层次进行投 资管理。 在类属配置层次, 结合对宏观经济、 市场利率、 债券供求等因素的综合分析, 根据交易所市场与银行间市场类属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 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 产进行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重 。 在券种选择上, 本基金以中长期利率趋 势分析为基础, 结合经济趋势、 货币 政策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 重点选择那些流 动性较好、 风险水平合理、 到期收益率与信用质量相对较高的债券品种。 具体策 略有: (1 )利率预期策略: 本基金首先根据对国内 外经济形势的预测,分 析市场 投资环境的变化趋势, 重点关注利率趋势变化。 通过全面分析宏观经济、 货币政 策与财政政策、物价水平变化趋势等因素,对利率走势形成合理预期。 (2 )估值策略:建立 不同品种的收益率曲线 预测模型,并利用这些 模型进 行估值, 确定价格中枢的变动趋势。 根据收益率、 流动性、 风险匹配原则以 及债 43 券的估值原则构建投资组合,合理选择不同市场中有投资价值的券种。 (3 )久期管理:本基 金努力把握久期与债券 价格波动之间的量化关 系,根 据未来利率变化预期, 以久期和收益率变化评估为核心 , 通过久期管理, 合理配 置投资品种。 (4 )流动 性管理: 本 基金 通过紧 密关注申 购/ 赎回现金流 情况、季 节性资金 流动、日历效应等,建立组合流动性预警指标,实现对基金资产的结构化管理, 以确保基金资产的整体变现能力。 4、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 (含交易分离可转债) 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 具有抵御下行风险、 分享股票价格 上涨收益的特点。 可转债的选择结合其债性和 股性特征, 在对公司基本面和转债条款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估值分析, 投资于 公司基本面优良、 具有较高安全边际和良好流动性的可转换债券, 获取稳健的投 资回报。 5、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 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 有利于加 强基金风险控制。 本基金在投资权证时 , 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 深入研 究 , 结合权证定价模型 及其隐含波动率等指标, 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谨慎投 资,以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85%+ 上证国债指数 收 益率×15% 沪深 300 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包含上海、 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流动性 好、 规模最大的 300 只 A 股为样本的成分股指数, 是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中市值 覆盖率高、 代表性强、 流动性好, 同时公信力较好的股票指数, 适合作为本基金 股票投资的比较基准。 本基金是 混合型基金,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将维持 70%-95% 的股票资 产, 其余 资产投资于债券及其他具有高流动性的短期金融工具。 本基金将业绩比较基准中 44 股票指数与债券指数的权重确定为 85% 和 15% ,并用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代表 债券资产收益率。因此,“沪深 300 指数收益 率×85%+ 上证国债指 数收益率× 15% ”是衡量本基金投资业绩的理想基准。 如果今后市场中出现更具有代表性的业绩比较基准, 或者更科学的复合指数 权重比例, 本基金将根据实际情况 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 对业绩比较 基准予以调整。 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应履行适当的程序,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 予以公告。 (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主动投资的混合型基金, 主要投资于有利于提升居民健康水平 和生活品质的行业和公司, 属于主题类混合型基金, 预期风险和收益高于债券型 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属于较高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 基金产 品。 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会定期评估并在公司网站发布,请投资者关注。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 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45 (7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 止的其 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与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总和,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3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开放式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票,不超 过该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 票,不超过该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5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 )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的 债 券 回 购 融 入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40% ; (7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 支持证 券规模 的 10%; 本基金 投资 于同一原 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 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合计规模的 10% ; 本基 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46 (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0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1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 3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 本款前 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或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 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 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除上述(七)的第 2 款中 第(9)、(10)项外,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 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九) 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股 东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十二) 基金的融资、融 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47 (十三)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100,569,656.10 85.40 其中:股票 100,569,656.10 85.40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7,097,293.79 14.52 7 其他各项资产 98,555.71 0.08 8 合计 117,765,505.60 100.00 (二)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77,947,240.35 67.22 D 电 力 、 热 力 、 燃 气 及 水 生 产 和 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10,460,895.99 9.02


48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5,239,768.60 4.52 I 信 息 传 输 、 软 件 和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3,324,505.62 2.87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3,597,245.54 3.10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00,569,656.10 86.73 (三) 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 股)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300003 乐普医 疗 197,102 7,229,701.36 6.23 2 002466 天齐锂 业 126,230 6,259,745.70 5.40 3 002456 欧菲科 技 369,160 5,954,550.80 5.13 4 002050 三花智 控 202,500 3,817,125.00 3.29 5 002821 凯莱英 43,700 3,811,951.00 3.29 6 300601 康泰生 物 60,732 3,768,420.60 3.25 7 000661 长春高 新 15,896 3,619,519.20 3.12 8 603233 大参林 52,710 3,608,526.60 3.11


49 9 603883 老百姓 43,351 3,605,069.16 3.11 10 603707 健友股 份 132,689 3,599,852.57 3.10 (四)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五)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六)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 )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 )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 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十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十 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 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 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 管部门 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32,830.29


5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495.75 5 应收申购款 62,229.67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98,555.71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九 、基 金的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基金成立日 -2012/12/31 9.70% 1.00% 2.48% 1.02% 7.22% -0.02% 2013/1/1-2013/12/31 16.13% 1.36% -6.09% 1.18% 22.22% 0.18% 2014/1/1-2014/12/31 31.00%


1.27%


44.57%


1.03%


-13.57%


0.24%


51 2015/1/1-2015/12/31 43.98% 2.99% 5.66% 2.11% 38.32% 0.88% 2016/1/1-2016/12/31 -17.52% 1.88% -9.08% 1.19% -8.44% 0.69% 2017/1/1-2017/12/31 12.11% 1.04% 18.61% 0.54% -6.50% 0.50% 2018/1/1-2018/6/30 -3.29% 1.63% -10.53% 0.98% 7.24% 0.65% 十 、基 金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 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 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 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 人保管。 2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 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 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 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 52 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 一、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 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的公允价值。 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应以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计算。 (二)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交易日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 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2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 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交易 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53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估值日 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 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 )证券交易所市场 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 收益品种, 选 取 估 值 日 第 三 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 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 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2 )证券交易所市场 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固定 收益品种按估值日收盘 价减去 固定收益品种收盘 价中 所含的固定收益品 种应 收利息( 自 固 定 收 益品种 计息起始 日或上一起息日至 估值 当日的利息) 得 到 的净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 易 的 ,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固定收益品种收盘价减 去固定收益品种收盘价中所含的固定收益品种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未上市债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在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 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交易所以大宗交 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 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 )同一债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 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 场分别 估值。 3、权证估值:


54 (1 ) 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 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 ) 认沽/ 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认沽/ 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 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未上市交易的认沽/ 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 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 或应付利息。 5、 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 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 利息。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5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 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 在综合考虑市 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 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双方约定的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 《基 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返回给 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 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55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进行 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 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 、当基金财产的估值 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 点后三位(含第三位) 内发生 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 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 过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计价错误达 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 的 0.5%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按其规定处理。


56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6 项条款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 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财 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十 二、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是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其他收入以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 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期 末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二)收益分配原则 1 、基金收益分配采用 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 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自行 选择收益分配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 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 红利; 选择红利再 投资的, 现金红利则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 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 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 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 4 次;每次 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 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以期 末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 5、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57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基金管 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 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 担。如 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 注册登记机 构可将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权 日 除 权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转 为 基 金 份额。 十 三、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58 8、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 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 由 基金托 管人于 次月 首 日起 3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 性 支付 给 基金 管理 人 。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 ×0.2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 由 基金托 管人于 次月 首 日起 3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 性 支付 给 基金托管 59 人。 3、本条第(一)款第 3 至第 8 项费用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 (一) 款约定以 外的其他费用, 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模式实施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 务。 十 四、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 立核算。


60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 、基金管理人应保留 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 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 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 证券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 进行审计; 2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须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2 日内公告。 3、会计师 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十 五、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 将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 61 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网 站 上 登 载 基 金 合 同 生效公告。 (四)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定期报告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颁 布 的 有 关 证 券 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 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基金年度报告: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 62 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 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 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20% 的情形, 为保 障其他 投资 者的 权益 , 基金管 理人 至少 应当 在 基金定 期报 告 “ 影 响投 资者决 策的 其他重 要信 息 ” 项 下披 露该投 资者 的 类 别、 报 告期末 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报告 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 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63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 30% ;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64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放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 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 2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 并 予以公告。 (九)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 构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65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 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十 六、 风险揭 示 ( 一) 投资本 基金 的风险 1、 市场 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 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 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 变化,产生风险 。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 风险。 因财政 政策、货 币政策 、产业 政策、地 区发展 政策等 国家宏 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 周期风 险。 证 券市场是 国民经 济的晴 雨表, 随 着经济 运行的 周期性 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 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的 波动会 导致证 券市场价 格和收 益率的 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 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 公司经 营风险 。上市公 司的经 营状况 受多种因 素的影 响,如 管理能 力、 行业竞争、 市场前景、 技术更新、 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 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 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 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5)购买 力风险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收益 将主要 通过现金 形式来 分配, 而现金 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2、 管理 风险 1) 在基 金管理 运作过 程中,基 金管理 人的知 识、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影响 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66 2)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的 管理手 段和管 理技术等 因素的 变化也 会影响 基金收益水平。 3、 流动 性风险 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两方面: 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时或为实现投资 收益而进行组合调整时, 可能会由于个股的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 价格将股票或债券买进或卖出; 二是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 当个股的流动性较差 时, 基金管理人被迫在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股票或债券。 两者均可能使基金净 值受到不利影响。 4、 特定 风险 本基金属 于混合 型基 金 ,股票资 产占 基金资 产 的比例为 70 %-95% ,将维 持较高的股票持仓比例 ,无法完全规避股票市场的下跌风险。 本基金将主要投资于有利于提升居民健康水平和生活品质的公司。 由于这类 公司的经营运作将受到经济运行情况、 国家政策、 居民收入水平、 人口结构多重 因素的影响, 上述因素的变化将影响本基金重点投资标的的收益水平, 进而影响 基金业绩。 5、 操作 或技术 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 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 系统故 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 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 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 代销机构、 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等等。 6、 合规 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7、 其他 风险 1)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基 金业务 快速发 展而在制 度建设 、人员 配备、内 控制度 建立等 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67 3)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 ,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4)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因战 争、自 然灾害 等不可抗 力导致 的基金 管理人、 基金代 销机构 等机构 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申购、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 二) 声明 1、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基金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 金还通过基金代销机构代理销 售, 但是, 基金资产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 也没有经基金代销机构 担保收益,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 全。 十 七、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 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 、变更基金合同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案, 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 、但如因相应的法律 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 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 修改的 情形, 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68 2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行使请求给付报酬、 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合同终止,基 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 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 规定组 织清算组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 ) 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金财产清算组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 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 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69 (4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制作清算报告; (6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2)、(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对 于 基 金 缴 存 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最 低 结 算 备 付 金 和 交 易 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70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 八、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一、基金的基本情况 基金名称:上投摩根 健康品质生活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的类别: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核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11]1753 号 基金管理人: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 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 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每份 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代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审 71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额销 售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权益 的 行 为 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 不 从 事 任 何 有损基 金 、 其 他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及 其 他 基 金 合 同当事 人 合 法 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72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和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制订、 修 改 并 公 布 有 关 基金认 购 、 申 购、 赎回、 转托管、 基金转换、 非交易过户、 冻结、 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获得基金管理费, 收取认购费、 申购费、 赎回费及 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 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 ) 在 本 合 同 的 有效期 内 , 在 不 违 反 公 平、合 理 原 则 以 及 不 妨 碍基金 托 管 人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 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规定对基金财产、 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应及时呈报中国 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 人的利益; (7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的规 定 选 择 适 当 的 基 金代销 机 构 并 有 权 依 照 代销协 议 和 有 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 自 行 担 任 基 金注册 登 记 机 构 或 选 择 、更换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办 理 基 金 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 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 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 按照法律法规, 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 代表基金行使因 投资于其他证券所 产生的权利;


73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选择、 更换律师 、 审计师、 证券经纪商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 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 依 法 申 请 并 募集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经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他机 构 代 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效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和运 用 基 金 财产; (4 )配备 足 够 的 具有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基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以专 业 化 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风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等制 度 ,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约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方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分 配 基金收益; (7 ) 除 依 据 《 基 金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为 自己及 任 何 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 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74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 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严格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等。 除基 金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 额支付赎回款项; (16)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代表基金签 订的重大 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7)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20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75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 金托管人的义务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 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76 (8 )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 事宜;


(9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 ) 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 披露事项; (11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 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 取 了适当的措施; (12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6 )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19 ) 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除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77 (2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代理人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 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 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 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 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 、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事 项。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78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 本 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 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 其他情 形。 (四)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 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 上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有 必 要 召 开 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79 4、代表基金份额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 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 定开会时间、地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体上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 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 方式、委托的公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的提交和收取方式、 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 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 通讯方式开会以及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 80 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通 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转换基金运作 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 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 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 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 2 、经核对,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 示,全 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4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其 他代表,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1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间( 至少应在 25 个工 作日后) ,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 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限为本 条前述第(二)款规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事 由范围内的事项。 (2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于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的 提 案 , 大 会 召 集 人 应 当 按 照 以 下 原 则 对 提 案进行审核: a 、 关 联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涉 及 事 项 与 基 金 有 直 接 关 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 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 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 、程序性。大会召集 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 问题做 出决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 ,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 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2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 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2 个工作日内在监督 人的监督和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下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报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不影响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的效力。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特别决议 对 于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2 )一般决议 对 于 一 般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以上通 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 83 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 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 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 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一名监 督员( 如果基金管理人为 召 集人,则监督员由 基金 托管人的授 权代表担任; 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中指定) 共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大 会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自 行召 集 ,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 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大会主持人 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 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 进行重 新清点; 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重 新清点仅限一次。 (4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担 任 召 集 人 的 情 形 下 , 如 果 在 计 票 过 程 中 基 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 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84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 监督人 ( 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 基金托管人为监督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 集人, 基金管理人为监督人 ) 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 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十)生效与公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 照 《基金法》 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 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 见后 2 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四、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 一) 收益分配原则 1 、基金收益分配采用 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 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自行 选择收益分配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 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 红利; 选择红利再投资的, 现金红利则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 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85 3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 每单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 4 次;每次 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 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以期 末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 5、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二)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 三)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 定、公告与实施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基金管 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四)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 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 担。如 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 注册登记机 构可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 按 除 权 日 除 权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转 为 基 金 份额。 五、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86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 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 由 基金托 管人于 次月 首 日起 3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 性 支付 给 基金 管理 人 。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87 H=E ×0.2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 由 基金托 管人于 次月 首 日起 3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 性 支付 给 基金托管 人。 3、本条第(一)款第 3 至第 8 项费用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 (一) 款约定以 外的其他费用, 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模式实施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 务。 六、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有利于提升居民健康水平和生活品质的行业及公司, 力争 把握经济结构调整和消费升级所带来的投资机会。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追 88 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 二) 投资理念 人口老龄化、 居民收入的提升以及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完善将带来居民对于 健康和生活品质的日益关注。 受益于此, 能够 为居民提供有利于提升健 康水平和 生活品质的产品和服务的公司将获得持续成长动力。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有利 于提升民众健康及生活品质的公司股票, 力争更好的分享公司高成长带来的超额 收益。 ( 三)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A 股股票( 包含中 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货币市 场工具、 权 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为 :股票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70%-95% ,债 券等固 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 付金、 存出保 证金、应 收申购 款等 。 本基金将 不低于 80 % 的股票资产 投资于有利于提升居民健康水平和生活品质的公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89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 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 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 止的其 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与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 有 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总和,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3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开放式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票,不超 过该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 票,不超过该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5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 )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的 债 券 回 购 融 入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40% ; (7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金 90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 支持证 券规模 的 10%; 本基金 投资 于同一原 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 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合计规模的 10% ; 本基 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0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1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 3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 本款前 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或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 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 行相应程序后,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五 )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除上述(七)的第 2 款中 第(9)、(10)项外,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 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91 七、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 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 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交易 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 )证券交易所市场 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 价估值 ; 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证券交易所市场 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自 债 券 计 息 起 始 日 或 上 一 起 息 日 至 估 值 当 日 的 利 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92 变化, 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未上市债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在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 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交易所以大宗交 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 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 )同一债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 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 场分别 估值。 3、权证估值: (1 ) 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 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 ) 认沽/ 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 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认沽/ 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 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未上市交易的认沽/ 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 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 或应付利息。 5、 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 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 利息。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5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 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 93 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 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二)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进行 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 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程序与基金资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 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 同 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 、变更基金合同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 备案,并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 生效。 3 、但如因相应的法 律 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 本 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 行 修改的情 形, 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 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94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基金管理人、基 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六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 理 人、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行使请求给付报酬、 从基 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合同终止, 基 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 法 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 关 规定组织 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 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组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证券 相 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组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分配 。 基 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 、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95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制作清算报告; (6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部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所对 清 算 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 (2) 、 (3 ) 项规定清 偿前, 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 于 基 金 缴 存 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最 低 结 算 备 付 金 和 交 易 席 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96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九、 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 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 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 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 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 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 人继续履行。 十、基金合同的存放地及投资者取得方式 1 、 本基 金合 同正 本一式 六 份, 除上 报有 关监管 机 构二 份外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 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 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97 十 九、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上投 摩根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具体信息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三条) 2.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 清 成立时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贰 仟 玖 佰 肆 拾 叁 亿 捌 仟 柒 佰 柒 拾 玖 万 壹 仟 贰 佰 肆 拾 壹 元 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 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 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 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 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服务; 外 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外汇兑换; 国际结算; 同业外汇拆借; 外汇票据的承 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结汇、 售汇 ; 发行和代理发行 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 票以外的外币有价 证券; 自营外汇买卖;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 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组织或 参加银团贷款; 国际贵金属买卖; 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 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 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 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98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建立相 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 风格库 (即 有利于提升居民健康水平和生 活品质的公司股票库) 、 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定 期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 人应在 每季度 末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该 季度 基金 将不低 于 80 %的股票资 产投资于有利于提升居民健康水平和生活品质的公司 的风控报告; 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书面通知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70%-95% ,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 0-30%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期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将 不低 于 80% 的股票资 产投 资于有 利 于提升居 民健 康水平 和 生活品 质的公司。 (2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且由 本基金 托管人 托管的全 部 开放 式 基金 持有一 家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超 过 该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超过该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99 (4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 )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的 债 券 回 购 融 入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40%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 支持证 券规模 的 10%; 本基金 投资 于同一原 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 本基金主动 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 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9 )本基金与私募类 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本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 失; (10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 3、为对 基金禁 止从事 的关联交 易进行 监督,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相 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 、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 库,交 易对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 实力雄厚、 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 组成。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 100 对手库的范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的交易对手是 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 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 评估,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在具体的交易中, 应尽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 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 如投资 银行存 款,基金 管理人 应根据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 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 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复核。 (三) 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一) 、 (二) 款的 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 违反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基金合 同》及 本协议 的约定 , 应及时 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 回函并改正。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四)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的投 资指令 违反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及本协议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 令违反法 律法规 和其他 有关规定 ,或者 违反《 基金合同 》 、本 协议约 定的,应当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01 (五)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包 括但不限 于: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 协议的 有效期 内,在不 违反公 平、合 理原则以 及不妨 碍基金 托管人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 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人 擅自挪 用基金 财产、未 对基金 财产实 行分账 管理、 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同 》及本 协议有 关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 金管理人应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基金 管理人 的核查 行为,包 括但不 限于: 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102 2、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人 的合法 合规指 令或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及本协议 另有规 定,不 得自行运 用、处 分、分 配基金的任 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 除依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等 有关规 定的,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进行验资, 并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 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 为有效。 2、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 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本基金的银行预 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 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 支付基金收益、 收取 申购款, 均需通过本基 金的银 行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 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 103 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管 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 的指 令 以基 金名 义在 基 金托 管 人认 可的 存款 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 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 印鉴的保管和使用。 基金管理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 在上述账户开 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 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 助。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 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 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 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 业务。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 务的, 涉及相关账户的 开设、 使用的, 若无相 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 应当比 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 人负 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 请并 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 104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托 管 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 在上述手续办理 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 金 财产 投 资的 实物 证券 、 银行 定 期存 款存 单等 有 价凭 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妥善保管。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 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 金 托管 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保 管由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 金签 署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 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 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 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五、 基金收益与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价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个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 值。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 同》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 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 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 按规定公告。 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 净值, 并以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 核, 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105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 金 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 持 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提供 对于每 半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每 半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 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如 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 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 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争议解决方式和适用法律


106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 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 的争议 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 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 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 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 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 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 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 双方当 事人经 协 商一致 ,可以 对协议 进 行变更 。变更 后的新 协 议,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 十、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 服务内容如下:


107 (一)资料寄送 1. 基金投资者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将向发生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或 不定期寄送对账单。 2.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多种收费方式选择 基金管理人在合适时机将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多种收费方式购买本基金, 满足 基金投资者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具体实施办法见有关公告。 (三)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投资人可登录基金管理人 的网站(www.cifm.com) 查询详情。 (四)联系方式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400 889 4888 网址:www.cifm.com 二 十一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基 金投资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 或复印件。 二 十二 、其它 应披 露事项 1、2018 年 2 月 10 日 ,上投摩根健康品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变更公告 。 2、2018 年 3 月 10 日,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变更公告 。 3、2018 年 3 月 24 日, 关于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 58 只基金修改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


108 上述公告均刊登于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中国证券报》 及基金管理 人公司网站上。 二十 三 、备查 文件 ( 一) 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投摩根 健康品质生活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 二) 上投摩根健康品质 生活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三) 上投摩根 健康品质生活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四) 法律意见书 (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七)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八)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基 金投资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 或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