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2 号)
基金管理 人:金元 顺安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中国 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二〇一八年 九月
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8 年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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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名:金元惠理新经济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
下简称“本基金” ), 于 2012 年 12 月 22 日获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核准金元惠理新经济主题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2]505 号) 和 2012 年 6 月 14 日 《关于 金元惠理新经济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 (基金部 函[2012]486 号)文件批准募集。
本基金于 2012 年 07 月 31 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注册登记人为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
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2 月 5 日,经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惠理基金管理香港
有限公司于以书面表决的方式达成更名决议。 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3 月 6 日 完成相关
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并且变更公司名称为“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并于 2015 年 3 月 10 日进行
公告。 经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金元惠理新经济主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名为“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并于 2015 年 7 月 15 日进行 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作出的任何决定,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基金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
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
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
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招募说明书系依据该基金基金合同进行编写, 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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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起,即成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 人 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07 月 30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8 年 06 月 30 日。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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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重要提示
............................................................................................................................................................. 1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2
六、基金的存续
............................................................................................................................................... 45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6
八、基金的投资
............................................................................................................................................... 56
九、基金的财产
............................................................................................................................................... 75
十、基金财产的估值
....................................................................................................................................... 77
十一、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4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86
十三、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8
十四、基金的信息披露
................................................................................................................................... 89
十五、风险揭示
............................................................................................................................................... 95
十六、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8
十七、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00
十八、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21
十九、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9
二十、其它应披露事项
................................................................................................................................. 142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4
二十二、备查文件
......................................................................................................................................... 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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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下简称《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下 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 风
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规定》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 招募
说明书 的内 容与格 式> 》 、 《金元 顺安 新经济 主题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 (下 简称基 金合 同) 及
其它有关的规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基金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 要
事项,基金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谨慎选择基
金产品。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
司负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 之
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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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 基金:指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 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 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金 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 书:指《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 定期的更新
7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发售公告: 指 《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 、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
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 并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关于 修改< 中华人 民共和国港 口法> 等七部 法律的决定 》修改施行 的《中华人 民共 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 法》 :指中国 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 销
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 露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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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中国证 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 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 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 经
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 法
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0、基金份 额持有人: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21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宣传推介、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 期
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 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 构:指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 、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 与
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基金销 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账 户
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 、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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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基金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交 易
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备案条件,基 金
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日期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 结
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 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3、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日:指 公历日
36、月:指 公历月
37、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基金业务申请的申请日
38、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 作日(不包含 T 日)
39、开放日 :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交易时 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 行
为
43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成 现
金的行为
44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 请
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 扣
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
投资方式
46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的
操作 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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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情形
48、元:指 人民币元
49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 现
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 的
价值总和
51、基金资 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52、基金份 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53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的
过程
54、指定媒 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5 、 《业务规则》 : 指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56、不可抗 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7 、 《流动性风险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8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 现
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
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
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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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 理人概况
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 花旗集团大厦 3608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 花旗集团大厦 3608 室
法定代表人:任开宇
成立日期:2006 年 11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222 号
经营范围:募集基金、管理基金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孙筱君
联系电话:021-68882850
股权结 构: 金元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占公司 总股 本的 51% ,上海泉 意金 融信息 服务 有限公 司占 公 司
总股本的 49% 。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股东会为 公
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以及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事宜。公司章程
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依法行使权利,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
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执行机构, 对股东会负责, 并向股东会汇报。 公司董事会由 8 名 董事组成, 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履行《公司法》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公司
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总经理等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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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监事会,由 4 名 监事组成,其中包括 2 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向股东会负责,主要负责
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况。
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基金投资部、专户投资部、固定 收
益及量化部、 研究部、 产品开发部、 市场营销部、 专户理财部、 北京分公司 (筹) 、 华东营销中心、 华
南营销中心、 华北营销中心、 信息技术部、 基金事务部、 交易部、 财务部、 人事行政部、 监察稽核部、
资产管理部、金融同业部、创新投资部、金融市场部、资本市场部和投资部等 23 个职能部门。此外,
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与合规审核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和薪酬管理委员会,公司总经理下设投
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二)主要人 员情况
1 、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成员
任开宇先生,董事长,博士学位。曾任长春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新华证券有限公司监事长 ,
金元证券有限公司投行总监,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2017 年 9 月至今,任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调研员。2010 年 7 月出任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0 年 9 月出任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
史克新先生,董事,学士学位。曾任珠海会计师事务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君安证券有限公司审 计
师、北大方正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兴安证券东莞营业部总经理和深圳丽晶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董事
长。2007 年 至今,任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服务总部总经理、副监事长。
冷天晴先生,董事,副董事长,学士学位。曾长期在军区部队服役,主要从事军队内部的管理 工
作,后相继于多家大型企业担任总经理、执行董事等高级职务,于 2012 年 9 月至 2013 年 5 月 年任云
南工投集团动力配煤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现担任云南九天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主持公司
的全面工作, 此外兼任云南滇中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深圳滇中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具有丰富的企业业务开拓、经营管理经验。
李宪英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学位。曾任大庆市第一医院医师、大庆市中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现
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张屹山先生,独立董事。吉林大学资深教授,曾任吉林大学数学系助教,吉林大学经济管理学 院
任副教授,日本关西学院大学客座教授,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1992 年 5 月,出 任吉林大
学商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 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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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嘉宾先生,董事,公司总经理,兼任子公司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深业美国公司(新 泽
西)副总裁,瑞银华宝(纽约)业务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市场总监,信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市场官,中国光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香港)首席运营官,民生加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潘书鸿先生,独立董事,学士学位。曾于 1995 年至 1999 年 任上海功茂律师事务所行政主管,于
1999 年至 2006 年任上海 崇林律师事务所(后更名为上海海之纯律师事务所)行政主管,此后自 2006
年至今在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担任主任律师、 首席合伙人。 另外, 潘 书鸿先生自 2013 年至今在 第十届
上海律师协会担任副会长,自 2016 年至今在上海仲裁委员会担任仲裁员。
栗旻先生, 董事, 硕士学位。 曾长期在中国农业银行多个岗位担任管理职位, 自 1996 年始至 2012
年在农业银行 先后担任了 分行营业部 公司业务部/ 国际 业务部 担任副总经 理、总经理 ,在农行云 南省 分
行下属的支行担任副行长、 行长等职务。 自 2012 年始担任深 圳滇中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至今。 其
长期在银行系统及非银金融领域工作,并在多个岗位担任管理职位。
2 、基金管理 人监事会成员
郭长洲先生,监事会主席,本科学位,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财务部总经理。曾任 山
东济南乾聚会计师事务所经理、 BDO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业务经理、 航港金控投资有限公司业务经理,
历任首都机场集团公司业务经理、首都机场财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首都机场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财
务部总经理、财务总监。
李春光先生,监事,硕士学位,具有上海证交所颁发的董秘资格证书。曾于 2005 年至 2015 年在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自 2015 年至今在 上海泉意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
陈渝鹏先生,员工监事,兼任子公司监事会主席,硕士学位,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 技
术部总监。曾任银通证券信息部主管,金元证券电脑总部助理主管工程师。
洪婷女士,员工监事,本科学历,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监。曾任职于昆山组合 服
饰有限公司出纳及华尔街英语金茂培训中心财务会计。
3 、管理层人 员情况
任开宇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张嘉宾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凌有法先生,督察长,硕士学位。曾任华宝信托有限公司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债券业务部高 级
经理,联合证券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业务董事,金元证券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首席研究员,首都机场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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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专家。
符刃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位。曾任海南国信资产管理公司总经理助理,香港海信投资有限 公
司总经理,历任金元证券有限公司基金筹备组负责人,公司督察长。
邝晓星先生, 副总经理, 学士学位。 曾任海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宜山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宜山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部经理助理,历
任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筹备组成员。
李锐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位。曾任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理财部总经理,中国民生银 行
石家庄分行历任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助理(主持全面工作) 、 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主持全面工作) 。
陈嘉楠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学位。曾任职于上海金元百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创新金融部副总 经
理,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行部董事,新兴集团总经理助理,联想集团有限公司高级经理。
4 、本基金基 金经理
闵杭先生,总经理助理,投资总监,金元顺安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顺安新经济 主
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金元顺安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上海交通大学工学学士。
曾任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营分公司总经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总部投资总
监。2015 年 8 月加入金元 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金元顺安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金元顺安桉泰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4 年证券、基金等金融行业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孔祥鹏先生,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北京大学理学硕士。曾任 上
海市盟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员,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所研究员,德邦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研究所研究员。2015 年 5 月加 入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金元顺安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6 年 证券、基金等金融行业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5 、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张嘉宾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闵杭先生,总经理助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简历同上。
孔祥鹏,基金经理,简历同上。
侯斌女士,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曾 任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2010 年 6 月加 入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高级行
业研究员,金元顺安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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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金元顺安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顺安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金元顺安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16 年基 金等金融行业从业经
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缪玮彬先生,总经理助理,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金元顺安元启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宝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助理,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高
级投资经理, 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经理。2016 年 10 月加入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
任金元顺安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 年基金等金融行业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
资格。
郭建新先生,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金元顺安桉 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营中
心债券交易经理。 2016 年 9 月加入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 年证 券、 基金等金融行业从业经历,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苏利华先生,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和金元顺安沣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
的基金经理,上海交通大学应用统计学硕士。曾任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债券交易员。2016
年 8 月加入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6 年证 券、基金等金融行业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周博洋先生,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
金、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顺安沣楹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金元顺安沣顺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兰卡斯特大学理学硕士。曾任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
有限公司助理分析师,上海证券有限责任有限公司项目经理。2014 年 8 月加入金元 顺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6 年证 券、基金等金融行业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贾丽杰女士,金元顺安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金元顺安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清华大学理学硕士。曾任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投资经理,东兴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投资经理,渤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2018 年 2 月加入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8 年证 券、基金等金融行业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张博先生, 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北京邮电大学工学博士。
曾任普天信息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产业研究员,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天安财产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助理,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投资经理。2018 年 3 月加 入金元顺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8 年证券、基金等金融行业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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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 理人的职责
1 、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募集、 申购、 赎回
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
金财产;
5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
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
规定;
10、按规定 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 度、半年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 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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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建立并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面临解 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5、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7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 资
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8、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 理人的承诺
1 、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 《基 金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 、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 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 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 违规经营; 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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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违反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 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 守、滥用职权;
(7 )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8 )违反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扰乱市场秩序;
(9 )在公开 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0)其他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 理承诺
1 、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得利用 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 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 理人的内部 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 的原则
(1 )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
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 有效性 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 、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 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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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内部控制 的主要内容
(1 )控制环 境
公司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 、
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管理层树立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建立风险控制优先 、
风险控制人人有责、一线人员第一责任的公司内控文化,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
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公司建立决策科学、 运营规范、 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 确保公司各项决策、 决议的执行中, “四眼”
原则贯穿全程。各部门及岗位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工作职责和业务流程,通过重要凭据传递及信息沟
通制度,实现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的监督制衡。
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通过法律法规培训、制度教育、执业 操
守教育和行为准则教育等,确保公司人员了解与从业有关的法规与监管部门规定,熟知公司相关规章
制度、岗位职责与操作流程,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 )风险评 估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的业务风险、人员风险、法律风险和财务风险等进 行
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通过科学的风险量化技术和严格的风险限额控制对投资风
险实现定量分析和管理。通过收集与投资组合相关的会计和市场数据,建立一个投资风险测评与绩效
评估的信息技术平台。由监察稽核部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风险测评报告。
(3 )内控机 制
公司全部的经营管理决策,均按照明确成文的决策程序与规定进行,防止超越或违反决策程序 的
随意决策行为的发生。
操作层面上,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形成第一道内控防线,以相 关
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形成第二道内控防线,以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委员会、督察长对
公司各机构、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形成第三道内控防线,并建立内部违规违
章行为的处罚机制。同时,按照分级管理、规范操作、有限授权、业务跟踪的原则,制定公司授权管
理制度,并严格区分业务授权与管理授权。
(4 )信息与 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 司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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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 )监督与 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 评
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
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
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 、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公司 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 )上述关 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公司 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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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 管人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 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贺倩
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 司是中国金 融体系的重 要组成部分, 总行设在北 京。经国务 院批准,中 国
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 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
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
国有商业银行之一。 在海外, 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 每年位居 《财富 》
世界 500 强 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
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
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 经验丰富, 服务优质, 业绩突出, 2004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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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
制审计, 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 自 2010 年起 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 控
标准(ISAE3402 )认证,表 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
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 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 在 2010 年首
届 “ ‘金牌理 财’TOP10 颁奖盛典” 中成绩突出, 获 “最佳 托管银行” 奖。2010 年 再次荣获 《 首席财 务
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 。2012 年荣 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
2013 年至 2016 年连续荣 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 “托管银行优秀奖” 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
予的 “优秀托管机构奖” 称号; 2015 年、 2016 年荣获 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 “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
称号。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 2014 年
更名为托管业务部/ 养老金管理中心, 内设综合管理部、 业务管理部、 客户一部、 客户二部、 客户三部 、
客户四部、风险合规部、产品研发与信息技术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市场营销部、内控监管部、
账户管理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 、主要人员 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 240 名, 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30 余名, 服务团队成员专
业水平高、 业务素质好、 服务能力强, 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 精 通
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 、基金托管 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17 年 12 月 31 日 , 中国农业银 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 397
只。
(二)基金托 管人的内部 风险控制制 度说明
1 、内部控制 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 运
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
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 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 部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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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
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 、内部控制 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 以
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
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
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
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运作 基金进行监 督的方法和 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
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 、电话提示 。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 、 书面警示。 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 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 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
提示;
3 、 书面报告。 对投资比例超标、 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 书面提示有关基金
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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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 机构
(一)直销机 构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 花旗集团大厦 3608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 花旗集团大厦 3608 室
法定代表人:任开宇
邮政编码:200120
电话:021-68882850
传真:021-68882865
联系人:孙筱君
客户服务专线:400-666-0666、021-68881898
公司网址:www.jysa99.com
(二)代销机 构
1 、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联系人:张伟
联系电话:010-85109230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2 、金元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层 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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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时 代金融中心大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人:马贤清
联系电话:0755-8302502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公司网址:www.jyzq.cn 、www.goldstate.com.cn
3 、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联系人:杨菲
联系电话:010-66107909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4 、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张静
联系电话:010-67596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公司网址:www.ccb.com
5 、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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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作伟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于菲
联系电话:0755-83161095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姚磊
联系电话:021-61614467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8 、国泰君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上海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朱雅葳
联系电话:021-38676767 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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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5521
公司网址:www.gtja.com
9 、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李笑鸣
联系电话:021-23219275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4008888001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10、招商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黄蝉君
联系电话:0755-82960167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11 、中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 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 大厦、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 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侯艳红
联系电话:010-60838995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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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光大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李晓皙
联系电话:021-22169111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13、天相投 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 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尹伶
联系电话:010-66045152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公司网址:www.txsec.com 、www.jjm.com.cn
14、上海好 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 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陆敏
联系电话:021-20613999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howbuy.com
15、诺亚正 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8 年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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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 金融中心 8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张裕
联系电话:021-38509680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16、蚂蚁( 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联系电话:0571-26888888-37494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om
17、中国银 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邓颜
联系电话:010-66568292
客户服务电话:95551 、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8、国元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 A 座
法定代表人:蔡咏 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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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琳琳
联系电话:0551-2246273
客户服务电话:95578 、0551-62207114
公司网址:www.gyzq.com.cn
19、兴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 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柯延超
联系电话:0591-38507950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20、长江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 大厦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 大厦
法人代表人:尤习贵
联系人:奚博宇
联系电话:021-6875186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21、申万宏 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黄莹
联系电话:021-33388211 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8 年 2 号)
29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22、中信建 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许梦园
联系电话:010-85156398
客户服务电话:95587 、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23、广发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 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36、38 、41、42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联系电话:020-87555888-333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 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址:www.gf.com.cn
24、华福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 157 号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 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王虹
联系电话:021-20655183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326 、0591-96326
公司网址:www.gfhfzq.com.cn 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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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信达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尹旭航
联系电话:010-63081493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26、华泰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3561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27、深圳众 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联系电话:0755-33227950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28、和讯信 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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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刘洋
联系电话:010-85650628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021-20835785
公司网址:www.hexun.com
29、上海长 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何昳
联系电话:021-20691922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30、上海天 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 26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朱玉
联系电话:021-54509988
客户服务电话:4009918918 、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fund.eastmoney.com
31、北京恒 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华远北街 2 号西单通港 大厦 12 层 1212
法定代表人:周斌 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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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联系人:祖杰
联系电话:010-57756159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公司网址:www.chtfund.com
32、海银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陆家嘴 金融服务广场 16F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何春燕
联系电话:021-8013382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公司网址:www.fundhaiyin.com
33、北京钱 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陈剑炜
联系电话:010-57418813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6885
公司网址:www.qianjing.com 、fund.qianjing.com
34、上海利 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曹怡晨
联系电话:021-60195148 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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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客户服务电话:400-921-7755
公司网址:www.leadbank.com.cn 、a.leadfund.com.cn
35、深圳市 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彦
联系人:张燕
联系电话:010-58325388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公司网址:www.jrj.com.cn
36、申万宏 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联系人:唐岚
联系电话:010-8808525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公司网址:www.hysec.com
37、上海陆 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鲍东华
联系人:宁博宇
联系电话:021-20665952
客户服务电话:4008-6666-18
公司网址:www.lu.com 、www.lfex.com 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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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上海汇 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 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陈云卉
联系电话:021-33323999-561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公司网址:www.chinapnr.com
39、兴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 山大厦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 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曾鸣
联系电话:021-52629999-218906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公司网址:www.cib.com.cn
40、浙江同 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 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刘晓倩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8653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址:fund.10jqka.com.cn
41、中国国 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 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8 年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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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国贸写字楼 2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联系电话:010-65051166-6493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 、jw.cicc.com.cn
42、大泰金 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 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一 大厦 15 楼|南 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奥体中
心(西便门)文体创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赵明
联系电话:021-20324155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
公司网址:www.dtfunds.com
43、上海联 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兰敏
联系电话:021-52822063-8102
客户服务电话:021-52822063
公司网址:www.91fund.com.cn
44、北京晟 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六号万通中心 D 座 21 层 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8 年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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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徐晓荣
联系电话:010-58170876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公司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45、中信期 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 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 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韩钰
联系电话:010-60833754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46、宁波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中国浙江宁波市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于波涛
联系电话:0574-87050038
客户服务电话:96528
公司网址:www.nbcb.com.cn
47、北京汇 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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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10-56282140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jijin.com
48、天津国 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 79 号 MSDC1-28 层 2801
办公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 79 号 MSDC1-28 层 2801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联系人:许艳
联系电话:010-59287105
客户服务电话:400-111-0889
公司网址:www.gomefund.com
49、泰诚财 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姜焕洋
联系电话:0411-88891212
客户服务电话:400-6411-999
公司网址:www.haojiyoujijin.com
50、上海万 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 8 楼法定 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孙骏
电话:021-51327185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公司网址:www.520fund.com.cn 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8 年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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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北京肯 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 院京东总部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赵德赛
联系电话:18600280556
客户服务电话:4000988511 、4000888816
公司网址:fund.jd.com
52、珠海盈 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 国际广场南塔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联系电话:020-89629099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53、武汉市 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 (一 期) 第七幢 23 层 1 号 4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 7 栋 2301
法定代表人:陶捷
联系人:徐博
联系电话:027-87006003-8015
客户服务电话:400-027-9899
公司网址:www.buyfunds.cn
54、上海中 正达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8 年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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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戴珉薇
联系电话:13774232592
客户服务电话:400-6767-523
公司网址:www.zzwealth.cn
55、北京植 信基金销售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区兴盛南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和南路盛世龙源 10 号
法定代表人:于龙
联系人:吴鹏
联系电话:010-56075718
客户服务电话:4006-802-123
公司网址:www.zhixin-inv.com
56、上海大 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11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江恩前
联系电话:021-20219988
传真:021-20219988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19988
公司网址:www.wg.com.cn
57、一路财 富(北京)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 1 幢 A2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 1 幢 A2208 室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8 年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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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徐越
联系电话:010-88312877
客户服务电话:4006-802-123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58、世纪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联系人:王雯
联系电话:0755-83199511
客户服务电话:400-832-3000
公司网址:www.csco.com.cn
59、北京唐 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院 1 号泰康金融中心 38 层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联系人:刘美薇
联系电话:010-85870662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9858
公司网址:www.datangwealth.com
60、上海基 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 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昆明路 518 号北 美广场 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李鑫
联系电话:021-65370077 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8 年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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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021-65370077
公司网址:www.fofund.com.cn
61、奕丰金 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 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叶健
联系电话:0755-89460500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nstps.com.cn
62、深圳前 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 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 355 号岗厦皇庭 中心 8 楼 DE (凯恩斯)
法定代表人:高锋
联系人:廖嘉琪
联系电话:0755-8288015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4-8688
公司网址:www.foreseakeynes.com
63、济安财 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冠捷大厦 3 层 307 单元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转 814
客户服务电话:010-65309516
公司网址:www.jianfortune.com 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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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南京苏 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徐庄软件园苏宁大道 1 号
法定代表人:刘汉青
联系人:施超超
电话:025-66996699-883328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公司网址:www.snjijin.com
65、天津市 凤凰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 126 号动漫大 厦 C 区 209(TG 第 123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 181 号世纪都 会 1606 室
法定代表人:谭智勇
联系人:杨雪研
电话:022-23297867
客户服务电话:4007-066-880、022-23297867
公司网址:www.phoenix-capital.com.cn
66、贵州省 贵文文化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龙洞堡电子商务港太升国际 A 栋 2 单元 5 层 17 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兴业西路 CCDI 大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杨挺
联系人:黄迪
电话:085185407888
客户服务电话:085185407888
公司网址:www.gecaifu.com
67、北京蛋 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8 年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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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望 京 SOHO 塔 3A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侯芳芳
电话:010-61840688
客户服务电话:4000-618-518
公司网址:www.danjuanapp.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三)注册登 记机构
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 花旗集团大厦 3608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 花旗集团大厦 3608 室
法定代表人:任开宇
电话:021-68881801
传真:021-68881875
(四)律师事 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 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 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6000
联系人:孙睿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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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会计师 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法人代表:葛明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印艳萍
经办注册会计师:汤骏、印艳萍
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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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 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 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达不到 200 人, 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 形的, 基金合 同应当终止并按照约定进入清算程序,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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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基 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与 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
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
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 赎回的开放 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 管
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赎 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
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
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基 金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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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购与 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 、基金采用 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 除指定赎回外, 基金管理人按 “先进先出” 的原则, 对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以
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 、 基金管理 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
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 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 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 请
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包括该日)为基金投资者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基金投资者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 无
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基金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在 T+7 日( 包括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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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 赎回的金额
1 、 基金管理 人可以规定基金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 代
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 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 个人投资者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 万 元 (含申购费) , 追加
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机构投资者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50 万元(含申购费) ,
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通 过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系统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
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 申购费) ,追 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2 、 基金管理 人可以规定基金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
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500 份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
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余额 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3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
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 当接受申 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
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
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 。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六)申购费 与赎回费
1 、申购费
本基金最高申购费率不超过 5% 。 本 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 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具体申购费率如表格所示。
申购金额 (含 申购费) 申购费率
50 万以下 1.50%
50 万(含)—100 万 1.20% 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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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万(含)—200 万 0.80%
200 万(含)—500 万 0.50%
500 万(含) 以上 每笔 1,000 元
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基金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
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 、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 。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具体如表格所示。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1 年以内 0.50%
1 年(含)—2 年以内 0.20%
2 年(含)以 上 0.00%
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
于 1.5% 的赎 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 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
回费总 额的 25% 应归基金 财产, 赎回 费未归 入基 金财产 的部 分用于 支付 注册登 记费 和其他 必要 的手续
费。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 《基金合同》 的相关规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
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作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4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
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
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 数与赎回金 额的计算 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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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基金申 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 (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 , 投资者的申购金额包括申
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说明:假定 T 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 ,申购金额 10 万元,计算 如下:
适用申购费率为 1.50%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50% )=98,522.17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 元
申购份数=98,522.17/1.200=82,101.81 份
2 、本基金赎 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T 日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举例说明:假定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赎回份数分别为 10,000 份,各时 期赎回金额如
下:
持有期限 适用费率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
1 年以内 0.50% 12,000 60 11,940
1 年(含)-2 年以内 0.20% 12,000 24 11,976 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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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年(含)以 上 0.00% 12,000 0 12,000
3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 基金资产净值/T 日发行 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 告。遇特殊情况,基金份额净值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
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 、申购份额 、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
金财产。
5 、赎回金额 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 额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 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与 赎回的注册 登记
1 、 基金投资 者 T 日申购 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基金投 资者增加权益
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基金投资者自 T+2 日起 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 、 基金投资 者 T 日赎回 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基金投 资者扣除权益
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
施前 3 个工 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拒绝或 暂停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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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损害已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5 、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
过 50% ,或 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 情形时;
6 、申请超过 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7 、 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8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 5 、6 项以 外的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将退还给基金 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 、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5 、 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
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 时
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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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3 项所
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
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 赎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
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 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 顺
延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分顺 延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基金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若基金 发生 巨额赎 回, 对于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当日 赎回 申请超 过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份额 70% 以
上的部分,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
额的限制。对于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赎回申请量占非自
动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基金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基金 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
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
(3 )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 3 个工作 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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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含本数)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体 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二)暂停 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和重 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 告
1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依照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公告。
2 、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为 1 日, 第 2 个 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 于 2 周, 暂 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
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 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 暂 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 刊登暂停公告 1 次。 暂 停结
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网站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 由
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
关机构。
(十四)基金 的非交易过 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情况而产生 的
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 有
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
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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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
起 2 个月内 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 规
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制或其它合理 原
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十 五 )定期 定 额 投资计 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实施方法 以
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十 六 )其他 情 形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 有
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账户或
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该部分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转出申请、非交易过户申请以及基金的转托
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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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基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 标
中国经济进入新的历史发展阶段、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发展方式转变将带来新的挑战和发展契机 ,
一批新经济将成为投资主题。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新发展时期和发展环境下,所涌现的与新经济主题相
关、基本面良好、且具有较强竞争力和持续成长能力的上市公司股票,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持
续、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 业
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 ,其中,投资于新经济主题相关的上
市公司 股票 的比例 不低 于本基 金股 票资产的 80% ;债 券、货 币市场 工具 以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5%-40% , 其中,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权证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
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但届时仍需遵循有效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因
基金规模、市场变化、有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调整等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规定的要求,基金
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投资理 念
贯彻“ 以基本面为基础,以研究为驱动” 的理念,充分把握我国经济发展及结构转型过程中所 带
来的新经济主题型投资机会,重点投资于从新经济主题中受益,具有高成长性的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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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资策 略
本基金通过发掘经济发展及结构转型过程中所显现的新经济主题,并以该主题所孕育的投资机 会
作为主要的投资线索,力争获取持续稳健的投资超额收益。在资产配置方面,本基金根据国内外宏观
经济、 政策环境、 市场运行趋势等因素确定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 在权益资产投资方面, 采用“自
上而下” 的方式,选择与新经济主题相关性较高的行业中的个股进行配置。同时,结合“ 自下而上”
的方式,精选与新经济主题相关性较高的上市公司股票作为投资方向;在债券投资方面,选择具有票
息优势的债券品种作为主要的债券投资标的;最后,在综合考量投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基础上,本
基金完成组合构建。
资产配置策略
确定股票、债券和现金的比例
“自上而下”的行业配置
新经济主题挖掘 →相关性较高的行业→选
择个股
“自下而上”的个股精选策略
新经济初级股票池→定性与定量分析→估
值吸引力评估
债券组合投资策略
个券选择
1 、资产配置 策略
在大类资产配置方面,即根据国内外宏观经济运行情况、政策环境、国内股票市场的估值、国 内
债券市场收益率的期限结构、物价指数变动趋势、金融市场运行趋势、经济周期等,分析研判货币市
场、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的预期收益与风险,确定并动态调整股票、债券和现金等大类资产的配置比
例。主要参考因素如下:
(1 )宏观经 济发展指标与政策
本基金管理人将从研究宏观经济发展指标入手,通过判断经济增长率、利率水平、通货膨胀率 、
物价指数、失业率水平、货币供应量、国际收支等对当期我国所处的经济周期进行判断,同时结合存
款准备金率、存贷款利率、再贴现率、公开市场操作等货币政策以及政府购买总量、转移支付水平以
及税收政策等财务政策对未来经济走向进行判断。
(2 )股票市 场与债券市场相对投资价值 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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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管理 人将通过对 利率水平和 市盈率(P/E )之间的关系、市场成交量等指标的跟踪与分析,
对当前股票、债券的相对投资价值进行评估。
(3 )风险评 估
本基金管理人将运用统计方法评估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的风险水平以及对在当前市场状况下各 大
类资产的风险溢价水平进行纵向(与历史数据比较)与横向(与同期国外比较)的比较。
2 、 “自上而 下”的行业配置策略
在行业配置方面,本基金将通过“自上而下”的方式,从国内外宏观经济、行业政策、资本市 场
发展情况、产业政策、区域振兴、科技进步、经济结构转型、社会结构变迁等多个角度出发,在深入
研究的基础上,挖掘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所推动的新经济主题投资机会。
本基金管理人将依据申万行业分类标准,首先研究其分类下的各子行业与当下新经济主题的相 关
性, 评估不同行业受新经济主题的影响程度和潜在的受益程度, 选择与新经济主题相关性较高的行业。
选出与新经济主题相关性较高的行业后,本基金将从定性与定量两个角度对已选行业进行综合评估。
在定性分析方面,主要的评估因素为行业周期性以及竞争格局;在分析行业的周期性时,主要 根
据行业的供求、价格、盈利能力以及增长等情况的变化,并结合社会、技术等因素,对各个行业所处
的周期阶段做出研判;在分析行业竞争格局时,本基金将主要对行业内竞争对手之间的竞争状况、行
业集中度、行业产品定价能力、行业成本控制能力进行分析,对行业的结构、竞争程度和发展前景等
进行研判。
在定量分析方面,主要的评估因素为行业的整体估值水平,行业的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等财务 指
标。本基金将通过对行业当期的整体估值水平与内在价值水平进行比较,判断已选行业的投资价值;
此外,本基金将根据实际情况使用数量化模型对行业的财务指标(包括:行业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增长率、平均存货周转率以及行业平均应收账款周转率等)进行跟踪分析和测
算,判断不同行业的相对价值,为投资决策提供参考。
在根据以上策略所选行业的基础上,本基金将主要采用基本面分析和实地调研相结合的方法,在
所选行业中选择基本面良好、成长性较高以及估值较低的个股。
3 、 “自上而 下”的个股选择策略
(1 )新经济 主题的定义
新经济主题指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所推动的新经济现象下的主题型投资 机
会, 其为一个跨行业、 跨地区、 跨板块的动态概念, 会随着新经济推动因素与主导产业的变动而变动 。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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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的,识别新经济主题也成为了一个动态且复杂的过程。
目前阶段来看,新经济主题相关性较高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 :
1 )在经济发 展方式转变中,持续得到政策支持、享受制度红利的企业;
2 )在经济结 构调整过程中,新兴崛起或迎来新的发展契机的企业;
3 )在新的行 业竞争环境中,产品具有持续创新能力或产业不断升级的企业;
4 )在产业结 构调整过程中,具有较强上下游整合和扩张能力的企业;
5 )在区域经 济结构调整过程中,受区域崛起影响所助力发展的企业;
6 )在社会形 态演变和进化过程中,受益于消费升级、消费结构和行为变化的企业。
(2 )个股选 择方法
中国经济进入新的历史发展阶段、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发展方式转变将使各类经济迎新的挑战和 契
机,本基金管理人重点挖掘与新经济主题相关、基本面良好、且具有较强竞争力和持续成长能力的上
市公司股票作为投资方向,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持续、稳定增值。
1 )新经济主 题初级股票池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国家政策、市场预期、估值水平的研究分析和判断,以股票的基本面 研
究为基础,将与新经济主题相关性较大的上市公司为核心构建新经济主题初级股票池。
2 )新经济主 题股票精选方法
对于进入新经济主题初级股票池的股票,本基金管理人将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运用金元顺安 上
市公司综合评价模型,从定性与定量两个角度筛选基本面良好、具有较强竞争力和持续成长能力的上
市公司股票,进行估值水平的评估。
A 、定性分析
金元顺安上市公司综合评价模型定性分析部分,主要从公司所处行业的投资价值、核心竞争力 、
主营业务成长性、经营管理能力、商业模式、主题相关性等几方面对备选股票进行定性分析。定性分
析实行打分制,根据各指标的相对重要性,赋予各指标不同的分值,重要性越强,分值越高。本基金
管理人将根据外部报告以及研究员实地调研结果,对备选上市公司的各项指标进行打分,并以此作为
金元顺安上市公司综合评价模型定性分析的分析结果。
基本指标 子指标
所在行业的投资价值 行业生命周期 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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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内竞争格局
国家产业政策
行业市场估值
核心竞争力
持续创新能力
市场营销能力
品牌忠诚度
主营业务成长性
企业的定价能力
企业所占的市场份额
盈利潜力及稳定性
产品市场前景
经营管理能力
核心领导层能力
战略管理能力
执行能力
公司考核体系
商业模式
创新性
可盈利性
可复制性
可持续性
主题相关性 主营业务(潜在)相关性
B 、定量分析
本基金将定量因素主要归结为成长能力、 收益能力、 运营能力、 偿债能力和市场地位几大类指标。
在此基础上,根据市场关注度与认可度对各指标赋予不同权重进行打分判断。
指标类别 基本指标
成长能力
近三年每股收益增长率的变化
近三年净利润率的变化
近三年主营业务利润复合增长率 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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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能力
投入资本回报率
净资产收益率
净利润率
销售收入增长率
运营能力
存货周转率
应收账款周转率
偿债能力
速动比率
流动比率
市场地位 主营业务收入行业内占比
本基金管理人将上市公司综合评价模型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得分加总排序,选取综合得分靠前 的
上市公司股票作为股票估值吸引力评估的对象,进入下一评估步骤。
C 、估值吸引力评估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股票估值水平的高低将最终决定投资回报率的高低,因此,精选个股最后 一
步为股票的估值考量,其目的在于确定股票的最终目标价格,以判断股票的内在价值和可能回报。投
资价值的评估方法分为绝对估值法和相对估值法,具体详见表格。
估值方法 释义
绝对估值法
股利贴现模型 DDM
自由现金流贴现模型 DCF
相对估值法
市盈率法 P/E
市净率法 P/B
市销率法 P/S
PEG
EV/EBITDA
3 )股票组合 的构建与定期调整
本基金管理人将以新经济主题投资为指引, 以金元顺安上市公司综合评价模型的评价结果为基础,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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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参考如下因素进行股票组合的构建:
A 、 个股持仓量的政策限制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相关的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投资, 杜绝违法、 违规的现象。
基金的相关文件对单一行业及单一股票的投资最高比重做出限制。
B 、 分散投资和风险控制
本基金管理人参考数量化风险分析结果,确认主动性风险的来源,并将风险分解到各个层面, 如
资产类别、行业及股票,减少风险集中度,并不断地进行收益-风险最优化测试。
本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环境与上市公司基本面的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4 、债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组合以具有票息优势的债券作为主要投资对象,并通过对债券的信用、久期 和
凸性等属性的灵活配置,进行相对积极主动的操作。
(1 )债券组 合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满足流动性及风险监控要求下,通过宏观经济方面自上而下的分析及债券市场方面自 下
而上的判断, 把握市场利率水平的运行态势, 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的整体运动方向进行债券投资。
具体的债权组合投资策略包括:
1 )票息策略
票息策略是指投资于较高票息的债券,通常来说,高票息债券一般为中长期国债或信用等级低 于
国债的企业债券、次级债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在利率水平及信用水平维持稳定的情况下,通过投资高
票息债券,可以获取较高的利息收入,在提高债券组合的整体收益率水平的同时也获取较高的投资回
报。
2 )息差策略
息差策略是指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的资金投资于债券的 策
略。息差策略实际上就是杠杆放大策略。在进行放大策略操作时,必须考虑回购资金成本与债券收益
率之间的关系。 只有当债券收益率高于回购资金成本 (即回购利率) 时, 息差策略才能取得正的收益 。
3 )利差策略
利差策略是指对两个期限相近的债券的利差进行分析,从而对利差水平的未来走势做出判断, 进
而进行相应的债券置换。影响两个期限相近的债券的利差水平的因素主要有息票因素、流动性因素及
信用评级因素等。当预期利差水平缩小时,可以买入收益率高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低的债券,通过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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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债券利差的缩小获得投资收益;当预期利差水平扩大时,可以买入收益率低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
率高的债券,通过两个债券利差的扩大获得投资收益。利差策略实际上是某种形式上的债券互换,也
是相对价值投资的一种常见策略。随着信用市场的发展,本基金将密切关注企业债以及其它固定收益
类产品的信用状况的变化,从中分析信用利差的走势,积极进行信用利差投资策略。
(2 )个券选 择
根据上述投资策略,本基金通过对个券相对于收益率曲线被低估(或高估)的程度分析,结合 个
券的信用等级、交易市场、流动性、息票率、税赋特点等,充分挖掘价值相对被低估的个券,以把握
市场失效所带来的投资机会。
1 )信用债选 择策略
在信用债的选择方面,本基金将对发行人的基本面进行系统的调研与分析,重点是企业现金流 与
资产负债比率等指标,并通过对行业经济周期、发行主体内外部评级和市场利差分析等判断,结合税
收差异和信用风险溢价综合判断个券的投资价值,加强对企业债、公司债等品种的投资,通过对信用
利差的分析和管理, 获取超额收益。 本基金还将利用目前的交易所和银行间两个投资市场的利差不同,
密切关注两市场之间的利差波动情况,积极寻找跨市场中现券和回购操作的套利机会。
2 )可转换公 司债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在具体的投资过程中,将综合分析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性特征、债性特征、流动性、摊 薄
率等因素的基础上,采用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选择其中安全边际较高、发行条款相对优
惠、流动性良好,并且其基础股票的基本面优良、具有较好盈利能力或成长前景、股性活跃并具有较
高上涨潜力的品种,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根据内含收益率、折溢价比率、久期、凸性等因素构建
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组合,获取稳健的投资回报。
3 )资产支持 证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 、
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基本面因素,估计资产违约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
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
量化定价模型,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并结合资产支持证券类资产的市场特点,进行此类品种的
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5 、其他资产 的投资策略
(1 )权证投 资策略 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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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计算权证价值。本基金权证 操
作将根据权证的高杠杆性、有限损失性、灵活性等特性结合本基金的需要进行该产品的投资。主要考
虑运用的策略包括:限量投资、趋势投资、优化组合策略、价差策略、双向权证策略等。
(2 )新股申 购策略
在国内股票市场上,股票供求关系不平衡经常使得新股上市后的二级市场价格高于其发行价, 从
而使得新股 (IPO 和增发 等) 申购成为一种风险较低的投资方式。 本基金将研究首次发行股票及增发新
股的上市公司基本面因素,根据股票市场整体定价水平,估计新股上市交易的合理价格,同时参考一
级市场资金供求关系,最终制定相应的新股申购策略。本基金通过参与新股认购所获得的股票,将根
据其上市后的二级市场价格相对于其合理内在价值的高低,确定继续持有或者卖出。
本基金持有的一级市场申购的权益类资产必须在其上市交易或流通受限解除后不超过 6 个月的时
间内卖出。
(3 )其他衍 生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国内各种衍生工具推出的动向,适时在相应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制订符合本 基
金投资目标的投资策略。 同时结合对衍生工具的研究, 在充分考虑衍生产品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前提下,
谨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利用其他衍生金融工具进行套利、避险交易,控制基
金组合风险,并通过灵活运用趋势投资策略获取超额收益。
(4 )现金头 寸管理
为了尽可能避免基金操作过程中出现的现金过度和现金不足现象对基金运作的拖累,在现金头 寸
管理上,本基金通过对内生性与外生性未来现金流的预测进行现金预算管理,及时满足本基金运作中
的流动性需求。
(五)业绩比 较基准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债券
总指数。本基金的整体业绩基准为:
沪深 300 指 数收益率×80%+ 中国债券 总指数收益率×20%
本基金选择上述业绩比较基准的理由如下:
沪深 300 指 数由专业指数提供商“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由从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
选取的 300 只 A 股作为 样本股编制而成。该指数以成份股的可自由流通股数进行加权,指数样本覆盖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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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市场影响力。
中国债券总指数是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采用市值加权计算的债券指数,其 中
涵盖了可流通的记账式国债和金融债,基本上可以反映中国债券市场的趋势特征。由于该债券指数较
好地反映了我国债券市场价格总水平的波动幅度和变动趋势,涵盖的投资范围较宽,作为本基金固定
收益证券投资的投资基准较为适当。
若今后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 普
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导致本业绩
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 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具有主题投资风格的混合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和收益特征低于股票型基金、高 于
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七)投资决 策依据
1 、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基金管理人内部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
2 、宏观经济 、产业状况、上市公司基本面及相关政策等可能的影响因素;
3 、可投资品 种的预期风险、预期收益水平。
(八)投资决 策流程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就投资管理业 务
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分析员、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责任明确、密切合作,在各自职
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 、 研究部通过自身研究及借助外部研究形成有关公司分析、 行业分析、 宏观分析、 市场分析以及
数据模拟的各类报告,为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2 、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 并依据上述报告为基金的投资方向、 资产配置比例等提出指导
性意见;如遇重大事项,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会议作出决策。 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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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 参考上述报告, 并结合自身对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分
析判断,形成基金投资计划,包括资产配置、行业配置、股票和债券选择,以及买卖时机。
4 、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执行投资组合计划,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 ;
基金经理必须遵守投资组合决定权和交易下单权严格分离的规定。
5、投资 风险 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组合
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基金经理依据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
流动性风险。
(九)投资限 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 本基金与 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 的可 流通股 票, 不得超 过该 上市公 司可 流通股 票的 15%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投资 组合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3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 券回
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 、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
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 、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前 述现 金资产 不包 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6 、 本基金投 资权证, 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
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 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7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8 、本基 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该基 金资 产净值的 10%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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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本基金 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在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期间,如遇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
卖出;
11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
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
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2、本基金 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13、本基金 主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的 市值 合计不 得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值的 15% ;因 证券 市 场
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
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在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
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除 5 、10 、13 、14 项外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十)禁止行 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
2 、向他人贷 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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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向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 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 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十一)基金 管理人代表 基金行使股 东权利的处 理原则及方 法
1 、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 、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 、有利于基 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 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二)基金 的融资、融 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三)基金 投资组合报 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对
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8 年 08 月 31 日复核了 本
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8 年 06 月 30 日。
1 、期末基金 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74,711,481.44 89.97 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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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股票 74,711,481.44 89.97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8,292,127.07 9.99
8 其他资产 39,118.03 0.05
合计 83,042,726.54 100.00
2 、期末按行 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 )报告期 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47,951,441.45 58.06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3,820,745.85 4.63
E 建筑业 11,105,766.00 13.45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7,536,302.00 9.13
H 住宿和餐饮业 - - 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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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4,216,000.00 5.10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81,226.14 0.1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74,711,481.44 90.46
(2 )报告期 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的股票。
3 、期末按市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1 000666 经纬纺机 387,174 6,210,270.96 7.52
2 600133 东湖高新 703,100 5,920,102.00 7.17
3 002051 中工国际 406,400 5,185,664.00 6.28
4 600104 上汽集团 140,460 4,914,695.40 5.95
5 600741 华域汽车 197,400 4,682,328.00 5.67
6 600690 青岛海尔 226,829 4,368,726.54 5.29 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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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600845 宝信软件 160,000 4,216,000.00 5.10
8 600352 浙江龙盛 335,100 4,004,445.00 4.85
9 600377 宁沪高速 417,500 3,790,900.00 4.59
10 600236 桂冠电力 656,600 3,749,186.00 4.54
4 、期末按券 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期末按市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期末按公 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期末按公 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投资。
9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报告期 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2 )本基金 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 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本基金 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2 )报告期 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3 )本基金 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评价 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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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 合报告附注
(1 ) 本基金 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
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本基金 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 )期末其 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 元)
1 存出保证金 29,776.9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616.04
5 应收申购款 7,725.03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合计 39,118.03
(4 )本报告 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期末前 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 的公
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
例(% )
流通受限情况 说明
1 000666 经纬纺机 6,210,270.96 7.52 重大资产重组
2 002051 中工国际 5,185,664.00 6.28 重大资产重组
(6 )投资组 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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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十四)基金 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 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数据截至 2018 年 06 月 30 日。
1 、本报告期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份额净值增
长率 ①
份额净值增长 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基准 收
益率标准差 ④
① - ③ ② - ④
2012-07-31 至
2012-12-31
1.60% 0.26% 6.16% 1.02% -4.56% -0.76%
2013-01-01 至
2013-12-31
12.11% 1.22% -6.83% 1.12% 18.94% 0.10%
2014-01-01 至
2014-12-31
41.00% 1.35% 41.98% 0.97% -0.98% 0.38%
2015-01-01 至
2015-12-31
-2.43% 2.99% 6.67% 1.99% -9.10% 1.00%
2016-01-01 至
2016-12-31
-31.59% 1.75% -9.11% 1.12% -22.48% 0.63%
2017-01-01 至
2017-12-31
23.60% 0.80% 16.15% 0.51% 7.45% 0.29%
2018-01-01 至
2018-06-30
-7.55% 1.39% -9.80% 0.92% 2.25% 0.47%
自基金合同生
效起至今
22.50% 1.69% 42.64% 1.20% -20.14% 0.49%
注:
(1 ) 本基金 合同生效日为 2012 年 07 月 31 日 , 业绩基准累计增长率以 2012 年 07 月 30 日指数为
基准;
(2 )本基金 投资组合中股票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 ,其中 ,投资于新经济主题相关
的上市 公司 股票的 比例 不低于 本基 金股票 资产 的 80% ;债券、货 币市 场工具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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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5%—40% ,其 中,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权证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3 )本基金 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 率×80%+ 中 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20%”。
2 、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
(1 ) 本基金 合同生效日为 2012 年 07 月 31 日 , 业绩基准累计增长率以 2012 年 07 月 30 日指数为
基准;
(2 )本基金 投资组合中股票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 ,其中 ,投资于新经济主题相关
的上市 公司 股票的 比例 不低于 本基 金股票 资产 的 80% ;债券、货 币市 场工具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5%—40% ,其 中,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权证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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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基金的财 产
(一)基金资 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 值
总和。
(二)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 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 备
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
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
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 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 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
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 金
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 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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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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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基金财产 的估值
(一)估值目 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为基金份额提供计 价
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 金
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 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
(四)估值方 法
1 、股票估值 方法:
(1 )上市股 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
允价值进行估值。
(2 )未上市 股票的估值:
1 )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2 )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3 )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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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4 ) 非公开发 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3 ) 在任何 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2 )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 -(2 )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
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国家有 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 、债券估值 方法:
(1 ) 在证券 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 首次发 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 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 )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
(6 )同一债 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 ) 在任何 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6 )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 -(6 )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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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
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国家有 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 、权证估值 方法:
(1 ) 基金持有的权证,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以及停止交易、 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进行估值。
(4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 ) -(3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 -(3 )项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
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 )国家有 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 、其他有价 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
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以
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五)估值程 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 形
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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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估值错 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基金投资 者
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
人(“受损方” )按下述“ 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 差
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基金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 原
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
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 原则
(1 ) 差错已 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
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
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差错的
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差错 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
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
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
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
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
任方;
(4 )差错调 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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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
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
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
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
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
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 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 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 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
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 ) 当基金 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 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差 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
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
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 基 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
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 当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
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 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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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
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
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 ,基 金托管人承担 50% ;
3 )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
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
结果为准。
(5 )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 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 占基金相 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已决定延迟估值;
4 、 如果出现 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
产的;
5 、 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6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 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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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特殊情 形的处理
1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 (3 ) 项、 债券估值方法的第 (7 ) 项、 权证估值
方法的第(4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于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
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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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一 、基金的 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 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5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 、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用;
7 、基金财产 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8 、证券账户 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9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另 有规定时从 其规定。
(三)基金费 用计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 支 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 年管理费率/ 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 1.50%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 金
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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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 年托管费率/ 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 0.2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 金
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 (一) 中 3 到 8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支
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 基金费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 处
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等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
列支。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
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
的费率实施日 前在指定媒 体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上 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 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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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二 、基金的 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 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
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 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资产负债表中基金未 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 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的 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 每 份基金份额每次
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
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 、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基金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
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基金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 基
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告。
(四)收益分 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 、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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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 配方案的确 定、公告与 实施
1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
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 、本基金收 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 工作日。在分配方案公布后
(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 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3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收益分 配中发生的 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投资者自行承担。当基金投资者的现金红 利
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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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三 、基金的 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 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 、本基金的 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所在的会计年度 ,
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3 个 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本基金的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分别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 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 审计
1 、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
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 、 基金管理 人 (或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
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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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四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 的信息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信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
规定。
(二)信息披 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 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 指
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 信息披露义 务人在承诺 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时 ,不得有下 列行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保证两种文本 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 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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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 3 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
载在网站上。
(1 ) 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
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 ,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将 更
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 中国证监
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
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 、
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 日
登载于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 、基金开始 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在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5 、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 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
站、申购赎回代销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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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 理
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6 、基金定期 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基
金管理人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
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 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报告期 内出 现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达 到或 超过基 金总 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 障其他 投资 者 的
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
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 性
风险分析等。
7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 事
件: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 金合同;
(3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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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更换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 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 集期延长;
(8 )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 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
(11 )涉及 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 托
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 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 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 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0% ;
(18)基金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 变更、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机构;
(20)基金 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 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 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 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 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本基 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6)发生 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 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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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 产
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
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会议形式、 审 议
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
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 的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
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七)信息披 露文件的存 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 公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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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八)暂停或 延迟信息披 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 、不可抗力 ;
2 、 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暂停基金估值的;
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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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五 、风险揭 示
(一)市场风 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受政治、经济、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 响
会产生波动,从而对本基金投资产生潜在风险,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波动。
1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货币市场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导 致
投资对象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 、经济周期 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 而经济运行则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随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基金所投资于证券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证券的价格和收益率,也会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进而 影
响基金持仓证券的收益水平。
4 、收益率曲 线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 映
这一风险的存在。若收益率曲线没有如预期变化导致基金投资决策出现偏差将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5 、购买力风 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使购买力下降, 从
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6 、国际竞争 风险
随着中国市场开放程度的提高,上市公司的发展必然要受到国际市场同类技术或同类产品公司 的
强有力竞争,部分上市公司有可能不能适用新的行业形势而业绩下滑。
7 、上市公司 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财务 状
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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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
变化。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二)信用风 险
基金交易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或者基金持仓债券的发行人拒绝支付债券本息,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三)管理风 险
1 、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
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流动性 风险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规模将随着基金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而不 断
波动,若由于基金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或被迫在不适当的
价格大量抛售证券,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五)本基金 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是在投资风格上的风险暴露。
本基金投资于受益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及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且基本面良好、具有较强竞 争
力和持续成长能力的上市公司, 本基金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有可能存在由于如下原因而产生的特有风险:
1 、基金管理人 对新经济主题下行业走向判断有误,从而导致资产配置比例不合适而产生的风险;
2 、 对新经济 主题下行业中股票价值的估值及对其未来业绩预测不准确带来的风险。 股票的合理估
值取决于基金管理人对股票估值和上市公司未来业绩的判断。在本基金的选股方法中,使用了预测性
的指标,包括预期中长期每股收益增长率、预期中长期运营收入增长率、预期市盈率等,若研究不深
入、业绩预测不准确以及对股票价格的判断失误,则会增加投资风险。
(六)其他风 险 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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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因技术因 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基金业 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 、因人为因 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4 、对主要业 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因业务竞 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其他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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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六 、基金合 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 同的变更
1 、 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基金 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
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 同的终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 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 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
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 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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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 财
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 产清算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 纳
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 产清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 所
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 产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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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七 、基金合 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义务
1 、基金管理 人
(1 )基金管 理人简况
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 花旗集团大厦 3608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 花旗集团大厦 3608 室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任开宇
成立时间:2006 年 11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22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 )基金管 理人的权利
1 )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 )依照本基 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3 )依照有关 规定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决定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和管理费之外的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5 ) 根据本基 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6 )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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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 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
要的监督和检查;
8 ) 选择、 更 换代销机构, 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在基金托 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依法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根据国 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融资、融券;
13)法律法 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 )基金管 理人的义务
1 )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由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
金财产;
5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
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
规定;
10)按规定 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 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 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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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建立并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面临解 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5)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7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 资
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8)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2 、基金托管 人
(1 )基金托 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 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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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2 )基金托 管人的权利
1 )获得基金 托管费;
2 )监督基金 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 )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 )在基金管 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 根据本基 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按规定取 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 )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他权利。
(3 )基金托 管人的义务
1 )以诚实信 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
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
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
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
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 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 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
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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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 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
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保存基金 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 15 年;
10)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 )办理与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 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 按照规 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 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履行其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 合
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根据本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参加基 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 监
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
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据 《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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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1 )分享基金 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 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 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 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 )遵守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缴纳基金 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 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遵守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
7 )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
的不当得利;
8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4 、本基金合 同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 额
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 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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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终止《基 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 管理人;
3 )更换基金 托管人;
4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 类别;
7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 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
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 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 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 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 )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 当
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按照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 、会议召集 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 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 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8 年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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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
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5 )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 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 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
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 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 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取通 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
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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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如召集 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4 、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 确
定。
(1 )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
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自出席 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
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
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含 50%)。
(2 ) 通讯开 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
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 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
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
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
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直接 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含 50%);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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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
记录相符;
5 )会议通知 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议事内容 与程序
(1 )议事内 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 金
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
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 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 大
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
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
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
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 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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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般决 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方 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
式通过。
(2 ) 特别决 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
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 定
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
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 、计票
(1 )现场开 会
1 ) 如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
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
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果会议 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
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
力。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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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
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 、生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
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收 益与分配
1 、基金利润 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
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2 、基金可供 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资产负债表中基金未 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3 、收益分配 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 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
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 若基金合 同生效不满 3 个月,
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 )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基金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基金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 )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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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 基
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告。
4 、收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 、
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5 、收益分配 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
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 )本基金 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在分配方案公布
后 (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 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
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3 )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收益分配 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投资者自行承担。当基金投资者的现金红 利
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基金费 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 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 年管理费率/ 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 1.50%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 金
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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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 年托管费率/ 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 0.2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 金
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五)基金财 产的投资方 向和投资限 制
1 、投资目标
中国经济进入新的历史发展阶段、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发展方式转变将带来新的挑战和发展契机 ,
一批新经济将成为投资主题。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新发展时期和发展环境下,所涌现的与新经济主题相
关、基本面良好、且具有较强竞争力和持续成长能力的上市公司股票,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持
续、稳定增值。
2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 业
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 ,其中,投资于新经济主题相关的上
市公司 股票 的比例 不低 于本基 金股 票资产的 80% ;债 券、货 币市场 工具 以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5%-40% , 其中,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权证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
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但届时仍需遵循有效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因
基金规模、市场变化、有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调整等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规定的要求,基金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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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 、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 基金 与由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持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 券,不 超过 该证券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 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得 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15% ;本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部 投资组 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3 )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 券回
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 )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 )保 持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前述 现金资 产不 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6 ) 本基金 投资权证, 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
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
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7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
的 10% ;
(8 )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 上(含 BBB ) 的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部卖出;
(11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
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
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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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本基 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13)本基 金主动 投资 于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市 值合计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5% ;因证券 市
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 本基 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 金
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除 (5)、( 10)、( 13)、( 14 ) 项外规定的投资比例的,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4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 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六)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 算方法和公 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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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方法
(1 )股票估 值方法:
1 )上市股票 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
允价值进行估值。
2 )未上市股 票的估值:
A 、 首次发行 未上市的股票,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B 、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C 、 首次公开 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D 、 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3 )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2 )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
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 )-2 )小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
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国家有最 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 )债券估 值方法:
1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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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 首次发行 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 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 )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6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 )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6 )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
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 )-6 )小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
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
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国家有最 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 )权证估 值方法:
1 ) 基金持有的权证,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以及停止交易、 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
行估值。
4 )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3 )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
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 )-3 )项规 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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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 )国家有最 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 )其他有 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
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以
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 、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 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
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 理
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七)基金合 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1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基 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
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2 、基金合同 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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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相关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 、基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 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 报告;
5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 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 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 财
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财产 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 纳
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 所
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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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八)争议的 处理
对于因本基金合同产生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 径
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 定
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九)基金合 同存放地和 基金投资者 取得基金合 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基金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 办
公场所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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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八 、基金托 管协议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 议当事人
1 、基金管理 人
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 花旗集团大厦 3608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 花旗集团大厦 3608 室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任开宇
成立日期:2006 年 11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22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 、基金托管 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 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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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长 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
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
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
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
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
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
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
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业 务监督和核 查
1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
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
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 业
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 ,其中,投资于新经济主题相关的上
市公司 股票 的比例 不低 于本基 金股 票资产的 80% ;债 券、货 币市场 工具 以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5%-40% , 其中,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权证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
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但届时仍需遵循有效的投资比例限制。
2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 融券比例进行监
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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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本基金 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
放式基 金以 及处于 开放 期的定 期开 放基金) 持 有 一家上 市公 司发行 的可 流通股 票, 不得超 过该 上市公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15% ;本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 、且 由本基 金托 管人托 管的 全部投 资组 合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3 )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债券回购
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 )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 )保 持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前述 现金资 产不 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6 )本基金 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本基金与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
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
的 10% ;
(8 )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本 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 上(含 BBB ) 的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部卖出;
(11 )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2)本基 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13)本基 金主动 投资 于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市 值合计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5% ;因证券 市
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 本基 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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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
合上述除(5 ) 、 (10 ) 、 (13 ) 、 (14 )项 外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
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 若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则当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交易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
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 联
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
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
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如基金托管人事前已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而只能
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进行事后结算,则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应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
4 、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
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
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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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
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
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
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
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
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
和责任。
5 、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 件
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
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
核算的真实、准确。
(2 ) 基金托 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 ) 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等有
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 行
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 工作日内纠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 纠正或拒绝结算。
6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 基
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7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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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 、 《关
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 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 不包括 由于 发布重大消 息或其他原 因而临时停 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 市证券、回 购交易中的 质押券
等流通受限证券。
(3 )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流
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
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
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 ) 在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
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销商签订的销售协 议
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 ) 基金托 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 如认为因市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
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
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 并做出书面说明。 否则, 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
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
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 ) 基金管 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并确保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
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 )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送了虚假的数据, 导
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
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
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8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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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
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9 、 基金管理 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
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
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
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0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
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的业 务核查
1 、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
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
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
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
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
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 、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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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 产的保管
1 、基金财产 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 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令, 基金
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 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 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
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 对于因 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
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 、基金募集 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 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认购专用账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
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
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
方为有效。
(3 )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 、基金资金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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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金托 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 基金托 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
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
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
进行。
(3 ) 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
活动。
(4 )基金托 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 ) 在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
付。
4 、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托 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
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
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
外的活动。
(3 ) 基金托 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
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
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 基金证 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
(5 )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
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
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 、债券托管 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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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 、其他账户 的开立和管理
(1 )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 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 、基金财产 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保 管
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
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 、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
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
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算
1 、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后得到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
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 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 管
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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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资产 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 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和负债。
(2 )估值方 法
1 )股票估值 方法:
A 、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
允价值进行估值。
B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A ) 首次发 行未上市的股票,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B )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C ) 首次公 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D ) 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C 、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A)-(B )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 采用了适当 的估值方法 。但是,如 果基金管理 人认为按本 项第(A )-(B )小项规 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
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D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 )债券估值 方法:
A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 交易且实行 净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 ,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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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B 、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C 、 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D 、 交易所以 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E、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F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G 、 在任何情 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A -F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
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A -F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
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
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H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 )权证估值 方法:
A 、 基金持有 的权证,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 、 首次发行 未上市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C 、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以及停止交易、 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
行估值。 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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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A -C 项规定 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
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 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A -C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
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E、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 )其他有价 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
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以
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 )特殊情 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 C 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 G 项、权证估值方法的第
D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3 、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 当基金 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 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差 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
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
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 时 , 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
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 当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
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 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
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
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
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 ,基 金托管人承担 50% 。 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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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
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 由于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
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
结果为准。
(5 )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理。 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
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4 、暂停估值 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 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 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 占基金 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 ) 如果出 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
资产时;
(5 ) 当前一 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6 )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6 、基金账册 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 本
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
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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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基金财务 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 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报表的编制,基金 管
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更 新并公告一次,于该
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 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
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编制 完毕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
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复 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应
在 3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
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后 30 日 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 有
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45 日 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 原
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
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
管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
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
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 、基金管理 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 册的登记与 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基金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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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 管
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
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
的责任。
(七)争议解 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 ,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
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 议的变更与 终止
1 、托管协议 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 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 、基金托管 协议终止的情形
(1 )基金合 同终止;
(2 )基金托 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 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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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生法 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3 、基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 成立基金清算小组,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在基金财 产清算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 )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
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 )编制清算 报告;
5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清 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公布基金 清算报告;
9 )对基金剩 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财产费用由 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 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 费用;
2 )交纳所欠 税款; 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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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清偿基金 债务;
4 )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3 )项规定清 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 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 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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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 据
基金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电子版 资料发送服 务
在从销售机构获取准确的电子邮箱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将负责发送以下电子版资料:
1 、基金交易 对账单。
根据投资人的定制内容,基金管理人向投资人寄送基金交易对账单。基金交易对账单包括月度 对
账单、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月度对账单在每月结束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向当月有交易的投资者发
送月度对账单,季度对账单在每季度结束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向当季有交易的投资者发送季度对账单,
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所有该年度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年度
对账单。
2 、其他相关 的信息资料
基金管理人将不定期为投资人发送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相关材料、 基
金经理报告等。
(二)基金投 资类服务
1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将利用直销网点或代销网点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 。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业务规则以基金
管理人的相关公告为准
2 、基金电子 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本公司网站为投资者提供基金账户开立、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各项业务。 有
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以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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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查询及 修改服务
1 、信息查询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基金管理人信息、基金产品信息、市场资 讯
信息、投资人基金账户信息等,并可以索取各种业务表格。
2 、信息修改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对其账户的地址、邮编、电话、邮件 地
址和寄送状态信息进行修改。
(四)信息定 制服务
基金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并确定已预留 了
正确的电子邮件地址和手机号码,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的形式定期或不定期的为投
资人发送其所定制的信息。信息定制的内容包括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讯信息、基金分红提示信息、
定期基金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五)客户投 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服务中心电话、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 理
人和销售机构进行投诉。对于投资人的投诉处理,基金管理人将秉承及时处理,及时回复的原则,对
于无法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管理人也承诺将在 3 个工作 日内给予信息反馈。
(六)服务联 络方式
1 、客户服务 中心电话
(1 )自助服 务: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提供全天候 7×24 小时自助查询服务。
(2 )人工服 务: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在每个交易日 9 :00-17:30 为投资人提供人工坐席服务。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0666、021-68881898
客户服务传真:021-68882865 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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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网上客户 服务
公司网址:www.jysa99.com
客户服务邮件地址:service@jysa99.com
投诉专用邮件地址:tousu@jysa99.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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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其它应 披露事项
1 、2018 年 01 月 31 日, 在《中国证券报》 、 《上 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和 www.jysa99.com 上公
布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 、2018 年 02 月 01 日, 在《中国证券报》 、 《上 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和 www.jysa99.com 上公
布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 、2018 年 02 月 02 日, 在《中国证券报》 、 《上 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和 www.jysa99.com 上公
布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 、2018 年 02 月 03 日, 在《中国证券报》 、 《上 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和 www.jysa99.com 上公
布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增加济安财富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5 、2018 年 03 月 06 日, 在《中国证券报》 、 《上 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和 www.jysa99.com 上公
布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的公告;
6 、2018 年 03 月 08 日, 在《中国证券报》 、 《上 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和 www.jysa99.com 上公
布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增加苏宁金融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7 、2018 年 03 月 16 日, 在《中国证券报》 、 《上 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和 www.jysa99.com 上公
布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 、2018 年 03 月 16 日, 在《中国证券报》 、 《上 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和 www.jysa99.com 上公
布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9 、2018 年 03 月 21 日, 在《中国证券报》 、 《上 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和 www.jysa99.com 上公
布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增加凤凰财富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10、2018 年 03 月 26 日, 在 《中国证券报》 、 《上 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和 www.jysa99.com 上公
布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改“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
协议的公告;
11 、2018 年 03 月 26 日, 在 《中国证券报》 、 《上 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和 www.jysa99.com 上公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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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修改法律文件及收取短期赎回费的公告;
12、2018 年 03 月 28 日, 在 《中国证券报》 、 《上 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和 www.jysa99.com 上公
布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年度报告 ;
13、2018 年 03 月 28 日, 在 《中国证券报》 、 《上 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和 www.jysa99.com 上公
布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年度报告 摘要;
14、2018 年 03 月 30 日, 在 《中国证券报》 、 《上 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和 www.jysa99.com 上公
布金元顺安基金关于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5、2018 年 04 月 23 日, 在 《中国证券报》 、 《证 券日报》 和 www.jysa99.com 上公布金 元顺安新经
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 第一季度报告;
16、2018 年 04 月 24 日, 在 《中国证券报》 、 《证 券日报》 和 www.jysa99.com 上公布金 元顺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产品持有的股票估值调整情况的公告;
17、2018 年 04 月 25 日, 在 《中国证券报》 、 《证 券日报》 和 www.jysa99.com 上公布金 元顺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增加贵文基金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18、2018 年 05 月 14 日, 在 《中国证券报》 、 《证 券日报》 和 www.jysa99.com 上公布金 元顺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增加蛋卷基金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19、2018 年 06 月 01 日, 在 《中国证券报》 、 《证 券日报》 和 www.jysa99.com 上公布金 元顺安基金
关于参加银河证券基金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018 年 06 月 11 日, 在 《中国证券报》 、 《证 券日报》 和 www.jysa99.com 上公布金 元顺安基金
关于参加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1、2018 年 06 月 30 日, 在 《中国证券报》 、 《证 券日报》 和 www.jysa99.com 上公布金 元顺安基金
关于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2、2018 年 07 月 01 日, 在 《中国证券报》 、 《证 券日报》 和 www.jysa99.com 上公布金 元顺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2018 年 半年度资产净值的公告;
23、2018 年 07 月 18 日, 在 《中国证券报》 、 《证 券日报》 和 www.jysa99.com 上公布金 元顺安新经
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2 季度报 告;
24、2018 年 07 月 19 日, 在 《中国证券报》 、 《证 券日报》 和 www.jysa99.com 上公布金 元顺安新经
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恢复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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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 、招募 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分别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的营业场所,供投 资
者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投资者也可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获取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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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 、备查 文件
(一)备查文 件包括:
1 、中国证监 会准予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 、 《金元顺 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3 、 《金元顺 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4 、关于申请 募集注册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书;
5 、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 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 件的存放地 点和投资者 查阅方式:
1 、存放地点: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其余备查文件存放
在基金管理人处。
2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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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