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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鑫锐(161834)

银华鑫锐: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更新 招募说明书 
 
 
 
 
银华鑫锐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 型 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2 号) 
 
 
 
 
 
 
 
基金管理人 :银华基金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 : 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 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16 年
5 月 4 日 证监许可 【2016】979 号 文 准予 募集 注册 。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6 年8 月 1 日。 
基金 管理 人保 证 本 招募 说明 书 的内 容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本 招募 说 明书 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 但中 国 证监 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 注册 ,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 基金 的
风险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 判 断或 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 资于 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中国证
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 基金 ”) 是一 种长 期投 资工 具, 其主 要功 能是 分
散投 资, 降低 投资 单一 证 券所 带 来的 个别 风险 。 基金 不 同于 银行 储蓄 和 债券 等
能够 提供 固定 收益 预期 的 金融 工 具, 投资 人购 买 基金 , 既可 能按 其持 有 份额 分
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 可 能承 担基 金投 资 所带 来 的损 失。 投资 人 应当 充
分了 解基 金定 期定 额投 资 和零 存 整取 等储 蓄方 式 的区 别 。定 期定 额投 资 是引 导
投资 人进 行长 期投 资、 平 均投 资 成本 的一 种简 单 易行 的 投资 方式 。但 是 定期定
额投 资并 不能 规避 基金 投 资所 固 有的 风险 ,不 能 保证 投 资人 获得 收益 , 也不 是
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分为股票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
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 收益 风险 。 一般 来说 , 基金 的收 益预 期越 高, 投资 人承 担的
收益 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
基金产品和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高预期风险、中高预期收益的基金产品。 
本基金按照 基金 份额 初始面值 1.00 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 ,
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 
本基 金投 资于 证 券市 场 ,基 金 净值 会因 为证 券 市场 波 动等 因 素产 生 波动 ,
投资人 在 投资 本基 金前 , 需充 分 了解 本基 金的 产 品特 性 , 充分 考 虑自 身 的风 险
承受能力,理性判 断市场, 并承 担 基 金 投资 中 出 现 的各 类 风 险 , 包括 市 场 风
险 、 基金 运作 风险 、 本基 金特 有 的风 险以及 其他 风险 等 。巨 额赎 回风 险 是开 放
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 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更新 招募说明书 
2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 转出 申 请份 额 总数 后扣 除申 购 申请 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 换中 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 投资 人将
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 在 进行 投 资 决 策 前 ,请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金 合同 等信 息披 露 文件 , 了解 本基 金的 风 险收 益 特征 , 并 根据 自 身的 投
资目 的、 投资 期限 、投 资 经验 、 资产 状况 等判 断 基金 是 否和 投资 人的 风 险承 受
能力相适应。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以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 的 原则 管 理和 运 用基 金
资产 ,但 不保 证本 基金 一 定盈 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 收益 。 当投 资人 赎回 时 ,所 得
可能 会高 于或 低于 投资 人 先前 所 支付 的金 额。 投 资人 应 当认 真阅 读基 金 合同 、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 露文 件 ,自 主判 断基 金 的投 资 价值 ,自 主 做出 投资 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本基 金 的过 往业 绩及 其 净值 高 低并 不预 示其 未 来业 绩
表现。 基 金 管 理 人所 管 理 的 其他 基 金 的 业绩 并 不 构 成对 本 基 金 业 绩表 现 的 保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提醒 投 资 人 基金 投 资 的 “买 者 自 负 ”原 则 , 在 做 出投 资 决 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 人应 当通 过 基金 管 理人 或具 有 基金销售 业务 资格 的 其他 机 构购 买 和赎
回基 金, 基金销售 机构 名 单详 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 本基 金 的基 金份 额发 售 公告 以
及相关公告。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8 年 8 月 1 日, 有关财务数据
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8 年6 月 30 日,所披露的投资组合为2018 年第2 季度
的数据(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一、绪言.......................................................................................................................... 4 二、释义.......................................................................................................................... 5 三、基金管理 人 ............................................................................................................. 11 四、基金托管人 ............................................................................................................. 25 五、相关服务机构.......................................................................................................... 29 六、基金的募集 ............................................................................................................. 40 七、基金合同的生 效 ...................................................................................................... 41 八、基金份额的上 市交易 ............................................................................................... 42 九、基金份额的运 作方式、申购与赎回 .......................................................................... 44 十、基金的投资 ............................................................................................................. 59 十一、基金的业绩.......................................................................................................... 75 十二、基金的财产.......................................................................................................... 76 十三、基金 资产 估 值 ...................................................................................................... 77 十四、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 83 十五、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 85 十六、基金的会计 和审计 ............................................................................................... 88 十七、基金份额的 转换 .................................................................................................. 89 十八、基金的信息 披露 .................................................................................................. 91 十九、风险揭示 ............................................................................................................. 98 二十、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02 二十一、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 .......................................................................................104 二十二、基金托管 协议的内容摘要 ................................................................................131 二十三、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151 二十四、其他应披 露事项 ..............................................................................................152 二十五、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53 二十六、备查文件.........................................................................................................154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 一、绪言 《银华鑫锐定增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以 下简 称 “招 募说明书”或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销售 办 法 》” )、 《 公 开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 法》 (以 下简 称“ 《运 作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 《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 《 银华 鑫锐定增灵活配置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编写。 本招 募说 明书 阐 述了银华 鑫锐 定增 灵活 配置 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的 投资 目 标、 策略 、风 险、 费率 等 与 投资 人 投资 决 策有 关 的全 部 必要 事项 , 投资 人 在作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本招 募 说明 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 记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 者重 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 是 根据 本 招募 说 明书 所 载明 的资 料申 请 募集 的 。本 招 募 说明 书由 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解 释 。本 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 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 供未 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 募说 明书 根 据本 基 金的 基 金合 同编 写, 并 经中 国 证监 会 注册 。 基金 合 同是 约定 基金合同 当事 人 之间 权 利、 义务 的法 律 文 件。 基金 投资 人自 依 基金 合 同 及相关文件合法 取 得 基 金 份额 , 即 成 为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基 金 合同 的 当 事 人, 其持 有本基金 基金 份 额的 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 对基 金 合同 的承 认和 接 受。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基金 合 同当 事 人并 不以 在基 金 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为必 要 条件 。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按照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鑫锐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转换后更名为银华鑫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2、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 股份 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银华鑫锐定增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 订之《银华鑫锐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银华鑫锐定增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华鑫锐定增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 、 法律 法规 :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 的法 律、 行 政法 规、 规范 性 文 件、 部门 规章 、地 方性 法 规、 地 方政 府规 章和 其 制定 机 构不 时做 出的 修 改、 补 充和有权解释 9、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 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2015 年 4 月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 售办 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 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 年 7 月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更新 招募说明书 6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 :指 《银 华鑫 锐定 增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14、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 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 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17、基 金 合同 当 事人 : 指受 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 据基 金 合同 享 有权 利 并承 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 人 投资 者 :指 依 据有 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 投资 于 证券 投 资基 金 的自 然 人 19、机 构 投资 者 :指 依 法可 以 投资 证券 投资 基 金的 、 在中 华 人民 共 和国 境 内合 法登 记并 存续 或经 有 关政 府 部门 批准 设立 并 存续 的 企业 法人 、事 业 法人 、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 及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 资 人: 指 个人 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 格境 外 机构 投 资者 以 及法 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 指依 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 明书 合 法取 得 本基 金 基金 份 额的投资人 23、基 金 销售 业 务: 指 基金 管 理人 或销 售机 构 宣传 推 介基 金 ,发 售 基金 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发 售 :指 在 本基 金 募集 期 内, 销售 机构 向 投资 者 销售 本 基金 份 额的 行 为 25、销售机构: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取 得 基金 销 售业 务资 格并 与 基金 管 理人 签订 了基 金 销售 服更新 招募说明书 7 务代 理协 议, 代为 办理 基 金销 售 业务 的机 构以 及 可通 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交易 系 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6、会 员 单位 : 指具 有 基金 销 售业 务资 格, 经 深圳 证 券交 易 所和 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认 可的 、 可通 过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 交易 系统 办理 本 基金 的 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7、场 外 :通 过 深圳 证 券交 易 所外 的销 售机 构 办理 基 金份 额 认购 、 申购 和 赎回的场所。通过 该等场所办 理基金份额 的认购、申 购、赎回也称 为场外认 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28、场 内 :通 过 深圳 证 券交 易 所内 具有 相应 业 务资 格 的会 员 单位 利 用交 易 所开 放式 基金 交易 系统 办 理基 金 份额 认购 、申 购 、赎 回 和上 市交 易的 场 所。 通 过该 等场 所办 理基 金份 额 的认 购 、申 购、 赎回 也 称为 场 内认 购、 场内 申 购、 场 内赎回 29、基金销售网点:指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30、登 记 业务 : 指基 金 登记 、 存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 算业 务 ,具 体 内容 包 括投 资人 基金 账户 的建 立 和管 理 、基 金份 额登 记 、基 金 销售 业务 的确 认 、清 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1、登 记 机构 : 指办 理 登记 业 务的 机构 。本 基 金的 登 记机 构 为中 国 证券 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2、登 记 结算 系 统: 指 中国 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 司开 放 式基 金 登记 结 算系统,登记在该系统的基金份额也称为场外份额 33、证 券 登记 系 统: 指 中国 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 司深 圳 分公 司 证券 登 记系统,登记在该系统的基金份额也称为场内份额 34、开 放 式基 金 账户 : 指投 资 者通 过场 外销 售 机构 在 中国 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公 司注 册的 开放 式 基金 账 户, 用于 记录 投 资者 持 有的 、基 金管 理 人所 管 理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及其 变 动情 况 。投 资者 办理 场 外认 购 、场 外申 购和 场 外赎 回 等业 务时 需具 有开 放式 基 金账 户 。记 录在 该账 户 下的 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登 记机 构 的登记结算系统 35、深 圳 证券 账 户: 指 在中 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深 圳分 公 司开 设 的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人民 币 普通 股 票账 户或 证券 投 资基 金 账户 。基 金投 资 者通 过更新 招募说明书 8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系 统 办理 场 内认 购、 场内 申 购和 场 内赎 回、 基金 交 易等 业 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 36、基 金 交易 账 户: 指 销售 机 构为 投资 人开 立 的、 记 录投 资 人通 过 该销 售 机构 办理 认购 、申 购、 赎 回、 交 易、 转换 、转 托 管及 定 期 定额 投 资等 业 务而 引 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7、基 金 合同 生 效日 : 指基 金 募集 达到 法律 法 规规 定 及基 金 合同 规 定的 条 件,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法 定 机构 验 资并 向中 国证 监 会办 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完 毕, 并 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38、基 金 合同 终 止日 : 指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基 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 出现 后 ,基 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之日 39、基 金 募集 期 :指 自 基金 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至 发售 结 束之 日 止的 期 间, 最 长不得超过3 个月 4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正常交易日 42、T 日 :指 销 售机 构 在规 定 时间 受理 投资 人 申购 、 赎回 或 其他 业 务申 请 的开放日 43、T+n 日: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44、开放日:指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后, 为投 资人 办理 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6、年 度 对日 : 指某 一 日期 在 后续 年度 中的 对 应日 期 ;如 该 对应 日 期为 非 工作日或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47、 《业 务规 则》 :指 本基 金管 理人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责 任公司及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8、认 购 :指 在 基金 募 集期 内 ,投 资人 根据 基 金合 同 和招 募 说明 书 的规 定 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9、申 购 :指 基 金份 额 转换 后 ,投 资人 根据 基 金合 同 和招 募 说明 书 的规 定 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0、上 市 交易 : 指基 金 投资 者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会 员单 位 以集 中 竞价 的更新 招募说明书 9 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51、赎 回 :指 基 金份 额 转换 后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按 基 金合 同 和招 募 说明 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2、基 金 转换 : 指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按照 基金 合 同和 基 金管 理 人届 时 有效 公 告规 定的 条件 ,申 请将 其 持有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已 开 通基 金转 换业 务 的某 一 开放 式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转 换为 同 一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 其 他已 开通 基金 转 换业 务 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53、转 托 管: 指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在 本基 金的 不 同销 售 机构 之 间实 施 的变 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4、系 统 内转 托 管: 指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将持 有 的基 金 份额 在 登记 结 算系 统 内不 同销 售机 构 (网 点) 之间 或证 券登 记系 统内 不同 会员 单位 (交 易单 元) 之间 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5、跨 系 统转 托 管: 指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将持 有 的基 金 份额 在 登记 结 算系 统 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6、场外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7、场内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8、基 金 份额 转 换: 指 在基 金 合同 生效 后第 三 个年 度 对日 起 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份 额转 换规 则, 银 华鑫 锐 定增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 份额 在 转换日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份额 59、基 金 份额 转 换日 : 本基 金 份额 转换 日为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第三 个 年度 对 日 60、定 期 定额 投 资计 划 :指 投 资人 通过 有关 销 售机 构 提出 申 请, 约 定每 期 申购 日、 扣款 金额 及扣 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 每 期约 定 扣款 日在 投资 人 指 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 请份 额 总数 及基 金转 换 中转 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62、元:指人民币元 63、基 金 收益 : 指基 金 投资 所 得红 利、 股息 、 债券 利 息、 买 卖证 券 价差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 票据 投资 收益 、银 行存 款 利息 、 已实 现的 其他 合 法收 入 及因 运用 基金 财 产带 来 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4、基 金 资产 总 值: 指 基金 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 券、 股 指期 货 合约 、 银行 存 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7、基 金 资产 估 值: 指 计算 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 债的 价 值, 以 确定 基 金资 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8、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 交易的债券等 69、指 定 媒介 : 指中 国 证监 会 指定 的用 以进 行 信息 披 露的 报 刊、 互 联网 网 站及其他媒介 70、不 可 抗力 : 指基 金 合同 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 不能 避 免且 不 能克 服 的客 观 事件 71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 和国。就基金合 同而言,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 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 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 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 文号 中 国 证 监会 证 监基 金 字 [2001]7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22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3090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 年5月28 日, 是经 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证 监 基金字[2001]7 号文 ) 设立 的全 国性 资产 管理 公司 。 公司 注册 资本 为2.222 亿元人 民币,公司的股权结构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比例44.10%) 、第 一创 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比例26.10% ) 、 东 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出 资 比 例 18.90%)、 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0.90%) 、 杭州银华聚义投资合 伙企 业 (有 限合 伙) ( 出资比例3.57% ) 、 杭州 银华 致信 投资 合伙 企业 (有 限合 伙) (出资比例3.20% ) 及杭 州银 华汇 玥投 资合 伙企 业 (有 限合 伙) ( 出资比例3.22% ) 。 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名称已于2016 年8 月9 日起变更为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 经营运作规 范, 能够 切实 维护 基金 投资 人的 利益 。 公司 董事 会下 设 “战 略委 员会 ” 、 “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 、 “薪 酬与 提名 委员 会” 、 “审 计委 员会 ” 四个 专业 委员 会, 有针 对性 地研 究公 司在 经营 管理 和基 金运 作中 的相 关情 况, 制定 相应 的政 策, 并充 分发 挥独 立董 事的 职能 , 切实 加强 对公 司运 作的 监督 。 公司监事会由4 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 以及对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 具体 经营 管 理由 总 经理 负 责, 公司 根据 经 营运 作 需要 设 置投 资 管理 一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 部、投资管理二部、投资管理三部、量化投资部、境外投资部、养老金投资部、 FOF投资管理部、研究部、 市场营销部、机构业务部、养 老金业务部、交易管理 部、 风险 管理 部、 产品 开发 部、 运作 保障 部、 信息 技术 部、 互联 网金 融部 、 战略 发展 部、 投资 银行 部、 监察 稽核 部、 人力 资源 部、 公司 办公 室、 行政 财务 部、 内 部审 计部 、 深圳 管理 部等25 个职 能部 门, 并设 有北 京分 公司 、 青岛 分公 司和 上海 分公 司。 此外 , 公司 设立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作 为公 司投 资业 务的 最高 决策 机构 , 同 时下设“主动型A股投资决策、固定收益投资决策、量化 和境外投资决策、养老 金投资决策及基金中基金投资决策” 五个专门委员会。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 确定公司投资业务理念、投资政策及投资决策流程 和风险管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珠林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曾任甘肃省职工财经学院财会系讲师, 甘肃省证券公司发行部经理, 中国蓝星化学工业总公司处长, 蓝星清洗股份有限 公司 董事 、 副总 经理 、 董事 会秘 书, 西南 证券 副总 裁, 中国 银河 证券 副总 裁, 西 南证 券董 事、 总裁 ; 还曾 先后 担任 中国 证监 会发 行审 核委 员会 委员 、 中国 证监 会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 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委员会委员、 重 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 现任公司董事长, 兼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并购融资委 员会执行主任 、 中国 证券 业协 会绿 色证 券专 业委 员会 副主 任委 员、 中国 退役 士兵 就业创业服务促进会副理事长、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中国航 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财政部资 产评估准则委员会委员。 钱龙海先生 : 董事 , 经济学硕士 。 曾任北京京放投资管理顾问公司总经理助 理; 佛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现任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党委 书记 、 董事 、 总裁 , 兼任 第一 创业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 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董事;并 任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理事, 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 银行业务委员 会第五届副主任委员,深圳市证券业协会副会长。 李福春先生 : 董事 , 中共 党员 , 研究 生, 高级 工程 师 。 曾任一汽集团公司发 展部 部长 、 吉林 省经 济贸 易委 员会 副主 任、 吉林 省发 展和 改革 委员 会副 主任 、 长 春市 副市 长、 吉林 省发 展和 改革 委员 会主 任、 吉林 省政 府秘 书长 。 现任 东北 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 吴坚 先生 : 董事 , 中共 党员 。 曾任 重庆 市经 济体 制改 革委 员会 主任 科员 , 重 庆市证券监管办公室副处长, 重庆证监局上市处处长, 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 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副总经理, 重庆东源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重庆 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重庆上市公司董事长协会秘书长, 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董 事, 安诚 财产 保险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董 事长 , 重庆 银海 融资 租赁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重庆 直升 机产 业投 资有 限公 司副 董事 长, 华融 渝富 股权 投资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副 董事 长, 西南 药业 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 西 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总裁、 党委副书 记, 重庆 股份 转让 中心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长, 西证 国际 投资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西 证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 重庆仲裁委仲裁员, 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 会会长。 王立 新先 生: 董事 , 总经 理, 经济 学博 士 , 中国 证券 投资基金 行业最早的从 业者 , 已从 业20 年。 他参 与创 始的 南方 基金 和目 前领 导的 银华 基金 是中 国优 秀的 基金 管理 公司 。 曾就 读于 北京 大学 哲学 系、 中央 党校 研究 生部 、 中国 社会 科学 院 研究 生部 、 长江 商学 院EMBA 。 先后 就职 于中 国工 商银 行总 行、 中国 农村 发展 信托 投资 公司 、 南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 部; 参与 筹建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并 历任南方基金研究开发部、 市场拓展部总监。 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 经理 、 银华 财富 资本 管理 (北 京)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此外 , 兼任 中国 基金 业协 会 理事、香山论坛发起理事、秘书长、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 年鉴 》副主编、北京大 学校 友会 理事 、 北京 大学 企业 家俱 乐部 理事 、 北京 大学 哲学 系系 友会 秘书 长、 北 京大学金融校友联合会副会长。 郑秉 文先 生: 独立 董事 , 经济 学博 士, 教授 , 博士 生导 师, 曾任 中国 社会 科 学院研究生院副院长, 欧洲所副所长, 拉美所所长和美国所所长。 现任第十三届 全国 政协 委员 , 中国 社科 院世 界社 保研 究中 心主 任, 研究 生院 教授 、 博士 生导 师, 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 保监会重大 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 在北京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 国家 行政学院、 武汉大学等 十几所大学担任客座教授。 刘星 先生 : 独立 董事 , 管 理学 博士 , 重庆 大学 经济 与工 商管 理学 院会 计学 教 授、 博士 生导 师、 国务 院 “政 府特 殊津 贴” 获得 者, 全国 先进 会计 (教 育) 工作 者,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协 会非 执业 会员 。 现任 中国 会计 学会 理事 , 中国 会计 学会 对更新 招募说明书 14 外学术交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中国会计学会教育分会前任会长, 中国管理现代 化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优选法统筹与经济数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邢冬 梅女 士: 独立 董事 , 法律 硕士 , 律师 。 曾任 职于 司法 部中 国法 律事 务中 心(后更名为信利律师事务所) , 并历 任北 京市 共和 律师 事务 所合 伙人 。 现任 北京 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 金融部负责人, 同时兼任北京朝阳 区律师协会 副会长。 封和 平先 生: 独立 董事 , 会计 学硕 士,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 。 曾任 职于 财政 部所 属中华财务会计咨询公司,并历任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合伙人, 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北京主管合伙人, 摩根士丹利中国区副主席; 还 曾担任中国证监会 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 会委员、第29届奥运会北京奥组委财务顾问。 现任普华永道高级顾问, 北京注册 会计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常务理事。 王芳 女士 : 监事 会主 席, 西南 政法 大学 法学 硕士 及清 华五 道口 金融EMBA 。 2000 年至2004 年9月就职于大鹏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法律部,2004 年10月至今历任第一 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席律师、 法律合规部总经理、 合规总监 、 副总裁。 现任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合规总监。 李军 先生 : 监事 , 管理 学博 士。 曾任 四川 省农 业管 理干 部 学院 教师 , 西南 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证券营业部咨询部分析师、 高级客户经理、 总经理助理、 业 务总 监,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经纪 业务 部副 总经 理。 此外 , 还曾 先后 担任 重庆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评价处(企业监管三处)副处 长、 企业 管理 三处 副 处长 、 企业 管理 二处 处长 、 企业 管理 三处 处长 , 并曾 兼任 重庆 渝富 资产 经营 管理 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总经理。 龚飒 女士 : 监事 , 硕士 学历 。 曾任 湘财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分支 机构 财务 负责 人, 泰达 荷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事业 部副 总经 理, 湘财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稽 核经 理, 交银 施罗 德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运 营部 总经 理, 银华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运作保障部总监。现任公司机构业务部总监。 杜永军先生 : 监事 , 大专学历 。 曾任五洲大酒店财务部主 管 , 北京赛特饭店 财务部主管、主任、经理助理、副经理、经理。现任公司行政财务部总监助理。 周毅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位,曾任美国普华永道金融服务部部 门经理、 巴克莱银行量化分析部副总裁及巴克莱亚太有限公司副董事等职, 曾任银华全球更新 招募说明书 15 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沪深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及银 华抗 通胀 主 题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和公司总经理助理职务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兼任公司量化投资总监、 量化投资部总监以及境外投资部总监、 银华国际资本管 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并同时兼任银华深证100指数 分级 证 券投 资基 金、 银华 中证 800等权重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 凌宇 翔先 生: 副总 经理 , 工商 管理 硕士 。 曾任 职于 机械 工 业部 、 西南 证券 有 限责任公司;2001 年起任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苏薪 茗先 生: 副总 经理 。 博士 研究 生, 获得 中国 政法 大学 法学 学士 、 清华 大 学法 律硕 士、 英国 剑桥 大学 哲学 硕士 、 中国 社会 科学 院研 究生 院经 济学 博士 (金 融学 专业 ) 学位 。 曾先 后担 任福 建日 报社 要闻 采访 部记 者, 中国 银监 会政 策法 规 部创新处主任科员, 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综合处副处长, 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 部产品创新处处长,中国银监会湖北银监局副局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杨文辉先生,督察长,法学博士。曾任职于北京市水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 证监 会。 现任 银华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兼任 银华 财富 资本 管理 (北 京)有限公司董事、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本基金 基金经理 王鑫钢先生,硕士学位。2008 年 3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 行业研究员、行业研究组长及基金经理助理职务,自2013 年 2 月 7 日起担任银 华优势企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 年 5 月6 日起兼任银华成长先锋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8 月1 日起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6 年 10 月 14 日起兼任银华鑫盛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自 2017 年 3 月 17 日起 兼 任银华惠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自 2017 年 5 月 2 日起兼任银华万物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7 年5 月 12 日起兼任银华惠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3.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王立新 委员:周毅、王华、姜永康、倪明、董岚枫、肖侃宁、周可彦、李晓星 王立新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周毅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王华 先生 , 硕士 学位 ,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协 会非 执业 会员 。 曾任 职于 西南 证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16 有限责任公司。2000 年10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筹) ,先后在研究策划 部、 基金 经理 部工 作, 曾任 银华 保本 增值 证券 投资 基金 、 银华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 银华 中小 盘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银华 富裕 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银华回报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逆向投资灵活配置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优质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管理一部总监、投资经理及A 股基金投资总监。 姜永 康先 生, 硕士 学位 。2001 年至2005 年曾就职于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 股 份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组合经理等职。2005 年9月加 盟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曾任 养老 金管 理部 投资 经理 职务 。 曾担 任银 华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银华 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中证转债指数 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永泰积极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固定收益基金投资总监及投资 管理三部总监、投资经理以及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 倪明 先生 , 经济 学博 士; 曾在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从事 研究 分析 工作 , 历 任债券信用分析师、 债券基金助理、 行业研究员、 股票基 金助理等职, 并曾任大 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2011 年4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现任投资管理一部副总监兼基金经理。 曾任银华内需精选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现任银华核心价值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银华领 先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战略新兴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 基金 、 银华 明择 多策 略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银华 估值 优势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和银华稳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董岚 枫先 生, 博士 学位 ; 曾任 五矿 工程 技术 有限 责任 公司 高级 业务 员。2010 年10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研究部助理研究员、 行业研究员、 研究 部副总监。现任研究部总监。 肖侃宁先生 ,硕士研究生,曾在南方证券武汉总部任投资理财部投资经理, 天同(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天同180 指数 基金 、天 同保 本基 金及 万家 货币 基金 基金 经理 , 太平 养老 保险 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 管理 中心 任投 资经 理管 理企 业年 金, 在长 江养 老保 险股 份有 限公 司历 任投 资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 总经 理、 投资 总监 、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分 管投 资和 研究 工作 ) 。2016 年8 月加入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现任总经理助理。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7 周可 彦先 生, 硕士 学位 。 历任 中国 银河 证券 有限 公司 研究 员, 申万 巴黎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高级分析师, 曾担任嘉实泰和价值封闭式基金基金经理职务, 华夏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 曾担任天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2013 年8月加 盟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现任公司银华富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银华 沪港 深增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银华 瑞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金及银华瑞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李晓星先生,硕士学位,2006 年 8 月至2011 年 2 月任职于ABB (中国)有 限公司,历任运营发展部运营顾问、集 团审 计部 高级 审 计师 等职 务。2011 年 3 月加 盟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 历任 行业 研究 员 、基 金 经理 助理 职务 , 现任 投 资管 理一 部基 金经 理。 现 任银 华 中小 盘精 选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银 华 盛世 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 资基 金、 银华 明 择多 策 略定 期开 放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银 华 估 值优 势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银华 心 诚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基金 、 银华心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银华稳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及银华战略新兴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 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 基金 合同 及国 家有 关 法律 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 证监 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 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8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 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 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 、 赎回 与转换 申请; (12 )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 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 权利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 金 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 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 和转托管 等的业务规则; (17 )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 后, 决定 和调 整除 管 理费 率 、托 管费 率之 外 的基 金 相关 费率 结构 和 收费 方 式; (18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 析、决策,以专业化更新 招募说明书 19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 理的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 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 独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 基金 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 符合 基金 合同 等法 律 文件 的 规定 ,按 有关 规 定计 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 告义务; (12 )保 守基 金 商业 秘 密,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 划、 投 资意 向 等。 除 《基 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 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基 金 合同 规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 时 查阅 到与 基金 有 关的 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分配;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 (19 )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 金财 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应 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 理 人在 募 集期 间 未能 达到 基金 的 备案 条 件,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 效,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全 部 募集 费 用, 将已 募集 资 金并 加 计银 行同 期活 期 存款 利 息(税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合同的规定, 按照招募说明书列 明的投资目 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的行为,并建立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 措施 , 防止 违反 《中 华 人民 共 和国 证券 法》 行 为的 发 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以基金的名义使 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2 )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3 )违反规定将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4 )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更新 招募说明书 21 外) ; (5 )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6 )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 )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8 )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行为 来操纵和扰乱市场价 格; (9 )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0 )通过股票投资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11 ) 因基 金投 资股 票而 参加 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的、与上市公司董事会或其 他持有 5%以上投票权的股东恶意串通,致使股东大会表 决结果侵犯社会公众股 东的合法利益; (12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本基 金 管理 人 将加 强 人员 管 理, 强化 职业 操 守, 督 促和 约 束员 工 遵守 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 )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6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 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基 金投 资 计划 等 信息 ,或 利用 该 信息 从 事或 者明 示、 暗 示他 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 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 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依法公开更新 招募说明书 22 的基金投 资内 容、 基金 投 资计 划 等信 息, 或利 用 该信 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 暗示 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 金在 运作 过 程中 面 临的 风 险主 要包 括市 场 风险 、 信用 风 险、 流 动性 风 险、操作或技术风 险、合规性 风险、声誉 风险和外部 风险。针对上 述各种风 险,本公司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 )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 、目标,设置相应的 组织 机构 ,配 备相 应的 人 力资 源 与技 术系 统, 设 定风 险 管理 的时 间 范围 与空 间 范围等内容。 (2 )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什么 样的风险,为什么会 存在以及如何引起风险。 (3 )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 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 后果。 (4 )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 量手段,也有定量的 度量 手段 。定 性的 度量 是 把风 险 水平 划分 为若 干 级别 , 每一 种风 险按 其 发生 的 可能 性与 后果 的严 重程 度 分别 进 入相 应的 级别 。 定量 的 方法 则是 设计 一 些风 险 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 )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 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 险,则承担它,但 需加以监控 。而 对 较 为严 重 的 风 险, 则 实 施 一 定的 管 理 计 划,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 )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 价其管理绩效,在必 要时适时加以改变。 (7 )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 股东、公司董事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 全面 性原 则 。内 部控 制 制度 覆盖 公司 的 各项 业务 、 各个 部门 和各 级 人更新 招募说明书 23 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 稽核 部 门, 并使 它们 保持 高 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并通过切 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 出发,主要通过对工 作流程的控制,进而达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 ) 防火 墙原 则 。公 司的 投 资管 理、 基金 运 作、 计算 机 技术 系统 等相 关 部 门, 在物 理上 和制 度上 适 当隔 离 。对 因业 务需 要 知悉 内 幕信 息的 人员 , 制定 严 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 有前瞻性,并且必须 随着公司经营战 略、 经 营 方 针、 经 营 理 念等 内 部 环 境的 变 化 和 国 家法 律 、 法 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 董事 会重 视 建立 完 善的 公 司治 理结 构与 内 部控 制 体系 。 本公 司 在董 事 会下 设立 了风 险控 制委 员 会, 负 责针 对公 司在 经 营管 理 和基 金运 作中 的 风险 进 行研究并制定相应 的控制制度 。在特殊情 况下,风险 控制委员会可 依据其职 权,在上报董事会的同时,对公司业务进行一定的干预。 公司 管理 层在 总 经理 领 导下 , 认真 执行 董事 会 确定 的 内部 控 制战 略 ,为 了 有效 贯彻 公司 董事 会制 定 的经 营 方针 及发 展战 略 ,设 立 了 投资 决 策委 员 会, 就 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此外 ,公 司设 有 督察 长 , 组织 指导 公司 的监 察 与稽 核 工作 , 对公 司 和基 金 运作的合法性、合 规性及合理 性进行全面 检查与监督 ,参与公司风 险控制工 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 风险 控制 人 员定 期 评估 公 司风 险状 况, 范 围包 括 所有 能 对经 营 目标 产 生负 面影 响的 内部 和外 部 因素 , 评估 这些 因素 对 公司 总 体经 营目 标产 生 影响 的 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4 3)操作控制 公司 内部 组织 结 构的 设 计方 面 ,体 现部 门之 间 职责 有 分工 , 但部 门 之间 又 相互 合作 与制 衡的 原则 。 基金 投 资管 理、 基金 运 作、 市 场等 业务 部门 有 明确 的 授权 分工 ,各 部门 的操 作 相互 独 立, 并且 有独 立 的报 告 系统 。各 业务 部 门之 间 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 务部 门内 部 工作 岗 位分 工 合理 、职 责明 确 ,形 成 相互 检 查、 相 互制 约 的关 系, 以减 少舞 弊或 差 错发 生 的风 险, 各工 作 岗位 均 制定 有相 应的 书 面管 理 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 础上,设置科学 、合理、标准化的 业务操作流 程, 每项 业务 操作 有清 晰 、书 面 化的 操作 手册 , 同时 , 规定 完备 的处 理 手续 , 保存人员进行处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 建立 了内 部 办公 自 动化 信 息系 统与 业务 汇 报体 系 ,通 过 建立 有 效的 信 息交流渠道,保证 公司员工及 各级管理人 员可以充分 了解与其职责 相关的信 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 司设 立了 独 立于 各 业务 部 门的 监察 稽核 部 ,其 中 监察 稽 核人 员 履行 内 部稽 核职 能, 检查 、评 价 公司 内 部控 制制 度合 理 性、 完 备性 和有 效性 , 监督 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 况, 揭 示公 司内 部管 理 及基 金 运作 中的 风险 , 及时 提 出改 进意 见, 促进 公司 内 部管 理 制度 有效 地执 行 。监 察 稽核 人员 具有 相 对的 独 立性,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督察长、董事会及中国证监会。 (3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 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 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 部控制制度。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5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 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 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 年 10 月, 是一 家国 内领 先、 国际 知名 的大 型股 份 制商 业银 行, 总部 设在 北京 。 本行 于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 票代码939) ,于2007 年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939) 。 2017 年 6 月末 , 本集 团资 产总 额 216,920.67 亿元 , 较上 年末 增加 7,283.62 亿元,增幅 3.47% 。上半年,本集 团实现利润总额 1,720.93 亿元,较上年同期 增长1.30% ; 净利 润较 上年 同期 增长 3.81% 至 1,390.09 亿元 , 盈利 水平 实现 平稳 增长。 2016 年,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 100 余项重要奖项。荣获 《欧 洲货 币》 “2016 中国 最佳 银行 ” , 《环 球金 融》 “2016 中国最佳消费者银行” 、 “2016 亚太 区最 佳流 动性 管 理银 行 ” , 《机 构投 资 者》 “ 人民 币国 际化 服 务钻 石 奖” , 《亚 洲银 行家 》 “中 国最 佳大 型零 售银 行奖 ”及 中国 银行 业协 会“ 年度 最具 社会责任金融机构奖” 。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2016 年“世界银行 1000 强 排 名”中,以一级资本总额继续位列全球第 2;在 美国 《财 富》2016 年世界 500 强排名第22 位。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6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 下设综合处、 基金市场处、 证券保险 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 处、 养老 金托 管处 、清 算处 、核 算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监督稽核处等 10 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 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220 余人。自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 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纪伟 ,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总 经理 , 曾先 后在 中国 建设 银 行南 通分 行、 总行 计划 财务 部、 信贷 经营 部任 职, 并在 总行 公司 业务 部、 投资 托 管业 务部 、 授信 审批 部 担任 领导 职务 。 其拥 有八 年托 管从 业经 历, 熟悉 各项 托管 业务 , 具有 丰富 的客 户 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 ,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副 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 银行 北京 市分 行国 际部 、 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 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 平,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副 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 银行 总行 投资 部、 委 托代 理部 、 战略 客户 部, 长期 从事 客户 服务 、 信贷 业务 管 理等 工作 , 具有 丰富 的 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 ,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副 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 银行 总行 会计 部, 长 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 长期从事海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 境内外汇业务管理、 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 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 “以 客户 为中 心” 的经 营理 念, 不断 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格 履行 托管 人的 各项 职责 , 切实 维护 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资 产委 托人 提供 高质 量的 托 管服 务。 经过 多年 稳步 发展 , 中国 建设 银行 托管 资产 规模 不断 扩大 , 托管 业务 品 种不 断增 加, 已形 成包 括证 券投 资基 金、 社保 基金 、 保险 资金 、 基本 养老 个人 账 户、(R)QFII 、(R)QDII 、 企业 年金 等产 品在 内的 托管 业务 体系 , 是目 前国 内托 管 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7 年二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更新 招募说明书 27 759 只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 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连续 11 年获得《全球托管人》 、 《财资》 、 《环 球金 融》 “中 国最 佳托 管银 行” 、 “中 国最 佳次 托管 银行 ” 、 “最 佳托 管专 家——QFII ” 等奖项,并在2016 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 的稳 健运 行, 保证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完 整, 确保 有关 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 完整 、 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 对托 管业 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 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 度、 岗位 职责 、 业务 操作 流程 , 可以 保证 托管 业务 的规 范 操作 和顺 利进 行; 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 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 程保 管、 存放 、 使用 , 账户 资料 严格 保管 , 制约 机制 严格 有效 ; 业务 操作 区专 门设 置, 封闭 管理 , 实施 音像 监控 ;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 息披 露人 负责 , 防 止泄 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防止 人为 事 故的 发生 , 技术 系统 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 《基 金法 》 及其 配套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监督 所托 管基 金的 投资 运 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 ,严 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 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资组合等情 况进 行监 督。 在日 常为 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 供的 基金 清算 和核 算服 务环 节中 , 对基 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更新 招募说明书 28 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 制等情况进行监控, 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 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金 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9 五、 相关 服务 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 办公楼15 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2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网址 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移动端站点 请到本公司官方网站或各大移动应用市场下载 “银华生利 宝”手机 APP 或关注“银华基金”官方微信 客户服务电话 010-85186558, 4006783333 投资 人可 以通 过 基金 管 理人 网 上直 销交 易系 统 办理 本 基金 的 开户 和 认购 手 续,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 ) 其他 销售 机构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服电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客服电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客服电话 95588 网址 www.icbc.com.cn 4)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客服电话 95599 网址 www.abchina.com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客服电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0 6)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客服电话 95568 网址 www.cmbc.com.cn 7)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154 号中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客服电话 95561 网址 www.cib.com.cn 8)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客服电话 95511-3 网址 bank.pingan.com 9)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国富 客服电话 95528 网址 www.spdb.com.cn 10)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 号 法定代表人 董建岳 客服电话 400-830-8003 网址 www.gdb.com.cn 11)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12)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建 客服电话 95577 网址 www.hxb.com.cn 13)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 号 法定代表人 何沛良 网址 www.drcbank.com 14)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 号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 冀光恒 客服电话 021-962999 、 400-696-2999 网址 www.srcb.com 15)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 号写字楼101 室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网址 www.ewww.com.cn 16)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1 注册地址 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 蔡一兵 客服电话 400-88-35316 网址 www.cfzq.com 17)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 号桐城中央21 层 法定代表人 董祥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网址 http://www.dtsbc.com.cn/ 18)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 生态大街666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客服电话 95360 网址 www.nesc.cn 19) 国都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少华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网址 www.guodu.com 20)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金融一街8 号 7-9 层 法定代表人 姚志勇 客服电话 95570 网址 www.glsc.com.cn 21)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D 座 法定代表人 庞介民 客服电话 400-196-6188 网址 www.cnht.com.cn 22) 华龙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21 楼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客服电话 95368 网址 www.hlzq.com 23)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18 号川信大厦10 楼 法定代表人 吴玉明 客服电话 400-836-6366 网址 www.hx818.com 24)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网址 www.jhzq.com.cn 25)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 号 都市之门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刚 客服电话 400-860-8866 网址 www.kysec.cn 26)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法定代表人 徐刚


客服电话 95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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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募说明书 32 27)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 www.zts.com.cn 28) 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 荣街23 号甲 法定代表人 马功勋 客服电话 95346 网址 www.iztzq.com 29)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客服电话 400-666-1618 ; 95573 网址 www.i618.com.cn 30)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 号富凯大厦B 座 701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 www.jjm.com.cn 31)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东新街232 号陕西 信托大厦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客服电话 95582 网址 www.westsecu.com.cn 32)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 号院1 号楼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 叶顺德 客服电话 4006-98-98-98 网址 www.xsdzq.cn 33)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客服电话 95321 网址 www.cindasc.com 3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35)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 号国贸大厦2 座 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 丁学东 客服电话 400-910-1166 网址 www.ciccs.com.cn 36)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3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A 层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3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www.citics.com 38)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266061)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www.citicssd.com 39)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世纪大道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 钱华 网址 www.ajzq.com 40)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 安联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网址 www.essence.com.cn 41)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 丁益 客服电话 0755-33680000 ; 400-6666-888 网址 www.cgws.com 42)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尤习贵 客服电话 95579 ; 400-8888-999 网址 www.95579.com 43)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 号南半幢9 楼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网址 www.tebon.com.cn 44)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 号投行大厦20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客服电话 95358 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45)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 号投资广场18 层 法定代表人 朱科敏 客服电话 95531 ; 400-8888-588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46)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 号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范力 客服电话 95330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47)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4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可园南路1 号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客服电话 95328 网址 www.dgzq.com.cn 48)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客服电话 95525 ; 400-888-8788 网址 www.ebscn.com 4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北路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43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客服电话 95575 或 致 电 各 地 营业网点 网址 http://www.gf.com.cn 50)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客服电话 95310 网址 www.gjzq.com.cn 51)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客服电话 95521 网址 www.gtja.com 52)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客服电话 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53)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 号 法定代表人 张雅锋 客服电话 95563 网址 www.ghzq.com.cn 54)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客服电话 95553 或 拨 打 各 城 市营业网点咨询电 话 网址 www.htsec.com 55)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工 客服电话 95318 网址 www.hazq.com 56)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7、8 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客服电话 96326 (福建省外请 网址 www.hfzq.com.cn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5 先拨0591 ) 57)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22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易 客服电话 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58)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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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 、B01 (b)单 元 法定代表人 俞洋 客服电话 021-32109999 ; 029-68918888 ; 400-109-9918 网址 www.cfsc.com.cn 60) 华融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 号 法定代表人 祝献忠 客服电话 95390 网址 www.hrsec.com.cn 61)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 号证券大厦4 层 法定代表人 王作义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62) 平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刘世安 客服电话 95511-8 网址 stock.pingan.com 63)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 号7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客服电话 021-962518 网址 www.962518.com 64)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客服电话 95523 ;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65)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 号志远大厦18 层 法定代表人 李长伟 客服电话 400-665-0999 网址 http://www.tpyzq.com 66)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6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 号高德置地广场18、19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客服电话 400-8888-133 网址 www.wlzq.com.cn 67)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 47 层 01 单 元 法定代表人 赵立功 客服电话 400-184-0028 网址 www.wkzq.com.cn 68)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坚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网址 www.swsc.com.cn 69)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26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华辉 客服电话 95562 网址 www.xyzq.com.cn 70)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永祥 客服电话 95351 网址 www.xcsc.com 71)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30 、31 层 法定代表人 吴骏 客服电话 4000-188-688 网址 www.ydsc.com.cn 72)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客服电话 400-8888-111 ; 95565 网址 www.newone.com.cn 73)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 号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客服电话 95345 网址 www.stocke.com.cn 74)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 层 -21 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 21.22.23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高涛 客服电话 95532 网址 www.china-invs.cn


75) 中山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7 层、8 层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7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客服电话 95329 网址 http://www.zszq.com/ 76)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 号 法定代表人 吴涛 客服电话 400-620-0620 网址 www.sczq.com.cn 77)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389 号 法定代表人 步国旬 客服电话 95386 网址 www.njzq.com.cn 78)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皓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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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 楼 联系人 童彩平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80)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 号裕 景国际B 座 16 层 联系人 单丙烨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81)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200120 ) 联系人 罗梦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82)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 号元茂大厦903 联系人 吴杰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网址 www.ijijin.cn 83)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 号 3C 座 9 楼 联系人 潘世友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84)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9 层 联系人 张燕 客服电话 4008507771


网址 t.jrj.com 85) 北京钱景 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13 号楼 6 层 616 室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8 联系人 博乐 客服电话 400-678-5095 网址 www.niuji.net 86)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 号金地中心A 座 6 层 联系人 费勤雯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87) 北京 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 号乐成中心A 座 23 层 联系人 李洋 客服电话 400-786-8868-5 网址 www.chtfund.com 88)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1333 号 14 楼 联系人 宁博宇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89)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08 号北美广场B 座12F 联系人 张裕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90)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 号黄龙时代广场B 座 6F 联系人 韩爱彬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2、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 金的 场内 认 购将 通 过深 圳 证券 交易 所内 具 有基 金 销售 业 务资 格 并经 深 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进行 (具体名单 可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网 站查 询) 。本 基金 认购 期结 束前 获 得基 金销 售业 务资 格的 会员单位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 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 但属于深圳证 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 可在本基金上市后, 代理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 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和基金合同等 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联系人 徐一文 电话 010-50938888 , 010-59378888 传真 010-66210938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9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及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联系人 陈颖华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黎明、陈颖华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及办公地址 北京 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大 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毛鞍宁 联系人 马剑英 电话 (010 )58153000 传真 ( 010 ) 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 徐艳、马剑英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0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 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2016 年 5 月4 日证监 许可 【2016 】979 号 准予 募集 注册 。 本基金已于2016 年7 月 22 日结束募集,募 集期净认购金额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份 1,622,371,621.44 份,有效认购 户数为17,920 户。 (二)基金 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 本基 金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三 年内 (含 第三 年) 以参 与投 资定 向增 发 股票为主要投资目标, 基金份额不开放申购、 赎回业务, 但可上市交易。 基金合 同生效后第三个年度对日起,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 并更 名为 银华 鑫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接 受场 内、 场外 申购 与赎 回等 业务 , 并继续上市交易。 其中 , 年度 对日 指某 一日 期在 后续 年度 中的 对应 日期 ; 如该 对应 日期 为非 工 作日或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四 ) 基金存续期 限 不定期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1 七、基金 合同 的 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日为2016 年 8 月1 日,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连续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5,000 万元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 形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 提出 解决 方案 , 如转 换运 作方 式、 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2 八、 基金 份额 的 上市 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的情况下,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三 年内(含第三年) ,基金份额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第三个年度对日起, 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自动转为上市 开放式基金(LOF ) ,并 更名 为银 华鑫 锐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继 续向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申 请 上市 交 易。 本基 金在 转 型前 后 可根 据情 况暂 停 上市 交 易,恢复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一) 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本 基 金份 额 上市 后, 登记 在 中国 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场 内证 券 登记 系 统中 的基 金份 额 可直 接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上 市 交易 ;登 记在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登 记结 算 系统 中的 场外 基 金份 额 通过 办理 跨系 统转 托管 业 务将 基 金份 额转 至场 内 证券 登 记系 统后 ,方 可 上市 交 易。 (二) 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6 个月内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 资基金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1、本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 2、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 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在确定上市交易 的时间后,基金管理 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三) 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 遵循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规则 》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内(含第三年),基 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 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第三个年度对日起,本基金 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 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更新 招募说明书 43 值; 3、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 ,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 份或其整数倍; 5、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 元人民币 ; 6、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 (四) 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五) 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 金在 深圳 证 券交 易 所挂 牌 交易 ,交 易行 情 通过 行 情发 布 系统 揭 示。 行 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本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 )后,则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 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 《基金 法》 和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相 关规 定执 行 。基 金 管理 人有 权根 据 基金 转 换需 求与 交易 所 相关 规 定暂停交易或上市。 (七) 其他事项 相关 法律 法规 、 中国 证 监会 及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对基 金 上市 交 易的 规 则等 相 关规 定内 容进 行调 整的 , 本基 金 基金 合同 相应 内 容予 以 修改 ,且 此项 修 改无 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可以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若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 增加 了 基金 上 市交 易 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4 九、 基 金份额的 运作方式、 申购 与 赎回 (一 ) 基金份额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在基金 合同生效后三年内 (含第三年) ,基金份额不开放申购、赎回 业务 ,但 可上 市交 易。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第 三个 年 度对 日 起, 本基 金转 为 上市 开 放式 基金 (LOF) ,并 更名 为银 华鑫 锐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接 受场 内、 场外 申购 与赎 回 等业 务 ,并 继续 上市 交 易。 本 基金 在转 型前 后 可根 据 情况暂停上市交易,恢复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其中 ,年 度对 日 指某 一日 期在 后 续年 度 中的 对 应日 期 ;如 该 对应 日 期为 非 工作日或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二) 申购和赎回的 场所 投资 者办 理本 基 金场 外 申购 、 赎回 业务 的场 所 为基 金 管理 人 的直 销 网点 和 其它 销售 机构 的销 售网 点 ;投 资 者办 理本 基金 场 内申 购 、赎 回业 务的 场 所为 具 有基 金销 售业 务资 格且 符 合深 圳 证券 交易 所有 关 风险 控 制要 求的 深圳 证 券交 易 所会 员单 位。 具体 的销 售 网点 将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 招募 说 明书 或其 他相 关 公告 中 列明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情况 变 更或 增减 销售 机 构, 并 予以 公告 。若 基 金管 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销售 机构 开 通电 话 、传 真或 网上 等 交易 方 式, 投资 人可 通 过上 述 方式 进行 申购 与赎 回。 投 资人 应 当在 销售 机构 办 理基 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 场所 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 )基金销售 对象 符合 法律 法规 规 定的 可 投资 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个人 投 资者 、 机构 投 资者 、 合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以及 法律 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允许 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其 他 投资人 。 (四 )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若出 现新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 证更新 招募说明书 45 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 人将视情况对前述 开放 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场内 与场外份额的申购、 赎回业务,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 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或者 转换 。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回 或转 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五 )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 知价 ” 原则 , 即申 购 、 赎回 价格 以受 理申 请当 日收 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 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 间以内撤销,在当日 业务时间办理结束后不得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持 有份额登记日期的先 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 投资 人交 付款 项后 , 申购申请方为有效; 6、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 的场内申购、赎回业 务时 ,需 遵守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和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 的相 关 业务 规 则。 若相 关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或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7、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通过场内申购、 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 账户 )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6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 )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 时间 、 处理 规则 等在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的前 提下 , 以各 销售 机构 的 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 +7 日( 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但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时除外。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 数据 交换 系统 故障 或 其它 非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 金托 管 人所 能控 制的 因 素影 响 业务处理流程时, 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 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 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 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 管理 人应 以 交易 时 间结 束 前受 理有 效申 购 和赎 回 申请 的 当天 作 为申 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T+2 日后( 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立或 无效,则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全额退还给投资人账户。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与赎回申 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 对于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投资 者应 及时 查询 , 并妥 善行 使合 法权 利。 因投 资人 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 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更新 招募说明书 47 人、 其他 基金 销售 机构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或不 利后 果。 如因 申请 未得 到登 记 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并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七 ) 申购 金额 和赎回 份额 的 限制 1. 投 资 者通 过场 内 办理 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时 , 单笔 申 购最 低金 额 为人民币 1,000 元,同 时申购金额必须是整数金额 。 场外通过 其他 销 售机 构的 销售 网 点及 网 上直 销 交易 系 统进 行 申购 时 ,每个 基金账户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 币 10 元。 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仅对机构 投资者 办理业务,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 或各 销售 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在销 售 机构办理 场外 赎回 时 ,每 笔 赎回 申 请的 最 低份 额 为 500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内赎回时, 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 额为500 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 分基 金 份额 赎 回, 但 某笔赎回 业务 导致单 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500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投资 人 将 场外 所申 购的 基金 份 额当 期 分配 的 基金 收 益转 为 基金 份 额时 ,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4.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 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 取设定单一 投资者申购 金额上限或 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 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暂 停 基金 申 购等 措施 ,切 实 保护 存 量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 合 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 管 理人 可 以根 据市 场情 况 ,在 法 律法 规 允许 的 情况 下 ,调 整 上述 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八 ) 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率 本基金转 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场内和场外的 除 养老 金客 户以 外的 其更新 招募说明书 48 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所适用 的 申购费率相同 。 本基 金对 通过 直 销 机构 及网 上 直销 交易 系统 申 购的 养 老金 客 户与 除 此之 外 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 的直 销 机构 及 网上 直销 交易 系 统 申购 本基 金 基金 份 额的 养 老金客户, 所适用的特定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的大小分为 五档 , 如下所示: 申购费 率 申购金额(M, 含 申购 费) 申购 费率 M<50 万元 0.45% 50 万元≤M<100 万元 0.36% 100 万元≤M<200 万元 0.30% 200 万元≤M<500 万元 0.18%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除前 述养 老金 客 户以 外的 其他 投 资人 申 购本 基 金基 金 份额 所 适用 的 申购 费 率按申购金额的大小分为 五 档, 如 下所示: 申购费 率 申购金额(M, 含 申购 费) 申购 费率 M<50 万元 1.50% 50 万元≤M<100 万元 1.20% 100 万元≤M<200 万元 1.00% 200 万元≤M<500 万元 0.60%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2.赎回费率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投资人赎回本基 金基金份额所适用的 赎回费率如下所示: 赎回费率 (场外)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 <7 天 1.50% 7 天 ≤Y<365 天 0.50% 365 天≤Y ﹤730 天 0.25%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9 730 天≤Y 0 赎回 费率 (场 内) Y <7 天 1.50% 7 天 ≤Y 0.50% 3.本基 金 申购 费 在投 资 人申 购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投 资 人在 一 天之 内 如果 有 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4.在场外认购、场外申购的投资者 , 其份额持有年限以份额实际持有年限为 准; 在场 内认 购、 场内 申 购以 及 场内 买入 ,并 转 托管 至 场外 赎回 的投 资 者, 其 份额持有期限自份额转托管至场外之日起开始计算。 5.本基 金 的赎 回 费用 由 基金 份 额的 持有 人承 担 ,在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赎回 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赎 回费 总 额 25% 应 归基 金 财产 , 其余 用于 支付 市 场推 广 、注 册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 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 少于1.5% 的赎回 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基金 管 理人 可 以在 法 律法 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 范围 内 调整 申 购费 率 、赎 回 费率或收费 方式 。 费率 或 收费 方 式如 发生 变更 , 基金 管 理人 应在 调整 实 施前 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公告。 7.基金 管 理人 可 以在 不 违反 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情形 下 根据 市 场情 况制 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 针对 投资 人定 期或 不 定期 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 动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按 相 关监 管 部门 要求 履行 必 要手 续 后,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 适 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 赎回费率,并 另行公告 。 (九 )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 算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 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计算。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 : 对于 适用 固定 金额 申购 费的 申购 , 净申 购金 额=申购金额- 固定申购费 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0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 申购 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保 留至 整数 位, 小数 点以 后的 部分 舍去 , 不足 1 份额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 场外申购 时, 申 购的 有 效份 额 为按 实际 确认 的 申购 金 额在 扣 除相 应 的费 用 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 的部 分 四舍 五 入, 由此 误差 产 生的 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 财产 承 担。 例 3 : 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600,000 元通过场内申购基金份额, 其对应的场内申购费率为1.20% , 假设 申购 当日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为1.060 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600,000/ (1+1.20% )=592,885.38 元 申购费用=600,000 -592,885.38 =7,114.62 元 申购份额=592,885.38/1.060 =559,325 份(截位保留至整数位) 即: 该投 资人 (非 养老 金客 户) 投资600,000 元从 场内 申 购基 金份 额, 假设 申购当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060 元,则其可得到559,325 份基金份额。 例 4 : 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600,000 元通过场外申购基金份额, 其对应的场外申购费率为1.20% , 假设 申购 当日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为1.060 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600,000/ (1+1.20% )=592,885.38 元 申购费用=600,000-592,885.38 =7,114.62 元 申购份额=592,885.38/1.060 =559,325.83 份 即: 该投 资人 (非 养老 金客 户) 投资600,000 元从 场外 申 购基 金份 额, 假设 申购当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060 元, 则其 可得 到 559,325.83 份基金份额。 2.本基金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份额 赎回 采用 “份 额赎 回” 方式 , 赎回 价格 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1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本基金场内和 场外 赎回 时, 赎回 金额 均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 赎回 份额 乘以 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例 5 : 某投 资人 从深 交所 场内 赎回 基金 份额10,000 份, 持有时间为60 天, 赎回费率为 0.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 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5% =57.4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 -57.4 =11,422.60 元 即:投资人从深交所场内赎回基金份额 10,000 份,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1.148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22.60 元。 例 6 : 某投 资人 从场 外赎 回 本基金基金 份额10,000 份, 持有 时间 为455 天,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5% ,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1.148 元, 则其 可得 到 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25% =28.7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 -28.70 =11,451.30 元 即:某投资人持有10,000 份本基金基金 份额 455 天 ,并 从场外赎回,假设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51.3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 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 失由 基 金财 产承 担。T 日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 天收 市 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十)基金份额的登记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 投资人T 日 申购基金 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 记手续,投资人自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T 日 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 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登记办理 时间进行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 一)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情况时,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后,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 可 参考 的 活跃 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 值技 术 仍导 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确 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 协商 确 认后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3、因 特殊 原因 (包 括但 不限 于证 券/期货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 基金 管理 人 接受 某笔 或 某些 申购 申请 会 损害 现有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 时。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 请有 可能 导致 单一 投资 人持 有基 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 ,或者变相规避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 投资品种,或出现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 响,或发生 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 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登记结 算系统或证券登记系 统的异常情况导致 基金销售系 统、基金登 记系统或基 金会计系统无 法正常运 行。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单一投资者单日 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3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 上述第 1、2、3、6、7 、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 有关 规 定在 至少 一家 指 定媒 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 果投 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 拒绝 ,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 项将 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 的情 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 务的 办 理, 且开 放时 间将 相应 顺 延,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合 理调 整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时间 并 予以公告。 (十 二)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 下列 情形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 人的 赎 回申 请 或延 缓 支付 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 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 格且 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 取 延缓 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 停接 受 基金 赎回 申请 的 措施 。 3、 因特 殊原 因 (包 括但 不限 于 证券/期货 交易所 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 交易时间非 正常停市 )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 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 上述 情形 之 一且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 暂 停接 受 投资 人 的赎 回 申请 或 延缓 支 付赎 回款 项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及 时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 请, 基 金管 理人 应足 额支 付; 如 暂时 不 能足 额支 付, 应 将可 支 付部 分按 单个 账 户申 请 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 给赎 回 申请 人, 未支 付 部分 可 延期 支付 。若 出 现上 述 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 未 获受 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对于 场 内赎 回部 分, 按 照深 圳更新 招募说明书 54 证券 交易 所及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 有关 规 定办 理。 在暂 停 赎回 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三)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 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 后扣 除 申购 申请 份额 总 数及 基 金转 换中 转入 申 请份 额 总 数 后的 余额) 超 过 前一 开放 日的 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 为是 发生 了巨 额 赎 回。 2、 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基 金出 现巨 额 赎回 时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基金 当 时的 资 产组 合 状况 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 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 支付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 请而 进 行的 财产 变现 可 能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造 成较 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 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10% 的 前提 下,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已 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 对于 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 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 取消 赎回 的,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 开 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如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 选 择, 投资 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 当出 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转换中 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 本基 金转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后 , 在本 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且单 个更新 招募说明书 55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20% 时,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支 付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全 部 赎回 申请 有困 难 或认 为 因支 付该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对 于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当 日 提出 的 赎回 申 请中 超 过上 一开 放日 基 金总 份 额 20% 的 部分(不含 20%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延期 办理 。对 于未 能 赎回 部分 ,单 个基 金份 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 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如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 制。 当出 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份 额的 申请 的处 理方 式遵 照相 关的 业务 规则及相关公告。 对于 该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当日 提 出的 赎回 申请 中 未超 过 上一 开 放日 基 金总 份 额20% 的部分(含20%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采取 全额 赎回 或部 分 延期赎回的方式, 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并且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采取相同的处理方式。 对于前述未能赎回部分, 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如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 制。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 (4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 暂停 接 受基 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 经接 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 延缓 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 并应 当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 媒介 上 进行 公 告。 3、 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6 巨额 赎回 业务 的 场内 处 理, 按 照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及 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4、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 生上 述巨 额 赎回 并延 期办 理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通过 邮 寄、 传 真或 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信息披露办法》 规定的时限要求内通知基金份额 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四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依 法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 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 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介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 购或 赎 回的 公告 ,并 在 重新 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 公告 最 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每两周至少重 复刊 登暂 停公 告一 次; 当 连续 暂 停时 间超 过两 个 月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调整 刊 登公告的频率。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按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介 上连 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 告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 五) 基金转换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根据 相 关法 律 法规 以及 基金 合 同的 规 定决 定 开办 本 基金 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转换费率等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六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 且条 件具 备的 情 况下 , 基金 管 理人 可 受理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通过 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 交 易场 所 或者 交易 方式 进 行份 额 转让 的申 请并 由 登记 机更新 招募说明书 57 构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过户 登 记。 基 金管 理人 拟 受理 基金 份 额转 让业 务的 , 将提 前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 根据 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的 业务 规 则办 理基 金份 额 转让 业 务。 (十 七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或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划转主体 。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 其合 法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捐赠 给 福利 性质 的基 金 会或 社 会团 体; 司法 强制 执行 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 办理非 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八) 基金 的转托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可根 据登 记机 构 的相 关 规定 办 理已 持 有基 金 份额 在 不同 销 售机 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包 括系 统 内转 托管 和跨 系 统转 托 管, 基金 销售 机 构可 以 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 管费 。 募集 期内 本基 金 不办 理 系统 内转 托管 和 跨系 统 转托管。 (十 九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为投 资人 办理 定 期定 额 投资 计 划, 具 体规 则 由基 金 管理 人 另行 规定 。投 资人 在办 理 定期 定 额投 资计 划时 可 自行 约 定每 期扣 款金 额 ,每 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 于基 金 管理 人 在相 关公 告或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中所 规 定的 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二 十) 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 的,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 权益 按照 我国 法律 法规 、 监管 规章 以及 国家 有权 机关 的要 求来决定 是否冻结。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8 (二十 一)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 质利 益的 前提 下, 经与 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 根据 具 体情 况对 上述 申 购和 赎 回的 安排 进行 补充 和调 整 ,或 者 办理 基金 份额 质 押等 相 关业 务, 届时 无 须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9 十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基于 对宏 观经 济 、资 本市 场的 深 入分 析 和理 解 ,在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三年 内 (含 第三 年) ,通 过对 定向 增发 项目 的深 入研 究, 利用 定向 增发 项目 的事 件性 特 征与 折价 优势 ,优 选能 够 改善 、 提升 企业 基本 面 与经 营 状况 的定 向增 发 股票 进 行投 资,力争为投资人获取稳健的投资收益。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通过 精选 具有 估值 优 势和 成 长优 势的 公司 股 票进 行 投资 ,力 争获 取 超越 业 绩比较基准的收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股票、 创业板股 票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国债、 金融债、企业债券、公 司债 券、 央行 票据 、 中期 票据 、 短期 融资 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 次级 债券 、 地方 政 府债 券、 可转 换公 司债 券及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可交 换债 券以 及其 他中 国证 监会 允 许投 资的 债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债券回购、非金融企业 债务融资工具、同业存 单、 银行 存款 、 现金 、 权证 、 股指 期货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三 年 内 ( 含 第 三 年 ) ,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100% ;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 不低于 80% ;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 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其中, 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LOF ) 后 ,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95%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保持 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 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 律法 规或 中 国证 监会 变更 投 资品 种 的投 资 比例 限 制, 基 金管 理 人在 履更新 招募说明书 60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 以调 整 上述 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比 例, 其 投资 比例 遵循 届 时有 效 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三)投资策略 1、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内 (含第三 年) , 通过 对国 际和 国内 宏观 经 济、 行业 发展 趋势 和公 司综 合竞 争力 的分 析、 以及 定向 增发 项目 优势 的深 入研 究, 利用定向增发项目的事件性特征与折价优势, 优选能够改善、 提升企业基本面与 经营状况的定向增发股票进行投资。 将定向增发提升企业盈利水平与推动产业升 级作为基金投资主线,形成以定向增发为核心的投资策略。 (1 )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环境、 财政及货币政策、 资金供需情况等因素的综合 分析以及对资本市场趋势的判断, 结合主要大类资产的相对估值, 合理确定基金 在股 票、 债券 、 现金 等各 类资 产类 别上 的投 资比 例, 并在 基金 合同 投资范围约定 的范围下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2 )定向增发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从估值水平和发展前景两个角度出发, 分析不同类别的定向增发项目 对企业基本面与所处行业的影响。 采取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影响上市 公司定向增发项目未来的价值进行全面的分析, 精选定增资金能够在设定期间内 显著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和优化产业结构的股票, 在严格掌控投资组合风险与收益 的前提下,对行业进行优化配置和动态调整。 本基 金的 股票 定 量分 析 方法 将 主要 分析 市场 现 有定 向 增发 项 目中 各 行业 公 司的估值指标(如PE、PB、PE/G 、PS、股 息率 等) 、成 长性指标(主营业务收入 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毛利率增长率等) 、现金流量指 标和其他财务指标,从 中选出价值相对低估、 成长性确定、 现金流量状况好、 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强的 公司 , 作为 本基 金的 备选 定向 增发 股票 ; 再通 过分 析备 选股 票所 代表 的公 司的 资 产收 益率 、 资产 周转 率等 变量 的时 间序 列, 以及 通过 对市 场整 体估 值水 平、 行业 估值 水平 、 主要 竞争 对手 估值 水平 的比 较, 并参 考国 际市 场估 值水 平来 评估 其投 资价值。 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 本基金的股票定性分析方法采用深度价值挖掘和多层 面立体投资分析体系, 从定向增发项目目的, 定向增发对象结构, 定向增发项 目更新 招募说明书 61 类别 , 并结 合基 金管 理人 的股 票研 究平 台和 产业 投资 平台 , 多层 面地 分析 备选 定 向增发项目所对应的公司的业务环节的竞争优势和劣势, 分析定向增发项目对公 司未 来的 影响 , 公司 管理 方面 的优 势和 劣势 , 分析 定向 增发 项目 对所 处行 业的 波 特五力结构与上下游产业的影响。 经过严格的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最终确定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将定向增发根据其融资目的区分为两大类, 当然实际案例中各种定增 类型是相互交叉和渗透的,但企业价值提升的来源依然是以下两类: 1)以推动企业业务内生增长为主要目的的定向增发 企业在现有主业大方向下, 通过融资筹集资 金, 进行 项目 建设 或者 并购 , 期 望通过提升规模经济、 技术升级、 适度上下游延伸发挥协同效应等提升企业内生 增长能力。典型的项目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该类定向增发项目往往主要体现为项目融资, 也是定向增发项目中最常见的 类别,占市场定向增发项目总量一半以上。 项目融资类的定向增发项目的特点在于公司在融资项目完成后, 无法在短期 显现其盈利能力。 在项目完工后, 公司的财务绩效逐步体现, 公司盈利能力逐步 改善 。 同时 , 募集 资金 的规 模, 机构 投资 者的 认购 比例 对公 司财 务表 现有 一定 的 影响。 本基金对项目融资类定向增发项目将详细评估项目具体投资方 向, 预测 其对 企业基本面指标的影响, 将通过筛选与分析业绩变化情况, 自下而上评估, 结合 公司基本面情况,择优选取成长性好,安全边际高的公司进行投资。 2)以升级和改善企业产业结构为主要目的的定向增发 在全社会经济发展方式转型的大背景下, 企业通过各种形式的资本运作, 对 企业进行新的产业定位、 扩展企业战略边界、 提升企业在行业内地位, 从而形成 行业龙头、多主业模式、甚至主业转型。典型的项目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A.大股东主导的定向增发投资 大股东主导的定向增发项目包括集团公司整体上市,实际控制人资产注入, 公司间资产置换重组中 发行对象包含大股东或者大股东关联方, 以及融资收购资 产中收购大股东资产的几种定向增发项目。 从根本上来说, 此类项目不仅直接改 变公司的资产结构, 同时也会对企业未来在生产、 经营、 管理等多个方面产生影更新 招募说明书 62 响。本基金通过定性和定量方法对大股东的增资目的、增发资产的质量等方面, 对定向增发项目可能带来的影响进行模拟分析, 挑选具有绝对或相对估值吸引力 的公 司股 票, 再通 过分 析和 评估 股权 变化 , 结合 预期 盈利 水平 和成 长潜 力, 择优 选取安全边际较高、成长性较好的公司进行投资。 B.非大股东方参与资产重组的定向增发投资 通过 定向 增发 项 目实 现 资产 重 组是 企业 与其 他 主体 对 企业 资 产的 分 布状 态 进行 重新 组合 、 调整 、 配置 的过 程, 或对 设在 企业 资产 上的 权利 进行 重新 配置 的 过程。重组前后公司的估值往往会有明显的改变。 由于此类资产重组为非大股东方参与, 通常会对公司带来正面影响, 本基金 将关注资产重组类定向增发项目对增发公司业务范围、 行业地位与市场份额的变 化, 通过 定量 与定 性分 析在 市场 上收 集公 开的 事件 信息 , 对事 件影 响中 的公 司进 行分析与估值,挑选具有吸引力的公司股票。 C.融资收购非大股东方资产的定向增发投资 对于融资收购非大股东方资产的定向增发项目, 长期来看, 公司能够通过定 向增发项目中收归的资产实现企业基本面指标的优化, 通过上下游产业并购、 合 并同业竞争对手或跨行业并购实现公司主营业务的拓展, 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或大 幅提升市场占有量来重组企业现有资源, 提升经营业绩。 重组前后公司的估值往 往会有明显的改变。 本基金将着重关注此类定向增发项目对增发公司业务范围、 行业地位与市场 份额 的变 化, 通过 定量 与定 性分 析在 市场 上收 集公 开的 事件 信息 , 对事 件影 响中 的公司进行分析与估值,挑选具有吸引力的公司股票。 D.壳公司重组的定向增发投资 由于A 股市场上市公司的稀缺性, 壳公司重组类的定向增发对壳公司的基本 面产生重大改变。其具体运作模式为非上市公司购买壳收购目标成为上市公司, 本基金在投资壳公司重组的定向增发项目时, 会考察借壳公司过往业绩, 股东情 况, 业务 前景 , 壳公 司资 产负 债剥 离情 况等 一系 列财 务与 基本 面指 标, 并结 合行 业分析与估值,挑选具有吸引力能够带来长期稳定收益的股票。 本基 金将 深入 研 究不 同 类别 的 定向 增发 项目 在 不同 期 限内 对 公司 基 本面 的 影响 , 分析 基本 面变 化, 仅在 一年 期定 增项 目中 根据 定向 增发 项目 类别 择优 参加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3 尽可能获取定向增发项目给投资者带来的超额收益。 (3 )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数据、 货币政策 和利率变化趋势以及不同类属 的收 益率 水平 、 流动 性和 信用 风险 等因 素的 基础 上, 构建 债券 投资 组合 。 本基 金 运用久期控制策略、 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策略、 骑乘策略、 杠杆放大策 略等多种策略进行债券投资。 在保持久期匹配的情况下, 尽可能提高闲置资金的 收益率。 (4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变动分析、 收益 率利差分析和公司基本面分析、 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 的情 况下 , 通过 信用 研究 和流 动性 管理 , 选择 风险 调整 后的 收益 高的 品种 进行 投 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5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主动进行权证投资。 基金权证投资将以 价值分析为基础, 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 把握市场的短期 波动,进行积极操作,追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现稳健的超额收益。 (6 )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着 谨慎 原则 , 参与 股指 期货 的投 资, 以管 理投 资组 合的 系统 性风 险, 改善 组合 的风险收益特性。 套期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本基金 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 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 并结合 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2、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在积 极把 握宏 观经 济周 期、 证券 市场变化以及证券市场参与各方行为逻辑的基础上, 通过精选具有估值优势和成 长优势的公司股票进行投资,力争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1 )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环境、 财政及货币政策、 资金供需情况等因素的综合 分析以及对资本市场趋势的判断, 结合主要大类资产的相对估值, 合理确定基金 在股票、债券、现金等各类资产类别上的投资比例,并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4 (2 )股票投资策略 1)行业配置策略 在进行业配置时, 在投资组合管理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也将根据宏观经济形 势以及各个行业的基本面特征对行业配置进行持续动态地调整。 A.自上而下的行业配置 自上 而下 的行 业 配置 策 略是 指 通过 深入 分析 宏 观经 济 指标 和 不同 行 业自 身 的周期变化特征以及在国民经济中所处的位置, 确定在当前宏观背景下适宜投资 的重点行业。 B.自下而上的行业配置 自下而上的行业配置策略是指从行业的成长能力、 盈利趋势、 价格动量、 市 场估 值等 因素 来确 定基 金 重点 投 资的 行业 。对 行 业的 具 体分 析主 要包 括 以下 方 面: a.景气分析 行业的景气程度可通过观测销量、 价格、 产能 利用 率、 库 存、 毛利 率等 关键 指标 进行 跟踪 。 行业 的景 气程 度与 宏观 经济 、 产业 政策 、 竞争 格局 、 科技 发展 与 技术进步等因素密切相关。 b.财务分析 行业财务分析的主要目的是评价行业的成长性、 成长的可持续性以及盈利质 量, 同时 也是 对行 业景 气分 析结 论的 进一 步确 认。 财务 分析 考量 的关 键指 标主 要 包括净资产收益率、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毛利率、 净利率、 存货周转率、 应收 账款周转率、经营性现金流状况、债务结构等等。 c.估值分析 结合 上述 分析 ,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各 行业 的不 同特 点确 定适 合该 行业 的估 值方 法, 同时 参考 可比 国家 类似 行业 的估 值水 平, 来确 定该 行业 的合 理估 值水 平, 并将合理估值水平与市场估值水平相比较, 从而得出该行业高估、 低估或中性的 判断 。 估值 分析 中还 将运 用行 业估 值历 史比 较、 行业 间估 值比 较等 相对 估值 方法 进行辅助判断。 此外 , 本基 金还 将运 用数 量化 方法 对上 述行 业配 置策 略进 行辅 助, 并在 适当 情形下对行业配置进行战术性调整, 使用的方法包括行业动量与反转策略, 行业更新 招募说明书 65 间相关性跟踪与分析等。 2)优选个股策略 A.确定股票初选库 本基金将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确 定 股票 初选 库。 基金 管理 人将 综合考虑个股的价值程度、成长能力 、 盈利趋势等对个股进行初选。 B.股票基本面分析 本基 金严 格遵 循 “价/ 内在 价值 ” 的投 资理 念。 虽然 证券 市场 价格 波动 不定 ,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价格会反映其内在价值。 个股基本面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价值评估、 成长性现金流预测和行业环境评 估等 。 基本 面分 析是 从定 性和 定量 两个 方面 考虑 行业 竞争 趋势 、 公司 现金 流增 长 的主要驱动因素,业务发展关键点等从而明确财务预测加以评估。 a.价值 评估 。 分析 师根 据一 系列 历史 和预 期的 财务 指标 , 结合 定性 方法 分析 公司盈利稳固性, 判断相对投资价值。 主要指标包括: 分 析公司盈利稳固性, 判 断相对投资价值。主要指标包括:EV/EBITDA 、EV/Sales 、P/E 、P/B 、P/RNAV 、 股息率ROE、经营利润率等。 b.成长 性评 估。 主要 基于 收入 、EBITDA 、 净利 润等 的预 期增 长率 来评 价公 司 盈利的持续增长前景。 c.现金 流预 测。 通过 对影 响公 司各 因素 的前 瞻性 地估 计, 得到 未来 自由 现金 流量。 d.行业所处阶段及其发展前景的评估。 沿着典型技术生命周期, 发展一般经 历创新期、增长繁荣发展、增长繁荣 I、震荡期、增长繁荣 II 和技术成熟期。 其中增长繁荣期I 和增长繁荣期II 是投资的黄金期。 (3 )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数据、 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趋 势以及不同类属 的收 益率 水平 、 流动 性和 信用 风险 等因 素的 基础 上, 构建 债券 投资 组合 。 本基 金 运用久期控制策略、 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策略、 骑乘策略、 杠杆放大策 略等多种策略进行债券投资。 (4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变动分析、 收益更新 招募说明书 66 率利差分析和公司基本面分析、 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 的情 况下 , 通过 信用 研究 和流 动性 管理 , 选择 风险 调整 后的 收益 高的 品种 进行 投 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5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主动进行权证投资 。 基金 权证 投资 将以 价值分析为基础, 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 把握市场的短期 波动,进行积极操作,追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现稳健的超额收益。 (6 )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着 谨慎 原则 , 参与 股指 期货 的投 资, 以管 理投 资组 合的 系统 性风 险, 改善 组合 的风险收益特性。 套期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本基金 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 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 并结合 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四)业绩比较基 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 沪深300 指数收益率×50%+ 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 ×50% 沪深 300 指数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共 同推出的沪深两市指 数, 该指 数编 制合 理、 透明 , 有一 定的 市场 覆盖 、 抗操 纵性 强, 并且 有较 高的 知 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中国债券总指数能够较为全面地反映中国固定收益市场的状 况, 具有 广泛 的市 场代 表性 。 综合 考虑 到本 基金 大类 资产 的配 置情 况和 指数 的代 表性 , 本基 金选 择沪 深 300 指数和中国债券总指数的平均加权作为本基金的投资 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推出 ,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 更加 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 经基 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并及时公告,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产品和货 币市场基金,属于中高预期风险、中高预期收益的基金产品。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7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三 年内 ( 含第 三 年) ,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 资产 的 比例 为 0%-100% ,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资 产占 非现 金基 金资 产的 比 例不低于 80% ; 本基 金转 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2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三 年内 (含 第三 年)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本 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 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 )本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的 同一 权证 ,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8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 证的总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9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0 )本 基金 持 有的 全 部资 产 支持 证券 ,其 市 值不 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20%; (11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8 (12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 基金 在全 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 长期 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后,需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三 年内 (含 第三 年)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 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本基金 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期 货合 约价 值 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 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 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 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7 )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内(含第三年) ,基金资产 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0%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8 ) 本基 金转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后,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更新 招募说明书 69 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 票停 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 前款 所规 定比 例 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 13)、( 18)、( 19 )项以外,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 受限 证 券, 基 金管 理人 应根 据 中国 证 监会 相 关规 定 进行 投 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本基金持有证券期间, 如发生证券处于流通受限状态等非基金管理人原因导 致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情形消除后的 10 个交 易日内调整完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第 (1 )- (20 ) 项进 行变 更的 , 本基 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 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 议。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或 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0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 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 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 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 行政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或 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本 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 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 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 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七 )投 资组 合报 告 基金 管理 人 银华 基金 管 理股 份 有限 公司 的董 事 会及 董 事保 证 本报 告 所载 资 料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 导 性陈 述 或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内 容的 真实 性、 准 确性 和 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 托管 人 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根据 本 基金 合 同规 定 复核 了 本报 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净值 表现 和投 资 组合 报告 等内 容 ,保 证 复核 内容 不存 在 虚假 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1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 载数据截至2018 年 6 月 30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726,175,989.73 54.10 其中:股票


726,175,989.73 54.10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615,869,189.88 45.89 8 其他资产


144,516.79 0.01 9 合计





1,342,189,696.40





100.00


2.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 分类 的股 票投 资组 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 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420,266,091.53 31.37 D 电力 、 热力 、 燃气 及水 生产 和供 应 业 71,559.85 0.01 E 建筑业 71,270,713.14 5.32 F 批发和零售业 6,521,188.96 0.49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9,201,950.88 2.93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 传输 、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 务业 - - J 金融业 83,568,865.80 6.24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2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 理业 105,275,619.57 7.86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726,175,989.73 54.21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 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投资。


3.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000778 新兴铸管 29,126,214 121,165,050.24 9.05 2 300422 博世科 7,600,751 105,194,393.43 7.85 3 603889 新澳股份 8,070,714 81,191,382.84 6.06 4 002431 棕榈股份 11,049,723 71,270,713.14 5.32 5 002171 楚江新材 11,960,132 69,189,363.62 5.17 6 002276 万马股份 11,013,215 60,572,682.30 4.52 7 300437 清水源 3,525,641 56,974,358.10 4.25 8 601169 北京银行 7,351,260 44,328,097.80 3.31 9 601288 农业银行 11,407,200 39,240,768.00 2.93 10 002040 南京港 4,521,563 39,201,950.88 2.93





4. 报告 期末 按债 券 品种 分类 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 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五 名贵 金属 投资 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3 8.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五 名权 证投 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 投资 的股 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 投资 的国 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 持有国债期货。 11.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 注 11.1 本基 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本 期 不存 在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 或在 报告 编制 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 罚的 情形 。 11.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没 有超 出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情 形。 11.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1,323.1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23,193.67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44,516.79


11.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 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 流通受限情况说 明 1 000778 新兴铸管 58,834,952.28 4.39 非公开发行, 流通 受限 2 300422 博世科 51,039,049.68 3.81 非公开发行, 流通 受限 3 603889 新澳股份 81,191,382.84 6.06 非公开发行, 流通更新 招募说明书 74 受限 4 002431 棕榈股份 71,270,713.14 5.32 非公开发行, 流通 受限, 临时停牌 5 002171 楚江新材 69,189,363.62 5.17 临时停牌,非公开 发行, 流通受限 6 002276 万马股份 60,572,682.30 4.52 非公开发行, 流通 受限 7 300437 清水源 27,676,289.70 2.07 非公开发行, 流通 受限 8 002040 南京港 18,854,921.88 1.41 非公开发行, 流通 受限 注:300422 博世科、300437 清水源、002040 南京港、002171 楚江新材、002250 联化科技根 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7 年5 月 27 日发 布 《上 市公 司股 东、 董监 高减 持股 份的 若 干规 定》 (下 称 “ 《规定》 ”) ,及 同日 ,沪 深交 易所 分别 就《 规定 》出 具的 相关 实施 细则 。 其中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该部分股份的, 自股份解除 限售之日起 12 个月内,还需满足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 50% 的规定。 11.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其 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比例的分项之 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5 十 一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 投资 有风 险, 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 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 增长 率① 净值收益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合同生效日 (2016 年 8 月 1 日)起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0.10% 0.07% 1.20% 0.40% -1.10% -0.33% 2017 年1 月1 日起 至2017 年12 月31 日 -6.89% 0.38% 9.83% 0.32% -16.72% 0.06% 2018 年 1 月 1 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11.37% 0.86% -4.19% 0.57% -7.18% 0.29% 自合同生效日 (2016 年 8 月 1 日) 起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17.40% 0.51% 6.50% 0.42% -23.90% 0.09%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6 十二 、基 金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 资产 总值 是 指购 买 的各 类 证券 及票 据 价值 、股 指 期货 合 约、 银 行存 款 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 相关 法 律法 规 、规 范性 文件 为 本基 金 开立 资 金账 户 、证 券 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 的其 他 专用 账 户。 开立 的基 金 专用 账 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和 基金 登 记机 构自 有的 财 产账 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 产账 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 保管和 处分 本基 金财 产独 立 于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金 销 售机 构 的财 产 ,并 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登 记 机构 和基 金销 售 机构 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 其自 身 的法 律 责任 ,其 债权 人 不得 对 本基 金财 产行 使 请求 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 得被处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因 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 撤销 或 者被 依 法宣 告 破产 等 原因 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 产不 属 于其 清算 财产 。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 金财 产 所产 生的 债权 ,不 得与 其 固有 资 产产 生的 债务 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运 作 不同 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 生的 债 权债 务不 得相 互 抵销 。 非因 基金 财产 本 身承 担 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7 十 三 、基 金资 产 估值 (一)估值 目的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目的 是 客观 、 准确 地反 映基 金 相关 金 融资 产 的公 允 价值 , 并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 交易 场所 的 交易 日以 及国 家法 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 按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 盘 价或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 日的 估 值全 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 或估 值 全价 中所 含的 债 券应 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 价或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4 )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8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其 规定 。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 的股票,同一股票在 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 固定收益品种,以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 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按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 估值,估值当日无结 算价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结 算价 估 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的,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与基 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 按最 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 价格 估 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 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 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更新 招募说明书 79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四)估值对象 基金 所拥 有的 股 票、 权 证、 债 券、 股指 期货 合 约和 银 行存 款 本息 、 应收 款 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 管理 人于 每 个估 值 日计 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及 基金 份 额净 值 ,经 基 金托 管 人复 核, 并按 规定 公告 。 如遇 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 证监 会 同 意, 可 以适 当 延迟 计 算或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将 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理 的 措施 确 保基 金 资产 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 位以内(含第3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 金运 作过 程 中, 如 果由 于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 管 人、 或 登记 机 构、 或 销售 机构 、或 投资 人自 身 的过 错 造成 估值 错误 , 导致 其 他当 事人 遭受 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 当 对由 于 该估 值错 误遭 受 损失 当事 人(“ 受损 方 ”) 的直 接损 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 估值 错误 的 主要 类 型包 括 但不 限于 :资 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 差错 、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0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及时 进行 更 正, 因 更正 估值 错误 发 生的 费 用由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 承 担;由 于 估 值 错 误责 任 方 未 及时 更 正 已 产生 的 估 值 错误 , 给 当 事 人造 成 损 失 的, 由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对 直接 损 失承 担赔 偿责 任 ;若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 经积 极 协调 ,并 且有 协助 义务 的 当事 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 行更 正 而未 更正 ,则 其 应当 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估值 错 误责 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 况向 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 认, 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 值错 误 的责 任方 对 有关 当事 人的 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 对间 接损 失 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 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仍应 对 估值 错 误负 责 。 如果 由 于获 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 人不 返 还或 不全 部 返还 不 当得 利 造成 其他 当事 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损 方 ”) ,则 估值 错 误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 损失 ,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 偿金 额 的范 围内 对获 得 不当 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 不当 得 利的 权利 ;如 果 获得 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 已经 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 损方 ,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 其已 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 上已 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 失的差额部 分支付给估值 错误责任 方。 (4 )估 值错 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 复至 假设 未 发生 估值 错 误的 正确 情形 的 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 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 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 构交易数据的,由基更新 招募说明书 81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 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资产净值计价出现重大错误或者估值出现重大偏离的, 应当提示基金管理人依法履行披露和报告义务。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 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 期 货交 易 市场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 其他 原 因暂 停 营业时; 2 、 因不 可 抗 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无 法准 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 值 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 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 仍导 致 公允 价 值存 在重 大不 确 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 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进 行 复核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 每个估值 日交 易 结束 后 计算 当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 份额 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 净值 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 基金 管 理人 ,由 基金 管 理人 按 规定 对基 金净 值 予以 公 布。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2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方法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所/第三 方估 值服 务机 构及 登 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未 能发 现错 误的 ,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3 十四 、基 金的 收 益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 利润 指基 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 和其 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 后的 余额 ,基 金 已实 现 收益 指基 金利 润 减去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 后的 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 润指 截至 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 利润 与未 分 配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 件的前提下,在基金合同生 效后前三年内(含第 三年 ) ,具 体分 红方 案见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基 金运 作情 况届 时不 定期 发布 的相 关分 红公 告, 若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满3 个月则不进行收益分 配; 在本基金转为上市 开放式基金(LOF )后,具体分红方案见基金管理人根据 基金运作情况届时不定 期发布的相关分红公告;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 不选 择,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红利 再投 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 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三 年内 (含 第三 年)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 为现 金分 红; 本基 金转 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 金份额,收益分配方式 为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 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 分红; 3、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即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 规且 对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不 利影 响的 前 提下 ,基 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并于 变更 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且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4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 案中 应载 明 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 方案 由基 金 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 管人 复核 , 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 红利 发放 日 距离 收益 分 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 润计 算截 止 日) 的时 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 时 所发 生的 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自行 承担 。 当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 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 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转为基金份额。 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场内 基金 份额 收 益分 配时 发 生的 费用 ,遵 循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和 登 记机 构的 相关规定。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5 十五 、基 金的 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审计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仲裁费等法律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基金的上市费和年费;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1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内(含第三年)的管理费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内 (含第三年) 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2.0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2.0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5 个工 作日 内、 按照 指定 的账 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 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第 三个 年度 对日 起, 本基 金转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6 后的管理费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第 三个年度对日起 ,本基金转为上市 开放式基金 (LOF )后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年费 率 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 方法如下: H=E×1.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5 个工 作日 内、 按照 指定 的账 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 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 的年 费率 计提 。 托管 费的 计 算方法如下 : H=E×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5 个工 作日 内、 按照 指定 的账 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 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中” 第 3 -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7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 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 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 金管理费率、基 金托 管费 率等 相关 费率 , 此项 调 需要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通 过。 基 金管 理 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 基金税收 本基 金运 作过 程 中涉 及 的各 纳 税主 体, 其纳 税 义务 按 国家 税 收法 律 、法 规 执行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相 关税 收 ,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承 担, 基金 管理 人 或者 其 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8 十六 、 基金 的会 计和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会计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的 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 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 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 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9 十 七 、 基金 份额 的转 换 (一)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 生效 满 三年 后 ,满 足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存续 条 件, 本 基金 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换为契约型上市开 放式基金(LOF ),并更 名为银华鑫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本基 金在 基金 合 同生 效 后第 三 个年 度对 日起 , 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 , 将银 华 鑫锐 定增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份 额等 额 转换 为 银华 鑫锐 灵活 配 置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份额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 额时 ,基 金份 额仍 在深 圳证 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同时开放申购、赎回。本基金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前后可根据情况暂停上市交易,恢复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二)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的份额转换规则 对投 资者 认购 或 通过 二 级市 场 购买 并持 有到 基 金份 额 转换 日 的每 一 份基 金 份额 ,本 基金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第三 个年 度对 日 ,按 照 份额 相等 原则 转 换为 银 华鑫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份 额; 无需 支付 转换 基金 份额 的费 用。 本基金份额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 时, 基 金总 份额 保持 不变 , 本基 金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第三 个 年度 对日 前一 日 基金 份 额净 值即 为上 市 开放 式 基金(LOF )的首日基金份额净值。 (三)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基金的投资管理 本基 金在 基金 合 同生 效 后第 三 个年 度对 日起 , 本基 金 继续 存 续并 转 换为 普 通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 投资策略、投资理念、 投资 范围 、投 资限 制会 相 应发 生 变化 ,具 体变 化 参见 基 金合 同的 投资 章 节; 根 据基金合同的约定,相关变化符合混合型开放式基金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的公告 1 、 本基 金在 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第 三个 年度 对 日起 ,在 符 合本 基金 存续 条 件 下, 本基 金将 继续 存续 。 基金 管 理人 应依 照相 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就本 基 金继 续 存续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0 2、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第三个年度对日起,本基 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 ),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在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 则。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 根据 基 金转 换 需求 与交 易所 相 关规 定 暂停 交 易或 上 市。 基 金管理人可以修改相关规则,并将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3、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第三个年度对日前三十个 工作日,基金管理人 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1 十 八 、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 )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 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 义务 人 包括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等法 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 的自 然人 、法 人 和其 他 组织。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 义务 人 按照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 的 规定 披 露基 金 信息 ,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 义务 人 应当 在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时间 内 ,将 应 予披 露 的基 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 登载 任何 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的 祝贺 性、 恭 维性 或推 荐性 的 文 字; 6、 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 规定 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应采 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保 证 两种 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 两种 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 以中 文 文本为准。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 的信 息 采用 阿 拉伯 数字 ;除 特 别说 明 外, 货 币单 位 为人 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2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 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 金合 同 》 当事 人的 各项 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 的规 则 及具 体程 序, 说 明基 金 产品 的特 性等 涉 及基 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 金招 募 说明 书应 当 最大 限度 地披 露 影响 基金 投 资者 决策 的全部事 项, 说明 基金 认购 、申 购 和赎 回 安排 、基 金投 资 、基 金 产品 特性 、风 险 揭示 、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 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 机构 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 并就 有关 更新 内 容提 供 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 金 募集 申 请经 中国 证 监会 注册 后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基金 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就基 金 份额 发 售的 具体 事宜 编 制基 金 份额 发 售公 告 ,并 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 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 份额 获准 在 深圳 证 券交 易 所上 市交 易的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基 金份 额 上市交易3 个工作日前,将上市交易公告 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1 )基金合同生效的前三年内(含第三年),在基金 份额上市交易前,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 每周 公 告一 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 额累 计 净值。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3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 易后 ,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 交易 日 的次 日 ,通 过 网站 、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 份额 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 定媒 介 上。 (2 ) 在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至 少 每周 公告 一次 基 金资 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 净值 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 份额 申 购或 者 赎回 后,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每 个开 放 日的 次 日, 通过 其网 站、 基金 份 额发 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 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 份额 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 份额 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 定媒 介 上。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 方式 及 有关 申购 、赎 回 费率 ,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 够在 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 报告 正文 登载 于其 网 站上 , 将年 度报 告摘 要 登载 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 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4 报告 期内 出现 单 一投 资 人持 有 基金 份 额比 例 达到 或 超过 基 金总 份 额 20% 的 情形 ,为 保障 其他 投资 者 利益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季 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 告、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文件 中 “影 响 投资 者决 策的 其 他重 要 信息 ”项 下披 露 该投 资 人的 类别 、报 告期 末持 有 份额 及 占比 、报 告期 内 持有 份 额变 化情 况及 本 基金 的 特有风险。 本基 金持 续运 作 过程 中 ,应 当 在基 金年 度报 告 和半 年 度报 告 中披 露 基金 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中 国证 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报 备 应当 采用 电子 文 本或 书 面报告方式。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 称 重大 事 件, 是 指可 能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权 益 或者 基 金份 额 的价 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更新 招募说明书 95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19 )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 本基金份额转换后,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 (24 ) 本基金暂停接受 申购、赎回 申请; (25 )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 )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 ) 本基金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8 )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9 )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 (30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9、澄清公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 基金 份额 价格 产 生误 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 较大 波 动的 ,相 关信 息 披露 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 即对 该 消息 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 将有 关 情况 立即 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按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11、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本基 金投 资资 产 支持 证 券,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 金年 报 及半 年 报中 披 露其 持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总额 、 资 产支 持证 券市 值占 基 金净 资 产的 比例 和报 告 期内 所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明细 。 基金 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季 度报 告 中披 露其 持有 的 资产 支 持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持 证 券市 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的 比例 和 报告 期末 按市 值 占基 金 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2、 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季 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 年 度报 告 等定 期 报告 和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等文 件中 披露 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包 括投 资政 策、 持仓 情况 、损 益 情况 、风 险指 标等 ,并 充 分揭 示 股指 期货 交易 对 基金 总 体风 险的 影响 以 及是 否 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3、 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应 当 建立 健全 信息 披 露管 理 制度 , 指定 专 人负 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 务人 公 开披 露 基金 信息 ,应 当 符合 中 国证 监 会相 关 基金 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编制 的 基金 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 值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 定期 报告 和定 期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 开披 露 的相 关基 金信 息 进行 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中选择 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除 依 法在 指定 媒介 上 披露 信 息外 , 还可 以 根据 需 要在 其他 公共媒介 披露 信 息, 但 是其 他公 共 媒介 不得 早 于指 定媒介 披露 信息 ,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 金信 息披 露 义务 人 公开 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出 具审 计 报告 、 法律 意 见书 的 专业 机构 ,应 当制 作工 作 底稿 , 并将 相关 档案 至 少保 存 到《 基金 合同 》 终止 后更新 招募说明书 97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 说明 书公 布 后, 应 当分 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和 基 金销 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 定期 报告 公 布后 , 应当 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的 住所 ,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 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不可抗力;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 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8 十 九、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 金投 资于 证 券市 场 ,证 券 价格 受整 体政 治 、经 济 、社 会 等环 境 因素 的 影响 会产 生 波动 , 从而 对 本基 金 的投 资产 生潜 在 风险 , 导致 本基 金的 收 益水 平 发生波动。 1、政策风险 政策 风险 是指 国 家货 币 政策 、 财政 政策 、产 业 政策 等 宏观 经 济政 策 发生 重 大变化而导致的本基金投资对象的价格波动,从而给投资 人带来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 运行 具有 周 期性 的 特点 ,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 随经 济 运行 的 周期 性 变动 而 变动,本基金所投资 的 权益类和/或固定收益类相关 投资 工具 的收 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 市场 利率 的 波动 会 导致 证 券市 场价 格和 收 益率 的 变动 。 利率不仅 直接 影响 着债 券的 价格 和收 益 率, 还 影响 着企 业的 融 资 成本 和利 润。 基金 投 资于 权 益类和/ 或固定收益类相关投资工具 ,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基金 的一 部分 收 益将 通 过现 金 形式 来分 配, 而 现金 的 购买 力 可能 因 为通 货 膨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给投资人带来实际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 5、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 6、债券发行人提前兑付风险 当利 率下 降时 , 拥有 提 前兑 付 权的 债券 发行 人 往往 会 行使 该 类权 利 。在 此 情形 下, 基金 经理 不得 不 将兑 付 资金 再投 资到 收 益率 更 低的 固定 收益 证 券上 , 从而影响投资组合的整体回报率。 7、公司经 营风险 上市 公司 的经 营 状况 受 多种 因 素的 影响 ,如 管 理能 力 、行 业 竞争 、 市场 前 景、 技术 更新 、财 务状 况 、新 产 品研 究开 发等 都 会导 致 公司 盈利 发生 变 化。 如更新 招募说明书 99 果基 金所 投资 的上 市公 司 经营 不 善, 其股 票价 格 可能 下 跌, 或者 能够 用 于分 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基 金投 资 收益 下 降。 上市 公司 还 可能 出 现难 以预 见的 变 化。 虽 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8、信用风险 信用 风险 是指 金 融工 具 的一 方 到期 无法 履行 约 定义 务 致使 本 基金 遭 受损 失 的风 险。 基金 在交 易过 程 中可 能 发生 交收 违约 或 者所 投 资债 券的 发行 人 违约 、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等情况,从 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9、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10、法律风险 由于 法律 法规 方 面的 原 因, 某 些市 场行 为受 到 限制 或 合同 不 能正 常 执行 , 导致了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二) 基金运作风险 1、管理风险 在本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知 识、经验、判断、 决策、技能 等, 会影 响其 对信 息的 占 有和 对 经济 形势 、证 券 价格 走 势的 判断 ,从 而 影响 本 基金 收益 水平 。此 外, 基 金管 理 人的 职业 操守 和 道德 标 准同 样都 有可 能 对本 基 金回 报带 来负 面影 响。 因 此, 本 基金 可能 因为 基 金管 理 人的 因素 而影 响 基金 收 益水平。 2、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 当事 人在 业 务各 环 节操 作 过程 中, 可能 因 内部 控 制存 在 缺陷 或 者人 为 因素 造成 操作 失误 或违 反 操作 规 程等 导致 本基 金 资产 损 失, 例如 ,越 权 违规 交 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等。 在基 金的 各种 交 易行 为 或者 后 台运 作中 ,可 能 因为 技 术系 统 的故 障 或者 差 错而 影响 交易 的正 常进 行 或者 导 致投 资人 的利 益 受到 影 响。 这种 技术 风 险可 能 来自 基金 管理 人 、 登记 机 构、 销 售机 构、 银行 间 债券 市 场、 证券 交易 所 、证 券 登记结算机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等等。 (三 )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特定投资对象 的系统性 风险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0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内 (含 第三 年) ,股 票资 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0%-100% ,其中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占非现金资产的比例 不低于 80% ,因此,本 基金可能因投资 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而面临较高的系统性风险。 2、投资定向增发股票风险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内 (含第三年) ,本基金以参与投资定向增发股票为 主要 投资 目标 ,公 募基 金 参与 定 向增 发, 如果 估 值日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 期 的股 票的 初始 取得 成本 低 于在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 易的 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时 ,根 据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规 定方 法 进行 估值 。故 本 基金 基 金净 值可 能由 于 估值 方 法的 原因 偏离 所持 有股 票 的收 盘 价所 对应 的净 值 ,投 资 者在 二级 市场 交 易时 , 需考虑该估值方式对基金净值的影响。 3、折价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内(含第三年) ,基金份额 不开放申购、赎回业 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只 能通 过证 券市 场二 级市 场交 易卖 出基 金份 额变 现。 在证 券 市场 持续 下跌 、 基金 二级 市场 交易 不活 跃等 情形 下, 有可 能出 现基 金份 额二 级市 场交易价格低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即基金折价交易, 从而影响持有人收益或 产生损失。 4、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第三个年度对日起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的所有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 如 果基金资产 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 都会影响 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 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 可 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进而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5、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投资于股指期货需承受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操作风险和法律 风险 等。 由于 股指 期货 通常 具有 杠杆 效应 , 价格 波动 比标 的工 具更 为剧 烈, 有时 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险。 并且由于股指期货定价复杂, 不适当的估 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 由于保证金 交易具有杠杆性, 当出现不利行情时, 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者权 益遭受较大损失。 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1 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损失。 (四 )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计算 机、 通讯 系 统、 交 易网 络 等技 术保 障系 统 或信 息 网络 支 持出 现 异常 情 况, 可能 导致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无 法按 正常 时限 完 成、 登 记系 统瘫 痪、 核 算系 统 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托管行 违约等超出本基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 控制 能力 之 外的 风 险, 可能 导致 本 基金 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 利 益受损; 3 、 战争 、自 然 灾害 等不 可 抗力 因素 的出 现 ,将 会严 重 影响 证券 市场 的 运 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2 二十 、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 并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 内成 立清 算小 组, 基金 管 理人 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 监督 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 关业 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 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 会指 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 合同 》 终止 情形 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3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 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基金管理人应尽快办理基金财产的清算事宜,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根据基金 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在特殊情况下, 若截至清算期限届满日, 本基金仍持 有流通受限证券的(包括但 不限于未到期回购、未上市新 股等) ,基金管理人可 在该等证券可流通后进行二次清算。 本基金的清算期限自动顺延至全部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之日。 6、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或基金资产清算 小组认为有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更为有利的清算方法, 本基金财产的清算可按该方法进行, 并及时公告,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按相关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 四) 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 行基 金 清算 过 程中 发 生的 所 有合 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 基金 财产 清 算的 分 配方 案 ,将 基 金财 产 清算 后 的全 部 剩余 资 产扣 除 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交 纳 所欠 税 款并 清偿 基金 债 务后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持 有 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 关重 大 事项 须 及时 公 告; 基 金财 产 清算 报 告经 会 计师 事 务所 审计 并由 律师 事务 所 出具 法 律意 见书 后报 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基金 财 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4 二 十一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 人,如认 为基金托管 人违 反了 《基 金合 同》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 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 赎回 和转 换申 请; (12 )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 利益 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5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 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转托管等的业务规则; (17 )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前 提下 ,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 一致 后, 决定 和调 整除 管理 费率 、 托管 费率 之外 的基 金相 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 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 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6 报告义务;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 等 。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表 、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 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 《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 ,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 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活 期存 款利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7 息(税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 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 同》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 金开 设资 金账 户、 证券 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 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不得利用基金财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8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 按照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 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 变现 和 分配; (18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 失时 ,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9 务,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投 资人 自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 直至 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 依照 法律 法规 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申 请赎 回或 转让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 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 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0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 金自 基金 合 同生 效 后第 三 个年 度对 日起 , 满足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存续 条 件, 本基 金无 需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自 动 转换 为 契约 型上 市开 放 式基 金 (LOF )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按其 所持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相应 的 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为准。 (一 )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但本 基金 转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 除外 (法 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 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1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 (10 ) 终止 基金 上 市, 但因 基金 不再 具备 上市 条件 而被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终 止 上市的除外; (1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 响的 前提 下,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 不需 召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和其 他应 由 基金 承担 的费 用 的收 取; (2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变更收费方式 ,调低 赎 回费 率,或调整基金 份额类别设置 ;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 或自律规则 发生变动而应当对 《基金合同》进行修 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5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 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 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换 、 基金 交易 、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 则;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2 (7 )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8 )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9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 )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上(含10% ) 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3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 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30 日,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就 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通知应至少载明以 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 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 效期 限等 )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 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 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通知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以及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 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4 代表 出席 , 现场 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现场 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 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不 少于 本 基金 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 总份 额 的二 分之 一( 含 二分 之 一) 。若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 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 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新 召 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到会 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 表的 有 效的 基金 份额 应 不少 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按照本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 定以 召集 人通 知的 非 现场 方式 (包 括邮 寄、 网络 、 电话 、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进行 表决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 事项 的投 票 以召 集 人通 知载 明的 非 现场 方 式在 表决 截止 日 以前 送 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 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 理人 )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不 小于 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 总份 额 的二 分之 一( 含 二分 之 一) ;若 本人 直接 出具 表决 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表 决 意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5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 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 上 (含 三分 之一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直接 出具 表决 意见 或授 权他 人 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 ) 上述 第 (3) 项中 直接 出具 表决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 基金 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 人的 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 证明 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 载明,本基金亦可采 用其 他非 现场 方式 或者 以 现场 方 式与 非 现 场方 式 相结 合 的方 式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允许的情况下,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 召集 人接受的具体授权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 )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 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 法规 及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但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10% (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 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 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6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 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职 权 范围 的, 应提 交 大会 审 议; 对于 不符 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 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 解释和说明。 (2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 题做出决定。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变 更的 , 大会 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主持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 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 表决 , 在公 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 人、 终 止《 基金 合同 》 、本 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 出具 表 决意 见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 份额 总 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各项 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 内并 列 的各 项 议题 应 当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 具体规则以召集人 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 )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 在出 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和代 理人 中选 举 两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中 选举 三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代 表 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 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 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8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 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 可以 在宣 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 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 权代 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如果 采 用通 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 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 告。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生 效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对全 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 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召 开条 件、 议事 程序 、表 决条 件等 规定 ,凡 是直 接 引用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规 则的 部 分, 如将 来法 律 法规 或 监管 规则 修改 导致 相关 内 容被 取 消或 变更 的, 基 金管 理 人经 与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 一致 报监 管机 关并 提前 公 告后 , 可直 接对 本部 分 内容 进 行修 改和 调整 , 无需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 收益 分 配原 则、 执行 方式 (一)基金 利润的构成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9 基金 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 允价 值 变动 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 相关 费用 后的 余额 ,基 金 已实 现 收益 指基 金利 润 减去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 后的 余 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 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 分配 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 金分 红条 件 的前 提下 ,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前三 年 内( 含第 三年 ) ,具 体分 红方 案见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基 金运 作情 况届 时不 定期 发布 的相 关分 红公 告, 若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则不进行收益分配;在本基金转为上市 开放式基金(LOF )后 ,具体分红方案见基金管理人根据 基金运作情况届时不定 期发布的相关分红公告; 2、本 基金 收益 分 配方 式分 两 种: 现金 分 红与 红利 再投 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可选 择现 金红 利或 将现 金 红利 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 进行 再 投资 ;若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不选 择 ,本 基金 默认 的 收益 分 配方 式是 现金 分 红; 红 利再 投方 式免 收 再投 资 的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后 三 年内 (含 第 三年)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为 现金 分红 ;本 基 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 的基金份额,收益分配 方式 为现 金分 红或 红利 再 投资 ,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 系统 的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 配方 式 为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 净值 不能 低 于面 值 , 即基 金收 益分 配 基准 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 违 反法 律法 规且 对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 质不 利影 响的 前提 下,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 许的 前 提下 酌情 调整 以 上基 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 并于 变 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且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 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 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 的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 方式等内容。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0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照 《信 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 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 用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自行 承担。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现 金 红利 小于 一定 金 额, 不 足于 支付 银行 转 账或 其 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 可将 该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 现 金 红 利 转为 基 金 份 额。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场内 基 金份 额收 益分 配时 发 生的 费用 ,遵 循深 圳 证券 交易 所和 登记 机构 的 相关规定。 四、 与基 金财 产 管理 、运 用有 关费 用的 提取 、支 付方 式与 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审计费、 律师费和诉讼费 、 仲裁费等法律费用 ;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 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基金的 上市费和年费;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1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1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内(含第三年)的管理费 本基金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内 (含第三年) 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2.0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2.00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 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 月支 付,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 工作 日内 、按 照指 定的 账户 路径 进行 资金 支付 , 基金 管 理人 无需 再出 具 资金 划 拨指 令。 若遇 法 定节 假 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第 三个 年度 对日 起, 本基 金转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后的管理费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第三个年度对日起,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 率 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 方法如下: H= E×1.50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 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 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 月支 付,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 工作 日内 、按 照指 定的 账户 路径 进行 资金 支付 , 基金 管 理人 无需 再出 具 资金 划 拨指 令。 若遇 法 定节 假 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25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2 基金 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 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 月支 付,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 工作 日内 、按 照指 定的 账户 路径 进行 资金 支付 , 基金 管 理人 无需 再出 具 资金 划 拨指 令。 若遇 法 定节 假 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 ( 一 )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 ” 第3 -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 际支出金额 列入当期费 用,由基金 托管人从基金 财产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因未 履行 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 致的 费 用支 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 关费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 法律 法规 及 中国 证监 会 的有 关规 定不 得列 入基 金 费用 的项 目。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 金托 管费 率等 相关 费率 , 此项 调 需要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通 过。 基 金管 理 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 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 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 务按 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 执行。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相 关税 收 ,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承 担, 基金 管理 人 或者 其 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 基金 财产 的 投资 方向 和投 资限 制 (一)投资方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股票、创业板股 票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 (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券、公 司债 券、 央行 票据 、中 期 票据 、 短期 融资 券、 超 短期 融 资券 、次 级债 券 、地 方 政府 债券 、可 转换 公司 债 券及 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 可交 换 债券 以及 其他 中 国证 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3 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同 业存 单、 银行 存款 、现 金 、权 证 、股 指期 货以 及 法律 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允许 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 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 允许 基金 投 资 其他 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三 年 内 ( 含 第 三 年 ) ,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100% ;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 不低于 80% ;每个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 约需 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 后, 本 基金 应当 保持 不 低于 交 易保 证金 一倍 的现 金。 其 中, 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 付金 、 存出 保证 金、 应 收申 购 款等。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LOF ) 后 ,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95% ;每 个 交易 日 日终 在 扣除 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 纳的 交 易保 证 金后 , 保持 不 低 于基 金 资产 净值 5%的 现金 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 的 政府 债券 。其 中 ,现 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 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变 更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比 例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 以调 整 上述 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比 例, 其 投资 比例 遵循 届 时有 效 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内(含第三年),股票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100% ,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 不低于 80% ;本基金转 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股票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 ; (2 )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内(含第三年),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应 当保持不低 于交易保证金 一倍的现 金。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保 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 期日 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其 中, 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 付金 、 存出 保证 金、 应 收申 购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4 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 券的10 %;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 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15% ;本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 全部 投 资组 合持 有一 家 上市 公 司发 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7 )本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的 同一 权证 ,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8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 (9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10 )本 基金 持 有的 全 部资 产 支持 证券 ,其 市 值不 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20%; (11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12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 期 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 下 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 标准 ,应 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40% ;本 基金 在全 国 银行 间 同业 市 场中 的债 券回 购 最长 期 限为 1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5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后,需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 2)基金合同生 效后三年内(含第三年),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0% ;本基 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 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 中 , 有价 证 券 指 股 票、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权 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 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 约价 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 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17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三 年内 (含 第三 年) ,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200%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 (18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 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 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 15% ;因 证券 市场 波 动、 上 市公 司 股票 停牌 、基 金规 模变 动 等基 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 素致 使 基金 不符 合前 款 所规 定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 回购 交易 的, 可 接受 质 押品 的资 质要 求 应当 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投资 范 围保持一致; (20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2 )、(13 )、(18)、(19 )项 以外 ,因 证 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 证券 发行 人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 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 外的 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 比例 不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6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 受限 证 券, 基 金管 理人 应根 据 中国 证 监会 相 关规 定 进行 投 资。基金管理人应 制订严格的 投资决策流 程和风险控 制制度,防范 流动性风 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本基 金持 有证 券 期间 , 如发 生 证券 处于 流通 受 限状 态 等非 基 金管 理 人原 因 导致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情形消除后的 10 个 交易日内调整完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基 金 的投 资 范围 、投 资策 略 应当 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基 金 托管 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 监督 与 检查 自本 基金 合 同生 效 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第 (1 )- (20 ) 项进 行变 更的 ,本 基 金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 相应 调 整投 资比 例限 制 规定 , 不需 经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审议 。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部 门 取消 或变 更上 述 限制 ,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 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则 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 相关 限 制或 以变 更后 的 规定 为 准。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 )承销证券; (2 )违 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运用 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 控股 股东 、实 际控 制人 或 者与 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 系的 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 承销 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或者 从 事其 他重 大关 联交 易的 , 应当 符 合基 金的 投资 目 标和 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 金份 额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7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的 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 突, 符合 中 国证 监 会 的规 定 ,并 履 行信 息 披露义务 ,建 立健 全内 部 审批 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照 市 场公 平合 理价 格 执行 。 相关 交易 必须 事先 得到 基 金托 管 人的 同意 ,并 按 法律 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 大关 联 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 事会 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 之二 以 上的 独立 董事 通 过。 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 法律 、 行政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消 或变 更上 述限 制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 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计算 方法 和公 告方 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1、基 金合 同生 效 的前 三年 内 (含 第三 年 ), 在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 周公 告 一次 基 金资 产净 值 、 基 金份 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 累计 净 值。 基金 份 额上 市交 易后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交 易日 的次 日, 通过 网站 、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 份额 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 定媒 介 上。 2、在本基金转 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 赎回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至少 每 周公 告一 次基 金 资产 净 值 、 基金 份额 净 值和 基 金份额 累计净值。 在开 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 者赎 回后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 日,通过 其 网站 、 基金 份 额发 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 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 份额 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8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 份额 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 定媒 介 上。 七、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 由、 程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 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的事 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 更并 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 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 现 《基 金合 同 》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 清算 小组 ,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9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 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基金管理人应尽快办理基金财产的清算事宜,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根据基金 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在特殊情况下, 若截至清算期限届满日, 本基金仍持 有流通受限证券的(包括但不限于未到期回购、未上市新 股等) ,基金管理人可 在该等证券可流通后进行二次清算。 本基金的清算期限自动顺延至全部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之日。 6、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或基金资产清算 小组认为有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更为有利的清算方法, 本基金财产的清算可按该方法进行, 并及时公告,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 按相 关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四) 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 算过 程 中发 生 的所 有 合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0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八、 争议 解决 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 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 友好 协商 未能 解 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争 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 济贸 易 仲裁 委员 会, 仲裁 地点 为 北京 市 ,按 照中 国国 际 经济 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届 时有 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 裁裁 决 是终 局的 ,对 当 事人 均 有约 束力 ,仲 裁 费用 由 败诉方承担。 争议 处理期间,当事人应恪守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 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 金合 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 资人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1 二十 二、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 贸城 C2 办公楼 15 层 邮政编码:100738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成立日期:2001 年 5 月 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贰亿贰仟贰佰贰拾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2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 债券 ; 从事 同业 拆借 ; 买卖 、 代理 买卖 外汇 ; 从事 银行 卡业 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一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 投资 范围 、 投资 对象 进行 监督 。 《基 金合 同 》 明确 约定 基金 投资 风格 或证 券选 择 标准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照 基金 托管 人要 求的 格式 提供 投资 品种 池, 以便 基金 托 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股票、 创业板股 票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国债、 金融债、企业债券、公 司债 券、 央行 票据 、 中期 票据 、 短期 融资 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 次级 债券 、 地方 政 府债 券、 可转 换公 司债 券及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可交 换债 券以 及其 他中 国证 监会 允 许投 资的 债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债券 回购 、非 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 工具 、同 业存 单、 银行 存款 、 现金 、 权证 、 股指 期货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三 年 内 ( 含 第 三 年 ) ,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100% ;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 不低于 80% ;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 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LOF ) 后 ,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95%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保持 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 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3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调整 上述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比 例, 其投 资比 例遵 循届 时有 效的 法 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二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 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内(含第三年),股票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100% ,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 不低于 80% ;本基金转 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 ; (2 )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内(含第三年),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 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 定期 开放 基金 )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 可流通股票的1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7 )本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的 同一 权证 ,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8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 (9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10 ) 本 基金 持 有的 全 部资 产 支持 证券 ,其 市 值不 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20%;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4 (11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12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 本基 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后,需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 2)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内(含第三年),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本基 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 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证 、 资产 支持 证券 、 买入 返售 金 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 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 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17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三 年内 (含 第三 年) ,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的200% ; 本基 金转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后 ,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5 (18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 受 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 票停 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 前款 所规 定比 例 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9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 )、(13 )、(18)、(19 )项 以外 ,因 证 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 受限 证 券, 基 金管 理人 应根 据 中国 证 监会 相 关规 定 进行 投 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本基金持有证券期间, 如发生证券处于流通受限状态等非基金管理人原因导 致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情形消除后的 10 个交 易日内调整完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 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第 (1 )- (20 ) 项进 行变 更的 , 本基 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 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 议。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或 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三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 的约 定, 对本 托 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6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 , 并履 行信 息披 露义 务。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四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 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 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 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 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 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市场 情 况需 要 临时 调整 银行 间 债券 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及结 算 方式 的,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说 明理 由, 并在 与 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 个工作日内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 并负 责解 决因 交易 对手 不履 行合 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 险、 法律 风险 和操 作风 险等 各种 风险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遵 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7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 行股 票、 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 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 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 金投 资的 流 通受 限 证券 限 于可 由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 司或 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 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 任与 损失 , 及因 流通 受限 证券 存管 直接 影响 本基 金安 全的 责任 及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 会批 准。 风险 处置 预案 应包 括但 不限 于因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需要 解决 的基 金投 资 比例 限制 失调 、 基金 流动 性困 难以 及相 关损 失的 应对 解决 措施 , 以及 有关 异常 情 况的 处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首 次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 投资 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 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 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应赔偿 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 工作日向基 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并保证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 准确、 完整。 有关资料 如有调整,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 )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8 (2 )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 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 账面价值, 以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 在合理期限内未能 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 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 )有关比例 限制的执行情况。 (4 )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 相关 信息 披露 、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 行监督和核查。 (七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 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 ,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 或书 面提 示 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书 面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9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并 改正 , 或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 )若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 程序 已 经生 效 的指 令 违反 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 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 阻挠 对方 根据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一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 、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 理、 未执 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 投资 信息 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 改正 。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括 但不 限于 : 提交 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 理人并改正。 (三 )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挠 对方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诈 等手 段更新 招募说明书 140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 托 管人 按 照规 定 开设 基 金财 产的 资 金账 户、 证 券账 户 等投 资 所需 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基 金合 同》 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 产, 如有 特殊 情 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 分、 分配 本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不 包含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中 国结 算公 司结 算数 据完 成 场内 交易 交收 、 托管 资产 开户 银行 或登 记结 算机 构扣 收结 算费 和账 户维 护费 等费 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 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 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 时间 内, 聘请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由 参加 验资 的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41 2.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 件, 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 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 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本基金财产承担。 此项开户费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 , 待 托管产品启始运营后 , 基金管理人可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 将代垫开户费 从本产品托管资金账户中扣还基金管理人。 账户开立后,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证 券账户开通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4.基金 托 管人 以 基金 托 管人 的 名义 在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 司开 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 价差 资金 等的 收取 按 照中 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的规 定以 及 基金 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署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执行。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42 5.若中 国 证监 会 或其 他 监管 机 构在 本托 管协 议 订立 日 之后 允 许基 金 从事 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 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中 国人 民 银行 、 银行 间市 场登 记结 算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在 银行 间市 场登 记 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 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果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 设和 使用 , 由 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 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 法 规等 有 关规 定 对相 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 理另 有 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 证 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上 海分 公司/ 深 圳分 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 保 管 库,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持有 。 实物 证券 、 银行 定期 存款 证实 书等 有价 凭证 的 购买 和转 让, 按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双方 约定 办理 。 基金 托管 人对 由基 金托 管人以外机 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签署 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保管 。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 大合 同,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 的更新 招募说明书 143 原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 密方 式将 重大 合同 传真 给基 金托 管人 , 并在 三十 个工 作 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 《基 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五、 基金 资产 净 值计 算与 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 每个 估值 日闭 市后 ,基 金 资产 净 值除 以当 日基 金 份额 的 余额 数量 计算 , 精确 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 , 并按 规定 公告 。 如遇 特殊 情况 ,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 公告。 2.基 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估 值日 对基 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按约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股指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 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 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 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净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更新 招募说明书 144 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 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 的估 值 全价 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或 估值 全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 应收 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 价或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 的估 值 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 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 债券 和权 证,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 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品种,以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 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5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按估值当日结算价进 行估值,估值当日无 结算 价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结 算价 估值。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45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 )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其 规定 。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 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意 见的 ,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 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 位以内(含第3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 错误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并采 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 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 成损 失的 ,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先 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 情形 ,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 人追偿。 2.当基 金 份额 净 值计 算 差错 给 基金 和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造成 损 失需 要 进行 赔 偿时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实际 情况 界定 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46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确认后公告,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净值 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赔偿 金, 就实 际向 投资 者或 基金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 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结果,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 和核 对, 尚不 能达 成一 致时 , 为避 免不 能按 时公 布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 于基 金 管理 人提 供 的信 息错 误 (包 括但 不 限于 基金 申 购或 赎回 金 额 等) , 进而 导致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 起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 证 券/期货 交易 所/ 第三 方估 值 服务 机 构 及登 记 结算 公 司发 送 的数 据 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错 误而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 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果行业另有 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 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 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 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47 4.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 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 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 符, 暂时 无法 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 对不 符时 ,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共同 查出 原因 , 进行 调整 , 直至 双 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的编 制。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 两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 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48 (八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编 制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 告之 前及 时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的登 记与 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 应包括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名称和持 有的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由登 记 机构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 的 指令 编制 和保 管 ,保 存 期不少于 20 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保 存期不少于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 金托 管人 要 求或 编 制半 年 报和 年报 前, 基 金管 理 人应 将 有关 资 料送 交 基金托管人,不得 无故拒绝或 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 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 性。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 所 保管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 以外 的 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 争议 解决 方 式 因本 协议 产生 或 与之 相 关的 争 议, 双方 当事 人 应通 过 协商 、 调解 解 决, 协 商、 调解 不能 解决 的, 任 何一 方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 交中 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 裁委 员 会,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市 , 按照 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 仲裁 委 员会 届时 有 效的 仲裁 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 的 ,对 当事 人均 有 约束 力 ,仲 裁费 用由 败 诉方 承 担。 争议 处理 期间 , 双方 当 事人 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职责 , 各自 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基金 托管 协 议的 变更 、终 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 不得 与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应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49 1.《基金 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 清算 小组 ,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 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6.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 算过 程 中发 生 的所 有 合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50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51 二十 三、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为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提供 一系 列 的服 务 ,并 将 根据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订这些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对账 单服 务采 取 定制 方 式, 未 定制 此服 务的 投 资人 可 通过 互 联网 站 、语 音 电话 、手 机网 站等 途径 自 助查 询 账户 情况 。纸 质 对账 单 按季 度提 供, 在 每季 度 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该季度内有交易的持有人寄送。电子对账单按月度和 季度提供,包括微信、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持有人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咨询、查询服务 1.信息查询密码 基金 查询 密码 用 于投 资 人查 询 基金 账户 下的 账 户和 交 易信 息 。投 资 人请 在 知晓基金账号后,及时登录公司网站 www.yhfund.com.cn 修 改基 金查 询密 码, 为充分保障投资人信息安全,新密码应为6-18 位数字加字母组合。 2.信息咨询、查询 投资 者如 果想 了 解认 购 、申 购 和赎 回等 交易 情 况、 基 金账 户 余额 、 基金 产 品与 服务 等信 息, 请拨 打 基金 管 理人 客户 服务 中 心电 话 或登 录公 司网 站 进行 咨 询、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400-678-3333 、010-85186558 公司网址:www.yhfund.com.cn (三)在线服务 基金 管理 人利 用 自已 的 线上 平 台定 期或 不定 期 为基 金 投资 人 提供 投 资资 讯 及基金经理(或投资顾问)交流服务。


(四)电子交易与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线上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交易, 详情请查看公司网 站或相关公告。 (五)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 式联系基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52 二十 四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本基金管理人于2018 年 3 月28 日披 露了 《关 于修 订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基 金合 同 有关条款及调整赎回费的公告》 ,修订后的 《基金合同》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 效,但为不影响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合同》 中“本基金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的条款将于2018 年 4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更新 招募说明书 153 二十 五、招 募说 明书 的 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公 布 后, 应 当分 别存 放在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和 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住所 ,投 资 人可 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 阅。 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在 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的 复制 件 或复 印件 ,但 应 以本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的 正本 为 准。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yhfund.com.cn )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54 二十 六、备 查文 件 1.中国 证 监会准予 银华 鑫锐 定 增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募集 注册 的 文件; 2.《 银华 鑫锐定增灵活配置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银华 鑫锐定增灵活配置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关于申请募集银华鑫 锐定 增 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基金 之 法律意见 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 资格 批 件和 营 业执 照存 放在 基 金托 管 人处 ; 基金 合 同 、 托 管协议 及 其余 备查 文件 存 放在 基 金管 理人 处。 投 资人 可 在营 业时 间免 费 到存 放 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