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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核心优势股票(005612)

嘉实核心优势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嘉实核心优势股票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基 金管 理人: 嘉实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重要提 示 
嘉实核心 优势 股票型 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 金(以 下简 称 “本基 金 ” )经中 国证 监会 2018
年 1 月 11 日 证监 许可[2018]107 号 《 关于 准予嘉 实 核心优 势 股 票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注
册 的批复》注册募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8 年2 月1 日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
开始管 理本 基金 。 
本招募 说明 书是 对原 《 嘉 实核心 优势 股票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的定 期更
新, 原招 募说 明书与 本招 募说明 书不 一致 的, 以本 招募说 明书 为准 。 基 金管 理人保 证本 招 募
说明书 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证 监会 注册 , 但 中国 证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的 注册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质 性判 断或 保证 , 也 不表明 投资 于本
基金没 有风 险。 
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基金” )是一 种长期 投资 工具,其 主要 功能是 分散 投资,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 基 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工 具 , 投 资者购 买基 金, 既可 能按 其持有 份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资
本基金 前,应 全面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特 性,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险 承受能 力, 理性判 断市场 ,
并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包括 : 因 政治、 经济、 社会 等环 境因 素对 证券价 格产 生
影响而 形成 的系 统 性 风险 、 个别 证券 特有 的非 系统 性风险 、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生 的基 金管 理风 险、 本基金 的特 有风 险等 等。 本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 中 小企 业
私募债 是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由 非 上市 中小 企业 采用 非公开 方式 发行 的债 券 。 由 于不能 公开 交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易, 一 般情 况下 , 交 易不 活跃, 潜在 较大 流动 性风 险。 当 发债 主体 信用 质量 恶化时 , 受 市场 流动性 所限 , 本 基金 可能 无法卖 出所 持有 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由此 可能 给基 金净值 带来 更大 的负面 影响 和损 失。 本基金 为股票 型 基金 , 其 预期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高于 混合型 基金 、 债 券型 基金 和货币 市场 基金 。 本基 金将 投资 港股 通标的 股票 , 将 承担 汇率 风险以 及因 投资 环境 、 投 资标的 、 市 场制 度、交 易规 则差 异等 带来 的境外 市场 的风 险。 本基金 可根 据投 资策 略需 要或不 同配 置地 市场 环境 的变化 , 选择 将部 分基 金资 产投资 于 港股或 选择 不将 基金 资产 投资于 港股 ,基 金资 产并 非必然 投资 港股 。 投资者 在投 资本 基金 之前 , 请仔 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明 书和 基金 合同 , 全 面认识 本基 金的风 险收 益特 征和 产品 特性 , 并 充分 考虑自 身的 风险承 受能 力 , 理性 判断 市场 , 谨 慎做 出 投资决 策。 投资 者应当通 过本基金 管理人 或代销机 构购买和 赎回基 金。本基 金在募集 期内按 1.00 元面值 发售 并不 改变 基金 的风险 收益 特 征 。 投 资者 按 1.00 元 面值 购买 基金 份额以 后, 有可 能面临 基金 份额 净值 跌破 1.00元 、从 而遭 受损 失的 风险。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证本 基金 一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及 其净值 高低 并不 预示 其未 来业绩 表现 。 本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 资者 基金投 资的 “买 者自 负” 原则,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险 ,由 投资 者自 行负 担。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内容 截止 日 为 2018 年 8 月 1 日 (特 别事 项注 明除 外) , 有 关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 现截 止日 为 2018 年 6 月 30 日 ( 未经审 计)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目


录 一、绪 言........................................................................................................................................... 4 二、释 义........................................................................................................................................... 5 三、基 金管 理人 ............................................................................................................................. 10 四、基 金托 管人 ............................................................................................................................. 20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2 六、基 金的 募集 ............................................................................................................................. 40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42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42 九、基 金的 投资 ............................................................................................................................. 57 十、基 金的 业绩 ............................................................................................................................. 69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 70 十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71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76 十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78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80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81 十七、 风险 揭示 ............................................................................................................................. 87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95 十九、 基金 合 同 的内 容摘 要 ......................................................................................................... 97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112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24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26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28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 129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 一、绪言 《嘉实 核心 优势 股票 型 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以 下简 称 “ 本招 募 说明书 ”) 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 销售办 法》 ”)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以 下简 称 “ 《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规定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编报规 则 第5 号<招 募说 明 书的内 容与 格式>》 等有 关 法律法 规以 及 《 嘉实 核心 优势 股票 型 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 同 ”)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基本 权利 义务的 法律 文件 , 其他 与本 基金相 关的 涉及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之间 权 利义务 关系 的任 何文 件或 表述 , 均 以基 金合同 为准 。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包括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 金投 资者 自依 基金 合同取 得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合 同上 书面 签章 为必 要条件 。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承 担义务 。基 金投资 者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 二、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 、基 金/本 基金 :指 嘉实 核心优 势 股 票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嘉实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基金 合同》 :指《嘉 实 核 心优势 股票 型发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及对 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嘉实 核心优 势 股 票型发 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指《 嘉实 核心优势 股票 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及其定 期 的更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嘉实 核 心优 势 股票 型发 起式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份 额发售 公 告》 8 、 法律 法规: 指中 国 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 决 议、 通 知等 以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 做出的 修订 9 、 《基 金法》 : 指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 十一 届全 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十 次 会议通 过, 自2013 年6 月1 日起 实施 ,并经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十 二届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 常务委 员会 第十 四次 会议 《 全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关 于修 改<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港 口法> 等七部 法律 的决 定》 修改 的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及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 的 修订 10 、 《 销售 办法》 : 指 中 国 证监 会2013 年3 月15 日 颁布、 同年6 月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7 月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7 月 7 日 颁 布、同 年 8 月8 日 实施 的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指 中国 证监会2017 年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10 月 1 日实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 施的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流动 性 风 险管 理规定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 订 14 、 港股 通: 指内 地投 资 者经由 境内 证券 交易 所设 立的证 券交 易服 务公 司, 向香港 联合 交易所 进行 申报 , 买 卖规 定范围 内的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上市 的股 票的 交易 机制 , 或有 权机 构对 该交易 机制 的修 改或 调整 15、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7、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8、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9、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20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集 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21 、投资 人/投 资者: 指个 人投资者 、机 构投资 者和 合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称 2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 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3、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4、 销 售机 构: 指嘉 实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 售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协 议,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机 构 25、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6、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7、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8、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 理认购 、 申购 、 赎 回、 转换 、 转 托管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而 引起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 账 户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 29、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 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0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1 、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2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3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4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T 日) 36 、 交 易日 : 在 境内、 香港 两地均 为交 易日 且能 够满 足结算 安排 、 开 通港 股通 交易的 交 易日。 具体 交易 日安 排, 由两地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交易服 务公 司对 市场 公布 37、 开 放日 :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若 该工作 日为 非港股 通交 易日 ,则 本基 金不开 放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 38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9、 《业 务规则》 :指 《嘉 实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金业 务规 则》 ,是 由基 金管理 人 制定并 不时 修订 , 规 范基 金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登 记方 面的 业务规 则,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 同遵 守 40 、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 招 募说 明书 及相 关公 告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1 、 申 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 招 募说 明书 及相 关公 告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2 、 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及 相关公 告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3 、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 请 将 其 持 有的 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 的 某 一基 金 的 基 金份 额 转 换 为 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 的 其 他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44 、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5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扣款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6 、巨额 赎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放 日, 基金净 赎回 申请(赎 回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 一工 作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7、元 :指 人民 币元 48、 基金 收益 : 指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 股 息、 债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行 存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9、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款及其 他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50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1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2 、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 在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存 款 ( 含协 议 约定 有条件 提前支 取的 银行存 款) 、停 牌股 票、流 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 行股票 、资产 支持证 券、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 的债券 等 53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4 、 摆动 定价 机制 : 指 当 开放式 基金 遭遇 大额 申购 赎回时 , 通过 调整基 金份 额净值 的方 式, 将基 金调 整投资 组合 的市场 冲击 成本 分配 给实 际申购 、 赎回 的投资 者 , 从而减 少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不 利影响 ,确 保投 资者 的合 法权益 不受 损害 并得 到公 平对待 55、 发 起式基 金: 指 符合 《运作 办法》 和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相 关条 件而 募集 、 运作, 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基金 管理 人高 级管 理人员 或基 金经 理等 人员 承诺认 购一 定金 额并持 有一 定期 限的 证券 投资基 金 56、 发 起资 金: 指基 金管 理人股 东资 金、 基金 管理 人固有 资金 、 基 金管 理人 高级管 理人 员或者 基金 经理 (指 基金 管理人 员工 中依 法具 有基 金经理 资格 者, 包括 但不 限于本 基金 的基 金经理 , 同 时也 可以 包括 基金经 理之 外的 投研 人员 , 下同 ) 等 人员 参与 认购 的资金 。 发 起资 金认购 本基 金的 金额 不低 于 1000 万 元, 且发 起资 金 认购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期限 不低于 三年 57、 发 起资 金提 供方: 指以 发起资 金认 购本 基金 且承 诺以发 起资 金认 购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期限不 少于 三年 的基 金管 理人股 东、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管理 人高 级管 理人 员或 基金经 理等 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 员 58、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体 59、不 可抗 力: 指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 本情 况 1 、基 本信 息 名称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 上海 )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世 纪大 道 8 号上 海国 金中心 二 期53 层 09-11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北 大 街 8 号 华润大 厦 8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学军 成立日 期 1999 年 3 月25 日 注册资 本 1.5 亿元 股权结 构 中诚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 40%, 德 意志 资产 管理 ( 亚洲 ) 有限 公司30% , 立信 投资有 限责 任公 司 30%。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经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9]5 号 文批 准, 于1999 年 3 月25 日 成立, 是中 国第 一批 基金 管理公 司之 一, 是中 外合 资基金 管理 公司 。 公 司注 册地上 海, 总部 设在北 京并 设深 圳 、 成 都 、 杭 州 、 青 岛 、 南京 、 福 州、 广州 、 北京 怀柔 、 武汉 分公 司 。 公 司 获得首 批全 国社 保基 金、 企业年 金投 资管 理人 、QDII 资格 和特 定资 产管 理业 务资格 。 2、 管 理基 金情 况 截止2018 年8 月30 日, 基金管 理人 共管 理1 只封 闭式证 券投 资基 金、144 只 开放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 具 体包 括嘉 实元和 、 嘉 实成 长收 益混 合、 嘉 实增 长混 合、 嘉实 稳健混 合、 嘉实 债券 、 嘉 实服 务增 值行 业混 合、 嘉实 优质 企业 混合 、 嘉 实货币 、 嘉实 沪深300ETF 联接 (LOF)、 嘉实超短 债债 券、嘉 实主 题混合、 嘉实 策略混 合、 嘉实海外 中国 股票混 合(QDII ) 、嘉 实研 究精选 混合 、 嘉 实多 元债 券 、 嘉实 量化 阿尔 法混 合、 嘉 实回报 混合 、 嘉 实 基 本面50 指数 (LOF)、 嘉实价 值优 势混 合、 嘉实 稳固收 益债 券、 嘉实H 股 指数 (QDII-LOF) 、 嘉 实主 题新动 力混 合、 嘉实多 利分 级债 券、 嘉实 领先成 长混 合、 嘉实 深证 基本面 120ETF 、 嘉实 深证 基本面 120ETF 联接、嘉 实黄金 (QDII-FOF-LOF) 、嘉实 信用债 券、 嘉实周期 优选 混合、 嘉实 安心货币 、嘉 实中 创400ETF 、 嘉实 中创400ETF 联 接、 嘉 实沪 深300ETF 、 嘉实 优化 红利 混合 、 嘉实 全球 房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 地产(QDII ) 、 嘉实 理财 宝 7 天债 券、 嘉实 增强 收 益定期 债券 、嘉 实纯 债债 券、嘉 实中 证中 期企业 债指 数(LOF) 、嘉 实中 证 500ETF 、嘉 实增 强 信用定 期债 券、 嘉实 中 证 500ETF 联 接、 嘉实中 证中 期国 债ETF 、 嘉 实中证 金边 中期 国 债 ETF 联接、 嘉实 丰益 纯债 定期 债券、 嘉实 研 究阿尔 法股 票、 嘉实 如意 宝定期 债券 、 嘉 实美 国成 长股票 (QDII ) 、 嘉实 丰益 策略定 期债 券、 嘉实丰 益信 用定 期债 券 、 嘉实新 兴市 场债 券 、 嘉 实 绝对收 益策 略定 期混 合 、 嘉实 宝 A/B、嘉 实活期 宝货 币、 嘉实 1 个 月理财 债券 、嘉 实活 钱包 货币、 嘉实 泰和 混合 、嘉 实薪金 宝货 币、 嘉实对 冲套 利定 期开 放混 合、嘉 实中 证医 药卫 生 ETF 、嘉 实中 证主 要消 费 ETF 、嘉实 中证 金 融地产ETF 、嘉 实 3 个 月 理财债 券 A/E、 嘉实 医疗 保健股 票、 嘉实 新兴 产业 股票、 嘉实 新收 益混合 、 嘉 实沪 深300 指 数研究 增强 、 嘉 实逆 向策 略股票 、 嘉 实企 业变 革股 票、 嘉 实新 消费 股票、 嘉实 全球 互联 网股 票、 嘉 实先 进制 造股 票、 嘉实事 件驱 动股 票、 嘉实 快线货 币、 嘉实 新机遇 混合 发起 式、 嘉实 低价策 略股 票、 嘉实 中证 金融地 产 ETF 联 接、 嘉实 新起点 混合 、 嘉 实腾讯 自选 股大 数据 策略 股票 、 嘉 实环 保低 碳股 票、 嘉实创 新成 长混 合 、 嘉 实智 能汽车 股票 、 嘉实新 起航 混合 、 嘉 实新 财富混 合、 嘉实 稳祥 纯债 债券、 嘉实 稳瑞 纯债 债券 、 嘉实 新常 态混 合、 嘉 实新 优选 混合 、 嘉 实新趋 势混 合、 嘉实 新思 路混合 、 嘉 实沪 港深 精选 股票、 嘉实 稳盛 债券、 嘉实 稳鑫 纯债 债券 、 嘉实 安益 混合 、 嘉 实文 体娱乐 股票 、 嘉 实稳 泽纯 债债券 、 嘉 实惠 泽定增 混合 、 嘉 实成 长增 强混合 、 嘉 实策 略优 选混 合、 嘉 实主 题增 强混 合、 嘉实研 究增 强混 合、 嘉 实优 势成 长混 合、 嘉实稳 荣债 券、 嘉实 农业 产业股 票、 嘉实 价值 增强 混合、 嘉实 新添 瑞混合 、 嘉 实现 金宝 货币、 嘉实增 益宝 货币 、 嘉 实物 流 产业股 票、 嘉实 丰安6 个 月 定期债 券、 嘉实新 添程 混合 、 嘉 实稳 元纯债 债券 、 嘉 实稳 熙纯 债债券 、 嘉 实新 能源 新材 料股票 、 嘉 实新 添华定 期混 合 、 嘉 实丰 和灵 活配置 混合 、 嘉实 定期 宝6 个月理 财债 券 、 嘉 实沪 港深 回报混 合、 嘉实现 金 添利 货币、 嘉实 原油(QDII-LOF) 、 嘉实 前 沿科技沪 港深 股票、 嘉实 稳宏债券 、嘉 实中关 村A 股ETF 、 嘉 实 稳华纯 债债 券 、 嘉 实6 个 月理财 债券 、 嘉实 稳怡 债 券、 嘉实 富时 中 国 A50ETF 联接 、 嘉 实富 时 中国 A50ETF 、 嘉实 中小 企 业量化 活力 灵活 配置 混合 、 嘉 实创 业板 ETF 、嘉 实新添 泽定 期混合 、嘉实合 润双 债两年 期定 期债券、 嘉实 新添丰 定期 混合、嘉 实新 添辉定 期混 合、 嘉实 领航 资产配 置混 合 (FOF) 、 嘉 实价值 精选 股票 、 嘉 实医 药健康 股票 、 嘉 实润泽 量化 定期 混合 、 嘉 实核心 优势 股票 、 嘉 实润 和量化 定期 混合 、 嘉 实金 融精选 股票 、 嘉 实新添 荣定 期混 合 、 嘉实 致兴定 期纯 债债 券 、 嘉实 战略配 售混 合 、 嘉实 瑞享 定期混 合 。 其中 嘉实增 长混 合 、 嘉 实稳 健混 合、 嘉实 债 券3 只 开放 式基 金属于 嘉实 理财 通系 列证 券投资 基金 , 同时, 管理 多个 全国 社保 基金、 企业 年金 、特 定客 户资产 投资 组合 。 (二)主要人员情况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基 本情 况 牛成立 先生 ,联 席董 事长 ,经济 学硕 士, 中共 党员 。曾任 中国 人民 银行 非银 行金融 机 构监管 司副 处长、 处长; 中国银 行厦 门分 行党 委委 员、 副 行长 ( 挂职) ;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 下称 银监 会) 非 银行金 融机 构监 管部 处长 ; 银监 会 新疆 监管 局党 委委 员、 副 局长 ; 银监会 银行 监管 四部 副主 任; 银监 会黑 龙江监 管局 党委书 记 、 局 长; 银监 会 融资性 担保 业务 工作部 ( 融资 性担 保业 务监 管部际 联席 会议 办公 室 ) 主 任; 中诚 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党委委 员、 总裁 。 现 任中 诚信托 有限 责任公 司党 委书 记、 董事 长, 兼任 中国 信托业 保障 基金有 限责 任 公 司董事 。 赵学军 先生 ,董 事长 ,党 委书记 ,经 济学 博士 。曾 就职于 天津 通信 广播 公司 电视设 计 所、 外 经贸 部中 国仪 器进 出口总 公司 、 北 京商 品交 易所、 天津 纺织 原材 料交 易所、 商鼎 期货 经纪有 限公 司、 北京 证券 有限公 司、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2000 年 10 月至 2017 年 12 月任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总 经理 ,2017 年 12 月起 任公 司董 事长 。 朱蕾女 士, 董事 ,硕 士研 究生, 中共 党员 。曾 任保 监会财 会部 资金 运用 处主 任科员 ; 国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研 究部高 级经 理; 中欧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秘兼 发展 战略官 ; 现 任中 诚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总裁 助理兼 国际 业务 部总 经理 ; 兼任 中诚 国际 资本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 深 圳前海 中诚 股权 投资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总 经理。 高峰先 生, 董事 , 美 国籍, 美国纽 约州 立大 学石 溪分 校博士 。 曾 任所 罗门 兄弟 公司利 息 衍生品 副总 裁, 美国 友邦 金 融产品 集团 结构 产品 部副 总裁。 自 1996 年加 入德 意 志银行 以来 , 曾 任 德 意 志 银行 ( 纽 约 、香 港 、 新 加 坡) 董 事 、 全球 市 场 部 中 国区 主 管 、 上海 分 行 行 长, 2008 年至 今任 德意 志银 行 (中国 )有 限公 司行 长、 德意志 银行 集团 中国 区总 经理。 Jonathan Paul Eilbeck 先 生 , 董 事 , 英 国 籍 , 南 安 普 顿 大 学 学 士 学 位 。 曾 任 Sena Consulting 公 司咨 询顾 问 ,JP Morgan 固 定收 益亚 太区 CFO 、COO ,JP Morgan Chase 固 定收益 亚太 区 CFO 、COO ,德意 志银 行资 产与 财 富管理 全球 首席 运营 官。2008 年 至今 任 德意志 银行 资产 管理 全球 首席运 营官 。 韩 家乐先 生, 董事。1990 年毕 业于清 华大学 经济 管理学院 ,硕 士研究 生。1990 年 2 月至 2000 年 5 月 任海 问 证券投 资咨 询有 限公 司总 经理;1994 年 至今 ,任 北 京德恒 有限 责 任公司 总经 理;2001 年 11 月至 今, 任立 信投 资有 限责任 公司 董事 长。 王巍先 生 , 独 立董事 , 美 国福特 姆大 学文 理学 院国 际金融 专业 博士 。 曾 任职 于中国 建设 银行辽 宁分 行 。 曾任 中国 银行总 行国 际金 融研 究所 助理研 究员 , 美国化 学银 行分析 师 , 美 国 世界银 行顾 问, 中国 南方 证券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万 盟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2004 至今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3 任万盟 并购 集团 董事 长。 汤欣先 生, 独立 董事 , 中 共党员 , 法 学博 士, 清华 大学法 学院 教授 、 清 华大 学商法 研究 中 心副主 任、 《清华 法学》副 主编, 汤姆森 路透 集团 “ 中 国商法 ” 丛书编 辑咨询 委员 会成员 。 曾兼任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第一 、 二 届并 购重 组审核 委员 会委 员, 现兼 任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委员 会委 员、 中国 上市公 司协 会独 立董 事委 员会首 任主 任。 王瑞华 先生 , 独立 董事, 管理学 博士, 会计 学教 授 , 注册会 计师 , 中共 党员 。 曾任中 央 财经大 学财 务会 计教 研室 主任、 研究 生部 副主 任。2012 年 12 月 起担 任中 央 财经大 学商 学 院院长 兼 MBA 教 育中 心主 任。 张树忠 先生 , 监 事长 , 经 济学博 士, 高级 经济 师, 中 共党 员。 曾任 华夏 证券 公司投 资银 行部总 经理 、 研 究发 展部 总 经理; 光大 证券 公司 总裁 助 理、 北 方总 部总 经理、 资产 管理总 监; 光大保 德信 基金 管理 公司 董事、 副总 经理 ; 大 通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总经 理; 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中 国人 保资 产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 首 席投 资执行 官 ; 中 诚 信托有 限责任 公司副 董事 长、党 委副书 记。现 任中 诚信托 有限责 任公司 党委 副书记 、总裁 , 兼任中 诚资 本管 理( 北京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穆群先 生 , 监 事, 经济 师, 硕士研 究生 。 曾任 西安 电 子科技 大学 助教 , 长安 信 息产业 ( 集 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会 秘书 , 北 京德 恒有 限 责 任 公司财 务主 管 。 2001 年 11 月至 今任 立信 投资有 限公 司财 务总 监。 龚康先 生, 监事 ,中 共党 员,博 士研 究生 。2005 年 9 月 至今 就职 于嘉 实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人 力资 源部 ,历 任人 力资源 高级 经理 、副 总监 、总监 。 曾宪政 先生 ,监 事, 法学 硕士。1999 年 7 月至 2003 年 10 月 就职 于首 钢集 团,2003 年 10 月至 2008 年 6 月 , 为国浩 律师 集团 (北 京) 事务所 证券 部律 师。2008 年 7 月 至今, 就职于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法 律稽 核部 、法 律部 ,现任 法律 部总 监。 经雷先 生, 总经 理, 金融 学、 会 计学 专业 本科 学历 , 工商 管理 学学 士学 位, 特许金 融分 析 师(CFA)。 1998年到2008 年在美 国国际 集团(AIG )国际投 资公 司美国 纽约 总部担任 研究 投资工 作。2008 年到2013 年历任 友邦 保险 中国 区资 产管理 中心 副总 监, 首席 投资总 监及 资产 管理中心 负责 人。2013 年10 月至今 就职于 嘉实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历任董 事总 经理(MD)、 机构投 资和 固定 收益 业务 首席投 资官 ;2018 年3月 起 任公司 总经 理。 宋振茹女 士, 副总经 理, 中共党员 ,硕 士研究 生, 经济师。1981 年6月至1996 年10月任 职于中 办警 卫局 。 1996 年11 月至1998 年7月 于中 国银 行海外 行管 理部 任副 处长 。 1998 年7 月至 1999 年3 月任博 时基 金管理 公司总经 理助 理。1999 年3 月至今任 职于 嘉实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历任督 察员 和公 司副 总经 理。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 王炜女 士, 督察 长, 中共 党员, 法学 硕士 。 曾 就职 于中国 政法 大学 法学 院、 北京市 陆通 联合律 师事 务所 、 北 京市 智浩律 师事 务所 、 新 华保 险股份 有限 公司 。 曾 任嘉 实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法 律部 总监 。 邵健先 生, 副总 经理 , 硕 士研究 生。 历任 国泰 证券 行业研 究员 , 国 泰君 安证 券行业 研究 部副经 理,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基 金经 理、 总经 理助理 。 李松林 先生 , 副 总经 理, 工商管 理硕 士。 历任 国元 证券深 圳证 券部 信息 总监 , 南方 证券 金通证 券 部 总经 理助 理, 南方基 金运 作部 副总 监,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2 、基 金经 理 (1) 现任 基金 经理 张楠先 生, 硕士 学位 ,6年 证券从 业经 历。2012 年1月 加入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从 事 投 资 模 型 研 究和 投 资 组 合管 理 工 作 。2018 年1 月5 日至 今 任 嘉 实 量化 阿 尔 法 混合 基 金 经 理。 2018 年7 月23日 至今 任 嘉实 中小企业 量化 活力灵 活配 置混合 基 金经 理 。2018 年2 月1 日至 今 任 本基金 基金 经理 。 胡宇飞 先 生, 8年证 券从 业经历 。 先后 于海通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 嘉实 基金 管理有 限 公 司、 观 富 ( 北京) 资产 管 理有限 公司 、 上 投摩 根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从事 行业 研究工 作。2017 年8月加 入嘉实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从事 股票研 究工 作。2018 年2月1 日至 今任 本基金 基金经 理。 (2) 历任 基金 经理 无。 3 、股 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股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的成 员包括 : 公 司副 总经 理兼 股票投 资业 务联 席CIO 邵 健先生 , 公 司总经 理经雷 先生, 各策 略组投 资总监 陈少平 女士 、邵秋 涛先生 、张金 涛先 生、胡 涛先生 、 谭丽女 士, 人工 智能 投资 部负责 人张 自力 先生 。 4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转 换和 登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资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确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资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资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相关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 取有效 措施 , 防止违 反有 关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 有 关 规定的 行为 发生 。 2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法》、 《基 金法》 及有 关法律 法 规,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下列 行为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资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资产 ; (3) 利用 基金 资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规 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不 得 将 基金资 产用 于以 下投 资或 活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6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突 , 建立 健全内 部审 批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交 易必 须 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 审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关 联交 易事 项进行 审查 。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 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 关法律法 规、 规章、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资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加强 内部 控制 , 防 范和 化解风 险, 促进 公司 诚信 、 合法 、 有 效经 营, 保 障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根据 《证 券投 资基金 管理 公司 内部 控制 指导意 见》 并结 合公 司具 体情况 , 公 司已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体 系和 内部控 制制 度。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大 纲 、 基 本管理 制度 、 部 门业 务规 章等部 分组 成。 公司 内 部控制 大纲 是对 公司 章程 规定的 内控 原则 的细 化和 展开 , 是 各项 基本 管理 制度 的纲要 和总 揽 。 基本管 理制 度包 括投 资管 理、 信 息披 露、 信息 技术 管理、 公司 财务 管理 、 基 金会计 、 人 力资 源管理 、 资料 档案 管理、 业绩评 估考 核、 监 察稽 核 、 风险控 制、 紧急应 变等 制度。 部 门业 务 规章是 对各 部门 的主 要职 责、岗 位设 置、 岗位 责任 、操作 守则 等具 体说 明。 2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包括公 司的 各项业 务、 各个部门 或机 构和各 级人 员,并 涵 盖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必须 保持 相对 独立 ; (4)相 互制约 原则: 组织 结构体现 职责 明确、 相互 制约的原 则, 各部门 有明 确的授 权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7 分工, 操作 相互 独立 。 (5)成 本效益 原则: 运用 科学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降 低运作成 本, 提高经 济效 益,以 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3 、内 部控 制组 织体 系 (1)公 司董事 会对公 司建 立内部控 制系 统和维 持其 有效性承 担最 终责任 。董 事会下 设 审计与 合规 委员 会, 负责 检查公 司内 部管 理制 度的 合法合 规性 及内 控制 度的 执行情 况, 充分 发挥独 立董 事监 督职 能, 保护投 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益 。 (2)股 票投资 决策委 员会 为公司投 资管 理的最 高决 策机构, 由首 席投资 官( 股票) 、 总经理 、 副 总经 理、 总监 及 资深 基金 经理 组成 , 负 责指导 基金 资产 的运 作、 确定基 本的 投资 策略和 投资 组合 的原 则。 (3)风 险控制 委员会 为公 司风险管 理的 最高决 策机 构,由公 司总 经理、 督察 长及相 关 总监组 成, 负责 全面 评估 公司经 营管 理过 程中 的各 项风险 ,并 提出 防范 化解 措施。 (4)督 察长积 极对公 司各 项制度、 业务 的合法 合规 性及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情 况 进行监 察、 稽核 ,定 期和 不定期 向董 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控 制执 行情 况。 (5)监 察稽核 部:公 司管 理层重视 和支 持监察 稽核 工作,并 保证 监察稽 核部 的独立 性 和权威 性, 配备 了充 足合 格的监 察稽 核人 员, 明确 监察稽 核部 门及 其各 岗位 的职责 和工 作流 程、 组织 纪律 。 监 察稽 核 部具体 负责 公司 各项 制度 、 业 务的 合法 合规性 及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行 情况 的监 察稽 核工 作。 (6)业 务部门 :部门 负责 人为所在 部门 的风险 控制 第一责任 人, 对本部 门业 务范围 内 的风险 负有 管控 及时 报告 的义务 。 (7)岗 位员工 :公司 努力 树立内控 优先 和风险 管理 理念,培 养全 体员工 的风 险防范 意 识,营 造一个 浓厚的 内控 文化氛 围,保 证全体 员工 及时了 解国家 法律法 规和 公司规 章制度 , 使风险 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 个部门 、 各 个岗 位和 各个 环节。 员工 在其 岗位 职责 范围内 承担 相应 的内控 责任 ,并 负有 对岗 位工作 中发 现的 风险 隐患 或风险 问题 及时 报告 、反 馈的义 务。 4 、内 部控 制措 施 公司确 立 “ 制度 上控 制风 险、 技 术 上 量化 风险 ” , 积 极吸收 或采 用先 进的 风险 控制技 术 和手段 ,进 行内 部控 制和 风险管 理。 (1) 公司 逐步 健全 法人 治 理结构 ,充 分发 挥独 立董 事和监 事会 的监 督职 能, 严禁不 正 当关联 交易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人 控制 现象 的发 生, 保护投 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益 。 (2)公 司设置 的组织 结构 ,充分体 现职 责明确 、相 互制约的 原则 ,各部 门均 有明确 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8 授权分 工, 操作 相互 独立 。 公司 逐步 建立 决策 科学 、 运营 规范 、 管 理高 效的 运行机 制, 包括 民主、 透明 的决 策程 序和 管理议 事规 则, 高效 、 严 谨的业 务执 行系 统, 以及 健全、 有效 的内 部监督 和反 馈系 统。 (3) 公司 设立 了顺 序递 进 、权责 统一 、严 密有 效的 内控防 线: ①各岗位 职责 明确, 有详 细的岗位 说明 书和业 务流 程,各岗 位人 员在上 岗前 均应知 悉 并以书 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②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4)公 司建立 有效的 人力 资源管理 制度 ,健全 激励 约束机制 ,确 保公司 人员 具备与 岗 位要求 相适 应的 职业 操守 和专业 胜任 能力 。 (5)公 司建立 科学严 密的 风险评估 体系 ,对公 司内 外部风险 进行 识别、 评估 和分析 , 及时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 (6) 授权 控制 应当 贯穿 于 公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授 权控制 的主 要内 容包 括: ①股东 会 、 董 事会 、 监 事 会和管 理层 充分 了解 和履 行各自 的职 权 , 建立 健全 公司授 权 标准和 程序 ,确 保授 权制 度的贯 彻执 行; ②公司 各部 门、 分公 司及 员工在 规定 授权 范围 内行 使相应 的职 责; ③重大 业务 授权 采取 书面 形式, 授权 书应 当明 确授 权内容 和时 效; ④对已 获授 权的 部门 和人 员建立 有效 的评 价和 反馈 机制 , 对 已不 适用 的授 权应 及时 修 改或取 消授 权。 (7)建 立完善 的基金 财务 核算与基 金资 产估值 系统 和资产分 离制 度,基 金资 产与公 司 自有资 产、 其他 委托 资产 以及不 同基 金的 资产 之间 实行独 立运 作, 分别 核算 , 及时 、 准 确和 完整地 反映 基金 资产 的状 况。 (8)建 立科学 、严格 的岗 位分离制 度, 明确划 分各 岗位职责 ,投 资和交 易、 交易和 清 算、基金 会计 和公司 会计 等重要岗 位不 得有人 员的 重叠。投 资、 研究、 交易 、IT 等 重要 业 务部门 和岗 位进 行物 理隔 离。 (9)建 立和维 护信息 管理 系统,严 格信 息管理 ,保 证客户资 料等 信息安 全、 真实和 完 整。 积 极维 护信 息沟 通渠 道的畅 通, 建立 清晰 的报 告系统 , 各 级领 导、 部门 及员工 均有 明确 的报告 途径 。 (10) 建立 和完 善客 户服 务标准 , 加 强基 金销 售管 理, 规 范基 金宣 传推 介, 不得有 不正 当销售 行为 和不 正当 竞争 行为。 (11 ) 制 订切 实有效 的应 急应变 措施 , 建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 程 序 , 对发 生严 重影响 基 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9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 可能 引起 系统性 风险 、 严重 影响 社会 稳定的 突发 事件 , 按照 预案 妥善处 理 。 (12 ) 公 司建 立健全 内部 监控制 度 , 督 察长 、 监 察 稽核部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执 行情 况进行 持续 的监 督, 保证 内部控 制制 度落 实; 定期 评价内 部控 制的 有效 性并 适时改 进。 ①对公 司各 项制 度、 业务 的合法 合规 性核 查。 由监 察稽核 部设 计各 部门 监察 稽核点 明 细, 按 照查 核项 目和 查核 程序进 行部 门自 查、 监察 部核查 , 确 保公 司各 项制 度、 业 务符 合有 关法律 、行 政法 规、 部门 规章及 行业 监管 规则 ; ②对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的 持续监 督。 由监 察稽 核部 组织相 关业 务部 门、 岗位 共同识 别 风险点 , 界 定风 险责 任人 , 设计 内部 风险 点自 我评 估表, 对风 险点 进行 评估 和分析 , 并 由监 察稽核 部监 督风 险控 制措 施的执 行, 及时 防范 和化 解风险 ; ③督察 长发 现公 司存 在重 大风险 或者 有违 法违 规行 为, 在告 知总 经理 和其 他有 关高 级 管理人 员的 同时 ,向 董事 会、中 国证 监会 和公 司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告。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上 关于内 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基 金管理 人承诺 根据 市场变化 和基 金管理 人发 展不断完 善内 部控制 体系 和内部 控 制制度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玖 佰肆 拾 叁亿 捌仟 柒佰 柒 拾 玖万壹 仟贰 佰肆 拾壹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 王永 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 电 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 及主 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 行 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1998 年 , 现有 员工110 余人 , 大 部分 员工 具有 丰富 的银行 、 证券、 基金 、 信 托 从 业经 验, 且 具有 海外 工作 、 学 习或培 训经 历,60% 以上 的员工 具有 硕士 以上学 位或 高级 职称 。 为 给客户 提供 专业 化 的 托管 服务 , 中 国银 行已在 境内 、 外 分行 开展 托 管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 中 国银 行拥 有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 金 ( 一对 多 、 一 对一) 、 社 保基金 、 保险 资金 、QFII 、RQFII 、QDII 、 境 外三 类 机构 、 券 商资 产管理 计划 、 信托 计划、 企业年 金、 银 行理 财产 品 、 股权基 金、 私募基 金、 资金托 管等 门类 齐全 、 产品 丰富 的托 管业务 体系 。 在 国内 , 中 国银 行首家 开展 绩效 评估 、 风 险 分析 等增 值服 务,为 各类 客户 提供 个性 化的托 管增值 服务 , 是国 内领先 的大 型中 资托 管银 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2018 年 6 月 30 日 , 中国银 行已 托管674 只 证 券投资 基金 ,其 中境 内基 金 638 只, QDII 基金 36 只, 覆盖 了 股票型 、债 券型 、混 合型 、货币 型、 指数 型 、FOF 等多种 类型 的基 金,满 足了 不同 客户 多元 化的投 资理 财需 求, 基金 托管规 模位 居同 业前 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 秉 承中国 银行 风险 控制 理念 , 坚持 “规 范运 作、 稳 健 经营” 的原 则。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部 风险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1 控制工 作贯 穿业 务各 环节 , 通 过风 险识 别与评 估 、 风险控 制措 施设 定及 制度 建设 、 内 外部 检 查及审 计等 措施 强化 托管 业务全 员、 全面 、全 程的 风险管 控。 2007 年起 , 中 国银 行连 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先后获得 基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 ”和“SSAE16 ”等国 际主 流内控审 阅准 则的无 保留 意见 的审 阅报 告。2017 年 , 中国 银行 继 续获得 了基 于 “ISAE3402 ” 和 “SSAE16 ” 双准则 的内 部控 制审 计报 告。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内 控制度 完善 , 内控措 施严 密, 能够 有效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 人运 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 公 开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的 相 关规定 ,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 行 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规 定 , 或 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拒绝 执行 , 及时 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并 及时向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 理 机构报 告。 基金 托管 人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有 关规定 ,或 者违反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应当 及时 通知基 金管理 人, 并及时 向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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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1)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南大 街7号 万豪 中心D 座12 层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215577 联系人 赵佳 (2)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8 号上海 国金 中心 二期53 层09-11 单元 电话 (021 )38789658 传真 (021 )68880023 联系人 邵琦 (3)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成都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成都市 高新 区交 子大 道177 号中 海国 际中心A 座2 单元21 层04-05 单元 电话 (028 )86202100 传真 (028 )86202100 联系人 王启明 (4)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深圳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 6001 号太平 金融 大 厦 16 层 电话 (0755 )84362200 传真 (0755 )25870663 联系人 陈寒梦 (5)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青岛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青岛市 市南 区山 东 路6 号 华润大厦 3101 室 电话 (0532 )66777997 传真 (0532 )66777676 联系人 胡洪峰 (6)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杭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杭州市 江干 区四 季青 街道 钱江 路 1366 号 万象 城2 幢 1001A 室 电话 (0571 )88061392 传真 (0571 )88021391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3 联系人 王振 (7)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福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鼓楼 区五 四 路 137 号信合 广 场 801A 单元 电话 (0591 )88013670 传真 (0591 )88013670 联系人 吴志锋 (8)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南京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南京市 白下 区中 山东 路 288 号新 世纪 广场A 座4202 室 电话 (025 )66671118 传真 (025 )66671100 联系人 徐莉莉 (9)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广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西 路 5 号广州 国际 金融 中 心 50 层 05-06A 单元 电话 (020 )88832125 传真 (020 )81552120 联系人 周炜 2 、代 销机 构 1.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会满 联系人 杨菲 传真 010-66107914 网址 http://www.icbc.com.cn http://www.icbc-ltd.com 客服电 话 95588 2.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中国北 京市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四清 电话 (010)66596688 传真 (010)66594946 网址 http://www.boc.cn 客服电 话 95566 3.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洪章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 网址 http://www.ccb.cn 客服电 话 95533 4.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自由 贸易 试验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彭纯 联系人 张宏革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网址 http://www.bankcomm.com 客服电 话 95559 5.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市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 商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50 网址 http://www.cmbchina.com 客服电 话 95555 6.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庆萍 联系人 廉赵峰 网址 http://www.citicbank.com 客服电 话 95558 7.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福州市 湖东 路 154 办公地 址 福建省 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 注册地 址 福建省 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建平 联系人 卞晸煜 电话 (021 )52629999 传真 (021 )62569070 网址 http://www.cib.com.cn 客服电 话 95561 8.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太 平桥 大 街 25 号 、甲 25 号 中国 光大 中心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太 平桥 大 街 25 号 、甲 25 号 中国 光大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唐双宁 联系人 朱红 电话 (010 )63636153 传真 010-63639709 网址 http://www.cebbank.com http://www.95595.com.cn 客服电 话 95595 9.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 号 A 座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国华 联系人 王硕 传真 (010 )68858057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 网址 http://www.psbc.com 客服电 话 95580 10. 上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自由 贸易 试验 区银 城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煜 联系人 汤征程 电话 021-68475888 传真 021-68476111 网址 http://www.bosc.cn 客服电 话 95594 11. 北京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16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月 坛南 街 1 号院 2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金山 联系人 王薇娜 电话 (010)85605006 传真 (010)85605345 网址 http://www.bjrcb.com 客服电 话 96198 12. 青岛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青岛市 市南 区香 港中 路 68 号华普 大厦 办公地 址 山东省 青岛 市崂 山区 秦岭 路 6 号 3 号楼 注册地 址 山东省 青岛 市崂 山区 秦岭 路 6 号 3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郭少泉 联系人 叶旻 电话 0532-68602127 传真 0532-68629939 网址 http://www.qdccb.com/ 客服电 话 96588( 青岛) 、 4006696588( 全国) 13. 浙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浙江省 杭州 市庆 春 路 288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庆 春 路 288 号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庆 春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沈仁康 联系人 唐燕 电话 (0571 )87659056 传真 (0571 )87659554 网址 http://www.czbank.com 客服电 话 95527 14. 东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东莞市 城区 运河 东一 路 193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市 莞城 区体 育 路 21 号 注册地 址 东莞市 莞城 区体 育 路 21 号 法定代 表人 卢国锋 联系人 吴照群 电话 (0769)22119061 传真 (0769)22117730 网址 http://www.dongguanbank.cn 客服电 话 4001196228 15. 江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南京市 中华 路 26 号 江苏 银 行总部 大厦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中 华 路 26 号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中 华 路 26 号 法定代 表人 夏平 联系人 张洪玮 电话 (025)58587036 传真 (025)58587820 网址 http://www.jsbchina.cn 客服电 话 95319 16. 深圳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 东路 3038 号合 作金 融大 厦 办公地 址 中国广 东省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3038 号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深 南东 路 303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光安 联系人 常志勇 电话 0755-25188781 传真 0755-25188785 网址 http://www.4001961200.com 客服电 话 961200( 深圳) 17. 乌鲁木 齐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乌鲁木 齐市 新华 北 路 8 号 办公地 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天山 区新 华北 路 8 号 注册地 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天山 区新 华北 路 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黎 联系人 何佳 电话 (0991)8824667 传真 (0991)8824667 网址 http://www.uccb.com.cn 客服电 话 (0991)96518 18. 河北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石家庄 市平 安北 大 街 28 号 办公地 址 河北省 石家 庄市 平安 北大 街 28 号 注册地 址 河北省 石家 庄市 平安 北大 街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乔志强 联系人 王娟 电话 0311-88627587 传真 0311-88627027 网址 http://www.hebbank.com 客服电 话 4006129999 19. 包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内蒙古 包头 市钢 铁大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古 自治 区包 头市 青山 区钢铁 大 街 6 号 注册地 址 内蒙古 自治 区包 头市 青山 区钢铁 大 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镇西 联系人 张建鑫 电话 010-64816038 传真 010-84596546 网址 http://www.bsb.com.cn 客服电 话 95352 20. 成都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成都市 武侯 区科 华中 路 88 号 注册地 址 成都市 武侯 区科 华中 路 8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萍 联系人 杨琪 电话 028-85315412 传真 028-85190961 网址 http://www.cdrcb.com 客服电 话 95392 21. 福建海 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六一 北 路 158 号 注册地 址 福州市 六一 北 路 158 号 法定代 表人 苏素华 联系人 吴白玫 电话 0591-87838759 传真 0591-87388016 网址 http://www.fjhxbank.com 客服电 话 4008939999 22. 浙江绍 兴瑞 丰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绍兴 市柯 桥区 柯桥 笛扬 路 1363 号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绍兴 市柯 桥区 柯桥 笛扬 路 1363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俊海 联系人 孔张海 电话 0575-84788101 传真 0575-84788100 网址 http://www.borf.cn/ 客服电 话 4008896596 23. 诺亚正 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杨浦 区秦 皇岛 路 32 号 C 栋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虹口 区飞 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 张裕 电话 021-38509735 传真 021-38509777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821-5399 24.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笋 岗街 道梨 园路物 资控 股置 地大 厦 8 楼 801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笋 岗街 道梨 园路物 资控 股置 地大 厦 8 楼 801 法定代表 人 薛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33227951 网址 http://www.jjmmw.com;https://www.zlfund.cn 客服电 话 4006-788-887 25.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宛 平南 路 88 号金座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龙 田 路 190 号 2 号 楼二 层 法定代 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77 传真 021-64385308 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客服电 话 95021 26.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虹口 区欧 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虹口 区欧 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 021-20613999 传真 021-68596916 网址 https://www.howbuy.com/ 客服电 话 4007009665 27.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东方 路 1267 号 陆家 嘴金 融服 务广 场 二期 11 层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8 注册地 址 浦东新 区高 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单丙烨 电话 021-20691869 传真 021-20691861 网址 http://www.erich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089-1289 28.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西 湖区 古荡 街道 注册地 址 杭州市 文二 西 路 1 号 903 室 法定代 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 林海明 传真 0571-86800423 网址 http://www.5i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8-773-772 29.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苑 路 15 号 邮电新 闻大 厦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苑 路 15 号 邮电新 闻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闫振杰 联系人 李静如 电话 010-59601366-7024 网址 http://www.my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8886661 30. 嘉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 八号国 金中 心二 期 53 楼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世 纪大 道 8 号 上海 国 金中心 办公 楼二 期 53 层 5312-15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 景琪 电话 021-20289890 传真 021-20280110 网址 http://www.harvestwm.cn 客服电 话 400-021-8850 31. 宜信普 泽投 资顾 问(北京) 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 路 88 号楼 15 层 1809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 路 88 号楼 15 层 1809 法定代 表人 戎兵 联系人 魏晨 电话 010-52413385 传真 010-85894285 网址 http://www.yixin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6099-200 32. 众升财 富(北京)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北 四环 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北 四环 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李招弟 联系人 高晓芳 电话 010-59393923 传真 010-59393074 网址 http://www.wy-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876-9988 33. 通华财 富(上海)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新金 桥 路 28 号 新金 桥大 厦 5 楼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9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虹口 区同 丰 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法定代 表人 马刚 联系人 褚志朋 电话 021-60818730 传真 021-60818187 网址 http://www.tonghua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66-95156 34. 北京植 信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密云 县兴 盛南 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密云 区兴 盛南 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法定代 表人 于龙 联系人 吴鹏 电话 010-56075718 传真 010-67767615 网址 http://www.zhixin-inv.com 客服电 话 400-680-2123 35. 上海大 智慧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杨 高南 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杨 高南 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申健 联系人 宋楠 电话 021-20219988-37492 传真 021-20219923 网址 https://www.wg.com.cn/ 客服电 话 021-20292031 36. 济安财 富(北京)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东 三环 中 路 7 号北 京财 富中 心 A 座 46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东 三环 中 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健 联系人 李海燕 电话 010-65309516 传真 010-65330699 网址 http://www.jianfortune.com 客服电 话 400-673-7010 37. 上海联 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长宁 区福 泉北 路 518 号 8 号楼 3 楼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富 特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法定代 表人 燕斌 联系人 兰敏 电话 021-52822063 传真 021-52975270 网址 http://www.66zichan.com 客服电 话 400-166-6788 38. 上海汇 付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国 际广 场 19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黄浦 区中 山南 路 100 号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佶 联系人 陈云卉 电话 021-33323998 传真 021-33323837 客服电 话 400-820-2819 39. 北京虹 点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工 人体 育场 北路 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工 人体 育场 北路 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郑毓栋 联系人 姜颖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0 电话 13522549431 传真 010-65951887 网址 http://www.hongdian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068-1176 40. 上海陆 金所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陆 家嘴 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胡学勤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网址 http://www.lufunds.com 客服电 话 4008219031 41. 珠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珠海市 横琴 新区 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注册地 址 珠海市 横琴 新区 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 表人 肖雯 联系人 黄敏嫦 电话 020-89629019 传真 020-89629011 网址 http://www.yingmi.cn 客服电 话 020-89629066 42. 中证金 牛(北京) 投 资咨 询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宣 武门 外大 街甲 1 号环 球财 讯中 心 A 座 5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丰台 区东 管 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法定代 表人 钱昊旻 联系人 仲甜甜 电话 010-59336492 传真 010-59336510 网址 http://www.jnlc.com 客服电 话 010-59336512 43. 中民财 富基 金销 售(上海) 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黄浦 区老 太平 弄 88 号 A 、B 单元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黄浦 区中 山南 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弭洪军 联系人 茅旦青 电话 021-33355392 传真 021-63353736 网址 http://www.cmiwm.com/ 客服电 话 400-876-5716 44.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68 号 32 层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商 城 路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666 网址 http://www.gtja.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666 45.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立 路 66 号 4 号楼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立 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电话 (010 )65183880 传真 (010 )65182261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1 网址 http://www.csc108.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108 46.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 东省深圳 市罗湖 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券 大厦 十六层至 二十六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红岭 中 路 1012 号 国 信证券 大厦 十六 层至 二十 六层 法定代 表人 何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网址 http://www.guosen.com.cn 客服电 话 95536 47.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江苏 大厦 A 座 38-45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江苏 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霍达 联系人 林生迎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网址 http://www.cmschina.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111 、95565 48.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州天 河区 天河 北 路 183-187 号 大都 会广 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5 楼、18 楼、19 楼、 36 楼、38 楼、39 楼、41 楼、42 楼、43 楼和 44 楼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广州 市黄 埔区 中新 广州知 识城 腾飞 一 街 2 号 618 室 法定代 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 )87555888 传真 (020 )87555305 网址 http://www.gf.com.cn 客服电 话 95575 或 致 电 各 地 营 业网点 49.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朝阳 区亮 马桥 路 48 号中信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中 心三 路 8 号中信 证券 大厦; 北京 市朝 阳区亮 马桥 路 48 号中信 证券 大厦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中 心三 路 8 号卓越 时代 广场 (二 期) 北座 法定代 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 郑慧 电话 010-60838888 网址 http://www.cs.ecitic.com 客服电 话 95558 50.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广东 路 689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广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杰 联系人 金芸、 李笑 鸣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23219100 网址 http://www.htsec.com 客服电 话 95553 或 拨 打 各 城 市 营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2 51.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徐汇 区长 乐 路 989 号 40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长 乐 路 989 号世纪 商贸 广 场 45 层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长 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梅 联系人 王叔胤 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 021-33388224 网址 http://www.swhysc.com 客服电 话 021-962505/95523 52.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 4018 号安联 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 4018 号安联 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王连志 联系人 陈剑虹 电话 (0755 )82825551 传真 (0755 )82558355 网址 http://www.essence.com.cn 客服电 话 4008001001 53.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易 联系人 庞晓芸 电话 0755-82492193 传真 0755-82492962(深圳) 网址 http://www.htsc.com.cn 客服电 话 95597 54. 中信证 券(山东) 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青岛市 崂山 区深 圳 路 222 号青岛 国际 金融 广 场 1 号楼 办公地 址 青岛市 崂山 区深 圳 路 222 号青岛 国际 金融 广 场 1 号 楼第 20 层 注册地 址 青岛市 崂山 区深 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法定代 表人 姜晓林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网址 http://www.zxwt.com.cn 客服电 话 95548 55.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与福 中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 及第 04 层 01 、02 、03 、05 、11 、12、13 、15 、16、18 、19、20、21 、 22 、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商 务中 心 A 座 4 层、18-21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与福 中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 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高涛 联系人 胡芷境 电话 0755-88320851 传真 0755-82026539 网址 http://www.china-invs.cn 客服电 话 400 600 8008 56. 长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4 、16 、17 层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3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6 、17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益 联系人 金夏 电话 (021)62821733 传真 (0755)83515567 网址 http://www.cgws.com 客服电 话 4006666888 、 (0755)33680000 57.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静安 区新 闸 路 1508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静安 区新 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健男 联系人 刘晨、 李芳 芳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网址 http://www.ebscn.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788 、 10108998 58. 广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新 城珠 江西 路 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19 、20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西 路 5 号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西 路 5 号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胡伏云 联系人 林洁茹 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654 网址 http://www.gzs.com.cn 客服电 话 (020 )961303 59. 财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湖南省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 心 26 楼 办公地 址 湖南长 沙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天 国际 财富 中 心 26-28 层 注册地 址 长沙市 芙蓉 中路 二 段 80 号 顺天国 际财 富中 心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蔡一兵 联系人 郭静 电话 (0731)84403347 传真 (0731)84403439 网址 http://www.cfzq.com 客服电 话 95317 60. 申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高新 区( 新 市区) 北 京南 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大 厦 20 楼 办公地 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文艺 路 233 号宏 源大 厦 注册地 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高新 区 ( 新 市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韩志谦 联系人 王怀春 电话 0991-2307105 传真 0991-2301927 网址 http://www.swhysc.com/index.jsp 客服电 话 4008-000-562 61. 中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山东省 济南 市市 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济南市 市中 区经 七 路 86 号 注册地 址 山东省 济南 市市 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4 法定代 表人 李玮 联系人 许曼华 电话 021-20315290 网址 http://www.zts.com.cn/ 客服电 话 95538 62. 第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福 华一 路 115 号投 行大 厦 20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福 华一 路 115 号投 行大 厦 9 、16-20 楼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福 华一 路 115 号投 行大 厦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毛诗莉 电话 (0755)23838750 传真 (0755)25838701 网址 http://www.firstcapital.com.cn 客服电 话 95358 63.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福州市 五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鼓楼 区温 泉街 道五 四路 157 号 7-8 层 注册地 址 福州市 鼓楼 区温 泉街 道五 四路 157 号 7-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 张腾 电话 (0591 )87383623 传真 (0591 )87383610 网址 http://www.hfzq.com.cn/ 客服电 话 (0591 )96326 64. 中国国 际金 融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学东 联系人 杨涵宇 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 (010)85679203 网址 http://www.cicc.com.cn 客服电 话 400 910 1166 65. 联讯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惠州 市惠 城区 江北 东江三 路 55 号 广播 电视 新 闻中心 西面 一层 大堂和 三、 四层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惠州 市惠 城区 江北 东江三 路 55 号 广播 电视 新 闻中心 西面 一层 大堂和 三、 四层 法定代 表人 徐刚 联系人 彭莲 电话 0755-83331195 网址 http://www.lxsec.com 客服电 话 95564 66. 中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中 心三 路 8 号卓越 时代 广场 (二 期) 北 座 13 层 1303-1305 室、14 层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 三路 8 号 卓越 时代 广场 ( 二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皓 联系人 刘宏莹 电话 010-60833754 传真 0755-83217421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5 网址 http://www.citicsf.com 客服电 话 400-990-8826 67. 万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州市 中山 二 路 18 号电 信 广场 36 、37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东 路 11 号高德 置地 广 场 F 座 18、19 楼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东 路 11 号 18 、19 楼全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罗创斌 电话 (020 )37865070 传真 020-22373718-1013 网址 http://www.wl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133 68.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苏州工 业园 区星 阳 街 5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力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 (0512)65581136 传真 (0512)65588021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客服电 话 95330 69. 南京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南京市 江东 中 路 389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389 号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389 号 法定代 表人 步国旬 联系人 王万君 电话 (025)58519523 传真 (025)83369725 网址 http://www.njzq.com.cn 客服电 话 95386 70. 平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中心 区金 田 路 4036 号荣 超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 4036 号荣超 大 厦 16-20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 4036 号荣超 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之江 联系人 周一涵 电话 021-38637436 传真 021-58991896 网址 http://www.stock.pingan.com 客服电 话 95511 —8 71. 东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东莞市 莞城 区可 园南 路 1 号金源 中 心 30 楼 注册地 址 广东东 莞市 莞城 区可 园南 路 1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运勇 联系人 李荣 电话 (0769)22115712 传真 (0769)22115712 网址 http://www.dgzq.com.cn 客服电 话 95328 72. 国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资 大 厦 9 层 10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资 大 厦 9 层 10 层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6 法定代 表人 翁振杰 联系人 黄静 电话 (010)84183389 传真 (010)84183311 网址 http://www.guodu.com 客服电 话 400-818-8118 73. 东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延 陵西 路 23 号投资 广 场 18 层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延 陵西 路 23 号投资 广 场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俊 联系人 王一彦 电话 (021)20333333 传真 (021)50498825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客服电 话 95531;400-888-8588 74. 金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海南省 海口 市南 宝 路 36 号 证券大 厦 4 层 办公地 址 海口市 南宝 路 36 号 证券 大 厦 4 楼 注册地 址 海口市 南宝 路3 6号 证券 大厦4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作义 联系人 马贤清 电话 (0755)83025022 传真 (0755)83025625 网址 http://www.jyzq.cn 客服电 话 400-8888-228 75. 西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陕西省 西安 市东 新 街 232 号信托 大 厦 16-17 楼 办公地 址 陕西省 西安 市新 城区 东新 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注册地 址 陕西省 西安 市新 城区 东新 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法定代 表人 徐朝晖 联系人 梁承华 电话 (029)87416168 传真 (029)87406710 网址 http://www.west95582.com 客服电 话 95582 76. 华龙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甘肃省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 西路 638 号 兰州 财富 中 心 21 楼 注册地 址 甘肃省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 西路 638 号 兰州 财富 中 心 2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范坤 电话 (0931 )4890208 传真 (0931 )4890628 网址 http://www.hlzq.com 客服电 话 95368 77. 上海华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融中 心 9 楼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融中 心 9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灿辉 联系人 倪丹 电话 021-38784818? 传真 021-68775878 网址 http://www.shhxzq.com/ 客服电 话 68777877 78.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朝 阳门 北大 街 18 号 中 国人保 寿险 大 厦 18 层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7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祝献忠 联系人 李慧灵 电话 010-85556100 传真 010-85556088 网址 http://www.hrsec.com.cn 客服电 话 400-898-4999 79. 天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湖北省 武汉 市武 昌区 中南 路 99 号保 利广 场 A 座 37 楼 注册地 址 湖北省 武汉 市东 湖新 技术 开发区 关东 园 路 2 号 高科 大厦四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磊 联系人 岑妹妹 电话 027-87617017 传真 027-87618863 网址 http://www.tfzq.com 客服电 话 4008005000 80.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华 强北 路赛 格科技 园四 栋 10 层 1006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华 强北 路赛 格科技 园四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 表人 马勇 联系人 文雯 电话 010-83363101 传真 010-83363072 网址 http://www.xinlande.com.cn 客服电 话 400-118-1166 81. 上海挖 财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浦 东杨 高南 路 799 号 3 号楼 5 楼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杨 高南 路 799 号 5 楼 01、02 、03 室 法定代 表人 冷飞 电话 02168661977 网址 http://www.wacaijijin.com 82. 蚂蚁(杭州)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杭州市 余杭 区仓 前街 道文 一西 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 街道文 一西 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法定代 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 韩爱彬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 0571-26697013 网址 http://www.fund123.cn 客服电 话 4000-766-123 83. 上海万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浦 东新 区福 山路 33 号 9 楼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福 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廷富 联系人 姜吉灵 电话 021-68882280 传真 021-68882281 网址 https://www.520fund.com.cn/ 客服电 话 400-821-0203 84. 凤凰金 信(银川)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宁夏银 川市 金凤 区阅 海湾 中心商 务区 万寿 路 142 号 14 层 办公 房 注册地 址 宁夏银 川市 金凤 区阅 海湾 中央商 务区 万寿 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 公用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8 房 法定代 表人 程刚 联系人 张旭 电话 010-58160168 传真 010-58160173 网址 http://www.fengfd.com/ 客服电 话 400-810-55919 85. 南京途 牛金 融信 息服 务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南京市 玄武 区玄 武大 道 699-32 号 注册地 址 南京市 玄武 区玄 武大 道 699-1 号 法定代 表人 宋时琳 联系人 王旋 电话 025-86853960 025-86853969 传真 025-86853969 网址 http://www.tuniufu.com 86. 北京肯 特瑞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中 关村 东 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中 关村 东 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法定代 表人 江卉 联系人 江卉 电话 4000988511 传真 010-89188000 网址 https://keterui.jd.com/ 客服电 话 010-89188462 87. 北京蛋 卷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阜 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阜 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斐斐 联系人 袁永姣 电话 010-61840688 传真 010-61840699 网址 http://www.ncfjj.com 客服电 话 4000-618-518 (二)登记机构 (三)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世 纪大 道 8 号 上海 国 金中心 二期 53 层 09-11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北 大 街 8 号 华润大 厦 8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 彭鑫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9 (四)审计基金财产 的会 计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源 泰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南 路256 号 华夏 银行 大厦14 楼 负责人 廖海 联系人 刘佳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 51150398 经 办 律 师 刘佳、 范佳 斐 名称 普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 星展 银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 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二座普华永道中 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丹 联系人 张勇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竞、 张勇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0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募 集 。 本 基金 募集 申 请已经 中国 证监 会2018 年 1 月 11 日证 监许 可[2018]107 号文 注 册。 (二)基金类型和存 续期 间 1 、基 金的 类别 :股票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2 、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 契 约 型开放 式 。 3 、基 金存 续期 间: 不定 期 。 (三)基金份额的类 别 在不违 反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前提 下,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发 展需要 , 为 本基金 增设新 的基金 份额 类别。 新的份 额类别 可设 置不同 的申购 费、赎 回费 及销售 服务费 , 而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增加新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实 施日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四)基金份额的募 集期 限、募集方式及场所 、募 集对象、募集目标 1、募 集期 限: 自2018 年1 月29日至2018 年2月2 日


2 、募 集方 式及 场所 本基金 将 通 过各 销售 机构 的基金 销售 网点 公开 发售 , 各销售 机构 的具 体名 单见 基金份额 发售公 告以 及基 金管 理人 届时发 布的 调整 销售 机构 的相关 公告 。 3 、募 集对 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4 、募 集目 标 本基金 不设 募集 目标 。 (五)基金的认购 1 、认购 程序: 投资者 认购 时间安排 、认 购时应 提交 的文件和 办理 的手续 ,详 见本基 金 的份额 发售 公告 。 2 、募 集期 利息 的处 理方 式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1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其中 利 息转份 额 的 数量 以登 记机 构的记 录为 准。 3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的初 始面值 均为 人民 币1.00 元。 认购份 数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①认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 认 购份额 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净 认购 金额 = 认 购金 额/(1 +认购 费率) 认 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 购份 额= (净 认 购 金额 + 认购 资金 利息 )/ 1.00 元 ②认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时 , 认购份 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认 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 认购 金额=认 购金 额- 认 购费用 认 购份 额= (净 认 购 金额 + 认购 资金 利息 )/1.00 元 其中 : 认 购份 额的计 算结 果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 数点后 两位 以后 的部 分舍 去, 舍去 部 分所代 表的 资产 计入 基金 财产。 例一 : 某 投资 者投 资 1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 , 如 果其 认 购资金 的利 息 为10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基 金份 数计 算如 下: 净认购 金额=10,000/(1+1.2%)= 9,881.42 元 认购费 用=10,000 –9,881.42 = 118.58 元 认购份 额=(9,881.42 + 10)/1.00 = 9,891.42 份 即投资 者投 资 10,000 元 认 购本基 金, 可得 到9,891.42 份 基金 份额 。 4 、募 集资 金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基金 募集 期间募 集的 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基 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何 人不得 动用 。 5 、发 起资 金认 购 本基金 为发 起式 基金 , 其 中, 发 起资 金提 供方 认购 本基金 的总 金额 不少 于1000 万 元人 民币, 且持 有期 限不 少 于3 年,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构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本基金 发起 资金 的认 购情 况见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公告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8 年 2 月 1 日正式 生效 , 自 该日 起本基 金管 理人 开始 管理 本基 金 。 ( 二)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 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 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募集 备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在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 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的款 项,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活期 存 款利息 。 如基金 募集 失败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销售 机构不 得请 求报 酬。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销售 机构 为基 金募集 支付 之一 切费 用应 由各方 各自 承担 。 ( 三)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3 年 后的对 应日 , 若 基金 资产 净 值低于2 亿 元, 基 金合 同自 动终止 , 且不得 通过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延续 基金 合同 期限 。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 , 从其规 定。 《基金 合同 》生 效满 3 年 后本基 金继 续存 续的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数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 资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报 告中 予 以披露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出现前 述情 形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提 出解 决 方案 , 如 转换 运作方 式 、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或终 止基 金合同 等 , 并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进 行表决 ,但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的 除外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机构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销 售 机 构 办理 基 金 销 售 业务 的 营 业 场所 或 按 销 售 机构 提 供 的 其他 方 式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申购和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3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若该 工作日 为非 港股 通交 易日 , 则本 基金 不开放 申购 与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 常 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监 会的 要求或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停 申购 、 赎 回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证券/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变更或 其 他特殊 情况 , 基 金管 理人 将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日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自 2018 年 4 月 25 日开始 办理 申购 、赎 回业 务 。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 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在 基金 合同 约定之 外的 日期 或者 时间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 回或者 转换 。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 购、 赎回或 转换 申请 且登 记机 构确认 接收 的, 视为 投资 人下一 开放 日提 出的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并 按照 下一 个开 放日 的申请 处理 。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申购 、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 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人 办理 申购 、 赎 回等 业务时 应提 交的 文件 和办 理手续 、 办理 时间 、 处 理 规则等 在遵 守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的 前提 下, 以各 销售 机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4 投资人申 购基 金份额 时, 必须在规 定时 间内全 额交 付申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申购款项 , 申购成 立。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 请被确 认后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内 支付赎 回 款项。 遇证 券、 期货 交易 所或交 易市 场数 据传 输延 迟、 通 讯系 统故 障、 银行 数据交 换系 统故 障等非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人 所能 控制 的因 素影 响业务 处理 流程 时 , 赎 回款 项的支 付相 应 顺延。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 或 基金合 同载 明的 其他 暂停 赎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形 时, 款项 的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 有关条 款处 理。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投资 人 向销售 机构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购 成立 , 投 资人 向销 售机构 递交 赎回 申请 , 赎 回成立 ; 本 基金 登记机 构确 认申 购或 赎回 的, 申 购或 赎回 生效。T 日 提交的 有效 申请 , 投 资人 应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及时 到办 理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基 金业 务的 销售机 构营 业网 点柜 台或 以销售 机构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情 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则申 购款 项( 无利 息) 退还给 投资人 。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实 接收 到申请 。 申 购、 赎回 的确 认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对于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投 资者 应及 时查询 。 4 、如 未来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 机构对 上述 内容 另有 规定 ,从其 规定 。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可 根据 相关业 务规 则, 对上 述业 务办理 时间 进行调 整,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于开 始实 施前 按照 有 关 规定予 以公 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 数量 限制 1.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 币1元 ( 含 申 购费 ) , 追加 申购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1元 ( 含申 购费) ; 投资 者通过 直销 中 心柜台 首次 申购 单笔 最低 限额为 人民 币20,000 元 ( 含申购 费 ) , 追加 申购 单 笔最低 限额 为人 民币1 元( 含申 购费 )。


投资者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转 购基 金份 额或 采用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时 , 不 受 最低申 购 金额的 限制 。


投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 对 单 个投资 者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或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5 2.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单笔赎 回不 得少 于 1 份 ( 如该账 户在 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基 金余 额不 足1 份, 则必须 一次 性赎回 基金 全部 份额 ); 若某笔 赎回 将导 致投 资者 在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基 金余 额不足 1 份时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将投 资者 在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 剩余 基金份 额一 次性 全部 赎回 。 3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法律 法规允许 的情 况下, 调整 上述规定 申购 金额和 赎回 份额的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的媒 介上 公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4.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 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在重 大不 利影 响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采取 设定 单一 投资 者申 购金额 上限 或基 金单 日净 申购比 例上 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暂停 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 实保 护存 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具体 规定 请参 见相 关公告 。 (六)申购、赎回的 费率 1、本基金采用前端 收费模 式收取基金申购费 用。投 资者在一天之内如 果有多 笔申购, 适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具体 如下 :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50% 100 万 元≤M <200 万元 1.00% 200 万 元≤M<500 万元 0.60% M≥500 万元 按笔收 取, 单 笔 1000 元 个人投 资者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直 销网 上交 易系 统申 购本基 金业 务实 行申 购费 率优惠 , 其 申购 费率不按 申购金额分档, 统一优惠为申 购金额的 0.6%,但中 国银行长城借 记卡、中 国农业 银行借 记卡持 卡人 ,申购 本基金 的申 购费率 优惠按 照相关 公告规 定的 费率执 行;机 构投资 者通过 本基金 管理 人直销 网上交 易系统 申购 本基金 ,其申 购费率 不按 申购金 额分档 , 统一优 惠为 申购 金额 的 0.6 %。 优 惠后 费率 如果 低于 0.6% , 则 按 0.6 % 执行 。 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及相 关 公告 规定 的相应 申 购费 率 低于 0.6% 时, 按 实际 费 率收 取申 购费。 个 人 投 资者 于本公 司网 上直 销系 统通 过汇款 方式 申购 本基 金的 , 前端申 购费 率按 照相 关公 告规定 的优 惠 费率执 行。 本基金 申购 费用 由申 购人 承担,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推 广、 销售、 注册 登 记等各 项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注:2014 年 9 月 2 日, 本基金管理人发布 了《嘉 实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 增加开通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6 后端收 费基 金产 品的 公告 》 , 自 2018 年 4 月 25 日 起, 增 加开 通本 基金 在本 公司基 金网 上 直销系 统的 后端 收费 模式 (包括 申购 、 定 期定 额投 资、 基 金转 换等 业务) 、 并 对通过 本公 司 基金网 上直 销系 统交 易的 后端收 费进 行费 率优 惠, 本基金 优惠 后的 费 率见 下 表:


持有期限(N) 基金网上直销后端申 购优惠费率 0≤T<1年 0.20% 1年≤T <3 年 0.10% T≥3 年 0.00% 2、本基金对基金份 额收取 赎回费,在投资者 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基 金份额 的赎回费 率按照 持有 时间 递减 ,即 相关基 金份 额持 有时 间越 长,所 适用 的赎 回费 率越 低。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 对持 续持 有期少 于30 日的 投资 人收 取的赎 回 费全额计 入基 金财产 ;对 持续持有 期大 于等于30天 少于90天 的投 资人, 赎回 费总额的75% 计 入基金 财产 ; 对 持续 持有 期大于 等于90 天 少于180 天 的投资 人, 赎回 费总 额的50% 计入 基金 财 产; 对持 续持 有期大 于等 于180 天的 投资 人, 赎回 费 总额的25% 计入 基金 财产 ; 未计入 基金 财 产的部 分用 于支 付登 记费 和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费 率具体 如下 :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0≤T<7天 1.50% 7天≤T <30 天 0.75% 30天≤T<365 天 0.50% 365 天 ≤T<730 天 0.25% T≥730 天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范围 内调整申购费率、 赎回费 率或收费 方式。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如 发生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调整 实施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公告。 4、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在不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约定的情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 定基金 促销 计划 ,定 期或 不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5、当发生大额申购 或赎回 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以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 保基金估 值的公 平性 。具 体处 理原 则与操 作规 范遵 循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自 律规则 的规定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7 (七)申购份额、赎 回金 额的计算方式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1) 当投 资者 选择 申购 基 金份额 时, 申购 份 额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①申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申 购份 额 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②申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时 ,申购 份 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 申 购费 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2)申购份数的计 算保留 小数点后两位,小 数点后 两位以后的部分舍 去,舍 去部分所 代表的 资产 计入 基金 资产 。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5 万元 申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 , 假 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 为1.0500 元,则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50,000/ (1 +1.50%)=49,261.08 元 申购费 用=50,000 -49,261.08 =738.92 元 申购份 额=49,261.08/1.0500 =46,915.31 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 申购 本基金 基金份额,假 设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1.0500 元, 则其可 得到46,915.31 份 基 金份额 。 2、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采 用 “份 额 赎回 ” 方 式 , 赎 回价格 以T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计 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1) 当投 资者 赎回 基金 份 额时,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 额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 赎回 总额-赎 回 费用 (2)赎回金额保留 至小数 点后两位,小数点 后两位 以后的部分舍去, 舍去部 分所代表 的资产 计入 基金 财产 。 例二:假定 三笔赎回申 请 的赎回本基金份额均为10,000 份,但持有 时间长短 不同,其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8 中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假 设数 ,那么 各笔 赎回 负担 的赎 回费用 和获 得的 赎回 金额 计算如 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 额( 份,a) 10,000 10,000 10,000 基金份 额净 值( 元,b) 1.1000 1.2000 1.3000 持有时 间N 0≤T<7 天 30 天≤T<365 天 T≥730 天 适用赎 回费 率(c) 1.5% 0.5% 0 赎回总 额( 元,d=a ×b ) 11,000 12,000 13,000 赎回费 (e=c ×d ) 165 60 0 赎回金 额(f=d-e) 10,835 11,940 13,000 (八)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当 前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50% 以上 的 资产出 现无 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 仍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 停接 受基金 申购 申请 的措 施。 3、证券、期货交易 所交易 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 金资产净 值或者 无法 办理 申购 业务 。 4、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 大,使 基金管理人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或其 他可能 对基金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销售机构或登 记机构 的技术故障等异常 情况导 致基金销 售系统 或基 金注 册登 记系 统或基 金会 计系 统无 法正 常运行 。 7、基金管理人接受 某笔或 者某些申购申请有 可能导 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 额的比例 达 到或 者超 过50% , 或者 变 相规避50% 集中 度的 情形 时 。 8、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1 、2 、3 、5 、6 、8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之 一且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基金投 资 者的申 购申 请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如果 投资 人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 (无 利息 )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9 (九) 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之 一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的情 况。 当前一估 值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无 可 参 考 的活 跃 市 场 价 格且 采 用 估 值技 术 仍 导 致 公允 价 值 存 在重 大 不 确 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接 受基 金赎 回申请 的措 施。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或者 无法 办理 赎回 业务 。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赎回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 第 4 、5 项 除外) 之一 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暂 停接 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赎 回申请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已 确认 的赎 回申请 , 基 金管理 人应 足额 支付;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应 将可 支付 部分 按单 个账户 申请 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请 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支 付 。 若 出现上 述 第4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合 同 的相关 条款 处 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 请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在暂 停赎 回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理 , 并 对除 第5 项情 形 外的 恢复 赎回 业务予 以公 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 超 过前 一 工作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全部赎 回申 请有困 难或 认为因 支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0 付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财 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 在当日 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一 工作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 可对 其余 赎回申 请延 期 办理 。 对 于当 日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单 个账户 赎回 申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 定当 日 受理的 赎回 份额 ; 对 于未 能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回 或取 消赎 回。 选 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转 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 续赎回 ,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 择取 消赎 回的,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部 分赎回 申请 将被 撤销 。 延 期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回 申请 一并 处理 , 无 优先 权并以 下一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 部 赎回为 止。 如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 确选 择,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动 延期 赎回 处 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且基 金管理人决定部分延 期赎 回并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 不低于上 一工作 日基 金总 份 额10% 的前提 下 , 如 出现 单个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超 过前 一工 作日基 金总 份额 20% 的 赎回 申请 ( “大 额赎 回申请 人” )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按照 保护 其他 赎回 申请人 ( “ 小 额赎回 申请 人” ) 利 益的 原则, 对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按照以 下原 则办 理: 如小 额赎回 申请 人的 赎回申 请在 当日 被全 部确 认, 则在 仍可 接受 赎回 申请 的范围 内对 大额 赎回 申请 人的赎 回申 请 按比例 (单个 大额赎 回申 请人的 赎回申 请量/ 当日大 额赎回 申请总 量)确 认, 对大额 赎回申 请人未 予确认 的赎回 申请 延期 办 理;如 小额赎 回申 请人的 赎回申 请在当 日不 能被全 部确认 , 则按照 单个 小额 赎回 申请 人的赎 回申 请量 占当 日小 额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 确 认其当 日受 理 的赎回 申请 量, 对当 日全 部未确 认的 赎回 申请 (含 小额赎 回申 请人 的其 余赎 回申请 与大 额赎 回申请 人的 全部 赎回 申请 ) 延 期办 理。 延期 办理 的 具体程 序 , 按 照本条 规定 的延期 赎回 或取 消赎回 的方 式办 理; 同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对 延期 办理的 事宜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公 告。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基金 的赎 回申请 ;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 定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真 、 公 告 或者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在 3 个交易 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 时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公告 。 (十一) 暂停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向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并在规 定 期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公 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1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 、若 暂停 时间 超过 1 日,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信 息披露 办法 》自 行确 定公 告的增 加 次数, 但基 金管 理人 须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 最迟 于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 重新 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 或 根据实 际情 况在 暂停 公告 中明确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时 间, 届时 可不再 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告 。 (十二)基金转换 1、 开通转 换业 务基 金明 细


本基金 在代 销机 构与 嘉实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直 销渠 道上开 放办 理基 金转 换业 务。 与 本 基 金开通 转换 业务 的本 基金 管理人 旗下 的基 金包 括: 嘉实货 币 A/B 、 嘉实 超短 债债券 、 嘉 实 多 元债 券 A/B 、 嘉 实安 心货 币 A/B 、 嘉实 快线 货币 A 、 嘉实信 用债 券 A/C 、 嘉实 纯 债债 券 A/C 、 嘉实稳 固收 益债 券 、 嘉 实 稳祥纯 债债 券 A/C 、 嘉 实 债券 、 嘉 实稳 宏债 券 A/C 、 嘉 实稳 华纯 债 债券 、 嘉 实成 长收 益混 合 A 、 嘉 实增 长混 合、 嘉实 稳 健混合 、 嘉实 服务 增值 行 业混合 、 嘉实 优质企 业混 合、 嘉实 主题 混合、 嘉实 策略 混合 、嘉 实研究 精选 混合 、嘉 实量 化阿尔 法混合 、 嘉实回 报混 合、 嘉实 价值 优势混 合、 嘉实 主题 新动 力混合 、 嘉 实领 先成 长混 合、 嘉 实周 期优 选混合 、 嘉 实优 化红 利混 合、 嘉 实研 究阿 尔法 股票 、 嘉实 泰和 混合 、 嘉 实沪 深 300 指数 研究 增强、 嘉实 医 疗 保健 股票 、 嘉实 新兴 产业 股票 、 嘉 实新收 益混 合、 嘉实 逆向 策略股 票、 嘉实 企业变 革股 票、 嘉实 先进 制造股 票、 嘉实 新消 费股 票、 嘉 实事 件驱 动股 票、 嘉实低 价策 略股 票、 嘉 实环 保低 碳股 票、 嘉实腾 讯自 选股 大数 据策 略股票 、 嘉 实智 能汽 车股 票、 嘉 实创 新成 长混合 、 嘉 实新 常态 混 合 A/C 、 嘉 实新 趋势 混合 、 嘉 实沪港 深精 选股 票、 嘉实 文体娱 乐股 票 A/C 、 嘉 实成 长增 强混 合、 嘉实优 势成 长混 合、 嘉实 研究增 强混 合、 嘉实 农业 产业股 票、 嘉 实物流 产业 股 票 A/C 、 嘉 实新能 源新 材料 股 票 A/C 、 嘉 实沪 港深 回报 混合 、 嘉实丰 和灵 活配 置混合 、 嘉实 前沿科 技沪 港深股 票 、 嘉 实 中小 企业 量化活 力灵 活配 置混 合、 嘉实价 值精 选 股 票、嘉 实医 药健 康股 票 A/C 、 嘉实 深证 基本 面 120ETF 联接 A 、嘉 实中 创 400ETF 联接 A 、 嘉实中 证 500ETF 联接、 嘉 实中证 金融 地 产 ETF 联接 A 、 嘉实 富时 中国 A50ETF 联接 A、嘉 实中证 中期 企业 债指 数 (LOF )A/C 、 嘉 实沪 深 300ETF 联接 (LOF)A 、 嘉实 基 本面 50 指数 (LOF)A 。 2、 基金转 换费 用


本基金 转换 费用 由转 出基 金赎回 费用 及基 金申 购补 差费用 构成 : (1 ) 通过 代销 机构 办理 基 金转换 业务 ( “ 前端 转前 端 ” 的模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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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转出基 金有 赎回 费用 的 , 收取该 基金 的赎 回费 用。 从低申 购费 用基 金向 高申 购费用 基 金 转换时 , 每次 收取申 购补 差费用 ; 从高 申购费 用基 金向低 申购 费用 基金 转换 时 , 不收 取申 购 补差费 用 。 申 购补 差费 用按 照转换 金额 对应 的转 出基 金与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差额进 行补 差 。


(2 ) 通过 直销 (直 销柜 台 及网上 直销 )办 理基 金转 换业务 ( “ 前端 转前 端 ” 的 模式)


转出基 金有 赎回 费用 的, 收 取该基 金的 赎回 费用 。 从 0 申购 费用 基金 向非 0 申 购费用 基 金转换 时 , 每次 按照 非 0 申 购费用 基金 申购 费用 收取 申购补 差费 ; 非 0 申购 费用 基金互 转时 , 不收取 申购 补差 费用 。


通过网 上直 销办 理转 换业 务的, 转入 基金 适用 的申 购 费率比 照该 基金 网上 直销 相应优 惠 费率执 行。 (3 ) 通过 网上 直销 系统 办 理基金 转换 业务 ( “ 后端 转 后端 ” 模式 )


(a ) 若转 出基 金有 赎回 费 ,则仅 收取 转出 基金 的赎 回费; (b ) 若转 出基 金无 赎回 费 ,则不 收取 转换 费用 。


(4 ) 基金 转换 份额 的计 算


基金转 换采 取未 知价 法, 以申请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础 计算 。计 算公 式如 下:


转出基 金金 额= 转 出份 额× 转出基 金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用= 转 出基 金金额×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率


转出基 金申 购费 用= ( 转出 基金金 额-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用)× 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率÷ (1+ 转 出基金 申购 费率 )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用= ( 转 出基金 金额-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用)× 转入 基金申 购费 率÷ (1+ 转 入基金 申购 费率 )


申购补 差费 用 =MAX (0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用- 转出 基金申 购费 用)


转换费 用= 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用+ 申购 补差 费用


净转入 金额= 转出 基金 金额- 转换费用


转入份 额= 净 转入 金额/ 转 入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出基 金有 赎回 费用 的, 收 取的赎 回费 归入 基金 财产 的比例 不得 低于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比例 下 限以 及 该基金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约 定。


注: 嘉 实安 心货 币、 嘉实 中证中 期企 业 债 指数 (LOF ) 、 嘉 实信 用债 券、 嘉实 新 趋势灵 活 配置混 合、 嘉实 新常 态灵 活 配置混 合、 嘉实 超短 债、 嘉 实多元 收益 债券 、 嘉 实周 期 优选混 合、 嘉实逆 向策 略股 票 、 嘉 实 快线货 币基 金A 、 嘉实 货 币、 嘉实 新兴 产业 股票 、 嘉实稳 华纯 债债 券、 嘉 实债 券、 嘉实 增益 宝货币 、 嘉 实纯 债债 券有 单日单 个基 金账 户的 累计 申购 ( 转入 ) 限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3 制, 嘉实 增长 混合 、 嘉 实 服务增 值行 业混 合暂 停申 购和转 入业 务 , 具体 请参 见嘉实 基金 网站 刊载的 相关 公告 。定 期开 放类基 金在 封闭 期内 无法 转换。


3、 其 他与 转换 相关 的事 项


(1 ) 基金 转换 的时 间: 投 资者需 在转 出基 金和 转入 基金均 有交 易的 当 日 ,方 可办理 基 金转换 业务 。


(2 ) 基金 转换 的原 则:


①采用 份额 转换 原则 ,即 基金转 换以 份额 申请 ;


②当日 的转 换申 请可 以在 当日交 易结 束时 间前 撤销 , 在当日 的交 易时 间结 束后 不得 撤 销 ; ③基金 转换 价格 以申 请转 换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算 ; ④投资 者可 在任 一同 时销 售拟转 出基 金及 转入 基金 的销售 机构 处办 理基 金转 换。 基 金 转 换只能 在 同一 销售 机构 进 行。转 换的 两只 基金 必须 都是该 销售 机构 代理 的同 一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在 同一 基金 注 册 登记机 构处 注册 的基 金;


⑤基金 管理 人可 在不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的情 况下更 改上 述原 则, 但应 在 新的原 则 实施前 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媒 体公 告。 (3 ) 基金 转换 的程 序


①基金 转换 的申 请方 式 基 金投资 者必 须根 据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代销 机构 规定 的手续 , 在开放 日的 业务 办理 时间 提出转 换 的申 请。 投资 者提交 基金 转换 申请 时, 账户中 必须 有足 够可用 的转 出基 金份 额余 额。


②基金 转换 申请 的确 认 基 金管理 人应 以在 规定 的基 金业务 办理 时间 段内 收到 基金转 换 申请的 当天 作为 基金 转换 的申请 日 (T 日) , 并 在 T+1 日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 行确认 。 投资 者可 在 T+2 日及 之后 查询 成交情 况。 (4 ) 基金 转换 的数 额限 制基金 转换 时, 投资 者通 过销售 机构 由本 基金 转换 到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开 放式 基金 时, 最 低转 出份 额为 1 份 基金份 额。 但若 有代 销机 构特别 约定 单笔 转换份 额最 低限 额并 已经 发布临 时公 告, 则以 该等 公告为 准。 基 金管 理人 可 根据市 场情 况 制定或 调整 上述 基金 转换 的有关 限制 并及 时公 告。 (5 ) 基金 转换 的注 册登 记 投资 者申 请基 金转 换成 功 后,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 T +1 日 为投资 者办 理减 少转 出基 金份额 、增 加转 入 基金 份 额的权 益登 记手 续。 一般 情况下 ,投 资 者自 T +2 日 起有权 赎回 转 入部分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 管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围 内, 对上述 注册 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调 整 , 并 于开 始实 施前 在至少 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 定媒体 公告 。


(6 ) 基金 转换 与巨 额赎 回 当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 本 基 金转出 与基 金赎 回具 有相 同的优 先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4 级,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资产 组合 情况 , 决定 全 额转出 或部 分转 出, 并且 对于本 基金 转 出和基 金赎 回 , 将 采取 相同 的比例 确认 ; 但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日接 受部 分转 出申 请 的情况 下, 对未确 认的 转换 申请 将不 予顺延 。


(7 ) 拒绝 或暂 停基 金转 换 的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①发生 下列 情况 之一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 接受投 资人 的转 入申 请:


(a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b )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当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 现 无可 参考 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 时,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 商 确认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接 受基 金转 入申 请的 措施;


(c ) 证券 、期 货交 易所 交 易时间 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 净值或 者无 法 办理 转入 业 务;


(d ) 接受 某笔 或某 些转 入 申请可 能会 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


(e )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 品 种, 或其 他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 影响 ,从 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f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销售 机构 或登 记机 构的技 术故 障等 异常 情况 导致基 金 销售系 统或 基 金注 册登 记 系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 无法 正常运 行;


(g )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 或者某 些转 入申 请有 可能 导致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比 例达到 或者 超过 50% ,或 者变相 规 避 50% 集中 度的 情形时;


(h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②发生 下列 情形 之一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转 出申 请或 者延 缓支 付转出 款 项:


(a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 基 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转出 款项 ;


(b )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情况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 现无 可参 考 的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 协 商确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取 延缓 支付 转出 款项 或暂停 接受 基 金转出 申请 的措 施;


(c ) 证券 、期 货交 易所 交 易时间 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 净值或 者无 法 办理 转出 业 务;


(d )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e ) 接受 某笔 或某 些转 出 申请可 能会 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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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f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③基金 转换 业务 的解 释权 归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根 据市 场情 况在 不违 背有关 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之 前提 下调 整上 述转 换的收 费方 式、 费率 水平 、业务 规则 及 有关限 制, 但应 在调 整生 效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 。 投资 者到本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销 售网点 办理 本基 金转 换业 务时 , 其 相关 具体 办理 规定 以各代 销 机 构 的规定 为准 。 ( 十三)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公 益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据 生 效 司 法文 书 和 协 助 执行 通 知 书 要求 登 记 机 构 将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持 有 的基 金份额 强制 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法人 或其 他组 织。 办 理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 基 金登记 机构 要 求提供 的相 关资 料, 对于 符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基 金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按 基金 登记机 构规 定的 标准 收费 。 ( 十四)基金的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向 其销 售机构申请办理已持 有基 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 构之 间的转托 管, 基金 销售 机构可 以按 照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 费。 尽管 有前 述约定 , 基 金销售 机构 仍有 权决定 是否 办理 基金 份额 转托管 。 ( 十五)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 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十六)基金 份额的 冻结 和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被冻 结部分 产生 的权 益一 并冻 结, 被 冻结 部分 份额 仍然 参与收 益分 配。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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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九、基金的投资 (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通过 投资 于具 有核心 竞争 优势 的上 市公 司 , 在 风险可 控的 前提 下力 争获 取超越 业 绩比较 基准 的收 益。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国内 依 法发 行上市 的股 票 ( 包含 中小 板、 创 业板 及其 他依 法发 行上市 的股 票) 、内 地与香 港股 票市场 交易互 联互通 机制下 允许 买卖的 香港联 合交易 所上 市股票 (以下 简称 “港 股通 标的 股票 ” ) 、 股 指期 货 、 权 证, 债券 (国 债 、 金 融债 、 企 业债 、 公 司债 、 次级 债、可 转换债 券(含 分离 交易可 转债) 、 可交 换公司 债券、 央行票 据、短 期融 资券、 超短期 融资券 、 中 期票 据、 中小 企 业私募 债等 ) 、 资产 支持证 券、 债 券回 购、 同业 存单、 银行存 款、 现金,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 但须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定 )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的 80% (其 中 投 资于 港股通 标 的股票 占股 票资 产的 比例 不高 于 50% , 投资 于本 基金 界定的 具有 核心 竞争 优势 的 公司 股票 不 低于非现 金基金 资产 的 80% )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 扣除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 后,应当 保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的现 金或到 期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其中 现金 不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 、 应 收申 购款 等 。 股指期 货、 权证 及其 他金 融工具 的投 资比 例符合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构的规 定。 ( 三)投资策略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综合 运用 定性 和定 量分析 方法 , 对 宏观 经济 因素进 行充 分研 究, 依据 经济周 期理 论, 判 断宏 观周 期所 处阶 段, 结 合对 证券 市场 的系 统性风 险以 及未 来一 段时 间内各 大类 资产 风险预 期收 益率 水平 和风 险因素 , 确 定组 合中 沪深A 股、 港股 、 债券 、 货 币市 场工具 及其 他 金融工 具的 比例 。按 照预 期收益 、风 险和 置信 水平 相匹配 的方 法构 建基 金投 资组合 。 2 、股 票投 资策 略 (1) 具有 核心 竞争 优势 的 公司股 票的 界定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8 本基金 所指 的具 有 核 心竞 争优势 的公 司股 票指 具备 可持续 竞争 优势 以及 高进 入壁垒 , 能 够抵御 竞争 的公 司股 票 。 同时 , 本 基金 将对有 关公 司的发 展进 行密 切跟 踪, 随着公 司的 不断 发展 , 相 关上市 公 司 的范围 也会 相应 改变 。 在 履行适 当必 要的 程序 后, 本基金 将根 据实 际情 况调 整具有 核心 竞争 优势 的 公司 股票 的界 定标 准。 (2) 个股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根据 具有 核心 竞争 优势 的 公司 股票 的范 畴选 出备选 股票 池 , 并 在此 基础 上根据 公 司 核心 竞争优 势来源 的不 同,将 公司的 竞争优 势细 分为“ 无形资 产、成 本优 势、转 换成本 、 网络效 应” 等来 源。 通过 综合考 虑上 述因 素, 构建 股票投 资组 合。 1 )无 形资 产 无形资 产包 括品 牌、 专利 、 保密 配方 、 特 许经 营权 和政府 牌照 等。 品牌 价值 意味着 天然 的广告 和增 信效 应, 优质 的品牌 价值 赋予 企业 强大 的竞争 优势 ; 专利 、 保 密 配方会 阻止 同行 业其他 企业 参与 同质 产品 的竞争 ; 而 特许 经营 权、 政 府牌照 则为 企业 带来 天然 的行业 进入 壁 垒。 本基 金通 过对 上市 公司 无形资 产进 行定 性与 定量 分析确 定公 司竞 争优 势 , 筛 选备选 股 票 。 2 )成 本优 势 成本优 势主 要包 括议 价能 力、 工艺 优势 和规 模效 益等 方面 。 企 业具 备成 本优 势意 味着 “能 以更低 的成本 提供产 品” 或“能 以更低 的价格 参与 竞争来 抢占市 场份额 ” 。本 基金通 过对上 市公司 成本 优势 进行 定 性 与定量 分析 确定 公司 竞争 优势, 筛选 备选 股票 。 3 )转 换成 本 转换成 本属 于费 用支 出, 当转换 产品 带来 的经 济效 益无法 弥补 相应 的成 本时 , 理性 的产 品用户 会避 免这 类转 换带 来的经 济损 失。 高转 换成 本属于 企业 竞争 优势 的重 要来源 之一 。 本 基金通 过对 上市 公司 转换 成本进 行定 性与 定量 分析 确定公 司竞 争优 势, 筛选 备选股 票。 4 )网 络效 应 网络效 应主 要表 现为 产品 或服务 随着 用户 增加 而价 值愈加 显著 , 这种 效应 于互 联网行 业 比较常 见 。 强 大的网 络效 应具备 循环 强化 的特 性, 会使强 大的 企业 变得 更加 强大 。 本 基金 通 过对上 市公 司网 络效 应进 行定性 与定 量分 析确 定公 司竞 争 优势 ,筛 选备 选股 票。 (3) 港股 通标 的股 票投 资 策略 本基金 可通 过内 地与 香港 股票市 场交 易互 联互 通机 制投资 于香 港股 票市 场 。 本 基金将 遵 循 核心 优势 相关 股票 的投 资策略 , 优先 将基本 面健 康、 业绩 向上 弹性较 大 、 具有估 值优 势的 港股纳 入本 基金 的股 票投 资组合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9 3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在债 券投 资方 面, 通过深 入分 析宏 观经 济数 据、 货 币政 策和 利率 变化 趋势以 及不 同类属 的收 益率 水平 、 流 动性和 信用 风险 等因 素, 以久期 控制 和结 构分 布策 略为主 , 以收 益 率曲线 策略 、利 差策 略等 为辅, 构造 能够 提供 稳定 收益的 债券 和货 币市 场工 具组合 。 4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投 资 策略 本基金 将通 过对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进 行信 用评 级控 制, 通过 对投 资单 只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券的比 例限 制, 严格 控制 风险, 对投 资单 只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而引 起组 合整 体的利 率风 险敞 口和信 用风 险敞 口变 化进 行风险 评估 , 并充 分考 虑单 只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对基 金资产 流动 性 造成的 影响 ,通 过信 用研 究和流 动性 管理 后, 决定 投资品 种。 基金投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基金 管理 人将根 据审 慎原则, 制定 严格的 投资 决策流程 、 风险控 制制 度和 信用 风险 、 流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 以防 范信用 风险 、 流动 性风 险等 各种风 险 。 5 、衍 生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的衍 生品 投资 将严 格遵守 证监 会及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约束 , 合 理利 用股 指期货 、 权 证等衍 生工 具 , 利用 数量 方法发 掘可 能的 套利 机会 。 投 资原 则为 有利于 基金 资产增 值 , 控 制 下跌风 险, 实现 保值 和锁 定收益 。 (1) 权证 投资 策略 权证为 本基 金辅 助性 投资 工具。 在进 行权 证投 资时, 基金管 理人 将通 过对 权证 标的证 券 基本面 的研 究 , 并结 合权 证定价 模型 寻求 其合 理估 值水平 , 根据 权证的 高杠 杆性 、 有 限损 失 性、灵 活性等 特性, 通过 限量投 资、趋 势投资 、优 化组合 、获利 等投资 策略 进行权 证投资 。 基金管 理人 将充 分考 虑权 证资产 的收 益性 、 流 动性 及风险 性特 征 , 通过 资产 配 置 、 品 种与 类 属选择 ,谨 慎进 行投 资, 追求较 稳定 的当 期收 益。 (2) 股指 期货 投资 本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投资 将根据 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以套期 保值 为主 要目 的。 本基金 将在 风险可 控的前 提下, 本着 谨慎原 则,参 与股指 期货 的投资 ,以管 理投资 组合 的系统 性风险 , 改善组 合的 风险 收益 特性 。 套 期保 值将 主要采 用流 动性好 、 交易 活跃的 期货 合约 。 本 基金 在 进行股 指期 货投 资时 , 将 通过对 证券 市场 和期 货市 场运行 趋势 的研 究, 并结 合股指 期货 的定 价模型 寻求 其合 理的 估值 水平。


基金管 理人 针对 股指 期货 交易制 订严 格的 授权 管理 制度和 投资 决策 流程 , 确保 研究分 析 、 投资决 策 、 交易 执行 及风 险控制 各环 节的 独立 运作 ,并明 确相 关岗 位职 责。 6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0 本基金 将通 过宏 观经 济、 提前偿 还率 、 资 产池 结构 及资产 池资 产所 在行 业景 气变化 等因 素的研 究 , 预 测资产 池未 来现金 流变 化 ; 研究 标的 证券发 行条 款 , 预测 提前 偿还率 变化 对 标 的证券 的久 期与 收益 率的 影响, 同时 密切 关注 流动 性对标 的证 券收 益率 的影 响。 综 合运 用久 期管理 、 收益 率曲 线、 个券 选择和 把握 市场 交易 机会 等积极 策略 , 在严 格控 制风 险的情 况下 , 通过信 用研 究和 流动 性管 理, 选 择风 险调 整后 的收 益高的 品种 进行 投资 , 以 期获得 长期 稳定 收益。 7 、风 险管 理策 略 本基金 将借 鉴国 外风 险管 理的成 功经 验 如Barra 多 因子模 型、 风险 预算 模型 等, 并 结合 公司现 有的 风险 管理 流程 , 在 各个 投资 环节中 来识 别、 度量 和控 制投资 风险 , 并 通过 调整 投 资组合 的风 险结 构, 来优 化基金 的风 险收 益匹 配。 具体而 言, 在大 类资 产配 置策略 的风 险控 制上 , 由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及宏 观策 略研究 小组 进行监 控 ; 在 个股投 资的 风险控 制上 , 本基金 将严 格遵守 公司 的内 部规 章制 度, 控制 单一 个 股投资 风险 。 8 、投 资决 策依 据和 决策 程 序


(1) 投资 决策 依据 ?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 本 基金的 投资 将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 法 规和 基 金的有 关规 定。 ? 宏观经 济和 上市 公司 的基 本面数 据。 ? 投资对 象的 预期 收益 和预 期风险 的匹 配关 系 。 本 基金 将在承 受适 度风 险的 范围内 ,选 择预 期收 益大 于预期 风险 的品 种进 行投 资。 (2) 投资 决策 程序 ? 公司研 究部 通过 内部 独立 研究, 并借 鉴其 他研 究机 构的研 究成 果, 形成 宏 观、 政策、投资 策略、行业和 上市公司等 分析报告,为 投资决策委 员会和基金 经 理提供 决策 依据 。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定期 和不 定期召 开会 议 , 根 据本 基金 投资目 标和 对市 场的 判断 决定本计划 的总体投资策 略,审核并 批准基金经理 提出的资产 配置方案或 重 大投资 决定 。 ? 在既定 的投 资目 标与 原则 下, 根据 分析 师基 本面 研究 成果 以 及定 量投 资模 型,由 基金 经理 选择 符合 投资策 略的 品种 进行 投资 。 ? 独立的 交易 执行 : 本基 金管 理人通 过严 格的 交易 制度 和实时 的一 线监 控功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1 能,保 证基 金经 理的 投资 指令在 合法 、合 规的 前提 下得到 高效 地执 行。 ? 动态的 组合 管理 : 基 金经 理将跟 踪证 券市 场和 上市 公司的 发展 变化 , 结 合 本基 金的现金流 量情况,以及 组合风险和 流动性的评估 结果,对投 资组合进行 动 态的调 整, 使之 不断 得到 优化。 基金管 理人 风险 管理 部根 据市场 变化 对本 基金 投资 组合进 行风 险评 估与 监控 , 并授权 风 险控制 小组 进行 日常 跟踪 , 出具风 险分 析报 告 。 基 金管 理人对 本基 金投 资过 程进 行日常 监 督 。 ( 四)投资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股 票资产 的比例 不低 于基金资 产的 80%( 其中 投资于港 股通 标的股 票占 股票资 产 的比例 不高 于50% , 投 资于 本基金 界定 的具 有 核 心竞 争优势 的公 司股 票不 低于 非现金 基金 资 产的80%); (2)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 扣除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 后,保 持不 低于基 金 资产净 值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 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5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2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140% ; (15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回 购最 长期 限为1 年, 到期 后不 得展 期; (16)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交易 ,应 当符 合下 列投 资限制 : ①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②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买入 期货 合约 价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95% 。 其中,有 价证 券指股 票、 债券(不 含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 券) 、权 证、 资 产支 持 证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③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 约价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总市 值 的20% 。 本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按 照中 国金融 期货 交易 所要 求的 内容 、 格 式与 时限 向交 易所 报告所 交 易和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 情况、 交易 目的 及对 应的 证券资 产情 况等 ; ④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 关于 股票 投资比 例的 有关 规定 ; ⑤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7)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8)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开放 式基 金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15%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 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30% ; (19)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 本款所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 本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20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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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21)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比 例限 制。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波 动 、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 (除第 (2)、 (12) 、( 19)、( 20) 项) 的,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 间,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应当符 合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突 , 建立 健全内 部审 批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交 易必 须 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 审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关 联交 易事 项进行 审查 。 3 、法律 法规或 监管部 门 对 基金合同 所述 投资比 例、 投资限制 、组 合限制 、禁 止行为 等 作出强 制性 调整 的, 本基 金应当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的规 定执 行; 如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修改 或调 整涉 及本 基金 的投资 比例 、 投 资限 制、 组合限 制、 禁止 行为 等, 且该等 调整 或修 改属于 非强 制性 的, 则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后, 可按 照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调 整或修 改后 的规 定执 行, 而无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决定 , 但 基金 管理 人在执 行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调 整或 修改 后的规 定前 , 应向 投资 者履 行信息 披露 义务 并向 监管 机关报 告或 备 案或变 更注 册。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4 (五) 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800 指 数收 益率 ×70% +恒生 指数 收益 率 ×20%+ 中债综 合财 富指 数收 益率 ×10% 其中 , 中 证 800 指数 是由 中证指 数有 限公 司编 制 , 它 的样本 选自 沪深 两个 证券 市场 800 只股票 , 具 备市 场覆 盖度 广、 代 表性 强、 流动 性强 、 指数 编制 方法 透明 等特 点。 它 能够 反映 中国 A 股市场 整体 状况和 发展趋 势,适 合作为 本基 金股票 投资业 绩比较 基准 。 恒生 指数是 由恒生 指数 服务 有限 公司 编制, 以香 港股 票市 场中 的 50 家 上市 股票 为成 分股 样本, 以其 发 行量为 权数 的加 权平 均股 价指数 , 是 反映 香港 股市 价幅趋 势最 有影 响的 一种 股价指 数。 而中 证综合 债券 指数 是综 合反 映银行 间和 交易 所市 场国 债、 金融 债、 企业 债、 央票 及短融 整体 走 势的跨 市场 债券 指数 。 能 够反映 债券 市场 总体 走势 , 适合 作为 本基 金的 债券 投资业 绩比 较基 准。 如果相 关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 本 基金 可以 在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变 更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时 公告 ,而 无须 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其预 期风 险和 预期 收益高 于混 合型 基金 、 债 券型基 金和 货币市 场基 金 。 本 基金 将投 资港股 通标 的股 票 , 将 承担 汇率风 险以 及因 投资 环境 、 投资标 的、 市场制 度、 交易 规则 差异 等带来 的境 外市 场的 风险 。 (七)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 理原 则及方法 1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2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相关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3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4、不 通过 关联 交易 为自 身 、雇员 、授 权代 理人 或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 八)基金的融资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本基 金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 进行融资 。 (九) 基金投资组合 报告 基金管理 人的 董事会 及董 事保证本 报告 所载资 料不 存在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 , 于2018 年7 月16 日 复核 了本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5 报告中 的财 务指 标、 净值 表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 容, 保证 复核 内容不 存在 虚假记 载 、 误 导 性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 报告 期末 ” ), 本报 告所 列财务 数 据未经 审计 。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5,338,175,284.55 67.81 其中: 股票


5,338,175,284.55 67.81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109,366,017.60 1.39 其中: 债券


109,366,017.60 1.39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1,700,000,000.00 21.60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 的买入 返售 金融 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 付金合 计


688,886,789.39 8.75 8


其他资 产


35,479,190.57 0.45 9


合计


7,871,907,282.11 100.00 注: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通过沪 港通 交易 机制 投资 的港股 ; 通 过深 港通 交易 机制投 资的 港股公 允价 值 为2,565,737,131.22 元,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为 32.85% 。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股 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 类 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916,261,860.76 24.53 D


电力、 热力 、燃 气 及水生 产和 供应 业


71,559.85 0.00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15,687,095.00 1.48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 邮政业


258,513,288.00 3.31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6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 信息技 术服 务业


- - J


金融业


358,098,293.08 4.58 K


房地产 业


123,724,830.50 1.58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 务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 设施管 理业


81,226.14 0.00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 其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 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772,438,153.33 35.49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 类 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 资组 合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非必需 消费 品


207,389,019.35


2.65


必需消 费品


318,678,609.70


4.08


能源


232,583,619.46


2.98


金融


481,672,476.94


6.17


医疗保 健


316,248,150.53


4.05


工业


434,817,746.67


5.57


信息技 术


265,610,224.00


3.40


原材料


195,020,260.09


2.50


房地产


113,717,024.48


1.46


电信服 务


-


-


公用事 业


-


-


合计


2,565,737,131.22


32.85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000651


格力电 器


6,993,834 329,759,273.10 4.22 2


600887


伊利股 份


10,726,507 299,269,545.30 3.83 3


700 HK


腾讯控 股


800,000 265,610,224.00 3.40 4


600276


恒瑞医 药


3,247,948 246,064,540.48 3.15 5


966 HK


中国太 平


11,162,000 231,032,248.01 2.96 6


601398


工商银 行


39,144,094 208,246,580.08 2.67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7 7


000895


双汇发 展


6,887,560 181,900,459.60 2.33 8


1088 HK


中国神 华


10,089,000 158,382,388.46 2.03 9


753 HK


中国国 航


24,772,000 158,310,370.86 2.03 10


601006


大秦铁 路


18,715,300 153,652,613.00 1.97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09,366,017.60 1.40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09,366,017.60 1.40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09,366,017.60 1.40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18005


国开 1701


1,089,520 109,366,017.60 1.40 注:报 告期 末, 本基 金仅 持有上 述 1 支债 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 资明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贵金属 投资 。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报告期 内, 本基 金未 参与 股指期 货交 易。


10 、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报告期 内, 本基 金未 参与 国债期 货交 易。


11 、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8 (1)报 告期内 本基金 投资 的前十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未被监管 部门 立案调 查, 在本报 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本基 金投 资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未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 (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股票中 ,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股票 。 (3)其他资产构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000,102.97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28,648,438.21 4


应收利 息


2,441,554.68 5


应收申 购款


2,389,094.71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5,479,190.57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 于 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明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 票 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的说 明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9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1. 本报告 期基 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及 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的比 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④ ② — ③ ③ — ④ 2018 年2 月1 日 (基 金合 同 生 效 日 ) 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3.24% 0.69% -14.27% 1.08% 11.03% -0.39% 2、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以来基 金累计 净值增 长率变 动及 其与同 期业绩 比较基 准收 益率变 动的比 较


图: 嘉实 核心 优势 股票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增 长率 与同 期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历史走 势对 比 图 (2018 年2 月1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注: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2018 年2 月 1 日至 报告 期末未 满 1 年。 按基 金合 同和招 募 说明书 的约 定 , 本 基金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起6 个 月内 为建仓 期 , 本 报告 期处 于建 仓期 内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0 十一、基金的财产 (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款以 及其他 投 资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 期货 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 的其 他专 用账户 。 开立 的基金 专用 账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服 务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服务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服 务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1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 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股指 期货 、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 三)估值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权 益 类证券 的估 值 交易所上 市的 权益类 证券 (包括股 票、 权证等) ,以 其估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 估 值;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权 益 类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和 权证 ,采用 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交 易所 市场 交易 的固 定 收益品 种的 估值 (1)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 交易或挂 牌转 让的实 行全 价交易的 固定 收益品 种( 可转债 除 外) ,选 取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 相应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全价 减去估 值全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收 利息 (税 后) 得到 的净 价 进行估 值 ; 对 在交易 所市 场上市 交易 或挂 牌转 让的 实行净 价交 易的 固定收 益品 种, 选取 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净 价进 行估 值;


(2)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 交易的可 转换 债券, 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 去可转 换债 券收盘 价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2 中所含 债券 应收 利息 (税 后)后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3)对 在交易 所市场 挂牌 转让的资 产支 持证券 和私 募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 值,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4)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4 、全 国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品 种的估 值 (1)银 行间市 场交易 的固 定收益品 种, 选取第 三方 估值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种 当日的 估 值净价 进行 估值 。 (2)对 银行间 市场未 上市 ,且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未提 供估值价 格的 债券, 在发 行利率 与 二级市 场利 率不 存在 明显 差异, 未上 市期 间市 场利 率没有 发生 大的 变动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5 、同 一证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证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 股权,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7 、估值 计算中 涉及港 币对 人民币汇 率的 ,将依 据下 列信息提 供机 构所提 供的 汇率为 基 准:当 日中 国人 民银 行公 布的人 民币 与港 币的 中间 价。 8 、股指 期货合 约以估 值当 日结算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当日无结 算价 的,且 最近 交易日 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 交易日 结算 价估值 。 如法 律法规 今后 另有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9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10 、 当本 基金 发生大 额申 购或赎 回情 形时 , 本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采用 摆动 定价 机制 , 以 确 保基金 估值 的公 平性 。 11 、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家 最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 , 并担 任本 基金 的会 计责 任方。 就与 本基金 有关的 会计问 题, 如经相 关各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分 讨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的意见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3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 (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五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 五)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将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 金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含第 4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 损失当事 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 失按下 述 “ 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 担 赔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该有 协助 义务 的当事 人应 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确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4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损方 ”) ,则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的 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并同 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5 、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按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估 值方法 第 9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误 处理 。 (2)由 于不可 抗力原 因, 或由于证 券交 易所、 期货 交易所、 第三 方估值 机构 及登记 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等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 进行检 查 , 但 未能发 现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免 除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必 要的 措施 减轻 或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5 ( 六)暂停估值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 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暂 停 基金估 值;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 七)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6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 一)基金利润的构 成 基金 利润指基 金利息收 入、投 资收益、 公允价值 变动收 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 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指截 至收益 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 分配利 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 已实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 三)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可以 进行收 益分 配, 本基 金每 年收益 分 配次数 最多 为 12 次, 每份 基金份 额每 次收 益分 配比 例不得 低于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每份 基金 份 额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20%, 若《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 满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不 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约定 的前提下 ,基金 管理人可 对基金收 益分配 原则 和支付 方式 进行 调整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 五)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 红利发放 日距离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即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截止 日)的时 间不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用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7 基金 收益分配 时所发生 的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由投 资者自行 承担。当 投资者 的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以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红 利再 投资 的计算 方法 ,依 照《 业务 规则》 执行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8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或仲 裁费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 费用;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9 、因 投资 港股 通标 的股 票 而产生 的各 项费 用;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5%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1.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双 方核对 后 , 由 基金 托管 人于 次月首 日 起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或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的 ,顺 延至 最近 可支 付日支 付。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25%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管 费的 计 算方法 如 下 : H =E×0.25%÷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双 方核对 后 , 由基 金托 管人 于次月 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取。 若 遇法 定节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9 假日、 休息 日或 不可 抗力 致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顺 延至最 近可 支付 日支 付。 基金托 管费 为包 含增 值税 的含税 价款 ,增 值税 税率 为 6% 。 上述 “ (一 )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 第 3 -9 项费 用,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 支付 给管 理人 、 托 管人的 各项 费用 均为 含税 价格, 具体 税率 适用 中国 税务主 管机 关的规 定。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 其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 法 规执 行, 但本 基 金运作 过程 中应 缴纳 的增 值税等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缴纳的 税费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0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 二)基金的年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1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 露 (一) 本 基金 的 信息 披 露应 符 合 《 基金 法 》 、 《 运 作办 法 》 、 《信 息 披露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相 关法 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 的规 定发生变化时,本基 金从 其最新规定。 ( 二)信息披露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的 媒介和 基金 管理人 的互联 网网站 (以 下简称 “网站” )等 媒介披 露,并 保证基 金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资 料。 ( 三)本基金信息披 露义 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 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 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 四 ) 本 基 金公 开 披 露的信 息 应 采 用 中文 文 本 。如同 时 采 用 外 文文 本 的 ,基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 的内 容一致。两种文本发 生歧 义的,以中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金合 同》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2)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 全部事 项, 说明基 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2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 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 管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 介和网 站上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将《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 载在网 站上 。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和网站 上。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和网 站上 登载 《 基金合 同 》 生效公 告。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5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 明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3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 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和网站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 流动性风 险分析 等。


报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达 到或 超过 基金总 份 额 20% 的情 形 , 为 保障其 他 投资者 的权 益 , 基金 管理 人至少 应当 在基 金定 期报 告 “ 影响 投资 者决策 的其 他重要 信息 ” 项 下披露 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报告期 末持 有份 额及 占比 、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额 变化 情况及 产品 的特 有风险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 7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 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4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或 仲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 计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办 理;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时; (27) 基金 管理 人采 用摆 动定价 机制 进行 估值 ; (28) 中国 证监 会或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 8 、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应当 依法 报国 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备 案, 并予 以公告 。 10 、发 起资 金认 购份 额报 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5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的 规定 和监 管机 构的 要求, 在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 金年报 、 半 年报 、 季 报中 分别披 露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资金、 基金 管理 人高 级管 理人员 、 基 金经 理等人 员 (可 以包括 基金 经理之 外公 司投 研人 员) 以及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持有 基金的 份额 、 期 限及期 间的 变动 情况 。 11、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在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文 件中披 露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 , 包 括投 资政策 、 持 仓情 况、 损益 情况、 风险 指标 等, 并充 分揭示 股指 期货 交易对 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策 和投 资目 标等 。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招募 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 露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流 动性风险 和信用 风险 , 说 明投 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对基 金总 体风险 的影 响。 本基 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后 两个 交易 日内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介 披露 所投 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 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 率等信 息, 并 在季 度报 告 、 半年度 报告 、 年度 报告 等定期 报告 和招 募说明 书( 更新 )等 文件 中披露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投资 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定期 报告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总 额 、 占 基金 总资 产的比 例 , 在 基 金 年 报 及半 年 报 中 披露 其 期 末 按 公允 价 值 占 基金 资 产 净 值 比例 大 小 排 序的 所 有 资 产支 持证券 投资 明细 , 在基 金季 度报告 中披 露期 末按 市值 占基金 净资 产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10 名 资产支 持证 券明 细。 基金应 当在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告 和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 文件 中披露 参与 港股 通标 的股 票交易 的相 关情 况。 ( 六)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6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 七)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 书公 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机 构的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 息披 露的情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信 息: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3 、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或 《基 金合 同》 认定 的其他 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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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十七、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对本 基金 资产 产生 潜在 风险, 主要 包括: 1 、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 财 政政策 、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政 策的 变化 对证券 市场 产生 一定 的影 响, 导致 市 场价格 波动 ,影 响基 金收 益而产 生风 险。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证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而经 济运 行具 有周 期性的 特点 。 宏 观经 济运 行状况 将对 证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产生 影响, 从而 产生 风险 。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波 动会 导致 股票市 场及 债券 市场 的价 格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 同 时直 接影响 企 业的融 资成 本和 利润 水平 。基金 投资 于货 币市 场工 具,收 益水 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的 影响 。 4、购 买力 风险 本基金 投资 的目 的是 使基 金资产 保值 增值 , 如 果发 生通货 膨胀 , 基 金投 资于 证券所 获得 的收益 可能 会被 通货 膨胀 抵消, 从而 影响 基金 资产 的保值 增值 。 5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 如 市场 、 技 术、 竞 争、 管理、 财务 等 都会导 致 公 司盈利 发生 变化 ,从 而导 致基金 投资 收益 变化 。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 险主 要指 债券 、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信 用证 券发 行主体 信用 状况 恶化 , 导 致信用 评级 下降甚 至到 期不 能履 行合 约进行 兑付 的风 险, 另外, 信用风 险也 包括 证券 交易 对手因 违约 而 产生的 证券 交割 风险 。 (三)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 资产 不能 迅速 转变 成现金 , 或 者不 能应 付可 能出现 的投 资者 大额 赎回 的风险 。 在 开放式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可能会 发生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 巨 额赎 回可 能会 产生 基金仓 位调 整的 困难, 导致 流动 性风 险, 甚至影 响基 金份 额净 值。 1 、本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安 排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若该 工作日 为非 港股 通交 易日 , 则本 基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8 不开放 申购 与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中 国证监 会的 要求或 本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暂 停申购 、 赎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 新的证 券/ 期 货交 易市 场、 证券/ 期 货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或 其 他特殊 情况 , 基 金管 理人 将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日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2 、拟 投资 市场 、行 业及 资 产的流 动性 风险 评估 (1) 投资 市场 的流 动性 风 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国 内依 法上市 的 股 票 ( 包含 中小 板、 创 业板 及其 他依 法发 行上市 的股 票) 、内 地与香 港股 票市场 交易互 联互通 机制下 允许 买卖的 香港联 合交易 所上 市股票 (以下 简称“ 港股通 标的股 票” ) 、股指 期货、 权证、 债券 、资产 支持证 券、债 券回 购、同 业存单 、 银行存 款等 。 上 述资 产均 存在规 范的 交易 场所 , 运 作时间 长, 市场 透明 度较 高, 运 作方 式规 范, 历史 流动 性状况 良好 , 正 常情 况下 能够及 时满 足基金 变现 需求 , 保 证基 金按时 应对 赎 回 要求。 极端 市场 情况 下, 上述资 产可 能出 现流 动性 不足, 导致 基金 资产 无法 变现, 从而 影响 投资者 按时 收到 赎回 款项 。 根 据过 往经 验统计 , 绝 大部分 时间 上述 资产 流动 性充裕 , 流动 性 风险可 控 , 当 遇到极 端市 场情况 时 , 基 金管理 人会 按照基 金合 同及 相关 法律 法规要 求 , 及 时 启动流 动性 风险 应对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 合法 权益。 (2) 投资 行业 的流 动性 风 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具有 核心 竞争 优势 的上 市公 司 股 票。 中 长期 角度, 本基 金在 从上至 下 的行业 选择上 会相对 均衡 ,本基 金对于 行业选 择范 围相对 宽泛, 将把握 各个 行业投 资机会 ; 短期角 度 , 本 基金将 根据 对宏观 经济 发展 态势 、 行 业发展 阶段 的判 断, 结合 对各行 业产 业 环 境、 产业 政策 和竞争 格局 的分析 和预 测 , 进行 充分 的行业 比较 , 分析并 确定 各行业 的相 对 投 资价值 ,确 定阶 段性 的行 业配置 比例 。 因此本 基金 在投 资运 作过 程中的 行业 配置 较为 灵活 , 在综合 考虑 宏观 因素 及行 业基本 面 的前提 下进 行配 置, 不以 投资于 某单 一行 业为 投资 目标 , 行 业分 散 度较 高 , 受到单 一行 业流 动性风 险的 影响 较小 。 (3) 投资 资产 的流 动性 风 险 本基金 针对 流动 性较 低资 产的投 资进 行了 严格 的限 制, 以 降低 基金 的流 动性 风险: 本基 金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 资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5% 。 本基金绝 大部 分基金 资产 投资于7 个工作 日可变 现资 产,包括 可在 交易所 、银 行间市 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9 正常交 易的股 票、债 券、 非金融 企业债 务融资 工具 及同业 存单,7 个工 作日内 到期或 可支取 的逆回 购、银 行存款 ,7 个 工作日 内能够 确认收 到的 各类应 收款项 等,上 述资 产流动 性情况 良好。 3 、巨 额赎 回措 施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工作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当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能采 用以下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措 施, 以 控制 因巨额 赎回 可能 产生 的流 动性风 险: (1)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并对当日申请赎回的份额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20% 的 单个赎 回申 请人 部分 延期 办理; (2) 采用 摆动 定价 机制 ; (3)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 他措施 。 4 、实 施备 用的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工 具的 情形 、程 序及 对投资 者的 潜在 影响 : (1)当前一 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或暂停 接受 基金 申购 赎回 申请的 措施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存在 不能 及 时赎回 基金 份额 的风 险。 (2 ) 本基 金 对持 续 持有 期少 于7 日的 投 资人 , 收取1.5% 的 赎 回费 , 并将 上 述赎回 费 全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赎 回费 在投资 者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3)当 本基金 发生大 额申 购或赎回 情形 时,本 基金 管理人可 以采 用摆动 定价 机制, 以 确保基 金估 值的 公平 性 。 当 日参与 申购 和赎 回交 易的 投资者 存在 承担 申购 或者 赎回产 生的 交 易及其 他成 本的 风险 。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可能因 基金 管理 人对 经济 形势和 证券 市场 等判 断有 误、 获 取的 信息不 全等 影响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水平 、 管 理手 段和 管理 技术等 对基 金收 益水平 存在 影响 。 (五)操作或技术风 险 指相关 当事 人在 业务 各环 节操作 过程 中 , 因 内部 控制 存在缺 陷或 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作 失 误或违 反操 作规 程等 引致 的风险 , 例 如, 越权 违规 交易、 会计 部门 欺诈 、 交 易错误 、IT 系统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0 故障等 风险 。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 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常 进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利 益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风 险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司 、 登记机 构、 代销 机构 、证 券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等 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或 者基 金投 资违 反法 规及基 金合 同有关 规定 的风 险。 (七)本基金特有的 风险 1 、市 场下 跌风 险 本基金 是股 票型 基金 , 基 金资产 主要 投资 于股 票市 场, 因 此股 市的 变化 将影 响到基 金业 绩表现 。 本基 金虽然 按照 风险收 益配 比原 则, 实行 动态的 资产 配置 , 但 并不 能完全 抵御 市 场 整体下 跌风 险 , 基金 净值 表现因 此会 可能 受到 影响 。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发 挥专 业研究 优势 , 加 强对市 场 、 上 市公司 基本 面和固 定收 益类 产品 的深 入研究 , 持续 优化组 合配 置, 以控 制特 定 风险。 2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风险 本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是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由非 上市 中小企 业 采用非 公开 方式 发行 的债 券。 由 于不 能公 开交 易, 一般情 况下 , 交 易不 活跃 , 潜在 较大 流动 性风险 。 当发 债主体 信用 质量恶 化时 , 受市场 流动 性所限 , 本基 金可能 无法 卖出所 持有 的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由此 可能 给基金 净值 带来 更大 的负 面影响 和损 失。 3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可能 面临 利率 风险 、 流 动性风 险、 现金 流预 测风 险。 利 率风 险是指 市场利 率将随 宏观 经济环 境的变 化而波 动, 利率波 动可能 会影响 资产 支持证 券收益 。 流动性 风险 是指 在交 易对 手有限 的情 况下 , 资产 支持 证券持 有人 将面 临无 法在 合理的 时间 内 以公允 价格 出售 资产 支持 证券而 遭受 损失 的风 险 。 资 产支持 证券 的还 款来 源为 基础资 产未 来 现金流 , 现金 流预 测风 险是 指由于 对基 础资 产的 现金 流预测 发生 偏差 导致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本 息无法 按期 或足 额偿 还的 风险。 4 、发 起式 基金 风险 本基金 为发 起式 基金 , 本 基金发 起资 金提 供方 对本 基金的 认购 , 并 不代 表对 本基金 的风 险或收 益的任 何判断 、预 测、推 荐和保 证,发 起资 金也并 不用于 对投资 者投 资亏损 的补偿 , 投资者 及发 起资 金提 供方 均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本基 金发起 资金 认购 的本 基金 份额持 有期 限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1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满 3 年后, 发起 资金 提供 方将 根据自 身情 况决 定是 否继 续持有 , 届 时发 起资金 提供 方有 可能 赎回 认购的 基金 份额 。 另 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三年 后的对 应日 , 若 基金资 产净 值低 于2 亿元 , 基 金合 同自 动终止 。 因 此, 投资 者将 面临基 金合 同可能 终止 的不 确定性 风险 。 5 、港 股交 易失 败风 险 港股通 业务 试点 期间 存在 每日额 度限 制。 在香 港联 合交易 所有 限公 司开 市前 阶段, 当日 额度使 用完 毕的 , 新 增的 买单申 报将 面临 失败 的风 险; 在联 交所 持续交 易时 段, 当日 额度 使 用完毕 的, 当日 本基 金将 面临不 能通 过港 股通 进行 买入交 易的 风险 。 6 、汇 率风 险 本基金 将投 资港 股通 标的 股 票 , 在 交易 时间 内提 交订 单依据 的港 币买 入参 考汇 率和卖 出 参考汇 率 , 并 不等于 最终 结算汇 率 。 港 股通交 易日 日终 , 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进 行净额 换汇 , 将换汇 成本 按成交 金额 分摊 至每 笔交 易, 确定 交易 实际适 用的 结算汇 率 。 故 本 基金投 资面 临汇 率风 险, 汇率波 动可 能对 基金 的投 资收益 造成 损失 。 7 、境 外市 场的 风险


(1)本 基金的 将通过 “ 内 地与香港 股票 市场交 易互 联互通机 制 ” 投资于 香港 市场, 在 市场进 入、 投资 额度 、 可 投资对 象、 税务 政策 等方 面都有 一定 的限 制, 而且 此类限 制可 能会 不断调 整, 这些 限制 因素 的变化 可能 对本 基金 进入 或退出 当地 市场 造 成 障碍 , 从而 对投 资收 益以及 正常 的申 购赎 回产 生直接 或间 接的 影响 。


(2) 香港 市场 交易 规则 有 别于内 地 A 股 市场 规则 , 此外, 在 “ 内地 与香 港股 票市场 交 易互联 互通 机制 ”下 参与 香港股 票投 资还 将面 临包 括但不 限于 如下 特殊 风险 :


1 )港 股市 场实 行 T+0 回 转交易 ,且 对个 股不 设涨 跌幅限 制, 港股 估价 可能 表现出 比 A 股更为 剧烈 的股 价波 动;


2 )只有 境内、 香港两 地均 为交易日 且能 够满足 结算 安排、开 通港 股通交 易的 交易日 才 为港股 通交 易日 , 在内 地开 市香港 休市 的情 形下 , 港股 通不能 正常 交易 , 港股 不能 及时卖 出, 可能带 来一 定的 流动 性风 险;


3 )香港 出现台 风、黑 色暴 雨或者联 交所 规定的 其他 情形时, 联交 所将可 能停 市,投 资 者将面 临在 停市 期间 无法 进行港 股通 交易 的风 险 ; 出 现内地 证券 交易 服务 公司 认定的 交易 异 常情况 时, 内地 证券 交易 服务公 司将 可能 暂停 提供 部分或 者全 部港 股通 服务 , 投资 者将 面临 在暂停 服务 期间 无法 进行 港股通 交易 的风 险。


4 )投资 者因港 股通股 票权 益分派、 转换 、上市 公司 被收购等 情形 或者异 常情 况,所 取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2 得的港 股通 股票 以外 的联 交所上 市证 券 , 只能 通过 港股通 卖出 , 但不得 买入 , 内 地证 券交 易 服务公 司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因港股 通股 票权 益分 派或 者转换 等情 形取 得的 联交 所上市 股票 的 认 购权 利在 联交 所上 市的 , 可以 通过 港股 通卖 出, 但不得 行权 ; 因 港股 通股 票权益 分派 、 转 换或者 上市 公司 被收 购等 所取得 的非 联交 所上 市证 券, 可 以享 有相 关权 益, 但 不得通 过港 股 通买入 或卖 出。 5) 代理 投票 。 由 于中 国 结算是 在汇 总投 资者 意愿 后再向 香港 结算 提交 投票 意愿 , 中 国 结算对 投资 者设 定的 意愿 征集期 比香 港结 算的 征集 期稍早 结束 ; 投 票没 有权 益登记 日的 , 以 投票截 止日的 持有作 为计 算基准 ;投票 数量超 出持 有数量 的,按 照比例 分配 持有基 数。 以 上所述 因素 可能 会给 本基 金投资 带来 特殊 交易 风险 。 8 、其 他投 资风 险 本基金 还投 资于 股指 期货 、 权证等 金融 工具 , 而股 指期 货、 权证 属于 是高 风险 投资 工具, 相应市 场的 波动 也可 能给 基金财 产带 来较 高风 险。 本基金 的投 资工 具股 指期 货还有 可能 引发 如下 风险 : 1 、卖 空风 险 本基金 可能 会采 用股 指期 货来剥 离基 金的 系统 性风 险, 将 来会 优选 做空 个股、 做空其 他 衍生工 具的 方式 来实 现投 资目标 。 同时 持有 多头 和空 头头寸 的方 式导 致本 基金 存在在 特定 市 场情况 下跑 不赢 普通 偏股 型基金 的风 险 , 同 时有 可能 导致持 有本 基金 在特 殊情 况下比 持有 普 通偏股 型基 金蒙 受更 大损 失。 2 、基 差风 险 在使用 股指 期货 对冲 市场 风险的 过程 中 , 基 金财 产可 能因为 股指 期货 合约 与标 的指数 价 格波动 不一 致而 遭受 基差 风险。 形成 基差 风险 的潜 在原因 包括 :


(1) 需要 对冲 的风 险资 产 与股指 期货 标的 指数 风险 收益特 征存 在明 显差 异;


(2) 因未 知因 素导 致股 指 期货合 约到 期时 基差 严重 偏离正 常水 平;


(3)因 存在基 差风险 ,在 进行股指 期货 合约展 期的 过程中, 基金 财产可 能会 承担股 指 期货合 约之 间的 价差 向不 利方向 变动 而导 致的 展期 风险。 3 、杠 杆风 险 因股指 期货 采用 保证 金交 易而存 在杠 杆, 基金 财产 可能因 此产 生更 大的 收益 波动。 4 、到 期日 风险 股指期 货合 约到 期时 , 基 金财产 如持 有未 平仓 合约 , 中金 所将 按照 交割 结算 价将资 产管 理计划 财产 持有 的合 约进 行现金 交割 , 资 产管 理计 划财产 将无 法继 续持 有到 期合约 , 具 有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3 期日风 险。 5 、对 手方 风险


资产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投资于 股指 期货 时, 会尽 力选择 资信 状况 优良 、 风 险控制 能力 强的期 货公 司作 为经 纪商 , 但不 能杜 绝在 极端 情况 下, 所 选择 的期 货公 司在 交易过 程中 存在 违法、 违规 经营 行为 或破 产清算 导致 资产 管理 计划 财产遭 受损 失。 6 、盯 市结 算风 险


股指期 货采 取保 证金 交易 , 保证金 账户 实行 当日 无负 债结算 制度 , 对资 金管 理要 求较高 。 假如市 场走 势对 本基 金财 产不利 , 期货 经纪 公司 会按 照期货 经纪 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方 式通 知 资产管 理人追 加保证 金, 以使资 产管理 计划财 产能 继续持 有未平 仓合约 。如 出现极 端行情 , 市场持 续向 不利 方向 波动 导致期 货保 证金 不足 , 又 未能在 规定 时间 内补 足, 按规定 保证 金账 户将被 强制 平仓 ,甚 至已 缴付的 所有 保证 金都 不能 弥补损 失, 从而 导致 超出 预期的 损失 。 7 、平 仓风 险 在某些 市场 情况 下, 基金 财产可 能会 难以 或无 法将 持有的 未平 仓合 约平 仓, 例如 , 这 种 情况可 能在 市场 达到 涨跌 停 板时 出现 。 出 现这 类情 况, 基 金财 产缴 付的 所有 保证金 有可 能无 法弥补 全部 损失 ,委 托人 还必须 承担 由此 导致 的全 部损失 。


期货经 纪公 司或 其客 户保 证金不 足, 又未 能在 规定 的时间 内补 足, 或因 其他 原因导 致中 金所对 期货 经纪 公司 的经 纪账户 强行 平仓 , 资产 管理 计划财 产可 能因 被连 带强 行平仓 而遭 受 损失。 8 、连 带风 险


为基金 财产 进行 结算 的结 算会员 或该 结算 会员 下的 其他投 资者 出现 保证 金不 足、 又未 能 在规定 的时 间内 补足 , 或 因其他 原因 导致 中金 所对 该结算 会员 下的 经纪 账户 强行平 仓时 , 基 金财产 的资 产可 能因 被连 带强行 平仓 而遭 受损 失。 9 、基 金资 产投 资特 定投 资 对象的 其他 风险


如期货 经纪 公司 违反 法律 法规或 中金 所交 易、 结算 等规则 , 可 能会 导致 基金 财产受 到损 失。


由于国家 法律 、法规 、政 策的变化 、中 金所交 易规 则的修改 、紧 急措施 的出 台等原因 , 基金财 产持 有的 未平 仓合 约可能 无法 继续 持有 ,基 金财产 必须 承担 由此 导致 的损失 (八)其他风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4 金融市 场危 机 、 行业 竞争 、 代 理商 违约 、 托 管行 违 约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控 制能 力之外 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或 者基 金持 有人 利益 受损。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5 十八 、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或变 更注册 。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自决议 通过 之日起 生效 并应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决议 生效 后按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规 定在 指定媒 介公告 。 ( 二) 《基金合同》的 终止 事由 下列任 一情 形均 应作 为《 基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3 年后的 对应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低 于2 亿元 ; 4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5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接 管基 金财 产 之 前,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按 照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继 续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责 。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 立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6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因 本基 金所 持 证券流 通性 受到 限制 、结 算保证 金相 关规定 等客 观因 素, 清算 期限可 相应 延长 。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 六)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 七)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7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 人及 权利义务 A.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基 金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或转 让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认 真阅读 并遵 守《基 金合同》 、 《招 募说明 书》 、 《业务 规则》 以及基 金管 理人按 照 规定就 本基 金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2)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主判 断基 金的投 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8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发起 资金 提供 方持 有 发起资 金认 购的 基金 份额 不少 于 3 年; (1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B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选 择、更 换为本 基金 提供销售 、销 售支付 、份 额登记、 估值 、投资 顾问 、法律 、 会计等 服务 的基 金服 务机 构并确 定相 关费 率, 对基 金服务 机构 的相 关行 为进 行监督 和处理 ; (9)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确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0)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1)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所 产生 的权 利;


(12)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3)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4) 选择 、 更 换证 券经 纪商、 期货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并 确定 有关的 费率 ;


(15)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业 务规 则》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9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 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告 义 务;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另有 规定或 有权 机关 另有 要求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 不 向他人 泄露 ,因 向审 计、 法律等 外部 专业 顾问 提供 的情况 除外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 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0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满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应将 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银 行同 期活 期存 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 认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基金 管理 人应 确保 合法募 集本 基金 , 并 在其 进行基 金销 售的 过程 中完 成中国 相关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反洗 钱义 务, 保 证在 投资 地的 基金 投资行 为不 是以 洗钱 为目 的, 同 意向 基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监管 机 构 要 求的 且 由 基 金 管理 人 掌 握 的与 基 金 托 管 人履 行 反 洗 钱义 务 相 关 的信 息,相 关信 息由 销售 机构 掌握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尽 力要求 销售 机构 提供 相关 信息; (2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C.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1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 为基金开 设或 注销证 券账 户、期货 交易 账户、 资金 账户等 投 资所需 账户 ,为 基金 办理 证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 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同 的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独 立核算 ,分 账管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或注 销基 金财产的 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及期 货交 易账户 等投 资所需 的 其他账 户,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根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 理清算、 交割 事 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或有 权 机关另 有要 求外 , 在 基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因向 审计、 法 律 等外 部专业 顾问 提供 的情 况除 外;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2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 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权利。 A. 召 开事 由 1 、除法 律法规 ,或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另 有规 定外,当 出现 或需要 决定 下列事 由 之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3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及基 金合同的 有关 规定, 以下 情况可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协商后 修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2)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且 对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 性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 调 整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 调 低赎回 费率 或变 更收 费方 式、 调整 本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类别 的设 置;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4)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5)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B. 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本基 金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不设 日常 机构。 除法 律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 定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并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六 十日内 召开 并 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向 基金 管 理 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自 收 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4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配 合。 5 、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 额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少 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得 阻碍 、 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C.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议 召开 前至 少 30 日, 在指 定媒 介 发布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应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5 D.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 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 讯开 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 监管 机关允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统 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统计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记 录相 符。 3 、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 前提下,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可通 过网 络、电 话或 其他方 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采用 书面 、 网 络、 电话 、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进 行表 决, 具 体方 式由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6 会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中 列明 。 4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授 权他 人代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的 ,授权方 式可 以采用 书面 、网络 、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具体方 式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5 、 若 到会 者在权 益登 记日 所持有 的有 效基 金份 额低 于本条 第 1 款第 (2) 项、 第 2 款第 (3)项 规定比 例的 ,召集 人可以 在原公 告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时 间的 三个月 以后、 六个月 以内 ,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到会 者所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不少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份额 总数 的三 分之 一 (含 三分之 一 ) 。 E.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本部 分“A. 召 开事由 ”中 所述 应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决定 的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 由大会 主持 人按 照下 列 第 G 条规 定程 序确 定和 公布 计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理 人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 含 50% ) 选举产 生一 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拒 不出 席 或主 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至少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监 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有 效表 决 ,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形成 决 议。 F. 表决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7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 别 决议 : 1 、 一般 决议 ,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下 列 第 2 项 所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 事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除 基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或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金合 同》 、 本基金 与其他 基金合 并以 特别决 议通过 方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投 资者 视为 有效 出席的 投资 者 , 表 面符 合会 议通知 规定 的 书面表 决意 见视 为有 效表 决,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G.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人士 共同担 任计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中 选 举三 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计票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计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异议 ,可以 在 宣 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计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 关予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拒不出 席大 会的, 不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8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人士 在基 金托 管人授 权代 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并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 代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的 ,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H.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该表决 通过 之日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计 票完 成且 计票 结果 符合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决议 通过 条件 之日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生效后 应按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 如 果采用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时 , 必须将 公证 书全文 、 公证 机 构、公 证员 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I. 本部分关于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 开 条件、 议事 程序、 表决 条件 等规定 ,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或 监管规 则的 部分 , 如将 来法 律法规 或监 管规 则修 改导 致相关 内容 被 取消或 变更 的, 基金 管理 人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报监 管机 关并 提前 公告 后, 可 直接 对本 部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 调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三)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A.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或变更 注册 。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自决议 通过 之日起 生效 并应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决议 生效 后按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规 定在 指定媒 介公告 。 B.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下列任 一情 形均 应作 为《 基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9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3 年后的 对应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低 于 2 亿元 ; 4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5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C.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接 管基 金财 产之 前,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按 照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 议的 规定 继 续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责 。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 立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因 本基 金所 持 证券流 通性 受到 限制 、结 算保证 金相 关规定 等客 观因 素, 清算 期限可 相应 延长 。 D.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E.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 的分配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0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F.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G.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的处理和 适用 的 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各方 当 事人应 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解决 。 协 商、 调解 不能 解决的 , 任 何一 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 按照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 仲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 对仲 裁各 方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仲裁费 用由 败 诉 方承担 ,除 非仲 裁裁 决另 有决定 。 争议处 理期 间, 各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实 、 勤 勉、 尽责 地履 行基金 合同 规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 受 中国 法律 (为本 合同 之目 的, 不包 括香港 特别 行政 区、 澳门 特别行 政区 和台湾 地区 法律 )管 辖。 (五)基金合同的效 力 《基金 合同 》 是 约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 基 金与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义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1 、 《 基金 合同 》 经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双 方盖 章以及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签 字/ 签章并 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 会书 面确认 后生 效。 2 、 《基 金合 同》 的 有效 期自 其生效 之日 起至 基金 财产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公 告 之日止 。 3 、 《 基金 合同 》 自 生效 之 日起对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内 的 《基金 合同 》各 方当 事人 具有同 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4 、 《基 金合 同》 正本 一式 六份, 除上 报有 关监 管机 构一式 二份 外,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各 持有 二份 ,每 份具 有同等 的法 律效 力。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1 5 、 《基 金合 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 销 售机 构的办 公场 所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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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二十、 基金 托 管协 议 的内 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 人 A. 基 金管 理人 (或 简称 “ 管理人 ” ) 名称: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 上海 ) 自 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8 号 上海国 金中 心二 期53 层09-11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成立时 间:1999 年3 月 2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字 【1999 】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及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B. 基 金托 管人 (或 简称 “ 托管人 ” )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成立时 间:1983 年 10 月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经营范 围: 吸收人 民币 存款 ; 发 放短 期 、 中期 和长 期贷 款; 办 理结 算; 办 理票 据贴 现;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 理发 行 、 代理 兑付、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从事 同业拆 借; 提 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 付款项 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 供保险 箱服 务; 外汇 存款; 外汇贷 款; 外汇汇 款; 外 汇兑 换; 国 际结算 ; 同业 外汇 拆借; 外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外汇借 款; 外 汇 担保; 结汇 、 售 汇; 发 行和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买卖 和代 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 自营 外汇 买卖 ; 代 客外 汇买卖 ; 外 汇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用 卡的 发行 及付款 ; 资信 调查、 咨询 、 见证 业务; 组织或 参加 银团贷 款; 国 际贵 金属 买 卖; 海外 分支 机 构经营 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银 行业 务 ; 在 港澳 地区 的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参 与代 理 发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3 A.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 运作进 行监 督。 1 、对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投资 于国内 依 法发 行上市 的股 票 ( 包含 中小 板、 创 业板 及其 他依 法发 行上市 的股 票) 、 内地 与香 港股 票市 场 交易互 联互 通机 制下 允许 买卖的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上 市股票 (以 下 简称 “港 股通 标的 股票 ” ) 、 股 指期 货 、 权 证, 债券 (国 债 、 金 融债 、 企 业债 、 公 司债 、 次级 债、可 转换 债券 (含 分离 交易可 转债 ) 、 可交 换公 司 债券、 央行 票据 、短 期融 资券、 超短 期 融资券 、 中 期票 据、 中小 企 业私募 债等 ) 、 资产 支持证 券、 债 券回 购、 同业 存单、 银行存 款、 现金,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 但须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定 )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拟投 资的 本基金 界定 的具 有核心 竞争 优势 的公 司股 票库 等各 投资品 种 的具体 范围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实际 情况 的变 化, 对各 投资品 种的 具体 范围予 以更 新和 调整 , 并 及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上 述投 资范 围对基 金的 投资 进行监 督。 2 、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的 80% (其 中 投 资于 港股通 标 的股票 占股 票资 产的 比例 不高 于 50% , 投资 于本 基金 界定的 具有 核心 竞争 优势 的公司 股票 不 低于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 后,应 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5% 的现 金或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其 中现 金 不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 、 应 收申 购款 等 。 股指期 货、 权证 及其 他金 融工具 的投 资比 例符合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构的规 定。 (1) 股票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80% ( 其中 投资于 港股 通标 的股 票占 股票资 产 的比例 不高 于50% , 投 资于 本基金 界定 的具 有 核 心竞 争优势 的公 司股 票不 低于 非现金 基金 资 产的80%); (2)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保 持不 低 于基 金 资产净 值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4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10 %; (7)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5%; (8)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5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140% ; (15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回 购最 长期 限为1 年, 到期 后不 得展 期; (16)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交易 ,应 当符 合下 列投 资限制 : ①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②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持 有的 买入 期货 合约 价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95% 。 其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证 、 资产支 持 证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③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 约价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总市 值 的20%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5 本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按 照中 国金融 期货 交易 所要 求的 内容 、 格 式与 时限 向交 易所 报告所 交 易和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 情况、 交易 目的 及对 应的 证券资 产情 况等 ; ④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 关于 股票 投资比 例的 有关 规定 ,即 不超过 基金 资产 的95% ; ⑤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7)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8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且 在本托 管人 处托 管 的 全部 开放式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发 行 的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15%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且 在本托 管人 处 托管 的 全部 投资 组合 持有 一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票 ,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流 通股 票 的30% ; (19)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 本款所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 本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20 )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本 基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 品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主体 为 交易对 手开 展逆 回购 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 质要 求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范 围保 持 一致 , 并承 担由 于不 一致 所导致 的风 险 或 损失 ;


(21)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比 例限 制。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波 动 、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 除第 (2)、 (12) 、( 19)、( 20) 项) 的,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 间,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 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突 , 建立 健全内 部审 批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交 易必 须 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6 审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关 联 交 易事 项进行 审查 。 3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 基金合 同所 述投 资比 例、 投资限 制、 组合 限制 、禁 止行为 等 作出强 制性 调整 的, 本基 金应当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的规 定执 行; 如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修改 或调 整涉 及本 基金 的投资 比例 、 投 资限 制、 组合限 制、 禁止 行为 等, 且该等 调整 或修 改属于 非强 制性 的, 则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后, 可按 照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调 整或修 改后 的规 定执 行, 而无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决定 , 但 基金 管理 人在执 行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调 整或 修改 后的规 定前 , 应向 投资 者履 行信息 披露 义务 并向 监管 机关报 告或 备 案或变 更注 册。 B.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计 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露 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据 等进 行 复 核。 C. 基 金托 管人 在上 述第A 、 B 款的 监督和 核查 中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违反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本协议 的约 定, 应及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回 函并 改正 。 在 限期 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D.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及 本协 议的 规定 ,应 当拒绝 执 行, 及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并 依照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和 本协 议约 定的 , 应当 及时 通 知基 金 管理人 ,并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E.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包 括但 不限 于: 在规定 时 间内答 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 正,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料 和制度 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A. 在本 协议的 有效 期内, 在不违反 公平 、合理 原则 以及不妨 碍基 金托管 人遵 守相关 法 律 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础 上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本 协议 的情况 进行 必 要 的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托 管人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或注 销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户 、 证券 账户 、 期 货 交易账 户及 其他 投资 所需 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7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B. 基金 管理人 发现 基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 基金财 产、 未对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管 理、无 正 当 理由 未执 行或 延迟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 及本 协议有 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C. 基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配合 基金管理 人的 核查行 为, 包括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 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对 基金 管理人 按照 法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提交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 数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 A.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合 法合 规指 令或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金 托管人 按照规 定开 设 或注销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 、期 货结 算账户 及 其他投 资所 需账 户 。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与基 金托 管人的 其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 、除依 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规 定外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B.《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募 集资金 的验 资和 入账 1 、基金 募集期 满或基 金管 理人依据 法律 法规及 招募 说明书决 定停 止基金 发售 时,发 起 资金的 认购 金额 、 发 起资 金提供 方及 其承 诺的 持 有 期限符 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等 有关 规定的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法定期 限内聘 请具有 从事 相关业 务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进 行验资 , 并出具 验资 报告 , 验 资报 告需对 发起 资金 的持 有人 及其持 有份 额进 行专 门说 明。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应 由参 加验 资 的2 名 以上( 含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 2 、基金 管理人 应将属 于本 基金财产 的全 部资金 划入 在基金托 管人 处为本 基金 开立的 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8 金银行 账户 中, 并确 保划 入的资 金与 验资 确认 金额 相一致 。 3 、 若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未能达 到基 金募 集备 案条 件, 《 基金 合同》 未能 生效 , 由基 金 管理人 按规 定办 理退 款事 宜。 C.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 、基金 托管人 以本基 金的 名义开设 本基 金的银 行账 户。本基 金的 银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付 基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行 。 3 、本基 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 银行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











D .基 金进 行定 期 存款投 资的 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以基 金名 义在 基金托 管人 认可 的存 款银 行的指 定营 业网 点开 立存 款账户 ,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该 账户 银行 预留印 鉴的 保管 和使 用 。 在 上述账 户开 立和 账户 相关 信息变 更过 程 中,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开户 或账 户变更 所需 的相 关资 料。 E.基 金证 券账 户、 结算 备 付金账 户及 其他 投资 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应当代 表本 基金,以 基金 托管人 和本 基金联名 的方 式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2 、本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转让 本基金 的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本 基金 的证 券账 户进 行本基 金业 务 以外的 活动 。 3 、 基 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用 于 办 理 基 金托 管 人 所 托管 的 包 括 本 基金 在 内 的 全部 基 金 在 证 券交 易 所 进 行证 券 投 资 所涉 及的资 金结 算业 务。 结算 备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4 、在本 托管协 议生效 日之 后,本基 金被 允许从 事其 他投资品 种的 投资业 务的 ,涉及 相 关账户 的开 设、 使用 的, 按照有 关 规 定办 理;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应当比 照并 遵守 上述关 于账 户开 设、 使用 的规定 。


F.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9 借市场 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和银 行间 市场清 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 开设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托管账 户 , 并 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券 和资 金的 清算 。 在 上述手 续办 理完 毕之 后, 由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向中 国人 民银 行报 备。 G.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产 投资 的实物 证券 、银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证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妥善保管 。 基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 保管 责任 。 H.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法 律 法 规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人 代 表 基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有 关 的 重大 合 同 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基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 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重大 合同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按规 定各 自保 管至 少 15 年 。法 律 法规或 监管 规则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对于无 法取 得两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加 盖公 章的 合同复 印 件,未 经双 方协 商或 未在 合同约 定范 围内 ,合 同原 件不得 转移 。 (五)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和会计核算 A.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 复核 1、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基金 负债 后 的价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是 指 以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余额 所得 的单 位基金 份额 的价 值 。 国家 另有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2、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工 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律 法规 或 《基金 合 同》 的 规定暂 停估 值时 除 外 。 估 值原则 应符 合 《基 金合同》 、 《证 券投 资基 金会计 核算 业务 指引》 及其 他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 额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工 作日 结束 后计算 得 出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并以 双方约 定的 方式发 送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应对 净值 计算 结果进 行复核 , 并以 双 方约 定的 方式 将复 核结果 传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外 公布 。 月 末、 年中 和 年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 3、 当相 关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估 值方 法不 能客观 反映 基金 财产 公允 价值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0 4、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违 反《 基 金合同 》订 明的估 值方 法 、程序 以 及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 双 方应 及时 进行协 商和 纠 正。 5、估值 计算 中涉 及港币 对 人民币 汇率 的,将 依据 下 列信息 提供 机构所 提供 的 汇率为 基 准:当 日中 国人 民银 行公 布的人 民币 与港 币的 中间 价。 6、当基 金资 产的 估值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数 点后 四 位(含 第 四 位)内 发生 差 错时, 视 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采 取 合理 的 措 施 防 止损 失 进 一 步扩 大 ; 当 计 价错 误 达 到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0.2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通知基金 托管 人并 报 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当计价 错误 达到基金 份额 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 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并 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的 同时 ,及时进 行公 告。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对前 述内 容另 有规 定的 ,按其 规定 处理 。 7、除基 金合 同和 本协议 另 有约定 外, 由于基 金管 理 人对外 公布 的任何 基金 净 值数据 错 误, 导 致该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直接 损失 , 相关 责任方 应 依据 基金 合同及 本协 议的 约定 承 担责 任 。 若基 金托 管人计 算的 净值 数据 正确 , 则 基金 托管 人对该 损失 不承担 责任 ; 若 基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 据也不 正确 , 则基 金托 管人 也应承 担部 分未 正确 履行 复核义 务的 责 任。 如 果上 述错 误造 成了 基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不 当得 利, 且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已各 自承 担了 赔偿 责任 , 则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不当得 利之 主体 主张 返还 不当得 利 , 基金 托管人 应提 供必 要的 协助 。 如果返 还金 额不 足以 弥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已承担 的赔 偿 金额, 则双 方按 照各 自赔 偿金额 的比 例对 返还 金额 进行分 配。 8、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或 由于 证 券交 易所、 期货 交 易所、 第三 方估值 机构 及 登记结 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等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 行检查 , 但是 未能发 现该 错误的 ,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 但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或减 轻 由此 造成 的 影响。 9、如果 基金 托管 人的复 核 结果与 基金 管理人 的计 算 结果存 在差 异,且 双方 经 协商未 能 达成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按照 其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将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B.基 金会 计核 算 1、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1 计 处理 原则 , 分别独 立地 设置 、 登 记和 保管基 金的 全套账 册 , 对 双方各 自的 账册定 期进 行 核 对, 互 相监 督, 以保 证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若双 方对 会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应以基 金管理 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2、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的 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定期 就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进 行核 对。 如发 现存 在不符 , 双 方 应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3、基 金财 务报 表和 定期 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 每 月 终了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完 成;招 募说 明书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 六个 月更 新并公 告一 次, 于该等 期间 届满 后 45 日 内 公告 。 季 度报 告应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0 个 工作 日 内编制 完毕 并于每个 季度 结束之 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 予以 公告; 半年度报 告在 会计年 度半 年终了 后 40 日内编 制完 毕并 于会 计年 度半年 终了 后60 日内 予以 公告;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 度 结束后60 日 内编制 完毕 并于 会计 年度 终了后 90 日 内予 以公 告。 《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两 个月的 ,基 金 管理 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 度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 报表 盖章 后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 应3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季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5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果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在 半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关 报告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10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收 到后 15 个 工作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将 复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之 间的 上述文 件往 来均 以加 密传 真的方 式或 双方 商定 的其 他方式 进行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原 因 , 进 行调整 , 调 整以双 方认 可的 账务 处理 方式为 准 ; 若 双 方无法 达成 一致 以基金 管 理人的 账务 处理 为准 。 核 对无误 后, 基金 托管 人在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报告 上加 盖托 管业 务部 门公章 或者 出具 加盖 托管 业务部 门公 章的 复核 意见 书, 双方 各自 留 存一份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 不能于 应当 发布公 告之日 之前就 相关 报表达 成一致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按照 其编 制的报 表对 外发 布公 告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 报证监 会 备 案 。 (六)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保管 A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内容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2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称 和持 有的基金 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 、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4 、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B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提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每 半年 度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定 期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 对 于基 金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 权益登 记日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以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登记 日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相关 的名 册生成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 C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保管 基金托管 人应 妥善保 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如基 金托管人 无法 妥善保 存持 有人名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并 代为 履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 基 金托 管 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保管 费给 予补 偿。 (七) 适用法律与争 议解 决方式 A .本协 议适用 中华人 民共 和国法律 (为 本协议 之目 的,不包 括香 港特别 行政 区、澳 门 特别行 政区 和台 湾地 区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B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之间因 本协 议产生 的或 与本协议 有关 的争议 可通 过友好 协 商解决 。 协 商、 调 解不 能解 决的任 何一 方有 权将 争议 提交位 于北 京市 的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 裁委员 会 , 并 按其届 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仲 裁各方 当事 人 均 具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用由 败诉方 承担 ,除 非仲 裁裁 决另有 规定 。 C .除 争议 所涉 的内 容之 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 行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八)托管协议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A.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变 更。 变更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 的规定 有任 何冲突 。 变更 后的新 协议 须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或变 更注册 。 本协 议 约定事 项如与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的 规定相 冲突 的,应 以法律 法规及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为准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3 B. 托 管协 议 的 终止 发生以 下情 况之 一的 ,本 托管协 议应 当终 止: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3 、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4 、 发 生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或 《 基 金合同 》 约定的 终止 事项 。 C.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本 基金 的财产 进 行 清算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4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并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 和市场 的变 化, 增加 或变 更服务 项目 。主 要服 务内 容如下 : (一)资料寄送 1 、开 户确 认书 和交 易对 账 单 首次基 金交 易( 除基 金开 户外其 他交 易类 型) 后的 1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寄 送开户 确认 书和 交易 对账 单。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对账 单 基金管理 人在 每年第 1-3 季度结束 后向 定制纸 质对 账单且在 季度 内有交 易的 投资者 寄 送季度 对账 单 , 在 每年 第 4 季度结 束后 向定 制纸 质对 账单且 季度 内有 交易 或最 后一个 交易 日 仍持有 份额 的投 资者 寄送 年度对 账单 ; 每月 向定 制电 子对账单 服 务的 份额 持有 人发送 电子 对 账单 。 3 、由于 投资者 提供的 邮寄 地址、手 机号 码、电 子邮 箱不详、 错误 、未及 时变 更或邮 局 投递差 错 、 通 讯故障 、 延 误等原 因有 可能 造成 对账 单无法 按时 或准 确送 达。 因上述 原因 无法 正常收 取对账 单的投 资者 ,敬请 及时通 过本公 司网 站,或 拨打本 公司客 服热 线查询 、核对 、 变更您 的预 留联 系方 式。 (二)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为投 资者 提供 定期 定额 投资服 务。 通过 定期 定额 投资计划 ,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销售 渠道 定期定 额申 购基 金份 额。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的 有关 规则另 行公 告 。


(三)手机短信服务 基 金管 理人 向 定 制净 值短 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基金 净 值短 信服 务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可通过 拨打 客户 服务 电话400-600-8800 ( 免长 途话 费 ) 、(010)85712266 , 也 可 通过基 金管 理 人网站 定制 短信 服务 。 (四)在线服务 通过本 公司 网站www.jsfund.cn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还 可获得 如下 服务 : 1 、查 询服 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均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实现 基金 交易查 询 、 账 户信 息查 询和 基金信 息 查询。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5 2 、信 息资 讯服 务 投资者 可以 利用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获取 基金 和基 金管 理人的 各类 信息 , 包括 基金 的法律 文 件、业 绩报 告及 基金 管理 人最新 动态 等资 料。 3 、网 上交 易 本基金 管理 人已 开通 个人 和机构 投资 者的 网上 直销 交易业 务 。 个 人和 机构 投资 者 通过 基 金管理 人网 站 www.jsfund.cn 可 以办 理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账 户资 料修 改、交 易密 码 修改、 交易 申请 查询 和账 户资料 查询 等各 类业 务。 (五)咨询服务 1、 投 资者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如果 想了 解申 购与 赎回 的交易 情况 、 基金账 户余 额、 基金 产 品与服 务等 信息 ,可 拨打 基金管 理人 全国 统一 客服 电话:400-600-8800 (免 长途话 费) 、 (010)85712266 ,传 真: (010)65182266 。 2、网 站和 电子 信箱 公司网 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 箱:service@jsfund.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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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 事项 自 2018 年1 月18 日至 2018 年8 月1 日 ,本 基金 的 临时报 告刊 登于 《证券 日报 》。 序号 临时报 告名 称 披露日 期 备注 1 关于增 补嘉 实核 心优 势股 票基金 经理 的公 告 2018 年 1 月 20 日 2 关 于嘉实 核心优 势股票 型发 起式证 券投资 基 金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的补 充公告 2018 年 1 月 26 日 3 关 于增加 北京肯 特瑞为 嘉实 核心优 势股票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代销 机构的 公告 2018 年 1 月 29 日 含本基 金 4 嘉 实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 增加蛋 卷基金 等 为 嘉实核 心优势 股票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2018 年 1 月 29 日 5 关 于增加 蚂蚁基 金为嘉 实核 心优势 股票型 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代 销机 构的公 告 2018 年 1 月 29 日 含本基 金 6 关 于增加 中国工 商银行 等为 嘉实核 心优势 股 票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2018 年 1 月 29 日 7 关 于嘉实 核心优 势股票 型发 起式证 券投资 基 金提前 结束 募集 的公 告 2018 年 1 月 30 日 8 嘉 实核心 优势股 票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合同 生效 公告 2018 年 2 月 2 日 9 关 于增加 国泰君 安为嘉 实旗 下基金 代销机 构 并开展 定投 业务 的公 告 2018 年 4 月 20 日 含本基 金 10 关 于嘉实 核心优 势股票 型发 起式证 券投资 基 金 开放日 常申购 、赎回 、转 换及定 投业务 的 公告 2018 年 4 月 23 日 11 关 于嘉实 核心优 势股票 型发 起式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8 年 4 月 26 日至 5 月 1 日暂 停申 购、 赎回、 转换 及定 投业 务公 告 2018 年 4 月 24 日 12 关 于增加 国信证 券为嘉 实核 心优势 股票型 发 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代销 机构 并开通 定投的 公 告 2018 年 5 月 11 日 13 嘉 实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 嘉实核 心优势 股 票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8 年 5 月 22 日 暂停申 购、 赎回 、转 换及 定投业 务公 告 2018 年 5 月 18 日 14 关 于增加 上海挖 财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为旗 下 基金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8 年 5 月 25 日 含本基 金 15 关 于增加 途牛金 融为旗 下基 金代销 机构的 公 告 2018 年 5 月 25 日 含本基 金 16 嘉 实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 增加万 得基金 为 嘉 实新添 荣定期 混合等 证券 投资基 金代销 机 构的公 告 2018 年 5 月 25 日 含本基 金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7 17 嘉 实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 增加凤 凰金信 为 嘉 实新添 荣定期 混合等 证券 投资基 金代销 机 构的公 告 2018 年 5 月 25 日 含本基 金 18 关 于增加 腾安基 金销售 (深 圳)有 限公司 为 旗下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8 年 5 月 28 日 含本基 金 19 嘉 实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 嘉实核 心优势 股 票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8 年 7 月 2 日 暂停申 购、 赎回 、转 换及 定投业 务公 告 2018 年 6 月 28 日 20 关 于增加 中信期 货为嘉 实旗 下基金 代销机 构 并开展 定投 业务 的公 告 2018 年 7 月 16 日 含本基 金 21 嘉 实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 调整旗 下部分 基 金 直销柜 台申购 、赎回 、转 换数量 限制的 公 告 2018 年 7 月 18 日 含本基 金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8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住所 ,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投资 者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件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9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 、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嘉实 核 心优势 股票 型 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注 册的 批复 文件 。 2 、 《嘉 实 核 心优 势 股 票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3 、 《嘉 实 核 心优 势 股 票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4 、法 律意 见书 。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或基 金托 管人 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 可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备 查文 件。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备 查文 件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2018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