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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CIA股联接A(000975)

MSCIA股联接:托管协议(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华夏 MSCI 中国 A 股 国 际通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 接基 金 托 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目录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 1 
二、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目 的、原 则和 解释 ................................................................................... 2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 3 
四、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 5 
五、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 6 
六、指 令的 发送 、确 认及 执行 ....................................................................................................... 8 
七、交 易及 清算 交收 安排 ............................................................................................................... 9 
八、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 12 
九、基 金收 益分 配 ......................................................................................................................... 14 
十、基 金信 息披 露 ......................................................................................................................... 15 
十一、 基金 费用 ............................................................................................................................. 16 
十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 17 
十三、 基金 有关 文件 档案 的保存 ................................................................................................. 18 
十四、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的更 换 ..................................................................................... 18 
十五、 禁止 行为 ............................................................................................................................. 18 
十六、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19 
十七、 违约 责任 和责 任划 分 ......................................................................................................... 19 
十八 、 适用 法律 与争 议解 决方式 ................................................................................................. 20 
十九、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 ................................................................................................................. 20 
二十、 托管 协议 的签 订 ................................................................................................................. 21 
 
 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1 
 
鉴于华夏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是一 家依 照中 国法 律合 法成立 并有 效存 续的 有限 责任公 司 ,
按照相 关 法 律法 规 的 规定 具备担 任基 金管 理人 的资 格和能 力; 
鉴于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是一 家依 照中 国法 律合 法成立 并有 效存 续的 银行 , 按照相 关
法律法 规 的 规定 具备 担任 基金托 管人 的资 格和 能力 ; 
鉴于华夏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拟担 任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 际通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
投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 的 基金 管理人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拟担 任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 际
通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 的 基金 托管人 ; 
为明确 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 通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之间 的权 利义务 关系 ,特 制订 本协 议。 
一、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或简 称“管 理人 ” )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辉 
成立时 间:1998 年 4 月 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字[1998]16 号文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38 亿元 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一) 基金 募集 ; (二 ) 基 金销 售; ( 三) 资产管 理; (四 ) 从 事特 定 客户资 产
管理业 务; (五 )中 国证 监 会核准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100 年 
(二) 基金 托管 人( 或简 称“托 管人 ” )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成立时 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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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贰 仟玖 佰肆 拾 叁亿 捌仟 柒佰 柒拾 玖万壹 仟贰 佰肆 拾壹 元整 
经营范 围: 吸收 人民 币存 款;发 放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贷款 ;办 理结 算; 办理 票据贴 现 ;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 理发 行 、 代理 兑付、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从事 同业拆 借; 提 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供 保险 箱服 务; 外 汇存 款; 外 汇贷 款;
外汇汇 款; 外 汇兑 换; 国 际结算 ; 同 业 外汇 拆借; 外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外汇借 款; 外 汇
担保; 结汇 、 售 汇; 发 行和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买卖 和代 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 自营 外汇 买卖 ; 代 客外 汇买卖 ; 外 汇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用 卡的 发行
及付款 ; 资信 调查、 咨询 、 见证 业务; 组织或 参加 银团贷 款; 国 际贵 金属 买 卖; 海外 分支 机
构经营 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银 行业 务 ; 在 港澳 地区 的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参 与代 理
发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托 管协议 的依 据、目 的、原 则和解 释 
(一) 依据 
本协议依 据《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合 同 法》 、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 以下 简 称
“ 《基金 法》 ” )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以 下 简称“ 《运 作办 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 及其 他有 关 法 律法规与《 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 际通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 接基 金 基 金合 同》 ( 以下 简 称 “ 《基
金合同 》 ” ) 订立 。 
(二) 目的 
订立本 协议 的目 的是 明确 华夏 MSCI 中国 A 股 国际 通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联接基 金 基 金托 管人 和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 际通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之 间 在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 投资 运 作、 净值计 算、 收益 分配 、 信 息披露 及相 互监
督等相 关 事 宜中 的权 利、 义务及 职责 ,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安 全 ,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 权
益。 
(三) 原则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本着平 等自 愿、 诚实 信用 的原则 ,经 协商 一致 ,签 订本 协 议 。 
(四) 解释 
除非文 义另 有所 指, 本协 议的所 有术 语与 《基 金合 同》的 相应 术语 具有 相同 含义。 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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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 金托管 人 对 基金管 理人 的 业务监 督 和 核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建 立相 关的技 术系
统,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进 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方 面: 
1 、 对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拟 投资 的股 票库 、 债券 库 、
等各投 资品 种的 具体 范围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的变化 , 对 各投
资品种 的具 体范 围 予 以更 新和调 整, 并 应 及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上 述投 资范
围对基金 的 投资 进行 监督 。 
2 、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 
(1)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2)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3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4)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6 )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 信用级 别) 资 产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该资 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7)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 金持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8)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超 过本 基金的 总资 产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 
(9)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不 展期 。 
(10 )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入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 值
的 20%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 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 计
(轧差 计算 )应 符合 基金 合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 例的 有关约 定。 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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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合约 价值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5%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 券
总市值 的 30%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30%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
债券) 市值 和买 入、 卖出 国债期 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 符 合基 金合 同关于 债券 投资
比例的 有关 约定 。 
(12)每 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股 指期 货 、 国债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保持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其中 , 现金 不包括 结算 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 
(13)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14)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 
(15)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
合前述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16) 本基金 与私募 类证 券资管产 品及 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其 他主 体为交 易对 手开展 逆
回购交 易的 ,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资 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本基 金管
理 人 承 诺 本 基金 与 私 募 类证 券 资 管 产 品及 中 国 证 监会 认 定 的 其 他主 体 为 交 易对 手 开 展 逆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与本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并承 担由 于不
一致所 导致 的风 险或 损失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投资 比例 限制。 
除第(7)、 (12) 、 (15) 、( 16 )项 另有约 定外,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合 并、基 金
规模变 动、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调整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流动性 限制 、目标 ETF 申购、赎 回、 交
易被暂 停或 交收 延迟 、 股权 分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比 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 间,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 投 资策 略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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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本 协议 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复核 。 
( 三) 基金 托管 人在 上述 第 (一 ) 、 ( 二) 款 的监 督和 核查中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 法律 法
规 的规定 及 本协 议 的 约定 , 应及 时提示 基 金管 理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 提示 后应 及时
核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并改 正 。 在 限期 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提
示 事项 进行 复查 。 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提示 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 四)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法 规 或 本协议 的 规定 , 应当 拒绝
执行 , 及 时提 示 基金 管理 人, 并 依 照法 律法规 的规 定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基 金托 管人 发
现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经 生效 的指 令违 反法 律法规 或本 协议 规定 的 , 应 当 及时 提示 基
金管理 人, 并 依 照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 五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 包括但 不限 于 :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四、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的 业务核 查 
(一 ) 在 本协 议的有 效期 内, 在不 违反 公平 、 合 理 原则以 及不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遵守 相关
法律法 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基 础上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协 议的情 况进 行
必要的 核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 托管 人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 指令
办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二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无
正当理 由 未 执行 或延 迟执 行基金 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法律 法规 及
本 协议 有关 规定 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及时 回复 基金 管理人 。 在限 期内 , 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 ) 基 金托 管人应 积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 提 交 相关资 料以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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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改 正 。 
五、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的合 法合 规指 令或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 证券账 户 、 期货 结算 账户 。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除依 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 法律 法规 规 定外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 
(二)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募 集资金 的验 资和 入账 
1 、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管 理人 宣 布停 止募 集 时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 等有关 规定 的 ,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 法定 期限
内 聘请 具有 从事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 金进行 验资 , 并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以上 ( 含 2 名 )中 国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 效。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本 基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 本基金 的银 行账 户。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 、基金 托管人 以本基 金的 名义开设 本基 金的银 行账 户。本基 金的 银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付
基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行 。 
3 、本基 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 银行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 符合 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 
(四) 基金 进行 定期 存款 投资的 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以基金名义在相关法 规规 定范围内的存款银行 的指 定营业网
点开立 存款 账户 , 基 金托 管人负 责该 账户 的日 常管 理以及 银行 预留 印鉴 的保 管和使 用。 在上
述账户 开立 和账 户相 关信 息变更 过程 中 ,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开户或 账户 变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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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所需 的相 关资 料。 若基 金托管 人认 为存 款银 行存 在风险 , 可与 基金管 理人 协商解 决 。 若 无
法达成 一致 意见 ,可 向监 管部门 报告 。 
( 五) 基金 证券 账户 、结 算备付 金账 户及 其他 投资 账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应当代 表本 基金,以 基金 托管人 和本 基金联名 的方 式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2 、本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 或 转让 本基金 的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本 基金 的证 券账 户进 行本基 金业 务
以外的 活动 。 
3 、 基 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用 于 办 理 基 金托 管 人 所 托管 的 包 括 本 基金 在 内 的 全部 基 金 在 证 券交 易 所 进 行证 券 投 资 所涉
及的资 金结 算业 务。 结算 备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4 、在本 托管协 议 生效 日 之 后,本基 金被 允许从 事其 他投资品 种的 投资业 务的 ,涉及 相
关账户 的开 设、 使用 的, 若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应 当比 照并 遵守 上述 关于账 户开 设 、
使用的 规定 。 
( 六)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债券 和资 金
的清算 。在 上述 手续 办理 完毕之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向 中国 人民 银行 报备 。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 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妥善保 管 。
基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 责任 。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 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 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表 基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的 重大 合 同 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 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基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 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 重大 合同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按规 定各 自保 管至 少 15 年。 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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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指 令的发 送、 确认 及 执行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发送 指令人 员的 书面 授权 
1 、基金 管理人 应当事 先向 基金托管 人发 出书面 通知 (以下称 “授 权通知” ) , 载明基 金
管理人 有权发 送指令 的人 员名单 (以下 称“指 令发 送人员” )及各 个人 员的权 限范围 。基金
管理人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指令 发送 人员 的人 名印 鉴的预 留印 鉴样 本和 签字 样本。 
2 、基金 管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出的 授权 通知应 加盖 公章并由 法定 代表人 或其 授权签字
人 签署 , 若由 授权 签 字人 签署 , 还 应附 上法定 代表 人的授 权书 。 基金托 管人 在收到 授权 通 知
后以电话 确 认。 
3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对授权 通知 及其更 改负 有保密义 务, 其内容 不得 向指令 发
送人员 及相 关操 作人 员以 外的任 何人 披露 、泄 露。 
(二) 指令 的内 容 
指令是 基金 管理 人在 运作 基金财 产时 , 向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的资 金划 拨及 投资 指令。 相关
登记结 算公 司向 基金 托管 人发送 的结 算通 知视 为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指 令。 
(三) 指令 的发 送、 确认 和执行 
1 、指令 由“授 权通知 ”确 定的指令 发送 人员代 表基 金管理人 用传 真的方 式或 其 他双方
确认的 方式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 对 于指 令发 送人 员发 出的指 令 ,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否认其 效力 。
但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已 经撤 销或更 改对 指令 发送 人员 的授权 ,并 且基 金托 管人 已收到 该通 知 ,
则对于 此后 该指 令发 送人 员无权 发送 的指 令 , 或 超权 限发送 的指 令 , 基 金管 理人 不承担 责 任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按 照《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基 金合同 》和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在其合 法的 经营 权限 和交 易权限 内 , 并 依据相 关业 务规则 发送 指令 。 指 令发 出后 , 基 金管 理
人应及 时电 话 或 其他 双方 认可的 方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3 、基金 托管人 在接受 指令 时,应对 指令 的要素 是否 齐全、印 鉴是 否与 授 权通 知 相符 等
进行表 面真 实性 的检 查, 对合法 合规 的指 令 , 基金 托管人 应在 规定 期限 内执 行 , 不得 不合 理
延误。 
4 、基金 管理人 应在交 易结 束后将 银 行间 同业市 场债 券交易成 交单 经有权 人员 签字并 加
盖印章 后及 时传 真给 基金 托管人 。 
5 、 基金 管理 人在 发送 指令 时, 应 为基 金托 管人 执行 指令留 出执 行指 令时 所必 需的时 间。
指令传 输不 及时 未能 留出 足够的 执行 时间 , 致使 指令 未能及 时执 行所 造成 的损 失由基 金管 理
人承担 。 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9 
(四)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错 误指令 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发送 错误 指令 的情形 主要 包括 : 指 令要 素错误 、 无投 资行为 的指 令、 预留 印
鉴错误 等情 形。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错 误时 , 有权 拒绝 执行 , 并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
对基金 管理 人更 正并 重新 发送后 的指 令经 基金 托管 人核对 确认 后方 能执 行。 
(五)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暂缓 、拒 绝执 行指 令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下达指 令时 ,应 确保 基金 的银行 存款 账户 有足 够的 资金余 额 ,
确保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有足 够的证 券余 额。 对超 头寸 的指令 , 以 及超 过证 券账 户证券 余额 的指
令, 基 金托 管人 可不 予执 行, 但 应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六) 基金 托管 人未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执行 的处 理方法 
基金托 管人 因未 正确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合法 合规 的指 令, 致 使本 基金 的利 益受 到损害 , 基
金托管 人应 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除 此之 外, 基 金托 管人 对执行 基金 管理 人的 合法 合规指 令对 基
金造成 的损 失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七) 被授 权人 员及 授权 权限的 变更 
基金管 理人 若对 授权 通知 的内容 进行 修改 (包 括但 不限于 指令 发送 人员 的名 单的修 改 ,
及/ 或权 限的 修改) , 应 当至 少提 前 1 个 工作 日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修改 授权 通知 的文件 应由 基
金管理 人加 盖公 章。 基金 管理人 对授 权通 知的 修改 应当以 传真 的形 式发 送给 基金托 管人 , 同
时电话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收到 变更 通知 后 应向 基金 管理 人电话 确 认。 基 金管 理人
对授权 通知 的内 容的 修改 自基金 托管 人 电 话确 认后 于通知 载明 的生 效时间 起 生效 。 基 金管 理
人在此 后 3 个工 作日 内将 对授权 通知 修改 的文 件原 件送交 基金 托管 人。 
七、交 易 及清 算交 收 安排 
(一)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选 择代理 本基 金证 券买 卖的 证券经 营机 构。 
1 、选 择代 理证 券买 卖的 证 券经营 机构 的标 准: 
(1) 资金 雄厚 ,信 誉良 好 。 
(2)财 务状况 良好, 经营 行为规范 ,最 近一年 未因 重大违规 行为 而受到 有关 管理机 关
的处罚 。 
(3)内 部管理 规范、 严格 ,具备健 全的 内控制 度, 并能满足 本基 金运作 高度 保密的 要
求。 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10 
(4)具 备基金 运作所 需的 高效、安 全的 通讯条 件, 交易设施 符合 代理基 金进 行证券 交
易的需 要, 并能 为基 金提 供全面 的信 息服 务。 
(5)研 究实力 较强, 有固 定的研究 机构 和专门 研究 人员,能 及时 、定期 、全 面地为 基
金提供 宏观 经济 、 行 业情 况、 市 场走 向、 股票 分析 的研究 报告 及周 到的 信息 服务, 并能 根据
基金投 资的 特定 要求 ,提 供专题 研究 报告 。 
2 、选 择代 理证 券买 卖的 证 券经营 机构 的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以上 标准 进行考 察后 确定 证券 经营 机构的 选择 。 基金 管理 人与 被选择 的
证券经 营机 构签 订委 托协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将 委托 协议 (或 席位 租用协 议 ) 的原件 及时 送交
基金托 管人 。 
3 、相 关信 息的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专用席 位的 号码 、 券 商名 称、 佣 金费
率等基 金基 本信 息以 及变 更情况 , 其 中席 位租 用应 至少在 首次 交易 前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席位
退租应 在次 日内 通知 到基 金托管 人。 
(二) 基金 清算 交收 
1 、因本 基金投 资于证 券发 生的所有 场内 、场外 交易 的清算交收 , 由基金 托管 人负责 根
据相关 登记 结算 公司 的结 算规则 办理 。 
2 、由于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原 因导 致基金 资金 透支、超 买或 超卖等 情形 的, 由 责
任 方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基 金管理 人同 意在 发生 以上 情形时 ,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有关 规定办 理。 
3 、由于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原 因导 致 基金 无法 按时支付 清算 款时, 责任 方应对 由
此给基 金财 产造 成的 损失 承担相 应的 赔偿 责任 。 
4 、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在交 收日 (T+1 日)12:00 前 基金银 行账 户有 足够 的资 金用于 交
易所的 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如 基金 的资金 头寸 不足 则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的有 关规 定办 理 。 
5 、基金 管理人 应保证 基金 托管人在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发送的划 款指 令时, 基金 银行账 户
或资金 交收 账户 上有 充足 的资金 。 基 金的 资金 头寸 不足时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拒绝基 金管 理人
发送的 划款 指令 , 由 此造 成的损 失 ,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赔 偿 。 基 金管理 人在 发送划 款指 令 时
应充分 考虑 基金 托管 人的 划款处 理时 间。 对于 要求 当 天到帐 的指 令, 应在 当天 15:00 前 发送;
对于要 求当 天某 一时 点到 账, 则 指令 需提 前 2 个工 作小时 发送 。 对 于新 股申 购网下 公开 发行
业务, 投资管 理人 应在 网下 申购缴 款日(T 日) 的前 一日 下班前 将新 股申 购指 令发 送给托 管人 ,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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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令发 送时 间最 迟不 应晚 于 T 日上 午 10 :00 时。 
对上海 证券 交易 所认 购权 证行权 交易 , 基金 管 理人 应于行 权 日 15:00 前将 需 要交付 的行
权金额 及费 用书 面通 知托 管人, 托管 人在 16:00 前支 付至登 记结 算公 司指 定账 户。 对 于在 上
交所固 定收 益平 台和 在深 交所综 合协 议交 易平 台交 易的、 实行 “ 实时 逐笔 全额 结算” 和 “T+0
逐 笔全 额非 担保 交收 的业 务,资 产管 理人 应在 交易 日 14 :00 将划 款指 令发 送 至托管 人。 
因基金 管理 人指 令传 输不 及时 , 致 使资 金未 能及 时划 入中登 公司 所造 成的 损失 由基金 管
理人承 担 , 包括 赔偿 由于 目前结 算规 则所 导致 的 在 深圳市 场引 起其 他托 管客 户交易 失败 、 赔
偿因占 用中 登深 圳公 司最 低备付 金带 来的 利息 损失 。 若今 后结 算规 则调 整, 此 项约定 相应 调
整 。 
在基金 资金 头寸 充足 的情 况下,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符合 法律 法规 、 《 基 金合同 》 、
本 协议 的指 令不 得 不 合理 拖延或 拒绝 执行 。 
(三) 资金 、证 券账 目和 交易记 录核 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对本 基金 的资 金、 证券 账目及 交易 记录 进行 核对 。 
(四) 申购 、赎 回和 基金 转换的 资金 清算 
1 、T 日 ,投 资者 进行 基金 申购、 赎回 和转 换申 请,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分别计 算
基金资 产净 值, 并进 行核 对; 基 金管 理人 将双 方盖 章确认 的或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采用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以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的形 式传 真至 相关 信息 披露媒 介。 
2 、T+1 日 ,登 记机 构根据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申 购份额 、赎 回金 额及 转换 份额, 更
新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据库 ; 并 将确 认的 申购 、 赎 回 及转换 数据 向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传
送。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确 认数 据进 行账 务处理 。 
3 、基金托管账户 与 “ 基金清算账 户 ” 间的资金 清算遵循 “ 净额交收 ” 的原则,即按照托 管
账户当 日应 收资 金 ( 包括 申购资 金及 基金 转换 转入 款) 与 托管 账户 应付 额 ( 含赎回 资金 、 赎
回费 、 基 金转 换转出 款及 转换费 ) 的差 额来确 定托 管账户 净应 收额 或净 应付 额, 以此 确定 资
金交收 额 。 当 存在 托管 账 户净应 收额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将净 应收 额在 交收 日 15: 00 前从 “基金
清算账户 ” 划往 基金的托 管 账户;当存在 托管账户 净 应付额时, 基金托管 人按 基金管理人 的
划款指 令将 托管 账户 净应 付额在 交收 日 15 :00 前划 往 “ 基 金清 算账 户 ” 。 特殊 情况时 ,双 方
协商处 理。 
4 、基金 管理人 未能按 上款 约定 将托 管账 户净应 收额 全额、及 时汇 至基金 托管 账户, 由
此产生 的责 任应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基金 托管 人未 能按上 款约 定将 托管 账户 净 应付 额全 额 、
及时汇 至 “ 基金 清算 账户 ”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基 金托管 人承 担。 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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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基金 管理人 应将每 个开 放日的申 购、 赎回、 转换 开放式基 金的 数据传 送给 基金托 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对 传递 的申购 、 赎 回、 转换 开放 式基金 的数 据真 实性 负责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查 收 净 应收 款项 的到 账情况 或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及 时划 付 净 应付 款项 。 
( 五 ) 如 果登 记机构 相关 的结算 交收 业务 规则 发生 变更 , 则 按最 新规则 办理 。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也可 经 协 商一致 后, 在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范围内 , 采 取其
他可行 的交 收方 式。 
八、基 金 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 、基金 资产净 值是指 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后 的价 值。基金 份额 净值是 指计 算日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该基 金份额 总数 后的 价值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开 放日 对基金财 产估 值。 估 值原 则应符合 《基 金合同》 、 《 证券投 资
基金会 计核 算业 务指 引》 及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开放 日结束 后计 算
得出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并在 盖章 后以 双方 约定 的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对净值 计算 结果 进行 复核 , 并 以 双方 约定 的方 式 将 复核结 果传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外 公布 。月 末、 年中 和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3 、 当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 《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估值 方法 不能客 观反 映基 金财 产公 允价值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 金估 值违反 《基 金合同》 订明 的估值 方法 、程序 以
及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 双 方应 及时 进行协 商和 纠
正。 
5 、当基 金资产 的估值 导致 基金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三 位内发生 差错 时,视 为基 金份额 净
值估值 错误 。 当基金 份额 净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取 合理 的 措
施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 当计价 错误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当 计价 错误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的同 时 并 及时 进行 公告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前述 内容 另有 规定 的, 按其规 定 处 理 。 
6 、由于 基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的任何 基金 净值数 据错 误,导致 该基 金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实际 损失 , 基 金管 理人应 对此 承担 责任 。 若 基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 据正确 , 则基 金
托管人 对该 损失 不承 担责 任; 若 基金 托管 人计算 的 净值数 据也 不正 确, 则基 金托管 人也 应承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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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部分 未正 确履 行复 核义 务的责 任 。 如 果上 述错 误造 成了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不 当
得利, 且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管 人已 各自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向 不当 得利
之主体 主张 返还 不当 得利 。 如果返 还金 额不 足以 弥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已承担 的赔 偿
金额, 则双 方按 照各 自赔 偿金额 的比 例对 返还 金额 进行分 配。 
7 、 由 于证 券交 易 场 所及 其登记 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误 ,或 由于 其 他 不可 抗力原 因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的 ,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责 任 。 但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8 、如果 基金托 管人的 复核 结果与基 金管 理人的 计算 结果存在 差异 ,且双 方经 协商未 能
达成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按照 其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将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二) 基金 会计 核算 
1 、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处理 原则 , 分别独 立地 设置 、 登 记和 保管基 金的 全套账 册 , 对 双方各 自的 账册定 期进 行 核
对, 互 相监 督, 以保 证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若双 方对 会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应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2 、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的 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定期 就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进 行核 对 。 如发 现存 在不符 , 双
方应及时 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3 、基金 财 务报 表和 定期 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每
月终了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招 募说 明书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 六个 月更 新并公 告一 次 ,
于该等 期间 届满 后 45 日 内 公告 。 季 度报 告应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0 个 工作 日 内编制 完毕
并于每个 季度 结束之 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 予以 公告; 半年度报 告在 会计年 度半 年终了 后 40
日内编制 完毕 并于会 计年 度半年终 了后 60 日 内予 以公告; 年度 报告在 会计 年度结束 后 60
日内编 制完 毕并 于会 计年 度终了 后 90 日内 予以 公告 。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 报表 盖章 后提 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 应 3 个工 作日 内 进 行复核 , 并 将 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季 度报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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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5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果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在 半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10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收 到后 15 个 工作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将 复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之 间的 上述文 件往 来均 以传 真的 方式或 双方 商定 的其 他方 式进行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双方 无法 达成一 致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账 务处 理为 准。 核对无 误后 , 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务
部门公 章或 者出 具加 盖托 管业务 部门 公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双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按照 其
编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九、基 金收益 分配 
(一)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依 据 
收益分 配应 该符 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收益 分配 原则 的规定 。 
(二)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程 序 
1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 定制 定。 
2 、基金 管理人 应至少 于收 益分配日 前一 个工作 日将其 制定 的 收益 分配方 案提 交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应 于收到 收益 分配 方案 后完 成对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复核 , 并将 复核 意见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复核 通过 后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将 收益 分配方 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 基金管 理人 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 备 案, 并及 时 公告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不
能于收 益分 配日 之前 就收 益分配 方案 达成 一致 , 基金 托管人 有义 务将 收益 分配 方案及 相关 情
况的说 明提 交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在 上述文 件提 交完 毕之 日起 基金管 理人 有
权利对 外公 告其 拟订 的收 益分配 方案 , 且基 金托 管人 有义务 协助 基金 管理 人实 施该收 益分 配
方案, 但有 证据 证明 该方 案违 反 法律 法规 及《 基金 合同》 的除 外。 
3 、基金 收益分 配可采 用现 金红利的 方式 ,或者 将现 金红利按 分红 权益再 投资 日(具 体
以届时 的分 红公 告为 准)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相应的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 资的方 式 ( 下称
“ 再投资方式 ” ) ,投 资者可 以选择两种方式中的一种 ;如果投资者没有明示选 择,则视为选
择现金 红利 的方 式 处 理。 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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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金 托管人 根据基 金管 理人的收 益分 配方案 和提 供的现金 红利 金额的 数据 ,在红 利
发放日 将分 红资 金划 入基 金管理 人指 定账 户 。 如果 投资者 选择 红利 再投 资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则 应当 进行 红利 再投资 的账 务处 理。 
十、基金 信息 披露 
(一) 保密 义务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除为履行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及 本协 议规定 的义 务所必 要
之外 , 不 得为 其他目 的使 用、 利用 其所 知悉的 基金 的信息 , 并且 应当将 基金 的 信息 限制 在 为
履行前 述义 务而 需要 了解 该信息 的职 员范 围之 内。 但是, 如下 情况 不应 视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违 反保 密义 务: 
1 、非 因基 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的原 因导 致保 密信 息被披 露、 泄露 或公 开 。 
2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为遵守 和服 从法院 判决 、仲裁裁 决或 中国证 监会 等监管 机
构的命 令、 决定 所做 出的 信息披 露或 公开 。 
(二)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在信 息披 露中 的职 责和信 息披 露程 序 
1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应 的
信息披 露职 责。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负有 积极 配合、 互相 督促 、 彼 此监 督, 保 证其 履行
按照法 定方 式和 时限 披露 的义务 。 
2 、本基 金信息 披露的 所有 文件,包 括《 基金合 同》 和本协议 规定 的定期 报告 、临时 报
告、 基 金资 产净 值公 告及 其他必 要的 公告 文件 ,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有 关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予 以公 布。 
3 、基金 年度报 告中的 财务 会计报告 必须 经具有 从事 证券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
审计。 
4 、本基 金的信 息披露 ,应 通过 至少 一种 指定媒介 进行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可 以
根据需 要在 其他 公共 媒体 披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 媒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介 披 露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媒 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 的内容 应当 一致 。 
5 、信 息文 本的 存放 与备 查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将招 募说 明书、 定
期报告 等文 本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的住所 , 并接 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查询 和复 制
要求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文本 存放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查 询有 关文 件提供 必要 的场
所和其 他便 利。 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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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6 、对于 因不可 抗力等 原因 导致基金 信息 的暂停 或延 迟披露的 (如 暂停披 露基 金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并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采 取补救
措施 。 不可 抗力 等情 形消 失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恢 复办理 信 息披露 。 
(三) 基金 托管 人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 办法》 和 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于每个 上半 年度 结束 后 60 日内 、 每 个会 计年 度结 束 后 90 日内 在基 金半 年度 报 告及年 度报 告
中分别 出具 托管 人报 告。 
十一、 基金费 用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扣除基 金资 产中 目 标 ETF 份额所 对
应资产 净值 后剩 余部 分 的 0.5%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0.50%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扣除基 金资 产中 目 标 ETF 份额所 对应 资产 净值 后剩 余部分 ,
若为负 数, 则 E 取 0。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2-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管 理人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公休 日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扣除基 金资 产中 目 标 ETF 份额所 对
应资产 净值 后剩 余部 分 的 0.10%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H=E ×0.10%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扣除 基金 资产 中目 标 ETF 份额所对应 资产 净值 后 剩余部 分 ,
若为负 数, 则 E 取 0。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2-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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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销售 服务 费 
销售服 务费 可用 于本 基金 市场推 广、 销售 以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 等各 项费 用。 本 基金
份额分 为不 同的 类别 , 适 用不同 的销 售服 务费 率 。 其中 ,A 类 不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C 类 销售
服务费 年费 率 为 0.3% 。 
各类别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 务费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R÷ 当年 天数 
H 为 各类 别基 金份 额每 日 应计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E 为 各类 别基 金份 额前 一 日基金 资 产 净值 
R 为 各类 别基 金份 额适 用 的销售 服务 费率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前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划
出, 经 登记 机构 分别 支付 给各个 基金 销售 机构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日等 , 支付日 期顺 延 。 
( 四) 标的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 人与 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 订的 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 所规 定的指数
许可使 用费 计提 方法 支付 指数许 可使 用费 。 指 数许 可使用 费的 费率 、 具 体计 算方法 及支 付方
式见招 募说 明书 。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 议约 定的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的 计算 方 法 、 费 率 和 支 付方 式等 发 生 调
整, 本 基金 将采 用调 整后 的方法 或费 率计 算指 数许 可使用 费。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招募 说明 书更
新或其 他公 告中 披露 基金 最新适 用的 方法 。 
( 五) 经双方当事 人 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可酌情调低该 基金管理费 和/
或托管 费。 
( 六) 从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基 金托管 人的 托管 费之 外的 其他基 金费
用,应 当依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执行 。 
( 七) 对于 违反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 、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包 括基 金费 用的计 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支 付方 式等) 的基 金费 用, 不得 从任何 基 金 财产 中列 支。 
十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保 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 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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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2 、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4 、每 半年 度 最 后一 个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提供 
对于每 半年 度 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每 半年 度 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定 期向 基金 托管 人 提供 。 对于 基 金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以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相关 的 名 册生成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 
十三、 基金有 关文 件档案 的保存 
(一)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存 基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资 料 ,
基金托 管人 应保 存基 金托 管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表 ,保 存期 限 为 15 年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按本 协议 第十 条的 约定对 各自 保存 的文 件和 档案履 行
保密义 务。 
十四、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 的更换 
(一 ) 基 金管 理 人职 责终 止 后 , 仍 应妥 善保管 基金 管理业 务资 料 , 并与 新任 基金管 理 人
或临时 基金 管理 人 及 时办 理基金 管理 业务 的移 交手 续。 基 金托 管人 应给 予积 极配合 , 并 与新
任基金 管理 人 或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核对 基金 资产 总值 和净值 。 
(二 ) 基 金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后 , 仍 应妥 善保管 基金 财产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资料 , 并 与新 任
基金托管 人 或临 时基 金托管 人及 时办 理基 金财 产和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移交 手续 。 基金管 理人 应
给予积 极配 合, 并与 新任 基金托 管人 或临 时基 金托 管人 核 对基 金资 产总 值和 净值。 
(三) 其他 事宜 见 《 基金 合同 》 的相 关约 定。 
十五、 禁止行 为 
(一) 《基 金法 》第 二十 一 条、第 三十 九 条 禁止 的行 为。 
(二) 《基 金法 》 第 七十 四 条禁止 的投 资或 活动 。 
(三)除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令或 《基 金合同》 、本 协议另有 规定 外,基 金托 管人不 得
动用或 处分 基金 财产 。 
(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高 级管 理人 员和 其他从 业人 员不 得相 互兼 职。 
( 五)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和 本协 议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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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六、 托管协 议的 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变 更。 变更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 
(二)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止 :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3 、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4 、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本 基金 的财产 进
行清算 。 
十七、 违约责 任和 责任划 分 
(一) 本协 议 当 事人 不履 行本协 议或 履行 本协 议不 符合约 定的 ,应 当承 担违 约责任 。 
(二) 因 本 协议 当事 人违 约给基 金财 产或 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造 成损 害的 , 应 当分别 对各
自的行 为依 法承 担赔 偿责 任, 因 共同 行为 给基 金财 产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 成 损害 的, 应当
承担连 带赔 偿责 任。 
(三) 一方 当事 人违 反本 协议, 给另 一方 当事 人造 成损失 的,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 四 ) 因 不可 抗力不 能履 行本协 议的 , 根据不 可抗 力的影 响 , 违 约方部 分或 全部免 除 责
任,但 法律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当 事人 迟延 履行 后发 生不可 抗力 的, 不能 免除 责任。 
( 五 ) 当 事人 一方违 约 , 另一方 在职 责范 围内 有义 务及时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 尽力防 止损
失的扩 大。 
( 六 ) 违 约行 为虽已 发生 , 但 本协 议能 够继续 履行 的, 在最 大限 度地保 护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利益 的前 提下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继 续履行 本协 议。 
( 七 ) 为 明确 责任 , 在 不 影响本 协议 本条 其他 规定 的普遍 适用 性的 前提 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对 由于 如下 行为造 成的 损失 的责 任承 担问题 ,明 确如 下: 
1 、由 于下 达违 法、 违规 的 指令所 导致 的责 任,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 
2 、指令 下达人 员在授 权通 知载明的 权限 范围内 下达 的指令所 导致 的责任 ,由 基金管 理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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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承担 , 即 使该 人员 下达 指令并 没有 获得 基金 管理 人的实 际授 权 ( 例如 基金 管理人 在撤 销或
变更授 权权 限后 未能 及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 
3 、 基 金托 管人 未对 指令 上 签名和 印鉴 与预 留签 字样 本和预 留印 鉴进 行 表 面真 实性审 核 ,
导致基 金托 管人 执行 了应 当无效 的指 令, 由此 产生 的责任 应由 该基 金托 管人 承 担。 
4 、属于 基金托 管人实 际有 效控制下 的 基 金财产 (包 括实物证 券) 在基金 托管 人保管 期
间的损 坏、 灭失 ,由 此产 生的责 任应 由该 基金 托管 人承担 。 
5 、基金 管理人 应承担 对其 应收取的 管理 费数额 计算 错误的责 任。 如果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后同意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 则基 金托 管人 也应 承担未 正确 履行 复核 义务 的 相应 责任 。 
6 、基金 管理人 应承担 对基 金托管人 应收 取的托 管费 数额计算 错误 的责任 。如 果基金 托
管人复 核后 同意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 , 则 基金 托管 人也应 承担 未正 确履 行复 核义务 的相应
责任 。 
7 、由于 基金管 理人或 托管 人原因导 致本 基金不 能依 据中国证 券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的业务 规则 及时 清算 的, 由 责任 方承 担由 此 给 基金 财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及 受损 害 方造 成的
直接损 失 , 若 由于 双方 原因 导致本 基金 不能 依据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业 务规 则
及时清 算的 ,双 方应 按照 各自的 过错 程度 对造 成的 直接损 失合 理分 担责 任 。 
8 、在资 金交收 日,基 金资 金账户资 金首 先用于 除新 股申购以 外的 其他资 金交 收义务 ,
交收完 成后 资金 余额 方可 用于新 股申 购 。 如 果因 此资 金不足 造成 新股 申购 失败 或者新 股申 购
不足,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 
十八 、 适用法 律与 争议解 决 方式 
(一) 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之 间因 本协 议产 生的 或与本 协议 有关 的争 议可 通过友好
协商解 决 。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 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解 决的 ,
则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并 按其 时 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三) 除争 议所 涉的 内容 之外 ,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行 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十九、 托管协 议的 效力 
(一) 基金 管理 人在 向中 国证监 会申 请发 售基 金份 额时提 交的 基金 托管 协议 草案, 应经
托管协 议双方 当 事人 的 法 定代表 人或 授权 签字 人签章 并加 盖公 章 , 协 议当 事人 双方根 据中 国
证监会 的意 见修 改托 管协 议草案 。托 管协 议以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的 文本 为正 式文本 。 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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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本 协议 自 双方 签署 之日起 成立 , 自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生效 。 本 协议 的有效 期 自
其生效 之日 起至 基金 财产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之 日止 。 
(三) 本协 议自 生效 之日 起对双方 当 事人 具有 同等 的法律 约束 力。 
(四) 本协 议正 本一 式陆 份 , 协议 双方 各执 贰份, 上报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银 监会 各壹份 ,
每份具 有同 等法 律效 力。 
二十、 其他事 项 
本协议 未尽 事宜 ,当 事人 依据基 金合 同、 有关 法律 法规等 规定 协商 办理 。 
二十、 托管协 议 的 签订 
见签署 页。 
(以下 无正 文) 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22 
(本页 为 《 华夏 MSCI 中国 A 股 国际 通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托 管协 议》
签署页 ,无 正文 ) 
 
基金托 管人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法定代 表人 或授 权签字 人 : 
 
 
签订日 : 
签订地 : 
 
 
基金管 理人 :华夏 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法定代 表人 或授 权签 字 人 : 
 
 
签订日 : 
签订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