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平安新鑫A(000739)

平安新鑫: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期)查看PDF公告

 
1 
 
 
 
 
平安大华新鑫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期 
 
 
 
 
 
 






基金 管理 人: 平 安大 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二零 一八年七 月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2 期) 2 重 要提 示 平安大华新鑫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募集申请于2014 年7 月7 日经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4]668 号文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5 年1 月29 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册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注册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本基 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平安大华新鑫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 资 者 根 据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享 受 基 金 收 益 , 同 时 承 担 相 应 的 投 资 风 险 。 本 基 金 投 资 中 的 风 险 包 括 : 因 整 体 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 等 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基 金 产 生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实 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积 极 管 理 风 险 , 本 基 金 的 特 定 风 险 等 。 本 基 金 为 混合型 基金 , 预 期 收 益 和 预 期 风 险 水 平 低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 但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和 债 券 型 基 金 。 投 资 者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之 前 , 请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和 基 金 合 同 , 全 面 认 识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也 不 构 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 则 , 在 投 资 者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 由 投 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期)所载内容截 止日期为 2018 年 7 月 28 日,其中投资 组合报告与基金业绩截止日期为 2018 年 6 月30 日。有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16 日对本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2 期)进行了复核。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2 期) 3 目


录 重要提示 ............................................................................................................................... 2 目


录 ................................................................................................................................... 3 第一部分


绪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4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5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5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5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66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80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83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8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90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9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5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96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102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7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9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31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7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49 第二十三部分


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 151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 查阅方式 ............................................................... 152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153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2 期) 4 第 一部 分


绪言 《 平安大华新鑫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或 “本招募说明书 ”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销 售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 息披露办法》 ”) 、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以及 《平安大华新鑫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平 安 大 华 新 鑫 先 锋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基金 ” 或 “ 本 基 金 ” )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中国证监会 ” ) 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本 基 金 基金合 同 的 当 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人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2 期) 5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平安大华新鑫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 平安大华新鑫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平安大华新鑫先锋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 招募说明书:指《 平安大 华新鑫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 平安大华新鑫先 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次 会 议 修 订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同年 7 月1 日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14 年7 月7 日颁布、 同年 8 月8 日实施的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 施 的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2 期) 6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 、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他 组 织 19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机 构 投资者 20 、 投 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 办 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 销 售 机 构 : 指 平 安 大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销售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协 议 , 提 供基金销售 服务的机构 24 、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平 安 大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或接受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 基 金 账 户 : 指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理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业 务 导 致 的 基 金 份 额 变 动 及 结 余 情 况的账户 28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2 期) 7 29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 不 得 超 过3 个月 31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35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 《业务规则》 : 指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 规则》 , 是规范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投 资 人 共 同遵守 38 、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条 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 基 金 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购 日、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 巨额赎回: 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10%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2 期) 8 45 、元:指人民币元 46 、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 购 款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 、 基金份额类别: 本 基金将基 金份额分为 A 类和C 类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 认 购 、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不 收 取 认 购 、 申 购 费 用 而 是 从 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的,称为C 类基金份额 52 、 指 定 媒 体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 站 及 其 他 媒体 53 、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 指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 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 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4 、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指 当 开 放 式 基 金 遭 遇 大 额 申 购 赎 回 时 , 通 过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方 式 , 将 基 金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的 市 场 冲 击 成 本 分 配 给 实 际 申 购 、 赎 回 的 投 资 者 , 从 而 减 少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不 利 影 响 , 确 保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不 受 损 害 并 得 到 公 平 对待 55 、不可抗力: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2 期) 9 第 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 名称: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917 号 法定代表人: 罗春风 成立日期:2011 年1 月7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 30000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 吴小红 联系电话:0755-22623179 2、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股 东名 称 出 资额 (万 元) 出 资比 例 平安 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8,210 60.7% 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 7,500 25% 三亚盈湾旅业有限公司 4,290 14.3% 合计 30,000 100%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 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3、 客服电话:400-800-4800(免长途话费)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0 (1)董事会成员 罗春风 先生,董事长, 博士, 高级经济师。1966 年生。 曾任中华全国总工会国际部干 部 , 平 安 保 险 集 团 办 公 室 主 任 助 理 、 平 安 人 寿 广 州 分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平 安 人 寿 总 公 司 人 事行政部/培训部总经理、 平安保险集团品牌宣传部总经理、 平安人寿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 平 安 大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平 安 大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现 任 平 安 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姚波先生,董事,硕士,1971 年生。曾任 R.J.Michalski Inc. (美国)养老金咨询 分析员、 Guardian Life Ins.Co (美国) 助理 精算师、 Swiss Re (美 国) 精算师、 Deloitte Actuarial Consulting Ltd. ( 香港) 精 算 师 、 中 国 平 安 保 险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精 算 师 、 总 经 理 助 理 等 职 务 , 现 任 中 国 平 安 保 险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常 务 副 总 经 理 兼 首席财务官兼总精算师。 陈敬达先生,董事,硕士,1948 年生,新加坡。曾任香港罗兵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师; 新鸿基证券有限公司执行董事;DBS 唯高达香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平安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副总经理;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长;中国平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执行顾问, 现任集团投资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 肖宇鹏先生,董事,学士,1970 年生。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系统、平安大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杨玉萍女士,董事,学士,1983 年生。曾于平安数据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从事运 营 规 划 , 现 任 平 安 保 险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中 心 薪 酬 规 划 管 理 部 高 级 人 力 资 源经理。 叶杨诗明女士, 董事, 硕士,1961 年生, 加拿大籍。 曾任职于澳新银行、 渣打银行、 汇丰银行并担任高级管理职务。2011 年加入大华银行集团,任大华银行有限公司董事总 经 理 , 现 任 大 华 银 行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总 经 理 兼 香 港 区 总 裁 兼 大 华 银 行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非 执行董事,同时于香港上市公司“数码通电讯集团有限公司”任独立非执行董事。 张文杰先生,董事,学士,1964 年生,新加坡。现任大华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执行董 事 及 首 席 执 行 长 , 新 加 坡 投 资 管 理 协 会 执 行 委 员 会 委 员 。 历 任 新 加 坡 政 府 投 资 公 司 “ 特 别 投 资 部 门 ” 首 席 投 资 员 , 大 华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组 合 经 理 , 国 际 股 票 和 全 球 科 技 团 队 主管。 李兆良先生,独立董事,博士,1965 年生。曾任招商局蛇口工业区华南液化气船务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1 公 司 远 洋 三 副 、 二 副 、 后 加 入 中 国 平 安 保 险 ( 集 团 ) 任 总 公 司 办 公 室 法 律 室 主 任 、 总 公 司 办 公 室 主 任 助 理 、 高 级 法 律 顾 问 、 兼 任 中 国 平 安 保 险( 集团) 总 公 司 保 险 业 务 管 理 委 员 会 委 员 、 总 公 司 投 资 审 查 委 员 会 委 员 、 广 东 海 信 现 代 律 师 事 务 所 专 职 律 师 、 合 伙 人 ; 现 任广东华瀚律师事务所任主任律师、合伙 人。 李娟娟女士,独立董事,学士,1965 年生。曾任安徽商业高等专科学校教师、深圳 兴 粤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项 目 经 理 、 深 圳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经 济 系 教 师 、 会 计 专 业 主 任 、 深 圳 职 业 技术学院计财处处长;现任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学院副院长。 刘雪生先生, 独立董事, 硕士,1963 年生。 曾 任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 深 圳 华 侨 城 集 团 会 计 师 、 财 务 经 理 、 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总 会 计 师 、 深 圳 市 注 册 会 计 师 协 会部门临时负责人、秘书长助理;现任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副秘书长。 潘汉腾先生, 独立董事, 学士,1949 年生。 曾 任新加坡赫乐财务有限公司助理经理 、 新 加 坡 花 旗 银 行 副 总 裁 、 新 加 坡 大 华 银 行 高 级 执 行 副 总 裁 ; 现 任 彩 日 本 料 理 私 人 有 限 公 司 非 执 行 董 事 、 一 合 环 保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 速 美 建 筑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 华 业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巢傲文先生,监事长,硕士,1967 年生。曾任江西客车厂科室助理工程师;深圳市 龙 岗 区 投 资 管 理 公 司 经 济 研 究 部 科 员 ; 平 安 银 行 ( 原 深 圳 发 展 银 行 ) 营 业 部 柜 员 、 副 主 任 、 支 行 会 计 部 副 主 任 、 总 行 电 脑 部 规 划 室 经 理 、 总 行 零 售 银 行 部 综 合 室 经 理 、 总 行 稽 核 部 零 售 稽 核 室 主 管 、 总 行 稽 核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广 东 南 粤 银 行 总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副 总 经 理 (主持工作 ) 、 总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惠州分行筹建办主任、 分行行长、 总行稽核部总 经 理 ; 现 任 职 于 中 国 平 安 保 险( 集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稽 核 监 察 部 总 经 理 室 , 兼 任 重 庆 金 融 资产交易所监事会主席。 冯方女士,监事,硕士,1975 年生,新加坡。曾任职于淡马锡控股和旗下的富敦资 产管理公司以及新加坡毕盛资产公司、 鼎崴资本管理公司。 于 2013 年加入大华资产管理, 现任区域总办公室主管。 郭晶女士,监事,硕士,1979 年生。曾任广东溢达集团研发总监助理、侨鑫集团人 力资源管理岗;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室副经理。 李峥女士,监事,硕士,1985 年生。曾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深圳 市宝能投资集团财务部会计主管, 现任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岗。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2 (3)公司高管 罗春风 先生,博士, 高级经济师。1966 年生。 曾任中华全国总工会国际部干部, 平安 保险集团办公室主任助理、 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 平安人寿总公司人事行政部/ 培 训 部 总 经 理 、 平 安 保 险 集 团 品 牌 宣 传 部 总 经 理 、 平 安 人 寿 北 京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 平 安 大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平 安 大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现 任 平 安 大 华 基 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 肖宇鹏先生,学士,1970 年生。曾任 职于中国证监会系统、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长; 现任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付强先生,博士,高级经济师,1969 年生。曾任中国华润总公司进出口副科长、申 银 万 国 证 券 研 究 所 任 高 级 研 究 员 、 申 万 巴 黎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高 级 研 究 经 理 、 安 信 证 券 首 席 分 析 师 、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产 品 总 监 、 平 安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现 任 平 安 大 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林婉文女士,1969 年生, 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 拥有学士和荣誉学位, 新加坡籍。 曾 任 新 加 坡 国 防 部 职 员 , 大 华 银 行 集 团 助 理 经 理 、 电 子 渠 道 负 责 人 、 个 人 金 融 部 投 资 产 品 销 售 主 管 、 大 华 银 行 集 团 行 长 助 理 , 大 华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大 中 华 区 业 务 开 发 主 管 , 高 级 董事。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汪涛先生,1976 年生,毕业于谢菲尔德大学,金融硕士学位。曾任上海赛宁国际贸 易 有 限 公 司 销 售 经 理 、 汇 丰 银 行 上 海 分 行 市 场 代 表 、 新 加 坡 华 侨 银 行 产 品 经 理 、 渣 打 银 行 产 品 主 管 、 宁 波 银 行 总 行 个 人 银 行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总 行 审 计 部 副 总 经 理 、 总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副 总 经 理 、 永 赢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督 察 长 。 现 任 平 安 大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陈特正先生,督察长,学士,1969 年生。曾任深圳发展 银行龙岗支行行长助理,龙 华 支 行 副 行 长 、 龙 岗 支 行 副 行 长 、 布 吉 支 行 行 长 、 深 圳 分 行 信 贷 风 控 部 总 经 理 、 平 安 银 行 深 圳 分 行 信 贷 审 批 部 总 经 理 、 平 安 银 行 总 行 公 司 授 信 审 批 部 高 级 审 批 师 、 平 安 银 行 沈 阳分行行长助理兼风控总监。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基金经理 邓翔先生, 中山大学国际贸易硕士., 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 广州长 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2016 年 4 月加入平安大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3 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 司 , 任 投 资 研 究 部 投 资 经 理 , 现 任 平 安 大 华 新 鑫 先 锋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2016-7-19 至今 )的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史献涛,2016 年 2 月 4 日至 2016 年 8 月 31 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刘俊廷,2015 年 7 月 29 日至 2016 年 8 月 15 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孙健,2015 年 1 月 29 日至2016 年2 月 4 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 公 司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成 员 包 括 : 副 总 经 理 林 婉 文 女 士 , 衍 生 品 投 资 中 心 投 资 执 行 总经理DANIEL DONGNING SUN 先生、基金经理神爱前先生。 林婉文女士,1969 年生, 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 拥有学士和荣誉学位, 新加坡籍。 曾 任 新 加 坡 国 防 部 职 员 , 大 华 银 行 集 团 助 理 经 理 、 电 子 渠 道 负 责 人 、 个 人 金 融 部 投 资 产 品 销 售 主 管 、 大 华 银 行 集 团 行 长 助 理 , 大 华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大 中 华 区 业 务 开 发 主 管 , 高 级 董事。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DANIEL DONGNING SUN 先生,美国籍。 北京大学硕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博士,约翰 霍 普 金 斯 大 学 博 士 后 。 先 后 担 任 瑞 士 再 保 险 自 营 交 易 部 量 化 分 析 师 、 花 旗 集 团 投 资 银 行 高级副总裁、 瑞士银行投资银行交易量化总监、 德意志银行战略科技部量化服务负责人。 2014 年10 月加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衍生品投资中心投资执行总经理。 现任 平安大华深证 300 指数 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沪深 300 指数 量化增强证券投资 基 金 、 平 安 大 华 鑫 荣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平 安 大 华 量 化 先 锋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平安大华股息精选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神 爱 前 先 生 , 厦 门 大 学 财 政 学 硕 士 , 曾 任 第 一 创 业 证 券 研 究 所 行 业 研 究 员 、 民 生 证 券研究所高级研究员、 第一创业证券资产管理部高级研究员,2014 年12 月加入平安大华 基金管理有限 公 司 , 任 投 资 研 究 部 高 级 研 究 员 , 现 任 平 安 大 华 策 略 先 锋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平安大华智慧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备注】 : 自2018 年8 月8 日起, 投资决策委 员会成员变更为肖宇鹏、 李化松、 DANIEL DONGNING SUN 、 张 晓泉、 黄维。 林婉文以及神爱前不再担任本公司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 员。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4 发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 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为;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 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证券法》 、 《基金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 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5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 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 泄漏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 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 五)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为 保 证 公 司 规 范 化 运 作 , 有 效 地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促 进 公 司 诚 信 、 合 法 、 有 效 经 营 , 保 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 维 护 公 司 及 公 司 股 东 的 合 法 权 益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建 立 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 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6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内 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 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 审慎性原则: 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 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 内 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 独立性原则: 公司根据业务 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 部门和岗位; 公司内 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 有效性原则: 各 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 行 动 指 南 ; 执 行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不 能 有 任 何 例 外 , 任 何 人 不 得 拥 有 超 越 制 度 或 违 反 规 章 的 权力; (6) 适时性原则: 内部 控制应具有前瞻性, 并 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 营 理 念 等 内 部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 政 策 制 度 等 外 部 环 境 的 改 变 及 时 进 行 相 应 的修改和完善; (7)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 部控制效果; (8) 防火墙原则: 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基金投资 研究、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 司 制 定 了 合 理 、 完 备 、 有 效 并 易 于 执 行 的 制 度 体 系 。 公 司 制 度 体 系 由 不 同 层 面 的 制 度 构 成 。 按 照 其 效 力 大 小 分 为 四 个 层 面 : 第 一 个 层 面 是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 它 是 公 司 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包括风险控制制度、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 基 金 会 计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 信 息 技 术 管 理 制 度 、 公 司 财 务 制 度 、 资 料 档 案 制 度 、 业 绩 评 估 考 核 制 度 和 紧 急 应 变 制 度 ; 第 三 个 层 面 是 部 门 业 务 规 章 , 是 在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的 基 础 上 , 对 各 部 门 的 主 要 职 责 、 岗 位 设 置 、 岗 位 责 任 、 操 作 守 则 等 的 具 体 说 明 ; 第 四 个 层 面 是 业 务 操 作 手 册 , 是 各 项 具 体 业 务 和 管 理 工 作 的 运 行 办 法 , 是 对 业 务 各 个 细 节 、 流 程 进 行 的 描 述 和 约 束 。 它 们 的 制 订 、 修 改 、 实 施 、 废 止 应 该 遵 循 相 应 的 程 序 , 每 一 层 面 的 内 容 不 得 与 其 以 上 层 面 的 内 容 相 违 背 。 公 司 重 视 对 制 度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7 的 持 续 检 验 , 结 合 业 务 的 发 展 、 法 规 及 监 管 环 境 的 变 化 以 及 公 司 风 险 控 制 的 要 求 , 不 断 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 点 (1)授权制度 公 司 的 授 权 制 度 贯 穿 于 整 个 公 司 活 动 。 股 东 会 、 董 事 会 、 监 事 会 和 管 理 层 必 须 充 分 履 行 各 自 的 职 权 , 健 全 公 司 逐 级 授 权 制 度 , 确 保 公 司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的 贯 彻 执 行 ; 各 项 经 济 经 营 业 务 和 管 理 程 序 必 须 遵 从 管 理 层 制 定 的 操 作 规 程 , 经 办 人 员 的 每 一 项 工 作 必 须 是 在 业 务 授 权 范 围 内 进 行 。 公 司 重 大 业 务 的 授 权 必 须 采 取 书 面 形 式 , 授 权 书 应 当 明 确 授 权 内容和时效。 公司授权要适当, 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 究 工 作 应 保 持 独 立 、 客 观 , 不 受 任 何 部 门 及 个 人 的 不 正 当 影 响 ; 建 立 严 密 的 研 究 工 作 业 务 流 程 , 形 成 科 学 、 有 效 的 研 究 方 法 ; 建 立 投 资 产 品 备 选 库 制 度 , 研 究 部 门 根 据 投 资 产 品 的 特 征 , 在 充 分 研 究 的 基 础 上 建 立 和 维 护 备 选 库 。 建 立 研 究 与 投 资 的 业 务 交 流 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 金 投 资 应 确 立 科 学 的 投 资 理 念 , 根 据 决 策 的 风 险 防 范 原 则 和 效 率 性 原 则 制 定 合 理 的 决 策 程 序 ; 在 进 行 投 资 时 应 有 明 确 的 投 资 授 权 制 度 , 并 应 建 立 与 所 授 权 限 相 应 的 约 束 制 度 和 考 核 制 度 。 建 立 严 格 的 投 资 禁 止 和 投 资 限 制 制 度 ,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 建 立 投 资 风 险 评 估 与 管 理 制 度 , 将 重 点 投 资 限 制 在 规 定 的 风 险 权 限 额 度 内 ; 对 于 投 资 结 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 立 集 中 交 易 室 和 集 中 交 易 制 度 , 投 资 指 令 通 过 集 中 交 易 室 完 成 ; 应 建 立 交 易 监 测 系 统 、 预 警 系 统 和 交 易 反 馈 系 统 , 完 善 相 关 的 安 全 设 施 ; 集 中 交 易 室 应 对 交 易 指 令 进 行 审 核 , 建 立 公 平 的 交 易 分 配 制 度 , 确 保 各 基 金 利 益 的 公 平 ; 交 易 记 录 应 完 善 , 并 及 时 进 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 司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业 务 的 要 求 建 立 会 计 制 度 , 并 根 据 风 险 控 制 点 建 立 严 密 的 会 计 系 统 , 对 于 不 同 基 金 、 不 同 客 户 独 立 建 账 , 独 立 核 算 ; 公 司 通 过 复 核 制 度 、 凭 证 制 度 、 合 理 的 估 值 方 法 和 估 值 程 序 等 会 计 措 施 真 实 、 完 整 、 及 时 地 记 载 每 一 笔 业 务 并 正 确 进 行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8 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 司 建 立 了 完 善 的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 保 证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公 司 设 立 了 信 息 披 露 负 责 人 , 并 建 立 了 相 应 的 程 序 进 行 信 息 的 收 集 、 组 织 、 审 核 和 发 布 工 作 , 以 此 加 强 对 信 息 的 审 查 核 对 , 使 所 公 布 的 信 息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同 时 加 强 对 信 息 披 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监察稽核 公 司 设 立 督 察 长 , 经 董 事 会 聘 任 ,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机 构 认 可 。 根 据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工作的需要 , 督 察 长 可 以 列 席 公 司 相 关 会 议 , 调 阅 公 司 相 关 档 案 , 就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独 立 地 履 行 检 查 、 评 价 、 报 告 、 建 议 职 能 。 督 察 长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向 董 事 会 报 告 公 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 司 设 立 法 律 合 规 监 察 部 开 展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并 保 证 法 律 合 规 监 察 部 的 独 立 性 和 权 威性。 公司明确了法律合规监察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 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 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法 律 合 规 监 察 部 强 化 内 部 检 查 制 度 , 通 过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检 查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促使公 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 司 董 事 会 和 管 理 层 充 分 重 视 和 支 持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对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内 部 控 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9 第 四部分 基 金托管 人 一 、基 金托管 人情 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日期:1987 年12月22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7,170,411,366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高希泉 联系电话:(0755) 2219 7701 1、平安银行基本情况 平 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一 家 总 部 设 在 深 圳 的 全 国 性 股 份 制 商 业 银 行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所简称: 平安银行, 证券代码000001 ) 。 其前身是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于2012 年6 月 吸 收 合 并 原 平 安 银 行 并 于 同 年7 月 更 名 为 平 安 银 行 。 中 国 平 安 保 险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合计持有平安银行58%的股份, 为平安银行的控股股东。 截至2017 年末, 在职员工32502人,通过全国70家分行、1079家营业机构为客户提供多种金融服务 。 2017 年, 平安银行 收入、 利润、 规模保持稳健发展。 实现 营业收入1057.86 亿元 ( 还 原营改增前的营业收入同比增幅 1.67%) 、净利润 231.89 亿元(同比增长 2.61%) 、资产 总额32,484.74 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9.99%) 、吸收存款余额 20,004.20 亿元(较上年末 增长4.09%) 、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含贴现)17,042.30 亿元(较上年末增幅 15.48%)。 平安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事业部,下设市场拓展处、创新发展处、估值核算处、资 金清算处、 规划发展处、IT 系统支持处、 督察合规处 、 基金服务中心 8 个处室, 目前部 门人员为60 人。 2、主要人员情况





陈正涛, 男, 中 共 党 员 , 经 济 学 硕 士 、 高 级 经 济 师 、 高 级 理 财 规 划 师 、 国 际 注 册 私 人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2 期) 20 银行家,具备《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 。长期从事商业银行工作,具有本外币资金清算, 银行经营管理及基金托管业务的经营管理经验。 1985 年7 月至 1993 年2 月在武汉金融高 等专科学校任教;1993 年3 月至1993 年 7 月在招商银行武汉分 行任客户经理;1993 年8 月至1999 年2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武昌支行任计划信贷部经理、 行长助理;1999 年 3 月- 2000 年 1 月在招行武 汉分行青山支行任行长助理;2000 年 2 月至 2001 年 7 月在招行武 汉分行公司银行部任副总经理; 2001 年 8 月至2003 年2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解放公园支行 任行长;2003 年 3 月至 2005 年 4 月在招行 武汉分行机构业务部任总经理;2005 年 5 月 至 2007 年 6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硚口支行任行长;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1 月在招行武汉 分行同业银行部任总经理;自 2008 年2 月加盟平安银行先后任公 司业务部总经理助理、 产 品 及 交 易 银 行 部 副 总 经 理 , 一 直 负 责 公 司 银 行 产 品 开 发 与 管 理 , 全 面 掌 握 银 行 产 品 包 括托管业务产品的运作、 营销和管理, 尤其是对商业银行有关的各项监管政策比较熟悉。 2011 年 12 月任平安银 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13 年 5 月起任平 安银行资产托管事业 部副总裁(主持工作) ;2015 年3 月5 日起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事业部总裁。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8 年8 月15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截至2018年6月末,平 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净值规模合计6.04万亿,托管证券 投 资基金共113 只,具体包括华富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量子生命力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新华鑫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中证可转 换债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红塔红土盛世普益灵活 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新华活期添利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增盈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新鑫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万银多元 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中海进取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平安大华智慧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金通用鑫新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嘉合磐石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鑫享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广发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弘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裕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德邦增利货币市场基金、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民生加银新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睿轩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浙商汇金转 型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安泽回报纯债债券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2 期) 21 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裕景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先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润元大现金通货币市 场基金、平安大华鼎信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鼎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南方荣欢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富平纯债一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合嘉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颐元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弘惠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兴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西部利得天 添利货币市场基金、鹏华弘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安祺一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安信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广发鑫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惠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安悦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惠融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沪港深新起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 大华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量化成长多策 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博时丰达纯债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英大睿鑫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西部利得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安盈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鑫盛18个月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盛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丰盈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惠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鑫利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睿智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华泰柏瑞享利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汇平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华安新安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中证沪港深高股息 精选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聚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商稳阳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盛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沪港深隆鑫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惠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金鹰添荣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西部利得汇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丰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安睿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西部利得久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广发汇 安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上投摩根岁岁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转型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和元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中金丰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银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南方高元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瑞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2 期) 22 基金、 中金丰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金丰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惠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智造未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安弘 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量化先锋混合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沪深300指数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合正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嘉合磐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鼎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安惠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富安纯债3个月定期开 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富荣福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荣福锦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前海开源丰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中证5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 ) 、汇添富鑫 成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平 安大华合韵定期开放纯债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恒安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汇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MSCI 中 国A 股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 ) 、平安大华合 悦定期开放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 、基 金托管 人的 内部风 险控 制制度 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要求,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和经营风格;确保基金财产的 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确保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业务的安全、稳健 运行,促进经营目标的实现。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有总行独立一级部门资产托管事业部,是全行资产托管业 务的管理和运营部门,专门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 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事业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 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的人员符合监管 要求;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 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2 期) 23 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 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1、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 利用 行业普遍使用的 “资产托管业务系统 —— 监控子系统” ,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 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 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 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 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监控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 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及交易对 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 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行解 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2 期) 24 第 五部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一) 基金份 额销 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名称: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法 定代表人:罗春风 直销电话:0755-22627627 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 郑权 网址:www.fund.pingan.com (2)平安大华基金网上交易平台 网址:www.fund.pingan.com


联系人:张勇


客服电话:400-800-4800 2、代销机构 (1)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卞晸煜 电话:021-52629999-218022 客服电话:95561 传真:021-62569070/62569187 网址:www.cib.com.cn (2) 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2 期) 25 联系人:穆婷 电话:010-58560666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3)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仅代销 A 类)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赵杨 联系电话:0755-22166574 客服电话:95511-3 传真:021-50979507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4)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任巧超 联系电话:0574-81850830 客服电话:95574 传真:0574-87050024 网址:www.nbcb.com.cn


(5)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仅代销 A 类)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 828 号鑫远杰座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 828 号鑫远杰座 法定代表人:刘永生 联系人:杨舟 电话:0731-89828900 客服电话:0731-96599 网址:www.hrxjbank.com.cn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2 期) 26 (6)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仅代销 A 类)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李颖 联系电话:0755-82133066 客服 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7)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仅代销 A 类)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场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5、7、8、17-19、38-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95575 传真:020-87557689 网址:www.gf.com.cn (8)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 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客服电话:400-8888-888/95551 传真:010-83574807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9)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仅代销 A 类)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0 楼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李玉婷 联系电话:021-33388229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2 期) 27 客服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10)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仅 代销 A 类)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联系电话:021-38565547 客服电话:95562


传真:0591-38507538 网址:www.xyzq.com (11)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633 客服电话:95355 、400-8096-096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www.swsc.com.cn (12)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座18、1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E 座12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甘蕾 电话:020-38286026 传真:020-38286588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n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2 期) 28 (13)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 人:王星 电话:022-28451922 网址:www.ewww.com.cn (14)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95597 传真:0755-82492962 (深圳) 网址:www.htsc.com.cn (15)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 人: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95360 传真:0431-85096795 网址:www.nesc.cn (16)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人:步国旬 联系人:王万君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2 期) 29 电话:025-58519523 客服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n (17)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A 座 12、13 层 法定代表人:董 祥 联系人: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7219891 网址:www.dtsbc.com.cn (18)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周一涵 联系电话:021-38637436 客服电话:400-8816-168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stock.pingan.com (19)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 呼和浩特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 D 座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 D 座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熊丽 电话:0471-3953168 传真:0471-3979545 客服电话:400-196-6188 网址:www.cnht.com.cn (20)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2 期) 30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20 楼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20 楼2005 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联系人:王怀春 联系 电话: 0991-2307105


传真:010-88085195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1)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20518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联系电话:021-20315117 客服电话:95538 传真:0531-68889752 网址:www.zts.com.cn (22)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20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15-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电话:0755-23838750 传真:0755-25838701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23)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9 楼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2 期) 31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联系人:刘熠 电话:021-68761616 网址:www.tebon.com.cn (24)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2 座 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SK 大厦 法定代表人:毕明建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客服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25) 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郭林 联系人:陈媛 电话:021-38784818-8502 传真:021-68774818 客服电话:400-820-5999 网址:www.shhxzq.com (26)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28 层 A01、B01(b)单元 法定代表人:俞洋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号 联系人:杨莉娟 业务联系电话:021-54967552 传真电话:021-54967293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2 期) 32 网站:www.cfsc.com.cn 客服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 ;4001099918 (27)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 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28)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吴骏 联系人:吴尔晖 电话:0755-83007159 传真:0755-83007034 客服电话:400-018-8688 网址:www.ydsc.com.cn/ydzq/ (29)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A 座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岑妹妹














电话:027-87617017




















客服电话:95391/400-800-5000 网址:http://www.tfzq.com
































(30)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2 期) 33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联系人:刑飞 电话:010-59366004 网址:www.sczq.com.cn (31)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袁伟涛 电话:029-63387289 传真:029-81887060 客服电话: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32) 深圳新兰德证券投 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张燕 电话:010-83363099 传真:010-83363010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33)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保利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刘英



















































































电话:021—20835785










































































传真:021-20835879










































































客服电话:400-920-0022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2 期) 34 网址:www.hexun.com (34)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4 室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4 室 邮政编码:361002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联系人: 陈承智 电话:0592-3122673 传真:0592-3122701 客服电话:400-918-0808 (35) 上海挖财金融信息 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网址:www.wacaijijin.com



























































客服电话:021-50810687 (36) 苏州财路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华池街 88 号 1 幢 1003 室














办公地址:苏州市姑苏区苏站路 1599 号 7 号楼 1101 室








法定代表人:高志华















































联系人: 张君





















































电话:0512-68603767,18516765123


























网站:www.cai6.com















































客服电话:0512-68603767





(37) 诺亚正行(上海) 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娟



















































































联系电话:021-80359115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2 期) 35 网址:www.noah-fund.com




































































客服电话:400-821-5399
















































































(38) 深圳众禄 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联系电话:0755-33227950




































































网址:www.zlfund.cn







































































客服电话:4006-788-887











(39)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 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40)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 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41) 蚂蚁(杭 州)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2 期) 36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电话:4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42)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 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何昳



















































































电话:021-2069192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43)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44)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联系人:徐鹏



























































电话:86-021-50583533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2 期) 37 传真:86-021-50583533 客服电话:400-067-6266 网址:http://admin.leadfund.com.














































































































(45) 乾道金融信息服务( 北京)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南 1 号楼7 层7117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 13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兴吉










































































联系人: 宋子琪
















































































网址:www.qiandaojr.com




































































电话:400888080 (46) 南京苏宁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赵耶


客服电话 :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47) 北京格上富信投资 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联系人:曹庆展
















































































联系电话: 010-85932450




































































网址:www.igesafe.com










































































客服电话:400-066-8586

















(48)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法定代表人: 罗细安 联系人:李皓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2 期) 38 联系电话:13521165454 客服电话:400-001-8811 传真:010-67000988-6000 网址:www.zcvc.com.cn (49)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39 号第一上海中心 C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李悦







































































联系人:张晔 电话:010-58845312










































































网址:www.chtfund.com




































































客服电话:400-8980-618

























































































































































































(50)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网址:http://www.fundzone.cn












































































































































































































































































































































(51) 深圳深圳盈信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商报东路英龙商务大厦 8 楼 A-1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南山路 155 号南山 1910 小区 A3-1























法定代表人: 苗宏升










































































网站: www.fundying.com




































































客服电话:4007-903-688





(52)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六号万通中心 D 座 21&28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2 期) 39 联系人:殷雯



















































































电话:010-58170844










































































传真:010-58170710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cn
























































客服电话:400-818-8866 (53) 一路财富(北京) 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刘栋栋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54)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 soho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 soho10 层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盛海娟
















































































电话:010-57418813










































































传真:010-57569671










































































网址:www.qianjing.com




































































客服电话:400-893-6885 (55)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 D 座二层 202-124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鹏润大厦 B 座 9 层 法定代表 人:丁东华 联系人:郭宝亮 电话:010-59287984 传真:010-59287825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2 期) 40 客服电话:400-111-0889 (56) 中经北证(北京)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 联系人:徐娜 电话:010-68292940 传真:010-68292941 客服电话:400-600-0030 网址:www.bzfunds.com (57)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网址:www.520fund.com.cn



























































客服电话:400-821-0203 (58) 凤凰金信(银川)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0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 月路 18 号院 18 号楼 法定代表人:程刚 联系人:张旭 电话:010-58160168 客服电话:400-810-5919 网址:www.fengfd.com (59) 扬州国信嘉利投资 理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陵产业园创业路 7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扬州市文昌西路 56 号公元国际 320






































法定代表人:王浩
















































































网址:www.gxjlcn.com







































































客服电话:400-021-6088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2 期) 41 (60)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658 弄 2 号楼 B 座 6 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电话:021-52822063-8301 传真:021-62990063 客服电话: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61)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 (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张晓辉



















































































网址: www.taichengcaifu.com



























































客服电话:400-6411-999




















































































































(62)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周丹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0 客服电话:400-820-2819 网址:www.fund.bundtrade.com (63) 北京微动利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金融商业楼 34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金融商业楼 341 室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联系人:季长军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2 期) 42 电话:010-52609656










































































传真:010-51957430










































































网址:http://www.buyforyou.com.cn/


















































客服电话:400-819-6665 (64)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海泰和经济 发展区)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 蓝杰 电话: 021-65370077 传真: 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 021-65370077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65) 深圳前海京西票号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 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和平路鸿隆世纪广场 B 座 211 室 法定代表人:吴永宏 联系人:盖润英 电话:0755-66607751 网址:http://a24111747.atobo.com.cn (66) 上海中正达广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戴珉微
















































































电话:021-33768132










































































客服电话:400-6767-523




































































网址:www.zzwealth.cn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2 期) 43 (67)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法定代表人:董浩 联系人:牛亚楠 联系电话:18610807009 客服电话:400-068-1176 网址:www.jimubox.com


(68)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联系人:刘昊 电话:0755-83999907 传真: 0755-83999926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69) 武汉市伯嘉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第 7 栋 23 层 1 号、4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第 7 栋 23 层 1 号、4 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联系人:孔繁 电话:027-87006009 网址: http://www.buyfunds.cn 客服电话:400-027-9899


















































































































































(70)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5 楼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2 期) 44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71) 大泰金石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市江东中路 35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386 号文广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何庭宇



















































































电话:13917225742













































































传真:021-22268089










































































客服电话:021-22267995/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72)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吴煜浩
















































































电话:020-89629021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73)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康宁街互联网金融大 厦 6 层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康宁街互联网金融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李淑慧










































































联系人:方良治
















































































电话:0371-55213196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2 期) 45 客服电话 :400-055-5671




































































网址:http://www.hgccpb.com (74) 奕丰金融服务(深 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驻 深圳市前海商务 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城大厦 1115 、1116 及 1307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项晶晶 电话:0755-8946 0500 传真:0755-2167 4453 客服电话 :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75) 北京懒猫金融信息 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31 号院盛景国际广场 3 号楼 111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四惠东通惠河畔产业园区 1111 号





























法定代表人:许现良










































































联系人:朱翔宇
















































































联系电话:15921710500







































































网址:www.lanmao.com







































































客服电话:400-500-882 (76) 京东金融- 北京肯 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 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法定代表人:陈超













































































联系人:赵德赛
















































































电话:4000888816













































































客服电话:95118
















































































网址:http://fund.jd.com (77) 上海云湾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2 期) 46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联系人:江辉 电话:021-20530224 传真:021-20538999 客服电话: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78) 深圳市金斧子投资 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深圳市南山区智慧广场第 A 栋 11 层 1101-02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 18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陈姚坚










































































联系人:陈姿儒
















































































网址:www.jfzinv.com







































































电话:4009500888 (79)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阜 通 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阜 通 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服电话:400-061-851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80) 深圳市华融金融服 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滨河路 5022 号联合广场 A 座裙楼 A302














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联合广场 A 座裙楼 A302















































法定代表人:喻天柱










































































联系人:万力



















































































电话:0755-83190388







































































传真:0755-82945664







































































网址:www.hrjijin.com




































































客服电话:400-600-0583 (81) 深圳前海凯 恩斯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2 期) 47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19 号金润大厦 23A



































法人代表:高锋
















































































联系人:廖苑兰



















































































联系电话:0755-83655588




































































网址:www.keynesasset.com

































































客服电话:400-804-8688 (82)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 人: 李一梅










































































网址: www.amcfortune.com






























































客服电话:


400-817-5666











(83 )深圳信诚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10 室(入驻 深圳市前海商务 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时代财富大厦第 49A 单元 法定代表人:周文 联系人:杨涛 客服电话:0755-23946579 网址:www.ecpefund.com (84)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人:步国旬 联系人:王万君 电话:025-58519523 客服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n (85)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2 期) 48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杨高南路 799 号 3 号楼 9 楼 法定代表人:马刚 联系人:杨徐霆 电话:021-60818249 客服电话:95156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86)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4 室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4 室 邮政编码:361002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联系人:陈承智 电话:0592-3122673 传真:0592-3122701 客服电话:400-918-0808 (87)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 D 座二层202-124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鹏润大厦B 座9 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联系人:郭宝亮 电话:010-59287984 传真:010-59287825 客服电话:400-111-0889 (88)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 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经济 发展区)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 蓝杰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2 期) 49 电话: 021-65370077 传真: 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 021-65370077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89) 深圳前海京西票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和平路鸿隆世纪广场 B 座211 室 法定代表人:吴永宏 联系人:盖润英 电话:0755-66607751 网址:http://a24111747.atobo.com.cn















































































































































(90)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 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 201 室 (入驻 深圳市前海商务 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城大厦 1115、1116 及1307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项晶晶 电话:0755-8946 0500 传真:0755-2167 4453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91) 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2 层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联系人:江辉 电话:021-20530224 传真:021-20538999 客服电话:400-820-1515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2 期) 50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92)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 号 4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4 楼 联系人:毛林 电话:021-80133597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话:400-808-1016 公司网址:www.fundhaiyin.com (93) 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 399 号运通星财富广场 1 号楼B 座13 、14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 399 号运通星财富广场 1 号楼B 座13 、14 层 法定代表人:路昊 联系人:茆勇强 电话:021-61058785 传真:021-61098515 客服电话:400-111-5818 网址:www.huaruisales.com (94)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 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新华社三工作区 5F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徐英 电话:010-59336539 传真 :010-59336500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95)万和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沙路 49 号通信广场二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28 号时代科技 大厦 20 层西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2 期) 51 法定代表人:朱治理 联系人:郭东彤 电话:0755-82830333-115 传真:0755-25170807 客服电话:400-888-2882 网址:www.wanhesec.com (96)中民财富基金销 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7 层 05 单元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联系人:黄鹏 电话:021-33355333 传真:021-63353736 客服电话:400-876-5716 网址:www.cmiwm.com ( 二) 注册登 记机 构 名 称: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 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法定代表人: 罗春风 电话:0755-22624581 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张平 ( 三) 出具法 律意 见书的 律师 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伦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 17 号韦伯时代中心C 座1910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2 期) 52 负责人:曹斌(执业证号:11101200110651368 ) 电话:010-68938188 传真:010-88578761 经办律师:杨晓勇(执业证号:11101200210185600) 师红宇(执业证号:11101201011622926 ) 联系人:杨晓勇(执业证号:11101200210185600 ) ( 四) 审计基 金财 产的会 计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 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 2 座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2 座普华永道中心11 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联系电话: (021 )2323 8888


传真电话: (021 )2323 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曹翠丽、陈怡


联系人: 陈怡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2 期) 53 第 六部 分


基金 的募 集 本 基金由基金 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募集, 募集申请 于2014 年7 月7 日经中国证监会[2014] 668 号文准予注册 。 自2015 年1 月 5 日至2015 年1 月 27 日, 本基金面向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同 时 发 售,共募集414,175,451.71 份,有效认购户数为 4600 户。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2 期) 54 第 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 一) 基金合 同生 效 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基金合同于2015年1月29日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 二) 基金存 续期 内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连 续 2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前 述 情 形 的 , 基 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2 期) 55 第 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 申 购和赎 回场 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 包 括 直 销 机 构 和 代 销 机 构 ) 进 行 , 具 体 的 销 售网点名单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部分相关内容及基金份额发售 公 告 或 其 他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应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指 定 的 代 销 机 构 开 通 电 话 、 传 真 或 网 上 等 交 易 方 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 、申 购和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 基 金 的 开 放 日 是 指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等 业 务 的 上 海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 开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或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更 改 或 其 它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原 则 视 情 况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并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或 其 他 相 关 规 定 在 实 施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5 年3 月2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登 记 机 构确认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2 期) 56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 、申 购和赎 回的 数量限 制 1 、 通 过 本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进 行 申 购 , 单 个 基 金 账 户 单 笔 首 次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00 元(含申购费)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500 元(含申购费) ;各销售机 构 在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 可 根 据 情 况 调 高 首 次 申 购 和 追 加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 具 体 以 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柜 台 进 行 申 购 , 单 个 基 金 账 户 单 笔 首 次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为 50,000 元(含申购费)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 元(含申购费) 。 3、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进行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 (含申购费) ,追加申购最低金 额为单笔 500 元(含申购费) ,网上直销单笔交易上限及 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说明。 4、 投资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 额的限制。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 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500 份基金 份 额 。 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某 笔 交 易 类 业 务 ( 如 赎 回 、 基 金 转 换 、 转 托 管 等 ) 导 致 在 销 售 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500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 全部一同赎回。 6、 本基金对 单个投资 人的累计申购 金额不设上限, 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 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 到或超过50%的除外) 。 7、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等 措 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于 投 资 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8、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实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申 购和赎 回的 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2 期) 57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 或 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款项, 申购 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 时,申购生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递 交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成 立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赎 回 时 , 赎 回 生 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 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T+2 日后(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 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对 于 申 请 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登 记结算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 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本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对 上 述 登 记 结 算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六 、申 购费用 和赎 回费用 1、申购费率 本 基 金 对 申 购 设 置 级 差 费 率 , 申 购 费 率 随 申 购 金 额 的 增 加 而 递 减 , 最 高 申 购 费 率 不 超过1.50%。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基金的申购费率结构表 申购 金额M(万元) (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2 期) 58 M <100 1.20% 100 ≤ M <500 1.00% 500 ≤M <1000 0.30% M ≥1000 每笔1000 元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申 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承 担 , 不 列 入 基 金 资 产 , 申 购 费 用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登 记 和销售 等各项费用 。 2、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1.5%,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 段设定。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 A 类收费模式下的赎回费用中 不低于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C 类收费 模式下的赎回费100% 归入基金财产。具体费率如下: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表 (其中一年为 365 天) 持有年限 赎回费率 N <30 天 1.50% 30 天≤ N <90 天 1.00% 90 天≤N <1 年 0.50% 1 年≤N <2 年 0.20%





2 年≤N <3 年 0.10% N ≥3 年 0 A 类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少 于 30 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100%归入基金资产;对持续持有期超过 30 天(含 30 天) 但少于90 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75% 归入基金资产; 对持续持有期超过 90 天 (含 90 天) 但少于180 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50%归入基金资产; 对持续持有期超过 180 天 (含180 天) 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25%归入基金资产, 其余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 他必要的手续费。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2 期) 59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表 持有年限N 赎回费率 N <7 天 1.50% 7 天≤N <30 天 0.5% 30 天 ≤ N 0% C 类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少 于 30 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100%归入基金资产 。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 《基金合同》 的相关规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的 媒 体 上公告。 4、 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或赎回时,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可采用摆动定价 机 制 , 以 确 保 基 金 估 值 的 公 平 性 。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的 相 关 原 理 及 操 作 方 法 参 见 法 律 法 规 和 自律组织的规定。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针 对 以 特 定 交 易 方 式( 如 网 上 交 易 、 电 话 交 易 等) 等 进 行 基 金 交 易 的 投 资 人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 、申 购和赎 回的 数额和 价格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若投资者选择 A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 收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2 期) 60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人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对应费率为 1.2% , 假设申购 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1.2% )=49,407.11 元 申购费用=50,000 -49,407.11=592.89 元 申购份额=49,407.11/1.016 =48,629.05 份 即: 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对应费率为 1.2% , 假设申购当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16 元,则可得到 48,629.05 份 A 类基金份额。 (2)若投资人选择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 申购 金额/ 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者投资 50,000 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16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16=49,212.60 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 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 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 100 天 ,对应赎回费 率为 0.5%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13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 1.213=121,300.00 元 赎回费用=121,300.00× 0.5%=606.50 元 净赎回金额=121,300.00 -606.50=120,693.5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 100 天,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13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20,693.50 元。 例: 某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 10 天, 对应赎 回费率为 0.50% , 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 1.100 =110,000.00 元 赎回费用=110,000.00× 0.50% =550.00 元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2 期) 61 净赎回金额=110,000.00 -550.00=109,450.0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 10 天, 对应赎回费率为 0.50% , 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9,450.00 元。 3、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 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 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 、拒 绝或暂 停接 受申购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 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8、 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 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0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 、6、9、10 项情形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2 期) 62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全 部 或部分拒绝 的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并公告。 十 、巨 额赎回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 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2 期) 63 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止;选择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该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但 不 得 超 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4)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20%, 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具体措施对其进行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基金管理人有 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20% 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20%以内(含 20%)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根据前段“ (1)全部赎回”或“ (2)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的 约 定 方 式 与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办 理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 部 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短 信 、 电 子 邮 件 或 由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通 知 等 方 式 ) 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2 期) 64 十 一、 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 公 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 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 人应提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十 二、 其他 1、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 基 金 根 据 认 购 、 申 购 费 用 收 取 方 式 的 不 同 , 将 基 金 份 额 分 为 不 同 的 类 别 。 在 投 资 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在 投 资 者 认 购 、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不 收 取 认 购 、 申 购 费 用 , 而 是 从 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和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 算 日 某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计 算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日 该 类 基 金 份额余额总数 2、 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 并 提 前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相关机构。 3、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 情 形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2 期) 65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 , 并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规 定的标准收费。 4、 基金的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 额。 6、 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 登 记 机 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2 期) 66 第 九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一 、投 资目标 通 过 积 极 进 行 资 产 配 置 和 灵 活 运 用 多 种 投 资 策 略 , 在 有 效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充 分 挖掘和利用市场中潜在的投资机会,谋求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健增值。 二 、投 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 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含普通股和优先股) 、 权证、 股 指期货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 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地方政府债券、 中期票据、 可转换债券 (含 分离交易可转债) 、 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等) 及法律法规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品种,本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0%, 每个交易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的 规 定 执 行 , 前 述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 款等。 三 、投 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 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 基于宏观经济环境、 微 观 经 济 因 素 、 经 济 周 期 情 况 、 政 策 形 势 和 证 券 市 场 趋 势 的 综 合 分 析 , 结 合 经 济 周 期 理 论, 形成对不同市场周 期的预测和判断, 进行积极、 灵活的资产配置, 确定组合中股票、 债券、现金等资产之间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通过平安大华大类资产配置评价体系(TAES)( PINGAN-UOB TACTICAL ASSET EVALUATION SYSTEM )系统化管理各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平安大华大类资产配置评价体 系(TAES ) 分 析 因 素 具 体 包 括 : 宏 观 经 济 因 素 、 政 府 政 策 因 素 、 盈 利 因 素 、 估 值 因 素 、 流 动 性 因 素 和 行 为 因 素 六 个 方 面 , 并 将 各 子 因 素 的 细 分 指 标 划 分 为 先 行 指 标 、 同 步 指 标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2 期) 67 和预警指标三类。 本基金严谨衡量不同类别资产的预期风险/收益特征,评估股票市场相对投资价值。 在实际投资运作中,不同时期或预期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如下: (1) 预期股票市场将趋势上涨, 或整体股票市场处于低估值的安全区域, 本基金将 通 过 高 仓 位 配 置 股 票 资 产 , 低 配 或 者 少 配 债 券 资 产 , 以 增 加 获 取 股 票 市 场 潜 在 收 益 的 可 能性。 (2) 股票市场处于震荡阶段、 方向不明确时, 本基金将动态调整股票资产、 债券资 产 比 例 , 以 波 段 操 作 策 略 为 主 。 重 点 选 择 被 市 场 低 估 的 或 因 市 场 情 绪 变 化 而 大 幅 下 跌 的 行业中的优质个股进行波段操作,追求投资组合的正阿尔法收益。 (3) 预期股票市场将趋势下跌, 或整体股票市场处于高估值的风险 区域, 本基金将 及 时 降 低 股 票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 最 低 可 至 股 票 资 产 最 低 比 例 。 同 时 适 度 增 加 债 券 资 产 配 置 比例,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避免或减少可能给投资人带来潜在的资本损失。 2、股票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采 用 积 极 主 动 的 投 资 管 理 策 略 , 在 构 建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时 , 灵 活 运 用 多 种 投 资 策 略 , 积 极 挖 掘 和 利 用 市 场 中 可 行 的 投 资 机 会 , 以 实 现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其 中 , 主 题 轮 动策略和GARP 分析策略是基金在股票投资组合构建中的两个主要策略, 在基于自上而下 的 优 势 主 题 分 析 框 架 下 , 以 深 入 的 基 本 面 研 究 为 基 础 , 精 选 具 有 一 定 核 心 优 势 且 成 长 性 较 好 的 个 股 进 行 重 点 投 资 , 构 建 投 资 组 合 , 以 寻 求 超 越 业 绩 基 准 的 超 额 收 益 。 同 时 , 本 基 金 将 辅 以 趋 势 投 资 策 略 和 安 全 边 际 投 资 策 略 , 通 过 对 股 票 价 格 与 价 值 相 对 波 动 和 偏 离 程度的分析来判断投资时机。 (1) 主题轮动策略 主 题 轮 动 策 略 是 基 于 自 上 而 下 的 投 资 主 题 分 析 框 架 , 综 合 运 用 定 量 和 定 性 的 分 析 方 法 , , 并 综 合 考 虑 国 家 宏 观 政 策, 挖 掘 市 场 的 长 期 性 和 阶 段 性 主 题 投 资 机 会 , 并 从 中 发 现 与投资主题相符的行业和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上市公司,力争获取市场超额收益。 本 基 金 将 从 产 业 结 构 、 分 配 结 构 、 交 换 结 构 、 技 术 结 构 以 及 区 域 结 构 等 方 向 , 把 握 经 济 结 构 转 型 趋 势 , 研 究 细 分 出 具 有 实 际 投 资 意 义 的 优 势 主 题 行 业 及 主 题 板 块 。 在 主 题 投资的基础上, 将综合考虑主题的产生原因、 发展阶段、 市场容量以及估值水平等因素,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2 期) 68 确定每个主题的配置权重范围。 (2)GARP 分析策略 GARP (Growth at Reasonable Price ) 策 略 实 现 的 是 股 票 的 价 值 与 成 长 的 平 衡 。 一 方 面 利 用 股 票 的 成 长 属 性 分 享 高 成 长 收 益 机 会 ; 另 一 方 面 , 利 用 价 值 型 投 资 标 准 筛 选 低 估值股票,有效控制市场波动时的风险。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以下几类成长性股票: ? 传统成长 (Classic growth ) : 优先挑选具有持续、 稳定的业绩增长历史, 且 预期盈利能力 将保持增长的公司。 ? 新兴成长(Rising growth ) : 对 于 部分 处 于 成长 阶 段 没 有 盈利 的 行 业, 优先 考虑营业收入能够保持增长、且成本控制基本合理的公司。 ? 周期成长(Cyclical growth ) : 对 于 周期 类 公司 , 优 先 考 虑市 场 份 额能 够 保 持增长的公司。 ? 并购成长(Merging growth ) :适当考虑并购和重组类机会。 在运用GARP 选股策略时, 重点关注 ①成长速度: 重点选择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在行 业中未来将保持相对领先增长速度的公司。 ②成长空间: 通过分析公司所处的行业前景, 行 业 集 中 度 和 在 行 业 中 的 地 位 , 选 择 服 务 和 产 品 未 来 具 备 广 阔 成 长 空 间 的 公 司 。 ③ 成长 模 式 : 通 过 对 公 司 的 竞 争 壁 垒 、 内 部 管 理 能 力 、 行 业 属 性 等 进 行 定 性 分 析 , 选 择 业 绩 增 长具有合理基础,在未来能够持续的公司。 ④成长估值:重点关注 PEG<1 或低于行业平 均水平的公司。 (3)趋势投资策略 趋 势 投 资 策 略 是 根 据 对 个 股 的 价 格 趋 势 进 行 分 析 来 把 握 可 行 的 投 资 机 会 , 是 本 基 金 的辅助投资策略。在运用趋势投资策略时,具体方法有: ① 股票价格驱动策略: 本基金通过研究股价中期趋势和短期趋势的动态特性, 对股 价的趋势持续性进行预测, 并据此选择具有确定性收益能力的股票。 具体应用方法如下: 本基金将 相 对 涨 跌 幅 度 作 为 判 断 价 格 变 化 趋 势 的 指 标 , 凡 是 相 对 涨 跌 幅 度 处 于 行 业 内 前 1/4 的公司都将作为价格趋势良好的公司进入基金趋势投资选股的范围, 在此基础上再进 行公司基本面分析,并构建本基金的趋势投资组合。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2 期) 69 ② 能量驱动策略: 本基还将运用能量驱动投资策略来进行短期热点机会的把握。 在 提 前 挖 掘 和 深 入 分 析 可 能 造 成 股 价 异 常 波 动 的 事 件 基 础 上 , 通 过 充 分 把 握 交 易 时 机 获 取 超额投资回报。 (4)安全边际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通 过 挖 掘 相 对 价 值 被 低 估 、 具 有 较 安 全 边 际 的 价 值 型 股 票 , 实 现 资 本 的 长 期 增 值 。 重 点 关 注 在 相 关 行 业 具 有 核 心 竞 争 优 势 , 以 及 由 于 政 策 垄 断 和 较 高 进 入 壁 垒 带 来 持 续 发 展 能 力 的 个 股 , 通 过 比 较 公 司 内 在 价 值 和 股 票 价 格 之 间 的 差 价 , 当 两 者 差 价 超 过 某一安全边际时即对该股票进行投资。 根 据 市 场 有 效 性 原 理 , 当 某 一 种 投 资 策 略 受 到 投 资 者 的 过 度 追 捧 时 运 用 该 种 策 略 进 行 投 资 的 有 效 性 就 会 相 对 下 降 。 为 了 避 免 或 减 少 单 一 投 资 策 略 在 不 同 市 场 情 形 下 的 适 应 性弊端, 本基金通过多维度 “策略雷达” 对每 种投资策略在当前情况下进行适应性评估, 捕捉各种投资策略中具备比较价值优势的股票 , 以此为基础构建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3、债券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可 投 资 的 债 券 品 种 包 括 国 债 、 金 融 债 、 央 行 票 据 、 地 方 政 府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可 转 换 债 券 及 可 分 离 转 债 、 中 期 票 据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次 级 债 和 债 券 回 购 等 债 券 品 种 。 综 合 考 虑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状 况 、 金 融 市 场 环 境 及 利 率 走 势 , 采 取 至 上 而 下 和 至 下 而 上结合的投资策略积极选择和配置债券资产。 本 基 金 在 具 体 债 券 组 合 构 建 时 , 主 要 通 过 利 率 预 测 分 析 、 收 益 率 曲 线 变 动 分 析 、 债 券信用分析、 收益率利差分析等策略配置债券资产, 力求在保证债券资产总体的安全性、 流动性的基础上获取稳定收益。 (1)利率预测策略 首 先 根 据 对 国 内 外 经 济 形 势 的 预 测 , 分 析 市 场 投 资 环 境 的 变 化 趋 势 , 重 点 关 注 利 率 趋 势 变 化 。 通 过 全 面 分 析 宏 观 经 济 、 货 币 政 策 与 财 政 政 策 、 物 价 水 平 变 化 趋 势 等 因 素 , 合理预测未来利率走势为债券投资带来的超额收益。 (2)类属资产配置 在 类 属 资 产 配 置 层 次 , 根 据 市 场 和 类 属 资 产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在 判 断 各 类 属 的 利 率 期限结构与交易活跃的国家信用等级短期券利率期限结构应具有的合理利差水平基础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2 期) 70 上 , 将 市 场 细 分 为 交 易 所 国 债 、 交 易 所 企 业 债 、 银 行 间 国 债 、 银 行 间 金 融 债 等 子 市 场 。 结合各类属资产的市场容量、 信用等级和流动性特点, 在此基础上运用修正的均值-方差 等模型,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最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重。 (3)久期策略 根 据 对 利 率 期 限 结 构 变 化 的 预 判 , 对 债 券 组 合 的 久 期 和 持 仓 结 构 制 定 相 应 的 调 整 方 案 , 以 降 低 可 能 的 利 率 变 化 给 组 合 带 来 的 损 失 。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综 合 分 析 宏 观 经 济 指 标 、 宏观政策以及市场指标预测利率的变动方向、 范围和幅度。 具体而言, 当预期利率上升, 本 基 金 将 缩 短 债 券 组 合 的 平 均 久 期 , 在 规 避 市 场 风 险 同 时 , 获 取 再 投 资 利 益 。 当 预 期 利 率 下 降 , 本 基 金 将 增 加 债 券 组 合 的 平 均 久 期 , 获 取 因 利 率 下 降 所 带 来 的 资 本 利 的 收 益 。 在 上 述 基 础 上 利 用 债 券 定 价 技 术 , 进 行 个 券 选 择 , 选 择 被 低 估 的 债 券 进 行 投 资 , 获 取 超 额的投资收益。 4、权证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将 权 证 的 投 资 作 为 提 高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收 益 的 辅 助 手 段 。 在 进 行 权 证 投 资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通 过 对 权 证 标 的 证 券 基 本 面 研 究 , 并 结 合 权 证 定 价 模 型 寻 求 其 合 理 估 值 水 平 , 根 据 权 证 的 高 杠 杆 性 、 有 限 损 失 性 、 灵 活 性 等 特 性 , 通 过 限 量 投 资 、 趋 势 投 资 、 优 化 组 合 、 获 利 等 投 资 策 略 进 行 权 证 投 资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充 分 考 虑 权 证 资 产 的 收 益 性 、 流 动 性 及 风 险 性 特 征 , 通 过 资 产 配 置 、 品 种 与 类 属 选 择 , 谨 慎 投 资 , 追 求 较 为 稳 定 的 当 期 收益。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将 以 投 资 组 合 避 险 和 有 效 管 理 为 目 的 , 通 过 套 期 保 值 策 略 , 对 冲系统性风险,应对组合构建与调整中 的流动性风险,力求风险的优化。 ? 时 机 选 择: 本 基金 在 进行 股 指 期货 投 资时 , 将通 过 对 证券 市 场和 期 货市 场 运 行趋势研究,对投资时机进行判断。 ? 合 约 选 择: 套 期保 值 将主 要 采 用流 动 性好 、 交易 活 跃 、和 基 金组 合 相关 性 高 的期货合约作为交易标的。 ? 投 资 比 例: 基 金管 理 人将 结 合 股票 投 资的 总 体规 模 , 以及 中 国证 监 会的 相 关 限定和要求,确定参与股指取货交易的投资比例。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2 期) 71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进 行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前 将 建 立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决 策 部 门 或 小 组 , 负 责 股 指 期 货 的 投 资 管 理 的 相 关 事 项 , 同 时 针 对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管 理 制 定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和 风 险 控 制 等制度,并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批准后执行。 若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期 货 投 资 管 理 从 其 最 新 规 定 , 以 符 合 上 述 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6、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决策依据 以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决策依据, 并以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 2、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2) 投资研究部根据自身以及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 构建股票备选库、 精选库, 对拟投资对象进行持续跟踪调研,并提供个股、债券决策支持。 (3)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战略, 结合投资研究部对证券市场 、 上市 公 司 、 投 资 时 机 的 分 析 , 拟 订 所 辖 基 金 的 具 体 投 资 计 划 , 包 括 : 资 产 配 置 、 行 业 配 置 、 重仓个股投资方案。 (4)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析,并形成决策纪要。 (5) 根据决策纪要, 基金经理小组构造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 交由集中交易 室执行。 (6)集中交易室按有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基金经理。 (7) 基金绩效评估岗及风险管理岗定期进行基金绩效评估, 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 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方案。 (8) 风险管理委员会对识别、 防范、 控制基金运作各个环节的风险全面负责, 尤其 重 点 关 注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风 险 状 况 ; 基 金 绩 效 评 估 岗 及 风 险 管 理 岗 重 点 控 制 基 金 投 资 组 合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四 、投 资限制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2 期) 72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等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0% ;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8)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9)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40% ;


(10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10%,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不 含 质 押 式 回 购 ) 等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 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 计 算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股 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1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1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3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1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2 期) 73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5)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7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8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 、 (15) 、 (18) 、 (19) 项以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 禁止行为 为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2 期) 74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的 业绩比较基准=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0% + 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50% 如 果 上 述 基 准 指 数 停 止 计 算 编 制 或 更 改 名 称 , 或 者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又 或 者 市 场 推 出 更 具 权 威 、 且 更 能 够 表 征 本 基 金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的 指 数 , 则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经 与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同 意 后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评 价 基 准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及 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 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但低于股票型基金。



















































































七 、基 金的融 资融 券、转 融通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转融 通。待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 前提下,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以及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业务,以提高投资 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 。届时本基金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等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 具体参与比例限制、费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


八、 基金投 资组 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2 期) 75 基金托管人 平安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 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 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8 年6 月30 日,本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47,159,019.92 87.10 其中: 股票


47,159,019.92 87.10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7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计


6,820,413.97 12.60 8 其他资 产


162,665.96 0.30 9 合计





54,142,099.85





100.00


1.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1.2.1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境 内股 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9,710,219.38 37.34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2 期) 76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产 和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 件和 信息 技术 服务业 24,662,868.54 46.72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699,132.00 1.32 N 水利、 环 境和 公共 设施 管理 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 理和 其他 服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2,086,800.00 3.95 S 综合 - - 合计 47,159,019.92 89.34


1.2.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 港 股通 投资股 票投 资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港股通 股票 。 1.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300059 东方财 富 202,560 2,669,740.80 5.06 2 002410 广联达 95,800 2,656,534.00 5.03 3 300253 卫宁健 康 206,100 2,553,579.00 4.84 4 600845 宝信软 件 96,600 2,545,410.00 4.82 5 300170 汉得信 息 138,600 2,250,864.00 4.26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2 期) 77 6 600570 恒生电 子 41,500 2,197,425.00 4.16 7 600309 万华化 学 47,900 2,175,618.00 4.12 8 300271 华宇软 件 122,100 2,158,728.00 4.09 9 300144 宋城演 艺 88,800 2,086,800.00 3.95 10 300377 赢时胜 140,200 1,905,318.00 3.61


1.4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投 资。


1.5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报告 期末 未持 有债 券投资 。 1.6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1.7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贵金 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投资 。 1.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1.9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1.9.1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持仓 和损 益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投 资。 1.9.2 本 基金 投资股 指期 货的投 资政 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股指 期货投 资。 1.10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1.10.1 本 期国 债期货 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国债 期货投 资。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2 期) 78 1.10.2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持仓 和损 益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投 资。 1.10.3 本 期国 债期货 投资 评价 本基金 本报 告 期 末无 国债 期货投 资。 1.11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11.1


恒生电 子股 份有 限公 司( 以下简 称“ 公司 ” ) 于 2018 年3 月 10 日 公告 ,公 司 控股子 公司 杭州 恒 生网络 技术 服务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恒 生网 络 ” )于2018 年3 月 8 日收 到 北京市 西城 区人 民法 院 (以下 简称 “ 西 城法 院 ” ) 的 《 执行 通知 书》 (文 件 编号: (2018)京 0102 执 2080 号 ) 、 《 报告 财产 令》 (文件 编号 : (2018 )京0102 执2080 号) 、 《 执行 裁 定书》 (文 件编 号: (2018 )京 0102 执2080 号 ) , 截至2018 年3 月9 日, 恒 生网络 已缴 付 《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行政 处 罚 决定书 》 ([2016]123 号) 所涉罚 没 款 人民 币22,650,000 元, 尚未 缴付 人民 币416,817,490.68 元 ,货 币 资金余 额为 人民 币 497,256.39 元 (未 经审 计 ),截至 2017 年 末净 资产 金额约 为人 民币-4.21 亿 元。 本基金 管理 人对 该公 司进 行了深 入的 了解 和分 析 , 认为该 事项 对公 司的 盈利 情况暂 不会 造成 重大 不利影 响。 我们 对该 证券 的投资 严格 执行 内部 投资 决策流 程, 符合 法律 法规 和公司 制度 的规 定。


报告期 内 , 本 基金 投资 的 前十名 证券 的其 余九 名证 券的发 行主 体没 有被 监管 部门立 案调 查或 在本 报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 开谴 责、 处罚 的情 况。 1.11.2


基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中 ,没有 投资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股 票。 1.11.3 其 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50,816.78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094.47 5 应收申 购款 9,754.71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2 期) 79 8 其他 - 9 合计 162,665.96


1.11.4 报 告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11.5 报 告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 流 通受限 情况 的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的 情况。 1.11.6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的其他 文字 描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原 因, 分项 之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80 第 十部分


基金 的业 绩 基 金 管 理人 依照 恪 尽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 慎勤勉 的 原 则管 理和 运 用基金 财 产 ,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以来 (2015 年 1 月 29 日) 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基 金份 额 净 值增 长率及 其与 同期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的比 较: 平安大华新鑫先锋 A 阶段 份额净 值增 长率① 份额净 值增 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5.1.29-2015.6.30 76.40% 2.09% 14.44% 1.11% 61.96% 0.98% 2015.7.1-2015.12.31 4.88% 2.13% -5.16% 1.33% 10.04% 0.80% 2016.1.1-2016.6.30 -30.49% 2.67% -6.83% 0.92% -23.66% 1.75% 2016.7.1-2016.12.31 -17.26% 0.96% 2.72% 0.40% -19.98% 0.56% 2017.1.1-2017.6.30 6.86% 0.73% 5.20% 0.29% 1.66% 0.44% 2017.7.1-2017.12.31 10.03% 0.70% 4.85% 0.35% 5.18% 0.35% 2018.1.1-2018.6.30 -17.11% 1.52% -4.46% 0.58% -12.65% 0.94%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3.70% 1.70% 9.47% 0.80% -5.77% 0.90%








平安大华新鑫先 锋 C 阶段 份额净 值增 长率① 份额净 值增 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5.6.16-2015. 6.30 -0.06% 0.16% -4.45% 2.65% 4.39% -2.49% 2015.7.1-2015.12.31 3.52% 2.13% -5.16% 1.33% 8.68% 0.80% 2016.1.1-2016.6.30 -30.25% 2.67% -6.83% 0.92% -23.42% 1.75% 2016.7.1-2016.12.31 -17.44% 0.96% 2.72% 0.40% -20.16% 0.56% 2017.1.1-2017.6.30 6.66% 0.73% 5.20% 0.29% 1.46% 0.44% 2017.7.1-2017.12.31 9.81% 0.70% 4.85% 0.35% 4.96% 0.35% 2018.1.1-2018.6.30 -17.22% 1.52% -4.46% 0.58% -12.76% 0.94%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42.23% 1.62% -11.12% 0.80% -31.11% 0.82% 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 指数收益率×50% + 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50%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81 二、自基 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基 金份 额 净值 增长 率变 动 及其 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 准收 益 率比 较: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82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1 月 29 日正式生效,截至报告期末已满 三年; 2、 按照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已完成建仓。 建仓 结束时 投资组 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83 第十 一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 金 资 产总 值是 指 购买的 各 类 证券 及票 据 价值、 银 行 存款 本息 和 基金应 收 的 申 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 金 托 管人 根据 相 关法律 法 规 、规 范性 文 件为本 基 金 开立 资金 账户 、证 券 账户 以 及 投资 所 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 账 户与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 保 管和处 分 本 基 金 财产 独立 于 基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和基 金 销售 机 构的 财 产,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不得 将基 金 财产 归 入其 固有 财产 。 基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基 金登 记 机构 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以 其自 有 的财 产承 担其 自 身的 法 律 责 任 ,其 债 权人 不得 对本 基 金财 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 或 其他 权利 。除 依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因 依 法解 散、 被 依法撤 销 或 者被 依法 宣 告破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算 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 于其 清 算财 产。 基金 管 理人 管 理运 作基 金财 产 所产 生 的 债 权 ,不 得 与其 固有 资产 产 生 的 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 基金 的 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84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一 、估 值日 本 基 金 的估 值日 为 本基金 相 关 的证 券交 易 场所的 交 易 日以 及国 家 法律法 规 规 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 值对象 基 金 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 券和 银行 存 款本息 、 应 收款 项、 其 它投资 等 资 产 及负债。 1、估值依据及原则 估 值 应 符合 本 合同 、 《证 券 投 资基 金 会计 核 算业 务 指 引》 、 证监 会 计字[2007]21 号 《 关于 证 券投 资基 金执 行<企 业 会计 准则>估值 业 务及 份 额净 值计 价有 关 事项 的 通 知 》 、 中国 证 监会[2008]38 号 公 告《 关 于进 一步 规 范 证券 投 资基 金 估值 业 务 的指 导 意 见 》及 其 他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 如法 律法 规未 做 明确 规 定的 ,参 照证 券 投资 基 金 的 行 业通 行 做法 处理 。资 产 管理 人 、资 产托 管人 的 估值 数 据应 依据 合法 的 数据 来 源 独 立 取得 。 对于 固定 收益 类 投资 品 种的 估值 应依 据 中国 证 券业 协会 基金 估 值工 作 小 组的指导意见及指导价格估值。 2、估值的基本原则: (1)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的,应采用市价确定公 允价值。估值日无市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应采 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如估 值日无市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市价不能真实反映公 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的市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 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运用估值技术得 出的结果,应反映估值日在公平条件下进行正常商业交易所采用的交易价格。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尽可能使用市场参与者在定价时考虑的所有市场 参数,并应通过定期校验,确保估值技术的有效性。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85 (3)有充足理由表明按以上估值原则仍不能客观反映相关投资品种的公允 价值的,资产管理人应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进行商定,按最能恰当反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三、 估 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 易 所上 市 的有价 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 以 其估 值 日在证 券 交易 所 挂 牌 的市 价 (收 盘价 )估 值 ;估 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 最近 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 未发 生 重 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 盘 价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 变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 生影 响 证 券 价 格的 重 大事 件 的 ,可 参 考类 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 市价 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整 最 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 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 发生 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 交易 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 易 日 后经 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 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 大变 化 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 债 券应 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 进行 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 交易 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 交易 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 债券 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 券应 收 利 息 得 到的 净 价进 行估 值。 如 最近 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 发生 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 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 所 上市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用 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 可靠 计 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 情况处理: (1 )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86 上 市 的同 一 股票 的估 值方 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 确锁 定 期的 股票 ,按 监 管机 构 或 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交易所停止交易等非流通品种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 以及停 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品种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该品种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 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8、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 收入。如提前支取或利率发生变化,将及时进行账务调整。 10 、 当 发生 大额 申 购或赎 回 情 形时 ,在 履 行适当 程 序 后,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 采 用 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1 、 相 关 法 律 法规 以 及监 管 部 门 有 强制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如 有 新 增事 项 ,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 发 现基 金估 值 违反基 金 合 同订 明的 估 值方法 、 程 序 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 产 净值 计算 和 基金会 计 核 算的 义务 由 基金管 理 人 承 担 。 本基 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 方由 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因此 ,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 的会 计 问 题 , 如经 相 关各 方在 平等 基 础上 充 分讨 论后 ,仍 无 法达 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 照基 金 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 估 值程序 1、A 类和 C 类基金份 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A 类和 C 类 基金份额净 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87 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 合 同的 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 外。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工 作日 对 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 基 金 份 额 净值 结 果发 送基 金托 管 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无误 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 按规 定 对 外公布。 五 、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 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将 采 取必 要、 适 当、合 理 的 措施 确保 基 金资产 估 值 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 基 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 管 人、 或登 记 机构、 或 销 售 机 构 、或 投 资人 自身 的过 错 造成 估 值错 误, 导致 其 他当 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当 对 由于 该 估值错 误 遭受 损 失当 事 人 (“ 受 损方 ”) 的直 接 损失 按 下述 “ 估值 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估 值错 误的 主 要类型 包 括 但不 限于 : 资料申 报 差 错、 数据 传 输差错 、 数 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 及时协 调 各 方, 及 时进 行更 正, 因 更正 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费 用由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承 担; 由 于 估 值 错误 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 已产 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 造成 损失 的, 由 估值 错 误 责 任 方对 直 接损 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 方已 经 积极 协调 ,并 且 有协 助 义 务 的 当事 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 行更 正 而未 更正 ,则 其 应当 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估 值 错 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 值 错 误责 任 方仍 应对 估值 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 不当 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 还或 不 全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88 部 返 还不 当 得利 造 成其他 当 事人 的 利益 损 失 (“ 受 损方 ”) ,则 估 值错 误 责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方 的 损失 ,并 在其 支 付的 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 对获 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 人享 有 要 求 交 付不 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 果获 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 人已 经 将此 部分 不当 得 利返 还 给 受 损 方,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 已经 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 已经 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 还的 总 和 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 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 )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 )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 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错 误 偏 差达 到基 金 份额净 值 的 0.50%时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公 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 用 估值 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 值存 在 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 一致 的 ,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89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 于 基 金信 息披 露 的基金 资 产 净值 和基 金 份额净 值 由 基金 管理 人 负责计 算 , 基 金 托 管人 负 责进 行复 核。 基 金管 理 人应 于每 个开 放 日交 易 结束 后计 算当 日 的基 金 资 产 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净 值并 发 送给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 托管 人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 复核 确 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 殊情 况 的处 理方法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 基金合同规定的 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 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 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 当 、合 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 未 能发 现错 误的 , 由此 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 值错 误 ,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免 除赔 偿 责任 。但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 当 积极 采 取 必要的措施 减轻或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90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 分配 一、 收 益的构 成 基金 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二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 每 份 基金 份 额 每 次收 益分 配 比例 不 得低 于 收 益分 配 基准 日 每份 基金 份额 该 次可 供 分 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金 红 利 或将 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 基金 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投 资 者不 选择 ,本 基 金默 认 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 务 费 ,各 基 金份 额类 别对 应 的可 分 配收 益将 有所 不 同, 但 本基 金同 一类 别 内的 每 一 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将对上述基 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三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由于不同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不同, 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 收益分配方案。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9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日内在指 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 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五 、基 金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基金收益 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 者 的 现金 红 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 足 于支 付银 行转 账 或其 他 手续 费用 时, 基 金登 记 机 构 可 将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现 金红 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 额。 红 利再 投资 的计 算 方法 , 依 照《业务规则》执行。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92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 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 、 按 照国 家有 关 规定和 《 基 金合 同》 约 定,可 以 在 基金 财产 中 列支的 其 他 费 用。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 基 金 的管 理 费按 前 一日 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 1.50% 年 费 率计 提 。管 理 费的 计 算 方 法如下: H= E×1.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费 每日 计 算,逐 日 累 计至 每月 月 末,按 月 支 付, 由基 金 管理人 向 基 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 的托 管 费按 前 一日 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 0.25% 的 年 费率 计 提。 托 管费 的 计 算 方法如下: H= E×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93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费 每日 计 算,逐 日 累 计至 每月 月 末,按 月 支 付, 由基 金 管理人 向 基 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 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销 售服 务费 每 日计提 , 按 月支 付。 由 基金管 理 人 向基 金托 管 人发送 基 金 销 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 性 划 出, 由 注册 登记 机构 代 收, 注 册登 记机 构收 到 后按 相 关合 同规 定支 付 给基 金 销 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 费 主要 用 于支付 销 售 机构 佣金 、 以及基 金 管 理人 的基 金 行销广 告 费 、 促销活动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销售服务费使用范围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 第 4-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 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94 五 、基 金管理 费、 基金托 管费 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 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95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12 月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 一个会计年度 披 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需在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96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应 符合 《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关 规定 。相 关 法律 法 规关 于信 息披 露 的规 定 发生 变化 时, 本 基金 从其 最 新规 定。 二、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 本 基 金 信息 披露 义 务人包 括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 人 、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息 披露 义 务人按 照 法 律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 的 规定 披露 基 金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息 披露 义 务人应 当 在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时 间 内 ,将 应予 披 露的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国 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和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 互 联网 网站 (以 下 简称 “ 网 站 ” )等 媒 介披 露, 并保 证 基金 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 基金 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 和方 式 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 基金公 开披 露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 同 时 采用 外文 文 本的, 基 金 信息 披露 义 务人应 保 证 两种 文本 的 内容一 致 。 两 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97 1 、 《基 金 合同 》 是界 定《 基 金合 同 》当 事 人的各 项 权利 、 义务 关 系,明 确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开 的规 则 及具 体 程序 ,说 明基 金 产品 的 特性 等涉 及基 金 投资 者 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 基 金 认购 、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 金 投资 、基 金产 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信 息 披露 及 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 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体 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 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 就 基金份 额 发 售的 具体 事 宜编制 基 金 份 额 发售 公 告, 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体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 在 收到中 国 证 监会 确认 文 件的次 日 在 指定 媒体 上 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 基 金 合同 》生 效 后,在 开 始 办理 基金 份 额申购 或 者 赎回 前,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净值。 在 开 始 办理 基金 份 额申购 或 者 赎回 后,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在 每个 开 放日的 次 日 ,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 A 类 基 金份额 、C 类基 金份额 净值和 A 类 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 公 告半年 度 和 年度 最后 一 个市场 交 易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和 基 金 份 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A 类 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98 媒体 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 赎回 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 有关 申 购、 赎回 费率 , 并保 证 投资 者能 够在 基 金份 额 发 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 报 告 正文 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 年度 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 定 媒体上。 基金 年度 报 告的 财 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 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体 上。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每 个季 度 结 束之 日 起 15 个工 作 日 内, 编 制完 成 基金 季 度 报 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体上。 本 基 金 持续 运作 过 程中, 应 当 在基 金年 度 报告和 半 年 度报 告中 披 露基金 组 合 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 保 障其 他 投资 者的 权益 , 基金 管 理人 至少 应当 在 定期 报 告文 件中 “影 响 投资 者 决 策 的 其他 重 要信 息” 项下 披 露该 投 资者 的类 别、 报 告期 末 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报 告 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 办 公场 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 会派 出 机构 备案 。报 备 应当 采 用电 子文 本 或 书 面报 告 方 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 日内编制 临时报告 书 , 予以 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 露日 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 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 场所 所 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 对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权 益 或者 基金 份 额的价 格 产 生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99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 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 人 基金 托管 部 门的主 要 业 务人 员在 一 年内变 动 超 过 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人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管 理人 及 其董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 高级管 理 人 员、 基金 经 理受到 严 重 行 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支付 ;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00 2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 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27 、 本 基金 发生 涉 及基金 申 购 、赎 回事 项 调整或 潜 在 影响 投资 者 赎回等 重 大 事 项时;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 基 金合 同》 存 续期限 内 , 任何 公共 媒 体中出 现 的 或者 在市 场 上流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基 金 份额 价格 产生 误 导性 影 响或 者引 起较 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 息披 露 义务 人 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应 当 建立 健全 信 息披露 管 理 制度 ,指 定 专人负 责 管 理 信息披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披 露义 务 人公开 披 露 基金 信息 , 应当符 合 中 国证 监会 相 关基金 信 息 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 金管 理 人编 制的 基金 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 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 格、 基 金 定 期 报告 和 定期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等公 开披 露的 相 关基 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查 , 并 向基金管理 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除 依 法在 指定 媒体 上披 露 信 息外 ,还 可 以根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共 媒 体披 露信 息, 但 是其 他 公共 媒体 不得 早 于指 定 媒体 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 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 基 金 信息 披露 义 务人公 开 披 露的 基金 信 息出具 审 计 报告 、法 律 意见书 的 专 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01 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 募 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 别 置备 于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金销 售 机 构 的住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报 告公 布 后,应 当 分 别置 备于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的住所 , 以 供 公众查阅、复制。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02 第十 七 部分


风 险揭 示 一 、投 资于本 基金 的主要 风险 投资本基金面临的风险主要有: 1、市场风险 证 券 市 场价 格受 到 经济因 素 、 政治 因素 、 投资心 理 和 交易 制度 等 各种因 素 的 影 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 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 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各个行业和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 平 也 呈周 期 性变 化。 基金 投 资于 上 市公 司的 股票 , 收益 水 平也 会随 之变 化 ,从 而 产 生风险。 (3 ) 利率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波动, 并 , 影 响 着企 业 的融 资成 本和 利 润。 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和 债券 , 其收 益水 平会 受 到利 率 变 化的影响。 (4 ) 购买力风险。 基 金的利润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 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 ) 再投资风险。 再投 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 收 益 的影 响 ,这 与利 率上 升 所带 来 的价 格风 险( 即 利率 风 险) 互为 消长 。 具体 为 当 利 率 下降 时 ,基 金从 投资 的 固定 收 益证 券所 得的 利 息收 入 进行 再投 资时 , 将获 得 比 以前较少的收益率,这将对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产生影响。 (6 ) 信用风险。 基金 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 无法支付到期本息, 或 由 于 债券 发 行人 信用 等级 降 低导 致 债券 价格 下降 , 将造 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 此外 , 回 购 交 易中 由 于融 资方 (正 回 购方 ) 违约 到期 无法 及 时支 付 回购 利息 ,也 将 会对 基 金 资产造成损失。 (7 ) 新股价格波动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新股申购, 本基金所投资新股价格波 动将对基金收益率产生影响。 (8 )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 如管理 能 力 、 财务 状 况、 世行 前景 、 行业 竞 争、 人员 素质 等 ,这 些 都会 导致 企业 的 盈利 发 生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03 变 化 。如 果 上市 公司 经营 不 善, 其 股票 价格 可能 下 跌, 或 者能 够用 于分 配 的利 润 减 少 , 这会 使 基金 投资 收益 下 降。 虽 然基 金可 以通 过 投资 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 非系 统 风 险,但是不能完全规避。 2、管理风险 基 金 运 作过 程中 由 于基金 投 资 策略 、人 为 因素、 管 理 系统 设置 不 当造成 操 作 失 误或公司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 ) 决策风险: 指基 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 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 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 ) 操作风险 : 指基 金投资决策执行中, 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 交易操作失误 等人为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 )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 职业道德风险: 是 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 发生违法、 违规 行为而可能 导致的损失。 4、流动性风险 在 开 放 式基 金交 易 过程中 , 可 能会 发生 巨 额赎回 的 情 形。 巨额 赎 回可能 会 产 生 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1 )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第 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章节。 (2 )本基金拟投资市场 、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对 象 是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含普通股和优先股) 、 权 证 、股 指 期货 等权 益类 金 融工 具 、债 券等 固定 收 益类 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 债、 央 行 票 据 、金 融 债、 企业 债、 公 司债 、 次级 债、 中小 企 业私 募 债、 地方 政府 债 券、 中 期 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银 行 存款 等 )及 法律 法规 或 中国 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 资的 其 他金 融工 具。 如 法律 法 规 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0% , 每个交 易 日 日终 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 约需 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 后, 应 当保 持现 金或 者 到期 日 在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04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权证、 股指期货及 其他金融工具的 投 资 比例 依 照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机 构 的规 定执 行, 前 述现 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 金、 存 出 保 证 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总 体来 看 ,投 资标 的在 一 般情 况 下具 有较 好的 流 动性 , 但 是在特殊市场环境下本基金仍有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的情形。 (3 )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 本 基 金出 现巨 额 赎回情 形 时 ,本 基 金 管 理人经 内 部 决策 ,并 与 基金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后 , 将运 用多 种流 动 性风 险 管理 工具 对赎 回 申请 进 行适 度调 整, 以 应对 流 动 性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部分巨额赎回申请;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暂停赎回; 4)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措施。 具体措施, 招募说明书 “第 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中 “十、 巨额赎回 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的相关内容。 (4 )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 金 管 理人 经与 基 金托管 人 协 商, 在确 保 投资者 得 到 公平 对待 的 情形下 , 可 依 照 法 律法 规 及 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 综 合运 用运 营各 类 流动 性 风险 管理 工具 , 对赎 回 申 请进行适度调整,包括但不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 部分延期赎回; 3)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收取短期赎回费; 5)暂停基金估值; 6)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 7)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措施。 当 本 基 金出 现上 述 情形时 , 本 基金 可能 无 法及时 满 足 所有 投资 者 的赎回 申 请 , 投资者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也可能晚于预期。 5、合规性风险 指 基 金 管理 或运 作 过程中 , 违 反国 家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 或者 基 金投资 违 反 法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05 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6、本基金 的特 有风险 特定投资对象风险 本 基 金 的股 票投 资 在行业 研 究 的基 础上 , 通过自 上 而 下和 自下 而 上相结 合 的 方 法 , 精选 具 有成 长型 的公 司 股票 和 价值 被低 估的 股 票构 建 投资 组合 。但 是 ,在 特 定 的市场时期, 由于市场偏好和热点不同, 可能存在股票价格显著偏离其价值的情况, 从而导致基金业绩表现在短期内落后于市场。 此 外 , 在上 市公 司 股票估 值 分 析中 ,基 金 管理人 将 重 点关 注财 务 指标中 的 价 值 类 指 标。 若 上市 公司 公开 财 务数 据 存在 一定 程度 的 信息 失 真, 这也 可能 导 致研 究 结 果与公司实际投资价值发生偏离,从而导致投资风险。 7、 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 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 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 证 券 市场 普 遍规 律等 做出 的 概述 性 描述 ,代 表了 一 般市 场 情况 下本 基金 的 长期 风 险 收 益 特征 。 销售 机构(包 括 基金 管 理人 直销 机构 和 其他 销 售机 构) 根据 相 关法 律 法 规 对 本 基金 进 行风 险评 价, 不 同的 销 售机 构采 用的 评 价方 法 也不 同, 因此 销 售机 构 的 风 险 等级 评 价与 法律 文件 中 风险 收 益特 征的 表述 可 能存 在 不同 ,投 资人 在 购买 本 基 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8、其他风险 (1 ) 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 具的出现和发展, 如果投资于这些工 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 善而产生的风险; (4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 ) 战争、 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06 二 、声 明 1、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基 金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 其他 基金销售机构进 行 销 售, 但 是, 基金 资产 并 不是 销售 机 构的 存款 或 负债 , 也没 有经 基金 销售 机构担 保收益, 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07 第十 八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通 过的 事 项的 ,应 召开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通过 。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决 议 通过 的事 项, 由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同 意 后变 更 并 公告 , 并报 中 国 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 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完成备案手续后方可执 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成 立 清 算小 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 织基 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并 在中 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 进行 基 金 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 有 从事 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 的注 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 及中 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 员组 成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 理和确认;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08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 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是 指基 金 财产清 算 小 组在 进行 基 金清算 过 程 中发 生的 所 有合理 费 用 ,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 据 基 金财 产清 算 的分配 方 案 ,将 基金 财 产清算 后 的 全部 剩余 资 产扣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费 用 、交 纳 所 欠税 款 并清 偿 基金 债务 后, 按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 基金 份 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中 的有 关 重大事 项 须 及时 公告 ; 基金财 产 清 算报 告经 会 计师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律 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 意见 书 后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并 公告 。基 金财 产 清算 公 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七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09 第十 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基金份额持 有人 基 金 投 资者 持有 本 基金基 金 份 额的 行为 即 视为对 《 基 金合 同》 的 承认和 接 受 , 基 金 投资 者 自依 据《 基金 合 同》 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 成为 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人 ,直 至其 不 再持 有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 为《 基 金 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基金份额由于 基 金 份额 净 值的 不同 ,基 金 收益 分 配的 金额 以及 参 与清 算 后的 剩余 基金 财 产分 配 的 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 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10 (4 )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用; (5 )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限 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 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3 )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6 ) 依据 《基金合同 》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 了 《基 金 合同 》及 国家 有 关法 律 规定 ,应 呈报 中 国证 监 会和 其他 监管 部 门, 并 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 法律 法 规为基 金 的 利 益 对被 投 资公司 行 使 股东 权利 , 为基金 的 利 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11 (14 ) 以基 金管 理 人的名 义 , 代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 利益 行使 诉 讼权利 或 者 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 换 律师事 务 所 、会 计师 事 务所、 证 券 经纪 商或 其 他为基 金 提 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 在符 合有 关 法律、 法 规 的前 提下 , 制订和 调 整 有关 基金 认 购、申 购 、 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 ) 依法募集资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 所 管 理的 基 金财 产和 基金 管 理人 的 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分 别管 理 ,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 符 合 《基 金 合同 》等 法律 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 计算 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 确 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12 (12 )保 守 基金 商 业秘密 , 不泄 露 基金 投 资计划 、 投资 意 向等 。 除《基 金 法》 、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另 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 信息 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 密, 不 向 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 合 同》的 约 定 确定 基金 收 益分配 方 案 ,及 时向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 据 《基 金 法》 、 《 基 金合 同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 定保 存 基金财 产 管 理业 务活 动 的会 计 账 册 、报 表、 记 录和其 他 相 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 需要 向 基金投 资 者 提供 的各 项 文件或 资 料 在规 定时 间 发出, 并 且 保 证 投 资者 能 够按 照《 基金 合 同》 规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 时 查阅 到与 基金 有 关的 公 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 并参 加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 组, 参 与基金 财 产 的保 管、 清 理、估 价 、 变 现和分配; (19 ) 面临 解散 、 依法被 撤 销 或者 被依 法 宣告破 产 时 ,及 时报 告 中国证 监 会 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 反《 基 金合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 的损失 或 损 害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合 法 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 基金 托 管人按 法 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 己 的义务 , 基 金 托 管 人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 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 金管 理 人将其 义 务 委托 第三 方 处理时 , 应 当对 第三 方 处理有 关 基 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 金管 理 人名义 , 代 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 行使 诉讼 权 利或实 施 其 他 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 金 管理 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 用, 将 已募 集资 金并 加 计银 行 同期 存款 利息 在 基金 募 集 期 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13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 ) 依 《基金合同》 约 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 )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 同 》 及国 家 法律 法规 行为 , 对基 金 财产 、其 他当 事 人的 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 的情 形 ,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 基 金 财产 的 安全 ,保 证其 托 管的 基 金财 产与 基金 托 管人 自 有财 产以 及不 同 的基 金 财 产 相 互独 立 ;对 所托 管的 不 同的 基 金分 别设 置账 户 ,独 立 核算 ,分 账管 理 ,保 证 不 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14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 金财 务 会计报 告 、 季度 、半 年 度和年 度 基 金报 告出 具 意见 ,说明基 金 管 理人 在 各重 要方 面的 运 作是 否 严格 按照 《基 金 合同 》 的规 定进 行; 如 果基 金 管 理 人 有未 执 行《 基金 合同 》 规定 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 明基 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 了适 当 的 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 基金 管 理人的 指 令 或有 关规 定 向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支 付 基金收 益 和 赎 回款项; (15 )依 据 《基 金 法》 、 《 基 金合 同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 组 ,参 与基 金 财产的 保 管 、清 理、 估 价、变 现 和 分 配; (18 ) 面临 解散 、 依法被 撤 销 或者 被依 法 宣告破 产 时 ,及 时报 告 中国证 监 会 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 反《 基 金合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 损失时 , 应 承担 赔偿 责 任,其 赔 偿 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 管理 人 因违 反《 基金 合 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 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 向 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15 二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由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组 成,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 合法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表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 席会 议 并表 决。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 金份 额 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 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 提议 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 算, 下 同) 就同 一事 项 书面 要 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 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16 (5 )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金合同》 当 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 金 管理 人 决定 不召 集, 基 金托 管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 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 管人 自 行 召集。 4、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 当向 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 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自 收 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 为 有 必要 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 金托 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 托管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 面 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而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都 不召 集 的, 单独 或合 计 代表 基 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 证 监 会备 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依 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益登 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17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 明 本 次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所采 取 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 托 的公 证机 关及 其 联系 方 式 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 的 计票 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 人为 基 金托 管人 ,则 应 另行 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到 指 定 地 点 对表 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则 应另 行 书面 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到 指定 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 计票 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可通 过 现 场开 会方 式 、通讯 开 会 方式 或法 律 法规、 监 管 机 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 出 席 ,现 场 开会 时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 代表 应 当列 席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 基金 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不 派 代表 列席 的, 不 影响 表 决效 力。 现场 开 会同 时 符 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 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 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18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 若到 会 者 在权 益 登记 日代 表的 有 效的 基 金份 额少 于本 基 金在 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 份额 的 二 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 月 以 内,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 重 新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到 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 代表 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 应不 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 登记 日 基 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 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 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议召集人按 《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 基 金 管理 人 )到 指定 地点 对 书面 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 行监 督 。会 议召 集人 在 基金 托 管 人 ( 如果 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 人,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 和公 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 照会 议 通 知 规 定的 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基 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 理人 经 通 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 若本 人 直 接出 具 书面 意见 或授 权 他人 代 表出 具书 面意 见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有 的基 金 份 额 小 于在 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 份额 的 二分 之一 ,召 集 人可 以 在原 公告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大会 。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有 代表 三 分之 一以 上基 金 份额 的 持 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上 述 第(3 )项 中直 接 出具 书 面意 见 的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或 受 托代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意 见 的代 理人 ,同 时 提交 的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凭证 、 受托 出具 书面 意 见的 代 理 人 出 具的 委 托人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 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 理投 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符 合法 律 法 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在法律法规和监 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19 他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 场 方 式相 结 合的 方式 召开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会 议程 序 比照 现场 开会 和 通讯 方 式 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 规 及《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其他 事 项以 及会 议召 集 人认 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召 集 人 发出 召集 会 议的通 知 后 ,对 原有 提 案的修 改 应 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会 的方 式 下,首 先 由 大会 主持 人 按照下 列 第 七条 规定 程 序确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然 后由 大会 主持 人 宣读 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 行表 决 ,并 形成 大会 决 议。 大 会 主 持 人为 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出 席会 议 的代 表, 在基 金 管理 人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 持大 会 的 情 况 下, 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 其出 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 果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和 基 金 托 管人 授 权 代 表均 未能 主 持大 会 ,则 由出 席大 会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 理人 所 持 表 决 权的 二 分之 一以 上( 含 二分 之 一) 选举 产生 一 名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 该次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拒 不 出席 或主 持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 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 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 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20 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 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 的 三分 之 二以 上( 含三 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换 基 金 运 作方 式、 更 换基 金 管 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本 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 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方 式进 行 表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 有充分 的 相 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通 知 中规 定的 确认 投 资者 身 份文 件的 表决 视 为有 效 出席 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 合 会 议 通知 规 定的 书面 表决 意 见视 为 有效 表决 ,表 决 意见 模 糊不 清或 相互 矛 盾的 视 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逐项表决 。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 会议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和代 理 人中 选举 两名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代表 与 大会 召集 人授 权 的一 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 监票 人 ;如 大会 由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自 行召 集 或大 会虽 然由 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召集 ,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 托 管 人 未出 席 大会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应当 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中选 举 三名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 表担 任 监票 人。 基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票 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21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 以 在宣 布 表决 结果 后立 即 对所 投 票数 要求 进行 重 新清 点 。监 票人 应当 进 行重 新 清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大 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会 的情 况 下,计 票 方 式为 :由 大 会召集 人 授 权的 两名 监 督员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权 代 表( 若由 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 理 人 授 权代 表) 的监 督 下进 行 计 票 , 并由 公 证机 关对 其计 票 过程 予 以公 证。 基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 代表 对 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完成备案手续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 方 式进 行 表决 ,在 公告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时,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 证 机 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应当 执 行 生效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议 。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议 对全 体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 九 ) 本部 分关 于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召 开事由 、 召 开条 件、 议 事程序 、 表 决 条 件 等规 定 ,与 将来 颁布 的 涉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规 定 的法 律法 规不 一 致的 , 基 金 管 理人 提 前公 告后 ,可 直 接对 本 部分 内容 进行 修 改和 调 整, 无需 召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会审议。 三 、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执行 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 每 份 基金 份 额 每 次收 益分 配 比例 不 得低 于 收 益分 配 基准 日 每份 基金 份额 该 次可 供 分 配利润的 1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22 2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将 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 基金 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投 资 者不 选择 ,本 基 金默 认 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 务 费 ,各 基 金份 额类 别对 应 的可 分 配收 益将 有所 不 同, 但 本基 金同 一类 别 内的 每一 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 律 法 规或 监管 机 构另有 规 定 的, 基金 管 理人在 履 行 适当 程序 后 ,将对 上 述 基 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分 配方 案 中应载 明 截 止收 益分 配 基准日 的 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 益 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由于不同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不同, 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 收益分配方案。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 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发 放日 距 离收益 分 配 基准 日( 即 可供分 配 利 润计 算截 止 日)的 时 间 不 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分 配时 所 发生的 银 行 转账 或其 他 手续费 用 由 投资 者自 行 承担。 当 投 资 者 的 现金 红 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 足 于支 付银 行转 账 或其 他 手续 费用 时, 基 金登 记 机 构 可 将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现 金红 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 额。 红 利再 投资 的计 算 方法 , 依 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 、 与 基金财 产管 理、运 用有 关费用 的提 取、支 付方 式与比 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23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 费; 3、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 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 、 按 照国 家有 关 规定和 《 基 金合 同》 约 定,可 以 在 基金 财产 中 列支的 其 他 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 的管理 费按 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50%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1.5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费 每日 计 算,逐 日 累 计至 每月 月 末,按 月 支 付, 由基 金 管理人 向 基 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 的托管 费按 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25% 的 年费率 计提 。托 管费的 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费 每日 计 算, 逐 日 累 计至 每月 月 末,按 月 支 付, 由基 金 管理人 向 基 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24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 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4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40% ÷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销 售服 务费 每 日计提 , 按 月支 付。 由 基金管 理 人 向基 金托 管 人发送 基 金 销 售服务费划 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 性 划 出, 由 注册 登记 机构 代 收, 注 册登 记机 构收 到 后按 相 关合 同规 定支 付 给基 金 销 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 售 服 务费 主要 用 于支付 销 售 机构 佣金 、 以及基 金 管 理人 的基 金 行销广 告 费 、 促销活动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销售服务费使用范围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 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 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五)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 整 不 需要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 通过 。基 金 管 理 人必 须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 实施 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25 五、 基 金财产 的投 资方向 和投 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通过积极进行资产配置和灵活运用多种投资策略,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充分挖掘和利用市场中潜在的投资机会,谋求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投 资对 象 是具有 良 好 流动 性的 金 融工具 , 包 括国 内依 法 发行上 市 的 股 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含普通股和优先股) 、 权 证 、股 指 期货 等权 益类 金 融工 具 、债 券等 固定 收 益类 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 债、 央 行 票 据 、金 融 债、 企业 债、 公 司债 、 次级 债、 中小 企 业私 募 债、 地方 政府 债 券、 中 期 票据、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 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 行 存款 等 )及 法律 法规 或 中国 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 资的 其 他金 融工 具。 如 法律 法 规 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 金 的 投资 组 合比 例 为: 股 票 等权 益 类资 产 占基 金 资 产的 比 例为 0-90% ,每个 交 易 日日 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 合约 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 金后 , 应当 保持 现金 或 者到 期 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权证、 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 的 投 资比 例 依照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 机 构的 规定 执行 , 前述 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 付金 、 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0% ;


(2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前述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26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 %;


(9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 ;


(10 ) 本基 金在 任 何交易 日 日 终, 持有 的 买入股 指 期 货 合 约价 值 不得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10%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90% ,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 证 、 资产 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 售金 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 式回 购 )等 ;本 基金 在 任何 交 易 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 在 任 何交 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 括平 仓 )的 股指 期货 合 约的 成 交金 额不 得超 过 上一 交 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 有关约定;


(11 ) 本 基 金 投资 于 同一 原 始 权 益 人的 各 类 资产 支 持 证 券 的比 例 , 不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12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3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4 )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 全 部基 金投 资 于同一 原 始 权益 人的 各 类资产 支 持 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5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 金 持 有资 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 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 合投 资标 准, 应 在评 级 报 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 ) 本基 金持 有 的单只 中 小 企业 私募 债 券,其 市 值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 10% ;


(17 )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 全 部开 放式 基 金(包 括 开 放式 基金 以 及处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开 放 基金 )持 有一 家 上市 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 股票 ,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 公司 可 流 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27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8 ) 本基 金主 动 投资于 流 动 性受 限资 产 的市值 合 计 不得 超过 本 基金资 产 净 值 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 素 致使 基 金不 符合 前述 所 规定 比 例限 制的 ,基 金 管理 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 动性 受 限 资产的投资; (19 ) 本基 金与 私 募类证 券 资 管产 品及 中 国证监 会 认 定的 其他 主 体为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回 购 交易 的, 可接 受 质押 品 的资 质要 求应 当 与基 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 范围 保 持 一致; (20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 、 (15) 、 (18) 、 (19) 项以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 合 并 、基 金 规模 变动 、股 权 分置 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 基金 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 致使 基 金 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 合 同的 有 关约 定。 基金 托 管人 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 督与 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 起开始。





如 果 法 律法 规对 本 基金合 同 约 定投 资组 合 比例限 制 进 行变 更的 , 以变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 门取 消 上述 限制 ,如 适 用于 本 基金 ,则 本基 金 投资 不 再 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28 运 用 基 金财 产买 卖 基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及其 控 股 股东 、实 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 其 他 重大 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 行的 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 承销 的 证券 ,或 者从 事 其他 重 大 关 联 交易 的 ,应 当遵 循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 优先 的 原则 , 防范 利益 冲突 , 符合 中 国 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 方法 和公告 方式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 资 产总 值是 指 购买的 各 类 证券 及票 据 价值、 银 行 存款 本息 和 基金应 收 的 申 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 基 金 合同 》生 效 后,在 本 基金 的 封闭 期 期间内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至少 每 周 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 本 基金 的 开放 期 期间内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每 个 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过 网 站 、 基 金 份额 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 媒介 , 披露 开放 日 各 类 基金 份 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和 基 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 公 告半年 度 和 年度 最后 一 个市场 交 易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和 各类基 金 份 额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在 前款 规 定的 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 基 金 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体上。 七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 通过 的 事项 的, 应召 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通 过 。对 于可 不经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 由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 ,并 报 中 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 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完成备案手续后方可执 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29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成 立 清 算小 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 织基 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并 在中 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 进行 基 金 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 有 从事 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 的注 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 及中 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 员组 成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 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是 指基 金 财产清 算 小 组在 进行 基 金清算 过 程 中发 生的 所 有合理 费 用 ,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财 产清 算 的分配 方 案 ,将 基金 财 产清算 后 的 全部 剩余 资 产扣除 基 金 财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30 产 清 算费 用 、交 纳所 欠税 款 并清 偿 基金 债务 后, 按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 基金 份 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中 的有 关 重大事 项 须 及时 公告 ; 基金财 产 清 算报 告经 会 计师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律 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 意见 书 后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并 公告 。基 金财 产 清算 公 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争 议解决 方式 对 于因本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 合同当事人 应 尽 量通 过 协商 、调 解途 径 解决 。 不愿 或者 不能 通 过协 商 、调 解解 决的 , 任何 一 方 均 有 权将 争 议提 交位 于深 圳 的 深圳国际 仲裁 院进 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 性的 并 对 各 方 当事 人 具有 约束 力, 仲 裁费 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 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 同当 事 人 应 恪 守各 自 的职 责, 继续 忠 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 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义务 , 维护 基 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 基 金 合同 》可 印 制成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 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31 第 二十 部分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托管 协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 罗春风 成立时间:2011 年 1 月 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0 】191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 30000 万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平安银行)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成立日期:1987 年 12 月 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7,170,411,366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 高希泉 联系电话:(0755) 2219 7701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贷、结算、汇兑业务;人民币票据承兑和贴现 各项信托业务;经监管机构批准发行或买卖人民币有价证券;发行金融债券; 代 理 发行 、 代理 兑付 、承 销 政府 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 券; 外 汇存 款、 汇款 ; 境内 境 外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32 借 款 ;从 事 同业 拆借 ; 外 汇 借款 ; 外汇 担保 ;在 境 内境 外 发行 或代 理发 行 外币 有 价 证 券 ;买 卖 或代 客买 卖外 汇 及外 币 有价 证券 、自 营 外汇 买 卖; 贸易 、非 贸 易结 算 ; 办 理 国内 结 算; 国际 结算 ; 外币 票 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外 汇 贷款 ;资 信调 查 、咨 询 、 见 证 业务 ; 保险 兼业 代理 业 务; 代 理收 付款 项; 黄 金进 口 业务 ;提 供信 用 证服 务 及 担 保 ;提 供 保管 箱服 务; 外 币兑 换 ;结 汇、 售汇 ; 信用 卡 业务 ;经 有关 监 管机 构 批 准或允许的 其他业务。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 一 )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有 关 法 律法 规的 规 定及基 金 合 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 资 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 金 合 同明 确约 定 基金投 资 风 格或 证券 选 择标准 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按照 基 金 托 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 基 金实 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 金合 同 关于 证券 选择 标 准的 约 定进 行监 督, 对 存在 疑 义 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 基 金 的投 资范 围 为具有 良 好 流动 性的 金 融工具 , 包 括国 内依 法 发行上 市 的 股 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中期票据、 货 币 市场 工 具、 权证 、资 产 支持 证 券、 股指 期货 以 及法 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投 资的 其 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 法 律 法规 或监 管 机构以 后 允 许基 金投 资 的其他 品 种 ,基 金管 理 人在履 行 适 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 金 的 投资 组 合比 例 为: 股 票 等权 益 类资 产 占基 金 资 产的 比 例为 0-90% ,每个 交 易 日日 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 合约 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 金后 , 应当 保持 现金 或 者到 期 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权证、 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 的 投 资比 例 依照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 机 构的 规定 执行 , 前述 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 付金 、 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 二 )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有 关 法 律法 规的 规 定及基 金 合 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 资 、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0%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33 (2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前述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 %;


(9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 产净值的 40% ;


(10 ) 本基 金在 任 何交易 日 日 终, 持有 的 买入股 指 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得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10%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90% ,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 证 、 资产 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 售金 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 式回 购 )等 ;本 基金 在 任何 交 易 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 在 任 何交 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 括平 仓 )的 股指 期货 合 约的 成 交金 额不 得超 过 上一 交 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1 ) 本 基 金 投资 于 同一 原 始 权 益 人的 各 类 资产 支 持 证 券 的比 例 , 不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12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3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4 )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 全 部基 金投 资 于同一 原 始 权益 人的 各 类资产 支 持 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34 (15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 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 金 持 有资 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果 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 合投 资标 准, 应 在评 级 报 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 ) 本基 金持 有 的单只 中 小 企业 私募 债 券,其 市 值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 10% ;


(17 )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 且 由本 基金 托 管人托 管 的 全部 开放 式 基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金 以 及处 于开 放期 的 定期 开 放基 金) 持有 一 家上 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 通股 票 , 不 得 超过 该 上市 公 司可流 通 股票 的 15%; 本 基金 管 理人 管 理的 且 由本基 金 托管 人 托 管 的 全部 投 资组 合持 有一 家 上市 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 股票 , 不得 超过 该 上 市 公司 可 流 通股票的30%; (18 ) 本基 金主 动 投资于 流 动 性受 限资 产 的市值 合 计 不得 超过 本 基金资 产 净 值 的 15% 。因 证 券市 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股 票 停牌、 基 金规 模 变动 等 基金管 理 人之 外 的 因 素 致使 基 金不 符合 前述 所 规定 比 例限 制的 ,基 金 管理 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 动性 受 限 资产的投资; (19 ) 本基 金与 私 募类证 券 资 管产 品及 中 国证监 会 认 定的 其他 主 体为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回 购 交易 的, 可接 受 质押 品 的资 质要 求应 当 与基 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 范围 保 持 一致; (20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 、 (15) 、 (18) 、 (19) 项 所规定的 情形外,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 上 市 公司 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 动、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 付对 价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 外的 因 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 合 同的 有 关约 定。 基金 托 管人 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 督与 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 起开始。


如 果 法 律法 规对 本 基金合 同 约 定投 资组 合 比例限 制 进 行变 更的 , 以变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 门取 消 上述 限制 ,如 适 用于 本 基金 ,则 本基 金 投资 不 再 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35 ( 三 )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有 关 法 律法 规的 规 定及基 金 合 同的 约定 , 对本托 管 协 议 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 四 )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有 关 法 律法 规的 规 定及基 金 合 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管 理 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人 应在 基 金投资 运 作 之前 向基 金 托管人 提 供 符合 法律 法 规及行 业 标 准 的 、 经慎 重 选择 的、 本基 金 适用 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交易 对 手名 单。 基金 管 理人 应 严 格 按 照交 易 对手 名单 的 范 围 在银 行 间债 券市 场选 择 交易 对 手。 基金 托管 人 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是 否 按事 前提 供的 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 名单 进 行交 易。 基金 管 理人 可 以 每 半 年对 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对 手 名单 进行 更新 , 新名 单 确定 前已 与本 次 剔除 的 交 易 对 手所 进 行但 尚未 结算 的 交易 ,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 行结 算 。如 基金 管理 人 根据 市 场 情 况 需要 临 时调 整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的 ,应 向 基金 托管 人说 明 理由 , 并 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 金 管 理人 负责 对 交易对 手 的 资信 控制 , 按银行 间 债 券市 场的 交 易规则 进 行 交 易 , 并承 担 交易 对手 不履 行 合同 造 成的 损失 ,基 金 托 管 人 则根 据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 成 交 单 对合 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 督。 如 基金 托管 人事 后 发现 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 照事 先 约 定 的 交易 对 手进 行交 易时 , 基金 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不 承 担 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 五 )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有 关 法 律法 规的 规 定及《 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对 基 金 管 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 金 投 资银 行定 期 存款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 根据法 律 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符 合条 件的 所 有存 款 银行 的名 单, 并 及时 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 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 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银行 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 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 书 面 协议 , 明确 双方 在相 关 协议 签 署、 账户 开设 与 管理 、 投资 指令 传达 与 执行 、 资 金 划 拨、 账 目核 对、 到期 兑 付、 文 件保 管以 及存 款 证实 书 的开 立、 传递 、 保管 等 流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36 程 中 的权 利 、义 务和 职责 , 以确 保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保 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 法 权 益。


3、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核相关 协议、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法律 法 规, 以 及国 家有 关账 户 管理 、 利率 管理 、支 付 结算 等 的 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 内纠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 金 托 管人 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 立 即 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若基金管 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 六 )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有 关 法 律法 规的 规 定及基 金 合 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 资 流 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 流通受限证券 与上文提及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 , 包括由 《上市公 司 证 券发 行 管理 办法 》规 范 的非 公 开发 行股 票、 公 开发 行 股票 网下 配售 部 分等 在 发 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 时 停 牌的 证 券、 已发 行未 上 市证 券 、回 购交 易中 的 质押 券 等流 通受 限证 券 。 本基金 投 资 流通 受 限证 券 还 应遵 守 《关 于 规范 基金 投资 非 公开 发 行证 券行 为的 紧 急通 知 》 、 《 关 于基 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 股票 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有 关问 题 的通 知》 等有 关 法律 法 规 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 包 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 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 括 由 于发 布 重大 消息 或其 他 原因 而 临时 停牌 的证 券 、已 发 行未 上市 证券 、 回购 交 易 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 险 控 制等 规 章制 度。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根 据基 金的 投 资风 格 和流 动性 的需 要 合理 安排 流 通 受限 证 券的 投资 比例 , 并在 相 关制 度中 明确 具 体比 例 ,避 免基 金出 现 流动 性 风 险 。 基金 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 票, 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提 供流 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上 述 资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37 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上 述 规 章制 度须 经 基金管 理 人 董事 会批 准 。上述 规 章 制度 经董 事 会通过 之 后 , 基 金 管理 人 应至 少于 首次 投 资流 通 受限 证券 之前 两 个工 作 日将 上述 资料 书 面发 至 基 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4.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按约定时间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 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 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如有) : 拟 发 行证 券 主体 的中 国证 监 会批 准 文件 、拟 发行 数 量、 定 价依 据、 锁定 期 、基 金 拟 认 购 的数 量 、价 格、 总成 本 、总 成 本占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比 例、 已持 有流 通 受限 证 券 市 值 占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划 款 账号 、划 款金 额 、划 款 时间 文件 等。 基 金管 理 人 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 基 金 投资 流通 受 限证券 , 基 金管 理人 应 根据本 协 议 的规 定与 基 金托管 银 行 签 订 风 险控 制 补充 协议 。协 议 应包 括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 基金 管 理人 是否 遵守 相 关制 度 、 流动型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等内容。 6.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制 定 媒 体披 露 所投 资非 公开 发 行股 票 的名 称、 数量 、 总成 本 、账 面价 值, 以 及总 成 本 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7.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 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 度 、 流动 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情 况进 行 监督 ,并 审核 基 金管 理 人提 供的 有关 书 面信 息 。 基 金 托管 人 认为 上述 资料 可 能导 致 基金 出现 风险 的 ,有 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 在投 资 流 通 受 限证 券 前就 该风 险的 消 除或 防 范措 施进 行补 充 书面 说 明, 并保 留查 看 基金 管 理 人 风 险管 理 部门 就基 金投 资 流通 受 限证 券出 具的 风 险评 估 报告 等备 查资 料 的权 利 。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 无 法达 成一 致 ,应及 时 上 报中 国证 监 会请求 解 决 。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 切实 履行 监 督职 责 ,则 不承 担任 何 责任 。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 没有 切 实 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 七 )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有 关 法 律法 规的 规 定及基 金 合 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资 产 净 值计算、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 应收资金到账、 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 入 确 定、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 披 露 、基 金宣 传 推介 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 绩表 现 数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38 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 八 ) 基金 托管 人 发现基 金 管 理人 的上 述 事项及 投 资 指令 或实 际 投资运 作 违 反 法 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 管协 议 的规 定, 应及 时 以电 话 提醒 或书 面提 示 等方 式 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 金 管 理人 应积 极 配合和 协 助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和 核 查。 基金 管 理人收 到 书 面 通 知 后应 在 两个 工作 日内 及 时核 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给 基金 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基 金 托 管 人 的疑 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说 明 违规 原因 及纠 正 期限 ,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 限内 及 时 改 正 。在 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金 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 通知 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 促基 金 管 理 人 改正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 金托 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 项未 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 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九 ) 基金 管理 人 有义务 配 合 和协 助基 金 托管人 依 照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 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 基 金 托管 人发 出 的书面 提 示 ,基 金管 理 人应在 规 定 时间 内答 复 并改正 , 或 就 基 金 托管 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 或举 证 ;对 基金 托管 人 按照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和 本 托 管 协 议的 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 会报 送 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事项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 极配 合 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 十 ) 若基 金托 管 人发现 基 金 管理 人依 据 交易程 序 已 经生 效的 指 令违反 法 律 、 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十一)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管 理人 无正 当 理由, 拒 绝 、阻 挠对 方 根据本 托 管 协议 规定 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 取 拖延 、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 对方 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 节严 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 提出 警 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 一 )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 托 管 人履 行托 管 职责情 况 进 行核 查, 核 查事项 包 括 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A 类 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39 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 二 ) 基金 管理 人 发现基 金 托 管人 擅自 挪 用基金 财 产 、未 对基 金 财产实 行 分 账 管 理 、未 执 行或 无故 延迟 执 行基 金 管理 人资 金划 拨 指令 、 泄露 基金 投资 信 息等 违 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正。 基 金 托 管人 收到 通 知后应 及 时 核对 并以 书 面形式 给 基 金管 理人 发 出回函 , 说 明 违 规 原因 及 纠正 期限 ,并 保 证在 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 正。 在 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基 金 管 理 人 有权 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 行复 查 ,督 促基 金托 管 人改 正 。基 金托 管人 应 积极 配 合 基 金 管理 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 括但 不 限于 :提 交相 关 资料 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 查托 管 财 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 三 ) 基金 管理 人 发现基 金 托 管人 有重 大 违规行 为 , 应及 时报 告 中国证 监 会 ,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托 管人 无正 当 理由, 拒 绝 、阻 挠对 方 根据本 协 议 规定 行使 监 督权, 或 采 取 拖 延 、欺 诈 等手 段妨 碍对 方 进行 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 重或 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 警告 仍 不 改正的,基金 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 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 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 到 账 日期 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 账 日基 金财 产没 有 到达 基 金账 户的 ,基 金 托管 人 应 及 时 通知 基 金管 理人 采取 措 施进 行 催收 。由 此给 基 金财 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 金管 理 人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40 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 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 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人 数符 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等 有关 规 定后 ,基 金管 理 人应 将 属 于 基 金财 产 的全 部资 金划 入 基金 托 管人 开立 的基 金 托管 专 户, 同时 在规 定 时间 内 , 聘 请 具有 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 资格 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 行验 资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 具 的 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 基金托管专户 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的银 行 存 款, 基 金托 管专 户可 不 留印 鉴 卡。 本基 金的 一 切货 币 收支 活动 ,包 括 但不 限 于 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 、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2.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 基 金管 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 金的 名 义开 立任 何其 他 银行 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 基金 的 任 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 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基 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 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 和 基金 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或 转让 基 金的 任何 证券 账 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 任何 账 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41 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 、 深圳 分 公司 开立 结算 备 付金 账 户, 并代 表所 托 管的 基 金完 成与 中国 证 券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 清算 工 作, 基金 管理 人 应予 以 积极 协助 。结 算 备付 金 、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 资 品 种的 投 资业 务, 涉及 相 关账 户 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 无 相关 规定 ,则 基 金托 管 人 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管 理 人 负责 以本 基 金的名 义 申 请并 取得 进 入全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借 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代 表 基金 进行 交易 ; 基金 托 管人 负责 以本 基 金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和 上 海 清 算 所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并代 表 基金 进行 银行 间 市场 债 券的 结算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共 同代 表 基 金 签 订全 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债券 回 购主 协议 ,基 金 托管 人 及基 金管 理人 按 全国 银 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要求保留协议正本或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签订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其 他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 业务 时 ,如 果涉 及相 关 账户 的 开设 和使 用, 由 基金 管 理 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投 资的 有 关实物 证 券 等有 价凭 证 由基金 托 管 人存 放于 基 金托管 人 的 保 管 库 ,也 可 存入 中央 国债 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 、 上海 清 算所 、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 托 管 人持 有 。实 物证 券等 有 价凭 证 的购 买和 转让 , 由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共 同 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 基 金 财产 有关 的 重大合 同 的 签署 ,由 基 金管理 人 负 责。 由基 金 管理人 代 表 基 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42 除 本 协议 另 有规 定外 ,基 金 管理 人 代表 基金 签署 的 与基 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 包 括 但不 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 基 金 管理 人 应保 证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至少 各 持有 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 基金 管 理 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 30 个工作日内将正 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 金 份 额净 值是 指 基金资 产 净 值除 以基 金 份额总 数 ,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计 算 , 精 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 金 管 理人 每工 作 日对基 金 资 产进 行估 值 后,将 基 金 份额 净值 结 果发送 基 金 托 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 担 。本 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 任方 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 此 ,就 与本 基金 有 关的 会 计 问 题 ,如 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 基础 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 无法 达 成一 致意 见的 , 按照 基 金 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43 管人独立地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对会 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 法 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 为准。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 金 托 管人 在收 到 基金管 理 人 编制 的基 金 财务报 表 后 ,进 行独 立 的复核 。 核 对 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 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月 度 报 表 的 编 制 ; 在 每 个 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的 编 制 。基 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 会计 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基 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两 个月 的 ,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 表 的复 核 基 金管 理 人应 及 时完 成 报表编 制 ,将 有 关报 表 提供基 金 托 管 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 托 管人 应 共 同查 明原 因 ,进 行 调整 ,调 整以 国 家有 关 规定 为准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 表及报告。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 管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至少 应 包 括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 名 称和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由 基金 登 记机 构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 的指 令 编制 和保 管,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应 分别 保管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 管方 式 可以 采用 电子 或 文档 的 形 式,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 金 托 管人 因编 制 基金定 期 报 告等 合理 原 因要求 基 金 管理 人提 供 相关资 料 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将 有关 资料 送 交基 金 托管 人, 不得 无 故拒 绝 或延 误提 供, 并 保证 其 真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44 实 性 、准 确 性和 完整 性。 基 金托 管 人不 得将 所保 管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用于 基 金 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 、争 议解决 方式 因 本 协 议产 生或 与 之相关 的 争 议, 双方 当 事人应 通 过 协商 、调 解 解决, 协 商 、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深圳国际仲裁院, 仲裁地点为深圳市, 按照 深圳 国 际仲 裁 院 届时 有 效的 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 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 对当 事 人 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期 间, 双 方当事 人 应 恪守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 续 忠 实 、 勤勉 、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 合同 和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 的义 务 ,维 护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方 当事 人 经协商 一 致 ,可 以对 协 议进行 修 改 。修 改后 的 新协议 , 其 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 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 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 资 格的 注 册会 计师 、律 师 以及 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 人员 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45 (3 ) 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续 忠 实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规 定的 义 务, 维护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合法权益。 (4 )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依 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 金 合 同终 止, 应 当按法 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的有 关 规 定对 基金 财 产进行 清 算 。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 财 产 清算 组 公告 ;清 算过 程 中的 有 关重 大事 项须 及 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 结果 经 会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46 计 师 事务 所 审计 ,律 师事 务 所出 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 由基 金 财产 清算 组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案并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47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本 基 金 管理 人承 诺 向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提 供 一系列 的 服 务。 同时 , 基金管 理 人 有 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对以下主要服务内容进行增加或变更。 一、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客 户 持 有指 定银 行 的账户 , 通 过平 安大 华 基金官 网 交 易平 台, 可 以实现 在 线 开 户交易。 平安大华基金网址:www.fund.pingan.com 二、资料的寄送服务 1、 基金管理人在未收到客户关于需要寄送纸质对账单的明确表示下, 将发送对 电 子 账单 。 客户 可根 据个 人 需要 , 通过 平安 大华 客 户服 务 热线 或者 平安 大 华客 服 邮 箱定制纸质对账单寄送服务。客户无需额外承担纸质或电子对账单的服务费用 2、 如果客户选择纸质对账单, 本基金管理人将采用邮寄方式提供资料。 但由于 非 基 金管 理 人可 控的 原因 邮 寄资 料 可能 无法 送达 , 对此 本 基金 管理 人不 做 任何 承 诺 和 保 证。 基 金管 理人 也不 对 因邮 寄 资料 出现 遗漏 、 泄露 而 导致 的直 接或 间 接损 害 承 担 任 何赔 偿 责任 。由 于交 易 对账 单 记录 信息 属于 个 人隐 私 , 请 务必 预留 正 确的 通 讯 地址及联系方式,并及时进行更新。 3、 电子邮件对账单经互联网传送, 可能因邮件服务器解析等问题无法正常显示 原 发 送内 容 。由 于互 联网 是 开放 性 的公 众网 络, 基 金管 理 人也 无法 完全 保 证其 安 全 性 与 及时 性 。因 此平 安大 华 基金 管 理公 司不 对电 子 邮件 或 短信 息电 子化 账 单的 送 达 做 出 承诺 和 保证 ,也 不对 因 互联 网 或通 讯等 原因 造 成的 信 息不 完整 、泄 露 等而 导 致 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 根据客户的需求, 本 基金管理人可提供如资产证明书等其它形式的账户信息 资料。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人 可利 用 非直销 销 售 机构 网点 和 本公司 网 上 交易 系统 为 投资者 提 供 定 期 定 额投 资 的服 务( 本公 司 网上 交 易系 统的 定期 定 额投 资 服务 目前 仅对 个 人投 资 者 开通) 。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 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 额,具体实施方法见有关公告。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48 四、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账号/ 开 户 证 件 号 码 及 登 录 密 码 登 录 平 安 大 华 基 金 网 站 , 可享 有 账户 查询 、交 易 明细 查 询、 对账 单寄 送 方式 或 频率 设置 、修 改 查询 密 码 等多项在线服务。 基 金 管 理人 网站 亦 提供基 金 公 告、 投资 资 讯、理 财 刊 物、 基金 常 识等各 种 信 息 供投资人查询。 公司网址:www.fund.pingan.com 客服邮箱:fundservice@pingan.com.cn 五、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交 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 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 9 :00-17:00 为投资人提供服务, 投资人可 以 通 过该 客 服中 心获 得业 务 咨询 、 信息 查询 、投 诉 建议 、 信息 定制 和资 料 修改 等 专 项服务。 客服电话:400-800-4800(免长途话费) 直销电话:0755-22627627 直销传真:0755-23990088 六、投诉受理 投 资 人 可以 拨打 平 安大华 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客户 服 务 中心 电话 或 以书信 、 电 子 邮件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提所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 于 工 作日 期间 受 理的投 诉 , 原则 上是 及 时回复 , 对 于不 能及 时 回复的 投 诉 , 本 基 金管 理 人将 在承 诺的 时 限内 进 行处 理。 对于 非 工作 日 提出 的投 诉, 将 在顺 延 的 工作日当日进行处理。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七、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 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 本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49 第 二十 二部分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一)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二) 最近半年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任何处罚。 (三)2018 年 1 月29 日至2018 年7 月28 日发布的公告: 1、2018 年 2 月 6 日,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 构的公告 ; 2、2018 年3 月14 日, 平安大华新鑫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1 期)以及摘要 ; 3、2018 年3 月24 日, 关于平安大华新鑫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 同的公告 ; 4、2018 年3 月26 日,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开放式基 金赎回费的公告 ; 5、2018 年 3 月 29 日, 平安大华新鑫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年度报 告以及摘要 ; 6、2018 年3 月30 日,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中民财富基金销售 (上海) 有限 公司为销售机构公告 ; 7、 2018 年4 月 16 日,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海银基金为销售机构及开通定投、 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8、2018 年 4 月 20 日, 平安大华新鑫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 1 季度 报告 ; 9、2018 年5 月29 日,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 机 构公告 ; 10、2018 年7 月18 日, 平安大华新鑫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2 季 度报告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50 11、2018 年 7 月 20 日,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 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 (四) 《招募说明书》 与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内容若有不一致之处, 以本次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为准。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51 第 二十 三部分


对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部分 的说 明 依 据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证 券 投 资基 金法 》 等 相关 法 律 法规 的要 求 及基金 合 同 的 规定,对 2018 年 3 月 14 日公布的《平安大 华新鑫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期) 》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1、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重要提示”部分。 2、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第一部分、绪言”部分。 3、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第二部分、释义”部分。 4、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 5、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 6、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 7、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8、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 9、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 10 、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 估值” 。 11 、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12 、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 13 、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4 、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第二十部分、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5 、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6 、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17 、 根据最新情况, 更新了 “第二十三部分、 对招 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52 第 二十 四部分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招 募 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 别 置备 于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金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投 资 人在 支付 工本 费 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 得上 述 文 件 复 制件 或 复印 件。 对投 资 人按 此 种方 式所 获得 的 文件 及 其复 印件 ,基 金 管理 人 保 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und.pingan.com) 查阅和下载 招募说明书。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53 第 二十 五部分


备查 文件 ( 一 ) 中国 证监 会 准予平 安 大 华新 鑫先 锋 混合型 证 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募集 注册的 文件 (二)《 平安大华新鑫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 平安大华新鑫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四 )关于申请募集 注册平安大华新鑫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法律意见书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 和营业执照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 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 金 托 管人 业务 资 格批件 和 营 业执 照存 放 在基金 托 管 人处 ;基 金 合同、 托 管 协 议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8 月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