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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投全球(378006)

上投全球: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9月)查看PDF公告

 
 1 
上投摩根 全球新兴市 场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 经 2010 年 9 月 15 日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证监 基金 字【2010 】[1277]号文
核准募 集。 
基金 管理人保证 招募说明书的 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监 会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基金 管理人依照 恪尽职守、诚 实信用、谨 慎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 基金资产,但 不保 证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 人拟 认 购 ( 或申 购 ) 基 金时 应认 真阅读 本基 金 《招 募说 明 书》 与 《基 金合同 》 等, 全面 认识 本基 金产品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应 充分考 虑投 资人 自身 的风 险承受 能力 , 并对于 认购 (或 申购 ) 基 金的意 愿、 时机 、 数 量等 投资行 为作 出独 立决 策。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人 基金 投资 要承 担相 应风险 。 本 基金 投资 于境 外证券 市场 , 基 金净 值会 因为境 外证 券市 场波动 等因 素产 生波 动。 本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风险 主要分 为两 类 , 一是 境外 投资 风 险 , 包 括 海外市 场风 险、 汇率 风险 、政治 风险 等; 二是 基金 运作 风 险, 包括 流动 性风 险、操 作风 险 、 会计核 算风 险、 税务 风险 、交易 结算 风险 等。 本基 金主要投资 于新兴市场 以 及在其他证 券市场交易的 新兴市场企 业,通过深入 挖掘 新兴市 场企 业的 投资 价值 , 努力 实现 基金 资产 稳健 增值。 本基 金主 要投 资于 与中国 证监 会签 署备忘 录的 新兴 国家 或地 区的证 券。 基金 的过往业绩 并不预示其未 来表现。基 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 的业绩并不构 成新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为 2018 年 7 月 29 日 ,基金 投资 组合 及基 金业 绩的数 据 截止日 为2018 年6 月30 日。 基金管 理人 :上 投摩 根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二零一 八年 九月


2 目


录 一、绪 言..................................................................... 3 二、释 义..................................................................... 4 三、风 险揭 示 ................................................................. 7 四 、基 金的 投资 .............................................................. 10 五、基 金的 业绩 .............................................................. 22 六、基 金管 理人 .............................................................. 23 七、境 外投 资顾 问及 境外 托管人 ................................................ 30 八、基 金的 募集 .............................................................. 32 九、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33 十、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 33 十一、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41 十二、 基金 的财 产 ............................................................ 43 十三、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44 十四、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48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49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49 十七、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 54 十八、 基金 托管 人 ............................................................ 56 十九、 相关 服务 机构 .......................................................... 58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69 二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83 二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97 二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98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98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98


3 一、绪言 本招募 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 (下简称《 基金法》 ) 、 《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 下简称 《运 作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法》 (下 简称《 销售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下 简称《 信息 披露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以 及《 上投 摩根 全 球新 兴市 场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编写。 本基 金管理人承 诺本招募说明 书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并对 其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基 金根据本招 募说明书所载 明的资料申 请募集。本基 金管理人没 有委托或授权 任何 其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中 载明 的信 息, 或对 本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说 明。 本招 募说明书根 据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 定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 务 的法律 文件 。 本基金 投资 人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本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 其持 有本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本基 金合 同 的承认 和接受 ,并按 照《 基金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投 资人欲 了解 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阅 基金 合同 。


4 二、释义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中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具 有如下 含义 : 1. 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上投 摩根 全 球新 兴市 场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 基金 管理 人或 本基 金管 理人: 指上 投摩 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3. 基金 托管 人或 本基 金 托 管人: 指中 国建设 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以 下简 称 “ 中国建设 银 行 ”) 4. 基金 合同 : 指 《 上投 摩 根全球 新兴 市场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 对基金 合同 的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 托管 协议 或本 托管 协议 : 指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就 本基 金签 订之 《上 投摩根 全球 新兴市 场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 管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 招募 说明 书或 本招 募说 明书: 指 《上 投摩 根 全 球新 兴市场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招募 说 明书》 及其 更新 ,是 基金 份额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7. 法律 法规 :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司 法 解释 、 行 政规章 以及 其他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有 约束力 的决 定、 决议 、通 知等 8. 《 基金 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 第十 一届 全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第 三十 次会议 修订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9. 《 流动 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 指 中国 证监 会2017 年8 月31 日颁 布、 同年10 月1 日实 施 的《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0.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1.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或 其他 国务 院授 权的 机构 12.外 管局 :指 国家 外汇 管 理局及 其授 权的 代表 机构 13. 中 国有 关监 管部 门: 是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政府 设立的 境内 金融 监管 机构 , 包括 但不 限于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国 证监会 、 中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 国家外 汇管 理局等 有关 监 管 机构 14.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指受 基金合同 约束 ,根据 基金 合同享有 权利 并承担 义务 的法律 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5.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中 国有关 法律 法规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可以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自然 人 16.机构 投资者 :指 依据中 国有关法 律法 规及其 他有 关规定可 以投 资 于本 基金 的法人 、 社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17.投 资人 :指 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的 合称


5 18.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 基金合 同或 招募 说明 书合 法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19.基金 销售业 务: 指基金 的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非交 易过 户、转 托管 及定期 定 额投资 等业 务 20.销 售机 构: 指直 销机 构 和代销 机构 21.直 销机 构: 指上 投摩 根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2.代销 机构: 指符合 《证 券投资基 金销 售管理 办法 》 (“《 销售办 法》 ”) 和 中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取得 基金代 销业 务资 格并 与基 金管理 人签 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代 理协 议 , 代为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机 构 23.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直 销 机构的 直销 中心 及代 销机 构的代 销网 点 24.注册 登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存 管、 过户、 清算 和结算业 务, 具体内 容包 括投资 人 基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代理 发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等 25.注册 登记机 构: 指办理 注册登记 业务 的机构 。基 金的注册 登记 机构为 上投 摩根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或 接受 上投 摩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为 办理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26.基金 账户: 指注 册登记 机构为投 资人 开立的 、记 录其持有 的、 基金管 理人 所管理 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 情 况的账 户 27.基金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 资人 开立的 、记 录投资人 通过 该销售 机构 买卖本 基 金份额 的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户 28.基金 合同生 效日 :指基 金募集期 结束 后达到 成立 条件,基 金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会 办 理基金 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收到其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29.基金 合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规 定的 基金合 同终 止事由出 现后 ,按照 基金 合同规 定 的程序 终止 基金 合同 的日 期 30.基金 募集期 限: 指自基 金份额发 售之 日起至 发售 结束之日 止的 期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1.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至终 止之 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32.工 作日: 指周 一至 周五 , 但国 内的 节假 日及 中国 外汇市 场暂 停交 易日 除外 33.T 日: 指经 基金 管理 人 确认的 投资 人有 效申 请日 34.T+n 日 :指 自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不 包含T 日) 35.开 放日 : 指 销售 机构 办 理本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等业务 的工 作日 36.交易 时间: 指开 放日基 金接受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的时 间段 ,具体 时间 见相关 基 金募集 文件 37.业 务规 则: 指 《 上投 摩 根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规则 》 , 是规 范 基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注册 登记 运作 方面 的业务 规则 ,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资 人共 同 遵守


6 38.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 间,投 资人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39.申 购: 指在 基金 存续 期 内,投 资人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0.赎回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条件 要求基金 管理 人购回 基金 份额的 行 为 41.基金 转换: 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按 照本 基金合 同和 基金管理 人届 时有效 的业 务规则 在 本基金 份额 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份额 间的 转换行 为 42.转托 管: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其 持有 的同一 基金 账户下的 基金 份额从 某一 交易账 户 转入另 一交 易账 户的 业务 43.巨 额赎 回: 本 基金 单个 开放日 , 基 金净 赎回 申请( 赎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换 中 转出申 请份额 总数后 扣除 申购申 请份额 总数及 基金 转换中 转入申 请份额 总数 后的余 额)超过 上一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10%


44.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 债 券利 息、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行 存款利 息、 买卖外 汇差 价, 已实 现的 其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 用基 金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 费用 的节约 45.基金 资产总 值: 指基金 拥有的各 类有 价证券 、银 行存款本 息、 基金应 收申 购款及 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6.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值 47.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基 金 份额的 资产 净值 48.基金 资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 资产 和负债 的价 值,以确 定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49.境外 托管人: 是 指由托 管人委托 ,办 理境外 托管 业务的境 外商 业银行 或其 它金融 机 构 50.投 资顾 问: 是指 为基 金 管理人 指定 的提 供境 外证 券投资 咨询 、市 场信 息, 运作服 务 等顾问 服务 的投 资机 构 51.境 外运 作平 台: 是指 基 金管理 人在 境外 进行 投资 ,交易 , 清 算, 会计 及注 册登记 等 各项基 金运 作的 操作 平台 ,目前 由香 港 JF 资 产管 理 有限公 司提 供 (香 港JF 资产管 理有 限 公司与 摩根 资产 管理 (英 国)有 限公 司同 属于 摩根 大通集 团) 52.境 内: 是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境 内 , 为 本合 同之 目 的, 不包 括香 港 、 澳 门 、 台湾地 区 53.境 外: 是指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境 外 的 任何 国家 与地 区, 为 本协 议之 目的 , 包 括但不 限 于香港 、澳 门、 台湾 地区 等 54.不可 抗力: 指本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无法 预见、 无法 抗拒、无 法避 免且在 本基 金合同 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签署之 日后 发生 的, 使本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无法 全部 或部分 履行 本基 金合同 的任 何事 件, 包 括 但不限 于洪 水、 地 震及 其 他自然 灾害、 战争、 骚乱 、 火灾、 政府 征 用、没 收、 法律 法规 变化 、突发 停电 或其 他突 发事 件、证 券交 易所 非正 常暂 停或停 止交 易 55.估 值日 : 指每 一开 放日 和在基 金封 闭期 内尚 未开 始办理 申购 或赎 回的 每一 周中最 后 7 一个工 作日 以及 中国 监管 部门规 定进 行估 值的 自然 日 56.指 定媒 体: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纸 和互 联网 网站 57.流动 性受限 资产 :指由 于法律法 规、 监管、 合同 或操作障 碍等 原因无 法以 合理价 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 交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款 (含 协 议约定 有条件 提前支 取的 银行存 款) 、停 牌股 票、流 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 行股票 、资产 支持证 券、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 的债券 等 三、风险揭示 本基金 作为 一种 新兴 的大 众投资 工具 , 具 有自 身的 优势和 巨大 的发 展潜 力。 但本基 金并 不同于 银行 存款 或国 债等 无风险 的投 资工 具, 它不 能保证 投 资 人一 定获 得盈 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益 ,是 一种 收益 共享 、风险 共担 的集 合投 资工 具。投 资本 基金 主要 面临 以下风 险:


(一)境外投资 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会 因为 国际 政治环 境 、 宏 观和微 观经 济因素 、 国家 政策 、 投 资 人风险 收益 偏好和 市场 流动 程度 等各 种因素 的变 化而 波动 , 将 对本基 金资 产产 生潜 在风 险, 这 种风 险主 要包括 : 1 、海 外市 场风 险 由于本 基金 投资 于海 外证 券市场 , 因此 基金 的投 资绩 效将受 到不 同国 家或 地区 的金融 市 场和总 体经 济趋 势的 影响 ,而且 适用 的法 律法 规可 能会与 国内 证券 市场 有诸 多不同 。例 如 , 各国对 上市 公司 的会 计准 则和信 息披 露要 求均 存在 较大的 区别 , 投资 市场 监管 严格的 发达 国 家比投 资经 济状 况波 动较 大的发 展中 国家 市场 风险 要小 。 此 外 , 相 对于 国内 市 场的规 则来 说, 由于有 的国 家或 地区 对每 日证券 交易 价格 并无 涨跌 幅上下 限的 规定 , 因此 这些 国家或 地区 证 券的每 日涨 跌幅 空间 相对 较大。 以上 所述 因素 可能 会带来 市场 的急 剧下 跌, 从而带 来投 资风 险的增 加。 2 、政 治风 险 政治风 险是 指基 金投 资的 某些境 外国 家或 地区 出现 大的变 化, 如政 府更 迭、 政策调 整 、 制度变 革 、 国 内出现 动乱 、 对 外政 治关 系发生 危机 等, 这些 事件 都会甚 至造 成限制 资金 自 由 流动等 结果 。当 以上 这些 与当地 政治 环境 有关 的事 件在本 基 金 所投 资的 国家 或地区 发生 时 , 当地证 券市 场价 格因 而发 生波动 , 基 金的 投资 收益 会受到 影响 。 3 、经 济周 期风 险 证券市 场受 宏观 经济 运行 的影响 , 而 经济 运行 具有 周期性 的特 点。 随着 经济 运行的 周期 性变化 , 国家 或地区 经济 、 各 个行 业及 上市公 司的 盈利水 平也 呈周 期性 变化 , 从 而影 响到 证 券市场 走势 ,对 基金 收益 产生影 响。 4 、汇 率风 险


8 指经济 主体 持有 或运 用外 汇的经 济活 动中 , 因 汇率 变动而 蒙受 损失 的可 能性 。 投资 者使 用人民 币申 购本 基金 , 本 基金将 人民 币换 为外 币后 投入境 外市 场, 投资 者赎 回本基 金时 获得 的为人 民币 。 由 于人 民币 汇 率在未 来存 在不 确定 性, 因 此, 投 资本 基金 存在 一定 的 汇率风 险。 5 、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息 票利 率、 期 限和 到期收 益 率水平 都将 影响 债券 的利 率风险 水平 , 企业 的融 资成 本和利 润 。 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和债券 回购 , 其收益 水平 可能 会受 到利 率变化 和货 币市 场供 求状 况的影 响。 (二)基金运作 风险 1 、流 动性 风险 开放式 基金 要随 时应 对投 资者的 赎回 , 如 果基 金资 产不能 迅速 转变 成现 金, 或者变 现为 现金时 使资 金净 值产 生不 利的影 响, 都会 影响 基金 运作和 收益 水平 。 尤 其是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如 果基 金资 产变 现能 力差, 可能 会产 生基 金仓 位调整 的困 难 , 导致 流动 性风险 , 可 能影 响基金 份额 净值 。 同时, 由于本 基金 涉及 跨境 交易 , 其 赎回 到帐 期通常 需要 比现有 开放 式基 金更长 的时 间。 2 、操 作风 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种 操作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 司 、 注册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交易 对手 、托 管行 、证 券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等 等。 3 、大 额赎 回风 险 本基金 为开 放式 基金 , 基 金规模 将随 着投 资人 对基 金单位 的申 购赎 回而 不断 变化, 若是 由 于 投 资 人 的连 续 大 量 赎回 而 导 致 基 金管 理 人 被 迫以 低 于 目 标 价格 抛 售 证 券以 应 付 基 金赎 回的现 金需 要, 则可 能使 基金资 产净 值受 到不 利影 响。 4 、交 易结 算风 险 在基金 的投 资交 易中 , 因交 易的对 手方 无法 履行 对一 位或多 位的 交易 对手 的支 付义务 而 使得基 金在 投资 交易 中蒙 受损失 的可 能性 。 5 、会 计核 算风 险 会计核算 风险 主要是 指由 于会计核 算及 会计管 理上 违规操作 形成 的风险 或错 误,通常 是 指基金 管理人 在计算 、整 理、制 证、填 单、登 账、 编表、 保管及 其相关 业务 处理中, 由于 客 观原因 与非 主观 故意 (包 括但不 限于 信息 的准 确性 ,及时 性, 完整 性) 所造 成的行 为过 失 , 从而对 基金 收益 造成 影响 的风险 。 6 、税 务风 险 税务风 险指 在基 金投 资中 与 股息 收入 和资 本利 得 相 关的税 法发 生变 化 、 令 股票 的吸引 力 减弱或 者股 票的 回报 减少 的 风险 。


9 基金投 资者 应知 悉并 自主 判断在 其营 运地 、 住 所地 、 居 住地 、 国 籍所 在地 或 成立地 对认 购、 持 有、 转让、 赎回 本 基金份 额以 及 本 基金 的分 红 (任 一前 述事 项称 为 “ 相关事 项 ”)相 关的税 收 。 基 金及 基 金管 理人均 不对 与任 一相 关事 项 ( 或相 关事 项 的组 合 ) 有关的 税收 后果 作出任 何陈 述与 保证 或承 担任何 责任 。 且基 金及 基金 管理人 在此 进一 步明确 将 拒绝承 担任 何 与任一 签署 相关 事项 (或 相关事 项的 组合 )有 关的 税收后 果所 导致 的责 任或 损失。 7 、新 兴市 场风 险 投资新 兴市 场主 要特 殊风 险来自 国家 政治 风险 和信 用风险 。 海外 新兴 市场 往往 正处于 转 型阶段 , 欠 缺成 熟稳 定的 市场环 境及 严格 规范 的法 律法规 , 某 些地 区甚 至存 在政府 变革 或者 出现社 会动 荡的 可能 , 这 些将会 给资 本市 场带 来严 重的打 击, 从而 造成 投资 损失。 同时 , 由 于 新 兴 市 场 货币 多 非 国 际主 流 货 币 如 美元 和 欧 元 ,汇 率 波 动 可 能较 之 国 际 主流 货 币 波 动更 大。 因此 , 投 资新 兴市 场 可能比 投资 发达 国家 有较 大的价 格波 动及 流动 性较 低的风 险 。 其 他 风险则 包含 不同 法规 结构 及会计 体系 间的 差异 、 因国 家政策 而限 制机 会及 承受 较大投 资成 本 的风险 。 针对新 兴市 场政 治风 险和 国家信 用风 险 , 由 于过 去新 兴市场 政治 和国 家信 用风 险主要 与 政府赤 字及 债务 大幅 增加 有关, 因此 从观 察各 国 主 权评等 调整 可以 大体 观察 该国信 用现 况 , 以此判 断政 治风 险和 国家 信用风 险的 大小 , 本基 金将 规避投 资于 发生 或即 将发 生政治 风险 和 信用风 险的 新兴 市场 。 针对新 兴市 场的 流动 性风 险, 首先 尽量 规避投 资低 流动性 资产 ; 同时 , 对 影 响各种 金融 投资工 具的 基础 因素 进行 分析, 并且 结合 当地 的投 资环境 和市 场特 点, 实现 对持有 资产 的流 动性监 控与 合理 调整 ,尽 可能降 低流 动性 风险 。 针对新 兴市 场本 身法 律和 会计体 系, 本基 金将 密切 关注相 关新 兴市 场法 规体 系、 会 计体 系及 限制性 政策 及其 变动 进行 相机抉 择, 以减 少相 关风 险和控 制成 本。 8 、金 融模 型风 险 投资管 理人 在有 时会 使用 金融模 型来 进行 资产 定价 、 趋势 判断、 风险 评估 等辅 助其做 出 投资决 策。 但是 金融 模型 通常是 建立 在一 系列 的学 术假设 之上 的, 投资 实践 和学术 假设 之间 存在一 定的 差距 ;而 且金 融模型 结论 的准 确性 往往 受制于 模型 使用 的数 据的 精确性 。因 此 , 投资者 在使 用金 融模 型时 ,面临 出现 错误 结论 的可 能性, 从而 承担 投资 损失 的风险 。 9 、衍 生品 投资 风险 (1) 衍生 品流 动性 风险 指衍生 工具 持有 者不 能以 合理的 价格 迅速 地卖 出或 将该工 具转 手而 导致 损失 的可能 性 , 包括不 能对 头寸 进行 冲抵 或套期 保值 的风 险。 一般 说来, 采用 在价 格不 变或 较小价 位波 动的 情况下 , 能 够卖 出或 买入 衍生工 具的 数量 或金 额来 衡量流 动性 的大 小。 如果 能够卖 出或 买入 的数量 或金 额较 大, 则该 衍生工 具的 流动 性较 好; 反之, 流动 性则 较差 。 (2) 衍生 品操 作风 险


10 指在金 融衍 生交 易和 结算 中, 由于 内部 控制 系统 不完 善或缺 乏必 要的 后台 技术 支持而 导 致的风 险。 具体 包括 两类 : 一是 由于 内部 监管 体系 不完善 、 经 营管 理上 出现 漏洞、 工作 流程 不合理 等带 来的 风险 ; 二 是由于 各种 偶发 性事 故或 自然灾 害 , 如 电脑系 统故 障、 通讯 系统 瘫 痪、 地震 、 火 灾等 给衍 生 品交易 者造 成损 失的 可能 性。 决定 营运 风险的 形成 及大小 的主 要因 素包括 管理 漏洞 和内 部控 制失当 、交 易员 操作 不 当 以及会 计处 理偏 差等 。 (3) 法律 风险 指由于 衍生 合约 在法 律上 无效 、 合 约内 容不符 合法 律的规 定 , 或 者由于 税制 、 破 产制 度 的改变 等法 律上 的原 因, 给衍生 工具 交易 者带 来损 失的可 能性 。 法 律风 险主 要发生 在柜 台市 场交易 中。 法律风 险主 要来 自两 个方 面: 一是 衍生 合约的 不可 实施性 , 包括 合约潜 在的 非法性 , 对 手缺乏 进行 衍生 交易 的合 法资格 , 以及 现行 的法 律法 规发生 变更 而使 衍生 合约 失去法 律效 力 等; 二是 交易 对手 因 经 营不 善等原 因失 去清 偿能 力或 不能依 照法 律规 定对 其为 清偿合 约进 行 对 冲平 仓。 10 、信 用风 险 信用风 险是 指基 金在 交易 过程发 生交 收违 约, 或者 基金所 投资 债券 之发 行人 出现违 约 、 拒绝支 付到 期本 息, 都可 能 导致基 金资 产损 失和 收益 变化。 一般 认为: 国债 的信 用风险 较低 , 而其它 债券的 信用风 险可 按专业 机构的 信用评 级确 定,信用 等级的 变化 或市场 对某一 信用等 级水平 下债券 率的变 化都 会迅速 的改变 债券的 价格, 从而影 响到基 金资产 。通 常来讲 ,低信 用级别 机构 所发 行的 债券 会提供 高于 其他 优质 信用 级别债 券的 回报 , 但也 会伴 随着更 大的 损 失的风 险。 11、不 可抗 力风 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 政府 行 为等不 可抗 力可 能导 致基 金资产 有遭 受损 失的 风险 , 以 及证 券 市场、 基金 管理 人可 能因 不可抗 力无 法正 常工 作, 从 而有 影响 基金 的赎 回按 正常时 限完 成的 风险。 四、基金的投资 ( 一)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新 兴市 场以及 在其 他证 券市 场交 易的新 兴市 场企 业 , 通 过深 入挖掘 新 兴市场 企业 的投 资价 值, 努力实 现基 金资 产稳 健增 值。


(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拟投 资的 新兴 市场 主要根 据摩 根斯 坦利 新兴 市场指 数所 包含 的国 家或 地区进 行 界定, 主要 包括: 中国、 巴西、 韩国、 台湾、 印度 、 南非、 俄罗 斯、 墨 西哥 、 以色 列、 马 来 西亚、 印度 尼西 亚、 智利 、土耳 其、 泰国 、波 兰、 哥伦比 亚、 匈牙 利、 秘鲁 、埃及 、捷 克 、 菲律宾 、 摩洛 哥等国 家或 地区 。 如 果摩 根斯坦 利新 兴市场 指数 所包 含的 国家 或地区 增加 、 减 11 少或变 更, 本基 金投 资的 主要证 券市 场将 相应 调整 。 本基 金主 要投 资于 与中 国证监 会签 署备 忘录的 新兴 国家 或地 区的 证券。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中股 票及 其它权 益类 证券 市值 占基 金资产 的 60 %-95 %, 现金 、 债券 及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投资 的其 它金融 工具 市值 占基 金资 产的 5 %-40 % ,并 保持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其 中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 股票 及其 他权益 类证 券包 括中 国证 监会允 许投 资的 普通 股、 优先股 、 存托 凭 证、 公 募股 票基 金等 。 现 金、 债 券及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投资 的其 它 金 融工 具包 括银行 存款 、 可 转让存 单、 回购 协议 、短 期政府 债券 等货 币市 场工 具;政 府债 券、 公司 债券 、可转 换债 券 、 债券基 金、 货币 基金 等及 经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 国际 金融组 织发 行的 证券 ; 中 国证监 会认 可的 境外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的金 融衍生 产品 等。 (三) 投资 理念 一般而 言 , 全 球新兴 市场 存在信 息不 对称 、 投 资者 非理性 、 套利 成本和 风险 较高以 及 投 资策略 等问 题 , 新兴 市场 表现出 非有 效性 特征 , 而 为全球 理性 投资 者带 来投 资契机 。 本基 金 在投资 过程 中注 重寻 求并 确定证 券定 价偏 差, 采取 价值与 动量 兼顾 的投 资策 略, 合 理利 用偏 差捕捉 多重 获利 机会 ,实 现非有 效市 场中 的 有 效管 理。 ( 四)投 资策 略 新兴市 场所 属国 家和 地区 经济发 展多 处于 转型 阶段 , 劳 动力 成本 低, 自然 资 源丰富 , 与 发达国 家与 地区 比较 , 其 经济发 展速 度一 般相 对较 高。 本 基金 将充 分分 享新 兴市场 经济 高增 长成果 ,审 慎把 握新 兴市 场的投 资机 会, 争取 为投 资者带 来长 期稳 健回 报。 总体上 本基 金将 采取 自上 而下与 自下 而上 相结 合的 投资策 略 。 首 先通 过考 察不 同国家 的 发展趋 势及 不同 行业 的景 气程度 , 决 定地 区与 板块 的基本 布局 ; 其 次采 取自 下而上 的选 股策 略, 在对 股票 进行基 本面 分析的 同时 , 通过深 入研 究股票 的价 值与 动量 特性 , 选 取目 标投 资 对象。 在 固 定收 益类 投资 部 分, 本基 金将 综合 考虑 资产布 局的 安全 性、 流动 性与收 益性 , 并 结合现 金管 理要 求等 来制 订具体 策略 。 1 、股 票投 资策 略 1 )国 家与 行业 分析 本基金 将对 新兴 市场 所处 的国家 和地 区进 行分 析 , 重 点考察 不同 国家 和地 区的 宏观经 济 发展趋 势、 经济 结构 、 行 业景气 、 劳 动力 水平 等指 标, 同 时比 较不 同国 家和 地区股 票市 场的 整体估 值, 为估 值水 平进 行排序 ,选 取出 具备 明显 国际比 较优 势和 投资 价值 的国家 和地 区 。 在行业 层面 , 针对在 全球 经济一 体化 的条 件下 , 不 同行业 周期 、 各国家 与地 区行业 政策 以 及 不同行 业当 前发 展趋 势, 加强配 置发 展前 景良 好或 景气程 度上 升的 行业 。 2 )价 值与 动量 分析 基于本 基金 投资 理念 , 主 要利用 价值 及动 量指 标对 初选股 票进 行排 序, 精选 出同时 具备 12 投资价 值和 趋势 明确 的个 股。 具体 来说 , 本 基金 首 先基于 公司 财务 数据 , 运 用价值 型股 票选 股模型 , 选取 具有 估值 优 势的股 票 。 价 值型 股票 的 研判指 标主 要包 括 : 市 净 率 (P/B ratio)、 市盈率 (P/E ratio ) 、 市值 与现金 盈利 率(P/CE ratio) 及股 利收 益率 (Dividend Yield ) 等。 利用估 值指 标对 个股 排序 , 精 选出 预期 未来具 备长 期投资 价值 的股 票。 同时 , 本 基金 将深 入 研究股 票的 历史 走势 , 通 过分析 股票 的长 期 、 中 期 及短期 价格 变动 (Price yield ) , 结合 对 股价未 来走 势的 预测 ,筛 选出具 备明 确上 升惯 性趋 势的股 票。 3 )基 本面 分析 本基金 将利 用基 本面 分析 研判市 场结 构性 变化 与长 期趋势 , 进一 步改 善投 资策 略模型 的 选股结 果。国 家/地 区行业 分析师 将从区 域角度 甄别 企业经 营特质 、企业 财务 质量、 企业管 理能力 等 , 结 合具 体市 场特 征优化 股票 选择 。 企业 经营 特质的 分析 要点 包括 公司 的经营 模式 、 市场地 位及 发展 前景 等; 企业财 务质 量分 析要 点包 括公司 的盈 利能 力及 资产 质量等 ; 企 业管 理能力 分析 要点 包括 管理 团队的 领导 能力 、计 划实 施能力 及资 金管 理能 力等 。 4 )股 票组 合构 建 股票组 合构 建将 进一 步体 现本基 金投 资理 念, 利用 价值与 动量 择股 策略 , 挖 掘多重 独立 超额收 益来 源, 同时 综合 考虑市 场流 动性 、 汇 率风 险、 组 合集 中度 等, 优化 组合风 险收 益特 征,构 建出 能够 持续 创造 超额回 报的 股票 投资 组合 。 2 、固 定收 益类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根 据 风 险防 御及 现金替 代性 管理 的 需 要, 适度进 行债 券投 资。 本基 金在对 新兴 市场中 不同 国家 和地 区宏 观经济 发展 情况 、 财 政政 策、 货币 政策 、 以 及利 率 走势进 行分 析的 基础上 , 综合 考查利 率风 险、 信用 和流 动性风 险对 债券内 在价 值的 影响 , 构 建固定 收益 类 投 资组合 ,以 追求 长期 低波 动率的 稳健 回报。 3 、衍 生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以 组合 避险 或有 效管理 为目 标 , 本着 谨慎 原则 , 进 行风 险识别 , 适 度参与 衍生 品投资 。本 基金 的衍 生品 投资方 向主 要包 括以 下: 汇率衍 生品 : 本 基金 将在 宏观经 济、 货币 政策 、 市 场环境 分析 的基 础上 , 结 合专业 判断 从事远 期合 约、 外汇 期货 、外汇 互换 等操 作, 以控 制外汇 汇兑 风险 。 指数衍 生品 : 通过分 析各 市场走 势 , 结 合量化 模型 预测 , 参 与指 数期货 或指 数期权 的 投 资,主 要目 的用 于套 期保 值及有 效组 合管 理。 本基金 衍生 品投 资不 表示 组合风 险得 以完 全规 避。 (五) 基金 投资 决策 1 、投 资决 策模 式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采 用投 资决策委员会集体决 策与 基金经理授权决策相 结合 的分级模 式。 由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决 定资产 配置 、 投 资原 则等 宏观决 策; 由基 金经 理负 责组合 构建 、 品 种选择 、 汇 率管 理等 具体 决策。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由 公司总 经理 、 主 管投 资的 副总经 理、 投资 13 总监、 资深 基金 经理 、 研 究总监 等组 成,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定期 举行 会议 , 讨 论决定 境外 投资 基金的 股票 、 固 定收 益、 现金的 资产 配置 比例 、 地 区资产 配置 、 行 业配 置、 金融衍 生产 品使 用、避 险保 值策 略和 外汇 管理等 重大 策略 。基 金经 理向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汇报 投资运 作情 况 , 并提出 建议 ;基 金经 理可 以邀请 境外 投资 顾问 的代 表列席 参加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提 供建 议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对所 议内 容在成 员间 达成 共识 后形 成决议 , 无 法达 成共 识时, 由投资 决策 委 员会主 席做 最后 裁定 。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应就 每次 会议 决议情 况制 作书 面报 告 , 向 总经理 提交 , 并为监 察稽 核提 供查 核依 据。 2 、境 外投 资顾 问协 助 本基金 境外 投资 顾问 将提 供海外 市场 投资 建议 。 投资 团队会 不定 期通 过参 加不 同区域 研 讨会、 亲自 拜访 投资 标的 进行投 资分 析以 及参 考券 商研究 成果 外, 也将 定期 通过会 议与 境外 投资顾 问交 流分 析所 投资 市场、 产业 与各 股的 投资 前景, 境外 投资 顾问 藉此 协助本 基金 投研 团队检 视与 监督 本基 金组 合中的 投资 项目 。 境外投 资顾 问在 投资 流程 中提供 的协 助以 投资 顾问 协议为 准。 3 、投 资管 理运 作 构建投 资组 合是 基金 经理 职责, 构建 过程 中有 如下 基本原 则: (1)遵 守基金 目标, 基于 收益预期 、风 险预测 和可 供参考的 业绩 比较基 准的 深入了 解 与分析 ; (2)遵 守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对资产配 置、 国家配 置、 行业配置 、金 融衍生 品、 避险保 值 和外汇 管理 方面 的决 议; (3)参 考来自 境外投 资顾 问的投资 观点 ,来自 全球 多资产小 组的 资产配 置建 议,来 自 全球货 币小组 的汇率 管理 建议, 来自各 个国家/地区 研究专 员对投 资范围 内的 公司进 行策略 评级和 股票 评级 。 (4)允 许基金 经理在 基金 风险 预测 允许 的情况 下进 行判断, 对于 高风险 承受 能力的 基 金给予 较高 判断 空间 。 允 许判断 对于 那些 积极 、 有 创造力 的基 金经 理很 重要 , 但 需受 到投 资 总监严 密监 控。 (5)基 金经理 在地区 权重 、策略分 类和 股票评 级的 基础上决 定每 只股票 在组 合中的 仓 位, 并 在等 级评 定和 组合 要求之 间出 现反 常因 素时 进行调 整, 以符 合本 基金 投资组 合的 管理 需求。 (六) 投资 风险 管理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为本基 金风 险管 理的 最高 准则 。 本 基金 将采 取定 量风 险管理 模 式, 适时 测算 投资组 合的 跟踪误 差 , 并 且对跟 踪误 差进行 归因 分析 。 在 计算 跟踪误 差指 标 的 基础上 , 对 跟踪 误差 来源 按成因 进行 分解 , 为 投资 组合下 一步 的调 整及 跟踪 目标指 数偏 离风 险的控 制提 供量 化决 策依 据。 本 基金 将组 合跟 踪误 差控制 在一 定范 围之 内, 并根据 跟踪 误差 的归因 分析 , 及时对 投资 组合相 应环 节进 行调 整, 在进行 主动 管理 的前 提下 , 能 够有 效控 制 14 组合风 险, 持续 优化 投资 组合信 息比 率, 为投 资者 提供合 理的 风险 调整 后回 报。 ( 七)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是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预期 收益 及预 期风 险水平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高于债 券型 基金和 货币 市场 基金 ,属 于较高 预期 收益 和预 期风 险水平 的投 资品 种。 本基金 风险 收益 特征 会定 期评估 并在 公司 网站 发布 ,请投 资者 关注 。 (八)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摩根 斯坦 利新 兴市 场股 票指数 (总 回报 ) 。 基于较长 投资 周期考 虑, 本基金股 票平 均仓位 一般 会维持 在 75%-95 %之间 (具体仓 位会 依据基 金合同 规定适 时调 整) ,所 以本基 金选 用单一 股票指 数基准 。如果 今后 有更具 有代表 性的 、 更 适合 用于本 基金 的业绩 比较 基准 , 本 基金 将根据 实际 情况 予以 调整 , 在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 准并及 时公 告。 ( 九)投 资限 制 1.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 通过 分散 投资 降低基 金 财产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保 持基金 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基 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 基金 持有 同一 家银 行的存 款不 得超 过基 金净 值的 20% , 银 行应 当是 中资 商业银 行 在 境 外 设 立 的分 行 或 在 最近 一 个 会 计 年度 达 到 中 国证 监 会 认 可 的信 用 评 级 机构 评 级 的 境外 银行, 但在 基金 托管 账户 的存款 不受 此限 制 ; (2) 本 基金 持有 同一 机构 (政 府、 国际 金融 组织 除 外) 发行 的证 券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值的10% ; (3) 本基金持有与中国 证 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 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 的其他国 家或地 区证 券市 场挂 牌交 易的证 券资 产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其 中持有 任一 国 家或地 区市 场的 证券 资产 市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 ; (4) 本 基金 不得 购买 证券 用于控 制或 影响 发行 该证 券的机 构或 其管 理层 。 同一 境内机 构 投资者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不 得持有 同一 机 构10% 以上 具有投 票权 的证 券发 行总 量; 前项投 资比 例限 制应 当合 并计算 同一 机构 境内 外上 市的总 股本 , 同时 应当 一并 计算全 球 存托凭 证和 美国 存托 凭证 所代表 的基 础证 券, 并假 设对持 有的 股本 权证 行使 转换; (5) 本 基金 持有 非流 动性 资产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净 值的 10% ;


前 项 非 流动 性 资 产 是指 法 律 或 本 基金 合 同 规 定的 流 通 受 限 证券 以 及 中 国证 监 会 认 定的 其他资 产; (6) 同 一境 内机 构投 资者 管理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任何 一只境 外基 金 , 不 得超 过该 境外基 金 总份额 的 20 %; (7) 本 基金 持有 境外 基金 的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净值 的 10% , 持 有货 币市 场基金 不 受上述 限制 ;


15 (8)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中股 票及其 它权 益类 证券 市值 占基金 资产 的 60 %-95 %, 现金、 债 券及中国 证监 会允许 投资 的其它金 融工 具市值 占基 金资产 的 5%-40 % , 并保 持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5%的现 金 或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其中现 金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9) 本 基金 的金 融衍 生品 全部敞 口不 得高 于本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0 %; (10) 本 基金 投资期 货支付 的初始保 证金 、投资 期权 支付或收 取的 期权费 、投 资柜台 交 易衍生 品支 付的 初始 费用 的总额 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1)本 基金 投资 于远 期合 约、互 换等 柜台 交易 金融 衍生品 ,应 当符 合以 下要 求: (a) 所 有参 与交 易的 对手 方 (中 资商 业银 行除 外) 应 当具有 不低 于中 国证 监会 认可的 信 用评级 机构 评级 。 (b) 交 易对 手方 应当 至少 每个工 作日 对交 易进 行估 值, 并且 基金 可在 任何 时候 以公允 价 值终止 交易 。 (c) 任 一交 易对 手方 的市 值计价 敞口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20% 。 (12)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开放 式基 金 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15%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投资 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发 行 的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30% ; (13)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 股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合 前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14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5) 相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及 中国 证监 会的 其他 规定。 为有效 管理 投资 组合 和规 避风险 , 本 基金 可适 当投 资于远 期合 约、 期货 合约 、 期权 、 掉 期等衍 生金 融工 具。 金融 衍生品 投资 应当 符合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 会有 关规 定。 法律法规 或中 国有关 监管 部门取消 上述 限制, 本基 金不受上 述限 制。 《基 金法 》及其 他 有关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调整上 述限 制的 , 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基金 可依 据届 时有效 的法 律法 规适时 合理 地调 整上 述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分拆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1 ) —(8 )规 定的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30 个 工作日 内进 行调整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 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 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 模在 10 个工作 日内 增加 10 亿 元以 上的情 形, 而导 致证 券投 资比例 低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基 金管 理 16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并及时 书面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后, 可将 调整 时限 从 30 个工作 日延 长 到3 个 月。 2.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购买 不动 产。


(2) 购买 房地 产抵 押 按揭。


(3) 购买 贵重 金属 或 代表贵 重金 属的 凭证 。


(4) 购买 实物 商品 。


(5 )除应 付赎 回、交 易清算 等临时 用途以 外, 借入现 金。该 临时用 途借 入现金 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6) 利用 融资 购买 证 券,但 投资 金融 衍生 品除 外。


(7) 参与 未持 有基 础 资产的 卖空 交易 。 (8) 从事 证券 承销 业务 。 (9) 不公 平对 待不 同客 户 或不同 投资 组合 。 (10)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以 外,向 任何 第三 方泄 露客 户资料 。 (11)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行 为。 ( 十)基 金的 融资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 (十一 )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券 。 在 进行 交易清 算时 , 以 不卖 空为 基础进 行融 券。 (十二 )证 券交 易 1 、券 商经 纪人 的选 择标 准 (1)券 商经纪 人财务 状况 良好、经 营行 为规范 、风 险管理先 进、 投资风 格与 本基金 管 理人有 互补 性、 在最 近一 年内无 重大 违规 行为 。 (2) 券商 经纪人 有较 强的 综合服 务能 力: 能及 时、 全面、 定期 提供 高质 量的 关于宏 观、 行业、 资本 市场 、 个 股分 析的报 告及 丰富 全面 的信 息咨询 服务 ; 有 很强 的分 析能力 , 能 根据 本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基金 的特定 要求 , 提 供专 门研 究报告 , 具 有开 发 量 化投 资组合 模型 的能 力以及 其他 综合 服务 能力 。 (3)券 商经纪 人能提 供优 惠合理的 佣金 :与其 他券 商经纪人 相比 ,该券 商经 纪人能 够 提供优 惠合 理的 佣金 率。 (4)券 商经纪 人具有 较强 的交易执 行能 力,能 够公 平对待所 有客 户,实 现最 佳价格 成 交,及 时、 准确 、高 效。 2 、券 商经 纪人 的交 易量 分 配程序


17 根据中 国证 监会 《关 于完 善证券 投资 基金 交易 席位 制度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中 关于 “ 一家 基金公 司通 过一 家券 商的 交易席 位买 卖证 券的 年交 易佣金 , 不得 超过 其当 年所 有基金 买卖 证 券交易 佣金 的 30 % ”的 规 定, 本基 金将 结合 各券 商 经纪人 提供 研究 报告 及综 合服务 的质 量, 分配基 金在 各席 位买 卖证 券的交 易量 。 每 半年 对各 个券商 经纪 人进 行考 核和 打分, 并根 据考 核结果 拟定 交易 量分 配比 例,并 至少 每月 调整 。 3 、其 他事 项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有关 规定 , 在 基金 定期 报告 中按 规定将 所选 择的 证券 经营 机构的 有 关情况 、 支付 的佣金 等予 以披露 , 同时 将本着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 则, 对券 商选 择 和 佣金 分配 中存 在或 潜在 的利益 冲突 进行 妥善 处理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 十三)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原 则及 方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利 益 。 4 、代 理投 票权 基金管 理人 作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代 理人 , 应 本着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 勤 勉尽责 地行 使其 所投 资股 票的投 票权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代理 投票 职责 过程 中, 可 根据 实际 需要, 委托 境外 投资 顾问 或其他 专业 机构 提供 代理 投票的 建议 、 委 托基 金托 管人或 其他 专业 机构协 助完 成代 理投 票的 程序, 基金 管理 人应 对代 理机构 的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保留 投票 记录, 并承 担相 应责 任。 (十四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一) 报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人民 币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 资 71,017,896.14 76.65 其中: 普通 股 62,425,885.93 67.37 存托凭 证 8,592,010.21 9.27 优先股 - - 房地产 信托 - -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18 其中: 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 融资 产 - - 6 货币市 场工 具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0,966,777.17 22.63 8 其他各 项资 产 672,737.51 0.73 9 合计 92,657,410.82 100.00 (二) 报告期 末在 各个 国家 (地 区)证 券市 场的 股票 及存 托凭证 投资 分布 国家( 地区 )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中国香 港 53,669,734.81 59.65 美国 8,592,010.21 9.55 韩国 5,658,935.17 6.29 中国台 湾 3,097,215.95 3.44 合计 71,017,896.14 78.93 注: 国 家 ( 地区) 类别 根 据其所 在的 证券 交易 所确 定,ADR 、GDR 按 照存 托凭 证本身 挂牌 的证 券交易 所确 定。 (三) 报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及存 托凭 证投 资组 合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互联网 软件 与服 务 12,835,997.57 14.27 综合消 费者 服务 8,860,430.37 9.85 食品 8,413,437.17 9.35 纺织品 、服 装与 奢侈 品 6,592,817.03 7.33 制药 6,272,632.44 6.97 电子设 备、 仪器 和元 件 5,942,699.67 6.60


19 电脑与 外围 设备 3,872,637.21 4.30 保险 3,836,142.83 4.26 汽车零 配件 2,934,919.99 3.26 商业银 行 2,929,859.78 3.26 酒店、 餐馆 与休 闲 2,456,941.28 2.73 建筑与 工程 2,036,733.27 2.26 媒体 Ⅲ 1,330,328.39 1.48 综合电 信业 务 1,239,750.68 1.38 石油、 天然 气与 消费 用燃 料 942,210.52 1.05 航空公 司 Ⅲ 520,357.94 0.58 合计 71,017,896.14 78.93 注:行 业分 类标 准:MSCI (四)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及 存托 凭证 投 资明细 序 号 公司名 称 (英文 ) 公司名 称 (中文 ) 证券 代码 所在证 券市场 所属国 家 (地区)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Tencent Holdings Ltd 腾讯控 股 700 HK 香港交 易所 中国香 港 24,400.0 0 8,103,685.16 9.01 2 China Mengniu Dairy Co Ltd 蒙牛乳 业 2319 HK 香港交 易所 中国香 港 248,000. 00 5,563,528.78 6.18 3 Alibaba Group Holding Ltd 阿里巴 巴 集团 BABA US 纽约证 券交易 所 美国 3,855.00 4,732,312.41 5.26 4 CSPC Pharmaceu 石药集 团 1093 HK 香港交 易所 中国香 港 230,000. 00 4,597,197.94 5.11


20 tical Group Ltd 5 China Maple Leaf Education al Systems Limited 枫叶教 育 1317 HK 香港交 易所 中国香 港 382,000. 00 4,555,434.37 5.06 6 Samsung Electroni cs Co Ltd 三星电 子 0059 30 KS 韩国证 券交易 所 韩国 13,983.0 0 3,872,637.21 4.30 7 Ping An Insurance Group Co of China Ltd 中国平 安 2318 HK 香港交 易所 中国香 港 63,000.0 0 3,836,142.83 4.26 8 Shenzhou Internati onal Group Holdings Ltd 申洲国 际 2313 HK 香港交 易所 中国香 港 45,000.0 0 3,675,607.77 4.09 9 Nexteer Automotiv e Group Ltd 耐世特 1316 HK 香港交 易所 中国香 港 300,000. 00 2,934,919.99 3.26 10 China Merchants Bank Co Ltd 招商银 行 3968 HK 香港交 易所 中国香 港 120,000. 00 2,929,859.78 3.26 (五) 报告 期末 按券 种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六) 报告 期末 按市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21 (七)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名 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投 资 明 细 :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八)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名 的前 五名 金融 衍生 品投资 明细 :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金融衍 生品 。 (九) 报告 期末 按 市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基金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基金 (十)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 根 据中 国银 监会 (现 名 :中国 银行 保险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 于 2018 年 2 月 12 日 作出 的处 罚决定( 银监 罚决字 〔2018 〕1 号) ,本基 金投 资的 招商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以下简称 “招 商银行 ” , 股 票代 码03968.HK ) 有 如下 主要 违法 违 规事实 : (一 ) 内 控管 理严 重违反 审慎 经 营规则 ; ( 二) 违 规批 量转 让以个 人为 借款 主体 的不 良贷款 ; ( 三) 同 业投 资业 务违规 接受 第 三方金 融机 构信 用担 保; ( 四) 销 售同 业非 保本 理财 产品时 违规 承诺 保本 ; (五 ) 违规 将票 据 贴 现 资 金 直接 转 回 出票 人账 户 ; ( 六 )为 同 业 投资 业务 违 规 提 供第 三 方 金融 机构 信 用 担 保; (七) 未将房 地产企 业贷 款计入 房地产 开发贷 款科 目; (八 )高管 人员 在获得 任职资 格核准 前履职 ; ( 九) 未 严格 审查 贸易背 景真 实性 办理 银行 承兑业 务; (十) 未严 格审 查贸易 背景 真 实性开 立信 用证 ; (十 一) 违规签 订保 本合 同销 售同 业非保 本理 财产 品; ( 十二 ) 非真 实转 让 信贷资 产; (十 三) 违 规向 典当行 发放 贷款 ; ( 十四) 违规向 关系 人发 放信 用贷 款。 中 国银 监 会对招 商银 行上 述的 违法 违规事 项作 出如 下处 罚决 定: 罚 款 6570 万 元, 没 收 违法所 得 3.024 万元, 罚没合计 6573.024 万元。 对上述 股票 投资 决策 程序 的说明 : 本基 金管 理人 在投 资招商 银行 前严 格执 行了 对上市 公司 的 调研 、 内 部研 究推荐 、 投 资计划 审批 等相 关投 资决 策流程 。 上述 股票根 据股 票池审 批流 程进 入本基 金备 选库 , 由 研究 员跟踪 并分 析 。 上述 事件 发生后 , 本基 金管理 人对 上市公 司进 行 了 进一步 了解 和分 析, 认为 上述事 项对 上市 公司 财务 状况、 经营 成果 和现 金流 量未产 生重 大的 实质性 影响 ,因 此, 没有 改变本 基金 管理 人对 上述 上市公 司的 投资 判断 。 除上述 股票 外, 本基 金投 资的其 余前 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体 本期 未出 现被 监管 部门立 案调 查 , 或在报 告编 制 日 前一 年内 受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的情 形。 2、报 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 前十名 股票 中没 有在 基金 合同规 定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股票 。 3、其 他各 项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人民 币元)


22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204,788.82 3 应收股 利 263,006.22 4 应收利 息 3,540.02 5 应收申 购款 201,402.45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72,737.51 4 、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5 、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6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的 其 他文字 描述 部分 : 因四舍 五入 原因 ,投 资组 合报告 中分 项之 和与 合计 可能存 在尾 差。 五、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基金成 立日-2011/12/31 -20.80% 1.08% -22.24% 1.49% 1.44% -0.41% 2012/1/1-2012/12/31 20.33% 0.81% 14.87% 0.90% 5.46% -0.09% 2013/1/1-2013/12/31 -2.31% 0.77% -7.83% 0.89% 5.52% -0.12% 2014/1/1-2014/12/31 2.47% 0.67% -4.28% 0.70% 6.75% -0.03% 2015/1/1-2015/12/31 -15.09% 1.94% -11.87% 1.13% -3.22% 0.81% 2016/1/1-2016/12/31 -1.11% 1.06% 15.99% 1.08% -17.10% -0.02% 2017/1/1-2017/12/31 41.70% 0.93% 26.55% 0.63% 15.15% 0.30%


23 2018/1/1-2018/6/30 -4.76% 1.45% -6.51% 1.04% 1.75% 0.41% 六、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为上 投摩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本 信息 如下 : 注册 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城 路 99 号震旦 国际 大 楼 25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城 路 99 号震旦 国际 大 楼 25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兵 总经理 : 章 硕麟 成立日 期:2004 年 5 月 12 日 实缴注 册资 本:2.5 亿元 人民币 股东名 称、 股权 结构 及持 股比例 : 上海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 ( 更名前 为上 海国 际信 托投 资有限 公司 )


51% 摩根资 产管 理( 英国 )有 限公司


























49%


上投摩 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是经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2004]56 号文 批准 ,于2004 年 5 月 12 日 成立 的合 资基 金管 理公司 。2005 年 8 月 12 日,基 金管 理人 完成 了股 东之间 的股 权 变更事 项 。 公 司注册 资本 保持不 变 , 股 东及出 资比 例分别 由上 海国 际信 托有 限公司 ( 更名 前 为上海国 际信 托投资 有限 公司)67 %和 摩根资 产管 理(英国 )有 限公 司 33% 变更为目 前的 51% 和49% 。 2006 年 6 月 6 日 ,基 金管 理人的 名称 由 “ 上投 摩根 富林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变更 为 “ 上投 摩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该 更名 申请 于2006 年4 月 29 日 获得 中国 证监会 的批 准 , 并于2006 年6 月2 日在 国 家工商 总局 完成 所有 变更 相关手 续。 2009 年3 月31 日 , 基 金管 理人的 注册 资本 金由 一亿 五千万 元人 民币 增加 到二 亿五千 万 元人民 币, 公司 股东 的出 资比例 不变 。 该 变更 事项 于2009 年3 月31 日 在国 家工商 总局 完成 所有变 更相 关手 续。 基金管 理人 无任 何受 处罚 记录。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 成员 基本 情况 : 董事长 :陈 兵


24 博士研 究生 ,高 级经 济师 。 曾任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大 连分行 资金 财务 部总 经理 ,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总 行资 金财务 部 总经理 助理 , 上海浦 东发 展银行 总行 个人 银行 总部 管理会 计部 、 财富管 理部 总经理 , 上海 国 际信托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兼董事 会秘 书, 上海 国际 信托有 限公 司党 委副 书记 、总经 理。 现任上 海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党委 书记 、总 经理 ;上 投摩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董事:Paul Bateman 大学本 科学 位。 曾任 Chase Fleming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全 球总监 、摩 根资 产管 理全 球投资 管 理业务 行政 总裁 。 现任摩 根资 产管 理全 球主 席、资 产管 理营 运委 员会 成员及 投资 委员 会成 员。 董事: Michael I. Falcon 金融学 学士 学位 。 曾任摩 根资 产退 休业 务总 监。 现任摩 根资 产管 理 亚 太区 行政总 裁 、 资 产管 理营 运委 员会成 员 、 集 团亚 太管 理团 队成员 、 集团资 产管 理亚 太区 营运 委员会 主席 。 董事: 王大 智 学士学 位。 曾任摩 根资 产管 理机 构分 销业务 总监 、机 构业 务拓 展总监 、香 港及 中国 基金 业务 总 监 。 现任摩 根投 信董 事长 暨摩 根资产 管理 集团 台湾 区负 责人。 董事: 潘卫 东 硕士研 究生 ,高 级经 济师 。 曾任上海 市金 融服务 办公 室金融机 构处 处长( 挂职) 、上海国 际集 团有限 公司 副总裁 、 上海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党 委书记 。 现任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副行 长、 上海 国际信 托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董事: 陈海 宁


研究生 学历 、经 济师 。 曾任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金 融部总 经理 助理 、 公 投总 部贸易 融资 部总 经理 、 武 汉分行 副行 长、武 汉分 行党 委书 记、 行长。 现任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总 行资产 负债 管理 部总 经理 兼任总 行战 略发 展部 总经 理。 董事: 丁蔚 硕士研 究生 。 曾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 行上 海分行 个人 银行 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个人银 行 总部银 行卡 部总 经理 ,个 人银行 总部 副总 经理 兼银 行卡部 总经 理。 现任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总 行零售 业务 部总 经理 。


25 董事: 章硕 麟


























获台湾 大学 商学 硕士 学位 。 曾任怡富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副总经 理( 现名摩 根大 通证券) 、摩根 富林明 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董 事长 。 现任上 投摩 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独立董 事: 俞樵 经济学 博士 。 现任清 华大 学公 共管 理学 院经济 与金 融学 教授 及公 共金融 与治 理中 心主 任 。 曾 经在加 里 伯利大 学经 济系 、新 加坡 国立大 学经 济系 、复 旦大 学金融 系等 单位 任教 。 独立董 事: 刘红 忠 国际金 融系 经济 学博 士 现任复 旦大 学经 济学 院教 授,复 旦大 学金 融研 究中 心副主 任。 独立董 事: 戴立 宁 获台湾 大学 法学 硕士 及美 国哈佛 大学 法学 硕士 学位 。 曾任台 湾财 政部 常务 次长 ,东吴 大学 法学 院副 教授 。 现任北 京大 学法 学院 及光 华管理 学院 兼职 教授 。 独立董 事: 李存 修 获美国 加州 大学 柏克 利校 区企管 博士(主 修财 务) 、 企管硕 士、 经济 硕士 等学 位。 现任台 湾大 学财 务金 融学 系专任 特聘 教授 。 2. 监事会 成员 基本 情况 : 监事会 主席 :赵 峥嵘 硕士学 位, 高级 经济 师。 历任工 商银 行温 州分 行副 行长 、 浦 发银 行温 州分 行副 行长 、 行 长及 杭州 分行 行长 等职务 。 现任上 海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监事 长、 党委 副书 记。 监事: 梁斌 学士学 位。 曾在高 伟绅 律师 事务 所( 香港) 任职 律师 多年 。 现任摩 根大 通集 团中 国法 律总监 。 监事: 张军 曾任上 投摩 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交易 部总 监、 基金 经理 、 投 资组 合管理 部总 监、 投资 绩 效评估 总监 、国 际投 资部 总监、 组合 基金 投资 部总 监。 现任上投摩根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投资董事,管 理上 投摩根亚太优势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 上 投 摩 根 全 球 天 然 资 源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和 上 投 摩 根 全 球 多 元 配 置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QDII)。


26 监事: 万隽 宸 曾任上 海国 际集 团有 限公 司高级 法务 经理 , 上 投摩 根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首席 风险官 , 尚 腾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现任尚 腾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3. 总经理 基本 情况 : 章硕麟 先生 ,总 经理 。 获台湾 大学 商学 硕士 学位 。 曾任怡富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副总经 理( 现名摩 根大 通证券) 、摩根 富林明 证券 股份有 限 公 司董 事长 。 4. 其他高 级管 理人 员情 况: 杨红女 士, 副总 经理 毕业于 同济 大学 ,获 技术 经济与 管理 博士 曾任招 商银 行上 海分 行稽 核监督 部业 务副 经理 、 营 业部副 经理 兼工 会主 席、 零售银 行部 副总经 理 、 消 费信贷 中心 总经理 ; 曾任 上海浦 东发 展银行 上海 分行 个人 信贷 部总经 理 、 个 人 银行发 展管 理部 总经 理、 零售业 务管 理部 总经 理。 杜猛先 生, 副总 经理 毕业于 南京 大学 ,获 经济 学硕士 学位 。 历任天 同证 券、 中原 证券 、 国信 证券 、 中 银国 际研 究员; 上投 摩根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行 业专家 、基 金经 理助 理、 基金经 理、 总经 理助 理/ 国 内权益 投资 一部 总监 兼资 深基金 经理 。 孙芳女 士, 副总 经理 毕业于 华东 师范 大学 ,获 世界经 济学 硕士 学位 。 历任华 宝兴 业基 金研 究员 ; 上 投摩 根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行 业专 家 、 基金 经理 助理 、 研 究 部副总 监、 基金 经理 、总 经理助 理/ 国内 权益 投资 二 部总监 兼资 深基 金经 理。 郭鹏先 生, 副总 经理 毕业于 上海 财经 大学 ,获 企业管 理硕 士学 位。 历任上 投摩 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市场 经理 、 市 场部 副总监 , 产品 及客户 营销 部总监 、 市 场部总 监兼 互联 网金 融部 总监、 总经 理助 理。 张军先 生, 副总 经理 毕业于 同济 大学 ,获 管理 工程硕 士学 位。 历任中 国建 设银 行上 海市 分行办 公室 秘书 、公 司业 务部业 务科 科长 , 徐 汇支 行副行 长 、 个人金 融部 副总 经理 ,并 曾担任 上投 摩根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一职 。 邹树波 先生 ,督 察长 。 获管理 学学 士学 位。 曾任天 健会 计师 事务 所高 级项目 经理 , 上 海证 监局 主任科 员, 上投 摩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27 司监察 稽核 部副 总监 、监 察稽核 部总 监。 5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张淑婉女 士, 台湾大 学财 务金融研 究所MBA,自1987 年9月至1989 年2 月, 在东 盟成衣 股 份有限 公司 担任 研究 部专 员; 自1989 年3月至1991 年8月, 在 富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担 任投 行 部专员 ; 自1993 年3 月至1998 年1 月, 在光 华证 券投 资 信托股 份有 限公 司 担 任研 究部副 理 ; 自 1998 年2 月至2006 年7 月 ,在 摩 根 富 林 明 证 券 信托 股份 有 限 公 司 担 任 副 总经 理; 自2007 年11 月至2009 年8月 ,在 德意志 亚洲资产 管理 公司担 任副 总经理; 自2009 年9 月至2014 年6月 ,在 嘉实国 际资 产管 理公 司担 任副总 经理 ; 自2014 年7 月至2016 年8 月, 在上 投摩 根 资产管 理 (香 港)有限 公司 担任投 资总 监;自2016 年9 月起 加入上 投摩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自2016 年12 月 起 同 时 担 任上 投 摩 根 亚太 优 势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基 金 经 理 及上 投 摩 根 全球 新 兴 市 场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2017 年12 月 起同 时担 任上投 摩根 标普 港股 通低 波红利 指数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自2018 年6月起 同时 担任上 投摩根香 港精 选港股 通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王邦 祺先生 ,其 任职 日期 为2011 年1月30日至2016 年12月16 日。 6 .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成 员的 姓名 和职 务 杜猛, 副总经 理兼 投资 总 监; 孙 芳, 副 总经理 兼投 资副总 监; 朱 晓龙, 研究 总监; 孟 晨 波, 总 经理 助理 兼货 币市 场投资 部总 监; 聂曙 光 , 债 券投资 部总 监; 张军 , 投 资 董事 ; 黄栋 , 量化投 资部 总监 。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 属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 依法募 集基 金 , 办 理或 者委 托经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资产 分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4、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5、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


7、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


8、 办理与 基金 资产 管理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9、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0、 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28 12、 国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承 诺 1 、 基金 管理人将根 据基金合同的 规定,按照 招募说明书列 明的投资目 标、策略及 限 制全权 处理 本基 金的 投资 。 2 、 基金管 理人 不从 事违 反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法》 ( 以下简 称: 《证 券法 》 ) 及 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行为 , 并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违反 《证券 法》 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行为 的发 生。 3 、 基金 管理人不从 事下列违反《 基金法》的 行为,并建立 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 取 有 效措 施, 防止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禁止 行为 的发 生: (1) 投资于 其它 基金 ,但 是法 律法规 或基 金合 同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2) 违 反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 利益 , 将基 金 资产 用于 向 第三 人 抵押 、 担保 、资 金拆借 或者贷 款,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进 行融 资担 保的 除外 ; (3) 从事有 可能 使基 金承 担无 限责任 的投 资; (4) 从事证 券承 销行 为; (5) 将 基 金资 产 投资 于与 基 金托 管 人或 基 金管 理人 有 重大 利 害关 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6) 违反证 券交 易业 务规 则, 操纵和 扰乱 市场 价格 ; (7) 违反法 律法 规而 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 (8) 法律、 法规 及监 管机 关规 定禁止 从事 的其 它行 为。 4 、 基金管 理人 将加 强人 员管 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 督 促 和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基 金托管 协议 ;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它基 金相 关机 构的合 法利 益;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的材 料中 弄虚 作假 ;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严重 影响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监管 ;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7) 泄漏 在任 职期间 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基金的 商 业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开 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8)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规 则, 扰乱 市场 秩序 ; (9)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中 故意含 有虚 假、 误导 、欺 诈成分 ; (10 )其 它法 律法 规以 及 中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29 5 、 基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 律法 规和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 着谨慎 的 原则 为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谋 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 职 务之 便 为 自己 、 代 理 人、 代 表 人、 受雇 人 或 任 何其 它 第 三人 谋取 不 当 利益; (3) 不泄 漏 在 任职 期 间 知悉 的 有 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 密 、 尚未 依 法 公开 的基 金 投 资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它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五)内部控制制度 : 1、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





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遵循以 下原 则: (1)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应当包 括基 金管理 人的 各项业务 、各 个部门 或机 构和各 级 人员, 并涵 盖到 决策 、执 行、监 督、 反馈 等各 个环 节。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 立性原 则。基 金管 理人各机 构、 部门和 岗位 职责应当 保持 相对独 立, 基金管 理 人基金 资产 、自 有资 产、 其他资 产的 运作 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基 金 管理人 内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应 当权 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5)成 本效益 原则。 基金 管理人运 用科 学化的 经营 管理方法 降低 运作成 本, 提高经 济 效益, 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最 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2、制 订内 部控 制制 度应 当 遵循以 下原 则: (1)合 法合规 性原则 。基 金管理人 内控 制度应 当符 合国家法 律、 法规、 规章 和各项 规 定。 (2)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制度应 当涵 盖基金 管理 人经营管 理的 各个环 节, 不得留 有 制度上 的空 白或 漏洞 。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应当 以审 慎经 营、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4)适 时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制度的 制定 应当随 着有 关法律法 规的 调整和 基金 管理人 经 营战略 、经 营方 针、 经营 理念等 内外 部环 境的 变化 进行及 时的 修改 或完 善。 3、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声明 书: (1)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上 关于内 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根 据 市场的 变化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 合规 控制。 4、风 险管 理体 系:


30 (1) 董 事会 下设 风险 控制 委员会 , 主 要负 责基金 管 理人风 险管 理战 略和 控制 政策、 协 调突发 重大 风险 等事 项。 (2 ) 董 事会 下设 督察 长, 负责对 基金 管理 人各 业务 环节合 法合 规运 作的 监督 检查和 基 金管理 人内 部稽 核监 控工 作,并 可向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和 中国 证监 会直 接报 告。 (3) 经 营管 理层 下设 风险 评估联 席会 议, 进行各 部 门管理 程序 的风 险确 认 , 评估成 员 包括经 营管 理层 、 督 察长 、 稽核、 风险 管理、 基金 交易 、 基金 运作 等各 部门 主管。 风险 评估 联席会 议对 各类 风险 予以 事先充 分的 评估 和防 范, 并进行 及时 控制 和采 取应 急措施 。 (4 ) 监 察稽 核部 负责 基金 管理人 各部 门的 风险 控制 检查 , 定 期不 定期 对业 务 部门内 部 控制制 度执 行情 况和 遵循 国家法 律, 法规 及其 他规 定的执 行情 况进 行检 查, 并适时 提出 修改 建议。 (5 ) 风 险管 理部 负责 投资 限制指 标体 系的 设定 和更 新, 对于 违反 指标 体系 的 投资进 行 监查和 风险 控制 的评 估。 (6) 风 险管 理部 负责 协助 各部门 修正 、 修 订内部 控 制作业 制度 , 并对 各部 门 的日常 作 业, 依 风险 管理 的考 评, 定期或 不定 期对 各项 风险 指标进 行控 管, 并提 出内 控建议 。 七、境外投资顾问及 境外 托管人 (一)境外投资顾问 1 、境外投资顾问基本情 况 风险 控制委员会 风险管理部 风险评估联席会议 经营管理层 督察长 董事会 股东会 监察稽核部


31 名称: 摩根 资产 管理(英国)有限 公司(JP Morgan Asset Management (UK) Co., Ltd.) 注册地 址:25 Bank Street Canary Wharf London E14 5JP





办 公地 址:125 London Wall, London, EC2Y 5AJ














Finsbury Dials, 20 Finsbury Street, London EC2Y 9AQ 法定代 表人 :Martin Porter 成立时 间:1974 年2 月 27 日 联系人 :Anuj Arora 电话:(1) 212 648 0563 传真:(1) 212 648 1984 电子邮 件:anuj.x.arora@jpmorgan.com 公司网 址:www.jpmorgan.co.uk 摩根资产管理是综合 实力 处于世界领先水平的 全球 性金融集团之一的摩 根大 通集团下 属专营 资产 管理 的公 司, 成立至 今已 逾一 百五 十余 年,位 居世 界最 大的 资产 管理公 司之 一 。 摩根资 产管 理在 各类 股票 、 固定 收益 、 房 地产、 另类 投资、 多元 资产 等领 域具 有非常 丰富 的 专业投 资经 验 , 其目 前为 全球 3,000 多名 机构 客户 投资者(包 括养 老基 金、 慈 善基金 、 公司、 中央银 行等)和 数以 百万计 的私人 客户投 资者提 供专 业的资 产管理 及理财 服务 ,主要 通过卢 森堡 的SICAVs 、英 国的 OEICs 、 投资 信托 及香 港注 册 的JF 基金 等进 行投 资。 2 、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Anuj Arora 担任 新兴 市场 股票投 资团 队的 投资 组合 经理。Anuj Arora自从2006 年 加 入摩 根富林 明资 产管 理, 为全 球新兴 市场 团队 构建 投资 组合和 提供 数量 化资 产配 置。 此前 ,Anuj 分别在Mesirow Fiancial 担任数 量分 析师 ,在Birkelbach Investment Securities 担 任分 析 师。Anuj Arora 在Illinois 理工 大学 取得 金融 学硕 士 学位。 (二)境外资产托管 人 1、境 外资 产托 管人 基本 情 况


公司名 称: 摩根 大通 银行(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


注册地 址: 1111 Polaris Parkway, Columbus, OH 43240, U.S.A.


办公地 址: 270 Park Avenue, New York, New York 10017


法定代 表人:James Dimon


成立时 间:1799 年


最近会 计年 度实 收资 本( 截止2018 年3 月31


日) :1,785 百 万美 元


托管资 产规 模( 截止2018 年6月30 日 ) :24.2 万亿 美 元





作为全 球领 先的 金融 服务 公司, 摩根 大通 总资 产达2.59 万 亿美 元, 在超 过60 个国家 经营 。 32 在投资 银行 业务 、 消 费者 金融服 务、 小企 业和 商业 银行业 务、 金融 交易 处理 、 资产 管理 和私 募股权 投资 基金 等方 面, 摩根大 通均 为业 界领 导者 。


摩根大 通自1946 年 开始 为 其美国 客户 提供 托管 服务 。之后 为响 应客 户投 资海 外的要 求, 该 公司在1974 年 率先 开展 了 一种综 合性 的服 务 — 全 球托管 。 此 后, 摩 根大 通继 续扩展 服务 , 以满足 不断 变化 的客 户需 要。 通 过提 供优 质服 务和 创新的 产品 , 摩 根大 通始 终保持 其领 先地 位。


如今 , 作 为全 球托管 行业 的领先 者 , 摩 根大通 托管 资产达24.2 万亿 美元 , 为 全世界 最大 的 机 构投资 者提 供创 新的 托管 、 基金会 计和 服务 以及 证券 服务 。 摩 根大 通是 一家 真正 的全球 机构 , 在超过60 个国 家有 实体 运 作。与 很多 竞争 对手 不同 之处在 于, 摩根 大通 还可 为客户 提供 顶 级投资 银行 在市 场领 先的 服务 , 包 括外 汇交易 、 全 球期货 与期 权清 算、 股权 及股权 挂钩 产品 以及固 定收 益投 资的 交易 与研究 。 同时 , 在 资产 负 债表内 和表 外的 现金 和流 动性方 面 , 我 们 也有很 强的 解决 方案 能力 。


此外, 摩根 大通 还是 亚太 地区全 球托 管的 先行 者之 一,其 历史 可以 追溯 到1974 年, 在亚 太 地区15 个 国家/ 地区 均有 客户: 日本 、 澳 大利 亚、 文莱、 中国 、 香 港、 印度 、 马来 西亚 、 新 西兰、 新加 坡、 韩国 、台 湾、菲 律宾 、泰 国、 东帝 汶和越 南。 2、境 外资 产托 管人 职责


(1) 安 全保 管基 金的 境外 资产,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宜 。


(2) 准 时将 公司 行为 信息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和/ 或基 金 托管人 ,确 保基 金及 时收 取所有 应得 收 入。


(3) 其 他由 基金 托管 人委 托其履 行的 职责 。 八、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根据 中国 证监 会 《关 于核准 上投 摩根 全球 新兴 市场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的 批 复》 ( 证监 许可[2010]1277 号文) , 自2011 年1 月6 日起向 全社 会公 开募 集, 截至 2011 年 1 月26 日募 集工 作顺 利结 束 。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为 349,520,284.05 元 人民 币 , 折合 基金 份额 349,520,284.05 份; 认 购款 项在 基金 验资确 认日 之前产 生的 银行 利息 共 计31,119.06 元人 民币 ,折 合基金 份 额 349,551,403.11 份。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 于 2011 年1 月30 日生 效。 本 基金 为契 约型开 放 式股票 型基 金, 存续 期限 为不定 期。


本 基金 的基 金名 称 自 2015 年7 月 21 日起 由上 投 摩根全 球新 兴市 场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变更为 上投 摩根 全球 新兴 市场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该变 更 不涉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权 利义 务 33 关系的 变化 , 亦不涉 及投 资目标 、 投资 范围和 投资 策略的 变更 , 对本基 金的 投资及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九、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 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 在 基金 募集 金额不 少 于2 亿 元人 民币 且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金 管理 人 依据法 律法 规及 招募 说明 书可以 决定 停 止基金 发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日 内或 自募 集期 限 届满之 日 起10 日内 聘请 法 定验资 机构 验资, 自收 到验 资报 告之 日起 10 日内 ,向 中国 证监 会提交 验资 报告 ,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 自中国 证 监 会书 面确 认之 日起 , 基 金备 案手续 办理 完毕 , 基 金合 同生效 。 并 于次日 在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网 站上 披露。 基金合 同生 效时 ,认 购款 项在募 集期 内产 生的 利息 将折合 成基 金份 额归 投资 者所有 。 (二)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 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 式 如果基 金合 同不 能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承担 下列 责任: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 的款项 ,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 款利息 。 (三)基金存续期间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 规模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的 存续 期内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低 于 人民币5,000 万 元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连续 20 个 工作 日出现 前述 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向 中国证 监会 说明 原因 并报 送解决 方案 。 法 律法 规或 监督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十、基金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 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 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 的其他方 式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变 更或 增减 基金 代销 机构, 并予 以公 34 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本基金 的 申购、赎回 自基金合同 生效后三个月 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 应在开始办 理 申购赎 回的 具体 日期 前 2 天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申 请的 , 其 基金 份额 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投资者 应当在开放日 办理申购和 赎回申请。本 基金申购和 赎回的开放日 为每一工作 日 (基金 管理人 公告暂 停申 购或赎 回时除 外) 。 如遇下 列情况 基金管 理人可 决定 是否顺 延至下 一开放 日: 1 )国 内的 节假 日; 2 )中 国外 汇市 场暂 停交 易 日; 3 )境 内商 业银 行暂 停对 公 业务; 4 )基 金所 投资 的主 要市 场 暂停交 易。 一般 情况 下, 如由于 一个 或多 个市 场暂 停交易 , 致使本 基金 资产 净 值40% 以上的 资产 无法 交易 或估 值,本 基金 将决 定是 否暂 停申购 或赎 回 。 资产净 值比 例以 本基 金在 决定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前一 个估值 日的 投资 组合 为基 础。 自本次 招募说明书发 布 之日起至 本年末,在本 基金所投资 的 国家或地区 中,由于境 外 当地市 场假 期原 因, 有可 能在 当 年12 月24 日、12 月 31 日, 将有 占本 基金 资 产净值 40% 以 上的资 产无 法交 易 或 估值 。本基 金将 根据 实际 投资 组 合权 重决 定具 体暂 停申 购或赎 回日 期 , 并按照 法律 法规 要求 提前 公告。 每一开 放日 的开 放时 间截 止到当 日下 午 3 点。 对于 投资者 在非 开放 时间 提出 的申购 、 赎回申 请 , 其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为下一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 若出现 新的 证 券 交易市 场或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更改 或实 际情 况需 要 , 基 金管理 人可 对申 购 、 赎 回时 间进行 调整 , 但此项 调整 应在 实施 日 2 日前在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网 站公 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 未知 价 ” 原则 ,即 申 购、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算 ;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 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同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赎 回遵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照 投资 人认购 、申 购的先 后 次序进 行顺 序赎 回; 4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5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基金 运作的实 际情 况并在 不影 响基金份 额持 有人实 质利 益的前 提 35 下调整 上述 原则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新规 则开 始实 施 2 个 工作 日前 在其 网站 披露。 (四)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资人 必须 在开 放日 的开 放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 赎回 的申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无 效而 不予 成交。 2.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 回申 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 申请日(T 日), 并在 T+2 日 内对 该交 易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可在 T+3 日 到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的 确认 情况 。 3.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本 金退 还 给投资 人。 投 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根据国 家外 汇管 理相 关规 定,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T+10 日(包括 该日)内 支付赎 回款 项,但 中国证 监会另 有规定 除外 。国家 外汇管 理相关 规定 有变更 或本基 金所投 资市 场的 交易 清算 规则有 变更 时, 赎回 款支 付时间 将相 应调 整。 在发 生巨额 赎回 时 , 款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本基 金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 (五)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 申 购的 单笔 最低 金额 为 10 元人 民币( 含申 购费) , 追 加申 购的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民 币 10 元 。基 金投 资者 将当 期 分配的 基金 收益 转购 基金 份额时 ,不 受最 低申 购金 额的限 制。





基 金投 资者 可多 次申 购,法 律法 规、 中 国 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2. 基金 投资者 可将 其全部 或部分基 金份 额赎回 。本 基金按照 份额 进行赎 回, 申请赎 回 份额精 确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每次 赎回 份额 不得 低于10 份, 基金 账户 余额 在赎 回后 不 得低 于 10 份, 如进 行一 次赎 回后 基金账 户中 基金 份额 余额 将低 于 10 份, 应 一次 性赎 回。 如 因非 交 易过户 、转 托管 、巨 额赎 回等原 因导 致的 账户 余额 少于 10 份之 情况 ,不 受此 限,但 再次 赎 回时必 须一 次性 全部 赎回 。 3.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单 个投资 人累 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上 限 , 具 体规 定请 参见 定期更 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4.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构 成 潜在重 大不 利影 响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采取 设定 单一 投资 者申 购金额 上限 或基 金单 日净 申购比 例上 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暂停 基金 申购等 措施 , 切 实保 护存 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具体 规定 请参 见招 募说明 书或 相关 公告。


36 5.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市 场情况 ,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况 下, 调整 上述 规定 申购金 额和 赎回份额 的数 量限制 。基 金管理人 必须 在调整 前 3 个工作日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上刊 登公 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 回费 用 1 、本基 金的申 购费用 由基 金申购人 承担 ,不列 入基 金财产, 主要 用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 广、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用 。 2 、投资 者可将 其持有 的全 部或部分 基金 份额赎 回。 赎回费用 由基 金赎回 人承 担。本 基 金的赎 回费 用在 投资 人赎 回本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扣 除用于 市场 推广 、 注 册登 记费和 其他 手续 费后的 余额 归基 金财 产 , 赎 回费归 入基 金财 产的 比例 不得低 于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 比例下 限。 3 、申 购费 率 本基金 申购 费率 如下 : 购买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 1.6% 100 万 ≤M <500 万 1.0%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4、赎 回费 用 本基金 赎回 费用 按持 有人 持有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时 间分段 设定 如下 : 持有基 金份 额期 限 赎回费 率 小于七 日 1.5% 大于等 于七 日 小 于一 年 0.50% 大于等 于一 年小 于两 年 0.30% 大于等于 两 年 0%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本基金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7 日的 投 资者收取 的赎 回费全 额计 入基金财 产; 除此之 外, 赎回费总 额的 25% 归 基金 财产,75%用于 支付注 册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手 续费 。 5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范围 内调 整费率或 收费 方式, 基金 管理人 最 迟应于 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施 日 前2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一 家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媒体 公告 。 6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背法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情 形下 根据 市场情 况 制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特定地 域范 围 、 特定 行业 、 特 定职 业的 投资者 以及 以特定 交易 方 式 (如网 上交 易、 电话 交易 等)等 进行 基金 交易 的投 资者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促 销活 动 。 在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 金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 回费 率。


37 (七)申购份额与赎 回金 额的计算 1 、本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 本基金 采用 “外 扣法 ”计 算申购 费用 及申 购份 额, 具体计 算公 式如 下: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1 + 申购费 率) × 申 购费 率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2 、本 基金 赎回 金 额 的计 算 : 采用“ 份额 赎回 ”方 式, 赎回价 格 以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计算 公 式 : 赎回总 金额=赎 回份 额 ?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金 额 ? 赎 回费用 3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 T+1 日计 算, 并在 T+2 日内 公 告。 遇 特殊 情况, 经中 国 证监会 同 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本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小 数点 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4 、申 购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净 申购 金额除 以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有效 份额 单位 为份。 上述计 算 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 由 此误 差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 担 。 5 、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以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并扣 除相 应的费 用 , 计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2 位,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差 计入 基 金财产 。 (八)申购和赎回的 注册 登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注册登 记人 在 T+2 日 为投 资者登 记权 益并 办理 注册 登记手 续 , 投资者 自 T+3 日 (含 该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注册登 记人 在 T+2 日 为投 资者办 理扣 除权 益的 注册 登记 手 续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 不得 实质影 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并最 迟于 开始 实施 前2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家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 媒体公 告。


38 (九)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 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 办理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此时,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它 基金 的转入 申请 将按 同样 方式 处理: 1. 不可 抗力 原因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 2. 本基 金进 行交 易的 主要 证券交 易市 场或 外汇 市场 交易时 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致 基金管 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本基 金投 资的 主要 证券 交易市 场或 外汇 市场 的公 众节假 日 , 并 可能 影响 本基 金正常 估 值时。 4. 本基 金的 资产 组合 中的 重要部 分发 生暂 停交 易或 其他重 大事 件 , 继 续接 受申 购可能 会 影响或 损害 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5.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接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 申请可 能会 影响或损 害其 他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 笔或 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 能导 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 额的比例 达到或 者超 过50% , 或者 变相规 避 50% 集 中度 的情 形时。 7.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 售机 构或 注册 登记机 构因 技术 保障 或人 员伤亡 导致 基金销 售系 统或 基金 注册 登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 无法正 常运 行。 8.基金 认购 或申 购规 模达 到中国 有关 监管 部门 规定 的上限 时。 9.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 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形 。 10.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暂 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的措 施。 11.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12.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购 申请 被拒绝 , 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人 。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办 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 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此时 , 本基金 的转 出申 请将 按同 样方式 处理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基 金管理 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本基 金进行 交易 的主要 证券交易 市场 或外汇 市场 交易时间 非正 常停市 ,导 致基金 管 39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本基 金投 资的 主要 证券 交易市 场或 外汇 市场 的公 众节假 日 , 并 可能 影响 本基 金正常 估 值时。 4. 本基 金的 资产 组合 中的 重要部 分发 生暂 停交 易或 其他重 大事 件 , 继 续接 受赎 回可能 会 影响或 损害 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 售机 构或 注册 登记机 构因 技术 保障 或人 员伤亡 导致 基金销 售系 统或 基金 注册 登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 无法正 常运 行。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现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且 采 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接 受基 金赎 回申 请的 措施。 7.发生 巨额 赎回 ,根 据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可 以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的情 况。 8.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9.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接受 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人 应 按 时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 足额支 付, 可支 付部 分按 单个账 户已 被接 受的 申请 量占接 受申 请总 量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 人,未 支付 部分 可延 期支 付,但 不得 超过 正常 支付 时间 20 个工 作 日。 投资 人在 申请赎 回时 可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未 选择的 , 未能 赎 回 部分 系统 默认 为延 期赎 回处理 。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办 理。 (十一)巨额赎回的 情形 及处理方式 1.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前 一 日的基 金总 份额 的10% , 即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顺 延赎 回。 (1)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为有 能力 支付投 资 人 的赎回申 请时 ,按正 常赎 回程序 执 行。 (2)部分 顺延赎 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支 付投资 人的 赎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支 付投资 人 的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 变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 接 受赎回比 例不 低于上 一日 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 下,对其 余赎 回申请 延期 办理。对 于当 日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单 个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 申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 定当 日受理 的赎 回份 40 额; 投资 人未 能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 消赎回 。 选择 延 期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选 择取 消赎回 的, 当日 未获赎 回的 部分 申请 将被 撤销。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 一并 处理, 无优 先权 并以该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 如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作 明确 选 择,投 资人 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 (3)若 本基金 发生巨 额赎 回且单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赎回申 请超 过上一 开放 日基金 总 份额的 20%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先 行对 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超 出 20% 以 上的 部分赎 回申 请实 施延期 办理 ,而 对该 单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20% 以内 (含 20% ) 的赎 回申 请与 当日其 他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按前 述条 款处 理,具 体见 相关 公告 。 (3) 巨额 赎回 的通知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顺 延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立 即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在2 日 内通过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网 站披露 ,并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4)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 以上( 含本 数)发 生巨 额赎 回,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不得超 过正 常支 付时间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网 站上 进行 披露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十二)重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 天,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开 放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金 管 理人网 站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公 告并 公布 最近一 个开 放日 的 基 金份 额净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一天但 少于 两周 , 暂 停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2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 赎 回公告 ,并 在重 新开 始办 理申购 或赎 回的 开放 日公 告最近 一个 工作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 一次。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2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连 续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公告 ,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日 公告最 近一 个开 放日 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 (十三)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投 资者可 以依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有关 规定 选择 在本 基金 和本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进行 基金 转换 。 基 金转 换的数 额限 制、 转换 费率 等具体 规定 可以 由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另 行规 定并公 告。


41 (十四)转托管 本基金 目前 实行 份额 托管 的交易 制度 。 投资 者可 将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从一 个交 易账户 转 入另一 个交 易账 户进 行交 易。 具体 办理 方法参 照 《 业务规 则 》 的 有关规 定以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业务 规则 。 (十五)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者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布 公 告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确定。 (十六)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申 购、 赎 回等 基金 交易 方式, 将一定 数量 的基 金份 额按 照一定 规 则从某 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转移到 另一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的行 为。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继承、 捐赠、 司法 强制 执行 和经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其他情 况 下的非 交易 过户 。 其 中 , “继承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亡 , 其持 有的基 金份 额由其 合法 的继 承人继 承 ; “ 捐赠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 社会团 体的 情形 ; “司法 强制 执行 ” 是 指司 法机 构依 据生效 司 法 文书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强制 划转 给其 他自然 人、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其 他组 织。 无论 在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应符 合相 关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持 有本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者的 条件 。 办 理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关 资料 。 注册登 记机 构受 理上 述情 况下的 非交 易过 户, 其他 销售机 构不 得办 理该 项业 务。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 上投 摩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规 则 》 的有关 规定 办理 。 (十七)基金的冻结 与解 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 受理 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 求的 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 冻以 及注册登 记 机构 认可 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结 与解 冻。 基金 份额 被冻结 的,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权 益一 并冻 结,被 冻结 部分 份额 仍然 参与收 益分 配与 支付 。 十一、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其中包 含投 资顾 问费 ) ;


42 2. 基金 托管 人托 管费 (其 中包含 境外 托管 人托 管费 及其他 相关 费用 ) ; 3. 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银 行费用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信息 披露费 用;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6. 基金合 同生 效后的 会计 师费,律 师费 和其他 为基 金利益而 产生 的中介 机构 费用(包括 税务咨 询顾 问服 务费 用) ; 7.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及 在境外 市场 的交 易, 清算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8. 代表 基金 投票 或其 他与 基金投 资活 动有 关的 费用 ; 9. 基金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应当缴 纳的 ,购 买或 处置 证券有 关的 任何 税收 、征 费、关 税 、 印花税 、交易 及其他 税收 及预扣 提税( 以及与 前述 各项有 关的任 何利息 、罚 金及费 用)( 简 称 “税收 ”) ; 10.更换 基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托管 人及 基金资 产由 原基金托 管人 转移新 托管 人所引 起 的费用 ; 11.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上 述基金 费用由 基金 管理人在 法律 规定的 范围 内按照公 允的 市场价 格确 定,法 律 法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 三)基 金主 要费 用计 提方 法、计 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1.8%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年管 理费 率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于 每日 计提 管理 费, 按月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基 金管 理费划 付指 令,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于次月首 日起 3 个 工作日 内从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给基金 管理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 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35%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年托 管费 率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于 每日 计提 托管 费, 按月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基 金托 管费划 付指 令,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于次月首 日起 3 个 工作日 内从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给基金 托管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3. 上述(一) 中 3 到 11 项费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其他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的规 定,按 费 43 用支出 金额 支付 ,列 入或 摊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 四)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财产的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 金募 集期间 所发 生的 信息披 露费 、 律师费 和会 计师费 以及 其他 费用 不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基 金收 取认购 费的 , 可 以从认 购费 中列 支。 ( 五)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可 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 根据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的相关 规 定适当 调整 基金 管理 费率 和基金 托管 费率 。 ( 六)基 金税 收 基金和 基金 合同 各方 当事 人根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和有 关境外 投资 市场 的规 定 , 履 行纳税 义 务。 十二、基金的财产 (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以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将根据相关法 律法 规的要求在基金托管 人处 开立资金账户和证券 账户 保管基金 资产 , 并 授权 基金托 管人 在相关 的机 构和 投资 市场 根据适 用的 法律 法规 , 监 管要求 , 行业 惯 例及托 管业 务需 要开 立相 关的证 券账 户和 资金 账户 。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境外 托管 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金 财产 账 户相独 立。 (四) 基金 财产 的处 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境外 托 管人和 代销 机构 的固 有财 产, 并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基 金财 产的管 理 、 运 用或者 其他 情形而 取得 的 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 产。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可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收 取管理 费 、 托 管 费以及 其他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费用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以 其自 有资 产承 担法律 责任 , 其 债权人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行 使请求 冻结 、扣 押和 其他 权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44 除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处 分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处 分。 非因基 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 值 (一) 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应 付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产 。 (二)估值日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个 开放日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估 值时 间点 为 T+1 日。 (三) 估值方法 1 .证 券及 投资 工具 估值 方 法: (1)证券 及投资 工具 按估值 日其所在 证券 交易所 的收 盘价估值 ;如 估值日 没有 任何市 场 价格则 选用 前一 天的 估值 价。个 别市 场有 特殊 交易 结算规 则的 ,根 据该 市场 规则处 理。 (2)送股 、转增 股、 配股和 增发等方 式发 行的 证 券, 按估值日 在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证 券 的收盘 价估 值, 如没 有收 盘价则 按本 项第 (1 )小 项 规定的 方法 准则 估值 ; (3)首 次发 行的 证券 及投 资 工具, 在未 开始 交易 时, 按成本 价估 值; (4)配股 权证, 从配 股除权 日起到配 股确 认日止 ,若 配股权证 可于 市场交 易, 以本项 第 (1)小 项规定 的方 法估值 。若配 股权证 不可于 市场 交易, 则按可 获配股 的股 票估值 日收盘 价和配 股价 的差 额进 行估 值;若 收盘 价等 于或 低于 配股价 ,则 估值 为零 ; (5) 若 基金的 资产负 债并 非以人民 币( 即本基 金的 记账本位 币) 交易计 价, 按有关 法 律法规 规定 的汇 率换 算成 人民币 。 2 .衍 生 品 估值 方法 (1)上 市流通 衍生品 按按 估值日其 所在 证券交 易所 或其主要 交易 市场的 收盘 价估值 ; 如没有 收盘 价则 按 第1(1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准 则估 值。 (2)未 上市衍 生品按 成本 价估值, 如成 本价不 能反 映公允价 值, 则从公 开信 息中取 得 的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若 衍生品 价格 无法 通过 公开 信息取 得,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从 其经 纪商 或其他 方法 或来 源 取 得, 并及时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 从经纪 商或 其他 方法 或来 源取得 的信 息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 3 .存 托凭 证估 值方 法 公开挂 牌的 存托 凭证 按估 值日其 所在 证券 交易 所或 其主要 交易 市场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没 有收盘 价则 按 第1(1) 小 项规定 的方 法准 则估 值 4 .基 金估 值方 法 (1)上 市流通 的基金 按估 值日其所 在证 券交易 所或 其主要交 易市 场的收 盘价 估值; 如 没有收 盘价 则按 第1 (1 )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准则 估值 。 (2) 其他 基金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


45 (3)若 基金价 格无法 通过 公开信息 取得 ,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 从其 经纪商 或其 他方法 或 来源 取 得, 并及 时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从经 纪商 或其 他方法 或来 源取 得的 信息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5 .非 流动 性资 产或 暂停 交 易的证 券估 值方 法 对于未 上市 流通 、 或 流通 受限、 或暂 停交 易的 证券 , 应参 照上 述估 值原 则进 行估值 。 如 果上述 估值 方法 不能 客观 反映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 并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6 .汇 率 本基金 外币 资产 价值 计算 中, 所涉 及人 民币 对美 元的 汇率应 当以 基金 估值 日中 国人民 银 行或其 授权 机构 公布 的人 民币汇 率为 准。 涉及 到其 它币种 与人 民币 之间 的汇 率, 采 用估 值日 伦敦时间 下午 四点的 汇率 (WM 公 司公布 的其 它币种 与美元之 间收 盘价的 中间 价)套算 , 如 果上述 套算 方法 不能 客观 反映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 在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方 法套 算, 或以 中国 证监会 最新 的规 则处 理。 7 .税 收 对于按 照中 国法 律法 规和 基金投 资所 在地 的法 律法 规规定 应交 纳的 各项 税金 , 本基金 将 按权责 发生 制原 则进 行估 值; 对于 因税 收规 定调 整或 其他原 因导 致基 金实 际交 纳税金 与估 算 的应交 税金 有差 异的 ,基 金将在 相关 税金 调整 日或 实际支 付日 进行 相应 的估 值调整 。 8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如 采用 本款 第1 -7 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 均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方 法。 但是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按 本款 第 1 -7 项 规定 的方 法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并与 基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9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有 最新规 定的 ,按 其规 定进 行估值 。 10. 如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 同查 明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会 计问 题 , 如经 相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 照基 金 管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估值 日闭 市后 , 基金 资产 净值除 以 当 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数 量 计算, 精确 到0.001 元人 民币,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四 舍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每估值 日的 下一 个工 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披露 。 2. 基金 日常 估值 由基 金管 理人进 行。 基金 管理 人于 T+1 日 对基 金资 产估 值后, 将基金 份 额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披露。


46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1. 差错 类型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如 果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或 登记 结算 机构 、或 代销机 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 对 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的当 事人 ( “ 受损方 ”) 按下 述 “ 差错 处理原 则 ” 给予 赔偿 并承 担相关 责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无 法 预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 拒,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错 处理 原则 因 基金 估值 错误 给基 金投 资人造 成的 损失 应由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协商 共同承 担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对不应 由其 承担 的责 任, 有权根 据过 错原 则, 向过 错人追 偿 , 基 金 合同的 当事 人应 将按 照以 下约定 处理 。 (1)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 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的 损失 由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差 错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有 协助 义 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未 更正 ,则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应当 承担 相应赔 偿责 任 。 差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对 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 务。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则差 错责 任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 如 果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将 此部 分 不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 则 受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偿 额加 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得 利返 还 的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差 错小于 基金 份额 净 值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应 在 发现日 对账 务进 行更 正调 整,不 做追 溯处 理。 (5)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 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 管理 人过错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时,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 果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除 基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由 基 金 托管 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


47 (6)如 果出现 差错的 当事 人未按规 定对 受损方 进行 赔偿,并 且依 据法律 法规 、基金 合 同或其 他规 定 , 基金 管理 人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 则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 的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 并 有权 要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费 用和 遭 受的损 失。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 发生 的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根 据差错 处理原 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 方法由 差错 的责任方 进行 更正和 赔偿 损失; 其 中基金份 额净 值计算 差错 小于基金 份额 净值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应在发 现日 对账务 进行 更正 调整, 不做 追溯处 理;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差错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登记 结算 机构的交 易 及 份额 数 据的 ,由基 金 登记结 算机 构进 行更 正, 并就差 错的 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4.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按上 述估 值方法 进行 估值时, 所造 成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 资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对 于因税 收规定 调整 或其他原 因导 致基金 实际 交纳税金 与基 金按照 权责 发生制 进 行估值 的应 交税 金有 差异 的,相 关估 值调 整不 作为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3)全 球投资 涉及不 同市 场及时区, 由 于时差 、通 讯或其他 非基 金管理 人可 控的客 观 原因 , 在 估值 截止时 点前 (估 值截 止时 点由本 基金 管理人 和本 基金 托管 人在 协商签 署的 《 营 运备忘 录 》 中 明确设 定 ) 无法 在T 日 基金 估值 中确 认的 T 日交 易 , 导致 的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影响,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误 处理 。 (4) 由于 不 可抗力 原因 , 或 由于 各家 数据服 务机 构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本基 金管理 人 和 本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 未能 发现 错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本基金 管理 人和 本基 金托 管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主要 证券交 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停市 时; 2. 因不 可抗 力 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 时 ;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投 资人的利 益,决 定延 迟估 值;


48 4. 如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属于紧 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 , 会导致 基金 管理 人不 能出 售或无 法 评估基 金资 产的 ;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出 现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价 格且 采 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6.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 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 成 本基金 合同 项下 , 基 金收 益指基 金利 润, 包括 基金 投资所 得红 利、 股息 、 债 券利息 、 证 券投资 收益 、证 券持 有期 间的公 允价 值变 动、 银行 存款利 息以 及其 他收 入。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在 基金收 益中 扣除 的费 用后 的余额 。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基 金的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 收益 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者 自行 承担 。 当投 资者 的现金 红 利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以 支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时 , 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可将 投资 者的 现金红 利按 分红 权益 再投 资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 (具 体以 届时 的基金 分红 公 告为准 ) 。 3.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收益 每年至 少分 配一 次, 最多 分配四 次 , 每次基 金收 益分 配比 例不 低于该 次可 供分 配利 润 的90% 。 4. 若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则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5.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为两种 :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资 , 投 资者 可选 择现 金红利 或将 现金红 利按 分红 权益 再投 资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 (具 体以 届时 的基金 分红 公 告为准 )进 行再 投资 ;若 投资者 不选 择, 本基 金默 认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6. 基金 红利 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准 日 ( 即可 供分 配利润 计算 截至 日) 的时 间不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7.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每 一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基金份 额 净值 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8.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可 供分 配利润 、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分 配时 间、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 配方式 等内 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 间和 程序


49 1.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订,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2. 在收 益分 配方 案公 布后 ,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具体 方案 的规定 就支 付的 现金 红利 向基金 托 管人发 送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 金的 划付。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 会计责 任方 ; 2. 本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年 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如果 基金 首次 募 集的会 计年 度,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以 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度 ; 3. 本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以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为 记账 单位 ; 4. 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 的会计 制度 ; 5. 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 人保 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会 计核 算, 按照 有关 规定编 制基 金会计 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书面 确 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 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 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 师对本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会计师 事务所 更换经 办 注册会计 师时, 应事先 征 得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同意。 会 计师事 务所 可聘 用境 外会 计师对 本基 金年 度财 务报 表及其 他规 定事 项进 行部 分或全部审计。 3.基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 认 为有 充足 理由 更换 会 计师事 务所 , 经基 金托 管人(或基 金 管理人) 同意, 并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后可以 更换 。就 更换会计 师事务 所, 基金 管理人应 当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 露 (一) 、 本基金 的信息 披露 应符合《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 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 50 运作办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合格 境内机 构投 资者 境外 证券 投资管 理试 行办 法》及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二) 、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 (以 下简称 “网站 ” ) 等 媒介 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资 者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三) 、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 本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应采 用中 文文本 。如 同时采用 外文 文本的 ,基 金信息 披 露义务 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容 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义 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 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金合 同、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1 )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 影响基 金投 资者决策 的全 部事项 ,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 内,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并登 载 在 网站 上 , 将 更新 后 的 招 募 说明 书 摘 要 登载 在 指 定 报 刊上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公 告的 51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2 )基金 合同是 界定基 金合 同当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 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具 体 程 序 ,说 明 基 金 产 品的 特 性 等 涉及 基 金 投 资 者重 大 利 益 的事 项 的 法 律文 件。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合同生 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 告 。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公 告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 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后的 两个 工 作 日 内 , 通过 网站 、 基 金份 额 发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估值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 值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 估值日 后的 两个 工作 日内 ,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如适用 的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披露义 务有 最新 规定 的 , 基 金管理 人按 照变 更后 的相 关规定 履 行信息 披露 义务 。 5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价 格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人 能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查阅或 者复 制 前述信 息资 料。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52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或者 年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本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和书 面报 告两 种方式 。 如适用 的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披露义 务有 最新 规定 的 , 基 金管理 人按 照变 更后 的相 关规定 履 行信息 披露 义务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 流动性风 险分析 等。 报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比 例达 到或 者超 过 20% 的情 形 , 为 保障 其他投 资 者的权 益 , 基 金管理 人至 少应当 在基 金定 期报 告 “ 影响投 资者 决策 的其 他重 要信息 ” 项下 披 露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报告 期末持 有份 额及 占比 、 报 告期内 持有 份额 变化 情况 及产品 的特 有风 险,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特 殊情形 除外 。 7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本基 金 管 理 人主 要 办 公 场 所所 在 地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53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20 )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本 基金 发生 涉及 基 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响 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27)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8 、澄 清公 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备 案 , 并予以 公告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召 集人 应当至 少提 前 40 日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召开 时间 、会 议 形 式、审 议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决 方式 等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本基 金管 理人、 本基 金托 管人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不 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的 , 召集 人应 当履 行相 关信息 披露 义 务。 10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 、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54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报刊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披露 信息 外, 还可 以根 据需要 在其 他公共 媒体 披露 信息 , 但 是其他 公共 媒体 不得 早于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媒 介上披 露同 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一 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基 金合 同终止 后 10 年。 (七)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 放与查 阅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代销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投 资者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 《 基金 合同》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但内容 应以 本基 金合同 正本 为准 。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发 售机构 的住 所,供 投资 者 查 阅、 复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以 供 投资 者 查 阅、复 制。 有关基 金交 易管 理、 佣金 返还安 排、 代理 投票 政策 、 流程 、 记 录等 文件, 应 当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置 备于 基金 管理人 的住 所, 供投 资者 查阅。 十七、基金合同的终 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终止 的情 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 产、撤销等事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2)基金 托管人 因解 散、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托 管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3)基 金合 并; (4)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的其 他 情况。


55 ( 二)基金财产清算 的事 项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1)基金 合同终 止时 ,成立 基金清算 小组 ,基金 清算 小组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行 基 金清算 。 (2)基金 清算小 组成 员由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基金 清算小 组负 责基金 财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基金 清算 小组可 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1)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2)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4)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将 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7)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8)公 布基 金清 算报 告; (9)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清算 小 组公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由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审 计 并 由 律师 事 务 所 出 具法 律 意 见 书后 报 中 国 证 监会 备 案 并 公告 中 国 证 监会 备案 后3 个 工作 日内 公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56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八、基金托管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成 立 于 1954 年10 月 , 是 一家 国内 领先 、 国际知 名的 大型 股份 制商 业银行 , 总部设 在北 京。 本行 于 2005 年 10 月 在香 港联 合交 易所挂 牌上 市( 股票 代码 939),于 2007 年9 月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挂牌上 市( 股票 代码601939) 。





2017 年6月 末, 本集 团 资产总 额216,920.67 亿元 ,较上 年末 增加7,283.62 亿元, 增幅 3.47% 。 上 半年, 本集 团实 现利润 总额1,720.93 亿元 , 较上 年同 期增 长1.30% ; 净利润 较上 年 同期增 长3.81% 至1,390.09 亿元, 盈利 水平 实现 平稳 增长。





2016 年 , 本 集团 先后 获得国 内外 知名 机构 授予 的 100 余项 重要 奖项 。 荣 获 《 欧洲 货币 》 “201 6 中 国最 佳银 行 ” , 《环球 金融》 “ 201 6 中 国 最佳消 费者 银行 ”、 “20 1 6 亚 太区 最佳 流动性 管理 银行 ”, 《 机构 投资者 》 “ 人民 币国 际化 服务钻 石奖 ”, 《 亚洲 银行 家》 “ 中国 最 佳 大 型 零 售 银行 奖 ” 及 中国 银 行 业 协 会 “ 年 度 最 具社 会 责 任 金 融机 构 奖 ” 。本 集 团 在 英国 《银行 家》2016 年“ 世界 银行 1000 强 排名 ”中 ,以 一级资 本总 额继 续位 列全 球第 2 ;在 美 国《财 富》2016 年 世界 500 强排 名第22 位。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 下 设综 合处、 基金市 场处 、 证 券保 险资 产 市场处 、 理财信 托股 权市 场处、QFII 托管 处、 养 老金 托管 处、 清算处、 核算 处、 跨 境托 管运营 处、 监 督稽核处 等10 个职能 处室 ,在上海 设有 投资托 管服 务上海备 份中 心,共 有员 工220余 人。 自 2007 年 起, 托管 部连 续聘 请外部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托 管业务 进行 内部 控制 审计 , 并已 经成 为常 规化的 内控 工作 手段 。


57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纪伟,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总 经理, 曾先 后在 中国 建设 银行南 通分 行、 总行 计划 财务部 、 信 贷经营 部任 职, 并在 总行 公司业 务部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授信 审批 部担 任领 导职务 。 其 拥有 八年托 管从 业经 历, 熟悉 各项托 管业 务,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龚毅 , 资 产托 管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 北京 市分 行国 际部 、 营 业部 并 担任副 行长 , 长 期从 事信 贷业务 和集 团客 户业 务等 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 户服 务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郑绍平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投 资部 、委 托代理 部 、 战略客 户部 , 长期从 事客 户服务 、 信贷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业 务管 理 经 验。 黄秀莲 ,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 长 期从事 托 管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原玎 , 资 产托 管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 总行 国际 业务 部, 长期从 事 海 外机构 及海 外业 务管 理、 境内外 汇业 务管 理、 国外 金融机 构客 户营 销拓 展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国 建设 银行 一直 秉持 “ 以客 户 为中心 ”的 经营 理念 ,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格 履行 托管人 的各 项职责 , 切实 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 资产 委托 人提供 高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 经过 多年 稳步发 展 , 中 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品 种不 断增加 , 已形 成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 社 保 基金、 保险 资金 、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R)QFII 、(R)QDII 、 企 业年 金等 产品 在 内的托 管业 务 体系, 是目 前国 内托 管业 务 品种 最齐 全的 商业 银行 之一。 截至 2017 年二 季度 末,中 国建 设 银行已 托 管759 只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 国建 设银 行专 业高效 的托 管服 务能 力和 业务水 平, 赢得 了业内 的高 度认 同。 中国 建设银 行连 续 11 年 获得 《 全球托 管人 》 、 《 财资》 、 《环 球金融 》 “ 中 国最佳托管银行 ” 、 “ 中国 最 佳 次 托 管 银 行 ” 、 “最佳托管专家 —— QFII”等奖项,并在 2016 年被 《环 球金 融》 评 为中国 市场 唯一 一家 “最 佳托管 银行 ”。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 严 格监察 ,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保证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 托管 58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配 备了专 职内 控合 规人 员负 责托管 业务 的 内控合 规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内 控合 规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资产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 制制 度、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 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 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 业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管 理, 实 施 音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防 止人 为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照 《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 用自 行开发 的 “ 新一 代托 管应 用监督 子系 统 ” , 严 格按 照现行 法律 法规 以及 基金 合同规 定, 对基 金管理 人运 作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 资范 围、 投资 组 合等情 况进 行监 督。 在日 常为基 金投 资运 作所提 供的 基金 清算 和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用 的提 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二) 监督 流程 1. 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新一 代托管 应用 监督 子系 统 , 对 各基金 投资 运作 比例 控制 等情况 进 行监控 ,如 发现 投资 异常 情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风险提 示, 与基 金管 理人 进行情 况核 实 , 督促其 纠正 ,如 有重 大异 常事项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后 ,对 指令 要素 等内 容 进行 核查 。 3. 根据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情况, 定期 编写 基金 投资 运作监 督报 告, 对各 基金 投资运 作的 合法合 规性 和投 资独 立性 等方面 进行 评价 ,报 送中 国证监 会。 4. 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段 发现基 金涉 嫌违 规交 易 , 电 话或书 面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进行解 释 或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十九、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 1. 直销 机构 : 上 投摩 根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同 上) 2. 代销 机构 : (1)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59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客户服 务统 一咨 询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周 慕冰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4)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客 户服 务电话 :95566 法定代 表人 : 陈 四清 客 服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5)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法人代 表: 李建 红 客户服 务中 心电 话: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6)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彭 纯 客户服 务热 线: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0 (7)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 高 国富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8) 上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一飞 客户服 务热 线:021-962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9)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外大 街6 号光 大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客服电 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0)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24 小 时客 户服 务热 线: 95568


网 址:www.cmbc.com.cn (11) 宁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客户服 务统 一咨 询电 话:96528 ( 上海 、北 京地 区962528 ) 网址:www.nbcb.com.cn (12)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 平安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客户服 务统 一咨 询电 话:40066-99999 网址:bank.pingan.com (13) 东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南 城 路2 号


61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南 城 路2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沛良 客服电 话: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14) 上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浦东 大 道 98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8 号 中融 碧玉 蓝天大 厦 15-20 21-23 层 法定代 表人 : 冀 光恒 门户网 站:www.srcb.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999 (15)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 乐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邮 编:200031 )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客服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国际互 联网 网址: www.swhysc.com (16) 申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 高新区 (新 市区) 北京 南路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厦20 楼2005 室 (邮 编:830002 ) 法定代 表人 : 韩 志谦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7)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 久事 商务 大厦 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 久事 商务 大厦 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俊杰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18)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客户服 务咨 询电 话:95521


62 网址:www.gtja.com (19)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 路 大都 会广 场5 、18 、19 、36 、38 、39 、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统一客 户服 务热 线:95575 或致 电各 地营 业网 点 公司网 站:http://www.gf.com.cn (20)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21)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健男 网址:www.ebscn.com


(22)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陈 有安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3)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客户服 务咨 询电 话:400-8888-108 ; 网址:www.csc108.com


(24)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华辉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2 公司网 站: www.xyzq.com.cn (25)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63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淮海 中 路 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客服电 话:95553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26) 国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7)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红 岭中 路 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16-26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如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36 公司网 址:www.guosen.com.cn (28)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建邺区 江东 中 路228 号华 泰证券 广场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客户咨 询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9)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客户服 务热 线:010-95558 (30)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客户服 务热 线:95503 东方证 券网 站:www.dfzq.com.cn (31) 中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和 办公 地址 :山 东省 青岛市 崂山 区深 圳路222 号1 号楼2001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64 公司网 址:www.citicssd.com (32)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客户服 务热 线:0591-96326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33) 中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2 座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街1号 国贸 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 表人 : 金 立群 公司网 址:www.cicc.com.cn 电话:021-58881690 (34) 上海华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100 号 环球 金 融中 心 9 楼


法定代 表人 :罗 浩 客户服 务电 话:68777877 公司网 站:www.shhxzq.com (35)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尤 习贵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9 或4008-888-999 长 江证 券客 户服务 网站 :www.95579.com


(36) 平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518048 ) 法定代 表人 : 詹露 阳 客服电 话:95511-8 网址: http://stock.pingan.com (37) 民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16-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冯 鹤年


电话:010-85127570 传真:010-85127641 (38) 诺亚正 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65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秦皇岛 路 32 号C 栋2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公司网 站: www.noah-fund.com (39)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公司网 站: www.erichfund.com (40)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苑 路 15-1 号 邮电 新闻 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客服电 话:400-818-8000 公司网 站:www.myfund.com (41) 上海华 夏财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 大 名路 687 号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B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一梅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7-5666 传真:010-88066552 (42) 上海万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明 路 1500 号万 得大 厦11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廷富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43) 嘉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 办公楼 二 期53 层 5312-15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 赵学 军 客服电 话:400-021-8850 网站:www.harvestwm.cn


66 (44)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大厦903-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公司网 站:www.ehowbuy.com


(45)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公司网 站:www.zlfund.cn


www.jjmmw.com (46) 蚂蚁( 杭州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余杭区 仓前 街道 文一 西 路1218 号1 幢202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西 湖区 万塘 路 18 号黄 龙时 代广 场B 座6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公司网 站:www.fund123.cn (47)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站: www.1234567.com.cn (48)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办公地 址: 浙 江省 杭州 市 翠柏 路 7 号 杭州 电子 商务 产业 园 2 楼


法定代 表人 : 凌顺 平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公司网 站:www.5ifund.com


(49) 上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91 弄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李兴 春


67 客服电 话: 400-921-7755 网站:www.leadbank.com.cn (50) 上海陆 金所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14 楼 法定代 表人 :胡 学勤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网站:www.lufunds.com (51) 北京虹 点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场 北路 甲2 号裙 房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场 北路 甲2 号裙 房 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 郑 毓栋 客服电 话:400-618-0707 网站: www.hongdianfund.com (52) 珠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网站:www.yingmi.cn (53)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 富卓 大 厦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勇 客服电 话:400-166-1188 网站:http://8.jrj.com.cn/ (54) 北京新 浪 仓 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东北旺 西路 中关 村软 件园 二期( 西扩)N-1、N-2 地块 新浪总 部科 研 楼5 层 51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东北旺 西路 中关 村软 件园 二期( 西扩)N-1、N-2 地块 新浪总 部科 研 楼5 层 518 室 法定代 表人 : 李昭 琛 客服电 话:010-62675369 网站:www.xincai.com


68 (55) 北京肯 特瑞 财富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 海淀东 三 街 2 号 4 层 401-15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亦 庄经 济 开发 区科 创十 一 街18 号 院京东 集团 总部 法定代 表人 : 江卉 客服电 话:4000988511/4000888816 网址: http://fund.jd.com/ (56) 中证金 牛( 北京 )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 头 1 号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甲1 号 环球 财讯中 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钱 昊旻 客服电 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选择 其它 符 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 本基金 , 并 及时公 告。 (二)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 : 上投摩 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同 上) (三)律师事务所与 经办 律师: 名称: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68 号 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联系电 话:021-3135 8666 传真:021-3135 8600 经办律 师: 秦悦 民 (四)会计师事务所 :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陆家 嘴环 路1318 号 星展银 行大 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黄 浦区湖 滨 路202 号企 业天 地 2 号楼 普 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 :沈 兆杰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沈兆杰





69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权 利与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基 金财产 ; 3) 依法转 让或 者申 请赎 回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 行使 表决权 ; 6)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8) 对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9)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权利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遵 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2 )遵守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代销 机构和 登记 结算机构 关于 开放式 基金 业务的 相 关规则 及规 定; 3 )交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4 )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5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的活动 ; 6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7 )返还 在基金 交易过 程中 因任何原 因, 自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及基 金管 理人的 代 理人处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8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70 (二)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基 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基金 管理人依照 诚实信用、勤 勉尽责的 原 则,谨慎、 有 效地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2) 根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制 订并通 知基 金投 资者 有关 基金募 集 、 认 购、 申购 、 赎回、 转托管 、非 交易 过户 、冻 结、质 押、 收益 分配 等方 面的业 务规 则; 3) 根据 基金合同的 规定获得基金 管理费,收 取或委托收取 投资者认购 费、申购费 、 赎回费 及基 金合 同等 相关 协议规 定的 合理 费用 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费用 ; 4) 根据基 金合 同规 定销 售基 金份额 ; 5) 提议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6) 在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7) 依据 基金合同及 有关法律规定 监督基金托 管人,如认为 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国家 有 关法 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的有 关规定,并 对基金财产或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造 成 重大 损失的,应 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有权 提议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 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表决更换基金 托管人,或 采取其它必要 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 利 益;


8) 依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监 督投 资顾问 和经 纪人 的行 为; 9) 选择 、委托、更 换基金份额代 销机构,对 基金份额代销 机构行为进 行必要的监 督 和检查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认为基 金份 额代 销机 构的 作为或 不作 为违 反了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或基金 代销协议,基 金管理人应 行使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基金代销 协 议赋 予或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的 任何权利和 救济措施,以 保护基金财 产的 安全和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10) 在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赎 回申请 ; 11) 依照 有关法律法 规,代表基金 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 券而产生的 股权或其他 权 利,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它 法律 行为 ; 12) 依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决 定基金 收益 的分 配方 案; 13) 依据 相关条件选 择投资顾问, 境外运作平 台, 经纪人, 交易对 手, 会计师,税 务 顾问 ,基金管理 人有权按照合 理的商业条 件选择自身或 投资顾问的 关联方为经 纪 人、存 款银 行或 其他 交易 对 手; 14) 自行 担任或 选择 、更换注册登 记机构,并 对注册登记机 构的代理行 为进行必要 的 监督和 检查 ; 15) 委托投 资顾 问协 助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资 产; 16) 使用 境外运作平 台 进行投资, 交易, 清算 , 会计及注册 登记等各项 基金运作; 以 71 及要 求基金托管 人执行基金经 理人 通过境 外运作平台 发 出的投资交 易,交割划 款 及其他 与基 金资 产, 权利 ,义务 有关 的指 令; 17) 协助 基金托管人 在相关的投资 市场根据适 用的法律法规 和监管要求 及托管业务 的 需要为 基金 申办 相关 业务 资格和 税务 登记 ; 18)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 金进行 融资 、融 券; 19)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以及 依据基 金合 同制 订的 其他 法律文 件所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 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遵守基 金合 同; 2)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3) 配备 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决 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4) 建立 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 5)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不 得委 托除 投资 顾问 以外的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6)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


7) 采取 适当合理的 措施确定基金 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 转换价格并 通知基金投 资 者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并 使计 算开 放式 基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基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8) 严格按 照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进 行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 制基 金财 务会计 报告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履行 信息 披露及 报告 义务 ; 9) 确保 向基金投资 者提供的各项 文件或资料 在规定时间内 发出;保证 投资人能够 按 照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金 有关的 资料 , 并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印 件; 10) 确保 管理人 使用 的 境外运作平 台 发送的交 易数据真实、 准确、完整 ,因数据原 因 造成基 金资 产或 基金 托管 人的财 产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赔 偿责 任; 11) 委托 境外投资顾 问进行境外证 券投资的, 境外投资顾问 应符合《试 行办法》规 定 的有关 条件 ; 12) 承担受 信责 任, 在挑 选、 委托投 资顾 问过 程中 ,履 行尽职 调查 义务 ; 13) 严格 遵守境内有 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 规定,始终将 基金持有人 的利益置于 首 位, 以 合理 的依 据提出 投 资建议 , 寻 求基 金的最 佳 交易执 行, 公平 客观对 待 所有 客户, 始终 按照 基金 的投 资目标 、策 略和 限制 实施 投资决 定。 14) 确保 基金投资于中 国证监会规 定的金融产品 或工具;严 格按照《基金 法》 、 《试 行 72 办 法 》 、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 法律 法 规 有 关投 资 范 围和 比例 限 制 的 规定 , 确 定清 晰、 可执行 的投 资范 围和 投资 比例, 并在 规定 时间内 , 对超范 围、 超比 例的投 资 进行 调整, 并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15) 确保 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 发送的基金认 购、申购和 赎回数据符合 《基金法 》 、 《试行 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并保 证该 数据的 真实 、准 确和 完整 ; 16) 委托 境外证券服 务机构代理买 卖证券的, 应当严格履行 受信责任, 并按照有关 规 定对投 资交 易的 流程 、信 息披露 、记 录保 存进 行管 理。 17) 与境外 证券 服务 机构 之间 的证券 交易 和研 究服 务安 排, 应当 严格 按照 《试 行 办法》 第三十 条 规 定的 原则 进行 ; 18) 进行境 外证 券投 资, 应当 遵守当 地监 管机 构、 交易 所的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19) 如需 在托管人选 择的机构之外 保管、登记 基金财产,应 严格审查, 保证基金财 产 的安全 ,以 及相 关资 产收 益准确 、按 时归 入基 金财 产; 20) 根据 管理职责, 代表基金签署 法律合约等 文件,代表基 金执行及承 担法律、合 约 权利及 义务 ; 在 职责 分工 不明确 时, 与基 金托 管人 共同代 表基 金签 署法 律合 约等 文件, 代表 基金 执行 及承 担法律 、合 约权 利及 义务 ; 21)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得 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 投 资 意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向 基金 投 资者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除因 使用投 资顾 问 , 境 外运 作 平台 , 经 纪人 , 交易 对手 及存款 银行 的服 务及 运作 平台 外,不 得向 与基 金投 资、 运作无 关的 第三 方泄 露; 22) 设置 相应的部门 并配备足够的 专业人员办 理基金注册登 记、基金份 额的认购、 申 购 、 赎 回 、 转换 和 其 它业务 或 委 托 其 它机 构 代 理该项 业 务. 按 规 定受 理 申 购和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23) 保管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15 年以 上; 24) 按照 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方 案,及时向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 收 益; 25) 依据 《基金法 》及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外 管局 有关QDII 基金 业务 的 相 关 规 定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26) 组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 管、 清理 、 估 价、 变现 和 分配; 27) 因违 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 的损失或损 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权 益,应当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8)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及托 管协议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 时,应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9) 以基 金管理人名 义,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讼 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 行 73 为; 30) 面临 解散、依法 被撤 销、破产 或者由接管 人接管其资产 时,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31) 不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 和直接 管理 ; 32) 负责为 基金 聘请 审计 师事 务所和 律师 事务 所; 33)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本 基金其 他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34) 依法监 督投 资顾 问和 经纪 人的行 为; 35)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36) 建立 并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 册,定期或 不定期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 基金份额持 有 人名册 ; 37) 境外 投资顾问在 履行职责过程 中,因本身 过错、疏忽等 原因而导致 基金财产受 损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承担 相应责 任; 38) 法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义务 。 因基金 托管 人原 因造 成 基 金管理 人无 法正 常履 行上 述义务 , 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责任 , 并 对造成 的基 金财 产损 失承 担相关 赔偿 责任 。 (三)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保 管基 金财 产; 2) 依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获得 托管费 ; 3) 有权选 择境 外托 管人 及委 托境外 托管 人托 管基 金境 外资产 ;


4)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5) 提议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6) 在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依据 本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 定监督基金 管理人,如认 为基金管理 人违反了国 家 有关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 同的 有 关规 定, 并对 基金 财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造 成重大 损失 的, 应呈报 中 国证监 会, 并有 权提议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由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表 决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或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人 的 利 益; 8) 按规定 取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资料 ; 9) 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以 及 依据本 基金 合同 制定 的其 他法律 文件 所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遵守基 金合 同;


74 2)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3) 设立 专门的托管 部,具有符合 要求的营业 场所,配备足 够的、合格 的熟悉托管 业 务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 财产托 管事 宜; 4)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5) 建立 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资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 互独立 ; 对不 同的 基金 分 别设置 账户 , 独立 核算 , 分账管 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 之间 在账户 设置 、资 金划 拨、 账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6)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7)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要 求 时 为 基 金 申 办 与 开立账 户 相关 的 业 务资 格和 税 务 登 记,负 责 基 金投 资于 证 券 的 清算 交 割 ,执 行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负 责基金 名下 的资 金往 来; 8) 按基 金管理人要 求,执行基金 管理人 通过 境外运作平台 或其他可验 证方式发出 的 投资交 割及 划款 指令 及其 他与基 金资 产, 权利, 义 务有关 的指 令, 办理基 金 管理 人与本 基金 有关 的结 汇、 售汇、 收汇 、付 汇和 人民 币资金 结算 业务 ; 9)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除 《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 基金 信息向 基金 投资 者披 露前 应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0) 根据托 管职 责, 代表基 金 签署法 律合 约等 文件, 代 表基金 执行 及承 担法 律、 合约 权利及 义务 ; 在 职责 分工 不明确 时, 与基 金管 理人 共同代 表基 金签 署法 律合 约等 文件, 代表 基金 执行 及承 担法律 、合 约权 利及 义务 ; 11)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12) 按规定 出具 基金 业绩 和托 管情况 的报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 13) 按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运 作, 保护 持有 人利 益, 按 照规 定对 基金 日常 投资 行为和 资金 汇出 入情 况实 施监督 , 如 发现 投资指 令 或资金 汇出 入违 法、 违 规 , 应 当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外 管局报 告; 14) 对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中 期和年 度基 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 明基 金管 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的 措施 ; 15) 建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16) 保管基 金财 产托 管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表 和 其他相 关资 料15 年以 上, 其中 保存基 金的 资金 汇出 、 汇 入、 汇兑 、 收汇 、付 汇 、 资金往 来 、委 托及 成交 记 录等 相关资 料保 存的 时间 不少 于20年;


75 17) 按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 18) 依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 有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 19)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20)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或基金 管理 人财 产损 失,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基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22) 境外托 管人 在履 行职 责过 程中, 因本 身过 错、 疏 忽等 原因而 导致 基金 财产 受损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承担 相应 责任; 23) 参加基 金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24)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 破产或 者由 接管 人接 管其 资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国 证 监会 和中国 人民 银行 ,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25)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本 基金其 他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6) 应 就 其 托 管 业 务 维 持 并 不 时 更 新 其 不 时 认 定 达 到 合 理 商 业 标 准 的 业 务 持 续 和 灾 难恢复 程序 。 但是 , 对于 因不可 抗力 、 设备 或软 件 故障 (除 非这 种故 障主 要 是由 于 基 金 托 管人 在 设 备或 软件 维 护 上 的疏 忽 造 成 ) 、 任何 外 部 资 金划 拨 系 统在 规则 或操作 方面 的失 败或 后果 、 外部 通讯 设备 无法 获得 或中断 、 或 者在 基金 托管 人合 理控制 范围 之外 的任 何原 因 (包 括但 不限 于, 无 法 获得外 汇) 引致 基金管 理 人发 生或遭 受的 任何 性质 的损 害、损 失、 费用 或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均不 承担 责任 。 27) 每月结束后7 个 工 作 日内 ,向 中 国 证 监会 和 外 管局 报告 境 内 机 构投 资 者 境外 投资 情况, 并按 相关 规定 进行 国际收 支申 报: 28)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外管局 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义 务。 因基金 管理 人原 因造 成基 金托管 人无 法正 常履 行上 述义务 ,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责任 , 并 对造成 的基 金财 产损 失承 担相关 赔偿 责任 。 如适用 的法 律法 规和 规章 制度不 再要 求托 管人 履行 上述职 责的 , 托管 人按 照变 更后的 相 关规定 履行 职责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共 同组 成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份 额 拥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一) 召开事由 1 、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的 , 经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或 持有 基 金份 额 10% 76 以上( 含10% , 下 同)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 基金 管理 人 收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下同) 提议时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终 止基 金合 同;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变 更基 金类 别; (4)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5)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议事 程序 ; (6)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但根 据法律法 规的 要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8)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9)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在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调整 基金 的申购费 率、 调低赎 回费 率或变 更 收费方 式; (3) 经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 基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4)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动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5) 经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 基金管 理人 、 登记结 算机 构、 代销 机构 在法律 法规 规定的 范 围 内调整 有关 基金 认购 、申 购、赎 回、 转换 、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 则; (6) 在 不违 反法 律法 规规 定的情 况下 ,接 受其 它币 种的申 购、 赎回 ; (7)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 (8)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9)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开会 时间 、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 登记日 由基 金管 理人 选择 确定 。 基 金管 理人未 按规 定召集 或者 不能 召集时 ,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 应 当自 行召 集并 确 定开会 时间 、 地 点、 方 式和 权益登 记日 。


77 3. 代表 基金 份 额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 应 当向 基金 托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内 召 开。 4. 代表 基金 份 额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 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三)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通知 内容、通知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以 下简 称 “ 召集 人 ”)负责 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地点 、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集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前 40 天在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或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体 披露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须至 少载明 以下 内 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出席 方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会 议形 式; (4)议 事程 序; (5)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权 益登 记日 ; (6)授权 委托书 的内 容要求(包括但 不限于 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 代理有 效期 限等)、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7)表 决方 式; (8)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2. 采用 通讯 方式 开会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 召集 人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 决方式 , 并 在会议 通知 中说 明本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托 的公 证机关 及其 联 系方式 和联 系人 、书 面表 达意见 的寄 交和 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还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78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四)基金份额持有 人出 席会议的方式 1. 会议 方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2)现场 开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本人 出席 或通过 授权 委托 书委 派其 代理人 出席 ,现场 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3)通 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会议 的召开 方式 由召集 人确定, 但决 定转换 基金 运作方式 、基 金管理 人更 换或基 金 托管人 的更 换、 提前 终止 基金合 同的 事宜 必须 以现 场开会 方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条 件 (1)现 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1) 对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 有效的 基金 份额 应占 权益 登记日 基 金总份 额 的50% 以上 (含50%); 2) 到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代 理人 身份 证明、 委托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授权 委托代 理手 续完 备 , 到 会者 出具的 相关 文件 符合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料 相符 。 未能满 足上 述条 件的 情况 下, 则召 集人 可另 行确 定 并披露 重新 开会 的时 间( 至 少应 在 30 个工作 日后)和 地点 ,但 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变 。 (2)通 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1) 召集人 按本 基金合 同规 定公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 续公布 相关 提示性 通 知; 2)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 人和 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 取和 统计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 应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50% 以上 (含50%); 4)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其他 代表 , 同 时 提交的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 与登记 注册 机构 记录相 符;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如果开会 条件 达不到 上述 的条件, 则召 集人 可 另行 确定并披 露重 新表决 的时 间(至少 应 在30 个工 作日 后), 且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变 。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表面 符合法 律法 79 规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 表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 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 弃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 (五) 议事内容与程 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议事 内容为 本基 金合同 规定的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事 由所 涉及的 内容 以及召 集 人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 (2)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单独 或合 并持有 权益 登记日本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可 以 在 大 会召 集 人 发 出 会议 通 知 前 就召 开 事 由 向 大会 召 集 人 提交 需 由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3)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关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 于不 符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 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作 出决 定。 如 将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决 定 ,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4)单独 或合并 持有权 利登 记日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 提 案, 未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通 过 , 就同 一提 案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其 时间间 隔不 少 于6 个 月。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集人发 出召 开会议 的通 知后,如 果需 要对原 有提 案进行 修 改,应 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日前 30 日 披露。 否则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应 当顺 延 并保证 至少 与披 露日 期 有30 日 的间 隔期 。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 在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由基 金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 代理人以所代表的 基金份 额 50% 以 上 多数 选 举 产 生一 名 代 表 作 为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


80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或 单 位名称)、 身份证 号码 、 住 所地 址、 持 有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托 人姓 名(或 单位 名称) 等事 项 。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天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第2 天在 公证 机构 监督 下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并 形成 决议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对未 事先 披露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六)决议形成的条件、表 决方式、程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一 般决 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及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方为 有效 ,除下 列(2) 所规定的 须以 特别决 议通 过事项以 外的 其他事 项均 以一般决 议的 方式通 过; (2)特 别决 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 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 上通过 方 为有效 ; 涉 及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提前 终止基 金合 同等 重大事 项必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方 为有 效。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 应 当依法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或者 备案 , 并 予以 披 露。 4.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 逐 项 表决。 (七) 计票 1. 现场 开会 (1)如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 代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代理人 中推 举3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担 任监 票人 。 (2)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如会 议主持 人对 于提交 的表决结 果有 怀疑, 可以 对投票数 进行 重新清 点; 如会议 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会议 主持 人宣 布的表 决结 果 81 有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会 议主 持人 应当 立即 重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 人 授权代 表(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的 监督 下进 行 计票, 并由 公 证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如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 管理人 经通 知仍 拒绝 派代 表监督 计票 的, 不影响 大会 会议 决议 的效 力。 (八) 生效与公告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召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 起5 日内 报 中国证 监会 。 关 于本 章第( 一)条 1 所规 定的 第(1)-(8) 项召 开事 由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生效 后方可 执行 ,关 于本 章第( 一)条 1 所规 定的 第(9) 、(10) 项 召开 事 由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出具无 异议 意见 后方 可执 行。 2.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均 有约束 力。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的决定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2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如果 采用 通讯方 式 进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 构、 公 证员 姓名 等一同 公告 。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 止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应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基 金合 同变更 的内 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决 议同 意 。 但出 现下 列情况 时 ,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后 公布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在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赎回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 基金 合同 变更 后应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内容 自备 案完 成之日 起 生效( 如适 用)。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82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基金 管理人 因解 散、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管 理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2)基金 托管人 因解 散、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 继 续担任基 金托 管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3)基 金合 并; (4)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的其 他 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1)基金 合同终 止时 ,成立 基金清算 小组 ,基金 清算 小组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行 基 金清算 。 (2)基金 清算小 组成 员由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基金 清算小 组负 责基金 财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基金 清算 小组可 以 依法进 行 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1)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2)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4)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将 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7)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8)公 布基 金清 算报 告; (9)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83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清算 小 组公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由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审 计 并 由 律师 事 务 所 出 具法 律 意 见 书后 报 中 国 证 监会 备 案 并 公告 中 国 证 监会 备案 后3 个 工作 日内 公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决 。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上投 摩根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富城 路 99 号 震 旦国际 大 楼 25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兵 成立时 间:2004 年5 月 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 证监 基 字「2004 」56 号 注册资 本:2.5 亿元 人民 币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从事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以及 从事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84 2、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100140 )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 中 期、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 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 金管 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 、核 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1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范围 、投资 对 象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拟投 资的 新兴 市场 主要根 据摩 根斯 坦利 新兴 市场指 数所 包含 的国 家或 地区进 行 界定, 主要 包括: 中国、 巴西、 韩国、 台湾、 印度 、 南非、 俄罗 斯、 墨 西哥 、 以色 列、 马 来 西亚、 印度 尼西 亚、 智利 、土耳 其、 泰国 、波 兰、 哥伦比 亚、 匈牙 利、 秘鲁 、埃及 、捷 克 、 菲律宾 、 摩洛 哥等国 家或 地区 。 如 果摩 根斯坦 利新 兴市场 指数 所包 含的 国家 或地区 增 加 、 减 少或变 更, 本基 金投 资的 主要证 券市 场将 相应 调整 。 本基 金主 要投 资于 与中 国证监 会签 署备 忘录的 新兴 国家 或地 区的 证券。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中股 票及 其它权 益类 证券 市值 占基 金资产 的 60 %-95 %, 现金 、 债券 及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投资 的其 它金融 工具 市值 占基 金资 产的 5 %-40 % ,并 保持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其 中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 股票 及其 他权益 类证 券包 括中 国证 监会允 许投 资的 普通 股、 优先股 、 存托 凭 证、 公 募股 票基 金等 。 现 金、 债 券及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投资 的其 它金 融工 具包 括银行 存款 、 可 转让存 单、 回购 协议 、短 期政府 债券 等货 币市 场工 具;政 府债 券、 公司 债券 、可转 换债 券 、 债券基 金、 货币 基金 等及 经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 国际 金融组 织发 行的 证券 ; 中 国证监 会认 可的 境外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的金 融衍生 产品 等。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85 2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 基金投 资、 融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1)本基 金持有 同一家 银行 的存款不 得超 过基金 净值 的 20% ,其中 银行应 当是 中资商 业 银 行 在 境 外 设立 的 分 行 或在 最 近 一 个 会计 年 度 达 到中 国 证 监 会 认可 的 信 用 评级 机 构 评 级的 境外银 行, 但存 放于 基金 托管账 户的 存款 除外 ; (2)本基 金持有 同一 机构( 政府、国 际金 融组织 除外 )发行的 证券 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 净 值的10% ; (3)本基 金持有 与中 国证监 会签署双 边监 管合作 谅解 备忘录国 家或 地区以 外的 其他国 家 或地区 证券 市场 挂牌 交易 的证券 资产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其中 持有任 一国 家 或地区 市场 的证 券资 产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4) 本 基金 持有 非流 动性 资产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净 值的 10% ;


前 项 非 流动 性 资 产 是指 法 律 或 本 基金 合 同 规 定的 流 通 受 限 证券 以 及 中 国证 监 会 认 定的 其他资 产; (5) 本 基金 持有 境外 基金 的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净值 的 10% , 持 有货 币市 场基金 不 受上述 限制 ; (6)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中股 票及其 它权 益类 证券 市值 占基金 资产 的 60 %-95 %, 现金、 债 券及中国 证监 会允许 投资 的其它金 融工 具市值 占基 金资产 的 5%-40%, 并保 持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5%的 现金 或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其中现 金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7) 本 基金 的金 融衍 生品 全部敞 口不 得高 于本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0 %; (8) 本 基金 投资 期货 支付 的初始 保证 金、 投资 期权 支付或 收取 的期 权费 、 投 资柜台 交易 衍生品 支付 的初 始费 用的 总额不 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 股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合 前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10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86 (11)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且 由本基金 托管 人托管 的全 部开放式 基金 (包括 开放 式基金 以 及处于 开放 期的 定期 开放 基金 , 完 全按 照有 关指 数的 构成比 例进 行证 券投 资的 开放式 基金 以 及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 特殊 投资组 合除 外) 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 得超 过该 上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且 由 本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 投资组 合持 有 一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票 ,不 得超 过该 上市 公司可 流通 股票 的30% 。 (12) 相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中 国证 监会 的其 他规定 。 为有效 管理 投资 组合 和规 避风险 , 本 基金 可适 当 投 资于远 期合 约、 期货 合约 、 期权 、 掉 期等衍 生金 融工 具。 本基 金如果 投资 衍生 金融 工具 ,需要 与基 金托 管人 签订 相关补 充协 议 。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应当 符合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有 关规定 。 法律法规 或中 国有关 监管 部门取消 上述 限制, 本基 金不受上 述限 制。 《基 金法 》及其 他 有关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调整上 述限 制的 , 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基金 可依 据届 时有效 的法 律法 规适时 合理 地调 整上 述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分拆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1 ) -(6 )项 规定 的投 资比 例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30 个工作 日内 进 行调 整以 符合 投资 比例 限制要 求。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6 个 月内 使基金 的投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的 有 关约定 。 对于因 基金 份额 拆分 、 大 比 例分红 等集 中持 续营 销活 动引起 的基 金净 资产 规模 在 30 个工作 日内 增 加 10 亿 元 以上的 情形 ,而 导致 证券 投资比 例低 于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基金 管理人 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并 及时 书面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后, 可将 调整 时限 从 30 个工 作日延 长 到3 个 月。 (2)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 本托管 协议 第十七 条 第九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监 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投资 禁 止行为 进行 监督 。 3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 金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信 息披 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4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上 述事 项及投 资指 令或实际 投资 运作违 反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前 及时 核 87 对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发 出 回 函,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纠 正期 限, 并保 证在 规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规 定期 限内,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5 、基金 管理人 有义务 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 管人依 照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 本托 管协议 对 基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 对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并 改正 , 或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要 求需 向中 国 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 料和制 度等 。 6 、若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的指 令违 反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 或者 违反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由此 造成的 损失 由 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7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重 大违 规行为 ,应 及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 时通知 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 阻 挠对 方根据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取拖 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 严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二)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1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履行托 管职 责情况 进行 核查,核 查事 项包括 但不 限于基 金 托管人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运 作等 行为 。 2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 基金财 产、 未对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管 理、未 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试用 办 法》 、 《 基 金合 同》 、本 托管 协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 时, 基金管 理人须 向基金 托管 人作出 书面提 示; 基 金托 管人 在接 到提 示后, 应立 即对 提示 内容 予以确 认, 如无 异议 , 应 在基金 管理 人给 定的合 理期 限内 改进 ,如 有异议 ,应 作出 书面 解释 。 3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有重 大违 规行为 ,应 及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 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 阻 挠对 方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 或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88 三、基金财 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保管 于基 金 托管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委托 或同意 存放 的机 构处 。 2.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3.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4.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5.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6 . 除 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 定和本 协议 约定 外 , 基 金 托管人 及其 境外 托管 人不 得利用 基 金财产 为自 己或 第三 方谋 取利益 , 违 反此 义务 所得 利益归 于基 金财 产, 由此 造成的 直接 损失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该等 责 任包 括但 不限 于恢 复基 金财产 的原 状、 承担 因此 所引起 的直 接损 失的赔 偿责 任。 7 . 基 金托 管人 自身 , 并 尽 商业上 的一 切努 力确 保境 外托管 人不 得自 行运 用 、 处分 、 分 配托管 证券 。 8 . 对 于因 为基 金管 理人 进 行本协 议项 下基 金投 资交 易产生 的应 收资 产 , 应 由 基金管 理 人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日 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对于 基金 托管 人作 为资 产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应收 资产 , 基 金托 管人应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日 期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到 账日 没有到 达托 管账 户的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通知 并配 合基金 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收 , 由 此给 基金造 成损 失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负责 协 调 解决 。 9. 基金 托管人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 指令,按照基 金合同和本 协议的约定保 管基金财产 , 并按指 令进 行结 算, 如有 特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 解决。 10.基 金托 管人 在因 依法 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被 依 法宣告 清盘 或破 产等 原因 进行终 止 清算时 , 不 得将 托管 证券 及其收 益归 入其 清算 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理解 现金 于存 入现金 账户 时构 成基 金托 管人、 境外 资产 托管 人的 等额债 务, 除非 法律 法规 及撤销 或清 盘程 序明文 许可 该等 现金 不归 于清算 财产 外 , 该 等现 金归 入清算 财产 并不 构成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托 管协议 的规 定。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应存 于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托管 人的营业机构 开立的 “基金 募集专 户 ” 。该 账户 由基 金管理 人开 立并 管理 。 2. 基金 募集期满或基 金停止募集 时,募集的基 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试行 办法 》 等有 关规 定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属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全部 资 金 划 入基 金 托 管 人 开立 的 基 金 银行 账 户 并 由 基金 托 管 人 在收 到 资 金 当日 出具确 认文 件, 同时 在规 定时间 内, 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进 行验 89 资,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 具的 验资报 告由 参加 验资 的2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签 字方 为 有效。 3. 若基 金募集期限届 满,未能达 到基金合同生 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三)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基 金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银 行账 户 , 并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合 法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供境 内资金 划拨 使 用。基 金托管 人可委 托境 外托管 人开立 资金账 户( 境外) , 境外托 管人 根据基 金托管 人的指 令办理 境外 资金 收付 。 2. 基金 资金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 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资金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应 符合账户所在 国家或地区 相关法律法规 和监管机构 的 有关规 定。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基金托 管人 委托 境外 托管 人在境 外 , 根 据当 地市 场法 律法规 规定 , 开立 和管 理证 券账 户 。








( 五)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因业 务发展需要而 开立的其他 账户,可以根 据投资所在 国家或地区法 律法规,市 场 惯例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由基金 托管 人或 其委 托机 构负责 开立 。 2. 投 资 所 在 国 家 或 地 区 法 律 法 规 对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办 理。 (六) 证券 登记 1. 境外 证券 的注 册登 记方 式应符 合投 资当 地市 场的 有关法 律、 法规 和市 场惯 例。 2. 基金 托管人应确保 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 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始终是 所有证券的 实 益所有 人(beneficial owner) 的 方式 持有 基金 财产 中 的所有 证券 。 基金 托管 人 可以代 表基 金 及其实 益所 有人 签署 法律 合约等 文件 ,代 表基 金执 行及承 担法 律、 合约 权利 及义务 。 3. 基 金托管人应该 :(a) 在其账 目和记录中单 独列记属于 基金的证券, 并且(b) 要求 和 尽 商 业 上 的 合理 努 力 确 保其 境 外 托 管 人在 其 各 自 账目 和 记 录 中 单独 清 楚 列 记这 些 证 券 不属 于境外 托管 人资 产 , 不论 证券以 何人 的名 义登 记。 4. 存放 在证券系统的 证券应按照 基金托管人及 其境外托管 人的指示为基 金的实益所 有 人持有 ,但 须遵 守管 辖该 系统运 营的 规则 、条 例和 条件。 5.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利 益 而 持 有 的 证 券( 无 记 名 证 券 和 在 证券系 统持 有的 证券 除外) 应按本 协议 约定 登记 。 6. 基金 托管人及其委 托的境外托 管人应就其为 基金利益而 持有证券的市 场有关证券 登 90 记方式 的重 大改 变及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 并 应基 金管 理人要 求将 这些 市场 发生 的事件 或惯 例 变化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其他 人士 。若 基金 管理 人要求 改变 本协 议约 定的 证券登 记方 式,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委托 应就 此予以 充分 配合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境外 有关 实物证 券 、 银 行存 款定 期存 单等有 价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委托 境 外托管 代理 人存 放于 其保 管库 。 基 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的 证券 不 承担保 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至少各 持有 一份正本 的原 件。上 述重 大合同的 保管 期限为 基金 合同终止 后 15 年或法 律法 规明 确要 求的 其他期 限。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与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含 各项 有关税 收)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 确到 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2. 复核 程序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于 每个 开放 日估 值时 间点计 算基 金净 值并 发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人 ,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净值 予以 公 布。 3. 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和基 金会计核算 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 见的,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应 付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产 。 2 、估 值时 间


91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个 开放日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估 值时 间点 为 T+1 日。 3. 估值 方法 (A) 证券 及投 资工 具估 值 方法: (1)证券 及投资 工具 按估值 日其所在 证券 交易所 的收 盘价估值 ;如 估值日 没有 任何市 场 价格则 选用 前一 天的 估值 价。个 别市 场有 特殊 交易 结算规 则的 ,根 据该 市场 规则处 理。 (2)送股 、转增 股、 配股和 增发等方 式发 行的证 券, 按估值日 在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证 券 的收盘 价估 值, 如没 有收 盘价则 按本 项第 (1 )小 项 规定的 方法 准则 估值 ; (3)首 次发 行的 证券 及投 资 工具, 在未 开始 交易 时, 按成本 价估 值; (4)配股 权证, 从配 股除权 日起到配 股确 认日止 ,若 配股权证 可于 市场交 易, 以本项 第 (1)小 项规定 的方 法估值 。若配 股权证 不可于 市场 交易, 则按可 获配股 的股 票估值 日收盘 价和配 股价 的差 额进 行估 值;若 收盘 价等 于或 低于 配股价 ,则 估值 为零 ; (5)若 基金 的资 产负 债并 非 以人民 币 (即 本基金 的记 账本位 币 ) 交 易计价 , 按 有关法 律 法规规 定的 汇率 换算 成人 民币。 (B) 衍生 品估 值方 法 (1)上 市流通 衍生品 按按 估值日其 所在 证券交 易所 或其主要 交易 市场的 收盘 价估值 ; 如没有 收盘 价则 按第 (A)( 1)小 项 规定 的方 法准 则 估值。 (2)未 上市衍 生品按 成本 价估值, 如成 本价不 能反 映公允价 值, 则 从公 开信 息中取 得 的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若 衍生品 价格 无法 通过 公开 信息取 得,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从 其经 纪商 或其他 方法 或来 源取 得, 并及时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 从经纪 商或 其他 方法 或来 源取得 的信 息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 (C) 存托 凭证 估值 方法 公开挂 牌的 存托 凭证 按估 值日其 所在 证券 交易 所或 其主要 交易 市场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没 有收盘 价则 按第 (A)( 1 )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准则 估值 (D) 基金 估值 方法 (1)上 市流通 的基金 按估 值日其所 在证 券交易 所或 其主要交 易市 场的收 盘价 估值; 如 没有收 盘价 则按 第(A)( 1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准 则估 值。 (2) 其他 基金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 (3)若 基金价 格无法 通过 公开信息 取得 ,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 从其 经纪商 或其 他方法 或 来源取 得, 并及 时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从经 纪商 或其 他方法 或来 源取 得的 信息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E) 非流 动性 资产 或暂 停 交易的 证券 估值 方法 对于未 上市 流通 、 或 流通 受限、 或暂 停交 易的 证券 , 应参 照上 述估 值原 则进 行估值 。 如 果上述 估值 方法 不能 客观 反映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 并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92 (F) 汇率 本基金 外币 资产 价值 计算 中, 所涉 及人 民币 对美 元的 汇率应 当以 基金 估值 日中 国人民 银 行或其 授权 机构 公布 的人 民币汇 率为 准。 涉及 到其 它币种 与人 民币 之间 的汇 率, 采 用估 值日 伦敦时间 下午 四点的 汇率 (WM 公 司公布 的其 它币种 与美元之 间收 盘价的 中间 价)套算 , 如 果上述 套算 方法 不能 客观 反映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 在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方 法套 算, 或以 中国 证监会 最新 的规 则处 理。 (G) 税收 对于按 照中 国法 律法 规和 基金投 资所 在地 的法 律法 规规定 应交 纳的 各项 税金 , 本基金 将 按权责 发生 制原 则进 行估 值; 对于 因税 收规 定调 整或 其他原 因导 致基 金实 际交 纳税金 与估 算 的应交 税金 有差 异的 ,基 金将在 相关 税金 调整 日或 实际支 付日 进行 相应 的估 值调整 。 (H ) 在 任何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人如 采用 本款 第A -G 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 均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方 法。 但是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按 本款 第 A -G 项 规定 的方 法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并与 基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I)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有最新 规定 的, 按其 规定 进行估 值。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 差错 类型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如 果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或 登记 结算 机构 、或 代销机 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的当 事人 ( “ 受损方 ”) 按下 述 “ 差错 处理原 则 ” 给予 赔偿 并承 担相关 责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无 法 预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 拒,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错 处理 原则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基 金投 资人造 成的 损失 应由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协商 共同承 担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对不应 由其 承担 的责 任, 有权根 据过 错原 则, 向过 错人追 偿 , 基 金 合同的 当事 人应 将按 照以 下约定 处理 。 (1)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 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 人 造成的 损失 由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差 错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有 协助 义 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未 更正 ,则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应当 承担 相应赔 偿责 任 。 93 差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对 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 务。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则差 错责 任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 如 果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将 此部 分 不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 则 受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偿 额加 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得 利返 还 的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差 错小于 基金 份额 净 值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应 在 发现日 对账 务进 行更 正调 整,不 做追 溯处 理。 (5)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 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 管理 人过错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时,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 果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除 基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 (6)如 果出现 差错的 当事 人未按规 定对 受损方 进行 赔偿,并 且依 据法律 法规 、基金 合 同或其 他规 定 , 基金 管理 人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 则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 的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 并 有权 要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费 用和 遭 受的损 失。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 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 发生 的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根 据差错 处理原 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 方法由 差错 的责任方 进行 更正和 赔偿 损失; 其 中基金份 额净 值计算 差错 小于基金 份额 净值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应在发 现日 对账务 进行 更正 调整, 不做 追溯处 理;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差错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登记 结算 机构的交 易 及 份额 数 据的 ,由基 金 登记结 算机 构进 行更 正, 并就差 错的 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4.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按上 述估 值方法 进行 估值时, 所造 成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 资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94 (2)对 于因税 收规定 调整 或其他原 因导 致基金 实际 交纳税金 与基 金按照 权责 发生制 进 行估值 的应 交税 金有 差异 的,相 关估 值调 整不 作为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3) 全球 投资 涉及 不同 市 场及时 区, 由于 时差 、通 讯或其 他非 基金 管理 人可 控的客 观 原因 , 在 估值 截止时 点前 (估 值截 止时 点由本 基金 管理人 和 本 基金 托管 人在 协商签 署的 《 营 运备忘 录 》 中 明确设 定 ) 无法在T 日 基金 估值 中确 认 的T日 交易 , 导 致的 对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影 响,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处 理。 (4)由 于不可 抗力原 因, 或由于各 家数 据服务 机构 发送的数 据错 误,本 基金 管理人 和 本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 未能 发现 错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本基金 管理 人和 本基 金托 管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涉及 的证 券交 易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 原 因停 市时 ;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 时 ;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投 资人的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如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属于紧 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 , 会导致 基金 管理 人不 能出 售或无 法 评估基 金资 产的 ;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出 现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价 格且 采 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6.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分 别 独立地 设置 、 记录 和保 管本 基金的 全套 账册. 若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对会 计处理 方法 存 在分歧 , 应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若 当日 核对不 符 , 暂 时无法 查找 到错账 的原 因 而 影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公 告的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账 册为 准。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表 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进 行独 立的 复核 。核 对不符 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核 时间安 排


95 (1)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60 日内 完成 基金半 年度 报告 的编 制 ; 在每年 结束 之 日起90 日 内完 成基 金年 度报告 的编 制。 基金 年度 报告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审 计。 基金 合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2) 报表 的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 在不 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基 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时 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期限。 如不 能 妥善保 管, 则按 相关 法规 承担责 任。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 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性 、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六、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七、托管协议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书 面形式 对本 协议进 行修 改 。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任 何冲 突 。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备 案后 生 96 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基金 合同终 止时 ,成立 基金财产 清算 组,基 金财 产清算组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 行基金 清算 。 (2)基金 财产清 算组 成员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3)在基 金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各自 履行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4)基金 财产清 算组 负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2)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7)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9)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97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3 个工 作日 内公 告。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或不 少于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其 他期限 。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 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资料 寄送 1. 基金投 资者 对账 单: 基金管理人将向发生 交易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书面 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 或不 定期寄送 对账单 。 2. 其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 (二) 多种 收费 方式 选择 基金管 理人 在合 适时 机将 为基金 投资 者提 供多 种收 费方式 购买 本基 金 , 满 足基 金投资 者 多样化 的投 资需 求, 具体 实施办 法见 有关 公告 。 (三) 基金 电子 交易 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基 金 电 子 交 易 服 务 。 投 资 人 可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www.cifm.com) 查询 详情 。 (四) 联系 方式 上投摩 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咨询电 话:400 889 4888 网址:www.cifm.com


98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 事项 1. 2018 年2 月12 日, 上投 摩根全 球新 兴市 场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暂 停申 购、 赎回 、 定期定 额投 资及 转换 转入 业务的 公告 ; 2. 2018 年 3 月 24 日, 关于 上投摩 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 下 58 只 基金 修改 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 的公 告; 3. 2018 年3 月27 日, 上投 摩根全 球新 兴市 场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暂 停申 购、 赎回 、 定期定 额投 资及 转换 转入 业务的 公告 ; 4. 2018 年4 月23 日, 上投 摩根全 球新 兴市 场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暂 停申 购、 赎回 、 定期定 额投 资及 转换 转入 业务的 公告 ; 5. 2018 年5 月18 日, 上投 摩根全 球新 兴市 场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暂 停申 购、 赎回 、 定期定 额投 资及 转换 转入 业务的 公告 ; 6. 2018 年6 月29 日, 上投 摩根全 球新 兴市 场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暂 停申 购、 赎回 、 定期定 额投 资及 转换 转入 业务的 公告 ; 上述公 告均 刊登 于《 上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 《 中国证 券报 》及 基金 管理 人公司 网 站上。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 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于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办公 场所 、 注 册登 记机 构、 基 金销 售机构 处 , 投 资人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 基 金投 资人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理 时间内取 得招募 说明 书的 复印 件。 对投资 人按 上述 方式 所获 得的文 件及 其复 印件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保证 与所 公告 文本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投资人 还可 以直 接登 录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www.cifm.com) 查阅 和下 载招 募说 明 书。 二十五、备查文件 本基金 备查 文件 包括 下列 文件: 1 、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投 摩根 全球新 兴市 场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的 文件 ; 2 、 《上投 摩根 全球 新兴 市场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3 、 《上投 摩根 全球 新兴 市场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4 、 关于申 请募 集上 投摩 根 全 球新兴 市场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法律 意见 书; 5 、 基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


99 6 、 基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 7 、 中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文 件。 上投摩 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8 年 9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