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中银智享债券(004767)

中银智享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中 银 智 享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018 年第 1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中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〇一八 年 九 月 中银智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17 年 5 月 1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735 号文募集注册。 基金合同于 2018 年 2 月 1 日正式生效 。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 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 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者认购 (或申购) 基 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全面认识 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并承担基金投 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因政治、 经济、 社会 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 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 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 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 等等。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 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 一般情况下, 交易不活跃, 潜在较大流 动性风险。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 受市场流动性所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 中小企业私募债, 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 招募说明书“ 风险揭示” 章节。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本基金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混合型基 金和股票型基金。 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于认购 (或申购) 基金的意 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 买 者自负 ”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至 2018 年 7 月 31 日 ,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表现等 相关财务数据截止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本基金托 管人中信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已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录 一、绪言 5 二、释义 6 三、基金管理人 10 四、基金托管人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23 六、基金的募集 2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2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7 九、基金的投资 36 十、投资组合报告 43 十一、基金的业绩 46 十二、基金的财产 47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48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54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6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8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59 十八、风险揭示 65 十九、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72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4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88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1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103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04 二十五、备查文件 105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运作办法》 ”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 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 中银智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 基金:指中银 智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 人: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 人:指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中银 智享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 》及对 基金 合同的任何 有 效 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本 基金签订之 《中银 智享 债券型证券 投 资 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 书 或招募说 明书 :指《 中银 智享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 其 定 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指《中银 智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 四 次 会 议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 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 年 6 月 1 日 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 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 年 10 月 1 日 起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4 、中国证 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 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 机构投 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 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 、 基金销 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 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 销售机 构: 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 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 登记业 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 登记机 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 基金账 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 基金交易 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 基金合 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 、 基金合同 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 基金募 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1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 、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包含 T 日) 35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 、开放时 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 《业务 规则》 : 指 《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 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 共同遵守 38 、 认购: 指 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9 、 申购: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0 、 赎回: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 基金转 换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2 、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 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 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 摆动定 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 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45 、 巨 额 赎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 、元:指 人民币元


47 、 基金收 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 其 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 、 基金资 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 他资产的价值 总和 49 、基金资 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 、基金份 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 、 基金资 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2 、 流动性 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3 、 指定媒 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4 、不可抗 力: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 、 基 金 管理 人 ( 一 ) 基金管 理 人 简况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表人: 章砚 设立日期:2004 年 8 月 12 日 电话: (021 )38834999 联系人:高爽秋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币 8350 万元 83.5% 贝莱德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 相当于人民币 1650 万元 的美元 16.5% ( 二 ) 主要人 员 情 况


1 、董事会成 员 章砚(ZHANG Yan )女士,董事长。国籍:中国。英国伦敦大学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公 共金融政策专业硕士。 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历任中国银行总行全球金融市场 部主管、助理总经理、总监,总行金融市场总部、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李道滨(LI Daobin ) 先生 , 董 事 。国 籍 : 中 国。 清 华 大 学法 学 博 士 。中 银 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司执行总裁。2000 年 10 月至 2012 年 4 月 任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部 副总监、总监、总经理助理和公司副总经理。 王超(WANG Chao )先 生,董事。国籍:中国。美国 Fordham 大学工商 管理硕士。现 任中国银行青海省分行副行长。 历任中国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经理、 高级经理、 主管、 人 力 资源部副总经理,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 董 事会秘书等职。 宋福宁 (SONG Funing ) 先生, 董事。 国籍: 中 国。 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 经济师。 现 任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首席客户经理、 副行长。 历任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资金计划处外汇交 易科科长、 资金计划处副处长、 资金业务部负责人、 资金业务部总经理, 中国银行总行金 融 市场总部助理总经理, 中国银行总行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助理总经理、 副总经理、 首席产 品经理等职。 曾仲诚(Paul Tsang )先生 ,董事。国籍:中国。为贝莱德亚太区首席风险管理总监、 董事总经理, 负责领导亚太区的风险管理工作, 同时担任贝莱德亚太区执行委员会成员。 曾 先生于 2015 年 6 月加入贝莱德。此前,他曾担任摩根士丹利亚洲首席风险管理总监,以及 其亚太区 执行委员会成员, 带领独立的风险管理团队, 专责管理摩根士丹利在亚洲各经营范 围的市场、 信贷及营运 风险,包括 机构销售及 交易(股票 及固定收益) 、资本市场 、投资银 行、 投资管理及财富管理业务。 曾先生过去亦曾于美林的市场风险管理团队效力九年, 并曾 于 瑞 银 的 利 率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结 构 部 工 作 两 年 。 曾 先 生 现 为 中 国 清 华 大 学 及 北 京 大 学 的 风 险 管理客座讲师。 他拥有美国威斯康辛大学麦迪逊分校工商管理学士学位, 以及宾夕法尼亚大 学沃顿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荆新 (JING Xin ) 先生, 独立 董事。 国籍: 中国。 现任中国会计学会理事、 全国会计专 业学位教指委副主任委员、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 独立监事。曾任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副主任, 中国人民大学审计处处长、 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党委书记 , 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副院长、 会 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合作导师 等职。 赵欣舸(ZHAO Xinge ) 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美国西北大学经济学博士。曾 在美国威廉与玛丽学院商学院任教,并曾为美国投资公司协会(美国共同基金业行业协会) 等公司和机构提供咨询。 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金融学与 会计学教授、 副教务长和金融 MBA 主任,并在中国的数家上市公司和金融投资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雷晓波(Edward Radcliffe )先生,独立董事。国籍:英国。法国 INSEAD 工商管理 硕 士。 曾任白狐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 目前仍担任该公司的咨询顾问。 在此之前, 曾任英国 电 信集团零售部部门经理, 贝特伯恩顾问公司董事、 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 总经理, 中英商会 财务司库、英中贸易协会理事会成员。现任银硃合伙人有限公司合伙人。 杜惠芬(DU Huifen )女士 ,独立董事。国籍:中国。山西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美国 俄克拉荷马州梅达 斯经济学院工商管理硕士, 澳大利亚国立大学高级访问学者, 中央财经大 学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兼任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曾任山西财经大学计统系讲师、 山西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 中央财经大学独立学院 (筹) 教授、副院长、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等职。


2 、监事 赵蓓青(ZHAO Beiqing )女士,职工监事,国籍:中国,研究生学历。历任辽宁省证 券公司上海总部交易员、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 交 易主管。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经理。 3 、管理层成 员


李道滨(LI Daobin )先 生,董事、执行总裁。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欧阳向军(Jason X. OUYANG )先生, 督察长。国籍:加拿大。中国证券业协会- 沃顿 商学院高级管理培训班(Wharton-SAC Executive Program) 毕业 证书,加拿大西部大学毅伟商 学院(Ivey School of Business , Western University) 工商管理硕士 (MBA ) 和经济学硕士。 曾 在加拿大太平洋集团公司、 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和加拿大伦敦人寿保险公司等海外机构从事 金融工作多年, 也曾任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现英大证券) 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 融通 基 金管理公司市场拓展总监、监察稽核总监和上海复旦大学国际金融系国际金融教研室主任、 讲师。


张家文(ZHANG Jiawen )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西安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 士。 历任中国银行苏州分行太仓支行副行长、 苏州分行风险管理处处长、 苏州分行工业园区 支行行长、苏州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


陈军(CHEN Jun )先生, 副执行总 裁。国籍:中国。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美 国伊利诺伊大学金融学硕士。2004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权益投 资部总经理、助理执行总裁。 王圣明 (WANG Shengming ) 先生, 副 执行总裁。 国籍: 中国。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管理 学院硕士。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执行总裁。历任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4 、本基金的 基金经理 王妍(WANG Yan )女士,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副总裁(AVP ), 管理学学士。 曾任南京银行金融市场部债券交易员。2011 年 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基金经 理助理。2012 年 9 月至今 任中银理财 14 天债券基金 基金经理,2012 年 10 月至 2016 年 7 月任中银理财 60 天债券 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1 月至今任中 银理财 30 天 债券基金基金经 理,2013 年 12 月至今任中 银中高等级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2 月至 2018 年 2 月任 中银 瑞利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3 月至 至 2018 年 2 月任中银珍利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4 月至 2018 年 2 月 任中银裕利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7 月至今任中 银季季红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7 月至今 任中银丰实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11 月至今任 中银丰进基金 基金经理,2017 年 12 月至今 任中银利享基金基金经理, 2018 年 2 月至今任中 银智享基金基金经理。 具有 13 年证券从业年限。具备银行、基金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员从业资格。 5 、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主席:李道滨(执行总裁) 成员: 陈军 (副执行总裁) 、 奚鹏洲 (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 李建 ( 权益投资部总经 理) 、张发余 (研究部总经理) 、方明 (专户理财部副总经理) 、李丽洋(财富管理部副总经 理) 列席成员:欧阳向军(督察长) 6 、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 基金管 理 人 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 、依法募集 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基金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有关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 基金管 理 人 的承诺 1 、基金管理 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等 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 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禁 止性行为


(1 )将其固 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 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 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 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 承诺 (1 )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 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漏在 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 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从事 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 五 ) 基金管 理 人 的内部 控 制 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是指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 划, 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 通过建立组织机制、 运用管理办法、 实施操作程序 与 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1 、内部控制 的总体目标


(1 )保证公 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范和 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 确保基 金、 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确 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及时、 准确、合规。


2 、内部控制 的原则


(1 )健全性 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 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 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4 )相互制 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 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 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制定内部 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1 )合法合 规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行 业监管规则;


(2 )全面性 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 的空白和漏洞;


(3 )审慎性 原则。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 )适时性 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 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修改或完善。


4 、内部控制 的要素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要素主要包括: 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 控制措施、 信息沟通、 内 部监控。


(1 ) 控制环 境是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 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 公司治理结构、 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 )风险评 估是确定可能偏离内部控制目标的业务领域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失,其实质 是确定关键控制点;


(3 ) 控制措施是指为确保内控目标的实现而对公司各环节的经营行为采取的控制手段;


(4 ) 信息沟 通是指公司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 确保获得真实、 及时、 完 整的经营信息, 并在内部进行沟通;


(5 )内部监 控是一个动态调整的过 程。公司定期对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和内部控制的 有效性及适应性等进行持续的监督评估,不断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


5 、内部控制 的组织体系


基金管理人通过自上而下的有序组织体系, 有效贯彻内部控制制度, 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1 )董事会 层面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稽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风险管理委员会 的职责为根据董事会的授权, 协助董事会制定和调整公司风险取向及风险管理的原则、 政策 和指导方针, 并确保其得到有效执行。 稽核委员会的职责为负责从强化内部监控的角度对公 司经营管理中的合规性进行全面、重点的跟踪分析并提出改进方案。


(2 )基金管 理人经营管理层设立风险控制委员会,对执行总裁负责,协助执行总裁在 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确定、 调整业务权限, 讨论重大决策风险以及检查风险管理状况, 并就公 司的风险状况向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做定期和不定期 (如遇特殊事件) 的汇报; 公司经营 管理层还于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框架下针对公募基金、QDII 及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分别设 立专门的投资委员会, 作为各业务领域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主要负责制定或审议基本投资策 略和原则,制定或审批重要投资项目方案,审批或协调与投资管理有关的重要事项。


(3 )基金管 理人设立独立的督察 长,负责对公司各项业务(含决策程序和运作流程) 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含管理制度) 的健全有效性进行监察、 稽核, 保证公司 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的发展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公司相关制度和章 程, 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定期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监察稽核报 告。 督察长有权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 调查档案资料, 及时报告违规行为或事件, 并有权 根 据公司相关制度和相关细则,提请和督促公司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纠错防弊、堵塞漏洞。


(4 )基金管 理人设立独立的法律合规部与 审计部,分别通过事前防范、事 中监督与事 后检查和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性、 合规性、 合理性、 完备性和有效性, 不断完善 和 更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严格和有效地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健全内部控制的 作业流程。


(5 )基金管 理人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通过检查、评价和控制各项业务运作中的风 险特别是投资组合的风险, 确保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相关制度得到 有效贯彻和执行。


(6 )基金管 理人其他各部门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 的部门规章制度、操作流程或工作办法,加强对业务风险的控制。


6 、内部控制 的 主要内容


基金管理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根据不同业务将内部控制分为前线业务控制、 中线 业务控制和后线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前线业 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ⅰ) 研究和投资决策业务控制: 包括建立严密的研究和投资决策业务流程、 投资授权制 度、归责原则、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等;


ⅱ) 交易执行控制: 包括建立集中交易制度、 公平交易制度、 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交易 监测系统、 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 交易记录制度、 特殊交易制度、 关联交易审批制度等 ;


ⅲ) 投资风险管理: 包括建立完善风险管理政策及程序、 人员安排、 风险度量及 申报方 法、风险限额及监控复核机制、定期检查与报告制度等;


ⅳ) 市场营销业务控制: 包括建立健全渠道销售管理、 机构销售管理、 市场推广与媒介 关系维护、投资者服务、反洗钱等制度。


(2 )中线业 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ⅰ) 基金/ 资产管理计划运营业务控制: 包括建立基金/ 资产管理计划会计与公司会计间 的隔离制度、 清算交割和会计核算流程、 产品账户设立与核算、 估值方法与估值程序、 与 托 管行的互相监督等;


ⅱ) 法律合规控制: 包括牵头内部控制制度的更新修订、 审核各项作业的合规性、 全面 推行责任管理制度、规定法律合规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等;


ⅲ)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包括根据有关要求建立信息技术系统管理规章、 手册和风控制 度、建立信息安全、人员备份、授权制度、事故防范与灾备处理、系统维护制度等;


ⅳ) 危机处理控制: 包括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 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界 定相关部门与岗位职责、贯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等;


ⅴ) 信息披露控制: 包括建立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 制定信息披露岗位职责、 严禁披露 或利用内幕信息 等;


ⅵ) 操作风险控制: 包括设置完善关键风险指标、 运作风险识别及评估及风险事件报告 制度等。


(3 )后线业 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ⅰ) 内部 审计控制: 包括制定 审计政策、 强化内部检查制度、 配备专业人员和明确流程 控制等。


ⅱ) 公司财务管理控制: 包括建立公司财务、 基金财务互相独立、 凭证制度、 用印制度 、 会计控制措施、 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 复核制度、 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 财产登 记 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 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 理办法等;


ⅲ) 人力资源管理和培训控制: 包括制定招聘及 培训政策、 入职和持续培训、 绩效评估 体系等。


7 、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基金管 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基金管 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 、 基 金 托管 人 ( 一 ) 基金托 管 人 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20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 亿元人 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 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400680000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 券 ;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 理买卖外 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 款项;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结汇、 售汇业务; 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 办理黄金业务; 黄金进出 口; 开展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基金、 保险资金、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 经国 务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有效期至 2017 年 09 月 08 日) 。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 中信银行 (601998.SH 、0998.HK ) 成立于 1987 年 , 原名中信实业银行, 是中国改革开 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 是中国最早参与国内外 金融市场融资的商业银行, 并以 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第一而蜚声海内外。 伴随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中信实业银行在 中国金融市场改革的大潮中逐渐成长壮大,于 2005 年 8 月 ,正式更名“中信银行” 。2006 年 12 月,以中国中信集团和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为股东,正式成立中信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同年, 成功引进战略投资者, 与欧洲领先的西班牙对外银行 (BBV A ) 建立了优势 互补的战略合作关系。2007 年 4 月 27 日, 中信银 行在上海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成功同 步上市。 2009 年, 中信银 行成功收购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简称: 中信 国金) 70.32% 股权。 经过三十年的发展, 中信银行已成为国内资本实力最雄厚的商业银行之一, 是一家快 速 增 长 并 具 有 强 大 综 合 竞 争 力 的 全 国 性 股 份 制 商 业 银 行 。2009 年 , 中 信 银 行 通 过 了 美 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订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订报告, 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信 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全面认可。 2 、主要人员 情况 孙德顺先生, 中信银行执行董事、 行长。 孙先生自 2016 年 7 月 20 日起 任本行行长。 孙 先生同时担任中信银行 (国际) 董事 长。 此前, 孙 先生于 2014 年 5 月至 2016 年 7 月任本 行 常务副行长;2014 年 3 月起任本行执行董事;2011 年 12 月至 2014 年 5 月任本行副行长, 2011 年 10 月 起任本行党委副书记; 2010 年 1 月至 2011 年 10 月 任交通银行北京管理部副总 裁兼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党委书记、 行长;2005 年 12 月至 2009 年 12 月 任交通银行北京市 分行党委书记、行长;1984 年 5 月至 2005 年 11 月在中国工商银行海淀区办事处、海淀区 支行、 北京分行、 数据中心 (北京) 等单位工作, 期间,1995 年 12 月至 2005 年 11 月任 中 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1999 年 1 月至 2004 年 4 月曾 兼 任中国工商银行数 据中心 (北京) 总经理;1981 年 4 月至 1984 年 5 月就职于中 国人民银行。 孙先生拥有三 十 多年的中国银行业从业经验。孙先生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杨毓先生, 中信银行副行长, 分管托管业务。 杨先生自 2015 年 7 月起任 本行党委委员, 2015 年 12 月 起任本行副行长。 此前, 杨先生 2011 年 3 月至 2015 年 6 月任中 国建设银行江 苏省分行党委书记、 行长; 2006 年 7 月至 2011 年 2 月任中国建 设银行河北省分行党委书记、 行长;1982 年 8 月至 2006 年 6 月在中 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工作, 历任计财处副 处长, 信 阳分行副行长、 党委委员, 计财处处长, 郑州市铁道分行党委书记、 行长, 郑州分行党委 书 记、行长, 河南省分行 党委副书记 、副行长( 主持工作) 。 杨先生为高 级经济师, 研究生学 历,管理学博士。 杨洪先生, 现任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学历, 高级经济师, 教授级注 册咨询师。 先后毕业于四川大学和北京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曾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 行、中国工 商银行四川 省分行。1997 年加入中信银行,相 继任中信银 行成都分行 信贷部 总 经理、 支行行长, 总行零售银行部总经理助理兼市场营销部总经理、 贵宾理财部总经理、 中 信银行贵 阳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总行行政管理部总经理。


3 、基金托管 业务经营情况 2004 年 8 月 18 日,中 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批准, 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 中信银行本着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 切实履行托 管人职责。 截至 2018 年 6 月末,中信银行已托管 154 只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基金公司、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QDII 等其 他托管资产,托管总 规模达到 8.56 万亿元人民 币。 (二)基金托 管 人 的内部 控 制 制度 1 、内部控制 目标。强化 内部管理, 确保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 章在基金托 管业务中得 到 全 面严格的贯彻执行;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基金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 加强稽核监察, 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 及时有效地发现、 分析、 控 制和避免风险, 确保 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 、 内部控 制组织结构。 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的风险控制和 风险防范工作; 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 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对基金托管业务的 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稽核监察。 3 、内部控制 制度。中信 银 行严格按 照《基金法 》以及其他 法律法规及 规章的规定 , 以 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 制定了 《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 《中信银 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 和 《中信银行托管业务内控检查实施细则》 等一整套规 章制度,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节,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 持续、稳健发展。 4 、内部控制 措施。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岗位职责、行为规范等,从制度 上、 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 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物质条件, 对业务运行 场所实行封闭管理, 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 保密区, 安装了录像、 录音监控系统, 保 证基金信息的安全; 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业务授权管理等制度, 确保所托管的基金财 产独立运行;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 三 ) 基金托 管 人 对基金 管 理 人运作 基 金 进行监 督 的 方法和 程 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 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对基金的投资运作、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 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 料 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 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 会。 23 五 、 相 关 服务 机 构 ( 一 ) 基金份 额 发 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电话:(021 )38834999 传真:(021 )68872488 1 )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柜台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 厦 45 楼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周虹 2 )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平台 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包括: 中银基金官方网站(www.bocim.com ) 官方微信服务号(在微信中搜索公众号 “ 中银基 金 ” 并选择关注) 中银基金官方 APP 客户端(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城搜索 “ 中银 基金 ” 下载安装)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张磊 2 、其他销售 机构


1 )中信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联系人:赵树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http://www.citicbank.com 2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 公告。 ( 二 ) 登记机 构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 号中银 大厦45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电话:(021 )38834999 传真:(021 )68872488 联系人:乐妮


( 三 ) 出具法 律 意 见书的 律 师 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 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 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 )31358666 传真:(021 )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 四 ) 审计基 金 财 产的会 计 师 事务所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 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联系人:徐艳 经办会计师:徐艳、许培菁 25 六 、 基 金 的募 集 本基金的基金类型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运作方式为 契约型开放式 , 基金存续期 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自 2017 年 11 月 15 日起开始发售, 每份基金 份额的发售面值为 1.00 元 人民币。截至 2018 年 1 月 29 日募 集结束,共募集基金份额 620,111,716.45 份,有 效认购 户数为 249 户。 26 七 、 基 金 合同 的 生 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 2018 年 2 月 1 日正式 生 效。 《基金合 同》 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 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 现前 述情形的 , 基金管理 人 应当 按照 约 定程序 终 止 《基金合 同》 ,并 向中 国 证监会报 告 ,但 不需 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7 八 、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与赎 回 ( 一 ) 申购和 赎 回 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二 ) 申购和 赎 回 的开放 日 及 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 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8 年 3 月 2 日起开 始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日常申购业务及赎回业 务,详情参见基金管理人 2018 年 3 月 1 日刊登的《中银智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 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 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 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三 ) 申购与 赎 回 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 则 , 即 申购 、 赎 回 价格 以 申 请 当日 收 市 后 计算 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 的时间以内撤销; 28 4 、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 、当发生 大 额申购 或赎 回情形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采 用摆 动定价 机制 ,以确 保基 金估 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四 ) 申购与 赎 回 的程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登 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 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 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 时查询。 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登 记机 构可根 据 《 业务规 则》 , 在不影 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前提下,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 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 公告。 (五)申购和 赎 回 的 数量 限制 29 1 、投资者 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网上 直销 平台或 基金 管理人 指定 的其他 销售 机构申 购本 基金 份额时, 每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 通过 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 时,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 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投资 者当 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 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 对单个 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投资者 可 将其全 部或 部分基 金份 额赎回 。 基 金管理 人不 对投资 人每 个基金 交易 账户 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3 、基金管 理 人可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情况下 ,调 整上述 规定 申购金 额和 赎回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当接受 申 购申请 对存 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构成潜 在重 大不利 影响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规定 。 5 、基金管 理 人可与 其他 销售机 构约 定,对 投资 人委托 其他 销售机 构办 理基金 申购 与赎 回的,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委托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必遵守以上限制。 ( 六 ) 申购费 用 和 赎回费 用 1 、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 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小于 100 万元 0.8% 100 万元(含 )-200 万元 0.5% 200 万元(含 )-500 万元 0.3% 大于 500 万 元(含) 1000 元/ 笔 2 、赎回费用 。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 赎 回 费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为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25% , 未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30 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 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Y ) 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 Y <7 天 1.50% 7 天≤Y <1 月 0.1% Y≥1 月 0% 注:上表中,1 个月按 30 天计算。投资人通过日常申购所得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登 记机构确认登记之日起计算。


3 、本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 ,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 日 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4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 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6 、当发生大 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 七 ) 申购份 额 与 赎 回金 额 的 计算 1 、基金的申 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采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采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31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50,000 元申购本基 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 元,则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0.8% )=49,603.17 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 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00=47,241.11 份 即: 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 则 其 可得到 47,241.11 份基金 份额。


2 、赎回金额 的计算及余额处理方式 本基金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 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计 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三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 ,假设赎 回当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250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 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0=12,500.00 元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 额,持有期限为三个月,假设赎回当日 的基金份额 净值是 1.2500 元,则其可 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500.00 元。 ( 八 ) 拒绝或 暂 停 申购的 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值 情况 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投 资人 的申32 购申请;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以后, 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期 货交易 所交 易时间 非正 常停市 ,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4 、接受某笔 或某些申购申请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 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 管理 人无法 找到 合适的 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能 对基 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销售 机构或 登记 机构的 技术 故障等 异常 情况导 致基 金销 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基金管 理 人接受 某笔 或者某 些申 购申请 有可 能导致 单一 投资者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 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 情形时。 8 、申请超 过 基金管 理人 设定的 基金 总规模 、单 日净申 购比 例上限 、单 个投资 人单 日或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9 项之一 的 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全 部或部分拒绝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 回 或 延缓支 付 赎 回款项 的 情 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值 情况 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投 资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期 货交易 所交 易时间 非正 常停市 ,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4 、连续两个 或两 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33 5 、继续接 受 赎回申 请将 损害现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情 形时, 可暂 停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请。 6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 十 ) 巨额赎 回 的 情形及 处 理 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 ,即认为 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 回: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 )部分延 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 对 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当基金 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估值日基金总34 份额10% 的情 形下, 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 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 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10% 的赎 回申请实施延期办 理。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具体按上 述(2 )方式 处理。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 而对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10% 以内 (含10% ) 的赎回 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按上述(1)、( 2 )方式处 理,具体见相关公告。 (4 ) 暂停赎 回: 连续2 个 开放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 ,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或 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 个交易 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 十 一 )暂停 申 购 或赎回 的 公 告和重 新 开 放申购 或 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上 述 暂停申 购或 赎回情 况的 ,基金 管理 人当日 应立 即向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 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超过 1 日,暂 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 近 1 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 基金 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35 ( 十 三 )基金 份 额 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过 户 登 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 十 四 )基金 的 非 交易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 五 )基金 的 转 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 六 )定期 定 额 投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 七 )基金 份额 的冻结 和 解 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36 九 、 基 金 的投 资


( 一 )投 资 目 标 本基金在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健增值的基础上, 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超越业绩比 较基准的稳定收益。


( 二)投 资 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围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和 上市交易的国 债、 金融债、 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 企业债、 公司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期票据、 短 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次级债、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 非金融企 业 债务融资工具、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 国债期货, 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 权证等资产, 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 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 三 )投 资 策 略 1 、资产配置 策略 本基金在分析和判断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基础上,结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的方法, 形成对各大类资产的预测和判断,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确定债券资产、 权益类资产和现 金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并根据市场运行状况以及各类资产预期表现的相对变化, 动态调整大 类资产的配置比例,有效控制基金资产运作风险,提高基金资产风险调整后收益。 2 、债券投资 策略 (1 )久期管 理策略 37 在全球经济的框架下, 本基金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其引致的财政货币政策变化 做出判断, 密切跟踪 CPI 、PPI 、 汇率 、M2 等利率 敏感指标, 运用数量化工具, 对未来市场 利率趋势进行分析与预测, 并据此确定合理的债券组合目标久期, 通过合理的久期控制实现 对利率风险的有效管理。 (2 )期限结 构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预期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来调整投资组合的期限结构配置。 根据债券收益率 曲线形态、 各期限段品种收益率变动、 结合短期资金利率水平与变动趋势, 分析预测收益率 曲线的变化, 测算子弹、 哑铃或梯形等不同期限结构配置策略的风险收益, 形成具体的期限 结构配置策略。 (3 )类属配 置策略 本基金定性和定量地分析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的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市场风险等因 素及其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率水平或盈利能力, 通过比较并合理预期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的 风险与收益率变化,确定并动态地调整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间的配置。 (4 )信用债 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宏观经济运行、 发行主体的发展前景和偿债能力、 国家信用支撑等多重因素 的综合考量对信用债券进行信用评级, 并在信用评级的基础上, 建立信用债券池; 然后基于 既定的目标久期、信用利差精选个券进行投资。 (5 )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投资策略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 并限制投资人数量上限, 整体流动 性相对较差。 同时, 受到 发债主体资产规模较小、 经营波动性较高、 信用基本面稳定性较差 的影响, 整体的信用风险相对较高。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这两个特点要求在具体的投资过程 中, 应采取更为谨慎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认为, 投资该类债券的核心要点是分析和跟踪发债 主体的信用基本面, 并综合考虑信用基本面、 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等要素, 确定最终的投资 决策。 3 、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考量宏观经济形势、 提前偿还率、 违约率、 资产池结构以及 资产池资 产所在行业景气情况等因素, 预判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动; 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 预测提 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平均久期及收益率曲线的影响, 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变化对标的证 券收益率的影响, 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度的前提下, 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 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38 4 、国债期货 投资策略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 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 流动性和风险水平。 基 金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 对债券市场 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货 和现货的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 波动水平、 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 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 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四)投资决 策 依 据、机 制 和 程序 1 、投资决策 依据 (1 )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宏观经 济发展环境、债券市场和证券市场走势。 2 、投资决策 机制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的投资决策机制是: 在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范围内, 分管投资领导领 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 根据研究报告, 负责制定整体投资策略和原则, 审定季度资产配置调 整计划和转持股份产品的投资方案; 参考投资报告, 审定核心投资对象和范围, 并定期调整 投资原则和投资策略。 基金经理: 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 参考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资产配置建议、 行 业投资比例和整体组合的绝对和相对风险控制水平, 关注整个资产组合的风险收益水平、 增 值性、 稳定性、 分散性和流动性等特征, 并结合自身对证券市场的分析判断, 确定具体的投 资品种、 数量和买卖时间, 构建和优化投资组合, 并进行日常分析和管理。 为有效控制组合 风险,基金经理只有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批准,才可以超越权限超配个别证券。


基金经 理 助 理/ 投 资 分 析 员 : 通 过 内 部 调 研 和 参 考 外 部 研 究 报 告 , 定 期 提 出 宏 观 分 析 、 行业分析、 公司分析以及数据模拟的各类报告或建议, 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 作为投资决策 的依据。


数量分析人员通过数量模型发现潜在投资机会, 运用组合业绩评估系统, 定期对投资组 合中大类资产配置、 行业配置、 风格轮动、 个股选择、 个券选择、 买卖成本等对整体业绩 的 贡献进行归因分析。 风险管理人员对投资组合的风险进行分析、 监控和报告。 根据反馈结果 , 基金经理及时对组合进行必要的调整。 3 、投资决策 程序 39 本基金具体的投资决策机制与流程为:


(1 )研究支 持


研究人员从基本面对宏观经济、 行业、 个券、 和 市场走势提出研究报告, 数量小组利用 集成市场预测模型和风险控制模型对市场、行业、个券进行分析和预期收益测算。


(2 )投资决 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上述研究报告, 定期 (月) 或遇重大事项时召开投资决策会议, 决 定相关事项。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 )组合构 建


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和资产配置原则下, 基金经理根据研究人员和数量小 组的投资建议, 结合自身 对证券市场的分析判断, 制定大类资产配置、 行业配置及个股投资 策略, 在严格贯彻投资流程和投资纪律的基础上, 严格控制风险构建投资组合, 进行投资组 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并定期进行组合优化。


(4 )交易执 行


基金经理直接向集中交易室下达交易指令。 集中交易室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 制定交易 策略, 统一执行投资组合计划, 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 并将执行结果反馈基金经理确认。 交 易执行结束后,交易员填写交易回执,经基金经理确认后交给基金行政人员存档。


(5 )业绩评 估 数量小组和风险控制小组利用公司开发的业绩评估系统,对投资组合中整 体资产配置、 投资组合、 个股选择、 个券选择、 买卖成本等因素对整体业绩的贡献进行分析。 该评估结果 将为基金经理进行积极投资风险的控制和调整提供依据。


(6 )组合维 护


基金经理将根据市场状况, 结合行业、 个股的基本面情况、 流动性状况、 基金申购和赎 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投资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 ( 五 ) 业绩比 较 基 准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 中债综合全价 (总值) 指 数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 该指数 涵盖了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 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本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40 管人协商一致, 并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或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 六 ) 风险收 益 特 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本基金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混合型基 金和股票型基金。 ( 七 ) 投资限 制 与 禁止行 为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 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 )本基 金 每个交 易日 日终在 扣除 国债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持有 现 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本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同一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 所有 基金共同 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不 得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5 )本基 金 投资中 期票 据应符 合法 律法规 及基 金合同 中关 于本基 金投 资固定 收益 类证 券的相关比例;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 不 超过该期证券的 10% ; (6 )本基金 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7 )本基 金 进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行 债券 回购的 资金 余额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的 40%;债券 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8 )本基 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0%; (9 )本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 不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 以上( 含41 AA-)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 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1) 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本基金 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 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2 )本基金主动投资 于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市 值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 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 本基金 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 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2 )、(9 )、(12 ) 和(13 )项 以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 或监 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 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 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2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 应当符合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 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 八 ) 基金管 理 人 代表基 金 行 使债权 人 权 利的处 理 原 则及方 法 1 、基金管 理 人按照 国家 有关规 定代 表基金 独立 行使债 权人 权 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2 、有利于基 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不通过 关 联交易 为自 身、雇 员、 授权代 理人 或任何 存在 利害关 系的 第三人 牟取 任何 不当利益。 43 十 、 投 资 组合 报 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8 年 8 月 28 日复 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 报告期 末 基 金资产 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1,038,633,500.00 97.56 其中:债券 1,038,633,500.00 97.56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872,935.17 0.55 7 其他各项资产 20,124,102.55 1.89 8 合计 1,064,630,537.72 100.00 ( 二 ) 报告期 末 按 行业分 类 的 境内股 票 投 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三) 报告期 末 按 行业分 类 的 港股通 投 资 股票投 资 组 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 四 ) 报告期 末 按 公允价 值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比例 大 小 排序的 前 十 名股票 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 五 ) 报告期 末 按 债券品 种 分 类的债 券 投 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44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58,888,000.00 27.37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58,888,000.00 27.37 4 企业债券 509,702,500.00 53.89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90,807,000.00 20.17 6 中期票据 79,236,000.00 8.38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038,633,500.00 109.81 (六) 报告期 末 按 公允价 值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比例 大 小 排序的 前 五 名债券 投 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 1 170215 17 国开 15 2,000,000 198,840,000.00 21.02 2 112556 17 广发 02 400,000 39,848,000.00 4.21 3 143309 18 苏通 01 400,000 39,784,000.00 4.21 4 136519 16 陆嘴 01 400,000 39,280,000.00 4.15 5 101653030 16 神华 MTN003 400,000 38,720,000.00 4.09 (七) 报告期 末 按 公允价 值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比例 大 小 排序的 前 十 名资产 支 持 证券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八) 报告期 末 按 公允价 值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比例 大 小 排序的 前 五 名贵金 属 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九) 报告期 末 按 公允价 值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比例 大 小 排序的 前 五 名权证 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十) 报告期 末 本 基金投 资 的 股指期 货 交 易情况 说 明 1 、 报 告期 末本 基 金 投资的 股 指 期货持 仓 和 损益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 、 本 基金 投资 股 指 期货的 投 资 政策 本基金投资范围未包括股指期货,无相关投资政策。 ( 十 一 )报告 期 末 本基金 投 资 的国债 期 货 交易情 况 说 明 1 、 本 期国 债期 货 投 资政策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 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 流动性和风险水平。 基金管 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 对债券市场进行45 定性和定量分析。 构建量化分析体系, 对国债期货和现货的基差、 国债期货的流动性、 波动 水平、 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 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 力 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2 、 报告 期末 本 基 金投资 的 国 债期货 持 仓 和损益 明 细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3 、 本期 国债 期 货 投资评 价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参与国债期货投资,无相关投资评 价。 ( 十 二 )投资 组 合 报告附 注 1 、 报告期内,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 、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 其 他 各 项资产 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证金 105,485.6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0,018,616.95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0,124,102.55 4 、 报 告 期 末持有 的 处 于转股 期 的 可转换 债 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5 、 报告 期末 前 十 名股票 中 存 在流通 受 限 情况的 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6 、 投 资组 合报 告 附 注的其 他 文 字描述 部 分 由于计算中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46 十一、 基 金的 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8 年 2 月 1 日。 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投资业绩与同期业绩 比较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 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2.96% 0.10% 2.07% 0.08% 0.89% 0.02% 47 十 二 、 基 金的 财 产 ( 一 ) 基金资 产 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 基金资 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 基金财 产 的 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 基金财 产 的 保管和 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 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48 十 三 、 基 金资 产 的 估 值 ( 一 )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 )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 国债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 ( 三 ) 估值方 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 所 上市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盘价 或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 所 上市未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 按 估值 日收盘 全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全价减去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的 估 值 价 格 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 所 上市不 存在 活跃市 场的 有价证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交易 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首次 公 开发行 未上 市的债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对银行 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3 、全国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 债券 、资产 支持 证券等 固定 收益品 种,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值。 49 4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 当发生大 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可以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6 、中小企 业 私募债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 、国债期 货 合约以 估值 日的结 算价 估值。 估值 当日无 结算 价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8 、如有确 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值 不能 客观反 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 、相关法 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有新 增事 项,按 国 家 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四 ) 估值程 序 1 、基金份 额 净值是 按照 每个工 作日 闭市后 ,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当 日基 金份额 的余 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 理 人应每 个工 作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但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或 基金 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外公布。 ( 五 ) 估值错 误 的 处理 50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 发生 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 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 值 错误 遭受 损 失当 事人 (“ 受损方 ”) 的 直 接损 失按 下 述 “ 估值错 误 处理 原则 ” 给 予 赔偿, 承 担 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 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 错 误的责 任方 对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 对间接 损失 负责, 并且 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 值 错误而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人 负有 及时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但 估值 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 ,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方 的损失,并 在其 支 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 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 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估值 错 误责任 方拒 绝进行 赔偿 时,如 果因 基金管 理人 原因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原 因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51 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责任方追偿; 追偿过程中产 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 )如果 责 任方未 按规 定对受 损方 进行赔 偿, 并且依 据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其 他规 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 权向责任方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 )按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原因 ,列 明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估值 错误 发生的 原因 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原 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 估 值错误 处理 原则或 当事 人协商 的方 法由估 值错 误的责 任方 进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根据 估 值错误 处理 的方法 ,需 要修改 基金 登记机 构交 易数据 的, 由基金 登记 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 资产 的 0.2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 资产的 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当基 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差错 给基 金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造 成损失 需要 进行赔 偿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界 定 双 方 承 担 的 责 任 , 经 确 认 后 按 以 下 条 款 进 行 赔 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52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 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 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的信息 错误 (包括 但不 限于基 金申 购或赎 回金 额等) ,进 而 导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付。 (4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由于 各自技 术系 统设置 而产 生的净 值计 算尾差 ,以 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 内 容如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关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处理 。如 果行业 另有 通行 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 六 ) 暂停估 值 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 4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 基金净 值 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八 ) 特殊情 况 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的 第 8 项进 行估值时,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 可 抗力原 因, 或由于 证券 、期货 交易 所及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据 错误 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53 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4 十 四 、 基 金的 收 益 分 配 ( 一 ) 基金利 润 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 基金可 供 分 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 三 ) 基金收 益 分 配原则 1 、本基金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2 、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 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 、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式 分两种:现 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 利 或 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4 、基金收益 分配后基金 份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 份 额 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 调整。 ( 四 ) 收益分 配 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 收益分 配 方 案的确 定 、 公告与 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5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 六 ) 基金收 益 分 配中发 生 的 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56 十 五 、 基 金的 费 用 与 税收 ( 一 ) 基金费 用 的 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基金合同 》 生效后与基金运作相关或者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支出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和财产保全费等费用 ;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相 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7 、基金的证 券、期货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 9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 基金费 用 计 提方法 、 计 提标准 和 支 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6%÷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 对一致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3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 对一致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3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取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57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3 -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 ) 不列入 基 金 费用的 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 财 产 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 四 ) 基金税 收 基金财产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和税收政策执 行。 58 十 六 、 基 金的 会 计 与 审计 ( 一 ) 基金会 计 政 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 管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会 计账目、凭 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 核 算 ,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 人每月与基 金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计 核算、报表 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 托 管 协 议约定的方式确认。 ( 二 ) 基金的 年 度 审计 1 、基金管理 人聘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 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 会 计 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 人 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 基金托管 人 。更换会 计 师 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9 十 七 、 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 ( 一 ) 本 基金 的 信 息披露 应 符 合 《基 金 法》 、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关 于 信 息 披 露 的 规 定 发 生 变 化 时 , 本 基 金 从 其 最 新规定。 ( 二 ) 信息披 露 义 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 本基金 信 息 披露义 务 人 承诺公 开 披 露的基 金 信 息,不 得 有 下列行 为 :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 本基金 公 开 披露的 信 息 应采用 中 文 文本。 如 同 时采用 外 文 文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保证 两 种 文本的 内 容 一致。 两 种 文本发 生 歧 义的, 以 中 文文本 为 准 。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 五 ) 公开披 露 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60 (1 ) 《 基 金 合 同 》 是 界 定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 确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 的法律文件。 (2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 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 运 作 监 督 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2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 、《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 公告。 4 、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其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 、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6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 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其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 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 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本基金的特有风 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 基金合同》; (3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62 (4 )更换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 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 集期延长;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 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 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 者仲裁; (12)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 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 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 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 份额净值估值 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 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 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 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 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 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 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 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6)本基 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增加 或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8)发生 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基金 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 估值; (30)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63 8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投资国 债期货 相关公告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国 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 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 货 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1、本基金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情况 基金管理人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应当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并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 响。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 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2、投资资 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 证券明 细。 13、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六 ) 信息披 露 事 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64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盖章、或者 XBRL 电 子方式复核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 七 ) 信息披 露 文 件的存 放 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 阅、 复制。 ( 八 ) 暂停或 延 迟 披露基 金 相 关信息 的 情 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 、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2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 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 、法律法规 规定、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65 十 八 、 风 险揭 示 ( 一 ) 市场风 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 政策风 险: 因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 策等)发生变化,导致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 2 、经济周 期 风险: 随着 经济运 行的 周期性 变化 ,证券 市场 也呈现 出周 期性变 化, 从而 引起债券价格波动,导致基金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3 、利率风 险 :当金 融市 场利率 水平 变化时 ,将 会引起 债券 的价格 和收 益率变 化, 进而 影响基金的净值表现。 4 、信用风 险 :基金 所投 资债券 的发 行人如 果不 能或拒 绝支 付到期 本息 ,或者 不能 履行 合约规定的其它义务, 或者其信用等级降低, 将会导致债券价格下降, 进而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 5 、购买力 风 险:基 金投 资于债 券所 获得的 收益 将主要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而现 金可 能受通货膨胀的影响以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 、再投资 风 险:该 风险 与利率 风险 互为消 长。 当市场 利率 下降时 ,基 金所持 有的 债券 价格会上涨, 而基金将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将获得较低的 收益率, 再投资的风险加大; 反之, 当市场利率上升时,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价格会下降, 利 率风险加大,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7 、 经 营 风 险: 它 与 基 金 所 投 资 债 券 的 发 行 人 的 经 营 活 动 所 引 起 的 收 入 现 金 流 的 不 确 定 性有关。 债券发行 人期间运营收入变化越大, 经营风险就越大; 反之, 运营收入越稳定, 经 营风险就越小。 ( 二 ) 管理风 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 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造成管理风险。 基 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也存在影响。 ( 三 ) 流动性 风 险


为应对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可采取各种有效管理措施, 满足流动性需求。 但66 如果出现较大数额的赎回申请,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时,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1 、基金申购 、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细规则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八章的相关约定。 2 、拟投资市 场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拟投资市场根据投资范围,可分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市场。 银 行 间 市 场 是 中 国 债 券 的 主 体 市 场 , 债 券 存 量 约 占 全 市 场 的 91% , 属于 大 宗 交 易 ( 批 发场) 市场, 参与者是银行等各类机构投资者, 实行双边谈判成交。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 达成主要通过交易双方自主谈判、 逐笔成交。 双方谈判过程即询价过程和达成交易并形成交 易合同 的过 程,可 以通 过外汇 交易 中心的 电子 交易系 统(CFETS 系统) 进行, 也可 以通过 电话、传真等手段进行。交易达成 后,交易双方要统一在 CFETS 系统中输入交易数据,生 成成交单。 银行间市场 2016 年的全年债 券成交量达到 123.99 万 亿, 托管量达到 51.86 万亿, 银行间市场的整体流动性较好, 尤其是利率债和高等级信用债品种, 这些品种成交活跃, 单 笔成交量金额一般都在千万元以上。 交易所债券市场由各类社会投资者参与, 属于集中撮合交易的零售市场, 典型结算方式 是 净 额结 算。 交 易所 市场 有 两种 交易 方 式: 第一 种 是自 由竞 价 、撮 合成 交 ,即 按照 “价格优 先 、 时间 优先 ” 的原 则竞价 成 交 , 竞价 方 式包 括在 每 日开 盘时 采 用集 合竞 价 方式 、在 日 常 交 易时间采用连续竞价方式; 第二种是大宗交易方式 , 对于在上交所进行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 不低于 1000 手,或交易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的现 券及回购交易,以及在深交所进行的单笔 交易数量不低于 500 手 ,或交易金额不低于 50 万元的现券及质押式回购交易,认定为大宗 交易。 大宗交易采用协议交易或盘后定价, 交易的申报包括意向申报和成交申报, 成交申报 须经证券交易所确认。 交易所确认后, 买卖双方均不得撤销或变更成交申报, 必须承认交易 结果、 履行相关的清算交收义务。 交易所市场 2016 年的全年 债券成交量达到 1.24 万 亿, 托 管量达到 4.45 万亿。交 易所市场的流 动性较银行间要差一些,目前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的 方式可以互补, 市场流动性视具体品种不同, 差异较大, 高等级的信用债流动性要好于低等 级的信用债。 3 、拟投资资 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拟投资的具体资产可分为银行间债券、 交易所债券和货币市场类 (银行存款、 同 业存单和 债 券回购) , 整 体上银行 间 发行的债 券 的流动性 要 优于交易 所 发行的债 券 ,货币市 场类一般投资期限较短,流动性也较好。 银行间市场发行的债券可分为三大类: 第一类是银行间发行的国债、 央票和政策性金融67 债, 这三类债 券的流动性最好, 2016 年 全年的成交金额占整个银行间市场成交金额的 54.7% 。 其中,央票因存量不断减少,成交量稀少,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的成交活跃品种以 1 年、3 年、5 年、7 年和 10 年等 关键期限的债券为主。 第二类是银行间发行的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 融资券、 中期票据和企业债, 这几类信用债按照信用等级的不同, 高等级的流动性是优于中 低等级,2016 年全年的成交金额占整个银行间市场成交金额的 26.1% ,成交活跃品种以信 用等级为 AAA 的债券为主。 第三类 是地方政府债、 资产支 持证券和政策性银行之外金融 机 构发行的金融债 (商业银行债、 商业银行次级债券、 保险 公司债、 证券公司债、 证券公司 短 期融资券 和 其它金融 机 构债) ,这 类 债券虽然 信 用资质较 高 ,但成交 一 般不活跃 , 一般投资 者以持有到期为主。 交易所 发行 的债券 也可 分为三 大类 ,一是 流动 性较好 的国 债,2016 年 全年的 成交 金额 占整个交易 所市场成交 金额的 11.74% ;二是交易 所发行的企 业债和公募 公司债,这 两类债 券的成 交量 占交易 所市 场成交 量的 近一半 ,2016 年全年的 成交金 额占 整个交 易所 市场成交 金额的 48.71% 。但这两类信用债的流动性不同、个券之间差异很大,部分债券竞价交易经 常多日未有成交, 成交 活跃券种仍集中在 AAA 的高等级债券。 金额较 大的需要通过大宗交 易的方式才能成交, 询价过程类似于银行间债券。 三是交易所发行的地方政府债、 证券公司 债和政策银行债, 这几类债券的成交量占比较小, 流动性一般。 尤其是政策银行债因主要在 银行间发行, 交易所发行量较少, 成交很不活跃, 流动性与银行间发行的政策性银行债有较 大差异。 货币市场类包括了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和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分为有提前支取条款和无 提前支取条款两类, 一般可提前支取的流动性好于不可提前支取的存款, 但可提前支取也要 看是否有额外的附加条款。 同业存单在银行间发行和交易, 单只的发行金额一般较大, AAA 存单的流动性较好,在二级市场的交易较为活跃。另外,债券回购都有确定的到期日限制, 到期前无法为流动性变现提供帮助, 但相对其他可投资产来说, 债券回购的期限一般也较短。 4 、巨额赎回 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为应对巨额赎回情形下可能发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波动时, 可能采取延期 办理赎回申请、 延缓 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或者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 投资者延 期 办理部分 赎 回申请的 流 动性风险 管 理措施 , 详 细规则参 见 招募说明 书 第八章第 (十)条的相关约定。 5 、实施备用 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68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依照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 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 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 但不限于: (1 )延期办 理巨额赎回申请; (2 )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 (3 )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4 )收取短 期赎回费; (5 )暂停基 金估值; (6 )摆动定 价; (7 )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 其他措施。 巨额赎回情形下实施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或者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 一投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章第 (十) 条的 相关约定。 当实施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将无法得到全部确认, 一方 面可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 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基金净值的影响。 当实施延缓 支付部分赎回款项的措施时, 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如期获得全额赎回款, 除了对 自身流动性产生影响外, 也将损失延迟款项部分的再投资收益。 当实施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 一投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措施时, 该赎回比例过高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无法全额确 认赎回, 一方面可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 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基金净值的影响。 实 施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及 程 序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第 八 章第 (九) 条的相关约定。 若实施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者一方面不能赎回基金份额, 可能影 响自身的流动性, 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基金净值的影响; 若实施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投资者不能如期获得全额赎回款, 除了对投资者流动性产生影响外, 也将损失延迟款 项部分的再投资收益。 收取短期赎回费的情形和程序详见招募说 明书第八章第 (六) 条的相关约定, 对持续持 有期小于 7 日的投资者相比于其他持有期限的投资者将支付更高的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十 一章第 (六) 条的 相关约定。 若实施暂停基金 估值, 基金管理人会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对投资者 产生的风险如前所述。 当 基 金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69 制, 即将本基金因为大额申购或赎回而需要大幅增减仓位所带来的冲击成本通过调整基金的 估值和单位净值的方式传导给大额申购和赎回持有人, 以保护其他持有人的利益。 在实施摆 动定价的情况下,在总体大额净申购时会导致基金的单位净值上升,对申购的投资者不利; 在总体大额净赎回时会导致基金的单位净值下降,对赎回的持有人产生不利影响。 ( 四 ) 特定风 险 1 、本基金 主 要投资 于信 用类的 固定 收益类 品种 ,因此 ,本 基金除 承担 由于市 场利 率波 动造成的利率风险外还要承担如企业债、 公司债等信用品种的发债主体信用恶化造成的信用 风险。 2 、 在本基金 存续期内, 若连续 60 个 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基金合同应当终止,故存在着基金无法继续存续的风险。 3 、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由 于不能公开交易, 一般情况下, 交易不活跃, 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 化时, 受市场流动性所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由此可能给基金 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4 、投资国债 期货的风险 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 、 基差风险、 流动性风险。 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 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 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 是 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 一类为流通量风险, 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 了结头寸的风险, 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 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 是 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5 、投资资产 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存在 信用风险、 利率风险、 流动性 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1 )信用 风 险也称 为违 约风险 ,它 是指资 产支 持证券 参与 主体对 它们 所承诺 的各 种合 约的违约所造成的可能损失。 从简单意义上讲, 信用风险表现为证券化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 不能支持本金和利息的及时支付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2 )利率 风 险是指 资产 支持证 券作 为固定 收益 证券的 一种 ,也具 有利 率风险 ,即 资产70 支持证券的价格受利率波动发生逆向变动而造成的风险。 (3 )流动性 风险是指资产支持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 (4 )提前 偿 付风险 是指 若合同 约定 债务人 有权 在 产品 到期 前偿还 ,则 存在由 于提 前偿 付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5 )操作 风 险是指 相关 各方在 业务 操作过 程中 ,因操 作失 误或违 反操 作规程 而引 起的 风险。 (6 )法律 风 险是指 因资 产支持 证券 交易结 构较 为复杂 、参 与方较 多、 交易文 件较 多, 而存在的法律风险和履约风险。 ( 五 ) 基金财 产 投 资运营 过 程 中的增 值 税 鉴于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利益投资、 运用基金财产过程中, 可能因法律法规、 税收政 策的要求而成为纳税义务人, 就归属于基金的投资收益、 投资回报和/ 或本金承担纳税义务。 因此, 本基金运营过程中由于上述原因发生的增值税等税负, 仍由本基金财产承担, 届时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能通过本基金财产账户直接缴付, 或划付至基金管理人账户并由基 金管理人依据税务部门要求完成税款申报缴纳。 ( 六 ) 本基金 法 律 文件风 险 收 益特征 表 述 与销售 机 构 基金风 险 评 价可能 不 一 致的风 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 证券市 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 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 机构 (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 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 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 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 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 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 七 ) 其他风 险


1 .随着符 合 本基金 投资 理念的 新投 资工具 的出 现和发 展, 如果投 资于 这些工 具, 基金 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 .因技术因 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因基金 业 务快速 发展 而在制 度建 设、环 境控 制、人 员素 质等方 面不 完善而 产生 的风 险; 71 4 .因人为 因 素而产 生的 风险、 如上 市公司 治理 结构问 题、 内幕交 易、 不公正 披露 等欺 诈行为、上市停止交易等产生的风险; 5 .对主要业 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 然灾害 等不 可抗力 可能 导致基 金资 产的损 失, 影响基 金收 益水平 ,从 而带 来风险;


7 .其他意外 导致的风险。 72 十 九 、 基 金的 终 止 与 清算 ( 一 ) 《 基金合 同 》 的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同 约定应经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通 过 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 金合同》变 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自 通 过之日起 生 效,并 报 中 国 证 监会备案,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二 ) 《 基金合 同 》 的终止 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 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 3 、 《基金合 同》生效后,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 《基金合同》 , 不需 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4 、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 基金财 产 的 清算 1 、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 具 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 价 、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财产;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73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 出 具 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 为 6 个月。 ( 四 )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 基金财 产 清 算剩余 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 基金财 产 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七 ) 基金财 产 清 算账册 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74 二十 、 基 金合 同 的 内 容摘 要 (一)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基 金 管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 的 权利、 义 务 1 、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义务 (1 )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基 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 据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独 立运 用并管 理基 金财 产; 3 ) 依照 《基 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 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 金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督 基金 托管人 ,如 认为基 金托 管人违 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 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 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 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基 金登 记机构 办理 基金登 记业 务并获 得《 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 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 或转换 申请; 12) 依照法律 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债权人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 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 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 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和 非交易过户的等业务规则; 17)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介绍、发送或传递关于本基金的信息; 75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 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机构代 为办 理基金 份额 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 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基 金投 资分析 、决 策,以 专业 化的经 营方 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及 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 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 券投资; 6 )除依据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 关 规定外, 不 得利用基 金 财产为自 己 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认 购、 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 的方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 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 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 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 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 确保需要 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76 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 19) 面临解 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 因违反 《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 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 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金 的备 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 能生效 ,基 金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后 30 日内退还 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 、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义务 (1 )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 )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 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如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有违 反《 基金合 同》 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 关 市场规 则,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期货 结算账 户等 投资所 需账 户,为 基金 办理 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 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 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77 (2 )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 )以诚实信 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 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 营业场 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 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 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及 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 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 议 》 及其他 有 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 基 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 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期货 结算 账户等 投资 所需账 户, 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 金 商业秘密 , 除《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托管协 议》 及其 他 有关规定 另 有 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 向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 提供的除外; 8 )复核、审 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 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 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及 《托管协议》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 人 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及 《托管协议》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 的措施; 11 )保存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2) 从基金 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 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 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78 18) 面临解 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 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 违反 《基金合同 》 及 《托管 协议》 导致 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 担赔偿责任, 其 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 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 关 规定,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的权利包 括 但不 限于: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根据基 金合同的约 定,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 或 者委派 代表 出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事 项行 使表决权; (6 )对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服 务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益 的行 为依法 提起 诉讼 或仲裁; (7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8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有关 规 定,基金 份 额持有人 的 义务包括 但 不限 于: 1 )认真阅读 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 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79 2 )了解所 投 资基金 产品 ,了解 自身 风险承 受能 力,自 主判 断基金 的投 资价值 ,自 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 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 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 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同意基金 管理人向其介绍、发送或传递有关本基金的信息; 10)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召 集、议 事 及 表决的 程 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组 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授权代 表有 权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拥 有 平 等 的 投 票 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不设立日常机构。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 以设立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1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 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 金合同》 , 本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 2 )更换基金 管理人; 3 )更换基金 托管人; 4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 类别; 7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80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或中国 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应当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 的 事项。 (2 )在不违 背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 以及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 质 性 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 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本基 金的申购费 率、调低赎 回费率或在 不影响现有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前 提 下 变 更收费方式、增加或调整份额类别; 3 )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 合同》的修 改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或 修改不涉 及 《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基金管理 人、销售机 构、登记机 构在法律法 规规定的范 围内调整有 关基金认 购 、 申 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 )于中国证 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按照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 、会议召集 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 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 管 理 人 召集。 (2 )基金管 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未设立日 常机构的, 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必要 召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 金管理人 提 出书面提 议 。基金管 理 人应当自 收 到书面提 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 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应当配合。 (4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81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应当配合。 (5 )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单 独 或 合 计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 阻碍、干扰。 (6 )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 和权益登记日。 3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 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 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 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 讯开会方式 并进行表决 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 人决定在会 议通知中 说 明 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 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 人为基金管 理人,还应 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 意 见 的 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82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 、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或 通 讯 开 会 方式 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 或 法律法 规、 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 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 ) 现场开 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 会议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受托 出席会议者 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 金 份 额 的凭证及 委 托人的代 理 投票授权 委 托证明符 合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 和会议通 知 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 出示的在权 益登记日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 基 金 份 额不少于 本 基金在权 益 登记日基 金 总份额的 二 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 。 若到会者 在 权益登记 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 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 会。通讯开 会系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将其对表决 事项的投票 以书面形 式 在 表 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 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约 定通知基金 托管人(如 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 金 管 理 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 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 出具书面意 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持 有 的83 基金份额 不 小于在权 益 登记日基 金 总份额的 二 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 ; 若本人直 接 出具书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 出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 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 面 意 见 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 的 凭证及委 托 人的代理 投 票授权委 托 证明符合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 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不与 法律法规冲突 情况下, 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亦可采用 其他非书 面 方 式 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 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 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 5 、议事内容 与程序 (1 )议事内 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 止《基金 合 同》 、更换 基 金管理人 、 更换基金 托 管人、与 其 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 规 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 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84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身份 证 明文件号 码 、持有或 代 表有表决 权 的基金份 额 、委托人 姓 名(或单 位 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 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 议,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 权 的 二 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 议,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 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 决 权 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 管 理人或者 基 金托管人 、 终止《基 金 合同》 、 本基金 与其他 基 金合并以 特 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 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7 、计票 (1 )现场开 会 1 )如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85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 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表 决后立即进 行清点并由 大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 计 票 结 果。 3 )如果会议 主持人或基 金份额持有 人或代理人 对于提交的 表决结果有 怀疑,可 以 在 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 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 应由公证机 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拒不出 席大会的 , 不 影 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 、生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9 、 本部分关 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 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三 ) 基金合 同 解 除和终 止 的 事由、 程 序 1 、 《基金合 同》的终止事由 8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 (3 ) 《基金 合同》生效后,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 《基金合同》 , 不 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4 ) 《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相关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 、基金财产 的清算 (1 )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 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职责: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负责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 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财产; 2 )对基金财 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 报告; 5 )聘请会 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 事务所 对清 算报告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6 )将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 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 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87 5 、基金财产 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 四 ) 争议解 决 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上海国际仲 裁中心) 进行仲裁, 按照 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 、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 同 》当 事人 应恪守 各自 的职责 ,继 续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律管辖 (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 澳门和台湾法律) 。 ( 五 ) 基金合 同 存 放地和 投 资 者取得 基 金 合同的 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88 二 十 一 、 基金 托 管 协 议的 内 容 摘 要 一 、 托 管协议 当 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 厦 45 楼 法定代表人: 章砚 成立时间:2004 年 8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93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7 日 批准设立文号: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7.873 亿元 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 从事同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 付款项;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结汇、 售汇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 基 金托管 人 对 基金管 理 人 的业务 监 督 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基金 合同的约定 ,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 围 、 投89 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国 债、 金融债、 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 企业债、 公司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期票据、 短 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次级债、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 非金融企 业 债务融资工具、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 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 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 权证等资产, 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 债 部分除外) 、 可交换债券。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为: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每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 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 例 进 行 监督: (1 )本基金 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 )本基金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 国债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 后,持有 现 金 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本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同一基 金管理人管 理的所有基 金共同持有 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 该 证 券 的 10% ; (5 )本基金 投资中期票 据应符合法 律法规及基 金合 同中关 于本基金投 资固定收 益 类 证 券的相关比例;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 超过该期证券的 10% ; (6 )本基金 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7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券 回购的资金 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净 资 产 的90 40%;债券 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8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0%; (9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 以上( 含 AA-)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 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1 )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本基金 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 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2 )本基金主动投资 于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市 值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 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 本基金 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 (2)、 (9)、( 12)和(13 ) 之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 金 合 同 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91 相关限制,不需要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 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 行 为 进 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 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 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4 、基金托管 人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 行 间 债 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 管人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 定对于基金 管理人参 与 银 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银 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 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 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 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中增加或减少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 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 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92 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双方原定协 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 应 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 )基金托 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 在银行间债 券市场进行 现券买卖和 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 对手名单 中 约 定 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 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 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责任。 (3 )基金管 理人有责任 控制交易对 手的资信风 险,按银行 间债券市场 的交易规 则 进 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 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 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 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 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 证券,应遵 守《关于基 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票 等流通受 限 证 券 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流通受限证券指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 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 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2 )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 金首次投资 流通受限证 券前,向基 金托管人提 供经基金 管 理 人 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 应至少于首 次执行投资 指令之前 2 个工作日将 上述资料书 面发至基 金 托 管 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 2 个工 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93 (3 )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 证券前,基 金管理人应 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 法律法规 要 求 的 有关必要书面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 前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4 )基金托 管人应对基 金管理人是 否遵守法律 法规、投资 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制 度 情 况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 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 补充书面说明, 否则, 基 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导 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6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 )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基金在投资 中期票据前 ,基金管理 人须 根据法 律、法规 、 监 管 部门的规定, 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并书面 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 监督。 (2 )如未来 有关监管部 门发布的法 律法规对证 券投资基金 投资中期票 据另有规 定 的 , 从其约定。 (3 ) 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有关制度、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况,有关额度、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以及本协议的规定, 应及 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应按相关托管协议要求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发出回函, 并及时改正。 基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导致基 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7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 ,对本基金 投资中小 企 业 私 募债券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基金投 资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 )基金在 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 前,基金管 理人须根据 法律、法规 、监管部 门 的 规94 定, 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监督, 如发现异常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3 )如未来 有关监管部 门对基金投 资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另 有规定或托 管协议当 事 人 对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监督管理另有约定时,从其约定。 8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选择 存 款 银 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 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 与存款银行 建立定期对 账机制,确 保基金银 行 存 款 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应根 据相关规定 ,就本基金 银行存款业 务另行签 订 书 面 协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 资金划拨、 账 目 核对、 到期 兑付、 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 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 义务和职 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 )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在开 展基金存款 业务时,应 严格遵守《 基金法》 、 《 运 作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的 监 督 应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的 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的名单执行,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将基金资产投资于该名单之 外的存款银行, 有权拒绝执行。 该名单如有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在启用新名单前提前 2 个工 作日将新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有关措施: 1 、基金托管 人应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 计 算 、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2 、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本托95 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3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 。 基 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4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违反 关法律法规 规定或者违 反基金合 同 约 定 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5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依据 交易程序已 经生效的投 资指令违反 法律、行 政 法 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6 、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配 合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的 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 定时间内 答 复 基 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7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重 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 通 知 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8 、基金管理 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 阻挠基金托 管人根据本 协议规定行 使监督权 , 或 采 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 基 金管理 人 对 基金托 管 人 的业务 核 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期货账户及投资所需的 其他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 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 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 执行或无 故 延迟执行 基 金管理人 资 金划拨指 令 、泄露基 金 投资信息 等 违反《基 金 法》 、基金 合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 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或未在合理期限内确认的, 基金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96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四)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 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五)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 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 基 金财产 的 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除依据法 律法规规定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 协 议 约 定及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外,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 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 户、证券账 户和期货账 户等投资 所 需 的 账户。 4 、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管 的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设 置账户,与 基金托管人 的其他业 务 和 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 令,按照基 金合同和本 协议的约定 保管基金 财 产 ,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除依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 期间募集的 资金应存于 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托管 人的营业机 构或在其 他 银 行 开立的“ 基金 募集专户 ”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 期满或基金 提前结束募 集时,募集 的基金份额 总额、基金 募集金额 、 基 金 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 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 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同时, 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 册会计师 签字有效。 3 、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备案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 97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其 营业机构开 立基金的银 行账户,并 根据基金 管 理 人 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2 、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立 和使用,限 于满足开展 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 和 基 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立 和管理应符 合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银 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的 有 关 规 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以基金托 管人和本基 金联名的方 式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 司 上 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3 、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立 和使用,限 于满足开展 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 和 基 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 金管理人负 责以基金的 名义申请并 取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 同 业 拆 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 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一起 负责为基金 对外签订全 国银行间国 债市场回 购 主 协 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 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中 实物证券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98 圳分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 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 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 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 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 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原件, 以便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30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 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对 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 不得转移,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五 、 基 金资产 净 值 计算和 复核 (一)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按照 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 (二)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同的规定 暂 停估值时 除 外。估值 原 则应符合 基 金合同、 《 证 券投资基 金 会计核算 业 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 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 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三)根据 《基金法》 , 基金管理人 计算并公告 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托 管人复核 、 审 查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99 六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名 册 的 登 记与保 管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 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对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司法强制检 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除外。 其中,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 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二)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 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三)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 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受基金的有 关文件。


七 、 争 议解决 方 式 (一) 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为本协议之目 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法律) ,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二)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上 海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上 海 国 际 仲 裁 中 心) ,按照 上 海国际经 济 贸易仲裁 委 员会(上 海 国际仲裁 中 心)届时 有 效的仲裁 规 则进行仲 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 律师 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三)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 、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 、 托 管协议 的 终 止与修 改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协议, 其 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本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 同终止; (2 )基金托 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100 (3 )基金管 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 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101 二十二 、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资 料 寄 送 1 、基金投 资 者账单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定制 的服务 形式 提供基 金对 账单 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电子对账单、 短信对账单以及纸质对账单三种形式的对账单中选 择一种,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选择发送。 电子对账单每月 1 日发 送, 数据截至前一个交易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按月度、 季 度、 半年度和年度发送。 短信对账单每月 1 日 发送, 数据截至前一个交易日, 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选择按月度、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发送。 纸质对账单每半年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 寄出, 数据截至寄送周期最后一个交易日,按半年度发送。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办理定制: 1 ) 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 (400-888-5566 语音自助修改或转人工服务) 定制 ;2 ) 登录基 金管理人官网 (www.bocim.com ) 点击 “ 基金 账 号 查 询 ” 按 钮 , 进 入" 账 户 信 息 修 改" 栏 目 进 行 自 助 定 制 ;3 ) 发 送 电 子 邮 件 至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邮 箱 (ClientService@bocim.com ) , 在 邮 件 中 注 明 开 户 证 件 号 码 、 姓 名 、 持 有 基 金 名称及持有金额或份额、E-mail 地址、 手机号码、 定制对账单形式 (电子对账单、 短信对 账 单、纸质对账单) 、寄送 周期(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 。 如投资者未成功定制或主动取消对账单服务,本公司将不向其发送对账单。 2 、其他相关 的信息资料。 ( 二 ) 定期定 额 投 资服务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服务计划, 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 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定 期定额投资服务计划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 三 ) 网上交 易 服 务 基金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站办理申购、 赎回及信息查询。 基金管理人也可利用自己 公司的网站 (www.bocim.com ) 为直 销投资者提供基金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者在选用网上交 易服务之前,请向相关机构咨询。 ( 四 ) 信息定 制 服 务 102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客户服务中心提交 信息定制申请, 基金管理人通过电 子邮件、 手机短信、 传真等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可定制的信息包括: 基金份额净 值、 每笔交易确认、 每月账户信息、 公司旗下基金定期刊物等。 业务开通时间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公告。 ( 五 ) 客户服 务 中 心电话 服 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 400-888-5566 ,提供 全天 24 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 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 六 ) 如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在 任 何 您/ 贵 机 构 无 法 理 解 的 内 容 , 请 通 过 上 述 方 式 联 系 本 基 金 管 理 人。请 确 保 投资前 , 您/ 贵 机构 已 经 全面理 解 了 本招募 说 明 书。 103 二十 三 、 其他 应 披 露 事项 1 、 2018 年 2 月 2 日本基金管 理人刊登 《中银智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 2 、 2018 年 2 月 3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电子直销赎回转 申购相关手续费优惠的公告》 3 、 2018 年 2 月 4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智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 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4 、 2018 年 2 月 5 日本基金管 理人刊登 《中银智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通电子直销申购 、 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业务并实施交易费率优惠公告》 5 、 2018 年 2 月 6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新增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为旗下部分基金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6 、 2018 年 2 月 7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事 宜的公告》 7 、 2018 年 2 月 8 日本基金管 理人刊登 《中银智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季度 报 告》 8 、 2018 年 2 月 9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展电子直销平台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9 、 2018 年 2 月 10 日 本基金管理人刊登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请投资者及时更新 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 10、2018 年 2 月 11 日 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智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2 季度 报告》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bocim.com 查阅上述 公告。 104 二十 四 、 招募 说 明 书 的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105 二十五 、 备查 文 件 ( 一 ) 本基金 备 查 文件包 括 下 列文件 :


1 、中国证监 会准予 中银智享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 、《中银智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中银智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关于申请 募集注册 智享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 、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 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 二 ) 备查文 件 的 存放地 点 和 投资者 查 阅 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所在地, 供公众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 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