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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投欧洲动力(006282)

上投欧洲动力: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上 投 摩根 欧 洲动 力 策略 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QDII ) 托 管 协议 基 金 管 理 人 : 上投摩根 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招商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二零一八 年 九 月 上投摩根欧洲动力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





























托管协议


目 录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 4 二、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目的 和原 则 ................................................................................... 6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 7 四、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 20 五、托 管人 承担 的受 托 人 职责和 托管 职责 ............................................................................. 21 六、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22 七、指 令的 发送 、确 认及 执行 ................................................................................................. 27 八、交 易及 清算 交收 安排 ......................................................................................................... 32 九、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 37 十、基 金收 益分 配..................................................................................................................... 43 十一、 基金 信息 披露................................................................................................................. 44 十二、 基金 费用 ........................................................................................................................ 46 十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 49 十四、 基金 有关 文件 档案 的保存 ............................................................................................. 50 十五、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 ................................................................................. 51 十六、 禁止 行为 ........................................................................................................................ 52 十七、 托管 协议 的修 改、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54 十八、 违约 责任 ........................................................................................................................ 55 十九、 争议 解决 方式................................................................................................................. 58 二十、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 ............................................................................................................. 59 二十一 、其 他事 项..................................................................................................................... 60 二十二 、托 管协 议的 签订 ......................................................................................................... 60 上投摩根欧洲动力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





























托管协议 3


鉴于上投摩根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 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有限责 任公司 , 按 照相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具 备担 任基 金管 理人的 资格 和能 力, 拟募 集发行 上投 摩根 欧洲动 力策 略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QDII); 鉴于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系一 家依 照中 国法 律合 法成立 并有 效存 续的 银行 , 按照相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具备 担任 基金托 管人 的资 格和 能力 ; 鉴 于 上 投 摩 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拟 担任 上 投 摩 根 欧 洲 动 力 策 略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QDII ) 的 基金 管理 人, 招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拟担 任 上投 摩根 欧洲 动力 策略 股票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QDII ) 的基 金托 管人; 为明确 上投 摩根 欧洲 动力 策略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之间的 权利 义务 关系 ,特 制订本 托管 协议 ; 除非另 有约 定, 《 上投 摩根 欧洲动 力策 略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QDII ) 基 金合 同》 ( 以下 简称“ 《 基金合 同》 ” ) 中定 义的术 语在用 于本托 管协 议时应 具有相 同的含 义; 若有抵 触应以 《基金 合同 》为 准, 并依 其条款 解释 。 上投摩根欧洲动力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





























托管协议 4 一 、 基 金 托 管 协议 当 事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上投 摩根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富 城 路 99 号 震旦 国际 大楼 2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富 城路 99 号 震旦 国际 大楼 25 层 邮政编 码:200120 法定代 表人 :陈兵 成立时 间:2004 年 5 月 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 证监 基金 字[2004]56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5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成立时 间:1987 年4 月8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2]83 号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结 算; 办 理票 据贴现 ; 发 行金融 债券; 代理 发行、 代理兑 付、 承 销政 府债 券 ; 买卖 政府债 券; 同 业拆 借; 提 供信用 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款 项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供 保管箱 服务 。 外 汇存 款; 外汇贷 款; 外汇 汇款; 外币 兑换; 国际 结 算; 结 汇、 售 汇; 同 业外 汇拆借 ; 外 汇票 据的 承兑 和 贴现 ; 外 汇借 款; 外汇 担保 ; 发 行和 代 理发行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买卖 和代理 买卖 股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自 营和 代客 外 汇买卖 ; 资信 调查、 咨询 、 见证 业务; 离岸金 融业 务。 经 中国人 民 银行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上投摩根欧洲动力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





























托管协议 5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上投摩根欧洲动力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





























托管协议 6 二 、 基 金 托 管 协议 的 依 据 、 目 的和 原 则 (一)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依 据 本协议依 据《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合同 法》 、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 以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 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 、 《 公开募 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 合格境 内机 构投 资者 境外 证券投 资管 理试 行办 法》 ( 以下简 称 “ 《试 行办法 》 ” ) 、 《 关于 实施 〈合 格境内 机构 投资 者境 外证 券投资 管理 试行 办法 〉 有关 问题的 通知 》 (以下 简称“ 《 通知》 ” )及 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与 《 上 投摩根 欧洲动 力策略 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QDII )基金合 同》 (以 下简称 “ 《 基金 合同》 ” ) 订 立。 (二)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目 的 本协议 的目 的是 明确 基金 的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之间 在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 投资运 作 、 净值计 算 、 收 益分 配 、 信 息披露 及相 互监 督等 相关 事宜中 的权 利义 务及 职责 , 确 保基 金财 产 的安全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 (三)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原 则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本着平 等自 愿、 诚实 信用、 充分保 护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合法权 益 的原则 ,经 协商 一致 ,签 订本协 议。 (四) 解释 除非文 义另 有所 指, 本协 议的所 有术 语与 《基 金合 同》的 相应 术语 具有 相同 含义。 除非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 若 因境外 资产 托管 人的 行为 导致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本协 议, 则 基金 托管人 应根 据本 协议 的规 定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上投摩根欧洲动力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





























托管协议 7 三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中实 际可 以监 控事 项的 约定, 建立相 关的 技术 系统 ,对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进 行监督 。主 要包 括以 下方 面: 1 、对基 金的投 资范围 、投 资对象进 行监 督。 基 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以 及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 金投资 范围 、 投 资比 例、 投 资限制 、 关 联方 交易 等进 行监督 。 《 基 金合同 》 明 确约 定基 金投 资证券 选择 标准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事 先或 定期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投 资品种 池 , 以 便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合 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约 定进 行 监督。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本基金 境外 主要 投资 于欧 洲上市 公司 股票 , 此 外 , 本基金 还可 投资 于银 行存 款、 可转 让 存单、 银 行承 兑汇 票、 银 行票据、 商业 票据、 回购 协议、 短 期政 府债 券等 货 币市场 工具; 政 府债券 、 公 司债 券、 可转 换债券 、 住 房按 揭支 持证 券、 资 产支 持证 券等 及经 中国证 监会 认可 的国际 金融 组织 发行 的证 券; 已与 中国 证监 会签 署双 边监管 合作 谅解 备忘 录的 国家或 地区 证 券市场 挂牌 交易 的普 通股 、 优 先股 、 全 球存 托凭 证 和美国 存托 凭证 ; 已 与中 国证监 会签 署双 边监管 合作 谅解 备忘 录的 国家或 地区 证券 监管 机构 登记注 册的 公募 基金 ; 与固 定收益 、 股权 、 信用、 商品 指数 、 基 金等 标的物 挂钩 的结 构性 投资 产品; 远期 合约 、 互 换及 经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境 外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的权证 、期 权、 期货 等金 融衍生 产品 。 本基金 在境 内的 投资 范围 如下: 本基金 境内 主要 投资 于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具体包 括国 债 、 央 行票 据、 金融债 、 企业债、 公司 债、 证 券公 司短期 公司 债、 地 方政 府 债、 公 开发行 的次 级债、 短期融 资券、 中 期票据 、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 可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的纯 债部分 、 资 产支 持证 券、 债券回 购、 同业 存单、 银行存 款等, 及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 投资的 其他金 融工具( 但须 符合中 国证监 会的相 关规 定) 。 本 基金投 资组合中 股票资产 占基金 资产的 80%-95% , 其中投 资于欧洲 上市公司 股票的 比例不 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 产的 80% , 投 资于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其中 现 金类资 产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等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2 、对基 金投融 资比例 进行 监督。基 金托 管人应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起对 基金 的投资 和上投摩根欧洲动力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





























托管协议 8 融资比 例是 否符 合基 金合 同的规 定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人 应根 据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监督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基 金 投 资资 产配置 比例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满 6 个 月后 开 始) 、 单一 投资 类别比 例限 制 、 融 资限 制 、 股票申 购限 制 、 基 金投 资 比例是 否符 合法 规及 《 基 金合同 》 规定 , 不符合 规定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邮 件或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及时 进行 整改 , 整 改的时 限应 符合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允许 的投 资比例 调整 期限 。 禁止行为 (1)为 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除中 国证 监会另有 规定 外,本 基金 禁止从 事 下列行 为: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提供担 保;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购 买不 动产 ; 5 )购 买房 地产 抵押 按揭 ; 6 )购 买贵 重金 属或 代表 贵 重金属 的凭 证; 7 )购 买实 物商 品; 8 )除应 付赎回 、交易 清算 等临时用 途以 外,借 入现 金。临时 用途 借入现 金的 比例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9 ) 利用 融资 购买 证券 , 但投 资金融 衍生 品以 及法 律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10 )参 与未 持有 基础 资产 的卖空 交易 ; 11 )购 买证 券用 于控 制或 影响发 行该 证券 的机 构或 其管理 层; 12 )直 接投 资与 实物 商品 相关的 衍生 品; 13 )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 14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15 )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突 , 建立 健全内 部审 批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交 易必 须 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的 数 据不准 确、不 及时, 导致 监管报 告数据 不准确,由基 金管理 人承担 相应责 任。 重大关 联交易上投摩根欧洲动力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





























托管协议 9 应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审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每 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 项进行 审查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本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2) 本基 金的 基金 管理 人 或境外 投资 顾问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 1 )不 公平 对待 不同 基金 财 产或不 同投 资者 ; 2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以外 , 向任何 第三 方泄 露基 金或 投资者 资料 ; 3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投资组合限制 A.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应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投资 于股 票资 产的 比 例占 基 金资 产的 80%-95% ,其中 投资 于欧 洲上 市公 司股票 的 比例不 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 产的 80% 。 (2) 投资 于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合 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其中现 金类 资产 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除上述 第(2 )项 外,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证券 发行 人 合并、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 金管理 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30 个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B. 本基 金境 内投 资应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2)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3) 本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4)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5)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 持证券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10% 。 (6)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7)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 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 金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 日 起 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上投摩根欧洲动力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





























托管协议 10 (8) 本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债 券回 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本 基金 在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期 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期 后 不得展 期。 (9)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140% 。 (10)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 得 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投 资组 合持 有一 家上 市公司 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30% 。 (11 ) 本 基 金与 私 募 类 证券 资 管 产 品 及中 国 证 监 会认 定 的 其 他 主体 为 交 易 对手 开 展逆 回购交 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资 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12)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 券停 牌、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不符 合 前 款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13)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7)、( 11)、( 12 )项外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证券 发行 人合 并、基 金 规模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之 外 的 因 素致 使 基 金 投 资不 符 合 上 述规 定 投 资 比 例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情 形除 外。 C. 本基 金境 外投 资应 遵循 以下限 制: (1)本 基金 持有 同一 家银 行的存 款不 得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20% , 其中银 行 应当是 中 资 商 业 银 行 在境 外 设 立 的分 行 或 在 最 近一 个 会 计 年度 达 到 中 国 证监 会 认 可 的信 用 评级 机构评 级的 境外 银行 ,但 存放于 境内 外托 管账 户的 存款可 以不 受上 述限 制。 (2) 本基金 持有 同一 机构 (政府 、国 际金融 组织 除 外)发 行的 证券市 值不 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3) 本基金 持有 与中 国证 监会签 署双 边监管 合作 谅 解备忘 录国 家或地 区以 外 的其他 国 家或地 区证 券市 场挂 牌交 易的证 券资 产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其中 持 有任一 国 家或地 区市 场的 证券 资产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3%。 (4) 本基金 不得 购买 证券 用于控 制或 影响发 行该 证 券的机 构或 其管理 层。 基 金管理 人 管理的 全部 基金 不得 持有 同一机 构 10% 以 上具 有投 票权的 证券 发行 总量 。 前 项 投 资 比 例限 制 应 当 合并 计 算 同 一 机构 境 内 外 上市 的 总 股 本 ,同 时 应 当 一并 计 算全 球存托 凭证 和美 国存 托凭 证所代 表的 基础 证券 ,并 假设对 持有 的股 本权 证行 使转换 。


(5) 基金 持有 非流 动性 资 产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净值 的 10% 。 上投摩根欧洲动力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





























托管协议 11 前项非 流动 性资 产是 指法 律或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流 通受限 证券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 其他资 产。 (6)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持有 任何一 只境 外 基金, 不得 超过该 境外 基 金总份 额 的 20% 。


(7) 为 应付 赎 回 、 交 易清 算等临 时用 途借 入现 金的 比例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8)基 金持 有境 外基 金的 市值合 计不 得超过 基金 净 值的 10% 。 持有 货币市 场 基金可 以 不受前 述限 制。 (9) 金融 衍生 品投 资 本基金 投资 衍生 品应 当仅 限于投 资组 合避 险或 有效 管理, 不得 用于 投机 或放 大交易 , 同 时应当 严格 遵守 下列 规定 : ①本基 金的 金融 衍生 品全 部敞口 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 ②本基 金投 资期 货支 付的 初始保 证金 、 投 资期 权支 付或收 取的 期权 费、 投资 柜台交 易 衍 生品支 付的 初始 费用 的总 额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③本基 金投 资于 远期 合约 、互换 等柜 台交 易金 融衍 生品, 应当 符合 以下 要求 : a )所 有参与 交易 的对 手方 (中资 商业 银行除 外) 应 当具有 不低 于中国 证监 会 认可的 信 用评级 机构 评级 。 b )交 易对手 方应 当至 少每 个工作 日对 交易进 行估 值 ,并且 基金 可在任 何时 候 以公允 价 值终止 交易 。 c )任 一交 易对 手方 的市 值 计价敞 口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④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本基 金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60 个 工 作日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提交 包括衍 生 品头寸 及风 险分 析年 度报 告。 ⑤本基 金不 得直 接投 资与 实物商 品相 关的 衍生 品。 (10) 本基 金可 以参 与证 券借贷 交易 、并 且应 当遵 守下列 规定 : ①所有 参与 交易 的 对 手方 (中资 商业 银行 除外 ) 应 当 具有中 国证 监会 认可 的信 用评级 机 构评级 。 ②应当 采取 市值 计价 制度 进行调 整以 确保 担保 物市 值不低 于已 借出 证券 市值 的 102% 。 ③借方 应当 在交 易期 内及 时向本 基金 支付 已借 出证 券产生 的所 有股 息、 利息 和分红 。 一 旦借方 违约 ,本 基金 根据 协议和 有关 法律 有权 保留 和处置 担保 物以 满足 索赔 需要。 ④除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外,担 保物 可以 是以 下金 融工具 或品 种: a ) 现 金; 上投摩根欧洲动力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





























托管协议 12 b ) 存 款证 明; c ) 商 业票 据; d ) 政 府债 券; e ) 中 资商 业银 行或 由不 低于中 国证 监会 认可 的信 用评级 机构 评级 的境 外金 融机构 ( 作 为交易 对手 方或 其关 联方 的除外 )出 具的 不可 撤销 信用证 。 ⑤ 本 基 金 有 权在 任 何 时 候终 止 证 券 借 贷交 易 并 在 正常 市 场 惯 例 的合 理 期 限 内要 求 归还 任一或 所有 已借 出的 证券 。 ⑥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对 基金 参与证 券借 贷交 易中 发生 的任何 损失 负相 应责 任。 (11) 基金 可以 根据 正常 市场惯 例参 与正 回购 交易 、 逆回 购交 易, 并且 应当 遵 守下列 规 定: ①所有 参与 正回 购交 易的 对手方 (中 资商 业银 行除 外) 应 当具 有中 国证 监会 认可的 信 用 评级机 构信 用评 级。 ② 参 与 正 回 购交 易 , 应 当采 取 市 值 计 价制 度 对 卖 出收 益 进 行 调 整以 确 保 现 金不 低 于已 售出证 券市 值的 102% 。一 旦买方 违约 ,本基 金根 据 协议和 有关 法律有 权保 留 或处置 卖 出收益 以满 足索 赔需 要。 ③ 买 方 应 当 在正 回 购 交 易期 内 及 时 向 本基 金 支 付 售出 证 券 产 生 的所 有 股 息 、利 息 和分 红。 ④ 参 与 逆 回 购交 易 , 应 当对 购 入 证 券 采取 市 值 计 价制 度 进 行 调 整以 确 保 已 购入 证 券市 值不低 于支 付现金 的 102% 。一旦 卖方 违约, 本基 金 根据协 议和 有关法 律有 权 保留或 处 置已购 入证 券以 满足 索赔 需要。 ⑤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对 基 金参 与 证 券 正 回购 交 易 、 逆回 购 交 易 中 发生 的 任 何 损失 负 相应 责任。 (12) 基金 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正回 购交 易, 所有 已 借出而 未归 还证 券总 市值 或所有 已 售出而 未回 购证 券总 市值 均不得 超过 基金 总资 产 的50%。 前项 比例 限制 计算, 基金因 参 与证券 借贷 交易 、正 回购 交易而 持有 的担 保物 、现 金不得 计入 基金 总资 产。 (13)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 行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 投 资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3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上投摩根欧洲动力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





























托管协议 13 的有关 约定 。 期 间,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限 制和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变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本 基 金 可 根据 法 律 法 规 及监 管 政 策 要求 相 应 调 整 禁止 行 为 和 投资 比 例 限 制规 定。法 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后,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3 、对基 金投资 禁止行 为进 行监督。 为对 基金禁 止从 事的关联 交易 进行监 督,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应 相 互 提供 与 本 机 构 有控 股 关 系 的股 东 或 与 本 机构 有 其 他 重大 利 害 关 系的 公司名 单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均有 责任 保证 该名单 的真 实 、 准确 和完 整性 , 并 及时 将 更新后 的名 单发 送给 对方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 禁止基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及 时提 醒 基 金 管理 人 采 取 必 要措 施 阻 止 该关 联 交 易 的发 生, 如 基金 托管 人提 醒基 金管理 人后 仍无 法阻 止关 联交易 发生 时,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 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已成交 的关 联交 易 , 基 金托 管人事 前无 法阻 止该 关联 交易的 发生 , 只能进 行事 后结 算,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4 、 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 人提供 其回 购交 易及 监督 所需的 其他 投资 品种 的交 易对手 库, 交易对 手库 由信 用等 级符 合 《通 知》 及 《基 金合 同》 要求的 交易 对手 组成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 根据实 际情 况的 变化 , 及 时对交 易对 手库 予以 更新 和调整 ,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 进行金 融衍 生品 、 证 券借 贷、 回 购交 易时 , 交 易对 手应符 合交 易对 手库 的范 围。 基 金托 管人 对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 交易 对手库 进行 监督 。 5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 人选择 存 款银行 进行 监督 。 基 金投 资银行 定期 存款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及 《 基金 合 同》 的 约定 , 确 定符 合条 件的所 有存 款银 行的 名单 , 并及 时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据以 对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的交 易对 手是 否符 合有 关规定 进行 监督 。 对于 不符 合规定 的银 行 存款,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拒 绝执行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 )本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 符合如 下规 定: 本基金 投资 于有 固定 期限 银行存 款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但投资 于有 存款期 限,根 据协议 可提 前支 取 的银行 存款不 受上 述比例 限制; 本 基金 投资于 具有基 金托管 人资格 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 银行存 款、 同业 存单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过 20%,投 资于不 具有 基金 托管 人资 格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 银行 存款 、 同 业存 单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合上投摩根欧洲动力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





























托管协议 14 计不得 超过 5% 。 有关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制定或 修改 新的 定期 存款 投资政 策 , 基 金管 理人 履行 适当程 序 后,可 相应 调整 投资 组合 限制的 规定 。 2 )基金 管理人 负责对 本基 金存款银 行的 评估与 研究 ,建立健 全银 行存款 的业 务流程 、 岗位职 责 、 风 险控制 措施 和监察 稽核 制度 , 切 实防 范有关 风险 。 基金托 管人 负责对 本基 金 银 行定期 存款 业务 的监 督与 核查, 审查 、 复 核相 关协 议、 账 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 存款 证实 书等 有关文 件, 切实 履行 托管 职责。 ①基金 管理 人负 责控 制信 用风险 。 信 用风 险主 要包 括存款 银行 的信 用等 级、 存款银 行的 支付能 力等 涉及 到存 款银 行选择 方面 的风 险。 因选 择存款 银行 不当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的 , 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责任 ,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②基金 管理 人负 责控 制流 动性风 险, 并承 担因 控制 不 力而 造成 的损 失。 流动 性风险 主要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要求 全部 提前支 取 、 部 分提 前支 取或 到期支 取而 存款 银行 未能 及时兑 付的 风 险、 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不 能满足 基金 正常 结算 业务 的风险 、 因 全部 提前 支取 或部分 提前 支取 而涉及 的利 息损 失影 响估 值等涉 及到 基金 流动 性方 面的风 险。 ③基金 管理 人须 加强 内部 风险控 制制 度的 建设 。 如因 基金管 理人 员工 职务 行为 导致基 金 财产受 到损 失的 ,需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④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在开 展基 金存 款业 务时 , 应严格 遵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等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国 家有关 账户 管理 、利 率管 理、支 付结 算等 的各 项规 定。 6 、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协议 的签订 、 账 户开 设与 管理、 投资指 令与 资金 划付 、 账 目核对 、 到期兑 付、 提前 支取 1 )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协 议 的签订


①基金 管理 人应 与符 合资 格的存 款银 行总 行或 其授 权分行 签订 《 基金 存款 业务 总体合 作 协议》 ( 以下 简称 《 总体 合 作协议 》 ) , 确定 《 存款 协 议书》 的格 式范 本。 《总 体 合作协 议》 和 《存款 协议 书》 的格 式范 本由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共 同商 定。 ②基金 托管 人依 据相 关法 规和本 协议 对 《 总体 合作 协议》 和 《 存款 协议 书》 的 内容进 行 复核, 审查 存款 银行 资格 等。 ③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存款 协议书》 中明 确存款 证 实 书或其他 有效 存款凭 证的 办理方式 、 邮寄地 址 、 联 系人和 联系 电话 , 以 及存 款证实 书或 其他有 效凭 证在 邮寄 过程 中遗失 后 , 存 款 余额的 确认 及兑 付办 法等 。 ④由存款 银行 指定的 存放 存款的分 支机 构(以 下简 称“存款 分支 机构” ) 寄送 或上门 交上投摩根欧洲动力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





























托管协议 15 付存款 证实 书或 其他 有效 存款凭 证的 , 基金 托管 人可 向存款 分支 机构 的上 级行 发出存 款余 额 询证函 ,存 款分 支机 构及 其上级 行应 予配 合。 ⑤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 存款 协议书 》 中规 定, 基金 存 放到期 或提 前兑 付的 资金 应全部 划转 到指定 的基 金托 管账 户, 并在 《 存款 协议 书》 写明 账户名 称和 账号 , 未 划入 指定账 户的 , 由 存款银 行承 担一 切责 任。 ⑥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 存款 协议书 》 中 规定 , 在 存期 内, 如 本基 金银 行账 户、 预留印 鉴发 生变更 , 管理 人应及 时书 面通知 存款 行 , 书面 通知 应加盖 基金 托管 人预 留印 鉴。 存款 分支 机 构应及 时就 变更 事项 向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出 具正式 书面 确认 书。 变更 通知的 送达 方式 同开户 手续 。 在存期 内 , 存款分 支机 构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指 定联 系人 变更 , 应 及时加 盖公 章书 面通知 对方 。 ⑦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 存款 协议书 》 中规 定, 因定 期 存款产 生的 存单 不得 被质 押或以 任何 方式被 抵押 ,不 得用 于转 让和背 书。 2 )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时 的 账户开 设与 管理 ①基金 投资 于银 行存 款时 ,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依 据基 金管理 人与 存款 银行 签订 的 《总 体合 作协议 》 、 《存 款协议 书 》 等, 以基 金的 名义在 存款 银行总 行或 授权 分行 指定 的分支 机构 开立 银行账 户。 ②基金 投资 于银 行存 款时 的预留 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和 使用 。 3 )存 款凭 证传 递、 账目 核 对及到 期兑 付 ①存款 证实 书等 存款 凭证 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 存款 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 分行 指定的分支机构。基 金管 理人应在 《存款 协议 书 》 中 规定 , 存 款银行 分支 机构 应为 基金 开具存 款证 实书 或其 他有 效存款 凭证 ( 下 称 “ 存款 凭证” ) , 该存 款 凭证为 基金 存款 确认 或到 期提款 的有 效凭 证, 且对 应每笔 存款 仅能 开具唯 一存 款凭 证。 资金 到账当 日, 由存 款银 行分 支机构 指定 的会 计主 管传 真一份 存款 凭证 复印件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电 话确认 收妥 后 , 将 存款 凭证 原件通 过快 递寄 送或 上门 交付至 基金 托 管人指 定联 系人 ; 若 存款 银行分 支机 构代 为保 管存 款凭证 的, 由存 款银 行分 支机构 指定 会计 主管传 真一 份存 款凭 证复 印件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电话 确认收 妥。 ②存款 凭证 的遗 失补 办 存款凭 证在 邮寄 过程 中遗 失的,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存 款银行 提出 补办 申请 , 基 金管理 人应 督促存 款银行 尽快补 办存 款凭证 ,并按 以上(1)的 方式快 递或上 门交付 至托 管人, 原存款 凭证自 动作 废。 上投摩根欧洲动力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





























托管协议 16 ③账目 核对 每个工 作日 ,基 金 管 理人 应与基 金托 管人 核对 各项 银行存 款投 资余 额及 应计 利息。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存 款协 议书》 中规 定, 对于 存期 超过 3 个月 的定 期存 款, 存款银 行应 于每季末 后 5 个工 作日 内 向基金托 管人 指定人 员寄 送对账单 。因 存款银 行未 寄送对账 单造 成的资 金被 挪用 、盗 取的 责任由 存款 银行 承担 。 存款银 行应 配合 基金 托管 人对存 款凭 证的 询证 , 并在 询证函 上加 盖存 款银 行公 章寄送 至 基金托 管人 指定 联系 人。 ④到期 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 基金 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 款凭 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 分支 机构指定 的会计 主管 。 存款银 行未 收到存 款凭 证原 件的 , 应 与基金 托管 人电 话询 问。 存款到 期前 基 金 管理人 与存 款银 行确 认存 款凭证 收到 并于 到期 日兑 付存款 本息 事宜 。 基金托 管人 在存 款到 期日 未收到 存款 本息 或存 款本 息金额 不符 时 , 通 知基 金管 理人与 存 款银行 接洽 存款 到账 时间 及利息 补付 事宜 。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接 洽结 果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收妥 存款 本息 的当 日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存 款协 议书》 中规 定, 存款 凭证 在邮寄 过程 中遗 失的 , 存 款银行 应立 即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在原 存款 凭证 复印 件上加 盖公 章并 出具 相关 证明文 件后 , 与 存款银 行指 定会 计主 管电 话确认 后 , 存 款银 行应 在到 期日将 存款 本息 划至 指定 的基金 资金 账 户。 如果 存款 到期日 为法 定节假 日 , 存 款银行 顺延 至到期 后第 一个 工作 日支 付, 存款 银行 需 按原协 议约 定利 率和 实际 延期天 数支 付延 期利 息。 4 )提 前支 取 如果在存 款期 限内, 由于 基金规模 发生 缩减的 原因 或者出于 流动 性管理 的需 要等原因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提前 支取 全部或 部分 资金 。 提前支 取的 具体 事项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与存 款银 行签 订的《 存款 协议 书》 执行 。 5 )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的 监 督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 人在进 行存 款投 资时 有违 反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合 同 》 的约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或 拒绝 结算, 若因 基金 管理 人拒 不执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的,相 关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上投摩根欧洲动力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





























托管协议 17 7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法 律法 规 及行业 标准 的、 经慎 重选 择的、 本基 金适 用的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并约定 各交 易对 手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金管 理人 有责 任确 保及 时将更 新后 的交 易对 手名 单发送 给基 金 托管人 , 否 则由 此造 成的 损失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严格 按照 交易对 手名 单的 范围在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选 择交易 对手 。 基金 托管 人监 督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的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交易 。 在 基金 存续 期间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调整 交易 对手名 单, 但应 将调整 结果 至少 提前 一个 工作日 书面 通知 基 金 托管 人。 新名 单确 定时 已与 本次 剔除的 交易 对 手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进 行结 算, 但不 得再 发生新 的交 易。 如基 金管 理 人 根 据 市 场 需要 临 时 调 整银 行 间 债 券 交易 对 手 名 单及 结 算 方 式 的, 应 向 基 金托 管 人 说 明理 由,并 在与 交易 对手 发生 交易 前 3 个 交易 日内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若未履 约的 交易 对手 在基 金管理 人确 定 的时间 内仍 未承 担违 约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对相 应损 失先行 予以 承 担, 然 后再 向 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监 督。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进行交 易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8 、本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应遵 守《 关于基 金投 资非公开 发行 股票等 流通 受限证 券 有关问 题的 通知 》等 有关 监管规 定。 1 )流通 受限证 券包括 由《 上市公司 证券 发行管 理办 法》规范 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公 开 发行股 票网 下配 售部 分等 在发行 时明 确一 定期 限锁 定期的 可交 易证 券 , 不 包括 由于发 布重 大 消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 牌 的证 券、 已发 行未 上市 证券、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押 券等流 通受 限证 券。 本基金 可以 投资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 且限 于由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 责任公 司 、 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或银 行间 市场清 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 负责登 记和 存 管的,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 或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证 券。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未经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非 公开 发行 证券。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有锁 定期 但锁定 期不 明确 的证 券。 2 )基金 管理人 应在基 金首 次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前, 向基金托 管人 提供经 基金 管理人 董 事会批 准的 有关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上投摩根欧洲动力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





























托管协议 18 行股票 , 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提供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 准的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 上述 资料 应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的 投资 额度 和投 资比例 控制 情况 。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 首次 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 个工 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 发至 基金托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责 , 确保 对相 关风 险采 取积极 有 效的措 施, 在合 理的 时间 内有效 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问 题。 如因 基金 巨额 赎回或 市场 发生 剧烈变 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金 周转 困难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提供 足额 现金 确保基 金的 支 付结算 ,并承 担所有 损失 。对本 基金因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导致的 流动性 风险, 以及账 户中无 足额现 金确 保基 金支 付结 算造成 的风 险和 损失 , 由 管理人 承担 责任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3 )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 前,基金 管理 人应向 基金 托管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 要求的 有 关书面 信息 , 包括但 不限 于拟发 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文件 、 发 行证 券数量 、 发行 价 格、 锁 定期, 基金 拟认 购 的数量 、 价 格、 总 成本、 应划付 的认 购款 、 资 金划 付时间 等。 基金 管理人 应保 证上 述信 息的 真实、 准确 、 完 整、 有 效, 并应至 少于 拟执 行投 资指 令前两 个工 作 日将上 述信 息书 面发 至基 金托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未及 时提 供有关 证券 的具 体的 必要 的信息 , 致使 托管 人无 法审 核认购 指 令而影 响认 购款 项划 拨的 ,基金 托管 人免 于承 担责 任。 4 ) 基 金托 管人依 照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 议》 审 核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受 限 证券的 行为 。 如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违反 了 《 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 议》 以 及其 他相 关法律 法规 的 有关规 定 , 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并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采 取合理 措施 保护基 金投 资 人 的利益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对基金 管理 人的 违法 、 违 规以及 违反 《基 金合 同》 、 《托管 协议 》 的 投资指 令不 予执 行, 并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不予 纠正 或已 代表基 金签 署合 同不得 不执 行时 ,基 金托 管人应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5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股 票后 两个 交易日 内,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 定媒介 披 露所投 资非公 开发行 股票 的名称 、数量 、总成 本、 账面价 值,以及 总成 本和账 面价值 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锁 定期 等信息 。 9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对 投资 中期票 据业 务进 行研 究 , 认 真评估 中期 票据 投资 业务 的风险 , 本着审 慎、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进行 中期 票据 的投 资业 务, 并 应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监管机 构的 相关 规定。 上投摩根欧洲动力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





























托管协议 19 10 、 对法 律法 规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 中 实际可 以监 控事项 约定 的基 金投 资的 其他方 面进 行监督 。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 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 行业 务监 督、 核查。 (三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 管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进行核 对确 认并 回函 ; 在 限期内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如基 金管 理人 未予 纠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四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 包括但 不限 于: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五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及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由此造 成的 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托管 人在履 行其 通知 义务 后, 予以免 责。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 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和 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者违 反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 由基 金托 管人于 估值 日结 束且 相关 数据齐 备后 ,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及 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六 ) 基 金托 管人 的投 资监 督报告 的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受限于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他 中介机 构 提供的 数据 和信 息, 基金 托管人 对这 些机 构的 信息 的准确 性和 完整 性不 作任 何担保 、 暗 示或 表示, 并对 这些 机构 的信 息的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所引 起的损 失不 负任 何责 任。 (七)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回 报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上投摩根欧洲动力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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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的 业务 核查 1、在 本协 议的 有效 期内 , 在不违 反公 平 、合 理原 则 以及不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遵 守相关 法律 法 规 及其 行 业监 管 要求 的基 础 上, 基 金管 理 人有 权对 基 金托 管 人履 行 本协 议的 情 况进 行 必要 的核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 不限于 基金 托管 人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 金财 产的资 金账 户、 证 券账户 、 期货 结算 账户 及 投资所 需的 其他 账户 、 复 核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 额净值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等 行为 。 2、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无正 当 理由未 执行 或延 迟执 行基 金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法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 及本 托管 协议 有关 规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书面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 在限 期内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 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 督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3、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 包括但 不限 于 :提 交相 关 资料以 供基 金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性 和真 实性 ,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 就 基金 管理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上投摩根欧洲动力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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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托 管人 承担的 受托 人职 责和 托管 职责 (一 ) 对 基金的 境外 财产 , 基 金托 管人可 在符 合 《 试行办 法 》 第二 十一 条规 定情况 下授权 境外托 管人 代为 履行 其承 担的受 托人 职责 。 境 外托 管人在 履行 职责 过程 中, 因本身 过错 、 疏 忽 等原因 而导 致基 金财 产受 损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承 担相应 责任 。 在决 定境 外 托管人 是否 存在过 错、 疏忽 等不 当行 为时 , 应 根据基 金托 管人 与境 外托 管人之 间的 协议 适用 法律 及当地 的证 券 市 场惯例 决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有关 法律法 规履 行下 列受 托人 职责: 1、保 护持 有人 利益 ,按 照 规定对 基金 日常 投资 行为 和资金 汇出 入情 况实 施监 督, 如发 现 投资指 令或 资金 汇出 入违 法、违 规, 应当 及时 向中 国证监 会、 外管 局报 告; 2、安 全保 护基 金财 产 ,在 基金托 管人 应尽 义务 范围 内准时 将公 司行 为信 息通 知基金 管 理 人,确 保基 金及 时收 取所 有应得 收入 ; 3、确 保基 金按 照有 关法 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投资目 标和 限制 进行 管理 ; 4、 按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执 行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 及 时办 理清算 、 交 割 事宜; 5、确 保基 金份 额净 值按 照 有关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方 法进 行计 算; 6、 确 保基 金按 照有 关法 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 进行申 购、 认购 、 赎 回等 日常交 易 ; 7、确 保基 金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确定 并 实施收 益分 配方 案; 8、 按照 有关 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 的规 定以 受托 人名 义或其 指定 的代 理人 名义 登记资 产, 但根据 投资 地法 律法 规或 行业惯 例对 境外 资产 的登 记有不 同规 定的 除外 ; 9、 每 月结 束后7 个 工作 日 内 , 向中 国证 监会 和外 管 局报告 基金 管理 人境 外投 资情况 , 并 按相关 规定 进行 国际 收支 申报; 10 、中 国证 监会 和外 管局 根据审 慎监 管原 则规 定的 其他职 责。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按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履行 下列 托管职 责: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资产 , 按 照有关 规定 开设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并按 规定 向 外管局 报备 ; 2. 办理 基金 的有 关结 汇、 售汇、 收汇 、付 汇和 人民 币资金 结算 业务 ; 3. 保存 基金 的资 金汇 出 、 汇入 、 兑 换 、 收 汇 、 付 汇、 资金往 来 、 委 托及 成交 记 录等相 关资 料,其 保存 的时 间应 当不 少于 20 年;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外管 局根 据审慎 监管 原则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三) 基金 托管 人、 境外 托管人 应当 将其 自有 资产 和基金 的财 产严 格分 开。 上投摩根欧洲动力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





























托管协议 22 六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境 外托管 人的 固有 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的合 法合 规指 令或 法律 法规、 《 基 金 合同》 及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 分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所 有资 金账 户、 证券 账户 、期 货结算账户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账户 。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 与独立 。 不 属于基 金 托 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下 的资 产及 实物 证券 等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 的损坏 、 灭失 ,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 产生 的责任 。 5、 基金 托管 人可 将基 金财 产安全 保管 和办 理与 基金 财产过 户有 关的 手续 等职 责委托 给 境 外运作 平台 履行 。 6、除 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 定和本 协议 约定 外 ,基 金 托管人 及其 境外 托管 人不 得利用 基金 财产为 自己 或第 三方 谋取 利益 , 违 反此 义务 所得 利 益归于 基金 财产 , 由此 造 成的直 接损 失由 基 金托管 人承 担 , 该 等责 任 包括但 不限 于恢 复基 金财 产的原 状 、 承 担因 此所 引 起的直 接损 失的 赔 偿责任 。 7、 基 金托 管人 自身 ,并 尽 商业上 的合 理努 力确 保境 外托管 人不 得自 行运 用 、 处分 、分 配 托管证 券。 8、 除 非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书 面同意 ,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 在任何 托管 资产 上设 立任 何担保 权利 , 包括但 不限 于抵 押、 质押 、留置 等, 基金 托管 人将 尽商业 上 的 合 理努 力 确保 境 外托管 人 不 得在 任 何托 管 资产上 设 立 任何 担 保权 利 ,包括 但 不 限于 抵押、 质押 、留 置等 ,但 根据有 关适 用法 律的 规定 而产生 的担 保权 利除 外。 9、对 于因 为基 金管 理人 进 行本协 议项 下基 金投 资产 生的应 收资 产 ,应 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与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如 因基金 持有 的资 产所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 并由 基 金 托管 人 作为 资 产持 有人 , 基金 托 管人 应 负责 与有 关 当事 人 确定 到 账日 期并 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 到账 日没 有到 达托 管 账户的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 时通知 并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采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 失。 10 、 基 金托 管 人对 因 为基金 管 理 人投 资 产生 的 存放或 存 管 在基 金 托管 人 以外机 构 的 基金 资产, 或交 由商 业银 行、 期 货公司 或证 券公 司负 责清 算交收 的基 金资 产 ( 包括 但不限 于期 货 保 证金账 户内 的资 金、 期货 合约等 ) 及 其收 益, 由 于该 等机构 或该 机构 会员 单位 等本协 议当 事 人上投摩根欧洲动力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





























托管协议 23 外第三 方的 欺诈 、疏 忽、 过失或 破产 等原 因给 基金 资产造 成的 损失 等不 承担 责任。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 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 金应当 存入 注册 登记 结算 机构的 备付 金账 户 ; 该 账 户由注册 登 记结算 机构 管理 。 2、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停 止募集 时 ,募 集的 基金 份 额总额 、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人 数符 合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后 ,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 , 聘 请具有 从事 证券 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具 验资 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由 参 加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验资 完成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 财产的 全部 资 金 划入基 金 托 管账 户中 , 并 确保划 入的 资金 与验 资确 认金额 相一 致 。 3、若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能达 到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 办 理退款 等事 宜。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 基 金托 管 人应 负 责本 基金 的 银 行账 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 基 金管 理 人应 提供 必要 的 协 助。 2、基 金托 管人 以本 基金 的 名义开 设本 基金 的托 管账 户。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 鉴由基 金托 管人刻 制、 保管 和使 用。 本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 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赎 回金 额、 支 付基金 收益 ,均 需通 过本 基金的 托管 账户 进行 。 3、本 基金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 、基 金 管 理 人不 得 假借 本 基金 的名 义 开立 其 他任 何 银行 账户 ; 亦不 得 使用 本 基金 的银 行 账户 进 行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账户 所在 国或 地区监 管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或 境外 托管 人在基 金所 投资 市场 的交 易所或 登记 结算 机构 处按 照该交 易 所 或登记 结算 机构 的业 务规 则开立 证券 账户 ,基 金管 理人应 提供 必要 的协 助。 2、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仅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金 管 理 人以 及 各自 委 托代 理人 均 不得 擅 自出 借 转让 基金 的 任何 证 券账 户 ,亦 不得 使 用基 金 的任 何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活 动。 3、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证 券账 户相 关证 明文 件 的 保管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 , 账户资 产的上投摩根欧洲动力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





























托管协议 24 管理和 运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4、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 账 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 完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工 作 , 基 金管 理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付 金、 客户 结算 保证 金、 交 收价 差保 证金 等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的规 定 执行 。 基金 证 券账 户的 开 立和 管 理应 符 合账 户所 在 国或 地 区有 关法律 的规 定。 5、 若中 国证 监会 或其 他监 管机构 在本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后 允许 基金 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 的 投资业 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 的开立 、 使用 的 , 按 有关 规定开 立 、 使 用并 管理 ; 若无相 关规 定 , 则 基金托 管人 比照 上述 关于 账户开 立、 使用 的规 定执 行。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和银 行 间 市 场清 算 所股 份 有限 公司 的 有关 规 定, 以 基金 的名 义 在银 行 间市 场 登记 结算 机 构开 立 境内 债券托 管账 户 , 并 代表 基 金进行 银行 间市 场债 券的 结算 。 债 券托 管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应符 合账 户 所在国 或地 区有 关法 律的 规定。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投资 需 要按照 规定 开立 期货 保证 金账户 及期 货交 易编 码等 ,基 金托 管 人按照 规定 开立 期货 结算 账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完 成上述 账户 开立 后 , 基 金 管理人 应以 书面 形 式 将 期货 公 司提 供 的期 货保 证 金账 户 的初 始 资金 密码 和 保证 金 监控 中 心的 登录 用 户名 及 密码 告知基 金托 管人 。 资金 密 码和保 证金 监控 中心 登录 密码重 置由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 重置 后务 必及 时通知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开户 过程 中相 互配 合, 并提 供所 需资 料。 基金 管理人 保 证 所提 供的 账 户开 户 材料 的真 实 性和 有 效性 , 且在 相关 资 料变 更 后及 时 将变 更的 资 料提 供 给基 金托管 人。 2、因 业务 发展 需要 而开 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以 根据 投 资市场 所在 国家 或地 区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由基 金托 管人或 境外 托管 人负 责开 立,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供必 要的协 助。 新账 户 按有关 规则 使用 并管 理。 3 、 投 资市 场 所在 国 家或 地区 法 律 法规 等 有关 规定 对相 关 账 户的 开 立和 管理 另有 规 定 的, 从其规 定办 理。 上投摩根欧洲动力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





























托管协议 25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 金 财 产投 资 的有 关实 物证 券 由 基金 托 管人 存放 于基 金 托 管人 及 其境 外托 管人 的 保 管库 。 实物证 券的 购买 和转 让 , 由基金 托管 人及 其境 外托 管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理 。 属于 基金 托管人 及其 境外 托管 人实 际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 证券 在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 间的 损坏 、 灭 失, 由 此 产 生 的责 任 应由 基 金托 管人 承 担。 基 金托 管 人对 基金 托 管人 及 其境 外 托管 人以 外 机构 实 际有 效控制 的证 券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如该 等实 物证 券发 生毁损 、 灭 失等 任何 损失 的, 托 管人 不承 担 责任。 (八) 证券 登记 1、境 外证 券的 注册 登记 方 式应符 合投 资当 地市 场的 有关法 律、 法规 和市 场惯 例。 2、 基金 托管 人应 确保 基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基金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始 终是 所有 证券的 实 益 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 的方 式持 有基 金财 产中 的 所有证 券。 3、基 金托 管人 应该 :(a) 在其账 目和 记录 中单 独列 记属于 本基 金的 证券 , 并 且(b) 要求 和 尽 商 业上 的 合理 努 力确 保其 境 外托 管 人在 其 账目 和记 录 中单 独 清楚 列 记证 券不 属 于境 外 托管 人, 不论 证券以 何人 的名 义登记 。 而且 , 若 证券 由 基金托 管人 、 境 外托 管人 以无记 名方 式实 际 持有, 要求 和确 保其 境外 托管人 将这 些证 券和 基金 托管人 、 其 境外 托管 人自 有的资 产、 任何 其 他人的 资产 分别 独立 存放 。 4、除 非基 金 托 管人 及其 境 外托管 人存 在过 失 、疏 忽 、欺 诈或 故意 不当 行为 , 基金托 管人 将不保 证其 或其 境外 托管 人所接 收基 金财 产中 的证 券的所 有权 、 合法 性或 真 实性 (包 括是 否以 良好形 式转 让 ) 及 其他 效力 瑕疵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不 对境 外托 管人 依据 当地法 律法 规、 证券、 期货 交易 所规 则、 市场惯 例的 作为 或不 作为 承担责 任。 。 5、 存放 在证 券系 统的 证券 应按照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境 外托管 人的 指示 为基 金的 实益所有人 持有, 但须 遵守 管辖 该系 统运营 的规 则、 条例 和条 件。 6 、 由 基金 托 管人 及 其境 外托 管 人 为基 金 的利 益而 持有 的 证 券( 无 记名 证 券和 在证 券 系统 持有的 证券 除外)应 按本 协 议约定 登记 。 7、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境 外托 管人应 就其 为基 金利 益而 持有证 券的 市场 有关 证券 登记方 式 的 重 大 改变 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 并 应基 金 管理 人 要求 将这 些 市场 发 生的 事 件或 惯例 变 化通 知 基金 管理人 。 若基 金管 理人 要 求改变 本协 议约 定的 证券 登记方 式 , 基 金托 管人 及 其境外 托管 人应 就 此予以 充分 配合 。 上投摩根欧洲动力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





























托管协议 26 (九)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基 金 托 管人 按 照法 律 法规保 管 由 基金 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 署 的与 基 金有 关 的重大 合 同 及有 关 凭 证。 基 金管 理 人代 表基 金 签署 有 关重 大 合同 后应 及 时将 一 份正 本 的原 件或 加 盖公 司 印章 的复印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除另 有规 定 外 , 基 金管 理人或 其委 托的 境外 运作 平台在 代表 基 金 签 署 与基 金 财产 有 关的 重大 合 同时 一 般应 保 证有 两份 以 上的 正 本, 以 便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 至少 各 持有 一 份正 本原 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在 重大 合 同签 署 后及 时 以将 重大 合 同传 真 给基 金托管 人 , 并 在三 十个 工 作日内 将正 本送 达基 金托 管人处 , 因基 金管 理人 发 送的合 同传 真件 与 事后送 达的 合同 原件 不一 致所造 成的 后果 , 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 重大 合同 由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 托管人 按规 定各 自保 管至 少 15 年。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合同 复印 件, 并在 复印 件上加 盖公 章, 未经 双方 协商或 未 在 合同 约定 范围 内,合 同原 件不 得转 移。 基 金 管 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供 的 合同 传 真件 与 基金管 理 人 留存 原 件不 一 致的, 以 传 真件 为准。 上投摩根欧洲动力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





























托管协议 27


七 、指 令的 发送、 确认 及执 行 基 金 管 理人 在 运用 基 金财产 时 向 基金 托 管人 或 境外托 管 人 发送 资 金划 拨 及其他 款 项 收付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执 行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 办 理基 金的资 金往 来等 有关 事项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委托其 境外 运作 平台 办理 上述相 关业 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发送 指令人 员的 书面 授权 1、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事先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书面 授权 通知正 本 (以 下称 “授 权 通知” ) , 载 明 基 金管 理 人有 权发 送指令 的 人员 名 单( 以下 称“指 令 发送 人 员” ) 及各 个人员 的 权限 范 围。 基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指令 发送 人员 的人 名印鉴 的预 留印 鉴样 本和 签字样 本。 2、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 人发出 的授 权通 知应 加盖 公章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 授权通 知后 以电话 确认 ,授 权按 照基 金托管 人确 认时 间与 授权 通知载 明的 生效 时间 孰晚 原则生 效。 3、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对授 权文 件负 有保 密义 务, 其内 容不 得向 被授 权 人及相 关操 作人员 以外 的任 何人 泄漏 。 (二) 指令 的内 容 1、指 令 是 基金 管理 人在 运 作基金 财产 时 ,向 基金 托 管人发 出的 资金 划拨 及投 资指令 。 包 括各类 付款 指令(含 赎回 款 场外交 收 、 分 红付 款指 令) 、 实 物债 券出 入库 指令 以 及其他 资金 划拨 指令等。 2、 基 金管 理人 发给 基金 托 管人的 指令 应写 明指 令类 别、 款 项事 由、 支付 时间 、 到账时 间、 币别、 金额 、账 户等 ,并 由被授 权人 签字 ,并 加盖 预留印 鉴( 如有 ) 。 (三) 指令 的发 送、 确认 及执行 的时 间和 程序 1、指 令的 发送 基金管 理人 或其 委托 的 境 外运作 平台 应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 议 的规定 , 在其 合法的 经营 权限 和交 易权 限和合 理指 令处 理时 间内 发送指 令; 指令 由 “授 权通 知” 确 定的 指 令 发送人 员代 表基 金管 理人 或其委 托的 境外 运作 平台 用传真 或 SWIFT 的方 式或 其他双 方确 认 的 方式向 基金 托管 人 和 境外 托管人 发送 。 对于 被授 权 人按照 授权 权限 发出 的指 令,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 否 认其 效 力。 但 如果 基金 管 理人 或 其委 托 的境 外运 作 平台 已 经撤 销 或更 改对 交 易指 令 发送上投摩根欧洲动力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





























托管协议 28 人员或 机构 的授 权 , 并 且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本协 议确 认后 , 则 对于 此后 该交 易 指令发 送人 员或 机 构无权 发送 的指 令, 或超 权限发 送的 指令 , 基 金托 管人应 拒绝 执行 , 否 则由 此种行 为造 成的 责 任,应 由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按 过错 程度 分担 。 指令发 出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向基 金托 管人 及境 外资产 托管 人确 认。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其委 托 的境外 运 作 平台 在 发送 指 令时, 应 为 基金 托 管人 留 出执行 指 令 合理 必需的 时间 。 指 令传 输不 及时、 未能 留出 足够 的划 款时间 , 致 使资 金未 能及 时到账 所造 成的 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 的任何 损失 。 对于新 股 、 新 债申 购等 网 下公开 发行 业务 , 基金 管 理人应 于网 下申 购缴 款日 的10:00 前将 指令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对于期 货出 入金 业务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交 易日 期货 出入金 截止 时间 前 2 小时 将期货 出 入 金指令 发送 至基 金托 管人 。 对 于 场 内业 务 ,首 次 进行场 内 交 易前 基 金管 理 人应与 基 金 托管 人 确认 已 完成交 易 单 元和 股东代 码设 置后 方可 进行 。 对于银 行间 业务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交 易 日 15:00 前 将银行 间成 交单 及相 关划 款指令 发 送 至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 与基 金 托管 人 确认 基金 托 管人 已 完成 证 书和 权限 设 置后 方 可进 行本基 金的 银行 间交 易。 对上海 证券 交易 所认 购权 证行权 交易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行 权 日 15:00 前 将需 要交付 的 行 权金额 及费 用书 面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 在16:00 前支付 至中 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指定 账户 。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下达指 令时 , 应确 保基 金 的银行 存款 账户 有足 够 的 资金余 额 , 确 保基金 的证 券账 户有 足够 的证券 余额 。 对超 头寸 的 指令 , 以 及超 过证 券账 户 证券余 额的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可不 予执 行, 但应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 此造 成的损 失 , 由 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 的任何 损失 。 2、指 令的 确认 和执 行 基 金 管 理人 有 义务 在 发送指 令 后 与基 金 托管 人 进行电 话 确 认。 基 金托 管 人应指 定 专 人接 收基金 管理 人或 其委 托的 境外运 作平 台的 指令 , 预 先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其 名单 , 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商定指 令发 送和 接收 方式 。 基金 托管 人在 接受 指令 时, 应 对投 资指 令的 要素 是否齐 全、 印鉴 是 否与被 授权 人预 留的 授权 文件内 容相 符等 进行 表面 真实性 的检 查 , 对 合法 合 规的指 令 , 基 金托 管人应 在规 定期 限内 执行 ,不得 不合 理拖 延。 基金托 管人 对指 令验 证后 ,应及 时办 理。 正 常 情 况下 由 基金 托 管人依 据 基 金管 理 人发 出 的出入 金 指 令, 通 过期 货 结算银 行 银 期转上投摩根欧洲动力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





























托管协议 29 账系统 进行 出入 金操 作。 当 结 算 银行 银 期转 账 系统出 现 故 障等 其 他紧 急 情况时 ,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 使用非 银 期 转账 手工出 入金 。 非 银 期 转账 手 工出 入 金,入 金 由 基金 托 管人 依 据基金 管 理 人提 供 的划 款 指令通 过 结 算银 行的网 银系 统划 往期 货公 司指定 账户 后 , 由 基金 管 理人通 知期 货公 司进 行入 金操作 , 出金 由基 金管理 人通 知期 货公 司出 金后 , 再 发送 指令 给基 金 托管人 , 由基 金托 管人 依 据基金 管理 人提 供 的划款 指令 通过 结算 银行 的网银 系统 划往 基金 托管 账户。 执 行 完 期货 出 金或 入 金的操 作 后 ,基 金 管理 人 应通过 其 交 易系 统 或终 端 系统查 询 出 金划 出情况 和入 金到 账情 况。 在指令 未执 行的 前提 下, 若 基金 管理 人撤 销指 令,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原指 令上 注明 “ 作废 ” 并 加 盖预 留 印鉴 及 被授 权人 签 章后 传 真给 基金 托 管人 , 并就 该 撤销 指 令与 基金 托 管人 进 行电 话确认 。 若基金 管 理人 出 具撤销 指令 后未 与基金 托 管人进 行电 话确 认的 ,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 撤 销指令 无效 ,基金 托 管人 对此予 以免 责。 (四)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错 误指令 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基 金 管 理人 发 送错 误 指令的 情 形 包括 指 令违 反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约 定 ,指令 发 送 人员 无权或 超越 权限 发送 指令 等情形 。 基金托 管人 在履 行监 督职 能时 , 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 指令错 误时 ,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拒 绝执 行, 并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由于指 令错 误造 成的 后果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五)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暂缓 、拒 绝执 行指 令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基金托 管人 在接 收指 令时 , 应 对指 令的 要素 是否 齐 全、 印鉴 与被 授权 人是 否 与预留 的授 权 文件内 容相 符进 行检 查, 如发现 问题 , 应 及时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 并 暂停 指令 的执行 , 基金 托 管 人对因 此暂 停执 行指 令对 基金财 产造 成的 损失 不承 担赔偿 责任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发送 的指 令有 可能 违反 《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 基 金合同 》 、 本协议 或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时 , 应 暂缓 执行 指令, 并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 纠正, 基金 管理 人未 能纠 正的 , 托 管人 有权 向监 管 机构报 告 。 如 相关 交易已 生效 , 则应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 在10 个工 作日 内 纠正 ,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对 于基 金托 管 人 事 前难 以 监督 的 交易 行为 , 基金 托 管人 在 事后 履行 了 对基 金 管理 人 的通 知以 及 向中 国 证监 会的报 告义 务后 , 即 视为 完全履 行了 其投 资监 督职 责, 对于 基金管 理人 违反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法》 、 《 基金 合同》 、本 协 议或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由 基金 管理 人上投摩根欧洲动力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





























托管协议 30 承担全 部责 任, 基金 托管 人免于 承担 责任 。 (六) 基金 托管 人未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执行 的处 理方法 基金托 管人 因未 正确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合法 合规 的有 效指令 , 致使 本基 金的 利 益受到 损害 , 基金托 管人 应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除 此之 外, 基金 托管 人对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的合 法合规 指令 对 基 金造成 的损 失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七) 更换 被授 权人 员的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若对 授权 通知 的内容 进行 修改 ( 包括 但 不限于 指令 发送 人员 的名 单的修 改 , 及 / 或权 限的 修改) , 应当 至 少提 前1 个 工作 日 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 修 改授 权通 知 的文件 应由 基金 管 理人加 盖公 章并 由法 定代 表人或 其授 权签 字人 签署 , 若 由授 权签 字人 签署 , 还 应附上 法定 代 表 人的授 权书 。 基金 管理 人 对授权 通知 的修 改应 当以 传真 的 形式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同 时电 话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 人收到 变更 通知 后应 向基 金管理 人电 话确 认 。 基 金 管理人 对授 权通 知 的 内 容的 修 改经 基 金托 管人 确 认后 按 照基 金 托管 人确 认 时间 与 通知 载 明的 生效 时 间孰 晚 原则 生效 。 基 金管 理人 在此 后3 个工 作日 内将 对授 权通 知修改 的文 件原 件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逾 期未 交付授 权变 更通 知正 本或 收到的 正本 与传 真件 不一 致的, 以基 金托 管人 收到 的传真 件为 准。 (八) 指令 的保 管 指令若 以传 真形 式发 出, 则正本 由基 金管 理人 保管 ,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指 令传 真件。 当两 者 不一致 时, 以基 金托 管人 收到的 指令 传真 件为 准。 (九) 相关 责任 对 基 金 管理 人 在没 有 充足资 金 的 情况 下 向基 金 托管人 发 出 的指 令 致使 资 金未能 及 时 清算 所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因基 金管 理人 原 因造成 的传 输不 及时 、 未 能留出 足够 执行 时 间 、 未能 及 时与 基 金托 管人 进 行指 令 确认 致 使资 金未 能 及时 清 算或 交 易失 败所 造 成的 损 失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基 金托 管人正 确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发送的 有效 指令 , 基 金财 产发生 损失 的,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 形式 的责任 。 在正 常业 务受 理 渠道和 指令 规定 的时 间内 , 因 基金 托管 人原 因 造 成未 能 及时 或 正确 执行 合 法合 规 的指 令 而导 致基 金 财产 受 损的 , 基金 托管 人 应承 担 相应 的责任 ,但 如遇 到不 可抗 力的情 况除 外。 基 金 托 管人 根 据本 协 议相关 规 定 履行 形 式审 核 职责, 如 果 基金 管 理人 的 指令存 在 事 实上上投摩根欧洲动力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





























托管协议 31 未经授 权、 欺诈、 伪造 或未 能及时 提供 授权 通知 等情 形,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因 执行有 关指 令 或 拒 绝 执行 有 关指 令 而给 基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 资 产或 任何 第 三方 带 来的 损 失, 全部 责 任由 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但基 金托 管人 未按合 同约 定尽 形式 审核 义务执 行指 令而 造成 损失 的情形 除外 。 上投摩根欧洲动力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





























托管协议 32 八 、交 易及 清算 交收 安排 基 金 的 交易 及 清算 交 收指基 金 在 交易 过 程、 申 购赎回 过 程 和基 金 现金 分 红过程 中 的 结算 交收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委 托第三 方机 构完 成其 在交 易及清 算交 收过 程中 的工 作。 境外 交易 及清 算交收 工作 ,托 管人 可委 托境外 托管 机构 代为 完成 。 (一) 选择 代理 证券 、期 货 买卖 的经 营机 构 1、基 金管 理人 应设 计选 择 代理证 券买 卖的 证券 经营 机构的 标准 和程 序 ,并 按 照有关 合同 和规定 行使 基金 财产 投资 权利而 应承 担的 义务 , 包 括但不 限于 选择 经纪 商及 投资标 的等 。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选择 代理 本基 金证券 买卖 的证 券经 营机 构, 使用 其交 易单 元作 为 基金的 交易 单元 。 基金管 理人 和被 选中 的证 券经营 机构 签订 委托 协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 并将 交易单 元租 用协 议及 相关 文件及 时送 达基 金托 管人 , 确 保基 金托 管人 申请 接 收结算 数据 。 交易 单元保 证金 由被 选中 的证 券经营 机构 交付 。 基金 管 理人应 根据 有关 规定 , 在 基金的 半年 度报 告 和年度 报告 中将 所选 证券 经营机 构的 有关 情况 、 基 金通过 该证 券经 营机 构买 卖证券 的成 交量 、 回购成 交量 和支 付的 佣金 等予以 披露 , 并将 该等 情 况及基 金交 易单 元号 、 佣 金费率 等基 本信 息 以及变 更情 况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2、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选择 代 理本基 金期 货交 易的 期货 经纪机 构 , 并 与其 签订 期 货经纪 合同 , 其他事 宜根 据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的 相关 规定 执 行, 若无 明确 规定 的, 可 参照有 关证 券买 卖、证 券经 纪机 构选 择的 规则执 行。 (1) 基金 管理 人所 选择 的 期货公 司负 责办 理委 托资 产的期 货交 易的 清算 交割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责 成其 选择的 期货 公司 通过 深证 通向基 金托 管人 及基 金管 理人发 送 以 保 证 金监 控 中心 格 式显 示本 产 品成 交 结果 的 交易 结算 报 告及 参 照保 证 金监 控中 心 格式 制 作的 显示本 产品 期货 保证 金账 户权益 状况 的交 易结 算报 告。 经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 可 采用电 子邮 件 的 传送方 式作 为应 急备 份方 式传输 当日 交易 结算 数据 。 正常情 况下 当日 交易 结算 报告的 发送 时间 应在 交易 日当日 的 17 :00 之 前 。因 交易所 原 因 而造成 数据 延迟 发送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 并 在恢 复后 告 知期货 公司 立即 发 送至基 金托 管人 , 并 电话 确认数 据接 收状 况。 若期 货公司 发送 的期 货数 据有 误, 重 新向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责 成期 货公 司在发 送新 的期 货数 据后 立即通 知基 金 托 管人, 并电 话确 认数 据接 收状况 。 (3 ) 基 金管 理人应 责成 其 选择的 期货 公司 对发 送的 数据的 准确 性 、 完 整性 、 真 实性负 责 。 由 于 交 易结 算 报告 的 记载事 项 出 现与 实 际交 易 结果和 权 益 不符 造 成本 产 品估值 计 算 错误 的,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向数据 发送 方追 偿,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责 任。 (二) 基金 投资 证券 后的 清算交 收安 排 上投摩根欧洲动力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





























托管协议 33 1、清 算与 交割 基 金 托 管人 负 责基 金 买卖证 券 的 清算 交 收。 资 金汇划 由 基 金托 管 人根 据 基金管 理 人 或其 委托的 境外 运作 平台 的交 易成交 结果 和交 易成 交形 式具体 办理 。 如 果 因 为基 金 托管 人 自身原 因 在 清算 上 造成 基 金资产 的 损 失, 应 由基 金 托管人 负 责 赔偿 基 金 所遭 受 的直 接 损失 ;如 果 由于 基 金管 理 人或 其委 托 的境 外 运作 平 台违 反市 场 操作 规 则的 规定进 行超 买 、 超 卖等 原 因造成 基金 投资 清算 困难 和风险 的 , 基 金托 管人 发 现后应 立即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 , 由 基金 管理 人 或其委 托的 境外 运作 平台 负责解 决 ; 由 于基 金管 理 人或其 委托 的境 外 运 作 平台 原 因在 清 算上 造成 基 金资 产 或基 金 托管 人的 损 失, 由 基金 管 理人 或其 委 托的 境 外运 作平台 承担 损失 赔偿 责任 。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其委 托 的境外 运 作 平台 应 采取 合 理措施 , 确 保在 资 金结 算 前有足 够 的 资金 头寸用 于交 易资 金结 算。 基 金 管 理人 应 保证 基 金托管 人 在 执行 基 金管 理 人发送 的 划 款指 令 时, 基 金银行 账 户 或资 金交收 账户 (除 登记 公司 收保或 冻结 资金 外) 上有 充足的 资金 。 基 金的 资金 头寸不 足时 , 基 金 托 管 人有 权 拒 绝 基 金管 理人 发 送的 划 款指 令 。基 金管 理 人在 发 送划 款 指令 时应 充 分考 虑 基金 托管人 的划 款处 理时 间 。 在基金 资金 头寸 充足 的情 况下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 管理人 符合 法律 法 规、基 金合 同、 本协 议的 指令不 得拖 延或 拒绝 执行 。 对 于 未 成功 交 割的 结 算指令 以 及 特殊 情 况下 的 延迟交 收 , 基金 托 管人 或 其委托 的 境 外托 管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以 便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共同 联系 解决 。 由于全 球投 资涉 及不 同投 资市场 和结 算规 则 , 对 于 不是因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及其 委 托代理 人的 原因 造成 的延 迟交收 等情 况导 致基 金财 产损失 的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 担 赔偿责 任, 但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 措施 降低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2、资 金和 证券 账目 核对 的 时间和 方式 (1) 资金 账目 的核 对 资金账 目按 日核 实, 账实 相符。 (2) 证券 账目 的核 对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日核 对证 券账户 中的 种类 和数 量 。 3)交 易记 录的 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时与 托管 人进行 交易 记录 的核 对。 基 金 管 理人 可 授权 但 基金托 管 人 及其 境 外托 管 人没有 义 务 ,在 账 户现 金 不足的 情 况 下垫 付完成 交易 所需 现金 。 基 金管理 人认 可 , 基 金托 管 人及其 境外 托管 人有 权向 基金管 理人 收回 所上投摩根欧洲动力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





























托管协议 34 垫付的 资金 , 并 收取 与所 垫付资 金有 相的 合理 费用 。 基金 管理 人应 认可, 基金 托管人 及其 境 外 托管人 根据 不同 国家 、 市 场以及 投资 品种 , 做 出相 应的决 定, 在账 户资 金不 足的情 况下 垫付 交 易 所 需资 金 。基 金 托管 人及 其 境外 托 管人 所 垫付 的资 金 及相 关 的合 理 费用 应从 基 金财 产 中支 付。 基金 管理 人认 可, 基金 托管人 及其 境外 托管 人有 权从贷 记或 应付 本基 金的 款项中 扣除 其 所 垫付的 资金 及相 关的 合理 费用 。 若 相应 账户 中的 资 金余额 不足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按 照基 金托 管 人及其 境外 托管 人的 书面 通知 ,在 收到 书面 通知 的10 个 工作 日内 向基 金托 管 人及其 境外 托管 人 补 足所 需 资金 。 否则 基金 托 管人 及 其境 外 托管 人对 基 金管 理 人托 管 账户 中与 已 垫付 资 金和 相关合 理费 用额 度相 当的 基金财 产拥 有 (并 有权 行 使) 留置 权或 相关 使用 法 律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并 有 权处 置 相应 证 券。 当基 金 托管 人 及其 境 外托 管人 从 基金 管 理人 收 回所 垫付 资 金和 相 关合 理费用 时, 应当 相应 地解 除设置 于基 金财 产上 的、 与收回 金额 相当 的留 置权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境外 托管 人行使 留置 权时 不得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三) 基金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处理 的基 本规 定 1、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的 确认、 清算 由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登记 结算 机构 负责 。 2、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其 委 托的登 记结 算机 构于 每个 开放日 将申 购 、赎 回开 放 式基金 的数 据传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人 应对 传递 的申 购 、 赎 回开放 式基 金的 数据 准确 、 完整性 负责 。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查 收申 购资金 的到 账情 况并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及时 划付 赎回款 项。 3、登 记结 算机 构应 通过 与 基金托 管人 建立 的加 密系 统发送 有关 数据 , 如因 各 种原因 , 该 系统无 法正 常发 送, 双方 可协商 解决 处理 方式 。 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的 数 据, 双方 各 自按有 关规 定保 存。 4、如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其 他 机构办 理本 基金 的登 记结 算业务 , 应保 证上 述相 关 事宜按 时进 行。否 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相 应的 责任 。 5、 关 于清 算专 用账 户的 设 立和管 理 为满足 申购 、 赎回 、 转换 及 分红资 金汇 划的 需要 , 由基 金管理 人开 立资 金清 算的 专用账 户, 该账户 由注 册登 记机 构管 理。 6、对 于基 金申 购过 程中 产 生的应 收资 产 ,应 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负责 向 有 关当 事人追 偿基 金的 损 失。 7、赎 回和 分红 资金 划拨 规 定 上投摩根欧洲动力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





























托管协议 35 拨付赎 回款 或进 行基 金分 红时 , 如 基金 托管 账户 有 足够的 资金 , 基金 托管 人 应按时 拨付 ; 因基金 银行 账户 没有 足够 的资金 , 导致 基金 托管 人 不能按 时拨 付 , 如 系基 金 管理人 的原 因造 成, 责任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亦不 承担 垫款 义务。 8、资 金指 令 基金托 管账 户与 “ 基金 清 算账户 ” 间的 资金 清算 遵 循 “ 全额 清算 、 净额 交收 ” 的 原则 , 即 按照托 管账 户当 日应 收资 金 (包 括申 购资 金及 基金 转换转 入款 ) 与 托管 账户 应付额 (含 赎回 资 金、 赎回 费、 基金 转换 转 出款及 转换 费) 的差 额来 确定托 管账 户净 应收 额或 净应付 额 , 以此 确 定资金 交收 额。 当存在 资金 账户 净应 付额 时, 如 基金 资金 账户 有足 够的资 金,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时划 付; 因 基金资 金账 户没 有足 够的 资金 , 导 致基 金托 管人 不 能按时 划付 , 基金 托管 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 如 系基金 管理 人的 原因造 成 , 责任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 基 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垫款 义务 。 除申购 款项 到达 基金 资金 账户需 双方 按约 定方 式对 账外 , 与 投资 有 关 的付 款、 赎回和 分 红 资金划 拨时 ,基 金管 理人 需向基 金托 管人 下达 指令 。 资金指 令的 格式 、 内 容 、 发送 、 接 收和确 认方 式等 除与投 资指 令相 同外 , 其 他部分 另行 规 定。 (四) 基金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处理 的基 本流 程 1、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的 确认、 清算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其委 托的 登记 结算 机构 负责。 2、申 购、 赎回 款的 交收 、 资金清 算和 数据 传递 的时 间和程 序 投资 者T 日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通过 登 记结算 机构 及其 相关 销售 机构 在 T+10 日内将 赎回 款项 划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账户 , 但中 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 除外 ; 如 基金投 资所 处的 主 要 市 场有 一 个或 一 个以 上休 市 时, 基 金管 理 人将 通过 登 记结 算 机构 及 其相 关销 售 机构 最 迟不 超过 T +10 日内 将赎 回款 项划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账 户。外 管局 相关 规定 有变 更或本 基金 所 投 资市场 的交 易清 算规 则有 变更时, 赎 回款 支付 时间 将相应 调整 。 在发 生巨 额 赎回的 情形 时 , 款 项的支 付办 法参 照《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条 款处 理。 (1)T+2 日 15:00 前, 基 金管理 人或 其委 托的 注册 登记机 构根 据 T 日 基金 份 额净值 计算 基金投 资者 申购 、 赎回 和 转换基 金的 份额 , 并将 清 算确认 的有 效数 据和 资金 数据汇 总传 输给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据此 进行 申购 、赎回 和转 换的 基金 会计 处理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要 求注 册登记 机构 开立 并管 理专 门用于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款项 清 算上投摩根欧洲动力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





























托管协议 36 的“ 基金 清算 账户” 。基 金 托管账 户与 “ 基金 清算账 户” 间的 资金 清算 遵循 “ 净额清 算 、净 额 交收 ” 的 原则 , 即 按照 托 管账户 应收 资金 ( 包括T-3 日申 购资 金 ) 与 托管 账户 应付额 ( 包括T- 8 日赎 回资 金及 扣除 归基 金资产 的赎 回费 ) 的差 额 来确定 托管 账户 净应 收额 或净应 付额 , 以此 确定资 金交 收额 。 (3) 当存 在托 管账 户净 应 收额时 ,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将托管 账户 净应 收额 在当 日 16:00 前 从 “ 基金 清算账 户 ” 划 到 基金的 托管 账户 ; 当 存在 托管账 户净 应付 额时 , 托 管行按 管理 人的 划 款指令 将托 管账 户净 应付 额在当 日 13:00 前 划到 “ 基金清 算账 户” 。 3、对 于基 金申 购过 程中 产 生的应 收资 产 ,应 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追 偿基 金的 损 失。 4、资 金指 令 除 申 购 款项 到 达基 金 资金账 户 需 双方 按 约定 方 式对账 外 , 回购 到 期付 款 和与投 资 有 关的 付款、 赎回 和分 红资 金划 拨时, 基金 管理 人需 向基 金托管 人下 达指 令。 资金指 令的 格式 、内 容、 发送、 接收 和确 认方 式等 与投资 指令 相同 。 (五) 基金 分红 1、基 金管 理人 确定 分红 方 案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双方 核定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 2、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分 红进 行账 务处 理并核 对无 误后 , 基金 管 理人向 基金 托 管 人发 送 现金 红 利的 划款 指 令, 基 金托 管 人应 根据 基 金管 理 人指 令 及时 将资 金 划入 指 定专 用账户 。 3、基 金管 理人 在下 达指 令 时,应 给基 金托 管人 留出 必需的 划款 时间 。 上投摩根欧洲动力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





























托管协议 37


九 、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和会 计核 算 基 金 资 产的 净 值计 算 和会计 核 算 按照 相 关的 法 律法规 进 行 ,基 金 管理 人 可以委 托 第 三方 机构完 成。 基金 托管 人可 委托境 外托 管人 完成 。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 资 产净 值 是指 基 金资产 总 值 减去 负 债后 的 净资产 值 。 基金 份额 净 值 是按照 每 个 工作 日闭市 后 ,基 金资 产净 值 除以当 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计 算 ,精 确到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五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 2、 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进 行估 值, 估值 原则 应符合 《基 金合 同》 、 《 企业 会计准 则 》 及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 每个工 作日 , 基金 管理 人 将前一 工作 日的 基金 估值 结果发 送给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 到后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进行 复核 , 并 在当 日将 复核 结 果发送 给基 金管 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基金 月末 、 季 末、 年中 和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目 的核 对 同 时进行 。 3 、 当 相关 法 律法 规 或《 基金 合 同 》规 定 的估 值方 法不 能 客 观反 映 基金 财产 公允 价 值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 基 金合同 》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程 序以 及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充 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时 , 双方 应及 时 进行协 商和 纠 正 。 5、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 错 误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 即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 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扩 大 ; 错 误偏 差达 到 基金份 额净 值 的0.25%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通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当 计价 错误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 公 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对 前述内 容另 有 规 定的, 按其 规定 处理 。 6、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 布的任 何基 金净 值数 据错 误, 导致 该基 金财 产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实 际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先 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差 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事 人追 偿 。 若 基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 据正确 ,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 该损失 不承 担责 任 ; 如 果 上述错 误造 成了 基 金财产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不当 得利 , 且基 金管 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 已各 自承 担了赔 偿责 任 , 则上投摩根欧洲动力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





























托管协议 38 基 金 管理 人 应负 责 向不 当得 利 之主 体 主张 返 还不 当得 利 。如 果 返还 金 额不 足以 弥 补基 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已承 担的 赔偿金 额, 则双 方按 照各 自赔偿 金额 的比 例对 返还 金额进 行分 配。 7、 由于 证券交 易所 、 期 货公司 、 外汇交 易市 场 、 登记结 算公 司 及 存管 银行 等第三 方机 构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或由 于其 他不可 抗力 原因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免除 赔 偿责 任。 但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 积 极采 取 必要 的措 施 减轻 或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8、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的复 核 结果与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存 在差 异 ,且 双方 经 协商未 能达 成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按照其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基金托 管人 予以 免 责。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将相 关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 、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将 采 取必 要 、适 当合 理的 措 施 确保 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 确 性、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 损失进 一步 扩大 。 2、 关 于差 错处 理, 本协 议 的当事 人按 照以 下约 定处 理: (1) 差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结 算机 构、 或 代理销 售 机 构、 或 投资 者自 身的 过错 造成差 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应 当对 由于 该 差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 受损方 ” ) 按下 述“ 差错 处 理原则 ”给 予赔 偿。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 据传 输差错 、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 故障差 错 、 下 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起 的差 错, 若系 同行 业现 有技 术水 平不能 预见 、 不能避 免、 并不 能克 服的 客观情 况, 按下 列有 关不 可抗力 的约 定处 理。 因 不 可 抗力 原 因出 现 差错的 当 事 人不 对 其他 当 事人承 担 赔 偿责 任 , 但 因 该差错 取 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当 得利 的义 务。 (2) 差错 处理 原则 因 基 金 估值 错 误给 投 资者造 成 损 失, 在 基金 管 理人可 承 担 的范 围 内应 先 由基金 管 理 人承 担, 基金 管理人 对不 应由 其承担 的责 任, 有权 根据 过错原 则 , 向过 错人 追偿 , 本 协议 的当 事 人 应将按 照以 下约 定处 理。 1)如 采用 本协 议或 基金 合 同中估 值方 法进 行处 理 , 若基金 管理 人净 值计 算出 错, 基金 托上投摩根欧洲动力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





























托管协议 39 管人在 复核 过程 中没 有发 现,且 造成 投资 者损 失的 , 由双 方根 据过 错程 度承 担相应 的责 任; 2) 如基 金管 理人 采用 规定 估值方 法外 的方 法确 定一 个价格 进行 估值 的情 形并 已告知 基 金 托管人 的情 形 下 , 若基 金 管理人 净值 计算 出错 , 基 金托管 人在 复核 过程 中没 有发现 或未 提出 异 议,且 造成 投资 者损 失的 , 双方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承担相 应的 责任 。 3)如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 为避免 不能 按时公 布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 算结果 对外 公布 ,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单 方面 对 外 公 告基 金 资产 净 值计 算结 果 时注 明 未经 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 基 金托 管 人有 权将 有 关情 况 向监 管机构 报告 , 由 此给 投资 者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 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因 基金 托管 人 故意或 过失 没有 尽到 复核 义务的 ,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相应责 任; 4)如 基金 管理 人未 经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单方 面对 外 公告基 金净 值计 算结 果应 该在公 告上 标 明 未经 基 金托 管 人复 核。 因 基金 管 理人 未 经基 金托 管 人复 核 而单 方 面对 外公 布 的基 金 资产 净值计 算结 果或 公告 的计 算结果 与基 金托 管人 (最 终) 复 核结 果不 一致 而造 成的损 失, 由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 5)由 于一 方当 事人 提供 的 信息错 误 ,另 一方 当事 人 在采取 了必 要合 理的 措施 后仍不 能发 现该错 误, 进而 导致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错 误造 成投 资者 或基 金的损 失, 以及 由 此造成 以后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 算顺延 错误 而引 起的 投资 者或基 金 的 损失 , 由提供 信息 的当 事人 一方 负责赔 偿; 6)法 律法 规或 者监 管部 门 另有规 定的 , 从其 规定 。 如果行 业有 通行 做法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双方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7)差 错已 发生 ,但 尚未 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差 错 责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 已产生 的差 错, 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 的由 差错 责任方 承担 ; 若差 错责 任 方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且 有 协助义 务的 当事 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该 当事 人 应 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 差 错 责任方 应对 更正 的 情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 8)差 错的 责任 方对 可能 导 致有关 当事 人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 且仅 对 差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9)因 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 。但 差错 责 任方仍 应对 差 错 负责 , 如果 由 于获 得不 当 得利 的 当事 人 不返 还或 不 全部 返 还不 当 得利 造成 其 他当 事 人的 利益损 失 ( “受 损方 ” ) , 则 差错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失 ,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 偿金额 的范 围内 对 获 得不 当 得利 的 当事 人享 有 要求 交 付不 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 果 获得 不 当得 利的 当 事人 已 经将 此 部 分不 当 得利 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 受 损方 应 当将 其已 经 获得 的 赔偿 额 加上 已经 获 得的 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 错责任 方。 上投摩根欧洲动力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





























托管协议 40 10 )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11 ) 差 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 如 果因 基金 管理 人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基 金托 管 人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如果 因基 金 托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 为基 金 的利 益 向基 金托 管 人追 偿 。除 基 金管 理人 和 托管 人 之外 的 第三 方造 成 基金 资 产的 损失, 并拒 绝进 行赔 偿时,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 差错 方追偿 , 但 该第 三方 是由 托管人 委托 的 情 况下,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赔偿 并向 差错 方追 偿 。 12 ) 如果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 人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并 且依 据法 律、 行 政法规 、 《 基 金合同 》 或 其他 规定, 基金 管理人 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 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赔 偿责 任 , 则 基 金管 理 人有 权 向出 现过 错 的当 事 人进 行 追索 ,并 有 权要 求 其赔 偿 或补 偿由 此 发生 的 费用 和遭受 的损 失。 13 )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 根据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任 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根据 差错 处理 的方 法 ,需 要修 改基 金登 记结 算 机构的 交易 数据 的 ,由 基 金登记 结算 机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三)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及 的证 券 、 期 货 、 外 汇交 易市 场遇 法 定节假 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交易 时 ;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财产 价值 时; 3、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的 ; 4、 《基 金合 同》 约定 或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四) 基金 会计 核算 1、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或其委 托的 境外 托管 人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应按 照双方 约 定上投摩根欧洲动力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





























托管协议 41 的同一 记账 方法 和会 计处 理原则 , 分 别独 立地 设置、 登记和 保管 基金 的账 册, 对双方 各自 的 账 册定期 进行 核对 , 互 相监 督, 以保 证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若双 方对会 计处 理方 法存在 分歧 , 应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由 此产 生的 后果 基金 托管人 予以 免责 。 若 当日 核对不 符, 暂时 无 法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公告 的,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账册 为准 。 2、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的 核对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或 其 委 托的 境 外托 管人 应定 期 就 会计 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进 行 核对 。 如发现 存在 不符 ,双 方应 及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3、基 金托 管人 法定 报告 基 金 托 管人 需 根据 相 关法律 法 规 的规 定 向监 管 机构报 告 相 关信 息 ,包 括 但不限 于 以 下内 容: (1) 自开 设境 外结 算账 户 之日 起 5 日 内, 将有 关账 户的详 情报 告外 管局 ; (2) 每月 结束 后7 个工 作 日内 ,向 中国 证监 会和 外 管局报 告基 金境 外投 资情 况, 并按 相 关监管 规定 进行 国际 收支 申报;


(3)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 指令或 资金 汇出 违法 、 违 规的 ,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 或外管 局报 告;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外管 局 规定的 其他 报告 事项 。 4、基 金财 务报 表和 定期 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 月 度报 表的 编 制, 应于 每月 终了 后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 招 募说 明书在 《 基金 合 同》 生效 后每六 个月 更新 并公告 一次 , 于 该 等期间 届满 后 45 日内 公 告。季 度报 告应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0 个工 作 日内, 由基 金管 理 人将编 制完 毕的 报告 送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并 于每 个 季度结 束之 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内予 以公 告; 半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了 后 45 日 内 ,由 基金 管理人 将编 制完 毕的 报告 送交基 金托 管 人 复核, 并于 会计 年度 半年 终了 后60 日内 予以 公告; 年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 结束 后60 日内, 基 金 管理人 将编 制完 毕的 报告 送交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并 于会计 年度 终了 后 90 日 内 予以公 告 。基 金 合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报 表盖 章后 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 到后应 立即 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在 季 度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有关 报告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在收到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复核 , 并将 复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半 年度 报 告完成 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到后 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上投摩根欧洲动力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





























托管协议 42 基金管 理人 在年 度报 告完 成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 应在收 到 后 30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之 间的 上 述文件 往来 均以 传真 的方 式或双 方商 定的 其他 方式 进行。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在 不 符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共 同 查明原 因, 进行 调整, 调整 以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 式为准 ; 若 双方 无法 达成 一致以 基金 管 理 人的账 务处 理为 准 。 核 对 无误后 , 基金 托管 人在 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 盖托管 业务 部门 公 章或者 出具 加盖 托管 业务 部门公 章的 复核 意见 书 , 双方各 自留 存一 份 。 如 果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 托 管 人不 能 于应 当 发布 公告 之 日之 前 就相 关 报表 达成 一 致, 基 金管 理 人有 权按 照 其编 制 的报 表对外 发布 公告 , 由此 产 生的后 果基 金托 管人 予以 免责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就 相关情 况报 证监 会 备案。 上投摩根欧洲动力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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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基 金收 益分配 基金收 益分 配是 指按 规定 将基金 的可 供分 配利 润按 基金份 额进 行比 例分 配。 (一)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原 则 基金收 益分 配应 遵循 下列 原则 :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每 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4 次 ,每 次收 益 分配比 例不 得低 于该 次收 益分配 基准 日可 供分 配利 润的 30% , 若 《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 投资 ,投 资者 可选 择现 金 红利或 将现 金红利 按除 权日 除权 后的 该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 投资者 不选 择 , 本 基金默 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金 分红 ; 3、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减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4、本 基金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二)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程 序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订、 基金 托管 人对相 关财 务数 据进 行复 核,由 基金 管理人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公 告后 (依据 具体 方案 的规 定) ,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期末 可供分 配 利润计 算截 至日 的时 间不 得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基 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下达 收益分 配的 付 款指令 ,基 金托 管人 按指 令将收 益分 配的 全部 资金 划入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定账 户。 上投摩根欧洲动力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





























托管协议 44 十 一、 基金 信息 披露 (一) 保密 义务 1 、 除按 照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 、 《基 金 合同 》 、 《信 息 披露 办法 》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外 ,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对 基 金运 作 中产 生 的信 息以 及 从对 方 获得 的 业务 信息 应 予保 密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对 本基金 的任 何信 息 , 不 得 在其公 开披 露之 前 , 先 行 对双方 和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以外 的任 何机 构、组 织和 个人 泄露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除为 合法 履行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及本 协议 规定 的义务 所 必要之 外, 不得 为其 他目 的使用 、 利 用其 所知 悉的 基金的 保密 信息 , 并 且应 当将保 密信 息限 制 在为履 行前 述义 务而 需要 了解该 保密 信息 的职 员范 围之内 。 但是 , 如 下情 况不 应视为 基金 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保密 义务: (1) 非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的 原因 导致 保密 信息被 披露 、泄 露或 公开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为 遵守 和服 从法 院判 决、 仲裁 裁决 或中 国证 监 会等监 管机 构的命 令、 决定 所做 出的 信息披 露或 公开 。


(二)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在信 息披 露中 的职 责 和信 息披 露程 序 1、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应 的 信 息披露 职责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负 有积 极配 合、 互相 督促 、 彼 此监 督, 保证其 履行 按 照 法定方 式和 时限 披露 的义 务。 2、 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的所 有 文件, 包括 《基 金合 同》 、 本协议 和本 协议 规定 的定 期报告 、 临 时报告 、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 告及其 他必 要的 公告 文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按 照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予以 公布 。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办 理与 基金 有关的 信息 披露 事宜 , 对 于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需要 由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的 信息 披露文 件 , 在 经基 金 托 管 人复核 无误 后 , 由 基金管 理人 予以 公布 。 对于不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 ( 或基金 管理 人) 复核 的信 息,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管人 ) 在 公 告前应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 或基金 管理 人) 。 3、 基金 年度 报告 中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必 须经 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 审 计。 4、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的 公 告, 必须 在指 定媒 介发 布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必要 , 还可以 同时 通过其 他媒 介发 布。 上投摩根欧洲动力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





























托管协议 45 5、 当 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暂停或 延迟 披露 基金 相关 信息: (1) 不可 抗力 ;


(2)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期 货、 外汇 交易 市场 遇 法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营业时; (3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4)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情况 。 对 于 因 不可 抗 力等 原 因导致 基 金 信息 的 暂停 或 延迟披 露 的 (如 暂 停披 露 基金资 产 净 值和 基 金 份额 净 值) , 基金 管理人 应 及时 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并与 基 金托 管人 协商采 取 补救 措 施。 不可抗 力情 形消 失后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恢 复办 理信 息披 露。 6、按 有关 规定 须经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的 信息 披露 文件 ,由 基金 管理 人起 草、 并 经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后由 基金 管理 人公 告。 发生 基金 合同 中规 定 需要披 露的 事项 时 , 按 基 金合同 规定 公布 。 7、信 息文 本的 存放 与备 查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 基 金合同 》 的 规定 将 《 基金 合同》 、 首 次 募集的 《 招募 说明 书》 、 半 年度报 告 、 年 度报 告 、 季 度报告 、 定期 更新 的 《招 募说明 书》 、 临时 公告等 文本 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并接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查询和 复制 要 求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为文 本存 放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查询 有关 文件 提供 必要的 场所 和其他 便利。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三 )基金托管人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和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于 每个上 半年 度结 束 后 60 日内、 每个 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90 日 内在 基金 半年 度 报告及 年度 报告 中 分别出 具基 金托 管人 报告 。 上投摩根欧洲动力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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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二、 基金 费用 (一) 基金 管理 费的 计提 比例和 计提 方法 基 金 的 管理 费 包含 基 金管理 人 的 管理 费 和境 外 投资顾 问 的 投资 顾 问费 两 部分, 其 中 境外 投资顾 问的 投资 顾问 费在 境外投 资顾 问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的投 资顾 问合 同中 进行约 定。 基金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8% 年 费率 计 提。计 算方 法如 下: H=E×1.8%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核 对 一致后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与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 致的 方式于 次月 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 中 一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假等, 支 付 日期 顺延 。 在 首 期 支付 基 金管 理 费前, 基 金 管理 人 应向 托 管人出 具 正 式函 件 指定 基 金管理 费 的 收款 账户 。如 需要 变更 收款 账 户,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10 个工作 日向 托管 人出 具书 面的收 款账 户变 更通知 。 (二) 基金 托管 费的 计提 比例和 计提 方法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年费率 计提 。 境外 托管 人 的托管 费从 基 金托管 人的 托管 费中 扣除 。 基金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0.25%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0.2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核 对 一致后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与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 致 的 方式于 次月 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 中 一次性 支取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休 日等 ,支 付日 期顺延 。 ( 三) 其他 费用 因基金 的证 券交 易或 结算 而产生 的费 用 ( 包括 但不 限于在 境外 市场 开户 、 交 易、 清算 、 登上投摩根欧洲动力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





























托管协议 47 记等各 项费 用以 及为 了加 快清算 向券 商支 付的 费用 ) ,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与基 金相关 的信 息 披 露费用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费 用, 基金 收益 分配 过程中 发生 的费 用, 为应 付赎回 和交 易清 算 而进行 临时 借款 所发 生的 费用,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税务顾 问费 、 诉 讼 费、 仲 裁费 和律 师费, 基金 的资金 汇划 费用 和外 汇兑 换交易 的相 关费 用, 代表 基金投 票或 其 他 与基金 投资 活动 有关 的费 用,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及基 金资 产由 原任基 金托 管 人 转 移 至新 任 基金 托 管人 以及 由 于境 外 托管 人 更换 导致 基 金资 产 转移 所 引起 的费 用 ,基 金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应 当缴 纳的 、 购买 或处 置证 券有 关的 任何税 收、 征费 、 关 税、 印花税 、 交 易及 其 他税收 及预 扣提 税 ( 以及 与 前述各 项有 关的 任何 利息 、 罚金及 费用 ) 以 及相 关手 续 费、 汇 款费 、 基金的 税务 代理 费等 , 为 了基金 利益 , 除 去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因 自身 原因而 导致 的、 与 基金有 关的 诉讼 、 追 索费 用 之外 , 对 于 按 照国 家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列入 的其他 费用 , 根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关 合同 的规 定, 按 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入 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用 。 基 金终 止 清算时 所发 生费 用, 按实 际支出 额从 基金 财产 总值 中扣除 。 ( 四)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合 同生 效前 的律 师费 、 会 计师 费和 信息 披露 费 用不得 从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 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 金托 管 人因 未 履行 或未 完 全履 行 义务 导 致的 费用 支 出或 基 金资 产 的损 失, 以 及处 理 与基 金运作 无关 的事 项发 生的 费用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 对于违 反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本托管 协 议及其 他有 关规 定的 基金 费用 (包 括基 金费 用的 计 提方法 、 计提 标准 、支 付 方式等 ) , 不得 从 任何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 ( 五)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 , 在 履行 适当 程 序后 , 可 根据 基金 发展 情 况调整 基金 管 理费率 、基 金托 管费 率等 相关费 率。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 前2 日 前予 以披露 。 ( 六) 基金 税收 本 基 金 运作 过 程中 涉 及的各 纳 税 主体 , 其纳 税 义务按 国 家 或投 资 市场 所 在国家 或 地 区的 税收法 律、 法规 执行。 除因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疏忽、 故意 行为 导致 基金 在税收 方面 的 损 失外,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不承 担责 任。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相关 税收 , 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基金管 理人 或者 其他 扣缴 义务人 按 照上投摩根欧洲动力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





























托管协议 48 国家有 关税 收征 收的 规定 代扣代 缴。 上投摩根欧洲动力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





























托管协议 49


十 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 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的内容 包 括 但不 限 于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的名 称 、证 件 号码和 持 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4、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提 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每 半 年度结 束 后 5 个工作 日内 定期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 。 对 于基 金募 集 期结束 时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基金 权益 登 记 日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名 册 以及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登记 日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相关 的名 册生 成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 金 托 管人 应 依法 妥 善保管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基 金 托 管人 对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名 册负 有保密 义务 。 除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名 册 及其 中 的任 何 信息 以任 何 方式 向 任何 第 三方 披露 , 基金 托 管人 应 将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名册 及 其 中的 信 息限 制 在为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 托 管协 议之 目 的而 需 要了 解 该等 信息 的 人员 范 围之 内。 上投摩根欧洲动力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





























托管协议 50


十 四、 基金 有关文 件档 案的 保存 (一) 档案 保存 基金管 理人 应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基 金托 管 人应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都 应当按 规定 的期 限保 管 。 保存期 限不少于 15 年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 境 外 托管人 持有 的与 境外 托管 账户相 关的 资料 的保 管应 按照境 外托 管人 的业 务惯 例保管 。 (二) 合同 档案 的建 立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正 本应 分别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1、基 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 签署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文本 后 ,应 及时 将 合同文 本正 本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2、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将 与 本基金 账务 处理 、 资金 划 拨等有 关的 合同 、 协议 传 真至基 金托 管人。 (三) 变更 与协 助 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发生变 更 ,未 变更 的一 方 有义务 协助 变更 后的 接任 人接收 相应 文件。 (四)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按 各自 职责 完整 保存原 始凭 证、 记账 凭证、 基金账 册 、 交易记 录和 重要 合同 等, 并保存 至 少15 年以 上。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五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有 关文 件档 案均负 有保 密义 务 , 任 何 一方不 得在 基 金有关 文件 档案 公开 披露 前, 先行 向双 方和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之 外的 任何 机构或 个人 披露 ,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上投摩根欧洲动力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





























托管协议 51


十 五、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 (一)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后, 仍应 妥善 保管 基金 管理业 务资 料, 并与 新任 基 金管 理人 或 临时基 金管 理人 及时 办理 基金管 理业 务的 移交 手续 。 基 金托 管人 应给 予积 极 配合 , 并 与新 任基 金管理 人或 临时 基金 管理 人核对 基金 资产 总值 和净 值。 (二)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后, 仍应 妥善 保管 基金 财产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资料 , 并与 新任 基 金 托 管人 或 临时 基 金托 管人 及 时办 理 基金 财 产和 基金 托 管业 务 的移 交 手续 。基 金 管理 人 应给 予积极 配合 ,并 与新 任基 金托管 人或 临时 基金 托管 人核对 基金 资产 总值 和净 值。 (三) 境外 托管 人的 更换 1、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境 外托管 人, 应在 合理 的期 限内及 时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2、基 金托 管人 和境 外托 管 人根据 更换 境外 托管 人通 知办理 相应 的业 务交 接手 续, 在办 理 相应的 业务 交接 手续 时, 基金托 管人 和境 外托 管人 应继续 遵循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责 的原 则, 妥 善保管 基金 财产 。 3、基 金托 管人 应要 求接 任 的境外 托管 人配 合原 境外 托管人 办理 业务 交接 手续 。 4、在 新的 境外 托管 人履 行 职责前 , 原境 外托 管人 应 继续履 行本 协议 项下 的托 管职责 , 但 基金托 管人 应支 付相 应的 合理托 管费 用。 5、 因基 金托 管人 的原 因更 换境外 托管 人而 进行 的资 产转移 所产 生的 费用 由基 金托管 人 承 担 。 6、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变更 境 外托管 人 后5 个 工作 日内 应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四) 其他 事宜 见《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约 定。 上投摩根欧洲动力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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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六、 禁止 行为 本托管 协议 当事 人禁 止从 事的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 (一)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将 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 资。 (二) 基金 管理 人不 公平 地对待 其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人不 公平 地对待 其托 管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三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 (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五)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对 他人 泄漏 基金 运作 和管理 过程 中任 何尚 未按 法律法 规 规定的 方式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 (六) 基金 管理 人在 没有 充足资 金的 情况 下向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投资 指令 和赎 回、 分 红资 金的划 拨指 令, 或违 规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指令 。 (七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在行 政上 、 财 务上 不独立, 其 高级 管理 人员 和其他 从业 人员相 互兼 职。 (八) 基金 托管 人私 自动 用 或处分 基金 财产 , 根 据基 金 管理人 的合 法指 令、 《 基金 合同》 或托管 协议 的规 定进 行处 分的除 外。 (九) 基金 财产 用于 下列 投资或 者活 动: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提供担 保;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购 买不 动产 ; 5 、购 买房 地产 抵押 按揭 ; 6 、购 买贵 重金 属或 代表 贵 重金属 的凭 证; 7 、购 买实 物商 品; 8 、除应 付赎回 、交易 清算 等临时用 途以 外,借 入现 金。临时 用途 借入现 金的 比例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9 、 利用 融资 购买 证券 , 但投 资金融 衍生 品以 及法 律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10 、参 与未 持有 基础 资产 的卖空 交易 ; 11 、购 买证 券用 于控 制或 影响发 行该 证券 的机 构或 其管理 层; 12 、直 接投 资与 实物 商品 相关的 衍生 品; 13 、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 14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上投摩根欧洲动力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





























托管协议 53 15 、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突 , 建立 健全内 部审 批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交 易必 须 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向 基 金托 管人提 供的 数 据不准 确、不 及时, 导致 监管报 告数据 不准确,由基 金管理 人承担 相应责 任。 重大关 联交易 应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审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每 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 项进行 审查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本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十)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禁 止的 其他行 为, 以及依照 法律 、行政 法规 有关规定 , 由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定 禁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上投摩根欧洲动力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





























托管协议 54 十 七、 托管 协议 的修 改、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托管 协 议 的修 改程 序 本协议 经双 方当 事人 经协 商一致 , 可以 书面形 式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有任 何冲 突。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3 、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4 、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或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终止 事项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本 基金 的财产 进 行清算 。 上投摩根欧洲动力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





























托管协议 55 十 八、 违约 责任 (一)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不 履行 本协 议或 履行 本协议 不符 合约 定的 , 应 当承担 违 约 责任。 ( 二 )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 在履 行 各自 职责 的过 程 中 ,违 反 法律 法规 、 《基 金 合 同》 或本托 管协 议约 定 , 给 基 金财产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成 损害 的 , 应 当分 别 对各自 的行 为依 法 承担赔 偿责 任 ; 因 共同 行 为给基 金财 产或 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造 成损 害的 , 应 当承担 连带 赔偿 责 任,对 损失 的赔 偿, 仅限 于直接 损失 。 (三 ) 当 事人违 约 , 给 另 一方当 事人 或基 金财 产造 成损失 的 , 应就 直接 损失 进行赔 偿 ; 另 一方当 事人 有 权 利及 义务 代表基 金向 违约 方追 偿。 如发生 下列 情况 ,当 事人 免责: 1、不 可抗 力; 根据 不可 抗 力的影 响 ,违 约方 部分 或 全部免 除责 任 ,但 法律 另 有规定 的除 外。当 事人 迟延 履行 后发 生不可 抗力 的, 不能 免除 责任; 2、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作 为或不 作 为 而造成 的损 失等 ; 3、 基金 管理 人由 于按 照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投 资原 则投 资或不 投资 造成 的直 接损 失或潜 在 损 失等; 4 、 非 因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的故 意 或重 大过 失造 成 的 计算 机 系统 故障 、网 络 故 障、 通讯故 障、 电力 故障 、计 算机病 毒攻 击及 其它 意外 事故, 所导 致的 损 失 等;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 期货 公 司、 外汇 交易 市场 及其 登 记结算 公司 或数 据供 应商 发送的 数据 错 误, 经纪 商或 交易 对家 未 能及时 确认 交易 及详 细交 易资料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原因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包 括境 外托管 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但是 未 能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或 减轻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5、境 外托 管人 或其 指定 的 分托管 人因 破产 进行 终止 清算时 , 托管 资产 中的 现 金可能 依据 境外托 管人 或其 指定 分托 管人注 册地 的法 律法 规 , 需要归 入其 清算 财产 , 由 此可能 给托 管资 产 造成损 失 。 由 于境 外托 管 人或其 指定 的分 托管 人破 产清算 , 致使 托管 资产 的 现金形 成损 失的 , 基 金 托管 人 免予 承 担责 任。 但 境外 托 管人 及 其分 托管 人 应尽 当 地法 律 法规 允许 的 最大 限 度的 努力 , 以 减少 其破 产清 算 行为给 托管 资产 造成 的损 失。 境外 托管 人或 其指 定 的分托 管人 发生 破 产情形 的, 或面 临被 宣告 破产的 情形 时, 应及 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上投摩根欧洲动力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





























托管协议 56 (四) 当事 人违 约, 另 一方 当事人 在职 责范 围内 有义 务及 时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 尽力防 止 损 失的扩 大。 (五) 违约 行为 虽已 发生, 但本托 管协 议能 够继 续履 行的, 在最 大限 度地 保护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继续履 行本 协议 。 (六) 为明 确责 任, 在 不影 响本托 管协 议本 条其 他规 定的普 遍适 用性 的前 提下 , 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对由 于如 下行为 造成 的损 失的 责任 承担问 题, 明确 如下 : 1、 对 于经 基金 托管 人确 认 为违法 违规 的指 令 ,基 金 管理人 接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通知后 仍坚 持执行 的,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2、指 令下 达人 员在 授权 通 知载明 的权 限范 围内 下达 的指令 所导 致的 责任 , 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即 使该 人员 下达 指 令并没 有获 得基 金管 理人 的实际 授权 ( 例如 基金 管 理人在 撤销 或变 更 授权权 限后 未能 及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 ;但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明知 指令 下达 人员 所下达 的指 令 未 获得授 权或 超越 权限 , 基 金托管 人应 拒绝 执行 , 否 则由此 种行 为造 成的 责任 ,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按 过错 程度 分担; 3 、 基 金托 管 人未 对 指令 上签 名 和 印鉴 与 预留 签字 样本 和 预 留印 鉴 进行 表面 真实 性 审 核, 导致基 金托 管人 执行 了应 当无效 的指 令, 由该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4、基 金管 理人 应承 担对 其 应收取 的管 理费 数额 计算 错误的 责任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后 同意基 金管 理人 的计 算结 果,则 基金 托管 人也 应承 担未正 确履 行复 核义 务的 相应责 任; 5、基 金管 理人 应承 担对 基 金托管 人应 收取 的托 管费 数额计 算错 误的 责任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 复 核后 同 意基 金 管理 人的 计 算结 果 ,则 基 金托 管人 也 应承 担 未正 确 履行 复核 义 务的 相 应责 任; 6、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原因 导致 本基 金不 能依据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 的业务 规 则 及时清 算的 , 由 责任 方承 担由此 给基 金财 产、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及受 损害 方造 成的直 接损 失, 若 由 于 双方 原 因导 致 本基 金不 能 依据 证 券登 记 结算 机构 的 业务 规 则及 时 清算 的, 双 方应 按 照各 自的过 错程 度对 造成 的直 接损失 合 理 分担 责任 ; 本协议 所述 责任 划分 仅指 基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基金托 管人 之间 的责 任划 分, 并不 影响 承担责 任一 方向 其他 责任 方追索 的权 利。 7、由 于基 金托 管人 的 境 外 托管人 或者 其分 支机 构 、 附属公 司在 为本 协议 提供 服务或 管理 的过程 中的 过失 、 疏 忽 、 欺诈 、 严 重的不 良行 为给 基金财 产造 成实 际损 失, 基金托 管人 承担 相 应的责 任 。 基 金托 管人 并 应就上 述损 失向 责任 方索 赔或提 起诉 讼 , 或 在基 金 管理人 索赔 或提 起 的诉讼 中提 供证 据或 给予 基金管 理人 其他 配合 。 上投摩根欧洲动力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





























托管协议 57 (七) 免责 条款 1、在 本托 管协 议的 有效 期 内, 一方 当事 人对 因其 违 约行为 导致 另一 方遭 受的 间接的 、 偶 然的、 衍生 的、 特 殊的 以及 惩戒性 方面 的损 失都 不承 担责任 , 除 非违 约一 方应 该合理 预知 其 违 约行为 将导 致该 等损 失。 2、基 金托 管人 和其 境外 托 管人 对 市场 的证 券系 统的 作为 、不 作为 或破 产, 以 及由此 产生 的损失 不承 担责 任。 本条 不受本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影 响。 3、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对其 按照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构的 规定 作为或 不 作 为而造 成的 损失 不承 担责 任。 4、如 果本 协议 任何 一方 因 受不可 抗力 或 计 算机 系统 故障 、网 络故 障、 通讯 故 障、 电力 故 障、 计 算机 病毒 攻 击 及其 他突发 事件 的影 响, 未能 履行其 在本 协议 下的 全部 或部分 义务 , 根 据 不可抗 力 或 突发 事件 的影 响,可 以部 分或 者全 部免 除责任 。 5、不 可抗 力事 件发 生时 , 双方应 立即 通过 友好 协商 决定如 何执 行本 协议 。 不 可抗力 事件 及突发 事件 或其 影响 终止 或消除 后 ,协 议双 方须 立 即恢复 履行 各自 在本 协议 项下的 各项 义 务 。 6、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境外 托 管人 在 按照 本协 议规 定而 作为或 不作 为 ,且 没有 任 何违反 本协 议的规 定的 情况 下, 对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影 响, 不负 责任, 基金 管理人 应向 基 金 托 管 人及 其 境外 托 管人 补偿 其 因按 照 本协 议 规定 的有 关 指示 作 为或 由 于在 没有 指 示的 情 况下 不作为 所引 起的 损失 、花 费或税 费等 。 上投摩根欧洲动力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





























托管协议 58


十 九、 争议 解决方 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 过协商 解决 , 但若 自一 方 书面提 出协 商 解决争 议之 日 起60 日内 争 议未能 以协 商方 式解 决的 ,任 何一 方均 有权 将争 议 提交华 南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 华南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仲 裁 。 仲 裁地 点为深 圳市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 除 非仲裁 裁决 另有 决定 , 仲 裁费 用 由 败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 人应各 自继 续履 行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不 含港 澳台 地区 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上投摩根欧洲动力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





























托管协议 59 二 十、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 双方对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约 定如下 : (一 ) 基 金管 理人 在向 中 国证监 会申 请发 售基 金份 额时提 交的 托管 协议 草案 , 应 经托 管协 议 当 事人 双 方加 盖 公章 以及 双 方法 定 代表 人 或授 权签 字 人签 字 ,协 议 当事 人双 方 根据 中 国证 监会的 意见 修改 并正 式签 署托管 协议 。托 管协 议以 中国证 监会 注册 的文 本为 正式文 本。 (二)托 管 协 议经 托 管协议 当 事 人双 方 加盖 公 章以及 双 方 法定 代 表人 或 授权代 表 签 字后 自基金 合同 成立 之日 起成 立,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生效 。 托管 协议 的有 效 期自其 生效 之日 起 至本协 议终 止之 日或 该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之日 止。 (三) 托管 协议 自生 效之 日对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四) 本协 议一 式六 份, 协 议双方 各持 两份 , 上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各 一 份,每 份具 有同 等法 律效 力。 上投摩根欧洲动力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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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一 、其 他事项 除本协 议有 明确 定义 外, 本协议 的用 语定 义适 用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本协 议未 尽事宜 , 当 事 人依据 基金 合同 、有 关法 律法规 等规 定协 商办 理。 二 十二 、托 管协 议的 签订 本协议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签 字人 签章 、签 订地 、签订 日。 上投摩根欧洲动力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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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页为 《 上投 摩根 欧 洲动力 策略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QDII ) 托管 协议 》 签署页 , 无正 文 ) 基金管 理人 :上 投摩 根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盖 章) 法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 表签 字人:


基金托 管人:招 商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盖章 ) 法定代 表人 或授 权签 字人 : 签订地 : 中 国深 圳 签订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