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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深度(165508)

信诚深度: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次)查看PDF公告




信诚 深度 价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信 诚深度价 值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招 募说明书 (2018 年第2 次更新) 重要提示 信诚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经中国 证监会批 准于2005 年9 月30 日注册 成立。因 业务发展 需要,经 国家工商 总局 核准,公司 名称由“ 信诚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变 更为 “中信保诚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以下 简称“我 司” ), 并由上海市 工商行政 管理局于2017 年12 月18日核 发新 的营业执照 。 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 》第七十 六条的规 定, 合同当事人 名称变动 不影响合 同义务的 履行。本 次我 司名称变更 后,以“ 信诚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或 “中 信保诚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签 署的的法 律文件( 包括 但不 限于公司合 同、公告 等,以下 简称“原 法律文件 ”) 不受任何影 响,我司 将按照约 定履行权 利义务。 如原 法律 文件件对生 效条件、 有效期限 进行特别 说明的, 以原 法律文件的 说明为准 。 本基金的募 集申请经 中国证监 会2010年5 月21日 证监 许可2010[679]号文核 准。 信诚深度价 值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LOF )是由 信诚 深度价值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更 名而来 。经 本 基金管理人 与本基金 托管人中 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 限公 司协商一致 ,并 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自2015 年8 月3日 起本 基金名称变 更为 “ 信 诚深度价 值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类别 变更为 “ 混合型 ” 。因上 述变 更基金 名称及基金 类别事宜 ,基金管 理人 相应 修改 了 《 基金 合同》和《 托管协议 》 相关表 述 。 上 述变更事 项 为遵照 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的相 关规 定 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 所作出的 变更 ,对 基金合同 和托 管协议的修 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 利义务关 系发 生变化, 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 响, 可不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表决。 本基金更 名后,《 信诚 深度价值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基 金合同 》、 《 信诚 深度价值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托 管协议 》等 法律文件项 下的全部 权利、 义 务由 信诚 深度价值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 承担 和继承。 基金管理人 保证本招 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 实、准确 、完 整。本基金 由基金管 理人依照 《基金法 》、本基 金合 同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 规规定募 集,并经 中国证监 会核 准。中国证 监会对本 基金募集 的核准, 并不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价值和 收益做出 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 ,也不表 明投 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 。 本基金投资 于证券市 场,基金 份额净值 会因为证 券市 场波动等因 素产生波 动,投资 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 ,需 充分了解本 基金的产 品特性, 并承担基 金投资中 出现 的各类风险 ,包括: 因政治、 经济、社 会等环境 因素 对证


信诚 深度 价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券价格产 生 影响而形 成的系统 性风险, 个别证券 特有 的非系统性 风险,由 于基金投 资人连续 大量赎回 基金 产生 的流动性风 险,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管理 实施过程 中产 生的基金管 理风险, 本基金的 特定风险 等等。投 资人 在进 行投资决策 前,请仔 细阅读本 基金的《 招募说明 书》 及《基金合 同》。 基金管理人 建议投资 人根据自 身的风险 收益偏好 ,选 择适合自己 的基金产 品,并且 中长期持 有。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 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诚 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但不 保证基金 一定盈利 ,也 不保证最低 收益。 本更新招募 说明书所 载内容截 止日若 无 特别说明 为2018 年7月30日 ,有关财 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 截止日 为 2018年6月30 日 (未经 审计)。 基 金 管理 人: 中信 保 诚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中国 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信诚 深度 价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1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4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11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3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申购、赎 回与转 换 ........................................................... 32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41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2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 5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4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5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8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9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0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1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64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清 算 ........................................................... 68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0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0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88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89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 式 ....................................................................... 90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90


信诚 深度 价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1 第 一 部分


绪言 本 招 募说 明书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公 开 募集 证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 、 《公开募集开 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以下 简称“《流动性 风 险管理规定》”) 和 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以及 《 信诚深 度价值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以下 简称“基金 合同”)编 写。 本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 不存 在任 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 ,并 对其 真实 性 、准 确性 、 完 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本 基 金是 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 资料 申 请募 集的 。 本招 募说 明书 由本 基金 管理 人解 释。 本 基金 管理 人 没 有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 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 中载 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 募说明书 做出任何 解释或者 说明 。 本 招 募说 明书 根据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国 证 监会 核准 。基 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当事 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律文件。基金 投资人自依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 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 ,其 持有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金合 同的承认和接受 , 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 有权 利、承担 义务。基金 投资人 欲 了解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和义 务,应详细 查阅基金 合同。 第 二 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 书中除非 文意另有 所指,下 列词语或 简称 具有如下含 义: 1.基金或本 基金 :指 信诚深度 价值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本基金由 信诚深度 价值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变更 而来 2. 基金管理 人:指 中 信保诚基 金 管理有 限公司 3. 基金托管 人:指中 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信诚深度价值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及对 本基金合同的 任何 有效修订和 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 订之《 信诚深度价值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托 管协 议》及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 补 充 6. 招募说明 书 :指《 信诚深度 价值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明书 》 及其定 期的更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指本 基金 根据 相关 法 律法 规规 定 变更 为混 合型 基金 前的 《信诚 深 度价 值 股票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LOF ) 份额发 售公告》 8. 法 律法 规 : 指中 国现 行有 效并 公布 实施 的 法律 、行 政 法规 、规 范性 文件 、司 法解 释、 行政 规 章 以 及其 他 对 基金合同当 事人有约 束力的决 定、决议 、通知等 9. 《 基金 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 人民 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 会第 五次 会议 通 过,2012 年12月28 日 经 第十一届 全国人 民代表 大会常务 委员会 第三 十 次会议 修订,自2013年6 月1日 起实施, 并经2015 年4 月24 日 第十 二


信诚 深度 价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2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 十四次会议《 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 国 港口法>等 七部法律的 决定》修 改的《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 投资 基金法》及 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 订; 10. 《销售办法 》: 指 中 国证 监会2013年3月15日 颁布、 同 年6 月1 日实 施 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 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 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 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 、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 法 》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指中国 证监 会2017 年8 月31 日发布 、同 年10 月1 日实 施的 《 公 开募 集开放 式 证 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 定 》及 发 布机关对 其不 时做出的修 订 1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 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 但 不 限 于 到 期日 在10 个交 易 日 以上 的 逆 回购 与 银 行定 期 存 款 ( 含协 议 约 定有 条 件 提前 支 取 的银 行 存 款) 、 停 牌 股 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 发行股票 、资产支 持证 券、因发行 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 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 券等 15.中国证监 会 :指中 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 员会 16. 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 构 :指中 国人民银 行和/或 中国 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 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 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体,包括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指年满18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 证件 的中国公民 ,以及中 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 他可投资 于证 券投资基金 的自 然人 19.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 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 并存续或 经有 关政府部门 批准设立 并存续的 企业法人 、事业法 人、 社会团体或 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可以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 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 外汇 额度 批准 的中国 境外的机 构投资者 21. 投资 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 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 的 合称 22.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指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合法 取得基金 份额的投 资 人 23. 基金销售业务:指 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 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 、转 换、非交易 过户、转 托管及定 期定额投 资等业务 24. 销售机构 : 指直销 机构和代 销机构 25. 直销机构 :指 中信 保诚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26.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 人签 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 理协议,代为 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 的机构 ,其中可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办 理本 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 有基金代销业 务资格、并经深 圳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认 可的 、可通过 深圳证券交 易 所交易 系统办理 本基金销 售业务的 深圳 证券交易所 会员单位


信诚 深度 价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3 27. 基金销售 网点 : 指 直销机构 的直销中心 及代 销机 构的代销网 点 28.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 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基金份 额注册登 记、基金 销售业务 的 确认、 清算 和结算、代 理发放红 利、建立 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等 29.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 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中信保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 中 信保诚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委托 代为办理 注册登记 业务 的机构 30.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 人开立的、记 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 变动 情况的账户 31.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 人开立的、记 录投资 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变动 及结 余情况的账 户 32. 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 票账 户或证券投 资基金账 户 33.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 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会办 理基 金备案手续 完毕,并 获得中国 证监会书 面确认的 日期 34.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 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 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并予 以公告 的 日期 35. 基金募集 期 :指 自 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 起至发 售结 束之日止的 期间,最 长不得超 过3个月 36. 存续期 : 指基金合 同生效 后 合法存续 的期限 。本 基金的存续 期间为不 定期 37. 日/天: 指公历日 38. 月:指公 历月 39. 工作日 : 指上海证 券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交易日 40.T日 :指 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 间受理投资 人申购 、赎 回或其他业 务 申请的 工作日 41.T+n 日: 指自T日起 第n个工 作日(不包 含T 日) 42. 开放日 : 指 为投资 人 办理基 金份额申 购、赎 回 或 其他 业务的 工作日 43. 交易时间 :指开放 日基金接 受申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的时间 段 44. 认购 :指 在基金募 集期 内 , 投资 人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45. 申购 :指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投资 人根 据基金 合同 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 基金份额 的行为 46. 赎回 :指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按基 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要 求 将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金 的 行为 47. 销售场所 :指场外 销售场所 和和场内 交易场 所, 分别简称场 外和场内 48. 场外:指 以交易所 开放式基 金交易系 统以外 的方 式、通过销 售机构办 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 场所 49. 场内:指 以交易所 开放式基 金交易系 统的方 式、 通过销 售机 构办理基 金销售业 务的场所 50. 发售:指 在本基金 募集期内 ,销售机 构向投 资人 销售本基金 份额的行 为 51. 注册登记 系统:指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放式基 金注册登 记系统 52. 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指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证 券登记结 算系统 53. 会员单位 :指具有 基金代销 业务资格 的深圳 证券 交易所会员 单位


信诚 深度 价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4 54. 日常交易 :指场外 申购和赎 回、转换 等场外 基金 交易,以及 场内申购 和赎回及 上市交易 等场内基 金交 易 55. 上市交易 :指基金 合同生效 后投资人 通过场 内会 员单位以集 中竞价的 方式买卖 基金份额 的行为 56. 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 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 证券 登记结算系 统内不同 会员单位 (交易单 元)之间 进行 转托管的行 为 57. 跨系统转登记: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 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 记的 行为 58.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 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 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某一 基金的基金份 额转换为基金管 理 人管理的、且由同一 注册登记机构 办理注册登记 的其 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 为 59.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 售机构 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 售机构于每 期约定扣 款日在投 资人指定 银行账户 内自 动完成扣款 及基金申 购申请的 一种投资 方式 60. 巨额 赎 回:指 本 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 基金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 基金 转 换中 转出 申请 份额总 数 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 一 开放 日 基金总份 额的10% 61. 元 :指人 民币元 62. 基金 利润 :指基金 利息收入 、投资收 益、公 允价 值变动损益 和其他收 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 的余额 63. 基金资产 总值:指 基金拥有 的各类有 价证券 、银 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 收款 项及 其他资产 的价值总 和 64. 基金资产 净值 : 指 基金资产 总值减去 基金负 债后 的价值 65. 基金份额 净值:指 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 值除以 计算 日基金份额 总数 66. 基金资产 估值:指 计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债 的价 值,以确定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的过程 67. 指定媒 介 : 指中国 证监会指 定的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 媒 介 68.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 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本基金合 同当事人无法全 部 或部分 履行 本基金合 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 于洪 水 、地震 及其 他自然灾害、战 争、骚乱、火 灾、政府征用、 没 收、 恐怖袭击、传染 病传播、 法律 法规变化、突 发停 电或其他 突发事件、 证券交易 所非正常 暂停或停 止交易 第 三 部分


基金 管 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 况 基金管理人 : 中信保 诚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海)自 由贸易试 验区世纪 大道8号上海国金 中心汇丰 银行大楼9层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自 由贸易试 验区世纪 大道8号上海国金 中心汇丰 银行大楼9层 法定代表人 :张翔燕 成立日期:


2005 年9 月30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证 券监督管 理委 员会证监 基 金字【2005 】142 号


信诚 深度 价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5 组织形式: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资本:


2亿元人 民币 电话:





(021 )6864 9788 联系人:





唐世春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万元人民 币)


出资比例 (%)


中信信托有 限责任公 司


9800


49


英国保诚集 团股份有 限公司


9800


49


中新苏州工 业园区创 业投资有 限公司


400


2


合 计


20000


100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 员 张 翔 燕女 士, 董事 长, 工商 管理 硕士 。历 任 中信 银行 总 行综 合计 划部 总经 理 , 中信 银行 北京 分 行副 行长 、 中 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副 总经理,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副总经济师,中信控 股有限责任公 司风险管理部 总经 理、中信 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副 总裁、中国中 信集团有限公司 业 务协同部主任、中信 信托有限责任 公司副董事长 。现 任中信保 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长。 王 道 远先 生, 董事 ,工 商管 理硕 士。 历任 中 信信 托有 限 责任 公司 综合 管理 部总 经理 、信 托管 理 部总 经理 、 总 经理助理、董事会秘 书、副总经理 。现任中信信托 有 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固有业务审 查委 员会主任 兼天津信唐 货币经纪 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 长。 Guy Robert STRAPP 先生,董事,澳大利亚籍,商科学士。历任瀚亚投资(香港)有限公 司首席执行官, 英国 保诚集团亚洲区资产 管理业务投资 总裁、瀚亚投资 ( 新加坡)有限公司首 席执行官。现 任瀚亚投资集 团首 席执行官 兼瀚亚投资 (香港) 有限公司 首席执行 官、瀚亚 投资 管理(上海) 有限公司 董事。


魏 秀 彬女 士, 董事 ,新 加坡 籍, 工商 管理 硕 士。 历任 施 罗德 国际 商业 银行 东南 亚区 域合 规经 理 、施 罗德 投 资 管理(新加坡)有限公 司亚太地 区风险及 合规总监 。现 任瀚亚投资 首席风险 官、瀚亚 投资管理( 上海)有 限公 司监事。 吕 涛 先生 ,董 事, 总经 理, 工商 管理 硕士 。 历任 中信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资 产管 理部 总经 理、 中 信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中 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的 全资子 公司,2009 年2月已 与华夏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合并 )总经理 、中信 证券 股 份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 理、中信 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 副总 经理。现任 中信保诚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总经理、 首席 执行官。 孙 麟 麟先 生, 独立 董事 ,美 国籍 ,商 科学 士 。历 任安 永 会计 师事 务所 (香 港) 资产 管理 审计 团 队亚 太区 联 合 领导人,安永会计师事 务所(旧金山)美 国西部资产 管理市场审计团队领导 等职。现任Lattice Strategies Trust 独立受托人、Nippon Wealth Bank 独立董事、Ironwood Institutional Multi Strategy Fund LLC and Ironwood Multi Strategy Fund LLC. 独 立董事。


信诚 深度 价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6 夏 执 东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经 济 学 硕 士 。 历 任 财 政 部 财 政 科 学 研 究 所 副 主 任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国 际 部 副 处 长、安永华 明会计师 事务所副 总经理、 北京天华 会计 师事务所首 席合伙人 。现任致 同会计师 事务所管 委会 副主席。


杨 思 群先 生, 独立 董事 ,经 济学 博士 。历 任 中国 社会 科 学院 财贸 经济 研究 所副 研究 员, 现任 清 华大 学经 济 管 理学院经济 系副教授 。


注:原“英 国保诚集 团亚洲区 总部基金 管理业务 ”自2012年2月14 日起正式 更名为瀚 亚投资, 其旗下 各公 司名 称自该日起 进行相应 变更。瀚 亚投资为 英国保诚 集团 成员。 2. 监事 於 乐 女 士 , 执 行 监 事 , 经 济 学 硕 士 。 历 任 日 本 兴 业 银 行 上 海 分 行 营 业 管 理 部 主 管 、 通 用 电 气 金 融 财 务 ( 中 国)有限公 司人力资 源经理。 现任中信 保诚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 首席人力 资源官。 3. 经营管理 层人员情 况 张 翔 燕女 士, 董事 长, 工商 管理 硕士 。历 任 中信 银行 总 行综 合计 划部 总经 理, 中信 银行 北京 分 行副 行长 、 中 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副 总经理,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副总经济师,中 信控 股有限责任公 司风险管理部 总经 理、中信 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副 总裁、中国中 信集团有限公司 业 务协同部主任、中信 信托有限责任 公司副董事长 。现 任中信保 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长。 吕 涛 先生 ,董 事, 总经 理, 工商 管理 硕士 。 历任 中信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资 产管 理部 总经 理、 中 信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中 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的 全资子 公司,2009 年2月已 与华夏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合并 )总经理 、中信 证券 股 份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 理、中信 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 副总 经理。现任 中信保诚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总经理、 首席 执行官。 桂 思 毅先 生, 副总 经理 ,工 商管 理硕 士。 历 任安 达 信 咨 询管 理有 限公 司高 级审 计员 ,中 乔智 威 汤逊 广告 有 限 公司财务主管,德国 德累斯登银行 上海分行财务经 理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风险 控制总监、财 务总 监、首席 财务官、首席运营官 。现任中信保 诚基金管理有限 公 司副总经理、首席财 务官,中信信 诚资产管理有 限公 司(中信 保诚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之子公 司)董事 。 唐世春先生,副总经 理,法学硕士。 历任北京天平 律 师事务所律师、国泰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监察稽核部 法 务主 管、友邦华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法 律监察部总监、 总 经理助理兼董事会秘 书;中信保诚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督察长兼 董事会秘书 、中信信 诚资产管 理 有限公 司董事。 现任 中信保诚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经理、 首席市场 官。 4.督察长 周浩先生, 督察长, 法学硕士 。历任中 国证券监 督管 理委员会主 任科员、 公职律师 、副调研 员,上海 航运 产业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合 规总监, 国联安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督察长。 现任中信 保诚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 长, 中信信诚 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 5. 基金经理 郑伟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华泰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担任研究员。2009年8月加入 中信保诚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历任研究员 、专户投资经 理。现任信诚新 兴 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信诚中 小盘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信诚深度价 值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LOF) 的基金 经理 。 历任基金经 理: 张锋先生, 自2010 年7 月30日至2011年10 月27日 担任 此基金的基 金经理 ;


信诚 深度 价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7 谭鹏万先生 ,自2011 年9月8日至2015年5 月21日 担任 此基金的基 金经理 。 6. 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 员 胡喆女士, 总经理助 理、 副首 席投资官 、特定资 产投 资管理总监 ; 王国强先生 ,固定收 益总监、 基金经理 ; 董越先生, 交易总监 ;


张光成先生 ,股票投 资总监 、 基金经理 ; 王睿先生, 研究副总 监、 基金 经理。 上述人员之 间不存在 近亲属关 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 依 法募 集 基 金, 办理 或者 委托 经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 记 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 行证券投资 ;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时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6. 编制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基 金报告;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 8. 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露 事项 ; 9.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0.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1.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行 使诉讼权利 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 行为 ; 12.有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职责 。 四、 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 基 金管 理人 将遵 守《 证券 法》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销 售办 法》 、《 信息 披露 办 法》 等法 律 法 规的相关规 定,并建 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 度,采取 有效 措施,防止 违法违规 行为的发 生。 2. 基金管理 人不从事 下列行为 : (1 )将其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于 基金财 产从 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 地对待其 管理的不 同基金财 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 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 )依照法 律、行政 法规有关 规定,由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3、基金经理 承诺 (1 )依照有 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 益; (2 )不利用 职务之便 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人 、受 雇人或任何 其他第三 人牟取不 当利益;


信诚 深度 价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8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 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 划等 信息; (4 )不以任 何形式为 其他组织 或个人进 行证券 交易 。 五、 基金管理人 内 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 的总体目 标和原则 公 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 指公 司为 了保 障业 务 正常 运作 、 实现 既定 的经 营目 标、 防范 经营 风险 而 设立 的各 种 内 控机制和一系列内部 运作程序、措 施和方法等文本 制 度的总称。内部控制 的总体目标是 :建立一个决 策科 学、营运 高效、稳健 发展的机 制,使公 司的决策 和运营尽 可能 免受各种不 确定因素 或风险的 影响。内 部控制遵 循以 下原则: 全 面 性原 则: 内部 控制 渗透 到公 司的 决策 、 执行 和监 督 层次 ,贯 穿了 各业 务流 程的 所有 环节 , 覆盖 了公 司 所 有的部门、 岗位和各 级人员。 有 效 性原 则: 各项 内部 控制 制度 必须 符合 国 家和 主管 机 关 所 制定 的法 律法 规和 规章 ,不 得与 之 相抵 触; 具 有 高度的权威 性,是所 有员工严 格遵守的 行动指南 。 相 互 制约 原则 :在 公司 的各 个部 门之 间、 各 业务 环节 及 重要 岗位 体现 相互 监督 、相 互制 约, 做 到公 司决 策 、 执 行 、 监 督 体系 的 分 离以 及 公 司各 职 能 部门 中 关 键部 门 、 岗 位 的设 置 分 离( 如 交 易执 行 部 门和 基 金 清算 部 门 的 分 离、直接操作人员和 控制人员的分 离等),形成权 责 分明、相互牵制的局 面,并通过切 实可行的相互 制衡 措施来降 低各种内控 风险的发 生。 及 时 性原 则: 内部 控制 应随 着公 司经 营战 略 、经 营方 针 、经 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 化而 不断 修 正, 并随 国 家 法律、法规 、 政策等 外部环境 因素的改 变及时进 行相 应的修改和 完善; 成 本 效益 原则 :公 司将 充分 发挥 各机 构、 各 部门 及广 大 员工 的工 作积 极性 ,尽 量降 低经 营运 作 成本 ,保 证 以 合理的控制 成本达到 最佳的内 部控制效 果。 防 火 墙原 则: 公司 基金 投资 、基 金交 易、 投 资研 究、 市 场开 发、 绩效 评估 等相 关部 门, 应当 在 空间 和制 度 上 适当分离, 以达到防 范风险的 目的。对 因业务需 要知 悉内幕信息 的人员, 应制定严 格的审批 程序和监 管措 施。 2. 风险防范 体系 公司根据基 金管理的 业务特点 设置内部 机构,并 在此 基础上建立 层层递进 、严密有 效的多级 风险防范 体系 : (1 )一级风 险防范 一级风险防 范是指在 公司董事 会层面对 公司的风 险进 行的预防和 控制。 董 事 会下 设风 控与 审计 委员 会, 对公 司经 营 管理 与基 金 运作 的合 规性 进行 全面 和重 点的 分析 检 查, 发现 其 中 存在的和可 能出现的 风险,并 提出改进 方案。 公 司 设督 察长 。 督 察长 对董 事会 负责 ,组 织 、指 导公 司 监察 稽核 和风 险管 理工 作, 监督 检查 基 金及 公司 运 作 的合法合规情况和公 司的内部风险 控制情况,并定 期 或不定期地向董事会 或者董事会下 设的相关专门 委员 会报告工 作 。 (2 )二级风 险防范 二 级 风险 防范 是指 在公 司 风 险管 理 委 员会 、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 、监 察稽 核部 和风 险管 理部 层次 对 公司 的风 险 进 行的预防和 控制。


信诚 深度 价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9 总 经 理下 设 风 险管 理 委 员会 ,对 公司 在经 营 管理 和基 金 运作 中的 风险 进行 全面 的研 究、 分析 、 评估 ,制 定 相 应的风险管 理制度并 监督制度 的执行, 全面、及 时、 有效地防范 公司经营 过程中可 能面临的 各种风险 。 总 经 理下 设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研 究并 制定 公 司基 金资 产 的投 资战 略和 投资 策略 ,对 基金 的总 体 投资 情况 提 出 指导性意见 ,从而达 到分散投 资风险, 提高基金 资产 的安全性的 目的。 监 察 稽核 部 和 风险 管理 部在 督察 长指 导下 , 独立 于公 司 各业 务部 门和 各分 支机 构, 对各 岗位 、 各部 门、 各 机 构、各项业 务中的风 险控制情 况实施监 督。 (3 )三级风 险 防范 三级风险防 范是指公 司各部门 对自身业 务工作中 的风 险进行的自 我检查和 控制。 公 司 各部 门根 据经 营计 划、 业务 规则 及本 部 门具 体情 况 制定 本部 门的 工作 流程 及风 险控 制措 施 ,达 到: 一 线 岗位双人双职双责, 互相监督;直 接与交易、资金 、 电脑系统、重要空白 支票、业务用 章接触的岗位 ,实 行双人负 责;属于单 人、单岗 处理的业 务,强化 后续的监 督机 制;相关部 门、相关 岗位之间 相互监督 制衡。 3. 基金管理 人关于风 险管理和 内部控制 的声明 本 公 司确 知建 立内 部控 制系 统、 维持 其有 效 性以 及有 效 执行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本 公司 董事 会及 管 理层 的责 任 , 董事会承担最终 责任 ;本公司特别 声明以上关于风 险 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披 露真实、准确 ,并承诺根据 市场 的变化和 公司的发展 不断完善 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 制制度。 第 四 部分


基金 托 管人 一、基金托 管人情况 (一)基本 情况 名称: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简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 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 亿壹仟零 玖拾柒万 柒仟肆佰 捌拾 陆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 格批文及 文号:中 国证监会 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 行成立于1954 年 10 月,是 一家国内 领先 、国际知名 的大型股 份制商业 银行,总 部设在北 京。 本行 于2005 年 10 月在香 港联合交 易所挂牌 上市(股 票代 码 939),于2007 年9 月在上 海证券交 易所挂牌 上市( 股票代码 601939) 。


信诚 深度 价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10 2017 年6 月 末,本集 团资产总 额 216,920.67 亿 元, 较上年末增 加 7,283.62 亿元, 增幅 3.47% 。上半 年, 本集 团实现利润 总额 1,720.93 亿元 ,较上年 同期增 长 1.30% ;净利润 较上年同 期增长 3.81% 至 1,390.09 亿 元, 盈利水 平实现平稳 增长。 2016 年,本 集团先后 获得国内 外知名机 构授予 的 100 余项重要奖 项。荣获 《欧洲货 币》“2016 中国最 佳银 行”,《环 球金融》 “2016 中 国最佳消 费者银行 ”、 “2016 亚太 区最佳流 动性管理 银行”, 《机构投 资者 》“人 民币国际化 服务钻石 奖”,《 亚洲银行 家》“中 国最 佳大型零售 银行奖” 及中国银 行业协会 “年度最 具社 会责任金 融机构奖” 。本集团 在英国《 银行家》2016 年“ 世界 银行 1000 强 排名”中 ,以一级 资本总额 继续位 列全 球第 2; 在美国《财 富》2016 年世界 500 强排名 第 22 位。 中国建设银 行总行设 资产托管 业务部, 下设综合 处、 基金市场处 、证券保 险资产市 场处、理 财信托股 权市 场 处、QFII托 管处、养 老金托管 处、清算 处、核算 处、 跨境托管运 营处、监 督稽核处 等10个职 能处室, 在上 海设有投 资托管服务 上海备份 中心,共 有员工220 余人。 自2007 年起,托管 部连续聘 请外部会 计师事务 所对托 管业 务进行内 部控制审计 ,并已经 成为常规 化的内控 工作手段 。 (二)主要 人员情况 纪伟,资产 托管业务 部总经理 ,曾先后 在中国建 设银 行南通分行 、总行计 划财务部 、信贷经 营部任职 ,并 在总 行公司业务 部、投资 托管业务 部、授信 审批部担 任领 导职务。其 拥有八年 托管从业 经历,熟 悉各项托 管业 务,具有 丰富的客户 服务和业 务管理经 验。 龚毅,资产 托管业务 部副总经 理,曾就 职于中国 建设 银行北京市 分行国际 部、营业 部并担任 副行长, 长期 从事 信贷业务和 集团客户 业务等工 作,具有 丰富的客 户服 务和业务管 理经验。 郑绍平,资 产托管业 务部副总 经理,曾 就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总行 投资部、 委托代理 部、战略 客户部, 长期 从事 客户服务、 信贷业务 管理等工 作,具有 丰富的客 户服 务和业务管 理经验。 黄秀莲,资 产托管业 务部副总 经理,曾 就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总行 会计部, 长期从事 托管业务 管 理等工 作, 具有 丰富的客户 服务和业 务管理经 验。 原玎,资产 托管业务 部副总经 理,曾就 职于中国 建设 银行总行国 际业务部 ,长期从 事海外机 构及海外 业务 管 理、境内外 汇业务管 理、国外 金融机构 客户营销 拓展 等工作,具 有丰富的 客户服务 和业务管 理经验。 (三)基金 托管业务 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 批开办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 务的商业 银行 ,中国建设 银行一直 秉持“以 客户为中 心”的经 营理 念, 不断加强风 险管理和 内部控制 ,严格履 行托管人 的各 项职责,切 实维护资 产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为资 产委 托人提供 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 经过多年 稳步发展 ,中国建 设银 行托管资产 规 模不断 扩大,托 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 加, 已形成包 括证券投资 基金、社 保基金、 保险资金 、基本养 老个 人账户、(R)QFII 、(R)QDII 、 企业年金 等产品在 内的 托管业务 体系,是目 前国内托 管业务品 种最齐全 的商业银 行之 一。截至 2017 年二季 度末,中 国建设银 行已托 管 759 只证券 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 银行专业 高效的托 管服务能 力和 业务水平, 赢得了业 内的高度 认同。中 国建设银 行连 续 11 年 获得《全球 托管人》 、《财资 》、《环 球金融》 “中 国最佳托管 银行”、 “中国最 佳次托管 银行”、 “最 佳托管专 家 ——QFII ”等奖项 ,并在 2016 年被《 环球金 融》 评为中国市 场唯一一 家“最佳 托管银行 ”。 二、基金托 管人的内 部控制制 度


信诚 深度 价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11 (一)内部 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 管人,中 国建设银 行严格遵 守国家有 关托 管业务的法 律法规、 行业监管 规章和本 行内有关 管理 规 定,守法经 营、规范 运作、严 格监察, 确保业务 的稳 健运行,保 证基金财 产的安全 完整,确 保有关信 息的 真实、准 确、完整、 及时,保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二)内部 控制组织 结构 中国建设银 行设有风 险与内控 管理委员 会,负责 全行 风险管理与 内部控制 工作,对 托管业务 风险控制 工作 进行 检查指导。 资产托管 业务部配 备了专职 内控合规 人员 负责托管业 务的 内控 合规工作 ,具有独 立行使内 控合 规工作职 权和能力。 (三)内部 控制制度 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 务部具备 系统、完 善的制度 控制体系 ,建 立了管理制 度、控制 制度、岗 位职责、 业务操作 流程 ,可 以保证托管 业务的规 范操作和 顺利进行 ;业务人 员具 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 理严格实 行复核、 审核、检 查制 度,授权 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 业务印章 按规程保 管、存放 、使 用,账户资 料严格保 管,制约 机制严格 有效;业 务操 作区专门 设置,封闭 管理,实 施音像监 控;业务 信息由专 职信 息披露人负 责,防止 泄密;业 务实现自 动化操作 ,防 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 完整、独 立。 三、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运作基金 进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序 (一)监督 方法 依照《基金 法》及其 配套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 ,监 督所托管基 金的投资 运作。利 用自行开 发的“新 一代 托管 应用监督子 系统”, 严格按照 现行法律 法规以及 基金 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 理人运作 基金的投 资比例、 投资 范围、投 资组合等情 况进行监 督。在日 常为基金 投资运作 所提 供的基金清 算和核算 服务环节 中,对基 金管理人 发送 的投资指 令、基金管 理人对各 基金费用 的提取与 开支情况 进行 检查监督。 (二)监督 流程 1.每工作日 按时通过 新一代托 管应用监 督子系统 ,对 各基金投资 运作比例 控制等情 况 进行监 控,如发 现投 资异 常情况,向 基金管理 人进行风 险提示, 与基金管 理人 进行情况核 实,督促 其纠正, 如有重大 异常事项 及时 报告中国 证监会。 2.收到基金 管理人的 划款指令 后,对指 令要素等 内容 进行核查。 3.根据基金 投资运作 监督情况 ,定期编 写基金投 资运 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 金投资运 作的合法 合规性和 投资 独立 性等方面进 行评价, 报送中国 证监会。 4.通过技术 或非技术 手段发现 基金涉嫌 违规交易 ,电 话或书面要 求基金管 理人进行 解释或举 证,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会。 第 五 部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 场外发售 机构


信诚 深度 价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12 (1 )直 销机 构 中信保诚基 金 管理有 限公司及 本公司的 网上交易 平台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世 纪大道8 号上 海国金中心 汇丰银行 大楼9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世纪大 道8 号上海国金 中心汇丰 银行大楼9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翔燕 电话: (021 )6864 9788 联系人:蒋焱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 户、认购、申购及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 本公 司网站公告 。网上交 易网址: www. citicprufunds.com (2 ) 销售机构 1)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西 城区金融 大街25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1号院1 号楼 长安 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 : 田国立 电话:010-67596219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田青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站:www.ccb.com 2)中信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朝阳 门北大街8 号富华 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 : 李庆萍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3)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 大街69 号 法定代表人 : 周慕冰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95599.cn 4) 中国邮政 储蓄银行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联系人:陈 春林


信诚 深度 价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13 客户服务电 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5)兴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 州市湖东 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联系人:李博 电话: 021-52629999 客户服务热 线:95561


公司网址:www.cib.com.cn 6)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公司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7088 号招商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电话:0755 -83077278 传真:0755 -83195049 联系人:邓 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7)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银城中 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 : 彭纯 电话:(021 )58781234


传真:(021 )58408483 联系人:陆 志俊 客户服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8)华夏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地址:北京 市东城区 建国门内 大街22号 华夏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建 联系人:马 旭 客户服务电 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9)宁波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 州区宁南 南路700号 办公地址: 宁波市鄞 州区宁南 南路700号


信诚 深度 价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14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客户服务统 一咨询电 话:96528 ,上海地 区:962528


网址: www.nbcb.com.cn 联系人:胡 技勋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10 )东莞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 莞市莞城 区体育路21 号东莞 银行 大厦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 莞市莞城 区体育路21 号 东莞 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人 :廖玉林 联系人:胡 昱


电话:0769-22119061


传真:0769-22117730 客户服务热 线:0769-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1 )中国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 北京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 陈四清 联系人:刘岫 云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6 电话:010-66594977 网址:www.boc.cn 12 )中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 中心三 路8号中 信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侯 艳红 电话:010-60838995 传真:0755-23835861 、010-60836029


网址:http ://www.cs.ecitic.com 13 )中信建 投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立 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门内大 街188号


信诚 深度 价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15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魏 明 联系电话:(010)85130579 开放 式基金咨 询电话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4 )中信证 券(山东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 山苗岭路29号澳柯 玛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 山区深圳 路222号青 岛国际 金融 广场20 层(266061 )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吴 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15 )申万宏 源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 路989号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 路989号45 层法定 代表 人:李梅 联系人:黄 莹 联系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6 )中国银 河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35号 国际企业 大厦C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35号 国际企业 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邓 颜 联系电话:010-66568292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888 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17 )国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1012 号国信证 券大 厦16层至26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1012 号国信证 券大 厦16层至26 层 法人代表人 : 何如 联系电话:0755 -82130833 基金业务联 系人:李颖


信诚 深度 价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16 联系电话:0755-82133066 传真:0755 -82133952 全国统一客 户服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8 )海通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 东路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 东路689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电话:021-23219275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 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或拨 打各城市 营业网点 咨询电 话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19 )国泰君 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168 号上海 银行 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朱 雅崴 电话:021-38676767 客户服务热 线: 95521 网址:www.gtja.com


20 )招商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江苏大 厦A座38 -45 层 法定代表人 :黄婵君 电话:(0755 )82960167 传真:(0755 )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服电话:95565 、4008888111 21 )中国中 投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 A 栋第18 层至21 层 及 第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6003号 荣超商务 中心A栋第4、18 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 :龙增来 联系人:张 鹏


信诚 深度 价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17 联系电话:0755-82023442 统一客户服 务电话:400-600-8008 、95532 公司网站:www.china-invs.cn 22 )西藏东 方财富 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拉萨市北 京中路10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永 和路118 弄 东方环球 企业园24 号楼 法定代表人 :贾绍君 电话:021-36537114 传真:021-36538467 联系人:汪 尚斌 客服电话:400-88111-77


23 )安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4018号 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4018号 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开放式基金 咨询电话 :4008001001 联系人:陈 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558305 客服电话:95517 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24 )光大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150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客服电话:4008888788 、10108998 联系人:刘 晨 联系电话:021-22169081 传真: 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25 )广发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 区天河北 路183-187 号大都 会广 场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 州天河北 路大都会 广场5、18 、19 、36 、38、39、41、42、43 、44楼


联系人:黄 岚





信诚 深度 价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18 统一客户服 务热线:95575 或致 电各地营 业网点


开放式基金 业务传真 :(020 )87555305


公司网站: 广发证券 网 www.gf.com.cn 26 )华福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 四路157 号 新天地大 厦7 、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 四路157 号 新天地大 厦7 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张 腾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真:0591-87383610 统一客户服 务电话:96326 (福 建省外请 先拨0591 )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27) 中泰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 南市经十 路20518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 南市经七 路86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吴 阳 联系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81283900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 www.zts.com.cn 28)长江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 华路特8 号 长江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 线:955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客 户服务网 站 :www.95579.com


29) 平安证 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大中华 国际交易 广场8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大中华 国际交易 广场8楼(518048 ) 法定代表人 :杨宇翔 联系人:周 一涵


信诚 深度 价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19 全国免费业 务咨询电 话:95511-8 开放式基金 业务传真 :0755-82400862 全国统一总 机:95511-8 网址:http://www.pingan.com 30) 天相投 资顾问有 限公司( 简称“天 相投顾” ) 注册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金 融街19号 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新 街口外大 街28 号C 座5层





邮编:100088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联系人:尹 伶 联系电话:010-66045608 传真: 010-66045521 天相投顾网 址: 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 网址: http://jijin.txsec.com 31) 信达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 街9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9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高冠江 联系人:鹿 馨方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32 )华泰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 京市中山 东路90号 华泰证券 大厦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 京市建邺 区江东中 路228 号 华泰 证券1号楼6 层2区 法定代表人 :吴万善 联系人:庞 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95597 33 )东方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 山南路318 号2号楼22-2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 山南路318 号2号楼22 层-29 层


信诚 深度 价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20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传真: 021-63326173 联系人:吴 宇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客户服务电 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34 )红塔证 券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 明市北京 路155号附1号红塔 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 :况雨林 传真:0871-3578827 客服电话:4008718880 网址:www.hongtastock.com 35 )世纪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7088 号招商银 行大 厦40/42 层 法定代表人 :卢长才 电话:0755-83199599 传真: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36 )长城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6008 号特区报 业大 厦14、16、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6008 号特区报 业大 厦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联系人:刘 洋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 400-6666-888


网址: www.cgws.com 37 )上海天 天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龙田 路190号2 号楼2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宛平 南路88号 金座 法定代表人 :其实 电





话:021-54660526 传





真:021-54660501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客服电话:400-1818-188


信诚 深度 价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21 38 )和讯信 息科技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外 大街22号 泛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东 方路18号 保利广场E座18F 法定代表人 :王莉 联系电话:010 —85650628 传真:010-65884788 官网网址:www.licaike.com 客服电话:400-920-0022 39 )申万宏 源西部证 券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 木齐市高 新区(新 市区)北 京南 路358 号大成 国际大厦20楼2005 室


办公地址:新 疆乌鲁木 齐市高新 区(新市 区)北 京南 路358号大成 国际大厦20楼2005 室(邮编:830002 ) 法定代表人 :韩志谦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927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联系人:王 怀春 40 )上海汇 付金融服 务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西藏 中路336号1807-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 山南路100 号金外滩 国际广 场19 楼 法定代表人 :张皛 电





话:021-33323998 传





真:021-33323993 网址:fund.bundtrade.com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0-2819 41 )中信期 货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中心 三路8号卓 越时代 广场 (二期)北 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中心 三路8号卓 越时代 广场 (二期)北 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联系人:洪 诚 电话:0755-23953913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42 )浙江同 花顺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文二 西路1号元 茂大厦903


信诚 深度 价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22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西湖 区翠柏路7 号电子 商务 产业园2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客服电话:4008-773-772 43 )上海联 泰资产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 试验 区富特北 路277 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 宁区金钟 路658弄2 号楼B座6 楼 法定代表人 :燕斌 电话:021-51507071 传真:021-62990063 网址:http://www.91fund.com.cn 客服电话:4000-466-788 44 )北京创 金启富投 资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民丰 胡同31号5 号楼215A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民丰 胡同31号5 号楼215A 法定代表人 :梁蓉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88067526 网址: www.5irich.com 客户服务电 话:400-6262-818 45 )一路财 富信息科 技有限公 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阜成门大 街2号万通 新世界 广场A 座2208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阜成 门大街2号 万通新 世界 广场A座2208 法定代表人 :吴雪秀 客服电话:400 001 1566 网址: www.yilucaifu.com 46 )珠海盈 米财富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 琴新区宝 华路6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 珠区琶洲 大道东1号保 利国 际广 场南塔12楼 法定代表人 :肖雯 电话:020-89629021 传真:020-89629011


信诚 深度 价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23 网址:www.yingmi.cn 客户服务电 话:020-89629066 47 )上海陆 金所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网址: www.lufunds.com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19031 48 )泰诚财 富基金销 售(大连 )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 连市沙河 口区星海 中龙园3 号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 连市沙河 口区星海 中龙园3 号 邮政编码:116000 法定代表人 :林卓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客服电话:4006411999


公司网站:www.taichengcaifu.com 49 )大泰金 石 基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建 邺区江东 中路359号 国睿大 厦一 号楼B区4楼A506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 宁区虹桥 路1386号 文广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 :袁顾明 电





话:021-22267995 传





真:021-22268089 网站:www.dtfunds.com 客户服务电 话:4009282266 50 )上海凯 石财富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延安 东路1号凯 石大厦4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延安 东路1号凯 石大厦4 楼 法定代表人 : 陈继武 电





话:021-63333389 网站:www.lingxianfund.com 客户服务电 话:4000178000


信诚 深度 价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24 51 )上海利 得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 山区蕴川 路5475号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 新区峨山 路91弄61 号10 号楼12楼 法人代表: 沈继伟 公司网址:www.leadbank.com.cn


客服电话:400-067-6266 52 )北京增 财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南礼 士路66号 建威大厦12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南礼 士路66号 建威大厦1208 室 法定代表人 :罗细安 公司网址:www.zcvc.com.cn 客服电话:400-001-8811 53 )上海云 湾投资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新金桥 路27 号13号楼2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 新金桥 路27 号13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 :王爱玲 电话:021-68783068 传真:20539999 官网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客服电话:400-820-1515 54 )上海好 买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欧阳 路196号26 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东南路 1118 号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公司网址:www.howbuy.com 客服电话:400-700-9665 55)奕丰金融 服务(深圳)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 海深港合 作区前湾 一路1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 山区海德 三路海岸 大厦东座1115 室,1116室及1307室 法定代表人 :TAN YIK KUAN 联系电话:021-20567288 公司网址: www.ifastps.com.cn 客服电话: 400-684-0500 56)深圳众禄 基金销售 股份有限 公司


信诚 深度 价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25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梨园 路物资控 股置地大 厦8 楼801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梨园 路物资控 股置地大 厦8 楼801 法定代表人 :薛峰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客服电话:4006-788-887 57 )上海长 量基金销 售投资顾 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高 翔路526号2幢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东大道555 号裕景 国际B 座16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客服电话:400-089-1289


58 )北京晟 视天下投 资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怀 柔区九渡 河镇黄坎 村735 号0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外 大街甲6号 万通中 心D座28层 法定代表人 :蒋煜 联系电话:010-58170949 官网地址:www.shengshiview.com 客服电话:400-818-8866 59 )北京广 源达信 基 金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新街 口外大街28 号C座 六层60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望京 东园四区13 号楼浦 项中 心B座19层 法定代表人 :齐剑辉 传真:010-82055860 官网网址:www.niuniufund.com 客服电话:400-6236-060 60 )北京新 浪仓石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东北 旺西路中 关村软件 园二 期(西扩)N-1 、N-2地 块新浪总 部科研 楼5 层518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东北 旺西路中 关村软件 园二 期(西扩)N-1 、N-2地 块新浪总 部科研楼5 层518室 法人代表: 李昭琛 联系电话:010-82628888 公司传真: 010-62676582 官网网址:www.xincai.com


信诚 深度 价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26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61 )北京汇 成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大街11 号1108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大街11 号1108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联系电话:010-56282140 公司传真:010-62680827 官网网 址:www.fundzone.cn 客服电话:400-068-1176 62 )浙江金 观诚财富 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拱 墅区登云 路45号( 锦昌大厦 )1 幢10楼1001 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拱 墅区登云 路45号锦 昌大厦一 楼金 观诚财富 法定代表人 :徐黎云 联系电话:0571-88337717 公司传真:0571-88337666 官网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客服电话:400-068-0058 63 )杭州科 地瑞富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下 城区武林 时代商务 中心1604 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下 城区上塘 路15号武 林时代20F 法定代表人 :陈刚 联系电话:0571-85267500 公司传真:0571-8526 9200 官网网址:www.cd121.com 客服电话:0571-86655920 64 )深圳市 新兰德证 券投资咨 询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华强 北路赛格 科技园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宣武 门 外大街28 号富卓 大厦A座7层 法人代表: 张彦 联系电话:010-83363101 公司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400-166-1188 官网网址:http://8.jrj.com.cn/ 65 )北京肯 特瑞财富 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信诚 深度 价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27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东路66 号1号楼22 层2603-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大 兴区亦庄 经济开发 区科创十 一街 十八号院京 东集团总 部 法人代表: 陈超 联系电话:010-89189285 公司传真:010-89189566 客服电话: 个人业务 :95118





企 业业务:400 088 8816 官网网址:http://jr.jd.com


66 )北京钱 景财富投 资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丹棱 街丹棱SOHO


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丹棱 街丹棱SOHO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 :赵荣春 电话:010-59158281 传真:010-57569671 网址:www.qianjing.com 客户服务电 话:400-893-6885 67 )北京虹 点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工人 体育场北 路甲2号 裙房2 层222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工人 体育场北 路甲2号 裙房2 层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胡伟 电话:010-65951887


网址:http://www.hongdianfund.com/ 客服电话:400-618-0707 68 )深圳金 斧子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 山区粤海 街道科苑 路16 号东 方科 技 大厦18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 山区粤海 街道科苑 路科兴科 学园B3单元7楼 法定代表人 :赖任军 电话:0755-66892301 传真:0755-66892399 公司官网:www.jfzinv.com 客服电话:400-950-0888 69 )乾道金 融信息服 务(北京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东北 旺村南1号楼7 层7117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德外 大街合生 财富广场1302 室 法定代表人 :王兴吉


信诚 深度 价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28 电话:010-62062880 传真:010-82057741 官网网址:http://www.qiandaojr.com


客服电话:400-088-8080 70 )上海基 煜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 明县长兴 镇路潘园 公路1800 号2 号楼6153 室 (上海泰 和经济发 展区)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 浦区昆明 路518号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 :王翔 电话:021-65370077-220 传真:021-55085991 网址:www.jiyu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 话:021-65370077 71 )南京苏 宁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 武区苏宁 大道1-5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 武区苏宁 大道1-5号 法人代表: 钱燕飞 联系人:王 锋 联系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008800-887226 官网网址:www.snjijin.com 客服电话:95177 72 )上海朝 阳永续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浦东 新区上丰 路977号1 幢B座812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碧 波路690号4号楼2 楼 法人代表: 廖冰 联系电话:021-80234888 官网地址:www.998fund.com 客服电话:4009987172 73 )武汉市 伯嘉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江 汉区中央 商务区泛 海国际SOHO 城 (一期)第 七幢23层1 号、4号 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 汉区中央 商务区泛 海国际SOHO 城 (一期)第 七幢23层1 号、4号 法人代表: 陶捷 公司传真:027-87006010 客服电话:400-027-9899


信诚 深度 价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29 官网网址:www.buyfunds.cn 74 )上海大 智慧财富 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杨高南 路428 号1号楼1102 、1103 单元 办公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杨高南 路428 号1号楼1102 、1103 单元 法人代表: 申健 联系电话:021-20219988 公司传真:021-20219988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官网网址:https://8.gw.com.cn 75 )天津万 家财富资 产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自贸 区(中心 商务区) 迎宾大道1988 号滨海浙商 大厦公寓2-2413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丰盛 胡同28号 太平洋保 险大 厦5层 法定代表人 :李修辞 http://www.wanjiawealth.com 76 )济安财 富(北京 )资本管 理有限公 司 住所:北京 市朝阳区 东三环中 路7号4号楼40 层460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东三 环中路7号4号楼40 层4601 室 法定代表人 :杨健


联系人:李 海燕 77 )厦门市 鑫鼎盛控 股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思 明区鹭江 道2号第一 广场15 楼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 明区鹭江 道2号第一 广场15 楼 法人代表: 陈洪生 联系人:陈 承智 联系电话:0592-3122673 客服电话:400-918-0808 公司官网:www.xds.com.cn 78 )北京电 盈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呼家 楼(京广 中心)1 号楼36 层360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朝阳 门北大街8 号富华 大厦F 座12B 法人代表: 程刚 客服电话:400-100-3391 公司官网:www.bjdyfund.com 79 )北京恒 天明泽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信诚 深度 价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30 注册地址: 北京市经 济技术开 发区宏达 北路10号5层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亮马 桥路39号 第一上海 中心C座6层 法定代表人 :李悦 联系人:张 晔 电话:010-56642602 http://htmz.lhygcn.com/ 80 )民商基 金销售( 上海)有 限公司 住所:上海 市黄浦区 北京东路666 号H区 东座6楼A31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张 杨路707号 生命人 寿大 厦32楼 联系电话:021-50206003 网站:www.msftec.com 81 )北京蛋 卷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阜通 东大街1号院6 号楼2单元21层 法定代表人 :钟斐斐 电话:010-6184068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82 )第一创 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福田区 福华一路115 号投 行大 厦20楼 电话:0755-23838888


网址:https://www.firstcapital.com.cn/


客户服务电 话:95358 83 )万联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 州市天河 区珠江东 路11 号高 德置 地广场F座18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http://www.wlzq.cn 84 )中民财 富基金销 售(上海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中山 南路100号7层05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民 生路1199 弄证大五 道口 广场1 号楼27 层 法人代表: 弭洪军 联系电话:021-33355392 公司传真:021-63353736 客服电话:400-876-5716 官网网址:www.cmiwm.com


信诚 深度 价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31 85 )上海万 得投资顾 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福山路33号11楼B 座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福 山路33号8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电





话:021-51327185








真:021-50710161 客服电话:400-821-0203 基 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要求 ,根 据 实情 ,选 择 其他 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 基金 或 变更 上述 代 销 机构,并及 时公告。 2. 场内发售 机构:深 圳证券交 易所内具 有基金代 销业 务资格的会 员单位, 具体名单 见本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 二、 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城区 太平桥大 街17号 法定代表人 : 周明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17 号 联系电话:010-59378835 传真:010-59378839 联系人:朱 立元 三、 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律师事 务所 名称:通力 律师事务 所 住所:上海 市银城中 路68号时 代金融中 心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银 城中路68 号时代金 融中心19 楼 负责人:俞 卫锋 联系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安 冬 经办律师: 吕红、安 冬 四、 审计基金财产 的会计师事 务所 名称:毕马 威华振会 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 通合伙) 住所:北京 市东长安 街1号东方 广场东二 办公楼 八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长安街1 号 东方广场 东二办 公楼 八层 法定代表人 :姚建华 电话:8621 2212 2888 传真:8621 6288 1889


信诚 深度 价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32 联系人:王 国蓓 经办注册会 计师:王 国蓓、黄 小熠 第 六 部分


基金 的 募集 本基金 由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等 有 关法 律法 规 及 基金合同, 经2010 年5 月21日中 国证监会 证监许 可[2010]679号文 件核准募 集。 本基金的实际募集期 为2010 年6 月21 日至2010 年7 月23 日。 本 次 募 集 的 净 认 购 金 额 为524,023,797.32 元 人 民 币,认购款 项在基金 验资确认 日之前产 生的银行 利息 共计112,568.13 元人 民币。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6,478 户。按照每份基金 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计算,募集发售期募集的有效 份额 为524,023,797.32 份基金份额, 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 为112,568.13 份基 金份额。两项合计共524,136,365.45 份基金 份额,已全 部计入投 资者基金 账户,归 投资者所 有。 第 七 部分


基金 合 同的 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 合同已于2010年7月30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 起,本基金 管理人正 式开始管 理本基金 。 基金合同 生效 后 的 存续 期内 ,连 续 二 十个 工 作日 出现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二百 人或 者基 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 五千万元 情形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 在 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 连续 六十个工 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及 时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说明出现上 述情况的原因以 及 解决方案,如转换运 作方式、与其 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 止基金合 同等,并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进行 表决 。 法律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第 八 部分


基金 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 申购 、 赎回 与转 换 本基金为上 市开放式 基金,除 非本合同 另有约定 ,投 资人可以通 过上市交 易、场外 申购赎回 、场内申 购赎 回三 种方式,实 现基金份 额的日常 交易。 (一)基金份额 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 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有关规定 ,申 请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 1.上市交易 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 易所 2.上市交易 的时间 2010 年9 月20 日 3.上市交易 的规则


信诚 深度 价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33 (1)本基金上 市首日的 开盘参考 价为前一 交易日 基金 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 行价格涨 跌幅限制 ,涨跌幅 比例为 10% , 自上市首日 起实行; (3)本基金买 入申报数 量为 100 份或其整 数倍; (4)本基金申 报价格最 小变动单 位为 0.001 元人 民币 ; (5)本基金上 市交易遵 循《深圳 证券交易 所交易 规则 》及 《深圳 证券交易 所证券投 资基金上 市规则》 等其 他有 关规定。 4.上市交易 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 交易的费 用按照深 圳证券交 易所的有 关规 定办理。 5.上市交易 的行情揭 示 本基金在深 圳证券交 易所挂牌 交易,交 易行情通 过行 情发布系统 揭示。行 情发布系 统同时揭 示基金前 一交 易日 的基金份额 净值。 6.上市交易 的注册登 记 投资人T 日 买入成功 后,注册 登记机构 在 T 日自 动为 投资人登记 权益并办 理注册登 记手续, 投资人自T +1 日 (含该日) 后有权卖 出该部分 基金; 投资人T 日 卖出成功 后,注册 登记机构 在 T 日自 动为 投资人办理 扣除权益 的注册登 记手续。 7.上市交易 的停复牌 、暂停上 市、恢复 上市和终 止上 市 本基金的停 复牌、暂 停上市、 恢复上市 和终止上 市按 照《基金法 》相关规 定和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 业务 规则 执行。 8.相关法律 法规、中 国 证监会 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 对基 金上市交易 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 内容进行 调整的, 本基 金合 同相应予以 修改,并 按照新规 定执行, 且此项修 改无 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但应在本 基金更新 的招 募说明书 中列示。 9.若深圳证 券交易所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增加了基 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 能,基金 管理人可 以在 履行 适当的程序 后增加相 应功能。 (二)申购和赎 回场所 投资人办理 场内申购 与赎回业 务的场所 为具有基 金代 销业务资格 的深圳证 券交易所 会员单位 。 投资人办理 场外申购 与赎回业 务的场所 包括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管 理人委托 的场外代 销机构。 投资人需 使用 中 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 放式基金 账户办理 场外 申购、赎回 业务。 本基金场内 、场外代 销机构名 单 由基金 管理人在 招募 说明书、发 售公告或 其他相关 公告中列 明。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 代销机构 ,并予以 公告。 投资人应当 在销售机 构办理基 金销售业 务的营业 场所 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 赎 回。若基金 管理人或 其委托的 代销机构 开通电话 、传 真或网上等 交易方式 ,投资人 可以通过 上述方式 进行 申购与赎 回,具体办 法由基金 管理人另 行公告。 (三)申购和赎 回的开放日及 时间 1.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信诚 深度 价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34 申购与赎回 的开放日 是指为 投 资人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办理基金申 购、赎回 等业务的 上海证券 交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所的交 易日( 基 金管理人 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及本 基金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申购 、赎回时 除外) 。 开放 日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 间在招募 说明书中 载明。 基金合同生 效后,若 出现新的 证券交易 市场、证 券交 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 情况,基 金管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述开放 日及开放 时间进行 相应的调 整 ,但应 在实 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 2.申购、赎 回开始日 及业务办 理时间 本基金于2010 年9 月27 日开 始办理基 金日常申 购赎 回业务 。 投资人在开 放 日申请 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 ,具 体办理时间 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的交易 时间 ,但 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 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的要 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 停申购、 赎回 时除外 。 基金管理人 不得在基 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 日期或者 时间 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 、赎回或 者转换。 基金管理 人可 与销 售机构约定 ,在开放 日的其他 时间 或非 开放日受理 或 者拒绝 投资 人的申购 、赎回申 请, 届时 以基金管 理人 或者销售 机构的公告 为准。如 果本基金 接受 投资 人在非开 放时 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 转换申请 并被受理 的,其基 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 下 一开放 日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的价 格。 (四)申购与赎 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 以申请当 日收 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 算; 2.“金额申 购、份额 赎回”原 则,即申 购以金额 申请 ,赎回以份 额申请; 3.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 场外销售 机构赎回 基金份额 时, 遵循“先进 先出”原 则,即按 照投资人 认购、申 购的 先后 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4.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当日业 务办理时 间结 束前撤消, 在当日业 务办理时 间结束后 不得撤消 ; 5.投资人办 理场外申 购、赎回 应使用基 金账户, 办理 场内申购、 赎回应使 用深圳证 券账户; 6.投资人办 理本基 金 的场内申 购、赎回 业务时, 需遵 守深圳证券 交易所、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 的相 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 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深 圳证 券交易所或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对场 内申 购、赎回 业务规则有 新的规定 ,按新规 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 在不损害 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 益的情况 下可 更改上述原 则,但应 在新原则 开始实施 前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 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 方式 投资人必须 根据销售 机构规定 的程序, 在开放日 的具 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 请。 投资人在提 交申购申 请时须按 销 售机构 和深圳证 券交 易所规定的 方式备足 申购资金 ,投资人 在提交赎 回申 请时 须持有足够 的基金份 额余额, 否则所提 交的申购 、赎 回申请无效 。 2.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 注册登记机 构应以交 易时间结 束前受理 申购和赎 回申 请的当天作 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在正常 情况 下, 注册登记机 构在 T+1 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 确认 。T 日提交的 有效申 请,投资 人 应在T+2 日后(包 括该 日)到销 售网点柜台 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 请的 确认情况 , 如投资人 未进行前 述查询, 因申请未 得到 注册登记


信诚 深度 价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35 机构的确认 而造成的 损失,由 投资人自 行承担。 基金 销售机构 对 申购申请 的受理并 不代表申 请一定成 功, 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 申请。申 购的确认 以注册登 记机 构的确认结 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范 围内,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业 务规 则,对上述 业务办理 时间进行 调整并公 告。 3.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 支付 申购采用全 额缴款方 式,若申 购资金在 规定时间 内未 全额到账则 申购不成 功。若申 购不成功 或无效, 基金 管理 人或基金管 理人委托 的代销机 构将投资 人已缴付 的申 购款项退还 给投资人 。 投资人赎回 申请成功 后,基金 管理人将 在 T+7 日(包 括该日)内支 付赎回款 项。在发 生巨额赎 回时, 款项 的支 付办法参照 本基金合 同有关条 款处理。 (六)申购和赎 回的 数额和价 格 1、申购金额 、赎回份 额及余额 的处理方 式 (1 )投 资人 在办 理 场内 申购 时, 单笔 申购 的 最低 金额 为1,000 元人 民币 。 投资 人办 理场 外申 购时 ,单 笔最 低 金 额为1,000 元人 民币( 含申购 费)。 通过直 销中心首 次申购 的最低金 额为10 万元人 民币( 含申购 费),追 加申 购 最 低金额 为1,000 元人民 币(含 申购费 )。已 有认购本 基金记 录的投资 人不受 首次申 购最低 金额的 限制,但 受追 加 申 购最低金 额的限 制。通过 本公司 网上交易 系统办 理基 金申购业 务的不 受直销网 点单笔 申购最低 金额的 限制,申购 最低金额为 单笔1,000 元人民币 (含申购 费) 。 本基 金直销中心 单笔申购 最低金额 可由基金 管理人酌 情调 整。 代销网点的 投资人欲 转入直销 网点进行 交易要受 直销 网点最低金 额的限制 。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市场情 况, 调整 首次申购的 最低金额 。 投资人可多 次申购, 对单个投 资人累计 持有份额 不设 上限限制 , 但单一投 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 数不得达 到或 超过 基金份额总 数的 50% (在基金 运作过程 中因基金 份额 赎回 、基金 份额上市 交易、基 金管理人 委托的登 记机 构技术条 件不允许 等 情形导致 被动达到 或超过 50% 的除外 ) 。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 (2)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销售机 构 赎回时 ,每笔 赎回 申请不得低 于 100 份 基金份额 ,且通过 场内单笔 申请 赎回 的基金份额 必须是整 数份;基 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 时或 赎回后将导 致在销售 机构( 网点)保留的 基金份额 余额 不足 100 份的,需一 并全部赎 回。 (3)本基金 基金份额 持有人每 个交易账 户的最 低份 额余额为 100 份。基 金份额持 有人因赎 回、转换 等原 因导 致其单个基 金账户内 剩余的基 金份额低 于 100 份 时, 注册登记系 统可对该 剩余的基 金份额自 动进行强 制赎 回处理。 2、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 市场情况 ,在法律 法规允 许的 情况下,调 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 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 量限 制。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 整前2 日 依照《信 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定 在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并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3、当接受申 购申请对 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构成 潜在重大不 利影响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 单一 投资 者申购金额 上限或基 金单日净 申购比例 上限、拒 绝大 额申购、暂 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 ,切实保 护存量基 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 参见相关 公告。 4、申购份额 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 购金额包 括申购费 用和净申 购金额。 注册 登记机构根 据单次申 购的实际 确认金额 确定每次 申购 所适 用的费率并 分别计算 ,计算公 式如下:


信诚 深度 价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36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 额/(1+ 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 额/T 日基 金份额净 值 申购费以四 舍五入方 式保留到 小数点后 两位。场 内申 购份额 采用 截尾法 保 留到整数 位,不足 一份基金 份额 部分 的申购资金 零头由交 易所会员 单位返还 给投资 人 ;场 外申购份额 以四舍五 入方式保 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 ,由 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 担。 例一,某投 资 人通过 场外投资5,000 元 申购本基 金, 对应费率为 1.5%,假 设申购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为 1.128 元,则其可 得到的申 购份额为 : 净申购金额=5,000/(1+1.5%)=4,926.11 元 申购费用=5,000-4,926.11=73.89 元 申购份数=4,926.11/1.128=4,367.12 份 即:该投资 人 通过场 外投资 5,000 元申 购本基金 ,假 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为 1.128 元, 则可得到 4,367.12 份 基金份额 。 例二:某投 资 人通过 场内投资10,000 元 申购本 基金 ,对应的申 购费率为1.5%,假 设申购当 日基金份 额净 值为 1.025 元,则 其申购 手续费、 可得到的 申购份额 及返 还的资金余 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 元 申购手续费=10,000-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1.025=9,611.92 份 因场内申购 份额保留 至整数份 ,故投资 人申购所 得份 额为 9,611 份,整数 位后小数 部分的申 购份额对 应的 资金 返还给投资 人。具体 计算公式 为: 实际净申购 金额=9,611 ×1.025=9,851.28 元 退款金额=10,000-9,851.28-147.78=0.94 元 即:该投资 人 投资10,000 元从 场内申购 本基金 ,假 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25 元, 则其可得 到基 金份 额9,611 份 ,退款 0.94 元。 5、 赎回金 额的计算 投资人在赎 回基金份 额需缴纳 一定的赎 回费用。 计算 公式如下: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 ×T 日基 金份额净 值 赎回费=赎 回份额×T 日基金 份额净值 ×赎回费 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金 额-赎回 费 赎回费、赎 回金额以 四舍五入 方式保留 小数点后 两位 ,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 产承担。 例三:某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 本基金 10,000 份 基金 份额一年后( 未满 2 年) 决定赎 回,对应 的赎回费 率为 0.25% ,假设 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是 1.148 元 ,则 可得到的净 赎回金额 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25%=28.70 元


信诚 深度 价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37 净赎回金额=11,480-28.70=11,451.30 元 即:该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 10,000 份 本基金基 金份 额一年后(未满 2 年) 赎回,假 设赎回当 日本基金 份额 净值 是1.148 元 ,则可得 到的净赎 回金额为11,451.30 元。 例四:某基 金份额持 有人 从场 内赎回本 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赎回费 率为 0.5% ,假设赎 回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148 元,则其 可得净赎 回金额为 :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5%=57.4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57.40=11,422.60 元 即:该基金 份额持有 人 从深圳 证券交易 所场内赎 回本 基金 10,000 份基金 份额,假 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 额净 值为 1.148 元, 则可得到 的净赎回 金额为 11,422.60 元。 6、 基金份 额净值的 计算公式 T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 公告。遇特 殊情况, 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 ,可以适 当延 迟 计算或公告 。计算公 式为: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T 日基金 资产净值/T 日基 金份 额的余额数 量 本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保留 到小数点 后 3 位, 小数 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 ,由此产 生 的误差 在基金财 产中 列 支。 ( 七 ) 申购与 赎回的费用 1、本基金的 申购费用 由申购人 承担,不 列入基 金资 产,用于基 金的市场 推广、销 售、注册 登记等各 项费 用。 赎回费用由 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 在 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 时收取。 对持续持 有期 少于 7 日 的投资者收 取的赎回 费将全额 计入基金 资产,对 持续 持有期不少 于 7 日的 投资者收 取的 赎回 费,其中 不低 于 赎回费 总额的 25%应 归基金 财产,其余 用于支 付注册登 记费 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 2、根据基金 合同的规 定,本基 金申购费 率不超 过 5% ,赎回费率 不超过 5% , 其中对 持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收取不 低于 1.5% 的赎回费 。 3、申购费率 按照申购 金额逐级 递减,注 册登记 机构 根据单次申 购的实际 确认金额 确定每次 申购所适 用的 费率 并分别计算 。实际执 行的申购 费率如下 : 单笔申购金 额 费率 M<100万 1.5% 100 万≤M<200 万 1.2% 200 万≤M<500 万 0.8% M ≥500 万 1,000 元/笔 (注:M:申 购金额; 单位:元 ) 4、场外赎回 费率按照 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 逐级递 减, 场外赎回的 实际执行 的费率如 下: 持有时间 费率 Y <7 天 1.5% 7 ≤Y <1年 0.5% 1 年≤Y<2年 0.25%


信诚 深度 价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38 Y ≥2 年 0元 (注:Y:持 有时间, 其中 1 年为 365 日,2 年为 730 日) 场外赎回费 率按基金 份额持有 期限递减 。从场内 转托 管至场外的 基金份额 ,从场外 赎回 时, 其持有期 限从 转托 管 转入确认 日开始计 算。 场内赎回费 率为固定 值 0.5%, 对持续持 有期少 于 7 日 的赎回费率 为 1.5% 。 5、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情 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 促销计划 ,针 对以 特定交易方 式( 如网上 交易、电 话交易等)等进行 基金 交易的投资 人定期或 不定期地 开展基金 促销活动 。在 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 管部门 要 求履行必 要手续后 ,基 金管理人可 以适当调 低基金申 购费率和 基金赎回 费率 。 6、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 围内调 整费 率或收费方 式,并最 迟应于新 的费率或 收费方式 实施 日前 2 日依照《信 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 指定媒 介 上 公告。 (八)拒绝或暂 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 况时,基 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 投资 人的申购申 请: 1.因不可抗 力 导致基 金无法正 常运作或 者因 不可 抗力 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 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 申请。 2.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管 理人 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 产净值 。 3.发生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资 产 估值情况 。 4.基金管理 人 合理判 断认为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购 申请 可能会影响 或损害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或对 存量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影响 时。 5.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无 法找到合 适的 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 负面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情形。 6. 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50%以上 的资产出 现无 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 允价 值 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 后, 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 接受基金 申购申请 。 7.基金管理 人接受某 笔或者某 些申购申 请有可能 导致 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 者超过 50% , 或者 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 的情形时 。 8.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1、2 、3、5 、6、8 项 暂停申购 情形之一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告。 如 果投资 人 的申购申 请被 全部 或部分拒绝 的 ,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 将退还给 投资 人。 在暂停申 购的 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 办理。 (九)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 形时,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 力 导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作或 者因 不可 抗力 导致基金管 理人不能 支付赎回 款项。 2.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管 理人 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 产净值 。 3.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巨额 赎回 。 4.发生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 。


信诚 深度 价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39 5. 当前 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 ,基 金管理人应 当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或暂停 接受基金 赎回 申请。 6.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情 形时 且基 金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 受投资 人的 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的,基金 管理人应 在当 日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已 接受的赎 回申请, 基金管理 人应 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 能足额支 付, 应将 可支付部 分按 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 请总量的 比例 支付 给赎回申 请人,未 支付 部分可延期 支付, 并 以后续开 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为 依据计算 赎回金额。 若连续两 个或两个 以上开放 日发生巨 额赎 回,延期支 付最长 不 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投资 人 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 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 未获 受理部分予 以 延期赎 回或取消 赎回 。在 暂停赎回 的情 况消除 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 办理 并予 以公 告 。 (十)巨额赎回 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 内的基金 份额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 后扣 除申 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过前 一开放日 的基金总 份额的 10% ,即为 巨额 赎回。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当基金出现 巨额赎回 时,基金 管理人可 以根据基 金当 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 回或部分 延期赎回 。对 于场 内赎回部分 ,当日未 获受理的 赎回申请 将不会延 至下 一开放日而 自动撤消 。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能力 支付投 资人 的全部赎回 申请时, 按正常赎 回程序执 行。 (2) 部分延期 赎回:当 基金管理 人认为支 付投资 人的 全部赎回申 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 而进行的财 产变现可 能会对基 金资产净 值造成较 大波 动时,基金 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 一开 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 下,可对 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 办理 。对于当日 的赎回申 请,应当 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总量的 比例,确 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 份额;对 于未 能赎回部分 ,按照投 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 请时事先 选择 的延期赎 回或取消赎 回区别处 理,选择 延期赎回 的,将自 动转 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 赎回,直 到全部赎 回为止; 选择 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 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 撤销。延 期的 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 理,无优 先权 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 金额,以 此类 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 止。如投 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 请时 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 人未能赎 回部分作 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 。 本基金发生 巨额赎回 时,在单 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 超过 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 额 10%以 上的赎回 申请的情 形下 ,基 金管理人可 以延期办 理赎回申 请:对于 该基金份 额持 有人当日超 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的 那部 分赎回申 请,基金管 理人可以 进行延期 办理;对 于该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未超 过上述比 例 的部分 ,基金管 理人根据 前段 “(1) 全额赎回” 或“(2) 部分延期 赎回”的 约定方 式与 其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 请一并办 理。但是 ,如 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 提交赎回 申请时选 择取消赎 回,则其 当日 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 撤销。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发 生巨额 赎回 ,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必要, 可暂停接 受基金的 赎回 申 请;已经接 受的赎回 申请可以 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但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 在 指定媒 介 上进 行公 告。 3.巨额赎回 的公告


信诚 深度 价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40 当发生上述 延期赎回 并延期办 理时,基 金管理人 应当 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 其 他方式 在 3 个交 易日内通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 ,同 时在 指定媒 介 上刊登 公告。 (十一)暂停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 和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 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基 金管理人 当日 应立即向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并 在规定期 限内在 指 定媒 介 上 刊登暂停公 告 。 2.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为 1 日, 基金管理 人应 于重 新开 放日, 在指 定媒介 上 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公 告 , 并公布最近1 个开放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 3.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 1 日 但少于 2 周(包括2 周) ,暂停结 束, 基金 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时,基 金管 理人 应提前 2 日在 指定媒 介 上刊登 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 回公告 ,并 公告最近1 个开放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 4.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 2 周 ,暂停期 间,基金 管理 人应每 2 周 至少刊登 暂停公告1 次。暂 停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 基金管理 人应提前2 日在指 定媒 介 上连续刊 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公告 ,并 公告 最近 1 个 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 (十二)基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 本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 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且由 同一 注册 登记机构办 理注册登 记的其他 基金之间 的转换业 务, 基金转换可 以收取一 定的转换 费,相关 规则由基 金管 理人届时 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及 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 制定并公 告, 并提前告知 基金托管 人与相关 机构。 (十三)基金的 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是 指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受理继 承、 捐赠和司法 强制执行 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 户以及注 册登 记机 构认可、符 合法律法 规的其它 非交易过 户。无论 在上 述何种情况 下,接受 划转的主 体必须是 依法可以 持有 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投 资人。 继承是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份 额由 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 ;捐赠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金份 额捐赠给 福利性质 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 体; 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 法机构依 据生效司 法文书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 其他自然 人、法人 或其 他组织。办 理非交易 过户必须 提供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要求提供 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 合条件的 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 基金 注册登记机 构的规定 办理,并 按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规 定的标准 收费。 (十四)基金份 额的登记、系 统内转托管 和跨系统转 登记 1.基金份额 的登记 (1) 本基金的 份额采用 分系统登 记的原则 。场外 认购 或申购买入 的基金份 额登记在 注册登记 系统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开放式基 金账户下 ;场内认 购、申购 或上市交 易买 入的基金份 额登记在 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深圳 证券账户下 。 (2) 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 算系统中 的基金份 额既可 以在 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 交易,也 可以直接 申请场内 赎回 。 (3) 登记在注 册登记系 统中的基 金份额可 申请场 外赎 回。 2.系统内转 托管


信诚 深度 价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41 (1) 系统内转 托管是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 持有的 基金 份额在注册 登记系统 内不同销 售机构( 网点)之 间或 证券 登记结算系 统内不同 会员单位 (交易单 元)之间 进行 转托管的行 为。 (2) 基金份额 登记在注 册登记系 统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变更办理 基金赎回 业务的销 售机构( 网点)时 ,可 办理 已持有基金 份额的系 统内转托 管。 (3) 基金份额 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 算系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变更 办理上市 交易或场 内赎回的 会员单位 (交 易单 元)时,可 办理已持 有基金份 额的系统 内转托管 。 (4) 募集期内 不得办理 系统内转 托管。 (5) 基金销售 机构可以 按照规定 的标准收 取转托 管费 。 3.跨系统转 登记 (1) 跨系统转 登记是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 持有的 基金 份额在注册 登记系统 和证券登 记结算系 统之间进 行转 登记 的行为。 (2) 本基金跨 系统转登 记的具体 业务按照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的相关规 定办理。 募集期内不 得办理跨 系统转登 记。 (十五)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为投 资人办理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具 体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 在届时发 布公告或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确定。投 资人在办 理定期定 额投资计 划时可自 行约 定每期扣款 金额,每 期扣款金 额必须不 低于基金 管理 人在相关 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 明书中所 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 资计 划最低申购 金额。 (十六)基金的 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只 受理国家 有权机关 依法要求 的基 金份额的冻 结与解冻 ,以及注 册登记机 构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其他 情况下的 冻结与解 冻。 第 九 部分


基金 份 额的 登记 一、 注册登记业务 本 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业务 指基 金登 记、 存管 、 清算 和结 算 业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 资人 基金 账户 建 立和 管理 、 基 金份额注册 登记、基 金销售业 务的确认 、清 算和 结算 、代理发放 红利、建 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等 。 二、 注册登记业务 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 登记业 务由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管理 人委 托的其他符 合条件的 机构负责 办理。 本 基 金的 份额 采用 分系 统登 记的 原则 。场 外 认购 或申 购 买入 的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认购、申 购或上市交易买 入 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算系 统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深圳证 券账户下。 基 金 管理 人委 托其 他机 构办 理本 基金 注册 登 记业 务的 , 应与 代理 人签 订委 托代 理协 议, 以明 确 基金 管理 人 和 代理机构在 注册 登记 业务中的 权利义务 ,保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


信诚 深度 价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42 三、 注册登记机构 的权利 1. 建立和管 理 投资人 基金账户 ; 2. 取得注册 登记费; 3. 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开户资 料、交易 资料、基 金份 额持有人名 册等; 4. 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内, 制定和调 整 注册 登 记业 务的 相关规 则 ; 5. 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 他权利。 四、 注册登记机构 的 义务 1. 配备足够 的专业人 员办理本 基金的注册 登记业 务; 2. 严格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条件办理 基金 的 注册 登记 业务; 3. 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及 相关的申 购、赎回 业务 记录15 年以 上; 4.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账户 信息 负有 保 密义 务, 因 违反 该保 密义 务对 投资 人 或 基金 带来 的 损失 ,须 承 担 相应的赔偿 责任,但 司法 、行 政等 强制 检查情形 除外 ; 5. 按基金合 同和招募 说明书规 定为 投资 人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业务 ,并提供 其他必要 服务; 6. 接受基金 管理人的 监督; 7. 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 他义务。 第 十 部分


基金 的 投资 一 、 投资目标 通过对公司 基本面的 研究,深 入剖析股 票价值被 低估 的原因,从 而挖掘具 有深度价 值的股票 ,以力争 获取 资本 的长期增值 。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包 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 的股票( 包括创业 板股票) 、债 券、货币市 场工具 、 权证、资 产支持证 券以及法 律法 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 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 品种 (如股指期 货等) ,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可 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股票 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 比例 不低于 60%, 其中投 资于本基 金定义的 价值型股 票的 资产 占股票资产 的比例不 低于 80% ;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益 类证券品 种占基金 资产的比 例不高于40% ;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 年内的政 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应 收申 购款 等 ;权证不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当法律法规 的相关规 定变更时 ,基金管 理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可 对上述资 产配置比 例进行适 当调整。 三、 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 策略


信诚 深度 价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43 本基金定位 为 混合型 基金,其 战略性资 产配置以 股票 为主,并不 因市场的 中短期变 化而改变 。在不同 的市 场 条件下,本 基金允许 在一定的 范围内作 战术性资 产配 置调整,以 规避市场 风险。 本基金的资 产配置策 略基于 MVSR 分析框 架来制 定。MVSR 分析框架 包括四 个部分:M-宏观经 济情况,V- 估 值水 平,S-市场 情况,R- 风险状况 。 关于宏观经 济情况, 本基金将 重点分析 国内外的 宏观 经济政策和 宏观经济 数据。 宏 观经济政 策主要包 括财 政 政策和货币 政策,财 政政策会 重点关注 国家的产 业政 策,货币政 策会重点 关注信贷 政策、利 率政策和 汇率 政策;宏 观经济数据 主要包括GDP 以及 投资、出 口和消费 的情 况、CPI 和 PPI ,以及 其他一些 领先和同 步指标 。 关于估值水 平,本基 金将重点 分析目前 市场整体 的估 值水平、盈 利状况、 未来一年 的盈利预 测情况以 及外 推 12 个月的风 险溢价水 平情况。 关于市场情 况,本基 金将重点 研究三个 方面,一 是主 要指数情况 ,包括国 内的主要 指数(沪 深 300 指 数、 中 小板指数等 )和国外 主要市场 的指数情 况;二是 资金 的供给情况 ;三是行 业分类 指 数的表现 情况。 关于风险状 况,本基 金将重点 分析宏观 经济政策 和产 业发展政策 的变化、 经济数据 (包括宏 观数据、 行业 数 据和单个公 司经营业 绩)的变 化、资金 供给的变 化、 以及外围市 场的变化 等。 对上述四个 部分,本 基金会进 行最近三 个月和未 来 12 个月的分析 和预测 ,从而得 出乐观、 中性、谨 慎和 悲观 的看法,在 这些分析 的基础上 ,得出对 市场、行 业的 整体判断和 指数运行 空间的判 断,并根 据这些判 断来 决定本基 金的大类资 产配置比 例和行业 配置策略 。 2、股票投资 策略 (1 )选股策 略 本基金的核 心理念是 价值投资 ,即投资 于市场价 格低 于其内在价 值的股票。


公司内在价 值的评估 和判断包 括公司的 历史纪录 和未 来前景两方 面。具体 考量因素 包括公司 未来的预 期收 益 和股息以及 未来预期 收益和股 息的乘数 (既包括 历史 可测的纪录 影响,也 要考虑一 些重要的 其他因素 ,例 如行业的 性质、公司 的竞争地 位、管理 层的才能 等等)是 否在 股价中被完 全反映; 公司的分 红情况即 股息收益 率是 否稳定并 在将来可以 持续;公 司的资产 本身是否 会因重组 、并 购等行为发 生重大变 化等等。 结合中国经 济和 A 股 市场的特 点,根据 上述因素 考量 的不同角度 ,我们进 而把价值 型股票归 为三类: 低估 值 类、稳定收 益类和反 转类。 1)低估值类 股票 ,即 市盈率、 市净率、 市现率 等相 对估值水平 较低的股 票,可能 由于该公 司属于成 熟行 业或 其他原因使 市场在一 定时期内 对该公司 形成较为 一致 的低估值判 断。 由于不同行 业所适用 的相对估 值判断方 法不同, 本基 金将针对各 行业特点 合理运用 以下一种 或几种基 本判 断 标准: ? 最近一年的 P/E 值低 于行业平 均水平 ? 最近一年的 P/B 值低 于行业平 均水平 ? 最近一年的 P/CF 值低 于行业平 均水平 2)稳定收益 类股票, 即有较稳 定分红能 力的股 票, 股利收益水 平相对高 于市场平 均水平, 并期望能 保持 稳定 增长(并非 快速增长 ),或至 少保持不 变。


信诚 深度 价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44 基本判断标 准为: ? 过去 两年内 连续分红 ,其中分 红包括现 金股利和 股票 股利; ? 最近一年股 息率(每 股现金分 红/最近 1 年内经 复权 调整的股价 )市场排 名进入前25 %。 除此之外, 本基金还 将关注采 取回购股 票等替代 现金 分红方式来 提高股东 回报的上 市公司股 票。 3)反转类股 票,即公 司当前处 于较为困 难的阶 段且 业绩表现不 佳,因而 被市场忽 略并导致 估值水平 较低 ,但 公司在可预 见的将来 存在业绩 改善的潜 力,并促 使市 场对其重新 定位估值 ,从而给 投资者带 来资本增 值机 会。 基本判断标 准为: ? 公司由于商 业模式的 改变在未 来有较好 的发展前 景, 但目前其优 势尚未显 现或将逐 步显现; ? 公司在技术 革新等原 因在提高 毛利率方 面有较大 优势 ,从而对公 司基本面 产生较大 影响; ? 公司存在兼 并、收购 或重组的 可能,且 该兼并、 收购 或重组对公 司的未来 发展将产 生较大的 积极影响 ; ? 由于行业周 期反转使 得公司未 来发展前 景看好; ? 依托于中国 经济发展 ,受惠于 国家产业 政策扶持 或区 域性发展机 会的公司 ; ? 其 他 由于 公司 本 身的 特殊 性而 使公 司 基本 面发 生重大 变 化且 有潜 在较 大 发展 空间 的公 司 。如 某个 行业由 于 发 展使 得行 业 更为 细分 ,公 司在 该 子行 业中 有领先 地 位, 或其 某项 创 新或 专利 使得 该 公司 有较 好的盈 利前景等。 (2 )公司治 理风险评 估 上市公司治 理 分析是 基本面研 究的重要 环节。在 符合 上述选股标 准的基础 上,本基 金还将重 点考察公 司治 理 结构,从而 对上市公 司作进一 步挖掘, 以确保在 投资 上规避公司 治理风险 。 本基金考察 的 公司治 理 结构既 包括 股东 对经营者 的监 督与制衡机 制, 又包 括 公司与 其他 所有 利益相关 者的关 系 , 例如债 权人、雇 员、政府 和社会等 , 是否通 过一 套正式或非 正式的、 内部或外 部的制度 或机制来 协调 公司与 这 些 利益相关 者之间的 关系,以 保证公司 决策的科 学化 。 本基金在进 行公司治 理风险分 析时,将 重点考察 股东 大会对于行 使股东权 利的保障 、投资者 有效沟通 、董 事 会和监事会 的规范运 作和独 立 运作情况 、上市公 司与 控股股东之 间的关系 、上市公 司信息披 露是否符 合规 范、董事 及管理层的 勤勉尽责 情况、绩 效评估与 激励约束 机制 、公司履行 社会责任 的情况等 内容。 (3 )行业配 置调整 本基金的个 股选择以 “自下而 上”为主 ,但同时 也将 结合行业研 究分析辅 以“自上 而下”的 行业配置 。 在经济周期 的复苏、 繁荣、衰 退、萧条 等四个阶 段中 ,不同行业 表现出来 的经营状 况和盈利 能力有很 大差 别。这种行 业对于宏 观经济波 动的敏感 度差异演 绎了 经济周期下 的产业轮 动。 本基金按照 自上而下 的理论方 法,研究 不同的经 济周 期阶段对不 同行业的 影响,从 而选取能 够 从经济 周期 的 各个阶段中 分别受益 的行业进 行重点投 资。例如 :在 经济衰退期 和萧条期 ,注重成 长性行业 投资;在 经济 萧条期和 复苏期,注 重周期性 行业的价 值投资; 在经济繁 荣期 ,注重周期 性行业的 成长投资 等等。 本基金管理 人建立的 行业研究 体系包括 宏观经济 周期 、行业生命 周期、行 业结构升 级、宏观 和产业政 策等 内 容。在上述 行业分析 的基础上 ,力求对 于行业的 周期 性、需求的 成长性因 素以及竞 争状况做 出判断。 再结 合市场估 值因素等, 寻找出在 不同阶段 最适合进 行投资的 行业 。


信诚 深度 价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45 3、债券投资 策略 本产品采用 自上而下 的投资方 法,通过 整体债券 配置 、类属配置 和 个券选 择三个层 次进行积 极投资、 控制 风 险、增加投 资收益, 提高整体 组合的收 益率水平 ,追 求债券资产 的长期稳 定增值。 (1 )整体债 券配置 本基金通过 对收益率 预期,进 行有效的 久期管理 ,从 而实现债券 的整体配 置。 (2 )类属配 置 本基金的战 术性类属 配置策略 包括: ? 跨市场配置 策略 ? 收益率曲线 策略 ? 收益差额策 略 个券选择策 略注重收 益率差分 析和个券 流动性分 析 。 (3 )本基金 还将特别 关注发展 中的可转 换债市 场, 主动进行可 转债的投 资。转债 投资同样 采用公司 分析 法和 价值分析。 4、其他金融 工具的 投 资策略 本基金对权 证等衍生 金融工具 的投资 以 对冲投资 风险 或无风险套 利为主要 目的。基 金将在有 效进行风 险管 理 的前提下, 通过对标 的证券的 基本面研 究,结合 衍生 工具定价模 型预估衍 生工具价 值或风险 对冲比例 ,谨 慎投资或 运用衍生工 具。 在符合法律 、法规相 关限制的 前提下, 基金管理 人按 谨慎原则确 定本基金 衍生工具 的总风险 暴露比例 。 四、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 准为 上证 180 指 数收益率*80%+ 中证综合债 指数收益 率*20% 。 上证180 指 数根据科 学客观的 方法选取 所有沪市A 股 股票中规模 较大、流 动性较强 、最具市 场代表性 的 180 只 个股作为样 本股,能 够较好地 反映证券 市场的 概 况和 运行状况, 同时该指 数还具有 编制方法 透明、样 本股 调整规则 清晰等特征 ,能够较 好地作为 本基金的 股票投资 业绩 比较基准。 本基金管理 人于 2015 年 9 月 28 日 发布公告 。为了保 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以更科 学、合理 的业 绩比 较基准评价 基金的投 资业绩, 根据《中 华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资基 金法》、 《公开募 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证 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 法》等相 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以及 本 基金管理 人 旗下部 分基金基 金合 同的约 定,综合考 虑债券市 场代表性 、市场认 可度等因 素,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本 基金管理 人 决定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本 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 准选用中证 综合债指 数收益率 替代中信 标普全债 指数 收益率, 作为本基金 的业绩比 较基准。 如果今后市 场中出现 更具有代 表性的业 绩比较基 准, 或者更科学 的复合指 数权重比 例,本基 金将根据 实际 情况 对业绩比较 基准予以 调整。业 绩比较基 准的变更 须经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并 在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后 在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中列示。 五、 风险收益 特征


信诚 深度 价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46 本 基 金为 主动 投资 的 混 合型 基金 , 预 期风 险 与收 益高 于 债券 型基 金与 货币 市场 基金 ,低 于股 票 型基 金, 属于 证券投资基金中的 较 高风险、 较高 收益品种。本 基 金 力争在科学的风险管 理的前提下, 谋求实现基金 财产 的安全和 增值。 六、 投资决策依据 本基金管理 人将主要 依据下述 因素决定 基金资产 配置 、久期配置 和具体证 券的买卖 : ? 符合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最大 化的原则 ; ? 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 规定 ; ? 国家宏观经 济环境及 其对证券 市场的影 响; ? 国家货币政 策、产业 政策以及 证券市场 政策; ? 各行业、地 区发展状 况; ? 上市公司财 务状况、 行业环境 、市场需 求状况及 其当 前市场价格 ; ? 证券市场资 金供求状 况及未来 走势。 七、 投资决策 流程 本基金管理 人制定了 严格的投 资研究流 程和投资 决 策 制度,以保 证本基金 产品的投 资目标、 投资理念 和投 资策 略的贯彻实 施。 (1)投资研 究流程 本基金管理 人通过严 格的投资 研究流程 充分体现 团队 的智慧,最 大限度地 降低对上 市公司基 本面判断 错误 带来 的风险。本 基金的投 资研究流 程见下图 : 1)注重基本 面的研究 流程 研究员首先 确定股票 研究初选 范围。然 后进一步 从股 票初选 范围 中按备选 库标准 和 本基金的 选股策略 选取 有潜 在投资机会 的上市公 司进行深 入的研究 和调研。 股票研究 初选范围 投资研究联席会 议 个股基本面和估值研究 股票投资一般备选 库 备选库评级 股票投资核心 备选 库 备选库


信诚 深度 价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47 该调研和研 究的过程 包括产业 分析、公 司分析、 实地 拜访和跟踪 、财务模 型 的建立 、盈利预 测和价值 评估 过程 等。最后研 究员将研 究报告提 交投资研 究联席会 议, 由投资研究 团队讨论 决定是否 进入股票 投资备选 库。 本基金所 投资的股票 必须在股 票投资备 选库中。 备选库形 成后 ,由研究员 进行日常 和定期维 护,并根 据基本面 的变 化进行出 库和入库的 建议。 2)集中团队 智慧的投 资研究联 席会议制 度 投资研究联 席会议是 投资研究 团队进行 讨论沟通 的重 要平台之一 。投资研 究联席会 议定期举 行,出席 人员 为首 席投资官、 基金经理 、研究总监 、研究 员、其他 投资 相关人员, 遇特殊 情 况可召集 举行临时 会议。主 要职 责是对宏 观经济、行 业公司基 本面和企 业投资价 值的定期 回顾 ;确定和维 护基金股 票投资备 选库。 研究员将详 细的公司 研究报告 提交给投 资研究联 席会 议讨论,并 就涉及公 司投资价 值和投资 风险的主 要问 题进 行答辩。研 究团队对 所提交个 股的基本 面、估值 、风 险以及研究 员的投资 建议进行 充分讨论 后,决定 个股 是否进入 或剔出备选 库。 (2)投资决 策制度 本基金的投 资决策包 括了投资 决策委员 会制度以 及投 资组合的构 建过程。 1)投资决策 委员会制 度 本基金管理 人 定期召 开投资决 策会,检 讨资产配 置建 议以及基金 经理的基 金投资报 告,监督 基金经理 对基 金投 资报告的执 行。 2)投资组合 的构建 基金经理根 据讨论过 的基金投 资报告, 遵循基金 合同 ,遵循投资 禁止及限 制制度, 听取研究 员投资建 议, 依据 基金投资风 格,从股 票备选库 中选取股 票构建投 资组 合。最后利 用数量等 方法对投 资组合进 行优化。 投资 组合的构 建过程见下 图: >5% 股票投资备 选库 一般库 核心库 模拟组合 优化的投资 组合 投资组合动 态调整与 风险 控制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审 批 >3%


信诚 深度 价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48 八、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 资策略上 兼顾投资 原则以及 开放式基 金的 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 投资降低 基金财产 的非系统 性风 险, 保持基金组 合良好的 流动性。 基金的投 资组合将 遵循 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 有一家公 司 发行 的 证券,其 市值不 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2)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权证,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3%; (3)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 全部 基 金持有一 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 券的 10%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全部 开放式基金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 ,不 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 的 15%; 本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全 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 ,不 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 的 30%; (4)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的 同一权 证, 不得超过该 权证的 10 %; (5)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 债券回 购 的 资金余额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40%; (6) 股票资产 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 不低于 60% ,其中 投资 于本基金定 义的价值 型股票的 资产占股 票资产的 比例 不 低于 80%;债 券、资 产支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类证 券品 种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 不高于 40% ; (7) 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8)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资产支持 证券,其 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9)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 模的 10%; (10)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 始权 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不 得超过其 各类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模的 10 %; (11)本基金 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 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基 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 券期间 ,如 果其 信用等级下 降、不再 符合投资 标准,应 在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 以全部卖 出; (12)基金财 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 购,本基 金所申报 的金 额不超过本 基金的总 资产,本 基金所申 报的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行股 票公司本 次发行股 票的总量 ; (13)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总 金额,不 得超 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14)保持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5 %的现 金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其中 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 付金 、存 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 款等 ; (15)本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应符合 法律法规 的相 关规定 ; (16)本基 金总资产 不得超过 基金净资 产的 140% ; (17)本基 金主动投 资于流动 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 合计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5% ;因证券 市场波动 、上 市公 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 因素 致使基金不 符合本条 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 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 的投资; (18)本基 金与私募 类证券资 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 易的,可 接受 质押 品的资质要 求应当与 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 持一 致 。


信诚 深度 价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49 如果法律法 规对本基 金合同约 定投资组 合比例限 制进 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 准。 法律 法规或 监 管部 门取 消 上述限制 , 如适用 于本基金 ,履行适 当程序后 ,本 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 限制 。 除上述第(11 )、(14 )、(17 )、(18 ) 项以 外, 因证券市场 波动、上 市公司合 并、基金 规模变动 、股 权分 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 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 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 法律法 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6 个月内 使基 金的 资产配 置 比例符 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的投 资的监督 与检查自 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开始。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承销证 券; (2)违反规 定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是 国务院证 券监督 管理 机构另有规 定的除外 ; (5)向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 (6)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7)法律、 行政法规 和国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机 构规 定禁止的其 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 财产买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 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 有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 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 券,或者 从事 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 ,应当符 合基金的 投资目标 和投 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 原则,防 范利益冲 突,建立 健全 内部审批机 制和评估 机制,按 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 格执 行。相关 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 金托管人 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 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 交易应提 交基金管 理人董事 会审 议,并 经 过 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 立董事通 过 。基金 管理人董 事会 应至少每半 年对关 联 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如 适用于本 基金 ,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 制 。 九 、 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行使 股东权利的 处理原则 及方法 1.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基 金独立行 使股 东权利,保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利益; 2.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 的控股, 不参与所 投资上市 公司 的经营管理 ; 3.有利于基 金财产的 安全与增 值; 4. 不通过关 联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权 代理人或 任何 存在利害关 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 何不当利 益。 十 、 基金的融 资 、 融券 本基金可以 按照国家 的有关规 定进行融 资 、融券 。 十一 、基金投资组 合报告( 未 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 及董事保 证本报告 所载资料 不存 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重 大遗漏, 并对本报 告内 容的 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 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根据基金 合同 的约定,于 2018 年7 月 18 日 复核了本 招募说明 书中 的投 资组合报告 ,保证复 核内容不 存在虚假 记载、误 导性 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信诚 深度 价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50 本投资组合 报告的财 务数据截 止至 2018 年6 月 30 日 。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38,286,502.92 72.41 其中: 股票 38,286,502.92 72.41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 资 219,584.40 0.42 其中:债券 219,584.40 0.42








资产 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买断 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14,278,865.77 27.01 8 其他资产 88,635.52 0.17 9 合计 52,873,588.61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 报告期末按 行业分类 的境内股 票投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 、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8,568,604.25 55.99 D 电力、热力 、燃气及 水生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 业 3,416,606.00 6.70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 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 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 2,180,358.67 4.27 M 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务 业 - - N 水利、环境 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 991,415.00 1.94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 工作 - - R 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 3,129,519.00 6.13 S 综合 - - 合计 38,286,502.92 75.03 2) 报告期末按 行业分类 的港股通 投资股票 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沪港 通投资的 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序的 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信诚 深度 价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51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 1 000333 美的集团 40,800 2,130,576.00 4.18 2 600519 贵州茅台 2,900 2,121,234.00 4.16 3 600872 中炬高新 70,600 1,976,800.00 3.87 4 300144 宋城演艺 77,500 1,821,250.00 3.57 5 000963 华东医药 37,200 1,794,900.00 3.52 6 000651 格力电器 32,800 1,546,520.00 3.03 7 600196 复星医药 37,300 1,543,847.00 3.03 8 600566 济川药业 31,700 1,527,623.00 2.99 9 300558 贝达药业 26,100 1,452,987.00 2.85 10 600138 中青旅 72,769 1,450,286.17 2.84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 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 换债) 219,584.40 0.43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19,584.40 0.43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序的 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1 110040 生益转债 1,550 154,318.00 0.30 2 113509 新泉转债 680 65,266.40 0.13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仅持有 上述债券 。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序的 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进行资产 支持证券 投资。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序的 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内未 进行贵金 属投资。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序的 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进行权证 投资。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 况说明 1)


报告期末本 基金投资 的股指期 货持仓和 损益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内未 进行股指 期货投资 。


信诚 深度 价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52 2)


本基金投资 股指期货 的投资政 策 本基金投资 范围不包 括股指期 货投资。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 况说明 1) 本期国债期 货投资政 策 本基金投资 范围不包 括国债期 货投资。 2) 报告期末本 基金投资 的国债期 货持仓和 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内未 进行国债 期货投资 。 3) 本期国债期 货投资评 价 本基金投资 范围不包 括国债期 货投资。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基金投资前 十名证券 的发行主 体被监管 部门立案 调查 或编制日前 一年内受 到公开谴 责、处罚 说明





本基金 投资的 前十名 证券的 发行主体 均没有 被监管 部门立 案调查, 或在 报告编制 日前一 年内受 到公开谴 责、 处 罚。 2) 声明基金投 资的前十 名股票是 否超出基 金合同规 定的 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 投资的前 十名股票 中, 没有超 出基金 合同 规定备选库 之外的股 票。 3) 其他资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66,004.59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357.72 5 应收申购款 19,273.21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88,635.52 4) 报告期末持 有的处于 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 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10040 生益转债 154,318.00 0.30 5) 报告期末前 十名股票 中存在流 通受限情 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前 十名股票 中不存在 流通受限 情况 。 6)


投资组合报 告附注的 其他文字 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 原因,投资 组合报告 中市值占 净值比 例的 分项之和与 合计可能 存在尾差 。


信诚 深度 价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53 第 十 一部 分


基 金 的业 绩 基金管理人 承诺以诚 实信 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管 理和 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 定盈利。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 。投资有 风险, 投资 者在作 出投 资决策前应 仔细阅读 本招募说 明书。 基 金业绩数 据截 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一)基金 份额净值 增长率与 同期业绩 比较基准 收益 率比较表 (二)基金 累计净值 增长率与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的 历史走势对 比图 阶段 净值增长率 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 ④ 2010 年 7 月 30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4.80% 1.22% 4.09% 1.25% 0.71% -0.03%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25.57% 1.04% -18.12% 1.04% -7.45% 0.00%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16.15% 1.17% 9.74% 1.00% 6.41% 0.17%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6.82% 1.51% -6.73% 1.15% 33.55% 0.36%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47.26% 1.55% 48.43% 1.02% -1.17% 0.53%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9.31% 3.16% 1.95% 2.00% 27.36% 1.16%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1.48% 1.96% -7.07% 1.09% -14.41% 0.87%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13.33% 0.99% 15.61% 0.48% -2.28% 0.51%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18.49% 1.33% -9.25% 0.88% -9.24% 0.45% 2010 年 7 月 30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58.70% 1.72% 28.71% 1.17% 29.99% 0.55%


信诚 深度 价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54 注: 1、本基金建 仓期自 2010 年7 月30 日至 2011 年1 月 29 日 ,建仓期 结束时资 产配置比 例符合 本基 金 基金合同规 定。 2、自 2015 年10 月1 日起,本 基金的业 绩比较 基准 由 “上证 180 指数收 益率*80%+ 中信标普 全债指 数 收益率 *20% ” 变更为 “上证 180 指数收 益率*80%+ 中 证综合债指 数收益率 * 20%” 。 第十二部分


基 金 的财 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基 金拥有的 各 类有价 证券、银 行存 款本息、基 金应收款 项 以及其 他资产的 价值总和 。 二 、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价 值。 三 、 基金财产的账 户 本基金的基 金财产以 基金名义 开立银行 存款账户 ,以 基金托管人 的名义开 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 金的结算 备付 金账 户,以基金 托管人和 本基金联 名的方式 开立基金 证券 账户,以本 基金的名 义开立银 行间债券 托管账户 。开 立的基金 专用账户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售 机构 和注册登记 机构自有 的财产账 户以及其 他基金财 产账 户相独 立。 四 、 基金财产的处 分 基金财产独 立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代销 机构 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 保管。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因基金 财产的管 理、运用 或者其他 情形而取 得的 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 财产。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可以按基 金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 理费、托 管费以及 其他基金 合同 约定的费用 。基金财 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信诚 深度 价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55 固有财产的 债务相抵 销,不同 基金财产 的债权债 务, 不得相互抵 销。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以其自 有资 产承担法 律责任,其 债权人不 得对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冻结 、扣 押和其他权 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因依 法解散、 被依法撤 销或 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 清算的, 基金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财产。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处 分 外 , 基 金 财产 不 得 被 处 分 。 非 因 基 金 财 产 本 身 承 担 的 债 务,不得对 基金财产 强制执行 。 第十三部分


基 金 资产 估值 一 、 估值日 本 基 金的 估值 日为 本基 金相 关的 证券 交易 场 所的 正常 营 业日 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 需要 对外 披 露基 金净 值 的 非营业日。 二 、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的估值 (1)交易所 上市的有 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 等) ,以其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 牌的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 以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 价估值; 如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 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 ,确定 估 值价 ; (2)交易所 上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估 值日没有 交易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 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 估值。如 最近 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 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 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调 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 估值价; (3)交易所 上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值;估 值日没有 交易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 境未发生重 大 变化, 按最近交 易日债券 收盘价减 去债 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 净价进行 估值。如 最近 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 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 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调 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 估值价; (4)交易所 上市不存 在活跃市 场的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 2、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 下情况 处理 :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 股票的收 盘价估值 ; 在 证券 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 票在估值 日无交易 的,以最 近一 日的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 开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在 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 本估值; (3)首次公 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上 市后,按 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 股票的收 盘价 估 值;非公开 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 按监管机 构或 行业协会有 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 值。 3、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益 品种,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4、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 交易的 ,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信诚 深度 价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56 5、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 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 格估值。 6、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有 新增事项 ,按国家 最新规定 估值。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 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 程序及相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时,应立 即通知对 方, 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 协商解决 。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和基金会 计核 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理人 担任,因 此,就与 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 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 后,仍无 法达 成一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 果对 外予以公布 。 三 、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权证、债 券和银行 存款本息 、应 收款项、其 它投资等 资产。 四 、 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 照每个工作 日闭市 后,基金 资产 净值除以当 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 数量计算 ,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 后第 四 位 四舍五入 。国家另 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 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 额净值, 并按 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 人应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产 估值。 基 金管 理人每个工作 日对基 金资产估 值后,将 估值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 误后,由 基金管理 人 对 外公布。 月 末、年中 和年末估 值复核与 基金会计 账目 的核对同 时进行。 五 、 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将采 取必要、 适当、合 理的 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 性、及时 性。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数点后3 位以内( 含第3 位)发生差 错时,视 为基 金份额净值 错误。 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应按照以 下约定处 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果由于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 人、或注册 登记机构 、或代销 机构、或 投资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 当事人遭 受损失的 ,过错的 责任 人应当对由 于该差错 遭受损失 当事人( “ 受损方 ”)的 直接损失 按下述“差 错 处理原 则”给予 赔偿,承 担赔偿责 任。 上述差错的 主要类型 包括但不 限于:资 料申报差 错、 数据传输差 错、数据 计算差错 、系统故 障差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对 于因技术 原因引起 的差错, 若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水平 不能预见 、不能避 免、不能 克服,则 属不 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造 成投资人 的交易资 料灭失或 被错 误处理或造 成其他差 错,因不 可抗力原 因出现差 错的 当事 人不对其他 当事人承 担赔偿责 任,但因 该差错取 得不 当得利的当 事人仍应 负有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务。 2.差错处理 原则 (1) 差错已发 生,但尚 未给当事 人造成损 失时, 差错 责任方应 及 时协调各 方,及时 进行更正 ,因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由差 错责任方 承担;由 于差错责 任方未及 时更 正已产生的 差错,给 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差错 责任 方对直接 损失承担赔 偿责任; 若差错责 任方已经 积极协调 ,并 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 行更正而 未更 正,则有


信诚 深度 价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57 协助义务的 当事人应 当承担相 应赔偿责 任。差错 责任 方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 认,确保 差错 已得到更 正。 (2) 差错的责 任方对有 关当事人 的直接损 失负责 ,不 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 且仅对差 错的有关 直接当事 人负 责, 不对第三方 负责。 (3) 因差错而 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负有 及时返 还不 当得利的义 务。但差 错责任方 仍应对差 错负责。 如果 由于 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 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 益损失( “ 受损方”) ,则差 错责 任方应赔 偿受损方的 损失,并 在其支付 的赔偿金 额的范围 内对 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 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 权利 ;如果获 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 已经将此 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 给受 损方,则受 损方应当 将其已经 获得的赔 偿额加上 已经 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 损失的差 额部分支 付给 差错责任方 。 (4) 差错调整 采用尽量 恢复至假 设未发生 差错的 正确 情形的方式 。 (5) 差错责任 方拒绝进 行赔偿时 ,如果因 基金管 理人 过错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基 金托管人 应为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理人 追偿,如 果因基金 托管人过 错造成基 金财 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 人应为基 金的利益 向基金托 管人 追偿。基 金管理人和 托管人之 外的第三 方造成基 金财产的 损失 ,并拒绝进 行赔偿时 ,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向差错 方追 偿;追偿 过程中产生 的有关费 用,应列 入基金费 用,从基 金资 产中支付。 (6) 如果出现 差错的当 事人未按 规定对受 损方进 行赔 偿,并且依 据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或其 他规定, 基金 管理 人自行或依 据法院判 决、仲裁 裁决对受 损方承担 了赔 偿责任,则 基金管理 人有权向 出现过错 的当事人 进行 追索 ,并 有权要求其 赔偿或补 偿由此发 生的费用 和遭受的 直接 损失。 (7) 按法律法 规规定的 其他原则 处理差错 。 3.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现 后,有关 的当事人 应当及时 进行处理 ,处 理的程序如 下: (1) 查明差错 发生的原 因,列明 所有的当 事人, 并根 据差错发生 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 责任方; (2) 根据差错 处理原则 或当事人 协商的方 法对因 差错 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 (3) 根据差错 处理原则 或当事人 协商的方 法由差 错的 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 偿损失; (4) 根据差错 处理的方 法,需要 修改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交易数据 的,由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进 行更正, 并就 差错 的更 正向有 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 。 4.基金份额 净值差错 处理的原 则和方法 如下: (1)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出现错误 时,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立即予以纠 正,通报 基金托管 人,并采 取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进一步 扩大。 (2) 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25% 时,基金 管理 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错 误偏 差 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 告。 (3) 因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错误, 给基金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造成损 失的,应 由基金管 理人先行 赔付,基 金管 理人 按差错情形 ,有权向 其他当事 人追偿。 (4)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由 于各自技 术系统 设置 而产生的净 值计算尾 差,以基 金管理人 计算结果 为准 。 (5)前述内容 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关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定处理 。


信诚 深度 价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58 六 、 暂停估值的情 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 定节假日 或因 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 2. 因不可抗 力或其它 情形致使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 占基金相 当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出 现重大转 变, 而基金管理 人为保障 投资人的 利益,已 决定延迟 估值 ;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 经 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 ,基 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估 值; 5. 法律法规 、 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合同认 定的其它 情形 。 七 、 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 于 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 额净 值由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 金托 管人 负 责 进 行复 核。 基 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 日交易结束后 计算当日的基金 净 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 结果 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 ,由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 予以 公布。 八 、 特殊情况的处 理 1.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 估值方法 的第5项 进行 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 处理 。 2.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 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及 登记 结算 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或 国家 会计 政策 变 更、 市场 规 则 变更等,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 未能发现错误 的, 由此造成 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免 除 赔偿责任。但基金管 理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 施消 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 基金 利润的构 成 基 金 利润 指基 金利 息收 入、 投资 收益 、公 允 价值 变动 损 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 后的 余额 ; 基金 已实 现 收 益指基金利 润减去公 允价值变 动损益后 的余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收益 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 分配 利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 益的孰低 数。 三 、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 分配应遵 循下列原 则: 1. 本基金的 每份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 2. 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 费用 由投 资 人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人 的现 金红 利小 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费用 时,基金注册登 记 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 金红利按除权 后的基金份额 净值 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 具体日期 以本基金 分红公告 为准); 3.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件 的前 提下 ,本 基 金收 益每 年 最多 分配12次 ,每 次基 金收 益分 配比 例 不低 于收 益 分 配基准日可 供分配利 润的25% ;


信诚 深度 价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59 4. 若基金合 同生效不 满3个月则 可不进行 收益分 配; 5. 登 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的基 金份 额, 其收 益 分配 方式 分 为两 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 资 人可 选择 现 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 除权后的基金 份额净值自动转 为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具体日期以 本基金分红公 告为 准);若 投资人不选 择,本基 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 金分 红; 登 记 在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的 基金 份额 的分 红 方式 为现 金 分红 ,投 资人 不能 选择 其他 的分 红方 式 ,具 体收 益 分 配程序等有 关事项遵 循深圳证 券交易所 及中国证券 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的相关规 定; 6. 基金红利 发放日距 离收益分 配基准日 (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 止日)的 时间不得 超过15 个 工作日; 7. 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 位基 金份额收益 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 于面值; 8.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 定的从其 规定。 四 、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应载明 收 益分配基 准日以及 该日 的可供分配 利润、 基 金收益分 配对象、 分配原则 、分 配时 间、分配数 额及比例 、分配方 式、支付 方式等内 容。 五、 收益分配的时 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 理人拟订 ,由基金 托管 人 复核 ,依 照《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 指 定媒 介 上 公告并 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2.在收益分 配方案公 布后,基 金管理人 依据具体 方案 的规定 就支 付的现金 红利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划款 指令 ,基 金托管人按 照基金管 理人的指 令及时进 行分红资 金的 划付。 第十五部分


基 金 费用 与税 收 一、 基金 费用的种 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基金财产 拨划支付 的银行费 用; 4.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 基金信息 披露费用 ; 5.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6.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 基金有关 的会计师 费和律师 费; 7.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 用; 8.基金上市 初费和上 市月费; 9.依法可以 在基金财 产中列支 的 其他费 用。 上述基金费 用由基金 管理人在 法律规定 的范围内 参照 公允的市场 价格确定 ,法律法 规另有规 定时从其 规定 。 二 、 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计提 标准和支付 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在通常情况 下,基金 管理费按 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1.5%年费率 计提。计 算方法如 下:


信诚 深度 价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60 H=E× 年管 理费率 ÷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 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 值 基 金 管理 费每 日计 提,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 管 理人 向基 金 托管 人发 送基 金管 理费 划付 指令 ,经 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 后 于次月首 日起5 个工作 日内从基 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付 给基金管 理人, 若遇法定 节假日 、休息日 或不可 抗 力 致使 无 法按时支付 的 ,支付 日期顺延 。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在通常情况 下,基金 托管费按 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0.25% 年费率 计提。计 算方法如 下: H=E× 年托 管费率 ÷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 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 值 基 金 托管 费每 日计 提,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 管 理人 向基 金 托管 人发 送基 金托 管费 划付 指令 ,经 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 后 于次月首 日起5 个工作 日内从基 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付 给基金托 管人, 若遇法定 节假日 、休息日 或不可 抗力 致使 无 法按时支付 的 ,支付 日期顺延 。 3. 除 管理 费 和 托管 费之 外的 基金 费用 ,由 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其 他有 关 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的规 定, 按 费用 支出 金 额 支付,列入 或摊入当 期基金费 用。 三 、 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项目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 全 履行 义务 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以 及 处理 与基 金 运 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 费用等不列入 基金费用。 基金 合 同生效前 所发生的信 息披露费、律 师费和会计师 费以 及其他费 用不从基金 财产中支 付 。 四 、 费率调整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根据 基金 发展 情 况调 整基 金 管理 费率 和基 金托 管费 率。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 最迟 于 新 的费率实施 日2 日前 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 告。 五 、 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根据国 家法律法 规 的规定 ,履 行纳税义务 。 第十六部分


基 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 基金 的会计政 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会计 责任方; 2. 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如果基金募集 所在 的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 月 , 可以并 入下一个 会计年度 ; 3. 本基金的 会计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 币元为记账 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的会 计制度;


信诚 深度 价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61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6. 基金管理 人保留完 整的会计 账目、凭 证并进行 日常 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 关规定编 制基金会 计报表; 7. 基金托管 人定期与 基金管理 人就 基金 的会计核 算、 报表编制等 进行核对 并书面确 认。 二、 基金的审计 1.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 格的 会计 师 事务 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对本 基金 年度 财 务报 表及 其 他 规定事项进 行审计。 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 师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相互 独立。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时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3.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经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同意 , 并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 以更换。就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 ,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 第十七部分


基 金 的信 息披 露 本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其他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 依法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 、准 确性和完 整性。 本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等法 律 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自然人、法 人和其他组织。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 和其他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 人 应 按规定将 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 披露事项在规 定时间内通过 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 报刊( 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 和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的互 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等 媒介披露 。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承诺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不 得有下列行 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份 额销售 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性 、恭 维性或推荐 性的文字 ;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本 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 同时 采用 外 文文 本的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保 证 两种 文本 的 内 容一致。两 种文本发生 不一致 或 有 歧义 的,以中 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一、招募说 明书 招募说明书 是基金向 社会公开 发售时对 基金情况 进行 说明的法律 文件。


信诚 深度 价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62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 书 登载在指 定报刊 和网站上 。基金 合同生效 后,基 金管 理人应当 在每6 个月结 束之日起45日内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并 登载在网站上,将更 新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 定 报刊上。基金管理人 将在公告的15 日前向中国证 监会 报送更新 的招募说明 书,并就 有关更新 内容提供 书面说明 。更 新后的招募 说明书公 告内容的 截止日为 每6 个月 的最 后1日 。 二 、 基金合 同、托管 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应将基金合 同、托管 协议登载 在 各自 网 站上。 三 、 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 基 金 管理 人将 按照 《基 金法 》、 《信 息披 露 办法 》的 有 关规 定,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具体 事宜 编 制基 金份 额 发 售公告,并 在披露招 募说明书 的当日登 载于指定 报刊 和网站上。 四 、 基金合 同生效公 告 基 金 管理 人将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次日 在指 定 报 刊和 基 金 公司 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 金合 同生 效 公 告中将说明 基金募集 情况。 五、基金份 额上市交 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 准在证券 交易所上 市交易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基金 份额上市 交易 3 个 工作日前 ,将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公告书 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 网站上。 六 、 基金资 产净值公告 、基金 份额净值 公告、基 金份 额累计净值 公告 1.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在 开始 办理 基 金份 额申 购 或者 赎回 前, 基金 管理 人将 至少 每周 公 告一 次基 金 资 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 2.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 后, 基 金管 理人 将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过 基金 公司 网 站、 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 介,披露 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 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 3. 基 金管 理人 将公 告半 年度 和年 度最 后一 个 市场 交易 日 (或 自然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 净值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 交易日 (或自 然日) 的次日, 将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 值登 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 上。 七 、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 公告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招 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 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 价格 的计 算 方 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 费率,并 保证投资 人能够在 基金 份额 销售网 点查阅或 者复制前 述信息资 料。 八 、 基金年 度报 告、 基金半年 度报告、 基金季度 报告 (合称“基 金定期报 告”) 1.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90日 内 ,编 制完 成 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登 载 在 指定 报 刊 上。 基 金 年度 报 告 需经 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 关 业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务 所 审 计后 , 方 可 披 露;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6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 年度 报告 正 文登 载在 网 站 上,将半年 度报告摘 要登载在 指定报刊 上;


信诚 深度 价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63 3.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之 日起15 个工 作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将 季度 报 告登 载在 指 定 报刊和网站 上 ; 4.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2 个月的, 本基金管 理人可 以不 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或者年 度报告。 5. 基 金定 期报 告应 当按 有关 规定 分别 报中 国 证监 会和 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 会派 出机 构 备 案。 6.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 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 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年 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 中“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其他 重要 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 别、报告期末 持有份额及占比 、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 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 。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 本 基 金 持 续 运 作 过 程 中 ,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 性 风 险 分 析 等。 九 、 临时报 告与公告 在 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发生 如下 可能 对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权 益 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事 件时 ,有 关 信 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 在2日 内编制临 时报告 书,予以 公告 ,并在公 开披露 日分别报 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管理 人主 要办 公 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 构备案: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及决议; 2. 终止基金 合同;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5.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法定名称 、住所发 生变 更;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 其出资比 例发生变 更; 7. 基金募集 期延长; 8.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发 生 变 动;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在一年内 变更超过50% ; 10.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基 金托管部 门的主 要业 务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 超过30%; 11.涉及基金 管理人、 基金财产 、基金托 管业务 的诉 讼; 12.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受 到监管部 门的调 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 金托 管部门负责 人受到严 重行政处 罚; 14. 重大关联 交易事项 ; 15. 基金收益 分配事项 ; 16. 管理费、 托管费等 费用计提 标准、计 提方式 和费 率发生变更 ; 17. 基金份额 净值计价 错误达基 金份额净 值0.5% ;


信诚 深度 价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64 18. 基金改聘 会计师事 务所; 19. 基金 变更 、增加或 减少代销 机构; 20. 基金更换 注册登记 机构; 21. 本基金开 始办理申 购、赎回 ; 22. 本基金申 购、赎回 费率及其 收费方式 发生变 更; 23. 本基金发 生巨额赎 回并延期 支付; 24. 本基金连 续发生巨 额赎回并 暂停接受 赎回申 请; 25. 本基金暂 停接受申 购、赎回 申请后重 新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基金暂 停上市、 恢复上市 或终止上 市; 27. 发生涉及 基金申购 、赎回事 项调整或 潜在影 响投 资人赎回等 重大事项 时; 28.中国证监 会 或本基 金合同 规 定的其他 事项。 十 、 澄清公 告 在 本 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 中 出现 的或 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 基金 份额 价 格产 生误 导 性 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 动的,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 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 况立 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十 一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十 二 、 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信息 十 三 、 信息 披露文件 的存放与 查阅 基 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 招募 说明 书或 更 新 后 的招 募说 明 书、 年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季 度报 告 和基 金份 额 净 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 编制完成后, 将存放于基金管 理 人所在地、基金托管 人所在地,供 公众查阅。投 资人 在支付工 本费后,可 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 上述文件 复制件或 复印 件。 投资人也可 在基金管 理人指定 的网站上 进行查阅 。 本 基金的信息 披露事项 将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本基金的信 息披露将 严格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进行 。 第十 八部分


风 险 揭示 一、 投资于本基金 的风险 1、市场风险 本 基 金为 证券 投资 基金 ,证 券市 场的 变化 将 影响 到基 金 的业 绩。 因此 ,宏 观和 微观 经济 因素 、 国家 政策 、市 场变动、行业与个股 业绩的变化、 投资人风险收益 偏 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 影响证券市场 的各种因素将 影响 到本基金 业绩,从而 产生市场 风险,这 种风险主 要包括: (1 )经济周 期风险 随 着 经济 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国 家经 济、 微 观经 济、 行 业及 上市 公司 的盈 利水 平也 可能 呈周 期 性变 化, 从 而 影响到证券 市场及行 业的走势 。


信诚 深度 价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65 (2 )政策风 险 因 国 家的 各项 政策 ,如 财政 政策 、货 币政 策 、产 业政 策 、地 区发 展政 策等 发生 变化 ,导 致证 券 市场 波动 而 影 响基金投资 收益,产 生风险。 (3 )利率风 险 由于利率发 生变化和 波动使得 证券价格 和证券利 息产 生波动,从 而影响到 基 金业绩 。 (4 )信用风 险 当 证 券发 行人 不能 够实 现发 行时 所做 出的 承 诺, 按时 足 额还 本付 息的 时候 ,就 会产 生信 用风 险 。信 用风 险 主 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 保人。一般认 为:国债的信用 风 险可以视为零,而其 他债券的信用 风险可根据专 业机 构的信用 评级确定。 当证券的 信用等级 发生变化 时,可能 会产 生证券的价 格变动, 从而影响 到基金资 产。 (5 )再投资 风险 再 投 资获 得的 收益 又被 称做 利息 的利 息, 这 一收 益取 决 于再 投资 时的 市场 利率 水平 和再 投资 的 策略 。未 来 市 场利率的变 化可能会 引起再投 资收益的 不确定性 并可 能影响到基 金投资策 略的顺利 实施。 (6 )购买力 风 险 基金份额持 有人收益 将主要通 过现金形 式来分配 ,而 现金可能因 为通货膨 胀因素而 使其购买 力下降。 (7 )上市公 司经营风 险 上 市 公司 的经 营状 况受 多种 因素 的影 响, 如 经营 决策 、 技术 变革 、新 产品 研发 、竞 争加 剧等 风 险。 如果 基 金 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基 本面或发展前 景产生变化,可 能 导致其股价的下跌, 或者可分配利 润的降低,使 基金 预期收益 产生波动。 虽然基金 可以通过 分散化投 资来减少 风险 ,但不能完 全规避。 2、管理风险 (1 )管理风 险 本 基 金可 能因 为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水 平、 手 段和 技术 等 因素 ,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这 种风 险 可能 表现 在 基 金整体的投 资组合管 理上,例如资 产配置、类属配 置 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 标;也可能表 现在个券个股 的选 择不能符 合本基金的 投资风格 和投资目 标等。 (2 )新产品 创新带来 的风险 随 着 中国 证券 市场 不断 发展 ,各 种国 外的 投 资工 具也 将 被逐 步引 入, 这些 新的 投资 工具 在为 基 金资 产提 供 保 值增值功能的同时, 也会产生一些 新的风险,例如 利 率期货带来的期货投 资风险,期权 产品带来的定 价风 险等。同 时,基金管 理人也可 能因为对 这些新的 投资产品 的不 熟悉而发生 投资错误 ,产生投 资风险 。 3、估值风险 本 基 金采 用的 估值 方法 有可 能不 能充 分反 映 和揭 示利 率 风险 ,或 经济 环境 发生 重 大 变化 时, 在 一定 时期 内 可 能 高 估 或 低 估基 金 资 产净 值 。 基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 人 将 共 同 协商 , 参 考类 似 投 资品 种 的 现行 市 价 及重 大 变 化 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使调整后 的基金资产净值 更 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 价值,确保基 金资产净值不 会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 实质性的 损害。 4、流动性风 险 评估及 流动性风 险管理工 具 1、流动性风 险


信诚 深度 价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66 本 基 金面 临的 流动 性风 险主 要表 现在 几个 方 面: 建仓 成 本控 制不 力, 建仓 时效 不高 ;基 金资 产 变现 能力 差 , 或变现成本高;在投 资人大额赎回 时缺乏应对手段 ; 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 股的流动性风 险等。这些风 险的 主要形成 原因是: (1 )市场整 体流动性 问题。 证 券 市场 的流 动性 受到 价格 、投 资群 体等 诸 多因 素的 影 响, 在不 同状 况下 ,其 流动 性表 现是 不 均衡 的, 具 体 表现为:在某些时期 成交活跃,流 动性非常好,而 在 另一些时期,则可能 成交稀少,流 动性差。在市 场流 动性出现 问题时,本基金的操 作有可能发生 建仓成本增加或 变 现困难的情况。这种 风险在发生大 额申购和大额 赎回 时表现尤 为突出。 (2 )市场中 流动性不 均匀,存 在个股和 个券流 动性 风险。 由 于 不同 投资 品种 受到 市场 影响 的程 度不 同 ,即 使在 整 体市 场流 动性 较好 的情 况下 ,一 些单 一 投资 品种 仍 可 能出现流动性问题, 这种情况的存 在使得 本基金在 进 行投资操作时,可能 难以按计划买 入或卖出相应 数量 的证券, 或买入卖出行为对证 券价格产生比 较大的影响,增 加 基金投资成本。这种 风险在出现个 股和个券停牌 和涨 跌停板等 情况时表现 得尤为突 出 。 2、基金申购 、赎回安 排 本基金的申 购、赎回 安排详见 本招募说 明书“第 八部分 基金份额 的上市交 易、申购 、赎回与 转换” 章节 。 3、巨额赎回 情形下的 流动性风 险管理措 施 在 本 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情形 下,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 根据 基 金当 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或巨 额赎 回份 额 占比 情况 决 定 全额赎回、部分延期 赎回或 暂停赎 回 。同时,如本 基 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单 个开放 日申请赎回基 金份 额超过基 金 总 份 额 一 定比 例 以 上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可以 对 其 采取 延 期 办 理 赎回 申 请 的措 施 。 详细 规 则 可见 《 招 募说 明 书 》 的 “ 第 八部分 基金份额 的上市交 易、申购 、赎回 与转 换 ”中“( 十) 巨额 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 方式”的 内容 。 4、实施备用 的流动性 风险管理 工具的情 形、程 序及 对投资者的 潜在影响 本 基 金可 能实 施备 用的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工 具 ,以 更好 地 应对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 管理 人经 与基 金 托管 人协 商 , 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 平对待的前提 下,可依照法律 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综合运用各 类流动性风险 管理 工具,对 赎 回申请等 进行适 度调整, 作为 特 定情形下 基金管 理人 流动性风 险管理 的辅助措 施,包 括但不限 于:1 )延 期办 理 巨额赎回申请;2)暂 停接受赎回申 请;3)延缓支 付 赎回款项;4)收取 短期赎回费;5 )暂停基金估值 等 ;对于各 类 流 动 性 风 险管 理 工 具的 使 用 ,基 金 管 理人 将 依 照严 格 审 批 、 审慎 决 策 的原 则 , 及时 有 效 地对 风 险 进行 监 测 和 评 估,使用前经过内部 审批程序并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 致。在实际运用各类 流动性风险管 理工具时,投 资者 的赎回申 请、赎回款项支付等 可能受到相应 影响,基金管理 人 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进行操作 ,全 面保障投 资者的合法 权益。 5、特定风险 本基金 为主 要投资于 具有深度 价值的上 市公司股 票的 基金 ,投资 人面临的 风险主要 为: (1 )投资品 种风险


信诚 深度 价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67 能 否 准确 上市 公司 股票 是否 具有 深度 价值 以 及是 否能 够 把握 其中 的投 资机 会将 构成 本基 金的 特 定风 险之 一 , 而 这 主 要 取 决于 对 上 市公 司 基 本面 的 深 度研 究 和 对股 票 价 值 特 征的 深 入 挖掘 , 以 及对 企 业 未来 成 长 性的 判 断 。 因 此, 基本面 研究及成 长性预测 的缺陷及 错误均可 能导 致所选择的 投资品种 不能完全 符合本基 金的预期 目标 。 (2 )股票市 场的整体 风险 本 基 金是 混合 型 基 金, 基金 资产 主要 投资 包括 股 票市 场 ,因 此股 票市 场的 变化 将影 响到 基金 业 绩的 表现 , 当 股票市场收 益 变动、 波动提高 时,本基 金的收益 可能 会受到影响 。 6、上市交易 的风险 本 基 金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且符 合上 市交 易条 件 后, 在深 圳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上 市交 易。 由于 上市 期 间可 能因 信 息 披露导致基金停牌, 投资人在停牌 期间不能买卖基 金 ,产生风险;同时, 可能因上市后 交易对手不足 导致 基金流动 性风险;另外,当基 金份额持有人 将份额转向场外 交 易后导致场内的基金 份额或持有人 数不满足上市 条件 时,本基 金存在暂停 上市或终 止上市的 可能。 7、其他风险 (1 )技术风 险 当 计 算机 、通 讯系 统、 交易 网络 等技 术保 障 系统 或信 息 网络 支持 出现 异常 情况 ,可 能导 致基 金 日常 的申 购 赎 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 成、注册登记 系统瘫痪、核算 系 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 示产生净值、 基金的投资交 易指 令无法及 时传输等风 险。 (2 )大额申 购/赎回 风险 本 基 金是 开放 式基 金, 基金 规模 将随 着投 资 人对 基金 单 位的 申购 与赎 回而 不断 变化 ,若 是由 于 投资 人的 连 续 大量申购而导致基金 管理人在短期 内被迫持有大量 现 金;或由于投资人的 连续大量赎回 而导致基金管 理人 被迫抛售 所持有的证 券以应付 基金赎回 的现金需 要,则可 能使 基金资产净 值受到不 利影响。 (3 )顺延或 暂停赎回 风险 因 为 市场 剧烈 波动 或其 他原 因而 连续 出现 巨 额赎 回, 并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的 现金 支付 出现 困难 , 基金 投资 人 在 赎回基金单 位时,可 能会遇到 部分顺延 赎回或暂 停赎 回等风险。 (4 )其他风 险 战 争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力 可能 导致 基金 资 产有 遭受 损 失的 风险 ,以 及证 券市 场、 基金 管理 人 及基 金代 销 机 构可能因不 可抗力无 法正常工 作,从而 产生影响 基金 的申购和赎 回按正常 时限完成 的风险 。 二、 声明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和 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募集,并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 中 国证 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核准,并不表 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 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 于本 基金没有 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 场, 基金份额净 值会因为证券 市 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人在投 资本基金前, 需 充分 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 性,并承担基 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 类风险,包括:因政 治、经济、社 会等环境因素 对证 券价格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的 系 统 性风 险 , 个别 证 券 特有 的 非 系统 性 风 险 , 由于 基 金 投资 人 连 续大 量 赎 回基 金 产 生的 流 动 性 风


信诚 深度 价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68 险,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管理实施过 程中产生的基金 管 理风险,本基金的特 定风险等等。 投资人在进行 投资 决策前, 请仔细阅读 本基金的 《招募说 明书》及 《基金合 同》 。 基金管理人 建议投资 人根据自 身的风险 收益偏好 ,选 择适合自己 的基金产 品,并且 中长期持 有。 本基金未经 任何一级 政府、机 构及部门 担保。基 金投 资人自愿投 资于本基 金,须自 行承担投 资风险。 除基金管理 人直接办 理本基金 的销售外 ,本基金 还通 过基金代销 机构代理 销售,但 是,基金 资产并不 是代 销机 构的存款或 负债,也 没有经基 金代销机 构担保收 益, 代销机构并 不能保证 其收益或 本金安全 。 第十九部分


基 金 合同 的 变 更、 终止与 基 金财 产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 更 1. 基 金合 同 变 更内 容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 务产 生 重大 影响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基金 合 同 变更的内容 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同意。 (1)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2)变更基金 类别; (3)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 、 投资 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 法律 法规、中国 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 除外) ; (4)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程 序; (5)更换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提高 赎回费率 。但根据适用 的相关规定 提高该等报酬标准 或费 率 的除外 ; (7)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 的合并 ; (8)对基金合 同当事人 权利、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 的其 他事项; (9)法律法规 、 基金合 同或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但 出 现下 列情 况时 ,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议 ,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变更 后 公布 ,并 报 中 国证监会备 案: (1)调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管 费和其他 应由基 金承 担的费用; (2)在 法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 内 调整 基金 的申购费率 、收费方 式或调低 赎回费率 ; (3) 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 发生变动 必须对基 金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及本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关系发 生变化; (5)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 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其他 情形。 2. 关 于变 更 基 金合 同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 应报 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 并于 中国 证监 会 核准 或出 具 无 异议意见后 生效执行 , 并自生 效之日起2 日内在 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介 公告。 二 、 基金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本基金合 同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 将终止:


信诚 深度 价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69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 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 基金 管理公司承 接其原有 权利义务 ;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 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6个月内 无其他适当的 托管 机构 承接其 原有权利 义务 ; 4.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情况 。 三 、 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 组 (1)基金合同终止 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 清算 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 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 及中 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 组成。基 金 财产 清 算组可以 聘用 必要的工作 人员。 (3)基金 财产清算 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2.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应 当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算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主 要 包 括: (1)基金 合同 终止后, 发布基金 财产清算 公告; (2)基金合同 终止时, 由基金财产 清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产; (3)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 理和确认 ; (4)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 价和变现 ; (5)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审 计 ; (6) 聘请律师 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 ; (7) 将基金财产 清算结 果报告中 国证监会 ; (8)参加与基 金 财产 有 关的民事 诉讼 或仲 裁 ; (9)公布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10)对基金 剩余财产 进行分配 。 3.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用 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 算过 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 算费 用由 基 金 财产 清算 组 优先从基金 财产中支 付。 4. 基金财产 按下列顺 序清偿: (1)支付清算 费用; (2)交纳所欠 税款; (3)清偿基金 债务;


信诚 深度 价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70 (4)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1) -(3) 项 规定清偿 前,不 得 分配 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 组公告;清算过程 中的 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 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结果 经会 计 师事务所审计,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 由基 金财产清 算 组 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并公告 。 6.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年 以上。 第二十 部分


基 金 合同 的内 容摘要 一、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权利、 义务 (一)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权利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利为 : 1. 分享基金 财产收益 ; 2. 参与分配 清算后的 剩余基金 财产; 3. 依法申请 赎回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 4. 按照规定 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5. 出席或者 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 6. 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息资 料; 7. 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 8. 对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 额发售机 构损 害其合法权 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 诉讼 或仲 裁 ; 9.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权利 。 每份基金份 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 权益。 (二)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义务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务为 : 1. 遵守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 规定 ; 2. 提供基金 管理人和 监管机构 要求提供 的信息, 以及 不时的更新 和补充, 并保证其 真实性; 3. 交纳基金 认购、申 购款项及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所 规定的费用 ; 4. 在持有的 基金份额 范围内, 承担基金 亏损或 者 基金 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 5. 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 金及 其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 法权 益的活动; 6. 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7. 返还在基 金交易过 程中因任 何原因, 自基金管 理人 及基金管理 人的代理 人、基金 托管人、 代销机构 、其 他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处获 得的不当 得利;


信诚 深度 价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71 8.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义务 。 (三)基金管 理人的权 利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管理 人的 权利为: 1. 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同的 规定独立 运用 基金 财产; 2. 依照基金 合同获得 基金管理 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 收入; 3. 发售基金 份额; 4. 依照有关 规定行使 因基金财 产投资于 证券所产 生的 权利; 5. 在符合有 关法律法 规的前提 下,制订 和调整有 关基 金认购、申 购、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 户、转托 管等 业 务的规则, 在法律法 规和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 内决 定和调整基 金的除调 高托管费 率、管理 费率及赎 回费 率之外的 相关费率结 构和收费 方式; 6. 根据本基 金合同及 有关规定 监督基金 托管人 , 对于 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本 基金合同 或有关法 律法规规 定的 行 为,对基金 财产、其 他当事人 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 失的 情形 ,应及 时呈报中 国证监会 ,并采取 必要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事人的 利益; 7. 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 范围内, 拒绝或暂 停受理申 购和 赎回申请; 8. 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 前提下, 为基金的 利益依法 为基 金进行融资 、融券; 9. 自行担任 或选择、 更换注册 登记机构 ,获取基 金份 额持有人名 册,并对 注册登记 机构的代 理行为进 行必 要 的监督和检 查; 10.选择、更 换代销机 构,并依 据基金销 售服务 代理 协议和有关 法律法规 ,对其行 为进行必 要的监督 和检 查; 11.选择、更 换律师、 审计师、 证券经纪 商或其 他为 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 机构; 12.在基金托 管人更换 时, 提名 新的基金 托管人 ; 13.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14.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权利 。 (四)基金管 理人的义 务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管理 人的 义务为: 1. 依法募集 基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 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 发售、申 购、赎回 和登 记 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以 诚实信用 、勤勉尽 责的 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足够 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行 基金投资 分析 、决策,以 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 作基金财 产; 5.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理等 制度,确保 所管理 的基金财 产 和管理 人的 财 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 理的不同 基金分别 管理,分 别记 账,进行证 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得为自己 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 利益,不 得委托第 三人 运 作基金财产 ; 7. 依法接受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


信诚 深度 价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72 8.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 9.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额 认购、申 购 和 赎回价格 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 ; 10.按规定受 理申购和 赎回申请 ,及时、 足额支 付 赎 回款项 ; 11.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12.编制中期 和年度基 金报告; 13.严格按照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不得泄 露基金投 资计划 、投 资意向等 , 除《基金 法》、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 前应予保 密,不得 向他 人泄露; 15.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16.依据《基 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17.依据《基 金法》 等 的规定 保 存基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8.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行 使诉讼权利 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 行为; 19.组织并参 加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参与 基金财 产的 保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20.因违反基 金合同导 致基金财 产的损失 或损害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 ,应当承 担赔偿责 任,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任而 免除; 21.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 时, 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 追偿; 22.按规定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23.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 告破产 时,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 金托管 人; 24.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 25.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 金及其他 基金当事 人利益 的活 动; 26.依照法律 法规为基 金的利益 对被投资 公司行 使股 东权利,为 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 投资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不 谋求对上 市公司的 控股和直 接管理; 27.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五)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为: 1. 依基金合 同约定 获 得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 或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 他收入 ; 2. 监督基金 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 投资运作 ; 3. 自本基金 合同生 效 之日起, 依法保管 基金资产 ; 4. 在基金管 理人更换 时,提名 新任基金 管理人; 5. 根 据本基 金合同及 有关规定 监督基金 管理人 , 对于 基金管理 人 违反本基 金合同或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金 资产、其 他当事人 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 失的 情形,应及 时呈报中 国证监会 ,并采取 必要措施 保护 基金及相 关当事人的 利益; 6.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信诚 深度 价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73 7. 按规定取 得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资料 ; 8.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权利 。 (六)基金托 管人 的义务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托管 人的 义务为: 1. 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托 管部,具 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格 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 人员 , 负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 宜; 3. 对所托管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设置账 户,确保 基金 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得为自己 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 利益,不 得委托第 三人 托 管基金财产 ; 5. 保管由基 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 签订的与 基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及有 关凭证; 6. 按规定开 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 券账户; 7.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除《基 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在基 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 应予 保 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 8. 对基金财 务会计报 告、中期 和年度基 金报告出 具意 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 方面的运 作是否严 格按 照 基金合同的 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 基金 合同规定的 行为,还 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 人是否采 取了 适当的措 施; 9. 保存基金 托管业务 活动的记 录、账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根据 基金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及时办 理清算、 交割事宜 ; 11.办理与基 金托管业 务活动有 关的信息 披露事 项; 12.复核、审 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13.按照规定 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 14.按规定制 作相关账 册并与基 金管理人 核对; 15.依据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或有 关规定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支付基 金收益和 赎回 款项 ; 16.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 配合基 金份 额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7.因违反基 金合同导 致基金财 产损失, 应承担 赔偿 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 而免除; 18.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为基金 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 19.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估价 、变现和 分配; 20.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 告破产 时,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21.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 22.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 金及其他 基金当事 人利益 的活 动; 23.建立并保 存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24.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 其 他义 务。


信诚 深度 价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74 (七)本基金 合同当事 各方的权 利义务以 本基金合 同为 依据,不因 基金财产 账户名称 变更而有 所改变。 二、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及表 决的程序 和规则 本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不 设立日常 机构。 (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及其合 法授权代表 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 基金份 额 具 有 同 等的投 票权。 (二)召开事 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经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下 同)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 金管理人 收到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计算, 下同)提议 时,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终止 基金 合同; (2)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3)变更基金 类别; (4)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 、 投资 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 法律 法规、中国 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 除外) ; (5)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程 序; (6)更换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 (7)提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酬 标准 , 但法 律法规要求 提高该等 报酬标准 的除外 ; (8)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 的合并 ; (9)对基金合 同当事人 权利、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 的其 他事项; (10)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或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 形 。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后修改 基金合同 或其他相关法律文件 ,不需 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1)调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管 费和其他 应由基 金承 担的费用; (2)在 法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 内 调整 基金 的申购费率 、收费方 式或调低 赎回费率 ;


(3) 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 发生变动 必须对基 金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基金合 同的修改 不涉及本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关系发 生 变化; (5)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 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其他 情形 。 (三)召集人 和召集方 式 1. 除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基金 管理 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 或者不能召 集时,由 基金托管 人召集。 2.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 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 告 知基金托 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 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 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 召集,基 金托 管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 开的,应 当自行召 集 。 3.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同一事 项 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 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 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 基金份额


信诚 深度 价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75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 ,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 日内 召开;基金管 理人 决定不召 集 ,代表基 金份额10%以上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应 当向基 金托 管人 提出书 面提议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10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60日 内召开 。 4.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 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 人都不召 集的, 代表基 金份额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有权 自行召 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但应 当至少 提前30 日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得 阻碍 、 干 扰 。 (四)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通知时 间、通知 内容 、通知方式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以 下简 称“ 召集 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 记日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集人 必须于会议召开 日 前30 日在指定媒介 公 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通 知须 至少载明 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 的时间、 地点和出 席方式; (2)会议拟审 议的主要 事项; (3)会议形式 ; (4)议事程序 ; (5)有权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权益登记日 ;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代理人身份、代理权 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7)表决方式 ; (8)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 名、电话 ; (9)出席会议 者必须准 备的文件 和必须履 行的手 续; (10)召集人 需要通知 的其他事 项。 2. 采 用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 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召 集人 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 方式 ,并 在会 议 通知 中说 明 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所采取的具 体通讯方式、委 托 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 见寄 交的截止 时间和收取 方式。在 法律法规 和监管机 关允许的 情况 下,表决方 式亦可采 用网上表 决、电话 表决等其 他表 决方式。 3.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应 另行 书 面 通 知基 金托 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 行监 督; 如 召 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 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如召 集人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 。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经有效通 知而拒不 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 意见 的计票进行 监督的, 不影响计 票和表决 结果 。 (五)基金份 额持有人 出席会议 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方式包括 现场开 会和 通讯方式开 会 。


信诚 深度 价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76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 委 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的授 权代表应 当出席 , 如基金 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出席 的,不影 响表决效 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 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 提交 至召集人指 定的地址 或系统。 通讯方式 开会 应按 照本 基金合同的 相关规定 以召集人 通知的非 现场方式 进行 表决。 (4)会议的召 开方式由 召集人确 定 ,但更 换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必须 以现场开 会方式召 开 。 2.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条件 (1)现场开会 方式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现场 会议方可 举行 : 1) 对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统 计显 示, 全部 有效 凭 证所 对应 的基 金份 额应 占权 益 登记 日基 金 总 份额的50%以上(含50% ,下同) ; 2) 到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身 份证 明及 持有 基 金份 额的 凭 证、 代理 人身 份证 明、 委托 人持 有基 金 份额 的凭 证 及 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 备,到会者出 具的相关文件符 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及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 且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 人持有的 注册 登记 资料相符 。 (2)通讯开会 方式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 通讯 会议方可 举行 : 1) 召集人按 本基金合 同规定公 布会议通 知后,在2个 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 关提 示性 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 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 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 督; 3) 召 集 人 在 监 督 人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和 统 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如基金 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 人 经有效 通知拒不 到场 监督的,不 影响表决 效力; 4)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和 授权 他人 代表 出 具书 面意 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占 权益 登记 日 基 金总份额的50% 以上 ; 5) 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受 托代 表他 人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提交 的持 有基 金 份额 的 凭证、 授权委托书 等文件符 合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和会 议通 知的规定, 并与注册 登记机构 记录相符 。 (六)议事内 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 为本基金 合同规定 的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事由 所涉及的 内容。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单 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 日本 基金 总份 额10% 以上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在 大 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 知前就召开事 由向大会召集人 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 ;也 可以 在会议通 知发出后向 大会召集 人提交临 时提案, 临时提案 应当 在大会召开 日至少35 天前提交 召集人并 由召集 人公 告 。 (3) 大会召集 人应当按 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 进行审 核: 关 联 性。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提 案涉 及事 项与 基 金有 直接 关 系, 并且 不超 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 的,应提交大 会审议;对于不 符 合上述要求的,不提 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如 果召集人 决定不将提 案提交大 会表决, 应当在该 次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上 进行解释 和说明。


信诚 深度 价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77 程 序 性。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对 提案 涉及 的程 序 性问 题做 出 决定 。如 将其 提案 进行 分拆 或合 并表 决 ,需 征得 原 提 案人同意;原提案人 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 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做出决定 ,并 按照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定 的程序进 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 的提 案,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 议通 过,就同 一提案再次 提请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其时 间间 隔不少于6个 月。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 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 开会议的通 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召 开前30 日 及时 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 开日 期应当顺延 并保证至 少与公告 日期有30 日的间隔 期 。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 现 场开 会的 方式 下, 首先 由大 会主 持人 按 照规 定程 序 宣布 会议 议事 程序 及注 意事 项, 确定 和 公布 监票 人 , 然后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论后 进行表决 ,经 合法执业的 律师见证 后形成大 会决议。 大会由 召集 人 授权 代表 主持 。基 金管 理人 为 召集 人的 , 其 授 权代 表未 能主 持大 会的 情况 下, 由 基金 托管 人 授 权代表主持;如果基 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 表 均未能主持大会,则 由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 代理人以 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50% 以上多数 选举产生 一名代 表作 为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人。 召 集 人应 当制 作出 席会 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 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 号码 、持 有 或 代表有表决 权的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人 姓名(或 单位 名称)等事项 。 (2)通讯方式 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 日公 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2 个工作日在 公证 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 下由召集人统 计全部有效表决 并 形成决议。如监督人 经通知但拒绝 到场监督,则 在公 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的 决议有效 。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不得对 未事先公 告的议事 内容 进行表决 。 (七)决议形 成的条件 、表决方 式、程序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持每一基 金份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 权。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分 为一般决 议和特别 决议 : (1)一般决议 一 般 决议 须经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50%以上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 下列(2)所规 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 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 一般 决议的方式 通过; (2)特别决议 特 别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含 三分 之二)通 过方为有 效;涉及更 换基金管 理人、更 换基金托 管人、 转 换基 金运作方式 、终止基 金合同必 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 方为 有效。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 事项,应 当 在五日 内依法 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 或者备案 ,并予以 公告。


信诚 深度 价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78 4. 采 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 非在 计票 时 有充 分的 相 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表面 符合 法律 法规 和 会议 通知 规 定 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 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 不 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 但 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 额总数 。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采取记 名方式进 行投票表 决。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各项 提案或同 一项提案 内并 列的各项议 题应当分 开审议、 逐项表决 。 (八)计票 1. 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中推 举 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一 名监 督员共同 担任监票人;如大会 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 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中推举 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 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授权的一名监 督员 共同担任 监票人;但如果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授权代 表 未出席,则大会主持 人可自行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 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表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由大会 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 票结果 。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 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 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代 理人对大会主持 人 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其有权在 宣布表决结果 后立 即要求重 新清点,大 会主持人 应当立即 重新清点 并公布重 新清 点结果。重 新清点仅 限一次。 2. 通讯方式 开会 在 通 讯方 式开 会的 情况 下,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 的两 名监 票人 在监 督人 派出 的授 权 代表 的监 督 下 进 行计票, 并由公 证机关对 其计票 过程予以 公证; 如监 督人经通 知但拒 绝到场监 督,则 大会召集 人可自 行授 权3 名 监票人进行 计票,并 由公证 机 关对其计 票过程予 以公 证 。 (九)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 或备 案后的公告 时间、方 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的事项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 效。 2.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对 全体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均 有约 束 力。 基金 管 理 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应当 执行生效 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 指定媒介 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时,必须 将公证书 全文、公 证机 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 同公告 。 (十)法律法 规或监管 部门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 三、 基金合同 解除 和 终止的事 由、程序 (一)本 基金 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本基金合 同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 将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信诚 深度 价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79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 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 在6个月内 无其他适当的 基金 管理公司承 接其原有 权利义务 ;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 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 托管 机构承接其 原有权利 义务; 4.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情况 。 (二)基金财 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 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 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 及中 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 组成。基 金财产清 算组可以 聘用 必要的工作 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2.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基金合 同 终 止 , 应 当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算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主 要 包 括: (1)基金合同 终止后, 发布基金 财产清算 公告; (2)基金合同 终止时, 由基金财 产清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产; (3)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 理和确认 ; (4)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 价和变现 ; (5)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审 计; (6)聘请律师 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 (7)将基金财 产清算结 果报告中 国证监会 ; (8)参加与基 金 财产 有 关的民事 诉讼 或仲 裁 ; (9)公布基金 财产清算 结果; (10)对基金 剩余财产 进行分配 。 3.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用 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在 进行 基金 财 产清 算过 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 算费 用由 基 金财 产清 算 组 优先从基金 财产中支 付。 4. 基金财产 按下列顺 序清偿: (1)支付清算 费用; (2)交纳所欠 税款; (3)清偿基金 债务; (4)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信诚 深度 价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80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1) -(3) 项 规定清偿 前,不 得 分配 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 中的 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 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结果经会 计 师事务所审 计,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 由基 金财产清 算组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 6.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年 以上 。 四、 争议解决方式 对 于 因基 金合 同的 订立 、内 容、 履行 和解 释 或与 基金 合 同有 关的 争议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应尽 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径解决。不愿或 者不能通过协 商、调解解决的 ,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 议提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 员会,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届 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 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 为 北京 市 。仲 裁裁决是终局 的, 对各方当 事人均有约 束力,仲 裁费用由 败诉方承 担 。 争 议 处理 期间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应恪 守各 自 的职 责, 继 续忠 实、 勤勉 、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义务 , 维 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 本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 律管辖 。 五、 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基金合 同的方式 基 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 投 资人 在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代 销机 构和 注册 登记 机构 办公 场 所查 阅, 但 其 效力应以基 金合同正 本为准。 第二十 一 部分


基金 托 管协 议 的 内容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 人 (一)基金 管理人( 或简称“ 管理人” ) 名称: 中信 保诚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世纪大 道8 号上海国 金 中心汇丰 银行大楼9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世纪大 道8 号上海国金 中心汇丰 银行大楼9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张翔燕 成立日期:2005 年9月30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证 监会证监 基字[2005]142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 贰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 售、资产 管理和中 国证 监会许可的 其他业务 。


信诚 深度 价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81 (二)基金 托管人( 或简称“ 托管人” ) 名称: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简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1号院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 : 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 年09 月17日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 亿壹仟零 玖拾柒万 柒仟肆佰 捌拾 陆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 营 范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 、长 期贷 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办 理票 据承 兑与 贴 现; 发行 金 融 债券;代理发行、代 理兑付、承销 政府债券;买卖 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代理 买卖 外汇;从 事银行卡业务;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 担保;代理收付 款 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 务;经中国银 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等监管 部门批准 的其他业 务 。 二、 基金托管人 与 基金管理人 之间 的业务 监督 、核查 (一)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 查 (1)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范围、 投资对象 进行监督 。基 金合 同明确约定 基金投资 风格或证 券选择标 准的,基 金管 理人应按照 基金托管 人要求的 格式提供 投资品种 池和 交易对手 库,以便基 金托管人 运用相关 技术系统 ,对基金 实际 投资是否符 合基金合 同关于证 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 进行 监督,对 存在疑义的 事项进行 核查。投 资品种池 发 生变化 的,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包 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 的股票( 包括创业 板股票) 、债 券、 货币市场工 具、权证 、资产支 持证券以 及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 具。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 品种 (如股指期 货等) ,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可以 将其纳入投 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股票 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 比例 不低于 60%, 其中投 资于本基 金定义的 价值型股 票的 资产 占股票资产 的比例不 低于 80% ;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益 类证券品 种占 基金 资产的比 例不高于40% ;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 年内的政 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应 收申 购款 等 ;权证不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3% 。 当法律法规 的相关规 定变更时 ,基金管 理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可 对上述资 产配置比 例进行适 当调整。 (2)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融资 比例进行 监督。基 金托 管人 按下述比例 和调整期 限进行监 督: 1)本基金持 有一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其 市值不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10%; 2)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权证,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3%;


信诚 深度 价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82 3)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 的资 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40%; 4)股票资产 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 不低于 60% ,其中 投资 于本基金定 义的价值 型股票的 资产占股 票资产的 比例 不低 于80% ;债券 、资产 支持证券 等固定收 益类证券 品种 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不 高于 40% ; 5)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6)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资产支持 证券,其 市值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7)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8)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 用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基 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 券期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 合投资标 准,应在 评级报告 发布 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9)基金财产 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基金 所申报的 金额 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 产,本基 金所申报 的股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 发行股票 的总量; 10)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 证的总金 额,不 得超 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11) 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其中现 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 金、 存 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 款等 ; 12)本基金持 有的所有 流通受限 证券,其 公允价 值不 得超过本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5% ;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流 通受 限证券,其 公允价值 不得超过 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8% ; 此处流通受 限证券定 义见下文 第 5 项;13 )本基 金总 资产不 得超过基金 净资产的140%; 14)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且由本 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 全部 开放式基金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 ,不 得超 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 股票的 15% ;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 且由本基金 托管人托 管的全部 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 上市 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 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 的 30% ; 15)本基金 主动投资 于流动性 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 计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5%;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 公司 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 素致 使基金不符 合本条所 规定比例 限制的, 基金管理 人不 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 投资; 16)本基金 与私募类 证券资管 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主体 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 的,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 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 如果法律法 规对上述 投资组合 比例限制 进行变更 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取消 上述 限 制, 如适用 于本基金 ,履行适 当程序后 ,本基金 投资 不再受相关 限制 。 除上述第8)、11)、15 )、16)项以外,因证券市 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 革中 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 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10 个 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 定。 (3)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 协议第十 五条第九 款基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 管人通过 事后监督 方式对基 金管 理人基金投 资禁止行 为和关联 交易进行 监督。根 据法 律法规有 关基金禁止 从事关联 交易的规 定,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事 先相互提 供与本机 构有控股 关系的股 东、 与本机构 有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 单及有关 关联方发 行的 证券名单。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有 责任确保 关联 交易名单 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并负责及 时将更新 后的 名单发送给 对方。


信诚 深度 价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83 若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与 关联 交易 名 单中 列示 的 关联 方进 行法 律法 规禁 止基 金从 事的 关 联交 易时 , 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 基金管理人采 取必要措施阻止 该 关联交易的发生,如 基金托管人采 取必要措施后 仍无 法阻止关 联交易发生时,基金 托管人有权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 。 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 交的关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 事前 无法阻止 该关 联交易 的发生, 只能进行 事后结算 ,基金托 管人 不承担由此 造成的损 失,并向 中国证监 会报告。 (4)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 券市场进 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 投资运作 之前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 符合法律法 规及行业 标准的、 经慎重选 择的、本 基金 适用的银 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 手名单, 并约定各 交易对手 所适 用的交易结 算方式。 基金管理 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 对手 名单的范 围在银行间 债券市场 选择交易 对手。基 金托管人 监督 基金管理人 是否按事 前提供的 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对 手名单进 行交易。基 金管理人 可以每半 年对 银行 间债券市 场交 易对手名单 及结算方 式进行更 新,新名 单确定前 已与 本次剔除 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 尚未结算 的交易, 仍应按照 协议 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 理人根据 市场情况 需要临时 调整 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 及结算方 式的,应 向基金托 管人 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 易对手发 生交易前3 个工作 日内 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解 决。 基 金 管理 人负 责对 交易 对手 的资 信控 制, 按 银行 间债 券 市场 的交 易规 则进 行交 易, 并负 责解 决 因交 易对 手 不 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 纷及损失,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 由 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 任及损失。若 未履约的交易 对手 在基金托 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 定的时间前仍 未 承担违约责任 及 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 可以对相应损 失先 行予以承 担,然后再向相关交 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 据 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 单对合同履行 情况进行监督 。如 基金托管 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 人没有按照事 先约定的交易对 手 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时,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提醒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 任何损失 和责任。 (5)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进行 监督 。 基金管理人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 与上文 所述流动 性受 限资产并不 相同, 指 经中国证 监会批准 的非公开 发行 股 票、公开发 行股票网 下配售部 分等在发 行时明确 一定 期限锁定期 的可交易 证券,不 包括由于 发布重大 消息 或其他原 因而临时停 牌的证券 、已发行 未上市证 券、回购 交易 中的质押券 等流通受 限证券) ,应事先 根据中国 证监 会相关规 定,明确基 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的比例 ,制订严 格的 投资决策流 程和风险 控制制度 ,防范流 动性风险 、法 律风险和 操作风险等 各种风险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是否 遵守相关制 度、流动 性风险处 置预案以 及相关投 资额 度和比例 等的情况进 行监督。 1.本基金投 资的受限 证券限于 可由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或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负责 登记 和存 管,并 可在证券 交易所或 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 场交 易的证券。 本基金不投 资有锁定 期但锁定 期不明确 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 的受限证 券应保证 登记存管 在本基金 名下 ,基金管理 人负责相 关工作的 落实和协 调,并确 保基 金托 管人能够正 常查询。 因基金管 理人原因 产生的受 限证 券登记存管 问题,造 成基金托 管人无法 安全保管 本基 金资产的 责任与损失 ,及因受 限证券存 管直接影 响本基金 安全 的责任及损 失,由基 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不得 投资未经 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 非公开发 行证 券,也不得 预付任何 形式的保 证金。 2.基金管理 人投资非 公开发行 股票,应 制订流动 性风 险处置预案 并经其董 事会批准 。风险处 置预案应 包括 但不 限于因投资 受限证券 需要解决 的基金投 资比例限 制失 调、基金流 动性困难 以及相关 损失的应 对解决措 施, 以及有关


信诚 深度 价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84 异常情况的 处置。基 金管理人 应在首次 投资流通 受限 证券前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基金 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 票相 关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 案。 基 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投 资受 限证 券的 流动 性 风险 负责 , 确保 对相 关风 险采 取积 极有 效的 措施 , 在合 理的 时 间 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 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金巨额 赎 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 动等原因而导 致基金现金周 转困 难时,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证 提 供 足额 现 金 确保 基 金 的支 付 结 算, 并 承 担 所 有损 失 。 对本 基 金 因投 资 受 限证 券 导 致的 流 动 性 风 险,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 原 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 失致使基金托 管人承担连带 赔偿 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 应赔偿基 金托管人 由此遭受 的损失。 3.本基金投 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 ,基金管 理人应至 少于 投资前三个 工作日向 基金托管 人提交有 关书面资 料, 并保 证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的有关资 料真实、 准确、完 整。 有关资料如 有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 提供调整 后的 资料。上 述书面资料 包括但不 限于: (1)中国证 监会批准 发行非公 开发行股 票的批 准文 件。 (2)非公开 发行股票 有关发行 数量、发 行价格 、锁 定期等发行 资料。 (3)非公开 发行股票 发行人与 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司 或中央国 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签 订的 证券 登记及服务 协议。 (4)基金拟 认购的数 量、价格 、总成本 、账面 价值 。 4.基金管理 人应在本 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 行股票后 两个 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介 披露 所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 ,以及总 成本 和账面价值 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 比例、锁 定期等信 息。 本基金有关 投资受限 证券比例 如违反有 关限制规 定, 在合理期限 内未能进 行及时调 整,基金 管理人应 在两 个工 作日内编制 临时报告 书,予以 公告。 5.基金托管 人根据 有 关规定有 权对基金 管理人进 行以 下事项监督 : (1)本基金 投资受限 证券时的 法律法规 遵守情 况。 (2)在基金 投资受限 证券管理 工作方面 有关制 度、 流动性风险 处置预案 的建立与 完善情况 。 (3)有关比 例限制的 执行情况 。 (4)信息披 露情况。 6.相关法律 法规对基 金投资受 限证券有 新规定的 ,从 其规定。 (6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 收资金到账、基金费 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收益 分 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载基 金业 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 (7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 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 议的规定,应及时以 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托 管人 的监督和 核查。基金管理人收 到书面通知后 应在下一工作日 前 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给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函, 就基 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正期限 ,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在 上述规定期限 内, 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 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信诚 深度 价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85 (8 )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 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 书面提示,基 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 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 人的疑义进行 解释 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 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事项 ,基 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 数据资料 和制度等 。 (9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 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 违反基金合 同约定的 ,应当立 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 ,由 此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10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并将纠正结果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 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托 管协议规定行 使监 督权,或 采取拖延、欺诈等手 段妨碍对方进 行有效监督,情 节 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 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 托管 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 (二)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 人的业务 核查 (1 )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 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 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 人 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 值、根据基金 管理 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 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 投资运作 等行 为。 (2 )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 行基 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 令、泄露基金 投资信息等违反 《 基金法》、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 他有关规定时 ,应 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 通 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给基 金管理人发出 回函 ,说明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期 限 , 并保 证 在 规定 期 限 内及 时 改 正。 在 上 述 规 定期 限 内 ,基 金 管 理人 有 权 随时 对 通 知事 项 进 行 复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 改正。 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 基 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 于:提交相关 资料 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 托管财产 的完整性 和真实性 ,在规定 时间 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 改正。 (3 )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 正, 并 将 纠 正 结 果报 告 中 国证 监 会 。基 金 托 管人 无 正 当理 由 , 拒 绝 、阻 挠 对 方根 据 本 协议 规 定 行使 监 督 权, 或 采 取 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有效 监督,情节严重 或 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 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理人 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 三 、 基金财产的保 管 (一)基金 财产保管 的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固有 财产。 2. 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 和证 券账户。 4. 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产 分别设置 账户 ,确保基金 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 5. 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 按照基金 合同 和本协议的 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 ,如有特 殊情况双 方可 另 行协商解决 。


信诚 深度 价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86 6. 对于因为 基金投资 产生的应 收资产, 应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与有 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 日期并通 知基金托 管人 , 到账日基金 财产没有 到达基金 账户的, 基金托管 人应 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 采取措施 进行催收 。由此给 基金 财 产造成 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 应负责向 有关当事 人追偿基 金财 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 承担任何 责任。 7. 除依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 ,基金托 管人 不得委托第 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 (二)基金 募集期间 及募集资 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 期间募集 的资金应 存于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 托管人的营 业机构开 立的“基 金募集专 户”。该 账户 由 基金管理人 开立并管 理。 2. 基金募集 期满或基 金停止募 集时,募 集的基金 份额 总额、基金 募集金额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人数符合 《基 金 法》、《运 作办法》 等有关规 定后,基 金管理人 应将 属于基金财 产的全部 资金划入 基金托管 人开立的 基金 银行账 户,同时在 规定时间 内,聘请 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 业务 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 进行验资 ,出具验 资报告。 出具 的验资报 告由参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注 册会计师 签字 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 集期限届 满,未能 达到基金 合同生效 的条 件,由基金 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 退款等事 宜。 (三)基金 银行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可以基 金的名义 在其营业 机构开立 基金 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 基金管理 人合法合 规的指令 办理 资 金收付。本 基金的银 行预留印 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 管和 使用。 2. 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本 基金 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 不得假借 本基 金 的名义开立 任何其他 银行账户 ;亦不得 使用基金 的任 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 活动。 3. 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应符合银 行业监督 管理 机构的有关 规定。 4. 在符合法 律法规规 定的条件 下,基金 托管人可 以通 过基金托管 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 金资产的 支付。 (四)基金 证券账户 和结算备 付金 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基金托管 人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上海 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 立基金托 管人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 ,仅限于 满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 借或 未 经 对方同意擅 自转让基 金的任何 证券账户 ,亦不得 使用 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 活动。 3.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 立和证券 账户卡的 保管由基 金托 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 运用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 。 4.基金托管 人以基金 托管人的 名义在中 国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 金账户, 并代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与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的一级 法人 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 人应予以 积极协助 。结算备 付金 、结算互 保基金、交 收价差资 金等的收 取按照中 国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 定执行。 5.若中国证 监会或其 他监管机 构在本托 管协议订 立日 之后 允许基 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 业务,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 规定,则 基金托管 人比 照上述关于 账户开立 、使用的 规定执行 。 (五)债券 托管专户 的开设和 管理 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 金托管人 根据中国 人民银行 、中 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的有关规 定,在中 央国 债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开立债 券托管账 户,并代 表基 金进行银行 间市场债 券的结算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共同 代表基金签 订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债券 回购主协 议。


信诚 深度 价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87 基 金 参与 认购 未上 市债 券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代表 本基 金 与对 手方 签署 相关 合同 或协 议, 明确 约 定债 券过 户 具 体事宜。否 则, 基金 管理人需 对所认购 债券的过 户事 宜承担相应 责任。 (六)其他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 展需要而 开立的其 他账户, 可以根据 法律 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 定,由基 金托管人 负责开立 。新 账 户按有关规 定使用并 管理。 2. 法律法规 等有关规 定对相关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有 价凭证等 的保管 基 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 物证 券等 有价 凭证 由 基金 托管 人 存放 于基 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也 可存 入 中央 国债 登 记 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 或票据营 业中心 的代保管 库, 保管 凭 证由 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 有价凭证的购买 和 转让,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共同办理。基 金托 管人对由 基金托管人 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 控制的证 券不承担 保管 责任。 (八)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的保 管 与 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的签 署, 由基 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 基 金财 产有 关 的 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 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金签 署的 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 括但不限于基 金年度审计合同 、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 基金投资业务 中产生的重大 合同 ,基金管 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 人至少各持有一 份 正本的原件。基金管 理人应在重大 合同签署后及 时以 加密方式 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 金托管人,并 在三十个工作日 内 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 人处。重大合 同的保管期限 为基 金合同终 止后15年。 四 、 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与复核 1.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金 额。 基金份额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净 值除以基 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精确到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 日计算基 金资产净 值及基金 份额 净值,经基 金托管人 复核,按 规定公告 。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 每工作日 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 值后,将 基金 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 ,经基金 托管人复 核无 误 后,由基金 管理人对 外公布。 3. 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 基金 会计 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金 的 基金 会计 责 任 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 仍无 法达成一 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结 果对外予以 公布。 五 、 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登 记与 保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至少应包 括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名 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由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根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编制和保 管,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分 别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保 存期不少 于15 年。如 不能妥善 保管,则 按相关法 规承担 责任 。


信诚 深度 价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88 在 基 金托 管人 要求 或编 制半 年报 和年 报前 , 基金 管理 人 应将 有关 资料 送交 基金 托管 人, 不得 无 故拒 绝或 延 误 提供,并保证其的真 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基金 托 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 管业务以 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 遵守保密 义务,除 非法律、 法规 、规章另有 规定,有 权机关另 有要求。 六 、 争议解决方式 因 本 协议 产生 或与 之相 关的 争议 ,双 方当 事 人应 通过 协 商、 调解 解决 ,协 商、 调解 不能 解决 的 ,任 何一 方 均 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仲 裁 地点为北京市,按照 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 会届 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 ,对当事 人均 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 由败诉方 承担。 争 议 处理 期间 ,双 方当 事人 应恪 守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职责 ,各 自继 续忠 实、 勤勉 、尽 责 地履 行基 金 合 同和本托管 协议规定 的义务, 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 国法律管 辖 。 七 、 托管协议的变 更 与终止 (一)托管 协议的变 更程序 本 协 议双 方当 事人 经协 商一 致, 可以 对协 议 进行 修改 。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内 容不 得 与 基金 合 同的 规定 有 任 何冲突。基 金托管协 议的变更 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 或备 案后生效。 (二)基金 托管协议 终止出现 的情形 1.基金合同 终止; 2.基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产 或由其他 基金 托管人接管 基金资产 ; 3.基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产 或由其他 基金 管理人接管 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 法规或基 金合同规 定的终止 事项。 第二十 二 部分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 一系列的 服务 。基金管理 人有权根 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 市场 的 变化,增加 或变更服 务项目及 内容。主 要服务内 容如 下: (一)资料 寄送 投资人更改 个人信息 资料,请 利用以下 方式进行 修改 :到原开立 基金账户 的销售网 点, 登录 中信保诚 网站 进 行或投资者 本人致电 客服中心 。 (二)网上 交易服务 投资人可通 过中信保 诚基金网 站办理基 金份额的 基金 开户、认购 、申购、 赎回、撤 单、转换 、修改分 红方 式 等业务。


基金管理人 与招商银 行和银联 通合作, 面向招商 银行 一卡通持卡 人和上海 银联电子 支付服务 有限公司 银联 通 业务支持银 行渠道的 持卡人推 出基金网 上交易业 务。 持有以上银 行卡的投 资人,通 过本公司 网站 (www.citicprufunds.com.cn )登陆网 上交易, 按照 网上交易栏 目的相关 提示即可 办理开放 式基金的 开户 、交易 及查询等业 务。有关 详情可参 见相关公 告。





信诚 深度 价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89 在条件成熟 的时候,本 基金管理 人将根据 基金网 上交 易业务的发 展状况,适 时扩大可 用于基金 网上交 易平 台或 用于交易支 付的银行 卡种类, 敬请投资 人留意相 关公 告。 (三)定期 定额投资 计划 本基金可通 过销售机 构为投资 人提供定 期定额投 资的 服务,即投 资人可通 过固定的 渠道,采 用定期定 额的 方 式申购基金 份额。定 期定额投 资不受最 低申购金 额限 制,具体实 施时间和 业务规则 将在本基 金开放申 购赎 回后公 告。 (四)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以 及 基金合同 的规 定,在条件 成熟的情 况下提供 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 理 的其他基金 之间的转 换服务。 基金转换 可以收取 一定 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届时 根据相关 法律 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 规定制定 并公告。 (五)电话 查询服务 中信保诚基 金免长途 费客服专 线 400-6660066 , 为客 户提供安全 高效的电 话自助语 音或人工 查询服务 。 (六)在线 服务 中信保诚基 金网站(http://www.citicprufunds.com.cn )为基金 投资人提 供网上查 询、网上 资讯、 网上 留言 等服务。 (七)客户 投诉和建 议处理 投资人可以 通过中信 保诚基 金 提供的网 上留言、 呼叫 中心人工座 席、书信 、传真等 渠道对基 金管理人 和销 售 机构所提供 的服务进 行投诉或 提出建议 。投资人 还可 以通过销售 机构的服 务电话对 该销售机 构提供的 服务 进行投 诉。 (八)如本 招募说明 书存在任 何您/贵机 构无法 理解 的内容,请 通过上述 方式联系 本基金管 理人。请 确保 投资 前,您/贵机 构已经全 面理解了 本招募说 明书。 第二十 三 部分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在本基金存 续期内, 本基金管 理人的内 部机构设 置、 职能划分可 能会发生 变化,但 不会影响 本基金的 投资 理 念、投资目 标、投资 范围和投 资运作。 自 2018 年 1 月31 日以来 ,涉及本 基 金的相 关公告如 下(信 息披 露报纸 为:中国证 券报、上 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 1. 中信保诚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参 加中 泰证券基金 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8 年01 月 31 日; 2. 中信保诚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增 加第 一创业证券 为销售机 构并参加 基金申购 费率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8 年03 月05 日; 3. 信诚深度价 值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1 次更新) ,2018 年 03 月14 日; 4. 信诚深度价 值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摘要(2018 年第 1 次 更新) ,2018 年03 月14 日 ; 5. 中信保诚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增 加恒 天明泽为销 售机构并 参加基金 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 告 ,2018 年03 月 21 日;


信诚 深度 价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90 6. 关于信诚深 度价值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修订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部分条款 及调整赎 回费相关 规则 的 公告 ,2018 年 03 月 24 日; 7. 信诚深度价 值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LOF )基金 合同 ,2018 年03 月24 日; 8. 信诚深度价 值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LOF )托管 协议 ,2018 年03 月24 日; 9. 中信保诚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增 加中 民财富为销 售机构并 参加基金 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 告 ,2018 年03 月 29 日; 10. 信诚深度价 值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LOF)2017 年 年度 报告 ,2018 年 03 月 30 日; 11. 信诚深度价 值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LOF)2017 年 年度 报告摘要 ,2018 年 03 月 30 日; 12. 信诚深度价 值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LOF)2018 年 第一 季度报告 ,2018 年 04 月 23 日; 13. 中信保诚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参 加银 河证券基金 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8 年05 月 17 日; 14. 中信保诚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增 加民 商基金为销 售机构并 参加基金 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 告 ,2018 年06 月 22 日; 15. 中信保诚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旗 下证券投 资基金 2018 年6 月 30 日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公告 ,2018 年07 月 01 日; 16. 信诚深度价 值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LOF)2018 年 第二 季度报告 ,2018 年 07 月 19 日 。 第 二 十四 部分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 方式 本招募说明 书 存放在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代销机构 的办 公场所和营 业场所, 基金投资 人可免费 查阅。在 支付 工 本费后,可 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 上述文件 的复制件 或复 印件。投资 人也可在 基金管理 人指定的 网站上进 行查 阅。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保证 文本的内 容与公告 的内 容完全一致 。 第 二十 五 部分


备 查文 件 (一)中国 证监会核 准 (原) 信诚深度 价值股票 型证 券投资基金 (LOF )募 集的文件 (二)《信诚 深度价 值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LOF ) 基金合同》 (三)《信诚 深度价 值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托管协议》 (四)关于 申请募集 (原)信诚 深度价 值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LOF ) 之法 律意见书 (五)基金 管理人业 务资格批 件、营业 执照 (六)基金 托管人业 务资格批 件、营业 执照 (七)《信 诚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开放式 基金业务 规则 》 (八)中国 证监会要 求的其他 文件


信诚 深度 价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91 上述备查文 件存放在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代销机构 的办 公 场所和营 业场所,基 金投资 人 可免费查 阅。在 支付 工本 费后,可在 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 述文件的 复制件或 复印 件。 中信保诚基 金 管理有 限公司 2018 年9 月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