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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债进取(150189)

转债进取: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二号) 
 
 
 
 
 
 
 
基金管理 人: 招 商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管 人: 中 国农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截止日:2018 年 07 月 31 日 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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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要 提示 
招商可转债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以 下简称“ 本 基金”) 经中 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 员
会 2013 年 11 月 7 日 《关 于核准招 商可转债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募集 的批复》 (证监许
可【2013】1420 号文 )核准 公开募集 。本基金 的基金 合同于 2014 年 7 月 31 日 正式生 效。
本基金为契 约型开放 式。 
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以下称 “本基金 管理人” 或 “管理人”) 保证招募 说明书的 内
容 真实 、准确 、完整 。本 招募说 明书经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但 中国证 监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备
案 ,并 不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值 和收益 作出 实质性 判断 或保 证,也 不表明 投资 于本基 金没
有风险 。 
基 金管 理人依 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
证 基金 一定盈 利,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当投 资人赎 回时 ,所 得或会 高于或 低于 投资人 先前
所支付的金 额。如对 本招募说 明书有任 何疑问, 应寻 求独立及专 业的财务 意见。 
投 资有 风险, 过往 业绩 并不预 示其 未来表 现。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其它 基金 的业绩 并
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 表现的保 证。投资 人在认购 ( 或 申购) 本基金 时应认真 阅读本招 募说明
书。 
基 金招 募说明 书自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起,每 六个 月更 新一 次, 并于每 六个 月结 束之日 后
的 45 日内公 告,更新 内容截至 每六个月 的最后 一日 。 
本更新招募 说明书所 载内容截 止日为2018 年7 月31 日,有关财 务和业绩 表现数据 截止
日为 2018 年6 月30 日,财务 和业绩表 现数据未 经审 计。 
本基金托管 人中国农 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已于2018 年8 月15 日 复核了本 次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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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1 绪言............................................................................................................................................. 4 
§ 2 释义............................................................................................................................................. 5 
§ 3 基金管理 人 ............................................................................................................................... 10 
§ 4 基金托管 人 ............................................................................................................................... 21 
§ 5 相关服务 机构 ........................................................................................................................... 24 
§ 6 基金份额 的分级 ....................................................................................................................... 41 
§ 7 基金的募 集与基金 合同的生 效 ............................................................................................... 44 
§ 8 招商转债 A 份额 与招商转 债 B 份额的 上市交易 ................................................................. 45 
§ 9 基金份额 的申购、 赎回、转 换、非交 易过户 与转 托管 ....................................................... 47 
§ 10 基金份 额的登记 、系统内 转托管和 跨系统转 托管 等其他相关 业务 ................................. 57 
§ 11 基金的份额 配对转换 ............................................................................................................. 59 
§ 12 基金的 投资 ............................................................................................................................. 61 
§ 13 基金的 业绩 ............................................................................................................................. 74 
§ 14 基金的 财产 ............................................................................................................................. 75 
§ 15 基金资 产的估值 ..................................................................................................................... 76 
§ 16 基金的 收益分配 ..................................................................................................................... 80 
§ 17 基金份 额的折算 ..................................................................................................................... 81 
§ 18 招商转 债 A 份额与招商 转债 B 份额 的 终止运 作 ............................................................... 91 
§ 19 基金的 费用与税 收 ................................................................................................................. 93 
§ 20 基金的 会计和审 计 ................................................................................................................. 95 
§ 21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96 
§ 22 风险揭 示与管理 ................................................................................................................... 101 
§ 23 基金合 同的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产 的清算 ....................................................................... 106 
§ 24 基金合 同的内容 摘要 ........................................................................................................... 108 
§ 25 托管协 议的内容 摘要 ........................................................................................................... 124 
§ 26 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 139 
§ 27 其他应 披露事项 ................................................................................................................... 141 
§ 28 招募说 明书的存 放及查阅 方式 ........................................................................................... 148 
§ 29 备查文 件 ............................................................................................................................... 149 
 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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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绪言 
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称“ 《基金 法》 ” ) 等
相关法律法 规和 《招商 可转债分 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 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基金合 同”)
编写。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何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或 者重 大遗 漏,并 对
其 真实 性、准 确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责 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说 明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 集的 。本基 金管理 人没 有委托 或授权 任何 其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募 说明书 中载 明的信 息,
或对本招募 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 或者说明 。 
本 招募 说明书 根据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编写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基金 投资人 自依 基金 合同取 得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其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 利、承担 义务。基 金投资人
欲了解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和义务, 应详细查 阅基 金合同。 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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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释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 除非文意 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或 简称具有如 下含义: 
1、基金或本 基金:指 招商可转 债分级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2、基金管理 人 :指招 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3、基金托管 人:指中 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 《招商可转 债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该基金 合同的
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 人就本基金 签订之《招商可 转债分级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及对该 托管协议 的任何有 效修 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 指《招商可 转债分级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 期的更
新 
7、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指《招 商可转债 分级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 
8、上市交易 公告书: 指《招商 可转债分 级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之招商转债 A 份额与 招
商转债 B 份 额上市交 易公告书 》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 章以及其 他对基金 合同当事 人有约束 力的 决定、决议 、通知等 
10 、《基金 法》:指 2012 年12 月28 日经 第十一届 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 第三
十次会议通 过,自 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 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 订 
11 、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 监会 2013 年 3 月15 日 颁布、同年6 月1 日 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2 、 《信息披 露办法》 : 指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 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订 
13 、《运作 办法》: 指中国证 监会 2014 年7 月 7 日 颁布、同年 8 月8 日 实施的《 公开
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 时做出的修 订 
14 、《流动 性风险规 定》:指 中国证监会2017 年8 月31 日颁布、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公开募 集开放 式 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 理规 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订 
15 、中国证 监会:指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16 、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指 中国人民 银行和/ 或中 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 员会 
17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 指受基 金合 同约束 ,根 据基 金合 同享 有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
主体,包括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18 、个人投 资者:指 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可投 资于 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 人 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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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机 构投资 者: 指依 法可以 投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在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
并存续或经 有关政府 部门批准 设立并存 续的企业 法人 、事业法人 、社 会团 体或其他 组织 
20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指 符合 相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在 中国 境内 依法募 集
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 机构投资 者 
21 、投 资人: 指个 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者 和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
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 称 
22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指依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合 法取得基金 份额的投 资人 
23 、基 金销售 业务 :指 基金管 理人 或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 基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办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 户、转托 管及 定期定额投 资等业务 
24 、销售机 构:指招 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以及符 合 《 销售办法》 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
他 条件 ,取得 基金销 售业 务资格 并与基 金管 理人签 订了 基金 销售服 务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5 、销售场 所:场外 销售场所 和场内销 售场所, 分别 简称“场外 ”和“场 内” 
26 、场 外:指 以交 易所 开放式 基金 交易系 统以 外的 方式 、通 过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销 售
业务的场所 
27 、场 内:指 以交 易所 开放式 基金 交易系 统的 方式 、通 过场 内会员 单位 办理 基金销 售
业务的场所 
28 、登 记业务 :指 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 结算 业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和 办理非交 易过 户等 
29 、登 记机构 :指 办理 登记业 务的 机构。 基金 的登 记机 构为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
接受招商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委 托代为办 理登记业 务的 机构 
30 、注 册登记 系统 :指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注册 登记 系统, 通
过场外销售 机构认购 、申购的 基金份额 登记在注 册登 记系统 
31 、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 :指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深圳分 公司 证券 登记结 算
系统,通过 场内会员 单位认购 、申购或 买入的基 金份 额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 算系统 
32 、基 金账户 :指 登记 机构为 投资 人开立 的、 记录 其持 有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
金份额余额 及其变动 情况的账 户 
33 、基 金交易 账户 :指 销售机 构为 投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投资 人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基
金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 的账户 
34 、深 圳证券 账户 :指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深 圳分公 司开 设的 深圳证 券
交易所人民 币普通股 票账户或 证券投资 基金账户 
35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指基金 募集 达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条件 ,基金 管
理人向中国 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 案手续完 毕,并获 得中 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的 日期 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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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 指基金 合 同 规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出现后 ,基 金财 产清算 完
毕,清算结 果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予以 公告的日 期 
37 、基 金募集 期: 指自 基金份 额发 售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 之日 止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8 、存续期 :指基金 合同生效 至终止之 间的不定 期期 限 
39 、基 金份额 分级 :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包 括基 础份 额及 分级 份额。 基础 份额 简称“ 招
商 可转 债份额 ”,分 为场 外基础 份额和 场内 基础份 额。 分级 份额包 括两类 ,优 先类基 金份
额 (简称“招 商转债 A 份额”) 和进取类 基金份额 ( 简称“招商 转债 B 份 额”) 。招 商转债
A 份额与招商 转债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配 比始终保 持 7 ∶3 的比例 不变 
40 、招商可 转债份额 :指招商 可转债分 级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之 基础份额 
41 、招商转 债 A 份额 :指本基 金份额按 基金合同 约定 规则所分离 的优先类 基金份额 
42 、招商转 债 B 份额 :指本基 金份额按 基金合同 约定 规则所分离 的进取类 基金份额 
43 、约定年基准 收益率:招 商转债 A 份 额约定年基 准收益率为“中 国人民银行 公布并
执行的金融机构 三年期存款 基准利率( 税后)+利差 ”。其中,金融 机构三年期 存款基准利
率 将根 据中国 人民银 行公 布并执 行的利 率进 行动态 调整 。在 基金合 同生效 日当 日,基 金管
理人将根据届时 金融机构三 年期存款基 准利率设定 招 商转债 A 的首 次年基准收益 率;在本
基 金成 立后每 周期性 定期 份额折 算日的 次日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该 日中国 人民 银行公 布并
执行的三年期银 行定期存款 基准利率重 新设定招商 转 债 A 的年基准 收益率。利差 取值范围
从 0.5%至2% ,基金管 理人在每 周期性定 期份额 折算 日的次日, 公告此运 作期适用 利差值 
44 、日/天: 指公历日 
45 、月:指 公历月 
46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交易 所、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 正常交易日 
47 、T 日:指 销售机 构在规定 时间受理 投资人申 购、 赎回或其他 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48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T 日) 
49 、开放日 :指为投 资人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或 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50 、开放时 间:指开 放日基金 接受申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的时间 段 
51 、发售: 在本基金 募集期内 ,销售机 构向投资 者销 售本基金份 额的行为 
52 、认购: 指在基金 募集期内 ,投资人 申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53 、申 购:指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投 资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
金份额的行 为 
54 、赎 回:指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金 份
额兑换为现 金的行为 
55 、份 额配对 转换 :指 根据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本基 金的 招商 可转债 份额 与招 商 转债 A
份额、招商 转债 B 份 额之间的 配对转换 ,包括分 拆与 合并两个方 面 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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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分拆: 指根据基 金合同的 约定,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将其持有的每 10 份招商 可转债份
额申请转换 成 7 份招 商转债 A 份额与 3 份招商转 债 B 份额的行为 
57 、合并: 指根据基 金合同的 约定,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将其持有的 每7 份招商 转债A 份额
与 3 份招商 转债 B 份 额进行配 对申请转 换成 10 份招 商可转债份 额的行为 
58 、会员单 位:指具 有基金代 销业务资 格的深圳 证券 交易所会员 单位 
59 、上 市交易 :指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投资人 通过 场内 会员 单位 以集中 竞价 的方 式买卖 招
商转债 A 份 额与招商 转债 B 份 额的行为 
60 、基 金转换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按照基 金合 同和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 ,申 请将其 持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某 一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61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本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 构之 间实施 的变 更所 持基金 份
额销售机构 的操作 
62 、系 统内转 托管 :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在 注册登 记系 统内 不同销 售
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 券登记结 算系统内 不同会员 单 位 (交易单元 ) 之间进 行转托管 的行为 
63 、跨 系统转 登记 :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在 注册登 记系 统和 证券登 记
结算系统间 进行转登 记的行为 
64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指投 资人 通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 出申 请,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扣
款 金额 及扣款 方式, 由销 售机构 于每期 约定 扣款日 在投 资人 指定银 行账户 内自 动完成 扣款
及基金申购 申请的一 种投资方 式 
65 、巨额赎 回:指本 基金单个 开放日, 基金净赎 回申 请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 及基 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10% 
66 、元:指 人民币元 
67 、基 金收益 :指 基金 投资所 得红 利、股 息、 债券 利息 、买 卖证券 价差 、银 行存款 利
息、已实现 的其他合 法收入及 因运用基 金财产带 来的 成本和费用 的节约 
68 、基 金资产 总值 :指 基金拥 有的 各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
其他资产的 价值总和 
69 、基金资 产净值: 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 去基金负 债后 的价值 
70 、基金份 额净值: 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 计算 日基金份额 总数 
71 、基 金资产 估值 :指 计算评 估基 金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 确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
份额净值的 过程 
72 、虚拟清算: 指假定 T 日 为本基金在 分级运作期 内的 提前终止日 ,本基金按 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份额 收益分配和 资产分配规 则进行资产 分 配从而计算得 到 T 日本基金 两级基金
份额的估算 价值 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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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指 在 T 日基金 资产净值计 算的基础上,采 用“虚拟清 算”原
则计算得到 T 日 本基金两级 基金份额的 估算价值。 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是对两类 基金份额价
值的一个估 算,并不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可获得 的实 际价值 
74 、运 作期: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起每 三年为 一个 运作 期。 每一 运作期 届满 后则 进入下 一
个 为期 三年的 运作期 。每 一运作 期到期 日如 为非工 作日 ,则 运作期 到期日 顺延 到下一 个工
作日 
75 、周期性 份额折算 :每 个基 金运作期 结束的年 份, 本基金在该 年度的 12 月15 日 (遇
节假日顺延) 对 登记在册 的所有招 商可转债 份额、招 商转债 A 份 额、招商 转债 B 份 额进行折
算 
76 、年度份 额折算: 在运作期 内的每个 会计年度 ( 基 金合同生效 不足六个 月的除外) ,
如不发生周 期性份额 折算,则 该年的 12 月 15 日 ( 遇 节假日顺延) ,本基金 将进行招 商转债
A 份额和招商 可转债 份额的定 期份额折 算 
77 、指 定媒体 :指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 的报 刊、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体 
78 、不可抗 力:指本 合同当事 人不能预 见、不能 避免 且不能克服 的客观事 件 
79 、流 动性受 限资 产: 指 由于 法律 法规、 监管 、合 同或 操作 障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
格予以变现 的资产, 包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上的 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 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 条件提前 支取的银 行存款) 、停 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 新股及非 公开发行 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 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 行转让或 交易 的债券等 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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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金 管理 人 
3.1 基金管理 人概况 
公司名称: 招商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 
设立日期:2002 年 12 月 27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3.1 亿元 
法定代表人 :李浩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 
电话:(0755 )83199596 
传真:(0755 )83076974 
联系人:赖 思斯 
股权结构和 公司沿革 : 
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经中国 证监会证监 基金字[2002]100 号文
批 准设 立,是 中国第 一家 中外合 资基金 管理 公司。 目前 公司 注册资 本金为 人民 币十三 亿一
千万元(RMB1,310,000,000 元), 股东及股权结 构 为: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招商银行 ”) 持 有公司全 部股权的55%,招 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 司 (以 下简称“ 招商证券 ”)
持有公司全 部股权的45%。 
2002 年 12 月,公司由 招商证券、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荷兰投资 )、中国 电
力 财务 有限公 司、中 国华 能财务 有限责 任公 司、中 远财 务有 限责任 公司共 同投 资组建 ,成
立 时注 册资本 金人 民币一 亿元 ,股东 及股 权结构 为:招 商证 券持有 公司 全部股 权的 40% ,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兰 投资)持有公 司 全部股权的 30% ,中国电力财 务有限公
司、中国华 能财务有 限责任公 司、中远 财务有限 责任 公司各持有 公司全部 股权的 10% 。 
2005 年 4 月,经公司股 东会审议 通过并经 中国证监 会批复同意 ,公司注 册资本金 由人
民币一亿元 增加至 人 民币一亿 六千万元 ,股东及 股权 结构不变。 
2007 年 5 月,经公司股 东会审议 通过并经 中国证监 会批复同意 ,招商银 行受让中 国电
力 财务 有限公 司、中 国华 能财务 有限责 任公 司、中 远财 务有 限责任 公司及 招商 证券分 别持
有的公司 10%、10%、10%及 3.4% 的股权 ;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兰投 资)受
让 招商 证券持 有的 公司 3.3 % 的股 权。上 述股 权转让完 成后 ,公司 的股 东及股 权结 构为 :
招 商 银 行 持 有 公 司 全 部 股 权 的 33.4% , 招 商 证 券 持 有 公 司 全 部 股 权 的 33.3%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兰 投资)持有公 司全部股权 的 33.3% 。同时,公 司注册资本 金由人民
币一亿六千 万元增加 至人民币 二亿一千 万元。 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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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8 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兰 投资)将 其持有的 公司 21.6% 股权转让给 招商银行 、11.7%股 权转让
给 招商 证券。 上述股 权转 让完成 后,公 司的 股东及 股权 结构 为:招 商银行 持有 全部股 权的
55 %,招商 证券持有 全部股权 的 45%。 
2017 年12 月, 经公司股 东会审议 通过并经 报备中国 证监会,公 司股东招 商银行和 招商
证 券按 原有股 权比例 向公 司同比 例增资 人民 币十一 亿元 。增 资完成 后,公 司注 册资本 金由
人民币二亿 一千万元 增加至人 民币十三 亿一千万 元, 股东及股权 结构不变 。 
公司主要股 东招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成 立于 1987 年4 月 8 日。招商银行始 终坚持“ 因
您而变”的经营 服务理念, 已成长为中 国境内最具品 牌影响力的商业 银行之一。2002 年 4
月 9 日,招 商银行在 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 市 (股 票代码 :600036);2006 年 9 月 22 日,招 商
银行在香港 联合交易 所上市( 股份代号 :3968)。 
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是百年 招商 局集团 旗下 的证 券公 司, 经过多 年创 业发 展,已 成
为拥 有证券 市场业务 全牌照的 一流券商 。2009 年 11 月 17 日,招商 证券在上 海证券交 易所
上市(代码 600999);2016 年 10 月 7 日 ,招商证 券在香港联 合交易所 上市(股 份代号:
6099 )。 
公 司 将 秉 承 “ 诚 信 、 理 性 、 专 业 、 协 作 、 成 长 ” 的 理 念 , 以 “ 为 投 资 者 创 造 更 多 价
值 ”为 使命, 力争成 为中 国资产 管理行 业具 有“差 异化 竞争 优势、 一流品 牌” 的资产 管理
公司。 
3.2 主要人员 情况 
3.2.1 董事 会成员 
李 浩先 生,招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执行董 事、 常务 副行 长兼 财务负 责人 。美 国南加 州
大学工商管 理硕士学 位,高级 会计师。1997 年 5 月加 入 招商银行 任总行行 长助理,2000 年
4 月至2002 年3 月兼任招商银行上海 分行行长 ,2001 年12 月起担任招商银 行副行长 ,2007
年 3 月起兼任财务 负责人 ,2007 年6 月起 担任招商 银 行执行董事 ,2013 年 5 月起 担任招商
银 行常 务副行 长,2016 年 3 月 起兼 任深 圳市招 银前海 金融 资产交 易中 心有 限公司 副董 事
长。现任公 司董事长 。 
邓晓力女士,毕 业于美国纽约 州立大学, 获经济学博 士学位。2001 年加入招商证 券,
并于 2004 年1 月至2004 年12 月 被中国证 监会借调 至南方证券 行政接管 组任接管 组成员。
在加入招商 证券前, 邓女士曾 任 Citigroup ( 花旗集 团) 风险 管理部高 级分析师 。现任招 商
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副 总裁 兼首席 风险官 ,分 管风险 管理 、公 司财务 、结算 及培 训工作 ;兼
任中国证券 业协会财 务与风险 控制委员 会副主任 委员 。现任公司 副董事长 。 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2 
金旭女士, 北京大学 硕士研究 生。1993 年7 月至2001 年11 月在中国 证监会工 作。2001
年11 月至2004 年7 月在华夏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任副 总经理。2004 年7 月至2006 年1 月在
宝盈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任总经 理。2006 年1 月至2007 年5 月在梅隆 全球投资 有限公司 北京
代表处任首 席代表。2007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担 任国泰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 理。2015
年 1 月加入 招商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现 任公司副 董事 长、总经理 兼招商资 产管理 (香 港) 有
限公司董事 长。 
吴冠雄先生 ,硕士研 究生,22 年法 律从业经 历。1994 年8 月至1997 年9 月在中国北方
工业公司任 法律事务 部职员。1997 年 10 月至 1999 年 1 月在新加 坡 Colin Ng & Partners
任中国法律 顾问。1999 年 2 月至 今在北京 市天元律 师事务所工 作,先后 担任专职 律师、事
务所权益合 伙人、事 务所管理 合伙人、 事务所执 行主 任和管理委 员会成员 。2009 年 9 月至
今兼任北京 市华远集 团有 限公 司外部董 事,2016 年 4 月至今兼任北 京墨迹风 云科技股 份有
限公司独立 董事,2016 年12 月至今兼 任新世纪 医疗 控股有限公 司(香港 联交所上 市公司)
独立董事,2016 年11 月 至今任中 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 员会第三届 上市公司 并购重组 专家咨询
委员会委员 。现任公 司独立董 事。 
王 莉女 士,高 级经 济师 。毕业 于中 国人民 解放 军外 国语 学院 ,历任 中国 人民 解放军 昆
明 军区 三局战 士、助 理研 究员; 国务院 科技 干部局 二处 干部 ;中信 公司财 务部 国际金 融处
干部、银行部资 金处副处长 ;中信银行( 原中信实业 银行) 资本市场 部总经理、 行长助理、
副 行长等 职。 现任中 国证券 市场研 究设 计中心(联办)常 务干事 兼基 金部总 经理; 联办控 股
有限公司董 事总经理 等。现任 公司独立 董事。 
何玉慧女士,加 拿大皇后大 学荣誉商学士 ,26 年会 计从业经历。曾 先后就职于 加拿大
National Trust Company 和 Ernst & Young ,1995 年 4 月加入香 港毕马威 会计师事 务所,
2015 年 9 月退休前系香 港毕马威 会计师事 务所金融 业内部审计 、风险管 理和合规 服务主管
合伙人。2016 年 8 月至 今任泰 康保险集 团股份有 限公 司独立董事 ,2017 年 9 月至今 任汇丰
前 海证 券公司 独立董 事, 同时兼 任多个 香港 政府机 构辖 下委 员会的 委员和 香港 会计师 公会
纪律评判小 组委员。 现任公司 独立董事 。 
孙谦先生,新加坡 籍,经济学 博士。1980 年至 1991 年先后就读于 北京大学、复 旦大
学、 William Paterson College 和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 并获得学 士、工商 管理硕
士 和经 济学博 士学位 。曾 任新加 坡南洋 理工 大学商 学院 副教 授、厦 门大学 任财 务管理 与会
计 研究 院院长 及特聘 教授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高级访 问金 融专 家。现 任复旦 大学 管理学 院特
聘 教授 和财务 金融系 主任 。兼任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中国 金融 期货交 易所和 上海 期货交 易所
博 士后 工作站 导师, 科技 部复旦 科技园 中小 型科技 企业 创新 型融资 平台项 目负 责人。 现任
公司独立董 事。 
3.2.2 监事 会成员 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3 
赵 斌先 生,毕 业于 深圳 大学国 际金 融专业 、格 林威 治大 学项 目管理 专业 ,分 别获经 济
学学士学位 、理学硕 士学位。1992 年 7 月至 1998 年 12 月,历任 招商银行 证券部 员工、福
田营业部主 任、海口 营业部经 理助理、 经理;1999 年1 月至 2006 年1 月,历 任招商证 券经
纪业务部总 经理助理 、深圳龙 岗证券营 业部副总 经理 (主持工作) 、 深圳南山 南油大道 营业
部经理;2006 年1 月至2009 年4 月 ,担任招 商证券 私 人客户部总 经理;2008 年4 月至2016
年1 月,担任 招商证券 零售经 纪总部总 经理,期 间于2013 年4 月至2014 年1 月兼任招 商证
券渠道管理 部总经理 。赵斌先 生亦于 2007 年 7 月至 2011 年 5 月 担任招商 证券职工 代表监
事。2016 年1 月起至今 ,赵斌先 生担任招 商证券 合 规 总监。同时 ,赵斌先 生于2008 年7 月
起担任招商 期货有限 公司董事 ,于 2015 年 7 月起担 任招商证券 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现
任公司监事 会主席。 
彭 家 文 先 生 , 中 南 财 经 大 学 国 民 经 济 计 划 学 专 业 本 科 , 武 汉 大 学 计 算 机 软 件 专 业 本
科。2001 年 9 月加入招 商银行。 历任招商 银行总行 计划资金部 经理、高 级经理, 计划财务
部总经理助 理、副总 经理。2011 年11 月起任 零售综 合管理部副 总经理、 总经理。2014 年6
月起任零售 金融总部 副总经理 、副总裁 。2016 年 2 月起任零售 金融总部 副总裁兼 总行零售
信贷部总经 理。2017 年 3 月起 任招商银 行郑州分 行行 长。2018 年 1 月起任总 行资产 负债管
理部总经理 兼投资管 理部总经 理。现任 公司监事 。 
罗琳女士,厦门 大学经济学硕 士。1996 年加入招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投资银行部 ,先
后担任项目经理 、高级经理 、业务董事 ;2002 年起 参与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筹备,公司
成 立 后 先 后 担 任 基 金 核 算 部 高 级 经 理 、 产 品 研 发 部 高 级 经 理 、 副 总 监 、 总 监 、 产 品 运 营
官,现任首 席市场官 兼市场推 广部总监 、渠道财 富管 理部总监、 公司监事 。 
鲁丹女士, 中山大学 国际工商 管理硕士 ;2001 年 加入 美的集团股 份有限公 司任 Oracle 
ERP 系统实施顾问 ;2005 年5 月至2006 年12 月于韬睿惠悦咨询 有限公司 任咨询顾 问;2006
年12 月至2011 年2 月于怡安 翰威特咨 询有限公 司任 咨询总监;2011 年2 月至2014 年3 月
任 倍智 人才管 理咨询 有限 公司首 席运营 官; 现任招 商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战 略与 人力资 源总
监兼人力资 源部总监 、公司监 事,兼任 招商财富 资产 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 
李扬先生,中央 财经大学经济 学硕士,2002 年加入 招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历任 基金
核算部高级 经理、副 总监、总 监,现任 产品运营 官兼 产品研发一 部总监、 公司监事 。 
3.2.3 公司 高级管理人 员 
金旭女士, 总经理, 简历同上 。 
钟文岳先生 ,常务副 总经理, 厦门大学 经济学硕 士。1992 年7 月至 1997 年4 月于中国
农村发展信 托投资公 司任福建 (集团 ) 公 司国际业 务 部经理;1997 年 4 月至 2000 年 1 月于
申银万国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任 九江营业 部总经理 ;2000 年1 月至2001 年1 月 任厦门海 发投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4 
资股份有限 公司总经 理;2001 年1 月至2004 年1 月 任深圳二十 一世纪风 险投资公 司副总经
理;2004 年 1 月至2008 年11 月 任新江南 投资有限 公 司副总经理 ;2008 年 11 月至 2015 年
6 月任招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投 资管理部 总经理;2015 年6 月加入招 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现任公司常 务副总经 理兼招商 财富资产 管理有限 公司 董事。 
沙骎先生, 副总经理 ,南京通 信工程学 院工学硕 士。2000 年11 月加 入宝盈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历 任 TMT 行业 研究员、 基金助理 、交易主 管 ;2008 年 2 月加入国 泰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历任交易部总监、研究部总监,投资总监兼 基金经理,量化& 保本投资事业部总经
理;2015 年加 入招商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现任公司 副总经理兼招商 资产管理( 香港)有限
公司董事。 
欧志明先生,副 总经理,华中 科技大学经 济学及法学 双学士、投资经 济硕士。2002 年
加入广发 证 券深圳业 务总部任 机构客户 经理;2003 年4 月至 2004 年7 月于广 发证券总 部任
风险控制岗 从事风险 管理工作 ;2004 年 7 月加入招 商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曾任法 律合规部
高 级经 理、副 总监、 总监 、督察 长,现 任公 司副总 经理 、董 事会秘 书,兼 任招 商财富 资产
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兼 招商资产 管理(香 港)有限 公司 董事。 
杨渺先生,副总 经理,经济学 硕士。2002 年起先后 就职于南方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巨
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 金融工程研 究员、行业研 究员、助理基金 经理。2005 年加入招
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 高级数量分 析师、投资 经 理、投资管理二 部(原专户资 产投资部)
负责人及总 经理助理 ,现任公 司副总经 理。 
潘西里先生,督 察长,法学硕 士。1998 年加入大鹏 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法律部,负 责法
务工作;2001 年10 月 加入天同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监 察稽核部, 任职主管 ;2003 年2 月加入
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会 深圳 监管局 ,历 任副主 任科员 、主 任科员 、副 处长及 处长 ;2015
年加入招商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现任公 司督察长 。 
3.2.4 基金 经理 
王刚先生, 硕士。2011 年 7 月加 入中国人 保资产管 理股份有限 公司,曾 任助理组 合经
理、产品经 理;2014 年 5 月加入 泰康资产 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 , 曾任资产 管理部高 级经理;
2015 年 7 月加入招商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曾任固定 收益投资部 研究员、 现任招商 可转债分
级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 (管 理时间:2017 年 3 月 11 日 至今 ) 、招商 丰美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管理 时间:2017 年 7 月 28 日至今 ) 、 招商丰融 灵活配置 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管理时 间:2017 年 7 月 28 日至今 ) 、 招商瑞丰 灵活配置 混合
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 (管 理时间:2017 年 7 月 28 日 至今 ) 、招商 丰泰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基金 经理(管 理时间 :2017 年 7 月 28 日 至今) 及 招商丰泽 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管 理时间:2017 年 7 月 28 日 至今)。 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5 
本基金历任 基金经理 包括:孙 海波先生 ,管理时 间为2014 年7 月 31 日至 2015 年 4 月
11 日;吴伟 明先生, 管理时间 为 2014 年 8 月 26 日至 2015 年 4 月 14 日; 马龙先生 ,管理
时间为 2015 年 4 月1 日至2017 年3 月11 日。 
3.2.5 投资 决策委员会 成员 
公 司 的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由 如 下 成 员 组 成 : 总 经 理 金 旭 、 副 总 经 理 沙 骎 、 副 总 经 理 杨
渺 、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量 化 投 资 部 负 责 人 吴 武 泽 、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部 负 责 人 裴 晓
辉、交易部 总监路明 、 国际业 务部总监 白海峰。 
3.2.6 上述 人员之间均 不存在近亲属 关系。 
3.3 基金管理 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 法》,基 金管理人 必须履行 以下职责 : 
1、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国务 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认定的 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 购、赎回 和登记事 宜;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管理、 分别记 账, 进行证券投 资; 
4、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5、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6、编制中期 和年度基 金报告; 
7、计算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及转换 价格; 
8、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 露事 项; 
9、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0 、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1 、以 基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2 、国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 规定的其 他职责。 
3.4 基金管理 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 承诺不得从 事违反《证 券法》、《 基金法》、《运 作办法》、 《销售
办法》 、 《 信息披 露管理办 法》 等法 律法规及 规章的行 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 的内部控 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 违法行为 的发生。 
2、基金管理 人的禁止 行为: 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6 
(1)将其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于 基金财 产从 事证券投资 ; 
(2)不公平 地对待其 管理的不 同基金财 产; 
(3)利用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利益;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
为。 
3、基金管理 人禁止利 用基金财 产从事以 下投资 或活 动: 
(1)承销证 券,但是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另有 规定 的除外; 
(2)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是 国务院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向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出资 或者买卖其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 
(6)买卖与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有控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与其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有其 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 者承 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 
(7)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8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
动。 
上述禁止行为中 的(1)-(6 )项为引用 当时有效的 相关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的 有关禁
止 性规 定,如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消 上述 禁止性 规定 ,本 基金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可 不受
上述规定的 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 承诺加强人 员管理,强 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 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
律、法规及 行业规范 ,诚实信 用、勤勉 尽责,不 从事 以下活动: 
(1)越权或 违规经营 ; 
(2)违反基 金合同或 托管协议 ; 
(3)故意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他基 金相关 机构 的合法利益 ; 
(4)在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的资 料中弄虚 作假; 
(5)拒绝、 干扰、阻 挠或严重 影响中国 证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忽职 守、滥用 职权; 
(7)泄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 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8)除为公 司进行基 金投资外 ,直接或 间接进 行其 他股票交易 ; 
(9)协助、 接受委托 或以其它 任何形式 为其它 组织 或个人进行 证券交易 ; 
(10 )其他 法律、行 政法规以 及中国证 监会禁止 的行 为。 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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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 履行诚信 义务,如 实披露 法规 要求的披露 内容。 
6、基金经理 承诺 
(1)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 规定,本着 谨慎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 职务之便 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 人、 受雇人或任 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 
(3)不泄漏在任 职期间知悉 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 业秘密,尚未依 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
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 等信息; 
(4)不协助 、接受委 托或以其 它任何形 式为其 它组 织或个人进 行证券交 易。 
3.5 内部控制 制度 
1、内部控制 的原则 
健全性原则 、有效性 原则、独 立性原则 、相互制 约原 则、成本效 益原则。 
2、内部控制 的组织体 系 
公 司的 内部控 制组 织体 系是一 个权 责分明 、分 工 明 确的 组织 结构, 以实 现对 公司从 决
策层到管理 层和操作 层的全面 监督和控 制。具体 而言 ,包括如下 组成部分 : 
监 事会 :监事 会依 照公 司法和 公司 章程对 公司 经营 管理 活动 、董事 和公 司管 理层的 行
为行使监督 权。 
董 事会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风险 控制 委员会 作为 董事 会下 设的 专门委 员会 之一 ,负责 决
定 公司 各项重 要的内 部控 制制度 并检查 其合 法性、 合理 性和 有效性 ,负责 决定 公司风 险管
理 战略 和政策 并检查 其执 行情况 ,审查 公司 关联交 易和 检查 公司的 内部审 计和 业务稽 查情
况等。 
督 察长 :督察 长负 责监 督检查 基金 和公司 运作 的合 法合 规情 况及公 司内 部风 险控制 情
况 ,并 负责 组 织指导 公司 监察稽 核工作 。督 察长发 现基 金和 公司存 在重大 风险 或隐患 ,或
发 生督 察长依 法认为 需要 报告的 其他情 形以 及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情形 时, 应当及 时向
公司董事会 和中国证 监会报告 。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是 总 经 理 办 公 会 下 设 的 负 责 风 险 管 理 的 专 业 委 员
会 ,主 要负责 对公司 经营 管理中 的重大 问题 和重大 事项 进行 风险评 估并作 出决 策,并 针对
公司经营管 理活动中 发生的重 大突发性 事件和重 大危 机情况,实 施危机处 理机制。 
监 察稽 核部门 :监 察稽 核部门 负责 对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和风 险管理 政策 的执 行情况 进
行合规性监 督检查, 向公司风 险管理委 员会 和总 经理 报告。 
各 业务 部门: 风险 控制 是每一 个业 务部门 和员 工最 首要 的责 任。各 部门 的主 管在权 限
范 围内 ,对其 负责的 业务 进行检 查监督 和风 险控制 。员 工根 据国家 法律法 规、 公司规 章制
度、道德规 范和行为 准则、自 己的岗位 职责进行 自律 。 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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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内部控制 制度概述 
(1)内控制 度概述 
公司内控制 度由内部 控制大纲 、公司基 本制度、 部门 管理办法和 业务管理 办法组成 。 
其中,公司 内控大纲 包括 《 内部控制 大纲》 和 《法 规 遵循政策 (风险管 理制度 ) 》 , 它
们是各项基 本管理制 度的纲要 和总揽, 是对公司 章程 规定的内控 原则的细 化和展开 。 
公 司 基 本 制 度 包 括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公 司财务 制度、 资料 档案管 理制度 、业 绩评估 考核 制度 、人力 资源管 理制 度和危 机处
理 制度 等。部 门管理 办法 在公司 基本制 度基 础上, 对各 部门 的主要 职责、 岗位 设置、 岗位
责任进行了 规范。业 务管理办 法对公司 各项业务 的操 作进行了规 范。 
(2)风险控 制制度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由 一 系 列 的 具 体 制 度 构 成 , 具 体 包 括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 法 规 遵 循 政
策 、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业 务 隔 离 制 度 、 标 准 化 作 业 流 程 制 度 、 集 中 交 易 制 度 、 权 限 管 理 制
度、信息披 露制度、 监察稽核 制度等。 
(3)监察稽 核制度 
公 司设 立相对 独立 的内 部控制 组织 体系和 监察 稽核 部门 。监 察稽核 部门 的职 责是依 据
国 家的 有关法 律法规 、公 司内部 控制制 度在 所赋予 的权 限内 按照所 规定的 程序 和适当 的方
法 对监 察稽核 对象进 行公 正客观 的检查 和评 价,包 括调 查评 价公司 内控制 度的 健全性 、合
理 性和 有效性 、检查 公司 执行国 家法律 法规 和公司 规章 制度 的情况 、进行 日常 风险控 制的
监控工作、 执行公司 内部定期 不定期的 内部审计 、调 查公司内部 的违法案 件等。 
4、内部控制 的五个要 素 
内部控制的 基本要素 包括控制 环境、风 险评估、 控制 活动、信息 沟通、内 部监控。 
(1)控制环 境 
公 司致 力于树 立内 控 优 先和风 险控 制的理 念, 培养 全体 员工 的风险 防范 意识 ,营造 一
个 浓厚 的风险 控制的 文化 氛围和 环境, 使全 体员工 及时 了解 相关的 法律法 规、 管理层 的经
营 思想 、公司 的规章 制度 并自觉 遵循, 使风 险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个 部门、 各个 岗位和 各个
业务环节。 
(2)风险评 估 
公 司 对 组 织 结 构 、 业 务 流 程 、 经 营 运 作 活 动 进 行 分 析 , 发 现 风 险 , 并 将 风 险 进 行 分
类 ,找 出风险 分布点 ,并 对风险 进行分 析和 评估, 找出 引致 风险产 生的原 因, 采取定 性定
量 的 手 段 分 析 考 量 风 险 的 高 低 和 危 害 程 度 。 落 实 责 任 人 , 并 不 断 完 善 相 关 的 风 险 防 范 措
施。 
(3)控制活 动 
公司控制活 动主要包 括组织 结 构控制、 操作控制 和会 计控制等。 
1)组织结构 控制 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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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 部门 的设置 体现 部门 之间职 责有 分工, 但部 门之 间又 相互 合作与 制衡 的原 则。基 金
投 资 管 理 、 基 金 运 作 、 市 场 营 销 部 等 业 务 部 门 有 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各 部 门 的 操 作 相 互 独
立、相互牵 制并且有 独立的报 告系统, 形成了权 责分 明、严密有 效的三道 监控防线 : 
① 以各 岗位目 标责 任制 为基础 的第 一道监 控防 线: 各部 门内 部工作 岗位 合理 分工、 职
责 明确 ,并有 相应的 岗位 说明书 和岗位 责任 制,对 不相 容的 职务、 岗位分 离设 置,使 不同
的岗位之间 形成一种 相互检查 、相互制 约的关系 ,以 减少舞弊或 差错发生 的风险。 
② 各相 关 部门 、相 关岗 位之间 相互 监督和 牵制 的第 二道 监控 防线: 公司 在相 关部门 、
相 关岗 位之间 建立标 准化 的业务 操作流 程、 重要业 务处 理凭 据传递 和信息 沟通 制度, 后续
部门及岗位 对前一部 门及岗位 负有监督 和检查的 责任 。 
③ 以督 察长、 监察 稽核 部门对 各岗 位、各 部门 、各 机构 、各 项业务 全面 实施 监督反 馈
的第三道监 控防线。 
2)操作控制 
公 司设 定了一 系列 的操 作控制 的制 度手段 ,如 标准 化业 务流 程、业 务、 岗位 和空间 隔
离 制度 、授权 分责制 度、 集中交 易制度 、保 密制度 、信 息披 露制度 、档案 资料 保全制 度、
客户投诉处 理制度等 ,控制日 常运作和 经营中的 风险 。 
3)会计控制 
公 司确 保基金 资产 与公 司自有 财产 完全分 开, 分帐 管理 ,独 立核算 ;公 司会 计核算 与
基 金会 计核算 在业务 规范 、人员 岗位和 办公 区域上 进行 严格 区分。 公司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以及本基 金下分别 设立账户 ,分帐管 理,以确 保每 只基金和基 金资产的 完整和独 立。 
(4)信息沟 通 
即指及时地 实现信息 的流动, 如自下而 上的报告 和自 上而下的反 馈。 
公 司 建 立 了 内 部 办 公 自 动 化 信 息 系 统 与 业 务 汇 报 体 系 , 通 过 建 立 有 效 的 信 息 交 流 渠
道 ,保 证公司 员工及 各级 管理人 员可以 充分 了解与 其职 责相 关的信 息,保 证信 息及时 送达
适当的人员 进行处理 。 
公 司制 定管理 和业 务 报 告制度 ,包 括定期 报告 制度 和不 定期 报告制 度。 定期 报告制 度
按照每日、 每月、每 年度等不 同的时间 频次进行 报告 。 
1)执行体系报告 路线:各业 务人员向部 门负责人报 告;部门负责人 向分管领导 、总经
理报告; 
2)监督体系报告 路线:公司 员工、各部 门负责人向 监察稽核部门报 告,监察稽 核部门
向总经理、 督察长分 别报告; 
3)督察长定期出 具监察报告 ,报送董事 会及其下设 的风险控制委员 会和中国证 监会;
如发现重大 违规行为 ,应立即 向董事会 和中国证 监会 报告。 
(5)内部监 控 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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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 察长 和监察 稽核 部门 人员负 责日 常监督 工作 ,促 使公 司员 工积极 参与 和遵 循内 部控
制 制度 ,保证 制度有 效地 实施。 公司监 事会 、董事 会风 险控 制委员 会、督 察长 、风险 管理
委 员会 、监察 稽核部 门对 内部控 制制度 持续 地进行 检验 ,检 验其是 否符合 规定 要求并 加以
充 实和 改善, 及时反 映政 策法规 、市场 环境 、技术 等因 素的 变化趋 势,保 证内 控制度 的有
效性。 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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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金 托管 人 
4.1 基金托管 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 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简 称中国农 业银 行) 
住所:北京 市东城区 建国门内 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28 号凯 晨世 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和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银 监会银监 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 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贺 倩 
中国农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是中国金融 体系的重要组 成部分, 总行设在 北京。经国 务院
批准,中国 农业银行 整体改制 为中国农 业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 法成
立 。中 国农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承继原 中国 农业银 行全 部资 产、负 债、业 务、 机构网 点和
员工 。 中国农 业银行 网点 遍布中 国城乡 ,成 为国内 网点 最多 、业务 辐射范 围最 广,服 务领
域 最广 ,服务 对象最 多, 业务功 能齐全 的大 型国有 商业 银行 之一。 在海外 ,中 国农业 银行
同样通过自 己的努力 赢得了良 好的信誉 ,每年位 居 《 财富》 世界 500 强企业 之列。作 为一家
城 乡并 举、联 通国际 、功 能齐备 的大型 国有 商业银 行, 中国 农业银 行一贯 秉承 以客户 为中
心 的经 营理念 ,坚持 审慎 稳健经 营、可 持续 发展, 立足 县域 和城市 两大市 场, 实施差 异化
竞 争策 略,着 力打造 “伴 你成长 ”服务 品牌 ,依托 覆盖 全国 的分支 机构、 庞大 的电子 化网
络 和多 元化的 金融产 品, 致力为 广大客 户提 供优质 的金 融服 务,与 广大客 户共 创价值 、共
同成长。 
中 国农 业银行 是中 国第 一批开 展托 管业务 的国 内商 业银 行, 经验丰 富, 服务 优质, 业
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 《全球 托管人》 评为中国 “最 佳托管银行 ”。2007 年 中国农 业银行
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 审计,并 获得无保 留意见 的 SAS70 审计报告 。自 2010 年起中 国
农业银行连 续通过托 管业务国 际内控标 准 (ISAE3402 ) 认证,表明 了独立公 正第三方 对中国
农 业银 行托管 服务运 作流 程的风 险管理 、内 部控制 的健 全有 效性的 全面认 可。 中国农 业银
行着力加强 能力建设 ,品牌声 誉进一步 提升,在 2010 年 首届“‘金 牌理财’TOP10 颁奖盛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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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中成绩 突出,获 “最佳托 管银行” 奖。2010 年再 次荣获 《 首席财务 官》 杂 志颁发的 “最
佳资产托管 奖”。2012 年荣获 第十届中 国财经风 云榜 “最佳资产 托管银行 ”称号;2013 年
至 2017 年连续 荣获上海 清算所授 予的“托 管银行优 秀奖”和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授予的“ 优秀托管 机构奖” 称号;2015 年、2016 年荣获中国 银行业协 会授予的 “养老金
业务最佳发展奖 ”称号;2018 年荣获中 国基金报授 予的公募基金 20 年“最佳 基金托管银
行”奖。 
中国农业银 行证券投 资基金托 管部 于 1998 年5 月经 中国证监会 和中国人 民银行批 准成
立,2014 年 更名为 托管 业务部/养 老金管 理中 心,内设 综合 管理部 、业 务管理 部、 客户 一
部 、客 户二部 、客户 三部 、客户 四部、 风险 合规部 、产 品研 发与信 息技术 部、 营运一 部、
营 运二 部、市 场营销 部、 内控监 管部、 账户 管理部 ,拥 有先 进的安 全防范 设施 和基金 托管
业务系统。 
4.2 基金托管 部门及主要 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 行托管业 务部现有 员工 近 240 名,其 中具 有高级职称 的专 家 30 余名,服 务
团队成员专 业水平高 、业务素 质好、服 务能力强 ,高 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 金融从业 经验
和高级技术 职称,精 通国内外 证券市场 的运 作。 
4.3 基金托管 业务经营情 况 
截止到2018 年06 月30 日,中国 农业银行 托管的封 闭式证券投 资基金和 开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共 425 只。 
4.4 基金托管 人的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说 明 
1、内部控制 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确 保业务的稳 健运行,保 证 基金财产的安全 完整,确保有 关信息的
真实、准确 、完整、 及时,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益。 
2、内部控制 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 总体负责中 国农业银行 的风险管理与 内部控制工作,对 托管业务风 险管
理和内 部控制工 作进行监督 和评价。托 管业务部专 门 设置了风险管理 处,配备了专 职内控监
督人员负责 托管业务 的内控监 督工作,独 立行使 监督 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 制度及措 施 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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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 备系 统、完 善的 制度 控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控 制制 度、岗 位职 责、 业务操 作
流 程, 可以保 证托管 业务 的规范 操作和 顺利 进行; 业务 人员 具备从 业资格 ;业 务管理 实行
严 格的 复核、 审核、 检查 制度, 授权工 作实 行集中 控制 ,业 务印章 按规程 保管 、存放 、使
用,账户资料严 格保管,制 约机制严格 有效;业务 操 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实 施音像监
控;业务信息由 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防 止泄密;业 务实现自动化操 作,防止人 为事故的发
生,技术系 统完整、 独立。 
4.5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 理人运作基金 进行监督的 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 通过参数 设置将 《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 》 、基金合同 、托管协 议规定的 投
资 比例 和禁止 投资品 种输 入监控 系统, 每日 登录监 控系 统监 督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作 ,并
通过基金资 金账户、 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指令等监 督基 金管理人的 其他行为 。 
当基金出现 异常交易 行为时, 基金托管 人应当针 对不 同情况进行 以下方式 的处理: 
1、电话提示 。对媒体 和舆论反 映集中的 问题, 电话 提示基金管 理人; 
2、书面警示。对 本基金投资 比例接近超 标、资金头 寸不足等问题, 以书面方式 对基金
管理人进行 提示; 
3、书面报告。对 投资比例超 标、清算资 金透支以及 其他涉嫌违规交 易等行为, 书面提
示有关基金 管理人并 报中国证 监会。 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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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相关 服务 机 构 
5.1 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 
5.1.1 直销 机构 
直销机构: 招商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招商基金客 户服务热 线:400-887-9555 (免长途 话费 ) 
招商基金官 网交易平 台 
交易网站:www.cmfchina.com 
客服电话:400-887-9555 (免 长途话费 ) 
电话:(0755 )83196437 
传真:(0755 )83199059 
联系人:陈 梓 
招商基金战 略客户部 
地址:北京 市西城区 月坛南街1 号院 3 号楼 1801 
电话:13718159609 
联系人:莫 然 
地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088 号上海 招商 银行大厦南 塔 15 楼 
电话:(021 )38577388 
联系人:胡 祖望 
招商基金机 构理财部 
地址: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 23 楼 
电话:(0755 )83190401 
联系人:任 虹虹 
地址:北京 市西城区 月坛南街1 号院 3 号楼 1801 
电话:18600128666 
联系人:贾 晓航 
地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088 号上海 招商 银行大厦南 塔 15 楼 
电话:(021 )38577379 
联系人:伊 泽源 
招商基金直 销交易服 务联系方 式 
地址: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6019 号金 润大厦 11 层 招商基金客 户服务部 直销柜台 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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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55 )83196359 83196358 
传真:(0755 )83196360 
备用传真: (0755)83199266 
联系人:冯 敏 
5.1.2 代销 机构 
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信 息 
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 西城区复 兴门内 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电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杨 菲 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50 联系人:邓 炯鹏


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电话:95566 传真: (010 )66594853 联系人:张 建伟 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 东城区建 国门内 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电话:95599


传真: (010 )85109219 联系人:张 伟 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张 宏革 中国邮政储 蓄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电话:95580 传真: (010 )68858117 联系人:王 硕 中信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朝阳 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电话:95558 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26 传真: (010 )65550827 联系人:王 晓琳 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东南路 500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国富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联系人:高 天 平安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罗湖 区深南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电话:95511-3 传真: (021 )50979507 联系人:赵 杨 宁波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 州区宁南 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电话:0574-87050038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王 佳毅 东莞农村商 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东 城区鸿福 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 :何沛良 电话:0769-961122 联系人:林 培珊 江苏江南农 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常州市天 宁区延宁 中路 668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向阳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066 联系人:包 静 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江苏大 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江苏大 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电话: (0755 )82960223 传真: (0755 )82960141 联系人:林 生迎 客户服务电 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中国银河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 西城区金 融大街 35 号国际 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 北京市 西城区金 融街 35 号国企大 厦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66568990 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27 联系人:辛 国政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中信建投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 朝阳区安 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电话:4008888108 传真: (010 )65182261 联系人:权 唐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国泰君安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商 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 上海银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 敏祺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 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 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 芸、李笑 鸣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申万宏源证 券有限公 司(原申 银万国证 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 徐汇区长 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市 徐汇区长 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曹 晔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平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 福田中心 区金田 路 4036 号 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 : 深圳市 福田中心 区金田 路 4036 号 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电话: (0755 )22621866 传真: (0755 )82400862 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28 联系人:吴 琼 客户服务电 话:95511-8 网址:http://stock.pingan.com 光大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联系人:刘 晨 客户服务热 线:95525 网址:www.ebscn.com 财富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湖南省 长沙市芙 蓉中路 二段 80 号 顺天国际财 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 :蔡一兵 电话:0731-84403347 传真:无 联系人:郭 静 客服电话: (0731)84403319 网址:www.cfzq.com 中信证券( 山东)有 限责任公 司(原中 信万 通证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 山区深圳 路 222 号 青岛 国际金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 山区深圳 路 222 号 青岛 国际金融广 场 1 号楼 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联系人:吴 忠超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兴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 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上 海市浦东 新区民生 路 1199 弄证 大五道口广 场 1 号楼 22 层 法定代表人 :兰荣 电话: (021 )38565785 传真: (021 )38565955 联系人:谢 高得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长江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 华路特8 号长江证 券大 厦 办公地址: 武汉市新 华路特8 号长江证 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 :杨泽柱 电话: (027 )65799999 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29 传真: (027 )85481900 联系人:奚 博宇 客服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代销资格批 准文号: 证监基金 字【2003 】25 号 国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 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 广西南宁 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 :何春梅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牛 孟宇 客服电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申万宏源西 部证券有 限公司( 原宏源证 券) 注册地址: 新疆乌 鲁木齐市 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 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 鲁木齐市 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 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 :许建平 电话: (010 )88085858 传真: (010 )88085195 联系人:李 巍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越时代 广场(二 期)北座 办公地址 : 北京市 朝阳区亮 马桥路 48 号中信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顾 凌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信达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 西城区闹 市口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 : 北京市 西城区宣 武门西大 街甲 127 号大成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电话:010-83252182 传真: (010 )63080978 联系人:唐 静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30 中航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红 谷滩新区 红谷中大 道 1619 号国际 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址 : 北京市 朝阳区安 立路 60 号润枫德 尚 6 号楼 3 层中航证 券 法定代表人 :王宜四 电话:010-64818301 传真:010-64818443 联系人:史 江蕊 客服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华融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市 朝阳区朝 阳门北 大街 18 号 中国人保寿 险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人 :祝献忠 电话:010-85556048 传真:010-85556088 联系人:孙 燕波 客服电话: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华宝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世 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世 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电话:021-68777222 传真:021-20515593 联系人:刘 闻川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方正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芙蓉 中路二段 华侨 国际大厦 22 -24 层 公司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芙蓉 中路二段 华侨 国际大厦 22 -24 层 法定代表人 :雷杰 联系人:徐 锦福 电话:010-57398062 传真:010-57308058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华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 肥市政务 文化新区 天鹅 湖路 198 号 公司地址: 安徽省合 肥市政务 文化新区 天鹅 湖路 198 号 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 :李工 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31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联系人:甘 霖 客服电话:95318 、400-80-96518 网址:www.hazq.com 中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原齐 鲁证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 南市经七 路 法定代表人 :李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 阳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 :www.zts.com.cn 东兴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5 号 新盛 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5 号 新盛 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 :徐勇力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联系人:汤 漫川 客服电话: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 中山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 山区科技 中一路西 华强 高新发展大 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 山区科技 中一路西 华强 高新发展大 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40511 联系人:罗 艺琳 客服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 广州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西路 5 号 广州 国际金融中 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西路 5 号 广州 国际金融中 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林 洁茹 客服电话:95396 网址:www.gzs.com.cn 东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江苏省 常州延陵 西路 23 号投资广 场 18 层楼 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32 办公地址 : 上海市 浦东新区 东方路 1928 号东 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赵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 一彦 客服电话:400-888-8588 ;95531 网址:www.longone.com.cn 东吴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 园区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 :吴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 晓丹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http://www.dwzq.com.cn 渤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 济技术开 发区第二 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 开区宾水 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王 兆权 网址:www.ewww.com.cn 客服电话:400-651-5988 中国中投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与福中 路交 界处荣超商 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 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 深圳市 福田区益 田路 6003 号荣超 商务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 :龙增来 联系人: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服电话:4006008008 ,95532 国金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青 羊区东城 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成都市青 羊区东城 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刘 婧漪、贾 鹏 客服电话:95310 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33 网址:www.gjzq.com.cn 国都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直 门南大街 3 号 国华投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 :常喆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 联系人:黄 静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http://www.guodu.com 英大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中路华能 大厦 三十、三十 一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中路华能 大厦 三十、三十 一层 法定代表人 :吴骏 联系人:吴 尔晖 联系人电话 :0755-83007159 联系人传真 :0755-83007034 客服电话:4000-188-688 公司网址:www.ydsc.com.cn 东北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自 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 长春市净 月开发区 生态大街 6666 号东北证券 503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树财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安 岩岩 客服电话: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华鑫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 福田区金 田路 4018 号安联 大厦 28 层 A01 、B01 (b)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肇 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 :俞洋 联系人:陈 敏 电话:021-54967552 传真:021-64333051 网站:www.cfsc.com.cn 客服电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 4001099918 新时代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 海淀区北 三环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 : 北京市 海淀区北 三环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 :刘汝军 联系人:田 芳芳 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34 电话:010-83561146 传真:010-83561094 客服电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第一创业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 东省深圳 市福田区 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 广 东省深圳 市福田区 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5-20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地址:深圳 市福田区 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 大 厦 18 层 联系人:李 晓伟 电话:0755-23838076 传真:0755-25838701 网址:www.fcsc.cn 客服电话:4008881888 中国国际金 融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 国门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 国门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 :金立群 联系人:蔡 宇洲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客服电话:4009101166 中国民族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 朝阳区北 四环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 办公地址 : 北京市 朝阳区北 四环中 路 27 号盘 古大观 A 座 40F-43F 法定代表人 :赵大建 电话:59355941 传真:56437030 联系人:李 微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九州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原天 源证券) 注册地址 : 青海省 西宁市长 江路 53 号汇通大 厦六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民田 路新华保 险大 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林小明 电话:010-57672224,17888805198 传真:0755-33329815 联系人:郭 小璇 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35 客服电话:4006543218 网址:www.tyzq.com.cn 万联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 州市天河 区珠江东 路 11 号高德置地 广场 F 座 18 、1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 州市天河 区珠江东 路 11 号高德置地 广场 F 座 18 、19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王 鑫 电话:020-38286588 传真:020-38286588 客服热线:4008888133 公司网址:www.wlzq.com.cn 中信期货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越时代 广场 (二 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越时代 广场 (二 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联系人:韩 钰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10-57762999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客服电话:400-990-8826 东海期货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 浦东新区 东方路 1928 号东 海证券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 : 上海市 浦东新区 东方路 1928 号东 海证券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陈太康 联系人:李 天雨 电话:021-68757102/13681957646 传真:无 网址:www.qh168.com.cn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上海长量基 金销售投 资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高 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电话:400-820-2899 传真:021-58787698 联系人:敖 玲 深圳众禄基 金销售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 罗湖区深 南东路 5047 号发 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薛峰 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36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童 彩平 蚂蚁(杭州 )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杭州市 余杭区仓 前街道海 曙路东 2 号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电话:0571-28829790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韩 松志 诺亚正行( 上海)基 金销售投 资顾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金 山区廊下 镇漕廊公 路 7650 号 205 室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电话:400-821-5399 传真: (021 )38509777 联系人:李 娟 上海好买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 虹口区场 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电话: (021 )58870011 传真: (021 )68596916 联系人:张 茹 上海天天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龙田 路 190 号 2 号 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 :其实 电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潘 世友 浙江同花顺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文二 西路一号 元茂 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刘 宁 上海陆金所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郭坚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37 联系人:宁 博宇 上海联泰资 产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区富 特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法定代表人 :燕斌 电话:400-046-6788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凌 秋艳 北京乐融多 源投资咨 询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西大 望路 1 号 1 号 楼 1603 法定代表人 :董浩 电话:400-068-1176 传真:010-56580660 联系人: 于婷 婷 深圳市新兰 德证券投 资咨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华强 北路赛格 科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表人 :杨懿 电话:400-166-1188 传真:010-83363072 联系人: 文雯 嘉实财富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世 纪大道 8 号上 海国金中心 办公楼二 期 46 层 4609-10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电话:400-021-8850 联系人: 余永 健 网址: www.harvestwm.cn 珠海盈米财 富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 海市横琴 新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 :肖雯 电话:020-80629066 联系人: 刘文 红 网址: www.yingmi.cn 南京苏宁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 武区苏宁 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 :钱燕飞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联系人: 王锋 网址:http://fund.suning.com 北京蛋卷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 朝阳区阜 通东大 街 1 号院 6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38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 :钟斐斐 电话:4000-618-518


联系人:戚 晓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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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海微 众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 山区桃园 路田厦金 牛广 场 37 楼








法定代表人 :顾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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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汇成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电话:400-619-9059 联系人:丁 向坤





网址:http://www.fundzone.cn 凤凰金信( 银川)投 资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夏回族 自治区银 川市金凤 区阅 海湾中央商 务区万寿 路 142 号 14 层 1402








法定代表人 :程刚 电话:400-810-5919 联系人:张 旭





网址:www.fengfd.com 上海中正达 广投资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龙腾 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表人 :黄欣 电话:400-6767-523 联系人:戴 珉微





网址:www.zzwealth.cn 上海基煜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 明县长兴 镇路潘园 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海 泰和经 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 :王翔


电话: 400-820-5369 联系人:吴 鸿飞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中民财富基 金销售( 上海)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中山 南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法定代表人 :弭洪军 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39 电话:400-876-5716 联系人:茅 旦青


网址:www.cmiwm.com 上海挖财金 融信息服 务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杨 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 、02/03 室 法定代表人 :胡燕亮 电话:021-50810687 联系人:樊 晴晴 网址: www.wacaijijin.com 通华财富( 上海)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世纪 金融 广场杨高南 路 799 号 3 号楼 9 楼 法定代表人 :兰奇


电话:95156 转 5 联系人:陈 益萍 网址: www.tonghuafund.com 济安财富( 北京)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 朝阳区太 阳宫中 路 16 号院 1 号楼冠捷大 厦 3 层 307 单元 法定代表人 :杨健 联系人:李 海燕


联系电话:13501184929


客服电话:400-673-7010 公司网址:http://www.jianfortune.com/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选 择其 他符 合要 求的 机构代 理销 售本 基金, 并 及时公告。 5.2 注册登记 机构 名称: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太平桥大 街 17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电话:(010 )59378888 传真:(010 )59378907 联系人:朱 立元 5.3 律师事务 所和经办律 师 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40 名称:北京 市高朋律 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东三 环北路 2 号南银大 厦 28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磊 电话:(010 )59241188 传真:(010 )59241199 经办律师: 王明涛、 李勃 联系人:王 明涛 5.4 会计师事 务所和经办 注册会计师 名称:毕马 威华振会 计师事务 所(特殊 普通合伙 )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长安街 1 号东方广 场东二办 公楼 八层 执行事务合 伙人:邹 俊 电话:(0755 )2547 1000 传真:(0755 )8266 8930 经办注册会 计师:程 海良、吴 钟鸣 联系人: 蔡 正轩 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41 §6 基金 份额 的 分级 6.1 基金份额 结构 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包 括招商可 转债分级 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之基 础份额 (简称 “招商可 转债份额”)、 招商可转债 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 之优先类份额( 简称“招商 转债 A 份 额”) 与招商可 转债分级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之进取 类份额 (简称“ 招商转债B 份额”) 。 其中,招商 转债 A 份 额、招商 转债 B 份 额的基金 份额 配比始终保 持 7∶3 的 比率不变 。 6.2 基金份额 的自动分离 与分拆规则 本 基金 通过场 外、 场内 两种方 式公 开发售 。基 金发 售结 束后 ,本基 金将 投资 者在场 内 认购的全部 招商可转 债份额按 照 7∶3 的比 例自 动分 离为预期收 益与风险 不同的两 种份额类 别,即招商 转债 A 份 额和招商 转债 B 份 额。 根据招商转 债A 份额和招 商转债B 份额 的基金份 额比 例,招商转 债A 份额在场 内基金初 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 70% ,招商转债 B 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 30% ,且两类 基金份额 的基金资 产合并运 作。 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招商 可转债 份额 设置单 独的 基金 代码 ,只 可以进 行场 内与 场外的 申 购和赎回, 但不上市 交易。招 商转债A 份 额与招商 转 债B 份额交易 代码不同 ,只可在 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 不可单独 进行申购 或赎回。 投 资者 可在场 内申 购和 赎回招 商可 转债份 额 。 投资 者可 选择 将其场 内申 购的 招商可 转 债份额按7:3 的比例 分拆成招 商转债A 份额和招 商转 债B 份额。投资者可按7:3 的 配比将 其持有的招 商转债 A 份额和招 商转债 B 份额申请 合并 为招商可转 债份额后 赎回。 投 资 者 可 在 场 外 申 购 和 赎 回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 场 外 申 购 的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不 进 行 分 拆 ,但 基金合 同另有 规定 的除外 。投资 者可 将其持 有的 场外 招商可 转债份 额跨 系统转 托管 至场内并申 请将其分 拆成招商 转债 A 份额 和招商转 债 B 份 额后上 市交易。 投资者可 按 7:3 的配比将其 持有的招 商转债 A 份额和招 商转债 B 份额 合并为招商 可转债份 额后赎回 。 6.3 招商转债 A 份额和招 商转债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计算 规则 本基金份额 所分离的 两类基金 份额招商 转债A 份额 和 招商转债B 份 额具有不 同的参考 净 值计算规则 ,即招商 转债 A 份 额和招商 转债 B 份 额的 风险和收益 特性不同 。 在 本基 金的运 作期 内, 本基金 将在 每个工 作日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净 值计 算规 则对招 商 转债A 份额和招 商转债B 份额 分别进行 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计算, 招商转 债A 份 额为低风 险且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42 预期收益相 对稳定的 基金份额 ,本基金 净资产优 先确 保招商转债A 份额的本 金及招商 转债A 份额累计约定日 应得收益; 招商转债 B 份额为高风 险且预期收益相 对较高的基 金份额,本 基金在 优先确保 招商转债 A 份额的本金 及累计约定 日应得收益后, 将剩余净资 产计为招商 转债 B 份额 的净资产 。 在本基金运 作期内, 招商转债A 份额和招 商转债B 份 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计算规 则如 下: 1、招商可转债份 额与招商转 债 A 份额和 招商转债 B 份额之间的基 金份额参考 净值关 系:本基金 7 份招商 转债 A 份额与 3 份招商 转债 B 份额构成一 对份额组 合,该份 额组合的 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之 和等于 10 份招商可 转债份 额的 份额净值之 和。 2、招商转债 A 份额约定年 基准收益率 为 “中国人 民银行公布并执 行的金融机 构三年 期存款基准利率 (税后)+利 差”。其中 ,金融机 构 三年期存款基准 利率将根据 中国人民银 行 公布 并执行 的利率 进行 动态调 整。在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当日 ,基金 管理人 将根 据届时 中国 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三年期存款基准利率设定招商转债 A 的首次年基准收益 率 ;在 本基金 成立后 每周 期性份 额折算 日的 次日, 基金 管理 人将根 据该日 中国 人民银 行公 布并执行的三年 期银行定期 存款基准利 率重新设定 招 商转债 A 的年 基准收益率。 利差取值 范围从 0.5% 至 2%,基 金管理人 在每周期 性份额 折算 日的次日, 公告此运 作期适用 利差值。 招商转债 A 份 额的约定 基准收益 率除以 365 为 招商 转债 A 份额的 约定日简 单收益率 。 招商转债A 份 额的份额 净值,自 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 至 第1 个基金份 额折算日 期间、或 自上一 个基金份额 折算日 (定 期折算日 或不定期 折算日) 后 的下一个日 历日起至 下一个基 金份额折 算日期间, 以 1.000 元为基准 ,采用招 商转债 A 份额 约定日简单 收益率单 利累计计 算。 基金管理人不承 诺也不保证 招商转债 A 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获得 约定基准收 益或不 亏损,在本基金 出现极端损 失的情形下 ,招商转债 A 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收益可能低 于其约定基 准收益, 也可能遭 受本金损 失的风险 。 3、计算出招 商转 债 A 份 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后, 根据招商转 债 A 份额、 招商转 债 B 份额和招商可转 债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和净 值 之间的关系,计 算出招商转 债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 6.4 本基金基 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 本基金作为 分级基金 ,按照招 商可转债 份额净值 计算 规则以及招 商转债 A 份额和 招商 转债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 参考净值 计算规则 依据以下 公 式分别计算 T 日各基 金份额的 单位净 值和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 1、招商可转 债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价 值。 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43 T 日招商可转债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T 日闭市后的 基金资产净 值/T 日本基金基金 份 额的总数 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总数为 招商转债 A 份额、 招商 转债 B 份额和招商 可转债份 额的 份额数之和 。 2、招商转债 A 份额 和招商转 债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参 考净值计算 365 1 ? ? ? ? T R NAV A 3 . 0 / ) 7 . 0 ( A B NAV NAV NAV ? ? ? 基础 设T日为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日 ,T=1,2,3 ……N ;N 为 当年实际天 数;T=Min{ 自基金合 同生效日至 T 日, 自最近一 次份额折 算日次日至 T 日} ; 基础 NAV 为T日每 份招商可 转债份 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 A NAV 为 T 日招商转债 A 份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 B NAV 为 T 日招 商转债 B 份额的 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 R 为招商转债 A 份 额约定年基 准收益率 。 招商可转债 份额基金 份额净值 、 招商 转债 A 份额和 招 商转债 B 份额的 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的计算, 均保 留到小数 点后 3 位, 小 数点后 第 4 位 四舍五入, 由此 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 金财 产。 3、招商转债 A 份额 与 招商转 债 B 份额 的基金 份额参 考净值公告 招商转债A份额 和招商 转债B份额 的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 在当天收市 后计算, 并在 下一日内 与 招商可转 债份额 的 基金份额 净值一同 公告。 如遇特 殊情况, 经中国 证监会同 意, 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 公告。 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44 §7 基金 的募 集 与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业务规则》 等 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及基 金合同,并 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 证监许可〔2013 〕1420 号文核准 公开募集 。募集 期 从 2014 年 7 月 7 日 起至2014 年 7 月 25 日止,共募 集 1,369,172,734.07 份基金 份额, 有效 认购总户数 为 11,556 户。 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已 于 2014 年7 月 31 日正式生 效。 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 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 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 形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说 明原因并 报送解决 方案。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45 §8 招商 转债 A 份额 与招 商转 债 B 份 额的 上 市交 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 金管理人将根 据有关规定 ,申请招商转债 A 份额、招 商转 债 B 份额上 市交易。 8.1 上市交易 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 易所。 8.2 上市交易 的时间 本 基金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三个月 内开 始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在确 定上 市交易 时 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 告。 8.3 上市交易 的规则 1、招商转债A 份额、 招商转 债 B 份额分 别采用 不同 的交易代码 上市交易 ; 2、招商转 债 A 份额、 招商转 债 B 份额上市 首日的开 盘参考价分 别为各自 前一交易 日的 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 3、招商转 债 A 份额、招 商转 债 B 份 额实行价 格涨跌 幅限制,涨 跌幅比例 为 10% ,自上 市首日起实 行; 4、招商转债A 份额、 招商转 债 B 份额买 入申报 数量 为 100 份或 其整数倍 ; 5、 招商转债A 份额、 招商转 债 B 份额申 报价格 最小 变动单位为 0.001 元 人民币; 6、招商转 债 A 份额、 招商转 债 B 份额上市 交易遵循 《深圳证券 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 金上 市规则》、 《深圳证 券交易所 交易规则 》及相关 规定 。 8.4 上市交易 的费用 招商转债A 份 额、招商 转债B 份额 上市交易 的费用按 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相 关规则及 有关 规定执行。 8.5 上市交易 的行情揭示 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46 招商转债A 份 额、招商 转债B 份额 在深圳交 易所挂牌 交易,交易 行情通过 行情发布 系统 揭示。行情 发布系统 同时揭示 前一交易 日的基金 份额 参考净值。 如条件允许 ,招商转 债A 份额、 招商转债B 份额上市 后可揭示交 易时间内 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详细 规则见相 关公告。 8.6 上市交易 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恢 复上市和终 止上市 招商转债A 份 额、招商 转债B 份额 的停复牌 、暂停上 市、恢复上 市和终止 上市按照 相关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及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 规定 执行。 8.7 相关法律 法规、中国 证监会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 对基金上市交 易的规则等 相 关规 定内容进行调 整的,本基 金基金合同 相应予以 修改并公告, 且此项修改 无 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47 §9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 过户 与转 托管 本基金不接 受投资者 单独申购 或赎回招 商 转债 A 份额 或招商转债B 份额。 本 基金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投资 者可 通过场 外或 场内 两种 方式 对招商 可转 债份 额进行 申 购与赎回。 9.1 申购和赎 回场所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场 外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场 所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代 销 机 构 ,投 资者可 使用基 金账 户,通 过基金 管理 人、场 外代 销机 构办理 场外申 购、 赎回业 务; 招 商可 转债份 额场内 申购 与赎回 的场所 为具 有基金 代销 业务 资格且 符合深 圳证 券交易 所风 险 控制 要求的 深圳证 券交 易所会 员单位 ,投 资者使 用深 圳证 券账户 ,通过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交易系统办 理场内申 购、赎回 业务。 基 金投 资者应 当在 销售 机构办 理基 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他 方 式 办理 招商可 转债份 额的 申购与 赎回。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更 或增减 基金 代销机 构, 并予以公告 。 9.2 申购与赎 回的账户 投 资者 办理招 商可 转债 份额申 购、 赎回应 使用 经本 基金 登记 机构及 基金 管理 人认可 的 账户(账户 开立、使 用的具体 事宜见相 关业务公 告) 。 9.3 申购和赎 回的开放日 及时间 1、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深 圳证券 交易所 的正 常交易 日的交 易时 间,但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的要求或基 金合同的 规定公告 暂停申购 、赎回时 除外 。 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若出 现新的 证券 交易市 场、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 况 ,基 金管理 人将视 情况 对前述 开放日 及开 放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整 ,但应 在实 施日前 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 2、申购、赎 回开始日 及业务办 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 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不超 过 3 个月开 始办理申购,具 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 申购 开始公 告中规定 。 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48 基金管理人自基 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不超 过 3 个月开 始办理赎回,具 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 赎回开始公 告中规定 。 在确定申购 开始与赎 回开始时 间后,基 金管理人 应在 申购、赎回 开放日前 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申购与赎 回的 开始时间。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 理招 商可转 债份 额的 申购或 者 赎 回或 者转换 。投资 人在 基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请 且登 记 机构 确认接 受的, 其招 商可转 债份额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的 价格为 下一开 放日 招商可 转债 份额申购、 赎回或转 换的价格 。 9.4 申购与赎 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 则,即申购 、赎回价格 以申请当日 收市后计算的招 商可转债份 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 计算; 2、“金额申 购、份额 赎回”原 则,即申 购以金 额申 请,赎回以 份额申请 ; 3、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以内撤 销; 4、场外赎回,遵 循“先进先 出”原则, 即按照投资 人认购、申购的 先后次序进 行顺序 赎回; 5 、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招商可 转债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时,需遵守 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 相关业务 规则。 6、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基金运 作的实际情 况并在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 人实质 利益 的前提 下调整上述 原则。基 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 实施 前按照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体公 告。 9.5 申购与赎 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 方式 基 金投 资者必 须根 据基 金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办 理时 间向 基金销 售 机构提出申 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招 商可转债份 额时须按销 售机构规定的 方式备足申购资 金,投资者在 提交 赎 回申 请时, 必须有 足够 的招商 可转债 份额 余额, 否则 所提 交的申 购、赎 回的 申请无 效而 不予成交。 投 资者 办理申 购、 赎回 等业务 时应 提交的 文件 和办 理手 续、 办理时 间、 处理 规则等 在 遵守基金合 同 和招募 说明书规 定的前提 下,以各 销售 机构的具体 规定为准 。 2、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 支付 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49 投 资人 申购招 商可 转债 份额时 ,必 须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投 资人交 付款 项, 申购申 请 即成立。登 记机构确 认基金份 额时,申 购申请即 生效 。 投 资者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必 须有 足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递 交赎回 申 请 ,赎 回成立 ;登记 机构 确认赎 回时, 赎回 生效。 投资 人赎 回申请 成功后 ,基 金管理 人将 在 T+7 日(包 括该日) 内支付赎 回款项。 在发生巨 额赎回或本 《基金合 同》载明 的其他暂 停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时, 款项的支 付办 法参照基金 合同有关 条款处理 。 遇 交易 所或交 易市 场数 据传输 延迟 、通讯 系统 故障 、银 行数 据交换 系统 故障 或其它 非 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托 管人 所能控 制的因 素影 响业务 处理 流程 ,则赎 回款顺 延至 下一个 工作 日划往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银行 账户。 3、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 T 日规定时间 受理的申 请,正常 情况下, 基金登记 机 构在T+1 日内 为投资者 对该交易 的 有效性进行 确认,在 T +2 日后( 包括该日 )投资者 可向销售机 构或以销 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 方 式查 询申购 与赎回 的成 交情况 ,如因 申请 未得到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登记 机构 的确认 而造 成的损失, 由投资者 自行承担 。 基 金销 售机构 申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而 仅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接 收 到申购申请 。申购的 确认以基 金登记机 构或基金 管理 公司的确认 结果为准 。 9.6 申购和赎 回的数量限 制 1、投资者办理场 内申购时, 单笔最低申购 金额为 50,000 元;通过 代销网点和本 基金 管理人官网 交易平台 首次申购 和追加申 购的最低 金额 均为 10 元;通 过本基金 管理人直 销中 心申购,首 次最低申 购金额为50 万元人 民币,追 加申 购单笔最低 金额为10 元 人民币 。实际 操 作中 ,各销 售机构 在符 合上述 规定的 前提 下,可 根据 情况 调高首 次申购 和追 加申购 的最 低金额,具 体以销售 机 构公布 的为准, 投资人需 遵循 销售机构的 相关规定 。 2、基金份额 持有人办 理招商可 转债份额 场外赎 回时 ,每笔赎回 申请的最 低份额为 1 份 基 金份 额;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办理 招商可 转债 份额场 内赎 回时 ,每笔 赎回申 请的 最低份 额为 1 份基 金份额 ,同时 赎回 份额必 须是整 数份 额。招 商可 转债 份额持 有人每 个交 易账户 的最 低份额余额为 1 份,份额持 有人赎回时 或赎回后将 导致在销售机构 (网点)保 留的招商可 转债份额余 额不足 1 份的,需 一并全部 赎回。 3、本基金不对单 个投资人累 计持有的招 商可转债份 额上限进行限制 ,但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 4、当接受申购申 请 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基金 管理人 应 当采 取设定 单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限 或基 金单日 净申 购比 例上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暂停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50 基 金申 购等措 施,切 实保 护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具体 请参见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或相关公 告。 5、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有关法 律规定和市 场情况,在 法律法规允许的 情况下,调 整申购 金 额、 每次赎 回的最 低份 额、每 个基金 交易 账户的 最低 基金 份额余 额、单 个投 资人累 计持 有 的基 金份额 上限的 数量 限制, 基金管 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 上述规 定申 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 数量限制 。基金管 理人必须 在调 整前 依照 《信 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9.7 申购和赎 回的费用及 其用途 1、 招商可转债 份额 的申 购费用 由基金申 购人承担, 并 应在投资者 申购基金 份额时收 取, 不列入基金 财产,主 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 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 等各项费 用。 (1)招商可 转债份额 的场外申 购费率根 据申购 金额 设定如下: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 0.7% 100 万≤M <500 万 0.4%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2)招商可 转债份额 的场内申 购费率由 基金代 销机 构比照场外 申购费率 执行。 2、招商可转 债份额的 赎回费率 (1)招商可转债 份额的场外 赎回费率按 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该部分 基金份额的 时间分 段设定如下 :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N <7 日 1.5% 7 日≤N <1 年 0.1% 1 年≤N <2 年 0.05% N ≥2 年 0% (2)招商可 转债份额 的场内赎 回费率由 基金代 销机 构比照场外 赎回费率 执行。 招商可转债 份额的赎 回费用由 基金赎回 人承担, 在 投 资者赎回基 金份额时 收取。 扣除 赎 回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其 中 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收取 的赎回费 全额 计入基金财 产。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基金合同 的相关约 定调整费 率或 收费方式, 基金 管理人最 迟应于新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51 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 施日前在 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 及基 金管理人网 站公告。 对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 易、电话交 易等) ,基金 管理人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 调低基 金申购费率 和基金赎 回费率。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不违 背法律 法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情 形下根 据市 场情 况制定 基 金促销计划, 针 对投资者 定期或不 定期地开 展基金促 销活动。 在基金 促销活动 期间, 按相关 监 管部 门要求 履行相 关手 续后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适当 调低 招商 可转债 份额的 申购 费 率和 基金 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 可以针对 特定投资 人 (如养老金 客户等) 开展费率优 惠活动, 届时 将提前公 告。 9.8 申购份额 与赎回金额 的计算 1、招商可转 债份额申 购份额的 计算: 基金的申购 金额包括 申购费用 和净申购 金额,其 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 额/(1+ 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 额/T 日 招商可转 债份额的 份额 净值 例:某投资 者通过场 外投资60,000 元申 购招商可 转债 份额,对应 申购费率 为0.7%,假 设申购当日 招商可转 债份额的 份额净值 为 1.068 元, 则其可得到 的申购份 额为: 净申购金额 = 60,000 / (1+0.7% ) =59582.92 元 申购费用=60,000 -59582.92=417.08 元 申购份额 =59582.92/1.068=55789.25 份 即:投资者 通过场外 投资 60,000 元申购本 基金基金 份额,假设 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 为 1.068 元 ,则可得 到 55789.25 份基金 份额。 2、招商可转 债份额赎 回金额 的 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 ”方式,赎 回价格以 T 日的招商可 转债份额的份额 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 算,计算公 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T 日招 商可转债 份额的份 额净 值 赎回费用= 赎 回总金额 ×赎回费 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 额-赎回 费用 例:某投资 者赎回 10,000 份 招商可转 债份额 且持有 时间满 1 年不足 2 年,赎 回费率为 0.05% ,假设 赎回 申请 当日 招商 可转债 份额 的份 额净值 是 1.068 元 ,则 可得到 的赎 回金 额 为: 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52 赎回总额 = 10,000 ×1.068= 10,680.00 元 赎回费用 = 10,680.00 ×0.05% = 5.34 元 赎回金额 = 10,680.00 - 5.34 = 10,674.66 元 即:投资者 赎回 10,000 份招 商可转债 份额且持 有时 间满1 年不足2 年,假设 赎回当日 招商可转债 份额的份 额净值是1.068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赎回金额 为 10,674.66 元。 3、招商可转 债份额份 额净值的 计算: T 日的招商可 转债份额 份额净值 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 , 并在T+1 日内 公告。遇 特殊情况 , 经 中国 证监会 同意, 可以 适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招 商可 转债 份额份 额净值 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点后 3 位,小数 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由此 产生 的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 。 4、申购份额 、余额的 处理方式 : 通过场外方式进 行申购的, 申购份额计算 结果保留到 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两 位以 后 的部 分四舍 五入, 由此 误差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计 入基 金财 产;通 过场内 方式 申购的 ,申 购 份额 计算结 果采用 截尾 法保留 到整数 位, 整数位 后小 数部 分的份 额对应 的资 金返还 投资 者。 5、赎回金额 的处理方 式: 赎回金额计算结 果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 两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 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 产。 9.9 申购和赎 回的注册登 记 招 商可 转债份 额的 份额 采用分 系统 登记的 原则 。场 外申 购的 招商可 转债 份额 登记在 注 册 登记 系统持 有人开 放式 基金账 户下; 场内 申购的 招商 可转 债份额 登记在 证券 登记结 算系 统持有人证 券账户下 。 招 商可 转债份 额申 购与 赎回的 注册 登记业 务, 按照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 有关规定办理。 通常情况下 ,投资者申 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登记机构 在 T+1 日 为投资者登 记权益并办 理注册登 记手续, 投资者自T+2 日 (含 该 日) 后有权赎 回或转换 转出该部 分基金 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 成功后,基金 登记机构 在 T+1 日为 投资者办理扣除 权益的注册登 记手 续。 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可 以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对 上述 注册 登记办 理 时 间进 行调整 ,但不 得实 质影响 投资者 的合 法权益 ,基 金管 理人最 迟于开 始实 施调整 前 3 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 公告 。 9.10 拒绝或 暂停申购的 情形 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53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对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的 申 购 申 请: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无法正 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收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4、基金管理人认 为接受某笔 或某些申购 申请可能会 影响或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 过大,使基 金管理人无 法找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或 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 影响,从 而损害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 受某笔或者 某些申购申 请有可能导 致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 过 50% , 或者变相 规避 50%集 中度的 情形 。 7、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 值 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采取暂停 接受基金 申购申请 的措施。 8、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第 1 、2、3、5 、7、8 项 暂停申购 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 在指 定 媒体 上刊登 暂停申 购公 告。如 果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申 购款 项将退 还给 投资人。在 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 除时,基 金管理人 应及 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 理。 9.11 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 发 生下 列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受 投资 人对 招商 可转 债份额 的赎 回申 请或延 缓 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管理人 不能支付 赎回款 项。 2、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停 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收投资 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3、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4、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 上开放日 发生巨额 赎回。 5、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 值 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采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或暂 停接受基 金赎回申 请的 措施。 6、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54 发 生上 述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当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确认 的赎 回申 请,基 金 管 理人 应足额 支付; 如暂 时不能 足额支 付, 应将可 支付 部分 按单个 账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 比例 分配给 赎回申 请人 ,未支 付部分 可延 期支付 ,并 以后 续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依 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 述第 4 项所 述情形,按 基金合同的相关 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 有 人在 申请赎 回时可 事先 选择将 当日可 能未 获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在暂停 赎回 的情况 消除 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 告。 9.12 巨额赎 回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 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 开放日, 招商可转 债份额净 赎回申请 (赎 回申请总数 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 出申 请份额总 数 后扣除申 购申请总 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 入申 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 超 过上一日 本基 金基金总份 额 (包 括招商可 转债份额 、招商转 债 A 份 额、招商转 债 B 份额 ) 的 10% ,即认 为 是发生了巨 额赎回。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当 基金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 的资 产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 或部分延期 赎回。 (1)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能 力支付投资 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时,按正 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 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 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 资 人的 赎回申 请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能 会对 基金资 产净 值造 成较大 波动时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 受赎回 比例 不低于 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可对 其余赎 回申 请延 期 办 理。 若进行 上述延 期办 理,对 于单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当日 赎回申 请超过 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额 10% 以 上 的 部 分 , 将 自 动 进 行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其 余 当 日 非 自 动 延 期 办 理 的 赎 回 申 请 ,应 当按单 个账户 非自 动延期 办理的 赎回 申请量 占非 自动 延期办 理的赎 回申 请总量 的比 例 ,确 定当日 受理的 赎回 份额。 对于未 能赎 回部分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申 请时 可以选 择延 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选择 延期赎 回的, 将自 动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继 续赎回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 选择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理 的部 分赎回 申请 将被 撤销。 延期的 赎回 申请与 下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以 此类推 ,直到 全部 赎回为 止。如 投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未 作明确 选择 ,投资 人未 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 理。 (3)巨额赎回的 场内处理, 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及 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 有关规定办 理。 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55 (4)暂停赎 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 额 赎回,如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 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 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 的赎回申请 可 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 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 指定媒体 上进行公 告。 3、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 发生 上述延 期赎 回并 延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过邮 寄、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 3 个交易 日内通知基 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 时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公 告。 9.13 暂停申 购或赎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 申购或赎回 情况的,基 金管理人当 日应立即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 ,并在 规定期限内 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 暂停公告 。 2、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为 1 日,基 金管理人 应于重新 开放日,在 指定媒体 上刊登基 金重 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 告,并公 布最近 1 个开放日 的基 金份额净值 。 3、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包括 2 周),暂停 结束,基 金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 提前 2 日在 指定媒体上 刊登招商可转债 份额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并 公告最近1 个开放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 4、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 2 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 理人应每 2 周 至少刊登 暂停公 告 1 次。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 管 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 上连续刊 登招商可转债份 额重新开 放 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公 告 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招商可转 债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 值。 9.14 基金转 换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决定 开办招 商可 转债 份额与 基 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 之间的 转换业 务, 基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换 费, 相关规 则由 基 金管 理人届 时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及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制 定并 公告, 并提前 告知 基金托 管人 与相关机构 。 9.15 基金的 非交易过户 基 金的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基金登 记机 构受理 继承 、捐 赠和 司法 强制执 行等 情形 而产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接受划 转的主体 必须是依 法可以持 有本基金 基金 份额的投资 人。 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56 继 承是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亡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 合法 的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额 捐赠 给福利 性质 的基 金会或 社会团 体; 司法强 制执 行 是指 司法机 构依据 生效 司法文 书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强制 划转 给其他 自然 人 、法 人或其 他组织 。办 理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基 金登 记机 构要求 提供的 相关 资料, 对于 符 合条 件的非 交易过 户申 请按基 金登记 机构 的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机 构规 定的标 准收 费。 9.16 基金的 转托管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办理 已持有 基金 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 之间 的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 构 可以按照规 定的标准 收取转托 管费。具 体见该章 节。 9.17 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为 投资 人办理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 具体 规则 由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 在办理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时可自 行约 定每期 扣款 金额 ,每期 扣款金 额必 须不低 于基 金管理人在 相关公告 或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中所规 定的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最 低申购金 额。 9.18 基金的 冻结和解冻 基 金登 记机构 只受 理国 家有权 机关 依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解 冻, 以及 登记机 构 认可、符合 法律法规 的其他情 况下的冻 结与解冻 。 9.19 基金份 额的转让 根 据届 时有效 的有 关法 律法规 和政 策的规 定, 本基 金可 以以 除申购 、赎 回、 场内交 易 以外的其他 交易方式 进行转让 。 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57 §10 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 系统 内转 托管和 跨 系统 转托 管等 其 他相 关业 务 10.1 基金份 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采用分 系统登记的 原则。场外 认购或申购的招 商可转债份 额登记 在 注册 登记系 统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开放式 基金 账户下 ;场 内申 购的招 商可转 债份 额、招 商转 债 A 份额、 招商转债B 份额登 记在证券 登记结算 系统 基金份额持 有人证券 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 中的招商可 转债份额可 以申请场内赎回 ;登记在注 册登记 系统中的招 商可转债 份额可申 请场外赎 回。 3、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 算系统中 的招商转 债 A 份额 、 招商转 债 B 份 额只能在 深圳证券 交 易所上市交 易,不能 直接申请 场内赎回 ,但可按 7 :3 的比例申请 合并为招 商可转债 份额后 再申请场内 赎回。 10.2 系统内 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是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 持有的基金 份额在注册登记 系统内不同 销售机 构 (网点) 之 间或证券 登记结算 系统内不 同会员单 位 (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 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 在注册登记 系统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变更办理招商 可转债份额 赎回业 务的销售机 构(网点 )时,须 办理已持 有招商可 转债 份额的系统 内转托管 。 3、基金份额 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 算系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变更 办理招商 转债 A 份额 、 招商转债 B 份额上市 交易或招 商可转债 份额场内 赎回 的会员单位 ( 交易单元) 时,须办 理已 持有基金份 额的系统 内转托管 。 4、基金销售 机构可以 按照规定 的标准收 取转托 管费 。 10.3 跨系统 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 是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 持有的招商 可转债份额在注 册登记系统 和证券 登记结算系 统之间进 行转托管 的行为。 2、招商可转债份 额跨系统转 托管的具体 业务按照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的相 关规定办理 。 3、基金销售 机构可以 按照规定 的标准收 取转托 管费 。 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58 10.4 基金份 额的非交易 过户、质押、 冻结与解冻 本 基金 的非交 易过 户、 质押、 冻结 与解冻 等, 按照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等相 关机 构的规 定办理 。如 本说明 书的 有关 约定与 上述规 定不 一致, 以该 等规定为准 。 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59 §11 基 金的 份额 配对 转 换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 后,基金 管理人将 为基金份 额持 有人办理份 额配对转 换业务。 11.1 份额配 对转换是指 本基金的招商 可转债份额 与招商转债 A 份额、 招商转债 B 份额之间 的配对转换 ,包括分拆 和合并两个方面 。 1、分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 持有的每10 份招商 可 转债份额申 请转换成7 份招商转 债 A 份额与 3 份 招商转 债 B 份额 的行为。 2、合并。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 持有的每 7 份 招商转 债 A 份额与 3 份招商转债 B 份额进 行配对申请 转换成 10 份招商可 转债份额 的行为 。 11.2 份额配 对转换的业 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 换的业务 办理机构 见招募说 明书或基 金管 理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 公告。 基 金投 资者应 当在 份额 配对转 换业 务办理 机构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 其提 供的 其他 方式办 理 份 额配 对转换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基金 登记 结算机 构或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份额配对转 换的业务 办理机构 ,并予以 公告。 11.3 份额配 对转换的业 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 换自招商 转债A 份额、 招商转 债B 份 额上 市交易后不 超过6 个月的 时间内开 始办理,基金管 理人应在开 始办理份额 配对转换的 具 体日期前 2 日 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及 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告 。 份额配对转 换的业务 办理日为 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 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 告暂停份 额配对转 换时除外) ,具体的 业务办理 时间见招 募说明书 或基 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 相关公告 。 若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更 改或 实际情 况需 要, 基金 管理 人可对 份额 配对 转换业 务 的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并公告。 11.4 份额配 对转换的原 则 1、份额配对 转换以份 额申请。 2、申请进行分拆 的招商可转 债份额的场 内份额必须 是相关业务公告 规定份额的 正整数 倍。 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60 3、申请进行 合并的招 商转 债 A 份额与招 商转 债 B 份 额必须同时 配对申请 ,且招商 转债 A 份额与招商 转债B 份额 的份额数 必须分别 为相关业 务公告规定 份额的正 整数倍、 份额数配 比为 7∶3。 4、招商可转债份 额的场外份 额如需申请 进行分拆, 须跨系统转托管 为招商可转 债份额 的场内份额 后方可进 行。 5、份额配对转换 应遵循届时 相关机构发 布的相关业 务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 基金登 记结算机构或基 金管理人可 视情况对上 述规定作出 调 整,并在正式实 施前 2 日在 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 告。 11.5 份额配 对转换的程 序 份额配对转 换的程序 遵循届时 相关机构 发布的最 新业 务规则,具 体见相关 业务公告 。 11.6 暂停份 额配对转换 的情形 1、深圳证券交易 所、基金登 记结算机构 、份额配对 转换业务办理机 构因异常情 况无法 办理份额配 对转换业 务。 2、法律法规 、深圳证 券交易所 规定或经 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其他 情形。 发 生前 述情形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刊 登暂停 份 额配对转换 业务的公 告。 在 暂 停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的 办 理,并依照 有关规定 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 体及基金 管理 人网站上公 告。 11.7 份额配 对转换的业 务办理费用 份 额配 对转换 业务 办理 机构可 对转 换业务 的办 理酌 情收 取一 定的佣 金, 具体 见相关 业 务公告。 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61 §12 基 金的 投资 12.1 投资目 标 本 基金 投资目 标是 在保 持资产 流动 性的基 础上 ,通 过积 极主 动的投 资管 理, 合理配 置 债 券等 固定收 益类金 融工 具和权 益类资 产, 充分利 用可 转换 债券兼 具权 益 类证 券与固 定收 益类证券的 特性,追 求基金资 产的长期 稳健增值 。 12.2 投资理 念 本 基金 坚持价 值投 资的 理念, 以宏 观经济 分析 和深 入的 基本 面研究 为基 础, 根据经 济 发 展不 同阶段 的特点 进行 资产组 合配置 ,并 通过自 下而 上的 分析充 分挖掘 可转 债品种 的投 资价值,来 谋取基金 获得长期 稳健的投 资收益。 12.3 投资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 地 方 政 府 债 、金 融债、 企业债 、短 期融资 券、公 司债 、中期 票据 、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可 转换公 司债 (含可分离 交易公司 债) 、资产支 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等固定收 益类资产 ,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 具, 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 。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本基金不直 接从二级 市场买入 股票、权 证等权益 类资 产,但可以 参与 A 股 股票 (包括中 小板、创业 板及其它 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上市的股 票) 的新股申购 或增发新 股,并可 持有因可 转 债 转 股 所 形 成 的 股 票 、 因 所 持 股 票 所 派 发 的 权 证 以 及 因 投 资 可 分 离 债 券 而 产 生 的 权 证 等,以及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允许投 资的其他 非固 定收益类品 种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 会的 相关规定) 。因 上述原因 持有的股 票和权证 等资产, 本基金应在 其可交易 之日起的6 个月内 卖出。 本 基金 的投 资组合 比例 为: 投资 于债券 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的 80% ,其 中, 投资 于 可 转换 债券的 比例 不低于 非现 金资产 的 80% ; 本基金投 资于 股票等 权益 类资产 的比 例不 超 过基金资产 20% 。同时本基 金还应保留 不低于基金 资 产净值 5%的现金 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其中, 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 付金、存 出保 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 如 由于 可转债 市场 规模 发生变 化或 其他市 场因 素, 导致 本基 金不能 满足 上述 投资组 合 比例要求, 本基金管 理人将根 据实际情 况予以调 节。 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62 12.4 投资策 略 1、资产配置 策略 本 基金 在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实 施稳 健的整 体资 产配 置, 并将 采取相 对稳 定的 类被动 化 投 资策 略:通 过对国 内外 宏观经 济状况 、证 券市场 走势 、市 场利率 走势以 及市 场资金 供求 情 况、 信用风 险情况 、风 险预算 和有关 法律 法规等 因素 的综 合分析 ,预测 各类 资产在 长、 中 、短 期内的 风险收 益特 征,进 而进行 合理 资产配 置。 资产 配置完 成后在 满足 流动性 的条 件下即不频 繁调整基 金的资产 配置,力 争将投资 组合 透明化配置 。 2、可转债投 资策略 可 转债 即可转 换公 司债 券,其 投资 者可以 在约 定期 限内 按照 事先确 定的 价格 将该债 券 转 换为 公司普 通股。 可转 债同时 具备普 通股 不具备 的债 性和 普通债 权不具 备的 股性。 当标 的 股票 下跌时 ,可转 债价 格受到 债券价 值的 有力支 撑; 当标 的股票 上涨时 ,可 转债内 含的 期权使其可 以分享股 价上涨带 来的收益 。 基 于行 业分析 、企 业基 本面分 析和 可转债 估值 模型 分析 ,本 基金在 一、 二级 市场投 资 可转债,以 达到控制 风险,实 现基金资 产稳健增 值的 目的。 (1)行业配 置策略 可 转债 因内含 期权 价值 使其与 公司 股票价 格走 势和 波动 率水 平密切 相关 。本 基金将 综 合考虑各种 宏观因素 ,实 现最 优行业配 置。 本 基金 以宏观 经济 走势 、经济 周期 特征和 阶段 性市 场投 资主 题的研 究为 基础 ,综合 考 量 宏观 调控目 标、产 业结 构调整 因素等 ,精 选具有 良好 成长 潜力和 受益于 政策 扶持具 有优 良 成长 环境的 公司发 行的 可转债 进行投 资布 局。同 时, 结合 经济和 市场阶 段性 特征, 动态 调整不同行 业的可转 债进行投 资。 (2)个券精 选策略 本 基金 将对 所有可 转债 所对 应的 股票进 行基 本面 分析, 具体 采用 定量分 析( 如 P/E 、 P/B 、PEG 等) 和定性分析 (公司治理 结构、行业地 位、竞争优势、 创新能力等 )相结合的 方式精选具 有良好成 长潜力且 估值合理 的标的。 首 先, 遵 循价 值投 资理 念,上 市公 司的行 业景 气度 的提 升能 带动上 市公 司业 绩增长 , 进 而拉 动上市 公司股 价上 涨。标 的股票 的上 涨将提 升可 转债 的期权 价值, 进而 推动可 转债 价格上扬。 其 次, 发行可 转债 的上 市公司 与同 行业的 对比 以及 是否 具有 稳定的 收入 和现 金流。 稳 健 的财 务结构 及稳定 的收 入和现 金流是 公司 偿还债 务的 保证 。本基 金将重 点考 察公司 的资 产负债结构 、流动比 率和速动 比率等数 据指标对 个券 进行选择。 再 次 , 分 析 发 行 可 转 债 的 上 市 公 司 在 所 属 行 业 中 的 地 位 、 公 司 的 经 营 业 绩 和 盈 利 能 力 。由 于可转 换债券 的发 行条件 相对比 较严 格,目 前发 行可 转债的 上市公 司不 少是行 业内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63 的 龙头 公司, 具有稳 定的 经营业 绩和良 好的 盈利能 力。 经营 业绩和 盈利能 力是 衡量可 转债 投 资价 值的重 要指标 。一 方面经 营业绩 的提 升、盈 利能 力的 增强可 以带动 公司 股价上 扬, 进 而拉 升可转 债的期 权价 值,使 投资者 获利 ;另一 方面 公司 的经营 业绩和 盈利 能力在 一定 程 度上 决定了 公司的 再融 资难易 程度。 另外 ,公司 的利 润分 配情况 ,是否 有高 派现、 高转 送的惯例及 潜力也是 本基金甄 选个券的 重要方法 。 (3)可转债 投资时机 的选择策 略 当 股市 向好, 可转 债股 票特性 表现 较为明 显, 可转 债的 市场 定价重 点考 虑股 性,其 价 格 随股 市上升 而上涨 超出 债券成 本价, 本基 金可选 择二 级市 场卖出 可转换 债券 以获取 价差 收 益; 当股市 由弱转 为强 或发行 可转债 的公 司基本 面向 好、 业绩逐 步好转 ,正 股价格 预计 有 较大 提升时 ,本基 金将 可转债 按转股 价格 转换为 正股 ,分 享公司 业绩成 长的 红利或 股价 上 涨带 来的良 好收益 。当 股市持 续处于 低迷 状态, 可转 债的 债券特 征表现 明显 ,市场 定价 更 多考 虑债性 ,此时 可转 债和正 股的价 格均 下跌, 二级 市场 卖出可 转债以 及可 转债转 换为 股票均不合 适,本基 金将保留 可转债以 期获得到 期固 定本息收益 。 (4)转股策 略 在 转股 期内, 当本 基金 所持可 转债 市场价 格显 著低 于转 换价 值时, 即转 股溢 价率为 负 时 ,本 基金将 实现 转 股并 卖出股 票实现 收益 ;当可 转债 流动 性不足 以满足 投资 组合的 需要 时 ,本 基金将 通过转 股保 障基金 财产安 全; 当正股 价格 上涨 且满足 提前赎 回触 发条件 时, 本 基金 将通过 转股锁 定已 有收益 ,并通 过进 一步分 析和 预测 正股未 来走势 ,作 出进一 步投 资决策。 本基金将把相关 的可转换公 司债券转换为 股票后,将 在其可上市交易 后的 6 个月 内卖 出。 (5)条款博 弈策略 可 转债 通常附 有赎 回、 回售、 转股 修正等 条款 ,其 中赎 回条 款是发 行人 促进 可转债 转 股 的重 要手段 ,回售 和转 股价向 下修正 条款 则是对 可转 债投 资者的 保护性 条款 。这些 条款 在 特定 环境下 对可转 债价 值有重 要影响 。本 基金将 根据 可转 债上市 公司当 前经 营状况 和未 来 发 展 战 略 , 以 及 公 司 的 财 务 状 况 和 融 资 需 求 , 对 发 行 人 的 促 进 转 股 意 愿 和 能 力 进 行 分 析,把握投 资机会。 (6)低风险 套利策略 按 照可 转债的 条款 设计 ,可转 债根 据事先 约定 的转 股价 格转 换为股 票, 因此 存在可 转 债 和正 股之间 的套利 空间 。当可 转债的 转股 溢价率 为负 时, 买入可 转债并 卖出 股票获 得价 差 收益 ;本基 金将密 切关 注可转 债与正 股之 间的关 系, 择机 进行低 风险套 利, 增强基 金投 资组合收益 。 (7)可分离 交易可转 债投资策 略 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64 可 分离 交易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是认 股权证 和公 司债 券的 组合 产品, 该种 产品 中的公 司 债 券和 认股权 证可在 上市 后分别 交易, 即发 行时是 组合 在一 起的, 而上市 后则 自动拆 分成 公 司债 券和认 股权证 。可 分离交 易可转 债的 投资策 略与 传统 可转债 的投资 策略 类似。 一方 面 ,本 基金因 认购分 离交 易可转 换公司 债券 所获得 的认 股权 证可以 择时卖 出或 行使新 股认 购 权; 另一方 面,分 离交 易可转 换公司 债券 上市后 分离 出的 公司债 券的投 资按 照普通 债券 投 资策 略进行 管 理; 同时 本基金 通过调 整纯 债和认 股权 或标 的股票 之间的 比例 ,组成 不同 风险收益特 征的类可 转债债券 产品,并 根据不同 的市 场环境适时 进行动态 调整。 本 基金 投资分 离交 易可 转债主 要是 通过网 下申 购和 网上 申购 的方式 。在 分离 交易可 转 债的认股权证可 上市交易后 的 6 个月内 全部卖出, 分离后的公司债 券作为普通 的企业债券 进行投资。 3、利率品种 投资策略 本 基金 主要基 于对 国家 财政政 策、 货币政 策的 深入 分析 以及 对宏观 经济 的动 态跟踪 , 在 对普 通债券 的投资 过程 中,采 用久期 控制 下的主 动性 投资 策略, 主要包 括: 久期控 制、 期 限结 构配置 、信用 风险 控制、 跨市场 套利 和相对 价值 判断 等管理 手段, 对债 券市场 、债 券收益率曲 线以及各 种债券价 格的变化 进行预测 ,相 机而动、积 极调整。 (1)久期控制是 根据对宏观 经济发展状 况、金融市 场运行特点等因 素的分析确 定组合 的整体久期 ,有效控 制整体资 产风险。 (2)期限结构配 置是在确定 组合久期后 ,针对收益 率曲线形态特征 确定合理的 组合期 限 结构 ,包括 采用集 中策 略、两 端策略 和梯 形策略 等, 在长 期、中 期和短 期债 券间进 行动 态调整,从 长、中、 短期债券 的相对价 格变化中 获利 。 (3)跨市场套利 是根据不同 债券市场间 的运行规律 和风险特性,构 建和调整债 券资产 组合,提高 投资 收益 ,实现跨 市场套利 。 (4)相对价值判 断是根据对 同类债券的 相对价值判 断,选择合适的 交易时机, 增持相 对低估、价 格将上涨 的债券, 减持相对 高估、价 格将 下跌的债券 。 4、信用债投 资策略与 信用风险 管理 信 用债 券由于 债券 发行 人不具 备国 家等级 的高 度信 用地 位, 存在发 生违 约, 即债券 利 息 或本 金无法 按时偿 付的 信用风 险,为 此, 信用债 券在 定价 时,需 要在市 场基 准利率 的基 础 上, 对投资 者承担 的信 用风险 给予补 偿, 也就是 说, 基准 利率水 平和信 用利 差水平 是信 用 债券 价格确 定中最 主要 的两方 面因素 。因 此,本 基金 将以 自上而 下的在 基准 利率曲 线分 析 和信 用利差 分析基 础上 相应实 施的投 资策 略,以 及自 下而 上的个 券精选 策略 ,作为 本基 金的信用债 券投资策 略。 (1)个债选 择策略 本 基金 将借助 公司 内部 的行业 及公 司研究 员的 专业 研究 能力 ,并综 合参 考外 部权威 、 专 业研 究 机构 的研究 成果 ,对发 债主体 企业 进行深 入的 基本 面分析 ,并结 合债 券的发 行条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65 款 ,以 确定信 用债券 的实 际信用 风险状 况及 其信用 利差 水平 ,挖掘 并投资 于信 用风险 相对 较 低、 信用利 差收益 相对 较大的 优质品 种。 具体的 分析 内容 及指标 包括但 不限 于债券 发行 人 所处 行业发 展前景 、发 行人业 务发展 状况 、企业 市场 地位 、财务 状况、 管理 水平及 其债 务水平等。 本 基 金 综 合 发 行 人 各 方 面 分 析 结 果 , 确 定 信 用 利 差 的 合 理 水 平 , 利 用 市 场 的 相 对 失 衡,选择溢 价偏高的 品种进行 投资。 (2)信用风 险管理 信 用债 收益率 是在 基准 收益率 基础 上加上 反映 信用 风险 收益 的信用 利差 。基 准收 益率 主 要受 宏观经 济政策 环境 的影响 ,而信 用利 差收益 率主 要受 该信用 债对应 信用 水平的 市场 信 用利 差曲线 以及该 信用 债本身 的信用 变化 的影响 。债 券发 行人自 身素质 的变 化,包 括公 司 产权 状况、 法人治 理结 构、管 理水平 、经 营状况 、财 务质 量、抗 风险能 力等 的变化 将对 信用级别产 生影响。 本 基金 管理人 将通 过定 性评级 、定 量打分 以及 条款 分析 等多 个不同 层面 对信 用风险 进 行 管 理 。 其 中 定 性 评 级 主 要 关 注 股 权 结 构 、 股 东 实 力 、 行 业 风 险 、 历 史 违 约 及 或 有 负 债 等;定量打 分系统主 要考察发 债主体的 财务实力 。 5、资产证券 化产品投 资策略 证 券化 是将缺 乏流 动性 但能够 产生 稳定现 金流 的资 产, 通过 一定的 结构 化安 排,对 资 产 中的 风险与 收益进 行分 离组合 ,进而 转换 成可以 出售 、流 通,并 带有固 定收 入的证 券的 过程。 资 产证 券化产 品的 定价 受市场 利率 、发行 条款 、标 的资 产的 构成及 质量 、提 前偿还 率 等 多种 因素影 响。本 基金 将在基 本面分 析和 债券市 场宏 观分 析的基 础上, 对资 产证券 化产 品 的交 易结构 风险、 信用 风险、 提前偿 还风 险和利 率风 险等 进行分 析,采 取包 括收益 率曲 线 策略 、信用 利差曲 线策 略、预 期利率 波动 率策略 等积 极主 动的投 资策略 ,投 资于资 产证 券化产品。 6、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投资策略 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具 有票 面利率 较高 、 信用 风险 较大 、二 级市 场流动 性较 差等 特点。 因 此本基金审 慎投资中 小企业私 募债券。 中 小企 业私募 债收 益率 由基准 收益 率与信 用利 差叠 加组 成, 信用风 险表 现在 信用利 差 的 变化 上;信 用利差 主要 受两方 面影响 ,一 是系统 性信 用风 险,即 该信用 债对 应信用 水平 的市场信用 利差曲线 变化;二 是非系统 性信用风 险, 即该信用债 本身的信 用变化。 针 对 市 场 系 统 性 信 用 风 险 , 本 基 金 主 要 通 过 调 整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类 属 资 产 的 配 置 比 例 ,谋 求避险 增收。 因为 经济周 期的复 苏初 期通常 是中 小企 业私募 债表现 的最 佳阶段 ,而 过 热期 通常是 中小企 业私 募债表 现的最 差阶 段。本 基金 运用 深刻的 基本面 研究 ,力求 前瞻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66 性 判断 经济周 期,在 经济 周期的 复苏初 期保 持适当 增加 的中 小企业 私募债 配置 比例, 在经 济周期的过 热期保持 适当降低 的中小企 业私募债 配置 比例。 针 对非 系统性 信用 风险 ,本基 金通 过分析 发债 主体 的信 用水 平及个 债增 信措 施,量 化 比较判断估 值,精选 个债,谋 求避险增 收。 针 对流 动性风 险, 本基 金在控 制信 用风险 的基 础上 ,对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投资 ,主要 采 取 分散 投资, 控制个 债持 有比例 ;主要 采取 买入持 有到 期策 略;当 预期发 债企 业的基 本面 情况出现恶 化时,采 取“尽早 出售”策 略,控制 投资 风险。 另 外, 部分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内 嵌转 股选择 权, 本基 金将 通过 深入的 基本 面分 析及定 性 定 量 研 究 , 自 下 而 上 地 精 选 个 债 , 在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谋 求 内 嵌 转 股 权 潜 在 的 增 强 收 益。 7、非固定收 益投资策 略 本基金不从 二级市场 买入股票 、权证等 权益类金 融工 具。但可以 参与 A 股 股票 (包括中 小板、创业 板及其它 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上市的股 票) 的新股申购 或增发新 股,并可 持有因可 转 债 转 股 所 形 成 的 股 票 、 因 所 持 股 票 所 派 发 的 权 证 以 及 因 投 资 可 分 离 债 券 而 产 生 的 权 证 等,因上述 原因持有 的股票和 权证等资 产,本基 金应 在其可交易 之日起的6 个月内 卖出。 12.5 业绩比 较基准 60%*标普中 国可转债 指数+40%* 中债综合 指数 本 基金 为债券 基金 ,且 以可转 债为 主要投 资方 向。 为使 业绩 比较基 准能 够与 本基金 的 投 资风 格与投 资方法 一致 ,本基 金选择 具有 较高权 威性 和公 允性的 标普中 国可 转债指 数以 及中债综合指数 作为基础构 建业绩比较 基准。其中, 标普中国可转债 指数涵盖了 在上海证券 交 易所 和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上市的 可转换 债券 。所有 交易 的债 券中, 可转换 期尚 未结束 、票 面余额超过 3000 万人民 币、信用 评级在投 资级以上 的可转换债 券均包含 在该指数 当中。中 债 综合 指数由 中央国 债登 记结算 公司发 布, 样本债 券涵 盖的 范围更 加全面 ,各 项指标 值的 时间序列更 加完整, 适合作为 一 般性的 业绩比较 基准 。 如 果今 后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化, 或者 有更权 威的 、更 能为 市场 普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基 准 推 出, 或者是 市场上 出现 更加适 合用于 本基 金的业 绩基 准的 债券指 数时, 本基 金可以 在与 本 基金 托管人 协商同 意后 变更业 绩比较 基准 并及时 公告 。本 基金由 于上述 原因 变更标 的指 数和业绩比 较基准, 基金管理 人应于变 更前在中 国证 监会指定的 媒体上公 告。 12.6 风险收 益特征 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67 从 基金 资产整 体运 作来 看,本 基金 为债券 型基 金, 属于 证券 投资基 金中 的较 低风险 品 种 ,其 预期风 险与预 期收 益高于 货币市 场基 金,低 于混 合型 基金和 股票型 基金 。本基 金主 要投资于可 转换 债券 ,在债券 型基金中 属于风险 水平 相对较高的 投资产品 。 从 本基 金场内 基础 份额 分离形 成的 两类基 金份 额来 看, 优先 类份额 将表 现出 低风险 、 收益相对稳 定的特征 ;而进取 类份额则 表现出较 高风 险、收益相 对较高的 特征。 12.7 基金的 决策依据及 投资管理流程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 (2)以维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为基金 投资决 策的 准则; (3)国内宏观经 济发展态势 、微观经济 运行环境、 证券市场走势、 政策指向及 全球经 济因素分析 。 2、投资管理 程序 本 基金 采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领 导下 的团队 式投 资管 理模 式。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定期就 投 资 管 理 业 务 的 重 大 问 题 进 行 讨 论 。 基 金 经 理 、 研 究 员 、 交 易 员 在 投 资 管 理 过 程 中 责 任 明 确 、密 切合作 ,在各 自职 责内按 照业务 程序 独立工 作并 合理 地相互 制衡。 具体 的投资 管理 程序如下: (1)投资决 策委员会 审议投资 策略、资 产配置 和其 它重大事项 ; (2)投资部 门通过投 资周会等 方式讨论 拟投资 的个 股个券,研 究员构建 模拟组合 ; (3)基金经 理根据所 管基金的 特点,确 定基金 投资 组合; (4)基金经 理发送投 资指令; (5)交易部 审核与执 行投资指 令; (6)数量分 析人员 对 投资组合 的分析与 评估; (7)基金经 理对组合 的检讨与 调整。 在 投资 决策过 程中 ,风 险管理 部门 负责对 各决 策环 节的 事前 及事后 风险 、操 作风险 等 投 资风 险进行 监控, 并在 整个投 资流程 完成 后,对 投资 风险 及绩效 做出评 估, 提供给 投资 决策委员会 、投资总 监、基金 经理等相 关人员, 以供 决策参考。 12.8 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1)本基金投资 于债券的比 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 80% ,其中,投资于 可转换债券 的比 例不低于非 现金资产的 80%;本 基金投资 于股票等 权 益类资产的 比例不超 过基金资 产 20%。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68 如 由于 可转债 市场规 模发 生变化 或其他 市场 因素, 导致 本基 金不能 满足上 述投 资组合 比例 要求,本基 金管理人 将根据实 际情况予 以调节; (2)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 值 5%的现 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其中, 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 金、存出 保证金、 应收申购 款等 ; (3) 本基金持 有一家上 市公司的 股票,其 市值不超 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本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开放 式基金( 包 括开放 式基金 以及处于 开放期 的定 期开放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 市 公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票 ,不 得超过 该上 市公司 可流通 股票的 15%;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30% ; (4)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一 家公司发 行 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6)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本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9)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 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 净值的20%; (10 )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该资 产支 持证券规模 的 10 %; (11 )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12 ) 本基金 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 评级为 BBB 以上 ( 含BBB) 的资产 支持证券 。基金持 有 资 产支 持证券 期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下 降、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应 在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 出; (13 ) 本 基 金 资 产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14 )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公募 基金投资 于一家企 业发行的单 期中期票 据合计不 超过 该期证券的 10% ; (15 ) 基金财产 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基金 所申报的 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 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 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 发行 股票的总量 ; (16 ) 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40%,债券 回购最 长期限为1 年,债 券回购到 期后 不得展期; (17 ) 本基金主 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 限资产 的市值合 计 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69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股 票停 牌、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 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 的,基金 管理人不 得主 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 (18 ) 本基金与 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 逆回 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金 合同 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19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 除上述第(2)、 (12)、(17)、(18 )项外,因 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 并、基 金 规模 变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支 付对价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行调 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则本基 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 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承销证 券; (2)违反规 定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是 中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外; (5)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 (6)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7)法律、 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 禁止的 其他 活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12.9 基金管 理人代表基 金行使股东权 利的处理原 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 的控股, 不参与所 投资上 市公 司的经营管 理; 2、有利于基 金资产的 安全与增 值; 3、基金管理人按 照国家有关 规定代表基 金独立行使 股东权利,保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 照国家有关 规定代表基 金独立 行使 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利益; 12.10 基金 的融资、融 券、转融通 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70 本基金可以 按照国家 的有关法 律法规规 定进行融 资、 融券和转融 通业务。 12.11 基金 投资组合报 告 招 商可 转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管理 人-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的 董事 会及董 事 保 证本 报告所 载资料 不存 在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述 或重 大遗 漏,并 对其内 容的 真实性 、准 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 责任。 本投资组合 报告所载 数据截至2018 年 6 月 30 日 ,来 源于 《招商可转 债分级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2018 年第2 季度报告 》。 1. 报告期末基 金资产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 资 71,214,797.23 82.75 其中:债券 71,214,797.23 82.75








资产 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买断 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14,258,502.12 16.57 8 其他资产 588,668.08 0.68 9 合计 86,061,967.43 100.00 2. 报告期末按 行业分类的股 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 期末按行业 分类的境内 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股票 。 2.2 报告 期末按行业 分类的港股 通投资股票投资组 合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港股 通投资股 票。 3.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 票投资明细 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71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股票 。 4. 报告期末按 债券品种分类 的债券投资 组合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0,000,000.00 13.05 其中:政策 性金融债 10,000,000.00 13.05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 交换债) 61,214,797.23 79.90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71,214,797.23 92.96 5.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名的前五名债 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 1 132007 16 凤凰EB 260,000 24,050,000.00 31.39 2 132004 15 国盛EB 119,410 11,103,935.90 14.49 3 123003 蓝思转债 112,869 10,436,996.43 13.62 4 170207 17 国开07 100,000 10,000,000.00 13.05 5 132006 16 皖新EB 65,000 6,460,350.00 8.43 6.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名的前十名资 产支持证券 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 7.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贵 金属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贵金 属。 8.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名的前五名权 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权证 。 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72 9. 报告期末本 基金投资的股 指期货交易 情况说明 9.1 报告 期末本基金 投资的股指 期货持仓和损益明 细 根据本基金 合同规定 ,本基金 不参与股 指期货交 易。 9.2 本基 金投资股指 期货的投资 政策 根据本基金 合同规定 ,本基金 不参与股 指期货交 易。 10.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资的 国债期货交 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 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 合同规定 ,本基金 不参与国 债期货交 易。 10.2 报告期末本基 金投资的国 债期货持仓和 损益明 细 根据本基金 合同规定 ,本基金 不参与国 债期货交 易。 10.3 本期国债期货 投资评价 根据本基金 合同规定 ,本基金 不参与国 债期货交 易。 11. 投资组合 报告附注 11.1


报 告期 内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主 体未 有被 监管 部门 立案调 查, 不存 在报告 编 制日前一年 内受到公 开谴责、 处罚的情 形。 11.2


根据基金合 同规定, 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 不包括股 票。 11.3 其他资产构成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7,278.72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利 - 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73 4 应收利息 567,724.28 5 应收申购款 13,665.08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88,668.08 11.4 报告期末持有 的处于转股 期的可转换债 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32007 16 凤凰 EB 24,050,000.00 31.39 2 132004 15 国盛 EB 11,103,935.90 14.49 3 123003 蓝思转债 10,436,996.43 13.62 4 132006 16 皖新 EB 6,460,350.00 8.43 11.5 报告期末前十 名股票中存 在流通受限情 况的说 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股票 。 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74 §13 基 金的 业绩 基 金管 理人依 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财产 ,但 投资 者 购买 本基金 并不等 于将 资金作 为存款 存放 在银行 或存 款类 金融机 构,本 基金 管理人 不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投资者 在 做出 投 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 读本基金 的招 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 生效以来 的投资业 绩及与同 期基准的 比较 如下表所示 :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4.07.31-2014.12.31 66.60% 1.98% 28.23% 0.92% 38.37% 1.06% 2015.01.01-2015.12.31 -12.01% 2.59% -11.87% 1.89% -0.14% 0.70% 2016.01.01-2016.12.31 -8.43% 0.47% -6.98% 0.43% -1.45% 0.04% 2017.01.01-2017.12.31 -8.58% 0.52% -2.13% 0.29% -6.45% 0.23% 2018.01.01-2018.06.30 -1.46% 0.33% -0.62% 0.46% -0.84% -0.13% 基金成立起 至 2018.06.30 18.50% 1.53% 2.24% 1.05% 16.26% 0.48% 注 : 本基金 合同生效 日为 2014 年 7 月 31 日。 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75 §14 基 金的 财产 14.1 基金资 产总值 基 金资 产总值 是指 购买 的各类 有价 证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和基 金应收 的申 购基 金款以 及 其他资产总 和。 14.2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14.3 基金财 产的账户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规 范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 立资 金账户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 资 所需 的其他 专用账 户。 开立的 基金专 用账 户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金登记 机构自有 的财产账 户以及其 他基金财 产账 户相独立。 14.4 基金财 产的保管和 处分 本 基金 财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财产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 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登记 机构和 基金 销售 机构以 其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 的法 律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请 求冻 结、 扣押或 其他权 利。 除依法 律法 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处分外, 基金财产 不得被 处 分。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 散、被 依法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 的, 基金财 产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基 金管 理人管 理运 作基 金财产 所产生 的债 权,不 得与 其 固有 资产产 生的债 务相 互抵销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的 基金财 产所 产生的 债权 债务不得相 互抵销。 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76 §15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15.1 估值日 本 基金 的估值 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 以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 外披露基金 净值的非 交易日。 15.2 估值对 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权 证 、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 资 产 及 负 债。 15.3 估值方 法 1、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 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估 值日无交 易的,且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 的,以最 近交 易日的市价 ( 收盘价) 估 值;如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化 或证券 发行 机构发 生影 响证 券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可 参考 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 最近 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2)交易所上市 实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 (3)交易所上市 未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 按估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 应 收利 息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的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 按最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如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 , 确定公 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 不存在活跃 市场的有价 证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交 易所上 市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按成 本估值。 2、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 下情况 处理 : 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77 (1)送股、转增 股、配股和 公开增发的 新股,按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 估值;该 日无交易 的,以最 近一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 行未上市的 股票、债券 和权证,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3)首次公开发 行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 票的估 值方法 估值 ;非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构 或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 的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 4、如有确凿证据 表明按上述 方法进行估 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5、中小企业私募 债,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 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6、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 门有强制规 定的,从其 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 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 订明 的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 法 律法 规的规 定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双方协 商解决。 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 的义 务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担 任,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 平等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的 意见 ,按 照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 公布 。 15.4 估值程 序 1、基金份额净值 是按照每个 工作日闭市 后,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 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 量计算,精 确到 0.001 元,小 数点后第4 位四舍 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每个工作日 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 额净值, 并按 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 每个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 估值。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暂停估 值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每 个工 作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后 ,将基 金份 额净值 结果 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 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 误后,由 基金 管理人对外 公布。 15.5 估值错 误的处理 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78 招商可转债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 招商 转债A 份额 与 招商转债B 份 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 净 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 点后3 位, 小数点后 第4 位四舍 五入。当本 基金估值 导致基金 份额净值 小数点后 3 位以内的 计算发生 差错时视 为估值错 误。 本基金基金 合同的当 事人应按 照以下约 定处理: 1、估值错误 类型 本 基金 运作过 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 登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 人自身 的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导 致其 他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过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估值错 误遭受损 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 误处理原 则”给予 赔偿,承担 赔偿责任 。 上 述估 值错误 的主 要类 型包括 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 据传输 差错 、数 据计算 差 错、系统故 障差错、 下达指令 差错等。 2、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 ,及 时进行 更正, 因更 正估值 错误发 生的 费用由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承担; 由于 估值错 误责 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产 生的 估值错 误,给 当事 人造成 损失 的, 由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对直接 损失 承 担赔 偿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已经 积极 协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的 时间 进 行更 正而未 更正, 则其 应当承 担相应 赔偿 责任。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对更 正的 情况 向 有关 当事人进行 确认,确 保估值错 误已得到 更正。 (2)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对有 关当事人的 直接损失负 责,不对间接损 失负责,并 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因估值错误 而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利的 义务。但估 值错误 责 任方 仍应对 估值错 误负 责。如 果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的 利益损 失( “受损 方”),则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受 损方的 损失, 并 在 其支 付的赔 偿金额 的范 围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交 付不当 得利 的权利 ;如 果 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 已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返 还给 受损 方,则 受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 得 的赔 偿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不当 得利返 还的 总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部 分支 付给估 值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 误调整采 用尽量恢 复至假设 未发生 估值 错误的正确 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 发现后, 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 及时进行 处理 ,处理的程 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 误发生的原 因,列明所 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 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2)根据估 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方 法对 因估值错误 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79 (3)根据估值错 误处理原则 或当事人协 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误的责任 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 误处理的方 法,需要修 改基金登记 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 记机构 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 错误的更 正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 认。 4、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 错误处理 的方法如 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 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 失进一步 扩大。 (2)错误达 到或超过 招商可转 债份额、 招商转 债 A 份额与招商 转债 B 份额 的基金资 产 净值的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当 估 值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招商转 债 A 份额与 招商转 债 B 份额的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5% 时,基金 管理人 应当公告 ,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3)前述内 容如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处 理。 15.6 暂停估 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 定节假 日或 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经 与基 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的 ; 4、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它情 形。 15.7 基金净 值的确认 用 于基 金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 人 负责 进行复 核。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个 开放 日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由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 予以公布 。 15.8 特殊情 形的处理 由 于证 券交易 所及 其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或 由于 其他不 可抗 力原 因,基 金 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要 、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但 是未 能发现 该错 误 的, 由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可 以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 消除 由此造成的 影响。 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80 §16 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16.1 基金利 润的构成


基 金利 润是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和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费 用 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 现收益指 基金利润 减去公允 价值 变动收益后 的余额。 16.2 基金可 供分配利润 基 金可 供分配 利润 指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数。 16.3 基金收 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 (包括 招商可转 债份额、 招商转债A 份额、 招 商转债 B 份 额) 不进行 收益分配 。 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通过,并经中 国证监会备 案后,如果终止 招商转债 A 份额 与招商转债 B 份 额的运作, 本基金将根 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 调整基金的 收益分配。 具体见基金 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 相关公告 。 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81 §17 基 金份 额的 折算 招商可转债 份额、招 商转债 A 份额和招 商转债 B 份 额存续期间 将进行定 期和不定 期折 算。 17.1 定期份 额折算 本基金的定 期份额折 算包括周 期性份额 折算及年 度份 额折算。 周期性 份额折算 是指在每 个基金运作 期 (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 每 3 年为 一个运作 期, 含基金合同 生效日当 年) 结束的年 份进行的份 额折算 。 年度份 额折算指 在基金运 作期 内 的每个会计 年度 (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6 个月的除外 、运作期 到期当年 除外)所 进行的份 额折 算。 【1】周期性 份额折算 (1)基金份 额折算基 准日 自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 个基金运 作期 (基金 合同生效 日 起每 3 年为 一个运作 期, 含基金 合 同生效日当 年)结束 年份的 12 月 15 日 (遇节假 日顺 延) 。 (2)基金份 额折算对 象


基金份额折 算基准日 登记在册 的所有招 商可转债 份额 、招商转债 A 份额 、招商转 债 B 份额。 (3)基金份 额折算频 率


每三年折算 一次。 (4)基金份 额折算方 式


本基金将分 别对招商 可转债份 额和招商 转债 A 份额 、 招商转债 B 份额进行 份额折算 , 份额折算后 招商转 债 A 份额和招 商转债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 净值、招 商可转债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 均调整为 1.000 元。 其 中招商可 转债份额 的场外份额 经折算后 的份额数 采用截尾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招 商可转债份额的场 内份额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以及招 商转债 A 份额、 招 商转债 B 份 额折算成 招商可 转债份额 的场内 份额数均取 整计算 (最小 单位为 1 份) , 余额计入基 金财产。 1)招商可转 债份额


份额折算原 则: 折算不 改变招商 可转债份 额持有人 的 资产净值, 其 持有的招 商可转债 份 额持有人净 值折算调 整为 1.000 元,相 应折算会 增加 新 的招商可 转债份额 。


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82 场外招商可 转债份额 持有人份 额折算后 获得新增 场外 招商可转债 份额, 场内招 商可转债 份额持有人 份额折算 后获得新 增场内招 商可转债 份额 。 000 . 1 前 基础 前 基础 后 基础 NUM NAV NUM ? ? 其中: 前 基础 NAV 为折算前招 商可转债 份额净值 前 基础 NUM 为折算前招 商可转债 份额的份 额数 后 基础 NUM 为折算后原 招商可转 债份额持 有人持有 的转换后 招商 可转债份额 的份额数 2)招商转债 A 份额 份额折算原 则:折算 不改变招 商转债 A 份额持有人 的资产净值 ,其持有 的招商转债 A 份额折算成 净值为 1.000 元的 场内招商 可转债份 额。 000 . 1 前 前 后 基础 A A NUM NAV NUM ? ? 其中: 前 A NAV 为折算前招 商转债 A 份额净 值 前 A NUM 为折算前招 商转债 A 份额的 份额数 后 基础 NUM 为折算后原 招商转债 A 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转换 后招商 可转债份额 的份额数 3)招商转债 B 份额 份额折算原 则: 折算 不改变招 商转债 B 持有人的 资产 净值, 其持 有的招商 转债 B 的份 额折算 成净 值为 1.000 元的场 内招商可 转债份额 。 000 . 1 前 前 后 基础 B B NUM NAV NUM ? ? 其中: 前 B NAV 为折算前招 商转债 B 份 额净值 前 B NUM 为折算前招 商转债 B 份 额的份额 数 后 基础 NUM 为折算后原 招商转债 B 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转换后招 商 可转债份额 的份额数 4)持有场外招商 可转债份额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按 前述折算方式获 得新的场外 招商可 转债份额; 持有场内 招商可转 债份额的 基金份额 、招 商转债 A 份额 、招商转 债 B 份额 的持 有人将按前 述折算方 式获得新 的场内招 商可转债 份额 。 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83 (5)折算后 场内招商 可转债份 额的分拆


在基金份额 折算后, 场 内招商可 转债份额 将按照 7:3 的比例分拆 成招商转 债 A 份额、 招 商转债 B 份额 。届时, 分拆后的 招商转债 A 份额 、招 商转债 B 份额与 招商可 转债份额 的场 内份额和场 外份额的 净值均为 1.000 元。 (6)基金份 额折算期 间的基金 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 份额折算 期间本基 金的平稳 运作, 基金 管 理人可根据 深圳证券 交易所、 中 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 相关业务 规定暂停 招商 转债 A 份额与 招商转 债 B 份额的 上市 交易和招商 可转债份 额的申购 或赎回等 相关业务 ,具 体见基金管 理人届时 发布的相 关公告。 (7)基金份 额折算结 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 算结束后, 基 金管理人 应按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 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 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8)特殊情 形的处理


若在周期性 份额折算 日发生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本基 金不定期份 额折算的 情形时, 将按 照不定期份 额折算的 规则进行 份额折算 。 【2】年度份 额折算


(1)基金份 额折算基 准日


在本基金运 作期内的 每个会计 年度 (基金 合同生效 不 足六个月的 除外, 运作 期到期当 年 除外)的 12 月 15 日 (遇节假 日顺延) 。 每个年度份 额折算基 准日,本 基金将对 招商转债 A 份额和招商 可转债份 额进行应 得收 益的定期份 额折算。 (2)基金份 额折算对 象


基金份额折 算基准日 登记在册 的招商转 债 A 份额、招 商可转债份 额。 (3)基金份 额折算频 率


每年折算一 次,遇发 生周期性 份额折算 的年度除 外。 (4)基金份 额折算方 式


1)折算前的 招商可转 债份额持 有人,以 每 10 份招商 可转债份额 ,按 7 份招 商转 债 A 的约定收益, 获得新增 招商可转 债份额的 分配。 折算 不改变招商 可转债份 额持有人 的资产净 值。 2) 折算前的招 商转债 A 持有人, 以招 商转 债 A 的约 定收益, 获得 新增招商 可转债份 额 的份额分配 。折算不 改变招商 转债 A 持有人的资 产净 值,其持有 的招商转债 A 份额 净值折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84 算调整为 1.000 元、 份额数量 不变,相 应折算增 加招 商可转债份 额场内份 额。 3)折算不改 变招商转 债 B 持有 人的资产 净值, 其持 有的招商转 债 B 的份 额净值及 份 额数量不变 。 4)持有场外招商 可转债份额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按 前述折算方式获 得新增场外 招商可 转债份额的 分配; 持有场 内招商可 转债份额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 按前述折 算方式获 得新增场 内招商可转 债份额的 分配。经 过上述份 额折算, 招商 转债 A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 考净值 和招 商可转债份 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将相应调 整。 (5)份额净 值折算调 整公式如 下: 前 基础 前 基础 前 前 基础 前 基础 后 基础 ) ( NUM NUM NAV NUM NAV NAV A ? ? ? ? ? ? 000 . 1 0.7 其中: 前 A NAV 为折算前招 商转债 A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前 A NUM 为折算前招 商转债 A 份额的 份额数 后 基础 NAV 为折算后招 商可转债 份额净值 前 基础 NUM 为折算前招 商可转债 份额的份 额数 (6)份额数 量调整公 式: 1)招商转债 A 份额


定期份额折 算后招商 转债 A 份额的份 额数 = 定期份 额折算前招 商转债 A 份额的 份额 数 2)招商转债 B 份额


每个会计年 度的定期 份额折算 不改变招 商转债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及其份额 数。 3)招商可转 债份额 招商转债 A 份额持 有人新增 的场内招 商可转债 份额数 量 = 后 基础 前 前 ) ( NAV NAV NUM A A 000 . 1 ? ? 招商转债份 额持有人 新增的招 商可转债 份额数量 = 后 基础 前 前 基础 ) ( NAV NAV NUM A 000 . 1 7 . 0 ? ? ? 定期份额折算后招商可转债份额的份额数 = 定 期 份额 折 算 前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 招商转债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招商可转债份额的份额数 + 招商转债份额持有人新增 的招商可转 债份额数 量 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85 其中: 前 A NAV 为折算前招 商转债 A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后 基础 NAV 为折算后招 商可转债 份额净值 前 基础 NUM 为折算前招 商可转债 份额的份 额数 招商可转债 份额的场 外份额经 折算后的 份额数采 用截 尾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 两位; 招商可 转债份额的 场内份额 经折算后 的份额数 ,以及招 商转 债 A 份额折算成招商可 转债份额 的场 内份额数均 取整计算 (最小单 位为 1 份) ,余额 计入 基金财产。 (7)基金份 额 折算期 间的基金 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 份额折算 期间本基 金的平稳 运作, 基金 管 理人可根据 深圳证券 交易所、 中 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 相关业务 规定暂停 招商 转债 A 份额与 招商转 债 B 份额的 上市 交易和招商 可转债份 额的申购 或赎回等 相关业务 ,具 体见基金管 理人届时 发布的相 关公告。 (8)基金份 额折算结 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 算结束后, 基 金管理人 应按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 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 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9)特殊情 形的处理


若在年度份 额折算日 发生 《基金合 同》 约定的本 基金 不定期份额 折算的情 形时, 按照不 定期 份额折 算的规则 进行份额 折算。 17.2 不定期 份额折算 除以上定期 份额折算 外, 本基金还 将在以下 两种情况 进行不定期 份额折算, 即: 当 招商 可转债份额 的基金净 值达到 1.400 元; 当招 商转债 B 份 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达到 0.450 元。 【1】当招商 可转债份 额的基金 净值达 到 1.400 元, 本基金将按 照以下规 则进行份 额折 算。 (1)基金份 额折算基 准日


当招商可转 债份额的 基金净值 达到 1.400 元,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 市场情况 确定折算 基准 日。 (2)基金份 额折算对 象 基金份额折 算基准日 登记在册 的招商转 债 A 份额、 招 商转债 B 份额和 招商可 转债份额 。 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86 (3)基金份 额折算频 率 不定期。 (4)基金份 额折算方 式 当招商可转 债份额的 基金净值 达到 1.400 元后 , 本基 金将分别对 招商转债 A 份额 、 招商 转债 B 份额 和招商可 转债份额 进行份额 折算, 份额折 算后本基金 将确保招 商转债 A 份 额和 招商转债 B 份额 的比例 为 7: 3, 份额折算 后招商 转 债 A 份额和招商转 债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招商可转 债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均调 整为 1 元。 当招商可转 债份额的 基金净值 达到 1.400 元后, 招商 转债 A 份额、招商 转债 B 份额 、 招商可转债 份额三类 份额将按 照如下公 式进行份 额折 算: 1)招商可转 债份额


份额折算原 则:


场外招商可 转债份额 持有人份 额折算后 获得新增 场外 招商可转债 份额, 场内招 商可转债 份额持有人 份额折算 后获得新 增场内招 商可转债 份额 。 000 . 1 前 基础 前 基础 后 基础 NUM NAV NUM ? ? 其中: 前 基础 NAV 为折算前招 商可转债 份额净值 前 基础 NUM 为折算前招 商可转债 份额的份 额数 后 基础 NUM 为折算后原 招商可转 债份额持 有人持有 的招商可 转债 份额的份额 数 招商可转债 份额的场 外份额经 折算后的 份额数采 用截 尾 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 两位; 招商可 转债份额的 场内份额 经折算后 的份额数 ,以及招 商转 债 A 份额、招 商转债 B 份额折算 成招 商可转债份 额的场内 份额数均 取整计算 (最小单 位为 1 份) ,余额 计入基金 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 ,折算日折算前 招商可转债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招 商转债 A 份额和招商 转债 B 份额 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等具体 见 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 的相关公 告。 2)招商转债 A 份额 份额折算原 则: ① 份额折算 前招商转 债 A 份额的份 额数与份 额折算 后招商转债 A 份额 的份额数 相等 ; ② 招商转债 A 份额 持有人份 额折算 后获得新 增的场 内招商可转 债份额数 , 即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超 出 1 元以 上的部分 全部折算 为场内招 商可 转债份额。 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87 前 后 A A N N UM UM ? 招商转债 A 份额持 有人新增 的场内招 商可转债 份额数 量= 000 . 1 000 . 1 ) ( 前 前 ? ? A A NAV NUM 其中: 前 A NAV 为折算前招 商转债 A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前 A NUM 为折算前招 商转债 A 份额的 份额数 后 A NUM 为折算后招 商转债 A 份额的 份额数 3)招商转债 B 份额 份额折算原 则: 份额折算后 招商转债 B 份额与招 商转债 A 份额的 份额 数保持 3:7 配 比; ② 份额折算 前招商转 债 B 份额 的资产净 值与份额 折 算后招商转 债 B 份额的 资产净值 及 新增场内招 商可转债 份额的资 产净值之 和相等;


③ 份额折算 前招商转 债 B 份额 的持有人 在份额折 算 后将持有招 商转债 B 份 额与新增 场 内招商可转 债份额。 后 后 UM * 7 / 3 UM A B N N ? 招商转债 B 份额 持有人 新增的场 内招商可 转债份额 数 量= 000 . 1 000 . 1 ) ( 前 前 ? ? B B NAV NUM 其中: 前 B NAV 为折算前招 商转债 B 份 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 前 B NUM 为折算前招 商转债 B 份 额的份额 数 后 B NUM 为折算后招 商转债 B 份 额的份额 数 后 A NUM 为折算后招 商转债 A 份额的 份额数 (5)基金份 额折算期 间的基金 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 份额折算 期间本基 金的平稳 运作, 基金 管 理人可根据 深圳证券 交易所、 中 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 相关业务 规定暂停 招商 转债 A 份额与 招商转 债 B 份额的 上市 交易和招商 可转债份 额的申购 或赎回等 相关业务 ,具 体见基金管 理人届时 发布的相 关公告。 (6)基金份 额折算结 果的公告 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88 基金份额折 算结束后, 基 金管理人 应按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 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 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2】 当招商 转债 B 份额 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达到 0.450 元, 本基 金将按照 以下规 则进 行份额折算 。 (1)基金份 额折算基 准日 当招商转债 B 份 额的基 金份额参 考净值达 到 0.450 元 ,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情况 确定 折算基准日 。 (2)基金份 额折算对 象 基金份额折 算基准日 登记在册 的招商转 债 A 份额、 招 商转债 B 份额 、 招商 可转债份 额。 (3)基金份 额折算频 率 不定期。 (4)基金份 额折算方 式 当招商转 债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达到 0.450 元后,本基 金将分别 对招商转 债 A 份额、招商 转债 B 份额和招商可 转债份额 进行份额 折算,份额 折算后本 基金将确 保招商转 债 A 份额和招商转 债 B 份额的 比例为 7:3 , 份额折 算 后招商可转 债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 招 商转债 A 份额和招 商转债 B 份 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 均调整为 1 元。 当招商转债 B 份 额的基 金份额参 考净值达 到 0.450 元 后, 招商转 债 A 份额、 招商 转债 B 份额、招商 可转债份 额三类份 额将按照 如下公式 进行 份额折算。 1)招商转债 B 份额 份额折算原 则: 份额折算前 招商转债 B 份额的资 产净值 与 份额折 算后 招商转债 B 份 额的资产 净值相等 。 000 . 1 前 前 后 B B B NUM NAV NUM ? ? 其中: 前 B NAV 为折算前招 商转债 B 份 额参考净 值 前 B NUM 为折算前招 商转债 B 份 额的份额 数 后 B NUM 为折算后招 商转债 B 份 额的份额 数 2)招商转债 A 份额 份额折算原 则: 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89 ①份额折算 前后招商 转债 A 份额与招 商转债 B 份 额的 份额数始终 保持 7:3 配 比; ②份额折算 前招商转债 A 份额 的资产净 值与份额 折算 后招商转债 A 份额的资 产净值 及 新增场内招 商可转债 份额的资 产净值之 和相等; ③份额折算 前招商转债 A 份额 的持有人 在份额折 算后 将持有招商 转债 A 份额与新增 场 内招商可转 债份额。 后 后 UM * 3 / 7 UM B A N N ? 000 . 1 000 . 1 ? ? ? ? 后 前 前 场 内 新 增 基础 A A A NUM NAV NUM NUM 其中: 后 A NUM 为折算后招 商转债 A 份额的 份额数 后 B NUM 为折算后招 商转债 B 份 额的份额 数 场 内 新 增 基础 NUM 为份额折算 前招商转债 A 份额持 有人在份 额折算后 所持有的新 增的场内 招商可转债 份额的份 额数 前 A NAV 为折算前招 商转债 A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前 A NUM 为折算前招 商转债 A 份额的 份额数 3)招商可转 债份额: 份额折算原 则: 份额折算前 招商可转 债份额的 资产净值 与份额折 算后 招商可转债 份额的资 产净值相 等。 000 . 1 前 基础 前 基础 后 基础 NUM NAV NUM ? ? 其中: 前 基础 NAV 为折算前招 商可转债 份额净值 前 基础 NUM 为折算前招 商可转债 份额的份 额数 后 基础 NUM 为折算后原 招商可转 债份额持 有人持有 的招商可 转债 份额的份额 数 招商可转债 份额的场 外份额经 折算后的 份额数采 用截 尾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 两位; 招商可 转债份额的 场内份额 经折算后 的份额数 ,以及招 商转 债 A 份额、招 商转债 B 份额折算 成招 商可转债份 额的场内 份额数均 取整计算 (最小单 位为 1 份) ,余额 计入基金 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 ,折算日折算前 招商可转债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招 商转债 A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90 份额和招商 转债 B 份额 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等具体 见 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 的相关公 告。 (5)基金份 额折算期 间的基金 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 份额折算 期间本基 金的平稳 运作, 基金 管 理人可根据 深圳证券 交易所、 中 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 相关业务 规定暂停 招商 转债 A 份额与 招商转 债 B 份额的 上市 交易和招商 可转债份 额的申购 或赎回等 相关业务 ,具 体见基金管 理人届时 发布的相 关公告。 (6)基金份 额折算结 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 算结束后, 基 金管理人 应按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 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 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91 §18 招 商转债 A 份 额与 招商 转债 B 份额 的 终止 运作 18.1 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 ,招商转债 A 份额与招 商转债B 份额可申 请终 止运作。该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须经本基 金所有份额以 特别决议的 形 式表 决通过,即须 经参加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招 商可转债份额 、招商转债 A 份额 与招商转债 B 份额各自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持招 商可转债份 额、 招商转债 A 份额与招商 转债 B 份额各自表决权的 2/3 以 上 (含 2/3) 通过方 为有 效。 18.2 招商转债 A 份额与 招商转债 B 份额终止运作 后的份额转换


招商转债A 份 额与招商 转债B 份额 终止运作 后,除非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另有 规定 的,招商转 债 A 份额 、招商转 债 B 份额 将全部转 换成 招商可转债 场内份额 。 1、份额转换 基准日 招商转债A 份额与招 商转债 B 份额终止 运作日 (如该 日为非工作 日,则顺 延至下一 个工 作日)。 2、份额转换 方式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以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招商转债 A 份 额、招商转 债B 份额按 照各自的 基金份额 净值转换 成 招商可转债 场内份额 。招商转 债A 份额 (或招商转 债 B 份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转换 后 招商可转债 场内份额 取整计算 ( 最小单 位为 1 份) ,余额计 入基金财 产。 份额转换计 算公式: 招商转债A 份额 (或 招商转 债 B 份额 ) 的转换 比例=份 额转换基准 日招商转 债 A 份额 (或 招商转债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份额 转换基 准日 招商可转债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 招商转债A 份额 (或招 商转债 B 份额)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转 换后招商 可转债场 内份 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转 换前招商 转债 A 份 额 ( 或招商转债B 份额) 的 份额数× 招商转 债 A 份额( 或招商转 债 B 份额 )的转换 比例 3、份额转换 后的基金 运作 招商转债A 份 额与招商 转债B 份额 全部转换 为招商可 转债场内份 额后,本 基金接受 场外 与场内申购 和赎回。 4、份额转换 的公告 招商转债A 份 额与招商 转债B 份额 进行份额 转换结束 后,基金管 理人应在 至少一家 指定 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 站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92 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93 §19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19.1 基金费 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基金上市 费用; 4、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 基金相关 的信息披 露费用 ; 5、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 基金相关 的会计师 费、律 师费 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7、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 用; 8、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 用; 9、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 和基金合 同约定, 可以在 基金 财产中列支 的其他费 用。 19.2 基金费 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80%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E ×0.8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管 理费每 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 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 月 前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 若遇法定 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 付日期顺延 。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本 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20% 的年费 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方 法 如 下: H=E ×0.2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托 管费每 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 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 月 前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 法定节假 日、公休 日等,支 付日期顺 延。 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94 上述“19.1 基 金费用 的种类中第3-9 项费 用”,根 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 议规定, 按费 用实际支出 金额列入 当期费用 ,由基金 托管人从 基金 财产中支付 。 19.3 不列入 基金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 未完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 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3、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 相关费用 ; 4、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19.4 基金管 理费和基金 托管费的调整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可 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基 金管 理费 率、基 金 托管费率等 相关费率 。 调 高基 金管理 费率 、基 金托管 费率 等费率 ,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调低 基 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 管费率等 费率,无 须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基金管理人 必须最迟 于新的费 率实施日 前 2 日在 至少 一种指定媒 体上公告 。 19.5 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 执行。 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95 §20 基 金的 会计 和审 计 20.1 基金会 计政策 1、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 方; 2、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 募集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 合同生效 少于 2 个 月,可以 并入 下 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币 元为 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会计 制度; 5、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6、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 各自保留完 整的会计账 目、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会计 核算,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 表; 7、基金托管人每 月与基金管 理人就基金 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 式确认。 20.2 基金的 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 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 进行 审计。 2、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充足理 由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 媒体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96 §21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21.1 本基金 的信息披露 应符合 《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信息 披露办法 》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 21.2 信息披 露义务人 本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份额持有 人等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 然人 、法人和其 他组织。 本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 会 的规 定披 露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 披 露信息的真 实性、准 确性和完 整性。 本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在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 国证监会指 定的媒体 和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的互 联网网站 (以 下简称“ 网站”) 等 媒介 披 露, 并保证 基金投 资者 能够按 照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阅 或者复 制公 开披露 的信 息资料。 21.3 本基金 信息披露义 务人承诺公开 披露的基金 信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预测; 3、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 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21.4 公开披 露采用的语 言 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 应采用 中文 文本。 如同 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 人应保证两 种文本的 内容一致 。两种文 本发生歧 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21.5 公开披 露的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1、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 、托管协 议 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97 (1)基金合同是 界 定基金合 同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召开 的规则 及具体 程序 ,说明 基金产 品的 特性等 涉及 基金 投资者 重大利 益的 事项的 法律 文件。 (2)基金招募说 明书应当最 大限度地披 露影响基金 投资者决策的全 部事项,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购和 赎回安 排、 基金投 资、基 金产 品特性 、风 险揭 示、信 息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 合同生效 后,基金 管理人在 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 内,更新 招募说 明 书并 登载在 网站上 ,将 更新后 的招募 说明 书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体 上;基 金管 理人在 公告 的 15 日前向主 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 机构报送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 并就有关 更新内容提 供书面说 明。 (3)基金托管协 议是界定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财产保管 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 利、义务 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 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 管理人在基 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 金招 募 说明 书、基 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 体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应 当将 基金合 同、 基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 网站上。 2、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就 基金 份额发 售的 具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 明书的当日 登载于指 定媒体上 。 3、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收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 定媒 体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效 公 告。 4、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公告书 招商转债A 份 额、招商 转债B 份额 获准在证 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招 商转债A 份额、 招商转 债B 份 额上市交 易3 个工作日 前,将上市 交易公告 书登载在 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5、招商可转 债份额开 始申购、 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 招商可转债 份额申购开始 日、赎回开 始日前 2 日在指 定媒体及基 金管 理人网站上 公告。 6、基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净 值 基金合同生 效后,在 招商转债A 份额、招 商转债B 份 额上市交易 前或者开 始办理招 商 可 转 债份 额申购 或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基金 资产净 值和 招商可 转债 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招商转 债 A 份额 与招商转 债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 在招商转债A 份额、招 商转债B 份 额上市交 易前或者 开始办理招 商可转债 份额申购 或者 赎 回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每个 开放日 的次 日,通 过网 站、 基金份 额发售 网点 以及其 他媒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98 介,披露开放日 招商可转债 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 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招商转债 A 份额与 招商转债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 考净值。 如条件允许 ,招商转 债A 份额、 招商转债B 份额上市 后可揭示交 易时间内 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详细 规则见 相 关公告。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公 告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招商 可转债 份 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 招商转债A 份额与招 商转债B 份 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基金 管理人应 当 在前 款规定 的市场 交易 日的次 日,将 基金 资产净 值、 招商 可转债 份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招商转债A 份额与招 商转债B 份 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登载在 指定媒体 上。 7、招商可转 债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基 金合同》 、 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上 载明招商 可转债份 额申 购 、赎 回价格 的计算 方式 及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网点 查阅或者复 制前述信 息资料。 8、基金定期 报告 基金定期报 告,包括 基金年度 报告、基 金半年度 报告 和基金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 将年度报 告正 文 登载 于网站 上,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体 上。 基金 年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报告 应当 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 内,编制 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并将半 年度 报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 上,将半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 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 度报告, 并将 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 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 公开披露的 第 2 个工作 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 构备案。 报备应当 采用 电子文本或 书面报告 方式。 本 基金 持续运 作过 程中 ,应当 在基 金年度 报告 和半 年度 报告 中披露 基金 组合 资产情 况 及其流动性 风险分析 等。 如 报告 期内 出现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份 额达 到或 超过基 金总 份额 20% 的情 形, 为保 障 其 他投 资者的 权益, 基金 管理人 至少应 当在 基金定 期报 告“ 影响投 资者决 策的 其他重 要信 息 ”项 下披露 该投资 者的 类别、 报告期 末持 有份额 及占 比、 报告期 内持有 份额 变化情 况及 产品的特有 风险,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特 殊情形除 外。 9、月度投资 简报 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99 在条件允许 的情况下 ,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市场需 要在 每月结束之 日起 10 个工 作日内, 编 制完 成月度 投资简 报, 并予以 公告或 登载 在指定 媒体 上。 具体披 露时间 和披 露方式 见相 关公告。 10 、临时报 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 事件,有关 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 书,予 以 公告 ,并在 公开披 露日 分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所 在地 的中国 证监 会派出机构 备案。 前 款所 称重大 事件 ,是 指可能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 者基 金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 响的下列事 件: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 开; (2)终止《 基金合同 》; (3)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4)更换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5)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的法定名 称、住 所发 生变更; (6)基金管 理人股东 及其出资 比例发生 变更; (7)基金募 集期延长 ; (8)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 变动; (9)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一年 内变更超 过百分 之五 十; (10 )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基 金托管部 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 一年内变 动超过百 分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财产 、基金管 理业务、 基金托管 业务 的诉讼或者 仲裁; (1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受到监 管部门的 调查 ; (13) 基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政 处 罚,基金托 管人及其 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 人受到严 重行 政处罚; (14 )重大 关联交易 事项; (15 )基金 收益分配 事项; (16 )管理 费、托管 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 、计提方 式和 费率发生变 更; (17 )基金 份额净值 计价错误 达基金份 额净值百 分之 零点五; (18 )基金 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 (19 )变更 基金销售 机构; (20 )更换 基金登记 机构; (21 )招商 可转债份 额开始办 理申购、 赎回; (22 )招商 可转债份 额申购、 赎回费率 及其收费 方式 发生变更; 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00 (23 )本基 金发生巨 额赎回并 延期支付 ; (24 )本基 金连续发 生巨额赎 回并暂停 接受赎回 申请 ; (25 )招商 可转债份 额暂停接 受申购、 赎回申请 后重 新接受申购 、赎回; (26 )招商 转债 A 份 额、招商 转债 B 份 额上市交 易; (27 )招商 转债 A 份 额、招商 转债 B 份 额暂停上 市、 恢复上市或 终止上市 ; (28 )本基 金实施基 金份额折 算; (29 ) 本基金发 生涉及基 金申购、 赎回事项 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 者赎回等 重大事项 时 ; (30 )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事项。 基 金管 理人在 本基 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后 两个 交易 日内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体 披露所投资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的名称、 数量、期 限、 收益率等信 息。 本基金应当 在季度报 告、半年 度报告、 年度报告 等定 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 ( 更新) 等文 件中披露中 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 投资情况 。 11 、澄清公 告 在 基金 合同存 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 媒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 市场 上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 额价 格产生 误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相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 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 证监 会。 12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应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理 机构 备案 ,并予 以 公告。 13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信 息。 21.6 信息披 露文件的存 放与查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供公众 查阅、复 制。 基 金定 期报告 公布 后, 应当分 别置 备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 住所 ,以 供公众 查 阅、复制。 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01 §22 风 险揭 示与 管理 证券投资基 金 (以下简 称“基金 ”) 是一种 长期投资 工具,其主 要功能是 分散投资 ,降 低 投资 单一证 券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基 金不 同于银 行储 蓄和 债券等 能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 工具, 投资人 购买 基金, 既可能 按其 持有份 额分 享基 金投资 所产生 的收 益,也 可能 承担基金投 资所带来 的损失。 基 金在 投资运 作过 程中 可能面 临各 种风险 ,既 包括 市场 风险 ,也包 括基 金自 身的管 理 风 险、 技术风 险和合 规风 险等。 巨额赎 回风 险是开 放式 基金 所特有 的一种 风险 ,即当 单个 交 易日 基金的 净赎回 申请 超过上 一日本 基金 总份额 的百 分之 十时, 投资人 将可 能无法 及时 赎回持有的 全部基金 份额。 基 金分 为股票 基金 、混 合基金 、债 券基金 、货 币市 场基 金等 不同类 型, 投资 人投资 不 同 类型 的基金 将获得 不同 的收益 预期, 也将 承担不 同程 度的 风险。 一般来 说, 基金的 收益 预期越高, 投资人承 担的风险 也越大。 投 资人 应当认 真阅 读基 金合同 、招 募说明 书等 基金 法律 文件 ,了解 基金 的风 险 收益 特 征 ,并 根据自 身的投 资目 的、投 资期限 、投 资经验 、资 产状 况等判 断基金 是否 和投资 人的 风险承受能 力相适应 。 基 金管 理人建 议基 金投 资者在 选择 本基金 之前 ,通 过正 规的 途径, 如: 招商 基金客 户 服务热线 (4008879555 ) ,招商 基金公司 网站 (www.cmfchina.com ) 或者通过 其他代销 机构, 对 本基 金进行 充分、 详细 的了解 。在对 自己 的资金 状况 、投 资期限 、收益 预期 和风险 承受 能 力做 出客观 合理的 评估 后,再 做出是 否投 资的决 定。 投资 者应确 保在投 资本 基金后 ,即 使出现短期 的亏损也 不会给自 己的正常 生活带来 很大 的影响。 投 资人 应当充 分了 解基 金定期 定额 投资和 零存 整取 等储 蓄方 式的区 别。 定期 定额投 资 是 引导 投资人 进行长 期投 资、平 均投资 成本 的一种 简单 易行 的投资 方式。 但是 定期定 额投 资 并不 能规避 基金投 资所 固有的 风险, 不能 保证投 资人 获得 收益, 也不是 替代 储蓄的 等效 理财方式。 基 金管 理人提 请投 资人 特别注 意, 因基金 份额 拆分 、分 红等 行为导 致基 金份 额净值 变 化 ,不 会改变 基金的 风险 收益特 征,不 会降 低基金 投资 风险 或提高 基金投 资收 益。因 基金 份额拆分、分红 等行为导致 基金份额净 值调整至 1 元初始面值,在 市场波动等 因素的影响 下,基金投 资仍有可 能出现亏 损或基金 份额净值 仍有 可能低 于初 始面值。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以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产 ,但 不保 证本基 金 一 定盈 利,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的业绩 不构成 对本 基金业 绩表 现 的保 证。基 金管理 人提 醒投资 人基金 投资 的“买 者自 负” 原则, 在做出 投资 决策后 ,基 金运营状况 与基金净 值变化引 致的投资 风险,由 投资 人自行负担 。 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02 22.1 证券市 场风险 证 券市 场受各 种因 素的 影响所 引起 的波动 ,将 对本 基金 资产 产生潜 在风 险。 引起市 场 风险的主要 因素有: 1、政策风险 货 币政 策、财 政政 策、 产业政 策、 国有股 减持 与流 通政 策等 国家经 济政 策的 变化会 对 证 券市场产 生影响, 导致证券 市场价格 波动而产 生的 风险。 2、经济周期 风险 股 市是 国民经 济的 晴雨 表。因 此, 宏观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波 动将会 通过 证券 市场反 映 出来,对证 券市场的 收益水平 产生影响 ,从而产 生风 险。 3、利率风险 利 率的 变化直 接影 响着 债券的 价格 和收益 率, 同时 也影 响到 证券市 场资 金供 求关系 , 并在一定程 度上影响 上市公司 的盈利水 平,上述 变化 将在一定程 度上影响 本基金的 收益。 4、上市公司 经营风险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状 况 受 多 种 因 素 影 响 , 如 管 理 能 力 、 财 务 状 况 、 市 场 前 景 、 行 业 竞 争 、人 员素质 等都会 导致 公司盈 利发生 变化 。如果 本基 金所 投 资的 上市公 司盈 利下降 ,其 股票价格可 能会下跌 ,或能够 用于分配 的利润减 少, 导致本基金 投资收益 减少。 5、购买力风 险 本 基金 的利润 将主 要采 取现金 形式 来分配 ,而 通货 膨胀 将使 现金购 买力 下降 ,从而 影 响基金所产 生的实际 收益率。 22.2 流动性 风险 (1)基金申 购、赎回 安排 本 基金 的申购 、赎 回安 排详见 本招 募说明 书“ §9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 交易过户与 转托管” 章节。 (2)拟投资 市场、行 业及资产 的流动性 风险评 估 本 基金 的投资 市场 主要 为证券 交易 所、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等流动 性较 好的 规范型 交 易场所,主 要投资对 象为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金融 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 发行的债 券、货币 市场 工具等) ,同时 本基金基 于分散投 资的原则 在行业和 个券方面未 有高集中 度的特征 ,综合评 估在正常市 场环境下 本基金的 流动性风 险适中。 (3)巨额赎 回情形下 的流动性 风险管理 措施 基 金出 现巨额 赎回 情形 下,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或 巨额赎 回 份 额占 比情况 决定全 额赎 回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同时 ,如 本基金 单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03 单 个开 放日申 请赎回 基金 份额超 过基金 总份 额一定 比例 以上 的,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对其 采取 延期办理赎 回申请的 措施。 (4)实施备 用的流动 性风险管 理工具的 情形 、 程序 及对投资者 的潜在影 响 在 市场 大幅波 动、 流动 性枯竭 等极 端情况 下发 生无 法应 对投 资者巨 额赎 回的 情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将 以保障 投资 者合法 权益为 前提 ,严格 按照 法律 法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谨慎 选 取延 期办理 巨额赎 回申 请、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收 取短 期赎回 费、 暂 停 基 金 估 值 等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工 具 作 为 辅 助 措 施 。 对 于 各 类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工 具 的 使 用 ,基 金管理 人将依 照严 格审批 、审慎 决策 的原则 ,及 时有 效地对 风险进 行监 测和评 估, 使 用前 经过内 部审批 程序 并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致 。在 实际 运用各 类流动 性风 险管理 工具 时 ,投 资者的 赎回申 请、 赎回款 项支付 等可 能受到 相应 影 响 ,基金 管理人 将严 格依照 法律 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约 定进行操 作,全面 保障投资 者的 合法权益。 22.3 管理风 险 在 基金 管理运 作过 程中 ,管理 人的 知识、 技能 、经 验、 判断 等主观 因素 会影 响其对 相 关信息和经 济形势、 证券价格 走势的判 断,从而 影响 基金收益水 平。 22.4 信用风 险 基 金在 交易过 程发 生交 收违约 ,或 者基金 所投 资债 券之 发行 人出现 违约 、拒 绝支付 到 期本息,都 可能导致 基金资产 损失和收 益变化, 从而 产生风险。 22.5 本基金 的特定风险 招 商可 转债分 级基 金的 运作有 别于 普通的 开放 式基 金与 封闭 式基金 ,投 资者 投资于 本 基金还将面 临以下 特 有风险。 (1)招商转 债 A 份额 的本金风 险 招商转债A 具 有低风险 、收益稳 定的特征 ,但是, 本 基金为招商 转债A 设置 的收益率 并 非保证收益,在 极端情况下 ,如果基金 在短期内发 生 大幅度的投资亏 损,招商转 债 A 可能 不能获得收 益甚至可 能面临投 资受损的 风险。 (2)招商转 债 B 份额 的杠杆性 风险 招商转债 B 份额具有一定的杠杆性,因此,表现出 比一般债券型基金更高的风险特 征。 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04 为减少招商 转债B 份额 的份额净 值归零风 险,本基 金 设定在招商 转债B 份额 的份额净 值 达到0.400 元 时触发基 金份额到 点折算。 但极端情 况 下,招商转 债B 份额的 份额净值 仍有归 零的风险。 (3)场内份 额配对转 换的风险 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本基 金将根 据基 金合同 约定 ,办 理场 内的 招商可 转债 基金 份额与 分 级 份额 之间的 场内份 额配 对转换 业务。 场内 份额配 对转 换, 一方面 ,可能 改变 招商转 债 A 份额与招商转债 B 份额的市 场供求关系 ,从而可能 影响基金份额的 交易价格; 另一方面可 能 出现 暂停办 理该业 务的 情形, 投资人 的份 额配对 转换 申请 也可能 存在不 能及 时确认 的风 险 。 (4)流动性 风险 在招商转债A 份额与招 商转债B 份额上市 交易后, 招 商转债A 份额与招商转债B 份额 的 规 模可 能较小 或交易 量不 足,导 致投资 人不 能迅速 、低 成本 的变现 或买入 的风 险;另 外, 当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 份额 转向场 外交易 后导 致场内 的基 金份 额或持 有人数 不满 足上市 条件 时,本基金 存在暂停 上市或终 止上市的 可能。 (5)基金份 额折算的 风险 ①在基金份 额折算过 程中由于 尾差处理 而可能给 投资 人带来损失 。 场 外份 额进行 份额 折算 时计算 结果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小 数点后 两位 以后 的部分 舍 去 ,舍 去部分 所代表 的资 产计入 基金财 产。 场内份 额进 行份 额折 算 时计算 结果 保留至 整数 位 (最小单位 为 1 份) , 小数点以 后的部分 舍去,舍 去部分所代 表的资产 计入基金 财产。因 此,在基金 份额折算 过程中由 于尾差处 理而可能 给投 资人带来损 失。 额折算后新 增份额有 可能面临 无法赎回 的风险。 新增份额可 能面临无 法赎回的 风险是指 在场内购 买招 商转债A 份额 或招商转 债B 份额的 一 部分 投资人 可能面 临的 风险。 由于在 二级 市场可 以做 交易 的证券 公司并 不全 部具备 中国 证 券监 督管理 委员会 颁发 的基金 代销资 格, 而只有 具备 基金 代销资 格的证 券公 司才可 以允 许 投资 人赎回 基金份 额。 因此, 如果投 资人 通过不 具备 基金 代销资 格的证 券公 司购 买 招商 转债A 份额或 招商转债B 份额,在 其参与份 额折算后 ,则折算新 增的招商 可转债份 额并不能 被赎回。此风险 需要引起投 资人注意, 投资人可以 选 择在份额折算前 将招商转债 A 份额或 招商转债 B 份额 卖出,或者 将新增的招 商可转债份 额通过转托管业 务转入具有 基金代销资 格的证券公 司后赎回 基金份额 。 (6)基金的 收益分配 在存续期内 ,本基金 ( 包括招商 可转债份 额、招商 转 债 A 份额和 招商转债B 份额) 将 不 进行收益分 配。 在每个会计 年度 (基金 合同生效 不足六 个月的除 外) 的 12 月15 日 (遇节假 日顺延) , 基金管理人将根 据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本 基金招商可 转 债 份额、招商转 债 A 份额实 施定期份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05 额 折算 。基金 份额折 算后 ,如果 出现新 增份 额的情 形, 投资 人可通 过卖出 或赎 回折算 后新 增 份额 的方式 获取投 资回 报,但 是,投 资人 通过变 现折 算新 增份额 以获取 投资 回报的 方式 并 不等 同于基 金收益 分配 ,投资 人不仅 须承 担相应 的交 易成 本,还 可能面 临基 金份额 卖出 或赎回的价 格波动风 险。 (7)招商转 债 A 份额 与招商转 债 B 份额上 市交易后 ,基金份额 的交易价 格与其基 金份 额净值之间 可能发生 偏离并出 现折价/溢 价交易 的风 险。 受场内份额配对 转换业务与 本基金开放式 机制的影响 ,七份招商转债 A 份额与三 份招 商转债 B 份额的 市价总和 将 与十份招商 可转债基金 份额的净值之和 趋同,但是 招商转债 A 份额或招商 转债 B 份额 仍有可能 处于折价/ 溢价交易 状态。此外 ,由于场 内份额配 对转换业 务与本基金 开放式机 制会形成 一定的套 利机会, 招商 转债A 份额与 招商转债B 份额的交 易价 格可能会互 相影响。 22.6 其他风 险 1、操作风险 相 关当 事人在 业务 各环 节操作 过程 中,因 内部 控制 存在 缺陷 或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作 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 程等引致的 风险,例如 ,越权违规 交 易、会计部门欺 诈、交易错 误、IT 系 统故障等风 险。 2、技术风险 在 开放 式基金 的各 种交 易行为 或者 后台运 作中 ,可 能因 为技 术系统 的故 障或 者差错 而 影 响交 易的正 常进行 或者 导致投 资者的 利益 受到影 响。 这种 技术风 险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 司、注册登 记机构、 销售机构 、证券交 易所、证 券登 记结算机构 等等。 3、法律风险 由 于法 律法规 方面 的原 因,某 些市 场行为 受到 限制 或合 同不 能正常 执行 ,导 致基金 资 产的损失。 4、其他风险 战 争、 自然灾 害等 不可 抗力因 素的 出现, 将会 严重 影响 证券 市场的 运行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 的损失 。金融 市场 危机、 行业竞 争、 代理商 违约 、托 管行违 约等超 出基 金管理 人自 身直接控制 能力之外 的风险, 可能 导致 基金或者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受损 。 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06 §23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 清算 23.1 基金合 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基 金合同约定 应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 的,应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对于 可不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同意后变 更并 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方可执行 ,自决 议生效之日 起在指定 媒体公告 。 23.2 基金合 同的终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 他情形;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23.3 基金财 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 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人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 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基金合 同终止情 形出现时 ,由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统一接管 基金;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07 (5)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进行 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5、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 月。 23.4 清算费 用 清 算费 用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优先从 基金财产 中支付。 23.5 基金财 产清算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 据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用、交纳所欠 税款并清偿 基金债务后 ,分别计算 招 商可转债份额、 招商转债 A 份额与招 商转债B 份额 各自的应 计分配比 例,并据 此由招商 可 转债份额、 招商转债A 份额与招 商转债 B 份额各自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根据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 比例进行分 配。 23.6 基金财 产清算的公 告 清 算过 程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经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 师事 务所出 具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基 金财产 清算公 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 由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23.7 基金财 产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08 §24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 要 24.1 基金合 同当事人及 其权利义务 1、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 (1)依法募 集基金; (2)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根据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独 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 合同》收取 基金管理费 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 用; (4)销售基 金份额; (5)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6) 依 据 《基 金合同 》 及有 关法律规 定监督基 金托管 人,如认为 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 有关法律 规定,应 呈报中国 证监会和 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 利益; (7)在基金 托管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托管 人; (8)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 销售机 构的 相关行为进 行监督和 处理; (9)担任或委托 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担 任基金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登 记业务并获 得《基 金合同》规 定的费用 ; (10 )依据 《基金合 同》及有 关法律规 定决定基 金收 益的分配方 案; (11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拒绝或暂 停受 理 申购与赎 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 法规为基 金的利益 对被投资 公司行使 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投资 于证券所 产生的权 利; (13)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提 下, 为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融 资融 券及 转融通 业 务; (14 ) 以基金管 理人的名 义,代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15 ) 选择、更 换律师事 务所、会 计师事务 所、证券 经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16 ) 在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前 提下,制 订和调整 有关基金认 购、申购 、赎回、 转换 和非交易过 户的业务 规则; (17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 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09 (1)依法募集基 金,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 发售、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宜 ; (2)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 (4)配备足够的 具有专业资 格的人员进 行基金投资 分析、决策,以 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保证 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 金管理人的 财产相互独 立,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 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关 规 定外,不得利 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 及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人 运作基金 财产 ; (7)依法接 受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 (8)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等法律 文件的规 定,按有 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 基金资产净 值,确定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 ) 严格按照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 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 务 ; (12 ) 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不泄 露基金 投资计划 、投 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 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 定外,在 基金信息 公开 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 向他人泄 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 约定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 基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理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 配合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 法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 存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活动 的会计账册 、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 向基金投 资者提供 的各项文 件或资料 在规定时间 发出,并 且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照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时间 和方式, 随时查阅 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 资料,并 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 件下得到 有关资料 的复印件 ;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10 (20 )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 金财产的 损失或损 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 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21 ) 监督基金 托管人按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 基金托管 人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 时,基金 管理人应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 偿; (22 ) 当基金管 理人将其 义务委托 第三方处 理时,应 当对第三方 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责任 ; (23)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24 ) 基金管理 人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 的备案条 件, 《基金合同》 不 能生效, 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 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 金并加计银 行 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 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 金认购人 ; (25 )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26 )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27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3、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 (1)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依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 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 同》约定获 得基金托管 费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监管 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 理人对本基 金的投资运 作,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有违 反《基金合 同》及 国 家法 律法规 行为, 对基 金财产 、其他 当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失 的情形 ,应 呈报中 国证 监会,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 的利益; (4)根据相 关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证 券账户 、为 基金办理证 券交易资 金清算。 (5)提议召 开或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6)在基金 管理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管理 人; (7)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4、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 (1)以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持有 并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 基金托管部 门,具有符 合要求的营 业场所,配备足 够的、合格 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 人员,负 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 宜; (3)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 全,保 证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基 金托 管人自 有财 产以 及不同 的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11 对 所托 管的不 同的基 金分 别设置 账户, 独立 核算, 分账 管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资金划 拨、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独 立; (4)除依据《基 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不得利 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 益,不得 委托第三 人托管基 金财 产; (5)保管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和证 券账户,按 照 《基金合同》 的约 定,根据 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 及时办理 清算、交 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除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规 定外, 在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 前予以保 密,不得 向他人泄 露; (8)复核、审查 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 包括 招商可转债 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 值、招商转 债 A 份额 与招商转 债 B 份额 的基金份 额参 考净值; (9)办理与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有关的信 息披露 事项 ; (10 ) 对基金财 务会计报 告、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基 金报告出具 意见,说 明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 按照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进行;如 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 ,还应当 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 否采 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 )保存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报 表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13 )按规 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4 ) 依据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或有 关规定向 基金份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 项 ; (15 ) 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 合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16 )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 (17 )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 监管 机构,并通 知基金管 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损 失时,应 承担赔偿责 任,其赔 偿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免除 ; (20 ) 按规定监 督基金管 理人按法 律法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 ,基金管 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 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21 )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定; (22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5、根据《基金法 》、《运作 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 限于: 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12 (1)分享基 金财产收 益; (2)参与分 配清算后 的剩余基 金财产; (3)依照法 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的规定, 依法转 让其 持有的招商 转债 A 份额 与招商转 债 B 份额,依法 转让或 者申请赎 回其持有 的招商可 转债 份额; (4)按照规 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 者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 派代表出席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资料; (7)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8)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 服务机构损 害其合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 利。 6、根据《基金法 》、《运作 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 读并遵守 《基金合 同》; (2)了解所 投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 (3)关注基 金信息披 露,及时 行使权利 和履行 义务 ; (4)缴纳基 金认购、 申购、赎 回款项及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 的费用; (5)在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担 基金亏 损或 者《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法权益 的活动; (7)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定; (8)返还在 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因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24.2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召集、议事 及表决的程 序和规则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 成。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审议事项应 分别由招商 可 转债份额、招商 转债 A 份额 与招商转 债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独立进行表 决。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 每一基金份 额在其对应 的份额级别 内拥有平 等的投票 权。 2、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终止《 基金合同 》; (2)更换基 金管理人 ; (3)更换基 金托管人 ; 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13 (4)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5)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报 酬标准 ; (6)变更基 金类别; (7)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8)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9)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10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 计代表招 商可转债 份额、招 商转债 A 份额与招商 转债 B 份 额各自基 金份 额 10%以上( 含 10%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金管 理人收到提 议当日的 基金份额 计算,下 同)就同一 事项书 面 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当事人 权利和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其他 事项; (13 )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或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应当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事项。 3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2)法律法 规要求增 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 取; (3) 在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范围 内调整本 基金的申购 费率、调 低赎回费 率 ; (4)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而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行修 改; (5) 对 《基金 合同 》 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变化 ; (6)按照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 形。 4、会议召集 人及召集 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 理人未按 规定召集 或不能召 开时, 由基 金托管人召 集; (3)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必要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 定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基 金管理人 决定 不召集,基 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应当 由基 金托管人自 行召集。 (4)单独或 合计代表 招商可转 债份额、 招商转 债 A 份额与招商 转债 B 份额 各自基金 份 额 10%以上( 含 10%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就 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应 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自收 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 否召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14 集 ,并 书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管理 人决 定召集 的, 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 集或在规 定时间内 未能作出 书面答复, 单独或合 计代表招 商可转债 份额、招 商转 债A 份额与招 商转债B 份 额各自基 金份 额 10%以上( 含 10%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 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 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5)单独或 合计代表 招商可转 债份额、 招商转 债 A 份额与招商 转债 B 份额 各自基金 份 额 10%以上( 含 10%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就 同一事项 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的 或在规 定时 间内未 能作 出书 面答复 ,单独 或合 计代表 招商 可转债份额 、招商转债 A 份 额与招商 转债 B 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 10%以 上(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 权自行召 集,并至 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 、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 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 日。 5、通知 (1)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召集人应 于会议召 开 前 40 日,在 指定媒体 公告。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 应至少载 明以下内 容: 1)会议召开 的时间、 地点和会 议形式; 2)会议拟审 议的事项 、议事程 序和表决 方式; 3)有权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益登记 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 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 时间和地 点; 5)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 名及联系 电话; 6)出席会议 者必须准 备的文件 和必须履 行的手 续; 7)召集人需 要通知的 其他事项 。 (2)采取通讯开 会方式并进 行表决的情 况下,由会 议召集人决定在 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通 讯方 式、委 托的 公证 机关及 其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表 决意 见寄交 的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在法 律法规 和监 管机 构允许 的情况 下, 也可以 采用 网络、电话 或其他方 式进行表 决或者授 权他人表 决。 (3)如召集人为 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 行监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人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如 召集人 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15 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进 行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拒不 派代表 对书 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 ,不影响 表决意见 的计 票效力。 6、开会方式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可 通过现 场开 会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 式召 开,会 议的 召开 方式由 会 议召集人确 定。 (1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 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 席 ,现 场开会 时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权代 表应 当列 席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 管 理人 或托管 人不派 代表 列席的 ,不影 响表 决效力 。现 场开 会同时 符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议程 : 1)亲自出席会议 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 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 的 凭证 及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符 合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 的规定 ,并 且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 证与基金 管理人持 有的登记 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 到会者出示 的在权利登 记日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显 示,有效的 招商可 转债份额、 招商转债A 份额与招 商转债B 份 额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 在权益登 记日各自 基金总份 额的 50%(含 50% )。 (2)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 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 对表决事项的投 票以书面形 式或会 议 通知 等相关 公告中 指定 的其他 形式在 表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通 讯开 会应以书面 方式或会 议通知等 相关公告 中指定的 其他 形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会议召集 人按《基 金合同》 约定公布 会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 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 合同约定通 知基金托管 人(如果基 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 金管理 人) 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 会 议召集人在 基金托管 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为基 金管理人) 和 公证机关 的监督下 按照会议通 知规定的 方式收取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的表决 意见; 基金 托管人 或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书 面表决 意见 的,不 影响 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 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 招商可转债 份额、招 商转债 A 份额与招 商转债 B 份 额不小于在 权益登记 日各自基 金份额的 50% (含50% ); 4)上述第 3)项 中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受托代表 他人出具表 决意见 的 代理 人,同 时提交 的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具 表决 意见的 代理人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 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 证明 符合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 登记注册 机构记录 相符; 5)会议通知 公布前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16 (3)重新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条 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应当有 代表二分之一 以上招商可 转债份额、招商 转债 A 份额 与招 商转债 B 份 额各自基 金份额的 持有人参 加,方可 召开 。 参 加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持 有人 的基金 份额 低于 上述 规定 比例的 ,召 集人 可以在 原 公 告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开 时间的 三个 月以后 、六 个月 以内, 就原定 审议 事项重 新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重新召 集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应 当有代 表三分 之一 以上招 商可 转债份额、 招商转债A 份额与 招商转债B 份额各 自基 金份额的持 有人参加 ,方可召 开。 7、议事内容 与程序 (1)议事内 容及提案 权 议 事内 容为关 系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重 大事 项, 如基 金合 同的重 大修 改、 决定终 止 基 金合 同、更 换基金 管理 人、更 换基金 托管 人、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法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规 定的其他事 项以及会 议召集人 认为需提 交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讨 论的其他 事项。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 前及时公 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2)议事程 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 第 9 项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 ,然 后由大 会主持 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并形 成大会 决议。 大会 主持人 为基 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大 会的情 况下 ,由基 金托 管 人授 权其出 席会议 的代 表主持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均 未能 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 大会的招 商可转债 份额、招 商转 债A 份额与招 商转债B 份 额各自基 金份 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 的 50%以上 ( 含 50%) 选举产生一 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席 或主持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不影 响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作出 的决议的 效力 。 会议召集人 应当制作 出席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签 名册 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 名 (或单位名 称) 、身份证明 文件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基 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 (或 单位名称) 和 联系方式等 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首先由 召集人提 前 30 日公布 提案,在所 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 期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8、表决 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17 招商可转债 份额、招 商转债A 份 额与招商 转债B 份额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持每份基 金份 额在其对应 份额级别 内享有平 等的表决 权。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一般决 议,一般 决议须经 参加大会 的招商 可转 债份额、招 商转债 A 份 额与招商 转 债 B 份额的 各自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 表决 权的 50%以上 ( 含 50%) 通 过方为有 效; 除下列第 (2) 项 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 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 式通过 。 (2)特别决 议,特别 决议应当 经参加大 会的招 商可 转债份额、 招商转债 A 份额与招 商 转债 B 份额 的各自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 ( 含三分之 二) 通 过 方可 做出。 转换基 金运 作方式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与其 它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 议通过方 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 取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 时,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 证据 证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 通 知中 规定的 确认投 资者 身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效 出席 的投 资者, 表面符 合会 议通知 规定 的 表决 意见视 为有效 表决 ,表决 意见模 糊不 清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决 ,但 应当计 入出 具表决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 总数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 各项 议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 表决。 9、计票 (1)现场开 会 1)如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 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人 中选 举两 名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与 大会 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票 人; 如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集 ,但是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未 出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中选 举三名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的 效 力。 2)监票人应当在 基金份额持 有人表决后 立即进行清 点并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 人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 代理人对于 提交的表决结果 有怀疑,可 以在宣 布 表决 结果后 立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行 重新 清点。 监票 人应 当进行 重新清 点, 重新清 点以 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 后,大会 主持人应 当当场公 布重 新清点结果 。 4) 计票过程应 由公证机 关予以公 证,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大 会的,不 影响 计票的效力 。 (2)通讯开 会 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18 在 通讯 开会的 情况 下, 计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两 名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 权代表 (若由 基金托管 人召集, 则为基金 管理人授 权 代表) 的监督 下进行计 票,并由 公证机 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派代 表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的,不 影响计票 和表决结 果。 10 、生效与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 自通过之日 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核准 或者 备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自 完成中国 证监会备 案手 续之日起生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自 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 进行表 决,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时, 必须 将公证 书全文 、公 证机构 、公 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议 。生 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对 全体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均 有约束力。 11 、本 部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开 事由 、召 开条 件、 议事程 序、 表决 条件等 规 定 ,凡 是直接 引用法 律法 规的部 分,如 将来 法律法 规修 改导 致相关 内容被 取消 或变更 的, 基 金管 理人提 前公告 后 , 可直接 对本部 分内 容进行 修改 和调 整,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议。 24.3 基金收 益与分配 1、基金利润 的构成 基 金利 润指基 金利 息收 入、投 资收 益、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 的余额,基 金已实现 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 去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后的 余额。 2、基金可供 分配利润 基 金可 供分配 利润 指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数。 3、基金收益 分配原则 本基金 (包括 招商可转 债份额、 招商转债A 份额、 招 商转债 B 份 额) 不进行 收益分配 。 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通过,并经中 国证监会备 案后,如果终止 招商转债 A 份额 与招商转债 B 份 额的运作, 本基金将根 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 调整基金的 收益分配。 具体见基金 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 相关公告 。 24.4 基金费 用与税收 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19 1、基金费用 的种类 (1)基金管 理人的管 理费; (2)基金托 管人的托 管费; (3)基金合 同生效后 与基金相 关的信息 披露费 用; (4)基金合 同生效后 与基金相 关的会计 师费、 律师 费和诉讼费 ; (5)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费用 ; (6)基金的 证券交易 费用; (7)基金的 银行汇划 费用; (8)基金上 市费用; (9)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 ,可以 在基 金财产中列 支的其他 费用。 2、基金费用 计提方法 、计提标 准和支付 方式 (1)基金管 理人的管 理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80%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E ×0.8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管 理费每 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 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 月 前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 若遇法定 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 付日期顺延 。 (2)基金托 管人的托 管费 本 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20% 的年费 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方 法 如 下: H=E ×0.2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托 管费每 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 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 人 复核后于次 月 前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 法定节假 日、公休 日等,支 付日期顺 延。 上述“1、基 金费用的 种类中第 (3 ) - (9) 项费用” ,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 定, 按费用实际 支出金额 列入当期 费用,由 基金托管 人从 基金财产中 支付。 3、不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20 (1)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因未履行 或未完全履 行义务导致的费 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 的损失; (2)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处理与基 金运作 无关 的事项发生 的费用; (3)基金合 同生效前 的相关费 用; (4)其他根 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 定不得列入 基金费用 的项目。 4、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 执行。 24.5 基金的 投资 1、投资目标 本 基金 投资目 标是 在保 持资产 流动 性的基 础上 ,通 过积 极主 动的投 资管 理, 合理配 置 债 券等 固定收 益类金 融工 具和权 益类资 产, 充分利 用可 转换 债券兼 具权益 类证 券与固 定收 益类证券的 特性,追 求基金资 产的长期 稳健增值 。 2、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 地 方 政 府 债 、金 融债、 企业债 、短 期融资 券、公 司债 、中期 票据 、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可 转换公 司债 (含可分离 交易公司 债) 、资产支 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等固定收 益类资产 ,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 具, 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 。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本基金不直 接从二级 市场买入 股票、权 证等权益 类资 产,但可以 参与 A 股 股票 (包括中 小板、创业 板及其它 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上市的股 票) 的新股申购 或增发新 股,并可 持有因可 转 债 转 股 所 形 成 的 股 票 、 因 所 持 股 票 所 派 发 的 权 证 以 及 因 投 资 可 分 离 债 券 而 产 生 的 权 证 等,以及法 律法规 或 中国证监 会允许投 资的其他 非固 定收益类品 种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 会的 相关规定) 。因 上述原因 持有的股 票和权证 等资产, 本基金应在 其可交易 之日起的6 个月内 卖出。 本 基金 的投 资组合 比例 为: 投资 于债券 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的 80% ,其 中, 投资 于 可 转换 债券的 比例 不低于 非现 金资产 的 80% ; 本基金投 资于 股票等 权益 类资产 的比 例不 超 过基金资产 20% 。同时本基 金还应保留 不低于基金 资 产净值 5%的现金 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其中, 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 付金、存 出保 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 如 由于 可转债 市场 规模 发生变 化或 其他市 场因 素, 导致 本基 金 不能 满足 上述 投资组 合 比例要求, 本基金管 理人将根 据实际情 况予以调 节。 3、投资禁止 行为与限 制 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21 (1)组合限 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1)本基金投资于 债券的比例 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其中,投资于 可转换债券 的比例 不低于非现 金资产的 80% ;本基 金投资于 股票等权 益 类资产的比 例不超过 基金资产 20% 。如 由 于可 转债市 场规模 发生 变化或 其他市 场因 素,导 致本 基金 不能满 足上述 投资 组合比 例要 求,本基金 管理人将 根据实际 情况予以 调节; 2)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 5%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其 中,现 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应 收申购款 等; 3) 本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 公司的股 票,其市 值不超过 基 金资产净值 的 10 %; 本基金管 理 人 管理的 全部 开放式 基金( 包括 开放式 基金以 及处于开 放期的 定期 开放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 司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 15%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 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4)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一 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 券 的10%; 5)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权证,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的 同一权 证, 不得超过该 权证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8)本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9)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资产支持 证券,其 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 持证 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不 得超 过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合计规 模的 10%; 12 ) 本基金应投 资于信用 级别评级 为 BBB 以上(含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基 金持有资 产 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 资 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 部卖出; 13 ) 本基金资产 持有单只 中小企业 私募债 券,其市 值 不得超过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14 )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公募基 金投资于 一家企业 发行的单期 中期票据 合计不超 过该 期证券的 10% ; 15 ) 基金财产参 与股票发 行申购, 本 基金所 申报的金 额不超过本 基金的总 资产,本 基金 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不 超过拟发 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 行股 票的总量; 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22 16 ) 本基金进入 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额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40% ,债券回 购最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期 后不 得展期; 17 )本基金 主动投资 于流动性 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 计不 得超过本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股 票停 牌、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 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 的,基金 管理人不 得主 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 18 ) 本基金与私 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主体 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 回购 交易的,可 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 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 同约 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 致; 19 )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投 资限制。 除上述第2)、12)、17)、18) 项外,因 证券市场 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 、基金规 模变 动 、股 权分置 改革中 支付 对价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述 规定 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 自本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则本基 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 限制。 (2)禁止行 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承销证券 ;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 款或者提 供担保; 3)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 的投资; 4)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 ,但是中 国证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5)向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 6)从事内幕 交易、操 纵证券交 易价格及 其他不 正当 的证券交易 活动; 7)法律、行 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24.6 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 算和确认 1、基金资产 总值 基 金资 产总值 是指 购买 的各类 有价 证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和基 金应收 的申 购基 金款以 及 其他资产总 和。 2、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23 3、基金净值 的确认 用 于基 金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 人 负责 进行复 核。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个 开放 日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由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 予以公布 。 24.7 基金合 同的变更和 终止 1、基金合同 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 同涉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 本合同约定 应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 的,应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对于 可不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同意后变 更并 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决议 生效后两 日内在指 定媒体公 告。 2、基金合同 的终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合同 应 当终止 :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终止的; (2)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新基 金管理人 、新基金 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 同约定的 其他情形 ; (4)相关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情 况。 24.8 争议的 处理和适用 的法律 各 方当 事人同 意, 因基 金合同 而产 生的或 与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一切争 议, 如经 友好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仲裁地 点为北京 ,仲裁裁 决是终局 性的并对 各方 当事人具有 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应恪守 各自的职 责,继续忠 实、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合同规 定的义务 ,维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 益。 基金合同受 中国法律 管辖。 24.9 基金合 同存放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 金合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 可 印制成册 ,供投资 者在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场所 查阅。 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24 §25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 要 25.1 托管协 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 人(或简 称“管理 人”) 名称:招商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浩 成立时间:2002 年 12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2002]100 号文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13.1 亿元 人民币 经营范围: 发起设立 基金、基 金管理及 中国证监 会批 准的其他业 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 人(或简 称 “托管 人 ”) 名称:中国 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简 称中国农 业银 行) 住所:北京 市东城区 建国门内 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28 号凯 晨世 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和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银 监会银监 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 :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 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贺 倩 25.2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范围、 投资对 象 进行 监督。 基金合 同明 确约定 基金投 资风 格或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基金管 理人 应按照 基金 托 管人 要求的 格式提 供投 资品种 池和交 易对 手库, 以便 基金 托管人 运用相 关技 术系统 ,对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25 基 金实 际投资 是否符 合基 金合同 关于证 券选 择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督 ,对存 在疑 义的事 项进 行核查。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 地 方 政 府 债 、金 融债、 企业债 、短 期融资 券、公 司债 、中期 票据 、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可 转换公 司债 (含可分离 交易公司 债) 、资产支 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等固定收 益类资产 ,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 具, 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 。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本基金不直 接从二级 市 场买入 股票、权 证等权益 类资 产,但可以 参与 A 股 股票 (包括中 小板、创业 板及其它 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上市的股 票) 的新股申购 或增发新 股,并可 持有因可 转 债 转 股 所 形 成 的 股 票 、 因 所 持 股 票 所 派 发 的 权 证 以 及 因 投 资 可 分 离 债 券 而 产 生 的 权 证 等,以及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允许投 资的其他 非固 定收益类品 种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 会的 相关规定) 。因 上述原因 持有的股 票和权证 等资产, 本基金应在 其可交易 之日起的6 个月内 卖出。 本 基金 的配 置比例 为投 资于 债券 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的 80% , 其中 ,投 资于 可转 换 债 券的 比例不 低于 非现金 资产的 80%;本 基金 投资于股 票等 权 益类 资产 的比例 不超 过基 金 资产 20%。同时 本基金还应 保留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 值 5% 的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 债券;其中 ,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 应收申购款 等。 如 由于 可转债 市场 规模 发生变 化或 其他市 场因 素, 导致 本基 金不能 满足 上述 投资组 合 比例要求, 本基金管 理人将根 据实际情 况予以调 节。 2、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融资 、融券 比例进行监 督。基金 托管人按 下述比例 和调整期 限进 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公 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本 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且 由 本托管人托 管的全部开 放式基金(包 括开放式基金以 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 的 15%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由 本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30% ; (2)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且由 基金托管人 托管的全部 基金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 券,其 市值不超过 该证券的10%; (3 )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的 债 券 回 购 融 入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债券回 购最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期 后不 得展期; (4)本基金参与 股票发行申 购,本基金 所申报的金 额不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 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不 超过拟发 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 行股 票的总量; 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26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本基金与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持 有的同一 权证,不 得超过该 权证 的 10 %; (6)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指 同一信用级 别)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 规模的 10% ;本 基金投 资于 同一原 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 过 该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且 由基金托 管人 托管的 全部 证券投 资基 金投 资 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 不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的 10% ; 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资 产支持证 券,其市 值不得超 过该 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 (7)本基金 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 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 资 产 支持 证券期 间,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降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8) 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其中 ,现 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应 收申购 款 等; (9)本基金 不得违反 基金合同 中有关投 资范围 、投 资策略、投 资比例的 规定; (10 ) 本 基 金 资 产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11 )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公募 基金投资 于一家企 业发行的单 期中期票 据合计不 超过 该期证券的 10% ; (12 ) 本基金主 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 限资产 的市值合 计 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股 票停 牌、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 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 的,基金 管理人不 得主 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 (13 ) 本基金与 私 募类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 逆回 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金 合同 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14 )法律 法规或监 管部门对 上述比例 限制另有 规定 的,从其规 定。 除上述第 (7 ) 、 (8 ) 、 (12 ) 、 (13 ) 项 外,因证 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基金 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规 定的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法律法 规或监管 部门另有 规定的, 从 其 规定。 上 述投 资组合 限制 条款 中,若 属法 律法规 的强 制性 规定 ,则 当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 消上述限制 ,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本基 金投资可 不受 上述规定限 制。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投 资的监督 和检查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开始 。 3、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本协 议第十五条 第九项 基 金投 资禁止 行为进 行监 督。基 金托管 人通 过事后 监督 方式 对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投资禁 止行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27 为 和关 联交易 进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规 有关 基金禁 止从 事关 联交易 的规定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相 互提供 与本 机构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 与本 机构 有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名 单 及有 关关联 方交易 证券 名单。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有 责任确 保关联 交易 名单的 真实 性、准确性 、完整性 ,并负责 及时将更 新后的名 单发 送给对方。 若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关 联交易 名单 中列 示的 关联 方进行 法律 法规 禁止基 金 从 事的 关联交 易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及时 提醒 并协助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必要措 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 的发 生,如 基金托 管人 采取必 要措施 后仍 无法阻 止关 联交 易发生 时,基 金托 管人有 权向 中 国证 监会报 告。对 于基 金管理 人已成 交的 关联交 易, 如基 金托管 人事前 已严 格遵循 了监 督 流 程 仍 无 法 阻 止 该 关 联 交 易 的 发 生 , 而 只 能 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交 易 所 规 则 进 行 事 后 结 算,则基金 托管人不 承担由此 造成的损 失,并应 向中 国证监会报 告。 4、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 债 券市 场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应在基 金投 资运作 之前 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 经慎 重选择 的、 本 基金 适用的 银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手 名单 ,并约 定各 交易 对手所 适用的 交易 结算方 式。 基 金托 管人监 督基金 管理 人是否 按事前 提供 的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名 单进 行交易 。基 金 管理 人可以 每半年 对银 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进 行更 新,如 基金管 理人 根据市 场情 况 需要 临时调 整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应 向基 金托 管人说 明理由 ,在 与交易 对手 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 后 ,被 确认调 整的名 单开 始生效 ,新名 单生 效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交 易对手 所进 行但尚 未结 算 的交 易,仍 应按照 协议 进行结 算。基 金管 理人负 责对 交易 对手的 资信控 制, 按银行 间债 券 市场 的交易 规则进 行交 易,基 金托管 人则 根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成 交单对 合同 履行情 况进 行 监督 ,但不 承担交 易对 手不履 行合同 造成 的损失 。如 基金 托管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没 有 按照 事先约 定的交 易对 手或交 易方式 进行 交易时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提 醒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 任何损失 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 的 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选择 存款银 行进行监督 。 基 金投 资银行 定期 存款 的,基 金管 理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 符合 条件的 所有存 款银 行的名 单,并 及时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管 人应 据以对 基金 投资银行存 款的交易 对手是否 符合有关 规定进行 监督 。 本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 应符合如 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与存 款银行建立 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银 行存款 业务账目及 核算的真 实、准确 。 (2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 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 议、账户资 料、投资 指令、存 款证实书 等有关文 件, 切实履 行托 管职责。 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28 (3)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 人在开展基 金存款业务 时,应严格遵守 《基金法》 、《运 作办法》等 有关法律 法规,以 及国家有 关账户管 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 等的各项 规定。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在 选择 存款银 行时 有违 反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的行 为,应及 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 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 纠正。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 在 10 个工作 日内纠正 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基 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在 10 个工作 日内纠正 或拒绝结 算 。 6、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 算、招 商可转债份 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招 商转债A 份 额 和招商转债B 份额参考 净值的计 算、应 收 资金 到账、 基金费 用开 支及收 入确定 、基 金收益 分配 、相 关信息 披露、 基金 宣传推 介材 料中登载基 金业绩表 现数据等 进行监督 和核查。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未 经基 金托管 人的 审核擅 自将 不实 的业 绩表 现数据 印制 在宣 传推介 材 料上,则基 金托管人 对此不承 担任何责 任,并将 在发 现后立即报 告中国证 监会。 7、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 进行监督 。 (1)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规范基 金投资非公开发 行证券行为 的紧急 通知》 、 《关于基金 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 票等流通 受限 证券有关问 题的通知》 等 有关法律 法规 规定。 (2)流通受限证 券,包括由 《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规范的 非公开发行 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 下配售部分 等在发行时 明确一定期 限 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不包括 由于发布 重 大消 息或其 他原因 而临 时停牌 的证券 、已 发行未 上市 证券 、回购 交易中 的质 押券等 流通 受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 流通受限证 券之前,基 金管理人应 当制定相关投资 决策流程、 风险控 制 制度 、流动 性风险 控制 预案等 规章制 度。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基 金流动 性的 需要合 理安 排 流通 受限证 券的投 资比 例,并 在风险 控制 制度中 明确 具体 比例, 避免基 金出 现流动 性风 险 。上 述规章 制度须 经基 金管理 人董事 会批 准。上 述规 章制 度经董 事会通 过之 后,基 金管 理人应当将 上述规章 制度以及 董事会批 准上述规 章制 度的决议提 交给基金 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之 前,基金管 理人应至少 提前一个交易日 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 有关流通受 限证券的 相关信息 ,具体应 当包括但 不限 于如下文件 (如有) : 拟 发行 数量、 定价 依据 、监管 机构 的批准 证明 文件 复印 件、 基金管 理人 与承 销商签 订 的 销售 协 议复 印件、 缴款 通知书 、基金 拟认 购的数 量、 价格 、总成 本、划 款账 号、划 款金 额、划款时 间文件等 。基金管 理人应保 证上述信 息的 真实、完整 。 (5)基金托管人 在监督基金 管理人投资 流通受限证 券的过程中,如 认为因市场 出现剧 烈 变化 导致基 金管理 人的 具体投 资行为 可能 对基金 财产 造成 较大风 险,基 金托 管人有 权要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29 求 基金 管理人 对该风 险的 消除或 防范措 施进 行补充 和整 改, 并做出 书面说 明。 否则, 基金 托 管人 经事先 书面告 知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拒 绝执行 其有 关指 令。因 拒绝执 行该 指令造 成基 金财产损失 的,基金 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 责任,并 有权 报告中国证 监会。 (6)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基金 投资的受限 证券登记存 管在本基金名下 ,并确保证 基金托 管 人能 够正常 查询。 因基 金管理 人原因 产生 的受限 证券 登记 存管问 题,造 成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基金托 管人无法 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的责任与 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 (7)如果基金管 理人未按照 本协议的约 定向基金托 管人报送相关数 据或者报送 了虚假 的 数据 ,导致 基金托 管人 不能履 行托管 人职 责的, 基金 管理 人应依 法承担 相应 法律后 果。 除 基金 托管人 未能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本协 议履 行职责 外, 因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产 生的损 失, 基金托管人 按照本协 议履行监 督职责后 不承担上 述损 失。 8、基金托管人 发 现基金管理 人的上述事 项及投资指 令或实际投资运 作中违反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基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和 协助 基金托 管人的 监督 和核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在下一 工作日 前及 时核对 并以 书 面形 式给基 金托管 人发 出回函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说明 违规原 因及 纠 正期 限,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内 及时改 正。 在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 期内 纠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依 据交易 程序 已 经生 效的投 资指令 违反 法律、 行政法 规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或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应 当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 人,并报 告中国证 监会。 9、基金管理人有 义务配合和 协助基金托 管人依照法 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 协议对 基 金业 务执行 核查。 对基 金托管 人发出 的书 面提示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规定 时间 内答复 并改 正 ,或 就基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或 举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法 规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 事项,基 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 合提 供相关数据 资料和制 度等。 10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 同时通 知 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正 ,并 将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管理人 无正当 理由 ,拒绝 、阻 挠 对方 根据本 协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或 采取 拖延、 欺诈 等手 段妨碍 对方进 行有 效监督 ,情 节严重或经 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 告仍不改 正的,基 金托 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 会。 25.3 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 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 履行托管职 责情况进行 核查,核查事项 包括基金托 管人安 全 保管 基金财 产、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复 核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和招商 可转债份 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招商转 债A 份额和招商 转债B 份额 参考净值 ,根 据 基金管理人 指令办理 清算交收 、相关信 息披露和 监督 基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 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30 2、基金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管 人擅自挪用 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理 、未执 行或无故延 迟执行基 金管理人 资金划拨 指令、泄 露基 金投资信息 等违反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 、本 协议及 其他有 关规 定时, 应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纠 正。 基金托 管人 收 到通 知后应 在下一 工作 日前及 时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给 基金 管理人 发出回 函, 说明违 规原 因 及纠 正期限 ,并保 证在 规定期 限内及 时改 正。在 上述 规定 期限内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随时 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查, 督 促基金 托管人 改正 。基金 托管 人 应 积极配 合基金 管理 人的核 查行 为 ,包 括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的 完整性 和真 实性, 在规 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 理人并改 正。 3、基金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管 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应 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 通知基 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基 金托 管人无 正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 方根 据本协 议规定 行使 监督权 ,或采 取拖 延、欺 诈等 手段 妨碍对 方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或经基 金管理人 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 的,基金 管理 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25.4 基金财 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 保管的原 则 (1)基金财 产应独立 于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的 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 应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 理人依据合法程 序作出的合 法合规 指令,基金 托管人不 得自行运 用、处分 、分配基 金的 任何财产。 (3)基金托 管人按照 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账户 。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 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 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 产,如有特 殊情况双 方可另行 协商解决 。 (6)对于因为基 金投资产生 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与有 关当事人 确 定到账 日 期并 通知基 金托管 人, 到账日 基金财 产没 有到达 基金 账户 的,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进 行催 收。由 此给基 金财 产造成 损失 的, 基金托 管人对 此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 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 产。 2、基金募集 期间及募 集资金的 验资 (1)基金募集期 间的资金应 存于基金管 理人在具有 托管资格的商业 银行开设的 基金认 购专户。该 账户由基 金管理人 开立并管 理。 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31 (2)基金募集期 满或基金停 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 份额总额、基金 募集金额、 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 数符合 《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 等有关 规定后,基 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 基金财产 的 全部 资金划 入基金 托管 人开立 的基金 托管 资金账 户, 同时 在规定 时间内 ,聘 请具有 从事 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进行 验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资 报告 由参加 验资 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 国注册会 计师签字 方为有效 。 (3)若基金募集 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 金合同生效 的条件,由基金 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 退款等事宜 ,基金托 管人应提 供充分协 助。 3、基金资金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基金托 管人应负 责本基金 的资金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2)基金托管人 可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其 营业机构开 设本基金的资金 账户, 并根 据基金 管 理人 合法合 规的指 令办 理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和使 用。 本 基金 的一切 货币收 支活 动,包 括但不 限于 投资、 支付 赎回 金额、 支付基 金收 益、收 取申 购款,均需 通过本基 金的资金 账户进行 。 (3)基金托管资 金帐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业务的 需要。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假 借本 基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他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用 基金 的任何 账户 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 的活动。 (4)基金托 管资金账 户的开立 和管理应 符合相 关法 律法规的有 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的 条件下,基 金托管人可 以通过基金托管 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 金资产的支 付。 4、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 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 立基金托管 人与基金 联名的证 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和 使用,限于 满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亦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 动。 (3)基金托管人 以自身法人 名义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 开立结算备 付金账 户 ,并 代表所 托管的 基金 完成与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一级法 人清 算工作 , 基 金 管理 人应予 以积极 协助 。结算 备付金 的收 取按照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的 规定 执行。 (4)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和 证券账户卡 的保管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 运用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 (5)在本托管协 议生效日之 后,本基金 被允许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 涉及相 关 账户 的开设 、使用 的, 按有关 规定开 设、 使用并 管理 ;若 无相关 规定, 则基 金托管 人应 当比照并遵 守上述关 于账户开 设、使用 的规定。 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32 5、债券托管 专户的开 设和管理 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中国人 民银 行、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 上 海清 算所的 有关规 定, 以基金 的名义 在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和上 海清算 所开 立 债券 托管与 结算账 户, 并代表 基金进 行银 行间市 场债 券的 结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时代表 基金签订 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 场债券回 购主 协议。 6、其他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因业务发展 需要而开立 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 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 ,在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商议后 开立。新 账户按有 关规 则使用并管 理。 (2)法律法 规等有关 规定对相 关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办理。 7、基金财产 投资的有 关有价凭 证等的保 管 基 金财 产投资 的有 关实 物证券 、银 行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妥 善 保 管, 保管凭 证由基 金托 管人持 有。实 物证 券的购 买和 转让 ,由基 金托管 人根 据基金 管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 属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期 间 的 损 坏 、灭 失,由 此产生 的责 任应由 基金托 管人 承担。 托管 人对 托管人 以外机 构实 际有效 控制 的证券不承 担保管责 任。 8、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 的保管 由 基金 管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 基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的原 件分别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保管 。除协 议另 有规定 外,基 金管 理人在 代表 基金 签署与 基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时 应 保证 基金一 方持有 两份 以上的 正本, 以便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至少 各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件。重 大合同的 保管期限 为基金合 同终止后15 年。 25.5 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及复核 程序 (1)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净 资产 值。 本基金分别 计算招商 可转债份 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招 商转债A 份额 和招商转 债B 份额参 考净值。招 商可转债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招商 转债A 份额和招商 转债B 份额 参考净值 的计 算方法详见基金 合同,计算 结果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 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 金财产。 国家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每工作日计 算基金资 产净值及 基金份额 净值,并 按规 定公告。 (2)复核程 序 基 金管 理人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 值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 误后,由 基金管理 人依据基 金合 同和相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对外 公布。 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33 2、基金资产 估值方法 和特殊情 形的处理 (1)估值对 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权 证 、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 资 产 及 负 债。 (2)估值方 法 1)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 证券 (包括 股票、权 证等) ,以 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无交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 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 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 事件的, 以最近交 易日 的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行 机构 发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件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 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 ② 交易 所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 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的 ,可 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确定公 允价格; ③ 交易 所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券 应 收 利息 得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如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 ,确定公 允价格; ④ 交易 所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交 易所上 市 的 资产 支持证 券,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按成本 估值。 2)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 下情况 处理 : ①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股 ,按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 估值方法估 值;该日 无交易的 ,以最近 一日的市 价( 收盘价)估 值; ② 首次 公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 券和权 证,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 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 况 下,按 成本估值 。 ③ 首次 公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同 一股 票在 交易 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 一 股票 的估值 方法估 值; 非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按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有 关规 定确定公允 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 的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 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34 4)如有确凿证据 表明按上述 方法进行估 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5)中小企业私募 债,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 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6)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 门有强制规 定的,从其 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 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 订明 的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 法 律法 规的规 定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双方协 商解决。 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 的义 务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担 任,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 平等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的 意见 ,按 照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 公布。 3、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的处理方 式 (1)招商可 转债份额 、招商转 债 A 份额 与招商转 债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保留 到小数点后 3 位,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当 本 基金估值导 致基金份 额净值小 数点后 3 位 以内 的计算 发生差 错时 视为估 值错误 。当 估值错 误实 际发 生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立 即纠 正 ,并 采取合 理的措 施防 止损失 进一步 扩大 。当错 误达 到或 超过招 商可转 债份 额、招 商转 债A 份额与招商 转债B 份额的 基金资产 净值的0.25% 时,基金管 理人应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当估值错误 偏差达到 招商可转 债份额、 招商转债A 份 额与招商转 债B 份额的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公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因基 金估值 错误 给投资 者造 成损 失 的,应先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基金管理 人对不应 由其 承担的责任 ,有权向 过错人追 偿。 (2)当招商 可转债份 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招商 转债 A 份额和 招商转 债 B 份额参 考净值 计 算差 错给基 金和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造成 损失 需要进 行赔 偿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根据实际情 况界定双 方承担的 责任,经 确认后按 以下 条款进行赔 偿: ①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由 基金 管理人 担任 。与 本基 金有 关的会 计问 题, 如经双 方 在 平等 基础上 充分讨 论后 ,尚不 能达成 一致 时,按 基金 会计 责任方 的建议 执行 ,由此 给基 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 造成的损 失,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 赔付。 ②若基金管 理人计算 的招商可 转债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 值、招商转债A 份额和 招商转债B 份 额参 考净值 已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确认 后公 告,而 且基 金托 管人未 对计算 过程 提出疑 义或 要求基金管 理人书面 说明,招 商可转债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招 商转债A 份 额和招商 转债B 份 额参 考净值 出错且 造成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损 失的, 应根 据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或基 金支付 赔偿金 ,就 实际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基金 支付 的赔偿 金额, 其中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50%,基 金托管 人承担 50% 。 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35 ③如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对招商可转 债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招 商转债 A 份 额和 招商转债 B 份额 参考净值的 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 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 一致时,为 避 免不 能按时 公布基 金份 额净值 的情形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计 算结果 对外公 布, 由此给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造 成的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赔 付 。 ④由于基金 管理人提 供的信息 错误 (包括 但不限于 基 金申购或赎 回金额等) ,基金托 管 人 在履 行正常 复核程 序后 仍不能 发现该 错误 ,进而 导致 招商 可转债 份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招商转债A 份 额和招商 转债B 份额 参考净值 计算错误 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 金财产的 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赔付 。 (3)由于证券交 易所、登记 结算公司发 送的数据错 误,有关会计制 度变化或由 于其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但是未能发 现该错误而 造成的招商 可转债份额 的 基金份额净值、 招商转债 A 份额和招 商转债 B 份额参 考净值计算 错误,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 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 施消除由 此造 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由于各自 技术系统设 置而产生的净值 计算尾差, 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 结果为准 。 (5)前述内容如 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关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理。 如果行业有 通行做 法,双方当 事人应本 着平等和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的原则进 行协商。 4、暂停估值 与公告基 金份额净 值的情形 (1)基金投 资所涉及 的证券交 易所遇法 定节假 日或 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形 致使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 时; (3)当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 定性时, 经与 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 的; (4)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合同认 定的其他 情形。 5、基金会计 制度 按国家有关 部门规定 的会计制 度执行。 6、基金账册 的建立 基 金管 理人进 行基 金会 计核算 并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 金管理 人独 立地 设置、 记 录 和保 管本基 金的全 套账 册。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对 会计处 理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 基 金管 理人的 处理方 法为 准。若 当日核 对不 符,暂 时无 法查 找到错 账的原 因而 影响到 基金 资产净值的 计算和公 告的,以 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 为准 。 7、基金财务 报表与报 告的编制 和复核 (1)财务报 表的编制 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36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及 时编 制并对 外提 供真实 、完 整的 基金 财务 会计报 告。 月度 报表的 编 制,基金管 理人应于 每月终了 后5 工作日 内完成; 招 募说明书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6 个月更 新并公告一 次,于该 等 期间届 满后45 日 内公告。 季度 报告应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15 个工 作日内编制 完毕并予 以公告; 半年度报 告在会计 年度 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编制 完毕并予 以公 告;年度报告在 会计年度结 束后 90 日 内编制完毕 并 予以公告。基金 合同生效不 足 2 个月 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 告、半年 度报 告或者年度 报告。 (2)报表复 核 基 金管 理人在 月度 报表 完成当 日, 将报表 盖章 后提 供给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基 金托管 人 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 核,并将复 核结果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 人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 有关报告提 供给基金托 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应在收 到后 5 个工 作日内完 成 复核 ,并将 复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半年度 报告完 成当 日,将 有关 报告提供给 基金托管 人复核, 基金托管 人应在收 到后 20 日内完成复 核,并将 复核结 果书面 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在 年度报 告完 成当日 ,将 有关 报告提 供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 复核,并 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 人。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之间的上 述文件往 来均以加 密传真的 方式 或双方商定 的其他方 式进行。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 中,发 现双 方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 共 同查 明原因 ,进行 调整 ,调整 以 双方 认可 的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若双方 无法 达成一 致, 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账务 处理 为准。 核对无 误后 ,基金 托管 人在 基金管 理人提 供的 报告上 加盖 托 管业 务部门 公章或 者出 具加盖 托管业 务专 用章的 复核 意见 书,双 方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 不能于 应当发 布公 告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一 致, 基金管 理人 有权按照其 编制的报 表对外发 布公告, 基金托管 人有 权就相关情 况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25.6 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 册的登记与保 管 本 基金 的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包括基 金 合同生效日 、招商转 债A 份额和 招商转债B 份额上市 交易的前一 日、基金 份额折算 日、基金 合同终止日 、基金权 益登记日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权益登记日 、每年6 月30 日、12 月31 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的 内容 至少 应包括 持有人 的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份额。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由 登记机 构编 制,由 基金 管理 人审 核并 提交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 金 托管 人有权 要求基 金管 理人提 供任意 一个 交易日 或全 部交 易日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提 供,不得 拖延或 拒 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向 基金托管 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应 于下月前十 个工作日内 提 交;基金合同生 效日、招商 转债 A 份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37 额和招商转债 B 份额上市交 易的前一日 、基金份额 折算日、基金合 同终止日等 涉及到基金 重要事项日 期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 于发生日 后十 个工作日内 提交。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妥 善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保存 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 管 人不 得将所 保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的 其他用 途, 并应遵 守保 密 义务 。若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由 于自 身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应 按有关法规 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 的责任。 25.7 争议解 决方式 因 本协 议产生 或与 之相 关的争 议, 双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 商、 调解解 决, 协商 、调解 不 能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 束力。 争 议处 理期间 ,双 方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 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 规定的义 务, 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本协议适用 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 律并从其 解释。 25.8 托管协 议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 的变更程 序 本 协议 双方当 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 以对协 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 与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 任何冲突 。基金托 管协议的 变更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生效。 2、基金托管 协议终止 的情形 (1)基金合 同终止; (2)基金托 管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破 产或由 其他 基金托管人 接管基金 资产; (3)基金管 理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破 产或由 其他 基金管理人 接管基金 管理权; (4)发生法 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终 止事项 。 3、基金财产 的清算 (1)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 1)基金合同终止 后,成立基 金清算小组 ,基金清算 小组在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 会计师、律 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 员组成。 基金 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 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 算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应各自履行职 责,继续忠 实、勤 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 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 规定的义 务, 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38 4)基金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清算小 组可以 依法进行必 要的民事 活动 。 (2)基金财 产清算程 序 1)基金合同 终止时, 由基金清 算小组统 一接管 基金 财产; 2)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 理和确认 ; 3)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 价和变现 ; 4)编制清算 报告; 5)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审 计; 6)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 意见书 ; 7)将基金清 算结果报 告中国证 监会; 8)公布基金 清算报告 ; 9)对基金剩 余财产进 行分配。 (3)清算费 用 清 算费 用是指 基金 清算 小组在 进行 基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理 费用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清算小 组优先从 基金财产 中支付。 (4)基金财 产按下列 顺序清偿 : 依 据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用、交纳所欠 税款并清偿 基金债务后 ,分别计算 招 商可转债份额、 招商转债 A 份额与招 商转债B 份额 各自的应 计分配比 例,并据 此由招商 可 转债份额、 招商转债A 份额与招 商转债 B 份额各自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根据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 比例进行分 配。 (5)基金财 产清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 告于基金合 同终止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清 算小 组 公 告 ;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律师事 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 书后,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 (6)基金财 产清算账 册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39 §26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服 务 本 基金 管理人 承诺 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供 下列 服务 。同 时,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投 资 人的需要和 市场的变 化,对以 下服务内 容进行相 应调 整。 26.1 网上开 户与交易服 务 客户持有指 定银行的 账户,通 过招商基 金网上交 易平 台,可以实 现在线开 户交易。 招商基金网 址:www.cmfchina.com 26.2 资料的 寄送服务 1、本基金管理人 将按照场外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定制 情况,提供纸质 、电子邮件 或短信 方 式对 账单。 客户可 通过 招商基 金客户 服务 热线或 者网 站进 行账单 服务定 制或 更改。 服务 费用由本基 金管理人 承担,客 户无需额 外承担费 用。 2、由于交易对账 单记录信息 属于个人隐 私,如果客 户选择邮寄方式 ,请务必预 留正确 的 通讯 地址及 联系方 式, 并及时 进行更 新。 本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资 料邮寄 服务 原则上 采用 邮 政 平 信 邮 寄 方 式 , 并 不 对 邮 寄 资 料 的 送 达 做 出 承 诺 和 保 证 ; 也 不 对 因 邮 寄 资 料 出 现 遗 漏、泄露而 导致的直 接或间接 损害承担 任何赔偿 责任 。 3、电子邮件对账 单经互联网 传送 ,可能 因邮件服务 器解析等问题无 法正常显示 原发送 内 容, 也无法 完全保 证其 安全性 与及时 性。 因此招 商基 金管 理公司 不对电 子邮 件或短 信息 电 子化 账单的 送达做 出承 诺和保 证,也 不对 因互联 网或 通讯 等原因 造成的 信息 不完整 、泄 露等而导致 的直接或 间接损害 承担任何 赔偿责任 。 4、基金管理人不 寄送场内投 资者的对账 单,投资者 可随时到交易网 点打印交易 资料或 通过交易网 点提供的 自助、电 话、网上 服务等手 段查 询交易信息 。 5、根据客户的需 求,本基金 管理人可向 场外基金持 有人提供如资产 证明书等其 它形式 的账户信息 资料。 26.3 信息发 送服务 场 外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可 以通过 招商 基金管 理公 司网 站、 客户 服务热 线提 交信 息定制 申 请,基金管 理人通过 手机短讯 或 E-MAIL 方 式发送场 外基金份额 持有人定 制的信息 。可定制 的 信息 包括: 基金净 值、 投研观 点、公 司最 新公告 提示 等, 基金公 司还将 根据 业务发 展的 实际需要, 适时调整 定制信息 的内容。 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40 除 了发 送场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定制 的各类 信息 外, 基金 公司 也会定 期或 不定 期向预 留 手机号码及 EMAIL 地址的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 基金分红、节日问候、产品推广等信 息 。如 场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不希 望接收 到该 类信息 ,可 以通 过招商 基金客 户服 务热线 取消 该项服务。 26.4 网络在 线服务 场外基金份额持 有人通过基 金账号/开户 证件号码及 登录密码登录招 商基金网站 ,可享 有账户查询 、信息定 制、资料 修改、理 财刊物查 阅等 多项在线服 务。 招商基金网 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金电 子邮箱:cmf@cmfchina.com 26.5 招商基 金客服热线 电话服务 招商基金客 户服务热 线提供全 天候 24 小时 的自动语 音查询服务 。场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可进行基金 账户余额 、交易情 况、基金 份额净值 等信 息的查询。 招商基金客 户服务热 线提供每 周六天 (法 定节假日 除 外) ,每天不 少于 7 小 时的人工 咨 询服 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通过 该热线 享受 业务咨 询、 信息 查询、 投诉建 议等 专项服 务, 场外基金持 有人更可 通过热线 进行信息 定制、资 料修 改等操作。 招商基金全 国统一客 户服务热 线: 400-887-9555 (免 长途费) 26.6 客户投 诉受理服务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以通 过直销 和代 销机构 网点 柜台 的意 见簿 、基金 公司 网站 、客户 服 务热线、书 信及电子 邮件等不 同的渠道 对基金公 司和 销售网点提 供的服务 进行投诉 。 对 于工 作日期 间受 理的 投诉, 原则 上是及 时回 复, 对于 不能 及时回 复的 投诉 ,基金 公 司 将在 承诺的 时限内 进行 处理。 对于非 工作 日提出 的投 诉, 将在顺 延的工 作日 当日进 行处 理。 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41 §27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公告日期 1 招商可转债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可 能发生不 定期 份额折算的 提示 公告 2018-02-01 2 招商可转债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可 能发生不 定期 份额折算的 提示 公告 2018-02-02 3 招商可转债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可 能发生不 定期 份额折算的 提示 公告 2018-02-03 4 招商可转债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可 能发生不 定期 份额折算的 提示 公告 2018-02-06 5 招商可转债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可 能发生不 定期 份额折算的 提示 公告 2018-02-07 6 招商可转债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可 能发生不 定期 份额折算的 提示 公告 2018-02-08 7 招商可转债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B 类份额交 易价 格波动提示 公告 2018-02-09 8 招商可转债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可 能发生不 定期 份额折算的 提示 公告 2018-02-09 9 招商可转债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B 类份额交 易价 格波动提示 公告 2018-02-10 10 招商可转债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可 能发生不 定期 份额折算的 提示 公告 2018-02-10 11 关于招商基 金旗下部 分基金增 加基煜为 代销机构 并参 与其费率优 惠活 动的公告 2018-02-12 12 招商可转债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可 能发生不 定期 份额折算的 提示 公告 2018-02-13 13 招商可转债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可 能发生不 定期 份额折算的 提示 公告 2018-02-14 14 招商可转债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可 能发生不 定期 份额折算的 提示 公告 2018-02-22 15 招商可转债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可 能发生不 定期 份额折算的 提示 公告 2018-02-23 16 招商可转债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可 能发生不 定期 份额折算的 提示 公告 2018-02-24 17 招商可转债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可 能发生不 定期 份额折算的 提示 公告 2018-02-27 18 招商可转债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可 能发生不 定期 份额折算的 提示 公告 2018-02-28 19 招商可转债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可 能发生不 定期 份额折算的 提示 公告 2018-03-01 20 招商可转债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可 能发生不 定期 份额折算的 提示 公告 2018-03-02 21 招商可转债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可 能发生不 定期 份额折算的 提示 2018-03-03 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42 公告 22 招商可转债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可 能发生不 定期 份额折算的 提示 公告 2018-03-06 23 招商可转债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可 能发生不 定期 份额折算的 提示 公告 2018-03-07 24 招商基金旗 下部分基 金增加上 海挖财为 代销机构 的公 告 2018-03-08 25 招商可转债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可 能发生不 定期 份额折算的 提示 公告 2018-03-08 26 招商基金旗 下基金参 加上海长 量定期定 额投资手 续费 优惠活动的 公告 2018-03-08 27 招商可转债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可 能发生不 定期 份额折算的 提示 公告 2018-03-09 28 招商可转债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可 能发生不 定期 份额折算的 提示 公告 2018-03-10 29 招商可转债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可 能发生不 定期 份额折算的 提示 公告 2018-03-13 30 招商可转债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可 能发生不 定期 份额折算的 提示 公告 2018-03-14 31 招商可转债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可 能发生不 定期 份额折算的 提示 公告 2018-03-15 32 招商可转债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 说明 书摘要(二 零一 八年第一号 ) 2018-03-15 33 招商可转债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 说明 书(二零一 八年 第一号) 2018-03-15 34 招商可转债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可 能发生不 定期 份额折算的 提示 公告 2018-03-16 35 招商可转债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可 能发生不 定期 份额折算的 风险 提示公告 2018-03-17 36 招商可转债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可 能发生不 定期 份额折算的 提示 公告 2018-03-20 37 招商可转债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可 能发生不 定期 份额折算的 风险 提示公告 2018-03-21 38 关于招商可 转债分级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修订基 金合 同的公告 2018-03-22 39 招商可转债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合同(2018 年 3 月 22 日修 订) 2018-03-22 40 招商可转债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托 管协议(2018 年 3 月 22 日修 订) 2018-03-22 41 招商可转债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可 能发生不 定期 份额折算的 提示 公告 2018-03-22 42 招商可转债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可 能发生不 定期 份额折算的 提示 公告 2018-03-23 43 招商可转债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可 能发生不 定期 份额折算的 提示 公告 2018-03-24 44 招商可转债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可 能发生不 定期 份额折算的 提示 2018-03-27 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43 公告 45 关于招商基 金旗下部 分基金继 续参加中 国工商银 行个 人电子银行 基金 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2018-03-28 46 招商可转债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可 能发生不 定期 份额折算的 提示 公告 2018-03-28 47 招商可转债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可 能发生不 定期 份额折算的 提示 公告 2018-03-29 48 招商可转债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可 能发生不 定期 份额折算的 提示 公告 2018-03-30 49 招商可转债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2017 年度 报告 2018-03-30 50 招商可转债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2017 年度 报告 摘要 2018-03-30 51 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继续参 加交 通银行股份 有限 公司手机银 行渠道基 金申购及 定期定额 投资手续 费率 优惠的公告 2018-03-31 52 招商可转债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可 能发生不 定期 份额折算的 提示 公告 2018-03-31 53 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参与东 海证 券申购费率 优惠 活动的公告 2018-04-02 54 招商可转债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可 能发生不 定期 份额折算的 提示 公告 2018-04-03 55 招商可转债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可 能发生不 定期 份额折算的 提示 公告 2018-04-04 56 招商可转债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可 能发生不 定期 份额折算的 提示 公告 2018-04-09 57 招商可转债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可 能发生不 定期 份额折算的 提示 公告 2018-04-10 58 招商可转债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可 能发生不 定期 份额折算的 提示 公告 2018-04-11 59 招商可转债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可 能发生不 定期 份额折算的 提示 公告 2018-04-12 60 招商可转债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可 能发生不 定期 份额折算的 提示 公告 2018-04-13 61 招商可转债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可 能发生不 定期 份额折算的 提示 公告 2018-04-14 62 招商可转债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可 能发生不 定期 份额折算的 提示 公告 2018-04-17 63 招商可转债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可 能发生不 定期 份额折算的 提示 公告 2018-04-18 64 招商可转债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可 能发生不 定期 份额折算的 提示 公告 2018-04-19 65 招商可转债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可 能发生不 定期 份额折算的 提示 公告 2018-04-20 66 招商可转债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可 能发生不 定期 份额折算的 提示 公告 2018-04-21 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44 67 招商可转债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季 度报告 2018-04-23 68 招商可转债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可 能发生不 定期 份额折算的 提示 公告 2018-04-24 69 招商可转债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可 能发生不 定期 份额折算的 提示 公告 2018-04-25 70 招商可转债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可 能发生不 定期 份额折算的 提示 公告 2018-04-26 71 招商可转债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可 能发生不 定期 份额折算的 提示 公告 2018-04-27 72 招商可转债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可 能发生不 定期 份额折算的 提示 公告 2018-04-28 73 招商可转债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可 能发生不 定期 份额折算的 提示 公告 2018-05-03 74 招商可转债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可 能发生不 定期 份额折算的 提示 公告 2018-05-04 75 招商可转债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可 能发生不 定期 份额折算的 提示 公告 2018-05-05 76 招商可转债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可 能发生不 定期 份额折算的 提示 公告 2018-05-08 77 招商可转债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可 能发生不 定期 份额折算的 提示 公告 2018-05-09 78 招商可转债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可 能发生不 定期 份额折算的 提示 公告 2018-05-10 79 招商可转债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可 能发生不 定期 份额折算的 提示 公告 2018-05-11 80 招商可转债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可 能发生不 定期 份额折算的 提示 公告 2018-05-12 81 招商可转债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可 能发生不 定期 份额折算的 提示 公告 2018-05-15 82 招商可转债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可 能发生不 定期 份额折算的 提示 公告 2018-05-16 83 招商可转债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可 能发生不 定期 份额折算的 提示 公告 2018-05-17 84 招商可转债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可 能发生不 定期 份额折算的 提示 公告 2018-05-18 85 招商可转债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可 能发生不 定期 份额折算的 提示 公告 2018-05-19 86 招商可转债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可 能发生不 定期 份额折算的 提示 公告 2018-05-22 87 招商可转债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可 能发生不 定期 份额折算的 提示 公告 2018-05-23 88 招商可转债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可 能发生不 定期 份额折算的 提示 公告 2018-05-24 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45 89 招商可转债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可 能发生不 定期 份额折算的 提示 公告 2018-05-25 90 招商可转债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可 能发生不 定期 份额折算的 提示 公告 2018-05-26 91 招商可转债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可 能发生不 定期 份额折算的 提示 公告 2018-05-29 92 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降 低旗下基 金在招商 银行 定期定额投 资最 低限额的公 告 2018-05-29 93 招商可转债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可 能发生不 定期 份额折算的 提示 公告 2018-05-30 94 招商可转债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可 能发生不 定期 份额折算的 提示 公告 2018-05-31 95 招商可转债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可 能发生不 定期 份额折算的 提示 公告 2018-06-01 96 招商可转债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可 能发生不 定期 份额折算的 提示 公告 2018-06-02 97 招商可转债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可 能发生不 定期 份额折算的 提示 公告 2018-06-05 98 招商可转债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可 能发生不 定期 份额折算的 提示 公告 2018-06-06 99 招商可转债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可 能发生不 定期 份额折算的 提示 公告 2018-06-07 100 招商可转债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可 能发生不 定期 份额折算的 提示 公告 2018-06-08 101 招商可转债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可 能发生不 定期 份额折算的 提示 公告 2018-06-09 102 招商可转债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可 能发生不 定期 份额折算的 提示 公告 2018-06-12 103 招商可转债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可 能发生不 定期 份额折算的 提示 公告 2018-06-13 104 招商可转债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可 能发生不 定期 份额折算的 提示 公告 2018-06-14 105 招商可转债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可 能发生不 定期 份额折算的 提示 公告 2018-06-15 106 招商可转债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可 能发生不 定期 份额折算的 提示 公告 2018-06-16 107 招商可转债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可 能发生不 定期 份额折算的 提示 公告 2018-06-20 108 招商可转债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可 能发生不 定期 份额折算的 提示 公告 2018-06-21 109 招商可转债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可 能发生不 定期 份额折算的 提示 公告 2018-06-22 110 招商可转债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可 能发生不 定期 份额折算的 提示 公告 2018-06-23 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46 111 招商可转债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可 能发生不 定期 份额折算的 提示 公告 2018-06-26 112 招商可转债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可 能发生不 定期 份额折算的 提示 公告 2018-06-27 113 招商可转债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可 能发生不 定期 份额折算的 提示 公告 2018-06-28 114 招商可转债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可 能发生不 定期 份额折算的 提示 公告 2018-06-29 115 招商可转债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可 能发生不 定期 份额折算的 提示 公告 2018-06-30 116 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继续参 加交 通银行股份 有限 公司手机银 行渠道基 金申购及 定期定额 投资手续 费率 优惠的公告 2018-06-30 117 招商可转债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可 能发生不 定期 份额折算的 提示 公告 2018-07-03 118 招商可转债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可 能发生不 定期 份额折算的 提示 公告 2018-07-04 119 招商可转债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可 能发生不 定期 份额折算的 提示 公告 2018-07-05 120 招商可转债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可 能发生不 定期 份额折算的 提示 公告 2018-07-06 121 招商可转债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可 能发生不 定期 份额折算的 提示 公告 2018-07-07 122 招商可转债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可 能发生不 定期 份额折算的 提示 公告 2018-07-10 123 招商基金旗 下部分基 金增加济 安财富为 代销机构 及开 通定投和转 换业 务并参与其 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2018-07-10 124 招商可转债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可 能发生不 定期 份额折算的 提示 公告 2018-07-11 125 招商可转债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可 能发生不 定期 份额折算的 提示 公告 2018-07-12 126 招商可转债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可 能发生不 定期 份额折算的 提示 公告 2018-07-13 127 招商可转债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可 能发生不 定期 份额折算的 提示 公告 2018-07-14 128 招商可转债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可 能发生不 定期 份额折算的 提示 公告 2018-07-17 129 招商可转债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可 能发生不 定期 份额折算的 提示 公告 2018-07-18 130 招商可转债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可 能发生不 定期 份额折算的 提示 公告 2018-07-19 131 招商可转债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2018 年第 2 季 度报告 2018-07-19 132 招商可转债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可 能发生不 定期 份额折算的 提示 公告 2018-07-20 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47 133 招商可转债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可 能发生不 定期 份额折算的 提示 公告 2018-07-21 134 招商可转债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B 类份额交 易价 格波动提示 公告 2018-07-24 135 招商可转债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可 能发生不 定期 份额折算的 提示 公告 2018-07-24 136 招商可转债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可 能发生不 定期 份额折算的 提示 公告 2018-07-25 137 招商可转债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B 类份额交 易价 格波动提示 公告 2018-07-25 138 招商可转债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可 能发生不 定期 份额折算的 提示 公告 2018-07-26 139 招商可转债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可 能发生不 定期 份额折算的 提示 公告 2018-07-27 140 招商可转债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可 能发生不 定期 份额折算的 提示 公告 2018-07-28 141 招商可转债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可 能发生不 定期 份额折算的 提示 公告 2018-07-31 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48 §28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 及查 阅方 式 28.1 招募说 明书的存放 地点 本 招募 说明书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发 售机构 和注 册登 记人的 住 所,并刊登 在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的网站上 。 28.2 招募说 明书的查阅 方式 投 资人 可在办 公时 间免 费查阅 本招 募说明 书,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本 招募 说明 书的复 印 件,但应以 本基金招 募说明书 的正本为 准。 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49 §29 备 查文 件 投 资者 如果需 了解 更详 细的信 息, 可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或 销售 代理 人申请 查 阅以下文件 : (一)中国 证监会批 准招商可 转债分级 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募集 的文件; (二)《招 商可转债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合 同》; (三)《招 商可转债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托 管协 议》; (四)基金 管理人业 务资格批 件、营业 执照; (五)基金 托管人业 务资格批 件、营业 执照; (六)《律 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书》; (七)中国 证监会要 求的其他 文件。 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018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