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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基医疗(110023)

易基医疗: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9月)查看PDF公告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九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2010年12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0】1755号)和2010年12月20日《关于易方
达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 (基金部函[2010]778号)的核
准,进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1年1月28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
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
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政府政策变化等因素带来的行业风险以及医疗保健行业股票整体
表现可能较差的风险,基金投资回报可能低于业绩比较基准的风险,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
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
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等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
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年7月28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18年6月30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8年6
月30日。 (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I
目





录 一、绪


言 .........................................................1 二、释


义 .........................................................2 三、基金管理人 .....................................................6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6 (二)主要人员情况 ...................................................................................................6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1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1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2 四、基金托管人 ....................................................16 (一)基本情况 .........................................................................................................1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16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16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6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18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8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88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88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89 六、基金的募集 ....................................................9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91 (一) 基金合同生效 ...............................................................................................91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9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92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92 (二)申购、赎回的场所 .........................................................................................92 (三)申购、赎回的时间 .........................................................................................92 (四)申购、赎回的原则 .........................................................................................92 (五)申购、赎回的程序 .........................................................................................92 II (六)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93 (七)申购、赎回的费率 .........................................................................................94 (八)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95 (九)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96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96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97 九、基金转换 .....................................................100 (一)基金转换开始日及时间 ...............................................................................100 (二)基金转换的原则 ...........................................................................................100 (三)基金转换的程序 ...........................................................................................100 (四)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101 (五)基金转换费率 ...............................................................................................101 (六)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方式 ...........................................................................101 (七)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104 (八)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104 (九)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 .......................................................................104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冻结与解冻 .........................106 十一、基金的投资 .................................................107 (一)投资目标 .......................................................................................................107 (二)投资范围 .......................................................................................................107 (三)投资理念 .......................................................................................................107 (四)投资策略 .......................................................................................................107 (五)业绩比较基准 ...............................................................................................111 (六)风险收益特征 ...............................................................................................111 (七)投资决策依据 ...............................................................................................111 (八)投资决策流程 ...............................................................................................111 (九)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12 (十)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113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13 (十二) 基金的融资、融券 .................................................................................114 III (十三)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114 十二、基金的业绩 .................................................118 十三、基金的财产 .................................................119 (一)基金资产总值 ...............................................................................................119 (二)基金资产净值 ...............................................................................................119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119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19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120 (一)估值目的 .......................................................................................................120 (二)估值日 ...........................................................................................................120 (三)估值对象 .......................................................................................................120 (四)估值方法 .......................................................................................................120 (五)估值程序 .......................................................................................................121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21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122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22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22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123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123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123 (三)收益分配原则 ...............................................................................................123 (四)收益分配方案 ...............................................................................................123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23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23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124 (一)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 ...............................................................................124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25 (三)基金税收 .......................................................................................................125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126 (一)基金会计政策 ...............................................................................................126 IV (二)基金的审计 ...................................................................................................126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127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27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27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127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127 (五)定期报告 .......................................................................................................127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128 (七)公开澄清 .......................................................................................................129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129 十九、风险揭示 ...................................................130 (一)市场风险 .......................................................................................................130 (二)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30 (三)流动性风险 ...................................................................................................130 (四)管理风险 .......................................................................................................131 (五)其他风险 .......................................................................................................132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33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33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133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33 二十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135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35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37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38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8 (五)基金合同的变更 ...........................................................................................143 (六)基金合同的终止 ...........................................................................................144 (七)基金财产的清算 ...........................................................................................144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145 (九)基金合同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45 V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46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46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47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48 (四)基金财产保管 ...............................................................................................149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51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152 (七)争议解决方式 ...............................................................................................152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52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53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153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153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帐单服务 .......................................................................153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153 (五)资讯服务 .......................................................................................................153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154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56 二十六、备查文件 .................................................157 1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 、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易方达 医疗保健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 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 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 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 二、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更新; 发售公告: 指《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托管协议: 指《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 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修订,并于同年6月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运作办法》: 指2014年7月7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同年8月8日起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 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并于2004年7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 订; 《管理规定》: 元: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3 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 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基金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 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 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 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 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日/天: 指公历日 工作日、交易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 赎回: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 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 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非直销销售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直销机构: 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非直销销售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非直销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或其它媒体;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招募说明书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 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 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 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 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 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 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电脑系 统或数据传输系统非正常停止以及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 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 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 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6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设立日期:2001年4月17日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李红枫 注册资本:12,000万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 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4 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6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12 总


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詹余引先生,工商管理博士,董事长。曾任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证券部研究咨询室总经理助 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咨询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国债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 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 作)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资产配置处处长、投资部副主任、境外投资部主任、投 资部主任、证券投资部主任。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董事长。 刘晓艳女士,经济学博士,副董事长、总裁。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副经 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理财部副总经理、基金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督察员、监察部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公司副总裁、常务副总裁。现任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7 秦力先生,经济学博士,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投资理财部总经 理、资金营运部总经理、规划管理部总经理、投资自营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 理,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常 务副总经理;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志辉先生,管理学硕士,董事。曾任美的集团税务总监、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广州分所高 级审计员。现任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财中心总经理。 王海先生,经济学、工商管理(国际)硕士,董事。曾任工商银行江西省分行法律顾问室 科员;工商银行珠海分行法律顾问室办事员、营业部计划信贷部信贷员、办公室行长室秘书、 信贷管理部业务主办、资产风险管理部经理助理兼法律室副主任、资产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兼 法律室主任、资产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招商银行总行法律事务部行员;工商银行珠海分行资产 风险部总经理兼特殊资产管理部负责人、公司业务部总经理、副行长;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公 司业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总经理;工商银行韶关分行行长、党委书记。现任广东粤财 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 戚思胤先生,经济学硕士,董事。曾任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投资者关 系管理业务员、投资者关系管理主管、信息披露主管、证券事务代表;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 限公司资本运营部高级主管、团委副书记、副部长;(香港)广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常 务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部长、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朱征夫先生,法学博士,独立董事。曾任广东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金融房地产部主任;广 东大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东省国土厅广东地产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副主任。现任广东东方昆 仑律师事务所主任。 忻榕女士,工商行政管理博士,独立董事。曾任中科院研究生院讲师;美国加州高温橡胶 公司市场部经理;美国加州大学讲师;美国南加州大学助理教授;香港科技大学副教授;中欧 国际工商学院教授;瑞士洛桑管理学院教授。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 谭劲松先生,管理学博士(会计学) ,独立董事。曾任邵阳市财会学校教师;中山大学管 理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现任中山大学管理学院教授。 陈国祥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会主席。曾任交通银行广州分行江南西营业部经理;广东8 粤财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总经 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赵必伟先生,经济学专业研究生,监事。曾任广州市财政局第四分局工作专管员,广州市 税务局对外分局工作科长、副局长,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总裁;曾 兼任香港广永财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广州市广永经贸公司总经理,广州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副董事长,广州广永丽都酒店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 事长、党总支书记,兼任广州赛马娱乐总公司董事,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廖智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互联网金融部总经理。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广东粤财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张优造先生,工商管理硕士(MBA),常务副总裁。曾任南方证券交易中心业务发展部经 理;广东证券公司发行上市部经理;深圳证券业务部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董事。 陈彤先生,经济学博士,副总裁。曾任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成都营业部研发部副经 理、交易部经理、研发部经理、证券总部研究部行业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 展部主管、基金科瑞基金经理、市场部华东区大区销售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南京分公司 总经理、成都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裁;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马骏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 ,副总裁。曾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营业部 职员;深圳众大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固定收 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基金科讯基金经理、易方达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业务负责人、证券 交易负责人员(RO) 、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员(RO) 、提供资产管理负责人员(RO) 、固定收 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吴欣荣先生,工学硕士,副总裁。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投资管理部经9 理、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基金投资部总经理、公募基金投 资部总经理、权益投资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科瑞基金经理、易方达科 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 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张南女士,经济学博士,督察长。曾任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副处长;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监察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 长。 范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MBA),首席产品官。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科 员;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公室经理、国际部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中心助理主任、上 市部副总监、基金债券部副总监、基金管理部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产品 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另类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关秀霞女士,财务硕士、工商管理硕士,首席国际业务官。曾任中国银行 (香港) 分析 员;Daniel Dennis 高级审计师;美国道富银行波士顿及亚洲总部大中华地区高级副总裁、董 事总经理、中国区行长、亚洲区(除日本外)副总裁、机构服务主管、美国共同基金业务风险 经理、公司内部审计部高级审计师。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国际业务官。 高松凡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 ,首席养老金业务官。曾任招商银行总 行人事部高级经理、企业年金中心副主任,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企业年金部总经理,长江养老保 险公司首席市场总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养老金业务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首席养老金业务官。 陈荣女士,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统计研究处科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运作支持部经理、核算部总经理助理、核算部副总经理、核算部总经理、投资风险管理 部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兼任公司财务中心主 任;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易方达海外投资 (深圳)有限公司监事。 汪兰英女士,工学学士、法学学士。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投资部投资经理助 理,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项目评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大类资产配置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 10 2、基金经理 杨桢霄先生,理学博士。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易方达新兴成长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现任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8月 20日起任职) 、易方达大健康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9月27 日起任职) ,兼行业研究员。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情况:李文健先生,管理时间为2011年1月28日至2015年3 月13 日;王勇先生,管理时间为2015年2月 14日至2017年2月16日。 3、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吴欣荣先生、冯波先生、孙松先生、宋昆先生、付 浩先生、陈皓先生 吴欣荣先生,同上。 冯波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广东发展银行行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研 究员、市场拓展部副经理、市场部大区销售经理、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研究部行业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经理助理、研究部副总经理、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中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孙松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集中交易室主管、集中交 易室经理、基金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兼任行业研究员、机构理财部总经理助理、机构理财部副 总经理、权益投资总部副总经理、专户投资部总经理、养老金与专户权益投资部总经理。现任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总经理、投资经理。 宋昆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公募基金投资部总经 理助理、公募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公募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易方达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二部总经理、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新兴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新常态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新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付浩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广东粤财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国际金融部职员,深圳和君创业 研究咨询有限公司管理咨询项目经理,湖南证券投资银行总部项目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11 司研究策划部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总部副总经理、养老金与专户权益投 资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助理、投资经理、易方达策略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科瑞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科翔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募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易方达3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 金经理、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陈皓先生,管理学硕士。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 兼任行业研究员、基金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投资一部总经理助理、投资一部副总经理、易方 达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一部总经理、易 方达平稳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科翔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新经 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国防军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 方达供给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 、 《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12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13 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 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 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 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 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 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 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 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 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 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 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 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 行动指南;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6)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 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 修改和完善; (7)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 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 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 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面 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14 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 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 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 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各 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济经营业务和 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 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 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 取消授权。 (2) 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 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 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 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 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策 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 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 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 评价体系。 (4) 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应建立交易监测系统、 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 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 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 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 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方 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 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 信息披露 15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了信 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对信 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 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 监察与合规管理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的需 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 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与合规管理总部开展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并保证监察与合规管理总部的独 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监察与合规管理总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业任 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与合规管理总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16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 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 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一对多、一对一) 、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 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 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 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8年6月30日,中国银行已托管674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638只, QDII基金36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等多种类型的基 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承 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17 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 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先 后获得基于 “SAS70” 、“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 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7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 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 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 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报告。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李红枫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1)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楼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李红枫 (2)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2号泰康国际大厦18层 电话:010-63213377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刘蕾 (3)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6楼 电话:021-50476668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于楠 (4)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 网址:www.efunds.com.cn 19 2、非直销销售机构(以下排序不分先后) (1) 中国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 渤海银行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渤海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渤海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系人:王宏 联系电话:022-58316666 客户服务电话:95541 传真:022-58316569 网址:www.cbhb.com.cn (3) 广发银行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客户服务电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4) 恒丰银行 注册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24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开平路88号瀛通绿地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蔡国华 联系人:李胜贤 电话:021-63890179 客户服务电话:95395 20 传真:021-63890196 网址:www.hfbank.com.cn (5) 华夏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联系人:王者凡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传真:010-85238680 网址:www.hxb.com.cn (6) 交通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联系人:王菁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7) 平安银行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赵杨 联系电话:0755-22166574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传真:021-50979507 网址:bank.pingan.com (8) 浦发银行 21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联系人:高天、肖武侠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传真:021-63604196 网址:www.spdb.com.cn (9) 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中山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宁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曾鸣 联系电话:021-52629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10) 招商银行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11) 浙商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杭州市庆春路288号 办公地址:浙江杭州市庆春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联系人:沈崟杰 22 联系电话:0571- 88261822 客户服务电话:95527 传真:0571-87659954 网址:www.czbank.com (12) 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联系人:杨菲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13) 中国光大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金融街F3大厦(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联系人:朱红 联系电话:010-63636153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传真:010-63639709 网址:www.cebbank.com (14) 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王未雨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15) 中国民生银行 23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穆婷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6) 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联系人:李紫钰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17)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王硕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传真:010-68858117 网址:www.psbc.com (18) 中信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联系人:王晓琳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24 传真:010-85230049 网址:bank.ecitic.com (19) 包商银行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6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联系人:周雪晴 联系电话:010-64816038 客户服务电话:95352 传真:010-84596546 网址:www.bsb.com.cn (20) 北京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联系人:赵姝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传真:010-66226045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21) 长安银行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四路13号1幢1单元10101室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四路13号 法定代表人:毛亚社 联系人:闫石 客户服务电话:96669、400-05-96669 传真:029-88609566 网址:http://www.ccabchina.com/ (22) 成都农商银行 25 注册地址: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88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陈萍 联系人:杨琪 联系电话:028-85315412 客户服务电话:028-962711 传真:028-85390961 网址:http://www.cdrcb.com (23) 大连银行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陈占维 联系人:朱珠 联系电话:0411-82356695 客户服务电话: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24) 德州银行 注册地址:山东省德州市三八东路126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德州市三八东路1266号 法定代表人:孙玉芝 联系人:王方震 电话:0534-2297326 客户服务电话:40084-96588 网址:www.dzbchina.com (25)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26 联系人:杨亢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26) 东莞银行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 法定代表人:卢国锋 联系人:吴照群 联系电话:0769-22119061 客户服务电话:96228(广东省内) 、40011-96228(全国)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27) 佛山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华远东路5号 办公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华远东路5号 法定代表人:李川 联系人:谭伟湛 客户服务电话:0757-96138 网址:www.foshanbank.cn (28) 福建海峡银行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58号海峡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58号福建海峡银行8楼 法定代表人:苏素华 联系人:黄钰雯 联系电话:0591-87332762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9999 传真:0591-87330926 网址:www.fjhxbank.com (29) 富阳农商银行 27 注册地址: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依江路501号第1幢 办公地址: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依江路501号 法定代表人:丁松茂 联系人:陈硕 联系电话:0571-63280253 客户服务电话:96596、4008896596 网址:www.fyrcbk.com (30) 广东南粤银行 注册地址:广东省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山大道60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山大道60号 法定代表人:韩春剑 联系人:陈静 电话:020-28099040 客户服务电话:4000-961818 网址:www.gdnybank.com (31) 广州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映日路9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联系人:刘强 联系电话:020-28019432 客户服务电话:95313 传真:020-22389031 网址:www.grcbank.com (32) 广州银行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姚建军 28 联系人:唐荟 客户服务电话:广州:96699;全国:4008996699


网址:www.gzcb.com.cn (33) 贵阳银行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77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77号 法定代表人:陈宗权 联系人:易鸿宇 电话:0851-86858673 客户服务电话:40011-96033 传真:0851-86851953 网址:http://www.96033.cn (34) 哈尔滨银行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160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上江街888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文 联系人:李至北 电话:0451-87792450 客户服务电话:95537 传真:0451-87792682 网址:www.hrbb.com.cn (35) 汉口银行 注册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933号武汉商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933号 法定代表人:陈新民 联系人:周田 联系电话:027-82656785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6558 29 传真:027-82656213 网址:http://www.hkbchina.com (36) 杭州联合银行 注册地址:杭州市建国中路99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建国中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张晨 联系人:胡莹 联系电话:0571-87923324 客户服务电话:96596 传真:0571-87923214 网址:www.urcb.com (37) 杭州银行 注册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震山 联系人:金超龙 联系电话:0571-85120715 客户服务电话:95398 传真:0571-85106576 网址:www.hzbank.com.cn (38) 河北银行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28号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28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强 联系人:王丽辉 联系电话:0311-67807030 客户服务电话:400-612-9999 传真:0311-67806407 30 网址:www.hebbank.com (39) 华融湘江银行 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828号杰座大厦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湘府东路二段208号万境财智中心南栋 法定代表人:张永宏 联系人:曾玉姣 联系电话:0731-89828592 客户服务电话:0731-96599 传真:0731-89828806 网址:www.hrxjbank.com.cn (40) 吉林银行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南湖大路1817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南湖大路1817号 法定代表人:张宝祥 联系人:孙琦 联系电话:0431-8499962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666 传真:0431-84992649 网址:www.jlbank.com.cn (41) 嘉兴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建国南路409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昌盛南路1001号 法定代表人:夏林生 联系人:任正东 客户服务电话:0573-96528 网址:http://www.bojx.com (42) 江南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常州市和平中路413号 31 办公地址:常州市和平中路413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联系人:包静 电话:0519-80585939 客户服务电话:0519-96005 传真:0519-89995170 网址:http://www.jnbank.com.cn (43) 江苏银行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26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联系人:张洪玮 联系电话:025-58587036 客户服务电话:95319 传真:025-58587820 网址:www.jsbchina.cn (44) 江西银行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金融大街699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金融大街699号 法定代表人:陈晓明 联系人:陈云波 联系电话:0791-86796029 客户服务电话:96266(江西省内) 、400-78-96266(国内) 传真:0791-86790795 网址:www.jx-bank.com (45) 金华银行 注册地址:金华市光南路668号 办公地址:金华市光南路668号 32 法定代表人:徐雅清 联系人:何赛丽、陈霞 联系电话:0579-82178270 客户服务电话:400-711-6668 传真:0579-82178321 网址:www.jhccb.com.cn (46) 锦州银行 注册地址:辽宁省锦州市科技路68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锦州市科技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庞璐璐 客户服务电话:400-66-96178 网址:www.jinzhoubank.com (47) 晋商银行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59号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59号 法定代表人:阎俊生 联系人:董嘉文 联系电话:0351-6819579 客户服务电话:9510-5588 传真:0351-6819926 网址:www.jshbank.com (48) 九台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新华大街504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开发区蔚山路2559号 法定代表人:高兵 联系人:曲凌 客户服务电话:0431-96888-0-2 33 网址:http://www.jtnsh.com (49) 昆仑银行 注册地址:新疆克拉玛依市世纪大道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号B座 法定代表人:闫宏 联系人:张碧华 电话:010-89026813 客户服务电话:95379 传真:010-89025421 网址:www.klb.cn (50) 昆山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东路82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东路828号 法定代表人:张哲清 联系人:黄怡 客户服务电话:0512-96079 网址:www.ksrcb.com (51) 乐清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伯乐西路99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伯乐西路99号 法定代表人:高剑飞 联系人:金晓娇 联系电话:0577-61566028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596 传真:0577-61566063 网址:www.yqbank.com (52) 临海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省临海市古城街道巾山中路2号


34 办公地址:浙江省临海市古城街道巾山中路2号


法定代表人:张宇


联系人:王艳 电话:0576-8531760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596 传真:0576-85317599 网址: www.zjlhbank.com (53) 龙江银行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436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436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辉 联系人:闫勇 联系电话:0451-85706107 客户服务电话:400-645-8888 传真:0451-85706036 网址:http://www.lj-bank.com (54) 龙湾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宁西路55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宁西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刘少云 联系人:胡俊杰 联系电话:0577-86923223 客户服务电话:4008296596 传真:0577-86921250 网址:www.lwrcb.com (55) 鹿城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547号信合大厦A幢 办公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547号信合大厦A幢 35 法定代表人:陈宏强 联系人:董雷 联系电话:0577-88077675 客户服务电话:96526 网址:http://www.lcrcbank.com/ (56) 洛阳银行 注册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开元大道256号 办公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开元大道256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甫 联系人:郭文博 联系电话:0379-65921977 客户服务电话:0379-96699 传真:0379-65938595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57) 南海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26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26号 法定代表人:李宜心 联系人:廖雪 电话:0757-86266566 客户服务电话:96138 传真:0757-86250627 网址:www.nanhaibank.com (58) 南京银行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28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胡升荣 联系人:李冰洁 36 客户服务电话:95302 网址:www.njcb.com.cn (59) 南洋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00号三层、六层至九层(不含六层A 座)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00号三层、六层至九层(不含六层A 座) 法定代表人:陈孝周 联系人:王晓明 联系电话:021-38566500 客户服务电话:8008302066、4008302066 传真:021-38566400 网址:http://www.ncbchina.cn/cn/index.html (60) 宁波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61) 宁夏银行 注册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57号 办公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57号 法定代表人:道月泓 联系人:蒋阳 联系电话:0951-5165256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558、0951-96558 网址:http://www.bankofnx.com.cn 37 (62) 齐商银行 注册地址:淄博市张店区中心路105号 办公地址:淄博市张店区中心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杲传勇 联系人:焦浦 联系电话:0533-2178888-9907 客户服务电话:400-86-96588 传真:0533-2180303 网址:www.qsbank.cc (63) 泉州银行 注册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3号 办公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3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联系人:董培姗 联系电话:0595-2255107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312 传真:0595-22578871 网址:www.qzccbank.com (64) 日照银行 注册地址:山东省日照市烟台路197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日照市烟台路197号 法定代表人:王森 联系人:成晓华 联系电话:0633-8081621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6588(全国) 、0633-96588(日照) 传真:0633-8081276 网址:http://www.bankofrizhao.com.cn/ (65) 瑞安农商银行 38 注册地址: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148号 办公地址: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148号 法定代表人:黄定表 联系人:张祥杰 联系电话:0577-66816501 客户服务电话:4008057702 网址:https://www.rarcbank.com/ (66) 瑞丰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笛扬路1363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笛扬路1363号 法定代表人:俞俊海 联系人:孟建潮 联系电话:0575-81105323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596 传真:0575-84788134 网址:www.borf.cn (67)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7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70号


法定代表人:冀光恒 联系人:施传荣 联系电话:021-61899999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999、4006962999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50105124 网址:www.srcb.com (68) 上海银行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39 法定代表人:金煜 联系人:汤征程 联系电话:021-68475521 客户服务电话:95594 网址:http://www.bosc.cn/ (69) 顺德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拥翠路2号 办公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拥翠路2号 法定代表人:姚真勇 联系人:陈素莹、区敏欣 联系电话:0757-22385879 客户服务电话:0757-22223388 传真:0757-22388235 网址:www.sdebank.com (70) 四川天府银行 注册地址:四川省南充市涪江路1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下东大街258号 法定代表人:黄光伟 联系人:樊海波 联系电话:028-67676033 客户服务电话:400-16-96869 网址:www.tf.cn (71) 苏州银行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联系人:葛晓亮 联系电话:0512-69868519 40 客户服务电话:96067 传真:0512-69868370 网址:www.suzhoubank.com (72) 天津银行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15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袁福华 联系人:李岩 联系电话:022-28405684 客户服务电话:4006960296 传真:022-28405631 网址:www.bank-of-tianjin.com.cn (73) 威海市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威海市宝泉路9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十路奥体金融中心d栋 法定代表人:谭先国 联系人:武芳 联系电话:0531-68978175 客户服务电话:山东省内96636、中国境内40000-96636 传真:0531-68978176 网址:www.whccb.com,www.whccb.com.cn (74) 潍坊银行 注册地址: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5139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5139号 法定代表人:史跃峰 联系人:陈菲 联系电话:0536-8051901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6588 41 传真:0536-8051916 网址:www.wfccb.com (75) 萧山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萧山区人民路258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王云龙 联系人:冯亮 联系电话:0571-82739513 客户服务电话:96596 网址:http://www.zjxsbank.com/ (76) 新昌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七星街道七星路18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七星街道七星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赵学夫 联系人:陈春华 联系电话:0575-86266991 客户服务电话:96596、0575-86266928 传真:0575-86383121 网址:http://xcbank.com (77) 烟台银行 注册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25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25号 法定代表人:叶文君 联系人:张卓智 联系电话:0535-6699671 客户服务电话:4008-311-777 传真:0535-6699884 网址:www.yantaibank.net 42 (78) 鄞州银行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民惠西路88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民惠西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周建斌 联系人:朱霓虹 联系电话:0574-87412569 客户服务电话:96561 网址:www.beeb.com.cn (79) 余杭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72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72号 法定代表人:来煜标 联系人:蔡亮 联系电话:0571-86209980 客户服务电话:96596,4008896596 网址:www.yhrcb.com (80) 云南红塔银行 注册地址:云南省玉溪市东风南路2号 办公地址:云南省玉溪市东风南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李光林


联系人:马杰


联系电话:0871-65236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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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9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45 (88) 渤海证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联系电话:022-28451991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传真:022-28451892 网址:www.ewww.com.cn (89) 财达证券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35号庄家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35号庄家金融大厦23-26层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联系人:马辉 联系电话:0311-66006342 客户服务电话:95363(河北省内)


0311-95363(河北省外) 传真:0311-66006414 网址:www.s10000.com (90) 财富证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联系人:郭静 联系电话:0731-84403347 客户服务电话:95317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91) 财通证券 46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201,501,502,1103,1601- 1615,1701-1716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陆建强 联系人:陶志华 联系电话:0571-87789160 客户服务电话:95336、40086-96336 网址:www.ctsec.com (92) 长城国瑞证券 注册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深田路46号深田国际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联系人:邱震 联系电话:0592-2079259 客户服务电话:400-0099-886 传真:0592-2079602 网址:www.gwgsc.com (93) 长城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丁益 联系人:金夏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传真:0755-83516199 网址:www.cgws.com (94) 长江证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47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联系人:奚博宇 联系电话:027-65799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79或4008-888-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95) 川财证券 注册地址:成都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心B座17楼 办公地址:成都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心B座17楼 法定代表人:孟建军 联系人:匡婷 联系电话:028-86583053 客户服务电话:028-86583045 网址:www.cczq.com (96) 大通证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A座-大连期货大厦 38、39层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A座-大连期货大厦 38、39层 法定代表人:赵玺 联系人:谢立军 联系电话:0411-39991807 客户服务电话:4008-169-169 传真:0411-39673214 网址:www.daton.com.cn (97) 大同证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48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111号山西世贸中心A座F12、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联系电话:0351-4130322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传真:0351-7219891 网址:www.dtsbc.com.cn (98) 德邦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联系人:刘熠 联系电话:021-6876161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传真:021-68767880 网址:http://www.tebon.com.cn (99) 第一创业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100) 东北证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49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传真:0431-85096795 网址:www.nesc.cn (101) 东方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3层、25层-2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13层、21层-23层、25-29层、32 层、36 层、 39 层、40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孔亚楠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传真:021-63326729 网址:http://www.dfzq.com.cn (102) 东莞证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联系人:李荣 联系电话:0769-22115712 客户服务电话:95328 传真:0769-22115712 网址:www.dgzq.com.cn (103) 东海证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50 联系人:王一彦 联系电话:021-20333333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传真:021-50498825 网址:www.longone.com.cn (104) 东吴证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方晓丹 联系电话:0512-65581136 客户服务电话:95330 传真:0512-65588021 网址:www.dwzq.com.cn (105) 东兴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王松 联系电话:010-66559159 客户服务电话:95309 传真:010-66555133 网址:www.dxzq.net (106) 方正证券 注册地址:湖南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盘古大观A座40F 法定代表人:高利 联系人:丁敏 51 联系电话:010-59355997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传真:010-56437013 网址:www.foundersc.com (107) 光大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联系人:龚俊涛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108) 广发证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5、7、8、17-19、38-44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109) 广州证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梁微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户服务电话:95396 传真:020-88836654 52 网址:www.gzs.com.cn (110) 国都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联系人:黄静 联系电话:010-84183389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传真:010-84183311-3122 网址:www.guodu.com (111) 国海证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联系人:牛孟宇 联系电话:0755-83709350 客户服务电话:95563或0771-95563 传真:0755-83704850 网址:www.ghzq.com.cn (112) 国金证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联系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www.gjzq.com.cn 53 (113) 国融证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1号4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一号长安兴融中心西楼11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郭一非 联系电话:010-83991777 客户服务电话:95385或400-660-9839 传真:010-66412537 网址:www.grzq.com (114) 国盛证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北京西路88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1115号北京银行大楼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联系人:周欣玲 联系电话:0791-86281305 客户服务电话:4008-222-111 传真:0791-86281305 网址:www.gszq.com (115) 国泰君安证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116) 国信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54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117) 国元证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A座国元证券 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人:李蔡 客户服务电话:95578 传真:0551-2272100 网址:www.gyzq.com.cn (118) 海通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传真:021-23219100 网址:www.htsec.com (119) 华安证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财智中心B1座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55 联系人:范超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传真:0551-65161672 网址:www.hazq.com (120) 华宝证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57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57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刘闻川 联系电话:021-2065751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传真:021-20515593 网址:www.cnhbstock.com (121) 华福证券 注册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157号7-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88号招商银行大厦18-19楼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王虹 联系电话:021-20655183 客户服务电话:95547 传真:021-20655196 网址:www.hfzq.com.cn (122) 华林证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察古大道1-1君泰国际B栋一层3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林立 联系人:胡倩 56 联系电话:0755-83255199 客户服务电话:400-188-3888 网址:www.chinalin.com (123) 华龙证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范坤 联系电话:0931-4890208 客户服务电话:95368、400-689-8888 传真:0931-4890628 网址:www.hlzq.com (124) 华融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孙燕波 联系电话:010-85556048 客户服务电话:95390 传真:010-85556088 网址:www.hrsec.com.cn (125) 华泰证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57 传真:0755-82492962 网址:www.htsc.com.cn (126) 华西证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联系电话:010-52723273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传真:028-86150040 网址:www.hx168.com.cn (127) 华鑫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8层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莉娟 联系电话:021-54967552 客户服务电话:95323、029-68918888、4001099918 传真:021-54967293 网址:www.cfsc.com.cn (128) 华信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399号明天广场22楼 法定代表人:陈灿辉 联系人:徐璐 联系电话:021-63898952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999 传真:021-68776977转8952 58 网址:www.shhxzq.com (129) 江海证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833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联系人:姜志伟 联系电话:0451-87765732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传真:0451-82337279 网址:www.jhzq.com.cn (130) 金元证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联系人:马贤清 联系电话:0755-83025022 客户服务电话:95372 传真:0755-83025625 网址:www.jyzq.cn (131) 九州证券 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1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30号仰山公园东一门2号楼 法定代表人:魏先锋 联系人:郭小璇 联系电话:010-576722224 客户服务电话:95305 传真:010-57672296 网址:www.jzsec.com 59 (132) 开源证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袁伟涛 联系电话:029-63387256 客户服务电话:400-860-8866 传真:029-88447611 网址:www.kysec.cn (133) 联储证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333号金砖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联系人:丁倩云 联系电话:010-86499427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6868 网址:www.lczq.com (134) 联讯证券 注册地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55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02号中广核大厦北楼10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彭莲 联系电话:0755-83331195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网址:http://www.lxsec.com (135) 民族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盘古大观A座40F 60 法定代表人:姜志军 联系人:丁敏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136) 南京证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步国旬 联系人:王万君 联系电话:025-58519523 客户服务电话:95386 传真:025-83369725 网址:www.njzq.com.cn (137) 平安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周驰 联系电话:021-38643230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传真:021-58991896 网址:stock.pingan.com (138) 瑞银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法定代表人:钱于军 联系人:谢丹 联系电话:0755-22158878 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传真:010-58328170 网址:https://www.ubs.com/ubssecurities (139) 山西证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联系电话:0351-8686659 客户服务电话:95573或400-666-1618 传真:0351-8686619 网址:www.i618.com.cn (140) 上海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四川中路213号久事商务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联系电话:021-53686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传真:021-53686100、021-53686200 网址:https://www.shzq.com/ (141)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联系人:王怀春 联系电话:0991-230710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62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142) 申万宏源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李玉婷 联系电话:021-33388229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143) 世纪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40-4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40-42层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联系人:王雯 联系电话:0755-83199511 客户服务电话:4008323000 网址:www.csco.com.cn (144) 天风证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号保利广场A座37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岑妹妹 联系电话:027-87617017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5000、95391 传真:027-87618863 网址:http://www.tfzq.com/ 63 (145) 万联证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栋18、19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3号高德置地广场E栋12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甘蕾 联系电话:020-38286026 客户服务电话:95322 传真:020-38286588 网址:www.wlzq.cn (146) 西部证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办公地址: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人:梁承华 联系电话:029-87211526 客户服务电话:029-95582 传真:029-87211478 网址:www.westsecu.com (147) 西南证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周青 联系电话:023-63786633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或95355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www.swsc.com.cn (148) 湘财证券 64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李欣 联系电话:021-38784580-8918 客户服务电话:95351 传真:021-68865680 网址:www.xcsc.com (149) 信达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尹旭航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传真:010-63080978 网址:www.cindasc.com (150) 兴业证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兴业证券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联系电话:021-38565547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151) 银河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65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010-8357450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传真:010-83574807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52) 招商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至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至45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153) 浙商证券 注册地址: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浙商证券大楼8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高扬 联系电话:057187902974 客户服务电话:95345 传真:0571-87901913 网址:www.stocke.com.cn (154) 中航证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41层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41层 法定代表人:王晓峰 66 联系人:王紫雯 联系电话:15611538682 客户服务电话:95335或400-88-95335 传真:010-59562637


网址:www.avicsec.com (155) 中金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156) 中山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7层、8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7层、8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罗艺琳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157) 中泰证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联系电话:021-20315290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传真:0531-68889095 67 网址:www.zts.com.cn (158) 中天证券 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甲 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甲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联系人:李泓灏 联系电话:024-23255256 客户服务电话:024-95346 传真:024-23255606 网址:www.iztzq.com (159) 中投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21层及第04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座4层、18-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联系电话:0755-82026907 客户服务电话: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160) 中信建投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畅 联系电话:010-65608231 客户服务电话:95587或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68 (161) 中信证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王一通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传真:010-60836029 网址:www.cs.ecitic.com (162) 中信证券(山东)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刘晓明


联系电话:0531-8960616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zxzqsd.com.cn (163) 中银国际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40层 法定代表人:宁敏 联系人:王炜哲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传真:021-50372474 网址:www.bocichina.com (164) 中原证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69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


李盼盼 党静 联系电话:0371-69099882 客户服务电话:95377 传真:0371-65585899 网址:www.ccnew.com (165) 长量基金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党敏 联系电话:021-20691935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传真:021-20691861 网址:www.erichfund.com (166) 朝阳永续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上丰路977号1幢B座81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碧波路690号4号楼2楼 法人代表:廖冰 联系人:陆纪青 联系电话:021-80234888-6813 客户服务电话:400-699-1888 网址:www.998fund.com (167) 创金启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号5号楼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经济日报社A综合楼712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70 联系人:魏素清 联系电话:010-66154828 客户服务电话:400-6262-818 传真:010-63583991 网址:www.5irich.com (168) 大泰金石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2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21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505号东方纯一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姚杨 联系人:赵明 联系电话:021-20324069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 传真:021-20324199 网址:www.dtfunds.com (169) 大智慧基金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1103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印强明 联系电话:021-20219188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92031 传真:021-20219923 网址:https://www.wg.com.cn/ (170) 蛋卷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戚晓强 71 联系电话:010-61840688 客户服务电话:400061851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171) 鼎信汇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太月园3号楼5层52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太月园3号楼5层521室 法定代表人:齐凌峰 联系人:阮志凌 联系电话:010-82050520 客户服务电话:400-158-5050 传真:010-82086110 网址:www.9ifund.com (172) 东证期货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500号上海期货大厦1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楼 法定代表人:卢大印 联系人:张敏圆 联系电话:021-63325888-4259 客户服务电话:4008859999 传真:021-63326752 网址:www.dzqh.com.cn (173) 泛华普益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99号平安金融中心1501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联系人:陈金红 联系电话:028-86758820-803 客户服务电话:400-020-0606 72 网址:www.puyifund.com (174) 富济财富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中洲大厦35层01B、02、03、04单位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中洲大厦35层01B、02、03、04单位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联系人:刘勇 联系电话:0755-83999907-8814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07 传真:0755-83999926 网址:www.fujiwealth.cn (175) 海银基金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4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4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毛林 联系电话:021-80133597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传真:021-80133413 网址:www.fundhaiyin.com (176) 好买基金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联系电话:021-20613600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www.ehowbuy.com 73 (177) 和讯信息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陈慧慧 联系电话:010-85657353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传真:010-65884788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178) 恒天明泽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号SOHO嘉盛中心30层3001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联系人:张鼎 联系电话:010-53509644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传真:010-57756199 网址:www.chtfund.com (179) 弘业期货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50号弘业大厦9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50号弘业大厦9楼 法人代表:周剑秋 联系人:孙朝旺 联系电话:025-52278870 客户服务电话:400-828-1288 网址:www.ftol.com.cn (180) 虹点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2号盈科中心B座裙楼二层 74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盈科中心B座裙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联系人:牛亚楠 联系电话:010-6595188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181) 徽商期货 注册地址:合肥市芜湖路258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芜湖路258号 法人代表:吴国华 联系人:蔡芳、徐祥龙 联系电话:0551-6826280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707 网址:www.hsqh.net (182) 汇成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E世界财富中心A座11层11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E世界财富中心A座11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王骁骁 联系电话:01056251471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183) 汇付基金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黄河路333号201室A区056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700号普天信息产业园2期C5栋 汇付天下总部大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甄宝林 联系电话:8621-54677088-6726 75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3999 传真:021-33323837 网址:www.hotjijin.com (184) 济安财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联系电话:010-65309516 客户服务电话:400-673-7010(济安财富官网)


400-071-6766(腾讯财经) 传真:010-65330699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185) 加和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1号7层7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1号7层703室 法定代表人:曲阳 联系人:王晨 联系电话:010-50866170 客户服务电话:400-803-1188 传真:010-5086 6173 网址:www.bzfunds.com (186) 金百临 注册地址:无锡市滨湖区锦溪路99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滨湖区锦溪路99号 法人代表:费晓燕 联系人:邹云 联系电话:0510-81188088 客户服务电话:0510-9688988 76 网址:www.jsjbl.com (187) 金观诚 注册地址:杭州拱墅区登云路45号金诚集团(锦昌大厦)1幢10楼1001室 办公地址:杭州拱墅区登云路55号金诚集团(锦昌大厦) 法定代表人:蒋雪琦 联系人:来舒岚 联系电话:0571-88337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0058 传真:0571-88337666 网址:http://www.jincheng-fund.com/ (188) 久富财富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莱阳路2819号1幢10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403号上海信息大厦1215室 法定代表人:赵惠蓉 联系人:赵惠蓉 联系电话:021-68682279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1813 传真:021-68682297 网址:www.jfcta.com (189) 凯石财富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黄祎 联系电话:021-63333389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传真:021-63333390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77 (190) 肯特瑞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1号楼22层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座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韩锦星 联系电话:010-89189291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网址:http://fund.jd.com/ (191) 利得基金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陈孜明 联系电话:86-021-50583533 客户服务电话:400-921-7755 传真:86-021-60195218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92) 联泰资产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座3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联系电话:021-52822063 客户服务电话:400-118-1188 传真:021-52975270 网址:www.66zichan.com (193) 陆基金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78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联系人:宁博宇 联系电话:021-20665952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传真:021-22066653 网址:www.lufunds.com (194) 蚂蚁基金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幢202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黄龙时代广场B座6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联系电话:0571-26888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195) 诺亚正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杨浦区秦皇岛路32号C栋 2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余翼飞 联系电话:021-80358749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网址:www.noah-fund.com (196) 钱景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丹棱SOHO大厦1幢9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丹棱SOHO大厦1幢9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79 联系人:李超 联系电话:010-56200948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6885 传真:010-57569671 网址:www.qianjing.com (197) 深圳新兰德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7层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马勇 联系人:张燕 联系电话:010-83363099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传真:010-83363010 网址:http://8.jrj.com.cn (198) 晟视天下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6号万通中心D座21层、28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史俊杰 联系电话:010-58170936 客户服务电话:010-58170761 传真:010-58170800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199) 苏宁基金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人代表:王锋 联系人:张慧 80 联系电话:025-66996699-882796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200) 天天基金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联系电话:021-54509977 客户服务电话:95021 传真:021-54509953 网址:www.1234567.com.cn (201) 通华财富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55号通华科技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马刚 联系人:杨涛、庄洁茹 联系电话:021-60810586 客户服务电话:95156转5 传真:021-60810695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202) 同花顺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四层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81 传真:0571-86800423 网址:www.5ifund.com (203) 途牛金服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1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32号 法人代表:宋时琳 联系人:贺杰 联系电话:025-86853960-66727 客户服务电话:4007-999-999转3 网址:http://jr.tuniu.com (204) 挖财基金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楼01、02、03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楼01、02、03室 法定代表人:冷飞


联系人:李娟 联系电话:021-50810687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205) 万得基金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33号9楼 法人代表:王廷富 联系人:徐亚丹 联系电话:021-50712782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206) 万家财富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2413室 8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联系人:王芳芳 联系电话:010-59013828 客户服务电话:010-59013842 网址:http://www.wanjiawealth.com/ (207) 新浪仓石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 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 研楼5层518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联系人:吴翠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网址:http://www.xincai.com/ (208) 鑫鼎盛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第一广场西座1501-1504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第一广场西座1501-1504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联系人:梁云波 联系电话:0592-3122757 客户服务电话:400-918-0808 传真:0592-3122701 网址:www.xds.com.cn;基金销售网站:www.dkhs.com (209) 阳光人寿保险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1号楼昆泰国际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83 联系人:龙尧 联系电话:010-59053779 客户服务电话:95510 传真:010-59053700 网址: http://fund.sinosig.com (210) 一路财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1幢A22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1幢A2208室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刘栋栋 联系电话:010-88312877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传真:010-88312099 网址:www.yilucaifu.com (211) 宜投基金销售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1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 楼A栋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嘉里建设广场3座3350室 法定代表人:郭海霞 联系人:刘娜 联系电话:0755-82724143 客户服务电话:4008-955-811 传真:0755-88601598 网址:www.yitfund.com (212) 宜信普泽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座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84 联系人:魏晨 联系电话:010-52413385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传真:010-85800047 网址:www.yixinfund.com (213) 奕丰金融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联系电话:0755-89460507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传真:0755-21674453 网址:www.ifastps.com.cn (214) 盈米财富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路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1201-1203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联系电话:020-89629099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传真:020-89629011 网址:www.yingmi.cn (215) 云湾基金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13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13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85 联系人:范泽杰 联系电话:021-20530186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1515 传真:021-20539999 网址:http://www.zhengtongfunds.com/ (216) 增财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建威大厦12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建威大厦1208-1209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闫丽敏 联系电话:010-67000988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传真:010-67000988-6000 网址:www.zcvc.com.cn (217) 展恒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闻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李晓芳 联系电话:010-59601366-7167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传真:0351-4110714 网址:www.myfund.com (218) 中国国际期货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1层、2层、9层、11层、1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1层、2层、9层、11层、12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联系人:孟夏 86 联系电话:010-65807848 客户服务电话:95162 传真:010-59539806 网址:http://www.cifco.net/ (219) 中期资产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11层110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4层 法定代表人:姜新 联系人:尹庆 联系电话:010-65807865 客户服务电话:95162 传真:010-65807864 网址:www.jrtoo.com (220) 中信建投期货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07号上站大楼平街11-B,名义层11-A,8-B4,9-B、 C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07号皇冠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彭文德 联系人:刘芸 联系电话:023-8676963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7-780 传真:023-86769629 网址:www.cfc108.com (221) 中信期货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 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 14层 87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联系电话:010-6083 3754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传真:010-5776 2999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222) 中正达广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戴珉微 联系电话:021-33768132 客户服务电话:400-6767-523 传真:021-33768132-802 网址:www.zhongzhengfund.com (223) 中证金牛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A座5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徐英 联系电话:010-59336539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224) 众禄基金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4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88 联系电话:0755-33227950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传真:0755-33227951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225) 众升财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A座9层9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A座9层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李艳 联系电话:010-594973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76-9988 传真:010-64788016 网址:www.zscffund.com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余贤高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层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梁丽金、刘佳 89 联系人:廖海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首席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周祎 联系人:周祎


90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 复》 (证监许可[2010]1755号)核准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基金。基金的存续期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募集期自2011年1月4日至 2011年1月26日。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者。


9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1年1月28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 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 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9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申购、赎回的场所 1.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网上交易系统; 2.各非直销销售机构开办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网点。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基金的销售机构,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投资者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以电话或互联网等其他电子交易方式 进行申购、赎回,具体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三)申购、赎回的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1年3月28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 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原则视情况进行相应的调 整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在实施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四)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 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 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 结束后不得撤销;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必须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在新的原则实施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93 (五)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 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提交赎回申请时,帐 户中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包括该日)为投资者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基金投资者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 功或无效,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 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基金的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 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50000元 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元人民币。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 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以上金额均 含申购费)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 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对于可能导致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 采取控制措施。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法律法94 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赎回的份额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或转换不得少于1份(如该账户在该销 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余额不足1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 将导致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余额不足1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 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赎 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申购、赎回的程序及有关限制,或者新增 基金规模控制措施,但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在调整生效前至少在一家指定 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赎回的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率设置如下表所示: 1、申购费率为: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 率。 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 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 集合计划) ,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 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 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特定投资群体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元)(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万 0.15% 100万≤M<500万 0.12% 500万≤M<1000万 0.03% M≥1000万 每笔1000元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元)(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万 1.5% 100万≤M<500万 1.2% 500万≤M<1000万 0.3% M≥1000万 1000 元/笔 2、赎回费率为: 95 持有时间(天) 赎回费率


0-6 1.5% 7-364 0.5% 365-729 0.25% 730及以上 0% 3、其他说明: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应的 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调整后的申购费率和 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还应按照《信息 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 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惠活动。 (八)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1000万元(含)以上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绝对数额的申购费金额 举例说明: (1)某投资者(其他投资者)的申购情形: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数 10,000元 1.5% 9,852.22元 147.78元 1.000元 9,852.22份 10,000,000元 1,000元 9,999,000 元 1,000元 1.000元 9,999,000 份 (2)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特定投资群体)的申购情形: 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特定投资群体)投资5 万元申购本基 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 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15%)=49925.11 元 申购费用=50000-49925.11=74.89 元 96 申购份额=49925.11÷1.050=47547.72份 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二位;申购份数采取四舍五入的 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二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举例说明: 赎回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 净赎回金额 10,000 1.000元 100天 0.5% 50元 9,950元 10,000 1.000元 500天 0.25% 25元 9,975元 10,000 1.000元 800天 0% 0 10,000元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基金总份额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不计入基金财产;本基金的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有期少于7天(不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 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在 7天以上(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九)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增加 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扣除 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 于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97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 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 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 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 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 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 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 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体予以上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 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 处理 1、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98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或数笔申购;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 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或净 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 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发生上述(1)、(2)、(3)、(4)、(7)、(8)、(9)项情形,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1)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2、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接受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 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工作日予以 支付。 99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及时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前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 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 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 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提前在 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100 九、基金转换 (一)基金转换开始日及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1年3月28日开始办理转换业务,具体实施办法参见相关公告。 本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转换时除外)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 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原则视情况进行相应的 调整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在实施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投资者需在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均有交易的当日,方可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二)基金转换的原则 1、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用 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 后两位。 2、当日的转换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 销。 3、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转换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销售的同一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注册登记的基金。 5、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 处于可申购状态。 6、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份额注册日期在前的先转换出,份额注册 日期在后的后转换出,如果转换申请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的情况下,则遵循先赎回后转换的 处理原则。 7、基金份额在转换后,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 开始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调整生效前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告。 (三)基金转换的程序 1、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101 出转换的申请。 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可用的转出基金份额余额。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以在规定的基金业务办理时间段内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 基金转换的申请日(T日) ,并在T+1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工作 日及之后查询成交情况。 (四)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另一只基金,本基金单笔转出申请不得 少于1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余额不足1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基 金全部份额) ;若某笔转换导致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余额不足1份时,基金管理 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基金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应在调整生效 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告。 (五)基金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其中 转出基金赎回费按照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最新的相关公告约定的比例归入 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具体实施办法和转换费率详见相关公 告。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上述费率。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应在调整 生效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 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惠活动。 (六)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方式 计算公式: A=[B×C×(1-D) /(1+G)+F]/E H= B×C×D J= [B×C×(1-D)/(1+G)]×G 其中,A为转入的基金份额; B为转出的基金份额; C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 额净值;D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G为对应的申购补差费率; E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 金的基金份额净值;F为货币市场基金全部转出时账户当前累计未付收益(仅限转出基金为易102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天天理财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财富快线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天 天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龙宝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增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现金增 利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天天发货币市场基金)或者短期理财基金转出时对应的累计未付收益 (转出基金为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基金、易方达双月利理财债券型基金和易方达掌柜季季 盈理财债券型基金) ;H为转出基金赎回费;J 为申购补差费。 说明: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2、转入基金时,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差费 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申购补差费用按 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 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并见相关公告。 3、转出基金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收取的赎回费 按照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最新的相关公告约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其余 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4、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转换费用以 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举例说明: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转出10,000份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混合型基金至易方达 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基金份额,转出基金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00元,转入易方达策略成 长二号混合型基金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20元,假设该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为0.5%,申购 补差费率为0.5%,则可获得转入基金的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基金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转换金额=转出基金申请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10,000×1.100=11,000.00元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换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11,000.00×0.5%=55.00元 申购补差费=(转换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率÷(1+申购补差费率)= (11,000.00-55.00)×0.5%÷(1+0.5%)=54.45元 转换费=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55.00+54.45=109.45元 转入金额=转换金额-转换费=11,000.00-109.45=10,890.55元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份额净值=10,890.55÷1.020=10,677.01 份 103 转换费 转出份额 转出基金 份额净值 转换金额 转出基金赎 回费 申购补差费 转入金额 转入基金份 额净值 转入份额 10,000份 1.100元 11,000.00元 55.00元 54.45元 10,890.55元 1.020元 10,677.01份 注:本基金转出至易方达平稳增长混合、易方达策略成长混合、易方达上证50指数、易 方达积极成长混合、易方达货币、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时,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本基金转出至易方达 天天理财货币、易方达信用债债券、易方达纯债1年定期开放债券、易方达高等级信用债债 券、易方达裕丰回报债券、易方达投资级信用债债券、易方达恒久1年定期债券、易方达黄金 ETF联接、易方达新兴成长混合、易方达裕惠定开混合发起式、易方达创新驱动混合、易方达 现金增利货币、易方达财富快线货币、易方达天天增利货币、易方达龙宝货币、易方达天天发 货币、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易方达沪深300非银联接、易方达增金宝货币、易方达新 经济混合、易方达改革红利混合、易方达裕如混合、易方达安心回馈混合、易方达新常态混 合、易方达新收益混合、易方达新利混合、易方达新鑫混合、易方达新益混合、易方达新享混 合、易方达沪深300医药ETF联接、易方达新丝路混合、易方达国企改革混合、易方达瑞景混 合、易方达瑞享混合、易方达瑞信混合、易方达瑞选混合、易方达国防军工混合、易方达中债 3-5年期国债指数、易方达信息产业混合、易方达瑞和混合、易方达安盈回报混合、易方达瑞 财混合、易方达瑞智混合、易方达瑞兴混合、易方达瑞恒混合、易方达瑞祥混合、易方达环保 主题混合、易方达现代服务业混合、易方达大健康主题混合、易方达量化策略精选混合、易方 达裕祥回报债券、易方达裕景添利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易方达丰惠混合、易方达供给改革混 合、易方达丰和债券、易方达裕鑫债券、易方达富惠纯债债券、易方达科瑞混合、易方达中债 7-10年期国开行债券指数、易方达深证成指ETF联接、易方达瑞通混合、易方达瑞弘混合、易 方达瑞程混合、易方达恒益定开债券发起式、易方达易百智能量化策略混合、易方达恒安定开 债券发起式、易方达港股通红利混合、易方达恒信定开债券发起式、易方达价值精选混合、易 方达价值成长混合、易方达中小盘混合、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易方达科翔混合、易方达 行业领先混合、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易方达深证100ETF联接、易方达沪深300ETF发起式联 接、易方达上证中盘ETF联接、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易方达资源行业混合、易方达创业板 ETF联接、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易方达科讯混合、易方达沪深300量化增强、易方达双债增 强债券、易方达纯债债券、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易方达双月利理财债券、易方达策略成长104 二号混合时,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七)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T日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将在T+1工作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出 基金份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一般情况下,投资者自T+2工作日起有权赎 回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应在调整 生效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告。 (八)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 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 (另有公告的除外) ;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九)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转换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转换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转换申请的情况。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转换转入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一笔新的转换转入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 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或 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 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 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2、3、4、5、7、8、9项暂停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105 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相关公告。 106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冻结与解冻 (一)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 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 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二)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两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注册登记机构 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其业务规则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四)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 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五)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 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107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 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 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可以投资在创业板市场发行、上市的股票及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的债 券。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还可以投资于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未来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60%—95%,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本基 金投资于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万研究” )界定的医药生物行业股 票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5%。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通过投资具有较强竞争优势的医疗保健行业上市公司,把握中国医疗保健行业发展 中的投资机会,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基于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宏观及市场分析,确定组合中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 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比例,追求更高收益,回避市场风险。 在资产配置中,本基金主要考虑:(1)宏观经济指标,包括GDP增长率、工业增加值、 PPI、CPI、市场利率变化、进出口贸易数据、金融政策等,以判断经济波动对市场的影响; (2)微观经济指标,包括各行业主要企业的盈利变化情况及盈利预期;(3)市场方面指标, 包括股票及债券市场的涨跌及预期收益率、市场整体估值水平及与国外市场的比较、市场资金 供求关系及其变化;(4)政策因素,与证券市场密切相关的各种政策出台对市场的影响等。 2、股票投资策略 (1)医疗保健行业股票的界定 本基金所指的医疗保健行业由从事医疗保健相关产品或服务研发、生产或销售的公司组108 成,包括化学制药行业、中药行业、生物制品行业、医药商业行业、医疗器械行业和医疗服务 行业。 本基金进行医疗保健行业上市公司分类方法为:1)考虑上市公司最近2 年的主营业务收 入和主营业务利润的构成,当某一行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利润占该公司主营业务收入 和主营业务利润的比例均超过50%时,直接归入该行业;2)当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利润 比例不一致时,以利润指标为准,但适当考虑公司的发展规划和市场看法;3)当多个行业的 收入和利润均较为接近时,考虑该公司的发展规划及控股公司的背景情况;4)当多个行业的 收入和利润均较为接近且没有明显的发展规划和控股公司的背景时,归入综合类;5)当上市 公司的投资收益超过主营业务利润时,考虑该投资收益来源的行业背景,如集中地来自于某一 个行业,则归入该行业;如果不是集中地来自于某一个行业,则考虑该公司的发展规划和控股 公司的背景,如果没有明显的发展规划和控股公司的背景时,归入综合类。 本基金采取的对医疗保健行业及股票的划分方法与申万研究医药生物行业的划分方法相 同,为方便投资者了解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方向,本基金规定,投资于申万研究界定的医药生物 行业股票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5%。 如果申万研究调整或停止行业分类,或者基金管理人认为有更适当的医疗保健行业划分标 准,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医疗保健行业的界定方法进行变更并及时公告。 如因基金管理人界定医疗保健行业的方法调整或者上市公司经营发生变化等,本基金持有 申万研究界定的医药生物行业股票的比例低于股票资产的85%,本基金将在三十个交易日之内 进行调整。 (2)行业配置策略 医疗保健行业根据所提供的产品与服务类别不同,可划分为不同的细分子行业。本基金将 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进行股票资产在各细分子行业间的配置。 1)经济因素 医疗保健行业各细分子行业受宏观经济形势影响,在经济周期各个阶段的表现不同,预期 收益率存在较大差异。本基金将重点配置经济周期各个阶段预期收益率较高的子行业。 2)社会因素和政策因素 医疗保健行业受社会因素和政策因素影响。社会因素包括人口因素、消费习惯等;政策因 素包括政府产业政策、行业管理政策等。社会因素和政策因素对医疗保健行业各细分子行业的 影响程度不同。本基金将动态关注社会因素影响和政府政策变化趋势,超配受惠于社会因素和 政府政策变化的子行业。 3)市场需求趋势 医疗保健行业各细分子行业市场需求的变化趋势不同,有的表现为刚性需求,有的呈现较 大弹性,导致不同子行业成长性出现差异。本基金将重点投资市场需求稳定或保持较高增长的109 细分子行业。 4)行业竞争格局 医疗保健行业各细分子行业内部的竞争格局不同,行业利润率存在较大差异。本基金将重 点投资行业进入壁垒较高、利润率稳定或保持增长的行业。 5)技术水平及其发展趋势 技术进步情况影响医疗保健行业的长期生命力。医疗保健行业技术进步情况受市场需求、 产业政策及国际化程度等因素影响。本基金将关注医疗保健行业各细分子行业的技术水平变化 及其发展趋势,重点投资整体技术水平提高较快且发展趋势良好的子行业。 (3)个股选择策略 在行业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主要通过考虑以下因素对医疗保健行业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 进行综合评估。在此基础上,本基金将精选具有较强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 1)产品的竞争优势 公司由于品牌、技术、营销、专利等因素,其产品在细分子行业具有显著的竞争优势,而 且该优势能够在未来较长时间内继续保持。 2)产品的生命周期 医疗保健行业产品的生命周期一般包括导入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产品处于成长 期或成熟期的公司将是本基金的投资重点。 3)销售能力 公司已建立完善的营销体系,能够最大限度地利用销售资源,整体销售能力较强,市场占 有率较高。较强的销售能力不仅有助于增强公司的竞争优势,而且有助于延长产品的生命周 期。 4)管理能力 公司已建立高效的管理团队,管理能力较强,在战略管理、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技术管 理、成本管理、营销管理等方面具有竞争对手无法比拟的优势。 5)研发能力 公司研发能力较强、对市场需求变化反应迅速,不仅能够根据市场需求变化对老产品进行 快速改进,而且能够不断仿制或自主开发新产品。 6)成长潜力 公司成长性强,预期营业收入增长率或利润增长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且具有可持续性。 7)盈利能力 公司盈利能力强,预期营业利润率或净资产收益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且未来提升潜力较 大。 8)财务结构 110 公司资产负债结构相对合理,财务风险较小。 9)法人治理结构 公司已建立起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经营活动高效、有序。公司管理层稳定,且关心股东 利益。 (4)估值水平分析 在精选医疗保健行业股票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将对备选股票进行估值分析,采用的估值 方法包括市盈率法(P/E) 、市净率法(P/B) 、市盈率-长期成长法(PEG) 、企业价值/销售收 入(EV/SALES)、企业价值/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法(EV/EBITDA) 、自由现金流贴现模型 (FCFF、FCFE)或股利贴现模型(DDM)等。 通过估值水平分析,基金管理人将发掘出价值被低估或估值合理的股票。 (5)股票组合的构建与调整 本基金将根据对医疗保健行业各细分子行业的综合分析,确定各细分子行业的资产配置比 例。在各细分子行业中,本基金将选择具有较强竞争优势且估值具有吸引力的上市公司进行投 资。当各细分子行业与上市公司的基本面、股票的估值水平出现较大变化时,本基金将对股票 组合适时进行调整。 3、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将主要通过类属配置与券种选择两个层次进行投资管理。在类属 配置层次,结合对宏观经济、市场利率、供求变化等因素的综合分析,根据交易所市场与银行 间市场类属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类属资 产的最优权重。 在券种选择上,本基金以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经济变化趋势、货币政策及不同 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合理运用投资管理策略,实施积极主动的 债券投资管理。 随着国内债券市场的深入发展和结构性变迁,更多债券新品种和交易形式将增加债券投资 盈利模式,本基金会密切跟踪市场动态变化,选择合适的介入机会,谋求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 投资回报。 4、衍生产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但必须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本基金 将根据对现货和期货市场的分析,采取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股指期 货的具体投资策略包括:(1)对冲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2)有效管理现金流量、降低建 仓或调仓过程中的冲击成本等。 本基金将关注国内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的推出情况,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该 衍生工具,本基金将制定与本基金投资目标相适应的投资策略,在充分评估衍生产品的风险和111 收益的基础上,谨慎地进行投资。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权证的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控制下跌风险、 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五)业绩比较基准 申万医药生物行业指数收益率×80%+中债总指数收益率×20% 本基金股票部分主要投资于医疗保健行业股票。申万医药生物行业指数对医疗保健行业股 票具有较强的代表性,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固定收益部分的业绩比较基 准则采用了市场上通用的中债总指数。此外,本基金还按照预期的大类资产平均配置比例设置 了业绩比较基准的权重。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有更适当的、更能为市场普遍 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调整业绩比较 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基金,理论上其风险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基 金。同时,本基金为行业基金,在享受医疗保健行业收益的同时,也必须承担单一行业带来的 风险。 (七)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政治形势、政策趋势和宏观经济形势; 3、行业和上市公司基本面; 4、证券市场发展趋势。 (八)投资决策流程 1、资产配置决策 基金经理制定资产配置计划,按制度提交审议并实施。 2、类别资产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根据前述各类资产的投资策略,分别进行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资产类别 的投资决策。 (1)股票投资决策 1)基金经理对影响医疗保健行业各子行业的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确定并调整各子行业资 产配置比例; 2)基金经理从医疗保健行业各子行业中选择具有较强竞争优势且估值具有吸引力的上市112 公司进行投资; 3)基金经理根据各子行业及上市公司基本面变化、股票估值水平变化以及对组合风险的 评估,持续地对组合进行优化调整。 (2)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根据宏观研究员及债券研究员提供的研究报告,结合自身的分析判断,选择具体 的债券(含可转债)和货币市场工具品种构造投资组合。 (九)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 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 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5)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 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 资产净值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113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 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 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 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 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资 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 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十)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除上述(3)、(8)、(10)、(11)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114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 当利益。 (十二)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三)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复核了本报告的内容,保 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有关数据的期间为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892,234,593.03 79.40 其中:股票 2,892,234,593.03 79.40 2 固定收益投资 99,930,000.00 2.74 其中:债券 99,930,000.00 2.74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金合计 607,971,595.42 16.69 7 其他资产 42,655,344.01 1.17 8 合计 3,642,791,532.46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115 C 制造业 2,306,556,268.70 68.04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71,559.85 0.00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288,089,349.65 8.50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76,235,678.62 2.25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81,226.14 0.0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221,200,510.07 6.53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892,234,593.03 85.32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0276 恒瑞医药 3,908,388 296,099,474.88 8.73 2 600196 复星医药 5,588,853 231,322,625.67 6.82 3 000661 长春高新 757,907 172,575,423.90 5.09 4 002262 恩华药业 7,984,916 159,778,169.16 4.71 5 600511 国药股份 5,705,181 153,754,627.95 4.54 6 600062 华润双鹤 6,033,630 148,125,616.50 4.37 7 300015 爱尔眼科 3,634,036 117,343,022.44 3.46 8 002019 亿帆医药 5,402,953 95,362,120.45 2.81 9 002007 华兰生物 2,804,108 90,180,113.28 2.66 10 600085 同仁堂 2,448,537 86,384,385.36 2.55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99,930,000.00 2.95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99,930,000.00 2.95 4 企业债券 - - 116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99,930,000.00 2.95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1 180207 18国开07 1,000,000 99,930,000.00 2.95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541,344.4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0,435,264.66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843,486.66 5 应收申购款 30,835,248.27 6 其他应收款 - 117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2,655,344.01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8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 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1年1月28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2018年6月30日)的 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 段 净值增长率 (1)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2)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3)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4) (1)-(3) (2)-(4)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2011年12月31日 -13.70% 0.79% -17.34% 1.10% 3.64% -0.31% 2012年1月1日至 2012年12月31日 10.89% 1.24% 6.64% 1.16% 4.25% 0.08% 2013年1月1日至 2013年12月31日 34.48% 1.43% 28.19% 1.21% 6.29% 0.22% 2014年1月1日至 2014年12月31日 -2.02% 1.12% 14.31% 0.92% -16.33% 0.20% 2015年1月1日至 2015年12月31日 34.26% 2.97% 46.25% 2.14% -11.99% 0.83% 2016年1月1日至 2016年12月31日 -24.69% 1.80% -11.13% 1.39% -13.56% 0.41% 2017年1月1日至 2017年12月31日 27.45% 0.85% 2.00% 0.63% 25.45% 0.22% 2018年1月1日至 2018年6月30日 11.38% 1.52% 3.09% 1.23% 8.29% 0.29%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2018年6月30日 81.00% 1.61% 75.56% 1.29% 5.44% 0.32%


119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 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 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 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120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开放 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 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权证,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但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 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确 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其他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121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价格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 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期货合约以结算价格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 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 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122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申购、赎回开 始前为每周最后一个工作日)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含第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 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7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 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123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 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 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配 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份基金 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10% ;若基金合同生 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 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 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 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基金管理人的相关业务规则执 行。


124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 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 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1款第(3) 至第(8)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1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125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 金费用。 4、基金费用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转换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 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中的“(七)申购、赎回的费率” 、 “(八)申购 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和“九、基金的转换”中的“(五)基金转换费率” 、 “(六)基 金转换份额的计算方式”相关规定。 2、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www.efunds.com.cn)进行申购、赎回和转换的交易 费率,请具体参照我公司网站上的相关说明。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上述费率或收费方式。上述费率如 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 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惠活 动。 (三)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126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 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 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2日内公告。 3、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127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招募说 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 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 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 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及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128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或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 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29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销售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 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 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130 十九、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者心理和交 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 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 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 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 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 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 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5、购买力风险。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 膨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首先,本基金为混合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不低于60%,受股票市场系统性风险影响较大。 其次,由于本基金为行业基金,股票资产主要投资于医疗保健行业股票,本基金须承受政府政 策变化等影响医疗保健行业的因素带来的行业风险。当医疗保健行业股票整体表现较差时,本 基金的净值增长率可能低于主要投资对象非医疗保健行业股票的基金。最后,如果管理人判断 失误,本基金投资回报可能低于业绩比较基准。 (三)流动性风险 1、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混合基金,可投资于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一般情况下,这些资产市场 流动性较好。 但本基金投资于上述资产时,仍存在以下流动性风险: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时或为实现收 益而进行组合调整时,可能由于特定投资标的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买进或 卖出;二是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被迫在不适当的价格大量131 抛售股票、债券或其他资产。两者均可能使基金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此外,如出现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 请实施延期办理。具体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之“(十)巨 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 发生上述情形时,投资人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资金的风险。在本基金暂 停或延期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况下,投资者未能赎回的基金份额还将面临净值波动的风 险。 3、除巨额赎回情形外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 响 除巨额赎回情形外,本基金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工具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之“(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赎回申请,投资者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若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 响。 短期赎回费适用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费率为1.5%。短期赎回费由赎回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短 期赎回费的收取将使得投资者在持续持有期限少于7日时会承担较高的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十四、基金资产估值”之 “(六)暂停估值的 情形”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资者将无法知晓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 值,另一方面基金将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可能影响 投资者的资金安排,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赎回本基金。 (四)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132 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五)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等机构 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运作的风险; 3、因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控制能力的因 素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133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或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情形,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 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 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134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 (2) 、 (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等,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135 二十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基金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基金合同的情况进行 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 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 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 关费率; (1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136 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 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他 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137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38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 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 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 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39 2、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 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或变更 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5)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4、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 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 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本条中“以上”均包括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 管人。 140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 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 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5、会议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载明 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 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2)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会议通知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 内容。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作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作为监督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作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效力。 6、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1)现场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141 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2)通讯开会。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 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 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 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5天前 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审核后公告。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 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 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 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142 议。 4)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首先 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 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2)通讯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第二个工作日在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 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不影响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的有效性。 8、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通过。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或本基金与其 他基金合并应当经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 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9、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143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 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 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 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指定的两名计票员在监督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 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 影响计票和表决效力。 10、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表决通过的 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 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1、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 144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或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情形,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 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 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45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 (2) 、 (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等,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1、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 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 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九)基金合同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146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2891(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成立时间:2001年4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 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 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 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 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 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 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147 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上海申 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界定的医药生物行业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 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其中,基金托管人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对投资组合 的比例做如下监督: 1)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 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 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 或损失。 (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名单;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由 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参与148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控制交 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在具体的交易中,应尽力争 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先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7)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 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3、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1、2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本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 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 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 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149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当 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管 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 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 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 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 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150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 点开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人应派 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 5、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 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 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 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 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6、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 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基 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 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 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 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 151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 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 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 传真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含第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 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 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 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 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 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 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52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 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 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3、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 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争议解决方式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 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 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2、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153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 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记 录。 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应根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供成交确认 单。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应根据在销售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供成交确认单。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帐单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http://www.efunds.com.cn)查阅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向本公司定制纸质、电子或短信形式的定期或不定期对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非直销销售机构网点和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 的服务(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的定期定额投资服务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 。通过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方法见相关公告。 (五)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或反 馈投资过程中需要投诉与建议的情况,可拨打如下电话:4008818088(免长途话费) 。投资者 如果认为自己不能准确理解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的具体内容,也可拨打上述电 话详询。 2、互联网站及电子信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efunds.com.cn


154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大泰金石申购 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1-3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中泰证券网上 渠道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1-3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展恒基金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2-0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申购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的公告 2018-02-1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部分条款及调整赎回费相关规则的公告 2018-03-22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住所变更的公告 2018-03-23 关于警惕冒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名义进行诈骗活动的特别提示 公告 2018-03-29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联泰资产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3-29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3-3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昆仑银行申购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3-3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机 银行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3-3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东海证券申购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4-02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中国银行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4-12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南洋商业银行 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4-19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鄞州银行为销 售机构的公告 2018-05-1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浙商证券申购 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5-1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银河证券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5-2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中信建投证券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5-22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国泰君安证券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5-28 155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18-06-08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估值调整情况的公告 2018-06-2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佛山农商银行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6-25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浙江金观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 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2018-06-28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奕丰金融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6-29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浙商银行电子 渠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6-29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机 银行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6-3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烟台银行为销 售机构的公告 2018-07-19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华融湘江银行 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8-07-23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估值调整情况的公告 2018-07-24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浦发银行手机 银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7-26 注:以上公告事项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156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住所,投资者可在营业 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其所提供的文本的内 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57 二十六、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3、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4、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