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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元大现金通货币A(002883)

华润元大现金通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 
 
 
 
 
 
基金 管理人:华润 元大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 托管人:平安 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二零 一八 年 九月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2 
 
【重要提 示】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 场基金 (以下 简称 “ 本基金 ”)经2016 年5 月26 日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 员会 ( 以下简 称 “中国 证监会 ” ) 证 监许可 【2016 】1129 号准予 募
集 注册 。 本基金 基金合 同于2016年7 月27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 人保证 招募说 明书的 内容真 实、准确 、完整 。本招 募说明 书 经中国证
监会 注册 ,但中国 证监会 对本基 金 募集 的 注册 ,并不 表明其 对本基 金 的价值和 收益
作出实质 性判断 或保证, 也不表 明投资 于本基 金没有 风险。 中国证 监 会不对基 金的
投资价值 及市场 前景等 作出实 质性判 断或者 保证。 
投资有风 险,投 资人认 购(或申 购)本 基金时 应认真 阅读本 招募说 明 书 和基金
合同等信 息披露 文件 ,全 面认识 本基金 的风险 收益特 征和产 品特性 , 并充分考 虑自
身的风险 承受能 力,理 性判断 市场, 自 主判断 基金的 投资价 值,谨慎、 自主 做 出投
资决策 。 本基金 面临的 主要风 险是市 场风险 、流动 性风险 、信用 风险 、政策风 险、
管理风险 、操作 风险、技 术风险 、合规 性风险 及本基 金的特 有风险 等 。本基金 为货
币市场基 金,是证 券投资 基金中 的低风 险品种 。本基 金的风 险和预 期 收益低于 股票
型基金、 混合型 基金、 债券型 基金。 
基金管理 人依照 恪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 和运用 基 金财产 ,
但 投 资者 购买 本 基金 并不 等于 将 资金 作为 存款 存 放在 银行 或存 款 类金 融机 构, 本
基金管理 人不保 证 投资 于 本基 金一定 盈利, 也不保 证最低 收益。 
基金 的过 往 业绩 并不 代表 其 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 的 业绩 并
不构成对 本基金 业绩表 现的保 证。 
基金 管理 人 提醒 投资 者基 金 投资 的“ 买 者自 负” 原 则, 在投 资者 作 出 投资 决
策后,基 金运营 状况与 基金净 值变化 导致的 投资 风 险,由 投资者 自行 负担。 
本基金投 资范围 主要为 现金; 期限 在 1 年以 内( 含 1 年 )的银 行存款 、债券
回购、中 央银行 票据、 同业存 单;剩 余期限 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
非金 融企 业债 务 融资 工具 、资 产 支持 证券 ; 中 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 民银 行认 可的 其
它具有良 好流动 性的货 币市场 工具 , 在 正常市 场环境 下本基 金的流 动 性风险适 中。
在特 殊市 场条 件 下, 如证 券市 场 的成 交量 发生 急 剧萎 缩、 基金 发 生巨 额赎 回以 及
其他 未能 预见 的 特殊 情形 下, 可 能导 致基 金资 产 变现 困难 或变 现 对证 券资 产价 格
造成 较大 冲击 , 发生 基金 份额 净 值波 动幅 度较 大 、无 法进 行正 常 赎回 业务 、基 金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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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实现 既定的 投资决 策等风 险。 
除特别说 明外, 本 招募说 明书所 载 内容 截止日 为2018 年7 月27日, 有关财务数
据和净值 表现截 止日为2018 年6 月30 日(财务数 据未经 审计) 。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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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6 
三、基金 管理人 ..................................................... 11 
四、基金 托管人 ..................................................... 21 
五、相关 服务机 构 ................................................... 27 
六、基金 份额的 分类 ................................................. 45 
七、基金 的募集 ..................................................... 47 
八、基金 合同的 生效 ................................................. 48 
九、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 49 
十、基金 的投资 ..................................................... 58 
十一、基 金的业 绩 ................................................... 70 
十二、基 金的财 产 ................................................... 73 
十三、基 金资产 的估值 ............................................... 74 
十四、基 金收益 与分配 ............................................... 78 
十五、基 金的费 用与税 收 ............................................. 80 
十六、基 金的会 计与审 计 ............................................. 83 
十七、基 金的信 息披露 ............................................... 84 
十八、风 险揭示 ..................................................... 90 
十九、基 金合同 的变更 、终止 与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 93 
二十、基 金合同 的内容 摘要 ........................................... 95 
二十一、 基金托 管协议 的内容 摘要 .................................... 111 
二十二、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服务 .................................... 124 
二十三、 其他应 披露事 项 ............................................ 126 
二十四、 招募说 明书的 存放及 查阅方 式 ................................ 127 
二十五、 备查文 件 .................................................. 128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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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华 润元 大 现金 通 货 币市 场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 以 下简 称 “ 招募 说 明 书” 或
“ 本 招募 说明 书 ”) 依据 《中 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运 作 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 办法 》( 以下 简 称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 )、 《 货币 市场 基金 监
督管 理办法 》 、 《 关于 实施 < 货币 市场 基金 监督 管 理办 法> 有关 问题 的 规定》 、 《公
开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以下 简称 “ 《流动 性风险管 理
规定 》 ”) 和 其他 相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以及 《 华润 元大 现金 通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合
同》(以 下简称 “基金 合同 ” )编写 。 
基金 管理 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 书不 存在 任 何虚 假记 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 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真 实 性、 准确 性、 完 整性 承担 法律 责 任。 本基 金是 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
所载 明的 资料 申 请募 集的 。本 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 授权 任何 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
招募说明 书中载 明的信 息,或 对本招 募说明 书作任 何解释 或者说 明。 
本招 募说 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 基金 合同 编 写, 并经 中 国证 监会 注册 。 基 金合 同
是约 定基 金合同当事 人之 间 权 利 、义 务的 法律 文 件。 基金 投资 者 自依 基金 合同 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 成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和基 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其 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 认和 接受 ,并 按 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 规定 享有 权 利、 承担 义务 。 基金 投资 者欲 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权利 和义务 ,应详 细查阅 基金合 同。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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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 说明书 中,除 非文意 另有所 指,下 列词语 或简称 具有如 下含 义: 
1 、 基金或本 基金: 指 华润 元大 现 金通 货 币市场 基金 
2 、 基金管理 人:指 华润元 大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3 、 基金托管 人:指 平安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4 、 基金 合同 或本基 金合同 : 指 《 华 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 场 基金 基金合 同》 及
对基金合 同的任 何有效 修订和 补充 
5 、 托管协 议: 指 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 签订之 《 华 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 基金托 管协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的 任何有 效修订 和补充 
6 、 招募说明 书: 指 《 华润元 大 现金 通 货币 市场 基 金招募 说明书 》 及其 定期的
更新 
7 、 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指 《 华润 元大 现 金通 货 币市场 基金基 金份额 发 售公告 》 
8 、 法律法规 :指中 国现行 有效并 公布实 施的法 律、行 政法规 、规范 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 规章以 及其他 对基金 合同当 事人有 约束力 的决定 、决 议、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指2012 年12月28日经第 十一届全 国人民 代表大 会常务 委员会
第 三十 次 会议通 过, 自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 , 并经2015 年4 月24 日第十二届全国 人
民代表大 会常务 委员会 第十四 次会议 《 全国人 民代表 大会常 务委员 会 关于修改< 中
华人民共 和国港 口法> 等七 部法律 的决定》 修改的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
法》及颁 布机关 对其不 时做出 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 指中国证 监会2013 年3 月15日颁布、 同年6 月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 订 
11、《信 息披 露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6 月8日颁布 、 同年7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 证监会2014 年7 月7 日颁布 、 同 年8 月8 日实施 的 《 公
开募集 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3、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 规定》 :指 中 国证 监会2017 年8 月31日 颁 布、 同 年10 月1
日实 施的 《公 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
不时做出 的修订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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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国证监会 :指中 国证券 监督管 理委员 会 
15 、 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 : 指中 国人民 银行和/ 或 中国银 行业监 督管理 委员会 
16 、基金 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 基金 合同 约 束, 根据 基 金合 同享 有权 利 并 承担 义
务的法律 主体, 包括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份额 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 法律法 规规定 可投资 于证券 投资基 金的 自然人 
18 、机构 投 资者 :指 依法 可 以投 资证 券 投资 基金 的 、在 中华 人民 共 和 国境 内
合法 登记 并存 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 门批 准设 立并 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 事业 法人 、社 会
团体或其 他组织 
19 、合格 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 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 者境 内证 券 投 资管 理
办法 》及 相关 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以 投资 于在 中国 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中
国境外的 机构投 资者 
20 、投资 人 、投 资者 :指 个 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 和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 资者 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 会允许 购买证 券投资 基金的 其他投 资人的 合称 
21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 基金 合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 合法 取得 基金 份 额 的投 资
人 
22 、 基金销售 业务: 指基金 管理人 或销售 机构宣 传推介 基金 , 发售 基 金份额 ,
办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 过户、 转托管 及定期 定额 投资等业 务 
23 、销售 机 构: 指 华 润元 大 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以 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 和中 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条 件, 取得 基 金 销售 业 务资 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 签订 了基 金销 售
服务代理 协议, 代为办 理基金 销售业 务的机 构 
24 、登记 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算 和 结算 业务 ,具 体 内 容包 括
投资 人基 金账 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 基金 份额 登记 、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 确认 、清 算和 结
算、代理 发放红 利、建 立并保 管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和办 理非交 易过 户 等 
25 、登记 机 构: 指办 理登 记 业务 的机 构 。基 金的 登 记机 构为 华润 元 大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 司或接 受 华润 元大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委托 代为办 理登记 业务 的机构 
26 、基金 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 为投 资人 开 立的 、记 录 其持 有的 、基 金 管 理人 所
管理的基 金份额 余额及 其变动 情况的 账户 
27 、基金 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 机构 为投 资 人开 立的 、 记录 投资 人 通 过 该 销售 机
构 办 理认 购、 申 购、 赎回 、转 换 、 转 托管 及定 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而引 起 的 基金 份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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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变动及 结余情 况的账 户 
28 、 基金合同生效 日: 指 基金募 集达到 法律法 规规定 及基金 合同规 定 的条件 ,
基金 管理 人向 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 金备 案手 续完 毕 ,并 获得 中国 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
日期 
29 、基金 合 同终 止日 :指 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 出现 后 , 基金 财
产清算完 毕,清 算结果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 予以公 告的日 期 
30、基金 募 集期 :指 自基 金 份额 发售 之 日起 至发 售 结束 之日 止的 期 间 ,最 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1 、存续期:指 基金合 同生效 至终止 之间的 不定期 期限 
32 、工作日:指 上海证 券交易 所、深 圳证券 交易所 的正常 交易日 
33 、T 日: 指销售 机构在规 定时间 受理投 资人申 购 、 赎回 或其他 业务申 请的开
放日 
34 、T+n 日:指自T 日起 第n 个 工作日( 不 包含T 日) 
35 、开放日:指 为投资 人办理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的 工作 日 
36 、开放时间: 指开放 日基金 接受申 购、赎 回或其 他交易 的时间 段 
37 、 《业务规则》 : 指 《 华润 元大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规则》 ,
是 规 范基 金管 理 人所 管理 的开 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 规则 ,由 基金 管
理人和投 资人共 同遵守 
38 、认购 :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 内, 投资 人 根据 基金 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 的 规定 申
请购买基 金份额 的行为 
39 、申购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投资 人 根据 基金 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 的 规定 申
请购买基 金份额 的行为 
40、赎回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按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 说 明书 规
定的条件 要求将 基金份 额兑换 为现金 的行为 
41 、基金 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按 照 基金 合同 和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 有 效公 告
规定 的条 件,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 份额 转换 为基 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其 他基金 基金份 额的行 为 
42 、转托 管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在本 基 金的 不同 销 售机 构之 间实 施 的 变更 所
持基金份 额销售 机 构的 操作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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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定期 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 投资 人通 过 有关 销售 机 构提 出申 请, 约 定 每期 申
购 日 、扣 款金 额 及扣 款方 式, 由 销售 机构 于每 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 资人 指定 银行 账
户内自动 完成扣 款及受理 基金 申购申 请的一 种投资 方式 
44 、 巨额赎回 : 指本 基金单 个开放 日, 基金净 赎回申 请( 赎回申 请份额 总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 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 后扣 除申 购申 请 份额 总数 及基 金 转换 中转 入申 请
份额总数 后的余 额) 超过上 一开放 日基金 总份额 的10% 的情形 
45 、元:指人民 币元 
46 、基金 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 债券 利 息、 买卖 证 券价 差、 银行 存 款 利息 、
已实现的 其他合 法收入 及因运 用基金 财产带 来的成 本和费 用的节 约 
47 、摊余 成 本法 :指 计价 对 象以 买入 成 本列 示, 按 照票 面利 率或 协 议 利率 并
考虑其买 入时的 溢价与 折价, 在剩余 存续期 内 按实 际利率 法 摊销 ,每 日计提损 益 
48 、每万 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指 按照 相 关法 规计 算 的每 万份 基金 份 额 的日 已
实现收益 
49 、7 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 最近7 日( 含节 假日) 收益 所折算 的年资 产收 益率 
50、销售 服 务费 : 指 本基 金 用于 持续 销 售和 服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费 用, 该
笔费用从 基金财 产中扣 除,属 于基金 的营运 费用 
51 、 基金份额分 类: 本基 金分设 两类基 金份额 : A 类基 金份额 和B 类 基 金份额 。
两类 基金 份额 分 设不 同的 基金 代 码, 收取 不同 的 销售 服务 费并 分 别公 布每 万份 基
金已实现 收益和7 日 年化收 益率 
52 、A 类基金份额 :指按 照0.15% 年费率计提销售 服务费 的基金 份额类 别 
53 、B 类基金份额 : 指按照0.01% 年费率计提销售 服务费 的基金 份额类 别 
54 、升级:指当 投资 人 在单个 基金账户 保留 的 A 类 基金份 额达 到 B 类 基金份
额的最低 份额要 求时, 基金的 登记机 构自动 将投资 人在该 基金账户 保 留的 A 类 基
金份额全 部升级 为B 类 基金份 额 
55 、降级:指当 投资 人 在单个 基金账户 保留 的 B 类基金 份额不 能满足 该 类 基
金份 额 的 最低 份 额要 求时 ,基 金 的登 记机 构自 动 将投 资 人 在该 基 金账户 保 留的 B
类 基金份 额全部 降级 为 A 类 基 金份额 
56 、基金 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 拥有 的各 类 有价 证券 、 银行 存款 本息 、 基 金应 收
申购款及 其他资 产的价 值总和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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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基金资产净 值:指 基金资 产总值 减去基 金负债 后的价 值 
58 、基金份额净 值:指 计算日 基金资 产净值 除以计 算日基 金份额 总数 
59 、基金 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 评估 基金 资 产和 负债 的 价值 ,以 确定 基 金 资产 净
值 、每万 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和7 日 年化收 益率 的 过程 
60、指定 媒 介: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 定的 用 以进 行信 息 披露 的报 刊、 互 联 网网 站
及其他媒介 
61 、不可 抗 力: 指基金 合 同 当事 人 不 能 预见 、不 能 避免 且不 能克 服 的 客观 事
件 
62、流动 性 受限 资产 : 指 由 于法 律法 规 、监 管、 合 同或 操作 障碍 等 原 因无 法
以合 理价 格予 以 变现 的资 产, 包 括但 不限 于到 期 日在10个 交易 日 以上 的逆 回购 与
银行定期 存款 (含协 议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 存款 ) 、 资产支 持证 券、 因 发行
人债务违 约无法 进行转 让或交 易的债 券等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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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 金管理 人概况 
名称:华 润元大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深 圳市前 海深港 合作区 前湾一 路1 号 A 栋201 室(入驻深 圳市前 海商务
秘书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中心 四路1-1 号嘉里建 设广场 第三 座7 层 
邮政编码 :518048 
法定代表 人:邹新 
成立时间 :2013 年1 月17 日 
注册资本 :人民 币3 亿元 
存续期限 : 永续 经营 
联系人: 林婷婷 
电话:(0755)88399008 
传真:(0755)88399045 
华 润 元 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公司 ”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可
[2012]1746 号文批准设立。公 司股权 结构如 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华润深国 投信托 有限公 司 51% 
元大证券 投资信 托股份 有限公 司 49% 
基金 管理 人 公司 治理 结构 完 善, 经营 运 作规 范, 能 够切 实维 护基 金 投 资人 的
合法 权益 。公 司 董事 会下 设薪 酬 与提 名委 员会 、 合规 审核 委员 会 、风 险控 制委 员
会三 个专 业委 员 会, 有针 对性 地 研究 公司 在经 营 管理 和基 金运 作 中的 相关 情况 ,
制定相应 的政策 ,并充 分发挥 独立董 事的职 能,切 实加强 对公司 运作 的监督。 
公司 监事 会 由四 位监 事组 成 ,主 要负 责 检查 公司 的 财务 以及 对公 司 董 事、 高
级管理人 员的行 为进行 监督。 
公司实行 董事会 领导下 的总经 理负责 制, 总经 理根据 公司章 程及董 事 会授权 ,
全面 主持 公司 日 常经 营管 理。 督 察长 负责 公司 及 基金 运作 的监 察 稽核 工作 ,由 公
司董 事会 聘任 , 对董 事会 负责 。 公司 经营 层设 总 经理 业务 办公 会 、产 品审 议委 员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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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风险 管理 委 员会 、金 融科 技 委员 会、 公募 基 金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 专户 产品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 固有 资金 投资 运 用管 理委 员会 作 为总 经理 行使 职 权的 议事 决策 机
构。 
公司 按照 不 同业 务职 能, 分 为十 八个 部 门。 其中 投 研条 线包 括权 益 投 资部 、
指数 投资 部、 量 化投 资部 、固 定 收益 投资 部、 资 产配 置部 、专 户 投资 部、 研究 部
和交 易部 八个 部 门; 市场 条线 包 括市 场部 、华 南 营销 中心 、华 东 营销 中心 和华 北
营销 中心 四个 部 门; 运营 条线 包 括信 息技 术部 、 运营 管理 部、 综 合管 理部 和财 务
部四个部 门; 同时 公司还 设立了 产品部 和监察 合规部 , 产品 部具有 战 略引领地 位,
负责 公司 产品 的 全流 程管 理, 监 察合 规部 独立 于 各业 务部 门, 对 公司 及基 金投 资
运作、内 部管理 等事项 进行事 前、事 中、事 后独立 监察。 
截至 到2018 年7 月27 日 ,公 司 有员 工110 人, 其 中56.18% 的员工具 有 硕 士及 以
上学历,87.64% 的员工具有基 金从业 资格。 
公司 已经 建 立健 全投 资管 理 制度 、风 险 控制 制度 、 监察 稽核 制度 、 基 金会 计
制度、财 务管理 制度、 信息技 术管理 制度、 信息披 露制度 等公司 管理 制度。 
(二)主 要成员 情况 
1 、基金管理 人董事 会成员 
邹新 先生 , 董事 长, 博士 学 历。 曾任 中 国工 商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总 行 城市 金
融研 究所 副所 长 、战 略管 理与 投 资者 关系 部副 总 经理 、投 资银 行 部副 总 经 理。 现
任华润金 融控股 有限公 司副总 经理。 
厉放 女士 , 副董 事长 ,博 士 学历 。历 任 中国 人民 银 行金 融研 究所 高 级 研究 助
理, 香港 岭南 大 学社 会科 学院 讲 师, 美国 安泰 国 际保 险公 司亚 太 总部 研究 员, 荷
兰集 团亚 太区 研 究中 心主 管, 荷 兰国 际集 团全 球 养老 金服 务企 业 资深 顾问 。现 任
元大证券 (香港 )有限 公司董 事总经 理,招 商局中 国基金 有限公 司独 立董事。 
车纲 先生 , 董事 ,硕 士学 历 。曾 任审 计 署武 汉特 派 员办 事处 副处 长 , 审计 署
深圳 特派 员办 事 处副 处长 ,深 圳 市笨 牛资 产管 理 有限 公司 市场 调 研员 。现 任华 润
金融控股 有限公 司风险 管理及 审计部 副总经 理。 
刘宗圣先 生,董 事,博 士学历 。历任 泰国 WALL RESEARCH 投资策略分 析师、
宝来 证券 研发 部 总经 研究 组组 长 、宝 来证 券集 团 总裁 特别 助理 、 总经 理室 主任 、
国际 金融 部副 总 经理 ,宝 来证 券 (香 港) 有限 公 司总 经理 ,宝 来 证券 投资 信托 股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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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有限公 司总经 理,PT AMCI Manajemen Investasi Indonesia 公司(简称 AMII
资产 管理 公 司) 董 事(Commissioner )。现 任元 大 证券 投 资信 托股 份 有限 公司 总
经理,元 大资产 管理公 司(印 度尼西 亚)监 事。 
孙茂 竹先 生 ,独 立董 事, 硕 士学 历。 历 任北 京市 第 二建 筑工 程公 司 工 人。 现
任中 国 人 民大 学 商学 院财 务系 教 授、 博士 生导 师 ,北 京城 建设 计 发展 集团 股份 有
限公 司独 立董 事 ,财 信国 兴地 产 发展 股份 有限 公 司独 立董 事, 山 东大 汉建 设机 械
股份有限 公司独 立董事 ,北京 首都开 发股份 有限公 司独立 董事 。 
刘胤 宏先 生 ,独 立董 事, 硕 士学 历。 历 任北 京金 杜 律师 事务 所公 司 证 券部 律
师。 现任 北京 金 诚同 达律 师事 务 所高 级合 伙人 、 深圳 分所 主任 , 深圳 市格 林赛 特
环保 能源 科技 有 限公 司监 事, 深 圳市 南天 信息 技 术有 限公 司监 事 ,研 奥电 气股 份
有限公司 独立董 事 , 北 京汇冠 新技术 股份有 限公司 独立董 事 。 
张天鷞先 生,独 立董事 ,硕士 学历。 历任化 学银行 (Chemical Bank )经理,
菲利 普? 莫 里 斯公 司(Philip Morris Inc )经理, 中华 开 发公 司经 理 ,蓝 筹管 理
顾问 有 限公 司负 责 人, 所 罗门 兄弟 (Salomon Brothers )副总 裁, 华 盛顿 资 本集
团(Washington Capital Group ) 执行董事 , 瑞 士联合 银行集 团 (UBS ) 执行 董事 ,
阿凡提公 司(Avant! Corporation )首席财务官,Union Nature Inc. 负责人, 瑞
士信 贷第 一波 士 顿银 行(CSFB )董 事 总经 理, 瀚 宇彩 晶股 份有 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现任 利统 股份 有 限公 司监 察人 , 富晶 通股 份有 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富堡 工业 股份 有
限公 司董 事, 和 鑫光 电股 份有 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微端 科技 股份 有 限公 司监 察人 法
人代表。 
林瑞 源先 生 ,董 事, 本科 学 历。 历任 元 大宝 来证 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服 务 代理 部
科长 ,元 大宝 来 证券 投资 信托 股 份有 限公 司客 户 服务 部经 理、 行 销部 副总 经理 、
投资 理财 部副 总 经理 、通 路事 业 部资 深副 总经 理 ,华 润元 大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
经理, 深圳 华润元 大资产 管理有 限公司 总经理, 元 大证券 投资信 托股份 有限公司 通
路事 业部 资深 副 总经 理。 现任 元 大人 寿保 险股 份 有限 公司 金融 通 路业 务督 导资 深
副总经理 。 
孙晔 伟先 生 ,董 事, 总经 理 ,博 士学 历 。历 任吉 林 省社 会科 学院 研 究 人员 ,
东北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 司投 资银 行 部经 理, 东方 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 公司 督察 长, 新
华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总 经理助 理, 安信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基 金公司 筹 备组副组 长,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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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 基金 管理 有 限责 任公 司副 总 经理 ,东 方基 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 司总 经理 。现 任
深圳华润 元大资 产管理 有限公 司执行 董事。 
2 、基金管理 人监事 会成员 
卢伦 女士 , 监事 ,硕 士学 历 。历 任华 为 技术 有限 公 司人 力资 源部 经 理 ,晨 星
(深 圳) 资讯 有 限公 司股 票研 究 部研 究员 ,华 润 (集 团) 有限 公 司财 务部 资本 副
总监。现 任华润 深国投 信托有 限公司 财务总 监。 
黄古 彬先 生 ,监 事, 硕士 学 历 。 历任 日 盛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执 董, 日
盛期 货股 份有 限 公司 总经 理, 宝 来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宝来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副 总裁, 宝 来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副董事 长, 宝 来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总经 理,
宝来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元大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副 董事 长 。现 任元 大证 券
投资 信托 股份 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汉 宇 投资 咨询 有限 公 司( 上海)董事, 财团 法人 元
大文教基 金会董 事。 
曹建 英女 士 ,监 事, 本科 学 历。 历任 深 圳证 券通 信 公司 北京 分公 司 行 政管 理
岗, 招商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行 电话 银行 中心 行 政管 理岗 ,招 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客 户服 务部 坐 席管 理岗 、信 息 技术 部电 子商 务 岗、 渠道 管理 部 高级 经理 ,深 圳
市融 通资 本管 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销 售业 务部 副总 经 理。 现任 华润 元 大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市场 部副总 经理。 
廖洁 女士 , 监事 ,硕 士学 历 。历 任中 国 银行 深圳 市 分行 金融 机构 部 证 券岗 、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监 察合 规 部法 律顾 问。 现 任华 润元 大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
察合规部 合规法 务副总 监。 
3 、基金管理 人高级 管理人 员 
邹新先生 ,董事 长。简 历见董 事会成 员介绍 。 
孙晔伟先 生,总 经理。 简历见 董事会 成员介 绍。 
李仆 先生 , 副总 经理 ,硕 士 学历 。历 任 宝钢 集团 及 其下 属 各 金融 机 构 投资 部
门投资经 理、 副总经 理、 固 收总监 , 信诚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投资研 究 部基金经 理,
东方基金 管理有 限责任 公司公 司 固收 总监、 投资总 监、总 经理助 理。 
李东 育先 生 ,总 经理 助理 , 硕士 学位 。 历任 银河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 州分 公
司销 售总 监, 泰 达宏 利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广州 分 公司 总经 理, 金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总经 理助理 。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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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豫 皓先 生 ,督 察长 ,硕 士 学位 。历 任 湖北 省交 通 运输 厅汉 十高 速 公 路管 理
处职 员, 审计 署 西安 特派 员办 事 处主 任科 员, 华 润( 集团 )有 限 公司 审计 部高 级
审计 师, 华润 金 融控 股有 限公 司 风险 管理 及审 计 部助 理总 经理 。 现任 深圳 华润 元
大资产管 理有限 公司执 行监事 。 
4 、本基金基 金经理 
张俊 杰先 生 ,基 金经 理, 厦 门大 学经 济 学硕 士,11 年证 券行 业从 业 经 验。 历
任平安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衍生 产品部 金融工 程研究 员、 固定 收益事 业 部高级经 理、
高级 债券 研究 员 ,金 鹰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固定 收 益投 资部 基金 经 理。 现任 华润 元
大稳 健收 益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 润元 大润 泰 双鑫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华 润
元大 现金 收益 货 币市 场基 金、 华 润元 大现 金通 货 币市 场基 金、 华 润元 大润 鑫债 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华润 元大润 泽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经理。 
5 、投资决策 委员会 成员 
李仆(副 总经理 、投研 条线分 管领导 ) 
张俊杰( 固定收 益投资 部负责 人) 
刘宏毅( 研究部 负 责人 ) 
李武群( 指数投 资部负 责人 、 基金经 理) 
陈剑波( 量化投 资部负 责人) 
上述人员 之间无 近亲属 关系。 
(三)基 金管理 人的职 责 
1 、 依法募集 资 金, 办 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 他机构 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发 售、申 购、赎 回和登 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 续;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管理、 分别记 账,进 行证券 投资; 
4 、 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 方案, 及时向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分配
收益;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 算并编 制基金 财务会 计报告 ; 
6 、编制季度 、半年 度和年 度基金 报告;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 值,确 定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格 ; 
8 、办理与基 金财产 管理业 务活动 有关的 信息披 露事项 ;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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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按照规定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10、保存基金财 产管理 业务活 动的记 录、账 册、报 表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1、以基 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 者 实施 其
他法律行 为; 
12、有关法律法 规和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其他 职责。 
(四)基 金管理 人的承 诺 
1 、 基金管理 人承诺 不从事 违反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法 》 的行 为, 并 承诺建
立健 全内 部控 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 措施 ,防 止违 反 《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 证 券法 》行 为
的发生; 
2 、 基金管理 人承诺 不从事 违反 《基 金法》 的行为 , 并承 诺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 施,防 止下列 行为的 发生: 
(1 )将基金 管理人 固有财 产或者 他人财 产混同 于基金 财产从 事证券 投 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 管理的 不同基 金财产 ; 
(3 )利用基 金财产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牟 取利益 ; 
(4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违 规承诺 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5 )侵占、 挪用基 金财产 ; 
(6 ) 泄露 因职务 便利获取 的未公 开信息 、 利 用该信 息从事 或者明 示、 暗示他
人从事相 关的交 易活动 ; 
(7 )玩忽职 守,不 按照规 定履行 职责; 
(8 )法律 、 行政法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禁止的 其他行 为。 
3 、 基金管 理人承 诺严格遵 守基金 合同 , 并承 诺建立 健全内 部控制 制度 , 采取
有效措施 ,防止 违反基 金合同 行为的 发生; 
4 、 基金管 理人承 诺加强人 员管理 , 强 化职业 操守 , 督促 和约束 员工遵 守国家
有关法律 法规及 行业规 范,诚 实信用 、勤勉 尽责 ; 
5 、基金管理 人承诺 不从事 其他法 规规定 禁止从 事的行 为。 
(五)基 金经理 承诺 
1 、 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着谨 慎的原 则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谋取最大 利益; 
2 、不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己 、受雇 人或任 何第三 者谋取 利益;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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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不泄露 在任职 期间知悉 的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 尚未 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 资内 容 、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 息 , 或利 用该 信 息从 事或 者明 示 、暗 示他 人从 事
相关的交 易活动 ; 
4 、不以任何 形式为 其他组 织或个 人进行 证券交 易。 
(六)基 金管理 人的内 部控制 制度 
公司 内部 控 制是 指公 司为 防 范和 化解 风 险, 保证 经 营运 作符 合公 司 的 发展 规
则, 在充 分考 虑 内外 部环 境的 基 础上 ,通 过建 立 组织 机制 ,运 用 管理 方法 ,控 制
严密 ,实 施操 作 程序 与控 制措 施 而形 成的 系统 。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 度体 系由 公司 章
程、 内部 控制 大 纲、 基本 管理 制 度、 专项 制度 和 操作 规范 四个 层 次的 制度 系列 构
成。 
公司 董事 会 对公 司建 立内 部 控制 制度 和 维持 其有 效 性承 担最 终责 任 , 公司 管
理层对 内 部控制 制度的 有效执 行承担 责任。 
1 、内部控制 目标 
公司内部 控制的 总体目 标是: 
(1 ) 保证公司 经营运 作严格 遵守国 家有关 法律法 规和行 业监管 规则, 自觉形
成守法经 营,规 范运作 的经营 思想和 经营理 念。 
(2 ) 防范 和化解 经营风险 , 提 高经营 管理效 益, 确保经 营业务 的稳健 运行和
受托资产 的安全 完整, 实现公 司的持 续、稳 定、健 康发展 。 
(3 )确保基 金、公 司财务 和其它 信息真 实、准 确、完 整、及 时。 
2 、内部控制 原则 
公司内部 控制遵 循以下 原则: 
(1 ) 健全 性原则 。 内部 控制包 括公司 的各项 业务 、 各个 部门或 机构和 各级人
员,并涵 盖到决 策、执 行、 监 督、反 馈等各 个环节 。 
(2 ) 有效性 原则。 通 过科学 的内控 手段和 方法, 建立合 理的内 控程序 , 维护
内控制度 的有效 执行。 
(3 ) 独立性 原则。 公 司各机 构、 部 门和岗 位职责 保持相 对独立 , 公司 基金等
受托资产 、自有 资产、 其它资 产的运 作分离 。 
(4 )相互制 约原则 。公司 内部部 门和岗 位的设 臵权责 分明、 相互制 衡 。 
(5 ) 成本 效益原 则。 公 司运用 科学化 的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 运作成 本, 提高经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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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效益, 以合理 的控制 成本达 到最佳 的内部 控制效 果。 
3 、内部控制 的组织 体系 
公司 的内 部 控制 组织 体系 是 一个 权责 分 明、 分工 明 确的 组织 结构 , 以 实现 对
公司 从决 策层 到 管理 层和 操作 层 的全 面监 督和 控 制。 具体 而言 , 包括 如下 组成 部
分: 
(1 ) 董事 会负责 公司整体 风险的 预防和 控制 , 审核 、 监 督公司 风险控 制制度
的有效执 行。 
(2 ) 监事会依 照公司 法和公 司章程 对公司 经营管 理活动 、 董事 和公司 管理层
的行为行 使监督 权。 
(3 ) 董事 会下设 薪酬与提 名委员 会、 风险控 制委员 会及合 规审核 委员 会。 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及 合规 审核 委员 会 负责 对公 司经 营 管理 与基 金运 作 的风 险控 制及 合
法合规性 进行审 议、监 督和检 查。 
(4 ) 公司设督 察长, 负 责公司 及其基 金运作 的监察 稽核工 作, 对董 事 会负责 ,
就内 部控 制制 度 和执 行情 况独 立 地履 行检 查、 评 价、 报告 、建 议 职能 ,定 期和 不
定期地向 董事会 报告公 司内部 控制执 行情况 。 
(5 )风险管 理委员 会是负 责协助 总经理 统揽公 司风险 管理全 局的议 事 机构,
负责 审议 风控 制 度、 流程 ,评 价 风险 管理 状况 , 为公 司各 环节 风 险的 监测 、评 估
与防范提 供意见 及建议 。 
(6 ) 公司设 独立的 监察合 规部, 负 责对公 司的基 金运作 、 内部 管理、 系统实
施和合法 合规情 况进行 内部监 督及风 险控制, 在职权 范围内 独立履 行 检查、 评价 、
报告、建 议职能 ,对总 经理和 督察长 负责并 报告工 作。 
(7 )公司各 业务部 门根据 具体情 况制定 本部门 的作业 流程及 风险控 制 制度,
加强对风 险的控 制,将 风险控 制在最 小范围 内。 
4 、内部控制 的要素 
内部 控制 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 制环 境、 风 险评 估、 控 制活 动、 信息 沟 通 (报 告
制度)、 内部监 控和法 律法规 指引。 
(1 )控制环 境 
公司 致力 于 贯彻 内控 优先 和 风险 管理 理 念, 培养 全 体员 工的 风险 防 范 意识 ,
营造浓厚 的内控 文化氛 围, 确保 全体员 工及时 了解国 家法律 法规和 公 司规章制 度,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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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风险意 识贯穿 到公司 各个部 门、各 个岗位 和各个 环节。 
(2 )风险评 估 
公司 建立 了 科学 严密 的风 险 评估 体系 , 对公 司内 外 部风 险进 行识 别 、 评估 和
分析,及 时防范 和化解 风险。 
(3 )控制活 动 
公司 控制 活 动包 括自 我控 制 、职 责分 离 、 监 察稽 核 、实 物控 制、 业 绩 评价 、
严格授权 、资产 分离、 危机处 理等政 策、程 序或措 施。 
(4 )信息沟 通(报 告制度 ) 
公司 建立 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 系统 及清 晰 的报 告系 统 ,通 过建 立有 效 的 信息 沟
通渠 道, 公司 全 体人 员可 以充 分 了解 与其 职责 相 关的 信息 ,保 证 信息 及时 送达 并
处理。 
公司 的报 告 系统 包括 定期 报 告和 临时 报 告。 定期 报 告按 照不 同的 时 间 、频 次
进行报告 。临时 报告是 指一旦 出现报 告事由 后的及 时报告 。 
公司 的执 行 体系 报告 路线 是 各业 务人 员 向部 门主 管 报告 、部 门主 管 向 总经 理
报告、总 经理向 董事会 报告。 
公司 的监 督 体系 报告 路径 是 公司 员工 、 各部 门主 管 向 监 察合 规部 报 告 ,监 察
合规部向 总经理 、督察 长报告 。 
督察长向 董事会 报告, 董事会 、监事 会向股 东会报 告。 
(5 )内部监 控 
公司 设置 督 察长 和独 立的 监 察合 规部 , 对公 司内 部 控制 制度 的执 行 情 况进 行
持续 的监 督, 保 证内 部控 制制 度 落实 。另 外公 司 还定 期评 价内 部 控制 的有 效性 ,
根据市场 环境 、 新的 金融工具 、 新 的技术 应用和 新的法 律法规 等情况 , 适时 改进 。 
(6 )法律法 规指引 
公司 将严 格 贯彻 基金 管理 相 关的 法律 法 规, 严格 依 法经 营。 督察 长 和 监察 合
规部负责 确保公 司运作 和各项 业务符 合法律 法规的 要求。 
5 、基金管理 人关于 内部控 制制度 的声明 
(1 ) 基金 管理 人确知 建立、 实施和 维持内 部控制 制度是 基金管 理人董 事会及
管理层的 责任; 
(2 )上述关 于内部 控制制 度的披 露真实 、准确 ;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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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基金管理 人承诺 将根据 市场环 境的变 化及基 金管理 人的发 展不断 完善内
部控制制 度。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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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 金托管 人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平 安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广 东省深 圳市罗 湖区深 南东路5047 号 
办公地址 :广东 省深圳 市罗湖 区深南 东路5047 号 
法定代表 人:谢 永林 
成立日期 :1987 年12月22日 
组织形式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资本 :17,170,411,366 元 
存续期间 :持续 经 营 
基金托管 资格批 文及文 号:中 国证监 会证监 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 高希泉 
联系电话 :(0755) 2219 7701 
平安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是 一 家总 部设 在 深圳 的全 国 性股 份制 商业 银 行 (深 圳
证券 交易 所 简称 :平 安银 行 ,证 券代 码000001 )。其 前身 是深 圳 发展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于2012年6 月吸 收 合并 原平 安银 行 并于 同年7 月更 名为 平 安银 行。 中国 平
安保险 (集团 ) 股份 有限公 司及其 子公司 合计持 有平安 银行58%的股份 , 为平 安银
行的控股 股东。 截至2017 年末, 在职员 工32502 人, 通过全国70家分行 、1079 家营
业 机构为 客户提 供多种 金融服 务。 
2017年, 平安银行收入、 利润、 规模保 持稳健 发展。 实现营 业收入1057.86 亿
元(还原营改增前的 营业收入同比 增幅1.67% )、净利润231.89 亿 元( 同 比 增 长
2.61% ) 、 资产 总额32,484.74 亿元 (较上年 末增长9.99% ) 、 吸 收存款 余 额20,004.20
亿元 (较上 年末增 长4.09% ) 、 发放贷款和垫 款总额 (含贴 现)17,042.30 亿元 (较
上年末增 幅15.48% )。 
平安 银行 总 行设 资产 托管 事 业部 ,下 设 市场 拓展 处 、创 新发 展处 、 估 值核 算
处、资金 清算处 、规划 发展处 、IT 系统支 持处 、 督察合 规处、 基金服 务中心8 个
处室,目 前部门 人员为60人。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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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主要人员 情况 
陈正 涛, 男, 中共 党员 , 经济 学硕 士 、高 级经 济师 、 高级 理财 规 划师 、 国际注
册私 人银 行家 , 具备 《中 国证 券 业执 业证 书》 。 长期 从事 商业 银 行工 作, 具有 本
外币资金 清算, 银 行经营 管理及 基金托 管业务 的经营 管理经 验。1985 年7 月至1993
年2 月在武汉 金融高 等专科 学校任 教;1993年3 月至1993年7 月在招商银行武汉分 行
任客户经 理;1993年8 月至1999 年2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 武昌支 行任计 划 信贷部经 理、
行长助理;1999 年3 月-2000 年1 月在招行武汉 分行青 山支行 任行长 助 理;2000 年2
月至2001年7 月在招行武汉 分行公 司银行 部任副 总经理;2001 年8 月至2003年2 月在
招行 武汉 分行 解 放公 园支 行 任行 长;2003 年3月至2005 年4 月在 招 行武 汉分 行机 构
业务 部任 总 经理 ;2005 年5 月至2007 年6 月 在 招行 武汉 分行 硚 口支 行任 行长 ;2007
年7 月至2008 年1 月在招行武汉 分行同 业银行 部任总 经理; 自2008 年2 月加盟平安 银
行先 后任 公司 业 务部 总经 理助 理 、产 品及 交易 银 行部 副总 经理 , 一直 负责 公司 银
行产 品开 发与 管 理, 全面 掌握 银 行产 品包 括托 管 业务 产品 的运 作 、营 销和 管理 ,
尤其 是对 商业 银 行有 关的 各 项监 管政 策比 较 熟悉 。2011年12月任 平安 银行 资产 托
管部副总 经理; 2013 年5 月起任平安银 行资产 托管事 业部副 总裁 (主 持 工作) ; 2015
年3 月5 日起任平 安银行 资产托 管事业 部总裁 。 
3 、基金托管 业务经 营情况 
2008年8 月15 日获得中国证 监会、 银监会 核准开 办证券 投资基 金托管 业 务。 
截至2018 年6 月末, 平安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托管净 值规模 合计6.04 万亿, 托管
证券投资 基金共113 只, 具体 包括华 富价值 增长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华
富量 子生 命力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长信 可转 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 商保 证
金快 线货 币市 场 基金 、平 安大 华 日增 利货 币市 场 基金 、新 华鑫 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东吴 中证 可转 换 债券 指数 分级 证 券投 资基 金、 平 安大 华财 富宝 货
币市 场基 金、 红 塔红 土盛 世普 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 基金 、新 华活 期
添利 货币 市场 证 券投 资基 金、 民 生加 银优 选股 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新 华增 盈回 报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鹏 华安 盈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 、平 安大 华新 鑫 先锋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新 华 万银 多元 策略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 海进 取收 益灵 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东 吴 移动 互联 灵活 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平安 大
华智 慧中 国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国 金 通用 鑫新 灵活 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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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基金 (LOF ) 、 嘉合 磐石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平安大 华鑫享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
金、 广发 聚盛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鹏 华弘 安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博 时裕 泰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德 邦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 金、 中海 顺鑫 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民生 加 银新 收益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东方 红睿 轩沪 港
深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浙 商汇 金转 型 升级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广发安 泽回报 纯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博时裕 景纯债 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平安 大华 惠盈 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长城 久 源保 本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平
安大 华安 盈保 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嘉 实稳 盛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长 信先 锐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华 润元 大 现金 通货 币市 场 基金 、平 安大 华 鼎信 定期 开放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平安 大华 鼎 泰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南 方荣 欢定 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 信富 平纯 债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中海 合嘉 增 强收 益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 兰克 林国 海新 活 力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南 方颐 元债 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 资基 金、 鹏华 弘 惠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鹏 华兴 安定 期 开放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西部 利得 天
添利 货币 市场 基 金、 鹏华 弘腾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 时安 祺一 年定 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安 信 活期 宝货 币市 场 基金 、广 发鑫 源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平安 大华 惠享 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广发 安 悦回 报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平 安大 华 惠融 纯债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发 沪港 深新 起
点股 票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平安 大 华惠 金定 期开 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平 安大 华
量化成长 多策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博时 丰达纯 债6 个月定 期开放债 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 资基 金、 英大 睿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西 部利 得新 动
力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天 弘安 盈灵 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平 安
大华 惠利 纯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广发 鑫盛18 个月 定期 开放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长盛 盛丰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鹏 华丰 盈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平
安大 华惠 隆纯 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平 安大 华 金管 家货 币市 场 基金 、平 安大 华
鑫利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联安 睿智 定期 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华泰 柏 瑞享 利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广 发汇 平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华安 新安 平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平安 大华 中证 沪
港深 高股 息精 选 指数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前 海开 源 聚财 宝货 币市 场 基金 、招 商稳 阳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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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开放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长盛 盛瑞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前海 开源 沪港 深 隆鑫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平安 大华 惠 益纯 债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金 鹰添 荣纯 债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西 部利 得汇 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鹏 华丰 玉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华 安睿 安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西部 利得 久安 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 发汇 安18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上 投摩 根岁 岁 金定 期开 放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平 安大 华转 型
创新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南方 和元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中金 丰沃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兴 银消 费新 趋势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南
方高 元债 券型 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 金、 易方 达瑞 智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金丰颐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中金 丰鸿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平安 大华 惠泽 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南方 智 造未 来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万
家安 弘纯 债一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平安 大华 量化 先 锋混 合型 发起 式
证券投资 基金、 平 安大华 沪深300指数量化 增强证 券投资 基金、 平安大 华合正定 期
开放 纯债 债券 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 基金 、嘉 合磐 通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 、华 夏鼎 旺
三个 月定 期开 放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安 惠收 益定 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金、 博时富 安纯债3 个 月定期 开放债 券型发 起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富荣福鑫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 荣福 锦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前 海开 源丰 鑫灵 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中证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TF ) 、 汇添富 鑫成定 期开放 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 、 平 安大华 合韵定期 开
放纯 债债 券型 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 金、 易方 达恒 安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
基金、中 银证券 汇享定 期开放 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 、平安 大华 MSCI 中国A
股低波动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ETF) 、 平安 大华合 悦定期 开放债券 型
发起式证 券投资 基金。 
(二)基 金托管 人的内 部风险 控制制 度说明 
1 、内部控制 目标 
作为 基金 托 管人 ,平 安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严 格遵 守 国家 有关 托管 业 务 的法 律
法规 、行 业监 管 要求 ,自 觉形 成 守法 经营 、规 范 运作 的经 营理 念 和经 营风 格;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安 全完 整, 确保 有 关信 息的 真实 、 准确 、完 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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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持 有人 的合 法 权益 ;确 保内 部 控制 和风 险管 理 体系 的有 效性 ;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
风险,确 保业务 的安全 、稳健 运行, 促进经 营目标 的实现 。 
2 、内部控制 组织结 构 
平安 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设 有 总行 独立 一 级部 门资 产 托管 事业 部, 是 全 行资 产
托管 业务 的管 理 和运 营部 门, 专 门配 备了 专职 内 部监 察稽 核人 员 负责 托管 业务 的
内部控制 和风险 管理工 作,具 有独立 行使监 督稽核 工作的 职权和 能力 。 
3 、内部控制 制度及 措施 
资产 托管 事 业部 具备 系统 、 完善 的制 度 控制 体系 , 建立 了管 理制 度 、 控制 制
度、 岗位 职责 、 业务 操作 流程 , 可以 保证 托管 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 顺利 进行 ;取 得
基金 从业 资格 的 人员 符合 监管 要 求; 业务 管理 严 格实 行复 核、 审 核、 检查 制度 ,
授权工作 实行集 中控制 , 业务 印章按规 程保管 、 存放 、 使用 , 账户 资 料严格保 管,
制约 机制 严格 有 效 ; 业务 操作 区 专门 设置 ,封 闭 管理 ,实 施音 像 监控 ;业 务信 息
由专职信 息披露 人负责 , 防止 泄密 ; 业务 实现自 动化操 作, 防止人 为 事故的发 生,
技术系统 完整、 独立。 
(三)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 人运作 基金进 行监督 的方法 和程序 
1 、监督方法 
依照 《基 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的 约定 , 监督 所托 管基 金 的 投资 运
作。 利用 行业 普 遍使 用的 “资 产 托管 业务 系统 —— 监 控子 系统 ” ,严 格按 照现 行
法律 法规 以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运 作 基金 的投 资比 例 、投 资范 围、 投
资组 合等 情况 进 行监 督, 并定 期 编写 基金 投资 运 作监 督报 告, 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
在日 常为 基金 投 资 运 作所 提供 的 基金 清算 和核 算 服务 环节 中, 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
的投资指 令、基 金管理 人对各 基金费 用的提 取与开 支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2 、监督流程 
(1 ) 每工作日 按时通 过监控 子系统 , 对各 基金投 资运作 比例控 制指标 进行例
行监 控, 发现 投 资比 例超 标等 异 常情 况, 向基 金 管理 人发 出书 面 通知 ,与 基金 管
理人进行 情况核 实,督 促其纠 正,并 及时报 告中国 证监会 。 
(2 ) 收到 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指令 后, 对涉及 各基金 的投资 范围 、 投资 对象及
交易对手 等内容 进行合 法合规 性监督 。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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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根据 基金投 资运作监 督情况 , 定 期编写 基金投 资运作 监督报 告, 对各基
金投 资运 作的 合 法合 规性 、投 资 独立 性和 风格 显 著性 等方 面进 行 评价 ,报 送中 国
证监会。 
(4 ) 通过技术 或非技 术手段 发现基 金涉嫌 违规交 易, 电 话或书 面要求 管理人
进行解释 或举证 ,并及 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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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 金份额 发售机 构 
1 、直销机构 
本 基 金 直 销 机 构 为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中 心 和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平
台 。 
(1 )直销中 心 
名称:华 润元大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深 圳市前 海深港 合作区 前湾一 路1 号 A 栋201 室(入驻深 圳市前 海商务
秘书有限 公司 ) 
办公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中心 四路1-1 号嘉里建 设广场 第三座7 层 
法定代表 人:邹新 
成立时间 :2013 年1 月17 日 
电话: (0755)88399008 
传真: (0755)88399045 
联系人: 李洋逸 冰 
客户服务 电话:4000-1000-89 
网址:www.cryuantafund.com 
(2 )网上直 销交易 平台 
个人 投资 者 可以 通过 本 基 金 管理 人 网 上 直销 交易 平 台办 理开 户、 本 基 金的 认
购、 申购 、赎 回 等业 务, 具体 交 易细 则请 参阅 本 基金 管理 人 网 站 公告 。网 上交 易
网 址 :www.cryuantafund.com 。 
2 、 其他销售 机构 
(1 )珠海华 润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广 东省珠 海市吉 大九洲 大道东1346 号 
办公地址 :广东 省珠海 市吉大 九洲大 道东1346 号 
法定代表 人:刘 晓勇 
联系人: 李阳 
公司电话 :400-880-0338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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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 :400-880-0338 
官方网站 :www.crbank.com.cn 
(2 )招商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深 圳市福 田区益 田路江 苏大厦38 -45层 
办公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益田 路江苏 大厦38-45层 
法定代表 人:霍 达 
联系人: 黄婵君 
公司电话 :0755-82943666 
客服电话 :95565 
官方网站 :www.newone.com.cn 
(3 )中国银 河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北 京市西 城区金 融大街35 号2-6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35 号国际 企业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 人:陈 共炎 
联系人: 辛国政 
公司电话 :010-83574507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95551 
官方网站 :www.chinastock.com.cn 
(4 )东吴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苏 州市工 业园区 星阳街5 号 东吴证 券大厦 
办公地址 :苏州 市工业 园区星 阳街5 号东 吴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 人:范 力 
联系人: 郭晶晶 
公司电话 :0512-62938521 
客服电话 :95330 
官方网站 :www.dwzq.com.cn 
(5 )国泰君 安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中 国(上 海)自 由贸易 试验区 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银 城中路168 号上海 银行大 厦29楼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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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 人:杨 德红 
联系人: 钟伟镇 
公司电话 :021-38676666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95521


官方网站 :www.gtja.com (6 )中信建 投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北 京市朝 阳区安 立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内 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常青 联系人: 刘畅 公司电话 :010-85156398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95587 官方网站 :www.csc108.com (7 )中信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广 东省深 圳市福 田区中 心三路8 号 卓越时 代广场 (二期 )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 朝阳区 亮马桥 路48 号中信证 券大厦18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佑君 联系人: 王一通 公司电话 :010-60838888 客服电话 :95548 官方网站 :www.cs.ecitic.com (8 )中信证 券(山 东)有 限责任 公司 住所:青 岛市崂 山区深 圳路222 号1 号楼2001 办公地址 :青岛 市市南 区东海 西路28 号龙翔 广场东 座5 层 法定代表 人:姜 晓林 联系人: 刘晓明 公司电话 :0531 -89606165 客服电话 :95548 官方网站 :www.zxwt.com.cn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30 (9 )中泰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山 东济南 市中区 经七路8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 济南市 中区经 七路86 号证券 大厦2001 室 法定代表 人:李 玮 联系人: 许曼华 公司电话 :021-20315290 客服电话 :95538 官方网站 :www.zts.com.cn (10)光大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上 海市静 安区新 闸路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静安 区新闸 路1508号 法定代表 人:周 健男 联系人: 戴巧燕 公司电话 :021-22169999 客服电话 :95525 官方网站 :www.ebscn.com (11)中山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住所:深 圳市南 山区科 技中一 路西华 强高新 发展大 楼7 、8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南山 区科技 中一路 西华强 高新发 展大楼7 、8 层 法定代表 人:黄 扬录 联系人: 罗艺琳 公司电话 :0755-82943755 客服电话 :95329 官方网站 :www.zszq.com.cn (12)中信期货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田 区中心 三路8 号卓 越时代 广场 (二 期) 北座13 层1301室-1305 室、14层 办公地址 : 深 圳市福 田区中心 三路8 号卓 越时代 广场 (二期 ) 北 座13层1301 室 -1305 室、14 层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31 法定代表 人:张 皓 联系人: 刘宏莹 公司电话 :0755-23953913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官方网站 :www.citicsf.com (13)上海华信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住所:上 海浦东 新区世 纪大道100 号环球 金融中 心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黄浦 区南京 西路399 号明天广 场20楼 法定代表 人:陈 灿辉 联系人: 徐璐 公司电话 :021-63898427 客服电话 :400-820-5999 官方网站 :www.shhxzq.com (14)申万宏源 证券有 限公司 住所:上 海市徐 汇区长 乐路989 号45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长乐 路989 号45层 法定代表 人:李 梅 联系人: 李玉婷 公司电话 :021-33388229 客服电话 :95523 、4008895523 官方网站 :www.swhysc.com (15)申万宏源 西部证 券有限 公司 住所: 新 疆乌鲁 木齐市 高新区 (新市 区) 北京南 路358 号大成国际 大厦20 楼2005 室 办公地址 : 新 疆乌鲁 木齐市高 新区 (新市 区) 北京南 路358 号大成国际 大厦20 楼2005 室 法定代表 人:韩 志谦 联系人: 王怀春 公司电话 :0991-2307105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32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官方网站 :www.hysec.com (16)上海长量 基金销 售投资 顾问有 限公司 住所:上 海市浦 东新区 高翔路526 号2 幢220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东 方路1267 号11层 法定代表 人:张 跃伟 联系人: 常艳琴 公司电话 :021-20691869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官方网站 :www.erichfund.com (17)上海天天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上 海市徐 汇区龙 田路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宛平 南路88 号东方 财富大 厦 法定代表 人:其 实 联系人: 潘世友 公司电话 :021-54509998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官方网站 :www.1234567.com.cn (18)深圳众禄 基金销 售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深 圳市罗 湖区梨 园路物 资控股 置地大 厦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梨园 路8 号HALO 广场4 楼 法定代表 人:薛 峰 联系人: 童彩平 公司电话 :0755-33227950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官方网站 :www.zlfund.cn 、www.jjmmw.com (19)深圳前海 汇联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深 圳市前 海深港 合作区 前湾一 路1 号 A 栋201 室(入驻深 圳市前 海商务 秘书有限 公司)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33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益田 路4068号卓越时代广 场一期1405 法定代表 人:徐 丹 联系人: 周强 公司电话 :0755-26900826 客服电话 :400-9928-211 官方网站 :www.xiniujijin.com (20)上海好买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上 海市虹 口区欧 阳路196 号26号楼2 楼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浦 东南路1118 号鄂尔多 斯国际 大厦903~906 室 法定代表 人:杨 文斌 联系人: 王诗玙 公司电话 :021-20613999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官方网站 :www.ehowbuy.com (21)浙江同花 顺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住所:浙 江省杭 州市文 二西路 一号元 茂大厦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余杭 区五常 街道同 顺街18号同花 顺大楼 法定代表 人:凌 顺平 联系人: 刘宁 公司电话 :0571-88911818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官方网站 :www.5ifund.com 、www.10jqka.com.cn (22)大泰金石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南 京市建 邺区江 东中路222 号南京 奥体中 心现代 五项馆2105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峨 山路505 号东方纯 一大厦15楼 法定代表 人:姚 杨 联系人: 孟召社 公司电话 :021-20324091 客服电话 :400-928-2266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34 官方网站 :www.dtfunds.com (23)上海利得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上 海市宝 山区蕴 川路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浦东新 区峨山 路91 弄61 号10号楼14楼 法定代表 人:李 兴春 联系人: 陈孜明 公司电话 :021-50583533 客服电话 :400-921-7755 官方网站 :www.leadfund.com.cn (24)上海陆金 所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住所:上 海市浦 东新区 陆家嘴 环路1333 号14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陆 家嘴环 路1333 号15 楼 法定代表 人:王 之光 联系人: 宁博宇 公司电话 :021-20665952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官方网站 :www.lufunds.com (25)深 圳市新 兰德证 券投资 咨询有 限公司 住所:深 圳市福 田区福 田街道 民田路178 号华融 大厦27 层2704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宣武 门外大 街28号富卓大 厦16 层 法定代表 人:马 勇 联系人: 文雯 公司电话 :010-83363101 客服电话 :400-116-1188 官方网站 :8.jrj.com.cn (26)北京肯特 瑞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住所:北 京市海 淀区海 淀东三 街2 号4 层401-15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亦庄 经济开 发区科 创十一 街18号院A 座15层 法定代表 人:江 卉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35 联系人: 韩锦星 公司电话 :95118 客服电话 :4000988511 、4000888816 官方网站 :fund.jd.com (27)北京汇成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北 京市海 淀区中 关村大 街11 号E 世界 财富中 心A 座11层1108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中关 村大街11 号E 世界财 富中 心A 座11 层 法定代表 人:王 伟刚 联系人: 王骁骁 公司电话 :010-56251471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官方网站 :www.hcjijin.com (28)奕丰金融 服务( 深圳) 有限公 司 住所:深 圳市前 海深港 合作区 前湾一 路1 号 A 栋201 室(入住深 圳市前 海商务 秘书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 市南山 区海德 三道航 天科技 广场 A 座17 楼1704 室 法定代表 人:TEOWEEHOWE 联系人: 叶健 公司电话 :0755-89460500 客服电话 :400-684-0500 官方网站 :www.ifastps.com.cn (29)珠海盈米 财富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珠 海市横 琴新区 宝华路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 市海珠 区琶洲 大道东1 号 保利国 际广场 南塔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 人:肖 雯 联系人: 邱湘湘 公司电话 :020-89629099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官方网站 :www.yingmi.cn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36 (30)北京恒天 明泽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北 京市经 济技术 开发区 宏达北 路10号五层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东三 环北路 甲19号SOHO 嘉盛中心30 层3001 室 法定代表 人:周 斌 联系人: 陈霞 公司电话 :010-59313555 客服电话 :400-8980-618 官方网站 :www.chtwm.com (31)深圳市金 斧子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南山 区粤海 街道科 技园中 区科苑 路15号科兴科 学园B 栋3 单元11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 南山区 粤海街 道科技 园中区 科苑路15 号科 兴科学 园 B 栋3 单 元7 层 法定代表 人:赖 任军 联系人: 刘昕霞 公司电话 :0755-29330513 客服电话 :400-930-0660 官方网站 :www.jfzinv.com (32)上海万得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中 国(上 海)自 由贸易 试验区 福山路33 号11楼B 座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浦 明路1500 号万得大厦11 楼 法定代表 人:王 廷富 联系人: 徐亚丹 公司电话 :021-50712782 客服电话 :400-821-0203 官方网站 :www.520fund.com.cn (33)南京苏宁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南 京市 玄 武区苏 宁大道1-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 市玄武 区苏宁 大道1-5 号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37 法定代表 人:刘 汉青 联系人: 赵耶 公司电话 :025-66996699-887226 客服电话 :95177 官方网站 :www.snjijin.com (34)泰诚财富 基金销 售(大 连)有 限公司 住所:辽 宁省大 连市沙 河口区 星海中 龙园3 号 办公地址 :辽宁 省大连 市沙河 口区星 海中龙 园3 号 法定代表 人:林 卓 联系人: 徐江 公司电话 :0411-88891212 客服电话 :400-0411-001 官方网站 :www.taichengcaifu.com 、www.haojiyoujijin.com (35)通华财富 (上海 )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住所:上 海市虹 口区同 丰路667 弄107 号201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金 沪路55 号7 楼 法定代表 人:兰 奇 联系人: 陈益萍 公司电话 :021-60818249 客服电话 :95156-5 官方网站 :www.tonghuafund.com (36)深圳前海 凯恩斯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深 圳市前 海深港 合作区 前湾一 路1 号 A 栋201 室(入驻深 圳市前 海商务 秘书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福华 路355 号岗厦皇庭 中心8 楼DE 法定代表 人:高 锋 联系人: 廖嘉琦 公司电话 :0755-82880158 客服电话 :400-804-8688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38 官方网站 :www.foreseakeynes.com (37)上海华夏 财富投 资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上 海市虹 口区东 大名路687 号1 幢2 楼26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33 号通泰 大厦B 座8 层 法定代表 人:毛 淮平 联系人: 仲秋玥 公司电话 :010-88066632 客服电话 :400-817-5666 官方网站 :www.amcfortune.com (38)天津万家 财富资 产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天 津 自贸 区 (中 心商 务 区) 迎宾 大 道1988 号滨海 浙 商大 厦 公寓2-241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丰盛 胡同28 号太平 洋保险 大厦5 层 法定代表 人:李 修辞 联系人: 李明然 公司电话 :010-59013842 客服电话 :010-59013842 官方网站 :www.wanjiawealth.com (39)喜鹊财富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西 藏拉萨 市柳梧 新区柳 梧大厦1513 室 办公地址 :西藏 拉萨市 柳梧新 区柳梧 大厦1513 室 法定代表 人:陈 皓 联系人: 张萌 公司电话 :010-58349088 客服电话 :400-699-7719 官方网站 :www.xiquefund.com (40)天津市凤 凰财富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天 津生态 城动漫 中路126 号动漫大 厦C 区209 (TG 第123 号) 办公地址 :天津 市和平 区南京 路181 号世纪都会1606-1607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39 法定代表 人:谭 智勇 联系人: 杨雪研 公司电话 :022-23297867 客服电话 :022-23297867 官方网站 :www.phoenix-capital.com.cn (41)上海云湾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中 国(上 海)自 由贸易 试验区 新金桥 路27号13号楼2 层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市 浦东新 区新金 桥路27 号1 号楼证 通股份 法定代表 人:桂 水发 联系人: 范泽杰 公司电话 :021-20530186 客服电话 :400-820-1515 官方网站 :www.zhengtongfunds.com (42)中证金牛 (北京 )投资 咨询有 限公司 住所:北 京市丰 台区东 管头1 号2 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宣武 门外大 街甲一 号新华 社第三 工作 区 A 座5 层 法定代表 人:钱 昊旻 联系人: 徐英 公司电话 :010-59336539 客服电话 :4008-909-998 官方网站 :www.jnlc.com (43)贵州省贵 文文化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贵 州省贵 阳市南 明区龙 洞堡电 子商务 港太升 国际 A 栋2 单元5 层17 号 办公地址 :贵州 省贵阳 市南明 区兴业 西路 CCDI 大楼一 楼 法定代表 人:杨 挺 联系人: 黄笛 公司电话 :0851-85407888 客服电话 :0851-85407888 官方网站 :www.gwcaifu.com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40 (44)国融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内 蒙古自 治区呼 和浩特 市武川 县腾飞 大道1 号4 楼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闹市 口大街1 号 长安兴 融中心 西楼11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智河 联系人: 叶密林 公司电话 :010-83991719 客服电话 :400-660-9839 官方网站 :www.grzq.com (45)武汉市伯 嘉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住所:武 汉市江 汉区泛 海国 际SOHO 城(一期)7 幢23 层1 号-4 号 办公地址 :武汉 市江汉 区泛海 国际SOHO 城(一 期)7 幢23层1 号-4 号 法定代表 人:陶 捷 联系人: 徐淼 公司电话 :027-83863772 客服电话 :400-027-9899 官方网站 :www.buyfunds.cn (46)金惠家保 险代理 有限公 司 住所:北 京市西 城区阜 成门外 大街2 号19层A2107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阜成 门外大 街2 号A2106/2107 法定代表 人:夏 予柱 联系人: 胡明哲 公司电话 :010-68091380 客服电话 :400-8557333 官方网站 :www.jhjfund.com (47)安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深 圳市福 田区金 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田 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 人:王 连志 联系人: 陈剑虹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41 公司电话 :0755-82555551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官方网站 :www.essence.com.cn (48)广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广 州市黄 埔区中 新广州 知识城 腾飞一 街2 号61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 天河北 路183 号大都会广 场5 、7 、8 、17、18 、19 、38-44楼 法定代表 人:孙 树明 联系人: 黄岚 公司电话 :020-87555888 客服电话 :95575 官方网站 :www.gf.com.cn (49)一路财富 (北京 )信息 科技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北 京西城 区阜成 门大街2 号 万通新 世界广 场 A 座2208 办公地址 :北京 西城区 阜成门 大街2 号万 通新世 界广 场 A 座2208 法定代表 人:吴 雪秀 联系人: 徐越 公司电话 :010-88312877 客服电话 :400-001-1566 官方网站 :www.yilucaifu.com (50)济安财富 (北京 )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住所:北 京市朝 阳区太 阳宫中 路16 号院1 号楼3 层307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太阳 宫中路16 号院1 号 楼冠捷 大厦3 层307单元 法定代表 人:杨 健 联系人: 李海燕 公司电话 :010-65309516 客服电话 :400-673-7010 官方网站 :www.jianfortune.com (51)嘉实财富 管理有 限公司 住所 :上 海 市浦 东新 区 世纪 大道8 号 上海 国金 中 心办 公楼 二 期53层5312-15单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42 元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朝阳 区建国 路91 号金地中 心A 座6 层 法定代表 人:赵 学军 联系人: 贾一夫 公司电话 :010-65215588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官方网站 :www.harvestwm.cn (52)北京蛋卷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北 京市朝 阳区阜 通东大 街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层222507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阜通 东大街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层222507 法定代表 人:钟 斐斐 联系人: 戚晓强 公司电话 :010-61840688 客服电话 :4000-618-518 官方网站 :www.danjuanapp.com (53)天津国美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天 津经济 技术开 发区第 一大街79 号MSDC1-28 层2801 办公地址 :天津 经济技 术开发 区第一 大街79号MSDC1-28 层2801 法定代表 人:丁 东华 联系人: 许艳 公司电话 :010-59287105 客服电话 :400-111-0889 官方网站 :www.gomefund.com (54)宜信普泽 投资顾 问(北 京)有 限公司 住所:北 京市朝 阳区建 国路88 号9 号楼15层1809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建国 路88 号SOHO 现代城C1809 法定代表 人:戎 兵 联系人: 张得 仙 公司电话 :010-52858244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43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官方网站 :www.yixinfund.com (55)北京唐鼎 耀华投 资咨询 有限公 司 住所:北 京市延 庆县延 庆经济 开发区 百泉街10 号2 栋23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建国 门外大 街19号A 座1505 室 法定代表 人:张 冠宇 联系人: 王丽敏 公司电话 :010-85932810 客服电话 :400-819-9868 官方网站 :www.tdyhfund.com 基金 管理 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要 求 ,选 择其 它 符合 要求 的机 构 销 售本 基 金或变更 上述销 售机构 ,并及 时公告 。 (二)登 记机构 名称:华 润元大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深 圳市前 海深港 合作区 前湾一 路1 号 A 栋201 室(入驻深 圳市前 海商务 秘书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中心 四路1-1 号嘉里建 设广场 第三座7 层 法定代表 人:邹新 电话:(0755)88399008 传真:(0755)88399045 联系人: 黄晓芳 (三)出 具法律 意见书 的律师 事务所 名称:上 海市通 力律师 事务所 住所:上 海市银 城中路68号时 代金融 中心19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银城 中路68 号时代 金融中 心19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 安冬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44 经办律师 : 陆奇 、安冬 (四)审 计基金 财产的 会计师 事务所 名称:安 永华明 会计师 事务所 (特殊 普通合 伙) 住所:北 京市东 城区东 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场 安永大 楼17 层 负责人: 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 会计师 :吴翠 蓉、高 鹤 联系人: 吴翠蓉 电话:(0755)25028090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45 六、基金 份额的分 类 一、基金 份额分 类 本基金根 据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 有本基 金份额 的数量 进行基 金份额 类别 划分。 本基 金将 设A 类和B 类 两 类基 金 份 额 ,两 类基 金份 额 按照 不同 的 费率 计 提销售 服务费, 两 类基金 份额单 独设置 基金代 码, 并 单独公 布每万 份基金 已 实现收益 和7 日年化收 益率。 根据 基金 实 际运 作情 况, 在 履行 适当 程 序后 ,基 金 管理 人可 对基 金 份 额分 类 进行调整 并公告 。 二、基金 份额类 别的限 制 投资者可 自行选 择认购 、申购 的基金 份额类 别,不 同基金 份额类 别之 间不得 互相 转换 ,但 依 据招 募说 明书 约 定因 认购 、申 购 、赎 回、 基金 转 换等 交易 而发 生 基金份额 自动升 级或者 降级的 除外。 份额类别 A 类基金份 额 B 类基金份 额 首次申购 最低金 额 0.01 元 5,000,000 元 追加申购 最 低金 额 0.01 元 0.01 元 基金账户 最低基 金份额 余额 0.01 份 5,000,000 份 销售服务 费率( 年费 率) 0.15% 0.01% 三、基金 份额的 自动升 降级 当投 资者 在单 个 基金 账户 保 留的A 类基 金份 额 达到B 类基 金份 额 的最 低 份额要 求时 ,登 记机 构 自动 将投 资者 在该 基 金账 户保 留的A 类基 金 份额 全部 升级 为B 类基 金份 额。 当投 资 者在 单个 基金 账户 保 留的B 类基 金份 额不 能 满足B 类基 金份 额最 低 份额要求 时, 登记 机构自 动将投 资者在 该基金 账户保 留的B 类基 金份额 全部降级 为 A 类基金份额 。 在投 资者 持 有的 某类 基金 份 额满 足升 降 级条 件 后 , 基金 的登 记机 构 自 动为 其 办理 升降 级业 务 ,投 资者 持有 的 基金 份额 在升 降 级业 务办 理当 日 按照 新的 基金 份 额类别享 有基金 收益。 根 据 华润 元大 货 币市场 基金业 务规则 , 如果 登 记机构在T 日 对投 资者 持有 的 基金 份额 进行 了 升降 级处 理, 那 么投 资者 在该 日 对升 降级 前的 基 金份 额提 交的 赎 回、 基金 转换 转 出、 转托 管等 交 易申 请将 确认 失 败, 基金 管理 人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46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 的一 切损 失; 从T +1 日起 , 投资 者可 以升 降 级后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提交上述 交易申 请。 基金份额 升降级 的相关 规则由 基金管 理人制 定。 四、基金 份额分 类及规 则的调 整 1 、 根据基 金实际 运作情况 ,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 后, 基金管 理人可 对基金 份额分 类进行调 整并公 告。 2 、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 并在履 行相关 程序后, 调整 认 (申) 购各 类基 金份 额 的最 低金 额限 制 及规 则, 或调 整 基金 份额 升降 级 的数 量限 制及 规 则,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 在开 始调 整 之日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规定 在指 定 媒介 上刊登公 告。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47 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 基金管 理人依 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 并经中国 证监会 证监许 可 【2016】1129 号准予募集注册 。 本基金为 契约型 开放式 货币市 场基金 ,基金 存续期 限为不 定期。 本基 金自2016 年7 月11 日 起 公开 募集 , 并于2016 年7 月22 日 结束 募 集。 募集 对象 为符合法 律法规 规定的 可投资 于证券 投资基 金的个 人投资 者、机构 投 资者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 资者以 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 许购买 证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资人 。 本基金份 额发售 面值为1.00 元/ 份。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48 八、基金合同的生 效 本基金基 金合同 于2016 年7 月27 日正式生效。 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 本基金 管理人正 式开始 管理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连 续二 十 个工 作日 出 现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二 百人 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 低于 五千 万元 情 形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在 定期 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续 六十 个工 作 日 出 现前 述情 形 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向中 国证 监 会报 告并 提出 解 决方 案, 如转 换 运作 方式 、与 其 他基 金合 并或 者 终止 基金 合同 等 ,并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进 行表决 。 法律法规 另有规 定时, 从其规 定。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49 九 、 基金份额的申 购 与 赎回 (一)申 购和赎 回的场 所 本基 金的 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 销售 机构 进 行。 具体 的 销售 网点 将由 基 金 管理 人 在招 募说 明书 或 其他 相关 公告 中 列明 。基 金管 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变 更或 增减 销售 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基 金投 资者 应 当在 销售 机构 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 销售机构 提供的 其他方 式办理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 回。 (二)申 购和赎 回的开 放日及 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 间 投资 人在 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 额的 申购 和 赎回 ,具 体 办理 时间 为上 海 证 券交 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 据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监会 的要求 或基金 合同的 规定公 告暂停 申购、 赎回时 除外。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若 出现 新 的证 券交 易 市场 、证 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变 更或 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 金管 理人 将视 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 及开 放时 间进 行 相 应 的调 整, 但 应在实施 日前依 照《信 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 介 上公 告。 2 、 申购、赎 回开始 日及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理 人自基 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不 超过3 个月 开始办 理申购, 具体业 务办理 时间在申 购开始 公告中 规定。 基金管理 人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不 超过3 个月 开始办 理赎回, 具体业 务办理 时间在赎 回开始 公告中 规定。 在确 定申 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 时间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申 购、 赎回 开 放 日前 依 照《信息 披露办 法》的 有关规 定在指 定 媒介 上公告 申购与 赎回的 开始 时间。 基金 管理 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 约定 之外 的 日期 或者 时 间办 理基 金份 额 的 申购 、 赎回 或者 转换 。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 同约 定之 外的 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 申请且登 记机构 确认接 受的, 视为下 一开放 日的申 购、赎 回或转 换申 请。 (三)申 购和赎 回的原 则 1 、 “确 定价 ”原 则 ,即 申购 、赎 回 价格 以每 份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1.00 元 的基 准 进行计算 ; 2 、 “金额 申购、 份额赎 回”原 则,即 申购以 金额申 请,赎 回以份 额申 请;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50 3 、当日的申 购与赎 回申请 可以在 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时 间以内 撤销; 基金 管理 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 许的 情况 下 ,对 上述 原 则进 行调 整。 基 金 管理 人 必须在新 规则开 始实施 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的 有关规 定在指 定 媒介 上公告 。 (四)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额限定 1 、申购金额 的限制 A 类基金份额 的首次 申购最 低金额 为单笔0.01元人民币, 追加申 购最低 金额为 单笔0.01元人民 币。B 类基金 份额的 首次最 低申购 金额为 单笔5,000,000 元人民币 , 追加申购 最低金 额为单 笔0.01 元人民币 。 2 、赎回份额 的限制 A 类基 金份 额单笔 赎回 的最 低 份额 为0.01 份基金 份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赎回 时 或赎回后 在交易 账户保 留的基 金余额 不足0.01 份的,在赎 回时需 一次 全部赎回 。 B 类基金份额单笔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时或 赎回后在 交易账 户保留 的基金 余额不 足1 份的, 在 赎回时 需一次 全部赎 回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赎回时 或赎回 后在交 易账户 保留的 基金余 额 不足500 万份时, 本基金的 登 记机 构自 动将 其 在该 基 金 账户 持有 的B 类基 金份 额全 部降 级为A 类 基金 份额 ,最低 持有份额 参照A 类基 金份额 执行。 3 、最低保留 余额的 限制 每个 工作 日 投资 人在 单 个交 易账 户 保留 的本 基 金份 额余 额 少于0.01 份 时, 若 当日 该账 户同 时 有份 额减 少类 业 务( 如赎 回、 转 换 转 出等 )被 确 认, 则基 金管 理 人有权将 投资人 在该账 户保留 的本基 金份额 一次性 全部赎 回。 4 、 基金管理人 可以规 定全部 份额和 某类基 金份额 的单个 投资人 累计持 有的基 金份额上 限、当 日申购 金额上 限,具 体规定 请参见 相关公 告 。 5 、 基金管理人 有权规 定本基 金的总 规模限 额, 以 及全部 份额和 某类基 金份额 的当日申 购金额 上 限, 具体规 定请参 见 相关 公告 。 6 、 当接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构 成潜在 重大不 利影响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 者申 购金 额上 限 或基 金单 日净 申 购比 例上 限、 拒 绝大 额申 购、 暂 停基 金申 购等 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 量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具体请参 见相关 公告。 7 、 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市场 情况 , 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情况下 , 调 整申购 的金额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51 和赎 回的 份额 以 及最 低保 留余 额 等 数 量限 制,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 调整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公 告并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 (五)申 购和赎 回的程 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 请方 式 投资 人必 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 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 间 内提 出 申购或赎 回的申 请。 2 、申购和赎 回的款 项支付 投资 人申 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 须全 额交 付 申购 款项 , 投资 人在 规定 时 间 前全 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购 申请 成立 ; 登记 机构 确认 基 金份 额时 ,申 购 生效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递 交赎回 申请, 赎回成 立;登 记机构 确认赎 回时, 赎回生 效。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赎回 申请 成 功后 ,基 金 管理 人将 指 示基 金托 管人 在 法 律法 规 规定 的期 限内 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支付 赎回 款项 。 如遇 交易 所或 交 易市 场数 据传 输 延迟 、通 讯系 统 故障 、银 行数 据 交换 系统 故障 或 其它 非基 金管 理 人及 基 金 托管 人 所能 控制 的因 素 影响 业务 处理 流 程, 则赎 回款 项 的支 付时 间可 相 应顺 延。 在发 生 巨额 赎回 或基 金 合同 载明 的其 他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 情形 时, 款项 的 支付办法 按照基 金合同 有关条 款处理 3 、申购和赎 回申请 的确认 基金 管理 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 束前 受理 有 效申 购和 赎 回申 请的 当天 作 为 申购 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 在正常 情况下 , 本基 金登记 机构 在 T+1 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 性 进行确认。T 日提交 的有效 申请, 投 资人应 及时到 销售网 点柜台 或以销 售机构规 定 的其他方 式查询 申请的 确认情 况。若 申购不 成功, 则申购 款项退 还给 投资人。 销售机构 对申购 、赎回 申请的 受理并 不代表 该申请 一定成 功,而 仅代 表销售 机构已经 接收到 申购、 赎 回申请 。 申购 与赎回 的确认 以登记 机构的 确 认结果为 准。 对于 申请 的确 认 情况 ,投 资者 应 及时 查询 。因 投 资人 怠于 履行 该 项查 询等 各项 义 务, 致使 其相 关 权益 受损 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基金 销 售机 构不 承担 由 此造成的 损失或 不利后 果。 (六)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额和价 格 本基金的 申购、 赎回价 格为每 份基金 份额1.00 元。 1 、申购份额 的计算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52 申购份额 =申购 总金额 ÷基金 份额净 值 例一:假 定T 日某 投资者 投资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则其可 得到的 申 购份额计 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 份 申购份数 保留至 小数点 后2 位, 小数 点2 位以后 的部分 四舍五 入, 由 此 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 金财产 。 2 、基金赎回 金额的 计算 若投资人 全部赎 回其持 有的基 金份额 , 赎回 金额的 计算公 式为: 赎回金额 =赎回 份额 ×1 . 0 0 元﹢赎回 份额对 应的未 付收益 若投资人 部分赎 回 其持 有的基 金份额 ,赎回 金额的 计算公 式为: 赎回金额 =赎回 份额 ×1 . 0 0 元 例 二:某投资人 持 有 本 基金 份 额100,000 份 , 全 部 赎 回 ,赎 回 份 额 对应 的 未 付 收益为1.50 元,则其可 得到的 赎回金 额为: 赎回金额 =100,000.00 ×1.00+1.50 =100,001.50 元 赎回总额 以人民 币元为 单位,保 留至小 数点后2位, 小数 点2 位以后 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生 的误差 计入基 金财产 。 3 、 本 基金 每 个 工 作 日公 告 前 一 工 作日 各 类 基 金份 额 的 每 万 份基 金 净 收 益和 基 金7 日年化收 益率。 遇特殊 情况, 经中国 证监会 同意, 可以适 当延迟 计 算或公告 。 (七)基 金的申 购费和 赎回费 1 、 除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有 约定外 , 本基 金不收 取申购 费 和赎回 费。 2 、 发生下列 情形之 一: (1 )在满足 相关流 动性风 险管理要 求的前 提下, 当本基 金持有 的现金 、国债 、 中央银行 票据、 政策性 金融 债 券以及5 个 交易日 内到期 的其他 金融工 具 占基金资 产 净值的比 例合计 低于5%且偏离 度为负 时 ; (2 )当本基 金前10 名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持有份 额合计 超过基 金总份 额 的50% , 且本基金 投资组 合中现 金、国 债、中 央银行 票据、 政策性 金融债 券以 及5 个交易日 内到期的 其他金 融工具 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 例合计 低于10% 且偏离度 为 负时;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53 为确保基 金平稳 运作,避 免诱发 系统性 风险,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对当 日 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 人申请 赎回基 金份额 超过基 金总份 额1%以上的赎 回申请 征收1% 的强制赎 回费用 ( 针对申 请赎回 的基金 份额超 过基金总 份额1% 以上的 部分, 不 含1% ),并将 上述赎回 费用全 额计入 基金财 产。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确 认 上述做法 无益 于基金利 益最大 化的情 形除外 。 (八)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形 及处理 方式 发生下列 情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拒绝 或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 申购申 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 基金无 法正常 运作。 2 、 发生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 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 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申 购申请 。 3 、 证券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 常停市 , 导致 基金管 理人无 法计算 当日基 金资产 净值。 4 、 基金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 或某些 申购申 请可能 会影响 或损害 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 或对 存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利益构 成潜在 重大不 利影响 时。 5 、 基金资 产规模 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 他可能 对基金业 绩产生 负面影 响, 或 发生其 他损害 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情形。 6 、当一笔新 的申购 申请被 确认成 功,使 本基金 总规模 超过基 金管理 人 规定的 本基金总 规模上 限时; 或使本 基金当 日申购 金额超 过基金 管理人 规定 的当日申 购 金额上限 、净申 购比例 上限 时 ;或该 投资人 累计持 有的份 额超过 单个 投资人累 计 持有的份 额上限 时;或 该投资 人当日 申购金 额超过 单个投 资人当 日 或 单笔 申购 金 额上限时 。 7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登 记机构 、销售 机构、 支付 结 算机构 等 因异常 情况导致 基金销 售系统 、基金 销售支 付结算 系统、 基金登 记系统 、基 金会计系 统 等无法正 常运行 。


8 、 当影子定价 法确定 的基金 资产净 值与摊 余成本 法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的正 偏离度绝 对值达 到0.50% 时。 9 、接受某一 投资者 申购申 请后导 致其份 额超过 基金总 份额50% 以上的 。 10、 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值50% 以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 参考的 活跃市 场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 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 存在 重大 不确 定 性时 ,经 与基 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54 后,基金 管理人 暂停基 金估值 并采取 暂停接 受基金 申购申 请的措 施。 11、法律法规规 定或中 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 情形。 发生 上述 第1 、2 、3 、5 、7 、8 、10 、11 项暂 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暂 停申 购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果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 全部或 部分 被 拒绝 的 , 被拒绝 的申购 款项将 退 还给投资 人。 在暂停申 购的情 况消除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及 时恢复 申购业 务的办 理。 (九)暂 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的情形 发生 下列 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 人可 暂停 接 受投 资人 的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 支 付赎 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 基金管 理人不 能支付 赎回款 项。 2 、 发生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 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 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赎 回申请 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 3 、 证券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 常停市 , 导致 基金管 理人无 法计算 当日基 金资产 净值。 4 、连续两个 或两个 以上开 放日发 生巨额 赎回。 5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登 记机构 、 销 售机构 、 支 付结算 机构等 因异常 情况 导致 基金 销 售系 统、 基金 销 售支 付结 算系 统 、基 金登 记系 统 、基 金会 计系 统 等无法正 常运行 。 6 、 本基金的资 产组合 中的重 要部分 发生暂 停交易 或其他 重大事 件, 继 续接受 赎回可能 会影响 或损害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时。 7 、 当影子定价 法确定 的基金 资产净 值与摊 余成本 法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负 偏离度绝 对值连 续两个 交易日 超过0.5% 时。 8 、当 前一 估值 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 参考 的活 跃 市 场价 格 且采 用估 值技 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 存在 重大 不确 定 性时 ,经 与基 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 暂停 基金 估值 并 采取 延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或 暂停 接 受基 金赎 回申 请 的措施。 9 、 法律法规 规定 、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 或 基金合 同约定 的 其他 情形。 发生 上述 情 形之 一 且 基金 管 理人 决定 暂 停赎 回或 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时 ,基 金 管理人应 在当日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已 确认的 赎回申 请, 基 金管理 人 应足额支 付;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55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 支付 ,应 将可 支 付部 分按 单个 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 给赎回申 请人 , 未支 付部分可 延期支 付。 若出现 上述第4 项 所述情 形, 按基金合 同 的相 关条 款处 理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在 申请 赎回 时 可事 先选 择将 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 理并公告 。 为公 平对 待 不同 类别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 合法 权益 , 如本 基金 单个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在单 个开放 日申请 赎回基 金份额 超过基 金总份 额10% 的, 基金管理 人可对其 采 取延期办 理部分 赎回申 请或者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的 措施。 (十)巨 额赎回 的情形 及处理 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 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 份额 总数 后扣 除 申购 申请 份额 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 数后的余 额) 超过前 一开放 日的基 金总份 额的10%,即认为 是发生 了巨 额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当基 金出 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根 据基 金 当时 的资 产组 合 状 况决 定 全额赎回 或部分 延期赎 回。 (1 ) 全额 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 人的全 部赎回 申请 时, 按 正常赎回 程序执 行。 (2 ) 部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 认为支 付投资 人的赎 回申请 有困难 或认为 因支 付投 资人 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 的财 产变 现可 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10% 的前提 下, 可对 其余 赎 回申 请延 期办 理 。对 于当 日的 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 请量 占赎 回申 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 定当 日受 理的 赎 回份 额; 对于 未 能赎 回部 分,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 延期 赎回 或取 消 赎回 。选 择延 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 日继 续赎 回,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 择取 消赎 回 的, 当日 未获 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 请将 被撤 销。 延 期的 赎回 申请 与 下一 开放 日赎 回 申请 一并 处理 , 无优 先权 ,以 此 类推 ,直 到全 部 赎回 为止 。如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 时未 作明 确 选择,投 资 人未 能赎回 部分作 自动延 期赎回 处理。 (3 ) 如果基金 发生巨 额赎回 , 在单 个基金 份额持 有人超 过 上一 开放日 基金总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56 份额20%以 上的 赎回 申请 的 情形 下,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 该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超过20% 以上 的部 分延 期 办理 赎回 申请 。 对于 当日 非延 期 的赎 回申 请,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非 延期 赎回 申请 量 占非 延期 赎回 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定 当日 受理 的 赎回 份额 ;对 于 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 回申 请时 可以 选 择延 期赎 回或 取 消赎 回。 选择 延 期赎 回的 ,将 自 动转 入下 一个 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 止; 选择 取消 赎 回的 ,当 日未 获 受理 的部 分赎 回 申请 将被 撤销 。 延期 的赎 回 申 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 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无 优先 权,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 投资 人在 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未 作明确选 择,投 资人未 能赎回 部分作 自动延 期赎回 处理。 (4 ) 暂停 赎回 :连 续2 个开 放 日 以上( 含本 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 暂停 接受 基金 的 赎回 申请 ;已 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 回款项, 但不得 超过20个工作 日,并 应当在 指定媒介 上进 行公告 。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 生上 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 办理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 过邮 寄、 传 真 或者 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 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十一) 暂停申 购或赎 回的公 告和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 发生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 情况的 , 基金 管理人 当日应 立即向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在 规定期 限内在 指定媒介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2 、 基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暂 停申购 或赎回的 时间, 依照 《 信息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 最迟 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 回的 公告 ;也 可 以根 据实 际情 况 在暂 停公 告中 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 或赎 回的 时间 , 届时 不再 另行 发 布重新开 放的公 告。 (十二) 基金转 换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 律法 规以 及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决定 开办 本 基 金与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 转换 业务 ,基 金 转换 可以 收取 一 定的 转换 费, 相 关规 则由 基金 管 理人 届时 根据 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制 定并 公告 ,并 提 前告知基 金托管 人与相 关机构 。 (十三) 基金的 非交易 过户 基金 的非 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 登记 机构 受 理继 承、 捐 赠和 司法 强制 执 行 等情 形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57 而产 生的 非交 易 过户 以及 登记 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 律法 规的 其它 非 交易 过户 。无 论 在上 述何 种情 况 下, 接受 划转 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 可以 持有 本基 金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 人。 继承 是指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 亡, 其持 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 合法 的继 承 人 继承 ; 捐赠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 的基 金会 或社 会 团体 ;司 法强 制 执行 是指 司法 机 构依 据生 效司 法 文书 将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 法人 或其 他组 织 。办 理非 交易 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 登记 机构 要求 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 按基 金登 记机 构 的规定办 理,并 按基金 登记机 构规定 的标准 收费。 (十四) 基金的 转托管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 有基 金份 额 在不 同销 售 机构 之间 的转 托 管 ,基 金 销售机构 可以按 照规定 的标准 收取转 托管费 。 (十五) 定期定 额投资 计划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 理定 期定 额 投资 计划 , 具体 规则 由基 金 管 理人 另 行规 定。 投资 人 在办 理定 期定 额 投资 计划 时可 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 金额 ,每 期扣 款 金额 必须 不低 于 基金 管理 人在 相 关公 告或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所 规定 的定 期定 额 投资计划 最低申 购金额 。 (十六) 基金份额 的冻 结和解 冻 基金 登记 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 权机 关依 法 要求 的基 金 份额 的冻 结与 解 冻 ,以 及 登记机构 认可、 符合法 律法规 的其他 情况下 的冻结 与解冻 。 (十七) 基金份 额的转 让


在法 律法 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 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 可受 理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通 过中 国证 监会 认 可的 交易 场所 或 者交 易方 式进 行 份额 转让 的申 请 并由 登记 机构 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过 户登 记。 基金 管 理人 拟受 理基 金 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将 提前 公告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应根据 基金管 理人公 告的业 务规则 办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58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 资目标 在严格 控 制 投资 风险 和保 持 高流 动性 的 基础 上, 力 争获 得高 于业 绩 比 较基 准 的投资回 报。 (二)投 资范围 本基金主 要投资 于以下 金融工 具,包 括: 1 、现金; 2 、 期限在1 年以内 ( 含1 年) 的银行 存款、 债 券回购、中央银 行票据、同业存 单; 3 、 剩余期 限在397天以内 (含397 天) 的 债券 、 非金 融企业 债务融 资工 具、 资 产支持证 券 ; 4 、中国证监 会、中 国人民 银行认 可的其 它具有 良好流 动性的 货币市 场 工具 。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 允许 基金 投 资的 其他 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 在 履行 适 当程序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投资 范围。 (三)投 资策略 1 、整体资产 配置策 略 整体 资产 配 置策 略主 要包 括 两个 方面 : 一是 根据 宏 观经 济形 势、 央 行 货币 政 策、 货币 市场 的 资金 供求 状况 等 因素 ,对 短期 利 率走 势进 行综 合 判断 ;二 是根 据 前述判断 形成的 利率预 期动态 调整基 金投资 组合的 平均剩 余期限 。 (1 )利率分 析策略 对利 率走 势 的科 学预 期是 进 行久 期管 理 的基 本前 提 ,也 是正 确进 行 债 券投 资 的首 要条 件。 通 过对 通货 膨胀 率 、经 济增 长率 、 货币 供应 量、 国 际利 率水 平、 汇 率、 政策 取向 等 跟踪 分析 ,形 成 对基 本面 的宏 观 研判 。同 时, 结 合对 市场 环境 的 研究, 主要考 察指标 包括: 央行公 开市场 操作 、 主流 机构投 资者的 短 期投资倾 向、 债券供给、 货币市 场与资 本市场 资金互 动等, 合理预 期货币 市场利 率 水平的变 化。 (2 )久期管 理策略 久期 是衡 量 债券 利率 风险 的 主要 指标 , 反映 了债 券 价格 对于 收益 率 变 动的 敏 感程 度。 当预 期 市场 利率 上升 时 ,基 金管 理人 将 通过 增加 持有 剩 余期 限较 短债 券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59 并减 持剩 余期 限 较长 债券 等方 式 降低 组合 久期 , 以降 低组 合跌 价 风险 ;在 预期 市 场收 益率 下降 时 ,通 过增 持剩 余 期限 较长 债券 等 方式 提高 组合 久 期, 以分 享债 券 价格上升 的收益 。 2 、类别资产 配 置策 略 根据整体 策略要 求,决 定组合 中类别 资产的 配置内 容和各 类别投 资的 比例。 根据不同 类别资 产的流 动性指 标,决 定类别 资产的 当期配 置比率 。 根据 不同 类 别资 产的 收益 率 水平 、市 场 偏好 、法 律 法规 对基 金投 资 的 规定 、 基金合同 、基金 收益目 标、业 绩比较 基准等 决定不 同类别 资产的 目标 配置比率 。 3 、个券选择 策略 在个 券选 择 层面 ,首 先将 考 虑安 全性 , 优先 选择 高 信用 等级 的债 券 品 种以 规 避违 约风 险。 除 考虑 安全 性因 素 外, 在具 体的 券 种选 择上 ,基 金 管理 人将 在正 确 拟合 收益 率曲 线 的基 础上 ,找 出 收益 率明 显偏 高 的券 种, 并客 观 分析 收益 率出 现 偏离 的原 因。 若 出现 因市 场原 因 所导 致的 收益 率 高于 公允 水平 , 则该 券种 价格 出 现低 估, 本基 金 将对 此类 低估 值 品种 进行 重点 关 注。 此外 ,鉴 于 收益 率曲 线可 以 判断 出定 价偏 高 或偏 低的 期限 段 ,从 而指 导相 对 价值 投资 ,这 也 可以 帮助 基金 管 理人选择 投资于 定价低 估的短 期债券 品种。 4 、流动性管 理策略 本基 金作 为 现金 管理 工具 , 必须 具备 较 高的 流动 性 。基 金管 理人 将 在 流动 性 优先 的前 提下 , 综合 平衡 基金 资 产在 流动 性资 产 和收 益性 资产 之 间的 配置 比例 , 通过 现金 留存 、 持有 高流 动性 债 券种 、正 回购 、 降低 组合 久期 等 方式 提高 基金 资 产整 体的 流动 性 。同 时, 基金 管 理人 将密 切关 注 投资 者大 额申 购 和赎 回的 需求 变 化规律, 提前做 好资金 准备。 (四)投 资决策 依据和 投资流 程 1 、投资决策 依据 (1 )投资决 策须符 合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 (2 )投资决 策是根 据实际 经济运 行状况 、货币 政策和 财政政 策的执 行 情况、 货币市场 和证券 市场的 运行状 况来决 定资产 的配比 ; (3 )研究员 各自独 立完成 相应的 分析研 究报告 ,为投 资提供 策略依 据 。 2 、投资流程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60 本基金投 资决策 的程序 是: (1 )决策和 交易机 制 本基 金实 行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下的 基金 经 理负 责制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的 主要 职 责是 审批 基金 大 类资 产的 配置 策 略, 以及 重大 单 项投 资。 基金 经 理的 主要 职责 是 在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批 准的 大类 资 产配 置范 围内 构 建和 调整 投资 组 合。 基金 经理 负 责下 达投 资指 令 ,运 营管 理部 交 易组 负责 资产 运 作的 一线 监控 , 并保 证确 保交 易 指令在合 法、合 规的前 提下得 到执行 。 (2 )资产配 置策略 的形成 基金 经理 在 内外 研究 平台 的 支持 下, 对 不同 类别 的 资产 的收 益风 险 状 况作 出 判断 。本 公司 的 研究 员提 供宏 观 经济 分析 和策 略 建议 。基 金经 理 结合 自己 的分 析 判断 和研 究员 的 投资 建议 ,根 据 投资 目标 、投 资 理念 和投 资范 围 拟定 资产 的配 置 方案 ,向 投资 决 策委 员会 提交 投 资策 略报 告。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进 行投 资策 略报 告 的程序审 核和实 质性 判 断,并 根据审 核和判 断结果 予以审 批。 (3 )组合构 建 研究 员根 据 自己 的研 究独 立 构建 投资 品 的备 选库 。 基金 经理 在其 中 选 择投 资 品种 ,并 决定 交 易的 数量 和时 机 。对 投资 比例 重 大的 单一 品种 的 投资 必须 经过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的 批准 ;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根 据相 关 规定 进行 决策 程 序的 审核 、投 资 价值 的实 质性 判 断, 并听 取风 险 分析 意见 ,最 终 作出 投资 决策 。 基金 经理 根据 审 批结果实 施投资 。 (4 )交易操 作和执 行 由运 营管 理 部交 易组 负责 投 资指 令的 操 作和 执行 。 通过 投资 交易 系 统 确保 投 资指 令处 于合 法 、合 规的 执行 状 态, 对交 易过 程 中市 场出 现的 任 何情 况, 负有 监 控、 处 置 的职 责 。运 营管 理部 交 易组 确保 将无 法 自行 处置 并可 能 影响 指令 执行 的 交易状况 和市场 变化向 基金经 理、固 定收益 部总经 理及时 反馈。 (5 )基金经 理即时 监控措 施 本基 金秉 持 流动 性与 收益 性 的关 系下 进 行投 资组 合 调整 ,并 每日 监 控 投资 组 合是否合 乎合规 要求, 若有接 近安全 水位则 必须即 时做出 调整。 (6 ) 投资决策 委员会 在确保 基金持 有人利 益的前 提下有 权根据 环境变 化和实 际需要调 整上述 投资管 理程序 。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61 (五)投 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1 )本基金 不得投 资于以 下金融 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 券、可 交换债 券; 3 )剩 余期 限( 或 回售 期限 ) 超过397天 的债 券、 非 金融 企业 债务 融 资 工具 、 资产支持 证券; 4 )信用等级 在AA+ 级以下的债 券与非 金融企 业债务 融资工 具; 5 ) 以定期存款 利率为 基准利 率的浮 动利率 债券, 已进入 最后一 个利率 调整期 的除外。 但市场 条件发 生变化 后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6 ) 非在全国 银行间 债券交 易市场 或证券 交易所 交易的 资产支 持证券 ; 7 )中国证监 会、中 国人民 银行禁 止投资 的其他 金融工 具。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 消上述 限制后 ,本基 金不受 上述规 定的限 制。 (2 )本基金 的投资 组合将 遵循以 下比例 限制: 1 ) 本 基金 投资 组 合的 平均 剩 余期 限不 得 超过120 天 ,平 均剩 余存 续 期 不得 超 过240 天 ; 2 ) 本 基金 持有 一 家公 司发 行 的证 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本基 金与 由基 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 他基 金持 有一 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不 得超 过该 证 券的10%; 3 ) 本基金 投资于 有固定 期限银行 存款 (不包 括有存 款期限 , 但 根据协 议可以 提前支取 的银行 存款) 的 比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30% ; 本基金投 资于具有 基 金托 管人 资格 的 同一 商业 银行 的 银行 存款 、同 业 存单 占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 不得超过20% , 投资于 不具有 基金托 管人资 格的同 一商业 银行的 银行存 款、 同业存 单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 例合计 不得超 过5% ; 4 ) 本基金投资 于同一 机构发 行的债 券、 非 金融企 业债务 融资工 具及其 作为原 始权 益人 的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 例, 合 计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10% , 国债、 中央 银行票据 、政策 性金融 债券除 外; 5 ) 本基金 持有的 现金 、 国债 、 中央银 行票据 、 政 策性金 融债券 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例 合计不 得低于5%;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62 6 ) 本基金持 有的 现 金、 国债 、 中央 银行票 据、 政 策性金 融债券 以及五 个交易 日内到期 的其他 金融工 具占基 金资产 净值的 比例合 计不得 低于10% ; 本基金持有 的 到期 日在10 个 交 易日 以上 的逆 回 购、 银行 定期 存 款等 流动 性受 限 资产 投资 占基 金 资产净值 的比例 合计不 得超过30%; 7 )除 发生 巨额 赎 回、 连续3 个交 易 日累 计赎 回20%以上 或者 连 续5 个 交 易日累 计赎回30%以上的情 形外, 债 券正回 购的资 金余额 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 例不得超 过 20%; 8 )本基金 持有 的全部 资产 支持证 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2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 一( 指同 一信 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 支 持证券规 模的10%; 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 人的各类 资 产支持证 券,不 得超过 其各类 资产支 持证券 合计规 模的10% ; 9 ) 在全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债 券回购 的资金 余额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40% , 在 全国银 行间同 业市场 的债券 回购最 长期限 为1 年,债 券回购 到期后 不 得展期; 10)本基金基金 总资产 不得超 过基金 净资产 的140% ; 11) 当本 基金前10 名份额 持有人 的持有 份额合 计超过 基金总 份额的50% 时, 本 基金投资 组合的 平均剩 余期限 不得超 过60 天, 平均剩 余存续 期不得 超 过120 天; 投 资组合中 现金 、 国债 、 中央 银行票 据、 政策性 金融债 券以及5 个 交易日 内到期的 其 他金融工 具占基 金资产 净值的 比例合 计不得 低于30% ; 当本基金 前10 名份额持 有人的 持有份 额合计 超过基 金总份 额的20%时, 本基金 投资组合 的平均 剩余期 限不得 超过90 天, 平均 剩余存 续期不 得超过180 天; 投资组 合中现金 、 国 债、 中 央银行 票据 、 政策 性金融 债券以 及5 个交易 日内到 期的其他 金 融工具占 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例 合计不 得低于20%; 12)本 基 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货 币市 场 基金 投资 同 一商 业银 行的 银 行 存款 及 其发行的 同业存 单与债 券,不 得超过 该商业 银行最 近一个 季度末 净资 产的10% ; 13)本 基金投资于 主体信 用评级 低于AAA 的机构发 行的金 融工具 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例 合计不 得超过10%, 其中单 一机构 发行的 金融工 具占基 金资产 净值的比 例 合计不得 超过2% ; 前述金融 工具包 括债券 、非金 融企业 债务融资 工具、 银行 存 款、同 业 存单、相 关机构作 为原始 权益人 的资产 支持证 券及中 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 品种 ;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63 14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因证券 市场波 动、 基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前 款所规定 比例限 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 得主动 新增流 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 15)本 基金与 私募 类证券 资管 产品及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手 开展 逆回 购交 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 品的 资质 要求 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保 持一致; 16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比 例限制 。 除上述第1) 、第5 ) 、第14) 、第15 )项 比 例限制 外, 因证券 市场波 动、 证券发 行人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导致本 基金投 资组 合不符合 以 上比例限 制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在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以达到 上述 标准 ,但 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特殊情 形除外 。法律 法规另 有规定 时,从 其规定 。 本基金投 资的资 产支持 证券须 具有评 级资质 的资信 评级机 构进行 持续 信用评 级,且其 信用评 级应不 低于国 内信用 评级机 构评定 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信用 级别。本 基金持 有的资 产支持 证券信 用等级 下降、 不再符 合投资 标准 的,基金 管 理人应在 评级报 告发布 之日起3 个 月内对 其予以 全部卖 出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6 个月内 使基金 的投资 组合比 例 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上述期 间,基 金的投 资范围 、投资 策略应 当符 合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如果 法律 法 规等 对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投 资 禁止 行为 和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 制 进行 变 更的 ,本 基金 可 相应 调整 禁止 行 为和 投资 比例 限 制规 定, 不需 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审议 。 《基金 法》 及 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或 监管部 门取消 上述限 制的 ,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基金不 受上述 限制。 2 、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基金财 产不得 用于下 列投资 或者 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 向他 人贷款 或者提 供 担保 ; (3 )从事承 担无限 责任的 投资; (4 )向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出资 ;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64 (5 )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 证券交 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当 的证券 交易活 动 ; (6 )法律 、 行政法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禁止的 其他活 动 。 若法 律、行政 法 规或 监管 部 门取 消上 述 限制 ,如 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 金 管理 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 后,本 基金投 资可不 受上述 规定限 制。 (六)基 金管理 人代表 基金行 使所投 资证券 项下权 利的原 则及方 法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本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所 投 资 证 券 项 下 得 权 利, 保护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基 金管 理人 在 代表 基金 行使 所 投资 证券 项下 权 利 时应遵 守以下 原则: 1 、不参与所 投资发 债公司 的经营 管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财 产的 安全 与 增值 ,有 利于 保 护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合 法权 益。 (七)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 金的 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按税 后计 算 的中 国人 民 银行 公布 的人 民 币 活期 存 款基准利 率 (税 后) ,即活 期存款 基准利 率×(1 -利息 税税率) 。 活期存款 是具备 最高流 动性的 存款, 本 基金 注 重基金 资产的 流动性 和 安全性 , 期望通过 科学严 谨的管 理, 使本 基金达 到类似 活期存 款的流 动性以 及 更高的收 益, 因此选择 活期存 款利率 作为业 绩比较 基准。 如果 今后 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其 他代 表性 更 强、 更科 学客 观 的 业绩 比 较基 准适 用于 本 基金 时, 经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本 基金 可以 在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后 变更 业绩 比 较基 准并 及时 公 告, 而无 需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八)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 金为 货 币市 场基 金, 是 证券 投资 基 金中 的低 风 险品 种。 本基 金 的 风险 和 预期收益 低于股 票型基 金、混 合型基 金、债 券型基 金。 (九)投 资组合 平均剩 余期限 与平均 剩余存 续期的 计算方 法 1 、 平均剩余 期限( 天)的 计算公 式如下 : 2 、 平均剩余 存续期 (天) 的计算 公式如 下: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65 其中: 投资于金 融工具 产生的 资产包 括现金 、期限 在一年 以内( 含一年 )的 银行存 款 、同业 存单、 逆回购 、中央 银行票 据、剩 余期限 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资 产支持证 券、债 权、非 金融企 业债务 融资工 具、买 断式回 购产生 的待 回购债券 、 中国证监 会及中 国人民 银行认 可的其 他具有 良好流 动性的 货币市 场工 具。 投资于金 融工具 产生的 负债包 括正回 购、买 断式回 购产生 的待返 售债 券等。 3 、各类资产 和负债 剩余期 限 和剩 余存续 期限 的 确定 (1 ) 银行 活期存 款、 清 算备付 金、 交易保 证金的 剩余期 限 和剩 余存续 期限 为0 天;证券 清算款 的剩余 期限 和 剩余存 续期限 以计算 日至交 收日的 剩余 交易日天 数 计算; 买断 式回购 履约金 的剩余 期限以 计算日 至协议 到期日 的实际 剩 余天数计 算; (2 )银行定 期存款 、 同业 存单 的 剩余期 限以计 算日至 协议到 期日的 实 际剩余 天数计算 ; 有存 款期限 ,根据 协议可 提前支 取且没 有利息 损失的 银行 存款,剩 余 期限和剩 余存续 期限以 计算日 至协议 到期日 的实际 剩余天 数计算 ; 银 行通知存 款 的剩余期 限和剩 余存续 期限以 存款协 议中约 定的通 知期计 算; (3 )组合中 债券的 剩余期 限 和剩 余存续 期限 是 指计算 日至债 券到期 日 为止所 剩余的天 数,以 下情况 除外: 允许投 资的可 变利率 或浮动 利率债 券的 剩余期限 以 计算日至 下一个 利率调 整日的 实际剩 余天数 计算; 允许投 资的可 变利 率或浮动 利 率债券的 剩余 存 续期限 以计算 日至债 券到期 日的实 际剩余 天数计 算; (4 )回购( 包括正 回购和 逆回购 )的剩 余期限 和剩余 存续期 限 以计 算 日至回 购协议到 期日的 实际剩 余天数 计算 ; (5 )中央银 行票据 的剩余 期限 和 剩余存 续期限 以计算 日至中 央银行 票 据到期 日的实际 剩余天 数计算 ; (6 ) 买断 式回购 产生的 待回购 债券的 剩余期 限 和剩 余存续 期限 为该 基 础债券 的剩余期 限; (7 ) 买断 式回购 产生的 待返售 债券的 剩余期 限 和剩 余存续 期限 以计 算 日至回 购协议到 期日的 实际剩 余天数 计算;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66 (8 ) 非金 融企业 债务融 资工具 的剩余 期限 和 剩余存 续期限 以计算日 至 非金融 企业债务 融资工 具到期 日所剩 余 的天 数计算 ; (9 )对其它金 融工具, 本基金 管理人 将基于 审慎原 则,根 据法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会的 规定、 或参照 行业公 认的方 法计算 其剩余 期限 和 剩余存 续期 限 。 平均剩余 期限 和 剩余存 续期限 的计算 结果保 留至整 数位 , 小数点 后四 舍五入 。 如法律法 规或 中 国证监 会对剩 余期限 和剩余 存续期 限 计算 方法另 有规 定的从其 规 定。 (十)基 金的投 资组合 报告 本投资组 合报告 所载数 据截 至2018 年6 月30 日( 财务数 据未经 审计 ) 。 1.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固定收益 投资 1,096,492,165.28 66.10 其中:债券 1,096,492,165.28 66.10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488,700,000.00 29.46 其中: 买断式回 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金 合计 61,347,261.74 3.70 4 其他资产 12,400,241.28 0.75 5 合计 1,658,939,668.30 100.00 1.2 报 告期 债券 回购 融资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 例 (% )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 资余额 - 11.27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 资 - -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 资余额 196,949,661.52 13.48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 资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 购融资余额占 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为报告 期内每日融资 余额 占资产净值 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1.2.1 债 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的说明 注:在本报告期内本 货币市场基金 债券正回购的 资金余额未超 过资产净值 的 20% 。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67 1.3 基 金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1.3.1 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基本 情况 报 告期内投 资组合平 均剩余 期限超 过 120 天情 况说明 注:本报告期内本基 金未发生投资 组合平均剩余 期限超过 120 天的情况。 1.3.2 报 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余 期限 分布 比例


1.4 报 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240 天 情况 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 内未出现投资 组合平均剩余 存续期超 过 240 天的情况 。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 资组合平 均剩余期限 74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 均剩余期限最 高值 75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 均剩余期限最 低值 11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 产净 值的比例(% )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 产净 值的比例(% ) 1 30 天以内 39.02


13.48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 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 天( 含)-60 天 1.37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 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 天( 含)-90 天 59.08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 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 天( 含)-120 天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 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5 120 天( 含)-397 天(含) 13.24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 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112.71 13.48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68 1.5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1.6 报 告期 末按 摊余 成本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张) 摊余成本(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11815262 18 民生银行CD262 2,000,000 198,333,039.24 13.58 2 111818181 18 华夏银行CD181 2,000,000 198,088,267.00 13.56 3 111810263 18 兴业银行CD263 1,000,000 99,289,662.70 6.80 4 111809182 18 浦发银行CD182 1,000,000 99,167,495.73 6.79 5 111820124 18 广发银行CD124 1,000,000 99,166,959.43 6.79 6 111810275 18 兴业银行CD275 1,000,000 99,166,183.92 6.79 7 170207 17 国开07 500,000 50,000,785.82 3.42 8 111896674 18 厦门国际银行CD088 500,000 48,148,464.00 3.30 8 111896662 18 贵阳银行CD080 500,000 48,148,464.00 3.30 9 111898404 18 重庆农村商行CD045 500,000 47,994,597.94 3.29 10 011800948 18 杭经开SCP002 200,000 20,019,165.00 1.37 1.7 “ 影子 定价 ”与 “ 摊 余成本 法 ”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的偏 离


报 告期内负 偏离度的 绝对值 达到 0.25% 情况说明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国家债券 19,998,585.48 1.37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59,998,567.84 4.11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59,998,567.84 4.11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20,019,165.00 1.37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996,475,846.96 68.21 8 其他 - - 9 合计 1,096,492,165.28 75.06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 浮动利率债券 - -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 对值在0.25( 含)-0.5% 间的次数 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 高值 0.1177%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 低值 0.0143%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 偏离度的绝对 值的简单平均 值 0.0560%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69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 内未出现负偏 离度的绝对值 达到 0.25% 的情况。 报 告期内正 偏离度的 绝对值 达到 0.5% 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 内未出现正偏 离度的绝对值 达到 0.5% 的情况。 1.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1.9 投 资组 合 报 告附 注 1.9.1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采用摊余成本 法进行估值, 即估值对象以 买入成本列示 ,按 票面利 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 其买入时的溢 价或折价,在 其剩余期限内 按实际利率法 进行 摊销,每日 计提收益。本基金通 过每日分红使 基金份额净值 维持在 1.00 元。 1.9.2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 资的前十名证 券中没有出现 发行主体被监 管部门立案调 查, 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 到公开谴责、 处罚的情形。 1.9.3 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464.7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2,618,566.78 4 应收申购款 9,780,209.72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12,400,241.28 1.9.4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 ,投资组合报 告中数字分项 之和与合计项 之间可能存在 尾差 。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70 十一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 人依照 恪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 和运用 基 金财产 , 但不 保证 基金 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 证最 低收 益。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 不代 表其 未来 表 现。投资 有风险 ,投资 者在做 出投资 决策前 应仔细 阅读本 基金的 招募 说明书。 (一)基 金净值 表现 基金份额 净值收 益率及 其与 同 期业绩 比较基 准收益 率的比 较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A 阶段 份额净值 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7.27-2016.12.31 0.8618% 0.0043% 0.1515% 0.0000% 0.7103% 0.0043% 2017.01.01-2017.12.31 3.8882% 0.0021% 0.3500% 0.0000% 3.5382% 0.0021% 2018.01.01-2018.06.30 2.2397% 0.0014% 0.1736% 0.0000% 2.0661% 0.0014% 2016.7.27-2018.06.30 7.1303% 0.0036% 0.6751% 0.0000% 6.4552% 0.0036%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B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7.27-2016.12.31 0.9234% 0.0043% 0.1515% 0.0000% 0.7719% 0.0043% 2017.01.01-2017.12.31 4.0320% 0.0021% 0.3500% 0.0000% 3.6820% 0.0021% 2018.01.01-2018.06.30 2.3104% 0.0014% 0.1736% 0.0000% 2.1368% 0.0014% 2016.7.27-2018.06.30 7.4184% 0.0036% 0.6751% 0.0000% 6.7433% 0.0036% (二)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以来基 金累计 净值收 益率变 动及其 与同期 业绩 比较基 准收益率 变动的 比较(2016 年07 月27 日至2018 年6 月30 日)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71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72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73 十二 、基金的财产 (一)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 资产 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 类证 券及 票 据价 值、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 基 金 应收 的 申购基金 款以及 其他投 资所形 成的价 值总和 。 (二)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 净值是 指基金 资产总 值减去 基金负 债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产 的账户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 规范 性 文件 为本 基 金开 立资 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 以 及投 资所 需 的其 他专 用 账户。开 立的 基金 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销 售机构 和基金 登记机 构自有 的财产 账户以 及其他 基金财 产 账户相 独 立。 (四)基 金财产 的保管 和处分 本基 金财 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和基 金 销售 机构 的财 产 , 并由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 登记 机构 和基 金 销售 机构 以其 自 有的 财产 承担 其 自身 的法 律责 任 ,其 债权 人不 得 对本 基金 财产 行 使请 求冻 结、 扣 押或其他 权利。 除依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处 分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处分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 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 破 产等 原 因进 行清 算的 ,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 其清 算财 产。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 作基 金财 产所 产 生的 债权 ,不 得 与其 固有 资产 产 生的 债务 相互 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 运 作 不同 基 金的基金 财产所 产生的 债权债 务不得 相互抵 销。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74 十 三、基金资产的 估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的 估值日 为本基 金相关 的证券 交易场 所的交 易日以 及国家 法律 法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资 产净值、 每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 益和7 日年 化收益 率 的非交 易 日。 (二)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 有的各 类证券 和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它投 资等资 产 及负债 。 (三)估 值方法 1 、本基金估 值采用 “摊余 成本法 ” , 即 计价 对象以 买入成 本列示 ,按 照票面 利率或协 议利率 并考虑 其买入 时的溢 价与折 价,在 剩余存 续期内 按实 际利率 法 摊 销,每日 计提损 益。本 基金不 采用市 场利率 和上市 交易的 债券和 票据 的市价计 算 基金资产 净值。 2 、 为了避 免采用 “摊余 成本法 ” 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与 按市场 利率和 交易市 价计 算的 基金 资 产净 值发 生重 大 偏离 ,从 而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利益 产生 稀释 和 不公 平的 结果 , 基金 管理 人于 每 一估 值日 ,采 用 估值 技术 ,对 基 金持 有的 估值 对 象进行重 新评估 , 即 “影子 定价 ” 。 当影子 定价确 定的基 金资产 净值与 摊余成本 法 计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的 负偏离 度绝对 值达到0.25%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5 个交易 日内将负 偏离度 绝对值 调整到0.25% 以内。 当正偏 离度绝 对值达 到0.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暂停接 受申购 并在5 个交 易日内 将正偏 离度绝 对值调 整到0.5%以内。 当负 偏离 度绝 对值 达 到0.5% 时,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使 用 风险 准备 金或 者 固有 资金 弥补 潜 在资 产损 失, 将 负偏 离度 绝 对值 控制 在0.5% 以内 。当 负偏 离度 绝 对值 连续 两个 交 易日 超过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采 用公 允价 值 估值 方法 对持 有 投资 组合 的账 面 价值 进行 调整 , 或者 采取 暂停 接 受所 有赎 回申 请 并终 止基 金合 同 进行 财产 清算 等 措施。 3 、 如有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 其公允 价值的 ,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具 体情况 与基金 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估值 。 4 、 相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 国家最新 规定估 值。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75 如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发现 基金 估 值违 反基 金 合同 订明 的估 值 方 法、 程 序及 相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 能充 分维 护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时, 应立 即通 知 对方,共 同查明 原因, 双方协 商解决 。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 、 每 万份基 金已实 现收益 及7 日年化 收益率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 核算 的义 务由 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 分讨 论后 ,仍 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 见, 按照 基金 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 净值 、每 万份基 金已实现 收益和7 日 年化收 益率 的 计算结 果对外 予以公 布。 (四)估 值程序 1 、 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是 按照相 关法规 计算的 每万份 基金份 额的日 已实现 收益, 精确到 小数点 后第4 位, 小数点 后第5 位四 舍五入 。7 日年 化收益 率是以最 近 7 日( 含节假日) 收益 所折算 的年资 产收益 率, 精确 到0.001% ,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 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2 、 基金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 对基金 资产估 值。 但 基金管 理人根 据法律 法规或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 金管 理人 每 个工 作日 对基 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 每万份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和7 日年化 收益率 结果发 送基金 托管人, 经基金 托管人复 核 无误后, 由基金 管理人 对外公 布。 (五)估 值错误 的处理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 采取 必要 、 适当 、合 理 的措 施确 保基 金 资 产估 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 当基 金资产 的 估值 导致每 万份基 金已实 现收益 小 数点后4 位或 7 日年化收益 率百分 号内小 数点后3 位 以内发 生差错 时,视 为估值 错误 。 基金合同 的当事 人应按 照以下 约定处 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 金运 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 、或 登记 机 构 、或 销 售机 构、 或投 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 成估 值错 误,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 受损 失的 ,过 错 的责 任人 应当 对 由于 该估 值错 误遭 受 损失 当事 人( “ 受损 方 ”) 的 直接 损失 按下 述 “ 估值错 误处理 原则 ” 给予赔 偿,承 担赔偿 责任。 上述 估值 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 括但 不限 于 :资 料申 报 差错 、数 据传 输 差 错、 数 据计算差 错、系 统故障 差错、 下达指 令差错 等。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76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 (1 ) 估值 错误已 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 估 值错误 责任方 应及时 协调 各方 ,及 时 进行 更正 ,因 更 正估 值错 误发 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 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 已产 生的 估值 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 成损 失的 ,由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对 直接 损失 承担 赔 偿责 任; 若估 值 错误 责任 方已 经 积极 协调 ,并 且 有协 助义 务 的 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 更正 ,则 其应 当 承担 相应 赔偿 责 任。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 人进 行确 认, 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 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 事人的 直接损 失负责 ,不对 间接损 失 负责, 并且仅对 估值错 误的有 关直接 当事人 负责, 不对第 三方负 责。 (3 ) 因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 负有及 时返还 不当得 利的义 务。 但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 负责 。如 果由 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 不全 部返 还不 当 得利 造成 其他 当事 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估 值错 误责 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 支付 的赔 偿 金 额 的范 围内 对获 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 果获 得不 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 经将 此部 分不 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 当将 其已 经获 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 利返还的 总和超 过其实 际损失 的差额 部分支 付给估 值错误 责任方 。 (4 )估值错 误调整 采用尽 量恢复 至假设 未发生 估值错 误的正 确情形 的 方式。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 序 估值错误 被发现 后,有 关的当 事人应 当及时 进行处 理,处 理的程 序如 下: (1 ) 查明 估值错 误发生的 原因 ,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 并 根据估 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定 估值错 误的责 任方; (2 ) 根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 或当事 人协商 的方法 对因估 值错误 造成的 损失进 行评估; (3 ) 根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 或当事 人协商 的方法 由估值 错误的 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偿 损失; (4 ) 根据 估值错 误处理的 方法 ,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 易数据 的, 由基金 登记机构 进行更 正,并 就估值 错误的 更正向 有关当 事人进 行确认 。 4 、基金 资产 净值估 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如 下: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77 (1 ) 基金 资产 净 值计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立即 予以纠 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 ,并采 取合理 的措施 防止损 失进一 步扩大 ; (2 ) 错误 偏 差达 到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0.25% 时,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通 报 基 金托 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公告 ,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3 )前述内 容如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关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处理。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 的证券 交易市 场遇法 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确 评估基 金资产 价 值时; 3 、当 前一 估值 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 参考 的活 跃 市 场价 格 且采 用估 值技 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 存在 重大 不确 定 性时 , 基 金管 理 人 经 与基 金托 管 人协商一 致的; 4 、 中国证监 会和基 金合同 认定的 其它情 形。 (七)基 金净值 的确认 用于基金 信息披 露的基 金资产 净值、 每 万份基 金已实 现收益 和7 日年化 收益率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 管人 负责 进行 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 每个 开放 日 交易结束 后计算 当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每万份 基金已 实现收 益和7 日年 化收益率 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基 金管 理人 予 以公布。 (八)特 殊情形 的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按 估 值方 法 第3 条款 进 行估 值时 , 所造 成 的误差 不作为基 金资产 估值错 误处理 。 2 、 由于证券 交易所、 登记结 算公司 发送的 数据错 误, 或 不可抗 力等原 因,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 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 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而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 净值 计算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 消除 或减 轻由 此 造成的影 响。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78 十 四、基金收益与 分配 (一)基 金利润 的构成 基金 利润 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 公允 价值 变 动收 益和 其他 收 入 扣除 相 关费用后 的余额 ;基金 已实现 收益指 基金利 润减去 公允价 值变动 损益 后的余额 。 (二)收 益分配 原则 本基金收 益分配 应遵循 下列原 则: 1 、本基金同 一类别 内的每 份基金 份额享 有同等 分配权 ; 2 、本基金收 益分配 方式为 红利再 投资, 免收再 投资的 费用; 3 、 “每日 分配、 按 日支付 ” 。 本基金 根据每 日基金 收益情 况, 以 基金 每 万份 已 实现 收益 为基 准 ,为 投资 人每 日 计算 当日 收益 并 分配 ,且 每日 进 行支 付。 投资 人 当日 收益 分配 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2 位, 小数 点后 第3 位 按 去尾 原则 处理 ,因 去 尾形成的 余额进 行再次 分配, 直到分 完为止 ; 4 、 本基金 根据每 日收益情 况, 将当日 收益全 部分配 , 若 当日已 实现收 益大于 零时 ,为 投资 人 记正 收益 ;若 当 日已 实现 收益 小 于零 时, 为投 资 人记 负收 益; 若 当日已实 现收益 等于零 时,当 日投资 人不记 收益; 5 、 本基金每日 进行收 益计算 并分配 时, 每 日收益 支付方 式只采 用红利 再投资 (即 红利 转基 金 份额 )方 式, 投 资人 可通 过赎 回 基金 份额 获得 现 金收 益; 若投 资 人在 当日 收益 支 付时 ,其 当日 净 收益 为正 值, 则 为投 资人 增加 相 应的 基金 份额 , 其当 日净 收益 为 零, 则保 持投 资 人基 金份 额不 变 ,基 金管 理人 将 采取 必要 措施 尽 量避免基 金净收 益小于 零,若 当日净 收益小 于零时 ,缩减 投资人 基金 份额 ; 6 、 当日申 购的基 金份额自 下一个 工作日 起, 享有基 金的收 益分配 权益 ; 当日 赎回的基 金份额 自下一 个工作 日起, 不享有 基金的 收益分 配权益 ; 7 、 在不违反法 律法规 且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不 利影响 的前提 下, 基 金管 理 人 可调 整 基金 收益 的分 配 原则 和支 付方 式 ,不 需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审议; 8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另 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三)收 益分配 方案 本基金每 日进行 收益分 配,基 金管理 人不另 行公告 基金收 益分配 方案 。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79 (四)收 益分配 的时间 和程序 本基金每 日进行 收益分 配。


通常 情况 下 ,本 基金 每 日 例 行对 当天 实 现的 收益 进 行收 益结 转 , 每 日 例行 的 收益结转 不再另 行公告 。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80 十 五、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一)基 金费用 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 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 管费; 3 、基金的销 售服务 费; 4 、基金合同 生效后 与基金 相关的 信息披 露费用 ; 5 、基金合同 生效后 与基金 相关的 会计师 费、律 师费 、 诉讼费 和仲裁 费 ;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费 用; 7 、基金的证 券交易 费用; 8 、基金的银 行汇划 费用; 9 、 账户开户 费用、 账户维 护费用 ; 10、 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约定 , 可以 在基金 财产中 列支的 其 他费用 。 (二)基 金费用 计提方 法、计 提标准 和支付 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 理费 本基金的 管理费 按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0.25% 年费率计提。 管 理费的 计算方 法如下: H =E×0.25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 基金管 理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管理 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 累计 至每 月 月末 ,按 月 支付 。由 基金 托 管 人根 据 与基金管 理人核 对一致 的财务 数据, 自 动在月 初5 个工作 日内、 按照指 定的账户 路 径进 行资 金支 付 ,基 金管 理人 无 需再 出具 资金 划 拨指 令。 费用 自 动扣 划后 ,基 金 管理 人应 进行 核 对, 如发 现数 据 不符 ,及 时联 系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 解决 。 若 遇法 定 节假日、 公休假 等 , 支 付日期 顺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 托管费 按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0.0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 H =E×0.05 %÷ 当年天数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81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 基金托 管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托管 费 每日 计提 ,逐 日 累计 至每 月 月末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 管 人根 据 与基金管 理人核 对一致 的财务 数据, 自 动在月 初5 个工作 日内、 按照指 定的账户 路 径进 行资 金支 付 ,基 金管 理人 无 需再 出具 资金 划 拨指 令。 费用 自 动扣 划后 ,基 金 管理 人应 进行 核 对, 如发 现数 据 不符 ,及 时联 系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 解决 。 若 遇法 定 节假日、 公休假 等 , 支 付日期 顺延。 3 、基金销售 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 份额的 年销售 服务费 率为0.15% , 对于由B 类降 级为A 类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年销售 服务费 率应自 其降级 后的下 一个工 作日起 适用 A 类基金份 额的费率 。B 类基 金份额 的年 销 售服务 费 率为0.01% ,对于由A 类升级 为B 类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年销售 服务费 率应自 其升级 后的下 一个工 作日 起 适用 B 类基金份 额的费率 。 两类 基金份 额的销 售服务 费计提 的计算 公式相 同,具 体如 下: H =E ×年销售服 务费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该 类基金 份额应 计提的 基金销 售服务 费 E 为前一日 该类基 金份额 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销售 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逐日 累计 至 每月 月末 , 按月 支付 , 由 基 金 托管 人 根据与基 金管理 人核对 一致的 财务数 据, 自动 在月初5 个 工作日 内、 按 照指定的 账 户路 径进 行资 金 支付 ,基 金管 理 人无 需再 出具 资 金划 拨指 令。 费 用自 动扣 划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进 行核 对, 如发 现 数据 不符 ,及 时 联系 基金 托管 人 协商 解决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 息日 或不 可抗 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 付的 ,支 付日 期 顺延 至最 近可 支 付日支付 。 上述 “一 、基 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4 -10 项费 用” , 根 据有 关法 规 及相 应 协议规 定,按费 用实际 支出金 额列入 当期费 用,由 基金托 管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三)不 列入基 金费用 的项目 下列费用 不列入 基金费 用: 1 、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因未履 行或未 完全履 行义务 导致的 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处理 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事 项发生 的费用 ;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82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 的相关 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四)费 用调整 基金 管理 人 可根 据基 金实 际 运作 情况 , 经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 在 不违 反 法律法规 且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不 利影响 的前提 下, 在履 行 适当程序 后 , 调整基金 管理费 率、基 金托管 费率或 基金销 售服务 费率等 相关费 率。 (五)基 金税收 本基 金运 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 纳税 主体 , 其纳 税义 务 按国 家税 收法 律 、 法规 执 行。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83 十 六、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 金会计 政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 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 方; 2 、 基金的会计 年度为 公历年 度的1 月1 日至12 月31日; 基 金首次 募集的 会计年 度按如下 原则: 如果基 金合同 生效少 于2 个月, 可以并 入下一 个会计 年 度;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 币为记 账本位 币,以 人民币 元为记 账单位 ;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 家有关 会计制 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 核算; 6 、 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 各自保 留完整 的会计 账目、 凭证并 进行日 常的会 计核算, 按照有 关规定 编制基 金会计 报表; 7 、 基金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 理人就 基金的 会计核 算、 报 表编制 等进行 核对并 以书面方 式确认 。 (二)基 金的年 度审计 1 、 基金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相 互独立 的具有 证券从 业资格 的会计师 事务 所 及其注 册会计 师对本 基金的 年度财 务报表 进行审 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 换经办 注册会 计师, 应事先 征得基 金管理 人同意 。 3 、 基金管 理人认 为有充足 理由更 换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 基金托 管人 。 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作 日内在 指定媒介 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84 十 七、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本 基金的 信息披 露应符 合《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二)信 息披露 义务人 本基 金信 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等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自 然人、 法 人 和其他组 织。 本基 金信 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 法律 法规 和 中国 证监 会 的规 定披 露基 金 信 息, 并 保证所披 露信息 的真实 性、准 确性和 完整性 。 本基 金信 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时 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 的 基金 信 息通 过中 国证 监 会指 定的 媒介 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时间和方 式查阅 或者复 制公开 披露的 信息资 料。 (三)本 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承诺公 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 性陈述 或者重 大遗漏 ;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 进行预 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或 者基金 销售机 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织 的祝贺 性、恭 维性或 推荐性 的 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 的其他 行为。 (四 ) 本 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 息应 采用 中 文文 本。 如 同时 采用 外文 文 本 的,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 人应 保证 两种 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 义的 ,以 中文 文 本为准。 本基 金公 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 阿拉 伯数 字 ;除 特别 说 明外 ,货 币单 位 为 人民 币 元。 (五)公 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包 括: 1 、 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 合同、 基金托 管协议 (1 ) 基金 合同是 界定基金 合同当 事人的 各项权 利、 义务关 系, 明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 序, 说明 基金 产 品的 特性 等涉 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85 利益的事 项的法 律文件 。 (2 )基金招 募说明 书应当 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 资者决 策的全 部 事项, 说明 基金 认购 、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 金投 资、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 险揭 示、 信息 披 露及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服 务等内 容。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基金管 理人在 每6 个月结束 之 日起45日 内,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更 新后 的招 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 基金 管理 人在 公 告的15日 前向 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 地的 中国 证监 会 派出机构 报送更 新的招 募说明 书,并 就有关 更新内 容提供 书面说 明。 (3 ) 基金托 管 协议是 界定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 活动中 的权利 、义务 关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集 申请经 中国证 监会注册 后, 基 金管理 人在基 金份额 发售的3 日 前, 将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 金合 同摘 要 登载 在指 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将基金 合同、 基金托 管协议 登载在 网站上 。 2 、 基金份额 发售公 告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 发售 的具 体 事宜 编制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并在 披 露招募说 明书的 当日登 载于指 定 媒介 上。 3 、 基金合同 生效公 告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 证监 会确 认 文件 的次 日 在指 定 媒介 上 登 载 基金 合 同生效公 告。 4 、 基金资产 净值、 每万份 基金已 实现收 益和7 日年 化收益 率 公告 (1 ) 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生 效后 , 在开 始办理 基金份 额申购 或者赎 回前 , 基金 管理人将 至少每 周公告 一次基 金资产 净值 、 每 万份基 金已实 现收益 和7 日年化收 益 率。 每万份基 金已实 现收益 和7 日年化 收益率 的计算 方法如 下: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 实现收益/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额总额 ×10000 其中,Ri 为最 近第i 个自然 日( 包括计 算当日) 的 每万份 基金已 实现收 益。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86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 现收 益采 用 四舍 五入 保留 至 小数 点后第4位,7 日年 化 收益率 采用四舍 五入保 留至百 分号内 小数点 后第3 位。 (2 ) 在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申 购或者 赎回后 , 基金 管理人 将在每 个开放 日的次 日, 通过 网站 、 基金 份额 销售 网 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 现收 益和7 日年 化收 益 率。 若遇 法定 节 假日 ,于 节假 日结 束 后第2 个自 然日 ,公 告 节假日期间的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节假 日最后一日的7 日年化收益 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 率。 (3 ) 基金 管理人 将公告半 年度和 年度最 后一个 市场交 易日 (或自 然日 ) 基金 资产净值、 每万份 基金已 实现收 益和7 日年 化收益 率。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上述市 场 交易日 ( 或自然 日) 的次 日, 将 基金资 产净值 、 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 收 益和7 日年化 收益率登 载在指定 媒介 上。 5 、 基金定期 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 报告、 基金半 年度报 告和基 金季度 报 告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 之日 起90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 并将 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 于网 站上 ,将 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 在指 定 媒介 上 。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 财务会计 报告应 当经过 审计。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 束之 日起60 日内 ,编 制 完成 基金 半年 度 报 告, 并 将半年度 报告正 文登载 在网站 上,将 半年度 报告摘 要登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 结束 之日 起15个 工作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 金 季度 报 告,并将 季度报 告登载 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 足2 个月的, 基金管 理人可 以不编 制当期 季度报 告、 半 年度报 告或者年 度报告 。 基金定期 报告在 公开披 露的第2 个 工作日, 分别报 中国证 监会和 基金管 理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 出机 构备 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 子 文本 或书 面报 告 方式。 如报告期 内出现 单一投 资者持 有基金 份额达 到或超 过基金 总份额20%的 情形, 为保 障其 他投 资 者的 权益 ,基 金 管理 人至 少应 当 在基 金定 期报 告 “影 响投 资者 决 策的 其他 重要 信 息” 项下 披露 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 额及 占比 、报 告 期内持有 份额 变 化情况 及本基 金的特 有风险 ,中国 证监会 认定的 特殊 情形除外 。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87 本基 金应 当 在年 度报 告、 半 年度 报告 中 ,至 少披 露 报告 期末 基金 前10 名份 额 持有人的 类别、 持有份 额及占 总份额 的比例 等信息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 露基 金组合 资产情况 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析 等。 6 、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 生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义 务人应 当在2 日内 编制临 时报告 书, 予 以公 告, 并在 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的 中国证监 会派出 机构备 案。 前款 所称 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权 益或 者 基 金资 产 净 值产生 重大影响 的下列 事件: (1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召开 ; (2 )终止基 金合同 ; (3 )转换基 金运作 方式; (4 )更换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法定名 称、住 所发生 变更; (6 )基金管 理人股 东及其 出资比 例发生 变更; (7 )基金募 集期延 长; (8 )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长 、 总 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 、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 托管部 门负责 人发生 变动; (9 )基金管 理人的 董事在 一年内 变更超 过百分 之五十 ; (10)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托 管部 门的 主 要业 务人 员在 一 年 内变 动 超过百分 之三十 ; (11) 涉及基金 管理业务 、基 金财产 、基金 托管业 务的诉 讼 或仲 裁 ; (12)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受到 监管部 门的调 查; (13) 基 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总 经理 及 其他 高级 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 理 受到 严 重行政处 罚,基 金托管 人及其 基金托 管部门 负责人 受到严 重行政 处罚 ; (14) 重大关联 交易事 项; (15) 基金收益 分配事 项 ,但 基金合 同另有 约定除 外 ; (16) 管 理 费、 托管 费 、 销 售服 务费 等 费用 计提 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 费 率发 生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88 变更; (17) 基金资产 净值计 价错误 达基金 资产 净 值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改聘 会计师 事务所 ; (19) 变更基金 销售 机 构; (20) 更换基金 登记机 构; (21) 本基金开 始办理 申购、 赎回; (22) 本基金收 费方式 发生变 更; (23) 本基金发 生巨额 赎回并 延期办理 ; (24) 本基金连 续发生 巨额赎 回并暂 停接受 赎回申 请; (25) 本基金暂 停接受 申购、 赎回申 请后重 新接受 申购、 赎回; (26) 基金份额 类别、 数量规 定、升 降级规 则的变 动; (27 ) 当 “ 摊余 成本 法 ” 计 算的 基金 资 产净 值与 “ 影子 定价 ” 确 定 的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 正 偏离 度 绝 对 值达 到0.50% 、 负偏 离度 绝 对值 达到0.50% 以及 负偏 离度 绝 对值连续 两个交 易日超 过0.50% 的情形; (28 ) 货币市场 基金持 有的金 融工具 出现 兑 付风险 ; (29)本 基金 投资于 主体信 用评级 低于AA+的商业 银行的 银行存 款与同 业存单 的 ; (30) 发 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 赎回 事项 调 整或 潜在 影 响投 资者 赎回 等 重 大事 项 时; (31)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 及基 金合同 约定的 其他事 项。 7 、 澄清公告 在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 何公 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 的 消息 可 能对 基金 份额 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 响或 者引 起较 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知 悉后应当 立即对 该消息 进行公 开澄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8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定的 事 项, 应当 依法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并 予 以公告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 事项 不依 法履 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 ,召 集人 应当 履 行相关信 息披露 义务。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89 9 、 投资资产 支持证 券的信 息 在基 金季 度 报告 中披 露持 有 的资 产支 持 证券 总额 、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 值 占基 金 净资 产的 比例 和 报告 期末 按市 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10 名 资产 支持 证 券明细。 在基 金年 报 及半 年报 中披 露 持有 的资 产 支持 证券 总 额、 资产 支持 证 券 市值 占 基金净资 产的比 例和报 告期内 所有的 资产支 持证券 明细。 10、中国证监 会 规定的 其他信 息。 (六)信 息披露 事务管 理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建 立健 全 信息 披露 管 理制 度, 指定 专 人 负责 管 理信息披 露事务 。 基金 信息 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 露基 金信 息 ,应 当符 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 基 金信 息 披露内容 与格式 准则的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基金管 理人编 制的基 金资产 净值、 每万份 基金已 实现收 益、7 日 年化 收益率、基 金定期报 告和定 期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等公开 披露的 相关基 金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 并向基金 管理人 出具书 面文件 或者盖 章确认 。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应当 在指定 媒介 中 选择披 露信息 的报刊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 依法 在指 定 媒介 上披 露 信息 外, 还可 以 根 据需 要 在其 他公 共媒介披露 信息 ,但 是 其他 公共 媒介 不 得早 于指 定媒介披露 信息 ,并 且 在不同媒 介上披 露同一 信息的 内容应 当一致 。 为基 金信 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 披露 的基 金 信息 出具 审 计报 告、 法律 意 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 并将相 关档案 至少保 存到基 金合同 终止 后10 年。 (七)信 息披露 文件的 存放与 查阅 招募 说明 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 别置 备于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 金 销售 机 构的住所 ,供公 众查阅 、复制 。 基金 定期 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 分别 置备 于 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人 的 住 所, 以 供公众查 阅、复 制。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90 十八 、风险揭示 本基 金面 临 的主 要风 险是 市 场风 险、 流 动性 风险 、 信用 风险 、政 策 风 险、 管 理风险、 操作风 险、技 术风险 、合规 性风险 及本基 金的特 有风险 等。 (一)市 场风险 1 、利率风险 由于 中央 银 行的 利率 的调 整 和短 期利 率 的波 动产 生 本基 金的 利率 风 险 。由 于 利率的波 动基金 持有人 会面临 投资收 益率低 于或高 于业绩 基准的 风险 。 2 、经济周期 风险 随着 经济 的 周期 性变 化, 国 家经 济和 各 个行 业也 呈 周期 性变 化, 从 而 影响 到 证券市场 和短期 资金市 场的走 势,给 本基金 的投资 收益带 来风险 。 3 、再投资风 险 债券 偿 付 本 息后 以及 回购 到 期后 的再 投 资获 得的 收 益取 决于 再投 资 时 的利 率 水平 和再 投资 的 策略 。因 未来 市 场利 率的 变化 而 引起 再投 资收 益 率的 不确 定性 为 再投资风 险。 (二)流 动性风 险 流 动 性 风 险 主 要 是 指 因 基 金 资 产 变 现 的 难 易 程 度 所 导 致 基 金 收 益 变 动 的 风 险。 本基 金投 资 对象 的流 动性 相 对较 好, 但是 在 特殊 市场 情况 下 (加 息或 是市 场 资金 紧张 的情 况 下) 也会 出现 部 分品 种的 交易 不 活跃 、成 交量 不 足的 情形 ,此 时 如果基金 赎回金 额较大 ,可能 因流动 性风险 的存在 导致基 金收益 出现 波动。 1 、拟投资市 场、行 业及资 产的流 动性风 险评估 本基 金 的 投 资市 场主 要为 证 券交 易所 、 全国 银行 间 债券 市场 等流 动 性 较好 的 规范型交 易场所 , 本基 金投资 范围主 要为 现 金;期 限在 1 年以内 (含 1 年)的银 行存款、 债券回 购、中 央银行 票据、 同业存 单;剩 余期限在 397 天以 内(含 397 天) 的债 券、 非 金融 企业 债务 融 资工 具、 资产 支 持证 券 等 ,同 时 本基 金基 于分 散 投资 的原 则在 行 业和 个券 方面 未 有高 集中 度的 特 征, 综合 评估 在 正常 市场 环境 下 本基金的 流动性 风险适 中。 2 、巨额赎回 情形下 的流动 性风险 管理措 施


基金 出现 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 根据 基 金当 时的 资产 组 合 状况 或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91 巨额 赎回 份额 占 比情 况决 定全 额 赎回 或部 分延 期 赎回 。同 时, 如 本基 金 单 个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单 个开 放日 申请 赎 回基 金份 额超 过 基金 总份 额一 定 比例 以上 的, 基 金管理人 可以对 其采取 延期办 理赎回 申请的 措施。 3 、实施备用 的流动 性风险 管理工 具的情 形、程 序及对 投资者 的潜在 影 响 在市 场大 幅 波动 、流 动性 枯 竭等 极端 情 况下 发生 无 法应 对投 资者 巨 额 赎回 的 情形 时, 基金 管 理人 将以 保障 投 资者 合法 权益 为 前提 ,严 格按 照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 谨 慎选 取延 期办 理 巨额 赎回 申请 、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 请、 延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 收取 强制 赎 回费 等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工 具 作为 辅助 措施 。 对于 各类 流动 性 风险 管理 工具 的 使用 ,基 金管 理 人将 依照 严格 审 批、 审慎 决策 的 原则 ,及 时有 效 地对 风险 进行 监 测和 评估 ,使 用 前经 过内 部审 批 程序 并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 在实 际运 用各 类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 工具 时, 投资 者 的赎 回申 请、 赎 回款 项支 付等 可 能受 到相 应影 响 ,基 金管 理人 将 严格 依照 法律 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进行 操作 , 全面保障 投资者 的合法 权益。 (三)信 用风险 当基 金持 有 的债 券、 票据 的 发行 人违 约 ,不 按时 偿 付本 金或 利息 时 , 将直 接 导致基金 资产的 损失, 产生信 用风险 。 (四)政 策风险 政策 风险 主 要指 由于 国家 财 政政 策或 货 币政 策的 变 动导 致货 币市 场 波 动所 引 发本基金 收益产 生损失 的风险 。 (五)管 理风险 基金 管理 人 的专 业技 能、 研 究能 力及 投 资管 理水 平 直接 影响 到其 对 信 息的 占 有、 分析 和对 经 济形 势、 证券 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进而 影响 基金 的 投资 收益 水平 。 同时 ,基 金管 理 人的 投资 管理 制 度、 风险 管理 和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 否健 全, 能否 有 效防 范道 德风 险 和其 他合 规性 风 险, 以及 基金 管 理人 的职 业道 德 水平 等, 也会 对 基金的风 险收益 水平造 成影响 。 (六)操 作风险 基金 的相 关 当事 人在 各业 务 环节 的操 作 过程 中, 可 能因 内部 控制 不 到 位或 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 作失 误或 违反 操 作规 程而 引致 风 险, 如越 权交 易 、内 幕交 易、 交 易错误和 欺诈等 。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92 (七)技 术风险 在开 放式 基 金的 后台 运作 中 ,可 能因 为 技术 系统 的 故障 或者 差错 而 影 响交 易 的正 常进 行甚 至 导致 基金 持有 人 利益 受到 影响 。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 能来 自基 金管 理 人、登记 机构、 销售机 构、证 券交易 所和证 券登记 结算机 构等。 (八)合 规性风 险 指基金管 理或运 作过程 中, 违反 国家法 律、 法 规或基 金合同 有关规 定 的风险 。 (九)本 基金的 特有风 险 本基 金投 资 于货 币市 场工 具 ,可 能面 临 较高 流动 性 风险 以及 货币 市 场 利率 波 动的 系统 性风 险 。货 币市 场利 率 的波 动会 影响 基 金的 再投 资收 益 ,并 影响 到基 金 资产 公允 价值 的 变动 。同 时为 应 对赎 回进 行资 产 变现 时, 可能 会 由于 货币 市场 工 具交易量 不足而 面临流 动性 风 险。 本基 金采 用 “摊 余成 本法 ” 进行 估值 , 投资 者可 能 面临 采用 “摊 余 成 本法 ”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 净值 与按 市场 利 率和 交易 市价 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发 生偏 离的 风 险。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93 十 九 、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基 金合同 的变更 1 、 变更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法 规规定 或本基金 合同 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 事 项的 ,应 召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 于可 不经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 并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自 完 成 备 案 手 续 后 方 可 执 行,自决 议生效 之日起 两日内 在 指定 媒介公 告。 (二)基 金合同 的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基 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终止 ,在6 个月 内 没有 新基 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人 承接的 ; 3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其他情 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 金财产 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 自出 现基金 合同终 止事由 之日起30个工 作日内 成立清 算小 组, 基金 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 算。 2 、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组成 : 基 金财产 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可以 聘用必 要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负责基 金财产 的保管 、 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 配。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可以 依法进 行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 序: (1 )基金合 同终止 情形出 现时, 由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统一接 管基金 ; (2 )对基金 财产和 债权债 务进行 清理和 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 行估值 和变现 ;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94 (4 )制作清 算报告 ; (5 ) 聘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 进行外 部审 计 , 聘请 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公 告 ; (7 )对基金 剩余 财 产进行 分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 的期 限为6 个月 , 但因 本基 金所 持 证券 的流 动 性受 到 限制而 不能及时 变现的 ,清算 期限相 应顺延 。 (四)清 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 费用由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优 先从基 金财产 中支付 。 (五)基 金财产 清算剩 余资产 的分配 依据 基金 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 案, 将基 金 财产 清算 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 扣 除基 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 清偿 基金 债务 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比例 进行分 配。 (六)基 金财产 清算的 公告 清算 过程 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 金财 产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 师 事务 所 审计 并由 律师 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 见书 后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 (七)基 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有 关文件 由基金 托管人 保存15年以上 。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95 二十 、基金合同 的 内容摘要 (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的权利 与义务 1 、基金管理 人的权 利与义 务 (1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 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 资 金; 2 )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 根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 基金财 产; 3 ) 依照基金合 同收取 基金管 理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 定或中 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 费用; 4 )销售基金 份额; 5 ) 按照规定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6 ) 依据基金合 同及有 关法律 规定监 督基金 托管人 , 如认 为基金 托管人 违反了 基金 合同 及国 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 会和 其他 监管 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 措施保护 基金投 资者的 利益; 7 )在基金托 管人更 换时, 提名新 的基金 托管人 ; 8 )选择、更 换基 金 销售机 构,对 基金销 售机构 的相关 行为进 行监督 和 处理; 9 ) 担任或委托 其他符 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 机构办 理基金 登记业 务并获 得基金合 同规定 的费用 ; 10)依据基金合 同及有 关法律 规定决 定基金 收益的 分配方 案; 11)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拒绝 或暂停 受理申 购与赎 回申请 ; 12 )依 照法律法 规为基 金的利 益行使 因基金 财产投 资于证 券所产 生的 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 前提下 ,为基 金的利 益依法 为基金 进行融 资; 14 )以基 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 利 或者 实 施其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 计师 事 务所 、证 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 基 金提 供 服务的外 部机构 ;


16 )在符 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 的前 提下 , 制订 和调 整 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96 回、转换 和非交 易过户 的业务 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 权利。 (2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 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 ) 依法募集 资 金, 办 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 他机构 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发 售、申 购、赎 回和登 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 续; 3 )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 , 以 诚实信 用、 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 和运用 基金财 产; 4 ) 配备足 够的具 有专业资 格的人 员进行 基金投 资分析 、 决 策,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式管 理和运 作基金 财产; 5 ) 建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 事管理 等制度 , 保证 所管理的 基金财 产和基 金管理 人的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理 的不同 基 金分别管 理, 分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6 )除 依据 《基 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 不 得利 用 基金 财 产为自 己及任何 第三人 谋取利 益,不 得委托 第三人 运作基 金财产 ; 7 )依法接受 基金托 管人的 监督; 8 ) 采取适 当合理 的措施使 计算基 金份额 认购 、 申购 、 赎 回和注 销价格 的方法 符合 基金 合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 金份额的 每万份 基金已 实现收 益和7 日年 化收益 率; 9 )进行基金 会计核 算并编 制基金 财务会 计报告 ; 10)编制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 基金报 告; 11) 严格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履 行信息 披露及 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 ,不泄 露基金 投资计 划、投 资意向 等。除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 定外 ,在 基金 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 人泄露; 13)按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 配方 案,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分 配 基金收益 ;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97 14)按规定受理 申购与 赎回申 请,及 时、足 额支付 赎回款 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 合基金托 管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依法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16)按规 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 理业 务活 动 的会 计账 册 、报 表、 记录 和 其 他相 关 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 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 提供 的各 项 文件 或资 料 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 并且 保 证投 资者 能够 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 料,并在 支付合 理成本 的条件 下得到 有关资 料的复 印件; 18)组织 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配 ; 19)面临 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或者 被依 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 证 监会 并 通知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反基金合 同导致 基金财 产的损 失或损 害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合 法 权益时 , 应当承担 赔偿责 任,其 赔偿责 任不因 其退任 而免除 ; 21)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 规定 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 管 人违 反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 失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 金托管人 追偿; 22)当基 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 委托 第三 方 处理 时, 应 当对 第三 方处 理 有 关基 金 事务的行 为承担 责任; 23)以基 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 实 施其 他 法律行为 ; 24)基金 管 理人 在募 集期 间 未能 达到 基 金的 备案 条 件, 基金 合同 不 能 生效 ,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 募集 资金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 集期结束 后30 日内退还 基金认 购人; 25)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 决议 ; 26)建立并保存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 27)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 义务。 2 、 基金托管 人的权 利与义 务 (1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 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98 但不限于 : 1 ) 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 依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安 全保管 基 金财产 ; 2 ) 依基金合同 约定获 得基金 托管费 以及法 律法规 规定或 监管部 门批准 的其他 费用; 3 ) 监督基金管 理人对 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 基金管 理人有 违反基 金合同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 行为 ,对 基金 财 产、 其他 当事 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 呈报中国 证监会 ,并采 取必要 措施保 护基金 投资者 的利益 ; 4 ) 根据相关市 场规则, 为基金 开设证 券 账户 、 为基金 办理证 券交易 资 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 或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6 )在基金管 理人更 换时, 提名新 的基金 管理人 ; 7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金 合同约 定的其 他权利 。 (2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 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 )以诚实信 用、勤 勉尽责 的原则 持有并 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2 ) 设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 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 , 配备 足够的 、 合格 的熟悉基 金托管 业务的 专职人 员,负 责基金 财产托 管事宜 ; 3 ) 建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 事管理 等制度 ,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 财产 与基 金 托管 人自 有财 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 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 账户 ,独 立核 算 ,分 账管 理, 保 证不同基 金之间 在账户 设置、 资金划 拨、账 册记录 等方面 相互独 立; 4 )除 依据 《 基 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利 用 基金 财 产为自 己及任何 第三人 谋取利 益,不 得委托 第三人 托管基 金财产 ; 5 )保管由基 金管理 人代表 基金签 订的与 基金有 关的重 大合同 及有关 凭 证; 6 ) 按规定 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证 券账户 , 按 照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根据 基金管理 人的投 资指令 ,及时 办理清 算、交 割事宜 ; 7 ) 保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 《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另 有 规定外 , 在基金信 息公开 披露前 予以保 密,不 得向他 人泄露 ; 8 ) 复核、 审查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各类基 金份额 的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收 益和7 日年 化收益 率;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99 9 )办理与基 金托管 业务活 动有关 的信息 披露事 项; 10)对基 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度 、 半 年 度和 年度 基 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明 基 金管 理人 在各 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 否严 格按 照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未执 行基金 合同规 定的行 为, 还应 当说明 基金托 管人是 否采取 了 适当的措 施; 11)保存基金托 管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册、 报表和 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 以上; 12)建立并保存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 13)按规定制作 相关账 册并与 基金管 理人核 对; 14)依据 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或有 关规 定 向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支 付基 金 收 益和 赎 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16)按照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监督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运作 ; 17)参加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 与基 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价 、 变 现和 分 配; 18)面临 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或者 被依 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 证 监会 和 银行监管 机构, 并通知 基金管 理人; 19)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 金财 产损 失 时, 应承 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 偿 责任 不 因其退任 而免除 ; 20)按规 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按法 律法 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 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 因 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 管理人追 偿; 21)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 决议 ; 22)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 义务。 3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与义务 基金 投资 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 份额 的行 为 即视 为对 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 接 受, 基 金投 资者 自依 据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 本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 当事 人, 直至 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 为基 金合 同当 事 人并不以 在基金 合同上 书面签 章或签 字为必 要条件 。 同一类别 每份基 金份额 具有同 等的合 法权益 。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00 (1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 限于: 1 )分享基金 财产收 益; 2 )参与分配 清算后 的剩余 基金财 产; 3 )依法申请 赎回其 持有的 基金份 额; 4 )按照规定 要求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或者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 5 ) 出席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议 事项行使 表决权 ; 6 )查阅或者 复制公 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资 料; 7 )监督基金 管理人 的投资 运作; 8 ) 对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损 害其合 法权益 的行为 依法提 起诉讼或 仲裁; 9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金 合同约 定的其 他权利 。 (2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 限于: 1 )认真阅读 并遵守 基金合 同; 2 ) 了解所投资 基金产 品, 了解 自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 主判断 基金的 投 资价值 , 自主做出 投资决 策, 自 行承担 投资风 险 ; 3 )关注基金 信息披 露,及 时行使 权利和 履行义 务; 4 )缴纳基金 认购、 申购款 项及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所 规定的 费用; 5 ) 在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 范围内, 承担基 金亏损 或者基 金合同 终止的 有 限责任 ; 6 )不从事任 何有损 基金及 其他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合法权 益的活 动; 7 )执行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决议 ; 8 )返还在基 金交易 过程中 因任何 原因获 得的不 当得利 ; 9 ) 提供基金管理 人和监 管机构 依法要 求提供 的信息, 以及不 时地更 新 和补充 , 并保证其 真实性 ; 1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 义务。 (二)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 集、议 事及表 决的程 序和规 则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组成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 法 授权 代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01 表有 权代 表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 会议 并表 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 每一 基金 份 额拥有平 等的投 票权。 本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不设日 常机构 。 1 、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 或需要 决定下 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1 )终止基金 合同 , 基金合 同另有 约定的 除外 ; 2 )更换基金 管理人 ; 3 )更换基金 托管人 ; 4 )转换基金 运作方 式; 5 ) 提高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报 酬标准 和销售 服务费 , 但 根据法 律法规 的要求提 高该等 报酬标 准或销 售服务 费的除 外 ; 6 )变更基金 类别; 7 )本基金与 其他基 金的合 并; 8 )变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 围或策 略; 9 )变更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程序 ; 10)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要求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11)单独 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 总份 额10% 以上 ( 含10%)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以 基金 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 算, 下同 )就 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12)对基金当事 人权利 和义务 产生重 大影响 的其他 事项; 13)法律 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其 他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的事 项。 (2 ) 以下情况 可由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协商 后修改 ,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 ) 法律法规 要求增 加的基 金费用 的收取 ; 2 ) 在法律法规 和 本基 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 且在 对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 响的 前提 下调 整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类别 设置 、调 低 基金 的销 售服 务 费率或 变 更收费 方式 ; 3 ) 因相应的 法律法 规发生 变动而 应当对 基金合 同进行 修改;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02 4 ) 对基金合同 的修改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不 利影响 或修改 不涉及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义 务关系 发生重大 变化 ; 5 ) 当影子定价 确定的 基金资 产净值 与摊余 成本法 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 的负偏 离度 绝对 值连 续 两个 交易 日 超过0.5% ,而 基金 管 理人 决定 采取 暂 停接 受所 有赎 回 申请并终 止基金 合同进 行财产 清算 的 措施; 6 ) 按照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不 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以外 的其他 情形。 2 、 会议召集 人及召 集方式 (1 ) 除法律法 规规定 或基金 合同另 有约定 外,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召集 ; (2 )基金管 理人未 按规定 召集或 不能召 集时, 由基金 托管人 召集; (3 ) 基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 托 管人 。基 金管 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 决定 之日 起60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基 金托 管人 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 的, 应当 由基 金 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并 自出 具书 面 决定 之日 起60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管理人应 当配合 ; (4 ) 代表 基金份 额10% 以上 (含10%)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就同一 事项书 面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应 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 日起10日 内决 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 管人 。基 金管 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 决定 之日 起60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 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代 表基 金 份额10% 以 上( 含10%)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 日起10日 内决 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 决定 之日 起60日 内召开 并 告知基 金管理 人,基 金管理 人应当 配合; (5 ) 代表 基金份 额10% 以上 (含10%)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就同一 事项要 求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而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 含10%)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 至少 提前30日报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03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应当 配合, 不得阻 碍、干 扰 ; (6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议 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 时间 、 地点 、 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 3 、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通 知时间 、通知 内容、 通知方 式 (1 )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召集 人应于 会议召 开前30 日, 在指定 媒介 公 告。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通知 应至少 载明以 下内容 : 1 )会议召开 的时间 、地点 和会议 形式; 2 )会议拟审 议的事 项、议 事程序 和表决 方式; 3 )有权出席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益登 记日; 4 ) 授权委 托证明 的内容要 求 ( 包括但 不限于 代理人 身份 , 代理 权限和 代理有 效期限等 ) 、 送达时 间和地 点 ; 5 )会务常设 联系人 姓名及 联系电 话; 6 )出席会议 者必须 准备的 文件和 必须履 行的手 续; 7 )召集人需 要通知 的其他 事项。 (2 ) 采取通讯 开会方 式并进 行表决 的情况 下, 由 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 明本 次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所采 取的 具体 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 公证 机关 及其 联 系方式和 联系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交 的截止 时间和 收取方 式。 (3 ) 如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人 , 还应 另行书 面通知 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 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则 应另 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 进行 监督 。基 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 不影 响表 决意 见 的计票效 力。 4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出席会 议的方 式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 现场 开会 方 式 、 通讯 开 会方 式 及 法律 法 规 、中 国 证监会 允 许的其 他 方式 召开, 会议的 召开方 式由会 议召集 人确定 。 (1 ) 现场开会 。 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本人出 席或以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 出席 ,现 场 开会 时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 列席 基金 份额 持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04 有人 大会 ,基 金 管理 人或 托管 人 不派 代表 列席 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 力。 现场 开会 同 时符合以 下条件 时,可 以进行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议程: 1 ) 亲自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 席会议 者出 具 的委托 人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证 明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和 会 议通知的 规定, 并且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与 基金管 理人持 有的登 记资 料相符; 2 ) 经核对 , 汇总 到会者 出示的 在权益 登记日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 有效 的基金份 额不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 日基金 总份额 的 二分 之一 (含 二 分之一)。 若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 记日 代表 的有 效 的基 金份 额少 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二分之 一 ,召 集人可 以在原 公告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时 间的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 原定审 议事项 重新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重 新召集 的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到 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 代表 的有 效的 基 金份 额 应 不少 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 记日基金 总份额 的三分 之一 ( 含三分 之一 ) 。 (2 ) 通讯开会 。 通讯 开会系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 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 在表 决截 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 集人 指定 的地 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 书面 方式 进行 表 决。 在同时符 合以下 条件时 ,通讯 开会的 方式视 为有效 : 1 ) 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同 约定 公 布会 议通 知 后, 在2 个 工作 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提示性 公告; 2 ) 召集人 按基金 合同 约 定 通知基 金托管 人 (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 进行 监督 。会 议 召集 人在 基金 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 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 为基 金管 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 的监 督下 按照 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书面 表 决意 见; 基金 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 人经通知 不参加 收取书 面表决 意见的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3 ) 本人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书 面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有的 基金份 额不小 于在权 益登记 日基金 总份额 的 二分 之一 (含 二 分之一); 若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 面意 见或 授权 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 意见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小 于在 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 份额 的 二 分之 一 ,召 集人 可以 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开时 间的3 个月 以后、6 个 月 以内 ,就 原定 审 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 新召 集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应 当有 代表 三 分之 一 以上 (含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05 三分之一 ) 基金 份额的 持有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 书面意见 ; 4 ) 上 述第 (3 ) 项中 直 接出 具书 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或 受 托代 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 理人 ,同 时提 交 的持 有基 金份 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 理人 出具 的委 托 人持 有基 金份 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 委托 证明 符合 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会 议通知 的规定 ,并与 基金登 记机构 记录相 符 。 (3 ) 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允许 的情况 下, 经会议 通知载 明,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也 可以 采用 网 络、 电话 等其 他 非现 场方 式或 者 以非 现场 方式 与 现场 方式 结合 的 方式 进行 表决 , 会议 程序 比照 现 场开 会和 通讯 方 式开 会的 程序 进 行; 或者 采用 网 络、电话 等其他 非书面 方式授 权他人 代为出 席会议 并表决 。 5 、 议事内容 与程序 (1 )议事内 容及提 案权 议事 内容 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的 重大 事项 , 如基 金合 同的 重 大 修改 、 决定 终止 基金 合 同、 更换 基金 管 理人 、更 换基 金 托管 人、 与其 他 基金 合并 、法 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以及 会议 召集 人 认为 需提 交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讨论的其 他事项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 人发 出召 集 会议 的 通 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 的 修改 应 当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召开 前及时 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不 得对未 事先公 告的议 事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程 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 场开 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 由大 会主 持 人按 照下 列 第七 条规 定程 序 确 定和 公 布监 票人 ,然 后 由大 会主 持人 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 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持 人为 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 在基 金管 理人 授 权代 表未 能主 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 权其 出席 会议 的 代表 主持 ;如 果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 能主 持大 会, 则 由出 席大 会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 权的 二分 之一 以 上( 含 二 分之 一 )选 举产 生一 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作为 该次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拒 不出 席或 主 持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不影 响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作出 的决议 的效 力。 会议 召集 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 议人 员的 签 名册 。签 名 册载 明参 加会 议 人 员姓 名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06 (或单位 名称 ) 、 身份证明 文件号 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金 份额 、 委托 人姓 名(或单 位名称 )和联 系方式 等事项 。 2 )通讯开会 在通 讯开 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 由召 集人 提 前30日公 布 提案 ,在 所通 知 的 表决 截 止日期后2 个 工作日 内在公 证机关 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计 全部有 效表决, 在 公证机 关 监督下形 成决议 。 6 、 表决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每 份基金 份额有 一票表 决权。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分为 一般决 议和特 别决议 : (1 ) 一般决议 , 一般 决议须 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 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 之一 ) 通过 方为有 效; 除下列 第2 项所规 定的须以 特 别决议通 过事项 以外的 其他事 项均以 一般决 议的方 式通过 。 (2 ) 特别决议 , 特别 决议应 当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 二 以 上( 含 三 分 之二 )通 过方 可 做出 。 除 基金 合 同另 有约 定外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 式、 更换 基金 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 管人 、终 止基 金 合同 、本 基金 与 其他基金 合并 以 特别决 议通过 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采 取记名 方式进 行投票 表决。 采取 通讯 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 证据 证明 , 否 则提 交 符合 会议 通知 中 规定 的确 认投 资 者身 份文 件的 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 的投 资者 ,表 面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 定的 书面 表决 意 见视 为有 效表 决 ,表 决意 见模 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 总数。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 提案 或同 一 项提 案内 并 列的 各项 议题 应 当 分开 审 议、逐项 表决。 7 、 计票 (1 )现场开 会 1 ) 如大会由基 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和 代理 人中 选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代 表与 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07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 或大 会虽 然由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召 集,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未 出 席大 会的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代理 人 中 选举 三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 人。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不出席 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 的效力 。 2 ) 监票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 清点并 由大会 主持人 当场公 布计票结 果。 3 )如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代理人 对于提 交的表 决结果 有 怀疑, 可以 在宣 布表 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 投票 数要 求进 行 重新 清点 。监 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 清点 ,重 新清 点 以一 次为 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 公布 重新 清点 结 果。 4 ) 计票过程应 由公证 机关予 以公证 ,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拒不出 席大会 的,不影 响计票 的效力 。 (2 )通讯开 会 在通 讯开 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 的两 名监 督 员 在基 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 人召 集, 则为 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 证机 关对 其计 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 管人 拒派 代 表对书面 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的 ,不影 响计票 和表决 结果。 8 、 生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 召 集人应 当自通 过之日 起5 日内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自 表决通 过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自生 效之日 起2 日内在 指定媒 介 上公 告。 如果 采用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 公告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时 ,必 须将 公 证书 全文 、公 证 机构、公 证员姓 名等一 同公告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应当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决 议。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议 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基 金管 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均有约 束力。 9 、 本部分关 于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召开事 由、 召 开条件 、 议事 程序、 表决条 件等规定 ,凡是 直接引 用法律 法规的 部分, 如将来 法律法 规修改 导致 相关内容 被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08 取消或变 更的, 基金管 理人提 前公告 后,可 直接对 本部分 内容进 行修 改和调整 , 无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三)基 金合同 解除和 终止的 事由、 程序 1 、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 ) 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本 基金 合 同约定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的 事项的 ,应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 对于 可不经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意 后 变更并公 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2 ) 关于基金 合同变 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 自完 成备案 手续 后 方可执 行,自决 议生效 之日起 两日内 在 指定 媒介公 告。 2 、 基金合同 的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基 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定终 止的; (2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职 责终 止, 在6 个 月 内没 有新 基 金管 理 人、新 基金托管 人承接 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 情形; (4 )相关法 律法规 和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情 况。 3 、 基金财产 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 自 出 现基 金合同 终止事 由之日 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 清算 小组 ,基 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 清算。 (2 )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组 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成 员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 有从 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 格的 注册 会计 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 员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 以聘用 必要的 工作人 员。 (3 )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负 责基金 财产的 保管 、 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 配。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可以 依法进 行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财 产清算 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情 形出现 时,由 基金财 产清算 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2 )对基金财 产和债 权债务 进行清 理和确 认;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09 3 )对基金财 产进行 估值和 变现; 4 )制作清算 报告; 5 ) 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 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 出具法律 意见书 ; 6 )将清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 进行分 配 。 (5 ) 基金 财产 清 算的 期限 为6 个月, 但 因本 基金 所 持证 券的 流 动性 受 到限制 而不能及 时变现 的,清 算期限 相应顺 延 。 4 、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 费用由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优 先从基 金财产 中支付 。 5 、 基金财产 清算剩 余资产 的分配 依据 基金 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 案, 将基 金 财产 清算 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 扣 除基 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 清偿 基金 债务 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比例 进行分 配。 6 、 基金财产 清算的 公告 清算 过程 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 金财 产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 师 事务 所 审计 并由 律师 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 见书 后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 7 、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有 关文件 由基金 托管人 保存15年以上 。 (四)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 当事 人 同意 ,因 基金 合 同而 产生 的 或与 基金 合 同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根 据该 会当 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 进行 仲裁 ,仲 裁 地点 为北 京市 ,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 性的 并对 各方 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仲 裁费 用由 败 诉方承担 。 争议 处理 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应恪 守 各自 的职 责 ,继 续忠 实、 勤 勉 、尽 责 地履行基 金合同 规定的 义务, 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10 基金合同 受中国 法律管 辖。 (五)基 金合同 存放地 和投资 者取得 基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正 本一 式六 份, 除 上报 有关 监 管机 构一 式 二份 外,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管人 各持有 二份, 每份具 有同等 的法律 效力。 基金 合同 可 印制 成册 ,供 投 资者 在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销 售 机 构的 办 公场所和 营业场 所查阅 ,但应 以基金 合同的 正本为 准。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11 二十一 、基金 托管 协议的内容摘 要 (一) 托管协议 当事人 1 、基金管理 人 名称:华 润元大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深 圳市前 海深港 合作区 前湾一 路1 号 A 栋201 室(入驻深 圳市前 海商务 秘书有限 公司) 法定代表 人:邹新 成立时间 :二〇 一三年 一月十 七日 批准设立 机关及 批准设 立文号 :中国 证监会 证监许 可[2012]1746 号 注册资本 : 人民 币3 亿元 组织形式 : 有限 责任公 司 (中 外合资 ) 经营 范围 : 基金 募集 、基 金 销售 、特 定 客户 资产 管 理、 资产 管理 和 中 国证 监 会 许可的 其他业 务。 存续期间 :永续 经营 电话: (0755 )88399008 传真: (0755 )88399045 联系人: 林婷婷 2 、基金托管 人 名称:平 安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深圳 市 罗湖 区 深南 东路5047 号 办公地址 : 广东 省深圳 市 罗湖 区 深南 东路5047 号 法定代表 人: 谢 永林 电话:0755-2219 7701 联系人: 高希泉 成立时间 :1987 年12月22 日 组织形式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资本 : 人民 币17,170,411,366 元 存续期间 : 持续 经营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12 基金托管 资格批 准文号 : 中国 证监会 证 监许 可[2008]1037 号 经营 范围 : 办理 人民 币存 、 贷、 结算 、 汇兑 业务 ; 人民 币票 据承 兑 和 贴现 ; 各项 信托 业务 ; 经监 管机 构批 准 发行 或买 卖人 民 币有 价证 券;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 理发 行、 代理 兑 付、 承销 政府 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 券; 外汇 存款 、 汇款 ;境 内境 外 借款 ;从 事同 业 拆借 ;外 汇借 款 ;外 汇担 保; 在 境内 境外 发行 或 代理 发行 外币 有 价证 券; 买卖 或 代客 买卖 外汇 及 外币 有价 证券 、 自营 外汇 买卖 ; 贸易 、非 贸易 结 算; 办理 国内 结 算; 国际 结算 ; 外币 票据 的承 兑 和贴 现; 外汇 贷 款; 资信 调查 、 咨询 、见 证业 务 ;保 险兼 业代 理 业务 ;代 理收 付 款项 ;黄 金进 口 业务 ;提 供信 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 ;外 币兑 换; 结 汇、 售汇 ;信 用 卡业 务; 经有 关 监管机构 批准或 允许的 其他业 务。 (二)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 人的业 务监督 和核查 1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行为 行使监 督权 (1 )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定 和 《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对 下述基 金投资范 围、投 资对象 进行监 督 。 本基金主要 投资 于以下 金融工 具 ,包 括 : 1 ) 现金; 2 ) 期限在1 年以内 ( 含1 年) 的银行 存款、 债 券回购、中央银 行票据、同业存 单; 3 ) 剩余期 限在397天以内 (含397 天) 的 债券 、 非金 融企业 债务融 资工 具、 资 产支持证 券; 4 ) 中国证监 会、中 国人民 银行认 可的其 它 具有 良好流 动性的 货币市 场 工具。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 允许 基金 投 资的 其他 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 在 履行 适 当程序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投资 范围。 本基 金不 得 投资 于相 关法 律 、法 规、 部 门规 章及 《 基金 合同 》禁 止 投 资的 投 资工具。 基金 托管 人 严格 依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的 规 定及 基金 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 金 的投 资 范围 、投 资对 象 进行 监督 ,基 金 托管 人履 行了 监 督职 责的 ,基 金 管理 人仍 违反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投 资范 围、 投资 对 象造 成基 金财 产 损失 的, 由基 金 管理人承 担责任 ,基金 托管人 不承担 任何责 任。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13 (2 )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对下 述基金 投融资比 例进行 监督: 1 )按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 金的投 资资产 配置比 例 为: a 、 本 基金 投资 组 合的 平均 剩 余期 限不 得 超过120 天 ,平 均剩 余存 续 期 不得 超 过240 天; b 、 本 基金 持有 一 家公 司发 行 的证 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本基 金与 由基 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 他基 金持 有一 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不 得超 过该 证 券的10%; c 、 本基金 投资于 有固定期 限银行 存款 (不包 括有存 款期限 , 但 根据协 议可以 提前支取 的银行 存款) 的 比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30% ; 本基金投 资于具有 基 金托 管人 资格 的 同一 商业 银行 的 银行 存款 、同 业 存单 占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 不得超过20% , 投资于 不具有 基金托 管人资 格的同 一商业 银行的 银行存 款、 同业存 单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 例合计 不得超 过5% ; d 、 本基金投资 于同一 机构发 行的债 券、 非 金融企 业债务 融资工 具及其 作为原 始权益人 的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 例, 合 计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10% , 国债、 中央 银行票据 、政策 性金融 债券除 外; e 、 本基金持 有的现 金、 国债 、 中央 银行票 据、 政 策性金 融债券 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例 合计不 得低于5%; f 、 本基金持 有的现 金、 国债 、 中央 银行票 据、 政 策性金 融债券 以及五 个交易 日内到期 的其他 金融工 具占基 金资产 净值的 比例合 计不得 低于10% ; 本基金持有 的 到期 日在10 个 交 易日 以上 的逆 回 购、 银行 定期 存 款等 流动 性受 限 资产 投资 占基 金 资产净值 的比例 合计不 得超过30%; g 、 除 发生 巨额 赎 回、 连续3 个交 易 日累 计赎 回20%以上 或者 连 续5 个 交 易日累 计赎回30%以上的情 形外, 债 券正回 购的资 金余额 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 例不得超 过 20%; h 、 本 基金 持有 的 全部 资产 支 持证 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 一( 指同 一信 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 支 持证券规 模的10%; 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 人的各类 资 产支持证 券,不 得超过 其各类 资产支 持证券 合计规 模的10% ;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14 i 、 在全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债 券回购 的资金 余额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40% , 在全国银 行间同 业市场 的债券 回购最 长期限 为1 年,债 券回购 到期后 不 得展期; j 、本基金基 金总资 产不得 超过基 金净资 产的140% ; k 、 当 本 基 金前10 名份 额持 有 人的 持有 份 额合 计超 过基 金 总份 额的50% 时, 本 基金投资 组合的 平均剩 余期限 不得超 过60 天, 平均剩 余存续 期不得 超 过120 天; 投 资组合中 现金 、 国债 、 中央 银行票 据、 政策性 金融债 券以及5 个 交易日 内到期的 其 他金融工 具占基 金资产 净值的 比例合 计不得 低于30% ; 当本基金 前10 名份额持 有人的 持有份 额合计 超过基 金总份 额的20%时, 本基金 投资组合 的平均 剩余期 限不得 超过90 天, 平均 剩余存 续期不 得超过180 天; 投资组 合中现金 、 国 债、 中 央银行 票据 、 政策 性金融 债券以 及5 个交易 日内到 期的其他 金 融工具占 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例 合计不 得低于20%; l、本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 货币市 场基金 投资同 一商业 银行的 银行存 款及其 发行的同 业存单 与债券 ,不得 超过该 商业银 行最近 一个季 度末净 资产 的10% ; m 、本基金 投资 于主体 信用 评级低 于AAA 的机构发 行的 金融工 具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例 合计不 得超过10%, 其中单 一机构 发行的 金融工 具占基 金资产 净值的比 例 合计不得 超过2% ; 前述金融 工具包 括债券 、非金 融企业 债务融资 工具、 银行存 款、同 业 存单、相 关机构作 为原始 权益人 的资产 支持证 券及中 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 品种 ; n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因证券 市场波 动、 基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前 款所规定 比例限 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 得主动 新增流 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 o、本 基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管 产品及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 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逆 回购 交易 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 的资 质要 求应 当 与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 一致; p 、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其他 比例限 制 。 除上述a 、e 、n 、o 项比例 限制 外, 因证券 市场波 动、 证券发 行人合 并、 基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 导致 本基 金投 资 组合 不符 合以 上 比例 限制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以 达到 上 述标 准, 但中 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15 殊情形除 外。法 律 法规 另有规 定时, 从其规 定。 本基 金投 资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须具 有评 级 资质 的资 信 评级 机构 进行 持 续 信用 评 级, 且其 信用 评 级应 不低 于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 构评 定的AAA级 或相 当 于AAA 级的信 用 级别 。本 基金 持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 券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 标准 的, 基金 管 理人应在 评级报 告发布 之日起3 个 月内对 其予以 全部卖 出。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 约定 。上 述期 间 ,基 金的 投资 范 围、 投资 策略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如果 法律 法 规等 对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投 资 禁止 行为 和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 制 进行 变 更的 , 本 基金 可 相应 调整 禁止 行 为和 投资 比例 限 制规 定, 不需 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审议 。 《 基金 法 》 及 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或 监管部 门取消 上述限 制的 ,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基金不 受上述 限制。 (3 )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对下 述基金 投资禁止 行为进 行监督 : 根据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下 列行 为: 1 )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 贷款或 提供担 保; 3 ) 从事 可能 使基金 承担无 限责任 的投资 ; 4 ) 向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5 ) 从事内幕 交易、 操纵证 券交易 价格及 其他不 正当的 证券交 易活动 ; 6 ) 法律 、行 政 法规 和中国 证监会 规定禁 止的其 他活动 。 根据 法律 、 行政 法规 的规 定 及《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本 基金 不得 投 资 于以 下 金融工具 : 1 )股票; 2 )可转换债 券、可 交换债 券; 3 )剩 余期 限( 或 回售 期限 ) 超过397天 的债 券、 非 金融 企业 债务 融 资 工具 、 资产支持 证券; 4 )信用等级 在AA+级以下的 债券与 非金融 企业债 务融资 工具; 5 ) 以定期存款 利率为 基准利 率的浮 动利率 债券, 已进入 最后一 个利率 调整期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16 的除外。 但市场 条件发 生变化 后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6 )非在全国 银行间 债券交 易市场 或证券 交易所 交易的 资产支 持证券 ; 7 )中 国证监 会、中 国人民 银行禁 止投资 的其他 金融工 具。 如法 律、 行 政法 规或 监管 部 门取 消上 述 禁止 性规 定 ,在 适用 于本 基 金 的情 况 下, 则本 基金 不 再受 上述 规定 的 限制 。基 金托 管 人通 过事 后监 督 方式 对基 金管 理 人基金投 资禁止 行为进 行监督 。 根据 法律 法 规有 关基 金从 事 关联 交易 的 规定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应 事 先相 互提 供与 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 的股 东、 与本 机 构有 其他 重大 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名 单及 有关 关联 方 发行 的证 券名 单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责 任确 保关 联交 易 名单的真 实性、 准确性 、完整 性,并 负责及 时将更 新后的 名单发 送给 对方。 (4 ) 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对基 金管理 人参与银 行间债 券市场 进行监 督。 1 ) 基金托管人 按以下 方式对 基金管 理人参 与银行 间市场 交易的 交易对 手资信 风险控制 措施进 行监督 。 基金 管理 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 供符 合法 律 法规 及行 业 标准 的银 行间 市 场 交易 对 手的 名单 ,并 按 照审 慎的 风险 控 制原 则在 该名 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 结算方式。 基金托 管人在 收到名 单后2 个工 作日内 回函确 认收到 该名单 。 基金管理 人应 定期 或不 定 期对 银行 间市 场 现券 及回 购交 易 对手 的名 单进 行 更新 ,名 单中 增 加或减少 银行间 市场交 易对手 时须提 前书面 通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 管人于2 个工 作日 内回 函确 认 收到 后, 对名 单 进行 更新 。基 金 管理 人收 到基 金 托管 人书 面确 认 后, 被确 认调 整 的名 单开 始生 效 ,新 名单 生效 前 已与 本次 剔除 的 交易 对手 所进 行 但尚未结 算的交 易,仍 应按照 协议进 行结算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 与不 在 名单 内的 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对 手 进行 交 易, 应及 时提 醒 基金 管理 人撤 销 交易 ,经 提醒 后 基金 管理 人仍 执 行交 易并 造成 基 金资 产损 失的 ,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 担责 任, 发生 此 种情 形时 ,基 金 托管 人有 权报 告 中国证监 会。 2 )基金托管 人对于 基金管 理人参 与银行 间市场 交易的 交易方 式的控 制 基金 管理 人 在银 行间 市场 进 行现 券买 卖 和回 购 交 易 时, 需按 交易 对 手 名单 中 约定 的该 交易 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 结算 方式 进行 交 易。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17 理人 没有 按照 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 时提 醒基 金管 理 人与 交易 对手 重 新确 定交 易方 式 ,经 提醒 后仍 未 改正 时造 成基 金 资产 损失 的, 基 金托管人 不承担 责任。 3 ) 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 行间市 场交易 的核心 交易对 手为中 国工商 银行、 中国银 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中国农 业银行 和交通 银行 , 基金 管理人 在通知 基 金托管人 后, 可以 根据 当时 的 市场 情况 调整 核 心交 易对 手名 单 。基 金管 理人 有 责任 控制 交易 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 在与 核心 交易 对 手以 外的 交易 对 手 进 行交 易时 ,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 信风 险引 起的 损 失先 由基 金管 理 人承 担, 其后 有 权要 求相 关责 任 人进 行赔 偿。 基 金托管人 的监督 责任仅 限于根 据已提 供的名 单, 审核 交易对 手是否 在 名单内列 明。 (5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管 理人选 择存款 银行进 行监督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存 款的 信用 风险主 要包 括存 款银 行的信 用等 级、 存款 银行的 支付 能力 等涉 及 到存 款银 行选 择 方面 的风 险。 本 基金 核心 存款 银 行名 单为 中国 工 商银 行、 中国 银 行、 中国 建设 银 行、 中国 农业 银 行和 交通 银行 , 本 基 金投 资除 核 心存 款银 行以 外 的银 行存 款出 现 由于 存款 银行 信 用风 险而 造成 的 损失 时, 先由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 偿, 之后 有权 要 求相 关责 任人 进 行赔 偿。 基金 管 理人 在通 知基 金 托管 人后 ,可 以 根据 当时 的市 场 情况 对于 核心 存 款银 行名 单进 行 调整 。 基 金托 管 人的监督 责任仅 限于根 据已提 供的名 单,审 核核心 存款银 行是否 在名 单内列明 。 2 、 基金托管 人应根 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对 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 各类 基金份 额的每 万份已 实现收 益及7 日年 化收益 率计算 、 应收资金 到账 、基 金费 用 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 材料中登 载基金 业绩表 现数据 等进行 监督和 核查。 3 、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的 投资指 令、 投资运 作及其 他运作 违反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基金 托管协 议有关 规定时 , 应 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管理 人 限期 纠正 ,基 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 后应 在下 一个 工 作日 及时 核对 , 并以 书面 形式 向 基金托管 人发出 回函, 进行解 释或举 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 管人有 权随时 对通知 事项进 行复查 , 督促 基金管 理 人改正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托管 人有 义 务要 求基 金管 理 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 金合 同》 而 致使投资 者遭受 的损失 。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18 对于 依据 交 易程 序尚 未成 交 的且 基金 托 管人 在交 易 前能 够监 控的 投 资 指令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 该投 资指 令违 反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 合同 》约 定的 , 应当拒绝 执行, 立即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并向 中国证 监会报 告。 对于 必须 于 估值 完成 后方 可 获知 的监 控 指标 或依 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成 交 的投 资 指令 ,基 金托 管 人发 现 该 投资 指 令违 反法 律法 规 或者 违反 《基 金 合同 》约 定的 , 应当立即 通知基 金管理 人,并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管理 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 助基 金托 管 人的 监督 和 核查 ,必 须在 规 定 时间 内 答复 基金 托管 人 并改 正, 就基 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 照法 规要 求需 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 关数据资 料和制 度等。 基金 托管 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 有重 大违 规 行为 ,应 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同 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限期纠 正。 基金管理 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本协议 规定行 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 人提出警 告仍不 改正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告 中国证 监会。 (三)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 人的业 务核查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 行托 管职 责 情况 进行 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 括 但不 限 于基 金托 管人 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 券账 户 以 及投 资 所需 的其 他专 用 账户 、复 核基 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 万份已实 现收益 及7 日年化 收益率 计算, 根 据管理 人指令 办理清 算交收 、 相关信息 披露和监 督基金 投资运 作等行 为。 基金管理 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擅 自挪用 基金财 产、 未对 基金财 产实行 分 账管理 、 无故 未执 行或 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 管理 人资 金划 拨 指令 、泄 露基 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基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本托 管协议 及其他 有关规 定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以 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 面形 式向 基金 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在限 期内 ,基 金 管理 人有 权随 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 托管 人改 正, 并 予协 助配 合。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 管理 人通 知的 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 要求基金 托管人 赔偿基 金因此 所遭受 的损失 。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19 基金 管理 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 有重 大违 规 行为 ,应 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和银 行 业监督管 理机构 ,同时 通知基 金托管 人限期 纠正。 基金 托管 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 管理 人的 核 查行 为, 包 括但 不限 于: 提 交 相关 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 人并改正 。 基金托管 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 金管理 人根据 本协议 规定行 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 重或 经基 金管 理 人提出警 告仍不 改正的 ,基金 管理人 应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四)基 金财产 的保管 1 、基金财产 保管的 原则 (1 )基金财 产应独 立于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的固 有财产 。 (2 ) 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 未经 基金管 理人的 正当指 令, 不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 财产 (不 包含 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结 算数 据完 成场 内 交易 交收 、托 管 资产 开户 银行 扣 收结 算费 和账 户 维护费等 费用 ) 。如 有特殊 情况双 方可另 行协商 解决 。 (3 ) 基金托管 人按照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证 券账户 以及投 资所需 的 其他专 用 账户 。 (4 ) 基金托管 人对所 托管的 不同基 金财产 分别设 置账户 , 与基 金托管 人的其 他业务和 其他基 金的托 管业务 实行严 格的分 账管理, 确保基 金财产 的 完整与独 立。 (5 ) 对于 因基金 认 ( 申) 购、 基金投 资过程 中产生 的应收 财产 , 应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与有 关 当事 人确 定到 账 日期 并通 知基 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 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的, 基金 托管 人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采 取措 施 进行 催收 。由 此 给基 金造 成损 失 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负 责向 有关 当 事人 追偿 基金 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 人对此不 承担责 任。 2 、募集资金 的验证 募集 期内 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 服务 代理 协 议 的 约定 , 将认 购资 金划 入 基 金管 理 人在 具有 基金 托 管资 格的 商业 银 行或 者从 事客 户 交易 结算 资金 存 管的 商业 银行 等 开设 的基 金认 购 专户 。 该 账户 由 基金 管理 人开 立 并管 理。 基金 募 集期 满, 募集 的 基金份额 总额、 基金募 集金额、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人数 符合 《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20 等有 关规 定后 , 由基 金管 理人 聘 请具 有从 事证 券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 师事 务所 进行 验 资, 出具 验资 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2 名 以 上( 含2 名 )中 国注 册 会计 师签 字有 效 。验 资完 成,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募 集的 属于 本基 金 财产 的全 部资 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 为基 金开 立的 资 产托 管专 户中 ,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 到资 金当 日出 具 确认文件 。 若基 金募 集 期限 届满 ,未 能 达到 《基 金 合同 》 生 效 的条 件, 由基 金 管 理人 按 规定办理 退款事 宜。 3 、基金的基 金 托管 专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基金 托管 人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 在其 营业 机 构开 设资 产 托管 专户 ,保 管 基 金的 银 行存 款。 该账 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本 基金 的一 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 均需通过 基金托 管人的 资产托 管专户 进行。 资产 托管 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 开展 本基 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 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 名义 开立 其他 任 何银 行账 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 任何 银行 账户 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 外的 活动 。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基金托管 人办 理托管 专户 的开 立、 销 户、 变更 工作 , 本 基 金托 管 账 户 无需 预留 印鉴 , 具体 按基金 托管 人要求办 理。 资产 托管 专户 的 管理 应符 合 《人 民币 银行 结 算账 户管 理 办法》 、 《现 金 管理暂 行条 例》 、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 利率 管 理暂 行规 定》 、 《 支付 结算 办法 》以 及 银行业监 督管理 机构的 其他规 定。 4 、基金证券 账户与 证券交 易资金 账户的 开设和 管理 基金 托管 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 本基 金联 名 的方 式在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开设 证券账 户。 基金 托管 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 名义 在中 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上 海分 公 司/ 深圳分公 司开立 基金证 券交易 资金账 户 ,用 于证券 清算。 基金 证券 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 开展 本基 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 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不 得出 借和 未经 对 方同 意擅 自转 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 账户 ;亦 不得 使 用基金的 任何账 户进行 本基金 业务以 外的活 动。 5 、债券托管 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 (1 ) 《 基金 合同 》生 效 后, 基金 管 理人 负责 以本 基 金的 名义 申 请并 取 得进入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21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 拆借 市场 的交 易 资格 ,并 代表 基 金进 行交 易;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开设 银行 间债 券 市场 债券 托管 自 营账户, 并由基 金托管 人负责 基金的 债券的 后台匹 配及资 金的清 算。 (2 )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一 起负责 为基金 对外签 订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回购主 协议, 正本由 基金托 管人保 管,基 金管理 人保存 副本。 6 、其他账户 的开设 和管理 在本 托管 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基 金被 允 许从 事符 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 《 基金 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 业务 时, 如果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 设和 使用 ,由 基 金管 理人 协助 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开 立有 关 账户。该 账户按 有关规 则使用 并管理 。 7 、基金财产 投资的 有关实 物证券 、银行 定期存 款存单 等有价 凭证的 保 管 基金 财产 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 券由 基金 托 管人 存 放 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 管 库; 其 中实 物证 券也 可 存入 中央 国债 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司 或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公司上 海分公 司/ 深圳分 公司或 票据营 业中心 的代保 管库。 实 物证券 的购买和 转 让, 由基 金托 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 属于 基金 托管 人 实际 有效 控制 下 的实 物证 券在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 间的 损坏 、灭 失 ,由 此产 生的 责 任应 由基 金托 管 人承 担。 基金 托 管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 有效 控制 或保 管 的证 券不 承担 保 管责任。 8 、与基金财 产有关 的重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 的与 基金 有 关的 重大 合 同的 原件 分别 应 由 基金 托 管人 、基 金管 理 人保 管。 除本 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 表基 金签 署与 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 同时 应保 证基 金 一方 持有 两份 以 上的 正本 ,以 便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人 至少各 持有一 份正本 的原件。 基金管 理人在 合同签 署后5 个工 作日内通 过 专人 送达 、挂 号 邮寄 等安 全方 式 将合 同原 件送 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合同 原件 应存 放 于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各 自文件 保管部 门15年以上。 (五)资 产净值 计算 与 复核 基金 资产 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 总值 减去 负 债后 的价 值 。 基 金管 理人 每 个 工作 日 计算基金 资产净 值、 各类 基金份 额的每 万份基 金已实 现收益 和7 日年化 收益率, 经 基金托管 人复核 ,按规 定公告 。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2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 工作 日对 基 金资 产估 值。 估 值原 则应 符 合《 基金 合同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会 计 核算 办法 》及 其 他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用 于基 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 资产净值、 各类基 金份额 的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及7 日 年化收 益率由 基金管理 人 负责 计算 ,基 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 束后 计算 当日 的 基金份额 资产净 值、 各类 基金份 额的每 万份基 金已实 现收益 及7 日年化 收益率并 以 双方 认可 的方 式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 复核 后以 双方 认 可的方式 发送给 基金管 理人, 由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净值予 以公布 。 根据 《基 金法 》 , 基金 管理人 计算并 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人复 核、 审 查基金管 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各 类基金 份额的 每万份 基金已 实 现收益及7 日 年化 收益 率。 因 此, 本基 金的 会 计责 任方 是基 金 管理 人, 就与 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 问题 ,如 经相 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 的意 见, 按照 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 资产净 值、 各类 基金份 额的每 万份基 金已实 现收益 及7 日年化收 益 率的 计算 结果 对 外予 以公 布。 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 有强 制规 定 的, 从其 规定 。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 最新规 定估值 。 (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的 登记与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 分别 妥善 保 管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名册 , 包 括 《 基 金合 同 》 生效 日、 《 基 金合 同 》 终止 日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权 益登 记日 、每 年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的内 容必 须包 括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名称 和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 的基 金登 记 机构 根据 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编 制和 保 管,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 按照目 前相关 规则分 别保管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名 册。 保管方式 可以采 用电子 或文档 的形式 。保管 期限为15 年。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及时向 基金托 管人提 交下列 日期的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合 同 》 生效 日、 《 基 金合 同 》 终止 日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权 益登 记日 、每 年6 月30 日、 每年12 月31 日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的内 容必 须 包括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名 称和 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其中 每年12月31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应于 下 月前 十个 工作 日内 提 交; 《 基金 合同 》生 效 日、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等 涉及 到基 金 重要 事项 日期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应于 发生 日 后十 个工 作日 内 提交。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23 基金 托管 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 善保 管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并 定期 刻 成 光盘 备 份, 保存 期限 为15年 。基 金托 管 人不 得将 所保 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用 于基 金 托管业务 以外的 其他用 途,并 应遵守 保密义 务。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无 法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应按 有关法 规规定 各自承 担相应 的责任 。 (七)争 议解决 方式 相关 各方 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 同 而 产 生的 或与 基 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 切 争议 ,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 员会 ,根 据该 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裁 的地 点 为 北 京市 ,仲 裁裁 决 是终 局性 的并 对 各方 当事 人 具 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 用由败诉 方承担 。 争议 处理 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应恪 守 各自 的职 责 ,继 续忠 实、 勤 勉 、尽 责 地履行基 金合同 和托管 协议规 定的 义 务,维 护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合法 权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 法律管 辖。 (八)基 金托管 协议的 修改与 终止 1 、 托管协议 的变更 程序 本协 议双 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 致, 可以 对 协议 的内 容 进行 变更 。变 更 后 的托 管 协议 ,其 内容 不 得与 《基 金合 同 》 的 规定 有任 何 冲突 。基 金托 管 协议 的变 更 应 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 2 、 基金托管 协议终 止的情 形 发生以下 情况, 本托管 协议终 止: (1 ) 《基 金合同 》终止 ; (2 ) 基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 产或有 其他基 金托管 人接管 基 金资产 ; (3 ) 基金 管理人 解散、 依法被 撤销 、 破产 或有其 他基金 管理人 接管基 金管理 权; (4 )发生法 律法规 或 《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终止 事项。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24 二十二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 管理 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提 供 一系 列的 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 根 据基 金 份额持有 人的需 要和市 场的变 化, 有权 增加或 变更服 务项目 。 主要 服 务内容如 下: (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交易资 料的寄 送服务 1 、基金合同 生效后 的每次 交易结 束后, 投资人 应在T+2 个工作 日后及时 通过 销售机构 的网点 查询和 打印确 认单 , 具体操 作以销 售机构 规定为 准。 2 、 本基金管理 人将向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提供 电子或 纸质对 账单, 需要订 阅或取 消的客户 可 与本 基金管 理人客 户服务 中心(4000-1000-89 )联系。 (二)网 上交易 服务 本基 金管 理 人已 开通 基金 网 上直 销业 务 ,个 人投 资 者可 以直 接通 过 本 基金 管 理人网站 (www.cryuantafund.com ) 办理开户手续, 并在 本基金 募集期 间通过 “华 润元 大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网上 直 销交 易平 台” 办理 本 基金 的认 购 业务 ,在 本基 金 开放 日常 申购 和 赎回 等业 务后 通 过 本 基金 管理 人 网上 直销 交易 平 台 办理 本 基金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和 赎回 等业 务 , 有 关详 情可 参见 相 关公 告。 本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网 上 直销业务 已开通 的银行 卡及各 银行卡 交易金 额限额 请参阅 本公司 网站 。 在条 件成 熟 的时 候, 本基 金 管理 人将 根 据基 金网 上 交易 业务 的发 展 状 况, 适 时调整 可 用于 基 金网 上直 销交 易 平台 或用 于交 易 支付 的 银 行卡 种 类, 敬请 投资 人 留意相关 公告。 (三)信 息咨询 、查询 服务 投资 人如 果 想查 询申 购和 赎 回等 交易 情 况、 分红 方 式状 态、 基金 账 户 余额 、 基金 产品 与 服务 等 信息 ,请 拨 打本 基金 管 理人 客 户服 务电 话 (4000-1000-89)或 登录本基 金管理 人网站 (www.cryuantafund.com )进行咨询、查 询。 本基 金管 理 人为 投资 人预 设 基金 查询 密 码, 预设 的 基金 查询 密码 为 投 资人 开 户证件号 码的后6 位 数字 , 不足6 位 数字的 , 前 面加 “0 ” 补 足。 基金查 询密码用 于 投资 人通 过客 户 服务 电话 查询 基 金账 户下 的账 户 和交 易信 息。 投 资人 请在 其知 晓 基金 账号 后, 及 时拨 打本 基金 管 理人 客户 服务 电 话 进 入自 助语 音 服务 修改 基金 查 询密码。 投资人可以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或发 送 电 子 邮 件 至 客 服 信 箱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25 (kf@cryuantafund.com )投诉直销机构 的人员 和服务 。 (四)基 金转换 业务 在条 件成 熟 时, 本基 金管 理 人可 通过 销 售机 构为 投 资人 提供 基金 转 换 业务 服 务,具体 实施方 法另行 公告。 (五)定 期定额 投资计 划 待技 术条 件 成熟 时, 基金 管 理人 可通 过 销售 机构 为 投 资 人提 供定 期 定 额投 资 的服 务。 通过 定 期 定 额投 资计 划 ,投 资人 可以 定 期定 额申 购基 金 份额 ,具 体实 施 方法 另行 公告。 (六)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服务联 系方式 : 本基金管 理人的 互联网 地址及 电子信 箱 网址:www.cryuantafund.com 客服信箱 :kf@cryuantafund.com 投资人也 可登录 本基金 管理人 网站, 直接提 出有关 本基金 的问题 和建 议。 (七) 如本 招募说 明书存 在任何 您/ 贵机构 无法理 解的内 容, 请 通过上 述方式 联系基金 管理人 。请确 保投资 前,您/ 贵 机构已 经全面 理解了 本招募 说 明书。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26 二十 三、其他应披 露事项 信息披露 明细: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华润 元大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开 放 式基 金增 加嘉 实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 司 为 代销 机构 、开 通转 换业 务 并参 加其 费率 优 惠活动的公告 2018 年 2 月 2 日 华润 元大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开 放 式基 金增 加济 安 财富 (北 京) 基金 销 售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 开通 定期 定额 投 资和转换业务并参加 其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2018 年 2 月 2 日 华润 元大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开 放 式基 金增 加上 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开 通定 期 定额 投资 和转 换 业务并参加其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2018 年 2 月 5 日 华润 元大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开 放 式基 金增 加北 京 蛋卷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开 通定 期 定额 投资 和 转换 业务并参加其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2018 年 2 月 9 日 华润 元大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开 放 式基 金增 加北 京 恒天 明泽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开 通 定期 定额 投资 和 转换业务并参加其费 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2018 年 2 月 9 日 华润元大现金通货币 市场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 (2018 年第 1 号) 2018 年 3 月 13 日 华润 元大 现金 通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摘 要(2018 年第 1 号) 2018 年 3 月 13 日 华润元大现金通货币 市场基金 2017 年年度 报告


华润元大现金通货币 市场基金 2017 年年度 报告摘要 2018 年 3 月 28 日 华润 元大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开 放 式基 金增 加上 海 万得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开 通定 期 定额 投资 和转 换 业务并参加其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2018 年 3 月 30 日 关于 华润 元大 现金 通 货币 市场 基金 根据 流动 性 新规 修改 基金 合 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2018 年 3 月 30 日 华润元大现金通货币 市场基金基金 合同 2018 年 3 月 30 日 华润元大现金通货币 市场基金托管 协议 2018 年 3 月 30 日 华润元大现金通货币 市场基金 2018 年第 1 季度报告 2018 年 4 月 21 日 华润 元大 现金 通货 币 市场 基金 关于 调整 大额 申 购( 含转 换转 入 及定期定额投资)业 务限制的公告 2018 年 6 月 2 日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公 告 2018 年 6 月 21 日 关于调整华润元大现 金通货币市场 基金快速取现 业务的公告 2018 年 6 月 29 日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旗下开 放式基金净值 公告 2018 年 6 月 30 日 华润 元大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开 放 式基 金增 加天 津 国美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开 通定 期 定额 投资 和转 换 业务并参加其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2018 年 7 月 2 日 华润元大现金通货币 市场基金 2018 年第 2 季度报告 2018 年 7 月 18 日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27 华润 元大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开 放 式基 金增 加宜 信 普泽 投资 顾问 (北 京 )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 开通 定期 定额 投 资和转换业务并参加 其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2018 年 7 月 20 日 二十 四 、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查 阅方式 招募 说明 书 存放 在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和基 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的 住 所,投 资人 可在 办公 时 间查 阅; 投资 人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对 投资 人按 此 种方 式所 获得 的 文件 及其 复印 件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管 人保证 文本的 内容与 所公告 的内容 完全一 致。 投资 人 还 可以 直 接登 录 基金 管 理 人的 网站(www.cryuantafund.com) 查 阅和 下 载招募说 明书。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28 二十 五、备查文件 以下 备查 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 的 办 公场 所, 在办 公 时 间可 供 免费查阅 。 (一)中 国证监 会 准予 华润元 大 现金 通 货币 市场 基 金募集 注册 的 文件 (二)《 华润元 大 现金 通 货币 市场 基 金基金 合同》 (三)《 华润元 大 现金 通 货币 市场 基 金托管 协议》 (四)基 金管理 人业务 资格批 件、营 业执照 (五)基 金托管 人业务 资格批 件、营 业执照 (六)关 于 申请 募集注册 华润 元大 现 金通 货 币市场 基金 的 法律意 见 (七)中 国证监 会要求 的其他 文件 华润元大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二〇一八 年 九 月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