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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泰久益混合A(001782)

九泰久益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年9月)查看PDF公告





























































九泰 久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九泰 久益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基 金管理人 :九泰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 金托管人 : 宁波 银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九泰 久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重 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7 月 29 日证监许可【2015】1817 号文注册 。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7 年 1 月25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 注册 ,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有风险, 投资者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 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 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和产品特性,充分考 虑自身的风险承 受能力, 理性判 断市场,对认 购(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 决策。 投资者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 的同时, 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可 能包括: 市场风险、 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 管理风险、 政策风险、 本基金特有风险等 。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 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 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一般情况下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 债券型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属于中 等 风险收益特征的证券投资 基金品种。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 ,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 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 开方式发行和转 让,约定 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 的公司债券, 其发行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 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对象的私募发行。 因此, 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 从而增加了本基金 整体的债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 股指期 货、权证等金 融衍生品, 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 融合约, 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 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 与价格波动的预期。 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操 作风险和 法律风险等。 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 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 剧烈, 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险。 并且由于衍生品定价相当复杂,



























































九泰 久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 使基金资产面临 损失风险 。股指期货采用保证 金交易制度, 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 当出现不利行情时, 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 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 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如果没有在规 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损失。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已 经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 2018 年7 月25 日 ,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 2018 年 6 月30 日 (财务 数据未经审计) 。






























































九泰 久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 人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 人 ........................................................ 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 机构 ...................................................... 21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 集与基金 合同的生 效 ........................................ 24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 25 第八部分


基金的投 资 ........................................................ 37 第九部分


基金的财 产 ......................................................... 1 第十部分 基 金的业绩 .......................................................... 1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 2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收益与分 配 ................................................. 8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 用与税收 .................................................. 1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 会计与审 计 ................................................ 1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14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 示 ........................................................ 20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 终止与清 算 ................................................ 24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 同的内容 摘要 .............................................. 26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 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 43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 63 第二十一部 分 其他应 披露事项 ................................................. 65 第二十二部 分 招募说 明书的存 放及查阅 方式 ..................................... 67 第二十三部 分 备查文 件 ....................................................... 68






























































九泰 久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 第一部分


前言 《九泰 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以下简称 “本招募 说明书”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销售办 法》 ”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 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第5 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九泰 久益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九泰 久益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 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 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九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 按照《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 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九泰 久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九泰 久益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 九泰 久益 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 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就 本基金签订之《九泰 久益 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 或本 招募说明书 : 指《九泰久益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指《九泰 久益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13 年 3 月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于 2017 年8 月31 日公布 , 同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九泰 久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3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指中国 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 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 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 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1、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 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 金的登记机构为九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 的、 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九泰 久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4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交易、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 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 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 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三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指自T 日起 第n 个工作日(不包 含T 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务规则》 : 指本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38、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者根据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者根据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九泰 久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5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 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 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 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 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 提前支取 的银行存款) 、停牌 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52、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 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 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3、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4、 第三方估值机构: 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证指数有限公 司或者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经协商一致后确定的 其他估值机构






























































九泰 久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6 55、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九泰 久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7 第三部分


基金 管理 人 一、基金 管理人的 基本情况 名称: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18 号院 1 号楼801-1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30 号仰山公园 8 号楼A 栋101-120 室、 201- 222 室 法定代表人:卢伟忠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57383999 联系人: 韩炳光 股权结构: 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同创九鼎投资管理 集团 股份有限公 司、 拉萨昆吾九鼎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九州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出资分别 占注 册资本的26%、25%、25%和24%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吴强先生, 管理学硕士, 董事长。 曾任万联证券投行部业务经理, 宏源证券 资本市场部副总经理, 安信证券投行部业务副总裁, 国信证券投行业务部总经理 助理。 现任同创九鼎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 九州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吴刚先生, 管理学硕士, 董事。 曾任闽发证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 中国证 监会机构监管部副处长、 处长。 现任同创九鼎投 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卢伟忠先生, 金融学硕士, 董事、 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 曾任金瑞期货研究 员, 安信证券股指期货IB 业务专员 , 安信期货 办公室主任, 安信期货IB 业务部 总经理, 安信证券资产管理部产品总监, 安信 乾盛常务副总经理。 现任九泰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袁小文女士, 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 独 立董事。 曾任广东万通期货公



























































九泰 久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8 司副总经理, 浙江金马期货公司常务副总, 长 城伟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后更名 为华泰长城期货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华泰长 城期货有限公司总经理, 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执行副董事长,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 现任阳富教 育咨询服务(深圳)有限公司董事长职务。 徐艳女士,经济学博士,教授,独立董事。曾任长春税务学院金融系国际 金融教研室主任,海国投工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经理,现任海南大学经 济管理学院学位委员会委员、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等职务。 陈耿先生,经济学博士,教授,独立董事。曾任青岛崂山区政府(高科技开 发区)职员,重庆大学工商管理博士后科研站博士后,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 学院教师,现任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EMBA 中心主任职务。 2、监事会成员 徐磊磊先生, 工商管理硕士, 监事。 曾任昆吾 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助 理、 行政经理, 同创九鼎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监事, 现任同创九鼎投资管 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刘开运先生, 金融学硕士, 监事。 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 昆 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合伙人助理。 现任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定 增投资中心总经理、致远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兼执行投资总监。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卢伟忠先生,简历同上。 王玉女士, 涉外经济本科, 副总经理。 曾任陕西群力子弟学校教师, 北京思 拓克斯商贸有限公司经理助理, 太平洋人寿保险北京分公司营销业务部经理、 海 淀支公司总经理、 分公司党委委员、 副总经理 , 国风共创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经 理。现任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吴祖尧先生, 工学硕士, 副总经理。 曾任中国 信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研究部 副经理, 中国银河证券研究中心研究主管、 董 事总经理, 中国银河证券投行内核 小组成员, 中国银河证券投资顾问部董事总经理, 中国银河证券投资决策委员会 委员。现任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陈沛先生, 法学硕士 , 督察长。 曾任广州大学松田学院教师、 平安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合规专员、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股权管理专员、 安信基



























































九泰 久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9 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律主管、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 部负责人。现任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王玥晰女士, 理学硕士, 中国籍,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10 年证券从业经验。 历任诺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债券交易 员,诺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 金经理助理, 诺安货币市场基金 A/B 基金经理(2013 年 7 月至 2015 年 1 月) 。2015 年 4 月加 入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九泰久盛量化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11 月10 日至2017 年7 月31 日) , 现任九泰天宝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2015 年 8 月 3 日至今) 、九泰日添 金货币市场基金(2015 年 12 月 8 日至今) 、 九泰久稳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原九泰久稳保 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2016 年4 月22 日至今) 、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 11 月 7 日至今) 、九泰久鑫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2016 年 12 月 19 日至今) 、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 1 月 20 日至今) 、九泰久益灵 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1 月25 日至今)的基金经理。 5、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公募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员包 括:吴祖尧 先生(委员会主席) 、张勇先 生 、刘开运先生 、刘心任先生 。 吴祖尧先生,同上。 张勇先生,经济学硕士,中国籍,15 年证券从业经验,9 年基金经理任职 经验。历任南京市商业银行信贷员、债券交易员,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 交易员、基金经理助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固定收益总部现金管理组投资 总监、博时现金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6 年7 月至2015 年5 月)、 博时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9 年8 月至2015 年5 月)、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0 年8 月至2014 年2 月)、 博时安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4 月至2015 年 5 月)、博时 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2 月 至2015 年 5 月)、博时 天天增利货币市场基金(2014 年8 月至2015 年6 月)基金经理、博时现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2014 年9 月至2015 年6 月) 基金经理、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4 年9 月至2015 年 6 月)基金经理、博时保证金实



























































九泰 久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0 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4 年11 月至2015 年6 月)基金经理。现任九泰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绝对收益部总经理。 刘开运先生,同上。 刘心任先生,北京大学、香港大学经济金融双硕士,中国籍,7 年证券从 业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2015 年5 月 加入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研究发展部总监兼定增投资中心副总经理。现任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11 月15 日至今)的基金经 理。 6、公司董事长吴强 先生与公司董 事吴刚先生 系兄弟关系。除此以 外,上述 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 托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以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 有专业资格的 人员进行基 金投资分析、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监 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 理 的措施使计算 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



























































九泰 久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1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20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 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 金财产清算小 组,参与基 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 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九泰 久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2 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 人承诺严格遵守 现行有效 的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2、本基金管理人 承诺严格遵守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 、 《 基金法》及有 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 利 获取的未公 开信息、利 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 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 人承诺加强人员 管理,强 化职业操守,督促和 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 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 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 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



























































九泰 久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3 相关的交易活动;


(8) 违反证券 交易场所业务 规则,利用 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 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 取信于社会为宗旨, 按照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则,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 不断更新投 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本着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 行有效的有关法 律、法规 、规章、基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 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促进公司诚信、 合法、 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维护 公 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 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的内部控制目标


(1)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2)防范和化解风险;


(3)提高经营效率;






























































九泰 久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4


(4)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风险管理必须涵盖公司各个部门和各个岗位, 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 环节,包括各项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风险管理制度的有 效 执行。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确保相对独立并承担各自的风险控制职责。 公司基 金资产、 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须分离。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公司风险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4)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在制度安排、 组织机构的设计、 部门 和岗位设置上形成权责分明、 相互 制约的机制, 从而建立起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消除内部风险控制中的盲点, 强化监察稽核部对业务的监督检查功能。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将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 并充分发挥各机构、 部门及员工的工作 积极 性, 尽量降低经营成本, 提高经营效益, 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 内部控制效果。


(6) 适时性原则


风险管理应具有前瞻性, 并且必须随着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 境的改变和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及时进行相应 的修改和完善。


(7) 内控优先原则


内控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自觉形成风险防范意 识; 执行内控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 任何人不得 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公司业务的发展必须建立在内控制度完善并稳固的基础之上。


(8) 防火墙原则






























































九泰 久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5


公司在敏感岗位如: 基金投资、 交易执行、 基金清算岗位之间, 基金会计和 公司会计之间、 会计与出纳之间等等, 在物理上和制度上设置严格的防火墙进行 隔离,以控制风险。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 完备、 有效并易于执行 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 层面的制度构成。 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 第二 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 第三个 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 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 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 它们的制订、 修改、 实施 、 废止遵循相应的程序, 每一 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 监察稽核部定期对公司制度、 内部 控制方式、方法和执行情况实行持续的检验,并出具专项报告。


4、内控监控防线


为体现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的原则, 公司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 设立顺 序递进、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1)建立以各 岗位目标责任制 为基础的 第一道监控防线。各 岗位均制定明 确的岗位职责, 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 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以书面形 式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2)建立相关 部门、相关岗 位 之间相互 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 线。公司在相 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 后续部门及 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的责任;


(3)建立以督 察长、监察稽核 部对各岗 位、各部门、各机构 、各项业务全 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 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5、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 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和管理层必 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 健全公司 逐级授权制度, 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 执行; 各项经济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 经办人员 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 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



























































九泰 久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6 形式, 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公司 授权要适当, 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 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 价和反馈机制, 对已不适 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 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 客观, 不受任何部 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 建立严密 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 ,形成科学、有 效的研究 方法;建立投资产品 备选库制度, 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 , 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建立研 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 制度,保持畅通 的交流渠 道;建立研究报告质 量评价体系, 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 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 定合理的决策程序; 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 并应建立与所授权 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 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 保证基金 投资的合法合规性。 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 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 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 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 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 建立了交 易监测系统、 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 完善 了相关的安全设施; 集中交易室对 交易指令进行审核, 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 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 交易记 录应完善, 并及时进行反馈、 核对和存档保管 ; 同时建立了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 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 并根据风险控制重点建立严 密的会计系统, 对于不同基金、 不同客户独立建账, 独立核算; 公司通过复核制 度、 凭证制度、 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 实、 完整、 及时地记载 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 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 确 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 的信息披露制度 ,保证公 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公司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 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 组织、 审核



























































九泰 久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7 和发布工作, 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 使所 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 对董事会负责, 经董事会聘任,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根据 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 需要和董事会授权, 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 调阅公 司相关档案, 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 报告、 建议职 能。 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董事会对督察长 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 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 性。 公司明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 配备了充足的人员, 严格 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 对违反法律、 法规和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 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 承 诺根据市场变 化和基金管 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 善内部控 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 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345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345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注册日期:1997 年04 月1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7]6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九泰 久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8 注册资本:伍拾亿陆仟玖佰柒拾叁万贰仟叁佰零伍人民币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2】1432 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王海燕 电话:0574-89103171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8 年 6 月底, 宁波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 员工67 人, 平均年龄29 岁, 100 %以上员工拥有大 学本科以上学历 ,高管 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 上学历或高级 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宁波 银行自 2012 年获得证券投资基金资 产托管的资格以来, 秉承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宗旨, 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 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的管理模式、 先进 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 严 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 供安全、 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 建立了国内托 管银行中丰富和成熟的产品线。 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资产、 QDII资 产、股权投资基金、 证券公司集合资 产管理计 划、证券公司定向资 产管理计划、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同时在国 内率先开展绩 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 截至2018 年 6 月底, 宁波银行共托 管61 只证 券投资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规模702 亿元。 四、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 术系统,对基金实际 投资是否符合基 金合同关 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 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



























































九泰 久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9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 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并负责 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 易对手名单的范围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 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 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 保证自 觉合规依法经营,形 成一个运作规范 化、管理 科学化、监控制度化 的内控体系, 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维护基金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由宁波银行总行审计部和资产托管部内设的审计内控部门构成。 资产托管部 内部设置专门审计内 控部门,配备专 职稽核监 察人员,在总经理的 直 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 必须符合国家 及监管部门 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 度并贯穿 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 一切业务、管 理活动的发 生都必须有相应的规 范程序和 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到基金 托管部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 托管业务经营 活动必须在 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 记录;按 照 “内控优先” 的原则, 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 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 必须实现防范 风险、审慎 经营,保证基金财产 的安全与



























































九泰 久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 完整。


(5)有效性原则: 必须根据国家 政策、法律 及宁波银行经营管理 的发展变 化进行适时修订; 必须保证制度的全面落实执行, 不得有任何空间、 时限及人员 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 设立专门履行 基金托管人 职责的管理部门;直 接的操作 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开; 基金托管部内部设置独立的负责审计 内控部门专责内控制度的检查。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 监督 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 利用 “基金投资监督系统” ,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 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 并定期 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 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对各基 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 通过基金监督 子系统,对 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 控制指标 进行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 与 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 人的划款指令 后,对涉及 各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 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 运作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 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 告,对各 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 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报送中 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 技术手段发现 基金涉嫌违 规交易,电话或书面 要求基金 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泰 久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18 号院 1 号楼801-1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30 号仰 山公园8 号楼 A 栋109 室 法定代表人:卢伟忠 联系人 :潘任会


电话:010-57383818





传真:010-57383894





邮箱:service@jtamc.com 网址:http://www.jtamc.com/ (2)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的申购、 赎回等业务, 具体业 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网址:http://www.jtamc.com/ 2、代销机构 (1) 九泰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18 号院 1 号楼1001-1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30 号仰山公 园8 号楼 A 栋121 室、22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玉 联系人:郭娜 客户服务电话:010-87940905 公司网址:http://www.jtamc.com/ (2)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 号 保利广场A 座38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九泰 久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2 联系人:杨晨 客户服务电话:95391/4008005000 网址:http://www.tfzq.com (3)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53 层 5312- 15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 号金地中 心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 贾一夫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网址: http://www.harvestwm.cn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调整本基金 的 销售机构 ,并 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登记机构 名称: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18 号院 1 号楼801-1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30 号仰山公园 8 号楼A 栋101-120 室、 201- 222 室 法定代表人: 卢伟忠


电话:010-57383999 传真:010-57383966





联系人: 齐永哲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 号太平 洋保险大厦10 层 负责人:朱小辉


电话:010-57763888


传真:010-57763777





经办律师:吴冠雄、李晗






























































九泰 久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3





联系人:李晗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 号30 楼 负责人 :曾顺福 联系人:杨婧 联系电话:021-61418888 传真电话:021-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文启斯、杨丽






























































九泰 久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4 第六部分


基金 的募集 与基金 合同的 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募集本基金,于2015 年 7 月29 日经中 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817 号文准予注册,并依据中国证监会机构部函【2016】2352 号文( 《关于九泰久 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 )进行募集。 募集期从2017 年 1 月19 日至2017 年 1 月23 日止,共募集 300,131,841.28 份基金份额(含利息结转份额5.23 份) ,募集户数为261 户。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7 年 1 月25 日正式 生效。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 合同终止,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泰 久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5 第 七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 网点和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 网点进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 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 交易市场、 证券/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2017 年 2 月15 日起开放日常申购、 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 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 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 接受的,其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为下一开 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 ,即申购、赎 回价格以申 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 “先进 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 者认购、申购的先后 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 施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九泰 久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6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需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 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 购资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应确保账 户内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 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投 资者在规定时间前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 额时,申购生效。 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 申购 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由此产生的利息等 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 投资者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基金份额 登记 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 生效 后, 基金托管人将在T+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 按基金合 同有关规定处理。 如 遇证券/ 期货 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 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 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 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 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者 应在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到 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时间进行调整, 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 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九泰 久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7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本基金指定销售机构申购基金,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通过基 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 额为 10,000 元,本基金管理人电子交易平台每个交易账户单笔 申购 最低金额为 10 元,追加申购没有最低金额限制。 本基金存续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不设置最高累计申购金额限制。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份额赎回时,单笔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0 份基金份 额;交易账户最低持有份额为 10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 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 份时,剩余基金 份额将与该次赎回份额一起全部赎回。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 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 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也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 和最低基金份额余额等 数量限制 , 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 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 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 并在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本 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 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九泰 久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8 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 者 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 费。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具体如下表: 费用项 单笔金额(M ,含申购费 ) 收费标准 申购费 M<50 万元 1.50% 50 万元≤M<100 万元 1.00% 100 万元≤M<500 万元 0.50%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2)赎回费率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 费用项 持有期限(Y) 收费标准 赎回费 Y <7 日 1.50% 7 日≤Y<30 日 0.75% 30 日≤Y<365 日 0.50% 365 日 ≤Y<730 日 0.25% Y≥730 日 0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 费用项 持有期限(Y) 收费标准 赎回费 Y <7 日 1.50% 7 日≤Y <30 日 0.50% Y≥30 日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 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 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 回费并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 有期 在7日以上 且 少于30 日(不含)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收 取赎回费用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对持 有期在30 日以上(含)且少于90 日(不含)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收取赎回费用 总额的7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 有期在90 日以 上 (含) 且少于180日 (不含)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50% 计入 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180日以上 (含) 的投 资者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25% 计



























































九泰 久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9 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投资者 的份额持有年限以份额实际持有年限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 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 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3、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 方式 (1)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基金份额的有效申购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 有效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 算, 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有 效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 扣除相应的费用, 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投资者选择 申 购A类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 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九泰 久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30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 万元申购本 基金A 类基金 份额 ,对应申购费 率为1.50%, 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1.628元, 则投资者 可得到的申购份 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50%)=98,522.17 元 申购费用=100,000 -98,522.17 =1477.83 元 申购份额=98,522.17/1.628 =60,517.30 份 即:若该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 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628元,可得到60,517.30份本基金A类基金 份额。 2)投资者选择 申 购C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 的计算 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1.628元,则投资者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628 =61,425.06 份 即:若该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C类 基 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628元,可得到61,425.06份本基金C类 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以赎回总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赎回费用。基金份额的赎回 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T日申请份额 ×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 万份A类基金份额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0%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528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 ×1.528 =152,800.00 元 赎回费用 =152,800.00×0.50% =764.00 元 赎回金额=152,800.00 -764.00 =152,036.00 元






























































九泰 久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31 即:投资者 赎回本基金10万份A类基金份额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0%,假 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528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52,036.00 元。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 基金无法正常 运作 或者因 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 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 2、发生基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情 况时,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购申请。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的措施。 3、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 接受某笔或某 些申购申请 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 大,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找 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 面影响,或发生 其他损害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 金销售机构 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 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 某笔或者某些 申购申请有 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使用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等人员持有的基金份额除外。 8、某笔或某些申购 申请超过基金 管理人设定 的基金总规模、单日 净申购比 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 、3、5、6 、9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九泰 久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32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 当发生上述第7 项 、 第 8 项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可以采取比例确 认等方式 对该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笔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 基金管理人不 能支付赎回 款项 ,以及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 2、发生基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情 况时,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并采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3、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 回申请将损害 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未支付部分可延 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4 项所述情形 , 按基金 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九泰 久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33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且现金不足以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充分评估基金组合资产变现能力、 投资比 例变动与基金单位份 额净值波动的基础上, 审慎接受、 确认赎回申 请,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1)全额赎回:当 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能力支 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 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支付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 产变现 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 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 30% 以上的情形下,基 金管理人可以对 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前述约定比例 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区别处理。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九泰 久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34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如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被延期的赎回申请份额在下一开放 日 仍超过基金总份额的30%, 则仍按上述规则办理,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 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前述比例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 上述 “ (1) 全额赎回” 或 “ (2) 部分延期赎回 ” 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 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 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 个交易日内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 购或赎回情况 的,基金管 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 暂停的 时间超过1 日但少于 2 周 ( 含2 周) , 暂停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公布最近1 个工 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 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 暂停公告1 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 过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 频率。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 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九泰 久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35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之间的转 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 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 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 方式进 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 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死亡,其 持有的基金 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 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 基金份 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 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基金的冻结 、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九泰 久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36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 法律法规的其他 情况下的 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 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根据有关机关要 求及登 记机构业务规则决定是否一并冻 结。 如相关法律 法规允许 基金管理人办 理基金份额 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 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九泰 久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37 第 八部分


基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绝对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 易的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 债券(含 国债、 金融债、 地方政府债、 企业债、 公司债 、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 券、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及其他 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 的债券)、债券 回购、货 币市场工具、权证、 股指期货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 基金持有 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3%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 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 国家财政和货币政策、 国家产业政策 以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 证券市场走势的分析, 在评价未来一段时间股票、 债券 市场相对收益率的基础上, 动态优化调整权益类、 固定收益类等大类资产的配置。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绝对回报。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定性分析方法和定量分析方法相结合的策略进行股票投资。 本基金的股票定性分 析方法采用深 度价值挖掘 和多层面立体投资分 析体系。



























































九泰 久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38 在灵活的类别资产配置的基础上, 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及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 挖掘优质的上市公司, 严选 其中安全边际较高的个股构建投资组合: 自上而下地 分析行业的增长前景 、行业结构、商 业模式、 竞争要素等分析把握 其投资机会; 自下而上地评判企业的产品、 核心竞争力、 管理层、 治理结构等; 并结合企业基 本面和估值水平进行综合的研判,严选安全边际较高的个股。 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 本基金的股票定量分析方法将分析备选股票的估值指 标 (如PE、PB、PE/G 、PS、 股息率等) 、 成长 性指标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净 利润增长率、毛利率 增长率、净利润 现金保障 倍数等) 、现金流量 指标和其他财 务指标, 再通过比较市场整体估值水平、 行业估 值水平、 主要 竞争对手估值水平, 并参考国际市场估值水平,来评估备选股票价值提升带来的投资机会。 3、固定收益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数据、 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趋势以及不同类属 的收益率水平、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的基础上, 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 运用久期控制策略、 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策略、 骑乘策略、 杠杆放大策 略等多种策略进行债券投资。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变动分析、 收益 率利差分析和公司基本面分析、 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 的情况下, 通 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 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票面利率较高、 信用风险较大、 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差。 本基 金将运用基本面研究, 结合公司财务分析方法对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 度量, 综合考虑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安全性、 收益性和流动性等特征, 选择风险 与收益相匹配的品种进行投资。 6、股指期货、权证等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权证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金融衍生产品。 基金管理人可运用股指期货, 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 目标。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在风险可



























































九泰 久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39 控的前提下, 本着谨慎原则, 参与股指期货的 投资, 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 险, 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此外, 本基金 还将运用股指期货来对冲诸如预期 大额申购赎回、大量分红等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进行有效的现金管理。 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利用权证进行套利、 避险交易, 控制基金组 合风险, 获取超额收益。 本基金进行权证投资 时, 将在对权证标的证券进行基本 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 结合股价波动率等参数, 运用数量化定价模型, 确定其 合理内在价值,构建交 易组合。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以 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 并 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相关公告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 -95%; (2)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基金保 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开 放式基金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 (6)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8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9)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买入权 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九泰 久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40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2)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3)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1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8)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后,需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 有的买入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买 入期货合约价 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 债券 (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 有的卖出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本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 4)本基金所持有的 股票市值和买 入、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合 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



























































九泰 久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41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9)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 (20)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展开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 15)、( 20)、( 21 )项另有约 定外, 因证券/ 期货市 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 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 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 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九泰 久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42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 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 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 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沪深300 指数收益 率×30%+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 率×70%。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选取沪深300 指数作为业 绩比较基准, 该指数能够较为 全面地反映中国股票市场的状况; 债券投资部分选择中国债券总指数作为业绩比 较基准, 该指数能够较为全面地反映中国固定收益市场的状况, 具有广泛的市场 代表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 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本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但不 需要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 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等风险收益特征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 代表基金独 立行使债权人或股东 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九泰 久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43 3、不通过关联交易 为自身、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 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 利益。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 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8 年6 月 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 1.1 报告 期末基金资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 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 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


53,501,413.09 99.91 8 其他资产


49,310.67 0.09 9 合计





53,550,723.76





100.00


1.2 报告 期末按行业分 类的股票投 资组合 1.2.1 报告 期末按行业分 类的境内股 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九泰 久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44 1.2.2 报告 期末按行业分 类的港 股 通 投资股票投 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 1.3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十名股票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4 报告 期末按债券品 种分类的债 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5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五名债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6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十名资产 支持证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7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五名贵金 属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1.8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五名权证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9 报告 期末本基金投 资的股指期 货交易情况 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10 报告 期末本基金投 资的国债期 货交易情况 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1 投资 组合报告附注 1.11.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在 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受到公开谴责、 处罚。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 股票。 1.11.2 其他 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2,950.88






























































九泰 久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45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6,359.79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9,310.67


1.11.3 报告 期末持有的处 于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 转换债券。


1.11.4 报告 期末前十名股 票中存在流 通受限情况 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11.5 投资 组合报告附注 的其他文字 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九泰 久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 第 九部分


基金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 、 期货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 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 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九泰 久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 第十 部分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 九泰久益混 合 A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④ 自成立日- 2017.12.31 15.75% 0.33% 5.10% 0.21% 10.65% 0.12% 2018.1.1- 2018.6.30 -5.08% 0.57% -0.58% 0.34% -4.50% 0.23% 成立日- 2018.6.30 9.87% 0.43% 4.49% 0.26% 5.38% 0.17% 九泰久益混 合 C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成立日- 2017.12.31 15.43% 0.34% 5.10% 0.21% 10.33% 0.13% 2018.1.1- 2018.6.30 -5.19% 0.56% -0.58% 0.34% -4.61% 0.22% 成立日- 2018.6.30 9.44% 0.43% 4.49% 0.26% 4.95% 0.17%






























































九泰 久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股指期货合约 、 债券 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 易或挂牌转让 的固定收益 品种( 基金合同另有 规定的除 外 ) ,在估值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 易的可转换债 券,以每日 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 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可转换债券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 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 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



























































九泰 久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3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 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 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 证,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定期 的股票,同 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 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市场 交易的固定收 益品种, 以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价格数 据估值 。 5、同一债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个以 上市场交易 的,按债券所处的市 场分别估 值。 6、中小企业私募债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1)股票指数期货 合约一般以估 值当日结算 价格进行估值,估值 当日无结 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 值,当日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2)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 (1)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8、如有确凿证据表 明按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 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当发生大额申购 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0、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如有新 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九泰 久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4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 按照每个工作 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0.001 元 , 小数点 后第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 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 个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 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 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 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 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九泰 久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5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 生,但尚未给 当事人造成 损失时,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 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 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 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负 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 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 损失(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 当事人,并根据估值 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或当 事人协商的 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 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或当 事人协商的 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 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 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 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 的,由基



























































九泰 久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6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 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出现错误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 管理人 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由 于各自技术 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 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 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 于证券、期货 交易场所及其 登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国家 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是未能发 现该错误的,



























































九泰 久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7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降低由此造成的影响 。






























































九泰 久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8 第十 二部分


基金的 收益与分 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 金已实现收益指 基金利润 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 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供 分配 利 润指 截至 收益 分 配基 准日 基金未 分 配利 润与 未 分配 利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 《基金合同 》 生效 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 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以及 对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无 实质 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 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 对基金收益 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益 分配 方 案中 应载 明截 止 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 可供 分配 利 润、 基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九泰 久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9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益 分配 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 由投 资者 自 行承 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 等有关事项遵循相关规定 。






























































九泰 久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0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 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 》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 》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 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 个 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九泰 久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1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提取,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 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 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支 付。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 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 日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 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20%÷ 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 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 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 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2 个工作日 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 个 工作日内支付。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证券账户开户费 用:证券账户 开户费经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核对无 误后, 自基金产品成立一个月内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划付, 如基金财产余 额不足支付该开户费用, 由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产品成立一个月后的 5 个工作日内 进行垫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九泰 久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2 1、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因未 履行或未完 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 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 》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 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可协商一 致,调低基 金管理费率、基金托 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九泰 久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3 第十 四部分


基金的 会计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 生效少于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各自 保留完整的 会计账目、凭证并进 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 与基金管理人 就基金的会 计核算、报表编制等 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 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 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充足理由更 换会计师事 务所,须通报基金托 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泰 久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 露应符合《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信息披 露办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相关 法律法规 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 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 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 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 是界定 《基金合同 》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九泰 久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5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 应当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响 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 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报送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 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 界定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 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摘 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 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九泰 久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6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 基金合同 》 、 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 明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 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 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 生效不足2 个月的 ,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 个工作日, 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基金运作期间,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 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九泰 久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7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 《基金合同 》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 事长、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 购、赎回事项 调整或潜在 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






























































九泰 久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8 27、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的;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 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 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2 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 )投资股指期货 相关公告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 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 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 险的影 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 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九泰 久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9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 作底稿,并将 相关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 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 的证券、期货 交易市场遇 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 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九泰 久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 第十六 部分


风险揭 示 本基金投资过程中面 临的主要风险 包括市场风 险、流动性风险、信 用风险、 管理风险、政策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 等。 一、市场风险 由于经济环境、产业和行业状况、公司基本面等方面的变化,可能导致基 金投资组合中的证券市值发生不可预见的变动,进而影响基金份额净值。市场 风险主要包括: 1、经济周期风险:市场的收益水平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动而变动,基金 所投资于国债与上市或挂牌公司股票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 险; 2、利率风险:市场利率变动引起证券投资收益变动的可能性,市场利率的 变化会引起证券价格变动,并进一步影响证券收益的确定性; 3、公司经营风险: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会导致其股票价 格的下跌,或股息、红利减少,使基金投资 收益下降,从而给基金的投资带来 风险; 4、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货币贬值给投资者带来实际收益水平下 降的风险; 5、财务风险: 公司财务结构不合理、融资不当而导致投资者预期收益下降 的风险。 二、流动性风险 在投资组合持有的证券由于外部环境影响或基 本面重大变化而导致流动性 降低, 基金管理人难以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公允价格将其变现而引起资产的损失或 交易成本的不确定性,从而可能为基金带来投资损失的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 现金支付出现困难,基金投资者在赎回份额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或暂停赎回 等风险。 三、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



























































九泰 久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1 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本基金在投资过程中,主要面临以下两类信用风险: 第一类是所投资的债券自身的信用风险, 包括: 违约风险, 主要是指债券发 行人未能履行约定契约中的义务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 即发行人不能履行还本 付息的责任而使基金资产的预期收益与实际收 益发生偏离所造成损失的风险; 信 用评级调整风险, 主要是指由于经济周期、 行 业周期、 公司经营管理等因素发生 不利变化, 致使债券发行人的财务状况恶化, 偿债能力降低, 由此造成债券信用 评级降低、价格下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第二类信用风险是债券交易对手的风险,主要是指在债券的交易过程中, 由于交易对手方不能足额按时交割,导致本基金可能无法按时收到或足额收到 应得的证券或价款而造成价款或证券的损失的风险,或者是指在回购交易的过 程中,融资方无法按时支付回购本金和利息所带来的风险。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 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及判断等主观因 素会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及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因此,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可能会影响 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五、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政府各种经济和非经济政策的变化给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资产 带来的风险;政策风险包括:货币政策的变动、财政政策的波动、税收政策的 变动、产业政策的变动、进出口政策的变动等政策的变动引发的市场价格变 动,对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带来的风险。 六、其它风险 1、操作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 欺诈、交易错误等风险。 2、技术风险 在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



























































九泰 久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2 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 来自基金管理公司、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等。 3、其它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及代理商违约等 超出基金 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受损。 七、本基金特有风险 1、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 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 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其发行 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 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对象的私募发行。 因此,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 从而增加了本基金整体的 债券投资风险。 2、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品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权证等金融衍生品。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 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 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 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 的工具更为剧烈,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险。并且由于衍生品 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股指期货采用 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 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 。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 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 投资带来损失。 3、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 可 投资 于在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或证 券交 易 所交 易的 资产 支 持证 券 , 本公司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但 由于 资产支持证



























































九泰 久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3 券具有一定的信用风险 、 利率风险、 流动性风险、 提前偿付风险 等风险, 可能导 致包括基金净值波动在内的各项风险。






























































九泰 久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4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 终止与清 算 一、 《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 效,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 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九泰 久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5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部 审计,聘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八、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后, 基金托管人负责注 销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 账户、债券托管专户账户以及其他相关账户。基金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九泰 久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6 第 十八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与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 同》收取基金 管理费以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 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 同》及有关法 律规定监督 基金托管人,如认为 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 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 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 监督和 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 他符合条件的 机构担任基 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 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 师事务所、会 计师事务所 、证券/期货经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九泰 久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7 (15)在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的前 提下,制订 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 托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 用、谨慎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 有专业资格的 人员进行基 金投资分析、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监 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不得利 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 的措施使计算 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九泰 久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8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 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 金财产清算小 组,参与基 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 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 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 募集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的 备案条件, 《基金合 同》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 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九泰 久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9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 金托管费以 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 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 人对本基金的 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 违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 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 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 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场所,配备 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监 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不得利 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证券 账户和 期货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 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 割事宜;






























































九泰 久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30 (7)保守基金商业 秘密,除《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 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九泰 久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31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 代表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 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 金产品,了解 自身风险承 受能力,自主判断基 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 亏损或者《基金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九泰 久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32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集 、议事规则 及表决的 程序和规则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 人的报酬标 准,但法律法规要求 提高该等 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 目标、范围或 策略(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合 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或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九泰 久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33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基金合同》 , 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不违背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 约定以及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 方式; (4)在不违反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以 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 构、 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 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收益分配、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 业务的规则;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按照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 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 含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九泰 久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34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 含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 会议的召集人 负责选择确 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 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 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 于代理人身份,代理 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 式并进行表决 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 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 管理人,还应 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 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九泰 久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35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 本人出席或 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 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 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及委托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 到会者出示的 在权益登记 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分之 一) 。若参加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 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三分 之一(含三分之一)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通讯开会。通讯 开会系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 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九泰 久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36 (2)召集人按基金 合同约定通知 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 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或授 权他 人代表 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本人直接出 具书面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及委 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许的 情况下,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采用 网络、 电话、 短信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 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具 体授权方式在会议通 知中列明。在会 议召开方 式上,本基金可采用 网络、电话、 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 式与现 场方式 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 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 合同》 、更换基 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九泰 久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37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 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 会主持人宣读提 案,经讨 论后进行表决,并形 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身 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 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 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 决 议须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 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 决议应当经参 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 可做出。除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九泰 久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38 涉及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 并、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 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 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举三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 基金份额持有 人表决后立 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 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 人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代 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 结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 公证机关予以 公证,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九泰 久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39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 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 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与将来颁布的其他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规定的法律法规不一致 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 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 基金合同解除 和终止的事 由、程序以 及基金财 产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 及 法律法规规 定或 基金合 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 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 效,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九泰 久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40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 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部 审计,聘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本基金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九泰 久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41 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八) 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后, 基金托管人负责 注销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 券账户、债券托管专 户账户以及其他 相关账户 。基金管理人应给予 必要的配合。 四、 争议的处理和 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 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律 (为本合同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 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投资者 取得基金合 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基金合同》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 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基金合同》 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九泰 久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42 3、 《基金合同》 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九泰 久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43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托 管协议 的 内容摘 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18 号院 1 号楼801-1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30 号仰山公园 8 号楼A 栋101-120 室、 201- 222 室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 卢伟忠 成立日期:2014 年7 月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 】650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 存续期间:2014 年7 月3 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宁波银行) 住所:中国浙江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 号 办公地址:中国浙江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 号 邮政编码:315100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成立日期:1997 年04 月10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2 】143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伍拾亿陆仟玖佰柒拾叁万贰仟叁佰零伍人民币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 存款;发放短 期、中期和 长期贷款;办理国内 外结算;



























































九泰 久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44 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 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 及代理保险业务;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提 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 监督。基金合同 明确约定 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 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 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 易的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 债券(含 国债、 金融债、 地方政府债、 企业债、 公司债 、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 券、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及其他 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 的债券)、债券 回购、货 币市场工具、权证、 股指期货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基 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 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3%;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基金保留的现金 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 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九泰 久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45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 -95%; (2)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基金保 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开 放式基金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 (6)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 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8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9)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买入权 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2)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3)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1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九泰 久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46 (16)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8)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后,需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 有的买入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买 入期货合约价 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 值的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 债券 (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 有的卖出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本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 4)本基金所持有的 股票市值和买 入、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合 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9)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 (20)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展开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 15)、( 20)、( 21 )项另有约 定外, 因证券/ 期货市 场波动、 证券发行 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规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泰 久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47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 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三)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 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从事关 联交易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 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 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 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基金管理人运 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 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 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 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 管人的同意,



























































九泰 久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48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 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关联交 易时,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采取 必要措施监督该关联 交易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认为该关联交易侵犯了基金投资人利益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 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监督该关 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 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 名单及结算方式 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 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 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九泰 久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49 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本协议所称的 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 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 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 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 并可 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基金参与非公开发行证券的认购, 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 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 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 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 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格、 锁定期, 基金拟认购 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应划付的 认购款、 资金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



























































九泰 久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50 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 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 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 致使托管人无法 审核认购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 《 托管协议》审核基金 管理人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行为。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以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定,应 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呈报 中国证监会, 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 违规以及违反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 并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纠正, 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时, 基金托 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七)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投资中期票据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将经董事会批准 的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以及 基金 投资 中期票据 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 理人 是否遵守相关制 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 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 应根据 《托管协议》 的约定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其托管基金拟购买中期票据的数量和价格、 应划付的金额等执行指令所 需相关信息,并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认为 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 金 投资出现风险 的,有权 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 资 中期票据 前 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 范措施进行补充 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 理人风险管理 部门就基金投资 中期 票据 出具的风险 评估报告 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 则,基金托 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 关指令。因拒绝 执行该指 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的,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无法达 成一致,应 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 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银行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导致基金出现风险, 基金托管银行须 承担连带责任。 (八)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



























































九泰 久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51 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九)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对未执行的该等投资指令应当拒绝执行。 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 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 知基金管 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 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 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



























































九泰 久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52 等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 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 、基 金合同、本协议 及其他有 关规定时,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 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 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未经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九泰 久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53 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 开户银 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 用) 。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 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 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募 集专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 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 金份额总额、基金募 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 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银行账户办理基 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九泰 久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54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 以积极协 助。结算备付金、结 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 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 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 的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持 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 存款开户证实书 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 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 管责任。






























































九泰 久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55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 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 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 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 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 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五、 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估值 和会计 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 金资产净值除 以基金份额 总数,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 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股指期货合约、 债券 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九泰 久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56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 证券(包括股 票、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 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 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在估值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③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以每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可转换债券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债 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值; (3)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市 场交易的固定 收益品种, 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价格 数据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 在两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交 易的,按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九泰 久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57 (6)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①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的,采用最近交易日 结算价估值, 当日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②在任何情况下,基 金管理人如采 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 对 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 本项第(1 )小项规 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 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③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7)中小企业私募 债,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8)如有确凿证据 表明按上述方 法进行估值 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9)当发生大额申 购或赎回情形 时,基金管 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0)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按估值方 法的第(8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错误偏差



























































九泰 久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58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由于不可抗力 原因,或由于 证券、期货 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 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 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由 于各自技术 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 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 律法规或者监 管部门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行业 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 其他情形致使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 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 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九泰 久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59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 个工作日内完 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 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复核 ;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 规定为准。 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 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 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 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基金托管人有 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 便于 基金托管 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 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保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至少应包括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 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为 20 年。如不 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因编制基金定期报告等合理原因要 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资料



























































九泰 久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60 时,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 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应经 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 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 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 裁地点 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管协议的变 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 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 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 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 员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



























































九泰 久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61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 程中,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各自履 行职责,继 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组负 责基金财产的 保管 、清 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部 审计,聘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 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 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



























































九泰 久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62 果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九泰 久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63 第 二十 部分


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和修改相关 服务项目。 如因系统、 第三方或不可抗力等原因, 导致下述服务无法提供, 基金 管理人不承担相关责任。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通过基金管理 人的客户服 务中心(包括电话呼 叫中心和 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服务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 登录基金管 理人网站 (http://www.jtamc.com )查阅 交易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向基金管理 人客户服务 中心订制电子邮件或 短信形式 的交易对账单。


交易账单 的 查阅和订制具体方法可参见基金管 理人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 询。


三、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站在线客服、 呼叫中心人工座 席、 书信、 电子邮件、 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 人和代销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 诉。 四、服务联系方式


1、客户服务中心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可拨打如 下电话:400-628-0606( 免 长途话费) 。投资 者如果认为 自己 不能准确理解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的具体内容, 也可拨打上述电 话详询。 传真:010-57383866 2、互联网站及电子信箱






























































九泰 久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64 网址: http://www.jtamc.com


电子信箱:service@jtamc.com






























































九泰 久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65 第二十一部 分 其 他应披 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 并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报告期内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更新公告: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办公地址 变更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报刊 和公司网站 2018-01-30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调整 旗下基金长期 停牌 股票估值方法的公 告 证监会指定报刊 和公司网站 2018-02-07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调整 旗下基金长期 停牌 股票估值方法的公 告 证监会指定报刊 和公司网站 2018-02-10


九泰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恢复申 购业 务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报刊 和公司网站 2018-02-23


九泰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暂停申 购业 务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报刊 和公司网站 2018-03-08


九泰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 更新 公司网站 2018-03-10


九泰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 更新摘要 证监会指定报刊 和公司网站 2018-03-10


九泰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继续暂 停申 购业务的提示性公 告 证监会指定报刊 和公司网站 2018-03-21


九泰久益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2017 年 年度 报告 公司网站 2018-03-28


九泰久益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2017 年 年度 报告摘要 证监会指定报刊 和公司网站 2018-03-28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旗下 基金修改基金 合同 有关条款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报刊 和公司网站 2018-03-30


九泰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继续暂 停申 购业务的提示性公 告 证监会指定报刊 和公司网站 2018-04-03


九泰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继续暂停申购业务 的提示性公告 证监会指定报刊 和公司网站 2018-04-16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持有 的中 兴通讯估值方法调 整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报刊 和公司网站 2018-04-21


九泰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2018 年第 1 季度报告 证监会指定报刊 和公司网站 2018-04-21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调整 旗下基金长期 停牌 股票估值方法的公 告 证监会指定报刊 和公司网站 2018-05-04






























































九泰 久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66 关于增加天风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为旗下所管理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机构的公 告 证监会指定报刊 和公司网站 2018-05-10


九泰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继续暂 停申 购业务的提示性公 告 证监会指定报刊 和公司网站 2018-05-28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增加 嘉实财富管理 有限 公司为销售机构并 参与其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报刊 和公司网站 2018-06-19 九泰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继续暂 停申 购业务的提示性公 告 证监会指定报刊 和公司网站 2018-06-28 九泰基金2018 年6 月30 日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证监会指定报刊 和公司网站 2018-06-30 九泰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恢复申 购业 务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报刊 和公司网站 2018-07-13 关于临时提高九泰 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 金C 类份额净值精度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报刊 和公司网站 2018-07-13 九泰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恢复申 购业 务的提示性公告 证监会指定报刊 和公司网站 2018-07-14 九泰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开放日 常转 换业务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报刊 和公司网站 2018-07-18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持有 的长 生生物估值方法调 整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报刊 和公司网站 2018-07-18 九泰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2018 年第 2 季度报告 证监会指定报刊 和公司网站 2018-07-18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增加 销售 机构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报刊 和公司网站 2018-07-25






























































九泰 久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67 第二十二部 分 招 募说明 书的存放 及 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按相关法律法规,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 理时间内获取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投 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九泰 久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68 第二十三部 分 备 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中国证监会准予九泰 久益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 件 2、 《九泰 久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九泰 久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证监会要求的 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处;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 购买复印件。 九泰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