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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合磐通A(001957)

嘉合磐通: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嘉合磐通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 
 
 
 
 
 
 
基 金 管 理人 : 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基 金 托 管人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二零一 八 年 八 月 嘉合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嘉合 磐通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号) 5-2 重要提示 一、 嘉合磐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本 基金 ” ) 经 2015 年 10 月 8 日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准予嘉合磐通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证监会许可【2015 】2233 号) 批准 注册,根据 2017 年 6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 下 发 的《 关于 嘉合 磐通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延期 募 集备 案的 回函 》 ( 机构 部 函 【2017 】1571 号)进行募集。 二、 嘉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基金管理人 ”或 “ 本基金 管理人 ” ) 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包括 : 因政 治、 经济 、 社会 等环 境因 素对 证券 价格 产生 影响 而形 成 的 市场风险 、 管理风险 、 职业道德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人 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 的流动性风险 、 合规性风险 ,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 投资管理 风险 、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 、 其他风险 等。 四、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预期风险、 预期收益 的基金品种,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 款类 金融 机构 。 投资 者在 投资 本基 金之 前, 请仔 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和基 金合同 等 信息披露 文件 , 全面 认识 本基 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和产 品特 性, 并充 分考 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 断市 场, 谨慎 做出 投资 决策 , 并自 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 五、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主 要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信用风险指发债主体违约的风险, 是中小企业私募债最大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交投不活跃导嘉合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嘉合 磐通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号) 5-3 致的投资者被迫持有到期的风险。 市场风险是未来市场价格 (利率 、 汇率、 股票 价格 、 商品 价格 等) 的不 确定 性带 来的 风险 , 它影 响债 券 的实 际收 益率 。 这些 风 险 可能 会给 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六、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 人认 购 (或 申购 )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及 基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 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七、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 但在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因 基金 份额 赎回 等情 形导 致被 动达 到或 超过50% 的除 外。 八、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内容 截止 日为 2018 年 7 月 24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 净 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 2018 年 6 月 30 日 (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的财 务资 料未 经审 计)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嘉合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嘉合 磐通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号) 5-4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5 第二部分 释义 .................................................................................................................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1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5 第六部 分 基金的募集 .................................................................................................... 36 第七部分 基金的生效 .................................................................................................... 4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2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3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66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8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69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5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7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0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81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87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1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3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9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7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29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31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132 嘉合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嘉合 磐通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号) 5-5 第一部分 绪言 《嘉合 磐 通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以 下简 称“ 招募 说明 书” 或 “本招募说明书”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 规定 》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以及 《 嘉合 磐通债券 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 称“ 基金 合同 ” )编 写。 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涵盖本基金的 投资 目标 、 投资 理念 、 投资 策略 、 风险 以 及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的 程序 及费 率等 与投 资本 基金 有关 的所 有相 关事 项, 投资 者 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并注意基金管理人对本招募说明书 披露的更新信息。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 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 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 会 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嘉合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嘉合 磐通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号) 5-6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嘉合 磐通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或本基金合同 :指《 嘉合 磐通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 订之《 嘉合磐通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嘉合磐通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嘉合 磐通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 法律 法规 : 指中 国现 行有 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 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 解释 、 行政 规章 以及 其他 对基 金合 同 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 金法 》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 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港口 法> 等七 部 法律 的决 定》 修改 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 售办 法》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 作办 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 规定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 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嘉合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嘉合 磐通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号) 5-7 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指中 国人 民银行和/ 或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 投资 者: 指依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8、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可 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指符 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 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 投资者 :指 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基 金管 理人 或销 售机 构宣 传推 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 机构 : 指 嘉合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 办法 》 和中 国证 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 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管 、 过户 、 清算 和结 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5、 登记 机构 : 指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为 嘉合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或接受 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 账户 : 指 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 录其持有的、 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嘉合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嘉合 磐通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号) 5-8 27、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销 售机 构为 投资 人开 立 的、 记录 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 构 办理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换 、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而 引起 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 募集 期: 指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1、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 不定期期限 32、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 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5、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 务规 则》 : 指 《 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开募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 则 》 ,是 规范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登 记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由 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认购 :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 的条 件, 申请 将其 持有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嘉合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嘉合 磐通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号) 5-9 42、 转托 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 构之 间实 施的 变 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 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由销 售机 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 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 申 请份 额总 数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 请份 额 总数 及基 金转 换 中转 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 元:指人民币元 46、 基金 收益 : 指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息 、 债券 利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基 金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行 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计 算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 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2、 摆动 定价 机制 : 指当开放式 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 值的 方式 , 将基 金调 整投 资组 合的 市场 冲击 成本 分配 给实 际申 购、 赎回 的投 资者 , 从而 减少 对存 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不 利影 响, 确保 投资 者的 合法 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3、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不同的类别。在投 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 基金 份额 ; 在投 资者 认购 、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不 收取 认购 、 申购 费用 而是 从本 类别嘉合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嘉合 磐通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号) 5-10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54、 指定 媒介 : 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 站 及其他媒介 55、 不可 抗力 : 指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嘉合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嘉合 磐通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号) 5-11 第 三 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虹口区广纪路 738 号 1 幢 329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杨浦区秦皇 岛路 32 号 A 楼 邮政编码:200082 法定代表人: 郝艳芬 成立日期:2014 年 7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证监许可[2014]621 号 经营范围: 基金 募集 、 基金 销售 、 特定 客户 资产 管理 、 资产 管理 和中 国证 监 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1000 万元 存续期间:永久存续 联系人: 商林华 电话:021-60168300 股权结构: 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占 27.27% 、 上海慧弘 实业集团 有限公司 占 27.27% 、 广东万和集团有限公司 占 22.73% 、 福 建 省 圣 农 实 业有 限 公 司 占 18.18% 、北京智勇仁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占 4.55% 。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郝艳芬女士,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 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 硕士。 曾就职于 中国农业银行青岛 分行 、 上海慧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 , 现任 嘉合 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 余萌先生, 厦门 大学硕士 学位。 曾任江西省农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 江西 江南信托投资股份 有限 公司副总裁 、 常务 副 总裁 , 现任 中航 信托 股份 有限公司 党 委 副 书记及 总经理, 兼任嘉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嘉合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嘉合 磐通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号) 5-12 周建儿先生 , 江西农业 大学硕士 研究生 。 曾任 江西江南 信托投资 股份 有限 公 司 发展 研究部副总经理 , 江南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投资 银行部副总经理, 现任 中航 信托股份 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部 总经理,兼任 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卢础 其先 生, 现任 广东 万和 集团 有限 公司 董事 、 广东 顺德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 广东 揭东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 佛山 市顺 德万 和电 气 配件有限公司监事、 万和国际 (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及广东万和新 电 气股份 有限 公司董事长 ,兼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陈剑 华先生, 北京大学光华 管理学院 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 硕士 。 曾就 职于 福建华兴证券公司、 福建省资信评估公司、 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多家金融企 业单位 , 负责多家上市公司的股份制改制、股票发行上市和企业收购兼并工作。 现任福建圣 农 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 副总 经理 、 董事 会秘书, 兼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 蔡奕 先生 , 厦门 大学 法学 博士 、 国际 经济 法硕 士。 曾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博 士 后工 作站 工作 , 先后 任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综合 研究 所副 所长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 监察部副总监,现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 曹凤 岐先生, 北京 大学经济 学院 毕业 。 现 为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 荣 休 教授、 博士生导师, 北京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 主任 , 并任教育部社会科学委 员会委 员, 中国金融学会 常务理事, 中国投资 学会常务理事, 北京市金融学会 副会长等 职,兼任嘉合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 姚长辉 先生, 北京大学金融学博士 。 现为北京 大学光华管理学院 教授、 博士 生导师 , 北京 大学 金融 与证 券研 究中 心副 主任 , 北京 大学 创业 投资 研究 中心 副主 任, 北京 大学 保险 与社 会保 障研 究生 中心 副主 任, 中国 金融 学会 理事 , 北京 市金 融学会理事,北京市投资学会理事, 兼任嘉合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 刘振亚 先生, 中国 人民大学 经济学 博士。 曾担 任国际货币基金总部华盛顿亚 洲局 经济 学家 、 中国 人民 大学 金融 与证 券研 究所 所长 助理 兼研 究总 部主 任、 中国 人民大学世界经济研究所所长等 职务 , 现为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 博 士生导师 , 英国伯明翰大 学国际金融与跨国银行项目教授 , 兼任嘉合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嘉合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嘉合 磐通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号) 5-13 蔡荣 忠先 生, 监事 会 主席 , 同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曾任江苏汇鸿国际集团 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南京鸿意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福记食品服务控股 有限公司中央财务及计划管理部总经理, 南京市白下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小 额贷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上海星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裁, 上海慧弘国际 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 梁柱 峰先 生, 监事 , 南京 航空 航天 大学 毕业 。 曾在 佛山 顺德 大良 五沙 行政 服 务站等单位任职,现任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投资经理。 廖俊杰 先生 , 监事 , 同济大学 毕业。 现就职于 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 券部,参与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相关工作。 付祥先生 , 职工监事 , 南京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硕士, 南京大学信息管理与 信息系统学士 。 曾先后在华泰证券研究所从事大宗商品研究工作和证券投资部从 事量化对冲投资工作。 沈珂 先生 , 职工 监事 , 南京大学信息学学士。 曾任新太科 技项目经理、 恒生 电子软件开发师、华腾软件售前工程师、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IT 高级 工程师,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监助理。 王奕 人先 生, 职工 监事 , 美国 德雷 塞尔 大学 金融 学硕 士, 山东 大 学金融学学 士。 3、高级管理人员 郝艳芬女士 ,简历同上 ,现任 嘉合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 蔡奕先生, 简历同上 ,现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崔为 中先 生, 武汉 大学 法学 院硕 士。 曾任 中创 投资 公司 海南 代表 处系 统管 理 员资 金主 管, 中诚 信证 券评 估公 司海 南分 公司 电脑 部经 理、 办公 室副 主任 , 长城 证券公司信息技术部总助 、 英大证券公司 IT 技术总监 、 嘉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现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高明 先生 , 英国 诺丁 汉大 学商 学院 硕士 。 曾任 中国 石化 集团 市场 开发 部经 理、 财务 部经 理, 加拿 大贝 祥投 资集 团高 级投 资经 理 、 中非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投资二 部总经理助理 、 现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邵若 昊先 生, 复旦 大学 工商管理硕士 。 曾任 长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市场 部副 总监 、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部总监助理 、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业务嘉合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嘉合 磐通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号) 5-14 总监 、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业务总监, 现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 张文 炜先 生, 武汉 大学 金融 学硕 士。 曾在 马应 龙药 业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 广 东盈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单位任职。 曾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 书、总经理助理,现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4、 基金经理 季慧娟女士, 上 海财经大学 经济学 硕士 ,同济大学经济学学士,拥有 11 年 金融行业从业经验 。 曾任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员,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债券交易员 兼研究员 , 中欧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债券 交易 员 。2014 年 12 月加入嘉 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蔡奕 先生,简历同上。 张文炜 先生, 简历同上 。 付祥 先生,简历同上。 姚文 辉先 生, 西安 交通 大学 应用 经济 学硕 士。 曾任 金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固 定收益总部债券投资经理、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中欧 信用 增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中欧 货币 市场 基金基金经理、中欧纯债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2015 年加入 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骆海涛先生, 美国密歇根大学金融工程硕士, 亚利桑那大学光学博士, 上海 交通 大学 应用 物 理学 学士 和 凝聚 态物 理 硕士 。 曾任 美国 普氏 能 源(Platts ) 公司 量化 分析 师 、 平安 资产 管 理公 司 和平 安投 管中 心 任战 略 资产 配置 团队 负 责人 , 2015 年加入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管仁贤先生, 西安交通大学管理科学 与工程 硕士 , 西安 理工 大学 管理 工程 学 士。 曾任 上海远东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分析师 、 万银国际投资基金 (中 国) 有限 公 司投 资经 理、 信泰 人寿 保险 股份 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建信人寿保险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投资经理 ,2016 年加入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姚春 雷先 生, 上海 大学 产业 经济 学硕 士, 西安 交通 大学 工学 学士 , 曾任 天一 证券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研究总监、 睿谷投嘉合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嘉合 磐通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号) 5-15 资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投资总监 ,2017 年加入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余力 先生 , 瑞士 苏黎 世联 邦理 工大 学应 用数 学硕 士, 复旦 大学 数学 与应 用数 学学 士, 曾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基 金与 衍生 品部 负责 期权 策略 研究 , 参与 国内 第一 只场内期权规则设计等工作 ,2016 年加入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梁凯先生, 复旦大学金融工程管理硕士, 曾任上海凯石益正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另类投资部研究员,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FOF 研究院研究员 ,2017 年 加入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朱萍女士, 上海大学 工商管理 学士 , 曾任 诺德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投资 研究 部 投研助理 、上海朴石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交 易主管 ,2014 年加入嘉 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 资 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 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 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嘉合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嘉合 磐通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号) 5-16 11 、 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 反基 金 合同 导 致基 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 害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合 法权 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嘉合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嘉合 磐通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号) 5-17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 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基金法》 、 《销 售办 法》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等 法律 法规 的行 为,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 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 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 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 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嘉合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嘉合 磐通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号) 5-18 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 ) 违反 证券 交易 所业 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 倒仓 等非 法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 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 ) 不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 易活动;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证经营运作 符合基金管理人 发展 规划 , 在充 分考 虑内 外部 环境 的基 础上 , 通过 建立 组织 机制 、 运用 管理 方法 、 实施控制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具体情况, 建立了 科学 合理 、 控制 严密 、 运行 高效 的内 部控 制体 系, 并制 定了 科学 完善 的内 部控 制 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1 )保证基金管理人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 业监管规则,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 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嘉合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嘉合 磐通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号) 5-19 (3 )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财务及其 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内部控制原则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基金管理人的各 项业务、各个部门和 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 程序,维护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 责保持相对独立,基 金资产、固有财产、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 置权责分明、相互制 衡。 (5 ) 成本 效益 原则 。 基金 管理 人运 用科 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 低运 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内容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求建立: 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机制、 完善的岗位责 任制 、 规范 的岗 位管 理措 施、 完整 的信 息资 料保 全系 统、 严格 的授 权控 制、 有效 的风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等。 基金管理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遵循合 法合 规性 原则 、 全面 性原 则、 审慎 性原 则和 适时 性原 则, 制订 了系 统完 善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内部 控制 的内 容包 括投 资管 理业 务控 制、 信息 披露 控制 、 信息 技术 系 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以及内部稽核控制等。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业务 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嘉合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嘉合 磐通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号) 5-2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成立 日期 :1987 年 12 月 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7,170,411,366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 高希泉 电话:0755-2219 7701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总部设在深圳的全国性股 份制商业银行(深圳 证券交易所简称: 平安银 行, 证券 代码 000001 ) 。 其前 身是 深圳 发展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于 2012 年 6 月吸收合并原 平安 银行 并于 同 年 7 月更名为平安银行。中 国平 安保 险 (集 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及其子公司合计持有平安银行 58% 的股 份, 为 平安银行的控股股东。 截至 2017 年末 , 在职 员工 32502 人, 通过 全国 70 家分行、 1079 家营业机构为客户提供多种金融服务。2017 年,平安银行 收入、利润、规 模保持稳健 发展。 实现 营业收入 1057.86 亿元 ( 还原营改增前的营业收入同比增 幅 1.67% ) 、 净利 润 231.89 亿元 (同 比增 长 2.61% ) 、 资产 总额 32,484.74 亿元 (较 上年末增长 9.99% ) 、吸 收存 款余 额 20,004.20 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4.09% ) 、发 放贷款和垫款总额(含贴现)17,042.30 亿元(较上年末增幅 15.48%)。 平安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事业部, 下设市场拓展处、 创新发展处、 估值核算 处、 资金 清算 处、 规划 发展 处、 IT 系统 支持 处 、 督察 合规 处、 基金 服务 中心 8 个 处室,目前部门人员为 60 人。 嘉合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嘉合 磐通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号) 5-21 2、主要人员 情况 陈正涛 , 男 , 中共 党员 , 经济 学硕 士、 高级 经济 师、 高级 理财 规划 师、 国际 注册私人银行家,具备《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 。长期从 事商业银行工作,具有 本外币资金清算,银行经营管理及基金托管业务的经营管理经验。1985 年 7 月 至 1993 年 2 月在武汉金融高等专科学校任教;1993 年 3 月至 1993 年 7 月在招 商银行武汉分行任客户经理; 1993 年 8 月至 1999 年 2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武昌支 行任计划信贷部经理、行长助理;1999 年 3 月-2000 年 1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青 山支行任行长助理; 2000 年 2 月至 2001 年 7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公司银 行部任副 总经理;2001 年 8 月至 2003 年 2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解放公园支行任行长;2003 年 3 月至 2005 年 4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机构业务部任总经理; 2005 年 5 月至 2007 年 6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硚口支行任行长; 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1 月在招行武汉 分行同业银行部任总经理;自 2008 年 2 月加盟平安银行先后任公司业务部总经 理助 理、 产品 及交 易银 行部 副总 经理 , 一直 负责 公司 银行 产品 开发 与管 理, 全面 掌握银行产品包括托管业务产品的运作、 营销和管理, 尤其是对商业银行有关的 各项监管政策比较熟悉。 2011 年 12 月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 部副总经理; 2013 年 5 月起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事业部副总裁(主持工作) ;2015 年 3 月 5 日起任平 安银行资产托管事业部总裁。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8 年 8 月 15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 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截至 2018 年 6 月末,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净值规模合计 6.04 万亿, 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 113 只, 具体 包括 华富 价值 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富 量子 生命 力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信 可转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招 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新华鑫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财 富宝货币市场基金、 红塔红土盛世普益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新 华活期添利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增 盈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新鑫先锋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万银多元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进取收 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智慧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金通用鑫新灵活配置混合型嘉合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嘉合 磐通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号) 5-22 证券投资基金(LOF ) 、嘉 合磐石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平安大华 鑫享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聚盛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鹏华 弘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博时 裕泰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德邦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 中 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民生加银新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红 睿轩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浙商汇金转型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安泽 回报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时 裕景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 平安 大华 惠盈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城 久源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平安 大华 安盈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嘉 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先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润元大现金通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鼎信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鼎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 荣欢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富平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海 合嘉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兰 克林 国海 新活 力灵 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颐元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弘惠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兴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西 部利得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鹏华弘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 安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安信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广发鑫源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惠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安悦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惠融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沪 港深新起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量化成长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丰达纯债 6 个月定 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英大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西 部利得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安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平安大华惠利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鑫盛 18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盛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丰盈债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平安 大华 惠隆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平安 大华 金管 家货 币市 场基 金、 平安 大华 鑫利 定期 开放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联 安睿 智定 期开 放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泰柏瑞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汇平一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安新安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 安大华中证沪港深高股息精选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前海开源聚财宝货币市场基 金、 招商 稳阳 定期 开放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盛 盛瑞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嘉合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嘉合 磐通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号) 5-23 证券 投资 基金 、 前海 开源 沪港 深隆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平安 大华 惠 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金鹰添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西部利得汇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丰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安睿安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西部利得久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广发汇安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投摩根岁岁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平安 大华 转型 创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南方 和元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中金 丰沃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兴银 消费 新趋 势灵 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南方 高元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易方 达瑞 智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金丰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金丰鸿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惠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智造未来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量 化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沪深 300 指数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 金、 平安 大华 合正 定期 开放 纯债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嘉合 磐通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夏 鼎旺 三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安惠 收 益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富安纯债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荣 福鑫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荣 福锦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前海 开源 丰鑫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平安 大华 中证 5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ETF ) 、汇 添富 鑫 成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平安 大华 合韵 定期 开放 纯债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易方 达恒 安定 期开 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证券汇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平安大华 MSCI 中国 A 股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 平安大华合悦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 法规 、 行业 监管 要求 , 自觉 形成 守法 经营 、 规范 运作 的经 营理 念和 经营 风格 ; 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确保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防范和化解经营 风险,确保业务的安全、稳健运行,促进经营目标的实现。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嘉合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嘉合 磐通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号) 5-24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有总行独立一级部门资产托管事业部, 是全行资产 托管业务的管理和运营部门 , 专门 配备 了专 职内 部监 察稽 核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事业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 度、 岗位 职责 、 业务 操作 流程 , 可以 保证 托管 业务 的规 范 操作 和顺 利进 行; 取得 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监管要求;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 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 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防止 人为 事故 的发 生,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 《基 金法 》 及其 配套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监督 所托 管基 金的 投资 运 作。利用行业普遍使用的“资产托管业务系统 —— 监控 子 系统 ” ,严 格按 照现 行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 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 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监控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 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 例行 监控 , 发现 投资 比例 超标 等异 常情 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书面 通知 , 与基 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 运作监督报告,对各 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 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报送中 国证监会。 (4 )通过技术或非 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嘉合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嘉合 磐通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号) 5-25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 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 机构 (1 )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直销 中心 名称: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虹口区广纪路 738 号 1 幢 329 室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A 楼 法定代表 人: 郝艳芬 电话:021-60168270 传真:021-65015087 联系人: 商林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060-3299 网址:www.haoamc.com (2 )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平台 网址:https:// trade.haoamc.com/etrading/


(3 ) 嘉 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微信交易平台 微信 公众号:嘉 合基金 2、其他销售机构 (1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服电话:95511 联系人: 赵杨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2 )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嘉合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嘉合 磐通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号) 5-26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 )申万宏源证券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服电话:95523 联系人:黄莹 网址 :www.swhysc.com (4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 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 新区 (新 市区 ) 北京 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 地址 :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 新区 (新 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客服电话:4008-000-562 联系人:王怀春 网址:www.hysec.com (5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 四层 办公 地址 :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 区江 北东 江三 路惠 州广 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 四 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 客服电话:95564 联系人:周复 网址:www.lxsec.com (6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嘉合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嘉合 磐通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号) 5-27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客服电话:95553 联系人:李楠 网址:www.htsec.com (7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何之江 客服电话:95511 联系人:李昱玘 网址:http://stock.pingan.com (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48 联系人: 秦夏 网址 :www.cs.ecitic.com (9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 号龙翔 广场东座2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晓林 客服电话:95548 联系人: 孙秋月 网址 :www.zxwt.com.cn (10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 层-1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 层-18 层 嘉合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嘉合 磐通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号) 5-28 法定代表人: 冯鹤年 客户服务电话 :95376 联系人: 韩秀萍 公司网址:www.mszq.com (11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5、7 、8 、17 、18 、19 、38-44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客户服务电话 :95575 联系人:黄岚 公司网址:www.gf.com.cn (12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 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A 座 法定代表人: 蔡咏 客户服务电话 :95578 联系人: 米硕 公司网址:www.gyzq.com.cn (13 )信达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客户服 务电话 :95321 联系人:付婷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14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嘉合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嘉合 磐通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号) 5-29 客服电话:400-0766-123 联系人:韩爱彬


网址:www.fund123.cn (15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 星展银行大厦10F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服电话:400-921-7755 联系人:陈孜明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6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客服电话:400-6411-999 联系人:张晓辉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17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联系人:余翼飞 网址:www.noah-fund.com (18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 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法定代表人: 姚杨 客服电话:400-928-2266 联系人:赵明 嘉合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嘉合 磐通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号) 5-30 网址:www.dtfunds.com (19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联系人:朱玉 网址:www.1234567.com.cn (20 )一路财富(北京) 基金销售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 座 2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 吴雪秀 客服电话:400-001-1566 联系人: 张维霄 网址:www.yilucaifu.com (21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 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联系人:何昳 网址:www.erichfund.com (22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平安金融大厦 15F 法定代表人: 王之光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联系人:程晨 网址:www.lufunds.com (23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嘉合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嘉合 磐通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号) 5-31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联系人:陆敏 网址:www.ehowbuy.com (24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 室 法定代表人: 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联系人:吴鸿飞 网址:www.jiyufund.com.cn (25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路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联系人:吴煜浩 网址:www.yingmi.cn (26 )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 第七幢23 层 1 号 4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 第七幢23 层 1 号 4 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客服电 话:400-027-9899 联系人:陆锋 网址:www.buyfunds.cn (27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嘉合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嘉合 磐通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号) 5-32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 王锋 客服电话:95177 联系人:王锋 网址:www.snjijin.com (28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Halo 广场4 楼 法定代表人: 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联系人:童彩平 网址:www.jjmmw.com / www.zlfund.cn (29 )北京肯特瑞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大 兴区 亦庄 经济 开发 区科 创十 一街 18 号院京东总部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江卉 客服电话:95118 、400-088-8816 联系人: 徐伯宇 网址:http://fund.jd.com (30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杭 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客服电话:4008-773-772 联系人:费超超 网址:www.5ifund.com (31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13 层嘉合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嘉合 磐通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号) 5-33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客服电话:400-990-8826 联系人: 刘宏莹 网址 :www.citicsf.com (32 )江西正融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紫阳大道绿地新都会紫峰大厦 写字楼1103 室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紫峰大厦11 楼 法定代表人: 陆雯 客服电话:0791-86692502 联系人: 傅翌乔 公司网址:www.jxzrzg.com.cn (33 )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9 号A 座 1504/1505 室 法定代表人: 张冠宇 客服电话:400-819-9868 联系人: 王丽敏 公司网址:www.tdyhfund.com (34 )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 110-134 号富中国际广场 1 栋 20 层 1.2 号 办公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 110-134 号富中国际广场 1 栋 20 层 1.2 号 法定代表人: 王荻 客服电话:0851-88235678 联系人: 肖鑫 嘉合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嘉合 磐通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号) 5-34 公司网址:www.urainf.com (35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 号SOHO 嘉盛中心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表人: 周斌 客服电话:400-8980-618 联系人: 陈霞 公司网址:www.chtfund.com (36 )洪泰财富(青岛)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 195 号 9 号楼 70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西什库大街 31 号院九思文创园 5 号楼 501 室 法定代表人: 任淑桢 客服电话:4008189598 联系人: 周映筱 公司网址:www.hongtaiwealth.com (37 )北京恒宇天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延庆区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88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滨河路乙 1 号航 星园 8 号楼(东半楼)9 层 法定代表人: 梁越 客服电话:400-188-8848 联系人: 王东 公司网址:www.1314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 金,并及时公告 。 二、 登记机构 名称: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虹口区广纪路 738 号 1 幢 32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 秦皇岛路 32 号 A 座 法定代表人: 郝艳芬 电话:021-60168300 嘉合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嘉合 磐通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号) 5-35 传真:021-65015080 联系人: 蔡文婷 网址:www.haoamc.com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层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 、陆奇 联系人: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二办公楼八层 合伙人 : 姚建华 电话 :021- 22122409 传真 :021- 62881889 经办注册 会计 师 :黄小熠、叶凯韵 联系 人: 黄小熠 嘉合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嘉合 磐通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号) 5-36 第 六 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 经 2015 年 10 月 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 《关于准予嘉合磐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证监会许可 【2015 】 2233 号) 批准 注册 , 根据 2017 年 6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下发的 《关于嘉合磐通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 (机构部函【2017 】1571 号)进行募集。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1、基金的类 型 :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 。 2、基金 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 具体 发售 时间 见 本 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四、募集 方式 通过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其他 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 售机 构的 具体 名单 见 本基 金份 额 发售 公告 以及 基 金管 理 人届 时发 布的调整 销售 机构的相关公告。 五、募集 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 律法 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 许购 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其他 投 资人 。 六、募集场所 本基 金将 通过 基 金管 理 人的 直 销机构及 其他销售 机构 的基金 销售 网 点公 开 发售 ,具体见 本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调整 基金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嘉合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嘉合 磐通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号) 5-37 八、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九、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 申购 费 用及 销售 服务 费收 取方 式的 不同 ,将 基金 份额 分为 不同 的类 别。 在投 资者 认购 、 申购 基金 时收 取认 购、 申购 费用 , 而不 计提 销售 服 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 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 日该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日该 类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投资 者在 认购 、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可 自行 选择 基金 份额 类别 。 本基金不同基金 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增加、 减少或调整基 金份额类别设置、 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 别的 申购 费率 、 调低 赎回 费率 或变 更收 费 方式 、 停止 现有 基金 份额 类别 的销 售、 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 调整实施之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 不需 要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认购具体开放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 以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为准。 2、认购原则 (1 )基金认购采用 “金额认购,份额确认 ”的方式; (2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认购 费按 每笔 认购 申请 单 独计算, 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4) 认购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上限限制。 嘉合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嘉合 磐通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号) 5-38 (5) 如本 基金 单一 投资 者累 计认 购 的基 金份 额数 达到 或者 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 笔或者某些 认购申请有 可能导致单 一投资者变相 规避前述 50% 比例 要求 的,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拒 绝该 等全 部或 者部 分认 购申 请。 投资 者 认购 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3、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情请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 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 由此产 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5、认购的限额 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者通过 基金管理人 网上交易平台或 其他销售 机构 首次 认购 本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 限额 为人民币 10 元 (含认购费) , 追加 认购 每笔 最低 金额为 10 元 (含认购费) 。 投资 者通 过 基金管理人 直销中心 认购 本基金份额的 首 次 单笔最低 限额为人民币 500,000 元 (含认购费) ,追加认购单笔金额不低于 10 元 (含认购费) 。 投资 者 通过 基金 管 理人 直销中心 申 请认 购基 金 份额 的单 笔 认购 最低 金额 可 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6、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 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认购 设置级差费率,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 递减 , 投资 者在 一天 之内 如果 有多 笔认 购, 适用 费率 按单 笔分 别计 算, 具体 费率 如下: 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M <100 万元 0.60% 100 万元≤M <300 万元 0.40% 嘉合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嘉合 磐通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号) 5-39 300 万元≤M <500 万元 0.20% M ≥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7、认购份额的计算 (1) 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 A 类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或,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 - 净认购金额 或,认购费用 = 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计算结 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 位; 认购 份额 计算 结果 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 资人 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 如果 认购 期内 认购 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0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 (1+0.6% )= 99,403.58 元 认购费用=100,000 -99,403.58 = 596.42 元 认购份额= (99,403.58+50 )/1.00 = 99,453.58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额 , 加上 认购 资金 在认 购期 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99,453.58 份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2 )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 C 类 基金 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认购本基金 C 类 基金 份额, 假设这 10,000 元在募 集期产生 的利息为 5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 = (10,000 +5 )/1.00 = 10,005.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 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 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10,005.00 份基金 C 类基金 份额。 十一、 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方式 嘉合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嘉合 磐通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号) 5-40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 有效 认购 款项 在 募集 期 间产 生 的利 息 将折 算为 基 金份 额 归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 的具体数额 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嘉合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嘉合 磐通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号) 5-41 第 七 部分 基金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 额总 额不 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 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 活期 存款利息 ;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及 销售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情形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 报告 中予 以披 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如转 换运 作方 式、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嘉合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嘉合 磐通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号) 5-42 第 八 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 者应 当 在 销售 机 构办 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 营业 场 所或 按销 售机 构 提供 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二、 申购与赎回的 开放日及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 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 办理 申购 , 具体 业务 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 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 或者 转换 。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回 或转 换 申请且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开 放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 原则 , 即申 购 、 赎回 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该类别 基金嘉合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嘉合 磐通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号) 5-43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 本基金份额分为多个类别, 适用不同的申购费或销售服务费, 投资者在申购 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投资者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间、 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 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 准 。 基金管理人可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 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 将赎回款项划往 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 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 则赎回款 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 管理 人应 以 交易 时 间结 束 前受 理有效 申购 和赎 回 申请 的 当天 作 为申 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 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 到销嘉合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嘉合 磐通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号) 5-44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 销售机构对 申购 、 赎回 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生效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 接收 到申 请。 申购 、 赎回 的确 认以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对于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投资 者应 及时 查询 。 因投 资 者 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 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或不 利后 果 。 若 申购申请 不成 立 或无效,则申购款项 本金 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本基金登记机构 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投资者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 或 其他销售 机 构申 购 本 基金份额的 单笔最低 限额 为人民币 10 元 (含申购费) , 追加 申购 每笔 最低 金额 为10 元 (含 申购费) 。投资者通过 基金管理人 直销 中心 首次申购 本基 金份 额的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民币 500,000 元 (含申购费) , 追加 申购 单笔金额不低于 10 元 (含申购费) 。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办理赎回时, 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10 份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将 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但某笔交易类业 务(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单个交易账户 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 份( 含 10 份 )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 各销售机构对赎回限额有 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 基金管理人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 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 拒绝 大额 申购 、 暂停 基金 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具体规定请参见 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或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 等数量 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实施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申购费 率、 赎回费 率 1、申购费率 (1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 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嘉合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嘉合 磐通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号) 5-45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 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0.80% 100 万元≤M <300 万元


0.50% 300 万元≤M <500 万元


0.30% M ≥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2 ) 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见下表, 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 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 时间 的增加而递 减,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的 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 A 类 基金 份额 持有期限(N 为日历日) 赎回 费率 计入基金 财 产比例 1 日≤N <7 日 1.50% 100% 7 日≤N <365 日 0.10% 25% N≥365 日 0% 25% C 类 基金 份额 1 日≤N <7 日 1.50% 100% N≥7 日 0% 25% 3、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履行 相关 手续 后,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申 购、 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违反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 同 约定 的情 况下 根据 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按相关 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 可以 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赎回费率。 5、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嘉合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嘉合 磐通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号) 5-46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 )若投资者选择 A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或,净申 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或,申购费用 = 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A 类 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 资人 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 , 对应 费率 为 0.80% ,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0.80% )= 49,603.17 元 申购费用=50,000 -49,603.17 = 396.83 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16 = 48,822.02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0.80% ,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 元, 则可 得 到 48,822.02 份 A 类基金 份额。 (2 )若投资人选择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 50,000 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 50,000/1.016 = 49,212.60 份 即: 投资者投资 50,000 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16 元, 则可得到 49,212.60 份 C 类基金份额 。 嘉合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嘉合 磐通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号) 5-47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 ?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 资者 赎回 100,000 份 A 类基 金份 额, 份额 持有 期限 100 日 , 对应 赎 回费率为 0.10% , 假设 赎回 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13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 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 100,000× 1.213 = 121,300.00 元 赎回费用 = 121,300.00× 0.10% = 121.30 元 净赎回金额 = 121,300.00 -121.30 = 121,178.7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 ,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00 日 ,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13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的 净 赎 回 金 额 为 121,178.70 元。 例: 某投 资者 赎回 100,000 份 C 类基 金份 额, 份额 持有 期限 6 天, 对应 赎回 费率为 1.50% , 假设 赎回 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13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 1.213=121,300.00 元 赎回费用=121,300.00× 1.5%=1,819.50 元 净赎回金额=121,300.00 -1,819.50=119,480.5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 ,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 6 天,假 设赎回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13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净赎 回金 额 为119,480.50 元。 3、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T 日的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嘉合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嘉合 磐通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号) 5-48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 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 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 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出现其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 技术 故障等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 无法正常运行。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 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 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 或者 有 可能导致 变相规避 前述 50% 比例要求 的情形时 。 8、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 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 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9、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并 采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 暂停 接受基金申购 赎 回 申请的措施 。 10、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3、5 、6 、9 、10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全部或部分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本 金 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嘉合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嘉合 磐通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号) 5-49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 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 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 赎回 申请 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 7、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 基金管理人 应当 暂停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申购 赎 回申请的措施 。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若出 现上 述第 4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 数加 上基 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 后扣 除 申购 申请 份额 总 数及 基 金转 换中 转入 申 请份 额嘉合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嘉合 磐通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号) 5-50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 为是 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 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 支付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 请而 进 行的 财产 变现 可 能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造 成较 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 提下 ,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该类别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 以此 类推 ,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如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 投资 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单日 赎回申请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 的,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 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超出 该比 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按 照前述条款处理。 (4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 (含本数 )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 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 更 新 的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嘉合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嘉合 磐通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号) 5-51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 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 放日 的两类 基金份额净 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 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 基金转换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根据 相 关法 律 法规 以及 基金 合 同的 规 定决 定 开 办本 基金 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但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之间 暂不允许进行相互转换。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 国证 监会 认可 的交 易 场所 或 者交 易方 式进 行 份额 转 让的 申请 并由 登 记机 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 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 其合 法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捐赠 给 福利 性质 的基 金 会或 社 会团 体; 司法 强制 执行 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嘉合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嘉合 磐通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号) 5-52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 定。 投资 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时可 自行 约定 每期 扣款 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 于基 金管 理 人在 相 关公 告或 更新 的 招募 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 定期 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 申购金额。 十七、 基金份额 的冻结和解冻 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嘉合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嘉合 磐通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号) 5-53 第 九 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有 效控 制流 动 性和 风 险的 前 提下 ,积 极主 动 配置 固 定收 益 类资 产 ,并 在 此基础上精选权益类资 产,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长。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 交易 的国 债、 央行 票据 、 地方 政府 债、 金融 债、 企业 债、 公司 债、 次级 债、 可转 换债 券、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可交 换债 券、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中期 票据 、 短期 融资 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 资产 支持 证券 、 债券 回购 、 银行 存款 、 现金 等固 定收 益类 金 融工 具, 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包 括中 小板 、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 、权 证等 权益 类金 融工 具,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 本基金可持有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得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 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也可直接从二级市场上买入股票和权证。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 80% ;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以后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额,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一)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根据宏观经济形势、 国家宏观政策方向、 市场流动性、 利率变化趋势、 行业和企业盈利、 信用状况及其变化趋势等因素的动态分析,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 范围 内, 对各 大类 资产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进 行评 估, 从而 确定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嘉合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嘉合 磐通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号) 5-54 和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并跟踪影响资产配置策略的各种因素变化, 动态调整 各大类资产配置投资比例,力争在风险水平相对平稳的基础上,优化投资组合。 (二)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 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 利率走势、 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和信用 风险变化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 调整和构建固定收益证券投资组合, 力求获得稳 健的投资收益。 1、利率预期策略 通过全面研究国内外经济形势、 经济增长、 物价、 就业以及国际收支等主要 经济 变量 , 分析 宏观 经济 , 预测 货币 政策 、 财政 政策 等宏 观经 济政 策取 向, 结合 金融 市场 资金 供求 状况 变 化趋 势 及结 构, 进一 步 预测 金 融市 场利 率水 平 变动 趋 势,以及金融市场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 (1 )久期策略 根据市场利率变化趋势的预期, 动态调整组合久期。 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下移 时, 适当 提高 组合 久期 , 以分 享债券市场上涨的收益; 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上移时, 适当降低组合久期, 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的风险。 本基金还通过市场上不同期限 品种交易量的变化来分析市场期限的投资偏好, 结合利率走势判断选择合适的久 期品种进行投资。 (2 )收益率曲线策略 在确定投资组合久期的基础上, 本基金根据市场利率变化周期以及不同期限 券种供求状况的分析, 预测未来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动趋势及变动幅度。 针对收 益率曲线形态特征确定合理的组合期限结构, 采用包括子弹策略、 哑铃策略和梯 形策略等进行动态调整,建立最优的债券投资组合。 (3 )骑乘策略


骑乘策略是指当收 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 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 债券(即收益率水平相对较高的债券) ,随着持有期限的 延长,债券的剩余期限 将会 缩短 , 债券 的收 益率 水平 将会 较投 资期 初有 所下 降, 通过 债券 收益 率的 下滑 来获得资本利得。 2、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根据国民经济运行周期阶段, 分析信用债等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 业务嘉合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嘉合 磐通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号) 5-55 发展 状况 、 市场 竞争 地位 、 财务 状况 、 债务 水平 和公 司运 营管 理水 平等 因素 , 评 价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 并根据特定债券的发行契约, 评价债券的信用风险级 别。 同时 进一 步分 析宏 观经 济周 期、 市场 资金 结构 、 信用 利差 历史 统计 数据 、 内 外部信 用评级结果等因素判断信用债市场利差的合理性和信用利差的未来走势, 积极发掘相关信用债的信用风险利差机会, 选择信用利差被高估、 未来信用利差 可能下降的信用债进行投资。 3、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可转换债券对应的基础股票进行基本面研究与定价分析, 研判发行 公司投资价值;基于对利率水平、票息率及派息频率、信用风险等因素的分析, 判断债券投资价值; 采用期权定价模型, 估算可转换债券的转换期权价值。 综合 以上 因素 , 对可 转换 债券 进行 定价 分析 , 制定 可转 换债 券的 投资 策略 , 尤其 对有 着较强的盈利能力或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的可转换债券 进行重点投资。 4、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针对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 对资产池结构和质量跟踪观察, 分 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条款, 预估资产违约风险和提前偿付比率对资产支持证券 未来现金流的影响。 利用合理的收益率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 对资产支持证券进 行估 值。 同时 严格 控制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总 体投 资规 模并 进行 分散 投资 , 以降 低流 动性风险。 5、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策略 目前中小企业私募债具有二级市场流动性差、 信用风险高、 票面利率高的特 点。 本基 金将 综合 运用 个券 信用 分析 、 收益 率预 期、 收益 率利 差、 收益 率曲 线变 动、相对价值评 估等策略,结合中小企业私募债对基金资产流动性影响的分析, 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谨慎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 本基金将特别关注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用风险分析。对宏观经济进行研判, 根据经济周期的景气程度, 合理增加或减少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整体配置比例, 降 低宏观经济系统性风险。 同时通过对发行主体所处行业、 发行主体自身经营状况 以及债券增信措施的分析, 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最具优势的个券, 保证本金安全 并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本基金同时关注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流动性风险。 在投资决策中, 根据基金资嘉合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嘉合 磐通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号) 5-56 产现有持仓结构、 资产负债 结构 、 基金 申赎 安排 等, 充分 评估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对 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影响, 并通过分散投资等措施, 提高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流动性。 (三)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是以债券等固定收益资产投资为主的债券型投资基金, 通过主动配置 固定收益类资产获得平稳收益,在此基础上辅以精选权益类资产来增强收益。 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及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挖掘优质的上市公司, 严选其 中安全边际较高的个股构建投资组合: 自上而下地分析行业的增长前景、 行业结 构、竞争要素、商业模式等分析把握其投资机会;自下而上地评判企业的产品、 核心 竞争 力、 治理 结构 、 管理 层等 ; 并结 合企 业基 本面 和估 值水 平进 行综 合的 研 判,严选安全边际较高的个股,力争基金资产的稳健增长。 (四)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 在进行权证投资时, 本基金将通过对权证标 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 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 充分考虑权证资 产的 收益 性、 流动 性及 风险 性特 征, 通过 限量 投资 、 趋势 投资 、 优化 组合 等投 资 策略审慎投资,追求较稳定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股票、权 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 产的 20% ; (2 )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的 同一 权证 ,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嘉合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嘉合 磐通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号) 5-57 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本 基金 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 应在 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 基金 在全 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 长期 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 基金 持 有单 只 中小 企 业私 募债 ,其 市 值不 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10% ; (16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7 ) 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18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9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述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的投资 ; (20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嘉合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嘉合 磐通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号) 5-58 手开展逆回 购交 易的 ,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 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 围 保持一致; (2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投资限制(2)、( 12)、( 19) 、 (20 )外,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 述期 间内 , 本基 金的 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 法规 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 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嘉合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嘉合 磐通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号) 5-59 法律 、 行政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或 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金 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经济运行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3 )投资对象的风险收益配比。 2、投资决策程序 (1 )投资决策支持:研究人员、基金经理及相关人员 根据独立研究及各咨 询机构的研究方案, 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出宏观经济分 析方案和投资策略方案等 决策支持。 (2 )投资原则的制定:投资决策委员会在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 根据研究人员和基金经理的有关方案, 决定基金投资 的主要原则,对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等提出指导性意见。 (3 )研究支持:研究分析人员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 决议,为基金经理提 供各类分析方案和投资建议;也可根据基金经理的要求进行有关的研究。 (4 )制定投资决策:基金经理按照投资决策委员会决 定的投资原则,根据 研究分析人员提供的投资建议以及自己的分析判断,做出具体的投资决策。 (5 )风险控制与 评估:风险管理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 ,听取投资研究部、 基金 经理 、 风险 控制 人员 对基 金投 资组 合进 行的 风险 评估 , 并提 出风 险控 制意 见。 (6 )组合的调整:基金经理有权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 际的需要,在其权限 范围内对组合进行调整,超出其权限的调整,需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80%+沪深 300 指数收益 率×20% 。 中债 综合 全价 指 数由 中 央国 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 编制 的 反映 中 国债 券 市场总体走势的代表性指数, 涵盖了主要交易市场 (银行间市场、 交易所市场等) 、 不同发型主体(政 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 期等) ,具有广泛的市 场代表性,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 嘉合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嘉合 磐通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号) 5-60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反映 A 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数。 沪深 300 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大部分流通市值, 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可 投资性。 如果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有更适当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 准推 出、 或市 场上 出现 更加 适用 于本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时 ,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调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但应在取得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及时公告 ,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预期风险、 预期收益的基 金品 种, 其长 期平 均预 期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率低 于股 票型 基金 和混 合型 基金 , 高于 货币市场基金。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代 表基 金独 立行 使股 东权 利和 债权 人权 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 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 、 投资 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8 年 8 月 22 日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8年6月30 日。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 报 告期 末基 金 资产 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嘉合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嘉合 磐通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号) 5-61 1 权益投资 4,356,364.90 4.74


其中:股票 4,356,364.90 4.74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65,720,800.0 0 71.49 其中:债券 65,720,800.0 0 71.49 资产支持证 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9,560,268.8 9 21.28 其中 :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 付金合计 1,563,260.22 1.70 8 其他资产 728,193.47 0.79


9 合计 91,928,887.4 8 100.00 2 、 报 告期 末按 行 业分 类的 股票 投资 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4,175,790.90 5.14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 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180,574.00 0.22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嘉合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嘉合 磐通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号) 5-62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 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4,356,364.90 5.37 3 、 报 告期 末按 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 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603707 健友股份 99,930 2,711,100.90 3.34 2 300437 清水源 49,500 822,690.00 1.01 3 002422 科伦药业 20,000 642,000.00 0.79 4 000034 神州数码 11,300 180,574.00 0.22 4 、 报 告期 末按 债 券品 种分 类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序 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嘉合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嘉合 磐通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号) 5-63 3 金融债券 65,720,800.00 80.97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65,720,800.00 80.97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65,720,800.00 80.97 5 、 报 告期 末按 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60415 16 农发15 500,000 49,765,000.00 61.31 2 160208 16 国开08 100,000 9,933,000.00 12.24 3 018005 国开1701 60,000 6,022,800.00 7.42 6 、 报 告期 末按 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 券 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 报 告期 末按 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 报 告期 末按 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 报 告期 末本 基 金投 资的 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9.1 报 告 期 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嘉合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嘉合 磐通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号) 5-64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 本 基 金 投 资股 指期 货的 投资 政策 股指期货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10、 报告 期末 本 基金 投资 的国 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0.1 本 期 国 债 期货 投资 政策 国债期货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10.2 报 告 期 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 本 期 国 债 期货 投资 评价 国债期货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11、 投资 组合 报 告附 注


11.1 本 基 金 投 资的 前十 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期 未出 现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 查 , 或 在报 告编 制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 罚的 情形 。 11.2 本 基 金 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中 ,没 有投 资于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备选 库之 外 的 股 票。 11.3 其 他 资 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证金 7,783.6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53,557.8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56,852.02 5 应收申购款 10,000.00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728,193.47 嘉合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嘉合 磐通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号) 5-65 11.4 报 告 期 末 持有 的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 告 期 末 前十 名股 票中 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6 投 资 组 合 报告 附注 的其 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 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嘉合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嘉合 磐通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号) 5-66 第 十 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18 年 6 月 30 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 一 ) 本基 金净 值 收益 率及 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比较 : 1 、 嘉 合磐 通A净 值表 现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过去三个 月 1.09% 0.12% -1.18% 0.23% 2.27% -0.11% 2 、 嘉 合磐 通C净 值表 现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④ 过去三个 月 1.09% 0.11% -1.18% 0.23% 2.27% -0.12% (二)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以来 基金 累计 净值 增长 率变 动及 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 益 率 变动 的比 较 嘉合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嘉合 磐通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号) 5-67 1、 本基 金合 同于2018 年1月24 日生 效, 截至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未 满一 年。


2 、按 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自合同生效起6 个月内为建仓期,截至报告日本 基金的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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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合 磐通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号) 5-68 第 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和基 金 登记 机 构自 有的 财产 账 户以 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 户相 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 机构 的财 产, 并由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登记 机构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 行清 算的 ,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 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基 金财 产所 产 生的 债权 , 不得 与其 固有 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嘉合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嘉合 磐通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号) 5-69 第十二 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 金的 估值 日 为本 基 金相 关 的证 券交 易场 所 的交 易 日以 及 国家 法 律法 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 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 允价 值; 对于 活跃 市场 报价 未能 代表 计量 日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对市 场报 价进 行 调整以确定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 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 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选 取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3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 (4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中小 企业私募证券,估值 日 不存在活跃市场 时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进行估值 。 如成本能够近似体 现公 允价 值, 应持 续评 估上 述做 法的 适当 性, 并在 情况 发生 改变 时做 出适 当调 整。 嘉合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嘉合 磐通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号) 5-70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 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 下, 应以 活跃 市场 上未 经调 整的 报价 作为 计量 日的 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对于 活跃 市场 报价 未能 代表 计 量日 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 成 本应 对市 场报 价 进行 调 整, 确认 计量 日的 公允 价值 ; 对于 不存 在市 场活 动或 市场 活动 很少 的情 况下 , 则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 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 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 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 权的权证,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 本进行估值。 6、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 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7、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 上述 公允 价值 确定 原则 提供 的估 值嘉合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嘉合 磐通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号) 5-71 价格数据。 8、 当本基金 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 以确 保基 金估 值的 公平 性。 具体 处理 原则 与操 作规 范遵 循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与基 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 按最 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 价格 估 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两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 并按 规定 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 两类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按约定 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嘉合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嘉合 磐通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号) 5-72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 构、 或投 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及时 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费用 由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确保 估值 错误 已得 到更正 ; (2 )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 时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 (4 )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 的正 确情 形的 方式 。 3、估 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嘉合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嘉合 磐通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号) 5-73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 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 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 2、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基金管理人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的 ;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 露的 基 金资 产 净值 和两类 基金 份额 净 值由 基 金管 理 人负 责 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两类 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按约定 予以公 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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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合 磐通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号) 5-74 1、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 9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证券交易所 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 数据错误等原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 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减轻 或消 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嘉合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嘉合 磐通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号) 5-75 第十三 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 利润 指基 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 和其 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 后的 余 额 ,基 金 已实 现 收益 指基 金利 润 减去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 后的 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 润指 截至 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 利润 与未 分 配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 两类 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两类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3、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 费, 各基 金份 额类 别对 应的 可供 分配 利润 将有 所不 同, 但本 基金 同一 基金 份 额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 案中 应载 明 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 红利 发放 日 距离 收益 分 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 润计 算截 止 日)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嘉合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嘉合 磐通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号) 5-76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 收益 分配 时 所发 生的 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 投资 者自 行 承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嘉合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嘉合 磐通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号) 5-77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 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 诉讼费 和仲裁费 ;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 10、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 年费 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 算 方法如下: H =E× 0.4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 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 费率 计提 。 托管 费的 计 算方法如下: 嘉合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嘉合 磐通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号) 5-78 H =E× 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日 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4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40%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销 售服 务 费划 付指 令, 经 基金 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 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 由登记机构代收, 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 协议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C 类基 金份 额销 售服 务费 主要 用于 本 基金 持续 销售 以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各项费用。 销售服务费使用范围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 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嘉合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嘉合 磐通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号) 5-79 四、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 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 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 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嘉合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嘉合 磐通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号) 5-80 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 可以 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 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 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 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 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嘉合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嘉合 磐通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号) 5-81 第十 六 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对信息披露的方式、 登载媒介、 报备方式等 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等 法律 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 自然 人、 法人 和 其他 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的祝 贺性 、 恭维 性或 推荐 性的 文字 ;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 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嘉合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嘉合 磐通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号) 5-82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 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 露影 响基 金投 资 者决 策的 全部 事项 , 说明 基金 认购 、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 投资 、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息 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 会 注册 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收 到 中国 证 监会 确认 文件 的 次日 在 指定 媒 介上 登 载基 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 净值和 两类 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 份额 申 购或 者 赎回 后,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每 个开 放 日的 次 日, 通过 网站 、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 披露 开放 日的 两类 基金份额净 值和两类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公告 半 年度 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 场交 易 日基 金 资产 净 值和 两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 产嘉合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嘉合 磐通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号) 5-83 净值、 两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 两类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 购、 赎回 费率 ,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 在基 金份 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 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达到或超 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 形, 为保 障其 他投 资者 的权 益, 基金 管理 人至 少应 当在 基金 定期 报告 “影 响投 资 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额 变化 情 况及 产 品的 特有 风险 , 中国 证 监会 认定 的特 殊 情形 除 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嘉合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嘉合 磐通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号) 5-84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总经 理及 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 、 销售 服务 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 、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 嘉合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嘉合 磐通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号) 5-85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30、中国证监会 或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并予 以公 告。 (十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情况。 (十一)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 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的 比例 和 报告 期末 按市 值 占基 金 净资 产比 例大 小 排序 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 度,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嘉合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嘉合 磐通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号) 5-86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两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除 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 外,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 )不可抗力; (2 )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嘉合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嘉合 磐通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号) 5-87 第十 七 部分 风险揭示 一、 投资 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 政策、行业政策、地 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 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 利率 风险 。 金融 市场 利率 的波 动会 导致 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 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 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 因素影响,如管理能 力、 财务 状况 、 市场 前景 、 行业 竞争 、 人员 素质 等, 这些 都会 导致 企业 的盈 利发 生变 化。 如果 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经营 不善 , 其股 票价 格可 能下 跌, 或者 能够 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 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深度 和宽度相对较低,交 易相对较不活跃, 可能增大银行间债券变现难度,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变现 能力的 风险。 (6 )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 分配,而现金可能因 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7 )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 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 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 (即利率风险 ) 互为消长。 具 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 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8 ) 信用 风险 。 基金 所投 资债 券的 发行 人如 出现 违约 、 无法 支付 到期 本息 ,嘉合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嘉合 磐通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号) 5-88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2、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 人为因素、 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 失误或公司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 )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 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 督检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 )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 令不明晰、交易操作 失误等人为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 ) 技术 风险 : 是指 公司 管理 信息 系统 设置 不当 等因 素而 可能 造成 的损 失。 3、职业道德风险:是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发 生违法、违规行为而 可能导致的损失。 4、 流动性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 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巨额赎回可能会产 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1 )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 规范型交易场所, 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 ,同时本基金基 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 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 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 风险适中。 (2 )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 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 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延期办理 , 具体 措施 请见 基金 合同 及招 募 说明书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巨额赎回的处 理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3 )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①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 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 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 、 赎回申请的 措施。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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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合 磐通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号) 5-89 ②本基金 A 、C 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 人, 收 取 1.5% 的赎 回费 , 并将 上述 赎回 费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赎回 费在 投资 者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③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 以确 保基 金估 值的 公平 性。 当日 参与 申购 和赎 回交 易的 投资 者存 在承 担申 购 或者赎回产生的交易及其他成本的风险 。 5、 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 运作 过程 中, 违反 国家 法律 、 法规 的规 定, 或者 基金 投资 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6、投资管理风险: (1 )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属于证 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 预期 风险 、 预期 收益 的基 金品 种, 其长 期平 均预 期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率低 于股 票型 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2 ) 选股 方法 、 选股 模型 风险 ; (3)基 金经理主观判断错误的风险; (4 )其他风险。 7、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主体一般是信用资质相对较差的中小企业, 其经营状 况稳 定性 较低 、 外部 融资 的可 得性 较差 , 信用 风险 高于 大中 型企 业; 同时 由于 其 财务数据相对不透明, 提高了及时跟踪并识别所蕴含的潜在风险的难度。 其违约 风险高于现有的其他信用品种,极端情况下会给投资组合带来较大的损失。 8、 其他风险 (1 )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 发展,如果投资于这 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 (2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 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 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 损失,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嘉合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嘉合 磐通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号) 5-90 二、 声明 1、 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 通过 基金管理人指定 的基金销售 机构 销 售, 基 金管 理 人与 基金 销售 机 构都 不 能保 证其 收益 或 本金 安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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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合 磐通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号) 5-91 第十八 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自决 议 生效之日起 两日内 在 指定媒介 公告 。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 小组 ,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嘉合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嘉合 磐通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号) 5-92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 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 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 算过 程 中发 生 的所 有 合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 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 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嘉合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嘉合 磐通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号) 5-93 第十 九 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 金 合 同当 事人 的 权利 与义 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 服务 机构,对基金 服务 机构 的相 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前 提下 ,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 协商一致 后, 决定 和调 整除 调高 管理 费率 、 托管 费率 、 销售 服务 费率 之外 的基 金相 关费 率 结构和收费方式;


(13)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 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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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合 磐通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号) 5-94 (14)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 融券 ;


(15)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选择 、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 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 业务规则;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 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及报嘉合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嘉合 磐通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号) 5-95 告义务;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 等 。 除 《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 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表 、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 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金 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 在募 集期 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 基金 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嘉合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嘉合 磐通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号) 5-96 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 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 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 金开 设 资金账户、 证券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 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嘉合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嘉合 磐通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号) 5-97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 披露事项; (10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 变现 和 分配; (18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嘉合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嘉合 磐通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号) 5-98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 人,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基 金合 同当 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 基 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 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 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服务 机构 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嘉合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嘉合 磐通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号) 5-99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召 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 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 , 当出 现或 需 要决 定下 列事 由之 一 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销售服务费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嘉合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嘉合 磐通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号) 5-100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和其 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 用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且对 现有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 调整基金的 申购费率、 调低 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 变化; (6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基金交易、 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 )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 召开 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嘉合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嘉合 磐通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号) 5-101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 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在指 定媒介 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 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 期限 等)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嘉合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嘉合 磐通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号) 5-102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 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应 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 或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 出席 , 现场 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 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且 持有 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 基金 管 理人 持有 的登 记 资料 相 符 ;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不 少于 本 基金 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 总份 额 的 二分 之 一(含 二分之 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 个月 以后 、 六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新 召 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到会 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 表的 有 效的 基金 份额 应 不少 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 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嘉合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嘉合 磐通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号) 5-103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 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不 小于 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 总份 额 的 二分 之 一(含 二分之 一); 若本人直接 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 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 上 (含 三分 之一 ) 基金 份额 的持 有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 书面意见 ; (4 )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 基金 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 人的 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 证明 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 他非 现场 方式 或者 以 现场 方 式与 非现 场方 式 相结 合 的方 式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 会议 程序 比照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 式开 会的 程序 进行 , 具体 方式 由会 议 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 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 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纸质、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 具体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 列明。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嘉合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嘉合 磐通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号) 5-104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 他事 项 以及 会议 召集 人 认为 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 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主持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 选举 产生 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 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嘉合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嘉合 磐通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号) 5-105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通过 方为 有效 ; 除下 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各项 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 内并 列 的各 项 议题 应 当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 在出 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和代 理人 中选 举 两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中选 举三 名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 任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 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 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 可以 在宣 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 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嘉合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嘉合 磐通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号) 5-106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自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 上公 告。 如果 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 召开 条件 、 议事 程序 、 表 决条 件等 规定 , 凡是 直接 引用 法律 法规 的部 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修 改导 致相 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 基 金 合 同的 变更 、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自决 议嘉合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嘉合 磐通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号) 5-107 生效之日起 两日内 在 指定媒介 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 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 小组 ,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 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 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 清算费用 嘉合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嘉合 磐通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号) 5-108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 算过 程 中发 生 的所 有 合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 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 争 议 的 处理 和适 用 的法 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 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任 何一 方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 交上 海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 裁委 员 会, 根据 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上 海市 ,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 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 基 金 合 同存 放地 和 投资 者取 得合 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嘉合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嘉合 磐通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号) 5-109 第 二 十 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 的 内容摘要 一、基金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虹口区广纪路 738 号 1 幢 32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A 楼 1-2 层


邮政编码:200082 法定代表人: 郝艳芬 成立日期:2014 年 7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62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1 亿元 存续期间:永久存续 经营 范围 : 基金 募集 、 基金 销售 、 特定 客户 资产 管理 、 资产 管理 和中 国证 监 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平安银行)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 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成立日期:1987 年 12 月 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7,170,411,366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 高希泉 联系电话:0755-22197701 经营 范围 : 办理 人民 币存 、 贷、 结算 、 汇兑 业务 ; 人民 币票 据承 兑和 贴现 各嘉合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嘉合 磐通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号) 5-110 项信 托业 务; 经监 管机 构批 准发 行或 买卖 人民 币有 价证 券;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 发行 、 代理 兑付 、 承销 政府 债券 ; 买卖 政府 债券 ; 外汇 存款 、 汇款 ; 境内 境外 借 款; 从事 同 业拆 借; 外汇 借款 ; 外汇 担保 ; 在境 内境 外发 行或 代理 发行 外币 有价 证券 ; 买卖 或代 客买 卖外 汇及 外币 有价 证券 、 自营 外汇 买卖 ; 贸易 、 非贸 易结 算; 办理 国内 结算 ; 国际 结算 ; 外币 票据 的承 兑和 贴现 ; 外汇 贷款 ; 资信 调查 、 咨询 、 见证 业务 ; 保险 兼业 代理 业务 ; 代理 收付 款项 ; 黄金 进口 业务 ;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 及担 保;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 外币 兑换 ; 结汇 、 售汇 ; 信用 卡业 务; 经有 关监 管机 构批准或允许的其他业务。 二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业务 监督 和 核查 (一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 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 对基 金实 际投 资是 否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 进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 交易 的国 债、 央行 票据 、 地方 政府 债、 金融 债、 企业 债、 公司 债、 次级 债、 可转 换债 券、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可交 换债 券、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中期 票据 、 短期 融资 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 资产 支持 证券 、 债券 回购 、 银行 存款 、 现金 等固 定收 益类 金 融工 具, 国内 依法 发行 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中 小板 、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 、权 证等 权益 类金 融工 具,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持有 可转换债券 转股所得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 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也可直接从二级市场上买入股票和权证。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投资组合比例为: 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 80% ,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基金资产的 20% ,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嘉合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嘉合 磐通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号) 5-111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额,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股票、权证 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2、 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 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嘉合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嘉合 磐通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号) 5-112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6、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18、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 投资 组合 持有 一 家上 市 公司 发 行的 可 流通 股 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述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资 ; 2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2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投资限制 (2)、(12) 、 (19) 、 (20 )外,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 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三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本 托管 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嘉合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嘉合 磐通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号) 5-113 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 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 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 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四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 投资 运 作之 前向 基 金托 管 人提 供 符合 法律 法 规及 行业 标准 的、 经慎 重选 择的 、 本基 金适 用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 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 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 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 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 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 理由,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 并负 责解 决因 交易 对手 不履 行合 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 责任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资 产 净值 计算 、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 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益 分配 、 相关 信息 披露 、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 (六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 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嘉合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嘉合 磐通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号) 5-114 反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 或书 面提 示等 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 。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书 面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 )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八 )若 基金 托管 人 发现 基 金管 理 人依 据交 易 程序 已 经生 效 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由此 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九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挠 对方 根据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 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 托管 人的 业务核查 (一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 、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 账管 理、 未执 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 投资 信息 等 违反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嘉合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嘉合 磐通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号) 5-115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 )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挠 对方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诈 等手 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 基 金财 产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 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 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 由基 金管 理 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 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嘉合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嘉合 磐通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号) 5-116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 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 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 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 , 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 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 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 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办 理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 销户、 变更工作, 本基金银行 账户无需预留印鉴, 具 体按基金托管人要求办理。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 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 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嘉合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嘉合 磐通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号) 5-117 4、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 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 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 法人 清算 工作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算 备付 金等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 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清算所股份 有限 公司根据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为基金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本基金进行 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本基金签订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开 立, 在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商议 后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开 立。 新账 户按 有 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 有关 实 物证 券 等有 价凭 证由 基 金 托管 人存 放 于基 金 托管 人 的保 管库 , 也可 存入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 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 持有 。 实物 证券 等有 价凭 证的 购买 和转 让,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 办理 。基 金托 管人 对由 基 金托 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 有效 控 制的 证券 不承 担 保管 责 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签署 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嘉合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嘉合 磐通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号) 5-118 保管 。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 大合 同,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 的 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 基 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和 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 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结果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以约定 的方式将复核结果提交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 规对外公布。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 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与 本基 金 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嘉合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嘉合 磐通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号) 5-119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 挂牌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 件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 品种 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 变化 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 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 外) ,选 取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 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 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 资产支持证券和中小企 业私募证券,估值日 不存在活跃市场时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 公允价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 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 债券 和权 证,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 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对于活 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 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 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 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 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 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嘉合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嘉合 磐通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号) 5-120 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 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 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5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 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 行权的权证,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 成本进行估值。 (6 )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 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7 )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 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 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 值价格数据。 (8 ) 当 本基金 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 , 以确 保基 金估 值的 公平 性。 具体 处理 原则 与操 作规 范遵 循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9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 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 值。


(10 )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其 规定 。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3、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 方法的第(9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 不可 抗力 , 或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等原 因,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 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嘉合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嘉合 磐通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号) 5-121 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 确性 、 及时 性。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 点后 3 位以 内 ( 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 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 构、 或投 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及时 进行 更正 , 因更 正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费用 由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 偿责 任。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确保 估值 错误 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 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 方” )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 权利 ;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 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嘉合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嘉合 磐通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号) 5-122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 的正 确情 形的 方式 。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 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 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 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 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基金管理人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的 ;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嘉合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嘉合 磐通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号) 5-123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 、 记录 和保 管本 基金 的全 套账 册。 基金 托管 人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对会 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应以 基金 管 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 对不 符时 ,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共同 查出 原因 , 进行 调整 , 直至 双方 数据 完全 一致。 3、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 基金 管理 人对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一 次并 登 载在 网站 上, 并将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 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 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过 审计 。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 基金 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编 制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 告之 前及 时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嘉合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嘉合 磐通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号) 5-124 六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的 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 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 管人 , 不得 无故 拒绝 或延 误提 供, 并保 证其 的真 实性 、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将所 保管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用 于基 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 其他 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 、 争 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 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 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 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 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 处理 期间 , 相关 各方 当事 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 本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 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更 、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 协议 进行 修改 。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 不得 与基 金合 同的 规 定有 任 何冲 突。 基金 托 管协 议 的变 更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 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 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嘉合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嘉合 磐通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号) 5-125 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 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 合同 终止 ,应 当 按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 有关 规 定对 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 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 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金 财 产清 算 小组 在 进行 基金 财 产清 算 过程 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 费用; 嘉合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嘉合 磐通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号) 5-126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嘉合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嘉合 磐通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号) 5-127 第二十 一 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全面和可靠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 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 并另 行公 告 。 基 金管理人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公 开信 息披 露 服务 1、披露基金管理人信息; 2、 披露基金信息; 3、其他信息的披露。 二 、 投 资者 对账服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阅对账单: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查阅对 账单。 (2 )对账单寄送服务分为电子对账单服务及纸质对账 单服务。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 通 过网 站、 电话 等 方式 向 本基 金管 理人 定 制纸 质 或电 子形 式的 定 期对 账 单,其中: 1) 电子对账单服务: 每月度、 季度、 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管理 人 向所有选择电子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2) 纸质对账单服务: 每年度结束后 30 个工作日内, 基金管理人 将向本年度 有交易的或持有份额的, 系统内预留联系地址齐全的, 且 选择纸质对账单服务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纸质对账单。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也 可拨 打基 金管 理人 客服 热线 索取 电子 或纸 质对 账单 , 亦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点进行查询。 2、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介绍公司最新 动态 、 投资 运作 、 新产 品、 国内 外金 融市 场动 态和 投资 机会 等。 三、 查 询服 务 1、账户信息查询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都有 基金管理人给予的 基金 账户嘉合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嘉合 磐通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号) 5-128 及初 始密 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通过 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 电话 和网站都可以凭借 本 人 基金账户或身份证号进入本人的账户,了解账户信息,包括本人的基本资料、 基金品种、基金份额 及基金市值 等。 2、账户信息的修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直接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修改账户的非重要信息, 如联 系地 址、 电话 等等, 也可以到 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 或致电客户服务中心, 由服务 人员提供相关服务。 为了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份额持有人 姓名 、 身 份证 号码 、 登记 银行 卡信 息等 重要信息的更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到指定的基金销 售网点进行。 3、信息 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 浏览 自己所需要的信息, 包括基金管 理人新闻、市场行情、基金信息等方面的内容。 四、 基 金投 资的 服 务 1、基金间转换服务 投资者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管理的不同开放式基金间转换基金份额。 具体开 放时间和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2、定期定额 投资 计划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开放时间和规 则由基 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五、 投 诉管 理服 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致函, 投诉直销机 构和销售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 反映投诉和提出建 议: 1、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400-060-3299 ; 2、登录基金管理人网址 www.haoamc.com 进行在线提问; 3、向基金管理人客服邮箱 services@haoamc.com 发送电子邮件 。 六、 如本 招募 说明 书存 在任 何您/ 贵机 构 无法 理解 的内 容, 请通 过上 述方 式 联 系 基 金管 理人 。 请确 保投 资前 ,您/ 贵 机构 已经 全面 理解 了本 招募 说 明书 。 嘉合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嘉合 磐通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号) 5-129 第二十 二 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 并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以下为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刊登的与本基金相关的公告。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嘉合磐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上海证券报》 、 《中国证券报 》 、 基金管理人网 站 2018-01-25 2 嘉合磐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投业务 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 《中国证券报 》 、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8-02-06 3 关于嘉合磐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优惠活 动 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 《中国证券报 》 、 公司网站 2018-03-22 4 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分基金增加江西正融资产为销售机 构并开通基金转换和定投业务及参 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 《中国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证券日报》 、公司 网站 2018-03-22 5 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分基金增加江西正融资产为销售机 构并开通基金转换和定投业务及参 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 《中国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证券日报》 、公司 网站 2018-03-22 6 嘉合磐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 《上海证券报》 、 《中国证券报 》 、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8-04-23 7 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分基金增加广发证券为销售机构并 开通基金转换和定投业务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 《中国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证券日报》 、公司 网站 2018-05-03 8 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嘉合磐 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部分销 售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和定投业务 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 《中国证券报 》 、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8-05-09 9 关于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微信交 《上海证券报》 、 《中国证券报 》 、 2018-06-08 嘉合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嘉合 磐通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号) 5-130 易平台上线及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证券时报》 、 《证券日报》 、公司 网站 10 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分基金增加国元证券为销售机构的 公告 《上海证券报》 、 《中国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证券日报》 、公司 网站 2018-06-08 11 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分基金增加信达证券为销售机构并 开通基金转换和定投业务及参加其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 《中国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证券日报》 、公司 网站 2018-06-13 12 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分基金增加唐鼎耀华、大河财富为 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和定投业 务及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 《中国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证券日报》 、公司 网站 2018-06-26 13 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18 年6 月29 日基金 资产净 值 和基 金份额净值公告 《上海证券报》 、 《中国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证券日报》 、公司 网站 2018-07-02 14 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18 年6 月30 日基金 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公告 《上海证券报》 、 《中国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证券日报》 、公司 网站 2018-07-02 15 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分基金增加恒天明泽、洪泰财富为 销售机构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 《中国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证券日报》 、公司 网站 2018-07-06 16 嘉合磐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二季度报告 《上海证券报》 、 《中国证券报 》 、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8-07-18 17 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分基金增加恒宇天泽为销售机构及 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 《中国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证券日报》 、公司 网站 2018-07-19 嘉合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嘉合 磐通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号) 5-131 第二十 三 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 构 的 住所 ,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 间免 费查 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 上 述 文 件 复 印 件 。 投 资 者 也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www.haoamc.com ) 进行 查阅 。 对投 资者 按上 述方 式所 获得 的文 件及 其复 印件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嘉合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嘉合 磐通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号) 5-132 第二十 四 部分 备查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 准予 嘉合 磐通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 的文件 二、 《嘉合 磐通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 《嘉合 磐通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四、 关于申请募集注册 嘉合磐 通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 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 一 八 年 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