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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惠安(501033)

银华惠安:银华惠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及暂停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银华惠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及暂停申购、
赎回业务的公告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银华惠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银华惠安定期开放混合 
基金主代码 501033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7 年 3 月 17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
及《银华惠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银华惠安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18 年 9 月 17 日 
赎回起始日 2018 年 9 月 17 日 
暂停申购起始日 2018 年 10 月 23 日 
暂停赎回起始日 2018 年 10 月 23 日 
暂停申购、赎回业务的原因说明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本基金自本个
开放期最后一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即 2018 年 10 月 23 日)起暂停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直至下一个开放期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有权
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在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场外申购时,每个基金账户首笔申购的最低金
额为人民币 10 元,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仅对机构投资者办理业
务,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不得低于上
述最低申购金额。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风险控制要求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申购
基金,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同时申购金额必须是整数金额。
投资人将场外所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或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上限进行限
制。
对于场内申购及持有场内基金份额的数量限制,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
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申购费率
3.2.1 前端收费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
率。本基金场外和场内申购费率相同。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
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
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将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
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所适用的特定申购费
率按申购金额的大小分档,如下所示: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直销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 
M<50 万元 0.45% 
50 万元≤M<100 万元 0.36% 
100 万元≤M<200 万元 0.30% 
200 万元≤M<500 万元 0.18%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除前述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所适用的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的大小分档,如下
所示: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非直销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 
M<50 万元 1.50% 
50 万元≤M<100 万元 1.20% 
100 万元≤M<200 万元 1.00% 
200 万元≤M<500 万元 0.60%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3.2.2 后端收费
本基金未开通后端收费模式。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本基金申购费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
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
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
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
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并另行公告。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办理场外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1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某笔赎回业务时或办理某笔赎回业务后在场外销
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份额场内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10 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
须是整数份额。对于场内赎回及持有场内基金份额的数量限制,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
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
续持有期少于 30 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30 天但少于
90 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90 天但少于
180 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180 天的投资
人,将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场内外赎回费率相同,具体的赎回费率如下: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 天 1.50% 
7 天≤Y<30 天 0.75% 
30 天≤Y <180 天 0.50% 
Y≥180 天 0%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范围内调整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
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
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
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场外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1)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层
电话:010-58162950
传真:010-58162951
联系人:展璐
网址:www.yhfund.com.cn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678-3333
(2)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网址: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手机交易网站:m.yh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10-85186558,4006783333
5.1.2 场外代销机构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
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讯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上排名不分
先后),本基金若增加新的销售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5.1.3 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放期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
司网站公告。
5.2 场内销售机构
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
员,具体名单可在上交所网站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
履行公告义务。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
介,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认真阅
读本公司网站上刊登的《招募说明书》,亦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查询或者拨打本公
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783333 )垂询相关事宜。
2、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投资人办理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
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场外销售机构。
3、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
成立或无效,则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账户。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
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
人自行承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将于开始实施前
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
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外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持有份额
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
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或
者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18 个月的期间内,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 18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止。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
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至 18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
赎回业务,但投资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其中,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度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历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或月度对
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
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最短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暂停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要求。
6、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
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本基金
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
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特此公告。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