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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开源泽鑫混合A(005323)

前海开源泽鑫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7月)查看PDF公告

 
 
 
 
 
 
 
前海开源泽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 更新 ) 
 
 
 
 
 
 
 
 
 
 
基 金管理 人:前海 开源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 金托管 人: 兴业 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截 止日:2018 年7 月 24 日 
 



1 重要提 示 本基金 经2017 年5 月12 日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下发 的证 监许 可[2017]704 号文 注 册 募集 ,基 金合 同已 于 2018 年1 月 24 日 正式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但 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注册, 并 不表 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 保证 ,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中国 证 监会不 对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及市场 前景 等作 出实质 性判 断或 者保 证。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人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应全 面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判 断市 场 , 并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 包 括但 不限 于 : 市 场风 险 、 信 用风 险 、 管理风 险 、 流 动 性风险 、 操作 和技 术风 险 、 合 规性 风险 、 股 指期 货/ 国债期 货 投 资风 险 、 本 基 金特有 的风 险 、 其他风 险以及 本 法律 文件 风险收 益特 征表 述与 销售 机构基 金风 险评 价可 能不 一致的 风险 等。 本基金 为混 合 型 基金 , 属 于中高 风险 收益 的投 资品 种, 其预 期风 险和 预期 收 益水平 高于 货币 型基金 、 债券 型基 金, 低 于股票 型基 金 。 基 金的 过 往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的业 绩并 不构成 对本 基金 表现 的保 证。 本基金 可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 其发 行人 是非 上 市中小 微企 业 , 发 行方 式 为面向 特定 对象的 私募 发行 。 当基 金 所投资 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之债 务人 出现 违约 , 或 在交易 过程 中发 生交收 违约 , 或由 于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券信 用质 量降 低导致 价格 下降 等 , 可 能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较 传统企 业债 的信 用风 险及 流动性 风险 更大 , 从而 增 加了本 基金 整 体 的债券 投资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资 人基 金投 资的 “买 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 人作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 金运 营状 况与 基金 净 值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 险 , 由投资 人自 行承 担。 投资 有风 险 , 投 资人 在 投资本 基金 前应 认真 阅读 本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和基 金合同 等信 息 披露文 件 。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内容 截止 日 为 2018 年 7 月 24 日 ,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截 止 日 2018 年6 月30 日( 未经 审计 )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目


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4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9 六、基金的募集 ............................................................ 3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 34 九、基金的投资 ............................................................ 44 十、基金的财产 ............................................................ 54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 值 ...................................................... 55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 配 ...................................................... 60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62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64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 露 ...................................................... 65 十六、风险揭示 ............................................................ 71 十七、基 金的终止与 清算 .................................................... 76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 78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90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104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 事项 ................................................... 106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 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 107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08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 一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 公 开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运作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以下简 称 “ 《 流动 性风 险规 定》 ”) 等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以 及《 前海开 源泽鑫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 以下 简称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编 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前海 开源泽鑫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本基 金 ” 或 “基金” )的投 资目标、 策略、风 险、费率 等与投 资人投资 决策有关 的必要 事项,投 资 人 在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 基 金投 资 人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 和接受 ,并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 担义 务。 基金投 资人 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 二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前 海 开源泽鑫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前海 开 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金合 同:指《 前海开 源 泽鑫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 同》及 对基金 合 同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托管协 议:指基 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 本基金 签订之《 前海开源 泽鑫灵 活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招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说 明书 :指 《前海开 源 泽鑫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 说明书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指 《前海开 源 泽鑫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 份额发 售 公告》 8、 法律 法规 :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金 法》 : 指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 , 自2004 年6 月1 日 起实施 , 并经2012 年 12 月28 日第 十一 届全 国人 民 代表大 会常 务 委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 修订 ,自 2013 年6 月 1 日 起实 施,并 经2015 年4 月24 日第十 二届 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十 四次 会议 《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关 于修改 〈 中华 人 民共和国 港口法> 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 》修改的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 法》及颁 布 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0、 《 销售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13 年3 月15 日 颁布 、 同 年 6 月 1 日起 实 施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 、 同 年 7 月 1 日起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同 年 8 月8 日 起实 施 的《公 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3、 《 流动 性风 险规 定》 : 指由中 国证 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 年 10 月1 日 起施 行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定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 不时做 出的 修 订 14、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 17、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8、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 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9、合格 境外机构 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 外机构 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 资管理 办法》 (包 括其不 时修 订) 及相 关法 律 法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内 依法 募集 的证 券投 资基金 的中 国 境外的 机构 投资 者 20、 人民 币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者 : 指按 照 《 人民 币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境内 证券投 资试 点办法》 ( 包括其 不时修订 )及相关 法律法规 规定, 运用来自 境外的人 民币资 金进行境 内 证 券投资 的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21、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合格 境 外机构 投资 者和 人民 币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3、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 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 发 售基 金份 额 , 办 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4、 销售 机构 : 指 前海 开 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 条件 , 取得 基金 销 售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 务协 议, 办理 基金 销 售业务 的机 构 25、 登记 业务 : 指 基金 登 记、 存管 、 过 户、 清算 和 结算业 务 ,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 基 金 份额登 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 的确认 、 清算 和结 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6、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 金的 登 记机构 为前 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或接受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27、 基金 账户 : 指 登记 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 录 其持有 的 、 基 金管 理人 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8、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 理认购 、 申购 、 赎 回、 转换 、 转托 管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而 引起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 账 户 29、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0、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1、 基 金募 集期 :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3 个月 32、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3、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 34、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T 日) 36、开 放日 :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7、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8、 《业务 规则》 : 指《前 海开源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规 则》 ,是 规范基 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则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 资人共 同 遵 守 39、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0、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 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1、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2、 基金 转换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 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 份额 的行 为 43、 转托 管 :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4、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申 购日 、 扣 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 销售 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5、巨额 赎回:指 本基金 单个开放 日,基金 净赎回 申请(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 总数后 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 总数及 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 请份额 总数后的 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6、元 :指 人民 币元 47、 基金 收益 :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利 息 、 买 卖证 券价 差 、 银 行存 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8、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 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 款 项及 其他 资产的 价 值 总和 49、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0、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1、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2、 基金 份额 的类 别 : 本 基金根 据 认 购费 、 申购费、 销 售服 务费 收取 方式 不 同 , 将基 金 份额分 为不 同的 类别 :A 类基金 份额 和C 类基 金份 额。各类 基 金份 额分 设不 同的基 金代 码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 分别计 算 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53、A 类基 金份 额: 指 在 投 资者认 购/ 申购 时收 取认 购/申购 费用 , 而 不从 本类 别 基金资 产中计 提 销 售服 务费 的基 金份额 54、C 类基 金份 额: 指 在 投 资者认 购/ 申购 时不 收取 认 购/申购 费 用, 但从 本类 别 基金资 产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的基 金份额 55、 销售 服务 费: 指本 基 金用于 持续 销售 和服 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费用 , 该 笔费用 从基 金财产 中计 提, 属于 基金 的营运 费用 56、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 站 及其他 媒 介 57、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58、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 监 管、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款 (含 协 议约定有 条件提前 支取的 银行存款) 、停牌 股票、流 通受限的 新股及非 公开发 行股票、 资 产 支持证 券、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 的债券 等 59、 摆动 定价 机制 : 指 当 开放式 基金 各类 份额 遭遇 大额申 购赎 回时 , 通过 调 整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方式 , 将基 金调 整 投资组 合的 市场 冲击 成本 分配给 实际 申购 、 赎回 的 投资者 , 从而 减 少对存 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不利 影响 , 确 保投 资 者的合 法权 益不 受损 害并 得到公 平对 待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1、名 称: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2、住 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 合作区 前湾 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 驻深 圳市 前海 商务秘 书 有限公 司) 3、设 立日 期:2013 年1 月23 日 4、法 定代 表人 :王 兆华 5、批 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 立文号 :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2012 ]1751 号


6、组 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 司 7、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 区深南 大 道 7006 号 万科 富 春东方 大 厦 22 楼 8、电 话:0755-88601888





传 真:0755-83181169 9、联 系人 : 傅 成斌 10、注 册资 本: 人民 币 2 亿元 11、存 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12、 股 权结 构: 开源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出 资 25% , 北 京市中 盛金 期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出 资25% , 北京 长和 世纪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出 资 25% , 深 圳市和 合投 信资 产管 理合 伙企业(有限 合伙) 出资25%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王兆华 先生 , 董事 长, 本 科学历 , 国籍 : 中 国。 历 任中国 人民 银行 西安 市分 行职员 , 中 国工商 银行 西安 市开 发区 支行副 行长 、 分行 信贷 处 处长 , 华 夏证 券西 安营 业 部总经 理 、 华 夏 证券济 南管 理总 部党 委书 记兼总 经理 、华 夏证 券总 裁助理 兼重 庆分 公司 党委 书记、 总经 理 , 华夏证券 总裁助理 ,开源 证券董事 长、总经 理、董 事, 现任前 海开源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董 事 长。 龚方雄 先生 , 荣 誉 董事 长 , 宾 夕法 尼亚 大学 沃顿 商 学院金 融经 济学 博士 。 国 籍: 中国 香 港。 曾任 纽约 联邦 储备 银 行经济 学家 , 美国 银行 首 席策略 师 、 全 球货 币及 利 率市场 策略 部联 席主管 , 摩根 大通 中国 区 研究部 主管 、 首席 市场 策 略师 、 首 席大 中华 区经 济 学家 、 中 国综 合 公司( 企业 )投 融资 主席 。2009 年 9 月 起担 任摩 根 大通亚 太区 董事 总经 理、 中国投 资银 行 主席。 现任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荣 誉董 事长 。 王宏远 先生 , 联 席董 事长 , 西安交 通大 学经 济学 硕士 , 美国哥 伦比 亚大 学公 共管 理硕士 , 国籍 : 中 国。 曾任 深圳 特 区证券 有限 公司 行业 研究 员,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投资 总监 、 副 总 经理 ,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首席 投资 官 、 自 营 负责人 , 现任 前海 开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联席董 事长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 朱永强 先生 , 执行 董事 长 , 硕 士研 究生 , 国籍 : 中 国。 历任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电脑 工程部 总经 理 、 技 术总 监 , 网 上交 易部 总经 理; 北 京世纪 飞虎 信息 技术 有限 公司副 总裁 ; 华 泰联合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总裁助 理 、 副 总裁 ; 中信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经纪 业务 发展管 理委 员 会董事 总经 理 ; 中 国银 河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经纪 业务 线业务 总监 , 兼任 经纪 管理 总部总 经理 , 现任前 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执行 董事 长。 蔡颖女 士 , 董 事、 公司 总 经理 , 硕 士研 究生 , 国 籍 : 中 国。 历任 南方 证券 广 州分公 司营 业部电 脑部 主管 、 经纪 业 务部主 管 、 电 子商 务部 副 经理 ,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广 州代 表处 首席代 表 、 南 方区 域总 部 高级经 理 , 鹏 华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华 南营 销中 心 ( 广州 ) 副 总经 理、 广州分 公司 总经 理 , 现 任 前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 公司 总经 理, 前 海开源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周芊先 生, 董事, 北京 大 学 DBA , 国 籍: 中 国。 曾 任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总经 理、 中信证 券产 品委 员会 委员 、 中信金 石不 动产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经 理 , 信 保股 权投 资基金 董事 、 全国工 商联 商业 地产 专家 委员会 委员 、 中房 协养 老 地产专 委会 副主 任委 员 。 现任北 京 中 联国 新投资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前 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 范镭先 生 , 董 事, 本科 学 历, 国籍 : 中 国。 曾任 职 中国建 设银 行武 汉分 行 、 华安保 险北 京分公 司、 交通 银行 天津 分行、 北京 长和 世纪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投 资总 监。 向松祚 先生 , 独立 董事 , 教授 , 高 级经 济师 , 国 籍 : 中 国。 著名 经济 学家 、 国际金 融战 略专家 , 中国 人民 大学 博 士, 美国 哥伦 比亚 大学 国 际关系 学院 国际 事务 硕士 , 英 国剑 桥大 学 经济系 和嘉 丁管 理学 院访 问学者 。 现任 中国 人民 大 学财政 金融 学院 教授 、 国 际货币 研究 所理 事兼副 所长 、 美国 约翰 霍 普金斯 大学 应用 经济 研究 所高级 顾问 、 国际 货币 金 融机构 官方 论坛 (OMFIF )顾问委 员会副主 席、世界经 济论坛(World Economic Forum ) 国际货 币体系改 革 分论坛 咨询 顾问, 曾 任中 国 农业银 行首 席经 济学 家。 申嫦娥女 士,独立 董事, 博士,教 授,博士 生导师 ,中国注 册会计师 (非执 业会员) , 国家税 务总 局特 邀监 察员 (2003-2010 ) , 国 籍: 中 国。 历任 西安 交通 大学 助 教、 讲师 、 副 教 授,北 京师 范大 学副 教授 、教授 。 Mr Shujie Yao ( 姚树 洁先 生) , 独立 董事 ,教 授, 国 籍:英 国。 英国 诺丁 汉大 学当代 中 国学学 院院 长 、 教 授 , 西 安交通 大学 特聘 讲座 教授 、 重 庆大 学 、 华 南师 范大 学、 华南 农业 大 学、 华中 农业 大学 、 渭 南 师范学 院等 大学 的特 聘教 授、 海南 大学 经济 管理 学 院荣誉 院长 ; 英 国皇家 经济 学会 会员 、 英 国中国 经济 协会 会员 、 美 国比较 经济 学协 会会 员 、 美国经 济协 会会 员 ; 全 英 专业 团 体 联合 会副 主 席 ; 《 经济 研 究 》 、 《西安 交 通 大 学学 报 社 科版 》 、 《 当 代 中 国》 (英文 ) 等科 学杂 志的 编 委。 曾任 华南 热带 农业 大 学助理 教授 , 英国 牛津 大 学研究 员 , 英 国 朴茨茅 斯大 学教 授、 主任 ,英国 伦敦 米德 尔塞 克思 大学教 授、 系主 任。 周新生 先生 , 独立 董事 , 管理学 博士 学位 , 经济 学 教授 。 国 籍: 中国 。 历 任 陕西财 经学 院助教 、 讲师 、 副 教授 、 教 授 、 工 业经 济系 副主 任 、 研 究生 部主 任、MBA 中 心主任 、 院长 助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 理;曾 任陕 西省 审计 厅副 厅长、 任长 安银 行监 事长 ;2007 年 7 月 至今 任民 建 陕西省 委员 会 副主委 。 曾任 第十 二届 全 国政协 委员 , 中国 工业 经 济学会 副会 长 , 中 共陕 西 省委政 策研 究室 特聘研 究员 。 2、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骆新都 女士 , 监事 会主 席 , 经济学 硕士 , 经济 师 , 国 籍 : 中 国 。 曾 任民 政部 外事 处 处长、 南方证 券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董事长 、 监事 会主 席。 现 任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监 事会 主席 。 孔令国 先生 , 监事 , 美国 密苏里 大学 圣路 易斯 分校 MBA , 国 籍: 中国 。 曾 任 职 深圳市 公 安局罗 湖分 局、 中信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研究 部、 前海 开 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专户 投资部 , 现 任江苏 联发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及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监 事。 任福利 先生 , 监事 , 大 学 本科学 历 , 国 籍: 中国 。 曾任职 中国 建设 银行 辽宁 省分行 、 泰 达宏利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运 营部 、 方正 富邦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运营 部, 现任 前海 开 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事务部 总监 。 刘彤女 士 , 监 事 , 硕 士研 究生 , 国 籍 : 中 国。 曾任 职汉唐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人力资 源 经 理、 海王 生物 股份 有限 公 司人事 行政 经理 、 顺丰 速 运集团 员工 关系 总监 、 英 大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人 力资 源部 主管 及银 泰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人力 运营总 监 、 总 裁助 理 , 现 任 前海开 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人 力资 源部 执行总 监。 3、高 级管 理人 员情 况 王兆华 先生 , 董事 长, 本 科学历 , 国籍 : 中 国。 历 任中国 人民 银行 西安 市分 行职员 , 中 国工商 银行 西安 市开 发区 支行副 行长 、 分行 信贷 处 处长 , 华 夏证 券西 安营 业 部总经 理 、 华 夏 证券济 南管 理总 部党 委书 记兼总 经理 、华 夏证 券总 裁助理 兼重 庆分 公司 党委 书记、 总经 理 , 华夏证券 总裁助理 ,开源 证券董事 长、总经 理、董 事, 现任前 海开源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董 事 长。 蔡颖女 士 , 董 事、 公司 总 经理 , 硕 士研 究生 , 国 籍 : 中 国。 历任 南方 证券 广 州分公 司营 业部电 脑部 主管 、 经纪 业 务部主 管 、 电 子商 务部 副 经理 ,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广 州代 表处 首席代 表 、 南 方区 域总 部 高级经 理 , 鹏 华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华 南营 销中 心 ( 广州 ) 副 总经 理、 广州分 公司 总经 理 , 现 任 前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 公司 总经 理, 前 海开源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傅成斌 先生 , 督察 长 , 硕 士研究 生 , 国 籍 : 中 国。 历任中 国建 设银 行深 圳分 行科技 部 软 件开发 工程 师, 南方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信息 技术 部总 监助理 、 监 察稽 核部 副总 监 、 执行 总监 。 现任前 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督察 长、 前海 开源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4、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刘静女 士 , 经 济学 硕士 , 国籍 : 中 国 。 历 任长 盛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债券 高级 交易员 、 基 金经理 助理 、 长盛 货币 市 场基金 基金 经理 、 长盛 全 债指数 增强 型债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长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 盛积极 配置 债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现 任前 海开 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 联 席投 资 总监 、 固 定收 益部 负责 人 、 前 海开 源睿 远稳 健增 利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前 海开 源 现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理 、 前海 开源 恒泽 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前海 开 源祥和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前海 开源 尊 享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经理 、 前 海开 源裕 和 定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理 、 前海 开源 沪 港深裕 瑞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 、 前 海开 源泽 鑫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经 理 、 前 海开 源 顺和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前 海 开源 聚 财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经 理 、 前 海开 源乾 盛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刘静 女士 具备 基金 从业资 格。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情 况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主席 王厚 琼,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联 席 主席曲 扬 , 联 席投 资总 监 赵雪芹 、 侯 燕琳、 刘静 、丁 骏、 邱杰 、史程 ,首 席经 济学 家杨 德龙, 执行 投资 总监 王霞 、谢屹 。 6、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依法募 集 资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 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 募 集、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 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保 存基 金财 产 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2、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基金管 理人承 诺不从 事 违反《证 券法》 、 《 基金法》 、 《销售办 法》 、 《运 作办法 》 、 《信 息披露 办法 》 等法 律法 规 的行为 ,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 内部控 制制 度 , 采 取有 效 措施 , 防 止违 法 行为的 发生 。 2、基 金管 理人 的禁 止行 为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公司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职 务 之便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人 牟取 利益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泄露 因职务便 利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利 用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示、 暗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法规 以及 中国 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基金管 理人承诺 加强人 员管理, 强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约 束员工遵 守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或 托管 协议 ;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基金 合同 其他 当事 人的合 法权 益;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露 在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证 券、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 未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或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 事相 关的 交易活 动 ; (8)违反 证券交易 所业务 规则,利 用对敲、 倒仓等 非法手段 操纵市场 价格, 扰乱市 场 秩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提高 自 己; (10)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1)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2)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4、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得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 自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取 利益 ; (3)不泄 露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基 金的商 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为保证 公司 规范 化运 作 ,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促进 公司 诚信 、 合 法、 有效经 营, 保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维 护公 司及 公司 股东 的 合法权 益 , 本 基金 管理 人 建立了 科学 、 严 密、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 1、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保证 公司经营 运作严 格遵守国 家有关法 律法规 和行业监 管规则, 自觉形 成守法 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 (2)防范 和化解经 营风险 ,提高经 营管理效 益,确 保经营业 务的稳健 运行和 受托资 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4) 促进 公司 全体 员工 恪 守职业 操守 ,正 直诚 信, 廉洁自 律, 勤勉 尽责 。 2、制 订内 部控 制制 度应 当 遵循以 下原 则: (1)健全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应当包 括公司的 各项业 务、各个 部门或机 构和各 级人员 ,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效 性原则。 通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和方 法,建 立合理的 内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立 性原则。 公司各 机构、部 门和岗位 职责应 当保持相 对独立, 公司基 金资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当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本 效益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 化的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运 作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6)适时 性原则 。 内部控 制应具有 前瞻性, 并且必 须随着公 司经营战 略、经 营方针 、 经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 化和国 家法 律法 规、 政策 制 度等外 部环 境的 改变 及时 进行相 应的 修 改和完 善。 3、内 部控 制体 系 (1) 内部 控制 制度 体系 公司制 定了 合理 、 完备 、 有效并 易于 执行 的制 度体 系。 公司 制度 体系 由不 同 层面的 制度 构成 。 按 照其 效力 大小 分 为四个 层面 : 第一 个层 面 是公司 内部 控制 大纲 , 它 是公司 制定 各项 规章制 度的 纲要 和总 揽 ; 第二个 层面 是公 司基 本管 理制度 , 包括 风险 控制 制 度、 投资 管理 制 度、 基金 会计 制度 、 信 息 披露制 度 、 监 察稽 核制 度 、 信 息技 术管 理制 度、 公 司财务 制度 、 资 料档案 制度 、 业绩 评估 考 核制度 和紧 急应 变制 度 ; 第三个 层面 是部 门业 务规 章, 是在 基本 管 理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各 部 门的主 要职 责 、 岗 位设 置 、 岗 位责 任 、 操 作守 则等 的具体 说明 ; 第 四个层 面是 业务 操作 手册 , 是 各项 具体 业务 和管 理 工作的 运行 办法 , 是对 业 务各个 细节 、 流 程进行 的描 述和 约束 。 它 们的制 订 、 修 改 、 实 施、 废止应 该遵 循相 应的 程序 , 每 一层 面的 内 容不得 与其 以上 层面 的内 容相违 背 。 公 司重 视对 制 度 的持 续检 验 , 结 合业 务 的发展 、 法规 及 监管环 境的 变化 以及 公司 风险控 制的 要求 ,不 断检 讨和增 强公 司制 度的 完备 性、有 效性 。 (2) 内部 控制 组织 架构 1)董 事会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4 负责制 定公 司的 风险 管理 政策, 对风 险管 理负 完全 的和最 终的 责任 。 2)监 察及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作为董 事会 下的 专业 委员 会之一 , 监 察及 风险 控制 委 员会负 责批 准公 司风 险管 理系统 文 件, 即负 责确 保每 一个 部 门都有 合适 的系 统来 识别 、 评 定和 监控 该部 门的 风 险, 负责 批准 每 一个部 门的 风险 级别 。负 责解决 重大 的突 发的 风险 。 3)督 察长 独立行 使督 察权 利 , 直 接 对董事 会负 责 ; 按 季向 监 察及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提交 风险管 理报 告和风 险管 理建 议。 4)监 察稽 核部 监察稽 核部 负责 对公 司风 险管理 政策 和措 施的 执行 情况进 行监 察, 并为 每一 个 部门的 风 险管理 系统 的发 展提 供协 助, 使公 司在 一种 风险 管 理和控 制的 环境 中实 现业 务目标 , 负责 建 立和完 善公 司投 资风 险管 理制度 与流 程。 5)金 融工 程部 金融工 程部 负责 公司 投资 管理风 险 、 信 用风 险、 市 场风险 等日 常风 险管 理工 作, 组织 实 施公司 投资 风险 管理 与绩 效分析 工作 ,并 确保 公司 各类投 资风 险得 到良 好监 督与控 制。 6)业 务部 门 风险管 理是 每一 个业 务部 门最首 要的 责任 。 部门 经 理对本 部门 的风 险负 全部 责任 , 负 责 履行 公 司的 风险 管理 程序 , 负 责本 部门 的风 险管 理 系统的 开发 、 执行 和维 护 , 用 于识 别、 监 控和降 低风 险。 4、内 部控 制措 施 (1) 授权 制度 公司的 授权 制度 贯穿 于整 个公司 活动 。 股东 会、 董 事会 、 监 事会 和管 理层 必 须充分 履行 各自的 职权 , 健全 公司 逐 级授权 制度 , 确保 公司 各 项规章 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 各项经 营业 务和 管理程 序必 须遵 从管 理层 制定的 操作 规程 , 经 办人 员 的每一 项工 作必 须是 在业 务授权 范围 内 进行 。 公 司重 大业 务的 授 权必须 采取 书面 形式 , 授 权书应 当明 确授 权内 容和 时效 。 公 司授 权 要适当 , 对已 获授 权的 部 门和人 员应 建立 有效 的评 价和反 馈机 制 , 对 已不 适 用的 授 权应 及时 修改或 取消 授权 。 (2) 公司 研究 业务 研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 客 观, 不受 任何 部门 及个 人 的不正 当影 响 ; 建 立严 密 的研究 工作 业务流 程 , 形 成科 学、 有 效的研 究方 法 ; 建 立投 资 产品备 选库 制度 , 研究 部 门根据 投资 产品 的特征 , 在充 分研 究的 基 础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 库 。 建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 流制度 , 保持 畅 通的交 流渠 道; 建立 研究 报告质 量评 价体 系, 不断 提高研 究水 平。 (3) 基金 投资 业务 基金投 资应 确立 科学 的投 资理念 , 根 据决 策的 风险 防 范原则 和效 率性 原则 制定 合理的 决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5 策程序 ; 在进 行投 资时 应 有明确 的投 资授 权制 度 , 并应建 立与 所授 权限 相应 的约束 制度 和考 核制度 。 建立 严格 的投 资 禁止和 投资 限制 制度 , 保 证基金 投资 的合 法合 规性 。 建 立投 资风 险 评估与 管理 制度 , 将重 点 投资限 制在 规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 ; 对 于投 资结 果 建立科 学的 投资 管理业 绩评 价体 系。 (4) 交易 业务 建立集 中交 易制 度 , 投 资 指令通 过交 易部 完成 ; 建 立交易 监测 系统 、 预警 系 统和交 易反 馈系统 ,完 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交易 部应 对交 易指 令进行 审核 ,建 立公 平的 交易分 配制 度 , 确保各 基金 利益 的公 平 ; 交易记 录应 完善 , 并及 时 进行反 馈 、 核 对和 存档 保 管; 同时 建立 科 学的投 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 系。 (5) 基金 会计 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 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 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 的会计系 统, 对于 不同 基金 、 不 同 客户独 立建 账 , 独 立核 算 ; 公 司通 过复 核制 度、 凭 证制度 、 合理 的 估值方 法和 估值 程序 等会 计措施 真实 、 完整 、 及时 地 记载每 一笔 业务 并正 确进 行会计 核算 和 业务核 算。 同时 还建 立会 计档案 保管 制度 ,确 保档 案真实 完整 。 (6) 信息 披露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信 息披 露制度 , 保证 公开 披露 的 信息真 实 、 准 确、 完整 。 公 司设立 了 信息披 露负 责人 , 并建 立 了相应 的程 序进 行信 息的 收集 、 组 织、 审核 和发 布 工作 , 以 此加 强 对信息 的审 查核 对 , 使 所 公布的 信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同时 加强 对信 息 披露的 检查 和评 价,对 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进 办法 。 (7) 监察 稽核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督 察长 由 董事 会聘 任。 根据 公司 监察稽 核工 作的 需要 和董 事会授 权 , 督察长 可以 列席 公司 相关 会议 , 调 阅公 司相 关档 案 , 就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独立 地履 行 检查、 评价 、报 告、 建议 职能。 督察 长定 期和 不定 期向董 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 控制执 行情 况 , 董事会 对督 察长 的报 告进 行审议 。 公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开展 监察稽 核工 作 , 并 保证 监 察稽核 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公司 明 确了监 察稽 核部 及内 部各 岗位的 具体 职责 , 严格 制订 了专业 任职 条件 、 操作 程序 和组织 纪 律 。 监察稽 核部 强化 内部 检查 制 度 , 通 过定 期或 不定 期 检查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促 使 公司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规范运 行。 公司董 事会 和管 理层 充分 重视和 支持 监察 稽核 工作 , 对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公 司内 部控制 制 度的, 追究 有关 部门 和人 员的责 任。 5、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书的 声明 (1 ) 基 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 实 施和 维持 内部 控制 制 度是本 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责 任 ; (2)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上 关于内 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3)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根据 市场变 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体 系和 内部 控制制 度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6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 本情 况 名称: 兴业 银行 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154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江 宁 路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成立日 期:1988 年8 月 22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207.74 亿元 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 金融债 券;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有价 证券 ; 买 卖、 代理 买卖 股 票以外 的有 价证 券 ; 资 产 托管业 务 ; 从 事 同业拆 借 ; 买 卖、 代理 买 卖外汇 ; 结汇 、 售 汇业 务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 提 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付 款项 及代 理 保险业 务 ; 提 供保 管箱 服 务; 财务 顾问 、 资 信调 查 、 咨 询、 见证 业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 理机构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 依法须 经批 准的 项目 , 经 相关部 门批 准后 方可开 展经 营活 动) 。 兴业银 行成 立 于 1988 年 8 月,是 经国 务院 、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成立 的首 批股 份制商 业 银行之 一, 总行 设在 福建 省福州 市,2007 年 2 月 5 日正式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挂牌上 市( 股 票代码 :601166 ) , 注册 资 本 207.74 亿元 。


开业二 十多 年来 , 兴业 银 行始终 坚持 “ 真诚 服务 , 相伴成 长 ” 的 经营 理念 , 致力于 为客 户提供 全面 、 优 质、 高 效 的金融 服务 。 截至 2017 年12 月31 日, 兴业 银行 资产总 额 达 6.42 万亿元 ,实 现营 业收 入 1399.75 亿元 ,全 年实 现归 属于母 公司 股东 的净 利 润572.00 亿元 。 (二)基金托管部门 及主 要人员情况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行设资 产托 管部 , 下设 综 合处 、 运 行 管 理处 、 稽 核 监察处 、 产 品管理 处 、 市 场处 、 委托 资产管 理处 、 企业 年金 中 心等处 室 , 共 有员 工 100 余人 , 业 务岗 位 人员均 具有 基金 从业 资格 。 (三)基金托管业务 经营 情况 兴业银 行 于 2005 年 4 月 26 日取 得基 金托 管资 格 。 基 金托管 业务 批 准 文号 : 证 监基金 字 〔2005 〕74 号。 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兴业 银行 已托管 开放 式基 金 239 只 ,托管 基金 财 产规 模 7959.6 亿元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7 (四)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 、 法 规、 规章 、 行 政性规 定 、 行 业准 则和 行 内有关 管 理规定 , 守法 经营 、 规 范运 作、 严格 监察 ,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运 行 , 保 证基 金资 产 的安全 完整 , 确保有 关信 息的 真实 、准 确、完 整、 及时 ,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兴业银 行基 金托 管业 务内 部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兴 业银行 审计 部、 资产 托管 部 内设稽 核 监 察处 及资 产托 管部 各业 务处室 共同 组成 。 总 行审 计 部对托 管业 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行 指导 和 监督 ; 资 产托 管部 内设 独 立、 专职 的稽 核监 察处 , 配备了 专职 内控 监督 人员 负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 具 有独 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 各 业务 处室 在各 自 职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3、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全面 性原则: 风险控 制必须覆 盖基金托 管部的 所有处室 和岗位, 渗透各 项业务 过 程和业 务环 节 ; 风 险控 制 责任应 落实 到每 一业 务部 门和业 务岗 位 , 每 位员 工 对自己 岗位 职责 范围内 的风 险负 责。 (2)独立 性原则: 资产托 管部设立 独立的稽 核监察 处,该处 室保持高 度的独 立性和 权 威性, 负责 对托 管业 务风 险控制 工作 进行 指导 和监 督。 (3)相互 制约原则 :各处 室在内部 组织结构 的设计 上要形成 一种相互 制约的 机制, 建 立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 衡体 系。 (4)定性 和定量相 结合原 则:建立 完备的风 险管理 指标体系 ,使风险 管理更 具客观 性 和操作 性。 (5)防火 墙原则: 托管部 自身财务 与基金财 务严格 分开;托 管业务日 常操作 部门与 行 政、研 发和 营销 等部 门严 格分离 。 (6)有效 性原则。 内部控 制体系同 所处的环 境相适 应,以合 理的成本 实现内 控目标 , 内部制 度的 制订 应当 具有 前瞻性 , 并应 当根 据国 家 政策 、 法 律及 经营 管理 的 需要 , 适 时进 行 相应修 改和 完善 ; 内部 控 制应当 具有 高度 的权 威性 , 任 何人 不得 拥有 不受 内 部控制 约束 的权 力,内 部控 制存 在的 问题 应当能 够得 到及 时反 馈和 纠正; (7)审慎 性原则。 内控与 风险管理 必须以防 范风险 ,审慎经 营,保证 托管资 产的安 全 与完整 为出 发点 ; 托管 业 务经营 管理 必须 按照 “ 内 控优先 ” 的原 则, 在新 设 机构或 新增 业务 时,做 到先 期完 成相 关制 度建设 ; (8)责任 追究原则 。各业 务环节都 应有明确 的责任 人,并按 规定对违 反制度 的直接 责 任人以 及对 负有 领导 责任 的主管 领导 进行 问责 。 4、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1)制度 建设:建 立了明 确的岗位 职责、科 学的业 务流程、 详细的操 作手册 、严格 的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8 人员行 为规 范等 一系 列规 章制度 。 (2) 建立 健全 的组 织管 理 结构: 前后 台分 离, 不同 部门、 岗位 相互 牵制 。 (3)风险 识别与评 估:稽 核监察处 指导业务 处室进 行风险识 别、评估 ,制定 并实施 风 险控制 措施 。 (4) 相对 独立 的业 务操 作 空间: 业务 操作 区相 对独 立,实 施门 禁管 理和 音像 监控。 (5)人员 管理:进 行定期 的业务与 职业道德 培训, 使员工树 立风险防 范与控 制理念 , 并签订 承诺 书。 (6) 应急 预案 :制 定完 备 的《应 急预 案》 ,并 组织 员 工定期 演练 ;建 立异 地灾 备中心 , 保证业 务不 中断 。 (五)基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 的投资 对 象、 基金 资产 的投 资组 合 比例 、 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 、 基 金参 与银 行间 债券 市 场的信 用风 险控 制、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 交易对 手是 否符 合有 关规 定、 基金 资产 的核 算、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基金 管理 人报 酬的 计 提和支 付 、 基 金托 管人 报 酬的计 提和 支付 、 基金 费 用的支 付 、 基 金 的申购 与赎 回、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金 的融 资条 件等 行为的 合法 性、 合规 性进 行监督 和 核 查 。 基金托 管人 在日 常为 基金 投资运 作所 提供 的基 金清 算和核 算服 务环 节中 , 对 基 金管理 人 发送的 投资 指令 、基 金管 理人对 各基 金费 用的 提取 与开支 情况 进行 检查 监督 。 基金托管人每日按时通过 托管业务系统,对各基金 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 行例行监 控: 如 发现 接近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控制 比例 情况, 严密 监视 , 及 时提 醒 基金管 理人 ; 发现违 规行 为, 与基 金管 理人进 行情 况核 实, 并向 基金管 理人 发出 书面 通知 ,督促 其纠 正 , 同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反 《基金法 》 、 《运 作办法》 、 基金合 同和有关 法律法 规 规定的 行为 , 应及 时以 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 。 在 限期 内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 查,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法 规,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 应 当 拒绝执 行,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并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 或者违 反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应 当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并 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9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 销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1)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直销 柜台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前海 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A 栋201 室 (入 驻深 圳市 前 海商务 秘书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06 号万 科富 春 东方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兆华 联系人 : 胥 阿南 电话: (0755 )83181190 传真: (0755 )83180622 (2)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电子 直销 交易 系统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6-998 网址:www.qhkyfund.com 微信公 众号 :qhkyfund 2、代销 机 构: 代 码 代销机构 销 售 机 构信 息 1 深圳市新 兰德证 券投资 咨询有限 公司 深圳市新 兰德证 券投资 咨询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华 强北路赛 格科技 园 4 栋 10 层1006#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宣 武门外大 街 28 号富卓大厦16 层 法定代表 人:杨 懿 联系人: 张燕 电话:010-58325388-1588 传真:010-58325300 客服电话 :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2 和讯信息 科技有 限公司 和讯信息 科技有 限公司 地址:北 京朝外 大 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 人:王 莉 联系人: 于杨 电话:(021)20835779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网址:www.hexun.com 3 厦门市鑫 鼎盛控 股有限 公司 厦门市鑫 鼎盛控 股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福建 省厦门 市思 明区鹭江 道 2 号厦门第 一广 场西座 1501-1504 室 办公地址 :厦门 市思明 区鹭 江道 2 号第一广 场 1501-1504 法定代表 人:陈 洪生 联系人: 梁云波 电话:0592-3122757 传真:0592-3122701 客服电话 :400-918-0808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 网址:www.xds.com.cn 4 江苏汇林 保大基 金销售 有限公司 江苏汇林 保大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地址:江 苏省南 京市鼓 楼区 中山北路 105 号中环国 际 1413 室 法定代表 人:吴 言林 客服电话 :025-56663409 网址:www.huilinbd.com 5 上海挖财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上海挖财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地址: 上 海浦东 新区杨 高南 路 799 号陆家嘴世纪金 融广 场 3 号楼 5 楼 法定代表 人:胡 燕亮 客服电话 :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6 大河财富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大河财富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地址: 贵 州省贵 阳市南 明区 新华路 110-134 号富中国际 广场 1 栋 20 层 1.2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荻 客服电话 :0851-88235678 网址:http://www.urainf.com 7 民商基金 销售( 上海) 有限公司 民商基金 销售( 上海) 有限 公司 地址:上 海市浦 东新区 张杨 路 707 号生命人寿大厦 32 层 法定代表 人:贲 惠琴 客服电话 :021-50206003 网址:www.msftec.com 8 诺亚正行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诺亚正行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虹口 区飞 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杨浦 区昆 明路 508 号北美广场 B 座12F 法定代表 人:汪 静波 联系人: 徐诚 电话:(021)38509639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9 深圳众禄 基金销 售股份 有限公司 深圳众禄 基金销 售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深 圳市罗 湖区梨 园路 物资控股 置地大 厦 8 楼 法定代表 人:薛 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10 上海天天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上海天天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地址:上 海市徐 汇区宛 平南 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 厦 法定代表 人:其 实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1 上海好买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上海好买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地址:上 海市虹 口区欧 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41 号 法定代表 人:杨 文斌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12 上海长量 基金销 售投资 顾问有限 公司 上海长量 基金销 售投资 顾问 有限公司 地址:上 海市浦 东新区 东方 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跃伟 电话:(021)20691832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1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3 北京展恒 基金销 售股份 有限公司 北京展恒 基金销 售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顺义 区后 沙峪镇安 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安 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 人:闫 振杰 联系人: 马林 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 :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14 上海利得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上海利得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宝山 区蕴 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浦东新 区峨 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12 楼 法定代表 人:李 兴春 联系人: 徐鹏 电话:86-021-50583533 传真:86-021-50583633 客服电话 :400-921-7755 网址:www.leadbank.com.cn 15 乾道盈泰 基金销 售(北 京)有限 公司 乾道盈泰 基金销 售(北 京) 有限公司 地址:北 京市西 城区德 胜门 外大街合 生财富 广场 1302 室 法定代表 人:王 兴吉 客服电话 :400-088-8080 网址:www.qiandaojr.com 16 南京苏宁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南京苏宁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地址:江 苏省南 京市玄 武区 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 人:刘 汉青 客服电话 :95177 网址:http://www.snjijin.com 17 北京格上 富信基 金销售 有限公司 北京格上 富信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地址:北 京市朝 阳区东 三环 北路 19 号楼 710 内 09 室 法定代表 人:李 悦章 联系人: 张林 电话:010-8559-4745 客服电话 :400-066-8586 网址:www.igesafe.com 18 众升财富 (北京 )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众升财富 (北京 )基金 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望 京东园四 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9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望 京浦项中 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 人:李 招弟 联系人: 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话 :400-059-8888 网址:www.zscffund.com 19 深圳腾元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深圳腾元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 田路 2028 号卓越世纪中 心 1 号楼 1806-1808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 田路 2028 号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1806-1808 单元 法定代表 人:曾 革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2 联系人: 叶健 电话:0755-33376853 传真:0755-33065516 客服电话 :400-990-8600 网址:www.tenyuanfund.com 20 北京恒天 明泽基 金销售 有限公司 北京恒天 明泽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经济 技术 开发区宏 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东 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 中心 A 座23 层 法定代表 人:梁 越 联系人: 马鹏程 电话:010-57756084 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电话 :4008-980-618 网址:www.chtwm.com 21 北京汇成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北京汇成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中 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 11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中 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 1108 室 法定代表 人:王 伟刚 联系人: 熊小满 电话:13466546744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22 深圳盈信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深圳盈信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地址:深 圳市福 田区莲 花街 道商报东 路英龙 商务大 厦 8 楼 A-1 (811-812 ) 法定代表 人:苗 宏升 客服电话 :4007-903-688 网址:http://www.fundying.com/ 23 北京晟视 天下投 资管理 有限公司 北京晟视 天下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怀柔 区九 渡河镇黄 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朝 外大街甲 6 号万 通中心 D 座 21 层 法定代表 人:蒋 煜 联系人: 曲哲伦 电话:010-58170820 传真:010-58170800 客服电话 :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cn 24 一路财富 (北京 )信息 科技有限 公司 一路财富 (北京 )信息 科技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车 公庄大街 9 号五 栋大楼 C 座 702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阜 成门外大 街 2 号万通新 世界 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 人:吴 雪秀 联系人: 段京璐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客服电话 :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25 北京钱景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北京钱景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丹 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丹 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 人:赵 荣春 联系人: 高静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3 电话:010-59158282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 :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26 北京植信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北京植信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地址:北 京市朝 阳区四 惠盛 世龙源 10 号 法定代表 人:于 龙 客服电话 :4006-802-123 公司网站 :www.zhixin-inv.com 27 上海大智 慧基金 销 售有 限公司 上海大智 慧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地址: 中国 (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验区 杨高南 路 428 号 1 号楼1102 单元 法定代表 人:申 健 客服电话 :021-20292031 网址:8.gw.com.cn 28 北京新浪 仓石基 金销售 有限公司 北京新浪 仓石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北 四环西路 58 号理想 国际大 厦 906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北 四环西路 58 号理想 国际大 厦 906 法定代表 人:张 琪 联系人: 付文红 电话:010-62676405 客服电话 :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29 济安财富 (北京 )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济安财富 (北京 )基金 销售 有限公司 地址:北 京市朝 阳区东 三环 中路 7 号北京财 富中心 A 座 46 层 法定代表 人:杨 健 客服电话 :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30 上海万得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上海万得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地址:上 海市浦 东新区 浦明 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 人:王 廷富 客服电话 :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31 上海联泰 资产管 理有限 公司 上海联泰 资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 上海) 自 由 贸易试验 区富特 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长宁 区福 泉北路 518 号 8 号楼 3 层 法定代表 人:燕 斌 联系人: 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 :400-16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32 北京坤元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北京坤元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地址:北 京市东 城区建 国门 内大街 8 号中粮 广场 B 座501 法定代表 人:李 雪松 客服电话 :400-818-5585 网址:http://www.kunyuanfund.com 33 北京微动 利投资 管理有 限公司 北京微动 利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石景 山区 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 富中 心 341 办公地址 :北京 市石景 山区 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 富中 心 341 法定代表 人:梁 洪军 联系人: 何鹏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4 电话:010-52609656 传真:010-51957430 客服电话 :4008-196-665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34 北京富国 大通资 产管理 有限公司 北京富国 大通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公司地址 : 北京 市朝阳 区安 定路 5 号院 3 号楼中建 财富 国际中心 25 层 法定代表 人:宋 宝峰 客服电话 :010-50916833


400-088-0088 网址:www.fuguowealth.com 35 上海基煜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上海基煜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地址:上 海市昆 明路 518 号北美广场 A1002 室 法定代表 人:王 翔 网址:www.jiyufund.com.cn 客服电话 :400-820-5369 36 北京虹点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北京虹点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朝阳 区工 人体育场 北路甲 2 号裙 房 2 层 222 单 元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朝阳 区工 人体育场 北路甲 2 号裙 房 2 层 222 单 元 法定代表 人:董 浩 联系人: 陈铭洲 电话:010-65951887 客服电话 :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37 武汉市伯 嘉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武汉市伯 嘉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湖北 省武汉 市江 汉区武汉 中央商 务区泛 海国 际 SOHO 城(一期 )第 7 栋23 层 1 号、4 号 办公地址 :湖北 省武汉 市江 汉区武汉 中央商 务区泛 海国 际 SOHO 城(一期 )第 7 栋23 层 1 号、4 号 法定代表 人:陶 捷 联系人: 徐淼 电话:027-83863772 传真:027-83862682 客服电话 :400-027-9899 网址:www.buyfunds.cn 38 上海陆金 所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上海陆金 所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陆家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陆家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 人:胡 学勤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39 大泰金石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大泰金石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 市建邺 区江 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 一号 楼 B 区 4 楼A506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长宁 区虹 桥路 1386 号文广大厦15 楼 法定代表 人:袁 顾明 联系人: 何庭宇 电话:13917225742 传真:021-22268089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5 客服电话 :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40 珠海盈米 财富管 理有限 公司 珠海盈米 财富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 市横琴 新区 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 市海珠 区琶 洲大道东 1 号保 利国际 广场 南塔 12 楼 法定代表 人:肖 雯 联系人: 吴煜浩 电话:020-89629021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41 和耕传承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和耕传承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地址: 河南自 贸试验 区郑州 片区 ( 郑东) 东风东 路东 、 康宁街北 6 号楼 6 楼 602、603 房间 法定代表 人:王 璇 客服电话 :4000-555-671 网址:http://www.hgccpb.com 42 奕丰金融 服务( 深圳) 有限公司 奕丰金融 服务( 深圳)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深 圳市前 海深港 合作区前 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 住深圳市 前海商 务秘书 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 市南山 区海 德三道 航 天科技 广场 A 座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 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 叶健 办公电话 :075589460500 传真号码 :075521674453 客服电话 :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43 北京懒猫 金融信 息服务 有限公司 北京懒猫 金融信 息服务 有限 公司 地址:北 京市朝 阳区呼 家楼 安联大厦 715 法定代表 人:许 现良 客服电话 :400-6677098 网址:http://www.lanmao.com 44 北京肯特 瑞财富 投资管 理有限公 司 北京肯特 瑞财富 投资管 理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海 淀东三街 2 号 4 层401-15 法定代表 人:江 卉 联系人: 江卉 客服电话 :95118(个人业务)、400-088-8816 (企业业务) 网址:http://fund.jd.com/ 45 北京电盈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北京电盈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呼 家楼(京 广中心 )1 号楼36 层3603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东城 区朝 阳门北大 街 8 号富华大 厦 F 座 12 层 B 室 法定代表 人:程 刚 联系人: 张旭 电话:010-56176118 传真:010-56176117 客服电话 :400-100-3391 网址:www.dianyingfund.com 46 大连网金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大连网金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地址:辽 宁省大 连市沙 河口 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 大厦 2 层202 室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6 法定代表 人:樊 怀东 客服电话 :4000-899-100 网址:www.yibaijin.com 47 中民财富 基金销 售(上 海)有限 公司 中民财富 基金销 售(上 海)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黄浦 区中 山南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法定代表 人:弭 洪军 联系人: 黄鹏 电话:021-33355333 传真:021-63353736 网址:www.cmiwm.com 客服电话 :400-876-5716 48 深圳市金 斧子基 金销售 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 斧子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南山 区粤 海街道科 技园中 区科苑 路 15 号科兴 科学园 B 栋 3 单元11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南山 区粤 海街道科 苑路科 兴科学 园 B3 单元 7 楼 法定代表 人:刘 昕霞 联系人: 张烨 电话:0755-29330513 传真:0755-26920530 客服电话 :400-930-0660 网址:www.jfzinv.com 49 北京蛋卷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北京蛋卷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市 朝阳区 阜通东 大街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法定代表 人:钟 斐斐 联系人: 吴季林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 :400-0618-518 网址:danjuanapp.com 50 深圳前海 凯恩斯 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深圳前海 凯恩斯 基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 圳市前 海深港 合作区前 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 驻前海商 务秘书 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 南大道 6019 号金润大厦 23A 法定代表 人:高 锋 联系人: 廖苑兰 电话:0755-83655588 传真:0755-83655518 客服电话 :4008-048-688 网址:www.keynesasset.com 51 中衍期货 有限公 司 中衍期货 有限公 司 地址:北 京市朝 阳区东 四环 中路 82 号金长安大 厦 B 座 7 层 法人代表 :马宏 波 客服电话 :4006881117 网址:www.cdfco.com.cn 52 国泰君安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国泰君安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易试 验区商 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表 人:杨 德红 联系人: 朱雅 崴 电话:(021)38676767 客服电话 :95521 网址:www.gtja.com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7 53 中信建投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中信建投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安 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内 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常青 联系人: 张颢 电话:(010)8515639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54 国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国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红 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 厦 16-26 层 法定代表 人:何 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 :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55 招商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招商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深圳 市福 田区益田 路江苏 大厦 A 座38-45 层 办公地址 :广东 省深圳 市福 田区益田 路江苏 大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 人:霍 达 联系电话 :0755-82960167 联系人: 黄婵君 客服电话 :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56 中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中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广 东省深 圳市福 田区中心 三路 8 号卓越 时代 广场 ( 二 期)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 朝阳区 亮马 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 人:王 东明 联系人: 顾凌 电话:(010)60838696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57 中国银河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中国银河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 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 业大厦 C 座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 融大街 35 号 2-6 层 法定代表 人:陈 共炎 联系人: 辛国政 联系电话 :010-83574507 传真:010-83574807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或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8 长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长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 市新华 路特 8 号长江证券 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 市新华 路特 8 号长江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 人:杨 泽柱 联系人: 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话 :95579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8 网址:www.95579.com 59 万联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万联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地址: 广州市 天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 场 F 座 18、19 楼 法定代表 人:张 建军 客服电话 :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60 渤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渤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 市经济 技术 开发区第 二大街 42 号写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 市南开 区宾 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春峰 联系人: 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61 中信证券 (山东 )有限 责任公司 中信证券 (山东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 市 崂山 区深 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 :青岛 市市南 区东 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 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 人:杨 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62 信达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信达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地址:北 京市西 城区闹 市口 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张 志刚 联系人: 唐静 电话:(010)63080985 客服电话 :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63 光大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光大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地址:上 海市静 安 区新 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 人:周 健男 联系人: 何耀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 :95525 网址:www.ebscn.com 64 大同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大同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大同 市城区 迎宾 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 : 山西 省太原 市长 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 心 A 座 12、13 层 法定代表 人:董 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0351 )4130322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65 华安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华安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合肥 市政务 文化 新区天鹅 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 :合肥 市蜀山 区南 二环路 959 号财智中心 华安 证券 B1 座0327 室 法定代表 人:李 工 联系人: 范超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9 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72 客服电话 :95318 网址:www.hazq.com 66 东海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东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地址:江 苏省常 州延陵 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法定代表 人:赵 俊 客服电话 :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67 华西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华西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地址:四 川省成 都市高 新区 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 券大 厦 法定代表 人:杨 炯洋 客服电话 :95584 网站:www.hx168.com.cn 68 中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中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地址:山 东省济 南市经 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玮 联系人: 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www.zts.com.cn 69 华龙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华龙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兰州 市城关 区东 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办公地址 :兰州 市城 关 区东 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 人:李 晓安 联系人: 邓鹏怡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话 :400-689-8888 网址:www.hlzq.com 70 华鑫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华鑫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金 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 (b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宛 平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 人:俞 洋 联系人: 杨莉娟 电话:021-54967552 客服电话 :4001-099-918,(021)32109999 ,(029)68918888 网址:www.cfsc.com.cn 71 中国中投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中国中投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地址:深 圳市福 田区益 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 人:龙 增来 联系人: 刘毅 联系电话 :(0755)82023442 客服电话 :95532,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72 中山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中山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南山 区科 技中一路 西华强 高新发 展大 楼 7 层、 8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莲 花街道益 田路 6013 号江苏大厦 B 座 15 楼 法定代表 人:黄 扬录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0 联系人: 刘军 电话:(0755)82943755 传真:(0755)82960582 客服电话 :95329 网址:www.zszq.com 73 联讯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联讯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广东 省惠州 市惠 城区江北 东江三 路惠州 广播 电视新闻 中心三、 四楼 办公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深 南中路 2002 号中广核大厦 北楼 10 层 法定代表 人:徐 刚 联系人: 彭莲 电话:为 0755-83331195 客服电话 :95564 网址:www.lxsec.com 74 国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国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 省成都 市东 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四川 省成都 市东 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 人:冉 云 联系人: 刘婧漪 、贾鹏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 :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75 爱建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爱建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地址:上 海市浦 东新区 世纪 大道 1600 号陆家嘴商务广 场 32 楼 法定代表 人:钱 华 联系人: 王薇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8728703 客服电话 :4001-962-502 网址:www.ajzq.com 76 天风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天风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湖北 省武汉 市东 湖新技术 开发区 关东园 路 2 号高科大 厦 4 楼 办公地址 : 湖北 省武汉 市武 昌区中南 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 人:余 磊 联系人: 杨晨 电话:027-87610052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话 :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77 开源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开源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 市高新 区锦 业路 1 号都市之 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 : 西安 市高新 区锦 业路 1 号都市之 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 人:李 刚 联系人: 袁伟涛 电话:(029)63387289 客服电话 :95325,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78 联储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联储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深圳 市福 田区华强 北路圣 廷苑酒 店 B 座 26 楼 法定代表 人:沙 常明 客户电话: 400-620-6868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1 公司网站: www.lczq.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前海 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A 栋201 室 (入 驻深 圳市 前 海商务 秘书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06 号万 科富 春 东方大 厦 22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兆华 联系人 :任 福利 电话: (0755 )83180910 传真: (0755 )83181121 (三)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 源泰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 浦 东南 路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 14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浦 东南 路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 1405 室 负责人 :廖海 经办律 师: 刘佳 、徐 莘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四)审计基金资产 的 会 计师事务所 名称: 瑞华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四环 中 路 16 号院2 号楼 4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永定门 西滨 河 路 8 号院 7 号楼中 海地 产广 场西 塔 5-11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剑涛 联系人 : 郭 红霞 经办会 计师 : 张 富根 、郭 红霞 电话: (010 )88095588 传真: (010 )88091199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2 六 、基 金的募 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和 其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 以及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 经 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5 月 12 日证监 许可[2017]704 号文 注册 募集 。 募 集期 自 2017 年 11 月 13 日至2018 年 1 月 18 日 , 共 募集有 效认 购份 额 209,139,760.93 份, 利息 结转 份 额 63,099.53 份,合 计209,202,860.46 份,募 集户 数 为 939 户。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混 合型基 金, 基金 存续 期限 为不定 期。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3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 合同的生 效 本基金 合同 于 2018 年1 月24 日正 式生 效 。 自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起 , 本 基金 管 理人正 式开 始管理 本基 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元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 期 报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续60 个工作 日出 现 前述情 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终 止《 基金 合同 》, 无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法律法 规 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4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 体的 销 售机构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公 告 中列明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 据情况 变更 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基金 投 资者应 当在 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 回。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销售机 构开 通电 话 、 传 真 或网上 等交 易方 式 , 投 资 人可 以 通过 上述方 式进 行申 购与 赎回 ,具体 办法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其指 定的 销售 机构 另行 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申请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本 基金的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放 日为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的 正常 交易 日 , 但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 、 中国证 监会 的要 求或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申 购、 赎回 时除 外。 开放日 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见相 关 公 告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 新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 证券/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变更或 其 他特殊 情况 , 基金 管理 人 将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 体业 务办 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 体业 务办 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 日前 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该类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本基金 已 于 2018 年2 月22 日开 放日 常申 购、 赎回 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 未知 价” 原则 , 即 申购 、 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 市后计 算的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 准进行 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5 5、遵循“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优先 ”原则, 基金管 理人在办 理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业 务时 , 如 果发 生申 购、 赎 回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时 , 应当 及时 暂 停申购 、 赎回 业 务。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 对 上述 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投资 人在 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 不 成立 。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 必须 在 规定 时间 内 全 额交 付申购 款项 , 否则 所提 交 的申购 申请 不成立 。 投 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申购 成立 ;基 金份 额登记 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 时,申 购 生 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基 金份 额登记 机构 确认 赎回 时, 赎回生 效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发 生巨 额 赎回或 基金 合同 载明 的其 他暂停 赎回 或者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时, 款项 的 支付办 法参 照 基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遇证券 、 期货 交易 所或 交 易市场 数据 传输 延迟 、 通 讯系统 故障 、 银行 数据 交 换系统 故障 或其他 非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管 人所 能控 制的 因素 影响业 务处 理流 程, 则赎 回 款项划 付时 间 相应顺 延。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 可 在T+2 日后(包 括该 日)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 方 式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若申购 不成 功 或 无效 ,则 申购款 项本金 退 还给 投资 人。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回 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 构确实 接收 到该申 购 、 赎 回申 请。 申 购、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以 登 记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 对于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投资 人应 及时 查询 并妥善 行使 合法 权利 。 (五)申购和赎回的 限制 1、本基金 对单个投 资人不 设累计持 有的基金 份额上 限 ,但法 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另 有 规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外 。 2、投 资人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 的直销 柜台 首次 申购 本基 金 A 类和 C 类基 金份 额 的 单笔最 低 限额为 人民 币 10 万 元 (含 申购费 ) , 追 加申 购本 基金A 类和C 类 基金 份额 的最 低金额 为人 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6 币10 万元 ( 含申 购费) 。 投 资人通 过 基 金管 理人 电子 直销交 易 系 统和 其他 销售 机构首 次申 购 本基 金A 类和 C 类基 金份 额 的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10 元 (含 申购 费) , 追 加申购 本基 金A 类和C 类基 金份 额 的 最低 金额为 人民 币 10 元 ( 含申 购费) 。 各销 售机 构对 最低 申购限 额及 交 易级差 有其 他规 定的 ,以 各销售 机构 的业 务规 定为 准。 3、投资人 赎回本基 金各类 基金份额 时,可申 请将其 持有的部 分或全部 该类基 金份额 赎 回 ,但 每笔 最低 赎回 份额 不得低 于 10 份 ;各 类基 金 份额的 账户 最低 余额 为 10 份基金 份额 , 若某笔 赎回 将导 致投 资人 在销售 机构 托管 的本 基金 某类基 金份 额余 额不 足 10 份时, 该笔 赎 回业务 应包 括账 户内 该类 全部基 金份 额 , 否 则 , 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将剩 余部 分的 该类基 金份 额 强制赎 回。 4、当接受 申购申请 对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影响 时,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绝 大 额申购 、 暂停 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 体请 参见 相关 公告。 5、基金管 理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 赎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 调整实施 前 依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 定媒介 上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 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1、本 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 和 C 类基 金份 额分 别设 置 代码, 分别 计算 和公 告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各类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本基 金各类 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 均保 留到 小数点 后4 位, 小数点 后 第5 位 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T 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在 T+1 日内 公告 。 遇 特殊 情况 , 经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 可 以 适当延 迟计 算 或公告 。 2、申 购费 率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收取 申购费 ,C 类基金 份 额不 收取申 购费 。 (1) 投资 人通 过代 销机 构 申购本 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费率 如下 表所 示: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 M (元) (含申购费)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 M <50 万 1.50% 50 万≤ M <250 万 1.00% 250 万 ≤ M <500 万 0.60%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2)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 对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系 统申购 的 投 资人 实施 差别 的申购 费 率: 1)投 资人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 直销柜 台申 购本 基 金 A 类 基金份 额 的 申购 费率 见下 表: 申购金额 M(元)(含申 购费) 申购费率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7 M <50 万 0.15% 50 万 ≤ M <250 万 0.10% 250 万 ≤ M <500 万 0.06% M ≥500 万 1,000 元/ 笔 2)投 资人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 电子直 销交 易系 统申 购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 的 申购 费率见 下 表: 申购金额M(元) (含申 购 费) 电子直销交易系统支 付渠 道申购费率 交通 银行 招商 银行 汇付 天下 通联 支付 农业 银行 工商 银行 建设 银行 M <50 万 0.60% 1.05% 1.20% 50 万 ≤ M <250 万 0.60% 0.70% 0.80% 250 万 ≤ M <500 万 0.60% M ≥500 万 1,000 元/ 笔 注:部 分销 售机 构如 实行 优惠费 率, 请投 资人 参见 销售机 构公 告。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用 应在 投资 人申 购 A 类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投资 人 在一天 之 内如果 有多 笔申 购, 适用 费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 A 类基 金 份 额的 申购 费用 由 申购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的 投 资人 承担 ,不 列入 基金财 产 , 主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销 售、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对于申 购本 基 金 C 类 基金 份额的 投资 人, 申购 费率 为零。 3、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及余 额 的处理 方式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1) 当投 资人 选择 申购A 类基金 份额 时, 申购 份额 的计算 方法 如下 : 1)A 类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费 率适用 比例 费率 时: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当 日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2)A 类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费 率适用 固定 金额 时: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固 定金额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当 日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2) 当投 资人 选择 申购C 类基金 份额 时, 不收 取申 购费,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申 购 当日C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单位 为份 , 上 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 五入方 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两位 ,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举例三 : 某 投 资 人投 资8 万元申 购本 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对应 费率 为 1.50% , 假设申 购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8 当日A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1.0800 元, 则可 得到 的申 购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80,000/ (1 +1.50%)=78,817.73 元 申购费 用=80,000 -78,817.73 =1182.27 元 申购份 额=78,817.73/1.0800=72979.38 份 即:投 资人 投 资 8 万元 申 购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 假设申 购当 日 A 类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 1.0800 元 ,则 其可 得到 72979.38 份A 类 基金 份额 。 举例四 :某 投资 人投 资 8 万元申 购本 基金 C 类 基金 份额, 无 申 购费 ,假 设申 购当日 C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800 元,则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 申购份 额=80,000.00/1.0800 =74,074.07 份 即:投 资人 投资 8 万 元申 购本基 金 C 类 基金份 额, 假设申 购当 日 C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0800 元 ,则 其可 得到 74,074.07 份C 类 基金 份额 。 4、赎 回费 率 (1)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 的赎回 费率 如下 表所 示: 持有时间D(天)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D <7 1.50% 7 ≤ D <30 0.75% 30 ≤ D <180 0.50% D≥180 0% 投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 分A 类 基金 份额 赎回 。 赎回费 由赎 回 A 类基 金份 额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赎 回 A 类基 金 份额时 收取 。对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30 日的 A 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收 取 的赎回 费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对 持续 持有 期大 于等 于 30 天少于 90 天的A 类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收取的 赎回 费总 额 的 75% 计入基 金财 产; 对持 续持 有 期大于 等 于 90 天少 于180 天的 A 类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收取 的赎 回费 总额 的50% 计入 基金 财产 。 未计入 基金 财 产的部 分用 于支 付登 记费 和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2) 本基 金 C 类基 金份 额 的 赎回 费 率 如下 表所 示: 持有时间D(天)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D <7 1.50% 7≤D<30 0.50% D≥30 0% 投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 分 C 类 基金 份额 赎回 。 赎回费 用由 赎 回 C 类 基金 份额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 C 类 基 金份额 时收 取。 对持 续持 有期少 于 30 日 的C 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收 取 的赎 回费 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5、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及处 理 方式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和 C 类基金 份额 的赎 回金 额的 计算方 式相 同, 按照 各自 对 应的 当 日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9 该类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赎回 费率计 算 , 赎 回金 额为 赎 回总金 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方式如 下: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 ? 赎 回当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金 额 ? 赎 回费用 赎回金 额单 位为 元 , 计 算 结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举例五 :某 投资 人赎 回本 基金 1 万份 A 类基 金份 额 ,持有 时间 为 150 天, 对 应的赎 回 费率 为0.50%, 假设 赎回 当日 A 类基 金份 额净值是 1.088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 赎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金额 =10, 000 ×1.0880=10,880.00 元 赎回费 用=10,880.00 ×0.50%=54.40 元 赎回金 额=10,880.00-54.40=10,825.60 元 即: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 A 类基 金份 额 , 持有 期限为 150 天, 假设 赎回 当日 A 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1.0880 元, 则其 可得 到 的赎回 金额 为 10,825.60 元。 举例六 :某 投资 人赎 回本 基金 1 万份 C 类基 金份 额 ,持有 时间 为 15 天, 对应 的赎回 费 率为0.50% ,假 设赎 回当 日 C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88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 回金额 为: 赎回总 金额=10,000 ×1.0880=10,880.00 元 赎回费 用=10,880.00 ×0.50%=54.40 元 赎回金 额=10,880.00-54.40=10,825.60 元 即: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C 类 基金 份额 ,持 有 期限 为 15 天, 假设 赎回 当 日 C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是1.0880 元 , 则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 为10,825.60 元。 6、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 调整费 率或收费 方式,并 最迟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7、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下根 据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定 期或 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 按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对 销售 费率 实行一 定的 优惠 。 8、当 本 基金 各类 份额 发生 大额申 购或 赎回 情形 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采用 摆动 定价机 制, 以确保 基金 估值 的公 平性 , 具 体处 理原 则与 操作 规 范遵循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 、 自 律 规则的 规定 。 ( 七)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 况。 当 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50%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 术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0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 接受基 金申 购申 请。 3、证券、 期货交易 所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 当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或无 法办 理申 购业 务 。 4、接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申 请可能会 影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 或对 存量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在 重大不 利影 响时。 5、基金资 产规模过 大,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品 种,或其 他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 或 其他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6、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或登 记 机构的 异常 情况 导致 基金 销售系 统、 基金登 记结算 系统 、 基金 会计系 统 或 证券 登记 系 统 无法正 常运 行。 7、基金管 理人接受 某笔或 者某些申 购申请有 可能导 致单一投 资者持有 基金份 额的比 例 达到或 者超 过50% , 或者 变相规 避50% 集 中度 的情 形时。 8、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 1 、2 、3、5、6、8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申 购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 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 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人的 申购申请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本金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 在 暂 停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 八)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 况。 当 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50%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 术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 接受 基金赎 回 申 请 。 3、证券、 期货交易 所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 当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或无 法办 理赎 回业 务 。 4、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接 受赎 回申 请将 损害 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 时 。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基 金 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 足额 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 足额支 付 , 应 将可 支付 部 分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人 , 未支 付 部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以 受 理赎回 申请 当日 的该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依 据计 算赎 回金额 。 若出 现 上述 第4 项 所述 情形 , 按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 请 赎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以 撤销 。 在 暂 停赎 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1 ( 九)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放 日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 请(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 基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 除申购 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 金转换 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 数后的 余额)超过 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额 赎回:当 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 付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申请 时,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分 延期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 投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 或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 理。 若进 行上 述延 期办 理 , 对于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当日赎 回申 请超 过上 一开 放日基 金总 份 额10% 以上 的部 分, 将有权进行延 期办 理。 对于 当日 未延期 办理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按 单个 账 户 未 延 期 办 理 的 赎 回申 请量 占 未 延 期 办 理 的 赎回 申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当 日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对于 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选 择延 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 期 赎回的 ,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 个开放 日继 续赎 回 , 直 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 选 择取 消 赎回的 , 当日 未 获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销 。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 与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理 , 无优 先 权并以 下一 开放 日的 该类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金 额 , 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 如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 未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处 理。 (3) 暂停 赎回 :连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基 金的 赎 回申请 ;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 定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者 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包 括但 不 限于短 信 、 电 子邮 件或 由 基金销 售机 构通 知等 方式 ) 在3 个 交易 日 内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公 告 。 (十)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1、发生上 述暂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1 个 开放 日各 类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3、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1 日,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暂停申 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 依照 《信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2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也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在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 届 时不 再 另行发 布重 新 开放的 公告 。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已 于2018 年2 月22 日开 通本 基金 与基 金 管理人 旗下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换 业 务, 具体 内容 详见2018 年2 月 14 日在 指 定报 刊和 公 司网站 上发 布的 《 前海 开 源 泽鑫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开 放日常 申购 、赎 回、 转换 及定投 业务 的公 告》 。 (十二)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 非交易 过户 , 或者 按照 相 关法律 法规 或国 家有权 机关 要求 的方 式进 行处理 的行 为 。 无 论在 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 接 受划 转 的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或 者按 照相 关 法律法 规或 国家 有权 机关 要求的 方式 进 行处理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 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 办 理非 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 于符 合条 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三)基金的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四)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已 于2018 年2 月22 日开 通本 基金 的定 期 定额投 资业 务, 具体 内容 详 见2018 年 2 月 14 日在 指定 报刊 和 公司网 站上 发布 的《 前海 开源 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开放日 常申 购、 赎回 、转 换及定 投业 务的 公告 》 。 (十五)基金 份额 的 冻结 、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 记机构 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账户 或基 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被冻 结部 分 产生的 权益 一并 冻结 , 被 冻结部 分份 额仍 然参 与收 益分配 与支 付 。 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管理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务 或其 他基 金业 务, 基 金管理 人 将制定 和实 施相 应的 业务 规则。 (十六)基金份额的 转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3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 者交 易方式进行基金 份 额转 让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办 理基 金 份 额 的 过 户登记 。 基金 管理 人拟 受 理基金 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 将提前 公告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应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金 份额 转让 业务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4 九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在保 持资 产流 动性 的基础 上 , 通 过积 极主 动 的投资 管理 , 力争 为投 资 者提供 高于 业绩比 较基 准的 长期 稳定 投资回 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含 中小板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债券 (含 国债 、金 融债、 企业 债 、 公司债 、 央行 票据 、 地 方 政府债 、 中期 票据 、 短 期 融资券 、 次级 债、 可转 换 债券 、 可 交换 债 券、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等 ) 、 货币市 场工 具 (含同 业存 单) 、 债 券回 购、 权证 、 资 产支持 证券 、 股指期 货 、 国 债期 货以 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 但须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本基金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 为 0% -95% , 每个 交易日 日 终,现金 或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 投资比 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5%,其中 现金 不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 (含 股指 期货 合约 和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等 ) 和应收 申购 款等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可 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本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 国 债期货 交易 , 应符 合法 律 法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限制 并遵守 相关 期货 交易 所的 业务规 则 。 (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 的投 资策 略主 要有 以下 八 方面 内容 : 1、大 类资 产配 置 在大类 资产 配置 中 , 本 基 金综合 运用 定性 和定 量的 分析手 段 , 在 对宏 观经 济 因素进 行充 分研究 的基 础上 , 判断 宏 观经济 周期 所处 阶段 。 本 基金将 依据 经济 周期 理论 , 结 合对 证券 市 场的系 统性 风险 以及 未来 一段时 期内 各大 类资 产风 险和预 期收 益率 的评 估, 制 定本基 金在 股 票、债 券、 现金 等大 类资 产之间 的配 置比 例。 本基金 通过 对股 票等 权益 类、 债券 等固 定收 益类 和 现金资 产分 布的 实时 监控 , 根 据经 济 运行周 期变 动 、 市 场利 率 变化 、 市 场估 值、 证券 市 场变化 等因 素以 及基 金的 风险评 估进 行灵 活 调整 。 在各 类资 产中 , 根据其 参与 市场 基本 要素 的变动 , 调整 各类 资产 在 基金投 资组 合中 的比例 。 2、股 票投 资策 略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5 本基金 将精 选有 良好 增值 潜力的 上市 公司 股票 构建 股票投 资组 合。 本基 金股 票 投资策 略 将从定 性和 定量 两方 面入 手, 定性 方面 主要 考察 上 市公司 所属 行业 发展 前景 、 行 业地 位、 竞 争优势 、管 理团 队、 创新 能力等 多种 因素 ;定 量方 面考量 公司 估值 、资 产质 量及财 务状 况 , 比较分 析各 优质 上市 公司 的估值 、 成长 及财 务指 标 , 优先选 择具 有相 对比 较优 势的公 司作 为 最终股 票投 资对 象。 3、债 券投 资策 略 在债券 投资 策略 方面 , 本 基金将 在综 合研 究的 基础 上实施 积 极 主动 的组 合管 理, 采用 宏 观环境 分析 和微 观市 场定 价分析 两个 方面 进行 债券 资产的 投资 。 在宏 观环 境 分析方 面 , 结 合 对宏观 经济 、 市场 利率 、 债券供 求等 因素 的综 合分 析, 根据 交易 所市 场与 银 行间市 场类 属资 产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 定 期 对投资 组合 类属 资产 进行 优化配 置和 调整 , 确定 不 同类属 资产 的最 优权重 。 在微观 市场 定价 分析 方面 , 本 基金 以中 长期 利率 趋 势分析 为基 础 , 结 合经 济 趋势 、 货 币 政策及 不同 债券 品种 的收 益率水 平、 流动 性和 信用 风险等 因素 ,重 点选 择那 些流动 性较 好 、 风险水 平合 理 、 到 期收 益 率与信 用质 量相 对较 高的 债券品 种 。 具 体投 资策 略 有收益 率曲 线策 略 、骑 乘策 略、 息差 策略 等积极 投资 策略 。 另外 , 对 于中 小企 业私 募 债券的 投资 , 本基 金将 综 合考虑 安全 性 、 收 益性 和 流动性 等方 面特征 进行 全方 位的 研究 和比较 , 对个 券发 行主 体 的性质 、 行业 、 经 营情 况、 以及债 券的 增 信措施 等进 行全 面分 析 , 选择具 有优 势的 品种 进行 投资 , 并 通过 久期 控制 和 调整 、 适 度分 散 投资来 管理 组合 的风 险。 4、权 证投 资策 略 在权证 投资 方面 , 本基 金 根据权 证对 应公 司基 本面 研究成 果确 定权 证的 合理 估值 , 发 现 市场对 股票 权证 的非 理性 定价 ; 利 用权 证衍 生工 具 的特性 , 通过 权证 与证 券 的组合 投资 , 来 达到改 善组 合风 险收 益特 征的目 的。 5、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对资 产支 持证 券发行 条款 的分 析 、 违 约 概率和 提前 偿付 比率 的预 估, 借用 必 要的数 量模 型来 谋求 对资 产支持 证券 的合 理定 价 ,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 充分 考 虑风险 补偿 收益 和市场 流动 性的 条件 下 , 谨慎选 择风 险调 整后 收益 较高的 品种 进行 投资 。 本 基金将 严格 控制 资产支 持证 券的 总体 投资 规模并 进行 分散 投资 ,以 降低流 动性 风险 。 6、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在 风险 可控 的前 提下 , 本 着谨 慎原 则, 适 度参与 股指 期货 投资 。 通 过对现 货市 场和期 货市 场运 行趋 势的 研究 , 结 合基 金股 票组 合 的实际 情况 及对 股指 期货 的估值 水平 、 基 差水平 、 流动 性等 因素 的 分析 , 选 择合 适的 期货 合 约构建 相应 的头 寸 , 以 调 整投资 组合 的风 险暴露 , 降低 系统 性风 险 。 基 金还 将利 用股 指期 货 作为组 合流 动性 管理 工具 , 降 低现 货市 场 流动性 不足 导致 的冲 击成 本过高 的风 险, 提高 基金 的建仓 或变 现效 率。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6 基金管 理人 将充 分考 虑股 指期货 的收 益性 、 流动 性 及风险 性特 征 , 运 用股 指 期货对 冲系 统性风 险、 对冲 特殊 情况 下 的流动 性风 险, 如大 额申 购 赎回等 ; 利 用金 融衍 生品 的 杠杆作 用, 以达到 降低 投资 组合 的整 体风险 的目 的。 7、国 债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对国 债期 货的 投资 以套期 保值 为主 要目 的。 本 基金将 结合 国债 交易 市场 和期货 交 易市场 的收 益性 、 流动 性 的情况 , 通过 多头 或空 头 套期保 值等 投资 策略 进行 套期保 值 , 以 获 取超额 收益 。 8、流 通受 限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在兼 顾基 金安 全性 、 流 动性 和收 益性 的前 提 下, 结合 市场 未来 走势 , 从战略 角度 评估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预期 损益和 风险 水平 , 谨慎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 。 在 流通 受限 证券可 出售 、 转让或 恢复 交易 后, 本基 金将根 据市 场状 况, 选择 适当的 时机 卖出 。 若相关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化 时, 基金 管理 人期 货投 资 管理从 其最 新规 定 , 以 符 合上述 法律 法规和 监管 要求 的变 化。 (四)投资决策依据 及程 序 1、决 策依 据 以《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公司章程 等有关法 律 法规 为决策依 据,并以 维护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利 益作 为最 高准 则。 2、决 策程 序 (1)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制 定 整体投 资战 略。 (2)研究 部根据自 身以及 其他研究 机构的研 究成果 ,构建股 票备选库 、精选 库,对 拟 投资对 象进 行持 续跟 踪调 研,并 提供 个股 、债 券决 策支持 。 (3)基金 经理根据 投资决 策委员会 的投资战 略,设 计和调整 投资组合 ,交由 交易部 执 行 。 设计 和调 整投 资组 合 需要考 虑的 基本 因素 包括 : 每 日基 金申 购和 赎回 净 现金流 量 ; 基 金 合同的 投资 限制 和比 例限 制; 研究 员的 投资 建议 ; 基金经 理的 独立 判断 ; 绩 效与风 险评 估小 组的建 议等 。 (4) 交易 部 按 有关 交 易 规 则执行 ,并 将有 关信 息反 馈基金 经理 。 (5)基金 绩效评估 岗及风 险管理岗 定期进行 基金绩 效评估, 并向投资 决策委 员会提 交 综合评 估意 见和 改进 方案 。 (6)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对识 别、防范 、控制基 金运作 各个环节 的风险全 面负责 ,尤其 重 点关注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风 险状况 ; 基 金绩 效评 估岗 及 风险管 理岗 重点 控制 基金 投资组 合的 市 场风险 和流 动性 风险 。 (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沪深 300 指 数收 益率 ×50%+ 中证 全债 指数 收益 率×50% 。 业绩比 较基 准选 择理 由: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7 沪深300 指 数是 由中 证指 数 有限 公司 编制 发布 、 表 征 A 股 市场 走势 的权 威指 数。 该指 数 是 由上 海和 深圳 证券 市场 中选 取 300 只 A 股作 为样 本编制 而成 的成 份股 指数 。 其样本 覆盖 了 沪深市 场六 成左 右的 市值 , 具 有良 好的 市场 代表 性 。 本基金 选择 该指 数来 衡量 股票投 资部 分 的绩效 。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 有限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 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 易所债券 市场的 跨市 场债 券指 数 。 该指数 的样 本由 银行 间市 场和沪 深交 易所 市场 的国 债、 金融 债券 及 企业债 券组 成, 中证 指数 有限 公司 每日 计算 并发 布中 证全债 的收 盘指 数及 相应 的债券 属性 指 标。 该指 数的 一个 重要 特 点在于 对异 常价 格和 无价 情况下 使用 了模 型价 , 能 更为真 实地 反映 债券的 实际 价 值 和收 益率 特征。 本基 金选 择该 指数 来衡量 债券 投资 部分 的绩 效。 根据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和 投资比 例约 束, 设定 本基 金 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沪深 300 指数 收 益率×50%+ 中证 全债 指数 收益率 ×50% , 该基 准能 客 观衡量 本基 金的 投资 绩效 。 如果本 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变更名 称或 停止 发布 , 或 者 今后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化 , 或 者有 更 权威的 、 更能 为市 场普 遍 接受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推出 , 或 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 适合用 于本 基金 的业绩 基准 的指 数时 , 本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后可 以在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以 后 变更业 绩比 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但不 需要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属 于中高 风险 收益 的投 资品 种, 其预 期风 险和 预期 收 益水平 高于 货币型 基金 、债 券型 基金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 七)投资限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股 票资 产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 为 0% -95% ; (2 )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 其 中现 金 不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 存 出 保证金 ( 含股 指期 货合 约 和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等) 和应收 申购 款等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 中国 证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8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品种 除外 ;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2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 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 符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 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 (1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期 限 为 1 年 , 债券 回 购到期 后不 得 展期; (15)本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开 放式基金( 包括开 放式基金 以及处于 开放期 的定期 开 放基金)持 有一家 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 ,不得 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 15%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 过该上 市公 司 可流通 股票 的30% ;


(16)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 超过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 合前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17)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8)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19)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和/ 或国 债期 货投 资, 应 遵循下 述比 例限 制: 1)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日 终,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货 和国债期 货合约价 值与有 价证券 市 值之和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95% 。 其中 , 有 价 证券指 股票 、 债 券 ( 不含 到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证 、 资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等 ; 2)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日 终,持有 的买入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 的股票 总市 值 的20%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内交 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得 超过 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 市值和 买入 、卖 出股 指期 货 合约 价值 , 合计( 轧差 计算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 关于 股票 投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 3)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日 终,持有 的买入国 债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5%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 卖出 国债 期货 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 的债券 总市 值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9 的30% ; 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 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 国债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本 基金所 持有 的债 券 ( 不含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市值 和 买入 、 卖 出国 债期 货合 约 价值 , 合 计 ( 轧差 计算 ) 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债券 投资比 例的 有 关约定 ; (20)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净 资产 的 140% ; (21)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投资证 券衍 生品 种的 , 应 当根据 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 并制定 严格 的授权 管理 制度 和投 资决 策流程 。基 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财 产投 资证 券衍 生品 种的具 体比 例 , 应当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本基金 在开 始进 行股 指期 货/国 债期 货投 资之 前, 应 与基金 托管 人就 股指 期货/ 国债期 货 清算、 估值 、交 割等 事宜 另行具 体协 商。 除上述(2) 、 (12) 、 (16 ) 、 (17)项 外, 因 证券 、期 货 市场波 动、 证 券发行人 合并、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的投 资比例 的,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 则 本基 金投 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 或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但 须提 前 公 告。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 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或 者从 事 其他重 大关 联 交易的 ,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 投资 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突 , 建立 健全 内部 审 批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 按 照 市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 相关交 易必 须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 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 审议 ,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 上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 基 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关 联交 易事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0 项进行 审查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或变 更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 本基金 可不 受上 述规 定的 限制或 以 变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但须 提前公 告。 ( 八)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 权人 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 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 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使 股东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4、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使 债权人权 利,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九)基金的投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规定复 核了 本报 告中 的财 务指标 、 净 值表 现和 投资 组 合报告 等 内容,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 在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8 年 6 月30 日( 未经审 计) 。 1.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50,012,900.00 94.98 其中: 债券 50,012,900.00 94.98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401,420.78 4.56 8 其他资 产 244,161.53 0.46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 9 合计 52,658,482.31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股 票投资 组合 2.1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境内 股票 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境内股 票。 2.2.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港股 通投 资股 票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通过 港股通 机制 投资 港股 。 3.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 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501,900.00 0.96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501,900.00 0.96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49,511,000.00 94.98 9 其他 - - 10 合计 50,012,900.00 95.94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 比例( %) 1 111820112 18广发 银行 CD112 100,000 9,903,000.00 19.00 2 111811128 18平安 银行 CD128 100,000 9,903,000.00 19.00 3 111810239 18兴业 银行 CD239 100,000 9,902,000.00 19.00 4 111809148 18浦发 银行 CD148 100,000 9,902,000.00 19.00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2 5 111819208 18 恒 丰银 行 CD208 100,000 9,901,000.00 18.99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9.1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股指期 货。 9.2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股 指期货 。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0.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 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 10.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10.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 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 11.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1.1 本 基金投资 的前十 名 证券的发行 主体本 期没有 出现被监管 部门立 案调查 ,或在报 告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的 情形 。


11.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没有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选 股票 库。 11.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69.03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43,992.50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244,161.53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3 11.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可转换 债券 。 11.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的 情况。 11.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原 因, 分项 之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前 海 开 源泽 鑫 混合A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8.1.24-2018.6.30 0.32% 0.03% -8.43% 0.60% 8.75% -0.57% 前 海 开 源泽 鑫 混合C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 准 差④ ①-③ ②-④ 2018.1.24-2018.6.30 0.28% 0.03% -8.43% 0.60% 8.71% -0.57% 注: 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 基 准为 : 沪 深 300 指数收 益率 ×50% +中 证全 债指 数收 益 率×50%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4 十 、基 金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 行 存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款 项 以及其 他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为本 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 期货 账 户 以及 投资 所需 的其 他专 用账户 。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 账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销 售机构 和基 金登 记机 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 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非 因基 金 财 产本身 承担 的债 务, 不得 对基金 财产 强制 执行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5 十一 、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 期 货交 易场 所 的交易 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定 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开放日 。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 权 证 、 股 指期 货合 约 、 国 债期 货合约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 本息 、 应 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 包括 股票 等) , 以 其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 证券 发 行机 构未 发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的 ,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 证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 券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 参 考类似 投资 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在交 易所 市场 上市 交 易或挂 牌转 让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选取第 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净 价估 值; (3)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 交易的 可转 换债 券, 按照 每日收 盘价 作为 估值 全价 ; (4)对在 交易所市 场挂牌 转让的资 产支持证 券和私 募债券, 估值日不 存在活 跃市场 时 采用估 值 技 术确 定其 公允 价值进 行估 值 。 如 成本 能 够近似 体现 公允 价值 , 应 持续评 估上 述做 法的适 当性 ,并 在情 况发 生改变 时做 出适 当调 整。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股票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次 公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 债券,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3)对在 交易所市 场发行 未上市或 未挂牌转 让的债 券,对存 在活跃市 场的情 况下, 应 以活跃 市场 上未 经调 整的 报价作 为计 量日 的公 允价 值进行 估值 ; 对 于活 跃市 场 报价未 能代 表 计量日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 按 成本 应对 市场 报价 进 行调整 , 确认 计量 日的 公 允价值 ; 对于 不 存在市 场活 动或 市场 活动 很少的 情况 下, 则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4)首次 公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同 一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 期的股 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对全国 银行间市 场上不 含权的固 定收益品 种,按 照第三方 估值机构 提供的 相应品 种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6 当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对 银行间 市场 上含 权的 固定 收 益品 种 , 按 照第 三方 估 值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种 当日 的唯 一估 值净 价或推 荐估 值净 价估 值 。 对于含 投资 人回 售权 的固 定收益 品种 , 回 售登记 截止 日 (含 当日 ) 后未行 使回 售权 的按 照长 待偿期 所对 应的 价格 进行 估值 。 对 银行 间 市场未 上市 , 且第 三方 估 值机构 未提 供估 值价 格的 债券 , 在 发行 利率 与二 级 市场利 率不 存在 明显差 异, 未上 市期 间市 场利率 没有 发生 大的 变动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4、存 款的 估值 方法 持有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或通 知存款 以本 金列 示, 按协 议或合 同利 率逐 日确 认利 息收入 。 5、投 资证 券衍 生品 的估 值 方法 (1)从持 有确认日 起到卖 出日或行 权日止, 上市 交 易的权证 按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 牌的该 权证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 按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将参考 监管 机构 或行业 协会 有关 规定 或者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整 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 定公允 价值 。 (2)首次 发行未上 市的权 证,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3)因持 有股票而 享有的 配股权, 以及停止 交易但 未行权的 权证,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 公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 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估值 。 6、本基金 投资股指 期货合 约、国债 期货合约 ,一般 以估值当 日结算价 进行估 值,估 值 当日无 结算 价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的 , 采 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价 估 值 。 7、本 基金 可以 采用 第三 方 估值机 构按 照上 述公 允价 值确定 原则 提供 的估 值价 格数据 。 8、当发生 大额申购 或赎回 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 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 ,以确 保基金 估 值的公 平性 。 9、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10、 对于 按照 中国 法律 法 规规定 应交 纳的 各项 税金 , 本 基金 将按 权责 发生 制 原则进 行估 值; 对于 因税 收规 定调 整 或其他 原因 导致 基金 实际 交纳税 金与 估算 的应 交税 金有差 异的 , 基 金将在 相关 税金 调整 日或 实际支 付日 进行 相应 的估 值调整 。 11、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国家 最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 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7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 额净值是 按照每 个估值日 闭市后, 基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日基 金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于每 个估 值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各类 基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2、基金管 理人应每 个估值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 据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估值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各 类 基金份 额净 值结 果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五)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当 本基 金 A 类或C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4 位 以内(含第 4 位)发 生估值 错误 时, 视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 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的 直接 损失 按 下述“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 下 达指 令 差错等 。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 引起的 差错 , 若系 同行 业 现有技 术水 平不 能预见 、不 能避 免、 不能 克服,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 照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值 错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对 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8 (3)因估 值错误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 务。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 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误偏 差达到 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 的 0.25% 时 , 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 报基金 托管人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达 到该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公 告。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当前一 估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 场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4、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 托 管人负 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 理人应 于每 个估 值日 交易 结束后 计 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各 类 基金份 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 值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基 金管 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 理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9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按估值 方法 的 第 9 项 进行 估值时 ,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 作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误 处理 。 由于证 券 、 期 货交 易所 及 登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 由于 其他 不可 抗 力原因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 积极 采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或减 轻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0 十 二、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一)基金利润 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 (三)基金 收益分配 原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每 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12 次 , 每 次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 的 10% , 若 《 基金合 同》 生效 不满3 个 月可不 进行 收 益分配 ; 2、本基金 的同一类 别的每 份基金份 额享有同 等分配 权 ,由于 本基金各 类基金 份额收 取 费用 情 况不 同, 各基 金份 额类别 对应 的可 供分 配利 润将有 所不 同; 3、本基金 收益分配 方式分 两种:现 金分红与 红利再 投资,投 资者可选 择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相 应类 别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 投资 者不 选择 , 本基 金 默认的 收益 分 配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 若 投 资者选 择红 利再 投资 方式 进行收 益分 配 , 基 金管 理 人将按 除权 除息 日的各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将 投资者 的现 金红 利转 为相 应类别 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4、基金收 益分配后 各类基 金份额净 值均不能 低 于面 值;即基 金收益分 配基准 日的某 类 基金份 额净 值减 去每 单位 该类基 金份 额收 益分 配金 额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不利 影响 的情 况下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前 提下酌 情调 整以 上基 金收 益分配 原则 , 不需 要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但 应于 变更 实 施日前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 五)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工 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 ( 六)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者的现 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1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相应类 别的 基金 份额 。红 利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依 照《业 务规 则 》 执行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2 十 三、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销 售服 务费 ; 4、《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 仲裁 费 和 诉讼 费;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 费用;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证 券、 期货 账户 开户 费 用、账 户维 护费 用 ; 10、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60%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E×0.6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 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款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5 个 工作 日 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 若遇 法 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E×0.1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 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 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款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5 个 工作 日 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取 。 若遇 法 定节假 日 、 公 休 假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3、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基 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10% 。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将 专门 用于本 基金 的销 售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3 销售服 务费 按前 一 日 C 类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10% 年 费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0.10% ÷ 当年 天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 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销售 服务 费划款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5 个 工作 日 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 销 售服 务 费由登 记机 构 代收并 按照 相关 合同 规定 支付给 基金 销售 机构 。 若 遇 法定节 假日 、 公 休假 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上述 “ ( 一) 基金 费用 的 种类 ” 中第 4-10 项费 用 , 根 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 议规定 ,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 出或基 金 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4 十 四、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 会计账 目、凭证 并进行日 常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托 管人每月 与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行 核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的 年度审计 1、基金管 理人聘请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券从 业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 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5 十 五、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 《 信息 披露 办 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相 关法 律法 规对 信息 披 露的披 露方 式 、 登 载媒 介 、 报 备方 式等 规 定发生 变化 时, 本基 金从 其最新 规定 。 (二)信息披露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介 披露 , 并 保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三)本基金信息披 露义 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 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 时 采 用外 文 文 本的 , 基金 信 息 披 露义务 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容 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义 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1)《基 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 同》当事 人的各 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程 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 特性等 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益 的事 项 的法律 文件 。 (2)基金 招募说明 书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 响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 金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金投 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 风 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 将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 金管理 人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主 要办 公场 所 所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并 就有 关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6 更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3)基金 托管协议 是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备 案文 件的 次日在 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基金合 同 》 生效公 告。 4、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 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 的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 各类 基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 基金份额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前款规 定的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类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各类 基 金份 额 累 计净 值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5、各类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 基金 合 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各类 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回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购 、 赎回 费率 , 并保 证 投资者 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点 查阅 或 者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6、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7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 险分 析 等。 报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达 到或 超过 基金总 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 保障其 他 投资者 的权 益 , 基 金管 理 人至少 应当 在基 金定 期报 告 “ 影响 投资 者决 策的 其 他重要 信息 ” 项 下披露 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 报告期 末持 有份 额及 占比 、 报 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 化 情况及 产品 的特 有风险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 7、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 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 管理人的 董事长 、总经理 及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基 金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或 仲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和 销售服 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8 (17) 任一 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 估值 错误 达该类 基 金份 额净值 百分 之零 点五 ;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办 理;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时; (27) 基金 管理 人采 用摆 动定价 机制 进行 估值 时; (28)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 8、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 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当 依法 报 国 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备案 , 并 予以 公 告。 10、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的 信息披 露 若本基 金投 资了 股指 期货 , 需 按照 法规 要求 在季 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年 度 报告等 定期 报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 等 文件 中披 露股 指期 货 交易情 况 , 包 括投 资政 策 、 持 仓情 况 、 损 益情况 、 风险 指标 等 , 并 充 分揭示 股指 期货 交易 对基 金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合 既定 的 投资政 策和 投资 目标 等。 11、基 金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的信 息披 露 若本基 金投 资了 资产 支持 证券 , 需 按照 法规 要求 在 季度报 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年度报 告等 定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等 文件 中披 露资 产 支持证 券的 交易 情况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年报 及半 年报 中披 露其 持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总额 、 资产支 持证 券市 值占 基金 净资产 的比 例 和报告 期内 所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明细 ;在 基金 季度 报告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总 额 、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 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 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明细 。 12、基 金投 资 流 通受 限证 券的信 息披 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后 2 个交 易日 内, 在 中国证 监 会指定 媒介 披露 所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名 称 、 数 量 、 总 成本 、 账 面价 值, 以及 总成本 和账 面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9 价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锁 定期 等信 息。 基金管 理人 需按 照法 规要 求在季 度报 告 、 半 年度 报 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 和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等文 件中 披露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情况 。 13、基 金投 资国 债期 货的 信息披 露


若本基 金投 资了 国债 期货 , 基 金管 理人 需按 照法 规 要求在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 报告 、 年 度 报告等 定期 报告 和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文 件中 披 露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 包 括投资 政策 、 持 仓情况 、 损益 情况 、 风 险 指标等 , 并充 分揭 示国 债 期货交 易对 本基 金总 体风 险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 策和 投资目 标。 14、基 金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信 息披 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后 2 个交易 日内 , 在 中国 证监 会 指定媒 介 披露所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的 名称 、 数量 、 期 限、 收益率 等信 息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基 金 年度报 告 、 基 金半 年度 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 等 文件 中披 露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投资 情况。 15、基 金投 资权 证的 信息 披露 若本基 金投 资了 权证 , 基 金管理 人需 按 照 法规 要求 在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 、 年 度报 告 等定期 报告 和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文 件中 披露 权 证投资 的相 关信 息 , 包 括 持仓情 况和 所持 权证的 基本 要素 等, 并充 分 揭示权 证投 资对 本基 金总 体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 合既定 的投 资 政策和 投资 目标 。 16、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 各类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 报 告和定 期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公 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进 行复 核 、 审 查 , 并 向 基金管 理人 出 具书面 文件 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媒介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 但 是其 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 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0 (七)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 息披 露的情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不 可抗 力; 2、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1 十 六、 风险揭 示 本基金 的风 险主 要包 括 : 市场风 险 、 信 用风 险 、 管 理风险 、 流动 性风 险 、 操 作和技 术风 险、合规 性风险、 股指期 货/ 国债期 货 投资 风险 、 本 基金特有 的风险 、 其他风 险 以及本法律 文件风 险收 益特 征表 述与 销售机 构基 金风 险评 价可 能不一 致的 风险 等。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 要投 资于 证券 市场 , 而 证券 市场 价格 因受 到 经济因 素 、 政 治因 素、 投 资心理 和交 易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而产生 波动 , 从而 导致 基 金收益 水平 发生 变化 , 产 生风险 。 主要 的 风险因 素包 括: 1、政 策风 险 因财政 政策 、 货币 政策 、 产业政 策 、 地 区发 展政 策 等 国家 宏观 政策 发生 变化 , 导 致市 场 价格波 动, 影响 基金 收益 而产生 风险 。 2、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证券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 也呈周 期性 变化 , 基金 投 资的收 益水 平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产 生风险 。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利 率直 接影 响着 债 券的价 格 和收益 率 , 影 响着 企业 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 基金 投 资于债 券和 股票 , 其收 益 水平可 能会 受到 利率变 化的 影响 。 4、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 如 管理 能 力、 行业 竞争 、 市 场前 景、 技术更 新、 财务状 况 、 新 产品 研究 开 发等都 会导 致公 司盈 利发 生变化 。 如果 基金 所投 资 的上市 公司 经营 不善 , 其 股票 价格 可能 下 跌, 或者 能够 用于 分配 的 利润减 少 , 使 基金 投资 收 益下降 。 上市 公 司还可 能出 现难 以预 见的 变化 。 虽 然基 金可 以通 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 但 不 能完全 避免 。 5、通 货膨 胀风 险 基金投 资的 目的 是基 金资 产的保 值增 值 , 如 果发 生 通货膨 胀 , 基 金投 资于 证 券所获 得的 收益可 能会 被通 货膨 胀抵 消,从 而影 响基 金资 产的 保值增 值。 6、债 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的 风险 债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风险 是指与 收益 率曲 线非 平行 移动有 关的 风险 , 单 一的 久 期指标 并 不能充 分反 映这 一风 险的 存在。 7、再 投资 风险 市场利 率下 降将 影响 固定 收益类 证券 利息 收入 的再 投资收 益率 , 这 与利 率上 升 所带来 的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2 价格风 险互 为消 长。 (二)信用风险 基金在 交易 过程 中可 能发 生交收 违约 或者 所投 资债 券的发 行人 违约 、 拒 绝支 付 到期本 息 等情况 ,从 而导 致基 金资 产损失 。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 理人 的专 业技 能 、 研究能 力及 投资 管理 水平 直接影 响到 其对 信息 的占 有、 分析 和 对经济 形势 、 证券 价格 走 势的判 断 , 进 而影 响基 金 的投资 收益 水平 。 同时 ,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管理 制度 、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制 制度 是否 健全 , 能否 有效防 范道 德风 险和 其他 合规性 风险 , 以及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业道 德水 平 等, 也会 对基 金的 风险收 益水 平造 成影 响。 (四)流动性风险 1、我国证 券市场作 为新兴 转轨市场 ,市场整 体流动 性风险较 高。基金 投资组 合中的 股 票和债 券会 因各 种原 因面 临较高 的流 动性 风险 , 使 证券交 易的 执行 难度 提高 , 买 入成 本或 变 现成本 增加 。 此外 , 基 金 投资者 的赎 回需 求可 能造 成基金 仓位 调整 和资 产变 现困难 , 加剧 流 动性风 险。 为了克 服流 动性 风险 , 本 基金将 在坚 持分 散化 投资 和精选 个股 原则 的基 础上 , 通 过一 系 列风险 控制 指标 加强 对流 动性风 险的 跟踪 、 防范 和 控制 , 但 基金 管理 人并 不 保证完 全避 免此 类风险 。 2、本 基金 主要 的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方法 说明 (1)在申 购、赎回 安排方 面,本基 金将加强 对开放 式基金申 购环节的 管理, 合理控 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集中 度 , 审慎确 认大 额申 购申 请 , 在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构 成潜 在重 大不 利影 响时, 基金 管理 人将 采取 设 定单一 投资 者申 购金 额上 限或基 金单 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绝 大 额申购 、 暂停 基金 申购 等 措施对 基金 规模 予以 控制 , 切 实保 护存 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2)本基 金拟投资 市场主 要为 证券 交易所、 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等流 动性较 好的规 范 型交易 场所 ,主 要投 资对 象为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具 (包 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和 货币 市场 工具 等 ) , 同时本 基金 基于 分散 投资 的原则 在行 业和 个券 方面 未有高 集中 度 的特征 ,综 合评 估在 正常 市场环 境下 本基 金的 流动 性风险 适中 。 (3)在本 基金出现 巨额赎 回情形下 ,基金管 理人可 以根据基 金当时的 资产组 合状况 或 巨额赎 回份 额占 比情 况决 定全额 赎回 或部 分延 期赎 回。 同时 , 如本 基金 单个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在单个 开放 日申 请赎 回基 金份额 超过 基金 总份 额一 定比例 以上 的, 基金 管理 人 将实施 延期 办 理赎回 申请 的措 施 。 具体 内容详 见本 招募 说明 书第 八章。 (4)本基 金可能实 施备用 的流动性 风险管理 工具, 以更好地 应对流动 性风险 。基金 管 理人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 商 , 在 确保 投资 者得 到公 平 对待的 前提 下 , 可 依照 法 律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综 合运 用各 类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工具 , 对 赎回申 请等 进行 适度 调整 , 作 为特 定情 形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3 下基金 管理 人流 动性 风险 管理的 辅助 措施 ,包 括但 不限于 :1 )延 期办 理巨 额 赎回申 请;2 ) 暂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3 ) 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4) 收取 短期赎 回费 , 本基 金对 持 续持有 期少 于 7 日的 投资 者收 取不 低于1.5% 的 赎回 费;5) 暂 停基 金 估值,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 资产净 值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本 基金 将暂 停 基 金估值 ;6 )摆 动定 价机制。 当基金 管理 人实 施流 动性 风险管 理工 具时 , 可能 对 投资者 具有 一定 的潜 在影 响, 包括 但 不限于 不能 申购 本产 品 、 赎回申 请不 能确 认或 者赎 回款项 延迟 到账 、 如持 有 期限少 于 7 日会 产生较 高的 赎回 费造 成收 益损失 等 。 提 示投 资者 了解 自身的 流动 性偏 好 、 合 理做 好投资 安 排 。 (五)操作和技术风 险 基金的 相关 当事 人在 各业 务环节 的操 作过 程中 , 可 能 因内部 控制 不到 位或 者人 为因素 造 成操作 失误 或违 反操 作规 程而引 致风 险, 如越 权交 易、内 幕交 易、 交易 错误 和欺诈 等。 此外 , 在 开放 式基 金的 后 台运作 中 , 可 能因 为技 术 系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 而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行 甚至 导致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受到 影响 。 这 种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登记 机构 、销 售机 构、证 券交 易所 和证 券登 记结算 机构 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 规或 基金合 同有 关规 定的 风险 。 (七)股指期货 投资 风险 1、基差风 险。标的 股票指 数价格与 股指期货 价格之 间的价差 被称为基 差。在 股指期 货 交易中 因基 差波 动的 不确 定性而 导致 的风 险被 称为 基差风 险; 2、合约品 种差异造 成的风 险。合约 品种差异 造成的 风险,是 指类似的 合约品 种,在 相 同因素 的影 响下 , 价格 变 动不同 。 表现 为两 种情 况:A. 价格 变动 的方 向相 反 ;B. 价格 变动 的 幅度不 同 。 类 似合 约品 种 的价格 , 在相 同因 素作 用 下变动 幅度 上的 差异 , 也 构成了 合约 品种 差异的 风险 ; 3、标的物 风险。股 指期货 交易中, 标的物风 险是由 于投资组 合与股指 期货的 标的指 数 的结构 不完 全一 致, 导致 投资组 合特 定风 险无 法完 全锁定 所带 来的 风险 ; 4、衍生品 模型风险 。本基 金在构建 股指期货 组合时 ,可能借 助模型进 行期货 合约的 选 择。 由于 模型 设计 、 资 本 市场的 剧烈 波动 或不 可抗 力, 按模 型结 果调 整股 指 期货合 约或 者持 仓比例 也可 能将 给本 基金 的收益 带来 影响 。 (八)国债期货投资 风险 本基金 可投 资国 债期 货, 国债期 货采 用保 证金 交易 制度, 由于 保证 金交 易具 有杠杆 性 , 当相应 期限 国债 收益 率出 现不利 变动 时 , 可 能会 导 致投资 人权 益遭 受较 大损 失。 国债 期货 采 用每日 无负 债结 算制 度 , 如果没 有在 规定 的时 间内 补足保 证金 , 按规 定将 被 强制平 仓 , 可 能 给投资 带来 重大 损失 。 ( 九)本基金特有的 风险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4 本基金 为 主 动管 理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基 金 , 其投 资风 格 和投资 范围 决定 了本 基金 具有如 下 特有风 险: 1、股 票最 低仓 位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重视 股票 投资 风险的 防范 , 虽然 股票 投 资仓位 在 0% –95% 内 灵活 配置 , 但 无 法完全 规避 股票 市场 的下 跌风险 。 2、资 产配 置偏 离优 化水 平 风险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资 产配置 策略 对基 金的 投资 业绩具 有较 大的 影响 。 在 类别资 产配 置中可 能会 由于 市场 环境 、 公 司治 理、 制度 建设 等 因素的 不同 影响 , 导致 资 产配置 偏离 优化 水平, 为组 合绩 效带 来风 险。 3、投 资于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的风险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包括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 存在 潜在 的 流动性 风险 。 因此 可能 在 本基金 需要 变现资 产时 , 受流 动性 所 限, 本基 金无 法卖 出所 持 有的流动 性 受限 资产 , 由 此可能 给基 金净 值带来 不利 影响 或损 失。 4、投 资于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 风险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包括 资产 支持证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是一种 债券 性质 的金 融工 具。 资产 支 持 证券 的风 险主 要包 括资 产风险 及证 券化 风险 。 资产 风险源 于资 产本 身 , 包 括价 格波动 风险 、 流动性 风险 等。 证券 化风 险主要 表现 为信 用评 级风 险、法 律风 险等 。 5、投 资于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券的风 险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的发 行主 体一般 是信 用资 质相 对较 差的中 小企 业, 其经 营状 况 稳定性 较 低、外 部融 资的 可得 性较 差,信 用风 险高 于大 中型 企业; 同时 由于 其财 务数 据相对 不透 明 , 提高了 及时 跟踪 并识 别所 蕴含的 潜在 风险 的难 度 。 其违约 风险 高于 现有 的其 他信用 品种 , 极 端情况 下会 给投 资组 合带 来较大 的损 失。 6、其 他投 资风 险 本基金 的投 资风 格和 决策 过程 决 定了 本基 金具 有其 他投资 风险 。 例如 , 本基 金 还投资 于 股指期 货 、 国 债期 货 、 权 证等高 风险 品种 , 相应 的 市场波 动 也 可能 给基 金财 产带来 较高 的风 险。 ( 十)其他风险 1、因基金 业务快速 发展而 在制度建 设、人员 配备、 风险管理 和内控制 度等方 面不完 善 而产生 的风 险; 2、因 金融 市场 危机 、行 业 竞争压 力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


3、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 抗力因素 的出现, 可能严 重影响证 券市场运 行,导 致基金 资 产损失 ; 4、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十一) 本法律文件 风险 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 机构 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 一致 的风险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5 本法律 文件 投资 章节 有关 风险收 益特 征的 表述 是基 于 投资 范围 、 投资 比例 、 证 券市场 普 遍规律 等做 出的 概述 性描 述, 代表 了一 般市 场情 况 下本基 金的 长期 风险 收益 特征 。 销 售机 构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机 构 和代销 机构)根 据相 关法 律 法规对 本基 金进 行风 险评 价, 不 同的 销 售机构 采用 的评 价方 法也 不同, 因此 销售 机构 的风 险 等级评 价与 法律 文件 中风 险收益 特征 的 表述可 能存 在不 同, 投资 人 在购买 本基 金时 需按 照销 售机构 的要 求完 成风 险承 受能力 与产 品 风险之 间的 匹配 检验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6 十 七、 基金的 终止 与清算 ( 一)基金合同的变 更 1、变更基 金合同涉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 基金合 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 对于 法 律法 规规定 或 基金 合同约定 可 不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的 事项 ,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公 告 ,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自生效 后方可执 行,并 自决议 生 效后两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 。 ( 二)基金合同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 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7 6、相 关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 门另有 规定 的, 按相 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的 要求 办理。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 五)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 六)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 七)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8 十 八、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义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 和接 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 基金 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作为 《 基金 合同 》 当 事 人并不 以在 《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同一类 别每 份 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1)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 利包括 但 不限于 :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依 法申 请赎 回或 转让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席或 者委派代 表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对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基 金服务机 构损害 其合法权 益的行为 依法提 起诉讼 或 仲裁;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义 务包括 但 不限于 : 1)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基 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等 信息 披露 文件 ; 2)了解所 投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身 风险承受 能力, 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 资价值 ,自主 做 出投资 决策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险 ; 3)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 及 时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4)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所 规定 的费 用; 5)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 》 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6)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合法权 益的 活动 ; 7)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决议 ; 8)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因任何 原因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2、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9 (1)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基金 管理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依 法募 集资 金; 2)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根 据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 用并管 理基金 财 产; 3) 依 照 《基 金合 同》 收取 基金管 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中国 证监 会 批 准的 其他 费 用 ; 4)销 售基 金份 额; 5)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6)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 关法律规 定监督基 金托管 人,如认 为基金托 管人违 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 构,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担任或 委托其他 符合条 件的机构 担任基金 登记机 构办理基 金登记业 务并获 得《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10)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1)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 行使因 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13)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 行为;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 及期货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供 服务 的外部 机构 ;


16)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转换、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规 则; 1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基金 管理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依法募 集资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备足 够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 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式 管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0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 所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不 得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采取适 当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格 的方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 务 ; 12)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 规定外 ,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 不向 他 人泄露 , 但向 监 管机构 、司 法机 关或 因审 计、法 律等 外部 专业 顾问 提供服 务而 向其 提供 的情 况除外 ; 13) 按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 益; 14)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且 保 证投资 者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 随 时查 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在支 付合 理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8)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19)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 基 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 偿 ;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1 承担责 任; 23)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 间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 基金 合同 》 不 能生 效, 基金 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 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 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3、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基金 托管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自 《基 金合 同 》 生 效之 日起 , 依 法律 法规 和 《 基 金合同 》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2) 依 《 基金 合同 》 约 定获 得基金 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费 用 ; 3)监督基 金管理人 对本基 金的投资 运作,如 发现基 金管理人 有违反《 基金合 同》及 国 家法律 法规 行为 , 对 基金 财 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 重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根据相 关市场规 则,为 基金开设 证券账户 、资金 账户和期 货账户等 投资所 需账户 、 为基金 办理 证券 、期 货交 易资金 清算 ; 5)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基金 托管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设立专 门的基金 托管部 门,具有 符合要求 的营业 场所,配 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全 ,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 托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户 , 独立 核算 , 分 账 管理 ,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 在账户 设置 、 资 金划拨 、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独 立; 4)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不 得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按规定 开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和期 货账户等 投资所需 账户, 按照《 基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2 金合同 》的 约定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但向监 管机 构 、 司 法机 关 及审计 、 法律 等 外部专 业顾 问提 供的 情况 除外; 8)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明 基 金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 定进行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有未执 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适 当的 措施 ; 11)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2)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3)按 规 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托 管协 议》 的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 作 ; 17)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 银行监 管机 构,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因 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 其 赔偿 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按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 基 金管 理 人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 追 偿 ;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2)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设 日常 机构 。 1、召 开事 由 (1)当出 现或需要 决定下 列事由之 一的,应 当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法 律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或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 1)终 止《 基金 合同 》;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3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或 提高 销售服 务费 ; 6)变 更基 金类 别;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9)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10)基 金管 理 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和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13)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同 》 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事项。 (2)在不 违背法律 法规规 定和基金 合同的约 定,以 及对现有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 实 质性不 利影 响的 情况 下 , 以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 不 需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2)在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的范围内 调整本 基金的申 购费率、 调低赎 回费率 、 调低销 售服 务费 率、 变更 收费方 式 ;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4)对《基 金合同》 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 利影响或 修改不 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大 变 化; 5)基金管 理人、登 记机构 、基金销 售机构调 整有关 认购、申 购、赎回 、转换 、非交 易 过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规则 ; 6)调 整基 金份 额类 别设 置 及对基 金份 额分 类办 法、 规则进 行调 整; 7)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 8)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除法 律法规规 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 召集 。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 (3)基金 托管人认 为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应 当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4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 集 , 基 金托 管人 仍认 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 应 当由 基 金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 并 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合 。 (4)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当 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配 合 。 (5)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 合 , 不 得阻 碍、 干 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 方 式和 权 益登记 日 。 3、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 开前 30 日 , 在 指定 媒介 公 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会议 形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授 权委 托证 明的 内容 要 求 ( 包括 但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 期 限等 )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采取 通讯开会 方式并 进行表决 的情况下 ,由会 议召集人 决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 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表 决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方 式。 (3)如召 集人为基 金管理 人,还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集 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 则 应另 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 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5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表 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 方式 等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方 式或法 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 其他方 式 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须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行使 投票 权提 供便 利。 (1 ) 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 代表出 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出 席会议者 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受 托出席 会议者出 具的委托 人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 示的在权 益登记日 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显示 ,有效 的基金 份 额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 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含 50% )。 (2)通讯 开会。通 讯开会 系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其 对表决事 项的投票 以 书面 形式或 会 议通知 载明 的其 他 形 式在 表决截 止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指 定的 地址 或系 统 。 在 同时符 合以 下 条件时 ,通 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有 效: 1)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 同》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召集人 按基金合 同 约 定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 ,则为 基金管 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会 议 召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 和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的表 决意 见; 基金 托管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 决 效 力 ; 3)本人直 接出具表 决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 具表决 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含 50% ); 4)上述 第 3 )项中 直接出 具 表决意 见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 人出具 表决意见 的代理 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 受 托 出具表决 意 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符合法 律法 规 、 《 基金 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 的规定 ,并 与基 金 登 记机 构记录 相符 。 (3)如果 参加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持有人 的基金 份额低于 在权益登 记日基 金总份 额 的50% ,则 召集 人可 以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的 三个 月后 、六个 月以 内 , 就原定 审议 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 新 召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应有 代表 三 分之一 以上 (含 三分 之一 ) 基金 份额 的持 有人 参加 ,方可 召开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6 (4)在法 律法规或 监管机 构允许的 情况下, 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会 议通知 载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也 可以 选择 网络 、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 进 行表决 , 或者 采用 网络 、 电话或 其他 方式 授权他 人代 为出 席会 议并 表决 , 为 此,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需 在会 议通 知载 明的 期限内 , 以会 议 通知载 明的 有效 方式 向会 议召集 人提 交相 应有 效的 表决票 或授 权委 托书 。 5、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 重大 修 改、 决定 终 止 《 基金 合同 》 、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 律法规 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7 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 举产生 一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拒不 出席 或 主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 基金份 额 、 委 托人 姓名 ( 或单位 名称 )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6、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般 决议 , 一般 决议 须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 为 有效;除 下列第 (2)项所 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 议通过 事项以外 的其 他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过 。 (2)特别 决议,特 别决议 应当经参 加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 的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7 三分之 二 以 上 (含 三分 之 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除 法 律法规 、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 规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约 定外 , 转换 基金 运 作方式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或者基 金托 管人 、 终止 《 基金合 同 》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 应 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监督 员及 公证机 关均 有充 分的 相反 证据证 明 , 否则提 交符 合会 议通 知中 规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 表 面 符 合会议 通知 规定 的表 决意 见视为 有效 表决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表决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7、计票 (1) 现场 开会 1)如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主 持人应 当在会 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 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 大会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监票人 应当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立即 进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持人 当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如果会 议主持人 或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代理 人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果有 怀疑, 可以在 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 新清 点以 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计票过 程应由公 证机关 予以公证 ,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 席大会 的,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的 ,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8、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表 决通 过 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 定媒 介 上 公告 。 如 果 采用通 讯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8 方式进 行表 决 , 在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 证机构 、 公证 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9、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 召 开 条件 、 议 事程 序、 表决 条 件等规 定,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 、 监管规 则的 部分 , 如将 来 法律法 规 、 监 管规 则修 改 导致相 关内 容被 取消或 变更 的或 法律 法规 、 监 管规 则增 加新 的持 有 人大会 机制 的 , 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并 提前 公告 后 , 可直接 对本 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 、 调 整或 补充 , 无 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 和终 止的事由、程序 1、《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变更 基金合同 涉及 法 律法规规 定或本基金 合同 约定应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 通过的 事项 的 , 应 召开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金合 同约 定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项 ,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更 并公 告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关于 《基金合 同》变 更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自生 效后方可 执行, 并自决 议 生效后 两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2、《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情 形; (4) 相关 法 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组 成: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职 责: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9 1)《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部审 计,聘 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 7)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 月。 (6)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 部门另 有规 定的 ,按 相关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的要 求办理 。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任 何 一方当 事人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上 海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 , 根 据 该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仲 裁 , 仲 裁的 地点 为 上海市 ,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 的, 并对 各方 当 事人均 有约 束力 。除 非 仲 裁裁决 另有 规定 ,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勤勉 、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销 售机 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0 十 九、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 人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 深 圳市 前海 深港 合 作区前 湾一 路 1 号A 栋 201 室 (入 驻深 圳市 前海 商务 秘书有 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06 号万 科富 春 东方大 厦 22 楼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 王兆 华 成立时 间: 2013 年1 月2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许可 [2012 ]1751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基 金募 集、 基 金销售 、 特定 客户 资产 管 理、 资产 管理 和中 国证 监 会许可 的其 他业务 2、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154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江 宁 路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成立日 期:1988 年8 月 22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190.52 亿元 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 金融债 券;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有价 证券 ; 买 卖、 代理 买卖 股 票以外 的有 价证 券 ; 资 产 托管业 务 ; 从 事 同业拆 借 ; 买 卖、 代理 买 卖外汇 ; 结汇 、 售 汇业 务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 提 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付 款项 及代 理 保险业 务 ; 提 供保 管箱 服 务; 财务 顾问 、 资 信调 查 、 咨 询、 见证 业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 理机构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 以上范 围凡 涉及 国家 专项 专营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1 (二)基金托管人 对 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 核查 1、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基 金投资 范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含 中小板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债券 (含 国债 、金 融债、 企业 债 、 公司债 、 央行 票据 、 地 方 政府债 、 中期 票据 、 短 期 融资券 、 次级 债、 可转 换 债券 、 可 交换 债 券、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等 ) 、 货币市 场工 具 (含同 业存 单) 、 债 券回 购、 权证 、 资 产支持 证券 、 股指期 货 、 国 债期 货以 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 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 但须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在进 行国 债期 货实 物交割 前, 管理 人需 事先 与 托管人 就国 债期 货实 物交 割的具 体 运营及 操作 签订 补充 协议 。


2、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投 资 比例进 行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 比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 (1)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的 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本基金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 为 0% -95% , 每个 交易日 日 终,现金 或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 投资比 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5%,其中 现金 不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 (含 股指 期货 合约 和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等 ) 和应收 申购 款等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可 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本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 国 债期货 交易 , 应符 合法 律 法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限制 并遵守 相关 期货 交易 所的 业务规 则。


(2)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 1)本 基 金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0% -95% ; 2) 本基 金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 一年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 其中 现金 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 证金 (含 股指 期货 合约 和 国债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 等 )和 应收申 购款 等 ; 3)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4)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10%; 5)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6)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2 0.5%; 8)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9)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产 支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20%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品种 除外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 持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 如 果其 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合 投 资标准 ,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4)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后 不得 展 期; 15)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开放 式基金(包 括开放 式基金以 及处于开 放期的 定期开 放 基金) 持有 一家上 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 通股票 的 15%;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投资 组合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 得超 过 该上市 公司 可 流通股 票 的30% ;


16)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 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5%。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 股票停 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 前款所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17)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主体 为 交 易对 手开 展逆回 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18)本 基金 持有 单只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9)本 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和/或 国债 期货 投资 ,应 遵 循下述 比例 限制 : a. 本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 日 终,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 和国债期货 合约价 值与有 价证券市 值之和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95% 。 其中 , 有 价 证券指 股票 、 债 券 ( 不含 到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 售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b. 本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 日 终,持有的 买入股 指 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10%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 的股票 总市 值 的20%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内交 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得 超过 上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3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 市值和 买入 、卖 出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 合计( 轧差 计算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 关于 股票 投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 c. 本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 日 终,持有的 买入国 债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15%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 卖出 国债 期货 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 的债券 总市 值 的30% ; 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 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 国债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本 基金所 持有 的债 券 ( 不含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市值 和 买入 、 卖 出国 债期 货合 约 价值 , 合 计 ( 轧差 计算 ) 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债券 投资比 例的 有 关约定 ; 20)本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净资 产 的 140% ; 21)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投资证 券衍 生品 种的 , 应 当根据 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 并制定 严格 的授权 管理 制度 和投 资决 策流程 。基 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财 产投 资证 券衍 生品 种的具 体比例, 应当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本基金 在开 始进 行股 指期 货、 国债 期货 投资 之前 , 应与基 金托 管人 就股 指期 货、 国债 期 货清算 、估 值、 交割 等事 宜另行 具体 协商 。 除上 述2 ) 、12 ) 、16 ) 、17) 项外 , 因证 券、 期货 市场波 动 、 证 券发 行人 合 并、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 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策 略应 当 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 则 本基 金投 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或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但 须提 前公 告。 3、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本托管 协议第 十五章 第 (十二 ) 条规 定的 基金 投 资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 基 金托管 人通 过事 后监 督方 式对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4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 事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 应 当符 合基 金 的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 遵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原 则 , 防 范 利益冲 突 , 建 立健 全内 部 审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 事先得 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 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提 交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议 ,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 以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 行审 查。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或变 更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 本 基金 可不 受上 述规 定 的限制 , 或 以变更 后的 规定 为准 ,但 须提前 公告 。 为履行 上述 义务 ,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 先相 互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 或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系 的关 联方 名单 及其 更新 , 加 盖公 章并 书面 提 交, 并确 保所 提 供的关 联方 名单 的真 实 性 、 完 整性 、 全 面性 。 名单 变 更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发 送对方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于2 个 工作 日内 电话或 回函 确认 已知 名单 的变更 。 4、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基 金管理 人参与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1)基金 托管人依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于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时面 临的 交易对 手资 信风 险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 本 基金 适用 的银 行 间债券 市 场交易 对手 的名 单, 并按 照 审慎的 风险 控制 原则 在该 名单中 约定 各交 易对 手所 适用的 交易 结 算方式 。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 到名单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回 函确认 收到 该名 单 。 基 金 管理人 应定 期或 不定期 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现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进行 更新 , 名 单中 增加 或 减少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时须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申 请, 基 金托管 人 于 2 个 工作 日内 回函确 认收 到 后, 对 名单 进行 更新 。 基 金 管理人 收到 基金 托管 人书 面确认 后, 被确 认调 整的 名 单开始 生效 , 新名单 生效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算 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进 行 结 算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易 , 应 及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 提醒 后基 金管 理 人仍执 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的 , 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相应 责任 ,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责 任 , 发 生此 种情 形时 , 基 金 托管人 有权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2)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 基金管 理人 在银 行间 债券 市场进 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时 , 需 按交 易对 手名 单 中约定 的 该交易 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方 式进 行交 易。 如果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按 照事 先 约定的 有利 于信 用风 险控 制的交 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理 人与 交 易对手 重新 确定 交易 方式 , 经 提醒 后仍 未改 正时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 失 的 , 由 基 金管理 人承 担相 应责任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责任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5 (3)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供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 基金管 理人 有责 任控 制交 易对手 的资 信风 险, 在与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以外 的 交易对 手进 行交 易时 , 由 于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 引起 的损失 先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其后 有权 要 求相关 责任 人进 行赔 偿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在运 作中 严格遵 循了 上述 监督 流程 , 则 对于 由于 交 易对手 资信 风险 引起 的损 失, 不承 担赔 偿责 任 。 在 基 金管理 人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 单中的 交易 对手 , 以约 定 适用的 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的情况 下 , 由 于交 易对 手 资信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基金 管理 人不 承担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要求相 关责 任人 进行 赔偿 。 5、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 进行监 督。 (1)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 券,应遵 守《关于 基金投 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 等流通 受限证 券 有关问 题的 通知 》等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 (2)流通 受限证券 ,包括 由《上市 公司证券 发行管 理办法》 规范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 公开发 行股 票网 下配 售部 分等在 发行 时明 确一 定期 限锁定 期的 可交 易证 券, 不 包括由 于发 布 重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牌 的证 券 、 已 发行 未 上市证 券 、 回 购 交 易中 的 质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3)在首 次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之前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制定相 关投资决 策流程 、风险 控 制等规 章制 度并 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根据基 金的 投资 风格 和流 动性的 需要 合 理安排 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比例 , 并在 相关 制度 中明 确具体 比例 , 避免 基金 出现 流动性 风险 。 基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提供 流 动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 上 述 资料应 包括 但不 限于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 比例 控制情 况。 上述 规章 制度 须 经基金 管理 人 董事会 批准 。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 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 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 基 金托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4)在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 之前,基 金管理人 应至少 提前一个 交易日向 基金托 管人提 供 有关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相关 信息, 具体 应当 包括 但不 限于如 下文 件( 如有) : 拟发行 数量 、 定价 依据 、 监管机 构的 批准 证明 文件 复印件 、 基金 管理 人与 承 销商签 订的 销售协 议复 印件 、缴 款通 知书、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价格 、总 成本 、划 款账 号、划 款金 额 、 划款时 间文 件等 。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真 实、完 整。 (5)基金 管理人应 在本 基 金投资非 公开发行 股票后 两个交易 日内,在 中国证 监会指 定 媒介披 露所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的名 称 、 数 量、 总 成本 、 账 面价 值, 以及 总 成本和 账面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锁定期 等信 息。 (6)基金 托管人应 对基金 管理人是 否遵守法 律法规 进行监督 ,并审核 基金管 理人提 供 的有关 书面 信息 。 基金 托 管人认 为上 述资 料可 能导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的 , 有 权 要求基 金管 理人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6 在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就 该风险 的消 除或 防范 措施 进行补 充书 面说 明, 并保 留 查看基 金管 理 人风险 管理 部门 就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出具 的风 险评估 报告 等备 查资 料的 权利 。 否 则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拒 绝执 行有 关 指令 。 因拒 绝执 行该 指 令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的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并 有权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及 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 果基 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 则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没 有切 实履 行监督 职责 , 导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人应 承担 连带 责任 。 (7) 相关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有 新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6、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选 择存款 银 行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用 等级 、 存 款银 行的 支 付能力 等 涉及到 存款 银行 选择 方面 的风险 。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存 款银 行名 单, 本基 金投 资 除存款 银行 名单 以外 的银 行存款 出现 由于 存款 银行 信用风 险而 造成 的损 失时 , 先由基 金管 理 人负责 赔偿 , 之后 有权 要 求相关 责任 人进 行赔 偿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在运 作过 程中遵 循上 述监 督流程 , 则对 于由 于存 款 银行信 用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 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 基 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后 ,可 以根 据当时 的市 场情 况对 存款 银行名 单进 行调 整。 7、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中期 票据进 行 监督 (1)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基 金在投资 中期 票据 前,基 金管理人 应根据审 慎原则 ,制定 严 格的关 于投 资中 期票 据的 风险控 制制 度 、 流 动性 风 险和信 用风 险处 置预 案 , 并书面 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上述 文件 对基 金管 理人 投资中 期票 据的 额度 和比 例进行 监督 。 (2)如未 来有关监 管部门 发布的法 律法规对 证券投 资基金投 资中期票 据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 定。 (3)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在相 关基 金投 资中期 票据 时的 法律 法规 遵守情 况 , 有关制 度、 信用 风险 、流 动性风 险处 置预 案的 完善 情况, 有关 额度 、比 例限 制的执 行情 况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上 述事 项违 反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以 及本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应 积极配 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和 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相 关 托管协 议要 求向 基金 托管 人及时 发出 回函 , 并及 时 改正 。 基 金托 管 人有权 随时 对所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 人改正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8、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各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金 到账 、 基金 费用 开 支及收 入确 定 、 基 金收 益 分配 、 相 关信 息 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9、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的上 述事项及 投资指 令或实际 投资运作 违反法 律法规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7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 或 书面提 示等 方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书 面 通知后 应 在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 就 基金 托管 人 的疑义 进行 解 释或举 证,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正 期限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10、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 托管协 议对 基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对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并 改正 , 或 就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 协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事项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和 制 度 等 。 11、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效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2、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 挠对 方根 据本 托管 协 议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 拖延、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严 重或 经 基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的 , 基金 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 人履行托 管职责情 况进行 核查,核 查事项包 括但不 限于基 金 托管人 是否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是 否分 别开 设基 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和期 货账 户以 及 其他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 是否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各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 是 否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进 行相 关信 息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2、基金管 理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 财产、 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 分账管 理、未 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 泄 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本托 管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 正 。 基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向 基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 明 违规原 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保 证在 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 在 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 基 金管 理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 基 金托 管 人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交 相关 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 在 规定 时间 内 答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3、基金管 理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有重 大违规行 为,应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同 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8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 挠对 方根 据本 托管 协 议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 拖延、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严 重或 经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基金 托管人按 照规定 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证券账 户、期货 账户和 其他投 资 所需账 户; (3)基金 托管人对 所托管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设置 账户,与 基金托管 人的其 他业务 和 其他基 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的 分账 管理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基金 托管人按 照基金 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 的约定 保管基金 财产,如 有特殊 情况双 方 可另行 协商 解决 ; (5)对于 因为基金 投资产 生的应收 资产,应 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与有关 当事 人 确定到 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到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账 户的 , 基金 托管 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 失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 向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人 应予 以必 要的 协助 与配合 ,但 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6)基金 托管人应 安全、 完整地保 管基金资 产;未 经基金管 理人的正 当指令 ,不得 自 行运用 、 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 任何资 产。 不属 于基 金托 管 人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 证券的 损坏 、 灭失,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7)基金 托管人对 因为基 金管理人 投资产生 的存放 或存管在 基金托管 人以外 机构的 基 金 财产 , 由于 该等 机构 或 该 等机 构会 员单 位等 本托 管协议 当事 人外 第三 方的 欺诈 、 疏 忽、 过 失或破 产等 原因 给基 金财 产造成 的损 失等 不承 担责 任; (8 )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外 ,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 2、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 (1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应 存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具 有 托 管 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开 立 的 “ 基金 募集 专户 ” 。 该账 户由基 金管 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2)基金 募集期满 或基金 停止募集 时,募集 的基金 份额总额 、基金募 集金额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基 金合同 等有 关规 定后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将属 于基金 财产 的全 部资 金划 入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 基金 银行账 户 , 同 时在 规定 时 间内 , 聘 请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 出具验 资报 告 。 出 具的 验 资报告 由参 加验 资的2 名或 2 名 以上 中国 注册会 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 (3)若基 金募集期 限届满 ,未能达 到基金合 同生效 的条件, 由基金管 理人按 规定办 理 退款等 事宜 ,基 金托 管人 应给予 充分 的协 助与 配合 。 3、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9 (1)基金 托管人以 基金托 管人的名 义开设资 产托管 专户,保 管基金财 产的银 行存款 。 该资产 托管 专户 同时 也是 基金托 管人 在法 人集 中清 算模式 下, 代表 所托 管 的 包 括本基 金财 产 在内的 所有 托管 资产 与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进 行一 级结 算的 专用 账户。 该账 户 的 开设和 管理 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 本 基金 的一 切货 币 收支活 动 , 均 需通 过基 金 托管人 的资 产托 管专户 进行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可根 据实 际 情况需 要 , 为 本基 金开 立 资金清 算辅 助账 户,以 办理 相关 的资 金汇 划业务 。 (2)基金 银行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 何账户 进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应符 合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 4、定 期存 款账 户 基金财 产投 资定 期存 款在 存款机 构开 立的 银行 账户 , 包 括实 体或 虚拟 账户 , 其 预留印 鉴 经各方 商议 后预 留 。 对 于 任何的 定期 存款 投资 , 基 金管理 人都 必须 和存 款机 构签订 定期 存款 协议, 约定 双方 的权 利和 义务, 该协 议作 为划 款指 令附件 。该 协议 中必 须有 如下明 确条 款 : “存款 证实 书不 得被 质押 或以任 何方 式被 抵押 , 并 不得用 于转 让和 背书 ; 本 息到期 归还 或提 前支取 的所 有款 项必 须划 至托管 专户 ( 明确 户名 、 开户行 、 账号 等 ) , 不得 划入其 他任 何 账 户”。 如定 期存 款协 议中 未体现 前述 条款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拒 绝定 期存 款投 资的划 款指 令。 在取得 存款 证实 书后 ,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证 实书 正本 或者复 印件 。 基金 管理 人 应该在 合理 的时 间内进 行定 期存 款的 投资 和支取 事宜 , 若基 金管 理 人提前 支取 或部 分提 前支 取定期 存款 , 若 产生息 差 (即 本基 金已 计 提的资 金利 息和 提前 支取 时收到 的资 金利 息差 额 ) , 该 息差 的处 理 方法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双方 协商 解决 。 5、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结算 备 付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基金 托管人在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上海分公 司、深圳 分公司 为基金 开 立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2)基金 证券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 仅限于满 足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 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方 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 不得 使 用基金 的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3)基金 证券账户 的开立 和证券账 户卡的保 管由基 金托管人 负责,账 户资产 的管理 和 运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基金 托管人以 基金托 管人的名 义在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开立 结算备 付 金账户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完 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清 算工 作 , 基金管 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算 备付 金、 结算 互 保基金 、 交收 价差 资金 等 的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规 定执 行。 (5)若中 国证监 会 或其他 监管机构 在本托管 协议订 立日之后 允许基金 从事其 他投资 品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0 种的投 资业 务 , 涉 及相 关 账户的 开立 、 使用 的, 若 无相关 规定 , 则基 金托 管 人比照 上述 关于 账户开 立、 使用 的规 定执 行。 6、债 券托 管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及 银 行间市 场清 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 的 有关 规定 , 以 本基 金 的名义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 司与银 行间 市场 清算 所股 份有限 公司 开立 债券 托管 账户,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银 行 间市场 债券 的 结算。 7、股 指期 货/国 债期 货的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 当按 照相 关规 定开 立期 货结算 账户 、 期货 资金 账 户, 在中 国 金融期 货交 易所 获取 交易 编码 。 期 货结 算账 户名 称 、 期货资 金账 户名 称及 交易 编码对 应名 称 应按照 有关 规定 设立 。 8、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因业 务发展需 要而开 立的其他 账户,可 以根据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 定,由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开 立。 新账 户按有 关规 定使 用并 管理 。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9、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库 , 也 可存入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 银 行 间 市 场清算 所股 份有 限公 司 、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 海分公 司/ 深圳分 公司或 票据营业 中心的代 保管库, 保管凭 证由基金 托 管 人持有 。 实物 证券 等有 价 凭证的 购买 和转 让 , 由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共 同办理 。 属于 基 金托管 人实 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物 证券 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期 间的 损坏 、 灭失 , 由 此产生 的责 任 应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 基 金 托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 券不承 担保 管 责任。 10、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保 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保 管 。 除本 托 管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 基 金 管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 金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重 大 合同签 署后 及时 将重 大合 同传真 给基 金托 管人 , 并 及时将 正本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因 基金 管 理人发 送的 合同 传真 件与 事后送 达的 合同 原件 不一 致所造 成的 后果 , 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 重 大合同 的保 管期 限为 基金 合同终 止 后15 年, 但法 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加 盖授 权业 务章的 合 同传真 件, 未经 双方 协商 或未在 合同 约定 范围 内, 合同原 件不 得转 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与复核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1 (1)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份额 净值是指 按照每 个估值日 闭市后, 基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日基 金份额 余额后 的 数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精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 计入基 金财 产。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 期 货交 易场 所 的交易 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定 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开放日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估值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 各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 经 基金 托管 人 复核无 误 后,按 规定 公告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同 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2) 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估值 日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 值后 , 将 各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托 管 人,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3 ) 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意 见的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法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如有新 增事 项 , 按国家 最新 规定 估值 。 2、基 金资 产估 值方 法和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 权 证 、 债 券 、 股 指期 货合 约、 国债期 货合 约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 应 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2) 估值 方法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进 行估 值。 3、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的 处 理方式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处 理估 值错 误。 4、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期 货交 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日 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时 ; (2)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准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当前 一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 市场价 格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的 ; (4)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认 定的 其它 情形。 5、基 金会 计制 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6、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2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分 别 独立地 设置 、 记录 和保 管 本基金 的全 套账 册 。 若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 会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歧 , 应以 基金 管理 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若当 日 核对不 符 , 暂 时无 法查 找 到错账 的原 因而 影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公 告的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账 册为 准。 7、基 金财 务报 表与 报告 的 编制和 复核 (1)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表 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进 行独 立的 复核 。核 对不符 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 核时间 安排 1)报 表的 编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在 每 个季 度 结束之 日 起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基 金 季度报 告的 编制 ; 在 上半 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完成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的编 制;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 内完 成基 金年 度 报告的 编制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 报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 基 金 合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2)报 表的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报 表盖 章后 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 应 在3 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 人在季 度报 告完 成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半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应 在收 到后 15 日内 完 成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年 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 将 有关 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后 20 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之 间的上 述文 件往 来均 以传 真或双 方商 定的 其他 方式 进行。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在 不 符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行 调整 ,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核 对无 误后 , 基 金托 管 人在基 金管 理人 提供的 报告 上加 盖业 务印 鉴或者 出具 加盖 托管 业务 部门公 章的 复核 意见 书, 双 方各自 留存 一 份。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 金托管 人不 能于 应当 发布 公告之 日之 前就 相关 报表 达成一 致 , 基 金 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 制的 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基金 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 况报 中国证监会备 案。基 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时 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计 报告 、 半 年报 告或 年度 报 告复核 完毕 后 , 需 盖章 确 认或出 具相 应的复 核确 认书 ,以 备有 权机关 对相 关文 件审 核时 提示。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3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工 作 日 , 分 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必须 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由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编 制和 保管 ,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应按 照目 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 , 但法律 法规 或 监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如不 能妥 善保 管, 则按 相关法 规承 担责 任。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 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 金托 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托 管协 议而 产生 的或 与本托 管协 议有 关的 一切 争议 , 发 生争 议时 , 当事 人 应尽量 通 过协商 、 调解 途径 解决 。 不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 商 、 调解解 决的 , 任何 一方 当 事人均 有权 将争 议提交 上海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 根据 该会 届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的地 点 为上海 市 , 仲 裁裁 决是 终 局的 , 并 对双 方当 事人 均 有约束 力 。 除 非 仲 裁裁 决 另有规 定 , 仲裁 费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 人应 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实 、 勤勉 、 尽 责地 履 行基金 合同 及 本协 议 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托管 协议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法 律管 辖。 ( 八)托管协议的修 改与 终止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托管 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一 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 行修改 。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 其 内容 不 得与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出 现 的情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 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中 国 证监会 或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终止事 项。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4 二 十、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投 资人提 供一 系列 的客 户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 投资人 的 需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 或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 务内容 如下 : (一)短信、邮件信 息发 送服务 基金管 理人 为基 金投 资人 提供手 机短 信和 电子 邮件 的信息 定制 服务 , 基 金投 资 人可根 据 需要,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客 服热线 或官 方网 站订 制、 修改或 取消 该服 务。 1、手机短 信服务可 提供的 定制内容 包括基金 周末净 值、基金 交易确认 、分红 确认、 月 末账户 余额 等信 息 。 2、电子邮 件服务可 提供的 定制内容 包括基金 周末净 值、基金 交易确认 、分红 确认、 月 末账户 余额 等信 息。 3、除发送 基金投资 人定制 的上述信 息外,基 金管理 人会不定 期向留有 手机号 码和电 子 邮箱地 址的 基金 投资 人发 送节日 及生 日问 候 、 产 品 推广等 信息 。 若基 金投 资 人不需 要接 收到 该类信 息,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客 服 热 线取 消该 项服 务。 4、手机短 信依托于 外部通 讯服务商 发送,电 子邮件 通过互联 网进行信 息传送 ,基金 管 理人根 据服 务规 则发 送相 关信息 ,但 不对 信息 的送 达做出 承诺 和保 证。 ( 二)客户服务中心 (CALL-CENTER )电话服务 呼叫中 心自 动 语 音系 统提 供 7× 24 小 时交 易情 况 、 基金账 户余 额 、 基 金产 品 与服务 等信 息查询 。 呼叫中 心人 工座 席每 个交 易日 (9 :00-17 :00 ) 为基 金投资 人提 供服 务 , 客 服 热线服 务 内容包 括业 务咨 询、 信息 查询、 服务 投诉 、信 息定 制、资 料修 改等 专项 服务 。 客服热 线:4001-666-998


( 三)电子查询服务 基金投 资人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电 子查 询系 统 (网 上 查询系 统和 微信 查询 系统 ) 完 成基 金 账户的 查询 业务 。 官方网 站:www.qhkyfund.com 官方微 信号 :qhkyfund ( 四)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投 资人 可以 拨打 基金 管理人 客服 热线 或以 书信 、 电 子邮 件等 方式 , 对基 金 管理人 和 销售网 点 所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诉 。 对于工 作日 期间 受理 的投 诉,以 “及 时回 复” 为处 理原则 ,对 于不 能及 时回 复的投 诉 , 基金管理 人承诺 在 3 个 工 作日之内 对基金投 资人的 投诉做出 回复。对 于非工 作日提出 的投 诉,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顺延 到下 1 个工 作日 进行 回复 。 客服邮 箱:service@qhkyfund.com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5 ( 五)电子直销交易 系统 开户与交易服务 基金投资人可以登录基金 管理人电子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系统 、 微 信 交易 系 统 与 APP 交 易系 统 ) 进行 开户 与交易 。适 用业 务范 围包 括:基 金账 户开 户、 认购 、申购 、赎 回 、 账户资 料变 更、 分红 方式 变更、 信息 查询 等业 务。 电子直 销交 易业 务规 则以 公告为 准。 ( 六)定期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将利 用直 销网 点或 其 他销 售 网 点为 基金 投资人 提供 定期 投资 的服 务。 通 过 定 期投资 计划 , 基金 投资 人 可以通 过相 关渠 道 , 定 期 申购基 金份 额 。 定 期投 资 计划业 务规 则以 公告为 准。 ( 七) 如本招募 说明书存 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 解 的内容, 请通过 以上方式 联系基金 管理人。请确保投资 前, 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 了 本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6 二 十一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一)前 海开源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以下简 称“本 公司” )的 从业人员 在前海 开源资 产 管理有限 公司(以 下简称 “前海开 源资管公 司”或 “子公司” )兼任 董事、监 事及领薪 情 况 如下: 本公司 总经 理、 董事 蔡颖 女士兼 任前 海开 源资 管公 司董事 长;


本公司 督察 长傅 成斌 先生 兼任前 海开 源资 管公 司董 事;


本公司 汤力 女士 兼任 前海 开源资 管公 司监 事; 上述人 员均 不在 前海 开源 资管公 司领 薪。 本公 司除 上 述人员 以外 未有 从业 人员 在前海 开 源资管 公司 兼任 职务 的情 况。 (二)2018 年1 月24 日至 2018 年7 月24 日 披露 的公告 : 2018-07-20 前 海开 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金 增加 开源 证券 为代 销机构 及开 通 定投和 转换 业务 并 参 与其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8-07-19 前 海开 源泽 鑫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8 年第2 季 度报 告 2018-07-16 前 海开 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金 增加 东海 证券 为代 销机构 并开 通 转换业 务和 参与 其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8-07-06 前 海开 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金 增加 大连 网金 为代 销机构 及开 通 定投和 转换 业务 并参 与其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8-06-27 前 海开 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金 增加 民商 基金 为代 销机构 及开 通 定投和 转换 业务 并参 与其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8-06-14 前 海开 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金 增加 富国 大通 为代 销机构 并开 通 转换业 务和 参与 其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8-05-31 前 海开 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金 增加 新兰 德为 代销 机构及 开通 定 投和转 换业 务并 参与 其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8-05-08 前 海开 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金 增加 和耕 传承 为代 销机构 及开 通 定投和 转换 业务 并参 与其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8-05-08 前 海开 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金 增加 坤元 基金 为代 销机构 及开 通 定投和 转换 业务 并参 与其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8-04-23 前 海开 源泽 鑫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8 年第1 季 度报 告 2018-04-20 前 海开 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金 增加 华西 证券 为代 销机构 及开 通 定投和 转换 业务 并参 与其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8-03-20 关 于前 海开 源 泽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增 加天 天基 金为 代销机 构并 开 通定投 和转 换业 务及 参与 其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8-03-15 前 海开 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中 信建 投费率 调整 的公 告 2018-03-09 前 海开 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金 增加 懒猫 金融 为代 销机构 并参 与 其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8-02-22 关 于前 海开 源 泽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参 与部 分代 销机 构费率 优惠 活 动的公 告 2018-02-14 前 海开 源泽 鑫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开 放日 常申 购、 赎回 、转换 及定 投 业务的 公告 2018-02-06 前 海开 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中 投证 券费率 调整 的公 告 2018-02-06 前 海开 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恒 天明 泽费率 调整 的公 告 2018-01-25 前 海开 源泽 鑫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7 二 十二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按 相关 法律 法规 , 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等 的 办 公 场所 , 投 资 人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可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在合 理时间 内获 取本 招募 说明 书复制 件或 复 印件, 但应 以招 募说 明书 正本为 准。 投资 人也 可以 直接登 录基 金管 理人 的网 站进行 查阅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107 二 十三 、备查 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 1、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注册 前 海开源 泽鑫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2、 《前 海开 源泽鑫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 3、 《前 海开 源泽鑫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议 》 4、法 律意 见书 5、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 放地 点和投资人查阅方式 : 1、 存放 地点 : 《 基金 合同》 、 《 托管 协议 》 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处 ; 其余备 查 文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处 。 2、查 阅方 式 : 投资 人可 在 营业时 间免 费到 存放 地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件 。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