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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512400)

有色金属: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南方中证申万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 人: 南 方 基金管理 股份有 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 中 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截止日:2018 年08 月03 日 
 
 
 南方中证申万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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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1 绪言............................................................................................................................................ 5 
§ 2 释义............................................................................................................................................ 6 
§ 3 基 金管 理人 .............................................................................................................................. 10 
§ 4 基 金托 管人 .............................................................................................................................. 19 
§ 5 相 关服 务机 构 .......................................................................................................................... 24 
§ 6 基 金的 募集 .............................................................................................................................. 29 
§ 7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30 
§ 8 基 金份 额折 算 .......................................................................................................................... 31 
§ 9 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 32 
§ 10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和 赎 回 ........................................................................................................ 34 
§ 11 基金 的投 资 ............................................................................................................................ 46 
§ 12 基金 的财 产 ............................................................................................................................ 57 
§ 13 基金 资产 估值 ........................................................................................................................ 58 
§ 14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62 
§ 15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64 
§ 16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66 
§ 17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7 
§ 18 风险 揭示 ................................................................................................................................ 72 
§ 19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 止和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76 
§ 20 基金 合 同 的内 容摘 要 ............................................................................................................ 78 
§ 21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 摘要 .................................................................................................... 97 
§ 2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服 务 .......................................................................................................... 112 
§ 23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 114 
§ 24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及 其 查阅方 式 .......................................................................................... 115 
§ 25 备查 文件 .............................................................................................................................. 116 
 
 
 
 
 
重要提 示 南方中证申万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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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 经中 国证 监 会 2016 年 12 月 5 日证 监许 可[2016]3012 号 文注 册募 集。 本 基金的
基金合 同 于2017 年8 月3 日正式 生效 。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 说明 书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 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 证监会注
册 , 但 中 国 证监 会 对 本 基金 募 集 的 注 册, 并 不 表 明其 对 本 基 金 的价 值 和 收 益做 出 实 质 性判
断 或 保 证 , 也不 表 明 投 资于 本 基 金 没 有风 险 。 中 国证 监 会 不 对 基金 的 投 资 价值 及 市 场 前景
等作出 实质 性判 断或 者保 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 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 市场 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人在投
资 本 基 金 前 ,应 全 面 了 解本 基 金 的 产 品特 性 , 充 分考 虑 自 身 的 风险 承 受 能 力, 并 承 担 基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各 类 风 险 ,包 括 : 因 政 治、 经 济 、 社会 等 环 境 因 素对 证 券 价 格产 生 影 响 而形
成 的 系 统 性 风险 , 个 别 证券 特 有 的 非 系统 性 风 险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基 金 管 理 实施 过 程 中 产生
的 基 金 管 理 风险 。 同 时 由于 本 基 金 是 跟踪 中 证 申 万有 色 金 属 指 数的 交 易 型 开放 式 基 金 ,投
资 本 基 金 可 能遇 到 的 风 险还 包 括 : 标 的指 数 回 报 与股 票 市 场 平 均回 报 偏 离 的风 险 、 标 的指
数 波 动 的 风 险、 基 金 投 资组 合 回 报 与 标的 指 数 回 报偏 离 的 风 险 、标 的 指 数 变更 的 风 险 、基
金份额 二级 市场 交易 价格 折溢价 的风 险、 参考IOPV 决策和IOPV 计算 错误 的风 险、退 市风 险 、
投 资 人 申 购 失败 的 风 险 、投 资 人 赎 回 失败 的 风 险 、退 补 现 金 替 代方 式 的 风 险、 基 金 份 额赎
回 对 价 的 变 现风 险 、 第 三方 机 构 服 务 的风 险 、 管 理风 险 与 操 作 风险 、 技 术 风险 、 不 可 抗力
等等。 本基 金被 动跟 踪标 的指数 “中 证申 万有 色金 属指数 (及 其未 来可 能发 生的变 更) ”,
因 此 , 本 基 金的 业 绩 表 现与 标 的 指 数 的表 现 密 切 相关 。 同 时 , 本基 金 为 股 票型 基 金 , 其长
期平均 风险 和预 期收 益率 高于混 合型 基金 、债 券型 基金、 及货 币市 场基 金。 
投资人申购的基金份 额当 日可卖出,当日未卖 出的 基金份额在份额交收 成功 之前不得
卖出和 赎回 ;即 在目 前结 算规则 下,T 日 申购 的基 金份额 当日 可卖 出,T 日 申购当 日未 卖出
的基金 份额 ,T+1 日 不得 卖出和 赎回 ,T+1 日 交收 成功后 T+2 日可 卖出 和赎 回。因 此为 投资
人 办 理 申 购 业务 的 代 理 券商 若 发 生 交 收违 约 , 将 导致 投 资 人 不 能及 时 、 足 额获 得 申 购 当日
未卖出 的基 金份 额, 投资 人的利 益可 能受 到影 响。 
投资人投 资本 基金时 需具 有上海证 券交 易所 A 股账 户或基金 账户 。其中 ,上 海证券 交
易 所 基 金 账 户只 能 进 行 基金 的 现 金 认 购和 二 级 市 场交 易 , 如 投 资人 需 要 使 用中 证 申 万 有色
金 属 指 数 成 份股 中 的 上 海证 券 交 易 所 上市 股 票 参 与网 下 股 票 认 购或 基 金 的 申购 、 赎 回 ,则
应开立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A 股账户; 如投 资人需 要使 用中证申 万有 色金属 指数 成份股中 的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上 市股 票参 与网下 股票 认购 ,则 还应 开立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A 股 账户。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 之前 ,请仔细阅 读 本 基 金的 招募 说 明 书 和 基 金 合 同等 信息 披 露 文
件 , 自 主 判 断基 金 的 投 资价 值 , 自 主 做出 投 资 决 策, 全 面 认 识 本基 金 的 风 险收 益 特 征 和产
品 特 性 , 并 充分 考 虑 自 身的 风 险 承 受 能力 , 理 性 判断 市 场 , 谨 慎做 出 投 资 决策 。 基 金 的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示 其 未 来 表现 , 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 的 其他 基 金 的 业 绩也 不 构 成 对本 基 金 业 绩表
现 的 保 证 。基 金 管 理人 承诺 以 恪 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 慎 勤 勉的 原 则 管理 和运 用 基 金 财产 ,南方中证申万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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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 不 保 证 基 金一 定 盈 利 ,也 不 向 投 资 人保 证 最 低 收益 。 基 金 管 理人 提 醒 投 资人 基 金 投 资的
“ 买 者 自 负 ”原 则 , 在 投资 人 作 出 投 资决 策 后 , 基金 运 营 状 况 、基 金 份 额 上市 交 易 价 格波
动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 投资风 险, 由投 资人 自行 负责。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内容 截止 日为 2018 年 8 月 3
日,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 现截止 日 为2018 年6 月30 日( 未经 审计 )。 南方中证申万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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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绪言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 法规 成立并运作,若基金 合同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 与届 时有效的
法律法 规的 强制 性规 定不 一致, 应当 以届 时有 效的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为准 。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运作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下简 称 《信 息
披露办 法》 ) 、 《 公开 募 集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以及 《南方 中证 申万
有色金 属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编写 。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 募说 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 漏,并对
其 真 实 性 、 准确 性 、 完 整性 承 担 法 律 责任 。 本 基 金是 根 据 本 招 募说 明 书 所 载明 的 资 料 申请
募 集 的 。 本 基金 管 理 人 没有 委 托 或 授 权任 何 其 他 人提 供 未 在 本 招募 说 明 书 中载 明 的 信 息,
或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 基金 的基金合同编写,并 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基金 合同 是约定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权 利 、 义 务的 法 律 文 件 。基 金 投 资 人自 依 基 金 合 同取 得 基 金 份额 , 即 成 为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和 基 金 合 同的 当 事 人 , 其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行 为 本 身即 表 明 其 对基 金 合 同 的承
认和接 受, 并按 照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享有 权利 、承 担义 务。基 金投 资人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合 同。 南方中证申万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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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释义 
《招募 说明 书》 中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具 有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南 方 中证申 万有 色金 属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南方 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南 方中 证申万有 色金 属交易 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及对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南方 中证申 万有 色金属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 管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指《 南方 中证申万 有色 金属交 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
书》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南方中 证申 万有色 金属 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8 、上市 交易公 告书: 指《 南方中证 申万 有色金 属交 易型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上 市
交易公 告书 》 
9 、法律 法规: 指中国 现行 有效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法规 、规 范性文 件、 司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10 、《 基金 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 十一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三 十
次会议 修订 、自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并经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十 二届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务 委员会 第十四 次会 议《全 国人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关于 修改<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港口
法>等七 部法 律 的决 定》修 改的《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 订 
11 、 《销 售办 法》 :指 中 国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 年6 月1 日实 施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2 、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同 年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 运作 办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4 年7 月 7 日 颁布, 同年8 月8 日实 施 的《公 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4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定 》: 指中 国证 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 年 10 月1 日 实施 的《 公开 募集 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南方中证申万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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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指 《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基金业 务
实施细 则》 定义 的“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基 金” ,简 称 ETF 
16 、ETF 联 接基 金: 是指 将其绝 大部 分基 金财 产投 资于跟 踪同 一标 的指 数的 ETF( 以下
简称目 标ETF ) , 紧密 跟踪 标的指 数表 现, 追求 跟踪 偏离度 和跟 踪误 差最 小化 ,采用 开放 式
运作方 式的 基金 ,简 称联 接基金 
17 、中 国证 监 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8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保险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9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 据基 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 务的法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20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21 、机构投资者:指 依法 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 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记
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22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 合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 包
括其不 时修 订 ) 及 相关 法律 法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内 证券 市场 的中 国境 外的机 构投 资
者 
23 、人 民币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指 按照 《 人民 币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境 内证 券投资 试
点办法 》 (包 括其 不时 修 订) 及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运用 来自 境外 的人 民币 资金进 行境 内证
券投资 的境 外法 人 
24 、投资人:指个人 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 币合 格境外机
构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 合称 
2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6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宣传 推介基金,发售基金 份额 ,办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等业 务 
27 、销 售机 构: 指基 金管 理人以 及符 合 《 销售 办法》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取
得 基 金 销 售业 务 资 格并 与基 金 管 理 人签 订 了 基金 销售 服 务 协 议, 办 理 基金 销售 业 务 的 机构 ,
包括直 销机 构、 发售 代理 机构及 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 
28 、发 售代 理机 构: 指基 金管理 人指 定的 代理 本基 金发售 业务 的机 构 
29 、 申 购 赎 回 代 理券 商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的 办 理本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业 务 的证 券 公 司 ,
又称为 代办 证券 公司 
30 、登 记业 务: 指 《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关于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型开放 式
基金登 记结 算业 务实 施细 则》定 义的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存 管、 结算 及相 关业 务 
31 、登记机构:指办 理登 记业务的机构。基金 的登 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南方中证申万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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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 ,基金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33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 合同 终止事由出现后,基 金财 产清算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4 、基金 募 集 期 : 指自 基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发 售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最 长不 得 超 过
3 个月 
35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6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7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8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n 为自 然数 
39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40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41 、 《业 务规 则》 :指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发 布实 施的 《上 海证 券 交 易所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基金业 务实 施细 则》 (包 括其不 时修 订) 、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发布实 施的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关 于 上 海证 券 交 易 所交 易 型 开 放 式基 金 登 记 结算 业 务 实 施细
则》 (包 括其 不时 修订 ) 及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发布的 其他 相
关规则 和规 定 
42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3 、申购:指基金合 同生 效后,投资人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以申购赎
回清单 规定 的申 购对 价向 基金管 理人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44 、赎回:指基金合 同生 效后,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 基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向基 金 管 理
人卖出 基金 份额 以取 得申 购赎回 清单 所规 定的 赎回 对价的 行为 
45 、申购赎回清单: 指由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 以公 告申购对价、赎回对 价等 信息的文
件 
46 、申购对价:指投 资人 申购基金份额时,按 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应 交付的组
合证券 、现 金替 代、 现金 差额及 其他 对价 
47 、赎回对价:指基 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额时 ,基金管理人按基金 合同 和招募说
明书规 定应 交付 给赎 回人 的组合 证券 、现 金替 代、 现金差 额及 其他 对价 
48 、标的指数:指中 证指 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 布的 中证申万有色金属指 数及 其未来可
能发生 的变 更 
49 、组 合证 券: 指本 基金 标的指 数所 包含 的全 部或 部分证 券 
50 、最小申购赎回单 位: 指本基金申购份额、 赎回 份额的最低数量,投 资人 申购或赎
回的基 金份 额数 应为 最小 申购赎 回单 位的 整数 倍 南方中证申万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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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现金替代:指申 购或 赎回过程中,投资人 按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 定,用于
替代组 合证 券中 部分 证券 的一定 数量 的现 金 
52 、现金差额:指最 小申 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 值与 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 最小 申购赎回
单 位 中 的 组 合证 券 市 值 和现 金 替 代 之 差; 投 资 人 申购 或 赎 回 时 应支 付 或 应 获得 的 现 金 差额
根据最 小申 购赎 回单 位对 应的现 金差 额、 申购 或赎 回的基 金份 额数 计算 
53 、元 :指 人民 币元 
54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 由于法律法规、监管 、合 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 以合理价
格予以 变现 的资 产, 包括 但不限 于到 期日 在 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存 款( 含
协议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 的银行 存款 ) 、停 牌股 票、 流通受 限的 新股 及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因 发 行 人 债务 违 约 无 法 进行 转 让 或 交易 的 债 券 等 。法 律 法 规 或中 国 证 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55 、基金利润:指基 金利 息收入、投资收益、 公允 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 收入 扣除相关
费用后 的余 额 
56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 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 券、 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应收 申购款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57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8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9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 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 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60 、指定媒介:指中 国证 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 披露的报刊、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媒
介 
61 、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 法规 、业务规则的内容, 法律 法规、业 务 规 则 修 订后 ,如 适 用 本
基金, 相关 内容 以修 订后 法律法 规、 业务 规则 为准 。 南方中证申万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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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基金管理人 
3.1 基金 管理人 概况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区 福田 街道 福华 一路 六号免 税商 务大 厦 31-33 层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6 日 
法定代 表人 :张 海波 
注册资 本:3 亿 元人 民币 
电话: (0755 )82763888 
传真: (0755 )82763889 
联系人 :常 克川 
1998 年 ,南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经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4 号文 批准, 由南方 证
券有限公 司、 厦门国 际信 托投资公 司、 广西信 托投 资公司共 同发 起设立 。2000 年,经 中国
证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0]78 号 文批 准进 行了增 资扩 股,注 册资 本达 到 1 亿 元 人民币 。2005
年,经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5]201 号文 批准 进 行增资 扩股 ,注 册资 本达1.5 亿元 人民
币。2014 年公 司进 行增 资 扩股, 注册 资本 金 达3 亿 元人民 币。 
2018 年 1 月, 公司 整体 变 更设立 为南 方基 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注 册资 本金 3 亿元 人
民币。 目前 股权 结构 :华 泰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45% 、深圳 市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 30% 、厦 门国
际信托 有限 公 司15% 及兴 业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10% 。 
3.2 主要 人员情 况 
3.2.1 董 事会 成员 
张海波先生,董事长 ,工 商管理硕士,中国籍 。曾 任职中共江苏省委农 工部 至助理调
研 员 , 江 苏 省人 民 政 府 办公 厅 调 研 员 ,华 泰 证 券 总裁 助 理 、 投 资银 行 部 总 经理 、 投 资 银行
业 务 总 监 兼 投资 银 行 业 务管 理 总 部 总 经理 , 华 泰 证券 副 总 裁 兼 华泰 紫 金 投 资有 限 责 任 公司
董事长 、华 泰金 融控 股 ( 香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华泰证 券 ( 上海 ) 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现 任南 方基 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党委 书记 、董 事长 。 
王连芬女士,董事, 金融 专业硕士,中国籍。 曾任 职赛格集团销售,深 圳投 资基金管
理 公 司 投 资 一部 研 究 室 主任 , 大 鹏 证 券经 纪 业 务 部副 总 经 理 、 深圳 福 虹 路 营业 部 总 经 理、
南 方 总 部 总 经理 、 总 裁 助理 , 第 一 证 券总 裁 助 理 ,华 泰 联 合 证 券深 圳 华 强 北路 营 业 部 总经南方中证申万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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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 渠 道 服 务部 总 经 理 、运 营 中 心 总 经理 、 零 售 客户 部 总 经 理 、执 行 办 主 任、 总 裁 助 理。
现任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总裁 助理 兼深 圳分 公司 总经理 。 
张辉先生,董事,管 理学 博士,中国籍。曾任 职北 京东城区人才交流服 务中 心、华晨
集 团 上 海 办 事处 、 通 商 控股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联 创 投资 管 理 有 限 公司 干 部 , 华泰 证 券 资 产管
理 总 部 高 级 经理 、 证 券 投资 部 投 资 策 划员 、 南 通 姚港 路 营 业 部 副总 经 理 、 上海 瑞 金 一 路营
业 部 总 经 理 、证 券 投 资 部副 总 经 理 、 综合 事 务 部 总经 理 。 现 任 华泰 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董事
会秘书 、人 力资 源部 总经 理兼党 委组 织部 长。 
冯青山先 生, 董事, 工学 学士,中 国籍 。曾任 职陆 军第 124 师 工兵营 地爆连 副连职 排
长、代政 治指 导员、 师政 治部组织 科正 连职干 事, 陆 军第 42 集团 军政治 部组 织处副营 职干
事,驻香 港部 队政治 部组 织处正营 职干 事,驻 澳门 部队政治 部正 营职干 事, 陆军第 163 师
政 治 部 宣 传科 副 科 长( 正 营职) , 深 圳 市纪 委 教 育调 研室 主 任 科 员、 副 处 级纪 检员 、 办 公厅
副 主 任 、 党 风廉 政 建 设 室主 任 。 现 任 深圳 市 投 资 控股 有 限 公 司 董事 、 党 委 副书 记 、 纪 委书
记,深 圳市 投控 资本 有限 公司监 事。 
李平先生,董事,工 商管 理硕士,中国籍。曾 任职 深圳市城建集团办公 室文 秘、董办
文秘, 深圳 市投 资控 股有 限公司 办公 室 ( 信访 办) 高 级主管 、企 业三 部高 级主 管。现 任深 圳
市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 金融 发展部 副部 长, 深圳 市城 市建设 开发 (集 团) 公司 董事。 
李自成先生,董事, 近现 代史专业硕士,中国 籍。 曾任职厦门大学哲学 系团 总支副书
记 , 厦 门 国 际信 托 投 资 公司 办 公 室 主 任、 营 业 部 经理 、 计 财 部 经理 、 公 司 总经 理 助 理 ,厦
门 国 际 信 托 投资 有 限 公 司副 总 经 理 、 工会 主 席 、 党总 支 副 书 记 。现 任 厦 门 国际 信 托 有 限公
司党总 支副 书记 、总 经理 。 
王斌先生,董事,临 床医 学博士,中国籍。曾 任职 安徽泗县人民医院临 床医 生,瑞金
医 院 主 治 医 师, 兴 业 证 券研 究 所 医 药 行业 研 究 员 、总 经 理 助 理 、副 总 监 、 副总 经 理 。 现任
兴业证 券研 究所 总经 理。 
杨小松先生,董事, 经济 学硕士,中国注册会 计师 ,中国籍。曾任职德 勤国 际会计师
行会计 专业 翻译 ,光 大银 行证券 部职 员, 美国 NASDAQ 实习 职员 ,证 监会 处长 、副主 任,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督 察长 。 现 任 南 方基 金 管 理 股份 有 限 公 司 总裁 、 党 委 副书 记 , 南 方东
英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姚景源先生,独立董 事, 经济学硕士,中国籍 。曾 任职国家经委副处长 ,商 业部政策
研 究 室 副 处 长、 国 际 合 作司 处 长 、 副 司长 , 中 国 国际 贸 易 促 进 会商 业 行 业 分会 副 会 长 、常
务 副 会 长 , 国内 贸 易 部 商业 发 展 中 心 主 任 , 中 国 商业 联 合 会 副 会长 、 秘 书 长, 安 徽 省 政府
副 秘 书 长 , 安徽 省 阜 阳 市政 府 市 长 , 安徽 省 统 计 局局 长 、 党 组 书记 , 国 家 统计 局 总 经 济师
兼新闻 发言 人。 现任 国务 院参事 室特 约研 究员 ,中 国经济 50 人 论坛 成员 ,中 国统计 学会 副
会长。 南方中证申万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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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心丹先生,独立董 事, 金融学博士,国务院 特殊 津贴专家,中国籍。 曾任 职东南大
学经济 管理学 院教授 ,南 京大学 工程管 理学院 院长 。现任 南京大 学- 牛 津大学 金融创 新研究
院 院 长 、 金 融工 程 研 究 中心 主 任 , 南 京大 学 创 业 投资 研 究 与 发 展中 心 执 行 主任 、 教 授 、博
士 生 导 师 , 中国 金 融 学 年会 常 务 理 事 ,江 苏 省 资 本市 场 研 究 会 会长 , 江 苏 省科 技 创 新 协会
副会长 。 
周锦涛先生,独立董 事, 工商管理博士,法学 硕士 ,香港证券及投资学 会杰 出资深会
员 。 曾 任 职香 港 警 务处( 商业 罪 案 调 查科) 警 务 总督 察, 香 港 证 券及 期 货 专员 办事 处 证 券主
任,香 港证 券及 期货 事务 监察委 员会 法规 执行 部总 监。现 任香 港金 融管 理局 顾问。 
郑建彪先生,独立董 事, 经济学硕士,工商管 理硕 士,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 国籍。曾
任 职 北 京 市 财政 局 干 部 ,深 圳 蛇 口 中 华会 计 师 事 务所 经 理 , 京 都会 计 师 事 务所 副 主 任 。现
任致同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 殊普通 合伙 ) 管 理合 伙人 ,中国 证监 会第 三届 上市 公司并 购重 组专
家咨询 委员 会委 员。 
周蕊女 士, 独立 董事 ,法 学硕士 ,中 国籍 。曾 任职 北京市 万商 天勤 (深 圳) 律 师事务 所
律师, 北京 市中 伦 ( 深圳) 律师事 务所 律师 ,北 京市 信利 ( 深圳) 律师 事务 所律 师、合 伙人 。
现 任 金 杜 律 师事 务 所 合 伙人 , 全 联 并 购公 会 广 东 分会 会 长 , 广 东省 律 师 协 会女 律 师 工 作委
员会副 主任 ,深 圳市 中小 企业改 制专 家服 务团 专家 ,深圳 市女 企业 家协 会理 事。 
3.2.2 监 事会 成员 
吴晓东先生,监事会 主席 ,法律博士,中国籍 。曾 任职中国证监会副处 长、 处长,华
泰 证 券 合 规 总监 , 华 泰 联合 证 券 副 总 裁、 党 委 书 记、 董 事 长 。 现任 南 方 基 金管 理 股 份 有限
公司监 事会 主席 、南 方股 权投资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董事长 。 
舒本娥女士,监事, 大学 本科学历,中国籍。 曾任 职熊猫电子集团公司 财务 处处长,
华 泰 证 券 计 划资 金 部 副 总经 理 、 稽 查 监察 部 副 总 经理 、 总 经 理 、计 划 财 务 部总 经 理 。 现任
华 泰 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财务 总 监 , 华 泰联 合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 司 监事 会 主 席 ,华 泰 长 城 期货
有限公 司副 董事 长, 华泰 瑞通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姜丽花女士,监事, 大学 本科学历,高级会计 师, 中国籍。曾任职浙江 兰溪 马涧米厂
主 管 会 计 , 浙江 兰 溪 纺 织机 械 厂 主 管 会计 , 深 圳 市建 筑 机 械 动 力公 司 会 计 ,深 圳 市 建 设集
团 计 划 财 务 部助 理 会 计 师, 深 圳 市 建 设投 资 控 股 公司 计 划 财 务 部高 级 会 计 师、 经 理 助 理,
深 圳 市 投 资 控股 有 限 公 司计 划 财 务 部 经理 、 财 务 预算 部 副 部 长 、考 核 分 配 部部 长 。 现 任深
圳市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财 务部部 长、 深圳 经济 特区 房地产 (集 团) 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深 圳
市建安 (集 团)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 
王克力先生,监事, 船舶 工程专业学士,中国 籍。 曾任职厦门造船厂技 术员 ,厦门汽
车 工 业 公 司 总经 理 助 理 ,厦 门 国 际 信 托有 限 公 司 国际 广 场 筹 建 处副 主 任 , 厦信 置 业 发 展公南方中证申万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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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总 经 理 、 投资 部 副 经 理、 自 有 资 产 管理 部 副 经 理职 务 。 现 任 厦门 国 际 信 托有 限 公 司 投资
发展部 总经 理。 
林红珍女士,监事, 工商 管理硕士,中国籍。 曾任 职厦门对外供应总公 司 会计 , 厦 门
中 友 贸 易 联 合公 司 财 务 部副 经 理 , 厦 门外 供 房 地 产开 发 公 司 财 务部 经 理 , 兴业 证 券 计 财部
财 务 综 合 组 负责 人 、 直 属营 业 部 财 务 部经 理 、 计 划财 务 部 经 理 、风 险 控 制 部总 经 理 助 理兼
审计部 经理 、风 险管 理部 副总监 、稽 核审 计部 副总 监、风 险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主持 工作) 、
风 险 管 理 部 总经 理 。 现 任兴 业 证 券 财 务部 、 资 金 运营 管 理 部 总 经理 , 兴 证 期货 管 理 有 限公
司董事 ,兴 业创 新资 本管 理有限 公司 监事 。 
张德伦先生,职工监 事, 企业管理硕士学历, 中国 籍。曾任职北京邮电 大学 副教授,
华 为 技 术 有 限公 司 处 长 ,汉 唐 证 券 人 力资 源 管 理 总部 总 经 理 , 海王 生 物 人 力资 源 总 监 ,华
信 惠 悦 咨 询 公司 副 总 经 理、 首 席 顾 问 。现 任 南 方 基金 管 理 股 份 有限 公 司 党 委组 织 部 部 长、
人力资 源部 总经 理、 执行 董事, 南方 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苏民先生,职工监事 ,计 算机硕士研究生,中 国籍 。曾任职安徽国投深 圳证 券营业部
电 脑 工 程 师 ,华 夏 证 券 深圳 分 公 司 电 脑部 经 理 助 理, 南 方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运 作 保 障 部副
总 监 、 市 场 服务 部 总 监 、电 子 商 务 部 总监 。 现 任 南方 基 金 管 理 股份 有 限 公 司风 险 管 理 部总
经理、 执行 董事 。 
林斯彬先生,职工监 事, 民商法专业硕士,中 国籍 。曾任职金杜律师事 务所 证券业务
部 实 习 律 师, 上 海 浦东 发展 银 行 深 圳分 行 资 产保 全部 职 员 , 银华 基 金 监察 稽核 部 法 务 主管 ,
民生加 银基 金监 察稽 核部 职员。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监 察稽 核部 董事。 
3.2.3 公 司高 级管 理人员 
张海波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同上 。 
杨小松 先生 ,总 裁, 简历 同上。 
俞文宏先生,副总裁 ,工 商管理硕士,经济师 ,中 国籍。曾任职江苏省 投资 公司业务
经 理 , 江 苏 国际 招 商 公 司部 门 经 理 , 江苏 省 国 际 信托 投 资 公 司 投资 银 行 部 总经 理 , 江 苏国
信 高 科 技 创 业投 资 有 限 公司 董 事 长 兼 总经 理 , 南 方资 本 管 理 有 限公 司 董 事 长。 现 任 南 方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党 委委 员。 
朱运东先生,副总裁 ,经 济学学士,高级经济 师, 中国籍 。 曾 任 职 财 政部 地方 预 算 司
及 办 公 厅 秘 书, 中 国 经 济开 发 信 托 投 资公 司 综 合 管理 部 总 经 理 ,南 方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北
京 分 公 司 总 经理 、 产 品 开发 部 总 监 、 总裁 助 理 、 首席 市 场 执 行 官。 现 任 南 方基 金 管 理 股份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党 委委 员。 
常克川先 生, 副总裁 ,EMBA 工商管 理硕 士,中 国籍 。曾任职 中国 农业银 行副 处级秘书 ,
南 方 证 券 有 限责 任 公 司 投资 业 务 部 总 经理 、 沈 阳 分公 司 总 经 理 、总 裁 助 理 ,华 泰 联 合 证券南方中证申万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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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 秘 书 、合 规 总 监 等职 务 , 南 方 资本 管 理 有 限公 司 董 事 。 现任 南 方 基 金管 理 股 份 有限
公司副 总裁 、董 事会 秘书 、纪委 书记 。 
李海鹏先 生,副 总裁, 工 商管理硕 士 ,中 国籍。 曾 任职美 国 AXA Financial 公司投 资
部 高 级 分 析 师, 南 方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高 级 研 究 员、 基 金 经 理 助理 、 基 金 经理 、 全 国 社保
及 国 际 业 务 部执 行 总 监 、全 国 社 保 业 务部 总 监 、 固定 收 益 部 总 监、 总 裁 助 理兼 固 定 收 益投
资 总 监 , 南 方东 英 资 产 管理 有 限 公 司 董事 。 现 任 南方 基 金 管 理 股份 有 限 公 司副 总 裁 、 首席
投资官 (固 定收 益) 。 
史博先生 ,副 总裁, 经济 学硕士, 特许 金融分 析师 (CFA) ,中国 籍。 曾任职 博时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研 究 员 、 市场 部 总 助 , 中国 人 寿 资 产管 理 有 限 公 司股 票 部 高 级投 资 经 理 ,泰
达 宏 利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投 资 副 总 监 、研 究 总 监 、 首 席 策 略 分 析师 、 基 金 经理 , 南 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基 金经 理、 研究部 总监 、总 裁助 理兼 首席投 资官 (权 益) 。 现任 南方基 金管 理
股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首 席投资 官( 权益 )。 
鲍文革先生,督察 长,经 济学硕士,中国籍 。曾任 职财政部中华会计 师事务 所审计师,
南 方 证 券 有 限公 司 投 行 部及 计 划 财 务 部总 经 理 助 理, 南 方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运 作 保 障 部总
监 、 公 司 监 事、 财 务 负 责人 、 总 裁 助 理。 现 任 南 方基 金 管 理 股 份有 限 公 司 督察 长 , 南 方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3.2.4 基 金经 理 
周豪先 生, 北京 大学 软件 工程专 业硕 士, 具有 基金 从业资 格。2008 年 7 月加 入南方 基
金信息 技术 部, 长期 负责 指数基 金及 ETF 基 金的 投 研及系 统支 持工 作;2015 年 6 月, 任数
量化投 资部 高级 研究 员;2016 年 4 月至 今, 任 500 工业 ETF 、500 原 材料 ETF 基 金经 理;
2016 年 8 月 至今 ,任 380ETF 、 南方 380 、小 康 ETF 、南方 小康 、互 联基 金基 金经理 ;2016
年9 月至今 ,任1000ETF 基金经 理;2017 年8 月 至 今,任 南方 有色 金属 基金 经理;2017 年
9 月至 今, 任南 方有 色金 属联接 基金 经理 ;2018 年 1 月至 今, 任南 方中 证 100 基金 经理 ;
2018 年2 月至 今, 任南 方 消费活 力基 金经 理。 
3.2.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成 员 
副总裁 兼首 席投 资官 (固 定 收益) 李海 鹏先 生, 副总 裁 兼首席 投资 官 ( 权益) 史博 先生,
首席投 资官 (专 户) 兼 权益 专户投 资部 总经 理蒋 峰先 生,权 益研 究部 总经 理茅 炜先生 ,交 易
管 理 部 总 经 理王 珂 女 士 ,权 益 投 资 部 总经 理 张 原 先生 , 指 数 投 资部 兼 数 量 化投 资 部 总 经理
罗 文 杰 女 士 ,现 金 投 资 部总 经 理 夏 晨 曦先 生 , 固 定收 益 投 资 部 总经 理 李 璇 女士 , 固 定 收益
专户投 资部 总经 理乔 羽夫 先生, 固定 收益 研究 部总 经理陶 铄先 生。 南方中证申万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5 
3.2.6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3.3 基金 管理人 的职 责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 
(4)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5)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7)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8) 办理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 业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9)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0)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1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职 责。 
3.4 基金 管理人 关于 遵守 法律 法规的 承诺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遵 守《 基金法》 及其 他相关 法律 法规的规 定, 建立健 全的 内部控 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违反 《基 金法 》及 其他 相关法 律法 规行 为的 发生 。 
2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下列行 为: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3.5 基金 管理人 关于 禁止 性行 为的承 诺 南方中证申万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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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限制,如适用 于本 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 受相关限
制。 
3.6 基金 经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 能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者 谋取利 益;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3.7 基金 管理人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 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 理风 险、经营风险以及操 作风 险,确保
基 金 财 务 和 公司 财 务 以 及其 他 信 息 真 实、 准 确 、 完整 , 从 而 最 大程 度 地 保 护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的利 益, 本基 金管 理人 建立了 科学 合理 、控 制严 密 、运 行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 司为 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 建立 的一系列组织机制、 管理 方法、操
作 程 序 与 控 制措 施 的 总 称。 内 部 控 制 制度 由 内 部 控制 大 纲 、 基 本管 理 制 度 、部 门 业 务 规章
等组成 。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 对公 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 则的 细化和展开,是对各 项基 本管理制
度 的 总 揽 和 指 导 ,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明 确 了 内 控 目 标 、 内 控 原 则 、 控 制 环 境 、 内 控 措 施 等 内
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 内部会 计控制制度、风险 控制制 度、投资管理制度 、监察 稽核制度、
基 金 会 计 制 度、 信 息 披 露制 度 、 信 息 技术 管 理 制 度、 资 料 档 案 管理 制 度 、 业绩 评 估 考 核制
度和紧 急应 变 制 度等 。 南方中证申万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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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 本管 理制度的基础上,对 各部 门的主要职责、岗位 设置 、岗位责
任、操 作守 则等 的具 体说 明。 
2 、内 部控 制原 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 制机 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 项业 务、各个部门或机构 和各 级人员,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运作 环节 。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 学的 内控手段和方法,建 立合 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控 制度的有
效执行 。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 机构 、部门和岗位在职能 上应 当保持相对独立,公 司基 金资产、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 内部 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 须权 责分明、相互制衡, 并通 过切实可
行的措 施来 实行 。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 应充 分发挥各机构、各部 门及 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 性, 运用科学
化 的 方 法 尽 量降 低 经 营 运作 成 本 , 提 高经 济 效 益 ,以 合 理 的 控 制成 本 达 到 最佳 的 内 部 控制
效果。 
3 、主 要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会计 控制 制度 
公司依 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会计 法》 等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制 订了 基金 会计 制度、 公司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会 计 工 作操 作 流 程 和 会计 岗 位 职 责, 并 针 对 各 个风 险 控 制 点建 立 严 密 的会
计系统 控制 。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 括凭 证制度、复核制度、 账务 处理程序、基金估值 制度 和程序、
基 金 财 务 清 算制 度 和 程 序、 成 本 控 制 制度 、 财 务 收支 审 批 制 度 和费 用 报 销 管理 办 法 、 财产
登记保 管和 实物 资产 盘点 制度、 会计 档案 保管 和财 务交接 制度 等。 
(2)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 控制 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 定,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 控制 的目标和
原 则 、 风 险 控制 的 机 构 设置 、 风 险 控 制的 程 序 、 风险 类 型 的 界 定、 风 险 控 制的 主 要 措 施、
风险控 制的 具体 制度 、风 险控制 制度 的监 督与 评价 等部分 组成 。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 主要 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 度、 交易风险管理制度、 财务 风险控制
制 度 以 及 岗 位分 离 制 度 、防 火 墙 制 度 、岗 位 职 责 、反 馈 制 度 、 保密 制 度 、 员工 行 为 准 则等
程序性 风险 管理 制度 。 
(3)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 责监 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 作的 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 内部 风险控制
情况。 督察 长由 总经 理提 名,董 事会 聘任 ,并 经全 体独立 董事 同意 。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 公司 监察稽核工作。除应 当回 避的情况外,督察长 享有 充分的知
情 权 和 独 立 的调 查 权 。 督察 长 根 据 履 行职 责 的 需 要, 有 权 参 加 或者 列 席 公 司董 事 会 以 及公南方中证申万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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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业 务 、 投 资决 策 、 风 险管 理 等 相 关 会议 , 有 权 调阅 公 司 相 关 文件 、 档 案 。督 察 长 应 当定
期 或 者 不 定 期向 全 体 董 事报 送 工 作 报 告, 并 在 董 事会 及 董 事 会 下设 的 相 关 专门 委 员 会 定期
会议上 报告 基金 及公 司运 作的合 法合 规情 况及 公司 内部风 险控 制情 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 门, 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 作。 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 的监 察稽核人
员,明 确规 定了 监察 稽核 部门及 内部 各岗 位的 职责 和工作 流程 。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 部稽 核管理办法、内部稽 核工 作准则等。通过这些 制度 的建立,
检 查 公 司 各 业务 部 门 和 人员 遵 守 有 关 法律 、 法 规 和规 章 的 情 况 ;检 查 公 司 各业 务 部 门 和人
员执行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各项 管理 制度 和业 务规 章的情 况。 南方中证申万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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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基金托管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郭 明 
二、主 要人 员情 况 
截至2018 年 6 月 ,中 国工 商银行 资产 托管 部共 有员 工 212 人, 平均 年龄 33 岁,95% 以
上员工 拥有 大学 本科 以上 学历, 高管 人员 均拥 有研 究生以 上学 历或 高级 技术 职称。 
三、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者 ,中 国工 商银 行自 1998 年 在国 内首 家提 供托 管服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实 信 用 、 勤勉 尽 责 ” 的 宗旨 , 依 靠 严密 科 学 的 风 险管 理 和 内 部控 制 体 系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先 进 的 营运 系 统 和 专 业的 服 务 团 队, 严 格 履 行 资产 托 管 人 职责 , 为 境 内外
广 大 投 资 者 、金 融 资 产 管理 机 构 和 企 业客 户 提 供 安全 、 高 效 、 专业 的 托 管 服务 , 展 现 优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影 响 力 。 建立 了 国 内 托 管银 行 中 最 丰富 、 最 成 熟 的产 品 线 。 拥有 包 括 证 券投
资基金、 信托 资产、 保险 资产、社 会保 障基金 、基 本养老保 险、 企业年 金基 金、QFII 资 产、
QDII 资 产、 股权投 资基金 、证券公 司集 合资产 管理 计划、证 券公 司定向 资产 管理计划 、商
业银行 信贷 资产 证券 化、 基金公 司特 定客 户资 产管 理、QDII 专 户资 产、ESCROW 等门 类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系 , 同 时 在国 内 率 先 开 展绩 效 评 估 、风 险 管 理 等 增值 服 务 , 可以 为 各 类 客户
提供个 性化 的托 管服 务。 截至 2018 年 6 月, 中国 工 商银行 共托 管证 券投 资基 金 874 只 。自
2003 年以 来, 本行 连续 十 五年获 得香 港 《亚 洲货 币 》 、英国 《 全球 托管 人 》 、 香 港 《 财资 》 、
美国《环 球金 融》、 内地 《证券时 报》 、《上 海证 券报》等 境内 外权威 财经 媒体评选 的 61
项 最 佳 托 管 银行 大 奖 ; 是获 得 奖 项 最 多的 国 内 托 管银 行 , 优 良 的服 务 品 质 获得 国 内 外 金融
领域的 持续 认可 和广 泛好 评。 
四、基 金托 管人 的职 责 
1 、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 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南方中证申万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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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 基金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其 托 管 的 基金 财 产 与 基 金托 管 人 自 有财 产 以 及 不 同的 基 金 财 产相 互 独 立 ;对
所 托 管 的 不同 的 基 金分 别设 置 账 户 ,独 立 核 算, 分账 管 理 , 保证 不 同 基金 之间 在 名 册 登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4 、除依 据《基 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利 用基 金财产 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 定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账户 和证 券账户 ,按 照基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 基金管 理
人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割 事宜 ; 
7 、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 、季度、半年度和年 度基 金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 金管理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的 运 作 是 否严 格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 定进 行 ; 如 果 基金 管 理 人 有未 执 行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的 措施 ;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2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3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 管理人、基金份额持 有人 依法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7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 被撤 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 银行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 基金财产损失时,应 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 因其退任
而免除 ;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 管理 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管理人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利 益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 
2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2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五、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南方中证申万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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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 管部 自成立以来,各项业 务飞 速发展,始终保持在 资产 托管行业
的 优 势 地 位 。这 些 成 绩 的取 得 , 是 与 资产 托 管 部 “一 手 抓 业 务 拓展 , 一 手 抓内 控 建 设 ”的
做 法 是 分 不 开的 。 资 产 托管 部 非 常 重 视改 进 和 加 强内 部 风 险 管 理工 作 , 在 积极 拓 展 各 项托
管 业 务 的 同 时, 把 加 强 风险 防 范 和 控 制的 力 度 , 精心 培 育 内 控 文化 , 完 善 风险 控 制 机 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共十 一次顺 利通过 评估组织 内部控 制和 安全 措施最权 威的
ISAE3402 审 阅, 获得无 保 留意见的 控制 及有效 性报 告。充分 表明 独立第 三方 对我行托 管服
务在风 险管理 、内部 控制 方面的 健全性 和有效 性的 全面认 可,也证 明中 国工商 银行托 管服务
的风险控 制能 力已经 与国 际大型托 管银 行接轨 ,达 到国际先 进水 平。目 前,ISAE3402 审阅
已经成 为年 度化 、常 规化 的内控 工作 手段 。 
1 、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 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 业监 管规则,强化和建立 守法 经营、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思 想 和 经 营风 格 , 形 成 一个 运 作 规 范化 、 管 理 科 学化 、 监 控 制度 化 的 内 控体
系 ; 防 范 和 化解 经 营 风 险, 保 证 托 管 资产 的 安 全 完整 ; 维 护 持 有人 的 权 益 ;保 障 资 产 托管
业务安 全、 有效 、稳 健运 行。 
2 、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内 控
合规部 、内 部审 计局 ) 、资 产托管 部内 设风 险控 制处 及资产 托管 部各 业务 处室 共同组 成。 总
行 稽 核 监 察部 门 负 责制 定全 行 风 险 管理 政 策 ,对 各业 务 部 门 风险 控 制 工作 进行 指 导 、 监督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部 设 置 专 门负 责 稽 核 监 察工 作 的 内 部风 险 控 制 处 ,配 备 专 职 稽核 监 察 人 员,
在 总 经 理 的 直接 领 导 下 ,依 照 有 关 法 律规 章 , 对 业务 的 运 行 独 立行 使 稽 核 监察 职 权 。 各业
务处室 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 实施具 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3 、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合 法性原 则。内 控制 度应当符 合国 家法律 法规 及监管机 构的 监管要 求, 并贯穿 于
托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2)完 整性原 则。托 管业 务的各项 经营 管理活 动都 必须有相 应的 规范程 序和 监督制约 ;
监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人 员。 
(3)及 时性原 则。托 管业 务经营活 动必 须在发 生时 能准确及 时地 记录; 按照 “内控 优
先”的 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业 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建 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审 慎性原 则。各 项业 务经营活 动必 须防范 风险 ,审慎经 营, 保证基 金资 产和其 他
委托资 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5)有 效性原 则。内 控制 度应根据 国家 政策、 法律 及经营管 理的 需要适 时修 改完善 ,
并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得 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员 的例 外。 南方中证申万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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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独 立性原 则。设 立专 门履行托 管人 职责的 管理 部门;直 接操 作人员 和控 制人员 必
须 相 对 独 立 ,适 当 分 离 ;内 控 制 度 的 检查 、 评 价 部门 必 须 独 立 于内 控 制 度 的制 定 和 执 行部
门。 
4 、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严 格的隔 离制度 。资 产托管业 务与 传统业 务实 行严格分 离, 建立了 明确 的岗位 职
责 、 科 学 的 业务 流 程 、 详细 的 操 作 手 册、 严 格 的 人员 行 为 规 范 等一 系 列 规 章制 度 , 并 采取
了 良 好 的 防 火墙 隔 离 制 度, 能 够 确 保 资产 独 立 、 环境 独 立 、 人 员独 立 、 业 务制 度 和 管 理独
立、网 络独 立。 
(2)高 层检查 。主管 行领 导与部门 高级 管理层 作为 工行托管 业务 政策和 策略 的制定 者
和 管 理 者 , 要求 下 级 部 门及 时 报 告 经 营管 理 情 况 和特 别 情 况 , 以检 查 资 产 托管 部 在 实 现内
部控制 目标 方面 的进 展, 并根据 检查 情况 提出 内部 控制措 施, 督促 职能 管理 部门改 进。 
(3)人 事控制 。资产 托管 部严格落 实岗 位责任 制, 建立“自 控防 线”、 “互 控防线” 、
“ 监 控 防 线 ”三 道 控 制 防线 , 健 全 绩 效考 核 和 激 励机 制 , 树 立 “以 人 为 本 ”的 内 控 文 化,
增 强 员 工 的 责任 心 和 荣 誉感 , 培 育 团 队精 神 和 核 心竞 争 力 。 并 通过 进 行 定 期、 定 向 的 业务
与职业 道德 培训 、签 订承 诺书, 使员 工树 立风 险防 范 与控 制理 念。 
(4)经 营控制 。资产 托管 部通过制 定计 划、编 制预 算等方法 开展 各种业 务营 销活动 、
处理各 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的 。 
(5)内 部风险 管理。 资产 托管部通 过稽 核监察 、风 险评估等 方式 加强内 部风 险管理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地 对 业 务 运作 状 况 进 行 检查 、 监 控 ,指 导 业 务 部 门进 行 风 险 识别 、 评 估 ,制
定并实 施风 险控 制措 施, 排查风 险隐 患。 
(6)数 据安全 控制。 我们 通过业务 操作 区相对 独立 、数据和 传真 加密、 数据 传输线 路
的冗余 备份 、监 控设 施的 运用和 保障 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安 全。 
(7)应 急准备 与响应 。 资 产托管业 务建 立专门 的灾 难恢复中 心, 制定了 基于 数据、 应
用 、 操 作 、 环境 四 个 层 面的 完 备 的 灾 难恢 复 方 案 ,并 组 织 员 工 定期 演 练 。 为使 演 练 更 加接
近 实 战 , 资 产托 管 部 不 断提 高 演 练 标 准, 从 最 初 的按 照 预 订 时 间演 练 发 展 到现 在 的 “ 随机
演 练 ” 。 从 演 练 结 果 看 , 资 产 托 管 部 完 全 有 能 力 在 发 生 灾 难 的 情 况 下 两 个 小 时 内 恢 复 业
务。 
5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资 产托管 部内部 设置 专职稽核 监察 部门, 配备 专职稽核 监察 人员, 在总 经理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照 有 关 法 律规 章 , 全 面 贯彻 落 实 全 程监 控 思 想 , 确保 资 产 托 管业 务 健 康 、稳
定地发 展。 
(2)完 善组织 结构, 实 施 全员风险 管理 。完善 的风 险管理体 系需 要从上 至下 每个员 工
的 共 同 参 与 ,只 有 这 样 ,风 险 控 制 制 度和 措 施 才 会全 面 、 有 效 。资 产 托 管 部实 施 全 员 风险
管 理 , 将 风 险控 制 责 任 落实 到 具 体 业 务部 门 和 业 务岗 位 , 每 位 员工 对 自 己 岗位 职 责 范 围内南方中证申万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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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风 险 负 责 ,通 过 建 立 纵向 双 人 制 、 横向 多 部 门 制的 内 部 组 织 结构 , 形 成 不同 部 门 、 不同
岗位相 互制 衡的 组织 结构 。 
(3)建 立健全 规章制 度。 资产托管 部十 分重视 内控 制度的建 设, 一贯坚 持把 风险防 范
和 控 制 的 理 念和 方 法 融 入岗 位 职 责 、 制度 建 设 和 工作 流 程 中 。 经过 多 年 努 力, 资 产 托 管部
已 经 建 立 了 一整 套 内 部 风险 控 制 制 度 ,包 括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作 流 程 、 稽核 监 察 制 度、
信 息 披 露 制 度等 , 覆 盖 所有 部 门 和 岗 位, 渗 透 各 项业 务 过 程 , 形成 各 个 业 务环 节 之 间 的相
互制约 机制 。 
(4)内 部风险 控制始 终是 托管部工 作重 点之一 ,保 持与业务 发展 同等地 位。 资产托 管
业 务 是 商 业 银行 新 兴 的 中间 业 务 , 资 产托 管 部 从 成立 之 日 起 就 特别 强 调 规 范运 作 , 一 直将
建 立 一 个 系 统、 高 效 的 风险 防 范 和 控 制体 系 作 为 工作 重 点 。 随 着市 场 环 境 的变 化 和 托 管业
务 的 快 速 发 展, 新 问 题 、新 情 况 不 断 出现 , 资 产 托管 部 始 终 将 风险 管 理 放 在与 业 务 发 展同
等重要 的位 置, 视风 险防 范和控 制为 托管 业务 生存 和发展 的生 命线 。 
六、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根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托管 协议 和有 关基 金法 规的规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对 象 、 基 金投 融 资 比 例 、基 金 投 资 禁止 行 为 、 基 金参 与 银 行 间债 券 市 场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计 算 、 基 金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应 收 资 金到 账 、 基 金 费用 开 支 及 收入 确 定 、 基金
收 益 分 配 、相 关 信 息披 露、 基 金 宣 传推 介 材 料中 登载 基 金 业 绩表 现 数 据等 进行 监 督 和 核查 ,
其中对 基金 的投 资比 例的 监督和 核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后 六个 月开 始。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反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基 金托 管协 议或 有关 基金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为 , 应 及 时以 书 面 形 式 通知 基 金 管 理人 限 期 纠 正 ,基 金 管 理 人收 到 通 知 后应
及 时 核 对 , 并以 书 面 形 式对 基 金 托 管 人发 出 回 函 确认 。 在 限 期 内, 基 金 托 管人 有 权 随 时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复 查 , 督 促基 金 管 理 人 改正 。 基 金 管理 人 对 基 金 托管 人 通 知 的违 规 事 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 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南方中证申万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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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相关服务机构 
5.1 销售 机构 
5.1.1 申 购赎 回代 理证券 公司 
 
序号 代销机 构名 称 代销机 构信 息 
1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联系人 :庞 晓芸 
联系电 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长柳 路 3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华辉 
联系人 :乔 琳雪 
联系电 话:021-38565547 
客服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3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厦 十六 层至 二
十六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厦 十六 层至 二
十六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周 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 
中 国 银河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共炎 
联系人 :辛 国政 
联系电 话:010-83574507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或 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 
国 泰 君安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南方中证申万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25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 -38676666 
客服电 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6 中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济南 市市 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许 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37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7 
中 信 建投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刘 畅 
联系电 话:010-65608231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8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黄 埔区 中新广 州知 识城 腾飞 一 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 址 : 广 州市 天河 北 路 183 号大 都会 广 场 5 、7 、8 、17、18 、19 、
38-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客服电 话:95575 或 致电 各地营 业网 点 
网址: 广发 证券 网 http://www.gf.com.cn 
9 长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特 区报 业大 厦 14、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益 
联系人: 金夏 
联系电 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 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10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霍 达 联系人 :黄 婵君 联系电 话:0755-82960167 客服电 话: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1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 北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南方中证申万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26 联系人 :郑 慧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12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静安 区新 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静安 区新 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健 男 联系人: 龚俊 涛 联系电 话:021-22169999 客服电 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3 中 信 证券 ( 山东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市南区 东海 西 路 28 号龙 翔 广场东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晓林 联系人 :刘 晓明 联系电 话:0531-89606165 客服电 话:95548 网址:www.zxzqsd.com.cn 14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尤 习贵 联系人 :奚 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 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15 平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世安 联系人: 周一 涵 联系电 话:021-38637436 客服电 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16 广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楼、 20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楼、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胡 伏云 联系人 :梁 微 联系电 话:95396 客服电 话: 95396 网址:www.gzs.com.cn 17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南方中证申万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27 法定代 表人 :吴 坚 联系人 :周 青 联系电 话:023-63786633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18 国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 西省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江 信国 际金 融 大厦 办公地 址: 江 西省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江 信国 际金 融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徐丽 峰 联系人: 周欣 玲 联系电 话:0791-86281305 客服电 话:4008222111 网址:www.gszq.com 19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 2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 2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利 联系人 :丁 敏 联系电 话:010-59355997 客服电 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20 财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杭 州市 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201 、 501 、 502 、 1103 、 1601-1615 、1701-1716


办公地 址 : 杭 州市 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201 、 501 、 502 、 1103 、 1601-1615 、1701-1716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联系人 :夏 吉慧 联系电 话:0571-87925129 客服电 话:95336,40086-96336 网址:www.ctsec.com 21 恒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赛 罕区敕 勒川 大街 东方 君 座 D 座 14 层 办公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赛 罕区敕 勒川 大街 东方 君 座 D 座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联系人 :熊 丽 客服电 话:4001966188 网址:www.cnht.com.cn 22 中 国 民族 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盘 古大 观 A 座 40F-43F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盘 古大 观 A 座 40F-43F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联系人 :齐 冬妮 电话:010-59355807 传真:010-56437030 客服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23 本基金 其他 代销 机构 情况 详见基 金管 理人 发布 的相 关公告 南方中证申万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28 5.1.2 二 级市 场交 易代理 证券 公司 包括具 有经 纪业 务资 格及 证券交 易所 会员 资格 的所 有证券 公司 5.2 登记 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明 联系人 :陈 文祥 电话:021-68419095 传真:021-68870311 5.3 出具 法律意 见书 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俞 卫锋 联系人 :丁 媛 电话: (86 21) 3135 8666 传真: (86 21) 3135 8600 经办律 师: 黎明 、丁 媛 5.4 审计 基金财 产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领展 企业 广场2 座 普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人 :曹 阳 联系电 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曹阳 南方中证申万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29 § 6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 售办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 2016 年12 月 5 日 证监 许可[2016]3012 号 文注 册 募集。 本基金 为交 易型 开放 式基 金,股 票型 基金 ,基 金存 续期限 为不 定期 。募 集期 自 2017 年 6 月1 日至2017 年7 月26 日止, 共募 集447,539,000.00 份 基金 份额 ,募 集户 数 为5967 户。 南方中证申万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30 § 7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2 亿份 ,基 金 募集 金额 ( 含网 下股 票认 购所 募集的 股票 市值 ) 不 少于2 亿元 人民 币且 基金 认购 人数不 少 于 200 人的条 件下 ,基 金管 理人 依据法 律法 规及 招募 说明 书可以 决定 停止 基金 发售 ,并在 10 日内 聘请法定验资机构 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 日起 10 日 内 , 向 中 国 证监 会 办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 案条 件的,自基金管理人 办理 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 取得 中国证监 会书面 确认 之日 起, 《基 金合同 》 生 效; 否则 《基 金合同 》 不 生效 。基 金管 理人在 收到 中国 证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对 《基金 合同》 生效 事宜 予以 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基 金募集 期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专 门 账 户 ,网 下 股 票 认 购募 集 的 股 票按 照 交 易 所 和登 记 机 构 的规 则 和 流 程予 以冻结 ,在 基金 募集 行为 结束前 ,任 何人 不得 动用 。 二、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本基金 合同 于2017 年 8 月 3 日正 式生 效。 自基 金 合同生 效日 起, 本基 金管 理人正 式开 始管理 本基 金。 三、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 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 元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 报告中 予以 披露 ;连 续60 个工作 日出 现 前 述 情 形 的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向 中 国 证监 会 报 告 并提 出 解 决 方 案, 如 转 换 运作 方 式 、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或者 终止 基金 合同等 ,并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进行 表决 。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 南方中证申万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31 § 8 基金份额折算 一、基 金份 额折 算的 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管 理人应逐步调整实际 组合 直至达到跟踪指数要 求, 此过程为 基金建 仓。 基金 建仓 期不 超过 3 个月 。 基金建 仓 结 束 后 , 基金 管理 人 可 向 登 记 机 构 申请 办理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与 变更 登记 。 本 基 金进行 基金 份额 折算 的, 基金管 理人 确定 基金 份额 折算日 ,并 提前 公告 。 二、基 金份 额折 算的 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 管理 人办理,并由登记机 构进 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 记。 折算后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与 折 算 日 标的 指 数 收 盘 值的 一 定 比 例基 本 一 致 。 具体 比 例 由 基金 管 理 人 在相 关公告 中规 定。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 基金 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 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 数额将发 生 调 整 , 但 调整 后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持有 的 基 金 份额 占 基 金 份 额总 额 的 比 例不 发 生 变 化。 基 金 份 额 折 算对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 权 益无 实 质 性 影响 。 基 金 份 额折 算 后 ,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将按照 折算 后的 基金 份额 享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 三、基 金份 额折 算的 方法 对基金 份额 折算 后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计算 至整 数位 ( 小数 部分 舍去, 舍 去部分 计入 基金 财产 ) ,加 总得到 折算 后的 基金 总份 额。基 金份 额折 算的 比例 和具体 安排 本 基金管 理人 将另 行公 告。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折算 比例调 整最 小申 购赎 回单 位等安 排。 南方中证申万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32 § 9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 金上 市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具 备下 列条件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依据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投资基 金 上市规 则》 ,向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申请 上市 : 1 、基 金募 集金 额(含 募集 股票市 值) 不低 于2 亿元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不少 于 1000 人; 3 、《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证 券 投资基 金上 市规 则》 规定 的其他 条件 。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 理人 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 签订 上市协议书。基金获 准在 上海证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在 基 金 上市 日 前 按 相关 法 律 法 规 要求 发 布 基 金上 市 交 易 公告 书。 二、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在上 海证 券交易 所的 上市 交易 需遵 照 《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规 则》 、 《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证 券投 资基 金上市 规则 》 、 《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基金业 务实 施 细则》 等有 关规 定, 本基 金 基金份 额已 于2017 年9 月1 日开始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上市交 易 。 三、终 止上 市交 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 ,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上 海证 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 的上 市交易,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1 、不 再具 备本 部分 第一 款 规定的 上市 条件 ; 2 、基 金合 同终 止;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上市 ; 4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终止 上 市的其 他情 形; 5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应 当终止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收 到上 海证券交 易所 终止基 金上 市的决定 之日 起 2 个工作 日内发 布 基金终 止上 市公 告。 若因上 述 1 、3、4 、5 项等 原因使 本基 金不 再具 备上 市条件 而被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终止 上 市 的 , 本 基 金将 由 交 易 型开 放 式 基 金 变更 为 非 上 市的 契 约 型 开 放式 指 数 基 金, 无 需 召 开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有 关本 基 金 转 换基 金 运 作方 式的 相 关 事 项见 基 金 管理 人届 时 相 关 公告 。 届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变更 本基金 的登 记机 构并 相应 调整申 购赎 回业 务规 则。 四、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IOPV) 的 计算 与公 告 南方中证申万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33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管理 人委托其他机构在相 关证 券交易所开市后根据 申购 赎回清单 和组合 证券 内各 只证 券的 实时成 交数 据计 算基 金份 额参考 净值 (IOPV ) 并 由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在 交 易 时 间 内发 布 , 供 投资 人 交 易 、 申购 、 赎 回 基金 份 额 时 参 考。 参 考 净 值的 具 体 计 算方 法如下 : 1 、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计 算 公式为 :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必 须现 金替 代的替 代金 额+ 申购 、赎 回清单 中 退 补 现 金 替 代成 份 证 券 的数 量 与 最 新 成交 价 相 乘 之和 + 申 购 、 赎回 清 单 中 可以 现 金 替 代成 份 证 券 的 数 量与 最 新 成 交价 相 乘 之 和 +申 购 、 赎 回清 单 中 禁 止 现金 替 代 成 份证 券 的 数 量与 最新成 交价相 乘之和 +申 购、赎 回清单 中的预 估现 金部分 )/最小 申购 、赎回 单位对 应的基 金份额 。 2 、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的 计 算以四 舍五 入的 方法 保留 小数点 后 4 位。 3 、基 金 管 理人 可以 调整 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计算 公式 ,并予 以公 告。 五、在不违反法律法 规及 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 益的前提下,本基金 可申 请在包括 境外交 易所 在内 的其 他交 易所上 市交 易, 无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南方中证申万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34 § 10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 赎回 10.1 申 购与赎 回场 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 回代 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 、赎 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申 购赎回代 理券商 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 理本基 金的 申购 和赎 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 购、 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 赎回 代理券商的名单,并 可依 据实际情 况增加 或减 少申 购赎 回代 理券商 ,并 予以 公告 。 在未来条件允许的情 况下 ,基金管理人直销可 以开 通申购赎回业务,具 体业 务的办理 时间及 办理 方式 基金 管理 人将另 行公 告。 10.2 申 购与赎 回的 开放 日及 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 基金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 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 所、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正 常 交 易 日的 交 易 时 间 ,但 基 金 管 理人 根 据 法 律 法规 、 中 国 证监 会 的 要 求或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 出现 新的证券、期货交易 市场 、证券、期货交易所 交易 时间变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况 , 基 金 管理 人 将 视 情 况对 前 述 开 放日 及 开 放 时 间进 行 相 应 的调 整 , 但 应在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 月开 始办理申购,具体业 务办 理时间在 申购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 月开 始办理赎回,具体业 务办 理时间在 赎回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申购 、赎 回开 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若其后 基金 申请 上市 ,申 请上市 期间 基金 可暂 停办 理申购 、赎 回业 务。 10.3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本 基金 采用 份额 申购 和 份额赎 回的 方式 ,即 申购 和赎回 均以 份额 申请 。 2 、本 基金 的申 购对 价、 赎 回对价 包括 组合 证券 、现 金替代 、现 金差 额及 其他 对价。 3 、申 购、 赎回 申请 提交 后 不得撤 销。 南方中证申万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35 4 、申购 、赎回 应遵守 《上 海证券交 易所 交易型 开放 式指数基 金业 务实施 细则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关 于 上 海证 券 交 易 所交 易 型 开 放 式基 金 登 记 结算 业 务 实 施细 则》 的规 定; 如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修 改或 更新 上述规 则并 适 用于本 基金 的, 则按 照新 的规则 执行 ,并 在招 募说 明书中 进行 更新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 规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述 原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理 人必 须 在 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10.4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须按申购赎回 代理 券商规定的手续,在 开放 日的开放时间提出申 购、 赎回的申 请 。 投 资 人申 购 本 基金 时, 须 根 据 申购 、 赎 回清 单备 足 申 购 对价 。 投 资人 提交 赎 回 申 请时 , 必须持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和 现金 ,否 则所 提交 的赎回 申请 无效 而不 予成 交。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投资人申购、赎回 申请在 受理当日进行确认 。如投 资人未能提供符合 要求的 申购对价, 则申购申请 失败 。 如 投 资人 持 有 的 符 合要 求 的 基 金份 额 不 足 或 未能 根 据 要 求准 备 足 额 的现 金 , 或 本 基 金投 资 组 合 内不 具 备 足 额 的符 合 要 求 的赎 回 对 价 , 或投 资 人 提 交的 赎 回 申 请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设 定 的 当 日净 赎 回 份 额 上限 、 当 日 累计 赎 回 份 额 上限 、 单 个 账户 当 日 净 赎回 份额上 限或 单个 账户 当日 累计赎 回份 额上 限, 则赎 回申请 失败 。 投资人 可在 申请 当日 通过 其办理 申购 、赎 回的 申购 赎回代 理券 商查 询确 认情 况。 投资人申购的基金份 额当 日可卖出,当日未卖 出的 基金份额在份额交收 成功 之前不得 卖出和 赎回 ;即 在目 前结 算规则 下,T 日 申购 的基 金份额 当日 可卖 出,T 日 申购当 日未 卖出 的基 金 份额 ,T+1 日 不得 卖出和 赎回 ,T+1 日 交收 成功后 T+2 日可 卖出 和赎 回。投 资人 赎回 获得的 股票 当日 可卖 出。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清 算交 收 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 中涉 及的基金份额、组合 证券 、现金替代、现金差 额及 其他对价 的清算 交收 适用 《上 海证 券交易 所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基金 业务 实施 细则 》 、 《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关 于上 海证券 交易 所交 易型 开放 式基金 登记 结算 业务 实施 细则 》 和 参与 各 方 相 关 协 议 的有 关 规 定 。对 于 本 基 金 的申 购 业 务 采用 净 额 结 算 和逐 笔 全 额 结算 相 结 合 的方 式 , 其 中 上 海证 券 交 易 所上 市 的 成 份 股的 现 金 替 代、 申 购 并 当 日卖 出 的 基 金份 额 涉 及 的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上 市 的 成 份股 的 现 金 替 代采 用 净 额 结算 , 申 购 当 日未 卖 出 的 基金 份 额 涉 及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所 上 市 的 成份 股 的 现 金 替代 采 用 逐 笔全 额 结 算 ; 对于 本 基 金 的赎 回 业 务 采用 净 额 结 算 和 代收 代 付 相 结合 的 方 式 , 其中 上 海 证 券交 易 所 上 市 的成 份 股 的 现金 替 代 采 用净南方中证申万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36 额 结 算 , 深 圳证 券 交 易 所上 市 的 成 份 股的 现 金 替 代采 用 代 收 代 付; 本 基 金 上述 申 购 赎 回业 务涉及 的现 金差 额和 现金 替代退 补款 采用 代收 代付 。 投资人T 日 申购 成功 后, 登记机 构在T 日 收市 后办 理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成份股 交收 与申购当 日卖 出基金 份额 的交收登 记以 及现金 替代 的清算; 在 T+1 日 办理现 金替代的 交收 与申购当 日未 卖出基 金份 额的交收 登记 以及现 金差 额的清算 ;在 T+2 日办理 现金差额 的交 收 , 并 将 结果 发 送 给申 购赎 回 代 理 券商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 现金 替代 交 收 失 败的 , 该笔申 购当 日未 卖出 基金 份额交 收失 败。 投资人T 日 赎回 成功 后, 登记机 构在T 日 收市 后办 理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成份股 交收 与基金份 额的 注销以 及现 金替代的 清算 ;在 T+1 日 办理上海 证券 交易所 上市 的成份股 现金 替代的交 收以 及现金 差额 的清算; 在 T+2 日 办理现 金差额的 交收 ,并将 结果 发送给申 购赎 回代理券 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 人不迟 于 T+3 日办 理赎回 的深圳证 券交 易所上 市的 成份 股现 金替 代的交 付。 如果登 记机 构和 基金 管理 人在清 算交 收时 发现 不能 正常履 约的 情形 ,则 依据 《 上海证 券 交易所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基金业 务实 施细 则》 、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关 于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型开 放式 基金登 记结 算业 务实 施细 则》 和参 与各 方相 关协 议的 有关规 定进 行 处理。 如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 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 则并 适用于本 基金的 ,则 按照 新的 规则 执行, 并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进行 更新 。 4 、基金 管理人 在不损 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 并不 违背交易 所和 登记机 构相 关规则 的 情况 下 可更 改上 述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最迟 须于 新规 则开始 日前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10.5 申 购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投资人 申购 、赎 回的 基金 份额需 为最 小申 购赎 回单 位的整 数倍 。 本基金 最小 申购 赎回 单位 为 50 万份 。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 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 成潜 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 管理人有 权 采 取 设 定 单一 投 资 者 申购 金 额 上 限 或基 金 单 日 净申 购 比 例 上 限、 拒 绝 大 额申 购 、 暂 停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 体请 参见 相关 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设定 当日申 购份额上限、当日 净赎回 份额上限、当日累 计赎回 份额上限、 单 个 账 户 当 日净 赎 回 份 额上 限 或 单 个 账户 当 日 累 计赎 回 份 额 上 限, 以 对 当 日的 申 购 总 规模 或赎回 总规 模进 行控 制, 并在申 购赎 回清 单中 公告 。 南方中证申万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37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 场情 况,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情 况下,合理调整上述 规定 申购和赎 回的数 额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调 整生 效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介 上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10.6 申 购、赎 回的 对价 、费 用及其 用途 1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4 位, 小数点 后第5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T+1 日内公 告 , 计 算 公 式为 计 算 日 基金 资 产 净 值 除以 计 算 日 发售 在 外 的 基 金份 额 总 数 。遇 特 殊 情 况, 经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 2 、申购 对价、 赎回对 价根 据申购、 赎回 清单和 投资 人申购、 赎回 的基金 份额 数额确定 。 申 购 对 价 是指 投 资 人申 购基 金 份 额 时应 交 付 的组 合证 券 、 现 金替 代 、 现金 差额 及 其 他 对价 。 赎 回 对 价 是指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赎 回 基金 份 额 时, 基金 管 理 人 应交 付 的 组合 证券 、 现 金 替代 、 现 金 差 额 及 其他 对 价 。 申购 赎 回 清 单 由基 金 管 理 人编 制 。T 日 的申 购 赎 回 清单 在 当 日 上海 证 券交 易所 开市 前公 告。 3 、投资人在场内申购或赎 回基金份额时,申购代理 券商可按照不超过 0.2% 的标 准 收 取佣金, 赎回 代理券 商可 按照不超 过 0.5% 的 标准收 取佣金, 其中 包含证 券交 易所、登 记机 构等收 取的 相关 费用 。 10.7 申 购、赎 回清 单的 内容 与格式 1 、申 购、 赎回 清单 的内 容 T 日申 购、 赎回 清单 公告 内 容包括 最小 申购 、 赎回 单 位所对 应的 组合 证券 内各 成份证 券 数据、 现金 替代 、T 日预 估现金 部分 、T-1 日 现金 差额、 基金 份额 净值 及其 他相关 内容 。 2 、组 合证 券相 关内 容 组合证 券是指本基金 标的指数所 包含的全部或 部分证券。 申购、赎回清 单将公告最 小 申购、 赎回 单位 所对 应的 各成份 证券 名称 、证 券代 码及数 量。 3 、现 金替 代相 关内 容 现金替 代是指申购、 赎回过程中 ,投资人按基 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规 定,用于替 代 组合证 券中 部分 证券 的一 定数量 的现 金。 (1 ) 现 金替 代分 为 4 种类 型: 禁止 现金 替代 ( 标志 为 “ 禁止 ” ) 、 可 以现 金替 代 ( 标志 为 “允许 ” ) 、必 须现 金替 代(标 志为 “必须 ” )和 退 补现金 替代 (标 志为 “退补 ” )。 禁止现 金替代适用于 上海证券交 易所 上市的成 份股,是指 在申购、赎回 基金份额时 , 该成份 证券 不允 许 使 用现 金作为 替代 。 可以现 金替代适用于 上海证券交 易所 上市的成 份股,是指 在申购基金份 额时,允许 使南方中证申万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38 用现金 作为 全部 或部 分该 成份证 券的 替代 , 但 在赎 回基金 份额 时, 该成 份证 券不允 许使 用现 金作为 替代 。 必须现 金替代适用于 所有成份股 ,是指在申购 、赎回基金 份额时,该成 份证券必须 使 用固定 现金 作为 替代 。 退补现 金替代适用于 深圳证券交 易所 上市的成 份股,是指 在申购、赎回 基金份额时 , 该成份 证券 必须 使用 现金 作为替 代,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买卖 情况 ,与 投资 人进 行退款 或补款 。 (2) 可以 现金 替代 ①适用 情形:可以现 金替代的证 券一般是由于 停牌等原因 导 致投资人无 法在申购时 买 入的证 券。 目前 仅适 用于 标的指 数中 的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股 票。 ②替代 金额 :对 于可 以现 金替代 的证 券, 替代 金额 的计算 公式 为: 替代金 额= 替代 证券 数量 ×该证 券参 考价 格× (1 + 现金替 代溢 价比 例) 其中, “参 考价 格 ” 定义 为 “该证 券前 一交 易日 除权 除息后 的收 盘价 ” 。 如果上 海证券交易所 参考价格确 定原则发生变 化,以上海 证券交易所通 知规定的参 考 价格为 准。 收取现 金替代溢价的 原因是,对 于使用现金替 代的证券, 基金管理人需 在证券恢复 交 易后买 入, 而实 际买 入价 格加上 相关 交易 费用 后与 申购时 的最 新价 格可 能有 所差异 。 为 便于 操作, 基金管 理人在 申购 、赎回 清单中 预先确 定现 金替代 溢价比 例,并 据此 收取替 代金额 。 如果预 先收 取的 金额 高于 基金购 入该 部分 证券 的实 际成本 , 则基 金管 理人 将退 还多收 取的 差 额; 如 果预 先收 取的 金额 低于基 金购 入该 部分 证券 的实际 成本 , 则 基金 管理 人将向 投资 人收 取欠缺 的差 额。 ③替代 金额 的处 理程 序 T 日, 基金 管理 人在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公 布现 金替 代溢价 比例 ,并 据此 收取 替代金 额。 在 T 日后 被替 代的 成份 证 券有正 常交 易 的 2 个交 易 日(简 称 为 T+2 日 )内 , 基金管 理 人将以 收到 的替 代金 额买 入被替 代的 部分 证券 。 T+2 日 日终 , 若 已购 入全 部 被替代 的证 券 , 则 以替 代 金额与 被替 代证 券的 实际 购入成 本 (包括 买入 价格 与交 易费 用) 的差 额, 确定 基金 应 退还投 资人 或投 资人 应补 交的款 项 ; 若 未 能购入 全部 被替 代的 证券 , 则以替 代金 额与 所购 入的 部分被 替代 证券 实际 购入 成本加 上按 照 T+2 日 收盘 价计 算的 未购 入的部 分被 替代 证券 价值 的差额 , 确定 基金 应退 还 投资人 或投 资人 应补交 的款 项。 特例情 况 : 若 自 T 日起 ,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正常 交易 日已达 到 20 日 而该 证券 正 常交易 日 低于2 日 , 则 以替 代金 额与 所购入 的部 分被 替代 证券 实际购 入成 本加 上按 照最 近一次 收盘 价 计算的 未购 入的 部分 被替 代证券 价值 的差 额 , 确 定基 金应退 还投 资人 或投 资人 应补交 的 款 项 。 若现金 替代 日(T 日 )后 至T+2 日( 若在 特例 情况 下,则 为 T 日起第20 个 交 易日) 期 间发生 除息 、送 股( 转增 ) 、配股 等权 益变 动, 则进 行相应 调整 。 南方中证申万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39 T+2 日 后第1 个 工作 日 ( 若 在特例 情况 下 , 则 为 T 日 起第 21 个 交易 日) , 基 金 管理人 将 应退款 和补 款的 明细 及汇 总数据 发送 给相 关申 购赎 回代理 券商 和基 金托 管人 , 相关款 项的 清 算交收 将于 此 后3 个 工作 日内完 成。 ④替代 限制:为有效 控制基金的 跟踪偏离度和 跟踪误差, 基金管理人可 规定投资人 使 用可以 现金 替代 的比 例合 计不得 超过 申购 基金 份额 资产净 值的 一定 比例 。 现金 替代比 例的 计 算公式 为: 参 考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该 证 券 参 考 价 格 只 替 代 证 券 的 数 量 第 ) 现 金 替 代 比 例 ( ? ? ? ? ? ? n 1 i % 100 i % 参考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本基 金 前一 交易 日除 权除 息后 的收盘 价。 该证券 价格 参考 价格 定义 为该证 券前 一交 易日 除权 除息后 的收 盘价 。 如果上 海证券交易所 参考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方 式发生变化 ,以上海证券 交易所通知 规 定的参 考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准。 (3) 必须 现金 替代 ①适用 情形:必须现 金替代的证 券一般是由于 标的指数调 整,即将被剔 除的成份证 券 以及处 于停 牌的 股票 。 ②替代 金额:对于必 须现金替代 的证券,基金 管理人将在 申购、赎回清 单中公告替 代 的一定 数量的 现金, 即“ 固定替 代金额” 。固 定替代 金额的 计算方 法为申 购、 赎回清 单中该 证券的 数量 乘以 其调 整 后T 日开 盘参 考价 。 (4) 退补 现金 替代 ①适用 情形 :退 补现 金替 代的证 券目 前仅 适用 于标 的指数 中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股票。 ②替代 金额 :对 于退 补现 金替代 的证 券, 替代 金额 的计算 公式 为: 申购的 替代 金额 =替 代证 券数量 ×该 证券 调整 后 T 日开盘 参考 价× (1+ 现金 替代溢 价 比例) ; 赎回的 替代 金额 =替 代证 券数量 × 该 证券 调整 后 T 日开盘 参考 价× (1- 现金 替代溢 价 比例) 。 ③替代 金额 的处 理程 序 对退补 现金 替代 而言 , 申购 时收取 现金 替代 溢价 的原 因是 , 对 于使 用现 金替 代的 证券, 基金管 理人 将买 入该 证券 , 实际买 入价 格加 上相 关交 易费用 后与 该证 券调 整 后T 日开 盘参 考 价可能 有所 差异 。 为便 于操 作, 基金 管理 人在 申购 、 赎 回清单 中预 先确 定现 金替 代溢价 比例 , 并据此 收取 替代 金额 。 如 果预先 收取 的金 额高 于基 金购入 该部 分证 券的 实际 成本, 则基 金管 理人将 退还 多收 取的 差额 ; 如果 预先 收取 的金 额低 于基金 购入 该部 分证 券的 实际成 本, 则基 金管理 人将 向投 资人 收取 欠缺的 差额 。 对退补 现金 替代 而言 , 赎回 时扣除 现金 替代 溢价 的原 因是 , 对 于使 用现 金替 代的 证券, 基金管 理人 将卖 出该 证券 , 实际卖 出价 格扣 除相 关交 易费用 后与 该证 券调 整 后T 日开 盘参 考南方中证申万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40 价可能 有所 差异 。 为便 于操 作, 基金 管理 人在 申购 、 赎 回清单 中预 先确 定现 金替 代溢价 比例 , 并据此 支付 替代 金额 。 如 果预先 支付 的金 额低 于基 金卖出 该部 分证 券的 实际 收入, 则基 金管 理人将 退还 少支 付的 差额 ; 如果 预先 支付 的金 额高 于基金 卖出 该部 分证 券的 实际收 入, 则基 金管理 人将 向投 资人 收取 多支付 的差 额。 其中, 调整 后 T 日开 盘参 考价主 要根 据中 证指 数有限 公司 提供 的标 的指 数成 份证券 的 调整后 开盘 参考 价确 定。 基金管 理人 将 自 T 日 起在 收到申 购交 易确 认后 按照 “时间 优先 、实 时申 报” 的原则 依 次买入 申购 被替 代的 部分 证券, 在收 到赎 回交 易确 认后按 照 “ 时间 优先 、 实 时申报 ” 的 原则 依次卖 出赎 回被 替代 的部 分证券 。T 日 未完 成的 交易 , 基金 管理 人在T 日 后被 替代的 成份 证 券有正 常交 易 的2 个 交易 日(简 称 为 T+2 日) 内完 成上述 交易 。 时间优 先的原则为: 申购赎回方 向相同的,先 确认成交者 优先于后确认 成交者。先 后 顺序按 照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确认申 购赎 回的 时间 确定 。 实时申 报的原则为: 基金管理人 在 深圳证券交 易所 连续竞 价期间,根据 收到的 上海 证 券交易 所 申 购赎 回确 认记 录, 在技 术系 统允 许的 情况 下实时 向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申报被 替代 证 券的交 易指 令。 T 日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时 间 优先 ” 的 原则 依次 与申 购 投资人 确定 基金 应退 还投 资人或 投 资人应 补交 的款 项 , 即 按照 申购时 间顺 序 , 以 替代 金额 与被替 代证 券的 依次 实际 购入成 本 (包 括买入 价格与 交易费 用) 的差额 ,确定 基金应 退还 申购投 资人或 申购投 资人 应补交 的款项 ; 按照“ 时间优 先”的 原则 依次与 赎回投 资人确 定基 金应退 还投资 人或投 资人 应补交 的款项 , 即按照 赎回 时间 顺序 , 以 替代金 额与 被替 代证 券的 依次实 际卖 出收 入 ( 卖出 价格扣 除交 易费 用)的 差额 , 确 定基 金应 退还赎 回投 资人 或赎 回投 资人应 补交 的款 项。 对于T 日因 停牌 或流 动性 不足等 原因 未购 入和 未卖 出的被 替代 的部 分证 券 , T 日后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继续 进行 被替 代证券 的买 入和 卖出 , 按照 前述原 则确 定基 金应 退还 投资人 或投 资 人应补 交的 款项 。 T+2 日 日终 , 若 已购 入全 部 被替代 的证 券 , 则 以替 代 金额与 被替 代证 券的 实际 购入成 本 (包括 买入 价格 与交 易费 用) 的 差额, 确定 基金 应退 还申购 投资 人或 申购 投资 人应补 交的 款 项; 若 未能 购入 全部 被替 代的证 券, 则以 替代 金额 与所购 入的 部分 被替 代证 券实际 购入 成本 (包括 买入 价格 与交 易费 用) 加上 按照 T+2 日收 盘价 计算的 未购 入的 部分 被替 代证券 价值 的 差额, 确定 基金 应退 还申 购投资 人或 申购 投资 人应 补交的 款项 。 T+2 日 日终 , 若 已卖 出全 部 被替代 的证 券 , 则 以替 代 金额与 被替 代证 券的 实际 卖出收 入 (卖出 价格 扣除 交易 费用 ) 的差额 , 确定 基金 应退 还赎 回投资 人或 赎回 投资 人应 补交的 款项 ; 若未能 卖出 全部 被替 代的 证券, 以替 代金 额与 所卖 出的部 分被 替代 证券 实际 卖出收 入 ( 卖出 价格扣 除交 易费 用) 加上 按照 T+2 日 收盘 价计 算的 未卖出 的部 分被 替代 证券 价值的 差额 , 确 定基金 应退 还赎 回投 资人 或赎回 投资 人应 补交 的款 项。 南方中证申万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41 特例情 况 : 若 自 T 日起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正常 交易 日已达到 20 日 而该 证券 正 常交易 日 低于2 日, 则以 替代 金额 与所购 入的 部分 被替 代证 券实际 购入 成本 (包 括买 入价格 与交 易费 用) 加 上按 照最 近一 次收 盘价计 算的 未购 入的 部分 被替代 证券 价值 的差 额, 确定基 金应 退还 申购投 资人 或申 购投 资人 应补交 的款 项 , 以 替代 金额 与所卖 出的 部分 被替 代证 券实际 卖出 收 入 (卖 出价 格扣 除交 易费 用) 加 上按 照最 近一 次收 盘价计 算的 未卖 出的 部分 被替代 证券 价值 的差额 ,确 定基 金应 退还 赎回投 资人 或赎 回投 资人 应补交 的款 项。 若现金 替代 日(T 日) 后 至T+2 日期 间发 生除 息、 送股( 转增 ) 、 配股 等权 益 变动, 则 进行相 应调 整。 T+2 日 后第1 个 工作 日 , 基 金管理 人将 应退 款和 补款 的明细 及汇 总数 据发 送给 相关申 购 赎回代 理券 商和 基金 托管 人,相 关款 项的 清算 交收 将于此 后 3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4 、预 估现 金部 分相 关内 容 预估现 金部分是指为 便于计算基 金份额参考净 值及申购赎 回代理券商预 先冻结申请 申 购、赎 回的 投资 人的 相应 资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现金 数额 。 T 日申 购、 赎回 清单 中公 告 T 日 预估 现金 部分 。其 计算公 式为 : T 日预 估现 金部 分=T-1 日 最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 ( 申购 、 赎 回清单 中 必须现 金替 代的 固定 替代 金额+ 申购 、 赎回 清单 中退 补现金 替代 成份 证券 的数 量与该 证券 调 整后 T 日开盘 参考 价相乘 之和+申 购、 赎回清 单中 可以现金 替代 成份证 券的 数量与该 证券 调整 后T 日开 盘参 考价 相 乘之和+申 购、 赎回 清单 中 禁止现 金替 代成 份证 券的 数量与 该证 券 调整 后T 日开 盘参 考价 相 乘之和 ) 其中, 该证 券调 整后 T 日 开盘参 考价 主要 根据 中证 指数有限 公 司提 供的 标的 指数成 份 证券的 调整 后开 盘参 考价 确定 。 另 外 , 若T 日 为基 金分红 除息 日 , 则 计算 公 式中的 “T-1 日 最小申 购 、 赎 回单位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 需扣减 相应 的收益 分配 数额 。 预 估现 金部分 的数 值 可 能为正 、为 负或 为零 。 5 、现 金差 额相 关内 容 T 日现 金差 额在T+1 日的 申购 、 赎回 清单 中公 告, 其计算 公式 为: T 日现 金差 额=T 日 最小 申 购、 赎 回单 位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申 购、 赎回 清单 中必须 现 金替代 的固 定替 代金 额+ 申购 、 赎 回清 单中 退补 现金 替代成 份证 券的 数量 与T 日收盘 价相 乘 之和+ 申购 、赎 回清 单中 可以现 金替 代成 份证 券的 数量与 T 日收 盘价 相乘 之 和+申 购、 赎回 清单中 禁止 现金 替代 成份 证券的 数量 与T 日收 盘价 相乘之 和) T 日投 资人 申购 、 赎 回基 金 份额时 , 需按 T+1 日公 告 的T 日 现金 差额 进行 资金 的清算 交 收。 现金差 额的数值可能 为正、为负 或为零。在投 资人申购时 ,如现金差额 为正数,则 投 资人应 根据 其申 购的 基金 份额支 付相 应的 现金 , 如 现金差 额为 负数 , 则 投资 人将根 据其 申购 的基金 份额 获得 相应 的现 金; 在投 资人 赎回时 , 如 现金差 额为 正数 , 则 投资 人将根 据其 赎回南方中证申万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42 的基金 份额 获得 相应 的现 金, 如 现金 差额 为负 数, 则 投资人 应根 据其 赎回 的基 金份额 支付 相 应的现 金。 6 、申 购、 赎回 清单 的格 式 申购、 赎回 清单 的格 式举 例如下 基本信 息 最新公 告日 期 XXXX-XX-XX 基金名 称 南方中 证申 万有 色金 属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管 理公 司名 称 南方基 金管 理股份 有 限公 司 一级市 场基 金代 码 XXXXXX T-1 日 信息 内容 现金差 额( 单位:元) XXXX.XX 最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资产 净值( 单位:元) XXXX.XX 基金份 额净 值( 单位:元) X.XXXX T 日信 息内 容 最 小 申 购 、 赎 回 单 位 的 预 估 现 金 部 分 ( 单 位:元) XXXX.XX 现金替 代比 例上 限 XX% 申购上 限 XX 赎回上 限 XX 是否需 要公 布IOPV


是 最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单 位:份) 500,000 申购、 赎回 的允 许情 况 申购和 赎回 皆允 许 成份股 信息 内容 成分券 代码 成分券 名称 股票数 量 现 金 替 代 标 志 现 金 替 代 溢 价比例 固定替 代金 额











10.8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南方中证申万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43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当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活 跃 市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致 公 允 价 值存 在 重 大 不 确定 性 时 , 经与 基 金 托 管 人协 商 确 认 后,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暂 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或者 无法 办理 申购 业务 。 4 、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 、当 日申 购申 请达 到基 金 管理人 设定 的申 购份 额上 限时。 6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7 、相关 证券交 易所、 申购 赎回代理 券商 、登记 机构 等因异常 情况 无法办 理申 购,或 者 指 数 编 制 单 位、 相 关 证 券交 易 所 等 因 异常 情 况 使 申购 赎 回 清 单 无法 编 制 或 编制 不 当 。 上述 异 常 情 况 指 基金 管 理 人 无法 预 见 并 不 可控 制 的 情 形, 包 括 但 不 限于 系 统 故 障、 网 络 故 障、 通讯故 障、 电力 故障 、数 据错误 等。 8 、基 金管 理人 开市 前因 异 常情况 未公 布申 购赎 回清 单。 9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除 第4 项和第5 项 以外的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申 购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根 据 有 关 规定 在 指 定 媒 介上 刊 登 暂 停申 购 公 告 。 如果 投 资 人 的申 购 申 请 被拒 绝 , 被 拒 绝 的申 购 对 价 将退 还 给 投 资 人。 在 暂 停 申购 的 情 况 消 除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及 时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10.9 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对价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对 价。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当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活 跃 市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致 公 允 价 值存 在 重 大 不 确定 性 时 , 经与 基 金 托 管 人协 商 确 认 后,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暂 停接 受基 金 赎 回申 请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或者 无法 办理 赎回 业务 。 4 、相关 证券交 易所、 申购 赎回代理 券商 、登记 机构 等因异常 情况 无法办 理赎 回,或 者 指 数 编 制 单 位、 相 关 证 券交 易 所 等 因 异常 情 况 使 申购 赎 回 清 单 无法 编 制 或 编制 不 当 。 上述南方中证申万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44 异 常 情 况 指 基金 管 理 人 无法 预 见 并 不 可控 制 的 情 形, 包 括 但 不 限于 系 统 故 障、 网 络 故 障、 通讯故 障、 电力 故障 、数 据错误 等。 5 、基 金管 理人 开市 前因 异 常情况 未公 布申 购赎 回清 单。 6 、当日 赎回申 请超过 基金 管理人根 据市 场情况 设置 的当日净 赎回 份额上 限、 当日累 计 赎回份 额上 限、 单个 账户 当日净 赎回 份额 上限 或单 个账户 当日 累计 赎回 份额 上限。 7 、遵循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优先原 则, 继续接 受赎 回申请将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的 情形 时。 8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6 项 和第7 项以 外的暂 停赎 回情 形之 一且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赎回 时,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据 有 关 规 定在 指 定 媒 介 上刊 登 暂 停 赎回 公 告 。 在 暂停 赎 回 的 情况 消 除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的 办理 ,并 依照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10.10 集合申 购与 其他服 务 在条件允许时,基金 管理 人可开放集合申购, 即允 许多个投资人集合其 持有 的组合证 券 , 共 同 构 成最 小 申 购 、赎 回 单 位 或 其整 数 倍 , 进行 申 购 。 在 不损 害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益 的 前 提 下 , 基金 管 理 人 有权 制 定 集 合 申购 业 务 的 相关 规 则 , 集 合申 购 业 务 的相 关 规 则 在开 始执行 前将 予以 公告 。 在对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 基金管理人也可采取 其他 合理的申 购方式 ,并 于新 的申 购方 式开始 执行 前予 以公 告。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 理机 构可依据基金合同开 展其 他服务,双方需签订 书面 委托代理 协议,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10.11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 其业 务规则,受理基金份 额的 非交易过户业务,并 收取 一定的手 续费用 。 10.12 基金的 冻结 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 国家 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 基金 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 认 可 、 符 合 法律 法 规 的 其他 情 况 下 的 冻结 与 解 冻 。基 金 份 额 的 冻结 手 续 、 冻结 方 式 按 照登 记 机 构 的 相 关规 定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被 冻结 的 , 被 冻结 部 分 产 生 的权 益 按 照 我国 法 律 法 规、 监管规 章及 国家 有权 机关 的要求 以及 登记 机构 业务 规定来 处理 。 南方中证申万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45 10.13 联接基 金的 特殊申 购 如基金管 理人 推出以 本基 金为目 标 ETF 的联 接基金 ,本基金 可向 联接基 金开 通特殊 申 购。 在本基金开放日常申 购赎 回前,联接基金可以 用现 金特殊申购本基金基 金份 额,申购 价格以 特殊 申购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计算 ,不 收取申 购费 用。 在本基金开放日常申 购赎 回后,联接基金可按 照管 理人公布的申购赎回 清单 特殊申购 本 基 金 基 金 份额 , 对 于 申购 赎 回 清 单 中的 深 市 成 份股 , 联 接 基 金可 以 采 用 实物 方 式 或 “深 市退补 ”的 现金 替代 方式 进行申 购, 除此 之外 的其 它方面 比照 普通 的场 内申 购。 南方中证申万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46 § 11 基金的投资 11.1 投 资目标 紧密跟 踪标 的指 数, 追求 跟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最 小化。 11.2 投 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 的指 数成份股、备选成份 股。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 标, 本基金可 少量投 资于 非成 份股 (包 含中小 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发 行的 股票) 、衍 生工 具 ( 权证 、股 指期货 等 ) 、债券 资产 ( 国债、 金融 债、企 业债 、公 司债 、次 级债、 可转 换债 券、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央 行票据 、中 期票 据、 短期 融资券 等 ) 、 资产 支持 证券 、债券 回购 、 银 行 存 款 、 同业 存 单 等 固定 收 益 类 资 产、 现 金 资 产、 货 币 市 场 工具 以 及 中 国证 监 会 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定 )。 在建仓完成后,本基金 80% 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 票。本基金投资于 标 的 指数 成 份 股、备 选成 份股 的资 产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90%, 且不 低于 非现 金基 金 资产 的 80%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11.3 投 资策略 1 、投 资策 略 本基金为被动式指数 基金 ,采用完全复制法, 按照 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 的基 准权重构 建指数 化投 资组 合, 并根 据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及 其权 重的变 化进 行相 应调 整。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 整和 成份股发生配股、增 发、 分红等行为时,或因 基金 的申购和 赎 回 等 对 本 基金 跟 踪 标 的指 数 的 效 果 可能 带 来 影 响时 , 或 因 某 些特 殊 情 况 导 致 流 动 性 不足 时 , 或 其 他 原因 导 致 无 法有 效 复 制 和 跟踪 标 的 指 数时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 对 投资 组 合 管 理进 行适当 变通 和调 整, 从而 使得投 资组 合紧 密地 跟踪 标的指 数。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 货和 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 许的 衍生金融产品。本基 金投 资股指期 货 将 根 据 风 险管 理 的 原 则, 以 套 期 保 值为 目 的 , 对冲 系 统 性 风 险和 某 些 特 殊情 况 下 的 流动 性 风 险 等 , 主要 采 用 流 动性 好 、 交 易 活跃 的 股 指 期货 合 约 , 通 过多 头 或 空 头套 期 保 值 等策 略 进 行 套 期 保值 操 作 。 本基 金 力 争 利 用股 指 期 货 的杠 杆 作 用 , 降低 股 票 仓 位频 繁 调 整 的交 易成本 和跟 踪误 差, 达到 有效跟 踪标 的指 数的 目的 。 2 、投 资管 理体 制和 程序 南方中证申万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47 (1) 决策 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基 金合 同和标的指数的相关 规定 是基金管理人运用基 金财 产的决策 依据。 (2) 投资 管理 体制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 资决 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 金经 理团队制。投资决策 委员 会负责制 定 有 关 指 数 重大 调 整 的 应对 决 策 、 其 他重 大 组 合 调整 决 策 以 及 重大 的 单 项 投资 决 策 ; 基金 经 理 负 责 日 常指 数 跟 踪 维护 过 程 中 的 组合 构 建 、 调整 决 策 以 及 每日 申 购 、 赎回 清 单 的 编制 决策。 (3) 投资 程序 研究支持、投资决策 、组 合构建、交易执行、 绩效 评估、组合维护等流 程的 有机配合 共 同 构 成 了 本基 金 的 投 资管 理 程 序 。 严格 的 投 资 管理 程 序 可 以 保证 投 资 理 念的 正 确 执 行, 避免重 大风 险的 发生 。 研究支持:指数化投 资团 队依托基金管理人整 体研 究平台,整合外部信 息以 及券商等 外 部 研 究 力 量的 研 究 成 果, 开 展 指 数 跟踪 、 成 份 股公 司 行 为 等 相关 信 息 的 搜集 与 分 析 、流 动性分 析、 误差 及其 归因 分析等 工作 ,撰 写研 究报 告,作 为基 金投 资决 策的 重要依 据。 投资决策:投资决策 委员 会依据指数化投资团 队提 供的研究报告,定期 或遇 重大事项 时 召 开 投 资 决策 会 议 , 决定 相 关 事 项 。基 金 经 理 根据 投 资 决 策 委员 会 的 决 议, 进 行 基 金投 资管理 的日 常决 策。 组合构建:根据标的 指数 ,基金经理构建组合 。在 追求跟踪误差和偏离 度 最小 化 的 前 提下, 基金 经理 将采 取适 当的方 法, 降低 买入 成本 、控制 投资 风险 。 交易执 行: 中央 交易 室负 责具体 的交 易执 行, 同时 履行一 线监 控的 职责 。 投资绩效评估:投资 绩效 评估:指数化投资团 队定 期或不定期对基金进 行投 资绩效评 估 , 以 确 认 组合 是 否 实 现了 投 资 预 期 、组 合 误 差 的来 源 及 投 资 策略 成 功 与 否, 基 金 经 理可 以据此 检视 投资 策略 ,进 而调整 投资 组合 。 组合维护:基金经理 将跟 踪标的指数变动,结 合成 份股基本面情况、流 动性 状况、基 金 申 购 和 赎回 的 现 金流 量情 况 以 及 组合 投 资 绩效 评估 的 结 果 ,对 投 资 组合 进行 监 控 和 调整 , 密切跟 踪标 的指 数。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 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 下有 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 际需 要对上述 投资管 理体 制和 程序 做出 调整, 并在 《招 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11.4 投 资组合 管理 1 、构 建投 资组 合 构建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过 程主要 分为 三步 :确 定目 标组合 、适 当替 代和 逐步 购入。 南方中证申万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48 本基金采取复制法确 定目 标组合,其投资于标 的指 数成份股、备选成份 股的 资产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90% 。如因标的指数成 份股调 整、基金申购或赎 回带来 现金等因素 导致基 金不 符合 这一 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将 在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基金管理人将对成份 股的 流动性进行分析,如 发 现流 动 性 欠 佳 的 个 股 将采 用合 理 方 法 寻求替 代。 2 、日 常投 资组 合管 理 (1)可 能引起 跟踪误 差各 种因素的 跟踪 与分析 :基 金管理人 将对 标的指 数成 份股的 调 整、股 本变化 、分红 、停/ 复牌、 市场流 动性、 标的 指数编 制方法 的变化 、基 金每日 申购赎 回情况 等因 素进 行密 切跟 踪,分 析其 对指 数跟 踪的 影响。 (2)投 资组合 的调整 :利 用数量化 分析 模型, 优选 组合调整 方案 ,并利 用自 动化指 数 交易系 统调 整投 资组 合, 以实现 更好 的跟 踪标 的指 数的目 的。 (3) 制作 并公 布申 购、 赎 回清单 :以 T 日 标的 指数 权重为 基础 ,考 虑 T 日可 能发生 的 上市公 司变 动情 况, 设 计T 日的 申 购 赎回 清单 并公 告。 3 、定 期投 资组 合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将定 期进 行投 资组合 管理 ,主 要完 成下 列事项 : (1) 定期 对投 资组 合的 跟 踪误差 进行 归因 分析 ,制 定改进 方案 并实 施; (2) 根据 标的 指数 的编 制 规则及 调整 公告 ,制 定组 合调整 方案 并实 施; (3)根 据基金 合同中 基金 管理费、 基金 托管费 等的 支付要求 ,及 时检查 组合 中现金 的 比例, 进行 支付 现金 的准 备。 4 、投 资绩 效评 估 (1) 定期 对基 金的 绩效 进 行评估 ,主 要是 对跟 踪偏 离度进 行评 估; (2) 指数 化投 资团 队对 本 基金的 运行 情况 进行 量化 评估; (3)基 金经理 根据量 化评 估报告, 重点 分析本 基金 的偏离度 和跟 踪误差 产生 原因、 现 金的控 制情 况、 标的 指数 调整成 份股 前后 的操 作、 未来成 份股 的变 化等 。 在正常市 场情 况下, 力争 控制本基 金日 均跟踪 偏离 度的绝对 值不 超过 0.1% , 年跟踪 误 差不超 过 2%。 如因 指数编 制规则 调整或 其他因 素导 致跟踪 偏离度 和跟踪 误差 超过上 述范围 , 基金管 理人 应采 取合 理措 施避免 跟踪 偏离 度、 跟踪 误差进 一步 扩大 。 为了实现更好的跟踪 标的 指数的目的,基金管 理人 还将综合考虑标的指 数成 份股的数 量 、 流 动 性 、投 资 限 制 、交 易 费 用 及 成本 , 以 及 税务 及 其 他 监 管限 制 , 决 定是 否 采 用 抽样 复制的策 略。 对于复 制方 法的变更 ,本 基金管 理人 需在方法 变更 前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 定媒 介公告 ,并 阐明 变更 复制 方法的 原因 。 11.5 投 资限制 南方中证申万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49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本 基金 80% 以 上的基 金资产投 资于 股票。 本基 金投资于 标的 指数成 份股 、备选 成 份股的 资产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90% , 且不 低于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 (2)若 本基金 参与股 指期 货交易, 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买 入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在 任 何 交易 日 日 终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约 价 值与 有 价 证 券 市值之和 ,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0% , 其中, 有价证券 指股 票、债 券( 不含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回 购 ) 等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 的卖出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 超过基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 值的 20% ;在 任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 不包 括平仓 ) 的 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每 个 交 易 日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货 合 约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金 后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交 易 保 证 金一 倍 的 现 金; 本 基 金 所 持有 的 股 票 市值 和 买 入 、 卖出 股 指 期 货合 约 价 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0% ; (3)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5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6)本 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 动性受限 资产 的市值 合计 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5%;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上 市 公 司股 票 停 牌 、 基金 规 模 变 动等 基 金 管 理 人之 外 的 因 素致 使 基 金 不符 合该比 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资 产的 投资 ; (7)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 资管产品 及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主体 为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2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南方中证申万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50 (14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5)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140% ;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比 例限 制。 除上述 第 (12 ) 项另 有约 定以及 第 (6) 、 (7 ) 项 外,因 证券 、期 货市 场波 动、证 券发 行 人 合 并 、 基金 规 模 变 动、 标 的 指 数 成份 股 调 整 、标 的 指 数 成 份股 流 动 性 限制 等 基 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但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3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在 上 述 期 间内 , 本 基 金 的投 资 范 围 、投 资 策 略 应 当符 合 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与 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 投资 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 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 法律法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消 上 述 限 制, 如 适 用 于 本基 金 , 基 金管 理 人 在 履 行适 当 程 序 后, 则 本 基 金投 资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 财产 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利 害 关 系 的公 司 发 行 的 证券 或 者 承 销期 内 承 销 的 证券 , 或 者 从事 其 他 重 大关 联 交 易 的 , 应当 符 合 基 金的 投 资 目 标 和投 资 策 略 ,遵 循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利 益优 先 的 原 则,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建 立 健 全内 部 审 批 机 制和 评 估 机 制, 按 照 市 场 公平 合 理 价 格执 行 。 相 关交 易必须 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同 意,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披 露。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限制,如适用 于本 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 适当程序 后,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11.6 标 的指数 和业 绩比 较基 准 南方中证申万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51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为 标 的 指 数 收 益 率 。 本 基 金 标 的 指 数 为 中 证 申 万 有 色 金 属 指 数。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 更或 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 、发 布或授权,或标的指 数由 其他指数 替 代 、 或 由 于指 数 编 制 方法 的 重 大 变 更等 事 项 导 致本 基 金 管 理 人认 为 原 标 的指 数 不 宜 继续 作 为 标 的 指 数, 或 证 券 市场 有 其 他 代 表性 更 强 、 更适 合 投 资 的 指数 推 出 时 ,本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 依 据 维 护投 资 人 合 法权 益 的 原 则 ,在 履 行 适 当程 序 后 变 更 本基 金 的 标 的指 数 、 业 绩比 较 基 准 和 基金 名 称 。其 中, 若 变 更 标的 指 数 涉及 本基 金 投 资 范围 或 投 资策 略的 实 质 性 变更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就 变 更 标的 指 数 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 并 报中 国 证 监 会备 案 且 在 指定 媒介公 告。 若变 更标 的指 数对基 金投 资范 围和 投资 策 略无 实质 性影 响 (包 括但 不限于 指数 编 制单位 变更 、指 数更 名等 事项 ) , 则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应与 基金 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后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及 时公 告。 11.7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属股票型基金 ,风 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 基金 、债券型基金与货币 市场 基金。本 基 金 采 用 完 全复 制 法 跟 踪标 的 指 数 的 表现 , 具 有 与标 的 指 数 、 以及 标 的 指 数所 代 表 的 股票 市场相 似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11.8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 使权利 的处 理原则 及方 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11.9 基 金投资 组合 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 及董 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 料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 述或重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 金合 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 中的 财务指标、净值表现 和投 资组合报 告等内 容,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基金管理 人承 诺以诚 实信 用、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 定 盈利。 基金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投资者在 做出 投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南方中证申万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52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8 年6 月30 日( 未经审 计) 。 1.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 基 金 总 资 产 的比 例 (% ) 1 权益投 资 88,762,384.57 98.71 其中: 股票 88,762,384.57 98.71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计 1,130,653.58 1.26 8 其他资 产 25,128.35 0.03 9 合计 89,918,166.50 100.00 1.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1.2.1 报 告期 末指数 投资 按行业 分类 的境内 股票 投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25,342,899.57 28.33 C 制造业 63,234,256.00 70.68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 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南方中证申万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53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88,577,155.57 99.00 1.2.2 报 告期 末积极 投资 按行业 分类 的境内 股票 投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185,193.00 0.21 C 制造业 - -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 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85,193.00 0.21 1.2.3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港 股通 投资股 票投 资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港股通 投资 股票 。 1.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1.3.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十名股票 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 允 价 值 (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南方中证申万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54 (%) 1 601899 紫金矿 业 1,581,400 5,708,854.00 6.38 2 603799 华友钴 业 54,373 5,299,736.31 5.92 3 002466 天齐锂 业 104,595 5,186,866.05 5.80 4 002460 赣锋锂 业 118,900 4,587,162.00 5.13 5 600516 方大炭 素 163,500 3,986,130.00 4.46 6 601600 中国铝 业 1,002,100 3,848,064.00 4.30 7 600111 北方稀 土 332,200 3,780,436.00 4.23 8 600547 山东黄 金 113,100 2,705,352.00 3.02 9 600362 江西铜 业 158,000 2,504,300.00 2.80 10 002340 格林美 407,100 2,462,955.00 2.75 1.3.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五名股票 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例( %) 1 000603 盛达矿 业 17,100 185,193.00 0.21 1.4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1.5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名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1.6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1.7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贵 金 属 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1.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名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南方中证申万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55 1.9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1.9.1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持仓 和损 益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合 约。 1.9.2 本 基金 投资股 指期 货的投 资政 策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将根 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 期保值为目的,对冲 系统 性风险和 某 些 特 殊 情 况下 的 流 动 性风 险 等 , 主 要采 用 流 动 性好 、 交 易 活 跃的 股 指 期 货合 约 , 通 过多 头或空头套 期保 值 等 策 略进 行 套 期 保 值操 作 。 本 基金 力 争 利 用 股指 期 货 的 杠杆 作 用 , 降低 股票仓 位频 繁调 整的 交易 成本和 跟踪 误差 ,达 到有 效跟踪 标的 指数 的目 的。 1.10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持 有国 债期货 合约 。 1.11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11.1 声 明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本 期 是 否 出 现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如是,还应对相 关 证券 的投资 决策 程序做 出说 明。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 证券 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 出现 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 在报告编 制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处 罚的 情形 。 1.11.2 声明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是 否 超 出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备 选 股 票 库 。 如 是 , 还 应对 相关股 票的 投资决 策程 序做出 说明 。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 股票 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 定的 备选股票库,本基金 管理 人从制度 和流程 上要 求股 票必 须先 入库再 买入 。 1.11.3 其 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4,771.83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0,161.35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95.17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5,128.35 南方中证申万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56 1.11.4 报 告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11.5 报 告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的说明 1.11.5.1 报 告期 末指数 投资 前十名 股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指 数投 资前十 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限 的情 况。 1.11.5.2 期 末积 极投资 前五 名股票 中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的 说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 通 受 限 部 分 的 公 允 价 值(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流 通 受 限 情 况说明 1 000603 盛达矿 业 185,193.00 0.21 重大事 项停 牌 11.10 基金业 绩 基金管理 人依 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勤勉尽 责的 原则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资产, 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其 未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1 )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2)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3 )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4) (1)- (3 ) (2)- (4) 2017.8.3- 2017.12.3 1 -6.12% 1.25% -4.96% 1.59% -1.16% -0.34% 2018.1.1- 2018.6.30 -20.28% 1.63% -21.55% 1.64% 1.27% -0.01% 自基金 成 立起至 今 -25.16% 1.46% -25.44% 1.61% 0.28% -0.15% 南方中证申万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57 § 12 基金的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 买的 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 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的 申购基金 款以及 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总 和。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 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为 本基 金开立资金账户、证 券账 户以及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专 用 账 户 。开 立 的 基 金 专用 账 户 与 基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基 金 销 售 机构 和基金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并 由基 金托管人 保 管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 基 金登 记 机 构 和基 金 销 售 机 构以 其 自 有 的财 产 承 担 其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其 债 权 人不 得 对 本 基 金财 产 行 使 请求 冻 结 、 扣 押或 其 他 权 利。 除 依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处分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因依法解散、被依法 撤销 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 因进行清 算 的 , 基 金 财产 不 属 于 其清 算 财 产 。 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 运 作 基 金 财产 所 产 生 的债 权 , 不 得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生 的 债 务 相互 抵 销 ;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运 作 不 同 基 金的 基 金 财 产所 产 生 的 债权 债务不 得相 互抵 销。 非因 基金财 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南方中证申万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58 § 13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基金 、衍生工具和其它投 资等 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 的金 融资产及 负债。 三、估 值方 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 券(包括 股票 、权证 等) ,以其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 行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 值;如 最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 发 生 了 重大 变 化 或 证 券发 行 机 构 发生 影 响 证 券 价格 的 重 大 事件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上 市交易 或挂 牌转让的 固定 收 益品 种( 基金合同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选 取 估 值 日 第 三 方估 值 机 构 提供 的 相 应 品 种对 应 的 估 值净 价 估 值 , 具体 估 值 机 构由 基 金 管 理人 与托管 人另 行协 商约 定。 (3)交 易所上 市的可 转换 债券按估 值日 收盘价 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 所含的 债券 应收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行 估 值 ; 估值 日 没 有 交 易的 , 且 最 近交 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未 发 生重 大 变 化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券 收 盘 价 减去 债 券 收 盘 价中 所 含 的 债券 应 收 利 息 得到 的 净 价 进行 估 值 。 如最 近 交 易 日 后经 济 环 境发 生了 重 大 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 资 品 种的 现 行 市价 及重 大 变 化 因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证 券 , 采 用估 值 技 术 确 定公 允 价 值 ,在 估 值 技 术 难以 可 靠 计 量公 允 价 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股票,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或未挂牌 转让 的股票 、债 券和权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南方中证申万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59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值 方 法 估 值; 非 公 开 发 行有 明 确 锁 定期 的 股 票 , 按监 管 机 构 或行 业 协 会 有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选 取估 值日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供 的 相 应 品种 对 应 的 估 值净 价 估 值 ,具 体 估 值 机 构由 基 金 管 理人 与 托 管 人另 行协商 约定 。 4 、同 一证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证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本基 金投资 期货合 约, 按估值当 日结 算价进 行估 值,估值 当日 无结算 价的 ,且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采 用 最 近 交易 日 结 算 价 估值 。 如 法 律法 规 今 后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6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相关 法律法 规、监 管部 门及自律 规则 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如有新 增事 项,按 国 家最新 规定 估值 。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 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时 , 应 立即 通 知 对 方, 共 同 查 明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 资产净值 计 算 和 基 金会 计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理 人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计 责 任 方 由基 金 管 理 人 担任 , 因 此 ,就 与 本 基 金 有关 的 会 计 问题 , 如 经 相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础 上 充 分 讨论 后 , 仍 无 法达 成 一 致 的意 见 , 按 照 基金 管 理 人 对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四、估 值程 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5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值 时 除 外 。基 金 管 理 人 每个 工 作 日 对基 金 资 产 估 值后 , 将 基 金份 额 净 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4 位以 内(含第4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视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南方中证申万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60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或 登 记 机 构 、或 销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的 过 错 造 成估 值 错 误 , 导致 其 他 当 事人 遭 受 损 失 的, 过 错 的 责任 人 应 当 对由 于 该 估 值 错误 遭 受 损失 当事 人( “ 受 损方 ”) 的 直接损 失 按 下 述“ 估 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 ” 给予 赔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 类型 包括但不限于:资料 申报 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 错 、 系 统 故 障差 错 、 下 达指 令 差 错 等 。对 于 因 技 术原 因 引 起 的 差错 , 若 系 同行 业 现 有 技术 水平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不能 克服 ,则 属不 可抗 力,按 照下 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 成投 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 或被 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 差错 ,因不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差 错 的 当 事人 不 对 其 他 当事 人 承 担 赔偿 责 任 , 但 因该 差 错 取 得不 当 得 利 的当 事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 尚未给当 事人 造成损 失时 ,估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因 更 正 估值 错 误 发 生 的费 用 由 估 值错 误 责 任 方 承担 ; 由 于 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产 生 的 估 值错 误 , 给 当 事人 造 成 损 失的 , 由 估 值 错误 责 任 方 对直 接 损 失 承担 赔 偿 责 任 ; 若估 值 错 误 责任 方 已 经 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 义 务 的当 事 人 有 足够 的 时 间 进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则 其 应 当承 担 相 应 赔 偿责 任 。 估 值错 误 责 任 方 应对 更 正 的 情况 向 有 关 当事 人 进行 确认 ,确 保估 值错 误已得 到更 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估 值 错 误 负责 。 如 果 由 于获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 不返 还 或 不 全部 返 还 不 当得 利 造 成 其 他当 事 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 损方 ”) , 则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应 赔 偿受 损方 的 损 失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偿 金 额 的 范围 内 对 获 得 不当 得 利 的 当事 人 享 有 要 求交 付 不 当 得利 的 权 利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已 经 将 此 部 分不 当 得 利 返还 给 受 损 方 ,则 受 损 方 应当 将 其 已 经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上 已 经 获 得的 不 当 得 利 返还 的 总 和 超过 其 实 际 损 失的 差 额 部 分支 付 给 估 值错 误责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南方中证申万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61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 现错误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予 以纠 正,通 报基 金托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公 允 价 值 存在 重 大 不 确 定性 时 , 经 与基 金 托 管 人 协商 一 致 的 ,基 金 应 当 暂停 估值; 4 、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它情形 。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净 值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算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核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于 每 个开 放 日 交 易结 束 后 计 算 当日 的 基 金 资产 净 值 和 基金 份 额 净 值 并发 送 给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对净 值计 算 结 果 复核 确 认 后发 送给 基 金 管 理人 , 由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 公布 。 八、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6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期 货交易 所及 登记结算 公司 发送的 数据 错误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虽 然 已 经 采 取必 要 、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进 行 检 查 ,但 未 能 发 现错 误的, 由 此 造成 的 基 金 资产 估 值 错 误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免 除 赔 偿 责任 。 但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减 轻或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南方中证申万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62 § 14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收益、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 关费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当基金份额净值 增长率 超过标的指数同期 增长率 达到 1% 以 上 时, 可 进 行 收益 分 配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增 长 率 为 收益 评 价 日 基 金份 额 净 值 与基 金 上 市 前 一日 基 金 份 额净 值 之 比 减去 1 乘以100% (期 间如 发生 基金份 额折 算, 则以 基金 份额折 算日 为初 始日 重新 计算) ;标 的指 数 同 期 增 长 率为 收 益 评 价日 标 的 指 数 收盘 值 与 基 金上 市 前 一 日 标的 指 数 收 盘值 之 比 减 去 1 乘以100% (期 间如 发生 基 金份额 折算 ,则 以基 金份 额折算 日为 初始 日重 新计 算); 2 、本基 金以使 收益分 配后 基金份额 净值 增长率 尽可 能贴近标 的指 数同期 增长 率为原 则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基 于 本 基金 的 性 质 和 特点 , 本 基 金收 益 分 配 不 须以 弥 补 浮 动亏 损 为 前 提, 收益分 配后 有可 能使 除息 后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低 于面 值; 3 、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 件的前提 下, 本基金 每年 收益分配 次数 最多 为 12 次,基 金 份 额 每 次 基 金收 益 分 配 比例 由 基 金 管 理人 根 据 上 述原 则 确 定 , 若《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4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采取 现 金分红 方式 ; 5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6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 ,基金管理人、登记 机构 可对基金 收益分 配原 则进 行调 整, 不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中应载 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 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 分配对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南方中证申万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63 本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由基 金管理人 拟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复 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 指 定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人自 行承 担。 南方中证申万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64 § 15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管 理人 与标 的指 数 供应商 签订 的相 应指 数许 可协议 约定 的指 数使 用费 ;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审计 费、 诉讼 费和 仲裁费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基 金上 市费 及年 费; 10 、基 金相 关账 户的 开户 及维护 费用 ; 11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5% 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0.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 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 月支付。经基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管 人核对一 致后 ,由基 金托 管人于次 月首 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付给 基金 管理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休 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1%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0.1%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 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 月支付。经基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管 人核对一 致后 ,由基 金托 管人于次 月首 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付给 基金 托管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休 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南方中证申万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65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指 数 许可使 用费 在通常情况下,指数许可 使用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的 0.03% 的 年 费 率计 提 。 指 数许可 使用 费每 日计 算, 逐日累 计。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0.03%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付的 指 数 许可 使用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许可使用 费的 收取下 限为 每季度人 民币 1 万 元,计 费期间不 足一 季度的 ,根 据实际 天 数 按 比 例 计 算。 许 可 使 用费 的 支 付 方 式为 每 季 度 支付 一 次 。 自 基金 合 同 生 效日 起 , 于 每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的前 10 个工 作日 内支 付上 一 季度的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 议约 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的计 算方法、费率和支付 方式 等发生调 整 , 本 基 金 将采 用 调 整 后的 方 法 或 费 率计 算 指 数 使用 费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在 招募 说 明 书 及其 更新中 披露 基金 最新 适用 的方法 。 上述“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4-11 项 费用, 根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 协议 规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4 、证券 账户开 户费用 :证 券账户开 户费 经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核对 无误 后,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日 起 一 个 月内 由 基 金 托 管人 从 基 金 财产 中 划 付 , 如基 金 财 产 余额 不 足 支 付该 开户费用 ,由 基金管 理人 于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一 个月后 的 5 个 工作 日内进 行垫付,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垫 付开 户费 用义务 。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南方中证申万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66 § 16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 露;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 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南方中证申万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67 § 17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基 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相 关法律 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 的披露 方式 、披 露内 容、 登载媒 介、 报 备方式 等规 定发 生变 化时 ,本基 金从 其最 新规 定。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包 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 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 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 息通过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介 披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人 能够 按照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方 式查 阅 或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 的信 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基 金合同 》是界 定《 基金合同 》当 事人的 各项 权利、义 务关 系,明 确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的 规 则 及 具体 程 序 , 说 明基 金 产 品 的特 性 等 涉 及 基金 投 资 人 重大 利 益 的 事项 的法律 文件 。 南方中证申万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68 2 、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 影响基 金投 资人决策 的全 部事项 ,说 明基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回 安 排 、 基金 投 资 、 基 金产 品 特 性 、风 险 揭 示 、 信息 披 露 及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 内,更 新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在 网 站 上 ,将 更 新 后 的 招募 说 明 书 摘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金 管 理 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 关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本基金 在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 文件 中披 露股 指期 货交易 情况 ,包 括投 资政 策、持 仓情 况 、 损 益 情 况、 风 险 指 标等 , 并 充 分 揭示 股 指 期 货交 易 对 基 金 总体 风 险 的 影响 以 及 是 否符 合既定 的投 资政 策和 投资 目标。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集 申请 经中国 证监 会注册后 ,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份额 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 合 同 》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将 《 基金 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网站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 金份 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 制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并 在披 露招募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 介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 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 ,通过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个 市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在 前 款 规定 的 市 场 交 易日 的 次 日 ,将 基 金 资 产 净值 、 基 金 份额 净 值 和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媒介上 。 (五) 基金 份额 折算 日公 告、基 金份 额折 算结 果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确定 基金 份额 折算日 ,并 提前 将公 告登 载于指 定媒 介上 。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 由登 记机构完成基金份额 的变 更登记后,基金管理 人 将基 金 份 额 折算结 果公 告登 载于 指定 媒介上 。 (六)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南方中证申万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69 基金份额 获准 在证券 交易 所上市交 易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在 基金 份额上 市交 易前 3 个 工作日 将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告 书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七) 申购 赎回 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 或者赎回之后,基金 管理 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通 过网站、 申购赎 回代 理券 商以 及其 他媒介 公告 当日 的申 购赎 回清单 。 (八)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上 , 将 年 度报 告 摘 要 登 载在 指 定 媒 介上 。 基 金 年 度报 告 的 财 务会 计 报 告 应当 经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2 个 月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期 报告 在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作 日, 分别报 中国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 报告等文件中披露股 指期 货交易情 况 , 包 括 投 资政 策 、 持 仓情 况 、 损 益 情况 、 风 险 指标 等 , 并 充 分揭 示 股 指 期货 交 易 对 基金 总体风 险的 影响 以及 是否 符合既 定的 投资 政策 和投 资目标 。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年报 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 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 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告 期内 所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明细 。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季度 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 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 证券市值 占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 告期末 按市 值占 基金 净资 产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10 名 资产支 持证 券 明细。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 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 的 情 形 , 为 保障 其 他 投 资者 的 权 益 , 基金 管 理 人 至少 应 当 在 基 金定 期 报 告 “影 响 投 资 者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信 息 ” 项 下披 露 该 投 资 者的 类 别 、 报告 期 末 持 有 份额 及 占 比 、报 告 期 内 持有 份额变 化情 况及 产品 的特 有风险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 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 半年 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 产情况及 其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 (九) 临时 报告 南方中证申万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70 本基金发 生重 大事件 ,有 关信息披 露义 务人应 当在 2 个工作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公 开 披 露 日分 别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主 要 办公 场 所 所 在地 的 中 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 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 生重大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 主要 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 动超 过百分之 三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业 务、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仲 裁;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其 董 事、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级 管 理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到 严 重行 政 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 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4 、在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时; 25 、本 基金 停复 牌或 终止 上市; 26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南方中证申万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71 (十) 澄清 公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 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生 误 导 性 影响 或 者 引 起 较大 波 动 的 ,相 关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知 悉后 应 当 立 即对 该消息 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十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十二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 理制度,指定专人负 责管 理信息披 露事务 。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开 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 披露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基 金 资 产 净值 、 基 金 份 额净 值 、 基 金份 额 申 购 赎 回对 价 、 基 金定 期 报 告 和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说 明 书 等 公开 披 露 的 相 关基 金 信 息 进行 复 核 、 审 查, 并 向 基 金管 理 人 出 具书 面文件 或者 盖章 或 者XBRL 电子方 式复 核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 披露 信息外,还可以根据 需要 在其他公 共媒介 披 露 信息 , 但 是 其他 公 共 媒 介 不得 早 于 指 定媒 介 披 露 信 息, 并 且 在 不同 媒 介 上 披露 同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公 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 具审 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 金合同 》终 止 后10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 构的住所,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 阅、复 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南方中证申万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72 § 18 风险揭示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 金, 其长期平均风险与预 期收 益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 型基金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同 时 本 基金 为 指 数 型 基金 , 通 过 跟踪 标 的 指 数 表现 , 具 有 与标 的 指 数 相似 的风险 收益 特征 。 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 险有 市场风险、管理风险 、流 动性风险、本基金特 有风 险及其他 风险等 。 一、市 场风 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 济因 素、政治因素、投资 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 素的 影响,导 致基金 收益 水平 变化 ,产 生风险 ,主 要包 括: 1 、政 策风 险。 因国 家宏 观 政策 (如 货币 政策 、财 政政 策、行 业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策等 ) 发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而 产生 风险 。 2 、经济 周期风 险。随 经济 运行的周 期性 变化, 证券 市场的收 益水 平也呈 周期 性变化 。 基金投 资于 国债 与上 市公 司的股 票,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和收 益率 的变动 。利 率直接 影 响 着 国 债 的 价格 和 收 益 率, 影 响 着 企 业的 融 资 成 本和 利 润 。 基 金投 资 于 国 债和 股 票 , 其收 益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4 、上市 公司经 营风险 。上 市公司的 经营 好坏受 多种 因素影响 ,如 管理能 力、 财务状况 、 市 场 前 景 、 行业 竞 争 、 人员 素 质 等 , 这些 都 会 导 致企 业 的 盈 利 发生 变 化 。 如果 基 金 所 投资 的上市公 司 经营 不 善 , 其股 票 价 格 可 能下 跌 , 或 者能 够 用 于 分 配的 利 润 减 少, 使 基 金 投资 收益下 降。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投 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系 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规避 。 5 、购买 力风险 。基金 的利 润将主要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而 现金 可能因 为通 货膨胀 的 影响而 导致 购买 力下 降, 从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收 益下 降。 6 、信用 风险。 主要是 指债 务人的违 约风 险,若 债务 人经营不 善, 资不抵 债, 债权人 可 能会损 失掉 大部 分的 投资 ,这主 要体 现在 企业 债中 。 7 、债券 收益率 曲线变 动风 险。债券 收益 率曲线 变动 风险是指 与收 益率曲 线非 平行移 动 有关的 风险 ,单 一的 久期 指标并 不能 充分 反映 这一 风险的 存在 。 8 、再投 资风险 。再投 资风 险反映了 利率 下降对 固定 收益证券 利息 收入再 投资 收益的 影 响,这 与利 率上 升所 带来 的价格 风险 (即 前面 所提 到的利 率风 险) 互为 消长 。具体 为当 利率 下 降 时 , 基 金 从 投 资 的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所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进 行 再 投 资 时 , 将 获 得 较 少 的 收 益 率。 南方中证申万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73 9 、投资 股指期 货的风 险。 本基金可 投资 于股指 期货 ,股指期 货作 为一种 金融 衍生品 , 主要存 在以 下风 险: (1) 市场 风险 :是 指由 于 股指期 货价 格变 动而 给投 资者带 来的 风险 。 (2) 流动 性风 险: 是指 由 于股指 期货 合约 无法 及时 变现所 带来 的风 险。 (3)基 差风险 :是指 股指 期货合约 价格 和标的 指数 价格之间 的价 格差的 波动 所造成 的 风险。 (4)保 证金风 险:是 指由 于无法及 时筹 措资金 满足 建立或者 维持 股指期 货合 约头寸 所 要求的 保证 金而 带来 的风 险。 (5)杠 杆风险 :因股 指期 货采用保 证金 交易而 存在 杠杆,基 金财 产可能 因此 产生更 大 的收益 波动 。 (6) 信用 风险 :是 指期 货 经纪公 司违 约而 产生 损失 的风险 。 (7)操 作风险 :是指 由于 内部流程 的不 完善, 业务 人员出现 差错 或者疏 漏, 或者系 统 出现故 障等 原因 造成 损失 的风险 。 二、管 理风 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 中基 金管理人的知识、经 验、 判断、决策 、 技 能 等, 会影 响 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和 对 经 济形 势、 证 券 价 格走 势 的 判断 ,从 而 影 响 基金 收 益 水平 ,造 成 管 理 风险 。 但 从 长 期 看 ,本 基 金 的 收益 水 平 仍 与 基金 管 理 人 的管 理 水 平 、 管理 手 段 和 管理 技 术 等 相关 性较大 ,可 能因 为基 金管 理人的 因素 而影 响基 金的 长期收 益水 平。 三、流 动性 风险 1 、本 基金 交易 方式 带来 的 流动性 风险 (1) 本基 金最 小申 购、 赎 回单位 设置 较高 (目 前 为 50 万份 ) , 中小 投资 者只 能 在二级 市场上 按交 易价 格卖 出基 金份额 。 (2)基 金在上 海证券 交易 所上市交 易, 但不保 证市 场交易一 定活 跃;基 金的 交易可 能 因各种 原因 被暂 停, 当基 金不再 符合 相 关 上市 条件 时,基 金的 上市 也可 能被 终止。 (3)尽 管由于 投资者 可以 进行申购 、赎 回,基 金一 般不会持 续出 现大幅 折溢 价情况 。 但是, 基金 的二 级市 场交 易价格 受市 场供 求的 影响 ,可能 高于 ( 称为溢 价 ) 或低于 ( 称为 折 价)基 金份 额净 值。 2 、投 资市 场、 行业 及资 产 的流动 性风 险评 估 本基金的投资标的均 在证 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 的合法范围之内,且 一般 具备良好 的 市 场 流 动 性和 可 投 资 性。 本 基 金 投 资范 围 的 设 定也 合 理 、 明 确, 操 作 性 较强 。 本 基 金为 被 动 式 指 数 基金 , 采 用 完全 复 制 法 , 主要 投 资 于 标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备 选 成 份股 , 可 少 量投 资 于 非 成 份 股, 按 照 成 份股 在 标 的 指 数中 的 基 准 权重 构 建 指 数 化投 资 组 合 ,并 根 据 标 的指南方中证申万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74 数 成 份 股 及 其权 重 的 变 化进 行 相 应 调 整, 以 上 均 为基 金 平 稳 运 作提 供 了 良 好的 基 础 。 根据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的相 关要 求, 本基 金会 审慎评 估所 投 资 资 产 的 流 动性 , 并 针 对性 制 定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 措施 , 因 此 本 基金 流 动 性 风险 也 可 以 得到 有效控 制。 3 、实 施备 用的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工 具的 情形 、程 序及 对投资 者的 潜在 影响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 式基 金,将依据市场最新 流动 性情况,在申购赎回 清单 中设定适 当 的 每 日 赎 回上 限 , 以 尽量 规 避 巨 额 赎回 导 致 的 流动 性 风 险 。 如果 出 现 流 动性 风 险 , 基金 管 理 人 经 与 基金 托 管 人 协商 , 在 确 保 投资 者 得 到 公平 对 待 的 前 提下 , 可 实 施备 用 的 流 动性 风 险 管 理 工 具, 作 为 特 定情 形 下 基 金 管理 人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 的 辅助 措 施 , 包括 但 不 限 于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请 、 延 缓 支付 赎 回 对 价 、暂 停 基 金 估值 以 及 中 国 证监 会 认 定 的其 他 措 施 。同 时 基 金 管 理 人将 时 刻 防 范可 能 产 生 的 流动 性 风 险 ,对 流 动 性 风 险进 行 日 常 监控 , 保 护 持有 人 的 利 益 。 实施 备 用 流 动性 风 险 管 理 工具 的 决 策 程序 依 照 基 金 管理 人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 制度 的 规 定 办 理 。当 实 施 备 用的 流 动 性 风 险管 理 工 具 时, 有 可 能 无 法按 基 金 合 同约 定 的 时 限支 付赎回 对价 。 四、本 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1 、标 的指 数回 报与 股票 市 场平均 回报 偏离 的风 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 代表 整个股票市场。标的 指数 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 与整 个股票市 场的平 均回 报率 可能 存在 偏离。 2 、标 的指 数波 动的 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 格可 能受到政治因素、经 济因 素、上市公司经营状 况、 投资人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等 各 种 因 素的 影 响 而 波 动, 导 致 指 数波 动 , 从 而 使基 金 收 益 水平 发 生 变 化, 产生风 险。 3 、基 金投 资组 合回 报与 标 的指数 回报 偏离 的风 险 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 份股 或变更编制方法、标 的指 数成份股发生配股或 增发 等行为导 致 成 份 股 在 标的 指 数 中 的权 重 发 生 变 化、 成 份 股 派发 现 金 红 利 、新 股 市 值 配售 、 成 份 股停 牌 或 摘 牌 、 股流 动 性 差 等原 因 使 本 基 金无 法 及 时 调整 投 资 组 合 以及 与 基 金 运作 相 关 的 费用 等因素 使本 基金 产生 跟踪 偏离度 和跟 踪误 差。 4 、基 金份 额二 级市 场交 易 价格折 溢价 的风 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 效的 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 二级 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 价控 制在一定 范 围 内 , 但 基金 份 额 在 证券 交 易 所 的 交易 价 格 受 诸多 因 素 影 响 ,存 在 不 同 于基 金 份 额 净值 的情形 ,即 存在 价格 折溢 价的风 险。 5 、IOPV 计 算错 误的 风险 南方中证申万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75 证券交 易所 发布 基金 份额 参考净 值 (IOPV ) ,供 投资 人交易 、申 购、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参 考。IOPV 与 实时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可能 存在 差异 ,IOPV 计算 也可 能出 现错 误。 投资人 若参 考 IOPV 进行 投资 决策 可能 导 致损失 ,需 投资 人自 行承 担后果 。 6 、投 资人 赎回 失败 的风 险 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 成份 股市值规模变化等因 素调 整最小申购、赎回单 位, 由此可能 导 致 投 资 人按 原 最 小申 购、 赎 回 单 位申 购 并 持有 的基 金 份 额 ,可 能 无 法按 照新 的 最 小 申购 、 赎 回 单 位 全 部赎 回 。 若 基金 管 理 人 设 置当 日 净 赎 回份 额 上 限 、 当日 累 计 赎 回份 额 上 限 、单 个 账 户 当 日 净赎 回 份 额 上限 或 单 个 账 户当 日 累 计 赎回 份 额 上 限 ,投 资 人 可 能无 法 赎 回 的风 险。 7 、基 金份 额赎 回对 价的 变 现风险 本基金赎回对价包括 组合 证券、现金替代、现 金差 额等。在组合证券变 现过 程中,由 于 市 场 变 化 、部 分 成 份 股流 动 性 差 等 因素 , 导 致 投资 人 变 现 后 的价 值 与 赎 回时 赎 回 对 价的 价值有 差异 ,存 在变 现风 险。 五、其 他风 险 1 、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2 、因 业务 快速 发展 而在 制 度建设 、人 员配 备、 内控 制度建 立等 不完 善而 产生 的风险 ; 3 、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4 、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 、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 、不 可抗 力可 能导 致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从 而带 来风 险; 7 、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六、本 基金 法律 文件 风险 收益特 征表 述与 销售 机构 基金风 险评 价可 能不 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 章节 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 表述 是基于投资范围、投 资比 例、证券 市 场 普 遍 规 律等 做 出 的 概述 性 描 述 , 代表 了 一 般 市场 情 况 下 本 基金 的 长 期 风险 收 益 特 征。 销售机构( 包括 基 金 管理 人直 销 机 构 和其 他 销 售机 构)根 据 相 关 法律 法 规 对本 基金 进 行 风险 评 价 , 不 同 的销 售 机 构 采用 的 评 价 方 法也 不 同 , 因此 销 售 机 构 的风 险 等 级 评价 与 基 金 法律 文 件 中 风 险 收益 特 征 的 表述 可 能 存 在 不同 , 投 资 人在 购 买 本 基 金时 需 按 照 销售 机 构 的 要求 完成风 险承 受能 力与 产品 风险之 间的 匹配 检验 。 南方中证申万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76 § 19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和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决 议 通 过 。对 于 法 律 法 规规 定 和 基 金合 同 约 定 可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由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同 意 后变 更 并 公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自生效 后方 可执行 ,并 自决议 生 效后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 二、《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 清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 中国 证 监 会 指 定的 人 员 组 成。 基 金 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 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南方中证申万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77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6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协商一 致或 基金资 产清 算小组认 为有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更 为 有 利 的 清 算方 法 , 本 基金 财 产 的 清 算可 按 该 方 法进 行 , 并 及 时公 告 , 不 需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相 关 法 律 法规 或 监 管 部 门另 有 规 定 的, 按 相 关 法 律法 规 或 监 管部 门 的 要 求办 理。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 分配 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 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 财产清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 审计并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 并公 告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公 告于 基 金 财 产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南方中证申万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78 § 20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一、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 据 《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监 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 金投资 人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他 法 律行为 ; (15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券 、期货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供 服 务的外 部机 构; (16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和非 交 易 过 户 等 业 务规 则 , 在 法律 法 规 和 本 基金 合 同 规 定的 范 围 内 决 定和 调 整 除 管理 费 率 、 托管 费率之 外的 基金 相关 费率 结构和 收费 方式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 南方中证申万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79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 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基 金 管 理 人的 财 产 相 互 独立 , 对 所 管理 的 不 同 基 金分 别 管 理 ,分 别 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 购、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确定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 回的对 价, 编制 申购 赎回 清单;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 格按 照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对价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人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并 且保 证投资 人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价 、变 现 和 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南方中证申万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80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施 其他 法 律 行 为; (24 ) 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 合同 》 不 能 生效, 基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部 募 集 费 用, 将 已 募 集 资金 并 加 计 银行 同 期 活 期 存款 利 息 在 基金 募 集 期 结束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行 为 , 对 基金 财 产 、 其 他当 事 人 的 利益 造 成 重 大 损失 的 情 形 ,应 呈 报 中 国证 监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人的 利益 ; (4)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 为基金开 设证 券账户 、资 金账户等 投资 所需账 户, 为基金 办 理证券 、期 货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南方中证申万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81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证 其 托 管 的基 金 财 产 与 基金 托 管 人 自有 财 产 以 及 不同 的 基 金 财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托 管 的 不同 的 基 金 分别 设 置 账 户 ,独 立 核 算 ,分 账 管 理 , 保证 不 同 基 金之 间 在 账 户设 置、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面 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等 投资所需 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 》 的约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交 割事 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另有 规定外 ,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说 明基 金管理 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对 价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 合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 规定 监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损 失 时 , 应为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 向基 金 管 理 人追 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南方中证申万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82 基金投 资人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基金 投资 人自依 据 《 基金 合同 》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 的 当事 人,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 基金 合同 》 当 事 人并不 以在 《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 件; (2)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主判 断基 金的投 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缴 纳基金 认购款 项或 股票、应 付申 购赎回 对价 及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 的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南方中证申万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8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 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组 成 , 上 述 两类 持 有 人 可以 委 托 其 合 法授 权 代 表 参会 并 表 决 。 本基 金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份 额 为 一 参会 份 额 , 每 一参 会 份 额 拥有 平 等 的 投 票权 。 本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不设 日常 机构 。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基 金且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与本基金相同的联接 基金 的基金合 同 生 效 , 鉴 于本 基 金 和 联接 基 金 的 相 关性 , 联 接 基金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可 以凭 所 持 有 的联 接 基 金 的 基 金份 额 直 接 出席 本 基 金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并 参 与表 决 。 在 计算 参 会 份 额和 票 数 时 , 联 接基 金 持 有 人持 有 的 享 有 表决 权 的 参 会份 额 数 和 表 决票 数 为 : 在本 基 金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的 权 益 登 记日 , 联 接 基 金持 有 本 基 金份 额 的 总 数 乘以 该 持 有 人所 持 有 的 联接 基 金 份 额 占 联接 基 金 总 份额 的 比 例 , 计算 结 果 按 照四 舍 五 入 的 方法 , 保 留 到整 数 位 。 联接 基金折 算为 本基 金后 的每 一参会 份额 和本 基金 的每 一参会 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 票权。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不 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 代表 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 份额 持有人以 本 基 金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 身 份 行 使 表决 权 , 但 可接 受 联 接 基 金的 特 定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 委 托 以 联 接 基金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代 理人 的 身 份 出席 本 基 金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并 参与 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代 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 本基 金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须 先 遵 照 联接 基 金 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 召开 联 接 基 金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联 接 基 金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 定 提 议召 开 或 召 集本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由 联 接 基金 的基金 管理 人代 表联 接基 金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议 召开或 召集 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若将来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 定的 ,以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为准。 (一) 召开 事由 1 、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 事由之一 的,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但法 律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或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南方中证申万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84 (10 ) 终 止 基 金 上 市, 但因 基 金 不 再 具 备 上 市条 件而 被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终 止上 市 的 除 外; (1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2)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 )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13)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4 ) 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 》 或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事项 。 2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1) 调整 除基 金管 理费 、 基金托 管费 以外 的其 他应 由基金 承担 的费 用;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调整 本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或变更 收费 方式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认 为 有 必 要召 开 的 , 应 当由 基 金 托 管人 自 行 召 集 ,并 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4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向 基金 管 理 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自 收 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南方中证申万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85 出 提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代 表 和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决 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 出 具 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配合 。 5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并 至少 提 前30 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当 配 合, 不 得 阻 碍、 干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 人应 于会议 召开 前 30 日,在 指定媒 介公 告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所 采取 的 具 体 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 证 机 关 及其 联 系 方 式和 联 系 人 、表 决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如 召 集 人 为基 金 托 管 人 ,则 应 另 行 书面 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到 指 定地 点 对 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 如 召集 人 为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则 应 另 行 书 面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点 对 表 决 意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拒 不派 代 表 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 过现场开会、通讯开 会或 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 允许 的其他方 式召开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 的授 权 代 表 应当 列 席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 基 金 管理南方中证申万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86 人 或 基 金 托 管人 不 派 代 表列 席 的 , 不 影响 表 决 效 力。 现 场 开 会 同时 符 合 以 下条 件 时 , 可以 进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含二 分之 一) 。 若到 会者在 权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效 的 基 金 份额 少 于 本 基 金在 权 益 登 记日 基 金 总 份 额的 二 分 之 一, 召 集 人 可以 在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时间 的3 个 月 以后、6 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 审议事 项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重 新 召 集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者 在 权 益 登记 日 代 表 的有 效的基 金份 额应 不少 于本 基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的 三分 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召 集人 通知的 非 现 场 方 式 在 表决 截 至 日 以前 送 达 至 召 集人 指 定 的 地址 或 系 统 。 通讯 开 会 应 以召 集 人 通 知的 非现场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到指 定 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会 议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 表 决 意见 ; 基 金 托管 人 或 基 金 管理 人 经 通 知不 参 加 收 取 表决 意 见 的 ,不 影 响 表 决效 力; (3)本 人直接 出具表 决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表 决意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含二 分之 一) ; 若本 人直接 出具 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他 人 代 表 出具 表 决 意 见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所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小 于在 权 益 登 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二分之 一, 召集人可 以在 原公告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的 3 个月 以 后、6 个 月 以内 , 就 原 定审 议 事 项 重 新召 集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重 新 召 集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应 当有 代表 三分 之一以 上 ( 含三 分之 一) 基 金份额 的持 有人 直接 出具 表决意 见或 授 权他人 代表 出具 表决 意见 ;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表 决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表决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同 时 提 交 的持 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 受托 出 具 表 决 意见 的 代 理 人出 具 的 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机构 记录 相符 。 南方中证申万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87 3 、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 允许的前 提下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可 通过网 络、 电话或 其 他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可 以 采 用书 面 、 网 络、 电 话 、 短 信或 其 他 方 式进 行 表 决 ,具 体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列明 。 4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授 权他 人代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的 ,在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允许的 前 提 下 , 授 权 方式 可 以 采 用书 面 、 网 络 、电 话 、 短 信或 其 他 方 式 ,具 体 方 式 在会 议 通 知 中列 明。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 重大 修改 、决定 终 止 《 基金 合同 》 、 更换 基 金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法 律法规 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 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 通知 后,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 当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 下,首 先由大会主持人按 照下列 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 后 由 大 会 主持 人 宣 读 提案 , 经 讨 论 后进 行 表 决 ,并 形 成 大 会 决议 。 大 会 主持 人 为 基 金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会 议 的 代 表, 在 基 金 管 理人 授 权 代 表未 能 主 持 大 会的 情 况 下 ,由 基 金 托 管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议 的 代 表 主持 ; 如 果 基 金管 理 人 授 权代 表 和 基 金 托管 人 授 权 代表 均 未 能 主持 大会, 则由出 席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代理 人所 持表决 权的二 分之一 以上 (含二 分之一 ) 选 举 产 生 一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作 为 该 次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席 或 主 持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 不 影响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作出 的 决 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 或单位 名 称) 、身 份证 明文件 号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份 额、 委托 人姓 名 ( 或单位 名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六) 表决 南方中证申万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88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同等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 之一以 上 ( 含二 分之 一) 通 过方为 有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事 项以 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 、特别 决议, 特 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通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更 换基 金 管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 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 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提交 符合会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确 认 投 资 者身 份 文 件 的 表决 视 为 有 效出 席 的 投 资 者, 表 面 符 合会 议 通 知 规定 的 表 决 意 见 视为 有 效 表 决, 表 决 意 见 模糊 不 清 或 相互 矛 盾 的 视 为弃 权 表 决 ,但 应 当 计 入出 具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各 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 内并 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 议、逐项 表决。 在上述 规则 的前 提下 ,具 体规则 以召 集人 发布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为 准。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的 一 名 监 督员 共 同 担 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自 行召 集 或 大 会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 托管 人 召 集 , 但是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 托 管人 未 出 席 大会 的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应当 在 会 议 开 始后 宣 布 在 出席 会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中 选 举 三 名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代 表 担 任 监票 人 。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不 出 席大 会 的 , 不影 响 计 票 的效 力。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后 立 即 对 所投 票 数 要 求 进行 重 新 清 点。 监 票 人 应 当进 行 重 新 清点 , 重 新 清点 以一次 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 (4)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 关予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拒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 讯开 会 南方中证申万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89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 票方式为:由大会召 集人 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 托管人授 权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程 予 以 公 证。 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 管人 拒 派 代 表 对表 决 意 见 的计 票 进 行 监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自生效之 日起 2 个 工作日 内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如 果采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决 , 在 公 告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时 , 必 须 将 公证 书 全 文 、公 证 机 构 、公 证员姓 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 生 效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对全 体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均 有约束 力。 (九 )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召 开条件 、议 事程 序、 表决 条件等 规 定 , 凡 是 直 接引 用 法 律 法规 的 部 分 , 如将 来 法 律 法规 修 改 导 致 相关 内 容 被 取消 或 变 更 的, 与 基 金 托 管 人协 商 一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履行 适 当 程 序后 , 可 直 接 对本 部 分 内 容进 行 修 改 和调 整。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执行方 式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收益、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 关费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当基金份额净值 增长率 超过标的指数同期 增长率 达到 1% 以 上 时, 可 进 行 收益 分 配 。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增长 率和 标的 指数 同期 增长率 的计 算方 法参 见 《 招募说 明书 》 ; 南方中证申万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90 2 、本基 金以使 收益分 配后 基金份额 净值 增长率 尽可 能贴近标 的指 数同期 增长 率为原 则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基 于 本 基金 的 性 质 和 特点 , 本 基 金收 益 分 配 不 须以 弥 补 浮 动亏 损 为 前 提, 收益分 配后 有可 能使 除息 后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低 于面 值; 3 、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 件的前提 下, 本基金 每年 收益分配 次数 最多 为 12 次,基 金 份 额 每 次 基 金收 益 分 配 比例 由 基 金 管 理人 根 据 上 述原 则 确 定 , 若《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4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采取 现 金分红 方式 ; 5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6 、法 律法 规 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 ,基金管理人、登记 机构 可对基金 收益分 配原 则进 行调 整, 不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中应载 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 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 分配对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由基 金管理人 拟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复 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 指 定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人自 行承 担。 四、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运 用有关 费用 的提 取、 支付 方式与 比例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管 理人 与标 的指 数 供应商 签订 的相 应指 数许 可协议 约定 的指 数使 用费 ;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审计 费、 诉讼 费和 仲 裁费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南方中证申万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91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基 金上 市费 及年 费; 10 、基 金相 关账 户的 开户 及维护 费用 ; 11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5% 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0.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 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 月支付。经基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管 人核对一 致后 ,由基 金托 管人于次 月首 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付给 基金 管理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休 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1%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0.1%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 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 月支付。经基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管 人核对一 致后 ,由基 金托 管人于次 月首 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 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付给 基金 托管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休 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指 数 许可使 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 人与 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 订的 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 所规 定的指数 许 可 使 用 费 计提 方 法 支 付指 数 许 可 使 用费 。 其 中 ,基 金 合 同 生 效前 的 许 可 使用 固 定 费 不列 入基金 费用 。 指数许 可使 用费 的费 率、 收取下 限、 具体 计算 方法 及支付 方式 请参 见招 募说 明书。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 议约 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的计 算方法、费率和支付 方式 等发生调 整 , 本 基 金 将采 用 调 整 后的 方 法 或 费 率计 算 指 数 使用 费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在 招募 说 明 书 及其 更新中 披露 基金 最新 适用 的方法 。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 率、 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 由基 金管理人书面告知基 金托 管人,如 费率、 计算 方法 、支 付方 式等发 生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南方中证申万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92 上述“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4-11 项 费用, 根据有关 法规 及相应 协议 规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4 、证券 账户开 户费用 :证 券账户开 户费 经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核对 无误 后,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日 起 一 个 月内 由 基 金 托 管人 从 基 金 财产 中 划 付 , 如基 金 财 产 余额 不 足 支 付该 开户费用 ,由 基金管 理人 于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一 个月后 的 5 个 工作 日内进 行垫付,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垫 付开 户费 用义务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 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方向 和投资 限制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 的指 数成份股、备选成份 股。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 标, 本基金可 少量投 资于 非成 份股 (包 含中小 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发 行的 股票) 、衍 生工 具 ( 权证 、股 指期货 等 ) 、债券 资产 ( 国债、 金融 债、企 业债 、公 司债 、次 级债、 可转 换债 券、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央 行票据 、中 期票 据、 短期 融资券 等 ) 、 资产 支持 证券 、债券 回购 、 银 行 存 款 、 同业 存 单 等 固定 收 益 类 资 产、 现 金 资 产、 货 币 市 场 工具 以 及 中 国证 监 会 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定 )。 在建仓完成后,本基金 80% 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 票。本基金投资于 标 的 指数 成 份 股、备 选成 份股 的资 产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90%, 且不 低于 非现 金基 金 资产 的 80%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二)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南方中证申万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93 (1)本 基金 80% 以 上的基 金资产投 资于 股票。 本基 金投资于 标的 指数成 份股 、备选 成 份股的 资产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90% , 且不 低于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 (2)若 本基金 参与股 指期 货交易, 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买 入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在 任 何 交易 日 日 终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约 价 值与 有 价 证 券 市值之和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0% , 其中, 有价证券 指股 票、债 券( 不含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回 购 ) 等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 的卖出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 超过基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 值的 20% ;在 任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 不包 括平仓 ) 的 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每 个 交 易 日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货 合 约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金 后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交 易 保 证 金一 倍 的 现 金; 本 基 金 所 持有 的 股 票 市值 和 买 入 、 卖出 股 指 期 货合 约 价 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0% ; (3)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5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6)本 基金 主动投 资于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市 值合计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5%; 因 证 券 市 场 波动 、 上 市 公司 股 票 停 牌 、基 金 规 模 变动 等 基 金 管 理人 之 外 的 因素 致 使 基 金不 符合该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7)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 资管产品 及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主体 为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 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2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5)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南方中证申万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94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比 例限 制。 除上述 第 (12 ) 项另 有约 定以及 第 (6) 、 (7 ) 项 外,因 证券 、期 货市 场波 动、证 券发 行 人 合 并 、 基金 规 模 变 动、 标 的 指 数 成份 股 调 整 、标 的 指 数 成 份股 流 动 性 限制 等 基 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但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3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在 上 述 期 间内 , 本 基 金 的投 资 范 围 、投 资 策 略 应 当符 合 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与 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开始 。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 投资 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 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 法律法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消 上 述 限 制, 如 适 用 于 本基 金 , 基 金管 理 人 在 履 行适 当 程 序 后, 则 本 基 金投 资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 财产 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利 害 关 系 的公 司 发 行 的 证券 或 者 承 销期 内 承 销 的 证券 , 或 者 从事 其 他 重 大关 联 交 易 的 , 应当 符 合 基 金的 投 资 目 标 和投 资 策 略 ,遵 循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利 益优 先 的 原 则,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建 立 健 全内 部 审 批 机 制和 评 估 机 制, 按 照 市 场 公平 合 理 价 格执 行 。 相 关交 易必须 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同 意,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披 露。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限制,如适用 于本 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 适当程序 后,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六、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方法和 公告 方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5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 南方中证申万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95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估 值 时 除 外。 基 金 管 理 人每 个 工 作 日对 基 金 资 产 估值 后 , 将 基金 份 额 净 值结 果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七、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基金合 同约 定应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应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决 议 通 过。 对 于 法 律 法规 规 定 和 基金 合 同 约 定可 不 经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决 议 通 过 的事 项 , 由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同 意后 变 更 并 公告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自生效 后方 可执行 ,自 决议生 效 后2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 清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 中国 证 监 会 指 定的 人 员 组 成。 基 金 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南方中证申万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96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6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协商一 致或 基金资 产清 算小组认 为有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更 为 有 利 的 清 算方 法 , 本 基金 财 产 的 清 算可 按 该 方 法进 行 , 并 及 时公 告 , 不 需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相 关 法 律 法规 或 监 管 部 门另 有 规 定 的, 按 相 关 法 律法 规 或 监 管部 门 的 要 求办 理。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 分配 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 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 财产清算 费 用 、 交 纳 所欠 税 款 并 清偿 基 金 债 务 后, 按 各 类 基金 份 额 在 基 金合 同 终 止 事由 发 生 时 各自 基 金 份 额 资 产净 值 的 比 例确 定 剩 余 财 产在 各 类 基 金份 额 中 的 分 配比 例 , 并 在各 类 基 金 份额 可分配 的剩 余财 产范 围内 按各份 额类 别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 审计并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 并公 告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公 告于 基 金 财 产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 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 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 产生 的或 与 《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如 经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决 的 , 任 何一 方 均 有 权 将争 议 提 交 中国 国 际 经 济 贸易 仲 裁 委 员会 , 按 照 中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仲 裁 委 员 会届 时 有 效 的 仲裁 规 则 进 行仲 裁 。 仲 裁 地点 为 北 京 市。 仲 裁 裁 决是 终局的 ,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除非 仲裁 裁决 另有 决定,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 合同 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 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不含 港澳 台地 区法 律) 管辖。 九、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人取 得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正本 一式 六份 ,除上 报有 关监 管机 构一 式二份 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各持 有二 份, 每份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效力 。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资 人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销 售机 构的 办公场 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南方中证申万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97 § 21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 街道福 华一 路六 号免 税商 务大 厦 31-33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海波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基字[1998]4 号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 亿元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 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联系人 :常 克川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 :郭 明 成立时 间 :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立 机关 和设立 文号 :国务院 《关 于中国 人民 银行专门 行使 中央银 行职 能的决定 》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 币存 款、贷款、同业拆借 业务 ;国内外结算;办理 票据 承兑、贴 现 、 转 贴 现 、各 类 汇 兑 业务 ; 代 理 资 金清 算 ; 提 供信 用 证 服 务 及担 保 ; 代 理销 售 业 务 ;代 理发行 、代 理承 销、 代理 兑付政 府债 券; 代收 代付 业务; 代理 证券 投资 基金 清算业 务 (银 证 转账 ) ; 保险 代理 业务 ;代 理政策 性银 行、 外国 政府 和国际 金融 机构 贷款 业务 ;保管 箱服 务 ;南方中证申万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98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买 卖 政 府债 券 、 金 融 债券 ;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企 业年 金 托 管 业务 ; 企 业 年金 受 托 管 理 服 务; 年 金 账 户管 理 服 务 ; 开放 式 基 金 的注 册 登 记 、 认购 、 申 购 和赎 回 业 务 ;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见 证 业 务; 贷 款 承 诺 ;企 业 、 个 人财 务 顾 问 服 务; 组 织 或 参加 银 团 贷 款; 外 汇 存 款 ;外 汇 贷 款; 外币 兑 换 ; 出口 托 收 及进 口代 收 ; 外 汇票 据 承 兑和 贴现 ; 外 汇 借款 ; 外 汇 担 保 ; 发行 、 代 理 发行 、 买 卖 或 代理 买 卖 股 票以 外 的 外 币 有价 证 券 ; 自营 、 代 客 外汇 买 卖 ; 外 汇金 融 衍 生业 务; 银 行 卡 业务 ; 电 话银 行、 网 上 银 行、 手 机 银行 业务 ; 办 理 结汇 、 售汇业 务; 经国 务院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 的其 他业务 。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对 下述 基金 投资 范围、 投资对 象进 行 监 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 的指 数成份股、备选成份 股。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 标, 本基金可 少量投 资于 非成 份股 (包 含中小 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发 行的 股票) 、衍 生工 具 ( 权证 、股 指期货 等 ) 、债券 资产 ( 国债、 金融 债、企 业债 、公 司债 、次 级债、 可转 换债 券、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央 行票据 、中 期票 据、 短期 融资券 等 ) 、 资产 支持 证券 、债券 回购 、 银 行 存 款 、 同业 存 单 等 固定 收 益 类 资 产、 现 金 资 产、 货 币 市 场 工具 以 及 中 国证 监 会 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定 )。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 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融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1)按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本 基金的投 资资 产配置 比例 为:在 建 仓 完 成 后 , 本 基金 80% 以上 的 基 金 资 产 投 资于 股 票。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标的 指 数成 份 股 、 备 选 成份股 的资 产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90% ,且 不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 产 的80% 。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 化等 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 符合 上述规定的,基金管 理人 应在合理 的期限 内调 整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以符 合上 述比 例限 定。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 构 以后 允 许 本 基 金 投 资其 他 品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履 行 适当 程 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并可依 据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适 时合 理地 调整 投资 范围。 (2) 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 1 )本基 金 80% 以上 的基金 资产投资 于股 票。本 基金 投资于标 的指 数成份 股、 备选成 份 股的资 产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90% ,且 不低 于非现 金基 金资 产 的80% ; 2 )若本 基金参 与股指 期货 交易,在 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有的 买入 股指期 货合 约价值 ,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在 任 何 交易 日 日 终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约 价 值 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 和,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100% ,其 中, 有 价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 不 含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权 证、资 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不含 质押 式回购 ) 等; 在南方中证申万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99 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 的 20% ; 在任 何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的 成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 一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每个 交 易 日 日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合 约 需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后 , 应当 保 持 不 低 于 交易保 证金 一倍 的现 金; 本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值 和买入 、卖 出股 指期 货合 约价值 合计 ( 轧 差计算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0% ; 3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4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且由 基金托管 人托 管的全 部基 金持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该 权 证的10% ; 5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6 )本基 金主动 投资于 流动 性受限资 产的 市值合 计不 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5% ;因证 券 市 场 波 动 、上 市 公 司 股票 停 牌 、 基 金规 模 变 动 等基 金 管 理 人 之外 的 因 素 致使 基 金 不 符合 该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7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 管产品及 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主 体为 交易对 手开 展逆回 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8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且由 基金托 管人 托管 的全 部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 产支持 证券 ,不 得超 过其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 10% ; 12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含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 持有资 产 支持证券 期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下 降、 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3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4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15 )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40% ; 《基金 法 》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的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 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3) 法规 允许 的基 金投 资 比例调 整期 限 南方中证申万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00 除上述 第 12 ) 项另 有约 定 以及 第 6)、7 ) 项 外, 由 于证券/ 期 货市 场波 动、 证 券发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模 变 动 、 标的 指 数 成 份 股调 整 、 标 的指 数 成 份 股 流动 性 限 制 等基 金 管 理 人之 外的原 因导 致的 投资 组合 不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 以 达 到 规 定 的投 资 比 例 限制 要 求 , 但 中国 证 监 会 规定 的 特 殊 情 形除 外 。 法 律法 规 另 有 规定 的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在出现 可预 见资产规 模大 幅变动 的情 况下,至 少提 前 2 个工作 日正式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函 说明 基金 可能变 动规 模和 公司 应对 措施, 便于 托管 人实 施交 易监督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开始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自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3 个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合 基金 合同的 有关 约定。在 上述 期间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3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资禁止 行 为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提供 担保 ;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限制,如适用 于本 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 适当程序 后,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4 、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基金管 理人 参与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1)基 金托管 人按以 下方 式对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市场交 易的 交易对 手资 信风险 控 制措施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及 行 业标 准 的 银 行 间 市 场交 易 对手 的 名 单 , 并 按 照 审 慎 的风 险 控 制 原则 在 该 名 单 中约 定 各 交 易对 手 所 适 用 的交 易 结 算 方式 。 基 金 托管 人在收到 名单 后 2 个工作 日内回函 确认 收到该 名单 。基金管 理人 应定期 或不 定期对银 行间 市 场 现 券 及 回购 交 易 对 手的 名 单 进 行 更新 , 名 单 中增 加 或 减 少 银行 间 市 场 交易 对 手 时 须提 前书面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托管 人于 2 个 工作日 内回函确 认收 到后, 对名 单进行更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收到 基 金 托 管人 书 面 确 认 后, 被 确 认 调整 的 名 单 开 始生 效 , 新 名单 生 效 前 已与 本次剔 除的 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尚 未结 算的 交易 ,仍 应按照 协议 进行 结算 。 如果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基 金管 理 人 与 不 在 名 单 内的 银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进行 交易 ,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理 人 撤 销 交易 , 经 提 醒 后基 金 管 理 人仍 执 行 交 易 并造 成 基 金 资产 损 失 的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种 情形 时, 托管 人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南方中证申万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01 (2)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 市场 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 交易 时,需按交易对手名 单中 约定的该 交 易 对 手 所 适用 的 交 易 结算 方 式 进 行 交易 。 如 果 基金 托 管 人 发 现基 金 管 理 人没 有 按 照 事先 约 定 的 交 易 方式 进 行 交 易时 ,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及 时 提醒 基 金 管 理 人与 交 易 对 手重 新 确 定 交易 方式 , 经提 醒后 仍未 改正 时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的,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责 任。 (3)基 金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市场交 易的 核心交 易对 手为中国 工商 银行、 中国 银行、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中 国 农 业 银行 和 交 通 银 行, 基 金 管 理人 在 通 知 基 金托 管 人 后 ,可 以 根 据 当时 的 市 场 情 况 调整 核 心 交 易对 手 名 单 。 基金 管 理 人 有责 任 控 制 交 易对 手 的 资 信风 险 , 在 与核 心 交 易 对 手 以外 的 交 易 对手 进 行 交 易 时, 由 于 交 易对 手 资 信 风 险引 起 的 损 失可 以 先 由 基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其 后 有 权 要求 相 关 责 任 人进 行 赔 偿 。基 金 托 管 人 的监 督 责 任 仅限 于 根 据 已提 供的名 单, 审核 交易 对手 是否在 名单 内列 明。 5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 的信 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 银行 的信用等级、存款银 行的 支付能力 等 涉 及 到 存款 银 行 选择 方面 的 风 险 。本 基 金 核心 存款 银 行 名 单为 中 国 工商 银行 、 中 国 银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中 国 农 业银 行 和 交 通 银行 , 本 基 金投 资 除 核 心 存款 银 行 以 外的 银 行 存 款出 现 由 于 存 款 银行 信 用 风 险而 造 成 的 损 失时 , 可 以 先由 基 金 管 理 人负 责 赔 偿 ,之 后 有 权 要求 相 关 责 任 人 进行 赔 偿 。 基金 管 理 人 在 通知 基 金 托 管人 后 , 可 以 根据 当 时 的 市场 情 况 对 于核 心 存 款 银 行 名单 进 行 调 整。 基 金 托 管 人的 监 督 责 任仅 限 于 根 据 已提 供 的 名 单, 审 核 核 心存 款银行 是否 在名 单内 列明 。 6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1)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应遵 守《 关于基 金投 资非公开 发行 股票等 流通 受限证 券 有关问 题的 通知 》等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 (2)流 通受限 证券, 包括 由《上市 公司 证券发 行管 理办法》 规范 的非公 开发 行股票 、 公开发 行股票 网下配 售部 分等在 发行时 明确一 定期 限锁定 期的可 交易证 券,不 包括由 于发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他 原 因 而 临时 停 牌 的 证 券、 已 发 行 未上 市 证 券 、 回购 交 易 中 的质 押 券 等 流通 受限证 券。 (3)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 首次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前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经基 金管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有 关 基 金 投资 流 通 受 限 证券 的 投 资 决策 流 程 、 风 险控 制 制 度 。基 金 投 资 非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基 金 管 理 人还 应 提 供 基 金管 理 人 董 事会 批 准 的 流 动性 风 险 处 置预 案 。 上 述资 料应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投 资比 例控 制情 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 首次 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 个工 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 发至 基金托管 人 , 保 证 基 金托 管 人 有 足够 的 时 间 进 行审 核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在 收到 上 述 资 料后 两 个 工 作日 内,以 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方 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南方中证申万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02 (4)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前,基 金管 理人应 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 符合法 律法 规要求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包 括 但 不限 于 拟 发 行 证券 主 体 的 中国 证 监 会 批 准文 件 、 发 行证 券 数 量 、发 行 价 格 、 锁 定期 , 基 金 拟认 购 的 数 量 、价 格 、 总 成本 、 总 成 本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比 例 、已 持 有 流 通 受 限证 券 市 值 占资 产 净 值 的 比例 、 资 金 划付 时 间 等 。 基金 管 理 人 应保 证 上 述 信息 的 真 实 、 完整 , 并 应至 少于 拟 执 行 投资 指 令 前两 个工 作 日 将 上述 信 息 书面 发至 基 金 托 管人 , 保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审 核。 (5)基 金托管 人应按 照《 关于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等流 通受 限证券 有关 问题的 通 知》 规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遵守 法律 法规 进行 监督 ,并审 核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有关 书面 信 息 。 基 金 托 管人 认 为 上 述资 料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出 现 风险 的 , 有 权 要求 基 金 管 理人 在 投 资 流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就该 风 险 的 消除 或 防 范 措 施进 行 补 充 书面 说 明 , 并 保留 查 看 基 金管 理 人 风 险管 理 部 门 就 基 金投 资 流 通 受限 证 券 出 具 的风 险 评 估 报告 等 备 查 资 料的 权 利 。 否则 , 基 金 托管 人 有 权 拒 绝 执行 有 关 指 令。 因 拒 绝 执 行该 指 令 造 成基 金 财 产 损 失的 , 基 金 托管 人 不 承 担任 何责任 ,并 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 人无法达成一致,应 及时 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 解决 。如果基 金 托 管 人 切实 履 行 监督 职责 , 则 不 承担 任 何 责任 。如 果 基 金 托管 人 没 有切 实履 行 监 督 职责 , 导致基 金出 现风 险, 基金 托管人 应承 担连 带责 任。 (二 ) 基 金托 管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 的 约定, 对基 金资产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份额 净 值 计 算、 应 收 资 金 到账 、 基 金 费用 开 支 及 收 入确 定 、 基 金收 益 分 配 、相 关信息 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三)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及 其他 运作违 反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有 关 规 定 时, 应 及 时 以 书面 形 式 通 知基 金 管 理 人 限期 纠 正 , 基金 管 理 人 收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一 个 工 作 日及 时 核 对 , 并以 书 面 形 式向 基 金 托 管 人发 出 回 函 ,进 行 解 释 或举 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 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 查,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 。基金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管 人 通 知 的违 规 事 项 未 能在 限 期 内 纠正 的 , 基 金 托管 人 应 报 告中 国 证 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理 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金合 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的 损失 。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 未成 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 交易 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 令, 基金托管 人发现 该投 资指 令违 反关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者违 反 《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 应当 拒绝执 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 后方 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 依据 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 投资 指令,基 金托管 人发 现该 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法 规或 者违 反 《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 , 应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南方中证申万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03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 核查,必须在规定时 间内 答复基金 托 管 人 并 改 正, 就 基 金 托管 人 的 疑 义 进行 解 释 或 举证 , 对 基 金 托管 人 按 照 法规 要 求 需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等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 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 由, 拒绝、阻挠基金托管 人根 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权 ,或采取 拖 延 、 欺 诈 等手 段 妨 碍 基金 托 管 人 进 行有 效 监 督 ,情 节 严 重 或 经基 金 托 管 人提 出 警 告 仍不 改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四、基 金财 产保 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正当 指令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与基 金托 管人的 其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 、对于 因基金 认(申 )购 、基金投 资过 程中产 生的 应收财产 ,应 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定 到 账 日 期并 通 知 基 金 托管 人 , 到 账日 基 金 财 产 没有 到 达 基 金托 管 人 处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应及 时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 采 取措 施 进 行 催收 。 由 此 给 基金 造 成 损 失的 , 基 金 管理 人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金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此 不承 担责 任。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 销售 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 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 管理 人在具有 托 管 资 格 的 商业 银 行 开 设的 南 方 基 金 管理 股 份 有 限公 司 基 金 认 购专 户 。 该 账户 由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其 委 托的 登 记 机构 开立 并 管 理 。基 金 募 集期 满, 募 集 的 基金 份 额 总额 、基 金 募 集 金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有关 规定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聘 请具 有 从 事 证 券 业 务资 格 的 会 计师 事 务 所 进 行验 资 , 出 具验 资 报 告 , 出具 的 验 资 报告 应 由 参 加验 资的2 名以 上 ( 含2 名) 中 国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有 效。 验资完 成,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募集 的属 于 本 基 金 财 产 的全 部 资 金 划入 基 金 托 管 人为 基 金 开 立的 资 产 托 管 专户 中 , 基 金托 管 人 在 收到 资金当 日出 具确 认文 件。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未 能达到 《基 金合 同》 生 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 款事宜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南方中证申万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0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 托管 人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开 设资 产 托 管 专 户 , 保 管基 金的 银 行 存 款 。 该 账 户 的开 设 和 管 理由 基 金 托 管 人承 担 。 本 基金 的 一 切 货 币收 支 活 动 ,均 需 通 过 基金 托管人 的资 产托 管专 户进 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 和使 用,限于满足开展本 基金 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本 基 金 的 名义 开 立 其 他 任何 银 行 账 户; 亦 不 得 使 用基 金 的 任 何银 行 账 户 进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 《人 民币 银行 结算 账户 管 理办法 》 、 《 现金 管理 暂行 条例》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 率管 理暂 行规 定》 、 《支 付结 算办 法》 以及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的 其他 规定。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 上海分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 户。 基金托管 人以 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公 司/深圳 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 和使 用,限于满足开展本 基金 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和 未 经 对 方同 意 擅 自 转 让基 金 的 任 何证 券 账 户 ; 亦不 得 使 用 基金 的 任 何 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 金合同 》生 效 后, 基金管理 人负 责以基 金的 名义申请 并取 得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的交 易 资 格 ,并 代 表 基 金 进行 交 易 ; 基金 托 管 人 负 责以 基 金 的 名义 在 中 央 国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 和银 行 间 市 场 清算 所 股 份 有限 公 司 开 设 银行 间 债 券 市场 债 券 托 管自 营账户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基 金的 债券 的后 台匹 配及资 金的 清算 。 2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一起 负责 为基金 对外 签订全国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回购主 协 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其 他 投 资 品 种的 投 资 业 务时 , 如 果 涉 及相 关 账 户 的开 设 和 使 用 ,由 基 金 管 理人 协 助 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开 立有关 账户 。该 账户 按有 关规则 使用 并 管理。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 实物 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 放于 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实物证 券也可 存入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或 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公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票 据 营 业 中心 的 代 保 管 库。 实 物 证 券的 购 买 和 转 让, 由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基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办 理 。 属 于基 金 托 管 人 实际 有 效 控 制下 的 实 物 证 券在 基 金 托 管人 保 管 期 间的南方中证申万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05 损 坏 、 灭 失 ,由 此 产 生 的责 任 应 由 基 金托 管 人 承 担。 基 金 托 管 人对 基 金 托 管人 以 外 机 构实 际有效 控制 或保 管的 证券 不承担 保管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 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 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管。 除 本 协 议另 有 规 定 外 ,基 金 管 理 人在 代 表 基 金 签署 与 基 金 有关 的 重 大 合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一 方 持 有 两份 以 上 的 正 本, 以 便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至 少各 持 有 一 份正 本的原件 。基 金管理 人在 合同签署 后 5 个工 作日内 通过专人 送达 、挂号 邮寄 等安全方 式将 合 同 原 件 送 达基 金 托 管 人处 。 合 同 原 件应 存 放 于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各自 文 件 保 管部 门15 年以 上。?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的 时间 和程 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 金资 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计算 日基金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该计 算 日 基 金份 额 余 额 数 量后 的 数 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的 计 算 保 留到 小 数 点 后 4 位,小 数点 后 第5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金 财产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估值 原则 应 符合 《 基金 合同 》 、 《证 券投资 基 金会计 核算 业务 指引 》 及其 他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用 于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金 管 理 人 负责 计 算 , 基 金托 管 人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应 于 每 个 工作 日 交 易 结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基 金 份 额 资产 净 值 并 以 双方 认 可 的 方式 发 送 给 基 金托 管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对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核 后 以 双 方认 可 的 方 式 发送 给 基 金 管理 人 , 由 基 金管 理 人 对 基金 净 值 予 以公 布。 根据 《 基金 法》 ,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因 此 , 本 基金 的 会 计 责任 方 是 基 金 管理 人 , 就 与本 基 金 有 关的 会计问题 , 如经 相 关 各 方在 平 等 基 础 上充 分 讨 论 后, 仍 无 法 达 成一 致 的 意 见, 按 照 基 金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 计算 结 果 对 外 予以 公 布 。 法律 法 规 以 及 监管 部 门 有 强制 规 定 的 ,从 其规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家 最新 规定 估值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1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券 、衍生工具和其它投 资等 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 的金 融资产及 负债。 2 、估 值方 法 本基金 的估 值方 法为 :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南方中证申万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06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价 证券 (包括股 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发 生 了 重 大变 化 或 证 券 发行 机 构 发 生影 响 证 券 价 格的 重 大 事 件的 , 可 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交易 所上市 交易或 挂牌 转让的固 定收 益品种 (基 金合同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选取 估 值 日 第 三 方 估值 机 构 提 供的 相 应 品 种 对应 的 估 值 净价 估 值 , 具 体估 值 机 构 由基 金 管 理 人与 托管人 另行 协商 约定 。 3 )交易 所上市 的可转 换债 券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估 值 ; 估 值日 没 有 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 未 发 生 重大 变 化 , 按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收 盘 价 减 去债 券 收 盘 价 中所 含 的 债 券应 收 利 息 得 到的 净 价 进 行估 值 。 如 最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发 生 了重 大 变 化 的 ,可 参 考 类 似投 资 品 种 的 现行 市 价 及 重大 变 化 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4 )交易 所上市 不存在 活跃 市场的有 价证 券,采 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交 易所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券 , 采 用 估值 技 术 确 定 公允 价 值 , 在估 值 技 术 难 以可 靠 计 量 公允 价 值 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 )送股 、转增 股、配 股 和 公开增发 的股 票,按 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上 市或 未挂牌转 让的 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 值,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3 )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股 票, 同一股 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方 法 估 值 ;非 公 开 发 行 有明 确 锁 定 期的 股 票 , 按 监管 机 构 或 行业 协 会 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选取 估值日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提 供 的 相 应品 种 对 应 的 估值 净 价 估 值, 具 体 估 值 机构 由 基 金 管理 人 与 托 管人 另行协 商约 定。 (4) 同一 证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证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本 基金投 资期货 合约 ,按估值 当日 结算价 进行 估值,估 值当 日无结 算价 的,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 大 变 化 的, 采 用 最 近交 易 日 结 算 价估 值 。 如 法律 法 规 今 后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6)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南方中证申万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07 (7)相 关法律 法规、 监管 部门及自 律规 则另有 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 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 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时 , 应 立即 通 知 对 方, 共 同 查 明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三) 估值 差错 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 资者 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 金管 理人承担,基金管理 人对 不应由其 承担的 责任 ,有 权向 过错 人追偿 。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 已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确认 后公告的, 由 此 造 成 的 投资 者 或 基 金的 损 失 , 应 根据 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 对 投 资者 或 基 金 支付 赔 偿 金 ,就 实 际 向 投 资 者或 基 金 支 付的 赔 偿 金 额 ,由 基 金 管 理人 与 基 金 托 管人 按 照 管 理费 率 和 托 管费 率的比 例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 的信 息错误,另一方当事 人在 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 施后 仍不能发 现 该 错 误 , 进而 导 致 基 金资 产 净 值 、 基金 份 额 净 值计 算 错 误 造 成投 资 者 或 基金 的 损 失 ,以 及 由 此 造 成 以后 交 易 日 基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份 额 净值 计 算 顺 延 错误 而 引 起 的投 资 者 或 基金 的损失 ,由 提供 错误 信 息 的当事 人一 方负 责赔 偿。 由于证券、期货交 易所及 其登记结算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或由于其 他不可 抗力原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虽 然 已 经 采 取必 要 、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进 行 检 查 ,但 是 未 能 发现 该 错 误 的 , 由此 造 成 的 基金 资 产 估 值 错误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可 以 免除 赔 偿 责 任。 但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或减 轻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基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按估值方 法的 第(6 ) 项进 行估值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 人的 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 各方应本 着勤勉尽 责 的态 度 重 新 计算 核 对 , 如 果最 后 仍 无 法达 成 一 致 , 应以 基 金 管 理人 的 计 算 结果 为 准 对 外 公 布, 由 此 造 成的 损 失 以 及 因该 交 易 日 基金 资 产 净 值 计算 顺 延 错 误而 引 起 的 损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赔 偿责 任,基 金托 管人 不负 赔偿 责任。 (四)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应 按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 和 会 计 处 理 原则 , 分 别 独立 地 设 置 、 登录 和 保 管 本基 金 的 全 套 账册 , 对 相 关各 方 各 自 的账 册 定 期 进 行 核对 , 互 相 监督 , 以 保 证 基金 资 产 的 安全 。 若 双 方 对会 计 处 理 方法 存 在 分 歧, 应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准 。 南方中证申万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08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 的账 目存 在 不 符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必 须及 时查 明 原 因 并 纠 正 , 保 证相 关 各 方 平行 登 录 的 账 册记 录 完 全 相符 。 若 当 日 核对 不 符 , 暂时 无 法 查 找到 错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五)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复 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 分别 独立编制。月度报表 的编 制,应于 每月终 了 后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基金 管理 人对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一 次 并 登 载 在 网站 上 , 并 将更 新 后 的 招 募说 明 书 摘 要登 载 在 指 定 媒介 上 。 基 金管 理 人 在 每个 季度结 束之 日起15 个 工作 日内完 成季 度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 了后60 日内 完 成半年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在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90 日 内 完成年 度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 基金管理 人在 5 个 工作日 内完成月 度报 告,在 月度 报告完成 当日 ,对报 告加 盖公章后 , 以加密传 真方 式将有 关报 告提供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托管 人在 3 个 工作日 内进行复 核, 并将复核 结果 及时书 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7 个工作 日内 完成季 度报告, 在季 度报告完 成当 日,将 有关 报告提供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到 后 7 个工作日 内进 行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 30 日内 完成 半年 度报 告 ,在 半 年报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后 30 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45 日内 完成 年度 报告 ,在 年度报 告完 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后 45 日 内复 核, 并将复 核结 果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 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 表存 在不符时,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 应 共 同 查 明原 因 , 进 行调 整 , 调 整 以相 关 各 方 认可 的 账 务 处 理方 式 为 准 。核 对 无 误 后, 基 金 托 管 人 在基 金 管 理 人提 供 的 报 告 上加 盖 业 务 印鉴 或 者 出 具 加盖 托 管 业 务部 门 公 章 的复 核意见书,相 关 各 方 各 自留 存 一 份 。 如果 基 金 管 理人 与 基 金 托 管人 不 能 于 应当 发 布 公 告之 日 之 前 就 相 关报 表 达 成 一致 , 基 金 管 理人 有 权 按 照其 编 制 的 报 表对 外 发 布 公告 , 基 金 托管 人有权 就相 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 会计 报告、半年报告或年 度报 告复核完毕后,需盖 章确 认或出具 相应的 复核 确认 书, 以备 有权机 构对 相关 文件 审核 时提示 。 基金定期 报告 应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 工作 日,分 别报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主 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包括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益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名 册。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 册 的内 容 必 须 包 括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名 称和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南方中证申万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09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由基 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编制 和保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应 按 照 目 前 相关 规 则 分 别保 管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名 册。 保 管 方 式可 以 采 用 电 子 或文 档 的 形 式。 基 金 份 额 登记 机 构 的 保存 期 限 自 基 金账 户 销 户 之日 起 不 得 少于 20 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及时 向基 金托管人 提交 下列日 期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基金合同 》 生效 日 、 《 基金 合同》 终 止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益 登记 日、 每 年 6 月30 日 、每 年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其 中每年12 月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 十个工 作日 内 提交; 《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 《 基金 合同 》 终 止日 等涉及 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应 于发 生日 后十 个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 形式 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并定期刻成光 盘备 份,保存 期限为 15 年 以上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业 务以 外 的其他 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务 。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 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 妥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应按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七、适 用法 律与 争议 解决 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 本协 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 友好协商 可 以 解 决 的, 应 提 交中 国国 际 经 济 贸易 仲 裁 委员 会根 据 该 会 当时 有 效 的仲 裁规 则 进 行 仲裁 , 仲 裁 的 地 点 在北 京 , 仲 裁裁 决 是 终 局 性的 并 对 相 关各 方 均 有 约 束力 , 仲 裁 费用 由 败 诉 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 各方 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 不含 港澳台 地区 法律 )管 辖。 八、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 协商 一致,可以对协议的 内容 进行变更。变更后的 托管 协议,其 内容不 得与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有任 何冲 突。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南方中证申万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10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 清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在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接 管基金财 产之 前,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应 按照 《基金 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继续履 行保 护基 金 财 产安 全的职 责。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 中国 证 监 会 指 定的 人 员 组 成。 基 金 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4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告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基金财产 清算 的期限 为 6 个月。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协 商一 致或基 金资 产清算 小 组 认 为 有 对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更 为 有 利 的清 算 方 法 ,本 基 金 财 产 的清 算 可 按 该方 法 进 行 ,并 及 时 公 告 , 不需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 相 关 法律 法 规 或 监 管部 门 另 有 规定 的 , 按 相关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的要 求办理 。 6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7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三)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南方中证申万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11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 审计并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 并公 告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于 基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四)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南方中证申万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12 §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 如本招募 说明 书存在 任何 您/ 贵机 构无法 理解的 内容 ,请及时 通过 下述方 式联 系基金 管 理人。 请确 保投 资前 ,您/ 贵机构 已经 全面 理解 本招 募说明 书, 并同 意全 部内 容。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服务 主要由基金管理人、 发售 机构及销售机构提供 ,以 下是基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主 要 服 务 内容 。 基 金 管 理人 根 据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需 要 和 市 场的 变 化 , 有权 在 符 合 法 律 法规 的 前 提 下 , 增 加 和 修 改相 关 服 务 项目 。 如 因 系 统、 第 三 方 或不 可 抗 力 等原 因,导 致下 述服 务无 法提 供,基 金管 理人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若本基金 包含 在中国 香港 特别行政 区销 售的 H 类份 额,则该 份额 持有人 享有 客户服 务 中心电 话服 务、 客户 投诉 及建议 受理 服务 及网 站资 讯等服 务。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交易 资料的 发送 服务 1 、电 子对 账单 基金管理人提供场外 交易 电子邮件对账单、场 外交 易手机短信对账单以 及场 外交易微 信对账 单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将以 电子 邮件 、手 机短 信或微 信形 式向 定制 的个 人投资 者 (本 基 金是否 向个 人投 资者 销售 ,请以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和 招募说 明书 相关 条款 为准 ) 定期发 送, 电 子邮件 地址 及手 机号 码不 详的、 微信 未绑 定的 除外 。 2 、注册 登记机 构和基 金管 理人不提 供投 资人的 场内 交易(本 基金 是否支 持场 内交易 , 请以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相 关条 款为 准 ) 电 子对账 单服 务。 投资 人可 到交易 网点 打 印或通 过交 易网 点提 供的 自助、 电话 、网 上服 务等 渠道查 询。 二、在 线服 务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nffund.com ) 、 微 信 公 众 号 ( 可 搜 索 “ 南 方 基 金 ” 或 “NF4008898899 ”) 或客 户端, 投资 人可 获得 如下 服务: 1 、查 询服 务 机构投资者通过基金 管理 人网站,个人投资者 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 站 、 微信 公众 号 或 客 户端, 可享 有场 外基 金交 易查询 、账 户查 询和 基金 信息查 询服 务。 2 、网 上交 易服 务 机构投资者可通过基 金管 理人网站,个人投资 者可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微 信公众号 或客户 端办理 开户、 认购/ 申购、 赎回及 信息查 询等 业务。 有关基 金管理 人电 子直销 具体规 则请参 见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相关公 告和 业务 规则 。 3 、信 息资 讯服 务 南方中证申万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13 投资人可以利用基金 管理 人网站等获取基金和 基金 管理人的各类信息, 包括 基金的法 律文件 、基 金公 告、 定期 报告和 基金 管理 人最 新动 态等各 类最 新资 料。 4 、自 助答 疑服 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 理人 网站、微信公众号或 客户 端,根据提示操作输 入要 咨询的问 题,便 可自 助进 行相 关问 题的搜 索及 解答 。 5 、网 上人 工服 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 理人 网站、微信公众号或 客户 端获得投资咨询、业 务咨 询、信息 查询、 服务 投诉 及建 议、 信息定 制等 专项 服务 。 三、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服 务 投资人 拨打 基金 管理 人客 服热 线 400-889-8899 ( 国 内免长 途话 费) 可享 有如 下服务 : 1 、自 助语 音服 务: 提供7 ×24 小时 基金 净值 信息 、 账户信 息等 自助 查询 服务 。 2 、人 工服 务: 提供 每周 七 天,每 日不 少于 8 小时 的 人工服 务( 法定 节假 日除 外)。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该 热 线 获 得投 资 咨 询 、 业务 咨 询 、 信息 查 询 、 服 务投 诉 及 建 议、 信 息 定 制等 专项服 务。 四、客 户投 诉及 建议 受理 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 管理 人客户服务中心人工 热线 、在线客服、微客服 、书 信、电子 邮 件 、 短 信 、传 真 及 各 销售 机 构 网 点 柜台 等 不 同 的渠 道 对 基 金 管理 人 和 销 售网 点 所 提 供的 服务进 行投 诉或 提出 建议 。 南方中证申万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14 § 23 其他应披露事项 标题 公告日 期 南方中 证申 万有 色金 属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发 起式 联接 基 金 2018 年第 2 季度 报告 2018-07-18 南方中 证申 万有 色金 属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8 年第 2 季度报告 2018-07-18 南方中 证申 万有 色金 属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8 年 1 季度 报告 2018-04-21 南方中 证申 万有 色金 属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年 度报 告 ( 摘 要) 2018-03-29 南方中 证申 万有 色金 属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年 度报 告 2018-03-29 南方基 金关 于电 子直 销平 台相关 业务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8-02-28 南方基 金关 于南 方中 证申 万有色 金属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增 加国 泰君安 为申 购赎 回代 理券 商的公 告 2018-02-08 南方基 金关 于南 方中 证申 万有色 金属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增 加国 盛证券 为申 购赎 回代 理券 商的公 告 2018-02-07 注:其 他披 露事 项详 见基 金管理 人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南方中证申万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15 § 24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 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 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 场所 ,投资人 可 在 办 公 时 间免 费 查 阅 ;也 可 按 工 本 费购 买 本 招 募说 明 书 复 制 件或 复 印 件 ,但 应 以 招 募说 明书正 本为 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南方中证申万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16 § 25 备查文件 1 、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本基 金 注册的 文件 ; 2 、《 南方 中证 申万 有色 金 属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3 、《 南方 中证 申万 有色 金 属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4 、法 律意 见书 ;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 、《 南方 中证 申万 有色 金 属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登 记结 算服 务协 议》; 8 、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南方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 2018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