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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量化多因子(006195)

国金量化多因子: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国金量化多因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 国金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二○一 八 年 九 月 
 国金 量化多因子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


















































目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 2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 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8 五、基金财 产的保管 ........................................................................................................ 8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11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3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16 九、基金收益分配.......................................................................................................... 18 十、基金信息披露.......................................................................................................... 19 十一、基金费用 ............................................................................................................. 21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22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22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 23 十五、禁止行为 ............................................................................................................. 23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24 十七、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 25 十八、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26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27 二十、托管协议的签订................................................................................................... 27 国金 量化多因子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





鉴于 国金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是 一家 依 照中 国法 律合 法成 立并 有效 存 续的 有限 责 任公 司,按照相关 法律 法 规 的规 定具 备 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资格 和能 力 , 拟募集 发 行国 金 量化多 因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鉴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是 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 按照相 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国金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拟 担 任 国金 量化 多因 子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的 基金 管理 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 国金量化 多因子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 国金 量 化 多因 子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之间 的权 利义 务关系,特制订本 托管 协议。 除非 另有 约定 , 《国 金量 化多 因子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 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 、 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 名称: 国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 3-6 法定代表人: 尹庆军 成立时间:2011 年 11 月 2 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证监许可[2011]1661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8 亿元人民币 国金 量化多因子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 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成立时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范围: 吸收 人民 币存 款; 发放 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贷 款 ;办 理结 算; 办理 票 据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代 理 发行 、代 理兑 付、 承 销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 府债 券;从事同业 拆借 ;提 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 代理 收付 款项 及代 理 保险 业务 ;提 供保 险箱 服务 ; 外汇 存款 ;外 汇贷 款 ;外 汇汇 款; 外汇 兑 换; 国际 结算 ;同 业外 汇拆 借 ;外 汇票 据的 承兑 和 贴现 ;外 汇借 款; 外 汇担 保; 结汇 、售 汇; 发行 和 代理 发行 股票 以外 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买 卖 和代 理买 卖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 价证 券; 自营 外汇 买 卖; 代客 外汇 买卖 ; 外汇 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 外 信用 卡的 发行 及付 款 ;资 信调 查、 咨询 、 见证 业务 ;组 织或 参加 银团 贷 款; 国际 贵金 属买 卖 ;海 外分 支机 构经 营 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 银行 业 务; 在港 澳地 区的 分 行依 据当 地法 令可 发 行或 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 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国金 量化多因子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二、基金 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 订立托管协议的 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业 务 管理 办法 》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 基金 运作 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公 开募 集开 放 式证 券投 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 《证 券 投资 基金 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内 容与 格式 准则 第 7 号〈托管 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等有 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 订 立托管协议 的 目的 订立 本协 议 的目 的是 明确 国金 量化 多因 子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托管 人和 国金 量化 多因子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 运作、 净值 计算 、 收益 分配 、 信息 披露 及相 互监 督等 相关 事宜 中的 权利 、 义务 及职 责,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 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 订 立托管协议 的 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 充分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 有所指,本 托管 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三 、 基 金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督 和 核查 (一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金 管理人的 下列 投 资运作进行监督: 1、 对基金 的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进行监督 。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 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 及时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实 际情 况的 变化 , 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 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 及 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根据 下述投资范围对 基金的投资 进行监督; 国金 量化多因子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主要 为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 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内 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 发行上市的股票) 、债券(包括国债、地 方政 府债 、 金融 债、 企业 债、 公司 债、 次级 债、 可转 换债 券、 可交 换债 券、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等) 、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资 产支 持证 券、 债券 回购 、 银行 存款 、 衍生 工具 (包 括股 指期 货、 国债 期货 、 股票 期权 、 权证 ) 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 本 基金的投资组合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 ; (2)本基金在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且在本托管人处托管 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且在本托管人处托管 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 ) 本基 金参 与股 票发 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国金 量化多因子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6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13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买 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 得超 过上 一交 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 (14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且在本托管人处托管 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 权证的 10 %;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 值之 和,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5% , 其中 ,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 20% ; 4)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5)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 ;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 总市值的 30%; 8)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 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债券 投资 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债券 资产 投资比例为 不超过 基金资产的 20%) ;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6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7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且在本托管人处托管 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国金 量化多因子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7 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 流 通股票的 1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且在本托管人处 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30% ; (18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 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 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 一致 。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本基 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 产 品及 中国 证 监会 认定 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 开展 逆回 购交 易的 ,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 质要求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并承担由于不 一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 比例 限制。 除上 述第 (2)、( 8)、( 18)、( 19 ) 项外 , 因证 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 证券 发行 人合 并、 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恢复交易后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 关约 定。 在上 述期 间内 ,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 策略 应当 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二 )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 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复核 。 (三 ) 基金 托管 人在 上述 第 (一 ) 、 ( 二 ) 款的 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 人违反 上述 约 定 , 应及 时 提示 基金管理人 , 基金管理人收到 提示 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 并改正 。 在限 期内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提示 事项 进行 复查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托管人 提示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 法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本协议 的规定 , 应当拒绝执行, 及时提示 基金 管理 人, 并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 本协议 规定的 , 应当 及 时 提示 基金管理人,并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国金 量化多因子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8 (五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包括 但不 限于 : 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 制度等。 四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 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托管 人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 期货 账户 等投资 所需 账户 、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 基 金 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正 当理由 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法律法规 、 《 基 金合同 》 及 本 协议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 五 、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等 投资所需账户 。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独 立核 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 、除依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 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外,基金托国金 量化多因子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9 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二)基金合同生效 前 募集资金的验 资和入账 1 、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 管理人 宣布停止募集 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 的 , 由基金管理人 在法定期限 内 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 并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 资 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 方为 有效。 2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 在 基金 托管 人 处 为本基金 开立的 基 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 、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能 达到 基金 募集 备案 条件 , 《基 金合 同》 未能 生效 , 由基 金 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 托管账户 的 开立 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 托管账户 的 开立 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 在其 营业机构 开设 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 包括 但不 限于 投资 、 支付 赎 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 托管账户 进行。 3 、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 开立 及管理应符合 法律法规的 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 的 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 基 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 使用 。 在上 述账 户开 立和 账户 相关 信息 变更 过程 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 五 )基金证券账户 、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 账户 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 基金 托管人和本基金联 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国金 量化多因子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0 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开设证券账户。 2 、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 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 或 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用于 办理 基金 托 管人 所托 管的 包括 本 基金 在内 的 全部 基金 在 证券 交易 所进 行证 券 投资 所涉 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结算备付金 、 结算保证金 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 的规定执行。 5 、在本托管协议 生效日 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 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 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 六 )银行间 债券 托管账户 的开设和管 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任公司 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 金进行 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 七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签订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 立有 关账 户 。 该账 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 并管理。 ( 八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 有价凭证 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 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 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善保管 。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国金 量化多因子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1 ( 九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证 的保管 基金 托管 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 及 有关凭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 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六 、 指 令的 发送 、确 认 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包括电子指令和纸质指令, 划款指令发送方式以双方协商一 致的方式发送。 电子指令包括基金管理人发送的电子指令 (采用深证通金融数据交换平台发送的电子指 令、采用 SWIFT 电子报文发送的电子指令、通过中国银行托管网银发送的电子指令) 、自动 产生 的电 子指 令 (基 金托 管人 的全 球托 管系 统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授 权通 过预 先设 定的 业务 规 则自动产 生的 电子 指令 ) 。电 子指 令一 经发 出即 被视 为合 法有 效指 令。 基金 管理 人通 过深 证 通金融数据交换平台发送的电子指令,基金托管人根据 USER ID 和 APP ID 唯一识别基金管 理人身份,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 USER ID 和 APP ID ,基金托管人身份识别后对于执行该 电子指令造成的任何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 书面 授权 1 、基金管理人应当事先向基金托管人发出书面通知(以下 称“授权通知” ) ,载明基金 管理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以下称“指令发送人员” )及各个人员的权限范围。基金 管理人应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指令发送人员的人名印鉴的预留印鉴样本和签字 或签章 样本。 2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并 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签字 人 签字 或盖章 , 若由 授权签字人 签字 或盖章 , 还应 附上 法定 代表 人的 授权 书。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授权通知后以 电话 确认。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通知及其更改负有保密 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指令发 送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 国金 量化多因子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2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作基金财产时, 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 投资 指令 。 相关 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指令发送人员代表基金管理 人用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其 他 双方确认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对于指令发送人员发出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 效力 。 但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已经 撤销 或更 改对 指令 发送 人员 的授 权, 并且 基金 托管 人 已收到该 通知 , 则对 于此 后该 指令 发送 人员 无权 发送 的指 令, 或超 权限 发送 的指 令, 基金 管理 人不 承 担责任。 2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 金合 同》 和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 并依据相关业 务规则发送指令。 指令发出后,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





3 、基金托管人在接受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 印鉴是否与 授权通知 相符等 进行表面真实性的检查, 对 合法合规 的指令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 不得 不合理 延误。 4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 银行间 同业市场债券交易 成交单加盖印章后及时传真 给基金托管人。 5 、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 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留出执行指令时所必需的时间。 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 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四)基金管理 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主要包括: 指令要素错误、 无投资行为的指令、 预留印 鉴错误等情形。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 有权拒绝执行, 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对基金管理人更正并重新发送后的指令经基金托管人核对确认后方能执行。 国金 量化多因子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3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 《基金合同》 约定, 应当不予 执行 , 并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要求其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 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发出 上述通知后仍未变更或撤 销相关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当拒绝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 确保基金的证券账户有足够的证券余额。 对超头寸的指令, 以及超过证券账户证券余额的指 令, 基 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 但应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 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因未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 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 基 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除此之外, 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对基 金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 七 )被授权人 员及授权权限的变更


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指令发送人员的名单的修改, 及/或权 限的 修改 ) , 应当 至少 提前 1 个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 修改授权通知的文件应由基 金管理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签字人 签署 , 若由 授权 签字人 签署 , 还应 附上 法 定代 表人 的授 权 书。 基金 管理 人对 授 权通 知的 修 改应 当以 加 密传 真的 形式 发送 给 基金 托管 人, 同时 电话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变 更通 知后 应向基金管理人 电话 确认 。 基金 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内容的修改自基金托管人 电话确认后于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 起生 效。 基 金管理人在此后 3 个工作日内将对授权通知修改的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 七 、交易 及清算交收 安排 (一)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 期货 买卖的证券/ 期货 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根据 相关 标准进行考察后确定证券/期货 经营 机 构的 选择 。基 金管 理人 与被 选择的证券/期货 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将委托协议 (或 交易单元 租用协议) 的原件及时送交基金托管人。 国金 量化多因子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4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专用 交易单元 的号 码、 券商 名称 、 佣 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其中 交易单 元租用应至少在首次进行交易的 10 个工 作日前通知基金托管人, 交易单元 退租应在次日内通知到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 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 若无明确规定的, 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 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 基金清算交收 1 、因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 交收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根 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 2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原因导致基金资金透支、 超买或超卖等情形的, 由 责 任 方承担相应的责 任。 基金管理人同意在发生以上情形时, 基金托管人 应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3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导致 基金 无法 按时 支 付清 算款 时, 责任 方 应对由 此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在交收日(T+1 日)10 :00 前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用于交 易所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如 基金的 资金 头寸 不足 则基金托管人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 5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 划款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 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 。 基金 的资 金头 寸不 足时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拒 绝基 金管 理人 发送的划款指令 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偿 。 基金 管理 人在 发送 划 款指 令时 应充 分考 虑 基金 托管 人 的划 款处 理 时间 。 对 于要 求当 天 到帐 的指 令, 应在 当天 15:00 前发 送 ; 对于 要求 当天 某一 时点 到账 , 则指 令需 提 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 并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 对于新股申购网下公开发行业务, 基金管理人 应在网下申购缴款 日(T 日)的前一日下班前将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托管人, 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 T 日上 午 10 :00 时。 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认购权证行权交易, 基 金管理人 应于行权日 15:00 前将需要交付的行国金 量化多因子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5 权金额及费用书面通知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在 16:00 前支付至登记结算公司指定账户。 对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实行T+0 非担保交收的业务 ,基金管理人 应在交易 日14:00 前 将划款指令发送至 基金 托管人。 因 基金管理人 指令传输不及时, 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划入中登公司所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包括 赔偿 在深 圳市 场引 起其 他托 管客 户交 易失 败、 赔偿 因占 用中 登深 圳公 司最 低 备付金带来的利息损失。 在基 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 、本 协议的 指令不得 不合理 拖延或拒绝执行。 (三)资金、 证券账目 和交易记录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对本基金的资金、 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进行核对。 基金托管 人每日 17:00 前应将资金调节表以传真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发送至基金管理人。 (四)申购、赎回 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 1 、T 日,投资者进行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并进行核对 。


2 、T+1 日 , 登记机构根据 T 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 赎回金额及转换份额, 更 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据库;并将确 认的申购、赎 回及转换数据 向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传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根据确认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3 、基金申购、赎回等款项采用 全额 交收的结算方式。 4 、基金托管账户与“注册登记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全额清算、全额交收”的原 则, 当存在托管账户应收额时, 基金管理人负责将托管账户应收额在 交收 日 15:00 前从 “ 注 册登记账户 ” 划到 基 金托 管账 户,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为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适 当方 式, 便于 基金 管理人进行查询和账务管理 ;当存在托管账户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交收 日 10:00 前 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 人按 基 金 管理 人的 划 款指 令将 托管 账户 应付 额 在 交收日及时 划往 “ 注册登记账户 ”,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方式查询结果 。 5、 当存在托管账户应付额时, 如基金托管 账户 有足 够的 资金 ,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时 拨付 ; 因基金 托管账户 没有足够的资金, 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国金 量化多因子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6 6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 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对传 递的 申购 、 赎回 、 转换 开放 式基 金的 数据 真 实性 负责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 划付赎回款项。 八、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 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 估值 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 个估值日对基金财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应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进 行复 核, 并 以 双方约定的 方式 将 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月末 、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 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估 值方 法不 能客 观反 映基 金财 产公 允价 值时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 4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能充 分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 时,双方应及 时进行协商和 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估值 错误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 取合 理的 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 错误 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 当错误 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的同时 并及时进行公告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 对前述内容 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 、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实际损失,基 金管理人应对 此承担责任。 若 基金 托管 人 计算 的净 值数 据正 确, 则基 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 承担责任;若 基金托 管人计算 的净 值数 据 也不 正确 ,则 基金 托管 人也国金 量化多因子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7 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 行复核义务的 责任。如果上 述错误造成了 基金财产或基 金份额持有人 的不当得利,且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已各自 承担了赔偿责 任,则基金管 理人应负责向 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 返还不当得利 。如果返还金 额不足以弥补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已 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 由于 不可抗力,或 证券/期货 交易所 、证券 登记结算 机构 、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 发送的数据错误 等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此 造成 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消 除 或减轻 由此 造成的影响。 8 、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 达成一致,基金管理 人可以按照其 对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基金会计核算 1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 立地设置、登 记和保管基金 的全套账册 , 对双 方各 自的 账册 定期 进行 核对,互相监督,以 保证基金财产 的安全。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 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 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 、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 。 如发 现存 在不 符, 双 方应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 3 、基金 财务报表和 定期 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 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 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 起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国金 量化多因子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8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 给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 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 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 完成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半年度报告完 成当日,将有 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年度报 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之间的上 述文件往来均 以加密传真的 方式或双方商 定的其他方式 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 整,调整以双 方认可的账务 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方无法 达成一致以基 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 为准。核对无 误后,基金托 管人在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报 告上加盖托管 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 具加盖托管业 务部门公章的 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 一份。如果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不能于应当 发布公告之日 之前就相关报 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九 、 基 金收 益分 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 1、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 后的 余额 ,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后的 余额 。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2 、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国金 量化多因子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9 1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制定。 2 、基金管理人应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将其 制定 的收益分配方案提交基金托管人 复 核,基 金托管人应于收到收 益分配方案后 完成对收益分 配方案的 复核 ,并 将复核 意 见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人, 复核 通过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将收 益分 配方 案报 中 国 证监 会 和基 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 并及时 公告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就 收益分配方案 达成一致,基 金托管人有义 务将收益分配 方案及相关情 况的说明提交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书 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在上述 文件提交完毕 之日起基金管 理人有权利对外公告 其拟订的收益 分配方案,且 基金托管人有 义务协助基金 管理人实施该 收益分配方案,但有证据证明该方案违 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除外。 3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 金份额进行再 投资 ;如 果投 资者 没有 明示 选择 ,则 视为 选择 现金 红利 的方式处理。 4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收益分配方案和提供的现金红利金额的数据,在红利 发放日将分红资金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账户 。如 果投 资者 选择 转购 基金 份额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则应当进行红利再投资的账务处理。 十、基金 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为履行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所必要 之外 , 不得 为其 他目 的使 用、 利用 其所 知悉 的基 金的 信息 , 并且 应当 将 基金的 信息限制在为 履行前述义务而需要了解该信息的职员范围之内。 但是, 如下情况 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 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 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国金 量化多因子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0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信息 披露 职责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负 有积 极配 合、 互相 督促 、 彼此 监督 , 保证 其履 行 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2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 ,包括《基金合同》和本协 议规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及其 他必 要的 公告 文件 ,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按照 有关法律法 规 的规定予以公布。 3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4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 进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 披露 信息 , 但是 其他 公共 媒介 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5 、信息文本的存放与备查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将招 募说 明书 、 定 期报告 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 住所 , 并接 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查 询和 复制 要求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为文 本存 放、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查 询有 关文 件提 供必 要的 场 所和其他便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6、对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基金信息的暂停或延迟披露的(如暂停披露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 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采取补救 措施。不可抗力 等 情形消失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恢复 办理 信息披露。 (三)基金托 管人报告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于每个上半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 、 每个 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90 日内在基金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 中分别出具托管人报告。 国金 量化多因子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1 十 一 、 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 ×【1.50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 理人。 在首期支付 基金 管理 费前 ,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托 管人 出具 正式 函件 指定 基金管理费的收 款账 户。 基金 管理 人 如需要变更此账户, 应提前10 个工作日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 更通知。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 【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 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 (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 并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四 ) 从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之 外的 其他 基金 费 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 执行 。 (五) 对于 违反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 本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 (包括基金费用的计提 方法、计提标准、支付方式等) 的基金费用,不得从任何基金财产中列支。 国金 量化多因子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2 十 二 、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 份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以下几类 : 1 、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4 、每半年度 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 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 每半年度 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对于 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 相关的 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 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 基金托 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 保管费 给予补偿。 十 三 、 基金 有关 文件 档案 的保 存 (一)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 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保存期限为 15 年 。 国金 量化多因子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3 (二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本协议第十条的 约定 对各自保存的文件和档案履行 保密义务。 十四、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后, 仍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 或临时基金管理人 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基金托管人应给予积极配合, 并与新 任基金管理人 或临时基金管理人 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后, 仍应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 并与新任 基金托管 人或临时基金 托管 人及时办理基金财 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基金管理人应 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 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三)其他事宜见 《基金合同 》 的相关约定。 十 五 、 禁止 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将 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 同于 基金 财产 从事 证券 投 资。 (二 ) 基金 管理 人不 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人不 公平 地对 待其 托 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 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他人 泄漏 基金 运作 和管 理过 程中 任何 尚未 按法 律法 规 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 ) 基金 管理 人在 没有 充足 资金 的情 况下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投资 指令 和赎 回、 分红 资 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 其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 业人员相互兼职。 国金 量化多因子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4 (八 ) 基金 托管 人私 自动 用或 处分 基金 财产 ,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合法 指令 、 基金 合同 或 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 、行政 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十 )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以及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 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 六 、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 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 应当 终止: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 4 、发生《基金法》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国金 量化多因子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5 行清算。 十 七 、 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 (一) 本协议 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 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 ) 因 本 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 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1、 基金 管理 人 和/或 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 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 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4、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 、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及其它非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的意外事故。 (三) 一方当事人违反本 协议,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 )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 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 违约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 任, 但法 律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当事 人迟 延履 行后 发生 不可 抗力 的, 不能 免除 责任 。 没有采取 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 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 五 ) 当事 人一 方违 约, 另一 方在 职责 范围 内有 义务 及时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 尽力 防止 损 失的扩大。 ( 六 ) 违约行为虽已发生, 但本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 七 ) 为明 确责 任, 在不 影响 本协 议 本条其他规定的普遍适用性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对由于如下行为造成的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明确如下: 国金 量化多因子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6 1 、由于下达违法、违规的指令所导致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 、指令下达人员在授权通知载明的权限范围内下达的指令 所导致的责任,由基金管理 人承 担, 即使 该人 员下 达指 令并 没有 获得 基金 管理 人的 实际 授权 (例 如基 金管 理人 在撤 销或 变更授权权限后未能及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


3 、 基金 托管 人未 对指 令上 签名 和印 鉴与 预留 签字 样本 和预 留印 鉴进 行 表面真实性审核 , 导致基金托管人执行了应当无效的指令,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4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 基金财产(包括实物 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 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 5 、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对其应收取的管理费数额计算错误的 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 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 相应 责任; 6 、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对基金托管人应收取的托管费数额计 算错 误的责任。如果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 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 相应 责任; 7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原因导致本基金不能依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业务规则及时清算的, 由 责任 方承担由此 给基 金财 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及 受损 害方造 成的 直接 损失 , 若由 于双 方原 因导 致本 基金 不能 依据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业 务 规则及时清算的,双方应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对造成的直接损失合理分担责任 ; 8 、在资金交收日,基金资金账户资金首先用于除新股申购 以外的其他资金交收义务, 交收完成后资金余额方 可用于新股申购。 如果因此资金不足造成新股申购失败或者新股申购 不足 ,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因此 提出 赔偿 要求 , 相关 法律 责任 和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 八 、 适用 法律 与争 议解 决 方式 (一 ) 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法律 (为本 协议 之目 的, 不包 括香 港特 别行 政区 、 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并从其解释。 国金 量化多因子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7 (二 )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之 间因 本协 议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 关的 争议 可通 过 友好 协商解决 。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并按其时 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 (三) 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 ,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十九 、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 (一 ) 基金 管理 人在 向中 国证 监会 申请 发售 基金 份额 时提 交的 基金 托管 协议 草案 , 应经 托管协议 双方 当事人 的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 签字人 签字 并加盖公章 , 协议 当事 人双 方根 据中 国 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 注册 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 本 协议自 基金合同成立 之日 起成 立,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生效 。 本 协议 的有效 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 本 协议自生效之日 起 对双方 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 本协议正本一式陆份, 协议双方各执贰份, 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各壹份, 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 十 、 托管 协议的签订 见签署页。 (以下无正文) 国金 量化多因子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8 (本页为 《国金 量化多因子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签署页,无正文)


基 金 托 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表人 或授权 签字人: 签订日:


签订地:


基 金 管 理人 : 国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表人 或授权签 字 人:


签订日: 签订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