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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量化多因子(006195)

国金量化多因子:基金合同(摘要)查看PDF公告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金量化多因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 
 
 
 
 
 
 
 
 
基金管理人: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九月国金量化 多因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摘要 1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 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 反了 《基 金合 同》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 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 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 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 期货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 券/ 期货 经纪 商 或其 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 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 业务规则; 国金量化 多因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摘要 2 (17 ) 在法律法规 规定 和基金合同 约 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 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 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 期货 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 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 行 信息 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 等 。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国金量化 多因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摘要 3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表 、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 《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 ,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 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 活期 存款利 息 (税后)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 )建立或从 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国金量化 多因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摘要 4 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 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 同》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 金开 设资金账户、 证券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 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 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 账户 , 独立 核算 , 分账 管理 ,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 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 按照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国金量化 多因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摘要 5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 管理人、 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 变现 和 分配; (18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 银行 业 监督 管 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国金量化 多因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摘要 6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基金合同的约定 申请赎回 或转让 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 (4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服务 机构 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国金量化 多因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摘要 7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 法 律法 规要 求调 整该 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 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的收取; (2 )在 不违反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以及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 利影响情况下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 国金量化 多因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摘要 8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 变化; (5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国金量化 多因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摘要 9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 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 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 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 效期 限等 )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 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 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通知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 或法 律法 规、 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 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 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 出席 , 现场 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 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国金量化 多因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摘要 10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 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 持有 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不 少于 本 基金 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 总份 额 的 二分 之 一(含 二分之 一)。 若到 会者 在权 益 登记 日 代表 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 少于 本 基金 在 权益 登 记日 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 个月 以后 、 六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新 召 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到会 者 在权 益登 记日代表 的有 效的 基金 份额 应 不少 于 本 基金 在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 份额 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 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 定以召集人通知的非 现场 方式 (包 括邮 寄、 网络 、 电话 、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 事项 的投 票 以 召集 人通 知载 明的 非 现场 方 式 在表 决 截 止 日 以前 送 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或系统 。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 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 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 表决 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不 小于 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 总份 额 的 二分 之 一(含 二分之 一); 若本 人直 接出 具 表决 意 见或 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 表决意见 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三 个月以后、 六 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国金量化 多因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摘要 11 重新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 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 以上 基金 份额 的持 有人 直接 出具表决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 表决 意见 ; (4 )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 意见 的代 理人 ,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托 出具 表决 意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 基金 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 人的 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 证明 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 3、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 载明 ,本基金亦可采 用其 他非 现场 方式 或者 以 现场 方 式与 非现 场方 式 相结 合 的方 式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4、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在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 构 允许的情况下,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 召集 人接受的具体授权方式在 会议通知 中列明。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 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 法规 及 《基 金合 同 》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 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 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主持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国金量化 多因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摘要 12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 选举 产生 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 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通过 方为 有效 ; 除下 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各项 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 内并 列 的各 项 议题 应 当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 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 国金量化 多因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摘要 13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 在出 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和代 理人 中选 举 两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中 选举 三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代 表 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 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 提 交的表决结果有 异 议 , 可以 在宣 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 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 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 日内在 指定媒介 上公 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国金量化 多因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摘要 14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 议事程序、 表决 条件 等规 定, 凡是 直接 引用 法律 法规 的部 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修 改导 致相 关内 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 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8 次, 每次 收益 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10% , 若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 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修改或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年费 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人与国金量化 多因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摘要 15 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 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年费 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 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 上述 “一 、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 中第 3 -9 项费 用,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发行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包 括国 债、 地方 政府 债、 金融 债、 企业 债、 公司 债、 次级 债、 可转 换债 券、 可交 换债 券、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央行 票据 、 中期 票据 、 短期 融资 券 (含 超短 期融 资券 )等 ) 、货 币市 场工 具、 同业 存单 、资 产支 持证 券、 债券 回购 、银 行存 款、 衍生 工具 (包 括股 指期 货、 国债 期货 、 股票 期权 、 权证 ) 以及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为: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 产的 80-95% ;权证投资 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国债期货 、股指期货合 约 和股票期权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持有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 中, 现金 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国金量化 多因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摘要 16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二)投资 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遵循以下限制: (1 )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 ; (2 )本基金在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 货 、股 指期 货合 约和股票期 权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 ,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4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6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8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产支持证 券。 基金 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 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 ) 本基 金参 与股 票发 行 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13)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的 0.5 %; (14)本 基金 管 理人 管 理的 全 部基 金持 有的 同 一权 证 ,不 得 超过 该 权证 的 10 %; 国金量化 多因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摘要 17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 本基金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 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和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 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 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4)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 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5)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 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8)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 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6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 ,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 因未 平仓 的期 权合 约支 付和 收取 的权 利金 总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 开仓 卖出 认购 期权 的, 应持 有足 额标 的证 券; 开仓 卖 出认 沽期 权的 , 应 持有 合约 行权 所需 的全 额 现金 或 交易 所规 则认 可 的可 冲 抵期 权保 证金 的 现金 等 价物;


3) 未平 仓的 期权 合约 面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其中 , 合约 面值国金量化 多因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摘要 18 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7)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8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开 放式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9 )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20 ) 本 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 (8) 、( 19) 、 (20) 项外 , 因证 券 、 期货 市场 波动 、 证券 发行 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恢复交易后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内 ,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 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国金量化 多因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摘要 19 (6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 人或 者与 其有 重 大利 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 的证 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 销的 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 交易 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关 交易 必须 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 项进 行 审查 。 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 限制 、禁 止行 为 规定 的条 件和 要求 , 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 禁止行为规定的 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 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可 依据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规 定直 接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变更 , 该变 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且 自决议生效后 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 两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则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 形; 国金量化 多因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摘要 20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 现 《基 金合 同 》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 ,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 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 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 )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 算过 程 中发 生 的所 有 合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 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国金量化 多因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摘要 21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七、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 因基金合同 的订立 、 内容 、 履行 和解 释 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争议, 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 协商、 调解 途径 解决 。 不愿 或者 不能 通过 协商 、 调解 解决 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 会,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 市, 按照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 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 除非 仲裁 裁决 另有 规定 ,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 继续忠实、 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 (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 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管辖,并按其解释 。 八、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 金合 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 资人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